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合同管理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1 08:12:55

能源合同管理

能源合同管理篇1

摘 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节能管理模式,伴随着我国节能减排的急切需求,这种模式会日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但是在这种新型的能源管理模式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至今尚无定论。本文旨在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概述和分类的基础上,总结了业内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的几种观点,希望能够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会计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实现这个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用能单位用节能所获得的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和其要求的利润的一种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承担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允许客户利用节能带来的收益来升级工厂和设备,从而降低运行成本。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发展到2013年通过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有3210家,其中含第一批第二批取消的32家。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这一发展目标。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呈现以下五种不同的类型:

1.节能效益分享型

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项目带来的收益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在这种类型中,节能项目所需的投入按照双方的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来承担。待节能项目完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分享节能带来的效益。当然,合同执行结束,设备无偿转让给用户,节能服务公司只负责分享以后的节能收益。在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就是这种节能效益分享型。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将前期节能设备和系统的改造和运营管理全权委托给节能服务公司,然后以节能获得的收益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等到合同期满,经过节能服务公司改造过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也全部属于用户。对于那些缺乏资金,对于改造设备无能无力的小型公司来说,能源费用托管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节能量保证型

有节能需要的用户进行初始投资,包括设备和节能系统的建设、改造支出,而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服务,并保证节能项目的目标达成。待项目实施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用户一次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若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为完成的部分的差额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支付。合同完成后,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用户,从此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就全部归用户所有了。在这种类型中,有节能需求的用户需支付高额的节能项目的资金,所以需要用户资金足够,同时,改造完成后,达不到目标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公司的差额补偿,所以在我国目前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中,这种类型所占的比例最高。

4. 融资租赁型

融资租赁型与其他类型的不同点在于,节能设备既不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造或购买,也不是用户自己出资购买,而是由融资公司负责提供,融资公司以租赁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所需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客户根据租赁协议,定期缴纳租赁费用。为了达到用户的节能要求,由节能服务公司对设备进行改造,并确保在合同期内对设备达到节能目标。合同期满,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5.混合型

混合型就是由以上4种类型组合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组合方式因公司而异。

三、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观点

目前国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各持己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按商品销售进行处理

这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即销售节能设备和提供节能后续服务。根据这种观点,节能服务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根据规定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核算,按存货对提供能源管理所需的节能设备进行核算,而用能单位则视节能设备为自有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观点二、按照BOT合同进行处理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对公用基础设施的一种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授权某家私营企业一定的特许经营权,允许其投资建设经营某种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允许其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以销售商品的方式来归还贷款,收回初试投资以及获取利润。政府赋予的权限期满后,私营企业需将此项公共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政府。某些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有着明显的建设—经营—转让的过程,因此,可参照其进行会计处理。

观点三、按照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四、总结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行为,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通过完善和规范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能源合同管理篇2

2.合同能源管理市场前景

2.1节能减排的重要性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缔造了一个经济发展的“神话”。但是,在经济飞速速发展的同时,也为此付出了大量资源。从表2可以看出,在这期间,我国能源每年耗费量迅速增长。这无论从经济还是环保方面,都是我们所无法承受的,不符合我们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实施节能减排已迫在眉睫。

2.2政策激励1.“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出炉。不久前,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规划》中明确指出,我国节能环保产业存在广阔发展前景。《规划》中还提出了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目标。保持节能环保产业产值年均增长率在15%以上,至2015年,该产业总产值达到4.5万亿元。《规划》还明确了“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工程。包括装备产业化与重大节能技术工程、再制造产业化工程、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应用工程等[4]。2.税收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为节能服务产业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优惠。《意见》将EMC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的投资和节能环保产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相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和奖励;免征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节能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对节能服务公司转到让给客户企业的相关资产,免征增值税[5]。因此,从国家出台的政策上看,对于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减排的态度,国家是明确的,积极扶持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减轻节能服务公司的负担。

2.3合同能源管理应用前景。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的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国际先进水平10个百分点。从单位产品耗能看,有部分行业的主要产品平均能耗比国际先进水平高出近40%,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在节能市场方面有极大的需求空间。1.建筑业。我国现价段95%的建筑是高耗能建筑,其中,大型公共楼宇能耗最严重。据相关机构调查,一般公共建平均能耗为20-60kwh,是城镇普通住宅的两倍;大型公共楼宇的平均耗能为70-300kwh,是城镇普通住宅的10-20倍。因此,如果这些高耗能的大型公共楼宇能实施节能改造,一方面可以大幅度降低能耗,减少用户单位的运行成本,另一方面,还可以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支持,从而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6]。2.工业。据统计,我国工业能源耗费量占全国总量的71%,发达国家工业能源耗费只占全国总量的三分之一,在工业方面节能改造方面,我们存在大量市场空间。有研究表明,我国在2000-2020年期间,如果通过节能改造等节能措施,可实现的节能潜力达3.1亿-3.9亿吨标准煤,建材工业节能潜力为13%-22%,有色金属节能潜力为4%-10%,石化工业节能潜力为10%-24%[7]。

3.结论及建议

3.1结论

能源合同管理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2.2项目内容: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改善环境之目的。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项目的设计、乙方负责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 个月。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 为

3.3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方案检查系统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7

2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利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工程款支付方式:

根据预算决定对方的融资比例,即乙方占到的为X%,则甲方的为100%-X%,工程款的给付执行3-6-1办法,即工程开工甲方给付乙方应付款的30%,设备安装前给乙方应付款费60%,安装完毕调试前给付乙方10%(这是合同的样板)

利益分享比例与给付办法:

根据国家的规定每年的制热费(制冷费)用为预收制,在经过一个制热季结束以后,根据当年的制热或制冷的使用情况,并综合机房的运行费用以及人工量的记录,确认当年的节能利益,在申报税后,甲方享有节能利益的20%,乙方享有节能利益的80%,关于ZF对供热的补助部分留作大型设备维修费用。(这是合同的样板)

5、甲方的责任

除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1.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五日内予以书面审核;

5.2.对在本工程中的所有设备在合同终止以前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按照约定验收项目,及时提供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向乙方提供设备操作空间设备,并确保该设备用房的安全;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乙方的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记录作监管;

5.7.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8 为确保乙方的资金回收,甲方应该保证住户的制热与制冷费用的收回,并确保住户的入住率在80%以上;

5.9 为确保乙方资金的回收,甲方需要提供可变现资产经评估、公正后作抵押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资金回收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署。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1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合同履行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甲方。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安排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相关法规、规范的要求。

6.3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列和与项目相对的技术操作流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在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结束后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十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的操作和维护设备。

6.5除本合同另行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1在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按合同要求按时给付乙方款项,不得因此延误工期;

7.2在本合同有效期满或甲方请求收购该项目并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所有附属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3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或甲方请求收购该项目,按规定与乙方进行设备设施及档案材料的移交并付清应付得全部款项后,才有权取得项目所有权。

7.4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价格(扣除乙方已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在乙方收到全部的价款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所有技术资料。

7.5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账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时,乙方仍享有项目的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解除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所有。

8、 提前解除合同

8.1.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它损失,终止费按下面的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乙方以分享的款额)

乙方的其它损失指的是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以后。项目移交甲方以前,如果甲方解除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以份额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和设计费等;

9.1.2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9.1.3甲方违反本合同内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责任:

I )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Ⅱ)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III )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有关费用。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解决,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乙方违约

9.2.1系统安装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乙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付款期限;

Ⅱ)延缓或减少乙方的节能效益分享时间;

III )减少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数额,直至甲方的损失得以补偿;

IV)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有关费用。

因乙方违约行为若在三十日内解决,且甲方因乙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乙方违约。

10、违约补救

10.1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者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所有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工地拆除施工设备,在不得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10.2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者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发生所有费用;

10.3乙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合理化的建议,爱护设备和其它财产,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2.1停止运行或关闭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的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2.2如果因甲方停止或关闭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停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四条规定付款义务。

13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3.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征得双方的书面签署才能生效;

13.2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不足以影响合同的履行,双方应对影响程度进行工期顺延或免责认定。

13.3由于单方面的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3.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甲方面临重组或资产危机,本合同所属项目以及乙方的项目投资不得受损。

14、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4.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在未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和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4.2乙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之前,应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在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和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4.3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的融资。

15、争议的解决

15.1友好的协商解决;

15.2提交 仲裁机关;

15.3通过诉讼解决。

16、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6.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16.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及法人代表人签署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人: 法人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日期: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范文二

甲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乙方:

公司名称: 公司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签署日期:

前言: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履行节能义务。

由于现在国家大力提倡节能减排,企业高速发展盈利,必须开源节流,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通过深入沟通,就EMC(能源管理合同)合作需求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未改造前照明情况:(第一个车间)(共4车间)

二、甲方保证节能改造后的照明情况:

三、改造后节省电费核算以及分配: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所有的照明节能灯。节能灯型号数量为: 备注:在改造工程中所需要的配件由乙方承担费用(如灯架、插座等配件)

2、甲方负责安装、产品后期维修。产品使用保证期为四年,四年内产品出现问题由甲方负责免费维修及更换

3、 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收取节省的电费,并提供收据或发票。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每年一次基本保养,即清洁,除灰尘等的保养工作。

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产品、技术、各类资料文件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收回产品成本,并终止合同。

3、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节能总金额的( 按节能比例结算 )。

(三)结算方式

1、 按月结算。乙方使用的甲方的环保节能产品所节省下来的电费,在次月的五号前将节能

的电费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 合同双方任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承担另一方在此节能管理项目中的全部损失。

五、合同期与终止合同

1、 合同期限为4年,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合同终止后改造的设备归乙方所有。在以下情况下,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2、 协议所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乙方连续三个月未付款。

3、 乙方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在规定的年限中如发现产品达不到合同中所标称的节能效果,乙方可以提出终止合同。 4、 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另一方保留终止本协议之权利。 六、通知、管辖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用传真或邮寄方式用传真货邮寄方式送达,任何通知一经收到即为生效。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管辖保护。

2、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协议效力及其他

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发生效力。

2、 本协议之有效期限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满48个月终止,即从 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后,所有改造免费送与乙方。 3、 本协议期间双方联络方式如有变动,应书面通知对方。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范文三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乙方),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 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 项目名称:

2.2项目内容: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减少电费支出,减少维护费用,延长设备( )使用寿命,改善环境的目的。同时也为国家“xx”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作出了企业的一份贡献。

3.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目合同总额的20%(人民币 元)给乙方,作为设备的保证金。收到甲方保证金此合同生效。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始,至。

2.3 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

4.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根据项目设计方案乙方对项目组织实施安装,项目安装完毕后三日内,由甲方按设计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5天,试运行其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无任何异常现象后,由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5.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预计为

5.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乙方分享 %的节能效益,甲方分享 %的节能效益。

5.3 每年测试一次节电效果。当节电率不超过或不低于确定的节电率的5%时,分享数额不变;当超过或低于确定的节电率5%时,调整分享期。

5.4 节能效益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自每个月后的1-7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5.1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数额届满。甲方付给乙方的保证金可作为尾款冲抵。

(B) 付给任何人。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6.甲方责任:

6.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

6.2提供乙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提供真实与准确的节能对比数据。

6.3维护节电设备( )使之不受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其修理或损失费用由甲方承担。

6.4甲方应当按节电设备( )使用说明正确使用节电设备( ),非质量瑕疵导致第

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责任:

7.1乙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交货时提供该批产品的认证书,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乙方保证产品使用寿命 年,效益分享期内,节能设备的维修、零部件更换由乙方负责。

7.2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安装、调试好甲方所订购的节电设备。

7.3负责节电设备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8.所有权

8.1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8.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给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取得

设备的所有权。

8.3设备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同时移交设备的技术资料。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9.1.1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9.1.2甲方连续三次不能向乙方按时支付应分享的款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将全部节电设备撤走,并不退回甲方的保证金和前期已支付的款项。

9.2乙方违约:

9.2.1乙方应按期交货并安装完毕节电设备,逾期每日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9.2.2若因乙方产品质量不合格,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属实,造成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0.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1.节电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1.1设备的改进。在乙方没有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下,为了改善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1.2设备的改动。甲、乙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1.3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也不可以委托他人拆除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

即终止合同,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1.4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本合同项下的节电设备经双方出具试运行正常文件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11.5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1.6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超过10天停止运行,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限。

12.对节电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为提高节能效率,在合同有效期内,欲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3.节电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3.1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60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3.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

14.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4.1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4.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4.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

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4.4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5.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5.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5.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5.3由于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

16.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16.1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都是无效的。

16.2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者有关联的公司,此类转让无需甲方同意。

17.侵权和赔偿

17.1因乙方或乙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甲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甲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乙方同意对甲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乙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7.2因甲方或甲方所聘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乙方的任何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除非乙方因保险而得到赔偿,甲方同意对乙方给予赔偿并使其不因上述损害或伤害而受到损失。但甲方职员或所聘人员的恶意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害不在此列。

17.3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8.保密条款

18.1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8.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

予以保密。

19.不可抗力

19.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况告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

19.2本合同延期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的义务将中止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60天,超过60天应终止合同。

19.3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双方协商免除不能履行的条款,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余条款继续履行。

19.4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20.1调解

(A)任何一方均可向 (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20.2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项目工程描述

附件B:节能量的确认

附件C:节能效益的计算

21.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21.3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甲、乙双方用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的修改应采用书面方式。

21.6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二份。

21.7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人或授权代表于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开户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能源合同管理篇4

三是能源费用托管型,即客户委托EMC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实施成本。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降低企业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EMC)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通过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技改新机制,由专业节能公司(以下简称“EMC”)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等特点。根据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可以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为准确确定节能项目投资额,应结合节能项目投资回收特点,依据所签节能合同的不同类型进行会计计量。当节能投资合同期限较短,建议以购买节能设备的实际成本确定耗能单位节能投资成本。当节能投资合同期限相对较长,引进节能设备价款有可能会延期支付时,建议耗能单位节能项目投资额应当以购买(节能设备及技术)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其具体做法,可参考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中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相关处理。新晨

能源合同管理篇5

中图分类号:F206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基本运作机制

能源,是人类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资源,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国防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能源与人类社会息息相关,它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不亚于人类对粮食、空气和水的依赖程度。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人类对于能源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加。尤其是对于石油、煤炭、天然气等非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和利用几乎达到了极限,严重的超出了自然界可承受的范围。各种自然资源即将开采枯竭,人类社会正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全球范围的能源危机。

在能源消耗日益增加的同时,由此带来的地区环境和全球环境的急剧变化也对人类生存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其中,由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是国际社会最关注的热点。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来源于人类对矿物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的大量消耗。因此,世界各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都把节约和充分利用能源当成首先考虑的问题。而对于高耗能的企业来说,能源成本在企业总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所以想方设法开源节流,降低能耗费用,也已成为企业积极探索的问题之一。

20世纪70年代世界石油危机爆发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全新的节能机制在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发展起来。所谓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rporation,ESCo)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就像医院一样,我们要有专家,为用能企业进行能耗诊断,计算出节能服务公司能为它节省多少能源;要有资金、设备和技术,可以为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安装调试;最后还需要系统性的服务和培训,建立一个长效的节能机制。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这一新机制在北美、欧洲、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步得到推广和应用,在这些国家中出现了基于这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并且其发展势头十分迅猛,目前,全球已有80多个国家通过节能服务公司(ESCo)采用新的电能提升技术、能源合同机制及对电力需求方的有效管理等方式来帮助用户提升电能使用效率,在美国,ESCo已发展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每年有10亿美元左右的业务。

合同能源管理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能源节约,其基本运作机制是: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投融资和技术保障,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项目审计、设计、融资、施工、管理等由节能服务公司统一完成;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检测等;合同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耗能企业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耗能企业自己负责经营;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改造的全部技术风险和投资风险。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载体是节能服务公司(ESCo)。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自由竞争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和滚动发展。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从节能服务公司(ESCo)的业务运作方式可以看出,节能服务公司(ES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传统的节能改造模式有根本性的区别(见图1)。

节能服务公司(ESCo)一般向客户提供的节能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能源审计。ESCo公司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测定客户当前用能量和用能效率,提出节能潜力所在,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进行预测。(2)节能改造方案设计。根据能源审计的结果,ESCo公司根据客户的能源系统现状提出如何利用成熟的节能技术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的方案和建议。如果客户有意向接受ESCo公司提出的方案和建议,ESCo公司就可以为客户进行项目设计。(3)施工设计。在合同签订后,一般由EMC公司组织对节能项目进行施工设计,对项目管理、工程时间、资源配置、预算、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协调等进行详细的规划,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并按期完成。(4)节能项目融资。ESCo公司向客户的节能项目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ESCo公司可能的融资渠道有:ESCo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从设备供应商处争取到的最大可能的分期支付以及其它政策性的资助。当ESCo公司采用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为节能项目融资时,ESCo公司可利用自身信用获得商业贷款,也可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担保资金为项目融资提供帮助。(5)原材料和设备采购。ESCo公司根据项目设计的要求负责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所需费用由ESCo公司筹措。(6)施工、安装和调试。根据合同,由ESCo公司负责组织项目的施工、安装和调试。通常,由ESCo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进行。由于通常施工是在客户正常运转的设备或生产线上进行,因此,施工必须尽可能不干扰客户的运营,而客户也应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7)运行、保养和维护。设备的运行效果将会影响预期的节能量,因此,ESCo公司应对改造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此外,ESCo公司还要负责组织安排好改造系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8)节能量监测及效益保证。ESCo公司与客户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以确认合同中确定的节能效果是否达到。另外,ESCo公司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大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9)ESCo公司收回节能项目投资和利润。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ESCo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最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ESCo公司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

节能服务公司(ESCo)自身可能没有能力完成上述全部的服务,但是,作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可以通过整合各类外部资源,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可能会涉及各类型的机构(见图2)。

节能服务公司(EMCo)所开展的EM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商业性。EM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二是整合性。EMCo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三是多赢性。多赢性是EMC业务的一大特点,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四是风险性。EM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可以说,EM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EM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及基本类型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这也是许多企业在节能面前踌躇不前的原因。而且大多数情况是,实施节能企业的客户由于自身种种原因的限制,自行的节能投资并不一定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存在节能投资的浪费,甚至项目的失败。因此,有关专家指出,当前我国节能最为迫切的任务,就是引导和促进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过渡和转变―有没有一种方式,让企业“零风险”地收获节能技术改造带来的效益?让项目的节能投资达到最科学、最完美的节能效果?回答是肯定的,这就是我们所讲的“合同能源管理”,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本质功效。合同能源管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节能新机制、新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有效降低用户的风险,为客户最大限度地创造价值。它不仅适应现代企业经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的需要,而且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潮流。

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不仅是一种推动节能产业成长的节能综合服务的商业模式,更是一种减少企业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它打造的是一个优质的专业化模式的服务新平台,采取的是一种双赢的共同承担风险的商业新模式,推行的是一种为企业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节能服务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地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和节能服务公司公司提供的设备。如果把能耗大户比成“病人”,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就如同“医生”。不用“病人”投入一分钱,医生却能对症下药,开出疗效显著的“节能药方”,然后再从节约的能耗中获得分成收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出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企业的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一条龙服务,不仅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降低成本和风险,而且能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从而为建立节能产业提供了具体途径。合同能源管理可以解决耗能企业开展节能项目缺乏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经验等问题,实现节能零投资、零风险、持久受益,从而提高其节能积极性,并使企业有更多精力发展主营业务。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引入,使得节能有机会变成一项创造财富的过程,把环保、生态等众多产业的绿色价值变成了人们能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效益。按照EMC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之后,客户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ESCo的费用。合同期后,客户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会产生正的现金流(如图3)。

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效果不止是一个节能设备的参数度量,更是一个时间度量。由于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只负责销售节能设备给用能单位,买卖结束后,节能设备生产企业难以保证节能设备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而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正是要帮助企业发挥出节能设备的最佳效果。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间的一种节能效果契约,以节能服务为手段,以节能效果收益为盈利模式,能保证节能项目的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将加强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和用能单位之问对节能环保的认识,促进节能设备产业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还可以成就一个行业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明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它的产业禀赋使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成为低碳经济的代表性产业之一。在能源紧张、节能减排日益重要的中国,节能服务行业有巨大的市场需求。由于具备高增值性的特点,它还可以吸引投资、扩大就业,带动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实验研究等相关产业部门的兴起,从而对节能服务行业的立业和发展提供支撑。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个高效率的市场化机制,与众多产业有密切的交集,可以带动这些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比如融资租赁产业,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融资租赁提供了一个发展的新领域,在节能领域里,融资租赁能够发扬优势,避开劣势。合同能源管理涉及更广泛行业领域,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制造业、从纺织行业到石油化工等链条关系行业,其中一些行业是单靠融资租赁无法涉及的,还有一些是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市场环境下很难涉足发展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还使融资租赁能够进入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的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发挥其推进市场化进程、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作用。两者的结合,可以为双方的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条件。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基本类型

结合国内外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践,可以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划分为以下5种基本类型:(1)节能量保证支付型。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2)节能效益分享型。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 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 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3)能源费用托管型。此种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EMCo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如果EMCo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低、没有节能意识的企业,一般不采用。(4)改造工程施工型。企业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审计,节能整体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预付款、工程中的进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该模式适用于节能意识很强、懂得节能技术与节能效益的企业。运用该模式运作的ESCo节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为合同规定不能分享项目节能的巨大效益。这种模式的风险重要在实施节能工程改造的企业,因此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非常高。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企业在某一项节能技术上有优势,但其他的配套技术不能满足用户需求。因此,这种模式目前采用还不多,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最终会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全方位服务。(5)能源管理服务型。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ESCo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ESCo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ESCo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通过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能源管理的服务模式有两种形态:能源费用比例承包方式和用能设备分类收费方式。

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能源管理合同是上述五种方式之一或某几种方式的结合。对每一种付款方式都可以作适当变通,以适应不同耗能企业的具体情况和节能项目的特殊要求。但是,无论采用哪种付款方式,建议均应坚持以下原则:EMCo和客户双方都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对EMCo和客户双方来说都是公平的,以维持双方良好的业务关系;合同应鼓励EMCo和客户双方致力于追求可能的最大节能量,并确保节能设备在整个合同期内连续而良好的运行。

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迅猛增长,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纷纷涌现。而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随着国内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不断成熟,目前开始出现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以及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商务模式。

三、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及发展前景

我国是世界上能源消费大国,同时也是能源效率较低的国家,目前在能源用户中存在大量的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技改项目,这些项目完全可以通过商业性的以赢利为目的的合同能源管理(EMC)来实施。从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节能事业发展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合同能源管理(EMC)”这种节能机制同样适合我国的情况,我国已有的节能机构和潜在的投资者完全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新机制实施节能项目,并从中获得赢利和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是完成节能降耗任务的重要举措。

合同能源管理(EMC)在中国起步较晚,1997年才进入中国,相关部门同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了“世界银行(WB)/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第一次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并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它们分别是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发展公司和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任务是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自此拉开了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序幕。“世界银行(WB)/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核心内容是:(1)利用世界银行和GEF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在我国引进、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市场节能新机制;(2)促进我国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全面转轨和节能产业化进程;(3)不断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水平,有效减缓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速度,从而为缓解全球温室效应作出积极的贡献。

2000年6月30日,原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向全国发出《关于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通告》,并做了大量的宣传、培训工作。这一通告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响应,随之涌现出许多新兴/潜在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2003年11月,在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设立世行项目部为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专门成立了一个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促进节能服务公司成长的行业协会――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EMCA是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行业协会性组织,也是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子项目执行机构之一。EMCA为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其目标是推广和发展以EMC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有针对性地为新兴/潜在EMCo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建立与提高各方面的运营能力,促成更多新EMCo的建立与发展,并最终形成我国的节能服务产业。EMCA在节能技术、节能项目运作、国家节能政策和规划、金融、财务、税务、法律等方面拥有强大的专家队伍和技术实力,并与美国、日本等国的ESCO协会、UNDP、UNEP、WWF、EVO等国际组织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世界银行的指导下、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的直接领导下,以宣传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机制为手段、以新兴/潜在节能服务公司(EMCo)发展需求为导向、以配合政府机构推动节能工作为依托、以建立和提升EMCA自身能力为根本开展工作;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EMCA已逐渐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004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2004]30号) 要求2004年至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并提出七项综合措施,其中第五项为,要推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节约新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融资担保等新机制,培育和发展节能节水技术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节能节水技术服务。2004年11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我国第一个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第二条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以促进节能产业化,为企业节能改造实施全程一条龙服务。”2005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重点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第八条指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投资担保机制,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服务。”2006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办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第四条指出:“重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为千家企业节能改造提供节能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2006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关于印发“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457号)指出:“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各级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范围,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在竞争中不断做大做强,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为企业和用户提供诊断、融资、设计、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取得合理利润,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2006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出:“开展能源审计,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自愿协议,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新机制,促进节能技术进步。”于2006年8月6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明确提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来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2007年6月3日颁布的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第十九条指出:“培育节能服务市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重点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共设施和学校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2007年11月颁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3251号)指出:“健全节能减排服务体系,探索污染集中治理模式。组织专家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和诊断,鼓励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中小型企业开展节能减排咨询,并提供设计,培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完善相关政策,大力发展产业化,社会化,专业化的中小节能服务体系。”2007年10月28日颁布的、2008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国家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2008年10月正式施行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这为中国节能服务行业提供了在公共机构节能中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据统计,我国“十一五”期间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公司由76家增加到782家,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1800亿元。《“十一五”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报告》预计,“十二五”期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数量将从782家发展到2500家,节能服务产业将实现总产值3000亿元。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无疑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实践表明,在我国引进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2010年以来,合同能源管理再次迎来政策扶持的曙光,先是国务院将其确立为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节能服务公司从事节能减排项目给予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2010年是合同能源管理驶入快车道的一年。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加快节能服务产业发展,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四部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0]2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创造了良好的政策和体制环境。《意见》强调,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同时,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意见》同时明确,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意见》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和强大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意见》还强调,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意见》同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6月3日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央财政2010年安排20亿元,用于支持节能服务公司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实行节能改造。《暂行办法》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其他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下限放宽到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暂行办法》明确,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鼓励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并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名单进行调整。

2010年6月5日,我国首个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正式上线运行,这也是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投资领域的首个通道。这种交易模式允许节能服务公司对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由第三方投资者购买,这样,节能服务公司未来节能收益能提前变现而实现融资。北京环境交易所董事长熊焰表示,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旨在解决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融资难问题,通过这个交易平台,可将节能服务公司未来的服务收益进行转让,以获得流动资金开展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010年8月9日,由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作为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T 24915-2010)正式,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合同类型、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等。该标准的制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服务机制实现节能降耗具有指导意义;对政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有关激励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标准紧密结合当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新形势和政策导向,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通则》的出台为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相关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和奖励政策的落实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依据,在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技术规范的同时,也为节能服务企业提供了基本操作指南。对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企业而言,《通则》显得尤为重要,《通则》将是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奖励资金申请的重要依据。总之,《通则》实施是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一件大事,需引起节能服务企业足够重视。

国家密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客观上刺激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政策之后,有些地方政府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极为重视。2010年7月,《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该办法对审核管理机构的技术资质、专业人员配比等均做出明确要求,对获得节能量审核资格的机构将颁发相关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2010年9月,《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经过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答辩等环节,北京节能环保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等5家单位被确定为北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该通知明确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将给节能服务企业带来实质性影响。一方面,具有完整节能服务产业链的企业将更加受益;另一方面,节能服务企业的盈利能力也将大为提升。

2011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布了第二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共有523家节能服务公司入围,此次名单比第一批增加了62家企业。公告中提到,第二批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2011年1月1日以后签订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可以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2011年3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由此,节能服务正式升级为国家战略。

2011年5月4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十二五”期间,两部门从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机制创新等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力争在推进建筑节能上有所突破。同时,《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还明确要求各地积极发展能耗限额下的能效交易机制,大力推广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创新机制。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改变,依靠新能源改变我国能源结构将是个长期过程。面对资源和环境的挑战,我国必须坚持节能减排优先的原则,加快对高耗能、高耗材、高排放、低效能产业的技术改造。为此,这期间,要积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等有效的市场方式来推进节能减排。目前我国大量的已有成熟技术不能集成化使用,单个企业、个人使用成本过高。因此需要创新节能服务方式,将已有的节能技术集合起来,由节能服务商来提供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因此,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抓手。上述系列政府表明,国家为增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明显加大了合同能源管理政策推进力度。摸着石头过河,是合同能源管理成长的必经阶段,随着节能市场的逐步成熟,一套能被节能产品供应商、节能服务供应商、能源用户和投资界所认可的商业模式会慢慢呈现。

201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达32.5亿吨标准煤,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一能源消费国。而根据“十二五”规划,到2015年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必须控制在42亿吨标准煤以内,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我国节能降耗的任务将十分艰巨。同时意味着未来我国节能市场潜力非常大。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充分发挥国内市场潜力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有利于促进投资,搞活内需,加速企业的技术改造;充分发挥节能服务公司的专业化功能,提高企业的节能减排意识。当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工作,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要完成既定的综合节能指标,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来整合各项节能技术的运用,将实现能源管理从自我管理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模式的转变,这种节能服务产业化的发展正日益显现出巨大的生机。合同能源管理及节能服务产业刚刚兴起,这一个市场有待培育。随着国家的大力扶持,合同能源管理必将进入发展的佳境。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推动的节能服务产业即将进入历史上“最好的时光”。当前我国步入了“十二五”的关键时期,节能减排工作也进入了攻坚阶段。为实现国家新的“十二五”规划目标,达到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双赢的良好愿望,共建和谐社会和低碳生活,需要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努力。我们要发挥优势,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为节能减排作出应有的贡献。在我国政府强力推进节能工作的政策背景下,我国节能服务产业市场空间既大,节能服务产业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必将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可以预计,“合同能源管理”此后的美好前景,将更加值得期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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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市场化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EB/OL],省略,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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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许艳,李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中美比较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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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袁海臻等.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J].能源技术经济,2011,(1):58-61.

能源合同管理篇6

(二)缺乏能耗的评估机制和管理机制由于相关医疗机构缺乏对节能工作的重视,就导致整个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尚未建立和完善能源消耗的评估机制,在众多设备高能耗的运转中,医院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很多本应承担评估能源消耗的机构对其采取放任态度,这就导致无法真正计算出在医疗机构运行的过程中,能源消耗所支出的成本处于一个什么样的比重。

(三)设备操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在医疗机构中,很多大型医疗设备的使用寿命较为短暂,一部分原因是由于这些大型设备经常性处于使用状态,更加主要的原因是设备的操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在使用设备时,这些操作人员忽略了对设备的保养和维修,更缺乏设备使用过程中节能工作。

二、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在医院节能管理中使用提出的几点建议

(一)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通过签订合同来节约能源的过程中,相关医疗机构必须事先对市场上各种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调查和研究,从中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节能服务公司。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长期的能源管理过程,因此,一旦企业的信誉不好,那么就很可能为医院未来的设备保养和能源节约工作带来很多不便之处。此外,实力雄厚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在技术上投入了很大的资金,因此,在节约能源方面,这些公司会具备其他公司所不具备的技术优势。

(二)提高对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首先,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应该提高对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加经济效益的手段只能是开源节流,节流即节能。通过节约能源的消耗,就能够减少生活运营成本,进而促进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整个医院应该通过会议以及文化宣传等方式来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在新时代背景下,企业的运行都有独特的企业文化,因此,医疗机构要想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牢牢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也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医院文化。

(三)建立和完善医院的节能评估机制和管理机制随着医疗机构运行机制的日益发展和完善,医院必须及时的建立和完善节能评估机制,聘请专门的核算人才,按月,按年的计算能源消耗成本,只有对能源消耗成本进行定期的核算,才能进一步了解哪些能源是可以节省的,哪些能源是必须使用和消耗的。只有建立起完善的能耗评估机制,才能将整个能源的使用纳入医院整体运行之中,为能源的节约提供完整的数据支持。

(四)充分了解合同条款,谨慎签订合同在正常情况下,合同条款中大多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进行一些节能项目的安装施工以及调试工作,在医疗结构和节能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双方责任与义务,要求节能服务公司进行此类工作。并且合同中有关条款还规定了相关设备所有权的转让,在一方款项全部到账后,相关设备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因此,在医疗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同合作时,医疗机构必须充分重视合同的效用。此外,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医疗机构应该充分理解合同中有关条款,最后充分利用合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能源合同管理篇7

合同能源管理进入实质性阶段

9月8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公告审核推荐第一批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其中主要涉及余热利用、照明系统改造、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锅炉系统改造、热泵技术、电机拖动系统改造(变频器)等节能改造技术,上榜名单涉及上市公司分别为达实智能、延华智能、九州电气、合康变频、荣信股份、动力源、智光电气和中科电气。

这是继6月8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和8月9日的由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之后的又一重要举措。这一举措为相关公司在获取节能补贴、绿色低息信贷、税收减免方面提供了绿色通道,使相关节能服务公司获得了国家认证,这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又一次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节能服务发展空间巨大

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是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主要应用领域。节能服务项目分布在工业、建筑、交通等各个领域,涵盖钢铁、石化、建材、交通、电力、建筑、水泥等各行各业。合同能源管理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大、能源计量便利的用电大户和用能大户,在工业高低压变频器、工业余热回收利用、工业锅炉,建筑HVAC、配电系统、LED路灯系统等领域,都是合同能源管理推广的重点领域。2009年全国能源消费总量为31.0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6.3%,单位万元GDP能耗为1.08吨标准煤,比上年下降2.2%,而今年上半年我国单位万元GDP能耗同比上升0.09%,减排压力骤然增加,完成2020年减排40-45%的目标难度十分艰巨。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有望成为推动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的有效手段。

能源合同管理篇8

中图分类号:F7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节能减排对于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建设集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近30年来,我国的经济长期保持10%以上的高速增长,各种耗能呈现高速的增长态势。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能源消耗国,但同时也是世界上用能效率最低的国家之一[1]。究其原因是产业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节能仅仅依靠节能技术或节能设备,并没有从系统上出发提高能源利用率。节能技术的应用固然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但相比于提高整个能源系统的效率,仅利用节能技术的作用还是显得微弱[2]。要从根本上提高能源系统的整体能效,应该把能源的利用当作一个系统工程来解决,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就是从系统上降低能源消耗的机制。

二、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及特点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EMCo)与客户签订合同,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为客户进行用能诊断、工程设计、资金筹措、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验收、员工培训、维护保养等服务(如图1)。合同中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分享节能改造后节能效益来获取利润。这种模式将节能改造的大部分风险由客户转移到节能服务公司。因此这种新模式对于缺少专业节能人才和资金的中小企业以及公共设施如学校、医院等特别适用,对于资金充裕、技术能力较强的企业,也因为节能项目改造的机制变化和风险责任的转移而取得更实在的效果[3]。

图1.EMC图解

合同能源管理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高能耗问题的有效模式。大多数企业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愿意投入节能改造,虽然政府制定了企业减排目标,用能单位自主进行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不高。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用能单位既能不投入资金设备,又可以不用承担风险,便能达到节能减排目标并实现盈利,促进了企业自主减排的积极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服务外包,客户少操心

节能项目的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维护和认证等活动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客户只需要参与配合,不需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享受一条龙服务的“交钥匙工程”[4]。

客户投入少,或者零投入

用能单位一般不需提供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支付节能服务费用,前期资金投入可以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提供,包括节能设备也可以是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或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

节能效益有保障,客户无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约定改造后能达到的节能效果,保证节能改造完成后,相同条件下,所消耗的能源总量比改造前有一定比例的下降,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损失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客户无需承担节能改造失败的风险。

节能效益共赢性

共赢性是EMC的一大特点,当项目成功实施,在达到节能效果的情况下,无论是用能单位还是节能服务公司,或者设备供应单位等其他参与方均可实现预定收益,并且实现了国家的节能减排要求,形成多赢的局面,正是由于这种共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很大的潜力。

三、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应用

客户通常不需要承担节能改造所需投入资金和设备的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进行部分或全部投资,并保证客户的节能收益,大部分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结束后所有设备划归客户所有。目前EMC项目的主要应用模式有[5-6]

1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即节能公司对项目进行节能改造后,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模式(如图2)。

图2.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最典型类型。节能效益分享型的主要特点为:

1.客户可以不用投入任何成本,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节能改造所需的资金和设备,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也可以通过融资手段获取资金,融资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偿还。

2.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所有相关工作,包括提供能源审计、方案设计、融资、设备采购、施工、测量、运营、认证和培训等全部服务,保证实现合同节能目标。

3.项目有收益后,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分配方案分享节能改造所带来的节能收益。合同期限内的分配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节能分享比例可以固定也可以不固定,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尽早收回成本,一般在节能改造完成后的最初几年,节能服务公司会收取一个较高的比例,收回成本之后该比例下调。

4.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退出项目,并无偿将所有的节能设备和设施转让给客户,客户享有全部收益。

分享模式在能源价格保持不变或上涨的情况下,项目的收益就有保障,不过在能源价格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项目则有亏损的可能。

2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

节能效益保证型模式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节能改造后项目节能量。节能改造完成后,经双方检测确认达到合同承诺的节能效益,客户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若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赔偿损失。

节能效益保证型的特点是:

1.由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进行节能改造的资金和设备投入,也可以双方约定投入的比例共同投入。

2.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整个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各项工作。

3.节能公司保证改造后的能达到的效益,合同约定节能改造后一段期限内能达到的节能量,在约定的期限内,如果节能量能达到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则客户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未达到合同中的承诺,则承诺节能量与实际节能量产生的差额部分由客户从应支付的节能服务费中扣除或由节能服务公司赔偿。例如,合同承诺改造后每年能够节约100万元,双方以5年作为期限,这5年中,合同约定用能单位每年应当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50万元。每年对节能量进行核算,如果当年节约100万元以上,则客户应当按约定支付50万节能服务费;如实际节约了90万元,未达到100万元,则客户应扣除未达标部分,仅需支付40万元;但如果只节约40万元,则客户不但不用支付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还应赔偿客户10万元。

能源合同管理篇9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机制,其对节能产业的带动作用,对我国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拟从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及主要特征谈起,结合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的具体实践,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会计理论及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作出一定的贡献。

一、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核算中的推广及特征

(一)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能源管理中的推广

20世纪70年代,“世界能源危机”爆发,合同能源管理在此次危机中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机制,自出现以来,合同能源管理因其显著的节能效果和极低的风险,获得了长足发展,尤其是在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据美国国家节能服务公司协会(NAESCO)的《美国合同能源管理产业调查:2008至2011年市场增长及发展》报告显示,2008年美国节能服务产业的产值约为41亿美元,较之于2000年的20亿美元产值显著增加。NAESCO根据众多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增长预期估计,2011年美国节能服务业的产值将达到71—73亿美元,也就是从2009年到2011的3年间,美国节能服务市场将保持每年26%的增长率。

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在与世界银行的反复研究和讨论过程中,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一直认为:在建立和完善节能标准、激励政策和法规的同时,有必要引进和推广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投资服务管理的新机制,即合同能源管理;与此同时,以盈利为目的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发展成为节能服务产业的大军。1996年,由原国家经贸委、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开发和实施的“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一期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了三家示范性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正式起步。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从单一依靠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的担保基金来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发展到现在已经成为众多风险投资公司竞相追逐的对象,并且海内外资本市场也有了节能服务公司的足迹。特别是2010年以来,随着我国节能减排深入,一系列鼓励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的政策不断出台。2010年6月和12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8月以来,两部委已公布了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各种优惠政策的不断出台,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产业不断发展壮大,节能服务公司形成了一个庞大而多极的群体,不但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在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也各具特色,形成了细分的差异和天然的互补性,出现了业内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

在实务中,依照具体的业务开展方式,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其中,相对而言,节能效益分享型业务最为复杂,开展也最为广泛。本文主要研究该类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资金和全过程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单位所有。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资金主要由节能服务公司筹措

合同能源管理本身属于一种信用形式,节能服务公司需提供或出让节能项目的资产,而取得该项目资产所需的资金,则主要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应在70%以上),节能服务公司可采取自筹、向银行借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的筹措。用能单位可以借助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改善自身现金流,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2.项目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合同签订后,在整个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所取得的只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的使用权,而其所有权(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如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仍归属于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按照与用能单位的约定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结束后,节能服务公司所投入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承担的风险及合理利润得到补偿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和节能效益全部归属于用能单位。在整个合同存续期和项目使用期,用能单位的现金流始终是正值。

3.项目的全过程服务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

节能服务公司背后拥有国内外最新、最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作支持,是专门从事节能促进项目的专业化公司。在整个合同期,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效分析、项目设计和可行性研究、设备选购、施工、验收、运行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和确认等一系列服务。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也可应用能单位要求,继续提供技术支持,但已不属于节能服务公司的强制义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中会计处理的应用和不足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自身特征,与传统节能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与损益,有着本质的区别,集中体现为明显的“融资租赁”特征,即具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融资与融物相统一的特点。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合同能源管理实质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

在融资租赁的五条确认标准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至少符合其中的三条: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产,在合同期满后,即全部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进行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均以用能单位原有的用能设备为依托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只能服务于特定的用能单位,如针对某台锅炉进行的气封改造、针对某台电机进行的变频调速改造等。这些改造具有专有性,一般来说,无法拆除后再供其他用能单位的用能设备使用。

此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可能满足其中的一条: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不是公益机构,其经营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合同存续期间从用能单位分得的节能效益,一般来说,合同期越长,所分得的节能效益也越多。为了在扣减融资成本、运行成本等费用后获取合理的利润,节能服务公司更愿意有较长的合同期(即租赁期),但是要满足此条标准,和设备的使用寿命有直接关联。某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依托的用能设备可能寿命很长,因此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较小,如工业窑炉改造;而某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依托的用能设备可能寿命较短,因此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比例较大,如灯具的绿色照明改造。

虽然根据会计理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为融资租赁,但是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1.节能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签订于项目改造之前,由于项目尚未实际运行,合同中所约定的节能收益只是一个理论上的预测值,每期的实际收益只能在项目运行后通过节能量监测予以确认,而不能在事先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正因如此,也无法规定一个具体的利率。但在融资租赁的会计核算中,则需要事先确定租赁的内含利率以及最低租赁收款额、付款额,以便确认资产及融资费用或融资收益的入账价值。

2.风险转移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从租赁确认的两个因素(依赖某特定资产、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来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确定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但合同期内的节能效益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共享,从这个角度来说,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单位。因此,在确认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面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三、合同能源管理中会计处理的具体核算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租赁性质,在会计实务中,用能单位用节能收益支付的节能合同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并形成节能项目的投资成本。节能服务公司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明显与公司规模及性质有一定关联。一般非上市的规模较小的节能服务公司绝大部分将节能设备投资作为待摊销的费用处理,在合同期内进行摊销;个别上市的或纳入上市公司报表合并范围的或规模较大的节能服务公司则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直线法以合同期为限计提折旧;销售自产节能产品的同时提供节能改造服务的生产型节能服务公司则将节能设备作为存货核算。本文以资本化处理方式,通过举例将用能单位的会计实务处理予以说明。

(一)用能单位的会计实务处理

例1:某公司2010年电机系统共耗电1 200万千瓦时,支付电费720万元。2011年10月,该用能单位与某节能服务公司同意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电机系统变频改造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签订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部出资,进行项目设计、变频器购买、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预计的节能效果为每月节约电耗20万千瓦时,节约电费12万元。效益分享期为1年,节能服务公司的分享比例为100%,以后不再分享。变频器的使用寿命为10年,无残值。

1.接受变频器。

借:固定资产——视同自有资产 1 440 0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节能项目款1 440 000

2.每月月末,支付变频器使用费。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节能项目款 120 000

贷:银行存款 120 000

3.月末,按变频器的使用寿命计提折旧额,并计入成本。

借:长期待摊费用——节能项目使用费 120 000

贷:累计折旧 120 000

借:制造费用——节能项目折旧 10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节能项目使用费 10 000

4.用能单位变频器实现的节能收益,不需做会计处理,自然体现在相关的账户里,如电费支出减少等。

5.一年后,节能合同期满,注销变频器的账面价值及累计折旧额。登记“固定资产备查账簿”或制作“变频器卡片”采用卡片式进行管理,为节能服务公司日后进行维护保养等服务提供管理上的便利,用能单位按期将变频器的折旧额计入相关成本。

(二)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实务处理

例2:续例1,上述节能服务公司从银行取得项目融资贷款120万元,购置变频器等出让给用能单位。期间共发生项目设计费、安装调试费、人员培训费以及预计的运行维修保养等24万元。

1.为购置变频器取得银行的项目融资贷款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长期借款 1 200 000

2.购置变频器,并出让给用能单位

借:节能项目资产——变频器 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000

借: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公司 1 440 000

贷:节能项目资产——变频器1 200 000

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240 000

3.每月收到变频器产生的节能收益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应收节能项目款——某公司 120 000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节能项目收益 2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三)实务处理方式分析

参照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会计确认的权责发生制基础,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不论是节能服务公司还是用能单位,节能项目所带来的收益和发生的相关费用都能比较均衡地进行配比,但不利之处是与《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文)中规定的税务处理方法不尽一致,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参考文献】

[1]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S].2010-08-09.

[2] Andrew Satchwell,Charles Goldman, Peter Larsen, Donald Gilligan,and Terry Singer. A Survey of the U.S. ESCO Industry:Market Growth and Development from 2008 to 2011.

[3] 李英,戴萍萍.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兴起与发展[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能源合同管理篇10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呈现以下五种不同的类型:

1.节能效益分享型

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项目带来的收益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在这种类型中,节能项目所需的投入按照双方的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来承担。待节能项目完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分享节能带来的效益。当然,合同执行结束,设备无偿转让给用户,节能服务公司只负责分享以后的节能收益。在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就是这种节能效益分享型。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将前期节能设备和系统的改造和运营管理全权委托给节能服务公司,然后以节能获得的收益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等到合同期满,经过节能服务公司改造过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也全部属于用户。对于那些缺乏资金,对于改造设备无能无力的小型公司来说,能源费用托管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节能量保证型

有节能需要的用户进行初始投资,包括设备和节能系统的建设、改造支出,而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服务,并保证节能项目的目标达成。待项目实施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用户一次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若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为完成的部分的差额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支付。合同完成后,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用户,从此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就全部归用户所有了。在这种类型中,有节能需求的用户需支付高额的节能项目的资金,所以需要用户资金足够,同时,改造完成后,达不到目标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公司的差额补偿,所以在我国目前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中,这种类型所占的比例最高。

4.融资租赁型

融资租赁型与其他类型的不同点在于,节能设备既不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造或购买,也不是用户自己出资购买,而是由融资公司负责提供,融资公司以租赁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所需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客户根据租赁协议,定期缴纳租赁费用。为了达到用户的节能要求,由节能服务公司对设备进行改造,并确保在合同期内对设备达到节能目标。合同期满,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5.混合型

混合型就是由以上4种类型组合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组合方式因公司而异。

三、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观点

目前国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各持己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观点一、按商品销售进行处理这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即销售节能设备和提供节能后续服务。根据这种观点,节能服务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根据规定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核算,按存货对提供能源管理所需的节能设备进行核算,而用能单位则视节能设备为自有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观点二、按照BOT合同进行处理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对公用基础设施的一种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授权某家私营企业一定的特许经营权,允许其投资建设经营某种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允许其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以销售商品的方式来归还贷款,收回初试投资以及获取利润。政府赋予的权限期满后,私营企业需将此项公共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政府。某些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有着明显的建设—经营—转让的过程,因此,可参照其进行会计处理。观点三、按照租赁业务进行处理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能源合同管理篇11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已成为世界能源消耗大国,这使得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严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约束。为了有效缓解能源资源与环境因素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制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构筑科学合理的能源发展体系和模式势在必行。

20世纪90年代,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引入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十分迅速。但由于国情和体制不同,西方成功的经验在中国的应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节能服务项目的推广受到很大阻碍。由李艳梅同志撰写、中国质检出版社正式出版的《面向低碳经济的EPC项目节能服务风险预警研究——以河北省为例》一书以河北省及其他省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作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该书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节能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可借鉴的依据。

该书的核心内容包括六部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风险构成及形成机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风险识别与分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估计与评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预测与预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控制与防范。与其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风险管理的研究成果的不同之处在于,该书首次引入了系统动力学理论及模型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服务项目的风险因素进行了边界的界定及风险评价。

该专著的出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风险的规避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对河北省乃至全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推广有很大的帮助。个人以为,作者若能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分类研究,则书的内容更为完善和充实。

能源合同管理篇12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287(2012)02-0023-05

合同能源管理(国外简称EPC,国内则简称EMC)是一种以节能改造为目的,以市场推广为手段的新型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达成节能减排合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运用自己的专业技术,为用能单位提供其所需要的节能服务,而用能单位不需承担节能改造和服务的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過降低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量使得用能单位在享受节能改造成果带来的效益时,用节省下来的能耗资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改造费用及合理利润。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可以使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风险降到最低,所以在许多发达国家得到推广。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制度,其发展态势迅猛,但是与之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法律法规侧重于政策支持,且对其法律关系缺乏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法律体系构建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合同能源管理及其法律关系的特征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与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节能服务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交通、居民、商业、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为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减排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之间需要签订节能服务合同,节能服务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专业性强且周期长。签订合同后,用能单位将需要改造的项目移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从而能够专注于生产和服务。而节能服务公司对于项目的改造设计、安装和实施以及正式的运营和维护均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由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参与解决,而相关知识的复杂性、科学性不是非专业人士所能理解的,这也是用能单位交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全面服务和管理的主要原因。另外,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周期很长,一般为三到五年,有些甚至长达二十几年,这加大了潜在的风险性,也凸显了双方友好合作对推进节能项目进程的重要性,合同能源管理的顺利进行必将依赖双方完善的合同条款和应对节能改造過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以及一些不确定风险的具体措施,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尤其重要。

第二,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具有双务且有偿的特征。所谓双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承担对待给付义务;所谓有偿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权益,须向另一方偿付相应代价。合同能源管理中,虽然在项目改造直至完成期间的各项工作和费用支出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担,但在项目投入使用后,用能单位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直至其收回成本及合理利润。

第三,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中占有和权属不同时转移,这是能源管理合同最显著的特征。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设备在进行建设和投入使用阶段,节能服务公司只是移交了设施的使用权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需要用节省的能源利润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成本和收益,待节能服务公司的成本利润得到满足后,合同履行完毕,节能设施的所有权才能归用能单位所有,权属转移才能完成。

二、能源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

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基础,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分期付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有名合同密切相关,但又不完全相同。

分期付款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的独特之处在于,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双方无约定时,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在对方未付清全部合同款项之前对自己投入的全部节能设备设施享有所有权,这一点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相似之处。但区别在于,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设施只是其履行节能服务义务的手段,而不是合同的标的,只有在对方履约、服务方取得全部收益的情况下才会将设备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接受服务的一方。此外,用能单位依合同所支付的价款也并非是设施购买款,而是作为接受节能服务的对价存在。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它涉及设备制造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当事人。从商业运作模式上看,融资租赁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较为接近,都是由合同的相对方分期支付合同价款,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由出租人或节能服务提供方对设备享有所有权。但是,这两类合同存在本质上的不同:首先,融资租赁下的出租人,无须向承租人提供任何技术服务,就连标的物的取得也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而取得,所以很长一段时期我国一直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来管理。其次,租赁物的所有权虽为出租人所有,但在合同期内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因此,《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下,用能单位在合同期内虽然在使用节能设施但通常不占有这些设施,因此,不会对设施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无须对设备承担维修义务。再次,在融资租赁中,对于租赁物、出卖人的选择取决于承租人的需求,而非出租人自己的主张。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项目的各种设备、技术的选择,则因用能单位的托付而由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节能要求自行决定。最后,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只负有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的义务,此时便可取得报酬,至于租赁物的质量、品质瑕疵在所不问。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对节能设备、技术的选择权,因此,需要对设备、技术的节能质量负责,若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节能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将无法收回成本并获得利润,风险之大不言而喻。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四个方面。能源管理合同与技术合同之间有很多类似之处,它兼有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内容。它区别于普通的技术合同之处在于:合同的客体仅指向节能服务的提供;合同结构上更加复杂,对技术服务之外的能源审计、节能测量、工程施工等工作也要负责;提供节能服务能否取得合同价款与节能效果相挂钩。

总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虽然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存在一些共同的特征,但又有本质区别,无法归为其中之一,应当归为无名合同。无名合同包括单一型、混合型、复合型三种类型,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应当属于混合型无名合同。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发展,将来会有大量的、复杂的能源管理合同出现,仅定位为无名合同难以满足这一新兴制度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法律规范的定性与规范,从而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健康发展,实现节能、盈利的目的。

三、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

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是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此外,有些特殊的节能项目除需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外,还需其他机构进行辅助工作,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相应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用能单位提供能源效率改进服务的专业化服务公司”。详言之,节能服务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并通過与用能单位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实现盈利和滚动发展。由于节能服务公司从事的节能服务具有高技术、专业化特征,因此,节能服务公司既需要具备相应的能源管理水平,以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也需要拥有一批高技术专业水平的从业人员,以确保节能服务的质量。此外,必不可少的资金支撑也是节能服务公司生存的基础。只有同时具备以上资质,节能服务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才能提高自身开发多重项目的能力。合同能源管理中,节能服务公司的权利主要包括:首先,节能服务公司有收取资本和报酬的权利。在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能单位将需节能的项目交由节能服务公司后,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资本,并赚取相应报酬。其次,根据能源管理合同的特征,在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過程中,节能服务公司在尚未完全收回成本和利润期间拥有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需要负担项目改造的全部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能单位提供,但可通過融资等途径向金融机构筹集;需要在节能项目完成后及时交由用能单位运营,并在合理取得相应收益后,转移所有权;需要保证节能项目完成后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否则,节能服务公司要自担风险;需要对投入使用的节能设施负有维修和保养义务,使其能够安全使用并达到理想的节能水平。

用能单位普遍存在,只要其有节能减排的意愿,具有法律规定的合法企业资质,均可依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进行改造。在我国相关节能法规和政策的指引下,有节能需求的单位会不断涌现。合同能源管理中,用能单位的权利主要包括:首先,对完成的节能设备进行验收;其次,在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公司收回收益后,取得节能设备的所有权。一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够顺利开展,除了节能服务公司必须提供专业服务外,用能单位还必须承担辅义务。在节能设备改造前,用能单位需充分说明本单位能源利用情况,提供各种相关的设备信息。如果项目有需要,用能单位还需提供相应的场地、设备等条件。设备投入使用后,用能单位应在规范合理的条件下使用,若因用能单位操作不当导致无法达到预期的节能效果时,用能单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而节能服务公司仍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取节能报酬。

四、合同能源管理法律关系的特殊事项

合同能源管理运行過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通過法律关系的调整予以解决。

第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标准合同文本设计。目前,在我国的能源管理合同中,节能服务公司由于发展时间短,签订合同可借鉴的资源比较少,再加上经验不足且考虑不周,往往在与对方订立合同时缺乏严密性。用能单位也会因为对节能改造工程中過于复杂且专业的技术信息无法完全理解,信息知晓度的偏差使得用能单位在签约過程中会面临谈判困难,这势必为合同能源管理的顺利发展造成阻碍。为使合同双方能够破除这些障碍,应设计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合同文本,使双方的合同更加规范和严密。标准合同文本应当推广标准化的能源合同语言,并在合同文本上加入专业术语的解释和说明,同时对核心条款注明适用条件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