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管理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8 15:07:59

监理管理论文

监理管理论文篇1

2、知识管理的理论模型

日本著名学者野中郁次郎在知识划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在学术界极具影响力的知识转化SECI模型.系统阐述了知识转化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外在化(Extenralization)、整合化(Combination)和内在化(Intenralization)等四个螺旋式的转换过程。这是目前知识管理研究比较权威的模型。SECI模型的实施步骤包括:获取知识整理知识、审核知识、知识、利用知识、更新知识、淘汰过时知识。基于以上的SECI模型.监理企业的知识管理系统可划分为以下模块。

2.1清点和编目

知识库中存储的是企业显性知识的载体——文档。因此考虑知识的分类时,实质是对知识载体的分类。知识清点和编目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咨询专家.公司文档归纳总结等方式进行。

2.2知识的采集

知识的采集可以是显形知识的直接输入.也可以是隐形知识的转换。在系统中我们将知识的采集和项目管理充分结合起来,从项目管理的日常流程中直接提取知识,进而沉淀为企业知识库的一部分。

2.3知识的利用

与其他资产不同,知识不具独占性.知识同货币一样只有流动起来.才会不断丰富.才能使企业的知识增值。知识利用的方式有查询,邮件,推荐.网络刊物等形式。知识的搜索可采用全文检索的方式。将常用的知识作为索引保存起来,从而可以实现快速的全文检索。

2.4知识的创新

只有不断创新,企业才能保持持久的领先。员工论坛,内部黄页,企业群提供了一个让所有员工共同交流的网络空间。员工通过沟通,交流,辩论获得了从一般书本中得不到的知识。另外可提供在线音频视频培训.对培训结果进行反馈,从员工中得到创新的知识。

2.5知识的保护

一个企业的知识库是其核心竞争力所在.因此对于知识要在充分共享的同时也要注意对知识库的保护。通过权限验甚至可以对客户.竞争对手也提供分部门知识但是如果他们需要得到更多的知识.就需要通过购买等方式来实现,当然核心的知识是企业的宝贵财富,要严格限制其流转。

3、建立知识管理系统构建

监理企业的知识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解决项目地域分散的问题.使项目部之间以及项目部与公司之间的知识共享和交流更便捷可以在系统中建立相应的考评体系.考评员工对企业所做的贡献,并给予相应的奖励,进而完善激励机制:还可以通过网络培训的方式,由员工自行选择培训的时间和内容,逐步提高员工的个人素质,从而更好地实施建设监理企业的知识管理。本文在参考SECI螺旋模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建设监理咨询企业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当前企业信息平台开发的技术,提出适合监理企业现阶段需求的知识管理系统架构(如图1所示)。此框架基于intemet/intranet,采用B/S(浏览器/服务器)结构.无论员工在什么位置.使用何种上网终端.均可快证的方式,分不同级别,不同的用户得到不同数量的知识。速访问企业的知识资源并可相互交流。

3.1文档管理

这里的文档管理是对规范化的文本文件和用文字表述的经验知识的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企业显性知识的管理。它包括:程序性知识、科研性知识、监理项目知识、项目管理知识、法律规范性知识和行业技术动态等模块。同时还可以通过对隐性知识的载体——工程项目案例的管理,来部分实现对隐性知识的管理。

3.2搜索引擎

搜索引擎是辅助员工进行快捷、准确知识定位的工具。(1】快速搜索。对知识时所带的附件进行标题正文、附件进行全文搜索,可以搜索附件名称和附件内容.支持常见的office文档pdf等图文处理文档格并实现附件的html格式快照.打开快照可以预览附件的内容.可以大大提高搜索效率和搜索范围。(2)精确搜索。通过建立文档的摘要和索引信息,可以实现对早期纸质文档的搜索,同时根据索引信息搜索者还可以便捷地搜索到与此文档某个主题相近的文档。系统将按文件匹配程度向用户提供搜索结果.从而提高搜索大量知识库使用效率。

3.3信息交流

知识只有通过交流和共享才能发挥它最大的效用,对于员工头脑中高度个性化的隐性知识尤为如此。只有通过交流,才能使隐性知识在企业中广泛传播,并不断完善优化,经过沉淀,最终转化为企业的显性知识。(1)信息。可以使员工以最快捷的方式了解企业的重要信息和最新信息,如会议通知,近期重大事项安排等。(2)知识论坛。信息交流模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知识论坛功能.其拥有的电子社区、讨论群组、家园广播等功能可以在那些寻找知识和拥有知识或能够访问相应知识的人之间建立联系,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在BBS上贴一个有谁知道的帖子,知道的人在回复时就完成了知识传递的任务。(3)网上调查。网上调查是企业与员工进行信息交互的重要方式,是企业及各个职能部门以便捷的方式了解员工对某个事件或某项提议的态度和意愿征求员工的反馈意见.为企业决策和判断提供理论依据。(4)知识问答。知识库中不可能存储全部所需知识.当用户遇到知识库中找不到的知识时,可通过积分悬赏问答的方式发起提问。在所有回复的答案中选择最佳答案.选择完成后可将该问答转化为知识纳入知识库,从而实现隐性知识的挖掘。

3.4专家地图

对于一些隐性知识.有时难以用语言文字表达,有效的方法是找到掌握这类知识的个人,进行直接交流这就将直接检索知识的问题转化为寻找掌握相应知识的个人的问题。通过对企业员工的专业背景、工程经历、专长等的确定.建ProjectMaltagei118t7t吾焉畚通’一一篷谗芏疆~2014年第8期(总第182期)立企业的专家数据库,使企业知识和个人相对应,方便员工按图索骥,促进隐性知识向显性知识的转化。

3.5培训考试

培训是企业传播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使组织知识在较短的时间内转化为员工的个人知识。通过把过去培训的视频录像和PPT上传.开展网上教育培训。这样既可以提高企业知识的共享率,减少重复性工作,又能节省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网上培训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在线考试等功能模块.员工可以参照培训计划,选择合适的培训内容进行网上培训,并在培训之后通过在线测试模块检验自己的学习效果。

3.6移动客户端

目前,移动互联网是大势所趋,知识管理也不例外。更加重要的原因是由于监理工作的特殊性,一线监理人员大部分工作时间都在工地,并无充裕的时间坐在电脑前访问PC版的知识管理系统,所以很有必要同步开发基于知识管理系统的移动客户端。本移动客户端基于HTML5CSS3和Ja~caScript等技术的HybridApp混合模式开发,具有开发速度快和运行速度快的特点,是目前流行的移动客户端开发技术。通过手机客户端.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地进行信息浏览、信息、信息回复、收发站内信等基本的社区操作,以及知识推送及社区互动。手机客户端功能亮点在于现场拍照上传以及语音发帖等个性化服务.可帮助现场员工针对现场工程疑难问题随时拍照上传,通过语音发帖.寻求公司技术专家的解答.该功能有利于员工方便快速地获取现场监理所需知识。在流量上移动客户端是绝对的精简,对于图片进行压缩传输,方便用户在信号不好和节省流量的情况下使用。知识管理系统的移动客户端版本能够方便用户随时随地访问企业知识资源抢占用户的碎片时间;用户在现场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够通过移动客户端快速找到相关解决方案;同时也能增强用户的黏性.提高用户参与的积极性逐步培养用户协作和知识分享的理念。

监理管理论文篇2

2对施工现场及技术管理优化

工程所需的物质、施工人员以及机械设备都需要通过施工现场及技术管理有条不紊的逐步建设成建筑物,因而施工现场及技术管理正确已否是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也是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根本所在。对此,监理单位就应全面系统地、专业地参与施工现场及技术的管理。2.1优选施工队伍。工程质量受多种原因影响,施工队伍从工程的开始就一直牵扯和操控着工程的每一个步骤,所以施工队伍的素质、能力等等均对工程的细节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监理单位配合业主在工程招投标阶段,通过资质等级、信誉口碑、实际工程业绩科学合理地选择有力的施工队伍,才能为搞好工程质量打下坚实基础。2.2.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工程建设中参以单位众多,为保证工程顺利开展各单位沟通协调就尤为重要,监理单位应积极协调好业主、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以及政府相关部门关系,为工程创造出良好的施工环境。2.3对施工技术方案与设备的控制。施工技术方案正确与否,是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控制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为此监理单位应在审核施工技术方案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从技术、组织、管理、操作、工艺、经济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力求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工艺先进。如基坑工程需要针对地形地貌、地质、周围建筑及地下管网、地下水以及天气等方面来制定,确保基坑工程安全可行。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还应针对施工现场条件、建筑结构型式、施工工艺、施工组织管理、机械设备的选型及其使用操作要求等方面对机械化施工方案进行评审,使之装备合理、配套齐全,使建筑机械充分服务于工程建设。2.4对环境的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环境因素较多,有工程技术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劳动环境等。环境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复杂而又多变,如气象湿度、暴雨、大风、高温、严寒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此,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具体条件,针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可靠管理措施进行控制。此外监理单位还应加强冬季、雨季等特殊季节施工中混凝土工程、土方工程、深基础工程、水下工程及高空作业质量和安全的有效管理措施,使工程质量避免受到冻害、冲刷、干裂、坍塌等危害。2.5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在工程建设中新科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能有效减轻工人的操作强度和提高工程质量,满足工程使用。监理单位应协同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积极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及创优,如支撑系统采用承插式脚手架取代普通钢管脚手架可有效减少脚手架用量,提高模板的安装速度;窗台及外突线条滴水线使用统一标准制作的PVC滴水条,既保证工程质量又减少施工工序。

3加强工程关键节点质量控制

3.1对工程测量的管理。工程测量是工程各工序是否能按照设计要求准确定位实施的保证和关键,因此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测量方案和测量报告,对施工全过程测量放线进行旁站和复测,尤其是监控好施工控制网的建立及维护、不同施工单位施工标段之间平面及高程的平顺连接。3.2对高大模板支撑的管理。工程施工中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失稳和坍塌将直接影响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理单位应从方案设计及计算、专家论证、架体材料选择、安装、验收及监测等方面进行管理,尤其是架体纵横向间距、步距、纵横向剪刀撑设置以及连墙杆件等环节入手,认真做好高大模板支撑的施工质量监控工作。3.3对防水工程的管理。工程渗漏水将会造成房屋使用功能的损坏,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重点监控地下室地板及墙、屋面、消防控制室、卫生间、配餐间、洗衣房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采用旁站和检测的手段加以控制以保障工程质量。3.4对室内管道安装的管理。建筑工程拥有给排水、电气、暖通、弱电、消防、煤气等复杂管道,且它们都是分别由各专业设计人员设计,往往在安装时这些专业管道交叉碰撞矛盾较为突出,因此,监理单位应认真熟悉各管线综合平面、剖面布置详图,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与设计、建设、施工等人员共同研讨,及时合理解决此类问题。

4结论

工程监理是工程质量建设的参与者和管理者,为更好保障工程质量以及提升自身质量管理水平,可采取对设计阶段管理、施工现场及技术管理、强化关键工程节点质量管理等优化措施,全面、系统、重点的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以期达到良好的质量效果。

参考文献

监理管理论文篇3

根据计划,研究分为以下几个步骤:情况调查、史论梳理、经验研究和对策探讨。首先,我们通过调查,详细了解几个重点节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上海电视台《新闻透视》和北京电视台《今日话题》──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调查它们进行舆论监督的经验和面临的困惑和难点。同时,我们普遍发出问卷,调查全国《焦点访谈》类电视节目的基本情况。第二步,我们进行了中外理论思想和历史实践的梳理,以求拓宽研究的思路。史论梳理的范围包括新闻专题报道、评论、舆论、舆论监督、批评报道的实践历史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理论观点。当然,对理论和历史的研究仅仅是铺垫,它们提供的武器和思想,是用来观照现实的。

经验(empirical)研究,包括实证(positivist)研究,是我们的主要方法。所谓经验研究,就是以存在和可观察到的事实为论据进行解释、推出结论的研究,实证研究则要求以系统规范的操作方法提供证据。经验研究和实证研究是强调验证、因而比较客观的研究。在这次《焦点访谈》研究中,针对传播者、传播内容和传播受众,我们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研究方法:一是对电视报道的受众进行的焦点群体研究(在全国第六次全国传播学研讨会上发表);二是对电视节目的文本所作的内容分析研究(在全国第七次全国传播学研讨会上发表);三是对电视收视率统计数据进行的处理分析(在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0年出版的《收视率透视》一书中发表);四是30位新闻工作者的深度访谈;五是10位新闻研究者,亦即专家学者围绕特定话题进行的笔谈。

在专项研究的基础上,经概括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媒介研究者的意见,我们的研究提出以下一些评论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主要是针对担负着舆论监督重任的新闻传播媒介和负责制订方针政策并影响舆论监督的政府(包括各级主管部门)的,是在评论和分析基础上将各种建议的条理化。

一、关于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

“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是既有关联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理论上的“舆论监督”分肯定和否定两种形式,既包括揭露和批评,又包括评价和建议。“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公众,而新闻媒介通常是公众实施舆论监督的代表和喉舌。舆论监督的矛头既可以对上(监督政府),也可以对下(监督社会各界,包括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其主要指向是政府和各级权力部门。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民主方式参与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方式。

在中国现实的情况下,“批评报道”是新闻媒介从事舆论监督的主要方式,政府和媒介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大众媒介的舆论监督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这种现状有合理的原因,也有积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公民自主意识的增强,传统的批评报道将会向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和更为深入的监督内容发展。

建议:应该分清批评报道与舆论监督在不同历史时期、针对不同现实问题、采取不同操作方式、实现不同社会功能的种种区别,创造条件,引导批评报道向更广泛、更深入的舆论监督的方向发展。

二、关于中国的舆论环境和舆论监督的空间

舆论监督受制于外部的环境,即舆论环境和舆论空间。舆论监督的存在、发展和进步,取决于政策、法规和社会习俗。

舆论环境和舆论空间(包括舆论监督的空间)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问题,都与舆论监督有关。舆论环境是指舆论气候、舆论氛围,亦即实际存在的舆论状况。舆论空间是指舆论可能发挥的程度和范围,亦即社会(特别是政府)对各种舆论建议和批评的宽容度。它们是实施舆论监督的外部条件。

目前我国的舆论环境和舆论监督的空间较之以前已有巨大的改善,各个层次、各种范围的多样话题讨论空前丰富;对话交流的形式也空前活跃。这些都为舆论监督创造了适宜的环境。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公民各项权利实际上已经大大扩展。

目前需要从理论和观念上解决对“新闻自由”的各种误解,才能提高整个社会对舆论监督、特别是批评报道的宽容态度和承受能力,推动舆论监督进一步发展。公民的表达自由和媒介的新闻自由是社会各界进行舆论监督的基本条件,是其合法性前提。没有对新闻自由原则的肯定,所有舆论监督都不能正常进行。新闻自由是一种精神准则;而不是具体的操作方法。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的无限的“自由”权利。所有的权利都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概念,实践中的所有自由都是与责任相互联系的。在西方,新闻实践的方法是包括自由权利、义务、责任、道德和惯例,以及法律限制在内的一系列操作体系。在中国,补充新闻自由原则的实践方法还可以包含东方传统的伦理道德在内,例如,礼貌、尊重、节制、克己等等。

舆论监督的空间也与实施监督者的表现密切相关。实施舆论监督者的活动受制于舆论环境和舆论监督的空间;但新闻媒介及其从业人员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良好表现开拓空间,改善环境。积极适度的舆论监督行为将增进和改善社会,包括公众和政府对舆论监督的支持态度。消极回避对重大社会政治问题的揭露,或者不负责任的批评行为则可能恶化舆论环境,缩小新闻媒介工作者自己的活动空间。

建议:应该在整个社会,特别是在领导阶层普及关于“新闻自由”的常识,讨论“新闻自由”的含义、必要性和媒介行使新闻自由权利的正确方法,并建立起相应的制度,以改善中国的舆论环境,扩大舆论监督的空间。

三、关于中国新闻媒介舆论监督的状况

虽然“舆论监督”与“批评报道”并不是重合的概念,舆论监督的主体也不单单是新闻媒介,但中国式的舆论监督,特指媒介的行为,是大众传播机构代表人民对施政行为和社会现象进行的报道和批评。因此,舆论监督的发展和进步,也取决于大众传播媒介工作者的主观努力。中国新闻媒介的批评报道目前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舆论监督不力、特别是对上监督不力的问题;另一个是对下侵犯公民权益的问题。

媒介对政府的依附,决定了中国的新闻传播在对权力实施舆论监督、特别是批评报道方面处于天然的劣势,从而产生“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问题。中国的新闻媒介从来没有独立揭发出真正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披露严重的社会问题常常受到压制;面对铺天盖地的腐败现象少有作为。同时,由于监督对象及其上级部门越来越老练的抵制与干预,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

同时,对普通公众而言,媒介具有“话语权”,从而以其天然的传播优势握有极大的权力。“代表”政府的现实也导致个别新闻工作者胆大妄为,侵犯百姓及下级公务员的正当权利,造成社会对舆论监督的普遍恐惧心态。这也是“说情风”盛行的原因之一(虽然不是最主要的原因)。“说情风”是干扰一般舆论监督的主要障碍。

法律诉讼(亦即所谓的“新闻官司”)的增加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对新闻媒介侵权的诉讼主流是正当的。但是,不论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诉讼,对不熟悉在法律环境下从事舆论监督操作的中国新闻媒介都带来一定的压力,导致媒介从业人员对舆论监督普遍的畏难情绪。解决这种问题,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一方面教育他们认识并勇敢地承担起舆论监督的职业责任,另一方面,应该提高他们从事舆论监督的专业水平。

建议:进行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并在制度方面规定新闻媒介对权力部门的监督权利;规定公民和政府部门个人面对舆论监督时正当的自我保护措施。引导舆论监督在制度化的常态中正常进行;促进舆论监督向良性的操作方法进步。

四、新闻媒介在舆论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中国,新闻媒介同时存在两种资格、两种力量——权力和权利。新闻媒介从属于政府的现状,使它们具有两种不同的角色作用。一方面,它们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配合政府工作的宣传机构,这使它们获得了极大的权威性,因而对普通百姓和下级政府机构具有极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由于掌握优势资源,具有垄断地位,并缺少舆论竞争,它们对管理自己、决定自身命运的政府部门,却处于软弱无力的状况。

中国的新闻媒介不仅存在对上监督流于形式和对下监督“杀伤力”过大的问题,而且个别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有时取行政和法律的功能而代之,表现出凌驾于其他社会机构和监督部门,甚至法律机构之上的倾向,出现超越应有功能、不当干预、特别是影响司法操作的现象。新闻舆论监督促进了一些久拖不决的民生问题得到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有时出现的媒介主导现象不仅导致司法部门失去自己的独立判断和负责能力;而且助长了下层机构通过媒介信号揣测上级意图,唯上是听的不良社会风气。

传播媒介与政府合为一体的体制为世人所诟病,因其无法对媒介的“主人”进行监督。特别是在涉及政府的舆论监督方面,这种体制降低了新闻媒介的可信度,影响了新闻传播和舆论监督的效果。

建议: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新闻媒介独立负责的地位和作用,确认新闻媒介传播事实、反映和整合舆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应该规定新闻媒介具有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也规定,新闻媒介的批评和监督仅仅具有信息和舆论的作用,而不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功能。改政府对新闻媒介的直接控制为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立法咨询机构中的专业委员会对媒介的间接监控;同时,扩大新闻工作者协会等行业组织在沟通政府与新闻界的关系及维护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方面的作用,提高新闻界的专业水平。

五、舆论监督的主要障碍

舆论监督的主要障碍是权力的障碍,包括政府和权力部门的行政干预,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社会中上下左右普遍的“说情风”,特别是与媒介有关的部门和人员的“说情”;监督对象对舆论监督的抵制和反抗,包括暴力形式的反抗和法律诉讼等。

地方保护主义是上级机构对揭露当地问题的抵制做法,保政绩、保下级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领导者自己。舆论监督对象的抵制和反抗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一方面反映了新闻媒介政治权威的逐步消失,人们对大众传播媒介神秘感的减少,以及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因而从每种角度上说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整个社会中各种监督体系的不完善,对各种错误行为、犯罪行为,特别是渎职行为的纠正不力,尤其缺乏制度化的保障体系和机制。社会弊病仅仅靠新闻媒介一家的监督是不够的;扫除障碍仅仅靠新闻媒介一家的努力也是不够的。监督机制的形成和改善需要全社会的综合治理,需要法制的保障。

对新闻舆论监督最大的支持包括给予适当的资源、较大的空间、严格的要求和建立监督新闻媒介的社会机制。

建议: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并完善包括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在内的所有社会监督体系及其监督机制。鉴于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政府各级领导部门应该支持媒介的舆论监督。应将广播电视媒介舆论监督类节目置于有利的时段位置,以扩大其影响。对抵制和破坏舆论监督的行为应该有追究和仲裁的法定机制和渠道。

[page_break]

六、关于新闻采访权和信息公开的原则

舆论监督的前提是了解事实,公开事实。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新闻舆论监督无法真正实施;而没有信息公开的规定,行使新闻采访权利缺少合法的依据和畅通的渠道。

信息公开的原则并不意味着毫无保护、一览无余的信息公布。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等国家秘密的信息内容,需要有法律的保护。但对这些需要保护的内容和范围,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法,又应该经受社会各界的争辩和实践的检验。

现在,信息公开的原则和新闻采访权利缺少合法的保障,新闻采访的权利和新闻信息的获得取决于领导者的意志,基于不连贯的政策,随意性比较突出。在比较开放的地区,在比较开明的领导下,信息公开和新闻采访获得了某种程度的保证;但在大多数地区和大多数情况下,信息公开的原则尚未确认;新闻采访权得不到保障。

建议:以法律方式明确规定新闻采访的权利和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法,确认并规定必须由法律保护的领域和寻求信息的途径。应该加强政府网的建设,一切非国家秘密的信息都应该上网,以有利新闻机构和普通民众查询和使用。

七、关于新闻报道的批准

当前媒介的新闻报道都需要通过各级媒介领导部门的审核,实施审核程序的最佳方式虽然可以探讨,但是这种审核程序是必要的。此外,许多报道需要接受媒介以外的领导机构的指令,有些还要经过上级政府部门的批准;特别是在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传统的做法是必须征求当事方领导机构的同意,这些做法却值得商榷。层层审批的程序不仅影响新闻报道的时效,而且往往阻碍着舆论监督的实施。它还使大众媒介的报道负载了不必要的政治信息,完全成为党和政府的代言人,从而容易导致媒介报道酿成政治问题、外交问题。在瞬息万变的当代,以追求时效为特征和优势的新闻传播媒介,要做到四平八稳,必然缺乏竞争性和影响力。

建议:赋予新闻媒介独立负责的地位和自行审核新闻的权利。鼓励新闻媒介主动与政府各部门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沟通,以获得更多的新闻报道线索和政策法规知识,并寻求支持和理解。同时,保留行政部门依法事后追溯媒介责任的权力,以加强媒介自身的责任心。减少政府、特别是个别机构对新闻媒介的直接控制,而采取由法规部门按法定程序依法管理的做法。同时,加强对新闻媒介的广泛社会监督。

八、关于新闻报道和评论的方式

近年来,新闻媒介在大众传播中方式方法的变化是明显的,越来越多的新闻媒介在报道和评论中采用了更加实事求是、更加平易近人的交流方式,以取信于民,改变了以往“我说你听,我打你通”的单向灌输方法。这和新闻媒介的地位和作用发生变化有很大的关系。新闻媒介的行政权威在逐步减少;它们更多地是以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新闻评论的公信力影响社会,并确立自己在社会舆论中的主导地位和在新闻报道方面的权威性。

专业主义的职业要求是客观、公正、平衡的报道方式和实事求是、通情达理的评论方法。这是新闻媒介的报道和评论获得公信力的有效途径。采用专业主义的方式方法有利于新闻媒介获得更多的公众支持,发挥更大的社会影响。

建议:新闻媒介应该更多地依靠高度的专业水平和优良的职业操守获得社会的公信和公认,这里面既包括吸取世界公认和全球通行的专业主义理念、公开、公平、公正的新闻惯例和操作方法,也包括探索中国式的传播之道。

九、隐性采访的合法性和隐私权等问题

近年来,在大众传播媒介的新闻报道中,包括隐瞒记者身份和实施偷录偷拍在内的隐性采访方式有增加的趋势。目前,在批评报道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采用隐性采访较多——它是获取新闻事实的重要手段;在电视中还是反驳抵赖的关键证据。

当前,社会心态对媒介的隐性采访还是宽容的。这主要因为,公众痛恨新闻媒介所揭露的不法行为;也痛恨各种权力部门对舆论监督的抵制和干扰。社会各界普遍承认,采用隐性采访的方式揭露不法行为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但隐性采访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主要是,隐性采访容易侵犯隐私权等公民权利。隐性采访过多采用,会助长记者偷懒和追求轰动效应的心理。特别是,隐性采访,如偷拍偷录等做法,还会影响新闻工作者的职业形象,削弱新闻媒介与社会的亲和力,降低新闻媒介的公信度,从长远效果看来是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的。

建议:控制隐性采访的使用,只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采用隐性采访的方法。加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使其确立民主和公益的概念,养成守法的习惯。同时,不断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巧,以正确的方法实施舆论监督。

十、新闻法制建设

大众传播媒介是社会环境的守护者,是政府行为的监督者。但大众媒介本身也是需要监督的,它们也不能为所欲为。新闻媒介需要新闻自由的保障,以实施包括舆论监督在内的各项法定权利;但在同时,它们也必须顾忌公民的权利、社会和国家的利益,以及自身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新闻媒介不能以侵犯公民的权利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新闻传播法制的建立和实施是保障各种权利的行使、强制各种义务的承担,并维系和协调各种社会新闻传播关系的合法依据。新闻法既是保护法,也是限制法;既是权利法,也是义务法;既是针对新闻工作者的;也是面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

建议:早日制定和通过规范舆论监督、特别是新闻媒介舆论监督的法律,包括对政府、新闻传播媒介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详细规定。

参考文献:

1.郭镇之:关于《焦点访谈》的焦点群体研究

2.郭镇之、赵丽芳:对“《焦点访谈》系列丛书”批评性报道的内容分析

监理管理论文篇4

(一)“法律的不完备”理论

从哈特的“不完备合约”出发,一种称为“法律的不完备”理论观点认为,金融监管是为了解决高度不完备法律下司法机构执法效率低下这一问题而出现的,与司法行为互为补充(许成钢,2001年)。引入监管机构以主动方式执法可以改进法律效果(特别是侵害行为发生前或事前,主动采取调查取证等手段,禁止或惩罚损害行为),弥补法律的不完备。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最优分配取决于法律不完备性的程度及性质、对导致损害的行为进行标准化的能力以及此种行为产生的预期损害和外部性大小。这种理论解释了外部监管主要以监管部门而不是司法部门形式存在的原因及其功能。

(二)“功能性监管”理论

默顿(Merton)和博迪(Bodie)针对监管部门的组织结构;提出了“功能性监管”理论,认为从功能角度从事监管,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组织进行必要的改革,同时有利于保持监管政策与有关监管组织的稳定性。这种理论与他们主张金融机构按功能进行界定的理论是一致的。这种理论在当代金融领域出现混业经营潮流下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三)“监管激励”理论

从新制度经济学“委托—关系”出发,“监管激励”理论将监管者和被监管者所面临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和可行的工具纳入一个框架内进行综合考虑,并将产权结构(债权人、股东)和法律内生地加以分析,尽可能反映真实世界里可观察到的成本。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这种理论认为,在指导监管实践上,一国采用相机性监管,还是采用事先标准化的基于规则(Rule-basedregulation)的非相机性监管,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只有独立性较强、且将广大金融消费者利益内部化的监管机构,才可以被赋予相机性监管的权力。如果监管机构受政治压力及利益集团的影响较大,则基于规则的非相机性监管制度是—个不错的选择。这种理论阐释了监管行为方式选择的基础。

从委托—关系上,无论是法官还是监管者都是政府(或者说是人民大众)的人,都要受到政治影响、激励和条件的制约。一个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选择受以下因素的共同影响:金融经济信息结构、政治经济体制、历史传统、政府及其能力、政治约束、法律环境等等。制度、法律和技术一方面构成了金融监管演化的现实条件,另一方面也构成了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将上述理论结合当代体制进行分析,可以看到,现代监管者主要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对监管业绩的及时和适当评价在目前仍是困难的。纳税人或社会公众将为监管不力埋单,其中蕴含着道德风险。

二、现代监管的主要依据及演变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界开始关注对商业银行的风险与资本充足性关系的研究,提出了资本监管理论。资本监管理论认为,银行的资本只占资金来源的很小一部分,而其资本越少,所有者从错误决策中招致的损失就越小,就越倾向于采用高风险的经营策略,从而产生很大的负的外部效应(即其决策对外部人产生很大的成本),因此,必须实行资本监管,使资本能承受由当前风险导致的未来损失。(一)巴塞尔协议

依托资本监管理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制订出了作为国际统一银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契约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建立了根据风险设定最低资本要求的基本框架,即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监管框架,其中中心概念是资本充足率(或称库克比率)。《协议》是在金融风险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的具体措施方面实施统一标准所取得的实质性结果。《协议》产生的现实背景主要是:监管者在20世纪80年现,由于诸如衍生产品等表外工具使用的增长,银行在较薄弱资本基础上进行经营;同时,一些国家,尤其是日本的银行,资本标准较松或不存在,从而将其他司法辖区内的银行置于不利竞争地位。《协议》诞生的主要目标有两个:一是提出一个国际一致的资本标准保证各国银行的公平竞争;二是增加国际大银行的资本准备以保证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协议》推广的效果,一方面,使得世界各国管理规则及资本要求不断趋同;另一方面,通过提高资本成本相对于风险的敏感性,鼓励银行识别、量化和监控风险,从而对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历史来看,资本充足率要求为设立抢先或事前监管政策提供了一个一流和简单的解决方案,较之过去的监管政策集中于一旦银行出问题的纠正行动或事后行动,是一个显著的进步。

(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世纪如年代中期,国际上的大银行机构所开发的一系列风险度量方法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不断完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些方法随后在有关巴塞尔协议的文件中得到了充分体现。2001年1月,出现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草案,并开始向国际银行业广泛征求意见。经一再修订,《新协议》在2004年6月由十国集团开会一致同意公布。《新协议》计划在2006年12月在愿意采用新规则的国家实施。《新协议》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组成,其中对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包含了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度量。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可以较好地弥补第一支柱的局限。如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通过适当的方法和程序(如压力测试)可以有效评估第一支柱未充分考虑的风险(如贷款集中度)和未考虑的风险(如银行账户的利率风险(如利率突然和意外的变化导致机构经济价值下降超过资本的20%、经济周期因素等),并且可督促被监管机构采取改进行动。与《协议》相比,《新协议》是一个技术性更强的行业文件,它对不同类型风险的处理提供了多种比较灵活的方法,其中处理信用风险的方法包括标准化方法(StandardizedApproach,SA)和基于内部评级的方法(InternalRating-BasedApproach,IRB),后者又分为初级方法(FoundationApproach,F-IRB)和高级方法(AdvancedApproach,A-IRB)。对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有标准化度量方法(StandardizedMeasurementMethod)和内部模型方法(InternalModelApproach,IMA)。对操作风险进行度量的方法有基本指标法(BasicIndicatorApproach)、标准化方法(StandardizedAvproach)和内部计量方法(InternalMeasurementApproach)。这些方法运用了近几年国际金融领域中发展起来的度量金融风险的新技术和新方法。与此相应,推行两层风险管理体制:大型复杂的机构(核心机构)将被要求服从更高的监管标准和更高的资本标准。核心机构将被允许使用自有模型(经过准确的验证和适当的结构及使用监督)设置非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而其他金融机构仍然按照一套简单而易于理解的原则设置资本要求。

以系列化的巴塞尔文件为标志,可以说,监管的重心已经从过去的流动性要求转向现在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当然,这种大幅转变可能也存在问题。例如:在经济出现周期性下滑时,由于筹集新资本金的条件不佳,在给定资本金要求的情况下,银行将被迫缩减业务规模。打压市场价格的资产出售行为将对其他持有同类资产的银行的资本价值造成负面影响,并可能迫使监管当局维持市场的流动性以便使这种调整得以顺利进行,从而可能导致系统不稳。相反,原来的要求迫使银行保持充足的流动资产,有助于在外部条件恶化并迫使银行收缩业务规模时,保护整个银行体系免受资产价格波动带来的破坏性冲击。同时,从流动性与盈利性的矛盾分析,银行一般倾向于持有低于最佳行业标准的流动资产,而银行持有充足的流动资产才有助于维护系统稳定。一家银行持有的流动性资产越多,它在面对负面冲击的情况下坚持的时间就越长。在发生危机的情况下,银行的流动资产(而不是资本金)会提供这种宝贵时间。可见,一味坚持当前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对流动性风险基本未予考虑)也是存在局限性的。此外,会计核算转向以市场或公允价值为标准的势头越强,基于上述分析类似的原理,也可能会导致系统更不稳,即存在所谓顺周期风险。

三、其他一些监管思路与框架

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开发和使用内部模型来测量风险,但监管部门验证这些模型的准确性却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由于资本对银行而言是一种相对昂贵的资源,银行具有偏低报告模型测量的风险数额从而尽可能地减少设置监管资本(类似于资本保证金)的动机,即银行有可能采用低估真实风险数额的计量模型,所以监管机构有必要定期地验证(BackTestins)银行机构用于测算风险数额的计量模型的准确性。然而,有效地验证风险计量模型的准确性是很困难的。一方面,市场中存在大量的金融机构,它们各有不同的经营特点,采用的计量模型可能有较大的差别;另一方面,验证过程还需要大量的历史数据,在很多场合下这是不现实的。

(一)预先承诺方法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经济学家KupiecPaul和JamesO’Pien早在1995年提出了一种风险监管方法——“预先承诺方法”(Pre-CommitmentApproach,PCA),即银行事先对风险损失的最大数额作出承诺(即为所要求的资本保证金数额),监管部门到期末时对银行交易的利润和损失情况加以检查,如果发现损失额超过期初的“预先承诺”额,则以二者之差即超额损失值为依据加以罚款。KupiecPaul和JamesO’Pien认为,直接地规定了充足性资本保证金与风险暴露大小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刚性”的监管方式,不具备足够的弹性,银行在监管条款下几乎完全失去自由判断风险大小并操作资本的权利,因此缺乏监管的效率。他们倡导给予银行充分判断风险大小和操作资本额度的自由空间,监管机构不强制要求银行实施任何统计模型,而由银行采用自己的经验和方法来对风险的大小作出估计,但同时以银行经营的结果为依据来决定是否对银行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PCA体现了一种具有一定自由弹性度的监管方法,相对于“刚性”的SA和IMA等方法而言,是一种“柔性”的监管方法。监管机构所要求的资本保证金数额并不直接与金融机构的风险敞口挂钩,而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由受到罚款制约的银行的自我约束来实现,形成一种激励相容机制。

PCA方法的特点是十分简单灵活,通过确立一个处理违规问题的既定方法与程序,来取代没完没了的实质性规则的改善过程。但这种方法的有效性与约束力却难以得到证实,在实践中基本未被采用,但其思想被部分地吸收(如设置资本充足率触发性比率的监管反应机制)。

(二)以经济周期为基础的监管框架

一些学者针对系统性风险是监管部门最需要关注的风险问题,提出了针对经济周期的一些监管思想,可以整理为“以经济周期为基础的监管”框架。他们提出,衡量风险偏好(Riskappefite)的标准之一是看风险利差(Riskmargins)的大小。可以将经济繁荣和信心高涨时期的利差缩小视为金融体系可能承载过多风险的信号,在经济低迷时期情况正好相反。金融系统抑制顺周期风险的途径之一应当是相对于利差水向设立监管要求(如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因此,监管要求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经济周期而变化,即建立以经济周期为基础的监管框架,根据一定程度的风险信号启动逆周期调控程序。将初始的(最低)比率要求设定在与经济衰退期相适应的水平上。在经济好转时,为资本金水平规定附加要求,一旦经济出现非持续性繁荣,对相关系统性因素的比率要求则需大幅提升。当风险利差在经济繁荣期出现下降时,监管总量比例要求需要上升,反之亦然。与商业贷款有关的资本充足率可能取决于GDP的增长率,取决于财产贷款与财产价格增长率的关系等。进一步面临的问题是,将规定的监管比率和最近一段时期主要系统性因素的变化率挂钩,在采用前还需要进行大量实证研究。而且即使确定了这种关联关系,其稳定性及变化也需要定期进行测试及校验。四、对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的一些启示

在体制转轨阶段,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存在比较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合理的激励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更需建立强有力的外部监管,并适当限制金融自由化进程,否则将具有灾难性后果。类似的情况在东欧、亚洲部分地区已得到了反面印证。

我国目前将银行等外部监管部门定位于事业单位的性质并对运行经费主要实行收费制,在理论上存在不足。如前面所论述,银行监管部门主要应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行使的主要是国家权力(包括制定颁布和执行部门规章等二级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带有更多的机关性质而相对较少的服务性质。对银行监管部门实行与银行资产等挂钩的收费制度,易造成监管部门从公共利益定位上错位,而倾向于代表行业利益,从而支持银行机构业务等过度扩张。为避免忽略重要的社会条件而造成不必要的成本,需要在体制上及时作出适当的调整。同时,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银行监管的知识与智力含量日益提高,从发展来讲,需要相当多专业性的高级人才。因此,应将银行监管部门作为特殊的行政部门对待,实施一些特殊的薪酬政策,才有利发挥其作用。

金融业混业经营符合发展潮流,能增强国内金融机构在国际范围内的核心竞争力,监管当局有责任尽快推动这一进程,以缩小与发达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的差距。只要确立了严格明细的金融法规,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以及较为宽松的环境,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金融业可以实现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以香港为例,金融管理局(简称金管局)与证券期货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保险监理委员会分别签有谅解备忘录,载明《银行业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架构,说明各监管机构彼此的角色及责任(监管分工)和建立日常监管合作的架构(运作机制)。各监管部门定期就监管问题及有关政策问题进行协商,交流监管情况,做好对机构监管的分工协作,保证在混业经营情况下,相应的业务执行一致的监管政策与标准,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或漏洞。这种功能性的监管制度安排,事实证明是十分有效和有序的,可以为国内所借鉴。

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应依据巴塞尔委员会核心监管原则,参照先进国家的监管经验,完善监管的组织框架、政策与流程。首先,要建立监管委员会,周期性地有效评估银行机构风险的部位、严重性、可能性,以风险为本对机构进行风险分类,在此基础上来分配使用监管资源;进一步,根据成本收益分析法,针对被监管机构制定风险降低计划,并采取适当措施来实施,保持监管工作的连续性。其次,要发挥监管人员知识技能及专业性,提高工作成效。第三,完善金融监管治理结构。尽可能清晰和量化监管目标,落实监管责任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从监管的独立性、问责制、操守、透明度等方面定期组织实施自我评估。通过健全监管问责制,发展与社会的良好沟通,增进监管的透明度和自我约束力。同时,要形成对监管人员正常履职的法律保护。第四,丰富和改进监管手段。监管手段要现代化,以适应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的迅速进展。

监理管理论文篇5

工程建设监理的控制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三大内容,三大内容中投资控制是基础,进度控制是条件,质量控制是核心。因此,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抓住这个核心。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当前我国的水利建设监理往往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度、质量、投资三项合同目标进行控制与相互关系的协调处理。坚持以“安全生产为基础,工程工期为重点,施工质量为保证,投资效益为目标”的原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时协调工程进度、质量与合同支付的关系,促使合同管理目标得到优化的实现。

2.1建立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项目监理机构工程项目监理效果的好坏与监理机构组建有着密切的关系,必须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特点和工程地点的周围环境予以综合考虑。一个强有力的、完善的项目监理机构,除应有一个好的总监外,组成人员也要精干,并且业务水平较高,分工合理,职责明确。而如何在监理内部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各人的岗位职责,无论是从搞好工程管理的角度还是增强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和调动工作积极性角度来说,都是一件十分重要而又值得认真做的事,只有分工明确,监理人员各尽其能,才能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只有充分了解到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特长与不足之处,在权力上予以适当控制,才能避免监理工作失误,规避监理工作风险。例如,同样是水工专业监理工程师,有的人来自施工单位,适合现场监理,在工程现场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但却不习惯记监理日志或发监理通知单,使得监理工作无记录;有的人来自设计单位,善于理解设计意图,勤于书写而疏于实际操作,对于施工方法知之甚少。这就要求总监根据各人的不同专业特长,分配其不同的工作内容,明确其职责范围,并在其专业薄弱处予以弥补,完善其工作,使得监理机构总体监理水平保持在较高的水准,以适应当前水利监理工作的需要。

2.2水利工程监理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2.2.1技术技能和业务素质工程建设监理是一项高智能、技术密集型的产业,也是一项实践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具有专业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行业,其效果的优劣,关键取决于监理工程师的水平、能力以及素质的高低。因此,要求监理工程师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多学科的专业知识,至少应掌握一门专业技术知识,再通过学习,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经济、法律、计算机应用和组织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成为工程建设的复合型人才,并持续保持较高的知识水准,才能胜任和提高监理工作的水平。人的素质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人的素质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及身体素质等。具体表现为政治合格、遵纪守法、法制观念强;熟悉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严格按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行事;熟悉监理业务和专业技术、知识全面、经验丰富;具备公平、公正、廉洁自律的思想;有较好的人际关系和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有团队精神;身体健康等,即综合素质要求较高。

2.2.2良好的职业道德工程监理工作的特点之一是要体现公正原则。监理工程师在执行过程中不能损害工程建设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都有严格的要求,并在有关法规里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2.2.3具有使人信服的能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应当以“廉洁、守法、公正、诚信”为职业准则,以“公平、独立、自主”为工作原则,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与行政法规,按照国家及工程验收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监理工作。监理工作并不是完全与“物”打交道,而多是与“人”打交道,如果没有能使人信服的能力,监理规划、建议、指令、审核意见和处理问题的办法等,就很难得到支持与贯彻执行,监理工作也就难以取得应有的成效。专业监理工程师除具备本专业技术和知识外,还要学习了解法治,了解经济合同法、仲裁法,建设监理规定,有关合同条款及法律法规。所以监理工程师除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外,还必须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处理问题的工作态度,勤于调查研究和善于沟通的工作方法,且具备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做到遵纪守法,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以建设监理法规为监理工作的依据,法律法规为监理工作的后盾,热情为工程建设服务。只有这样才能树立起监理的威信,使监理工作保持顺畅和取得成效。

2.2.4具有可预见性和洞察问题的能力监理工作的主要义务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合同双方利益和国家利益。但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往往是没有明显先兆的,一些侵犯对方和国家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多是在隐蔽状态下进行的,有时还会给监理人员以假象。因此如果监理人员犯糊涂,事先没有预见性和洞察问题的能力,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那就会产生更大的麻烦,最终不得不承担更大的责任。由于人为的或施工机械(设备)故障、使用劣质材料等原因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就会对工程质量造成隐患或对机械设备造成损坏和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俗话说,“防患胜于抢救”。对于可出现的问题,预先指出来不使其发生,总比事后补救要好得多。如若能作到预控,则要求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监理预控不仅有宏观上的预控,即在大问题上不违反原则,符合规程规范,还要微观上注意到每个细微环节。坚持策划在先,预控在前,将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作为控制重点,对工程施工管理实行监督。工程施工管理中的“多发病”、“常见病”,应作为监理工作的预控重点,要尽可能多的事先想到一、两步,预料到将可能发生什么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这样才能体现监理工作特点,使监理人员真正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2.2.5协调关系能力监理工程师要协调好合同双方关系,除了合同管理知识和经验外,必须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工作经历以及工程施工实践经验。应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准确掌握工程施工的第一手资料。依据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及国家计委、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项目建设所作的批文批示和建设各方签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和协议。坚持实事求是、平等协商、公正合理维护合同双方利益,融洽各方关系,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有利于后续工程的进行。

2.3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原则、任务、程序和方法

2.3.1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原则工程建设监理在其监理活动中应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坚持质量标准;坚持以人为核心;坚持以预防为主;坚持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要以主动控制为宗旨,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以督促承包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主动控制为途径,监督其充分发挥自身应有的质量保证作用;严格掌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供货单位分包工程;严格禁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在工程上使用;对未经工程建设监理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不予签认,且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3.2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任务施工阶段是使工程设计意图最终实现并形成工程实体的阶段,也是最终形成工程产品质量和工程项目的使用价值的重要阶段。因此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不但是施工监理重要的工作内容,也是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就是按合同赋予的权利,围绕影响施工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监理人员应根据合同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规格和质量的检查工作,核查其原始凭证、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确认其质量;对检查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绝不允许用于工程,并责令承包单位及时运出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机械、机具完好性,看其是否满足合同文件规定的要求;检查施工质量,特别是重要的工序及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验收;参加单项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做好质量签证工作,行使质量监督权和否决权;开好质量协调会,协助业主处理好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2.3.2.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予以签认;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审核承包单位提供的技术性能报告,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不能使用。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计量器具等应要求承包单位上报有关检测部门的鉴定证明,并注意其有效期。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并附质量证明资料、进场质量检验记录审核签认,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项目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项目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在设计交底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项目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对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纪要(记录)进行签认。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监理规划、设计文件、规范,按专业、分阶段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审批后,组织实施。总监应及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并根据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由承包单位负责整改,最后由总监审定。

2.3.2.2施工过程阶段的质量控制在施工阶段推行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管理办法,主要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一切以数据说话,一切以书面为根据,做好提前预控,从预控角度主动发现问题,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进行动态控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抓“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对工程施工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控,从而有效的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情况,对重要的原材料、半成品配件,按规定组织检验试验。对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组织旁站监理和检查验收。审核材料的现场实验和复验报告,审核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现场试验(评定)报告,经审查确认并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当承包单位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认。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如果是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工程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负责起草会议记要,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2.3.2.3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项目监理机构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对于有使用要求的分项(电器、设备调试等项),必须在检测、试验或运转后再进行检查评定(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检验批)工程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同时应督促承包单位做好竣工资料的整编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及工程质量报告。针对工程质量和内业资料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及时间要求,整改完毕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在此基础上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报监理公司审核签认。

2.3.3施工阶段质量监理的工作程序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是工程实体形成的过程,也是工程质量目标具体实现的过程。工程建设监理应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对每道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使工程质量的形成处于受控状态。施工阶段的监理程序是在施工程序基础上形成的,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就能使施工过程中各主要环节、主要工序处于受控状态,只有在受控状态下才能把握住施工过程中活动脉搏,适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在施工阶段全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与控制,不仅涉及最终产品的检查、验收,而且涉及施工过程的各环节中间产品的监督、检查与验收。监理程序可归纳为三大类,其一,为运行管理程序,主要为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联系及管理流程,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反馈。其二,为监理内部质量体系运行程序,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及其传递途径;会议协调;各种监理业务处理程序;资料的分类、整编、归档、各层次人员岗位职责;建设各方的关系及其处理。这些程序运转直接影响监理工作质量,它是做好监理控制工作的内在因素,内在的根本保证。凡是成功的项目管理必须有一个高效率的质量组织体系,质量体系的优劣除反映在人员素质、专业配套、组织结构运转、效果可衡量性外,重要一条就是组织可控性,可控性依赖信息传递畅通,信息传递、反馈的途径就是程序。内部可控程序无疑来自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体现命令源,责任与权限控制;横向保证职能部门配合协调和信息流程。其三,就是围绕监理任务落实制定的外在控制程序,包括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程序、施工进度控制程序、支付结算控制程序、信息管理程序、质量事故处理程序、索赔、工程变更、施工分包队伍审批、竣工验收等程序,这些程序是监理控制程序的核心与关键,它在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保证先后开展顺序和衔接,保证监理监控不漏监,同时这些控制程序都在相应的系统中制约了系统的行动,保证各个系统在受控状态。监理工程师只有严格执行这些基本控制程序才能做好控制工作。

2.3.4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的方法监理工程师通常采用质量控制的检查方法有:见证、旁站监理、巡视、平行检验,具体视工程项目的重要程度和施工现场情况确定采用的方式。对工程的重点部位、易产生质量通病的工序等可设置质量控制点或待检点。现场质量检验方法有:目测法、量测法、测量法(借助测量仪器设备进行测量检查)、试验法(通过试件、取样进行试验检查)。监理工程师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承包单位“三大员”(即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的情况,根据各人弱点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防发生重大过失,给工程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促使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施工员、质检员、现场安全员到位,逐步强化以承包单位自身三检制为基础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改变施工质量只靠监理工程师管理的被动局面,提高工程质量一次报验合格率。用辨证的观点去正确对待和处理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用公平、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去处理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矛盾。当工程进度与施工质量发生矛盾时,要求承包单位以施工质量求工程进度,以工程进度求施工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实现。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动态控制,以事前、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控制为辅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强调监理工作的预见性,计划性和指导性,最大限度地采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先进的计算机目标管理及科学化的统计资料分析。针对施工条件的变化和工程进展情况,阶段性向业主单位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和分析报告。

3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3.1投资控制的重点是在业主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认真做好工程量支付、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核定以及处理好工程索赔,把工程投资控制在合同范围内。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要协助业主单位及时解决好设计不完善的问题,以防因此引起工期延误和施工单位索赔。依据质量合格证、工程量清单和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计量的项目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项目、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工程变更项目。监理员负责复核或在施工现场直接获取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并签发计量凭证;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总监在投资控制中的主要工作是审核签署支付证书,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处理索赔事宜。

3.2施工阶段进度控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是实现进度控制的前提,但是计划编制者很难事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估计得准确无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影响进度因素的干扰,往往会使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之间存在偏差,监理工程师应采用必要的监测手段,及时发现产生偏差的原因,采用行之有效的方法,调整实际进度。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应依据合同分析原因,理清责任,再采取措施。如仍不能按时完工,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确保工程按预定计划完工。

4工作体会监理企业是一种依靠企业信誉求生存求发展的行业。

要维护企业信誉,必须有一批具有献身精神和高度责任心及较高的专业素质、懂法律、会管理的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具有足够的施工管理知识,必须熟知国家颁发的建设法规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必须具有丰富的工程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同时要具有一定水平的行政管理知识和和管理经验,学会合同管理、经济管理,熟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熟悉设计文件,熟悉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熟悉监理管理规范和监理文件,熟悉施工环境和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促使业务工作能力和监理水平不断提高。监理工程师应着眼于“理”和“服务”,“理”即理顺协调关系,相互理解,遵重事实,以理服人,合情合理。“服务”具有双重性,即在为业主提供高水平专业服务的同时,也为施工单位提供服务。要在技术上和施工组织管理上为施工单位出谋划策,帮助施工单位解决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只“卡”不“帮”只会加剧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对立,影响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理管理论文篇6

一、招标前期工作

首先,必须熟悉经审查合格的初步设计文件。这一步工作很重要,这样才能明确工程招标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做到心中有数,这对编制招标文件,特别是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条款”尤为重要。该工程经四川省水利厅审查批复,工程内容分为拆除部分和新建部分,其中拆除部分包括:启闭设备及门叶、埋件的拆除,启闭平台及其以下支墩砼的拆除,门槽及底坎的拆除等;新建部分包括:门槽及底坎二期砼的浇筑,支墩的浇筑,启闭平台梁、板的浇筑,闸门及启闭设备的更新,闸房的新建及装饰等。

二是确定资金来源、额度。本工程为国债投资加上地方配套,总投资1850.58万元,各方资金均已按时足额到位。

三是确定招标及承包方式。根据工程特点及都江堰岁修时间短等特点,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经请示四川省水利厅招标站同意,确定该工程实行邀请招标,部分具有特殊工艺的项目(如都江堰传统工程杩槎截流)可由业主指定分包。

四是合理划分标段。根据本工程以及目前我国生产及施工企业的特点,从方便于管理的角度,确定将该工程划分为三个标段:第Ⅰ标段,闸门的制作及安装(含启闭平台及其以下部分的土建工程,简称水下工程);第Ⅱ标段,启闭机的制作及安装;第Ⅲ标段,闸房的土建及装饰。

五是确定投标者的资格条件。由于工程所在地为都江堰市区,加上工程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施工强度大(水下工程必须在内江断流30天左右全部完成)等综合因素,考虑到企业的施工设备能力,并以有利于竞争为基础,确定第Ⅰ标段的投标单位是具有水利工程二级以上资质(含二级)的施工企业并同时具备中型以上闸门的生产及安装资质;第Ⅱ标段的投标单位必须是具备中型以上启闭设备制作及安装资质的生产企业;第Ⅲ标段的投标单位必须具备水利工程二级或工民建二级(但必须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经验),且同时具备装饰工程三级以上的施工企业。

六是对申请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这一步工作很重要,既关系到招标工作的有效性,又关系到最终确定的中标人是否符合条件,是否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我们分别对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提交的企业资质情况进行了审查,从中选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组织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监察审计人员到企业内部对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最后每个标段确定由三家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是投标者编制投标文件的基本依据,同时又是合同文件的基础,是将来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约束项目法人(业主)和承包商的准则,也是作为监理工程师协调合同双方关系、监督和管理合同的基本依据。因此,编制招标文件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关系到招标和合同管理工作的成败。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卷商务文件

Ⅰ.投标邀请书

Ⅱ.投标须知

Ⅲ.合同条款

Ⅳ.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Ⅴ.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

Ⅵ.工程量清单

Ⅶ.投标辅助资料

Ⅷ.资格审查资料

第二卷技术条款

第三卷招标图纸及参考资料

以上第一卷的Ⅰ是招标文件中必需的格式文件,这里不再作详细介绍;Ⅳ、Ⅴ均是提供的格式文件,有的是提供给投标单位作参考的,有的则是中标后双方签定合同时才需要的(如协议书),这里也不再作详细介绍;Ⅷ是资格审查资料,由于本工程经过较详细认真的资格预审,要求投标单位提供这些资料只是为了给评标专家们评分提供依据,这里也不再作详细介绍。下面仅就其余的各有关文件资料作探讨:

1、投标须知

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的构成、投标准备、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评标、决标及合同授予标准等。根据实践经验,这部分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对投标报价的说明,目前,水利水电工程大多采用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相结合的方式,因此,这部分内容要尽量与后面的工程量清单互相配合,互相补充,并应特别注明投标报价的内容,避免投标人的误解。一般情况下,我们要求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2、合同条款

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事实上,就具体工程而言,专用合同条款是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并进一步细化,当需要时,可增加新的条款。因此,这里我们仅讨论专用合同条款(以下所称合同条款均为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情况下,合同条款中,应具体指明发包人及监理人,注明工程的缺陷责任期,注明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的的义务和责任,监理人在工程建设中的职责和权力,合同的范围及工程的承包方式,合同补充文件签署的方式,图纸的供应及设计变更的处理,双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材料、设备的供应及验收方式,发包方可提供的施工条件,开工及完工时间,隐蔽工程的覆盖条件,单元、分部工程的验收程序,竣工资料的整编,竣工验收的程序,工程的付款方式,工程的风险,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的生效及终止等。

3、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一定要具体明确,清除不均匀报价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只作为投标报价用,不作为最后结算的依据。但由于清单中的工程量直接影响报价,因此,为避免由此引起不必要的索赔,应尽量减少误差。作为总价承包的项目,在备注中要予以说明。

4、投标辅助资料

投标辅助资料是对投标报价的进一步说明及补充,是作为评标人评标的重要依据,就目前我国的体制而言,投标辅助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单价分析表;

(2)对于总价承包的项目,应有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

(3)分组工程报价组成表;

(4)对于工程量大、工期较长的工程,还应有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5)计日工表;

(6)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队伍、主要人员、设备等;

(7)施工组织设计。

5、技术条款

这部分内容是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投标报价的依据,其内容应包括:总说明(工程建设的目的,合同范围和内容,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词和术语的定义和含义等),各项目的工作内容,适用的技术规范和规程,各项目的具体实施要求和质量标准、质量管理、计量和支付办法等。

6、招标图纸及参考资料

这部分资料也是投标人编制合理报价的依据,为减少工程变更,从尽量避免索赔的角度出发,图纸深度至少要达到初步设计要求,最好能达到优化设计(招标设计)的深度,即可以根据图纸准确地计算出各种建筑材料的规格、品种和数量,砼、钢筋砼等各类工程量以及各种设备的安装工程量等。选用的参考资料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应尽量避免有争议的内容。

总之,招标文件应力求严密、明确、周到和细致,不能有磨棱两可的语言;项目法人(业主)提供的条件必须能作到,并划清责任界限;要合理地分摊项目法人与承包商的风险;招标文件要具有可日作性;此外,涉及技术规范和标准时,在材料、实施和质量管理条款中要详细地注明技术质量技术标准、数据和要求。

完成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就可以向经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标书了。

三、投标阶段

发售标书后,即进入了投标阶段,按照招投标法规定,这段时间应在20天以上。这段时间,作为监理人,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配合项目法人及时进行招标文件的修订和补遗,并对投标者的质疑进行解答;

2、编制工程师概算(标底)。本工程中工程师概算(标底)是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技术标准、经济定额标准及规范、施工规划等编制完成的。

一般情况下,这部分工作应尽量推后但必须在开标前完成。在开标前,标底应保密。

四、开标和评标、定标

1、开标

按《招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均要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人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按投标文件接到时间顺序公开启封正本,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总价(含折扣或修改函)、投标保函、投标替代方案价格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评标

首先,由项目法人组建评标领导小组。

然后,在评标领导小组的领导和主持下,由招标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抽人组成评标工作组,具体负责投标资料整理、归纳、综合、分析、评价工作。同时组建由各专业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分资信、技术、商务组具体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定,其评定内容和准则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已明确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

3、定标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评标领导小组依据评标委员会的建议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合理地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项目法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以后一定时间内,由监理工程师开工令,并指定开工日期,按日历天数计算工期。承包者开始进场作施工准备,开始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招标工作结束。

至此,建设监理工作进入合同管理阶段。

由于都江堰渠首闸群改造工程的招标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为以后的投资、进度以及质量控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我们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并结合其它工程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预见了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将其列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减少了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的发生,确保了工程质量、投资及进度,保证了工程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唐广庆《工程项目合同监理概论》;

监理管理论文篇7

1.设计报告和施工图纸审查

淤地坝的设计一般由当地的水利水保设计部门完成,由于受业务水平的限制,加上其他一些因素,有的较为粗糙。主要表现在:①坝址地形图未实地测量与实际地形不符;②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布设主要建筑物,一些布设在支毛沟上的小型淤地坝,不论上游来水量大小和控制面积大小,一律采用“两大件”结构,且主要结构尺寸一样,易造成浪费;③设计时对坝址附近的土料、砂石料、水等建筑材料的分布、运距、性质和储量考察不够,为了省事往往搞一刀切。因此,开工前的设计报告和图纸审查是十分重要的,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有关规范逐项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后应及时督促设计部门尽快修改完善。

2.工程量核算

淤地坝设计时,要求设计单位派人到实地进行测量。有的测量工作做得不够认真,有的用1∶10000地形图放大作为工作底图,有的人为加大工程量,致使设计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出入较大。笔者在监理过程中曾用断面法对一些淤地坝的工程量进行过实测,结果许多坝的实际工程量与设计不符,有一座坝竟相差3万多m3。

淤地坝的工程量是设计、工程承包、招标投标、资金控制等阶段的重要指标,因此,开工前必须对工程量进行核算。

二、施工阶段的监理

1.签署开工令

工程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开工申请,监理工程师根据当年有关部门计划文件和监理计划进度安排,并需了解清楚以下情况:①淹没损失、土地征用、树木砍伐等事宜是否处理妥当;②安全施工责任、防汛抢险责任是否落实;③“三通一平”工作是否落实;④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机械是否到场;⑤建筑材料是否合格。监理工程师据此决定是否签署开工令。

2.施工放线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坝体、涵管(洞)、消力池、卧管(竖井)、溢洪道、明渠段等主要建筑物的放线情况,包括水平位置、纵向位置、高程、开挖断面、坡度、坡向等布设是否正确。

3.基础处理工程的质量控制

淤地坝的基础包括坝体清基、坝肩两岸削坡、开挖结合槽、泄水建筑物基础处理等。基础工程的每个环节都非常重要,处理不好,会出现不均匀沉陷、渗漏、坝体滑坡甚至垮坝等事故。监理工程师必须高度重视,应经常深入工地,对照设计进行检查,分析研究地质情况,必要时进行进一步勘探。基础工程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才允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

4.放(泄)水工程的质量控制

(1)工程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水泥:检查有无生产厂家的出厂质量说明书,包括厂名、品种、标号、出厂日期、抗压强度、安定性等主要指标。监理工程师若对上述有不明或怀疑,应对其质量进行必要的测试。

砂石料:对颗粒级配、扁平度、比重、含泥量等项目进行测试,达不到设计标准的不能使用。

钢筋及其制品:钢筋应有包括厂名、钢种、牌号、出厂批号、规格、数量、力学指标等内容的出厂质量证明书;钢筋混凝土制品也应有包括厂名、规格、型号、数量、抗压指标、抗拉指标等内容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凡是出厂证明不详或是与实物不符,应对其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测。

(2)砌石工程质量控制

砌石分干砌石和浆砌石两种,干砌石一般用于护坡或做反滤体,浆砌石用于砌筑建筑物主体。首先应检查砌筑形状、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其次检查垫层的级配、厚度、压实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再次检查砌筑方法和砌筑质量,对缝口不紧、底部空虚、鼓心凹肚、重缝、翘门悬石、蜂窝及轮廓走样等现象应及时纠正,必要时要求返工。对浆砌石施工要求每班对水泥沙浆配合比、坍落度进行检查。涵洞砌好后,要进行灌水检查,可将涵洞出口处临时堵上,在进口处利用已修好的卧管或竖井灌水,使涵洞承受水压力,或在涵洞放浓烟,若发现漏水、漏烟处,应用水泥砂浆或沥青麻刀认真封堵。涵洞等隐蔽工程要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填埋。

石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控制,应检查中心线位置、高度、坡度、断面尺寸、边坡稳定程度,开挖溢洪道还应注意表面平整度,尤其是断面底部的平整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必要时进行挖补和整修。

(3)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水泥、砂石料及拌和养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浇筑期间,要求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采用配料箱和磅秤测定,每班不得少于两次,并注意振捣密实,同时对混凝土标号进行必要检测和记录。对钢筋混凝土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检查钢筋的平直程度、锈蚀程度、保护层厚度、配筋要求等。另外施工单位必须注意混凝土工程的保护和养护。

5.土坝上料填筑的质量控制

土坝上料填筑的控制指标主要是填筑厚度和干容重。对于碾压式土坝要求每层铺土厚度不高于30cm,碾压至21cm左右,干容重不低于1.55t/m3;对于水坠式土坝应根据土壤黏粒含量多少按照规范合理确定填筑厚度,干容重不低于1.50t/m3。监理工程师需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工地进行检测,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

6.工程变更及处理

监理工程师在实地监理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工程变更的问题,必须正确对待,谨慎处理。这里不妨将工程变更分为两类,即“善意变更”和“恶意变更”。所谓“善意变更”指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发现因设计不当或因坝址地质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经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后,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并签发《工程设计变更答复》,报上级部门审批,批准后施工单位方能按照变更后的图纸进行施工。“恶意变更”是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工程量或因前期工作失误而提出的不合理变更要求,如移动坝址、局部降低标准等,监理工程师应坚决回绝。

三、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

1.验收前的准备及自验

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准备验收材料,包括被验收工程的基本情况、施工情况、工程结算和决算情况、大事记、竣工图等内容,并组织技术力量进行自验,发现与设计有出入的地方应及时纠正。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还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并整理取土场地,做好工程内外坡的整理和保护措施,清理工程两岸排水沟,保证排水畅通。

2.初验

淤地坝工程的初验工作是在自验的基础上进行的,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初验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坝高、坝体内外坡比、泄水工程结构尺寸(隐蔽部分除外)进行控制测量,检查整个建筑物的外观质量,对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给予限期整改或返工处理,并形成初验材料,为终验做准备。

3.终验

终验是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实施的,根据监理工程师的初验材料,验收组通过现场查看和抽测有关数据,决定是否通过验收。若验收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择期再验;若验收通过,可按有关程序将工程移交,投入使用。

四、淤地坝工程的资金控制

对淤地坝工程实行中央资金报账制。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当年计划文件,先预付中央资金的30%作为工程启动费,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形象进度进行报账(启动费要扣除),一般每年报2~4次。工程初验合格后,应扣留施工单位5%~10%的质量保证金,待终验合格后一次付清。地方匹配和群众自筹的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和管理,暂不实行报账制。

五、淤地坝监理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1.前期工作不扎实

有些地方为了争取项目,盲目承诺,等到开工时,土地纠纷问题、淹没赔偿问题随之而来,影响了工程进度;有些设计粗糙,在施工条件差的地方布设淤地坝,给监理工程师控制进度和质量施工带来诸多不便。

2.计划文件下达周期长

监理管理论文篇8

随着各种因素的推动,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分离趋势是比较明显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就不存在任何联系,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健全的银行体系,而银行体系的安全也离不开货币当局的支持。两个职能之间仍然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的存在,使得职能的分离并不必然带来银行监管组织结构从中央银行的分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

执行货币政策与实施银行监管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的关系不能割裂开来。货币政策的实施必须要考虑银行体系的状况,而对银行的监管也必须要考虑特定的货币运行状况,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联系。

首先,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最终目标一致。虽然货币政策的直接目标是保证货币运行平稳合理,符合经济运行的要求;银行监管的直接目标是保证银行体系的安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目标的冲突。但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服务于整体经济的运行,促进经济的平稳增长。而且,即使在直接目标有冲突的情况下,中央银行也是有可能通过特定的业务手段消除利益的冲突。

其次,货币稳定和银行体系的稳定紧密联系。银行是货币政策的主要传导渠道,银行的安全也离不开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货币政策的实施是要经过几个中间环节的,这其中银行是重要的传导渠道。如果银行体系存在问题,那么货币政策的实施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银行对于货币政策实施的作用的程度大小是和银行体系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相对应的,因为货币政策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传导。如果一个国家的银行体系在金融体系中占绝对的地位,那么货币政策实施的效果将受到银行体系运行状况的巨大影响,这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表现的尤其明显。同样,如果货币政策出现问题,不能保证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

银行体系的安全也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可以说,货币政策是实施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银行监管是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关系决定了二者必须要协调运行。货币政策自身特性也要求银行监管活动的协调配合,没有良性互动的配套监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在运行过程中就会出现梗阻现象,货币政策效应就会弱化。

第三,银行监管信息的反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完善合理。货币政策的决策和银行监管政策的制定,都需要从银行收集大量数据和信息,因此,要顺利的执行两项职能,必须要保证数据和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和一致性,实现信息的共享。这也可以避免增加银行的负担。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要求在不同的条件下存在着许多差别,实现两种职能之间的信息共享,便于协调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因此,有人认为将银行监管职能和货币政策职能放在统一的中央银行内部运作还是要比分拆有优势。通过对银行进行监管,中央银行可以获得对金融市场形势的第一手资料和感觉,反而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制定,通过银行监管,还可以进一步增强中央银行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也有利于发挥最后贷款人职能。而且由于中央银行与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由中央银行负责银行监管,有利于及时交流执行银行监管国际准则的新情况,便于银行业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本文认为,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之间存在的这种联系使得在两者之间形成协调非常的重要。这并不必然要求两者一定要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也正如并不因为两个职能的分离必然导致银行监管的机构从中央银行分拆一样。

二、从最后贷款人功能的角度看货币政策与监管职能及监管机构的关系

在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之后,并不意味着货币当局就可以不考虑银行体系的运行状况。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货币当局仍然要对银行体系的不安全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负责,货币当局仍然要发挥最后贷款人的功能。

银行体系的不安全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一个主要的表现是通过银行危机的形式。银行危机可能是由于整个银行体系的问题,也可能是由于个体银行的问题所引起的。个体银行的问题,由于具有传染性,也会危及到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造成银行危机。银行危机对实体经济有影响,可能会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作为负有稳定货币运行责任的货币当局,在很多情况下,仍然要发挥最后贷款人的功能以防止银行危机的发生。因为虽然对银行的救援可能与货币政策之间形成目标冲突,而且对于银行的救援也可能造成道德风险,加大银行体系未来的潜在风险。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危机的危害要超过对问题银行注资进行救援的危害。对于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中央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的功能实际上最终资金来源还是纳税人,还是要由财政出资。因此,完全可以将最后贷款人的功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由一个独立的机构,或者直接由银行监管机构来行使。但是,一方面,传统上都是由中央银行来行使最后贷款人的功能,在经验、运作的能力、程序等方面,货币当局都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由其他机构来行使这部分功能是否具有可能性还有待讨论;另一方面,即使将对于问题银行进行救援的最后贷款人功能分离,货币当局仍然要对另一种系统性风险负责,这是其他机构所不能取代的。就是对于支付清算体系中的风险,中央银行具有独一无二的作用,仍然需要发挥最后贷款人功能。比如,在监管的制度结构变革后,英格兰银行并没有被完全剥夺对银行运作的监管权,它仍然保留着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仍然要对整个支付和清算体系的正常运转负责。另外,清算体系在一国的经济运行中占据着一个关键的地位。每天的清算数额巨大,如果清算过程中出现了风险,有可能演变成为系统风险。而由于中央银行在管理、监督、参与清算体系的运作方面起着基础的作用,所以在防止清算体系中的风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责任。

中央银行的流动性支持是很重要的,因此,即使将对问题银行进行救援的责任交给其他的机构来运作,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仍然是存在的。这就使得货币当局必然还要与银行监管发生联系。

三、货币职能与监管职能的分离、联系与监管组织结构

职能的分离要求对银行的监管必须和执行货币职能的机构分离,但是职能之间的联系又决定了这种分离不一定就表现为将执行银行监管职能的机构从中央银行的分拆。除了直接在中央银行之外再单独成立银行监管机构之外,如英国完全将两个职能分离,分别由英格兰银行和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来行使;我国也在2003年把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单独成立了专门履行银行监管职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外,也还可以有其他的选择,比如可以在中央银行内部设立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就像意大利银行的做法;或者设立两个分离但是却互相合作的机构,如在法国,银行管理委员会和法兰西银行分别执行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但是法兰西银行又在银行管理委员会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也可以在中央银行内部给予银行监管职能一个半独立的地位。对于不同的国家,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模式

职能之间的分离决定了既是将银行监管的职能保留在中央银行内部,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内部机构之间也应该保持相对的独立以避免目标上的冲突,而职能之间的联系又决定了即使将银行监管的职能从中央银行分拆出去,执行银行监管的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也必须要有一个协调。

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是银行监管组织结构从中央银行分拆的基础。由于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之间在目标上存在着冲突,在行为与业绩评价机制方面存在着差别以及由于职能的专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导致了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出现了分离。但是,由于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之间也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货币当局也必然要对因为个别银行问题而引起的系统性风险负责,两个职能之间的分离也不是绝对的。因此,在分拆之后,监管当局与货币当局之间还必须建立协调机制,包括在组织、在信息的共享以及在职能交叉所涉及的协调行动方面建立联系。联系的重点指向是保证银行的系统安全,这需要双方在安全评价机制、监控指标体系、预警机制以及金融安全网的建设方面形成协调。

在我国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和执行监管职能的中国银监会之间的分拆与设立已经经历了两年多时间,它们之间协调与合作正在日渐加强,但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特别是在信息搜集与共享及处罚等问题方面需要更加密切的合作。另外,他们同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监会之间的监管协调问题也需要在一个统一的大框架下来统筹安排和考虑。总的来说中国人民银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磨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本文最后认为由于多头监管所引发的诸多成本是很大的,未来我国金融业监管应该实行统一监管,无论是从监管成本来讲,还是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来讲,金融业统一监管是我国金融业未来监管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监理管理论文篇9

一、西方保险监管模式的变革:四个转变

1.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以19四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标志,全球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保险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主要表现为集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于一体,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使保险监管受益于银行、证券监管的技术和信息优势;放宽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管制,支持保险企业上市和兼并,推动金融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如英国已经通过改革建立起统一的监管框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包括保险公司为主干企业的金融服务公司,统一由金融监管局的一个集团公司部监管,而对单一保险公司,则仍然由保险监管部监管;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也维持原有的统一监管结构,只是成立新的金融监督厅行使统一监管职能而已。

2.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传统的保险监管主要是市场行为监管,即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重点是对市场准入、业务行为、费率厘定、保单设计等经营实务的监管。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步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监管目的。所谓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在发生超出正常出险概率的赔偿和给付时所具有的经济补偿能力。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可以及时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及时提醒偿付能力不够充分的保险公司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如英国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保险公司法》,特别强调了偿付能力监管问题,并规定经营不同业务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偿付能力额度;美国的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风险资本为基础(RBC)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并制定了一套量化监管指标;日本于1996年颁布了《新保险业法》,明确将保险监管工作重点由市场准入的严格审批转向对保险人偿付能力的管理,注重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3.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机构监管是指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而无论这个活动由谁从事,其目的是提高流程的秩序和效率(美前财长RobeaRubin)。功能监管的最大优点是可以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裴光,2002)。在金融混业经营越来越流行的今天,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业务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不同金融机构功能的一体化和业务交叉使传统的机构监管变得越来越不适应,因此,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已是现实的客观要求。从保险监管角度来看,采取功能监管方式对处于混业经营中的保险业来说也是非常必要的。

4.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从西方国家来看,150多年前,现代保险监管模式诞生便选择了严格的保险监管模式,并一直朝着正向强化的方向发展。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保险监管出现了改革势头,逐步放松了对保险业的管制,其保险监管模式逐步由严格向宽松转化(刘友芝,2001)。这主要是因为,传统的严格监管是以稳定性作为保险监管的惟一目标,但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深入,导致金融保险业务的相互交叉,使得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三者的行业边界逐步淡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业务扩张与效率提升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关键,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重新审视持续近一个半世纪的保险监管的稳定性目标,并对保险监管目标加以修正,由单一的稳定性目标转为多维目标,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和扩张性目标。其中,效率目标是第一性的,它是实现保险体系的长期稳定性目标和长远扩张性目标的前提条件。因此,放松保险管制成为西方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必然选择。

二、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西方实践

1.美国为代表的严格监管模式。

严格监管模式是一种传统的监管模式,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保险活动的过去和现在都受到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条款、费率条件、保单利率、红利分配、一般保险条件等均有明文规定,并在投放到市场前受到监管部门严格和系统的监管。美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美国的保险监管职责主要是由各州的保险监督局承担,其最高领导是保险监督官,由所在州的州长任命,对州长负责,全国共有保险监管人员1.4万名左右。由于美国联邦政府没有保险监管机构,相对独立的各州对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条款费率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和方式不尽相同,随着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地跨州经营业务,各州不同的规定和监管方式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加强各州保险监管协调的呼声越来越高,成立于1871年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在协调各州监管行为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NAIC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各州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协调各州的保险监管方式,以低成本的方式实现高效率的监管。

美国各州的保险监管内容虽有差异,但归纳起来通常有四个方面: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合同(保单和费率)监管、财务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了做好偿付能力监管工作,NAIC于1994年提出了以风险资本为基础(BBC)的偿付能力监管要求,代替了原来各州实行的最低资本要求的监管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监测指标,目前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基本采用了这套指标。在保险合同的监管上,对于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可以自行设计保单和厘定费率,但前提是公司采用的保单和费率必须符合所在州的有关规定;而对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他们必须按照规定将其要出售的新保单报经本州保险监督局批准或备案才能实施。而且,如果这种产品含有证券特性,还应当报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在财务和市场行为监管方面,监管部门通常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现场检查主要是监管者亲自光临保险公司,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是否健全,会计账簿是否完整,内部管理是否完善,是否公正对待其客户,能否遵守各项有关承保、销售、广告和理赔方面的法规。非现场检查是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要求所有在美国注册登记的国内外保险公司均要向NAIC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以供NAIC不断扩充各个保险公司的财务数据库,并将格式化后的数据反馈给各州保险监督官,以便各州保险监管机构运用标准化程序分析本州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提早发现问题,采取适当措施,处理有问题的公司。

除美国外,德国和欧洲一些大陆国家也实行这一模式。德国的监管内容主要有:(1)统一保险契约和危险分类,对契约实行标准化管理。(2)费率控制,所有保险公司都必须按监管部门规定,确定各自费率,其中风险保费由行业平均损失率确定,预计管理费用由前年的结果来确定,佣金不得超过保费的11%.(3)利润控制,保险企业利润率不得超过总保费的3%,超过部分要返还给被保险人。(4)偿付能力控制,做法与英国基本相同。

2.英国为代表的松散监管模式。

松散监管模式是一种强调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而相应地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英国是这一模式的代表,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英国贸工部负责的,但从1998的1月起,保险监管职能由英国贸工部临时过渡到财政部,然后由财政部采取签署合同方式,将保险监管职能从1999年1月1日起委托给新成立的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是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9个行业的监管机构组成。

英国的保险监管是以偿付能力为中、b的。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业的管理强调保险公司的自律性,除保证偿付能力外,保险监管机构不对保险公司的具体经营、费率制定和业务状况作特别规定。1982年通过的《保险公司法》规定,所有在英国营业的保险公司均应保持足够的偿付能力,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和向公众公布其详尽的财务信息。英国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是:对于非寿险业务,不得低于公司每年净保费收入的16%或当年保险赔款额的23%;对于寿险公司来讲,最低偿付能力为公司负债额的4%加上风险资本额(即保额与责任准备金之差)的0.3%.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英国保险监管部门处罚时从不手软的。如果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或财务不健全的情况,FSA会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更详尽的信息,包括按季度送报表和随时提供投资、业务活动情况、精算报告等项内容,甚至停止承保新业务。这种监管机制有效地保证了保险监管的及时、准确、到位,而且便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另外,英国保险监管机构重视对保险公司信息的披露,他们认为,向社会公开的保险公司信息越多,越能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以转嫁风险,越能减少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保险监管部门每年都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监管报表,凡是需要了解保险公司信息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自行查阅。

从英美保险监管模式来看,无论是美国的严格监管模式还是英国的松散监管模式,都强调了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性。相对于松散监管模式而言,严格监管在市场准入、产品质量和经营行为方面有更高的要求,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健和保险业的声誉。但松散监管在一定条件下更有利于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各国保险监管模式的选择是要根据本国的国情传统和现实变革需要来确定。

三、我国保险监管模式选择:折衷模式

我国的保险监管历史较为短暂,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使我国保险监管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与西方宽松的保险监管相比,我国现阶段的保险监管从整体上看仍然属于较为严格的监管模式,但又不同于美国的严格监管模式,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表现在:(1)强调分业监管,忽视混业监管。我国于1995年开始形成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与之相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就形成了证监会、保监会和新近成立的银监会三足鼎立之势,各司其职,这虽然有利于防范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情况下因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金融风险,但由于相互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这种忽视混业的监管体制显然是一种低效率的监管。(2)重视市场行为监管,忽视偿付能力监管。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监管基本上是市场行为的监管,重点监管费率厘定、险种设计等经营实务,偿付能力监管十分薄弱,缺少相应的监管技术和能力。由此造成许多保险公司忽视业务质量的提高,疏于成本费用的控制,偿付能力隐患很大。(3)追求稳定性目标,忽视效率目标。我们现行的保险监管模式是建立在稳定性目标之上的,对保险企业的监管内容不仅涉及范围广,而且限制性很强,如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产寿险不得兼营,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和费率由保监会统一制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金融债券等等。虽然表面上看,保险企业的稳定性得到了保证,但由于严格的市场准入而缺乏竞争,条款费率的统一制定而缺乏创新,严格的投资范围限制导致资金运用低效率,这都使得我国保险业的效率极其低下。而且,在缺乏效率情况下,内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长此以往,保险体系的稳定性也会遭到严重威胁。

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外竞争加剧,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日益明显,传统的保险监管模式难以满足开放条件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中国保险监管模式必然要向国际通行的宽松的保险监管模式过渡,但在一系列约束条件尚未改变的情况下,我国现阶段的保险监管模式应该采取: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兼顾市场行为监管的折衷监管模式。

监理管理论文篇10

(一)监管主体的比较

保险监管的主体就是保险业的监督者和管理者。从机构设置来看,各国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1945年《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局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1871年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共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经过保险监督官协会100多年的努力,各州法律已趋于一致。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改变和扩充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职责,使其成为联邦一级的保险监官机构。

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1998年6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监管厅(FSA),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2000年7月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官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二)监管内容的比较

美日两国保险监管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其目的主要在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1.对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就国内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而言,美日两国差别不大。保险公司只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条件、财务条件、技术条件和其他一些必备的条件即获得许可经营业务。其主要差别在于对外市场准入方面。在美国由州负责本州的保险监管工作。由于各州法律存在差异故做法有些不同。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在国民待遇上,对跨境提供保险服务有所限制。在市场退出方面,当州保险署认为保险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问题时,会干预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以维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视保险公司财务危机的严重程度,监管人员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采取积极的监控措施。如果这些措施无效,监管人员可对保险公司进行兼并或拍卖。为了维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各州一般设立保证基金,但其补偿金额不会超过设定的上限。

日本在对外市场准入方面,一直限制竞争,严格限制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在美国的压力下日本逐步开放其保险市场。1994年10月,日美第一轮谈判达成协议,允许外国保险公司通过申报制直接在日本营业。1996年10月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废除了开业认可制,采用申报制,并允许损害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生命保险业务,或是生命保险公司通过子公司开展损害保险业务。在市场退出方面,在1996年新《保险业法》实施前,大藏省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方案,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暗中协调,并强制要求其它保险公司接管,故未出现保险公司破产事件。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仿效美国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解决问题。由于新法案强调信息公开,客观上加速了有问题保险公司的破产。

2.对保险费率的监管

美国大多数的州实行。事先批准的费率监管方式,即保险公司的费率在实施前必须获得州保险署批准。另一些州在费率方面允许保险公司自由竞争,以确定最佳费率。相比之下,日本对保险费率的监管比较严格,一般采取事先批准的制度。

3.对偿付能力的监管

在美国,对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资本金和盈余的要求

保险公司在开业前必须满足州保险署对资本金和盈余的最低要求,不同的州和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标准。显然,这只是一种静态的要求,它无法适应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大的要求。于是美国1992年通过了人寿与健康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法。1993年,财产与责任保险的类似法律也得以通过。据风险资本法,当保险公司被调整后的总资本底于其风险资本的一定比例时,保险监管机构将视情况采取不同行动。

(2)投资监管

美国保险公司的投资要受到严格监管。其投资不仅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则的制约,还要受到保险法有关规定的约束,其目的在于促使保险公司追求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最佳组合,维护被保险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寿险公司受到的监管要比财险公司严格的多。随着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得以混业经营,对投资的监管也相应放松。

在日本,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大藏省对保险公司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偿付能力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之后,泡沫经济的崩溃导致保险公司接连倒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逐渐引起有关当局的重视。

(1)资本金要求

与美国一样,日本对于设立保险公司也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保险业法》还指出要“提高保险公司资本金最低限额”。

(2)与美国的风险资本相似,日本新《保险业法》引进了“标准责任准备金制度”和“偿付能力比率”以及“早期改善措施”。

所谓“责任准备金制度”是指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通过自己的判断而而制定的新的必要责任准备备金水平,并以此作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是否稳健的依据。所谓“偿付能力比率”是指保险公司面临的各种超出正常预测风险的总和与各种可能的支付责任准备金的比率,是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稳健程度的重要指标。此外,根据“偿付能力比率”,日本保险监管当局还引进了“早期改善措施”,其大致思想是:保险监管当局在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比率”进而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后,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尽早解决这些问题。

(3)投资监管。

日本有关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投资原则、投资范围和投资额度等。按照规定,日本寿险公司可在股票、债券、贷款、不动产、海外资产等领域投资。

(三)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美国在保险市场实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其依据是保险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必须让投保人享有知情权;投保人只有掌握足够的信息才能作出理性的选择。为此,美国制定了《消费者保险信息和公平法案》以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同时,在美国境内营业的保险公司每年必须向保险监管机构提交公司财务审计报告和精算报告。保险监管部门定期公布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提供查询服务。此外,美国还设有评级机构,评级机构把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转变成各种易于理解的等级以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这些服务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资料可供保险公司用于营销,也可供消费者参考。公开信息制度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解决了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与美国相反,日本保险监管当局出于稳定保险市场的目的,往往不公开保险公司的内部信息,以防负面信息扩散引起市场混乱。同时,日本还在保险市场实行“比较信息管制”,限制保险公司过分宣传各种保险产品性质和差异。这不仅扼杀了保险公司创新的积极性,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比较信息管制”的存在,信息披露也是“内部”的。由于这种信息披露制度与日本的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抵触,大藏省及以后的金融厅对此进行了重大改革。新法规规定保险公司应将自己从事的业务内容、财务状况等编制成经济信息公开资料,并公之于众。

二、启示及借鉴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制度存在一些差异。总的来说,美国的保险监管较少采取限制竞争措施,而注重对健全性措施的建设,如偿付能力、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之下,日本较多采取限制竞争措施,如市场准入限制、费率管制、业务领域管制等,该状况在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有所改善。当然,我们还会发现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制度还是有许多共同点的。这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首先,两国都有自己独立、健全的保险监管组织机构,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与此类似,我国也成立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独立履行保险监管的职能。今后需要进一步做好的工作是:一是健全机构设置,分设财险、寿险、再保险、政策性保险等部门;二是按照经济区划设立若干个分支机构,形成一个完整、高效的保险监管体制;三是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保险监管队伍。

其次,保险监管的法制化是两国的共同点。我国目前的保险法律体系还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完善,做到依法监管。

最后,两国保险监管的内容大体相同,且都注重对财务能力的监管,与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一致的。我国也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保持一定的资产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某种程度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研究设立我国的投保人保证基金制度,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让·梅勒尔:《欧美保险业监管》。

监理管理论文篇11

1对基本命题的认识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于行政机关以及内部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所进行的监督。行政监督的必要性源于人类的两点共识,其一,必须制止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其二,为了防止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必须用权力来制约权力。在现代社会中,对行政机关及内部工作人员不进行有效的监督,滥用公共权力的腐败行为就会加速扩展。可以肯定,在现代社会中,对于行政监督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对腐败现象的诅咒和斥责,其价值功能除了宣泄不满情绪之外,最多也仅仅能形成一种反腐败的舆论氛围。而问题的关键则在于:“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虽然增加了权钱交易的“道德风险”,却从来不能制止腐败现象的滋生或从根本上现象的存在。那么,怎样才能保证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呢?

2行政监督有效性的分析与选择

2.1行政监督的经济性分析

经济学家麦克切斯内(McChesney)提出“政治创租(politicalrentcreation)”和“抽租(rentextraction)”的概念。前者是指政府行政人员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增加私人企业的利润,人为创造租,诱使私人企业向他们“进贡”作为得到这种租的条件;后者是指政府行政人员故意提出某项会使私人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作为威胁,从而迫使私人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与自己分享。在社会公共领域,由于政治创租和抽祖的存在,使得寻租活动(rent-seekingactivities)更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因此,强化行政监督就显得尤其重要。为了从经济利益的权衡中抬高由寻租活动带来的风险成本,理论和实践都证明“高薪养廉”在一定条件下是有效的廉政措施。但是,一旦如此,在中国当前背景下又会进一步强化人们择业时对行政工作岗位的竞争。即便如此,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和效率仍得不到制度保证,隐蔽行动(hiddenaction)下的寻租和出工不出力的问题由于公共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难以从根本上消除,公共权力也难以受到公众的普遍监督。

2.2如何对行政监督做制度安排

经过大量的行政体制实践和无数理性设计与探索,人们发现由独立行使行政监督权的机构专门监督行政行为,是迄今比较成功和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它自然也构成对行政行为的内部监督机制。这种度制安排的关键在于:“监督权必须相对独立”,即职责独立,权限独立,人员懂得行政专业知识和技能,机构的开支单列,以此来解决上述问题。

2.3监督方式

在上述问题中,一旦监督和监督机构失去独立性,监督者就很难保证做到对行政事实与行政法规的吻合状况做出客观、无干扰的判断,其解释和结论是否指向公众利益和照章办事就很值得怀疑了。现实生活中,案件“查不下去”、“处理不下去”、“不敢碰硬”等问题,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对于同处于一个权力金字塔内的组织力量和政治力量而言,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和被监督机制,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在利益、价值观、工作作风及思维方式上都有一致性。一件事情,在公共权力金字塔外的人看来是极不应发生的,而塔内人则习以为常,见怪不怪。即使监督者能秉公执法,不为小团体利益所动,但客观存在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使得自己“命运”握在上司手中,监督者不能不“三思而行”。

实践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答案:来自行政组织之外的立法监督、司法监督、社会团体和公民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构成了外部监督网络,这些统称为外部监督。

(1)立法监督。

立法监督源于国家立法机构与政府行政机构特定的制约关系。政府是主司执行的权力机构,必然与立法机构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立法机关以最小代价原则进行工作,及时纠矫政府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从理论上讲,立法机构具有最直接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功能,如撤销政府不合理议案、废除违反法律条文的行政规则,以至罢免政府官员等。在西方国家中,议会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还拥有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议会通过行使质询权、不信任投票权、弹劾权、任免权和调查权等,对政府和政府成员及其行为进行监督。但是,在我国目前“议行合一”的行政体制中,立法机构一部分议事权被“转交”给政府,政府行政权力过大,使得行政行为有可能借垄断专业信息之利脱离立法机构监督的视野,以至立法机构说话不灵,纠错不力,监督权受损,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行政权大于立法权(权大于法)的怪现象。

因此确保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就要完善目前的监督立法和程序,以法治取代人治,奠定行政监督的法制基础,确保监督活动有法可依,加强执法监督,促使行政监督落到实处。在完善立法上,应抓紧研究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尤其是需要加快制定一部《监督法》,对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监督的对象和范围、监督的方式和手段、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义务和权利等作出明确规定。“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已经颁布的有关行政监督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2)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由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公职人员实施法律情况的监督。这种监督在英美法系中称为“司法审查制度”,在大陆法系则称为“行政诉讼制度”。在外部监督的诸形式中,司法监督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以国家法律条文作为实施监督的准则,对那些跨越法律违法乱纪的行政行为,检察院通过立案侦察、批捕和提起公诉行使检察权,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追究行政行为事件及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二是监督主体是国家暴力机关,它以极强的威慑权和强制性促使公职人遵纪守法、忠于职守,防止和分割公共利益,因而对行政行为的约束力量大,监督强度也最大。法律监督的实施力有赖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的真正落实,执法权必须独立。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只在法律中规定了笼统的寥寥数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却并没有相关的制度来保障。从这里可以知道,我国只承认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这就导致了在很多情况下具体执行审判的法官个人并不能就案件本身作出判决,而由没有具体参与案件调查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判决,这实际上侵犯了诉讼人的权利,也有违法律“全面审理”的规定,代之以书面审理。1954年宪法第一次将法院从人民政府中分离了出来,但人事由各级权力机关任免,财物则由同级政府管理,并且此种体制一直延续至今。这种审判体制下,法院在人、财、物管理上不能“自治”,司法活动在外部环境上多方受制,就连法院的独立也成了疑问。

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司法独立具有“制度上的特点”,各国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保障司法独立得以实现:法官终身制、专任制、退休制和高薪制。我国的《法官法》也吸收了这些原则精神,作出符合国情的规定。当然,对于法官的保障制度可能不限于此,应当指出法官的保障制度本身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只要国家与社会中出现可能危害法官独立的行为或现象,在保障制度上就应及时加以完善。我国过去法官任职条件较低,《法官法》的修订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的举行将实际上严格我国的法官任职资格,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有望逐渐形成。在法官晋升制度上,我国应借鉴英美法系法院奉行的等级权力结构,使权力等级比较松散,法官晋升愿望不很强烈,法官个人独立性比较突出,不同级别法官之间的权力与待遇的差距很小,从而最终实现司法独立,直到摆脱司法的行政化。

(3)公民和社会团体监督。

通过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理论分析,我们会发现公民和社会团体无疑是行政行为作用的主要的也是最广泛的对象,行政系统中的公务人员直接同公众接触、打交道,其行政行为是否公平、公正、合理,有无越权、侵权等行为过失,不仅社会公众最为清楚,而且也直接对于公民和社会团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产生利害影响。故此,公民和社会团体作为行政监督的重要主体自然也最具有发言权。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得到切实保障

(4)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社会对新闻立法早有提议,其重要意义,不止于新闻价值和较低、较全面的监督成本,关键在于它的公开性强,传播迅速,覆盖面广,能以强大的舆论力量对公众标准形成等社会生活产生极大影响。通过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客观地、合理地反映行政权力机关的工作,使积极的东西得以弘扬,对不正确的决策、管理措施和违法乱纪、不正之风等现象予以曝光,使之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受到限制,确实能在成本较低的条件下起到弃恶扬善的作用。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综上所述,在培育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与之相匹配的高效率的行政管理与公共管理体制建立,需要辅之以强有力的行政监督体系,依靠监督制度约束行政行为,要比依靠道德教育引导行政行为更为有效。在目前情况下,有效的行政监督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于加速行政体制改革,促进我国社会政治进步,无疑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监理管理论文篇12

1影响大坝安全的因素

影响大坝安全的因素很多,据国际大坝会议“关于水坝和水库恶化”小组委员会记录的1100座大坝失事实例,从1950年至1975年大坝失事的概率和成因分析中得出大坝失事的频率和成因分别为:30%是由于设计洪水位偏低和泄洪设备失灵引起洪水漫顶而失事;27%是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基础失稳和意外结构事故;20%是由于地下渗漏引起扬压力过高、渗流量增大、渗透坡降过大引起;11%是由于大坝老化、建筑材料变质(开裂、侵蚀和风化)以及施工质量等原因;12%是不同的特有原因所致。

通过上面的数值可以作如下分析:大坝失事的原因很多、涉及范围也很广,但大致可以分成3类。第一类是由设计、施工和自然因素引起,它没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而是一旦大坝建成就已确定了的,如设计洪水位偏低、混凝土标号过低、未考虑地震荷载等;第二类是在运行、管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如冲刷、浸蚀、混凝土的老化、金属结构的锈蚀等;第三类是上述两种混合情况,即设计、施工中的不完善在运行中得不到改正,或者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运行管理的不力使设计、施工中的隐患发展为破坏。就目前而言,大坝安全监测主要是针对后两种情况。下面将从设计、施工、运行维护3个阶段来讨论,着重强调目前大坝安全监测容易忽视的一些方面。

1.1设计阶段

众所周知,在设计阶段,坝址的确定决定了地形、地质、地震发生频率及水文条件等;枢纽的总体布置、坝型及结构、材料选择和分区、水文资料的收集及洪水演算、地质勘探等都将影响大坝的安全。1980年6月19日,乌江渡水库泄洪水雾引起开关站出线相间短路跳闸、引出线烧断、工地停电,类似情况1980年6月23日在黄龙滩、1986年9月3日在白山等也曾发生。以上事故的发生引起工地停电和泄洪闸门不能开启的严重后果,均是由于整体布置不合理,对泄洪水雾飘移危害认识不够所致。喀什一级大坝位于高地震烈度区,粘土斜墙坝的抗震性能差,而设计又将防渗膜放在斜墙下游侧,形成潜在的最薄弱滑裂面,因而在1985年大地震时,迎水面滑落库中,其原因是坝体结构设计不合理。综上所述,大坝的许多安全隐患是由设计阶段留下的,特别是水文计算及地质勘探和处理两个方面,如纪村坝基红层问题,前期勘探工作不够是重要原因之一[2]。

1.2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能否贯彻设计意图、确保施工质量,特别是有效解决施工中发现的新问题是确保大坝安全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混凝土坝的温控措施、土石坝的碾压及防渗排水结构的施工、有关泄洪建筑物的机电安装等都将直接影响大坝的安全。喀什一级大坝在1982年施工中,其坝体及防渗墙都未进行碾压,致使密实度降低,在强震时容易液化和沉陷,这也是1985年地震时引起大坝整体破坏原因之一。

1.3运行管理

运行管理涉及水库调度、大坝及附属机电设施检查、监测手段及资料分析方法、大坝安全状况评价等,其中每一环节都事关大坝的安全。。佛子岭大坝1969年发生的漫顶事故,其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盲目追求灌溉效益,汛期不适当地抬高运行水位所致;陈村大坝出现的105m高程水平裂缝与大坝长期遭遇高温低水位运行工况有关[3];佛子岭、磨子潭和沟后水库等在泄洪闸门开启的关键时刻都出现了电源中断这一严重问题,说明了备用电源及汛前检查有关泄洪设备(施)的重要性,更不用说对大坝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仪器监测和及时的资料分析了。这里还要强调的一点就是联合调度问题,在梯级水库调度中这一点显得特别重要,如石漫滩水库溃坝与上游的元门水库溃坝是密不可分的。

2大坝安全监测的目的和意义

众所周知,大坝安全监测有校核设计、改进施工和评价大坝安全状况的作用,且重在评价大坝安全。笔者认为,大坝安全监测的浅层意义是为了人们准确掌握大坝性态;深层意义则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节约工程投资。大坝安全监测不仅是为了被监测坝的安全评估,还要有利于其他大坝包括待建坝的安全评估。

3大坝安全监测的新内涵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影响大坝安全的因素很多(坝址选择、枢纽布置、坝体结构、材料特性、水库调度等)、时间跨度大(从设计施工到运行管理);大坝安全监测的目的是为了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观念的变化,实现大坝安全监测的手段和目的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方面进行理解。

3.1监测范围和内容

规范[4][5]规定“大坝安全监测范围,包括坝体、坝基、坝肩,以及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它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备”。众所周知,瓦依昂(Vajont)拱坝就是由于库区发生大滑坡引起了溃坝;1961年3月6日,我国柘溪水电厂首次蓄水时,在大坝上游右岸1.55km处也曾发生大滑坡;佐齐尔拱坝1978年12月份发现拱冠向上游移动的原因就是因为离坝1.5km的地方在比坝低320m处开挖了一条排放地下水的隧洞所致。可见,关系大坝安全的因素存在的范围大,包括的内容多,如泄洪设备及电源的可靠性、梯级水库的运行及大坝安全状况、下游冲刷及上游淤积、周边范围内大的施工特别是地下施工爆破等。

大坝安全监测的范围应根据坝址、枢纽布置、坝高、库容、投资及失事后果等进行确定,根据具体情况由坝体、坝基推广到库区及梯级水库大坝,大坝安全监测的时间应从设计时开始直至运行管理,大坝安全监测的内容不仅是坝体结构及地质状况,还应包括辅助机电设备及泄洪消能建筑物等。

3.2大坝安全监测的针对性

大坝安全监测是针对具体大坝的具体时期作出的,一定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1)时间上的针对性。

由于大坝施工期、初次蓄水期和大坝老化期是大坝安全容易出现问题的时期,因此在前一个阶段监测的重点应是设计参数的复核和施工质量的检验,而后者则应是针对材料老化[7]和设计复核进行。

大坝的破坏机理研究至今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关键是原型破坏试验作不了,因此,加强对溃坝的分析是非常有必要的。这就要求大坝安全监测系统在关键时候能发挥作用,能得到关键数据;

(2)空间结构上的针对性。

针对具体的坝址、坝型和结构有针对性地加强监测,如针对面板堆石坝面板与趾板之间的防渗、碾压混凝土坝的层间结构、高强震地区均质土坝的液化、薄拱坝坝肩的稳定、破碎地基及深覆盖层上筑坝的基础处理及防渗、多泥沙河流的泥沙淤积、库岸高边坡的稳定等。由于总体布置不合理,泄洪水雾有可能引起跳闸等问题,应注意对雾化的监测和汛期对备用电源的检查等。再者,大坝监测应和大坝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互相补充,特别是在设计中运用新结构、新方法、新材料,施工时发现新的地质构造和地质条件。运行遇到不利工况时,大坝安全监测理应成为检验设计、施工及运行效果的必要手段,从而为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以确保大坝安全创造条件。

3.3监测手段和方法

大坝安全监测包括巡视检查和仪器监测[4],笔者认为巡视检查和仪器监测是分不开的。前者也要尽可能的利用当今的先进仪器和技术对大坝特别是隐患进行检查,以便作到早发现早处理,如土石坝的洞穴、暗缝、软弱夹层等很难通过简单的人工检查发现,因此,必须借用高密度电阻率法、中间梯度法、瞬态面波法等进行检查[6],从而完成对其定位及严重程度的判定。人工巡查和仪器监测分不开的另一条原因是由于大坝的特殊性和目前仪器监测的水平所决定的。大坝边界条件和工作环境较为复杂,同时,由于材料的非线性(特别是土石坝),从而使监测的难度增大;另一方面,目前仪器监测还只能作到“点(小范围)监测”,如测缝计只能发现通过测点的裂(接)缝开度的变化,而不能发现测点以外裂(接)缝开度的变化;变形(渗流)测点监测到的是坝体(基)综合反应,因而难以进行具体情况的原因分析。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监测手段和方法必须多样化,即将各种监测手段和方法[4][5]结合起来,将定性和定量监测结合起来,如将传统的变形、渗流、应力应变及温度监测同面波法、彩色电视、超声波、CT、水质分析等结合起来。随着科技水平的发展,一种真正的“分布式测量系统”——光纤测量系统即将面世,水科院、国电公司成都院等单位已对此作了大量的研究,也曾在三峡作过试验。该系统将光纤既作为传感部件,又作为信号传输部件埋设于坝体中,使每一根光纤成为大坝的神经,感受大坝性态的变化并具体定位,从而使监测走向立体和全方位。

目前,自动化系统还存在费用高、可靠性难以保证、监测项目不全、安装调试困难、实时化程度低等问题,笔者认为一种费用低、安装调试简单、易维护、可以进行大范围监测、实时性高的系统才是发展方向。同时,监测方法、监测量的变化(如由标量到矢量、由数值分析到图象分析)必将导致分析方法的变化。

3.4大坝安全监测的网络化、智能化、效益化

在过去的许多年中,人们总是将观测资料交由专职单位去分析,这样做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掌握大坝性态和进行最优的运行调度。同时,一般单位的资料分析总是在建立数学模型(特别是统计模型)的基础上,缺乏与具体大坝的联系及与设计标准(稳定、强度)的比较,也不利于监测技术的提高。近期,一些单位在专家系统、人工智能及决策支持系统开发中,直接将监测资料(如库水位、温度、应力、扬压力等)与设计标准(稳定、强度)对照起来用于坝体强度及稳定校核是一种很好的思路。但是,目前的大坝安全监测自动化水平多数还停留在部分监测项目数据的自动采集上,难以满足实际需要。事实上单凭监控指标来判别大坝安全是不完善的,因为目前的监控指标主要依靠经验和理论计算确定。前者人为因素大,后者由于计算理论、数学模型和边界条件的假定,误差也较大,实际应用也值得商榷。如对于土石坝,当上游库水位骤降时测压管水位不会超过监控指标,但此时上游坝体有可能失稳。我国自1987年开始的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鉴定),是对大坝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的全面检查和评价,已得到广大科技人员认可,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它就是根据设计复核、坝基隐患、坝体稳定、泄洪消能、库区淤积及近坝库岸滑坡等方面对大坝安全进行评价。因此,大坝安全评估软件应与大坝安全定检内容相适应,应用专家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将大坝安全定检的成功经验和监测资料分析的有效方法结合起来,在此基础上实现与大坝监测数据采集系统、闸门监控系统、水库自动调度系统、水雨情测报系统的有机结合,将大坝安全作为约束条件,效益的最大化作为目标函数才能适应用户和时代的需要。

最近,国家防总在建立全国防汛决策支持系统中将大坝安全监测(工情监测)作为整个系统的一个部分,从而突出水库运行以效益为中心,大坝安全是约束条件的观点。另一方面,在大坝失事或事故中,洪水漫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试想:如果大坝某些性态异常或闸门起闭机损坏,而又不知近期洪水情况,如何在洪水到来时确保大坝安全?同时,运行也会影响大坝安全,如陈村大坝105m高程裂缝的出现及发展与不正确的运行方式有关;碧口大坝1995年也因泥沙淤积在较短的时间内将排沙洞口淤堵,威胁了电站安全。故为充分发挥水库效益,确保大坝安全,必须尽可能将流域水情、梯级水库调度情况及洪水预报、大坝安全监测和本水库运行调度结合起来。

另一方面,目前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软件均有巡测和选测功能,为适应“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要求,设置自动进行巡测、在线诊断、自动报警是对系统的必然要求。由于许多测值超差均由于自动化系统本身引起,故笔者建议在数据采集软件中应增如下功能:即当某测值或其变化速率超过正常范围时,系统应立即对该测点进行多次重复测量或自动加密测次,以方便系统维护和资料分析。

随着信息化的推广,大坝安全监测应主动适应时代要求,走向网络化、智能化,采用网络数据库、INTERNET/INTRANET技术,建立全国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网是时代的要求。

4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大坝安全监测实际上是一种管理,包括信息采集、处理、结论的得出、措施的制定、信息的反馈,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工程效益。综合起来可以得出如下几点:

(1)大坝安全监测范围空间上应包括梯级水库;时间上应从设计开始。大坝安全监测内容应包括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及机电设备;

(2)大坝安全监测应与气象、水情、洪水预报及水库调度结合起来,使之成为水库运行调度决策支持系统的一部分,真正为工程效益的最大化服务;

(3)大坝安全监测应将大坝安全评估与设计标准、设计参数(如安全系数,可靠度指标)等指标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大坝安全定检的成功经验和方法,从而易于理解、掌握和应用;

(4)大坝安全监测应充分利用科技进步,走向即时化、智能化、网络化。

总之,大坝安全监测就是利用一切手段,确保大坝以较少的投入来保证长期、稳定、安全的运行,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赵志仁.大坝安全监测的原理与应用[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

[2]邢林声.纪村混凝土坝基红层的恶化及其原因分析[J].水利学报,1996,(9).

[3]邢林声,方榴声.陈村拱坝下游坝面105m高程附近水平裂缝的性态分析[J].水力发电学报,1988,(4).

[4]SDJ33689,混凝土大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