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3 15:25:09

学生管理论文

学生管理论文篇1

采用不同的方法引导和管理职业院校的学生来自于五湖四海,他们有不同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环境,还有差异性强的成长方式和个性因素,特别是对于职业院校的学生们来说,这样的差距更为突出。由于大多数职业院校的学生文化成绩普遍较差,观念较为多元,管理起来也比较难。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必须结合学生的现实,在探讨人类情感和实践的基础上,采用非强制性方式,使其在学生内心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把构建意识转变为学生自动去做的行为。“人”是实施管理制度的重中之重、聚焦之点,得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做到“以生为本”。引导学生自主创新,现如今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较强,那么学校应当积极鼓励并通过创业计划和企业比赛等平台去引导他们,为他们指明方向,创造更多与企业进行交流的机会,使他们能够真正地有实战经验和理论知识。学生人数众多,有些学生比较内向,有些学生比较开朗,有些学生比较细心,也有些学生容易粗心大意,对于不同的学生,我们必须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引导和管理。

(二)聚焦于学生的细节

尊重学生内心,注重交流和传递爱心在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过程中,我们仍然要坚持以学生为根本。在职业院校的很多学生心目中,职业院校不如某些重点院校有发展前途,大部分学生心理会有芥蒂,很不自信,导致出现一些心理问题。针对这一情况,学校应该高度重视,要努力构造一个专业导师制度,塑造一个高层次、高知识、贴近实际的专业教师为主的导师队伍,对学生跟踪训练、引导,理解学生的叛逆张扬,把握学生动态,细心观察,帮助学生处理各种问题,真正做学生良师益友,做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和综合能力培养的导师。对于学生出现的反叛心理,教师应该理性对待,要静下心来劝导学生。在整个学生管理过程中,班干部是我们开展课堂工作的主要枢纽。

(三)平等民主的师生沟通

科学发展新型师生关系一直以来,在学生管理制度中,教师给的自比较少。要加强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主要地位,发挥其自我教育、科学管理作用。在学校、班级中,学生才是主角。但实际情况却不是如此,很多院校的学生管理中,学生变成了木偶,成了教师控制的玩具。这样一来,学生的自由空间和决定权就很少,这种情况对我们的教育管理工作是很不利的。因此,我们应当转变教学工作思路,建立一种新型师生关系。总之,职业院校中学生管理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发展,把人本理念全面贯彻到校园建设中来,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推进产业文化进入校园,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质量。

(四)构建全面的育人机制人文关怀

就体现在以人为本上,要想以人为本,就必须建立一个全方位的育人机制,这个育人机制应包括三个方面: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在全员育人中,职业院校需要充分利用一切资源,要大力开发校内资源,同时,还要利用校外资源,努力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全过程育人中,要注重“过程”二字,关怀学生的学习、生活各个方面;而在全方位育人中,则要把握一个重要的目标,即培养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注重培养学生的实操能力和工作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德育教学,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养。

学生管理论文篇2

2、推动学雷锋常态化引入学生管理工作是加强公民道德,打造雷锋式高校建设的助推剂。公民是整个社会的良好的细胞,良好的公民素质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幸福指数高的重要因素。学生管理工作在新时期只有让学雷锋大众化、常态化让每个学生自觉开展学雷锋文化活动,让学生凝聚在一起,形成学雷锋辐射力,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让高校学雷锋常态化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公民道德与城市发展协调和谐。

3、推动学雷锋常态化引入学生管理工作是高校促进文化发展繁荣的基石,营造高校健康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高校文化内涵建设是实现高效快速发展的基石,大力促进文化的共享性、外延性、健康性,助推学生管理工作的方法创新。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要不断不断丰富创新活动载体,开展弘扬雷锋精神的好故事、好事例、好榜样,把弘扬雷锋精神的好文章、好故事、好歌曲,推广到学生当中。学雷锋常态化引入学生管理工作可以拓宽高校服务领域、打造专业建设品牌,增强学雷锋创新力。

二、推动学雷锋常态化引入学生管理工作的方法

1、坚持引导性,加强雷锋精神理论研究与创新

推动学雷锋常态化引入学生管理工作就是要要清楚的认识到雷锋勇于拼搏、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克服困难的意志对新时期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普遍意义。在大学生中大力开展弘扬雷锋精神的活动,开展形式政策宣讲、生态环保宣传、捐资助学、参与社会重大项目服务等。引导大学生到自身的理想追求与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民族的兴衰一脉相承。只有把个人的努力拼搏、不断奋斗融入的国家、社会、集体当中,把爱党、爱人民、爱社会、爱家园等紧紧结合起来,把爱国主义、社会发展与坚持党的领导有机结合起来,突出个人价值的最大化,才能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理。

2、坚持层次性,突出结合实际和行业特点开展学雷锋活动

推动学雷锋常态化引入学生管理工作就是要做好学生管理工作的本职工作,促进大学生立足现实不断提升自我认识、自我管理、自我素质、自我学习。高校是学雷锋活动的重要阵地,要深入挖掘雷锋精神的当代价值,把雷锋精神融入到学校的各个角度中。在大学生的脑海中树立起倡导文明的新风,争做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传承者,使雷锋精神无时无刻不鼓舞着青年学子为创造美好未来,建设强大祖国而不懈奋斗。

3、坚持大众性,把握人人共建,群众广泛参与学雷锋活动

推动学雷锋常态化引入学生管理工作就是要增强全体学生的参与性。学雷锋活动紧紧围绕大学生思想状态有针对性与实效性展开,在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上入手,利用开会、社会实践等形式广泛进行雷锋事迹、雷锋精神和雷锋式模范人物的宣传教育,在大学生人人参与学雷锋实践活动和社会志愿服务活动中,在学生思想中潜移默化地普及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基本道德规范,形成践行雷锋精神、争当先进模范的生动局面,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氛围,提升公众广泛参与和社会和谐文明。

学生管理论文篇3

二、校园文化建设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途径

(一)加强校园环境文化建设,提升服务学生能力

校园环境文化可称为校园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相对。它是校园文化中的基础系统,是校园文化建设的前提,是精神文化的有效载体和实现途径,也是校园文化的直观体现第一,重视校园“硬环境”的建设。所谓“硬环境”又称物质环境,主要包括校园建筑、校园景观、教学设施、体育文娱设施及周边环境等,这些能看得到、摸得着的实体无不反映学校的教育理念和精神风貌,物质环境是开展育人活动不可或缺的基础和物质保障。因此,这就要求学校加大对“硬环境”的投入力度,尽可能地完善校园基础设施,为师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文娱活动提供重要的载体,使师生学有其所、乐有其所。在打造校园“硬环境”的过程中,各类建筑和设施应达到美感教育的标准和功能丰富化的要求。如校园建筑,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宿舍楼、体育馆等,作为学生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应具备实用与艺术的双重功能,愉悦学生的身心,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影响和启迪。同样,校园景观建设也应达到使用与观赏功能的统一。校园的园、林、水、路、石等人文景观有助于陶冶学生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激发学生进取精神,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生在优美的校园环境中成长,有助于激发其爱校热情,有利于学生管理工作的实施。第二,重视校园“软环境”建设。“软环境”是相对“硬环境”的一个概念,也是一种精神环境,主要包括校园内的人际氛围、舆论氛围等。人际氛围主要指校园内的各类人际关系,包括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教师与教师、领导与教师之间多层次的人际关系。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个体,高校学生所有的学习和娱乐活动都是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实现的,大学是个小社会,社会交往是大学生社会化的根本途径。学生通过社交建立起相对稳定的人际关系,人际关系网对学生的一言一行和身心发展影响重大。和谐的人际关系有利于维护校园秩序,使学生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因此,教师在学生人际关系形成的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避免学生发生孤僻、嫉妒、自卑等社会交往问题,正确引导学生坚持平等、相容、理解、信用等交往原则,远离习惯不良、思想扭曲的人,选择道德高尚、心地善良、积极进取的人交往。此外,教师作为学生间的裁判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化解学生间的矛盾,解除学生间的误会,做到不偏私、不歧视、不主观。

(二)加强校园精神文化建设,营造和谐育人氛围

第一,重视传统教育。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要“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可见,传统文化对于公民形成正确的价值理念、行为规范、理想信念尤为重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决议中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基和血脉,也是大学生身心成长的指路明灯。高校教育工作者要坚持“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传承与创新相结合”等原则,通过各类教学和文化活动,如实践教学、演讲比赛、征文大赛、文艺汇演等活动•136•形式,传播优秀的传统文化,其中包括天人合一的和谐精神、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等。同时,深刻挖掘学校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传统,讲清楚学校的历史和文化,使学生感受到学校的魅力所在,从而激发学生的自尊心、自信心以及爱国、爱校情怀。学生管理工作者只有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融入先进的教育理念,方能不断深化校园精神文化。在优秀传统文化熏陶成长下的学生,更易于塑造健全的人格、培养高尚的品格,这与学生管理工作的目标相一致。第二,加强校风建设。校风即学校的风气,是一所学校鲜明的个性特征,它体现在全体师生的精神风貌上。校风是一个多层次、多要素的动态系统结构,涵盖教风、学风、作风、班风、舍风等各类校园风气。良好的校风有利于学生思想品德、道德情操、行为习惯的形成。因此,校风建设是育人的关键环节。教师是人类心灵的工程师,加强师德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风。良好的教风对学生汲取知识、培养能力意义重大。班级是学生获取知识和提高素养的主要场所。和谐、向上的班集体对学生的学习兴趣、道德品质、行为习惯和良好学风的形成有着促进作用。为加强班风建设,首先要对班级日常管理进行严格要求,用制度来约束学生言行;再者要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互帮互助、嘉奖优秀等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使每个学生都能成为群体的典范。此外,宿舍是学生生活起居的唯一场所。良好的舍风有利于学生养成好的生活习惯,如早起早睡、勤奋上进、锻炼身体、读书看报等。好的生活习惯对于学生进入社会、成家立业有着长远、深刻的影响。为加强舍风建设,需要严格宿舍制度,对于不遵守宿舍制度的学生加以管教和约束。还要发挥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的榜样作用,带动普通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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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社团活动多姿多彩,发展迅速

在学生的大学生活中,课外活动是提高和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的重要载体。大学生除了上课期间学习专业课知识以外,参与课下的实践活动对他们的成长是非常重要的。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一个重要成果就是社团的发展,借助社团活动锻炼学生的专业能力、实践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团结合作能力、特长发挥等,职业学院有起点机械研究社等15个“五星级社团”,启光摄影社等23个“四星级社团”,春晖书画社等31个“三星级社团”,舞线CAD研究社等57个“二星级社团”。社团活动丰富多彩,不但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为特长学生提供展示自己的平台,锻炼了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更通过社团活动提高了学生应用专业的实践能力。

三、任课教师及其他部门教师参与学生管理工作相对较少

相对辅导员这个专业队伍,专业任课教师及其他部门的教师在参与学生管理工作中相对较少,这个跟学校的管理体制有关,虽然教书育人是每个教师的职责,但任课老师主要负责学生的专业知识的讲授,其他部门老师也有自己的职能任务,他们在育人方面也会积极努力,但相对来说在学生管理方面的精力投入还是有所欠缺。所以在育人方面,各个老师都应该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从不同的角度和方式上来参与学生管理,这样就能全方位、立体化实现学生的整体素质能力发展。

四、职业学院学生6S管理取得良好效果

6S管理是5S的升级,6S即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ECURITY),6S和5S管理一样兴起于日本企业。职业学院为了加强提升学生的整体素质水平,在学生管理上引入6S管理模式,从学生的日常生活改变开始,对于宿舍和教室的整理、整顿和清扫、清洁,学生宿舍和教室按照统一标准进行整理和要求,学生宿舍被褥叠法、日常用品摆放等达到整齐划一,学生教室干净整齐,另外对于学生自身卫生也做出要求,这样不但对学生的身体健康有益,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虽然一开始大多数学生排斥反应比较强烈,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学生自身也感觉到了变化,像宿舍的整体环境变得更加干净,教室也井井有条。学生一般通过3个月左右的努力就能养成一个良好的习惯,学生按时起床,整理宿舍,按时上课。学生宿舍和教室的卫生情况有了很大的改观。还有对于学生安全方面也采取一系列方法、措施,像安全教育主题班会,消防演练、地震逃生等各种演练活动来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身防御能力,让学生在演练过程中来体验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借助活动为媒体,淋漓尽致的体现了职业学院“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五、高度重视对辅导员队伍的提升

职业学院一直把学生管理工作作为重要的内容来抓,首先体现在对辅导员队伍素质的提升方面。职业学院定期组织辅导员老师参加省高校工委组织的辅导员培训,通过各种活动来提升辅导员的专业能力,像组织的辅导员网络思政平台大赛、辅导员工作案例分析大赛、辅导员情境谈心谈话比赛等,通过各种比赛活动来激励辅导员对学生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创新。学院定期组织专家论坛,专业讲座以及跟其他高校的讨论交流等活动来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水平。另外,鼓励和支持辅导员参与科研活动,请专家来给辅导员做科研指导,学校拿出一定经费支持辅导员开展学生管理工作的课题研究。倡导和鼓励辅导员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转化为具体的课题进行研究,辅导员在课题研究中能根据职业学院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攻关,为学生管理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从而加快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快速发展和有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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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数量庞大。首先,成教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普通全日制教育的一种完善和补充,在于扩大教育机会,提高国民素质,实施终身教育。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人的素质的要求提高了,很多学员在完成正规的、普通教育之后,仍需要继续接受教育以提高素质及能力,直至终生;其次,有部分学员为了文凭学历、晋升职务、评定职称等;再次,成人高校扩招政策的陆续出台,办学方式的多元化、办学模式的市场化,也是成教学生增长一个重要原因。

1.2来源分散。不同普通教育,成教为社会组织、全民参加。成教学历有四种主要形式,分别是成人高考(学习形式有脱产、函授、夜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考)、广播电视大学(电大现代远程开放教育)和远程教育(网络教育)。成人高校多办学点并存的办学模式,使得学生来源和分布分散,使学生学籍档案形成的时间规律性不强,来源不一,导致学籍资料的产生和形成比较分散。

1.3异动频繁。成教招生对象主要是已经走上工作、生产岗位人员,对他们所不具备的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文化知识、专业技术和实际能力的教育。成教学生大多数容易受家庭、工作、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容易出现转学、转点、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异动情况,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故学籍流动性特别大,学籍异动频繁等特点,更加凸显学籍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2成教学生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成人高校联合办学点多,学生数量大且来源分散,特别是异动频繁待特点,给管理工作带来一系列的问题,目前管理人员素质跟不上时展的要求,对教学点管理不够规范,管理手段基于过去,管理效益、效率低,主要表现在:

2.1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成教档案管理人员结构失调,具备高学历的少,具备档案专业背景的少,掌握全面的档案理论的少。档案管理中普遍存在因循守旧、满于现状,管理水平低下,缺乏创新意识等通病。缺少既掌握现代管理思想,具备坚实档案专业理论基础和高超专业技能,又掌握计算机基本知识,并能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的复合型人才。

2.2管理不够规范。成人高校因校外多教学点并存,往往存在管理不够规范的现象。管理思想难以统一,成一种无形的隔阂,工作难以形成默契。虽然高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例如:《成教档案管理办法》、《文件材料的收集与归档办法》、《档案保管制度》等,但管理制度能够在每个教学点真正执行的不多。一些档案管理工作流程在教学点能真正全面运用的不多。

2.3管理手段滞后。存在许多成人高校档案管理依然停留在起步阶段,使用传统的人工管理,管理方式落后,或采用单机版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缺乏统一规划,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差,数字化程度低,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工作效率低。或是采用基于单一的C/S(客户端/服务器)模式,应用较小的局域网络环境,与其它用户交互能力差、可扩展性差,不容易进行系统升级,维护困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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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校中规范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消除管理中的漏洞,不仅符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提高办学水平、满足高层次人才成长要求的必要条件。一方面,建设高度民主的法制社会是我们国家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一目标要靠全社会成员的努力,而大学生今天是社会的一分子,将成为社会建设的核心。他们今天所处的环境、接受的教育和培养的习惯对今后为人处事的方式及未来发展方向密切相关。如果我们在大学教育里讲授现代的文明和历史,传授现代的理论和观念,对他们的行为却实施落后的管理,不顾他们的感受和思想,就无法实现师生深层次的交流沟通,不利于培养他们正确坚定的政治信念,更高的教育目标就不能实现。另一方面,社会进步带来学生的思想的变化,学生维权意识增加,高校也是社会的一角,评奖评优、出国、入党等敏感问题学生高度关注,随意性强、落后、不规范的管理将刺激歪风邪气的产生,带来许多的矛盾,这些矛盾解决不好就容易引起学校的不稳定,发展下去会影响学校正常的秩序。因此,高等学校的稳定、发展离不开辅导员对大学生日常生活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和谐管理。加强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是实现高校和谐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大学里管理大学生日常生活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是政治辅导员,辅导员是大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因此辅导员工作应规范化,是实现大学生日常生活规范管理的中心内容。辅导员要做到规范管理,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一)法制和育人为本的观念

高校的学生管理具有两重性,既是对学生进行相对的约束和限制,提出一定的要求,通过适当的管理维持特定的秩序;也要通过管理,培养学生的某些良好习惯,树立一定的法制、道德、纪律观念,进而最终达到管理育人的目的。规范管理的目的更在于后者。现在我们国家都在倡导依法行政,对学生的管理活动更应该在法制化的大背景下进行。大学生首先是国家公民,《宪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应该得到保障。高校的辅导员也是大学教师的一部分,担负着传承先进文化、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这就要求辅导员要首先具备法制观念,带头遵法守法,在进行管理的同时体现出法律的精神,在工作过程中依法行使工作职权不感情用事,,做出超出法定权限甚至违法的行为,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依照程序实施管理

规范管理的主旨是依法依规管理,杜绝管理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就是辅导员管理的规矩,有这个规矩才能有良好环境的方圆。现行的《高校大学生行为准则》、《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等管理文件有很多过时的内容,而高等教育的发展又日新月异,学生的思想千变万化,及时的修改、更新管理规范的内容,使之符合时展的精神,符合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要求,是高校规范管理的关键。学生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的精神,遵循学校管理者的意志,而且要充分征求听取被管理者的意见,在实现科学有序管理的同时,使大学生在被管理中受到教育,自觉地参与到管理活动之中。当然,规章制度的制定还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规章制度可以保证学生竞争的平等,保证管理过程的良性发展。失去了公平公正,就是保护投机取巧,保护不正当竞争,是以牺牲大多数人竞争的积极性而维护少数人利益的做法,是对规范管理和科学管理的致命损害。此外,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把日常琐碎工作系统化归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提炼提升,作为规章制度之外适当的补充加入到学生管理之中,贴近学生生活,工作针对性更强,管理效果更加突出。

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依照程序进行是非常重要的。许多管理上的违规行为,学生因为利益争端产生的矛盾,都是没有按照程序管理的结果。规范管理要求管理过程中的每个基本环节都有章可循,尽可能少的掺入人为的不确定因素。比如大学生的奖学金评定,都是按照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排名来确定的。而综合素质测评里对成绩、思想政治表现、活动情况的所占比例有严格的规定,每项活动的分数累计也清楚划分,每个学生的加分情况都要在班级公示。在评奖过程中如果不按程序进行,随意加分,或者私自提高分值,都要引起学生的不满,带来管理上的极大混乱,起不到奖学金的奖优示范作用。可见,认真按照管理程序组织实施是大学校园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保障。

(三)提高个人修养、丰富工作经验

高校学生规范管理的最终实施者是辅导员,他的素质、修养、工作经验决定其工作水平,工作效果。大学生是非常活跃的群体,由于特殊的年龄和相对简单的人生阅历,他们的思想、情绪非常不稳定,经常做出一些意外的行动,给规范管理带来困难。大学生的出格行为有时并非出于本意,情绪冲动、侥幸心理、追赶时髦等都有可能使他们违反纪律,辅导员在管理过程中如果不仔细分析、区别对待,管理虽然能够实现,但真正育人的目的却不能达到。因此,辅导员在工作中要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个人修养,培养广博的胸怀,注意虚心学结工作经验,能够正确对待学生所犯错误,并对他们进行恰当的引导,这些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在监考过程中,有同学想作弊,如果辅导员听之任之,同学实施作弊过程,最后就面临留校察看的严厉处罚,性质恶劣的还要勒令退学。虽然处理了这个同学对其他同学起到警示作用,也严肃了纪律,规范了管理,但犯错误的同学再要挽回就非常困难,他也失去了人生进步的好多机会。而一个有经验的辅导员则会在他作弊的初期就采取果断的措施,对他实施警告、监督,事后再对他的行为进行严厉批评,使他认识到问题的严重后果,从而起到治病救人的目的。管理的过程似乎相同,但结果却完全不一样,可见工作经验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此外,执行管理活动的是人,是人就有犯错误的可能。因此建立系统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规范管理的实施者和管理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适时的监督检查,并给予必要的指导,就能保证管理活动的规范性、合理性,实现管理育人的效果。

学生管理论文篇7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司法介入;高校教育仲裁制度

自“田永案”开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高校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例纷至沓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有如下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但由于没有明确提讼的类型及范围且高校法律地位界定模糊,因此,在众多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中,大部分诉讼案件被法院以不属于自己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实践中这些问题的产生必然要求我们的教育法学理论做出回应,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能否通过司法介入予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得不到恰当的解决,则将会继续困扰高校、学生及司法部门,不利于学生权益的维护和高校的和谐与稳定。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一)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内涵界定

纵观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多是在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自主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高校管理行为按照其表现可分为静态管理行为和动态管理行为。前者主要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是否涉及学生的重要权利为标准,后者可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招生录取、学籍管理、纪律处分、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书等,另一部分是对非重要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食宿管理、安全管理、统一为学生订购教材、强制上早晚自习等。本文中所要论述的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指高校为了维持学校的正常秩序、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引起的各种争议。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既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纠纷,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纠纷,这主要是由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的特殊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二)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表现形式

1998年底,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学校决定对其按退学处理,并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因不服学校决定,田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被告席,成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自此案开中国高校行政诉讼先河以来,学生频频将母校告上法庭,高校被诉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呈现出上升趋势,而且类型多样。根据案件所涉及问题的特点,可对近几年内典型案件进行如下归类:第一,因学校招生管理行为而引发的纠纷的案件。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2004年,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的甘德怀,与学校对簿公堂,指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生程序不公正。第二,因学校授予学位、发放学历证书问题而引发的纠纷的,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1999年,刘燕文认为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而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开创了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学校内部裁判的先例。2003年,浙江师范大学因姚某曾经作弊受过处分而依据该校校规取消其学士学位的授予资格,姚某认为学校校规违反国家学位条例,将浙江师范大学推上被告席。第三,因学校的纪律处分而引发的纠纷的。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98级女生严某由于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而提讼。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同样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失去学位而向法院提出诉讼。第四,认为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引发的纠纷。2002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学校开除,这6名学生认为学校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而向法院提讼。2002年,西南某学院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2004年,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金融专业班某学生认为学校长期以不适格的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使自己的教育消费权受到侵害,据此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赔偿学费。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及困境

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司法介入,是指通过一定的司法审查程序裁决高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问题而引发的的争议,目的在于通过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以实现社会公正,并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司法上的补救的一种纠纷解决渠道。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双方主体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殊性及多样性,而司法介入解决此类纠纷就是其中的一种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径。

尽管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情况不容乐观。

(一)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现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1998年田永案开启高校行政诉讼大门,理论界对法院的受理与审理虽有颇多非议,有合法说与违法说之争。但多数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海淀区法院的受理与审理,不仅表现出敢为天下先的勇气,而还体现了其正确理解立法精神的高水准,为走出机械法治主义的泥潭提供了绝好的契机,有利于推动整个司法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此后,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学生受田永胜诉案的鼓舞,认为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内申诉得不到回应或者直接把希望寄托于法院以寻求司法程序救济而频繁地将母校告上法庭。然而许多法院以学生管理纠纷属于高校内部管理行为或者认为高校不是适格的被告,司法不宜介入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将学生的权益保护拒绝在了司法救济的大门之外。例如,2002年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女生严某因考试作弊被学校勒令退学,严某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认为严某因对学校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故裁定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同年11月,重庆邮电学院二年级学生马某在暑假外出旅游期间因和男友马某发生性关系而怀孕,学校得知后给予二人勒令退学之处分,二人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该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做出驳回的裁定。随后二人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邮电学院所做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可以看出,虽然1999年田永胜诉,开辟了高校行政诉讼学生胜诉的先例,但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判例制度,行政诉讼行为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仍只是实践中的一种尝试,至今仍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持。现实中,司法介入仍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司法介入的脚步依然步履维艰。

(二)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面临的困境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阻碍司法介入

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2005年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应该说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内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建立并且比较完备,但仍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为内容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差,尤其是在解决教育领域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例如《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的内容在第五条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虽然两者都规定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但学生可提起何种诉讼,法院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管理案件的范围,法律或是法规都未有明确规定,并且把大量的学校处分排除在可诉范围之外,这也是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而又驳回的缘由所在。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围上的反反复复和随波逐流,折射出法官的无奈和司法介入的困境,现实厉害的算计压倒了司法救济的理性思辨。如果能够完善法律法规,由其加以明确规定,则这一困境将会大有改观。

2.高校法律地位及自主管理权界定模糊阻碍司法介入

长期以来,关于高校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定性模糊,是导致有关高校教育纠纷缺乏有效司法救济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与学生之间的争议主要是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权力与权利的冲突而的外在表现,所以对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合理定位问题因为高校法律地位难以清晰界定而变得模糊起来。

(1)国外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所谓高校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学校在教育活动中的资格和身份。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问题,一直都颇有争议。国外有以下几种有影响的学说:发端于19世纪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大陆法系公法学说中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在特别权利关系的理论支配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处于绝对不平等地位,主要表现为:首先,学生承担义务的不确定性,高校往往出于主观评价,在实现教育目的之内,可以为学生设定各种义务。其次,学校可以以内部规则的方式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对这种限制学生只能承受,不能获得司法救济。二战后随着法治思想的发展,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因为这种理论虽然强调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避免外界过多地干预办学自和学术自由,但由于违背了行政法治原则,排斥学生权利司法救济渠道,所以逐步退出历史地位,最终走向衰落。日本法学界(以室井力教授为代表)提出“在学契约说”,认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为民法上的契约关系。即高校与学生之间地位完全平等,是基于双方意愿缔结的,为实现教育目的而订立的一种契约。学校对学生的所有管理行为为如命令权或者惩罚权,都是基于这种契约关系的行为,契约关系是高校行使管理权的合理依据。此学说对于防止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与权威介入大学自治、提高学校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缺陷在于对高校的公权力性质没能有清晰的认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二者虽存在民事关系,但更多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公权力,如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和授予学位的权力等。所以,“在学契约说”亦不能准确阐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内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理论

《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对高校法律地位作如下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位条例》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高校具有民事主体身份、但又不仅仅是民事主体,它还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一定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我国高校的法律身份是事业单位法人。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高校定性为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1999年“田永案”,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即高校被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由于没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所以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也不一而同,至今都未有关于高校法律地位的权威定论。

(3)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论争

高校享有自主管理权,其主要理论渊源就是“大学自治”传统的影响。大学自治是高等教育管理中一种特殊管理组织形式,发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内部有关事务,最小限度地接受来自外界干扰和支配。有的人认为大学自治一般是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发展目标和计划,并将其付诸实施,不受政府、教会或者其他任何社会法人机构的控制和干预。我国教育法制中没有采用“大学自治权”的概念,而是采用“自”概念。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何谓高校的自?有学者认为所谓的高校的自主管理权就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高校职能为基础,以高校自主裁量为手段,共同实现的自。但这种管理权是法律赋予高校的“权利”还是“权力”,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关于高校管理权究竟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力或者是权利?理论界颇有争议,未有定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认为高等教育是一种非义务性教育,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是有偿的,高校与学生之间是合同性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就受教育的内容、方式等达成合意,学校的管理行为都是基于这种典型的教育服务合同而为的。第二,高校管理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根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推知。第三,高校管理权是一种准行政权,来自政府部门管理权力下放给高校,根据《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高校应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高校又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如果赞同第一种观点,认为高校管理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则学生作为被服务者,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民事法律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但是这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有失偏颇,因为它抹杀了高校管理权的部分公权力属性,结论过于武断。第二种和第三种观点中都有以偏概全之嫌疑,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并非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高校管理权究竟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当如此界定:高校管理权作为自的一部分具有双重属性,即兼有民事权利属性和行政权力属性。前文论述中已将高校管理事务区分为重要事务管理和普通事务管理,高校对学生进行的食宿管理、期中、期末或平时成绩的评定、教学管理等属于普通性事务管理,不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这些事项时,应当认为学校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一方民事主体,行使的是民事权利,校生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当学校运用行政权力对重要事务进行管理而涉及到学生的基本权利和法律身份时,高校的自主管理权是在国家教育权的基础上,由政府下放给高校并由高校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独立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诉性。例如,高校发放毕业证书,授予学位,进行学籍管理、招生录取等管理行为时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职能的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高校与学生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事实上的组织体与内部成员的关系,也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倘若学生对这类管理行为不满,认为学校的管理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获求司法救济。

可见,由于高校法律地位模糊、高校自主管理权法律性质界定的不明确性,是阻碍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重要因素,以至于当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高校权力的恣意侵犯时只能在司法救济的庭前徘徊。

三、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及必要性分析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诉讼浪潮接连不断地将高校推向尴尬的被告席,高校内部暴露出来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这同时也表明由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学生们的权利意识正在觉醒。是否应将高校的管理权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否诉诸法院获得司法救济?笔者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论证。

(一)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正当性

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从而对学生权益予以救济有宪法依据。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决定了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因此,基本权利必须得到保护,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为基本权利设计保护机制,并为其提供司法救济的渠道。

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依据。新《规定》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学生权利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其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受教育者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讼,获得司法救济。此外,该条规定并没有指明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申诉的申诉结果就是终局裁决,这意味着并未排除司法审查的可能性。高等教育法规为高校和学生设定了相应的权利,但要保护学生群体的实体性权利必须配置相应的诉权,否则权利就形同虚设,当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救济,最终司法的至上权威性也将难以树立和维护。因此,从法理上讲,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是正当的。

2、高校管理的法律性质决定了司法介入的正当性

随着经济形态和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高校“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权的权限不断增大,然而这并不能成为排斥司法审查的理由。法治社会的司法审查在社会系统领域无疑被认为是有效的,高校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并不能使高校的自主管理置于司法审查之外的真空状态。高校自主管理权与司法介入并不矛盾,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并没有脱离“依法”的轨道。高校享有自,推行自主管理,但其进行管理所依据的规章和管理制度的精神都不能与法律相违背,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审查。此外,司法介入不但不会破坏高校管理的自主性,反而有利于保障高校管理权的顺利实施,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

3.司法介入是最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权利救济渠道

教育领域内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申诉、行政复议、司法裁决等,其中司法审查是最重要、最典型的纠纷解决手段,原因不仅在于由法院这一正义的最后守护神对纠纷做出裁决能最有效地使法的价值得到充分的维护,可以制止和矫正侵权行为,使学生的正当权益得到补救,而且由于法律为司法审查预设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机制,从而能保证比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更佳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对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权予以监督,最终使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达到一种融洽状态,这对和谐校园建设无疑是有益的。在法治社会中,司法裁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救济是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最后救济方式,也是最高救济方式。豪无疑问,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对于化解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矛盾而言,有其他纠纷解决途径无可比拟的优势。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必要性

1.高校管理权的行使离不开司法的监督和审查

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是危险的,高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的过程中,如果偏离了法律的轨道,脱离了司法的监督,权力就容易变质,这也是目前高校纠纷不断的一个根源性因素。因高校的管理行为不当而引起纠纷无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高校对自己的管理行为进行设定时忽略了合法性审查,某些时候对学生权利进行处分的任意性非常大。第二,高校管理行为实施的程序不规范,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等权利。第三,滥用法律授权,恣意限制甚至剥夺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超越权限制定校规校纪和滥用管理权两方面。如果将自主管理权置于法律的监控下,高校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就会有所忌惮。必将更加负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按正当程序规范一切管理行为,使法治原则得到体现,法治精神得到落实。用法律的眼光审视高校管理权,防止高校管理权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权力运行机制,既是避免管理过程中出现过多纠纷的需要,又是体现公平、公正的要求,既有利于监督学校严格遵守正当程序依章行事,又有利于学校清理并修正不合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

2.司法介入是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高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对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高校的特殊地位地位决定其内部管理权力的运行必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我国先后制定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对高等学校自主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及结果应当受到法律的监督。学校被学生推上被告席的诸多案例都在不同程度上的昭示着:学校已不再是独立于社会之外的一块无诉案缠绕的梵天净土。作为维护整个社会运行规则的法律,作为已被理论和事实所证明的需要大力贯彻和推行的法治原则和精神也应渗透到学校管理的每个角落。同时,学生权利意识的苏醒,现代教育价值的确立、社会发展进程加快都对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出了客观要求。因此,以司法审查推动高校管理逐步步入法治化状态,也是高校适应法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一个发展趋势。

3.司法介入是体现人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人权问题是当今世界敏感的话题,每个国家都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权利作为实现人权的佐证。高校是传播知识和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接班人的场所,在高校管理中体现出的人权维护和实现则要求学校更加谨慎地对待学生的权利问题,任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剥夺和限制的管理行为,只有法律才有决定权。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在高校管理中,涉及对学生基本权利的处分的行为一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要保留司法审查的空间。如果排斥司法审查,处于弱势一方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根本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从完善我国人权实现方式和促进我国人权发展角度出发,确立对高校管理的司法审查制度是保障人权充分实现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4.申诉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根据现行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高校与学生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有申诉和诉讼两种方式,就当前的实践而言,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权益救济体系的主渠道,而司法介入只是个别现象。2005年5月,教育部颁布了新《规定》,其中确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一规定体现了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思想,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了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但是以法学的视角观之,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申诉机构和人员设置尚存有缺陷。虽然新《规定》确立了申诉制度,在学生权益维护和纠纷解决途径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然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究竟应该怎样组织,各类组成人员在委员会中应占多大比例,都未有明细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至今不少学校尚未建立起一套公正、合理的申诉处理机制,因而,申诉在很多情况下被搁置,纠纷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其次,申诉程序缺乏公正性,不能充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申诉制度作为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受学校统一领导,在解决纠纷时,学校管理人员在官本位思想下,申诉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往往顾虑到管理者的权威,容易偏袒学校一方,不利于学生权利维护。

最后,申诉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有效的监督是实现有效救济的制度保障,也是对权力进行合理制约的有效方式。然而,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被认定为是学校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其组织机构也往往是高校内部的某一原有部门或者特别成立的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申诉处理过程中,高校权力仍然任意扩张,无法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由此可见,现有申诉制度存在的种种缺陷表明申诉作为解决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主渠道并不是最有效的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对学生正当权益维护而言无疑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通过司法途径对权益受损者予以救济是非常有必要的。

四、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构想

(一)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及原则

1.确定司法介入的标准

司法审查作为一种权威和终极性的力量对高校管理权实行外部监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保障。如何在尊重大学自主管理权的同时进行司法审查,关键是看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如何确定。这种标准的划分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又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关于标准的确定问题,学者们各持己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

观点一:可以划分为三个标准:第一,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足以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认为学生入学之后与高校之间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即在学法律关系,学生因此而获得学籍,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当学生在学业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或者违背学校纪律情节严重时,可能会受到学校最严厉的处理,这种处理足以引起在学法律关系的消灭,使其丧失学生身份。如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等。第二,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具有外部性。如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考录管理、入学资格审查、拒发毕业证、学位证、等。第三,被诉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是否对学生的公民基本权益有重大影响,高校学生管理行为中有的既不改变学生的在学身份,也不具有外部性,但该行为的做出将影响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等公民权利。

观点二:认为划分的标准是首先区分高校的管理行为性质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如果高校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校方和学生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存在司法能否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之论争了。如果行使的是行政性质的权力,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第一,高校非依民事规范做出。第二,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三,损及相对人的权利。

观点三:以行政行为标准和重要性标准的综合考量作为司法介入的评判标准,行政标准是司法介入的前提,重要性标准是司法介入的评断。也有人主张以内外部行政行为为标准划分是否进行司法审查的标准。认为如果是内部行政行为就不具有可诉性。不过这种观点的局限性使得法院在受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问题上陷入困境,遭到多数人的质疑。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纠纷哪些类型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采用司法手段予以解决,这个标准该如何确定,通过分析以上各种观点的利弊,笔者认为,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结合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及现阶段高校对学生管理的特点,应当确定如下标准:是否对学生的权利有重大影响。这里所指的权利既包括以受教育权为主的学习权利,也包括学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例如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和退学(不含自愿退学),按退学处理等身份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学生在在学身份,限制或剥夺了包括学习在内的各种权利(主要是指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的受教育权);影响受教育权的完整性进而影响学生未来发展,这些行为就应被认定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再例如,违法不向合格的学生授予学位或颁发毕业证,这将可能影响到学生今后的生存发展机会。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高等学历与学位足以决定一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可能性,能否获得学位或学历证书对于苦苦求学的学生而言应的是举足轻重之大事。这些都应视为对学生权利有重大影响。

简言之,凡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当高校学生与学校产生纠纷而寻求司法解决途径时,可根据纠纷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而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2.确立司法介入的原则

由于高校自身地位的特殊性,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必须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给予必要的尊重,留给学校一个适当的自治空间。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这就需要运用司法权解决此类纠纷时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性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应当确立平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1)平等原则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时平等原则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平等的司法标准及平等地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这就要求法院在受理案件的标准上和审判的过程中应平等地适用法律或者推定。即“同样案件同样处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对于同一类性质的案件,不能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甚至同一法院对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相反的裁判。

(2)区别对待原则

在司法意义上,“平等”一方面意味着法律规则应该同等地适用于社会中进行司法活动的所有领域,另一方面又要做如下区分:即同等的情况同等对待,不同等情况不同等地对待,当然任何“区别对待”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高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管理所牵涉的内容也是纷繁芜杂的,范围十分的广泛。按照高校管理自的权力性质,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纠纷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高校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与学生权利产生的冲突纠纷,主要包括违纪处分、学籍管理以及学历证书或学位颁发等行为引起的纠纷,另一类是高校在行使学术权利过程中与学生产生的纠纷,如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学位(毕业)论文专业水准的评定等引起的纠纷。由于纠纷性质不同,司法审查的强度也应有所区别。对于第一类的纠纷尤其是对学校处分不服引起的纠纷,学校作为行政主体行使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在进行审查时除了对高校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之外,还应对其进行合理性审查。从行政诉讼法理论来讲,法院既进行合法性审查又进行合理性审查也是有依据可循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处罚显示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一条规定可以视为合法性审查之例外规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查看;(五)开除学籍。”根据合理性审查原则,如果法院审查时发现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不相适应,明显畸轻或畸重,认为显示公正的,即使处分程序合法,仍然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对于第二类性质的纠纷,由于学术评价属于高校自治的权限,也属于学术自由范畴,学术自由是高校的灵魂和生命力所在,司法评价不能代替学术评价,否则就是对学术自由的侵犯。此外,学术管理通常是十分专业的,要求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进行判断无疑是不能胜任的。所以,法院只适宜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而学术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应通过制度创新——引入教育仲裁制度,由具备专业知识的的仲裁员予以裁决。

(3)正当程序原则

司法不是万能的,法官精通法律但不一定在学校管理方面也是行家,“一个优秀的法官不只是一个熟练的法律工匠,他还应当是一个历史学家,一个先知,一个哲人……”这只是一种理想而不是普遍现实。因此就学术管理纠纷而言,法院的司法审查应当局限于审查法律问题而不应审查学术方面专业问题,但学校在行使学术权力过程中是否遵守了正当程序应该是司法审查的内容。即使根据正当程序做出的学术评定不一定在实体上达到公正,在正当程序理念下,只要严格遵循了正当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公正的。以刘燕文诉北大案为例,法院也只是对学校评审委员会在操作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审查,将判断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的权利仍然留给了大学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此外,学校在依据法律法规及校规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否依据正当程序应当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例如审查学校在做出身份处分决定之前是否给予受处分者以充分的申辩机会,允许其对有关事实进行申辩陈述,是否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生进行违法处罚。所以,确立正当程序原则既使得司法审查在一定合理限度内对高校管理权行使予以监督,又避免法治的触角延伸至法律所不能及的领域,既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

(二)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方式之完善

1.法律法规的修改是前提

不可否认的是,正是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笼统性规定使得法院、当事人都无法直接找到支持自己的权利规范,以至于当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寻求法律保护时却救济无门。“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欲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先完善法律法规,使司法部门和当事人能“有法可依”。在法制建设层面上应当进行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加强高等教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虽然,教育部新修订的《规定》(2005年9月1日实施)回应了现实的需要,是我国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重大进步。其最显著的变化就是通过列举学生的权利义务,确立了学生在学校内部关系的权利主体地位,学生不再简单地被当作学校管理的相对人,而是学校内部关系的主体,不仅承担义务而且享有权利。这对于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整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此外,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也规定了学校的权利边界,超越这个界限就有可能越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抑制高校管理混乱,促进内部管理秩序的完善,从而减少高校的诉累。但与此同时,《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又扩大了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仅就现有的高校学生的权益救济途径的状况而言,高校对学生权益侵犯的危险性不是减少而是增加了。因此,教育领域内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纠纷的有效解决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其次,加快修改《行政诉讼法》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并明确具体可以纳入的纠纷类型,也可以避免当学生权益受到行政权力的侵犯时因行政诉讼法上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而被迫“绕道”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始酝酿做出新的司法解释,把高校招生、学历发放、教师资格、学生退学等方面的教育纠纷首次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再只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处理,以限制学校的自由裁量权,为学生提供司法救济,但不知是何原因,千呼万唤至今仍未出炉任何有关的司法解释。此外,《学位条例》也应当加以修改,使其内容能更加清晰明确,并规定不授予学位的情况,避免司法审查出现尴尬。刘燕文诉北大博士学位案一审中,海淀法院的判决虽然回避了校学位委员会是否拥有实质审查权的问题,但判决的内容仍然隐含了法院的倾向性:法院之所以做出撤消判决而非直接授予学位的判决,背后的法理无非是法院这个外行不应该代替学校这个内行作决定;依据同样的道理,校学位委员会这个外行也不应该代替答辩委员会这个内行作决定。但《学位条例》并没有就程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对学位委员会和答辩委员会的权限予以明确划分,致使实践中出现外行决定内行的怪事。

通过“立”与“修”的工作,使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无论从具体内容上,还是从立法技术上,更加科学、合理,体系上更加完备,使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司法审查有法可依,进而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性循环。

2.司法介入的基本方式之完善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走向权利与法治的时代,学生与高校的纠纷将会更多的诉诸法院,分清哪些案件应该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哪些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加以裁决,对于有效解决纠纷,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管理秩序显得尤其重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纠纷也表现为不同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救济途径也应有不同。如果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纠纷则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应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事实进行认定和裁决以解决纠纷。如果双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则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1)启动高校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①行政诉讼的目的

就行政诉讼产生而言,其目的首先在于为普通民众提供一条对抗行政权力的司法途径,由中立的司法机关解决公民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纷争,给公民权利予以保护。其次,行政诉讼客观上又具有纠正违法行政,保证行政主体适法正确的功能和作用。就高校行政诉讼而言,其直接目的在于提供一条司法途径来保障学生的正当合法权益,月素高校行政权力的自我膨胀,促使高校内部秩序达到有序化状态,从而实现高等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

②法院受理高校行政诉讼案件不以穷尽内部救济途径为前置条件

《教育法》、《规定》均有此项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讼”,从条文的字里行间我们并没有读出申诉是提讼的前置条件之义。而有的学者据此规定认为学生只有在提出申诉后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或学校及有关部门不予受理时才能向法院提讼,这显然曲解了该法律条文的本义。此外,也有学者指出,对高校学生来讲,诉讼成本是非常昂贵的,在能够以较小的成本解决问题的情况下没有理由做出更沉重的选择,而且从社会角度讲也可以避免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乍一听这种观点似乎很有道理,但对于大学生而言,他们中的大多数都已经是成年人,完全具备了明辨是非的能力,在提讼之前自然会权衡利益考虑成本问题,而且受母校情结的影响,学生不会在没有认真考量之前有信心与母校对簿公堂。如果规定以申诉为获得司法救济的前置条件,则无疑是对其诉讼请求权的严格限制。

③高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

如前所述,高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且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因而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事实上,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理论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形式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的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此,当高校学生对管理行为不服,认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高校作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行使部分行政职权的法人组织,就是适格的被告,而不是它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

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前文界定的司法介入高校学生管理纠纷的标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纠纷:因身份处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主要是指开除学籍、退学(不含自愿退学)、视为退学等处分行为;因学籍处理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如决定升级、降级、留级,奖励等行为;因学位、学业证书管理类行为而引起的纠纷,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前者包括不授予学位、不予颁发学位证书、宣布学位证书无效等,后者包括不予颁发、补办学业证书、宣布学业证书无效等;因招生录取行为而引发的纠纷,例如违反择优录取原则,任意改变考生填报的志愿等行为。

学生管理论文篇8

第一,教育目标的颠倒。基础教育的主要目标是使培养素质的教育,高等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合格人才。而目前道德、法治教育与素质教育在我国是本末倒置的,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得到基础教育高度重视,但是本该从小抓起的公民教育、法制教育却成为到了大学才来履行的责任目标。第二,道德教育代替法制教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国内高校普遍得到开设,但教学要求和内容却又诸多限制,如重德育轻法制,甚至以道德教育代替法制教育。教学用书中德育内容挤占法制教育的内容,甚至彻底取消法律内容,或者重法律法规内容的技术性学习却轻视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第三,高校对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处理力度不够。很多高等院校管理者法治意识淡薄,或出于息事宁人减轻影响的考虑,对违法犯罪学生只是给予校纪行政处分,导致诸多大学生仍然缺乏法制观念,或怀有侥幸心理,养成漠视法律的错误思想,直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受到刑事处罚时才悔之晚矣。

(二)原因分析

1.原因之一:学生个人第一,大学生个人心理发展的不成熟性。一些大学生心理上充满着独立性、依赖性、自觉性、反抗性的矛盾,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由于学生的人生阅历浅又较易冲动,而他们面临的社会环境却可能比较复杂,因此在缺乏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可能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二,大学生自我价值观的变化。在外来各种思想观念冲击下,尤其是一些所谓“厚黑学”、“成功学”流行,一些大学生对自我的认识出现偏差,消极颓废思想涌出,其中有的片面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为人生成功的标准,从而导致一些大学生走上抢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三,大学生人文素质的下降。现代社会竞争日趋激烈,导致大学生在学业上急功近利,热衷于各种考证,却忽视甚至放弃自身人文素质的提高;学生往往是将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不去挖掘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和深层次底蕴,影响了法律学习的效果,影响了法治观的生成。

2.原因之二:学校一些高校暂时不能适应法治要求。比如在对违纪违法学生的处理上,我国高校作出处分决定的法律依据除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外,还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但这些法律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具体规定处分学生的具体程序,只是强调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法定职权。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国家立法层面予以解决,比如宿舍管理、教师处罚学生等,都需要有一部法律进行规范。早在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酝酿出台针对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还曾组织专家进行讨论,但至今尚未有出台的消息。此外,学校课程设置不尽合理也是导致大学生法制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虽然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在国内高校普遍得到开设,但往往将法律教学任务交给思想政治系列的院系,教学要求和内容却又诸多限制,如重德育轻法制,甚至以道德教育代替法制教育。学校课程设置不尽合理导致从院系到学生个人对法律课程都不重视。

3.原因之三:社会当代大学生的成长中,社会文化环境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不同源流的西方文化以及港台文化对大学生产生了一些不良的影响,加之一些非主流文化的负面影响,都激荡着高等院校里大学生们的本不成熟的思想。中国社会的历史和现实,对大学生法治观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当今中国正处于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但仍然不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理念还远未成为我们社会的普世价值,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等法治根本要求,仍然没有在观念上被坚定信奉、在实践中被严格遵循。直到今天,权大于法、权力至上的政治文化传统等深深地影响着部分大学生。在当代社会转型时期,一些非主流文化思想观念相互冲击,社会成员的各色行为错综复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社会成员的各种关系,甚至改变着整个社会的调控机制,这些都激荡着高等院校里大学生们原本就不成熟的法治观念。

二、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价值理念

实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离不开对大学生法治精神的培育塑造。大学生法治意识的内涵,就是: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之价值理念,应当是,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贯穿于大学生教育管理之中,引导大学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从而达至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基本价值理念,实现中国国家复兴的伟大中国梦。具体而言: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价值追求。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的国体。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价值理念必须体现人民原则,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的价值理念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特别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要求。

三、大学生教育管理法治化之实现路径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采用法律思维方式,就是运用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来看待和处理问题,而不是用道德原则和道德评价。具体而言,要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使大学生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为,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提升大学生法律思维水平

加强大学生基础法律理论教育,提升法律思维水平。完善教学环节。以权利本位理论为核心强化宪法、民商事和劳动、社会保障等基础法律理论教育。在大学生群体中持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不断丰富法治文化,全面推进法治实践。

(三)培育大学生公民法治意识

公民法治意识是公民对自身在社会中所处的政治地位,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的认同理念,其核心就是法律至上、遵守法律的意识。通说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公民法治意识尤其是权利意识,反映了了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水平。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保障是公民权利意识的普遍提高。作为法治国家的中坚力量——大学生——也必须树立这样的法制意识:法治社会权利平等。要以公民法治意识为核心,培育当代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增强大学生的公民法治意识。

(四)改革高校管理体制,组织大学生法律实践

高等院校应逐渐适应法治的要求,在学生一些基本权利的保障上,转变学校治理方式,与法治社会接轨。采取开放式管理与教育,增强程序观念,在与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务上,大学管理者应当注重公开、公平、平等和正当。强化教师示范,带头依法办事、依法治校,从而营造法治环境、法治氛围。改革高校管理体制,组织大学生法律实践。

(五)借鉴国外先进法治文化和法治制度

学生管理论文篇9

1.2很多学生心理素质不强,自信心差,承受挫折的能力较弱。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中的大部分学生中学时成绩处于中下游水平,学习热情不高,信心不强。高考后,看到中学的很多同学考上比较优秀的大学,心里上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而社会和企业盲目追求高学历则更会给高职的学生造成更大的压力,致使部分学生自觉不如别人,产生自卑心里,对学习和以后的就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

1.3独立意识增强,但自控能力较差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的学生过去主要以职中和技校教育为主,由于较早的接触实践,故而相对于高中学生来说较为成熟,独立性强一些。进入高职院校后,各种新的思想观念促进了学生个性的成熟与发展,他们表现出强烈的自我意识和自立意识,甚至会以极端方式表现出来,而这些特点在中职里表现较少。说明高职学生在独立意识增强的同时,自控能力仍然比较弱,这需要高职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学生顺利的完成学业。

1.4普遍对所学专业认识不明确,学习动力不足

我国的高职教育刚刚起步,大部分高职院校办学时间较短,教学经验不足,高职教育的特色不明显。导致社会和学生对高职教育缺乏正确的了解,相当一部分高职学生对自己所学专业就业前景没信心,担心所学专业毕业后找不到工作。这就造成了一部分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缺乏学习热情,产生厌学情绪,往往养成上网、酗酒滋事、逃课等不良嗜好。对这些问题,高职学校的管理部门应有早做准备,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

2搞好高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对策

2.1注重科学管理与人本管理相结合,切实做到因材施教

2.1.1完善学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机制。

学校的各学生相关管理部门要根据各院校实际情况,协调配合,一起合作。发挥学生处的指导和监控作用,其他部门做好具体的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严抓共管。

2.1.2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目的是促进学生的发展。

为了让学生在一入学就能明确了解学校的特色和高职教育的特点,要将高职的培养目标及未来的发展计划详细的介绍给学生,使得学生对自己的未来学习和工作有一个较为实际可行的规划,便于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学习。在平时要鼓励学生多多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多参加各种学生组织和社团,同时要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2.1.3在教学上针对高职生文化基础较差的特点,突出能力培养。

与本科和专科相比,高职院校的学生在数理化等理科基础方面较差,而在社会活动能力、运动能力、创造性等方面则表现出色。因此必须根据学生特点和职业教育的要求,因材施教,改革教育方法。一方面加强学生专业性教育,注重实践实,使学生成为高技能型人才;另一方面培养和引导学生学习锻炼多方面的能力和素养,为日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2加强自信心和承受挫折能力的培养和教育

近几年高校大学生的自信心和生活热情明显不足,承受压力和挫折的能力降低,大学生自杀事件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高等职业院校应根据高职学生的特点,建立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派专人负责,随时对学生进行心理辅导;并且每半年对新生进行一次心理健康测试,建立正规的心理档案,对易危学生人群要提前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学校应把心理健康教育作为一门课程纳入教学计划,着重培养青年学生对挫折的承受能力和应对能力。

2.3以提高文化与职业素质为着力点,在综合素质教育的途径上创新

要加强大学生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的培养,重点加强他们的个人品格的修养,而品格修养的提高的一方面除了靠教育以外,还需要从文艺作品中去汲取营养,在艺术的享受中得到真善美正确认识。学校管理部门要利用好广播、校网和院报等宣传文化平台,坚持正确的文化舆论导向,开展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科技和文体活动,形成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氛围,使广大学生在潜移默化中陶冶情操,强化能力,提高道德素养,培养群体合作精神和服务奉献精神。

2.4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同时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专职辅导员聘用机制。要广纳贤才,保证新进辅导员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和较高的学历层次。实行“优先”政策,吸引优秀中青年教师担任政治辅导员,优先推荐提升有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历的同志担任党政管理干部。对于职称评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专职辅导员。

实行切实可行的辅导员考核和奖励办法。

重视和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要举办学生干部培训班进行专题辅导,建立学院党政领导、辅导员与学生干部联系制度,学生干部工作例会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学生干部动态管理制度。必须在各方面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总之,高职院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复杂、琐碎而繁重,只有不断学习借鉴先进院校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高职院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新路子,并且结合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科学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思想教育,重视队伍建设,才能更加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大批应用型高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1]刘洪.浅论高职学生的教育管理[J].辽宁教育学院学报.2003.(1).

[2]周德贵,甘超.高职学生教育管理初探[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3).

[3]胡勇壮,李世伦.高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初探[J].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9).

[4]韩大伟.建立普及式高职教育管理模式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04.(12).

[5]张锡功.新形势下“高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思考[J].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04.(1).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N].人民日报.2004-10-15.

学生管理论文篇10

二、激励理论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作用

在日常的新闻报道中,大学生旷课打游戏,学分不够无法毕业和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成为啃老一族等等的新闻屡见不鲜。可见,一些大学生自制力差,把大学当做放纵的天堂,白白浪费了学习知识和技能的大好青春,不但没成为国家的栋梁,反而成为了家庭和社会负担。所以高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运用激励机制激励学生。从学生的角度看,高校的激励机制可以帮助学生制定一定的学习目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积极完成学业,“活到老学到老”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不懒惰不放纵,有较好的心态和素质修养;从学校的角度看,与“自强不息,厚德载物”、“励学敦行”的校训相符,学生积极向上的学习态度有助于形成浓郁的学习风气,师生融洽相处,为建设优秀的高校奠定良好基础;从家庭的角度看,当“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愿望实现时,每位家长都是最高兴的;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看,当代大学生是国家的曙光和希望,优秀的大学生能更稳健的推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发展。

三、激励理论在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运用

(一)目标激励法

查士德斐尔爵士说“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量源泉之一,也是成功的利器之一。没有它,天才也会在矛盾无定的迷径中,徒劳无功。”正确可行的激励目标能够激发大学生的学习动力和热情,使其为实现目标孜孜不倦的努力,并保持奋发向上的状态,享受成功的喜悦。例如,中文系的同学爱好文学,喜欢动笔写诗作赋,老师可以用成名作家的例子激励同学们,制定一学期写50篇美文的计划,不限形式和字数,并有专门的老师辅导,同学们踊跃参加,这样不仅能增强同学们的知识和文学功底,还能形成同学之间的竞争意识,完成一定的任务也可以增强自信心。

(二)榜样激励法

子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无论是名人明星,还是生活中的普通人都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学校可以宣传榜样的事迹,依靠榜样的力量,激励同学们“择其善者而从之”,加强道德和德育的作用,规范日常行为。例如,年届90仍然坚持拾荒助学的山东老人刘盛兰,用爱心以无声的行动有力诠释着一个伟大民族对教育的深刻理解。让同学们学习其崇仁厚德的博大民族精神,同时也要珍惜受教育的机会。若有反面的“榜样”也要及时指出,通告批评,让同学们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物质利益激励法

每个高校几乎都设有奖学金,且有不同的分类。但是有些学生可能不清楚奖学金评定的过程,学校应对奖学金评定细则和办法对同学们进行公示,可能不仅有学习成绩的要求,还有综合素质和体能测试等方面的要求,让同学们依据规范从多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除了奖学金学校还可以利用其它的物质利益来激励学生们,例如,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平台和物质支持,鼓励多种就业形式;或者为学生提供一些知名企业的实习机会,快速充电,接触社会,增强自身工作能力。也可以利用反方面的物质利益激励,例如,逃课旷课,打架斗殴,成绩不达标等等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保证学校秩序。

(四)荣誉激励法

荣誉是每个学生头顶的光环,是评判一个人的参考,也是一些企业招聘的重要依据依据。对在各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都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荣誉称号,如道德风尚,爱心大使,见义勇为,优秀班干部,优秀党员,学院三好学生,学校三好学生等称号,既可以宣扬鼓励良好的道德风气,使学生更有干劲,又可以增强学生的责任心和自信心,带动其他同学效仿,形成良好的循环,也能带动有序的社会风气。

(五)信任关怀激励法

信任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基础,相互信任能够给与对方信心,也会让被信任的一方更快更好更有效的完成任务。例如,辅导员老师信任学生,把班级工作和任务交给学生,并鼓励学生“好好干,我看好你,你一定能行的!”学生会信心倍增,鼓足干劲,不负众望,出色完成任务。师生之间的关系也会更融洽,师生合作更高效,为良好的班级建设和校园建设提供平台。

学生管理论文篇11

2.高校后勤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后勤管理模式在不断地改革中日趋成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高校后勤管理水平的发展。如:后勤部门在管理中非常注重于经济部分,导致教育功能被极大的忽视,在校园内各种商业网点越来越多,存在很多的经济活动,校园内的餐厅、超市等被各种营业城所承包,导致经营者一心追逐经济效益,学校的各项规定无法约束其行为。如,如承包出去的高校食堂,商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低价购买病死猪肉,并以此为原料生产加工猪肉菜肴,然后再以高价卖给学生,置高校学子的健康于不顾。这只是高校后勤的一个缩影,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说明了高校后勤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其次高校后勤管理各种业务内容与经营内容处在矛盾的位置,经营管理本身是为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其发展,主要是为了是经营活动变得更加的合理化,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后勤管理的主要目标则是提高工作效率,在这个过程中往往需要控制成本,经营与管理之间存在矛盾。第三高校后勤管理普遍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制约了后勤管理及服务的质量,后勤部分在管理中普遍存在忽视学生的价值缺陷,最后后勤管理工作的反馈机制不够完善。

3.基于以学生为中心的高校后勤管理模式的构建

首先,高校后勤管理服务是一门“繁、杂、细、变”的工作。后勤管理服务的涵盖面非常广,涉及的内容广、牵涉的部门多,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长效的工作,一不留意就有可能在不经意间出现问题,并且后勤管理服务有体现学校门面的作用,必须认真思考,落实有关政策,把工作做到实处。在后勤管理服务的活动中,要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凭借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为师生员工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服务方法,营造高效服务理念和氛围。其次,根据学校及学生的自身实际情况,了解在当前社会下,后勤管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选择更加适合用于学校发展的管理机制。可采用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使学校的后勤管理变得更加的规范化、标准化。在后勤管理中不断增加教学的评估工作,使各项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更加的规范化,不断完善后勤面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办法,及时处理学生的意见。建立高校尽快理清后勤服务、物业以及管理之间的关系,改变目前商业性质过重的现象,学校可以与商业机构进行谈判,争取学生公寓管理的权利等,不断提高后勤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逐渐收回学校食堂的管理权利,不断引入到竞争机制,保证学生的餐饮安全,与商业机构协商,将学校商业街的权利规划到后勤管理部门,方便商业街的管理,改变经营混乱的局面。另外学校应逐渐规范后勤制度,在学校的事业经费中增设后勤开支,并把后勤管理模式列入到奖励中,对于后勤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学校应允许他们有针对性的完成毕业论文,增强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高校的后勤管理中还需要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使用,减少后勤人员的工作量。其次在高校后勤管理中需要制定明确的目标,发挥出管理制度的优势,建立更加合理性的组织结构,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在后勤管理模式的构建中一定要把学生放在中心地位,实现人性化服务、规范化服务以及主动化服务等,建议高校每个月举办一次后勤接待活动,解答现场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针对学生提出的超过后勤外的部分问题,也不能忽视,而是详细记录下来,反映给上级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避免出现安全事故。

学生管理论文篇12

二、中职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不够

1.学校方面。近年来,随着公办职业院校的升格,私立院校才得以大规模兴办。在管理上,公办院校更重视高职生管理,忽视中职生管理,给中职生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私立中职院校由于以盈利为目的,学生管理人力严重不足,强调以学代管、以工代管,轻视学生管理,对学生管理方式方法研究较少,不重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利于学生成长。2.家庭方面。学生家庭复杂,离异、单亲、留守儿童较多,送学生到中职院校学习只想着能混口饭吃,有的父母甚至只想给孩子找个安身的地方,对学生的关心和重视根本不够。3.社会方面。多数人认为中职院校毕业的学生未来发展方向狭窄,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中职生除了能找到专业相关职业外,一样可以通过读书实现自己的人生梦想。

(二)方法滞后

中职教育在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的20年间,存在发展缓慢、重视较少、人员断层等现象。归根结底是因为学校的管理趋向传统思维,强调严格管理下才能出人才的理念,培养的学生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教师规定,听话的学生才是好学生。

(三)评价单一

一直以来,传统教育都把考试成绩作为唯一的评价机制,对个性突出的学生比较轻视。而职业教育的考核除理论成绩外,更应该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职业院校培养着走向社会、岗位的一线员工,一个不善于与人交流,不善表达,不与人合作的员工是不会受到企业和社会欢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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