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监督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17 18:13:33

财政监督论文

财政监督论文篇1

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数据库、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被监督单位在管理手段、信息存储等方面发生了本质的变化,这些对财政监督的对象、范围、线索以及监督程序造成很大影响,传统的以审查纸质账目为基本手段的监督工作方法己经不能适应新环境的要求。因此,财政政监督手段必须顺应发展趋势,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变监督方式、手段和技术。

二、信息化建设的作用和实施条件

2.1信息化建设的作用

目前,财政监督系统存在着信息不畅通、信息链脱节、监督手段落后和监督资源浪费等问题,而实现监督手段信息化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2.1.l可以有效改善时政盆资环境

信息化建设是改善财政监督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系统的支持,监督人员不仅可以方便地对和数据进行检索、查询理,而且不必大量重复地手关材料,进而快速完成文字组织工作。

2.1.2可实现对政府时政生甘的全程拉侧

只有在建立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完成与业务处理系统的网络实时连接,财政监督部门才能实时得到业务数据和信息,实现对业务开展情况的动态监测,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或可疑点,为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供帮助,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督的作用,实现远程网络监控。

2.1.3能够显著提高时政盆专质量

信息化建设是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质量控制水平的可靠工具。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与财政监督机制建设的目标具有内在统一性,是机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化。通过信息系统,能够建立起计算机模块化和工作流程。使监督项目都实现标准化,这为制订统控制监督质量,检验监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财政监督了重要的支持。信息技术进行信息处理,利用现代事信息采集、存储、加工、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现代信息技传递、处理、面已经相当成熟,能够轻过程控制、计算机辅助功能,信息技术的支持信息化成为可能。通过数存储技术,财政监套完整的信息平台和监适合不同监督任务需要助监督人员完成数据采麦询、检索,复核、分网络平台,实现据的动态监控的信息化建设及搭建政府财政息化需要先进的硬督事业的长远发丛iR寸计算机硬件建续加大对计算机设政监督信息网络息资源,建设完资料库,建设依,拓宽与有关部信息通道,建成监督部门同政府财政、税务等主要经济管理部门之间联接的横向网络,形成高速畅通的信息高速公路,为推进监督手段信息化提供网络通道。

2.2加强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培养

计算机知识和技能培训是财政监督手段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的关键。财政监督机构可以通过不定期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讲授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知识,加强日常的实际应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尽快培养一支会熟练使用数据库技术和计算机监督软件技术进行监督的信息化监督人才队伍。一是建立完善的计算机培训和考核机制,进一步普及计算机知识教育和计算机监督检查操作技能训练,切实提高广大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二是要创造条件,逐步调整队伍结构,进一步充实培养复合型人才。转

2.3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在推进监督手段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应注意加大信息资源共享力度。目前,财政监督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各个监督机关之间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信息共享链,造成现有监督资源浪费以及重复建设。因此,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各个监督机关在监督手段信息化上的交流与宜传,整合监督资源,实现监督信息的有效共享,如实现监督机关的网络联通、建立监奋经验库、定期召开监督研讨交流会等。通过各机关间的信息共享,可以有效配监任资源,提高监督效率,并且在相互借鉴和共同开发下,可以有效促进监督手段的不断更新升级。

[参考文献]

1,钱红一试论会共对政租架下财政监督体系的构建[[j]财政监督,2003.3

2、朱先清.如何建立完善财政监督新机制[J].财政监督.2004(10)

3、梁云朝.政府材政时务管理信息一体化之探讨[J].时务与会计,2008(01)

4、谭荣华.时金信息化的思考和展里[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10)

财政监督论文篇2

所谓财政风险是指财政不能提供足够的财力致使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财政风险越大,也就是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遭受严重损害的可能性越大。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财政风险并不是财政部门的风险,而是整个国家及政府的风险。但与单位和个人相比较,财政风险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因为财政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托的,可以强制地扩大收入来源,如发行货币、扩征税收等等,而一般单位和个人却不具备这种能力。只有当这种“强制性”超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的情况下,财政风险才会显现出来,并进而变为现实的财政危机。正是财政风险的隐蔽性,致使财政风险不是动态地化解,而往往是不断地累积。一旦达到某到临界点,财政风险就会像火山爆发一样,突发为财政危机,并由此演化为经济、政治的全面危机,引起社会动荡。在中外历史上,因财政问题而导致政权的例子并不鲜见。历史上孙科政府的,直接导火索就是由于政府债信的破产而导致的。再如前苏联的解体、东欧的巨变,最终都是因财政丧失了支付能力所致。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财政,就意味着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在财权分割、财力分散的情况下,财政承担风险的能力便会弱化,稍大的经济、社会风险都可能导致财政全面崩溃。而财政一旦出现危机,其后果是不言而喻的。

有关专家指出,财政监督是规避财政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在当前形势下,财政监督就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有关财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督是以资金运行为中心的监督,是保障财政收支安全有序运行,使财政职能、职责得以全面有效地发挥。因此,财政监督既包括对有关部门执行财税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预算收入征收机关和对国库收纳、划分的监督,又包括对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法规情况的监督,等等。

在现阶段,建立、健全法制,特别是财政监督法规,并认真遵照执行是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治本之策。

近几年来,我国在财政立法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并相继制定或修订了《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财政法率、法规,初步形成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应该说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相当一部分已包含着财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手段,财政监督执法已有了一定条件。但由于没有将财政监督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所以总体上说,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中有关财政监督内容和手段还不够完善。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监督的法律规范不完整,连贯性不强。现有的财政立法中虽然包含了财政领域的主要方面,但毕竟有一些方面没有涉及。财政监督存在执法空白,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单项立法制定财政监督条款的出发点也是从服务单项工作来考虑,这种将财政监督化整为零的作法既不科学,又加大了财政监督执法的难度,影响了财政监督的连贯性。二是财政监督执法的尺度偏松,手段偏软。现有的财政立法大都相当于一种工作规范,财政监督检查尤其是执法处理在一定意义上说只是一种附加条款。不利于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现有的体制条件下,在现有的方针、政策的框架内,强化财政监督,将财政监督提到立法的高度不仅是财政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确保财政收支安全有效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的重要举措。也就是说,在正常的财政经济形势下,财政风险的发生并不具有客观必然性,通过加强法制的保障作用,减少人为的随意性,通过强化财政监督立法控制和化解财政风险。

财政监督立法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收入的完整真实性原则。保证财政收入秩序是财政监督机构的重要指责之一。因此,监督法必须明确规定:财政部门由责任对财政收入的质量实施监督,有权对税务等征收机关实施监督,维护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支出的安全有效性原则。要借鉴国外财政监督的先进经验,做到收支并举。彻底扭转“重收入监督,轻支出监督”的倾向。为此,财政监督法要明确规定,财政监督贯穿到资金运用的全过程,实行跟踪问效。

(三)监督的规范化严肃性原则。首先,监督法必须明确赋予财政监督手段和权力,特别是涉及各部门配合问题,监督法要明确规定配合单位的义务和责任,如冻结帐户、罚款的缴纳等。其次,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要从事件处理和内部通报为主向处理事件和人相结合,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相结合的方式转变。对责任人要坚决予以处理,决不姑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监督的权威,实现财政秩序的根本好转。

总之,财政监督立法对于加强财政监督,化解和控制财政风险至关重要,应该早日提上议题。在法律的规制下实现财政状况和秩序的好转。

「参考资料

1.刘尚希等,《论财政风险》,《财贸经济》,2000年第3期。

财政监督论文篇3

关键词:资金;收支;两条线

“收支两条线”是政府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一种有效管理模式,主要指具有收费职能的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收取的行政事业费(基金)按规定由执收机构(代收银行或有关单位)收取并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经费、共用经费和所属的特殊经费等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纳入本级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目前,许多企业特别是集团性企业大多采用“收支两条线”原理实施对企业资金的集中管理,矿区服务事业部便是其中之一。

一、资金收支两条线的优点

通过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建立高效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可以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是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的有效手段。

(一)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在资金管理与矿区服务系统的长期和短期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前提下统筹兼顾

实施资金收发两条线管理,可以协调好矿区服务系统各单位的收入与支出、筹资、投资等各项经济活动,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资金成本,有利于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二)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为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铺平道路

由于资金集中管理、统一支付。各单位的所有收支活动都由事业部根据预算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控制,使得预算管理的重要性得以体现,有效性得以发挥。从而保证了企业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三)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利于建立新型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

目前,现代企业管理理论都认为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核心,而现金管理又在财务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矿区服务系统可以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平台和切入点,构建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系统,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四)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可以有效规避财务风险

通过分设收入和支出账户以及对与收入现金对应的应收账款进行动态管理,将资产运行和资本运营有效结合,可以规避“小金库”和“账外账”发生的风险。

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引入资金收支两条线这一新的科学的资金管理模式,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实现的方式。

二、矿区服务系统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实施情况

矿区服务系统结合矿区业务的实际情况,通过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流程、优化账户、科学规范运作,使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

矿区服务系统目前的资金管理模式是集团公司层面的“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支出分别开设一个银行总账户,即收入总账户和支出总账户。收入总账户下设收入分账户;支出总账户下设支出分账户。收入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模式;支出账户采取透支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1收入账户采取零余额管理模式

开户银行周一至周五16:00将各单位的收入分账户资金全部上划到事业部收入总账户,16:30将事业部收入总账户的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公司矿区服务总账户。上划后事业部及各单位的收入账户余额为零。

2支出账户采取透支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事业部支出总账户实行透支管理模式。事业部每周四向集团公司上报次周的资金计划,集团公司每周五将事业部上报的资金计划提交给指定银行,指定银行以此额度控制事业部次周支出总账户的透支额度。每个营业日,支出总账户的对外支付由银行在额度之内保证对外支付。每个营业日终了,由银行根据支出总账户当日的发生额补平支出,清算后支出总账户余额为零。在透支管理模式下,每个营业日开始和终了时,支出总账户资金余额均为零。

3拓展网上银行功能

为确保资金安全,事业部与开户行签订了网上银行协议,将事业部银行账户全部纳入网上银行监管。事业部对所有账户拥有查询、转账权限,并对银行账户实行动态监控,有效控制资金风险。

(二)资金计划管理

资金计划是否准确关系到资金结算业务能否顺利开展。事业部资金计划包括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周资金计划和紧急用款申请。各单位按年、月、周编报资金计划,按日管理、按周控制额度。当出现突发事件、需要紧急用款但资金计划又不足时,可以通过紧急用款申请来增补计划,以确保款项的及时支付。

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资金计划、月度资金计划和周资金计划,经事业部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执行。集团公司依据事业部上报的资金计划,对事业部的支出总账户进行透支补平。事业部依据各单位上报的资金计划对各单位支出分账户进行预算拨款。

1资金计划编制

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与财务预算相结合,参照年度财务预算收支金额,考虑跨年应收应付款项、非付现费用、税费流入流出差额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按照矿区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将年度资金计划进一步分解为月、周资金计划,分期进行资金流入流出控制。

在编制资金计划的过程中,还要做好三个方面的沟通工作。与领导的沟通,避免由于领导出差等原因造成资金计划的浪费;与部门的沟通,让其确定本部门当期的付款金额;与相关业务单位的沟通,确定与其当期的资金流量,作为编制资金计划的基础。

2资金计划执行情况

事业部每月仔细分析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召开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交流会,倾听基层单位的意见,查找资金计划执行结果偏离资金计划的原因,进行内部讨论后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将各单位资金计划执行情况予以通报。督促各单位重视资金计划的编制及执行,合理预计本单位资金流量,提高资金计划的符合度。

3未达款项管理

资金收支两条线运行之初,事业部的未达款项非常多。开出的支票如果不能及时划走,就要占用下周的资金计划,因此未达款项的存在大大降低了资金计划的执行符合度。针对这种情况,事业部通过采取上报未达款项统计表、与开户银行进行周对账、缩短办理付款业务时间、将支票返存、专人监控网银等方式来减少未达款项。

(三)资金结算管理

事业部根据实际工作和付款性质的重要性,将结算业务分为内部结算和外部结算。内部结算是指矿区内部单位相互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款项结算。外部结算是指对矿区以外单位发生的结算业务。

1内部结算

对于矿区服务系统内部发生的劳务结算,通过签认“内部劳务(产品)资金转移签认单”,由提供劳务方持此单据到事业部办理款项划转。

2外部结算

从资金安全和工作效率两方面考虑后,将外部支出结算分为委托付款和非委托付款。委托付款统一在事业部办理,非委

托付款由各单位自行办理。

矿区服务系统实施资金收支两条线以来,资金高度集中管理,合理优化配置,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大大提高了资金的运行效率。

三、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存在的问题

矿区服务系统资金收支两条线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比较平稳,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事业部层面资金结算工作量过大

由于事业部负责整个系统的资金结算,工作量较大,特别是在结算高峰期,人满为患。

(二)表外资金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保险基金等大额资金都单独开立银行账户进行核算,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部对这部分资金的监管存在空白。

(三)部分多种经营单位资金没有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目前,只有一家多种经营单位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多种经营单位仍独立进行资金运转。事业部对这些单位资金流转情况不掌握,不利于监管。

(四)对资金收支两条线实施情况的考核力度不够

由于考核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单位对资金计划编制的重视程度不高,在编制过程中没有充分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资金计划执行时符合度较低。需要经常通过增加紧急用款申请来满足日常的生产经营,且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不够深入,就事论事,没有挖掘深层次的原因。

四、对改进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的改进建议,以期优化资金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措施落实到位。

(一)设立资金结算分理处,以提高工作效率

可以在下属单位设立隶属于事业部的资金结算分理处,负责部分地理位置相对集中单位的资金结算业务,以分流事业部层面的资金结算业务量,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方便下属单位办理结算。

(二)将表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在制订表外资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对表外资金的管理模式。待时机成熟后,将表外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而规范表外资金运作,确保表外资金安全。

(三)将多种经营单位资金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加强对其监管

财政监督论文篇4

关键词: 公共财政/经济宪法/监督与控制 内容提要: 从各国宪法制度安排的角度探讨公共财政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国家权力配置问题,有助于反思国家公共财政监督的制度建构。议会制度产生之初,议会通过控制财政来监控政府,系议会民主性的表现。随着社会发展,公共财政已由议会控制转向实质上由政府掌控,议会对财政控制转而通过立法等法治手段来监督,并不参与实质意义上的议决。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功能、监督功能尚待完善的情形下,将公共财政监督制度化、法治化应成为首选途径。只有在此基础之上,公民或者社会组织才能真正有效地参与监督国家的公共财政开支。 引言:公共财政的宪法学视角 2008年底,一场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各国纷纷抛出“救市方案”。美国政府前任总统布什及现任总统奥巴马也分别提出“救市方案”。奥巴马总统8 000亿救市方案,经由美国众参两院的激烈争论获得议会批准。(注释1: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7 870亿美元刺激经济方案. 2009 -02 - 14来源:新华网。新华网华盛顿2月13日电(记者胡芳刘洪)美国国会参议院13日晚在最终投票表决中,以60票对38票的结果,批准了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该计划将送交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生效。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项经济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在议会中受到激烈的争论。美国消费电子协会主席加里·夏皮罗发表声明,批评国会这一做法,指出这一条款将发出一个信号,即美国正在回到贸易保护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的不健康的老路上去。夏皮罗警告,这一条款将冲淡经济刺激计划的作用,并引发其他国家对美国产品采取报复性措施,反而会损害美国经济。)作为国家重要经济政策的出台,背后复杂的利益博弈与争夺是可想而知。本文无意论述公共财政政策的政治过程有关问题,而是旨在从宪法学的角度来探讨公共财政政策形成的制度安排,考察公共财政政策出台的国家权力的配置,并对宪法制度安排及其正当性作理论和实践上的分析。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公共财政政策如何被合法批准、执行和监控,以及政策方案如何提出,须经什么具体程序,由谁来审议批准,由谁来监控等问题。 从宪法学上来分析公共财政政策的制度问题,应当属于宪法经济学的范畴。詹姆斯·布坎南等人曾将“宪法经济学”定位为:运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约束人类经济和政治选择的宪法规则和制度。认为在市场上自利的“经济人”在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人或官员时,其自利的品格不会发生根本变化,掌权者滥用权力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约束政府权力,防止掌权者权力是宪法经济学的核心问题。这与古典宪法学方法论并无本质差别,仅是研究领域的拓展。我国早期的经济宪法学研究者认为,经济宪法学是以征税权为逻辑起点,以财政权为核心内容,建构以货币发行权为主要手段的国家经济权力体系。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界从宪政制度上探讨财政的形成与控制已引起关注(注释2:参见周刚志. 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吴越. 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等。),然而总体来看,大多成果仍然无法摆脱财税法、经济法学等学科影响。如果对我国的国家财政的运作制度作深入分析,这无疑是我国宪法学切入社会实践的一个新角度,也有助于完善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 一、宪法的设计:议会财政功能 从议会发展史来看,议会制度从产生就是与国家财政紧密相关。素有“宪政之母”之称的英国议会,从诞生到成长壮大,都是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的,甚至于从中世纪开始,议会便与国王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斗争,而议会控制了财政大权,是其至尊地位确立的重要标志。伴随近代民主宪政理论的发展,议会确立了在国家财政中的特定地位,议会作为国民代议机关在国家财政政策形成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 (一)为财政政策提供合法性 国家财政政策应有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根据现代民主制度的安排,议会由公民选举产生从而获得政治上的合法性地位。因此由议会组成政府或者批准政府政策过程中,同时将这种合法性再次传输至整个国家体制之中,使政府及其政策具有合法性基础。作为财政政策的决策过程,无疑也是议会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职能。 各国宪法规定将财政 审议作为议会的主要职权之一,国家财政的收支安排均由议会来审议或通过相关法案安排。美国《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英国1911年《议会法》规定,议会对政府财政的监控完全转移到了下院,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财政议案,只能对下院的决定表示同意;法国1958《宪法》第39条规定了国民议会在财政立法方面的优先权,第47条又规定国民议会在审议时限内国民议会未能对其进行一读裁决,政府方可将其送至参议院审议;德国在19世纪早期的德意志邦联时期的议会便引进了预算监督。需进一步指出的是,在两院制的议会中,财政的审议权也倾向于由下院(众议院或称平民院)审议,这是现行宪制发展之趋势。由民众选举代表组成的下院,被视为民主代议职能的主要机构,由它们审议表决,更能体现财政政策民意的要求。 (二)掌握财政议会控制政府的方式 国家财政是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活动。国家财政收支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两个方面。议会对政府进行控制最原始、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财政,即所谓的“不出代议士不纳税”,后来被称为议会“掌握钱袋的权力”,在日本也称为“财政议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带来了大量社会问题,国家为了保证社会公平,保持并促进经济结构的繁荣,必须对社会和经济进行全面的干预。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福利、社会民生等经济政策频繁出台,国家在财政经济领域的功能日益强化,政府角色由“守夜人”转变为一个强化国家职能的政府,特别是在经济方面的职能日益强化。最为显著的结果是国家行政权的疆域得到大大地扩展,国家和政府无所不能,从而赋予政府全面干预经济、干预社会甚至干预人们私生活的种种职能,使人们“从摇篮到坟墓”都依赖国家和政府,国家和政府逐步演变成“行政国家”、“全能政府”。与此同时,以议会为中心的国家权力运作模式在效率方面的缺陷也暴露无遗,迫使议会不得不将大量国家权力转移至行政机构,由其来直接行使。议会通过控制财政来控制政府,已经成为为数不多的有效途径。 (三)议会决策的民主价值 代议民主制度体现了国家财政政策政治上、制度上的合法性。但审议民主理论的倡导者威廉·葛德文指出,代议制政治有着无法避免的缺陷:“多数必须压服少数,而少数在提出反对意见和表示异议之后,实际上竟然屈从于自己表示过异议的意见。”进而认为审议民主更为重要。威廉·葛德文还认为,合法政权应该是以共同审议为真实基础的政权。因为政权是为人类的幸福所必要的,政权结构最重要的原则应该是:“政权是以全体人民的名义为全体人民谋福利的,集体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对它采取的措施参加意见。”(P145)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也认为,协商可以纠正错误的判断,从而减少认知错误的产生。 据此,可以进一步看出由议会审议财政的另外一种民主价值。在审议民主中,开放、自由的辩论过程和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有利于传递政治信息,表达和回应各种利益诉求,从而促进公民之间、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沟通与合作,最终能够及时化解社会冲突,增进社会和谐,有助于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 当然,无论是代议制民主还是审议民主,在实现财政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实质隐含了功利的目的,即试图通过大家投票(直接或间接)或其他表达的方式来反映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因为国家如何来合理分配财政,关乎每个民众的利益,“孔多塞定理”再次论证了这种代议制作为一种工具主义统治模式的可能性、正当性。当然,跳出这一窠臼,议会在审议财政方面的决策,体现了民主的内在价值。民主内在价值本身关涉非工具意义上的价值目标,即通过民主可以使参与人自己满足,有助于个人自由、平等诸多目标的实现。 二、现实的反思:议会控制抑或政府控制 如前所述,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掌控,由代议机关来掌握政府财政预算大权似乎已成为现代宪政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却并非能取得如设计预期般效果,议会受到政府的威胁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使得议会对财政大权的控制成为理论上的假说,回到现实生活中却是另一番景象:政府代替议会控制财政大权。其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是预算案提起主体为政府。预算案的提出与一般法案不同。一般法案可由议员、政府、其他提案主体提出,提出预算案的权力, 通常属于政府。美国的预算案原规定由国会提出,1921年的《预算及会计法》颁布以后,将编制预算的权力改归总统。实行议会内阁制度的国家,由内阁向立法机关提出预算案;实行总统制度的国家,预算案的提案权由总统行使。将财政法案的提案权限归于政府,针对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再由议会来实施审查控制,议会在这个阶段的审查,往往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 二是议会审议预算案的限制。议员审议预算案,能否随意增减预算案或是否有其他权力,各国宪法、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据对82个国家统计,议员审议预算案时,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收支的国家有32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得不得增加财政支出的国家有17个;规定议员有权减少财政支出,但增加财政支出须得到政府同意的国家有4个;规定议员有权增减财政支出,但只能择其一而用之的国家有13个;未对议员审议预算案权利作出专门详细规定的国家有15个;无此方面的规定的国家只有1个(P292)。 事实上,议会权力对政府提出的财政审查时,议会受到的压力,在现实中时常可见。从经验来看,即便规定议会有权增减财政方案,但这种增减不可能是随意的,增减权往往也是停留在理论层面,议会审议过后作出增减的情形可谓少之又少。1997年,美国第105届国会因没有按政府要求的时间通过政府预算,政府竟以“关门”相胁。法国第五共和国的实践中,议会两院从没有逾期未完成对财政法案的审议的例子。英国议会形成以来就一直担任着政府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实际上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在财政问题上,是国王要钱,议会给钱。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任何财政议案由政府提出,下院方予受理。 我国1954年《宪法》第2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国民经济计划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决算;现行《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我国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行《宪法》条文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是“审查及批准”,而不限于“批准”权限,这与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相符。但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中央政府预算、决算方案的审议报告来分析,(注释3:以下关于第一届至第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通过的预算决算文件集,来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决算审查室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全国人大对政府的审查一般也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具体特点包括:一是由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先作初步审查意见;二是由人大全体会议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进行形式审查。可见,人大预算委员会或者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起到关键作用;三是审查内容方面,一般仅是作财政收支平衡审查,并提出行政管理应倡导厉行节约原则等等无实质性或具体性的审查意见,从未对政府方案作出过否决;四是全国人大对中央政府提案改动非常谨慎。当然全国人大作为作为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偶尔会行使政府提案的改动权。(注释4:改动的情形包括: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对增加收入及增加支出,全国人大修正批准1957国家预算;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便因形势需要,作出调整于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财政收支报告;对于1996年“赤字”等问题,1月30日依据人大议事规则和预算法汇报后,财经委提出意见,预收入偏少,赤字压缩小,国务院作了修改,第八届人大五次会议,同意财经委的报告,审查批准国务院报告;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1998预算执行情况,1999预算情况,人大常委会批准1998年中央决算,但鉴于审计署审核出现较多问题,提出国务院应责成严肃处理,6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 此外,相较于议会内阁制国家,总统制国家的行政权在财政控制方面显得更为强势。议会内阁制国家,议会具有至高的地位,对于内阁的方案,议会有全面审查及决定权。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对国务院的财政方案有全面审查及批准权。而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议会仅是立法机关,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总统在财政方面有更强的控制能力。美国总统不仅有权提出财政决策方案,且议会批准的财政方案还须总统签署才能生效,其事实上行使着议会审查批准后方案的事后监督作用。又如,俄罗斯联邦议会已不再是苏联解体前的最高权力机关,议会 已经失去了国家决策权,实际上听从于执行权力机关,在国家内,主要由总统对国家事务的安排。所以联邦议会下院国家杜马与总统,往往在有关经济改革问题的一些法律草案、联邦预算方案上矛盾重重,甚至有时剑拔驽张。但是,由于国家杜马对总统缺乏相应的制约力,而大多数议员又不愿意国家杜马被解散,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批准总统的决策[11]。 不容忽视的是,政党在议会与政府的财政政策的控制过程中影响至深。从某种意义上讲,议会俨然就是政党的“代言人”。政党或者利益集团可以促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分化或集中,并成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往往政党在议会或政府提出或者批准方案过程中进行“幕后操纵”,最终整合的结果,不仅使多数成为政策的得益者,也可以使少数看到自己的要求已经在国家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得到了反映。 三、职能转型:控制抑或监督 议会最初的功能主要是对政府财政权或征税权的控制,其对王权和行政权进行限制的要求是出于对封建君主和独裁的恐惧(P21 – 22)。但是,由于议会的控制权的力度不够,议会对财政的职能已经由实质上的控制转向了对政府财政权的监督。 (一)议会监督理论 其一,从历史角度看,政府对财政大权一直起到主导作用。1706年,英国议会下院还通过决议规定:不经国王提议,下院对有关国家事务的任何金额的请愿不予受理,对要求从国家收入中动用款项的任何动议不予审议。如前文所述,议会一直以来就担任着政府(国王)的出纳员角色,政府(国王)真正控制了财政大权,只要政府(国王)想花钱,议会就得打开钱袋。国王的行政权由内阁制取代后,分享财政权的模式也被承袭下来。现代国家议会虽然作为代议机构,对政府提出的公共财政方案、政策,仍倾向于监督而非完全、事实上的控制。现实的状况与议会形成的历史惯例不可能是毫无关联的。 其二,法治要求议会不能独揽财政权。“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民主制议会的基本原则是多数决是而不是通过分权制衡来制约权力的腐败,议会民主因而也被不少人讽刺其虚伪性的一面,指出其易于为专制者和独裁者操纵,容易滋生权力的腐败。因而,议会的民主权力并不能绝对崇拜,也必须依靠法治来加以约束受到普遍认同。这在西方,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体制,也称之为“自由民主制”。体现在财政政策的制定上,议会绝对控制财政并不会受到欢迎,相反议会通过民主来监督政府财政权,在现实中倒成为制度的常态。 其三,保障公共财政决策的高效率及科学性。政府作为行政部门,在民主合法性上自然无法与议会相媲美,但其决策的高效率、科学性上可能存在优势。考虑到这一点,无论是议会内阁制国家还是总统制国家都给予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的决策权、提案权充分的尊重,议会的职能转向对政府财政决策的审查监督。这一点,从英国对议会内阁制的“良苦用心”解释中,更能体现所蕴含的意义。英国议会将财政提议权授予政府认为是与英国宪政制度的特点密切相关,即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拥有决策权,而财政决策是各种国事决策中首要的决策。责任内阁制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掌握财政决策权,而议会应该维护政府的财政决策权。如果议会自行提出征税、拨款方案,或者对政府提出的征税和开支项目以及金额任意增减,势必会打乱政府的财政决策,进而会影响政府决策效率和执政能力(P21 – 22)。 其四,基于功能分权的再反思。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的变迁,权力分立原则理论有新发展,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分割权力。防止滥用权和保障权利的目的虽仍然坚持,但在方式上已从组织型权力分立转向了功能型分立要求[12]。新的功能性要求权力分立在目的上,不仅一方面要节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另一方面更期待适当地分权与制衡,促使政府部门能顺利有效地达成自身之任务。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1984年德国“飞弹部署”判决中再次提出,根据功能最适观点,重要事项不必然归立法者决定,也有归行政决定的可能。究竟是归于立法或行政,取决于该事项由行政决定或立法决定较能达到尽可能正确的境地决定[15]。根据功能分权的反思,我们认为,由行政权提出财政政策,再由议会审查监督,较符合现代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功能要求。 (二)体现监督职能 从各国议会对财政监督的立法相关规定来看,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有以下特征。 监督财 政的对象主要是两方面,即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法国财政法还规定了监督国家收支的性质、数额及用途[14]。韩国国会监督政府的财政方面包括多个方面:国债同意权,对预算外的、可能成为国家负担的契约缔结的同意权,对有财政负责的条约缔结的同意权,预备费支出的承认权,紧急财政、经济处分的承认权[15]。 监督方式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方式。事前监督即通过审议、表决,并最终转化为立法,财政方案方能生效;事后监督主要是指议会仍对财政法案在通过后的运作过程行使监督权。法国财政的立法程序有3个主要特点:严格的审议顺序、表决的单元性、对不可接受性的特别规定[14](P195);英国议会在监控财政的主要方式则主要为3个方面:一是辩论;二是质询;三是立法(P78);德国联邦议会的监督权特点表现为对联邦政府行为的经常性控制,“监督”不等于马上采取行动,而是对政府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牵制,监督的形式包括:预算权、决议权、质询权、调查权、专门委员会的监督、弹劾和诉讼权等[16]。无疑,议会如何有效的完成对政府的财政监督职能,有赖于一系列现实条件的保障。这些保障包括:议会的召开时间[17]、议会的辅助机构[17](P428)及独立于议会的调查或审查机构。 (三)公共财政的司法审查 必须注意,国家权力中另外一种重要权力——司法权,相较于议会的监督权及行政内部监督强化的趋势,司法权在财政政策方面的监督功能却日渐式微。即使自称最为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的美国,同样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并不主张司法权对议会的财政政策过多介入。美国宪法将开支权与联邦征税权视为一对孪生权力,包含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之中。国会有权力为了公共福利进行开支,国会被宪法授予基于公共福利进行征税及分配财政的权力[18]。在United States V. Butler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经费开销权力采取了非常宽松的解释。该案多数观点认为,国会为了公共目的而作的公共经费的开销并不受到宪法明示的立法权的范围局限[19]。在1937年,联邦最高法院拒绝适用宪法第十修正案来限制国会财政开支权力[20]。自1937年后,法院更是倾向于给立法者极大的发挥空间,完全持“最小限度合理性”的理念,作为纠问政府的政策的惟一问题[21]。在Buckley v. Valeo案中,法院认为不应事后来批评(揣测)国会在设立总统候选人资金是否有助于公共或普遍的利益,该项公共资金的设立并不违反联邦权力分权原则,因而肯定了国会建立总统选举资金的做法[22]。此外,与此相关的宪法问题是,西方国家一直以来围绕着经济权利、福利国家政策问题能否落实,法院多大程度上负责监督既定的关于分配福利救助金决定的“公共目的”之立法判断展开激烈争论。南非宪法法院在Grootboomp 案中,法院还承认,宪法义务能够在地方上得到充分贯彻,而且迈特罗角(CapeMetro)政府也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土地工程来专门解决那些人的燃眉之急。但该工程并没有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它未能得到中央政府足够的财政支持。“如果意识到全国住房工程所存在的这种需求”,中央政府就应该“制订计划,作出预算,监督解决燃眉之急并处理各种危机。这样肯定能保证许多急需住房的人能得到救济,尽管这不是所有的人都需要立刻获得救济”[23]。法院为了既尊重民主特权又顾及有限的预算,法院回避了对民主的审查,而是审查政府是否制定合理计划的行政行为。在笔者看来,南非法院的确是以一个崭新、独特以及很有前途的方法来处理民主宪法的社会经济权利与国家财政分配问题,因为从各国财政方案的形成过程分析来看,这样做确实是抓住了问题核心。 结语:经济宪法的道路选择 随着近代自由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获得了全面干预经济的正当性,规范和限制国家经济权力的经济宪法应运而生。宪法学关注公共财政问题,这是传统宪法学作为公法学由注重公民个体权利向重视防范国家财政权力滥用的转型。正如德国经济法学学者指出,经济宪法是指“国家为了确定经济自由的范围,施行监督或经济统制,所为依据的基本法律原则与宪法规定”[24]。 通过对议会在国家财政形成中理论与实践问题梳理,对当前世界各国在国家财政权力运作能让我们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知。在笔者的分析中,不难发现,在议会与政府的博弈过程中,充斥着议会民主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平衡,而议会法治成为了弥 补议会民主的一种良好的选择道路。这些认识有助于我国宪法学者反思并完善中国的财政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功能、监督功能尚待完善的情况下,似乎更应从制度方面来加以完善财政制度。而且,在主张发挥民主代议功能之时,也要警惕泛民主化的倾向,特别是在宪政因素尚不充足的条件下,法治是我们更加必要的道路选择,况且法治本身就是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惟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再论如何完善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参与监督国家公共财政开支之途径。 注释: Richard B. Mckenize. Constitution Economics .Lexington,1984:Preface. 赵世义. 经济宪法学基本问题[J]. 法学研究,2001,(4):33 - 41. 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 英国议会[M]. 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76. A. J. P. Taylor. English History1914—1945.Oxford:Clarendor Press,1965:1.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三版[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9 - 10. 威廉葛德文. 政治正义论(下卷)[M]. 何慕李,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94. 登特里维斯. 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 王英伟,译.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2. 吴大英,任允正,李林. 比较立法制度[M]. 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291;292. 许振州. 法国议会[M]. 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193. 刘建飞,刘启云,朱艳圣. 英国议会[M]. 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77. [11]刑广程,潘德礼,李雅君. 俄罗斯议会[M]. 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94 - 96. [12]朱应平. 宪法中非权利条款人权保障功能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2009:98 - 109. [13]许宗力. 法与国家权力(二)[M]. 台北:元照出版社有限公司,2007:302 - 310. [14]许振州. 法国议会[M]. 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194. [15]韩大元. 韩国议会[M]. 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110. [16]甘超英. 德国议会[M]. 北京:华厦出版社,2002:227 - 230. [17]蔡定剑.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26 - 427. [18]John E. Nowak,Ronald D. Rotunda .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 Thomson West,2004. 110. [19]See United States v. Butler,297,U. S. 1,56(1936). [20]E. Nowak John,D. Rotunda Ronald . Prin 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 Thomson West,2004. 111. [21]保罗•布莱斯特,桑福•列文森,杰克•巴尔金,阿基•尔阿玛:宪法决策的过程:案例与材料[M ]. 陆符嘉,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42. [22]See:Buckley v. Valeo,424 U. S. 1,96 (1976). [23]Cass R. Sunstein. Designing Democracy What Constitution D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232. [24]施启扬,苏俊雄. 法律与经济发展[M]. 台北:正中书局,1974:74. 

财政监督论文篇5

财政是政府的分配活动,是政府从收入的取得、钱款的保管、支出的安排、钱款的拨付和使用直至最终报账等一系列过程的总和。所谓财政监督,就是依据既定的法律法规制度,对政府整个收支活动过程的每个环节和项目,甚至每一文钱所进行的监督,其实质是对政府权力的约束与规范,使政府只能在法律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财政活动。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活动是由政府所有的科层(包括附属于各级政府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下同)以及其官员具体进行的,因而财政监督应当是对于政府所有科层及其官员收支活动的监督,而不仅限于对财政部门活动的监督。

在市场经济下,任何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都需要监督,而财政活动又由于自身特点,更需要监督。

财政监督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企业(包括私人,下同)的活动是经济主体追求自身个体利益的行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确保无数独立的企业活动形成有机统一体,需要政府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去约束企业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通过政府对企业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企业内部活动的规范有序,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也必须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去约束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组成部分与人员的财务活动,由此产生的是企业财务内部监督,这是企业的自我规范。

政府的活动是政权组织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于政府财务活动的监督与企业财务监督有其相似之处:一方面,社会公众必须通过人代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去约束政府的财政活动,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外部监督,这是社会对政府的规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由各科层组织所组成的政府活动有机统一和规范有序,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还需要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的收支行为,由此产生的是财政的内部监督,这是政府的自我规范。

财政监督根本不同于企业财务监督,它们的主要差别有:

1.约束经济权利与约束政治权力的差别。这是两者外部监督的差别。企业财务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这是政治权力如何约束他人的问题。企业只是经济组织,只拥有经济权利。政府是凭借政治权力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的,这是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规范。一旦建立了为市场所认可的法律制度,政治权力对于经济权利的约束和监督是相对有力的,也能够得到相对有效的执行。尽管经济组织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可能弄虚作假、巧取豪夺等,但毕竟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而基本上只能通过市场交换来实现自己的目的,甚至弄虚作假和强取豪夺等也建立于经济权利的运用之上。此时政府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是“革”他人的“命”,其执法也相对容易下手。

相反,政府财政外部监督的根本点,在于它是政治权力对于政治权力的约束和规范。政府是政权组织,它本身就拥有政治权力。对于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依靠法律权威对自己活动的监督,政府及其官员总会情不自禁地以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进行对抗。一旦政府权力强于法律权威,则政府将一方面不尊重人代会和社会公众,另一方面对企业则予取予与,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尽可能地搜刮社会财力,严重危害市场以至根本否定市场。此时社会要想以法律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其遇到的抵制是强有力的,监督可能是软弱无力的。

2.监督竞争主体与监督垄断主体的差别。市场经济是由无数的企业进行的,企业相互之间存在着平等的竞争关系,每个企业的活动都受到其他企业的制约,都必须服从自动形成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与规范。政府对于企业及其财务的监督,只要从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形成统一的正式法律制度以规范企业行为就行了;主要的和基本的监督活动,实际上通过企业之间的相互约束与限制,以非正式制度的方式,通过市场的自动约束机制解决了。所以,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来说相对容易。

政府则不同。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政府,并不存在几个政府相互竞争和制约。政府内部结构是垂直的宝塔式结构,它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都拥有一定的政府权力,都承担着部分政府职责,都从事一定的具体行政工作,它们相互之间是上下级的行政领导关系,而不是平等竞争的关系,社会从外部以法律形式约束政府权力有着巨大的难度,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3.法律监督有无延伸至内部监督的差别。由于企业是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因而企业能够独立自主地确定自身内部的监督制度和机构,采用自己认为适当的监督方式方法,只要它们不与既定法律法规相抵触就行了。这是企业所有者能够独立自主地拥有和支配企业活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权利自我实现的基本内容之一。

政府则不同。它是整个国家政权机构的组成部分,必须受到整个权力构架的约束与规范。我国的宪法规定人代会是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为此,财政的内部监督,是在外部监督的约束下进行的,具有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从外部对财政的监督向政府内部延伸的实质。这是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力必须形成有机统一体在财政监督上的具体体现。

(二)

不同的经济体制有着不同的财政类型,形成不同的财政监督内容与范围。

计划经济下不能说不存在财政的外部监督,如此时的宪法也规定了人代会是国家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其执行机构等,绝对地说此时的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不具备监督财政活动的能力显然是不确切的。但就具体实践来看,此时的政治权力格局中毕竟政府居于主导和决定地位,整个政治生活几乎只围绕着政府运转。在这种背景下,财政的外部监督更多只是名义上和形式上,真正存在并实际发挥作用的只有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只是内部监督的陪衬。换言之,此时的政府几乎是只依靠自我监督来完成财政的监督。

财政监督的这种状况,是由计划经济决定的。作为国营企业,企业是国家的所有物,企业活动所取得的收益,都属于所有者即属于国家。此时财政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国营经济,其实质就是国家集中原本就属于自己的财务,财政支出则是国家在安排使用自己的财力。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和个人对国家财政活动是无权说三道四的。此时政府无须对缴款人负责,缴款人也无权决定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活动。所以,尽管社会公众拥有法律上的主人身份,但实际上是无法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此时有能力监督财政活动的只有国家自己。由于国家权力格局中政府居于主导的和决定的地位,又使得此时的财政监督只是政府的自我约束,是不受社会公众和人代会监督的。

这样,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经济活动是否能正常运转,与政府是否能自我约束、自我克制直接相关联。当政府能自我约束和监督时,其财政活动取之有度、用之有法,财政经济活动就相对正常和平稳发展;反之,社会经济就难以正常发展,严重者还出现灾难性后果。和“”时期政府的为所欲为使国民经济崩溃,其中财政的过度集中和无序使用财力是直接的和关键性的原因之一。其后政府被迫进行的自我调整之所以能够很快扭转局面而走上正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对财政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规范。

市场化改革否定了这种性质的财政监督。改革使得企业和个人摆脱了行政附属物状态,成为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经济基础的这种变化,根本改变了财政活动是政府集中和使用自己财力的状况,而逐渐显示出财政的公共性质,即此时的财政收入来自社会公众,来自纳税人;财政支出是政府在替社会公众、替纳税人用钱,因而必须按照他们的意愿行事。因此,所有的财政活动都必须对社会公众、对纳税人负责,都必须由他们来决定和监督。正是这种变化,使得此时的财政转变成为社会公众的财政,即公共财政。

这种变化也就是财政监督模式的变化:首先,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财政监督,即外部监督的逐步形成,并且其约束力度随着改革的推进而不断增强;其次,由于改革导致了政府职能、运行方式、制度构架等的不断变革与更新,也引起了财政内部监督的相应变化,形成了外部监督约束下的财政内部监督的新机制。于是,一个崭新的财政监督模式逐步形成。相对于旧的模式,新的财政监督的最大特点,就是财政成为社会公众约束政府活动,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性直接手段。它由财政的公共性所决定,反过来也具体体现了财政的公共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化社会是法治社会。市场化改革正逐步将财政活动置于法律的有效约束之下,其中包括财政监督。然而,目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法治社会也远未建成,它表现在财政上就是社会公众和人代会以及法律还难以有效约束和监督财政活动,财政的法律建设还很不完善,财政监督主要还是政府的自我监督和内部监督。这种状况,是由市场化改革艰巨性所决定的,也是财政制度公共化改革还没到位的具体体现之一。

计划经济是依靠中央政府的高度集权来维系的,相应地,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是以中央(上级)政府的集权和行政监督为基本特征的。它依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本级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和单位,财政部门对同级兄弟部门和单位以及各级政府对本级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等等,来构成统一的财政监督体系。此时行政权力是构成财政监督威慑力的基本依据,监督是依靠行政权威和行政命令来贯彻的。

市场化改革强有力地影响着财政的内部监督:一是改革的分权性质,使得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的自大大增强,仅仅依靠高度集中统一的中央和上级的行政权威进行财政监督的传统模式,已难以为继;一是财政的外部监督正在逐步形成,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日益被置于社会公众和法律的约束与规范下,随心所欲的程度正逐步减弱。

这种背景下的财政内部监督,关键是形成各级政府各自的自我约束力。此时中央政府的监督当然还需要,但更多的应当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去监督。否则在分权状态下,中央政府仍然要监督数以万计的科层组织的活动,显然是不现实的。为此,应当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提高财政法治化程度,通过宪法和财政法律,来约束与规范各级政府的自我监督活动。财政监督的根本出路在于法律监督制度的真正形成。

20余年的改革,我国财政的内部监督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法律对财政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强,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的根本约束正在形成,财政的制度化建设也逐步得到法律的规范和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正在从人治状态向法治状态转化。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权力进行的财政内部监督,也逐步转到依据法律和制度的监督上来了。随着政府预算的逐步透明化,社会公众、社会舆论和人代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财政监督上来,越来越多地决定着财政活动,财政的内部监督也更为公共化了。另一方面,由于分税分级的财政体制逐步形成,各级财政活动的约束和监督将更多地由本级的人代会来进行,从而各级财政受到上级财政的监督将会有所弱化。这样,都表明在我国建立法律对财政内部监督是完全可能的。

总之,我国财政监督模式的改革,其根本点在于:立足于财政的内部监督,按照市场化改革要求变革财政内部监督,同时将改革重心放在财政的外部监督上,全力推进财政法制建设,使整个财政监督法治化。

(三)

企业活动是市场的活动,其目的是市场利润的最大化。为此,企业必须通过市场交往,依靠经济方式去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企业财务监督的基本点,就在于寻求市场收益的激励与其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企业通过合法正常的市场交往和自身的努力,去追求自身经济收益的最大化。政府活动则是非市场活动,其目的是权力和政绩的最大化。对于官员来说,工资等货币收益尽管是重要的激励因素,但职位的升迁,权力的扩大,声誉的提高,鲜花、掌声和人们的拥戴等,都是政府及其官员所追逐的,更高层次的还追求青史留名,等等。所有这些都不是通过市场活动,而是通过更多权力的攫取来实现的。由于政府的每一项活动都需要相应的财力,因而政府的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也追求自身支配的公共财力的最大化。但这不是靠市场运营,而是更多政治权力的获得,和已有权力不受限制的使用。

这样,企业监督的实质是确保企业必须通过正当的市场活动才能获取利润。相反,财政监督的实质则是约束和控制政府权力,因而公共财政监督的最佳化,就是寻求公共财力支配权的授予与约束之间的均衡点,以确保政府及其官员不能滥用权力去危害正常和正当的市场活动,但又能够有效地服务于市场,确保整个社会福利函数的最大化。然而,我国财政监督的这一均衡点至今尚未达成。触目惊心极度紊乱的政府分配秩序就是其典型表现。

我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传统,计划经济又赋予了政府及其官员前所未有的权力,使得政府权力几乎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20余年改革使得市场和资本因素有了长足进展,但未能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分权化改革在某种程度上放松了政府权力的约束和控制,经济规模的急剧扩张,又大幅度地放大了原有的政府权力失控状态,使政府各科层组织及其官员获得前所未有的财政财力;新的市场诱惑与刺激,使他们逐利动机大为膨胀更加自行其是。与此同时,改革否定了传统的制衡与协调体系,却没有相应地形成由社会公众、人代会和社会舆论约束政府行为的能力。进一步看,至今为止整个改革仍然是由政府主导,而不是由市场推进,这又加剧了社会监督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困难度。这些都使得传统政府的无限权力状态继续存在。这就是目前财政监督严重困难、软弱无力的症结所在。

然而,要想真正建立起市场经济,市场和资本对于政府的约束和规范又是须臾不可或缺的。政府是市场的直接对立物,因为政府不是按等价交换的市场方式进行活动的,政府活动的领域不是市场领域。所以,如果市场不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政府活动于市场允许的范围与限度内,市场经济就是一句空话。

财政的公共化改革,恰好提供了最佳的手段和方式。财政是政府的直接经济基础,没有财政提供的资源和要素,政府就难以存在,就寸步难行。任何一项政府活动都直接间接地反映到财政上来,都或多或少地耗费一定的财力,财政的一收一支也就直接与政府的一举一动相联系,社会公众就可以通过监督政府的收支,而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财政的这种外部监督,是市场经济下所特有的,它直接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财政活动的监督,是此时的财政之所以是公共财政的直接体现。通过监督财政活动,市场和社会也就直接约束和规范了政府的行为,从而确保了政府活动不仅不能侵犯和危害市场活动,反而只能为市场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而支持和促进市场的发展,也将使得改革从政府主导转到市场主导上来,确保市场经济在我国的最终建立。

总之,在市场经济下之所以需要财政监督尤其是外部监督,就在于如果没有公共财政监督,就没有正常的政府活动,从而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

(四)

20余年的改革开放,使得我国的财政监督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有:则政监督职能逐步从对企业财务检查为主转向对财政收支监督检查为主,从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财政监督机构从始于1962年的财政驻厂员机构到如今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财政监督体系;财政监督工作方式也从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检查“小金库”、清理预算外资金等到近年来的日常监督检查。不过,这些变化尽管很大,但仍未使我国则政监督根本摆脱传统模式,与公共财政监督仍有很大距离,亟需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为此,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方式应当有—个根本性的改革,这就是应当以强化法律对财政的监督为核心,以形成社会公众和人代会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监督为基本内容,着重抓好以下的工作:

1.抓好政府预算的监督。政府预算是公共财政赖以形成和存在的基本制度,因而政府预算监督也就是公共财政监督的核心和基本内容。政府预算直接规定着政府的年度收支活动,政府的一收一支都必须在年度预算中确立,都必须获得年度预算的认可。正是通过年复一年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审计和决算,社会公众以法律的权威约束和规范了政府行为。为此,对于政府预算的监督,就是对于财政活动的监督。社会公众、人代会、社会舆论、政府各机构尤其是审计部门等,都必须加强对政府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财政部门更要通过加强自身的内部监督来做到这点。因此,财政监督的要点应放在检查政府各科层组织与官员是否严格遵循了政府预算的有关程序,是否依据已确立的政府预算进行活动上面。

2.抓好预算外和基金的监督。预算外是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的,但又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的政府财力。在体制转轨时期因其特殊的历史作用而急剧膨胀起来,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其副作用也开始严重起来,对公共财政的构建形成了直接的否定。为此,政府预算制度改革,其中主要是部门预算改革正逐步取消预算外范畴。但在目前尚难以一步到位,一时还难以真正的和完全的取消预算外。在这种背景下,对于政府的预算外和基金收支的监督,就应当侧重于依据已有的法律制度行事,既要检查预算外和基金活动中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行为,更要阻止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情不自禁地扩大预算外和基金的范围与规模的行径,配合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尽快从根本上取消预算外范畴,同时更要否定制度外范畴的存在,将政府财力基本上都纳入政府预算。

3.抓好依法课税的监督。就历史上看,公共财政直接起源于依法课税,即议会通过法律对政府的课税行为的约束。依法课税并不是简单的税收如何征纳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税收的课征是由政府决定,还是由社会公众决定的根本问题。只有当税收必须由议会或人代会批准才能征收时,政府必须依据社会公众的根本意愿安排使用财政支出之时,才能避免政府对市场的根本危害。然而,半个世纪以来,我国税收的决定权都在政府手中,人代会或者只能同意政府的税法提案,或者政府干脆避开人代会以税收暂行条例的方式执行。至今为止,各级税务部门的课税活动,除了税收立法和税收暂行条例以外,还依据上级政府的税收计划任务来进行。一旦税收计划与税法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依据的是税收计划,而不是依据税法课税,或收过头税,或该收不收。于是,企业和私人不依法纳税与政府不依法课税的现象并存,都极为严重。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个重要内容,就应当是依法课税,是对于政府乱收税的督察和禁止。

4.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政府收费是公共财政收入的补充形式,但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税收所无法替代的财政收入形式。然而,近年来我国的乱收费现象越演越烈,苛捐杂费多如牛毛。更为严重的是,尽管政府已下大决心和花大力气进行税费改革,但困难重重历数年而无根本进展。应当说,乱收费是乱收税的派生物,只有能够乱收税,才能够乱收费,它们都是社会公众无力根本制约和控制政府行为的产物,是财政尚未真正“公共化”的具体体现。为此,我国目前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就应当抓好政府收费的监督。

5.抓好财政其他活动的监督。就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来看,上述数项应当是其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但财政活动并不仅仅只有上述几个方面,对于其他方面的财政监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诸如对于政府债务的举措、管理、使用和偿还等的监督,对于财政资金向国库的缴纳、划分、留解、退付、保管、调度和拨付等的监督,对于国有资产(本)的运营、处理、收益、股权等的监督,政府各科层组织和官员执行财务制度、财税制度、法律制度等的监督,等等,都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当注意抓好的。

财政监督论文篇6

一、基层财政监督存在的问题

当前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几个问题:一是财政管理职责不明。“越位”、“缺位”现象严重。对外,不是财政职责范围内的事,如帮单位集中会计核算、帮政府负责实施具体的采购、甚至有的项目建设也要财政参与签字盖章等等,财政揽的事过多,“越位”严重,最终导致责任不清,财政监督工作难以到位;对内,各股室分块管理的事,都是一竿子到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监工作没有渗透到财政工作的事前、事中,往往是出了问题再叫财监组织检查,财政监督局变成了财政检查局,财政监督工作有名无实。自然,也造成了财政许多份内该管的事,人员精力不足而“缺位”。二是财政监督队伍弱化。从机构设置上看,财政监督管理局级别偏低。县级财监局为副科或股级单位,而市级多为正科单位。审计部门则不同,与被审计单位相比基本是平级,说话更有分量。从人员数量看,财监局多数是2至3人,检查只能一起上,难以应对政府庞大机构业务检查需要。从干部素质论,由于人员流动快、年龄偏大,在上级缺少业务培训的前提下,业务素质整体不高。三是财监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财政监督管理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许多新问题处理查不到法规依据。四是财监执法力度软弱。过去“财政、税务、物价”三大检查办公室是政府设置的机构。实行县(市)长负责制,县“三检办”是副科级别,市为副县级别,一切工作安排、处理代表县(市)政府行使。而现在,财监局(办)均属财政部门内设处室,对外开展工作不对应,故有的单位视其不当一回事。同时,即使被查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除数额较少的经济处罚外,对责任人没有行政处罚权。如果需进行处理,也要移交有关部门,财监工作软弱无力。

二、加强基层财政监督工作的建议

针对当前财政监督管理工作凸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重新归位财政管理职责,健全监督机制,强化队伍建设。第一,深化财政内部管理改革。财政工作必须把重心放在财政预算、管理和监督三个环节上来,形成“预算、管理、监督”三权分立的管理体制,有利于化解财政风险。在财政局人员编制数量有限的背景下,建议对资金拨付全面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宏观把握。在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搞好财政预算前提下,业务部门依法执行预算管理,准确务实进行资金拨付。单位或部门财会人员负责票据审核、账目处理和账户管理。对预算资金拨付到单位或部门后的使用,财政业务部门勿需跟踪管理,资金使用责任落实到单位或部门。财政局(厅)内设处(股)室,明确划分各自责任,一切接受财监部门的业务检查与指导。预算、非税、国库支付、社保、国资等各股室制定可操作性的工作细则与工作流程,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财政监督工作必须贯穿于整个财政工作各个环节。要进一步强化财监对各块资金的跟踪管理,做到事前有了解、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检查。对非税收入一块,重点由业务部门收缴,财政监督部门负责督查到位。财政部门要彻底摆脱非业务性事务纠缠,资金实行粗线条(预算安排的)管理,资金使用由其他部门负责,财政严把资金使用监督关,实行部门和单位“责任追究”终生制。第二,完善财监法律法规。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财政监督法》或国务院出台《财政监督条例》。同时,鉴于目前财政依照的几部法规已实行多年,社会、经济发展中已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对涉及财政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对管理的范围重新界定,对违规处罚的标准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和法规过程中,要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建议实行财政监督和纪检监察联动的工作机制,不管财政监督发现或查出什么问题,纪检监察同时一事一定性,事事均备案。只有把行政的和经济的处分处罚结合起来,才能增强财监工作的力度,以确保财政工作秩序稳定、高效运行。第三,强化财监队伍建设。财监工作的高效运转,关键在于提高这支队伍的整体素质。要改变现状,需解决好四个问题:一是队伍的级格不能低。当前,县级财监检查的单位多为科级单位,故县级财监可定格为副科级;市级被检查单位多为处级,故市级应定格为副处级;省级的财监单位应定格为副厅级。这样,被检查单位才会把财政监督当回事,以提高其平时遵守财经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二是队伍的人员不能少。由于各层次经济活跃,经常性检查成为财监工作的重点。要检查,就应当符合法律秩序,有问话、有查账、有现场勘察、有记录,每组至少2至3人。即使分两个检查组下去,财监局也应配备5至6名专业水平过硬的工作人员。三是财监经费不能缺。保持正常工作开展,交通工具必须保证。同时,定期举办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让队伍常“充电”,提高队伍整体业务素质。没有经费来保障,各项活动难以正常开展。四是创新的思路不能丢。鉴于财政队伍编制紧,建议引进市场机制增强队伍战斗力。在财政保障财监业务经费的前提下,由财监局聘请一批具有中、高级会计职称人员参与财监工作。建立人才库,开展有关活动需“外援”配合时,就临时在人才库中抽取人员参加,以确保财监工作高效、快捷运转。只要勇于深化改革、健全法制、创新机制,就能克服许多人“不想干”、“不想当”的矛盾心理,破解难题,充分发挥财政的监督作用。

作者:帅求昌范细根单位:江西省抚州市财政局

财政监督论文篇7

基层财政管理工作是我国财政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其是否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直接关乎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性。近几年,我国不断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调整财政管理体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但是也暴露出了基层财政管理各项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改革的浪潮中,如何才能够把握机遇、直面挑战,实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有序开展是当前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新时期下财政管理工作面临的困境

随着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预算等机制的不断调整,财政管理工作也在不断的转型过程中。从日常的实务工作来看,转型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集中于思想、人才、制度以及信息化四个方面。

(一)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更新

对于财政管理工作认识上的偏颇是阻碍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主观因素。在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过程当中,常常伴随着多种“声音”。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对各项财政制度的改革措施非常重视,认为这些措施相较于之前的财政制度而言能够有效的改善某一类或者是某些问题;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则对于各项改革措施持抵触的态度,他们认为制度的实施耗时耗力,并且会给他们原本正常的工作带来较大的冲击。多种“声音”的存在向我们揭示了财政管理相关工作宣传不到位以及认识不深刻等问题。

(二)人才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基层财政机构操控能力偏弱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还存在着较大的上升空间。仅从学历结构来看,本科以上学历财会人员虽然有了较大比例的提高,但是这批学历构成当中仍旧有一部分是属于社会教育机构的毕业人,整个队伍的专业基础以及职业素养都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此外,在财政档案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环节上也缺乏相应的专业性人才,无法为财政管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三)制度执行力度有待提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县级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严谨性等较从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制度制定合理、财务监管及时有效。但是,在制度的执行力度上尚存在着提高的空间。比如,由于各个岗位之间工作衔接存在时间和内容上的不协调,导致制度的执行存在推诿的状况;一些工作人员过分的依赖工作经验或者固化的思维方式而忽视了制度本身执行的可行性以及条件等,造成工作效率低下。

(四)财政信息化平台有待进一步完善

信息化一直是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所强调的重点,很多行政事业单位也在陆续引进相关财政管理软件,但是对于其具体应用还存在着很多细节性的问题。比如,系统功能应用不全面、系统数据录入程序存在漏洞、系统安全性未及时检测等。此外,单位内部各个部门之间有关财政工作信息的沟通平台也急需建立,否则将大大影响工作效率。

二、会计监督对促进财政管理全局工作实现的重要意义

实现财政管理的全局工作需要各个单位多方努力,会计监督作为整顿财政管理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与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实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一)有助于观念的及时更新

观念的更新除了需要采取各种主观性的措施使各单位认识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应该如何正确开展工作等以外,还需要采取相应的客观性措施来约束各单位的财务行为,保证财政管理工作能够在正确的方向下开展。会计监督制度恰恰能够满足观念转变过程中客观性的需求,并且全面的会计监督能够渗透到财政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实现对全局工作的监督。

(二)有助于弥补人才的缺失

综合性人才的缺失给财政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细节性的问题层出不穷。在无法迅速满足财政工作对人才的需求时,会计监督工作可以尽可能的避免财政工作的各种细节性问题。比如,会计档案的检查可以弥补档案管理人员在档案分类、归档整理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发票报销情况的检查可以规范报销人员的行为等。

(三)有助于提高制度执行力度

全面的会计监督贯穿于整个财政管理工作,任何重要环节的执行效率和效果都会受到会计监督的外在考量。以单位的采购业务为例,在会计监督制度下,相关人员会审查采购物品的可采购性、采购合同签订时是否遵循相关内部控制活动、采购物品的后期使用效率以及维护情况等。

(四)有助于弥补信息平台的不足

信息平台构建所存在的问题大大的威胁着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及时性。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监督是会计监督的重要内容,在信息系统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全面的、及时的、规范的会计监督同样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以及可靠性,满足财政管理工作对数据的基本需求。

三、加强会计监督,实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会计监督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不同的深度上来弥补财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同样可以看出,要想更好的实现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开展,会计监督工作必须是全面的、及时的、规范的。那么,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不断完善会计监督工作,以充分发挥其在财政管理全局工作中的作用。

(一)把握方向,合理规划

会计监督要结合具体的财政管理工作来开展,做到有的放矢、全面出击、力度恰当,即以财政管理工作为方向、合理规划各会计监督措施。以某县为例,为了做到全面监督,该地区财政局领导提出了“五结合”的思路,将会计监督检查融入到了财政管理工作方方面面:一结合是将会计监督与宣传财经法规相结合,杜绝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现象等;二结合是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保障预算的执行力度;三结合是将会计监督与地区内的经济秩序相结合,重点管理各单位的经济活动,避免出现“吃回扣”、“吞公款”等现象;四结合是将会计监督与预算、成本、绩效、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结合在一起,落实检查与整改的一体化;五结合是会计监督要与相关部门结合在一起,即与纪检、监察以及司法部门等相配合,加大会计监督力度。从该案例可以看出,五个结合以财政管理工作的内容为核心,并且提出了每一结合的重点工作,为会计监督的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才队伍质量

会计监督工作是否能够按照预定的思路与规划发展,需要看会计监督检查人员能否满足工作的整体需求,因此提高人才队伍质量就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某县为了提高人才队伍质量,主要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从职称、学历、年龄、能力、经验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合理配比检查队伍,形成一种良好的团队协作氛围。其次,举办各种财务工作核查培训班,督促检查人员及时“充电”。同时,与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形成合作,以解决监督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再者,为了规范会计监督人员的行为,该县还制定了诸如《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纪律与惩罚》等规章制度,保证会计监督工作的公平、公正,切实的促进财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最后,该县结合地区具体情况,对每个检查小组提出了具体的任务要求,并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措施。从其工作记录中可以看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即会计机构构建是否合理、会计人员是否合格;相关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等制度有无制定并按规定执行;财税制度是否与国家规定一致,并按照规定执行;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是否完整、真实;信息化系统是否按照要求使用等。从表面上来看,该县的做法是众多地区较为普遍的做法。但是,认真分析后会发现,该县的这些做法更加细致,同时兼顾了会计监督人员的工作状态与监督工作的需求,刚柔并济,更加有利于会计监督人才队伍的迅速成长。

(三)协调双方关系,做到公平公正

会计监督涉及到检查方与被检查方,对立的关系会使得检查工作很难开展,也大大降低了会计监督工作的效用。因此,检查方要与被检查方协调好工作关系,并且同时保证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1.在检查、处理等工作环节,允许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参与到其中。这样不仅能够使检查人员更快的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工作,而且能够使被检查单位更深入的了解到处罚的尺度、处罚的依据,验证检查结果的合理性。此外,在工作中尽可能的取得被检查单位的理解。比如,在采用抽查方式的情况下,要公开抽取的方式方法,提前做好各单位的工作,使他们能够理解为什么要采取这一工作方式,避免出现被检查单位不配合的状况。

2.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账号等平台公布各个阶段的检查计划、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使各个被检查单位能够及时获得检查信息,保证检查信息的公开透明。同时,设置投诉、举报途径,并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为各被检查单位以及社会公众提供投诉、意见反映场所。

(四)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方式

会计监督工作方式的选择不仅可以大大的节约检查方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而且能够给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带来较大的改观,相关人员应当开拓思路,不断创新工作环境。有些地方通过建立预算单位会计诚信考核机制来调动各预算单位工作的积极性。从预算管理诚信状况、资产管理诚信状况、会计管理诚信状况等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全方位的诚信测评与考核。然后,按照相应的标准对这些单位进行诚信等级分类,不同等级的单位采用不同的检查方法,检查的内容也存在着相应的区别。有些地方则从财政局内部管理着手,建立以财政局内部各职能处、室监督检查为基础,以财政监督局重点监督检查为主体的格局。比如,会计处以及各个业务中心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日常监督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局则负责日常监督中的重难点问题。实务中则需要结合地区的具体情况,通过不同的会计监督工作方式来调整人、财、物各方面的匹配以及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力度等,以实现会计监督的目标。

四、结束语

基层财政管理工作的开展直接关系着整个地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步伐,其不断完善需要各相关单位不断努力、多方寻求突破。会计监督作为一种客观的突破途径,能够在有限的条件下推动财政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弥补财政管理工作的不足。这就需要我们把握正确的方向、做出合理的规划、迅速提升会计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协调多方关系、创新工作方式,逐步完善会计监督工作,促进财政管理全局工作的实现。

参考文献:

财政监督论文篇8

在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中,会计信息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其整体质量也受到了国家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比如说资产负债不实、报表弄虚作假、乱列成本费用以及偷税漏税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会引发其他经济问题。归纳起来,会计信息失真能够造成的影响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决策的失误

由于会计信息承担着向社会各界传递经济活动信息的重要职责,所以,一旦会计信息出现了失真的情况,那么就会导致社会各界接收到的会计信息不够真实、准确,从而导致对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影响,例如:国内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等,这些信息资料失真,就会直接导致国家相关部门在对短期经济发展进行计划的时候,缺乏有力的会计依据,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从而造成不可弥补的措施。基层会计信息失真给微观主体的决策也会造成决策失误的结果。

2.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滋生腐败

无论会计失真的出现是有意为之还是无意造成的,其所产生的影响都是实际存在的,例如:管理混乱、漏洞百出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导致一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使其可以浑水摸鱼,收入不报,截留利润,以此来满足自身的利益,甚至还会出现伪造凭证、偷税漏税的情况,这些贪污、腐败行为的存在都是由于会计信息失真引起的。所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至关重要,需要引起国家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3.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就目前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来看,大多来自于人为操纵,对会计利润和经营成果进行夸大,掩盖企业矛盾,久而久之,就到导致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一旦企业破产,那么与企业发展与直接经济关系的工作人员就会面临失业问题,破产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失业人群也会逐渐扩大,不仅给增加了政府等各个方面的就业压力,而且还会导致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二、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

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其不仅关系了会计工作本身的发展,而且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归纳起来,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

1.提高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直接关系着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同时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具有重要意义。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财务管理是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的最基本信息,将会计信息的质量有效提高,其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例如: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有利于实施对企业财务状况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有效监督以及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所以,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提高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引起企业领导者的高度重视。

2.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提升,还恶意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会计工作是经济活动的“关口”,一切财政支出和收入都要以会计信息的形式反映出来。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加强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不仅能够避免贪污、腐败等现象的发生,而且还能够对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的财政监督检查

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是国家财政部门极为重视的一个问题,其不仅直接影响了经济管理服务功能,而且对社会秩序也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势在必行,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方法,相关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是各项财务活动开展的重要依据,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也是提高会计信息整体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只有做到了以上几点,才能够使会计基础工作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进而更好的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是开展一切会计工作主体,所以,会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如何直接关系着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已经成为了企业经营和发展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首先是要对会计人员进行严格聘用,要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为依据,严格要求只有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够从事会计工作,以此把好会计人员的“进门关”。其次,要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不断规范与完善,对于违背职业道德的人员,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以此来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的行为。最后,要提高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视力度,结合当前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实际情况,引导其积极参与到继续教育中,从而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切实帮助会计人员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从而更好的胜任自身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效率,为会计信息整体质量的提升做出贡献。

财政监督论文篇9

一、引言

为了净化和规范财政环境,国家进一步重申了加强财政监督以及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而且党在多次会议上明确指出了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提升财政部门公共服务能力是现阶段财政管理的必要手段,并要求各级财政管理部门加强财政管理监督工作,积极建立公共财政体系,扩大公共服务范围,进一步强化预算管理与监督意识,进而逐步形成公平化、科学化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由此可见,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实施有效的财政监督已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二、基于公共财政框架下加强财政监督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国家为了促进社会公平,需要利用政治权利合理的进行社会产品分配,以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优势,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目标。随着公共财政理论体系的不断成熟与完善,财政监督与资源配置以及收入分配已成为国家经济稳定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财政监督通过反映、监督和检查国家一系列的经济活动,来确保国家财政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稳定运行。

2.有利于规范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大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中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大力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加大财政资金的监督力度,对财政资金运行进行全过程、动态的监督,做好事前财政审核,事中跟踪监督以及事后验收工作,切实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通过对国家财政运行状况的深入分析和探讨,及时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以维持社会稳定,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基于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策略

1.完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财政监督的权威性

财政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加快财政监督立法工作步伐,为各级财政部门执行财政监督职能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基础,促使它们能够依法行使自身管理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在加强财政监督立法的基础上加大财政监督的执法力度,强烈要求各级财政部门秉承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原则,确保财政监督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此外,还要加强财政监督宣传工作,促使社会公众树立财政监督意识与法制观念,自觉服从各级财政部门落实好财政监督工作。

2.拓宽财政监督信息渠道,强化财政监督的透明性

财政监督的实现离不开相关信息的传递,如果财政监督缺乏可靠的信息资源,那么整个财政监督体系将无法正常运作,财政监督工作也就失去了实质的意义。因此,要想真正实现财政监督的效果,就必须提高信息的地位,拓宽财政监督信息渠道。充分发挥网络通信技术的优势,构建完善的财政监督内部系统,促使信息能够才最有效的时间内进行传递,进而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确保财政监督的质量。同时加强财政监督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建设,实现财政监督信息在系统平台上的共享。并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进行日常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实时的财政监督目标。

3.注重财政监督队伍建设

财政监督工作不同其他的工作,需要C合素质较强的财政监督人员切实确保财政监督的效果。财政监督工作不仅考验工作人员的实际业务能力,同时要求工作人员需具备熟练的财政监督检查技能,从容、有效的应对各种突发状况,最大限度的降低各种因素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影响。我国财政监督队伍虽然具备基本的财政监督技能,但是由于缺乏全面的业务培训,使得现有的财政监督人员知识结构相对老化,无法及时了解和掌握时下最前沿的财政监督信息,部分财政监督人员对相关的财政政策法规理解不够透彻,导致实际的财政监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财政监督的效果不容乐观。因此,各级财政部门应重视财政监督人员的培养,不断丰富和完善财政监督人员的专业知识,优化人员知识体系,提高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并积极吸收和引入社会相关专业人才,优化财政监督人员结构,提高财政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能力,进而保障财政监督的质量。

四、结语

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工作需要较强的实务性理论,更需要丰富的实际监督经验。本文只是论述了基于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的现实意义与完善策略,对相关探讨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仍然希望相关学者和科研人员继续加强此方面的研究工作,从当前的财政监督工作要求以及未来的财政监督工作需要出发,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加快财政监督新体系的构建脚步,加大财政监督理论的研究。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研究成果,增强本国财政监督理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进而为财政改革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牛竹林.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问题研究[D].安徽大学,2010.

[2]高尚卿.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08.

[3]蒋兆才.论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J].生产力研究,2009,(24):54-56.

财政监督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8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6)11-0028-04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实践的深入和财政监督力度的不断增强,如何构建一个健全、灵敏、高效的财政监督体系。加强财政监督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本文从对财政监督质量、财政监督质量控制和财政监督风险的内涵及其内在联系的界定入手,首先探讨了我国财政监督质量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借鉴西方国家财政监督质量控制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财政监督质量控制,防范和化解财政监督风险的政策建议。

一、财政监督质量与风险防范相关范畴的界定

(一)财政监督质量

“质量”一词最先应用于对产品好坏或优劣程度的衡量。然而,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实践的深入以及防范财政监督风险意识的提高,我们对财政监督也提出了质量和质量控制。我们可以认为,财政监督质量就是指财政监督工作的优劣程度。即财政监督体现出的合法性、准确性、客观性和效益性的程度。财政监督质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财政监督的结果质量;二是财政监督的过程质量。财政监督的结果质量是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下达检查结论的优劣程度;财政监督过程质量是对审核绩效通过客观标准检验作出正确评价。评定整个财政监督工作的优劣程度。

(二)财政监督质量控制

为保证和提高财政监督的质量,财政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和程序都属于财政监督质量控制的范畴。财政监督质量控制是驾御、控制财政监督工作全过程、提高工作质量、确保实现监督目标的重要手段,它涉及到财政监督的所有环节和财政监督人员,贯穿于整个监督作业的始终,具体包括审核计划的确立、方案的制定、实施现场检查、撰写财政检查结论、提出检查意见、追踪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论的执行、对检查资料的立卷归档等。很显然,加强财政监督的质量控制对遏制财败、违规、低效率、浪费和缺乏透明度等财政机会主义行为,贯彻执行财务制度和防范财政监督风险,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财政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为提高财政监督质量,实现质量控制目标,而对影响财政监督质量的因素进行全面的规划和安排就构成了财政监督质量控制体系。该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由质量控制机构、质量控制制度、质量控制实施三个层面构成。其中,质量控制机构是质量控制的具体实施者;质量控制制度是与财政监督质量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它既是调控监督质量的工具,也包含衡量质量的尺度;质量控制实施则是财政监督质量控制主体运用质量控制体系对财政监督质量进行调控的过程。

(三)财政监督风险

财政监督风险是指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在执行检查业务时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形成财政监督风险的因素很多,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第一,内部因素的影响。如,财政监督人员专业能力不强形成的工作失误,不良职业道德造成的风险水平上升;取证不充分,证明不力;追求自身利益,违心提供虚假结论形成的风险等。第二,外部因素的影响。如因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识薄弱,被监督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松弛,会计核算不严格而形成的财政监督风险;法律体系不完备或不衔接而形成的风险等。

面对诸多财政监督风险诱因,防范财政监督风险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因此,财政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必须建立科学的质量标准和规范的监督程序及方式,采用现代的技术方法,对每一个可能诱导风险的环节进行综合、全面、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从而防范和化解财政监督风险,为制定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我国财政监督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财政监督依据有欠缺

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法制,营造良好的财政监督法制环境,是加强财政监督质量控制,保证财政监督质量的基本前提。然而,我国的财政监督立法工作却相对滞后,现行的财政监督执法依据即相关的财政法律有的已运行了十年左右,内容陈旧落后,有的法律缺乏相互之间的衔接、协调,还有的法律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由于尚未出台一部权威的《财政监督法》,致使监督主体法律缺位,监督目标不明确,监督标准不规范,这使得在加强质量控制时难以界定清晰的工作界限,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也就难以落实责任追究制。这是财政监督法律体系的一大空白。因此,财政部门只能依据现行的散见于《预算法》、《会计法》和《晚收征管法》等法规中的有关财政监督条款行使监督职能,由于权威不够,致使监督质量不高。

(二)财政监督方式方法不规范,影响了监督质量

从总体上看,我国财政监督的方式方法仍比较单一.也不尽规范。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监督环节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上看,表现为对公共收入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从手段上看,对某一事项或某一环节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少。在检查工作中,现实的财政监督手段弱化,重检查轻整改、重罚款轻堵漏、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仍比较明显,财政监督局限于检查,缺乏审核、稽查等多种方法的综合运用,这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的质量。此外,那种只把财政监督看作一种增收节支的临时措施和整顿经济秩序的特殊手段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还没有充分认识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之间的密切关系。

(三)缺乏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队伍,财政监督能力不强

财政监督人员是质量控制的关键一环,监督人员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财政监督质量的优劣。目前,财政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紧缺和人才结构单一的现状不仅制约了财政监督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也使建立财政监督工作质量控制面临着知识和人才的困境。人员素质不高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人员不能适应质量控制的要求。财政监督的质量控制需要精通公共财政、专业会计和经济管理、法律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而在我国,知识和年龄结构老化的现象在监督人员中还比较普遍。二是监督人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值得关注。可能有两方面因素影响监督人员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一方面是财政监督队伍不稳定,经常是临时性地抽调其他部门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临时抽调的人员由于对检查程序、检查技巧和检查的方式、方法不了解,缺少检查经验,可能会出现监督过失,从

而影响监督质量;另一方面是监督人员的自身素质和道德修养不高造成的。

(四)财政监督信息网络不健全,技术手段不够先进

在财政监督管理中,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和信息技术及时进行监督信息的反馈已成为财政管理的基本要求。国家通过“金财”工程推动了财政的各项基础建设,财政监督的信息化水平取得很大进步,但全方位的监督信息网络还远未建立,财政监督的信息化建设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主要表现在网络互联度不高,硬件设备很不齐全,软件开发尤其落后,进而造成信息渠道不够顺畅,信息反馈不够及时,财政收支运行没有纳入网络监控的轨道。从收入环节上看,财政与税务机关、国库部门尚未全面实现联网,财政对资金征收执行情况、入库情况不能及时掌握;从支出环节看,财政部门仅掌握资金拨付阶段的动态,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的信息分散在各个预算单位,无法及时、准确地同步反映到财政部门。此外,缺少对创新检查技术方法的激励机制,监督人员很少关心技术手段的改进和完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整体水平和质量。

(五)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较为薄弱,质量控制不够全面

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薄弱实际上就是财政对自身的自我约束较为薄弱,从而为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和预算的执行留下了漏洞和隐患。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财政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松弛,会计资料不完整,差错很多,从而存在监督过失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是制度本身造成的。财政部门的内部控制在本部门利益以及其他各种复杂因素的作用下,其约束力显然是较弱的,而内部制衡机制往往由于部门隶属关系,以及共同利益的驱使,使这种制衡只会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难以对整体财政活动起到全方位、多层次、全程化的监督作用。从我国当前的实践看,在决策中“长官意识”依然较强,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往往在预算编制或调整时不愿受到监督,查出的违法违纪案件也难以进行非常有力度的处理,这些都大大弱化了财政的内部控制,使监督工作的成效大打折扣。

(六)财政监督风险及其防范意识薄弱

我国财政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对财政监督风险及其防范意识薄弱。我国财政监督风险具体表现在:内部监督无力发现错弊,反而充当保护伞;检查结论常常有失公允;建议决策失误,误导政策制定;监督质量低下,影响监督部门权威等。出现这种情况,既有经济事项复杂化,舞弊手段隐蔽化,监督机构缺少独立性和自主性等客观和制度因素的制约,也有监督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职业道德水平低以及程序和方法(如监督方式不规范,监督方法滞后)等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后者常常是我国现阶段财政监督风险的主要诱因。因此,对财政监督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不断提高财政监督人员的质量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把财政监督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国外财政监督的质量控制及其经验

本文主要考察的是美国财政监督的质量控制,主要因为美国在财政监督质量控制上是世界公认的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财政监督质量非常之高,它主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质量控制:

(一)调查被检查单位内部控制情况,据此确定财政监督风险和重点

1992年,“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在其纲领性文件《内部控制一整体框架》中阐明了最新的内部控制理论。内部控制旨在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运营效率与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简称三类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有效的内部控制主要具备5个要素:(1)控制环境。控制环境可分为法律环境、经济环境、人文环境等。(2)风险评估。检查人员必须对被检查单位的业务风险有一个初步的评估。(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要有分工,有授权,有适当而准确的记录,有独立人员对单位的控制情况进行检查。(4)信息交流应当畅通。(5)监督控制是否有效。总之,在美国,内部控制是各单位必做的事情,同时也是检查单位确定财政监督风险和重点的重要因素。

(二)从组织形式上有效保证财政监督人员实质性独立

美国财政监督机构每年都要对监督人员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妻子、子女的工作单位,家人持有证券情况,监督人员兼职情况。如果被检查单位与监督人员有利害关系,监督人员将不会参加对被检查单位的审核。

(三)采用先进的检查技术方法

美国财政监督机关普遍采用样本量和计算机技术进行检查,以达到提高检查效率、降低财政监督风险的目的。在美国,先进的软件和样本量抽样检查方法已广泛采用,监督机关通过计算机对所有资料在金额上给予分类,并对不同阶段、不同金额的资料进行随机抽样,从而以部分推断全体的方法,这种方法改变了过去抽样范围小、随意性大的状况。

(四)强调执行检查准则

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取证和检查工作底稿的各种详细规定,保证检查计划的顺利进行,增强检查结论的时效性,降低财政监督风险。

(五)在财政监督机构内部设立专门部门对项目检查结论进行复核

在财政监督部门设立法律顾问处,对每一份检查结论进行复核。复核的方式是由复核人员将检查结论与检查底稿相对照,以查看检查结论反映的事实是否清楚。如果不清楚,复核人员可以要求检查人员进一步查清事实。

(六)开展审核项目质量检查

美国的财政监督部门领导每年要对下属的检查结论进行抽查。通过抽查工作底稿和检查结论,以问卷和填写表格的方式查明检查人员是否按照审核方案实施了检查,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检查的全过程,审核中是否执行了法定的检查程序。如果发现项目有质量问题,检查人员要与项目负责人交换意见,并结合年度培训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加强财政监督职员的培训

美国财政监督机关对职员的知识结构有一定的要求。监督人员可以参加本组织的职业培训,也可以参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培训,从而了解财政监督的最新动态和成果。

四、强化财政监督质量控制与防范化解财政监督风险的措施

随着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加强财政监督质量控制,降低财政监督风险,已成为我国财政监督十分紧迫的要求。目前,我国在强化财政监督质量控制时还面临着法律不健全、人力不足、制度缺失、质量标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我们推进质量控制时既要吸取国外先进的质量控制理念又必须立足本国实际。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加强我国质量控制,即实施全面质量控制和全过程质量控制,从而构筑一个立体的全方位的质量控制体系。其中,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为确保所有监督业务都按照有关监督规范执行而综合运用一整套政策和程序所进行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人员、组织、技术手段等内容;全过程质量控制指对检查项目从业务安排到下达检查结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准备、实施、终结等环节。

(一)基本质量控制

1.加强财政监督立法,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应尽快加强与财政监督相关的立法工作。首先,全国人大应将《财政监督法》的出台尽早纳入议事日程,尽快制定出一部完善合理的、符合中国实际的《财政监督法》来作为我国财政监督工作的指导纲领。新的《财政监督法》应对财政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机构等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其次,整合现有的与财政监督相关的法规、规章、地方制度。对于其中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应立即废止,对于其中相互矛盾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协调或修改。此外,应严格限制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新法规、规章的权力。各部门及地方政府若制定新的与财政监督相关的法规、规章,应报送国家司法部门审批,严禁乱发滥发。

2.不断提升财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保证监督质量

财政监督质量的优劣,从根本上说还是由监督人员的整体素质决定的。抓好队伍建设,提升人员的整体素质是提高财政监督质量的关键。因此,必须下大功夫狠抓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合理、政策把握力强、法律业务娴熟、道德素养高尚、执法作风过硬的财政监督干部队伍,为质量控制的强化提供可靠的人力保障。首先,要不断强化财政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质量意识教育,强化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其次,要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和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其次,要积极加强培训和再教育,提供持续的后续教育和职业发展机会,确保人员素质不断提高,跟上形势发展需要。

3.改进财政监督的方式和技术手段

在财政监督的方式方面,第一,要把日常监督融入财政管理之中。财政部门内设监督机构要对财政资金的收付行为有实质性的参与,否则游离于财政管理之外,日常监督就很难真正到位。第二,尽快完成财政监督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建立起事前审核预警、事中监督控制、事后评价反馈的多重监督模式。第三,应建立全新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政府财务信息,增强财政监督透明度,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在财政监督的技术手段方面,要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纵横交错、涵盖广泛、反馈及时的财政监督信息网络,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和信息技术来加强财政监督的质量控制。

(二)作业质量控制

1.准备阶段质量控制

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是指在监督工作进行前的质量控制,是对财政监督质量控制的总体规划,是整个财政监督质量控制的起点和首要环节。具体抓好四方面的工作:第一,做好财政监督立项的质量控制。检查立项要具有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第二,做好审前调查的质量控制。财政检查对象的资金流向、管理方式、核算方法、机构设置和领导人员总是处在变化之中的,做好审前调查是编制好检查方案的基础。第三,抓好检查目标质量控制。就是监督工作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第四,抓好检查方案的质量控制。一个详细的周密方案既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可以降低风险。

2.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

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是对财政监督工作过程的控制,是财政监督质量控制的核心部分。该阶段的质量控制主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第一,做好取证控制。财政监督中,对监督质量起决定作用的是取证质量。充分有效地取证是作出正确审核结论的保证。第二,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工作底稿是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形成的与审核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工作人员在检查或审核实施过程中,应当真实、完整地编写工作底稿,将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检查结论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在工作底稿上准确反映。第三,审理控制。第四,下达结论质量控制。

3.终结阶段质量控制

终结阶段是指检查结论下达后的督促落实、回访检查、档案管理等,此阶段的质量反馈控制是财政监督质量控制系统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我们必须杜绝重检查、轻整改,重罚款、轻堵漏的现象。

(三)检查后的质量控制

1.建立财政监督质量考核制度,评价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

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财政监督质量考核标准,将所有能量化对比的工作事项纳入考核目标,明确规定要达到的要求,从而提高财政监督人员的自我控制能力,促进财政监督质量的提高。

2.建立监督工作项目总结和分析研讨制度,保证财政监督质量不断提高

检查总结和分析研究是控制监督质量的指南。在每个监督工作项目结束后,都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认真分析审核中的经验、教训,找出改进的措施。

(四)建立健全财政监督风险预警系统,防范化解财政监督风险

财政监督论文篇11

关键词 公共财政 监督机制 创新

一、现行财政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内容和方式主要是靠直接的检查监督后,对检查结果采用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而没有相应的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环节。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了很多单位在利益上的短视,比如盲目投资,乱搞项目,

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单位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投资、上项目为目的,只注重争取建设资金,对于项目立项可行性、投资收益、偿债能力等问题缺乏足够的科学论证,因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预算不足等问题,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监督滞后于财政管理,不能对整个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因此使财政管理中许多不应发生的问题发生了,而且有些违纪问题触目惊心:截留、挪用、支出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等问题诸多,有的甚者连人民的“保命钱”社会保障资金也敢挪用。

(二)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忽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确立和完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主要通过税收来调整,财政将由微观管理向宏观调控转变,对企业财务收支管得过死的状况应该改变,对企业财务决算的审核要逐步交给中介机构来完成,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这就要求财政监督的思路、方式、手段也要随之发生根本性变化,以行政事业单位违纪类型为例,真正属于财务会计处理上的问题属于少数,而违纪的实质在于部门、单位领导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违纪,如:擅自立项收取基金,挪用专项资金等,而对这种行政违纪,再采用经济处罚手段,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作用。

(三)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对财政监督机构的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指标,这样造成了现行财政监督存在着重检查,轻整改,重罚缴,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

一方面监督机构认为处罚数额越大,监督成效就越突出,从而把查处违纪行为作为财政监督唯一的工作内容;另一方面被查单位感到监督检查只是罚款了事,这就促使被查单位在违纪风险与成本和违纪“收益”之间权衡得失,认为查着了是你的,查不着是我的,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这也是出现边查边犯,屡查屡犯问题的主要原因。

(四)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

二、建立新型的财政监督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财政监督机制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工作的制度创新。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我们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建立新型财政监督机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抓起: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改变单一的事后检查型的监督方式,采取事前预警、事中监管、事后评价、跟踪反馈等多种监督方法,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并存的新格局。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的,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二是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定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分钱,一手抓好管钱,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三是事后评价。建立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三)建立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财政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通过软件开发,计算机联网手段,收集并储存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实行财务数据信息共享,便于财政监督部门运用预测和分析的方法,排列监督重点,查找存在问题,对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的意见或建议,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法律政策,保证国民经济在法制的规范下健康运行。

(四)监督的内容也要有所改变。财政监督要从偏重微观监督向强化宏观监督转变,应从过去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检查转向对预算执行情况、财政收入的征管情况、政府采购、转移支付以及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和财政运行状态进行反映和监控。

只有充分运用财政监督的各种手段和优势,发挥财政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才能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财政工作及其管理水平,财政监督要结合当前财政体制改革,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条件下的财政监督模式入手,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成为维持经济发展秩序,整顿经济发展环境的锐利武器。

财政监督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F81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79-01

回顾财政监督工作的实践历程,笔者认为,当前财政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五方面。一是监督内容和方式仍以直接检查为主,针对事后的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乏事前事中监督。由于缺乏事前监督,事业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以争资金,上项目为目的,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监督不到位,违纪问题突出,导致财政监督存在一定的问题;二是财政监督偏重微观监督,不重视宏观监督,已与现行的财政职能转变不相适应。今后财政监督工作应主要以强化对预算执行、国民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宏观监督;三是财政监督绩效的考核指标弊端严重。长期以来,财政监督考核指标是以组织收入为主,也就是以入库额多少为评价标准,这样造成了财政监督重检查,轻整改,重处罚,轻堵漏,监督检查与规范管理相脱离;四是监督与管理相脱节。目前财政职能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畅通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机构不能准确掌握各项财政资金的拨付情况及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五是财政监督立法严重滞后。

根据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必须抓住以下几个关键:

一、加快财政监督立法进程,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研究制订《财政监督法》以及完善各项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财税法律框架和财政监督法律体系,把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财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二、监督方式要有所创新

财政监督方式主要是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对财政管理和预算执行进行的日常的监督管理活动。专项检查是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督中暴露出来的难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特定项目进行的专项检查和调研工作,它是财政监督促进深化管理、研究指定政策、强化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工作行为规范,要从方案、组织、依据、程序、手段、底稿、检查处理、资料归档、案例库的建立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在财政监督机制建设过程中,要综合运用检查、调查、审核、督促、反馈等多种方式与手段,改变以往集中性、突出性、临时性的事后检查方式,注重事前的调查审核、事中动态跟踪监控和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坚持检查与调研相结合,处理问题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相结合。在具体技术手段上要逐步从单一的进点查账向信息化监督方向发展,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监督成效。

一是事前预警。对项目立项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在财政资金使用中,项目前准备不足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项目工程概预算与实际资金需要差别很大,资金缺口无从解决;有些地方反映拿到资金感到措手不及,来了钱不知道是干什么的,来了钱不知道是给谁的。因此,财政监督机构要参与项目立项工作,对项目的论证过程的可行性提出合理化建议。还要对项目借款的偿还能力进行论证。财政监督部门要落实还贷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督促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对还贷资金作出具体规划,测算各方面的财力和资金来源,制订出具体的还贷计划。

二是事中监管。财政工作要一手抓好资金分配,一手抓好资金管理,两手都不能软。财政部门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必须睁大监督的眼睛,监督跟着资金走,财政资金分配到什么地方,财政就必须监督到什么地方,建立跟踪监督机制,随时掌握预算单位资金增减变动情况,对资金的去向和使用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财政监督要筑起一道坚不可催的防范违规违纪与损失浪费的屏障,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与高效使用。

三是事后评价。建立资金使用效果或效益评价制度,以利于调整政策,改进工作。

三、建立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反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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