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管理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0 16:26:17

调整管理论文

调整管理论文篇1

核心竞争力又称为核心能力,是由美国著名管理专家克拉克.普拉哈拉德(C.K.Prahalad)和加利.哈默(Gary—Hamet)于1990年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一文中首先提出的概念。从本质上讲,企业核心竞争力是存在于人、组织、环境、资产、设备等不同的载体之中的企业特有的知识和资源,企业通过这些特有的知识和资源,形成其他企业无法取代的特殊专长,开发出具有独特竞争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企业在长期经营积累沉积过程中,逐步升华优化逐步形成的。主要包括核心技术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对外影响能力和应变能力,其本质内涵是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好于、高于竞争对手的不可替代的价值、产品、服务和文化。

从管理学理论角度来看,国内外的研究者对企业核心竞争力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国外以沃纳菲尔特和潘罗斯为主要代表的学者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一种企业以独特方式运用和配置资源的特殊资源;以罗斯比和克里斯蒂森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核心竞争力是企业一系列能力的综合,能力的差异是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以巴顿为代表的认为,核心竞争力是使企业独具特色并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知识体系,它随时间积累而不易为其他企业所摹仿;等等。国内以丁开盛、周星和柳御林等为代表的学者分别撰文认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就是企业具有开发独特产品、发展独特技术和独特营销的能力;陈清泰认为,核心竞争力是指一个企业不断创造新产品和提供新服务以适应市场的能力,不断创新管理的能力,不断创新营销手段的能力;张瑞敏也有类似的观点,其认为“创新是海尔文化的价值观,也是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因为其不易或无法被竞争对手模仿”;等等。纵观国内外有关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论述与研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站的角度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的确还处在一种较为模糊的状态。但无论持何种观点,都强调了核心竞争力的独特性、价值性和延展性。

在企业核心竞争力构成要素上,不少研究者也存在许多分歧。以王秉安为代表的国内学者认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由硬核心竞争力和软核心竞争力两类竞争力组成;以等为代表的认为,企业核心能力是由能力及能力构架与层次组成的一个两维知识系统;以周卉萍为代表的认为,核心竞争力由领先于竞争对手的三要素构成;等等。从这些观点可以发现,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中与组织资本、社会资本和智力资本具有密切的关系,而人的素质高低是影响这些构成要素的决定因素,为企业从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角度提升核心竞争能力,获得企业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基于核心能力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对策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漫长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国家、地区、企业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不同,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重点各异。区域性微观调查发现,中国民营企业要在管理创新中求发展,同样应高度重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及时在内部管理对策上作出调整,解决好导致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落后环节上的主要问题。

(一)建立健全与约束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约束机制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是中国民营企业健康成长的客观需要。戴尔?卡耐基说过:世界上惟一能够影响对方的方法,就是给他所要的东西,而且告诉他,如何才能得到它,这就是激励。作为企业主,建立正确的、明确的价值标准,并通过激励手段的具体实施,明白无误地表现出来,是领导企业发展的头等大事。激励是人力资源开发的有效手段,其功能主要是有利于挖掘员工的潜力,有利于员工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组织形成凝聚力。所谓激励就是指个人在追求某种既定目标时的愿意程度。激励可以划分为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正激励与负激励、内激励与外激励三种类型。民营企业目前的激励主要是政府奖励和企业的结构工资制,表现为政策激励、物质激励、正激励和内激励。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还未重视精神激励、负激励和外激励的功能作用。因此,确保民营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应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通过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完善科学管理制度,发扬企业核心精神,弘扬社会主义道德主旋律,来有效地推动人力资源的开发。

(二)完善培训体系,造就知识技能型员工队伍

人力资源开发的基本内容是提高人的素质,使人具备有效的参与经济运行所必备的体力、智能、技能、正确的行为模式、价值体系、劳动态度、人员激励和人员培训等。培训是帮助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升员工个人竞争力的一种教育、培养方式,包括有形的培训和无形的培训两种形式。有形的培训是指有固定的时间、地点和讲师的培训。无形的培训则是指主管、骨干员工在平时工作中对下属、一般干部、员工的指导、培养。这种指导、培养的方式可以是开会,也可以是一对一的当面交流,甚至可以是批评劝导。在实际工作中,无形培训对提高绩效的作用更大,影响更深,成本也更低(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无形培训体系的建设关键是要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开放的、愿意交流、愿意指导、愿意分享知识和经验的文化。在实际工作当中,员工的成长和进步70%是通过无形培训完成的。因此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有形的培训体系,更要建立和完善无形的培训体系。在培训项目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按照先业务部门,后职能部门;先管理层,后员工的顺序,重点放在业务部门和管理人员身上,这样才能保证效果,保证容易获得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支持。建立培训制度体系、人员组织体系、培训信息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全体员工培训,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与劳动技能。

[next]湖北八峰药化(现为三江公司)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产业,是国家氨基酸国产化、产业化基地,成为恩施州出口创汇的骨干企业,其氨基酸原料药和氨基酸口服液分别占全国市场份额的26%和80%左右。这与公司重视知识产权投入、重视智力资本的管理和人力资源的开发、重视人才培养是分不开的。公司成立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中科院院士、武大博导、清华大学和上海医科大专家,充分利用现有人才资源,结合市场需要自主投资加快成果转化,承担的湖北省“九五”重大攻关计划成果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地位,组氨酸和甘氨酸课题列入2004年湖北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公司每年投资达50万元以上,采取多种方式开发人力资源。一是就地培训:对500余名工人有计划地安排在“八峰职业技术学校”培训,实现了从农民到产业工人的转变,从一般工人到技术人才的转变。二是外送进修:将现有专业技术人才送入科研院所进修学习,取得大学、研究生学历、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三是请进教师讲课:先后在深圳大学、四川大学、恩施职业技术学院等聘请专家教授对营销人员、财务人员培训六期,受训面达800人次以上,使在册的800余名员工中540余人拥有专业技术职称。四是委托办班:与恩施职院签订合同联合培养制药技术、市场营销、机电工程、工业自动化专业200余人,为明天的发展储备人才。

(三)科学设计薪酬结构,实施以人为本的和谐管理

在企业内部,薪酬结构的设计和确定必须根据各个职类的劳动过程特征,设计相应的薪酬结构。企业内部的各个岗位角色,因为其对能力要求和工作过程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六大职类:经营管理类、专业技术类、销售业务类、办公文员类、现场操作类和辅助服务类。每一个职类都必须对应其能力条件要求和工作过程特点,确定其薪酬结构。以湖北长友现代农业公司为例,其现行的薪资结构是高层管理人员的年均工资比季节性工人年工资多出15200元,比一般管理人员多出12000元,比中层管理人员多出7000元。长友现代农业公司现有稳定的常年员工130人,因生产任务具有季节性吸纳下岗职工和农村富裕人员再就业2000余人,虽然这支季节工队伍与公司并不一定建立了长期的劳动合同关系,但他们的薪资状况却不容忽视。岗位员工都是从事具体的业务工作,工作内容相对单一。所以,在心理要求、责任要求、知识要求三个方面都不高。但对技能要求比较高,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业务工作能够熟练地操作。对体能要求最高,一般都有相当的劳动强度。工作环境也比较差,他们只能整天呆在操作现场,现场任何形式的噪音污染和空气污染都无法逃避。他们的工作过程是完全可以控制的,不仅工作场地稳定,而且工作业绩与他们的身体行为密切相关。长友现代农业公司应参照“现场操作类”薪酬结构的选择确定方法,重新设计“基础+奖励工资”的薪酬结构。

(四)创新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方式

新型工业化的基本要求之一是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开发人才资源就是创造性地发掘人的潜能和提升人的素质与能力。在知识经济时代里,新的机遇、新的挑战、新的发展对民营企业人才资源开发创新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人力资源开发要不断地自我革新。人力资源是一种特殊的、具有创造力的资源。人力资源部门工作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二是人力资源部门要成为组织经营的战略规划合作伙伴。三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从业人员应具备适应创新时代的能力。

现代人力资源开发是一系列立足创新的多元开发机制的总和,包括教育培训开发、配置开发、使用开发、和激励开发。教育培训开发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通过教育培训开发,提高人才素质,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多出人才,快出人才。要注重培训需求的诱发、引导、注重培训内容层次化、谋划员工的终身教育。优化智能资源的配置是发挥人才力资源创新能力的重要一环。要求做到资源配置要市场化、岗位配置要合理化。用好人是一门管理艺术。人尽其才、人适其所,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才的积极性,使人力资源变为人力资本。要知人善任,引入公平竞争机制,使人人机会均等,创造条件留住人才。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参考文献】

调整管理论文篇2

一、世界银行调整贷款的特点

调整贷款是世界银行(简称“世行”)设立的一种政策性非项目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借款国克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宏观经济和国际收支失衡。其具体做法是:向借款国提供一笔快速支付的贷款,用于支持该国宏观或部门经济结构调整。调整贷款可分为结构调整贷款和部门调整贷款。结构调整贷款是世行在20世纪80年代初设立的,最初用以支持发展中国家解决国际收支困难而进行的经济调整,并促进其宏观或部门经济政策的调整和机构改革,重点是支持国民经济宏观结构调整。结构调整贷款有双重目的:向借款国提供一笔快速支付的资金,帮助其缓冲来自外部的冲击;以贷款为杠杆,促进借款国实行政策和结构改革,从根本上建立一种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上世纪80年代中期,针对一些国家不愿或没有能力推行涉及面较大的结构调整计划,世行引入了部门调整贷款,着重支持一个或几个特定部门的政策调整与机构改革。部门调整贷款的实施扩大了调整贷款的范围,其只涉及单个部门,操作比较简单,政治上更易于接受,部门政策和机构改革通常可为解决宏观经济问题和提高部门效率提供潜在的指导。部门调整贷款的主要目的是支持某一具体部门的全面政策和体制改革。如果借款国执行贷款项目的能力不强,总的经济管理水平或国民经济的规模尚不允许进行结构调整时,可选用部门调整贷款。随着形势的发展,平衡国际收支已不再是调整贷款的首要目标,当前其重点是促进借款国推行以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机构改革。

世行的贷款条件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强调通过财政政策(包括减少财政赤字、抑制通货膨胀)实现宏观经济稳定。第二阶段改革增加了一项新的结构改革,特别是实行开放的贸易体制和农业自由化。第三阶段改革强调私有化(尤其是银行和电力部门的私有化)和政府改革。2000年以来,在世行贷款中,调整贷款的数额与项目数量有一定的波动,但一直占据重要地位(见表1)。

与项目贷款相比,调整贷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政策性强。调整贷款不是用于建设特定项目,提高产出水平,而是直接以政策调整和机构改革为目标。使用调整贷款必须满足特定的宏观或部门经济政策要求,使用结构调整贷款的国家必须制定世行认可的结构调整计划,就贸易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投资计划、资金动员、机构改革等方面的调整作出承诺。具体的政策要求包括实行国有经济私有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含利率和汇率)自由化、放开价格、取消财政补贴、压缩公共部门投资、改革税制和机构改革等。第二,支付速度快。项目贷款评估一般需1~2年,而调整贷款的准备过程较短,只需6个月甚至3个月。第三,使用灵活。项目贷款需专款专用,各项贷款必须符合评估报告中规定的用途。而调整贷款的目的是为借款国提供一种缓冲,使之能缓解因实施调整计划而带来的经济与社会冲击。借款国在贷款的使用上有更大的自由度。结构调整贷款可由借款国自行安排使用,部门调整贷款也可在-定范围内安排使用。

二、世行调整贷款的政策性附加条件

获得世行结构调整贷款的条件比较苛刻:第一,借款国必须是由于经济结构等原因陷入或面临巨大的国际收支逆差,财政赤字剧增且一时难以扭转。第二,借款国必须与世行进行对话,承诺并制定结构调整计划,修改国家投资政策,并要说明长期目标和短期措施,以及可能取得的积极成果等。最初,与调整贷款的目的相应对,世行对借款国提出的政策要求是:必须实施紧缩性的短期稳定政策,通过有秩序地减少支出,对国内需求水平进行调整;必须实施结构调整,理顺商品的相对价格,改革各种规章制度,使经济运行更有效率、更有弹性,以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使经济恢复到持续稳定增长的道路上来。在20世纪80年代实践经验的基础上,90年代以来,世行逐步确立了以“华盛顿共识”为调整贷款的条件。其核心是借款国必须实现经济私有化、自由化和市场化的政策。

调整贷款自实施以来,在世行内外,一直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关于政策性附加条件;关于调整贷款的效益;关于调整与贫困阶层。其中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政策性附加条件是否必要以及执行效果。政策性附加条件是调整贷款的前提条件之一和执行的关键。从世行统计看,使用调整贷款的国家执行附加条件的情况并不令人乐观。各国执行附加条件的情况差异很大,有的几乎全部执行,有的则基本没有执行。借款国在申请贷款时为能得到贷款,往往承诺接受各种政策条件,但在实际执行时往往由于各种实际困难而大打折扣。有些专家指出,在调整贷款作为快速支付手段和作为政策杠杆这两种职能之间,能真正实行的往往只是前者,后者则十分有限。

世行的贷款条件更多的是受到来自许多借款国的指责。有的认为,这种附加条件是以贷款为诱饵,将世行的主张强加于人,带有明显干涉他国内政的色彩,政治上难以接受。更多的观点是对附加条件本身的科学性产生质疑。有人指出,不发达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特征,但各个国家不发达的原因却各不相同。而世行开出的药方往往从概念出发,脱离借款国的实际情况。如,在附加条件中,世行强调调整和收缩公共部门投资,鼓励私人投资。而研究表明,在低收入国家收缩公共部门投资的结果往往不是私人投资的增加,而是减少。因为在这些国家,弱小的私人部门的发展需要公共部门的带动和依托,削减公共部门投资往往牺牲了必要的支持性活动,如基础设施等。有学者认为,全球化被金融机构和跨国公司所控制,而世行是全球化的工具;世行贷款的条件损害了穷人的利益。梅茨尔委员会(theMeltzerCommis-sion)的观点是,世行贷款挤出了中等收入国家的私人借贷,也纵容了受援国政府的腐败和浪费。世行经济学家的分析报告也显示,世行的结构调整贷款常常未能起到培育经济增长或减少贫困的作用,贷款条件已经损害了国有产权改革,并且许多世行投资项目几乎未能产生经济回报。但也有的观点认为,世行设定贷款条件是为了确保贷款偿还,从本质上说,是为保持世行的运转。对于IBRD来说,既要维持庞大的运行费用,又要对IDA提供资金支持,确保贷款的正常偿还和合理的收益(尽管世行贷款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应该是一个基本要求。因此,设立附加条件是必要的。

三、世行调整贷款实施的趋势与中国的应对策略

调整贷款至今依然是探索中的贷款方式,它的产生与发展既适应了发展中国家经济调整、改革的客观要求,也反映了世行业务重点向政策导向倾斜的倾向。可以预见,世行调整贷款将继续在世行贷款中占据重要地位。不管在这方面存在怎样的争论,但世行是不会放弃政策附加条件的做法,仍会将其置于重要地位。梅茨尔委员会认为,试图说服世行放弃这种有害的贷款附加条件是无效的,因为这种条件深深根植于这些机构之中。不过,世行也认为有必要减少贷款的附加条件。最近,世行发现其现行政策不够灵活,因而减少了一些附属贷款条件,特别是在贸易自由化和私有化方面的要求。世行承诺将定期评价其政策条件的实施情况,但并没有计划去重新公开讨论那些政策本身。通过总结多年的经验教训,世行已认识到,只有当改革的措施真正成为借款国政府自己的主张时,这些措施才能得到更好的执行。因此,世行在制定条件时,将更多地强调借款国政府的参与,并尽可能使政策条件简化,集中于最核心的部分,建立在现实基础上。因此,可以预期,世行将会继续实施调整贷款,并以项目贷款来补充调整贷款的作用。但在提供贷款时,将会强调改善商业环境的政策改革;重视公共部门的投资政策和私人部门的发展;在设计调整计划时兼顾促进增长和减少贫困问题。

调整管理论文篇3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发展比以往要快得多,同时出现新的内容。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财务管理也被迫不断地进行自身的调整,来适应跨国公司的发展,这对跨国财务管理形成了一系列的挑战。跨国公司在目前阶段出现一些新趋势,主要表现为跨国并购增多、跨国破产清算增多等,跨国公司需要考虑怎样对这些业务进行更为有效和稳妥的财务管理。

跨国并购问题

跨国并购是在境外进行并购,并购方往往对境外的并购市场的熟悉程度比对国内的要低,因此跨国并购的风险比国内并购的风险要大,这些风险主要以财务风险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跨国并购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现阶段,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公司进行跨国并购的行为增多,如何更好地处理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问题,成为跨国公司财务管理中的新问题。跨国并购涉及的问题很多,如果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要关注和处理好两个关键的问题: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和融资决策,这两个问题也是决定并购是否成功的关键。

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一般情况下是以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估算目标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各个时期的预期收益,体现所有收益,得出目标企业的价值。目标企业价值的准确评估依赖于各期收益的预测,收益的预测是建立在目标企业的信息基础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信息往往依靠评估机构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由于进行的是跨国并购,容易引起信息的不对称等问题,比如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审计报告有水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这样对目标企业的资产价值、未来的经营状况、未来的现金流等情况的评估就会出现偏差,这种偏差在被收购方占据地利的情况下,一般会高估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而导致实际的收购价高于目标企业的实有价值。这种高估对收购后的经营也不利,因为没有正确把握目标企业的实际盈利能力。

融资决策是指为企业并购筹集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定出最佳的融资方案。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金融创新相当活跃,进行融资的可选渠道大大增多,进行跨国并购的融资可以进行企业内部融资,也可以进行企业外部融资,融资渠道很多,比如金融财团融资、认股权融资、可转换债券融资、风险投资融资等,当然也可以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其他种类的债券、股票等融资方式。至于具体应选择哪些融资方式以及相关风险如何等问题使财务管理难以决策。

跨国公司进行融资时,通常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融资成本,融资成本往往是比较高的,比如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发行企业要承担较高的债券利息,发行佣金也较高,实际上是一种高息风险债券,其融资成本相当高。如果并购后的企业经营不善,会使企业的负债增加,导致收购不利甚至收购企业破产。二是融通的资金结构要和企业的资金结构相匹配,资金的结构是指企业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以及相对应的资产比例。如果企业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大,其清偿短期债务的能力强,就可以较高地通过流动负债的形式进行融资。相反,容易变现的资产比例小,适宜于对长期负债的清偿,可以较多地以长期负债形式进行融资。三是注意融资币种的选择和汇率风险,跨国并购的融资如果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筹措资金,要根据外汇风险情况进行融资决策,币种选择尽量选择预期贬值的货币,以避免汇兑损失;如果不能进行币种选择,可以采取保值的措施。

跨国破产清算问题

对于跨国破产清算问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发展,各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步伐也在加快,国际金融市场在全球中的作用发展迅速。这种经济形势促使了各国之间的跨国融资和投资的发展,也使得来自于不同国家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迅速增多,尤其是在跨国公司的业务体系内。企业有生有死,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破产的事件也越来越多了,如何处理跨国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算,也悄然成为财务管理的新问题。

调整管理论文篇4

(一)经济开放度的国际比较

如果用出口与GDP的比率和占世界出口的份额来衡量,中国经济的开放程度确实比20年前有了明显的提高。1978年中国的出口仅相当于GDP的5%,而1998年这一比率已超过了20%。中国占世界出口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0.78%,提高到了1988年的3%。不过,除了1994年,中国的出口依存度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更低于周边的东亚和东南亚国家。

大国经济由于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国内市场和资源,贸易依存度一般要比小国低。国内一些学者也认为中国的贸易依存度已高于美国、日本、印度和巴西,如果继续提高开放程度,会因贸易条件的恶化,造成资源外流。不过,中国的贸易依存度有可能被高估,据世界银行专家分析,中国的非贸易产品价格被低估了,按购买力平价对GDP进行调整后,中国实际的贸易依存度应下调10个百分点,高于印度,相当于巴西的水平。

(二)市场过度保护的代价

1994年以来,中国实行了以人民币汇率并轨为核心的外贸、外汇体制改革,宏观政策的调整使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得到抑制,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明显加快,进口关税连续下调后,目前平均关税率已降到17%,实行数量限制的产品占进口总额的比重降到了20%。

然而,目前发达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在3.8%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加权关税水平在12.3%左右,而我国不仅关税水平高,实行数量限制的数量较多,而且管理制度不够透明。这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提高的消极作用非常明显。

目前我国对大宗资源性商品进口,实行的关税税率相对制成品较低,但同时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限制。进口数量和分配由计划和生产管理部门决定,透明度不高。由政府代替市场平衡商品供求,缺乏灵活性,往往更多地照顾了国内生产部门的利益,而牺牲了用户部门的利益。

对国内能够大量生产或暂时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中间投人品、资本品仍实行较高的市场保护。这种进口替代政策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经常使用的政策,其成本是要国内用户承担的。长期实行这一政策会使受保护的部门丧失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技术创新的动力,形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例如,目前国内设备制造业低档次的产品生产过剩,而技术水平、质量要求较高的产品仍主要依靠进口。

直接用于居民消费的产品一直占进口总额的20%左右,其中农产品又占较高份额。前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外国品牌消费品绝大多数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的。这与我国对消费品征收关税有直接关系,例如,1996年我国平均关税税率为23%,而消费品关税为35.7%。在我国已成为消费品出口大国之后,继续对消费品实行高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其消极作用非常明显。一方面,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这不仅表现为消费者要支付更多的费用,而且消费的选择性也受到限制。据调查,目前我国市场上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商品种类只及发达国家的20%。另一方面,高关税政策并没有增加政府的收人,只是给走私者和绕过关税壁垒在国内生产的外国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利润。

目前我国关税平均税率为17%,但实际征收率(关税收人/进出总额)不到8%。其主要原因是免税的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将近40%。我国一方面对国内工业部门实行过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又希望通过加工贸易发展出口和增加就业。这种进口替代和促进出口并行的政策,使加工贸易的溢出效应受到限制,因走私造成两个工业体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

(三)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在过去20年里,中国累计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超过3000亿美元。特别是在90年代,中国已连续5年成为世界上吸收FDI最多的发展中国家。然而,从1996年开始,外资流人中国市场的速度明显放慢,1999年,首次出现协议金额和实际投人同时下降的情况。外资流人的减少固然受到国际因素和国内需求不足的影响,但政策环境方面的消极因素也不容忽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体系缺乏透明度。近年来中国在涉外税收、外汇管制、加工贸易等方面的政策调整频繁,但政策制定程序、法律体系和金融制度往往缺乏透明度。例如,一些政策的出台,事先未向企业披露,甚至由于缺少信息渠道,外商投资企业直到在经营中遇到了问题,才得知有关政策、法规已经改变。另外,有些法规和政策在各地执行时不统一,给投资者造成疑虑。

2.在市场准人方面存在较多的限制。外商投资的市场准人规定主要体现在《产业指导目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根据指导目录,投资的领域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大类。属于政府鼓励的一些投资领域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保障和配套政策,投资者感到很难操作。制造业的许多限制类项目仍在执行计划经济的原则,如国内已经能够生产并满足需要的产品,限制外商新的投人。这种政策抑制市场竞争,保护了既得利益者,对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进步往往会产生消极影响。限制和禁止类的项目中有许多属于服务业,如银行、保险、分销、电信以及专业服务等。市场准人限制中还包括投资方式、股权比例、地理位置、业务范围限制等。过度的保护不仅使一些新兴行业丧失发展机遇,减少就业机会,而且落后的服务业阻碍国民经济效率的提高。

3.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相比,在所得税和开设外汇帐户等方面享受了更优惠的待遇。但有些政策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更多的限制。例如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与出口相联系的进口数量限制、外汇平衡要求、出口数量限制等。

二、政府增加贸易政策和管理的透明度,实施统一的经贸政策

(一)及时对外公布贸易政策

WTO要求各成员的贸易制度和政策尽可能透明和公开,或将这些政策和做法通知WTO.以保障成员之间贸易活动的可预见性。

加人WTO之后,中央政府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彻底清理现行的各种政策法规,该废止的要废止,与WTO规则相体的要修改,凡需要实施的都必须在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并明确实施这些政策的机构和执行的程序。

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国贸易政策进行定期监督,是WTO敦促各国增加政策透明度的另一种重要方式。这一机制不仅要求我国的贸易政策是透明的,而且要求经贸政策符合国际规范。

(二)实行关税约束,逐步降低关税水平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成果之一,是大幅度增加了约束关税比例。约束关税构成了关税税率的上限,一国要改变约束税率,必须与其贸易伙伴谈判,要对贸易的损失做出补偿。

我国加人WTO,也必须承诺对货物进口关税的约束。例如,目前在农产品领域,WTO成员国100%的产品为约束关税,根据中美达成的双边协议,在未来5年里,农产品的约束税率将由80%逐步降到65%。

我国自主降低关税计划是2000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5%,到2005年将平均关税税率降到10%。根据中美谈判的结果,农产品的平均关税将由目前的21%降到17%左右,工业品平均关税税率将在2005年降到9.44%。其中某些产品关税降低的幅度较大:

1.轿车现行关税税率是3.0升排气量以下的为80%,3.0升排气量以上的为100%。经过谈判,我国承诺2006年7月1日可降到25%,分年度降税方案为:3.0升排气量以下的轿车第一年降到63.5%,第二年降到51.9%;3.0升排气量以上的轿车第一年降到77.5%,第二年降到61.7%,2005年所有轿车一律降到30%。

2.信息技术产品(包括半导体、计算机、电信设备和其他信息技术产品)现行的平均关税税率是13%。我国已承诺大多数产品到2003年实行零关税,部分产品在2005年实行零关税。

3.化工品现行平均关税为10.57%,根据乌拉圭回合部分国家达成的《化工品协调关税协议》,对化学原料、中间体和制成品分别实行零和5.5%、6.5%的关税税率。我国已承诺在2005年将2/3的化工中间体和制成品降到协调关税水平,部分制成品的降税实施期延长到2008年。化学原料在2005年降到2%。到2008年我国化工品的平均关税将降到7%。

4.纸和纸制品的现行税率为15—25%,到2005年降到5—7.5%。

5.发达国家实施零关税,我国未来降税幅度相对较大的产品还有蒸馆酒、啤酒、钢铁、药品、建筑机械、医疗器材、玩具、家具等。

从总体上看,关税总水平的降低在我国工业可以承受的限度之内,可以减少高关税引发的走私压力和企业为获得关税减免而采取的“寻租”行为,降低关税给消费者和进口国外相关产品的企业带来直接的利益,同时,来自外部竞争压力的加大,也有利于我国工业按照比较优势调整产品结构,促使企业通过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来提高竞争力。

(三)取消工业品的进口数量限制

目前我国对385个税号的产品保留着配额、许可证和特定招标等非关税措施。由于WTO的规则禁止使用这些数量限制,我国将经过5年的过渡期逐步取消。同时我国还承诺了24类产品的基期配额数量和过渡期内每年的配额增长率。

非关税措施对我国汽车、石化、化工等工业部门的保护作用并不亚于关税,例如,列人进口配额目录的汽车产品共76个税目,约占全部配额产品税目的60%。虽然承诺的市场准人量只是提供了进口的商业机会,不是必须进口的数量,但随着国家对企业经营直接干预的减少,价格竞争将对这些过去依赖贸易保护的工业部门产生相当大的压力。

(四)对大宗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也是农产品的净出口国,但由于耕地资源不足、农业劳动力大量过剩、生产单位细小、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不合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大宗农产品生产方面不具备国际竞争优势。因此,我国将对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豆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同时承诺逐步增加配额量。按照WTO农产品协议的规定,配额量要达到近三年实际进口的平均量或国内消费量的3一5%。这没有超过我国在《中国粮食问题白皮书》中关于将粮食进口量控制在国内生产总量5%左右的规划水平。

目前我国大宗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市场水平,同时由于生产结构不适应需求结构的变化,出现了农产品相对过剩的情况。短期内适当增加进口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结构的调整。从长期看,提高我国农业部门的竞争力,取决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物工程等高新技术的突破和广泛应用以及农业生产、流通和服务体系的制度改革。

(五)逐步放开进出口经营权的限制

我国已承诺逐步开放分销服务,除原油、成品油、化肥、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和烟草等8种大宗产品由政府指定的少数公司专营外,其他商品的进出口将在3年里逐步放开经营,即国营贸易不再作为国家控制进出口的主要措施。目前由国有独资外贸公司占主导地位的外贸经营体制,将逐步向包括国有、合资、外资、股份制、集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体制过渡。进出口贸易与批发、零售等分销活动之间的联系将更加紧密。这将推动国有外贸公司的改革,尽快通过资产重组、兼并、破产、承包、租赁等方式,改变目前许多公司经营亏损、负债率过高、冗员过多、服务质量较差的局面。

三、完善吸收外资的法律法规,逐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是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两项基本原则。我国有关国产化政策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当地产品作为生产投入,例如,汽车产业政策规定国产化与进口散件的关税税率挂钩。贸易平衡规定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限制程度与当地生产产品挂钩,例如,要求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出口必须大于进口,进口不得超过销售总额的30%。这些规定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要求和出口产品的配额、许可证限制,违背了取消数量限制和原则。加人WTO后,我国将修改现行政策法规中与WTO有关协议和条款不相适应的内容。同时,要改革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增加审批透明度。除定期向WTO通报本国外资政策变动情况外,还需建立政策机制,指定媒体公布外资政策,并保证外商投资企业随时可以获得政策法规方面的信息。外资审批将根据公布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程序力求简单、公开和有效率。

扩大外商投资领域主要体现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准人方面。根据中美达成的协议,我国将允许外商进人银行、保险、分销、电信、运输、法律咨询和会计等服务行业。不过,开放程度的扩大在各个部门都有过渡期,同时保留了审批程序。

电信服务。中国将参加WTO基础电信协议》,取消各类服务地理限制的过渡期分别为寻呼和增值电信3年,移动通信5年,国内有线服务6年。但在外商股权、管理控制权、国际通信出人口局方面,仍受国家限制。

银行服务。中国将加人《金融服务协议》,承诺在5年内逐步取消外资行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的客户和地理限制。

保险服务。中国将在加人WTO后5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国保险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和地理范围的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

证券。允许外商参股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但必须由中方控股,业务范围限于A股的承销,B股、H股及境内外政府、公司债券的承销、自营买卖和买卖,不允许从事A股交易。

分销。分销包括贸易、批发、零售、维修、运输、仓储和其他辅助服务。除少数商品外,中国将在3年内分阶段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经营品种、数量和地理限制。5年后除盐和烟草外,外商可以经营几乎所有的工业品。

1998年我国第三产业占GDP的32.9%,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大多数服务部门发展相对滞后,或正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逐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引人资金、专业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和规范的市场运作,有利于培育和发展新兴的服务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开放市场不仅对各类服务部门产生竞争压力,同时要求政府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防范金融风险,确保经济安全。

四、实行更加积极有效的宏观政策

加人WTO后,国家对经济贸易的管理方式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在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将大大减少,同时又要承担维持经济稳定的职责,因此,尽快建立有效的宏观经济管理体制,将成为政府的首要任务。

(一)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机制将成为平衡国际收支的主要经济杠杆。

在降低关税水平、取消数量限制、普遍实行国民待遇后,人民币汇率在平衡国际收支方面的作用就变得更为重要。1994年的外汇制度改革,已经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机制。但目前外汇市场还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交易主体过少,外汇供求主要由中央银行控制,远期外汇市场尚未建立,企业缺乏回避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外汇风险的手段。因此中央银行不得不承担维持人民币汇率稳定的全部责任。为了使人民币汇率真正浮动起来,需要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制度,完善汇率形成机制。一是要放松外汇管制,二是要增加外汇市场交易主体,三是要实行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四是要建立远期外汇市场。

目前,我国已积累了1500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居民外汇存款超过了300亿美元,国际收支状况良好,已经具备了逐步放松外汇管制的条件。另外,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加快,中央银行已经取消了信贷规模总量限制,国有银行通过补充资本金、实行债转股、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也加快了商业化经营的进程。在具备了这些基本条件之后,为了让中资银行尽早熟悉利率市场化环境中的竞争规则,适应银行业扩大市场准人的挑战,人民币利率市场化改革将在近期内有突破性举措。据此,我们可以预计在各方面条件日趋成熟的情况下,1994年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所设定的目标将在未来5年里逐步实现。

(二)逐步改革税收体制,实现本地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税负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之间的税收差异表现在进口设备的关税减免、出口退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方面。随着关税水平的大幅度降低,关税减免作为吸引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的作用将逐步削弱。

我国目前17%增值税率过高。(新加坡为3%、台湾省5%、加拿大7%)。一是增加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成为阻碍外商投资企业采购本地成品和零部件的主要原因之一;二是高税率导致普遍的欠税、逃税和出口退税中的骗税行为;三是增加了已交给高关税的进口货物的成本,容易引发走私行为;四是不能照实征收与出口退税之间时常产生矛盾。如果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同时加强征管,不仅不会减少财政收人,反而有可能规范税制,降低依法纳税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

目前,所得税减免仍是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主要优惠政策。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这会造成本地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从长远看,所得税减免作为国家实施产业优先发展政策和地区发展政策的重要手段,对本地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实行同等待遇。

(三)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将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国家的产业政策主要根据优先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目录,来安排政府投资、国有银行的贷款、税收减免,贸易政策(包括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和外资的市场准人政策也是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工具。加人WTO后,受有关规则制约,市场保护只限于幼稚产业和少数例外产品。国家产业政策调控的范围将会相应缩小,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也会减少。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将大大加强。在市场开放的过渡期内,政府将主要通过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补充资本金、债转股、鼓励技术创新、改造传统产业和实现规模经济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将根据有关保护幼稚工业的条款,在过渡期内对少数产业提供合理的保护。另外,中国目前近有8亿人生活在农村,在较长时期内,国家将根据WTO《农产品协议》,稳定农产品价格,加大农业投人,特别是用于农业科研、技术推广、改良品种、调整结构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入。

中国政府将继续实行以维护国家安全、防止不符合中国习惯的文化产品进人、保护生态环境等为目的的准人限制。

五、鼓励强者,保护弱者是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

市场开放程度提高后,将引起不同利益群体收人分配格局的重大调整。目前,在劳动力市场上,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之间的竞争已异常激烈。无论是在工业还是在服务领域中,都存在高素质的技术、营销和管理人才向外商投资企业流动的趋势。政府正在推进收人分配、人事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制度改革。高素质人才在创造价值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多地被企业和政府所认识。政府将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允许本地企业采取多种收人分配形式吸引人才。

对于在结构调整中出现的下岗或失业人员,国家将通过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向他们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同时,通过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鼓励再就业。

六、完善法律体系,充分利用多边规则维护我国的经济权益

市场开放也会带来风险,因为贸易自由化并不能完全保证公平竞争。国家仍需要通过立法和必要的干预,克服市场缺陷。我国将根据WTO的有关协议,补充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调整管理论文篇5

【关键字】出口退税政策;背景;人民币汇率;农产品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不仅关系到出口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利益的调整,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将对我国外贸和经济产生较大影响。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契机,既有被动的因素——包括人民币升值压力等国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又包含了主动的因素——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即借此机会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另外,在此次政策调整中,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对部分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似乎与此次政策调整方向矛盾,但正是这“万绿丛中一点红”也许预示着未来包括出口退税在内的中央政策的走向。

一、新政策出台的背景

出口退(免)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免)税是为了平衡税负,使本国出口货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货物具有相对平等竞争的税收条件,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出口退税政策开始实施以来,我国曾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需要进行了几次调整。如为了减轻财政负担,1995年7月1日,我国将出口退税率从16.63%下调到12.86%,下调3.77个百分点。为了抵消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出口造成的不利影响,1999年7月1日,我国将出口退税率从12.56%上调到15.51%,上调了2.95个百分点。同样,此次出台的政策应该说也是为应对当前新的国际国内形势所做出的调整。

国际背景:主要是人民币汇率面对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方面的巨大的升值压力。由于劳动力成本低廉形成的巨大价格优势,伴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特别是在加入WTO后,中国日益成为世界的制造工厂,这应该说是充分体现了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分工原则,是符合比较优势理论的。而美国,由于国内劳动力成本高昂,很多企业将工厂转移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或直接从其他国家进口诸如纺织品之类的本国不具竞争力的商品。为发挥比较优势,美国正由制造型经济转向服务型经济,美国的制造业虽然在过去的10年中丧失了200万个就业机会,但制造业的全部就业人数不过1600万,相应地,服务业就业机会由107万增加到3000万。在某种意义上,中国在制造业上的优势,不过是加速了美国的产业转型,应该说是各得其所。但利益受损的美国制造业对美国政府和国会施加了强大的压力,再加上总统大选临近等政治因素,美国向中国政府多次提出人民币升值的要求。但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对中国经济保持健康、持续的发展却关系重大,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出口将形成巨大的打击。在这两难格局下,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应该说是在这两种力量作用下的折衷方案,体现了我国在处理国际贸易争端时立场上的原则性和手段上的灵活性。

国内背景:我国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一直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名义上的退税率与实际退税率存在相当差距。例如,1997~2002年,出口退税指标年增长率为17.8%,而应退税额年均增长率却达到了37.4%,二者相差近20个百分点。2002年末,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为2477亿元,一年新增欠税额即达750亿元。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并对政府信誉造成极大损害。另外,由于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是中央财政全部负担,使地方政府在打击出口骗税上缺乏激励机制,个别的地方甚至还出现与犯罪分子共同骗取出口退税的恶性案件。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来看,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机制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利益分享与责任分担是对称的。可以说目前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已比较突出,进行调整应该是意料之中的事。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

调整方案不仅将出口退税率适当下调,而且对出口退税的一揽子政策都进行了改革。这不仅对企业的出口会产生影响,而且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都会产生影响。总的来说,出口退税率下调后,我国整体出口规模肯定会有所减少,但从中国目前存在巨大的出口顺差情况看,出口退税率适当下调将有利于平衡中国国际收支,减少人民币升值的压力。首先,我们考察新政策对出口增长率的影响。从以前几次调整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率与出口增长率表现出较为明显的负相关性。如1995年7月1日,我国的出口退税率从16.63%下调到12.86%,下调3.77%,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的44.2%急剧降为下半年的8.8%,下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高达9.39。1999年7月1日,我国将出口退税率从12.56%上调到15.51%,上调了2.95%,相应地,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下降4.7%提高到下半年的增长15.8%,增幅提高20.5%,上调出口退税率的出口弹性系数为6.95。由此可见,出口退税率调整对出口增长的影响非常明显。如果我们按照2003年出口增长率25%和平均出口弹性系数8来估算,出口退税率下调3%,将使我国2004年出口增长率下降为1%。其次,我们考察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应该说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按现行出口结构,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平均水平将降低3%左右,这将直接提高部分出口企业的成本和定价,削弱出口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企业的出口。根据商务部有关部门估算,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1%;若下调3%,将使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3%~4%,对出口将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虽然以前出口退税率较高,但企业最后能拿到多少退税,还必须取决于国家给予地方出口退税指标等非常不确定的因素,所以企业的出口退税数额实际上是很不确定的,比如有的企业2000年的应退税款还未到手。而新政策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原则,将加快财政的出口退税进度,有利于加快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的一个重要改革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这项新政策不仅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中央财政的负担,使出口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机制逐步走向一致,而且对地方政府在严格监控出口退税、打击出口骗税等方面都会产生激励作用。由于出口退税企业大部分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新政策的实施将会对这些地方的财政产生较大影响。另外,按照新规定,将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8%和5%。上述产品多产自于西部地区,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这些产品的出口成本,削弱了西部企业的竞争优势。

此外,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将在某种程度上对我国金融系统的健康运行起到一定推动作用。为了解决出口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不少银行为出口企业开办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出口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但由于出口退税款并没有实际到位,很多企业无钱归还贷款,银行出现了新的呆坏账,出口退税欠款竟间接成了银行的负担。很多地方为了扶持出口企业,还对企业退税托管贷款采取贴息政策。出口退税率下降后,地方财政、银行金融系统的负担都会得到明显降低。

三、对未来出口退税政策的展望

在此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方案中,我们注意到在一片“跌”声中的惟一“逆市飘红”的“股票”——部分农产品,其出口退税率从5%调高到13%,而其他的农产品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也保持原来的退税率不变。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下一阶段我国战略方针的指向,即城乡统筹发展。长期以来在“城乡分治”方针强化下的二元经济使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收入过低,使内需始终没有有效地带动起来。同时,过高的收入差距会引起社会不满和政治不稳定,这会造成一种充满不确定性的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从而导致投资的下降,最后影响到经济增长。新政策将部分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将在不违背WTO规则的情况下,提高这些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农产品相对利润率的提高,又可引导资本向农业的投入。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我们可以预测在下一步的改革中,应该有更多的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调高。

应该说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主要还是基于人民币升值压力。由于我国出口占GDP收入相当大的份额,总需求的很大比重放在了海外市场,这样等于把经济发展调控的主动权交给了国际市场。当今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外通过反倾销、知识产权保护一步一步蚕食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在国际分工合作日益紧密的大环境下,利用我国的劳动力优势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始终是重要的,但从长期看,像我国这样的经济大国只有走内需主导型增长道路,才能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也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调整管理论文篇6

中国目确立改革开放方针以来,国际投资活动十分活跃。到2000年,中国的外资流入占到世界份额的5%以上,成为世界上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对外投资占世界份额的0.6%,成为世界第资本输出国。中国在国际投资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经过16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这意味着中国即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融入到世界经济的主流中去,中国的国际投资也将会更加活跃、更加扩大。对此,我们必须适时地对我国的国际投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入世后中国的国际投资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一、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众所周知,WTO规则是针对其成员国的产品贸易、服务贸易及与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交易进行约束规范的,而对各国间的跨国投资并无直接的要求,但它的透明度原则对各国选择制定国际投资税收政策却是有约束力的,尤其是各国依据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对各国的跨国投资税收政策有许多具体的规定要求。在所有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都有税收无差别待遇条款,这与WTO协议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精神是一致的。税收无差别待遇是缔约各方向对方提出的税收待遇要求,它要求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能比后一国的国民相同条件下享受的待遇差,具体包括:(1)国籍无差别;(2)常设机构无差别;(3)支付无差别;(4)资本无差别。在此条款的约束下,各国可以对外商投资提供与本国资本相同的税收待遇或优于本国资本的税收待遇,却不能使外商投资承受比本国资本重的税收负担,否则,会被视为税收歧视,影响国家间的对外投资关系。

(一)对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反思

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税收政策,是依据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制定的,其核心内容是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给予前者以全面的、综合的税收优惠,使跨国外国纳税人的整个税负明显低于本国纳税人。显然我国的政策选择并未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相违背,而且对外商投资者提供了远优于本国资本的“超国民待遇”。这种选择在国际上是少有的,甚至是独一无二的。这样做当然有利于加速吸引外资,但作为资本输入国,却往往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和代价。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一直实行这一政策,其间有过一些调整,但两套税制、税负外轻内重的基本格局始终没有改变。随着国内外投资环境的变化,这种多层次、多环节、全方位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的积极作用正日渐消减,而其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却在日益增多。

1.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平等,木利于公平竞争。近年来我国一直投资乏力,内需不足。而外轻内重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外资的投资回报率大大高于内资的投资回报率,本国资本明显受到歧视,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内资企业的投资积极性。入世后,国内市场准入政策将大大放宽,外资企业会长驱直入。如继续执行这种政策,势必会使内资企业处于更加不利的劣势地位,难以与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2.造成严重的税收流失。有研究资料表明,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及由此造成的税收逃漏(大量的涉外税收优惠刺激了假外资企业的衍生)每年不下一千亿,这说明我国的引资政策成本相当高。

3.造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自改革以来,对外商投资逐步形成了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城市等的差别税收待遇格局。这种地区导向上的偏差,一方面扭曲了外资的地区选择,使整体投资环境原本就优越的沿海省份在吸引外资时具备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又使中西部地区有限的资金,因竞相追逐税收优惠也纷纷流向东南沿海地区,更加剧了中西部地区的资金匮乏,扩大了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二)对外商投资税收政策的合理取向

入世前,我国在对外商投资实行全面优惠的同时,尚有一些能够对内资企业予以照顾保护的税收、行政措施。一旦入世,那些照顾保护措施很快会被取消,国门洞开,外资将大量涌入。届时,内资企业将面临与外资企业激烈竞争的局面。如果不改变现行的全面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将处于更加不平等的劣势地位,难以生存发展。因此,尽快调整改革现行政策已是势在必行。而政策调整的合理取向应是涉外税收平等原则,即对跨国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在税收上实行无差别待遇,一律平等对待,按照同一套税法规定的相同征收范围和税率征税。这样调整的合理性在于:

1.可以兼顾吸引外资和保护民族产业两方面的需要。一方面,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这决定了我们需要大量吸引外资以加快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另一方面,我国的工业化程度还不够高,亟需鼓励本国的民间投资,以发展壮大本国的民族经济。在内资和外资都需要鼓励的情况下,选择平等原则恰可兼顾这两方面的需要。

2.客观认识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改革开放的实践已使我们认识到,税收优惠政策虽是大量吸引外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它并不是唯一重要的因素。对外商投资者而言,一国的市场潜力、经济政策的稳定性、劳动力的价格和素质起着更为重要的导向作用。

3.统一税收优惠,规范税收制度,有利于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政策体系,涉及面广、层次多,纷繁复杂,缺乏政策透明度,往往使外国投资者不得要领,这种做法虽然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无差别待遇不相抵触,但木符合WTO规则中的透明度原则。将现行的涉外税收全面优惠原则改为平等原则,统一对内、对外的税制、优惠,可使税收政策透明规范,会更有利于吸引外资。

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竞争、公平税负,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设计外商投资税收政策,就可以为中外投资者营造出一个公平、有效的税收环境。因此,调整改革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思路应当是:

第一,统一地方税。按照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不同地方税,将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房地产税,改按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以实现与国际接轨;将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统一的车船使用税,同时调整税额,改进计征方法;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合理修订,使其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统一适用。

第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1)合理确定纳税人。改变目前内资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按国际通行做法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划归个人所得税。(2)统一税率。鉴于国际上公司所得税税率多在20%-35%之间及周边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情况,我国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可实行25%的比例税率,另设20%和15%两档低税率,以对我国众多小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保护。(3)统一税基。两税合一后,应在工资福利开支、交际应酬费列支、捐赠扣除、坏账处理、固定资产折旧、残值估价等方面实现统一。

第三,统一税收优惠。(1)按照平等原则,统一设计优惠政策,对鼓励投资的行业和地区,不论是内资还是外资一律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以鼓励公平竞争。(2)统一的税收优惠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今后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应使内资与外资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彻底消除优惠外资、歧视内资的不合理现状。(3)对在西部地区举办的符合国家鼓励的产业,也应不分内外资实行相同的税收优惠,以实现国内市场对内、对外的统一开放,从而诱导国内外资金向西部的转移流动。

在实行涉外税收平等原则的同时,为使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具有连续性、稳定性,也为了在国际大环境的对比中,使我国的投资环境更具有吸引力,我国可借鉴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制订单独的《引资法》,即根据我国经济发展规划、阶段发展目标将利用外资的投资规模、项目的各种投资优惠政策,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这样,一方面可给投资者以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又可遏制各地区的优惠攀比,从而保证税收政策在全国的统一性。

二、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调整选择

对外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

长期以来,由于受对外投资规模的限制,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研究一直限于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个人方面,而对我国法人居民和自然人居民对外投资所涉及的国际税收政策关注较少。相应地,这方面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也不够系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投资发展。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角度将进一步扩大,发展海外投资,对外输出劳务的项目会越来越多,因此我们必须抓紧制定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鼓励我国有资金、有技术的企业在海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带动设备和零部件出口,发展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以促进跨国资本的双向流动。

我国经济经过20年的调整改革,已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并积累了相当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实力。到2000年底,我国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超过64300亿元人民币,外汇储备超过1656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9404亿元人民币。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居民的对外投资能力已大大增强。但与此同时,充分利用国内外资金,加快实现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要求以及国际税收规范的要求,从税收上来讲,我们应对海外投资实施一种既不鼓励也不限制的政策,而按照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来设计税收政策恰能符合这种要求。从理论上讲,所谓资本出口中性原则,是指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适用相同的税率,使其投资地点的选择不受税收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稀缺资源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依据这一原则,我们可对我国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做出如下的安排设计:

1.对国外缴税实行限额抵免。纯粹的资本出口中性,要求对本国居民的国外缴税给予全部抵免,但这样有可能侵占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因此,各国在采用抵免法时,都实行了限额抵免,我国也是如此。在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中均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据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国税率高,本国税率低,投资者会有一部分超限额税款得不到抵免,重复征税将无法彻底消除,从而对资本输出中性会有所偏离。不过采用超限额结转抵免,可使这一问题基本化解。目前,美国、日本及中国等国都采用了这一做法,使资本出口中性得以保持。在今后的税法调整改革中,我国应保留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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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高对农业发展的减灾效应。水利建设投入巨大,效益显著,投资回报率高,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直接的经济效益,如灌溉农业和水产品生产;另一方面间接以隐性方式转移到其他行业的效益,如防洪减灾等。宿迁地处淮沂沭泗流域下游,素有“洪水走廊”之称,又处于南北气候过渡带。这种复杂多变的自然、地理和气候条件,加之黄河夺淮造成的生态和环境恶化尚未彻底根除,成灾频率较高。建国后,宿迁人民通过坚持不懈地大搞水利建设,取得了辉煌的成绩,基本上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防洪、排涝、灌溉、降渍四大工程体系。从历史的角度看,50年来修建的水利工程是全市农业发展的基本标志。建市后,宿迁抓住党和政府重视水利建设的机遇,制定了三步走的规划方案,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水利工程建设。首先抓好重点工程建设,主要有怀洪新河疏浚工程、黄墩湖滞洪保安工程等。其次是抓好地方基建工程。再次是以建立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的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目标,以集中连片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以水源工程建设和发展节水灌溉为契机,开展了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这些水利工程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作用:战胜了1997年的春旱夏涝,抗御了1998年的洪涝夹击,平抑了1999年、2000年的特大干旱,其减灾效益达15.76亿元。

2.突出对经济发展的支撑效应。建市4年来,随着水利投入增加,通过完善水利工程配套设施,已经初步建立了有效的良好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健康、稳定的环境。特别是随着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进一步发展,水资源危机的加剧,各地区各行业对水利的发展有了新的取向,对供水保障有了新的要求,水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随着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的进一步转变,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进程的加快,水利已摆到了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在这新的条件下,水利只有抢抓机遇,以结构调整为契机,深化改革,更新观念,实现转变,充分提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切实为全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3.增强对社会发展的拉动效应。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整个社会对水资源的需求已经从过去单纯的量的需求向量和质的统一需求转变。面对新形势下新的问题,要保证在有限的水资源量的前提下,实现对质的需求的满足,就必然要求水利强化新的职能,从过去单纯的工程管理向全面管理转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该市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位置,有丰富的淡水资源可供利用,加上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逐步实施,水环境良性循环的局面已经形成。只要充分利用新建市的后发优势,积极实施城乡水务管理一体化,合理调配水资源,协调水资源与农业、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关系,就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逐步、稳定地调整治水思路,确定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治水方略,必然会增强水利建设对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

二、以“三点”为媒介,发挥水利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载体作用

1.找准切入点,即找准水利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座标。水利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就必须找到一个切入点。从深层次看,水利其实是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随着农村产业结构和农产品结构的调整,对水利的要求也随之起了一些变化。比如随着种植结构的调整,经济作物种植面积的增加,这就要改变过去的灌溉模式,采用新的灌溉方法来取得高效益。再比如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使得水资源“农转非”的比例增加,乡镇工业和农业争水的现实存在,水资源优化配置显得更为重要。这些也是水利所要研究的新课题。找准了水利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切入点,自然可以更快、更好地发展水利这一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为全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夯实基础。

2.选好着眼点,即要实现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的转变,发挥水利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在农业发展中,它所发挥的作用主要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传统农业中,仅是单纯地依靠灌、排来保障农业生产,也就是说,只能利用水利工程措施来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单纯依靠工程措施显然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需要了。水资源的节约与保护,水与生态环境的休戚与共,水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等现念,使工程水利必然要向资源水利转变。当前,仅仅靠做工程,水对农业生产已经不能够产生十分的保障了。所以,水利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关键要在思想和行动中,实现水利的这一转变。要用全局的、综合的、超前的关于水的理念,指导我们发挥水利对农业生产的保障作用。这样,我们就不会以破坏生态环境、破坏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农业的经济利益了。

3.抓住启动点,即要为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改善服务。对生态环境的改善,是新形势下对水利提出的新的要求。专家曾经预测,21世纪将会有一场环境的革命。水利发展与农村生态环境相协调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我们要把以农田水利建设为龙头的生态农业建设,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紧紧围绕生态环境建设,力求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我们要以“十五”规划为契机,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做到生物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沟渠田林路全面规划;加快中低产田改造进度,加大育林和退耕还林力度,提高植被覆盖率。针对宿迁实际,实施岗坡平原综合整治,应用科技创建高效农业,加大深度开发的力度,创出精品工程,以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体系,发挥现代化水利的作用。最终实现粮油丰收,林木葱郁,花草繁茂,山青水秀,六畜兴旺,形成生态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三、以“三新”为契机,探索水利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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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作为旅游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旅行社也从发展初期的寡占行业发展成为现在的垄断竞争行业,行业规模已经基本形成。然而,正如许多学者和业内人士所注意的那样,与我国旅行社市场结构变迁过程相伴而生的是我国旅行社业的发展渐入困境,现行旅行社经营体系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与此同时,《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最终达成和我国政府对加入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坚定态度,决定了我国旅行社业终将夸直接面对由外国旅行社的进入而对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所形成的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旅行社行业特征和现行经营体系的系统分析,提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以使我国的旅行社行业未雨绸缪,更为有效地迎接挑战和参与国际竞争。 一、我国旅行社业经营体系剖析 我国旅行社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在行业法规、行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征: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来看,三类社占压倒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行业利润逐年下降,我国旅行社业正逐步成为一个低利润行业。我国旅行社业现行经营体系是行业政策法规、传统经济体制和现行市场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尽管这一体系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就我国旅行社业发展的实践和趋势而言,其最大弊端是造成下述一系列问题的存在和不断恶化: (1)大型旅行社没有实现规模经济,其规模优势得不到发挥。 大型旅行社在经营中具有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采购、旅游市场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资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风险等多方面的优势,因此易于实现规模效益,而在我国旅行社行业中,大旅行社的规模效益并不明显,优势也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我国旅游业近几年一直保持着较好的发展势头,市场持续扩大,旅游收入尤其是国际旅游收入增长很快。而在此情况下,一些大型旅行社的业务发展缓慢,在竞争中面对众多新的商业机会,自身却处于保市场或无奈于市场份额下滑的困境之中。②大旅行社未能在旅游市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即未能平抑市场的过度竞争,未能起到引导和稳定市场的作用,致使市场的混乱无序成为困扰我国旅行社业发展和造成旅行社资源浪费的顽症,大社自身也未能避免这种市场混乱所带来的负面效应。③在旅行社的内部管理方面,一个突出现象是一些大社内部普遍实行部门承包或变相部门承包,强化部门权益,使得部分大型旅行社实际上成为一些业务上相对独立的小旅行社的集合体,在这种格局下,大旅行社当然发挥不了应有的优势,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2)中小旅行社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发展可谓举步艰难。 就目前我国中小旅行社的总体情况而言,其特点集中表现为有限的接待数量和低下的利润水平。在接待数量方面,近年来我国许多小旅行社处于发展无望而又能勉强支撑的境地。自1995年1月国家旅游局在旅行社行业实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以来,很多小型旅行社不堪重负,纷纷退出行业。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众多小型旅行社的经济实力和经营状况,另一方面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业主对行业和自身未来发展的理性预期。在利润率方面,我国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为主的众多中小旅行社多为二类社和三类社。根据国家旅游局提供的资料,1994年这两种类型旅行社的平均利润率不足8%,1995年约为5.4%,而为数众多的三类旅行社1995年的平均利润率更是下降到4.24%。这些资料反映的还只是税前利润,如果再扣除所得税,则这些旅行社所剩净利润更是微乎其微了。有限的接待量和低利润率现象的并存充分说明了当前中小旅行社经营的艰难局面。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从旅行社自身因素来看,绝大多数中小旅行社人、财、物力有限,而其经营活动却涉及从产品设计开发到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这种经营的多环节必然造成每一经营深度的不足。浅层次的产品开发直接影响其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促销的乏力使得很多国内游客对旅行社的服务缺乏了解,对利用旅行社能获得的价格实惠及其它便利半信半疑,最终使得国内旅游者对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场范围狭小;接待的不周更是造成或强化了社会公众对旅行社的不良印象,减少了回头客和其它顾客来源。旅行社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求生存,必然举步艰难。 (3)旅行社业恶性价格竞争盛行,市场秩序混乱。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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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广泛应用,导致企业管理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的探讨与研究,新理论层出不穷,新管理理论丛林正是这个时代的产物。实践证明,新管理理论丛林是对传统管理思想的继承发展,构成了当代管理思想的基石,指导当代企业管理的实践。本文将着重分析新管理丛林中主要理论体现的协调思想,为日渐增多的协调问题的管理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二、新管理理论的协调内核

1.学习型组织理论

学习型组织理论从系统观出发,认为学习型组织是通过“自我超越、改变心智模式、建立共同愿景、团队学习和系统思考”五项核心修炼将各项要素聚集成心整体,以寻求最大综合效应,这五项修炼相互聚集和影响,共同演变学习型组织这种创新。“自我超越、改变心智模式”包含了个人心智的协调,具有个人修为的特征;“建立共同愿景”是以组织的共同目标、价值观和使命感整合协调组织成员的行为,而这种协调通过“团队学习”实现,可以充分有机调动个体的工作努力程度,发挥集体智慧,提高组织应对环境改变的能力;“系统思考”有助于掌握学习过程中各种资源和行为道德动态搭配。显然,作为传统系统学派的继承者,学习型组织不仅接收了系统学派的协调观,而且更进一步提出学习型组织的及其五项修炼都显著的具有协调功能。

学习型组织理论为理解组织发展提供了一种学习机制的思考方式。事实上,科学管理倡导工人通过掌握科学方法、标准工具提高生产率的思想就是这种组织学习机制的一种具体体现。确切的说,在学习型组织理论看来,个人学习和组织学习是协调组织各种资源最佳匹配和解决组织发展问题的有效方式。而且,在其他理论的相关文献中,例如对于企业技术能力积累、流程再造、知识管理等,都可以看到类似的观点。另外,学习型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具有健全的学习机制),涉及组织变革,因此,根据五项修炼的内容,对于一个具体组织来说,构建学习型组织,是一项战略管理、组织变革、企业文化变革、智力资本和人本管理等理论相互作用、融合的过程和结果。

2.企业能力理论

企业能力理论作为战略管理研究的主流,包括“核心能力观”和“整体能力观”两种典型观点。前者认为核心能力是(组织)竞争的根基,不仅包括沟通、跨组织边界的任务承诺,而且包括各层级的员工和任务,是组织中积累性的知识,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多样化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各种技术的知识,同时也协调工作的安排和价值的传递。通过这种协调,是组织的核心能力最后转化为核心产品。后者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强调组织价值链中的整体优势,人为整体能力主要表现为组织成员的集体技能和知识以及员工相互交往方式的组织程序。很显然,实现这种整体优势的关键是组织内部各种能力、知识和资源之间必须相互配合并保持协调比例。

企业能力是协调与整合通过市场提供的通道获取的各种资源获得的,因为作为企业能力基础的知识和技能,必须首先与企业人力资源或其他资源结合,在组织协调机制的作用下,得到积累的并改变取之能力增强方向。由此可见,企业能力获得是组织学习的过程,来源于经验规范和价值观的传递和整合,以及组织成员的相互适应,是组织局部协调和整体协调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旦组织建立核心能力,便可将其与不同的相关创新结合,构建新的创造和发展,进而促进企业的整体可持续发展。

3.新企业组织理论

该理论认为,在新环境下,通过重新整合组织要素、提高组织适应性、建立有生命力的组织机体实现企业组织变革,表现为组织结构扁平化、分权化、柔性化、横向一体化和开放化。这些表现都是组织对劳动分工日益复杂、市场环境变化迅速的一种适应和调整。实践表明,这些适应和调整更重要的是组织价值观和基本经营理念的改变。企业再造正是实现这种改变的途径。

企业再造要求企业彻底重新思考已经形成的分工思想、等级制度、规模经营、标准化生产和官僚体制,具体体现为经营目的、企业文化、流程和业绩的变革,以及以人为本理念和人力资本管理实施,在包括技术、知识、管理者的任务和角色、组织权力和职能等方面都将发生深刻变化。根据文献[5]提供的大量再造实例可以知道,企业再造并不是可以简单而任意实现的,它是建立在组织发展与环境变化必须协调匹配的理念指导下,根据具体组织面临的具体条件和因素变化,采取与之匹配的技术、人员配备、方式等的一系列彻底变革。

这些变革的最直观反应是组织结构形式的变化,代表性形式为网络型组织、中间层组织、团队、供应链等形式。大量研究表明,这些形式都具有协调职能特征。

(1)网络组织是一种资源共享的组织安排,通过层级、市场、对等伙伴、等协调方式管理其中的依赖关系。

(2)中间层组织作为介于科层企业和市场之间组织形式,包括虚拟型组织、战略联盟等形式,以信任和契约为协调机制,通过数据、知识、技术共享等方式协调行为,能够产生比直接的市场或企业交易费用更低的协调成本。

(3)团队是一群有特定目的、被委托予足够权力解决一定问题的人相互合作的组织形式,没有层级制度的约束和限制。因此,团队成员合作完成团队任务的过程必然是一个不断协调的过程,除了正常的沟通和交流之外,组织认同、社会表现的心理机制以及任务协调活动也是团队管理的重要协调方式。对于从事创新的研发团队来说,日常细微的调整、改进和协调,都非常有可能成为组织创新成果的重要来源,但是一个限制性前提条件是团队成员认同的氛围、有高的忠诚度和好的合作关系。

(4)供应链是基于“竞争――合作――协调”机制的网络,包括一个企业内部的各种环节联系,也包括不同个体之间的各种业务联系,是典型的需要协调的系统,协调是其稳定运行的基础。因此,一个供应链中存在两种层次不同的协调机制,从而采取的协调手段和协调技术也不尽相同。供应链管理就是从垂直和水平两个方面协调和控制供应链成员间的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使供应链整体效益最大化。

4.知识管理理论

知识管理是通过知识共享、运用集体智慧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为企业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的途径。这种管理改变了传统管理模式,以公共和私有的知识和隐性知识为管理对象,通过构建知识库,促进两类知识之间相互转化、吸收和整合等知识的运动,从而带动物质、资金和价值的流向。由于知识的可编码性、可获得性,以及私有制使得产权问题,因此存在建立促进两类知识转化的协调机制,包括在技术、制度、知识存储模式等方面。另外,由于私有知识向公共知识转化的过程中存在个体资源外在化的问题,对于组织的知识管理来说,开放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也是一个有效的协调方式。

在个体知识转化成为组织知识之前,常常以隐性知识和技能的形式依附于人力资源而存在,并以智力资本中的人力资本表现出来。根据智力资本理论,必须对这种资本进行管理,像泰勒科学管理那样发挥个体潜能,例如通过学习、交流和相互共享知识,才能够发展、更新和利用个体的这种隐性知识。而这种管理,在众多的协调管理研究文献中被认为是一种非正式的沟通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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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the theory and coordination management to use for reference foreign related experience, this paper discusses a multi-level and various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model, so as to engineering project coordination management help, make coordination management theory in our actual engineering to play a bigger role in the management.

Keywords: engineering management; Coordination mechanism; Management model. Link coordination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协调管理的理论背景

随着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工程项目亦是越来越大、越来越复杂。这就势必使得同一个项目有越来越的队伍参与进来。作为管理者,最重要的就是实现各方面的良好沟通和协调,这就给我们工程管理的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协调管理的理论就应运而生了。

国内外研究发展现状

1967年,美国学者Thomson对工程建设周期内的组织协调做了初步的研究,提出了协调规则、协调进度、配合滚动等几种协调机制,为协调管理奠定了理论基础,后来协调管理理论在国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Malone、Crowston、Sabherwal等学者亦先后从不同的角度建立了先进的工程项目协调管理模型,故而使得协调管理理论的实际应用更加广泛和普遍。

在国内,改革开放之前,由于长期以来工程建设相对滞后,相关理论研究长期空白,导致了我们现在的工程管理协调理论上未能跟上高速发展的建设事业。近些年来,国内学者张青山、何永刚等人先后做了比较深入的研究,提出了适合国内实际情况的“五种重要建设项目协调管理机制”,本文即以此为基础,探讨了一种多层次,更细化的工程管理协调机制。

协调管理体系模型

在实际工程中,必须仔细研究系统中各方面的关系及特征,才能有效地进行项目协调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中的协调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 项目参与方众多,按与管理者关系又可分为内部协调方和外部协调方。

②需协调的因素多,有工程建设上的,有资金上的,还有安全生产上的等,这些方面又相互制约。

③随着工程的开展,协调具有很强的阶段性,各阶段的主要工作亦有所不同。

以上特征造成了工程协调异常复杂,难度较大,要保证能够工作有序的进行,必须有成熟的协调管理机制,“项目协调管理体系”也就应运而生。下图为“工程项目协调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型”

该模型由三部分组成:

① 各参与方的全面组织协调系统,各个参与方包括:施工、咨询、设计、监理、材料等各个单位,由全面组织协调系统将这一个个相对独立的单元有机的联系起来,加强沟通,使各方面更好配合,实现效益最大化。

②对各工程因素进行协调,对相互存在的制约关系的各个方面进行协调,进行预先规划,以期达到对工程项目的整体优化。

③对工程全周期协调,在项目进行的整个过程中,在决策、招标、设计、施工、运营的各个环节之间进行协调,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和交流,使信息可以在各个环节得到及时、充分的传递,节省时间和成本。

协调管理体系模型的运行

我们将协调管理体系的运行分为四个层次:决策层、管理层、操作层还有信息层。

基于不断与信息交流组织平台进行相互反馈,使得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细化,提高效率、降低反应时间,达到整体的效益最大化。

结论与展望

本文在协调管理理论的基础上,试将整个协调管理体系分为单位协调、因素协调、环节协调三个协调方面,并试给出一种以信息整合反馈为基础的多层次协调机制,使协调管理更有序、高效的开展。由于现代工程项目日趋复杂,项目协调机制也势必会不断地优化,以成熟的协调机制,对工程实施全方位的集成管理、提高整体效率。

参考文献

【1】丛培经,张书行.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80 -118.

【2】于灿丽.中外公司治理模式比较与启示[J].企业改革发展论坛,2008(4): 46-48.

【3】刘晓君,刘洪玉.工程经济学[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133 -139.

【4】张志宏.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几点认识[J] .山西建筑, 2007,33(3) : 178-179.

【5】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项目管理知识体系指南,2000

【6】赵卫东,黄丽华,流程的协调管理研究,建筑科学技术管理,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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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性治理的背景与概念

1.相关背景

(1)公共治理下的社会环境背景:风险社会与棘手难题

风险社会与棘手难题长期的相互作用力,是迫使整体性治理出现的内在要素。曾令发(2010)介绍了整体型治理理论产生的相关背景,对风险社会与棘手难题的概念及其内在联系做出了深刻的剖析。20世纪80年代以来,风险已经成为西方社会的一个主流话语。无论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疯牛病、禽流感、SARS等病毒的侵扰,还是地震、台风、泥石流、海啸,风险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公共治理下的风险社会是全球化的产物,全球化使得风险脱离了时间和空间的束缚,造就了世界风险社会。可以说风险社会的到来意味着技术―工具理性乌托邦的轰然坍塌,意味着现代民主政治元话语的失语,意味着必须在反思现代性的语境中重构社会治理模式。然而伴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大大加剧了公共治理所面临的“棘手难题”(wicked problem)的突出性。所谓棘手难题是指“那些跨越部门之间界限并且只是通过单个的机构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如、犯罪、大众心理健康、教育、贫穷、社会排斥、环境等问题。风险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加速了棘手难题的再生产,而棘手难题的不断催化同时也加重了社会的危机性与风险性。在风险社会和棘手难题的共同作用下,要求公共治理必须摆脱现有的思维模式,而传统官僚体制、市场化模式,甚至网络化的治理结构又不可避免地让公共治理步入到碎片化的困境,整体性治理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公共治理过程中的碎片化难题。

(2)整体性治理的兴起

“正如20世纪末新公共管理和“再造政府”所带来的变革一样,整体性治理是21世纪政府改革最鲜明的特征,对它的探索现在可能已准备就绪。”整体性治理依托于一定的时代背景应运而生,是继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之后的公共管理新范式,旨在进一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提升公共治理效率。

20世纪90年代末的英国,由于保守党长期执行新公共管理政策,导致政府公共服务日趋碎片化、政府组织功能逐渐单一化,政府在实现国家公共治理中亟需一种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新的治理模式。希克斯(2002)指出,“整体性治理机构组织问通过充分沟通与合作,达成有效协调与整合,彼此的政策目标连续一致,政策执行手段相互强化,达到合作无间的目标的治理行动。”其后,英国学者帕特里克登力维通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作出实证研究,认为新公共管理由于部门组织功能上的不协调,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现实政府组织的“碎片化”。登力维进一步提出新公共管理的必将“寿终正寝”的观点。

波利特认为,整体性治理能够“排除相互破坏、腐蚀的各种政策情境,更好地共享稀缺性资源,促使某一公共政策领域中不同的利益主体问的团结协作,为公民提供无缝隙而非分离的公共服务”。但这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实现还应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作为其组织载体。竺乾威教授(2008)指出,“在一定程度上,整体性治理是从技术角度来理解的,技术要求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他认为,要实现整体性治理的有效性,达到公共治理的全面协调和整合,必须依托在相对成熟的信息技术背景下。胡佳(2010)通过对整体性治理背景、历史原因、现状条件的总结,并从公共事务的复杂化、数字时代的来临、第三条道路的理论引导、对新公共管理的反思和修正四个角度进行分析,阐述了整体性治理道路兴起的必然。其中,数字时代的来临指出了在信息技术和网络应用下,政府的组织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革新、组织决策更加科学化、组织行为效率大为提升。所以,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数字化时代的来临,公共管理的整体性治理范式已日益凸显。

2.整体性治理的相关概念

整体性治理的概念最早由希克斯提出。希克斯的整体性治理理论是新涂尔干理论和组织社会学中有关组织协调思想的有机结合,认为所谓整体性治理就是“以公民需求为治理导向,以信息技术为治理手段,以协调、整合和责任为治理机制,对治理层级、功能、公私部门关系及信息系统等碎片化问题进行有机协调和整合,不断‘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为公民提供无缝隙且非分离的整体型服务的政府治理图式”。曾令发(2008)认为,作为“整体性政府”的治理方式,整体性治理是指在管理理念上强调中央地方结合以及公私合伙,以整体性组织形式,重点在于解决人们生活问题,采取网络式结构,在具体的管理中注重授权于结果,从而实现政府管理与公众价值、科技以及资源的高度整合。他还从整体性治理的工具理性逻辑与价值理性逻辑两个维度进一步阐述了支持整体性治理运转、发展的行动力。胡象明、唐波勇(2010)指出科层组织、市场组织在公共治理结构上的不足,整合希克斯提出的协调的思想,提出整体性治理的治理结构

网络状结构。他认为,“从协调的角度看,整体性治理的治理结构即不能是以权威和行政命令为协调手段的科层制,也不可能是合同制和契约关系的市场组织,整体性治理与网络状结构是耦合的。通过网络状结构的整合和优化,整体性治理将高水平的公私合作特性与充沛的网络管理能力相结合,然后利用技术将网络连接到一起,并在服务运行方案中给予公民更多的选择权。”翁士洪(2010)通过分析整合希克斯的整体性治理理论,抓住了整体性治理的要处,提出了它的五个核心特征,即:治理目标是取得公共利益和责任;着眼于政府与社会各类组织包括私人部门和非营利部门的合作;强调官僚制组织结构基础;反映了信息时代的最新现实背景;重视整合、协作与整体运作。曾凡军(2013)从剖析中国长期所实行的压力型治理体制出发,结合当代整体性治理整、协调的理念,进一步提出整体性治理图式是较为优越的替代图式,解答了整体性治理的必然性与前瞻性。

二、国内外学者对整体性治理理论的研究

整体性治理自20世纪70、80年代提出以来,就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方面人手对其进行了阐释,西方对整体性的研究比较成熟,我国对其的研究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

国外学者对整体性治理的研究。Tom Ling(2002)从实用的类型学出发,将整体性治理的实践分为“内、外、上、下”四个维度。“内”指组织内部的合作,即新的组织结构形式;“外”指跨组织部门的新工作方式;“上”指对上承担责任,组织目标自上而下设定,即新的责任和激励机制;“下”指新的服务供给流程。

波利特(2003)认为整体性治理是一种通过横向和纵向协调的思想与行动以实现预期利益的政府治理模式,包括四个方面的目标,即消除政策间的矛盾与紧张以增加政策的效力;通过减少重复以更好的利用稀缺资源;增进某一政策领域中不同利益主体的协作;为公众提供更多的无缝隙服务。波利特认为整体性治理包括决策与执行两个方面的整体性体现,还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的协调和合作,其改革对象可以是整个地方政府也可以是一个政府部门,甚至是一个具体的项目小组。

我国台湾地区较大陆更早开展了整体性治理的研究,主要从理论探讨和实践运用两个方面展开。

台湾大学政治学系彭锦鹏认为“整体性治理理论可望成为21世纪有关政府治理的大型理论”,是继传统官僚制、新公共管理之后的第三代公共行政理论典型范式,并构建实现整体性治理的三项制度化策略:运用资讯科技而形成的线上治理模式是基础、整合型政府组织是组织基础、主动型文官体系是人员基础。

台湾中央大学通识教育中心的韩保中(2009)从理论面详细探讨了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发展历程、组织协调论题、新涂尔干学说的意义和启发等,深入阐述了整体性冶理的理论的价值所在。他认为整体性治理强调政府组织的整合关系,援用新涂尔干理论及社会学的分析框架,而碎片化政府、棘手问题与协调m+概念是理解整体性治理的重要基础。韩保中还指出新涂尔干理论阐释了协调论题的组织社会学基础,其主张面对多元与复杂的组织关系,依据化异与求同两原则,有容忍性制、分、互赖与妥协四种基本协调之法及解决之道,这体现协调工作必须采取多样的方式。

我国大陆对整体性治理的研究起步于2002年,陈挣是国内最早介绍整体性治理理论的学者,他介绍了英国的行政改革由“竞争政府”转向“合作政府”的发展轨迹以及朝“整体政府迈进的方向”。

三、整体性治理在中国的适用性

希克斯(2002)指出整体性治理就是在政策、规则、服务供给、监控等过程中实现整合,整体性治理体现于不同层级或同一层级内部,不同职能间,政府、私人部门与非政府间等三个维度中。基于目的和手段两个维度,他将每个维度分为相互冲突、相互一致、相互增强三个层次,形成碎片化政府、贵族式政府、渐进式政府、整体性政府、协同型政府五种政府管理形态。

随着我整体性治理的理念不断渗透到政府治理的实践中,政府间的整体性运作模式逐渐形成,整体政府成为了“当代政府改革的重要趋势”,也成为政府整体性治理的重要表现形式。

1.整体政府的内涵

牛津大学教授、英国科学院院士Bog-danor(2005),在《整体政府》一书中写到,与遵循经济学逻辑的新公共管理改革不同,整体政府主要借鉴社会科学的理论而非经济学的理论。Christoppher Pollit在综合大量文献的基础上揭露了整体政府的深刻内涵:整体政府是指一种通过横向和纵向协调的思想与行动来实现预期利益的政府改革模式,它包括四个方面内容:排除相互破坏与腐蚀的政策情境,更好地联合使用稀缺资源,促使某一政策领域中不同利益主体团结协作,为公民提供无缝隙而非分离的服务。Tom Christensen Per L greid.NPM and Beyond则认为整体政府的概念并不是一组协调一致的理念和方法,最好把它看成是一个伞概念(umbrella term),是希望解决公共部门和公共服务中日益严重的碎片化问题以及加强协调的一系列相关措施。

2.整体政府的理论创新

希克斯(2002)对于整体政府理论的研究贡献,他提出了整体政府理论核心的九大基本职能:部门间主义、跨功能合作、以网络为中心的协调机制、中央集权化及增设机构扩展其职责、限制机构转嫁成本的能力、协同服务生产方式、个案管理者、信息管理与跨组织边界整合、整体预算与采购。Tom Christensen(2001)等从结构、文化和迷思三个角度对整体政府进行阐释。从结构的角度,整体政府被看作是有意识的组织设计或结构重构,目标是促进各政府组织更好地团结协作。从文化和制度视角来看,组织的演进过程是对内对外压力的双向适应过程,形成独特的、制度化的或非正式的规范和价值。从迷思的角度,从迷思、象征、时尚等方面来看待改革及其主要概念。

整体政府作为整体性治理的典范,在实现跨部门合作,防止行政碎片化的等方面有重要意义,但是,作为一种还在发展的政府行政改革模式,其在实践运行机制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3.整体政府与其他的行政模式的比较

(1)整体政府与传统官僚制、传统公共行政及新公共服务的比较

韩兆柱、杨洋(2012)在其论文《新公共管理、无缝隙性政府和整体性治理的范式比较》中,指出了三者的相同点有都是对于理论的批判、都是关于组织结构的整合和协调、都是关于顾客至上和公民地位的核心理念。不同点有三种范式的理论依据不同、三种范式受到的批判不同。赵石强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具体探讨无缝隙政府理论和整体政府理论之间的异同。赵石强(2011)在论文《西方整体政府理论与无缝隙政府理论之比较》中,指出两者都强调对政府功能的整合,都以顾客或公民为导向,都依赖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但两者属于不同的理论范式,以不同行政文化为支撑,且对政府整合的角度和出发点不同。

曾凡军、韦彬(2010)在论文《后公共治理理论:作为一种新趋向的整体性治理》中,从核心理论、理论基础、价值取向等方面指出整体性治理、传统官僚体制、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之间的区别,如表1:

台湾的学者彭锦鹏(2004)在《全观型治理:理论与制度化策略》中,从管理理念、运作原则、组织形态等方面,对整体性治理与传统官僚制和新公共管理进行归纳性比较,如表2:

(2)整体政府与大部门制的比较

王佃利、吕俊平(2010)在《整体性政府与大部门体制:行政改革的理论辨析》一文中,关注整体性政府于大部门体制的共性的同时提出:整体性政府意味着对层次鲜明、专业分工的官僚体制结构的冲击,而大部门体制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专业化管理与职能分工的延续和重新调整。傅雨飞(2013)在《整体政府实践与大部门制改革:契合及差异的比较》中,从革背景与动因的比较方面指出,大部门制在调整政府架构和职能变革方面是根本性的,而整体政府改革是修补性的;大部门制改革相对于经济体制变化是适应性改革,而整体政府改革是相对于新公共管理运动所造成弊端的一种反思性改革;大部门制改革是针对计划经济环境下所造成的部门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推诿扯皮、政出多门来进行的,而整体政府改革是针对新公共管理运动所造成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弱化、碎片化的公共服务所进行的。两者在实现整合政府职能、实现政府内部更加协调、提高政府绩效等方面的目标的路径有很大不同:大部门制主要是通过机构整合组建新的大部门来实现,整体政府主要是通过建立相关协调机制来实现。在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边界的处理方面,大部门制改革是打破原有的组织边界重新进行整合,而整体政府虽然也关注政府部门的整合,但并不强调打破政府部门原有的组织边界实现实质合并。在协调机制的建立方面,大部门制改革的重点是在大部门制内部进行协调机制建设,以满足新建大部门内部的平稳运转,而整体政府改革中建立协调机制的重点是在政府部门间或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之间进行建设。整体政府以任务为导向,大部门制以职能为导向。在组织模式内的信息传递上,大部门制是依靠传统路径,整体政府则是网状路径。在传递方向上,大部门制以纵向的上下传递模式为主,是收敛性的传递;而整体政府以全方位的传递模式为主,是发散性的传递。在信息传递的范围方面,大部门制以政府内部的信息传递为主,整体政府则以在小伙伴关系范围内的信息传递为主。

四、整体性治理的发展前景

曾维和(2012)认为整体政府应从以下两个层面发展。1.整体治理:整体政府宏观层面的治理整合。希克斯指出,整体治理的挑战就是如何在政策、规制、服务供给和监督等层面上取得一致。层级、功能和部门的三个维度的整体性运作是迈向整体治理的关键。2.网络管理:整体政府微观层面的管理协作。网络管理是整体性治理在管理实践和操作层面的具体化,是组织间关系理论在公共管理领域微观层面的跨部门协同。通过网络管理所形成的网络化治理成为一种“公共部门管理的新形态”。

调整管理论文篇12

一、引言

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这些论争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笔者将之归结为两个主要问题:其一,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其二,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从逻辑上看,第一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第二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两个问题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关于经济法理论的长期论争。然而我们又深信,这一定是两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之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以下文字是我们对上述两个问题予以解答的尝试。

二、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

(一)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

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注: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注:佟柔:《学科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7页。);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注:梁慧星等:《经济行政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194页。)

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5.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

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野,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关系的专门论述。然而,这些论述往往有意无意地避开调整对象这一根本性问题,而多从目的、任务、价值等侧面论述它们之间的区别,尽管这些论述不无道理,但是一旦涉及独立调整对象问题就难免陷于尴尬,只能以两者之间多有“交叉”、“密切联系”等模糊理由说明。尽管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独立性的论证作了不懈的努力,却仍无法为其他学者特别是行政法学者所完全接受。

为什么会发生如此之大的分歧?我们略加考察可知,持否定说的多为非经济法学者,而经济法学界则多数持肯定说,从表面联系上看,学术争论蒙上了浓重的门户之见的阴影。我们同样是经济法的研习者,然而经验告诉我们,如果一件事物的整体独立性受到质疑的话,那么来自于外部的意见往往具备一定的价值,旁观者的思路尽管粗线条,却往往是清晰的。经济法学者多年苦苦思索,总是无法摆脱论争,是否应该意识到,自己的思路会存在问题?当然其他法学家多年“围剿”经济法,却无法遏止其发展壮大,是否也应该意识到,这一事物的独立存在应有其内在的客观必然性?分歧刺激我们去探索,去寻找一下论争的症结所在。

(二)论争的症结

传统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同时还应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而所谓法律调整的对象,也就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同一法律部门。(注:孙国华主编:《法理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2页。)这就有一个问题:既然调整同质社会关系即可构成法律部门,那么经济法学界不是说得很清楚:经济法调整国家管理(调节、协调、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这不就是同一类社会关系吗?为什么还会有论争?民商法、行政法都可以抽象自己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什么经济法不可以呢?难道仅仅是由于这些社会关系有重叠而前两者历史较长就不允许后者独立存在吗?道理显然不这么简单。所谓调整对象就是社会关系,那么什么叫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一个极大的范畴,是十分复杂、交叉与多层次的,以社会关系作为划分部门法的标准,是非常空泛、开放与不确定的,因为这个“标准”本身还需要标准来划分。法理学界也意识到这一点,所以提出,除了调整对象外,还要适当考虑法律调整的方法,并举出人们耳熟能详的例子,即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方面的,其之所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是因为它是以刑罚制裁的方式对这多方面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注: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表面上看,这些理由很能说得通,实际上一推敲,就知道这其实也是很模糊的一种理论。首先,这两个标准之间关系是什么,是缺一不可,还是居一即可?其次,刑法真的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吗?如果我们把它的调整对象表述为“国家用刑罚制裁的手段惩罚犯罪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可以吗?这就是一类统一的调整对象(实际上它的调整对象也是应该这样表述的)。国内法理学说没有提供这方面的答案,为了澄清这些疑问,我们不妨追本溯源地研究一下这一理论的来源地——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前苏联法学界曾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进行过长期的论战,1936年M·A·阿尔扎诺夫率先提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此说很快为人们所接受。不久勃拉图西提出,法律调整的方法也应当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尽管有人反对,但这一理论最终也被人们所实际采用。到了1956年,前苏联法学界的观点达成一致,即“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调整的方法相结合或者统一起来,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或依据。”(注:《苏联法的体系及其发展前景》,《法学译丛》1983年第1期,第1页。)无疑,前苏联学者认为,这两个标准应该是统一的、缺一不可的。然而正如我们前文所述及的,由于“调整对象”这一“标准”是虚拟和空泛的,而“调整方法”标准却是清晰、实在的,把这两个标准“统一”“结合”之后,第一个标准不知不觉地被第二个标准所吸收和异化,从而令“调整对象说”反而依附于“调整方法说”,最后这一理论被引申为“要形成一个法律部门,此种社会关系的质的特性必须达到需要特种法律调整方法的程度”(注:【前苏联】C·C·列克谢耶夫:《苏维埃法律体系的一般理论问题》,转引自拉普捷夫《经济法理论问题》。)。至此,所谓的“双标准说”沦为实质上的“调整方法单标准说”。否定说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具备独立调整对象,实际上正是抓住了这一点:经济法无独立的调整方法。

显然,若是顺着这一理论的逻辑进行推演,经济法是不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的(因为其没有独立的调整方法),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回应,不少经济法学者曾花费笔墨论证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弹性的”、“间接的”、“经济性的”、“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补充性的”、“宏观性的”等等,从而区别于行政手段的“刚性”、“直接性”、“非经济性”、“命令性”云云。笔者认为这种辩解在法理上难有支持。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法律实践还尚未催生出不同于这三类方法的其他调整方法。再说,对行政法学略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现代行政法学界早已提出,在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人治到法治的历史变迁后,行政手段已不再只是“刚性”、“命令与服从”了,“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注: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所以从根本意义上讲,论证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方法是徒劳的。然而如果完全接受这一划分方法,就会导致一种结果,即“经济法本身连带婚姻家庭法、劳动法等成为法的部门都会成问题了。这样实体法就只有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这三个部门了。”(注:史际春:《在改革开放和经济法治建设中产生发展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期,第199~205页。)这显然是一种现代社会法律实践完全无法接受的结果,但确实又是这一逻辑的必然结果。法理学界也意识到实践对理论的抵牾,所以在提出这一划分标准之后,又在具体列举法律部门时列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自然资源和环境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军事法、国际法等多种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108页。),从而呈现以外延否定和修正内涵的理论局面,这一矛盾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传统理论界理论上的停滞不前与实践上的务实倾向,以及两者脱节之后不求甚解的心理。鉴于此,我们认为,所谓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论争实际上早已被异化,沦为一场理论上论证经济法有否独立调整方法与实践中概括经济法现象的共性这两者各执一端的“游戏”,论争失去统一的焦点。若从传统理论出发进行逻辑推演,否定说无疑大占上风,若从现实出发进行归纳概括,肯定说当更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两派争论各扯一张皮,难怪多年争执不休,却无法统一意见,这就是论争的真正症结所在。显然要解决这一症结,只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条是固守传统理论,同时现实以令其适应传统的理论容器;另一条是尊重现实需要,但要对传统理论进行批判和修正,以令其适应现实生活的张力。两条路,走哪一条?笔者认为,学术一旦脱离实践,割袭现实,只满足于自我的理论抽象,满足于坐而论道,其生命力无疑将是脆弱的。毫无疑问,我们选择第二条路——尊重现实,改造传统理论。

(三)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与超越

既然依据“调整对象暨调整方法说”划分法律部门无法适应现代法律实践的需要,那么应该以什么理论来取而代之呢?实际上早在前苏联时期就有过这方面的努力。1947年拉伊赫尔对只按一种标准来确定法的体系和划分法律部门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可以用基本法律部门的规范来构成综合法律部门。B·φ·麦舍拉也认为,可以根据法律制裁形式(即调整方法)的性质,把法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这三个基本部门法,其他各种实体法如土地法、财政法、劳动法、集体农庄法、海洋法等都是综合法律部门。(注:【前苏联】勃拉图西:《苏维埃部门法:概念、对象、方法》,《法学译丛》1980年第2期。)这与我国否定说的“综合经济法说”一脉相承。但与后者直接否认经济法为独立法部门略为不同的是,前者认为综合法律部门是低一层次的法律部门。“综合法律部门说”观察到现代社会立法中传统行政法、民法、刑法、程序法等调整手段有机联系、综合使用的现实,从而对单一的调整方法划分法提出挑战,具有十分可取的思想价值。不过这一理论没有说明综合法律部门的最终地位,反而以此论证这些法部门没有独特调整对象(只不过取之于各基本部门法)和调整方法,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而落入传统理论的俗套,继而引发“基本”法律部门对“综合法律部门”的歧视,结果又是论争不休。受这一理论的启发,最近国内有学者提出,应对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进行改造,“改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而且“既然是法律部门,当然也就是独立的部门,不独立又何以能成为部门”。(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2~134页。)显然,该观点摒弃了传统法部门划分理论,提出以社会活动领域为主的法律部门划分法,令人耳目一新,在某种程度上与笔者的观点不谋而合。不过该学说对“客观论”的改造似乎过于彻底,以致于把“调整对象说”也随“调整方法说”一并抛弃。笔者认为,对传统理论的批判不妨碍对其合理成分的继承,法律调整的不是别的,正是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正如我们所熟知的,鲁滨逊在荒岛上有活动,有行为,但不需要法律(规则),一旦多了个星期五,就需要一定的规则来调整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法律的生命力就植根于社会关系,这是法学发展史上最基本和最为成功的理论抽象之一,不可(目前也没有理由)轻易抛弃。我们至今定义法律部门,无一例外地采用“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且根据我们的理解,所谓的“社会活动领域”实质上与“调整对象”一样都是一种空泛待定的“标准”,两者并无实质性区别。事实上前述观点也认为,部门法下定义应为“为了某某目的而规范某类活动,调整在此类活动中形成之各种社会关系的法”(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7页。),总的来看仍属于“调整对象说”。

需要说明的是,在一个法律部门中规定使用各种法律调整方法进行综合调整早已是大量存在的现实。现代社会的立法实践是:立法者为了达到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往往在同一法律中将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调整方法根据需要进行有机结合,综合使用。可以用一个比喻来增加对这一问题的直观理解。比如现代海军的编成。虽然海、陆、空三军分立依旧存在,但是在现代海军中早已突破纯粹的巨舰大炮概念,出现海军航空兵、海军陆战队等原分属空军、陆军概念的编制,混合了海陆空三种力量形式,理由只有一个:适应现代战争需要。而它们为什么要叫海军而不叫别的,是因为它们统一于一个共性:通过海上作战平台向指定作战区域投送军事力量。从未听说过有空军或陆军愤愤不平而试图肢解海军的先例,因为这些力量已经形成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不可分割。否则军令不一,势必为其协同作战演练制造障碍,从而极大地降低其作战效能。回过头来,法律的发展又何尝不是这个道理呢?

我们的观点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应予以还原。但正如前文所述的,“调整对象”是一种空泛、未定的“标准”,还需要其他条件进行结合使用。现在这一“其他条件”不再是“调整方法”,那应该是什么呢?我们的回答是:根据现实需要,抽象其共性。也就是说,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定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这样,是否形成一个法律部门就取决于两点:第一,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具备某种“共性”;第二,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这又需要我们考察:

一、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

二、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显然,不是任何具备所谓共性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占山为王,自立门户”,自称为一独立法律部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形成都是渐进的,是长期法律实践选择的结果,因而也是历史的、具备客观必然性的。现有的几个法律部门,无一不是这样产生的。以新兴法律部门军事法为例。“在过去,这一法律部门的有些法律规范归属于宪法法律部门,如兵役法;有些归属于刑法法律部门,如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等等。但由于军事管理与国防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增强,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将独立成为一个法律部门”(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108页),“军事法作为单列的一个法律部门,主要考虑到我国立法的传统,军事与民事的相对分离以及设有专门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的现实而作的处理”。(注:乔克裕主编:《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回到经济法命题上,我们同样知道,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具备以上诸条件的。首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具备“共性”的,这个共性就是“国家管理(调节、干预)经济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次,具备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已经达到十分庞大的规模,任何人都不可能视而不见(这为大家所熟知,在此不一一列举);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经济调控职能已经成为国家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把国家管理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规范进行归纳、抽象、总结和整合,有利于提高对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认识。社会需要这样的人才:他们立足于法学领域,但又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具有较强的宏观把握能力与微观参与能力。我们强调培养复合型人才,这就是一种复合,是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基本知识乃至于法学和经济学知识在国家管理经济这一共性上的复合,实践证明这一种知识结构是十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的,经济法独立发展具有毋庸置疑的理论价值,对于指导和推动实践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经济法又有什么理由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综上所述,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仍是“独立的调整对象”,只是这一“独立”并不意味着“绝对专有”,而应理解为一种“共性”。至于这一共性是什么,为什么独立,则应根据现实的需要和历史的沉淀进行抽象。社会关系是极其复杂的,交叉、重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把社会关系理解为一张薄饼,用一种方法进行平面式的瓜分;法律部门的划分应是立体式的,其标准是多元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划分”的提法本身是不够准确的,在现代法律实践条件下,与其称为“划分法律部门”,不如称之为“构建法律部门”。“划分”容易导致平面式的理解,从而划地为牢,这种提法只适用于历史上生产力不发达,社会关系简单的时代,在当今社会连带关系大量产生,多元主体多元利益交叉整合的时代里,法律学的思维也应是立体、多维与开放式的。相比起“划分”提法的割裂、封闭与边缘清晰,“构建”提法的联系、开放与边缘模糊显然更能体现和适应现实的需要,而“构建”的核心就是我们所讲的“共性”,即所谓的“独立的调整对象”。

(四)“经济行政法论”辨析

鉴于近年来,经济行政法论在法学界较为流行,故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辨析,藉此加深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问题的认识。

既然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可以构成一个部门法,那么具备“行政管理”这一共性的法律规范不也可以构成行政法吗?而经济法作为其一部分即“经济行政法”,又有什么不可以呢?这表面上可以讲得通,但不能为我们所赞同。理由有三:

第一,该学说忽略了一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中除了两个标准外,还辅有几个原则,其中一个原则就是“均衡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规模和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即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注: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经济法就曾有过所谓“大经济法”的时代,其实根据我们的理论,把经济法定义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本身并无不可。但是由于违反了均衡原则,其调整对象过泛,抽象困难,从而导致理论混乱,最终缩小至“国家管理经济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范围内。到了这一层次,经济法学者才有空暇去探求现代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精髓,才能对经济法的独特的价值目标和原则有较为系统和正确的认识,经济法终于变得越来越真实。同样地,如果按经济行政法论所持观点,行政法将会扩张到极其庞大的规模,从而使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划分丧失意义,从研究角度来讲,也是行政法学者力所不逮的,实际上行政法学者的研究领域从来就没有这么大过,基本上还是固守于自己的“本土”,就算是持“经济行政法论”的学者也只是在“耕作自留地”的间歇,目光所及,从理论上论证了一下经济法是他们的“飞地”而已,得到理论满足后则继续耕作其自留地,并未(实际上也不可能)实行“有效管辖”,这种学术上的“圈地运动”是非理性与非建设性的,在方法上是形而上学的。笔者认为,正如美国行政法学家勃纳德·施瓦茨所说的,“行政法的要害是程序法,而非实体法”;“在美国行政法要回答的问题是:1.行政机关可以被赋予什么权力?2.这些权力有什么限度?3.用什么方法把行政机关限制在这个限度之内?”(注:【美】勃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行政法应着重以程序法为核心展开研究,其精髓在于控权,在于维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力量平衡,在国家职能极大膨胀的时代里,这已经是一件十分复杂、精细与重要的任务了。作为一个部门法概念的行政法应进行特别定义,不能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当前行政法学界将行政法定义为“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注: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似乎过于宽泛。能否最终锁定在行政组织法与行政救济法的领域里?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注:【美】古德诺:《比较行政法》,转引自应松年等《行政法学总论》,工人出版社1985年版,第19页。)我们认为,这一定义是可行的。从这个角度来看,部门法在“构建”之后还应与其他法律进行“整合”,作较为科学合理的分类。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内涵与外延在历史进程中是相对与变动的,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处于不断的异化与还原运动中的,当这一运动超越了一定的度,就可能成为不同质的法部门的研究对象,从而需要重新界定与整合,以令法部门体系的构建更加适应当代社会生活的现实发展需要,这也是符合唯物辩证法的精髓的。

第二,经济行政法不能不适应现实生活发展的需要。关于这点我们在前文中已有述及。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客观地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就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以行政法视野研究经济法,恐怕只能为恢复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模式与手段提供理论垫脚石。从这一点来讲,肢解经济法,否认经济法的独立性是极为不明智的,是一种倒退。

第三,尽管行政法也具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即认为行政法除了调整传统的命令与服从关系外,还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关系,但是经济法除了行政法规范外,还拥有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法律规范,如果前者(民事法律规范)还可以勉强纳入“大行政法”的话,后者(刑事法律规范)由于其异质的调整方法,却是行政法无论如何也无法包容的,仅从这点来看,经济行政法论就无法自圆其说。某种程度上还不如综合经济法论来得实用与科学。

至此我们对本文开篇提出的第一个问题算是作了回答。经济法独立的调整对象问题实质上也是经济法独立法部门的问题,只有解决了经济法的外在独立性问题,我们才能着手进行内部的体系构建,从而回答本文的第二个问题。

三、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

(一)观点的评述

在前文所列的经济法诸学说中,关于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划分是各不相同的。80年代的“大经济法”时代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涵括了纵向、横向、内部性三大关系,由于其恰当反映了当时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经济现实而风靡一时。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提出与建立,国家经济职能逐步还原与回归,以上观点逐步丧失了实践土壤而退出历史舞台。经过反思,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重新进行了界定,提出了表述各异的观点,在摆脱了大经济法阴影之后的这些经济法学说,其观点基本是相近或相容的,故不宜用“论争”形容之,本小节仅以“观点的评述”为题。

关于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较为流行的学说有以下几种:

1.经济协调关系说。该说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分为:(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2)市场管理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4)社会保障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2页。)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具体有:(1)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包括国家对经济组织的调控及经济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具体分为:(1)国家经济管理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社会公共性说。具体包括:(1)市场管理关系;(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3)对外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42页。)

5.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具体包括:(1)市场规制关系;(2)国家投资经营关系;(3)宏观调控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6.国家管理经济领域说。此说直接以具体调整对象的罗列式为经济法下定义,具体包括:(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注:史际春等:《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8~50页。)

7.来自经济行政法论的观点。具体分为:(1)宏观调控法;(2)市场管理法;(3)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法。(注:王克稳:《行政法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第65~73页。)

还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由于大同小异,此处不一一列举。就内部体系构建的角度来看,以上诸观点均较为成熟和稳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现实生活的需要。当然也各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此择要评述之。比如有的学说认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应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理由是“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其中包括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如果硬要民法调整,就会造成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混乱”。(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实际上这是对民法定义作了过于直观式与字面式的理解,只抓住民法的“平等”的外壳。其实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是与自然人并列的市场主体,民法中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有具体规定(比如准治产人、禁治产人等),对法人等组织也有一般条款规定,这些都属主体构造法,只不过公司等企业组织是人为拟制的产物,远较自然人复杂,因此自然人只需几个条文即可规定,而企业却需要整部甚至多部法律进行专门规范而已,但这仍难逃主体构造法的范畴,应为民法之特别法。民法的上述定义主要说明主体之间的关系,至于如何构造主体,则在定义中略去,由此引发误解。其实民法中多有条文规范各种内部关系,既无“平等”,又无“之间”,若逐条套用定义,是根本行不通的。再如有观点将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环境与资源保护关系一并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笔者认为,这些法规范中除了经济法的同质内容外,还有许多与经济法异质的内容,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归类应持慎重而有所区分的态度,对此本文随后将会述及。

(二)本文的观点

划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范围应本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态度进行。从某一种意义上讲,经济生活只有宏观和微观两大领域,这点从经济学的分类就可以知道。我们在论述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时往往也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予以解说。可以说,宏观调控领域与微观管理领域是具备极大弹性的两个领域,其他所有领域都是从这两大领域中分化独立出来的,从逻辑上讲也是可以还原与归位的。然而我们肯定不会只满足于对经济法作如此的二分法,事实上诸学说中哪怕最简练的划分法都不只是二分法。那么具体要把哪些领域独立出来呢?这要视社会经济生活现实与发展的需要,在这一层面上,理论要服从于实践。据此,我们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如下具体区分:

1.宏观调控关系

这是经济法毋庸置疑的一类调整对象。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当经济运行到一定复杂与发达的程度,“市场之手”的缺陷就会暴露,其个体利益取向的单一与短视会令经济陷入资源配置无序化与严重浪费的泥淖,社会迫切需要另一种超然于市场之上的力量对此进行规制与引导。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了竞争的无国界,各个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在全力推动经济增长。发达国家需要创新,发展中国家需更升级与跟踪,工业化的号角还在耳边萦绕,信息时代接踵而至,任凭经济的自然发展与演变显然是远远不能适应这一趋势的,从而需要国家之手的全面干预与促进,我们把这种国家引导和促进经济产生的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2.微观规制关系

有竞争,就会有垄断,就会有不正当竞争,这是市场的辩证法。放任无形之手的恶果应由国家之手予以修正,在这一领域中,国家的干预往往直接针对个案。同时由于垄断组织势力强大,不正当竞争普遍猖獗,为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法律多以强行性规范为主。对于这一领域的社会关系,我们称之为“微观规制关系”。

3.国有参与关系

国有参与是国家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动用财政力量进行社会投资比例再分配的一系列活动。从这点来看,国家参与关系显然是从宏观调控关系中分化出来的,我们之所以把它独立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基于国有参与在世界范围的经济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这类关系之间的共性——通过国家直接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实现宏观经济目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国有参与往往集中在高风险、高投入、基础性行业以及一些公用企业领域里,在中国国有参与的外延却要大很多。这些应放在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这两大背景下进行恰当的梳理和整合。顺便提及的是,以往人们常常用“裁判员”来形容现代国家在经济领域的角色定位,以此区别于“运动员”时代的国家职能。立足于国有参与这一领域,我们认为,其实“裁判员”还不足以准确形容现代国家的角色,现代国家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更接近于“主持人”的角色,根据需要调动气氛(宏观调控),维持会场秩序(微观规制),必要时还须赤膊上阵,临时客串(国有参与)。当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脚的,当国家从事远景规划之类的活动时,不只是主持人,恐怕还要“制作”、“导演”一身兼了。

4.对外管制关系

对外管制属经济法的特别领域,其共性在于“涉外因素”。把它列为经济法的一类调整对象是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对矛盾范畴相互作用的必然结果。制度经济学强调经济假设中的制度前提,其实国家绝对的存在就是一个最大的制度前提。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的杰出代表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早在19世纪上半叶就提出,经济学应分为“私经济学”和“社会经济学”,而后者又可以分为“世界主义经济学”(或“万民经济学”)和“国家经济学”(或“政治经济学”)。他认为,亚当·斯密的经济学是“世界主义经济学”,这种经济学假定“世界上一切国家所组成的只是一个社会,而且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势之下”“不承认国家原则,也不考虑满足国家利益”。(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2页。)李斯特据此提出“国家干预”的理论,其要义正与我们所讲的经济法如出一辙。笔者认为,在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条件下,无原则无计划地开放国内经济是危险与被动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必须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交往的主动权,才能化弊为利,发展自己。从制度规范看,国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一般采取与国内迥异的管理方法,手段往往十分强硬,故称为“对外管制”,这是经济制度的一块“特区”,有必要单列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这一划分对可能长期处于经济劣势而需要实施一定对外管制的发展中国家来讲更具意义。对于站在WTO门槛上的中国,如何更加娴熟与巧妙地运用国家对外管制的权力,为我国经济的全面现代化争取宝贵的时间和空间是我国经济法学者面临的艰巨任务。

5.市场监管关系

时下论著中,鲜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我们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笼统归于宏观调控领域,其实宏观调控主要应定位在国家运用价格杠杆、财政杠杆、利率杠杆以及结构调整杠杆等对国民经济实施整体的、间接的影响和导向。这些措施需要作用于具体市场上,而市场是富于噪音的,反应是滞后的,甚至要经历破坏性的运动过程来作出正确选择,因此保证国家经济意图的正确贯彻和顺利实施需要国家对市场继续予以关注,并不断作出调整,确保市场对宏观调控要素作出适当而又积极的反应,这一过程即可称为市场监管,市场监管中的微观因素令宏观调控难以将其完全涵盖。

第二,有些学说将市场监管列入微观规制领域,笔者认为微观规制主要应定位在竞争法的范畴,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它的调整是被动的、个别的、滞后的,手段是强制的,规则是稳定的,而市场监管除了市场秩序的维持外,主要配合宏观调控,保证其落到实处,它的特性应该是积极的、灵敏的、主被动结合的、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统一的,手段是综合、有弹性的、规则是灵活的。这些特征正是承袭于宏观调控领域。可见市场监管中的宏观因素又令其特立独行于微观规制关系之外。

第三,将市场监管关系单列研究是符合现实需要的。以金融市场监管为例。现代虚拟经济的发达导致了金融市场的高流动性、高泡沫性、高投机性与高风险性,在投机家的恶意炒作等内外部条件作用下,金融市场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可能被极度放大。20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至今仍令人触目惊心。对金融市场实施有效监管在许多国家都被当作首要经济课题予以研究解决。经济学家吴晓求认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将从产业经济向金融经济过渡,而金融市场监管将成为现代国家的首要经济管理职能。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而又崇尚自由的美国,国家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和细度也是有增无减,由美联储主席亲自监管的经济数据就高达上万个,在我国这一极度缺乏市场意识的经济土壤上培育各类市场,自然更需要国家的理性监管。虽然市场监管本应分属于宏观和微观两个领域,是两者的结合,但鉴于现实课题的挑战,无论把它归属于宏观调控领域还是微观规制领域都不足于很好地表彰其独有的内在特性与极端重要性,故予以单列研究,这又必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

以上五类调整对象是有主从之分的,其中宏观调控居核心与灵魂地位,其他关系服从于宏观调控。实际上在国家管理经济中,任何一个领域都或多或少会受到宏观调控因素的渗透与影响,国家即使进入微观层面,也是“宏观着眼,微观着手”的。即使是强制性的反垄断领域,也常常要受到宏观政策的异化,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美国在肢解微软的同时,却促使波音合并麦道。“宏观性”、“整体性”正是经济法的精髓。经济法应以宏观调控法为统率,以微观规制法、国有参与法以及对外管制法为主体,以市场监管法为保障,从而形成经济法的有机统一。同时我们还认为,这一体系应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因为除此之外,一些其他的社会关系如社会保障关系、劳动关系、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关系等某种意义上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同质的。比如社会保障关系属于国民经济再分配领域,众所周知,生产、分配、消费是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分配直接影响消费,消费则驱动生产。所以把它们完全割裂开来并不利于我们更加全面与准确地考察国民经济运行与规范的效能。对于这些社会关系不妨将其视为广义上(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前述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法调整对象。(注:顾功耘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5页。)

(三)经济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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