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疗医生工作计划合集12篇

时间:2023-02-08 05:53:06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1

二、做好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的措施

(一)不断更新观念,树立正确认识

对于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服务人员来说,应当了解和掌握必须的档案专业知识,了解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所涉及到的相关知识。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更新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做好计生医疗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主动为计生工作提供更多准确全面的支持材料,为计生服务站的健康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单位创造越来越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出档案管理工作在计划生育医疗、办公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规范约束机制,完善工作制度

计生医疗档案的收集、建档、管理工作比较复杂,因此必须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性。应做好《档案法》、《保密法》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树立依法治档意识;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要坚持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计生医疗文书的行文规范,档案收集归档准确齐全;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在归档过程中必须要仔细审查校对,根据相关标准对归档的材料文件逐一检查,遇到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整理入档,确保计生医疗档案质量。

(三)坚持科学管理,积极改革创新

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工作方法的改革创新是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内容。对于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的管理服务工作来说,必须要争取尽快实现科技化、现代化、信息化,尽快摆脱手工操作效率低、速度慢的现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借助于信息技术、影像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现代化工作方式来提升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工作的技术水平,让档案管理方式从“旧”转“新”;另外,现代科学的档案管理手段也需要相关档案服务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功底,能够将自己打造成为一专多能的综合型人才,从而为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四)提升人员素质,强化安全管理

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主要指的是思想素质、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等。对于计生医疗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来说,应当做到严格自律,可以准确的认识自身的职责与权力。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树立依法治档的思想认识,避免出现个别抽档、改档的问题,保证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安全性,根据档案管理制度中所要求的内容做好收集归档工作,明确档案查阅权限,做好相关记录和保密工作;此外还应当做好档案库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2

2014年,医疗服务监督科是特殊的一年,一是科室人员变动大;二是增加了新的职能,6月份将传染病防治监督牵头职能交给我科,7月份将计划生育执法职能交给我科,8月份市卫生计生委又将100张病床以下的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交给我局,下半年我科工作量一下子增加了一倍。为切实完成工作任务,不辜负局领导信任,医疗服务监督科切实加强科室管理。年初制定了《医疗服务监督科岗位职责说明书》,分解了综合目标任务,做到“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科室特别注重业务学习和培训,通过让科室人员旁听案件合议的方法,学习执法程序和局内部运行规程,使新手尽快适应工作;严格执行局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考勤管理,严格工作纪律;科室内部充分发扬民主,发挥科室人员主动性,和谐同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全年未发生一起影响综合治理案件。

二、思想政治工作

2014年,是全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年,在局党委统一安排下,全科人员认真组织学习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安排的各项学习材料,认真查摆“”问题,密切结合实际,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为落实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要求,科室制定了《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教育计划》、《行风建设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责任制》,认真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政风工作。积极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努力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执行力,深刻领会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投身“全省文明卫生监督局(所)”创建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科室人员全年未出现因工作作风和廉政方面的投诉案件。

三、业务工作

(一)医疗服务监督工作

1、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国家卫计委等六部门部署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时间要求是自2013年9月-2014年9月,历时一年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了一系列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执法行动,取得了一定成绩。一是,我市制定了专门工作方案,联合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计生委等部门,成立了以市政协副主席、市卫生局局长黄剑云为组长、各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二是,建立了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制度,将“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局内设的医疗服务监督科。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查处违法行为。从2013年9月初到2014年7月底,我市组织4家成员单位先后开展了10次大规模专项行动。行动中,我们不但注重治标,而且侧重于查源头,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网格员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据统计,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共出动监督执法人员约16845人次,出动车辆约2618辆次,检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城市生活美容机构等约7689家(城区700余家)。共办理各类违法案件209起(城区59起),其中无证行医案件107起(城区13起),各类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案件75起,违反“两非”行为案件27起,罚款67.40万元(城区18万元),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起(城区2起)。其中共取缔各类非法行医活动(责令停止执业)138户次,拆除非法医疗广告牌125块,没收各类医疗器械513件,没收药品38箱。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市医疗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无证非法行医得到了有效治理,药店坐堂行医有效遏制,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有了一定保障。

2、巩固完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小型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为我市首创。为巩固完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今年我局制订了量化分级与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衔接制度,结合医疗机构校验,对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行了创新。7月1日下午,城区小型医疗机构量化分级考核表彰暨培训大会在美乐大酒店成功召开。市城区和武当山特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厂矿企事业单位门诊部(医务室、卫生所)、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共300余人参加了会议,市政协副主席、市卫生和计生委主任黄剑云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大会对50家A级示范单位进行了授牌。7-8月,我局抽调“三甲”医院的院感专家,组织专班,对全市19家民营医院进行了检查评审,9月在全市民营医院会议上,通报了评审结果。

3、加强医疗广告管理:2014年,省将医疗广告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权下发市级,市卫生局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下发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广告审查的通知》(十卫办发[2013]98号)文件要求我科对医疗广告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工作进行初审,今年以来共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3家,医疗广告27家。由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处罚措施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监督部门监管难度大,为了有效遏制违规医疗广告行为,我市不断探索,不断创新监管方法。2014年5月29日,由市卫生计生委纪检委和市卫生监督局联合对我市9家违法医疗广告的单位负责人进行了集中约谈,会上认真学习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规定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此次约谈上升到纪律检查层面,用《九不准》进行约束,是我市监管医疗广告行为的一次方法创新,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思想上有了新的认识,有效规范了各级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医疗广告的行为。

4、依法公告注销医疗机构: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城区小型医疗机构中存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过期、长期歇业、未按时进行校验等问题。为规范小型医疗机构管理,必须依法对这些单位进行处理,经摸底和逐家上面调查,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办公会议研究,11月10日,依法在《日报》上对12家机构(个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了公告注销。

5、采供血监督检查:6月我局组织人员对市中心血站(含竹山站)、郧县单采血浆站分别进行了两次监督检查,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10月再次对市中心血站和郧县单采血浆站。

(二)传染病防治工作

1、院感检测工作:今年由于疾控中心检测收费标准提高了,我科经多次协商,统一了检测采样标准,采样份数既趋公平合理,又不增加相对人负担。今年,共检测305家医疗卫生机构,共采样1648份。共对检测不合格单位8家进行了依法罚款处理。

2、加强春季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为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委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1月28日~29日,市卫生监督局党委书记张勇同志亲自带队对城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我局还结合医疗机构院感检测工作队城区386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了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依法下达责令改正《卫生监督意见书》97份。

3、加强埃博拉出血热防控监督检查:按照省、市统一安排,今年11月8~12日,我局和两区卫生监督局分别对辖区84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9家民营医院、6家“三甲”医院进行了督导检查。

4、医疗废物管理:按照省卫生计生、环保两部门联合文件要求,为防止医疗废物污染,保障人体健康,8月22日至25日,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卫生监督局联合组织了市医疗废物专项检查。经统计,全市县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80%以上。我科今年共对4家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计划生育执法工作

1、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为贯彻落实省委政府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促进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市关于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十人口领字[2014]11号文件),建立了孕情监测制度、超声诊断仪和检验技术管理制度、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实名登记制度、有奖举报制度等五项制度,明确各级纪检、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职责,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在深入贯彻各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采取区域协作、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

2、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全市111家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通过检查,我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总体情况较好,均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从事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均取得有相应资质,相关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健全。全市共检查111家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共查处违法案件5起,市级、县级、乡级分别为1、3、1起,共罚款4.45万元。

3、开展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7月份,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了全市打击“两非”专项整治行动,共成立11个检查组,对全市打击“两非”工作进行检查。全市共检查妇幼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共1342家。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医疗市场、药(房)店等进行了拉网式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执法当中,切实做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014年全市共查处“两非”案件26起,其中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9起;开展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17起,移送纪检部门3件,移送药检部门4件,移送公安部门1件,行政处分7人,没收违法所得11797元。

4、城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管:今年3月,我局对城区16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查,除市计生站、张湾区计生站、经济开发区计生站(开发区医院)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其他市级7家、两区下设的10家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均在开展诊疗活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总数的85%。为此,我局写出了调查报告报市卫计委,今年8月,市卫计委下文撤销城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此我科先后组织了两次专门检查,坚决制止其开展诊疗活动。

(四)查办违法案件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3

现在的社会发展如此快速,每一天都有大量的信息产生,这些信息汇聚层档案,加大了档案管理的难度,并且这些信息的传递速度越来越快,过去的档案信息管理方式已经负荷不了如此的速度,因此对于曾经的档案管理方法进行调整和改进,是趋势,也是需求。大部分的档案管理工作都可以借助计算机的强大功能来快捷的进行实现,并且可以进行信息共享和传递,这样档案服务工作就会更加的快捷便利。计划生育服务站也是如此,如果沿用曾经的传统管理方式,显然无法满足工作的需求,现代化信息水平的提升时对传统档案管理提出了挑战,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必须要做的就是对现有的模式进行改革,以增强其适用性,将信息化档案管理作为发展的重点工作,加快建设步伐,发挥出信息化档案管理的最大价值。作为人口计划生育正常的记录性资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需要保证其精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这是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资料和依据。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中,其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也同样需要满足这一调整和完善的需求,因此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档案是一个单位技术服务的原始依据,它代表着本单位的技术水平,也容易地反映了其发展历程。

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档案为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提供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基础资料。

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档案是技术服务事故、纠纷发生后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是纪录患者就医过程的客观文书,也是解决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判断医务人员和医疗活动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2、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档案管理制度

2.1通过学习,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对医疗重要性的认识,落实人员责任,组织技术服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2.2加强技术服务人员医疗文书书写的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录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书写式样》的内容和格式书写工整、清晰,诊断准确,语言通顺,表达规范,标点正确,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资料、档案的管理。建立档案接收记录,按立卷标准,及时分类整理、立卷、编目。建立健全医疗文书档案保管,统计、借阅、复印管理制度,防止损毁、丢失、丢弃原始文书。在整理归档前严把医疗文书的质量关,不规范的医疗文书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在整理归档时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

3、如何改进有关在计生服务站档案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3.1注重基础建设

企业对于局域网的应用已经比较普遍,其可以快速的在企业内部进行资源的传递和共享,实现信息化管理。我国的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拥有这部分的建设,可是数量不多,仍然没有普及,大部分的仍然是没有这种观念和意识,因此档案制度存在漏洞。

3.2加强技术保护政策建设

我国法律对于电子格式的文件并与给予明确和标准的法律定位,其安全性仍然是比较令人担忧的地方,管理标准不统一,所以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需要加强技术保护政策建设。

3.3不够完整的有关体系

关于档案工作,标准和规范是目前档案现代化发展的一个大的前提条件,在现在看来,虽然关于档案管理,已经有了部分的标准化文件发出,却离使档案现代化的发展更加迅速有一定的距离,这些不完整使得整个的档案建设速度有了约束。

3.4基础的设置等待加强

进行档案管理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设施属于基础设施,是开展档案管理的基础设备,这部分我国很多的计划生育服务站比较落后,部分地方甚至都没有这些设备。

3.5档案建设方面缺少人才

计划生育服务站缺乏专业性人才,目前的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他们大部分都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或计算机知识,因此不具备复合型人才的标准,为了能够满足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需求,需要培养和引入这样的人才。

3.6档案安全第一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4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依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档案来开展工作,因此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档案加强管理和建设,可以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对医疗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保证,来更加有效的进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工作的稳定和顺利进行,增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档案管理的重要性

现在的社会发展如此快速,每一天都有大量的信息产生,这些信息汇聚层档案,加大了档案管理的难度,并且这些信息的传递速度越来越快,过去的档案信息管理方式已经负荷不了如此的速度,因此对于曾经的档案管理方法进行调整和改进,是趋势,也是需求。大部分的档案管理工作都可以借助计算机的强大功能来快捷的进行实现,并且可以进行信息共享和传递,这样档案服务工作就会更加的快捷便利。计划生育服务站也是如此,如果沿用曾经的传统管理方式,显然无法满足工作的需求,现代化信息水平的提升时对传统档案管理提出了挑战,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必须要做的就是对现有的模式进行改革,以增强其适用性,将信息化档案管理作为发展的重点工作,加快建设步伐,发挥出信息化档案管理的最大价值。作为人口计划生育正常的记录性资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档案需要保证其精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这是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资料和依据。我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不断的调整和完善中,其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也同样需要满足这一调整和完善的需求,因此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档案是一个单位技术服务的原始依据,它代表着本单位的技术水平,也容易地反映了其发展历程。

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档案为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提供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基础资料。

1.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档案是技术服务事故、纠纷发生后的重要依据。医疗文书是纪录患者就医过程的客观文书,也是解决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判断医务人员和医疗活动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2、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档案管理制度

2.1通过学习,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对医疗重要性的认识,落实人员责任,组织技术服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2.2加强技术服务人员医疗文书书写的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记录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文书书写式样》的内容和格式书写工整、清晰,诊断准确,语言通顺,表达规范,标点正确,做到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加强资料、档案的管理。建立档案接收记录,按立卷标准,及时分类整理、立卷、编目。建立健全医疗文书档案保管,统计、借阅、复印管理制度,防止损毁、丢失、丢弃原始文书。在整理归档前严把医疗文书的质量关,不规范的医疗文书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室,在整理归档时严格执行病历管理制度。

3、如何改进有关在计生服务站档案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3.1注重基础建设

企业对于局域网的应用已经比较普遍,其可以快速的在企业内部进行资源的传递和共享,实现信息化管理。我国的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拥有这部分的建设,可是数量不多,仍然没有普及,大部分的仍然是没有这种观念和意识,因此档案制度存在漏洞。

3.2加强技术保护政策建设

我国法律对于电子格式的文件并与给予明确和标准的法律定位,其安全性仍然是比较令人担忧的地方,管理标准不统一,所以存在较大的安全漏洞,需要加强技术保护政策建设。

3.3不够完整的有关体系

关于档案工作,标准和规范是目前档案现代化发展的一个大的前提条件,在现在看来,虽然关于档案管理,已经有了部分的标准化文件发出,却离使档案现代化的发展更加迅速有一定的距离,这些不完整使得整个的档案建设速度有了约束。

3.4基础的设置等待加强

进行档案管理的硬件设备和软件设施属于基础设施,是开展档案管理的基础设备,这部分我国很多的计划生育服务站比较落后,部分地方甚至都没有这些设备。

3.5档案建设方面缺少人才

计划生育服务站缺乏专业性人才,目前的计划生育服务站人员他们大部分都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或计算机知识,因此不具备复合型人才的标准,为了能够满足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需求,需要培养和引入这样的人才。

3.6档案安全第一

加强档案安全保护,档案是计划生育服务站工作的依赖,其安全性关乎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工作开展,因此需要加强防范,做好保护措施。

4、总结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工作使用医疗档案管理,能够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和推动作用,积极的引入现代化改革和理念,能够提升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效率,让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档案工作变得更加快捷、准确。积极的引入高新技术人才,为计划生育服务站提供领导力量,这样计划生育服务站的档案工作质量才能够更加的好。

参考文献:

[1程洁.档案信息与数字化管理初探[J].实用全科医学,2011,23(05):45-46.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5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到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超出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6

二、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中发13号、发24号文件精神,以“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为核心,以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模式为目标,求真务实,综合平衡,稳步实施,促进发展,努力做到“四个有利于”:一是有利于全区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二是有利于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三是有利于提高群众的就医质量和健康水平;四是有利于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

三、组织领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卫生、人社、财政、经发、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上划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营、社会保障机制等情况在原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澄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按照编内和编外、专业和非专业等进行分类并造册登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现有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

(二)宣传发动

利用灵活有效的宣传形式,宣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的重要意义,特别是中央、省、市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明确权利和义务,提高全区上下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业务、经费等上划管理工作同步进行,整体推进,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上划管理工作分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逐一落实,确保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凡经人社、编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编、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全部划归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二)区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查的基础上,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统一清产核资,并按有关规定移交给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后,乡镇(办)要继续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责,负责制定本辖区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和措施,加大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力度。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债权、债务继续由该单位承担,并通过综合改革,调整资本构成,尽快解决不良债权、债务问题。

六、加强领导,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工作顺利完成

(一)强化领导,高度重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及保护群众健康权益、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积极实施,确保落实。

(二)强化责任,明确职责

1、区卫生局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实施方案,摸底统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资产情况,并提供给有关部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划管理后,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改革力度,确保按序时进度完成我区医改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按上级有关医改要求制定我区财政补偿机制,并按照受益人口制定区乡(镇办)两级财政分担方案。

3、区人社局会同区卫生局、区编办、区财政局按上级有关医改要求制定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4、区审计局负责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清产核资中,做好审计工作。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7

一、2015年工作总结

(一)依法行政,强化准入管理

认真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2011-2015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相关医疗机构管理政策法规,切实做好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一是举办昆明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法规政策培训班;二是及时转发《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并提出有关工作要求;三是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关于“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的政策要求,及时我市调整诊所设置审批有关政策;四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法规、部门规章开展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今年截止11月底,对省级审批的6家医疗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市级设置审批医疗机构29家,回复县区医疗机构备案46家,市级执业登记医疗机构20家、变更64家,校验49家。

(二)组织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善我市医疗机构的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积极组织我市医疗机构开展进一步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一是在年初的医疗管理工作会议上,对我市开展进一步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进行了安排部署;二是制定印发了《昆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进一步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并在方案中明确了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三是为解和掌握我市医疗机构开展进一步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进展情况,确保活动取得实效,组织专家对9家市级直属医院和14家县区级医院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

(三)继续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继续组织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其中全市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进入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病种数均符合要求(三级综合医院40个病种、二级综合医院10个病种)。如市延安医院截至今年11月底,共有61个病种进入临床路径管理,其中进入路径病例数、完成路径病例数和变异病例数分别为769例、714例和55例;呈贡区人民医院截至今年11月底,共有10个病种进入临床路径管理,其中进入路径病例数、完成路径病例数和变异病例数分别为214例、198例和16例。

(四)强化临床药事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版)等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促进我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及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机构规范用药和合理用药水平,积极开展药事管理工作。一是先后举办了《昆明地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规范化管理培训班》、《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全程质量控制规范化培训暨全市医疗机构药房负责人及骨干药师培训班》、《药品风险管理与临床用药安全研讨暨“汇聚药师爱的力量”安全用药科普骨干培训班》、《等级医院评审—药事和药物使用管理与持续改进培训班暨医院发展人才培养项目药事管理专业人才培训班》;二是建立昆明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质量体系和昆明市静脉药物调配中心的质量控制体系;三是组织昆明地区优胜杯药师技能大赛参赛选手遴选工作,派出优秀青年药师参加省级、部级竞赛工作;四是组织医疗机构尤其是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使用整治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如市一院和呈贡区人民医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20%、急诊抗菌药物使用率≤40%、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60%、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40DDD、︱类切口预防使用抗菌药物≤30%)。截至2015年11月底,市一院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为7.21%、急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为33.76%、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为52.74%、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为38.99DDD、︱类切口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为10%;呈贡区人民医院门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为14.71%、急诊抗菌药物使用率为19.19%、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为52.36%、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为36.32DDD、︱类切口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为16.95%。

(五)加强医院感染控制管理水平

积极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对医疗机构感染预防控制的相关要求,加强全市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管理。一是为进一步做好传染病防控,尤其是冬季春节易发的呼吸道传染病的医疗救治工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成立了昆明市传染病医疗救治专家组名单,并对医疗机构开展了明察暗访;二是组织了针对埃博拉出血热、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等传染病知识医院感染预防控制专题培训;三是委托市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与全国儿童医师协会、市儿童医院联合举办2015年第五届全国儿童医院感染管理学术年会暨昆明市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实用技术培训班。

 

(六)积极参与医改相关工作

1.制定《昆明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疾病应急救助文件精神,起草了《昆明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在多次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召开讨论会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昆明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方案》,现相关部门已会签完毕,正在印发之中。

2.制定《昆明市2016-202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是完成了昆明市截止2014年底的医疗机构资源现状调查分析工作;二是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起草了《昆明市2016-202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征求意见稿)》;三是将根据省卫计委即将出台的《云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2020 年)》,对《昆明市2016-202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广泛开展征求意见,并争取在《云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2016-2020 年)》出台后,及时《昆明市2016-202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向社会公布。

(七)积极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1.召开全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主任会议,会上对全市的全市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做出了安排和部署。

2.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均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本专业质量控制工作。一是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二是开展培训,如市感染质量控制中心在富民举办了《基层医疗机构基层人员医院感染防控技术培训班》、市病案质控中心举办了《病案管理质量提升与病案信息利用培训班》、市急诊医学质量控制中心举办了《昆明市第二届危急重症诊治新进展暨急诊护理安全培训班》等。三是开展现状调查工作,如市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开展了市县区医院、部分民营医院开展2015年度现患率调查、市临床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开展了针对部分综合性医院检验科的临床检验质量现场调查;四是开展督导检查工作,如市病理质量控制中心开展了2015年全市病理科质量控制督查工作、市药事管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开展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管理专项督导检查等。

(八)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积极参与组织3起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任务。一是积极参与协调“3.04”昆明市官渡区东盟联丰商贸中心火灾烧伤患者的医疗救治;二是组织协调“4.25”东川因民镇联盟村黄草岭1786矿炮烟中毒事故患者的医疗救治;三是参与晋宁晋红高速隧道塌方事件被困工人医疗救治。

(九)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信访督办件办理情况

一是完成10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面商工作。二是按时完成了3起“市长热线办”交办件的答复。

 

二、2016年工作计划

1.继续组织医疗机构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工作,并于10月份组织督导检查。

2.按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启动二级甲等医院以下等级评审。

3.8月份组织开展民营医院医疗质量的督导检查。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8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7%。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由财政负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实施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施定额补贴办法。

第十五条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女职工领取生育补贴,应当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到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领取生育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9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是由全国总工会组织,各级工会具体实施,实行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公益保险形式,具有低门槛、高赔付、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特点。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是适应职工多层次医疗保障需求,实行社会医疗救助的一个具体形式和有益探索,也是通过医疗互助救助给予低收入困难职工和因病致病人群必要救助的有效措施。职工医疗互助保险以其群众性、互、系统性的优势,顺应了我国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在国家保障体系中发挥着特别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共同形成完善的保障体系。我市自年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以来,经过近10年的发展,先后为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的3300余名职工支付互助保障金300余万元,对我市社会基本保障发挥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有力地支持了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平稳推进,提高了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有关要求

(一)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条件。凡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所在单位申请、团体报名的方式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单位提出申请时,参加人数应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80%,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须达到100%。参加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的职工,需缴纳10元会费取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并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

(二)我市开办的五项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项目。

一是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年缴费55元/人,被保障人在保障期住院或患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纳入统筹范围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按比例自负的部分,按70%支付保障金;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按85%支付保障金。

二是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女职工每两年缴费55元/人,保障金额6000元,可参加3份,最多保障18000元。

三是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年缴费40元/人,保障金额5000元,可参加3份,最多保障15000元。

四是团体意外互助保障计划,年缴费10元/人,保障金额5000元,可参加10份,最多保障50000元。

五是同时包含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团体意外互助保障计划3种保障计划的套餐业务,年缴费85元/人。

(三)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保费的收缴办法。按照《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的要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保费由各单位工会集中收取后上缴市总工会互助保障办公室,由市总工会互助保障办公室统一上缴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管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保费的来源,可从单位的自有资金、工会经费节余、职工个人交费等多种渠道筹措。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10

一、引言

泰国位于东南亚地区,国土面积为513,120平方千米,其面积与我国四川省相当。2014年泰国的人均GDP为5445美元,同我国2014年人均GDP7589美元相当,两国同属中等收入国家。两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相似性为泰国经验引入我国提供了基本的经济基础。同时泰国的人口结构与我国极为类似,农村人口占70%左右,这又为我国引入泰国经验提供了人口基础。

2011年泰国用于健康医疗保险支出占GDP的4.1%(约合141.5亿美元),同年我国用于医疗保障支出占GDP的2.96%(约合3251.13亿美元)。在绝对数额上我国的医疗保险支出大于泰国,但医保支出占GDP的比重低于泰国。以我国的经济实力将医保支出比例提高到4%的水平不难,但是医保支出比例可能只是造成我国医疗保险水平和泰国医疗保险水平存在差距的其中一个因素而已。泰国30铢医疗保险计划(下文简称“30铢计划”)的实施使其成为第一个实现全民医保的中等收入国家,分析泰国30铢计划成功的经验无疑对推进我国医疗保险的改革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泰国“30铢计划”的内容

自2001年泰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计划即30铢计划以来,泰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CSMBS),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WCS&SSS)以及30铢计划。其中30铢计划是覆盖面最广的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使得泰国成为第一个实现全民医保的中等收入国家。

(一)泰国“30铢计划”的实施背景

一国医疗保险的政策理念影响着一国实施怎样的医疗保险制度,泰国全民医保的实施有赖于国家对民众的承诺不断加强。1961年以前,泰国对于医疗保险的认识是用来增强国力且在早期的国家社会经济计划中将医疗保险作为对经济增长的长期投资,故泰国在该段时间增加了国内公共医疗设施,扩大对职工的医疗保障,实行了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和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1973年泰国认为应该为穷人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故开始实行低收入计划。到了1977年泰国则认为医疗保健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应该保障人民享有平等的接受医疗服务的机会,故泰国开始建立全覆盖的医疗保险制度。

在全民医疗保险计划实施之前,贫困人口和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险是由医疗福利制度(MWS)和健康卡制度(HCS)覆盖的。所谓的医疗福利制度在1975年开始实施的时候称作低收入计划(LIS),该计划是由一些相对富裕的政府财政支持。当该计划覆盖的人群不断扩大,包括了60岁及以上的老人,12岁及以下的小孩以及残疾人,退伍军人和僧侣等人群时,其改名为医疗福利制度。而健康卡制度是在1983实施,形成社区基金,为社区内的初级医疗服务提供支持,后扩展到全国。但是由于管理水平和金融风险的影响,健康卡制度改制成为一种自愿的医疗保险,并且建立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来管理该项医疗保险计划,主要针对收入在贫困线以上的家庭。但是从这两项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其覆盖范围都是在不断地扩大中,为后面推行全民医疗保险计划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泰国“30铢计划”的基本概况

泰国政府在2002年的《国家健康保障法案》中规定30铢计划是覆盖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和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全体泰国民众,由国家健康保险办公室(NHSO)及其在全国设立的13个分部负责负责管理该项目,该机构共有约1000名雇员,直接对卫生部部长负责,受命于全民卫生保健委员会。参保民众到各自所在辖区的诊所,卫生中心和医院看病时,每次只需交30铢费用(约人民币5.5元)就可享受门诊,急诊或住院医疗卫生服务,不需再支付其他费用,其余医药费用由中央政府通过人头付费或按病种付费的形式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

1、“30铢计划”的覆盖范围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15年的最新报告显示,泰国的医疗保险计划其中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7%的人口,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15%的人口,剩下的76%的人口由30铢计划覆盖。其中30铢计划大约覆盖了约470万的人口。

2、“30铢计划”的筹资方式

30铢计划的基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受益人的共付部分,其中税收是基金的主要来源,而受益人付费部分即每人每次30铢。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它所统辖区域内的受益人人数和人头税率来从政府获得预算支持。每年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都要对该地的受益人数做出估计,再根据政府提供的人头税率做预算并上报以获得资金。该计划所采取的融资体系与之前融资体系根据医疗服务的供给者的设备规模,员工人数和历史绩效等因素向其分配资金做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引入了医疗服务采购方和供给方相分离的制度和战略采购制度。30铢计划是将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作为采购方与医疗服务的供给者签订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和卫生部及其下属的公立医院签订合同。合同还可以通过转包的方式使私营医院也加入到医疗服务的提供中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公立和私立医院就可以从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获得资金支持。

3、“30铢计划”的支付方式

参加30铢计划的民众,就医首诊必须在保险卡上已经标明的卫生服务中心,如果需要转诊,卫生服务中心就会将病人转到对应的大医院。卫生委员会对卫生服务提供者一般采取两种支付方式: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都实行按人头支付制度或者门诊采用按人头支付,住院实行总额预算下的按病种付费(DRGs)制度。但在具体实施中,各省支付方式也不尽一致。除了支付门诊和住院的费用以外,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还引入了其他一些补充的资金计划来支付预防疾病,提高民众的身体素质计划,紧急服务,康复服务,特殊的高费用状况,有限服务等医疗服务的费用。例如为心肌衰弱,血友病等高费用项目提供支持。

4、“30铢计划”的支付标准

政府向公立医院支付标准是门诊和预防按参加人每人每年700铢付费,住院按照单病种付费方式支付,每个病种的医药费用标准由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制定。对私立医院的门诊和住院均按照人头付费,门诊同公立医院一样,住院为每人每年451铢。

三、泰国“30铢计划”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30铢计划”与不同保险计划之间的协调问题

泰国30铢计划虽然覆盖了75%左右的民众,但是其医疗保险计划并非是单一制度,而是由三个制度共同组成的。因此制度之间的协调就显得非常重要。多制度框架的情况与我国的国情非常相似,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是由三个制度组成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我国想要做到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处理好制度之间的关系同样重要。

(二)恒定不变的人头税率带来医疗服务提供不足问题

在30铢计划的筹资方式中提到泰国的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作为医疗服务的购买者需要按照国家给定的人头税率做好一年的资金预算工作以申请到足够的资金,然后通过与公立,私立医院签订合同的方式为民众购买医疗服务。但是这种资金约束的做法往往会带来医院对患者医疗服务提供不足的情况,从而影响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恒定的人头税率的做法可能导致医院逆向选择的发生,从而使得老人,残疾人等医疗服务的迫切需求者得不到相应的治疗。我国目前采用的依旧是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的方式,但是我们已经意识到这种做法导致的医疗开支庞大,医疗资源浪费等不良现象,并且已经有许多学者建议采用按人头收费的方式。因此泰国如何处理人头税率恒定带来的问题的做法利于我国及早做好防范。

(三)每年的预算平衡机制导致的实际支出往往大于预算支出的问题

30铢计划主要是实现短期平衡,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需要每年做好该地区收益人群的人数估计,然后结合人头税率计算出相应的预算额。但是这种短期平衡的做法出现了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支出的问题。我国医疗保险同样采取短期平衡的做法,每年个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费视同参保该年的医保计划,如若下一年没有缴费则视同未参保。这样的短期做法无疑会强化个人的“理性经济人”的意识,同时这种做法也弱化了医疗保险的强制性和统筹性。

(四)老龄化社会对医疗保险压力增大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泰国人口的统计和预测,到了2020年泰国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人口的10.8%,这也就意味着泰国将要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年龄的增大,人的抵抗力等生理机能会弱化,从而更加需要医疗服务。泰国现在还没有进入老龄化社会,与我国面临的情况相比压力要小的多,其对于老龄化社会即将到来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同样薄弱。

四、泰国“30铢计划”对我国医保改革的启示

(一)强调不同保险制度质之间的合作氛围

与强行制定各个保险制度的权责范围的做法不同,泰国采取的是营造三种不同制度之间的合作氛围的做法以理顺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问题。首先成立一个制度间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计划和监督合作的情况。其次建立这三种制度共享的数据库和受益人ID数据库,便于各个制度识别各自的受益人群。例如,受益人已经不符合30铢计划的参保要求,就及时地将其转到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或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中,利于各个制度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利用补充资金计划防止由于资金约束导致的医疗服务供给不足

30铢计划除了包括门诊和住院的费用,还实行一些补充的资金计划来更好地实现疾病预防服务和疾病治疗服务相结合以及提高民众的健康水平的目标。这些补充的资金计划包括预防和健康促进资金(P&P),高费用项目资金支持等。例如对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前期检查的激励资金,为心肌衰弱、血友病等高费用项目提供支持。同时其向医院提供的资本折旧资金支持也有效地防止了医院的逆向选择情况的发生。

(三)采用加收指定用途的税收作为短期平衡资金的弥补

税收有着很强的转移支付功能,增税可以将富人的资金转移到穷人的口袋,但是税收还带有法律强制性,而且很难确保该种税种加收之后能够在长期内弥补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支出的情况,且税率的制定难度较大,因此这种做法虽然在泰国得以实行,但是我国要考虑和分析该税种的加收是否会增加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 刘玉娟.泰国“30铢计划”对我国医疗保险的启示[J].卫生经济研究,2011(04):45-47.

[2] 翁玉虎.泰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2(03):120-124.

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1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的主体是指负责组织和实施合作医疗宣传的单位和人员,他们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义务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开展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宣传主体一般地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合作医疗管理与监督机构、定点服务机构等组织及人员,也包括广大农民自己。其中,以卫生部门和合医办最为重要,所发挥的作用最大。所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人员都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员同时也是宣传对象,宣传对象具体可以归纳为四类,即县、镇、村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农民、定点服务机构人员和合管人员。农民特别是合管机构中的农民代表既是宣传对象,合作医疗的宣传应该是一切与合作医疗有关的人员都要参与进来。参考外地做法,提出以下工作内容计划。

二、宣传内容安排

在认识上以达成共识为导向,以取得其认同和支持为目的。针对在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来确定宣传内容,使宣传能够发挥最佳效果。

上半年:主要宣传各地、各定点医疗单位好的工作经验和推广在服务规范、服务水平的提高和农民的便利上做得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做法。发现和总结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得好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经验:一是在切实降低医疗费用,防止过度医疗服务,坚持基本医疗原则和基本药物目录等制度,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入出院等制度,真正把农民的保命钱用好的。二是深入宣传与定点服务机构有关的合作医疗规章制度,确保药物和治疗目录、转诊等制度规范执行,收费凭据、费用清单等材料规范提供,促进服务机构和合管机构的配合与协调,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做得好的。三是在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成效显著,在医疗费用控制上和新农合即时补偿为患者服务做得好的医疗单位。四是开展村卫生站新农合门诊服务做得好的。

下半年:主要是总结宣传政策执行成效,交流有新意有推广价值的做法与经验;及时通报各地年度宣传发动工作进展经验,通报参合进度,推进年度参合任务的按时完成。提高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虚心接受意见和建议,耐心接待群众,促进各方监督尤其是群众监督政务公开的深入落实;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完善制度,及时调整合作医疗实施办法中的不适应条目,要加强对镇合管办宣传的指导与监督;要注重宣传本地特色做法和外地做法等。

三、形式和方法

宣传内容的载体,以合作医疗工作简报为主。达到并完成年度宣传工作简报10期以上。要求各地辅以宣传小册、宣传单、电视公益广告、专题片等宣传载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问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简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知识宣传单》、合作医疗电视专题片,以及在报刊上发表宣传。可以采取的形式有口头、会议、广播、电视、报纸、咨询、授课、合同、宣传栏、公示栏、卫生下乡、标语口号、互联网以及进村入户等。 根据合作医疗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宣传对象的需要,灵活应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方法。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改革工作方法,不断克服困难,促进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的实施需要经费支持。根据减轻农民负担的指导思想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宣传经费应由各级财政负担。在实践中,还可以辅以单位自筹和接纳社会捐助的形式,扩大经费来源。要确定科学的宣传经费使用计划,加强对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以最少的经费投入取得最大的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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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疗医生工作计划篇12

通过专项整治,打击溺婴、弃婴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及非法行医、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行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努力使我区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问题得到遏制。

(一)严厉打击溺婴、弃婴和各种非法行医行为,依法取缔无证行医,严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对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大对医疗服务、药品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药品市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探索建立完善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溺婴、弃婴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重点抓好孕、产期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孕、产期全程跟踪服务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计生审批制度、女婴无故消失、死亡调查制度、出生婴儿通报制度、计划外怀孕报告等制度。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二)严肃查处非法从事计生服务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计生服务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计生服务诊疗活动和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机构。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计生服务诊疗活动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卫生监督所积极配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计生服务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计生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溺婴、弃婴和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由卫生监督所负责,公安、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配合,查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门诊、药店、个人诊所,确保药品市场规范化管理。

(五)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监督所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8年5月底)为动员部署阶段。成立区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开展本次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宣传工作。

(二)第二阶段(2008月6月—2008年10月)为组织实施阶段。各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6月—7月)。通过明查暗访,摸清辖区内非法行医情况;组织各类医疗卫生、计生等机构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对各类非法行医进行清理整治。

2、集中清理阶段(2008年8月—10月)。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全区大规模的集中整治和打击行动,重点打击“钉子户”,形成横向协调、纵向深入、部门联动的工作格局,深入彻底地打击非法行医行为。

3、督查整改阶段(2008年11月)。区组成督查组按专项行动要求,进行督导和检查。在督查整改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

(三)第三阶段(2008年12月)为总结督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08年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及汇总表上报区打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打击“两非”专项行动,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各职能部门一定要从促进社会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将打击“两非”专项行动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打击“两非”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要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好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分工协作,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