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财政体制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4 15:24:49

分税制财政体制论文

分税制财政体制论文篇1

一、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现状

1.比较彻底的划分税种办法.主要税种归中央,零星税源归地方

建立中央与地方两大税务体系。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不含居民储蓄存款利息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予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等。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陆地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O%。

2.税收高度集中,地方机动权力较小

我国税收立法权比较集中,长期以来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传统的体制在市场经济建立初期也难以完全扭转。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调整经济的需要。无论是中央返还共享的地方税部分,还是税收法律和主要政策包括开征权、征税范围等,均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定。具体条例由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订。地方政府只能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及法令执行。但地方也有一定机动权,比如车船税、房产税的开征、停征由省人民政府决定。部分地方税种的减免按一定权限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3.组织机构分设

九四年实行分税制以来,设置了中央税务系统,即省市县设有国家税务局,实行垂直人员及垂直经费的管理,负责中央部分税收收入及共享税的收入;设有地方税务系统,实行人员垂直管理及经费的横向管理,负担地方税的收入。

二、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评价

1.税种划分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地方税概念不明确

分税制财政体制虽然将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但划分标准杂乱无序,有按税种划分的,有按行业划分的,也有按企业经济属性和隶属关系划分的。如将企业所得税分为中央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将城市维护建设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又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固定收入,但对个人储蓄利息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又将这部分税收划为中央级收入。这就使得地方税中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和印花税等都具有共享性质。这种交叉重叠的划分方法,违背了分税制的规范要求,导致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内涵与外延难以准确界定。

2.目前的地方税管理体制过于集中

首先来看我国的国情:一方面,我国是单一制国家,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目前我国正在向市场化目标迈进,应努力促进和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这些在客观上要求税权的集中;但另一方面,我国的国土面积广大,地区经济发展极为不平衡,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呈现出明显的梯度差异,且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及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区的经济内容也各具特色,这些必然造成了我国各地之间税源分布、征税成本以及税收负担能力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客观上又要求适度的分权,使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灵活掌握地区税收政策,及时解决经济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可见,要求集权与要求分权的因素同时并存,单纯的集权与单纯的分权都无法满足我国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多种需要。对我国来说,建立科学的税收管理体制就是要找到集权与分权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

三、我国地方税管理体制的改革设想

1.地方税的立法权

(1)赋予地方政府部分税收立法权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首先应明确的是,我国地方政府能否拥有税收立法权,这取决于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宪法第100条规定:“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为我国地方政府可以拥有地方税立法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次,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是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相适应的,它将有利于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依据本地区的税源分布、征税成本、经济特色等因素来灵活制定本地区的税收政策,更有效地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同时,通过地方立法将一些具有税收性质的合理性收费转化为地方性税种,对于改变目前收费过多过滥,混乱失控的局面,理顺国家分配秩序也是大有帮助的。可见,从现实的经济状况出发,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也是完全必要的。

(2)地方税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划分地方税的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如何进行划分,哪些税种的立法权归中央,哪些归地方,则要从政治、经济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笔者认为:(1)为保证全国政令的统一及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税种,其立法权归中央,(2)对于地域特征明显,分布不具有全国普遍性的税源,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立法,开征地方性税种。需要注意的是,地方在开征新税种时,不能侵占中央的税基,不能影响国家宏观调控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应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并充分考虑到当地人民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在赋予地方权力的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以保障以上原则的贯彻实施,为此,中央应保留对地方开征新税种的否决权。

2.地方税的税收管理权

由地方立法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自然也应归属地方;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开征的地方税税种,其立法权属于中央,但地方可以也应该对某些税种享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立法权与管理权在不同层次之间的交叉和结合会使税权的划分更为灵活和富有弹性。现依据各税类的属性及其调节经济的效应对我国的税收管理权作如下划分:

(1)涉及维护国家权益以及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税种,其全部税收管理权应归中央,以保证全国对外政策的统一及中央政府税收政策的全面彻底贯彻执行。如: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此类税种从其特定的职能上看,本应划归中央税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分税制体制尚不完善、征管水平落后以及扶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等诸多原因使他们目前暂时归属于地方政府。显然,为了保证此类税种特定职能的充分发挥,其税收管理权应完全划归中央。

(2)税源具有流动性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应归属于中央,以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如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直接影响生产要素流向的税种。此类税种若将税收管理权分散给地方政府掌握,则势必影响企业利润及商品价格的形成,对经济运行产生负面效应。因为:(1)在地方政府不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这必然会导致地区间税收优惠的攀比,以吸引各种生产要素向本地区流入,这不仅会减少税收收入,而且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导致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降低了经济运行效率,产生税收对经济的超额负担;(2)在地方政府存在预算约束的情况下,由于发达地区经济繁荣,税源充足,在较低的税率、更多的减免的情况下,便可获得较多的税收收入,而贫困地区为平衡本级预算,其减免税和降低税率的余地很小,这必然造成“穷者逾穷,富者逾富”的状况。当然,对于此类税种中的个别税目还应具体分析判断,对于一些适合于本地销售经营的项目的征税,其税收管理权仍可较多地下放给地方,如法国将饮料销售税、娱乐税、通行税划为地方税,地方政府对其拥有税收管理权。

(3)税源不具有流动性,不会影响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流向,不会干扰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的税种,其税收管理权可全部下放给地方。如财产税和某些行为税。财产税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税源都普遍具有不流动性。当然,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对法人财产的课税,若各地税负高低不同,有可能会影响再投资时资金的流向,但相对于其他影响资金流向的因素,如市场需求、要素价格等等,财产税负略高或略低影响不会太大。

行为税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行为税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的还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的特点。可见行为税是与国家的调控意图紧密相连的,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但仍有部分行为税对于国家的经济全局影响不大,更适于因地制宜地由地方来决定税收政策,如屠宰税、筵席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因此,对于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地方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如税源是否充足、征税成本的高低、本地区贫富差距的大小以及预算是否平衡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财产税和部分行为税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及减免税。在完善分税制体制下,特别是在具备科学的转移支付制度下,平衡预算约束和发展地区经济两种力量的相互制衡会使地方政府在行使税收管理权时能够充分依据本地区的特点及实际情况慎重行事,以达到高效率、低成本地组织收入并有效调节经济的目的。

当然,由于我国目前事权的划分不很明确,转移支付制度还处于过渡阶段,因此税权的下放宜采用渐进的方式,在各地方税种的立法中对该下放的税权做出规定,待分税制体制完善到一定程度时,再以税收管理体制的形式对税权的划分加以明确和规范。

分税制财政体制论文篇2

拥有五千年文化的中国,财税史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枚瑰宝。古语有言: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灿明教授首先作了题为“树立全面系统的历史观”的发言。杨灿明教授认为中国要发展需要走出去,走出去需要文化被认同,认同文化必须了解历史,因此研究有历史的文化非常重要。另一方面杨灿明教授还通过回顾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认为财税与经济、民主、法制和分权有密切的关系,而这四个内容在中国历史中一直都不曾缺少过,他建议要全面系统地看待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并让全世界了解以进一步提升中国在世界的经济地位。杨教授的发言为大会的主题研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中央财经大学王文素教授从西汉时期的《盐铁论》中所记载的儒家与法家两种不同的传统文化对政府是否干预财政政策的盐铁争论谈起。她针对当时盐铁专卖与官营财政政策提出了对当前的警示:税收是以法制作为前提进行筹集财政收入的常规方式,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财政支出和财政收入必须大体平衡,筹集财力时要将对百姓的危害降到最低为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孝诚教授对唐代中期的“两税法”进行分析,认为当时财政摊派定税已成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因为它与专制政治机制相契合,这一形式在后世历代不断得到改革与强化。这一财税政策是由于中国的儒学文化所构建的政治伦理所形成的,它扼杀了个人权利,遏制了法律的产生,刘教授提出要规范财政收入行为,必须从制度上保障公民权利,并推进依法治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朝举博士从宋朝王安石变法的失败进行剖析,认为王安石提出“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力图通过如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市易法和均输法等措施开展财税改革,尽管在变法初提升了政府的财务,起到了一定的富国宽民的作用,但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原因在于皇权不受节制,私人财产权利得不到制度保障,缺少公平、正义、平等的社会治理理念。总结得出限制政府的权利与职能范围,加强依法治国,依法治税是十分重要的。

另外,多位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明清时期的财政税收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广西财经学院李顺明教授对“康乾盛世”的整饬吏治、治河重农、减轻税负、安定民生等理财政政策进行了梳理,得出清王朝顺应时势,在政治、军事、法律、意识形态经济发展与财政税收等方面都采取了有利于政权统治的政策措施,使其走向了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辉煌时期。马长伟教授则对清政府采取的庚子赔款摊赔与清末“税负休克疗法”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分析,他指出从清初的财权集中到清末“干弱枝强”,从“税负休克疗法”的失败到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皆是由于民众的反抗,思想意识的提高,迫使政府对财政危机的处理办法进行不断改进,推动税制改革的结果。以史为鉴,这也为我国启动新一轮的财税改革明确公私界限、支出责任和财力匹配、中央监管、制定预算等方面提供了经验与教训。

上海财经大学的黄天华教授、济南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王征所长、湖北经济学院刘晓风博士等学者分别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红军时期以及“”时期的财政税收政策和制度进行了分析。黄天华教授分析了国民政府时期由于地方财权的滥用,且缺少财政监督使当时出现苛捐杂税滥觞的现象;王征所长对红军时期的中央高度统一的财政税收政策、统一的会计制度与金融运作进行了分析,他指出这些措施的实施保证了革命战争财力的需要。刘晓凤博士分析了时期的财政体制,由于极“左”思想的指导,使财政管理体制不断发生变化,财政监督制度严重倒退,实践证明只有安定团结的国家才有可能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成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杠杆。

也有些学者对中国税收制度进行了纵向的全景式梳理,财政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会洪钢主编认为中国尽管早在秦汉时期就有规范的税收制度,但并非是税收国家,经历了汉到宋、元朝,封建政府通过专卖禁榷,财政性货币发行,官产收入和罚没与卖官鬻收入来获得财政收入,直到明清时期才逐渐发展成为税收国家,但是离预算公开透明和财政民主的财税文化发展国家的路还有很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罗兴副教授将自先秦到清朝雍正年间的多次财税改革进行分析,认为最有影响的三次财税改革(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对均平赋税和公平分配起了巨大促进作用,也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助推剂,这为今后我国的财政改革提供了重大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

二、儒家思想影响下的财税文化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思想意识形态直接反映在政治、经济和社会中,直接作用于财税制度与财政政策。作为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影响最为深远的儒家思想,也是这次研讨会上被学者们提得最多的传统思想,这一思想对我国历代的财税政策的制定与财税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作用和意义。

湖北省统计局叶青认为可以将当前的财税文化建设与财税制度改革召唤“回到孔子”的时代,继承发扬当时财政思想的精髓部分,包括轻徭薄赋、节用、藏富于民、公平公正等,为当前的财税改革提供借鉴方向。他还认为可以通过研究思考文化振兴期、反腐期和生态保护期这新三期,进一步深入认识了解我国的财税文化。

《陕西国税》孙建录主编则从儒家思想中的义利观来谈赋税。义利作为儒家文化的第一要义。因此,国家收入税赋是为了国家安全以及公共物品的提供,这是尽其义;而百姓纳税是要享受这些权,这是获其利。在税收过程中要防止以利害义,也要防止以义害利,这表明政府与百姓应各尽其责,政府要合理制定财税制度,依法征税;百姓应自觉纳税,不能违法逃税,应建立纳税权利维护机构,保证纳税人的权利。同时还应看到中国传统伦理思想需要不断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将其进行现代转型才有现实意义。

传统文化中有精华也有糟粕,我们在当代的财税体制改革中要注意吸收精华而去其糟粕。儒家文化中部分思想对我国的财税制度发展有着明显的限制与阻碍作用,我们应予以批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周春英针对儒家思想中的“君权天授”进行了批判:缺乏法制,公共性职能缺失,公平性差,私人产权不受保护,制度变革的渐进性,反弹性倾向和自上而下的方式;《陕西国税》杂志社曹钦白编辑认为受儒家的民本思想、重义轻利和轻徭薄赋的影响,部分税收官员成为无视民瘼的“聚敛之臣”。因此,赋税一方面需要法制,另一方面需要约束财税官员在谋求政绩时应遵守民主程序和法律,把握好平衡。

结合几大思想流派,东北财经大学齐海鹏教授选取了秦汉时期几个主要阶段,对每一时期的财税政策措施及蕴含的文化进行了阐述,认为秦汉时期的财税政策措施深受以儒家、道家和法家为主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当时的财税政策措施丰富多样,财税文化异彩纷呈,财政统一、无为而治、轻徭薄赋、节约开支、生家抑商、国家干预、国家专营、本末并重、抑制兼并等思想与措施对后代及当今社会的财政制度的制定有重要的启示。

三、财税文化物化形态研究

文化是一种意识形态,它是人的思维、意识或心理、或行为而表露出来,但是广义来说,它亦是有物态文化的层面,是人们生产活动方式和产品的总和,是可触知的具有物质实体的文化事物。物态文化是文化诸要素中最基础的内容,他直接体现了文化的性质、文明程度的高低。我们可以从建筑、器皿、衣、食等物品中寻觅到财税文化及制度的变迁,感受历史的足迹。

中国财税博物馆李玉环对中国财税博物馆进行了介绍,武汉地方税务局罗涛教授作为武汉税收博物馆的负责人,感同深受地认为税收博物馆作为生动形象地记录财税文化的载体对财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自夏朝以来,4,000多年税收源流、税收思想、税赋变革都可以通过博物馆所收藏的文物、图片、文字以及光、影、仿真场景来再现历史中的财税文化。这些物化形态中承载着深厚的财税文化,因此建好博物馆不仅为学者研究财务文化提供了具体实物依据,也为财税文化的宣传提供了一个场所和方式。

作为财税物化形态的另一种具体的形式――税票,也在财税历史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江西省国税局科研所曾耀辉将清朝税票的变化作为佐证来探究税收改革与社会嬗变的关系,分析出清代税收制度演变路径,认为税制变革对清代政权兴衰和社会演变产生重要影响。这对当代的财税改革有重大的启示,一方面要肯定税制变迁是推进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另一方面税收苛重对政权与百姓都贻害无穷,因此税制改革应按经济发展规律平衡运行并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河北省地税局科研所李胜良先生将中国大运河作为一种活的线性物态文化来研究。中国大运河与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相连接,连接杭州与北京,带动着中国东部物资交流和商业流通,刺激经济发展。大运河周边经济的发展,运河税收应运而生,通过对大运河变迁的观察不仅可以能看到沿河地区经济的衰荣,还能看到税迹、税路、税源、税粮、税仓、税镇、税关、税城等现象的出现,这些对研究财税制度与财税文化有重要的意义,能充分说明税收的历史地理价值。

四、中西财税文化对比研究

尽管中外文化有较大的差异,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相互影响与渗透,深深影响了各国的财税政策与制度。了解并借鉴西方的财税理论、制度和政策,可以促进我国的财税文化建设,对我国财税改革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武汉大学卢洪友教授作了题为《西方现代财政制度――理论渊源、制度变迁及启示》的发言,他梳理了西方社会从中世纪到18世纪再到现代的代表性的财政理论和观点,认为没有现代的国家就没有现代的财政制度,西方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委托、三权分立等思想不仅奠定了、法理和政治基础,同时也是现代财政制度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强调市场经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础。

首都师范大学施诚教授对中世纪英国的税收与议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英国从开始征的丹麦金、盾牌钱、任意税到最后保存的动产税和关税的税收发展演变,是由于国王与议会在共同利益、共同需要的基础上发展形成,议会最终获得了批税权。这值得我国财税发展所借鉴,税收制度是需要不断完善的,关键是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进行逐步的改革与探索。

税收制度的制定总是与当时社会的生产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当时所处的文化环境相适应,中外古今莫不如是。“什一税”作为农业社会主要以土地与农产品作为税收对象的一个税种,它曾经在中国与西方的历史上都曾出现过。中国财税博物馆武丹通过中外税收的对比来探究“什一税”在中西方的不同,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农产品征收十分之一的制度已不符合农业的发展要求。

一些税种是中西方共同自发而形成的,但有些却通过引入或借鉴而来的。例如,我国的印花税,就是在近代才被引入中国的。江西财经大学戴丽华、席卫群教授对印花税的西方起源与引入中国后的发展进行了分析。印花税的征收最早出现在荷兰,主要是以商事产权凭证为征收对象,后来先后被丹麦、法国、英国等效仿,直到近代鸦片战争后传入中国。清朝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一定的发展,再加上早期财税理论的深入传播,清政府在财政资金严重短缺时采取了裁并旧税和开拓新税源的财政措施,并尝试将商事凭证作为课征对象,虽然两次失败,但却形成了中国印花税的雏形。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借鉴西方合理的财税制度对我国财税制度的改革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分税制财政体制论文篇3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74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0 引 言

我国现有的治理理论主要是针对政府、企业、社会这三个方面的,因此,我国在开展财政基础治理工作时应从我国现有的财政基础理论上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而财政是我国开展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只有根据社会的发展现状制订出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才能将政府、企业、社会中现有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做到维护市场统一、和谐,实现国家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1 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概述

财政基础理论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财税体制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的财税体制在改革过程中已经与国家现代治理工作的进程相连接、相交融,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财政理论的快速发展,并保证财政基础理论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发挥出重要的支撑作用,从而实现国家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可以有效地保证理论创新、改革,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改革与实践。

早在多年以前,我国就已经开展了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并将其理念、思路进行了全方面的创新、完善,从而保证财税体系可以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而财税体制的改革、创新都是建立在对应的财政基础理论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制订了全新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法,在财税改革过程中,其不仅会对现有的财税体系的实践层面进行改革,同时还将对现有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层面进行全方面的创新、完善,这对我国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来说是一种机遇与挑战。

2 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现阶段,在我国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政基础理论在建设过程中,要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深刻体会到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财税体系改革理论的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要想保证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可以顺利进行,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2.1 从根本上摆正了财政与财税体制的位置

财政基础理论是我国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建设财政基层理论,需要通过国家政府的收支活动或以国家的主体进行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将财政基础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含义体现出来。其作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制定全新改革的总体目标,主要以股价的治理体系为基础,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改革。因此,就要做到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学等领域进行全面改革,在经济领域将财政重新定义,从而将财政体系与财税体系的位置进行转变。由于财税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财政基础理论的认识及定位逐渐提升,并将其以单独的财政体系理论呈现在大众面前。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主要对国家国情、经济特点进行了全面概括,并将其以财税体制的形式展现出来。但财政制度可以有效的与其他国家之间相匹配或类似的经济制度体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种全新的财税体制。

国家治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要想实现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现状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做好财税体系的改革与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

2.2 从宏观上梳理了财税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

在我国以往的财税体系改革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一些经济体系进行改革,并将其归纳、总结、融入到对应的财税体制中。在1994年,我国就了相应的财税体系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分税的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梳理财税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保证了所颁布的改革制度可以有效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从而保证财税体系的改革工作可以顺利进行。虽然1994年的财税改革总目标是以分税来实现的,但其与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的框架结构基本一致。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政体系与财税体系进行全新的定位,并从宏观上梳理了财税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保证了财政基础理论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相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人民的生活需求来说,我国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世界中站稳脚步,就需要认清自身的发展形式与竞争能力,并根据国家的发展现状制订一个长治久安的发展目标,并将遏制我国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中的不足)进行创新完善,才能实现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国应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制订出全新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全面的国家治理体系。

2.3 从总体上勾画了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形态

要想保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可以顺利的进行,就需要事先做好总体的勾画工作,将财政制度的基本形态体现出来。

2.3.1 从公共财政制度到现代财政制度

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这么多年以来也没有形成一个能够统领、覆盖整个财税体制的改革概念。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提出一个全新的财政基础理论,并保证财政制度具有一定的公共特性。不管是从公共财产的概念,还是从一些基本制度等形态下开展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都需要⑵湔体的改革目标落实到相应的财税体制中,才能保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下去。

2.3.2 具有一脉相承关系的统一体

要想保证财税制度与财政制度以统一体的形式进行创新,就需要对现代化的财政制度进行创新,并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角度将财税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等。同时还要以社会的发展趋势对现有的经济发展方式进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立一个公平、统一、和谐的市场环境。

2.3.3 公共性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完善相应的财政基础理论时,应该以公共性的角度进行建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建立出来的财政制度可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人民的自身权益,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另外,在建立财政制度时不管在哪一种趋势下进行制定,都应根据国家现有的财政功能及作用进行完善,从而保证财政基础理论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制定的财政基础理论没有任何的公共性,那么整个财政制度的真正意义就不复存在。公共性是在一种与生俱来的独特性质,不管在任何的经济体制下,都可以将财政制度中的大概意义体现出来。将公共性与财政基础理论相结合,可以有效的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与财税体制进行判断,找出不足之处,并为其制定有效的解决的对策。

2.3.4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在财政基础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无需考虑所制定的财政制度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的关系,要以非营利性的特点进行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会过分的追求商业利益。在我国现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要想做好财政理论的建设工作只有在营利性的边缘进行建设,才能保证财政基础理论可以有效地对财政的运行格局进行合理的判断,找出其中的不足,并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财税改革工作的推进,我国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在建设过程中要以公共财政的发展目标作为整个财政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视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政基础制度的建设工作与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结 语

本文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文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希望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有效地加强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促进国家快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分税制财政体制论文篇4

随着财政联邦主义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建立财政分权体系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改善政府效率实践的重点。地方财政竞争与我国以前高度集中财政管理体制相比,代表着各级政府自主理财意识的复苏,它意味着我国财政分权已经使各级政府存在着潜在和现实的竞争论文。随着地方财政体制改革和税制环境的改善,我国地方财政竞争将进一步规范,效率将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分权体制下财政竞争:一个理论综述

最早在理论上阐述地方财政竞争思想是美国经济学家蒂博特(Tiebout),在《地方支出的纯粹理论》提出了“以足投票”理论。他认为人们愿意在地方政府周围是由于他们想在全国寻找地方财政支出与税收的一种精确组合,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人们之所以在某一区域工作和居住,接受当地政府的管辖,是因为政府服务与税收符合自己效用最大化的原则。正如施蒂格勒指出的,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本地居民,同时在一个国家内硕士论文,不同的人们有权利对不同数量的公共品服务投票选择①。

蒂博特之后,对于财政竞争的研究多从财政支出和税收竞争两线展开。其中比较著名的是“扑向底层的竞争”理论。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和各地区广泛采取积极财政政策鼓励投资,为了吸引资本的流入,各个地区政府主动减少自己应得的投资收益,这种税收竞争的最后结果就是使得地方服务的产出水平低于有效率的产出水平。为了吸引企业投资而采取的低税率,地方政府需要维持一个低于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时的支出水平,特别是在提供那些不能为企业提供直接收益的项目上。奥茨(W.Oates)认为在各个地方政府税收竞争中,没有谁可以获得好处,最终都会陷入非合作博弈的囚徒困境之中。

高登和威尔森(GordonandWilson,2001)也认为,人员和资源流动或者流出某一地区,不仅仅取决于该地区的低税率,而且要看该地区的公共支出状况和社会福利水平,即便税率相对较高,但如果本地的公共服务更好,也可以吸引人才和资源的流入。他们的研究还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经济论文,就是随着人员和资源在地区的流动性的增强,分权制将强化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方面的竞争,从而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对于财政支出竞争效率问题,公共选择学派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了分析,他们认为作为地方政府决策主体的官员,分权化导致地方官员作为中央政府的人在财政支出决策中易产生道德风险,企业与地方官员的寻租和腐败行为的结果不是福利最大化而是政府预算最大化。但是税收竞争可以增进福利,限制政府预算消费,因此税收竞争被看成一种有效的,旨在对高税率的内在压力的制约不充分的制度性约束的补充,这种税收竞争促进了税收制度的趋同,降低了公共服务的成本。诺贝尔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更是指出税收竞争是“扑向顶层的竞争”,是限制了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且不是以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二、我国地方财政竞争现状及问题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后,地方政府财政竞争在税收竞争基础上,又通过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来吸引外来资源,扩大税基,从而使地方财政竞争逐步转向税收竞争和支出竞争并存的新阶段。随着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推行,财政支出在地方政府财政竞争中占到了主导地位,一方面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其问题也不容忽视。

1.财政支出比重过大,监督不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支出结构从总体而言是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方财政支出占全国总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上升,地方财政支出的高比重反映出地方财政资源配置的自主程度提高,但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财政体制存在着内在矛盾,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公共品供给责任,虽然分税制改革以后,经济权限似乎得到了明确划分,然而社会责任主要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担方式,中央把支出责任给地方,地方则向中央要钱,正常的转移支付被轻视;地方利用信息优势欺上瞒下,通过预算外收支及体制外收支来满足自身利益要求。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监督存在重收入、轻支出的现象。受传统计划体制影响,我国财政支出管理中,财政支出预算约束软化问题十分严重。很多地方根本不按《预算法》行事,实行赤字预算或随意追加预算支出。缺乏真正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资金使用中的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在支出项目决策方面,我国历来缺乏一套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支出预算基本上是按照基数法加增长的方法编制而成的,这种方法由于是在承认既得利益的基础上进行的,容易把以前决策的错误进一步累积,影响了支出安排的有效性和合理性。较之西方发达国家的项目专家决策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最低费用选择法等等,我国常常由长官意志决定,无法反映公众的真实需求,造成支出的低效率或无效率。

2.制度外税收竞争有欠公平

地方政府税收竞争是财政资金来源基础,也通常作为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手段之一。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税收竞争现象普遍存在,既有因中央差别性税收及地方合法税收权限引起的制度内税收竞争,也存在制度外税收竞争。

制度外税收竞争是税法规定的税权范围内,制定的差别税收政策。使用的手段主要包括差别税率(额)、减免税、不同的起征点、个别税种是否开征、差别税目、不同的纳税期限等。制度外税收竞争形式灵活,因此决定和影响其效率的制度外因素十分复杂,如税收征管力度、征管人员素质、税收计划、地方行政干预、办税服务水平等都可能。此类竞争形式隐蔽且多样,性质上也存在较大差别,既有合理、合法的竞争,又有不合理甚至非法的竞争,如擅自减免税、有意放松税收征管力度、包税、买税、税收“先征后返”、税收奖励、减免费等。税收竞争不易监督,容易产生地方政府官员的道德风险,滋生腐败,严重损害了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的形象。而且各地在不规范的税收竞争的执行与操作中存在很多盲区,难以保证财政收入合理使用。

三、提高地方财政竞争效率的对策

根据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对地方财政竞争效率的分析,地方政府的财政竞争有利于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钱颖一,魏加特,1995)。但是这个结论有三个理论前提:(1)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拥有自,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不进行干预;(2)各种生产要素可以充分流动,允许“以足投票”;(3)地方政府面临预算的硬约束,即不可以发行货币和无限制贷款。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我国财政的分权实际造成的地方政府的财政竞争和要素的流动性增强,在一定程度上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好的制度前提。但是我国财政体制的分权受到集权政治体制的影响,对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还存在直接和间接的控制关系。正如Bird(1998)指出的,地方政府的企业家行为产生了极大的危害,一方面,政府过多地直接介入微观经济活动并过多地依赖企业税源阻碍了民间投资和创新,这反过来又制约了政治体制的分权;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所有权必然导致沉重的企业补贴,因为中小企业的破产率总是很高,地方政府不得不承担其经营风险。

1.地方财政远期目标:适度收权

我国地方财政竞争不仅造成了大量的财政资源浪费,而且给腐败及政府决策的低效率提供了温床。因此,改革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体制成为当前非常迫切的课题。

之所以地方政府经济上适度收权,是要求地方政府退出微观经济活动领域,主要是放弃对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直接控制,从企业家式政府转变成市场维护型政府。这样做可以为财政体制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优化地方的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相应地要逐步切断地方政府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依赖,逐步培育地方自有税基。但是,经济上过度分权对经济造成的危害并不意味着回归集权体制是可行的。适度收权的提出是相对于过度的地方经济自主与集权的政体之间的矛盾而言的,所以在经济权利收缩的同时,逐步推进政治的分权化也是必要的,政治分权化可以塑造最终的政府监督人,从而解决财政监督的缺位问题。委托理论已经证明,在委托人缺乏监督效力或存在委托人缺位时,成本会非常高,以致于整个体制长期处于低效率状态。因此,财政支出改革的核心在于塑造一个最终监督人群体,对政府财政预算有强有力的决定权,这要求有相应的政体改革措施,即适当的人事任免权的下放是必要的。

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地方财政有明确的财权和事权。因此在分税制的基础上,应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人大具有开征地方税种和安排地方税税率的权利,以法制化、程序化的税收竞争代替制度外税收竞争。另一方面,让纳税人真正行使监督权利,利用地方人大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并实施奖惩,更进一步的是通过地方直选来真正落实纳税人的监督权。

2.地方财政改革近期对策

政治分权作为一种远期目标是必需的,但近期内还缺乏实施的条件,这不仅是因为路径依赖的约束,更重要的在于政体改革涉及到权利变更,存在很大的改革成本,因此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思路是必要的。通过政府职能和财政监督体制的逐步调整,来提高政府的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1)调整地方政府的职能范围,把地方政府定位在地方公共品的供给角色上。近期内在不调整现有的事权政府间配置结构的前提下,改革地方政府的事权结构,即鼓励或强制地方政府逐步退出地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审计局对各地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政府所有权拍卖名单、价格、次序与规则,在各地产权交易所对政府所有权进行拍卖,购买者必须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及就业责任。拍卖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用于当地社会保障支出。(2)改革财政监督体制,加强财政预算管理。财政支出管理的薄弱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财政监督的不到位造成的,尽管改革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了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财政监督体系,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得不到足够的重视。财政监督缺位是纳税人没有真正行使监督权利,政府部门的行为规范很大程度上依靠关于自律,而这已经被证明是不可行的。一个有效的政府离不开人民的约束,政府官员必须对人民负责。所以,财政监督制度的改革必须围绕财政公开化原则,从纳税人监督和财政体系内部监督两方面着手,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约束。

参考文献

[1]王加林。地方财政———跨世纪改革与发展[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分税制财政体制论文篇5

Abstract:ProfessorTangfirstpointedoutthatheinascholarlyresearch''''sexperience,namelythefiscallevyisclosewiththelegalsciencerelation.Therefore,hethoughtthatthefiscallevythefundamentalresearchmustcontactwiththelegalscienceresearch.And,economistWuJinglianandjuristJiangPingcollaboratestheShanghaiEconomicsinstitutewhichfounds,isapioneerwhoandexampleexploresthisbothunion.

keyword:Publicfinance;Taxreform;Fiscallevy

引言

汤教授的讲话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关于公共财政的基本理论,包括公共财政的特征、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阵容及其实行机制、公共财政框架完善以及税收在公共财政中的地位等问题。第二,基于税收在公共财政中的重要地位,当前分布实施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公共财政的相关问题

汤教授认为尽管公共财政的相关内容存在诸多方面争议,但是总体看,公共财政具有其道理,个人赞同这个提法。

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有特定的论述。该论述要求分步实习税制改革,并具体提出了实施分步税制改革的八项具体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包括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国家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及整个财政制度。

汤教授认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是以市场失效和社会经济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为标准。因此,只有那些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政府和公共财政应当介入。由此,导出公共财政的介入领域范围。

(一)公共财政的特征和应当介入的领域

公共财政的含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建立的财政收支活动新的机制和新的体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制。公共财政的基本点包括:(1)弥补市场失灵的财政;(2)公共财政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3)非营利性的财政;(4)法制化的财政。

公共财政涉足于公共领域。从一般的角度讲,公共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1)第一个层次: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法律、公共工程与支出、公共服务;(2)第二层次:经济的外部性、垄断、分配不公、经济波动、信息不完善等;这两个领域都是公共服务应当介入的领域,也是公共财政应当涉足的领域。(3)从特殊的角度来看,应当联系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看。从市场发育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需要介入的领域更多,某些私人资本在一些领域无法介入。由经济发展导致的市场失灵领域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三层次。(4)我国特有的国情:地域广阔、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有制经济比重大,改制改组的难度较大,必须政府介入。我国的经济发展国情构成我国公共财政的第四个层次。(5)另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国的公共财政的范围还涉及到宏观调控领域。

(二)公共财政的职能和机制

财政的范围由政府的只能决定,同时这两者以一定条件下经济体制为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和经济管理管理职能。基本职能直接配置资源和间接调控私人配置资源的能力。具体表现为,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能力、稳定经济的能力,维护公平的能力,拉拢经济体制的能力完善经济发展的能力,完善经济体制的能力、法制的能力,对外宣传的能力等八项。政府的这些职能规定着财政职能运行的方向,规范着财政职能的范围。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政府职能的暂行定位,反映在财政领域就是建立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性财政。财政职能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公平分配职能和稳定社会发展的职能。除了这些传统职能之外,对应政府的职能的转换,财政职能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构建。

公共财政框架体系至少包括: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支出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协调机制;实行权责化的政府会计;建立政府管理信息制度。

关于税收和公共财政关系有三种观点。第一,建立和规范以税收收入为主,以辅助化收入为辅的财政体系。税收收入是基本内容,制度化收费处于辅助地位。采购成为新的金融工具。公共财政应当以税收为主要的手段。因此,公共财政改革以税制改革为基础,其中税费改革是关键和难点。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在总体上税收制度应当保持较高中性,它对配置资源非常重要。保持税收的中性要求依法治税。税收制度也成为财政制度的中心。第三,在公共财政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政府提供的是个人难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这种服务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无需偿还的财政收入,即税收。税收成为公众取得公共服务的对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公共收入的基本甚至唯一的形式。此外,还应当考虑公共财政和纳税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的直接来源是公众提供的税金,因此公共财政应当保障纳税人的正当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身就是公共财政的目的。

二、当前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几个想法

(一)税收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依据

1、应当把中国税制改革放到加入世贸组织下,放到世界性税制改革背景下分析。

关于世界性税制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世界税制改革有三大理论依据:公平课税论、最优课税论和财政交换论。对于该三项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汤教授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后区分性借鉴。

关于公平课税理论。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收益原则和课税能力原则。理想的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宽税基。既要强调横向公平,又要强调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应当以公平税负理论为依据。但存在一定问题。税费加上无法统计的制度外收费大约占30%。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合理的借鉴。

关于比较有分歧的最优课税理论。汤教授应当承认其在世界税制改革中发挥过的重大作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最优课税理论是获得诺贝尔奖两种财政税收理论。其中强调的最优商品课税、最优所得课税、以及最优商品课税和最优所得课税的最优搭配值得我们思考。尽管该理论中的很多假定并不存在或者有一些前提,但是这种思路给我们很大启发。比如,应当注意到产品的需求弹性和税率的关系。对于需求弹性较小的应当征收较高税率。这些思路应当值得我们思考。再如,最低边际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都应当低一点,应当选择合理区间,这样一个视角具有其价值意义。应当注意税率的调整和效率的关系。此外,维克里较早提出中性税收的思想,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汤教授认为,把税收的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细化一下,可能就推断出最优课税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一方面导致劳动者的逃税动机,另外这样的边际税率在实际中很少得到运用。因此,最优税收理论在某些方面可以借鉴。

关于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和法制已经宪法经济学联系较为紧密。中心问题是如何约束不良政府行为。政府从公民哪里获得财产应当如何限制?汤教授主张通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法制,对政府权力实施宪法上的约束。税收设计属于宪法问题,税制改革应当属于立宪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等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主张应当约束预算和平常所讲的政府权利来源于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理论是一致的。政府的财政权利来源于宪法,立宪原则还涉及到许多公共财政思路:公债、预算、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财政交换理论的核心——贯彻税收法定主义有其道理。

2、关于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汤教授还从经济全球化态势和十六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更可以看出我国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国际层面上的税制改革应当考虑到税收竞争和税收协调问题、居民管辖权原则和来源地管辖权原则问题等。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看到我国税制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地方。除此之外,我国税制改革还应当考虑如何按照国际惯例经济贸易区域化、国际税收协调等对国际税收产生影响,并最终如何和国际进行接轨,怎样和国际减税浪潮协调。

另外,汤教授认为现今倡导的税制改革并非新一轮税制改革,而应当是94年税制改革的后续部分。

(二)关于现行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加快增值税暂行试点工作。中央已经在东北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移试点工作。对当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中所包含的税进行试点,范围并不是很大。汤教授认为,不应当因为局部过热而延迟增值税试点工作。目前投资过热有结构性原因。因此,既然主要的行业都已经试点了,其他的行业应当改革。另外,试点的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向全国较快推开。可以借鉴很多国家的做法。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应当进一步降低。

2、关于两法合并问题。两法合并工作已经展开。其中,关于两法的名称,主导意见仍然采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名称,但在条文表达中体现法人所得税的精神。但也有有人提出一步到位,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现行企业所得税界定纳税人的关键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尽量与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以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和征税的成本。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问题,大体的倾向是在25%左右。

分税制财政体制论文篇6

一、公共财政的相关问题

汤教授认为尽管公共财政的相关内容存在诸多方面争议,但是总体看,公共财政具有其道理,个人赞同这个提法。

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有特定的论述。该论述要求分步实习税制改革,并具体提出了实施分步税制改革的八项具体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包括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国家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及整个财政制度。

汤教授认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是以市场失效和社会经济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为标准。因此,只有那些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政府和公共财政应当介入。由此,导出公共财政的介入领域范围。

(一)公共财政的特征和应当介入的领域

公共财政的含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建立的财政收支活动新的机制和新的体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制。公共财政的基本点包括:(1)弥补市场失灵的财政;(2)公共财政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3)非营利性的财政;(4)法制化的财政。

公共财政涉足于公共领域。从一般的角度讲,公共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1)第一个层次: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法律、公共工程与支出、公共服务;(2)第二层次:经济的外部性、垄断、分配不公、经济波动、信息不完善等;这两个领域都是公共服务应当介入的领域,也是公共财政应当涉足的领域。(3)从特殊的角度来看,应当联系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看。从市场发育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需要介入的领域更多,某些私人资本在一些领域无法介入。由经济发展导致的市场失灵领域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三层次。(4)我国特有的国情:地域广阔、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有制经济比重大,改制改组的难度较大,必须政府介入。我国的经济发展国情构成我国公共财政的第四个层次。(5)另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国的公共财政的范围还涉及到宏观调控领域。

(二)公共财政的职能和机制

财政的范围由政府的只能决定,同时这两者以一定条件下经济体制为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和经济管理管理职能。基本职能直接配置资源和间接调控私人配置资源的能力。具体表现为,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能力、稳定经济的能力,维护公平的能力,拉拢经济体制的能力完善经济发展的能力,完善经济体制的能力、法制的能力,对外宣传的能力等八项。政府的这些职能规定着财政职能运行的方向,规范着财政职能的范围。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政府职能的暂行定位,反映在财政领域就是建立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性财政。财政职能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公平分配职能和稳定社会发展的职能。除了这些传统职能之外,对应政府的职能的转换,财政职能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构建。

公共财政框架体系至少包括: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支出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协调机制;实行权责化的政府会计;建立政府管理信息制度。

关于税收和公共财政关系有三种观点。第一,建立和规范以税收收入为主,以辅助化收入为辅的财政体系。税收收入是基本内容,制度化收费处于辅助地位。采购成为新的金融工具。公共财政应当以税收为主要的手段。因此,公共财政改革以税制改革为基础,其中税费改革是关键和难点。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在总体上税收制度应当保持较高中性,它对配置资源非常重要。保持税收的中性要求依法治税。税收制度也成为财政制度的中心。第三,在公共财政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政府提供的是个人难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这种服务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无需偿还的财政收入,即税收。税收成为公众取得公共服务的对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公共收入的基本甚至唯一的形式。此外,还应当考虑公共财政和纳税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的直接来源是公众提供的税金,因此公共财政应当保障纳税人的正当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身就是公共财政的目的。

二、 当前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几个想法

(一)税收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依据

1、应当把中国税制改革放到加入世贸组织下,放到世界性税制改革背景下分析。

关于世界性税制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世界税制改革有三大理论依据:公平课税论、最优课税论和财政交换论。对于该三项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汤教授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后区分性借鉴。

关于公平课税理论。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收益原则和课税能力原则。理想的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宽税基。既要强调横向公平,又要强调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应当以公平税负理论为依据。但存在一定问题。税费加上无法统计的制度外收费大约占30%。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合理的借鉴。

关于比较有分歧的最优课税理论。汤教授应当承认其在世界税制改革中发挥过的重大作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最优课税理论是获得诺贝尔奖两种财政税收理论。其中强调的最优商品课税、最优所得课税、以及最优商品课税和最优所得课税的最优搭配值得我们思考。尽管该理论中的很多假定并不存在或者有一些前提,但是这种思路给我们很大启发。比如,应当注意到产品的需求弹性和税率的关系。对于需求弹性较小的应当征收较高税率。这些思路应当值得我们思考。再如,最低边际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都应当低一点,应当选择合理区间,这样一个视角具有其价值意义。应当注意税率的调整和效率的关系。此外,维克里较早提出中性税收的思想,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汤教授认为,把税收的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细化一下,可能就推断出最优课税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一方面导致劳动者的逃税动机,另外这样的边际税率在实际中很少得到运用。因此,最优税收理论在某些方面可以借鉴。

关于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和法制已经宪法经济学联系较为紧密。中心问题是如何约束不良政府行为。政府从公民哪里获得财产应当如何限制?汤教授主张通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法制,对政府权力实施宪法上的约束。税收设计属于宪法问题,税制改革应当属于立宪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等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主张应当约束预算和平常所讲的政府权利来源于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理论是一致的。政府的财政权利来源于宪法,立宪原则还涉及到许多公共财政思路:公债、预算、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财政交换理论的核心——贯彻税收法定主义有其道理。

2、关于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汤教授还从经济全球化态势和十六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更可以看出我国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国际层面上的税制改革应当考虑到税收竞争和税收协调问题、居民管辖权原则和来源地管辖权原则问题等。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看到我国税制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地方。除此之外,我国税制改革还应当考虑如何按照国际惯例经济贸易区域化、国际税收协调等对国际税收产生影响,并最终如何和国际进行接轨,怎样和国际减税浪潮协调。

另外,汤教授认为现今倡导的税制改革并非新一轮税制改革,而应当是94年税制改革的后续部分。

(二)关于现行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加快增值税暂行试点工作。中央已经在东北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移试点工作。对当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中所包含的税进行试点,范围并不是很大。汤教授认为,不应当因为局部过热而延迟增值税试点工作。目前投资过热有结构性原因。因此,既然主要的行业都已经试点了,其他的行业应当改革。另外,试点的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向全国较快推开。可以借鉴很多国家的做法。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应当进一步降低。

2、关于两法合并问题。两法合并工作已经展开。其中,关于两法的名称,主导意见仍然采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名称,但在条文表达中体现法人所得税的精神。但也有有人提出一步到位,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现行企业所得税界定纳税人的关键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尽量与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以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和征税的成本。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问题,大体的倾向是在25%左右。

分税制财政体制论文篇7

一、公共财政的相关问题

汤教授认为尽管公共财政的相关 内容 存在诸多方面争议,但是总体看,公共财政具有其道理,个人赞同这个提法。

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有特定的论述。该论述要求分步实习税制改革,并具体提出了实施分步税制改革的八项具体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包括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国家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及整个财政制度。

汤教授认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是以市场失效和 社会 经济全面、持续健康 发展 为标准。因此,只有那些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政府和公共财政应当介入。由此,导出公共财政的介入领域范围。

(一)公共财政的特征和应当介入的领域

公共财政的含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建立的财政收支活动新的机制和新的体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制。公共财政的基本点包括:(1)弥补市场失灵的财政;(2)公共财政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3)非营利性的财政;(4)法制化的财政。

公共财政涉足于公共领域。从一般的角度讲,公共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1)第一个层次: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 法律 、公共工程与支出、公共服务;(2)第二层次:经济的外部性、垄断、分配不公、经济波动、信息不完善等;这两个领域都是公共服务应当介入的领域,也是公共财政应当涉足的领域。(3)从特殊的角度来看,应当联系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看。从市场发育的角度来看,发展 中国 家比发达国家需要介入的领域更多,某些私人资本在一些领域无法介入。由经济发展导致的市场失灵领域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三层次。(4)我国特有的国情:地域广阔、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有制经济比重大,改制改组的难度较大,必须政府介入。我国的经济发展国情构成我国公共财政的第四个层次。(5)另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国的公共财政的范围还涉及到宏观调控领域。

(二)公共财政的职能和机制

财政的范围由政府的只能决定,同时这两者以一定条件下经济体制为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包括 政治 、社会、文化 教育 和经济管理管理职能。基本职能直接配置资源和间接调控私人配置资源的能力。具体表现为,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能力、稳定经济的能力,维护公平的能力,拉拢经济体制的能力完善经济发展的能力,完善经济体制的能力、法制的能力,对外宣传的能力等八项。政府的这些职能规定着财政职能运行的方向,规范着财政职能的范围。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政府职能的暂行定位,反映在财政领域就是建立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性财政。财政职能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公平分配职能和稳定社会发展的职能。除了这些传统职能之外,对应政府的职能的转换,财政职能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构建。

公共财政框架体系至少包括: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支出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 农村 税费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协调机制;实行权责化的政府 会计 ;建立政府管理信息制度。

关于税收和公共财政关系有三种观点。第一,建立和规范以税收收入为主,以辅助化收入为辅的财政体系。税收收入是基本内容,制度化收费处于辅助地位。采购成为新的 金融 工具。公共财政应当以税收为主要的手段。因此,公共财政改革以税制改革为基础,其中税费改革是关键和难点。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在总体上税收制度应当保持较高中性,它对配置资源非常重要。保持税收的中性要求依法治税。税收制度也成为财政制度的中心。第三,在公共财政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政府提供的是个人难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这种服务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无需偿还的财政收入,即税收。税收成为公众取得公共服务的对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公共收入的基本甚至唯一的形式。此外,还应当考虑公共财政和纳税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的直接来源是公众提供的税金,因此公共财政应当保障纳税人的正当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身就是公共财政的目的。

二、 当前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几个想法

(一)税收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依据

1、应当把中国税制改革放到加入世贸组织下,放到世界性税制改革背景下 分析 。

关于世界性税制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世界税制改革有三大理论依据:公平课税论、最优课税论和财政交换论。对于该三项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汤教授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后区分性借鉴。

关于公平课税理论。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收益原则和课税能力原则。理想的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宽税基。既要强调横向公平,又要强调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应当以公平税负理论为依据。但存在一定问题。税费加上无法统计的制度外收费大约占30%。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合理的借鉴。

关于比较有分歧的最优课税 理论 。汤教授应当承认其在世界税制改革中发挥过的重大作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最优课税理论是获得诺贝尔奖两种财政税收理论。其中强调的最优商品课税、最优所得课税、以及最优商品课税和最优所得课税的最优搭配值得我们思考。尽管该理论中的很多假定并不存在或者有一些前提,但是这种思路给我们很大启发。比如,应当注意到产品的需求弹性和税率的关系。对于需求弹性较小的应当征收较高税率。这些思路应当值得我们思考。再如,最低边际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都应当低一点,应当选择合理区间,这样一个视角具有其价值意义。应当注意税率的调整和效率的关系。此外,维克里较早提出中性税收的思想,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汤教授认为,把税收的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细化一下,可能就推断出最优课税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一方面导致劳动者的逃税动机,另外这样的边际税率在实际中很少得到运用。因此,最优税收理论在某些方面可以借鉴。

关于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和法制已经宪法 经济 学联系较为紧密。中心 问题 是如何约束不良政府行为。政府从公民哪里获得财产应当如何限制?汤教授主张通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 政治 活动的宪法法制,对政府权力实施宪法上的约束。税收设计属于宪法问题,税制改革应当属于立宪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等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主张应当约束预算和平常所讲的政府权利来源于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理论是一致的。政府的财政权利来源于宪法,立宪原则还涉及到许多公共财政思路:公债、预算、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财政交换理论的核心——贯彻税收法定主义有其道理。

2、关于 中国 税制改革的背景,汤教授还从经济全球化态势和十六届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 背景下进行了 分析 。他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更可以看出我国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国际层面上的税制改革应当考虑到税收竞争和税收协调问题、居民管辖权原则和来源地管辖权原则问题等。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看到我国税制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地方。除此之外,我国税制改革还应当考虑如何按照国际惯例经济贸易区域化、国际税收协调等对国际税收产生 影响 ,并最终如何和国际进行接轨,怎样和国际减税浪潮协调。

另外,汤教授认为现今倡导的税制改革并非新一轮税制改革,而应当是94年税制改革的后续部分。

(二)关于现行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加快增值税暂行试点工作。中央已经在东北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移试点工作。对当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中所包含的税进行试点,范围并不是很大。汤教授认为,不应当因为局部过热而延迟增值税试点工作。 目前 投资过热有结构性原因。因此,既然主要的行业都已经试点了,其他的行业应当改革。另外,试点的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向全国较快推开。可以借鉴很多国家的做法。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应当进一步降低。

2、关于两法合并问题。两法合并工作已经展开。其中,关于两法的名称,主导意见仍然采用《 企业 所得税法》的名称,但在条文表达中体现法人所得税的精神。但也有有人提出一步到位,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现行企业所得税界定纳税人的关键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尽量与 会计 制度保持一致,以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和征税的成本。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问题,大体的倾向是在25%左右。

分税制财政体制论文篇8

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有特定的论述。该论述要求分步实习税制改革,并具体提出了实施分步税制改革的八项具体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包括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国家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及整个财政制度。

汤教授认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是以市场失效和社会经济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为标准。因此,只有那些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政府和公共财政应当介入。由此,导出公共财政的介入领域范围。

(一)公共财政的特征和应当介入的领域

公共财政的含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建立的财政收支活动新的机制和新的体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制。公共财政的基本点包括:(1)弥补市场失灵的财政;(2)公共财政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3)非营利性的财政;(4)法制化的财政。

公共财政涉足于公共领域。从一般的角度讲,公共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1)第一个层次: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法律、公共工程与支出、公共服务;(2)第二层次:经济的外部性、垄断、分配不公、经济波动、信息不完善等;这两个领域都是公共服务应当介入的领域,也是公共财政应当涉足的领域。(3)从特殊的角度来看,应当联系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看。从市场发育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需要介入的领域更多,某些私人资本在一些领域无法介入。由经济发展导致的市场失灵领域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三层次。(4)我国特有的国情:地域广阔、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有制经济比重大,改制改组的难度较大,必须政府介入。我国的经济发展国情构成我国公共财政的第四个层次。(5)另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国的公共财政的范围还涉及到宏观调控领域。

(二)公共财政的职能和机制

财政的范围由政府的只能决定,同时这两者以一定条件下经济体制为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和经济管理管理职能。基本职能直接配置资源和间接调控私人配置资源的能力。具体表现为,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能力、稳定经济的能力,维护公平的能力,拉拢经济体制的能力完善经济发展的能力,完善经济体制的能力、法制的能力,对外宣传的能力等八项。政府的这些职能规定着财政职能运行的方向,规范着财政职能的范围。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政府职能的暂行定位,反映在财政领域就是建立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性财政。财政职能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公平分配职能和稳定社会发展的职能。除了这些传统职能之外,对应政府的职能的转换,财政职能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构建。

公共财政框架体系至少包括: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支出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协调机制;实行权责化的政府会计;建立政府管理信息制度。

关于税收和公共财政关系有三种观点。第一,建立和规范以税收收入为主,以辅助化收入为辅的财政体系。税收收入是基本内容,制度化收费处于辅助地位。采购成为新的金融工具。公共财政应当以税收为主要的手段。因此,公共财政改革以税制改革为基础,其中税费改革是关键和难点。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在总体上税收制度应当保持较高中性,它对配置资源非常重要。保持税收的中性要求依法治税。税收制度也成为财政制度的中心。第三,在公共财政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政府提供的是个人难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这种服务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无需偿还的财政收入,即税收。税收成为公众取得公共服务的对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公共收入的基本甚至唯一的形式。此外,还应当考虑公共财政和纳税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的直接来源是公众提供的税金,因此公共财政应当保障纳税人的正当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身就是公共财政的目的。

二、当前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几个想法

(一)税收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依据

1、应当把中国税制改革放到加入世贸组织下,放到世界性税制改革背景下分析。

关于世界性税制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世界税制改革有三大理论依据:公平课税论、最优课税论和财政交换论。对于该三项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汤教授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后区分性借鉴。

关于公平课税理论。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收益原则和课税能力原则。理想的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宽税基。既要强调横向公平,又要强调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应当以公平税负理论为依据。但存在一定问题。税费加上无法统计的制度外收费大约占30%。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合理的借鉴。

关于比较有分歧的最优课税理论。汤教授应当承认其在世界税制改革中发挥过的重大作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最优课税理论是获得诺贝尔奖两种财政税收理论。其中强调的最优商品课税、最优所得课税、以及最优商品课税和最优所得课税的最优搭配值得我们思考。尽管该理论中的很多假定并不存在或者有一些前提,但是这种思路给我们很大启发。比如,应当注意到产品的需求弹性和税率的关系。对于需求弹性较小的应当征收较高税率。这些思路应当值得我们思考。再如,最低边际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都应当低一点,应当选择合理区间,这样一个视角具有其价值意义。应当注意税率的调整和效率的关系。此外,维克里较早提出中性税收的思想,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汤教授认为,把税收的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细化一下,可能就推断出最优课税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一方面导致劳动者的逃税动机,另外这样的边际税率在实际中很少得到运用。因此,最优税收理论在某些方面可以借鉴。

关于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和法制已经宪法经济学联系较为紧密。中心问题是如何约束不良政府行为。政府从公民哪里获得财产应当如何限制?汤教授主张通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法制,对政府权力实施宪法上的约束。税收设计属于宪法问题,税制改革应当属于立宪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等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主张应当约束预算和平常所讲的政府权利来源于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理论是一致的。政府的财政权利来源于宪法,立宪原则还涉及到许多公共财政思路:公债、预算、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财政交换理论的核心——贯彻税收法定主义有其道理。

2、关于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汤教授还从经济全球化态势和十六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更可以看出我国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国际层面上的税制改革应当考虑到税收竞争和税收协调问题、居民管辖权原则和来源地管辖权原则问题等。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看到我国税制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地方。除此之外,我国税制改革还应当考虑如何按照国际惯例经济贸易区域化、国际税收协调等对国际税收产生影响,并最终如何和国际进行接轨,怎样和国际减税浪潮协调。

另外,汤教授认为现今倡导的税制改革并非新一轮税制改革,而应当是94年税制改革的后续部分。

(二)关于现行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加快增值税暂行试点工作。中央已经在东北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移试点工作。对当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中所包含的税进行试点,范围并不是很大。汤教授认为,不应当因为局部过热而延迟增值税试点工作。目前投资过热有结构性原因。因此,既然主要的行业都已经试点了,其他的行业应当改革。另外,试点的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向全国较快推开。可以借鉴很多国家的做法。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应当进一步降低。

2、关于两法合并问题。两法合并工作已经展开。其中,关于两法的名称,主导意见仍然采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名称,但在条文表达中体现法人所得税的精神。但也有有人提出一步到位,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现行企业所得税界定纳税人的关键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尽量与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以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和征税的成本。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问题,大体的倾向是在25%左右。

3、农业税问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为现阶段的农业税制改革提出了基本思路。汤教授提出建议,全国范围内是否可以加快在三年内基本上取消或者全部取消农业税?其观点是,按照现有进度,三年内可以完成农业税改革。但是,关键在于配套改革以及农业税改革后续问题。难点在于农业税的配套改革。汤教授的第二个建议是统筹规划,加快配套改革。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国家财政的充裕、农村基层政府的改革和机构的精简是配套改革完善的三个条件。第三,还应当及早研究具体方案,推进制度创新。方案和步骤是在三年内取消农业税、统一研究税制问题、五年之后推进城乡税制的统一。如果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有人主张农业商品增值税,或者有选择性的征收所得税,以上设想应当调查确认。农业税制改革解决的两个难题是征收机关和农民打交道和如何进行计税核算和评定。解决这个问题有三个思路,即不直接对纳税人直接征税;尽量避免农户的经常核算,采用粗线条定下征税的数额和征收土地使用税。

4、加快消费税的调整问题。前段时间,官方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进行辟谣。汤教授认为,消费税应当加快调整步伐。选择性强是消费税的特征。消费税和现在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应当完善消费税,适当提高消费税基。对于某些环境污染严重的,资源稀却性的,国家垄断性的,资源不再生的,倾向于适当提高一些税率。对于破坏环境等的,也应当提高一些税率。对于小汽车,老百姓都认为高档的消费品等并且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可以适当扩大税基。对于化妆品等应当作出不同的调整。对于某些高消费有人主张开征消费税。在营业税基础上加征消费税。

分税制财政体制论文篇9

财税体制改革,是近年来民间与政府都高度关注的话题,中央领导对此次讲座非常重视。作为专题的讲解人之一,贾康对此更是慎之又慎: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和课题组精心准备,讲稿经反复征求意见,修改多次。

讲课结束后,许多领导余兴未尽,在怀仁堂的会场,继续就这个话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之后,贾康听到了来自中南海的一些反馈,“满意度还比较高”。

这并不是贾康第一次参与议政,他有些记不清去过多少次中南海了。2002年以来他先后多次受到邀请,座谈经济工作,他也因此被媒体称为“中南海问策”的财经专家。

贾康从来就不是一个关在书斋里搞理论推导的学者,他从投身到财政理论政策研究的那一天起,就把目光投向现实,投向国家的大政方针、投向经济改革的最前沿。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起,贾康就是一个“活跃派”:他是分税制改革的有力推动者,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促进者,更是我国宏观经济的敏锐观察者。多年来,贾康参与了多项国家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的过程,他的思路和建议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采纳。

这位财政部科研所成立以来就职时最年轻的所长,中国经济界最高奖项“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的获得者,拥有严谨、理性的科学素质,卓越的感召力和行政组织才能。但三十余年来促使他在科研领域不断进行更为广泛、更深层次理论探讨的动力,是那颗跟随中国前途与命运一起跳动的心。作为从困惑、彷徨中“上下求索”,经历“十年浩劫”的青年一代,贾康从未忘记自己承载的历史重负,时刻祈盼着民族振兴。

坎坷的求学之路

恢复高考的第一年,贾康迎来了春天――通过勤奋的自修和对解析几何等课程的突击补习,他考上了第一志愿:北京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系。

此时的贾康已近24周岁。带着多年以来的期望、梦想以及自学过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他如饥似渴般地泡在图书馆、阅览室和教室,并最终以八个学期各门考试课程全优的成绩完成了大学学业。

在求学道路上贾康并未打算就此止步,但他认为自己若搞理论经济学研究,容易走上“空对空”的路子。抱着可以将经济理论与实际经济部门的运作结合起来研究的念头,他报考了财政部科研所,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

自第二年开始,他便跟随由资深研究人员担任的指导教师,一边工作,一边学习,机关工作、学术活动和基层调研交织进行,十分繁忙。

在攻读研究生的三年时光,贾康初步学到了如何站在全局视角观察我国复杂的改革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现象,也开始了对中国经济问题和财政状况的理论探索。1984年,他离京赴江苏调研,从南京只身一人坐火车,转汽车,乘江轮,辗转于常州、无锡、南通、镇江,走访财政部门和有关综合部门,调查了数十个工商企业及乡镇企业,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江苏之行的调查报告和其他一些文章随后陆续在有关刊物上发表,受到了专家的好评。而他向领导和有关方面汇报介绍的常州市综合财政工作情况,也被财政系统称之为“常州经验”而得到推广。此次调查研究的成果不止如此,贾康还找到了一条科研之路――他确定了自己未来“从事财经理论和政策研究,深入社会并奉献社会”的人生主线。

留财科所工作后,1988年夏天,由于一个偶然的机遇,他顺利地申请到每年只在全球资助两人、入选率极低的美国亨氏基金进修项目,去匹兹堡大学进修一年。1989年9月,贾康如期归国,随身携带的是《美国财政体系的特点及其对我国财政改革的启发》研究报告中英文本,并托运回了四大箱书籍资料。

回国以后,贾康继续在财科所工作。1994年担任财科所副所长,1995年破格晋升为正研究员,同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97年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1998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2001年5月出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成立以来最年轻的所长,并出任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财政部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副主任,《财政研究》主编,先后被多家地方政府、高校聘为顾问或兼职教授……

纷繁的行政事务、应接不暇的社会活动,并没有影响贾康的学术研究。他潜心工作,边调研边写作,完成了大量有价值的报告:宏观经济政策、国民收入分配关系的调整、财税改革方向、预算外资金的宏观管理、振兴财政的战略性思路、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等多个方面的多篇论文被权威刊物转载,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

贾康在诸多领域都取得了出色的研究成果,至今提起最初的也是最难忘的专题之一,还是分税制改革。

最坚定的分税制改革推行者

1994年的宏观层面财税体制改革基本建立起了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上的国家宏观间接调控新体制,也因此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最为重要的政府体系制度建设里程碑。这次改革中,财税配套改革处于中心地位,而核心就是实行分税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实行了“统收统支”、“总额分成”、“分灶吃饭(地方包干)”等财政体制,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扩大,原有财政体制的弊端日益显露。中央财政收入占GDP 比重和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过度下降,中央财政吃紧,财政分配状况紊乱。

1993年4月,中央领导听取了关于财税改革的汇报,指示财政部要研究财政与税收制度改革问题,指出现行包干体制是一种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落后体制,没有哪一个国家是这样搞的,财税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1994年1月1日,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

而贾康正是这场变革的经历者,更是推动者之一。早在1986年,贾康就率先提出: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是我国财政改革的方向,必须改变“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1990年,他所写的《分税制改革与中央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一文受到时任财政部部长王丙乾的高度重视,写下了长长一整页批语。同年12月,国务院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建议》中提出,要在“八五”期间,有计划地实施分税制。

财政改革前后,他执笔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财政体制改革》(1991年全国财政理论研究优秀奖一等奖)、《我国财政平衡政策的再认识》(1993年全国财政征文二等奖)、《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993年中国科学院评为“八五”优秀科技成果)、《关于我国宏观经济不稳定的制度性原因》(1994年全国财政科研成果一等奖)等文章、调查报告,以及在中央电视台《经济专家论坛》所作的关于分税制的谈话,引起了社会上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对推进分税制的顺利进行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分税制实施后,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上升,中央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上升,分税制调动了中央、地方政府的理财积极性并促进了企业摆脱行政隶属关系的公平竞争,开启了后续深化改革、推进公共财政转型的空间。

从1986年的设想到1994年付诸实施,分税制改革从提出到最后出台,历经八载以上时间。这期间,贾康一直把主要研究重心放在宏观经济和财税改革上。能亲历改革历程,有幸成为分税制改革的推动者,至今仍是贾康感到骄傲的工作之一。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并非完美。随着综合国力提升、全国财政收入强劲增长、地方财政收入不断提高,分税制的优势展现出来,但运行中存在和出现的各类问题也很快显露端倪。在中央把财权适当上收的同时,各省也依葫芦画瓢把地市以下的财权上收。县乡基层政府财力捉襟见肘,许多地方出现了县乡财政困难问题。

当舆论对“分税制改革”愈益提出质疑的情况下,贾康认为,分税制改革对我国财政经济的正面影响毋庸置疑是里程碑式的,问题出在分税制的落实而不是分税制本身。他在与白景明博士合作的《县乡财政解困与财政体制创新》一文中指出“县乡财政困难”的源头在于“五级财政、五级政府”的行政体制和财政层级构架,使得20多个税种的分税在其中无法落实。经过长时间的理论思考与在各地普遍调研的分税,贾康提出标本兼治、治本为上的思路,从财政体制创新入手解决县乡财政困难问题,通过财政层级扁平化――将五级渐次归为三级,进而才能摆脱体制难题,扫清改革障碍,走上真正的分税制和健康循环之路。

这篇文章获得2003年中国经济学界最高奖――孙冶方经济学奖,贾康被称为“中国最诚实、坚定的公共财政改革理念的推行者”。以后几年间,与这个思路相关的改革事项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提起和认同,财政层级扁平化的改革试验(“乡财县管”与“省管县”)开始在各地积极尝试和扩展。

把提案当成论文写

2008年,贾康当选为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光荣地担负起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的使命。第一次参加全国政协会议,他在上会前做了不少“功课”,积极准备为国家大事建言献策。

政协会议分组讨论中,总理专程来到经济、农业两个界别的联席会议,听取意见建议。贾康有机会做了一个10分钟左右的发言,建议在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和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中,积极实行财政的政策创新和制度创新,通过转移支付、官员政绩考核、财政奖补措施和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的改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

总理听得十分认真,边听边记。贾康一讲完,温总理就即席讲了一段令他印象深刻的话:“如果读一部财政史,你会感到惊心动魄……”――总理把财政分配制度和政策问题,提到人类历史中社会进步和追求公平正义的高度来认识。在“两会”闭幕后的记者招待会上,温总理表示“本届政府要下决心推进财政制度改革”。

分税制财政体制论文篇10

关键词:最适财产税 财产税限制 呼吁机制

税收制度需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以实现公平征税基础上的经济扭曲效应最小,这涉及最适课税的讨论。最适课税理论是权衡税收公平与效率,并用来构建合理税收制度的规范性理论。目前对最适税收理论的研究局限于商品税和所得税,但是其研究成果是在严格的假定条件中实现的,即使在发达国家,它也仅仅是完备的抽象而远非成为指导一国税制改革的理论。实质的财产税应该只是财产的保有环节征税。由于动产的征管成本较大,财产税逐渐演变为只对不动产征收,通常也被称为不动产保有税,本文基于这种意义分析财产税。税收经济学对于最适财产税的研究极度匮乏。Bell Michael E(1999)曾研究最适财产税问题,指出最适财产税的特征应该包括合法性、公开性、技术熟练性和公平性。不过,并未结合财产税的实践研究最适财产税,因此,只得到了最适财产税制度表面而非实质的标准。本文从财产税的实践出发,以财产税限制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抽象出最适财产税的制度标准,以期完善税收经济学理论。

最适财产税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理论上的财产税受益论

在蒂布特模型下,财产税通常被看作是受益税,这种受益税由居民的“用脚投票”机制来保证。蒂布特指出辖区的居民们对于公共产品的偏好可以有效地通过选择辖区而显示出来。各辖区拥有不同的公共产品―税收组合,如果辖区足够多的话,就意味着居民面临很多种选择。居民们对公共品―税收有不同的偏好组合―既有居民偏好于高公共品―高税收的组合,也有居民偏好于低公共品―低税收的组合。同时,居民对于辖区的信息是完全的。那么,在人口自由流动的假定下,居民将对辖区不同的公共品―税收差异做出反应―他们将选择自己偏好的辖区。如果现居住辖区未能有效地提供使自己满意的公共品―税收组合,他们就迁移到其他适合自己偏好的辖区。这样的机制对辖区构成一种压力,辖区间将会展开类似于私人厂商争夺消费者的竞争。达到均衡状态时,每个辖区的税收与公共服务的组合都是匹配的,居民因其偏好不同而被安置在不同税收―公共服务组合的辖区,税收被用在公共服务支出上,公共部门出现了与私人部门同样的高效率。相对于私人产品中的消费者用货币作为选票进行“用手投票”而言,这种通过迁移方式提高公共部门效率的方式通常被称为“用脚投票”。蒂布特之后,奥茨、汉密尔顿、费希尔等人进一步阐述了财产税的受益税性质。在这种论述下,财产税是一种良税,不会引起任何的经济扭曲效应,公众完全没有理由反抗它。

(二)实践中的财产税限制

实践中对财产税的运用大大超越了理论的预测,在美国发生过多次税收革命反对财产税。现代财产税限制始于1978年6月加州第13号提案的通过。该提案限制了财产税的最高税率不得超过1%、每年评估价值的增长率不得超过2%。马萨诸塞州紧随其后,于1980年11月4日通过了旨在限制财产税的2-1/2提案。将地方政府的财产税税率最高上限设定为2.5%,税率高于2.5%的地方政府应以每年不低于15%的比例减少财产税直至上限2.5%;税率低于2.5%的地方政府可以提高财产税比重到税率上限,但是财产税收入的年增长率不得超过2.5%。此后,各州绝大部分通过了对财产税实施限制的规定。

据Nathan B. Anderson(2006)统计,截止到2006年,美国仅有5个州没有任何形式的财产税限制举措,其余各州均有一定形式的财产税限制。第一种形式是对财产税收入的限制,29个州实施了这种形式的限制措施。它限制了财产税的年度增长,通常将增长率限定在通胀率或一定比率下。第二种形式是财产评估价值增长率的限制,有20个州限制了评估价值的增长率。第三种形式是财产税税率的限制,有34个州对财产税的税率做出了限制。

财产税理论上的受益论与实践中所受的苛刻限制构成了财产税运用的悖论。现实中存在的事物往往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此,财产税悖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该税在公平与效率方面存在若干缺陷,分析这一悖论将是研究最适财产税的逻辑起点。

最适财产税的制度标准

财产税在实践中的限制反映出该税在公平和效率上存在的缺陷,财产税制度需要避免这些缺陷,构建最适财产税制度。本文认为,最适财产税的制度标准有三个,分别体现在效率、公平及安全上。

(一)效率标准―财政交换论

财政交换论是税制改革理论基础之一,该理论起源于维克赛尔。公共选择学派将利维坦假设引入政府特征中,增加了政府通过税收对公众进行掠夺的可能性,从而使约束政府的征税行为尤为必要。可以采用的约束形式就是税制改革必须坚持财政交换论,税收为受益税。

虽然财政交换论提出了与主流理论不同的思想,但基于税收的性质,试图在现实中将全部税种坚持受益税标准是非常困难的,纳税人付出的税收与其得到的相应服务受益很难匹配。不过,地方税的这种匹配却是可能的。

首先,财产税具有独特的属性―它是非常透明的税种,纳税人覆盖范围很广,是对未实现的收入征税,这些属性导致了公众对财产税非常反感,并直接影响该税的税收遵从度。如果这种收入再用于其他用途,未体现出公众的直接受益,那么,财产税的缴税率应该极低。从这方面来看,财产税应该是一个受益税种。其次,由于财产税的征税对象不易移动,征收财产税会减少财产的价值,但是辖区服务质量的提升也会增加财产的价值,两者对财产价值的共同影响取决于财产税用于公共服务的程度。纳税人能够明显看到该税所能带来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自己付出的财产税并没有被政府浪费,而是使自己直接受益。他们感知到这种公平交换,税收遵从水平将得到提高。再次,与其他税种相比,财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富存量,这种征税对象的特殊性在于不能因政府的税收政策改变而提前规划自己的最优行为,因此,按照布坎南的论点,财产税更易为政府剥削。所以,约束政府的财产税规模和使用方式非常必要,而约束的方式就是将该税做成直接受益的税种。

但是财产税并不是自然成为受益税的,需要有一定条件的保证:

第一,财产税应该是较小辖区内的税种。在较大辖区使用该税,由于公众的个人偏好很难统一,财产税的受益税性质就无法有效发挥,损失整体区域的福利状况。历史上,美国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征收财产税,但是州一级政府逐渐发现该税在本级政府征收的受益性较差,逐渐退出了对财产税的依赖而转向其他税种。地方政府并没有跟随州政府放弃财产税,原因在于该税有地方优势:对本辖区公共服务的获益对象有准确了解,从而能够清晰地制定本地的财产税政策,增进其受益性质。

第二,辖区拥有良好的公众呼吁机制。蒂布特的“用脚投票”理论认为辖区将会在居民流出的压力下展开类似私人厂商争夺消费者式的竞争,依靠居民的退出机制实现财产税的效率。但是,区域的文化氛围、居民本人在辖区中的人际关系、就业状况等因素影响居民选择辖区的动机,并且后者常常是居民在某辖区居住的决定性因素。居民仅仅对辖区的税收―公共服务组合不满意就选择结束在本辖区工作、结束在本辖区交际圈子的做法是不明智的。退出辖区机制在现实不可行,在提升财产税的效率上仅具有理论意义,实践中能够有效提升财产税受益税效率的是公众的呼吁机制。这种机制需要增加政府管理者漠视公众呼吁的政治成本才能得到保证。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财产税在具备良好公众呼吁机制的小辖区内实施才会使得该税具有受益税性质,财产税才更有效率,这是最适财产税具备的首要标准。

(二)坚持公平课税

1.财产税的社会公平。在公众负担本辖区公共服务成本的受益原则之下,下一步将涉及个体按照什么原则来分担本辖区的财产税。财产税按照个体所拥有的不动产价值来分担整个辖区财产税总量,这应该是公平合理的。一般而言,个体拥有不动产价值与其支付的财产税正相关,拥有不动产价值较多的居民常常被认为是支付能力较高的人群。不过,对于失去劳动能力与退休老人等特殊人群,他们拥有的不动产价值可能与支付能力有差异,对其应该有税收减免的情形。这种减免无疑违背了经济公平原则,也会损失部分效率,但是出于社会公平的需要,这种减免依然是必须的。

2.财产税的评估公平。为实现经济公平,需要按照不动产价值分担财产税,其中的关键是确定不动产价值。与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税基显著不同,由于不动产交易并不频繁,所以,财产税的税基需要由政府评估机构评定,主观性较大,评估的公平性是坚持财产税公平的关键。不幸的是,由于评估的技术要求和评估员的能力及品德所限,“在许多社区,税务机关的财产估值工作做得很差”。财产税评估方面常常存在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现象,成为财产税限制的原因之一。

3.财产税的辖区间公平。在辖区间税基差异较大的前提下,单纯依靠财产税来提供公共服务资金会带来辖区间的极大不公平。首先,如果各辖区执行统一税率,那么征收的财产税将会由于税基的差异而有较大不同。按照财产税是受益税的性质,这将导致各区之间享受的公共服务会有较大差别。其次,如果要使各辖区享受的公共服务相同,那么贫困辖区的税率肯定要比富裕辖区高(假如辖区单纯依靠财产税筹资)。无疑,财产税此时将具有累退性,这仍然造成辖区间的不公平。所以对财产税的运用实际陷入了一个矛盾:要想使得该税体现受益税性质,就需要在小范围征收,实行分区制;但这样的后果不是公共服务水平在辖区间有差别,就是财产税具有较高的累退性,这两个后果都将引起辖区间的不公平。

财产税在辖区间的这种不公平是内生的,经常受到公众的攻击,构成财产税限制的原因之一。比如,美国加州著名的西拉诺对佩雷斯诉讼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终加州最高法院于1971年裁决公立学校严重依赖财产税为教育筹资的做法是违反宪法的行为,因为会由于辖区间的财富不均衡而导致学校教育质量差异(在诉讼中,诉方律师证实了比佛利学区对学生的平均支出是低收入学区伯蒂文园的两倍)。随后通过了Serrano I(1971)和Serrano II(1976)两项决议改革了加州的教育财政体系,不再单纯依赖财产税为教育筹资,而部分地转向了州政府拨款,不同辖区的教育支出逐渐实现了均衡化。之后,其余州也质疑单纯依靠财产税为教育筹资的合宪性,并将教育的筹资方式逐步由财产税转移到州政府的教育补助。

(三)坚持低负担原则

由于财产税是一种对财富存量征收的直接税,很难转嫁给他人,税收支付需要依靠个人的其他收入来源。因此,政府在设定其税率时需要极其谨慎。一般认为设定税率坚持的标准是以支定收: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数额减去其他非财产税收入的差作为拟征收的财产税总量,与财产税税基的比值即是财产税税率。这样的做法对于其他税种当然是无异议的。不过,对于财产税而言,还需要进一步估算个体支付的财产税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以此来衡量财产税是否对个体造成较高负担。这里的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包括工资、分红、利息、伤残救济、退休金等。美国财产税的实践表明,即使财产税是受益税,用在了公共服务方向,公众对于这个负担依然是十分在意的。历次税收革命的导火索均是财产税占个人收入比重过大,而税收革命的结果,都导致财产税占个人收入比重的下降。

分税制财政体制论文篇11

一、公共财政的相关问题

汤教授认为尽管公共财政的相关内容存在诸多方面争议,但是总体看,公共财政具有其道理,个人赞同这个提法。

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税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有特定的论述。该论述要求分步实习税制改革,并具体提出了实施分步税制改革的八项具体要求。十六届三中全会对于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包括完善分税制的财政体制、国家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以及整个财政制度。

汤教授认为,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原则,从理论上讲,是以市场失效和社会经济全面、持续健康发展为标准。因此,只有那些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政府和公共财政应当介入。由此,导出公共财政的介入领域范围。

(一)公共财政的特征和应当介入的领域

公共财政的含义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建立的财政收支活动新的机制和新的体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体制。公共财政的基本点包括:(1)弥补市场失灵的财政;(2)公共财政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3)非营利性的财政;(4)法制化的财政。

公共财政涉足于公共领域。从一般的角度讲,公共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包括;(1)第一个层次: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与法律、公共工程与支出、公共服务;(2)第二层次:经济的外部性、垄断、分配不公、经济波动、信息不完善等;这两个领域都是公共服务应当介入的领域,也是公共财政应当涉足的领域。(3)从特殊的角度来看,应当联系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看。从市场发育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需要介入的领域更多,某些私人资本在一些领域无法介入。由经济发展导致的市场失灵领域成为公共财政的第三层次。(4)我国特有的国情:地域广阔、城乡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有制经济比重大,改制改组的难度较大,必须政府介入。我国的经济发展国情构成我国公共财政的第四个层次。(5)另外,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我国的公共财政的范围还涉及到宏观调控领域。

(二)公共财政的职能和机制

财政的范围由政府的只能决定,同时这两者以一定条件下经济体制为前提。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和经济管理管理职能。基本职能直接配置资源和间接调控私人配置资源的能力。具体表现为,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能力、稳定经济的能力,维护公平的能力,拉拢经济体制的能力完善经济发展的能力,完善经济体制的能力、法制的能力,对外宣传的能力等八项。政府的这些职能规定着财政职能运行的方向,规范着财政职能的范围。十六届三中全会对政府职能的暂行定位,反映在财政领域就是建立公共财政和公共服务性财政。财政职能包括,资源配置,收入公平分配职能和稳定社会发展的职能。除了这些传统职能之外,对应政府的职能的转换,财政职能也有了新的表现形式。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构建。

公共财政框架体系至少包括: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制度;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完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进一步完善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支出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协调机制;实行权责化的政府会计;建立政府管理信息制度。

关于税收和公共财政关系有三种观点。第一,建立和规范以税收收入为主,以辅助化收入为辅的财政体系。税收收入是基本内容,制度化收费处于辅助地位。采购成为新的金融工具。公共财政应当以税收为主要的手段。因此,公共财政改革以税制改革为基础,其中税费改革是关键和难点。第二,在市场经济中,在总体上税收制度应当保持较高中性,它对配置资源非常重要。保持税收的中性要求依法治税。税收制度也成为财政制度的中心。第三,在公共财政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政府提供的是个人难以提供的公共服务,这种服务要求与之相对应的无需偿还的财政收入,即税收。税收成为公众取得公共服务的对价。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是公共收入的基本甚至唯一的形式。此外,还应当考虑公共财政和纳税人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的直接来源是公众提供的税金,因此公共财政应当保障纳税人的正当权利。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身就是公共财政的目的。

二、 当前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几个想法

(一)税收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依据

1、应当把中国税制改革放到加入世贸组织下,放到世界性税制改革背景下分析。

关于世界性税制的改革的理论依据和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世界税制改革有三大理论依据:公平课税论、最优课税论和财政交换论。对于该三项理论能否成为税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有肯定和否定两种观点。汤教授认为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后区分性借鉴。

关于公平课税理论。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收益原则和课税能力原则。理想的公平课税理论主要根据综合所得概念,宽税基。既要强调横向公平,又要强调纵向公平。税收公平和税收中性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我国进行税制改革应当以公平税负理论为依据。但存在一定问题。税费加上无法统计的制度外收费大约占30%。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合理的借鉴。

关于比较有分歧的最优课税理论。汤教授应当承认其在世界税制改革中发挥过的重大作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最优课税理论是获得诺贝尔奖两种财政税收理论。其中强调的最优商品课税、最优所得课税、以及最优商品课税和最优所得课税的最优搭配值得我们思考。尽管该理论中的很多假定并不存在或者有一些前提,但是这种思路给我们很大启发。比如,应当注意到产品的需求弹性和税率的关系。对于需求弹性较小的应当征收较高税率。这些思路应当值得我们思考。再如,最低边际税率和最高边际税率都应当低一点,应当选择合理区间,这样一个视角具有其价值意义。应当注意税率的调整和效率的关系。此外,维克里较早提出中性税收的思想,尽可能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汤教授认为,把税收的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等细化一下,可能就推断出最优课税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一方面导致劳动者的逃税动机,另外这样的边际税率在实际中很少得到运用。因此,最优税收理论在某些方面可以借鉴。

关于财政交换论。财政交换论和法制已经宪法经济学联系较为紧密。中心问题是如何约束不良政府行为。政府从公民哪里获得财产应当如何限制?汤教授主张通过重新确立一套经济和政治活动的宪法法制,对政府权力实施宪法上的约束。税收设计属于宪法问题,税制改革应当属于立宪性问题。税收法定原则等是这种思想的体现。主张应当约束预算和平常所讲的政府权利来源于宪法,保障公民的权利等理论是一致的。政府的财政权利来源于宪法,立宪原则还涉及到许多公共财政思路:公债、预算、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财政交换理论的核心――贯彻税收法定主义有其道理。

2、关于中国税制改革的背景,汤教授还从经济全球化态势和十六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更可以看出我国税制改革的紧迫性。国际层面上的税制改革应当考虑到税收竞争和税收协调问题、居民管辖权原则和来源地管辖权原则问题等。我国进行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当看到我国税制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不相符合的地方。除此之外,我国税制改革还应当考虑如何按照国际惯例经济贸易区域化、国际税收协调等对国际税收产生影响,并最终如何和国际进行接轨,怎样和国际减税浪潮协调。

另外,汤教授认为现今倡导的税制改革并非新一轮税制改革,而应当是94年税制改革的后续部分。

(二)关于现行税制改革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关于加快增值税暂行试点工作。中央已经在东北八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移试点工作。对当年新增加的机器设备中所包含的税进行试点,范围并不是很大。汤教授认为,不应当因为局部过热而延迟增值税试点工作。目前投资过热有结构性原因。因此,既然主要的行业都已经试点了,其他的行业应当改革。另外,试点的时间不宜过长,应当向全国较快推开。可以借鉴很多国家的做法。采取分步到位办法。其中,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应当进一步降低。

2、关于两法合并问题。两法合并工作已经展开。其中,关于两法的名称,主导意见仍然采用《企业所得税法》的名称,但在条文表达中体现法人所得税的精神。但也有有人提出一步到位,汤教授在此问题上的看法是,现行企业所得税界定纳税人的关键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弊端日益显露。因此,尽量与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以减少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纳税和征税的成本。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问题,大体的倾向是在25%左右。

3、加快消费税的调整问题。前段时间,官方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进行辟谣。汤教授认为,消费税应当加快调整步伐。选择性强是消费税的特征。消费税和现在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此,应当完善消费税,适当提高消费税基。对于某些环境污染严重的,资源稀却性的,国家垄断性的,资源不再生的,倾向于适当提高一些税率。对于破坏环境等的,也应当提高一些税率。对于小汽车,老百姓都认为高档的消费品等并且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可以适当扩大税基。对于化妆品等应当作出不同的调整。对于某些高消费有人主张开征消费税。在营业税基础上加征消费税。

4、农业税问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为现阶段的农业税制改革提出了基本思路。汤教授提出建议,全国范围内是否可以加快在三年内基本上取消或者全部取消农业税?其观点是,按照现有进度,三年内可以完成农业税改革。但是,关键在于配套改革以及农业税改革后续问题。难点在于农业税的配套改革。汤教授的第二个建议是统筹规划,加快配套改革。农村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国家财政的充裕、农村基层政府的改革和机构的精简是配套改革完善的三个条件。第三,还应当及早研究具体方案,推进制度创新。方案和步骤是在三年内取消农业税、统一研究税制问题、五年之后推进城乡税制的统一。如果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有人主张农业商品增值税,或者有选择性的征收所得税,以上设想应当调查确认。农业税制改革解决的两个难题是征收机关和农民打交道和如何进行计税核算和评定。解决这个问题有三个思路,即不直接对纳税人直接征税;尽量避免农户的经常核算,采用粗线条定下征税的数额和征收土地使用税。

5、汤教授还对于当前税制改革中的其他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个人所得税改革、物业税和财产税、社会保障税的开征问题、出口退税问题和税收立法权的下放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当前的热点问题和税制改革的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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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立以后,自我状态、现实利益成为左右青年人求学、择业的重要因素,张扬个性、自我设计,甚至重利轻义已随处可见。据调查,高校大学生对课程类型的选择日趋实用化,学生最感兴趣的课程首推应用学科。到了90年中期以后至今,农村青年和城市青年就业都走向了“自主”。与前辈相比,他们摆脱了旧体制的束缚,却失去了铁饭碗的保障、福利房的安乐。他们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发展的空间,却要承受谋生就业的风险与压力。在就业认识上,打破了机关、事业、企业和国有、集体、个私单位之间的等级观念,“创业也是就业”成为普遍接受的观念,经济趋向不断强化,经济意识普遍增长,青年随着经济意识强化而更主动地投身市场经济。当代青年评价职业的主要参数是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公共权力以及职业的稳定性

这种世俗价值观、功利化倾向在一定条件下,对青年自身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如果任其发展,势必造成青年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的追求,放弃长远发展的目标,淡薄修养,不注意辨别什么是正当的生活,不受任何规范的约束,最终会产生拜金主义思想。这样最终会使整个社会风气受到腐蚀,社会道德水准不断下降,社会精神生活出现滑坡。但现实情况来看我国青年对理想的追求和执着并未就此减弱。当代青年特别是“80后”是让社会宠爱和疑虑的群体,不少人质疑这些伴着电脑和快餐长大的孩子,能否担当起未来国家建设的重任。然而,当各种自然和人为灾害频发之时,当代青年以满腔的爱国热情报效国家,比如,在四川抗震救灾的人群中,大多数志愿者是“80后”甚至“90后”青年。人民子弟兵不顾个人安危,他们基本都是1980年以后出生的青年。

青年时期正是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成长时期,由于其生理、心理发展和社会化程度的局限,价值观尚未成型。因此,相对于成人社会而言,价值观还不成熟。另外,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价值冲突,东西方之间的价值冲突也使得青年的价值观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造成青年价值选择和价值评价时的困惑与迷茫。青年价值观的不成熟、未定型也表明其可塑性是很大的,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对青年价值观的教育,要正确引导当代青年自觉地将个人的前途、命运同祖国命运联系起来,把实现个人价值同服务祖国和人民统一起来,使其与社会主导价值观相适应、相一致,使之自觉地形成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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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本文试图从财产税的特点及地方政府需要稳定的财政来源两者之间的契合点说明财产税对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重要作用,并由此提出中国财税改革可以得到的启示。由于财产税在美国有很长时间的历史,征税体制完善规范,税制设计简单,因此本文提到的国外经验将以美国为主。财产课税历史悠远,它伴随着私有财产制度和国家的起源而产生,是统治者最先采用的税收形式,曾经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财政制度中担当重要角色。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税的地位有所下降,但是其一直是大部分国家地方税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税种大多是比较零散分散和不易征收的,地方财政收入不能得到保障,这种情况与社会、居民、企业对地方公共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相矛盾,因此中国的地方政府只得通过预算外、制度外方式筹集政府收入,而国家法律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监督又很薄弱,导致地方政府行为逐渐扭曲,产生了政府私利,税收体系混乱,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随着对地方政府地位以及物权法的讨论和2004年的修宪,财产税逐渐受到注意。因此,对财产税的理论和现实研究有助于中国的财税改革从中总结经验、获得启示。

二、财产税的涵义

(一)财产税的含义

财产课税的对象是财产,财产税即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课征的一类税的总称。财产税是对财产本身而不是财产带来的收益征税,并且财产税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针对财产的一系列税种的总称,其有不同的收税方式、具体课税对象以及税收名称。总的说来,财产税包括一般财产税和个别财产税,一般财产税是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其他各种财产合并在一起,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所有财产课征;个别财产税是相对于一般财产税而言的,它不是将所有的财产捆绑在一起综合课征,而是按不同财产分别课征,包括土地、房屋、净值税、机动车辆税等等。据统计,全世界有130多个国家课征各种形式的财产税,因此可以说,财产税是一个相当普遍的税收体系。在美国,除个别州外,其针对不动产的课税只设置了单一的税种,属于一般财产税,下文讨论的财产税一般是指这种针对不动产财产的税收,因为地方公共服务的改善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土地或者房屋价格。

(二)普遍的财产税存在的理论根据

地方政府向区域内的居民提供公共产品需要一定收入,根据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居民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政府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也就是政府的收入筹集方式―――税制。由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通过土地或者房地产的价格比较完全地反映出来,比如该区域内有良好的治安和教育等,区域内的房价就比较高,不动产价格是对地方公共产品水平比较全面和准确的表达,而基本上该区域内的常住居民都会享受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在区域内拥有财产尤其是不动产的居民基本上可以界定为享受地方公共产品的人群,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税类似于某种带有受益性质的对资产征收的人头税。

(三)关于财产税的理论分歧

关于财产税主要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被称为“收益论”,其是由著名的蒂伯特模型延伸而来的,其首先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提出;另一种观点被称为财产税的新论,是由Mieszkowski提出并由Zodrow和Mieszkowski拓展。本文的出发点是财产税已经作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这一现实,关于财产税的理论分歧并不能作为财产税应不应该存在的根据,而只能说明财产税在不同的条件下可能会产生截然相反的效果,因此中国在借鉴财产税的经验时就更要注重与中国的现实国情相结合。

三、财产税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意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了财产税这种传统的征税方式,只是随着征税项目的增多,许多国家由分散的个别财产税向统一的一般财产税转变,美国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财产税在大部分国家都是由地方政府征收,是地方税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由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和财产税自身的特征决定的。在美国,财产税收入规模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0.44%,但在地方级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高达75.43%,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

(一)地方财政形成的原因

20世纪中后期开始,世界开始出现了全球化、区域化和分权化三大发展趋势,这三大发展趋势自身有着紧密的关系:全球化使资源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配置,区域化指地理临近或者有相同利益诉求的经济主体之间共同发展,协调参与全球化进程。而这种更加深远的经济联系在地方层次上也有突出的作用,经济活动越活跃,地方经济主体的参与性就越高,经济活动在更小的地理区域内的作用也就越大。也就是说,经济的发展给予了地方作为一级经济主体参与区域性甚至全球性的交易活动、资源配置活动以及国际分工的可能性。在各国国内的经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活力也逐渐体现在基层经济主体身上。与地方日益提高的经济地位相一致,地方的政治地位也逐渐提高,地方分权成为了与全球化、区域化并列的世界性的发展趋势之一。另一方面,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需要地方政府提供更加完善和优质的地方公共产品,这在客观上要求改变传统的公共部门管理方式,产生了地方分权改革的浪潮。地方分权最主要的是地方财政的建立,因为财政是地方政府各项活动的根本支持,因此地方分权也就要求确立地方政府在国家税收体系中的合理地位,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实力的地方财政。可以说,在地方分权的运动中地方财政既是这场运动的根本目的,又是其得以进行的必要支持,地方分权的趋势本质上也就是财政分权的要求。

(二)地方财政的两种主要来源

要形成地方财政无非有两种来源:一是上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即拨款;二是独立的地方税收体系。完全依赖于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地方政府独立性很低:其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预算,并按照区域内的实际情况提供公共产品;地方政府为了获取更多的上级政府拨款,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成本与上级政府博弈,形成了全社会的无谓损失;并且即使上级政府怀着良好的愿望,想要了解每个地方对每种公共产品的需求结构和数量也是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另一方面,如果地方财政完全由地方税收构成也会产生许多问题:不同地区之间无法协调,形成不同的地方利益;地方政府由于手中掌握巨大的权力又缺乏监督可能形成政府私利。因此,一般的地方财政都由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由地方税收体系筹集地方收入,有利于提高地方公共产品的效率,而由上级政府拨款的地方财政有利于各个地方的统筹协调发展。因此,选择合适的税收体系和主要的税种则是地方财政乃至地方分权的关键。

(三)财产税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意义

选择什么样的税种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首先是从地方政府这一主体来看,确定怎么样的税制既符合区域征收的特性又比较稳定而且便于征收;其次就是从税制本身出发,考察哪些税收具有符合提供地方税种的特点。进而从两个角度的切合点中确定主要的地方税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把财产税作为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因此本文就不再分析其成为地方主要税种的原因,而是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其特点及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意义。

财产税尤其是一般财产税具有很强的区域性,因为房地产和土地的价格以及其综合的货币体现基本上可以反映区域各方面的发展水平,地方政府对任何区域内的公共产品的改善都可以直接或间接的在不动产上表现出来,居民支付的财产税和其享受到的地方公共产品的改善基本上是对等的,因此财产税也是有效率的。而财产税与区域的高度相关性使其很难作为联邦政府或者州政府征收的税种,主客观两方面使得财产税具备了成为地方主要税种的条件;财产税有良好的筹资功能,不动产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和保值增值性,并且基本属于生活的必需品,因此以不动产资本本身作为课税对象的财产税具有稳定的税基和税源;尽管财产税还有理论分歧,但是基本上可以起到调节区域公平的作用。

财产税作为地方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对于区域的发展有重要意义:首先,财产税具有稳定的税基,可以形成地方政府稳定的财政收入;其次,虽然不动产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但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结构与质量以及税率的高低会影响新进入居民的决策,并且居民也会以出租或者出售住宅的形式来表达其对地方政府的偏好,即我们常说的“以足投票”。再次,财产税的课税对象―――不动产具有很强的区域指标特性,政府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就会吸引高收入群体入住,提升区域品质,有助于解决许多社会问题;最后,居民所支付的成本及其获得的受益是显性相关的,因此财产税与其它税种相比更加贴近区域内居民的生活。

四、财产税对中国地方税制的启示

(一)中国财产税的现状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在房地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建筑物)分配活动中初步形成了以房地产的取得、保有、交易、转移为征税点的房地产课税体系,主要税种和相关税种有14个。尽管确定了房地产税,但是财产税非常的分散,在地方税种中并没有占据主要位置,并且中国的财产税在制度设计及其他方面都存在着许多缺陷和问题:首先,中国的财产税税制设计非常混乱,既没有按不同财产的类别征收个别财产税,又没有对整个不动产捆绑征收一般财产税,其次,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对财产课税的条件之一就是完善的保护产权的法律和制度,而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了个人拥有的财产基本上只限于生活资料的财产分布格局,劳动者的住房主要由单位提供。相对应的法律和制度中缺失对公民财产的规定更加没有对财产税征收的详细规范;第三,地方在中央地方关系中实力很弱,即使是地方税种,其税基税率都由中央统一决定。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税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固定税率,地方无权变动。这种体制没有达到地方财政应该实现的独立以及区域性的目标,税制很可能产生与地区特征不匹配的情况;最后,征收财产税所必须的财产评估等制度不完善,尚不足以支撑财产税的推广。

(二)中国已经具备了财产税改革的基本条件

虽然中国目前实施的财产税存在许多的问题,但经过二十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法制建设,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实施财产税改革的基本条件:首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非常坚定地将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根本力量,这就承认了产权产生的根源。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都有所提高,并且住宅商品市场以及房地产三级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买房成为大部分城市居民的主要消费内容,与之相关的银行房贷、住房公积金、房屋中介等配套体系也逐步建立,这就为财产税提供了客观的征税对象;其次,法律体系有所完善,最重要的就是2004年修改宪法,承认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这就进一步为财产税奠定了合法性基础。并且最近开始讨论的《物权法》问题,也为财产税创造了很好的条件;再次,公民纳税观念的转变,居民开始对地方公共产品和服务有了更高的需求,这也使其对地方有了一定的归属感,接受了所谓的“受益原则”,接受了通过纳税来享受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原则;最后,财政分权趋势的发展,财政在传统体制下是统收统支的,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才逐渐有了比较正式的税收主体地位。随着全球化、区域化、分权化趋势的影响,地方财政分权由于节约信息成本与组织成本、经济效率等要求而成为财政改革以及中央地方关系改革的趋势。总之,中国社会目前已经具备了建立以财产税为地方主要税种的财税体系的基本条件。

(三)财产税对中国地方税制的启示

财产税对于中国这样的处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重要的意义是作为“促进经济转轨的推动器”。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最重要的制度和法律缺失,因此经济领域里需要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法制领域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而财产税的改革连接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改革,其可以作为推动社会转型的重要契机。财产课税还可以用来调控经济运行中的各种矛盾,开放竞争性产权交易市场、抑制地价波动和土地投机,建立财产估价、定级、登记制度,建立以整套适合本国国情的财产管理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及最终确定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因此,中国应该把握财产税改革这一契机,深化地方税收制度的建立,并且以财产税的改革带动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的转型和完善。

针对财产税在中国的现状及问题,应该在财产税的改革中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我国财产税的具体课税对象,可以合并的合并,应该取消的取消,并明确税费之间的差别,明确财产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要税种的地位;其次,要加快立法的进程,使财产税拥有合法地位,并且明确法律保护产权;再次,建立财产评估等制度,包括行业法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政府的监管部门等,以作为建立财产税的必要技术层面的支撑。当然,在中国推行财产税改革必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虽然财产税的改革本身就是转型的“推动器”,但其自身也要受这些制度环境的制约,因此,财产税改革必然是社会整个经济实力、制度环境、中央地方关系变革以及社会观念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不能割裂的实行,否则并不能取得真正的成功。

五、结语

财产税是最古老的税收类别之一,目前还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其是一系列不同形式税收的总称,始终在税收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尽管对于财产税的作用和实行后果还有许多理论上的分歧,但是总的来说财产税兼顾了区域发展的效率与公平,遵循了“收益性原则”,是最受地方公共产品或服务综合影响,也最能反映区域整体水平的税收种类,具有良好的筹资功能,非常适合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也实行了房地产税,但与成熟的财产税还有很大差距。但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社会全面转型,已经具备了经济发展水平、法制以及社会观念等实行财产税的基本条件,在地方分税这一发展趋势的作用下,财产税的改革有了一定的实行基础。财产税的实行不仅对地方政府筹集收入有巨大的作用,并且对规范财政收入体制、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转型都可以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当然财产税的改革也必须在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全面改革中进行才有可能取得真正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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