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5 14:57:05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篇1

中图分类号:TM8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0-0265-01

核与辐射安全无小事,应急上作更是容不得半点马虎。未来辐射事故应急上作越来越具有反核恐怖袭击的特点,应重点落实“六个强化”,逐步建立“预防为主、分级负责、反应迅速、处置妥当”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体系。辐射防护是研究保护人类(系指全人类、其中的部分或个体成员以及他们的后代)免受或少受辐射危害的应用学科,有时亦指用于保护人类免受或尽量少受辐射危害的要求、措施、手段和方法。辐射包括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在核领域,辐射防护专指电离辐射防护。核设施及核技术应用单位注重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环保部门加强对核设施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运行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放射性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设施安全运行,均未发生一级以上的安全事件或事故,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1 强化事故预警

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选取百枚重点放射源(包括固定源和移动源飞利用GPS定位系统和射线探测设备对其周围环境进行24h连续自动监测。监测数据通过数据传输系统传回环保部门自动监控中心,数据处理系统即时显示出每枚放射源的辐射剂量及放射源在线状况。放射源在使用、转移或维修过程中如发生射线泄露或丢失等异常情况,系统能即时发出报警,并将异常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可由环保部门运用应急监测车进行巡测、复测。

2 提高人员应急措施

应急素养包括应急意识、反应能力、技术水平、人机(仪器设备)结合程度、预估评判能力等等,它是一个综合概念。日常的辐射环境监管也好、监测也好,总是在一种按部就班的土作程序中进行,仔细认真就足以解决遇到的大部分问题。而在辐射事故应急时,情况复杂,不确定因素多,协调因素多,预估预判的因素多,现场需要临机决断的土作多。因此,应急过程是对一个人、一个单位、一个体系综合能力水平的检验,也是应急队伍应急素养的综合反映。应急队伍应急素养高,可以科学预估预判现场情况和事态发展趋势,敏感捕捉到现场变化信息,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调整应对措施,既有利于现场的科学快速处置,又有利于为决策层协调各要素和做决策提供准确可靠数据和处置建议,抢占事故处置的主动权,将“通过应急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努力将事故损失降到尽可能低”的应急目标落到实处。因此,提升应急队伍人员应急素养对科学高效处置辐射事故,保障人和环境安全具有非常深远的现实意义。

3 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

先进的应急系统和精良的应急装备,并不等于良好的综合应急响应能力,必须常学常练、实战实练。要着眼于常态化,省级、市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对各省辖市的应急响应情况进行考核;着眼于实战化,事前不通知、不排练,事后要形成总结报告,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检验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的可操作性,并加以完善。同时,要将应急培训上作纳入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人才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针对性和层次性的应急培训,对省、市环保部门应急小组负责人进行综合培训,对从事具体应急监测、处置上作的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对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企业的应急管理和操作人员组织集中培训,使各类应急人员清楚各自的岗位职责,掌握所需的应急知识与技能。

4 强化应急联动

应急联动环节最重要的是,明确担负不同响应职责的行动小组、作为协作单位的相关部门、作为技术支持的应急专家组等的权限和责任,建立为调动应急人员和进行应急通知与报告所建立的权责关系与通信渠道。应急期间,“联动”须先“联络”,确保联络渠道明确、固定,联络用语规范并严格执行记录制度,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在环保系统内,建立辐射事故应急联络员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构建省、市、县三级应急组织网络;应急情况下,值班人员响应,其余人员待命,必要时给予支援,做好事故应急响应的衔接上作。在对外协调上,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向有关部门通报倩况、向媒体信息,各有关单位按照全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密切配合。

5 强化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是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污染水平监测和采样,属于非常规监测,对仪器选型、方法选择、点位布设、数据分析以及应遵循的监测原则有着特殊的要求。及时、高效的应急监测能够为科学决策、妥善处置事故提供可靠保障。因此,首先要夯实应急监测基础:一是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根据不同的响应级别,编制配套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推动应急监测标准化、程序化;一是建立高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应急监测数据获取及时、结果可靠;三是开展全省辐射应急能力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强化各级辐射站和监察队伍的应急能力建设,包括应急监测车辆、便携仪器和个人防护装备,并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其次,由于不同情况下的辐射事故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前的调查,借助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确定污染源特征,划定监测范围。再根据调查结果制订不同的应急监测方案和防护措施,明确监测项日、监测点位,对射线泄露事故应确认泄露物质、污染范围。如果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或存在_次污染的可能,还要加密监测,并及时报告监测结果。

5 强化分析评价

事故发生后,一方而,在做好应急监测工作的同时,要综合分析应急监测、采样数据,预测事故形势及发展趋势,同时研判现有应急行动措施的有效性,以便随时调整应急行动方案。另一方而,要建立事故分析评价体系。整理汇编辐射事故典型案例,运用层次分析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深度分析典型案例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深入排查隐患,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改进监管上作,杜绝事故多发态势。

6 结语

环境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在我国即将大力发展核电和核技术利用持续活跃的背景下,辐射环境作为一个特殊的领域,逐步受到重视。预防辐射事故固然重要,但建立和保持快速、高效的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发生事故后快速响应,将事故损失降到尽可能小,同样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 关于辐射环境监测的现状与发展探讨[J].包俊青.科技展望.2016(14).

[2] 我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中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J].张彩虹,任晓娜,沙连茂,胡逢全.辐射防护.2014(01).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篇2

健全体制机制,核与辐射安全齐抓共管工作局面基本形成

健全管理体制,确保监管全覆盖

通过多年工作实践和不断探索,重庆市已形成了以市环保局统一监管和区县环保部门属地管理相结合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构架,确保了监管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是优化市级监管机构职能,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核安全处与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实行站处合一管理模式,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此外,在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增设监察科,专门负责辐射环境的现场监督检查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建立了辐射环境审批和监督执法相分离的“正、逆”向管理模式。二是赋予区县环保局辐射监管职能,强化区县辐射环境监管机构建设。印发文件明确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加强辐射监管人员队伍建设,加大监测仪器装备投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强化监督管理。

实行准入差异,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2014年,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施差异化环境保护政策推动五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在都市功能核心区禁止新建涉及工业用I类、Ⅱ类放射源和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在都市功能拓展区严格控制建设涉及工业用I类、Ⅱ类放射源和甲级非密封工作场所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在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核技术利用环境准入差异政策,为提升全市生态文明水平,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整体功能最大化奠定了基础。

简政放权,服务大局

建立两级监管体制,重庆市环保局将使用Ⅳ类、V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工作全部委托给了区县环保部门,并将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及单个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监管工作下放给区县环保部门,进一步精简和优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实行放射源安全分级负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的放射源监管责任,确定32家重点辐射源单位为市属重点辐射源单位,其余辐射源工作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重庆市环保局加强对区县的督促指导,从整体上提升了监督管理水平。

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与公安、卫生部门建立放射源监管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监管工作沟通协调会,定期通报放射源情况,并会同公安、卫生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事故应急演练。与电力、通信、广播行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辐射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尽快建成投产。

严格准人,协同配合

制定了《重庆市辐射安全许可管理规定》,严把核技术利用项目“准入关”,确保对放射源实行“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监管;制定了重大敏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集体审查规定,确保重大或敏感项目环评审批的严谨、科学和透明,切实加强了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监督管理;完善“正、逆”向辐射环境管理协调机制,严防“未批先建”、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等行为发生:完善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公众参与工作机制,保证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和结果真实性;落实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制度。强化辐射源监管,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加强放射源现场监督管理

目前,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单位共有1738家,射线装置共3171台,放射源共有2060枚(含放废库收贮的289枚废旧源)。放射源应用涉及辐照加工、工业探伤、放射治疗、地质勘探、冶金、化工、电力以及科研教学等领域。针对放射源量大面广的情况,对放射源管理实现“正、逆”向管理分离的模式,强化对重点辐射源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了放射源安全监管现场检查、违章整改查处、对放射源安全隐患的督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责任追究、安全移送机制和报告七大工作机制,强化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落实放射源安全定点定人责任制

督促各辐射工作单位进一步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把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作为核技术应用单位固本强基的重要举措,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体系,永续推进。明确法定代表人为辐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与重点辐射源单位签订辐射安全责任书,将辐射安全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证了重庆市辐射环境安全。

强化日常监督执法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辐射源单位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技术程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零容忍”。近年来,结合重庆全市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了辐照装置安全大检查、工业γ探伤单位辐射安全整治、放射源安全检查等专项检查活动。2014年,按照重庆市环保局“四清四治”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全市开展了辐射源“四清四治”工作,对清查出的问题制订了分类整治方案,对涉及辐射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江苏省南京市发生探伤用放射源丢失的重大辐射事故后,重庆市环保局联合公安部门对全市13家高风险放射源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涉及γ探伤和放射源运输单位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以及γ探伤机的性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了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建立完善辐射事故应急体系

重庆市制定了市、区县(自治县)、企业三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了突发辐射环境事件预警、应急机制,将应急管理纳入环保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分别于2008年、2010年、2012年举行了辐射事故应急演练,2014年重庆市环保局、重庆机场集团联合举行国内首次航空运输放射性物品泄漏应急演练,进一步检验了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体系和应急设施,提升了处置核与辐射事故的能力。2011年日本福岛核事故爆发后,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积极行动、有效应对,连续70余天昼夜不间断监测,共获取、报送了900余组监测数据,向国家核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送《重庆市应对日本地震核应急监测快报》共73期,为政府决策提供了技术支撑。

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辐射投诉处理的通知》(渝环[2011] 251号),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两级环保部门职责,按类别处理或者依照属地原则处理投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耐心细致地解释,及时进行处理,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输变电设施和通信基站建设有关辐射环境影响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组织专家释疑解惑。2014年,重庆市妥善处理辐射投诉共678件,有效保证了全年无因辐射环境投诉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加强能力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迈入全国一流行列

自2004年以来,重庆市先后争取到国家、地方财政资金约5000万元用于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区县环保部门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

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辐射监测能力位于全国领先水平

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从建站之初不足5人、办公及实验用房不足100平方米、仪器设备严重匮乏,逐步发展壮大到人员编制40人,业务办公用房2530平方米,配置有低本底液体闪烁谱仪、高纯锗伽玛谱仪等价值3000多万元的仪器设备138台(套),建成省级核与辐射应急调度平台,包括2套应急监测系统,能够同时满足全市2起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完成三大类35项辐射监测项目,监测能力迈人全国领先行列。

区县监管能力建设取得新进展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篇3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5.02.170

[中图分类号]X322;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02-0239-02

近年来,由于中国核电产业的蓬勃发展,国内高校核专业开始复苏。原有核专业的高校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原先没有核专业的高校也纷纷开设与核能核技术交叉的新专业或专业方向。作为核专业基础实验条件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越来越多地进入各大高校的核专业实验室。多数核专业实验室面临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数量多、射线种类复杂、放射源使用频繁、管理人员(教师)组织性弱、使用人员(学生)流动性强等问题。同时,环保部门近年来对于辐射安全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要求越来越高。在此背景下,高校核专业实验室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要确保实验室的辐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降低辐射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障学校师生的生命安全,就必须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一个完整有效的核专业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含以下九个方面内容。

1 良好的实验室规划设计

1.1 实验室布局规划

核专业实验室应当从辐射安全的角度,对所有存放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房间布局做一个合理的规划。从使用方式的角度可以将核专业的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分为“固定式”和“可移动式”两大类,如表1所示。“固定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通常体积较大、射线较强或者有特殊的屏蔽要求,使用时无法移动,一般放置在不同的房间。这些房间的布局在规划时应当相对集中,这样方便统一配备安防系统例如监控、门禁、防盗系统等。“可移动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通常体积较小、射线较弱、屏蔽要求不高,可以移动使用。这一类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可以建设一个专门的“源库”统一存放,便于管理。无论是存放“固定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房间或是存放“可移动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源库”,在做布局规划时都应选择整个建筑中公众滞留时间相对较少的区域。“源库”的选址同时应考虑靠近放射源的使用场所,以降低放射源运输的安全风险。

1.2 屏蔽设计

在采购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时严格履行环保部门的环评和验收手续,可以保证其屏蔽设计达到要求。但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源库”中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种类和数量会随着专业发展不断增加,在进行“源库”的屏蔽设计时应考虑到将来可能采购的所有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种类以及最大活度。在此基础上还应余留一定空间,用于不可预料的“源库”屏蔽改造。

1.3 安防系统设计

所有存放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房间应当有完整的安防系统,包括“人防”、“物防”和“技防”。“人防”指所有房间应处于安保人员的巡视范围内,并且做到定时巡视。“物防”指符合安全标准的防盗门、防盗窗。“技防”指监控、门禁、红外报警、安全联锁等技术安全手段。

2 专门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

核专业应当建立系一级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例如,辐射安全领导小组。辐射安全领导小组应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实验室主任担任副组长,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一线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组员。辐射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为以下三点:制定系一级的辐射安全规章制度并保证实施;定期组织辐射安全检查并确保整改要求的落实;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3 专业的人员资质及培训

3.1 人员资质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一线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当为教师或专职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并具备一定的核专业知识背景及工作背景。本科生或研究生因其流动性大且与学校不存在雇佣关系,只能协助管理,不适合作为唯一的管理责任人。

3.2 外部培训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一线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放射性操作人员培训并取得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证书到期前应参加复训,保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3 内部培训

核专业实验室应定期组织辐射安全相关人员进行内部培训,以掌握最新的辐射安全法规和要求。内部培训应当有培训内容记录、培训后考核记录及培训效果反馈。

4 严格的使用申请与登记制度

4.1 “固定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

每一个“固定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应指定专门的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学生需要使用时应提供由导师签字批准的申请单,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样品名称”“样品数量”“用途”“预计使用时间”“学生姓名”等信息。简单仪器可以由学生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复杂仪器应由管理人员进行操作。“固定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应有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应包括“使用人姓名” “导师姓名”“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开始使用时间”“结束使用时间”等信息。每一次使用记录需有使用人和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4.2 “可移动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

所有“可移动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未使用时均存放于“源库”。“源库”由专门的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管理,遵循双人双钥匙的管理原则。学生需要使用时应提供由导师签字批准的申请单,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核素名称”“领用数量”“用途”“预计使用时间”等信息。“可移动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进出“源库”时应有领用与归还记录,记录应包括“领用时间”“核素名称”“领用数量”“编号”“用途”“归还时间”等信息。每一次领用和归还需有领用人和保管人签字确认。

4.2.1 完备的辐射防护用品

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一线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应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包括辐射监测仪、报警仪、个人累积剂量计、工作服、手套、防护服等。

4.2.2 完整的个人健康档案

应对所有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一线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包括个人信息(如“姓名”“岗位”“工作年限”等)、个人累积剂量值、体检报告以及职业健康评估报告。其中,个人累积剂量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体检为每年度卫生部门组织的放射性操作人员专门体检。职业健康评估报告为核专业内部根据个人累积剂量值和体检报告结果做出的综合性年度评估。

4.2.3 定期的辐射环境监测

对“固定式”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存放地点以及“源库”应当定期进行辐射环境监测。辐射环境监测分为外部监测和内部监测。

4.3 外部监测

外部监测即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监测,包括辐射环境、土壤及可能涉及的三废排放,监测结果必须有正式的书面报告。

4.4 内部监测

内部监测由核专业内部的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一般根据监测方案使用辐射监测仪器检测各个监控点的辐射剂量。内部监测所使用的仪器应当经过计量部门校准并在有效期内。内部监测应做好记录并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估。

5 充分的事故应急准备

5.1 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应估计核专业实验室所有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针对每一种可能性制定出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行动小组成员的联系方式及分工、应急行动的步骤、上级主管部门及外部救援的联系方式等。应急预案内容应定期进行修订,以更新应急联系方式以及加入新的法规要求。

5.2 应急物资

应将应急物资存放于专门的储物柜。应急物资应包括应急预案的副本、伤员急救药品、应急需要的工具、事故报告的表格、文具等等。

5.3 应急预案的演练

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演练方案及报告应做记录。

6 多层次的辐射安全检查

核专业实验室内部的辐射安全检查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日检、月检和半年检。日检即每天一次由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一线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放射源或仪器进行检查。日检项目应包括“台账”“使用记录”和“安保设施的工作状态”等。月检即每月一次由辐射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带领小组成员对所有放射源与射线装置进行检查。月检项目应包括“上一次整改的落实情况”“台账”“使用记录”“安保设施有效性测试”等。半年检与月检项目相同,区别是由辐射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带队进行检查。所有检查以及后期的整改情况应有记录。

对照以上九个方面内容可以初步建立起一套高校核专业实验室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运行和改进的具体方法可以参照质量管理体系国际标准ISO9001中各项要素的具体内容。一个符合国际标准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必然有助于提高高校核专业的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有利于核专业的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S].2003-1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S].2005-12-01.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S].2011-05-01.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篇4

1.2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我国其他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他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1.3实施本预案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4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1.5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技术基础

2.1应急状态分级

2.1.1核电厂

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采取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达到干预水平的状态。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采取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采取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2.1.2其他核设施

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潜在危险较大的核设施可能实施场外应急。

2.2应急计划区划分

2.2.1核电厂

应急计划区划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前者针对放射性烟羽产生的直接外照射、吸入放射性烟羽中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内照射和沉积在地面的放射性核素产生的外照射;后者则针对摄入被事故释放的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食物和水而产生的内照射。

烟羽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7至10公里划定的需做好撤离、隐蔽和服碘防护的区域。这种应急计划区又可分为内、外两区,内区的半径为3至5公里,撤离(包括预防性撤离)准备一般主要在内区进行。食入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30至50公里划定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要做好事故情况下食物和饮水的辐射监测和控制的应急准备。

另外,事故情况下根据需要,也可能在应急计划区的部分区域采取临时避迁和永久再定居等长期防护行动。

划分应急计划区并进行相应的应急准备,其目的是:在应急干预的情况下便于迅速组织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对公众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多数事故情况下,需要采取应急响应行动的区域可能只局限于相应应急计划区的一部分,但在发生严重核事故的极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需要在相应应急计划区之外的区域采取应急响应行动,由于出现这种极个别情况的概率极小,因此,应急准备只在应急计划区内进行。

2.2.2其他核设施

应在危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核燃料循环设施与研究堆等其他核设施的应急计划区及应急准备的内容。

2.3干预原则

在应急干预的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辐射剂量的降低,也要考虑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因此,应遵循下列原则,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和外交等方面的因素:

(1)干预的正当性原则。干预应是正当的,拟议中的干预应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减少的危害,应当足以说明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2)干预的最优化原则。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

(3)应当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

3应急组织

根据《条例》的规定,我国的核应急实行三级应急组织体系,即国家核应急组织、核电厂所在省(区、市)(以下简称省)核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3.1国家核应急组织

3.l.1国家核应急协调委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成员单位包括18个部门,国防科工委为牵头单位。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应急管理工作。

3.l.2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

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办)是全国核应急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设在国防科工委。

3.1.3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联络员组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各单位指派的联络员应有替代人员,以确保联络员组的有效活动。

3.1.4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专家咨询组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专家咨询组由国内核工程、电力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放射医学、气象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3.2省核应急组织

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组织包括省核应急委员会和省核应急办公室,以及专家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省核应急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军队等单位的领导组成。省核应急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一个部门,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

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应急工作。

3.3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核应急组织

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核应急组织包括核电厂营运单位(或核电基地)应急指挥部和下设的应急办公室(或处、科)及若干应急专业组。

4应急准备

4.1国家核应急组织的应急准备

4.1.1建设与维护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

满足进行应急决策、指挥和作为国家核应急信息管理中心及对外核应急联络点的需要:

(1)接受、显示和传递核电厂运行及事故信息;

(2)接受、传递省核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核应急信息传输和进行国际通报提供条件;

(4)提供工作环境,保障应急指挥迅速、有效地实施。

4.1.2通信保障

(1)建设国家核应急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的需要。

(2)应急响应时在事故现场的通信需要,由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和核电厂营运单位负责保障。

(3)核电厂之外的其他核设施发生核事故以及其他辐射紧急情况时,尽可能利用国家和当地已建成的通信手段进行联络。

(4)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要求,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加以解决。必要时,动用国家救灾通信保障系统。

4.1.3建立和保持必要的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

根据积极兼容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应急技术支持中心或后援单位,如应急决策支持、辐射监测、医疗救治、气象服务、核电厂运行评估等技术支持中心或后援单位,以形成国家核应急技术支持体系,保障国家的核应急响应能力。

4.1.4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准备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省核应急组织或核电厂营运单位提出紧急支援请求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其中包括:辐射监测支援、医学应急支援、应急交通支援、气象支援、工程抢险支援和应急物资器材准备。

4.1.5应急培训与演习

(1)培训

应对所有参与核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进行培训和定期再培训。

(2)演习

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4.1.6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在平时,进行交流的内容主要是核能以及核安全、辐射防护与核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4.2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

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及各自经批准的应急预案进行。两者的应急准备应为各自所需的应急响应能力提供保证,并应保证两者应急响应的相互衔接和协调。

4.3应急准备资金的安排、使用与管理

国家、省及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应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努力提高核应急准备资金的使用效益,并使核应急准备工作与有关发展规划相结合。

5应急响应

5.1核电厂应急响应基本程序和响应活动

5.1.1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组织进入有准备的状态,采取缓解措施,并向场外通告;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及时报告情况,加强值班。

5.1.2核电厂进入厂房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应实施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使核电厂恢复安全状态,同时按规定向场外报告事故的情况;省核应急组织启动省级核应急指挥中心,及时报告情况,有关省级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国家核应急办启动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按规定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和专家通报情况,加强与营运单位的联系,并做好实施应急支援准备。

5.1.3核电厂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时,营运单位实施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使核电厂恢复安全状态,撤离场内非重要人员,按规定向场外报告事故情况,在核电厂附近的场外区域实施辐射监测;省核应急组织有关领导到省应急中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向国家核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各应急专业组进入待命状态,并根据需要开始行动;国家核应急办按规定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通知有关部门并做好实施紧急支援的准备,国家核应急协调委领导进入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及时向国务院报告事故情况。

5.l.4当发生严重核事故,需要进入场外应急(总体应急)状态时,核电厂营运单位向省核应急组织及时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省核应急组织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提出请求批准进入场外应急状态的报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审批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在事故情景十分危急时,省核应急组织可先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尔后立即向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报告。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及时向国务院报告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必要时请求协调应急响应。

5.l.5当事故辐射后果影响或可能影响邻近省时,由核电厂所在省的核应急组织负责向有关省政府通报事故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负责指导有关省政府采取适当措施。

5.l.6当核电厂营运单位和省核应急组织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国家支援时,由国家核应急办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的程序报批,通知和要求被调用力量的单位及其上级部门,组织实施支援。可能需要提供的支援包括:辐射监测、气象资料、事故后果评价、工程检验、医疗救治、交通支援等。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等,均按批准的应急预案执行。

5.l.7对核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和信息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l.8当核事故的辐射影响可能或已经超越国界,按《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的要求实施通报。

5.l.9当事故得到缓解,已恢复到安全状态,终止场外应急状态。核电厂营运单位和省政府组织各自的恢复工作。按《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向国际原子能机构提供有关终止应急状态的信息。

5.2其他核设施、核活动核事故及影响境内的境外核事故与核动力卫星事故的应急响应

5.2.1其他核设施、核活动核事故及其他辐射紧急情况的应急响应

核燃料循环设施和研究堆等其他核设施、核活动核事故及其他辐射紧急情况的应急响应参照本预案执行。

5.2.2我国台湾省核事故时的应急响应

我国台湾省发生核事故可能或已经对大陆造成辐射影响时,参照本预案的有关规定和执行程序组织应急响应。

涉及台湾省核事故的国际通报及紧急援助的有关事宜,按我国外交部与国际原子能机构1992年12月以互换照会形式确认的谅解备忘录(CPM-92-081)执行。

5.2.3我国周边国家核事故及核动力卫星事故影响境内时的应急响应

我国周边国家发生核事故及核动力卫星事故可能或已经对我国大陆产生辐射影响时,参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及执行程序组织应急响应。这种情况下的应急响应主要涉及辐射监测、饮水和食品控制、卫星污染碎片搜寻等,除受影响省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响应外,部级的响应按规定的职责任务分工实施。

6应急终止和恢复正常秩序

6.1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和条件

6.1.1终止应急状态的程序

(1)应急待命: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2)厂房应急: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决定并应急状态的终止,并向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报告。

(3)场区应急:核电厂(或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指挥部根据核电厂(或核设施)的特定状态,将终止应急状态的报告报省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办后,由营运单位应急总指挥宣布。

(4)场外应急:核电厂营运单位根据核电厂的状态,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报省核应急组织,经省核应急组织审定后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经协调委批准后,由省核应急组织。

6.1.2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条件

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在批准终止场外应急状态之前,必须获得足够的情况,确信该核电厂事故已切实得到控制,而且几乎已恢复到安全状态,特别要确认满足下列条件:

(1)核电厂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停止或者已经控制到低于可接受的水平;

(2)为使公众免受放射性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尽量低的水平,已经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

为保证条件(2)得到满足,只要有必要,省核应急组织应加强有关巡测、采样分析和评价等工作。

6.2应急终止后的行动和总结报告

6.2.1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在解除应急状态后,国家核应急办进行下列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3)必要时修订国家核应急预案。

6.2.2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书面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核设施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总结报告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按规定执行。

6.3恢复正常秩序

6.3.1场内恢复正常秩序

发生核事故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清除场内放射性污染,恢复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当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功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电厂的重新启动计划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6.3.2场外恢复正常状态

发生核事故的核电厂所在省核应急委员会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正常秩序的措施:一方面对直接受影响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如控制进入污染区,控制食物和水污染,去污,固定剩余放射性物质等);另一方面为恢复环境和公众正常生活条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如在应急状态终止后在受控制条件下允许部分或全部撤离人员返回受影响的原先居住的区域等)。为此,省核应急组织应制定恢复计划和明确进行恢复工作的机构,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批准。国家核应急办检查、指导、协调和组织支援省核应急组织恢复计划的实施。

7附则

7.1术语解释

7.l.1核设施

需要考虑核安全问题的规模生产、加工或操作放射性物质或易裂变材料的设施(包括其场地、建筑物和设备)。如铀富集设施,铀、钚加工与燃料生产、贮存及后处理设施,研究堆,核动力厂,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等。

7.1.2核活动

任何研究、生产、提取、加工、处理、应用、搬运、贮存或处置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以及在陆上、水上或空中交通线上运输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或任何其他转移或使用放射性物质或核材料的活动。

7.1.3核燃料循环

特指除核电厂和研究堆运行之外的与核能生产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铀或钍的采矿、选冶、富集与加工、核燃料制造、核燃料后处理、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各种活动,以及与上述各种活动有关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7.1.4核电厂

用一个或几个动力反应堆发电或供热的动力厂。

7.1.5场区

具有确定的边界,受营运单位有效控制的核设施所在区域。

7.1.6场外

场区以外的区域。

7.1.7核事故

核电厂或其他核设施中很少发生的严重偏离运行工况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能或已经失去应有的控制,达到不可接受的水平。

7.l.8应急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l.9应急预案(应急计划)

一份经过审批的文件,它描述了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单位的应急响应功能、组织、设施和设备,以及与外部应急组织间的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该文件应有专门的执行程序加以补充。

7.1.10应急准备

为应付核事故或辐射应急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与物资,以及进行人员培训与演习等。

7.1.11应急计划区

为在核电厂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应急预案并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

7.1.12危险

一个表示与实际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照射有关的危害、损害或损伤的可能性和伤害后果等的多属性量,它与诸如特定有害后果可能发生的概率及此类后果的大小和特性等量有关。

7.1.13应急响应

为控制或减轻核事故或辐射应急状态的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7.1.14(应急)防护措施

应急状态下为避免或减少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如隐蔽、撤离、服碘防护、通道控制、食物和饮水控制、去污,以及临时避迁、永久再定居等。有时也称为防护行动。

7.1.15隐蔽

指人员停留在或进入室内,关闭门窗及通风系统,以减少烟羽中放射性物质的吸入和外照射,并减少来自放射性沉积物的外照射。

7.1.16撤离

指将人们由受影响地区紧急转移,以避免或减少来自烟羽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引起的大剂量照射。该措施为短期措施,预期人们在预计的某一有限时间内可返回原住地。

7.1.17服碘防护

当事故已经或可能导致释放碘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情况下,将含有非放射性碘的化合物作为一种防护药物分发给居民服用,以降低甲状腺的受照剂量。

7.1.18临时避迁

指人们自受污染地区临时迁出,以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质照射的长期累积剂量,其返回原住地的时间或为几个月至2年,或难以确切预计返回时间而暂不考虑返回。

7.1.19永久再定居

指人们为避免或减少地面放射性沉积物质照射的长期累积剂量自受污染地区迁出,而又无法预计能否在可预见的将来返回原住地。

7.1.20去污

利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去除或降低放射性污染。

7.1.21干预水平

指针对核及辐射应急情况所制定的可防止剂量水平,当达到这种水平时应考虑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

7.1.22行动水平

指在核及辐射应急情况下,应考虑采取防护行动的剂量(率)水平或活度浓度水平。

7.1.23(辐射)后果

指放射性物质释放到环境中引起的结果或影响,用以度量的量是预计的或实际引起的剂量或剂量率。

7.1.24应急(辐射)监测

在核及辐射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而进行的辐射监测。

7.1.25应急培训

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的教学与训练。

7.1.26应急演习

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单项演习(练习)、综合演习和场内、场外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7.1.27辐射损伤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篇5

建立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平战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环境事件危险源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经常性地做好思想、预案、机制等工作准备,加强培训和预案演练。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各工业城管委会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

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一旦有事能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应急办公室主任

县环保局局长

成员: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经委、县商务局、县国资办、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畜牧食品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川中石油**作业区、**电信、明珠电力公司、县新闻中心、**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我县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其职责为:积极主动地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对一线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各工业城管委会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在指挥部授权下,依法组织协调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环境事件监测和预警体系。

2.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民用核与辐射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有关环境指标的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控制;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经委: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医药、医疗器械等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处置的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县国资办:组织协调参与所监管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失、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县教育局: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县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核与辐射、废弃危化品、危险废弃物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工伤保险赔付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恤等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参与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规划和建设局: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必要的公路、航道交通运输及相应机具设备。

县水利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资料,协调河流的调水、配水;负责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对地方电力、水利工程及自用船舶、渔船、库区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处置。

县农业局: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以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理。

县林业局:负责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防以及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卫生局:组织协调卫生部门按《**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旅游局:参与旅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食品局: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

县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安监局:参与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川中石油**作业区:负责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石化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电信: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明珠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电力保障。

县新闻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和媒体监管。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协调组织驻射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5专家组

县环保局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3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3小时内报县政府。

3.2预警分级及

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我县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4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特别严重(I级)、严重(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调整和解除;较重(Ⅲ级)市政府、调整和解除;一般(1V级)预警信息由县人民政府、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3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后,事发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4级。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lOO人以上中毒(重伤);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l、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2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I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县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4.3应急响应程序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县环保局及县直有关部门的建议,县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成立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县环保局开通与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通信联系,迅速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与分析、采样与监测、污染控制工作;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请求市环保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环保局报告应急处置工作;向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及地区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积极配合应急专业机构的现场处置、采样监测等工作。

4.4指挥协调

Ⅳ级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受灾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调集和配置本区域各类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抢修突发环境事件损坏的基础设施;为公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及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等。

4.5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县环保局负总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级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

事件发生初期,环保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迅速制订监测方案,确定污染扩散范围,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根据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环保部门根据应急监测数据组织专家综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提出处理建议,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环保部门根据辐射事故污染物的扩散速率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及地域等特点迅速制订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事故区域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辐射源项、源强、环境介质的辐射水平、职业人员及公众受照剂量,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情况和辐射事故的变化趋势,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4.6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和范围。辐射事故发生时,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特点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配备个人辐射剂量仪和辐射防护装备。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3)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4)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5)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6)采取了必要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I、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按照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环保局的规定实施。

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市环保局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终止由县环保局或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4.8信息报告及通报

4.8.1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

4.8.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紧急情况可越级报告。

由安全、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同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发生I、Ⅱ、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在立即采取措施的同时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发生Ⅳ级及Ⅳ级以上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在1小时内向上级政府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可越级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4.8.3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辐射源项、源强、可能的危害症状、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以及有关意见建议。

4.8.通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人民政府和军队通报有关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政府外事办负责通报。

5新闻

县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信息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县新闻中心按《**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实施。

6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应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应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清除、生态恢复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督促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调查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查找事件原因,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恢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8应急保障

8.1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县《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8.2装备保障

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部门和单位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施建设,增加自身防护装备、物资储备,提高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

8.3通信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通信系统,配备必要的器材装备,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8.4人力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建设。形成县、乡镇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

8.5技术保障

组建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智力保障。建立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应急数据库和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援。

8.6宣传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7应急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8.8应急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预案进行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针对预案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9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2)对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2)不按照规定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

环境事件: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3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有毒有害气体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污染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县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县政府批准。

10.3预案解释部门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篇6

2012年,我市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和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环境总量继续维持下降趋势,全市共受理各类5743件,比2011年(6016件)下降4.54%,件100%按时进行了调处并及时回复,回复反馈率100%,人满意率达95%以上。

二、主要工作

(一)加强领导,全力保障世博安保

我局高度重视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及省环保厅关于世博会“环沪护城河”安保工作要求和部署,研究制订了《市环保局世博会“环沪护城河”环境安保工作方案》和《市环保治安防控等级响应工作方案》(台环保〔2012〕67号),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确定了世博环境安保工作的重点和措施,将环境应急工作列为重中之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台环保〔2012〕166号),就全面提升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二)强化监管,深入推进应急管理

我市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深化“应急管理推进年”活动。一是加大监管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现场检查,充分利用好环境在线监控系统,对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污情况进行动态检查,确保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二是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积极开展针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三是指导企业实时开展环境安全风险讨论、评估,帮助企业分析判断所面临的环境隐患威胁,采取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重点防护,有效提升环境应急管理的效果和效率。四是加强部门联动,与相关部门做好沟通,有效提升应急队伍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应急处置的能力。五是强化应急意识,加强内部应急制度建设。各地各企业都建立完善了应急管理的有关规章和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构,推进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排查,全面整治安全隐患

我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省厅有关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整治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了“世博安保环境安全大检查”、“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检查”、“电镀行业执法检查”、“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检查”、“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检查”等环境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我市43家省级重点环境安全监管企业为基础,出动执法人员2300余人次,检查企业640余家次,重点对位于居民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事故隐患防范情况进行了细致的督查,并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环境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求企业配备足量的应急物资,定期检查应急池、应急阀门,确保满足环境应急需要。

(四)开展演练,不断提升应急能力

按照应急工作实战需求,一是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加强放射源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对全市34家放射源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系统,以“创建放心放射源县(市、区)”为载体,进一步提高装备水平,采购了辐射测定仪,应急防化服等环境应急设备,提高应急队伍的能力。二是开展环境应急演练。2012年10月20日上午,我局会同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临海市卫生局、临海市公安局及正特集团在正特集团带钢车间举行首届市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并要求部分县、市、区环保局及放射源单位进行观摩,演练历时1个半小时,取得成功,得到了省辐射处领导的肯定。同时要求企业结合危险源种类,分别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有效提高了我局和企业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应急处置的能力,应急队伍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实战能力得到了锻炼,检验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切实解决环境纠纷

加强“”和环境热线建设,配备受理专用手机,实行“12369环保热线”24小时接听;建立完善工作领导批办和限期反馈、接待日、终结等制度,热情受理、积极调处各类环境投诉;同时积极开展“积案化解年”活动,对积案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个方案、一包到底的“五个一”工作制度;对重复访,群体性上访设立领导包案制度,责任到人;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以及处理难度大、案情复杂的积案,实行挂牌督办;按照“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注重效果、落实稳控”的工作要求,采取疏导、劝导、思想教育等方式,理顺群众情绪,缓解社会矛盾,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之中,有效地遏制了越级、重复和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并使环境数量不断下降。

2012年,虽然我局在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上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距上级对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应急培训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个别企业负责人环境安全应急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对应急工作认识不到位,对环境安全应急工作存在应付心理,缺乏针对性的环境应急知识培训。二是应急措施有待进一步落实。部分企业应急池、应急阀门等环境应急设施未落实专人进行管理;个别企业应急资料档案归档不及时、应急预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应急物资储备不完善、应急演练针对性不强。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改进和完善。

三、下阶段工作打算

2011年,我市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篇7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公司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实际情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公司放射性装置,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六)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必须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七)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必须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必须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必须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须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接受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闭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品,关闭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闭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情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情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天观察上位机情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接受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矿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水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事故分级

水钢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二)职责分工

1、公司总调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环保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公安部门的联系。

4、公司爱卫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部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公司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篇8

随着核电事业的不断发展前进,核应急等配套应急措施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完善核事故应急救援系统,提高核应急救援的执行力,本文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对公众和救援人员的防护、救援人员培训及核应急响应等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

1 背景

现阶段安全发展利用核能是解决能源短缺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我国中、长期电力能源缺乏的必由之路。虽然在核电史上发生重大核事故的几率较小,但万一发生往往比较突然,发展迅速,释放出的多种放射性核素可以以不同途径、不同方式对人体照射,影响范围广,涉及人数多、作用时间长,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和心理影响[1]。人们对核电站开始运转半个世纪以来发生的多宗核电站安全事故[2-3]至今记忆犹新。中国是未来核能大国,如何做好由于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或操作不当引起的核事故医学救援工作,在发生核事故时,如何保护公众健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医学应急救援准备必须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2 核应急医学救援准备

目前这些准备主要包括:①基础资料的收集;②对核应急救援人员培训;③核应急响应系统设计;④核应急管理与宣传。

2.1 核应急基础资料的收集

2.1.1 中国的核反应堆主要分内陆型和海洋型两种,且各有特点,为此在制定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准备的时候,必须做好应急资料的收集工作:对反应堆各自的特点、设计参数、设计源项等资料要有充分的认识,同时对反应堆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以及周围地形、地貌、交通等环境情况和周围人群的分布、职业、生活习惯、饮食等相关资料也要掌握;

2.1.2 了解周围人群分布及健康状况,掌握周围环境样品的放射性水平;

2.1.3 对环境样品的测试:在核事故发生后,通过对环境样品的测试,可以与日常的监测数据作比较,为评价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供依据[4];

2.1.4 建立数据库:将收集到的这些基础资料记录备案,进行系统的总结,建立专门的数据库以便于查询,方便发生核事故时,争取时间上的优势。

2.2 对核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工作 建立一支强大的医疗队伍对核事故的救援尤为重要。对核反应堆资料及时的掌握为核应急赢得了时间,如何实施快速、有效的救援是救援工作的核心内容。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队伍,无论在和平时代还是战争年代,都显得刻不容缓。相比较一些发达国家,中国在核事故救援工作的培训上还有较大差距。在应急救援人员培训工作上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在核事故发生时,救援人员如何进行高效、正确的救援和注意自身安全的防护,必须进行培训和指导,我们可以借先进核大国在普及和提高核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等方面的核应急培训模式;②借鉴、参考发达国家成熟的核应急培训模式、形成自己的培训体系,在当地进行课堂教学,同时也提供在线教学,以方便不能参加课堂教学的学员学习。在线教学主要依靠自学,按照规定的方案主讲一天的核知识基础课程,现场提供培训需要的全套资料,学员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灵活的手段掌握相关培训知识,使培训工作高效化[5];③核应急人才培训对象的要求要达到专业化和层次化水准。针对不同专业和不同层次的人员其设置的培训内容侧重各有不同,按照行业性要求培训学员,就能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也能为科学合理地设置培训班次打好基础;同时,他们的培训手段更具有灵活性、实战性与先进性[6]。不同国家之间由于文化,专业知识水平和国力等的差距,对专业人才的培养,在学习先进管理水平的同时要针对自身的特点,培养适合自己核能应急的专业人士。

2.3 核应急响应系统设计 核应急响应系统的设计应以基础资料的收集和专业人才的培养为基础。要实现系统功能的全面性和操作的方便性。核应急响应系统要能接受、传递和显示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和下级应急指挥中心等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和评价,为专家咨询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可以为核应急响应提供通信联络手段,以及为核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及应急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环境,保障应急响应活动顺利进行;在平时开展应急值班、应急培训、应急演习、数据库应用和现代化办公等工作[7]。目前我国现已开通了与国家核应急办、中国疾控中心、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应急组织的通信联络,建立了通信联络制度,有关应急人员配备了移动电话。完成了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硬件平台建设,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通信系统、会议显示系统、数字会议系统,可与国家核应急响应中心、卫生部应急指挥中心、中国疾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实现网络连接[8]。这些医学应急通信联络系统和核事故医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能够很好地指导核应急救援,增大救援的效率,减少损失。

2.4 核应急管理与宣传

2.4.1 核应急管理 核能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伟业。随着石油和煤炭资源的枯竭,核能在未来社会解决资源短缺发挥重要作用,它将慢慢走入大众视野,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所以对核能资源的管理与宣传是人们利用和认识核能的有效途径,也是核能应急的必要工作。目前我国出台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核应急预案》等法规,但这还远远不够。为核工业制定一个行业的基本法很有必要,它使得政府、企业、公民在核安全事务中公共安全更有保障[9]。

2.4.2 核应急知识宣传与普及 对于公众核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教育也尤为重要。任何核事故均可引起不同程度的公众社会心理反应,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损失[10]。通过普及核基本知识,消除公众担心和疑虑,以便再次出现紧急状态时,人们知道如何正确地行动[10],因此公众培训是执行我国《核安全法规》的环节的重中之重。通过培训和宣传,能够使人们在核事故中有效地保护自身和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并能积极参与核应急救援工作,减少核事故造成的人民和财产损失。核知识的普及和人们认识觉悟的提高,对进一步合理利用这项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通过核应急演练能够更深入地掌握医学救援任务的技巧和增加熟练程度,明确响应程序、行动方法及协同事项。在核事故发生时,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人群转移和救援,提高核应急救援的速度和效率。

3 核应急医学救援响应

3.1 核事故的危害性及核应急医学响应的必要性 实施事故应急响应是利用核能过程中必要的保障环节,响应不及时,必将造成更大的事故后果;其次,人员损伤也不会不断加重;第三,核设施释放出的放射性物质,如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气体、烟尘和废水等排出,会大范围内造成空气、土壤、水源放射性污染等损害自然生态环境。而如果实施迅速、有效的救援,不仅仅可以减低人员伤亡,控制自然环境污染范围,这两方面都会大大减轻事故后果[11]。

3.2 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分工和医疗救治任务 在发生核事故时,核医学应急救援合理的分组、明确的分工能够提高救援效率。一般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三级”救治梯队分别是:现场救护(现场医疗机构)、地区救治和专科救治组成[12]。这“三级”救援梯队承担不同的救援职责,其工作的程序和侧重点也不同。

3.2.1 现场救援队的基本任务是 早期医学处理包括现场救治、可延迟处理伤员的处理和去污等。事故地点辐射剂量较大时应将伤员立刻转往安全地带并进行简单的医学处理,包括伤口污染表面处理、外伤缝合等对可疑使用抗辐射药物、稳定性碘剂对已经吸入或误食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实施阻吸收和促排措施;收集受照人员基本资料,根据初步分类诊断,将急性放射损伤患者转送往市级以上救治医院,将急性放射损伤、放射复合伤以及体内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者送往专科医治单位[12-13]。

3.2.2 地区后备救援的基本任务是 全面检查、鉴定分类。对放射性损伤较严重而体内不存在误食、误吸情况的患者进行全面去污处理,并给予抗感染及辅助治疗,对于放射性物质体内存留大量的放射性物质及急性放射损伤和放射复合伤的伤员进一步检查体内放射性剂量,对体内或伤口有放射性物质污染者须彻底清创、缝合、抗感染等采取相应医学措施[13]。

3.2.3 专科救治基地的基本任务是 对不同类型、程度的放射损伤和放射复合伤做出确定性诊断,并进行专科医学对症治疗;对严重体内、伤口或体表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进行放射性剂量残留检查[14],确定残留放射性物质的组分和污染水平,估算人员受照剂量,并进行全面、有效的医学处理[15]。

不同梯队按照各自的任务进行救援,能够使救援工作开展的更顺利,救援任务完成得更全面。各个梯队相互配合,积极合作能使救援工作及时高效。

核事故医学救援准备与响应密切相关,随着我国民用和军用核设施的增加,核事故发生的概率性也随之增加。如何做到核事故高效响应救援,准备工作必不可少,在收集基础资料的基础上,对公众和救援人员的防护、救援人员培训、核应急响应系统设计等可以进一步提升核应急医学救援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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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汪伟.核事故应急辐射环境实时移动监测系统研究[D].浙江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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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姜文华,孙健,来永芳.涉核发达国家核应急培训的特点及启示[J].中国辐射卫生,2012,21(2):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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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英,秦斌,雷翠萍,等.核应急和放射应急医学准备与响应[J].中国医学装备,2007,4(4):1-4.

[9] 高立本.新形势下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探讨[J].中国核工业,2008,4:49-50.

[10] 吴柏龄,郭力生.核事故对公众的社会心理影响与对策核应急专题报告.国家核事故应急委员会办公室.1993.

[11] 李祥明,王延.对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探讨[J].山东环境,2 002,112:31-32.

[12] 江其生,李峰生,李伟,等.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装备与技术需求[J].医疗卫生装备,2007,28(5):22-23.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篇9

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

第一,总结经验,把握机遇,全面提升我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水平

从*年环保系统正式开展辐射环境监管工作以来,广大辐射环境管理人员立足我省实际,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勇于实践,相继开展了放射源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放射性污染物申报登记、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电磁环境污染源申报登记等一系列活动,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了法律和监管体系,提高了辐射监管能力,使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从最初单纯的废物收贮和环境监测发展到今天的集辐射项目审批、辐射环境监察、辐射事故应急、辐射环境监测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为一体的“全过程”监管职能,奠定了环保部门在辐射环境管理领域的统一监督管理地位,提高了我省辐射安全水平,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取得丰硕成果:

一是法制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法律体系不断完善。20*年以省人民政府第125号令的形式颁布了《*省放射性废物收贮处理办法》,20*年我省又出台了《*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这不但弥补了地方法制建设空白,为国家和其他省份法制建设提供借鉴,也为我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是机构与队伍发展迅速,初步形成辐射环境监管网络。全省辐射环境管理队伍已由最初的省放射站6个人,发展到今天省级管理人员26人,七个市有专门的辐射管理机构,所有县区环保部门均设有辐射环境监理员的良好辐射环境监管格局。

三是确立了辐射安全管理工作重要地位,基础能力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省委省政府也给予极大关注。近几年,在国家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先后投入能力建设资金600多万元,配备了相应的辐射环境执法和应急车辆,添置了三十多台套辐射监测仪器设备,同时也为各市州配备了最基本的辐射监测仪器,另外,中央财政安排2800万元专项资金的“*省放射性废物库改造及旧库退役工程”建设也已开工,预计明年完成建设,这些资金的投入,使我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应急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能力得到了长足发展。

四是辐射活动得到有效监管,辐射安全水平全面提升。新建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许可制度的执行率均达100%,对Ⅲ类以上放射源的应用单位许可证发放工作也已基本完成;放射同位素的使用、转让以及流动活动全部纳入监管视野;所有辐射环境事件均得到及时处理;全省放射性废物(源)回收处置率达*%以上,从98年*省放射性废物库投入运行以来,共收贮放射源1033枚,处置放射性废物51947公斤,近两年又解决了部分辐照装置的退役和大量低水平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置问题,及时消除了辐射安全隐患;省内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中的放射性水平始终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电磁辐射环境质量总体情况较好,辐射技术应用产业发展健康有序。

五是辐射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应急能力不断提高。我省从*年到现在共发生辐射事故9起,丢失放射源22枚。在与公安、卫生等部门的相互配合下,较好地完成了事故应急工作,及时控制了事故的影响,找回15枚丢失的放射源,并防止了辐射伤害和二次污染事件的发生。20*年圆满完成朝核应急任务,被评价为国家环保总局和地方政府合作开展应急工作的成功典范。这两年又与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联合下发《*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规范了我省辐射应急工作,截至今年4月14日已连续三年未发生辐射事故。

六是营造了良好的辐射安全文化氛围,提高了全民辐射安全意识。我省公众现已能够通过各种媒体及时了解辐射科普常识、辐射管理法规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动态,大部分从事辐射工作和管理的人员经过了辐射安全培训,掌握了基本的辐射防护知识。人民群众的安全防护意识得到了提高,更加关注周围辐射项目对自身的影响,形成社会舆论与执法监督相配合的良好局面。辐射技术应用单位领导也普遍认识到辐射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增强了守法的自觉性。

取得上述成果的经验,我们概括起来,就是“把握一个中心,活用两个手段,做好三个配合,加强四个建设”。

“把握一个中心”就是所有辐射监管工作的开展要始终围绕“保障辐射环境安全”这一目标来进行,它是所有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工作业绩的评判标准,只有牢牢把握住这个中心,才能使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纳入正轨。

“活用两个手段”就是在辐射监管工作中把“宣传教育”与“执法监督”两大手段结合起来灵活应用。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加强公众对辐射管理工作的认知,树立正反面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另一方面,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严格项目审批,强化执法监督,细化执法要求,奖惩结合,促进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全面开展,保障整体辐射技术应用产业健康发展。

“做好三个配合”是指做好与上级环保部门、与下级环保部门以及与其他管理部门的相互配合。随着辐射技术应用产业的发展、辐射管理领域的增加以及辐射管理职能的调整,辐射技术应用的管理已经不再是单靠某一个管理部门就可以完成的工作。作为担负起辐射环境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环保部门,首先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做好其交办的工作,保障整体工作顺利开展;其次要充分调动下级环保部门参与辐射环境管理的积极性,建立良好的管理网络,消除管理盲点;最后要与公安、卫生等其他管理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相互配合,促进辐射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发展。

“加强四个建设”一是指加强作风建设。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国家法规和文件精神,做到学以致用。杜绝在执法监督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热情服务,树立良好的执法者形象。二是指加强制度建设。要积极促进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适应管理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并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开展奠定坚实基础。三是指加强队伍建设。要积极促进机构建设,加快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打造团结务实高效和谐的监管队伍,建立完善的辐射环境监管网络。四是加强能力建设。要善于把握机遇,加大资金投入,配备必备的辐射监测仪器设备,改善执法条件,为管理工作提供物资保障。

尽管我们在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辐射环境监管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公众对辐射环境安全的日益关注,以及国家未来一段时期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安排,我们仍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

一是队伍和能力建设还比较薄弱。目前,全省共有核技术应用单位1154家,其中放射源应用单位252家,拥有放射源1622枚;射线装置应用单位875家,拥有射线装置1502台;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31个。有电磁技术应用单位228家,电磁设备超过万台,现有的辐射环境管理队伍和监管能力远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省级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辐射环境监测分析能力、应急车辆不足,仪器设备老化,传输通讯设备陈旧等问题,虽然通过近两年实施*省放射性废物库改造及旧库退役项目、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项目、核辐射应急能力建设项目逐步得到解决,但专业人员短缺的问题却日益突出。而市州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则刚刚起步,能力建设基本属于空白,人员很少,且大部工作人员都没接触过辐射环境管理,缺乏辐射知识,也没取得上岗资格。与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环发〔2007〕82号)规定“无核设施的省份,省级管理人员编制不少于40人,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监测实验室用房不低于1500平方米,人均行政办公用房不低于15平方米;地市级人员编制不少于10人,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7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不低于50%,监测实验室用房不低于500平方米,人均行政办公用房不低于15平方米”及大量仪器设备配置的要求相差更远。队伍和能力建设已经成为制约我省辐射环境管理发展的主要问题,这将是我们近期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的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市州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管理职责定位模糊,没有充分发挥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近两年,大部分市州能够按照要求成立专门的辐射环境管理机构,并逐步改变了单纯依靠省里开展辐射管理工作的局面,自身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很高,已具备单独从事部分辐射管理工作的能力。但在辐射环境管理职责的定位上都存在问题,编办批准的管理职能缺失或不准确,加之现有的法规要求限制了市州环保部门在辐射项目审批环节的职能,制约了市州辐射管理工作的开展,工作中存在脱节现象,影响审批工作效率,提高了管理成本,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负担。明确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辐射环境管理职责,发挥市州以及县区环保部门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也正是这次会议着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三是辐射管理工作任务量大,辐射安全要求标准高。在第三次全国核与辐射监管工作会议上确定了今年及未来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对今年工作提出十八项具体指标要求,工作量是往年的两倍以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将是我省辐射管理工作的难点,按要求今年我省要在保证辐射环境安全的条件下,完成剩余149家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和近千家射线装置应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今年也是奥运年,安全的要求是所有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国家要求确保不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全国不能超过一次,一般辐射事故全国不能超过16次,任何一省不能超过一次,这将对我们的监管工作是一次重要的检验。

四是历史遗留问题亟待解决。个别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源)的一直没能够得到有效处置,对松花江水资源和周围群众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随着时间的推移,危险度逐年增加,已成为我省辐射环境安全管理中随时可能爆发的隐患。

在应对挑战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今年环保部的成立,为今后环保部门更好更有效地参与政府宏观决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我们在更高的层面提升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辐射安全提供了切入点和着力点。我们要把握住这次难得的历史机遇,及时转变观念,摆正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利用资源,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发展辐射安全监管事业,壮大管理队伍,提高监管能力,切实加强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圆满完成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任务,全面提升辐射安全水平。

第二,20*年及未来一段时期全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主要安排

今年是环境保护部组建的开局年,也是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能力建设年,今后三年更是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加快推进《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的重要阶段。根据国家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总体安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立了这一时期我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即:认真贯彻党十七大、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和第三次全国核与辐射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为基础,以放射源安全监管为重点,大力宣传、贯彻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扎实推进辐射环境监管和监测工作,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一是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州辐射环境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各级环保部门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市州环保部门要充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核与辐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辖区内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作;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辐射环境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并落实辐射环境安全责任制;依法开展辐射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工作,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同级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上报辐射事故信息;做好辖区内因辐射引起的群众及民事纠纷工作;协助省局做好辐射项目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监督检查、辐射环境监测等工作。

二是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要求,促进辐射环境管理机构建设,加快人才和队伍的培养,落实国家辐射安全培训计划,提高全体辐射环境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精干,尽快建立完善的辐射环境监管网络。

三是加快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省辐射环境监测实验室建设,完成计量认证工作,实现我省辐射监测技术能力跨越式提高。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废物库改造及配套实验室建设工程。市州环保部门要提高辐射安全意识,把握机遇,加大投入,使辐射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建设满足基本工作要求。

四是加强辐射安全法律法规以及辐射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所有辐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和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管理氛围。

五是严格辐射项目审批,从源头上掌控辐射技术应用情况。按照环境保护部整体工作要求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查办理工作,即今年完成全部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和70%射线装置应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发放工作,2009年完成所有辐射安全许可发放工作;认真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新建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严格执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和流动使用放射源管理程序,加强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以及伴生放射性矿开采和利用活动的管理;全面执行放射源编码和台帐制度,应用国家统一的放射源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放射源管理信息,每三个月向部里上报一次数据;提高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水平,深入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工作,加强电磁辐射环评,规范电磁设施的布局和建设。

六是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所有辐射活动在监管视野范围内。市州环保部门对辖区内的辐射技术应用单位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局汇报,每半年向省局上报一次辖区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省里每年对所有放射性同位素应用单位至少检查一次,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至少检查两次;安装、更换放射源现场必须进行监督;流动使用的放射源到达和离开必须进行核验;放射性标志设置率要达到100%;辐射工作人员个人计量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的要得到有效监督;各级辐射管理机构都要完善监管制度和程序,统一执法文书和检查文件,对所有违法违规行为要执法到位,及时消除隐患,确保辐射环境安全。需重点强调的是为保障我国奥运会期间的辐射环境安全,大家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采取超常规措施,落实责任,死看死守,确保我省20*年不发生辐射事故。

七是扎实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落实国控点辐射环境监测计划,提高环境辐射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监测水平,结合深入实施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建设项目,继续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辐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时完成各种监测结果的资料编报,全面掌握辐射环境质量状况。

八是抓好放射性废物收贮和库区管护工作。严格落实放射性废物库管理和废物收贮各项规章制度,安全及时收贮废弃放射源,积极设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源)遗留问题,加强库区环境监测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废物库安全运行。

九是不断完善核与辐射应急体系建设。在国家环保部的支持和指导下,完成*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应急能力建设项目。落实《*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每三个月上报一次事故情况。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篇10

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安全管理和电磁辐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安全管理,是指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所产生的电离辐射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管理,是指对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所产生的电磁辐射的防护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辐射环境管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及时协调处理辐射环境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广播电影电视、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科学技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辐射环境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防治辐射污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管理宣传,普及辐射环境科学知识。

鼓励、支持辐射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

第七条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专项规划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辐射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第二章放射性安全管理

第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报经批准后申领。

第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按照实践正当化、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的原则,做好以下工作:

(一)放射工作场所按规定要求进行设计与建设,并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设备;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管理信息畅通,及时查清和纠正影响防护与安全的问题;

(三)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实施个人剂量监测和职业健康管理,建立个人剂量数据库,加强监测信息的评价和应用;

(四)培育单位安全文化,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使其具备相应资格;

(五)强化内部管理监督,严格执行放射源保存、贮存制度,切实防止放射源丢失;

(六)按规定要求清除污染、处置废物;

(七)建立工作台账,加强档案管理;

(八)制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开展隐患排查并及时消除隐患,防止发生事故;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送贮等情况和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四)场所辐射监测和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数据;

(五)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六)核技术利用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七)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

(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情况。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检测设备,防止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以及剂量差错等造成事故性照射。

从事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公示放射诊疗的操作流程和服务规范,指导就诊人员安全就诊。

第十二条从事移动探伤作业、利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要求,划定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移动探伤作业场所难以划出安全防护区域的,探伤作业单位必须建造探伤室。

第十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放射源跨设区的市移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实施作业10日前,向作业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放射源参数、作业的地点和时间、拟采取的辐射防护管理措施、辐射防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四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确定的管理目标和要求收集、处理、运输、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

废旧或者闲置的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或者送交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集中贮存、处置。集中贮存、处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禁止随意堆放、掩埋、丢弃放射性废物。禁止将放射性废物与普通废物一起处置。

第十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者产生低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暂存库。暂存库及其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满足安全防护的需要。

第十六条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应当定期对库区内和库区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并及时向省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和运营情况。

第十七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依法贮存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其依法处理;发现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废弃放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收贮等措施。

第十八条需要报废X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射线装置内的高压射线管进行拆解,并报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核销。

第十九条拆解、回收、冶炼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人员,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检测发现放射性水平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

第二十条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和射线装置,需要终止或者部分终止相关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编制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原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落实污染治理、场所修复和保护等各项退役措施。完成退役并经原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终态验收后,依法注销或者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

铀(钍)矿需要退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伴生放射性矿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原材料及产品的伴生放射性检测和工作人员必要的放射性防护,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生产产品。

第二十二条生产花岗岩石材、陶瓷产品,或者用粉煤灰、煤矸石、矿渣等制造砖、水泥及其他建筑装饰装修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产品出厂、销售时,应当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明示适用的标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承诺。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禁止使用铀尾渣、浓集放射性核素的工业废渣等生产建筑材料或者直接作为建筑材料。

第二十三条核电厂等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核设施的稳定、可靠运行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核电厂等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对核设施流出物和核设施周围环境实施监测,每年一次向省和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问询。

核电厂换料检修及运行中发生涉及环境影响的重大事件,或者流出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浓度及总量出现异常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环境保护部门。

第三章电磁辐射管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制订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雷达、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及其他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建设布局,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第二十六条雷达、广播电视发射台(站)与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其所发射的电磁波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二十七条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基站对周围环境产生的电磁辐射影响应当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

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移动通信基站,不得擅自提高经批准的发射功率等影响电磁辐射水平的参数;确需提高的,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高压输变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布局,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和工艺。

在高压输变电工程施工实施阶段确需调整线路路径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调整的部分进行补充环境影响评价说明,并在施工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线路路径或者选址有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建设单位对同一区域、同一规划建设时期内的高压输变电工程,可以按同一批次或者等级进行整体性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九条在工业、科研、医疗等活动中使用电磁能应用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屏蔽等防护措施,保证电磁辐射水平符合国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条在电磁辐射超过限值的区域,有公众日常长时间停留的,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减少电磁辐射,确保电磁辐射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有公众可能进入并短暂停留的,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单位应当通过设置警告标志、栅栏等现场管理措施,控制公众进入。

第三十一条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项目建设前如实公示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开展公众调查,接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的问询,听取意见,做好说明、科普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三十二条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建设和运行的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其建设、运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公安和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提高管理能力,加强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全面掌握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共同做好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具体规定本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产生辐射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省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有关具体工作,可以依法委托设区的市环境保护部门承担。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

第三十七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建设全省辐射监督性监测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事故应急预警和指挥系统。

第三十八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建设开发活动的实际情况,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全省伴生放射性矿源项普查,指导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防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和辐射环境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依法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发生放射源丢失和被盗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和追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放射源水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对公路、水路有关运输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加强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筑材料等产品质量和专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治辐射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和技术指导。

第四十二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申报进口的废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并按规定保留检测记录;发现放射性超标的,由海关依法责令退运。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相关单位应当做好辐射环境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促进公众对相关知识的了解;明确管理信息公开范围和提供渠道,提高管理透明度,增进公众对辐射环境安全政策和措施的信任、支持。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加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及时修编、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相关预案之间的协调对接,并组织应急培训与演练。

第四十五条核电厂的应急管理工作按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核设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参照其执行。

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发生辐射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环境保护、公安部门报送辐射事故初始报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辐射伤害的,还应当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直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公安、卫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辐射事故处理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地向公众有关事故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放射源移动作业信息的;

(二)未按第十九条规定配备检测设备、记录检测结果、报告异常情况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规定,不履行辐射管理职责、义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厂、销售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未落实辐射安全及防护管理责任,造成辐射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或者处理。

第五十四条环境保护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法颁发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文件的;

(二)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缓报、瞒报、谎报、漏报辐射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

(五)在辐射防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消除危险、消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探伤,是指使用X射线或者射线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摄影检查的工作过程。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是指列入国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并纳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系统和设备。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辐射影响因素弱相互作用是自然界的4种基本相互作用之一。简称弱作用。弱相互作用是基本粒子之间一种特殊作用,它和强相互作用,电磁作用和万有引力作用并成为四种基本相互作用力。

最早观察到的弱作用现象是原子核的衰变。后来又观察到介子、重子和轻子通过弱作用的衰变和中微子散射等弱作用过程。弱作用的力程在四种作用中是最短的,在低能过程中可以近似地看作是参与弱作用过程的粒子在同一点的作用。

分析实验的经过发现,费米子在一点的弱作用(称为费米作用),是两个费密子弱作用流的耦合,所谓弱作用流相当于电磁作用的电流。耦合常数G与质子质量二次方的乘积是无量纲的,比电磁作用的精细结构常数小1000倍。这个比例反映了两种作用在低能下强度的差别。

弱相互作用的另一个特点是对称性低。在弱相互作用中,空间反射、电荷共轭和时间反演的对称性都被破坏;同位旋、奇异数、粲数、底数等在强作用下守恒的量子数都不守恒。但是破坏时间反演的弱作用比不破坏时间反演的弱作用弱得多。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篇11

一、切实加强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各教育学区、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本着对学校安全、对师生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负起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牢固树立“消防工作、预防为主、宣传先行”的意识。各级各类学校要以“119消防日”为契机,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二、扎实做好学校各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以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开展逃生自救演练为重点,创新教育方法,丰富宣传形式,努力在宣传实效上下功夫。

1.有针对性、选择性的开展消防安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校刊、黑板报、校园橱窗等宣传阵地,出一期消防教育专刊;上一堂消防安全知识课;开一次以消防安全为主题的班队课;发一批防火安全宣传品;播放一场防火灾事故专题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竞赛;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图画展;举行一次消防安全征文活动;分发一份消防安全倡议书或致家长的一封信;悬挂一幅消防安全标语或横幅等“十个一”活动;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可以组织学生“进红门”或参观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基地等活动,努力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的良好安全教育氛围。

2.开展一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应急疏散演练预案,组织开展一次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消防应急疏散演练(演练脚本可参考附件1),熟悉紧急情况下如何自救、如何逃生,增强师生防火逃生和应急疏散演练能力,学生参加消防应急疏散演练要达到100%。

三、全面排查和整治校园各类火灾隐患。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秋冬季节气候干燥,火灾多发的特点,对学生集体宿舍、食堂、图书室、实验室等重点场所开展一次校园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活动,重点检查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组织是否健全、防火应急预案是否科学、消防设施设备是否良好、火灾隐患是否排除。要重点查看学校师生宿舍、食堂、实验室、教室、图书馆、会议室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无损、能正常使用。要特别对学生食堂、配电室、化学药品库、实验室、微机室、锅炉房、学生宿舍的电源、火源等库房设施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全面整改,务必要做到整改责任到人,整改经费到位,整改措施落实,确保火灾隐患得到消除,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四、认真分析总结,扩大影响。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总结篇12

(1)按照石家庄大气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严格落实涉VOC企业各项管控措施,合理安排生产。

(2)落实石家庄大气办下发的《关于实施夏季重点时段臭氧污染管控措施的通知》,刷漆工序严格实行错峰(20:00-6:00)施工。

2、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方案目标、指标,重点项目工程,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修订完善了公司《环保责任制度》,目前各级领导、各部门环保目标、指标、职责等,每月进行检查,兑现考核。上半年实现发生环境事件为零目标。

3、公司职代会安排重点工作或者项目进展情况:

4、各级政府、集团公司督查检查和本单位自查隐患及整改情况:

(1)藁城区生态环境局检查提出我公司环评中未将废活性炭列入危废管理,公司已补充了相关内容。

(2)化工集团一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提出1项环保问题,已按时完成整改。

(3)化工集团二季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提出3项环保问题,均已按时完成整改。

(3)正元集团4月份安全环保检查中提出2项环保问题,我公司已按时完成整改。

(4)上半年我公司自查环保隐患15条,已经全部完成整改。

5、受集团公司绩效考核及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情况,包括事件、原因、处罚结果:

3月份集团公司因我公司未将废油棉丝等列为危险废物管理,处罚我公司675元,公司已按照管理责任将考核分解到人。

6、精益化管理、环保治理投入、环保税支出、环保设施运行成本:

将公司产生的部分较清洁的生活废水收集,用于公司草坪浇水,达到节约目的。

环保治理投入约3万元;

环保税支出5135.3元;

上半年未环保设施运行成本约10万元。

7、本单位环保工作取得主要成绩和亮点,以及创新性工作开展:

(1)按时完成了2020年公司所有危废的合规转移,并报藁城区生态环境局备案。签订了2021年危废处置单位的招评标工作并签订了处置协议。

(2)制定了公司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管理制度,制作了危险废物公示牌。

(3)编制了公司《涉VOCs企业“一厂一策》,并上报藁城区生态环境局。

(4)严格落实藁城区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规定应急响应措施以及临时下达的各项指令。

(5)完成2020年辐射安全和防护评估报告的编制,并上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科。

(6)新购入1台手持辐射检测仪,更新辐射防护服1套。(7)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完成了上半年公司环境污染源监测,各项指标检测结果均合格达标。

(8)根据市大气办《关于实施夏季重点时段臭氧污染管控措施的通知》要求,公司严格落实错峰刷漆作业。

8、当前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困难,今后改进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问题:因企业亏损,资金短缺造成环保投入不足,生产车间的环保设施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工况下的环保要求。

措施:克服资金困难,下半年完成数控切割烟尘收集净化系统的安装,另再采购10台移动式焊烟净化器。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1、落实石家庄大气办下发的《关于实施夏季重点时段臭氧污染管控措施的通知》,刷漆工序严格实行错峰施工。

2、再购置10台移动式焊烟净化器,满足环保需求。

3、开展一次危险废物撒漏事故应急综合演练,提升员工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

4、年底前完成公司全年危险废物的合规转移处置。

5、完成VOC处理装置活性炭的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