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3 15:22:36

保险费率论文

保险费率论文篇1

截至2007年,中国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102家,多主体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根据中国保监会统计的2007年全年保费的份额来看,中国人寿占寿险市场39.73%,平安保险占16.00%,太平洋保险占10.24%,泰康人寿占6.92%,四家合计达到72.89%;财产保险收入中中国人保占42.46%,太平洋保险占11.23%,平安保险占10.28%,中华保险占8.78%,四家合计达到72.75%。可见虽然保险公司的数量在增加,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仍掌握在几家大公司手中,市场的集中化程度很高。但从变化趋势来看,集中度却呈明显下降的趋势(见表1)。财产险市场的CR4指标从90年代的接近100%下降到2006年的76.79%和2007年的72.75%;寿险市场的CR4指标也同样从1996年的98.92%下降到2007年的72.89%。

应该注意的是,与其他某产业内的高集中度不同,中国保险市场这种高集中度的形成并不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而是由历史原因形成的。在1986年以前,中国保险市场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占,直至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的成立,才打破了原先一家独霸天下的局面。一般而言,凡是成立较早的保险公司,其市场份额也就相对较大,但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市场份额会越来越平均化。虽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因为时间太短,优势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再加上目前各保险产品的差异性并不大,难以在短期内对老公司构成威胁。但无论如何,目前市场份额较大的保险公司并不是由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机制而形成的,并不是以保险公司劳动生产率水平的高低和市场竞争力的强弱为边界的,且资本实力仍然较弱,因而,随着保险业的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保险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就会越来越平均,表1中四家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不断下降就说明了这一点。所以,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现阶段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处于向竞争型市场转型时期,从而价格竞争是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这也是实施费率监管的原因之一。2004年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费率应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可见,目前我国对保险费率仍然实施较严格的监管,采取事先批准和先备案后实施的方法。

本文希望能结合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费率监管对社会福利的影响,从理论上阐述费率市场化的原因。

二、费率监管与效应分析

(一)费率监管带来的价格提升效应分析

1.价格提高带来的社会福利损失

我们一般用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来衡量费率监管政策的福利效应。如图1所示,在竞争性市场中,市场均衡价格严由保险需求曲线D和保险供给曲线S决定,在没有外部干涉的情况下,保险费率能随时根据需求和供给的情况进行调整,达到市场均衡。

如果政府对保险费率进行监管,要求价格高于市场出清价格严,比如说限定在P1,在较高的价格水平下,保险的供给数量为Q2,但消费者愿意购买的数量下降为Q1。这时如果生产者以销定产,市场产出水平为Q1,消费者剩余减少P1P*EC的面积,生产者剩余增加P1P*BC的面积,但减少BEF的面积,净社会福利损失为ECF的面积。

事实上,在政府制订最低价格时,由于此时价格水平较高,保险的意愿供给数量远远高于Q1,如果保险公司按Q2的量供给,其无谓损失将大大超过面积ECF。

2.价格监管(限价)下的生产者行为分析

假设在一个竞争的、同质投保人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是价格的接受者,面临的需求曲线具有完全的价格弹性。保险公司的长期总成本由期望索赔成本和生产成本构成。生产成本包含了营销和服务费用,期望索赔成本等于纯保费,因为投保人是同质的,所以纯保费是所出售保单的线性函数,边际纯保费和平均纯保费是常数。如图2所示,APP代表平均纯保费,APC是生产成本,ATC等于APP+APC,MR是边际收入,MC等于边际生产成本加上边际纯保费。在价格不受监管的市场下,MR=Pc=MC,均衡点为(Pc,Qc),保险公司在总成本的最低点组织生产。

假设此时政府规定一个限制价格,PR(PR>Pc),如果保险公司按照利润最大化的规则PR=MC组织生产,最佳供给量应该是QR。但随着费率的提升,需求量会下降。这时,一家保险公司为了让他的实际供给量能维持在QR位置上,可以有两种方法:一是抢占其他公司的市场份额,另外是扩大市场总需求。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提供的险种在保障范围和责任内容上大致相同,要抢占市场份额,扩大市场需求,首先想到的是低价策略。在政府直接定价的约束条件下,保险市场竞争突出地表现为以手续费竞争为主要手段,于是出现了目前市场上各保险公司不计后果的降价行为,如提高人手续费比例;违规违法支付现金手续费和现金无赔款优待;不顾承保风险直接降低保险费率或扩大保险责任,变相降低费率争抢市场或以其他各种名目向大客户返款来变相降低费率等。这种不正当的价格竞争给保险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导致保险业的风险累积加剧,使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严重失真,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当然,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扩大销售量,即通常所讲的非价格竞争,但这样会使APC和MC增加,再加上由于费率上升所引起的初始利润的增加会吸引新的保险公司进入市场,来瓜分市场份额,最终使保险公司缩小供给量到比如QR′的位置上。在该点上,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公司并不是在平均总成本的最低点组织生产(事实上,即使保险公司能供应产品的数量为QR,该点也同样不是平均总成本的最低点),造成企业资源浪费;而且,此时市场上也存在着一些由于费率上升而不再参保的个人,他们的风险损失得不到保障,使得社会福利下降。

总之,政府对保险市场的费率监管——提高费率,不仅造成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而且在保险公司拥有过剩的生产能力的同时,市场又存在着得不到保险保障的个人,资源没有得到最佳配置。

(二)费率监管带来的价格僵化效应分析

2004年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规定,保险公司对已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批或备案,说明保险公司在变更费率时,同样受到严格监管

保险费率由两个部分构成:纯保费和附加保费,其中纯保费由保险标的的期望损失成本所决定。我们用P代表一个类别的风险单位的总保费,L为该风险单位的预期损失额,一般根据保险公司以往的数据统计而得,k为保费附加率,则有

P=L+kP(1)

或者

我们再以Lt代表第t时期该类别风险单位的预期损失,Pt为第t时期该类别风险单位的应收总保费,Pt-1为第t-1时期的总保费,则(2)可写为:

在(3)式两边同时除以Pt-1,整理可得,

该式意味着,如果第.t时期的预期损失额超过上期的保费,那么第t时期的应收保费也应该相应增加,反之则需要减少,这也是保险费率制定的充足性和公平性所要求的。但在现实社会中,价格的调整不会那么及时和完全,(4)式的左右两边,即实际费率调整和所需的调整之间会存在一个比例系数α(0≤α≤1),使得

成立。如果α=0,意味着实际上费率没有进行调整;如果α=1,则费率的实际调整是完全的。

在费率被监管的情况下,价格调整的幅度一般会小于费率未被监管时,即αreg<αnoreg,其原因是,当外部因素发生某些变动导致保险标的物的预期损失增加,或发生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需要上调费率时,基于政治压力,调整的幅度一般不大或不进行调整;同样,当需要进行费率下调时,为维护保险经营的安全性,除非进行调整的需要非常明显或迫切,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进行调整。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严格的费率监管,保险公司在变动费率时要审批或备案后才能实施,使得保险价格调整存在滞后性,不能充分及时地反映当时保险标的物的预期损失。往往是当保监会批准价格调整并开始实施时,引起价格变化的因素已经发生变化,造成调整后要实施的新的保险费率偏高或偏低,又不能反映真正的保险产品成本及供求状况。

关于保险费率偏高,上文已经做过分析;关于监管造成的保险费率偏低,我们可以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分析。如图3,竞争市场均衡价格P*由保险需求曲线D和保险供给曲线S决定,而监管价格低于市场出清价格P*,比如说为P1,在较低的价格水平下,有的保险公司会退出市场或减少供应数量,市场总供给量为Q1,虽然此时消费者愿意购买的数量为Q2。这时消费者剩余增加P1P*BF的面积,但因为产品供应不足,减少BCE的面积,生产者剩余减少P1P*EF的面积。与价格偏高的情况一样,存在大小为ECF的面积的净社会福利损失。

(三)监管带来产品价格下降的效应分析——以商业车险为例

以前,对于商业车险,保监会实行严格的价格监管,统一条款、统一费率,希望能保护消费者利益,但由于被管制的保险公司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作为自利的各个公司事实上处于“囚徒困境”:只要一家公司不按监管要求进行降价,其他公司必然跟进。虽然费率高度统一不能变更,但各公司在手续费上做文章,最终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于是,从2003年元旦开始我国对车险费率放松监管,各公司在车险费率结构中引入了风险调节系数,最大优惠幅度可达到50%,希望能使费率水平更加公平合理,与客户实际风险状况更加匹配。这种监管方式确实使商业车险费率降低,但是否真的有利于消费者,使社会福利上升,却值得讨论。

1.保险公司方面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环境还不成熟,各家公司车险产品和服务同质性很强,难以形成差异化经营与竞争模式的情况下,风险调节系数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被各公司严格按规定使用,也没有发挥细分市场与区别客户风险的真正作用,反而和50%的优惠幅度一起成为参与价格竞争的手段与合规途径。低折扣带来的是违规承保,最终要么使得客户出险时遭到拒赔,有违保险的最终目的,同时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形象;要么使赔付率大幅度上升,保险公司面临着经营风险。

2.消费者方面

消费者对保险认识不足,消费需求简单,存在着侥幸和投机心理,投保时对车险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注重的不仅是车险保费的最终水平,还有保险公司给予的折扣幅度,由于对价格折扣有了明确预期,价格敏感度增强,在客观上更加刺激了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这种对保险的低层次消费需求难以刺激保险公司进行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同时,失去理性的恶性价格竞争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影响了安全运营,服务质量下降,使原本在车险“大战”中应该属于最终受益者的消费者反而成了最终的受损害者。

鉴于这种情况,2006年3月,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将车险最高优惠幅度从50%降低到了30%。限折令的推出也反映了前段时间对车险费率的监管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说明在价格监管的过程中,并不一定是产品实际价格下降就能让消费者得到最大收益,而是应该引导市场走向规范。

三、主要结论与启示

对于竞争保险市场,费率监管,不管是限价还是实行最低价格,都会使社会福利遭受损失。笔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应逐步放宽费率监管,实现无事先批准要求的宽松监管模式,实现费率市场化,其原因为:

首先,保险市场上已初步形成多元化的竞争格局,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处于向竞争型市场转型时期,一家保险公司独占市场份额的局面已不复存在。

保险费率论文篇2

一、汽车保险的起源

(一)近现代保险分界的标志之一——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是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二)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

1.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保险“第一人”。当时,签发了保费为10英镑—100英镑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1899年,汽车保险责任扩展到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单是由意外险部的综合第三者责任险组签发的。1901年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险保单,已具备了现在综合责任险的条件,在上述承保的责任险范围内,增加了碰撞、盗窃和火灾。1906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每年该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保险车辆一次,其防灾防损意识领先于其他保险大国。

2.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机动车辆的流行加重了公路运输的负担,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有些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不知道应找哪一方赔偿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发起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宣传,并在《1930年公路交通法令》中纳入强制保险条款。在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又针对实际情况对规定作了许多修改,如颁发保险许可证,取消保险费缓付期限,修改保险合同款式等,以期强制保险业务与法令完全吻合。强制保险的实施使在车祸中死亡或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定的赔偿金。

3.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依协议运作,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当肇事者没有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保单失效,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局承担保险责任,该局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英国现在是世界保险业第三大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据英国承保人协会统计,1998年在普通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业务首次超过了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费达到了81亿英镑,汽车保险费占每个家庭支出的9%,足见其重要地位。

二、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

(一)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地——美国

美国被称为是“轮子上的国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与此相随,美国汽车保险发展迅速,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时间内,汽车保险业务量已居世界第一。2000年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总量为1360亿美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45.12%。其中,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820亿美元,占60.3%,机动车辆财产损失保险保费收入为540亿美元,占39.7%。机动车辆保险的综合赔付率为105.4%,其中,净赔付率为79.3%,费用率为26.1%。美国车险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都相对自由,激烈的市场竞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车险市场。

(二)美国汽车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1.汽车保险问世。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在1898年,由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1902年开办汽车车身保险业务。

2.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该法实施的目的在于要求汽车驾驶人对未来发生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经济担保,但是由于这种担保的滞后性,以及该法无法强制每一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义务,车祸受害者求偿仍然困难重重。为了改进这一做法,1925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正式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颁布汽车强制保险法的州。该法律要求本州所有的车主都应持有汽车责任保险单或者拥有付款保证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保证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并以此作为汽车注册的先决条件。以后,美国的其他州也相继通过了这一法令。

3.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由于未保险判决基金由州政府管理,因此被各保险公司指责为政府过多的干预保险业。为了阻止政府的这一行为,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采取措施进行自发的抵制。保险公司推出了未保险驾驶人保险,提供给被保险人在汽车意外事故中遭受身体伤害,而驾车人是事故责任人,但是驾车人可能:(1)没有购买汽车保险;(2)虽有汽车保险,但是其责任限额低于该州要求的最低限额;(3)肇事后逃跑;(4)虽有汽车保险,但其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拒赔或破产。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保险监管部门已要求销售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未保险驾驶人保险。

4.无过失汽乍保险。赔偿能力担保法、强制汽车保险、未得到赔偿的判决基金和未保险驾车人保险虽然减少了在汽车事故中未得到经济补偿或不能得到充分经济补偿的受害者,但仍然无法解决诸如下列一些问题:(1)受害人的索赔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常常需要很长时间的调查取证,而且最终也很难确保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驾驶人确有过失;(2)律师的费用和其他审查费用均来自于最后受害人补偿到的赔偿金,因此受害人即使获赔,得到的赔偿金也已大打折扣;(3)虽然轻微受伤者得到的赔偿一般还能弥补其经济损失,但严重的受害人得到的补偿却平均不到其经济损失的30%,甚至许多最终根本得不到赔偿。因此,一些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者们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车保险中。

所谓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指无论当事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个“纯”无过失汽车保险将完全取消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而且将提供一系列的综合保险给予受害人全面的经济损失赔偿。当然,这种“纯”无过失保险并不存在,各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仅部分的限制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一旦人身伤害损失超过了某一界限,被保险人仍可通过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通过无过失汽车保险,汽车事故的受害人获赔更迅速、更方便。

(三)美国车险科学的费率厘定和多元化的销售方式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一套复杂但又相当科学的费率计算方法,这套方法代表了国际车险市场上的最高水平。尽管美国各州车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有差异,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绝大多数的州都采用161级计划作为确定车险费率的基础。在161级计划下决定车险费率水平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及机动车辆的使用状况。次要因素包括机动车的型号、车况、最高车速、使用地区、数量及被保险人驾驶记录等。这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决定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率水平。

除了传统的汽车销售商保险方式以外,直销方式在美国已很普遍。现在美国主要有三种直销方式:(1)利用互联网发展车险市场的B2C模式。美国车险业务约有30%都是通过这种网络直销方式取得的。绕过了车行这一鸿沟,交易费用减少了,保险费率自然就下来了,同时这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张。(2)利用电话预约投保的直销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本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去构建网络平台。(3)由保险公司向客户直销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可以直接到车市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车险产品直接送到客户的面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省去客户的很多时间,业务人员能够面对面地解答客户对于车险产品提出的问题,挖掘市场潜力。

三、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德国

与中国相似,车险业务也是德国非寿险业务的核心。2002年,德国车险保费收入219.7亿欧元,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42.7%。德国保险市场开放度较高,有120多家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竞争非常激烈。特gcJ是车险方面,市场集中度很低,接近完全竞争状态。车险市场份额最大的安联集团,2002年其保费收入仅占整个车险市场的17.8%。车险排名前1啦的公司市场份额之和也只为63.6%,其中有两家还是外国公司(苏黎世保险集团和安盛保险集团)。

德国车险营销渠道主要靠机构。机构又可分为只为一家公司(A)和同时为多家公司(B)两类。其中,通过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整个保单总量的74.4%,通过B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13.0%。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比重较大与德国车险经营的传统有关。在德国,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无异议的话,车险保单到期后可自动续保。由于德国车辆出险率很低,因此A类机构的客源比较稳定,与保险公司合作基础非常牢固。

德国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实行“责任处罚”原则,即每次理赔不论赔偿额多少,投保人自己都必须承担325欧元。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提醒投保人要尽量避免事故。德国的汽车保险费还实行奖优罚次。如果一年不出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故,第二年这辆汽车的保险费就会调低一个档位;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次年的保险费就会上调3个档位。而且保费的档位越高,档位之间的差额就越大。

(二)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法国

法国车险市场是个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市场,竞争充分,产品丰富,市场细分度高,产险公司管理费用率约为28%(最好的公司可以达到22%)。法国有146家财产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车辆保险。2002年法国车险保费收入163亿欧元,占财产险保费的44%,相当于当年法国GDP的1%。调查表明,在法国100%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58%的车辆购买了车损险,82%的车辆投保了盗抢和火灾险,87%的车辆投保了玻璃破碎险。就赔付额而言,2002年全法国发生的400万起事故中,责任险赔款最高,占总赔款的50.3%,车损险占33.9%,其他险种占16.8%。在责任险赔案中,涉及人伤的赔案占总赔案数的10.5%,但赔款额却占总赔款的59%。这主要是因为法国法律对涉及人身伤害的第三者责任赔款不设上限的缘故。

法国汽车保险业的经营区域和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传统保险的内涵,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愈加突出。譬如,保险公司为减少酒后驾车事故发生率,允许客户在因饮酒而不能驾车时,可在保险公司报销一次交通费用;在重大节假日,保险公司会适时在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查验,并对因饮酒不能驾车的客户提供交通服务;有的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汽车修理研究中心,为保户提供修车价格指导或为汽车修理厂提供技术培训等。

四、对中国汽车保险业的启示

(一)车险更充分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

从第一份汽车保险保单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到政府强制责任保险,再到汽车保险局的成立或未得到赔偿判决基金建立,再到无过失责任保险,无不体现了车险为保障受害人因车险损失能得到赔偿而做得努力。

当然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国外各大保险公司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在防灾防损上,通过降低事故发生率来实现自己的利润。而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会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方便,比如在定损前,预先赔付,还有在客户修车时提供替代车服务,这不仅给受害者以赔偿,更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人性关怀,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此,国外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是负利润,而是依靠资本市场盈利来弥补这一亏损的。

而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还是把车险业务当作一块重大利润来源,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找理由拒绝赔付,拖延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国外保险公司,有时即使不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也酌情予以补偿。

(二)车险费率厘定因素众多而各国侧重不同

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各发达国家的车险费率厘定均由多种因素决定,基本上都包括: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纪录、年行驶里程数,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投保人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记录和结婚年限等等。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美国是一个倡导法治和自由的国家,且注重尊重人的个性,而美国人行事又较为散漫,所以美国的车险费率厘定更多考虑人的因素,同一辆汽车,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可以相差3倍。而日尔曼人的行事谨慎是世界有名的,德国的车险出险率非常低,因此德国车险定价中车型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变动幅度最高可达2700%。

中国车险费率厘定距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差距,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自主费率,由于中国车险发展时间短,而各大保险公司还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因此国家保监会应该从各保险公司收集车险数据,借鉴发达国家的车险要素费率体制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合理的指导价格,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三)车险营销以为主以服务竞争

各发达国家车险销售均主要依靠机构,特别是德国由机构销售的保单占到总保单的87.4%。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保险公司也不断探索新的销售方式,电话直销,网络直销的份额开始不断上升,美国网络销售的车险保单已占到总业务的30%

发达国家车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各大保险公司由价格竞争转到服务竞争。美国务保险公司提供种类繁多的细分保险项目,供投保人依据自己的情况与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组合,而且当投保人出险时,向投保人提供替代车服务,给投保人最大的便利。英国保险公司最先免费为投保人检查车辆,防灾防损意识领先。而法国汽车保险业以社会管理功能突出而著称。

中国汽车保险业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恶性的费率竞争,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各保险公司应以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陈欣,等.财产和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段昆.当代美国保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保险费率论文篇3

实际工伤保险政策实施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单位平时不积极配合参保工作,但是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却主动要求来参保。究其原因,是因为政策并未规定事后参保不能享受相关待遇。较好的情况是用工单位在其员工工伤发生后当天或过几天来参保的,较差的情况是有些单位过几个月来参保并补缴社保的。这种存在有“骗保”嫌疑的案例不在少数,虽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怀疑其动机对其进行约谈,但有时也很难真正了解其中真相,且基于其符合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也无理由不发放工伤待遇。此外,不少工伤员工享受完工伤待遇之后,便停止参保,不再缴纳工伤保险。所谓“开源节流”,这种情况下,既不利于工伤保险的征收,也不利于有效的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反而造就了企业之间的口口相传,助长了企业的侥幸心理,使这种现象愈发不可遏制。

2.工伤保险立法层次较低,政策强制力较弱

目前指导工伤保险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甚至不及一般的普通法。《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性的行政法规,直接指导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实施。从法律体系的位阶来看,效力更低。工伤保险的有些规定,如强制缴纳工伤保险,虽说是强制,实际为自愿,工伤保险法律的约束力十分有限,难以将有些规定落到实处。对于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某些惩罚性的措施,也显得比较疲软。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此处的“责令限期参加”等字眼皆给用工单位不缴费留有余地,没有有力的处罚手段和违法成本,难以保证工伤保险强制力的发挥。

3.工伤保险未能有效起到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积极作用

我国实施的是浮动费率和差额费率。浮动费率是在用人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当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在下一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比例。差额费率是对不同行业的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的差别进行评估,征收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对费率的提高和降低,对企业进行奖励或处罚,以达到引起企业重视其生产安全,积极寻求措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然在实际的工伤保险执行中,某些地区(甚至是比较发达的地区)差额费率并未启动,不能发挥差额浮动费率的调节作用,还有一些地区是行业费率档次少,只是简单地将行业分为风险较小、中等风险、风险较大三个类别,相应的基准费率为0.5%、1.0%和2.0%,差别也不大,直接影响了企业参保的积极性以及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效能的发挥。另一方面,由于事故多发的建筑单位,一般都是通过劳务公司进行用工参保,因此即便是由于工伤待遇升高引起浮动费率的增长,也并不能增加其实际缴费金额。现有的工伤保险制度的新情况、新问题不容忽视,探索一条新形势下适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可持续发展之路,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二、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1.加快立法,完善法规科学性

加强对工伤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建立上位法,提升工伤保险的法律地位。通过国家颁布法令,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强调工伤保险基金缴纳的强制性,提高违法成本,保障工伤保险法的权威。将国内所有类型的行业、企业和员工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使其享受同等的保障权。完善法规条例,使其更具科学性,如事后参保也能享受待遇的案例,应调整成“先参保,后享受”,一方面增加了事后参保企业的违法成本,另一方面也是控制了工伤保险基金流失的风险。只有通过制度的科学设计,才能规避了企业投机取巧的心理,也有助于用工企业为控制工伤风险而规范其今后的参保情况。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改善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源头所在,与工伤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是一致的。

2.规范对行业及企业的管理,提升工伤保险效度

为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的有效性,应以行业或企业为入手点,加强对其的整体管理。首先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机制。对行业进行细化分类,对其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不同风险的行业设定不同的风险等级,并分别制定与之匹配的工伤保险差额费率。同时结合浮动费率,将缴费标准与实际安全执行情况挂钩,实现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充分发挥费率制度的经济杠杆作用,鼓励用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为劳动者提供更加有利的工作环境,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其次,要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工伤保险在制度不够健全的前提下,其强制力往往难以保证,通常各种参保和待遇享受靠的是企业的自觉和信用。因此作为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完善对企业信用档案的记录,了解企业在执行工伤保险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可将信用不好的企业记入“黑名单”,使该信用体系与其商业活动关联,让诚信者获利、失信者失利,提高企业执行工伤保险中的诚信度。

3.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改善工伤保险整体氛围

一是行政监督。制定工伤保险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督的职责、监督部门、实施途径和实施后果,使其有法可依。加强对监督队伍的建设,丰富监督方式,加强与其他部门联动,形成共同监管局面。对执法结果,应严格落实整改,巩固监督成果,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执法公平公正,才能进一步确保监督的作用。二是公众监督。利用电视台、网络、报刊、杂志、手机短信等载体,进行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营造保障权益的社会氛围,建立举报绿色通道,发挥公众力量,监督企业在工伤保险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费率论文篇4

1.社会保险费率过高,覆盖面不广,该基金结余存量足(除基本养老基金外)。劳动者生、老、病、伤、残、失业的社会保险费率之和高达40%,参保人不堪重负,法人故意逃避社会保险,使应参保人数远大于实际参保人数,许多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保障。按现在某一基金年支出水平计算,其现有结余规模可支付几年的社会保险待遇,如失业保险。

2.社会保险的社会公益性。该基金筹集的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当社会需要多少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时,就向参保人去筹集多少。即该基金结余不能多,体现政府非营利性。

3.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性。①该基金是政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②财政补贴性。随着国家财富的积累,财政对该基金补贴逐年增加。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共财政分配原则,减轻参保人的交费负担,逐步扩大财政补贴占该基金结余的份额。③财政保底性。当该基金支出出现风险时,财政及时追加补贴,确保其正常运转。

4.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①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劳动者的收入逐渐提高,社会保险单位基数就会增加,该基金结余就会扩大。②随着社会保险事业进一步发展,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认识提高,参保人数会逐年增加,社会保险总量基数也会增加,该基金结余也会扩大(当收大于支时),这些为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提供了条件。

5.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占据了社会保险基金积累的主动地位。政府制定社会保险政策时,为了降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一般都会制定高费率,维持该基金的高结余。而参保人却很希望政府降低费率,减轻负担,但无力抗争,使现行社会保险费率长期高位运行。

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风险评估

1.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实质就是降低该基金积累(结余)。这是有风险性的:降低该费率,该基金结余增长缓慢,甚至规模会缩小,其支付能力下降,遇到经济萧条期,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

2.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风险评估。(1)该基金结余的风险系数为R。R=累计某一保险基金结余/月平均该保险基金支出。(2)R取范围值。当社会经济繁荣时,社会财富积累越来越多,社会保险基金积累也就越高,但R最高等于6(经验判断);当社会经济萧条时,社会财富积累应降低,该基金积累也应降低,但R最低等于2(经验判断)。即2≤R≤6。理由是:①社会经济是持续、波动发展的,该基金积累也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②现代社会抵御经济波动能力增强、经济波动影响周期越来越短,一般为一年左右。③社会经济萧条时,社会保险基金拖欠严重,但该基金筹集大部分是可以收到的。④国家财政预算可追加补贴。

3.社会保险基金积累函数。设该基金累计结余为U、参保人数为x、享受待遇人数为y、该基金期初结余为k(包括该基金收支结余和财政补贴结余),那么U=ax-by+k,x>0,y>0,a=年人均工资(g)×筹集比例(i),叫做年人均某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b叫做年人均某一社会保险支出基数,在通常情况下,剔除物价因素,其参数是可以预见的,可视为常数。这个函数表达式突出了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的影响(即更有相关性)。(1)当社会保险基金积累函数U=0时,即某一年社会保险基金积累全部耗尽,则ax-by+k=0,即x与y是同向的线性函数关系。只要能保持这个线性函数关系,社会保险基金就能够正常运转,这是底线。(2)风险系数R=12(ax-by+k)/by。当R=2时,则y=6ax/7b+6k/7b;当R=6时,则y=6ax/9b+6k/9b,那么y的风险区域为:[6ax/9b+6k/9b,6ax/7b+6k/7b],x>0,y>0。(3)分析a、b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x和y的值是可预测的(在一定的误差范围内),即是一定的。那么b=(ax+k-U)>y,x和y的值一定,那么a、b也是同向的线性函数关系。而a=年人均工资(g)×筹集比例(i),综合分析x、y、g、i、b、k的值,从而找到社会保险恰当费率,以便政府制定社会保险政策,如降低或提高社会保险费率。

4.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基数与比例的确定:以支定收、略有结余。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起点,充分考虑x、y、a、b、k之间的关系,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支出负担状况,其筹集基数或比例可上下浮动几个百分点。经济繁荣期,适当上浮;经济萧条期,适当下浮。一般认为经济较好时,社保基金增长速度略高于同期经济发展速度;经济较差时,社保基金萎缩速度略低于同期经济下降速度。

三、社保费率降低的效果

保险费率论文篇5

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关于保险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且内容复杂,专业性强。保险费率是特定保险险种中每个危险单位的保险价格。为避免投保人接受不公平的条件,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也为减少保险公司因竞争压力对投保人作出不合理的承诺和防止保险费率上的恶性竞争,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部分国家(地区)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严格监管,也有的国家(地区)对保险条款费率放松监管。

一、从监管理论分析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动因

(一)公众利益理论

监管的公众利益理论认为,政府监管主要是寻求修正源于市场失效的资源误配,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人们购买保险是为了通过交纳固定的保费获得未来的保险保障,保险条款费率是否合理科学,直接影响到保险客户的利益。保险客户交费在先,保险公司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在后,保险公司能否依据条款履行合同承诺,关系到社会福利和公众利益。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保险经营主体能自由进入和退出,不存在进入和退出障碍;买方和卖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对称;所有的卖方以同样的价格提供同质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和价值不偏离。在这种市场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保险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趋于边际费用,达到社会资源最佳配置和社会福利最大化。但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实际是不存在的,市场并非万能,市场失灵问题难以避免。如不合理条款费率对消费者利益可能造成侵害,还容易产生外部效应,一种产品的问题可能造成消费者对其它产品的不信任,严重的还可能引发连带效应或集中挤兑。市场中还存在“免费搭车”问题,在不成熟的保险市场中,客户从众心理严重,对保险条款费率不加以研究,对自身的利益漠不关心等。市场失灵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和偿付能力不足,损害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政府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

(二)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只有完全竞争的市场,买者和卖者才可能拥有与交易有关的充分信息,但这种条件是不存在的。况且,保险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一般而言,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单方面制订,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积累的信息、数据,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设计条款费率时更多考虑自身的利益,客户只有买与不买或买何种保险产品的选择。为确保保险合同的严密性和科学性,保险条款往往复杂难懂,保险费率的精算更不是一般社会公众所能做到的。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资信状况也往往了解甚少。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掌握远不如保险客户,很大程度上依靠客户“如实告知”,现实中存在较多的客户有意无意地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逆选择问题突出,有的甚至恶意骗赔。为防止保险公司以信息资源优势侵害客户利益,必须有一个代表公众利益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业进行监管。为减少和控制保险客户利用对保险标的的信息优势欺诈保险公司,也必须由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产品的科学性和严密性及产品销售环节的内控进行监管。

(三)破坏性竞争理论

破坏性竞争理论认为,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市场主体往往存在破坏性竞争行为。破坏性竞争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过度竞争和价格不适当。保险业的过度竞争会使成本不合理攀升,产品价格与承担的风险责任严重不匹配,产生经营亏损,削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侵害公众利益;价格不适当,不论是价格太高或太低,都会对公众产生直接或间接的不利影响。从保护公众利益和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出发,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进行监管。

二、国际上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几种模式及启示

(一)国际上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主要模式

由于各国(地区)的市场条件和监管理念差异,对条款费率的监管采取不同的模式。从世界范围看,保险费率及条款监管制度大体可以分为3种模式:以市场自律为主导的松散型模式、以政府监管机构为主导的严格型模式以及两者兼而有之的混合型模式。松散型模式指国家一般只规定保险公司有一定的接受检查义务和资料公开义务,而对其经营不直接进行干涉,松散型模式以英国及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严格型模式指国家颁布了完善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机构也有较强的权威,对保险公司的整个经营过程和全部经营活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监管(如统一保险市场的条款和费率),严格型模式以改革之前的日本、德国为典型。混合型模式指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保险业的准入条件,规定保险公司从业遵守的准则,对某些重大事项进行直接监管,混合型模式以美国、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

英国:采取松散型模式。该模式的特点是重点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避免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破产,损害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定,不受任何监管和控制。英国的保险市场具有高度的竞争性,其监管机构注重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促进竞争,强调市场效率。主张承保条件、承保费率自由竞争。

日本:采取严格型模式。以前日本的保险法对保险条款费率有严格的规定。日本的保险公司作为保险费率算定会的会员,有义务遵守算定会厘定并经大藏大臣认可的费率。随着日本新《保险业法》的颁布,从1998年7月1日起,废除了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算定会费率标准的规定。算定会只提供纯费率,保险公司在纯费率的基础上,依据公司的经验数据和管理水平拟订附加费率。纯费率加上附加费率构成产品费率,保险商品仍须送交金融厅审核后才能开始销售。金融厅对保险商品条款和费率进行实质性审查,而对于商业保险领域的商品则采取核备制。由于算定会提供的纯费率是在全国保险数据的基础上精算出来的,如果保险公司不使用,应向监管部门说明理由。说明日本保险监管机构对费率依然实行监管和调控,并非放任自流。

美国:采取混合型模式。美国的保险监管是通过州监管当局来实施的,各州制定保险监管法律,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在统一各州保险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各州保险法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对条款费率的监管采取审批制和备案制。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必须报监管机构审批或事前备案,也有产品采取边呈报边使用的事后备案制。如纽约州的车险条款费率实行审批制,监管机构不仅对公司提出的费率进行审核,还要对条款的可读性进行审查。

(二)国际保险条款费率监管模式的启示

1.对保险条款费率采取何种监管模式,取决于市场条件。在接近完全竞争的较成熟的市场条件下,市场机制完善,保险经营主体、消费者理性成熟,偿付能力监管到位。保险产品将适应市场的需求而极为丰富,信息透明,消费者可以获得且有能力去挑选适合自己的产品,同质保险标的的平均损失率对保险费率驱动起决定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放松乃至放开条款费率监管都具有可行性。如英国,首先是有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崇尚自由竞争;其次是有发达的经纪人制度,英国90%以上的保险业务是由经纪人介绍成交的,能够通过经纪人在纷繁复杂的保险条款费率组合中选择最经济的一种;再者,在监管手段上有完善的数据搜集系统、偿付能力监控系统和法定会计制度,监管机构可以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时予以处理。

2.从全球监管来看,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对条款费率的监管呈放松监管的趋势,逐步走向市场化,由事前监管为主向事后监管、由合同条款和价格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为主转变。但在强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仍实行适度的政府干预,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市场化不等于完全自由化,不等于放任自流。

3.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公司治理逐步完善,内控逐步健全,保险公司能够真正以“经济人”理性经营;保险信息披露增强,保险客户日益成熟,能够理性选择公司和产品;保险中介市场不断发展,保险中介能够真正帮助保险客户做出正确投保选择;偿付能力监管逐步到位,能够及时预防和处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的问题。我国未来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应是逐步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管,促进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活力,提高市场效率。但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参与各方不成熟,市场失灵情况多,资源配置效率不高,保险公司非理性经营行为仍较普遍存在,中介市场不发达,投保人对条款费率缺乏足够的了解,偿付能力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如果放松条款费率监管,可能导致产品价格上的恶性竞争,也难以保证条款费率的公平性,被保险人的利益难以保障,保险公司也可能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甚至破产,所以,尽管条款费率的监管费时费力,监管成本高,从长期来看,监管也难以左右费率的走势,但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仍有必要对保险条款费率制订和执行进行必要和足够的引导和干预。

三、我国保险条款费率制订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003年之前,我国主要险种的条款费率由保险监管机构制订,其他险种的条款费率由保险公司制订,报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的新《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监管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管机构备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为满足社会对保险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不断研制开发保险新产品,保险产品体系初步形成。但部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和执行仍存在一些问题。(一)产品雷同多

由于保险产品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新产品一经面世,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造成有的公司对产品开发重视不够,投入开发成本少,采取“拿来主义”的办法,照搬照抄,或对保险责任和费率简单微调,市场上产品雷同现象多,不能完全满足市场上差异化、个性化的保险保障需求,特别是面向“三农”的保险产品严重不足,因产品“拿来”容易,抑制了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也挫伤了创新产品的公司的积极性,不利于保险市场的繁荣,也不利于保险公司创新人才的培养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二)相当部分产品适销性差

产品设计方面存在市场营销理念不足的问题,往往“以我为中心”,片面强调风险控制,条款中责任范围窄,罗列众多除外责任,造成产品不能适销对路,在一些责任险产品中表现得尤其突出。由于产品设计的职能主要集中在总公司,保险分支机构对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市场需求信息不能及时完整地反馈到总公司,产品开发方面存在市场调查和可行性论证不足和上下脱节、供需脱节的问题,虽然各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产品数目众多,如产险公司报备的产品有1000多个,但真正适销对路的产品少,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

(三)有的产品条款通俗性不够

条款内容复杂,专业术语多,晦涩难懂,投保人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保险展业人员对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如果展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或因利益趋动不尽职履行说明义务,则容易造成误导,埋下日后纠纷的隐患。特别是面向“三农”的产品与在城市销售的产品未加以区分,通俗性不够,农民看不懂,难以激发市场需求。

(四)有的产品定价不合理

一是有的产品定价高,多年的赔付率处在低水平,而且属小额分散险种,经营效益稳定,不会产生巨额风险,而有的险种连年亏损,产生不同险种的客户保费的交叉补贴,造成不公平。对于高赔付的险种,有的公司进行严格限制,有的干脆“一刀切”,不经营该项业务,制约了业务的均衡发展。二是有的相同险种在不同公司之间的条款差异化不明显,但价格差异悬殊,且价格高低与公司服务质量没有明显相关性。这些情况容易引发违规经营,对价格虚高效益好的险种进行返还或支付高手续费,相同险种不同公司之间费率差异太大,费率高的公司的产品销售困难,也容易导致费率上的违规打折。

(五)有的条款费率执行随意

有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不强,在执行经总公司精算制订和经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产品方面存在较大随意性,依照核保人员主观判断任意扩展责任和调整费率,有的总公司内控不严,在内控方面为违规行为留下操作空间,造成市场的无序和过度竞争,导致市场资源浪费,使保险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杠杆和信息功能受到干扰而扭曲,使行业发展出现高增长和低效率并存的状况。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错综复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品创新的激励机制不健全。由于产品同质化严重,价格竞争占主导地位,引发一系列违规问题、内控问题、效益问题。造成保险产品创新不足既有企业内在的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在制度设计上对产品创新的激励和引导功能不足,缺乏对产品创新的保护机制。二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目前保险市场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公司经营中盲目扩展责任、随意降低费率和从其他渠道套取资金支付高手续费、高返还等问题屡禁不止,监管机构花费大量的监管资源去查处,但收效甚微,治标不治本。这些恶性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从财务数据中反映出来,通过加强对公司财务真实性的监管和偿付能力变动情况的监测,对偿付能力恶化的公司及时采取惩罚性措施,可以引导公司更加理性经营。三是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成熟的保险市场,市场约束与市场监控在产品管理中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在市场约束机制下,信息披露加强,产品同时接受众多潜在监控主体的监控,主体包括:投保人、同业公司、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评级机构等。目前我国保险市场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还发挥不充分。

四、加强我国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从制度上鼓励产品创新,增强保险产品创新动力

一是对于新开发的产品规定适当保护期,保护创新公司的创新利益,避免同业不投入创新成本照搬照抄,挫伤公司产品创新的积极性,改变一家公司承担创新成本,整个市场分享创新利益的不公平局面;二是经过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新产品,规定其保障范围和保险费率应作为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费率,各保险公司开发的与新产品保障功能类似的产品,应统一使用该基础保障范围和基础保险费率,也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扩展保险保障范围并同时合理提高保险费率,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或降低费率,也不得以增加特约条款等方式变相降低费率或采取其他规避管理的方式;三是通过向各保险公司收取一定的费用,在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产品开发奖励基金,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公司新开发或修订的保险产品每年进行评审,对于突破现行保险领域、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做大做强的新产品给予奖励,弥补公司产品创新的成本,在整个行业营造鼓励产品创新的环境。

(二)加大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抑制非理性价格竞争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严格的偿付能力监管,促进公司更加审慎经营,确保在任何时点上满足最低偿付能力要求、符合保费总规模和承担单一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的限制要求,从而避免片面追求规模,防止总公司的错误导向造成基层公司及员工不惜成本、不顾效益甚至不负责任地以违规扩展保险责任、降低费率和高手续费、高贴费的方式掠夺市场资源,跑马占荒,从源头上扼制非理性价格竞争问题。当然,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保险从业队伍参差不齐,仅靠偿付能力监管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还需从市场行为的层面上加强对各公司条款费率执行、费用支付等方面监管,对不严格执行经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无精算依据和未履行规定的程序,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市场秩序。

(三)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提高对公司产品设计的支持力度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数据基础建设,由保险行业协会搜集各主要险种损失数据,建立数据库,供整个行业共享,为公司特别是新公司厘定产品纯费率提供更多数据支持,同时为监管机构在审批和受理备案保险产品过程中提供数据依据。对一些重点领域、重点险种,加大行业协会制订指导性条款费率力度,对于责任范围相近,但费率与行业指导性费率差异悬殊的,监管机构在审批或备案保险产品时应重点审查。避免同质产品费率差异太大,价格与价值偏离。

(四)加强对保险附加费率的监管控制,扼制高手续费、高贴费

保险费率论文篇6

文章编号:1003-4625(2012)02-0013-04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随着行为经济学的发展,新古典保险需求理论,即基于期望效用理论的保险需求理论遭遇了巨大挑战:首先,前景理论对期望效用理论的覆盖使得对保险需求的解释发生了重大变化;其次,更多的心理因素和保险决策过程被纳入了保险需求决策模型。

一、新古典保险需求理论及其面临的挑战

(一)新古典保险需求理论:期望效用模型

Mossin(1968)以期望效用理论为基础,首次提出了保险需求的基本决策模型,讨论公平保费、偏离公平保费时消费者的保险决策,被公认为是保险需求理论的开创性论文。在此基础上,Ehrlich&Becker(1972)、Cook&Graham(1977)、Doherty&Schlesinger(1983)、Schlesinger(2001)等学者从不同角度优化了基本模型的分析条件,充实了新古典保险需求理论。新古典保险需求理论认为人们在面临风险时会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如果购买保险的效用大于不购买保险的效用,人们就选择购买。如果要买,就买到效用最大的那个购买量上。该理论的基本结论是,消费者要么选择全额保险,要么选择部分保险。

该理论对保险消费者有三个前提假定:1.完全理性,即消费者的效用函数是全面的、一贯的,消费者了解所有的可选方案,能够准确评估自己面临的风险,能够计算出任一可选方案的被选期望效用,进而选择能达到期望效用最大的方案。消费者的所有行为都是有意识的和理性的,不存在经验型的或者随机的决策。2.完全信息,或者消费者收集和处理保险购买相关信息的成本为零。相关信息包括消费者面临的风险大小、同类保险产品及其价格、保险产品涉及的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国家相关保险监管法规等。3.潜在地假定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能够完全替代消费者遭受的损失(Kunreuther&Pauly,2006)。换句话说,消费者只有经济损失,没有任何相关的精神损失或情感价值损失。

(二)新古典保险需求理论的不足

1.假设条件与现实不符。首先,消费者做不到完全理性。由于保险承保的多为“小概率”风险(如火灾、爆炸、雷击、交通事故、癌症、早逝等),人们在生活中很少能够亲身体验到这类风险的存在和影响,所以个体很难评估自己面临的风险,很难得到损失概率和损失额的概率分布,以便计算期望效用。其次,消费者也做不到完全信息。受传统文化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很多人难以理解和接受保险,更难以无成本地收集购买决策需要的各种信息。再次,保险只能赔付经济损失,无法对没办法度量的精神损失或情感损失进行赔付,所以,保险金并不能够完全替代消费者遭受的损失。

2.模型未考虑人的特性和心理过程。首先,在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假定条件下,效用理论忽略了人的特性,未考虑人的心理过程,或者将其视为黑箱,有输入就可以计算输出。其次,现实中的消费者很难对自己面临的不确定性进行效用理论中那样的思考,并进行效用计算和比较。

3.解释力较差。Murry(1971,1972)以及Neter&Williams(1971)在实验研究中发现,根据每个被试个体所测定的效用函数均不能预测其保险偏好。Kunreuther et al.(1977)将洪泛区和地震频发区的被调查者对洪水与地震的概率、可能的财务损失额以及保险费的主观感知结果代入期望效用决策模型时,发现约有30%-40%的投保决定与理论预测不一致。Slovic et al.(1977)通过抽样盒游戏实验和农场游戏实验均发现,如果期望损失相同,人们喜欢为大概率小损失风险投保,不喜欢为小概率大损失风险投保,这一结论与期望效用理论的预测正好相反。

现实中有大量违背期望效用理论的“市场异象”,如我国一些有经济实力的消费者没有购买任何人身保险,尽管重大疾病或早逝会给其家庭造成极端打击。伊春空难(2010年8月24日)发生后,尽管航行风险会由于风险控制的加强而降低,但购买航空意外险的人数明显增多。在美国容易遭受洪水灾害的地区,即便在联邦政府提供高额保费补贴的情况下,投保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住户仍不到总住户的50%(Insurance Information Institute,2005)。

二、前景理论对保险需求的解释及其不足

人们的保险消费决策之所以会偏离期望效用理论,原因之一是期望效用理论假设消费者可以准确地评估自己面临的风险。但事实上,“风险评估”是专家和保险精算师做的事情,普通公众很少掌握统计数据,大多数情况下必须依靠自己记忆中所听到的或看到的同类风险的情况,依靠数目有限的启发式原则或直觉(Tversky&Kahneman,1974),包括代表性直觉(Representativeness Heuristic)、易得性直觉(Availability Heuristic)、锚定和调整(Anchoring andAdjustments)等去判断风险的大小,被称为“风险感知”。普通公众的风险感知存在诸多偏差,主要包括否认不确定性(它不会发生在我身上)、错误地判断风险(高估或低估)以及对自己的风险判断过度自信。尤其在面对保险所承保的小概率风险时,由于缺乏亲身体验,人们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偏差甚大。拿寿险所承保的死亡风险来说,研究表明,对于各种致命事件,如各种意外事故、各种疾病、自然灾害、自杀、谋杀等,人们不是高估就是低估死亡频率(Linchtenstein et al.,l978)。举例来说,交通事故被人们认为和疾病一样,导致了同样多的死亡,但实际上,疾病致死人数是交通事故致死人数的16倍(Slovic et al.,l979)。

原因之二是,期望效用理论通常假定大多数消费者都是风险厌恶的,但是,Linchtenstein&Sloivc(1971)和Lindman(1971)最早在赌博决策的实验研究中发现了偏好逆转现象。Galanter(1975)在测量各种财务损失与非财务损失的主观价值的心理学实验中发现,损失的效用函数是凸函数,而凸函数意味着人们不会购买任何保险。

原因之三是维持现状偏差(Status Quo Bias)的存在。相当多的实验证据表明,个体通常愿意维持现状而不是偏离现状,即便在做某事可以使其获

得实质性收益的情况下也是如此(Samuelson&Zeckhauser,1988)。这显然形成了购买保险的阻力。

(一)前景理论对保险需求的解释:高估概率

为了改进期望效用理论的缺陷,对各种背离期望效用理论的市场异常作出解释,学者们付出大量努力进行替代模型的研究。目前非期望效用模型的数量已经达到两位数,其中最著名的是Kahneman&Tversky(1979)在考虑决策者存在的概率估计偏差、偏好逆转、维持现状偏差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的前景理论。值得关注的是,前景理论对保险需求的解释与期望效用理论的解释大相径庭。

在前景理论中,与期望效用理论不同的是,第一,决策者关心的是相对于参照点的财富变化,要么是盈利,要么是损失。第二,前景理论中用的是价值函数,其盈利部分是凹函数,损失部分是凸函数,在参照点处有一拐点,并且损失部分的价值函数曲线更加陡峭些。第三,人是有限理性的,对于小概率风险,人们会高估其发生概率。对于中高概率风险,人们会低估其发生概率。由此形成了前景理论中的倒S概率权重函数。

前景理论认为人们对损失呈现出风险喜好,与期望效用理论中的风险厌恶正好相反,这说明人们不会购买任何保险。但是,前景理论的倒S概率权重函数说明“人们往往高估小概率风险的发生概率”,而保险承保的主要是小概率风险,当“高估概率”的影响大过“风险喜好”的影响时,人们会选择购买保险。所以,前景理论用“人们往往高估小概率风险的发生概率”解释了人们的保险购买行为。

(二)前景理论解释的不足

前景理论用S型价值函数反映了人们在面对保险承保风险时的风险喜好,通过更加陡峭的损失部分的价值函数反映了人们的维持现状偏差,通过倒S型概率权重函数反映了人们存在的多种概率估计偏差,用“人们往往高估小概率风险的发生概率”解释了人们的保险购买行为,总体上反映了人们的行为心理和现实状态。但仍存在至少三方面的缺陷:

1.前景理论没有反映真实的保险决策过程。尽管行为经济学认为个体决策是一个过程,但是经过模型化后,前景理论中所含的决策过程(包括编辑阶段和评价阶段)与实际保险消费决策过程(参见本文第三部分)存在显著差距。

2.概率权重函数无法包罗所有的认知偏差。前景理论通过概率权重函数反映了人们存在的部分概率估计偏差,但仍然无法解释现实中存在的大量忽视小概率风险进而不为小概率风险投保的问题。

3.前景理论假定人们会进行价值计算和比较,但现实并非如此。例如,Hogarth&Kunreuther(1995)发现,在家电维修保证的购买决策中,人们几乎都不会进行期望效用理论中所暗含的成本一收益分析进行决策,而是依据“安心(Peace of Mind)”、“缓解焦虑(Relief ofAnxiety)”等因素进行决策,这些因素都是标准决策模型不考虑的,前景理论也没有考虑。Hsee&Kunreuther(2000)发现,人们对标的物感情越深,越愿意购买保险,而且,事后索赔的积极性也越大。简言之,前景理论假定决策者是有限理性的,但“有限的程度”还是不及现实大。

三、基于决策过程的保险需求理论

前景理论中所含的决策过程与实际保险消费决策过程存在显著差距。关于现实世界的保险消费决策过程,Kunreuther et al.(1977)首次提出消费者投保具有时序特性(Sequential Nature),认为消费者的投保决策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个体首先必须把风险或灾害视为一个问题;第二阶段,个体必须意识到保险是一种应对风险或灾害的有效机制;第三阶段,开始收集并处理与保险有关的信息,最终做出保险消费决策。

事实上,这一决策过程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第一阶段中,消费者对风险进行感知和评价,只有个体认为感知到的风险较大从而必须进行专门处理时,风险才被视为真正的问题。对于保险大量承保的小概率风险,实验研究表明,人们并非完全像前景理论中的倒S型概率权重函数所反映的那样高估小概率,而是呈现出风险感知的双峰性:一些个体由于过分乐观而忽视小概率,认为风险发生概率低于自己认定的阈值(或门槛概率),从而忽视该风险的存在;其他人由于易得性偏差等反而高估小概率(Camerer&Kunreuther,1989)。McClelland et al.(1993)通过实验研究发现:人们对于小概率事件的保险支付意愿分布也呈现出双峰性:一些人强调损失概率,认为损失概率很小,所以不会发生,不买保险;其他人强调损失程度,认为虽然损失概率很小,但损失程度很大,要买保险。

第二、三阶段,消费者必须知道保险可以用来应对自己视为“问题”的风险,然后着手收集相关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等信息,根据这些信息作出决策。这首先需要消费者具备一定的保险知识,还需要承担信息搜寻成本。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搜寻非常困难,需要付出很多时间和精力,这一搜寻成本甚至会直接打消消费者购买保险的念头(Kunreuther&Pauly,2006)。其次,消费者需要根据得到的信息进行购买保险(可能包含多种备选保险方案)和不购买保险的价值计算,可以想象,消费者会认为计算相当困难,不知购买是否合理,或者不知道该选择哪个保险方案。再次,个体可能面临预算约束,鉴于收入有限,穷人会认为,自己根本没钱来购买保险。对于中高收入群体而言,他们应该有钱购买保险,但是,他们也可能声称自己无钱购买,原因是,他们已经将自己的收入分配进了不同的心理账户(Mental Accounts)(Thaler,1985;Thaler,1999),而且,只给保险预留了很小的账户甚至根本就没有设保险账户。

在期望效用理论模型和前景理论模型中,影响效用和价值的唯一变量都是财富,前者是最终财富,后者是相对于参照点的财富变化量。近些年来,一些学者发现,情感也会影响保险消费决策。Hsee&Kunreuther(2000)的实验研究表明,个体对物品的喜欢程度影响着该个体购买物品损失保险的决策和事后索赔决策,个体对物品的喜爱程度越大,就越倾向于为该物品购买损失保险,在事后也越有积极性去向保险公司索赔。Loewenstein et al.(2001),Slovicet al.(2004)强调人们在风险判断和决策中的情感因素,提出“将风险视为情感(Risk as Feelings)”的看法。Rottenstreieh&Hsee(2001)以及Sunstein(2003)的实验研究支持了上述观点,发现当人们对某事附加了强烈的情感时,人们就会将注意力集中在糟糕的后果上,而不是事件发生概率上,或者说,只考虑结果而不考虑概率。Schade et al.(2006)认为需要保险的就是那些最关注结果的消费者,这种对结果的关注可能来源于过去的经验。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Kunreuther&Pauly(2006)将更多的决策影响因素如风险感知、门槛概率、信息搜寻成本、情感等融入决策模型中,并且考虑了消费者的实际决策过程,建立了基于决策过程的保险需求理论:

第一步:如果P’

第二步:如果P’>p*,个体可以考虑购买保险。但如下一个或多个原因会打消购买念头:1.信息搜寻成本S太高;2.对标的缺乏感情,或对风险事件本身缺乏强烈的情感(如对地震或癌症的害怕);3.主观损失概率P’和主观损失程度L’与主观保费(个体自己估计的保费水平)相比较低。

第三步,如果个体决定购买保险,将使用价值函数,选择价值最大时的保险数量。max E[V(I)]=p’V(O-L’+I-zI-S,x)+(I-P’)V(O-zI-S,X),其中,I指保险消费数量,Z指保险费率,x表示情感。

该理论与前景理论相比,更加与保险决策现实相符,主要体现在:1.在决策模型中包罗了更多的决策影响因素,更多地体现了个体间的内在不同。2.相对于效用理论和前景理论而言,模型尽管不太简洁,但确实较为准确地反映了真实的保险决策过程,体现出保险消费是“过程决策”而非“一次性决策”。

四、简评

(一)保险需求理论研究的不足

保险费率论文篇7

    10085831(2014)04003907

    一、背景及综述

    当前,中国社会保险制度面对一个两难的困境:一方面是过高的费率水平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降低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吸引力,并影响了就业率;另一方面是由于历史转轨成本与老龄化等理由带来的基金收支缺口将不断增大。在这一背景下,研究如何在不转变社会保险总费水平的前提下,通过转变缴费结构来降低社会保险高费率的负面效应,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作用。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在不转变社会保险总费率的前提下,通过调整缴费主体结构寻找一个推动就业的有效方案。

    由于许多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所以国外文献更多是从课税主体结构的角度研究对公司课税与对员工课税的就业效应。传统的主流观点是,社会保险课税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只与总体的税收担负水平相关,而与缴纳主体无关[1]。但最新的一些研究已经关注到了缴税(费)主体不同对就业可能带来的影响:Koskela and chb[2]认为,由于企业与员工税基(缴费基数)的不同,纳税主体的变化将影响企业与员工真实的税收负担,进而影响就业;Picard等[3]和Goerke[4]研究了在失业保险金与个人纳税(缴费)挂钩的制度安排下,纳税主体变化将影响劳动力市场供求;而Picard等[5]研究了在公司实行比例税,而个人收入实行累进税的制度下,课税(缴费)主体变化,会影响劳动需求与工资;Erkki Koskela等[6]用效率工资模型框架,分析了在预算平衡下(revenueneutral),企业应承担的税收向员工转移会降低员工积极性。国内文献主要集中于社会保险总费率水平研究,白重恩等[7]研究社会保险缴费对消费与储蓄的影响,朱文娟等[8]研究了社会保险费率水平对就业的挤出效应。

    本文基于中国社会保险费率过高的现实理由,研究在社会保险费率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企业与员工所承担的缴费比重变化对就业可能带来的影响。本文主要贡献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构建了一个研究社保缴费结构对就业及工资影响的理论框架,论证了在总费率不变的前提下,缴费主体的选择对就业及工资具有长期持续的影响。这一结论将转变过去“就业与工资受社保总费率水平影响,而与缴费主体无关”的普遍观点。二是以中国部分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历史经验,用面板数据联立方程模型对社保缴费结构与劳动就业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

    二、理论模型

    理论模型是通过分析雇员(参保人)和雇主的行动来研究缴费主体变化的就业效应。理论研究在如下假定中展开。

保险费率论文篇8

1.数据来源。

为避免个别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受偶然因素的影响,本文特收集了交强险实施前后整个保险业1999―2007年产险业务收入及业务毛利的财务数据,并据以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说明。

根据理论和实际经验,我们将产险保费收入看成自变量,产险业务毛利看成因变量,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并根据交强险实施前(1999―2005)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数据,得出模型为:

Y^=0.440165X+274280.9086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进一步分析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可以发现: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908,正相关特性十分显著。此外,我们还计算出回归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9817,这说明在交强险实施前只有1.83%的概率属于随机因素来影响产险业务毛利,因此所建立的这条回归线是合适的。

3.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

一方面,由产险业务毛利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75%,而在交强险实施后,2006年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增长率为27.78%,2007年这一比率更是达到了37.04%;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根据2007年产险保费收入的实际数据,按照上文所得的回归模型来预测2007年产险业务毛利的话,其预测数为9067608万元,这也明显低于2007年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的实际数9772660万元。因此,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来看,交强险实施后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出现了非常增长,我们认为这种非常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一结论将在下文费率影响因素分析中加以利用)。

二、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由于交强险本身的独特性,其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交强险的实施强化了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不仅将商业保险公司带入了交强险这一服务领域,同时为公司的其他业务产品开拓了市场。我国交强险实施以来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投保数据表明,投保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如果要购买其他商业险种,90%以上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出单。另一方面,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条款、费率水平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国家又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实行“无盈无亏”的原则,加上对交强险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势必导致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成本的增加,从而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这种复杂影响也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永恒主题,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对自身业绩的评价又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张和当期的经营利润,从而忽略了业务盈利性和风险性的平衡(胡宏兵,2007)。然而,按照上文分析知,由于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会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还是与受理传统产险业务一样,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不注意业务审批,不注重对风险的控制和衡量的话,势必会加大保险期限内的出险频率,从而增大赔付率,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乃至导致整个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因此,从风险价值管理来看,要从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在理赔的各个环节做好应对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和恶化:在受理每笔交强险业务以前做出风险评价,尽可能地防止赔付的发生;公司业绩考核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要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具有引导作用,使其能够体现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有利于形成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全范围管理的理念;为交强险业务制定新的理赔流程,进一步完善核损管理模式并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消除投保人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2.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资产具有明显的负债性,将这种负债性结合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所受理的产险业务实际来看,还具有短期性,从而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戴成峰,2007)。然而如前文所述,对交强险业务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一来交强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于其他产险业务来说更高。因此,从资产负债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重新分析公司整体的业务结构,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风险状况和实力来配置投资资产:充分考虑交强险业务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其平均偿还期,在此基础上考虑其对公司整体业务负债的影响,根据资产分配原则合理配置投资资产;在注重投资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保障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着力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3.从有关产险费率制定的精算模型的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考虑到影响产险费率水平特别是车险费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或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然而交强险业务是一项具有较高经营风险(主要是赔付风险)的业务,并且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受理交强险业务,由此我们认为,交强险业务费率水平的影响因素不能单一地看作是历史索赔次数或者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应该是多因素决定某项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费率的高低。因此,从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费率的制定建立一个风险影响因子库,在受理交强险业务前进行风险评价,以风险水平来确定费率水平。下面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费率决定机制做具体说明:

可行性说明。我们所提出的这一费率决定机制的主要思想是根据交强险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决定不同的费率水平,而这一思想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不同费率水平的法定可能性。根据前文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所得结论:目前我国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为交强险业务制定不同费率水平提供了法定可能空间。如果投保人风险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他/她的投保费率水平将收敛于法定最高费率水平,反之,则收敛于一个较低的费率水平。

风险水平影响因子库的建立。这种由不同的因子影响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由风险水平来决定费率水平的思想,明显比由单一因素来决定费率水平更合理、公平。影响因子的选取对于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有一定的差异,但大体上都需要考虑如下几个因子:

(1)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这是现有车险费率水平决定模型中考虑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另外,从实际经验来看,以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来作为衡量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肯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仅以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来考虑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明显是不合理的,也缺乏公平性,所以我们认为以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来修正风险水平是必要的。

(3)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单从投保人历史索赔情况来衡量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还是缺少说服力,同时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所以我们将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作为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用来评价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

风险水平决定费率水平的方法。这种费率水平计量模型建立的瓶颈在于找到一个合理的方法将前文所讨论的各风险水平影响因子赋予一个权重,以期能够准确合理地计量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这尚需要更多基础数据的支持和业内学者的进一步研究。在能够合理计量风险水平后,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车险费率奖惩系统,改进其中的负二项模型或二元风险模型,尽可能地准确计算费率大小。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我国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数据的对比分析,得出的主要结论是:我国现行交强险费率水平偏高。随后根据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性,分析其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影响,其别提出了交强险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在分析交强险费率影响因素时,我们结合前文对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数据对比分析所得的结论,提出了按照交强险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决定不同的费率水平的思想。这对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商业保险公司虽然不能拒绝受理这一业务,但是可以根据个别投保人风险水平的不同,按照合理的方法制定差别的费率。此外,本文的研究对建立交强险费率的精算模型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保险费率论文篇9

一、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对比分析

1.数据来源。

为避免个别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受偶然因素的影响,本文特收集了交强险实施前后整个保险业1999—2007年产险业务收入及业务毛利的财务数据,并据以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

2.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说明。

根据理论和实际经验,我们将产险保费收入看成自变量,产险业务毛利看成因变量,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模型,并根据交强险实施前(1999—2005)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数据,得出模型为:

Y^=0.440165X+274280.9086

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进一步分析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性,可以发现:产险业务毛利与产险保费收入的相关系数为0.9908,正相关特性十分显著。此外,我们还计算出回归模型的判定系数为0.9817,这说明在交强险实施前只有1.83%的概率属于随机因素来影响产险业务毛利,因此所建立的这条回归线是合适的。

3.交强险实施前后保险业产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

一方面,由产险业务毛利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出交强险实施前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2.75%,而在交强险实施后,2006年产险业务毛利的年增长率为27.78%,2007年这一比率更是达到了37.04%;另一方面,如果我们根据2007年产险保费收入的实际数据,按照上文所得的回归模型来预测2007年产险业务毛利的话,其预测数为9067608万元,这也明显低于2007年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的实际数9772660万元。因此,从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来看,交强险实施后保险业产险业务毛利出现了非常增长,我们认为这种非常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一结论将在下文费率影响因素分析中加以利用)。

二、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影响

由于交强险本身的独特性,其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交强险的实施强化了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不仅将商业保险公司带入了交强险这一服务领域,同时为公司的其他业务产品开拓了市场。我国交强险实施以来商业保险公司的实际投保数据表明,投保人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后,如果要购买其他商业险种,90%以上会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出单。另一方面,由于交强险具有社会救助的性质,其条款、费率水平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各商业保险公司统一使用,国家又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实行“无盈无亏”的原则,加上对交强险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势必导致商业保险公司运行成本的增加,从而加大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交强险的实施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这种复杂影响也对商业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是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永恒主题,而我国商业保险公司对自身业绩的评价又片面地追求规模的扩张和当期的经营利润,从而忽略了业务盈利性和风险性的平衡(胡宏兵,2007)。然而,按照上文分析知,由于交强险业务本身的特殊性,商业保险公司受理交强险业务会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如果商业保险公司还是与受理传统产险业务一样,在受理交强险业务时不注意业务审批,不注重对风险的控制和衡量的话,势必会加大保险期限内的出险频率,从而增大赔付率,影响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乃至导致整个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因此,从风险价值管理来看,要从源头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在理赔的各个环节做好应对措施,防止风险的产生和恶化:在受理每笔交强险业务以前做出风险评价,尽可能地防止赔付的发生;公司业绩考核所采用的标准和方法,要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具有引导作用,使其能够体现商业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管理文化,有利于形成对风险进行全员、全过程、全范围管理的理念;为交强险业务制定新的理赔流程,进一步完善核损管理模式并加强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消除投保人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2.商业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这决定了商业保险公司资产具有明显的负债性,将这种负债性结合我国商业保险公司所受理的产险业务实际来看,还具有短期性,从而要求商业保险公司的资产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戴成峰,2007)。然而如前文所述,对交强险业务的赔付是“无过错”的责任范围,这样一来交强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于其他产险业务来说更高。因此,从资产负债管理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重新分析公司整体的业务结构,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风险状况和实力来配置投资资产:充分考虑交强险业务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其平均偿还期,在此基础上考虑其对公司整体业务负债的影响,根据资产分配原则合理配置投资资产;在注重投资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保障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同时,要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着力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

3.从有关产险费率制定的精算模型的已有研究成果来看,考虑到影响产险费率水平特别是车险费率水平的主要因素是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或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然而交强险业务是一项具有较高经营风险(主要是赔付风险)的业务,并且具有强制性,保险公司不能拒绝受理交强险业务,由此我们认为,交强险业务费率水平的影响因素不能单一地看作是历史索赔次数或者是历史索赔金额的大小,应该是多因素决定某项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以风险的大小来决定费率的高低。因此,从费率制定的影响因素来看,商业保险公司应对交强险费率的制定建立一个风险影响因子库,在受理交强险业务前进行风险评价,以风险水平来确定费率水平。下面对我们所提出的这种费率决定机制做具体说明:

可行性说明。我们所提出的这一费率决定机制的主要思想是根据交强险业务的不同风险水平决定不同的费率水平,而这一思想的前提条件是要有不同费率水平的法定可能性。根据前文交强险实施前后经营成果的对比分析所得结论:目前我国交强险保险费率水平偏高,这为交强险业务制定不同费率水平提供了法定可能空间。如果投保人风险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他/她的投保费率水平将收敛于法定最高费率水平,反之,则收敛于一个较低的费率水平。

风险水平影响因子库的建立。这种由不同的因子影响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再由风险水平来决定费率水平的思想,明显比由单一因素来决定费率水平更合理、公平。影响因子的选取对于不同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可能有一定的差异,但大体上都需要考虑如下几个因子:

(1)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这是现有车险费率水平决定模型中考虑的一个主要影响因素。另外,从实际经验来看,以投保人历史索赔次数来作为衡量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肯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仅以投保人的历史索赔次数来考虑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明显是不合理的,也缺乏公平性,所以我们认为以投保人历史索赔金额来修正风险水平是必要的。

(3)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单从投保人历史索赔情况来衡量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还是缺少说服力,同时也不能体现公平原则,所以我们将投保人驾龄或车辆使用年限作为交强险业务风险水平的一个影响因子,用来评价交强险业务的风险水平。

保险费率论文篇10

一、问题的提出

存款保险费率制度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前任主席William Seidman在谈及存款保险时,对存款定价的重要性做了经典论述:“存款保险如同核电站,如果操作得当,可以受益,但只有具备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才能防止其失控,而一旦失控,则其后果会波及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破坏性影响不可想象。而存款保险定价则如核电站的核心技术”。

2008年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发生后,存款保险制度再次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虽然本次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不是很大,但是未雨绸缪,应抓住当前时机,尽快推出《存款保险条例》。目前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制度的具体设计。鉴于存款保险费率的重要性,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我国应该实施什么样的保险费率制度。

二、存款保险费率制度的分类

从各国实践来看,存款保险费率制度包括单一费率和差别费率。单一费率是指对所有的投保机构征收同样的保费。差别费率也叫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是指保费的征收与投保金融机构的风险挂钩,风险越大费率越高,风险越小费率越低。就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虽然大多数国家采用单一保险费率模式,但是基于风险调整的差别费率的思想已逐渐被许多国家接受。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IADI)2008年的统计,全球共有99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8个国家正在建立,12个国家正在研究和筹划中。

三、我国实施差别费率制度的原因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于两种制度的选择存在很大的争论,邹琪(2003)等主张采用单一的费率,指出银行风险程度难以准确测定,也不易区别国有银行和新兴商业银行的费率水平,而且差别费率将导致银行风险“等级”的划分,容易动摇公众的信心,因此,我国在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应采用单一费率。中国人民银行存款保险课题组(2003)主张存款保险设立之初采用单一的费率,待条件成熟后过渡到差别费率。沈福喜(2002)、苏宁(2007)等主张建立一个“层次化的差别费率”模式,其实质是将存款保险参保金融机构按风险类型归纳成若干类别,对同一层次的投保机构征收相同的保费,对不同层次类别的投保机构实施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2003)、何光辉(2003)等的研究都是在借鉴美国风险调节费率的基础上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费率体系。但是从实务界来看,更倾向于差别费率制度,例如,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等都主张差别费率制度。

费率制度的选择是一个系统的工作,不能盲目地照搬别国的经验,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本文认为我们应该选择差别费率制度。

差别费率制度能够弥补单一费率制度“激励扭曲”的缺陷,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法经济学认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在资源稀缺的社会中,好的法律能够提供一种正确的激励,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坏的法律提供一种错误的激励,会资源的浪费。所以要对法律进行分析,制定良好的法律,提供正确的激励,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条例》中规定的差别费率制度能够提供正确的激励,消除单一费率的“激励扭曲”。

单一费率制度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所谓逆向选择是阿克洛夫(George Akerlof)提出来的,即“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逆向选择是指存款保险体系过多吸引脆弱风险大的银行加入而将稳健的银行排斥在外的情形。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是指投保金融机构在投保之后,倾向于作出有损于存款人利益的决策和行动,例如,以更高的风险决策追求更大的收益。在自愿投保的前提下,采用单一费率制度,稳健的银行由于抗风险能力比较强,参加存款保险体系会增加其成本,所以他们会选择不投保;风险比较高的脆弱的银行则会选择投保,因为投保可以分散其风险。在强制投保的前提下,所有银行不论风险大小一律支付同一的保险费率P/F(P为保险费,F为存款),P/F为一给定的值时,银行可以自由决定其投资项目特征,在净现值相同的所有项目中,银行将选择那些成功概率最低、风险最高的项目,这就会产生道德风险。所以单一费率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1987年美国联邦储蓄与信贷保险公司(FSLIC)的破产凸显了单一费率的缺陷,也是1993年美国实施差别费率制度的主要原因。

实施差别费率的目标在于通过提供一种正确的激励机制,使银行避免从事过度的风险活动,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保证更加公平的定价机制,避免银行间的交叉补贴。差别费率制度能否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目前还有争论。但是从理论上讲,差别费率制度与银行的风险挂钩,风险越大费率越高,风险越小费率越高,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银行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后不会过度从事那些高风险的业务。

就我国的银行体系来看,2009年,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3家,大型商业银行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2家,城市商业银行143家,城市信用社11家,农村商业银行43家,农村合作银行196家,农村信用社3056家,邮政储蓄银行1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37家。《存款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参加存款保险,缴纳存款保险费,成为投保金融机构。依照本条的规定,投保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但是在我们国家这些机构所占的市场份额有着很大的区别,并且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良莠不齐。尤其是城乡信用社和商业银行,其极易发生挤兑,风险比较高。

如图1所示,大型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占据了中国金融市场的半壁江山。在我国采用强制投保的前提下,如果采用单一费率制度会提供给这些中小金融机构更大的激励去从事高风险的信贷业务,这将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而采用差别费率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道德风险,通过征收高的保险费率改变激励机制,避免他们过度从事风险活动。另外,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来看,他们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强,并且基于“太大而不能倒”的原则,他们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只会增加成本,所以对存款保险制度持反对态度。的确,从美国救助花旗银行我们不难看出“太大而不能倒”原则的重要性。如果是自愿投保,这些银行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会选择不去投保。但是《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采用的是强制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差别费率制度根据银行的风险水平征收保费,对风险比较低的国有银行征收低的保费,有利于增加其积极性和可接受度。同时,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虽然国家仍然是第一大股东,但是已经不再是唯一的股东了。另外,从各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来看,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不亚于城市商业银行,所以其存在很大的信贷风险。表1为2010年二季度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情况统计结果。

所以,建立差别费率制度根据金融机构不同时点的风险调整费率是最佳的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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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论文篇11

引言

在保险实务中,利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尤其在长期的经济行为中,采用固定利率可能会带来预期与实际之间的较大偏差,随机利率(random interest rate)在保险精算研究中已经成为热点问题。随着对精算理论研究的深入,利率随机性的研究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重视。

1976年,Boyle考虑了寿险与年金中死亡率与利率均为随机的情况一“双随机性Ⅲ”。相应的随机利率的一般理论由Panjer与Bellhouse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建立。Beekman与FueIIing在1991年得到了利率由O-U过程和wiener过程建模的某些年金的二阶矩;1993年又得到了利率由O-U过程和wiener过程建模的终身寿险给付现值的前二阶矩。

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随机利率引入了保险模型中,讨论了在死亡率为DeMoivre分布(参见文献[2])下的比例赔付问题,对财产险实务具有参考价值。

顺便指出;当死亡率服从Makeham分布时的情况,随机积分通常不可积,在这种情况下,则只能用数值积分来做。

1、基本原理

1.1精算现值与精算等价原理

保险实务中,纯保费与理赔额的发生通常不会在同一个时间点上,应该将两者放在同一个时间点上进行比较。一般将纯保费与理赔额折现到保单(policy)生效这个点上。这样,对纯保费和理赔额的比较就不能单纯的看其数额的大小,还要看资金的时间价值,保险标的物的死亡时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我们引入精算现值。精算现值与通常的资金现值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考虑了标的物死亡概率。收入(纯保费)与支出(理赔额)在保单生效时的精算现值相等就是所谓的“精算等价原理”,纯保费就是运用精算等价原理来计算的。

1.2布朗运动与随机利率模型

传统的精算理论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这往往与事实不符,因为利率是具有随机性的。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利率的随机变动产生的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是相当大的。

根据概率论中的大数定律,由于标的物“死亡”的随机性产生的风险可以通过出售大量的保单来分散,但由于利率的随机性产生的风险则不能通过这种方式来分散,且利率风险只存在于保险公司一方。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2、随机利率下的比例赔付保险模型

2.1模型描述

本文所述的保险和约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模型如下:投保人对一种标的物进行投保,若标的物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内“死亡”,保险公司会在死亡时刻提供一个与标的物价值成比例的赔付。而投保人在这个指定时期内以连续年金的方式支付其保费。

2.2纯保费的计算

在上述的精算模型中,设标的物(轿车)在t时刻(0≤t≤5)报废,在t时刻的赔付额的现值为Z1,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的现值为POZ2。

2.3纯保费责任准备金

由于死亡率随着标的物“年龄”的增长而增大,如果各年支付各年的死亡给付成本,则死亡给付成本将逐年增加,使保险公司到保险末期难以承受高额赔付。

因此在时务中通常采用均衡纯保费将给付成本在整个缴费期上平摊。在均衡纯保费方式下,保险前期各年度的纯保费支付死亡成本有余,而到了保险末期则不足以支付。

前期的保费的剩余不是保险公司的利润,而是其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将会在保险末期给付。

3、实例计算与分析

考虑标的物价值P=10(单位:万元),则P0=2,假设α=0.05,β=0.4,则a0=0.03,a1=0.22,a2=0.19,b0=e,b1=0.22,代入公式(8)(14),通过计算机编程计算可得计算结果。

从计算结果中,我们可以看到责任准备金是随着时间的增加而不断增大的,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公司赔付的概率不断增大,则需要的准备金就越多。同样,随着赔偿越来越确定,公司的损失风险就会不断减小。

4、结论

(1)本文在传统精算学的基础上,对随机利率下的财产险中的比例赔付额(赔付额与时间相关)进行了分析,计算了随机利率下的比例赔付保险的纯保费和责任准备金,以及相关公司的风险。

(2)根据精算等价原理,将随机利率引入比例赔付保险,建立的随机利率下的比例赔付保险模型。传统的精算理论都是假定利率是固定的,这往往与事实不符。在保险实践中,由于利率的随机变动产生的风险,对保险公司而言是相当大的。应用本模型进行保险决策,则使计算的纯保费等各项数据更加贴近实际。

保险费率论文篇12

[中图分类号]F842.634 [文献标识码]演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4-0077-06

一、导 言

承保周期(Underwriting Cycles)是非寿险行业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保险数量经济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文献中一般以保险价格(费率)或承保利润的往复波动——即“硬市场”(价格上升,承保利润率提高)和“软市场”(价格下降,承保利润率降低)的交替出现,来定义非寿险市场的承保周期。

国外文献对承保周期的关注始自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责任险危机”,Venezian(1985)首先对美国非寿险业的承保周期进行了测算,并且提出“不完全理性定价假说”来解释周期产生的原因。之后Niehaus和Terry(1993)、Gace和Hotchkiss(1995)、Fung(1998)以及Lazar和Denuit(2011)继续了对承保周期产生原因的讨论,而Cummins和Outreville(1987)、Tennant和Weiss(1997)、Chen等(1999)、Choi等(2002)、Meier(2006)则把研究视角扩展到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国内关于非寿险业承保周期的研究并不鲜见(例如:李心愉和李杰(2010)、李立松(2011)以及熊海帆等(2011)等)。然而专门讨论车险承保周期的文章却不多。王波(2006)、张琳和朱园丽(2007)以车险赔付率为指标来度量车险承保利润,并以此对我国车险承保周期的存在性进行检验。张琳和朱园丽(2009)、王丽珍等(2010)以车险保费为指标,研究了我国车险承保周期产生的原因。

上述文献在对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的研究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些文献都没能将市场的具体局限条件对车险承保周期的可能影响纳入到文章的考量之中,从而使文章结论缺乏现实意义。笔者认为,长期以来,我国车险市场受到两个重要局限条件的制约:其一是费率管制,其二是市场准入限制。所以,但凡以车险市场为研究对象的讨论,都必须首先考虑到这两个局限条件对车险市场行为的影响。

首先,车险费率管制的存在,使承保周期研究中的通用指标——赔付率和单位价格(即保费/赔付额)不能适用于我国的车险市场。这是因为,在费率管制的条件下,名义上车险保费不能下行,从而所有降价意图只能以“暗扣”形式存在,即名义上保费水平不变,而实际上投保人付出的真实保费却是降低了。换句话说,费率管制的存在,使统计上可得的保费指标不再能反映车险业务的真实情况。进而,赔付率和单位价格,这些在保费水平之上计算而得的指标,也都不能用于对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的研究。

第二,我国车险市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不完全开放的,即存在市场准入限制。更加重要地,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车险市场经历了准入限制逐渐放松的漫长过程。市场准入限制的变化,直接影响车险市场的竞争行为。例如,在市场准入限制放松时期,一般会出现新企业集中进入市场的情形。而新企业倾向于采取降价策略来打开市场。这样,市场上便会出现价跌量升的“软市场”行情,一个承保周期可能就由此开始。由此看出,对车险承保周期的研究,必须考虑市场准入限制这个影响因素。

综合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的讨论,必须首先考虑上述两种市场局限的影响。很可惜,迄今国内文献在这方面的研究都未能充分重视我国车险市场中费率管制和市场准入限制这两种局限对承保周期的影响,显示出国内文献在车险承保周期研究中的缺陷。

本文首先考察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的统计特征,在此基础之上研究市场准入限制对车险承保周期的影响。文章创新之处在于:首先,文章首次考虑到我国车险市场的特殊局限条件对承保周期的影响;其次,本文摆脱传统上以“价”来分析承保周期的局限,而从“量”的角度入手,分析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的特征以及我国市场的特殊局限对承保周期的影响;最后,构建新指标,克服了承保周期研究中的传统指标与我国车险市场局限不相适应的问题,从而完善了国内文献对于车险市场承保周期的研究。

二、我国车险市场的特殊局限及对承保周期研究的影响

(一)费率管制

1. 费率管制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车险市场大致经历了由费率管制到市场化改革再到回归管制这样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2001年。1985年,《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出台,开启了我国保险业费率监管的先河。同年,当时的保险监管机构——人民银行下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这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车险条款和费率的首次统一规定。1995年和2000年,监管机构又对车险的统颁条款和费率进行了两次修订。这一时期,我国车险市场一直受到严格地费率管制。

第二阶段:2001年~2006年。2001年3月,保监会选择深圳市作为试点城市对车险费率结构进行调整。同年10月1日,保监会在广东省进行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试点。2002年8月,保监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宣布从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管理制度,我国车险条款费率的市场化改革肇始。

第三阶段:2006年至今。2006年6月21日,保监会公布《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批准协会制定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基本条款A款、B款和C款,也宣布了始自2001年的费率市场化改革告一段落,我国车险市场回归费率管制时代。

2. 费率管制对车险承保周期研究的影响

费率管制是约束我国车险市场行为的第一个局限条件。费率管制限制了车险的名义价格,使车险费率不能自由地向下调整。然而,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手段,虽然名义价格被管制,但是险企总可以找到其他办法来达到降价的目的(即降低实际价格),例如:“暗扣”。业界常用的一种“暗扣”手段是,投保人以受管制的名义价格通过商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后保险公司向商支付一笔高额佣金,最后商将佣金的一部分拿来返还给投保人。这样,保险公司便以“暗扣”形式达到了降低车险实际价格的目的。

这种“暗扣”与车险承保周期研究的相关之处在于,“暗扣”使保费收入指标失去了通常的研究意义。这是因为,在“暗扣”存在的条件下,投保人购买车险所付出的真实代价不再是保费,而是(保费-保费返还)。这就是说,此时的保费指标已经不能反映车险业务的真实情况。

进一步地,传统上对非寿险承保周期的研究有几个通用指标:一个是单位价格,用保费/赔付额来度量,表示投保人为了获得将来一个单位的预期赔付而在现期需要付出的代价;另一个是承保利润,用综合赔付率,或者赔付率来间接度量,表示保险人为获得一单位营业收入而必须付出的代价。然而,在“暗扣”存在的局限条件之下,由于保费不能反映车险业务的真实情况,从而,以保费收入为计算基础的(保费/赔付额)指标和赔付率指标,也不能再用来度量车险单位价格以及承保利润的真实情况。此时,车险的单位价格应该是“(保费-保费返还)/赔付额”,而不再是保费/赔付额。同样地,此时保险公司的真实赔付率应该是“赔付额/(保费-保费返还)”,而不是赔付额/保费。

由此看出,在对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的研究中,必须考虑到市场中具体局限条件的影响,从而适时地构建新的研究指标。而王波(2006)、张琳和朱园丽(2007)则没能将费率管制局限纳入研究的考量之中,沿用了传统的赔付率指标,从而使文章结论失去现实意义。

(二)市场准入限制

1. 市场准入限制

1980年,我国保险市场恢复经营,是时全国只有人保一家保险公司,而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也处于完全的行政垄断之中。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新疆建设兵团、香港民安保险(海南和深圳分公司)以及平安和太平洋保险的相继成立,我国车险市场才慢慢打开市场准入的大门。1994年~1996年,市场出现第一次扩容,一批内资财险企业在此期间集中涌现。而后,随着我国加入WTO,2004年开始,车险市场再次扩容,短短几年间财险公司又新增10余家。

下面的图1和图2清晰说明了我国车险市场准入限制的变化。

2. 市场准入变化对车险承保周期的影响

市场准入限制是约束我国车险市场行为的另外一个重要局限。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车险市场走向开放,市场准入限制逐步放松,市场结构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市场准入限制的变化,直接影响车险市场的竞争行为。这是因为,一般地,每次市场准入限制的放松,都会吸引一批新企业集中进入市场。新进入企业往往面临较高的交易费用(其中,最主要的是信息费用,即将产品介绍给消费者认识所需要的费用),而这种交易费用在保险市场尤为显著,所以,新进入的险企会倾向于采取降价策略来吸引消费者,从而在短时间内打开市场。因此,当车险市场的准入限制放松,新企业集中进入市场时,往往就会出现车险价格下降,销售量提高的“软市场”行情,一轮承保周期可能就由此开始。

由此看出,在我国车险市场上,市场准入限制的变化可能是触发车险承保周期产生的重要因素。从而,在对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产生原因的研究中,必须考虑市场准入限制对承保周期的影响。而张琳和朱园丽(2009)、王丽珍等(2010)则未能将车险市场准入限制这一局限条件纳入对车险承保周期研究的考量之中,导致文章结论缺乏说服力。

三、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的统计特征

(一) 指标的选择

前文已经指出,对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的研究不能沿用传统指标。所以,在考虑到我国车险市场特殊局限的基础之上,笔者决定在本文中以赔付额作为度量我国车险承保周期的新指标。以赔付额为依据来研究我国车险承保周期,原因有二:

第一,换个角度看承保周期——从“量”入手。一般地,对市场行为的研究,无外乎两个方面:价与量。即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价格上升一定伴随着成交量下降,而价格下降一定伴随着成交量上升,价与量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看市场行为。

在承保周期的研究中,学者们往往以价格的涨跌和承保利润率的高下来定义承保周期的变化,这是只关注了保险市场中价格行为这一方面。然而,在一个承保周期的变化过程中,当市场疲软时(即“软市场”)价格下降,一方面会导致承保利润降低,而另一方面也会带来车险销售量的提高;同样地,当市场坚挺时(即“硬市场”),价格上升,一方面将使承保利润提高,同时也会造成车险销售量的下降。这就是说,对承保周期的研究,不单可以从价的角度着眼,还可以从量的方面入手。

第二,选择合适的“量”。上文说明了以“量”来考察承保周期,只不过是转向市场行为的另一面,换个角度看问题而已。但是,具体到研究的细节,选择哪个“量”来度量车险承保周期却是一个新问题。笔者认为,“量”的选择只要遵循一个原则,那就是“价量对应”。事实上,度量承保周期的传统指标都是价,一个是单位价格,一个是承保利润。单位价格(即保费/赔付额),是从投保人角度讲的价格,即为了获得将来一个单位的预期赔付而在现期需要付出的代价。而以赔付率来间接度量的承保利润,则表示保险人为获得一单位营业收入而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价,是从保险人角度讲的价。

本文转换看问题的角度,以“量”入手,就是要选择与上面两个价格相对应的量来度量承保周期。与保险人角度的价(即赔付率)相对应的量,是保险金额;而与投保人角度的价(即单位价格)相对应的量,就是赔付额。考虑到我国车险数据的可得性,车险保险金额的统计数据无从获得,而车险赔付额数据却有历年《中国保险年鉴》为依据。所以,本文选用赔付额指标来度量车险市场的承保周期。

(二)实证研究

1. 研究方法

一般地,经济时间序列包含三种成分:长期趋势、周期成分和随机扰动。本节的研究重点是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的统计特征,所以,本节的任务首先是将数据剔除长期趋势,提取周期成分。剔除长期趋势的方法众多,而周期研究中最常用的是滤波方法。本节遵循周期研究的传统,采用HP滤波方法来提取赔付额指标的周期成分。

2. 数据说明和处理

本文使用赔付额指标来度量车险市场的承保周期,数据取自《中国保险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时间跨度为1989年~2010年①。

数据处理方法如下:首先,对赔付额指标取自然对数,以平滑时间序列;接下来,用HP滤波方法对数据进行去趋势化处理;最后,用剔除趋势后的数据来分析我国车险市场的承保周期。

3. 统计结果

本文采用EVIEWS 6软件对数据进行滤波处理,得到车险赔付额分解图,如图3所示,它显示出车险承保周期的几个统计特征:第一,我国车险市场在经历了周期波动的同时,在长期中却实现了持续平稳的增长趋势。第二,在研究期间内,我国车险市场大致经历了3个周期,周期平均长度为5.33年。第三,我国车险的周期波动幅度不大,但是各个周期之间,周期长度和波动幅度的变化却比较明显:第一个周期时间跨度最长,从1990年到1999年共经历了9年,波动幅度也最大;而之后两个周期分别只经历了2年和4年,并且波动幅度明显降低。第四,在研究期间内,车险承保周期的峰值分别出现在1994年、2000年和2004年。而1994年和2004年恰好是我国车险市场两次扩容时期。这一结果初步证明前文提出的假说,市场准入限制的变化将会影响车险承保周期的波动。

四、市场准入限制对车险承保周期影响的实证研究

(一)数据及变量选择

本节以回归分析研究市场准入限制的变化对我国车险承保周期的影响,对承保周期的度量仍然使用赔付额指标,并作为归回分析的被解释变量。在解释变量方面,本节重点考察市场准入变量对车险承保周期的影响。此外,笔者参考非寿险承保周期的研究传统,选取GDP、利率水平以及赔付额滞后一期和滞后二期为控制变量,反映宏观经济对车险承保周期的影响以及车险赔付额自身的时间序列特征。

一般地,可以用市场上经营主体的数量来度量市场开放程度。于是,本节选取两个指标来度量我国车险市场的准入限制:财险公司数和财险公司分公司数两个变量。然而,笔者预计,对于我国车险市场,财险分公司数是比财险公司数更加合适的变量,原因有二:第一,我国车险市场的准入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进入市场的限制与设立分公司的限制。一家企业在获准进入车险市场后,还须满足附加的监管条件才能继续设立分公司。第二,车险的经营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一家只在一个省份/城市开展业务的公司和一家分公司覆盖多个省份/城市的公司,对车险市场竞争结构的影响是大不相同的,从而对车险承保周期的贡献也是迥异的。基于上述原因,笔者预计,财险分公司数是度量车险市场的准入限制的合适指标。但是,本节还是将两个变量分别加入回归方程中,以考察两种度量方法的差异。

本节数据,车险赔付额来自《中国保险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财险分公司数由笔者根据《中国保险年鉴》资料整理而得,其他数据取自CSMAR国泰安金融数据库。所有变量都首先经过滤波处理,以剔除长期趋势。变量具体定义见表1。

各变量经过滤波后的分解图,如图4~图7:

(二) 实证检验

本节构造回归方程对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的形成原因进行实证检验,回归结果见表2。

从实证研究中,我们可以得到几个结论:

第一, 车险市场周期波动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自相关过程,当期赔付额与滞后一期和滞后二期数据显著相关。并且,当期赔付额与滞后一期数据正相关,而与滞后二期数据负相关,进一步证明我国车险市场存在承保周期。

第二,与非寿险承保周期的传统研究一致,GDP、利率水平对车险承保周期的影响显著,表明宏观经济波动是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波动的重要原因。

第三,市场准入限制的变化对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的波动具有显著影响,财险分公司数量的波动与承保周期的波动正相关。与此同时,财险公司数的系数却不显著。可以看出,以财险分公司数来度量车险市场准入限制是合理的。更加重要地,实证结果印证了前文提出的假说,市场准入限制的变化确实是影响我国车险承保周期波动的原因。

五、结 论

本文指出,费率管制和市场准入限制是约束我国车险市场行为的两个重要局限条件,并且进一步讨论了它们对车险承保周期的影响。传统上,对承保周期的研究建立在保费收入的基础之上,以单位价格和承保利润率作为对周期波动特征的度量。然而,由于费率管制的存在,险企间的价格竞争多以“暗扣”形式存在,这就使得保费收入指标不能反映车险业务的真实情况。因此,在对我国车险承保周期的研究中,不能沿用单位价格和承保利润率这两个传统指标。为了克服这一困难,文章变换研究视角,放弃传统上对“价”的考察,而是通过对“量”的研究,以车险赔付额为指标,来揭示车险市场中承保周期的波动特征。统计结果显示,我国车险市场承保周期的平均长度约为5.33年。在此基础之上,文章进一步考察了市场准入限制对我国车险承保周期的影响,并且发现市场准入限制的变化是影响我国车险承保周期波动的重要原因。

本文结论具有现实价值和启发意义。首先,本文研究表明,市场局限条件是制约车险市场行为的重要因素。所以,任何以我国车险市场为对象的研究,都必须首先考察市场上存在的各种局限条件,并且分析它们对市场行为的可能影响。第二,市场局限约束市场行为,而约束市场局限的多是监管政策的变化。因此,监管当局应当加强对政策市场影响的全面考察,并且尽量减少政策的变化,从而减少对市场的不利干预。

[注 释]

① 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市场局限(即费率管制和市场准入限制)对车险承保周期的影响,而1980年~1988年间,我国车险市场由人保一家垄断(新疆除外),处于完全封闭状态。市场准入的放松,始自1988年平安保险在深圳蛇口成立。所以,本文数据从1989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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