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信贷制度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3-29 09:28:00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篇1

近年来,我国逐步加大了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力度,农业信贷投入总量有了大幅增加,但投入不足问题依然严重。有关资料显示,2006年我国GDP为209407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1.07:1。而第一产业GDP为24700亿元,金融机构贷款总量与GDP之比为0.49:1,即仅为全国每1元CDP获得贷款水平的46%。虽然农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行业,单位GDP所需贷款可能比二、三产业要低一些,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单位农业GDP获得贷款支持明显偏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对全国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1962个农户的抽样调查显示,63%的农户有借款需求,实际发生过借款行为的农户占样本的51%。在有过借款的农户中,从亲戚朋友中借款的占58%,从农村信用社借款的占37%。根据调查推算,目前大约只有四分之一的农户能够从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

(二)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供给不足

尽管我国农村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涉农金融机构,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金融机构越来越注重效益,而由于农业经济发展滞后,支持农村经济无利可图,还可能带来金融风险,因此,机构网点大量从县域农村撤出,上收贷款权限,导致农业信贷资金日益萎缩;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惟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目前只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其他大量的政策性任务如支持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地建设、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信贷等业务并没有开展起来,其支持农业发展名不副实;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但农信社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愈加严重的商业化倾向,影响了其支农的积极性,支农后劲不足。总体来看,金融业支农供给严重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阻碍“三农”问题解决的重要因素。

(三)农村资金外流严重,资金供求矛盾尖锐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也是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渠道。农村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撤并和职能调整后,所剩无几的机构和网点几乎成了单纯吸收存款的机构,据统计,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在农村吸储余额为2000亿元至3000亿元,很大部分通过上存净流出农村;定位“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的邮政储蓄,将吸收的资金统统上划到地市级以上机构,然后转存人民银行获得利息收入。资料表明,截至2006年12月末,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达到1.6万亿元,其中各乡镇及所辖农村占50%以上,成了加剧农村资金外流的“罪魁祸首”之一;农村信用社在强调资金的集中使用,将吸收的农村资金上存到县级以上机构的同时,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经济利益的驱动,在信贷投放上也逐渐偏离农村经济。目前,农信社每年投入农村的资金仅占其吸收存款总额的70%左右,而且这一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农村社会资金流失使得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资金“反哺”的支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必然会加剧资金供求的矛盾:一方面,农业信贷资金需求旺盛,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呈现刚性增长的态势;另一方面,资金外流严重,信贷资金流向、流量发生了新的变化。

(四)农村信用社垄断农业信贷市场,市场调配信贷资源的作用很难发挥

农业信贷市场是促进农业信贷资源配置优化,增加农业信贷资源总量供给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商业性金融机构撤离农村,农村信用社逐渐确立了在农业信贷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面对近乎垄断的农业信贷市场,农信社缺乏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的动力,支农积极性减弱,业务“非农化”倾向明显,使得资金向收益相对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流动,真正需要资金的农业和农村经济难以得到贷款的支持,严重影响了市场对信贷资源的配置作用。

(五)农业信贷管理机制不畅,信贷业务滞后

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周期性”等特点,要求农业信贷资金的投入应该与之相适应。然而,我国的信贷管理机制存在很多问题,抑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具体表现为:一是严格的信贷管理体制和贷款责任追究制,影响对农业信贷的投入。一方面金融机构为了防范风险,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上收贷款权限,基层行授信权限受到严重限制;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贷款发放普遍实行第一责任制风险管理和贷款终身追究制,在目前信贷激励与风险约束不对等的情况下,导致信贷员“慎贷”、“惜贷”、“怕贷”思想严重,限制了农业信贷的有效投入。二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偏小。随着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的发展,5千到1万元的小额农贷授信额度远远不够,资金供求矛盾较为突出。三是贷款利率偏高。目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普遍上浮20%~100%不等,有的还“一浮到顶”,与农业生产收益率较低的现实相比,农民难以承受,也与国家的惠农政策相悖。四是贷款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脱节。由于现代农业已打破传统农业的春种秋收模式,向反季节、长周期发展,一些特色农业的生产周期延长,而目前农金部门仍采取传统的农业贷款发放办法,无论贷款种类、用途均实行1年内的贷款期限,已不适应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规律。五是农业贷款抵押担保难。目前县级担保体系尚未健全和完善,部分县市甚至还没有一家担保公司,且涉农业务稀缺,大部分农村中小民营企业和种养业农民因缺少担保而被拒之于贷款门槛以外,担保抵押物缺失已经成为农民贷款难的突出问题。

二、农业信贷制度效用分析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生产力,有效的制度安排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制度一般具有提供激励机制、降低不确定性、降低交易费用、为经济提供服务、抑制人的机会主义等功能,其中激励和约束是制度的核心功能。化解农村金融抑制,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投入,从根本上讲还是要靠制度创新。农业信贷制度为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信贷资金投入提供了制度保障,其具体效用有以下几点。

(一)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业投入

农业信贷制度一方面硬化了农业投入约束机制,使得农业信贷资金投入不受时间和外界其他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能够得到稳定和持续的供给;另一方面,利率控制、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等作为农业信贷制度的重要措施将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增加对现代农业的投入。

(二)打破垄断,有效发挥农业信贷市场的作用

农业信贷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制度建设。农业信贷制度的建立,将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激励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金融组织进入农业信贷市场,从而打破目前农村信用社垄断农业信贷市场的局面,引导农业信贷市场竞争有序的发展。

(三)增强风险管理,防范农业信贷风险

农业信贷高风险的特性,不但抑制了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积极性,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信贷作用的发挥。农业信贷制度的建立,将增强农业信贷风险管理的可控性,有效地防范农业信贷风险。

(四)改善农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

有效的农业信贷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应当能够适应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的需求。农业信贷制度针对农业信贷业务中存在的信贷结构不合理、信贷额度偏低、信贷期限不符合农业生产周期、信贷抵押担保难等问题,通过改进信贷方式、创新信贷品种、下放贷款权限、降低贷款门槛等措施,为完善农业信贷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五)强化、引导资金回流农村

农业信贷制度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设在农村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的资金投放当地,同时通过利率控制、税收优惠等条件为农村金融机构创造租金,从而引导更多的资金回流农村,投向农村经济。

三、我国农业信贷制度构建的基本框架

农业信贷制度是对金融机构的农业和农村信贷行为的制度安排或制度规定,其目的就是在该制度下,农村金融机构能有效地配置信贷资金,满足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资金需求。农业信贷制度主要由农业信贷组织制度、农业信贷业务制度、农业信贷管理制度和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等四部分构成。构建我国的农业信贷制度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一)农业信贷组织制度

农业信贷组织是构成农业信贷市场的基本单位,主要包括各种农业信贷机构、农业信贷服务组织、农业信贷管理机构等。农业信贷组织制度是规定农业信贷组织设立、运行、关闭等规则的制度体系。一个有效的农业信贷组织制度体系应当能够使组织制度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农业信贷组织激励与约束相容,相互竞争并充满活力,使得农业信贷资源得到最优配置。目前我国提供农业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今后将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探索适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等金融机构将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共同发挥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

(二)农业信贷业务制度

农业信贷业务制度是对农业信贷机构信贷业务的设计与规范,主要包括农业信贷机构设计制度、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农业信贷利率制度和农业信贷担保制度。

1农业信贷结构设计制度。依据实际信贷需求的不同导向,金融机构对信贷类型、种类、期限、额度等设计不同的结构组合。一般来说,我国面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信贷结构设计,主要包括:合作金融主要提供流动性、短期、小额、信用性贷款;政策性金融主要提供流通领域的短期、专项性贷款;商业性金融主要提供中长期、固定、大额、担保、抵押、质押性贷款。

2农业信贷授信条件制度。我国对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都规定了严格的、详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包括:借款用途、还贷能力、还贷计划与方式、借款人资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率等。规定授信条件是为了保证信贷安全,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金融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授信条件实施信贷投放。

3农业信贷授信权限制度。授信权限即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的权力限制,包括对授信类型、授信对象、授信项目、授信额度等自主选择权与决定权的限制。授信权限规定了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和信贷关系的范围边界。我国农业信贷授信权限仍相对有限,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进程中,将形成对农村金融需求满足一定程度的抑制。

4农业信贷利率制度。我国农业信贷利率制度设计,具体包括:商业性金融提供农业信贷利率参照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作为执行标准,依据信贷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实际利率水平,特别贷款项目可以享受优惠利率;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利率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标准执行,其中的政策性信贷利率则由国务院或中央银行指定利率。政策性信贷的实际利率通常小于商业性信贷实际利率水平,形成的利差由中央银行或国家财政给予补救;农村合作金融提供的支农信贷利率在参照商业性金融信贷利率的基础上,其实际执行利率可上浮50%。

5农业信贷担保制度。对金融机构提供信贷制定、信贷担保制度,是为了促进并维护金融机构资金融通安全与效率,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债权的实现,从而实现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有效保护。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对于面向“三农”的信贷,一般情况下要求提供担保,但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农户小额信贷则属于无担保信用贷款。

(三)农业信贷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国务院、中央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银行行业法规法令,为了保障信贷资金的顺畅流动及其收益安全,我国商业性金融的信贷资金运行与管理,主要实行:借款人申请制度、贷款行长负责制、审贷分离制、分级审批制、特派参与监督制、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信贷绩效评估制。农村合作金融的信贷资金、政策性金融中的非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管理参照商业性金融的信贷管理制度执行;政策性金融中的政策性信贷(如粮油棉收购专项信贷资金、扶贫贷款、康复扶贫贷款、边境贫困国有农牧场扶贫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贷款、治沙贷款、专项基本建设贷款、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等实行封闭运行与封闭管理制度。

(四)农业信贷风险控制制度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篇2

中图分类号:F3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一、相关理论概述

农村信贷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在有资金需求时,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获得,并约定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到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主要应用于三农生活、生产、经营、周转、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信贷资金。

在20 世纪 80 年代以前,信贷补贴理论一直在农村信贷理论研究中占据着主流的地位。该理论认为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而且由于农业自身的局限,农户的收入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农村不可能成为商业银行信贷供给的主要客户群。

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提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该理论的主张主要有:第一,发展农村信贷的前提是保持稳定的经济形势。第二,保持并好控制利率的波动。第三,运用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支持。第四,合理使用担保、保险及互助合作等形式来改善信贷。第五,确保信贷资金的回收。

二、我国农村信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农村信贷的现状

我国建立的是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体、农商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民间信贷和小额贷款组织为补充的农村信贷组织体系。具体现状主要表现为:

第一,农村信贷需求量大,银行信贷约束条件多。我国农村正规借款需求远远高于城市平均水平,但实际上农户信贷满足率却并不高。第二,对农村家庭信贷的认识较少。由于农民对金融知识认识不足,对相关信贷政策缺乏理解,我国农村居民向正规银行借贷的意识较差,习惯通过自己的渠道来解决资金需求而不敢向银行伸手。第三,农村信贷的方向存在着偏离r户、农业的问题。我国农村信贷还是主要用于非农经济的发展,提供给了非农户口。农户贷款的渠道不断改善,而农业贷款不断后退。

2.我国农村信贷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村正规信贷市场主体功能弱化。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主要吸收存款,面向农户发放的贷款少之又少。第二,农村信贷机构经营管理体制落后。我国农信社的体制障碍不仅仅在于其与政府的关系问题,还有其管理体制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合作金融的产权制度安排。第三,非正规信贷活动隐含较大风险,农村信贷中存在很多的居民间的借贷活动,非正规信贷现象较多。

三、我国农村信贷现状的问题分析

1.二元经济的影响

我国农村信贷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应归根于二元经济。农业金融的发展滞后,导致了农村信贷的严重供给不足,同时,也局限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农业自身特性的制约

农业本身的特点(生产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等)也严重制约了农村信贷的供给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更是如此。

3.体制性因素的影响

第一,贷款手续比较繁琐,审批时间过长。农户觉得贷款的主要障碍在于手续繁琐。而金融机构又纷纷转型为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将资金投向到城市。第二,担保与抵押制度是制约农户获得正规信贷支持的主要制度障碍。首先商业金融机构所要求的贷款抵押物、信用担保等农户难以提供。其次,农村也缺少其他可提供第三方担保的途径。再者,一些信贷员使申请贷款的隐性成本居高不下,相当多的农户反映“不走后门贷不到款”。第三,利率管制使商业性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盈利空间。大多数农户生产性贷款需求往往金额小、季节性强、时间性强。即使农户能够满足商业银行所要求的各种苛刻条件,商业银行发放单位金额的农户贷款却要付出比工商业贷款更高的管理成本,同时利率官定导致商业银行缺乏足够的利润驱动。

四、完善我国农村信贷的对策

美国农村信贷的需求一般分为五个方面,即:农业、农村住房、消费、农村小企业和农村社区发展。美国农村的信贷来源和金融市场支持包括零售贷款人、二级市场和信用增级项目。在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相关好的做法,完善农村信贷。

第一,政府应加强支持,完善相关政策。比如:增加农村信贷的投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引导并规范民间信贷等非正规信贷的发展;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优惠等。第二,强化金融机构相关职能,完善农村信贷体制。比如:深化银行体制改革;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发挥更大的支农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建立相应的金融组织。第三,加强并完善相关保险制度的建设。比如:进行信用体系、农业保险体系、农村信贷保险体系、农村信贷抵押担保体系等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保险功能。第四,放松管制,创造更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在美国,其农村金融市场有为数众多的直接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直接促进了农民和农村企业提供更多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的发展,而在中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上,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较少,发展比较缓慢,所以中国应放松管制,让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加快发展。第五,保持合作金融体系的独立性。多年来,美国的农场信贷管理局一直强调经营分权、抵制经营和人员任命方面的政治压力。第六,政府以恰当的方式提供援助。美国就是如此,只要农村信贷陷入困境,美国政府都会对其提供援助。当然,这些援助资金以后都必须还本付息,这样可以规避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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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篇3

【中图分类号】 F83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4-0010-03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良好发展,对解决我国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扶助农户脱贫致富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发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在我国现阶段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高风险、高成本”成为农村金融业务面临的显著特点。而农村小额信贷面临的各种风险中,信用风险更为突出。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由于资产结构单一,贷款质量成为影响其生存和发展的首要因素,不良贷款极大地危害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正常运作,同时抑制其为农民和农村服务的能力,影响农村金融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安全。因此,信用风险能否得到有效管理和化解直接关系到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亟须解决的一大难题。

近年来,一些学者运用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金融市场面临的信用风险进行了分析。李雁菲等[1]基于博弈论的视角对我国企业信用主体的失信规避进行了研究。曾之明和岳意定[2]运用博弈分析方法,剖析了小额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的引致因素,进一步提出了相应的信用风险管理措施。蒋志远等[3]运用静动态博弈模型针对城市商业银行存在的违约风险问题分析借贷双方合作博弈的均衡解,提出降低交易成本和预期回报率识别等规避风险的措施。彭洪[4]运用信号传递模型对小额信贷市场信用风险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应从自身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入手来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张文静等[5]通过“囚徒困境”和“相机抉择”的博弈模型分析了农村小额信贷的信用风险,并建议建立三方参与的“三维”诚信机制。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基于博弈论视角研究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方面形成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基于成本收益博弈模型对小额信贷机构信用风险研究的文献较少,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和农户之间成本与收益的权衡决定着主体的最终市场选择。因此,本文从该视角进行分析,通过构建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和借款农户的成本收益博弈模型,来探求农村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成本收益博弈模型构建及分析

(一)相关假设

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和借款农户方之间的博弈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所发生的一个不确定、分阶段进行的非重复博弈的动态博弈过程[6]。当然,对于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而言,根本的是采取何种水平的贷款利率及采用何种偿还制度,即在保证对农户有贷款吸引力的同时,实现自身机构收益的最大化;对农户而言,重点强调的是取得借款后农业项目投资收益大于投资借贷成本,取得更多农业投资收益。在双方理性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与农户双方的借贷行为可以看做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选定授信对象、贷款利率水平和额度,以及农户是否选择发生借款行为和后期是否选择还本付息的一个的博弈过程[7]。

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如下:

1.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博弈方A)和借款农户(博弈方B)为借贷博弈的双方。

2.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和借款农户在博弈过程中均能客观进行博弈决策,做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行为,双方均是理性经济人。

3.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放贷无抵押担保物,属于信用放贷。

4.借贷过程是农户提出借款申请,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可选择放贷或不放贷,农户若取得借款,可选择违约或不违约。

5.农户借贷额为M,借款利率为r1,借款期限为T,以单利形式计算利息。农户借款所投资农业项目收益回报率为r2,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监管成本为A,农户若发生违约行为,其各种信誉损失为L。

6.借款农户若发生违约行为,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成本为k1,借款农户违约应诉成本和后期损失为k2。借款农户守信概率为p,违约概率为1-p;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成功追款概率为d,失败追款概率为1-d。

(二)博弈模型建立

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和农户之间的成本收益博弈模型可分为有制约条件和无制约条件两种情况。两者的区别在于:当农户发生违约行为时,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若采取进一步的追款行为,则称为有制约条件(如图1所示);若不采取进一步的追款行为则视为无制约条件(如图2所示)。

如图1所示,制约条件下,若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拒绝借款给农户,双方的收益组合为(0;0)。在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选择借款,农户守约时,农户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收益组合为(MTr2-MTr1;MTr1-A)。在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选择借款,农户违约情况下,若小额信贷机构追款成功,农户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收益组合为(MTr2-MTr1-L-k2;MTr1-A-k1);若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追款失败,农户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收益组合(MTr1+MTr2+M-L;-MTr1-M-k1-A)。

由公式(9)可得:借款农户借款额度M越高、借贷利率r1越高、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成功追款概率d越小、农户若发生违约行为所付出的各种信誉损失L和农户应诉费用及后期各项损失k2越小,此时农户违约概率越大。因此,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应坚持“小额”“分散借贷”的原则为农户提供贷款,以此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借款农户违约风险。利息率r1的降低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农户守约,但利息率r1的降低,无形中减少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利息收入,针对这个问题,可以实行一定范围内利率多样化政策,信用记录良好的农户逐渐可享受到贷款利息优惠政策。另外,完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内部信贷体制和提高违约惩罚额度,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降低信用风险。

综上两式,无论在制约条件下还是无制约条件下,农户选择违约时,总是其利息、本金和投资收益的总和大于其违约所损失的名誉利益。在这种状况下,不难看出,加大违约惩罚力度对减小农村小额信贷违约风险是有利的。

3.制约条件下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高于无制约条件下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期望收益时,即公式(3)-公式(5)>0,整理得(1-p)[(2Tr1+1)dM-k1]>0。

由上式可看出,只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借款的预期利息收益大于农户违约时其成本,则会选择有制约条件的借贷博弈模型。因此,需要国家和政府在一定程度给予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补贴,以此缓解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高成本和相对较低的利息收入的两难困境,鼓励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进行有制约条件下的贷款,这样才能减少借款农户的违约行为,促进农村小额信贷业务良性发展。

4.若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放贷,借款农户违约,无制约条件下借款农户的期望收益高于制约条件下借款农户的期望收益时,即公式(7)-公式(1)>0,整理得d(2MTr1+k2+M)>0。

说明只要农户应诉费用及后期各项损失k2>0,农村小额信贷机构成功追款概率d>0,农户在制约条件下的预期收益就会小于无制约条件下的预期收益。这种情况说明,在无完善的违约追款机制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情况下,农户的预期违约收益更大。因此,对于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而言,信用制度的完善和违约行为的惩罚措施的制定是必不可少的。

三、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有效的信用奖惩机制

由以上分析可知,对于失信农户,利用“损失规避”原理,加大惩罚力度,使借款农户违约成本提高,改变博弈双方的支付函数,让违约农户的外部损失内部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农户的违约行为,因此要建立相应的失信惩罚机制,惩罚措施可以从违约惩罚额度及信用不良记录方面入手。另外,需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可采取如下一些激励措施:如通过连续贷款、检验性贷款的博弈,激励还款;通过提高信用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正向激励守信农户;推行信用积分贷款,即完善每个农户的信用记录,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农户可得到一定的优惠。

(二)建立小额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农业受天气、市场影响很大,很多农户违约是无奈之举,因此只靠惩罚是不够的。针对这一点,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一是建立小额信贷保险机制。小额信贷风险可以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加以分散。如政府加大涉农政策性保险投入以及鼓励和扶持农业类商业保险开发涉农保险新产品。同时,相应的减免税政策可倾向于涉农保险。二是建立小额信贷担保基金。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基金一方面可以大幅度降低农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帮助农户快速得到急需贷款。小额信贷担保基金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同时吸纳补充社会富余资金,成立“农户小额信贷担保基金公司”。政府不必过多介入具体经营,但必须对小额信贷担保基金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督。农户申请贷款担保时,贷担保基金公司收取担保费。若借款农户违约行为发生时,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首先应该催收,仍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小额担保基金再按照事前约定的代偿比率,对面临贷款损失的农村金融机构实行部分赔付,并随即取得对农户欠款的追偿权。三是政府对农村小额信贷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或减免税优惠,使小额信贷机构具有更强的风险博弈力量。

(三)完善农村小额信贷征信体系

首先,政府要起到统筹的作用。征信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国家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实现信息共享的征信体系,有利于我国普惠金融的形成。目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是由人民银行牵头,目前需要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只有在政府积极引导及协调下,才能带动更多小额信贷机构加入征信体系,信息共享才能真正实现。其次,要针对农村小额信贷,创新征信产品。可以建立小额贷款的借款农户资料库,具体程序和标准统一由金融机构设定,要优化信贷评级制度,对农户的信用评级,可以参考商业银行的“5C”原则,对借款农户个人品格、能力、自有资本、担保品、农业项目经营环境五方面进行详细鉴定。另外,应借鉴国外相关方面的做法,出台关于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的具体法律法规,从制度上打消借款农户的后顾之忧,使借款农户征信权益的维护有法可依。同时,执法部门与金融机构要深入配合,严惩违约农户,使其违约成本高于违约预期收益,逐步杜绝借款农户的投机心理。

(四)强化农户还款意识

农村小额信贷过程中,很多农户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薄,对还款行为的法律强制性和必要性无概念。在这方面,不仅要完善社会诚信教育体系,以此引导农户转变观念,从思想上树立信用文化理念,同时要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教育农户关心自己的信用档案,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对农户宣传如何享受征信服务以及征信带来的便利,不良信用记录的负面影响和法律后果,使农户明白征信记录是“信誉抵押品”,以提高农户对诚信的认知水平。另外,在政策上要鼓励及时甚至提前还款的借款农户,倡导可持续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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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彭洪.小额贷款市场博弈分析――以重庆市场为例[J].经济论坛,2015(1):79-84.

[5] 张文静,孔荣,卡里姆・特维.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诚信机制研究[J].商业研究,2009(3):157-160.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篇4

一、引言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落实国家政策坚持为农业、农村和广大农户服务的办社宗旨,立足农村、以农为本,改进支农服务方式、大力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完善农村金融,促进农业发展发面取得了显著成果。实施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制度的重大完善,是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体现。简化农民贷款手续,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提供重要保障。因此,探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内涵及现状分析

(一)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内涵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信社将辖区内农户分为不同信用社等级,并据此给予不同贷款额度,向农户发放不需抵押、担保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999年末农村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开展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并迅猛发展,并占据了农村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适用于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它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其发展不仅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对农村金融支持措施的落实效果,而且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大了支农信贷投入,提高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

(二)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现状分析

目前推行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广泛,主要解决农民生活、生产贷款,又有经商、个体企业贷款中的资金问题,信用户凭贷款证(信用证)办理贷款。信用户的评定根据信用状况、家庭现有资产,以及收入状况为依据,不同的等级可核定不同的信用贷款金额,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实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我国扶贫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伴随着农村信用社而存在。在此间也经历了几次重大的政策调整和信用社的信贷体制调整,但是基于我国国情其覆盖面积和所发挥的实际功效还是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户的具体发展需要。

三、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户小额信贷制度在“期限、额度、利率”设置不科学

一是贷款期限设置不合理,同农业的产业周期不匹配。信用社的农户小额贷款期限较短,最高为一年,而且普遍为1—3月发放,10—12月到期,与农副业生产周期产生冲突,资金周转缓慢,当年贷款必须当年回笼,未设置一个同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吻合的收本收息周期。二是贷款的授信额度低于农户期望的额度。在设定农户小额贷款金额时,信用社从自身利益出发,为降低信贷风险,存在人为压低贷款额度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小额农贷的具体额度虽然有所上调,但整体水平偏低、地域性差异大。小额度的贷款难以满足部分农户专业化生产的资金需求,抑制了农业经济多元化发展。三是贷款利率过低。小额信贷奉行福利主义,缺乏金融手段,难以较好的弥补所需成本及损失。一旦政府补贴撤出,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性不能保证,导致无法为农户提供可持续服务。

(二)操作流程存在问题

一是农户贷款档案不完善,摸底情况不真实,导致冒名贷款。一份真实、合规、完整的农户贷款档案是贷款评级、授信的出发点,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根基。二是客户级别评定、授信不准确,授信额度与实际信用额度不相符。在发放贷款中,对客户的评级、授信过高,严重超过了其所能承担的信用额度,造成了贷款信用风险居高不下的局势,严重影响着贷款质量和可持续性。三是贷款到期农户抵触偿还采取“转贷”方式。调查表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中,多数为到期后“转贷”。更严重者不按合同正常结息,最后拒绝还款。经过多次“转贷”,自己为信用社结息比贷款本金都多,情绪抵触,干脆不再偿还贷款,因此造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性提高。

(三)信贷队伍管理水平低

信贷队伍不完善,宣传不到位,农民文化水平低,信息渠道闭塞,导致农户对信用贷款业务不了解。一方面农村信用社淡化小额贷款的政策性,从自身利益及风险考虑,推广动力不足,违背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承担风险与利益不对等,积极性难以保证,从而信贷工作难以进行。

四、防范措施

(一)分类对待,灵活制定贷款的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是在贷款额度上,对农户承贷能力和用途划分不同的额度标准,满足农业产业化条件下农民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授信额度分类做适当的提高。贷款超过授信标准,可采取联保、担保、抵押、质押等贷款方式。二是在贷款期限上,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贷款项目生产周期等决定,可适当延长个别贷款期限到3年,解决贷款期限与生产周期不衔接问题。三是小额贷款利率应依照“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按对农户的信用风险评级确定贷款利率,对信用好的优质农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等方式,而对信用评级较差的农户实行高利率。

(二)严格操作流程

一是对辖区农户或个体种养殖户逐户摸底建立信用档案,严格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和资料归档四个阶段对农户信用等级认定,并按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配以授信额度。二是贷款用途必须合理。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如购买肥料、农药、种苗、种子、饲料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营用款;购买农机具,如:耕牛、抽水机、脱粒机及其他小型农用机械等;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款等。三是贷款使用后的跟踪监测以及贷后评价分析,根据评价结果更新以往的信用等级评定记录。完善的操作流程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有效的降低风险率,做到此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信贷队伍建设,完善操作中的疏漏

一是培养专业信贷人员素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贷款人员档案并核实,分析贷款评级及授信额度的准确性。拒绝骗贷,以防冒贷。二是完善各项制度:如评级制度、授信制度、贷后管理制度、贷款收回责任制度等,防范不良贷款的产生,把好贷款关,确保贷款合法、合规,合同内容完善、要素齐全,确保每笔贷款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三是明确贷款收回责任人,要杜绝“借新还旧”及其它方式贷款转办,彻底消除部分客户抵触还贷的思想。四是提高信息化建设,改进信贷管理水平,建立市场—信用社—农户—信用社—市场的信息渠道,进一步为农民增加收入提供保障。

五、结语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经济发展、改革的浪潮中不断完善和优化内部的管理机制,走上正规、快速发展的道路,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贡献力量,立足“三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篇5

一、引言

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重要的金融活动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贵州省属传统的农业省,农业人口和农业产业比重较大。2007年,贵州省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之一,农业保费快速增长,保险保障范围和险种涉及到森林、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水稻、等产业。截止至2014年,贵州省农业保费已达4.3亿元。目前,贵州省已形成多样化的农村金融体系。2014年末,贵州省涉农贷款余额已达4850亿元,且呈现年年攀升趋势。2009年中央首次提出“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这为推动农村金融合作互动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应存在一定协同关系。实践中,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之间是否已经形成了这种良性互动关系呢?为此,本文以贵州省为例,实证研究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的互动效果。

二、文献评述

发达国家保险业起步较早,关于保险影响信贷等其他金融活动的理论研究也较多。Binswanger&Hazell[1](1980)认为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人的风险预期有削弱作用,而对收益预期有增长作用。另外Zou和Adam[2](2006)保险和银行服务间具有共生关系,保险因其独具转移风险和补偿的优势,可扩大银行的贷款额。国内学者大多数研究表明农业保险的发展有助于农村信贷业务的发展。顾银宽[3](2009)认为农业保险业务的缩小不利于农村信贷规模的扩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而方首军[4](2012)等利用1985至2009的农业贷款和农业保费年度数据进行实证检验,未发现两个变量的协同关系。叶明华、卫h[5](2015)通过建立农业保险波动与农业贷款波动间的VAR模型,发现农业保险和农业贷款在短期增长方面已初步实现协同发展效应,但是互动程度还需提升。

本文针对上述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对本问题提出以下假设: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二者之间存在互相协同的良性互动机制。本文取长补短,选取贵州省2005~2014年的时间序列统计数据,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对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之间的互动机制进行研究。最后根据实证结论,对贵州省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之间的互动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借鉴。

三、贵州省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市场互动效应实证检验

(一)指标的选取与数据来源

以贵州省2005~2014年的数据为样本期间,采用以下两个指标:农业保费收(PI)、涉农贷款(AL)。PI反映农业保险的总体发展情况;AL对农村信贷的发展程度进行衡定。为消除在建模时异方差的影响,对PI和AL进行了取对数处理,对数后分别为:LnPI、LnAL。

本文数据来源于2006~2015年《贵州省统计年鉴》、历年《贵州省金融运行报告》。

(二)单位根检验

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它是对经济时间序列平稳性检验的一种基本方法,可以避免出现伪回归。若LnPI、LnAL非平稳,进行差分处理,使之变得平稳。利用SC信息准则选取最佳滞后期数。本文检验结果如下(见表1)。

由单位根检验可知,变量LnPI、LnAL非平稳,经一阶差分处理,变量LnPI、LnAL表现平稳,所以LnPI、LnAL都是1阶单整,即I~(1)。由协整理论可知,若变量之间同阶平稳,那么他们之间就有可能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本文对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进一步运用协整检验来判定两者之间的协整关系。

(三)协整检验

由于本文基于双变量间的协整关系进行研究,故用Engel―Granger两步法。具体步骤可归结为:第一步,用OLS法对LnPI和LnAL进行协整回归;第二步,ADF法检验协整回归残差的单整性。设协整方程为LnAL=α+β×LnPI+et,则其残差估计值为:et=LnAL-βLnPI-α(其中,α和β表示回归系数的估计值)。若et~I(0),LnAL和LnPI之间具有协整关系。本文对2005~2014年这10年的LnAL和LnPI进行回归,得如下结果:

因此,残差et可表示为et=LnAL-3.1972-0.4056LnPI。对et进行ADF单位根检验,得到ADF检测值-3.0197,大于10%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22,其残差是非平稳的。对残差进行一阶差分,得到ADF统计值:-4.04,小于5%水平下的麦金农临界值-3.59,所以残差et为1阶单整。又因为农村信贷(AL)、农业保险(PI)1阶单整,因此,认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之间并不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

(四)回归分析

由于LnAL、LnPI均为一阶单整,所以采用经典回归模型方法进行回归分析,表达LnAL和LnPI之间的短期关系,消除了变量可能存在的趋势因素,从而避免了虚假回归。设一元回归模型为:LnAL=β1+β0LnPI+ut(其中β0、β1表示回归系数)。回归结果为:LnAL=0.05916LnPI+0.4069+ut其中,R2=0.0809 D.W=1.7899

回归结果得出模型拟合优度R2=0.0809,拟合度非常低,且LnPI的系数也未通过t检验,所以LnPI对LnAL的解释能力非常有限。因此,该结果反映出原始序列LnAL和LnAI之间的短期关系极其不显著。也即,短期内而言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影响作用并不大。

(五)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为考察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存在何种因果关系,有必要对Ln AL和LnPI进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本文先用VAR模型确定恰当的滞后阶数,为0阶,其次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对LnAL和LnPI的关系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2、表3所示:

由两变量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运行结果可知,既不拒绝“LnPI不是LnAL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也不拒绝“LnAL不是LnPI的格兰杰原因”的原假设,所以LnPI和LnAL皆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如下结论: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并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且短期内农业保险对农业贷款的影响不大,两者互不构成对方的格兰杰原因。这与前面基于理论分析建立的理论假设并不成立。

四、总结与建议

本文的研究结论建立在贵州省阶段性历史数据的基础上,随着贵州省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结论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信息共享的机制,加强二者主体之间的协同与合作

保险公司与信贷机构应该搭建信息共享的平台,保险公司可以将关于农户的相关信息共享给农村信贷机构,这将节约二者拓展业务的成本,实现信息资源的互惠共享,提高农村保险市场和信贷市场的活跃程度,最终达到获取更高水平收益的结果。

(二)努力开发创新型银保合作产品

近几年贵州省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的协同发展有增长的势头。因此,政府需要制定相关政策对二者的协同发展进行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需求的实际情况开发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信贷保险,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比如“保险+银行+期货”的模式,从而解决农户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最终实现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两方面的经营主体互惠互利、双方共赢的局面。

(三)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村信贷投资的力度

保险公司应通过媒体宣传与深入农户家中进行详细讲解等方式对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赔偿的标准以及保险理赔的程序进行多渠道立体化的介绍,对“农业保险+农村信贷”的现实意义进行有力度、有重点的宣传与介绍。同时,增加农村信贷投资力度以便加强农村金融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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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ou,Adams.The corporate purchase of property insurance:chinese evidence[J].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2006(2):15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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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方首军,黄泽颖,孙良媛.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互动关系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1985~2009[J]农村金融研究,2012,(07):60-65.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篇6

[中图分类号] F8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7-0059-05

前言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但却是一个农村金融小国。1979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国虽然在农村金融领域进行了多次重大改革,出台了许多惠农金融政策,对已有的融资制度进行了大大小小的修补,但迄今为止,始终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浅化、农户贷款难的现象仍然存在并且呈逐渐加强的趋势。那么,农村金融制度的症结究竟在哪里?如何改革现有的融资格局和制度,使农村金融名副其实,使农户的正常融资需求得到满足?理论界从农村金融的供给主体(信用社)和需求主体(农户)出发,围绕以上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其研究范式和研究结论既有一致的地方,但在某些问题上还存在一些争论。笔者在评述国内学者对农村金融和农户融资制度研究的基础上,简要回顾了中国农户融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并就农户融资制度供需非均衡的原因进行了解释。

一、国内学者对农户融资制度研究的现状评介

农村金融和农户融资制度是国内外经济学家长期关注的焦点和难点。到目前为止,除少数发达国家和极少数发展中国家外,农户融资效率低下、融资困难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中国也不例外。

(一)农户融资制度的研究现状

中国农户在1980年刚作为单独的借贷主体便出现了融资难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计划与市场交错混杂的运作体制,学者们对农户融资问题的研究也始于该阶段。但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研究对象以正式的金融制度为主,很少关注非正式金融制度,对后者基本持否定态度;在研究方法上则大多局限于描述性的个案研究和定性研究,且对农户融资的研究也多内蕴于对农户经济活动和农村宏观金融制度的研究,单独研究农户融资问题的文献十分有限。进入199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滞后和农村金融市场的萎缩,农户融资问题又一次引起学者们的广泛注意,专门研究农户融资制度的成果逐渐增多,该阶段的研究具有如下特点:

1. 在研究对象和方法上,注重大样本的实证研究。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金融课题组1998年对广东、浙江、湖北、山西、陕西256个农户的研究[1];霍学喜等从2000到2003年对陕西渭北地区8个村庄农户借贷行为的研究[2];史清华、李延敏分别于2002年、2005年对全国300多个村庄、2万多农户的跟踪研究[3,4];何广文2005年对贵州502个样本农户的研究[5]等等,并逐步引入了新制度经济学的概念框架与分析范式,用制度变迁理论来解释和指导农村金融制度的演变与创新[6,7]。研究表明,不同区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农户其融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异质性,但同时也存在许多共性。

2. 在研究内容上,不仅关注农户正式的融资制度,而且对非正式融资制度也给予了深入的研究,并主要围绕农户融资的来源、数量、用途、成本、风险等展开了细致的研究。这方面典型的研究有:史清华及其课题组成员1996年、2000年对山西太原、大同等10个地市民间借贷的研究[8];温铁军、曹力群2000年对我国东、中、西15个省份农户间私人借贷的研究[9,10];何军等2005年对江苏沐阳等6个县市、481个农户民间借贷的研究[11];等等。学者们一致认为,民间借贷一直以来都是农户外源性融资的首选渠道和主要渠道,而私人借贷又是农户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所有研究表明,私人借贷至少占农户借贷总额的7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高达90%。何广文进一步指出,这种现象是在既有的融资制度下农户融资行为被扭曲的结果,与市场经济在农村的发育和农户真实的融资意愿相悖[12]。关于农户融资的数量、用途和风险,学者们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在数量上以小额为主,非生产性的借贷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占主要地位,整体风险并不十分突出。但在农户的融资成本和信息优势上,则开始出现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户间私人借贷与正式借贷相比,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和信息对称优势,但也有学者提出异议。如中国人民大学张杰指出,农户私人之间的友情借贷还包括无形的“面子成本”[13],而这一成本在正式金融中介借贷中是不存在的,由此可以推论,随着面子成本的上升,私人借贷的成本优势则要大打折扣;刘民权则指出,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户对资金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信贷圈子也被要求进一步扩大,私人借贷的信息优势和资金供给的能力将会受到挑战[14],换言之,农户间私人借贷只在特定地域范围和特定金额内具有优势,即有限度的优势。

3. 农户小额信贷制度成为现阶段学者们研究的主要对象,也是决策层极为关注的新的融资制度。该制度自1990年代初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从孟加拉国“移植”和借鉴到国内后,学者们便对此产生了极大的研究兴趣,从当初的介绍性研究逐渐深入到较为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有关这方面的文献十分丰富,目前理论界关注的重点和难点是如何促进该融资制度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

4. 在政策主张上,开始放弃“机构观”而转向“功能观”的政策建议,主张建立适合农村和农户需求特点的、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非正式融资制度给予了充分肯定。中国农业大学何广文教授认为[15],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实行以机构多元化为主线的金融体制改革,但并没有实现对农村金融结构的优化,因此,应从金融“功能观”出发,建立多元化的金融组织。货币金融当局也持类似观点并正逐步付诸实施,典型的如农村商业银行的试点与推广以及村镇银行的设立,等等。

(二)研究中存在的不足

已有研究虽然为我们提供了农户融资制度的基本面貌,得出了许多富有启发意义的结论,但仍存在如下不足:(1)对策研究和实证研究较多而理论研究相对缺乏,研究内容比较零散,系统研究和动态研究不够。综观近期大量文献,学者们对特定地区特定时点的农户融资的实证研究较多,研究中急于发现和求证各个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而对整个融资制度体系及其本质较为忽视,长期跟踪研究亦不够。因此,这些研究成果只能解释农户融资行为的某个局部片段,难以抓住融资制度及其变迁的实质,所提出的对策建议只能作为特定研究对象的应急之举,不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2)从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来研究和判别农户融资制度均衡性的成果十分少见。众所周知,供需分析法是经典的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学者门从供需角度对农户融资的现实进行了许多实证研究,但是,这些研究多是针对农户融资数量多寡的研究,在制度的供求与融资数量的供求之间没有建立起十分紧密的联系,从而不可能完全揭示研究结果中应有的经济学含义。

二、中国农户融资制度的变迁

(一)农户融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

自1979年始,中国在农村金融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根据农户融资环境与融资条件的变化,可以简单划分为如下几个阶段[16,17]:

第一阶段(1979~1983年):确立农业银行是以农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专业银行,但没有明确提出为农户服务;农村信用社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向农户提供信贷资金。

第二阶段(1984~1993年):农村信用社划归农业银行管理,与农业银行一起向农户发放贷款。

第三阶段(1994~2002年):金融机构整体步入以商业化为导向的全面改革阶段。1996年,国务院发文明确提出应该把农村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同年,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但同时却背上了沉重的历史债务;允许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向农村的所有部门提供融资,但没有得到响应;1998年开始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随着商业化进程的加快,除信用社外,其他金融机构纷纷从农村撤离,贷款权限上收。农村信用社也开始仿效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合作制的原则荡然无存;在信用社、农业银行自上而下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阶段(2003~):自2003年起,信用社进入了新一轮的试点改革和推广阶段,提出要加快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的小额信贷组织;“只贷不存”的民间借贷逐渐得到承认。

(二)中国农户融资制度变迁的实质与特点

从以上历史轨迹并结合城市融资制度来看,中国农户融资制度变迁的实质是城市利益导向的金融抑制与金融约束并行的行政管制与操纵,并具有很强的国别特色。历次改革大都只是机构设置的变化,没有真正触及融资制度,更没有设计出一个针对广大小农户的具体的融资制度。

1. 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农村金融业的控制,以便于实施向城市倾斜的金融战略。周立认为[18],由于经济改革和转轨要求中央政府必须有强大的动员和支配资源的能力,在农村支持城市、农业让位于工业的发展理念下,在农村建立了强大的、自上而下的、由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网络,结果使得长期金融发展让位给短期经济增长,农村金融取得的是量的扩张而非质的飞跃,农村金融机构仅仅扮演了为城市工商部门积累资金的角色。林毅夫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19],他认为:中国长期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如果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本,则资本价格会非常高昂,而重工业的特性决定了其投资周期和风险都很大,因此,在市场机制下配置资本会使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落空。此时由政府掌控金融资源成为必然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市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农村经济与金融的发展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农户融资的需求没受到关注。

2. 采取了机构观的改革范式。从历次的改革来看,追求金融机构的多样化是农村金融体制变迁的主线[15],农村金融的每一次变动,基本上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调整来展开的,所谓改革,无非是根据现有的金融机构赋予其相应的功能,并为其建立各种法律法规,这就必然导致虽然改革的举措不少,但固有的问题总得不到有效解决[20]。

3. 改革陷入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为涉农金融机构寻找出路的怪圈;陷入了商业化改造与为“三农”服务的矛盾之中。为了扭转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钩后面临的显性亏损,1996年以后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出台的实质并不是为了构建一个新型的为农民服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是力图缓解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在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之间寻找一个利益平衡点。而通过推动农业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则与“三农”固有的特性冲突,使为“三农”服务的目标落空;放纵农村信用社盲目进行商业化的改造又进一步使唯一与农民联结的金融纽带松懈。

4. 非正规金融风险大,不得与“官办”的正式金融机构争资源是2004年以前农村金融改革的潜规则之一。历次改革以正式金融为主(主要是农信社),极少为非正式金融出台相应政策,即使提及非正式金融,采取的也是打压的政策,典型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近年来虽几次发文鼓励多种所有制的农村金融组织发展也仅仅是只喊口号,迟迟不给具体政策;对已经存在的民间金融组织,尚未正名。

(三)中国农户融资制度变迁的路径与路径依赖

中国的农村金融改革既是在原有金融体系基础上的改革,同时又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改革,这就决定了改革特有的路径及路径依赖:改革不能触犯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必须在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分配中权衡利弊。在农村缺乏金融服务的背景下,改革由增设机构并由政府控制入手,形成了供给主导型的农村金融体系。为了保证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受到侵蚀,政府通过牺牲农村和农民的利益来维持城市金融的稳定,农村资金在政府的制度安排下大量流向城市。然而这样一来又违背了整个经济市场化的大趋势,企业在“国家亏损由国家买单”的庇护下,不讲求经济效益,资金的利用效率极其低下,而与此同时,农民贷款难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得已在改革中逐步引入了市场机制,启动并加速了金融市场化改革,通过窗口指导的形式要求农村信用社守住农村阵地,为农户提供小额信用贷款,但农村信用社迫于风险压力以及尚未消化的亏损包袱,在仿效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中“走向了商业化倾向的改革之路,与农户经济不可能对接,农户融资又一次被忽视”[6],农村信用社离农户越来越远,针对农户的金融服务基本上成为空白。

三、对中国农户融资制度供给过剩与短缺并存的原因解释

在城市利益导向的融资制度安排下,我国农户融资制度的供给与需求逐渐呈现出非均衡状态,非正式融资制度的市场份额大大超过了农村信用社等正式融资制度的市场份额,正式融资制度明显表现出供给不足的状态,这与农村金融发达的国家形成强烈的反差;同时,已有的正式融资制度还存在着使用成本过高或根本无法使用的情况,部分制度形同虚设,形成了正式制度供给不足与“过剩”同时存在的矛盾。主要原因如下:

(一)正式制度设计的假定前提与农村和农户的现实不符,导致供给方与需求方难以达成信贷合约,进而无法取得信贷交易的均衡解。正式融资制度对农户的特殊性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往往倾向于将农户当作一个完整的企业来看待,信贷条件过于苛刻。以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这一金融产品来看,人民银行虽然通过窗口指导要求信用社向农户发放信用贷款,但同时又通过约束机制和硬性规定强化信贷人员的风险责任。在没有激励机制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信用社仅向农户提供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而无提供信用贷款的积极性。这一制度虽然有效地规避了信用风险,但却与农户缺乏抵押和担保的客观现实严重背离,农户与信用社之间存在交易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二)全国整齐划一的信贷制度与农户的多样化信贷需求并存。虽然农户对资金的需求在某些方面表现出较强的相似性,但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的农户、同一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中不同的农户,其融资行为和融资环境仍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这些差异性表现在:第一,在融资数量上,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户其融资需求量大于欠发达地区的农户;第二,在利率水平上,由于各地区资金回报率的差异以及可贷资金供求数量的差异,客观上形成了不同的市场出清利率水平;第三,农户资金的用途不同、还贷来源不同,其贷款的意愿期限亦不相同。以上需求差异性的存在并没有引致差异性供给制度的形成。从正式融资制度来看,全国遵循和严格执行的是高度统一的信贷政策:融资规模、融资利率、融资期限在全国基本没有区别,信贷制度的供给和执行缺乏必要的弹性。之所以如此,主要源于制度供给方――最高决策层和地方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和节约制度供给成本的价值取向,实现这一价值的成本即是制度供给的不足。

(三)农户融资的意愿渠道与实际渠道相悖。友情借贷虽然一直是农户融资的主要渠道,但并不是农户融资的首选意愿渠道,该方式之所以成为农户事实上的首要融资方式是农户融资意愿被扭曲的结果,是一种与既有制度安排被迫适应的次优选择。友情借贷虽然大都没有显性的货币利息,但由于“面子成本”的存在以及未来某种类似期权性质的承诺,都使得农户更加愿意求助于一次性公平交易的、匿名的、正式融资制度。

(四)农户存在着大量的非生产性信贷需求,但无相应的制度供给。无论是农村信用社,还是农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均仅对农户发放生产性贷款,农户大额的非生产性消费无法得到满足。在这种情况下,农户要么压缩消费,要么以生产的名义申请贷款。这不仅减少了农户的福利,而且还向制度供给者传达了错误的需求信号,最终使得制度的供给与需求结构继续偏离,农户的非生产性信贷需求越难以得到满足。

注释:

①农村信用社近几年才陆续开始向农户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但这一数额较小,也不十分普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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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李莹星.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历程[J].中国改革,2005,(8).

[18]周立.还原农村金融真面目[J].银行家,2005,(8).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篇7

一、背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是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

然而中国农村仍然普遍存在着阻碍农村金融改革的诸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引导农户放在资金互助组织,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

在此背景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运而生,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小额信贷服务组织,积极发挥农村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引导农村金融创新,规范农村民间融资和地下钱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农民贷款难,贷款周期与农业生产不符等问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开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提高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理论

小额信贷又称\"微型贷款\",最早以\"行动研究项目\"产生于世界最不发达的国家(孟加拉国),是指贷款和存款两方面的小额金融服务,其服务对象是城乡低收入阶层,小额信贷所提供的服务往往与急需小额资金的个人或企业,可以推及所有低收入贫困人口。

三、现状

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之前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各种国内外援助机构在中国农村推行小额信贷服务,虽然收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面临种种阻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面对农村客户发放小额信贷存在以下问题:1、贷款对象分为两类: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者和用于子女求学婚嫁等非生产性资金需求。一方面,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的进行和农产品涨价,增强了农民加大农业投资的积极性,而农民缺少生产所需要的资金;另一方面,农民子女求学、婚嫁等非生产性资金需求随着物价的上涨,也出现了上涨的趋势。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农村开展小额信贷存在高成本、低利率的弊端,小额信贷与一般的银行贷款不同,面临着额度小、审核和监管成本高的特点。

3、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放小额信贷风险较大。农村信用建设滞后,征信体系尚未建立,担保机制不健全,农村金融消费者金融意识薄弱,部分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较差。

4、农户还贷意识普遍较差。长期以来,小额信贷主要被当作一种扶贫手段而不是一种产业或行业,小额信贷机构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另外,处于控制金融风险的考虑,央行政策对小额信贷机构贷款利率实行商业银行现行利率水平和基准利率4倍的限制,而不是根据市场规律来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这也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四、政策建议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该积极深入农村,要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机制。通过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对农户的家庭住址、人口、田亩、经济收入等详细记载并经常更新,这样,在发放贷款时可避免不必要的违约风险。另外,可以对历史借贷编制还贷记录,根据记录重新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从而决定其信用贷款限额等级和利率优惠政策。对信用良好的农户给以一定的利率优惠和优先贷款,对历史记录不好的农户取消资格或加以限制。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小额信贷损失。可以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以分散和规避风险,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资金补充,完善呆坏账准备金制度。其次,要加快小额信贷监管框架的建立。转贴于

2、积极开展与农村小额信贷有关的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

3、完善小额信贷的担保机制,分散贷款风险。建立\"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农村小额信贷担保机制,一方面允许担保机构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同时允许银行根据小额信贷成本高的实际,适当上浮贷款利率,从而使担保公司和银行都能取得一定的合法收入;另一方面则由政府对发放小额信贷的农户给以补贴,包括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

4、完善邮储银行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由于邮储银行目前管理体制僵化,邮储银行的管理者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只看重完成上级的任务,甚至有些明显对信用社有利的事情也不敢或不愿自己决定,过分强调短期利息,这些都会影响邮储银行的长远发展。因此应该完善邮储银行产权结构,明确邮储银行所有者主体;因地制宜的进行内部治理结构改善,引入专家队伍,以保证银行内部治理结构的科学合理性。

5、要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制定支持性政策和措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带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特性;农业又是弱质产业,需要国家的支持和保护。因此,为了保证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鼓励邮政储蓄银行向农户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国家应制定一些支持性的政策和措施。

6、开展灵活多样的小额信贷业务。目前农民不但从事农业生产,还同时从事一些非农产业来解决就业问题,以提高收入水平。因此,邮储银行在开展小额信贷的过程中要注意农民的信贷需求,设计出灵活多样的信贷产品,满足农民各种各样的信贷需求,降低由于产品设计不合理而造成的风险,实现小额信贷自身的发展。

7、积极建立保证贷款偿还机制,小额信贷由于主要贷款给农户,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为了保证贷款的偿还,应借鉴国际上小额信贷的经验,建立起贷款偿还的机制。国际上小额信贷偿还主要采取小组联保的管理办法,由相互了解和信赖的借款者组成联保小组,共同对贷款的偿还负责。邮政储蓄银行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联保小组成员真正承担起在小组成员无法还款的还款责任,保证小额信贷业务的良性发展。

8、搞好个体经济户的信用评定,加强规范操作,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加强信贷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增资扩股工作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参考文献【1】中国人民银行小额信贷专题组:《2007年小额信贷通讯合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篇8

首先,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写作意义。

近年来,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在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支持下,农民收入连续几年获得稳定增长,农村的消费水平也在逐年提高,但与城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当前,农村是扩大内需的突破口,经济增长的潜力在农村,而农村资金短缺,农民贷款难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阻碍了农村市场的发展。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是相违背的。

本课题通过分析农村消费信贷的现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拓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策略,可为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提供政策建议和理论依据,使我国农村需求潜力得到进一步的开发,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农村金融市场实现繁荣。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

研究方法:

1.文献综述法。在前人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农村消费信贷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拓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相应策略。

2.定性分析法。以当前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状况为切入点,定性的研究阻碍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的多方面原因。

思路:

从调研农村消费市场和消费信贷情况入手,深入分析新时期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状况,针对制约我国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因素和农村消费需求和消费信贷需求的特点,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进而提出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策略。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农村消费市场的需求状况,指出目前农村消费市场缺少足够的信贷支持,从侧面说明拓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现状,提出目前农村消费信贷市场还存在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信贷产品创新落后于经济的变化发展以及农村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时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开拓创新,推出多样化的信贷产品;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改善农村金融的外部环境等若干对策。

与其他文章相比,本文创新的之处是对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问题和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本论文经过一二三稿并最终定稿,在这期间,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老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这里,我对她表示我最真挚的感谢和敬意!

以上就是我毕业论文答辩自述,希望各评委老师给予评价和指正。谢谢!

上午好!

我是**专升本**班的***,我的论文题目是《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研究》。这篇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老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段时间里,*老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这里,我对她表示我最真挚的感谢和敬意!下面我将这篇论文的写作研究意义、结构及主要内容、存在的不足向各位老师作简要的陈述,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文章的研究意义。

我当时之所以选择《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研究》这个题目是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中国很多企业都因为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而走向衰退。如何使企业既能保持目前的发展,又能在未来依然取得良好的发展势头等持续发展问题,引起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我们无论从社会财富创造、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充裕就业机会、提升市场竞争力等哪一个方面去进行考察,都需要对其不断地进行研究,以不断提升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更快的发展。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我的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企业的盈利能力的涵义,之后又从企业的生命周期角度阐述了企业一旦失去持续盈利的能力,根本就无法维持生命,突出了持续盈利能力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持续发展已成为企业生存最基本的保障。我们应在企业消亡和终结前,尽可能地延长企业的寿命,使其在有限的生命周期内实现其最大的价值。这既是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概念的补充和完善,也为下文进行深入论述打下了基础。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哪些因素影响了企业保持持续盈利的能力,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恶心竞争;二、战略规划缺失;三、缺乏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管理体系;四、企业家浮躁的心态。

第三部分,主要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的现状,并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原因分析,指出外因只是对企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不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决定因素。而真正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还是在于企业内部,并且具有普遍性。

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前文所提到的影响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的因素和现存企业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1.不断创新,回避恶性竞争;2.加强企业的战略规划,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3.建立完善的核心制度和科学管理体系;4.企业家要具有企业家精神和良好的心态;5.塑造优秀企业文化;6.高瞻远瞩,树立远大发展意识。同时,也将论文的结构作了最后的收尾和完善,使论文整体结构完整,论述合理。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篇9

关键词:马克思信用理论 农村 信贷环境 优化

优化农村信贷环境是规范农村金融秩序,保障农户信贷利益和金融机构应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稳定的根本途径。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当前我国农村信贷环境令人担忧、亟待改善。为此,应在马克思信用理论的科学指导下,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监督、素质提高和信贷机构自身建设等途径逐步使其得到优化,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影响农村信贷环境的因素

(一)政策、体制层面

我国政府大力支持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民欢呼鼓舞。然而就农村信贷而言,却潜在一些问题。最明显的如:“低利率放贷”作为在政府行政干预下的一个被动行为,它的积极性问题、持续性问题值得我们理性面对。再例如,对小额信贷债务豁免的直接干预,使贫困目标群体对信贷产生了豁免预期,严重影响小额信贷款项的到期回收率。这种出于良好愿望来帮助农民的贷款减免实际上极大地破坏了农村的信贷环境。加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化改革不配套,农村信贷融入市场经济的程度不深,政府对金融行业的严加管制等,使得农村信贷的扶贫效果大打折扣。

(二)法律、素质层面

由于缺乏严格而具体的法律约束,放贷方投机钻营、愚弄百姓,借贷方有意违约,拖账、赖账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由于当前非政府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其长期发展的合法性问题得不到解决,这使它们无法通过吸收自愿储蓄持续筹集到相对低廉的资金,也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扩大自己的业务规模。同时由于低利率经营,信贷机构方面缺乏主动的助农意识,往往表现出被逼无奈、得过且过的姿态,而不少农户则把贷款看成是政府的救济和恩赐,没有意识到它是一种具有法律后果的经济行为。更有玩权者,、投机倒把,将低息贷款转给他人,从中渔利。

(三)实践操作层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信贷机构管理水平与自身建设也是个突出的问题。农村信用社作为目前开展农村信贷业务的主体,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相比,无论是自身的硬件设施,还是员工素质和管理水平都处于相对较低的层次上。而从实践来看,其管理成本相对偏高,面对金融市场化进程,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创新金融产品满足金融需求的能力明显不足。在内部管理上,缺乏完善的内部监控和信息管理系统以致信贷质量管理能力弱,风险贷款率和拖欠率较高。

马克思信用理论精要及其启示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详细地阐述了他的信用理论。尽管这一理论针对的是当时的资本主义经济现象,但由于商品经济的共同特征,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下面择其精要,结合我国农村信贷实际逐一分析:

首先,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信用是借贷资本运动的特殊形式,体现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即建立在彼此诚信基础上的“契约式”的借贷关系或者说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其主要形式的商业信用也好,银行信用也好,都必须以诚信为基础。联系到我们的实际,既然马克思指出,信用是一种契约式经济关系(法权关系),它的成立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它的实现必须有相应的物质和法律保障。由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社会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农村信贷工作中反映最突出的“农民贷款难”和“贷款回收难”问题,我们应进行理性的分析。

由于生产力尚不发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既要讲究人性关怀,同时也不能忽略经济效益;既要支持人民勤劳致富,又要坚决打击金融投机和失信行为。为此,一方面,政府应在加大扶贫力度基础上,加快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建设。制定贷款贴息政策,化解支农信贷风险,提高信贷部门放贷的积极性;鼓励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企业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损失补偿和监管机制,以防范相关的金融风险。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诚信教育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在降低农村信贷门槛的同时对群众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群众素质和经济法律意识,使其明确自己在信贷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对明知故犯、有意拖账赖账者依法处理。

其次,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信用使大资本吞并小资本,加速资本集中的强大杠杆作用,同时揭示其消极作用――助长过度投机和虚拟资本、泡沫经济的产生,加速资本主义危机的到来。他指出:“信用使买卖行为可以互相分离较长时间,因而成为投机的基础”, “进行投机的批发商是拿社会的财产,而不是拿自己的财产来进行冒险的”。而银行资本家“靠这些虚拟资本(大部分并不是代表他自己的资本,而是代表公众在他那里存入的资本)和少量代表现实价值的资本,反复进行投机和欺诈活动”。“对于借方来说,也不惜拿着别人的货币去冒险”。结果,信用制度就表现为生产规模过度扩张、商业过度投机。随着虚拟经济的发展,信用制度的内在矛盾越演越烈,最终可能酿成区域性或世界性的泡沫经济和经济危机。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在加速经济发展时不断融合,为资本集中和大规模金融投机行为提供了基础。这种投机可以使个人资本迅速扩大,也可以使个人和集体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甚至是政府部门的资金通过非正常渠道达到融合。广大农村由于经济欠发达,大规模的投机相对较少,但并非不存在。部分信贷机构人为设置障碍,让群众贷不到款,然后再把这些款项转贷给能支付更高利润的企业,或者直接以集体名义暗地里投放到能获取暴利的经营项目,更有少数金融机构和当地政府部门互惠互利,拿公众的钱财送人情,甚者变相发放高利贷;企业方面,关系强又舍得送的企业往往能更便捷地弄到贷款,有时甚至空手套白狼;少数贪婪农户变着法子套贷款(不惜拿别人的钱去冒险),针对诸如此类的投机行为,我们不仅应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健全金融法律监督、加大打击力度,还应完善和严格贷款与交易程序,不让投机者有机可乘。唯如此才能保证社会主义信贷工作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才能避免经济泡沫,远离经济危机。

最后,针对农村信贷机构自身建设的问题,包括资金不足、信贷管理落后、人员素质不高和内部机制缺失问题等,我们建议在马克思信用理论的指导下作以下几点:第一,通过经济立法确定农村信贷机构的合法金融地位,从源头上保证其足额扶贫信贷资金。同时鼓励和发动其他金融机构、地方企业及个人积极支持农村信贷工作;指导农村信用社等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大胆吸收各大银行的先进经验,拓宽业务范围,创新业务品种;鼓励农村信贷机构加大投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授信面额,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村资金,增加融资总量;第二,建立健全新进人员业务素质考查制度和在岗职工绩能考核评价制度,切实提高信贷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第三,严格信贷管理,进一步规范信贷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信贷“三查”制度、第一责任人追究制度和贷款集体审批制度,杜绝违纪贷款和多元授信主体,防范贷款风险;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信息资源征集、管理、评价和披露制度;建立实施信用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等。

结论

马克思主义理论没有过时,也不会过时。在当前世界性金融危机的情境下,我国金融信贷工作尤其是农村方面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为此,我们应该好好温习马克思主义信用理论,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同时吸取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金融信贷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从理论和实践、宏观与微观层面规范金融秩序,完善信贷管理,优化信贷环境尤其是农村信贷环境。

参考文献:

1.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A].转自刘文璞.中国小额信贷十年[C].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2005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篇10

中图分类号:F830.58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674-2265(2008)10-0067-03

一、联保贷款的博弈分析

农户作为小额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中,贷款人知道自己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处于信息优势地位;金融机构不能确切地了解贷款人的信用状况,处于信息劣势地位。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如果缺乏必要的信息约束与制度约束,拥有信息优势的贷款人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或者采取一些有利于自己而损害金融机构利益的行为。金融机构为了甄别违约贷款人和履约贷款人,获得每个贷款人的真实信用信息以及监督贷款的合理使用方向,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当收集信息的成本和监督成本过大时,便无利可图。正是这种状况的持续存在和难以解决,才使得金融机构惜贷、惧贷,连优质贷款人也一起被拒之门外。一方面金融机构有大量存款贷不出去,另一方面优质贷款人无法获得急需的发展资金,金融资源难以得到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经济发展受到制约。

联保贷款制度是一种信息约束机制和制度约束机制的创新。联保制度的推出,改善了金融机构信息劣势的处境,改变了贷款人的行为约束,也改变了金融机构和贷款人的最终得益。

联保贷款的理论优势可以用博弈论加以解释,现举例分析。不妨假设贷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100单位,利率10%(为了计算的方便),贷款人使用资金收益率50%(理论假设)。现分析如下:

在贷款人履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如果采取无联保策略,金融机构和贷款人的得益为(10,40)。采取联保策略时(假设3人联保,其他情况类似),金融机构增加了贷款人信用信息的得益,不妨设为2,即金融机构得益为12;贷款人增加了在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得益2和在联保团体中的加倍的信用得益6,即贷款人的得益为48。在贷款人违约情况下,金融机构如果采取无联保策略,金融机构和贷款人的得益仍为(-110,140)。采取联保策略时,因为有联保人的存在,金融机构得益与贷款人履约时相比变化不大,仍为12;此时贷款人的得益将会有很大变化,因为联保对各联保贷款人形成了有效约束。贷款人保持其在联保小组中的信用以及维持与联保人的持续良好关系直接关系到自己的长期生存发展,如果自己违约,则长期生存发展环境将变得恶劣,这对于违约人而言,其损失将远远大于从金融机构所得的违约信用贷款,数值难以量化,不妨设其为-1000(表示极大的损失)。整个博弈矩阵可表示如下:

在这样的支付矩阵下,容易得出,金融机构的“联保”策略是严格优势策略,金融机构选择联保。此时,理性贷款人选择履约,也就是均衡结果为(12,48)。这样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在利益扩大的同时风险得以有效控制,有动力积极放贷;贷款人因为有联保人的约束同时也无需抵押品,有动力积极提供有效信用信息,其发展所急需的资金得到解决。出现能高效使用资金的贷款人获得发展资金、金融机构闲置资金能够安全贷出的共赢局面,金融约束得以解除,金融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经济发展得以释放。

在以上的理论分析中,暗含假设是联保贷款制度能够对联保贷款人形成有效约束,而有效约束的形成有赖于金融机构与联保客户之间、联保小组成员相互间的信息完全性。但是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征信体系不完善、联保小组间的默契程度不足等原因导致金融机构对联保小组不能掌握完全信息,所以在有效约束的形成上,存在不可避免的障碍。

二、联保贷款在实践中的比较优势

根据以上的博弈理论分析可以得出,联保模式是解决目前农村地区农户贷款难的最优选择。具体来说,联保贷款现实的优势是比较明显的。

1. 信用识别成本较低。农村金融机构办理小额贷款时,绝大多数既没有完善的农户信用档案,也没有足够的人力对分散在广大地区的农户进行详尽的调查,因此缺乏可供查询的农户个人信用资料。再加上金融机构对当地农户的信誉、生产生活状况不了解, 又没有抵押, 没有办法客观地进行客户信用评价, 无法有效地预防风险。而在联保模式中,信用识别转移为农户之间的行为,由于一个地区的农户长期生活在一起,彼此之间在信用程度、违约可能等方面较为熟悉。农户自愿选择、组建贷款小组, 可以使风险较低的借款者相互选择组成联保小组,由农户自己降低了逆向选择风险, 减少了放款机构筛选客户的成本。小组成员的互相监督和互相帮助, 又有利于贷款的安全及时回收, 降低了道德风险。

2. 提高了单个农户的违约成本。王玮等在对四川、河南130户农户民间借款还款情况的调查表明,85.3%的农户能按时归还私人借款,14.7%的借款部分归但有拖欠。融资者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关系是一种社会资本,是融资主体对付不确定性的有效缓冲和保障机制,所以融资者非常重视自己的邻里信用(王玮、何广文、于丽先、2007)。在联保模式中,由于一户的违约会造成其他农户在贷款上的损失,如贷款额度的降低、贷款利率的提高等,因此当有违约发生时,违约者会受到来自担保小组以及邻里之间的压力,使其在当地的名誉以及获得他人信任的能力受到损害,这种压力比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更有成效。

3. 分散贷款风险。联保贷款制度就是针对单一农户风险承受力低的问题设计的,几个相互了解或者存在特殊关系的农户联合起来组成联保小组,同进同退,一户无力还贷,其他成员可以帮助还款。一般情况下,小组所有成员同时陷入不能还贷困境的概率比较小。这样的设计,可以将个体的信贷风险分摊到小组其他成员身上,为了按期还贷,组员之间会相互监督,相互约束,分担了金融机构贷款监督责任,提高了贷款的安全性。

三、联保贷款的潜在问题

从理论上讲,联保贷款制度是可以形成对贷款人的有效约束,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而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促进农村信贷的发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较多潜在引发风险的弊端。

1. 联保约束的有效性是有条件的。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都假设农户或商户对自己的信誉和信用比较重视,认为违约的联保人最大的损失是信用和信誉损失,无形中将个人失信看作贷款人的违约成本。但是对于生存发展环境本来就很差、信用状况也很差的贷款人,其违约损失与一般人相比要小,尤其是对于无法更差下去的人,其违约损失更小。如果其从金融机构得到的违约得益足够大,即大到超过其损失时,联保小组都可能是潜在违约人,对于这样的联保小组,联保贷款制度无法实施绝对有效的信用约束。

2. 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容易造成风险推卸。从具体的实施情况来看,多数是需要贷款的几个人及时成立一个联保贷款小组,各成员在同一日或相近的几天内,以联保的形式取得等额贷款,小组成员作为贷款人的同时也互为担保人,形成了集借款与担保人于一身的情形。那么,一个成员不仅要承担自己那部分贷款的风险,同时还要承担数倍于自己贷款的担保风险。这样也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借款人之间似乎为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关系,贷款也看似风险分散,但实际上由于借款人、联保人人数众多并相互担保,往往形成“互连保”、“连环保”,结果是“谁都要负责,谁也不负责”,人为造成责任推诿和风险隐患,致使贷款形成事实风险,增加收贷难度。

3. 联保贷款人产业经营的相似性加大了风险集中度。联保贷款人所处产业相似的状况也可能引发一些问题。因为在组成联保小组之时,相互熟悉的联保贷款人可能都处于同一产业,比如同属种植业,同属养殖业,等等。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产业发展状况良好,多数贷款都能按时偿还。但是如果产业的整体发展出现不良状况,会导致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在同一时间内担负相同的产业风险,无形中加大了风险集中度。一旦产业外部条件发生不利变化,联保小组成员可能同时丧失还贷能力,联保约束力便荡然无存。如果所有组员共同拖欠贷款,就会造成金融机构的大量呆坏账,对金融机构的资产安全将构成较大威胁。

4. 套取多个联保小组贷款,挪作他用。联保贷款目的很明确,主要解决客户的小额贷款需求,不用于大企业经营。但问题是联保贷款比较容易取得,企业贷款则相当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一些工商企业尤其是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正常的渠道难以获得贷款,但是他们以企业负责人、会计、内部职工等名义,通过联保贷款方式多笔申请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联保贷款用途发生了“变异”。联保成员之间内部约定,大家贷的款,归企业使用,同时由企业负责偿还。如果企业能按期归还,便不会危及任何人的利益;一旦企业经营不善,丧失还款能力,实事风险便会随之产生。从法律层面讲,个人是借款主体,其必然要负担还款义务,至于个人与企业之间则是另一种借贷关系。但在实际上,这些个人会以各种理由推卸偿还责任,甚至采取联合行动,共同抵制还款,在执行难的情况下,遇到此类问题,最终往往损失的是金融机构的贷款。

5. 贷款操作欠严密,担保责任易落空。联保贷款采用的是公民作为保证人这种方式。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若保证人为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经营的,以个人的财产来衡量其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并承担保证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来衡量其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并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为个人合伙,则以合伙财产及其积累加上各合伙人个人财产来衡量其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并承担保证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假设我们未严格按照规定与担保人直接见面,而是凭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身份证明和印章办理手续,那么,表面上看似乎手续严密,实际上担保人的印章、手印、签字等全由借款人一手操办,并未真正落实担保责任,一旦逾期,极易导致担而不保,形成风险。

四、政策建议

1. 加大信用识别力度,形成有效约束。基于成本收益的比较,违约成本相对较低的贷款人会倾向于积极贷款并可能故意违约。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的出现,一方面,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联保小组成员的信用调查,充分获取有效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小额多次”的贷款策略,对联保小组进行长期动态的信用考察。通过考察将信用小组划分为几个级别,对信用级别较高的联保小组授予更多的贷款次数,并可以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放宽贷款额度。对于信用级别较低的联保小组,要严格控制小额贷款的次数和额度,使违约人的违约得益尽可能小于其违约损失,使得小额联保制度对联保人形成有效约束。

2.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人民银行应大力推动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应主动充分利用地方信息存量,多角度、多层次、动态地挖掘有效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当地农户的信用档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违约行为的出现,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个人信用记录的建立和完善将给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提供便利,有效降低其交易成本和信用风险。同时,培养农户良好的信用习惯也有利于农村地区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3. 推进交叉联保。在联保小组贷款资格审查时,可以设定同一小组成员不得同时经营相似的农产业,相应降低小组成员经营农产业的相关度,防止联保贷款风险的过度集中。对产业交叉明显的小组可以适当提高信贷额度,对交叉不明显的联保小组要重点监控记录,以防外部环境的变化使小组成员集体丧失还贷能力。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地的实际状况,尽量将贷款分别授予经营不同农产业的联保小组,防止各联保小组产业过度集中,避免市场风险或自然灾害间接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4. 与产业链担保结合。在农业生产中,农户为农产业的第一个环节,农产品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需要有不同的地区性农业企业来承担。这些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经济往来频繁,有牢固的供应链,而且相比之下农业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偿贷能力都要强于个体农户。在此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农户与农业企业之间的产业链关系,由金融机构、联保小组、农业企业三方签订相应的协议,规定责任条款,将小组联保与产业链担保结合起来,由农业企业加固贷款担保,提高贷款的安全性。这样一来,在农户无力还贷的情况下,可以由农业企业承担一定的还贷责任,分担金融机构贷款风险。这样的安排有利于加深农户与企业间的联系,形成双方联动和信息共享,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同时农业企业也会自觉监督联保贷款的使用方向和效率,以防联保小组集体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而农户与农业企业间的债权债务问题,可以在产业供应链的基础上方便解决,节省了相应的费用。

5. 加强贷款的跟踪监控。金融机构应加强对联保贷款使用方向的跟踪监控,要求联保小组定期上报贷款使用和农业生产状况,金融机构可以安排人员定期对联保贷款的使用进行实地考察和分析。也可以从与联保小组在同一农产业链条中的各方收集相关信息,侧面考察贷款的使用方向。一旦发现套取贷款挪作它用的情况,立即收回联保贷款并对联保小组成员实行惩罚,在其信用档案中进行记录。

6. 增强操作人员的识别能力,严格操作流程。加强对联保信贷人员的培训,增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能,提高对联保小组的信用考察、识别能力与技巧,将联保违约遏制于未发。制定严格的联保贷款授予操作流程与内控制度,要求信贷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循。在考察联保小组贷款资格时,应严格按照规定,与担保人直接见面,不能仅凭借款人提供的担保人身份证明和印章办理手续,将严密的信贷手续落实到实处。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王玮、何广文、于丽先:《信用担保作用机制与政府支持农信担保的路径选择―以昆山农村合作经济投资担保公司为例》,《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11期。

[3]张力生、王耀宗:《贷款担保:一个信贷市场发展中的“瓶颈”问题》,《金融研究》2007年第5期。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篇11

信贷(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在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信贷业务还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现代商业银行以逐利性、业务的“批发性”以及“城市户籍”身份为典型特征,不可能主动将其贷款投向农村。不仅如此,各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银行)普遍形成了将资金从低收入者流向富裕者、从农村流向城市的“理性”信贷格局,资金的分配出现了明显的两极分化现象,而这又不可避免地导致贫富悬殊的进一步扩大,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也不例外。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一些发展中国家就开始探求为贫困阶层提供金融服务的信贷制度,小额信贷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并在一些国家取得了成功。

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现状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的农村,授信对象定位为农村中低收入者,目前已在全国各地推行,授信对象也由农户扩大到城市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但从小额信贷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来看,由农村信用社操作的农户小额信贷已成为我国小额信贷的主流,代表和反映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现状。作为农村金融领域一项引人注目的金融创新,该制度摈弃了商业性金融“嫌贫爱富”、“抓大舍小”的思想,敢于将自己的服务对象瞄准中低收入农户并提供与贷款有关的一揽子服务。从我国10余年运行的总体情况来看,虽然在局部地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小额信贷模式,但客观地讲,小额信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真正的成功,更谈不上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小额信贷理论。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农村信用社习惯于用商业银行信贷的思维模式来设计、运作和评价小额信贷,在实践中将小额信贷的功能扩大化,使小额信贷不能充分显示其应有的制度特征,偏离了推行的初衷,在有些地方小额信贷已经开始异化。正确地区分小额信贷和商业银行信贷不仅可以在理论上澄清各种错误的认识,对小额信贷的实践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完善我国的小额信贷制度,填补农村贫困阶层信贷服务体系的空白。

本文拟从制度视角来阐述两种信贷方式在假设前提、制度设计、风险管理以及业绩评价四个方面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发展小额信贷的几点建议。

农户小额信贷与商业银行信贷的差异

(一)理论假设前提的差异

1.需求认识上的差异。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的不仅仅是信贷资金,而是适合农民需求的金融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金融工具。在这种信贷制度安排下,贷款能自动瞄准中低收入阶层,并且能针对农户小规模经营、缺乏抵押品的特点,为农户提供小额度、不需抵押品的款项。而商业银行信贷暗含的假设前提是借款者缺乏的仅仅是资金,至于资金以外的其它服务,是借款者自己的事,由借款者自行解决。

2.信用与风险认识上的差异。小额信贷理论对农户信用与风险的认识主要有三点:第一,农业社区的信用维护机制有效。由于农户缺乏有效的财产作抵押,因此贷款只能建立在农户的信用基础之上,而农户大多处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农业社区,并且社区的人员组成极为固定,农户之间的信息比较对称,信息传递较快,即使发生拖欠债务、恶意逃废债的现象,也极易被发现,并将为此付出极其昂贵的代价(如受到周围人群的鄙视、无法取得下次贷款等),故农户的信用普遍较好。第二,农户还款具有双重保证。虽然农户以户主作为承贷关系人,但债权债务关系确定的是信用社与农户的关系,一旦户主发生意外,家庭其它成员要继续承担归还贷款的义务。第三,农户与小额信贷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较轻。小额信贷机构一般深入农村,对农户的信用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比较了解,农户基本上不存在商业秘密,因此农户违约的机会较小。而商业银行信贷则认为借款者恶意逃废债的概率较高,借款者与银行之间存在着程度很深的信息不对称,因此认为每笔贷款都具有不可预测的信用风险,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要求借款者提供担保或抵押品。

(二)制度设计的差异

1.目标群体的差异。农户小额信贷以有一定经济活动能力的中低收入农户为贷款对象,是自然人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对象的选择上则遵循“择优”原则,以有良好业绩和偿债能力的企业和个人为首选目标,其中企业法人贷款占主要份额。

2.贷款保障条件和操作程序的差异。贷款保障条件的差异。小额信贷是一种没有担保抵押的贷款方式,贷款完全取决于农户信用,通常采取小组连带方式或强制性储蓄来代替担保抵押。商业银行的贷款保障条件比小额信贷充足,有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其中担保贷款根据还款保证的不同又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贷款操作程序的差异。小额信贷的贷款程序较简单,无需提交各种书面材料。例如印度的自我就业妇女协会银行只要求申请者填写一张纸的申请表,贷款批准程序完成一般为一周;多米尼加的ADOPEM一般需9天完成放贷程序;印尼人民银行的小额贷款申请程序最长两周,对再次贷款者只需3天;孟加拉乡村银行从贷款申请到发放贷款一般为1-2周。我国的基本程序是:以农户为单位建立贷款档案—评定农户信用等级—颁发贷款证—获取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程序是其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个银行都规定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执行,因此贷款程序较为复杂,这些步骤主要有:贷款申请—贷款调查—信用评估—贷款审查—贷款谈判—贷后检查—贷款收回。

3.贷款额度、周期和还款方式的差异。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远小于商业信贷的贷款额度。小额信贷采取持续性滚动式放贷以鼓励还款,贷款轮数越多,贷款额越大。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额度从一、二千元到几万元不等,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根据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贷款额度,但从总体上看,贷款额度远大于小额信贷贷款额度。小额信贷的贷款周期可分为固定周期和灵活周期两类,还款频率也可从总体上分为固定还款和灵活还款两类,而商业银行贷款一般在到期时一次还清。

4.利率的差异。利率水平的高低是小额信贷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国际上成功的小额信贷的存贷利率差高达8%—15%左右,但资金成本低的例外。我国规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利率的确定比较简单,实行“一视同仁”的利率政策;而商业银行信贷利率则取决于市场供求状况、央行的货币政策、贷款对象和贷款期限等因素,是灵活的、市场化的、有差别的利率,利率水平与受信者的信用等级状况挂钩。

(三)风险防范手段的差异

小额信贷主要采取3种风险防范措施:为贷款户提供配套服务(如培训、技术、信息等),以提高农户投资项目的成功率;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采取连带担保制度,利用社会压力促使农户积极还款。商业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比小额信贷要复杂得多,因此风险的管理手段也要“先进”得多。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现代商业银行逐渐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信用评分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和信用风险管理理论和手段,如由早期的线性概率模型、线性判别等模型,发展到现在较为流行的信用矩阵法、信用风险加成法等更为复杂、精确的数理模型,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也有着一套严格的程序,一般包括决策过程、后续行动以及监督报告过程。

(四)业绩评价的差异

农户小额信贷包括两个基本要义:一是针对贫困,为传统金融不能覆盖的广大有生产能力的贫困农户提供资金;二是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使小额信贷机构在财务上达到自立,这也是小额信贷项目追求的两个基本战略目标,所以对小额信贷业绩的评价也是将以上两个因素综合起来考察。

商业银行信贷的最终目标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对商业银行信贷的绩效评价主要是围绕其盈利性和综合盈利能力来展开的。前者考察银行的相关财务比率指标,这些指标主要有四类:盈利性比率、流动性比率、风险比率以及清偿力及安全性比率;后者则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将银行盈利能力和风险状况结合起来对银行业绩作出评价。

进一步发展农户小额信贷的建议

确定合理的利率水平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合理的利率水平是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所谓合理的利率是指能补偿管理费用、资金成本、与通货膨胀有关的资金损失及贷款损失,因此小额信贷利率应该是商业化的利率。虽然我国目前执行高利率会受到传统观念以及利率管制政策的挑战,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根据成本和供求决定的商业化利率将是小额信贷利率政策的最终取向。这是因为:即便是以福利主义著称的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实行的都是较高的利率政策;我国农村金融资源尚处在供给不足的状态,若不以“市场价格”来配给有限的资金,则必然会引发金融机构的设租和寻租现象,其结果反而不利于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农户;在很多地方,以高利贷为典型代表的“灰色金融”还很盛行,农民尚且能承受“高利贷盘剥”,那么市场化的利率水平则必然也能接受。有研究表明,农民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多样化生产带来的是极高的回报,在正常年景下,农户完全有能力承担市场化的利率水平。

建立商业银行信贷和小额信贷客户信息资源的共享机制。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在我国尤其是农业银行)也涉及到农业领域,两者在产业上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因此可以尝试实现农业产业信息、农产品价格信息等微观层面资源的共享。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将一部分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及其信息“移交”到小额信贷机构,小额信贷机构也可以将经济实力增强后的农户“移交”到商业银行,两者相互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和客户资源的共享。

采用量化的风险防范手段。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其覆盖面会越来越大,单纯依赖传统的、基于定性信息的风险防范措施必然会带来决策上的失误,导致风险放大。因此,可模仿商业银行先进的风险防范手段,对小额信贷风险进行量化衡量与防范,比如使用信用等级评分模型。目前,该模型已在一些国家使用,如玻利维亚、哥伦比亚等国。实践证明,这一方法确实能够提高对风险判断的准确性,从而提高小额信贷的成功率。但必须注意的是,等级评分需要详尽的历史数据,对我国来说,当务之急是建立农户的征信体系。此外,等级评分模型也不是唯一的,由于借贷技术、客户群、竞争和总体经济环境的不同,以一家贷款机构数据库为基础开发出来的模型不一定适用于另一家,这也是小额信贷特殊性与复杂性的表现。

参考文献:

农业信贷制度论文篇12

自1999年开始,国有银行大规模撤离县及县以下基层机构,目前仍在农村开展业务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寥寥无几。随着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县域经济以下撤退,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分支机构最多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也是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唯一与农业农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从2000年开始,中国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占整个农业贷款的比例不断提高,到2004年达到了近50%,超过农业发展银行成为主要的农业资金来源,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金融的绝对主力军。

2、农信社的小额信贷比例不断下降

针对如何解决农村信贷的问题,农村信用社借鉴国际通行的农户小额信贷的做法,于1999年、2000年相续制定了《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暂行办法》,全面落实农户小额信贷。但从目前情况看,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占信用社农业贷款份额仍比较小,发放贷款的覆盖面较小,农业贷款的增长与农户小额信贷的增长还不成比例,农户小额信贷在有些年份甚至出现了下降,例如2004年农村信用社发放小额贷款1678亿,而2005年却减少到1578亿。

从图2中可以看出,农信社的小额信贷在农业贷款中的比例逐渐下降,这与国际上其他成功国家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究其原因,随着小额信贷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广泛开展,其风险也日渐暴露出来,绝大部分信用社贷款的回收率较低。因此,有些农信社因畏惧风险而不愿向农户提供此类贷款,即便提供,也附加许多额外条件,大大降低了农户申请小额信贷的积极性。还有的农信社干脆对小额信贷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仍然未得到改善,农信社与农民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再次受到了严峻的考验。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贷的风险表现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小额信贷不但具有一般农业贷款的风险(如自然风险、市场风险),而且由于其特殊性,具有一般农业贷款不具备的风险。正是这些风险的存在,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产生“惜贷”的行为。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道德风险

与其他贷款不同,小额信贷以其“无需提供贷款抵押”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扶贫功能,降低了抵押过程中所需的各种成本。但其缺陷是农信社对“无需提供贷款抵押”要承担一定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从农村信贷机构方面看,有的农村信贷机构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没有形成对信贷人员行为的管制和激励机制,有的农村信贷机构人员素质低下,不能很好地处理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中的调查、计划、决策、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工作,这是导致道德风险的重要原因。从农户方面看,由于受小额信贷无抵押的影响,农户产生依赖思想。一部分农民习惯性地认为,小额信贷是扶贫贷款,是“救济款”,是不需要偿还的或不要利息的政府贴息贷款,还款意识薄弱,抱着能拖就拖的心理。有少数农户从贷款一开始就无还贷念头,存在恶意拖欠行为。由于居住集中,有些农民会效仿自己的邻居、亲朋好友恶意拖欠贷款,甚至不理解主动还贷的行为。还有个别农户把借来的小额信用贷款转手放高利贷以牟取不法利益。有的借用信用证、身份证,冒名借用小额信用贷款。有的“凑零为整”,最终使贷款集中于一家一户。种种情况说明由农户所引发的道德风险不容忽视。

2、利率因素

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盈亏。而从实际执行结果看,我国绝大多数小额信贷项目执行的都是低利率政策,都没有从财务自立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在低利率的情况下,借贷者可能不注重贷款使用的效率,从而导致了高违约。另外,如果利率定得太低,虽对农户有利,却易被非农户或其它部门分割抢占,引发各种腐败现象。这样,真正需要低息扶贫贷款的农户却得不到贷款,而那些富裕农户、工商业者和政府干部反而能得到贷款。他们在获得贷款后往往并不运用于生产经营,或者把钱存入银行以获取利息收入,或者只需按市场利率或灰色市场的高利率转手贷出就能获利。结果造成在低利率政策条件下,社会各阶层都会出来争夺这份资源,往往使贷款难以到达真正的贫困者手中,也使借款者难以产生精心经营的压力和动力。

3、信用评定制度不健全

小额信贷理论认为,农信社贷款对象应是具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中低收入阶层,我国目前对还款能力和还款愿望的评价是以农户信用等级高低为标准的。因此,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准确度与真实度成为决定还贷率高低的重要环节。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档案资料不够准确及时,评级带有盲目性;信用评价受多方干扰与影响,如村干部照顾关系评级,带有明显的偏向性,虚报数据和信用等级;评级缺乏复审,呈单一性。信用等级不准确,贷款额度核定不科学,甚至可能造成不够条件获得贷款的人也借此获得贷款。一些地方政府、村委会在协助农信社工作的过程中,认为信用的评定是一件有责无利的份外之事,还有些地方为了获得“信用村(镇)”的荣誉称号,在信用评定工作中不严格把关,这给小额信贷埋下了极大的风险隐患。

三、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

一是对农户的激励。信用社可根据农户信用等级状况和还款情况,建立动态的数据资料库,对按时还款的农户给予更优惠的服务。二是改变农信社对信贷员的单一激励机制,即由单一的负激励转变为正负激励机制并举。目前,许多农信社实行“三包”(包放、包收、包赔)制度,贷款损失由信贷员赔偿,这虽然不失为强化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由于信贷人员的责权利不对等,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信贷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导致小额信贷业务严重萎缩。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既要对信贷员实施一定的惩罚制度,又要实施奖励制度,只有双管齐下,才能保证较高的收贷率。三是对信用社的激励。人民银行对收贷率高的信用社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如在分配制度上给予更大的灵活性,在再贷款的安排上给予更优惠的条件等。

2、确定合理的小额信贷利率

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因素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因此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

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这里是否存在矛盾?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其次,国内外各种调查几乎一致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却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

3、建立有效的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农户个人信用是信用社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的依据,是控制信用社贷款风险的基本要求。第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统一操作规范,提高信用评级的层次和质量,整体推进农村的信用环境建设。第二,要加强与村委的联系,村委会是信用社与农户之间建立信贷关系的桥梁和纽带,当资金紧缺时可以帮助农户和信用社建立信贷联系,为农户和信用社取得“双赢”的效果做出贡献。由于村“两委”比农信社信贷员更了解本村农户经济状况,他们参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核定,能有效防范不知情放贷风险。同时,由于信用户评定和授信额度由农信社、村“两委”和村民代表等集体核定,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在操作程序上可以有效地防范信贷过程中的内部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第三,要加大信用等级评价的硬件投入,健全资料档案,逐项认证审查核实,并且对农户的信用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农户资料要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农户实际情况。第四,要明确评级责任。农户的基本状况及信用反映等由村组干部负责审查把关,并签字负责,信用等级初评由信贷员负责,避免因不负责导致的评级不准确。第五,要严格按照评级标准,评定农户信用等级,对所有农户都采用统一的标准,以确保评级客观公正。

四、结语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主力军作用,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也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方式的一项重大改革。近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农户小额贷款对有效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及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存在多种风险。农村信用社的小额贷款事业正在从起步阶段向成长阶段过渡,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引导,注意风险的防范,小额贷款必将在我国的扶贫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扶贫事业的发展。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基金项目编号05CJL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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