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毕业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5 11:31:58

法制毕业论文

法制毕业论文篇1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开启了研究两种效果相统一的热潮,各司法机关都以实现两种效果的统一作为其司法工作的目标,做到公正合理。

什么是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本文认为司法的法律效果就是立法所期待法律应有的功能与作用;而司法的社会效果,即是在运用司法的程序审理案件后,所起到的社会评价,社会舆论的反映是否良好的效果。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是体现这一时期政治、经济、公民教育情况的,法律具有封闭性,不可能预测到未来社会的发展,故立法便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律的封闭性与社会的不断的发展之间便会出现矛盾,彼一时的法律不能体现此一时期的社会实际情况,因此常会出现司法的两种效果不能统一,而出现这种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

导致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立法技术与司法技术的完善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分析。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多样化,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迅速变动之间便会出现矛盾,传统的司法理念与当今提倡能动司法之间出现矛盾,法院审判不公开与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之间出现矛盾等等:

(一)法制观念落后

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是公民遵纪守法行为产生的依据,树立法制观念与我国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要求相吻合。要想全面了解法制观念,首先要清楚,什么是法制,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制,是统治阶级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基本制度和方法,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从静态上看,是指一国的法律和制度;从动态上看,是国家机关制定的严格执行和遵守的法律制度,依法对国家进行治理的一种方式和原则。而法制观念则是指人们对法制的看法和态度,关键是对依法办事的态度,我国是具有自己发展特色的国家,我国的法制进程发展较慢,封建文化对社会公众的影响较深,人们接受的文化教育水平比较低,许多人对法制并不了解。

树立法制观念,首先要在制度层面上加强法制建设,实现法的统一性,完整性,从而强化法制观念的基础。其次,在意识层面上,要吸收先进文化教育,积极参考国外先进法制经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研究。最后,在实践层面上,要坚定依法治国,确立公正、严明的法律秩序,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为我国向法治社会转型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可靠的思想保证。

(二)司法被动性与司法为民理念之间的矛盾

司法的目的是定分止争。根据我国传统的司法理念,我国司法具有被动性,即不告不理原则,托克维尔曾对司法的被动性如此描述:从性质上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要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1]司法被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制毕业论文篇2

【正文】

司法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保障作用。现行宪法在第三章中设有专门一节来规定司法制度[0],即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该节共12条,宪法其他章节还有10条直接提及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即宪法关于司法制度的规定共有22条,约占整个宪法文本正文的16%.这足以显示司法制度在宪法体制与运作过程中的重要性。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修正案,但涉及司法制度的内容却从未修改,这说明司法制度的宪法基础是相对稳定的,具有适应现实生活的能力。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宪法关于司法制度的规定还有较大的拓展、完善与改革空间。在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时,需要从国家权力体系的层面进一步明确司法制度的宪法基础和司法改革的宪法界限。

一、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

由于各国的体制、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不同,各国司法制度的宪法基础呈现出多样性。在西方,不同国家司法制度之间的差异性是比较大的,但通常强调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的严格分立,强调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性十分突出。总体上讲,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对整个公共权力的调控作用明显。如法院在违宪审查制度中发挥的功能上,有的国家采取普通法院审查制,即由普通法院(通常是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有的国家采取专门机构审查制,即由专设的或宪法委员会行使违宪审查权。我国则实行最高权力机关审查制,即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法院无权直接作出违宪的裁断。

司法机关的地位直接受宪法原则、宪法规范与宪法价值的约束。任何司法活动的宗旨都是为了实现宪法基本精神,限制公权力,维护公民的权利。现代宪法学上把它称之为“宪法的界限”。日本学者高桥和之教授把它区分为宪法的内在界限与外在界限。所谓内在界限,是指作为国家权力的司法权的行使不能超越宪法的内容,比如司法行为不能侵犯人权。所谓外在界限,是指司法权作为公权力,宪法上的所有原则、规范约束司法权,如司法机构原理的宪法界限、人权保障规定的界限等。[1](P464)在中国宪法上司法机关的宪法地位主要表现在:

首先,宪法明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属于宪法上的国家机关。换言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而不是由法律所设立的国家机关。因此,即便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不能通过法律等方式取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不能停止其行使职权,或者让其他机关代行其职权,使其名存实亡。

其次,宪法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地位。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这一规定包含着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表明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代表了国家,是以国家的名义对各类纠纷进行裁决。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明显有别于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法院,而非地方的法院,人民法院行使权力代表着国家的意志,而非任何地方、团体或个人的意志。第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专司审判职能的国家机关,这既表明了人民法院在国家权力配置中职能的专门性,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而不是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同时也显示了人民法院行使权力的方式,它是通过审判活动,解决纠纷、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机关,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行使权力。

再次,宪法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地位。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规定同样可以作以下两个方面的解读。第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国家的名义对法律的实施和遵守进行监督。这就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并不是面面俱到,事事监督。它的监督应当以是否危害国家利益为标准,只有发生

了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才予以监督。第二,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表明检察权的本质属性就是法律监督权,人民检察院是专司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法律意义上的监督,而非所有问题的监督;它的监督是针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而不是间接、宏观与抽象的监督。

二、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宪法基础

在不同的宪法体制下,司法机关的组织机构也表现不同的理论基础和组织原理。我国宪法对司法机关的组织体制亦作出基本规定,确立了“一府两院”的基本格局,确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类型、层级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以宪法的形式规定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毕竟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伟大变革,为司法权真正独立于行政权奠定了基础”。[2]如宪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第130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宪法把我国的法院分成了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把检察院也分成了一般的检察院和专门的检察院,并为设置新的专门法院、专门的检察院留下了一定的空间。第127条明确规定了法院上下级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即“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第132条规定了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在机关的人员上,宪法规定了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方式和罢免程序。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第101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罢免程序是有所不同的,这种不同来源于两者权力性质和领导体制的差异性。

宪法还对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作出限定,第124条第2款、第130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只是院长、检察长的任期,而不是法院、检察院或者法官、检察官的任期。法院、检察院作为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机关是不变的,法官、检察官的身份也可以受到保障。宪法还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资格作了特殊的限制。第65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第10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反过来说,担任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者必须是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使人大处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保障权力监督的实效性。但这种限制仅限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不是人大代表,因为经常性的监督主体仅为常务委员会。当然,是否要扩大至所有人大代表,还是可以探讨的。

鉴于司法机关组织的重要性,宪法还特别规定了法律保留原则。第12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第130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应严格遵循形式意义的法律规则,突出了司法制度的国家性和宪法机关的性质。如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不得创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人员、机构、设施等方面的规范。

三、司法机关的人权保障功能

在法治社会,一直以来司法被视为是人权保障的最主要的方式与有效的途径之一。在现代社会,人权一直居于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精神的核心地位,法律的终极价值是为了保障与促进人权,而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同时也是制约其他公权力的有效手段。人权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在公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划定一条界限。因此,从另一个角度看,人权保障就是制约国家权力。司法自诞生以来除了解决纠纷之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制约其他国家权力。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机关无权对人大立法指手画脚,但是,依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建立对立法和行政的有效制约机制,最终达到人权保障的目的。

如政府行为侵犯人权的现象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现对人权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表现着司法制约行政的广度,而审查标准则反映着司法制约行政的深度。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偏窄已经受到广泛的批评,如抽象行政行为完全被排除在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也一律不受司法机关的审查;涉及政治、教育等领域的行政行为,是否应受审查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已经逐步将受教育权的保护纳入受案范围,而涉及某些公民基本权利的案件依然无法进入司法审查范围等,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的广度。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问题更引人注目。罪刑法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超期羁押问题,犯罪嫌疑人以及已决犯的基本权利保护问题,如人身权、辩护权、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获得基本人道待遇的权利等问题,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对处于被羁押状态的人的权利保护往往是评价该国人权保障水平与文明程度的标志。从宪法学角度而言,深入研究死刑制度的宪法基础,完善死刑复核制度,建立符合精神的死刑制度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在中国还不可能完全废除死刑的前提下,收回死刑复核权对于少杀、慎杀,严格死刑复核程序,统一死刑判决标准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人权保障中同样可以有所作为。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不仅是宪法学说的一个重要理论,而且在一些国家得到较为成功的实践。例如曾经引起巨大争议的“齐玉苓受教育权”案就涉及这一问题。在实践中,一些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实际上行使具有国家权力性质的“社会权力”,他们对其他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达到了与“国家相同的状态和结果”,在这一问题上法院如何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值得认真研究和探索。

四、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

司法机关作为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的机关,防止其权力的滥用是法治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如司法机关行使的权力本身不能得到有效制约,就会出现侵犯人权,滥用权力的现象。因此,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是保证司法权的民主性与人民性的基本条件。这种制约包括外在制约与内在制约。外在制约主要表现在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而内在制约主要表现在司法机关内部不同权力之间的制约。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颁布,逐步形成了司法机关内部相互分工、相互配合与制约的司法制度。法院和检察院之间从单纯的“合作”发展为以“合作与制约并重”,凸显“制约”的新机制。特别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后,伴随着诉讼模式的转变,这种司法权之间的制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现行宪法第135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法院和检察院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体现了我国国家权力特别是法检公三机关之间关系的本质要求,应该成为协调检法关系的宪法原则。具体来说,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第一,分工负责是前提,以保障各自权力的独立性。只有各自职责明确,才能够在相对独立的环境中发挥各自的功能。如前所述,检察院和法院的性质和地位都是由宪法所规定的,也是由宪法所保障的。否定检察院的宪法地位是不符合现行宪法体制的。但检察院也不能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名来侵犯法院的审判权,换言之,法律监督是有限度的,它要以尊重法院的宪法地位为前提,而不能影响法院的独立性。审判权与检察权存在着各自不同的作用领域和方式,宪法之所以要设立法院、设立检察院,其目的在于发挥两个机关各自的独特功能,而不是以一个机关取代另一个机关,不得越位缺位,不得越俎代庖。

第二,互相配合是基础,以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性。只有相互配合而不是互设障碍故意刁难,才能实现国家权力运转的有效性,才能实现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这种相互配合不是说检察院什么,法院就判决什么,更不是以前所认为的那样,“公检法三家流水作业”,而是主要体现在检察院基于对法院判决的判断基础上提起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等程序的衔接。在检法关系中,法律监督必须强调一种程序性,即不能对法院的实体进行实体性监督,也不能就法院审判中的问题作出实体的决定,否则就会与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原则发生冲突。

第三,相互制约是核心,以保障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3](P154)权力制约的原理是共通的,只是我国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背景,以相互配合为基础的而已。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为了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公正行使,这种监督制约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制约是“互相”制约,也就是说是双向制约关系而不是单向制约,否则这只能是一个没有支点而严重失衡的跷跷板。检法之间相互制约是核心问题,没有这种制约,所谓的分工负责就失去了意义,相互配合也会严重变质,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亦将无从保障。当然,制约本身不是目的,而在于通过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制约来保障法律适用的公正性。解决权力冲突的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宪法的精神,始终把公民权利保障的价值放在首位。强调相互制约有助于体现权力监督的宪法精神,建立以制约为核心的三机关的关系。

当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是一个完整体系,而不能孤立地理解。这一原则强调了法院和检察院各自的宪法地位,强调了各自的独立性,强调了法律监督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合理协调和平衡。既不是因强调法律监督权而否定审判权的独立性,也不是强调审判权而否定法律监督权的实效性,力求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合理平衡,努力保持两种权力的属性而又不失有效性。

五、司法机关功能的界限

在我国,司法机关既发挥着司法功能,同时也履行一定的政治功能,需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但司法的能动性是有条件的,必须遵循司法发展的内在规律。兹以法院功能为例说明这一问题。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消极主义是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两种司法理念。司法能动主义要求法官基于职业知识,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公正和保护人的尊严为己任,不拘泥于先例和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创造性和补充性解释,以积极的态度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与司法能动主义相对应的是司法消极主义,是指法官在寻求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尊重成文法和先例,在解释的过程中尽量保持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尊重,尽量减少自己信仰和偏好的注入,并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两者各有特定的理念与存在的条件,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要充分考虑体制、政治文化与司法传统等综合因素。

司法能动主义则具有一定的优势:如可以填补立法的不足,维护社会秩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正义。同时,司法能动主义可以推动法律对社会的适应,特别是在社会变革较为剧烈的时期,法官灵活适用法律,可以有效化解稳定的法律与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的冲突。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提倡能动司法或者灵活司法的同时,必须为这种司法划定一条严格的法律界限,否则能动的司法最终将吞噬宪法构建的权力分工原则,也会对民主本身的价值构成巨大威胁。

首先,宪法基本原则与精神是司法能动主义不能逾越的界限。法官在积极灵活地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其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甚至是造法行为,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也不能与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与精神相抵触,任何积极主动的司法活动都必须有利于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有利于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基本框架。

其次,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是能动主义司法必须遵循的原则。特别是在具有成文法传统的中国,如果能动主义司法破坏了法的稳定性、确定性,那么也会造成对法治的破坏。因此,法律规范的可能含义就是能动主义法律解释中的边界。

再次,社会共同体的价值选择与合理需求也是能动主义司法必须考虑的问题。司法能动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回应社会现实的需求,因此,社会现实的合理需求,以及社会共同的价值选择应当是司法能动主义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防止滑向司法专断和恣意的基本手段。

第四,严格遵循宪法规定的权力分工原则与程序。现行宪法对人民法院的性质与地位的规定与前几部宪法的细微区别耐人寻味。从字面含义来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还承担其他职能的可能性,而现行宪法则采用“人民法院是……的机关”这种句式结构,旨在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的国家审判机关属性。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仅是审判机关,而且还承担着重要的政治功能。因此,中国宪法语境下的人民法院并不仅仅是一个专门的审判机关,它不仅具有审判业务的职权,而且还承担着一定的政治功能。但作为审判机关,必须严格遵循审判权的界限,不能代行政府的职能,如不能提倡法院直接参与招商引资,也不能片面强调法院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一些地方法院为更好地服务大局进行一些探索是必要的,但在探索如何服务大局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由于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人不顾国家发展的大局,追求不当的地方利益,对地方发展局部利益的判断往往被看作“大局”,客观上影响法院工作服务大局的实践。相对于党和国家的大局来说,实际上地方不存在特殊“大局”,不能把大局无限具体化,否则会造成“大局”的庸俗化。各级法院在服务大局过程中一定要立足于审判权的“国家性”,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不能把地方各级法院理解为服务地方利益的“地方的法院”。

【注释】

[0]这里讲的“司法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与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制度。“司法”、“司法权”并不是中国宪法文本的直接表述。中国宪法文本上是否采用“司法”或“司法权”概念,1954年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曾有过争论。1954年宪法草案第6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依法设立的专门法院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当时争论的焦点是:是否需要把“司法”改为“审判”,“司法权”概念中的“权”字是否需要加?当时有些人担心加“权”字容易混淆法院与权力机关之间的界限,多数人倾向于用“审判机关”。最后通过的1954年宪法第7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可见,在分析宪法与司法制度关系时,应注意司法在中国宪法上的特定语境与涵义,应从中国宪法文本出发准确地把握司法制度的基础。具体争论情况参见韩大元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第152—153页。

法制毕业论文篇3

 

19世纪中叶,西方近代地质学传入中国,少数外国地质学者开启了我国地质调查工作,中国却没有设立自己的地质机构。1912年1月,孙中山在南京组建临时政府,当时在实业部矿务司下设立了地质科,成为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地质工作机构。1913年2月,实业部矿务司地质科改为工商部矿务司地质科,同年6月,地质科改为地质调查所和地质研究所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职责是既培养地质人才、研究人员和学生,又从事地质调查工作。

1922年1月27日,中国地质工作者成立中国地质学会,1923年我国第一个地方办的地质调查所――河南省地质调查所成立。以后,中央的地质调查所和地质研究所又曾隶属实业部、经济部。1928年地质研究所归入中央研究院。抗日战争期间,1940年前后,经济部设西南矿产勘测处和矿冶研究所。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江西、四川、西康等也先后设立了省级地质调查所。

以上是解放前,我国地质工作的概况和机构设置情况免费论文下载论文的格式。这时中国的矿产勘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总体上仍较薄弱。由于旧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下,地质工作和矿产勘查工作发展缓慢,到新中国成立前37年,累计钻探进尺仅17万米,探明储量的矿产只有18种。另外,解放前地质工作者也发现了一些矿产基地,特别是延安的延长石油的勘查与开发,边区政府作出了重要贡献。尽管矿产勘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旧中国政治、经济、社会落后,矿产勘查工作受到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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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国际上最早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中会计问题进行研究的国家,其研究的成果也较为成熟、系统和深入,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也最早、较完善,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质勘探行为中会计制度的制定以及相关准则的产生,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作用。

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开始了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行业会计问题进行研究,但当时的研究范围还仅限于流体矿产资源开发会计――石油天然气会计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成果法 (Successfuleffortsmethod,简称SE)和完全成本法 (FullCostmethod,简称FC)的运用方式和使用范围的选择。60年代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了第11号《会计研究报告》(ARSNO.11),建议基本上支持成果法。70年代初,AICPA下属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了题为“石油工业会计报告实务”的专题报告,也基本支持成果法。直到以FASB于1975年的第9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tatementsofFinaneialAeeountingstandards,简称SFAS)《所得税会计―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公司(对APB第11号和第23号意见书的修正)》为标志。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世纪70至90年代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先后了六份与石油天然气会计有关的《财务会计公告》,其中最重要的两份准则,一是1977年12月的 SFASNo.19“石油天然气生产公司的财务会计与报告”,二是1982年的SFASNO.69“有关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的揭示”。

澳大利亚没有单独的地质勘探会计准则,但存在着管制采掘行业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联合准则。1989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ustralianAeeountingstandardsBoard)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7号――采掘行业会计》,都称为《采掘行业会计》,且在技术上十分一致,不过,前者应用于公司企业,而后者应用于非公司报告主体。其主要涉及勘探开发成本的确认、计量、废弃成本的处置、摊销和收入确认等免费论文下载论文的格式。2004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为了使其准则与IFRS6趋同,在认SBIFRS6的同时也了与IFRS6对等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取代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但保留了澳大利亚采掘行业会计原有的一些特色。

加拿大没有一个独立的地质勘探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但是,1988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了一份可以看作是地质勘探行业会计指南的研究报告――《小型矿业公司(JimiorMiningcompanies)的财务会计与报告》,论述了小型矿业公司的财务会计与报告问题,主要涉及了矿产的资源勘探,而较少涉及开发。研究报告探讨了勘探和开发成本的资本化问题、矿产权益部分销售的利得和损失的确认问题、矿产权益的取得、矿产权益的放弃和销售、披露以及管理费用和股份发行成本等。1990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了名为“石油天然气行业完全成本会计”,主要涉及完全成本法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开采活动中的应用以及“油气资产”折旧、减值和转让利得、损失的确认等问题。

英国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实务尽管受美国的影响较大,但亦有自己的特色。2001年6月7日由OLAC了一个实务建议公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废弃活动会计》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该公告取代了1956年至1995年间的四个相关建议实务公告,目的是在英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框架下增进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与生产活动的公司财务报告的一致性。公告认为,全部成本法和成果法都是可接受的方法,并规定了两种方法下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和上限减值测试的要求,还对风险分担协议、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清理与废弃和其他权益变动等方面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作了规定。

从以上发达国家地质勘探行业中会计制度的制定,可以为我国相关行业会计制度提供借鉴,制定一份统一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行业会计准则是有必要的。该准则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下的成果法对勘探成本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以估计的矿产资源资产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生产前成本的费用化或资本化;与矿物相关的成本的资本化与折旧;管理成本在不同经营阶段的归属;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成本的折旧应使用产量单位法计提;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成本的减值测试;矿物成本的确认与计量;动态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等因素,充分考虑地质矿产行业的专业因素和行业经济因素,为行业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程江涛,司竹君.国土资源大调查中的地质调查项目的预算编制与会计核算.山东地质,2003(1).

[2]王忠海.采掘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问题研究.东北林业大学学位论文.2007.

[3]董杰.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及其非物质成分分析.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4).

法制毕业论文篇4

 

19世纪中叶,西方近代地质学传入中国,少数外国地质学者开启了我国地质调查工作,中国却没有设立自己的地质机构。1912年1月,孙中山在南京组建临时政府,当时在实业部矿务司下设立了地质科,成为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地质工作机构。1913年2月,实业部矿务司地质科改为工商部矿务司地质科,同年6月,地质科改为地质调查所和地质研究所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职责是既培养地质人才、研究人员和学生,又从事地质调查工作。

1922年1月27日,中国地质工作者成立中国地质学会,1923年我国第一个地方办的地质调查所――河南省地质调查所成立。以后,中央的地质调查所和地质研究所又曾隶属实业部、经济部。1928年地质研究所归入中央研究院。抗日战争期间,1940年前后,经济部设西南矿产勘测处和矿冶研究所。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江西、四川、西康等也先后设立了省级地质调查所。

以上是解放前,我国地质工作的概况和机构设置情况免费论文下载论文的格式。这时中国的矿产勘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总体上仍较薄弱。由于旧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下,地质工作和矿产勘查工作发展缓慢,到新中国成立前37年,累计钻探进尺仅17万米,探明储量的矿产只有18种。另外,解放前地质工作者也发现了一些矿产基地,特别是延安的延长石油的勘查与开发,边区政府作出了重要贡献。尽管矿产勘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旧中国政治、经济、社会落后,矿产勘查工作受到了约束。

相比而言,国外的地质矿产勘查与开发工作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各项事业成效显著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而且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成熟。由于地质矿产勘查与开发行业是发现和利用位于地表或地下的石油天然气等递耗性矿产资源的行业,该行业具有高风险、长跨度、资金密集、会计业务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其上游活动,即勘探、开发、开采直到矿区废弃的活动。而其中的会计业务作为行业的基础除要考虑会计的专业性外,还应考虑地质矿产的高风险、资源稀缺性、收益波动性、开发专业性和行业高危性等特点。因此该行业的会计业务便显得尤为重要。鉴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业的上述特点,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石油天然气等采掘行业会计准则或相关指南。

美国是国际上最早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中会计问题进行研究的国家,其研究的成果也较为成熟、系统和深入,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也最早、较完善,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质勘探行为中会计制度的制定以及相关准则的产生,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作用。

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开始了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行业会计问题进行研究,但当时的研究范围还仅限于流体矿产资源开发会计――石油天然气会计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成果法 (Successfuleffortsmethod,简称SE)和完全成本法 (FullCostmethod,简称FC)的运用方式和使用范围的选择。60年代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了第11号《会计研究报告》(ARSNO.11),建议基本上支持成果法。70年代初,AICPA下属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了题为“石油工业会计报告实务”的专题报告,也基本支持成果法。直到以FASB于1975年的第9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tatementsofFinaneialAeeountingstandards,简称SFAS)《所得税会计―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公司(对APB第11号和第23号意见书的修正)》为标志。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世纪70至90年代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先后了六份与石油天然气会计有关的《财务会计公告》,其中最重要的两份准则,一是1977年12月的 SFASNo.19“石油天然气生产公司的财务会计与报告”,二是1982年的SFASNO.69“有关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的揭示”。

澳大利亚没有单独的地质勘探会计准则,但存在着管制采掘行业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联合准则。1989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ustralianAeeountingstandardsBoard)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7号――采掘行业会计》,都称为《采掘行业会计》,且在技术上十分一致,不过,前者应用于公司企业,而后者应用于非公司报告主体。其主要涉及勘探开发成本的确认、计量、废弃成本的处置、摊销和收入确认等免费论文下载论文的格式。2004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为了使其准则与IFRS6趋同,在认SBIFRS6的同时也了与IFRS6对等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取代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但保留了澳大利亚采掘行业会计原有的一些特色。

加拿大没有一个独立的地质勘探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但是,1988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了一份可以看作是地质勘探行业会计指南的研究报告――《小型矿业公司(JimiorMiningcompanies)的财务会计与报告》,论述了小型矿业公司的财务会计与报告问题,主要涉及了矿产的资源勘探,而较少涉及开发。研究报告探讨了勘探和开发成本的资本化问题、矿产权益部分销售的利得和损失的确认问题、矿产权益的取得、矿产权益的放弃和销售、披露以及管理费用和股份发行成本等。1990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了名为“石油天然气行业完全成本会计”,主要涉及完全成本法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开采活动中的应用以及“油气资产”折旧、减值和转让利得、损失的确认等问题。

英国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实务尽管受美国的影响较大,但亦有自己的特色。2001年6月7日由OLAC了一个实务建议公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废弃活动会计》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该公告取代了1956年至1995年间的四个相关建议实务公告,目的是在英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框架下增进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与生产活动的公司财务报告的一致性。公告认为,全部成本法和成果法都是可接受的方法,并规定了两种方法下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和上限减值测试的要求,还对风险分担协议、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清理与废弃和其他权益变动等方面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作了规定。

从以上发达国家地质勘探行业中会计制度的制定,可以为我国相关行业会计制度提供借鉴,制定一份统一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行业会计准则是有必要的。该准则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下的成果法对勘探成本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以估计的矿产资源资产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生产前成本的费用化或资本化;与矿物相关的成本的资本化与折旧;管理成本在不同经营阶段的归属;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成本的折旧应使用产量单位法计提;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成本的减值测试;矿物成本的确认与计量;动态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等因素,充分考虑地质矿产行业的专业因素和行业经济因素,为行业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程江涛,司竹君.国土资源大调查中的地质调查项目的预算编制与会计核算.山东地质,2003(1).

[2]王忠海.采掘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问题研究.东北林业大学学位论文.2007.

[3]董杰.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及其非物质成分分析.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4).

法制毕业论文篇5

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它是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人们之间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经济关系,不同的法律部门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其中,商法承担着调整商事关系的任务。换言之,商法通过调整平等商事主体(即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规范商事主体及其商事行为,确认交易顺利、可靠、安全的原则,保护商事主体实现营利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形式意义的商法是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它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和法律编纂的原则不同,形式意义的商法也表现为不同的具体形式。实质意义的商法则是从规范的,总和上把握的一定的法域。它着眼于规范的性质、规范的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从实质意义上考察,商法不仅可以存在于商法典中,也可以存在于其他形式的商事法律、法规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可以没有商法典,但不可以没有商法。我国虽然没有商法典,但在1992年以来,相继制定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相应的商事法规。这样,存在于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商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是我国的商法。

(二)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特点前已述及,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曾有商事法律制度。

因为,商事法律制度的存在土壤是市场经济。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谈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之后,党的十四大作出了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策,并载入了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商法在我国扎根、发展的土壤,因而商事法律部门快速发展起来了,并且形成了它自己的特点:

1、它调整的商事关系是人们基于营利目的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商法之所以能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有商事关系的存在。无疑,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具有共性,它们都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的社会关系。但是,商事关系在民事关系的基础上发展出了它的特性,即营利性。所谓营利性,是指谋求超出投资的利益,并将其依法分配于投资者。商事法律制度不调整全部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商事关系。

2、具有私法的性质,但渗透着公法的因素。商法和民法一样,是私法的一个重要领域。首先,作为商法对象的企业,或是公司、合作社,或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它们都是私法的主体,因而是私法对象的一部分;第二,商法调整的上述商事关系是个人之间的关系。缔结这种关系的个人不仅有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等,因而它们都是平等的主体。并且,这一关系是围绕企业(或自然人)经营发生的。这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无疑是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第三,商法所保护的权利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其核心是保护企业的经营自由,其本质是保证企业实现其营利的动机。为了使企业实现其权利,必须确保企业的经营决策自由。这些,都是商法作为私法的任务。当然,我国商法也和其他国家的商法发展趋势一样,渗透着公法的因素。如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登记、对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都表现了公法性质。这表明,商事权利需要多种法律规范的保护。

3、采用“民商合一’”的编纂体制。就世界范围而言,商法的编纂体制有两种:一是采用“民商分立”的体制,即民事、商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之外另立商法典,使民法典与商法典各自独立存在。如法国、德国、日本、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均采此制。一是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即民事、商事统一立法,有关商事的规定,或编入民法典,或以单行法颁行之,如瑞士、荷兰等国均采此制。立法的实践已表明,我国在商法编纂方面,也采用“民商合一”的体制。我国已有民法通则(应被视为现行的民事基本法),并已制定了合同法,正在草拟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将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商法的编纂则不采取制定商法典的作法,而是采用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海商法等分别颁布的作法。国内外的经验表明,商事法技术性强,适应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需要,适时修改将是十分必要的。相对其他法律部门,其修改是较频繁的。因此,商事法以单行法颁行较以法典颁行适应性强。换言之,采用“民商合一”的编纂体制较采用“民商分立”编纂体制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将是引人注意的。尤其是商法和民法、经济法的关系,更加引入注意。

1、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商法和民法是私法中的两大领域,关系十分密切。民法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作出规定的一般法,商法则是对其商事关系作出规定的特殊法,两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以企业为中心形成了许多特殊物质生活领域,从而出现了许多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商事关系。这些关系的调整需求,要求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予以满足。而这些规定,不可能完全在民法的框架内完成,需要以特别法的形式实现。所谓商事法的特别规定,主要是:

(1)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如票据法关于时效的规定。

(2)对民法一般制度的特殊化规定。如公司法关于公司的规定就是对民法通则中企业法人的特殊规定,或者说,它是为了实现企业法人制度作出的更具体的规定。

(3)创设民法所没有的特殊规定。如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规定等。

基于这些特殊规定,在法律适用上,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在商事关系的调整中,民法的一般适用是一个原则。同时,凡商法对某些商事事项未设特殊规定者,民法的规定均可补充适用。

(2)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依照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特别法的适用应先于一般法。凡有关商事事项,应首先适用商法。如商法未予规定者,则依照前述的民法补充适用的原则,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3)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商事法律中关于商事登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规定,涉及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此类规定,其效力优于民法。

2、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律部门。因此,历来有将商法和经济法统一把握的主张。但是,商法和经济法在具体性质上是不同的。商法虽以企业为对象,但仅调整商事关系即企业经营关系,注重商事主体个别利益的保护;经济法则确认和规范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仅调整政府及政府部门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进行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将两者分别把握的主张已成为人们的一种共识。

二、中国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有限公司两种公司。但是,这两种公司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

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价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规定合伙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等。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本身不需经过审批。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除上述三种企业法律制度外,我国还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企业暂行条例、农村集体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为特别公司——商业银行的运营制定的商业银行法。这些,都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不同的企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投资者自由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由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法律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除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有:

1、证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证券法实行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的当事入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也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交易。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所有证券交易均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件。

2、票据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票据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法的“包括主义”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定于票据法之中。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融资的功能。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作为支付、汇兑手段。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险法通过对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安定。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第二,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在人身保险中,则还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第三,有利于弱者的原则。保险法实行法定解除机制度,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四,保险公司稳健、安全运营的原则。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必须做到稳健、安全运营。适应其需要,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准备金提取制度、偿付能力维持制度、资金运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海商法是第一部规定海商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国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该法系统规定了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调整海南关系、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海商法是国内法,但由于海上运输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而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不得不参照国际立法和国际惯例,以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我国的海商法是第一部大量将国际公约的规定引入国内立法的法律。其中,有些部分将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全部引入,有些部分有选择地吸收。海商法还引入了国际惯例,诸如共同海损的确定、分摊和理算,均采用了国际惯例。由于海商法吸收了当前国际立法、国际惯例和国际海运实践的最新成就,受到国际海南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好评,被人们认为是同国际社会接轨最好的一部法律。

我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发展起来的。但它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规范商事主体和其行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公司法人制度框架,指明了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之路。

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来自:书签三、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中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迅速的。但是,由于商事立法大发展的时期正处在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商事关系变动性强,不容易把握,加之时间较短,因此,表现商事法律制度的商事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一是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过渡性。

一方面,基于对市场经济的认识,注意到市场经济的国际性,我们在商事立法中借鉴了许多国外有益的经验;另一方面,我们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还不是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而不可能完全吸收国外商事立法的先进经验。并且,在立法中不得不反映经济体制转轨的痕迹。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很快,具有过渡性特点的商事法律制度不可能完全适应商事关系调整的需要。二是在形式上,条文简单,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商事法律制度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制定商事主体的一般规则如前所述,我国在实际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因此,民事主体法律制度是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基础,完善民事主体法律制度也是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这一点上,我们寄希望于将来制定民法典。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也表明,民事主体不能够都成为商事主体。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够搞“全民经商”。之所以多次纠正司法机关经商、军队经商、公安机关经商,而仍出现反复,除了认识问题、管理问题以外,缺乏商事主体规则不能不说是一个原因。同时,我们在经济法律中课以市场经营者更多的注意义务(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就是因为他们不是一般的民事主体,而是在民事主体的基础上具备一定条件后成为商事主体了。所以,应该制定一部关于商事主体一般规则的法律,使人们明确什么是商事主体?什么是商事行为?等等。在这方面,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已作了一些探索,他们制定了一个商事条例,对商事主体(商人)等一系列一般规则作出了规定,值得认真总结。

(二)完善商事组织法

如上所述,我国已经有了各项商事组织的法律,各种企业的组建和运营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不能说都很健全。许多企业方面的法律,亟待修改。尤其应特别提及的是,公司法需要尽快进行修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公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制度不完整。一是公司立法本身留下了空白。譬如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批公司设立无效的案件,但现行公司法没有对公司设立无效作出规定。二是公司法多处授权由国务院另行作出规定,但国务院一直未作出规定。这表明,这些必要的规则需要由公司法直接作出规定。

2、公司制度不统一。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实际是两套:一是1993年底颁布的公司法,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确认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则。虽然公司法中表述了两者的关系,但两者冲突甚多,需要统一。

3、公司法分设股份有限公司规则和有限责任公司规则的必要性,应充分突出出来而未充分突出出来。尤其是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则,虽然是分别规定的,但差别性不大,使人难以感到分设的必要。甚至,区分这两种公司的意义被淡化了。

因此,有必要对其作出修改。如何完善和修改公司法?

首先,应明确一个指导思想,即借鉴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经验,彻底修改公司法,实现公司法律规范的统一。一是废除公司法律制度上的双轨制,不再保留外商投资企业法。适应这一要求,在实现公司法的一元化同时,制定外资法,规定关于对外资进行管理、引导、监督的规则。二是将有关企业集团的规则纳入公司法框架之内,不对企业集团单独立法。

其次,完善公司法的重点应放在公司的设立和公司组织机构上。

在公司设立规则上,应进一步健全公司设立中责任的规定,补充公司设立无效的救济规则。

在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则上应突出解决以下问题:

(1)完善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所谓董事、监事的产生程序,包括董事、监事的提名程序和选举程序。现在,董事、监事的提名不规范,有政府部门提名的,也有在换届时由董事会提名的。显然,这些作法是和公司法的精神有距离的。前者,是政企不分在新形势下的表现;后者,等于自己提名自己为董事侯选人。公司法应明确规定董事、监事的候选人的提名权属于股东。股东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他人提名。

(2)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进一步充实股东大会召集、举行和作出决议的规则,包括股东出席会议法定多数的规则和多种表决方式的规则。就我国股东大会运作的实践而言,现在既有股东如何有效实现权利的问题,也有如何防止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闹事”的问题,两者都需要加以解决。但两者相比,前者更重要。必须方便股东行使股东权,这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一着眼点。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运营的核。心,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最重要的目标。要提供各种有效途径,使股东能比较容易地行使表决权,要使股东有充分的机会,及时、定期地获得公司相关的信息,特别是公司经营中重大问题的信息。公司控制的市场运作应以有效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在完善公司收购制度的基础上,应及时披露证券市场上争夺公司控制权的程序、以及公司购并、重要资产出售等特殊交易,从而使投资者了解其权利。交易应该在透明的价格和公平的环境下进行,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在反公司收购中,不能让经营管理者逃避它对股东的诚信责任。应完善股东向董事质询的规则,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充分保护公司的利益,并进而保护股东的利益。

(3)增强董事会规则的密度,强化董事责任。董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相对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基本决策而言,它是业务执行机构,因而必须接受股东大会监督并对其负责;相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而言,它是经营决策机构,经理由它聘任并对它负责。因此,董事会的质量如何,董事是否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将是衡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劣的标志,也是保证公司业绩,实现股东利益的关键。因此,必须进一步健全董事会制度,强化董事承担责任的机制。首先,必须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强调由懂经营、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的人担任董事。采拥“累计投票制”,使中小股东能有机会选出他们信任的董事;大中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这样,加之依法产生的职工代表的董事,就能实现董事会的多元结构,有利于发挥公司治理的机制。其次,在强调董事会,对董事长、经理的监督同时,应健全董事之间履行相互之间监视义务的规则,譬如非执行业务的董事可对执行业务董事的监督,执行业务的董事有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的义务等。再次,应制定董事长因重大过错致他人损害,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则,以使董事长为自己的过错与公司共同承担损害他人利益的责任,也避免董事长滥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最后,必须强调董事(实际上也应包括经理)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统一。现在,一方面,公司董事应该从公司得到的没有得到;另一方面,公司董事应该承担的责任特别是赔偿责任没有承担起来。为了改变这种既无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又无必要的约束机制的现状,应将现在大部分公司实行的经营者工资制改为公司法上规定的报酬制,并按照董事的贡献大小,分别由股东大会确定他们的报酬,包括奖励他们一定的公司股价。同时,要落实董事因自己的过错对公司的赔偿责任。鉴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赔偿责任制度执行困难,有必要建立相关的辅助制度,譬如设立董事责任保险,即董事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待董事赔偿责任发生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或者,设立董事股权期权,将作为董事报酬的股份的一部分冻结起来,在董事任职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权利,任职期间发生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时,由其股价充抵;如任职期间没有此类责任,则任期届满时如数解冻。这样,既有对公司经营者的激励,也有对公司经营者的约束,则可鞭策他们为公司利益尽职尽责的努力工作。同时,应和合同法规定的精神相衔接,规定表见董事长的责任,以保护着意第三人的利益。

(4)完善公司监事会的监督机制。目前,我国的公司普遍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力的现象。甚至,许多被监事会监督的董事都认为监事会是“花瓶”。近几年,一些曾经享誉全国的企业家侵害公司利益,甚至堕落为犯罪分子的事实,也表明公司监督的链条上有空白。如何完善公司的监督机制?首先,充分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是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是公司法规定的法定监督方式,目前还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其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监事的构成不合理,在选择监事候选人时,没有注意到监督工作的特殊需要,导致监事会无能力监督;二是监事会缺乏监督手段。因此,公司法虽有监事会职权的规定,却被流于形式。为了有效地发挥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必须从注意外部监督转到注意内部监督,充分挖掘、利用和开发监事会的监督资源。一是要强调选配具有专业技能的懂经营、财务会计、法律的人,经过法定程序进入监事会。二是应强化监督手段,包括赋予监事会聘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以使对董事、经理的财务监督成为可能。三是赋予监事会在特定情况下代表公司的职权。当董事特别是董事长的利益和公司发生冲突,并因此而酿成诉讼时,董事长无法代表公司,也不可能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其他董事代表公司,只宜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四是建立外部监事的制度,即经过法定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进入国有股控股的公司的监事会,特别是大中型公司的监事会。

(三)尽快制定信托法、期货交易法,填补我国商事行为法的空白

法制毕业论文篇6

以下图为例,测量控制点的布局主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本工程总占地面积约3.36万平方米,工程基坑南北宽126m,东西长238m,基坑深度11.650m,承台和集水坑、电梯井位置开挖深度在12.35~16.10m。整个工程共5座塔楼及裙楼。

2、本工程甲方给定的水准点位于南海路与宏达街交叉口,高程4.162米。在发达街上给定两个基准点,详见附图1。

3、根据实际情况,本工程引测水准点6个,基准点16个。

二、测量控制点的保护

1、甲方给定的基准点附近,禁止堆放材料,并派专人看管,定期对基准点进行复核。

2、引测的控制桩必须用混凝土保护,需要时用钢管进行围护,并用红油漆作好测量标记。

法制毕业论文篇7

【论文期号】199910

【论文页号】6~9

【论文分类】民商法学

【正文】

商事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但在我国还是一项年轻的法律制度。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

,没有也不可能有商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得益于改革开放,特别是得益于实行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体制。

我国现行的商事法律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即规范商事主体的商事组织法律制度和规范商事行为的商事行为

法律制度。

一、商事组织法律制度

规范的商事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关商事主体的法律规范是现行商事法

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之一。而商事主体法律规范,除规定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外,无一例外地表现为商事组织法,

即各种企业法律制度。

1.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集中体现为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它是规范现代企业形式——公司的重要法律。

该法规定了公司种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公司的

财务会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公司法的颁布使我国企业立法进入了一个

新阶段,它标志着我国企业立法从主要按照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进行立法转向主要按照企业出资人的责任和资金

组成结构的不同进行立法。我国公司法以建立规范的公司制度为其宗旨,摈弃了股份制试点中定向募集等不规

范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吸收国外通行的原则和作法,诸如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公司组织机构合理分工与相互制约的原则、保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等,都为我国公司法所采用。公

司法还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明确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性

和不得任意减资,注意维持相当于公司资本额的财产。这些,都为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投

资者信心,维护公司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公司法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国的通例,采用公司形式法定的原则,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两种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设立和运营的规则。这些为投资者建立公司和国有企业改建公司提供了制度框架

,即公司法人制度的结构:

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权利结构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不同。依公

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

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

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公司法就确

认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其含义是:股东仅对公司负责;股东以出资额为限负责;股东不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

承担责任。这一原则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股东,包括国家作为出资人的股东。由此,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也以法律形式解除了实际存在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

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还依照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规定了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内的公司组织机构。

这些,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提供了组织构造的模式。

2.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1997年2月23日颁布的合伙企业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系统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法律。它规定了合伙企业的

设立,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等。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形态的一种,它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

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

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该

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共同使用。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

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企业可以吸收新的入伙人,但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

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前不久才颁布的一部商事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

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

最古老的一种企业形态,它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

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体

身不需经过审批。但是,某些领域个人独资企业必要的营业审批是需要的。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

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

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

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

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其他企业法律制度

除上述三种企业法律制度外,我国还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

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为特别公司——商业银行的运营制定的商业银行法。这些,都是规范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律

不同的企业法律规定了不同的企业法律形态,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

本经济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也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投资者自由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提供了方便

二、商事行为法律制度

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是规范和引导商事行为的规则。我国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主要

由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间接融资的法律规则、预防和分散商业风险的法律规则、票据与票据交换的法律

规则以及海上运输法律规则构成。除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立法体制,一些重要的商事行为法律规范含于

民事法律(如合同法)之中外,主要的商事行为法律制度有:

1.证券法律制度

1998年12月29日制定的证券法全面规定了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经济

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证券法实行一系列重要原则,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发行、交易的当事人地位平等,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

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监管与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

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业协会和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

依照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也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证券交易当

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交易。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

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所有证券交易均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法还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义务。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

法。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该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样做,可以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实现公正交易创造条件。

2.票据法律制度

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票据法,是我国第一个全面规定票据事项的法律。它的宗旨是规范票据行为,保障

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历来,票据立法体制有“分离主义”和“包括主义”之别

。票据立法的“分离主义”是指将汇票、本票归于一项立法,将支票归于另一项立法;票据立法的“包括主义

”是将汇票、本票、支票合于一项立法。我国票据法属于“包括主义”的立法,其特点是采用汇票、本票、支

票三票合一的编纂体制,即以汇票为主,将汇票、本票、支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规则统一规

定于票据法之中。票据是出票人依照法律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多种功能,包括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抵销债务和

融资的功能。因此,票据交换是加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票据仅作为支付、汇兑

手段。票据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票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它的各种功能创造了条件。

3.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种。1995年6月30日颁布的保险法是规范商业保险的基本法,对保险合同、

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保险法通过对

保险关系和保险业管理关系的调整,充分发挥保险作为经济补偿制度的功能,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

和社会的安定。我国保险法主要实行下列原则:第一,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的原则,即同一

个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第二,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

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

的目的在于,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行为和防范道德危险。在人身保险中,则还在于维护被保险人的

人身安全。第三,有利于弱者的原则。保险法实行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制度,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

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

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同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

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四,保险公司稳健、安全运营的

原则。保险公司的经营涉及千家万户,必须作到稳健、安全运营。适应其需要,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准备金提取

制度、偿付能力维持制度、资金运用制度等。

4.海商法律制度

海商法律制度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商事法律制度。我国1992年11月7日颁布的海商法是第一部

规定海商制度的法律,它是我国海商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该法系统规定的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船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

调整海商关系、解决海事纠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海商法是国内法,但由于海上运输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因而各国在制定海商法时不得不参照国际立法和国

际惯例,以求得国际海上运输法律规则的相对统一。我国的海商法是第一部大量将国际公约的规定引入国内立

法的法律。其中,有些部分将公约的实质性条款全部引入,有些部分有选择地吸收。海商法还引入了国际惯例

,诸如共同海损的确定、分摊和理算,均采用了国际惯例。由于海商法吸收了当前国际立法、国际惯例和国际

海运实践的最新成就,受到国际海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好评,被人们认为是同国际社会接轨最好的一部法律。

法制毕业论文篇8

1.规范管理制度

为规范毕业论文管理,自2009年毕业论文工作伊始,首次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针对该手册在论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2011年初,学院进一步明确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反复沟通与调研,协助教学部完成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在协助修订的过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宝贵经验,同时与法学专业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得规定更加合理,简化繁杂的工作流程的同时加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式

在规范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资料进行调研,借鉴兄弟院校的管理经验,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指导教师进行讨论,协助教学部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并结合法学系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实施细则》。

二、规范流程管理

1.合理安排论文工作时间,召开动员会

根据学院对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要求,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开始,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工作的计划安排。召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会议,布置本年度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安排与要求。召开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育,强调论文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论文写作规范和格式要求,使学生真正提高对论文撰写的重要意义的理解,自觉遵守学院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参加实习,并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审批,确保题目质量

在毕业论文工作选题的准备阶段,按指导教师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拟定论文题目供学生自主选择,同时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开拓思维,自行拟定题目,并通过选题审批的程序,对初拟题目进行反复修改,做到一人一题,要求毕业论文研究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更加贴切,切实做到论文选题的规范化管理向分类化指导的转变,提升论文内在质量。

3.指导过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工作进行过程中,按照法学系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检查,前期主要检查指导教师的到岗情况、开题情况、资料查阅的情况。中期针对教师的指导过程进行监控,检查指导过程记录,学生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后期检查毕业论文质量、组织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式审查、评阅和答辩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之后,收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式审查,在总结历届学生答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每一名同学指出答辩技巧和建议,为正式答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正式答辩前,做好准备工作,成立答辩委员会,明确答辩时间、答辩场地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召开答辩分工会,确保答辩顺利进行。

三、规范档案管理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认真整理相关电子档案资料,做好纸质版资料保存工作。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查。按照要求对论文工作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所有档案汇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检查和教委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互查工作。

四、树立服务意识,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毕业论文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系毕业论文工作的服务性工作,内容琐碎,繁杂。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加强各方面的沟通。为此我建立了论文指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负责,定期与学生组长以及指导教师沟通,尽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答辩结束后,认真总结本届毕业论文工作中的亮点与不足,发现问题的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对策,将建议和意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工作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简介:王晓飞,天津人,现任职于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

法制毕业论文篇9

[作者简介]李强(1973- ),男,重庆人,重庆文理学院材料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环境科学专业科研和教学工作。(重庆 402160)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8年重庆市市级特色专业建设重点项目“环境科学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编号:200825)、2009年重庆文理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环境科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项目编号:200904)、2010年重庆文理学院特色项目“环境科学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培养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02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6-0054-02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毕业论文”)既是高等院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也是综合性创新实践活动,是将所学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具体实践过程,是专业学习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是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全面提升的阶段①。近年来,高等院校,特别是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本科毕业论文的必要性受到较多的质疑,甚至有部分教育专家认为本科毕业论文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倾向严重,与其让掺水论文泛滥,不如取消②。但是,这种观念与我国人才培养的规划和要求存在显著的矛盾。实际上,本科毕业论文教学不仅是大学教学的最终环节,还是大学四年所学知识的综合运用阶段,这一特质决定了该教学环节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关键环节③。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重新审视高等院校,特别是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本科毕业论文教学的现状,构建科学、合理的本科毕业论文培养体系,不仅涉及对教育战略目标的认识,而且还关系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一、课程支撑体系的构建

一般来说,毕业论文可分为选题、实验、结果分析和论文撰写四个阶段,具体包括文献查阅、开题、实验设计、实验实施、论文撰写等多个环节。这其中就检验考查了学生的各种综合能力,如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分析和总结归纳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以及资料收集整理、论文写作、答辩技巧等。虽然本科毕业论文的实质是对本科教育质量的考核和评价,但是并不意味着本科毕业论文能够独立承担系统培养学生研究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任务,实际上本科教育阶段的各门课程对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都是必要的④。因此,应跳出现有本科毕业论文的阶段局限,将培养学生相关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任务贯穿于本科教育的全过程,适当调整课程设置。一方面,开设有助于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基础性、工具性课程,如文献检索、调查方法、实验设计、数据分析方法等;另一方面,通过课程论文、学年论文等强化论文写作实训环节教学,构建相应的课程体系,为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提供基础性支撑,从而进一步改进课堂教学模式,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组织教学,为本科毕业论文工作提供环境与思维保障。

二、运行体系的构建

1.建立学术导师制。目前,多数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实行了选课导师制,着重于帮助学生制订适合自身特点和发展的学习计划⑤,但是未涉及学生的专业学术指导。在毕业论文培养体系构建上,可以借鉴研究生导师制,融合选课导师制、科研导师制和全程导师制的优点,建立本科学术导师制。首先,学院根据教师的职称、科研经历、项目和论文的状况,选择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其次,每年定期安排指导教师为学生作学术报告,以便于学生了解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和水平,选择自己感兴趣的指导教师。最后,在学生完成基础课程学习,了解本专业特点与培养目标后,根据自愿和调配相结合的原则,于大一下学期组织学生选择指导教师。大一阶段,指导教师主要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和阅读书籍,见习创新实践活动,做好人生规划,并结合学年论文的撰写,熟悉文献查阅。大二阶段,在高年级学生的带领下参与教师或学生创新实践课题,进一步熟悉研究方向,通过课程论文和学年论文的撰写,掌握文献综述的撰写方法,明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适宜的研究内容,申报学生科研课题和创新课题。大三阶段,完成教师创新实践课题的部分研究内容或学生创新实践课题,结合课程论文和学年论文的撰写,完成毕业论文综述部分或研究论文的撰写,参与各种科技竞赛活动。大四阶段,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和答辩。

2.构建梯级培养机制。多数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没有硕士学位点,教师没有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任务。但是,可以借鉴研究生教育中的助教理念,形成以指导教师为龙头,高年级学生为骨干,低年级学生为辅助的团队,采用以老带新方式,实行梯级培养,使学生能尽快融入导师的科研工作中,经过系统、长期的科学研究训练,培养学生踏实严谨的科研态度与精神,让学生提前进入毕业论文教学环节,为高质量完成毕业论文奠定基础。

3.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系制度。本科阶段,学生初次接触整体性和实践性较强的毕业论文,需要一定时间适应,有效的沟通联系制度有利于发挥指导教师的导向作用。首先,应建立指导教师与学生讨论的例会制度,坚持每周至少一次例会,发挥学生的主动能动性,提高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以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科研氛围。其次,利用现代通信和教育技术手段,构建学生与指导教师的交流平台。除了传统的面对面的指导方式外,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和QQ等通信工具进行交流。目前,部分学校也开始尝试建立多媒体联系平台,以进一步克服师生见面机会少的困局。

4.建立科技创新竞赛制度。为了更好地提升学生的创新实践活动热情,营造创新实践氛围,首先,需要建立校级论文(设计)创新竞赛制度,每年组织二年级至四年级学生开展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激发学生参与科研实践的热情和兴趣,促使学生尽早接触科研实践程序和方法,及早打好论文基础,早定研究方向,减轻对论文的畏惧心理,防止毕业论文东拼西凑。其次,通过校级竞赛活动,为更高层次的学生科技竞赛活动提供人才和项目储备,以利于学生的分层培养。

三、质量控制体系的构建

1.完善毕业论文管理制度。毕业论文工作是一项系统教学工作,必须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才能取得持久的效果⑥。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教学管理部门应制定从选题、开题、中期检查、答辩细则、成绩评定标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理顺关系,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别是要建立选题限制制度、毕业论文抽查外审制度、匿名答辩和回避答辩制度,完善政府主导下的本科毕业论文复检制度。

2.根据能力培养目标,改革考核方式。相对于老牌院校的精英教育来说,新建本科院校更趋向于大众教育。因此,新建本科院校学生的毕业论文不应固守一定的模式,将其作为评价学生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的唯一手段。实际上,虽然经过科研团队培训的学生能力均会有所提升,但是多数学生并不适于从事高水平的科研,特别是少数学生动手能力很差,因此应及时根据学生的发展前景和就业意愿调整培养目标,适当提高课程论文和学年论文的撰写要求,强化这部分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可以将高水平的文献综述作为评价学生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的另一手段。此外,在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和市级以上科技竞赛获奖的学生也无须撰写毕业论文。这样不仅可以分流部分学生,减轻教师指导毕业论文的压力,将更多的精力用于需要的学生,也可激励学生主动规划自己的学习、科研、升学和就业,力争在大学四年及时完成学业,获得更多的升学或就业机会。

3.完善毕业论文质量跟踪机制。毕业论文程序性很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建立毕业论文质量跟踪机制,在各环节过程实行有效监控,从指导教师资格认定―论文选题―论文写作过程监控―评分标准确定―结果评价―总结分析等流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⑦。具体实施包含自检和抽检两种方式。自检为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的检查和教研室对本系学生毕业论文情况的检查了解,抽检可以由学校、学院组织毕业论文质量监控机构成员分阶段进行检查等。全程跟踪管理应由学院主抓,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切合专业实际的毕业论文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科学分工、跟踪管理。

4.构建奖惩制度。为激励师生将主要精力投入毕业论文,应制定大学优秀毕业论文评选实施办法及优秀指导教师奖励办法,建立毕业论文评优制度。同时,建立导师考核制度。考核以导师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各年级学生的培养目标,综合学生的毕业论文、文献综述、课程论文、学年论文和学术论文完成质量、科技竞赛获奖情况,以及毕业前学生对导师的评价,建立指导教师考核标准,考核导师的指导成效,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和津贴发放依据,与其岗位绩效挂钩,形成奖惩制度,促进教师加强过程管理。

四、条件保障体系的构建

1.时间保障。对于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来说,不仅存在毕业论文与就业、考研复试冲突的问题,也存在毕业实习时间短、实习单位不愿接收的问题。结合前述的毕业论文梯级培养机制和考核方式改革,新建本科院校可以将毕业论文完成时间从第八学期调到第七学期,并可以适当缩短后期毕业论文的完成时间,使学生能安心完成毕业论文和实习,保证毕业论文和实习的质量。

2.师资保障。目前,新建地方本科院校不仅面临指导教师总量不足的问题,也面临教师队伍结构不合理――“双能型”教师严重短缺的问题。因此,需要加大教师国内国外的培训和引进力度。特别是应用型学科专业,应采用重点引进、专业教师顶岗工作、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聘请企业技术骨干等办法大力加强“双能型”教师队伍建设,并且需要建立“双能型”教师培训激励机制。

3.实验条件保障。毕业论文所需经费的投入,是确保毕业论文质量的必备条件。因此,新建地方本科院校一方面应切实重视毕业论文的重要性,加大经费投入,保证毕业论文所需的基本实验设备,以确保学生综合能力和科研实践能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应寻求国家、地方、企业和科研院所的支持,探索院院(科研院所)、院企、院地联合共建模式,积极利用各种渠道(如中央和地方共建、各类发展援助项目等)和资源,完善教学和科研实验平台的建设。此外,学校也可联合学院、教师,采用经费配比的方式,引导学院、教师将科研运行或配套经费用于实验条件的改善,共同参与科研实践平台建设。

[注释]

①韩润林,张龙龙.浅谈新建本科院校化工毕业设计改革与实践[J].广州化工,2012,40(3):133.

②④徐建邦.对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几点思考[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7,52(4):85,85.

③张庆华.当前我国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现状及其对策分析――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为背景[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1,32(3):85.

法制毕业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G6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41-0115-04

一、问题提出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其质量是衡量学校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为适应国家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推进毕业论文教学改革、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提高毕业论文教学质量,培养21世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人才,遵循高师物理与电子信息类人才的培养规律,遵循科学研究训练和科学研究素质培养规律,结合学院情况,我们对毕业论文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评价等作研究和实践,实践探索构建高师本科生毕业论文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二、构建保障体系的实践

1.教学目标

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高等学校应当进行毕业论文教学工作,并且要从毕业论文的教学思想、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组织管理、教学评价等方面切实抓紧抓好,保证毕业论文教学工作质量。

调研确定了本科生毕业论文教学目标:①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意识,指导学生了解科学研究的一般程序和方法;②让学生得到科学研究的初步训练,体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核心精神――创新,或者勇于面对科学研究工作的常见结局――失败;③培养学生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④指导学生获得有一定价值的研究结果。

2.教学模式

基本模式:(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一体化”过程教学模式)+(指导教师选派、论文选题、论文题目审查、论文开题、论文形式审查、论文量化评价、论文答辩、论文成绩评定的“系统规范化”教学质量过程控制模式)。

(1)理论课程、实验课程、教育实习和毕业论文“一体化”过程教学模式,见图1。

首先要明确基本理念。

传统课程理论的视野主要是投向历史,它建立在人类已有知识和经验的基础上,可称之为“遗产教育”。正如杨振宁先生指出:“国内培养知识继承性人才,而国外培养知识创造性人才。”在这样的思想观念下,大学课程体系中的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和教育实习等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前期课程教学,对科学研究方面缺乏必要的教学要求,似乎科研教学只是毕业论文教学环节的任务。致使学生在对科学研究毫无概念的情况下仓促进入教学时数不多的毕业论文教学这一科研训练环节,直接影响了毕业论文教学目标的实现。

理论课、实验课、教育实习等和毕业论文教学应该互相融通、有机结合,以形成合力。一方面,在理论课、实验课教学和教育实习中,学院和教师应该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采用渗透、科研专题课、课程论文等多种方式加入科学研究教学因素,使科研训练教学有一个层次性、连续性过程,以符合科研能力培养的规律。同时,在学院层面上,学院协调、组织教师结合自己的情况,创造性地采用各种方式指导学生科研训练,培养学生的科研素质。另一方面,在毕业论文教学阶段,制定较详细的教学要求即《毕业论文教学要求》,努力使师生明确教学目标、教学要求,做到在注重论文结果本身显性的价值和质量的同时,关注过程质量,注重学生科学研究能力素质培养及可持续能力培养。调动师生积极性、主动性,协力完成教学任务。

其次要制定具体方案。

一是在全院课程中开展科学研究教育“渗透”教学模式实践。在教学内容上,适当更新、重组内容,引入学科前沿内容;将新的教学研究成果及时引入课堂(成果可以是学院教师自己的)。在教学方法上,以教学计划的方式(在课程表上定出时间,如光学课程周课时4分为:3讲课+1讨论)要求学院80%以上的课程以学生为主进行课堂讨论、学习研究;实验课的绝大部分课程开展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理论、实验课程尝试指导学生完成课程论文。在教学评价上,重视过程评价、多元评价、发展性评价等,逐步改变以往纸笔一卷评价、知识一元评价、终结性评价等教学评价方式。

二是在全院公共课(主干课)一一教法课上以专题形式,以教法课教师为主体、以“中学物理(或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方法”为载体,相对完整、系统地介绍科学研究的一般程序化方法和科学研究的核心精神。

三是在全院教师中,发动教师主动性与灵活性,因地制宜指导学生科研训练。这方面可以采用以下做法。第一,承担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教师,可从二三年级选拔优秀学生参加科研工作;第二,硕士生导师可将硕士生培养工作下接至本科生,让本科生介入硕士生科研工作,参加硕士生科研专题讨论,接受初步的科研训练;第三,具有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经验的教师,可从二三年级选取在这些方面有兴趣有一定基础的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经历科学研究过程,接受科学训练,完成科技制作和发明。第四,在全院公共课――计算机类课程中,引导学生完成设计型任务。

四是在教育实习中指导学生完成教育调查报告、教育实习小论文。学院的三个专业皆为师范专业,师范教育类课程系列在学院课程体系中占一定比例,持续三个学期。相关教师要利用教育调查教学和实践环节指导学生进行初步的教育科学研究训练,完成一批质量较高的教育调查报告或教育研究小论文,指导学生尝试科学研究。

五是指导教师就所承担课程开展课程及教学研究,一方面可以提高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另一方面也能够开辟学生可以介入(事实上也是相对容易介入)的科研方向、领域。

六是努力建设开放的科研能力素质培养环境。及时通报信息(包括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的信息),鼓励学生参加科学报告会、科学讲座等。利用各种媒体渠道传播科学研究信息。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实验、调查等活动。

七是研究制定《毕业论文教学大纲》和《毕业论文教学手册》,在毕业论文教学阶段严格执行。

(2)指导教师选派、论文选题、论文题目审查、论文开题、论文形式审查、论文量化评价、论文答辩、论文成绩评定的“系统规范化”教学质量过程控制模式,见图2。

为了确立基本理念,在毕业论文教学环节进行过程中,从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制定出一个系统的、规范的和

可操作的过程控制模式,是实现毕业论文教学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如果缺乏过程控制,就可能出现论文不能按时完成、学生不经历科研过程而直接拼凑结果、甚至做假科研写假论文的行为。

同时,在论文质量评价方面,把过程也作为评价内容之一。此外,原教学计划在第八学期安排六周科研训练(毕业论文教学),实践证明,时数和时间段安排都有一些问题。其一,仅仅六周的时间完成科研训练和论文的全过程是远远不够的;其二,第八学期这个时间段受到学生忙于找工作等因素影响,他们的实际学习研究投入大打了折扣。为此,将毕业论文开始时间提前到第六学期末,持续两学期。据此,制定以下具体方案:①毕业论文开始时间提前到第六学期末,持续两学期。②毕业论文课程学分:3学分。③指导教师工作量:5分,生。④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工作时间流程:师生双向选择(第六学期的第十八周);选题(第七学期的第四周);提纲、初稿、开题(第七学期的第十八周);中期检查(第八学期的第二周);结题、形式审查(第八学期的第十三周);答辩(第八学期第十五周);归档(第八学期期末)。过程控制见图2。

(3)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工作的具体要求,由学院就以下相关文本作出具体规定。一是毕业论文教学目标、内容、要求等:《毕业论文教学大纲》;二是选题:指导教师与学生商量定题。《物电学院学生毕业论文选题指南》用做指导学生选题参考,便于学生了解科研选题的基本知识以及学院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利于选题工作有效开展;三是毕业论文教学工作过程:《毕业论文教学手册》;四是毕业论文评价:《毕业论文考核体系》给出论文量化评审办法(包括:指导教师对论文量化评审办法、评阅教师对论文量化评审办法、毕业论文答辩、成绩评定办法及最终成绩评定办法);五是毕业论文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包括学院要求;遴选时间;遴选形式)、毕业论文教学指导教师和学生双向选择办法(包括学院要求,时间,形式)、毕业论文教学奖惩制度、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结反馈意见收集及分析要求:《毕业论文教学手册》。

三、实施效果

1.学生问卷调查结果

(1)调查以问卷调查的方式为主,同时,课题组成员还对部分学生和教师进行了访谈。调查采用自编问卷。主要调查目的为征求学生对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两个方面。问卷的设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①对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认识态度;②对学院和学校采取的教学质量控制过程模式的评价;③通过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在科学研究方法及科研能力方面的收获;④对做毕业论文的难度、所花的教学时间长度和经济承受能力的看法。

(2)调查结果:87.6%的学生认为毕业论文教学工作重要或很重要,76.9%的学生认为高质量毕业论文意义重大或很重大。45.5%的学生认为毕业论文从四年级上学期较合适;50.4%的学生认为毕业论文持续一个学期合适;62.0%的学生要求指导教师有硕士以上学历;57.9%的学生要求指导教师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68.6%的学生认同学院双向选择指导教师的方式;59.5%的学生认同学院指导选题方式;45.5%的学生认同学院指导教师在学生需要时给予指导的方式;78.6%的学生肯定了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做得“好”或“很好”;73.6%的学生认同开题报告环节“有必要”或“很有必要”。

91.8%的学生肯定了:通过毕业论文教学,亲身经历了科研过程;学到了科研方法;在科研知识和能力方面都有所收获。

从调查数据与分析来看,学生对毕业论文教学工作的总体评价是肯定的,但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2.学生论文质量情况

(1)对学生毕业论文抽样10%,请云南大学物理系、云南民族大学物理系等学校教授进行盲审,盲审结果:毕业论文的综合成绩属中上,但研究难度、创新性等仍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2)2001级起,学生的毕业论文已经公开发表80余篇。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正逐年提高,毕业论文整体质量逐年也有明显的提高。

四、结束语

本研究以云南师范大学物理与信息学院本科生为例,就高师本科生毕业论文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做了近十年的研究及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主要做了两项工作:

法制毕业论文篇11

毕业论文是全面检验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整体学习效果和能力培养状况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凝练成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综合能力的重要教育过程。

一、制度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规范管理制度

为规范毕业论文管理,自2009年毕业论文工作伊始,首次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针对该手册在论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2011年初,学院进一步明确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反复沟通与调研,协助教学部完成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在协助修订的过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宝贵经验,同时与法学专业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得规定更加合理,简化繁杂的工作流程的同时加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式

在规范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资料进行调研,借鉴兄弟院校的管理经验,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指导教师进行讨论,协助教学部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并结合法学系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实施细则》。

二、规范流程管理

1.合理安排论文工作时间,召开动员会

根据学院对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要求,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开始,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工作的计划安排。召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会议,布置本年度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安排与要求。召开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育,强调论文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论文写作规范和格式要求,使学生真正提高对论文撰写的重要意义的理解,自觉遵守学院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参加实习,并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审批,确保题目质量

在毕业论文工作选题的准备阶段,按指导教师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拟定论文题目供学生自主选择,同时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开拓思维,自行拟定题目,并通过选题审批的程序,对初拟题目进行反复修改,做到一人一题,要求毕业论文研究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更加贴切,切实做到论文选题的规范化管理向分类化指导的转变,提升论文内在质量。

3.指导过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工作进行过程中,按照法学系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检查,前期主要检查指导教师的到岗情况、开题情况、资料查阅的情况。中期针对教师的指导过程进行监控,检查指导过程记录,学生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后期检查毕业论文质量、组织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式审查、评阅和答辩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之后,收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式审查,在总结历届学生答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每一名同学指出答辩技巧和建议,为正式答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正式答辩前,做好准备工作,成立答辩委员会,明确答辩时间、答辩场地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召开答辩分工会,确保答辩顺利进行。

三、规范档案管理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认真整理相关电子档案资料,做好纸质版资料保存工作。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查。按照要求对论文工作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所有档案汇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检查和教委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互查工作。

四、树立服务意识,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毕业论文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系毕业论文工作的服务性工作,内容琐碎,繁杂。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加强各方面的沟通。为此我建立了论文指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负责,定期与学生组长以及指导教师沟通,尽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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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多方面原因的交互作用,导致本科毕业论文:(1)重视程度下降。(2)缺乏必要的(时间、经费和资源)保障条件。学生找工作与做论文时间冲突,敷衍塞责;学校投入经费少;实验室生均资源严重不足。(3)学校管理不到位、教师责任心不强势必严重影响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和人才培养。除了高校扩招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负面影响(普通高校师源、生源质量差,教学条件不能完全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外,高校原有的在精英教育背景下形成的毕业论文管理模式已不适应目前大众化教育形势,师生主体与主导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这些也是造成上述不良结果的重要原因。 

本科毕业论文工作存在的普遍问题是:(1)学校管理过于程式化,且疏于过程管理。目前仍普遍奉行多年来一贯采用的以行政手段分配师生和收缴存档文件、辅以控制答辩时间、事后检查存档文件,管理思想僵化,管理模式落后。时下毕业论文工作能与过程管理相关的只有中期检查,但它是指导教师检查学生的,有时也是走过场,针对教师工作的检查却是空白。没有对学生论文实验情况、工作量、论文及相关文件质量进行普查或抽查,并将其纳入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更严重的是近年忽略了本科毕业论文的开题论证及其工作检查,导致论文选题、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应用价值等均被忽视,而结合教师科研的好课题和严谨的实验方案是完成高质量毕业论文的重要因素[3]。这种管理模式易使部分教师产生懈怠心理。(2)教师惰于或疏于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要求不严格,指导不尽责。有的指导教师整天忙自己的事情,对学生关心、指导不够,治学不严谨。(3)学生应付心态强,组织纪律差。有些学生在心目中未将做毕业论文放在重要位置,总想在短时间内不费力就完成论文,不注重质量。不少学生对实验研究和写作内容不求甚解,应付了事。更有甚者,抄袭、摘录他人论文,编造实验数据和结果。在做毕业论文期间常见的是学生行踪失控,未形成学生主动汇报行踪的制度。(4)实验技能差,写作水平低,答辩准备不充分。不少学生工作不认真,做事不动脑。实验做得不好,缺乏创新;论文内容不充实,逻辑不清晰,表达不顺畅,分析不透彻。(5)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安排不合理。目前国内高校普遍将毕业论文安排在第8学期,但因该学期是学生集中找工作、毕业实习、考公务员、考研复试时间,大多数学生均无充分时间做毕业论文,故毕业论文工作进度和论文质量难有保障。 

二、本科毕业论文教学改革实践及效果 

(一)实施半程与全程导师制,增强师生责任感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食品学院2005级到2010级均从大三起实行导师制,自2011级起将从大一始试行导师制。导师制的实行,有利于强化人才培养,学生无论学业上还是生活上的问题都可得到导师的大力帮助,就业方向设计和人生规划也能得到更多指导,毕业论文工作更便于提前谋划、扎实推进。师生责任明确,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 

(二)提前完成毕业论文,为学生赢得更多的考研及就业时间,使学生得到更好的锻炼 

2008届到2011届,食品学院在第6学期就启动毕业论文工作,不少教师从大二学生中物色人选参加其科研项目研究或开展创新实验教学研究,并令学生以此为基础提前完成毕业论文。 

2007年下学期,笔者(本文第一作者,本节下同)指导04食工(2)班学生李琦完成了毕业论文《龙葵红色素稳定性的化学动力学研究》(校优秀论文,以其为基础的在《食品工业科技》2009年第6期上)。2008年下学期分别指导05食质(3)班学生王岩和赵程程完成了毕业论文《用废食用大豆油制备O/W乳化剂的研究》(院优秀论文,以其为基础的论文已被《中国食品学报》录用,拟2011年第4期发表)和《乳化冷餐油的抗氧化研究》(院优秀论文)。2009年下学期分别指导06食质专升本班学生郭静、06食质(1)班学生杨萍和管美青完成了毕业论文《含高不饱和脂肪酸的冷餐油抗氧化研 

究》(院优秀论文,以其为基础的论文已被《中国粮油学报》录用,2011年第7期发表)、《板蓝根中靛蓝、靛玉红的提取及含量测定》和《大青叶葡萄果酒的研制》。 

2009年暑假,笔者指导07食质班学生吴海舟、杜开祥、李晓彤、王雯,结合自己的科研项目完成了毕业论文全部实验工作。这4名学生在2010年4月中旬与2006级学生一起参加并顺利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且表现突出,受到答辩委员会的表扬,开了食品学院学生提前一年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毕业答辩的先河。其中,王雯在《农产品加工·学刊》2010年11期上,吴海舟在《中国酿造》2011年第2期上,李晓彤论文已被《食品科学》录用,预计在2011年底前可发表。这4名学生中有3人获优秀毕业论文。 

2011年5月,笔者指导08食质(1)班学生罗岩完成了“紫薯红色素提取及抗氧化稳定性研究”实验和毕业论文,该生已与2007级学生一起参加并通过了毕业答辩。 

2011年上学期,笔者指导09食质(1)班学生祖若琪,用化学热力学法测定白酒中乙醇含量,已完成实验。2011年暑假,笔者指导该班学生韩金柏、邓玉云完成了紫薯发酵酒研制实验;指导该班学生杜金荣、罗响完成了苣荬菜和苋菜多糖提取与测定实验;指导09食质(2)班学生陈玉同开展了大豆油煎炸过程中性能劣变测定实验,已完成总实验量的一半,2011年下学期可完成全部实验。笔者拟于2011年下学期指导09食质(1)班学生张影、董亚雪、刘卫、于洋利用课余时间开展豆制品研制系列实验,从原料选优与处理、凝固剂选择与复配、制作工艺条件优化、颜色控制、品质评价等诸方面入手开展研究,计划该学期完成所有实验,现已进入前期准备阶段。以上10人预计在2011年寒假完成论文撰写,可与2008级学生一起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提前完成毕业论文的2004级到2007级学生多数都在第7学期联系好了工作,如李琦、王岩、赵程程、杨萍和管美清、杜开祥分别与重庆某乳业公司、完达山乳业公司、北京某区疾控系统、山东青岛某食品企业、湖北黄冈某企业签约;吴海舟等两名学生分别考取南京农大和东北农大研究生;一名学生自主创业,从事肉品加工与经销。至第7学期末,这些学生全部通过英语四级考试和计算机国二考试,3人考取质量体系内审员资格证,4人考取食品检验工资格证,4人考取初级营养师资格证。 

实践证明,提前做毕业论文可使学生在实验设计能力、实验操作技能、论文写作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团结协作能力等诸方面得到更早、更好的锻炼。有些知识在实践中边干边学,对后续课程的学习很有促进作用。尤为重要的是提前了解了更多的专业领域新技术和研究热点,开阔了视野。同时也使学生看到了自身不足,明确了努力方向。 

(三)管理模式校方由“管”变为“理”,师生由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充分发挥师生积极性,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从2008年起,食品学院不断对毕业论文管理模式改革、创新,使管理模式更加灵活,管理方法更加科学。工作理顺了,毕业论文质量也提高了。2008—2011年食品科学系4年的毕业论文情况统计表明,提前完成的毕业论文优秀率平均为27.5%,比正常完成的论文优秀率的16.2%高出11.3%,效果显著。近4年毕业论文(总数分别为136、150、162和127篇)与前3年毕业论文(总数分别为59、138和133篇)质量相比,平均优良率提高9.9%,中等率下降12.5%,质量提高明显。 

2011年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还出台了《本科生创 

新实践学分实施办法》,鼓励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对发表学术论文的学生增记学分,这项政策得到好学上进学生的普遍欢迎,已有不少大二、大三学生纷纷主动联系导师,并表示努力做好实验,写出优秀论文,争取在专业期刊上发表。 

三、改进毕业论文管理工作的认识 

(一)在导师制框架下提前开展毕业论文工作 

有的研究者提倡在第7学期开展毕业论文工作,第8学期撰写论文和答辩[4]。笔者认为:(1)应在大一起实施的导师制框架下,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和研究活动,将毕业论文工作从大二全面铺开,在大三全部结束;(2)将以往教学计划中毕业论文教学环节从第8学期挪至第5至第6学期,时间不排定在教学计划中,由师生自行安排;(3)毕业实习仍在第8学期,与用人单位的就业岗前培训和试岗相结合,同时将第6学期的专业实习并入毕业实习,实习周数和学分均合并。在教学计划中舒缓第5、6学期课程节奏,紧凑第4、7学期课程节奏,并在第7学期提前考试,期末前将学生在校所有成绩、学分登记完毕,为其在第7、8学期找工作提供准予毕业证明。这样,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质量检查和存档,以利于毕业论文工作质量的提高,对提高就业率亦大有益处。 

(二)毕业论文管理办法和程序日益科学化 

有实践者提出科学而行之有效的毕业论文工作管理方法[5],还构建了较完善的管理体系[6-8]。笔者认为,各校应根据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具体情况,在共性化框架下保持特色。我们提倡的做法是:(1)按每个教师指导学生的数量与论文质量情况施行导师动态津贴制。(2)对优秀毕业论文的学生进行奖励。(3)取消毕业论文材料申报、审批、报销制,因其过程烦琐又无法实施,消极影响甚大。(4)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和学生的积极作用,真正形成答辩由学生提出、指导教师核准、系(教研室)审批和筹备、答辩委员会现场组织实施、院检查和指导、校教学督导监督的工作程序,消除院、校管而不理,系理而难管,上下情达不畅,责任不清,教师作用得不到发挥等现象。(5)学校对院系考核只针对是否及时制定和下发工作标准,是否适时地认真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进度是否控制得当,存档文件是否合理,检查结果是否公示等,不针对具体文件质量。(6)强化毕业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对毕业论文质量进行严格控制。以院为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毕业论文工作检查,取消以导师检查代院系检查、督导事后检查代过程检查的做法。列出检查项目、检查标准,确定检查人员,采取指导教师回避制,对检查结果公示;加强答辩管理,杜绝形式主义。答辩前学生所有存档文件均由其指导教师检查、审核好,否则不准参加答辩。若检查中发现参加答辩学生的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指导教师的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答辩后立即上交所有纸质和电子文件,且院系不再指派专人检查、整改和审定,直接存档备学校检查。若学校检查中发现问题,按相应管理办法处理,唯一的质量责任人是指导教师,切实将毕业论文质量问题消灭在答辩前;学校教学督导组最后对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和答辩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检查,抽查毕业论文,监督答辩的组织、实施。 

(三)高校全员重视、参与,大力投入,不断探索 

本科毕业论文是对学生大学四年学习情况的一次大检阅,是铺就由学校迈向社会道路的基石,各方都应高度重视。对学生而言,有的人以此为起点步入科学的殿堂,有的人从此再与论文无缘。以往的大学教育非常看重毕业论文,因为它能锻炼学生的综合能力,尤其是独立工作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不少用人单位也很看重毕业生的论文研究方向和质量,因为它是毕业生能力和敬业精神的标志,而这两点正是人才聘用的标准之一。 

对待毕业论文的态度能映射出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师的学风教风,毕业论文的质量体现着师生的科学态度和综合水平。人才孕于过程教育,学校犹如工厂,学生好比产品,高质量的产品需要精心选料、科学设计、精细加工,更要在成本和精力上舍得投入。优秀人才的培养需要学校各方尽心竭力,在责任与使命感召下倾爱心于育人,尽才智于履职,才能搞好人才培养工作。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亦应如此。 

毕业论文质量高低、其工作开展得是否顺畅与高效,关键在于管理模式科学与否。社会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和多变性,要求高校不能定位于培养“定型产品”。品不同型,则模无定式。人才培养的质量无顶峰,方法无至上,毕业论文管理工作亦然,无一劳永逸之模式,只有不断探索、不断完善,才能使毕业论文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王越旺.困窘与失矩——当前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 

分析[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2]时伟.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弃与存[J].中国高等教育, 

2010,(7). 

[3]郑思春.指导完成高质量生物学本科毕业论文的一些实 

践与体会[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 

(4A). 

[4]钟其鹏.近三十年来本科毕业论文环节教学研究述评 

[J].钦州学院学报,2010,(2). 

[5]李雨峰,王玫黎.本科毕业论文改革新思路[J].科教文 

汇,2010,(9上旬刊). 

[6]吴永梅,阮文彪,郝福玲.高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监管体 

系探索[J].安徽农业通报,2010,(4). 

[7]刘兴江.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探索与实践[J].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