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体制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4-10 15:32:02

财政体制论文

财政体制论文篇1

(1)财政监督职责。首先,重视对内部职能部门的监督,例如澳大利亚通过监督内部各部门的工作行为,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其次,重视对财政收支的监督,例如法国财政部门设有财政监察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察总署和税务稽查等监督机构,对财政收支过程进行监督;再次,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对国有企业的指导与监督;最后,重视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再监督。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在行使社会监督职能时都直接或间接地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以保证社会监督机构执业的公正,如新加坡财政部成立了一个会计委员会,财政部长任主任,专门负责对注册会计师的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同时会计师协会的最高领导成员中必须有财政部委任的成员。

(2)财政监督机构设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根据其财政监督制度设立了不同的监督机构,并规定其监督职责。如实行立法监督模式的国家,通常由议会或国会行使最高财政监督职权;实行行政监督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将财政监督职权赋予财政部门或其内设机构;实行司法监督模式的国家,主要由审计法院或会计法院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主体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财政监督机构人员管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重视对财政监督机构人员的管理。例如在法国,财政部对财政监察人员的选拔条件非常严格,监察人员必须是在财政部工作一定年限的高级文官,并且由财政部长任命,每一年轮岗一次,如其严重失职,将交由审计法院处理。在澳大利亚,财政监督部门都设有一个信息技术监督部门,在任的工作人员必须既懂得财税专业知识,又熟悉计算机操作。

(4)财政监督方式。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套科学合理的财政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非常重视预算支出的事前、事中监督,事前监督主要是议会或政府事前对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事中监督是对政府、公共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及财政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其次,重视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个案监督的有机结合。例如:法国财政部派驻的财政监察专员与公共会计的职责主要是对财政支出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设在财政部内的财政监察总署会随时按照财政部长指示对涉及国家财政收支的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2.国外财政监督的经验启示。

(1)立法完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十分注重财政监督的立法,坚持依法进行财政监督是发达国家的显著特点。例如:美国的财政监督有非常详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的程序;日本宪法对财政监督有专章专节的条文规定;德国也建立了相应的财政监督法规体系,对财政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工作任务,预算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使用,审计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程序,都有法律规范和约束,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保证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重视财政监督权力的制衡。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财政监督方面非常重视财政监督权力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相互制衡。例如:在法国,议会对政府预决算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进行监督,财政监察专员对部门和大区进行监督,公共会计对公共支出拨付进行监督,财政监察总署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税收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监督,审计法院对政府预决算、公共会计、公共支出决策人、国有企业财务活动进行高层次的事后监督,都体现了财政监督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再如:在美国社会中无处不有相互制衡机制,联邦财政预算的制定和实施也不例外。对财政监督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实现相互制衡可以有效地防范、控制政府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制度风险。

(3)财政监督机构规格高,监督人员专业化程度高。为了保证财政监督的权威性与经济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都设置了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而且财政监督机构的规格一般都比较高,或直接隶属于国会,或直接对总统负责,也有的独立于国会和政府,具有独立的监督行使权。例如:瑞典政府设置相对独立的审计办公室,审计对象、地点及范围都可自行确定。在法国,财政监察总督署隶属于财政部,对财政部长负责。在配备人员时,重视人员的专业水平与素养,严格管理。

(4)财政监督信息化程度高。财政监督过程中信息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降低监督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还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根除财政资金使用中的权力寻租现象。例如:美国建有全国联网的计算机系统,处理大部分的预算拨款业务和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业务。目前,美国联邦税收收入80%以上是通过计算机系统收上来的,50%左右的预算拨款是通过计算机支付的。美国还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财政监督信息共享系统,监督手段较为先进。美国1.15亿纳税人历年的纳税资料,都按税务登记号分类存入计算机系统,国内税务局负责税收检查的官员可以利用此系统有重点地进行审计检查。

二、我国财政监督体制的完善

1.完善财政监督体制的原则。

(1)将财政监督提高到立法层次。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属于行政范畴,没有提到足够的立法高度,财政监督存在一些执法空白,且其独立性具有不足之处,还具有很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经常出现对违反财经秩序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或是处罚不力的现象。只有将财政监督提高到立法层次,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会强化政府对自身行为的监督意识与责任,加强政府的监督力度。

(2)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并重。财政内部监督是财政部门和有关预算部门和单位的监督,主要通过建立预算编制、执行及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来实现。内部监督是一种预防机制和自我约束的内部控制机制,是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水平的自我检查和评价。同时财政监督人员应遵循财政法规、政策,为外部监督提供良好的条件。但仅有内部监督是不够的,财政外部监督更为客观,更能满足有关各方的需要,更能体现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外部监督也能促进内部监督的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效结合可以从不同层次对财政分配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财政监督的有效性。

(3)财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要想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就应该将财政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对经济活动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通过财政事前监督,可以抑制和防范在计划、决策等工作中将会发生的错误;通过财政事中监督,可以对存在于监督客体中的问题进行分析与修正;通过财政事后监督,不仅可以有效地制约监督客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不合法行为,还能通过对监督客体经济活动结果的分析与研究,为规范财政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合理建议。

(4)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相协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以财政监督、税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为主体的经济监督体系。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都负有政府经济监督的职责,这三者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但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各有侧重。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经济监督部门间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促进,以提高财政监督的整体效率。

2.完善财政监督体制的具体措施。

(1)健全财政监督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保证财政监督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鉴于目前我国财政监督立法层次不高、缺乏专门的财政监督法律,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出台财政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将财政监督机构各自的地位、职责、范围以及监督的具体程序等固定下来,将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这是强化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监督效率的根本保障。

(2)明确各监督主体职责。各监督机构应该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自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负责审批财政预决算,并对预算的编制环节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主要对财政收支过程进行事前与事中监督控制;税务部门主要是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征管法规,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门主要是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事后监督。

(3)健全社会监督网络,提高外部监督效率。具体包括:①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公众和媒体的力量加强财政透明度建设。政府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宣传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公开预算的编制、制定、实施过程,在方便社会公众了解财政制度与政策的同时,提高社会公众对财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意识。②聘请专业人士,加强财政监督审查力度。目前,人大常委会的预算监督机构普遍存在着专业力量薄弱的问题,而这种情况不可能在短期内得到根本解决。如今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聘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士参与到预算监督的前期工作中,提高财政监督的水平。③发展公民组织参与财政监督,建立多层次财政监督网,一方面可以对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与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组织具有独立性特征,可以对政府预算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批评意见和完善的措施,从而可以提高预算的实施绩效。

(4)加强财政监督的信息化建设。高度的信息化可以降低财政监督的成本,提高财政监督的效率。计算机是信息化建设不可或缺的工具,必须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研究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电子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提高财政监督的水平。要在政府部门建立全国计算机联网,实现部门内部及各部门之间、政府与纳税人、财政资金拨付与使用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财政资金的收缴、拨付和使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美玲,王化敏.试论公共财政监督体系的完善.财会月刊(理论),2006;7

2.王顺安.美国的财政监督及经验借鉴.甘肃科学纵横,2005;1

3.田宇.德国财政管理与财政监督的借鉴与启示.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2005;1

财政体制论文篇2

在研究地方公共产品需求与供给之间的关系时,蒂布特指出,社会成员之间消费偏好的不同和人口的流动性,制约着地方政府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如果有许多地方政府和相应的辖区,并且各地方政府分别提供类型各异的公共产品,那么,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哪个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最适合其需要,他(或她)就会选择前去那个地方居住。通过这种“以足投票”的方式,表明了人们对某种公共产品的消费偏好,就如同人们表明自己对市场上某种私人产品的消费偏好一样。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刺激着地方政府力求提供适合于本地居民消费偏好的公共产品。这种刺激,就是居民的投票,实际上也是一种公共选择。地方政府为了赢得(或者说是迎合)民意,就必须在行使其职责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居民的消费偏好。

蒂布特在他的模型设计中作了诸多的前提性假设。首先,他假设消费者是完全流动性的,而不是由于家庭、朋友、就业或户籍等原因长期仅居住在某一个固定的地方,并且,人们对各个地方的公共预算都有充分的了解。其次,人们并不掩饰其对公共产品的消费偏好和需求。如果人们对公共产品的偏好程度是多种多样的,那么,就会有很多的地方相应地生产并提供各种类型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在理论上,甚至会导致仅有极个别人居住在一个地方的可能。第三,人们“以足投票”并不一定能够自动地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和合理。

按照蒂布特模型,在通常情况下,哪个地方有效地提供符合人们消费偏好的公众产品和服务,哪里就会有较多的人口流入;如果不能有效地提供适合于居民偏好的公共产品,就会面临着人口流出的现象。这种人口流动向地方政府发出的信号,与市场需求向企业发出的信号极为相似。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的决策者就需要像企业经理一样,对各种信号做出必要的反映,并最终落实到公共收入、支出等具体行动上。

二、蒂布特模型的应用

尽管蒂布特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前提性假设的基础之上的,但它仍然为经济学家们分析财政体制中地方政府收入和支出政策的变化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和家庭的迁移确实受到了不同地方之间公共预算差异的影响。美国人有着频繁更换居住地的习惯,这种迁移,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政策,无疑是影响人口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美国大批居民在州际间的流动以及由大都市向卫星城市迁移的实际情况,便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可以说,有许多因素促使人们从中心城市移向郊区,例如城区污染、交通工具逐步现代化等等,但在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郊区相对较低的税率和逐渐发展起来的较好的公共服务设施。从地方政府的角度来看,尽管州一级也拥有法律所赋予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然而,由于各州之间为了竞相吸引投资,所以便无法轻易地提高所得税税率,甚至不得不竞相付出给予所得税优惠的代价。这样做的结果,便是个人所得税难以完全划归地方财政,而需要由联邦和州分别征收。最终,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大部分被划归联邦政府所有,成为联邦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从而避免了州和地方政府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的过度竞争。与此同时,在支出方面,各州和地方政府均把注意力放在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适当增加了教育、道路、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开支,从而使公共财政的支出范围和结构与居民的消费需求更趋吻合。这些变化显然是与蒂布特模型的推理基本一致的。所以,在解释较小地域内地方政府公共预算政策所造成的外部影响时,蒂布特模型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模型并不能够全面解释较大区域之间(如省际、州际之间)公共预算及其政策所造成的影响。

在分析和解释人口流动问题的过程中,蒂布特模型只是说明了地方政府公共预算对人口迁移所产生的作用。如果要建立一个分析人口迁移的完整模型的话,那么,除了研究各个地方之间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差异之外,还必须综合考虑各地方之间就业机会、历史文化、自然地理和气候、迁移成本以及人口密度等方面的差异,这样才有助于得出正确的结论。

为了对蒂布特模型本身的未尽之处加以补充,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地考察“以足投票”理论的适用性,马丁·麦圭尔(MartinMcGuire)提出了一个相关的动态模型。他认为,某个人在各个地方之间选择居住地并决定是否由甲地向乙地迁移的过程中,需要对这种迁移的利益与成本进行比较。所谓利益,便是两个地方之间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差异,而成本的高低则取决于各地之间税收的差异,即甲地和乙地之间征税上的差异。按照麦圭尔动态模型的自然假定,每一个地方(社区)都要求新加入的成员为加入社区而支付一种边际成本,这样一来,原有成员的受益便不会因新成员的加入而减少。可以说,麦圭尔动态模型基本上仍是一个关于“以足投票”的理论,但它不仅提出了迁移的重要原因(寻找公共产品与税收最佳组合之间的差异),而且也进一步地提出了迁移过程中达到均衡的条件。因此,麦圭尔动态模型及其理论使得蒂布特模型更加具体化了,因而也就更贴近于实际情况。

三、简要评析

蒂布特模型显然是以效用最优理论为设计背景的。“以足投票”学说的提出者试图使人们相信,如果全部人口都按照这一规律进行流动,那么,各个地方之间在公共服务与税收的组合上就会相互模仿、相互制约。长此以往,具有相同或相近消费偏好的人们便会逐渐地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以共同利益和共同的公共产品消费需求为基础的社区。由于人们会很自然地从公共产品成本较高的地方向成本较低的地方流动,所以,公共产品便按照较低的成本加以提供。而且,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之下,各个地方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差异也不会长义地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讲,蒂布特模型也揭示了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充分竞争的市场理论,它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如何测定居民对公共产品消费偏好的显示程度,是蒂布特模型和“以足投票”理论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通常,与公共产品相对应的私人产品(一般商品)在市场中进行流通和交换时,作为消费者,人们没有必要去掩饰其对这类产品的偏好。然而,对于公共产品而言,人们则有可能在消费过程中隐藏其真实的偏好与动机,即出现所谓消费偏好“信号”失真的问题。这一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公共产品供给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所决定的。显然,当存在着“免费搭车”的问题时,也就很难存在着与私人产品供求类似的严格意义上的竞争性定价。这样一来,本已失真的消费偏好“信号”也就不大可能准确地对公共产品的供给加以引导。

财政体制论文篇3

由于“国家分配论”研究的主要是关于财政本质这一财政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缺乏系统的财政学理论体系,对财政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方法关注的比较少,所以,作为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财政体制,在我国的财政理论中缺少比较系统的论述,更多则是体现在财政实践中“原则论”指导下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策调整以及对运行状况的评价。由于各种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新中国的建立和发展一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并选择了以国家为决策主体的计划经济体制,即国家掌握了几乎全部的权力资源,也正是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上,形成了与其相适应的中国特有的“国家分配论”,以及在这一理论影响下的财政体制“原则论”。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发生转变,西方的公共财政理论对我国的财政理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财政学者借鉴财政联邦制对我国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但实践中,财政体制的“原则论”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一、建国初到20世纪七十年代末的理论发展:大一统的财政体制

建国初期,我国财政理论尚处于摸索期,还没有形成自有理论体系,在财政实践中,与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财政体制也是高度统一的,强调的是国家财政活动的统一性和计划性。在其后的数十年中,尽管针对地方财政缺乏积极性的问题,一直在探讨如何克服财政体制的过分集中,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领导”始终都是作为基本前提而存在的。

1951年出版的《新财政学教程》(丁方、罗毅,1951)设置专节介绍了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和收入关系问题,但未做出理论上的概括。到五十年代后半期的财政理论基本出现在国家的政策决策以及领导人的论著当中,在“论十大关系”中就指出,“我们的国家这样大,人口像这样多,情况像这样复杂,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好得多”,实际上是规定了计划经济时期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即在不否定计划经济的前提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适度分权,而计划经济下的这种分权只是行政性分权(吴敬琏,2004)。1964年出版的《财政学》以及《中国财政管理体制问题》(许飞青、冯羡云,1964)对我国的财政体制问题开展了一定的研究。在这两本专著中,分别论述了财政体制的概念、体制建立的原则、收支划分的方法以及我国民族地区财政体制问题等,并对财政体制建立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取得了一致。许飞青还对中央与地方集分权的数量界限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支出三七开”、“收入对半开”、“地方经济建设支出不超过50%”等观点,开创了我国财政体制从经验数据上总结数量界限的研究思路。可以看出,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性分权是在“放权让利”和“调动积极性”的思想指导下进行的,自建国至1979年的财政体制,经历了从集中到较为分散又到集中的过程,但其基本形式没有多大的改变(杨之刚,1999)。

二、八十年代初到九十年代初的理论发展:包干制与分税制之争

20世纪八十年代初开始,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体制提出了改革要求。我国的财政理论界也逐渐认识到财政体制的重要性,开始总结以往计划型财政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并着手探索市场型财政体制模式。“财政体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规定、制约着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两大基本的经济关系。因此,财政体制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环节之一”(贾康,1987)。中央的“财政体制改革基本上是单项分步进行的,先后实行了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制’,两步‘利改税’等政策”(王绍飞,1988),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上,还未能找到一个较为理想的模式”(刘溶沧,1987)。此时的理论界已经受西方财政理论的影响,提出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体制的客观必然性,即“利改税后,企业只按规定的税种和税率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再按隶属关系向各级主管部门上缴利润,这就必然使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入划分向划分税收的方向转化”(马国强、吴旭东,1985)。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财政理论界客观分析了“包干制”的弊端。贾康认为,财政包干制束缚了企业活力的发挥,强化了地方封锁、地方分割的“诸侯经济”倾向,客观上助长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投资膨胀,使得中央和地方关系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导致国家财力的分散。1986年分税制改革方案的破产,但财政理论界并没有停止对财政体制改革的探讨,进一步分析了行政性分权的弊端和各层次经济活动当事者的行为,认为“行政性分权的局面不宜久存”(楼继伟、肖捷,1987)。张馨认为,分税制基本上可以解决建国以来一直困扰我国财政工作的财政体制难题,他还分析了分税制难以推行的真正原因,例如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财政收入中税收的地位、地方公债发行权等问题。由此,他主张应该分阶段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进行改革。刘尚希则依据财政体制应与经济运行相融合的理论,提出了涉及我国财政体制的两条基本原则,并对发达经济区域和落后经济区域在职权配置、收益形成、企业和政府关系、收支划分方法等方面的差别作了比较分析,提出了区域性财政体制的基本框架(刘尚希,1991)。刘黎明、刘玲玲、王宁还用数学方法分析了财政包干制中存在的体制弊端所形成的讨价还价博弈机制,进一步揭示分税制改革的必然性及其体制上的优越性。在与西方的财政联邦制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后,张馨还将我国建国以来的财政体制理论概括为“体制原则论”,主张“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这实质上是“国家分配论”的一个理论分支。张馨认为,这种理论不适应市场经济的演变趋势,市场经济要求中国的财政体制向分级独立的财政体制模式转换,但原则论强调各级财政收支都要纳入国家预算,因此为适应新的经济形势,也需要借鉴西方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

三、1994年税制改革至今的理论发展:“分税制”应不断完善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体制的弊端,陈共认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制的基本框架,形成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辅之以若干辅助税种的较规范、完整的税制体系;更重要的是,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分税制,合理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既保证了中央集中适当的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加强税收征管的积极性,并且中央财政掌握了更大的主动权和调控余地,有利于实行有效和有力的转移支付制度(陈共,2005)。但寇铁军认为,分税制的基础缺乏科学性,税收返还和补助制度尚不规范,尤其是体制的分配格局是以现行税制划分为基础的,随着各种收入格局的变化,进一步调整税种划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按照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带有明显的旧体制痕迹,改革的渐进性也致使地方税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以及整个改革只在增量上做文章,并没有触及存量问题。针对财政实践中现行“分税制”所存在的问题,财政理论界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进一步改革的方向和思路:

1、从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来看:张馨从双重财政结构理论出发,提出我国的财政体制不仅应该分税,而应该分税与分利相结合,这一观点是基于我国拥有众多的国有资本而提出的。寇铁军认为,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应该是以集权为主、分权为辅,形成中央集权下的地方分权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谢旭人也指出,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方向,是实行分级分税财政体制。从国外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均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事权可以下放,但财权相对集中,中央或联邦政府集中部分财力,对地方实行转移支付制度。中央与地方政府预算分开,税收征管机构分设,财政资金采取规范化的分配方法。

2、从地方的财政自来看:由于中西财政体制的根本差异在于“地方财政的独立程度不同”(张馨,1993),所以许多学者将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着重点放在了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赋予和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上,目的就在于扩大地方财政的自,以符合地方公共品提供的有效性。杨之刚认为,地方人大应具有独立的地方税立法权,对地方税税基的计算、税率的制定以及征收办法等,地方人大应该有一定的自,但不得不侵犯全国性的税法和国税税基,或者“税收基本法和税收征管程序综合立法归中央专属,至于税收实体法及税种具体征纳程序法,则可视情况划归中央或地方或中央与地方共享”(孙开,2004)。邓子基提出了优化地方税制结构的近期、中期以及远期目标,他认为近期目标是构建以营业税、所得税为双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并对一些辅助税种进行调整;中期是要建立以所得税、财产行为税为双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辅助税种的设计应重点放在资源税、环保税等有利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种上;远期目标就是建立以财产行为税为主体的地方税制体系,辅助税种的配置则应着重放在符合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循环经济确立的行为类税种上。

3、从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的角度来看:寇铁军提出,健全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应是由转移支付多重目标和多样化手段所组成的,并借鉴OECD主要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模式,论述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设计中的模式选择、若干重要因素以及技术性问题。杨之刚和马栓友也在比较了我国和发达国家的转移支付制度后,指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以平衡补助为主,注重财政分配的横向和纵向平衡:建立制度初期,应以较低的公共服务水平均衡为目标。财政理论界在以国际视角提出我国转移支付制度差异的同时,也对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从1995年到2000年,考虑各地方转移支付因素时的地区经济收敛系数反而比不考虑该因素时的收敛系数小,说明转移支付并没能促进区域经济收敛,即转移支付没有取得均等化的效果,这主要是因为转移支付的资金分配的不科学、不公平”(马栓友、于红霞,2003),“转移支付方式不规范,对无条件拨款和专项拨款的使用界限不清,专项补助多固化为对某些地区的固定补助,项目繁多,且疏于管理”(李齐云,2002)。而且,对均等化起主要作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其测算方法还存在诸多问题,“转移支付办法中对标准收入的确定虽采用了公式法,但是只有本级标准收入采用了税基和税率的办法,所占比重有限”(李晓红,2002)。

主要参考文献:

[1]张馨,杨志勇.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第1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2]王绍飞.明确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加快和深化财政体制改革[J].中国财政,1988.2.

[3]陈共.1994年税制改革及分税制改革回眸与随感[J].地方财政研究,2005.1.

[4]寇铁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J].财经问题研究,1995.12.

财政体制论文篇4

近年来,随着由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带来的市场化进程的進一步深入,对地方财政体制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制度需求显得日益突出。中国现有的地方财政体制以及行政体制必须进行比较大的改革,这似乎已经是理论界和政策制定部门的共识。一种改革方案是:增加省级行政单位,由省直接管理县市。同时,取消乡镇,由县直接管村,因为现在乡镇管理人员太多,财政危机严重,上级政府无法控制乡镇,所以不如取消乡镇。这样的结果就形成了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相同的财政体制:三级行政,三级财政,而且财政和行政是同一的层次。本人认为,这种方案是建立在以美国制度为西方发达国家制度模式代表的表面理解的基础上的,忽视了一些制度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为此,本文试图对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些相关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讨论,为中国地方财政改革的方案选择排除理论上的误区。省(州)地方自治的立国原则对于世界上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来说,由其建国的历史特点,基本上是联邦制国家。在这些联邦制国家,州(省)是基本的自治单位。州自治主要体现为州的重要事务由本州人民决定,而联邦所拥有的权力理论上只是州对国家权力的让渡。联邦(中央)政府无权改变州(省)一级的行政区划,包括决定省府这样的事情。从财政体制上来说,最早的权力让渡形式就是关税联盟,例如德国的普鲁士关税联盟。由于这样一个特点,对于大部分西方国家来说,州作为固定的行政单位,其管辖的范围,立国以后一经形成就固定不变。美国最初只有13个州,最后通过购买和扩张,扩大为现在的50个州,但是其已经有的州,一经形成以后并没有任何的改变。德国和法国边境地区的萨尔州,本来是属于法国所有,后来通过居民自决,加入德国,成为德国的一个州。东西德统一,也是通过由东德加入西德的方式实现的。最近,德国为勃兰登堡是否加人柏林市进行居民投票。对于我们相当一些中国人来说,自治也许只是西方国家的一种文化传统,而我的理解是,这是西方国家立国的基本理念。一个通常的误解是,先有国家,后有国民,而正确的理解是先有国民,后有国家。如果一个国家不是以自治的单位联合而成,那么国家本身就没有民众授权的法律基础。因此,从民意授权立国的基本原则来说,省(州)作为基本自治单位的管辖范围是不可以通过行政区改革,而只有通过当地居民投票的方式才能加以改变的。

行政管辖区规模和管理效率的关系

主张将省行政管辖区规模划小的一个重要的依据是,中国省的范围太大,管理没有效率。划小就可以提高管理效率。管理的效率以什么为依据呢,如果以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或者说人均GDP为依据,这种说法就很难找到支持的论据。就美国来说,各个州的人口和土地面积的范围就相差很大,并不是小的州就管理得特别好,而大的州就管理得特别槽糕。就德国的情况来说,面积最大的州是南部的巴伐利亚州,目前是德国最富裕的州。人口最多的州是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这个州也是德国比较富裕的州。从各国的经验来看,人口规模大的州富裕的比较多,这是因为在人口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人口多的州必定是长期以来经济发达收入水平比较高的地区。中国的情况也是一样的,我们现有的省级行政管理区从人口和面积规模来说也是大小不一的,那些小的省(区)管理得是不是比大的省区好,这是不言自明的。国外有人经常对中国人说,中国落后是因为中国太大了,管理没有效率,改革也难。这种说法也许本身并无分裂中国的用心,但是大部分中国人听起来很不舒服。因为并非把中国分成几个中国就会富了,事情就好办了,比如许多非洲国家,它们都很小,有的不如我们的一个省大,可是他们并不能富起来。因此,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效率从理论上来说,与管理的辖区大小并没有必然的相关关系。因为管理机构是由管理人员组成的,在大的省区,相关管理机构可以由更多的人组成,而小的省区,由更少的人组成。行政管理人员和被管理的人口成一定的比例,管理的效率理论上应该是相同的。相反的情况是,由于管理的辖区比较大,更可能形成专门化的管理,而在管理的辖区比较小的情况下,很难形成专门化的管理,管理的水平相对就比较低,理论上来说,也可能是低效的,尤其是在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作为办公支持系统的情况下,管辖范围小,会导致设备使用效率低下。一个简单的例子是,一个大省可以拥有比较大的防疫监督管理机构,门类比较齐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设备,而一个小的省,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所以,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专业化管理水平,省区单位应该是比较大,而不是相反。美国和其它西方国家的州管辖范围是比我们的省小,但是他们这种情况是历史形成的,并不是后来改变的结果。

行政体制和财政体制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制度都是行政管理层次和财政层次相统一的,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财权。事实上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财政层次和行政层次不是完全对应的。一般的情况是行政层次往往多于财政层次。例如,在德国虽然县作为一级行政层次,但是它不是一个财政层次。在法国,由于省比较小,1956年改革建立了经济规划区,每个区由2到8个省构成,建立经济规划区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需要。法国现有28个经济规划区,但这些区并不是财政层次。行政层次的设置是出于管理的需要,财政层次的设立就需要考虑到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效益和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激励机制问题。这里依据的是两个不同的原理。表1以德国人口最多、经济高度发达的北莱茵一威斯特法伦州的行政管理区划为例,以说明德国州以下行政管理层的构成。这个州是德国的老工业中心鲁尔区,州内有科隆、杜塞尔多夫、杜伊斯堡、多特蒙德、亚琛、埃森、波鸿、明斯特、波恩等著名城市,其城市密度大大超过德国其他的州,但是德国人并没有因此将本州划分成更小的部分。同时,德国的行政管理和财政层次是分离的。在州和市镇之间有区、县和县级市三个层次,但是作为财政层次就是州和市镇。县不是独立的财政单位,但是它是一级行政单位,负责管理一定的事务,主要是区划方面的任务。对人民生活有直接影响的是交通事务。县范围内的交通事业由县负责规划和管理,所需要的经费由州根据预算需要直接配给。

制度改革的成本和效益分析

制度改革的成本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新制度和旧制度转换的成本,二是新制度成立以后的实际运行成本和原有制度比较而增加的支出。简单来说,如果我们新成立50个省级单位,其制度转换成本基本构成为:新成立省会的成本;新增加的省行政人员的人员支出和办公用品支出;新成立的省的辖区所有企业的改换地址和相关公文的成本;采用新省名给本省区内所有企业对外联系带来的对外宣传成本;所有的交通工具和标志重新更换的成本等。新制度建设以后新增加的运行成本:(1)新增加省份的干部到首都开会办事的成本。(2)新增加的统计资料以及各种以省为单位统计资料的印刷成本,比如统计年鉴。(3)编写新地理教材的成本。(4)文化传统损失的成本。现在的县志以及其他地方文献资料都是以省为基本背景单位编写的。省区范围进行大规模的变动以后,文献资料包括的范围不同,就形成一种文化传承方面的损失。同时长期以来,各个省已经形成特有的文化特色和居民意识,省区划小以后,就很难形成文化和意识上的单元,因此,也是一种文化传承方面的损失。这种损失是无法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5)对外国际联系方面的损失。外国人对中国的了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中国现有沿海省市对外已经有相当的知名度,新成立的省市如果采用新的名称,很难被外界接受。

由于增加新省区的制度改革并不涉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制度、市场机制等经济制度基本要素方面的改革,涉及的仅仅是管辖区范围技术层面的改革,因此,改革的效益主要在于管理效率的提高。具体来说应该是时间的节省和管理费用的节省。这就需要测算现在省级行政管理的任务哪些方面可以通过将省分得更小而得到这两方面的节省。最后,必须对制度改革总成本和总收益的具体数据进行比较,才能得出改革是否可行的结论。中国地方财政体制和行政体制问题的本质也许有人认为,中国的省比较大,影响了中央行政和财政权力的实施。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各个地区为竞争投资所引发的税收优惠、重复建设以及转移支付资金不足等问题。第一,通过税收优惠竞争投资已经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现在是一个全球降低税率竞争投资的高潮。中国沿海地区的直接竞争对手,已经不仅仅是中国的其它地区,也包括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例如越南、泰国等国家。第二,重复建设实际是一个比较陈旧的计划经济下的概念。如果国家不是项目的资金投入单位,企业投资是不存在所谓重复建设问题的,不管项目产品是否相同,企业是收回项目投资的责任单位。如果不能够收回投资,企业将面临破产,这不属于市场经济原则下政府应该管理的范围。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外资的大企业在中国都有大项目,没有人能说大众投资了上海,就不批准福特投资北京,没有人能说这些大汽车项目都是重复建设。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厂家同类产品的竞争,最终通过淘汰过程使产品质量提高,价格下降,消费者得到实惠。在世界上大概没有任何国家,在企业登记审批的过程中,将所谓的企业重复建设问题作为一个考虑。国家可以通过货币和财政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控制整个国家的投资增长速度,但这是与行政管理区划和财政层次设置无关的事情。第三,关于中央财政可以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不足的问题,理论上来说首先是一个涉及到公共选择的问题。也就是说,首先是中国对转移支付目标的定位问题。对于不发达地区,中央转移支付具体目标是什么,是保证这些地区的人民享受全国平均的公共产品供给水平,还是保证这些地区的人民享受基本的公共产品的供给,例如义务教育、基本的医疗救助系统和保证基本生存需要的食品供给。在这个基础上才是中央财力是否能够满足全国转移支付需求的问题。这个问题本身实际上仍然是与省级行政和财政区划无关的事情。因为省划小以后,省对省内转移支付的范围减小,那些主要由财政输入市县组成的小省很可能需要更多的中央转移支付,而不是更少。总之,地区税收竞争,重复建设和转移支付资金不足不是中国现行行政和财政体制的根本问题。

笔者认为,中国现行财政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问题是管理层次的重叠和由于重叠形成的管理责任不清,存在多级政府审批同一个项目的情况。从行政管理的需要来看,仍然有一些任务需要以区(现在的市)为单位来管理县。但是市所管理的任务应该与省是不重复的,或者说是由省授权的管理形式。例如中国发生的铁本项目土地审批事件和奶粉质量事件,既然规定了在一定土地面积的范围内审批权在省,一定的面积范围内审批权在市,如果发生违规事件,就不需要检查多级政府的行政责任,只需要检查直接主管单位的责任。所以改革的具体方法只需要将现在省市两级的行政管理任务进行分类,去掉重叠的管理内容,明确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就可以实现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原则应该是下面的行政单位只需要得到省或者市两级行政中任何一级的批准,而不需要双层批准。

从财政体制来看,在现行税收划分体制下,市(作为管理的市)实际上是与省共同分割属于地方的一块蛋糕,市分得比例的高低首先是由省决定的。市在属于市的部分并没有多大的财权和财力,大量的市不能够完成本区下属县的财政转移支付的任务,最后基本仍然是由省级财政负责全省各个县的预算平衡。所以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市(作为管理者的市)作为财政层次取消,保留其行政管理层次,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从财政上来说,市和省进行两次财政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责任划分是没有必要的。省直接管理到市(作为市区的市)县是完全可能的。从制度比较来说,这种模式也是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模式。就中国的国情来说,这一个层次的改革从理论上说,难度是不大的。由于不涉及到地名的改变和行政区划的改变,制度改革的成本也是比较小的。这种改革已经在浙江省开始,并且已经基本取得了成功。

中国财政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难点

财政体制论文篇5

关键词:中央;地方;财政关系;集权;分权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在我国的实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体制改革一直走在各项改革的前沿。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50~1978年

从建国伊始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大体上实行过两种类型的财政体制。一种是真正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管理体制,即国家财权、财力集中在中央,对地方基本上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另一种是划分财政收支,适当下放财权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在这段时期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演变大体上画出了一条“两上两下”的轨迹:50年代初,中国建立的是高度集权的统收统支模式;1958年进行了第一次分权试验,但却以失败告终。随之而来的三年调整时期又重新强调集权,原本已下放到地方的权利被逐渐收回;1971~1973年是第二次财政分权的尝试。推行了“财政收支包干”体制;到1974~1975年,为了稳定中央财政,又试图重新收权,改行“收入按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办法。由此我们看到,虽然这段时期内财权有放有收,但总的趋势是朝着分权的方向变化。可以说,这一时期,我国对财政分权改革的探索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二)第二阶段:1978~1994年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了各种形式的财政地方承包制,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始“分灶吃饭”。具体来说,从改革开放到分税制实行之前,我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共发生过三次重大的变化。即1980~1984年的“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1985~1988年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1989~1993年的“收人递增包干”体制。这三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共同点是,在划分收支的基础上,分级包干,自求平衡,所以,一般在理论界被统称为分级包干体制,或称为“分灶吃饭”体制。

与集中的财政体制相比,财政包干增加了地方政府扩大收入的动力,大大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确实比原有的体制有很大进步,但在执行过程中,其弊端也是明显的。第一,伴随财政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转移,产生了免费搭车问题。通过减少向中央政府的上缴,地方政府可以获得更快的经济增长。尽管法律并未赋予地方政府改变税率和税基的权利,但因为中央政府缺少严格的税收法律和由中央控制的税收管理体制,地方政府事实上控制着实际税率和税基。第二,助长地方政府肓目投资和重复建设。财政包干强化了地方的本位利益机制,促使地方不顾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的需求变化,把大量资金投向价高利大的烟厂、酒厂、纺织厂、家用电器厂等加工工业,导致了地区间产业结构趋同.造成不必要的重复生产和重复建设,恶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经济效率。第三,加剧了地区封锁和经济割据。有些地区以实现本地财政利益为准则.对市场和商品流通进行不合理干预,或者是人为地阻碍本地资源向外地流动,或者是堵截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不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三)第三阶段:1994年至今分税制模式

1分税制主要内容

(1)中央与地方的支出划分。在支出划分方面,中央财政主要承担着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要经费,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开支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要的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支出。

(2)中央与地方的收人划分。在收入划分方面,依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将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3)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在分税制改革的初期,为了保持地方的既得利益逐步过渡到规范化的财政体制,还实行了税收返还制度。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的数额以1993年为基数年核定。按照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人数额(即消费税加75%的增值税减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全额返还给地方,以保证地方原有既得利益,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之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的数额。

2实行分税制取得的成效

(1)促进财政收入高速增长,充分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1994~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7.4%,其中,中央收入增长16.1%.地方收入增长19.3%,实现了中央与地方的“双赢”。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3年的12.6%提高到2003年的18.6%。随着财政实力的增强,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农业、基础设施等社会公共领域的财政投入大幅度增加,有效地保障了各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保证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分税制改革前,中央财政收入很大程度上依赖地方上缴,改革后这种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2003年,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为54.6%,比1993年的39%提高了15.6个百分点。中央财政收入规模的壮大,增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3我国实行分税制中出现的问题

(1)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这是分税制问题中最主要的。多年来,政府与市场的职能一直没有界定清楚,政府包揽太多的状况始终没有改变,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也划分不清。分税制后,在财权越来越集中的同时,政府的基本事权却在下移,地方政府承担了许多本应由上级政府承担的职能,地方财政支出的总量不断上升。表现:一是本应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转嫁给了地方政府。从国家财政对缩小地区差距的作用来看,2005年中央财政支援不发达地区的支出只占3.41%,地方财政则占到96.59%。中央政府对地区差距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从具有很强收入再分配性质的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及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来看,中央财政支出所占的比重分别为0.75%,13.02%和8.49%,地方政府承担了主要部分,分别为99.25%,86.98%。91.51%。而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国际惯例,具有再分配性质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的支出几乎都应由中央政府提供。二是基层政府的支出责任尤其沉重。我国近70%的公共支出发生在省和省以下,其中,55%以上的支出发生在市、县、乡三级,尤其是县乡两级担负着沉重的支出负担。

(2)收入划分不规范。现行分税制在收入划分上既有按税种、税目划分,又有按行业、隶属关系划分。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导致地方政府为追逐税收利益而大搞重复建设,结果各地结构趋同现象严重。此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采取收入分享制,税收分享只是给地方一定的财力,而税种、税率的确定权却在中央,这一方式尽管比较简单易行,但存在税收分享比例是“一刀切”的缺陷,因而不能区别各地方的财政能力,不利于达到缩小地区财力差别,实行资金再分配的目的。

(3)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规范化的分税制能够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各地区的均等化,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到了2006年,我国人均财政收入最大值地区(上海8683.60元)是最小值地区(518.17元)的16.76倍,人均财政支出最大值地区(上海9892.93元)是最小值地区(安徽1538.84元)的6.43倍。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返还以维持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数法进行分配,体现了对收入能力强的地区的倾斜原则,这使得转移支付不仅没有实现地区收入均等化的目标.反而加大了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另外,均等化转移支付规模小,税收返还和专项转移支付规模偏大。

二、完善分税制的对策建议

1转变政府职能,在此基础上,明晰各级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合理有效划分是规范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分税制的基础。事权的划分是最重要的,是财权划分的基础。只有事权与财权相一致,政府履行职能才有物质保证。因此,完善分税制,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将那些政府部门不该管、管不了或管不好的微观经济活动及其相关事务,那些本来可由市场机制去解决的问题,逐步从财政的供给范围中剥离出去,并以此为依据重新界定国家财政的支出范围。二是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划分和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这两个层面,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并把各级政府的事权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然后,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级政府的支出与财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的事务,要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责任。按照上述总体原则,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也要进行合理划分。

2完善税制,合理划分收入。在收入的划分上,除了要考虑中央的宏观调控外,还应考虑满足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更重要的是要有利于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在完善现行税制的基础上重新合理划分收入,与此同时,还要稳妥推进税费改革,规范税费关系,把税收作为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实现政府收入机制的规范化;依靠培植税源,加强征管,提高征收效率,实现收入的稳定增加。这样,中央和地方都将有较为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来保证其履行职能的需要。

财政体制论文篇6

关键词:城乡统筹财政体制公共物品

1城乡统筹发展过程中财政新问题的重要性

城乡统筹发展是指改变“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二元思维方式,将城市和农村的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统一协调,全面考虑,树立工农一体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思路,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为总目标,以发展的眼光,统筹的思路,解决城市和农村存在的新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也将“统筹城乡发展”放在“五统筹”的第一位,可见统筹城乡发展,是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面临着巩固政权、发展工业的紧迫任务,需要巨额资本投入,在这一非凡历史背景下,其结果只能导致计划经济体制,以高度集中的资源配置制度,强化政权的经济能力,实现经济跳跃。但是,“传统计划经济以人为方式推进工业化进程,其实质是工业剥削农业”(何帆,1998),据测算,仅仅国家通过工业产业价格“剪刀差”政策剥夺农民的权益每年就有200亿元左右。计划经济体制实现的结果,国家的经济能力仅仅能够布置少数人(市民)在城市先进部门就业,仅仅能够建立少数人(市民)的福利保障体系。这便是我国“城乡分治”治国方略起源的财政根源。

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分治”治国方略一旦起步,农村落后于城市便成为必然,城乡差别不但不会缩小反而逐步扩大。近年来,“城乡分治”新问题虽然受到政府重视,但由于旧的财政体制和政策壁垒的极大惯性,偏向工业和城市的经济社会政策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矫正,国民收入分配再分配仍向工业和城市倾斜。

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分治”局面,其主观原因在于长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社会经济资源人为配置的城市偏好、工业偏好和市民优先。其根本原因是由于国家长期实施“城乡分治”(不统筹)政策,其深层逻辑又是财政新问题。

现行的财政政策已经成为一种体制,城乡分割的财政体制极大的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乡统筹的协调发展。前财政部长项怀诚曾经告诫:“要善于从财政观察全局,从全局贯彻财政,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探究和把握财政新问题,发挥财政的导向和点睛功能”(项怀诚,1999)。因此,只有统一城乡财政体制才能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切实保护农民的自身利益,保障农业和农村的快速发展,真正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本文将从财政政策的角度分析探索改革城乡统筹发展的财政体制。

2现行财政体制及其弊端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城乡经济快速增长,城乡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这种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根基并没有彻底动摇,总体上看城乡仍是分离的。从目前看,城乡差别的财政政策是形成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因素,其不可避免的存在一系列弊端:

3县乡财政困难抑制了城乡统筹的协调发展

在农业税还是地方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今天,农业税减免对乡镇财政收入冲击是很大的,我国的乡镇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一定财政基础上。随着农业税的减免,本来就不宽裕的乡镇财政就更加捉襟见肘,地方财政出现缺口,乡镇财政压力过大。虽然中心政府会转移支付一部分,但是由于中心转移支付的金额和地方农业税减收部分之间往往存在一定数量的差额,而这部分差额需要靠地方自行消化吸收。对于经济发达省份来说,他们完全具备消化吸收这一差额的能力,而对于地方财政原本就比较困难的省份来说,则需要政府通过精简机构、开源节流等手段来克服这种财政困难,其难度可想而知。这就势必会减少对农村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投入,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农民。在这种环境下,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无从谈起。

财政体制论文篇7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中国财政收入管理历经三个阶段的改革:(1)1978—1993年,构建以税收为主的财政收入阶段。通过两步“利改税”改革,民族地区建立起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符合经济发展实际的复合税制。民族地区初步形成了财政规范、收入稳定的格局,实现了财政收入的扩大及结构的合理化。(2)1994—2002年,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收入体系阶段。1994年分税制改革,在税制改革的基础上,中央和民族地区间逐步建立起税法统一、税负公平的财政收入管理体制。(3)2003年至今,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收入体系阶段。①此阶段,对民族地区财政收入进行全面改革,涉及民族地区出口退税、企业税收、资源税率等多项改革,这些改革促进了财政收入总量的增长,财政收入结构的优化,财政收入分配的规范。

(二)民族地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民族地区推行了:(1)部门预算改革。实行较规范的部门预算,详细规定预算编制程序,提高预算编制透明度,增强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2)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如广西、新疆、、宁夏成立了“工资统一发放中心”,解决财政资金层层拨付、环节过多的问题,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杜绝了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截留、挤占、挪用问题。(3)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由国库部门向供应商直接拨付,规范了政府采购流程,提高了采购质量和效率,建立了政府采购监管制度。(4)“收支两条线”改革。实现财政收支脱钩、收缴分离,避免“坐收”、“坐支”现象,使财政收支透明化、制度化和规范化。(5)“乡财县管”改革。坚持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在预算管理权、资金使用权和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以乡镇独立核算为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理顺和规范了县乡财政分配关系。

(三)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改革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间建立起一套财政转移支付办法。(1)过渡期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1995—2001年)。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政转移支付引入了规范化运作机制,并从1995年起实行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8个民族省区和民族省区之外的民族自治州纳入政策性转移支付的范围。2000年,一般性转移支付额61.65亿元,加上民族地区政策性转移支付额23.8亿元,资金总量达到85.45亿元,占全部中央给地方财政转移支付额4665亿元的1.83%。从地区看,全国22个享受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的地区中,民族地区8省区共分配资金38.84亿元,占总额85.45亿元的45.45%。①这种转移支付只是每年从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量中拿出一部分,占全部转移支付的比重小(1.83%),而且转移支付资金在民族地区间分配不均。(2)转型期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2年至今)。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双向流动的财政转移支付、年终结算补助和专项拨款补助方式,按照规范和公正原则,根据客观因素计算确定各地区的标准财政收入和支出,将其作为财政转移支付的依据。(3)民族地区各省区对下财政转移支付。1995年以来,民族地区各省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计制定了各具特色的省区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国务院转发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方政府结合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调整和完善省区以下财政管理体制。2005年初,新疆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正式建立,包括转移支付办法的基本原则、转移支付测算内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等。②

二、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的特殊性

民族地区财政是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地方财政和区域财政的范畴,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领域,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从依据上看,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是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特殊性的现实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特殊性的政治依据。从内容上看,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

(一)民族地区财政的现实特殊性

民族地区财政的现实特殊性,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1)民族地区大多是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集边疆、山区、贫困、落后为一体。经济文化落后、交通运输不发达、市场发育不完善、企业竞争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优势产业支撑力不足,加剧了财政的恶化。(2)民族地区财政历史负债多、政府债务风险大,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处于“补课、赶趟、过坎”的状况,财政自给能力弱、可支配财力少。(3)由民族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民族构成特征和经济特征等因素决定,民族地区除了承担其论文他地区必须承担的财政支出外,还有维持民族地区社会治安,维护边境安全等方面的支出,导致财力不足。(4)农业在民族地区始终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其生产力水平不高、科技含量低、生产效益差,无法形成产业链和优势互补的格局,摆脱财政困难的难度大。(5)民族地区分布广泛,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居住地自然条件不同,民族地区的产业结构、市场结构、消费结构和生产方式存在差异,使得民族地区间发展不平衡。(6)民族地区各具特色的传统文化、社会结构和和价值观,要求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适应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不能实行“一刀切”的政策举措。

(二)民族地区财政的政治特殊性

财政自治是民族区域自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地区发展的经济基础。没有财政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就不能得到保障。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是指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原则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依照自治条例的规定和当地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财政自治条例,组织财政收入,统筹分配财政资金,自主管理本地区财政事务的活动。民族地区财政自治的基本内容包括:(1)财政自治立法。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财政自治条例,制定执行有关财税法律法规的变通或补充规定。(2)自主组织和使用财政收入。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在执行财政预算的过程中,民族自治地方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3)依法安排财政支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安排民族地区的预算支出;对民族地区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4)税收管理自治。针对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减税或免税。(5)享受财政援助。民族地区经济基础薄弱,普遍面临财政困难,在一段时期内无法依靠自身努力解决其财政困境,有赖于中央及上级机关的财政援助。

(三)民族地区财政政策的特殊性

随着中国财政管理体制的演进,中央在财政方面给予民族地区诸多优惠和特殊照顾,以支持其经济社会发展(见表1)。这些财政优惠政策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0—1980年,为实现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国家实行了三项财政优惠政策,即财政补助、设立民族机动金和预备费并在预算中占比高于一般地区。第二阶段是1981—1993年,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递增补助的财政体制(其他地方不递增),补助额每年比上年增长10%。第三阶段是1994年至今,实施“分税制”的财税体制,国家对民族地区除给予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外,还有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和其他财政补助方式。(四)民族地区税收政策的特殊性

改革开放后,国家对民族地区实行以优惠为主要特征的税收政策(见表2)。如民族地区的农业税长期采取“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轻税政策,牧业区采取了轻于农业区和城市的税收政策。①内蒙古自治区在1978—1994年本着“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原则,实行了一系列轻税政策;1994—1999年,按照“合理负担、公平税负、因地制宜、激励效率、普遍受益”原则,发挥农牧业税收的调节作用,照顾了牧区贫困、农牧业经济脆弱的实际情况;1999年,在6个盟市的8个旗县开始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2000年,提出“三取消、三调整、一改革”工作思路,在9个盟市的11个旗县进行了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2003年在全区推进第一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确定全区统一执行4%的农业税税率,附加为正税的20%;2004年,进行第二步改革试点,全面取消除烟叶税外的农业特产税,农业税税率再降1%;2005年全面免征农业税、取消涉农涉牧三税,比全国提前了1年。③

三、民族地区财政体制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地区财政体制改革虽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一刀切”的分税制改革,淡化了民族地区特殊的地理、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客观现实,将民族地区按照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规则,同一般地区进行“公平竞争”,看似公平,却恰恰是对民族地区的不公平。分税制改革后,民族地区出现税收负担加重、税源与税收收入背离、财政收支差额扩大等问题。①

(一)中央与民族地区税种划分不合理

“一刀切”的分税制改革使经济落后的民族地区,在税种、税率、共享税分成等方面都未享受应有的优惠和照顾。有学者研究表明,1993年(分税制改革前),民族地区工商税收负担率为10.7%,高于东部地区1个百分点。分税制实施后,两者差距扩大为1.8个百分点。①民族地区税种划分不合理体现在三个方面:(1)主体税种划归中央,分散小税种留给地方。把具有特殊性的民族地区财政纳入大一统的分税制中,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2)消费税划归中央。对消费税收入绝对数和占本地区相对数较大的云南省和贵州省,以及对消费税增长速度较快的青海省来说,没有从消费税税收中得到应有利益。(3)资源税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且地方分享比例较低。据测算,西部民族地区的水能蕴藏量占全国的82.3%,煤炭资源地质储量占全国总量的21.9%,石油储量占全国总量的38.6%,天然气储量占全国总量的21.9%。②自西部大开发以来,资源不断被开采,资源税总收入不断增长,但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并不高,使民族地区形成资源富集而经济不发达的“怪圈”。

(二)民族地区税收返还基数确定不科学

民族地区在与中央、发达地区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博弈结果往往是照顾发达地区的既得利益和实现中央在财政收入中占大头的既定目标。中央以1993年财政收入的实际入库数来确定各地区财政收入的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的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采取以保护既得利益为特征的“基数法”,而不是以公平为特征的“因素法”设计转移支付,把本该可以作为弥补分税制缺陷的转移支付异化为顺利推进分税制改革的先决条件,错失了弥补分税制改革忽视民族地区财政体制特殊性的良机。中央实行的所得税基础返还改革,同样没有考虑民族地区的现实情况,更多的还是“返还”到财政实力较雄厚的一般地区。以2004年为例,该年的税收返还中,东部占57%,中部占23%,西部占20%,③两税返还与税收收入的增长挂钩,不利于区域差距的缩小,偏离了均等化目标。

(三)分税制对“民族地区”因素考虑不够

中央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范的财税管理体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各种照顾和优惠政策基本被收回,民族地区原先享有的财政优惠政策逐渐弱化和退出,民族地区财政政策的特殊性丧失殆尽。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国家奉行有利于东部地区优先发展的非均衡发展战略,实行有利于东部地区发展的贸易分工模式、财政分配模式和资源开发方式,导致民族地区面临财税制度供给严重不足、资金大量外流、贸易分工不合理等不利局面,拉大了民族地区与一般地区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距。分税制虽有效地集中了财力,增强了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但没有充分考虑民族地区财政的特殊性,对财力困难的民族地区没有给予足够的照顾,转移支付量过小,无法抵消市场调节造成的投资不平衡,客观上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体制障碍。如在确定包干基数时搞“一刀切”,未能合理调整民族地区的基数。在地方固定收入项目的划分上,在共享税分成比例及税收增长返还系数确定上,没有体现民族地区的差异性。④民族贸易企业的“三照顾”政策、民族地区较高的外汇留成比例,以及定额财政补助每年递增10%等优惠措施,也随着财政体制改革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而被取消。按照分税制,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源大头纳入了中央财政,致使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国家增加了以资源依赖性生产为主的企业和以农业初级产品为原料的企业的税负,进一步加大了民族地区的财力困难。

(四)民族地区税收自治权受限

自治权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自治权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第二,自治权是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对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补充权或变通执行权。①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几乎所有的地方税税种的立法、条例及实施细则,都由中央制定和颁发。税收体制统一领导有余,而分级管理不足,没有赋予民族地区地方政府必要且适当的税收管理权限。《宪法》第117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按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该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按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但从民族地区财政实践看,虽然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拥有财政自治权,但由于民族地区自身特点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导致相关法规明文规定与现实执行出现抵牾: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受到种种限制;民族地区税收自治权缺少明确的边界和内容,易受外界的干预和牵制;民族地区自治意识不强、自治权行使不充分,造成自治权“流失”。②

(五)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经济社会结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③但当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缺陷,与缩小地区间财政差距、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目标相背离,难以熨平民族地区与一般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并对区域间财政能力起着逆向调节效应。④

(1)体现公平性、照顾特殊性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自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无论是在地方固定收入项目的划分上,还是共享税分成比例及税收增长返还系数的确定上,都没有体现民族地区的差异性,这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3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不一致。⑤(2)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结构不合理。第一,税收返还所占比例较大,而税收返还的返还数额和增长率均以来源地的税收收入为依据,对经济发展基础差、增量少的民族地区不利,加大了民族地区与一般地区财政转移支付事实上的不平等;⑥第二,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偏小,失去平衡地区间财力不均的作用;第三,专项转移支付占比较大,随意性较强,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计划与民族地区实际需要脱节,影响使用效益;一些民族地区用中央和省区安排的专项经费顶抵本级应承担的经费,将原已安排的公共服务资金撤出,使民族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不能形成应有的实质性提升或较大提升。①(3)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缺失。现行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包括两个层面,即中央对民族地区各省区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地区各省区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但现有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制度中,只有纵向转移支付模式,横向转移支付模式基本缺失。②(4)专项资金配套政策不合理。由于民族地区受自身财力不足所限,提供配套资金困难,引发财政安排困难、专项资金不到位等问题,造成弄虚作假和项目落空等不良后果。③(5)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资金分配和使用办法尚待规范。目前,中国只有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转移支付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人为因素影响大,随意性强,缺乏规范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缺乏科学的依据和标准,分配过程不透明,存在“人情款”和“撒胡椒面”现象;立项审批不规范,项目的确定和范围选择不合理,导致一些民族地区以虚假数字上报。④

(六)民族地区财政收支不平衡

中国财政体制改革打破了传统经济体制下以中央财政为单一主体、地方财政处于附属地位的格局,扩大了地方的财权、财力,赋予了地方主体利益地位,分级财政局面基本形成,但分税制改革“忽视差别、同等待遇”,加剧了民族地区财政收支不平衡。(1)事权与财权划分不合理、权责不匹配,催生“财权上收、事权下卸”等弊端。⑤从财权和财力来看,基层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没有举债权,也没有独立的主体税种,收入主要依靠共享税,使其掌控的收入有限。(2)财政转移支付存在规模小、目标模糊、支付方式不灵活和转移支付不到位等弊端,难以平衡区域间财力水平。(3)税收(包括税权)分配、支出责任划分不平衡。(4)财政收支严重失衡。

一方面,民族地区财政收入和支出都有所增长。民族地区财政收入1998年为5,304,670万元,到2008年为26,835,164万元,是1998年的5.06倍;民族地区财政支出1998年为11,217,477万元,到2008年为74,039,383万元,是1998年的6.60倍。另一方面,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差额不断拉大。2008年民族地区财政收支差额是1998年的7.98倍。⑥

四、优化民族地区财政体制改革

面对民族地区在税种划分、税收返还、财政自治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财政收支平衡等方面的问题,中央应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调整和完善民族地区的财政政策,实行有别于一般地区的财政体制。

(一)客观合理地划分税种

客观合理地划分税种,是中国税收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国现行的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其划分标准不够科学,税种间存在重叠。从中央税看,仅消费税和关税属独立的中央税税种,税种单一、功能缺位,其主导地位难以保证;从地方税看,税种数量不少,但缺乏稳定、有效的主体税种,地方税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不明确。①由于中国税源区域分布极不平衡,在确定税种及共享比例时,应针对各地区差异、税收余缺状况、经济发展需求等现实情况灵活调整,促进税种明晰、主辅相承、结构完整。

民族地区大多拥有较丰富的矿产资源、水利资源、植物药材资源,然而却出现“富饶的贫困”的怪圈。如何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和财政优势的转换?出路在于客观、合理地确定资源的价值地位,实现资源商品化,对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和使用,全面征税。(1)由从量征税转变为从价征税,实现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2)提高资源税补偿费标准,适当提高地方分成比例,特别是民族地区的分成比例。(3)改变资源税计量依据,由企业产量征收转变为企业可采储量征收,促使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给予民族地区合理补偿。所有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不论其所属地在哪,在哪登记注册,应就地缴纳所得税,实行“谁受益谁补偿、纳税”原则。(5)在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一部分设立为专项用于资源补偿的基金。既可保证补偿基金的完整,又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使财政有充足的财力履行职能。

(二)保障民族地区的财政自治权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只有有效行使财政自治权,才能有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1)尊重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权,还权于自治机关。中央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实际情况,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特殊性,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其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不搞‘一刀切’,不向下侵权”。②(2)强化民族地区财政自治意识,充分行使财政自治权。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政策依赖”思想,即等、靠、要思想。③(3)保证民族地区财政自治立法权和管理权。《宪法》第116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都规定了自治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立法自治权,即“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地区应主动争取、维护应有权力,防止财政自治权“流失”。

(三)完善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以各级政府之间存在的财力差距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主旨而实行的一种财政资金转移或财政平衡制度。④

1.实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标准化。立法机构应加快制订“财政转移支付法”,并在立法中明确法律责任,使该法具有权威性、震慑性和强制性。⑤政府应依法明确专项转移支付标准并规范转移支付程序,编制转移支付预算,建立完善的预算程序,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转移支付工作制定科学的测算方法审查并研究转移支付规模对转移支付流程实施监督

2.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在保证转移支付资金来源的前提下,逐步消除返还基数中的不合理因素;提高民族地区增值税的留存比例;缩小专项转移支付的覆盖范围;提高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系数;细化标准收支和应得转移支付测算方法。此外,按照民族地区总人口、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事务等因素测算转移支付力度,逐步调整、规范民族地区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民族地区特殊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①依法建立“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适时采用特殊转移支付”的复合型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3.建立纵向与横向转移支付模式相结合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民族地区与东部较发达地区的横向转移支付,变“暗补”为“明补”,调动地方积极性,缩小区域财力差距,谋求整体共赢与和谐发展。②通过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东部较发达地区向民族地区投资,实行适度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优惠差别税率,落实对民族地区的“三奖一补”,缩小民族地区与东部较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4.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政策。在配套比例的确定上,中央应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区别对待:对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以提高配套比例;对财政困难的民族地区,可以降低或取消地方配套比例。

5.健全财政转移支付的决策与监督机制。中央应厘清民族地区各级事权,界定各自责任,建立专门的财政转移支付决策与监督机构,以立法形式规定其职权和职责,保障转移支付的公正、合理。

(四)重视并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投资和补助力度

财政体制论文篇8

(一)、体制运行还不够健全,有效控制也没有很好地进行管理。财政税收工作同时受到业务和行政的制约,在财政税收管理进行过程中,这样就会造成一定的弊端。部分管理工作者会目无法纪,为了自己的私利违背原则,做出影响财政税收管理顺利进行的事情。有些地方,税收人员不断削减,管理机构也在日益减少,使得管理力量单薄,而且缺少了组织的稳定性,工作人员缺少工作的激情,无法带动先进的管理。

(二)、财政税收的管理的监督监管不到位。税收管理体之中缺乏有效可行的监督机制,这会造成一种无责任和危机意识的状态,导致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

(三)、民主管理的形式在体制上只是空有口号并没有完全落实。部分地区不能落实民主管理制度,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政务公开,即便有形式上的民主小组形式,但是并无实际意义。选举几乎都是大领导内定,不能通过民主决定,造成管理人员不够专业,无法以身正则,起不到任何监督监管作用。没有很好地要求,财政税收工作就不能很有序的运行。

(四)、在目前的税收系统中资金效益并没有得到完全的优化。即便在制度上将收入和支出分成两个部分,但是实际还是混为一谈,一起运行。而且在专项资金调用时需要层层过关,分批拨付,这就直接影响了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效益,从整体来看,各部门之间的权利、责任和利益没有完全有序化,分工不够明确,致使我国财政税收管理资金效益得不到提高,造成严重的浪费现象,阻碍了我国财政税收管理的快速发展和创新。

二、改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创新之举

(一)、财政税收的管理体制需要完善,必须要根据实际的需要整改体制。就目前状况来说,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依然不够健全完善,并且在这个体制的建设中始终循环着集权分权,而且影响深远。在财政税收的管理上,目前我们的状态是很疏忽的,工作人员对于管理的认知观念也是比较淡薄。要改变这一局面必须要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整改,并将此工作作为现行财政工作的最主要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首先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化制度规范,加强法律权威;同时财政税收管理秩序也要稳步的落实,做好财务管理机制的完善,对于债务管理要加之强化,避免出现不正常的债务现象,使得财政税收管理关系处于健康、和谐的关系之中,能够有效的促进其适应时代的发展。

(二)、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主要执行者是工作人员,因此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并加强绩效评估,深化体制整改的强度只管重要。税收管理工作要想取得很大的成效就需要由综合素质高的工作人员。人是管理运作的主要传达方,因此为了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必须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为此,我们必须要形成成文的规章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定期的培训以强化行动观念。并且对于财政税收的专业知识以及培训材料,要加强规范创新,优化知识结构,使得管理服务与理论指导相统一,提升整体的协调能力和办事效力,为大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要做到有效的精兵简政,尽量减少繁冗机构,降低自身成本支出。绩效评估对于提高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着良好的作用,因此在税收管理工作也实行绩效评估,会大大提升工作人员形象,提高工作积极性,提高财政管理工作的效率。

(三)、收支是财政税收的体现,收入和支出要有明确界定以避免出现混乱管理的现象。管理中会有很多的经济措施,对于收支的管理要利用好可行措施,建立一整套可行方案和体系。在人员管理上要认真做好收支项目的分配,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遵循一定的原则明确收支范围的定义,科学确定税负比例,并且合理配置各种税收服务领域,推进区域公共服务均衡化的发展;还要明确财政税收管理职责权限,进行相关的职责划分,逐步把财政税收管理归入预算管理范围之内,同时调整在税源转移以及跨区域分配过程中出现的不公现象,降低市场或者国家政策等因素对于财政税收收入的影响。财政税收工作要想稳步健康地发展,就必须要有一个长期的健康机制,因此我们要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好税收机制的运作。

(四)、资金作为财政税收的体现,必须要提高使用效益。我国的财政税收一般都是用在公共事业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要提财政税收资金的有效使用,使其发挥有利的效益。财政税收管理部门要整合财政税收资源,公开化、透明化财政税收,加大对潜力事业的扶持,并为了信息的有效传递,为了资源的共享做好一个共享机制。在这个过程中,管理部门要适当的照顾基层发展,现在基层发展需求的扶持比较渴望,税收资金在这一方面会有很高的效益体现。最重要整个资金的使用过程要有一个完善的监督机制的管理,以最大化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体制论文篇9

二、阿尔伯塔基础教育经费的分配

在阿尔伯塔,基础教育经费拨款大致分为四个部分:基本教学经费、附加教育经费、交通经费、专项教育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这与我国采取的“基数+发展”的拨款方式相似。其中,前三项经费类似于我国的“基数”拨款,通常按照统一的生均标准拨付,学生数越多,拨款越多。后两项经费类似我国的“发展”拨款,根据某一学校或某一学生的具体情况拨款额有所不同。

(一)基本教学经费

基本教学经费由阿尔伯塔学校教育基金会(ASFF)拨付,主要用于支付教师的工资报酬。它提供了学校正常运行的最基本经费,保证每个学生能接受法律规定的在校学习时间。基本教学经费按生均标准采取公式拨款发放,各学校所获得的基本教学经费仅取决于其在校学生人数及其年级分布。ASFF管理当局首先须依据一定的程序计算出全省在校“标准学生数”总额,再用ASFF实际收到的资金总额除以在校标准学生总数,即可确定生均拨款标准。之所以要计算“标准学生数”,是因为基础教育涵盖了从学前教育到高中教育多个阶段。不同阶段的学生所需接受的教学时间差别很大,需支付给教师的工资报酬也就相应差别很大,从而所需要的教学经费明显不同。换句话说,在教学经费拨款方案中,低年级孩子较多的学校得到的基本教学经费应少于高年级孩子较多的学校,因此需将不同年级的学生进行“标准化”,以保证每个学校都得到公平、充足的基本教学经费。阿尔伯塔在具体测算标准学生数时,首先考虑学生所在的年级:学前教育阶段每个学生算0.5个标准学生,1-12年级每个学生算1个标准学生。由于阿尔伯塔要求在K-3阶段(学前教育至小学三年级)实行小班教学,所以对这一阶段的学生,还按生均标准给予“小班补贴”。由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生只算0.5个标准学生,所以他们的小班补贴也只有1-3年级学生的一半。阿尔伯塔4-9年级标准学生数的测算最为简单,这一阶段的每个学生都按一个标准学生计算。阿尔伯塔10-12年级相当于我国的高中阶段,这一阶段的学生也同样面临着升学的压力,各学校在课程设置及课时安排上也会有明显不同,所以其生均基础教学经费的算法也明显不同于K-9阶段。阿尔伯塔对10-12年级学生按学校所提供课程的学分注册单元(CreditEnrolmentUnit,简称CEU)进行补贴,课程安排中每一学年向学生提供的CEU不得低于35个,但也不得超过60个。每个学生的基本教学经费取决于他所修CEU的多少,每个CEU的拨款额等于4-9年级生均拨款的1/35。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学校10-12年级学生的均提供最低标准的35个CEU,则该校4-12年级的生均拨款就是完全一致的。若提供的CEU越多,则学生拨款也越多。综上,在确定了某一学校各年级学生人数,以及10-12各年级提供的CEU之后,即可确定该学校可获得的基础教学经费总额。表1是2013/14学年阿尔伯塔基础教学经费拨款标准。

(二)附加教育经费

阿尔伯塔在基本教学经费拨款上遵循的是“公平教育”的原则,即不论学生和学校的背景如何均给予相同的经费支持。但不同学校所处的社会、经济、文化、地理环境不同,学生的家庭背景、心智水平等也有差异,要使所有学生都获得相同程度的教育水平,必须为一些“处境不利”的学校和学生提供额外的教育经费,以实现所谓的“充足教育”。附加教育经费正是阿尔伯塔省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而根据各学校的不同情况安排的额外经费支持。阿尔伯塔提供附加教育经费的项目众多,充分考虑了各类学校和学生的特殊问题,主要包括:(1)延伸教育项目经费,主要针对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学业跟不上、有吸毒或其它违法行为、读书期间怀孕或成为少年父母亲等)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2)全纳教育经费,目的是鼓励学校接收智力或身体有残疾的学生,保证他们能充分融入社会,接收平等的教育;(3)英语为第二语言的学生教育经费,这主要是针对身为移民后代的学生,以保证他们的英语水平能够达标;(4)法语区学生教育经费,阿尔伯塔一小部分地区的官方语言为法语,针对这些地区的学生提供的额外教育经费;(5)少数族裔学生教育经费,这主要是针对北美原住民、因纽特族和梅迪思族(Meits)学生提供的额外教育经费;(6)社会经济状况补贴,这项经费是根据不同学区的居住人口的特征,确定生均补贴系数,社会经济状况越不好的学区系数越高,给予的补贴也就越多;(7)北部学校津贴。阿尔伯塔北部地区更为寒冷,也相对不发达,所以根据各学区所处纬度不同,享有的津贴也不同;(8)小规模学校补贴。由于学校成本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固定成本,即与学校的学生数量无关。所以若全部以生均方式提供经费,则小学校必然面临经费困难。阿尔伯塔将所有学校分为150人以下、150-226人、226人以上三类,前两类学校都能得到额外的经费补助;(9)小规模学区补贴。阿尔伯塔按学区在校学生数分为500人以下、500-2000人、2000-3000人、3000人以上四类,前三类学区都能得到额外的经费补助;(10)机会均等补贴,这部分是对住在偏远地区的学生(以所住地区的人口密度衡量)和学校(以学校离学区服务中心的距离衡量)给予的额外补贴。

(三)交通经费

阿尔伯塔为所有在校学生提供交通补助。交通补助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基本拨款和距离拨款,根据学生数及其家庭住址与学校距离的不同,各学区所获得的交通补助也不同。同时,对位于城市的学区和位于农村的学区,也给出不同的补助标准,以确保农村地区的交通经费得到充分保障。另外,对于有严重残疾的学生,在交通经费的标准上也有额外的补助。

(四)专项教育经费

针对基础教育发展中的一些特殊问题,阿尔伯塔每年都会针对某些专门项目给予专门的经费支持,这类似于我国的“危房改造工程”、“校安工程”等专项拨款,每年会有不同的侧重点。如在2013-14学年,阿尔伯塔主要安排了三个专项教育经费(:1)地区合作服务项目经费,这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学校与社区的融合,将原来的“学生健康教育服务基金”与“青少年综合服务基金”加以合并而推出的一项新的专项经费拨款(;2)超网服务经费,阿尔伯塔为提高学校的教育技术水平,为所有公立学校支付接入超网所需的全部网络服务费(;3)小班补贴,基本教学经费中的小班补贴是针对学校的,而专项教育经费中的小班补贴是针对学区的,以补偿小规模班级给学区管理带来的额外负担。

(五)基本建设经费

基建经费拨款是一大笔很大的开支,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新建学校及教室经费,学校资产维护经费。通常,每个学区每3年做一次规划,以确定该学区新建学校和新增教室的数量。一般来说,新建学校(教室)取决于市镇的开发速度(如新社区建成,需要相应的学校配套)、原有学校的承载能力和拥挤程度等等。阿尔伯塔有明确的生均标准面积规定:幼儿园至6年级每个学生应有11.45平方米的活动面积;7-12年级每个学生应有10.85平方米的活动面积。当达不到这个标准时,则意味着政府有责任兴建新的学校或教室。在学校资产购置与维护方面,阿尔伯塔也有明确的规定:资产的购置经费与标准学生数和学校面积相联系,学生越多、面积越大,所需配备的设施设备就越多,相关拨款就越多。在固定资产的更新方面,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和年限:固定资产以购入成本入账,以直线折旧法根据其预计有效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建筑物折旧率为2.5%到4%,交通工具为10%到20%,电脑设备等为20%;其它设备为10%到20%。

三、阿尔伯塔基础教育经费的管理

实行科学、严格、透明的预算管理,是阿尔伯塔基础教育经费管理的核心。阿尔伯塔教育局负责在系统分析和严密计算的基础上编制基础教育经费预算报告。阿尔伯塔的基础教育经费按三年滚动预算进行规划,即每年都要做未来3年的经费规划。这样既能保证规划的连续性和前瞻性,又能根据各年的不同情况作适当的调整,保证预算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在预算分配过程中,以学生人数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各种复杂因素及各个项目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按不同情况设定相关拨款标准和规定,大大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每年9月底之前,省教育局须将次年的基础教育经费预算报告提交给省议会审议。省议会有权要求教育局对预算增加说明、进行修改或提出质询,直至省议会表决通过该预算报告。当预算获得议会通过后,在次年3月底之前,省教育局需公布根据预算编写的下一学年的《拨款手册》,将具体的拨款标准公示于社会,并严格按照该手册确定的标准向学区拨付下一学年的基础教育经费。各学区再按照手册的要求将教育经费分配至各个学校。《拨款手册》中不仅确定了所有的经费项目和拨付标准,甚至还明确了具体的经费拨付日程,时间具体到某月某日。阿尔伯塔的《教育法案》和《学校法案》中均有教育财政条例,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教育经费的分配与支出。法案明确了省政府、省教育局、学区和学校董事会在经费拨付和经费管理中的责任。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管理机构,每年需要向政府部门提供经过独立审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明确经费支出的方向与数量,市镇政府有责任对各学校的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以保证经费使用的有效性与合法性。阿尔伯塔的《学校法案》中对于基础教育经费支出标准和经费管理权限均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严格财经纪律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同时相关法律还规定学校不得出现财政赤字行为,否则相关人员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赤字造成的亏空政府不会予以补偿,并会影响学校下一年的拨款。

四、阿尔伯塔基础教育财政拨款体制的特点

公平、充足和效率是各国在制定基础教育经费拨款体制中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区域经济发展并不均衡的阿尔伯塔,其科学、合理、透明的基础教育经费拨款体制从多方面实现了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充足和效率。

(一)阿尔伯塔基础教育财政拨款的公平性

在阿尔伯塔基础教育基金(ASFF)的筹集和分配中,特别体现了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如前所述,ASFF是从阿尔伯塔省内各市镇的房产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教育税而形成的。不论各市镇房产税收入多少,一律抽取相同的教育税比例。一般来说,经济越发达、高收入人群越多的市镇往往房地产的价格越高,则其需要缴纳的教育税也就越多。而偏远地区的房产税收入一般较低,所缴纳的教育税也相对较少。这样的教育税筹集方式,事实上形成了富裕地区、富裕人群的收入向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转移,保障了教育公平理念的实现。在ASFF的筹集中,以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来体现公平;而在ASFF的分配中,则以高、低收入家庭孩子都获得相同经费来体现公平。ASFF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教学经费的发放。基本教学经费是严格按照生均标准来发放的,每一个学生都根据其所在年级被换算为一个“标准学生”,所获得的拨款是完全相同的。由此可见,在ASFF的筹集与分配中,教育公平的理念贯穿始终。阿尔伯塔基础教育经费拨款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其学校基建资金的分配上:学生数量增加到一定标准时方可新建学校或新建教室;学校或教室的建设必须符合一定标准(超标或不达标都不允许);大型资产设备有标准的折旧方法,确保在一定期限内所有教学设施在标准时间内得到更新或维护。这一系列标准的设定,使得各学校的教学条件非常接近,教育公平得到充分保证。

(二)阿尔伯塔基础教育财政拨款的充足性

近年来,发达国家教育财政政策的重点逐渐从强调公平教育向强调充足教育转移。公平教育和充足教育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强调每个学生所获得的教育投入应该是一样的,后者则强调每个学生获得的教育产出(即学业水平)应该是一样的。由于每个学生的生长环境和天资条件有差异,所以要使他们获得相同的学业水平所需要付出的努力(即成本)也是不一样的。阿尔伯塔基础教育经费中附加教育经费的分配就充分反映了其对充足教育理念的追求。在前文列举的十个附加教育经费项目中,“延伸教育经费”是为了让“问题少年”达到标准学业水平而支付的额外成本,“全纳教育经费”是为了让“残疾学生(身体或智力残疾)”达到标准学业水平而给予的额外补贴,同时还有为使移民子女、少数族裔儿童等获得标准学业水平而给予的额外补助。同时对于地处北方的学区、小规模的学校和学区、偏远的学区都有额外的成本补贴,以保证每个学区获得的实际教学条件是一样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阿尔伯塔的“社会经济状况补贴”,其充分体现了充足教育的思想。阿尔伯塔不同的学区被赋予不同的社会经济状况补贴系数,系数越高则补贴越高。一个学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系数取决于以下六个指标:(1)学区内所有有孩子的家庭中,母亲的平均受教育年限;(2)学区内所有有孩子的家庭中,单亲家庭所占的百分比;(3)学区内所有有孩子的家庭中,无自有住房的百分比;(4)学区内所有有孩子的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5)学区内所有有孩子的家庭中,父母双方都未受过高等教育的家庭的百分比;(6)学生的流动率。其基本思想是,如果一个孩子从家庭得到的教育机会越少,则他(她)从学校得到的教育就应该越多,政府应该为其支付的学校教育成本就应该越高。

(三)阿尔伯塔基础教育财政拨款的效率

经济学意义上的效率是指,经济活动中的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要提高教育财政拨款的效率,就是要将教育财政投入与教育产出的数量与质量相联系。阿尔伯塔在分配基础教育财政经费时,充分考虑了教育产出的数量(提供的学时数)与质量(学生的学业成就)。阿尔伯塔《学校法案》规定,每个获得基础教育拨款的学生都必须完成一定的教学时间:学校对处于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生,每学年必须提供475小时的教学时间;对一到九年级的学生,每学年必须保证950小时的教学时间;对十到十二年级的学生,每学年必须有1000小时的课堂学习。每个学校都必须将各年级提供的学时数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以确保学生获得充足的教育时间。另外,为了保证基础教育的质量,阿尔伯塔还定期对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进行学业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判断教育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学科之间的分配是否恰当,并以此调整教学资源的投向和分配。阿尔伯塔对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分别在三年级、九年级和十二年级进行统一的学习达标测试(标准化考试),并根据测试的平均成绩和达标人数判断基础教育的成果。阿尔伯塔在基础教育财政拨款过程中,始终强调以每个学生的成功为努力目标,强调每个学生为终身学习、工作和作为一名合格公民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拥有成功的能力。

五、对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政策的启示

(一)提高基础教育财政投入责任的政府层级

目前,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突出矛盾在于区域间、城乡间的不均衡,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实行的“地方为主(以县为主)、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体制。由于各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迥异、地方财政能力明显不同,所以各地投入到基础教育中的财政资金也存在很大差异,基础教育必然难以实现均衡发展。而阿尔伯塔的基础教育资金从筹集到分配都是由省级政府“统筹”的,即他们实行的是“以省为主”的基础教育财政投入体制,并且联邦政府也分担了部分财政责任。这种财政责任的安排,使得省内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教育投入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没有必然联系,从而为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强化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与经济发展的关联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重基建投入、轻教育投入”的观念依然深植于我国一些地方官员的思想中。一些地方经济发展带来财政收入增长时,基础教育仍维持在较低水平,很难分享到财政收入的增量成果。而阿尔伯塔的基础教育投入水平与当地房产税紧密相关,当经济发展带来房产税收入提高时,基础教育的财政投入水平也自然水涨船高。这种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水平的决定机制,充分保证了教育投入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的协调增长,是基础教育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强化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分配的规范性

目前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投入的决定依然处于较为随意的状态,虽然基本教育经费的分配也采用了以生均经费为标准的“公式拨款”,但依然有很大一部分财政投入还是以“协商拨款”的形式进行分配。在“协商拨款”的分配中,地方官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一方面可能引致地方官员寻租、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严重的校际之间的财政投入不公平。而在阿尔伯塔的教育投入分配中,从基本教学经费、附加教育经费,到交通补贴、专项经费、基建经费,每一类经费的发放都有严格的公式与标准,大大限制了人为操纵的可能性,也从根本上杜绝了“择校”现象的发生,为实现教育公平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四)增加基础教育财政投入政策的透明性

提高预算透明度是近年来我国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之一。而目前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投入分配随意性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透明度较低。一般公众对基础教育的具体分配结果没有知情权,也就无从有效监督。而在阿尔伯塔,省教育厅每学年都要基础教育《拨款手册》,详细公布教育经费分配的公式、标准、条件及其相关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2013-14学年阿尔伯塔基础教育《拨款手册》长达158页,涉及9大类68项具体内容,各学区、各学校、学生家长、一般公众都可以在网上看到这些内容,从而形成对教育投入政策及其执行的有效监督,保证了教育公平的实现。

财政体制论文篇10

一、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现状

1.比较彻底的划分税种办法.主要税种归中央,零星税源归地方

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大税务体系。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等。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O%。

2.税收高度集中,地方机动权力较小

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但地方也有一定机动权,比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组织机构分设

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设置了中央税务系统,即省市县设有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人员及垂直经费的管理,负责中央部分税收收入及共享税的收入;设有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人员垂直管理及经费的横向管理,负担地方税的收入。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评价

1.税种划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地方税概念不明确

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划分标准杂乱无序,有按税种划分的,有按行业划分的,也有按企业经济属性和隶属关系划分的。如将企业所得税分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对个人储蓄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又将这部分税收划为中央级收入。这就使得地方税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都具有共享性质。这种交叉重叠的划分方法,违背了分税制的规范要求,导致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内涵与外延难以准确界定。

2.目前的地方税管理体制过于集中

首先来看我国的国情:一方面,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在向市场化目标迈进,应努力促进和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这些在客观上要求税权的集中;但另一方面,我国的国土面积广大,地区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呈现出明显的梯度差异,且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及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经济内容也各具特色,这些必然造成了我国各地之间税源分布、征税成本以及税收负担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客观上又要求适度的分权,使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灵活掌握地区税收政策,及时解决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见,要求集权与要求分权的因素同时并存,单纯的集权与单纯的分权都无法满足我国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多种需要。对我国来说,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就是要找到集权与分权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

三、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改革设想

1.地方税的立法权

(1)赋予地方政府部分税收立法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首先应明确的是,我国地方政府能否拥有税收立法权,这取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宪法第100条规定:“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为我国地方政府可以拥有地方税立法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是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相适应的,它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依据本地区的税源分布、征税成本、经济特色等因素来灵活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更有效地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将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合理性收费转化为地方性税种,对于改变目前收费过多过滥,混乱失控的局面,理顺国家分配秩序也是大有帮助的。可见,从现实的经济状况出发,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也是完全必要的。

(2)地方税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划分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进行划分,哪些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哪些归地方,则要从政治、经济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1)为保证全国政令的统一及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税种,其立法权归中央,(2)对于地域特征明显,分布不具有全国普遍性的税源,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开征地方性税种。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在开征新税种时,不能侵占中央的税基,不能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应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并充分考虑到当地人民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在赋予地方权力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以保障以上原则的贯彻实施,为此,中央应保留对地方开征新税种的否决权。

2.地方税的税收管理权

由地方立法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自然也应归属地方;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地方税税种,其立法权属于中央,但地方可以也应该对某些税种享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立法权与管理权在不同层次之间的交叉和结合会使税权的划分更为灵活和富有弹性。现依据各税类的属性及其调节经济的效应对我国的税收管理权作如下划分:

(1)涉及维护国家权益以及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税种,其全部税收管理权应归中央,以保证全国对外政策的统一及中央政府税收政策的全面彻底贯彻执行。如: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此类税种从其特定的职能上看,本应划归中央税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分税制体制尚不完善、征管水平落后以及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等诸多原因使他们目前暂时归属于地方政府。显然,为了保证此类税种特定职能的充分发挥,其税收管理权应完全划归中央。

(2)税源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应归属于中央,以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直接影响生产要素流向的税种。此类税种若将税收管理权分散给地方政府掌握,则势必影响企业利润及商品价格的形成,对经济运行产生负面效应。因为:(1)在地方政府不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这必然会导致地区间税收优惠的攀比,以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向本地区流入,这不仅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产生税收对经济的超额负担;(2)在地方政府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由于发达地区经济繁荣,税源充足,在较低的税率、更多的减免的情况下,便可获得较多的税收收入,而贫困地区为平衡本级预算,其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的余地很小,这必然造成“穷者逾穷,富者逾富”的状况。当然,对于此类税种中的个别税目还应具体分析判断,对于一些适合于本地销售经营的项目的征税,其税收管理权仍可较多地下放给地方,如法国将饮料销售税、娱乐税、通行税划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对其拥有税收管理权。

(3)税源不具有流动性,不会影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向,不会干扰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可全部下放给地方。如财产税和某些行为税。财产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税源都普遍具有不流动性。当然,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法人财产的课税,若各地税负高低不同,有可能会影响再投资时资金的流向,但相对于其他影响资金流向的因素,如市场需求、要素价格等等,财产税负略高或略低影响不会太大。

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行为税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可见行为税是与国家的调控意图紧密相连的,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仍有部分行为税对于国家的经济全局影响不大,更适于因地制宜地由地方来决定税收政策,如屠宰税、筵席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因此,对于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税源是否充足、征税成本的高低、本地区贫富差距的大小以及预算是否平衡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及减免税。在完善分税制体制下,特别是在具备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平衡预算约束和发展地区经济两种力量的相互制衡会使地方政府在行使税收管理权时能够充分依据本地区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慎重行事,以达到高效率、低成本地组织收入并有效调节经济的目的。

当然,由于我国目前事权的划分不很明确,转移支付制度还处于过渡阶段,因此税权的下放宜采用渐进的方式,在各地方税种的立法中对该下放的税权做出规定,待分税制体制完善到一定程度时,再以税收管理体制的形式对税权的划分加以明确和规范。

财政体制论文篇11

一、强化梯级财源建设,提高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1、优化农业投资结构,大力培植基础财源。财政是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投入主体,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强大力量,做好财政支农工作对解决“三农”问题,稳定农村社会秩序至关重要,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起主导作用。为此,清水河县财政提出优化农业投资结构,大力培植基础财源的四条实施意见并在全县付诸实施。

一是突出对“两高一优”农业项目的扶持。重点支持黄土高原干旱地区实施的“124”集雨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支持地膜覆盖农作物技术的实施,努力增加农业的科技含量,真正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为此大幅度地提高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有力地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使农村的基础财源稳步地增长。

二是突出对商品型集约型农牧业项目的扶持.根据我县的实地条件、气候、土壤、降雨量等特点,适宜于海红果、123、红元帅等果树的生长。全县开发2万条大小毛沟,搞生态经济沟建设,逐步形成规模,实现集约型和商品型产业。实施生态示范县和天然林保护工程项目,全县以杨树、松树等大型乔木为主,以沙棘、柠条等灌木为辅的封山育林工程,建设农村长效财源。

三是突出对资源型项目的扶持和支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利用清水河县丰富的高岭土,白云岩、石灰石等矿产资源上项目、兴办企业。近几年重点扶持培养了喇嘛湾脱水蔬菜厂、蒙华羊绒衫厂、坤龙制砖有限公司等一批龙头骨干项目;利用山区独特的小杂粮优势扶持发展了一批中、小型加工业和流通业。为王桂夭小香米加工厂,盆地青精炼油加工厂和城关精莜麦加工厂等企业通过加工流通,转化增值,集聚了农村的零散财源。

四是突出对增产效果明显的“种子工程”进行扶持。以县良种场为主体大面积地进行良种(原种)的繁殖培育,全县每年繁殖种薯面积达5万亩左右,玉米、高梁等籽种全部自繁自种,农作物全部实行了良种化种植,畜牧业引进了猪、鸡、牛、白羊、肉狗等国内外优良品种,实施冷冻配种,推动了畜牧业的发展,从而促使农牧业增产增收,进一步培植了基础财源。

上述四方面仅1999年财政投人2538万元,占全县财政总支出的40%以上。

2、优化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配置,重点向技术创新和创利税骨干企业倾斜,积极挟持骨干财源。在稳定和突出农村财源建设的同时,县财政将有限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商品销售前景好、安排就业人员多、实现利税好的骨干工业企业。重点对县亚华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方力陶瓷有限公司等企业全部进行了挖潜改造和新技术引进,几年共投人挖潜改造资金4000多万元,支持了企业的发展,使企业在竟争中起死回生,走出了困境,迈出了新的步伐,增强了活力,焕发了生机。3、大力培植后续财源。在培植基础财源和骨干税源的基础上,县政府决定建立高耗能工业县,财政先后扶持建设了金属镁、硅铁厂、石墨厂等高耗能厂矿,引进外资、引进技术,利用资源,开发资源,变地下宝藏为地上财富,增加国民生产总值,有效地培植了后续财源。1999年全县乡级以上工业企业实现总产值13653万元,工业增加值7920万元,上缴税金1200万元,实现了工业产值和税收同步增长,对全县的经济建设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对财政的扶持给予了应有的回报。

二、强化税收征管,实现财政收人均衡入库

加强税收征管,挖掘现有税源潜力,实现财政收人均衡人库是增加财政收人,合理调度财政资金的一条有效途径。根据我县山区地形,地理偏僻,人口居住分散,税源分布零乱等特征。对财政税收采取税征人员包片包指标和集中人力搞突击等不同的征收办法及制定按月均衡入库的原则,做到“西瓜芝麻一起抓”、“春夏秋冬均人库”的税收征管工作。征收过程中分别采取以下三种措施,一种是抓重点,指利税大户保证按月按计划征税指标交人国库;第二种是抓难点,突破“钉子户”,不惜、不漏、不少;第三种措施是抓突出点;即建筑施工营业税、车船税等摸清情况,核实税额,按月收缴。通过各种措施进一步强化征管,努力减少税收流失,确保应收尽收,做到财政税收均衡人库,实现财政收入连续十几年递增10%的增长指标。

三.格控制财政支出,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充分发挥资全使用最佳效益

财政体制论文篇12

中国长期以来实行“分散支付”的国库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主要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由于各级财政、税务、海关及其他政府收费部门都自行设有众多的收入过渡账户,因此,除了一些单位按规定将资金就地缴入国库,大多数都要通过上述过渡账户;有的还按行政隶属关系层层汇总到主管部门账户,再由主管部门缴入国库。

这样做的弊端之一是上级单位通过收入过渡账户“雁过拔毛”,截流财政资金的现象在中国极为普遍。另外,主管部门不及时将资金缴入国库,大量预算外资金沉淀在各部门账户上。财政部的资料显示,按现行的国库支付程序,中央预算内水利建设资金从财政拨到项目建设要经过7个环节,粮库建设资金和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等也存在类似问题。

财政部的一份报告承认,长期以来,资金层层拨付造成大量资金沉淀在预算单位,效率不高,财政可控制的现金流量也大为减少。

另外,当财政部门按月季度或按进度向预算单位拨款后,资金支出大权实际控制在预算单位手中,资金被截留、挤占、挪用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诱发腐败。

改革方案确定

中国着手改革现行国库管理制度,最早是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当时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纲要》中指出,要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的现代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2001年3月国务院公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02年,财政部常务副部长楼继伟在一个内部会议上详细阐述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他指出,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或者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据楼继伟在这次会上的归纳,中国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五类账户集合组成:一是由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它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存款账户,是账户体系的基础;

二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并同时约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三是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收入和支出,并对预算外资金的日常收支进行清算;

四是小额现金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在银行管理信息系统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此类账户也可以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合并使用;

五是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批准开设的专户。

从国家机关起步

实际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立之日,就是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收入过渡性账户和支出账户消亡之时。财政部官员向《财经时报》描述了这样一个“流程”:财政资金支付要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下统一进行,也就是财政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通过零余额账户,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将财政资金采取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商业银行每天与财政部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中国的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际上起步于2001年7月,当时由监察部牵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等共同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严查预算单位多头开户的情况;同时,为水利部、科技部、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6个中央部门开设了零余额账户,作为改革试点。

另外,根据国务院的要求,部分国家储备粮库的建设资金和部分省的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也实行了财政直接拨付。

一个月后,财政部正式组建了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内称“国库支付中心”,对外称“国库支付局”,

据财政部统计,截止2001年年底,6个中央试点部门纳入改革范围的预算指标达172.23亿元,其中实行直接支付资金64.83亿元,财政授权支付资金105.4亿元;6个试点部门共有136个预算单位纳入改革范围;中国科学院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部分项目实行直接支付改革试点。

到2002年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到了23个中央部门,到年底试点单位已增加到40个左右。

地方试点

与中央政府部门同步,自2001年开始,安徽、四川,福建、重庆、辽宁、黑龙江、江苏,山东、浙江等地也开始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

第一个步骤同样是“清理”,目标直指各地财政系统内部银行账户:一方面,将“社会保障”、“粮食风险基金”、“住房基金”、“世界银行贷款”、“农业综合开发”等必须保留的账户归并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特设账户”内,取消其他业务处的所有银行账户;另一方面,清理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截至目前,仅辽宁已经清理各类银行账户27461个,撤销7480个。

另外,各省对行政单位和教育系统基本实现由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据福建省统计,推行财政统发工资制度,每年节省工资性支出数千万元。辽宁省绝大部分市县实行了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去年全省直接支付人员经费达27.1亿元。

多数试点地区建立了省、市、县等不同级别的会计核算中心,取消市及各区、县下属行政单位的银行账户和出纳岗位,把政府直属各部门的预算内、外资金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实行单一账户、集中支付;强化对工资发放、经费报销以及福利分配等所有预算内、外资金的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实现了政府对财政资金,特别是预算外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

目前,浙江省和下辖的9个市及65个县(市、区)建立了会计核算中心。

“集权”“分权”:变革的主线

虽然只是试点,革除原有弊端的效果已初步显现。

财政部官员告诉《财经时报》,改革后,试点单位应支未支的资金不再沉淀在预算单位账上,而是保留在国库。业内专家指出,这一变化将对国债,特别是短期国债的发行管理产生很大影响。在分散支付的制度下,财政资金都拨到预算单位账户上;而国库只要没有资金,财政就会不断地发债。因此,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也将带来国债管理的变革。

另一个重大成效是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遏制诸如资金挤占、转移,挪用等问题,原因是预算单位的账户是零余额账户,资金要按预算的用途支用,并在支付时受到银行网络信息系统的监控。

为解决财政资金支付过程中的信息记录、监控、反馈的问题,财政部成立“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小组,开发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管理系统、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管理系统。财政部官员透露,通过这个系统,任何地方的任何一笔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都会一目了然,资金支付的效率也大大提高。

财政部官员向《财经时报》透露,中国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将在2003年“全面推行”。他指出,就财政体制改革而言,财政资金管理的“集权”和“分权”是变革的主线。从表面看,财政资金管理改革更多的是突破技术性问题,不过在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中,正是“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这一技术的实现来完成制度上的变革的。而伴随着这一系统,财政体制其他方面的改革也将获得突破。

名词解释

财政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