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1 17:17:20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国际经济合作论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般认为,政策溢出效应主要通过贸易渠道和资本流动渠道传递。以贸易渠道为例,一国紧缩性货币政策可能导致进口需求的下降,而其政策溢出则给予其主要贸易伙伴一个外源性需求紧缩;以资本流动渠道为例,一国紧缩性货币政策意味着本币利率上升,而政策溢出则导致向这个国家的资本流动,他国因资本外流而有意外紧缩。库珀的大致结论是:在开放经济下如果不考虑货币合作,则一国政策效能将大为削弱。此后库里,列文和维达里斯等(1987)研究了近年浮动汇率制发展历程后指出,各国力图确保它们宏观政策的独立性可能对世界经济具有破坏性,溢出效应的存在说明各国可以通过国际货币合作来分享合作体系带来福利增进。富兰克尔的基本思路是:所谓政策溢出,是指在经济相互依存不断加深时,一国的政策行为将影响别国的福利函数,而它国的政策行为同样将影响本国福利函数的达成,因此各国彼此割裂和相互冲突的货币政策是不可取的,必须通过货币合作降低整体福利损失,富兰克尔尤其主张以建立起较大的货币区(Currency Bloc)来作为国际货币合作的手段。 基于“资本市场溢出”的国际货币合作理论的代 表人物归功于蒙代尔,他分别讨论了在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下,资本流动带来的溢出效应,以及一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搭配问题。目前基于市场溢出的货币政策合作大致有以下几种思路:一是主张国际货币合作可以降低市场和汇率的不确定性,即浮动汇率制在确保了各国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同时,并不能完全隔疫资本市场的溢出效应,其频繁波动反过来将削弱各国货币政策的效能,各国让渡部分货币主权进行合作可以降低外汇市场和汇率的不确定性,并最终使货币合作参与者受益;二是主张国际货币合作应该有恰当的水平和方式。S.汉和C.瑞因哈特等认为,估计在1992年时,1.7个百分点的利率差才会因溢出效应而引起货币市场间的波动,而现在0.7个百分点的利率差即可达到类似效果,甚至股票市场等其它资本市场的溢出效应也在增加,因此各国必须在会计准则、银行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适当的国际货币合作。可见,各国产生在货币领域进行合作的初衷,就在于通过货币合作降低政策或市场的溢出效应,并改善本国货币政策的效能及资本市场的稳健性。
二、国际货币合作的霸权稳定论 基于霸权稳定结构的货币合作理论的始作佣者可能是金德尔伯格(P.C.Kindleberger),霸权稳定论(Hegemonic Stability Theory)并非由金氏提出,而是另一位学者克欧亨尼(R.Keohane)提出的,但金德尔伯格首先将其运用到国际货币合作领域。在其《1929-1939世界性经济萧条》一书中,金氏认为在国际货币领域需要一个霸主以杜绝政策或市场溢出效应,霸主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充当发行世界货币和充当全球最后贷款人角色,也应为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发挥作用。但除了霸主和附从者之间以霸权稳定结构维持国际货币秩序之外,金氏甚至否认其他形式的国际货币合作的有效性。
1973年正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际,但金德尔伯格仍然坚称霸权稳定结构是唯一途径,实在具有讽刺意义。此后,克拉斯纳(S.Krasner)和吉尔芬(R.Gilpin)等对霸权稳定论进行了发展。一般来说,霸权稳定结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关键国具有足够的经济规模,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2、他国相对于关键国地位的明显逊色和对关键国地位的不言自明的普遍默示;3、体系创立伊始关键国通货稳定,且附从国认为其自身货币政策相对于关键国货币政策的从属性和被动性未对自身利益构成威胁;4、霸权体系内的成员存在一定水平的经济发展趋同性。而霸权合作体系则具有一下特点:1、霸权体系的货币合作体现为霸主决定霸权体系的货币政策,其他附从国认同和接受,一旦默示的接受性受到怀疑,霸权结构就从稳定向非稳蜕变;2、霸权体系的货币合作通过制度予以维持和协调;3、霸权必须能够产生类似“公共产品”的收益以抵补附从国牺牲货币政策独立性的成本,当霸权稳定结构的合作收益趋于枯竭时,该体系就将崩溃。
金德尔伯格等提出的霸权稳定结构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克欧亨尼随后提出了后霸权合作论。最早运用霸权稳定结构一词的克欧亨尼在其《霸权衰落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倾轧》中指出:“霸权性合作并不构成唯一可能的合作方式”,“霸权后合作也是可能的”,他指出后霸权稳定结构(Post-HegemonicStability Theory)的特征是:1、从逻辑上看,霸权不是寡头合作体系中出现货币合作的必要条件,而后霸权体系则是大国间的寡头合作博弈过程,大国间“可以自己提供集体利益”;2、不管是否属于霸权性质,国际体系所依赖的是共同的或互补的利益关系,频繁的政策和市场溢出将促使货币合作的规模和程度更深更广,尽管着重寡头合作的信誉是可质疑的;3、霸权体制本身具有惯性,霸权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合作体系的消亡,但体系中霸主将受到寡头的挑战,从而导致霸权稳定结构向后霸权合作体系渐变。此后库纳(R.Copper)、艾治格林(B.Eichengreen)等一起发展了后霸权合作理论。他们将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小型开放经济体,对于它们,其参与国际 货币合作的可能选择只有两种对角选择(Two Corner Solu-tions),要么保持彻底的浮动汇率制度,要么通过钉住单一货币或货币局制度(CurrencyBoard System)固定其汇率。这也被形象地比喻为“暴风雨中的风叶”理论,一个国家的汇率安排就好象风叶一样,在金融全球化的暴风雨中,除了将风叶和风车完全脱钩,让风叶随风而转之外,就只有把风叶和风车完全固定,让风叶和风车静止不动。
另一类是大国经济,对于它们,没有一国在货币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国际货币事务必须通过合作来解决。这潜在地反映了世界多极化的趋势,此方面典型的例子是西方七国集团的政策合作体系。 从全球角度观察,霸权和后霸权的货币合作模型可以用以下模型概括。如假定全球由n国组成,且各国均有自己的货币和中央银行,并通过固定彼此之间的汇率建立货币体系,假定第n国的货币汇率为1,用Si表示i国货币相对于第n国货币的汇率,Fi是i国用本币表示的外汇储备变动,由于全球国际收支差额必为零,则有:S1F1+S2F2十S3F3+……Sn-1Fn-1十Fn=0。为了维持该系统的相容性,第n国必须既不为其国际收支变动Fn规定独立的目标,也不应干预市场,以试图确定S1、S2、S3、Sn-1中的任何一个汇率,结果第n国的唯一选择,就是采取“有益疏忽”政策,把Fn作为国际货币体系的“残差”来决定。因此包含n国成员为了维持汇率和系统的相容性,其可能的路径只有三种:第一种是后霸权合作体系。
在n-1国选择其对于第n种货币的汇率并自主国际收支时,第n国必须成为和体系中其他寡头采取合作姿态的“无为的霸主”,放弃其国际收支和汇率政策的自主性;或者相反,第n国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而其余n-1因为维持对n国货币的稳定,它介1的国际收支和本币供给被动地由n国的货币政策所决定,n国成为要求其余附从国服从霸主的“稳定的霸主”。第二种是霸权稳定结构,即在S1、S2、S3,Sn-1、Sn等被货币同盟所确定时,为维持系统相容,各国必须建立区域内的中央银行,并授权它以统一的货币政策保证S1F1+S2F2十S3F3+……Sn-1Fn-1十Fn=0的条件;或者至少在货币政策、汇率和国际收支方面进行非常密切的政策协调,这正是欧盟的德洛尔解法(Delors’S Approach)。第三种,为n国引入第n+1个约束变量,即“外部驻锚”(External Archor),这样n-1个汇率和外部驻锚的价格是外生的,第n种货币供给才可能成为内生,系统方才具有相容性。但既然全球是n国组成的,故已不可能引入第n+1个约束变量,这种解法只有在n国是趋于货币同盟而不是全球货币联盟时才可能存在。
三、国际货币台作的博弈分析论 在国际货币合作分析中引入博弈论工具的代表人物是滨田宏一(Y.Hamada)等。从广义上讲,国际经济政策协调在货币领域的表现,指“各国充分考虑国际经济联系,有意以互利的方式调整各自经济政策”的过程,而国际货币合作则是政策协调在货币领域的表现,这一过程在协调范围上有较大的可伸缩性,滨田定一(Y.Hamada,1985)用博弈论直观地说明了两国条件下的政策协调过程。下图中,横轴代表国1的政策工具I1;,越右表示国1相对货币政策越为宽松的财政政策;竖轴代表国2的政策工具I2,越上表示国2相对货币政策越为宽松的财政政策。{U*}是国1的具有同等福利程度的无差异曲线的集合,即在每一条无差异曲线U*1;上各点的福利是相同的,但距离最佳福利点B*越远的无差异曲线所表示的福利程度越低,即U*i+1
此时各国没有必要展开国际货币合作。但现实中无政策溢出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深,一国政策对别国福利的影响更加显著,表现在图上则是使两国原本为直线的无差异曲线变为围绕各自最佳福利点的椭圆形曲线。此时只有使两国无差异曲线相切的货币政策才是有效的,在切点上的政策实现了帕累托最优。因为此时一国福利的改进必须以牺牲另一国福利为代价,这些切点构成的曲线如图所示就是连接两国最佳福利点的契约线B*B^。契约线上的点所代表的政策是国1国2协调的结果。故从博养论角度看,各国必须进行货币合作。 问题是,如果各国拒绝合作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先以国1为分析对象。如果缺乏合作,则对国1而言,国2的政策就是一个既定的函数,其造成的福利结果表现为一条条水平的无差异曲线U^i,由于政策的外部性的客观存在,国1的无差异曲线呈椭圆形曲线。所以,对每一个U^i,国1必须选择一种政策,使得自己的无差异曲线U*i;与水平线U^i相切,切点组成的轨迹构成直线R*,这就是不合作时国1的对策函数。类似地,对国2来说,国1的无差异曲线U*i为一组垂直线,国2为使本国福利最大化必使自己的政策所决定的无差异曲线在与U*i有接触的前提下尽量接近本国的福利最佳点,也即是取与每条垂直的U*i相切的U^i,切点构成的直线R^就是不合作时国2的对策函数。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使两国福利的取值在各自反映函数R*和地的交点N上达到稳定。
N点是一个稳定的纳什均衡点(Nash Point)。从图一上我们看到,这一点所对应的政策是无效率的,它代表的福利比契约线上进行适当的国际货币合作所对应的任意一点都更远离帕累托最优状态。这说明,在存在政策溢出的前提下,进行国际货币合作将有助于改进参加协调国的福利。 四、国际货币合作的两难:有效合作和逆效合作 除了霸权和后霸权货币合作理论、货币合作的博弈理论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国际货币合作的理论流派,但国际货币合作并不总是有效的,有时反而是无效甚至逆效的。所谓有效的货币合作(Productive Cooperation),是指成员们通过规则协调或随机协调来参与货币合作时,货币合作的福利产出不仅可以抵销各国所付出的货币政策独立性部分丧失的成本,还可以完全或部分抵销政策和市场溢出带来的损失;所谓逆效的货币合作(Counter-ProductiveCooPeration),是指随着国际经济格局和货币秩序的变迁,货币合作的福利产出逐步下降,当下降到不足以抵补各国所付出的货币政策独立性部分丧失的成本时,货币合作就成为逆效的,此时各国参与货币合作不仅没有降低市场和政策的溢出性,反而还付出了货币政策独立性受损的代价,结果合作不如不合作,原有国际货币合作的制度安排或随机安排在惯性消失后崩溃。人们就不得不经常对货币合作作出评估,以判定其是有效的或逆效的。
一、引言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应有其基本原则,没有基本原则的法律不可能作为法律存在。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理应有其基本原则存在。但在国际经济法学界,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基本原则,则是众说纷纭。总的来说有以下几种主张: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及公平互利原则;二、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三、国家主权和对其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及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本文认为上述学者均从一定的角度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进行了较好的分析和说明,但也存在一些缺陷或不足之处。有的把具体原则当做基本原则,有的把国际公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拿来当做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的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不够全面等等。
为了进一步探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以更好地指导国际经济法向前发展。基于此,本文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点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各学术前辈。
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原则” 一词来自拉丁语的 “principium”,有 “开始、 起源、 基础、 原则、 原理、 要素” 等含义。在英语中 , “原则”一词的对应词是 “principle”,它具有如下含义: “(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真理或学说 ,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和来源; (2)确定的行为规则、 程序或法律判决 ,明晰的原理或前提 ,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 ,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 ,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 ,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 。在汉语中 , “原则” 中的 “原” 字是“源”的古字 ,有 “根本、 推求、 察究、 原来、 起初” 之意。 “则” 是规则之意。 “原则” 的现代意义是指观察、处理问题的准绳。通过以上几种语言的语义分析可以看出 , “原则” 有其他规则的来源、 依据或基础之意。这样 , “原则” 的核心语意应是根本准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基本的指导性的法律原则。本文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三大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
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所谓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指的是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中的体现,构成了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基础,是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总体现。据此,各国有权独立自主地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并按确立和发展这种经济制度的需要,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制定各种内国的和涉外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另一方面,独立自主地对外缔结或参加各类国际经济条约,开展对外经贸往来,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压制和威胁。
(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境内的自然资源是该国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永久主权宣言》明确规定:“承认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且尊重各国的经济独立。”“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基于这一原则,《永久主权宣言》特别强调:“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而实行的国际合作,不论其方式是公私投资、交换货物、交换劳务、技术援助,或是交换科学情报,都应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独立发展为目的,并且应以尊重这些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主权为基础。”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宣言》和《》 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基于此,外国企业或公司在东道国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和政策,一切有违该国法律和政策的活动必须被禁止。这种规则的理论基础或理论依据在于国家的属地管辖权。
(四)各国有权对境内的外国资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
对于境内的外国资产,各东道国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时才能对其进行征收或国有化。因为它来自于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东道国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征收外国资产,否则对外国资产将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外国投资主体在东道国的投资,从而最终影响东道国本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但是东道国在本国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对外国资产进行国有化或征收,只是在公平合理的前提下东道国必须给予充分及时的补偿。
上述是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内容的阐述,从中可以看出经济主权在一个国家之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中国学术期刊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主权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和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的基础和核心。
四、平等互利原则
所谓平等互利原则法学论文,指的是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富贫,在国际人格上一律平等。任何国家在同其他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交往关系中不容许要求任何特权,不容许要求附带任何政治条件,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或榨取对方为目的,只能以互利为基础。实践表明,国家之间的关系只能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也只有真正实行互利才能贯彻平等原则。
在国际经济领域,平等互利原则不能只从商业意义上理解,例如,在特定国际经济交往中双方获利,而应视为与主权、独立和经济自决等密切相关。
这里之所以提到平等互利原则而不是公平互利原则,那是因为本文认为平等之中就已经包含了公平。没有公平就谈不上平等。公平互利是平等互利中的应有之意,理应包含其中。因此对于坚持公平互利原则的观点值得商榷,本文认为坚持平等互利原则的观点更合适。
五、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
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指的是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全球经济领域中应展开最广泛的合作,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经济已经渗透都全球的每一个角落。人类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一不与一体化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需要社会进一步加强合作才能实现这美好愿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哲学领域中的真理。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其物质基础在于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快速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全面进步。而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经济的基础性作用不可估量,因此开展全球经济合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此举直接影响全球经济的发展进程。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广泛的经济合作有利于世界经济的繁荣昌盛和人类社会的和平稳定。
对于全球合作原则或国际合作原则的提法,本文认为不妥。全球或国际合作的范围比全球经济合作的范围要广得多,例如,全球合作包括政治、文化、军事、经济等的合作。因此全球合作或国际合作原则范围太广不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领域,本文认为只有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更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这一独特的法律部门。
对于有约必守原则能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本文持否定态度。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公法领域中的一项古老的原则,如果把此原则拿来当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话,就会出现矛盾。因为之所以是基本原则,指的是在某学科领域中起指导性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因此某一基本原则只会属于某一学科,不会存在某一基本原则同时适用于两门或更多学科中。基于此,本文认为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公法中的基本原则,而不能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中的基本原则。
六、结语
国际经济法的上述基本原则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其中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基础,平等互利原则和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平等互利原则强调作为单个的国际经济法主体间的平等,而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则着重于所有国际经济法主体在全球经济领域中的合作。二者各有其侧重。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这三大原则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
参考文献:
[1]王贵国:《理一分殊——诌议国际经济法》,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6页。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0—22页。
[3]陈安:《国际经济法学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60—151页。
[4]张晓东:《国际经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7页。
参考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7. 044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7- 0084- 03
国际经济合作是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本科生的重要专业课程,它联系着经济贸易领域的许多学科,如:管理学、国际贸易、国际市场营销等。国际经济合作的内容覆盖面广、跨度大、发展快,与其他学科的交叉渗透广泛,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主线不清晰、体系不严密、层次不分明、内容多而杂、学生理不清记不牢等问题。
针对国际经济合作课程的特点和自身研究的经验积累,笔者一直尝试将研究型教学模式引入课堂教学中,也试图从沟通的角度来理解研究型教学的含义。没有沟通就不可能有教学,但教学也不是一般意义下的沟通。教学是集约化、高密度的多元结构的沟通活动,需要高度的有效性。教学过程中的有效沟通,就是可靠性和准确性高的信息或思想的传递或交换的过程。它反映了课堂这个组织对内外噪声的抵抗能力,是课堂教学活动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研究型教学要通过有效的沟通来实现,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有效沟通是研究型教学的精髓。
1 基于沟通视角理解研究型教学模式
笔者对于研究型教学的理解,就是在课堂这个特定的沟通环境下,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顺畅,研究型教学的本质就是一系列的沟通。要使教师的教学工作具有创新性和启发性,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迪思维、挖掘学生的潜能,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逐步培养学生的能力。同时,研究型教学也强调合作学习,教师应该重视营造轻松、和谐的课堂环境,尊重、培养学生的个性,让学生既可以独立思考,又学会与他人合作学习,互相帮助、共同解决问题。
从沟通的角度来看,研究型教学是以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沟通为基础,没有沟通,就不能体现课堂中的多主体性。沟通是人际交往的基本形式,因此,教学中的沟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性现象。关于教育的本质,叶澜教授认为:“如果从形态的角度看,我们认为教育源于人类的交往活动;教学――这是交往的特殊变体”。由此可见沟通在研究型教学中的意义和作用。
1.1 研究型教学定的沟通模型
沟通是指沟通者为了获取沟通对象的反应和反馈而向对方传递信息的全部过程。研究型教学特定的沟通模型如图1所示。
在课堂这个特定的沟通模型中,教师作为信息的发送者,学生作为信息的接收者。教师将信息,即教学内容经过编码,用某种沟通渠道发送出去;学生在接收到信息后用自己理解的方式进行解码或译码。应该注意的是,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是有许多干扰因素的,包括文化背景的不同、语言的障碍、座位的影响等。为了确保信息的沟通顺畅,就需要发送者和接收者要有反馈,在课堂上我们称之为互动。当学生作为接收者反馈其想法、意见时,他又转变为信息的发送者,最初起点上的发送者教师就成为了信息的接收者。课堂中的沟通就是这样一个循环反复的过程。
研究型教学的目的就是要由过去传统单一的“讲授式”变成为“讲授―案例或问题讨论”的多元结构模式,教师由主体地位变成主导地位,而学生不是被动接受信息,也主动参与信息的发送,大大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和探索精神。
研究型教学模式的采用,还需要教师就本学科前沿性的有研究价值的题目进行引导,指导学生进行分析和探讨。
1.2 从沟通视角看研究型教学模式下教师与学生的角色分工
研究型教学就是要实现在课堂这个特定的沟通环境下教师和学生之间和谐顺畅的沟通,这就要求教师不仅要有教学策略和教学方法的改变,而且有角色的转换――从传授者、管理者变为组织者、引导者和促进者,同时教师还应该是合作者、具有反思能力的实践者和终身学习者。这就需要教师要有个性的自我完善――需要民主的精神、平等的作风、宽容的态度、真挚的爱心和接纳学生的情怀。
教师在教学中的角色内涵是指导、促进、帮助学生学习。教师不能代替或强制学生学习;同样,学生不能把学习的主动权、选择权让位于教师。教师必须在使学生理解这一道理的前提下,唤起学生的主体意识,使他们担负起学习的责任。
作为课堂的主导者,也是研究型教学的“导演”,教师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修养和知识水平,因为其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沟通的成败。教师应该是一个激情飞扬的演讲者,倾注全部的热情来讲课,这种热情将会感染每一个学生;同时,教师更应该具有控制课堂的能力,在教学时间内要完成教学任务,还要尽可能多地与学生互动和交流,让同学们发言和讨论,使课堂热烈而不混乱。
所以,在课堂中教师不再是唯一的主角,学生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取而代之的是:教师对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尊重,教师应以参与者、促进者的身份参与学生的学习活动,引导学生质疑、调查、探究,在实践中学习。而要实现这一切,是离不开课堂中的全方位沟通的。
2 国际经济合作课程研究型教学的主要做法
笔者基于沟通的角度,根据课程的特点,在国际经济合作课程中笔者主要进行了如下研究型教学的尝试。
2.1 教学内容的刷新
作为沟通的主体,在教学中要使学生能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国际经济合作的教学内容,在头脑中建立起一个牢固扎实的“知识网络”,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更多地考虑讲授的内容和质量。同时,通过与学生的交流和反馈,充分了解学生的需求,不断调整教学内容,也可以让课堂充满吸引力、实现有效沟通。
笔者经常关注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的最新动态,并及时把这些动态的背景以及有待解决的问题在教学内容中反映出来,从而激发学生去探索发现新知识的热情和动力,从而发展学生的发散性思维能力,不断增强学生的自觉性和创造性。
研究型教学还要求教师要将最新的科研成果纳入教学内容中。在教学中,把学科前沿的研究成果和教师自身科研课题的研究内容与教材知识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学生学会收集资料、查阅文献、参加学术讨论、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启迪学生的创新思维,为今后更深层次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笔者也引导部分有能力的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在参与科研项目的过程中拓展其知识的深度和广度。
2.2 教学手段和方法的优化
在传统的课堂教学中,学生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而研究型教学的精髓是希望通过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因此需要调整课堂的组织形式和方法。笔者的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课堂教学采取讲授、提问、讨论、布置思考题、查找资料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精心进行研究型教学。如在部分内容的课堂教学中,先用2/3时间讲授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然后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问题,组织学生分组讨论,最后推荐一名代表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教师再做一个小结。
(2) 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针对国际经济合作的研究热点,给学生提供一些信息,指导他们走进图书馆与上网,选择与课程内容相关的专题进行研究,在此过程中学会主动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并通过自主学习、相互讨论、查找资料等方式获得对相关知识的进一步认识和解决问题的亲身体验,并将其研究结果或成果写成研究论文。这种变封闭式为开放式、变知识教育为能力培养的学习模式,能培养学生研究型学习的兴趣和能力,引导学生的发散思维,增强学生参与知识建构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 引导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共同完成一个课题的研究。针对国际性大企业的发展和遇到的问题,选择相关的企业进行挖掘和分析,综合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学会沟通、合作与分享,培养协作精神和团队精神,培养与他人合作意识及合作能力;学会利用网络收集资料、筛选分析、归纳信息资料,培养获取信息、分析处理信息的能力,激活各种学习中的知识储备,共同完成一个案例的分析,并精诚合作在课堂上汇报其研究的成果。事实证明,学生们都很欢迎这种教学模式,对这样的教学活动表示认可,认为可以自由发挥和拓展能力,能激发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学会如何查找资料和整理文献,在提高能力的同时也增强学习课程的兴趣。
在整个教学改革中,最受学生欢迎和最有效果的部分是小组汇报。学生们非常踊跃,搜集肯德基、宝洁等大公司的资料,包括到企业去调查得来的第一手材料,然后在课堂上每个小组进行汇报发言,教师在小组汇报后进行点评和总结。这种互动式的教学方法被学生们认可,认为可以灵活应用所学的知识,还可以结合其他课程的内容进行分析,可以自由发挥和拓展能力,能激发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并能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90%以上的学生认为这种方式很好,收获很大,自己在小组活动中起到了一定作用,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达到了教学目的。
2.3 全面建立课程成绩综合考核体系
国外对于研究型教学的尝试最早见于哈佛大学商学院采取的“案例式”教学。哈佛不但重视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的主动性,为了能够考试及格并顺利毕业,要求学生必须在学习中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案例教学中50%的成绩来自课堂表现,在课堂上乖乖听讲、没有见地的学生无法获得好成绩。而那些充满自信、提出独到见解甚至对教师意见持反对态度并加以反驳的学生能够获得好的成绩。这种方式能够强烈地刺激学生的学习欲望和教师不断提升自身能力的动力,实现了有效的沟通,这才是研究型教学的最终目的。
借鉴这种良好的经验,结合我国教学的国情和课程的特点,笔者采用了综合成绩考核体系。
第一,改革考试命题方法。试题的内容既包括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又涉及主观发挥题和部分经济热点开放式答案的试题。试题结构合理,知识覆盖面大,理论联系实际,对于改变死记硬背的学习方式和减少考试作弊起到重要作用。
第二,改革考核形式。课程考核贯穿整个课程的学习过程。既包括学生平时的课堂表现,也包括学生回答问题和课堂讨论部分。具体来说,课程最终成绩包括考试成绩(60%)、小组汇报成绩(20%)、平时成绩(20%)。平时成绩包括上课考勤、预习、提问、作业、课程论文等情况。
3 采用研究型教学模式的几点启示和建议
开展研究型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同时,学会思考和学习,学会概括、总结,能把书本知识和实际结合起来,也就是能把知识学活。实践证明,笔者在国际经济合作课程教学的最初阶段不断向学生解释教学互动的好处,课堂提问让学生慢慢体会到可以对概念和问题有更深的理解和交流,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此,通过几年的探索,笔者有以下几点启示和建议:
(1) 首先,教师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知识水平,只有教师的水平提高了,深刻地理解了所授内容及其相关知识,才能站在更高的层次上看待问题,才能提出问题、发现问题。其次,教师要认真准备,做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抓住重点、难点,才能把握所授知识的精髓。
(2) 课堂教学中应该贯穿一种研究型思维模式,注重引导、启发学生去思考,鼓励学生提问,在向学生介绍前人在研究相关问题时的思想和方法的同时,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去思考问题,学会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建立一个互动的、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过程,培养学生的自信、自主、自立精神,发挥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
(3) 沟通不是单向的过程,而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在研究型教学这个沟通过程中要注意:发出一条信息未必会被他人收到;收到一条信息未必会充分理解它;一条被理解的信息未必按照你希望的方式被理解;一条被正确理解的信息未必会被遵守。
良好的沟通不仅传达了你如何理解一个主题(信息),而且还表达出你对它的感觉(情绪和态度)。因此,能够与学生亦师亦友,创造和谐轻松的沟通环境,是实现研究型教学的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 余菊,邱冬阳. 研究性教学模式在《国际金融》教学中的运用[J]. 考试周刊,2011(33):212-214.
[2] 喻国华. 研究式教学模式探究[J]. 教学与管理:理论版,2006(2):74-75.
[3] 马京林. 关于研究型教学模式几个问题的探讨[J]. 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33-35.
[4] 白福臣,尹萌. 研究型教学模式及其推广研究[J]. 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9(6):66-68.
[5] 徐国盛. 构建研究型教学模式 提升学生创新能力[J]. 潍坊学院学报,2010,10(4):154-155.
[4]商务部:美国、欧盟28国对华投资同比大增_凤凰财[EB/OL].finance.ifeng.com/a/20170104/151224400.shtml.
[5]詹晓宁, 葛顺奇.国际投资协定:投资和投资者的范围与定义[J].国际经济合作, 2003, (1) .
[6]张庆麟.公共利益视野下的国际投资协定新发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4:207.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EB/OL].tfs.mofcom.gov.cn/aarticle/h/au/201001/20100106725818.html%3Cbr/%3E, visited on October 2nd, 2017.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及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便利及保护投资的协定, 载自商务部网tfs.mofcom.gov.cn/article/h/at/201405/20140500584816.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10月3日.
[9]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刘贵祥在丝绸之路 (敦煌) 司法合作国际论坛上作专题发言时表示构建公正高效便利的一带一路跨境纠纷解决机制, [2017-10-20].court.gov.cn/zixun, 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2月1日.
[10] Anca Radu, Foreign Investors in the EU-Whichs Best Treatment? Interactions Betwee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EU Law, European Law Journal, Vol.14, No.2, 2010:258.
[11] Council Dir.88/361/EEC of 24 June 1988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67 of the Treaty, OJ (1988) L178/11, available at eurlex.europa.eu/LexUriserv.do? uri=CELEX:31988L0361:EN:HTML.
[12]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rules that certain Swedish and Austrian BITs are incompatible with the EC Treaty, Investment Treaty News, 4 Mar. 2009, available at: investmenttreatynews.org/cms/news/archive/2009/03/04/european-court-of-justice-rulesthat-certain-swedish-and-austrianbits-areincompatible-with-the-ec-treaty.aspx (accessed on 01October 2017) .
[13]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Governments defend BITs in lawsuit brought by EU executive branch, Investment Treaty News, 16 Mar. 2007, available at:iisd.org/pdf/2007/itn_mar16_2007.pdf (accessed on 01 October 2017) .
[14] EU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9 October 2013 on the EU-China Negotiations for a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2013/2674 (RSP) ) , p.5.
[15] Regulation (EU) No 1219/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December Establishing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for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between Member States and third countries[2012] OJ L 351/40.
[16]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dopted on 22 May1969, opened for signature on 23 May 1969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nd entry into force on 27 January 1980) (VCLT) Art 30
[17] Wenhua Shan and Sheng Zhang, The Treaty of Lisbon Half Way toward a Common Investment Policy. EJIL (2010) , Vol. 21No. 4, 1054.
[18]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Maastricht Treaty) Art 30 (4) .
注释:
1 商务部:美国、欧盟28国对华投资同比大增_凤凰财finance.ifeng.com/a/20170104/151224400.shtml.
2 简军波等:《中国对欧投资:基于政治与制度的分析》,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第162页。
3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Governments defend BITs in lawsuit brought by EU executive branch, Investment Treaty News, 16 Mar. 2007, available at:iisd.org/pdf/2007/itn_mar16_2007.pdf (accessed on 01 October 2017) .
4 Damon Vis-Dunbar,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rules that certain Swedish and Austrian BITs are incompatible with the EC Treaty, Investment Treaty News, 4 Mar. 2009, available at: investmenttreatynews.org/cms/news/archive/2009/03/04/european-court-of-justice-rulesthat-certain-swedish-and-austrianbits-areincompatible-with-the-ec-treaty.aspx (accessed on 01October 2017) .
5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Maastricht Treaty) Art 30 (4) .
6 Wenhua Shan and Sheng Zhang, The Treaty of Lisbon Half Way toward a Common Investment Policy. EJIL (2010) , Vol. 21 No.4, 1054.
7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dopted on 22 May1969, opened for signature on 23 May 1969 by the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reaties and entry into force on27 January 1980) (VCLT) Art 30.
8 Regulation (EU) No 1219/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2 December Establishing transitional arrangements for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s between Member States and third countries[2012] OJ L 351/40.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tfs.mofcom.gov.cn/aarticle/h/au/201001/20100106725818.html%3Cbr/%3E, visited on October 2nd, 2017.
10 同上注。
11 张庆麟主编:《公共利益视野下的国际投资协定新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 第207页。
12 Anca Radu, Foreign Investors in the EU-Whichs Best Treatment? Interactions Between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and EU Law, European Law Journal, Vol.14, No.2, 2010, p.258.
13 詹晓宁, 葛顺奇:《国际投资协定:投资和投资者的范围与定义》, 载《国际经济合作》, 2003年第1期。
14 Council Dir.88/361/EEC of 24 June 1988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t.67 of the Treaty, OJ (1988) L178/11, available at eurlex.europa.eu/LexUriserv.do? uri=CELEX:31988L0361:EN:HTML.
15 EU Parliament, Resolution of 9 October 2013 on the EU-China Negotiations for a 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 (2013/2674 (RSP) ) , p.5.
16 李成学:《欧盟国际投资协定政策的实践演进及对中国的影响》, 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6年, 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