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保险的建议合集12篇

时间:2023-06-09 10:05:10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1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  纠纷  建议

医疗责任保险是依据相应的保险条款,医疗机构和医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从而将其因医疗事故或医疗意外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由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的一种保险业务。建立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的风险分散机制有利于降低医院的经营风险和医生的职业风险,对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责任保险已经成为医疗事业发展重要的辅助机制。

一、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面临发展乏力的原因

2007年6月21日,中国保监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文件出台以后,根据资料显示医院方面投保该险种并不积极,医疗责任保险面临发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商业保险公司方面

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责任保险虽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医疗行业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对保险公司的承保和理赔技术提出了新的挑战,保险公司中既懂医又懂法以及保险的复合型人才并不是很充足,在缺乏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支撑、投保人意愿不高的前提下,大规模拓展医疗责任保险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2.医院方面

(1)不少医院和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缺乏基本认识和了解,不能理解保险大数法则①,在缴纳的保费超过赔款的情况下,从经济效益角度觉得不合理、不划算的,对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2)医疗机构认为医疗责任保险存在保险理赔金额偏低、责任范围狭窄等问题,很多医疗纠纷是不被认定为保险范围的,而医疗机构最希望解决的恰恰是这类纠纷。

(3)多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认为,一旦公开了发生的医疗纠纷或者医疗意外,会影响整个机构的年终考核和评级、声誉、品牌等。很多时候选择与患者不公开协商解决,所以也不会通过保险公司来解决问题。

二、完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医疗责任保险这种医疗损害赔偿给付机制和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对于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为了推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笔者有以下建议。

1.加大医疗责任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提高保险意识

医疗保险推行障碍的原因就是医务人员不了解相关知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教育制度,如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相关知识讲座、组织医务人员与保险机构人员交流、学习等。在医务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有了清晰、全面、正确的认识下,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识,使之深入人心,为我国逐步实施医疗保险减小阻力。

2.建立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由于有强制力量介入,具有自愿保险所难以比拟的一系列优点,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自愿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迅速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是一个特殊的险种,为确保医疗机构的参保率和保险机构的良性运行,必须科学预测保险限额和费率,制定一个稳妥的、社会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这是推行该保险需要解决的问题。

3.完善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增加可投保险种,扩大保障范围

我国保险机构针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还不十分完善,目前国内仅有太平洋、平安、天安等较大规模的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在北京、深圳等地开展的此类业务取得了一定效果。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大创新力度,将医生也作为被保险人,针对不同医院,不同科室的医生开发不同的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并将实习、见习进修医生纳入参保范围,制定相应的险种。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分类和精算技术的运用,更能满足医院的需要,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提供支持。

4.加大对人才的培养

政府可以通过教育改革试点,在一些高校设立专业培养既懂医又懂法以及保险的复合型人才,以满足医疗责任保险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在有专业人力资源的支撑下,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和完善。

注释:

①大数法则: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即是在承保标的数量足够大时,被保险人缴纳的纯保费与其所能获得赔款的期望值相等。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2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行为,财政部于1999年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其中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会计报表的填制等进行了明确。2003年,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又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其中对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两项会计制度的先后实施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一些不足日益显现。

一、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存在制度性缺陷,不能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活动的真实结果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只能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以实际收到或支出的款项为确认标准,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防止社会保障预算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在我国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初期,其会计核算主要是记录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用收付实现制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在当时也是适用的。但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已不单纯是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还包括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值和增值等情况,参保人、监督机构、管理机构也都希望获得更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如基金的筹集是否及时和足额,是否合理运用等。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只能反映医疗保险基金中以现金实际收支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应收未收的保费、应付未付的债务(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些“隐性债权”和“隐性债务”在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准确记录、反映基金的资产、负债和运行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报表的填制要求不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均设置了“待转基金”项目,用以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科目处于同一核算序列,与“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呈对应关系,却未在会计科目表中设置“待转基金”科目,使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报表的填制脱节,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表内、表间相关数据勾稽关系不明确,不方便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报表。

(三)对年末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有待改进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第四章第二条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根据经验比例划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下年初再做相反分录予以转回。“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月末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年度终了应无余额。笔者认为,将年末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按经验比例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会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科目年末数虚增,违背了财务数据真实性原则的要求;另一方面,“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作为收入类科目,其余额应转入基金类科目集中反映,月末和年末应均无余额。

(四)对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异未提出账务调整方法

实际工作中,按期初比例划分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账面余额不可能非常准确,因为中途可能有职工因死亡等原因退保,退保次月起职工就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经办机构必须相应对退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进行调整,这必然导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存在差异,有的统筹地区这种年度差异额可能很大。而现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未对这种财务现象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办法,存在制度盲点,使经办机构在年度结转时只能根据经验和需要进行账务调整,导致各经办机构账务处理方法不统一,不便于审查和考核。

(五)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有待完善

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的编制说明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待转基金”项目的说明如下:“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本科目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的贷方发生额“指1到11月份”合计填列。事实上,“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包括了能确定归属的和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使“待转基金”项目的核算内容和填制要求自相矛盾。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中,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也设置了”待转基金”项目用以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并提出该项目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额“指1到11月份”填列。从两个报表中“待转基金”反映的核算内容理解,其填制金额应是一致的,但其填制方法的不一样又必然导致两个报表中“待转基金”的填制金额不一致,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和《资产负债表》的表间勾稽关系互相矛盾。

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建议

(一)改革会计核算基础,采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核算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会计核算基础是可行的,它既可解决现行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存在的局限,满足政府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又能提高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数据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笔者认为,对能预计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如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应计利息的计提等,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因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说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旦核定某单位或个人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单位或缴费个人就必须缴纳,即使缴费单位或个人因各种原因导致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也只能缓交而不是免交,并按规定还要交付一定的滞纳金,这就形成了经办机构的“隐性债权”。经办机构应设置“应收医保费”科目来核算保费的清欠情况,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根据缴费核定额将单位或个人欠缴保费计入“应收医保费”科目,待实际收到保费时再冲减“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收医保费”科目应根据单位或个人建立明细账;同样的办法适用于利息的计提和归还。对其他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则可采取收付实现制,于实际收到或支出款项时列支或列收。只有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运行状况和财务成果,正确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持续能力,为政府规避风险、实施稳健的发展战略、制定长期的发展政策提供依据。

(二)增设“待转基金”科目,改进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

应增设“待转基金”科目,用于核算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归集、划分和结转情况,以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填制要求相对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有关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如下:经办机构收到尚未确定归属的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时,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确定归属时,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收入”;月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入”,贷记“待转基金”。“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这样一来,“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月末和年末均无余额。与以前的对年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的年末预分、次年冲回的账务处理方法相比,后者更简单、准确,更便于操作和理解,并且,设置“待转基金”科目后,可定期用“待转基金”科目余额对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实际余额与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差额应附有明细清单),有利于规范不同经办机构的调账行为,避免人为因素影响医保基金收支数据的准确性。

(三)完善会计报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填制方法

笔者认为,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应按以下方法填制:“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当期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当期贷方发生额减当期借方发生额填制;“待转基金”项目金额应等于“待转保险费收入”与“待转利息收入”项目金额之和。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则按以下说明填制:“待转基金”核算期末仍未确定归属的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根据“待转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资产负债表》中“待转基金”项目的金额应等于“待转基金”科目期初余额加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的“待转基金”项目金额之和。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3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会计核算行为,财政部于1999年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其中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基础、会计科目核算内容、会计报表的填制等进行了明确。2003年,根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又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其中对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两项会计制度的先后实施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一些不足日益显现。

一、当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存在制度性缺陷,不能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活动的真实结果

《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制度》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意味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只能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将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国家社会保障预算,以实际收到或支出的款项为确认标准,能如实反映国家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防止社会保障预算虚收、虚支现象的发生。在我国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初期,其会计核算主要是记录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用收付实现制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在当时也是适用的。但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已不单纯是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还包括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保值和增值等情况,参保人、监督机构、管理机构也都希望获得更全面、真实的财务信息,如基金的筹集是否及时和足额,是否合理运用等。而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会计核算,只能反映医疗保险基金中以现金实际收支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应收未收的保费、应付未付的债务(借入款项的利息、个人账户的应计利息)等。这些“隐性债权”和“隐性债务”在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中得不到反映,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会计账务和报表不能准确记录、反映基金的资产、负债和运行情况,不利于防范基金支付风险。

(二)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报表的填制要求不符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中均设置了“待转基金”项目,用以反映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户基金”科目处于同一核算序列,与“待转保险费收入”和“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呈对应关系,却未在会计科目表中设置“待转基金”科目,使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的设置与会计报表的填制脱节,导致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表内、表间相关数据勾稽关系不明确,不方便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报表。

(三)对年末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方法有待改进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4

一、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没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已经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协同推进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作

各地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工作基础,以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为目标,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措施和手段,积极探索与医疗保险统一管理的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模式。各地要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0年)》提出的2010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的目标要求,制定发展规划,积极扩大参保范围。

三、切实保障生育职工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的产假期限和当地职工工资水平,合理确定生育津贴标准并及时支付,逐步实现直接向生育职工发放生育津贴,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先实行生育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负担的办法,以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筹资水平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

四、加强生育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

生育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范围要考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妇产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对这些医疗机构的保险管理、服务质量、信息管理等服务能力评价的基础上,选择适合生育保险要求的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因生育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的范围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具体支付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5

二、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结算存在的问题

在医疗费管理方面,协议医疗机构对工伤职工的就医管理是重点。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协议医疗机构重经济利益,最大限度地增加工伤医疗费用,一些工伤职工为了自身的利益,把工伤保险政策利用至极致,想尽办法住院,住院不出院,甚至出现重复住院、交叉住院的现象。

(1)工伤职工拒绝承担不符合“三个目录”费用。目前工伤职工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基本上都是协议医疗机构先垫付费用,之后协议医疗机构再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在医疗待遇结算的过程中虽然我局按规定,拒付了不符合“三个目录”的费用,但对于拒付的费用,工伤职工常常以不掌握工伤保险政策为由拒绝承担这部分费用,有些协议医疗机构变相通过“挂床”住院、大处方开药、高定价等手段来弥补这部分费用,这样对于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来讲谁都没有受到损失,大部分的费用还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部分协议医疗机构不认真履行协议。医院是医疗服务单位,直接为工伤患者提供服务,在医疗过程中,由于工伤保险政策对工伤职工实行完全免费的无责任补偿原则,为此,医院在经济效益驱动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过度服务,造成资源浪费。一是收治入院患者时把关不严,随意降低入院标准,本可以门诊完成治疗的,却安排住院长期治疗;二是长时间开展辅助治疗项目、大处方开药、开贵药、超标准收费,甚至随意开与病情无关的药物和检查等现象。三是工伤职工达到出院条件的仍不办理出院手续,或者是办理出院手续后短时间内又再次住院,造成用药频率高、治疗时间长、“挂床”现象严重等情况发生;四是未严格执行转外就医管理规定,为不符合转外条件的工伤职工办理转外住院治疗或转外门诊治疗。

(3)工伤职工对医疗服务需求层次提高。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医疗技术也得到快速发展,成本昂贵的高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日趋增多,工伤职工通过申请旧伤复发得到医疗服务,由于工伤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就容易产生过高的期望值,并要求无限服务,轻病住院、串换药品、无病取药、搭车买药、重复检查治疗等现象层出不穷,还有的工伤职工有病乱投医、多处就诊,以致重复诊断、重复检查、重复或滥用药品,造成极大浪费。

(4)工伤职工通过旧伤复发住院治疗获取伙食补助。目前的自治区工伤保险政策给予工伤职工区内住院每天15元、区外住院每天20元的伙食补助,一些工伤职工,特别是退休的工伤职工已离开了工作岗位,工伤保险有如此优惠的政策,不管旧伤是否复发,不管工伤医疗费花多少钱,想尽各种办法进行住院治疗取得伙食补助。

(5)一些工伤保险经办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原则性不强、责任心不强,审核把关不严。由于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多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医疗技术资料及医药费用的核查不够得力,出现重复住院、交叉入院时,企业经办机构不能够及时发现。另外处理具体问题时,部分经办人员不愿得罪工伤职工,对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提出的无理要求推上推下,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办事。

三、意见及建议

(1)开展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工作,严把旧伤复发关。目前工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复发基本是由协议医疗机构鉴定,协议医疗机构有可能从本身利益出发,希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并进行住院治疗,把关就不会很严。建议各用人单位的社保机构内部成立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专家小组,对频繁住院的旧伤复发工伤职工进行鉴定,判定其是否属于旧伤复发;对是否符合出住院标准做出判定;工伤人员与内部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时,可集中请自治区工伤鉴定机构裁定。

(2)进一步强化协议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协议医疗机构在收治工伤过程中应坚持因伤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既要满足工伤职工的治疗需求,又要控制好费用指标,杜绝超范围用药、进行与伤情无关的检查或重复检查、任意延长医疗期、挂空床治疗等现象的发生。工伤患者进行阶段性治疗后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可出院休养观察的,医院应及时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因医院方面原因造成的不合理检查、用药、治疗、工伤患者医疗期过长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应不予以支付。

(3)工伤职工在医治期间要遵守医疗秩序,积极配合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无理取闹、任意滋事、小伤大养,否则其发生的不合理医疗费用由本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及经济处罚;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也要加强对协议医疗机构的检查,凡检查两次不在院的或从病历检查中发现连续三次未到医院接受治疗的,视为自动出院,自动出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健全举报制度,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通过在参统单位和协议医疗机构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方式开展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协议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举报的范围包括社保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或贪污、挪用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骗取工伤医疗费、医疗工作人员骗取或参与骗取工伤医疗费等行为。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6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由于经济赔偿引发的医患纠纷在我国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部分地区医患关系十分紧张,甚至发生伤害医务人员、打砸医院、围攻卫生行政部门等暴力事件,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带来的恶性循环就是越来越多的医生不敢施行新的手术或突破性的治疗方案,最终导致患者利益受损,医疗事业发展受阻。因此,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医疗责任保险以第三身份参与处理,一方面有利于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改善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了安全保障,使他们能够按照医学发展要求,遵循医学发展规律,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最终可以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最终受益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

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文秘站:)是国际上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行了医疗责任保险,并作为立法加以实施。例如在美国,所有的执业医师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为年收入的10%左右;在日本,每名医师每年要向保险公司交纳4万日元保费。这些国家在医疗责任保险方面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和借鉴。

二、加强领导,开创全市医疗风险管理工作新局面

我们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可以说是“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从1999年开始,我们就对医疗责任保险进行了大量调研准备工作,20__年市卫生局制定了《__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要求全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都应当参加医疗执业风险保险,市政府也专门为此成立了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工作领导小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工作进展非常缓慢。相反,北京、上海等地却从我们市取经学习先后开展了这项工作,走在了我们的前面。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必须把这个“晚集”赶好。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工作十分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了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抓紧抓好。在今年的两会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了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提案和建议,希望我市尽快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为此,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共识,全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在市金融办、卫生局和保监局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关于__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希望各有关单位以高度的责任感抓紧落实,尽快使医疗责任保险这一有效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作用,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这项工作,我提几点具体要求:

第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涉及卫生、财政和保监局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市政府将成立由金融办、卫生局、财政局和保监局组成的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小组,负责组织、推动全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工作小组要形成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卫生局要积极引导全市医疗机构转变观念,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保监局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快产品开发力度,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加强服务创新。

第二,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遵循的是大数法则,如果参加保险的医疗机构不多,降低风险的目的就不会实现,医疗责任保险也无法维持。所以,全市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以便更好地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各家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数量,也将作为明年你们向财政申请经费的重要参考。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7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由于经济赔偿引发的医患纠纷在我国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部分地区医患关系十分紧张,甚至发生伤害医务人员、打砸医院、围攻卫生行政部门等暴力事件,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带来的恶性循环就是越来越多的医生不敢施行新的手术或突破性的治疗方案,最终导致患者利益受损,医疗事业发展受阻。因此,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医疗责任保险以第三身份参与处理,一方面有利于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改善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了安全保障,使他们能够按照医学发展要求,遵循医学发展规律,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最终可以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最终受益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

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国际上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行了医疗责任保险,并作为立法加以实施。例如在美国,所有的执业医师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为年收入的10%左右;在日本,每名医师每年要向保险公司交纳4万日元保费。这些国家在医疗责任保险方面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和借鉴。

二、加强领导,开创全市医疗风险管理工作新局面

我们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可以说是“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从*年开始,我们就对医疗责任保险进行了大量调研准备工作,20*年市卫生局制定了《*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要求全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都应当参加医疗执业风险保险,市政府也专门为此成立了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工作领导小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工作进展非常缓慢。相反,北京、上海等地却从我们市取经学习先后开展了这项工作,走在了我们的前面。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必须把这个“晚集”赶好。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工作十分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了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抓紧抓好。在今年的两会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了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提案和建议,希望我市尽快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为此,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共识,全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在市金融办、卫生局和保监局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关于*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希望各有关单位以高度的责任感抓紧落实,尽快使医疗责任保险这一有效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作用,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这项工作,我提几点具体要求:

第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涉及卫生、财政和保监局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市政府将成立由金融办、卫生局、财政局和保监局组成的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小组,负责组织、推动全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工作小组要形成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卫生局要积极引导全市医疗机构转变观念,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保监局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快产品开发力度,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加强服务创新。

第二,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遵循的是大数法则,如果参加保险的医疗机构不多,降低风险的目的就不会实现,医疗责任保险也无法维持。所以,全市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以便更好地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各家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数量,也将作为明年你们向财政申请经费的重要参考。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8

一、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由于经济赔偿引发的医患纠纷在我国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部分地区医患关系十分紧张,甚至发生伤害医务人员、打砸医院、围攻卫生行政部门等暴力事件,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带来的恶性循环就是越来越多的医生不敢施行新的手术或突破性的治疗方案,最终导致患者利益受损,医疗事业发展受阻。因此,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医疗责任保险以第三身份参与处理,一方面有利于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改善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了安全保障,使他们能够按照医学发展要求,遵循医学发展规律,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最终可以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最终受益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

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国际上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行了医疗责任保险,并作为立法加以实施。例如在美国,所有的执业医师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为年收入的10%左右;在日本,每名医师每年要向保险公司交纳4万日元保费。这些国家在医疗责任保险方面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和借鉴。

二、加强领导,开创全市医疗风险管理工作新局面

我们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可以说是“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从1999年开始,我们就对医疗责任保险进行了大量调研准备工作,2004年市卫生局制定了《xx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要求全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都应当参加医疗执业风险保险,市政府也专门为此成立了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工作领导小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工作进展非常缓慢。相反,北京、上海等地却从我们市取经学习先后开展了这项工作,走在了我们的前面。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必须把这个“晚集”赶好。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工作十分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了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抓紧抓好。在今年的两会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了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提案和建议,希望我市尽快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为此,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共识,全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在市金融办、卫生局和保监局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关于xx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希望各有关单位以高度的责任感抓紧落实,尽快使医疗责任保险这一有效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作用,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这项工作,我提几点具体要求:

第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涉及卫生、财政和保监局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市政府将成立由金融办、卫生局、财政局和保监局组成的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小组,负责组织、推动全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工作小组要形成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卫生局要积极引导全市医疗机构转变观念,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保监局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快产品开发力度,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加强服务创新。

第二,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遵循的是大数法则,如果参加保险的医疗机构不多,降低风险的目的就不会实现,医疗责任保险也无法维持。所以,全市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以便更好地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各家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数量,也将作为明年你们向财政申请经费的重要参考。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9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一、优化总额控制目标设定

目前我院实行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在将额度下分到定点医疗机构时,实际只是一个总的额度,一个数值,没有具体的分项。建议下一步可以探索在总控指标管理的框架下,建立多维度的分类预算,如药品、诊疗项目以及医用耗材费用分类预算,进一步细化预算管理,防止医疗机构管理者简单将总额指标分解到科室、医生,避免出现推诿病人、限制医疗服务、转嫁医疗费用等现象。

其次,现行文件中明确了总额控制的费用范围是基金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这也是部分医疗机构为“节约”总控额度,优先选择使用非基金支付药品原因之一,这会导致参保患者自费费用快速增加,最终损害参保患者的利益。建议下一步可探索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中加入“使用自费药品比例”这一因素,在控制医保支出的同时确保参保人的利益。

再次,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工作的开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管是对制度的设计,还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对政策的接受,都有一个完善、适应的过程。建议在政策执行的前期,适当加大总额控制的弹性,待政策执行上轨道后,再逐步加大控制力度,使医疗机构和参保患者更容易接受该政策,也为政策的逐步完善预留时间。

二、健全总额控制协商机制

我院目前在制定总额控制目标的三个层次中,医疗机构可以参与的只有第三个层次,经与医疗机构充分协商谈判确定后,将指标纳入协议管理。这样的制度设计容易产生以下两大问题:第一,将总控总指标细分到各科室时,主要依据各科室上年医疗支出占全市医疗支出的比重。以此为分配依据的前提是全院的发展状况都与上年保持一致,容易忽略个别医院发展的特殊状况。第二,医疗机构对总额控制指标的认可度较低。

针对这个问题,建议借鉴上海市的“三轮协商”机制,在总控指标制定的每一步都加强同医疗机构的协商机制,充分了解各医疗机构的实际发展状况,尽量合理的制定总额控制的指标。

在加强同医疗机构协商的同时,加强对医生的培训和管理也可提高总额控制的效果。在德国,“德国医师协会”既是医师利益集团的代表,同时也负责对医师监督管理,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在我国,是由当地的卫生局来负责对医师的监督管理,但这只是卫生局众多职责中的很小一点,大部分时候对医生的监督管理,都是由医院自身来执行。建议可以借鉴德国经验,探索建立医师行业协会,独立于医疗机构存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既对医师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也可促进医师行业整体有序健康的发展。

三、探索新的医保付费方式

总额控制严格说来只是控制医保支出的阶段性目标,我院现有的政策设定,实际是围绕着如何制定这个目标和如何考核这个目标,而并没有提出如何达到这个目标的具体做法。国家在制定《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时,已经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

在按项目付费为主导的医保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所有合理的医疗支出,医疗保险机构都该全额给予报销,而实行总额控制其实是对按项目付费下应该报销的医保支出打了个折扣,并不是完整的按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这也是在对暂扣款的分担协商中,医疗机构争议最大的部分。由此可见,只有探索新的医保支付方式,让医疗机构对医保支出有了明确的分担意识,才能确保医保支付总额控制长期稳定的开展。

鉴于现有的医保付费方式各有利弊,建议在下一步探索新的医保付费方式时,不用单一的形式,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实施,充分利用各种医保付费方式的优点,建立有层次的综合性医保付费方式体系。如对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更高质量的门诊统筹,并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对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和规模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和按服务单元付费;对区域内医疗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医院,试点开展按病种付费。

四、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

实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目标是为了确保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达到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控制医保支出过快增长的目的。在实施医保付费总额控制的同时,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对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已经采用了征收社会保障税。仍以德国为例,德国的社会保障筹资实行社会保障专用税制,法定医疗保险是五个独立专用税中的一部分。以专用税制方式筹资强化了企业和个人参保的意识,实现了广覆盖的目标,提高了保险的公平性,保证了资金筹集的到位,降低了筹集成本。以税代费加大了保险基金筹资的强制性,可以缓解我国目前保险基金筹资的问题,建议可以借鉴德国的方式,逐步实现以税代费。

二是适当提高征收水平。我院目前实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为上一年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6%,而德国在进行医疗保险改革后,医疗保险税率已从30年前的8%增长到现在的14%-15%。虽然这个两个数据不能直接进行对比,但是可以看出,在医保费用支出连年上涨的情况下,适当的提高征税水平有利于医保基金的平衡发展。

三是探索行政手段主导下的商业保险辅助作用。德国医疗保险体系以法定社会医疗保险为主题,覆盖了85%的人群,以私人商业保险等为补充,覆盖有特殊保险需求的特殊人群。我院目前已实现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全民医保体系,在政策上已实现了“全覆盖,保基本”的要求,下一步就要逐步探索特殊人群的特殊医疗保险需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将对我院探索行政手段主导下的商业保险辅助作用起到试点作用。

参考文献: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10

一、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医方道德风险成因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医方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由于医疗行业的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医生拥有处方权和足够多的医疗信息,而患者搜集和处理医疗信息的能力有限,而且由于信息传递的不完全和不充分,患者往往处于劣势地位。这使得医生既有诱导需求的能力,又不必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就产生了医疗供方道德风险。其次,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为医方道德风险提供了条件。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包括疾病患者的个体差异性、治疗手段的不确定性和治疗结果的不确定性。由于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在诊断界限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增加治疗的确定性,减少医疗技术事故的风险,医生往往建议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同时,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还决定了医疗服务的异质性,使得医疗服务的价格与质量难以比较,这也容易使医生产生短期行为,只看重现阶段利益,而忽视了其未来收益。再次,按服务项目付费的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客观上也促进了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的蔓延和扩大。我国目前大多数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实行的是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支付方式,这种事后报销的支付方式,使得医生有诱导需求和提供过度医疗服务的倾向,以增加其收入。

二、医疗保险机构对医方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1、加强医疗保险机构能力和制度建设。适当增加工作经费,充实医疗专业人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道德风险行为的能力;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改进监管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减少由于信息障碍导致的道德风险;建立、健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使监督检查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科学、合理的结算办法。目前医疗保险机构采用的结算办法主要有按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以及总额控制等。不论采取那一种方法,都应根据不同医院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的论证和界定,保证结算方式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用科学的结算方法来压缩道德风险的空间。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尽可能全面、规范。双方协议约定不清、存在歧义往往是产生道德风险的根源。对于一些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双方利益损害的问题,需要明确双方责任和处理办法;对于实际中产生的新问题,需要在下一年协议中进行丰富。对于一些政策的死角,往往通过协议的规范更为有效。

2、加大检查和惩罚力度。建立日常巡查、重点专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完善相关的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防范道德风险行为责任制。运用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将必要的信息传播给公众,从而为实施社会惩罚和市场惩罚创造条件。对医保管理机构难以调查取证的案件,建立公安部门、检察院介入的工作衔接机制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工作的机制。加强地区间医疗保险机构的合作,建立协查联动机制。由于管理体制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异地就医协查制度目前还难以实现,但是,可以考虑首先在省级范围内建立异地就医协查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和协调机制,实现全省范围内的异地就医病人跟踪管理。

3、加强部门间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对道德风险有关行为的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综合管理问题。医疗保险机构应与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各自领域的专家作用,提高整体查处能力,加大联合处罚力度。尤其需要注重争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医疗保险和卫生部门双方的一些目标和措施往往相同;另外,卫生部门对医院的管理规范也是医疗保险部门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争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既可以促进医院对医疗保险新政策的推行,也有利于减轻对医院监督管理的阻力。

4、打破医疗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疾病会导致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医疗服务,同一种疾病也有不同费用的治疗方案。医疗服务机构受到利益驱动往往会偏向于选择高费用的治疗方案,造成医疗过度供给。通过进行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以及允许参保人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疗服务,引发医院之间为吸引参保人而展开有关质量服务和节约费用方面的竞争。另外还有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是招标,同时,要制定有关措施防止这些医院降低服务质量。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11

近年来,由于经济赔偿引发的医患纠纷在我国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部分地区医患关系十分紧张,甚至发生伤害医务人员、打砸医院、围攻卫生行政部门等暴力事件,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带来的恶性循环就是越来越多的医生不敢施行新的手术或突破性的治疗方案,最终导致患者利益受损,医疗事业发展受阻。因此,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医疗责任保险以第三身份参与处理,一方面有利于妥善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改善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了安全保障,使他们能够按照医学发展要求,遵循医学发展规律,促进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最终可以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最终受益的也是广大人民群众。

通过医疗责任保险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国际上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行了医疗责任保险,并作为立法加以实施。例如在美国,所有的执业医师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为年收入的10%左右;在日本,每名医师每年要向保险公司交纳4万日元保费。这些国家在医疗责任保险方面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值得我们好好学习和借鉴。

二、加强领导,开创全市医疗风险管理工作新局面

我们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可以说是“起了个大早,赶了个晚集”。从1999年开始,我们就对医疗责任保险进行了大量调研准备工作,20**年市卫生局制定了《**市医疗执业风险保险管理办法》,要求全市国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及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都应当参加医疗执业风险保险,市政府也专门为此成立了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工作领导小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工作进展非常缓慢。相反,北京、上海等地却从我们市取经学习先后开展了这项工作,走在了我们的前面。现在,我们要做的就是必须把这个“晚集”赶好。

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工作十分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了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求抓紧抓好。在今年的两会上,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提出了关于医疗责任保险立法的提案和建议,希望我市尽快推行医疗责任保险。为此,市政府多次召开协调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目前已基本形成了共识,全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在市金融办、卫生局和保监局的共同努力下,形成了《关于**市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希望各有关单位以高度的责任感抓紧落实,尽快使医疗责任保险这一有效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作用,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这项工作,我提几点具体要求:

第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涉及卫生、财政和保监局等多个部门,需要各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市政府将成立由金融办、卫生局、财政局和保监局组成的医疗责任保险推动小组,负责组织、推动全市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工作小组要形成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卫生局要积极引导全市医疗机构转变观念,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经济手段,化解医患矛盾,处理医疗纠纷。保监局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快产品开发力度,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加强服务创新。

第二,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医疗责任保险遵循的是大数法则,如果参加保险的医疗机构不多,降低风险的目的就不会实现,医疗责任保险也无法维持。所以,全市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参与,以便更好地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各家医疗机构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的数量,也将作为明年你们向财政申请经费的重要参考。

对医疗保险的建议篇12

(一)稳步推进我市职工、城乡居民和普通门诊统筹医保三项制度实施。

落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经办管理工作的衔接,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工作,确保三项制度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二)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从源头上控制不合理的费用支出,要根据不同医疗机构和疾病发生的特点,细化和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目前我市普遍使用定额结算办法。我们可积极探索实行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鼓励医疗机构主动降低成本的费用结算办法。

(三)完善和深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管理。

1、根据新社保年度的发展和要求,不断完善协议内容,将医保政策和医保管理标准充实到协议条款中,提高协议内容的可操作性。

2、加强就医管理。要积极探索与市级统筹适应的就医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对定点机构参保病人住院登记和探访机制,处理好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与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关系,防止医疗机构挂床住院、冒名住院、过度治疗以及骗取医保费用等违规行为发生。

(四)全面落实定点机构考评制度。

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定点机构定点服务质量考评工作,建立对定点机构的服务态度、执行医保规定情况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经济补偿挂钩的管理机制。

(五)做好医保运行情况分析工作。

开展医疗保险运行情况分析,使之成为经办机构基金结算决策、提高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和成为经办系统提高执行力的一个有力抓手。通过数据整理并进行分析,以数字化、定量化评估医疗保险运行效果,推动经办管理优化。HTtP//:

(六)积极探索研究解决异地就医实时结算难题。

我们必须加大力度,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实时结算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全市定点机构协议管理一体化,做到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互通;二是研究探索建立定点机构实时结算系统,尽快实现参保人在异地看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资金实时结算。

二、完善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市级统筹

要全面贯彻落实《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为下一阶段最终实现社会保障市级统筹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完善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基金统一调剂制度。解决地区内市、区之间基金统一调剂结算、数据资料资源共享、以及待遇发放统一流程的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制度。要完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对未建立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市、区,应尽快签定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通过协议管理进一步确保工伤职工救治的合理需要,以及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遏止浪费,规范工伤保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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