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涉税风险合集12篇

时间:2023-06-02 09:01:17

建筑业涉税风险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1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发生了巨大变化。以此为背景,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切实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在保证税收筹划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降低税负,提高自身的利润水平。在实践中,建筑行业还存在着许多涉税风险点,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制定有效的风险规避措施,保障自身税收筹划工作的合法性及合规性,将税收筹划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和意义

对税收筹划的内涵进行分析,主要是企业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实施经营活动前制定出科学的纳税方案,从整体层面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合理、合法地降低税负。税收筹划的内涵十分丰富,包括税负最低、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后利润最大化等,不能单纯地将其看作是税负减轻。1.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施工人员有着很强的流动性,要想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对应的税收筹划项目也比较多。对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特点进行分析,主要体现在精细化管理方面,借助精细化管理,可以适应建筑施工和建筑主体的发展变化,有效缩减企业的纳税项目,降低企业税负。在经济新常态下,政府部门为了能够进一步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推出了营改增政策,这带动了建筑行业纳税项目及纳税金额的变动[1]。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项目包括了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不同税收的适用范围不同,纳税对象不同,纳税内容各异,纳税时间和纳税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性,这也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盲目地对所有的纳税项目进行筹划。2.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意义首先,税收筹划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控制税收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存在点多、面广的特点,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且具备多样性,加上人员变动较大,成本核算工作中面临着各种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税收筹划工作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实施筹划,其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可以帮助企业加强对税收风险的有效控制。其次,税收筹划能够推动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建筑施工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的核心目的,是降低自身税负,实现效益的最大化[2]。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巨大,因为建筑工程项目包含的环节众多,无论是规划设计还是物资采购,还是施工建设,都需要实施相应的计税处理,而建筑项目本身十分复杂,存在很多特殊需求,例如转包、分包、劳务分配等,使得建筑施工企业能够依托科学的税收筹划,确保纳税的规范性,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最后,税收筹划可以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对于企业而言,要想实现税收筹划工作的系统性,必须在实施各项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做好相关事项的预处理,以此来实现事前筹划、事中控制和事后分析。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推动经济业务处理流程的规范化及合法化,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收筹划的措施

1.及时转变税收筹划观念当前,有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在运营中存在忽视税收筹划工作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的观念和认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将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逃税,不敢触碰[3]。实际上,税收筹划具备合法、合规的特点,在税收筹划中实施的所有工作,都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能够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及手段,实现合法避税,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提高效益。基于此,要想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必须及时转变自身的认识,树立起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保证企业在经营中能够有更多的流动资金,以资金为支撑,体现出自身在业务拓展和项目承包等方面的竞争优势。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本身采用的是集团制,在赋予子分公司独立运营管理权力的同时,也必须单独设置税收筹划岗位,做好税务筹划工作。2.优化施工合同签订建筑施工企业在对施工合同进行签订时,需要确保合同的内容可以涵盖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各方面的业务,加强与业主方的沟通和交流,确定的设计价位应该保持在相对较低的税率,加强对于采购、施工等较高税率业务的价格管控,以此从整体层面降低税负[4]。3.加强税务成本管控对于加强税务成本管控,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一是应该合理地选择材料供应商。材料供应商包含了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供应商身份可以提供不同的材料价格及票据。建筑施工企业在对材料供应商进行选择时,应该从现金流量、利润情况、税务影响等多个方面,做好综合考量,并以此为基础搭建起相应的数据分析模型,筛选出税率低且净利率较高的供应商。二是应该做好施工设备选择。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中,需要使用到各种各样的机械设备,如搅拌机、塔吊、挖掘机等,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选择购买或者租赁设备,看哪一种方式的资金压力更小,税负更低。三是应该重视劳务成本选取。建筑项目的施工需要大量的人力支持,很多施工企业会选择外包或者劳务派遣的方式,甚至会聘用临时工,通过工资单的方式纳入成本中[5],但是,这样无法实现有效抵扣,会导致企业人力成本的增大。对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选择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与劳务公司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来解决看临时工问题,获取能够用于抵扣的劳务成本发票。在对劳务公司进行选择时,同样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不具备劳务资质的纳税个体,从企业的角度,需要关注其是否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看报价是否合理,以此为依据,完成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4.完善税收管理体系为了完善税收管理体系,建筑施工企业应做到:一是切实做好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工作。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制定出科学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税收筹划能力,确定税收筹划目标方案,实现对于税务风险的有效防控。二是应该建立项目采购管理系统,从系统中查询税务信息,获取价格合理的供应商,这样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实施税收筹划,实现经营效率的提高。三是应该构建相应的税务风险控制系统[6]。建筑施工企业在实施税收风险控制的过程中,应建立起风险预警系统,定期输入纳税信息,对税收风险进行预测,做好不合理纳税情况的分析和预防,保证税收筹划工作的实施效果。

三、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点及防范策略分析

1.涉税风险点(1)业务承接环节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对自身业务经营范围进行拓展时,存在着盲目性的问题,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提高,缺乏对税务情况的深入了解,也没有对承包经营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了解各种类型税种的税负情况,这样很容易影响其对于税务政策的选择,导致在业务承接阶段,出现相应的涉税风险。(2)合同签订环节合同能够为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利益提供保障,对于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的性质比较特殊,在合同签订环节,会涉及许多方面的专业条款,这也使得合同签订环节同样容易出现税收风险。具体来讲,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签订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没有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性质、发票类型等进行明确,很容易引发税收风险问题;另一方面,税制改革持续深化背景下[7],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工作越发重视,要求企业必须做到物流、资金流和发票流的“三流一致”,而很多施工企业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在合同签订中并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增大了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3)会计核算环节会计核算是税收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直接影响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在实践中,部分建筑工程项目处于偏远地区,不具备开具发票的条件,而发票又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凭据,在缺失发票的情况下,会出现会计核算原始单据违规的情况。同时,部分财务人员缺乏税收意识,在实施会计核算工作的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这样很容易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导致企业税收负担的增大。另外,营改增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税收力度进一步增大,带动了会计核算内容的拓展,也要求会计核算人员具备更高的专业素养。部分企业会计核算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会计核算结果的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同样容易引发税收风险问题。2.风险防范策略(1)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建筑施工企业想要实现对于涉税风险点的有效规避,需要高度重视风险防控工作。一是管理层应该树立起科学的纳税观念[8],做到主动依法纳税,充分认识到涉税风险点规避的重要性,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科学的税收管理目标,为税收筹划和风险防控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确保其能够顺利实施;二是应该增强企业管理层和基层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做好税收筹划重要性以及涉税风险点的宣传,使得企业员工能够形成对税收风险类型及成因的准确认知,开展全过程风险防控工作,降低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实现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2)完善风险规避措施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点的规避涉及的管理内容较多,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风险规避措施进行完善。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需要对所有的税务环节进行管理,完善税收风险规避管理制度,对制度内容进行细化,积极学习行业内先进企业的经验,在加强税收风险规避防控事后管理的同时,也应该将风险防控理念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和问题[9],并对问题进行解决。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对税收风险评估及规避流程进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自身的发展情况着眼,做好税收调研,对涉税风险点进行分析,制定出科学的风险评估办法,做好核心税种税收风险的防控工作。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监督机制,对各个岗位在税收管理中的责任进行明确,配合激励机制和奖惩机制,激发员工参与风险防控的积极性。(3)提高项目管理能力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就税收征管对象和税率进行明确,以此为基础,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应该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集中管理,提高企业的项目管理能力,营造出良好的管理环境和氛围,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此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加强与业务对象的沟通和交流,做好劳务队伍及材料供应商的选择,确保合作对象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4)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应该时刻关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税制改革的变化,对税收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确,推动税收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营改增实施后,营业税被增值税所取代,而增值税可以通过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其本身的特性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高度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情况,以税收优惠政策为依托,规避税收筹划中存在的涉税风险点[10],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水平。(5)防控发票开具风险增值税的税收征管采用的是“以票控税”的形式,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企业应该构建起完善的发票审批流程,确保发票的开具是在实际经济业务中实现,避免出现虚开发票的情况。在审批环节,可以由项目经办人员发起,经项目主管以及上级单位主管部门相继审批通过后,才可以正式对增值税发票进行开具,杜绝任何违规违法行为[11]。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2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基本含义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或单位,改为缴纳增值税,通过增值税这一税种征收相应的税款。这项政策的全面推行对于我国的税收制度和法律体系是一次发展和完善,使我国的税收体系再次向前迈出一步,对于各行各业都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

2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业的涉税风险

2.1企业面临整体税负加重的风险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前,建筑企业一般适用3%的营业税率。企业就营业收入的3%部分缴纳营业税,不涉及进项抵扣。而营改增后,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按照3%征收率纳税,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带来了一定的税负差异。营改增以前,企业通过降低采购的成本,就能体现为收益的增加。而营改增以后,企业购进价格的一部分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所以在采购时要同时考虑成本和进项税额的问题,即考虑增值税整体税负的问题。例如,甲公司2018年取得了1500亿元的营业收入,支出1200亿元的采购原料。营改增前,需要缴纳营业税1500×3%=50亿元;营改增后,如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原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票,需要缴纳增值税1500×9%-1200×3%=99亿元,大于50亿元;如果企业无法从供应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票,应纳增值税额为1500×9%=135亿元,远远高出前两种情况,并且会增加企业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使得企业的税负更重。

2.2税务核算难度加大

一方面,营改增前财务人员只需要关注企业的营业收入,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是对加工或流通的业务和货物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同时涉及进项和销项的处理,因此提高了税务核算的复杂性。另一方面,政策推行后,新增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需要在建筑服务提供地预缴税款,如果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那么要按照2%的预征率,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差额计算预缴税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就要按照3%预征率,差额预缴,差额计算销项税额。多样的税务处理方式和选择,增加了财务会计人员的税务核算难度。

2.3合同管理不善的风险

营改增后,企业可以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票作为进项,抵扣增值税额,那么企业在取得发票的各个环节,比如在采购原材料、施工等各个环节签订合同时,都要清楚发票的开具要求,并且了解对方单位的纳税身份,否则后期可能会出现由于合同签订时的疏忽导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票,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负。如果合同签订人员没有意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则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此外,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是采用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的方法,是采用分包工还是甲供材料的方式,这些方式的选择都应纳入合同的规定之中,并且要清楚地计算出各种税务处理方式的结果,否则就不能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建筑业涉及的合同款项较为复杂,如果在签订时没有明确规定发票和税款事项,在后期的处理中或许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1]。

2.4发票管理不善导致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问题,是建筑业企业必须处理好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系到企业的增值税额的抵扣处理。长久以来,我国企业面临的增值税发票管理问题有以下几点:首先,营改增政策在全面推行之前,建筑业企业的纳税环节无关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企业为了简化合同签订流程,节约成本,会选择只开收据,不开发票。其次,建筑行业中大多是规模庞大的集团企业,很多建筑业企业都是集团公司,下面有众多子公司。一般的项目承包合同都是由集团公司与发包方进行签订,在采购材料时,由总公司与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通过一次性大批量的采购来提升讨价还价的能力,以便压缩成本,保证竞争优势。由总公司与供货商直接购进大批材料,材料价格会有所降低,但是下属公司却没有购进材料而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票作为进项,就会增加下属企业的增值税额,影响下属企业的运行。最后,对于企业和企业财务会计人员来说,营改增的全面推行是纳税方式的一种巨大变化,这种变化让很多财务会计人员措手不及,在没有进行专业的财务培训之前,很多会计人员都缺少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识和相关税务知识。这段时间,会计人员可能会出现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还可能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进项税额抵扣环节上出现问题,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和会计处理风险。

3营改增后建筑业的税务风险防范

3.1合理选择供应商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进项税额的筹划就变得极为重要,进项税额可以影响到这些以增值税为主要税负的企业的总体税负。毫无疑问,企业应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票的企业作为合作方,以此增加进项,降低增值税负。供应商有两种纳税身份,分别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那么企业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做出何种身份的选择,才是对企业整体税负有利的呢?假设企业从供应双方购买同样金额的材料,加工后的售卖价格相同,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为3%,以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时的进项为P,以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时的进项为Q,企业的销项为M,那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就要多缴纳(M-Q)×(7%+3%)-(M-P)×(7%+3%)=(P-Q)×10%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同时少占用的资金为(P-Q),那么如果在同一纳税期间,企业能够用(P-Q)的资金获得超过10%的投资回报,企业就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否则就应该以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这种情况适用于一般计税的建筑项目,如果是简易计税的情况,无需考虑进项,企业按照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此时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3.2提升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

随着企业的规模扩大,财会人员在企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因为我国的税法政策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如果财会人员不能及时更新自己的财会知识,那么对于企业财务的处理就会产生较大问题。所以,企业要时刻保持财会人员的思维更新、知识更新,在国家相关政策发布后,第一时间组织财会人员进行讨论和解读,加深财会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只有对政策有根本的了解之后,才能运用政策中的各项规定,将死的规定活化、活用,转变为有利于企业财务的政策。在实施营改增的巨大变动下,企业可以组织财会人员深入学习新的税收政策,也可以聘请外部优秀的财会领域专家来企业开设讲座,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方法与企业财会人员进行深入交流,给财务工作者带来新的思路,紧跟税收政策的步伐;企业还可以在财务部门采用优胜劣汰的方式,定期考核,以此提高企业财会人员的素质,在复杂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减少财务人员出错的可能性,充分运用政策优势为企业增加经济效益。3.3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的签订是企业能够获得发票的重要环节,而获得的发票的性质决定着企业取得的进项税额,最终影响企业的增值税负程度,所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要加强三流合一[2]。明确规定签订方的资格和身份,选择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单位作为合同签订方;在签订合同环节时,要将具体的要求,规定的发票类型、税率、具体的金额、付款时间全部写入合同条款,日后可以作为企业的有效凭据;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由财务人员陪同签订人员共同进行合同的签订,仔细审查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避免签订人员因为税务知识的不足而出现失误,避免合同签订环节时的税务风险。

3.4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3

建筑企业固有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财务核算特点决定了其涉税行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加之各地税务机关对其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票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不尽一致,导致潜在的税收风险增加。

建筑企业具有以下生产经营特点:工程施工周期较长,经常跨越数月甚至数年;工程涉及水电暖通、木工、泥瓦工等多个工种;工程分包、转包现象比较普遍;部分企业跨越企业注册登记市(县)承揽工程;工程设计收入与施工收入经常捆绑在一起,建筑劳务可能涉及构件或材料等增值税应税劳务;企业会计核算沿袭收付实现制;接受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挂靠现象比较普遍。

在财务核算方面,作为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建筑企业自动化程度不高并且偏重人工体力劳动,生产率偏低,利润率不高;许多员工来自流动性大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素质不高,税法意识不强;部分原材料过于零碎,难以取得符合规定票据;按工程项目开展成本核算难度较大;工程跨月甚至跨年施工而且工程款项往往分期结算,财务核算复杂;部分企业集团采取总、分机构经营模式,涉及异地经营和汇总纳税等事项。

二、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分析

税收风险是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税收征管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相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的税收收入的不确定性、征管执法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和相对于纳税人而言的面临处罚的不确定性。因此,税收风险实际上可以分成征管机关的税收风险和纳税人的税收风险两种类型,后者又称纳税遵从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只关注纳税遵从不足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税收违法行为,即狭义上的纳税遵从风险,这也是建筑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范畴和本文讨论的重点。

纳税遵从风险是由于企业在税收政策遵从、纳税金额核算、税收筹划三类涉税行为的处理上没有有效遵循税法规定而形成的。其中,税收政策遵从将要回答现行税法条件下企业应该缴纳什么税、何时缴税的问题;纳税金额核算就是基于现行税收政策准确计算企业应该缴纳多少税的问题;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循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达到降低税收成本即尽量少交税的筹划行为。因此,纳税遵从风险可分为税收政策遵从风险、纳税金额核算风险和税收筹划风险三种类型。这三类纳税遵从风险在建筑企业内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其一,税收政策遵从风险。虽然税务机关正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并初步构建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服务体系,但仍未完全形成有效的税法公开披露机制。由于现行税制的不断优化、完善,税收政策的频繁变化,加之建筑企业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导致税收政策遵从风险增大,具体包括:

(1)违反税务登记行为导致的遵从风险。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在非注册登记地承揽工程时,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否则,不仅会因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验证事项受到税务机关处罚,其企业所得税也会要求在工程劳务发生地随同营业税等一同缴纳,并且容易被认定为账务核算不健全的临时经营纳税人,按工程收入金额3%甚至更高税率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建筑装修企业因市场推广需要向客户赠送商品或材料可能涉及的视同销售业务,或因承揽工程向客户销售铝合金门窗等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等产成品或为客户代售合同以外的其他施工材料可能涉及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往往会忽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纳税。

(2)混淆税种、税目或错用税率导致的遵从风险。将增值税应税劳务错列营业税应税劳务。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劳务提供的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金属结构件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建筑防水材料、水泥预制构件及其他构件等产成品化的构件及材料,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除非在工程合同上清晰记载建筑劳务和材料销售)。建筑企业不能很好把握或容易忽略产成品化的构件及材料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往往将其并入建筑劳务申报缴纳营业税。

兼营营业税不同税目未能正确核算。部分工程尤其是装修、装饰工程可能包含设计劳务,虽然建筑劳务和设计劳务都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但分属建筑业、服务业税目,分别适用3%和5%的税率。如果不能在账务上分别核算,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和申报纳税,通常税务机关会要求套用其中较高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套用错误税目或税率。由于建筑企业中木工、泥瓦工、水电暖通工等基础工种往往聘用流动性大的临时用工人员,财务人员若对相关税法掌握不准,容易将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扣除2000元后计税,导致少扣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于员工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适用政策问题,税法明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许多财务人员仍对政策理解有误,导致少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税率使用有误。前述营业税建筑劳务和设计劳务未能准确区分,同样会影响到印花税的准确计算,因为设计业务适用 0.5‰的税率,建筑劳务将按0.3‰的税率计征。另外,建筑企业大宗材料采购合同或视同合同使用的采购凭证是否贴足印花税票,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对于视同合同使用的采购凭证按购销金额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印花税,也是财务人员容易忽视的问题。

(3)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不准导致的遵从风险。由于建筑企业普遍采取分期收款模式预收或结算工程款,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在营业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上规定并不一致。对于施工期间按照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分期结算的工程款项,财务人员仍习惯按收付实现制申报纳税,尤其是在预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上存在困惑。

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建筑企业预收款项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做出了比以前更明确、更清晰的规定。自2009年元月1日开始,建筑企业向客户收取的预收款项应作为当月营业税计税收入申报纳税。对于工程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或合同规定分期结算的工程款项,不论工程结算款项是否按时收到,均应按合同记载日期或实际结算日期在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4)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的遵从风险。由于建筑企业财务人员习惯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工程收入、成本和费用,导致应该计入当期应税收入的工程款项长期挂在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中,未能及时确认。而与本期应税收入无关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应该在后期确认的施工成本和期间费用提前在当期扣除,从而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税法规定了扣除限额标准的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未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方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否则,也会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上述三类行为均会影响建筑企业正确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导致隐瞒利润或虚报亏损的遵从风险,因此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5)其它遵从风险。未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了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按月申报的营业税、增值税为次月15日以前,个人所得税在次月7日以前,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应在季末的15天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截止时间为次年的5月31日以前。未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将诱发相应的纳税遵从风险。

未按规定办理涉税事项审批或备案。税法要求纳税人将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和财产损失扣除等事项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对于减免税申请、审批亦有相应的规定。纳税人若违反相应规定,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或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未能将营业收入全额纳入财务核算并申报纳税。个别建筑企业采取非常隐蔽的手段,如不签订装修合同,用内部收据收取客户现金结算工程收入,并且不将其纳入财务核算。同时,将上述未纳入核算的工程耗用材料、费用等部分或全部在账外流转,不仅增加了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其收入、成本、费用的难度,而且达到了少计收入甚至不列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的目的,从而导致了少缴税款的遵从风险。

其二,纳税金额核算风险。建筑企业纳税金额核算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工作疏忽,纳税金额计算错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如在填写申报表时因为逻辑审核错误或没有正确引用财务报表数据、其他计税数据导致计算错误。二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掌握不够或理解出现偏差,造成纳税金额核算不准确,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风险。纳税金额核算风险实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税收政策不遵从导致的结果,基本可以从前述税收政策遵从风险的各种形态中找到具体表现形式。

其三,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需要对现行税法精确理解,并且通常在税收法规的边缘上操作,即使是考虑非常周到,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大的筹划风险。税收筹划风险是指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导致税收筹划活动失败而可能付出的代价。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在日常涉税事务的核算、处理上,因为筹划不周,导致没能依法纳税的风险。从核算、处理的表面或形式上看符合税法规定, 但实质上有违税法。如刻意将在同一建筑工程合同上记载的材料费(非资产材料和前述构件性产成品材料等)和劳务费分开核算,试图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事后被税务机关认定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在特殊涉税事项税收筹划过程中,因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的筹划风险。如对捐赠行为的税收筹划,本意希望捐赠支出能够在税前全额扣除,但因为受捐对象不符合税法要求而导致纳税调整。

归根结底,税收筹划风险依然属于税收政策遵从风险的特例,只不过这种行为是因为纳税人希望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刻意操作的,而且是因为考虑不周或操作失败才导致的税收风险。

三、建筑企业税收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分析及风险规避措施

税收风险可能导致纳税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存在纳税遵从风险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以后,纳税人信用等级将会下降,从而导致名誉损失,并会因降级增加纳税人未来的税收遵从成本。建筑企业主要纳税遵从风险可能导致的经济处罚或损失情况如表1、表2所示。

全面地认识和分析税收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风险防范,对于降低建筑企业纳税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树立防范意识,严格依法纳税。建筑企业要教育全体员工树立正确的税收风险防范意识,并将其落实到每名员工、每个岗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去。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分析并评估各项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依靠依法纳税、照章经营去规避、排除或化解税收风险。

同时,要选择与纳税信用等级高、模范遵守税法的客户开展交易,尽可能地规避税收风险。尤其要注意大宗材料供应商的选择及大额材料、劳务发票的真伪识别,争取杜绝因取得不符合规定票据等低级错误导致的税收风险。

第二,规范业务操作,提升员工素质。规避税收风险一靠制度,二靠人员。规范业务操作是降低税收风险的重要基础。建筑企业要制定严格的、涵盖处理、核算、申报、缴款等涉税业务的操作规范,督促、检查涉税有关岗位责任落实情况、质量控制遵循情况、考评奖惩兑现情况。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业务教育、岗位培训,提升财务人员和办税人员的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工作质量,降低潜在税收风险。

第三,加强沟通联系,融洽税企关系。税收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于税收政策法规掌握不够、理解不准等原因造成的,因此企业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动态,融洽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便及时获得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如对于没有把握的税收政策或涉税业务处理方面的困惑应提前咨询,谨慎操作,避免酿成税收风险。发现税收风险时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尽快、稳妥地处理,降低税收风险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处罚,如在目前没有发票真伪鉴定手段的情况下,可以定期携带大额材料或劳务发票前往纳税服务大厅请求税务机关协助辨别。

第四,依托专业服务,提升纳税遵从。随着税制的优化和税法的完善,税收政策变化频繁,复杂程度也日趋增加,企业现有财务人员的业务积累和知识水平已远远满足不了类似并购、重组、非货币交易等复杂涉税业务处理的需要。因此,建筑企业应借助外部高水平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或人员的帮助,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既避免纳税遵从不足导致少交税而蒙受经济处罚带来的损失,也要及时纠正纳税遵从过度导致多交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必要的纳税遵从成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最大限度地提升纳税遵从的准确性、及时性、合法性和经济性。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4

建筑安装企业具有工程点多、面广、施工周期长并且工期交错,纳税环境复杂多变,在涉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的特点。多数大型建筑安装企业都跨省(市)经营,使企业面对较多的税务机关,而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差异很大,这增加了企业税务风险系数。探讨建筑安装企业运营环节的涉税风险问题及其防范措施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安全运营意义重大。

二、建筑安装企业涉税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挂靠经营业务的税收风险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基于此规定,被挂靠人是挂靠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偷税、漏税问题,将由被挂靠企业承担这种税务风险,遭受经济上和信誉上的双重损失。

(二)预收账款环节税收风险建筑安装企业从工程施工前就陆续发生预收款,直到最后的工程竣工结算,这中间不仅时间跨度很长,而且预收款的金额也很大,如果形成纳税义务后不及时纳税,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建筑安装企业不仅要缴纳大额滞纳金,而且还要被处以大额罚款。因此,如果对预收款不及时纳税,将会给建筑安装企业构成很大的纳税风险。

(三)收入结算环节完整性涉税风险问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收入有其特定的组成,除了常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外,还包括了工程所耗用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但排除了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如果企业能够及时主动并完整调整应税营业额,将会大大降低纳税风险,否则很可能在营业收入的完整性上构成纳税风险。在收入完整性所涉及纳税风险的问题上,建筑安装企业存在以下两种常见的问题:一是故意降低税基。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且还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是,一些建筑安装企业往往想方设法不将价外费用以及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作为营业额纳入申报,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甲供材”工程项目。由于“甲供材”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由发包方购买,在采购建筑材料时,如果没有特殊约定,供货方将材料发票开给发包方,发包方再将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建筑安装企业用于工程施工,但是至工程结算时,建筑安装企业往往都不将“甲供材”并入营业额一并开票给发包方,从而少缴了营业税,由此带来纳税风险。二是“以物抵款”不记收入。发包方往往会与建筑安装企业商定,发包方以其土地、房屋或其他相关物资抵算工程款。如果建筑安装企业不将相关资产及时入账,不仅可能延迟建筑安装企业对营业收入的确认,而且可能带来潜在的纳税风险。

(四)税前列支环节的合法性涉税风险问题由于假发票猖獗,且有的假发票已经到了以假乱真,非专业人员往往无法判断的地步,一些建筑安装企业也很可能“被迫”获取了假发票,从而使得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受到严重影响。另外,由于建筑安装企业的行业特点,难免会发生一些没有合法票据的支出,如因在边远地区施工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租赁当地农民的房屋、场地而发生的租赁费,向当地农民购买沙石材料等,这些情况都很可能影响到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并由此给建筑安装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五)外出经营环节的规范性涉税风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等一系列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不仅涉及到需在经营地纳税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问题。但是,由于一些外出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不仅不能全面领会和严格遵循上述各项规定,而且也不能及时、完整和规范办理在异地经营的相关涉税事项,往往造成在异地经营多缴税,或在经营地缴纳的所得税回注册地后主管税务机关不予认可抵扣,甚至被税务机关处理处罚,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由此产生纳税风险。

三、建筑安装企业涉税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建筑安装企业存在的上述涉税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降低建筑安装企业潜在的涉税风险。

(一)挂靠经营行为的风险防范第一,要完善挂靠经营的方式、明确法律责任。挂靠企业要对被挂靠企业的经营状况,资质水平、经济实力进行调查分析,在相互了解,充分信任,责任明确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合作。第二,要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内部监管、控制措施。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对施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控,让监管不留死角,不让挂靠人有任何可乘之机,以消除挂靠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第三,要统一会计记账标准,由被挂靠企业设立总账,对挂靠企业组织施工的工程,应定期进行财务清查。

(二)预收账款环节的风险防范一是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熟知《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管是预收款还是应计营业收入,都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问题,即到了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截止时点就应该在截止时点前履行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自觉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二是财务人员应该熟悉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5

1 税务筹划情况分析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具有较大的开放性,并且同外部环境产生了非常紧密的联系,而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又同其他众多领域息息相关,如设备制造、钢铁生产、混凝土生产等,还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众多行业,因此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受到了营改增政策的显著影响。其因素不仅包括内在的,也包括复杂的外界因素。随着营改增的落实,建筑企业在组织架构、运营模式及经营理念上都会受到极大影响。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筑企业必须正确应对营改增问题,消除不利影响,抓住营改增在实施前后的机会,重新调整建筑企业经营体系,合理利用营改增方案,开源节流,降低建筑企业成本。

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涉及领域众多,专业性和实用性较强,因此需要具有高素质、高职业素养的专业会计人员进行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在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企业很少接触增值税,并且增值税的政策同营业税政策比较起来差异较大,其财务工作者也不了解增值税政策,如果直接让建筑企业内负责营业税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负责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一定偏差,从而对建筑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风险。

由于增值税主要采用进销相抵的计税措施,因此根据建筑企业进项抵扣率的不同,各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也不相同。同时,当建筑企业完全实行营改增后,公司财务应分别计算收入和成本,这就会导致核算、预算及考核等工作需要改变原有口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较为严格,限制了进项税发票的抵扣时间和事项,因此在管理增值税发票、税额、申报及缴税等方面都会比过去营业税体系更为严格,管理的难度也更大。

为更好地开展税务筹划工作,首先,我国的建筑公司应针对增值税特点总结出纳税筹划的方案,我国建筑企业应平稳应对营改增政策,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做出合理筹划,从自身的多个方面进行筹划研究,拿出具体可行的方案。其次,营改增能够显著提升建筑行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在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建筑企业应开发对外经营的能力,强化市场地位,加强盈利能力并降低建筑企业成本,提升建筑企业的整体经营质量。最后,营改增对于丰富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次研究利用已有成果,针对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问题进行调研,并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的特点,提出科学的纳税筹划策略。

2 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及涉税分析

2.1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

建筑企业的营改增落实后,其税务管理将产生较大的影响。首先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成本将出现大幅度提升的情况,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购买税控装置以满足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要求,这是对财务成本提升的具体因素;其次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需要由专人管理,而管理增值税发票的难度较大,计算量也较多,因此建筑企业只能通过增设岗位的方式满足这一需求,这也是增加财务管理成本的因素。此外,增值税的管理还涉及到增值税开票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报税缴纳管理以及增值税会计核算管理等多项内容,和原本的营业税体系比较,增值税的管理项目提升了复杂性,因此营改增会给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2.2建筑企业涉税情况

我国建筑行业具有独特之处,其财务管理系统也相对复杂。由于我国的建筑企业独有的特点及其高度复杂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的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具有较高复杂性,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难度较大,但这也是建筑企业实现增值税纳税筹划有效性体现的机遇。

2.3建筑企业的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住建部的税负增减摸底研究可以看出,建筑行业在营改增之后?会面临比较高的税负,致使建筑企业的运营成本较之前有大幅度提升,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行成本,以提升建筑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长期发展。

3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方法

3.1合同方面

3.1.1拆分EPC合同

建筑企业的EPC合同通常包含了勘探、设计、采购、施工以及安装等一系列内容,一般由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同业主签订合同。EPC合同没有将设计、施工以及设备的款项分开表示,只列举了合同总价,而某些EPC合同虽然列举了各项清单,但没有分别列示价款,只有总价信息。为避免因混业经营未分开核算导致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风险,EPC项目的总承包方应同业主拆分EPC合同,将单一的EPC合同按照不同的税率业务拆分为设计合同、采购合同以及施工合同,通过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和业主分别签订。

3.1.2确定不同税率业务价款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阐述: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PC项目所包含的设计、采购及施工业务适用于不同的税率,因此总承包方可以考虑通过税率差异对增值税进行合理纳税筹划,也就是说,总承包方同业主通过谈判确定了各类业务在EPC合同中的价款后,再将EPC合同总价款在设计、采购以及施工三部分业务间进行合理的划分,以加大低税率业务价款,同时降低高税率业务价款,降低项目整体税负。

3.2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在施工的成本当中差不多占据了百分之三十,由于人工费用一直在持续不断的增加,因此在施工工程当中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怎样才能够抵扣人工费用,这是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行之后,施工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在营业税的条件下,我国有两种人工费用税务缴纳的方式。第一种是根据某些劳务机制缴纳的营业税收,一般为百分之三的税率。而第二种,假如人们提供的服务属于劳务派遣,那么所缴纳的营业税收的税率就是百分之五。营改增之后,假设企业按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税率为百分之十一,那么按照简易计税,税率为百分之三清包工的分包工程使企业的税负增加。

3.3企业费用

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相关人员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需要到施工项目的地税机关进行缴纳,并且企业所缴纳的税额就要被地方财政的税收所吸纳。而缴纳增值税的时候,需要到当地的国税机关进行预缴。中央财政收入的纳税税额为百分之七十五,而地方财政收入的纳税金额为百分之二十五。这样的现象将原本的税收均衡打破,将原本的税收收入划分为三个部分,包括中央财政收入、施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收入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财政收入。而这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同时也增加了异地承接工程的难度系数,而且企业在经营的时候,也要投入更多的经营费用。

一般情形下,施工企业系异地作业。营改增政策推行之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对附加税进行缴纳,在机构所在地的国税部门认证进项税票,并清缴和汇算增值税。再加上要传递和收集以及认证票据清算税金、建立各种台账,而这庞大的工作量,就需要施工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大幅度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整体管理费用,给施工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负担。

3.4供应商选择方面

3.4.1含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选择

第一,应选择规模较大且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在相同的含税报价下,对同一类型供应商可提供具有适用性的发票类型,按照建筑企业经营的规模和商业信誉因素,建筑企业应选择具有更好信誉的商家。

第二,如果选择增值税税率高的供应商,在含税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供应商所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就应该选择税率更高的商家。

3.4.2含税报价不同的供应商选择

在不同类型供应商报价不同的情况下,因含税成本不同,而和成本有关的进项税抵扣会对计入损益的城建税及教育费用产生直接影响,最终影响建筑企业的利润,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可以通过计算不同类型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平衡点选择最佳供应商。

3.4.3考虑运输费用的供应商选择

建筑企业的采购合同通常都会含有一定的运输费,运输费是适用11%增值税的、不同于采购的17%税率,因此在采购材料及设备时,供应商有两种提供发票的方式:第一,一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不仅包含采购价格也含有运输费用;第二,两票制,销售方在销售设备或材料时就采购的价格和运输费用进行分开计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在采购大型设备的时候,供应商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和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就应采用一票制;如果供应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采取两票制。

4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中的风险

4.4税收政策的转变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税收政策为适应市场变化在不断改变,税收法规的不确定性极大地提高了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一般来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一般是在具体项目实施之前进行,而面临国家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很容易导致在项目未结束时,由于政策的转变影响到项目开展前的原始税收方案,导致税收筹划工作的不合理化,甚至违法。然而,大部分建筑企业未提高对于这一现状的重视,不能实时掌握我国税收政策的动态变化,未建设相关管理制度,导致税收筹划风险的不断提高。

4.2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

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降低税负,其基本手段与避税、漏税存在实质性差异,税收筹划是在属于合法手段,需要取得税收部门的批准,但是在实际的批准过程中,由于相?P税务部门的不规范执法手段导致风险的产生,税法无明确的执行政策,执法人员通常根据自身经验判断税收筹划的合理性,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原因,加之税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很容易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失败。

4.3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在建筑企业内部开展税收筹划工作时,税收筹划的实施方案以及具体的实施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有建筑企业自身所决定,从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建筑企业内部的税收筹划工作主要由财务工作人员或者会计人员负责,但部分建筑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优于缺乏专业致使,难以提高税收筹划工作的效率,而部分工作人员相关职业道德素质有所欠缺,导致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涉税风险不断提高。同时,有的工作人员由于自身信息局限性,无法实时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转变,故难以提出有效降低风险的应对措施。

5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解决措施

5.1加深理解税收政策

在营业税时代,很多建筑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业务量较少,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建筑企业领导层并不了解增值税政策的具体施行方法。为加深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及领导部门对营改增的了解程度,建筑企业应组织财务和税收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围绕现行的增值税政策、实施方法以及营改增的试点行业和试点地区等。当营改增政策落实到建筑企业之后,建筑企业再针对这一政策和具体操作实施第二次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建筑企业税务工作人员对增值税改革的知识需求,加深其理解程度。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新形势下的增值税政策和建筑企业自身的情况非常了解,同时加强同国家财政税务部门的合作沟通,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的了解程度,及时获得新鲜资讯,积极商讨纳税筹划方案,确保方案的可行性。

5.2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我国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代没有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建筑企业并不重视对增值税的管理。增值税管理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增值税申报缴纳管理、发票管理以及会计审核等内容,因此应建立一套完整高效的增值税管理体系,这也是为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不可或缺的一环。建筑企业需要在营改增之后,加强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建筑企业的规模及增值税的要求,设置专门的部门或岗位,安排专人负责此事宜,并根据增值税的政策内容及要求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5.3建立税收筹划绩效评估体系

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并非静态过程,在实践税收筹划的方案过后,企业应当岁筹方案的实践水平以及风险控制管理水平进行评价,为税收筹划的二次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资产以及成本等基本指标进行实践,同时,这类评定指标也是税务机关开展核查工作的重要体系,因此在评价税收筹划的实践效果时,应当保障评价指标均处于合理范围内。另外,税收机关在进行税收筹划的工作时,应当了解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即为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能力以及纳税人对税法的了解程度等,若 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较高,则可支持其进行税收筹划,并引导其采用合理的方案。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6

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保持着持续稳定的快速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增加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为了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战略部署,我国开始推行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政策。自2016年5月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试点工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四个行业全部营业纳税人都被纳入试点经营范围。

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务筹划

国家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三个基本特征。税收作为在国民经济中起主要作用的国家宏观调控手段,对国家和社会公共服务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自国家2012年在上海实行营改增试点以来,营改增已经逐渐在全国范围内的各个行业领域推进开来。2016年建筑行业正式被纳入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范畴。我国此次税制改革的目的一方面是要以取消重复征税为基本手段实现国民总体税负的下降,另一方面是要以税收为市场宏观调控的手段,调整企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建筑企业在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从税务筹划角度来讲,营改增税制环境下建筑企业的涉税环境发生了重要的变化。随着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全面推行后,原建筑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税率为11%,征收范围包括建筑企业的工程服务项目、安装服务项目、维修修缮项目、装饰项目和其他建筑类服务项目等。

面对此次税制改革,建筑企业在计税方式上可以有两种选择,分别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指的是内部管理和财务系统完善、涉税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其中人工费、材料费、固定资产购置等可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为3%,但其不参与进项税抵扣项目。

根据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文件要求,建筑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实际应税销售额进行计税方式的选择,并根据新的税负体制的特点,调整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方式,才能在新的税制环境下得到更加长远的发展。

二、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税务风险

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推广的持续进行,迎接此次税制改革给建筑企业带来的挑战成了当前企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然而,由于目前部分建筑企业发展和财务管理上的漏洞以及对此次税制改革认识上的不足,给企业的税务核算和综合管理带来了巨大的税务风险。

(一)实际税负增加

虽然此次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正在在原则上保障社会经济中的税负只减不增,但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实际的应税税负提升到了应税销售额增值税11%,同原先相比,总体上来讲税负提高了。从这方面来考虑,建筑企业在营改增环境下面临的税负压力实际上来讲是有所的提高的,当前建筑企业面临的最大的税务风险就是由于税负压力的增长和税务压力转移困难的现状而导致的建筑行业竞争压力的增大。由于目前国内大部分建筑企业管理粗放,财务经营和涉税核算能力偏弱,因此在营改增后由于上游合作企业许多成本项目没办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而建筑服务项目产生的增值税负也不能向下游产业转嫁,导致了建筑企业实际税负增加的必然情况出现,给建筑企业的涉税工作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二)涉税会计核算体系发生巨大变化

目前营改增政策下,建筑企业有两种纳税模式可选,一是按照一般纳税人的办法进行应税销售额纳税,增值税税率为11%,同时可依照进项税发票对建筑项目的进项税进行抵扣,从而减少重复征税。另一种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即3%增值税进行应税销售额进行缴税。相关研究证明,在不考虑其他税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流转税税负增值率如果不超过29.9%,则按照进项税抵扣的一般纳税人方法要比小规模纳税人更为划算。然而,目前由于建筑企业产业链管理松散,上游企业不能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依据,同时由于建筑企业涉及到的砂石、石灰、木材、砖瓦等收到市场因素价格干扰严重,在建筑企业实际进行涉税会计核算时显得困难重重,导致企业往往不能够按照适合自身发展的纳税方法进行选择纳税,加重了企业税负和涉税风险。

(三)资金流紧张局面加剧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由于同之前的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税制改革后企业的应税金额有一定提升,如果无法实现相应进项税的抵扣,11%的增值税税率对于部分发展中的建筑企业的资金链来说可能会存在严重的威胁。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前期购置的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原料、周转材料等都会陆续进入建筑企业的生产成本之中,这些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由于没有办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进行相应的抵扣,导致了建筑企业生产成本的大幅度提升。一般工程项目竣工后甲方会有一定的审计和工程验收的时期,导致了工程款往往会相对滞后一段时间。这时,建筑企业就需要自行消化销项税和进项税给企业资金链来带的威胁。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的资金流的紧张,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应税风险。

三、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税务风险应对措施

针对营改增下建筑企业的几项税务风险,企业可以从自身涉税工作的管理入手,通过如下几项措施,尽量降低税务风险给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带来的危害。

(一)切实利用税惠政策

建筑企业要在新的税制环境下,尽全力应对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对建筑行业带来的巨大的影响。就要摸清营改增环境下具体的税制和税惠政策对企业社会核算的影响。企业应借营改增为契机,根据进项税抵扣等税惠政策对企业经营和涉税财务管理提出的要求,在价格、劳务等供应商和分包商的选择上格外注意,并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尽量根据企业自身发展能力和需求,利用税惠降低税制改革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提升项目管理能力

目前,从行业上来讲我国建筑企业经营上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例如,在建筑材料采购上,由于水泥、砂石等原材料的供应企业还多是由当地百姓经营的私营材料厂,厂子的经营并不十分规范,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了进项税额无法通过销项税转嫁,也无法实现进项税的抵扣,享受增值税的税惠政策。因此,在建筑企业的项目的管理过程中,要规范项目管理,选择规范的上游企业进行合作。另外,在管理过程中,要实行项目的营改增税务统一筹划,注重对增值税发票、税务核算和管理的工作,实现建筑企业项目在营改增环境下最优发展。

(三)调整产业结构

目前,由于房地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大环境和在与房地产商博弈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工程款垫付、拖欠、尾款回收困难等问题在营改增税制环境下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越发的严重,使得建筑企业本来就紧绷的资金链变得更加的雪上加霜。因此,建筑企业要想在营改增环境下取得更好的成果,就要产业结构上进行调整,由劳务多、附加值少的粗狂产业发展为技术型、设计型和高附加值的方向进行发展,从而抵消营改增给企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7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01

公路施工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特点决定了施工项目期限较长,金额较大而且大部分业务不在机构所在地。一般按项目单独分类,由财务人员驻工地进行会计核算。

一、施工企业有关营业税的涉税风险

1.总分包间差额抵扣营业税的相关税法规定和操作中的纳税风险

公路施工企业很多情况下会涉及合同总分包,在这方面会涉及一个计税依据为总承包金额扣除分包金额后的余额,按这个余额来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基于以上规定,在建筑工程总分包之间,如果总承包方把工程分包给建筑企业,则总承包方可以按扣除后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不同,具体按照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执行,企业在施工前就应把这些总分包业务纳税办理流程咨询清楚,严格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去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否则因一个小程序不合规,税务机关就会让企业全额纳税,分包方在开发票时再重复纳税,最终还得由企业自己买单,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施工企业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前,把总分包相关备案登记手续都办好,配合好施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工作,实现自已总分包抵缴的目的。

2.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涉税处理

要正确计算公路施工企业应纳的税款,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核实其工程价款,而要核实其工程价款,就必须首先要了解工程价款的各项内容和计算方法。公路施工企业工程合同价款一般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直接工程费,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费、机械作业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然而公路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业劳务时有关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中存在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情形,前者就是甲方采购直供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后者就是合同约定乙方施工中使用甲方认可的材料设备的情形。之所以甲方要采用直接供应和认可材料设备的方式施工,主要原因是甲方为了保证材料质量。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然而有关材料涉及的建筑营业税金,并不是所有的材料都要施工企业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分析这些条款目的为了区分甲供材和甲控材,从而分清材料税金由谁负担。关键要看材料的发票开具给甲乙哪一方。这关系到材料负担的税金由谁承担问题。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但并不是说税金也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交纳。因为工程造价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在施工承包项目中,如果没有材料价款,则相应不再有材料金额的税金。虽然这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在公路施工企业中不是普遍存在,但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也要注意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3.预收账款的涉税风险

预收账款是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方或劳务接受方预先收取的款项,要用以后的商品或劳务偿付。建筑企业的预收账款是指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公路施工属于建筑业中的土木工程,与其他建筑业一样,公路施工作业同样具有劳务时间跨度长的特点,而这种经营活动的特殊性,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征收管理,因此税法对建筑业有许多特殊的规定,由此也带来了一些涉税会计方面的特殊处理。

预收账款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应在一个营业周期或一年内转为收入,不允许长期挂账,否则将面临税法的惩罚。在一般工商企业中,预收账款在转为收入时才会涉及有关税费,而建筑业则会涉及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款第一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人款项凭据的当天。

所以企业在收到发包方预付的工程款时要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营业税款,以防日后因核算时间差异,不知税法的规定而被税务机关罚款和罚缴滞纳金,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风险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8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对房屋、建筑物的各项安装生产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经营性质,是建筑产业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而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普遍具有工程量较大、周期较长、成本较高的特点,所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控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随着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意识提高,对税务风险的建设工作也受到了普遍重视,纳税工作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一、当前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控工作现状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控意识建设不足在笔者的调查中发现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于税务风险管控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阻碍了企业整体在税务方面的健康发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部分企业会更倾向于重视项目工作,而为了增加企业的经济收益,在纳税方面的积极性就会显得不足,并且没有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部分企业人员认为税务风险管控工作交给财务部负责就可以了,但税务风险管控其实涉及到的工作是较为复杂的,并不能片面判断。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建设不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风险管控体制方面的建筑,笔者发现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在规模较大建筑施工企业中虽然建立了税务风险管控体制,但在具体实行方面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并没有在企业的整体发展中发挥出税务风险管控工作的巨大能量。部分企业设立的税务风险管控部门对于具体的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并不了解,在日常工作中只注重对企业各项税务的报税工作,并没有深入研究如何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第二在部分小型建筑施工企业中完全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控部门,也没有专业人员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一定隐患。

(三)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工作方式落后建筑施工企业一般来说都是劳动比较密集的企业,涉及的业务项目范围也较广,所以企业整体的税务风险管控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国家颁布“营改增”政策之前,企业的税务支出中主要是营业税,但企业并没有对各个营业项目的税务风险进行重点分析,也没有将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税务风险。其次,在税务风险管控的工作手段上,部分企业也没有进行现代化建设。总的来说,工作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融合还不够紧密。由于企业的税务风险管控涉及到的业务较为复杂,其中对各项数据的统计、核算工作量较大,在处理起来也容易出现纰漏,所以人力核算和管控存在一定的难度,容易出现纰漏。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策略

(一)加强税务风险管控人才队伍建设在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配备专业的税务风险管控人才。在现有的税务核算工作上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在项目进行前、进行中以及完成后都要及时分析税务风险管理工作,保证企业在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规避税收方面的风险。除此之外,由于国家税务政策的不断改革,像“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工程造价、会计核算等工作都会受到较大影响,企业上下全体都应该深入学习“营改增”的具体内容让税务管理人员对增值税有着深刻认识。尤其是“营改增”后,“工程税金”是否作为竞争性费用纳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还是由企业自主报价,这都需要税务管理人员进行深入学习。若是以竞争性费用存在,企业就需要注意在投标环节确定工程税金的费率标准。这些工作都是需要从企业人才建设层面入手,面对市场环境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做好人才储备,保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加强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建设在确保企业有高素质的税务风险管理人才的基础上,企业应当进一步对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更一步进行完善。增强他们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对于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及时学习,并且从企业层面出发建立相关的学习政策,定期组织学习会议。其次笔者认为税务人员在具体工作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在选购材料设备时,可以尽可能选择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且根据采购业务的规模采用投标方式,防止虚假采购。对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可以在部分项目中采用外包手段,从而获得具有抵扣性质的进项发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对纳税销售额进行精细计算,减少税基、降低税负。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9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5-0-01

一、“营改增”概述及其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自2012年两会上提出“营改增”后,税制改革的试点范围开始逐步扩大,覆盖各省市的多个行业,鉴于试点的成功经验,国务院决定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而建筑行业也在其中。税制变化给建筑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因而其必须制定必要的应对措施,使税务风险保持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全面实施增值税后,建筑企业由原来的3%的营业税变为11%的增值税,对建筑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建筑企业分包工程、施工环节等必须的运输车辆、大型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只要能够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纳入进项税抵扣的范围,予以增值税抵扣。增值税的实施使建筑企业管理层更新了固定资产管理理念,提升了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积极性,促使建筑企业在工程设计、项目施工、税务管理等方面更加科学合理。新的增值税税制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税务风险的管控,通过规范增值税发票的获取与开具,迫使建筑企业规范经营,强化纳税意识,有利于企业稳健发展。

二、增值税税制下建筑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

1.建筑企业对增值税管理不够重视

建筑企业实施增值税后,企业管理人员对新税制重视程度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建筑企业税务管理质量,亦可能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一方面,有的管理层只是简单地认为增值税只是在税率上的变化,能够减少企业税负,但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上认识不到位,未能予以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在增值税实施后的税务风险防控上未能给于足够的重视,在纳税申报时间、增值税发票的取得及管理上较为随意。

2.因进项税抵扣而引起的税务风险

合理利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利润,但有些抵扣行为却会增加建筑企业税务风险。例如,在生产经营中,不涉及增值税进项税的环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随意更改涉税商品属性,或是将需要纳税商品以其他形式转移出去。类似这些“避税”方式,会给建筑企业造成不可避免的税务风险,并使其接收轻重不同的惩罚。轻则需要企业补足税款,以及缴纳相应的滞纳金等,重则会使企业遭受行政处罚,影响生产经营。

3.增值税核算引起的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实施增值税后,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问题较多,易引发税务风险。新税制下,财会人员需学量的税务知识、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抵扣要求、税收优惠和减免、增值税记账科目及账务处理等,给会计人员带来了新的挑战,稍有不慎就会使企业陷入偷税漏税的尴尬境地。而要在合理的时间点进行纳税申报、对纳税事项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就需要专业的税务人员,但企业难以在短时间内培养出足够的税务管理人员,无形中加大了税务风险。

4.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引起的税务风险

在规定的增值税申报期间内,若提前申报,则可能出现当期应抵未抵的情况,加大企业当期现金流。若推迟纳税申报,在增值税实行初期,由于差额征税代扣部分是不能抵减的,有些中小建筑企业为了合理节税,选择了推迟申报增值税的方式。当申报时点选在法定申报期间后期,则可能因为突发原因而导致延期申报;当纳税申报人员因各种原因虚报资料而申请延期申报的,一经税务机关查实,不但要加收滞纳金,而且予以相应的罚款和处罚。

三、建筑企业增值税税务风险的防控措施

1.建筑企业管理层应加强增值税管理

一方面,建筑企业管理层应重视增值税的管理和缴纳,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在增值税全面实施后,管理层应提高对“增值税”的重视程度,引导财务、税务管理人员积极学习增值税相关理论知识、政策制度,以及实践经验等,全面提升其业务水平,以便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做好纳税筹划,避免税务风险。另一方面,税务管理人员应加强自身专业技能,强化增值税纳税管理。税务管理人员应及时掌握最新的增值税专业知识,提高对税收相关政策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尽可能做到应抵尽抵,为建筑企业降低实际税负。

2.加强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取得与管理

首先,建筑企业要将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尤其是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在同等条件下要选择一般纳税人或是具有增值税开票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管理人员要主动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并对扣税凭证进行初步审核和验证。其次,企业应加强增值税销项发票的管控,各环节严格执行专用发票审批流程,确保销项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实际业务相符。最后,避免超范围抵扣。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抵扣进项税额,一旦判断错误,抵扣了不应抵扣的进项税,不但不能节税,反而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通过各种途径做好纳税时间规划

增值税相关条例指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是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由于竣工决算时间与保证金收回的时间不一致,可能存在垫资纳税的情况。因此,建筑企业可以按照收到发包方工程价款作为开票时间。此外,选择合理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时点、取得时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调整当期税款的目的。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180天的有效认证期,建筑企业应做好采购计划,合理安排付款时间,控制好进项,从而实现企业资金流的平衡。

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税务风险预警

税务管理人员应积极与税务管理部门沟通,及时了解增值税最新政策,利用好税惠政策。既要清楚税惠政策对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的影响,又要借助这一契机为企业提供更多合理的进项税抵扣额度,同时要通过税惠政策降低税改对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此外,通过建立健全税务风险预警机制,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可以将税收负担率等作为纳税评估指标,根据近年来每月税负相关指标值,对当期税负进行分析评价,监测税负变化,出现问题则立即启用税务风险应对措施,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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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控工作现状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控难度大

基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模式来看,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具备了经营范围广的特征,因而企业的服务功能也特别多,加之工程项目普遍具有施工工期长、成本预算流程多且杂等特点,所以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经常会有“联营”、“分包”等违法情况存在,一旦如此,就会致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控难度变大,无法保证企业的税务风险管控效果达到预期目标。与此同时,考虑到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有跨地区经营的情况,而国家施行的税金征收管理政策为施工地、注册地的税务监管部门的双重管理,不同监管辖区的税务部门对税法作用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理解性、执行性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提升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税务风险的系数,致使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管控工作难以得到有效落实。[1]

(二)财务管理人员专业水准较低

着眼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模式来看,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都在运用项目经理制管理模式,即工程项目在开展期间,全部的管理权利都交由项目经理负责,而项目经理结合经济责任制在工程项目交工时得到相应的提成或者红利。正因运用了这样的管理模式,所以致使工程项目经理的思维想法受限,仅仅看重了如何通过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行为得到最多的资金收益,从而一味地降低工程税负,用以扩增工程利润,一旦如此,就会造成税务风险急剧增加。加之,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难度大,危险系数高,所以工程项目的人员流动性非常大,所以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准高低不均,乃至工程项目报税人员根本没有专业资质,而是由其他部门兼任,这些工作人员在遇到税法、相关法规条例更改变化时,根本就不知应该如何面对,如此就会使得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控工作难以做到位,继而增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增值税进项税额难以抵扣

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情况分析,主要体现在(1)难以抵扣,目前国内仍旧有许多建筑施工企业在沿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换言之,指的是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施工队伍组建、物料设备采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等业务都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基于此,就会致使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管控难度变大,使得不同行业与应缴税金之间的进项税额抵扣存有很大的偏差。分析原因,主要是因为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进场施工阶段,使用的沙子、水泥、砂石等施工建材,大都是在小规模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而来的,而这些供应商根本不具备向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这就是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难以抵扣的主要原因。(2)难以确定纳税时间。基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特别长,工程场地工作环境差,施工流程多且杂,所以,工程项目最终的计量通常都会涵盖筹备阶段的预算、施工阶段的核算、交工验收阶段的结算,一些工程项目还会涉及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方面,故此,很难判定纳税的具体时间。[2]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的有效路径

(一)在企业内部创建税务风险预警系统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倘若想要强化企业税务风险管控效果,就应首先对设立专属的税务管理部门,选聘拥有专业资质的税务管理人员,以此保证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工作可以得到有效落实。在此基础上还应创建健全的税务风险预警系统,以此加强企业对税务风险的防范能力。针对于此,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该创建出一套成熟可行的税务风险预警系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突遇税务风险时,就可以在极短时间内选用实效性强的应对措施,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以免因为税务风险问题的存在,致使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效益遭受损失。除此之外,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定期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人员提供进修学习、参加培训的机会,这样才能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准,使其可以通过学习、参加培训活动,储备更多的专业知识,提升其个人的税务风险管控能力、风险评估能力。如此一来,才可以在工程项目开展期间,让税务风险管理人员,将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可能存在和突遇的财务风险预测出来,以便于企业及时选用针对性强的防范措施,编制应急处理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够将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财务风险诱发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降低税务风险影响程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工程合同商谈与签署过程。在商谈各项合同细则时,企业应该着重思考如何借助税务统筹来减少实际税负的情况,继而经过明确合同细则条款,划分各方的职责,以此防范风险。详细而言,(1)使用最适宜的计税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企业选用的计税方法具备很强的可行性,那么在承建一个新的工程项目时,就应选用清包工的方式,选用普通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具体选用哪种计算方法,应比较二者的税负成本,继而筛选出一套最优化的方案,实现节税的目标。(2)调整合同结构,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总承包制合同而言,由于合同涉及工程设计、物资采购、实际施工等若干方面的内容。而不同的内容其增值税率也会存有差别。依照现有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的出现,倘若涉及了服务又牵涉到了货物,即为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参照主营业务确定出实际的增值税率。故此,在工程合同总价不发生任何变动的情况下,如果想要防止总承包合同有混合销售行为出现,就要针对合同内容分别签署不同的合同。[3]

(三)重视税务风险管控团队的建设工作

站在建筑施工企业角度来看,倘若企业想要提升自身税务风险管控能力,那么企业在建设税务风险管控体系时,就应认识到对企业全部工作人员做好税收分风险防范教育的关键性,唯有如此,才能够强化相关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思维意识。此外,企业还应将税务风险管控工作的落实效果与相关工作人员的薪酬相关联,通过编制实效可行的奖励惩罚机制,将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管控制度与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相融合,这样才能够从本质上强化全部工作人员的税务风险管控意识,使其认识到税务风险管控效果对自己对企业的关键性,以此提升税务风险管控速率和效果。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加大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参加培训活动,使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人员巩固财务相关的理论常识,强化相关人员的工作经验,增强企业税务风险管控团队的总体实力,助力于企业财务风险管控效果的提升。

(四)完善组织管理架构,优化企业经营管理模式

现如今,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倘若想要在行业竞争如此紧张的环境下,凸显优势,得打胜利,就应通过完善企业内部组织架构的方式,优化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以此增强企业的经营实力,强化企业税务风险管控能力,继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地位,扩增企业得到最多的经营效益,促使企业可以得到永续发展。针对于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对以前使用的是转包、分包的经营模式做出财务风险评估,以此明晰总分包商、物资供应商之间的关联性,以免因为纳税流程繁杂,责任不明等情况产生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效果,并且还能够规范分包行为,以免企业的资金收益遭受损失。

(五)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在基础工作中管控好税务风险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11

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建筑施工企业重视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容易忽视对项目税务风险的管理,普遍缺乏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制,使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缺乏必要的理论保障,不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税务风险管理机制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受到经济利润的驱使,建筑施工企业往往缺乏纳税观念,纳税积极性不高,对税务风险的防范观念淡薄。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或者设置不合理,有些建筑施工企业没有成立专门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没有对税务风险进行专门的管理,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税务风险管理部门,但税收管理的职能主要是报税,没有针对税务风险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税收风险管理人员的水平也参差不齐,有的身兼数职,不能把全部精力投放到税务风险管理上来。

(二)未能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防范应该以预防为主,因此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然而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主要表现在,企业没有建立动态的税务风险识别、税务风险分析、税务风险评估体系,没有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在项目进行投标决策之前也不能及时的进行风险评估;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控制侧重与事后控制,缺乏对无常税务风险的应对措施,在风险发生后才去采取补救措施,不能有效降低风险带来了损失。

(三)缺乏对税务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是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监督的主要部门,有些建筑施工企业缺乏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使审计部门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职能不能正常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只重视企业财务和管理等问题,对税务管理不够重视,更是缺乏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在面对税务机关的检查时,审计部门想的只是如何能够应付检查,使检查过关,而没有在检查中汲取经验教训,没有对税务管理提供有效建议,也没有对税务风险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应该认识到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这样才能建立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对税务风险进行管理。企业应该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宣传,构建良好的税务文化,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使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有据可循。提高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应该先在企业管理者中开展,发挥管理者的模范带头作用,把税务文化建设纳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来,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二)建立专门的组织管理机构进行税务管理

税务风险防范需要建立完善的税务管理机制,税务管理机制需要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才能落实执行,因此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专管税务管理工作。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业务多,管理起来较为复杂,因此企业应该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配置专业性较强的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企业的税务相关事务,并对企业的税务工作进行一定的指导。需要注意的是,在设置岗位时应该使不相容的岗位分离,并定期对税务管理人员进行换岗,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三)建立税务风险预警体系

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应该认识到事前控制的重要性,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风险的事前控制,能够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减少风险带来的危害。加强对税务风险的动态评估,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项目特点等等,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科学的评估,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范围及程度,在风险发生后能够用已经安排好的措施降低风险带来的危害。

(四)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

对税务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监督,能够保证制度的落实执行,也有利于发现税务风险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改正,因此,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工作应该受到建筑施工企业的高度重视,并应该结合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防范监督体系,强化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监督,提高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在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检查之后,审计部门应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税务风险防范中的问题和不足,为税务风险防范提供有效建议。

三、总结

建筑施工企业涉及到多种税种,税务风险也是随之存在的,如果企业不对税务风险重视起来,那么就达不到税务风险防范的目的,进而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是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来有效防范的,管理者应该认识到这一点,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税务风险,降低风险带来的危害。

参考文献:

[1]邵伟.浅谈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及控制[J]. 经济研究导刊, 2008,(11)

建筑业涉税风险篇12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模式下,企业为了扩大市场竞争可能要不断更新经营方式,这种情况下,税收方面可能没有相应政策,如何纳税?有多少涉税环节?怎样避免税收风险?都应事先考虑适时评估。当随着生产、经营的各环节不断深入,就要采取定期评估。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这就是一种新生的经营模式,如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8]576号对个人所得给予了明确,判定为: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来说涉及这项业务的让利部分是否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都会存在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可能发生退房,改变经营方式等,一但发生纳税环节的变化都要实施税务评估。

还是纳税人常说的一句话:有些政策我们不知道。是的,就当前我国税收的管理模式而言,国税、地税共管企业所得税,有的地方不是国、地税统一明确政策,有时国税的规定地税没有,地税的规定国税没有。有的个性业务在国家没有明确时,各省也不统一,作为企业而言掌握起来确实有困难,经营者又不可能天天研究税收政策,有时发生了相关业务并不知道。如:某涉外企业将房产无偿出借给某非营利单位使用,企业在核算上照常提取折旧列支相关维修费用。当企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税务评估时,中介机构发现了问题。《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51号)企业无偿出借给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固定资产,不得税前提取折旧,发生的维护费用和损失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虽然这家涉外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管理,国家和当地国税局都没有相关文件规定,但必竟当地地税有明确规定,如果不进行纳税调整会存在一定税务风险。再比如:企业从事BT业务,在税收上找不到国家相关政策明确如何缴纳营业税。而在其他地区就有相关规定。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关于BT模式的营业税问题明确为:(一)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融资方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企业认为这项业务也适用本地区,当办税人员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时,解答并不相同,当地税务机关把这项业务分为金融和建筑两业务判定,融资部分按利息收入5%计算,施工部分按建筑业3%缴纳税营业税。能否比照执行,这就还需上级机关判定。如果企业不及时作出涉税业务评估,就会带来一定风险。

某南方房地产企业到北方进行房地产开发,关于契税的征收环节,某南方当地是在全部契税完税后发放《土地使用证》,而北方(当地)对契税的征税环节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缴纳契税后就发证,再发生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支出,如拆迁补偿费、公共配套费等费用时,还要计算纳税契税。这个企业办税人员按南方(当地)的征管模式思维考虑问题认为:取得了《土地使用证》不再发生契税。所以,对后来发生的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费用没有完税。当税务机关检查时进行补税、课征滞纳金、并要实施处罚。如果纳税人能够做到适时或定期税务评估,就可以避免风险。

总之,当企业遇到某项业务无法判定如何纳税时,发现各地在税收征管存在差异时,应当采取适时评估。当企业无法估略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时,要采取定期评估。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各项涉税指标发生变化时,也要及时评估,做到事先正确纳税,避免税务风险。笔者认为:税务风险评估,也属于税收筹划范畴,应做到未雨绸缪,不要等到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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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风险管理真的就是“一把手”工程吗?

文/王蕴红

“这是个‘一把手’工程,我们目前还无能为力。”就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帮助大企业全面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时,有一些税务干部和大企业的财务负责人都不约而同地产生了这样的想法。在他们看来,无论对税务机关而言,还是对大企业而言,“一把手”不重视、没思路、不推动,这项全新的工作就会阻力太大,不好开展。

说税务风险管理是“一把手”工程,不无道理。但是,税务风险管理又不完全是“一把手”工程。

不论是企业的“一把手”,还是税务机关的“一把手”,要做的事情非常多,都不可能将有限的精力平均地分配在每一件事情上。更何况,每项工作都有相关的部门来负责,如果“一把手”事无巨细都亲力亲为了,还要那么多部门的负责人干嘛?笔者认为,大企业的财务部或者税务管理部负责人,各级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管理部门负责人,正确认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以正确的态度对待,想方设法发挥好主观能动性,才是当务之急。

对大企业的财务部或者税务管理部负责人来说,应该根据税务元素在整个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中的被重视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行动。如根据经营业务的性质不同,对日常税务管理、特殊涉税业务分别制订不同的税务管理规章,进行有序化细节化管理;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相关效益进行科学评价,并及时向管理层及“一把手”汇报;遇到重大或特殊事项时,利用会签制度保证重大税务风险在事前被充分识别和评估;搜集整理其他大企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经验及成果,并及时向管理层及“一把手”汇报;对所有涉税数据进行整理和分析,据此“诊断”整个企业或者集团可能存在的问题,等等。通过上述工作,逐步使税务元素对大企业的贡献从单纯的税务领域逐渐扩大到企业的决策、采购、生产、加工、包装、销售等过程。

对省级及市级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来讲,虽然目前急需解决职责交叉、缺乏政策制定权与处罚权的问题和人才队伍匮乏、信息化建设不到位、企业对税务风险认识不够等实际困难,但是,尽快帮助大企业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依然是迫切而首要的工作。

值得庆幸的是,帮助大企业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体系,全面加强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为大企业提供更加周到、更具个性化的服务,国外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在这些方面,我们并非需要完全“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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