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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不可替代的地位,源之于相对政府监管,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和特殊作用。一般说来,自律性监管之所以行之有效,主要原因有四点:
首先,自律管理与行政监管具有互补性;其次,自律管理具有灵活性;再次,自律管理具有专业性。自律组织来自市场、接近市场、了解市场,拥有直接的市场经验,并储备了大量的专业人士,在自律管理中能够发挥专业优势;最后,实行自律管理满足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多层次性需要。
自律组织与政府监管应该互为依存,相互补充
境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自律制度成功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应该是互为依存,相互补充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在世界范围内,政府主导下的监管模式和自律主导下的监管模式正在发生改变,一个基本趋势是:出于证券市场监管及时性、有效性需要,自律组织和政府机关在分工监管的基础上,相互协作和补充,自律管理和政府监管被紧密结合在一起。其中,政府更多地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政策的支持者、违法行为的查处者,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自律组织更多地作为市场运作的组织者、市场秩序的一线监管者、违规行为的发现者。
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发展,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律管理体系,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得到了重视,自律管理作用也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但整体而言,我国证券市场仍然是一个新兴市场,并处于转轨阶段,市场的发展主要由政府主导和推动,市场的监管也主要依靠行政权力,监管体系缺乏层次性。与此相对应,在实际运作中,自律管理机制和职能没有真正到位,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值得重视、有待改进的问题,主要有在法律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地位。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市场监管,基本上是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监管未作系统性表述。
在主体资格上,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组织独立性不够。由于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国情,现阶段,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都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还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相应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政府监管的延伸。
在职责分工上,自律管理与政府监管的权限不够明晰。在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自律组织与证券行政主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权力边界不够清晰,职责分工和监管机制还没有理顺,有的地方存在交叉或重叠,有的地方出现了缺位或越位。此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二者分工和协作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
强化和落实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发展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为证券发行人提供筹集资金的场所,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直接面对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商和广大中介机构,能够对证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控,这种特殊的角色、职能和优势,客观上要求证券交易所承担起对会员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一线监管责任。
由于特定的历史和国情,在现阶段,证券交易所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职能还没有到位,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强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制度建设中,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遵守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普遍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相应的制度完善和创新中,如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其主体资格的独立性。交易所进行有效的自律管理,必须首先取得独立的法律人格,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管理组织。
第二、交易所自律管理权力应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不是行政授权。法定自律是更为高级的自律制度,能够提高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效力层次,保证自律管理的权威性,清晰划分自律管理和行政监管之间的权责边界。在修改《证券法》时,对交易所的监管权限,应从现阶段的授权自律向法定自律转变,恢复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的本来面目。
第三、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进行制度创新、品种创新和交易方式创新的权利,恢复市场的应有功能。在适当的约束条件下赋予证券交易所及时、自主地进行制度、品种、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创新权利,增强核心竞争力,既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变革的内在要求,也是迎接全球市场竞争挑战,创建区域或国际易所的外在要求。
2战略生成
其一,是低碳化的战略,即是指以绿色活动作为主要导向的战略,这项战略是以绿色人资管理活动当中所蕴含的“经济节约”的低碳理念作为指导方针的。总体来说,这项战略主要是依照绿色化管理的低碳特征建立起来的,是一类较为简单、独立的战略。其二,是生态化的战略,即是以绿色关系作为主要导向的战略,这项战略是以绿色人资管理关系当中的和谐并存、互利互赢的共存理念作为指导方针的。这项战略更加注重的是要建立起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和谐人际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和谐人际关系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共存互助关系。总体来说,这项战略主要是依照绿色化管理的和谐特征建立起来的,是一种趋向人文化,注重关系的战略。其三,是能力化的战略,即是以绿色能力及行为支撑作为主要导向的战略,这项战略是以顺应企业绿色化发展规划作为指导方针的,注重的是借助绿色的人资管理理念,确保员工贯彻绿色行为的能力,进而促进企业绿色化发展规划的达成,使自身成为企业绿色发展的支撑力。总体来说,这项战略主要是依照绿色化管理的支撑辅助特征建立起来的,是一种具有辅助作用的战略。
新公司法即将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旧公司法里保留较多计划经济痕迹相比,新公司法更多地还原了公司法作为商法部门的特色,充分地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理念,减少了强制性规范,增加了任意性规范,把公司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变为任意性规范,减少法律的强制性干预。在公司的设立和出资方式的规定中,新公司法为鼓励投资企业,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使设立公司更加简便。但是,在新公司法对股东(发起人)出资方式的规定上,之前各方呼声很高的“人力资本出资”却仍然未被写入新法,甚至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新公司法其实禁止公司股东(发起人)以人力资本这种方式出资。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第八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新公司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相比旧公司法严格限制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这五种类型,新公司法大大放宽了出资方式的范围,代之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这样的表述。然而,从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来看,它实质上禁止了股东采用人力资本这种出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出资方式的非货币财产,必须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人力资本即使可以通过种种复杂繁琐的手段来进行评估作价,但是,它是否能够转让,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仍然存在着非常大的问题。
人力资本与知识产权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人特殊的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它可以在物化后脱离产权人的控制和占有,成为一项与权利人人身相分离的财产性权利。人力资本却不限于特殊的智力成果,诸如人的普通的知识、经验、技能、劳务都可能成为人力资本,但是前提是它们要和具体的特定的人相联系。可以说,人力资本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离开了特定的人,人力资本毫无疑问将一文不值或者贬值。既然这样,那么具有极强的人身的人力资本是否可作为纯粹的物力意义上的财产权进行转让?如果转让,是否会影响到出资人的人身权?转让的真正标的是什么?归根到底,人力资本是因为人才成为资本,而人,在我国法律上是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这样的话,即使转让人力资本,用只能转让与人所脱离的知识、经验、技能。离开了人,这些内容的贬值,肯定会为公司、股东、转让人和受让人带来一系列法律上的难题。因此,从这些方面考虑,新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中为人力资本出资设立了禁止性规定,无疑是为了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不管在旧的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中,都未给人力资本出资留下丝毫空间,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运行已从对货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物质资本要素的倚重转向对科技知识、管理技能等人力资本要素的倚重。对新公司法而言,硬性禁止以人力资本出资终非长远之策。
二、人力资本内涵界定及引入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人力资本是指凝结在人身的知识、体力、技能的总合早在1676年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在分析生产要素创造劳动价值的过程中,曾把人的“技艺”列为除了土地,物力资本和劳动以外的第四个特别重要的要素。其后,著名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明确提出了人力资本的概念,他在《国富论》中指出:“工人增进的熟练程度,可和便利劳动,节省劳动的机器和工具同样看作社会上的资本。”到20世纪的知识经济时代,由于物资资本的供给日益充裕,不在是“稀缺的”资源,而人的智力因素逐渐成为生产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彰显。1960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奥多•舒尔茨在美国经济年会上以主席的身份发表了题为《论人力资本投资》的演讲,轰动了西方经济学界。西奥多•舒尔茨认为,“资本”有两种存在形式:其一是物质资本形态,即通常所使用的主要体现在物资资料上的那些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其二是人力资本形态,即凝结在人体中的能够使价值迅速增值的知识、体力和价值的总和。
人力资本是指人力资本主体以其自身的知识、体力和技能等进行出资的行为。承认人力资本出资的合法性是顺应时展之潮流的措施,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
(一)促进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与传统企业相比,
高科技企业是一种知识、技术和人力密集性的企业群体,以追求创新为其核心经营内容。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发展和重租,人力资本产权等一系列问题也逐渐浮现。虽然由于人力资本与其载体的不可分割性,而使之不能转让其所有权,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会促使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交易主动出让其部分权利,如人力资本的使用权、支配权等。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资所有者(如股东)往往不是企业的经营者,所以他们往往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却没有直接的控制权,而另一方面,人力资本所有者(如经理)将其知识、技术、才能等投入企业,却没有像企业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一样获得企业的所有权。人力资本所有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通过交易将部分产权让渡给企业所有者(股东),股东拥有对经营者人力资本的占有权、所有权、支配权甚至收益权。这对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不公平的,会挫伤他们的积极性。
为扭转这一局面,让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创建有效的激励机制能够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起到极大的作用。况且高新技术企业是以人力资本为主要支撑的企业,其人力资本效益的提高,对企业的自下而上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如果让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使得人力资本的收益与企业的收益与企业的经营绩效挂钩,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激励作用将是十分显著的。
(二)人力资本具有资本性,可量化折股。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通常是指公司的注册资本,其特征是:第一,它是股东对公司的投资;第二,它是公司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担保。由此可见,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主要有两大功能。具体表现在:其一,它是股东对公司的投资;第二,它是公司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担保。由此可见,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主要有两大功能。具体表现在:其一,对公司而言,它既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要条件,又是公司得以营运和发展的物资基础,即营运功能;其二,对债权人而言,它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重要障碍,即担保功能。1.从功能角度而言,人力资本的营运功能早已为经济学界的学者们多次以理论和经验的证据所证实,如西奥多﹒舒尔茨认为:“人力资本是资本,因为它是未来满足或未来收入的源泉或者是两者的源泉”,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在高新技术行业已反映出比传统的物力资本更强的营运增值能力。2.担保功能和信用功能。根据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在设立时的资本总额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并制定了“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三原则),以作为公司对债权人履约的信用担保。然而,在很大程度上公司资本的这种担保功能是虚构出来的,因为公司成立后,公司实有资本的数量将随着经营状况的好坏而不断变化,公司的履约能力也不断变化。从法律角度来看,它也并不能完全起到立法时的预期目的。实际上,人力资本出资的这些功能“虚拟化”现象并非人力资本
所独有,在非现金的物力资本出资中也同样存在,如技术等无形资产而形成的“掺水股”。鉴于此,许多学者认为应该放宽对公司资本限制,并允许人力资本拆股作为资本出资。
三、人力资本出资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人力资本具有无形性和人身依附性特质。无形性使人力资本很难通过物质载体加以外化,因而难以评估。人身依附性决定了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人身不可分离,不能作为抵押的标的,也不能变现用于清偿债务。但是,无形性和人身依附性并未抹杀掉人力资本具有与物质资本同质的经营功能即营利性,人力资本使用权不仅可以通过劳动表现出来,也可以转让并可被其他主体支配。人力资本作为公司出资方式的最大缺陷在于其评估困难和担保能力的欠缺,而这完全可以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加以克服。
人力资本出资立法主要应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一)人力资本出资价值的评估。人力资本与物力资本有本质的区别,即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性。离开了人这个载体,人力资本就不能存在。其实,人力资本的价值仍然可以确定,因为人力资本作为资本的一种,它与物力资本具有相通之处,它们都是由过去的投资形成的。西奥多•舒而茨进一步分析到影响人力资本的五大要素:一是医疗和保健;二是在职人员培训;三是正规的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四是成人继续教育;五是个人和家庭适应于变换就业机会的迁移。对这些投资加以计算。再将其融入人力资本的市场动态供求关系中考察,就可以正确评估人力资本的价值的。由此,人力资本出资就具有了现实的可操作性。
人力资本的价值体现具有两种特性:即:其一,人力资本的专业性使得同样的人力资本在不同的环境中可以有完全不同的价值判断;其二,人力资本的价值无法在事先完全确定下来,而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或使用后加以确定。总之,人力资本的价值评估受许多非所有者所控制的外部因素的影响。实际上,人力资本出资所面临的以上问题在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时亦同样存在,但这并不妨碍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资本化的过程。因此,我们也没有理由以此排斥以人力资本作为出资。但是人力资本评估问题得不到解决,则会影响人力资本作为出资的可能性,归根结底该问题时立法技术所要解决的问题。
针对人力资本的评估规则,我们可以借鉴知识产权的评估办法,并结合人力资本的特殊性予以制定:第一,强制性评估原则。即如果以人力资本出资,则必须由法定评估机构以法定规则对此进行评估,杜绝以自制契约的形式自行评估。第二,评估因素法定原则。即必须以立法形式确定评估人力资本所依据的各种因素。当然确定该因素,其难度要远远大于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的评估因素。毕竟人力资本基本上表现为一种无形的管理资源或生产。鉴于此,我们可以借鉴已经以立法形式允许人力资本出资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现行法律规范,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经济的需求而制定法律规范。
另外,就人力资本的特殊性,在评估制度中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基于人力资本是凝聚在人身上的知识、体力和技能的总合,并且人力资本在各个公司企业的不同阶段,不同时期所体现的价值亦会发生变化。因此,如果以人力资本出资,其价值的稳定性更为重要,对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定期的评估机构,每经过一定年限,经出资人请求,对人力资本进行重新评估,重新确定其价值,并且由此造成的评估结果变化,以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解决。
(二)人力资本出资对交易安全的威胁及对策。以人力资本出资组建从事交易可能对债权人权利产生威胁,因此以人力资本出资而获得股权(份),实质上是一种“搀水股”,与这种公司从事交易,产生不安时正常的。然而法律功效的发挥取决于合理的责任机制的构建,这已经是一个制度公理。由于人力资本出资者并未以实有财产向企业出资,可能难以产生对公司经营的关切,并且人力资本存在主观性贬值的可能性,人力资本所有者可能会利用其对人力资本的使用环境,使用绩效的天然控制优势,而产生消极怠工。为防止这种经营惰怠和道德危险的发生,应对人力资本出资者可能造成交易威胁进行检讨。资本股东出资填补责任或强制减少或注销其股份的责任。二是针对在公司清算时人力资本不能变现要求人力资本股东承担相当于剩余年限人力资本使用价值的债务清偿责任。三是针对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人身不可分离而受到健康、意外风险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要求人力资本股东承担强制人身保险责任,该保险以其人力资本折股价值为投保额,以公司为受益人。
(三)关于人力资本股份的转让。从股东平等和营业自由笔者以为,一是对人力资本出资缩水或因自身原因贬值的人力的角度讲,荣立资本股份的转让与物资资本股份一样,是股东权内容之一,只要其他股东同意,可自行转让。但是,荣立资本出资设立的公司的信用往往更多地建立在人力资本股东的个人能力之上,一旦其在公司成立后迅速退出公司,可能会有损公司外部人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要求人力资本股份转让时不仅应获得一定比例的其他股东的同意,还应获得一定比例的债权人的同意。也可以仿照股份公司关于发起人转让所持股份限额的规定,要求人力资本在持有股份后一定时期内不得转让。
(四)关于人力资本股东的多次出资与竞业禁止。人力资本出资折股可能与其全部人力资本并不完全等价,就像某人可以将其资产分成两份向两个公司投资一样,法律不宜禁止人力资本的多次出资。但是,人力资本股东兼具公司者和公司股东身份,公司利益与其人力资本的使用密切相关,因此人力资本股东应承担竟业禁止义务,即不得以其人力资本向与其所出资公司的业务相竞争的企业出资。
参考文献
〔1〕朱慈蕴:《职工持股立法应注重人力资本理念的导入》法学评论,2001,(5)
一、效率工资理论分析
由于名义工资和名义价格具有粘性的假说缺乏足够的微观基础,以此开凯恩斯的理论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因此“新凯恩斯理论”试图找到对名义工资和名义价格具有显性的理论解释,在此基础上出现了劳动合同,工资工会安排,隐性合同,菜单成本和效率工资等一系列理论。其中费希尔是最早在一般均衡宏观经济模型中研究工资合同的人,他考察了一个经济行为主体具有理性预期同时实行长期合同的经济中,扩张性货币政策的效果,它的结论是:即使是在理性预期下只要工资是实现预定的。货币政策对产量没有影响。泰勒指出:当工人关心他们相对于其他工人的工资时当合同交错时货币政策对产量的影响的时间爱女可能远超过合同的有效时间(1)。《宏观模型中的交错工资设定》发表于《美国经济评论》1979年5月林德贝克和诺斯主要从内部人和外部人的角度来分析工会在工资谈判中的作用,他们描述内部人可以拥有谈判优势的条件和内部人为了保持工资水平高于市场出清率而增强这种力量的方式(如通过罢工)《就业和失业的内部人和外部人理论》1989
隐性合同理论以阿扎里迪斯《隐性合同和就业的不均衡》1975年12月,贝利《不确定需求下的工资和就业》为代表,假设在工人和雇主之间存在着基本的不对称性,认为虽然企业是风险中性的,而工人却是风险厌恶的,为了确保风险厌恶的工人避免收入的变动,甚至在面临冲击的情况下,企业承诺保持实际工资不变,这个协议可能被正式写入合同,甚至在没有正式谈判的工资协议的情况下,也可能隐含地反映在企业制定的工资中。
在这些理论中应该说效率工资理论是相对较完善的,该理论将劳动生产率与工资率联系起来,该理论指出,一方面由于训练和天赋的原因,人们的能力差异大,同时,工人能够改变他或她在工作中的努力,很显然企业对工人在工作中的努力程度有兴趣,但对企业来说,监督这些变量不是容易的事,而且还要有一定的成本,这个理论试图将实际工资的粘性解释为由评价单位工人的努力和劳动生产率而支付的成本引起的。假设工人有一种在工作中“偷懒”的倾向,对工作投入一点的努力,因为工人知道企业想知道他们的努力程度需要较高的成本,所以他们在工作中倾向于投入较少的努力,但是企业偶尔也会检查工作情况,一旦被发现,就会被解雇,那么被解雇的机会成本就是工人从这份工作中得到的工资减去他从下一份工作中得到的工资,其实企业会发现支付高于市场出清的工资是有利可图的,如果在企业里的工人得到高于市场的工资时,他们就会发现偷懒有较大的风险,被解雇的代价就高,企业诱使工人不在偷懒,并付出他们更大的努力。
二、以上只是对一些工资理论的概括,接下来的重点将试图从数学模型角度对效率工资加以分析,以使所分析的问题更加有说服力。
其实在企业中企业和工人之间敬爱能够产生委托和问题,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报酬来引导人正确行动之外,还可以直接监控他的行为,但是这两种方法的代价都是昂贵的,委托人的问题是寻找到成本最小的两种方法的组合。
考虑一个雇主,他想引导工人提供X单位的努力,不努力的工人将以概率л被发现,合同包括标准工资W和惩罚性工资W0,如果工人不偷懒或偷懒未被发现,他们能够得到补偿工资为W,如果偷懒被发现,将得到惩罚性工资W0(W0可以为负)对处分低的W0偷懒的期望成本会很高,雇主因此能够使工人提供所需水平的努力,而发现偷懒的概率可以充分趋于0,这是熟知的强制合同,但是强制合同并不总是可行的,仅仅是因为有对W0的底限,比如,投篮最大的惩罚就是解雇,对应于W0=0,即使当工人被发现偷懒时,要求赔偿雇主时,赔偿额也不会超过工人的财富。
令K(л)为期望监控成本,假定这些成本是л的递增函数。假定雇主和工人都是风险中性的,为引致努力水平X,雇主选择лW和W0使成本最小(工资和监控),问题可以表示为:
最小化W+K(л)
使得:W—C(X)>=u0-------------(1)
W—C(X)>=TW0+(1-л)W----------------(2)
W0>=0-----------(3)
第一个不等式是参与约束,它说明工资减去努力的成本必须至少与工人的保留效用一样大,第二个不等式是激励相容约束。如果工人偷懒提供0单位的努力,期望的报酬是лW0+(1-T)W,而成本C(0)=0。这一约束说明工人必须更愿意提供X单位的努力而不是丝毫不提供,第三个不等式给惩罚工资制定了下限,为方便起见,设其为0。
注意到不等式(2)可以改写成л(W-W0)>=C(X),我们可以下结论监控概率л必须严格为正,进而标准工资W也必须严格大于惩罚工资W0。
最小化问题的拉格朗日乘数为:
L=W+K(л)-λ1(W-C(X)-U0)--λ2(W-C(X)-Лw0-(1-л)W)-λ3W
W0和л的一阶条件分别是:
LW=1-λ1-λ2л=0---------(4)
LW0=λ2л-λ3=0----------(5)
Lл=K`(л)-λ2(W-W0)=0--------------(6)
不等式约束在补充的松弛性下也成立。
从式(6),λ2=K`/(W-W0)>0,所以激励相容约束(2)是紧的,进而,因λ2>0,л>0,从等式(5)中说明λ3>0,所以对惩罚工资数量的限制(3)也是紧的,
可以得出结论:л=C(X)/W
注意,最优的W0包含了最大可能的惩罚。同样注意л和W是相互替代的,如果支付更多的工资,需要引致工人提供努力的监控力度就可能减弱。
把л=C(X)/W代入目标函数,雇主的问题就成了在满足(1)的约束下,选择W使
k(w,x)=w+k(c(x)/w)-------------(7)
最小。可以证明k(w,x)是W的凸函数。这样,若在(1)约束的边界处эk/эw>0,那么最优工资为角解点,即:
W=U0+C(X)
否则,最优工资由一阶条件:
1-K`C/W^2=0-------------------(8)
确定。在后一情形中,将工资提高至超出保留水平U0+C(X)将是令人满意的,因为根据激励相容约束,提高W可以降低л,只要监控成本非常高,直接工资成本的提高会被监控成本的降低所抵消,而工人的参与约束(1)仍是松的,这样的一种工资政策,即顾主给予工人高于保留工资的报酬,就是所谓的效率工资政策,当参与约束在成本最小化的解中仍然松弛时,工人确实愿意选择次优工作,但工资不会下降,因为降低工资必然导致高的多的监控成本。
监控成本的存在也可应用于投入的供给方面,,令K*(X)为成本最小化问题(7)的解,对于雇主而言,投入成本为K*(X),收益为B(X)。首先假设参与约束是松的,从(7)我们可以用包络定理得到:
dk*(x)/dx=c`(x)k`/w
注意,一阶条件(8)意味着k`/w=W/C。而且,因л=C/W,这说明k`/w=1/л。因此,dk*(x)/dx=c`(x)/л>c`(x).,下买内考虑参与约束紧时的情形,我们将W=U0+C(X)代入(7)的目标函数得到:
K*(X)=U0+C(X)+K(C(X)/(U0+C(X))
对X求导,有:
dk*(x)/dx=C`(X)+K`C`U0/(U0+C)^2
显然,上式第二项为正。因此,无论参与约束是否紧,我们有
dk*(x)/dx>C(X)。追求B(X)-K*(X)最大化雇主选择的X*将低于B(X)-C(X)
最大时的X,监控成本高不仅是因为它直接消费了资源,还因为它导致了低于充分有效水平的投入选择。
参考资料:
1、[美]萨克斯,拉雷恩,全球视觉的宏观经济学费方域译2004年6月第一版
2、[美]EugeneSilberbergWingSuen经济学的结构------数量分析方法2003年12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