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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中国金融体系的主体,而国有商业银行在银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位置,股份制银行则是国有银行之外最具实力的“第二梯队”,股份制银行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资产增长率、人均利润率、资产收益率、不良资产率等主要经营指标都领先于国内同业水平,显示出自己独特的经营活力和发展潜力。但是从银行市场结构上看,无论是存款、贷款还是资产额度上,国有商业银行都牢牢地控制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在市场集中度上,除利润指标外,资产总额、存款总额和贷款总额都超过了70%的水平。这说明国有商业银行在整个银行体系中的规模相对过大,市场结构垄断程度太高。
股份制银行难敌国有商业银行的原因何在?中国银行业改革的关键在哪里?这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问题。
一、国有商业银行占据市场主体原因分析
我国银行业改革是从两个方面着手的:一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经营;另一方面则是从体制外因素开始的。目的是随着体制外因素的发展壮大,进而影响和带动传统体制的变革,股份制商业银行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发展的。但是,这些银行并没有成长为能与国有商业银行抗衡的力量,主要的原因如下:
1.国有银行的传统垄断优势。国有银行曾占据完全垄断的地位,拥有遍布全国的营业网点,良好的客户基础和长期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客户资源,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政府的有关项目也都向国有商业银行倾斜。例如部分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部门内部文件,指定预算资金只能存在国有银行;央行和财政部对国有银行的资金支持、不良资产处置政策扶持等,股份制银行都无从获得。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成立时间晚,规模小,资本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缺乏规模效应,在经营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如果现有的各种限制还继续实行,股份制银行发展后劲不足问题就将突出。
2.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经营理念,在推进企业化、市场化改革方面有长足发展,开始有了效益观念、竞争观念和风险观念,国有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自身的经营思想、经营作风和经营方式,树立了为客户服务的宗旨。例如:为吸引居民存款,国有银行扩大服务范围,大多已经变成了“金融超市”,其业务包括了银证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银行保险、代售基金、代收电费、代收话费、住房贷款与汽车消费贷款等。
3.国家信用优势。4大国有商业银行背后是国家信用作为基础,谢平(2002)研究发现,工、农、中、建在我国是典型的寡头垄断,他们同属于一个“父亲”,他们的竞争是兄弟之间的竞争。由于在实质上是国家最终为银行的经营成果承担责任,因此存款人不必担心4大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而贷款的资金是部分来源于存款的,这就造成了4大银行存的越多,贷款越多,不良资产越多的循环。而股份制银行要凭借自身的信用开拓市场,难度就大了许多,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股份制银行无法享有国有银行的国家信誉担保。
4.金融产品同质化。在我国分业经营的政策下,各个银行间的产品同质性很强,加上利率尚未市场化,中间业务收费未全面推行,银行在金融产品的创新上空间非常狭窄。在这一背景下,股份制银行在经营理念上也没有大的突破,依然把“存款立行”作为经营的重点,没有对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以及所处的竞争环境进行有效的分析,大多采用了与国有商业银行雷同的营销方式,使得体制的优势没有充分得到发挥。
综上所述,目前的银行市场结构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国整个银行业的面貌,加入WTO后,虽然引进的外资银行都是世界上比较著名、历史长、信誉比较高的大银行,他们的管理、金融产品的设计等等都十分先进,但是由于受到种种限制以及外资银行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短时间内对4大商业银行造成的威胁并不大;但4大银行的改革是迫切的,不仅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效率和资源配置都将具有重大的影响。
二、技术模仿与制度创新
1.对经济发展而言,重要的是制度结构。新制度经济学中有关产权的基本观点可以表述为: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产权制度决定了经济组织的类型和形式,也决定了该组织经济效率的高低;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都是可供选择的产权制度,一种产权形式是否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核心在于该产权制度安排能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实现产出的最大化。私有产权制度会产生出复杂且合作效率极高的组织,因此,私有产权的明确界定为求解最优体制奠定了制度基础。国有产权名义上为全民所有,而实际的产权主体是政府。中央政府是国有产权的真正主体,但在实际操作中采取委托的管理方式。
2.技术模仿优势难以持久有效。杨小凯(2002)指出,经济发展中的后起者往往有更多空间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因为制度改革比模仿技术更痛苦,更触痛既得利益,更多模仿技术的空间反而使制度改革被延缓。这种用技术模仿代替制度模仿的策略,短期效果不差,但长期代价极高。4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借鉴了发达国家银行的运作模式,并在一定时期内效果显著,但由于没有好的体制加以保障,这种技术模仿所带来的优势并不具有可持续性,也不能在本质上解决银行家的激励和约束问题。
3.体制再造可以为技术模仿提供更优化的平台和条件。制度创新和技术模仿并不是对立的,制度的创新可以为技术的模仿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而技术的模仿又对体制的再造产生要求,发生作用,促使制度的优化。当然,制度创新解决的是银行发展的根本问题,即产权制度,从这个意义上看,体制再造更为迫切也更为重要,它是银行获得长期竞争优势的基础。
三、国有银行改革关键——民营化
1.民营化是现代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民营银行已经成为银行业的主流(张新,2001)。世界银行金融市场发展局从1998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世界上107个国家的调查显示,2000年末,国有银行在全球银行资产中仅为30%,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北美和澳洲,国有银行比重低于10%。
欧阳卫民、李茂生等(2002)研究证明,外资银行基本上都是上市公司,一般以私人资本为主,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而国有银行的所有者虚位,对经理人的监督形式化和弱化,造成了较高的“内部人交易”的道德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竞争力现状不如人意,机制能力不强,制度改革不到位是主要的决定因素。
2.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再造具有积极的意义。产权不改变,产权主体缺位的矛盾并没有解决;产权主体缺位,使得委托关系的矛盾无法得到解决;产权不改变,国有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分离,国有银行必然会受到政府的垄断性保护以及政策性负担的约束;如果没有触动产权制度的改革,体制再造也就无从谈起,因为产权代表的利益是银行的最终目标,而产权的不同形式,也就决定了不同产权下寻求各自利益的方式的不同以及交易效率的不同。
在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下,国家是唯一出资人,资金来源单一,致使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能达到国际标准;而且,这种产权占有具有不可转让性以及经营责任的无限性,这一方面使国有商业银行有效的多元所有制结构和市场化法人治理结构的形成不可能,职业银行家选择机制的产生不可能;另一方面,也使银行的金融风险完全集中于国家,加大了系统性风险可能形成的危害性。另外,目前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非国有经济使用的比率不到30%,因此造成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之间的严重错位。
3.上市不是民营化的必然选择。目前轻改制、重上市的风气很盛,很多人以为原来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有法人控股银行只要能够多少吸收一些中小股东成功上市,就能够改善银行的经营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事实上,如果仅仅着眼于融入补充资本金,这种预期是不现实的。许多国有控股企业在包装上市以后,虽然得到了大量的资金,但是原有企业并没有经过实质的改造,新的企业制度没有建立,机制也并未得到改变。
应把商业银行改制(产权重构)放到优先于上市融资的地位,为了促进商业银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的实质性转变,当务之急是依赖民营化实现公司化,建立现代公司制度。吴敬琏(2002)强调:改造银行业就要着眼于根治制度缺陷。国有银行上市不能沿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老办法,把国有企业中的优质资产剥离出去上市,然后让存续的劣质资产公司控制上市公司。应在剥离核心资产中的不良资产后整体上市。而且,上市银行要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在组建股份公司时要吸收足够的民营企业、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参加。
4.民营化过程中的注意点。在国有商业银行民营化的过程中,有两点是需要注意的:一是严格选择股东。非国有股东和外资股东的引入,一方面实现了产权的多元化,促使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内有效制衡机制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借鉴先进的经营理念和银行技术。但是,也应防止借入股国有商业银行“方便融资”(国内企业)和控制我国金融市场(外国资本)两种现象的发生;二是严格监管。美国法律规定,在一家商业银行持股超过10%要由监管部门进行审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民营化必须加强监管,特别是对单个股东在商业银行的股份进行监管,其目的是不能让一家股东对银行有过大的掌控权,因为那样不利于管理层把商业银行当作一个健康的公众企业来管理。
参考文献:
近二十多年来,西方各国银行业都不同程度地同时出现了两种对立的发展趋向:一方面,管制放松后,银行竞争程度明显增强;另一方面,经过数次并购浪潮之后,银行市场集中度显著提高①。一般认为,增强竞争可以促使银行业以更为低廉的价格向社会提供更多金融产品,能改善社会福利。但就金融监管部门而言,保证银行业稳定似乎更为重要。他们长久以来的信条是。银行竞争与银行业稳定之间存在着权衡(Trade-off)关系,竞争可能会导致诸如银行破产、银行恐慌等不利于社会的后果②,基于这种信条,他们通常会采取某些限制银行业竞争的政策措施。显然,这两种观点的对立涉及到一个需要重新审视的基础理论问题,即,银行竞争与银行业稳定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系?
一、银行竞争与银行风险转嫁
通过将吸纳活期存款与发放贷款两种业务置于同一组织机构之下,银行可以为社会提供特性资产转换服务③,这也决定了银行具有财务杆杠比率高的资本结构特征。根据委托-理论(JensenandMeckling,1976),企业财务杠杠比率越高,其风险转嫁(RiskShifting)的期望收益越大,从事高风险活动的激励就越强。
就银行而言,其财务杠杆比率很高,且其债权人主要由众多分散的小额存款人构成,一般不了解银行经营行为以及潜在风险。当竞争加剧导致银行利润水平下降时,银行股东和经营者将风险转嫁给存款人的动机就可能增强,从而承担过量风险,给银行业的稳定带来潜在威胁④。
因此,考察银行市场竞争状况是否会影响银行业的稳定性,首先就必须考察竞争对银行转嫁风险产生怎样的激励。
早期研究(Rhoades&Rutz,1982)发现,美国1960~1980年间区域银行市场上,市场集中度与承担风险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Keeley(1990)研究了1980年代美国放松跨州设立分支行限制后的银行竞争与大型银行持股公司风险转嫁激励问题。通过构建一个存在存款保险制度条件下的两期状态偏好模型,他提出了一个具有启发性和广泛影响力的假说,认为竞争会增强银行风险转嫁激励。此后的一些研究(Allen&Gale,2000,Hellman,Murdock&Stiglitz,2000,Repullo,2003)进一步证明,竞争会增强银行风险转嫁激励的关键因素在于银行承担过量风险的支付结构,即风险收益主要是归银行股东。而发生损失则主要由政府或存款人承担。
Allen和Gale(2000a)在Keeley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即便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许可证价值(ChatterValue)本身也可以解释竞争加剧条件下银行更多承担风险的行为⑤。在他们建立的存款市场Cournot-Nash竞争模型中,竞争加剧将会使得每家银行的资金规模相对于资金市场而言显得非常小,这让银行在作决策时市场利率变动的重要性降低。其结果是,银行经营行为近乎完全竞争市场下的行为,并且只要还能获得正利润。银行就会扩大其业务。均衡状态下,市场利润收敛为零,这反过来意味着为了获得正的利润,银行会有非常强的激励去承担风险。Hellman,Murdock和Stiglitz(2000)考察了存在资本管制环境中的许可证价值问题⑥。通过建立存款竞争动态模型,他们发现,如果存款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银行会倾向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扩大其存款来源。存款利率的提高意味着资金成本的增加,这会侵蚀银行的利润,降低其许可证价值,从而会促使银行承担更多的风险。Repullo(2003)对Hellman,Murdock和Stiglitz(2000)模型作了进一步扩展,银行可以在“赌博性”资产(高风险)和“审慎性”资产(低风险)之间进行投资选择的情形。该模型证明了,如果不存在资本要求,在高度竞争性市场和高度垄断性市场上,银行只会选择投资“赌博性”资产,而当市场状况处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状态时,“赌博性”资产或是“审慎性”资产都有可能称为均衡状态下的投资决策。这一结论与前述论文基本一致,但当在该模型中引入资本要求之后。则无论市场竞争状况如何,银行通常会选择“审慎性”资产。
针对上述模型,Boyd和DeNieolo(2003)提出了批判,认为这类模型仅考虑了存款市场的竞争,是以银行通过贷款形成资产的违约风险和预期回报给定不变为前提的。因而忽略了银行竞争对贷款市场的影响,也忽略了借款企业在市场竞争状况发生变化之后的反应及其对银行竞争策略的影响。他们扩展了Allen和Gale(2000a)模型,将借款企业纳入到模型中,并得出了与Allen和Gale截然相反的结论,认为随着银行数量增加,均衡的风险转嫁是递减的。
二、银行竞争与授信行为
银行业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持有资产的质量。而资产质量不仅受银行转嫁风险动机的影响。还直接取决于银行的授信行为。已有文献关于银行授信行为的研究主要关注两个领域,一是竞争对关系型贷款(RelationshipLending)的影响;一是竞争对银行甄别、监督(Screening&Monitoring)借款人的影响⑦。
关系型贷款是指银行与借款企业建立长期信贷关系,其本质是借贷双方之间具有帕累托改进性质的信息交换,这种信息交换有助于克服一次性契约(Single-ShotContract)的低效率,进而有助于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和银行系统的稳定。通过建立长期信贷关系,银行可以从借款人处获取必要的属性信息,并能够发展特定产业专门技术(Sector-SpecificExpertise),这有助于银行更加准确评估它对特定借款人授信的风险。对于借款企业而言,由于银行在与其合作过程中可以了解信息,并且更为关注企业未来现金流而非现值,企业可以克服现期信息不透明、资产现值低以及缺乏担保品等困难,以较低的利率从银行获得信贷。
Petersen和Rajan(1995)提供了颇具影响力的实证证据,他们发现,在美国银行集中度高的地区,信贷可得性也较高。他们给出的解释是,具有垄断性的市场中,在位银行更愿意从事关系型贷款。希望从与新成立企业建立的长期信贷关系中获得长远的利益。但一旦市场竞争加剧,银行因为所获取的借款人属性信息租金价值降低,就会转向“交易型贷款(TransactionLending)”,仅根据可观察信息对借款人进行“保持距离”的授信。近期研究(Boot&Thakor,2000;Yafeh&Yosha,2001)认为,竞争加剧并不必然导致关系型贷款减少,相反,在竞争的环境下,银行可能更愿意从事关,系型贷款。其理由是,竞争加剧后,银行的关系型贷款和交易型贷款收益都会下降,但前者下降幅度要小于后者。
授信过程中对借款人的甄别和监督是银行发挥其经济职能的基本途径(Diamond,1984)。通常认为,如果赋予在位银行以许可证价值或强制提高其承担风险损失的比例,为保证持有资产的质量,银行会降低风险转嫁激励,并会加强甄别和监督。而当竞争加剧后,在借款人投资项目风险状况既定的条件下,银行为了尽可能多地放贷,其甄别和监督激励会相应降低,最终结果可能是,原先在垄断市场条件下无法达到银行授信资格的借款人也能获得贷款,银行授信总量提高了,但资产质量却会大幅度下降,银行业稳定性会因此降低。
Cetorelli和Peretto(2000)建立了一个关于资本积累的一般均衡模型来考察银行市场的最优竞争结构。模型中,银行具有甄别借款人的激励以区分借款人的质量,然而甄别是有成本的。因为银行可以通过观察竞争对手是否对某个借款人授信来判断该借款人的质量,所以可能会出现“搭便车”问题(Free-riderProblem)。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最优战略是,仅对部分借款人进行甄别。并同时对已经甄别“安全”借款人和未经甄别“风险”借款人授信。在这个模型中,银行数量的增加将会对资本积累增长速度产生负面影响。而当银行数量减少时,信贷可得的总量会减少,但银行甄别激励会增强,从而可以提高“安全”借款人的比重,提高银行业资产的总体质量。
有些文献讨论了所谓的“赢家倒霉(Winner''''sCurse)”效应问题,认为即便银行贷款甄别激励不受竞争影响而保持不变,只要甄别技术存在缺陷,诸多银行就贷款展开竞争,最终获胜的银行或许只是赢得了对一个质量差的借款人的贷款机会。这种结果意味着,在竞争程度高的市场上,一个曾经被其它银行拒绝申请的借款人有更大的可能从另外一家急切赢得竞争的银行那里获取到贷款。Cao和Shi(2001)提出,在银行就贷款展开竞争时,它们有可能获得关于借款人质量的噪声信息,如果银行对这些噪声信息错误估值,并以此为基础在竞争中对借款人作信贷投标,则获得的噪声信息越多,倒霉的可能性就越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赢家倒霉”的外部性愈发增强,对银行系统稳定性的威胁更大。Shaffer(1998)描述了这样的银行市场,虽然每家银行的甄别技术都存在缺陷,但银行却能只对那些被甄别认定为“好”借款人的企业提供贷款。借款人被一家银行拒绝贷款申请后,仍然可以向市场上其它的银行提出告贷申请,银行并不能了解借款入是否曾经被其它银行拒绝过。Shaffer说明了,随着银行数量的增加,贷款的数量也随之增加。银行数量越多,任何给定的借款人无法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就越低。因此。预期贷款损失也就成为银行数量的增函数。
Cordelia和Yeyati(2001)研究了银行竞争对监督激励的影响,赞同竞争会导致银行减少对监督的投入,此外他们提出了一个更为重要的结论:如果要求银行披露其资产组合风险状况。因为风险的增加会提高信息披露成本,所以无论在哪种市场结构下,银行都会有强烈的监督激励管理其风险。该文讨论了两类信息披露机制。公共信息披露(PublicDisclosure)会向公众尤其是存款人提供银行资产组合风险状况的信息,当银行资产组合风险程度高的信息传递给公众后,存款人可能会要求银行对其支付更高的存款利息以补偿其存款的风险溢价,或是选择其它方式对银行加以处罚。预期成本的增加会迫使银行重视监督;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下(Risk-basedDepositInsurance),风险的增加会导致保险费率的提高,因而也会产生同样的后果⑧。
银行竞争与危机传染
危机传染(Contagion)是指银行业可能发生的一种现象。起初仅对一家或数家银行(或是某个区域)的小冲击,会迅速通过银行体系在所有银行间扩散。最终冲击整体经济。银行危机传染与Diamond&Dybvig(1983)提出的银行脆弱性的“太阳黑子论”有密切关系。当银行业很脆弱时,一个很小的冲击就有可能引起十分严重的后果,甚至会摧毁整个经济。目前对银行竞争与危机传染的研究并不深入,相关实证研究也较少。但已有的理论文献大多认为两者之间是存在权衡关系的。
Allen和Gale(2000b)建立了一个以银行同业市场为传染渠道的危机传染模型,在该模型中,一家银行受到的流动性需求冲击之所以能够传染给系统内其它银行,原因在于银行除了持有Diamond和Dybvig所假定的流动性资产和非流动性资产之外,还持有同业拆借的存款,并按照资产流动性的强弱来满足储户的提款要求。他们证明了,如果整个银行体系在下一期的提款要求总量既定的话,通过一定的资产组合。同业市场可以为银行体系提供额外的流动性。但是,这种系统也具有内在的脆弱性,即如果下一期实际提款要求超过预期。且在某个区域出现银行支付危机,危机会迅速在整个体系内蔓延,导致大规模银行支付危机。至于银行竞争到底会对危机传染产生怎样的影响,则主要取决于同业市场上每家银行相互之间建立完全关联关系的程度:发生危机传染时,如果市场上银行间关联度高。即每家银行都与其它银行建立同业拆借关系。则竞争越强(银行数量越多),对任何一家银行的)中击就越小,整个系统稳定性就越高;如果银行间关联度低,则当一个区域爆发的危机扩散到邻近区域时,其溢出效应会增强,危机更容易进一步扩散,在这种市场结构下,银行竞争加剧,其结果与银行间关联度高的情形截然相反。由于在现实世界中,市场上存在银行数量较少时,同业市场高关联度才更容易实现,因此,从防止危机传染的角度来看,Allen和Gale模型暗含的政策倾向是,银行业应该保持一定垄断性。
此外,Saez和Shi(2004)也认为,当市场上银行数量受到限制,当一家银行爆发支付危机时,其它银行才有采取战略性行动的激励,他们会对问题银行提供流动性,防止危机传染的蔓延。而Boyd,DeNicolo和Smith(2004)则在其提出的一般均衡货币模型中证明,在竞争性或是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中银行危机发生概率都有可能很高,主要是取决于通货膨胀率。
四、实证证据
在考察银行竞争与风险转嫁方面,Keeley(1990)认为导致美国在二十世纪80年代间发生银行破产的部分原因在于银行市场竞争的加剧,这侵蚀了在位银行的垄断租金,降低了许可证价值。许可证价值的降低增加了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他发现许可证价值与银行资本正相关、与银行风险负相关⑨。Demestz,Saidenber和Strahan(1996)在Keeley的基础上。用不同方式来测度银行风险,同样发现许可证价值与银行资本以及风险的相关关系。Salas和Saurina(2003)应用同样的方法检验了西班牙的银行体系,发行较高的许可证价值与较低的信贷风险相关。DeNicolo(2000)检验了银行许可证价值与银行规模的关系,发现,在大银行可能运用其市场势力施加影响的情况下,许可证价值和银行规模是正相关的:但银行规模同时也与更低的许可证价值和更高的偿付能力不足风险相关。因此,虽然他也支持许可证价值会对银行审慎经营产生激励,进而降低系统偿付风险的观点,但同时还说明了。银行规模或是市场势力并不是造成这种状况的必然原因。
在考察银行竞争与授信方式方面,Petersen和Raian(1995)运用美国的数据考察了他们提出的关系型贷款理论,他们用市场集中度来表示市场势力,发现在一个集中度高的市场上,新成立的企业比在更具竞争性的市场上获得的信贷要多,并且还发现,在集中度高的市场上,银行会以平滑的方式向企业收取利息,即当企业处于新建阶段时,征收利率较低,而在企业处于成熟阶段时,征收较高的利率。近期的研究(Cetorelli&Gambera,2001)采用了跨国、跨行业的数据以检验银行市场集中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发现,在总体上市场集中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负面的,但具体到不同产业的增长上,集中度带来的影响不同:对于新成立的企业更多依赖银行贷款的产业而言。如果所在国家银行体系集中度较高,其增长速度更快。这一证据也支持了关系型贷款的观点。Beck,Demirguc-Kunt和Levine(2003)将银行脆弱性定义为银行危机的爆发,考察了79个国家1980—1997年间的面板数据。他们以银行危机的发生概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以银行集中度及一系列宏观经济和结构变量作为解释变量估计了Logit概率模型,发现,集中度与银行危机概率显著负相关。同时他们还发现,对新银行的准入限制会显著提高银行危机的概率,这让他们提出能否将集中度作为市场势力的单一测度指标的质疑。DeNicolo等人(2003)采取了新的实证方法,并得出反面的证据。他们发现,银行个体倒帐概率与银行集中度显著正相关,这意味着,其它条件不变,集中度高的市场中银行更加脆弱。但与此同时他们还提出,在具有如下特征的银行体系中,银行危机爆发的可能性较低:(1)具有集中度的银行系统;(2)竞争程度高的银行体系,竞争程度用准入和行为管制限制少表示;(3)司法体系较为成熟。
这说明,市场集中和市场竞争都能增进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结语
虽然在银行竞争与银行业稳定之间是否存在着权衡关系这一问题上,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但已有研究提供了具有启发性的观点,可用以改进银行管制政策:一、关于许可证价值的研究表明,无论在那种市场竞争结构下,管制性资本要求都有助于减少承担风险行为:在关于甄别的理论文献中,类似的结论也存在。
二、具有市场势力的银行部门或许有更强的甄别激励,但是,即使是在竞争的环境下,提高银行资产组合风险的信息披露政策以及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也能提高甄别激励。因此,无论银行市场结构怎样,诸如资本要求、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等管制性政策都有助于银行业的稳定性。
三、在银行竞争程度既定的情况下,提高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上各银行间的关联度有助于防止金融危机的扩散。
借鉴上述观点,在我国制定和实施银行监管政策的过程中。对于银行竞争与银行业稳定问题,我们不应该过份关注市场集中度、银行数量等结构性因素。也不应该只看到市场势力某一方面的好处或是引发的成本。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基础性制度应该成为工作的核心,该制度包括管制性资本要求、信息披露机制、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制度、健全的同业拆借市场以及减少市场准入限制等。通过这种制度建设,实现既有助于我国银行业通过竞争提高效率。
又能有效保持银行业稳定的目的。
注释:
①根据产业组织理论的结构-行为-绩效(SCP)分析范式,市场集中度高意味着市场的垄断程度高。
②欧洲中央银行执委会委员Padoa-Sehioppa(2001)在一次银行业竞争国际研讨会上致辞介绍道:“在二十世纪30年代爆发银行和金融危机后,许多国家采取了立法变革以应对危机。变革举措的思想基础是,为了保持银行业和金融产业的稳定,必须对竞争加以限制。这一基础性命题正是美国、意大利和其他许多国家在当时引入立法变革的根源之所在。”
③特性资产转换(QualitativeAssetsTransfer)是指银行可以通过发行期限短、流动性强、采用顺序服务原则的存款契约为社会提供资产,以转换借款人发行的长期、流动性差的标准债务契约资产。
④当存在存款保险制度或其它政府干预行为时,银行会将风险转嫁给政府。
⑤银行业的许可证价值除了源于具有垄断性的市场结构赋予在位企业运用市场势力攫取垄断租金之外。还可能源于银行通过关系性贷款(RelationshipLending)获取到的客户属性信息,以及银行管制机构为鼓励接管问题银行而对接管银行给予的价值补贴。许可证价值越高,意味着退出该行业的机会成本就越大。
⑥较高的资本要求意味着一旦风险承担导致损失的话。银行股东分摊损失的比例显然会比较低资本要求情况时要高,这就是所谓“在险资本效应”。但与此同时,较高的资本要求也会降低在位银行的许可证价值,因而会增强银行承担风险的激励。这是所谓的“许可证价值效应”。
⑦根据现代金融中介理论,关系型贷款、甄别和监督行为,都是银行用来克服授信过程中借贷双方之间存在着不对称信息的基本举措。所以,这部分的研究的考察实质是,给定借款人市场风险结构,银行竞争对于银行克服不对称信患效率的影响。
(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理论发展的产物。过去,人们往往认为公司是由股东、债权人和公司本身三者构成的利益平衡体,现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突破了这一狭隘的看法,引入了更多的利益相关主体,承认了公司经营对于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要求公司承担更广泛的责任。我国现行《公司法》顺应了这一趋势,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9】由于《公司法》同样构成银行法的重要法源,因此,无论是《公司法》总则第5条的规定,还是其后分则中第45条、第52条、第68条、第71条、第109条以及第11条等规定,对银行设立、治理、运营、重组等各个环节都应有约束力,银行应予以严格执行,并注重弘扬社会责任精神。但从目前的实践看,利润和股东收益仍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目标,银行业垄断行为的出现与《商业银行法》等专门金融机构立法对银行社会责任的规定缺位不无关系,与商业银行及其高管人员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更有着直接联系。
(三)反垄断法制不够完善。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有关银行业反垄断的相关法律规范却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中。这些法律、法规的特点是:部委规章居多,立法的权威性不够;立法形式散乱,不统一甚至冲突;立法内容存在疏漏;禁止性规范多于制裁性规范,导致责任追究不足。如《商业银行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这样的规定只是表明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同样适用竞争规则,但在反垄断领域明显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一些商业银行之所以明目张胆地实施拒绝交易等垄断行为无视广大消费者和小企业的利益,显然与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方面经济法制的不够完善有关,司法介入乏力的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法制的尴尬。
二、当前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表现及其危害
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已经出现区别于过去以国家垄断形式为主要特征的新型垄断行为,这些垄断行为给金融市场和消费者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具体表现在:
(一)相互串通收费,形成价格联盟。以银行卡跨行收费事件为例,2006年6月1日,跨行查询收费正式开始实施。但几乎与此同时,包括新华社在内的多家媒体对这一收费提出了“究竟是‘国际惯例’还是‘垄断行为’”的质疑。透视该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我们发现,银行卡跨行收费实际上是中国银联与大银行协议一致的结果,其事先并未征得广大客户的同意,而属于此类收费的还有小额账户管理费、借记卡年费、跨行取款费等。应该说,价格竞争本身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方式,但价格联盟在反垄断法中却是一种本身违法的卡特尔类型。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在我国,小公司在银行开户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一般来说,小公司注册登记后,商业银行对小公司开户往往设置资本金、存款余额等限制,即开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最低标准是50万元或100万元,并保证在账户中维持3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存款余额。难怪有人评论说,商业银行通过提高开户门槛的作法,将小公司拒之门外,这直接促成了为小公司办理开户手续一条龙服务的中介公司的火爆。【1】然而,商业银行设置开户门槛并不符合有关规定属于歧视政策。【2】应该看到,拒绝交易只是当前我国一些银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表现,捆绑式搭售、强制交易、价格歧视等其他行为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即使市场主体拥有的不是市场支配地位而是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这种经济优势仍然有可能被滥用,而传统的民商法在交易自由与自愿精神的指导下很难对这种滥用行为进行规制。【3】
(三)并购重组使银行集中加剧。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外资并购逐渐成为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方式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也把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作为有助于巩固银行的资本基础、促使中资银行股权结构多样化、提升银行业的公司治理和全面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外资银行的参股和并购战略有以下几个变化值得关注:一是被参股银行的规模和地域性不断扩大,逐渐从沿海省市、发达地区向内地扩展;二是参股的对象由商业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扩展,如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三是参股的途径趋于多元化,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机制的实施以及中国商业银行上市进程的加速,为外资银行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并购提供了可能。【4】我们必须看到,金融机构跨国并购,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迅速获取市场上的相对垄断地位,以获得定价权或提供领先服务的竞争优势,因此加强对银行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和管理日显重要。
(四)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行政性垄断是一种制度性的、具有取消竞争功能的垄断情形,在中国不仅种类多、范围广,而且危害大。【5】以房贷强制保险为例,消费者要获得所需购房贷款,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算)进行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一些商业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5月9日颁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其本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作出了上述规定。2005年2月22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大学法学院联合向央行发出建议书并抄送银监会,要求重新审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不适当的内容,提出无论从合法性还是必要性角度,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都不应将购买房贷险作为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强制性条件。【6】尽管中国人民银行于同年4月4日进行了复函,并表示对该问题非常关注,但至今仍未与银监会对该办法进行修改。笔者认为,该办法的规定直接限制了房贷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已然构成了行政垄断行为。
上述垄断行为的存在直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了市场竞争,使金融市场的供给严重不足,加剧了资金供应的紧张程度,为“地下金融”提供了机会,从而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金融稳定。【7】事实表明,加强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三、我国银行业反垄断执法难题及其化解
《反垄断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保障。重视并有效化解银行业反垄断中的执法难题,是今后贯彻执行《反垄断法》,完善银行业反垄断法制的关键。
(一)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监会的管辖分工和协调。与美国的司法模式不同,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借鉴了欧共体的作法,采取了行政模式。早在《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管辖问题即受到了学界的高度关注,现在,解决该问题变得更为实际和迫切。银监会作为我国银行业的行业监管机构,旨在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因此,银监会对银行业的反垄断案件理应有一定的管辖权。就银行业反垄断执法而言,问题直接表现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与银监会的案件管辖权所面临的冲突与化解。有学者提出,行业监管机构主要处理市场准入和与互联互通相关的案件,而在企业并购、垄断协议以及一般的滥用行为等方面,管辖权则应交给反垄断执法机构。【10】笔者对这一观点深表赞同。笔者认为,为减少摩擦和节约执法成本,两个机构应就银行业反垄断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合理划分,避免越俎代庖,禁止随意扩大或缩小管辖范围。在这一问题上,有赖于将来国务院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凡涉及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审批,涉及对“问题银行”的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涉及对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银行的撤销,以及涉及对擅自设立银行或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活动的取缔等案件,应由银监会予以管辖;而涉及银行并购、垄断协议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案件,则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管辖。二者之间是特殊管辖权与一般管辖权的关系,其中银监会的管辖权属于特殊管辖权。特殊管辖权确定的意义在于限制行业监管部门依据特别法排除反垄断机构管辖权的可能,从而明确反垄断法对行业竞争事项上的一般适用原则和只在特定事项不予适用的例外原则。【11】另外,根据《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银行业中的外资并购等经营者集中行为,如果涉及国家安全则必须进行双重审查,即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此类案件的双重管辖权并非上述排斥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因其审查的目的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还应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和银监会之间的深层对话,创建双方的反垄断协调机制。
(二)竞争政策与金融政策的有机协调。《反垄断法》的出台,使国家的相关竞争政策实现了制度化和法律化,为银行业的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然而,竞争政策的推行并不是孤立的,在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竞争政策的执行会受到国家金融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环境政策等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突出特征是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既表现在城乡、地区、不同产业和行业、不同利益群体、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也表现在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民营和外资、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之间。由于相关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相互之间能否实现有机协调,能否在磨合中实现各自的政策目标,是银行业反垄断执法将要面临的又一难题。在欧共体,竞争政策较其他政策有优先适用的地位。【12】欧共体条约强调保护欧共体市场的有效竞争,强调其成员国以及欧共体的任何活动都必须与开放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制度相一致,因此,欧共体竞争政策的优先适用性与其市场经济的发达和成熟状态是相适应的。我国的国情则有所不同,尽管我国已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目前仍处于转型过程中各种经济变量因受变革因素的冲击而更为活跃,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存在着结构性缺陷,金融控股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在短期内不可能改变,因此赋予竞争政策在银行业发展中的优先适用地位显然不合国情。笔者认为,不同的经济政策有着不同的功能,金融政策以货币政策为主,旨在维护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核心手段和工具,故在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应较竞争政策优先适用。鉴于竞争政策与金融政策之间的互动性,笔者建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执行竞争政策时,应优先考虑国家金融政策的落实,这样才能避免竞争政策对金融政策的负面冲击,确保国家金融调控的有效性和宏观调控的差异性,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平衡,以实现国家金融安全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银行业垄断行为的量化标准。银行业反垄断执法中,“度”的合理把握是永远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其直接触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银行利益以及消费者利益。因此,对于该问题的分析研究,必须采取理性的态度,克服狭隘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以及民族主义情结,将其进行必要的量化处理。从世界范围看,德国和日本在该问题上比较严格,而美国则相对比较灵活。透视我国的《反垄断法》,其在垄断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上借鉴了德国和日本的经验,在第19条、第22条等一些条文中进行了一定的量化处理,规定了具体的量化标准。根据该法第27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主要考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和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以及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等,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指控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结构——行为——效益的经济定量分析。这些经济定量分析的引入,对反垄断中的定性分析有着直接影响,因此银行并购是否构成垄断,对相关指标进行定量调查分析时量化标准的确定至关重要。但此时第22条的量化标准是否科学,对银行业集中是否适用,则需要采取灵活态度进一步研究确定。笔者认为,必要的技术分析需要因时、因地而做出,决不能搞一刀切,必须把限制竞争与成本优势、规模优势进行区别。有学者曾提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必须通过民主与法治的手段和途径予以解决。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度与条文设计包括量化问题的设计,并不是越细越好,越具体越好,更不是越严格越好。就我国来说,采取什么样的反垄断政策,何时宽松,何时严格,都应该由民主的机制适时因地而作出。【13】笔者赞同该种观点,故建议在这一问题上赋予法院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其在处理银行业反垄断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不应将《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认定的量化标准绝对化,应在追求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保持足够的灵活性。
(四)银行业垄断的行为豁免。《反垄断法》第15条、第28条等对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豁免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构建出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旨在抑制过度竞争,以免资源浪费,其并不构成市场进入壁垒,只是采取了一种避免激烈竞争的规制方法。【14】因此,该制度是反垄断法中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国家产业政策等经济政策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当然,我国《反垄断法》直接将垄断行为的豁免决定权交给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从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看,银行业垄断行为的豁免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但需要强调的是,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第54条对并购申报豁免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对银行业垄断而言具有重要价值,银行业垄断的行为豁免应在《反垄断法》第28条的基础上,以该规定为蓝本进行合理构建。笔者建议,就垄断协议而言,应将登记或批准作为其豁免的形式要件,并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对经营者集中而言,应严格执行申报程序规定,并以获得批准为豁免的必要条件。另外,在禁止行政垄断方面,较之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而言,【15】《反垄断法》在第五章中增加了四种行政垄断行为,如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从而表现出了明显的进步和可喜的勇气。但不足之处在于,其没有规定适用除外制度。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定《反垄断法实施细则》时应增加一条规定,即“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运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
(五)《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从实际情况看,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已成为目前各国反垄断法发生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国反垄断法一方面允许甚至支持、鼓励本国企业对外国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又严格管制外国企业对本国市场的垄断。为了能够在跨国公司限制竞争的活动中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各国唯一可行的选择就是域外适用本国的反垄断法。【16】当前,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突发性、区域性和关联性已成为金融国际化背景下金融危机的重要特征,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理所当然地成为构筑我国金融安全机制中的重要一环,对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格局下的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关于域外适用的规定十分重要,但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看,还应作出必要的限定,尽量避免片面的、极端的做法而引起不应有的法律冲突。有学者曾提出,在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可考虑将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从事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直接的、实质性的且可以合理预见的”限制或者不利影响作为对其适用的基本要件,并确立利益衡量原则作为对该基本要件的补充。【17】该学者的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必须兼顾本国与其他国家的和经济利益,尽量避免并着力化解各国相互之间在反垄断法域外适用中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建议在银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中借鉴和吸收该观点,把外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从事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不利影响的垄断行为,以“直接性”、“实质性”以及“合理预见性”作为必要条件予以限制,尽量减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不必要冲突,使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免受国际上一些人为因素的侵蚀和恶意伤害。
注释
【1】《商业银行提高开户门槛向小企业强加风险》,资料来源:http:///g/20060708/16082716238.shtm,l2006年7月8日。
【2】《拒绝存款人的开户请求商业银行涉嫌违法》,资料来源:http:///g/20060708/16252716252.shtm,l2006年7月8日。
【3】孟雁北:《滥用相对经济优势地位行为的反垄断法研究》,载《法学家》2004年第6期。
【4】苗燕:《外资银行并购倾向于中小银行》,载《上海证券报》2007年1月10日。
事实上,按照先将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市场化,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思路,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尤其这几年,央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如,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允许金融机构自行确定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的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推出利率互换试点等。这些措施无疑为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但与此同时,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渐行渐近,国有商业银行也将面临更多的风险。如: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2006年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方面,将实施多项对市场影响极为明显的改革,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包括:长期大额存款的利率市场化和建立实施动态调整再贴现利率机制。这便将对企业融资和银行的资本运用产生重大影响:国有商业银行资金成本高、运作收益低困境可能加剧。这无疑对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从容应对利率市场化形势,提高利率风险管理水平,在日益开放的经济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已成为当今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一、当代利率政策理论综述
利率市场化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作指导。古典利率理论、新古典利率理论、凯恩斯以及新古典综合派利率决定理论的长期争论,分别从不同侧面讨论了“利率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这一根本问题。麦金农和肖以及新制度金融学也分别从自己的角度,论证了利率市场化的客观要求。诸多理论的争论和回归,论证了一个核心观点即利率市场化是客观规律。这也为发达国家乃至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此相比,中国利率市场的理论研究还比较滞后,但经过一批批学者们的不懈努力,终于探索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术理论,并指导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
1.利率的内涵
利率到底是什么?这是在研究利率市场化理论之前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的一个问题。而事实上,我们,很难对利率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因为它包含的范畴实在太广了。从微观来看,利率是借贷资金的价格,是金融资产的收益率,从宏观来看,利率是调节资源(资金)配置的重要手段,是货币政策传导的枢纽,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这里,我们将利率定义为:对于金融债务(信贷、债权等)所支付的利息占债务本金额的比率,它是衡量利息高低的指标,也是货币的时间价值的具体表现1。正是由于利率隐藏着非常复杂的经济关系,利率历来是经济学家们探索和研究的经济领域,也是各国政府调控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2.利率决定理论
利率市场化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作为指导。古典利率理论、新古典利率理论、凯恩斯以及新古典综合派利率决定理论的长期争论,分别从不同侧面讨论了“利率是由什么决定的?”这一问题。
古典利率理论的理论核心在于储蓄和投资共同决定实际利率,并且利率具有自发调节经济失衡的作用。由此可见,其实质是一种市场化的利率决定理论,是现代意义上的利率市场化理论的雏形。但这一观点在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中受到了巨大的挑战,与此同时,凯恩斯提出了他的流动偏好理论。
凯恩斯的流动性偏好利率理论认为,利息是对人们放弃流动性追求收益性的补偿,而利率则是衡量人们的流动性偏好的指标。利率是一种纯粹的货币现象,他决定于人们意愿持有的货币量与现实中的货币存量相等,也就是货币需求等于货币供给之时。利率水平的失衡会通过人们对于货币和债券的选择来自发进行调整。基于对凯恩斯观点的分析,有的学者认为,凯恩斯强调利率是由货币需求决定的,而货币需求是受政府操纵的,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赤字或货币扩张(放开货币发行)来扩大投资,影响利率,并把利率保持在低水平。于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凯恩斯的利率决定理论成为了各国利率管制的理论渊源,世界各国纷纷以此为指导思想对经济和金融进行严格管制。但与此同时,他将利率视为纯粹的货币现象,这一点受到了诸多批评。
在凯恩斯之后,他的学生罗伯逊(D.H.Roberson)等人又提出了可贷资金利率理论,其将利息视作是借贷资金的代价,因此,利率应当由可用于贷放的资金的供求来决定。可贷资金的需求主要包括投资和货币的窑藏,而供给主要来源于储蓄、货币供给增加的反窑藏。可贷资金市场的供求达到平衡时,均衡的利率水平也就随之确定。其实质也是强调利率是由整个社会的可贷资金的供给与需求决定的,也即利率由市场决定。但是他在兼顾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同时却忽略了两个市场各自的均衡。
为弥补上述缺点,许多学者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其中希克斯和汉森的IS-LM模型分析是相对最为成功的一种。IS-LM模型认为,应当以投资需求函数、储蓄函数、流动性偏好函数和货币供给为基础,借鉴流动性偏好利率理论和可贷资金利率理论,综合考察商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均衡情况,考察收入和利率的相互决定关系。其强调利率由市场决定,另外又要求控制利率上限,便于央行进行控制。
上述传统的利率决定理论贯穿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其背景是不同阶段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程度,来源于不同阶段的发展的矛盾与问题。虽然最终认为利率由供求关系决定,从而实现利率市场化。虽然,上述理论是以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研究对象,但对于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上亦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麦金农和肖的利率抑制与利率自由化理论
麦金农和肖是最早关注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的经济学家,在其1973年的著作中,他们指出金融抑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典型的特征。其中利率抑制2是金融抑制的一个重要手段。在金融抑制的环境里,一方面,过低的存款利率抑制了人们的储蓄愿望,造成资本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贷款利率的限制,借款人可以按照很低甚至是负的利率得到贷款。但这同时也降低了金融机构为投资分配储蓄能力。麦金农和肖主张,为了刺激金融增长,应该实行利率自由化的金融改革措施。他们认为,利率自由化提高了国内私人部门的储蓄的报酬,也会有更多的机会分散持有国内金融资产。储蓄率的提高扩大了金融机构的规模,给更多的物质资本投资者提供了资金的支持。
4.赫尔曼、斯蒂格利茨的金融约束与利率控制
进入20世纪90年代,信息经济学的成就被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很多经济学家分析了在信息不完全的前提下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赫尔曼、斯蒂格利茨等人于1998年提出了金融约束论3。金融约束理论与金融自由化理论针锋相对,主要从信息不对称、监管的角度强调政府适当控制利率上限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原因,金融市场最有可能存在市场失败。一定程度的政策干预不仅使市场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也有助于提高各部门的经济绩效。
5.中国利率市场化的理论研究
中国利率市场化的系统研究起步较晚,但在宏观层面已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学术理论,从而指导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开展。
(1)关于利率市场化的界定
由于利率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利率市场化改革自然就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李扬认为4利率市场化改革至少包括如下四个要点:①利率市场化的实质是变革融资活动的风险②由于融资活动的多样性,“一步到位”的方案很难找到,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利率“双轨”并存不可避免。③通过促进货币市场的发展来促成基准利率形成,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④由市场放任自流决定的利率水平并不能自动保证国民经济达成稳定增长和充分就业,因此,货币当局始终都必须保持对利率的控制权。在市场化条件下,主要表现为拥有足够且有效的市场手段,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影响利率走势。
(2)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时序与条件研究
大部分学者都不赞同激进式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路径,渐进式的利率市场化被认为是一种更为稳妥的方案。之所以激进的方式不可取,钱小安认为5,这是因为全面放开利率后可能造成以下三个方面的冲击:①由于长期存在的资金缺口,投机因素和与其因素的影响会推动资金的需求,从而加大资金缺口。②利率的大幅波动,从而产生对金融资产保值的要求,并出现金融衍生工具,导致投机的出现,投机因素进一步加剧利率的波动。③利率的上升会给国有企业的经营带来困难,社会资金可能从产生领域流向流通领域或虚拟领域。
也有学者认为利率市场化要遵循一个特定的顺序。①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市场化;②是国债利率的市场化;③是确立市场化的中央银行基准利率;④是开放贷款利率,紧接着放开存款利率。
二、利率市场化的实践
利率市场化是经济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需要。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西方国家大多出现了政府放松利率管制、金融市场上的利率更多地由市场决定的利率市场化趋势,形成了一股国际范围的利率市场化倾向。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利率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金融杠杆,利率自由化的步伐明显加快。在不同的市场经济国家利率市场化的实施产生了不同的效应,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率管理体制都朝着国家管理日益放松、市场自由决定的范围和程度日益加深、利率日益自由化的方向发展。
1.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率在市场化实施过程中的差异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都存在利率自由化,但二者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在发达国家,市场机制比较健全,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对利率和金融实施管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利率管制和对金融机构的管制都要放松,这是水到渠成的事,没什么大的障碍,其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开放的时机选择。如美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就经历了较长时间,从1970年开始到1986年才结束,但在抑制“金融脱媒”6、增强利率敏感性及银行业间竞争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这类国家的利率开放对总体经济产生的震荡较小,成熟的市场能较为迅速地吸收利率市场化的负面效应,而使利率市场化的正效应较为突显。
而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情况就较为复杂,利率自由化以后会大大地提高实际利率水平与货币的真实收益率,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由于可能不够完全具备其他的配套改革措施,而使得金融自由化的进一步推行变得困难,带来总体经济的不稳定。因此,在发展中国家,推行利率自由化之前必须首先培育实施利率自由化的前提条件,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注重防范风险与宏观经济不稳定性的发生。
2.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历程和改革思路
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确定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机制,央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和引导市场利率,使市场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其改革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好利率市场化改革与金融市场稳定和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本外币利率政策的协调关系,逐步淡化利率政策承担的财政职能。确定改革思路是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7。
通过整理几十年来央行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已为利率市场化改革作了漫长而充分的准备:
1996年6月,我国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实现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自主确定拆借利率,揭开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序幕。此后我国利率管制逐步放松,利率市场化改革措施陆续出台。
1997年以后,我国先后开放债券市场利率和银行间市场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发行利率;放开了境内外币贷款和大额外币存款利率;试办人民币长期大额协议存款;逐步扩大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
2004年1月1日,央行再次扩大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3月25日实行再贷款浮息制度;10月29日放开了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到基准利率的2.3倍,实行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实现了“贷款利率管下限、存款利率管上限”的阶段性目标。
2005年1月31日,央行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报告》。同年3月16日,央行再次大幅度降低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并完全放开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允许金融机构自行确定除活期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的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
2006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2006年,央行将一如既往地遵循渐进原则,采取一系列措施,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具体包括:适当简化贷款的基准利率期限档次,推进长期大额存款利率市场化;研究推出利率衍生产品;完善中央银行利率体系;提高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利率定价能力等等。
从另一个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央行为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于06年1月24日起允许国内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同年4月27日央行更是10年来首次将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5.58%调高至5.85%8,在巩固宏观调控成果的同时,也改善了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联想到此前,央行行长周小川曾公开坦陈,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相较其他改革慢了一些,央行希望这个过程走得快一点,并且正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朝这个方向发展;而目前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条件越来越成熟,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学会对自己的存贷款价格做出决策。我们应该有理由相信,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正在渐行渐近。
三、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带来的影响
我国在“入世”协议中承诺,利率在三年内逐渐开放,对外资银行在五年内开放全部市场。利率市场化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无论是利率市场化,还是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都将面临更为激烈、严峻的竞争和挑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在完善市场体系的同时,也必将重塑中国的银行业。
1.利率市场化为我国商业银行创造良好发展机遇
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为我国商业银行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可以扩大商业银行的经营自,可以促进商业银行从粗放的经营模式向集约化经营转变,可以降低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创新,从而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1)利率市场化为商业银行创造规范的经营环境
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培育金融市场由低水平向高水平转化的过程,而国外改革的经验也告诉我们,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和完善得益于金融的自由化,其中利率市场化功不可没。2006年2月,央行为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对利率互换交易进行试点“开闸”,其为商业银行管理利率风险提供了工具,也满足了贷款客户债务利率风险管理的需要。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冯国勤表示上海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建设于2006年力争突破9。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必将最终促进完善金融市场的形成:融资工具品种齐全、结构合理;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赋有法律和经济手段监管体制;金融市场主体充分而富有竞争意识。这些都将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利率市场化可以促进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变革
利率市场化改变了以往在利率管制条件下商业银行预算的软约束,有益于落实商业银行的经营自,进一步确立银行的自主经营地位,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同时,利率市场化会使银行间、乃至金融业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只有银行的预算约束强,内部风险、成本控制制度健全,定价科学合理才能适应利率市场化,这将促进银行的经营机制发生根本性变革。
(3)利率市场化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
在利率市场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预测市场趋势,建立负债组合,提高主动负债比重等,对利率水平做出控制并及时调整,通过差别定价,利用风险补偿机制,获取更多利润;也可以利用利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使一些效率低的项目知难而退,从而达到降低金融风险的目的。
(4)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利率市场化提高了银行之间的竞争,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推出新的金融工具、产品和服务。在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商业银行能逐渐适应新的金融环境。减少在大批外资金融机构涌入时,由此带来大量新的经营方式和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工具而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冲击,有利于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力。
2.利率市场化为我国商业银行带来的挑战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留给中资银行的过渡期将尽,而能否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银行资金,是中资银行能否在未来取胜的重要因素之一。利率市场化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我国商业银行带来发展机遇时,它又加大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为我国商业银行带来了挑战。
(1)市场化改革导致利率风险使利率管理的难度加大
利率风险是市场化为商业银行带来的最直接的问题,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利率的变化和资产负债期限的不匹配给商业银行带来净利息收益损失的可能性。目前,商业银行经营中面临的利率风险主要有以下表现:利率敏感性缺口风险、利率结构风险和客户选择利率风险。
利率敏感性缺口风险即成熟期不匹配风险。它是指在某一时期内银行需要重新调整利率的资产与需要重新调整的负债数量不相等,两者存在一定缺口时,银行再吸收存款或再贷款时所蒙受的利率风险。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期限是严重失衡的,存款中定期存款和储蓄占了相当的比重,而贷款中,短期贷款则占了绝大多数。这表明,我国银行业的利率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利率风险的暴露部位偏大,在市场化的环境下,易受到利率敏感性缺口风险的影响。
利率结构风险。这种风险有两种表现形式,①指在存贷款利率波动幅度不一致的情况下,存贷利差缩小导致银行净利息收益减少的风险;②在短期存款利差波动与长期存款利差波动幅度不一致的情况下,由于这种不一致与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不相协调而导致净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1996年以来,央行连续八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但是每次调整时各种期限档次间利率变化的幅度不同,总体上存款平均利率的降幅大于贷款利率的降幅,中长期贷款(尤其是个人消费贷款)利率的降幅大于短期贷款利率的降幅。如最短期的6个月贷款利率由1996年初的10.08%降到2006年4月前的5.04%,降低了50个百分点;最长期的5年期贷款利率从1996年初的15.12%降到2006年4月前的5.76%,降低了62个百分点,不同期限存贷款利率波动的差异,带来了商业银行经营上利率的结构性风险10。
客户选择利率风险。这种风险是指随着利率的波动,银行将由于客户行使存款或贷款期限的选择权而承受的利率风险。当利率趋于下降时,客户将以该期低利率获得的新贷款提前偿还该期以前高利率获得的贷款;当利率上升时,他们会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再以较高的利率存入新的定期存款。尽管商业银行可以对提前还款或提前取款设定一定的限制条款,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各商业银行为了稳定自己的存款大客户和优质客户,很难采取相应的政策阻止客户提前还款或取款。
根据先前国外经验,利率市场化后,利率极有可能上升。那么商业银行必定会遭受利率上升带来的资产收益的损失,这便向商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挑战。
(2)利率市场化导致利差减小,主营业务收入缩水,生存压力增大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主营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贷款利差是其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平均占主营业务收入90%以上。中间业务品种少,档次低,科技含量不高。据统计,2001年国有四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平均占比仅为8.5%。利率市场化后,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家银行为增加存款,存款利率会有一定程度的上涨。同时,为抢夺优质大客户,贷款利率却不会有什么显著提高甚至还可能出现下降。这将大大影响商业银行现有的资金平衡关系和利率配比关系,利差空间也随之减小。在我国商业银行利差收入占利润构成的绝大部分情况下,成本增加,息差缩小,势必影响经营效益。不仅如此,利率的市场化必将带动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一部分原有储蓄者将不再看重含有低风险价值的储蓄利率,风看重含有高风险价值的货币或资本市场的收益。传统的存贷款与多样化的金融产品相比不再具有竞争力。这些都将是商业银行现有的主营业务受到巨大冲击,生存压力日益增大,原有的盈利模式必须调整。
(3)利率市场化加大“逆向选择”风险的产生
利率自由化进程中,利率水平的上升使对贷款合约违约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从而产生借款人的“逆向选择”。这是因为在信贷活动中,不同借款人违约拖欠的可能性是不同的,但银行无法知道谁的违约可能性更高,随着实际利率的升高,更高比例的喜欢冒险(收益很高)的借款人将更愿意向银行借款,而风险较小的安全借款人则可能退出申请者的队伍,这也就是所谓的借款人的逆向选择。经验表明,随着对任何一类借款人所收取的实际利率的增加,对贷款合同违约的可能性也增大。有两点原因:①更多的喜欢冒风险的借款人可能出来接受贷款人的出价,而那些不喜欢违约、较安全的借款人则可能退出申请人的队伍;②任何借款人都倾向于改变自己项目的性质(因为银行不可能全面地对借款人的行为进行监控),使之更具风险。这就是所谓“逆向风险选择”。由于存在这样的“逆向风险选择”,银行的实际预期收益率11就可能低于其实际贷款利率。尤其是那些预算约束软化的国有企业,当它们在资金的成本和收益性上作权衡时,首先考虑的是收益,而不是成本的大小。如果这种企业在市场占主导地位,利率市场化会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多麻烦。
四、就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利率市场化改革所提出的几点建议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也日益显露。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应对?结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提高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及开拓金融创新两大方面入手。
1.切实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本文先前已指出市场化改革导致的利率风险使商行利率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那么,如何进行利率风险管理,是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结合国外先进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为此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和完善以利率风险管理为中心的管理模式
利率市场化加剧了银行的所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成为银行生存和发展所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对利率风险的各种管理技术的应用意味着需要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门的技术人员,各商业银行也应该成立专门的利率风险监管部门12。西方商业银行利率决策机构大多数为资产管理委员会,其任务包括进行全面的利率敏感性管理;定外部及内部利率;确定总行对分行机构的利率授权。如汇丰银行在其本部和各分行均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整个集团和各个分行利率风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西方银行的经验表明,利率风险管理对于资产负债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通过监测、并预测利率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地调整资产负债管理方案,从而大幅度提高组织分析效率,最大限度地优化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我国目前有一部分银行已经成立了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可以对利率风险进行适当的管理。但其职能分散、专业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与资金计划职能重叠,缺少对利率风险管理的专业化职能。对此,国内商业银行应该采取措施成立专门的职能机构:一部分是利率预测组织,其作用主要是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状况、产业改革及国际国内时事来准确预测利率变动趋势;另一部分是利率风险控制组织,其作用主要是用来评价商业银行所承受的利率风险暴露,确定利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程度,并通过缺口管理方法13等对银行资产负债的调换或购买相关金融衍生产品来减少利率风险。
(2)建立合理定价机制以提高利率风险管理能力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影响即为使其获得了对存贷款的定价权。然而,经过多年的利率管制,我国的商业银行已经习惯了利率管制体制下利率的定价机制,这便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定价机制的建设,加快存款定价机制、贷款定价机制、服务定价机制和授权定价机制等的完善。例如,在管理机制上,可以由总行公布或规定适于全行的基准利率,分支机构在总行基准利率基础上,通过受权,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根据各自的成本情况、不同客户的资信差别、同业竞争程度以及目标利润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在定价策略方面,可以采取差异化定价策略,即实行客户差别定价、服务差别定价、地理差别定价等;在定价方法上,可以采取以成本为导向的定价法14、以需求为导向的定价法15、以竞争为导向的定价法16等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金融产品的定价目标,即财务目标(利润最大化、资金平衡)和市场营销目标(保持或提高市场份额)。
2.重视开展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的发展之源。在我国利率严格管制的时代,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缺乏金融创新的外部压力和内在动力,因而金融创新的成效甚微。我国开展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则将商业银行向前推向了金融创新的舞台。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认识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才能扩大在业内的影响力,进而稳定并扩展其市场份额。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开展金融创新:
(1)金融业务的创新
利率市场化后,必然带来商业银行利差收益的减少。然而从目前来看,存贷款利差收益还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最主要收入来源,占全部收入的80%以上。为此,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加快业务创新步伐,拓展业务经营空间,拓展客户市场领域,不断开掘新的效益增长点,实现经营结构、客户结构和收益结构的多元化,以降低利差缩小对经营发展所带来的影响,减免利率波动带来的损失。
①商业银行在保持基本业务稳定的基础上,应该逐步减少对利息收入的依赖,寻求其他的新的金融业务,可积极发展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要从服务功能、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重点发展投资理财、财务顾问、资产管理国内外结算、担保、保险等附加值高的业务品种,使经营收益从以赚取利差为主逐步向以赚取服务费为主的方向转移。
②要开拓个人客户市场领域,调整客户结构,调整服务中心。以个人理财为中心的个人金融业务是国际上一些大型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如美国花旗、香港恒生等银行个人金融业务对全行的利润贡献都在50%左右17。因此可以大力增大零售业务比重,开展汽车消费信贷、资信、按揭等个人金融业务,拓展个人金融业务利润增长空间。
③要积极创新资产负债业务,改变资产负债相对单一的结构。从资产的运用情况看,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除了上缴各类存款准备金外,几乎只用于发放贷款与上存资金。从负债来源看,各项存款占到90%以上18。这使得商行在控制和规避利率风险时缺乏必要的应对手段。为此,国有银行应积极推进资产负债等传统业务的创新,拓展融资渠道,增强筹集应急资金的能力;拓展投资渠道,开发资产可紧急变现的投资产品。如发展票据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因为以票据为基础的融资利率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利率体系中具有独特的作用,票据利率体系中的各种利率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是反映市场利率变化的重要指标。据统计,金融机构间短期资金融通的90%以上是以同业拆借方式进行的,相信同业拆借市场将成为是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的重点发展领域。
④要大力发展网上业务。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网上(电子)银行及其相关业务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中国电子商务服务环境等级仅为5.9,世界平均水平为7.5。可见,我国电子金融服务在各方面的发展还相对滞后。随着利率市场化、金融自由化改革的进行,国有商业银行更应加大发展步伐,与国际接轨,完善网上银行、在线交易、网上支付系统、网上证券信息服务等业务,以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
(2)金融营销的创新
包括主要业务市场营销的创新、产品营销的创新、服务营销的创新等。要改变传统的金融营销理念,以动态营销取代静态营销,以市场开发取代市场占有,以关系营销取代产品营销等等。加快产品包装和组合营销,努力打造精品名牌,力争以独有的特色和优势业务赢得市场和客户。
(3)金融工具的创新
利率市场化带来的阶段性风险主要是由于利率的变动不居,使得商业银行缺乏金融工具来规避利率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开展金融工具的创新,如利率期货、利率互换、利率期权、远期利率协议等,以规避利率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
2006年央行为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已对利率互换交易进行试点“开闸”,同年上海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建设也将力争有所突破,国有商行适时应把握契机,创新金融工具,控制金融风险。
五、结束语
2006年,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继续稳健地向前迈进:长期大额利率市场化的推行、利率互换试点的“开闸”、衍生品交易市场的突破等,都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已渐行渐近并必将最终促进一个融资工具品种齐全、结构合理;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赋有法律和经济手段监管体制;金融市场主体充分而富有竞争意识完善金融市场的形成。这些都将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006年底,我国银行业即将全面地对外开放,届时中国银行将面临与外国金融机构更激烈的竞争。然而我国商业银行还不够成熟,望能牢牢抓住利率市场化改革之契机,深化体制改革,严谨求实、开拓创新,为中国金融产业的崛起而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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