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2 17:48:38

税务会计论文

税务会计论文篇1

在核算原则上,税务会计遵循的是税收核算原则,并以税法为导向。而财务会计所遵循的一般原则就是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盈亏状况。

2、会计要素的差异

财务会计要素是由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六部分组成。而税务会计要素既要受到税法的影响,又要受到税务会计环境的影响。这里的税务会计环境决定了纳税会计主体的具体涉税事项及特点,并按照涉税事项的特点和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进行的分类,从而形成税务会计要素。税务会计要素的组成部分有: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应纳税额、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应税所得。二者在在构成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3、计量属性的差异

企业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情形下计量的内容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以此保证计量会计要素金额的可靠性。税法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等各项资产,计税要求以历史成本作为基础。只有在资产转移确定收入和计量成本及反避税要求方面采用公允价值,如企业盘盈资产、拆迁补偿采用重置成本计量,企业关联方交易、企业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形式获得资产与收入。但税务会计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增值或者减值,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由于会计准则计量属性选择的范围较大,因而企业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账面记录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较大不同,其结果加大了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分离。

4、核算的差异

(1)核算基础差异。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都规定会计确认、计量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采用权责发生只为原则进行核算。但在其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还是存在明显差异:在收入的确认上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原则,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即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的确认扣除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

(2)税基保全差异。税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保障财政收入,财政收入是用来满足政府机构和公共开支的,财政收支一般都要纳入财政预算,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时间性,而且税款必须是现实的收入,不能是预期或虚假的收入,否则,就有可能造成财政赤字,引发通货膨胀等一系列问题。税务会计对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规定了扣除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所得税纳税税基。税基的存在使税务会计达到了获得财政收入,调整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经济资源在全社会分配的目的,但是财务会计并没有这样的一个标准对企业的收入进行界定。因此,税基的存在也造成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

(3)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而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中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

5、政策导向差异

税收是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因此,税法中调节宏观经济、包括一些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奖励或限制的条款及对社会弱势群体收入进行优惠的条款。结果是一部分会计所得免于纳税,或者一部分支出的扣除标准相对于类似支出项目有所不同。这些鼓励类和限制类条款均体现了国家的政策导向。财务会计不承担调节宏观经济和国民收入的作用,所以一些税收政策在财务会计上得不到体现。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协调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逐渐加大,如果不能有效地遏制这种较大差异,对于税务而言就会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对企业也会带来所得税征管方面的困难,对政府税务部门带来很多的困难,比如:增加了工作难度和成本。另外,还会导致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便,进而影响和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由此可见,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尤为重要。

1、重视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协调的理论研究

目前对会计法规和税收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会计人员,我们要明确两者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准确把握好两者的分离或者统一的“度”,既不能片面夸大和追求两者之间的差异,走向极端,又不能因为两者具有紧密联系而无视其差异。基于此,我们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对会计法规与税法协调的理论研究,从而促进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与完善。

2、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制定部门应加强合作

由于我国财政部制定会计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收法规的具体目标和要求不一样,所以就导致了各自制订的政策法规存在差异。然而,这两个部门具有一致的根本目标,因此,两个部门在制定准则与法规的过程中应该加强互相沟通和配合,从而减轻企业与国家在法规实施过程中的难度。

3、加强政策宣传,会计准则应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税务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政策宣传的重要性,应该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会计和税法的宣传和培训,这将有助于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效果。开展政策宣传的方式方法可以灵活多样,内容可以突出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主,宣传的对象主要针对企业的会计从业人员,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为主要目标。另外,由于当前纳税申报表的不公开性,使得利益相关者无法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全面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作为主管和主要实施部门,为了帮助利益相关者更为充分的了解企业经营与税款征收,了解会计利润与税收等相关内容,有必要增加涉税信息的披露,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从而保证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

4、改进和完善差异调整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处理差异会计时,主要以账外调整为主,并体现在纳税报表中,这种做法既不能与日常的会计记录相衔接,又不利于与税务机关的信息进行交流。因此,要想系统完整地反映差异的形成和纳税调整情况,企业就要增设必要的备查账和明细账,进一步规范会计账簿记录。针对会计差异的调整情况,应该及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相应的披露。如:在利润表的“所得税”和“利润总额”项目之间增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增加额和减少额等项目,依据备查账和明细账的记录来分析和计算调整金额,并对其进行填列,从而完整地反映差异调整的情况。

税务会计论文篇2

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指出:“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如促进寻求更好的折旧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澄清了计税收益的实质和所应包括的,范围等等。”可见,企业税务会计对于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利益以及确保不固纳税方面的任何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具有重要作用。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办法。这一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可以说是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

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相比较,企业税务会计的特殊性体现在三个万面:

(一)企业税务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操作

对于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方法、处理方法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并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作为企业税务会计,必须严格按照税法(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作,受税收规定制约,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例如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在固定资产的折旧上、可在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的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几种方法中选择,采用其中一种;在存货核算中,企业可在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等五种方法中选择。但企业税务会计只能依照税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存货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并需报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也就是说,企业的经济行为和财务会计核算涉及到税务问题时,应以税收规定为依据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要求不一致时,应以税收规定为准绳,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企业税务会计是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税收义务的工具

企业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对企业以货币表现税务活动的资金运动过程进行系统。全面的反映和监督,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因为税收规定的计税依据与企业会计记载反映的依据并不总是一致的,处理方法、计算口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差异。对此,企业税务会计应有一套自身独立的处理准则,通过税务会计工作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税务活动按照税收规定进行,使应纳税金及时、足额地解缴,防止偷、逃、骗、欠税问题发生,保证企业认真、完整、正确地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不熟悉税收规定、未尽纳税义务而受处罚所导致的损失。

(三)企业税务会计具有税收筹划的作用

企业税务会计不仅仅是对税务资金运动的反映和监督,而且能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使纳税人更加明确地利用合法手段来达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具体地说,是指企业税务会计依据税收的具体规定和自身生产经营的特点,筹划企业的经营方式及纳税活动,使之既依法纳税,又可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不多缴税、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

(一)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差别日趋明显的必然要求

目前,企业纳税仍然依赖于财务会计的账簿和报表,其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头脑中往往没有税务资金流动的清晰、完整,系统的观念,导致在多层次、多环节、多税利的复合税制下显得无能为力。在较多的情况下只能机械地接受税务机关的指示或处理。在现实情况下,企业税务会计只能成为财务会计的简单附属,而财务会计又不能全面行使税务会计的职能,二者互相牵制,影响了各自职能的充分发挥。

现行的税制已日趋完善,它与会计制度的差别越来越明显。(l)目的不同。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除了为综合部门及外界有关经济利益者服务外,更主要的是为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企业税务会计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征收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例如纳税申报和税款解缴是税收资金运动的结果和终点,是税务会计应反映和监督的重要内容。由于各税种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法不同,同一税种在不同行业的纳税人之间的会计核算方法也不尽一致,所以反映各种税款缴纳的方法各不相同。企业应按税收规定,结合本行业会计特点进行正确的核算。(2)核算基础、处理方法不同。当前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规定,企业的财务会计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会计核算基础,一经选定,不得更改。而企业税务会计则不同。因为根据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既要保证纳税人有立即支付货币资金的能力和税务机关有征收当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是实施会计处理的“联合基础”。例如房产税,商品房一经售出,即使购买方未付清房款,房地产商都得按“权责发生制”记入收入;但税法考虑到房地产商支付税款能力,规定根据房地产商是否收到房款来确定纳税时间,即以“收付实现制”作税务会计基础。又如企业计提上缴主管部门管理费时,先按权责发生制加以提存,到年终时,如未付出,按税收规定则应按收付实现制予以冲回,并入本年损益,缴纳所得税。(3)计算损益的程序和结果不同。企业税务会计从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成本费用的标准与财务会计不同。如财务会计把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折款从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准予在利润结算前扣除,但税收规定则不允许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扣除。(4)企业税务会计坚持历史成本,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而这种价值正是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进行核算的重要内容。(5)企业税务会计要对纳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把以上项目作为附属,这些差异,成为税务会计单独设立的前提条件。

(二)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

一是企业配备既懂税收规定、又精通会计业务的专门税务会计人员,根据税收规定和生产经营情况及时计算、申报纳税,及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有助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上缴。

二是有利于分清税企权责,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财务账簿、报表检查中解脱出来,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税务机关应有的职责。

三是有利于税制结构的完善。企业税务会计相对独立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之后,企业税务人员能对企业税务资金的运动情况进行潜心研究,有助于税务机关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促进税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

(三)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

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忠实地履行纳税义务,不得片面地为了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和纳税额的最小化而乱挤成本、扩大费用开支范围、扩大或多报免税产品、转移销售收入、多提专用基金、搞两套账、私设小金库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实偷。企业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认的前提下,一方面要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也应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如有权申请减税、免税、退税;有权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有权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有权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或控告;有权在税收规定容许的前提下确定企业类型、企业经营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等。要充分享受纳税人的权利,必须熟知税收规定,不仅要熟知税法原理,更应精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补充规定等;不仅要站在征税人角度熟知税收规定,还应站在纳税人角度正确进行有关纳税的会计处理,并适时做出符合企业利益的、明智的财务决策。

(四)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企业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最佳途径

企业因自身利益的需要在企业会计学科领域中研究企业纳税及其有关的财务决策和会计处理,首先,是为了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税收规定。不能片面地只为缓缴税、少缴税、不缴税。纳税人应树立牢固的纳税意识和责任感,正确处理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在政策允许下,企业争取获得纳税方面的优惠待遇则属常理。其次,如果现行税收规定中存在某些“灰色地扩,纳税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采取避重就轻、避虚就实等策略也属合乎情理和法规之举。目前,国际上合理避税已很普遍,纳税人树立避税意识,既是明智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当然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对发现的税收立法、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堵塞漏洞。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是强化征纳双方的管理意识和竞争意识的有效途径。

三、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

(一)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税法的原则。企业税务会计所反映的企业的税务活动是否合法、正确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法。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账簿、凭证、会计基础、会计年度、计算单位和申报制度,特别是涉及到资产会计处理”,这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企业税务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

2.灵活操作原则。这里所说的“灵活操作”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二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为纳税申报期一般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终了之后,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监督相互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行为,以免企业遭受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寻找适度税负原则。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对此,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应深刻理解现行税收规定的有关精神,在符合或不违反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产品、某一项目,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税务会计活动,从企业经营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税、纳税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许任何隐匿收入和利润的现象发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

4.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即会计核算总体上的客观性、可比性、一贯性原则,会计资料信息质量方面的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会计修订方面的谨慎性、重要性原则。它们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对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二)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内容及核算方法

具体地说,企业税务会计的对象就是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可用货币表现的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企业税务会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企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

2.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种的会计处理。

3.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及分析等。

(三)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制度

1.财务会计制度是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制定的,与其它专业会计一样,税务会计也必须遵照执行。只有当这些制度与税收规定有差别时,才按税收的规定执行。

2.纳税申报制度。纳税申报制度,是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程序,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应缴税款的制度。企业税务会计应根据各税种的不同要求真实反映纳税申报的内容。

3.减免税、退税与延期纳税的制度。企业可按照税收规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和延期纳税。按照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办理书面申报和报批手续,应附送有关报表,以供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前,企业仍应申报纳税;减免税到期后,企业应主动恢复纳税。

4.企业纳税自查制度。企业纳税自查,是企业自身监督本单位履行纳税义务,防止和纠正错计税、少缴税、欠税的一种手段。企业内部对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等进行自行检查,以避免应税方面的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四、对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几点建议

要把企业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其中虽然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有些甚至还要补充和修订《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但随着会计电算化的日益完善和普及,企业税务会计的具体操作并不是一件繁琐的工作。田会计电算化给税务会计所带来的便利、快捷和高效必将成为税务会计迅速普及的巨大推动力。

目前,企业税务会计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构想阶段,如何让其初具雏型,笔者认为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人才方面<BR>

如果说税务会计的最重要的目标是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那么税务会计的业务素质则是税务会计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证。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足的业务培训机会:

l.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

2.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的机会,以使企业税务会计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和征管制度。

3.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组织方面

税务会计论文篇3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对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新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中,均体现了会计原则和税法各自相对的独立性和相分离的原则。本文在介绍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的基础上,从成本效益出发分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是在公认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和规范下对己发生或己经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并由此形成财务信息,对企业和外部有利益关系的各方面提供报告,以满足其经济决策的需要为目标的会计。税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它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门会计。

近几年,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问题一直是我国会计学界和税务学界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笔者在分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基础上,重点从成本效益出发探讨了两者的分离情况。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2.1根本目的不同

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财务会计的根本目的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2.2主体不同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和事项做出准确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当然也有为管理需要特殊规定的例外。例如,总公司和其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该作为一个纳税单位自动汇总纳税,但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就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单位来管理。各税种的税法中都规定了独立的纳税单位(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和财政体制的原因,还没有完全做到按规范的法律主体来界定基本纳税单位。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效益

2.3遵循的原则不同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基本原则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并且是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与财务会计有所背离。

2.4核算方面的不同

目前,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不仅涉及应税收入和应抵扣费用确认的时间,还涉及价值的计量;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流转税类各税种:不仅涉及利润表项目,还涵盖资产负债表中的几乎所有科目。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差异不仅有时间性差异,还有永久性差异以及我国独具特色的裁量性差异。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在税务核算时往往需要在会计核算数据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效益分析

3.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分析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时必然产生大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时的成本,主要有:

建立分离核算体系成本,如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要分离,税务会计需要有自己独立完整的涉税会计核算体系,能明确地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界定、协调与处理,企业进行纳税处理时遇到的难点基本上都有明确的核算标准,这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

处理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会增加日常处理成本,企业不仅要进行会计核算,还要进行税务核算。

人力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时,企业需要设置专职的税务会计人员,税务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会比以前有所增加。

其他成本,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其他具体成本开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度越高,这些成本的开支就越大。

3.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收益分析

如果企业是通过对外筹资建立,需要对外提供法定报告,存在公众利益,此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程度越高,取得的收益就越大。具体表现在:首先,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各司其职,企业的税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都将比分离前得到较大提高,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对企业领导层的决策可以起到相当大的帮助,从而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进而增加决策效益。其次,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能增强企业的涉税核算能力,有助于企业开展更多的、有成效的纳税筹划,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并且在企业面临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此外,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税务会计核算,而规范的税务会计核算有助于企业正确纳税与诚信纳税,树立良好的纳税信用,提高纳税企业的信用等级。

如果企业不是通过对外筹资建立,经营者就是投资者(例如国营企业、个体企业),企业不存在对外提供法定报告的需要,没有公众利益问题,此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分离取得的收益无明显变化。若强行将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分离成本将远远大于分离收益。

3.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成本效益分析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时收益成本分析

税务会计论文篇4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是在公认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的指导和规范下对己发生或己经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并由此形成财务信息,对企业和外部有利益关系的各方面提供报告,以满足其经济决策的需要为目标的会计。税务会计是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它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令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门会计。

近几年,关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问题一直是我国会计学界和税务学界探讨的一个热门话题,笔者在分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基础上,重点从成本效益出发探讨了两者的分离情况。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2.1根本目的不同

制定与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以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财务会计的根本目的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保护纳税人的权益。

2.2主体不同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或者组织,它规范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在会计主体前提下,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和事项做出准确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做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原则上,规范税制下应以法律主体作为纳税主体,当然也有为管理需要特殊规定的例外。例如,总公司和其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该作为一个纳税单位自动汇总纳税,但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就必须作为一个独立纳税单位来管理。各税种的税法中都规定了独立的纳税单位(人),但是,由于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和财政体制的原因,还没有完全做到按规范的法律主体来界定基本纳税单位。

2.3遵循的原则不同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基本原则决定了方法的选择,并且是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原则的差异导致会计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与财务会计有所背离。

2.4核算方面的不同

目前,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不仅涉及应税收入和应抵扣费用确认的时间,还涉及价值的计量;不仅涉及企业所得税,还涉及流转税类各税种:不仅涉及利润表项目,还涵盖资产负债表中的几乎所有科目。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差异不仅有时间性差异,还有永久性差异以及我国独具特色的裁量性差异。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在税务核算时往往需要在会计核算数据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

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效益分析

3.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成本分析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时必然产生大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时的成本,主要有:

建立分离核算体系成本,如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要分离,税务会计需要有自己独立完整的涉税会计核算体系,能明确地对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界定、协调与处理,企业进行纳税处理时遇到的难点基本上都有明确的核算标准,这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

处理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会增加日常处理成本,企业不仅要进行会计核算,还要进行税务核算。

人力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时,企业需要设置专职的税务会计人员,税务会计核算的工作量会比以前有所增加。

其他成本,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能存在其他具体成本开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度越高,这些成本的开支就越大。

3.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收益分析

如果企业是通过对外筹资建立,需要对外提供法定报告,存在公众利益,此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程度越高,取得的收益就越大。具体表现在:首先,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后各司其职,企业的税务会计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都将比分离前得到较大提高,而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对企业领导层的决策可以起到相当大的帮助,从而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进而增加决策效益。其次,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能增强企业的涉税核算能力,有助于企业开展更多的、有成效的纳税筹划,帮助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纳税损失,并且在企业面临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此外,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分离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税务会计核算,而规范的税务会计核算有助于企业正确纳税与诚信纳税,树立良好的纳税信用,提高纳税企业的信用等级。

如果企业不是通过对外筹资建立,经营者就是投资者(例如国营企业、个体企业),企业不存在对外提供法定报告的需要,没有公众利益问题,此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分离取得的收益无明显变化。若强行将其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分离成本将远远大于分离收益。

3.3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成本效益分析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时收益成本分析对于需要对外筹资建立,需要提供对外法定报告,存在公众利益的企业,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程度的加大,企业收益随之增加,成本也随之增长,两者之差是企业最终获得的结果,只有它是正值才是企业希望得到的结果,也是企业得以继续生存的前提,如果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使得企业入不敷出,则企业最终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倒闭。随着分离程度的增大,分离成本会不断增长,而分离收益却会随着分离度的增加而变得增速迟缓,所以,就存在一个"收益一成本"的最大值,这个最大值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最大值会在0-1之间并靠近1的位置出现。这也就是在前文所谈到的向会计靠拢的企业,此类企业分离产生的收益大于成本,因此适宜采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分离的关系模式。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或者分离程度低)时收益成本分析

对于不需要对外筹资建立,经营者就是投资者(例如国营企业、个体企业),不存在对外提供法定报告的企业,其没有公众利益问题,分离前后该类企业的收益将无明显变化,但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程度的加大,所花费的成本却在不断增长,成本大于收益使企业得不偿失。因此企业没有必要非得增大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程度,完全可以向税法靠拢。因而该类企业的"收益一成本"最大值会出现在0-1之间靠近0的位置。这也就是在前文所谈到的向税法靠拢的企业,所采用的是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关系模式。

参考文献

税务会计论文篇5

会计制度、税法由国家机关所制定,由于两点目的、出发点存在差异,税法为确保国家强制力,使财政收入具有固定性与无偿性。确保征管方便与税负公平,有效约束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是企业财务、现金量、利益的直接体现,进而达到会计信息使用者需求。

2.规范内容不同。

会计核算、税法具有不同规则、不同对象,税法是为规范纳税人行为、机关征税行为,有效分配社会财富,呈无偿性、强制性特点。会计核算在于规范企业行为,促使会计信息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全面掌握企业财务状况。所以,会计核算、税法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3.发展速度不同。

随着资本市场逐渐发展,会计核算呈高速发展态势,新会计制度日益靠拢国际会计准则,呈国际化特点。制定税法,主要为满足国家宏观经济需求。为确保国家经济目标开展,而会计核算,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核算制度。

二、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必要性与业务差异

如上文所述,税法、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目的、规范内容与发展速度的不同,随着社会、经济不断深化改革,对于税法与财务会计之间差异,将会越来越大。笔者认为,应尽量减少两者的差异性。只有确保两者差异最小化,建立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的混合模式,方可体现两者的差异优点。

1.必要性。

对于财务会计、税法之间的关系,目前具有分离论、统一论的观点。按照统一论观点,先有会计核算制度,后有税法,税法是会计制度发展而来,两者是一种统一的关系。而分理论观点,税法、会计制度之间目标不同,具有现实性差异,主要为永久性、时间性差异,构建税法基础的税务会计。因此,缩短两者之间差异十分必要。

2.主要业务差异。

其一,收入差异。财务会计收入,主要对于劳务、商品销售、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组成。而税法主要为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应纳税计算必须按照配比性、相关性原则,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其二,费用差异。一、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法规定,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的工会经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以外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包含了超过部分,而以上费用的发生会计上是全额作为费用予以扣除的。二、业务招待费,对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税法采取双重约束标准。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法规定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会计上全部作为费用扣除,导致差异的产生。四、在固定资产方面的差异,固定资产在持有期间进行后续计量的过程中,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不同规定,会导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产生。五、在无形资产方面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能够可靠确定该资产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可选择的摊销方法包括直线法以及加速折旧的方法;无法可靠确定其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税法规定无形资产均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

三、调整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的方法

1.强化管理配合。

对于税法制定、会计管理,分属于国家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主管,为合理确保会计制度、税法,必须加强两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以降低差异损失,提高财务会计核算、税法之间的协作性。

2.加强业务协调。

对于会计处理,业务相对较为规范,税法、财务会计核算之间的协调,税法需坚持自身原则,适度协调会计原则。例如,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严格选择会计方法。撤除各项预计负债、减值准备时,采取入账方法,消除时间差异。

3.结合我国国情。

我国为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我国税法、会计核算,在满足国际化同时,还需适应我国国情。税法制定、财务会计核算制定,除满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会计主体核算之外,还需满足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要求。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不断拓展新业务,创新税款征收、会计核算方法。

税务会计论文篇6

(二)货物非正常价格被收购或没收下的进项税额转出低价收购和直接没收是相关部门处理企业违规流通货品的主要方式。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结构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纳税人往往会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国税函〖2002〗1103号文作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商品被没收,并不属于税法所列举的“非正常损失”范畴;同时,商品被没收,也并不意味着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转环节,在有关部门以拍卖等形式处理后,该商品还会继续进行正常的流转,因此对于被没收的货物,企业应按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因此对于这两种情况,企业不能将其产品作为非正常损失,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违规货物不具备流通和被销售的权利,因此应直接进行销毁或上交,因此不能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对于经由政府转销或者拍卖的企业非法存货实际上依然具有流通功能,因此需要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

二、存货盘亏的进项税额转出

任何企业都要进行定期盘点工作,此时对于盘亏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有两种可能。其一:货品满足“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可按照上文提到的方式进行处理;若产品属正常使用耗损,那么该企业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很多企业存在货品损毁原因无法查明的问题,此时损毁存货的进项税额处理方式较多,由于我国会计法尚未对此提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通常采取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的自行处理。但这种盘亏进项税额常会出现以下问题。(1)企业对其损毁存货直接进行挂账处理,拒绝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2)企业核算人员混淆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增大了企业进项税额转出的压力,增值税额增加,且与法律相悖很难获得相关部门的承认。(3)就是相反,将“非正常损失”作为正常的损失处理,这种情况实际上与上文我们提到的将部分货品扣除进项税额转出相似,实际上是钻了法律一个漏洞。针对此类问题,可以设立专门账户,并将企业盘亏存货转入这一账户。如何对其进行分类则需根据其损毁原因而定。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途改变的进项税额转出

目前,多数的企业存在将购进货物挪为他用的现象。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未附加任何劳动的货物用途改变后,其增值税流转已经停止,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必须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依据我国会计法增值税处理方案,在认定购进货物用途已经改变的情况下,其具体的处理方案如下:若企业对其账目进行了具体合理的划分,区分可抵扣与抵扣的进项税,且具有法律效应,可按该货物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抵扣标准进行转出,但当企业应转出进项税额无法确定时,进项税额的转出应以盘亏货品的价值进行计算。通常情况下,上述计算方式对企业具有积极作用,降低了企业成本支出,其原始成本即其买入价。且此种方式的税率相对较低,其在运输环节降低了税率。因此有利于企业经济压力的降低,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在企业存货改变用途或者应税劳务用途后,企业人员应做出正确的判断,区分可抵扣进项税和不可抵扣进项税,并且做好记录,上报正确的增值税转出额,以免增加企业税费缴纳。四、正确区分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无法正确区分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也是会计实务中常见问题之一。此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销售功能,其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缴纳额,对企业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增值税额的合理性能够确保企业的顺利发展,而其划分原则为:(1)将企业所有自产以及委托加工的货品无论对内对外一律视同销售(2)将企业货物分为内部用和外部用两种,内部用则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而外部用则无需转出,直接视为销售。其中根据货物用途,其用于内部的情况多为:免税货品、企业个人或集体福利以及非应税等。而用于外部的情况,如商业投资、个体单位供给、以及股东所得等。实际上,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只要物品能够起到作用,就可以视同销售,实现增值,增值部分必须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便可抵扣。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将外购货物用于内部,企业自身则成为了货物的直接和最后消费者,也就是无法实现增值,此时其进项税额就不可以进行抵扣,而必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相反,将外购货物直接外用,则可视为销售,因为其产生了附加价值,可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税务会计论文篇7

一、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制来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一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账,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账职工福利欠账,环境治理欠账,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应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哪个主体进行分配,在哪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五,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僧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投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部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的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值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量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合认训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级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在内的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络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来为经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这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随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于对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潜在的损害,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账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现实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久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账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不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任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期,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税跨期分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系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

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义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的研究会主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为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薄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处,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我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账的规定,比如,单设账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属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账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包括会计记录在内的账务处理作出规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设的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即steeringcommittee;我国会计文献大都将其译为“筹划委员会”。笔者认为,译为“指导委员会”更为贴切),其研究课题之一是,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不要就会计程序提供指南提出决策建议。另外,法国的通过会计制度(即plangeneralcomptibles;国内大多将其译为“会计总计划”或“会计总方案”,这实际上是对法文的直译。法律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献,将其译为generalaccountingsystem.笔者以为,为正确表达这份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译为“通用会计制度”)作为法国会计特色的体现,在西非国家及世界一些地区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命题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国通用会计制度那样的会计指南。

税务会计论文篇8

(一)营业税

在2012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高校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高校教育培训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根据当前政策,除一些免征项目外(如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收入、食堂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收入),高校营业税应税事务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部分经营性业务(如不动产租赁)等

(二)增值税

2012年,在全国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之后,高校研发和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等成为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其是一个小税种,常常容易被高校忽略。目前高校在日常业务中的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经济合同以及营业账簿等均属于印花税征收范畴。

(四)所得税

所得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对于高校来讲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高校科研项目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高校发放校内外人员工资、劳务等收入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当高校存在部分不动产对外租赁时,除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外,还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是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附加税。

二、高校纳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的明确性

在国家税收体制改革以后,高校税收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高校成为纳税主体。但是针对高校的税收管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上并未完善,与其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还未系统化。高校收入来源呈多元化,涉税情况比较复杂。高校收入中既有财政拨款和事业性收费等免税收入,也有科研、对外培训等应税收入。针对多样化的收入,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却没有一个系统性的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非常清晰明确。但是针对高校,税法规定高校科研收入、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针对征收中的一些细节却未做明确规定,比如如何解决收支配比,科研收入纳入核定征收是否合理等问题均未明确解决。又如营业税定,按规定,高校食堂出包收入业务属营业税应税范畴(除满足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的三个条件外)。但是大多高校出包食堂服务对象仅限于师生,其收入属于免征范围,对免征税收入另行再征营业税又略显不妥。再如增值税身份认定问题,营改增以后,大多数高校的应税(增值税)收入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高校科研支出中几无可抵扣进项税额,无形增加了税收负担,也受到一些高校的抵触。当前有的省份考虑实际将高校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规模将高校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差异体现了当前高校税收政策的不系统性。由此可见,无论是税收缴纳还是税收征管,明确的政策依据确实是高校税收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二)纳税意识比较薄弱

长久以来,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很多业务属于免征范围。因此高校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意识未建立起来。同时,由于高校免征优惠政策间隔,并未统一归集成一个系统,导致高校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尺度欠缺。税收优惠政策一旦终止或变动,容易导致高校产生纳税违规风险。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将高校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废止,这样的相关知识未能普及到很多高校财务人员的认知中,容易带来纳税违规风险。

(三)会计核算制度上存在

新高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更多的权责发生制,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未产生根本改变,收付实现制核算所带来的收入成本配比问题仍然存在。高校会计反映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相融合仍存在一定问题。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税收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它在高校中的征收很典型的反映了核算基础差异带来的一些问题。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高校科研项目收入在资金到账时,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其项目周期多在一年以上,成本支出也应分摊在多年,并且,当前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因此在如何对科研收入征税问题上,并没有一个统一合适的做法。再如高校经营性收入征税问题。现行预算体制要求,高校收支均统一纳入预算,预算编制理念为大预算概念,强调收支两条线;而从税收体制来看,强调的是收入成本配比,由此造成了一种潜在矛盾,高校的经营性收入的成本核算难以实现,对其征税也带来难度。但是,高校日常事务中,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实现均共用同一资产,难以准确界定折旧计入额。因此,对高校经营性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税收相关制度曾提出对高校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的折衷办法,但执行中,仍受到高校的抵触。这主要是由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并未形成共识,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如将征收率简单定为10%,就等同视高校经营收入存在10%的税前利润,这种核定方法缺乏科学性,自然会带来税收征管的困境。

(四)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

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对象多为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高校等事业单位情况认知不深,对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够,因此在征收过程中,怎样准确解读高校的会计信息,分析应征税种都是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的工作。

三、高校税务工作改进建议

(一)完善税收征管政策

税务机关应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统一可行方案,最终拟出具体规定。这样既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有利于高校纳税管理。根据当前情况,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问题;高校科研事业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高校经营性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保持高校税收优惠政策一贯性的问题等(如财税〔2013〕83号在2015年到期后延续性问题)

(二)纳税管理

高校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需进一步提升,纳税知识培训应加强,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应针对性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各类纳税基础资料应做好备份,应建立好良好的纳税体制,分税种进行管理,做到会计信息准确提供纳税信息。主要落实到:做好票据管理(发票和非税收据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

(三)做好会计基础核算工作

加强收入管理,财务人员应准确区分高校的应税收入和应税税种。高校收入中除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学历教育收入、住宿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属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征范畴外;技术开发虽也属于增值税免征范围,但应办理免税手续方可;技术服务收入则无相应减免规定;同时,高校面向师生的高校食堂收入仅免征营业税,未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完善会计核算体系,按规定,纳税人应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两者应分别核算,否则将按应税收入纳税,因此在日常核算中,在现行核算体制下,应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营业税纳税违规风险。

税务会计论文篇9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公允价值 会计毕业论文

为了保证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三十八项会计行为准则和基本准则,并且在会计准则中有条件、谨慎和适度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理念中的计量属性。为了保证国家公平纳税和财政收入,我国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实施条例在历史成本核计的基础之上,对于以非货币形式所获得的企业收入也利用公允价值理论进行了计算。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中都充分利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然而在这两者之间,虽然存在较多的共性,但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因此可以进行相互借鉴。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上的比较

现阶段,国际组织和各国对于公允价值的基本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但一般情况下将其定义为:在会计计量日,对实体市场参与者相互之间所进行的交易中资产出售所获得的价值,或是负债转移所必须支付的价值所进行的报告,也就是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自愿进行负债清偿和资产交换所产生的金额。而我国则将其定义为: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交易的双方在全部熟悉情况的前提下,自愿进行债务清偿和资产交换所产生的金额。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并非是对于非货币财产的主观评价,而是充分参考各项标准之后所拟定的,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公允价值形成于市场的公平交易,且这种交易是自愿进行的,论文双方都对交易情况有着清楚的了解,所以,强迫进行的清算和交易过程所产生的金额并不能作为公允价值。第二,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中,其对象必须是所有交易者,负债和资产都具备一定的公允价值。第三,公允价值中交易的双方及其交易行为,并不一定是现实的?崽赜械慕灰姿?交蚪灰仔形??部墒切槟獾幕蛘呒俣ǖ慕灰姿?交蚪灰仔形??浼壑档闹饕?范ㄊ侄问枪乐导际酢9?始壑导扑愕闹饕?氐阍谟诮灰资谐〉墓?叫裕?蛭??始壑挡??诶硇缘慕灰渍咴谧栽傅那榭鱿滤??械慕灰祝??裕??始壑等【鲇诮灰渍咴谕耆?莆帐谐⌒畔⑹保??蕉杂谑谐∽什?氖导始壑邓??械墓兰疲?约坝纱诵纬傻墓?始鄹瘢??虢灰资欠袷导史⑸?⑽拗苯庸叵怠?br>综上,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十分强调交易的自愿性、对等性和公平性,公允价值是一种双方协定的交易价值,是由估算产生的,其所反映的是市场的模拟价格。税务会计的公允价值的含义基本可以概括为:由市场价格所决定的价值,也就是说,税务会计所涉及的计量属性是市场的现行价格。公允价值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较为广泛。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用是指企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商品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公允价值。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或货物以及企业销售行为的价格在无正当理由而明显偏低的情况下,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企业的应缴税额。如关联方与企业进行交易活动,企业需要视关联方为与企业无关的个人或是企业,并且根据市场价格或是计价标准来处理相关的费用和收入。税务会计也可以利用重置成本属性进行计量,重置成本是指企业所购置的与原资产相似和相同的资产,此类资产的价值应与市场价值相等。然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中的现值和可变现净值不同,这主要是由于税务会计中一般没有减值准备这一概念,在税务会计中十分重视信息的确定性与可靠性,因此,不确定性信息是税务会计所不能接受的。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公允价值的相互借鉴分析

1.在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方面的借鉴。

税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通常局限在实体经济上,而财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不仅限于实体经济,也可以使用在资本市场当中,这也是税务会计应该加以借鉴之处。税务会计要关注资本市场上公允价值的应用,从而为公平征纳税款提供保证。现阶段,在交易市价较为活跃的资本市场上,财务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理论已经基本上为税务会计所接受,但仍未应用于没有上市进行交易的各项金融工具之中,以未上市公司股权的激励政策为例,公允价值理论很难得到应用,而只能以其自身的净资产作为征收税款和确定价值的基础。

2.确定公允价值技术方面的借鉴分析。

在公允价值的层级中,第一层级的计量是以较为活跃的,且能够核实并定期获得的市场报价为基础的,也是绝对可靠的。第二层级的计量是以市场报价以外间接或直接获得的市场参数为基础的,这部分是有可核实依据或能够核实的。在选择模型或进行相关调整的过程中虽然难免参杂一些主观因素,但基本不会对计量结果发生较大影响,所以,这一层级也是基本可靠的。第三层级的计量是以不可观察的参数为基础的,也就是市场参与主体的主观判断和估计,具有较高的可操控性,可靠程度较低。由于将公允价值应用于市场交易活动是一种无法避免的趋势,第三层次的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为了避免对于模型的过度依赖,提高公允价值计算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尽量减少波动和未来现金流折现及估值技术的难度,应该在财务会计中借鉴税务会计常用的计算方法,通过成本利润率来计算,但是,要注意成本的利润率是可变的。

同样,税务会计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也要适当借鉴财务会计的确定方法,不能由于主观认为确定公允价值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判断和假设,就简单地判定公允价值的确定结果是不可靠的,而是要按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具体的市场条件来加以判断。只要公允价值的评价机构掌握正确的评估技术和有效的市场环境,其所做出的评估结果就基本可以认为是独立客观的。

3.在公允价值操作指导的制定上的借鉴分析。

公允价值计量应用于财务会计通常会分为三个基本层次,所以,要按照计量的特征,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出一定的操作指引来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现阶段,在我国的财务会计中,只有一部分的金融工具使用了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其他的资产在计价时只是有条件地、适度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然而,在实际的财务会计工作中,区分各项资产到底需要采用哪一层级来计量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制定具体的公允价值操作指引是十分有必要的。公允价值应用于税务会计之中,在划分层次时具有十分明确的思路,这是因为对于层级的使用,税法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毕业论文即只有在无法取得上一层级公允价值时,下一层级的公允价值才能够获得使用,所以,在使用时具有较强的刚性,在财务会计制定公允价值的操作指引时这一点可以得到充分的借鉴,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企业为获得利润而对公允价值进行操纵。

4.公允

--> 价值使用时的外部监督与内部控制上的借鉴分析。

财务会计在对通过公允价值计价的上市公司的每一层级制定出相应的操作指引以后,为有效避免企业刻意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计量手段,还要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各层级计量的有效实施提供保证,而且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外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所接受的社会公众监督和审计监察就是较为典型的外部监督程序。税务会计公允价值对于层级的使用会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且这种控制在程序上是十分谨慎的,这也是财务会计应该充分借鉴的内容。然而,在税务会计中,对于公允价值所进行的内部控制能否得到完全的执行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阶段仍然由税务机关进行独家的认定,而在这一点上,税务会计应该借鉴财务会计的具体做法,也就是接受来自于外部的监督。

5.在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借鉴分析。

财务会计在确定公允价值时,要特别注意确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方式。当公允价值会产生较大的波动幅度,以及市场投资者缺乏足够的理性的条件下,计量日会产生偶然性较大的信息,所以,要适当地借鉴税务会计中当前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手段,从而保证非市场因素的显性化。财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值得税务会计借鉴的,这种信息披露方式能够极大地提高纳税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我国现阶段对于纳税人基本纳税信息在财务报告上的披露还仅限于基本的纳税数据,而没有计算这些纳税数据的过程和方法,披露信息的透明度较低且信息数量很少,对于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的计税过程信息更是完全没)有涉及,但财务报告又是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唯一能够获取企业纳税信息的渠道,所以,在今后的财务报告中必须要加强对于税务会计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公允价值理论由于自身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并且在我国的财务会计和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税务会计实务中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所以,应该对公允价值及其相关的理论做应用价值分析,从而使实践与理论进行相互联系,对公允价值理论进行应用性的实践指导。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中应用公允价值理论,虽然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碍,但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长远发展来看,将公允价值理论应用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将成为日后重要的发展趋势,并且会随着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日渐完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腾春慧.新企业会计制度下改革与完善财务报告探讨[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23

[2]董盈厚.计量属性选择与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j].财会月刊.2007(9):11

税务会计论文篇10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务会计;公允价值      会计毕业论文   

为了保证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我国在2006年颁布了三十八项会计行为准则和基本准则,并且在会计准则中有条件、谨慎和适度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理念中的计量属性。为了保证国家公平纳税和财政收入,我国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的实施条例在历史成本核计的基础之上,对于以非货币形式所获得的企业收入也利用公允价值理论进行了计算。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中都充分利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然而在这两者之间,虽然存在较多的共性,但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因此可以进行相互借鉴。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上的比较

现阶段,国际组织和各国对于公允价值的基本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界定,但一般情况下将其定义为:在会计计量日,对实体市场参与者相互之间所进行的交易中资产出售所获得的价值,或是负债转移所必须支付的价值所进行的报告,也就是当事人在市场交易中,自愿进行负债清偿和资产交换所产生的金额。而我国则将其定义为: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交易的双方在全部熟悉情况的前提下,自愿进行债务清偿和资产交换所产生的金额。

由此可见,公允价值并非是对于非货币财产的主观评价,而是充分参考各项标准之后所拟定的,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含义:第一,公允价值形成于市场的公平交易,且这种交易是自愿进行的,双方都对交易情况有着清楚的了解,所以,强迫进行的清算和交易过程所产生的金额并不能作为公允价值。第二,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中,其对象必须是所有交易者,负债和资产都具备一定的公允价值。第三,公允价值中交易的双方及其交易行为,并不一定是现实的戓特有的交易双方或交易行为,也可是虚拟的或者假定的交易双方或交易行为,其价值的主要确定手段是估值技术。公允价值计算的主要特点在于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因为公允价值产生于理性的交易者在自愿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交易,所以,公允价值取决于交易者在完全掌握市场信息时,双方对于市场资产的实际价值所进行的估计,以及由此形成的公允价格,而与交易是否实际发生并无直接关系。

综上,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十分强调交易的自愿性、对等性和公平性,公允价值是一种双方协定的交易价值,是由估算产生的,其所反映的是市场的模拟价格。税务会计的公允价值的含义基本可以概括为:由市场价格所决定的价值,也就是说,税务会计所涉及的计量属性是市场的现行价格。公允价值在税务会计中的应用较为广泛。公允价值在企业所得税中的应用是指企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商品价值的确定依据是公允价值。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或货物以及企业销售行为的价格在无正当理由而明显偏低的情况下,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企业的应缴税额。如关联方与企业进行交易活动,企业需要视关联方为与企业无关的个人或是企业,并且根据市场价格或是计价标准来处理相关的费用和收入。税务会计也可以利用重置成本属性进行计量,重置成本是指企业所购置的与原资产相似和相同的资产,此类资产的价值应与市场价值相等。然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中的现值和可变现净值不同,这主要是由于税务会计中一般没有减值准备这一概念,在税务会计中十分重视信息的确定性与可靠性,因此,不确定性信息是税务会计所不能接受的。

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公允价值的相互借鉴分析

1.在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方面的借鉴。

税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通常局限在实体经济上,而财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不仅限于实体经济,也可以使用在资本市场当中,这也是税务会计应该加以借鉴之处。税务会计要关注资本市场上公允价值的应用,从而为公平征纳税款提供保证。现阶段,在交易市价较为活跃的资本市场上,财务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理论已经基本上为税务会计所接受,但仍未应用于没有上市进行交易的各项金融工具之中,以未上市公司股权的激励政策为例,公允价值理论很难得到应用,而只能以其自身的净资产作为征收税款和确定价值的基础。

2.确定公允价值技术方面的借鉴分析。

在公允价值的层级中,第一层级的计量是以较为活跃的,且能够核实并定期获得的市场报价为基础的,也是绝对可靠的。第二层级的计量是以市场报价以外间接或直接获得的市场参数为基础的,这部分是有可核实依据或能够核实的。在选择模型或进行相关调整的过程中虽然难免参杂一些主观因素,但基本不会对计量结果发生较大影响,所以,这一层级也是基本可靠的。第三层级的计量是以不可观察的参数为基础的,也就是市场参与主体的主观判断和估计,具有较高的可操控性,可靠程度较低。由于将公允价值应用于市场交易活动是一种无法避免的趋势,第三层次的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为了避免对于模型的过度依赖,提高公允价值计算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尽量减少波动和未来现金流折现及估值技术的难度,应该在财务会计中借鉴税务会计常用的计算方法,通过成本利润率来计算,但是,要注意成本的利润率是可变的。

同样,税务会计在确定公允价值时,也要适当借鉴财务会计的确定方法,不能由于主观认为确定公允价值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判断和假设,就简单地判定公允价值的确定结果是不可靠的,而是要按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和具体的市场条件来加以判断。只要公允价值的评价机构掌握正确的评估技术和有效的市场环境,其所做出的评估结果就基本可以认为是独立客观的。

3.在公允价值操作指导的制定上的借鉴分析。

公允价值计量应用于财务会计通常会分为三个基本层次,所以,要按照计量的特征,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并制定出一定的操作指引来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现阶段,在我国的财务会计中,只有一部分的金融工具使用了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其他的资产在计价时只是有条件地、适度地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然而,在实际的财务会计工作中,区分各项资产到底需要采用哪一层级来计量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制定具体的公允价值操作指引是十分有必要的。公允价值应用于税务会计之中,在划分层次时具有十分明确的思路,这是因为对于层级的使用,税法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要求,毕业论文即只有在无法取得上一层级公允价值时,下一层级的公允价值才能够获得使用,所以,在使用时具有较强的刚性,在财务会计制定公允价值的操作指引时这一点可以得到充分的借鉴,这样能够有效地避免企业为获得利润而对公允价值进行操纵。

4.公允

--> 价值使用时的外部监督与内部控制上的借鉴分析。

财务会计在对通过公允价值计价的上市公司的每一层级制定出相应的操作指引以后,为有效避免企业刻意选择有利于自身的计量手段,还要制定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各层级计量的有效实施提供保证,而且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受到外部进行的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所接受的社会公众监督和审计监察就是较为典型的外部监督程序。税务会计公允价值对于层级的使用会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且这种控制在程序上是十分谨慎的,这也是财务会计应该充分借鉴的内容。然而,在税务会计中,对于公允价值所进行的内部控制能否得到完全的执行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现阶段仍然由税务机关进行独家的认定,而在这一点上,税务会计应该借鉴财务会计的具体做法,也就是接受来自于外部的监督。

5.在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借鉴分析。

财务会计在确定公允价值时,要特别注意确定相应的信息披露方式。当公允价值会产生较大的波动幅度,以及市场投资者缺乏足够的理性的条件下,计量日会产生偶然性较大的信息,所以,要适当地借鉴税务会计中当前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手段,从而保证非市场因素的显性化。财务会计对于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值得税务会计借鉴的,这种信息披露方式能够极大地提高纳税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我国现阶段对于纳税人基本纳税信息在财务报告上的披露还仅限于基本的纳税数据,而没有计算这些纳税数据的过程和方法,披露信息的透明度较低且信息数量很少,对于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的计税过程信息更是完全没)有涉及,但财务报告又是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唯一能够获取企业纳税信息的渠道,所以,在今后的财务报告中必须要加强对于税务会计公允价值信息的披露。

三、结语

综上所述,公允价值理论由于自身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并且在我国的财务会计和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税务会计实务中都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所以,应该对公允价值及其相关的理论做应用价值分析,从而使实践与理论进行相互联系,对公允价值理论进行应用性的实践指导。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中应用公允价值理论,虽然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碍,但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长远发展来看,将公允价值理论应用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将成为日后重要的发展趋势,并且会随着应用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日渐完善,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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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董盈厚.计量属性选择与所得税会计信息质量[j].财会月刊.200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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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成本因为具有可靠性和客观性,一直被看作是“过去交易”的公允价值,对财务计量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财务会计中如果涉及到税收交易,则需要对会计计量进行变更。税收的自身特质也决定了决定了税务会计必需要在税法为工作知道的提前下才能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税事项进行计量,这是保证税金具有确定性和可稽查性的前提,通常要将确定的金额作为课税对象。因此,历史成本在财务会计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2.两者都需要其他的补充计量

在财务会计中,历史成本虽然也有很重要的地位,但却不像计税会计那样“万能”,财务会计的计量方式更加多元化。其原因是因为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相关性的特征。在财务会计中,重置成本多半用于盘盈固定资产计量。根据有关的规定,税务会计有对重置成本的采用有如下要求。①对土地增值税进行计算时,需要扣除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今后进行成本重置。因为历史成本法计算虽然也可以扣除成本,却难以实际反应出动态的相关成本。②在固定资产盘盈的情况下,计税基础是同类重置成本的价值。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别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历史成本的应用中存在的差异

税务会计的首要条件是要确定计税基础,所以通常会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因为历史成本符合确定计税基础的以下要求,可靠性、确定性和可稽查性,这些特性均为计税基础的基本原则,因此,历史成本在税务会计中具不可替代的地位。在一般情况下,都要选择税务会计计量属性。在财务会计中,历史成本虽然具有很高的地位,但却不存在税务会计中一家独大的情况,在不少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中,公允价值也是同样重要的计量属性,需要根据实际的工作需求进行合理的应用。由此可知,财务会计在计量中会更加看重决策相关性。如公允价值是同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这就表明历史成本在财务会计中的地位不及税务会计高,不是计量的唯一选择。

2.在历史成本的使用的方式存在差异

在税务会计中,计税基础是一种基本确定的概念,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在通常情况下不能对资产的计税基础进行随意的变更。所有的数据必须要以历史信息为依据。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时,实际上就是企业因为某样资产实际发生的费用,此时计税基础对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有非常高的要求。而财务会计却有些不同,它们会因为决策的需要,在不影响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对历史成本进行适当的修正,这些调整通常发生在后续计量中,准许对存货、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项目计提跌价或减值准备。由此可知,税务会计采用历史成本对资产进行计价是“从一而终”,除非遇到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在财务会计里,历史成本会以资产的初始剂量工具出现,但随着计量的开展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属性,如现值或公允价值等,为了保证对决策的有利性适当的对计量进行调整。

3.公允价在两者之间的应用

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重要的计量属性,在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易、债务重组等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情况下,除了通过现金支付获得投资资产外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除此之外,存货在一般情况下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公允价值计量时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情况下,税务会计将不确认本期的应纳税额,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在难以确定历史成本和现行市场价格的情况下,税务会计才不会选用历史成本改用公允价值计量,可以得知,在税务会计中,公允价值是作为一种“补充型”的计量属性存在,但是这种使用并不适用负债而仅限于资产中。其中公允价值计量并非单一的,包括如下几种情景:①通过融资方式将不动产租入,租赁合同里未要求全额付款的情况下,那么在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和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将作为计税基础。②当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生产性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情况下,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的支付将作为计税基础。③不通过现金支付获得的投资资产、存货,那么该资产的支付税费和公允价值将作为成本。④企业获取收入的方式是通过产品分成来获得,将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定为收入的实现时间,根据产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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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类型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组成要素不同。根据相关会计制度标准,财务会计包括6个要素,要素为企业资产、负债、利润和费用等方面。而税务会计只包括4个要素,而且根据税务会计的定义,税务会计包含的4个要素也主要与企业的应缴纳税款有关,如纳税所得、应纳税额。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不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目标分别为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和保证企业依法纳税和、低企业纳税负担。财务会计是指为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并向信息使用主体提供经济信息,财务会计的目标是通过会计活动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信息,如提供真实的企业资产信息,企业财务经营状况信息,为信息使用者的管理或投资提供参考。税务会计的定义为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从税务会计的定义可以看到,税务会计是在遵循有关税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税务经济经济指标进行核算,在确保企业依法纳税的基础上减轻企业的负担。

3.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核算差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核算差异主要表现在核算对象、核算原则以及核算依据三个方面的差异。在核算对象上,财务会计核算企业所有经济活动及事项涉及的货币计量,而税务会计只核算与企业税务有关的经济活动,如税收变动核算,财务会计核算对象的范围远远大于税务会计核算对象的范围;在核算原则上,财务会计核算更加重视核算工作的稳定性,注重与税务会计核算的结合。而税务会计涉及企业纳税问题,属于法律范畴问题,因此税务会计核算原则为遵循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公平、便于管理等。在核算依据上,财务会计核算是对企业财务活动的记录,它只需依据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即可,财务会计核算的灵活性更高,而且不同行业的会计核算也存在很大差异。而税务会计的核算的原则为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因而税务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为我国税法,根据税法规定记录企业纳税金额,并及时申报。税务会计核算的强直性、统一性和客观性都高于财务会计核算,而且任何行业企业税务会计核算都具有此特点,都以税法为核算依据。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对策

1.完善税务会计理论构建。税务会计理论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还未形成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缺失严重,税务会计理论仍未脱离财务会计理论的指导,税务会计理论无法指导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因而,研究人员还需要完善税务会计理论研究,形成符合我国企业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税法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将税收学的相关概念转化为税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借助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将企业应缴纳的税款通过会计系统予以体现,实现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在管理层面的合作与配合,协调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关系,让二者在协调中得到良性发展。

2.完善税务会计核算内容。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内容上看,两者的核算内容有很大的差别,因而要减少两者之间核算内容的差别。具体操作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处理所得税上,要加强统一,尽量减少核算内容上的不一致事项。在遵循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基础上,税收人要尽量与会计制度保持一致,放宽应税费用的列支标准,加大税收扣除,涵养税源,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

3.统一核算基础。我国企业税收采用收付实现操作制度,虽然这种操作方式简单,有利于保全税收。但是财务会计利润核算以及应缴纳所得税额之间容易产生差异,导致会计可比性的信息质量要求匹配收入与费用的会计原则,无法体现我国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税务会计也应该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从中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体现我国税收公平公正。最后,统一企业所得税,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减轻内资企业负税压力。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未来改革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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