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8 15:08:32

消防论文

消防论文篇1

2.不断创新活动区域

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消防企业对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而职工作业“社会人”这一群体中的一员,对于企业发展而言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在培训环节,应打破常规的活动区域,将安全文化建设思想渗透到每一个环节以及每一个活动区域,通过采取各种生动有趣的方法与手段,促使安全文化培训变得更加教育性、娱乐性、服务性以及知识性[2]。同时,职工也能够从中潜移默化的学习到更多知识,并对消防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体现出的重要性进行更深层次的认识。

3.不断改革消防企业内部机制

由于人们的记忆会随着时间的变更而不断衰退,加之消防企业不会每天花费较多的时间给职工复习其所学知识,因此仅仅通过培训与考核并不能达到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整体目标。在此环境之下,改革消防企业内部机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鉴于此,消防企业应对建立起内部奖惩机制,以一个季度或一个月作为期限,针对该期限内表现极为出色的企业职工,可在物质方面给予其一定的奖励,并提供给这些职工一定的升职和加薪的机会。而在年终时,针对表现极为出色的企业职工,在适当提升其职称,并给予年终奖励,以此方式鼓励所有职工都能积极、主动的参与到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当中。

消防论文篇2

一、引言:问题研究之缘起

晚近三十年来,随着公共事务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传统的官僚化政府显得格外迟钝,一场声势浩大的公共行政改革运动几乎同时在西方国家发起。从大的方面来说,这场“重塑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职能的市场化、政府行为的法治化、政府决策的民主化、政府权力的多中心化。政府职能的市场化包括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公共事务引入内部市场机制等”。[①]在这一过程中,“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需求”的民营化(Privatization)方式因为契合了“政府退缩、市场回归”的题旨而备受各国的青睐,进而成为各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举措。民营化并不意味着国家承担公共行政义务和责任的彻底免除(即所谓的“国家除任务化”),它仅仅表明私人部门对某些公共行政事务程度不同的参与。正如民营化大师E?S?萨瓦斯所言:“民营化不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更是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它根植于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哲学或社会信念,即政府自身和政府在自由健康社会中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适当角色。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美好的社会。”[②]

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政府管制的不断放松,这种以谋求私人部门参与行政任务履行为旨趣的民营化改革运动同样一路高歌猛进。如今,不仅公用事业领域内特许经营、合同外包等形式的民营化改革举措为世人所熟知,就连传统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属于国家保留的行政领域,民营化改革的触角仍然依稀可见,“治安有偿承包”、“老板消防队”和“海上戒毒船”在一些地方的悄然出现即是明证。[③]就公共事务的治理而言,这种公私部门之间的合作确实能够直接起到有效缓解政府压力的作用,甚至还可能进一步提升行政任务的履行质量。但是,我国当下的一些公共行政民营化之举普遍都存在规范依据不足、法律位阶过低等问题,甚至很多民营化改革完全是依照行政机关的内部文件进行的。由于法律保障机制的严重匮乏,一些行政领域的民营化改革乱象丛生,政府不负责任的淡出、公共服务质量的下降、私人部门的惟利是图已经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近期发生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及其所引发的生存危机事件,则进一步暴露出公共行政民营化过程中的重重困局,也为行政法学界剖析民营化的利弊、时机、方式及后续责任分担等问题提供了难得的个案。

“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的大致梗概是:2005年8月5日下午十四时许,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尖子村农民修文国的家突起大火。危急时刻村民们数次求救,但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因该村没有上交防火费而拒绝出火警。众村民眼睁睁地看着修文国的数万元的房产在大火中付之一炬。据悉,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成立于1999年10月。当初,有关部门同意成立这家民营消防队主要是考虑到公主岭市管辖面积较大,对于一些较远乡镇的火灾,公安消防队无法及时赶到现场实施扑救,就近设立民间性质的消防队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成立之初的几年,由于镇政府每年代为征收部分防火费,消防队勉强能够支撑。然而,自2003年之后,防火费作为“农民负担”被吉林省有关部门废除。无奈之下,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不得不逐个村屯签协议,对于没有与其签订协议的村就不能提供服务。时至今日,范家屯镇民营消防队已经名存实亡。[④]

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经过多家媒体的报道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争议之焦点集中在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能否完全由私人部门提供?政府能否因此而放弃相关的责任?进一步言之,公共行政的民营化是否存在或界限?遗憾的是,学界尚未从民营化及政府管制的角度对这一典型社会事件进行认真分析,从而使相关的社会议论仅仅停留于感情层面的争执。笔者认为,抽象而宏观地论述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界限问题并非易事,为此,本文拟从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入手,围绕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对消防事业的管理能否实行民营化、需要什么形式的民营化以及政府在后民营化阶段需要采取哪些行动等问题进行初步研究,希冀通过这种个案式的分析以点及面地触及公共行政民营化的界限问题,从而为我国当下日益深入的民营化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相应的制度保障,并求教于学界同仁。

二、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必要性

如同洪水、地震一样,火灾是严重威胁人类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灾害之一,所不同的是:由于火灾的突发性和人为因素,使人类还无法象对待其他灾害一样,对其进行预警。加之现代大工业社会所造成的人口集中和产业稠密,火灾一旦发生,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正是基于消防服务所具有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这种公共物品的无偿提供一直被认为是现代福利国家中政府的份内之责。问题在于,政府提供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务是否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由政府亲自去执行?也就是说,政府是否应当同时扮演消防服务提供者和消防服务生产者的双重角色?域外有关国家的公共管理实践似乎对此给出了否定的回答。例如,在丹麦,多数城市和一家私人企业福尔克公司签订合同以提供消防服务,大多数人通过这一安排得到了保护。在瑞典,大约有三分之二的居民从私人承包商那里获得消防服务。[⑤]

在理论上,消防事务的管理毕竟涉及公共安全的维护,属于现代政府的“天职”,因而往往被人们认为是当然的国家任务而不能转嫁由私人来承担。[⑥]然而,“某项公共任务是否确属公权力主体的特殊任务,必须依据特定时空下的具体法秩序来决定”,也就是说,“国家可否将某项公共任务视为国家任务纳入管理,或者可否将该公共任务释出由私人负责,首先应解释宪法以及所有合宪法的规范的规定才能决定”。[⑦]根据我国现行《消防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可见,借助多种形式的民间力量参与消防事务的治理非但不为现行法律禁止反而为其所鼓励和提倡。那么,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在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为何具有必要性呢?笔者认为,这种客观必要性主要源自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城乡二元对立结构基础上的乡村巨变。一切制度的变迁都可归因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就我国当下的消防管理体制变革而言,同样离不开对现实社会结构的考察。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整体的社会结构日益呈现出城乡二元对立的格局,城市与乡村之间在各个方面都形成了巨大差距。正是基于城乡二元对立的社会结构,很多行政领域的改革(如医疗、社保等改革)实际上主要都是在城市进行的,或者说改革的受益者往往都是城市以及生活在城市里的居民。现行消防体制的确立以及消防资源的配置大抵上也是如此。无论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初颁行的《消防条例》还是九十年代末期颁行的《消防法》,无不将消防资源偏向于广大城市。[⑧]也就是说,城市的消防事务得到了政府的高度关注,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基本上覆盖了城市地区;相比之下,广大农村地区由于人口、产业都没有城市密集,火灾的发生概率及其造成的损失较低,因而所获得的消防资源极少。如此以来,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自然就难以惠及农村和农民。然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迅猛推进和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中国传统的乡村面貌已经发生了巨变。特别是在江浙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的企业日益增多,其规模和密集程度甚至超过了一般的城市,火灾发生的几率日益增大,消防服务的需求也随之提升。在这一背景之下,旧有的公共消防管理体制和消防资源分配模式的弊端日渐显露,以行政为主导的城市消防体制面对中国农村的变化表现出强烈的促不及防。旧行政体制的巨大惯性和农村地区对消防服务的巨大需求,为民间力量参与消防服务的供给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的开展,城乡二元对立的紧张格局有望得到及时缓解。于是,消防事务的民营化自然就成了社会发展之需。

第二,消防事务治理结构内在的可分解性。在直观层面上,消防事务的治理逻辑地包含了两个组成部分:“火灾预防”(即“防”)和“灭火救援”(即“消”)。从公共安全维护和社会治理效果的角度上看,火灾预防远比灭火救援更为重要,这也正是现行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的原因所在。大体上来说,火灾预防涉及消防规划的编制、消防技术标准的制定、消防设施的配置、消防安全的检查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治等相关事务,宏观性、政策性特点十分明显;相比之下,灭火救援则以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目标,微观性、单一性特点更为突出。由于火灾预防大多涉及公共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落实与否的监管,因而作为现代国家公共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的政府无疑应当去“亲历”。至于灭火救援,因其涉及面广、不确定因素多,并不一定完全依赖政府去亲自实施,更多的时候都可以借助民间力量的参与取得更好的救援效果。事实上,现行《消防法》对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多种非政府形式的消防组织发展的鼓励,本身就意味着立法者对民间消防力量参与灭火救援的认可。在民营化理论上,这属于典型的“组织民营化”,即行政主体并不解除所担当的公共任务,只是通过私法的组织形态来继续担当。我国山东、深圳等地通过招聘方式录用合同制消防队员弥补公安消防力量在灭火救援方面的不足即为有效的制度尝试。可见,消防事务虽然触及社会公共安全,但由于其自身治理结构的可分解性,对于其中具有执行性质的灭火救援事务完全可以吸收民间力量的参与。

第三,公共部门消防服务供给能力的不足。目前,我国消防机构的设置和消防资源的分配都完全与行政区划、行政级别相吻合,最基层的公安消防机构基本上都设置在区县一级。这种高度行政化的消防管理模式固然能够优先满足城市对消防资源的需求,但对于地处偏僻的广大乡村来说,就难以与城市平等地享有政府所提供的消防服务。由于现有的消防人力、物力资源都集中在城区,即便消防机构在接警之后能够立即赶往乡村火灾现场,也会因为耽搁最佳救火时间而无济于事。事实上,在前文叙及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中,村民也曾试图向城区的公安消防队求救,但由于路途遥远,最终也未能成功灭火。虽然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一些近郊的农村地区已经为城市所吞并,但农村地区的彻底消灭永远都无法实现。因此,在现有的消防管理体制之下,公共部门尚无法为广大农村地区供给基本的消防服务。即使将公安消防机构设置的末梢延伸至乡镇一级,也因为财政资金的匮乏、审批程序的繁杂和行政编制的控制而难以实现。可见,面对广大农村地区日益增长的消防需求,公共部门消防服务的供给能力明显不足,只能更多地借助于民间的力量向农村提供应有的消防服务。由此可见,消防事务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消防事务的民营化将是我国未来消防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三、消防服务民营化之模式选择

上文的分析表明:在社会急速转型时期的当下中国,作为公共产品的消防服务的提供虽然依旧是政府的天职,但借助于民间力量的参与却能够进一步扩大消防服务的实际覆盖面,从而使城市与乡村、富人与穷人都能够平等地享有政府所安排的消防服务。然而,这是否意味着消防服务可以随意地选择各种民营化方式呢?在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中,对于谁交钱就给谁救火、不交钱就不给救火的民营消防队来说,排他性已经十分明显,消防服务的公共产品属性全然不复存在。而原本属于公共产品的消防一旦变成了排他性的私人产品,其供给的公平性也将丧失殆尽。如此以来,纯粹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必将使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主导地位被削弱、公共责任被规避。很显然,这种所谓的民营化改革不仅无助于消防服务的公平提供,而且还将直接导致政府民主性的丧失。

民营化理论的一个重要创新就在于重新将公共服务的构成要素区分为三个基本的参与者,即消费者、生产者、安排者或提供者。其中,消费者直接获得或接受服务,可以是个人、特定地区的所有人、政府机构、私人组织、拥有共同特征的社会阶层或者获得辅助的政府机构;生产者直接组织生产,或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可能是政府单位、特别行政区、市民志愿组织、私人企业、非营利机构,有时甚至是消费者自身;服务安排者或提供者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或选择服务的生产者,通常是政府单位但也有例外。服务“提供或安排”与服务“生产”之间的这一区分构成了整个民营化概念的核心,是政府角色界定的基础。民营化理论从静态分析角度据此归纳出了公共服务的十种不同制度安排(见下表)。[⑨]

公共服务提供的制度安排

生产者安排者(提供者)

公共部门私人部门

公共部门政府服务政府出售

政府间协议

私人部门合同承包自由市场

特许经营志愿服务

补助自我服务

凭单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不同的制度安排中,有七种安排的生产者是私人部门,民营化一般运用到其中的若干形式。按照这一制度框架来分析,吉林省范家屯镇的民营消防队可以归入“自由市场”式服务提供模式。在这一制度安排模式之下,生产者是私人部门,消费者自己安排服务、选择生产者并向其支付费用,政府则不加任何干预。问题在于,市场制度所提供的仅仅是最普通的个人物品和可收费物品,而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消防服务恰恰是一种典型的公益物品,政府不能假借民营化之名放弃其作为公共服务安排者或提供者的责任。正如学者所言:真正的民营化政府责任是不能被转移的,所转移的只是透过民间功能所表现出来的绩效;且真正的民营化并不会造成政府角色的消失,而只是减少而已。因为政府仍要承担政策说服、规划、目标设定、监督标准拟订以及执行、评估及修订导正等功能,因此民营化的成功,是建立在一个健全的政府功能基础上的。[⑩]可见,消防服务的民营化并非没有任何界限可言。

通常地,根据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事务程度的不同,可以将民营化分为实质民营化和形式民营化两种基本类型。其中,实质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的公共属性不变,但国家本身不再负担执行或负担全部执行,而开放由民间部门负责或提供。例如,在城市基础设施的经营上,国家就可以通过特许经营(如BOT模式)等方式吸引民间参与。在特许制下,政府通常授予某一私人组织一种排他性的权利——直接向公众出售其服务和产品,民营部门则往往为此向政府付费,并在政府价格管制之下通过向消费者收费的方式取得投资回报。可见,在实质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与民营部门之间并不存在委托关系,毋宁说是民营部门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完成行政事务的运营。形式民营化又可称为功能的民营化,指的是特定行政事务仍由国家承担且不放弃自身执行的责任,仅在执行阶段借助于私人部门的力量完成既定的行政任务。功能的民营化主要有行政助手、专家参与、行政委托及合同承包等形式,其中尤以公共服务的合同承包最为典型。“论及传统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区别于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民营化)时,‘合同外包''''是最经常提到的方式。”[11]在合同承包下,政府可以通过与营利或非营利性民间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实现某一公共服务的民营化,即民间部门是生产者,政府是安排者并由其向生产者支付费用。可见,在形式民营化的过程中,政府与民营部门之间实际上存在委托关系,即政府仍然承担公共服务的全部责任,只不过把实际生产活动委托给民营部门实施而已。

由此可见,作为公益物品之一的消防服务的供给事务宜采取合同承包的方式实现民营化。相比较特许经营等实质民营化方式及其他类似政府淡出等更为激进的民营化方式而言,合同承包的优点十分明显。一方面,在合同外包的制度安排下,政府没有放弃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由其向作为生产者的民营部门支付费用本身即是公共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充分彰显;另一方面,通过委托民间力量生产消防服务,可以大大减轻政府的压力,特别是有效缓解社会日益增长的消防需求与有限行政资源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公共产品的公平供给。当然,与目前无偿的公共消防服务尚未覆盖广大农村地区相比,政府将消防服务(尤其是农村地区的消防服务)外包给民营部门之后,势必会引起成本的抬升,甚至还可能加重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但与政府亲自生产相比,外包方式还是能够节约部分费用。有趣的是,根据国外学者对公共服务不同提供机制精细的比较研究,消防服务的合同外包比政府自己生产要节约20%~50%的费用。[12]考虑到我国普遍高昂的行政运行成本,可以预见的是,将部分消防服务外包给民营部门同样能够起到节约行政成本的作用。

四、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续政府规制

尽管民营化是在规制缓和(Deregulation)的背景之下得以大力推行的,但是民营化绝不意味着政府的彻底归隐,毋宁说是政府从前台走向幕后、从行政事务的直接执行者转变为决策者和监督者,即“掌舵”而非“划桨”。正如德国联邦议院法律委员会主席鲁佩特·朔尔茨教授所指出的那样:“这一切(指公共行政的民营化——引者注)都不意味着国家和行政机构必须全面从这些职能方面撤退。通过国家监督规定的机制,特别是国家保证有关私人在职业和专业上的可靠性和素质,公共利益完全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我们可以这样说,行政机构从自己执行的责任中撤出越远,就越可通过监督和检查私人和保证专业与职业素质来承担更多的保障责任。”[13]在部分消防服务通过合同外包形式实施民营化之后,政府同样必须加强后续规制,从而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财产安全免遭以私法形式实现公共任务的私人部门的威胁。笔者认为,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的政府规制应当着重解决好规制目标和规制手段两个基本问题。

(一)规制目标

作为公共物品的消防服务以合同外包的形式交由民营组织去生产,其根本目的在于借私人部门之手弥补公共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能力上的不足,从而更好地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因此,在部分消防服务民营化之后,政府对民营组织的规制也必须保障服务公共性的实现,避免因私人部门天生的逐利性而损害公共利益。具体而言,消防服务民营化后续政府规制的目标应当是安全和公平。首先,消防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提供,都必须确保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别是对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来说,房屋及家产是其安身立命之本,应当受到格外关注。这不仅是民营消防组织的基本任务和使命,而且更是政府监管所追求的崇高目标。其次,作为公共产品的消防服务的供给必须坚持公平优先的原则,向特定区域的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普遍的服务。特别是在通过政府付费形式外包消防服务的情况下,民营组织更不能自行选择服务对象实施区别对待,而应当向承包区域内所有的人提供公平的服务,这也当然地成为政府监管的重要目标。

(二)规制手段

在公私部门对立的时代,政府大多习惯性地选择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模式来实现既定的规制目标。但在公共服务民营化时代,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业已形成了日益亲密的合作关系,因而政府更应当重视通过契约模式来实现社会治理和规制的目标。就消防服务的合同外包来说,规制目标的实现更多地取决于承包合同的签订。笔者以为,消防服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消防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服务的对象、服务的事项以及服务的具体要求。这部分条款实际上框定了民营组织的基本任务,也是政府对其实施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二是政府的付费,包括付费的数额、时间及方式等内容。应该说这部分内容的订立最为关键,一方面,政府必须比较内部机构提供消防服务的成本和该服务由民营组织合同外包的成本,尽可能节约财政支出;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给予民营组织投资参与消防服务生产以必要的回报,从而吸引更多的民间力量以便最终形成相互竞争的局面。总的来说,承包费用应当低于政府机构亲自提供消防服务的成本。至于具体的付费方式,可以采取具有激励性质的“固定价加奖励”的方式,在确保民营组织能够维护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根据其绩效情况(如火灾发生率的下降、灭火救援的效果等)进行适当奖励,从而敦促承包者尽可能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14]值得注意的是,费用的合理确定是建立在充分掌握行业内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的,这对政府的信息收集、整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违约处罚,包括承包者违约的具体情形及其处罚措施。四是争议处理,包括争议处理的机制以及处理期间不中断服务等。对于政府来说,在消防服务外包合同签订之后,借助于监督、促进合同的履行就能够确保规制目标的实现。当然,在通过契约规制的同时,政府也可以采取一些传统的规制手段对民营消防组织进行控制,其中以行政许可最为重要。根据现行《行政许可法》第12条的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实上,一些地方(如浙江、广东等地)政府已经根据《消防法》分别就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设立条件、标准等进行了规定,从而为民间组织参与消防服务确立了起码的市场准入条件。由此,政府也可以将行政许可作为规制民营消防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鉴于火灾发生的不确定性,民营消防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可能会造成过多损耗,这也需要政府以补贴的方式适当给予扶持。

需要指出的是,发生在吉林的“民营消防队见火不救”事件是我国目前大量民间消防队尴尬处境的真实写照。其间所反映出来的核心问题有二:一是民间消防队的资金缺乏应有的保障,难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整个消防体系中应有的补充作用;二是政府面对民间消防队的出现反应较为迟钝,没有通过监管和扶持因势利导。为此,必须通过《消防法》的修改,明确规定政府可以通过缔结外包契约的方式委托民间消防队提供部分消防服务,并通过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保障消防服务民营化的顺利推行。

五、结语:通过民营化破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难题

引人关注的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体制业已成为我国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从大的方面来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就是“政府应该做什么”、“政府通过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以什么样的方式去做”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今后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要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特别是要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过小的政府和过大的政府都不利于社会发展,规模适度、职能适度的政府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适度的政府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的范围是有限的,二是政府运作的质量是有效的。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是适度政府的两个基本标准。”[15]为此,就必须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民间力量的参与,形成多元服务主体的格局。通过“政府瘦身”和“市场回归”,有效克服全能政府的诸多缺陷,从而实现现代福利国家对政府的角色期待。当然,公共服务民营化的改革并不是政府责任的放弃,相反地,通过民营化之后的重新规制(Reregulation),政府的“掌舵”作用更能够充分显现。正如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所言:“我们面对的不是‘国家的逐渐消亡'''',相反,我们需要一个有活力的、强大的和非常活跃的政府。但是我们面临着一个选择,选择一个庞大的但软弱无力的政府,还是选择把我们自己局限于决策和指导从而把’实干''''让给他人去做的强有力的政府。我们需要一个能够治理和实行治理的政府。这不是一个实行‘实干''''的政府,不是一个’执行''''的政府。这是一个‘治理''''的政府。”[16]就此层面而言,本文有关消防服务民营化的粗略探讨就具有潜在的标本意义,对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也能产生启示,从而为当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难题的化解提供另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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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余逊达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译丛总序第1页。

[②][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0页。

[③]参见《农村治安该不该“承包”》,载《报刊文摘》2003年5月28日第一版;戴敦峰:《“老板消防队”涌现瑞安》,载《南方周末》2004年4月1日A3版;沈颖:《海上戒毒》,载《南方周末》2004年10月7日A4版。

[④]参见彭兴庭:《消防队“见火不救”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困局》,载《检察日报》2005年9月12日第6版。

[⑤][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⑥]参见《从民营消防队的困境反思〈消防法〉》,/Articles/2005/08/734159.HTM,2006年6月15日最后访问。

[⑦][台]陈爱娥:《公营事业民营化之合法性与合理性》,载《月旦法学杂志》1998年第5期。

[⑧]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17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7条的规定。

[⑨][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⑩][台]詹中原:《民营化政策——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10—11页。

[11][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

[12][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周志忍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

[13][德]鲁佩特·朔尔茨:《法治国家和行政法:连续性和活力》,“法制国家现代化:德国国家行政管理经验及中国的前瞻”研讨会交流论文,2000年3月27—28日,北京。

消防论文篇3

2消防安全工程系列国际标准体系及现状

SC4目前共有7个工作组和1个顾问组,负责9个主要标准文件的制修订工作以及十多个案例的编写工作。消防安全工程系列标准不是9个标准(ISO16730~ISO16738)的简单组合,而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该体系中,除了这9个主要标准外,还有一个起统领作用的《消防安全工程—总则》ISO23932和其他辅助配套文件,从而提高各标准的可操作性,确保标准的科学实施。该系列标准与总则和其他相关辅助配套文件的关系见图1。消防安全工程系列国际标准ISO16730~ISO16738发展阶段现状见表1。该系列标准除PWI16731外,其他几项标准都已出版或者正在修订中。为了更好地推动该系列标准的应用,各标准负责小组正为其主要文件开发应用案例,指导其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这也是今后一段时间内该系列标准的主要研究内容。其中,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为国际标准《消防安全工程—火灾条件下结构的性能》ISO24679承担了案例编写任务,目前已经完成征求意见稿,正在转换成ISO标准的编写格式。

3标准转化时应注意的问题

该系列标准是由二三十个国家的代表共同编制完成的,体现了消防安全工程的国际发展水平。将该系列标准转化为国内标准,必然为我国的性能化设计提供科学、统一的法规性指导文件,使我国的性能化设计和评估走上科学、规范的发展道路。但是,这些标准是某几个发达国家经验的总结,并且是用英文编写,因此,在将该系列标准转化为国内标准时,应注意如下问题:(1)语言翻译和编排问题ISO标准有英语、法语两个版本。无论我们从哪个版本转化过来,都存在翻译和理解问题。因此,应做到:1)对每个术语、句子、段落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和总体的把握,然后用准确的汉语将意思表达出来。语言应符合汉语表述习惯,应意译而非直译;2)标准中术语翻译要跟国内大家熟悉而常用的名称术语相对应,且该系列标准中不同子标准间术语和相关表述应一致;3)ISO标准的特点是解释性语言较多,很多国家都反应不像是标准语言。在转化为我国标准时,应把每章、节、段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提取其要表达的精髓内容。然后根据中国标准语言的特点,将其精髓内容用标准语言表述出来。如有必要,可适当调整其条文编排顺序。(2)及时更新和修订该系列标准的相关内容该系列标准中,有些标准已经作为ISO标准出版发行,而有些则仅为技术标准(TS)(如ISO/TS16732和ISO/TR16733)或技术报告(TR)(如ISO/TR16738)的形式出版。这些文件会随着其技术的成熟而逐步得到修订,然后上升为国际标准。其中有些已的国际标准,如ISO16734、ISO16735和ISO16736,则正在修订过程中。因此,在将这些国际标准转化为我国标准之后,还应继续密切关注该系列标准的最新动态,及时对我国的相关标准作出修订和更新。(3)慎重考虑该系列标准是否适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是我国采标的原则之一。该系列标准是国外性能化设计比较发达的几个国家经验的总结,其某些标准、标准中的某些条款以及所涉及的某些计算方法和技术很有可能不适合我国的实际应用情况。在将这些标准进行转化为我国标准时需要进行全面考虑。

消防论文篇4

《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于2011年5月27日由、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将消防安全培训中各个机构单位的职责,以及培训形式等,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范。公安部消防局下发的公消〔2014〕2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近年来消防安全工作的形势,分析了部分地区、部门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不适应社会、企业需要的现象,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促进社会消防培训力量,发展、创新消防安全培训机制,提升消防安全培训质量,强化消防安全培训责任的落实,这对港航企业的消防安全培训模式创新与当前社会形势接轨起到了指导作用。

二、消防安全培训新模式的探索

港航企业在现有全天候生产的实际情况下,应逐步探索一条适合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培训新模式。

1.完善内部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港航企业应加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的培训模式,其中包括按班次选定一批负责任的业务骨干人员担任消防安全协管员,并吸纳为志愿消防队员。因为这些人员对实际的操作流程和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部位较为熟知,对这些消防安全协管员、志愿消防队员加以系统化培训后,就可以让他们深入工作一线,将自身的消防知识在日常工作以及平时生活中向身边的同事、工友进行不定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训”。企业定期将消防安全协管员、志愿消防队员集中,让他们相互交流并将自身的创新经验推广,企业则可以根据这些创新举措的实际作用对发明人加以奖励。这种员工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可让大部分员工不必耗费专门的时间去集中学习,而是在身边的同事帮助下,在日常的工作实际中进行。

2.加强外部约束,提升重视程度。水上公安消防机构要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并将其深入落实到港航企业中。消防部门将辖区港航企业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情况加以量化管理,制定评比标准,对开展培训工作不到位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加以通报及告知。在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时,消防监督人员对企业员工进行随机抽查,用测试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知应会消防技能的方法来考核该企业的消防安全培训效果。对企业员工(特别是消防监控室等重点岗位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差的单位,可视为该公司的一项消防安全隐患,责令其进行整改。

消防论文篇5

(二)消防人员整体素质提高近年来,消防人员身体、文化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拥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数明显增加,身体素质训练更加严格。

(三)执法、监督、服务程序更加规范完善公安部全面精简了消防审批项目,并在现有的法律条款中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此外,为了方便群众,有关部门简化了审批程序,增加了审批透明度。

二、我国消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消防法》是我国最主要的消防法律,是制定其他规范准则的基础。但是,问题就在于《消防法》与其他规范准则有时并不相容。例如:《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的消防机构才能进行执法,但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却规定,派出所有消防管理权。再如:《消防法》规定,消防机构应对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但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规定的却是,抽点单位。这样的矛盾之处还有很多。此外,部门之间由于法律规章间的偏差争权也是常有的事。

(二)法律法规与社会形势不相适应法律的制定、修改需要很长时间,因而有一定的前瞻性,但前瞻的时间是有限的。社会发展的速度有时远远大于前瞻时间,这就造成了两者之间的不相适应。比如:一些消防安全建筑的设计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如果执行规范,就会影响投资;不执行规范,就会被追究责任,进退两难。另外,消防法律对建筑工程的溯及问题上,未考虑新旧,损害单位经济发展的同时,破坏了政府形象。

(三)执法不合理《消防法》中的很多法律都规定,逾期不改的才进行惩罚。于是,很多企业利用这点钻空子,在被查到时短期整改,未被查到时仍然我行我素。再者,许多执法者看到法律条文中主语众多、不太理解的语句就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法律,这就给消防安全造成了隐患,并且失去了立法的意义。除此以外,执法人员执法意识淡薄,只在乎表面问题,立案不结案等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很多执法人员只把自己的职责当作一份赚钱的工作,因此,不注重个人素质的培养。消防执法需要身体、文化等很高的专业综合素质。现在的执法人员大多从其他单位转来,不爱锻炼身体,不爱钻研消防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而且贪赃枉法、滥用私权。应该重视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公安消防部门和消防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法》、《立法法》等法律文件,对消防准则、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细致的整理,并对《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进行及时修订。经过一系列的规范、精简处理,保证相关部门职权的行使,有效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效率,从而做到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二)提高执法意识、加强思想教育各级消防机构、人员务必要牢记自己的职责所在,奉承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国家消防安全,保障人民生活质量。如果执法队伍中出现、以权欺弱、侵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应该立即制止,并做出严厉的惩罚,严明执法纪律。相关消防部门可以定期召开消防会议,讲解消防法律,对执法态度坚决、公私分明的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对、损害人民利益的执法人员进行严厉批评和惩罚。要教育消防执法人员时刻为人民着想,切实为民谋利。

(三)加强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培训只有深刻的理解法律法规,并明白其用途,才能在执法水平方面成为一个合格的执法人员。因此,各消防单位要积极组织消防执法人员参加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并在这个过程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观看执法视频,让每一个执法人员深刻理解法律内涵,并能在实际执法中熟练运用法律法规。领导层更要亲身参与,以身作则,虚心学习,为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培养个人素质起带头作用。此外,各部门还可以安排特别培训班,为理解能力稍弱的执法人员认真讲解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综合素质方面,在职继续教育,体能训练都是很好的加强方法。各级部门、人员应该共同努力,塑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执法队伍。

(四)规范执法,健全制约机制各单位在执法中应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严格考评、奖惩分明。其次,执法单位要自觉接受国家行政监督,并开通公共主页、公共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借鉴国外先进制度自我研究的同时,也要关注国外的发展。可以派遣留学生到国外学习先进的消防制度,根据当前的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好的制度适当引进法律法规的编写,为更好的建设消防法制做出贡献。

消防论文篇6

1消防工程检测验收的意义

消防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工程是构成建筑工程的基本单元,因其专业要求严、技术含量高而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体的消防安全,关系到防火灭火的成败。《建筑法》、《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部的有关法规文件都明确规定了要对消防工程实行消防监督、专业许可制。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是整体建筑设计、施工等的专项工程,可以说是比其他专项工程还要独立的特殊工程。同时,也是计算机、网络、控制、通信等各种技术在智能建筑中的集中应用和体现,是构筑楼宇自控系统等建筑智能化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明确指出,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过建筑消防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业的将被视作违反消防法律、法令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由专业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严格的功能指标检测,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必须的验收数据,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维护发包方、施工方以及使用者等相关方的的经济利益,做好消防工程的检测工作是任何一方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验收是整个建筑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必须而且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验收是确保消防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实施的保证措施之一。

2顺利验收的基本条件

2.1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建筑工程,其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消防设计标准、规范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防火技术规范,特别是有关工程的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款。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即:法定代表人要对消防设计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要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具体设计人员对消防设计负直接责任。设计人员必须了解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设备、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选用程序合法、实体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其辅助产品。

2.2建设单位(以称“业主方”)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依法委托建筑工程监理时,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不应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规范等要求,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等文件资料进行审核,重要的工程项目还要报送消防设计专篇,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完整性。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消防工程质量档案。

2.3施工企业必须在政府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而且施工人员的从业资格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在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效体现。

要忠实于设计文件不得随意改变,并且要严格按照消防设计规范进行专业施工。但要模范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报告。要协助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完善主体设计,特别是消防工程的专业内容即深化设计。要对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辅助产品、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决不能使用,切实做到正确的合乎规范的安装施工。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要对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协助甲方选择质优价廉的消防产品。按照建设部2001年4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专业消防施工公司在承接建筑工程中的消防系统施工时,一般只承接报警系统、紧急广播系统,最多加上水喷淋、消防栓及气体灭火系统。防火排烟、正压送风、防火门、卷帘门以及电源的安装,则由土建公司或其他水暖公司负责施工。如果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现场施工负责人员,对整个工程防灾系统逻辑功能不具备全面清楚的理解把握,土建总包方技术负责人或生产计划人员又不清楚这些消防联动,往往造成工程最后阶段迟迟调试不完,甚至验收不合格的被动局面。因此,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培养对整个防灾系统具有整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掌握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包括电气和相关暖卫通风)和质量标准,不仅要懂消防电器,还应懂消防水、气、风及整个工程防灾系统。抓住了基础工作,把握了关键,才能保证整个工程中防灾系统施工顺利,达到一次调试成功并通过验收。

2.4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确保施1-212艺及关键施工过程的规范化

明确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消防设备电气配线的可靠性用以确保向消防设备正常供电和有效实施人员疏散与火灾扑救。消防设备电气配线的耐火性用以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且消防设备配电线路可能处于火场之中时能持续供电。在消防工程中,通常是结合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对消防设备配电线路采用耐火耐热配线措施来达到其可靠性、耐火性要求。智能建筑消防设备电气配线防火安全的关键是按具体消防设备或自动消防系统确定其耐火耐热配线。从高层建筑变电所主电源低压母线或应急母线到具体消防设备最末级配电箱的所有配电线路都是耐火耐热配线的考虑范围。

2.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阻燃型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在暗敷时最好采用阻燃型电线穿保护管敷设在不燃结构层内,保护层厚度为3em或按如下两种基本措施处理:①当消防设备配电线路暗敷设时,通常采用普通电线电缆,并将其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氧指数I)埋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且穿管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②当消防设备配电线路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且采用防火涂料提高线路的耐燃性能,或直接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线电缆和铜皮防火电缆等并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或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总线制系统的干线,需考虑更高的防火要求,如采用耐火电缆敷设在耐火电缆桥架内有条件的可选用铜皮防火型电缆。

2.4.消火栓泵、喷淋泵等配电线路

消火栓系统加压泵、水喷淋系统加压泵、水幕系统加压泵等消防水泵的配电线路包括消防电源干线和各水泵电动机配电支线两部分。水泵电动机配电线路可采用穿管暗敷,如选用阻燃型电线应穿金属管并埋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或采用电缆桥架架空敷设;如选用耐火电缆,最好配以耐火型电缆桥架或选用铜皮防火型电缆,以提高线路耐火耐热性能。水泵房供电电源一般由建筑变电所低压总配电室直接提供;当变电所与水泵房相邻或距离较近并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供电电源干线可采用耐火电缆或耐火母线沿防火型电缆桥架明敷;当变电所与水泵房距离较远并穿越不同防火分区时,应尽可能采用铜皮防火型电缆。

2.4.3防排烟装置配电线路

防排烟装置包括送风机、排烟机、各类阀门、防火阀等,一般布置较分散,其配电线路防火既要考虑供电主回路线路,也要考虑联动控制线路。由于阻燃型电缆遇明火时,其电气绝缘性能会迅速降低,所以,防排烟装置配电线路明敷时应采用耐火型交联低压电缆或铜皮防火型电缆,暗敷时可采用一般耐火电缆。联动和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此外,防排烟装置配电线路和联动控制线路在敷设时应尽量缩短线路长度,避免穿越不同火分区。

2.4.4防火卷帘门配电线路

防火卷帘门隔离火势的作用是建立在配电线路可靠供电以使防火卷帘门有效动作基础上的。防火卷帘门电源引自建筑各楼层带双电源切换的配电箱,经防火卷帘门专用配电箱控制箱供电,供电方式多采用放射式或环式。当防火卷帘门水平配电线路较长时,应采用耐火电缆并在吊顶内使用耐火型电缆桥架明敷,以确保火灾时仍能可靠供电并使防火卷帘门有效动作,阻断火势蔓延。

2.4.5消防电梯配电线路

消防电梯一般由高层建筑底层的变电所敷设两路专线配电至位于顶层的电梯机房,线路较长且路由复杂。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消防电梯配电线路应尽可能采用耐火电缆。当有供电可靠性特殊要求时,两路配电专线中一路可选用铜皮防火型电缆,垂直敷设的配电线路应尽量设在电气竖井内。

2.4.6火灾应急照明线路

火灾应急照明包括疏散指示照明、火灾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疏散指示照明采用长明普通灯具;火灾应急照明采用带镍镉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可强行启点的普通照明灯具;备用照明则利用双电源切换来实现。所以,火灾应急照明线路一般采用阻燃型电线穿金属管保护,暗敷于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可能遇到土建结构工程已经完工,应急照明线路不能暗敷而只能明敷于吊顶内的情况,这时应采用耐热型或耐火型电线并考虑基本措施②的实施方式。

2.4.7消防广播通讯等配电线路

火灾应急广播、消防电话、火灾警铃等设备的电气配线,在条件允许时可优先采用阻燃型电线穿保护管单独暗敷或按基本措施①处理;当必须采用明敷线路时,应对线路做耐火处理并参考基本措施②的实施方式。

2.5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确保对关键施工过程的有效控制

对消防施工安装过程中的焊接、埋管、穿线等关键施工过程要编制作业指导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对确定的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控制。使用的设备在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检查。要进行严格的连续质量监视,并做监视记录。

2.6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公安消防机构相互之间应及时沟通并密切配合,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2.7检测内容为竣工试验方法的正确性及竣工资料的标准性

2.8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2.9竣工检测及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施工专业单位应当与检测单位消防验收部门很好地配合,做好系统检测验收工作.

3消防报警及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消防工程中的定位问题

3.1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防火、灭火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人们在高效便捷的办公环境和轻松愉快的生活环境中,对安全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次次火灾的教训,使人们自觉提高了防火意识,因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作为火灾事件的主体,人的参与仍然是最为有效并不可替代的手段之一。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系统,在火灾现场是最快速可靠的信息传递方式,越来越受到各界重视并得到应用推广。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是现代化建筑必不可少的安全监控设施,利用火灾监控系统及相关配套技术手段对高层建筑及大型综合性建筑物形成有效的火灾探测报警、防火分区、防烟分隔、设备材料和建筑结构耐火以及消防设备联锁连动控制,及时发现火灾和控制火灾,可有效实施灭火操作。因此,在建筑物中或其它场所安装、使用自动消防设施,是现代消防中不可缺少的安全技术设施。必须指出,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消防工作,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二次全会通过了《消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的消防工作,有关部门也依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制定了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指导方针,建立并不断扩大消防专业队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手段,加强对广大民众的防火教育,对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消防工程的检测不只是对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的检测,还应包括对固定灭火系统、应急疏散照明系统和防火隔离等设施的检测内容。消防工程的验收不仅涉及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验收,而且涉及对建筑物间的间距、消防通道、防火分区等的一系列验收。

4消防报警及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检测

4.1系统组成和原理

消防系统按功能可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系统。前者的功能是在发现火情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指示出发生火警的部位,便于扑灭;后者的功能是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现火情后,自动启动各种设备,避免火灾蔓延直至扑灭火灾。从二者的不同功能可看出它们是密不可分的。实际上有很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同时具有自动联动系统的功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由两大部分组成: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器。火灾探测器安装在现场,监视现场有无火警发生;火灾报警器安装在消防控制中心,管理所有的火灾探测器。当发现有火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通知值班人员,有的火灾报警器还可启动联动设备灭火。有的火灾探测器具有声光报警装置,可以脱离火灾报警器使用,一般用于家庭。

火灾探测器探测火灾发生的原理是检测火灾发生前后某个物理参数的变化。例如:检测温度。当温度升高时,可以断定有火灾发生。一般通过检测三种物理参数的变化,判断是否有火灾发生,这三种物理参数是:烟浓度、温度和光。由此可以把火灾探测器分为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而实际使用中以前两种最多。感烟探测器检测现场烟浓度的变化,判断是否有火灾发生;感温探测器检测现场温度的变化,判断是否有火灾发生;火焰探测器检测红外光或紫外光光谱强度的变化,判断是否有火灾发生。感烟探测器有离子感烟探测器、光电感烟探测器和红外光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有定温探测器、差温探测器、差定温探测器和缆式定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有红外火焰探测器、紫外火焰探测器和复合火焰探测器。现在,有的火灾探测器为复合探测器,它不只可以测试一个物理参数,而是能够测试多个参数来判断是否有火灾发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器的连线可划分N+I线制、4线制、3线制和二总线制。由于受施工的限制,前几种火灾报警系统都已被淘汰。目前生产的火灾报警系统大部分为二总线制。按火灾报警系统判断火灾的方式,火灾报警系统可分为开关量火灾报警系统和模拟量火灾报警系统。开关量火灾报警系统的火灾探测器为开关量探测器,其报警原理是在火灾探测器内有一比较器,当火灾探测器探测的烟浓度、温度或其它物理参数达到一定阈值时,火灾探测器变为火警状态,当火灾报警器巡检到该探测器时,探测器把火警状态报告给火灾报警控制器。模拟量火灾报警系统使用模拟量火灾探测器,模拟量火灾探测器不断把采集到的现场数据报告给火灾报警控制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通过一定的算法,判断是否为火警。如果确定有火警发生,遂发出火警命令,点亮火灾探测器上的确认灯。火灾报警器的算法很重要,好的算法可以大幅度降低火灾报警系统的误报,而有些算法,如在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一报警阈值,实际与开关量火灾报警系统区别不大,只是把原来火灾探测器上的报警阈值改在了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模拟量火灾报警系统能够根据环境的变化改变系统的探测零点并且选用最佳的探测算法,减少火灾报警系统的误报。还有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使用智能型火灾探测器,这种探测器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而改变自身的探测零点,对自身进行补偿,使用合适的算法判断是否有火警发生。这种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可以降低误报,但由于受成本和体积限制,火灾探测器不可能设计得太复杂,其算法也不可能象模拟量火灾报警控制器那样复杂。在一个火灾报警系统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人机界面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人机界面设计得好,操作人员可以很方便地监视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状态显示主要有指示灯显示、数码管显示和液晶显示。由于液晶耗电少,可以显示汉字和图形,所以很多火灾报警控制器都使用液晶显示器显示火警信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种状态。有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和操作都为中文提示,学习和使用都很方便。由于探测器地址一般为二进制编码,所以,显示火灾探测器所处部位有火警时,都显示为一个数字,然后由这个数字再查找火警部位,比较麻烦。现在,有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已能够在发生火警后,用汉字直接显示出发生火警的部位,这就很容易确定火警部位(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火灾自动联动系统用于控制各种联动设备,有多线制联动控制系统和总线制联动控制系统。多线制联动控制系统中,从联动控制器到每一动设备都要连接2条-4条线,一般适用于联动设备少的建筑。对于联动设备比较多的建筑,如果使用多线制联动控制系统,工程施工比较困难,最好使用总线制联动控制系统。在总线制联动控制系统中,火灾自动联动系统由联动制器和控制模块组成。在联动控制器和控制模块之间为二总线或四总线,每一组总线可以连接多个控制模块,在需要启动联动设备时,联动控制器发出启动命令,控制模块动作,控制模块再启动联动设备。一般一动设备为一个动作,但有的设备如卷帘门为两个动作。有的模块输出一个动作,有的输出多个动作。在设计时就要确定联动设备需要几个模块控制。

4.2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综合检测引用以下规范性文件

(3B50045-200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19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6-87-20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50314-200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建筑设备安装分项工程施T2E艺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室内给水管道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室内给水管道附件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室内给水附属设备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电缆线路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配管及管内穿线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成套配电柜(盘)及动力开关柜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4.3检测机构的组成、责任及义务

(1)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是一个获得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由各个专业的消防技术人才组成;

(2)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依法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检查,提出初步检测意见书和检测合格报告书。

4.4检测的基本条件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是相对独立的系统,由具备消防安装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完成,检测前应具备:

(1)调试后正常运行,已经连续运行时间应达到15天-30天,有符合行业要求的系统运行记录;

(2)系统竣工调试报告及完备的竣工技术文件;

(3)提供检测申请报告并签订检测合同协议书。

4.5检测的基本内容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并测绘系统设备设置平面布

(2)消防控制室与119台或公安专用网联网情况;

(3)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切换试验3次均应正常;

(4)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的基本功能: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台-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

—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试验均应正常。

(5)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功能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

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次—3次;

2)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次—3次;

3)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次—3次;

2)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次—3次;

3)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

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7)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次—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试验1次—3次;

3)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冷喷放试验(可用氮气代替)。

(8)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及信号均应正常。

(9)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应按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及信号均应正常。

(10)消防电梯应进行1次—2次的人工和自动控制功能及信号的检验。

(11)火灾应急广播设备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各项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晰):

1)在消防控制室选区、选层广播;

2)共用的扬声器强切试验;

3)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12)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各项功能应正常并语音清晰):

1)对讲电话进行1次—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5%-10%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与119台进行1次-3次通话试验,

(13)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14)检测汉化图形化的CRT显示、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15)检测消防控制室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可靠性。

(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

(17)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及功能:早期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大空间红外矩阵计算机火灾报警系统及灭火系统;煤气等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18)智能型火灾探测器的性能、数量及安装位置;普通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

(19)公共广播与消防广播系统共用时,应满足现行消防规范、标准要求。

4.6检测所需设备

消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和电源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泵等)所需的工程检测仪器及相关检测设备(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认可)。

4.7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检测依据、检测设备、检测结论及检测结果列表等。

5消防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验收

5.1验收条件

(1)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基础条件是建筑物内各项消防系统施工、调试完毕,经建设、监理单位自检自验合格后,方可申报消防验收;

(2)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应是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全部整改,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验合格的工程;

(3)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应以系统为单元,保证系统施工、安装、调试工作完毕。系统单元内施工、安装、调试内容不得甩项或缺省;

(4)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必须得到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的认可。建设单位必须以文字形式承诺。所申报消防验收内容严格按照已经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装、调试,消防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公安部有关消防产品的管理规定,消防设计及施工符合相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5)参加消防验收的除消防监督机构外还应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产品供货单位。

5.2验收形式

一般意义上讲,消防验收可分为隐蔽工程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精装修消防验收三种验收形式。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是指对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无法行消防检查和验收的消防设施及耐火构件,在施工阶段进行的消防验收。例如:钢结构防火喷涂,消防管线及连接等;

(2)粗装修消防验收是指对建筑物内消防系统及设施的功能性验收。主要针对消防系统及设施已安装、调试完毕,但尚未进行室内装修的建筑工程。粗装修消防验收适用于建筑物主体施工完成后,建筑物待租、待售前的消防系统验收。粗装修消防合格后,建筑物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须进一步完成精装修消防审核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3)精装修消防验收是指对建筑物全面竣工并准备投人使用前的消防验收。精装修消防验收内容包括各项消防系统及设施、安全疏散、室内装修等诸项。

5.3申报文件

(1)系统检测报告书:例如由中介消防检测机构对报验工程进行消防检测后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针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所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报告;

(2)系统调试运行报告;

(3)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说明文件:例如建设过程中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相关消防审核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审核意见、施工图审核意见、内装修图纸审核意见、煤气图纸审核意见、备忘录等)、建设及设计单位针对消防审核文件所提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报告;

(4)隐蔽工程记录(监理签字):例如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消防系统自检自验和施工单位的安装调试记录、打压试验记录等文字材料;

(5)工程竣工图(蓝图);

(6)设备器材合格证、检测认证报告、随机资料等。

5.4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的验收内容与检测内容应一致,这部分验收内容仅仅只是消防工程整体验收的组成部分之一;

(2)对文字内容应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具体项目逐项逐条审核;对峻工图纸应按规范与建审意见相结合,对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3)对具体的施工内容进行抽检。例如:通过对某一消火拴的实际操作实现对报警及联动系统的性能抽检;通过对某一感烟探测器的抽检实现对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以及与"119"网络连接状态等的测试。

5.5验收程序

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验收是由国家或行业认可消防监督机构执行。验收在检测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单位应事先编制验收大纲、检测报告(表格),包括检测依据、检测设备、检测项目和结果列表。当验收中出现不合格项时,应限期纠正,直至检测合格。

验收的主要工作是审议系统检测报告和系统运行报告,并审查建设方出具的全部技术文档(见北京市地方标准DBll/146-2002《建筑及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检测验收规范》第7.2.3条)。验收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如果有不合格项应限期整改(当涉及到检测项目时,如有必要应重新组织检测),直至没有不合格项方能通过验收。

6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工程验收中的特点

(1)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建筑及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国家对系统中的主导产品有一系列的标准规定(归口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委员会)。对各类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对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等也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归口全国建筑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和地方也都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督、检测和管理。因此,当建筑及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进行检测和验收时,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已通过了专项检测和验收;

(2)消防工程的检测和验收是受国家正式法律《消防法》为依据的,它是一项强制性的要求。而智能化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尚无相应的国家法律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3)由专设的监测机构进行检测,由国家公安消防机关专设的建筑工程监督审核机构来实施验收监督和审核的;

(4)它是唯一具有完全、系统、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并经受过时间考验的检测和验收标准。建筑与楼宇住宅智能化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的相应各种规范在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还需强化,许多规范还在制定、补充阶段;

(5)智能化系统中其他子系统很容易并且有许多子系统已经实现在同一网络、同一软件平台上的开发和运行,唯独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的网络和软件平台是相对独立的。

7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工程验收中的重点

对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验收,应以检测其系统联动功能和基本功能为主。不论系统在以前的专项检测验收中的结果如何,在建筑及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验收中,对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监测系统的检测,还应检查或抽测以下项目:

(1)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包括直流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以及双路交流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根据需要进行);

(2)火灾报警系统的检测功能,包括火灾报警的优先级、火灾报警的延迟时间、信号的传输、故障的报警火灾事件的记载等;

(3)火灾的探测功能,点型感烟、点型感温、线型感烟、线型感温及火焰探测器对现场火灾参数的响应情况;

(4)消防泵的启停、运行、双泵转换以及在消火栓处的启停功能;

(5)喷淋泵的启停、运行、双泵转换;

(6)其它灭火系统(包括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等)的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辅助灭火设备(关闭门窗、忉断空调、通风等)的联动,以及对一个防护区的代用气体喷洒试验;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一步、两步动作及相应的联动功能;

(8)空调设备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送新风机、排烟风机和相应的阀门)动作及相应的联动功能;

(9)消防电梯的人工控制和相应的联动控制;

(10)火灾应急广播设备的选区、选层广播,扬声器的切换,备用扩音器的控制;

(11)消防通讯设备的控制室与现场的对讲(包括用电话插孔的对讲)以及与“119"的通话;

(12)风消防电源的强制切断;

(13)系统CRT屏幕的中文菜单功能和操作;

(14)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的信息传播;

(15)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SAS)及其它系统间的通信;

(16)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

(17)其他新型火灾探测、报警、联动设备的功能。

参考文献

建设部《建设部资质管理文件汇编》2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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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国内部分省市的燃气安全管理监督部门、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燃气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对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 主题词: 燃气 安全管理 消防 保证体系 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

消防论文篇8

1.消防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对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不重视我国建筑行业在管理工作中,虽然大都宣称秉承和实行“以质量为本”的管理理念,提出“安全第一”的管理口号,但在实践中却不能有效贯彻“以安全为本,以生命为本”的管理理念,形式主义色彩严重。从我国建筑行业实践看,许多建筑公司在执业过程中片面突出经济利益,将职工视作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手段和工具,缺少服务社会的敬业精神,在实践中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再从建筑工人的角度看,许多工人的自我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淡漠,对于消防安全问题不能给予充分重视。“目前,部分建筑工人文化程度较低,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消防安全的基本常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知之甚少,缺少安全防护意识和消防安全知识。”〔1〕由于管理理念和消防观念层面出现偏差,为消防安全问题的发生埋下了重重隐患。常言道“有什么样的认识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正确的认识是推动实践发展的思想前提”。在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树立正确的认识是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彻底,各种消防设施配置不健全出于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司短期经济利益的需要,建筑行业的决策层和管理者大都不愿意投入较大的人力和财力,在提高建筑工地安全设备质量上下功夫,这是导致当前建筑行业消防问题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之一。“建筑工地需要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的大小而进行消防设施的配置,对于大工程项目,消防设施的配置往往比较到位,而对于小的过程项目而言,其相应施工现场的消防配备就显得十分薄弱甚至不设置任何消防设备,这样就必然存在十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2〕除此之外,建筑公司在执业过程中虽然制定了各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但在实践中执行不力、责任不明确也是导致消防安全事件突发的重要原因。在实践中,几乎在每一个建筑工地都可以看到大量的关于消防安全管理宣传的口号,从表面看,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这些企业给人的第一印象。然而在实践中,为什么消防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呢?归根结底,是各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并没有得到落实。而导致此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即在于,各种规章制度虽然存在,但由于缺乏责任追究意识,使得这些制度停留于纸面,或者仅仅是企业进行自我宣传的口号而已。

3.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能缺失也是导致消防安全问题突出的重要原因在市场经济下,政府出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政府通过“抓大放小”,可以为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提供必要的土壤和条件,这是保证市场经济快速、稳健发展的必须条件。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政府职能缺失导致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各种不利于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却十分突出。政府在消防安全管理中处于指导、监督的地位,建筑工地消防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和政府监管责任缺失直接相关。“长期以来,政府各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仅局限于大检查和标准化验收等固定程序,监管力度不够。再者,一些安全监督执法人员总体素质不高,也影响了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3〕

二、破解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难题的对策

常言道,“有压力就有动力”。面对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困境问题,如果能积极转换思路,通过改革现有管理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就能够变压力为动力,找到促进有效解决消防安全管理问题的有效路径。“福兮祸之所伏,祸兮福之所倚”,面对挑战,如何从挑战中找到破解之路,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认为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提高消防安全管理的效率。

1.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筑行业管理层能否充分认识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为提高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效率殚精竭智是制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效率的的前提因素。因为,健全的消防设施的配置、职工消防安全意识的培养都需要公司投入大量的物力和财力,管理层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到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就难以制定并落实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企业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除了以制度的形式规范企业和职工的各种责任意识外,还要从财政制度方面规定企业用于消防安全方面的稳定投入。重视对上岗职工的安全培训,保证每一个人都在上岗前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并及时奖励在消防安全方面做出优秀成绩的员工。如此以来,从企业高管到普通员工都能够高度重视消防阿全管理工作,也就为建立可靠的安全管理敌方确立了强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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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造成日常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管道已连续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道路改造带来问题。许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局部管道的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及新出入口的开设致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方,而原有管道的基础却没有加固,防火间距不足是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此外,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搭建违章建筑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旦受建筑影响管道发生破裂,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3)违章施工也是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程层层转包,质量监理不到位,埋地管道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且又是隐蔽工程,有些问题较难发现。二是外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征求城市规划或燃气管道管理单位的意见,盲目施工,损坏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安全。

(4)燃气管道产权归属不明。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从企业至用户之间的输送管线的产权归属至今未明,随之引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不清。

(5)居民室内装潢隐患较多。目前对家庭内燃气管道的敷设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6)液化气钢瓶管理失控,事故率高。作为取代煤炭的优质燃料,自80年代开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90年代开始在液化气经营、销售、运输等领域,恶性竞争、惟利是图情况突出,因此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

6)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燃气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安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重点为切断气源、扑灭初期火灾、防止蔓延以及保护周围重要设施。

全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差别较大,如哈尔滨等地目前以人工制气为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20-30%),由于几十年的经营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消防部队的灭火技术装备也较先进,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以及医疗救护三方在事故现场有效地配合,事故处置成功率较高。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近年来城市煤气向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转变的势头不断增强,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其中包括企业抢险和公安消防的现场检测、堵漏、个人防护等技术装备的配备、以及消防站的规范设置等等,许多地区消防部门到事故现场受掌握资料和装备的制约,不能及时查明情况,处于盲目状况下,难以决定正确的战术,1998年西安"3.5"爆炸事故就是明显一例。

此外,我国公安消防实行兵役制,消防战斗员服役2年,其技术水平的积累难以适应复杂的燃气事故现场。鉴于现场泄漏气体品种、浓度、设备流程、容器压力难以清楚,消防部门在事故现场仅能起到抢救人员和冷却保护的有限作用。

7)培训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首先,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是杜绝人为燃气事故的关键。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头重的现象:一是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内外的严格监督管理下,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较为严格,二是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单纯追求企业效益,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次,从事燃气经营的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够高,有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或没有定期复训,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安全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更不用说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

此外,全国有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专业培训机构,各地区操作人员培训情况差异很大,有的搞形式主义,开两天会就发证书,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搞各级重复培训。不同部门基于各自安全责任或经济利益,多头培训、一岗多证现象严重,一些培训单位的资质无权威部门认可授权,而燃气经营单位受条件和水平限制,对自身的安全培训只是走过场。8)保险行业尚未介入消防安全管理

国外保险业作为与风险直接发生经济效益关系的市场经济实体,在介入燃气行业各运行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保险。保险公司与业主、政府防火部门三者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约,成为燃气安全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尚未真正以市场经济模式操作,参与燃气行业风险评估和安全运行管理监督的意识淡薄,只是关注"?quot;受保规模的业务扩大,同时希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侥幸地降低或避免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保险业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我国的保险业也必将改变运行模式,顺应国际形式。

4、结束语

在撰写本文之前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北京、深圳等地的消防总队、支队、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本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提供帮助的各方人士深表谢意!

5、参考资料

[1]《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巩固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成果确保燃气安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杨鲁豫2001.8.9

[2]《强化行业管理,确保燃气安全》河南省建设厅2001.8.9

[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第10号令)1991.3.30

[4]《中国城市燃气事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中国城市煤气协会张永革

消防论文篇10

安全管理

消防

保证体系

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

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消防论文篇11

摘 要:本文通过对国内部分省市的燃气安全管理监督部门、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燃气行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及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对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 主题词: 燃气 安全管理 消防 保证体系 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

消防论文篇12

一是要有“能”。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知识层次,学习现代后勤指挥和管理手段,把自己培养和锻造成高素质的新型后勤指挥与管理人才。同时,还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以形成一个高素质的后勤专业人才群体,促进消防部队后勤现代化建设的跨越式发展,为圆满完成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类火场及抢险救援现场等的后勤保障奠定坚实的基础。在“能”方面应具备五种能力:即组织能力、谋事能力、办事能力、表达能力、协调能力。

二是要有“德”。要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保证在任何时候不迷航;要有鲜明的政治观点,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善于明辨是非;要坚持用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坚定不移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后勤工作全局。并以此作为激励斗志、振奋精神的强大动力,作为统一思想、解决问题的根本依据,作为检验工作、衡量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使后勤工作始终坚持为部队服务、为生成和保持部队的战斗力服务。

三是要“廉”。首先,在思想上树立公仆意识,时时处处想着部队利益为基层服务,替党委操心。其次,要廉洁奉公,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决不能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成筹码,进行权钱交易。要时刻注意自身良好形象,保持拒腐防变的革命本色,以高尚纯洁的道德情操,羸得广大官兵的信任,不辜负领导的培养和期望。

四是要“新”。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既要遵循部队建设固有的规律开展工作,又要不断研究探索新规律,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善于把实践经验加以科学总结,用以推动新的实践;要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有敢为人先、攻坚克难的勇气和锐气,勇于触及并解决影响和制约部队建设与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二要加快知识更新,提高素质。用更新眼光看待事物,用新办法解决新问题,把工作热情与科学态度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开拓创新与求真务实统一起来,不断提高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三要牢记责任使命,改进工作作风。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要力戒形式主义,坚持讲原则,守纪律,听招呼;力戒教条主义,坚持开拓进取,改革创新。要依靠制度和机制促进作风转变,注意抓好监督,抓好落实。要恪尽职守,勤勉敬业,集中心思谋大事,扑下身子干实事,为促进后勤建设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五是要“勤”。首先要勤于思考。针对后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善于听取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给党委当好参谋和助手;其次要勤于观察。后勤工作繁杂,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以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保障任务;再次要勤于动腿。要勤跑,不能闭门造车,要多调查研究,多了解实际情况,以保证决策的正确性、控制的准确性、指导的可行性和落实的有效性。

二、提高消防部队后勤干部能力素质的途径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后勤干部谋划工作的统筹能力

1、抓住时机,认真学习后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后勤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依法办事能力。

2、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后勤业务知识,认真研究并掌握部队后勤供应保障的特点和规律,逐步调整工作方法和思路,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后勤保障工作的需要,提高组织供应保障的能力。

3、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改善知识结构,开阔视野,增长才干,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谋略能力。

4、学习公文写作知识,提高公文写作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以适应新时期后勤建设对后勤干部素质的要求。

二是加强教育,增强后勤干部做好本职工作的主动性

1、提高政治素质。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后勤干部思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后勤干部进行热爱本职、艰苦奋斗和廉洁奉公教育,使他们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2 、提高业务素质。在组织后勤干部学好业务知识的基础上,平时多给他们压担子,让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提高。一方面有计划地安排后勤干部下基层代职锻炼,丰富他们的阅历,开阔他们的视野,提高宏观思维能力。另一方面采取轮训、以会代训、业务交流、委托培训的方法,使后勤干部及时了解新的信息,吸取好的经验,改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提高工作能力。工作中树立高标准,力求过得硬。首先,要教育后勤干部牢固树立“第一流”的工作观念,始终保持革命的锐气和进取精神,把心思用在工作上,把工作当事业干,把工作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和乐趣。其次,要教育后勤干部把面向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把基层的事办好,坚持经费物资的投入向基层倾斜,扎扎实实为基层办好事、办实事,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热情为基层排忧解难,着力指导帮助基层增强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是加强培训,全面提高后勤干部队伍的素质

入学深造,是提高后勤干部素质及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但不是唯一的途径。从学用结合的角度看,立足本职岗位加强学习与训练,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

1、在职培训。后勤干部首先要抓住各种培训、政治学习的机会学习政治理论。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政治信念,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要努力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自觉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灯红酒绿”的侵蚀和影响,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考验。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后勤保障工作特点和规律,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运用好高科技知识,要把科技知识学习摆到后勤建设迫切位置,纳入在职培训,有计划的实施。要重点掌握一些基本的,常识性的东西,把学到的知识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三是经常学习后勤业务知识,后勤干部要养成刻苦学习本职业务的风气,努力使自己成为业务精通本职业务的通才,做到熟悉部队条例条令、方针政策、标准制度,并且具备熟练运用这些规定和要求处理日常工作的能力,解决好后勤建设中方方面面的问题。

2、搞好传帮带。以老带新,互帮互学,是提高业务水平的有效方法。要充分利用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老后勤”,用他们的现身说法和做法,把好的经验、好的体会传授给年轻人,是加强业务建设的需要。到后勤岗位上的新同志要虚心向老同志学习,不断用他们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补充自己,提高自己,达到称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