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教育论文范文

时间:2023-03-22 17: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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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教育论文

篇1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众多的国家,农村教育是繁荣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的重要途径,能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范围更多地是乡镇农村基层教育单位,这就决定了县级政府及相关教育部门在贯彻实施我国农村教育法律法规方面要发挥关键力量,通过完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来完善农村教育行政执法。因此,加强和改进现阶段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对于推进我国农村教育行政执法具有重要价值。

(二)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是整个教育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的行政单位中,县级行政单位数量多、分布广,与基层组织的联系也较紧密。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也是如此,其执法对象直接面向农村基础教育,与关系最为复杂的基层教育进行直接接触,有利于深入了解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为教育行政执法问题解决提供第一手资料。因此,研究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对于整个教育行政执法问题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二、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有利于完善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和实现依法治教的目标。

(一)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尽管当前我国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但都是国家层面的教育法律法规,针对地方教育特殊性的教育法律则很少,尤其是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更不用说健全的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旧的教育法律法规已经不适应现代教育的发展,而新的教育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这给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具体、比较含糊,且大都没有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可见,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尤其是县级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影响着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的体制机制问题主要是指由谁来执法和怎样执法的问题。在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机构,大部分是由县级行政执法机构来执法,可能会导致执法不够专业等问题。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甚至部分执法主体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却在行使执法的权利。另外,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建设滞后,没有专门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教育行政执法的责任也不明确,尤其是在过错责任追究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往往会导致部分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现象的发生。

(三)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是教育行政高效执法的重要保障。由于历史和现实等方面的原因,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教育行政执法的要求。部分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比较淡薄,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既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不强有关,也与执法人员自身思想观念有关。相比高层级的教育行政执法,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质整体偏低,专业知识不扎实,这些都会影响到教育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尤其我国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方式仍然比较传统,不能适应现代教育行政执法的要求。另外,部分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受到整个社会大环境的不利影响,思想作风不正,享乐主义以及拜金主义等思想严重,对本职工作不作为、乱作为。

(四)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

在现阶段,我国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和地位通常都由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确定以及授权或委托,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设置受制于教育行政和事业单位机构的构筑框架,所以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更加多元化。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并不意味着执法主体职权的模糊性,而是相关执法主体的职权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使用。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欠规范的地方:一是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关系未完全理顺,有些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既受县级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门的领导,还受教育局相关部门的领导;二是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规范,对于谁来决定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部门都可以授予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三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关系不清,学校既可以作为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对象,同时也可以作为教育行政主体实施相关行政权力。

(五)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欠规范

目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存在执法行为欠规范的现象,这除了与部分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偏低有关外,更多地是执法制度层面的问题。由于我国地区差异很大,教育法不可能对每个地区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这就要求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做出执法行为的选择。另外,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操作性也不够强,有些地区甚至没有适合本地区的执法程序。在我国民族地区,目前仍然有很多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单位没有相关的执法程序,很多执法人员仅凭自身经验或习惯执法,而不能按程序规定执法。所有这一切,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改进,必将会影响到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质量。

(六)教育行政执法监管力度不够

由于没有权威的监管机构和完善的监督制度,我国部分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往往流于形式,很难起到对县级教育的监管作用。由于部分执法人员自律意识淡薄,又缺乏约束自己执法行为的制度,加上经不起各方面的诱惑,最终可能误入歧途,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力量也有待加强。社会监督、网络监督等执法监督力度不够大,将直接影响到良好教育行政执法环境的形成。

三、加强和改进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策略思考

改进和完善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应从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及教育行政执法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努力。

(一)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1.强化立法机关教育法律法规意识,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县级有效教育行政执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强化立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法律意识,让他们明白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县级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增强立法机关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县级教育环境正发生着深刻变化,教育立法机关应根据教育环境的变化和各地区教育差异适时制定教育法律法规,并对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作出修改和完善,确保县级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提高县级教育立法质量,强化教育法律的威慑力

从我国县级教育的实际出发,提高县级教育立法的质量,可以为教育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我国县级教育立法机关应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逐步提高教育立法质量。整个县级教育领域内都应该有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使教育行政执法“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要尽可能确保立法质量,让教育法律具备更强的操作性和严格的程序性。完善的教育执法程序是保证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正当、合法的必要条件。因此,相关教育部门要强化教育法律的威慑力,提高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成本;明确执法权限,落实过错责任追究,为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起到保障作用。

(二)教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1.加强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公平

高素质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是保障教育行政执法公平的重要基础。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一定的社会主义觉悟;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教育和法学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也具备一定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爱岗敬业。因此,要加强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教育素养,确保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加大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增强其对教育法律法规的领悟能力,提高其教育行政执法水平。

2.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确保教育行政执法健康运行

完善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是加强和改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前提,能确保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健康运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一是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全国各地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做好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执法主体的专业性和高素质;二是科学制定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并予以公开。县级教育相关部门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本县实际制定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并在媒体上公布;三是保障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要保障教育行政执法的专用经费,保证执法活动能够有序开展。

3.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规范县级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推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度是确保教育行政执法质量的中心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县级教育行政审批工作。各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法律制度进行教育行政审批工作并予以公示,确保审批公正;二是严格教育行政执法办案行为。案件的立案及查处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逐级上报,重大案件要实行案件备案监督制度,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三是规范教育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具备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服务的意识,依法维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4.始终把基础教育行政执法作为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重点工作

县级政府部门要完善基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有效地转变我国县级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努力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健全基础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力度,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完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形成办学主体多元化格局;加强对学校的评价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工作。此外,县级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还要严格按照我国基础教育法律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予以坚决制止并追究责任。

(三)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一般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局,这受到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很大的束缚和制约,很难发挥真正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即使是监管活动,也只是一种形式主义。因此,要保证我国教育行政执法的高效,就必须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独立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使得监督机构与被监管部门相分离,这样有利于更好地提高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实效性。

2.积极推进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立法工作

当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法律,而缺乏权威法律依据的教育执法监督很难保证执法监督职能的发挥。国外许多国家都有明确的教育监督法律,如日本的《学校教育法》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我国相关部门也应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教育行政执法方面的独立的监督法律,以推动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发展。

3.建立最广泛的监督体系,突出“全监督”的概念

建立最广泛的监督体系,突出“全监督”的概念,可以充分调动各方监督力量,有利于实现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效果最优化。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可以分为教育行政系统内监督和系统外监督两部分。具体包括:第一,要强化教育系统的内部监督,如教育督导、教师申诉等形式;第二,要强化县级人大监督,人大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因此要强化人大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第三,强化网络监督。要充分利用网络快速和便捷等特点来监督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第四,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和及时性等特征,因此必须强化新闻舆论监督;第五,要接受群众监督。教育行政执法的权利是广大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利,因此必须接受群众监督。

(四)教育行政执法环境建设

1.加大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

当前,我国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整体偏低,尤其是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这直接影响到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效果。因此,相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县级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更要让执法人员学会理论联系实际,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教育执法问题。

篇2

一、对行政垄断的不同定义和界定

有人以为行政型垄断为“某些个别的经济行政机关及其工职职员以履行政府职能为形式,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的独占或者垄断,并凭借这种独占或者垄断谋求同政府的目标和职权的本意相悖的行为。”(李中圣《行政型垄断的几个题目》,《政***丛》1992年第2期);也有学者将行政型垄断概括为“市场治理部分滥用其手中的治理权”。(历永《我国行政型垄断与世贸组织国民待遇冲突探析及启示》,《国际贸易题目》2001年第2期)这一类定义对于行政型垄断的主体熟悉不一。有学者曾对有关行政型垄断的主体界定的研究进行过整理。“关于行政垄断的主体,在诸定义中出现过的主要有:政府;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或部分;行政机关(包括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国务院除外);国家经济主管部分或地方政府;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行政机关以及带有行政职权的企业;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分、政府的所属部分、一些中心或地方的经济主管部分和地方政府、行政公司;经济行政机关及其工职职员”。

二、行政垄断成因分析

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既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普遍原因,更有我国体制转轨、生产力水同等特殊条件下的特殊原因。

1、普遍原因。从不同国家的历史和不同类型的国家经历来看,行政垄断在中国出现形成不可避免。行政垄断是公权力在经济生活、市场活动中的体现,没有公权力就谈不上行政垄断。只要国家存在,公权力就必然存在。只要公权力存在,作为对经济生活干预的一种形式和经济职能的一种表现的行政垄断就必然存在,国家不可能也不会对市场活动完全放任自流。政府在市场活动中,不仅能够通过各种手段促进和维护竞争,也会为了一定的目的在有些领域禁止或限制竞争。当然,由于体制、法制基础不同,行政垄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特征、结果会有所不同。行政垄断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反映,其表现形式、特点和后果等与政治体制、生产力水平、理论导向有直接关系。处于特殊的转轨时期的中国行政垄断有其自身特殊的形成原因。

2、特殊原因。从中国历史来看,行政垄断在中国出现不可避免。按人类发展史学说观点,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进进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终极实现***主义。而资本主义可分为前期的自由竞争时期和后期的国家垄断时期,而且根据列宁的观点,国家垄断主义是为进进社会主义社会而做好预备的。中国的历史是从封建主义社会经过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进社会主义社会的,这样跳跃式的前进导致了资本社会时期的缺失。因此,中国社会没有经历过自由竞争时期,对于资本、市场、经济垄断没有感性熟悉,只通过鉴戒其他国家的经验来参考而已。

三、行政垄断的危害性

从上述行政垄断的各种表现形式及其成因,我们可以看到行政垄断行为具有以下危害性:

首先,行政垄断造成人为分割市场,使同一、竞争的大市场无法建立,也扭曲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其结果造成资源大量浪费。

其次,行政垄断的后果往往是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政府限定购买或设置地区贸易壁垒,使消费者无法选择商品,对垄断定价也只好接受。

再次,行政垄断行为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滋长了干部的思想。如今中国经济领域普遍存在的寻租活动就是其表现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政府可以借助于行政权威和强制性手段创造不同等的竞争环境,并维持一部分人享有的租金。现实中,一条优惠政策可能意味着几十万元的减免税收,几百万元的提价收进,几千万元的低息贷款,甚至几亿元的“平价”、“瓶颈”生产资料。因而,一些企业为达到寻租的目的,花费大量精力与时间同地方政府讨价还价、游说,或借助于拉关系和送礼、请吃等方式,以使企业从政府那里争取优惠政策或待遇,利用地方政府的特殊政策维护其某种垄断地位,这样便可使企业不“经”自“营”,不“竞”自“强”。

最后,行政垄断行为保护落后,削弱企业竞争力,这对国内企业来说是极其有害的。加进WTO后,行政垄断行为必然会受到国际上的抵制,而国内企业长期缺乏竞争力,势必受到国外企业的竞争冲击,优越劣汰。

四、预防行政垄断对策思考

如何预防行政垄断,这才是我们充分熟悉行政垄断的目的。在这里,笔者提出几个方面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第一,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将行政权经济化,使得行政权带有浓厚的经济色彩,把行政权混同于经济权。确立行政权的非经济化规则,要让行政权成为一项非赢利性的权力。这不仅在立法上、在政府转变职能的改革中,甚至在整个社会都应深刻地建立起这一基本观念。

第二,完善和加强对防止行政垄断的立法和救济。行政垄断既然是体制转轨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的产物,因而它在短期内是不会消灭的。对行政垄断的约束在现阶段我们就只有依靠反垄断立法,在立法和法律救济上我们还可以参考东欧及俄罗斯等经济转轨国家的经验。例如,俄罗斯反垄断委员会运用反垄断法的规定,通过公布地方政府行政垄断行为非法、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等执法措施,在制止行政垄断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阶段,我们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规定同一和有力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关。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由上级部分责令改正。这种规定有两个基本缺陷:一是制止行政垄断的执法机关不是同一和单一的,而是因实施行政垄断的部分不同而不同;二是执法机关不具有超脱性。在查处行政垄断行为时上级部分很难避免“官官相护”、“手下留情”,甚至视而不见。为有效地制止垄断行为,必须重构执法机关。

2、强化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规定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责令改正”,这种规定没有威慑中力,不足以处罚和遏制行政垄断行为。在完善反行政垄断的规定时,应当增加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加重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在反垄断立法中应规定垄断受益方向受害方补偿。最后,在给予受害方补偿后,垄断主体应对市场参与者重新平衡,回复到公平竞争、自由竞争、市场自发调节的状态,这才是最根本的补救性措施。

五、结语

在传统行政垄断熟悉的影响下,我们会面临一个个矛盾困惑的困难

*。,行政垄断一方面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格格不进,但另一方面却在一些部分领域中又显得无奈和必要,熟悉上的误区必然会导致实践中操纵性的难度加大。这就需要我们往解决这个熟悉上的困惑,对行政垄断做一个更加公道的定义和定性,将其加以公道的规制和限定。

参考文献:

篇3

要想促进教育行政管理,必须深入分析发展现状,才能针对性的提高创新性。对我国部分学校教育行政管理现状调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行政权力实际不受限制,挤占学术权力现象严重。学校的有些学术活动由于没有行政权力的支持,难以正常进行,教育过程中教师的正常诉求无法得到满足,一些普遍的必要性学术活动受到限制,学术专家的合理建议没有获得采纳等现象,总的来说,就是教育行政管理糜烂,行政管理机构膨胀,行政管理服务意识不足。同时,管理观念落后,不少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方法依然沿用以往的老办法,规范性和法制化建设明显不足,这样的现象直接导致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不得人心,管理水平得不到创新提高。其次,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复杂,不仅有专职教师,还有专门的行政管理人员,又有教学科研“双肩挑”的教师。在这样的环境下,教育行政管理需要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无论是资金、物资还是人才方面都必须把握好,不然就会直接影响管理质量,而当前的学校教育行政管理在这方面确实有待提高。最后,行政管理人员素质偏低。从某种程度来说,教育行政管理是辅的工作,在学校教育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没有经历过专业的管理知识培训,学校对行政人员的培养也采取放羊式的管理方式,没有提供有效的职业培训,导致学校教育行政管理总体质量不高。

二、教育行政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

(一)更新教育行政管理观念

“创新是一场全面的心理革命”,而创新的管理观念是行政管理创新的前提和基础。教育行政管理要想实现创新,必须更新管理观念,立足于学校,并面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竞争需要以及新时期下的经济发展。一方面,教育行政管理者必须转变落后的观念,比如重岗位、轻职位,重权力、轻能力,重机关、轻服务等陈旧观念,把握当前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利用先进的管理制度和观念,完善教育行政管理机制。例如,学校教育行政管理者必须更新现代服务意识,协调好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按制度处理管理事项,并积极引入新型的计算机软件,创新管理观念和管理手段,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促进其快速的发展。

(二)找准教育行政管理定位

学校的发展是一个功能系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其中一个子系统,必须找准其中的定位所在,基于此创新管理方法,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在学校功能系统的位置作用。学校的系统包括:教学岗位、科研岗位、行政管理岗位等,无论是哪种岗位都有严格的界定和独特的管理方法。所以必须知道自己需要干什么,不能越俎代庖,创新行政管理方法,这样才能使得每个岗位共同协作、分工明确,促进学校整体发展。因此,教育行政管理创新必须找准岗位定位,创新管理方法,结合学校的发展提出有效的行政管理方法。例如,对于有些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可以实行柔性化管理,采取民主管理,让师生都参与起来,通过这样的主人翁意识和决策,能够提高教育行政管理的正确性,推行决策措施的有效运行。

(三)提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会直接影响管理质量,行政人员的素质水平会局限着管理创新性发展。因此,必须重视对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培养和提高。优化管理队伍建设,从而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水平的提升。例如,学校可以直接在招聘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上严格把关,遵守一定的招聘条件,提高所招聘管理人员的高素质。同时,必须重视在日常工作中对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在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为教育行政管理创新提供人才支持。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教育行政管理是学校发展的重要部分,在学校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行政管理的质量必须给予极大的重视,必须保持与明确和学校各项工作的分工,不断改革和创新教育行政管理。目前教育行政管理现状发展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行政管理的进步,必须深刻认识到创新对于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性,积极研究有效的创新措施,促进教育行政管理质量的提高,进而促进整个学校的蓬勃发展。

作者:王春霞 单位:松原市教育考试院

参考文献:

篇4

2.以提高教师质量为关键,增加对学前教师的经费补贴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教师的质量保障。关注学前教师的质量,增加对学前教育的经费补贴,是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同时也为学前教育质量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一直以来,新西兰非常重视学前教师的经费投入,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新西兰对注册教师计划不断进行改革,并且给予充足的经费补助。例如,从2010年11月开始,教育部决定注册的小学教师将获得认可,在学前教育机构从事服务也将获得经费补助。由于这种政策变化,在4年内将提供1950万美元的经费资助学前教育机构,符合资格的学前教育机构将会获得更高的经费资助。同时,新西兰资格认证局扩大了对一些海外学前教师资格的认可范围,政府计划在4年内投入1540万美元来支持此项计划,最终使海外学前教师资格可以等同于新西兰学前教师资格,扩大了合格教师的数量。[4]其次,新西兰为学前教师设立了专门的经费补贴计划。例如,学前教师津贴是优先帮助以教师为主导的学前教育机构,实现80%的教师注册的一种经费补助形式。该项津贴主要用来弥补合格注册教师的短缺,为教师获取技能和文化、语言知识提供资助等等。而临时注册教师津贴也是以提高教师质量为目标的一种津贴计划,其主要是为学前教育机构中的临时注册教师提供额外经费支持的一种资助计划。该津贴旨在帮助临时注册教师转变为完全注册教师提供支持。最后,通过对学前教师的经费资助,其合格教师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明显提高。据教育统计局2011年统计报告显示,自2007年开始,合格教师在教师总数中的比例一直在增加,并保持在一个恒定的速度(大约每年2%的增长率),即从2007年的60%增加到2011年的69%。[5]从2007—2011年,合格教师的总量增加了57%。总体而言,新西兰通过对学前教育的经费补贴,在一定程度上为学前教师的质量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二、新西兰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对我国的启示

从新西兰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特点来看,其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反映出其内在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以教育公平为导向,保障各类儿童的受教育权。以“儿童为本”为理念,扩大儿童入园率。以建立健全的经费投入体系为根本,注重提升学前教育的质量。这些取向为我国完善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体系提供了重要启示。

1.以教育公平为导向,保障各类儿童的受教育权以教育公平为导向,保障各类儿童的受教育权,是新西兰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的价值取向之一。一方面,新西兰政府出台以一定小时为单位的免费教育津贴计划。新西兰于2007年实行20小时免费教育项目以来,分阶段逐步实行免费教育,从而使3~5岁的儿童都能接受每天最多6小时、每周最多20小时的学前教育。在此基础上,新西兰又增加了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服务时数,即提出了10小时附加免费学前教育计划,即每位儿童在20小时学前教育津贴服务的基础上,又可以获得10小时免费学前教育津贴。由此可见,新西兰采用一定小时为单位的免费教育津贴计划,使更多的儿童能够接受学前教育服务,在实施上保证了学前教育的起点公平。我国目前正致力于推动学前教育的普及,以小时为单位实施免费教育津贴计划,这对我国而言是一条可以尝试的途径。另一方面,政府重点关注对偏远地区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资助。截至2011年7月,注册学前教育机构中欧洲裔儿童比例占62%,毛利儿童占21%,太平洋岛屿儿童占7%,亚洲裔儿童占7%,其余3%属于其他种族儿童。相比2010年,亚洲裔儿童注册人数增长了9.2%,太平洋岛屿儿童和毛利儿童的注册儿童人数分别增长了7.3%和6.1%(见表1)。此外,新西兰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还关注对特殊儿童的经费投入。所谓特殊儿童指生理或心理上有缺陷的儿童,也称为身心障碍儿童或残疾儿童。特殊需要儿童是属于弱势群体中最需要关注的群体,对他们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费资助是改善学前教育公平的必然诉求,新西兰非常重视对具有特殊需要儿童的经费补助。例如,特殊需要、非英语背景儿童扶助金主要就是为学前教育机构中具有特殊需要或者非英语背景的儿童提供资助的一种经费形式。这些普惠性的措施为特殊需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服务提供了物质保障,同时也增加了学前教育的普及率,进一步增强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性,体现了教育公平的价值取向。与新西兰相比,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因此,加大对偏远地区、少数民族以及特殊需要儿童的扶持力度,设立各类教育扶持津贴,无疑将极大地改善我国学前教育的公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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