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6 17:43:59

时事论文

时事论文篇1

首先是由于教师看报纸杂志较少,所以接触的新知识较少,一个时事政治材料反复讲,时间久了,自然与现实相差甚远,收不到好的效果。其次,不考虑学生的认知水平,讲一些较高深的东西或与当今社会现状相差甚远的陈年往事,既没有效果,也提不起学生的兴趣。再次,备课不充分,课前准备不足,因此在运用实例时明显存在不足,无法理论联系实际。最后,由于互联网络的发展,获取信息的媒介增多,但也因此,虚假或过分夸大信息内容比比皆是,这就造成了学生获取信息不准确,影响了教学。

2.时事政治材料处理不当

时事政治,必然注重“时事”二字,因此时事政治教育存在时效性,时事政治材料的处理相当重要。在现今的时事政治教学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一些教师由于对教材或时事政治把握不够全面和深刻,选择的时事政治材料可能与所讲知识点无关,即便讲得再精彩也无济于事。其次,虽然引用的时事政治材料很多,但与考试重点、难点无关,只注重外在形式,象征性地引用时事政治,却不注重内在内容。最后,讲述的时事政治材料过于枯燥乏味,无法引起学生的兴趣,无法调动学生的探索欲。

3.对待时事政治的观念错误

由于高中学生面临高考压力,教师的理念就是考高分为首任,因此平时对时事政治几乎不闻不问,打算在高考前猛攻。通过历年高考时事政治考题来讲述哪些是重点难点,学生只是临时死记硬背,但并没有完全理解,认识上还存在诸多偏差,没有在实质上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如何推进时事政治与政治教育相融合

1.教师要与时俱进,时刻关注时事政治

一名合格的政治教师,不仅仅是能够完美地理解与传授书本上的知识,在此基础上还要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与教材教授内容相关的其他知识,用以构建自己的专业知识体系。因此,教师在平时应坚持通过互联网、电视新闻、报纸杂志等媒介搜集时事政治材料,并及时更新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理论与实际的融会贯通首先需要深厚的知识体系做基础,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在教学中运用自如。

2.学生要养成课前读新闻的习惯

教师可安排学生在课前几分钟轮流读报纸,并在朗读结束后一一点评,学生读完并点评完后,教师做总结。如此一来,学生的积极性提高了,时事政治的学习与记忆也不再是枯燥的事,反而变得非常有意义,更能激发学生的思维意思与语言表达能力,也从能从根本上起到培养学生思想政治意识的作用。

3.开展时事政治案例讨论会

在一个课时讲授完毕后,教师可选择一个比较接近所讲知识点的时事政治材料,让学生围绕这个案例用所学知识来讨论。一个案例中一般包含了很多政治学知识,需要学生发散思维去思考这些东西,大家各抒己见,而后互相交流,更快地提高自己,这种学习形式也更便于记忆。从案例讨论中学生学到的不仅仅是知识点,更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学生变被动为主动,课堂气氛从沉闷到活跃,有效性必然更高。

三、政治教学与时事政治融合的意义

1.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一门课程的学习上,激发起学生的兴趣就等于成功了一半。而思想政治教学因其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限制,一直比较枯燥乏味,找准学生的兴趣点,就更加重要。现在的学生接受能力强,渴望探索新事物的求知欲也强。因此,在政治教学中引入时事政治,是激起学生兴趣的一种有效方法,一是时事政治本身的趣味性所决定的,二是时事政治与政治理论相结合时碰撞出的火花能很好地引发学生的求知欲及渴望解决问题的好奇心。

2.理论联系实际,加深对课程的理解

时事政治反映了当今国内外发生的大事,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与实质意义。思想政治课是长期以来总结的正确的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的理论,虽具有权威性,但毕竟社会不断在发展,书本上的理论必然存在滞后性的缺陷。只有把时事政治与书本教学相融合,才能更好地诠释思想政治教育。对政治的学习归根结底是让学生今后为社会更好地发展做贡献,而发展离不开实践,只有与实践相结合的理论才是活的理论,只有融入实践中去,才能深刻理解理论的内涵,才能更好地用理论来分析实践。另外,时事政治的具体化、灵活性也使学生学起来更简单。

3.有利于拓宽学生的知识面

时事政治包含了国内外政治、文化、经济各方面,学好了时事政治也就是了解了国内外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主要发展方向。更重要的是,时事政治主要以人物或事件的形式出现,具有一定的生动性,而学生由这一事件引发诸多思考。在了解各个时事政治案例的时候,学生就已经开始掌握很多知识,在分析完案例以后,不仅获得了知识,更学会了方法,这将有利于以后处理类似的事情,大大开阔了视野,增强了文化底蕴。

4.改变传统教育理念、与时俱进

一直以来,传统的政治教学都是“填鸭式”教学,即老师只管讲,无论学生是否有兴趣,是否能一次性接受。政治课堂相较于其他课堂而言,本身就比较枯燥,再加上这种教学方法,学生就会更反感。而时事政治的引入,将会有效改变这一现状,“事件”能很快地把学生带入教学情境中去,引导他们思考、解答,从而使政治课堂教学充满活力,学生的积极性被激发出来,各方面能力得以提升,由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势必会提高课堂有效性。

时事论文篇2

1、一周要闻时政演讲。

内容包括国内国际,涉及政治、经济、科技、军事、体育等各个领域,也可讲有地方特色的内容,要求学生事先做好卡片,要求在内容相对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这种方式较适合低年级学生。

2、专题评析时政演讲。

一周要闻时政演讲由于内容多,演讲时间有限,不太可能对国内外的重大事件、热点问题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因此专题评析时政演讲就成为重大事件、热点问题时政教育的较好形式。如朝鲜核问题,党的十四大、十四届二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召开,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的发行等。由于专题评析时政演讲有一定难度,也能体现学生的能力,适合让一些成绩较好能力较强的高中学生担任评析员。

3、时事追踪评析。

国际、国内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大大小小的事件。任何事件都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只有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把握事件发的全过程,才能认清事件的本质。当国际、国内的一些重大事件发生成为热点问题时,我们不能满足于一周要闻演讲和专题评析,而是要按期发展的线索和趋势,作连续性的评述分析。

4、时政知识介绍演讲。

时事政策教育中,往往涉及许多时政知识。如我国的复关问题,教师就有意安排同学在时政演讲时专门介绍国际经济体系的三大支柱:关贸总协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有时是学生主动讲的。由于经常进行时政知识介绍,并与国内外的重大事件相结合。不仅使学生进一步了解国内外大事,也增加了知识面。

5、办好时政小报。

每年的几个重大节日(五一、国庆、元旦)是进行时事政策教育的重要时机,办好时政小报是一种较好的形式。小报由学生自己命题、设计、编排、摘抄、撰文。有时还举行竞赛。

二、时事政策教育必须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时政教育中,学生是主体,但由于中学生往往受到年龄、知识、能力、思想方法的局限,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国际大事、社会新闻,在时政演讲的选题、评论、分析中难免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因此,这就需要教师的正确引导,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如有的学生在时政演讲中对我国政府在联合国对有些国际问题,像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彼黑问题等表决时投弃权票,感到不理解。这就需要教师加以正确引导。

又如由于时政演讲的题目、内容、形式都是学生自主选择的,这就难免出现从个人兴趣出发,使演讲的内容比较散,或者遗漏重大事件,或者认识发生偏差。

这就需要教师从总体上加以把握。

另外,时事追踪评析是时政演讲各种形式中较难的一种。一是重大事件、热点问题的发生、发展具有动态件、连续性和时效性;二是需要多个学生连续一段时间进行配合,因此,教师的主导作用更显得重要。一是要选好题目,二是要组织的学生,三是教师在过程中适当的讲评及事件结束后的小结。

三、时事政策教育必须与教材有机结合。时事政策教育具有时效性、丰富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是活的国情教育。把它和教材有机结合,可以弥补教材内容的滞后性和抽象性。时事政策教育是教材的延伸和补充。进行时事政策教育时,必须以教材中阐述的基本原理为指导,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既提高对基本原理正确理解的程度,又加深了对所结合的时政问题本质的理解,从而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时事论文篇3

研究战时军事法,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界定“战时”?所谓战时,人们习惯上称之为战争环境存在的状态,而把无战争存在的状态称之为平时。但是,法律上对战时的理解,有规范的法律含义。世界各国立法中“战时”一词的含义很广,理解也很不一样,大体说来,有广义、狭义之分。

有的国家将“战时”理解为最广义的“战时”,即只要有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事情发生,都可称之为“战时”。在这些国家中,战时分为“战时”和“视为战时”两种,前者包括内战、对外抵抗入侵之战的战争状态,后者则把处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威胁的区域都称之为“战时状态区域”,如实行、军事管制等区域。这样的国家以中国、意大利和前苏联等为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受敌人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或者处置突发事件时,以战时论。”这里的战时是从广义上理解,包括战争和、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状态。我国台湾的《军事审判法》第7条规定:“本法所称战时者,谓抵抗侵略对外作战期间,镇压叛乱而宣告之期间视同战时”⑴。在这里的战时同样是广义的理解。意大利的《意大利军事刑法典》由两大部分组成,即《平时军事刑法典》和《战时军事刑法典》。这两部适用于不同时期的法典是在同一天颁布的,并且于同一天生效。《战时军事刑法典》中对战时的规定是:“宣战之后和战争结束之前的战争时期”以及“在非常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秩序而进行的军事活动”⑵。它的含义是比较广的。前苏联1990年3月14日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设立苏联总统职位和修改补充苏联宪法(根本法)的法律》,规定了战时紧急处置制度。该宪法修改补充规定,苏联总统“宣布总动员或者部分动员;在苏联遭受武装侵犯时,宣布战时状态并把这个问题立即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审议;为了保卫苏联及其公民的安全,宣布在个别地区实行。实行的程序和的制度由法律规定。”“为了确保苏联公民的安全,提出关于在个别地区宣布战时状态的警告,而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有关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请求或同意,宣布实行战时状态并立即将所作出的决定提交苏联最高苏维埃批准。”并在上述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尊重加盟共和国和领土完整的情况下实行总统临时管制”⑶。

有的国家只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战时,在这些国家,战时是一种独立的状态,而发生在全国或局部的通过国家行政权就可以加以控制的危险事态则称之为紧急状态。代表国家有美国、英国、法国等。就联邦法律而言,美国除宣战和全国紧急状态的战时规定外,还有和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紧急处置制度。全国紧急状态是在遭到入侵、发生战争和在外敌支持的内部暴乱的情况下实施的一种只适用于战时的处置制度。后两种制度既适用于战时也适用于其他紧急状况。美国的制度则没有任何成文的法律规定,而是基于公共需要而实施。实践中,的使用范围较广,包括发生叛乱、暴乱、骚乱、司法程序或法律的实施受到严重阻碍等。总统动用联邦武装部队的权力,是指在发生叛乱、内乱、重大自然灾害等使法律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并且州政府无法控制局势或不得不采取应付措施的情况时,总统作为联邦武装力量总司令动用部队,以平息民间动乱、恢复秩序的制度。在英国,战时属于紧急状态的一部分。成文法规定的紧急状态分为战时和普通紧急状态,曾立有30部法律,其中相当一部分现已被废止,目前继续有效的主要有战时的概念、宣布程序、期限以及可采取的措施等基本问题的法律。如1920年的《紧急状态权力法》和1964年的《国内防御法》等。在英国,战时专指战争或外敌入侵的情况;而诸如阻碍食品、水、燃料或电的供应和散发,或者阻碍人口的正常流动,或者是剥夺臣民或绝大多数臣民的生活必需品时,则不属于“战时”,政府可采取普通紧急状态。法国法律中,战时是指同总统的特别权利、紧急状态和行政法上的特别局势理论相并列的一种紧急情况。它专指“对外战争、内战、武装叛乱”等时期。法律将出现的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以及水灾、地震、爆炸等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灾难性事件称之为“紧急事态”。在这里,战时显然是作为狭义上使用的。

鉴于上述各国立法对战时释义的五花八门,笔者认为,最好还是用“战时”来形容在一国全部或局部出现的非常事态为好。其实,战时同、军事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等名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是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战时指的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的性质和状况,当然,这种社会秩序是混乱的或无组织的。而、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等概念意旨在于某时某地发生了战时状态后,为了迅速恢复日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使人民生命财产受到的损失达到最低限度,不得已采取的战时法律措施。战时同、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之间的关系,是战时作为、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等战时法律措施产生的条件,没有战时的发生,战时法律措施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当然,一旦出现了某种战时状态,对抗战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用一种法律措施来对付战时状态。也可以用几种法律措施来对付战时状态。具体采用何种战时法律措施,主要取决于战时的性质和状况,以及恢复正常的需要。从另一方面来说,战时一旦出现,如果不采取正当或适当的法律措施,那么,就可能造成战时发生地域社会秩序的全面混乱,人民的生命财产就得不到基本的安全保障,社会既有的组织系统之运行就会全面瘫痪。因此,战时同、军事管制、总统管制、紧急处置、动员、宣战、媾和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两者紧密联系。

二、战时的构成、宣布与期限

1、战时的构成要件

战时作为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社会秩序,其产生、存在和终止并不是偶然的或者是盲目的。在任何一个由法律规则所控制的社会中,战时的产生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但并不是说,只要有危险的非法社会秩序的存在就可称之为战时。一般而言,构成现代民主法制国家所规定的战时,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战时事实的存在;危险迫在眉睫;战时法律措施之必须;合法程序的确认与合法程序的宣布。

战时事实的存在,即社会正常秩序或者说社会内部和社会关系之间出现混乱,国家机关之管理体制失灵,人民之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的威胁中。战时事实包括两种基本事实:一是战时诱因的存在,不论是来自刑事犯罪行为,还是处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二是由于战时的诱因出现,致使正常社会关系之运作机制遭受破坏,人民财产等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战时事实的存在是战时赖以存在和成立的客观要件,是战时的前提条件,没有战时事实的存在,就不可能确认战时。

战时作为一种非法的社会秩序必须具有危险性,没有危险性的非法社会秩序也不能称之为战时。当然,这种危险性的确认取决于人民生命财产之损失或受到威胁之程度,也取决于正常的宪法和法律对其控制和恢复的力量。危险应该是现实的、迫在眉睫的,而不是存在于战时宣布者的主观想象中的什么危险情况。这里的迫在眉睫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危险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之安全,战时状态确实出现;二是危险之露端倪,按照其发展之势头,必然会形成危险之事态。

法律上所指的战时,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确认的战时,未经合法程序确认的战时可能具有客观性,也可能不具有客观性。因为战时及其危险程度一方面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它又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认识,因此,个体、集体成员以及全社会都可成为评价、判断战时及其危险程度者。但只有依照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威机关之权威判断和确认,才能准确识别战时之法律性质。当然,这种权威机关必须是经过法律明确授权的,而不是随便哪个国家机关都可以担任这一角色。

法律上的战时必须经合法程序宣布才能产生,未经宣布的战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对于在宣布之前已经存在的战争事实和战争危险,法律上规定有溯及力的,战时之效力涉及此阶段。战时之宣布,因为会直接关系到人民财产之安全和个别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由有权机关和个人依照法律程序宣布,而不应该随意。无权战时命令的机关和个人之宣布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2、战时的确认

战时的确认,是指战争事实和危险出现后,为了迅速消除紧急危险情况,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使人民之生命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由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查清和认定战争事实和危险存在之状况,并对其危险度作出分析和需要采取战时法律措施来消除战时的识别判断。战时一经合法程序确认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权威性和对战时的拘束力。战时的确认是战时宣告的基础。

战时往往因为其危险度高,涉及面广,甚至威胁到一国统治的基础,因此,对战时的确认须十分谨慎。为了避免确认战时的错误,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紧张局面,我们认为,战时的确认应以请求为基础。当然,实行战时的请求也不是随意的,必须有专门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战时的确认者也就是决定或批准战时的国家机关即立法机关、国家元首和行政机关。但是行政机关通常确认的战时并不都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确认,其确认力可以被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所否决。如《委内瑞拉共和国宪法》规定“如果宣布处于战时或者如果限制或者停止保证,所适用的声明应当在部长会议中加以决定,并且在公布后的10天之内提请两个议院的联席会考虑。”有的国家规定的则是行政机关自主性的决定,如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此外,军事机构也是批准和确认战时的权力机构之一。尤其在情况严重、危险度高的战争出现之时,军事指挥机构则成了确认战时的有无、范围大小、程度之轻重的权威机构。如伊拉克规定,革命指挥委员会有权决定总动员或部分动员,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

战时往往突如其来,当一个国家或局部地区出现了一种危险的、非法的社会秩序以后,有权批准和确认战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当时并不一定在工作,故对战时的确认可能是滞后的,也可能是失时的。在某些情况下,当公共危险迫在眉睫,其势态必然发生,还可以提前确认,以有效控制社会秩序,消除危险局势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所以,战时的确认方式可以包括三种形式:事先预告、事中确认、事后追认。战时是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其发生往往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为了将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迅速恢复社会秩序,法律应该重视对即将到来的、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来消除其危害就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无可挽回的损失之战时可以事先作出预告。事中确认是指战时一旦发生,便及时地由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予以确认,这样,就能有效地采取各种对抗措施,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当战时发生时,有权批准和确认战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不在工作时,可由其它国家机关或个人代为确认,但其确认效力事后必须得到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的认可,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还可依法变更或撤销非法或不合理的战时的确认,但被否决的战时的确认在被否决之前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一般不予否决。

战时确认作为一种紧急法律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其拘束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战时宣告的确定力。一旦战时经合法程序由法定国家机关或个人确认或批准,就可以基于对战时的确认进行宣告。战时确认是战时宣告的前提条件,只有经过确认的战时才能予以宣告。同样,战时确认后,又必须经过战时宣告表达出来,才能发挥其法律效力。当然,战时宣告有时并不是建立在最终确认或最终批准的基础之上,这时,战时的宣告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将被有权终决的国家机关或个人予以否决。二是对宪法规范的否定力。战时一经确认后便具有法律效力。由于战时期间战时权行使的特殊性,就产生了战时权同一国宪法的关系问题。各国立法实践有三种情况:对宪法的全部否定、对宪法的基本否定和对宪法条文的部分否定。三是对法律、法规的否定力。战时发生后,为了对抗战时,必须中止普通法律、法规的效力,而只依战时法。一般来说,战时的确认一般都导致普通法立法失效,当然也有个别国家法律中规定战时法未涉及的内容与之相关的法律可并行生效。战时的确认对法律、法规之否定力通常都是完全否定,此种完全否定包含了两层意思,即普通法律、法规完全失效,待战时终止后方能恢复效力;与战时法和战时权力相冲突的普通法律、法规无效。

战时是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社会秩序,一旦发生战时,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对抗措施,就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更为严重的甚至会危及到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因此,战时状态发生后,应该赶快予以确认,并采取有效对策。但是,由于战时涉及千千万万人的利益,所以,对战时的确认必须具有权威性和准确性。没有权威性,就可能人云亦云;缺乏准确性,不必要地宣布了战时,同样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应有的损失,给社会带来混乱,所以,对于战时的确认可以变更。战时的变更一般都由最终有权批准战时的国家机关或个人确定。被变更的战时往往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无权确认战时的机关或个人的战时确认力应变更;二是确认战时程序不合法,应改变,按合法程序重新予以确认;三是战时确认超过宪法所规定的职权,与该国精神相违背;四是对战时危险事态估价错误,重的定为轻的,轻的定为重的;此地定为彼地,彼地定为此地;全局定为局部,局部定为全局等。

战时的确认一旦需要变更,即可由有权变更的国家机关和个人予以变更,对于那些战时的确认不适当的,范围过宽过窄的,予以变更,使其适当;对于那些违法的确认,予以撤销。

3、战时的期限、延长与终止

战时一般持续时间都不会太长,即使是最危险的战事,通常也就只有几年时间。当发生了危险事态后,国家有权机关或个人依据战时法的规定,行使战时权,采取对抗措施,以图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当然,宣布实行战时必然会给人民的自由权利带来各种限制,这种限制跟现代民主的精神是格格不入的,故国家在立法中对战时生效的期限作了严格限制,以图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和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正常运作。规定战时期限起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民主政治的要求:一是战时生效期实质上是对国家战时权的限制,是为防止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战时权,肆意破坏人民民主自由权利的一种法律保障。二是规定战时生效期限是为了更好的采取战时法律措施,便于国家有权机关在实施战时期间有效的采取各种战时法律措施,迅速排除各种危险情势,恢复正常宪法和法律秩序。三是规定战时生效期限也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如果没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那么,人民的生命财产就可能长时间处于危险情势之中,社会秩序也会处于动荡不定之中。四是规定战时生效期限也反映了战时发生的客观性特点。法律上确认的战时必须随客观存在的战时的危险事态而变,客观危险事态已经消除,那么,战时就应解除或终止。五是规定战时生效条件也是战时军事法原则的要求。法律上规定的战时不可能不遵循一定的程序或时限,没有期限限制的战时就不是法律上的战时,而只能是专制或随意性的独断。

战时确认并宣布后,一般都有一定期限的限制。这本身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要求。但由于战时情况复杂,种类较多,故战时宣布后在生效的期限内往往不能完全恢复社会正常秩序,个别时期甚至会出现危险情势加重的局面,因此可以依据一定法律程序适当延长战时生效期限,直到完全彻底消除战时危险事态为止。一般来说有关战时延长的法律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定战时延长的确认者,战时延长的确认者应与原先的宣布者相一致。战时延长的确认程序,战时的延长只能由有权提出战时延长的申请者向有权批准延长战时的机关或个人提出延长战时的请求、必须有明确无误和充足的理由和严格的批准确认程序及次数要求。

战时的终止,意味着宪法和法律的正常秩序基本恢复。由于战时的产生是依法确认和宣布的,因此,其终止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从法律的角度看,战时的自然终止并不代表法律上战时的终止。只有出现法律上所确认的战时终止原因或条件时,战时才能宣布终止。这些原因或条件首先是战时危险局势的完全消灭。战时是对战时危险局势的法律确认,是对战时法律事实的认定。如果战时法律事实已不存在,那么,战时确定的法律效力也应终止。战时期限届满也可能导致战时的结束。如前所述,战时都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期限届满,无论是否存在着客观的战时危险状态,只要战时期限未予以合法的延长,那么,战时便宣布终止。法国宪法规定,令确定实施的市、区或省,确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时,如果没有新的法律延长令的效力,令自动解除。宣布战时的法律被撤销也是导致战时终止的一个原因,由于战时是基于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的确认而生效的,故当有权国家机关撤销战时的宣布,从宣布之日起,战时便告终止。这里的撤销并不是指战时期限届满的撤销,而是指战时确认被提前撤销,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战时的确认缺少合法性或合理性。

战时终止的程序同确认程序一样,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一般来说,战时终止的程序也包括结束战时的请求、批准战时终止的请求、终止战时的宣告和终止战时的法律效力。通常有权提出战时终止的请求者也是有权提出战时确认的请求者;批准战时终止的请求同批准战时确认的请求,其批准者和确认程序都是相同的,都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批准战时终止的请求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认战时终止的请求。而战时除了要由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批准之外,还应该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由有权宣布终止战时者宣告结束战时。战时作为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一经宣告终止,就意味着战时在法律上的取消和宪法及法律正常秩序的恢复。

战时终止的方式,主要是指结束战时的措施形式。这种形式既表现为自然性,又表现为法律性。战时终止的方式种类很多,一般随危险诱发原因的不同和危险程度高低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如战争终止的方式有停战、签约、投降和和平等,其他“视为战时”的状态终止的方式包括解严、取消军事管制、停止战时权、终止战时军事法效力等。

三、战时军事法的意义和性质

1、战时军事法的产生和意义

研究战时军事法,我们不得不涉及战争。克劳塞维茨认为,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己方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而这种暴力是没有限度,为了使敌人无力抵抗,必须最大限度的使用力量⑷。因而,无论战争的性质如何,战争本身潜藏着对人类生存和社会秩序的破坏。从法的角度来看,战争一定程度上与法律相悖离,它使所有限制战争行动自由的日常法律规则归于无效。早在十六世纪,马丁·路德就提出“紧迫时无法律”⑸的著名论断。但是战争又绝不可能超越法律之外。战争作为人类的一种暴力对抗形式,蕴含着预测、策划、动员、指挥、组织、协调、强制、督导等法的要素。从某种意义上说,战争是人类最富有技巧的一种法律控制行为。人们为了进行战争并在战争中取得胜利,必须掌握和运用战争中的预测、策划、动员、指挥、组织、协调、强制、督导等法律行为,从而取得战争的胜利。费希特和黑格尔认为,武力创造法律⑹。可见,战争与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战争破坏法律的实施,如破坏平时的法律制度,它可能会使宪法全部或部分权利受到合法的限制。同时,战争必须遵守与战争相关的法律,如战时法、军事法、战争法,等等。没有这些法律的保障,战争不可能取得胜利,甚至还要受到战争法的制裁。自古以来,无数次战争产生了大量的国内战争法,如紧急状态法、动员法、战时军事行政法、战时军事刑法、战时军事刑事诉讼法。

所以,战争的存在不仅改变了法律适用的社会条件,而且产生了适合战争需要的战时军事法法。由于平时军事法所规定的法律制度,在战时条件下遇到了许多特殊情况,受到战争环境的限制,不仅操作起来有困难,而且更重要的是不能满足打击战时违法行为,保证战争胜利、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需要。针对这种情况,法治国家出于对司法权力的尊重和战时人权的保障,在平时军事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战时军事法。

由于战争都带有一定的突发性和相当的破坏性,在战争状态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国家的宪法秩序出现混乱,国家管理机关的权力无法行使,因此,只能由军事行动来对抗此种状态。从法律上讲,战时破坏了宪法原则和普通法实施的环境和条件,因而导致了宪法原则的效力和普通法效力的阻却。在此状态下,必须用适应特殊情况的特别法代替。国家如果不预先制定出相应的特别法规范,不对战争状态下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作出调整,一旦战争爆发,人们就将手足无措,社会可能陷入一种无序的混乱状态之中。即使是国家和军队能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出一定的特别法规范,也往往会由于缺乏理性的慎密思考和论证而带有过大的偏差和失误。甚至会由于某些决策者的随意而使国家和社会陷入极端恐慌和混乱之中,人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最低限度的保障。前苏联法学家列夫·西姆金曾说过:“如果缺乏明确的关于调整战时的法律规定,往往导致灾难性的结果。”他举例说:“在第比利斯实行的宵禁是在宵禁实施之前几分钟的,这样很快就造成了一些人员的伤亡”⑺。战时,国家和军队必须用比平常更为快捷和严厉的手段,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以保证战争的胜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战时军事法是不可缺乏的。

除了大规模的外敌入侵外,其他如反叛、内乱等导致国家混乱或面临严重自然危险时,国家可能会宣布实施军事管制,由军队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强行统一人们的行为,消除内乱和危险,恢复国家的宪法秩序。此时,对于严重违反军事管制,构成犯罪的行为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均可按战时军事法的规定予以追究,以维护军事管制的强制性、权威性。

2、战时军事法的性质

战时军事法是基于战时而产生的。没有战时的出现,战时军事法也就无存在的不要。战时军事法是对付战时的,也就是说,战时军事法是在迫在眉睫、具有一定危险度的非法的社会秩序出现后,为了迅速恢复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减少因战时而造成的损失,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所采取的各种对付战时的应急措施。战时军事法由一系列对抗应急措施组成,如总动员、局部动员、、军事管制、宵禁等。战时军事法的性质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

一是宣布战时的原因。战时的宣布大体基于两种原因:一类是严重犯罪行为引起的危险,包括来自外部敌人的入侵、严重的内乱和扰乱社会正常宪法和法律秩序的骚乱;另一类是严重的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等。在有些国家,还可以因经济危机和国家政党管理活动陷于瘫痪而宣布战时。一般来说,引起战时的原因不同,所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也有所区别。通常对因严重犯罪行为引起的战时,采用、军事管制、中止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尤其是以限制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等措施来对抗。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大规模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战时,采取同犯罪行为相类似的对抗措施。对于因战争和国家因遭受入侵而引起的战时,立法上都规定了最为严厉的战时军事法措施。如全国总动员或部分地区的动员、军事管制、,在事态之前宣布战时和无限期延长战时直至战争结束。如我国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宣布战争状态,动员令。

笔者以为,战时作为一种具有危险度的非法社会秩序,一旦出现,就会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可避免的重大损失,因此,在战时出现后,应该采取及时有效的对抗措施,以期迅速消除危险。所谓及时,也就是说,当战时一出现或者有明白无误的迹象表明危险即将发生,就应立即采取对抗措施,将危险事态消灭在萌芽之中或尽可能消除战时危险局势。所谓有效,是指战时军事法措施必须能够消除危险事态,所以,战时军事法措施应该对症下药,尽量减少给人民生命财产所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由于犯罪行为尤其内乱、战争引起的战时,因为这种事态直接威胁到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所以,为了迅速消除危险事态,就必须采取动用武装力量和以中止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为主的一些战时军事法措施;而对于由自然灾害或大规模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战时,则应该采取以中止宪法所规定的经济权利为主的战时军事法措施,如反对哄抬物价、打击投机倒把、控制基本生活物资等。

二是战时危险度。战时的危险度也是决定战时军事法措施的重要原因之一。通常,战时危险度越大,所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手段就越严厉;战时危险度越小,就可采取一般战时军事法措施加以处置。一般而言,战时危险度同战时的起因也是密切相关的,因外敌入侵和集体大规模犯罪行为造成的战时,其对统治阶级国家政权威胁的危险度就大;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战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危险度较小。当然,这种不同原因造成的战时危险度其大小也不是绝对的,不同的起因往往对社会秩序某一方面威胁大,而对另一方面威胁就小。但是,当引起的战时危险度超过一定限度时,无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都会对统治阶级国家政权的巩固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威胁,带来极大的损失。

从立法和实施战时的实践来看,对于危险比较大的战时,一般都采取战争动员、、军事管制、宵禁等战时军事法措施。这些战时军事法措施的严厉性比一般战时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要强。

三是战时军事法措施的采取者。一旦发生战时,根据法律规定,往往有权采取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有许多行为者,而且这些行为者由于其权限不同,其采取的战时军事法措施的方式、影响力就不一样。在许多国家法律中都规定,军事机关战时措施的法律效力最强。换句话说,当战时危险局势极其严重,依靠正常的国家机器已不能有效地恢复社会秩序,消除战时,而需要军事力量介入时,那么,军事权在战时期间具有排它力,这种排它力具有以下几重含义:军事权优先,或者以军事对抗措施为主来消除危险事态;军事对抗措施可否定普通对抗措施;军事对抗措施排它力受一定法律规定的限制;战时消失后,军事对抗措施排它力应该与其同时取消。

四、战时军事法的基本特征

1、在适用条件上,战时军事法主要适用于战争状态,也适用于其他紧急状态

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平时状态,非军人不适用军事法,平时军事法只适用于军人案件。但战时军事法既可用于军职人员,也可适用于非军职人员。

战时军事法主要适用于战争状态。这是战时军事法成立的最初依据。在正常状态下不能适用该法律而只能适用普通法律。这里的“战争”仅指外部战争,指国家与他国交战的状态,不包括内部战争,内部战争一般指内乱或武装叛乱。战争状态下,军事目的及全方位的军事支援成为国家一切活动的重心。尤其是在外敌的大举入侵,国家和军队面临生死存亡的关头,正常的秩序遭到破坏时候,国家和军队必须采取一切强硬措施保证战时利益,争取战争胜利。战时军事法就是为了保证这些强硬措施的实施。

“战时状态”是适用战时军事法的依据。处于“战时状态”下,普通法律自动失效,战时军事法自动生效。这就要求“战争状态”必须经国家首脑或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确认和宣布。未经这种确认和宣布程序,任何人不得以“战时状态”为由随意中止普通法律而启用特别法律。由于战争的性质、交战地点、战争的规模等不同,国家确认和宣布战时状态的方式和范围也有所区别。如果外敌入侵,在本国交战,国家通常会向军队作战命令,并向全国或某些特定的地区宣布“战争状态”、“”、“军事管制”、“宵禁”等。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都有关于遇有外来侵略时,国家得宣布战时状态或的规定。在此情况下,“战争状态”及于全国或某些特定地区,即战时军事法适用于全国或某些特定地区。如果出兵在国外进行战斗,如中国人民的抗美援朝等,国家一般只向军队战斗命令,而不对国内宣布“战时状态”、实施或军事管制等非常措施。在此情况下,尽管国家可能会向全国动员令,号召人民以人力和物力支援前线,但这不是“战时状态”的宣布,因“战争状态”而启用的战时法律对国内不产生地域效力。

战时军事法也适用于因其他紧急状态而实行或军事管制的情况下。“其他紧急状态”主要指由内乱、有明显的战争或内乱的危险、严重的经济危机、特大自然灾害、治安状况恶化等非常情况。内乱即一国因政治、经济、军事、宗教、民族等不同的原因和目的而发生的武装叛乱、暴动、政治骚乱、种族屠杀、民族分裂等严重分裂国家、危害政权、破坏宪法秩序的大规模的破坏事件。这些紧急状态也会同战争一样引起一个国家的机构瘫痪、秩序混乱、人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危险等,因此,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遇有上述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加以遏制。由于紧急状态的严重程序不同,国家采取的法律措施也有区别,主要有、军事管制、宵禁、紧急动员、终止某些法定权利的行使等。并非在“其他紧急状态”下都适用战时法律,而只是在因为这些紧急状态而实行或军事管制的情况下才使用。和军事管制是最为全面、紧急、严厉的军事法律措施。尽管各国对军事管制的概念表述及具体规则的规定各有差异,但其基本点却是相同的,即在发生战争或其他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国家依法定程序宣布在一定区域内限制宪法上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由国家暂行立法、司法、行政权限的一种紧急管理措施。在多数国家,和军事管制视为同种措施,故在法律上有的只提“”;有的只提“军事管制”。在我国,同军事管制也是不同的,根据我国《法》的规定,是“警察管制”而非军事管制。

2、在适用主体上,战时军事法既适用于军事人员,又适用于平民

在战时,正常的宪法原则、法律规则如非军人不受军事法律追究等因战时状态的存在而发生变通。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积极配合非常时期的军事行动,暂且牺牲自己的个人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全局利益。无论是军人还是地方人员,如果反其道而行之,严重地违反义务和贵任,甚至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将受到军法的严厉惩处。将战时军事法律延伸适用于地方非军人,是维护非常状态下最低限度的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许多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平时状态,非军人不适用军事法,但战时军事法既可适用于军职人员,也可适用于一般平民。如法国“紧急状态法”第12条规定:“在已公布全省或部分省区处于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根据司法部长和国防部长的报告而颁布的法令,可授权军事法庭受理属该省重罪法庭管辖的重要案件以及相关轻罪案件”⑻。南朝鲜法规定,从宣布“非常”(即军事管制)时起,司令官掌管区内的一切行政和司法事务。在“非常”地区,司令官认为军事上需要时,有权对逮捕、拘押、没收、搜查、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团体行动等事项进行特别处理,并将内容提前公布,司令官可依法动员或征用民夫,必要时可命令对军事所需物品进行调查、登记和禁止运出,不得已时,可在“非常地区”破坏或烧毁国民财产,并在事后对造成的损失进行正当的赔偿。⑼政府的军事机关在时期握有司法审判权。1934年的《法》规定:凡时期警戒地域内的地方行政官和司法官处理有关军事事务,应受该地最高司令官指挥,接战地域内关于刑法规定的内乱罪、外患罪、妨害秩序罪、公共危险罪等类罪,军事机关可自行审判或交法院审判,接战地域内无法院或与其管辖的法院交通断绝时,刑事和民事案件均得由该地军事机关审判。⑽军事委员会1936年颁布的《各省行政督察专员及县长兼办军法事务暂行办法》中,就采取委任地方行政长官兼任行营军法官的办法,由他们检察、审判现役军人犯刑事罪或违反法令、军风纪者,非军人犯军事法令者,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者,以及依法令应归军法机关审判者等案件。同时颁布《各省最高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暂行办法》,授予各省最高军事机关审核上述兼任行营军法官检察审判的案件,从而加强了军事机关对司法机关及军事司法权的控制。我国民主革命时期,战时军事法律也涉及非军人。1932年2月1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在作战地带居民的违法行为,无论其犯军事刑法或其他法律,都由军事裁判所审理之,敌军的侦探、内奸等如在作战地带,也由军事裁判所审理之。”⑾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条例》(草案)第5条规定,在接近作战地域内犯泄露军事机密、破坏军事运输、国防要道等罪行者,军事裁判机关得自行审判,或交法院审判之。⑿1945年1月15日公存的《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普通居民违犯军法,如勾引军人逃跑叛变及刺探军情等,在战时由军法机关处理,在平时由司法机关或锄奸机关处理。”⒀

在战时,军队成为社会生活的领导和指挥者。军队有关战争的活动成为一切活动的中心,任何人对这种特定社会关系的严重破坏,即被看作是对国家根本利益即战争利益的破坏,就应受到战时军事法律的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9条第3款规定,“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法律责任是指有国防义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军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意或者过关不履行法定的国防义务,或者作出违反国防法和其他有关国防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非军人在战时构成犯罪,追究其战时的法律责任,应当适用战时军事法

3、在处罚手段上,战时军事法既贯彻从快、从严;特殊人员从重的原则,又注重酌情从宽

战时从快原则是指在战争状态下,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构成犯罪、已经或可能导致作敌失利的军人或非军人,依照战时简易诉讼程序,从快审判和执行,以达到严肃军法、惩治违法者,及时教育和警戒其他人,保护国家战时利益的目的。也有学者将此称为“便于军事行动原则”⒁,即军事司法机关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必须优先考虑武装力量所进行的军事行动情况,尽可能地为军事行动提供方便,而不应使行使军事司法权与军事行动的紧迫需要发生对抗和冲突。

战时从快原则是各国战时军事法律制度中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也是我国必须坚持的一个战时军事法律原则。在古代战争中,军事指挥官有权当场行使刑罚权,惩罚直至处死违抗命令或从事其他破坏行为的人。在现代法制社会,对战时违法行为人不再由指挥官随意处罚,而是将其交付军事审判,依法定程序从快,既体现了现代民主与法制的精神,又兼顾了战时情况紧急的特点。因此,各国都普遍确立了这一原则。我国军事法对此也有规定,如《纪律条例》规定,在紧急情况下,首长可以直接决定对部属实施处分,但事后应当向党委(支部)报告,并对此负责。

战时犯罪有可能会影响战斗、战役乃至整个战争的胜负,故其危害性较平时要大的多,故处刑为重。例如:唐律第457条规定:诸征名已定及从军征讨而亡者,一日徒一年,一日加一等,十五日绞;临对寇贼而亡者,斩。军还而逃亡者,同在家逃亡法。即依第461条之规定处罚,亦即一日苔四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流二千里。第232条规定:密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绞⒂。可见战时处罚之重。军队的职能是通过武装活动打击敌人,抵抗侵略,维护国防安全,保卫国家。军人在战时切实履行职责,对于抵抗侵略,维护国家安全,保卫祖国,具有重要的意义。相反,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与平时相比,危害则更严重,必须从严惩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惩戒军人战时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保障我军夺取作战的胜利。战时从严的原则在军人违反职责罪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些行为虽然平时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构成犯罪,只有在战时才构成犯罪。如违抗命令、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谣惑众、自伤身体等行为。二是有些行为平时和战时都构成犯罪,但战时犯罪的法定刑更重。如逃离部队罪,平时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有期徒刑,而战时的法定最高刑是7年有期徒刑;又如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平时的法定最低刑是拘役,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而战时法定最低刑是5年有期徒刑,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三是有些行为平时和战时都构成犯罪;但法律明文规定“战时从重处罚”。如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就是这样,这属于法定从重处罚;刑法对其他军人违反职责罪虽然没有这样明文规定,但法院在决定刑罚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这属于酌定从重处罚。

军人的职责因军人的不同职务或者所担负的工作而有所区别。其中有的职责是所有军人都应履行的共同职责,有的则是担任特殊职务或者工作的军人应履行的特殊职责。军人的特殊职责反映了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需要,军人违反特殊职责所造应的危害往往更加严重,所以对特殊人员违反职责应从严惩处。过样有利于教育担负特殊职责的军人更好地履行职责,尽量减少军人违反职责所造成的危害,加强对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保护。特殊人员从重的原则在立法上表现为,某些行为一般军人实施了不一定构成犯罪,而具有特殊职责的军人实施了就可能构成犯罪,也就是这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如一般军人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或者对处于危难中的友邻部队见危不救的,不构成军人违反职责罪,只能按违反军纪处理,而指挥人员则可能分别构成违令作战消极罪或者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再如同样情节的逃离部队,士兵可能不属于情节严重,因而不构成犯罪,而军官则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同样情节的临阵脱逃,军官就要比士兵处刑重。在中国古代,军官从重随处可见,如曹操“以发代首”,诸葛亮的挥泪斩马谡。再如唐律第229条规定:大集校阅而违期不到者,杖一百,三日加一等;主帅犯者,加二等。可见,对军官处罚要重。

战时从快、从严和特殊人员从重的原则虽然构成了战时军事法处罚原则的基本格调,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军人违反职责的处罚要搞严刑峻罚。考虑到战时所采取的军事强制手段受到战时环境的限制,在处罚手段上呈现出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我国刑法中的战时缓刑制度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在战时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种从宽处理的规定,体现了战时军事法律的灵活性和特殊性,是普通缓刑中没有的。

注释:

⑴林纪东主编《新编六法全书》,茂荣印刷实业有限公司,1975年版,第796页。

⑵黄风译《意大利军事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8页。

⑶⑺⑼徐高、莫纪宏编著《外国紧急状态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第23、第54页。

⑷[德]克劳塞维茨著《战争论》,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卷第13页。

⑸⑹[法]夏尔·卢梭著《武装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年版,第13页。

⑻梁玉霞著《中国军事司法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70页。

⑽⒂陈学会主编《中国军事法制史》,海潮出版社,1999年版,第327、147页。

时事论文篇4

(二)鼓励学生收集材料举办“新闻会”

仅仅教师收集时政材料毕竟是片面的、不完整的,所以我们要鼓励学生自主收集、整理时政材料,将学生的目光从狭窄的学校和家庭转向社会,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来收集材料,关心国内外大事,关注社会发展,培养他们与社会接轨的能力。在学生收集完材料后,我们可以举办一些小小的“新闻会”,每节课开始前,让两三名学生进行新闻,要求他们表述清晰简明,突出热点、焦点,避免内容重复。在学生要闻后,教师应适时地进行点评,并引导学生谈感受、提问题,教师带着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问题进入正式课堂的学习。通过开展新闻会的形式,调动了学生自主参与的积极性,也使学生动手(搜集、整理材料)、动口(口头表达)、动脑(观察问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

(三)结合新的时政资料,进行理论教育

以前,有许多学生只注重主料,只攻数理化,忽视了政治理论的学习,近年来,随着教学条件的改善,学校开始安排学生收看新闻,我们便决定利用这一手段,从学习邓小平理论入手,加强德育的渗透工作。我们抓住了一些学生能感受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组织学生结合时政内容进行探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发现,初三学生政治理论的学习态度明显有了改观,一位学生说:“以前学政治理论虽然知道它是正确的,但感觉离我们太远了,没积极性,而今学习邓小平理论则有现实的、直观的材料让我们感受,使我们认识到了邓小平理论的正确性。”这种认识必然会化为动力,促使学生去学习邓小平理论,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

(四)丰富多彩的课外时事教育

1.举行时事知识大赛。一些学校会举办校中学生时政大赛。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先在班级内进行预赛,之后参加年级复赛,最后确定学生参加学校的决赛。通过广泛宣传,层层选拔,激发了学生的兴趣,也大大增强了他们的集体主义观念。

时事论文篇5

当今世界正处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浪潮之中,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从经济实力还是国际地位来说,都在国际交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将中国的文化、政治、历史、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等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事物恰当的转译为其他语言,让世界各国的人们能够更好、更全面地了解中国,写作英语论文就成为了当代翻译工作者所面临的一项迫切的任务。然而,当我们用英语去描述那些具有中国特色的事件时,会很容易发现从英语词典中根本找不到合适的、对应的表达方式。究其原因,还是因为中国与英语国家在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经济体制、社会意识形态上存在着极大的差异,这就要求翻译工作者,能够根据英语语言的特点,创造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和思维方式,又符合英语特点,并能让英语国家人们读懂和理解的英语表达法。

一中国英语的产生及其概念的提出

当今世界,英语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门世界性语言,而与此同时,英语的迅速国际化也必然会导致英语广泛的本土~(nativization)。不同语言的相互接触,必然会引起语言的变异,然而具备相同特征的人在相同的社会环境中使用某一语言时,其在语言表现形式上又必定具有某些普遍性特征,由此这种具有普遍性的变异语言便可以称之为语言的变体。而人们对英语诸变体在语言、社会、文化以及认知等方面的研究也逐渐成为了国际语言学研究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众所周知,英语的各种变体被划分为内圈英语(theinnercircleEnglish)如:美国英语、加拿大英语、澳大利亚英语等;外圈英语(theoutercircleEnglish)如:菲律宾英语、印度英语、马来西亚英语等,以及扩展圈英语(theexpandingcircleEnglish)如:日本英语、埃及英语、中国英语。被划分为扩展圈英语范围内的中国英语就是英语与中国特殊的社会文化相结合的产物,是以中文为本族语的中国人在使用英语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时,由于受到汉文化、汉语思维方式的影响以及自身生理条件的限制而创造出的一种带有明显汉语特色的、写作毕业论文不同于标准英语的英语表达方式。

在我国,最早提出“中国英语”(ChinaEnglish)这一概念的人是葛传规先生。葛老于80年代初,在他的文章漫谈由汉译英问题》·文中指出:“英语是英语民族的语言,任何英语民族以外的人用英语,当然应依照英语民族的习惯用法。不过,各国有各国的特殊情况。就我国而论,不论是新中国或旧中国,讲英语或写英语时都有些我国特有的东西需要表达。”在文章中,葛先生列举出一些事例进行说明,如:FourBooks(四书)、FiveClassics(五经)、eightleggedessay(八股文)等。由这些事例他所得出的结论是:“所有这些英语都不是ChineseEnglish或Chinglish

(中式英语),而是ChinaEnglish(中国英语)。英语民族的人听到或读到这些名称,一时不懂,但经解释,不难懂得。”此中国英语概念首次被提出后,便陆续有人从不同的角度来对中国英语进行定义。从1991年汪榕培先生将中国英语定义为“它是中国人在中国本土上使用的、以标准英语为核心、具有中国特点的英语。”到谢之君认为“中国英语以规范英语为基础,能够进入英语交际,其使用频度和交际效果与使用者的水平有关。”再到后来由贾冠杰、向明友进一步指出的中国英语是“操汉语的人们所使用的、以标准英语为核心、具有无法避免或有益于传播中华文化的中国特点的英语变体。”等等。我们综合以上各家的观点,不难得出以下几点结论:首先,中国英语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并且它的使用者是不以英语为母语的中国人;其次,中国英语是以规范英语为基础的,用以表达中国所特有事物的一种表达方式,并能够对传播中国文化起到积极的作用;第三,中国英语能够进入交际,但在实际交际效果上,有时是需要进行解

释才能使对方真正充分理解。“中国英语”这一名称和概念的提出,使人们注意并了解到中国英语原来是完全不同于中式英语的一个概念,正视到中国英语这一现象的客观存在,并且先后从不同的角度对其特征和积极意义进行了描述。此外,我们还了解到中国人使用中国英语所要遵循的一个总的前提应该为:“依照英语民族的习惯用法”,因此,中国英语并不完全是一个全新的事物,而是为我们了解英语语言的各种变体打开了一个认识事物的新视角。

二、翻译领域中的中国英语形成途径

世界上各民族之间进行相互交流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就是进行语言翻译,因此翻译与~r4-民族的语言就具有了十分密切的关系。近年来“汉语热”也在世界各地呈现出持续升温的现象,因此,英汉两种语言的迅速国际化(nationalization)~,然引起两者的广泛本土化(nativization)。因此,翻译过程中,写作硕士论文出现并使用中国英语表达方式成为了翻译工作者所需要采取的一种方式。翻译过程中所出现的中国英语表达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形成途径:

1.经由音译(transliteration)而形成的。中国英语中有些词汇或短语来自于普通话或方言(如闽南语、粤语等)。如:kongfu(功夫)。

2.经由i~(translation)而形成。将汉语的词汇逐词地翻译成英语来表述。如:laidofworkers(下岗工人)。

3.直译(Hteraltranslation)。直译指按原来的意义和结构直接把原有的词句转换成译语的词句。如:seektruthfromfacts(实事求是)。

三.时事政治术语的特点和翻译方法

英语作为一种国际通用语言,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等诸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我国在与世界其他各国进行对外政治、经济宣传时,也必然会使用到英语去表述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时事术语。因为在任何英文词典上都不可能找到能直接为我们所用的对应表达法,所以我们需要在把握英语习惯的同时,创造出“中国英语”表达方式。众所周知,“三个代表”:

Three凡鲫;“四项基本原则”:theFourCardinalPri_ndples;“与时俱进:keeppacewiththetimes;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buildawell-ofsocietyinanall-roundway,等表达方式都是为国际社会所承认并接受的中国英语表达方式。由此可见,当我们在对时事政治术语进行翻译时,需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避免产生中国味道过于浓重的、不符合英文表达方式的英语,即“中式英语”;另一方面,翻译者还要吃透政治术语的内在涵义,避免错译和误译,杜绝政治歧义。政治方面的术语和句子往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此,翻译过程中不能够随意增、减其中的措辞和用字,也不能将翻译难点避而不译。因此,这对于翻译工作者是一项挑战。时政词汇根据其不同内容、不同用法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和翻译方法。

1.缩写词的特点和翻译

缩写词的特点是凝练、高度概括,并且常用数字词这类简单明了的缩写方式。此类表达法是时政词汇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由于缩写词具有的上述特点,因此在理解过程中,就不能单纯只考虑或翻译词汇本身的字面意义,而要将词汇还原为本来的意义,再进行翻译。翻译重点是要首先将缩写表达法的内容领会彻底,然后直接将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全部译出,避免直译缩写词汇或数字所带来的歧义。如“十五”计划:theTenthFive_-YearPlan,在翻译“十五”时,我们不能直接将其翻译成“fifteen”,而是要把它所代表的内在含义翻译出来,~pthetenthfiveyear。

2.解释性词汇的特点及翻译

众所周知,某些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术语或表达方式是依据我国国情而产生的,是中国所特有的表达方式。因此,这类词汇对于缺乏一定的背景知识的外国读者来说可能会难于理解。这时候,就需要采取解释性的翻译。the“threeemphases”education(theintensiveeducationintheneedtostressstudy,pohticalawarenessandintegrity)(三讲教育)。在此类翻译过程中,我们要采取直译加注释的方法,可先将词汇本身进行直译,然后通过加注,务必将词汇中所隐含的具体内容解释并翻译清楚。

3.新名词的特点及翻译

政治时事术语必然是紧跟时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在不同时期内的发展变化均能从政治术语得到体现。“铁饭碗”(theironbow1)、“四个现代化”(theIourmodernizations)等表达方式就具有明显时代特征,并且现在已经被承认,并作为固定说法而延续下去。但相对于更新一些的名词,如:“继往开来”(carryforwardourcauseintothefuture),“科教兴国”(nationalrejuvenationthroughscienceandeducation)等则是顺应并符合现今时展潮流的表达方法。此类词汇的翻译往往最初会采用译借的方法,将汉语的表达逐词对应翻译成英文,如“与时俱进”(keeppacewiththetimes)。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些表达方式也许到目前为止还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有一些则不再适应时代的变迁,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时代的发展和进程,采取合理的措施,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这就需要翻译工作者时刻注意词汇的涵义扩展变化。翻译必须忠实于原文,写作医学论文当汉语术语的涵义有所变化或进行了扩展的时候,相应的英文翻译势必也要做出对应的修改。如:“外向型经济”的译文,已~export-orientedeconomy改译为global—market-orientedeconomy。

4.四字组合词的特点及翻译

汉语的表达方式中多用四字组合的词组或成语,这种形式简单明了,同时也是大家所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而这种四字词组或成语的特点是,词语的内涵并不单纯是其构成成分各自意义的简单相加,其意义往往蕴含于词组之中,因此,在翻译过程中,不能逐字对译。同时,又因为汉语成语翻译为英语后,很难再保持其原有的韵味,而这个矛盾在政治时事术语的翻译过程中也同样存在,因此在实际翻译中,尽量去找英文中能与其相对等的表达方式来进行翻译。若不能做到完美的对等,则重点要遵循把握领会原义,忠实原文的原则,同时还要避免“中式英语”现象的出现。

四、结束语

语言翻译目的就是能够更好地为跨文化交际提供帮助,当中国人把自己特有的事物介绍给外国人了解时,必然会遇到难以从现有的英语表达方式中找到完全对应的形式这一难题。而此时,我们在翻译过程中,不仅要提倡创新精神,不拘泥于某种固定形式,创造出符合时代潮流和发展的表达方式。同时,还要把握好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英语”标准,写作职称论文避免创造出令人费解的“中式英语”,争取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能为英语语言增添新的素材和血液,并丰富英语语言的内涵,让“中国英语”这一英语语言的变体得到世界范围内的承认和认可,同时,扩大中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葛传规.漫谈由汉译英问题M.翻译通讯,1980,(2).

【2】汪榕培.中国英语是客观存在【J】.外语学院学报

时事论文篇6

首先,教师应该对高中生进行组织和分配,利用班级黑板进行时事政治板报设计。设计的主要年内容包括近期国内外大型事件,例如:全国政协第十二届三次会议的举行、朝核问题、MH370失联问题等等。通过这一方法和手段能有效让学生把握所学的时事政治内容,并较好的就教材展开系统全面的分析。另外,还可以通过举行时事政治竞赛和演讲比赛的形式,培养学生的时事政治学习和探究能力。

(二)导入时事新闻加深学习印象

根据以往教学经验可知,课堂中对时事政治的引入能积极调动学生的爱国情怀,也在主题教育中提高感情基础,这也在时效性上给予政治课充分的肯定。在针对时事政治的实际教学中,教师首要做到的是导入国内、国际大型事件,继而引入课堂内容,比如: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问题,使同学们利用政治、经济以及哲学等眼光和思路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由此,可以让同学们了解最新社会动态,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教材滞后、枯燥的缺点。

(三)作业与练习中引用时政材料

政治课堂作业或练习能够有效辅助学生巩固知识,但要注重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培养。在此情况下,教师应该在教中深入练习,合理带领学生在政治理论的基本前提下,进行对知识的分析和理解并充分挖掘政治内涵。由此,不但能巩固政治的基础性知识理论,而且还能引起学生对时事热点的关注,准确把握时代规律和特征。充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实现理性与感性的有机统一,更可实现学以致用的目标。

二、时事政治在高中政治教学中的重要性

(一)有助于激发高中生政治知识的兴趣

在实际教学中,吸引学生的最主要的方法就是激发他们的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实现极佳的教学氛围和效果,一般而言,现今的会对新鲜事物产生兴趣以及好感,可以把新颖、新鲜的事物引入课堂,就会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能够够让学生会作出自己的分析,还能使学生相互间实现评论,进而准确、全面、系统的进行讨论和分析,实现良好的课堂氛围和课堂效果,这也对学会生的总结和归纳知识点最为有力。

(二)有助于转变高中传统政治教学观念

一般而言,时事政治在高中政治教学中能对有效转变传统政治教学课堂模式,实现全新的政治教学极佳效果。新课改下的高中生不再是知识的接受、传递的主要对象,而已经演变为课堂教学的新主体,由此以来,就要教师在公平、平等、开放的政治教学环境下,充分关注学生的学习爱好和学习兴趣并予以激发,系统合理的引导学生体验和观察社会生活,从而不断提高中生在面对各项问题中的判断能力,积极把改变高中传统政治教学观念引向深入。

(三)有助于高中政治教学的时效性

时事政治在高中政治教学中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具体可表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合理的引入时事政治能完善教材的内容,有助于学生在利用教材内容和方法解决对时事政治的基本问题,并使教材内容形象化、具体化和抽象化,更加便于学生理解。第二,将时事政治引入到实际教学课堂中,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引和帮助下作出思考和判断,能延伸课堂、丰富知识以及提高学生爱国情怀。第三,时事政治的引入和运用,能使学生在繁忙的学习过程中对社会事件进行关注,有效防止学脱离时代轨道。

时事论文篇7

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院管辖裁定的意见或主张。这是当事人依法监督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立法规定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通常包括主体条件、客体条件和时间条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提出。《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状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可见,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具体地讲应从收到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15日内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表示接受法院管辖的,就认为是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后也就不能再提出了。

对此持肯定态度的声音认为,之所以规定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因为此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但尚未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如果允许当事人在案件己经进入实体审理之后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那么当事人就很有可能滥用这项诉讼权利,从而可能造成审理中的案件不适当地延迟、人力物力的浪费以及当事人诉讼投入的无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时行使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就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实践中这一规定往往缺乏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将提出异议的时间一律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而不管主体是谁,也不管理由是什么,这势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试问:若当事人由于非主观原因而未能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而由此失去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难道不违反诉讼法理么?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问题,例如:法院根据被告之一的住所地的联结点受理了案件,在被告答辩期过后,原告撤销了部分被告,致使被告住所地的联接点不存在了,这时其他被告是否有权再提出异议?同样,一些原告时主张较小的标的额,等到开庭时再要求增加诉讼请求,以此规避理论级别管辖的有关规定,此时被告的诉讼权利如何得到救济?

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这一规定加以完善。

二、国外立法对民事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的规定

国外立法都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如下:

1.《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被告在第一审法院不提出违反管辖的抗辩而对本案进行辩论或者在辩论准备程序中不提出违反管辖而进行陈述时,该法院则拥有管辖权。”即要求被告在辩论准备过程中提出管辖异议。

2.《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第一审法院里,被告不主张管辖错误而进行本案的言词辩论,也可发生管辖权。但未依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而告知时,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第五百零四条即:“初级法院在事务管辖或土地管辖两方面都没有管辖权时,应在本案辩论前将此点向被告指出,并告知不责问而进行本案辩论的结果。”由此可见,德国法院要求被告在言词辩论前主张管辖权异议。

3.《法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出:“程序上的抗辩应当在任何实体上的抗辩之前,或者在提出诉讼不得受理之前同时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4.《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被告希望向审理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主张法院不应行使管辖权的,可在答辩期间向法院提出申请并附以证据支持,要求其作出无管辖权之宣告或不应行使管辖权之命令。”

综上所诉,各国普遍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期限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这也恰好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提出回避的时间段基本契合,值得借鉴。

三、关于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权期限的立法建议

立足我国现状,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对我国民事诉讼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加以完善:

首先,一般情况下,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于不答辩期满后才发生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事实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二,当事人逾期提出异议的,不能简单地不问理由而决定全部不予审议。如果当事人基于非主观原因且符合期间顺延的要求,则应当补足合理耽误的期间,只有在无顺延事由或顺延期已过的情况下才决定不予审议。至于对提出异议时间的确定,可以短于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以防止过分拖延诉讼进程。此外,在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当事人对管辖的变更或不变更提起异议。

第三,对于异议期后被追加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或第三人,可作特别规定,即规定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通知后十日内提出。这与规定提起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的时间相一致。

最后,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否则视为承认受诉法院管辖。对于法院主管错误而提出异议的则可不受时间限制。

注释:

姜启波,孙邦清.诉讼管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时事论文篇8

关键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聘用制;思想工作

事业单位是我国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社会组织。然而,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原有的人事制度及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进行改革,适应时展的需要。聘用制既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第一步,也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解决好聘用制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个事业单位的体制改革的进行,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与意义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就是要配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明确新时代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属性,裁减、撤销功能弱化、或者市场已经培育成熟的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在整合后的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发挥市场机制在事业单位人才资源配置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所谓人员聘用制就是事业单位与职工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通过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的一种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对事业单位基本用人制度的重大改革。

(二)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的意义

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体系,主要是要解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建立适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一是由长期固定用人转为合同用人。聘用制解决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长期存在的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基本问题。根据聘用合同制,单位和个人不再是行政依附关系,而是对等的实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签订聘用合同,根据合同规范和约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由于事业单位从某一方面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以前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是计划配置、行政手段,而市场化配置的手段比较少,往往不适应人才资源配置的经济规律和人才发展规律。这既不利于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也导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效益受到影响。推行聘用制后,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以市场配置为基础,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优胜劣汰,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一切由市场决定,提高人才及骨干的积极性,创造出丰富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三是提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效率。相对而言我国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比美国等发达国家少,但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产生社会效益却只有美国等国家的20%,必须解决体制上的问题,打破“大锅饭”,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激情,提高工作效率。

二、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遇到的问题

我国事业单位在推进聘用制改革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的问题,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职工整体情绪不高。由于对聘用制重要性认识不足,许多职工认为聘用制是政策推动,迫不得已,不愿改变过去的一些特点和习惯,如分配制度中的大锅饭,职工用工中的“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等。而且由于财政保证,在原有体制下这些聘用人员如同被圈养“绵羊”,没有危机感,也没有紧迫感,不愿改变现有的组织模式。对聘用制改革的热情普遍不高。二是聘用制走形式这是聘用制在推行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也是最棘手的问题。一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签订了聘用合同,但是用人模式、管理机制并没有发生改变,仅仅是在原有的人事管理制度基础再签订一个聘用合同,人员管理模式没有任何改变,他们已经习惯于现有工作环境和模式,聘用制并没有产生实际效果。

三、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和教育转变职工观念

在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方面,改革者必须向被改革的人员说明改革的必要性及其好处,并告知他们改革的趋势不可逆转,只有配合改革,早日适应形势才不至于被淘汰出局。要联系体制改革的实际,抓住教育引导的重点,积极开展以“转制改制”为主要内容的系列教育,对职工群众要以诚相待、以理服人。让职工全面了解、深刻理解、坚定支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特别要注意的是,要通过教育,使群众其充分认识到单位生存发展将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命运。这样职工就更贴近单位、更关心单位,与单位同心同德,为经济发展努力工作。要使广大职工能从更高的角度看待改革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克服抵触情绪,树立竞争意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风险意识、提高竞争能力。与此同时,还要帮助职工适应变革,把职工的思想问题解决在基层,把工作矛盾化解在初期,最大限度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

(二)选择最优的组织文化适应模式

一般来说,为减少和避免领导与管理变革后的文化冲突,在变革过程中要对原来的组织文化进行整合,根据变革的特点,结合原来的组织文化实际,选择适合变革的组织文化。因此,适应变革的组织文化必然定位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组织文化强调竞争,充满竞争意识。不过竞争与公平二者之间并不是绝对矛盾的,它们在经济运行中既对立又统一,因为竞争产生的效率为实现公平奠定了物质基础,这一文化理念是组织成员都能够接受的,最终对每个组织成员有利。因此,将竞争与公平两者有效地整合在一起,实行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就能够重建最优的组织文化模式,以适应和促进领导与管理变革的需要。当然,与组织文化相适应,领导与管理风格也应做出调整。例如:将领导与管理的秘密性和幕后性转向公开性和透明性,营造一种民主氛围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因此变革后的领导与管理风格也应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风格。

(三)加强事业单位工会的建设

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在协调劳资冲突和劳动关系调整中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和救济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历史的积习以及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的特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和行政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工作终身制、福利待遇的刚性化,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关系矛盾较少,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基本上是一个缺乏竞争性的福利联合体,联合职工进行各种交流性活动的依附性部门。在事业单位聘用制人事制度改革中,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必须与时俱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协调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的劳资纠纷,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工会在改革中,要指导职工签订聘任合同,要注重对实际情况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职工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充分发挥协调、理顺和稳定人事关系的作用。此外,工会应积极参与聘用制改革中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岗位设置、收入分配、人员分流等,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做到程序合法、过程透明,使职工安心、放心、顺心。最后,工会要积极参加地方人事仲裁机制的建立,在仲裁中应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参加人事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会还应主动参与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方案的调研,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是贯彻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激励措施,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充分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既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引导和调控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又能增强获益员工的群体认同感,减少聘用制改革的阻力。只有主要领导和高层次人才的分配制度改革进行了实施,事业单位的内部分配制度措施才有可能真正地实行。同时也要加强财政、审计监督,严禁工资外收入的无序发放干扰了正常的工资分配秩序,引起分配不公乃至腐败产生。

参考文献

时事论文篇9

在各个传播媒介高速发展的今天,观众每天收看电视的时间越来越少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各个电视集团的竞争却是越发激烈。在中央和省级频道的夹击中,城市台的生存环境更加严峻。凭借地方新闻节目的地缘性和贴近感,城市台创造了央视、省级卫视所没有的、专属于城市台的独有资源与发展空间。

在所有新闻节目中,时政新闻一直都是“重头戏”,其承载大量的政策和信息,代表了党和政府对重大问题的看法、主张和-方针、政策,集重要性、时效性和广泛性于一身,因此,时政新闻是城市电视台成为主流媒体的一个重要标志。如何将时政新闻这一个优势转化为核心竞争力,成为城市台抢得市场份额的有力武器?本文以厦门广电集团《厦视新闻》为例,对城市台在时政新闻的创新、探索作一番梳理。

《厦视新闻》是厦门电视台建台以后自办的第一个新闻栏目。在以往的操作中,《厦视新闻》以传统意义上的时政题材为主,包括会议、领导活动、部门动态等等,前几年《厦视新闻》的收视率与其他新闻栏目相比,始终未见优势。2008年3月31日,栏目进行改版,时长从15分钟增加到25分钟,并且对其标识、色系、标题条、字幕等全部重新设计,同时在报道领域、报道视角和报道方式均进行了调整。2009年在新闻栏目群的收视数据呈整体下滑趋势,《厦视新闻》却逆势大幅上扬。2009年的市场份额为8.63%。改版收效成绩不俗,笔者认为,《厦视新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一、拓宽报道领域,树立“大新闻”意识

一直以来,城市台时政新闻报道容易出现领域固定、单一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活动报道、会议报道、成就报道、典型人物报道、重大节日报道。枯燥、乏味的报道不免使观众收视兴趣淡然。

《厦视新闻》在实践探索中发现,时政新闻关注点除了领导动态和会议报道,还可以是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总体进程、社会发展各领域出现的新生事物、民主与法制的进步、思想观念的冲撞与突破、经济、文化建设中的新成就、新问题以及市民生活的新动态等等,特别是要抓住当地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结合点,为观众提供更有效更具可看性的新闻,并集中时间、力量、篇幅报道,形成声势,使之成为舆论热点和新闻亮点。在这样的节目理念下,《厦视新闻》既保持它原本的使命,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完成主要领导的活动、时政会议、重要部门动态的报道,同时也高度关注了社会民生,诸如应对金融危机、抗震救灾、社会热泌话题等等。2008年,厦门确定援建四川彭州四镇之后。新闻中心主动联系厦门前方指挥部和彭州电视台,组织精干队伍前往彭州采访,推出系列报道“挺起彭州”,这组报道延续至今,反响不俗。在改革开放30年之际,《厦视新闻》推出“东进新曲”大型组合报道,反映厦门环东海域开发的新成就。新闻、深度报道、评论、言论多种体裁并举,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和应对金融危机的两大背景下。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振信心的力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主流媒体的地位得以彰显。

二、调整报道角度,体现时政新闻的权威价值

观众之所以对时政新闻提不起兴趣,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新闻报道的切人点没有选择好,这让本来关乎民众的新闻看起来只是政府在自说自话。只要调整报道角度,我们就可以从中找寻不少新闻点,也能得到观众的关注。

1、新闻报道中突出“贴近性”,实现平民化视角

时政报道在操作中需要认真考虑观众的需求和收视心理,在党委、政府要传达的内容和观众感兴趣两者之间找到一个结合点来处理。大体说来,时政报道切人的角度大致可以分为:由热点问题与本地的关注点切人;由新闻背后的故事切入;由事件引发的反思切入;由社会健全发展的关系切入……切人的角度很多,关键是要从民众的需求出发,为他们提供有价值的新闻。

在具体操作上,着力调整电视新闻的报道视角,重点选择“党委政府重视,民众关心”的事进行报道。比如,市政部门经常会举行各种新闻通气会,介绍本部门的工作进度或者工作重点,我们可以从中找到民众比较关注的兴趣点:旧城区改造、公共设施建设、新建道路等等,一个工作简报因此成为民众热议的话题。比如,在厦门人民面对交通难、就医难、就学难的时候,《厦视新闻》推出系列报道“厦门模式再解读”,介绍厦门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和破解“就医难”方面的做法。分别以厦门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一老一小”都有了基本医疗保险;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蔚然成形;社区医院“变身”,民众心态“转型”等为题目制成系列报道,通过这一系列报道给市民全方位地介绍厦门的医疗保障体系,方便市民得到厦门的医疗保障体系的救助。这一变化使新闻以一种更广阔的视野,一种以与人为善的姿态,建设性的思路出现在观众面前。

2.挖掘观众深层需求,体现主流媒体的权威价值

除了在选择新闻时要严格按照新闻价值来进行选择以外,时政新闻不能停留在仅仅满足观众需求的层次。很多重要问题,在它的初发阶段很难引起观众本身的主意。观众没有显示出强烈的需求,没有在社会上形成热点、难点、焦点,这些问题就形成了观众的隐性需求。所以,要保持时政新闻类栏目在电视新闻中的主导地位,就要高瞻远瞩,深入报道,发掘难点热点,担当起“社会守望者”的角色。在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民众普遍对经济类新闻提升了关注度,厦门广电集团新闻中心将镜头对准我市上上下下应对金融危机、坚定信心促发展的生动实践,并在《厦视新闻》栏目中开辟“坚定信心促发展”专栏,从政策解读、行业逆势成长透析、以及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投资片区建设情况等多角度人手,为广大市民和企业了解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和厦门建设发展打开了一扇窗口。《厦视新闻》通过“98贸洽会”、教师节、中秋节、爱牙日、无车日等等节日为由头,制造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新闻,通过爱牙日、无车日等纪念目的新闻来关心平时容易被忽视的话题,有益于促进社会的文明和对生命的关爱。

三、创新报道形式,提升时政新闻的活力

当前,城市电视台时政新闻报道模式固定、单一,其报道手法、切入角度、报道口径以及画面、语言的风格都非常雷同。这不但直接损害了时政新闻本身的传播价值,而且在观众当中也引发了或轻或重的逆反心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档节目的收视率。因此,不妨把时政新闻做“软”一点,在报道方式上尽量地人性化、趣味化、形象化,采用观众喜闻乐见的报道方式。超级秘书网

1、缩短新闻篇幅,将几条会议精炼出最主要的内容,缉合成一组,以“要闻快报”的形式集中播发。如此处理,既避免节目出现拖沓的现象,节目的信息量也得以增加。

时事论文篇10

二、转变课堂学习观念,合理安排新闻运用时间

(一)逐步开展主题教学,引导学生主动探索

学政治并不是闭门造车,也不是单纯学习理论知识,相对而言,政治应该是高于生活但同时与生活有极大的联系性的基础学科。在对政治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将具体的学习与生活巧妙地联系起来,不但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有利于将学生的思维从书本中脱离出来,逐渐将自身的视角从理论学习转移到社会生活中来。以近期比较火热的“青奥会”为例,“青奥会”本身与青少年的成长紧密相关,因此,与“青奥会”紧密相关的各类时事新闻均可以在课上以主题讨论会的形式来进行。但是在针对新闻话题展开分析之前,建议教师不要采用传统的教师挑选题,学生被动参与的方式,而应由学生根据时事的变化自行选择与课上内容讲解相关的话题作为材料。此种教学模式,将原本以如何应对答题的知识点固有化和模式化所带给学生的压力,从根本上进行了缓解,枯燥无味的教学开始因为学生的积极主动性而变得更具有趣味性。

(二)巧妙设计课堂内容,融入时事新闻讨论

时事论文篇11

一、课程的设计者

信息时代,懂得电脑知识越来越必要。现代信息技术离不开优秀的教学课件,而优秀的课件就相当于一本好的教材。每个教师所面对的学生千差万别,需要通过对学生个性的差异、喜好和特点的了解,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实现因人施教。这方面问题较突出的是英语课教师。中年以上的教师电脑水平一般不如年轻教师,但他们恰恰是经验丰富的中坚力量,有课程设计的能力。

二、知识体系的建构者

随着多媒体和网络技术应用于学校教育,四通八达的信息源为学生提供了获取知识的广泛途径,这就使教师占据课堂的时间大为减少。教师必须从文化知识传授者的角色中走出来,构建适合本专业的新的知识体系。利用现代化的教育技术,学生只要点击某个网址即可完成语法,词汇等学习任务。所以目前建立合理的知识体系至关重要。把重点放在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上,让学生学以至用,随着社会需要的变化而实现知识的自我更新,形成萌发新知识的生长点。

三、教学活动的评价者

评价起着激励导向和质量监控的作用。实践证明,在教学活动中,若只有教授而无测试,只有练习而无评价,就会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受到打击,学习的兴趣受到挫折。教师应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表彰进步。这样会使学生在点滴的成功中体验到学习的乐趣,从而产生奋发向上的学习愿望和学习动机。教师评价的作用甚至可能改变学生的一生。

四、情感的沟通者

有教育家曾用一句话概括现在的教育状况:知识传授的渠道在拓宽,感情沟通的大门在缩小。现代开放教育在突破了学习的时空界限的同时,带来了教师和学习者之间的分离状态。这一“师生分离”状态虽然提供了相对宽松、自由和开放的学习环境,却使学习者在进行个别化自主学习时减少了学习者之间的交流,更减少了学习者和教师之间的交流。信息技术引入教学以后,教师应该更为注重师生之间的有效沟通。

五、教学的研究者

时事论文篇12

教师毫不犹豫地提起粉笔在这五个字后面添上一个大大的“爽”字,教室里立刻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有的学生挥舞着国旗,有的学生哼着国歌……大家激动的欢笑已经为这堂课渲染了热烈的气氛。

这一情况完全打破了教师的教学预设。他合上教材和备课本,微笑着说:谁有新买的报纸,请读一读恒大夺冠的新闻吧!于是一个学生自告奋勇读起来:北京时间11月9日,在亚冠决赛的次回合比赛中,广州恒大坐镇天河体育场1∶1战平韩国球队首尔FC。凭借客场进球优势,恒大最终力压对手捧杯,这也是中国球队第一次问鼎亚冠冠军。恒大夺冠是一座丰碑的开始。天河以精彩纷呈的竞技,海纳百川的胸怀,定格在中国足球史上。

接着,教师引导学生对“恒大夺冠对中国足球发展有什么启示”展开了讨论。这次讨论很自然地形成了以资深球迷为骨干,其他球迷随时插入、众口纷纭的局面。临下课时,教师说,我来把大家的意见总结一下吧:恒大在短短两三年的时间中取得了飞跃的进步,证明了他们的市场化经营、职业化管理道路是成功的。中国足球走上职业化发展道路以来,遭遇的假球黑哨、国家队成绩低迷、俱乐部经营不善等难题,并不能说明职业化、市场化失灵,恰恰是改革还不充分造成的。因此,同我们开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中遇到的其他难题一样,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必须用深化改革的办法来解决。轻松的话题,激烈的讨论,在分享中国足球跨越进步的喜悦的同时,师生的思想和认识也在不断地升华。

二、时事政治课也要抓住时机,进行思想认识的系统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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