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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当今企业管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国经济一直都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我国进入市场经济以后,法律对经济的调整价值体现的越来越明显。在当前的大背景下,通过法律来调整经济是历史的必然选择。现代企业想要有个良好的发展,企业必须进行法律事务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法律事务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法律事务管理对企业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它对企业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一)法律可以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进行调节
企业在发展运营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相应的法律问题,在一些相关的阶段这些相应的法律问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一些损失。在激烈竞争的今天,这些损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注意法律事务的管理,这样使得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降低,使得企业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证。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符合市场经济的相关要求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必须要符合市场的相关特点才能取得很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体制下,一些相关的部门也必须得到法律的授权才能对经济进行一定的调整,这样能很好的保证经济的开发性和自由性。目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形势越来越复杂。我国的经济主体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劣势,在法律意识上存在着不足。因此,想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取得相应的优势,必须加强企业的法律意识,这样才能使得企业在竞争中存在优势。
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依据
(一)法律有其社会性,这是强化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
一般来讲,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是法律社会性质的重要表现,体现在管理社会生产、公共事务、维护公共秩序等方面。但是,当前企业活动的主旨就是需要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趋势,企业成为了整个社会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从事产品的开发、推广和销售也逐渐成为大规模的社会活动。
(二)法律的规范性规定了法律在强化企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法律主要是以严谨形式和明确的责任限制,为企业发展规定了一个正确的标准,规定了其在发展过程当中能够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对于以上这些发挥着规范作用,这些需要企业去认真了解并适应。
(三)企业与法律的双向渗透影响和调整促进了其共同发展
法律的各种特性很好的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同时这也是法律和政策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将企业工作过程中积累到的经验、做法等,上升到法律规范,从而使其能够长时间进行推广和应用,而企业同时也需要认真贯彻法律,这样才能够保证企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目前的情况
目前我国企业法律失误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起步较晚,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效果。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手段对目前的状况做出改善。
(一)管理机构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的法律管理机构不够健全,许多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有些企业单位虽然设立的相应的部门,但也不进行实质性的工作,职位都是由其它机构的人员。有些企业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使得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无法正常的进行。这样一来,企业就容易受到市场上风险的影响,使得企业受到不应该的损失。法律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企业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才能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如果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不过关,就会使得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容易受到市场上风险的影响。
(二)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不足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一项对专业性要求比较高的工作,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有相对比较复杂,法律工作人员必须要对当前的形势全面的考虑分析,这就要求了法律工作人员要有比较高的综合素质。而目前许多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不足,许多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由其它部门的工作人员。这样在面对复杂的市场经济形势,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就无法对一些风险做出很好的预判,这样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法律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达不到要求,这样既是对企业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也无法使工作达到预期的要求,这样严重影响着企业的不断发展。
(三)法律事务管理的作用没有充分利用
现代企业管理中,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不仅能很好的降低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受到风险的概率,同时也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重要资源。而目前在许多企业中都没有认识到法律是一项重要资源,这就使得法律在这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法律可以为企业的许多重大决策提供相应的依据。可以保证企业更好的开展各项工作,使得企业不会由于法律方面的问题而受到不应该的损失。
四、改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的方法策略
目前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存在着问题,企业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对目前的情况进行改善,才能保证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并且能够起到应有的效果。改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建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而其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因此,企业必须要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来进行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很好的进行,并且可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可以为降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受到法律风险的概率。另外,健全的规章制度对于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来说也非常重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项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又适合自身发展的规章制度,使得制度能在实际中得到落实,这对提高法律工作的效果也有着非常大的帮助。同时,企业需要以企业内部规定的形式,下发所属单位、各部门去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还需要通过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于各项制度进行监督,使得企业进去到法律的轨道当中。
(二)在企业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法律知识能在企业员工中普及,这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正常的进行也很有帮助。因此,我们要在员工中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普及。首先,企业可以挑选一部分人员去政府法律培训班进行学习,然后再由这部分人分批的给企业的员工进行讲解,这样以使得企业的员工了解相关的法律;其次,要及时的对国家颁布的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加强法律的宣传力度,使得大部分员工都能意识到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进行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三)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一、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律师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应是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应成为“法律之师”,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要真正成为“法律之师”,必须在某一领域,培养自己的专长,成为某个领域的“法律之师”。
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不可能成为专业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只有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二、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服务领域在不断拓展,律师的服务领域由原来的刑、民、经等诉讼业务,向政府企业各个领域的非诉讼发展,凡是法律调节的领域均成了律师服务的阵地。服务领域的拓展,决定了原先那种各类业务均能办理的“万金油”型的律师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形势下要求律师必须学术有专长,术业有专攻,在某一领域把业务做精,因此专业分工成为适应服务市场要求的必要措施。
三、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是培养大牌律师的必由之路
作为一名律师应全面掌握各种法律知识,做到法条精通、法理精通,并能熟练运用,在办理各类案件中不断学习、丰富和发展自己。但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只有确认了自己在某一领域的主攻方向才能集中精力钻研业务,在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才能驾轻就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提高服务质量是律师诚信执业的落脚点
加强律师诚信建设的活动,通过建立完善执业公示制度、委托制度、执业利益冲突调查制度、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律师诚信信息披露制度及投诉查处制度等,目的在于建立诚信机制体系,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保持政治可靠,业务精湛,服务优良的队伍本色,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而提供专业服务,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正是律师诚信执业的落脚点和归宿。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坚持走专业分工的发展道路,努力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现已取得初步成效,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点:
一、成立专业法律事务部,促进律师的专业分工
我所成立不久即以各位律师的个人爱好和业务专长为基础成立了公司法律事务部、金融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民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及刑辩与教育法律事务部,使各位律师的业务活动纳入专业法律事务部,让在某一领域有专长或爱好的律师能在一个法律事务部经常进行交流探讨,做到相互学习,不断提高。日常业务管理纳入业务部活动范畴,重大业务讨论及业务学习均以业务部为单位进行。
二、通过各项制度,为专业分工创造条件
为实现专业分工,我所从分配制度、案源调节、图书资源配置、办公场所布置等方面为专业分工创造条件。我所现拥有自主产权写字楼373平方米,为执业律师提供宽敞舒适的工作环境,也为专业分工提供了相对独立的工作空间;在案源调节方面,凡由所里统一安排的案件,一律按专业分工进行调节,保障专业锻炼的机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再如有业务培训的机会,我们直接按专业分工,派该领域的律师参加学习培训;购置的图书资料也按各法律事务部的需求,并由各专业律师优先使用等,上述措施为专业分工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鼓励专业研究,努力培养各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我们鼓励律师业务实行专业分工的同时,鼓励律师在办好业务之余开展学术研究,并将律师调研成绩作为百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力争在各个法律领域培养自己的学术带头人。并利用周六业务学习的时间,让学有专长的律师上台讲授有关专业、法理知识,带动全体律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我所律师多次为市经贸委、药检局等单位举办专题讲座,并在国家级核心期刑发展论文多篇。
四、通过专业分工不断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努力培养自己的专业律师
我所通过实行专业分工,促使每个律师在某一个或两个领域内学有专长,并逐渐精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真正成为专业律师。现我所内部已在公司法律事务、金融、知识产权、房地产和刑辩等领域培养出自己的专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专业的法律服务,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届的认可。
服务质量是律师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对律师业诚信建设水平的真实检验,通过专业分工,提高服务质量,使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以有效的服务质量控制体系,检验专业分工
对服务质量的提高和促进。
我所通过上述做法和措施让每一位律师都能做到术业有专攻,学业有专长,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整体不能成为专业所的情况下努力培养出自己的专业律师。我们坚信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我们一定能够实现争创品牌律师事务所的目标,一定能够培养出自己的知名的专业律师,为维护公平正义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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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经自治区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律师工作机构中具有律师资格、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二级律师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二级律师。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与实践经验”以及“业绩成果”的要求,方能评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依法执业,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二年以上;
(二)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五年以上;
(四)获得法学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七年以上:并在本科院校修完本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五)任观职以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中,有一件以上被评为全国优秀案例,或两件以上被评为全区优秀案例;
(六)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
(七)经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学专业理论水平和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国内外法学学术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撰写过法律或律师业务方面的专著并已公开出版(与他人合作撰写的,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两万字);
(二)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理论刊物上发表过两篇论文或在自治区级法律专业学术会议上提交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调查报告等;
(三)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过有价值的论文。
四、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应当具有下列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二)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和业务进修的能力和经历;
(三)每年至少应承办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三十五件;
(四)连续三年累计担任国家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十二家,续聘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五)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外语考试合格。
五、业绩成果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出色地办理过一件以上在国内外或三件以上在自治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好评;
(二)参加过两个以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重大涉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谈判,并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连续三年担任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提出过有效的法律建议,被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在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
(四)主持完成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的法律专业方面的科研课题并获自治区三等奖。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