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风险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7 18:12:21

货款风险论文

货款风险论文篇1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有所增加。其中国际贸易拖欠,即在对外贸易中应收款不能及时安全收回,大量外汇滞留损失在外,成为困扰我国众多外贸企业的一大难题。而且随着人民币的升值,这一难题造成的损失也在扩大。支付结算是进出口贸易业务链上最关键的一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结算工具日渐增多,这给贸易双方带来了周转与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存在,其中也潜伏了风险。以托收方式为例,若买方违约,拒绝赎单,卖方便无法收回货款

一、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从国外统计数据上我们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国出口货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从国际贸易拖欠案起因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的直接起因以恶意欺诈为主。具体结构为:有意欺诈的拖欠款占60%;产品质量、数量或交货期有争议的占25%;属于我方外贸企业交易严重失当及管理失误的占15%;交易人员私下默契台底交易占2.5%;其他性质占2.5%。我国对外贸易的过半货款拖欠是由客户的恶意欺诈引起,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诸如产品质量或货期等贸易纠纷引起。

2.从国际贸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华人公司(包括我国港、澳、台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纯为货物有争议的公司占20%;(4)驻外机构占5%;(5)其他占5%。

3.从外贸企业性质结构看,我国对外贸易客户信用风险导致的国际拖欠所涉及的企业以国内的全资中资企业为主体。具体结构为:80%来自国内的企业,其中的50%为国有外贸企业,30%为私营外贸企业;另外20%来自三资企业。

4.从客户新旧特征看,过半数的国际货款拖欠由老客户造成。而非人们通常理解的国际货款拖欠主要由资信不良的新客户造成。

二、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几年来人们经过对几十起不同类型国际贸易拖欠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外贸业务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关系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T/T),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

2.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有些合同货物品质规格不具体,违约责任不明确,支付条款不对等,出现争议难以解决。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在对外贸易中“重关系,轻索赔”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宁可国家利益受损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诸法律,有的公司选择国外不良讨债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从上述现象和存在的客观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国际贸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国外原因又有国内原因。就国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国开放之际,积极扩大对外贸易,但相应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外贸公司业务人员与管理者还未完全熟悉国际操作规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态,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将我外贸公司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条款和操作方法上设下圈套,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企业逾期未收汇属于国外方面诸多原因中,进口商信誉差和我驻外机构有意拖欠约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国外贸企业风险损失的原因除了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观念的严重缺乏外,来自企业产权制度的影响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的成因

具体来说,我国外贸企业客户信用风险成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贸公司体制与现代化的国际经贸发展要求不适应。我国外贸公司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制,虽经转换经营机制,扩大自,但在经营、企业管理、财务制度等方面没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对业务人员和业务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既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又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外贸企业产权不明晰,使得很多国有外贸企业管理者为了应付上级主管部门业绩考核,不顾企业长远利益,盲目赊销;有的企业迫于市场竞争压力,单纯追求销售额增长,盲目打价格战。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应收账款上升,销售费用上升、负债增加,呆账坏账增加,效益下降,偏离了最终利润这一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销售收入增长和风险控制这两个目标之间寻求协调一致,保证最终利润这一根本目标的实现。

2.相关部门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意识,由于从政府到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意识都比较淡漠,对信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导致政府对企业缺乏政策引导和有效支持;有的企业虽然感到信用风险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无从下手,且成本较高,在本来利润率不高的情况下不愿为此支付费用,进而产生畏难情绪,甚至干脆漠视不管。目前中国出口企业的坏账率超过5%,而发达国家企业却只有0.25%至0.5%的水平,国际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国企业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难,一开始并不是对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国企业自己出现制度和管理失误。

3.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在我国外贸企业现有的管理职能中,应收账款的管理职能基本上是由销售部和财务部这两个部门承担的。然而在实践中这两个部门却常常职责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协调与制约机制,容易造成外贸企业在客户开发、信用评估、合约签订、资金安排、组织货源、品质监督、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诸多贸易环节出现决策失误并导致信用损失。外贸企业内部职责不明确已成为企业账款拖欠趋势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业务人员素质差是造成国际贸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来,过分强调国际市场开拓,忽略了国际市场的复杂性和对风险的防范;过分强调开拓面和追求成交额,放松了对国际拖欠的管理。对外商进行资信调查在我国外贸公司中没有制度化,业务过程中随意性大,在调查的案件中,我外贸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银行转账形式成交的占25%。

5.对外贸企业运作中的行为规范管理不严格。有些外贸公司以承包、放权为名,实际是放任自流,致使内外串通、损公肥私、的事件屡禁不止。

6.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问题,不敢于、不善于动用法律手段解决对外贸易中的问题。有的公司在明显是外方违约或欺诈,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国有资产自我保护机制不健全。在财务和考绩制度上不能及时反映企业逾期未收汇的状况,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者也无相应的惩治措施。主管部门不了解国际拖欠的问题,因而无法设立预警线,难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国外贸企业业务人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信用风险防范手段单一,没能掌握或运用现代先进的信用管理技术和方法。对客户的信用风险缺少评估和预测,交易中往往是凭主观判断做决策,缺少科学的决策依据。在销售业务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额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销售人员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甚至与客户勾结留下可乘之机。在账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专业化的方法。

由于经营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缺陷,国际贸易拖欠问题不断发生,被拖欠的企业不愿意将事情暴露,所以问题难及早发现,形成一个逃避监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必然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避免和解决国际拖欠问题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加快外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得到彻底改善。对此,应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国际拖欠案件的发生,并逐步建立起国际贸易风险的预防、监控、治理机制。

1.提高外贸业务人员素质是当务之急。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研究,外贸企业要注重业务人员防范国际拖欠能力的培训,对刚刚从事外贸工作的人员和近年来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尤为重要。外经贸院校也应开设有关课程,同时各进出口商会应对本行业进出口公司提供国际市场开拓与风险管理的咨询服务。

2.建立外贸风险管理的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外商资信调查,是避免发生国际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贸易,需要进行严格的评审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资信调查。从实际经验看,坚持对新客户先资信调查后成交,对老客户定期进行调查或发现疑点及时调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国外贸企业对信用风险的防范一直是进出口业务风险防范中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特别是在出口贸易中,我国外贸企业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国要新增设信用管理部门,从规范客户资信管理体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动态了解客户状况,统一整理分析客户信息资源,评定客户资信类型或等级,并随所掌握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接着要完善客户信用控制体系,对不同资信类型或等级的客户应在预付款、信贷担保、货款拖欠时间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对待。

3.外贸公司在无法确定交易风险程度的情况下,应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信用险;货款逾期三个月,一定要有追索行动。发现对方逾期不付款,如三个月自己追收不回,应积极寻求外部途径解决(包括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国际贸易经验表明,在货款逾期三个月时即进行追索,损失可以减少70%左右;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对外贸企业逾期未收汇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加强对国际经贸法律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问题。从事国际贸易涉及到广泛、复杂的法律,贸易的每一种方式,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是一种法律关系的体现,涉及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合同,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这是被国际贸易实践证明了的成功经验。

4.我国外贸经营权下放以后初次涉足外贸领域的为数众多的私营企业,可考虑直接将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外包”给信用管理咨询公司。与企业自己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相比,实行信用管理委托制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具有快速性、专门性和灵活性等优点;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降低外贸信用风险。我国外贸企业在建立起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在对外贸易的实践中应该学会借鉴国际通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先进做法和手段。

虽然外贸信用风险还将长期存在,但只要我们认真地正视和研究这个问题,就完全可以把货款拖欠的难题解决。

货款风险论文篇2

1981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参照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1963年) 的基础上, 修订了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该条款第1条“责任范围”将主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一切险源于英文“ All Risk (A. R.) ”,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基本险别,其保险费率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也是最大的。在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一切险中,一切险的承保范围是:①水渍险承保的全部责任一切险均给予承保;②一切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与此相类似的条款很多,最典型的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即(InstituteCargoClause,缩写为ICC)中的A险,简称ICC(A)条款。ICC(A)和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一样由英国伦敦协会货物1963年保险条款演化而来,它是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它风险均予负责。

PICC一切险条款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被广泛运用,然而,PICC一切险条款自其生效以来就因为其文意表述的过于简单笼统而在实践的运用中备受质疑。以承保范围为例,“一切险”到底是仅承保平安险、水渍险以及11种普通附加险所造成的损失,还是承保法定或者意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具有意外的性质风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就层出不穷却一直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但相较于PICC一切险条款目前所面临的窘境,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ICC(A)条款在实施过程中情况显然要明朗许多。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下面我就PICC一切险条款和ICC(A)条款之间的承保范围的异同为主线,联系实际展开分析研究。

承保范围是保险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被保险人最为关心的问题,可以说是整个保险业的灵魂。然而,就如上文所述,PICC一切险条款在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中被广泛运用,但承保范围究竟是仅承保平安险、水渍险以及11种普通附加险所造成的损失,还是承保法定或者意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具有意外的性质风险的争议却一直没有停止。直到1997年5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的条款的请示〉的复函》 中, 将一切险中的外来原因解释为“仅指盗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险、短量、混杂险、沾污、渗漏、碰损、破损、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包装破裂和锈损”,这种争议达到了顶峰。因为,这种解释无疑将一切险条款定性偏向于与平安险和水渍险一样的“列明式”风险条款。ICC(A)条款则不同,ICC(A)条款是一个典型的“开放式”风险条款,它直接言明承担包括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具有意外的性质的风险。“列明式”风险条款和“开放式”风险条款最大的区别其实是承保风险的程度,是有限性还是无限性。在法理上讲,就是一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还是 “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问题。

我认为,PICC一切险条款的这种“列明式”的解释是代表了保险人的利益,因为它将承保的范围局限在平安险、水渍险以及11种普通附加险所承担的范围之内,除此之外的任何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均不理会,这实际上是保证了保险人的利益,使它所承担的风险只是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不会无限的扩大;ICC(A)条款的“开放式”风险条款则是更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它采取的是一切险减去除外责任的形式,这种形式是将“一切”的风险留给了保险人,而将只将有限的“除外责任”留给被保险人,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

由于两个类似的条款(或者说是一个条款的两种不同解释),恰好代表了两方对立的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支持者都颇众。但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ICC(A)条款的这种“开放式”模式更为合理。原因有如下:

(1)风险均担。海洋波涛汹涌,深不可测,对于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被保险人而言,本身就承担着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是经济上的风险,更重要的还有生命的风险。投保,只是为了转嫁这些保险的一部分,但远不能抵消所有的风险。

相较于被保险人,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就要小很多,甚至,还以此盈利。对于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来说,承担如此不平等的风险本身就是不尽合理的。显然就更不能要求被保险人在承担了客观的不利之后还要去承担条款上文意解释的不利,这对被保险人来说是显失公平的。

(2)“格式合同”的客观要求。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就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根据以上法律条文的规定,它理应承担条款文意解释上的不利,并且,如果它“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会导致格式条款的无效 。

(3)举证责任的需要。举证责任其实是关于一切险条款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但是由于它和承保范围关系密切,并且是随着承保范围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本报告中只把它作为承保范围的一个分支来介绍。ICC(A)条款的承保风险十分明确地采取的是“开放式”风险的方式,因此在实践中,A条款项下的被保险人在承担举证责任方面要比采取列明风险的方式规定承保风险的被保险人轻松得多。因为在PICC一切险条款中,如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一切险”外来原因的解释,则其承保范围为列明风险,这意味着,被保险人若欲进行保险索赔,必须举证其损失是人行复函中所限定的“外来原因”的一种或若干种原因所致。只要其未能证明损失的确切原因,则保险人便可以拒赔。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这是对被保险人强加了过重的保险责任,因为列举的风险毕竟有限,如果因为法律条款的有限性而让被保险人承担这种“有限”的缺陷带来的无限风险,这种解释是难以让人满意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虽然PICC一切险条款和ICC(A)条款在很多方面也较为一致,如两者对保险责任期间的认定都是“从离开保险单规定的发货人的仓库或贮存处所,经过运输,直到收货人的仓库或贮存处所为止。倘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卸货,则从海轮卸载后满60天为止。倘若从海轮卸载后要转运到保险单规定的目的,则从转运开始,保险责任终止。”但相比之下ICC(A)条款在合理性,公平性上都更胜一筹。我国的PICC一切险条款应当参照其做相应的调整或作出更加完善的解释。这样才能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中找到一个更好的平衡点,促进我国海上保险制度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良宜.《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2] 张贤伟、吕越瑾、李昕.《论PICC货物“一切险”条款的承保范围》.中国海商法年刊.1998

[3] 於世成、杨召南等:《海商法》 法律出版社,1997

[4] 李丹:《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条款”》.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5

[5] 黄海:《对海运货物一切险承保范围之界定》,法律适用月刊,2006

[6] 陈慧:《论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上海海事大学硕士论文

货款风险论文篇3

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 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 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 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 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 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性交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 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 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 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王立武.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 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 高增安. 国际贸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2(4).

货款风险论文篇4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立武.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与风险.中外企业文化,2004(1).

[2]高增安.国际贸易出口方支付方式的理性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2(4).

[3]任晓燕,任哓鸿.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商场现代化,2007(9).

[4]危英.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佳选择.求索,2004(11).

货款风险论文篇5

论文摘要:支付条款是国际 易合同的一个主要内容。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以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都是不相同的。选择正确支付方式能使进出口双方在货款收付方面的风险得到控制,并在资金周转方面得到某种通融,从而促进交易目的的实现。在选择中,应从贸易双方共同的利益点出发,本着风险分摊的原则,选用综合结算方式,从而促成进出口商的双赢。 论文关键词:支付方式; 选择; 综合 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基本的有三种: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 一、常用支付方式简介及风险分析 汇款是指汇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其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是产生最早、使用最简单的结算方式,也是其他各种结算方式的基础。 汇款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按货物、货款的运送及支付顺序不同,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运用方式: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既可以降低货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负担;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既可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筹款,相当与得到资金融通。如付款的期限较长,甚至可以将货物售出后,用所售收入支付款项。因此,用汇款方式进行结算,风险承担和资金负担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均衡。结算的风险(如货物运出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以及货款付出后能否顺利地收到货物)和资金压力完全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托收是指由债权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通过其海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向国外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价值的一种结算方式。虽然托收与贸易汇款都属于商业信用基础,但是跟单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将结算风险及资金负担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了平衡。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一般不会受到"银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安全。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 在贸易实务中,托收按照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以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对不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光票托收;对附有全套货运单据的款项的托收称为跟单托收。其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分为D/P(付款交单)和D/A(承兑交单)。D/P(付款交单)按照付款的时间不同又可以分为D/P即期和 D/P远期。不同的托收方式中存在的结算风险也有所不同。在D/P条件下,代收行在买方支付了全部票据金额以后才能将有关票据交给买方,这样卖方的货款得到了有效的保障。而在D/A下,代收行在买方承兑有关汇票后就可以将有关单据交付买方,这时卖方已经交出了货物的物权凭证,一旦买方的信用出现危机,到期不付款,卖方手中仅有一张已承兑汇票能约束买方的义务,仍可能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对于出口商来说选用D/A一定要慎重。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L/C)是开证行根据买方(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 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二、选择支付方式时应考虑的因素 由于各种支付方式的特点不同,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1. 客户信用等级的高低。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很一般或是贸易双方是首次进行交易,应该选用L/C的方式;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较高,可以选用D/P,既可以达到即节省开证费的目的,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物权凭证的安全性;如果客户的信用等级非常高,就可以选用D/A甚至是直接T/T的方式。 2. 货物供求状况不同。如果是畅销的货品,卖方可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支付方式,如要求用L/C进行结算,甚至要求买方预付货款。如果是滞销的货品, 则所选择的支付方式可能会有利于进口商,如D/A,甚至可以货到付款。 3. 选用的贸易术语和合同金额的高低。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于买卖双方的责任规定以及风险分担有所不同,因此也应根据贸易术语不同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对于象征性交货组中的CIF和CFR,就可以选用托收和L/C的方式;而对于FXW和实际交货的D组术语,一般就不会采取托收的形式进行结算;对于FOB和FCA等术语,由于运输的事宜是由买方安排的,出口人很难控制货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选择托收的方式。另外,合同金额如果不大,则可以考虑选择速度较快、费用低廉的T/T方式或光票托收方式。 选择支付方式的最终目的是尽量降低结算的成本,分散结算的风险,促使进出口贸易的顺利进行。以上所列举的各个因素会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具体客观情况而对货款的支付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正确选用支付方式的建议 从国际贸易实践情况来看,单纯某一种结算方式总是不能满足交易各方的要求。面对不断变化的市场,有必要采用综合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1. 汇款和托收相结合。如:先采取T/T的形式预付定金10 %,在装船后T/T合同款的40%,,剩余的50%采用D/P即期付款的形式。这种选择既能保证供货方及时履行发货的义务,又能约束进口人及时付款,同时节省了更多银行费用的支出,也节约了宝贵的贸易时间。 2. 汇款和信用证相结合。如:定金的部分以T/T办理;主要的货款采用L/C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一些余款,以T/T的方式进行。 3. 托收与信用证结合使用。这样的组合既可尽量地避兔不必要的开支,也能对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起到保护的作用。如将D/A和信用证和银行保函结合在一起使用,或要求使用由代收银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这样,原来的商业信用就被转变为银行信用,将出口商的风险转嫁给银行。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支付方式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导致出口人是否能够安全、快捷地得到货款。在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自己的风险,也要考虑对方的成本,力图达到双赢的日标。所以,要根 据对方的资信等级、货物的供求状况、合同金额的高低、运输方式和种类、财务结算成本高低等因素来决定。同时,灵活运用组合的、综合的支付方式来进行国际贸易的结算,以分散结算的风险。 任晓燕, 任哓鸿. 论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选择.商场现代化, 2007(9). 危英. 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最佳选择. 求索, 2004(11). 余文华. 进出口贸易中非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运用模式.国际商务 (对外经济贸易人学学报) , 2005(1).

货款风险论文篇6

1 支票

企业经营过程当中,支票的运用非常普遍,也随之带来了一部分风险,具体有以下几点:一,企业签发空头支票带来的财务风险。签发空头支票除要被银行罚款之外,还需向持票人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构成犯罪的则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支票假票风险。支票假票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而且在近年来支票假票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企业在运用支票进行结算时,应加以防范。

2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对持票人而言,凭银行本票即可收取现款,不存在委托收款过程,银行本票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现金。

3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挂失。

4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如果不是假票,一般不会给企业带来风险;而商业承兑汇票靠的是商业信用,因此,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

5 汇兑

汇兑这种结算方式广泛地用于先汇款后发货的交易。如果销货单位对购货单位的资信情况缺乏了解或者商品较为紧俏的情况下,可以让购货单位先汇款,等收到货款后再发货以避免收不回货款的风险。

6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风险比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收款人虚拟交易,伪造购销合同;二、收款人伪造发货凭证;三付款人取托收承付凭证及附件人员取得虚假托收承付凭证及附件后,故意不告诉付款人,超出承付期,款项即划给收款人,收款人收到款后立即转移,给付款人造成损失。

7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虽然是企业委托银行收款,但是银行只有收款义务,不承担分期付款和审查拒付的义务。因此,采用这种结算方式,要具有可靠的信用基础,防止企业单位随意拒付和借口拖欠货款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8 信用证

信用证的风险主要分为进口商的风险和出口商的风险。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有:(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出口商面临的风险有:(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造成的风险。(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4)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5)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

9 信用卡

企业在运用信用卡进行结算时,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套现诈骗,一人办理多张信用卡,一张消费用另一张透支还款,拆了东墙补西墙,造成恶性循环。除此之外,不法企业用个人信用卡代替公司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对于购买方要发票的就从个人存款账户转到公司银行账户,而不要票的就留在个人信用卡上,这样就造成企业的偷税漏税,一经查处,要付相关的法律责任。

10 电子银行

目前,电子银行的运用给企业资金结算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但是这种结算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目前主要有三大风险,一是企业自身风险,二是银行内部风险,三是黑客攻击。企业自身风险是包括企业财务管理不当,职责混乱,财务人员只有一人负责,没有相互监督,财务人员以盗窃的企图非法盗取结算资金,将企业的结算资金通过网上银行划入自己的账户。银行内部风险是指银行工作人员在为企业办理网银后,企业处于对其信任,让其代替保管证书,由于风险意识淡薄、疏于管理,出现了内部人员利用网上银行盗窃客户结算资金的案件,给企业造成了损失。黑客攻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盗取企业银行账户的密码通过网上银行盗取资金,二是建造假网站诱骗企业上当。因此需要企业一定要有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1]何光辉.支付结算体系的前沿理论研究[J].财贸经济,2007,(4):147151.

[2]金留娟.谨防信用证结算风险[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7880.

[3]范三成等.企业如何选择银行结算方式[J].金融会计,2001,(7):1011.

[4]黄丽萍.论企业对于银行结算方式的选择策略[J].现代商业,2009,(8):5558.

货款风险论文篇7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存贷款利率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货币政策有效性

我国政府一直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且覆盖到证券、信托等各个非银行金融领域。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造成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增量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因“道德风险”问题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存量又必须依靠“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本身来解决,从而政府实施这种制度的成本越来越高。

货币政策的调整实施很大程度要靠信贷规模的控制,调整利息率又是中央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因此研究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中央行调整利息率政策对控制信贷规模,提高资产质量,降低金融风险的效果就具有重要意义。

一、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效性理论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与货币政策有效性概述

1、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 Deposit Protection),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依法设立一个或多个存款保险机构,为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的制度。

从理论上可将存款保险制度分为隐性存款保险和显性存款保险。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以法律形式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存款保险的要素以及对出现风险的银行的处置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当投保银行出现经营危机或存在倒闭风险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投保银行提供资金帮助,或存款保险机构对存款人给予赔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没有建立存款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在银行出现危机或面临倒闭时,政府会出面对有关存款人的存款提供相应的保护。

2、货币政策有效性

货币政策有效性是指中央银行运用合适的政策工具通过一定的政策传导机制实现其政策目标即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的程度,这种效应的大小可以从两个方面衡量:一是时间上的快慢;二是空间上实际效应的大小。

(二)商业银行在货币政策传导中起到关键作用

商业银行作为中介机构,是中央银行与企业、居民之间的纽带,联系着货币政策执行与社会资金活动,因此商业银行的运作对于货币政策作用的发挥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货币政策是否显现效果,关键看商业银行是否对相关货币政策做出合理反应。由于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影响终究是通过商业银行的运作发生作用的,所以货币政策传导的效率取决于商业银行行为及其变化。商业银行是否依照货币政策的变化方向和幅度而调整其行为方式,决定了货币政策意图是否能向实体经济传导。

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中央银行政策调整处于始端,首先对商业银行的行为方式发生作用,进而影响企业、居民资金需求程度,最后引起实体经济的变化。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可以通过图1描述。在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中,商业银行所起的作用只是中介作用,但是,这一过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到商业银行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做出的反应的影响。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效性分析

(一)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特点

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设置,金融机构与银行的关系,以及近年来政府对我国个别地区发生的地区性银行挤兑事件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国内的银行是由国家和中央银行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因此我国的存款金融机构与政府之间一直存在着一种隐性的存款保护,并且几乎覆盖了所有数额的银行存款帐户,无论是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还是向四大商业银行注资,都被看作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变相的“存款保险服务”,国有商业银行以国家信用为后盾,存款人不必担心存款风险。

(二)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对货币政策有效性影响

1、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更易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充足的资金来源,巨大的规模,使得四大国有或控股商业银行的负债富有弹性,并不需要为应付客户提存及补偿贷款损失等准备较多的资金,其资本成本相对于小银行要小的多,这样国家为控制银行信贷而对银行资本的相关要求,对于四大银行来说作用是很小的。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以国家信用做担保,为获取高收益,本着高利率高收益的原则,将资金投放于一些高风险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货币政策的实际效果。

2、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引发银行资产负债集中影响货币政策传导效果

经过20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国过去单一的、高度集中的银行管理体制已经被彻底打破,逐步形成了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或控股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服务体系。但从总体上看,银行资产负债集中度依然很高。目前,四大国有或控股商业银行市场垄断格局和缺乏利润约束已成为影响我国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因素。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决定了中国信贷市场实际上是一种垄断的、非完全竞争的市场。这种不对称的结构决定了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反应的相对迟缓、弹性很小,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很难通过商业银行及时有效传导到非银行公众。而这种高银行资产负债集中度,不完全竞争局面的产生与我国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分不开的。

3、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造成了风险成本的转移增加信贷控制难度

银行的风险成本是由资产的流动性成本、银行倒闭成本、政府对资本的管理以及存款保险等因素来决定的。

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没有建立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建立专门存款保险机构,银行出现危机时,政府充当无偿的最后贷款人,大银行几乎很少或者根本就不用缴纳保费,由政府完全承担银行风险,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银行业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出现,银行机构可以无顾虑的放贷,追求更高的收益,国家控制信贷规模的货币政策目标也就很难实现了。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我国目前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严重的弊端,由其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加剧了我国银行业的不完全竞争,造成银行资产负债的过度集中,限制了商业银行在利率传导机制中作用的发挥,降低了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严重削弱了我国货币政策的效果。因此,要完善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的效果,个人认为应从存款保险制度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两个方面入手,具体对策有以下几点:

(一)借鉴经验尝试推行存款偿付制度

2002年日本在存款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重大的政策性调整,即处于冻结中的存款偿付制度被解禁,以实施其“存款限额保护”政策。

实行存款偿付制度的重要意义是:首先,加强了金融体系中的参加者包括存款保险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存款人的风险意识和自立意识,增强市场的调节和监管作用,形成了一种相互间的制约机制,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存款保险制度引发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此,银行存款由“绝对安全资产”转变为“相对安全资产”,可能会增加存款人将资产转向股票、债券等直接金融资产的机会,这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个人金融资产结构中存款比例过大的现象,又可使直接金融资金筹措的渠道得到一定的疏通和强化,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完善,从而增强中央人行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

(二)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

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基础、货币市场利率为中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利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中央银行放弃对利率的管理,相反,中央银行不仅能够继续调控利率,还能通过对利率的控制来调控经济,只是利率控制的方式和手段必须从直接管制变为间接调控。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必须把发展和完善货币市场放在突出的地位。在完善货币市场时应坚持以同业拆借市场建设为基础,推进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推进全国统一的货币市场的形成。同时,要不断丰富货币市场工具,加强货币市场组织机制和清算系统的建设,增加交易主体,鼓励货币市场的创新行为。

利率改革不能超前于商业银行改革,对商业银行进行产权改造,解决所有者虚置的现象,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原则建立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商业银行体制;对国有企业进行企业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其真正走向市场,为利率市场化奠定良好的基础。必须与国内金融机构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的改革进度配合,稳步推进利率改革,逐步放开管制利率,有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利率自主决定。

参考文献:

[1]姜光磊.对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思考[J].武汉金融,2007,(11)

[2]安娜.对我国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7,(8)

[3]陆岷峰.关于商业银行危机救助机制的若干探讨[J].海南金融,2007,(10)

[4]黄达.货币银行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刘斌.货币政策冲击识别及我国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1,(7)

[6]汪红驹.中国货币政策有效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范从来.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选择[J].金融研究,2004,(6)

货款风险论文篇8

Abstract : This article mainly discussed how to choose reasonable insurances in the risk, in order to avoid the risk rationally.

1.案情描述

2008年11月,某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荷兰,合同规定:CIF阿姆斯特丹,支付方式为货装船后卖方将海运提单正本传真给买方,买方7日内电汇90%货款,其余10%货款俟货到目的港买方检验合格后电汇支付。装船前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ICC(A)。货物顺利装船出运,卖方将提单正本传真给荷兰买方,很快收到买方电汇支付的90%货款,随后卖方将全套海运单据快递给买方。不料,突然传来消息,装载该货的轮船在通过亚丁湾时被索马里海盗劫持,海盗索要巨额赎金。该公司出口货物到欧洲多年来首次遭遇海盗劫持,对于平素不大关心投保险别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如何的业务人员立即核查,得知幸亏应客户要求投保的是ICC(A),在这个险别下保险人承保海盗行为所引起的投保货物的风险损失和费用。若按照公司以往的习惯做法投保ALL RISKS(一切险),保险公司是不承担海盗行为风险的。真是虚惊一场。但是,船东与海盗谈判赎船货异常艰难,半年以后,船公司支付了赎金,海盗才放了船,本案所涉及的货物未受损。船抵目的港比预定时间迟了,正值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下降,买方拒付余款10%,理由是按照现行价格销售,他有很大亏损,这10%余款至今未付。

2.案情分析

本案例引发了无论从保险理论还是保险实务中一直被忽视的问题——一切险和ICC(A)在承保海盗行为险上的区别,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CI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A》(ICC(A))在是否承保海盗行为险的差异。倘若上述案例中,中方投保的是“一切险”,则保险公司不承保海盗风险损失。那么,荷兰的买方还需要支付船方应分担赎金份额,若在遭海盗劫持中货物发生损失,尚需承担货损的风险。

由于多年以来,海运货物遭海盗劫持只是个案,因此没有受到保险业、国际贸易界和海运业的高度重视。许多国际贸易实务书中都简要地阐明一个观点——从理论角度上讲,“一切险”和ICC(A)风险范围基本相同。我国进出口贸易公司往往在出口投保时常规性地投保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范围比较大的“一切险”和“战争险”,有时应国外买方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ICC(A)等,我国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都酌情接受,甚至一些保险公司规定的同一航线的两个险别的保险费率基本相同。

3.理论分析

3.1海盗行为(Piracy)

按照1981年《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行为是:

3.1.1必须旨在扣留人或者掠夺财物的非法行为。

3.1.2通过暴力或威胁手段达到目的。

3.1.3并非出自某一官方的指令或默许而进行的对敌方攻击。

3.1.4必须发生在沿海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或上空。

按照上述定义,海盗是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时遭遇到的海上一般风险,而非战争风险。自2008年以来发生在亚丁湾海域的索马里海盗劫船、扣押人质、索要赎金甚至杀害人质等属于典型的海盗行为。

3.2 CIC“一切险”(ALL RISKS)承保风险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生效)规定,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PA)、水渍险(WA 或WPA)和一切险(ALL RISKS)3种,此外,还包括11种一般附加险,6种特别附加险、2种特殊附加险和2种特别附加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FPA)和水渍险(WA 或WPA)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具体说,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合。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林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11种险别。

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3.2.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风险。

3.2.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2.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3.2.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3.2.5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由此可见,一切险的承保责任也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不是包括所有的风险。就海盗行为风险来讲,一切险是不承保的。

3.3 ICC(A)承保风险范围

根据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Marine Cargo Clauses )》(1982年1月1日生效)规定6种险别条款,即协会货物条款(A)、协会货物条款(B)、协会货物条款(C)、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和恶意损害险条款。ICC(A)、(B)、(C)是主险,可单独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为特殊附加险性质,但其具有独立的结构和完整的内容,因此也可以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其中ICC(A)承保责任范围如下:

(1)除第(4)-(7)条除外责任外的保险标的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事故;

(2)共同海损;

(3) 船舶互撞责任条款。

ICC(A)除外责任:

(4)一般除外责任;

(5)不适航、不适货的除外责任;

(6)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7)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其中,第6条战争险除外责任第2款明确规定:由于捕获、扣押、逮捕、禁止或扣留(海盗除外),以及上述原因所致的结果,或任何企图、威胁。

由此可见,海盗风险是ICC(A)所指的“一切风险”范围之内的一种风险,因为ICC(A)第6条第2款将海盗行为造成货物损失或引起费用的,保险人应予赔偿。

3.4 CIC“一切险”和ICC(A)在承保海盗风险上的比较

由上述分析得出,ICC(A)承保风险包括海盗行为风险,而CIC“一切险”却不承保。

那么,是否意味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承保海盗风险呢?显然不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战争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作为一种特殊附加险承保此风险。

海运货物战争险承保范围包括:

3.4.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劫掠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

3.4.2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损失。

3.4.3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3.4.4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因此,只有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战争险才能将海盗行为所致货物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

4.投保建议

如果货物运输航线是海盗行为高发区,建议所投保险别涵盖海盗险,具体险别选择有几个建议:

4.1向保险公司投保ICC(A)险

如前文分析,ICC(A)下保险人承保海盗行为导致所保货物的风险损失和费用。

4.2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ALL RISKS)和战争险(WAR RISKS)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战争险条款承保海盗行为风险。但是战争险作为一种特殊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需要在投保基本险项下加保。因此,应将两种险别一起投保才能将遭受海盗行为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4.3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加保战争险

根据所保货物的实际情况,也可以在选择投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该公司的战争险条款,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保险费,另一方面可以起到涵盖海盗行为风险的目的。

需要明确的是,如果投保ICC(B)或ICC(C)险,海盗行为未列入这两个险别的承保风险范围之内,因此,在投保ICC(B)或ICC(C)下,即使发生海盗行为,保险人也不予负责。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如何合理选择保险险别一直不被重视。至今海盗活动一直屡禁不止,分析清楚哪些常用险别涵盖海盗行为险,哪些没有以及如何选择投保合适的险别以将该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对于从事进出口货物贸易的人员来讲尤为重要。

回应本文引用的案例,自此案发生后,该公司将原印就的合同规范文本中保险条款中的投保“ALL RISKS AND WAR RISKS”修改为“ICC(A) AND 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以防再遭遇海盗劫船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 雷荣迪编著,国际货物保险,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4年.

[2] 姚新超编著,国际贸易保险,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版.

货款风险论文篇9

【关键词】

合同管理 法律 风险防范

一、引言

就目前来看,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发展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近年来,由于合同管理方面的疏漏导致纠纷并引发严重后果的事情层出不穷。我国企业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已由原来单纯追求利润逐渐转换为在风险权衡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众多企业意识到,合同法律管理不仅仅代表法律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是关乎企业发展的经济问题,在整个合同管理中,需要由以往的事后审核向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转变。

二、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企业通常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至合同终结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在合同订立阶段,需要合同双方相互履行权利义务以及条款合约,最终目的是能够使合同顺利履行。当今企业一般都具有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整个体系存在的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风险。笔者认为,在整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中,最根本也是最直接的就是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主体资信调查的法律风险

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对合同主体资质进行审查,这样能够有效预防风险的发生。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合同双方责任重大,合同相对方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直接影响到本企业的生产运营和成本收益。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认真核查供应商的主体资格,尽可能了解到对方的真实信息,必要时甚至需要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在多方权衡之后才能够签订合同。需要采取的防控建议是:第一,严格进行供应商资格预审,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确保对象的主体资格适合,查询对方的行政许可,重点审查对方企业法人代表以及主管单位的授权氛围。第二,需要对供货资质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签约前,企业的相关部门不能简单相信对方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而需要对对方企业的资质进行复核,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第三、在进行行政许可等特殊资质的,需要供应商出具相对应的资质证书,并需要核实其证照的真实有效。

(二)合同约定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同约定条款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最终实现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在合同条款中应该具有明确的信息指示,如果在合同条款约定上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双方的交易,甚至造成损失。需要采取的防控建议是:第一需要在订立合同条款的过程中,严格明确标的名称,使用规范的全称,避免出现歧义。第二要根据质量条款明确物资质量验收标准,在验收的过程中严格根据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第三是物资的单价和总价表明,避免在合同款项以及结算时出现风险。第四是明确合同履行期限,避免发生合同延迟履行的法律风险。第五是明确确定履行地点和方式,避免单方违约现象。第六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不可抗力范围,企业双方都有义务通知对方做好防范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

(一)交付的法律风险

在这个阶段中,客户很容易恶意不提货,使得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交货,履约损失。根据交货方式的不同,在交付中经营遇到的风险分别是自提风险、代办托运风险、送货风险等。面对这些风险,我们可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当客户恶意不提货导致我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交货的,可以采取提存措施保证我方的权益。另外,在交货的过程中,我方交货人员应仔细核查对方提货人员是否有相应授权,还要注意注意符合合同规定,提货人员出示的提货权限与合同权限保持一致。先付款后提货的,我方需要对款项进行查明,确定款项到账之后才能进行发货。代办托运或送货的,我方都需要在运货之前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合格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当客户领取货物之后,需要在合同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上签字证明。

(二)结算风险

第一,在这个阶段,一些供应商要求企业进行先款后贷,但是容易出现我方付款后供应商不提供货物的情况,这就需要在合同上明文规定,约定供应商发货时间,一旦延迟发货,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第二,企业内部沟通不及时,在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货时,企业已经付款从而受到损失,这需要企业各个部门加强沟通,在办理对外结算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第三,选择预付款以及分期付款的合同,在付款比例以及时间上控制不当,会给企业带来风险,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明确付款比例,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期款项付款的条件。

(三)货物验收、入库风险

第一,物资采购部门在进行检验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按照合同标注的规格进行检验,在检验物资质量时没有运用专用设备进行质量检验,这些未认真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检查的物资,使得在今后出现问题时,供应商会依照这个借口逃避责任。这就需要企业对合同进行明确,明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相关验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第二,企业验收人员没有进行验收就在货物验收单上签字、仓库人员没有进行校对就签字允许入库、在没有经过上级指令允许就擅自签收的,这些都容易对企业带来法律危险。需要企业双方在合同规定下,在验收的过程中,严格的按照合同上的标准进行验收,出现问题双方都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这样能够最大程度避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问题的发生。第三是产品质量存在隐蔽性瑕疵的,这就需要验收人员和仓库人员得到质量部门的核查认定之后才能进行签字准许入库。

四、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思考

首先需要在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方面进行有目的的培养,在企业中,尤其要建立对领导干部和关键部门核心人员的监督机制,对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最大程度的避免风险的发生。要求企业人员正确认识合同管理的功能,要重视合同的管理,不能忽视每一个环节,合同法律工作人员要兼顾每个环节,进行及时的维护管理,避免风险的发生。在企业中需要不断的对法律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和激励,需要企业提高法律人员的地位,不断实行激励机制促进他们努力工作。其次,在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上,需要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监督,在多个部门进行全权把关中,实现法律资源的优化整合,使得每一个部门都各司其职,保证合同管理有效进行。在合同制定、履行以及审核阶段,要求相关部门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每一个环节,避免企业风险的发生。

五、结束语

总之,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要结合经营实际不断的总结经验,借鉴先进的合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企业合同的立体化管理。

作者:杨晟 单位: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参考文献

货款风险论文篇10

一、引言

就目前来看,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发展中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近年来,由于合同管理方面的疏漏导致纠纷并引发严重后果的事情层出不穷。我国企业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已由原来单纯追求利润逐渐转换为在风险权衡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众多企业意识到,合同法律管理不仅仅代表法律问题,还在一定程度上是关乎企业发展的经济问题,在整个合同管理中,需要由以往的事后审核向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转变。

二、合同订立阶段的法律风险

合同订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企业通常将合同订立、合同履行至合同终结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在合同订立阶段,需要合同双方相互履行权利义务以及条款合约,最终目的是能够使合同顺利履行。当今企业一般都具有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整个体系存在的目的是最大限度降低交易风险。笔者认为,在整个环节的风险防范中,最根本也是最直接的就是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防范。

(一)合同主体资信调查的法律风险

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对合同主体资质进行审查,这样能够有效预防风险的发生。在企业运营的过程中,合同双方责任重大,合同相对方是否能够正常运行直接影响到本企业的生产运营和成本收益。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首先认真核查供应商的主体资格,尽可能了解到对方的真实信息,必要时甚至需要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在多方权衡之后才能够签订合同。需要采取的防控建议是:第一,严格进行供应商资格预审,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确保对象的主体资格适合,查询对方的行政许可,重点审查对方企业法人代表以及主管单位的授权氛围。第二,需要对供货资质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签约前,企业的相关部门不能简单相信对方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而需要对对方企业的资质进行复核,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第三、在进行行政许可等特殊资质的,需要供应商出具相对应的资质证书,并需要核实其证照的真实有效。

(二)合同约定条款的法律风险

合同约定条款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最终实现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在合同条款中应该具有明确的信息指示,如果在合同条款约定上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双方的交易,甚至造成损失。需要采取的防控建议是:第一需要在订立合同条款的过程中,严格明确标的名称,使用规范的全称,避免出现歧义。第二要根据质量条款明确物资质量验收标准,在验收的过程中严格根据质量标准进行验收。第三是物资的单价和总价表明,避免在合同款项以及结算时出现风险。第四是明确合同履行期限,避免发生合同延迟履行的法律风险。第五是明确确定履行地点和方式,避免单方违约现象。第六在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不可抗力范围,企业双方都有义务通知对方做好防范措施,避免风险的发生。

三、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

(一)交付的法律风险

在这个阶段中,客户很容易恶意不提货,使得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间交货,履约损失。根据交货方式的不同,在交付中经营遇到的风险分别是自提风险、代办托运风险、送货风险等。面对这些风险,我们可采取的防控措施是,当客户恶意不提货导致我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交货的,可以采取提存措施保证我方的权益。另外,在交货的过程中,我方交货人员应仔细核查对方提货人员是否有相应授权,还要注意注意符合合同规定,提货人员出示的提货权限与合同权限保持一致。先付款后提货的,我方需要对款项进行查明,确定款项到账之后才能进行发货。代办托运或送货的,我方都需要在运货之前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合格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当客户领取货物之后,需要在合同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上签字证明。

(二)结算风险

第一,在这个阶段,一些供应商要求企业进行先款后贷,但是容易出现我方付款后供应商不提供货物的情况,这就需要在合同上明文规定,约定供应商发货时间,一旦延迟发货,需要承担相对应的违约责任。第二,企业内部沟通不及时,在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发货时,企业已经付款从而受到损失,这需要企业各个部门加强沟通,在办理对外结算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第三,选择预付款以及分期付款的合同,在付款比例以及时间上控制不当,会给企业带来风险,这就要求相关部门明确付款比例,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每期款项付款的条件。

(三)货物验收、入库风险

第一,物资采购部门在进行检验的过程中,没有严格的按照合同标注的规格进行检验,在检验物资质量时没有运用专用设备进行质量检验,这些未认真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检查的物资,使得在今后出现问题时,供应商会依照这个借口逃避责任。这就需要企业对合同进行明确,明确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相关验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第二,企业验收人员没有进行验收就在货物验收单上签字、仓库人员没有进行校对就签字允许入库、在没有经过上级指令允许就擅自签收的,这些都容易对企业带来法律危险。需要企业双方在合同规定下,在验收的过程中,严格的按照合同上的标准进行验收,出现问题双方都要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这样能够最大程度避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问题的发生。第三是产品质量存在隐蔽性瑕疵的,这就需要验收人员和仓库人员得到质量部门的核查认定之后才能进行签字准许入库。

四、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思考

首先需要在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方面进行有目的的培养,在企业中,尤其要建立对领导干部和关键部门核心人员的监督机制,对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以及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最大程度的避免风险的发生。要求企业人员正确认识合同管理的功能,要重视合同的管理,不能忽视每一个环节,合同法律工作人员要兼顾每个环节,进行及时的维护管理,避免风险的发生。在企业中需要不断的对法律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和激励,需要企业提高法律人员的地位,不断实行激励机制促进他们努力工作。其次,在合同管理制度的建设上,需要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监督,在多个部门进行全权把关中,实现法律资源的优化整合,使得每一个部门都各司其职,保证合同管理有效进行。在合同制定、履行以及审核阶段,要求相关部门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每一个环节,避免企业风险的发生。

五、结束语

总之,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企业要结合经营实际不断的总结经验,借鉴先进的合同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企业合同的立体化管理。

作者:杨晟 单位: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

参考文献

货款风险论文篇11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148-01

1 汇付风险

(1)汇付定义: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贸易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时,买方将货物发运给对方后,有关货运单据由卖方自行寄送买方,而买方则径自通过银行将货款交给卖方。

(2)汇付风险表现形式:

①赊销(O/AOpenAccount):是出口商将货物发送给进口商,在没有得到付款或付款承诺的情况下,就将货物运输单据交给进口商,让进口商提取货物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先货后款的方式是一种给了进口商较大信用、较长融资时间的结算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能否得到货款,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信誉,一旦出口商违约,就会出现钱货两空的局面。而进口商则在没有支付任何货款的情况下得到了货物,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货物。

②货到付款:出口商先行将货物出运,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货到付款具体又可以分为寄售和售定两种,在付款时间点上两者有细微的差别,但是都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方融资渠道,并且出口商还要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多用售定方式,即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在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将全部货款以电汇的形式付给出口商。

③预付货款: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给进口商的方式,多见方式为预付定金。

(3)汇付风险的防范:

①对客户进行有效的资信调查,弄清对方的资信情况,仅和那些资信可靠、经营作风正派的贸易商采用汇付结算方式。

②在预付货款的交易中,进口人为了减少预付风险,采用凭单付汇的做法。进口人将货款汇付给汇入行,并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单据付款给出口人。因此对进口人来说,比一般的汇付方式多了一层保障,对出口人来说,只要按时交货交单就可以拿到全部货款。

对于预付定金,一般为合同总值的25-30%,或者以起运地到目的港所需运输费用的两倍或者略高一点。这样做,首先预付金并不算多,如果是有一定信用的进口商,这种方式并不会触及其根本利益,从而体谅出口商的苦衷而给予配合;其次,进口商预付了货款,就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牵制,即使日后想毁约,也会考虑其预付金而勉强履约。退一步而言,就算进口商到时真的不提货、不付款,出口商还可以降价销售或用其他办法处理,其损失的部分可用进口商的预付金来补偿,最坏结果也可以将货物全部运回。

2 托收

(1)托收定义:collection,根据《托收统一规则》,托收定义如下: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承兑或者付款,或者凭承兑或者付款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件交出单据。

(2)托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①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和代收行银行风险。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进口商会找借口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还有可能与代收行串通,或者伪造代收行骗取提货单据。

②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进口商可能会因为进口国的战争骚乱、罢工、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进口国的外汇管理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付款。这些都属于出口商需要考虑的进口商所处国家的政治风险。

③财务风险。一旦进口商拒绝付款收汇失败,出口商即使在掌握物权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独自承担相关的财务损失。如:货物转售的价格损失;目的港的仓储、提取和保险费等,货物存储时间过长还可能腐败变质;实在不能转售,还不得不承担往返的运费等等。

(3)托收风险的防范:

①加强对进口商和进口商银行的信用审查。详细调查客户的信用状况及代收行银行的可靠程度。

②投保出口信用险以转嫁出口收汇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鼓励和扩大出口而以财政资金做后盾,由专门保险机构向出口商提供的保证其收汇安全的一种政策性风险保障制度,是一种政策性保险业务,它所保障的风险是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等。

③多种结算方式结合,预收部分货款以降低收汇风险。根据委托理论的观点,为使人有足够的激励去自动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就必须在合同的设计中让人也承担一部分不确定的风险,并从这种风险承担中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为了确保托收方式下的收汇安全,出口商可以预收一定的预付金,余额用D/P即期的方式收汇。预付金的比例和汇付一样,一般为合同总值的25-30%为宜。

3 信用证

(1)信用证的定义:letter of credit,即由一家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或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2)信用证风险的表现:

①开证行信用风险。信用证虽然是银行信用,但是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在一些国家银行的成立不像中国这样严格,并且需要有注册资本的限制,国外银行的所有权也大多是私有性质的,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资信非常重要。进口商会同一小银行或者根本不存在的银行联合进行诈骗是完全可能的。

②信用证硬条款风险。在信用证的规定格式中,有许多的硬性条款,这些构成信用证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议付行等,任何一个条款的细微变化都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麻烦。

③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在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或开证行有可能利用信用证只关注单据这一特点设置“陷阱条款”,或称为信用证软条款。

货款风险论文篇12

关键词:阶段贷款方法;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3-11-13

作者简介:李富昌(1981-),男,广东乐昌人,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库存融资;张译丹(1988-),女,湖北黄石人,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融资管理。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71362028,7126203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1YJC630092;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QN201209;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项目编号:2011Z058。一、引言截止到2011年,我国中小型企业数量、总产值、利税总额和总出口额分别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60%、40%和60%,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是,接近538%的中小型企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不足,融资困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中小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1]。与大企业不一样,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和相应的信用条件来申请银行贷款,但可用其拥有的库存申请质押贷款。从存货质押业务开展的实际来看,只用单种质押物进行贷款不仅可贷金额有限且风险较大,因此中小型企业具有开展存货组合质押贷款的强烈愿望。由于质押物容易损毁,价值不稳定且难于管理,会给银行开展存货质押业务带来较大风险。阶段贷款方法是银行控制风险的有效措施。实施阶段贷款一方面有利于银行控制信用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道德风险;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并促进第三方物流行业的繁荣,因此将阶段贷款方法应用于存货组合质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内外学者对存货质押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Albea (1948)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存货质押的效率,并将其与其他存货融资方式进行比较[2]。Leora (2004)分析了中小企业采用存货融资模式的机理及功能[3]。Matthesen(1998)、Clarke (2001)和MacDonald (2006)采用时序数据分析了存货质押的绩效[4-6]。李娟等(2007)探讨了如何降低存货质押道德风险[7]。齐二石等(2008)采用copula函数分析了组合质押商品的价格变动导致的银行潜在损失[8]。孙朝苑和韦燕(2011)构建质押率决策模型并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但是这些研究没有系统分析阶段贷款方法对存货质押贷款的风险抑制作用,也未将研究拓展到组合质押情形。本文将阶段贷款方法引入到存货组合质押中,以中小型企业为研究对象,首先构建了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理论模型,接着分析开展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障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充分控制存货组合质押风险,保证银行、贷款企业和物流企业三方实现“共赢”。总第444期李富昌: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研究••••商 业 研 究2014/04图1 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理论模型

二、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理论模型存货组合质押是指银行为了减小贷款风险、贷款企业为提高贷款金额,将不同存货商品进行组合质押。存货组合质押不但能够获得高质押率,而且便于企业调整质押商品的比例结构,提高融资效率。阶段贷款方法是指银行为了避免道德风险,对企业申请的存货组合质押贷款分阶段发放,以控制风险[9]。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第一阶段,贷款企业向银行申请存货组合质押,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组合的商品进行审核,要求商品具有价值易评估、易保管、易变现等特性。通过审核后,物流企业向银行方提供有关质押商品和贷款企业的信息,银行在充分考虑后,同意向贷款企业提供贷款并签订合约,总贷款金额分阶段发放,以便控制道德风险。同时,银行委托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的货物进行监管,对贷款企业的生产运作情况等进行实施监控,并定期向银行汇报相关信息以降低货物风险。第二阶段,银行委托物流企业对贷款企业的生产能力及产量进行评估,若产出X2≤K2,银行为了规避风险拒绝向贷款企业再次发放贷款;若产出X2≥K2,贷款企业的产出水平达到或超过银行规定的产出水平,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那么银行与贷款企业重新进行贷款谈判,此时,贷款企业需向银行再次申请存货组合质押贷款谈判。银行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审核后,由物流企业向银行提供审核证明单据和企业贷款信息,银行同意贷款后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监管规避风险,并与贷款企业签订第二阶段贷款信息和贷款数量。在贷款企业还款后,进入下一阶段。贷款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需求,决定贷款的数量和阶段数,但是在每一阶段,都需要达到银行依据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专业评估得出的最低产出水平,才能够获得贷款。采用阶段贷款方法,银行能够有效控制风险,规避损失。在存货组合质押中引入阶段贷款方法,对银行、贷款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实现“三方共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基于阶段贷款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流程中可以看出,实施阶段贷款方法,不仅有利于银行规避贷款企业的道德风险,而且有利于提高银行对风险的控制能力。

三、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难点分析(一)最优阶段数难以确定在传统的存货质押贷款方法中,银行将全部贷款金额一次性发放给贷款企业并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存货监管,物流企业的努力程度难以监控和评估,银行只能借助合约来控制物流企业和贷款企业的行为风险,缺乏有效的风险调控手段。阶段贷款方法能有效地控制风险,但是实施阶段贷款方法时,银行和贷款企业之间往往难以确定发放贷款的最优阶段数,这不利于银行有效地规避企业违约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也不利于激发企业的生产积极性。(二)各阶段贷款数额难以确定除了最优阶段数难以确定外,各个阶段银行对贷款企业发放贷款的最优数量也难以确定。各个阶段发放的贷款数量与银行、第三方物流企业和贷款企业的收益和积极性有着直接联系。一方面,每一阶段贷款数量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物流企业对贷款企业监督以及评估水平的好坏,使银行难以控制风险;另一方面,贷款数量在每一贷款阶段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活动。企业每一阶段的生产经营活动都需要足够的资金,如果阶段贷款数量确定未考虑贷款企业因素,则可能造成经营资金不足,威胁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各阶段贷款数量对有效规避和控制风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贷款企业、银行和第三方物流企业收益和努力水平都具有重要影响[10]。(三)放款条件难以确定各阶段的放款大多依据贷款企业的产出水平、销售水平、利润水平等企业经营数据,没有充分考虑贷款企业之外的干扰因素影响。事实上,除贷款企业自身经营情况外,放款还需要考虑:(1)货币供应量、央行利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金融市场景气指数等宏观经济与金融指标;(2)银行资金充足程度、存货质押收益率、业务风险、业务复杂度等银行存货组合质押业务开展指标;(3)第三方物流企业专业程度、信用水平、努力程度等存货监管指标。然而在实际业务运作中,多数银行往往根据自行制定的放款条件评估并做出放款决策,业界缺乏统一的放款指标体系。(四)贷款企业的道德风险在分阶段的存货组合质押贷款中,银行将质押物监管作业委托给物流企业,但大多数的物流企业并未直接参与到企业生产运营中,因此很多贷款指标(例如产量、销量、现金量、利润水平等)都由贷款企业上报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再由物流企业报给银行。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复杂化和精细化,物流企业难以对贷款企业经营状况进行专业评估,无法确定贷款企业是否达到业务开展条件。这一漏洞的存在,使得不少贷款企业隐瞒或误报各项指标以获得银行阶段贷款,道德问题由此产生,这损害了银行和物流企业的利益[11]。 (五)缺乏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有效激励机制企业存货组合质押的过程中,银行将大多数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操作,物流企业直接对贷款企业质押的存货提供仓储管理和监管服务。如果银行允许,贷款企业可以补充或抽回部分质押的商品,而商品的出入库需经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确认,第三方物流企业在阶段贷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银行缺乏对第三方物流企业有效的激励机制,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物监管的努力水平也难以确定。一旦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出现松懈和漏洞,或者贷款企业联合第三方物流企业骗取贷款,将导致银行蒙受损失,增加银行开展存货质押业务的风险[12]。(六)各阶段贷款撤销机制难以确定银行作为债权人对贷款企业实施阶段贷款过程中,各阶段都存在各种风险,例如贷款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拖欠还款金额或无法偿还阶段贷款,以至于银行利益受到损害。在贷款的各阶段,银行有权撤销贷款,并要求贷款企业还款。目前,银行缺乏健全的分阶段贷款撤销机制来对贷款企业的败德行为和各种市场风险进行控制,这增加了银行开展存货组合质押贷款的风险,不利于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

四、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风险控制对策(一)以风险最小化原则确定贷款阶段数 最优贷款阶段数事关银行业务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难度和企业生产经营水平,是阶段贷款下存货组合质押的核心指标。阶段数不宜过多或过少,过少会增加银行风险,过多会增加业务开展难度并影响贷款企业正常经营。银行在存货组合质押业务开展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各种客观存在且难以控制的风险因素,综合评估各种风险,以风险最小化为原则确定最优的阶段数。最优阶段数的确定不仅要有利于银行控制和规避各类风险,而且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水平。(二)各阶段放款数量应兼顾银行风险和贷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贷款企业向银行申请阶段贷款时,不少银行缺乏有效机制来决定贷款数量,甚至出现不参照企业生产经营和银行风险情况而随意确定贷款数量的情况。这种不科学的贷款数量确定方法,往往会影响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利于企业发展壮大,还会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业务风险,甚至导致存货组合质押贷款业务中止。银行各阶段的贷款数量不仅要以银行对各种风险的评估为依据,还要考虑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及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监管水平。银行确定贷款数量需有效地提高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物流企业的监管努力水平,并保证银行的利益。(三)综合各指标确定放款条件考察放款条件时,应以贷款企业的生产水平为主,综合考虑其他指标。企业的销售水平、利润水平和现金流向等生产经营指标,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业务监管能力,以及银行自身的运营状况都应该纳入指标体系中。仅考虑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足以全面反应存货组合质押业务开展的影响因素。银行应联合物流企业,运用专业知识对贷款企业以及银行自身业务情况进行准确的评估,以控制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保障银行和贷款企业的利益。只有采用综合指标体系确定阶段贷款的放款条件,才能有效规避和控制存货组合质押业务风险。(四)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在分阶段贷款过程中,贷款企业为了获得贷款,会隐瞒企业的真实经济指标。物流企业在存货组合质押中起着监管质押存货和监督贷款企业生产的作用,但是物流企业往往缺乏专业知识来对贷款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做出准确评估,而且贷款企业还可能会联合第三方物流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指标。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下,银行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促使第三方物流企业努力履行监管义务,提高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激励水平,避免其与贷款企业合谋危害自身利益,同时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对贷款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败德行为进行惩罚,抑制道德风险发生的经济动因。(五)建立完善的激励机制银行由于缺乏专业的物流知识、仓储条件、运输能力、分销渠道、审核技术和监管技术,因此将质押物委托给物流企业进行监管。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存货组合质押中起着衔接银行和贷款企业作用,其工作能力和努力程度直接影响基于阶段贷款方法的存货组合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因此,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物流企业专业能力和对质押物监管的努力程度。这就需要合理设计酬金制度,使得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利益与银行的利益保持一致,保证第三方物流企业在追求自身收入最大化的同时实现银行收益最大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励物流企业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对质押物实施有效监管,保障质押物的安全完整,促进存货组合质押业务的顺利开展。(六)科学设置贷款撤销机制在阶段贷款过程中,存在不少威胁银行利益的风险因素,因此银行需要科学设置贷款撤销机制以降低经营风险。当贷款企业经营情况达到贷款撤销条件时,银行应撤销贷款合同并要求贷款企业偿还欠款。贷款撤销机制的建立,可以对贷款企业各阶段违约行为起到约束作用,有利于银行全面控制风险,保证自身权益。作为存货组合质押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贷款撤销机制对推动存货组合质押业务水平的提高和保障质押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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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Risk Control of Stock Portfolio based on the Method of Stage Loan

LI Fu-chang,ZHANG Yi-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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