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财会制度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3-04-19 16:59:55

新财会制度论文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1

一、绪论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医疗水平也随之不断提升,所以目前的医院建设方向趋向于信息化,每一个医院只有树立现代化、财务化的工作观念,完善会计信息化管理的形式,才能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有序发展,并且最终形成以财务信息为主体,以电气化为中心,带动其他数据管理模块的信息化的发展。

二、着重于会计信息化建设的内涵

新医院财会制度解释了会计信息建设的具体作用,从而进一步强调了会计信息化在医院中的作用;与此同时,在不断完善新医院财会制度的过程中,还能够为医院的各项工作提供更好的机会;因此,加强对新医院会计信息化的建设对医院建设的发展和进步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加强医院会计信息化的发展能够满足医院管理的发展要求

对新医院财会制度的要求需要在医院材料管理和经济预算两个方面进行,使得会计的项目分类更加的明确;进一步完善会计报表体系,金融防范的标准必须提高,使其能够符合医院财务会计工作的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化的工作能够使医院现有的会计信息系统进一步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功能进一步提高。新医院财会制度为会计的工作以及工作内容提出新的要求和理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作技术水平和工作人员数量严重影响了医院会计工作的进行。因此,为了能够符合新财会制度的稳定发展,网络信息技术来推进医院会计工作的发展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的使医院财务及财务管理系统的完整性得到完善;同时,联合数据集成技术,会让医院会计信息得到分享,进一步促进医院资源的优化。从这个角度看,要想让医院实现现代化管理,就必须加强医院会计信息化的建设。

2.可以让医院财务信息管理的方式得到改变

当前绝大多数的资源会计信息化工作一直是对会计工作进行合理的调整,由于目前的各个医院会计信息化系统都处于各自管理的状态,相互之间缺少联系,并且各个数据之间还有重复数据的情况出现,因此,这样的情况难免会在会计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材料、人力浪费的情况多次出现;同时,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改进,之前所有的会计工作方法和形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新医院会计信息化发展的整体水平,因此着重于加强医院的会计信息化建设能够让管理工作转变的更加完美;因此在新制度的管理下,快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必须提高,促进医院财会制度的转变。目前,医院会计信息系统是相互独立的,没有整体性,使软件的配置重复的建设;故按照新医院的财会制度要求,加快医院会计信息化建设,促进会计的工作发展,最终使财务管理模式得到转变。

三、财会制度下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措施

1.提高医院会计信息建设平台的安全指数

在很多方面可以提高医院会计信息化的建设,新医院会计信息化管理系统是一个巨大并且又操作困难的工作,所以就需要在进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的同时,结合新医院会计信息系统的具体状况,加强对数据库管理系统的保护,使得会计信息能够更加标准化。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要注意采用有效的方式提高会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这样才能使会计信息化建设速度得到提高。例如:可以运用网络提高安全防御能力,从病毒、黑客等多个角度充分考虑医院会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保障会计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性、准确性、完整性;与此同时,储存和备份会计的信息也可以运用网络,使会计的个人信息得到安全保障;通过网络的平台加强对会计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保护,从整体上提高医院会计信息化的管理水平;此外,保护会计信息化的安全工作、制造更好的医院综合运营管理平台是当前重要的工作;所以,必须结合实际的情况建立医院综合运营管理平台,实现各个业务处于标准化,并且逐渐实现资源共享。

2.完善医院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

想要使得新医院财会信息化条件下的会计信息化管理工作力度有所增加,就不得不与医院的现实状况联系一起;想要医院信息化建设变的更加可靠,就应该从医院的自身出发,对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大力度。在进行医院会计信息化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的完善会计信息化系统,运用先进的技术来为医院的会计工作创造一个优质的环境;同时,会计信息化系统也需要进行完善,使医院会计信息化建设顺利的进行。对现代医院财务信息化建设和会计信息化建设必须要根据有效的会计制度,并且不断的扩大医院财务会计信息化建设,才能满足医院发展过程中,对会计信息化管理的需求。从一定程度上看,医院会计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的程度可以充分说明医院会计工作整体的管理水平,所以,提高医院会计信息化管理的标准性对医院管理水平的提高都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相反,会计信息化属于医院管理的一部分,医院的发展离不开它,并且都是相互影响的;因此,结合医院的目前状况使医院会计信息化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就要结合现实社会的金融化理念,才能使医院的会计工作变得统一性、全面性,并且使它能够与其他的信息平台进行信息交流。

3.加大对医院会计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

实现内部控制管理在会计的工作中,提高对医院会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的运用,能够有效的使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得到提升,但是对于会计工作人员来说,会计信息化管理也使会计工作难度有所提高。针对于这种情况,医院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医院会计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度,使会计工作人员的职责得到更明确地认可;并且通过明确会计工作人员的职责来做好会计内部控制工作,此外,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也要不断加强,使会计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得到提升,业务水平有所进步,带领会计工作人员在提高个人工作水平的同时适应医院会计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另外,还要加大力度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道德修养,鼓励会计工作人员树立个人良好的道德观念;医院会计信息系统的未来发展趋势已经渐渐的被会计化管理技术所覆盖,所以必须加大力度提高会计信息管理的内部机制;同时,医院也要结医院内部的实际情况,对医院财会信息进行合理的采集和利用,并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来促进医院会计信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医院的财务人员队伍的建设必须要加强,尤其是整体的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使医院在信息时代下快速发展。

四、结束语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健康方面也得到了高度的重视;所以,医疗保障成为了关系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而颁布新医院财会制度则是改革医疗结构的重要措施。随着我国对医疗方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以信息化为主要特点的现代化医院财务工作已大势所趋,而财务信息化却能够降低人工操作的步骤,并且能够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失误概率;同时,能够提高财会管理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医院管理人员应该看清现实状况,做到主动出击,加快财务信息化建设的进度,保障其能够在信息瞬息万变的时代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作者:孙冰 单位: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

参考文献: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2

二、存在于现今财务管理制度中的问题

1.古老的财务管理观念

会计人员的素质高低,将决定着企业财务管理与运用能否紧密的联系到一起。一个企业的长远战略目标通过其财务管理观念就能清晰的看出,尽管如此,仍然有部分企业只看重眼前的目标,做短期的利益投入,财务管理也被牵制,从而失去了长期利益与短期礼仪队协调,最终给企业可持续发展拖后腿。

2.会计档案管理的不完善

在会计工作中出现电子形式后,在操作、管理方面都变得更加轻松,简便,大幅度的提高率财务管理工作的效率。但是,与此同时也伴随着一些电子化管理的不足,如,会计档案容易被修改、盗取、删除等,会计档案制度的不完整、档案被盗取,将会给企业造成相当严重的损失,因此,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将是整个企业安全的潜伏威胁。

3.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不足

企业财务工作的首项重要内容就是要对财务有着绝对的控制,因为,企业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与企业其它制度的落实、企业未来发展都是密切相关的。然而,我国现如今的财务内部控制还是处于一个刚开始的新局面,与形成一个适应当前企业发展、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在新会计制度实施之后,内部控制系统的不足更加明显,在使用过程中,时常出现内部权利涉及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从而,在企业管理模式中难以扛起重任。

三、新会计制度的影响

1.对财务管理模式的影响

陈旧的财务管理方式已经不在实用,加上新会计制度的出现与实施效果,让众多的企业都认识到财务管理的重要程度,同时也更加坚定了改变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决意。能在现代化企业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其因是新会计管理模式操作性高,在原有会计的制度上进行了改变,发挥其中长处,完善其中漏洞,使得完全满足现行企业管理的各种需求。

2.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企业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利润,这都得看财务管理的强弱。而新会计制度则是将财务管理和利润最大化作为第一目标来实施的,这样也让新会计制度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能够进行有效的指导。新会计制度是坚持合理化的价值分配原则、坚持科学化来建立的,所以,新会计制度具有相当高的可操作性、可实践性,因此,也受到众多企业的欢迎接受。

四、完善新会计制度下的财务管理模式

1.对财务风险管理的完善

对资产的减值准备的提取以及转回、债券转化在股价上升时的损失确定等,这便是新会计制度对财务风险管理的一大创新,拥有了详细的计划,完整的规定,才能有效的增加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能力。而且,在新会计的制度中,是允许公允价值使用的,这样也很大程度上帮助了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标准相符建立了机会。新会计制度还专职为了国内还不完善的金融市场,增加了理论的财务风险管理条件,从而让财务风险管理更加完善。

2.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的完善

新会计制度的优势是完善了会计账户、报表结构,然后提升企业的办事效率。所以,企业在做减值、公允价值计量时可以直接利用软件供应商或者自行完善的功能来替代,从而节约大量的时间,提高效率。企业在发展中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将很大程度上提高财务管理的可靠性与真实性,让企业达到资金透明化运转,从根本上提高管理者水平。财务信息管理软件在给企业发挥作用的同时也给然间市场增加的获利商机,所以软件管理公司一定要多财务管理软件不断的完善、更新,以确保安全性。

3.树立明确的财务管理目标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中,财务管理目标也一直受到经济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因此,只有不断的根据时代变化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不被社会给淘汰。新会计制度的快速发展以及被众多企业采用,因此,知识资产也渐渐的体现出在财务管中的重要地位。知识资产将最大程度的降低非股东对企业经营目标的反感,同时,也杜绝企业因为最求利益最大化而抛弃职工时间,树立明确的财务管理将更能推动企业的发展。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3

二、高校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1.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方面常发生经济违规事件,都跟内控不健全有着很大关系。首先,内部控制的内容不健全,缺乏财务内部监督机制,使得高校在投资上容易迷失方向。其次,内控机制的形式大于实质。很多高校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建立了内控制度,但实际运作中却没有严格执行。最后,内控涉及的范围和领域过于片面。某些高校虽然在财政资金上监控较为严密,但是忽略资金预算外的控制。

2.人员结构不合理

在政府拨款为主的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相对简单,对会计人员的核算水平要求也较低。因此,高校经常会为解决教职工家属就业问题而将其选择为财务人员,造成财务部门整体素质较低的现状。非财会专业人员无法运用财务知识及新的技术对高校财务风险加以预测及判断,更无法成为高校领导决策的好参谋。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严重阻碍了高校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随着新会计制度的颁布,必须造就一批高技能的高校财务人员。

3.运行机制不健全

无论何种财务管理模式,都无法完全避免财务权力集中及分散的矛盾。这一矛盾也是财务管理上的漏洞。过于强调权力集中,影响决策民主化,而且缺乏完整可控的经济责任追究机制,导致积极性不高,相互推诿现象频发。

4.高校财务管理所有者考核缺位

国家是高校所有资产的所有者及控制人,国家将高校资金委托给高校领导进行管理和经营,但是在资产的投入与产出方面并没有相关考核指标或流程,于是出现了责权利不统一的现象,引发财务问题甚至是财务危机。

三、构建“三维一体”的高校财务管理新模式

1.以“绩效预算”为桥梁

在分级管理管理中,以绩效预算为纽带,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对二级学院及负责人在完成绩效目标时给予相应奖励,不能完成绩效目标时惩罚。能够鼓励各院在追求自身绩效利益的同时实现学校整体目标。绩效预算的关键在于对成本和收益的确认,有效的将目标管理及分级管理箱结合,能优化财务管理体系。

2.以“分级管理”为中心

为了进一步挖掘二级学院及部门的积极主动性,财务管理应在统一领导的基础上,根据本学院和部门具体情况实行分级管理,既包含集权也包含分权,保证高效在财务权利的完整与统一,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使得各二级学院和部门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合理使用资源调动积极性。分级管理是高校资源配置发展的主流,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可行之道。

3.以“目标管理”为手段

在分级管理实践中,由于层次委托的关系,学校战略需要层层分解,推进一套完整的战略方案,很难避免出现真空运行。此时,高校此时应该根据学校的战略规划进行执行安排,以目标管理为手段,将资金使用、资源配置与战略目标紧紧联系在一起,避免目标分散;逐步加强目标管理系统的责任体制建设,有利于保证责权利的有效结合,充分展示分级管理的优势。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4

二、新高校会计制度对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启示

(一)高校应加强新旧会计制度之间的衔接高校新会计制度转变了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等,并调整高校内部会计核算方式,新会计制度对高校财务运行状况做出更好的反映,更能促进高校财务核算中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为规范高校会计工作提供依据。同时,高校新会计制度废除了一些旧科目,增设了部分新科目,为配合累计折旧、累计摊销,财务部门应积极跟资产管理部门配合,完成好清查学校各类资产的工作,为后续开展财务会计工作打下基础;减少或取消使用临时性的账户,统一使用国库集中支付;组织高校财务会计人员积极学习新会计制度,让财务人员能熟练操作新系统、新软件、新科目,做好新旧衔接工作。另外,在转换新旧高校会计制度的节点上,高校财务管理工作要面对巨大的挑战、机遇,高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好好把握契机,及时整理财务信息数据、规范财务制度,安排实施新高校会计制度,开展好内部财务工作。

(二)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1.构建预算编制机构,强化预算管理意识

多数高校目前并没有专门构建预算编制机构,只是由学校的财务部门编制预算,预算管理意识较弱。为切实加强高校预算管理工作,提高预算的权威性及预算执行力度,高校当务之急就是构建预算编制机构,从思想意识上给予预算管理足够的重视。高校预算编制机构主要由校领导负责,由财务部门牵头,由学校的资产部门、审计部门及二级学院派出的专人等共同组成。预算编制机构负责收集学校各个部门的预算资料、预算编制,并由各部门向预算编制机构反馈预算执行情况,从而全程监控预算的全过程,最终有效强化预算管理意识,将高校的预算管理工作跟二级单位工作目标有机结合在一起,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出资金的效率。

2.规范预算编制,加强预算管理

预算是高校事业计划的货币体现,而规范学校预算编制、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的财务计划能力和控制能力是高校在新会计制度下加强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其一,高校财务部门应坚持综合预算,将学校可能发生的各项支出和收入全部纳入到预算管理中;其二,坚持把增量预算过渡到零基预算,并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干部人数、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确定预算基数;其三,进一步细化经费的指标管理,严格以项目管理要求为依据,设立项目明细,实施刚性项目预算,防止任意挪用预算资金;其四,严格执行既定的预算,坚决防止超预算的现象、无预算就支出的现象,即使是收支情况发生变化,也要在调整预算之后才能处理。通过加强高校预算管理,不仅能强化高校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还能确保高校的科研事业、教学事业等正常运转,在新高校会计制度下成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完善预算的绩效考核机制

高校应及时将各个二级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和结果等纳入到相应部门的年终考核系统中,从而把预算跟全体员工的利益密切联系起来。针对执行预算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定性、定量进行分析,通过运用投入———产出完成成本分析。针对严格执行预算文件的部门,可适当给予奖励;针对资金使用效率偏低、预算执行情况较差的部门,应给予一定的处罚、警告;情况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对于高校的各个重大项目支出,务必要进行预算绩效考核,明确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克服一些领导的主观意识,避免在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以提高新会计制度下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机制

1.进一步完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

在新会计制度的实施中,高校应实行集中核算、统一领导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务部门是一级财务管理机构,直接由校领导组织开展工作;学校的后勤集团应实行二级核算,推行会计委派制。财务部门负责贯彻国家财政法规、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统一管理高校的每一项财经工作。在高校党委及行政的领导之下,高校财务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体制,争取通过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来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

2.积极建章立制,规范收取学费

目前,我国高校普遍面临政府财力投入不足的问题,为有效缓解学校承担的资金压力,以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难题,高校应积极建章立制,规范收取学费,努力提高自身的创收能力:高校在努力扩大招生规模的基础上,可通过多样化办学的方式创造学校收入的增长点;在继续教育学院开展专套本、大专、电大、中专等办学,以切实提高学校收入;财务部门积极以高校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费收缴管理办法,采取适当的激励机制,真正做到该收的学费、住宿费应收尽收,从而有效提高高校学生的缴费率。

3.加强财务监督,有效规避财务风险

新高校会计制度要求高校实行集中财务管理体制,财务部门要集中管理各类账号,各项合格的收费全部由财务人员收入账户,不留任何死角,坚决避免小金库的出现。在使用资金时,财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实行审批、核算及监督等程序,确保统一调度学校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高校应顺应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规避财务风险。如高校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招投标制度及经济合同制度等,财务部门建立起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费管理制度等,以全面提升高校财务管理水平,促使高校尽早走上科学的财务管理轨道。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5

二、新老《医院会计制度》主要变化及特点

(一)主要变化的资产类科目项(1)“坏账准备”科目增加改变坏账准备计提范围、允许多个方法计提坏账准备、明确了坏账准备的计算公式、定义其核销条件。(2)增加了“预付账款”科目,并对其过程中出现的坏账痕迹进行核算,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项后,然后依据相关规定来处理。(3)对于“应收医疗款”科目,对其增加医疗保险机构结算的相关处理规定。(4“)其他应收款”增加应长期投资利息利润核算内容。(5)扩大“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范围,并使药品的核算,由依靠售价来核算变为依靠进价来核算,且取消了药品进销差价。(6“)固定资产”明确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和使用年限。

(二)负债类科目变化(1)新增设“应缴款项”项目,并对其需要上缴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施核算。(2)增设“应缴税费”科目。(3)在职工薪酬项目上增设“应付福利费”。(4)新增加“应付票据”项目,增加核算带息票据应在会计期末或者票据到期时计算应付利息。(5)增加“应付社会保障费”核算范围。(6)缩小“其他应付费”科目的核算范围。(7“)长期借款”科目的借款利息处理更明确。

三、新医院会计制度在医院财务分析中的作用

新《医院会计制度》体现了时代的发展对各项规章制度的不断制定和更新的需求,更是医院财务会计体系的一次重大变革的体现。与旧医院制度比较,新会计制度充分展现了公立医院公益性的特性,符合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成本核算,及时和客观地将医院成本的亏盈情况反应出来。此外,新制度对提升职工的节省降耗观念、通过降低成本使得医院建立优质地服务观念、推行低耗可持续发展的服务以便使得人民群众分享最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为医院成本预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新制度的实施,反映出医院与企业会计准则并轨的趋势,使得信息更能被理解,通用性得到强化。新《医院会计制度》对医院财务分析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作用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科学确定了收支的分类和规范化了收支的核算管理在新会计制度中明确表示,应该依据“收入按来源、支出按用途”的划分标准,对医院收支分配实行正确且合理得调整,按照业务活动的相关要求,使其收支单独核算方式能够合理分类。这些规范要求,不仅将医院公益的性质与其业务特点凸显出来了,还对医院的各项收支核算与管理实行了相关的规范。

(二)加强了预算约束和管理力度在新制度里,将医院的全部收支全归入预算管理,此种方法,能够调动职工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可以为医院个部门在实施相关的成本考核责任制时,为其做好相关的前期工作。通过将成本核算具体落实到医院的各个科室的相关部门,使部门得管理效益以及工资发放制度与成本核算相联系起来,才能确保各部门科室在实行预算时,保持其预算工作的严肃性,以促使医院的运营规范化。

(三)提升了对成本的核算与控制力度在新制度里已经确切的提到,应加强控制与核算成本的力度,而且应该对医疗服务成本定期核算,使用科学考评方法,评价医疗的服务效率。新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医院加强自身管理,并且为其全面提高控制水平和成本核算水平提供有效的支持,也为以后制定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提供了非常好的支持条件。

(四)加强资产管理和财务风险的防范在新制度里,对其资产负债状况进行了规定,明确其反应的信息应该具备真实性与全面性,使其医院筹资行为与投资等行为能够依靠此依据,作出合理的安排。

(五)改进完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告体系新制度对科目体系实施了全面的整理与改善,并对其核算内容更全面与充实。新增设现金流量资金表、财政资助补贴情况表,改进了各个报表的项目以及排列方式,提供了说明和参照格式,为财务会计工作提供了极大地方便。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6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74

[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0 引 言

我国现有的治理理论主要是针对政府、企业、社会这三个方面的,因此,我国在开展财政基础治理工作时应从我国现有的财政基础理论上进行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而财政是我国开展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只有根据社会的发展现状制订出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才能将政府、企业、社会中现有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做到维护市场统一、和谐,实现国家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1 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概述

财政基础理论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财税体制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的财税体制在改革过程中已经与国家现代治理工作的进程相连接、相交融,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财政理论的快速发展,并保证财政基础理论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发挥出重要的支撑作用,从而实现国家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可以有效地保证理论创新、改革,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的改革与实践。

早在多年以前,我国就已经开展了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并将其理念、思路进行了全方面的创新、完善,从而保证财税体系可以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而财税体制的改革、创新都是建立在对应的财政基础理论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制订了全新的财税体制改革方法,在财税改革过程中,其不仅会对现有的财税体系的实践层面进行改革,同时还将对现有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层面进行全方面的创新、完善,这对我国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来说是一种机遇与挑战。

2 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现阶段,在我国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政基础理论在建设过程中,要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深刻体会到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围绕财税体系改革理论的意义,只有这样才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要想保证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可以顺利进行,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2.1 从根本上摆正了财政与财税体制的位置

财政基础理论是我国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建设财政基层理论,需要通过国家政府的收支活动或以国家的主体进行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将财政基础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含义体现出来。其作为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制定全新改革的总体目标,主要以股价的治理体系为基础,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性,并对其进行改革。因此,就要做到对国家、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学等领域进行全面改革,在经济领域将财政重新定义,从而将财政体系与财税体系的位置进行转变。由于财税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财政基础理论的认识及定位逐渐提升,并将其以单独的财政体系理论呈现在大众面前。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主要对国家国情、经济特点进行了全面概括,并将其以财税体制的形式展现出来。但财政制度可以有效的与其他国家之间相匹配或类似的经济制度体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种全新的财税体制。

国家治理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要想实现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就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现状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做好财税体系的改革与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

2.2 从宏观上梳理了财税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

在我国以往的财税体系改革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一些经济体系进行改革,并将其归纳、总结、融入到对应的财税体制中。在1994年,我国就了相应的财税体系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分税的改革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梳理财税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保证了所颁布的改革制度可以有效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从而保证财税体系的改革工作可以顺利进行。虽然1994年的财税改革总目标是以分税来实现的,但其与我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财税体制的框架结构基本一致。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对财政体系与财税体系进行全新的定位,并从宏观上梳理了财税体制改革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保证了财政基础理论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相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人民的生活需求来说,我国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世界中站稳脚步,就需要认清自身的发展形式与竞争能力,并根据国家的发展现状制订一个长治久安的发展目标,并将遏制我国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中的不足)进行创新完善,才能实现我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我国应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制订出全新的国家治理体系和全面的国家治理体系。

2.3 从总体上勾画了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形态

要想保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可以顺利的进行,就需要事先做好总体的勾画工作,将财政制度的基本形态体现出来。

2.3.1 从公共财政制度到现代财政制度

我国现有的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已经开展多年,但这么多年以来也没有形成一个能够统领、覆盖整个财税体制的改革概念。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提出一个全新的财政基础理论,并保证财政制度具有一定的公共特性。不管是从公共财产的概念,还是从一些基本制度等形态下开展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都需要⑵湔体的改革目标落实到相应的财税体制中,才能保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下去。

2.3.2 具有一脉相承关系的统一体

要想保证财税制度与财政制度以统一体的形式进行创新,就需要对现代化的财政制度进行创新,并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角度将财税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等。同时还要以社会的发展趋势对现有的经济发展方式进行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立一个公平、统一、和谐的市场环境。

2.3.3 公共性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完善相应的财政基础理论时,应该以公共性的角度进行建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建立出来的财政制度可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保障人民的自身权益,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另外,在建立财政制度时不管在哪一种趋势下进行制定,都应根据国家现有的财政功能及作用进行完善,从而保证财政基础理论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如果制定的财政基础理论没有任何的公共性,那么整个财政制度的真正意义就不复存在。公共性是在一种与生俱来的独特性质,不管在任何的经济体制下,都可以将财政制度中的大概意义体现出来。将公共性与财政基础理论相结合,可以有效的对国家的经济发展现状与财税体制进行判断,找出不足之处,并为其制定有效的解决的对策。

2.3.4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在财政基础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无需考虑所制定的财政制度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的关系,要以非营利性的特点进行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会过分的追求商业利益。在我国现有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要想做好财政理论的建设工作只有在营利性的边缘进行建设,才能保证财政基础理论可以有效地对财政的运行格局进行合理的判断,找出其中的不足,并采取有效的解决对策。

随着我国财税改革工作的推进,我国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在建设过程中要以公共财政的发展目标作为整个财政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视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政基础制度的建设工作与财税体制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结 语

本文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进行了简单的分析,文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希望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能有效地加强对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的建设工作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财税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促进国家快速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7

一、财务学的理性选择范式及其理论与现实缺失

财务学的研究范式是承袭主流经济学的“理性选择范式”。该范式是从亚当。斯密著作中的一个基本假设——“经济人假设”继承而来,同时承接了马克斯。韦伯的“工具理性”概念。理性财务范式的基本范式构件包括:(1)把理性的个体作为财务研究与分析的基本单位和根本出发点。所谓理性,在财务学上是指理财者有判断选择所从事行为的财务成本与收益的能力;(2)理性个体的财务选择和财务行为动机是实现收益最大化,表现为利润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3)财务的制度因素和文化因素是既定的,是解释财务行为的外生变量,对所有企业的影响是均质的,因此不是财务行为范式解释中的自变量;(4)由于把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集团界定为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者,所以对整个企业财务状态的基本判断是冲突的。这些基本的范式构件使理性选择范式具有了自己鲜明的特点和解释优势。表现在:理性范式在确立财务基本假设时采用了“剃头式”的做法,把“多余”的问题全部去除,使假设简单明了,从而保证了整个范式解释的清晰和系统,避免了通常因为过大的理论雄心而希望面面俱到所导致的理论的内在矛盾。同时,由于理性范式在基本假设上肯定了既有的制度,突出了个体利益本位,实际上认同甚至维护了西方社会所倡导的价值观,因此长期占据西方财务学的主流地位。

理性选择范式虽有解释上的一定优势,但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反映在财务学理论体系上主要有如下方面:第一,由于认同了既有的制度,没有把制度纳入财务行为的解释框架,因而对制度与财务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缺乏深入地分析,无法为财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提出见解,使理论的构建趋于保守。如同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在批判主流经济学时所指出的那样,检查一下学术杂志和著作,我们可以看到连篇累牍的复杂的形式推理与经济计量技术,完全将人、制度、文化等社会基本要素游离于财务学之外,财务学因此而变成“没有血液循环的躯体”;第二,由于工具理性发达以及过分关注财务的“操作性”技术方法,企业的财务效率大大提高,但同时也导致了对非正式制度(如文化)安排在企业财务中作用的轻视,并使人类的一些基本价值准则遭到蹂躏;第三,以经济人假设为理论前提,必然形成对财务经济性效率和经济性规则的过分关注以及对财务的社会属性的轻视。由于正统财务学强调理财者的“利己主义”和“机会主义”倾向,因此,尽管日益受到重视的经济伦理学将这种“自利性假设”称为经济学的“无伦理”现象,并批判性地指出这种极其狭隘的自利行为假设阻碍了对一些富有意义的经济关系的关注,也尽管涉及“人性”的理论在社会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等学科中已有较大的发展,但在财务学领域,至今仍看不到任何“社会人”的影子,有关社会的公共性利益、社会的规则和制度至今没有被引入财务学的分析框架;第四,理性选择范式具有盲目地把西方文化和理财价值观推向普遍主义的危险和倾向,忽视甚至无视其他文明和文化的存在,因而在分析非西方背景下的财务选择行为时难以深入。这大概就是近年来我国财务学理论研究中“西化”倾向较为严重、缺乏体现本国制度和文化特色的财务学研究的方法论根源。从实践看,理性选择的财务范式还导茁财务价值导向偏颇和财务制度设计失效,进而使财务实践偏离“情、理、法”。就中国企业的财务实践看,主要表现为:对账面利润的过分追求,结果导致对企业财务行为的社会后果的轻视,生态破坏和环境损失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缺乏主流价值观的文化背景下过分追逐财务的收益性或盈利性,导致企业理财中大量“败德行为”发生,诚信危机、信任危机、信用危机,说明了单纯强调“工具理性”的负面效应,同时也说明了确立“以德理财”、“以义理财”和“以信理财”等“非理性化”财务理念的现实意义。可以说,财务学的理论与现实缺失是正统财务学强调“工具理性”逻辑并采用“个体主义方法论”的必然结果。因此,要从根本上克服正统财务学的理论与实践缺失,必须对理性选择的财务范式进行彻底革命。

财务学所遵循的理性选择范式,实际上早就受到包括经济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的批判。早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美国经济学家凯里就指出,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提供给我们的“经济人”假说,讨论的是人性的最低级的本能,是一种纯粹的“野兽哲学”,认为斯密的经济人是“经济的利己主义者”,是惟利是图的“抽象的人”、“虚假的人”(王可敏,2000)。制度主义经济学对经济人假设的批判更为猛烈,认为它是超越一切社会环境和历史时间概念的、非伦理、抽象化的人性观,是导致“金钱社会”的根源。按照制度主义经济学的观点,我们所研究的对象,不是一些简单的个体,而是一些在社会秩序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社会个体。为了了解这种个体,我们必须把它放在群体环境中加以研究。因此,制度主义经济学十分强调在广泛的制度和文化等社会环境中来考察人的行为(G.M.霍奇逊,1993)。对理性选择范式的批判导致了20世纪50年代以后出现“科学总估价的转变”(1),同时引起了社会科学工作者对人、制度和文化的高度重视的倾向,这种倾向后来被统称为“新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体现。按照詹姆斯。马奇(JamesgG.March)的看法,新制度主义包括三种,即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和新制度主义社会学。毫尔(PeteraA.Hall)则把新制度主义分为另三种,即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和社会学的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有四个突出的特点:(1)倾向于在相对广义上理解制度与个人行为间的关系;(2)强调与制度的运行和发展相联系的权力的非对称性;(3)强调“路径依赖性”的制度发展观;(4)特别关心将制度分析和观念等因素结合在一起的分析方法。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实际上是理性选择范式向制度方面调整的结果,它继承了理性选择范式中关于个人行为的基本假设,同时又较为充分地考虑到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对个人行为的约束。社会学上的制度主义发挥了自己的学科优势,在界定制度上采取了更为宽泛的态度,试图把文化涵盖进制度的框架中。这个界定打破了制度与文化在概念上的隔离,使文化更加具体化,更容易在分析中加以把握,同时也强化了该范式在宏观层次上的解释力(李惠斌、杨雪冬,2000)。

因此,可以说,财务学的研究正经受着一种奇特的精神困惑,这就是“理性主义的财务行为观”,这是导致财务学理论逻辑缺欠和现实缺失的极为重要的方法论根源。如同在社会科学里出现的变革情形,财务学的进一步发展也必须寻求财务学与制度主义的有效结合。

二、财务学与新制度主义理论耦合的可能性分析

1.企业财务行为的社会性与嵌入于社会结构之中的企业财务行为。斯维德伯格和格兰诺维特(R.Swedberg and M.Granovetter)曾就经济行为的性质及其与社会结构的关系提出了三个基本命题:第一,经济行动是社会行动的一种特定类型;第二,经济行动具有社会性的定位;第三,经济制度是一种社会性的建构(2)。这三个基本命题,实际上也是企业财务行为的基本命题。尽管正统的财务学继承主流经济学的逻辑传统,将企业财务行为视为一种有目的性的纯经济行为,但事实上,企业财务行为的社会属性是客观存在的。企业是社会结构体系的一个基础性环节,其决策与行动必然地给社会带来一定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消极的或积极的后果,企业因此也就成为了一个“社会经济机构”,尤其是处在高度社会化市场经济中的现代企业。这里的“决策与行动”,自然包括财务的决策与行动。就是说,企业的财务决策与行为必然地会形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自然也受到社会的种种约束与限制。即使把财务行为视为一种理性的行为,但正如韦伯所分析指出的,任何理性行动都受到社会的影响,因为它必须考虑到他人的相应行动并作出调整。其次,企业财务行为均是有主体的行为,也就是由人来进行的行为。作为从事财务活动的人,首先就是“社会人”,因而其行动也首先就是一种社会行动,限定于特定的社会情境之中。第一,财务行为受到理财者的社会价值观的指引和约束。可以说,任何财务行为都是基于某种道德判断之上的,这种判断影响着理财人对财务行为目标和手段的选择与使用,中国历史上“儒商”(3)的理财行为就是较好的说明;第二,理财者在对物质利益追求的同时,往往还夹杂着对他人的赞同、个人地位及权力的渴望,这些都与其他社会成员有关。完全不受限制的纯以个人为中心的最大化行为是不现实的;第三,即使是不受限制地对物质利益或经济利益的追求,也必然受到建筑在社会互动之上的互惠性期望的限定。因此,企业财务行为实际上是“嵌入”于社会结构之中的。“嵌入”(embeddedness)是社会学广泛使用的概念,意指各类经济行为都受到其所处的社会结构的限定,这种社会结构决定着它们的形式与结果。社会学中的“嵌入性理论”给财务学研究的重要启示就是,财务学应当象经济社会学和制度经济学那样,把“制度”纳入企业财务行为分析的框架。

2.财务的基本职能与财务效率的制度性影响。笔者认为,财务的基本职能是有效培育和配置财务资源。在财务职能的实现过程中,效率总是被优先考虑的因素。财务效率取决于多种因素。从系统论的角度看,主要包括:(1)理财者的素质,特别是掌握财务决策控制权的经营者的能力与责任心。(2)环境。在不同的环境中,财务效率也是有差别的。通常的情况是,经济繁荣时期的财务风险小于经济萧条时期,而过剩经济条件下的财务风险又大于短缺经济。(3)技术和方法。一般情况下,采用科学的决策技术在效率上总是优于“拍脑袋决策”,科学的管理效率总是优于经验管理,尽管经验管理经常地被人采用。(4)信息。信息越充分可靠,财务的效率也就越高。(5)制度。包括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财务效率的影响因素是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而不断变化的。比如科学技术,在马克思时代是重要的效率因素,到邓小平所处的时代就上升为“第一生产力”。制度也是一样。尽管制度与管理、分工、协作、科技等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添加的要素,但是,正像其他领域通行“后来居上”和“软件能高于硬件”的原则一样,从效能的角度衡量,在财务活动中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并不能低估。谭忠真、邹东涛(1999)曾将制度解释为“更是第一生产力”,并认为制度生产力包括制度的整合力、制度的激励力、制度的规范力、制度的开发力、制度的协同力和制度的更新力六个方面。

本文的看法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财务效率的各种因素中,关键是制度因素。具体地说:(1)制度是充分发挥理财者创造潜能和积极性的“启动器”。科斯在考察制度的作用时曾提出,实际的人是在“现实制度所赋予的制约条件中活动的”(4),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在1841年对西方国家经济史的对比考察后指出:“个人的生产力大部分是从他们所处的社会制度环境中得来的”(5)。制度所制约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制度所提供的社会条件制约着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因此,没有有效的制度,经营者的理财积极性的创造性不可能会充分发挥出来,财务效率也就不可能会高。(2)制度创新是财务技术和方法创新的“孵化器”。诺思在分析制度的作用时曾提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增长的关键因素。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就在于发展了一种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有效率的经济组织需要建立制度化的设施,并确立财产所有权”(6)。从财务上说,没有一种在制度创新基础上形成的组织上的有效创新,现代的财务管理技术和方法是难以在实践中有效利用的,这是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习惯于传统的经验式管理的重要原因。(3)制度是信息充分可靠的“保护神”。没有良好的制度体系,财务资源配置中所依赖的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是根本无法保证的,曾“一石击起千层浪”的“郑百文”等就是典型的例证。(4)制度架构是制约资本生产力“水流”大小的“管道”和“阀门”。现实中,资本或财务资源是一种能量系统,制度则是一种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制约着能量系统的开发。控制系统通过制度规则创新、管理体制创新、产权法则创新、激发社会创新的活力,释放能量,使资本的各种潜力得以发挥,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因此,资本就好比“水”,而制度是“阀门”,决定着“水”的流量。制度与财务效率的关系原理告诉我们,财务学的研究必须充分考虑制度对财务效率的影响,并在理论上将制度主义有机地融入财务学体系。

3.利益相关者财务网络与财务性的制度安排。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依赖于有效率的利益相关者财务支持网络,这个网络的稳定性和强度是企业财务效率的又一重要影响因素,因此财务学的研究不能忽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财务网络。企业的财务支持网络首先具有合作性的特征。利益相关者(诸如股东、债权人、经营者、员工、客户与供应商、政府和社会公众等)愿意给企业提供有形的和无形的财务支持,是因为他们相信通过财务支持的形式组成“战略联盟”能够产生“合作盈余”(企业价值大于其所有成员独立行动的收益之和的差额),并相信自己能够从合作盈余中分得比独立行动更多的收益,企业的财务活动本身就是利益相关者合作(包括有形资本合作与无形资本合作)的产物。但是,企业的财务支持网络同时又具有“冲突性”或“非均衡性”,诸如包括出资者或股东与企业及其经营者之间的财务冲突、不同股东类型(如国家股东与非国家股东、优先股东与普通股东、中方股东与外方股东等)之间的财务冲突、债权人与企业及其经营者之间的财务冲突、政府与企业及其经营者之间的财务冲突、企业与其客户之间的财务冲突、企业及其经营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财务冲突、经营者内部董事会与经理班子和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的财务冲突、企业与其内部分部之间的财务冲突、企业与其员工之间的财务冲突等。财务性的冲突既体现在财务收益的分配方面,又体现在财权安排即财权争夺方面,还体现在财务观念如目标观念和风险观念等方面。企业财务网络内部的冲突性,一方面来自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己心和机会主义动机;另一方面,信息的不对称性、风险偏好差别以及利益相关者在财务关系中讨价还价能力的差别等,事实上也会导致相互间的非合作倾向。按照社会学的观点,冲突具有系统破坏性和分裂性。这个观点应用在企业财务上就是,客观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务冲突是导致企业财务合作失败和企业契约分裂的重要原因,合资企业中存在的大量不稳定性和财务失败率就是典型的例证(7)。因此,企业财务冲突及其协调的问题,必然地构成财务学研究的又一重要课题。

对企业利益相关者财务持续网络及其内部冲突性的研究必然地需要深入到制度层面。这是因为:首先,冲突形成与制度相联。按照社会学的观点,社会主体间的冲突源于“交换”(包括经济交换和社会交换),而交换又起源于个体拥有资源的有限性。这里所说的有限资源,总是与个体的特定产权有关。换句话说,产权制度是形成冲突的根源。产权制度导致交换行动中利益主体间的报酬矛盾和目标不相容,进而导致“两难困境”或社会冲突。其次,冲突的程度与制度相关。在不同的制度结构中,利益相关者财务冲突的程度是存在差别的,社会信任度与企业合作强度的关系原理就是较好的例证。按照Fukuyama(1995)提出的“信任半径(radiusoftrust)理论”的见解,信任半径越大,企业财务合作与规模扩张的空间越大,冲突程度越小。格兰诺维特(1981)提出的IS—TS解释模型(8)也认为,信任与关系强度成正向关系。也就是说,社会信任度越高,社会网络内部的合作强度越大,冲突程度越小。中国企业与银行、客户之间财务程度较大的事实,也能说明制度与财务冲突强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再次,冲突需要制度来整合。社会功能主义的代表帕森斯将社会整合均衡视为现代社会的中心问题,按照他的观点,由于利益或报酬冲突,适合需要整合和均衡,而社会系统实现自身的整合与均衡,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化的社会控制的机制和作用于社会秩序的文化模式。另一西方社会学家科塞曾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冲突与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冲突可能导致法律的修改和新条款的规定;新规则的应用会导致这种新规则和法的实施而产生的新的制度结构的增长;冲突还可能导致竞争对手们和整个社区对本已潜伏着的规范和规则的自觉意识。因此,冲突对制度的建立具有激发功能,冲突需要制度来化解和整合(L.A.利塞,1989)。

财务网络内部的冲突性决定了企业财务性制度安排的必然性,而财务性的制度安排过程其实就是企业财务网络内部各种相互冲突的力量互相抗衡和妥协的过程,是有关各方利益或力量均衡的结果。而企业财务网络主体的多元性特征,又决定了这种财务性制度安排是面向全部利益相关者的,是协调和均衡利益相关者财务关系的重要机制。财务性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目标是通过对财务性权利和责任的明确,均衡各契约主体即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关系,以最大限度地协调和化解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财务冲突。就企业财务网络结构而言,财务性制度安排的目标是面向企业的全部利益相关者的,而不仅仅面向股东或经营者。财务作为联结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纽带和企业合约的重要组成内容,其本身的性质就是一种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的明确各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权利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制度安排与运作。

综上所述,制度是企业财务行为的一个内生性因素,研究企业的财务问题,不仅不能回避制度,而且更应当将制度因素融入企业财务学的框架,实现制度主义与财务学的理论耦合与互动式发展。

三、财务学与新制度主义理论互动式发展的基本路径

本文把正统的财务学称之为“技术主义财务学”,是因为正统财务学所关注的主要是甚至完全是财务的操作性技术方法,诸如财务决策的技术方法、财务预算的技术方法、财务控制的技术方法和财务分析的技术方法等。技术主义财务学割裂了企业财务行为与制度结构的内在联系,导致财务学与社会学的理论隔阂。解决正统的技术主义财务学所存在的理论与现实缺失,需要通过财务学与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耦合,建立起新制度主义的财务学。为此,需要在财务学理论研究中实现如下三个重大转变:

1.研究前提:从经济人假设到社会人假设。企业财务行为是由“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的有目的性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动机、方式和结果必然地受“人性”的影响。在人性方面,正统财务学所一贯坚持的是经济人假设和自利性假设,并认为经济人假设具有令人满意的解释和预测功能。所以如此,其认识论根源就如同汪丁丁(1998)所描述的:“当群体中多数人的行为是效率导向的时候,自利性假设,不论是工具主义的还是本体论现象学的,都足以解释众数现象。因为,‘效率’——以最小的努力达到既定的目标,是自利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第一,能够解释众数现象的并不仅仅是效率。因为,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完全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单纯讲究效率问题势必割裂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那种认为经济学及其应用学科(包括财务学)研究效率而社会学、法学等研究公平的传统观点,是不全面甚至是完全错误的。第二,任何社会主体(包括企业组织和个人)的逐利动机,都必然受社会结构的限定,并建立在社会互惠性期望的基础上,企业组织和个人完全不能超越社会制度结构和法律设定的边界追求个人的私利。第三,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构建的财务学体系,几乎总是与社会学、经济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发生对立和冲突。换句话说,财务学的人性立场与社会学的人性立场总是不连贯,财务学与社会学因此而出现彼此对立的局面。

有效解决正统财务学所面临的理论与现实困惑,客观上需要转换理财主体的人性立场,实现从经济人假设向社会人假设的重大转变。达此目的,首先要扩展企业财务的目标结构,将企业的社会性和道德性责任纳入财务行为的目标体系,同时修正企业财务的经济性目标定位。无论是将企业财务的经济性目标解释为利润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还是解释为企业价值最大化,客观上都只能体现企业及其股东作为经济人的利益需求,将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作为社会人看待,需要将企业行为的“社会成本”纳入目标体系,也就是把社会成本纳入企业成本计算与控制体系;其次,将生态和社会规则纳入财务运作规则体系。企业的财务决策与控制,不能只考虑经济后果或现金流量,还应当考虑财务行为的社会性影响以及社会结构对企业财务行为的限制作用;再次,要将制度作为企业财务行为的内生性因素纳入财务学的分析框架,分析制度尤其是非正式制度对企业财务行为及其后果的影响,以凸现企业财务行为中的“人文关怀”或“人文精神”。

2.研究方法:从个体分析到网络分析。正统财务学在方法论上信奉个体主义,即以企业个体作为独立的封闭式考察对象,并从企业个体的内在属性和内部驱力出发来解释企业财务行为。比如投资决策行为,就是完全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动机需求来解释。个体主义方法论给人的错觉是:似乎企业财务行为是孤立地进行的,完全不依赖于其他社会主体。而消除这种错觉的关键,就是实现财务学研究方法的重大转换。若将财务学置于社会科学系统之中考察,就会发现传统的个体主义方法论正经受网络分析法的挑战。80年代以来,西方极端个人主义文化倾向对社会共同体的内在和谐关系所造成的负面作用的日益显现以及东亚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等新的环境因素的出现,使“社会资本”(9)成为许多学科关注的热门概念和分析的重要起点,“网络分析”成为流行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该分析范式的构件包括:(1)用对行动的结构限制而不是单位内部的内部驱力来解释行为。换言之,结构性的社会关系是比系统成员的个体属性更有力的社会科学解释素材;(2)网络分析的焦点是个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试图将个体还原为其内在属性和本质特征的范畴;(3)个体社会网的结构决定了其二人关系的作用;(4)世界是由网络而非群体构成的,因为群体有严格的界限;(5)网络方法补充和替代了个体主义方法。

将网络分析法应用于财务学的研究,要求我们把企业财务行为视为一种网络化行为,来分析企业利益相关者财务网络的内在结构与关联性质,特别是网络内部的冲突协调机制。事实上,企业总是在以市场为基础的社会网络结构中展开财务活动的,并且其网络成员就是那些向企业提供财务资本(股东与债权人)、人力资本(经营者与员工)、市场资本(客户与供应商)和社会资本(政府与公众等)的利益相关者。离开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财务网络,企业的财务行为几乎是无法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财务行为就是一种网络行为而不是企业个体的内部行为。财务的网络性是企业作为“社会人”(社会的法人或社会经济机构)的重要表现。因此,实现从技术主义财务学向制度主义财务学的转变,还需要强化对企业利益相关者财务网络的研究。这方面的研究课题主要有:企业财务网络的内部结构及其演进;财务网络关系的特性;财务网络内部合作性及其影响因素;财务网络内部冲突性的表现、形成机理和协调机制;社会资本与利益相关者财务冲突整合等。对这些课题的进一步研究,需要转换财务学研究方法并将效率与公平同时纳入财务学体系,以实现财务学与社会学的互动式发展。

另一方面,还要将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财务网络“嵌入”于社会网络结构之中,分析企业利益相关者财务网络与社会网络结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现实看,企业利益相关者财务网络不是一个封闭的结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系统,这个开放的财务网络系统既受社会网络结构的限定,比如信任机制时刻限制着企业财务网络的建立与发展,同时又对社会网络结构系统的正常运行施加一定的影响。总体考察,“优质”的企业财务网络系统促进社会的财务资本的流动,使社会网络结构的支撑基础——市场(10)——得以不断拓展,并强化社会网络的联结机制——社会信任体系;相反,“劣质”的财务网络系统会破坏一个国家的社会网络结构。企业财务网络对社会网络系统的负面作用的典型例证是目前我国的信用危机。按照社会学的观点,信任与网络强度呈正向关系,而时下企业流行的“重利轻信”做法,无疑会弱化社会网络系统的功能作用。因此,将网络分析法应用于财务学研究,也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事。

3.研究内容:从财务技术到财务制度。新制度主义财务学的研究重心不是财务的操作性技术,而是“嵌入”于企业财务网络之中的财务制度结构。一般认为,制度是至少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对单个社会成员的各种行为起约束作用的一系列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正式的,如法律制度、组织章程等,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如道德规范、习俗、信任等。对企业财务网络行为而言,起约束作用的制度都可以称之为“财务制度”,并且财务制度应当包括两大类: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8

任何一门学科要想获得较大的发展与繁荣就必须首先在基础理论上下工夫,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理论做支撑,任何学科都不可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及其与财政法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我国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是相当薄弱的,大多基础理论问题都没有进行深入的探研,而只是停留在借鉴法理学、部门法学和财政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可以说,尚没有提出具有中国财政法学特质的基础理论学说。甚至有些基础理论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关注,如财政法学方法论、财政法学体系、财政法范畴、财政权力(利)、财政法行为、财政法责任等。

我国财政法学尚没有得到较大的发展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和欠缺有着直接的联系。没有基础理论的支撑,财政法学就是苍白和无力的,它只能停留在对现有的财政法律文件的浅层次注释和评价的层面,只能对财政法制建设提供一些零星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这种方法和思路使财政法研究注定只能随着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亦步亦趋,而始终落后于实践。由此,我国财政法学研究成果的价值是暂时性的、应急性的,而不可能是长远的、稳固的。

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实践科学,作为部门法学的财政法学,其应用性和实践性更强,再加上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很多学者都倾向于与实践紧密相连的研究,但往往忽视了纯理论研究的价值,理论联系实际的前提是有理论存在,在根本没有理论存在的情况下,所谓的联系实际,就只能是就事论事,其理论的抽象性和普适性都要受到极大的限制。理论研究的价值不是眼前的,也不是暂时的,而是长远的,当然,理论出台之后,其最终的生命力还是需要由实践来检验的。

要锻造财政法学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依赖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财政法学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更会着意将财政法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确立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机的处理好财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的问题等;也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使财政法内部发展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领域分明。可以说,财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政法立法的质量和财政法实施的效果,也决定了财政法学能否在我国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以及财政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

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应当重视法理学,也就是要进行“财政法的法理学研究”,将财政法的理论及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模化。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置于财政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究,使其为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财政法自身出发,对财政法的起源、原因、性质、功能、价值,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财政法活动,而从具体的财政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法理,这样才能引导财政法学走向成熟。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应关注财政法在宪法上的含义和要求。除了增加理论深度的法理学和提升效力位阶的宪法学以外,财政法学还应该多借鉴国家学说、政治学、财政学、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学、历史学,以及新兴学科等相关学科的先进成果,以丰富自己的理论殿堂。

二、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

任何一门学科要不断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就必须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就必须从中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财政法学也不例外。

财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开放的、尚处于成长、上升期的新学科。谓其年轻,是因为它不象民法学和刑法学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谓其开放,是因为它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它法学学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谓其成长和上升,是因为它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无限广阔。目前,财政法可研究的领域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也有不少。当然,未开垦的领域并不等于学科一定会向前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人员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及不畏艰难险阻的毅力和勇气。

拓展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思路有多种,可以借鉴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从而发现本学科需要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也可以深入财政法制建设的第一线,通过采访、观察、访谈、调查等方式发现新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开拓一片新的研究领域,寻找财政法实践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

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实质在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最重要的是方法的问题。方法是达到目的的基本路径,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丰富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升该学科的整体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财政法学是一个融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即使在法学内部,它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也十分明显。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其选择具有开放性和发散性,加强对财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当务之急。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种自然科学方法的采用,近些年出现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实际上也是得益于经济学方法的广泛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独特性也就奠定了经济学在人类各门学科中的重要地位。财政法学乃至于法学,要想树立自己学科的地位,就必须在研究方法(如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上下工夫,就必须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

为拓宽研究领域,财政法学应注意加强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相通点的研究。财政法与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关系非常密切,我们从中能够找到跨部门合作研究的共性问题。今后,财政法学必然在加强自身基础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不断深入拓展。除此之外,中国财政法学还应该大力加强外国财政法、国际财政法和比较财政法的研究,广泛地借鉴国外财政法立法和执法的先进经验,吸收国外财政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丰富和发展渴望进步的新世纪的中国财政法学。

三、挖掘财政法研究资源

一门学科要想取得长远的发展,就不能把目光局限在本学科的领域之内,而要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去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不断挖掘自己的研究资源。

在我国各门法学学科发展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制约各个部门法学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就是研究资源的多寡。在我国的部门法学中,民法学之所以能够率先发展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民法学有丰富的研究资源,大量国外的先进民法典的翻译,大量国外民法学著作的引进,都为我们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研究资源。同样,行政法学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兴起并逐渐走向繁荣,除了我国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外,丰富的研究资源的引进也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刺激因素。

比较起来,财政法学的研究资源的确是稀缺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引进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文件,也没有翻译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学著作。没有充足的财政法学研究资源,我们研究的视野和研究的水平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难以充分有效的借鉴和利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财政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这样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也只能在低水平状态下徘徊,财政法学发展的速度缓慢,也就不难解释了。

研究资源的获得不能等待他国或他人来提供,只能靠财政法学者自身的努力,去不断学习,不断挖掘财政法的研究资源。当然,这需要我们的财政法学者具有坚实的外文基础以及孜孜不倦、埋头苦干的精神。如果我们能够组织力量在短期内翻译一批国外先进的财政法规范性文件,翻译一批国外著名的财政法学著作,再从我国台湾地区引进一批财政法学著作,那么,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将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对于国外的学术专著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文件,应全面收集,建立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对其中特别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国家应投入必要的资金,并积极组织人员翻译出版。由于这不仅是翻译者个人完成科研任务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法学整体的发展,因此,凡是具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这一伟大的事业。至于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其他华语国家的财政法学资料也应该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设想中的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和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可设在财政部或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学内,有关资料不能为某一个或几个单位所垄断,应该面向社会开放,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应。

四、加大财政法研究合作与人才培养的力度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9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1]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2]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3]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4]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5]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6]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7]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8]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9]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10]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11]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12]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13]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14]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10

任何一门学科要想获得较大的发展与繁荣就必须首先在基础理论上下工夫,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理论做支撑,任何学科都不可能获得长足的发展。

财政法学是以财政法及其与财政法相关的一切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我国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是相当薄弱的,大多基础理论问题都没有进行深入的探研,而只是停留在借鉴法理学、部门法学和财政经济学的一般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可以说,尚没有提出具有中国财政法学特质的基础理论学说。甚至有些基础理论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或关注,如财政法学方法论、财政法学体系、财政法范畴、财政权力(利)、财政法行为、财政法责任等。

我国财政法学尚没有得到较大的发展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和欠缺有着直接的联系。没有基础理论的支撑,财政法学就是苍白和无力的,它只能停留在对现有的财政法律文件的浅层次注释和评价的层面,只能对财政法制建设提供一些零星的立法建议和完善措施,这种方法和思路使财政法研究注定只能随着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亦步亦趋,而始终落后于实践。由此,我国财政法学研究成果的价值是暂时性的、应急性的,而不可能是长远的、稳固的。

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实践科学,作为部门法学的财政法学,其应用性和实践性更强,再加上理论联系实际的指导,很多学者都倾向于与实践紧密相连的研究,但往往忽视了纯理论研究的价值,理论联系实际的前提是有理论存在,在根本没有理论存在的情况下,所谓的联系实际,就只能是就事论事,其理论的抽象性和普适性都要受到极大的限制。理论研究的价值不是眼前的,也不是暂时的,而是长远的,当然,理论出台之后,其最终的生命力还是需要由实践来检验的。

要锻造财政法学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必须依赖于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将财政法学研究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之不仅关心在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更会着意将财政法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大环境中,确立财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有机的处理好财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如何协调的问题等;也只有较科学的财政法学基础理论才能使财政法内部发展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概念与概念之间、原则与原则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环环相扣却又领域分明。可以说,财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政法立法的质量和财政法实施的效果,也决定了财政法学能否在我国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以及财政法学自身研究的进展和步伐。

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首先应当重视法理学,也就是要进行“财政法的法理学研究”,将财政法的理论及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模化。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置于财政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究,使其为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的完善做出贡献;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财政法自身出发,对财政法的起源、原因、性质、功能、价值,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财政法活动,而从具体的财政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法理,这样才能引导财政法学走向成熟。财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还应关注财政法在宪法上的含义和要求。除了增加理论深度的法理学和提升效力位阶的宪法学以外,财政法学还应该多借鉴国家学说、政治学、财政学、公共选择理论、社会学、历史学,以及新兴学科等相关学科的先进成果,以丰富自己的理论殿堂。

二、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

任何一门学科要不断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就必须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就必须从中不断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财政法学也不例外。

财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开放的、尚处于成长、上升期的新学科。谓其年轻,是因为它不象民法学和刑法学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谓其开放,是因为它与经济学、政治学以及其它法学学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谓其成长和上升,是因为它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无限广阔。目前,财政法可研究的领域尚有很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也有不少。当然,未开垦的领域并不等于学科一定会向前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研究人员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以及不畏艰难险阻的毅力和勇气。

拓展研究领域的方法和思路有多种,可以借鉴其他部门法学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从而发现本学科需要研究的课题与领域,也可以深入财政法制建设的第一线,通过采访、观察、访谈、调查等方式发现新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开拓一片新的研究领域,寻找财政法实践急需解决的理论问题。

拓展财政法研究领域实质在于发现问题,而发现问题最重要的是方法的问题。方法是达到目的的基本路径,科学的研究方法对于丰富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升该学科的整体研究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财政法学是一个融法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与一体的综合性学科,即使在法学内部,它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也十分明显。因此,在研究方法方面,其选择具有开放性和发散性,加强对财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是当务之急。自然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各种自然科学方法的采用,近些年出现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实际上也是得益于经济学方法的广泛运用,经济学方法的独特性也就奠定了经济学在人类各门学科中的重要地位。财政法学乃至于法学,要想树立自己学科的地位,就必须在研究方法(如规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经济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上下工夫,就必须创造出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

为拓宽研究领域,财政法学应注意加强与法学其他学科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相通点的研究。财政法与宪法、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等关系非常密切,我们从中能够找到跨部门合作研究的共性问题。今后,财政法学必然在加强自身基础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不断深入拓展。除此之外,中国财政法学还应该大力加强外国财政法、国际财政法和比较财政法的研究,广泛地借鉴国外财政法立法和执法的先进经验,吸收国外财政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丰富和发展渴望进步的新世纪的中国财政法学。

三、挖掘财政法研究资源

一门学科要想取得长远的发展,就不能把目光局限在本学科的领域之内,而要从整个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高度出发,去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领域,不断挖掘自己的研究资源。

在我国各门法学学科

发展都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制约各个部门法学发展速度的主要因素就是研究资源的多寡。在我国的部门法学中,民法学之所以能够率先发展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民法学有丰富的研究资源,大量国外的先进民法典的翻译,大量国外民法学著作的引进,都为我们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充足的研究资源。同样,行政法学之所以能够在短时间内兴起并逐渐走向繁荣,除了我国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外,丰富的研究资源的引进也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刺激因素。

比较起来,财政法学的研究资源的确是稀缺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引进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文件,也没有翻译几部象样的外国财政法学著作。没有充足的财政法学研究资源,我们研究的视野和研究的水平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就难以充分有效的借鉴和利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财政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果,这样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也只能在低水平状态下徘徊,财政法学发展的速度缓慢,也就不难解释了。

研究资源的获得不能等待他国或他人来提供,只能靠财政法学者自身的努力,去不断学习,不断挖掘财政法的研究资源。当然,这需要我们的财政法学者具有坚实的外文基础以及孜孜不倦、埋头苦干的精神。如果我们能够组织力量在短期内翻译一批国外先进的财政法规范性文件,翻译一批国外著名的财政法学著作,再从我国台湾地区引进一批财政法学著作,那么,我国财政法学研究的繁荣将是指日可待的事情。

对于国外的学术专著和具有代表性的立法文件,应全面收集,建立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对其别具有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国家应投入必要的资金,并积极组织人员翻译出版。由于这不仅是翻译者个人完成科研任务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财政法制建设和财政法学整体的发展,因此,凡是具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这一伟大的事业。至于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以及其他华语国家的财政法学资料也应该利用各种机会收集和整理,并建立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设想中的外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和中文财政法资料中心可设在财政部或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学内,有关资料不能为某一个或几个单位所垄断,应该面向社会开放,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应。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11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本土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贡献一份特殊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新财会制度论文篇12

作为一名学者,伍教授思想深邃,眼光敏锐,他的许多学术观点富有原创性。我国会计界对财务本质的讨论,主要有货币收支活动论、货币关系论、资金运动论、价值运动论、本金投入与收益论等观点,这些观点不同程度上反映了财务的某些特性,但又都存在不同的缺陷,伍教授在吸取它们优点并在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思想基础上,提出了“财权流”这一概念。他在1998年发表的《财权流:财务本质的恰当表述》一文中指出,“财权”概念是一个与“产权”概念相似的经济学范畴,表现为某一主体对财力所拥有的支配权、投资权、筹资权、财务决策权等。独立财权的确立是现代企业财务区别于传统财务的根本标志,是企业是否真正开展财务活动的标志,也是财务区别于会计的重要“砝码”,因此说“财权流”是对财务本质的重大推进,是现代财务本质的恰当表述。

伍教授研究认为财务管理不是简单的对资金运动的管理,而是借助于资金运动的管理实现产权管理,是“价值”与“权利”的结合。2000年发表了《现代财务理论的产权基础》一文,伍教授在文章中论证了财权是现代财务的核心概念,他比较系统地阐释了财务本质理论的产权意义、财务主体确立的产权基础、企业财务目标形成的产权动因、资源配置构成现代财务与产权共同的核心功能等问题。

从现代产权理论入手,伍教授提出了以“财权配置”为核心的现代财务治理理论体系的观点。《现代公司财务治理理论的形成与发展》一文较系统地论述了财务治理结构的概念和理论体系,伍教授指出,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主要功能是配置权、责、利,在这三个要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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