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11-29 18:33:23

国际贸易法论文

国际贸易法论文篇1

关键词:301条款制裁贸易政策

TheLegalReviewoftheU.S.''''TradeLawof301Terms

----InsightoflessonforChinaLaws

CaoPeizhong,ZhouYanbo

(SchoolofLiteratureandLaws,ShandongAgriculturalUniversity,Shandong,Taian,271000,China)

Abstract:

ThesystemoftheU.S.''''s301termsisakindofwaythatU.S.''''tradedelegationpromotetheirvalueideasviathewayoftradeandthefunctionofthetermsof301isnotonlytheselfoftermsbutalsothepossibilityofthesanctionandpunished.Thecoreof301termsistoforcetheotherstatestoaccepttheprinciplesofU.S.andprotectU.S.''''benefitviatheU.S.''''market.Infact,theU.S.''''tradepolicyareakindofattackmono-actionandthepowermanagementtoprotectU.S.''''benefitviatheopeningtheforeigntrademarket.TheissueofChinalawsconstructionandthenationalizationoftheforeigncultureshallregulateandimprovetheChinaFairLawssystemandinsisttheforeignsanctionundertheconditionoftheChinaSustainableMarketonthebasisforChinaGovernmenttoaccesstoWTO.

Keyworks:301termssanctiontradepolicies

一、引言

第二次世界打战以来,美国以其强大的经济优势,在国际贸易体系中处于绝对优势。同时,借助其强大的经济优势,推行具有典型美国价值观念的自由贸易政策。随着欧洲一体化的形成和东亚经济的迅速崛起,美国的贸易收支恶化,因此美国的贸易政策出现了巨大的转变----由积极的贸易自由政策转向贸易保护政策。以1974年的《贸易法》的“301”条款为代表的美国贸易保护法律体系成为美国保护其内国利益的有利武器,对世界贸易和法律产生重要影响。

笔者最近两年被政府选派到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法学院攻读国际经济法硕士,主修WTO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经常思考关于中国加入GATT/WTO后,美国贸易制度的保护机制和对其他国家的借鉴意义,中国贸易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国外文化的本土化问题,本文以中国入世对中国贸易的影响和外国贸易保护机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为视角,系统审视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法律演变历史和保护机制,依此为纬度审视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生态化问题。在成文的过程中,受到了农大文法学院同事的教诲,尤其是农大文法学院专门从事中国法律问题研究的专家和同事的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文章涉及的一些国际贸易法的最新理论是直接翻译和转引外文资料,文责自负,于同仁无关。

由于笔者才疏学浅,文章一定存不少问题,请批评指正。

二、美国301条款制度概述

(一)、产生背景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都希望扩大出口,使本国商品或服务抢占外国市场。同时设置贸易或技术壁垒,限制进口。因此,当本国的资源相对匮乏,分享世界资源就成为大国贸易的必然。于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迫切需要消除种种壁垒,关贸总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然而,美国逐渐感到关贸总协定不能有效的维护美国利益,尤其是通过互惠协定,各成员国作出让步,以换得相等的贸易利益,更让美国难以接受。美国认为,自己在降低关税和市场准入等方面做了相当让步,然而其他成员国并没有给美国相等的利益,甚至采取其他扭曲贸易关系的措施,树立障碍,损害了美国的利益。若协商不能解决,依靠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

基于上述背景,美国于1974年修改了《贸易法》,制订第301条,并历经修改,最终发展成为一种保护美国贸易利益的制度。这就是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起源。

(二)、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和演变历史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301条款只是美国1974年修订《贸易法》制定的第301条①。具体内容是一种非贸易壁垒性报复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威胁措施。当别国有“不公正”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时,美国贸易代表可以决定实施撤回贸易减让或优惠条件等制裁措施,迫使该国改变其“不公正“或“不公平“的做法。

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体配套措施。在这个意义上,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倾向于称其为301条款制度的范围逐渐扩大的趋势②。

其中,一般301条款,即狭义的301条款,使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然而超级301条款、特别301条款、配套条款等式针对贸易具体领域做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具体说就是: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种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③。

美国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为美国的利益发挥着作用①。

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即使没有其他301条款,美国贸易代表一样可以适用一般301条款的规定解决贸易争端。我们处于借鉴301条款,研究我国公平法立法的需要,再次之间但介绍一下一般301条款。

美国贸易法第301条的标题为“美国贸易代表所采取的措施”,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般301条款“(《美国法典》第19卷,第2411条)。其内容包括强制措施、自由裁量措施、权力范围、定义与特别规则等。

第一、强制措施。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是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采取(c)款所规定的措施(见下文);一是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采取(c)款所规定的措施。李外事总统对此类措施有特别规定的,应遵从。当外国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否定美方享有的权力时,贸易代表应采取(c)款规定的措施。该贸易协议是任一的,即可以是全球性多边协议,也可以是地区性多边协议,还可以是双边协议。

当外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了任一贸易协议的规定,或与贸易协议的规定不一致,或否定了美国一句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或是不公正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时,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如巴西药品案,1987年6月11日,美国只要协会提出申请,控告巴西缺乏对于药品的方法保护和专利保护,是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或限制的不合理做法②,贸易代表应当实施强制性的制裁措施,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③

在下列情况下,贸易代表可以不采取贸易报复措施:

一是争端解决机构已经采纳了依据任一贸易协议所规定的正式争端解决程序的报告或裁定,确定美国依据任一贸易协定所享有的权力,没有被否定或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没有违反美国的权益,也没有与美国的权力不一致,也没有否定、取消或损害美国依据任一协议所享有的权力①。

二是有关国家正在采取令人满意的措施,给予美国依据某一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有关国家已经同意取消或逐步取消违反协议或否定了美国依据协议享有的权力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有关国家统一立即解决对美国商业所造成的复发但或限制;有关国家虽然不能承认美国一贸易协议所享有的权力或不能消除有关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但同意向美国提供领贸易代表满意的贸易权益补偿②。

三是例外情况,若贸易代表确定在非常情况下,采取贸易制裁措施对美国经济砸承德腹面影响远大与其所带来的利益或有可能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时,可以不采取制裁措施③。

第二、自由裁量措施。如果某一外国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并且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且美国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贸易代表就可以采取报复性措施,对该国实施贸易制裁④。

第三、权力范围。301条款,详细规定了贸易代表可以采取的强制性制裁措施。包括在设计与该条款所说的与外国有关的贸易协议时,中止、撤销或不适用为执行该协议而作出的贸易减让;在贸易代表认定适当的时间,对该外国的货物征收关税或采取其他进口限制措施;对该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和采取限制,而不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另外,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授权。针对具体情况,贸易代表可以以其认定适当的方式和程度限制此种授权的条件和要求或拒绝签发此种授权。由于分权与程序是美国贸易法的最大特点,不同部门之间有不同的分工配合,所以涉及对某一外国的服务征收费用或进行其他限制之前,如果有关的服务由联邦政府的或州的机构管理,贸易代表应在适当时与有关机构的首脑磋商。

最后是对强制性制裁措施及自由裁量措施的补充性规定。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区别针对有关外国并且不论此种货物或经济部类是否涉及该措施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也就是说制裁措施可以针对该国的经济整体,迫使该国改变其法律政策或做法。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应优先考虑征收关税,而不是采取其他进口限制。进口限制除关税外有许多种,诸如中止贸易协定利益、取消优惠限制等。但关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保护贸易的最佳手段,能起到壁垒作用,更符合301条款的要求。

第四、定义与特别规则。了解301条款种的主要术语,对于深刻理解301条款制度大有裨益。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个:“商业”①、“不合理的法律、政策或做法”②、“不公正的法律、政策或做法”③等一系列专业词汇。

总之,一般301条款不仅有实体内容上的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

三、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法律本质和经济动机

以保护其美国利益的“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人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來的报复性后果。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按照“301条款”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其他国家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就必须以同等条件开放市场,一旦美国人认为开放国的贸易政策和行为不符合美国利益和标准,美国就会动用“301条款”制裁,以此达到强迫贸易伙伴改变其贸易政策的目的。参见美国301条款案件统计一览表。

美国“301条款”案件统计一览表

案件数量

及百分比%

争议事实

法律依据

301条款

的法律作用

评价

案件进展

概况

113

81%

实物贸易争议,涉及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政策争议,主要的贸易对手不仅涉及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且涉及美国的政治盟友,如日本和欧盟。

一般301条款

发起案件调查,双方的磋商,谈判和最终达成协议,直至双方满意或者美国满意之后,美国对案件不了。这从双方,尤其是从美国的立案调查的目的的层面看,美国的301条款的法律作用的目的已经达到。

几乎全部发起案件调查,最后通过案件双方的磋商,谈判和最终达成协议,直至双方满意或者美国满意之后,美国对案件不了了之。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相互补充,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19

19%

知识产权贸易争议,涉及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政策争议,主要的贸易对手涉及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和,如中国和印度等发达国家。

特别301条款

一般美国依据内国法的程序先予调查,期间双方正式磋商,几乎是有利于美国的协议,美国一般监督和关注案件的进展和执行。如中美知识产权协议。

先是美国依据其经济和技术优势,发起对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的单方的调查系,一般美国依据内国法的程序先予调查和采取制裁措施。

资料来源ustr.gov/reports/301.;thelistoftheU.S.reportsof301terms.CaopeizhongPickedfromthematerialsandcollection.Updateofthematerialsdeadlineisin1999.

美国希望通过301条款达到一种贸易平衡,即我对你开放了多少市场,你就应该对我开放多少市场。表面看这是平等的互惠政策,其实是不公平的,它忽略了各国的实际情况,强迫各国接受美国的标准,无异于削足适履,拔苗助长,打破了其他国家的市场平衡。

一般说来,美国贸易法相关的“301条款”,只是美国内国法的组成部分,只对美国国民发生效力和管辖权。然而美国的“301条款”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强迫外国政府的内国贸易政策和美国的内国政策保持一致,极大地影响其他国家的内国立法,显然具有域外效力,这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是美国强权经济的体现。虽然自出笼以来就不断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但实际上美国贸易法相关的“301条款”的法律制度影响着其他国家的立法,不断发挥着域外法律效力。分析其原因就是美国有一个广阔的市场①,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势力为后盾,发挥其内国法的域外法律效力。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法律的发展趋势到底是多元化还是一元化争论不休,美国妄想以本国的国内法代替国际法,实现一元化,从根本来说是行不通的。

但是,美国通过这种“301条款”法律的经济的强权性,对违反美国内国法律和与美国不一样贸易政策的国家给予严格的贸易制裁和威胁,在程序有严格的时间表,充分体现美国的意志,并且通过内国立法提出《国家贸易评估报告》,通过所谓的一系列名单和化样翻新的手段,不断向贸易伙伴施加压力,实现其强权经济的目的。②

总之,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经济和制裁强迫其他国家遵守其价值观念和法律准则,美国的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以优厚的市场条件作为诱饵,鼓励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另一方面,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违反国家平等原则,是对其他国家司法独立的干涉,是经济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实质的背后隐藏着强烈的经济动机,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和智力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式的贸易普惠制看似公平,实际上与美国作为世界最发达国家的应尽的义务,要求其他国家按照美国的要求和准则进行市场准入,会对美国有利。①毫无疑问,美国最近的和其他国家的“301条款”制度的争端,实际上就是利益争端。处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从长远利益和大局出发,避免经济民族主义和义愤,防止激化矛盾,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中,汲取益处,国家的经济安全。应当注意的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和相关协议的生效,TRIPS协议使的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标准国际化,DSU协议使的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程序国际化。②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和DSU协议有着极其的相似性,无论是争端的提出,磋商,还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都表现出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世界立法。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并不意味着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终结。相反,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按照美国的实用主义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当世界规则和美国的利益冲突时,美国还可以诉诸于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表现出美国法律?挠邢仁视萌ā?BR>依据美国贸易代表的1989年-1999年的年度特别“301条款”的信息表明,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不仅有着强烈贸易压抑职能,而且还有为美国政治目的服务的功能。据统计,中国作为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最大的受害国,几乎每年都被列为重点外国和重点观察国名单,通过美国内国的贸易制度干涉中国的贸易政策。③分析其中的原因,美国对中国实行“301条款”的法律威吓的动机和原因是服务其政治目的的,具体原因则是美国借口中国的贸易进口政策,标准,和出口补贴,知识产权存在保护障碍和其他保护障碍④。实际上,美国的贸易政策实际上是攻击性的单边主义,通过潜在威吓的作用打开外国市场。是一种典型的为了美国的利益恶意运用权利,达到美国的贸易目的⑤。其实,美国的做法不仅有着政治的目的,而且有着内国协调矛盾和和国会和行政权利的权利分配的功能。⑥

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历史命运和发展纬度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一方面,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制裁性,使得在有些争议是由于双方投机得念头和寻求概念得模糊来实现其利益目的,对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有利;另一方面,美国得大棒政策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趋同,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作用受到了众多国家和内国人士的反对①,美国一直调整和改变其策略,适应国际社会的要求。

但是,无论如何,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在保证美国利益方面,是成功的规定之一。因此,中国应当积极研究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对中国入世条件下的中国公平法的立法的借鉴意义。

四、中国的公平法现状

加入WTO后,我国须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同时,我国又可以在世贸组织的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完善、实施保护国内工业的法律,使国内法与世界接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机制的形成,对公平竞争法、公平贸易法等有关的公平法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内国法的立法不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机制德规定;另一方面,在原则的指导下维护内国经济安全和经济秩序。反观我国公平法的现状,和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有着明显差距,无论是在公平法的立法还是公平法执法,尤其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重新构筑中国的公平法律体系,我国的公平法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从立法上看,公平法律体系的生态化建设还有待于完善,法律部门还不健全,不能构筑完善的立法体系,尤其是缺少重要的反垄断的立法,不能有效地控制市场秩序,更谈不上像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一样,威慑其它国家的贸易政策和法律制度,

1、关于反垄断的立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反垄断法》,对于垄断行为一般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及某些规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虽然关系密切,但毕竟不是一回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垄断是对竞争过程的限制和阻碍,表现为市场垄断、技术垄断、价格垄断等形式。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垄断。但两者在手禁止的程度、范围、行为方式及目的等方方面不同。有些垄断行为可以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些则不可以。如几家企业瓜分市场或约定限价控制市场就属于反垄断法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不能调解类似问题。

2、关于反倾销的立法。反倾销法是指调整国际贸易中抵制倾销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运用法律手段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有效保护国内同类产生产者的利益;二是使一国的反倾销法纳入国际法的轨道,避免因滥用反倾销措施而破坏国际贸易秩序。中国入世后原有的关税壁垒将大幅降低,须制定新的措施应对发达国家的不公平贸易。中国的幼稚产业,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及易受冲击损害但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产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制定反倾销法也就具有重要意义,2001年颁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有些条款应当具体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但《条例》的实施细则至今尚未出台。这种无法可依的现象最令人担忧。首先是入世后面对国外大量的廉价商品的冲击,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虽然《条例》规定了征收反倾销税、提供保证金、价格承诺等反倾销措施,但对于如何防止、制裁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没有具体规定。其次是无法应对大量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

自1979年欧共体对我国出口糖精纳和机械闹钟发起的首例反倾销调查开始,我国产品已受到一些国际组织和国家的近400起倾销指控,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例给我国造成的损失累计近一百亿美元,成为全球贸易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制裁措施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间接后果是影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阻碍了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的进程,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冲击了国内市场,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不良的影响。

外国对我国实施反倾销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各国反倾销制度有很大随意性、歧视中国以及我国出口秩序混乱、被指控倾销的企业应诉不利。

综上所述,中国的反倾销法一日不制定,外国对中国的反倾销一日有恃无恐。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及应诉机制势在必行。

3、关于反补贴的立法。反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对产品出口企业进行补贴并因此给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某一产业的建立与发展,进口国政府有权对已补贴的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西方国家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财产归政府所有,分配不由市场经济机制决定,价格、工资水平、投资、信贷均由政府决定,亏损由政府承担,无法划清企业财产与政府补贴界限,出口补贴等于出口国政府自己补贴自己。因此反补贴法不适用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我国一向被美国和欧共体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出口产品不断受到欧美的反倾销投诉,但尚未遭到反补贴指控。对着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代,我国面临反补贴指控的可能性越来越大。1983年初美国纺织行业对中国的纺织品提起了反补贴的申诉(该申诉后来被撤回)。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国应加快反补贴立法的步伐,使我国早日做好应对外国的反补贴指控的准备。

4、关于保障措施的立法。保障措施是关贸总协定第19条允许的限制外国商品进口数量的贸易保护措施,它源于各国政府在经济形势要求时保护国内产业的需要,作为自由贸易的例外而存在。其基本含义是,当发生缔约时完全未能预料到的形势变化,而是缔约国享有的条约所规定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并与另一缔约国之间发生利害关系的严重失衡时,该缔约国为保护本国的利益可以终止条约或寻求某种补救措施。主要有增加关税、实施关税配额、数量限制、举行双边或多边贸易谈判等措施。其最初目的是防止关税减让导致的急剧增加的外国进口对国内经济造成混乱,后来演变为对急剧增加的进口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临时救济,无论该损害是否于关税减让有关。由于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的外国竞争,其适用条件要比反倾销等严格。我国还没有确定关于保障措施的立法,这对于入世后的我国十分不利。此外,服务贸易法、电信法等也需要全国人大进行立法。

(二)、从执法上看,执法不利,欠缺透明度。有了法律并不意味着权力必然受到保障,不法必然受到追究。这里还涉及到执法问题。没有还好的执法再好的法律也不过是一纸空文。早在中美发生第二次知识产权争端时,美国就指出中国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执法机构欠缺透明;执法机构存在责任上的空白处;中央、省、地政府在法律的适用上不一致;欠缺明确而有效的刑罚措施;繁琐而歧视性的部门要求;各执行机构之间不能配合等。虽然此后我国在执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入世之后,世贸组织规则对我国执法的透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透明度原则旨在使各成员及贸易这对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对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透明度要求主要规定在关贸总协定(GATT)第十条,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三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六十三条中,要求所有有关法律、规章、司法判决以及行政决定都要公布于众。主要涉及到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率、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等。中国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整个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开,并只依据那些公开的规?ò焓耓38]。

美国301条款制度对中国法律的借鉴意义和应对举措

历经13年的艰苦谈判,2001年12月11日,我国终于成功入世,成为世贸组织第143个成员国。回首过去谈判的历程,每一次都让我们意识到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促使我们不断改进,完善我国的经济制度和法律规范。积极研究美国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美国的美国301条款制度对中国法律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美国301条款制度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來的报复性后果。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这就使得美国的价值观念通过内国法的形式表现出强烈的域外效力,成为美国法律特殊的价值趋向和强烈的能动性。正是美国301条款制度和诱人的内国市场,才使得美国影响其他国家贸易政策的目能够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301条款制度至少对我国产生以下借鉴意义:第一、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开放,我国经济势力已经具备了国际竞争的优势,中国是一个最大的潜在市场,中国市场的利益引诱非常明显。因此,中国应抓住这一机遇,借入世机遇,调整和完善中国的公平法律体系,保持对外威慑力和制裁性。第二、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的框架内,在范围内保护内国的经济安全和国有企业,使内国企业和三资企业真正处于同一起跑上,不能通过份的税收减让来吸引投资,让中国变成世界工厂,使中国变成发达国家的污染的转移场所,浪费中国资源和污染环境。

基于此,中国的公平法的立法趋势应当适当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律价值观念,在适应法律冲突时,以内国法为准。①在对待中国和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的贸易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当着眼长远利益,采取积极的对策,尤其是对待中国入世时,积极同美国谈判,协商两国争端,达成双边贸易协定。然而不考虑政治、经济等非经济因素仅就贸易及国内立法来说,中美之间的分歧是巨大的。②尽量避免,美国贸易代表在“特别301条款”年度审查报告中,将中国列为“重点外国”。

在对待美国“301条款”,中国应采取积极的对策,第一是对美国的磋商请求迅速做出反映,否则,就可能丧失双边谈判的机会,第二,系统分析《美国贸易评估报告》中关于中国贸易政策的美国分析存在的错误和逻辑错误①,第三,对于美国的损害计算提出质疑和在世界贸易组织的范围内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防止美国单边贸易主义和利益倾向的得逞,以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系寻求解决和权利制衡②。

五、结语

美国301条款制度无疑是强权经济的体现,是一种大棒政策,动辄以贸易制裁相威胁,妄图是国内法扩展至国际范围,违反了现行国际法。但对我国的法律却有积极方面的借鉴意义。

首先,我国应借鉴301条款,制定我国的具有威胁性的国内法。随着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加之劳动力及原材料低廉等因素大量商品以低价进入国际市场。许多国家不想看到一个强大的竞争对手,千方百计的扼杀中国的出口贸易。仅以反倾销为例,到2000年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涉及反倾销的案件已超过200件,已有近40个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纺织、服装、轻工、家电、五金、医药等我国各大类出口产品及高科技产品均有涉及。平均税率为50-100%,墨西哥对我国的鞋类竞征收高达1105%的反倾销税[39]。如此不公正和不公平的、歧视性的、不合理的做法,若针对美国,肯定会受到301条款的制裁。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发展我国经济的基础上制定自己的“301条款”。其他国家要么取消其不合理的法律、政策或做法,接受我国的标准和条件,继续与我国进行贸易,至少是一种公平和对等;要么接受我国的标准和要求,要么失去我国的市场和优惠条件。

其次,将与外国有关的争议使用国内法程序解决,但应注意不要违反国际法中的属地管辖原则。国际法规定,只要该事件有一个构成要素发生在该国,则该国对该事件享有管辖权[40]。适用我国法律解决国际纠纷,无疑对于我国是十分有利的,可以避免其他国家对我国歧视。

正像美国301条款制度和诱人的内国市场一样,我国应当积极研究入世条件下的中国公平法制建设,参照和借鉴美国301条款制度,实现外国先进经验在中国的本土化,实现中华文明的振兴。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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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A.LStoler,theborderBroadcastingDisputesunderthe301terms,internationaltradelawjournal.1999.

①张传明,山东农业大学文法学2001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

②曹培忠(1965-),男,山东农业大学副教授,澳大利亚英联邦国际经济法硕士CthAus.LLM。主要研究方向:WTO、国际经济法及欧盟法。

①SeetheUS.Codeofthehistory301Terms;theUS.Act1974,istheamendedofhecodeofextensionofTradeAct.AftertheUS.Code1974code,theagreementoftrade1974andtradeandtaxlaw.Theselawsintegratewholelegalsystemoftradeandlaws.SeethematerialsoftheHttp:www4.law.cornell.edu/uscode/.;

②韩立余,《美国外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352。

③李明德,《“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第62----63。

①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一个非常有名的法律,世界上鲜有其他法律的知名度堪与该法相匹敌。美国常常使用这个法律,对其他国家的贸易措施进行调查,继而与其他国家进行谈判,并且威胁谈判不成就进行报复。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欧共体和日本,都深受其苦,对这个法律有切肤之痛;2002-05-2109:20:48,杨国华,美国“301条款”案件。

②李德明,《“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355

③依据美国内国法的有关规定,贸易代表对外行使美国政府权利和总统的特别授权,启动301条款程序。笔者注。

①SeeUScode19,titile,section2411.Sec2411(a)(2)(A)(I),www4.law.cornell.edu/uscode/

②SeeUScode19,titile,section2411.Sec2411(a)(2)(A)(I),www4.law.cornell.edu/uscode/

③SeeUScode19,titile,section2411(b),www4.law.cornell.edu/uscode/

④《美国外贸法》前言部分seewww4.law.cornell.edu/uscode/

①“商业”包括,但不限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服务(包括信息的转让),不论此种服务是否与具体货物有关以及美国人所进行的含有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的直接外国投资。针对关贸总协定长期未涉及服务贸易,该款将商业的内涵延伸到服务领域,反映了美国对其商业的保护远远超出关贸总协定对其成员国的保护,造成了美国不尊重关贸总协定,甚至另行一套。笔者注。

②一向法律、政策或做法,尽管没有违反美国的国际法权,也没有与美国的国际法权不一致,但如果是不公平的和不公正的,该法律、政策或做法就是不合理的。具体包括(1)否定公平和公正的设立企业的机会;否定公平和公正的对知识产权足够而有效的保护,尽管该国可能履行了TRIPS协议的义务;拒绝给予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的非歧视性市场准入机会。(2)构成出口鼓励。(3)否定工人的结社权;否定工人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未规定童工最低年龄或未规定工人最低工资的、工作时间的、职业安全的和健康的标准。笔者注。

③如果某一法律、政策或做法违反了美国的国际法权,或与美国的国际法权不一致,该法律、政策或做法就是不公正的。包括,但不限于否定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或设立企业的权利、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笔者注。

①在当今世界,美国是最大的对外的贸易国家。美国的商品流向世界,世界的商品也流向美国,美国相对自由的贸易环境,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相当重要。笔者注。

②paniesoverseas---listingofcountriesundertheUSTRspecial301lists.

①为了实现美国的内国政策在国际上的实施,美国国内有一种理论,这种理论认为美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对世界的贡献,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美国,而且也有利于其他国家。这种理论的背后有着美国的狭隘的本土利益和因素。

②SeetheWTO''''slegalsystemoftexts.,in2003available.

③SeeKimNewby,paniesoverseas.PickedfromtheU.S.AnnualmaterialsoftheSpecial301terms.

④SeeYangguohua,US.''''stradeact"301specialterms",lawspress,1999,138-146.

⑤事实上,东亚国家,如日本,为了避免和“301条款”发生争议,主动作出让步,美国内部人士认为是“301条款”的功劳,美国更加推行其单边主义。笔者注。

⑥SeeYangguohua,US.''''stradeact"301specialterms",lawspress,1999,107。

①参见RobertE.Hudec.Thethoughtsonthetermof301.参见Smooth-hawleyStatement,in1930,thereare1028famousexpertssignedadocumentnotpermitthePresentaboutthebillonTax.

①美国的法律制度据有强烈的实用主义,适应法律冲突时以美国的法律为准,不仅和美国的大国地位不相符合,而且和世界惯例不对称。笔者注。

国际贸易法论文篇2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P411)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P13)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3](P527-528)(二)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P7-8)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P27-28)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known)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1)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参考文献:

[1]辞海(经济分册)[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2]李双元。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国际贸易法论文篇3

职业教育的办学方针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案例教学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践能力和培养职业技能的现代职业教学方法。在“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中,通过具体的案例使师生在特定的教学情境下不断地互动,能够提高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形成一定的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职业能力。国际贸易业务交易数额是巨大的,而且会受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环境与经济政策的影响,稍有差错就会给公司企业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这就需要提高学生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能力,不仅要具备相关的理论知识,尤其要熟悉交易流程和有关规则,具备较强的对外贸易实务操作能力。传统教学片面强调理论知识的传授,忽略了师生间知识的交流互动,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很难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在教学中,如果适当、灵活地采用案例教学法,在讲授“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某个理论知识点后,再精心设计和选择相应的典型案例,运用多种形式启发学生独立思考,能够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通过对国际贸易案例的分析,了解对外贸易业务的真实流程和全貌,对所学国际贸易基础知识产生感性认识,然后将教材中有关知识运用到案例分析和具体实际操作中。这样,既能将理论灵活地运用于实践,又能通过对国际贸易案例的分析,借鉴当事人对外贸易业务的成功经验或失败的教训,进一步规范自己的业务操作,从而减少就业后在对外贸易工作中出现的差错,避免公司企业经济风险的发生。

(二)有利于理论和实际问题的有机结合

“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的案例有的直接取自于现实的生活情境和学生身边实际生活中的事情,或者以国际贸易中的真实事例为基础,根据教学需要加工而成。在教学中,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探寻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从中推导出一般的原理,可以加深学生对“国际贸易基础知识”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培养顺应经济发展趋势,适岗的中、初级外贸应用型人才是中职国际商务专业的主要方向,而“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是一门涉外贸易的综合性应用学科。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对当前国际时事经济政策予以关注,还要向学生介绍海内外的经济发展趋势、最新的国际国内贸易动态,及时地向学生讲授最新的国际经贸方面的知识和相关的贸易协定及法律法规。例如:在讲解倾销和反倾销时,笔者举了中国金刚石锯片胜诉美国反倾销案的例子,详细介绍了事情的起因、诉讼过程和结果。分析美国为什么对我国的金刚石锯片进行反倾销调查,我国金刚石锯片是否真的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对我国企业有什么启示,今后国家商务部需要调整对外贸易中的哪些政策和措施等。这样,呈现在学生面前的就是有背景、有完整体系的系统知识链,而不是枯燥的、孤立的理论知识和案例,从而使学生能够将理论和实际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针对“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相关内容,积极鼓励学生对案例提出质疑,研究案例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在这一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十分重要,如果没有高水平教师的正确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造成学生独立探讨案例和分析问题耗费时间过多,而且无法找到切入点,容易产生盲目性和逐渐失去主动性。因此,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对教师的素质要求较高,其知识结构更趋综合化。在案例教学的全过程中,教师既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又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推动者。在教学设计时要广泛吸收相关学科之精华,通过多种渠道获取“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所需的相关信息,结合教材内容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能够综合运用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引导学生去积极主动地思考、争辩,在多种方案中做出正确的决策和选择,从而顺利地解决案例中发生的问题。采用案例教学法能促使教师抽空到外贸公司企业中了解其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的观察、调查、研究,搜集材料,经过整理加工,选出适用于“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需要的不同的外贸案例,不断地了解、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外贸法规的最新发展变化,及时地对已有的案例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更新,从而促进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策略案例教学法

在“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中的实施过程是由既独立又密切相连的五个实施步骤组成的,即精选案例—案例引入—案例讨论—评述案例—撰写案例报告。

(一)精选案例选择案例是“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中运用

案例教学法的关键之一。选用的案例要与教学内容密切结合,特别是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所学专业特点的案例,要与当前进出口业务实际密切联系,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不同章节的教材内容及教学目标,精心收集、编写、设计。选择的案例应具有启发性、趣味性、实用性、针对性、操作性和典型性,要与教材重点、难点相对应。案例同时要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这样有利于拓展学生的思维空间,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深入地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信宜市素有“竹器之乡”的美誉,是中国最大的竹器工艺品出口生产基地。在讲授进出口流程与特点时,可以结合信宜市竹器工艺品出口贸易案例,假定自己是信宜市竹器厂的老总,现在要同外国公司洽谈一笔生意,让学生思考在此过程中要经历哪些环节和步骤,与国内贸易相比有哪些不同。这些案例来源于实际生活,其中充满矛盾和挑战,能够激发学生的求知欲。

(二)案例引入在一节或一章学习开始时

运用生动有趣的案例能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学习动机,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常用的引入方式有:运用多媒体呈现案例、由教师或学生描述案例、给学生每人发放一份文字案例、设置真实的情景案例和由学生自己即兴表演案例。教师在讲授“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的概念和基本原理时,可随机插入一两个案例,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说明某一概念或观点,将案例与概念和原理融为一体。这样使“国际贸易基础知识”的概念和原理易懂、好记,学生得到的不是纯粹的理论知识,而是理论与实际的结合,能使学生真正理解其中的含义,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不仅启发了学生独立思考,还培养了学生运用有关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在讲授买卖合同装运条款中的有关分批装运的概念时,笔者先举以下例子: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1000公吨大米,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两个不同的装运地点和不同的装船日期把货物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并在提货单上分别注明: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这样能够加深学生对买卖合同装运条款中的有关分批装运的概念的理解。

(三)案例讨论在“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教学中

可以选择一些典型案例,提出发人深省的问题,引导学生置身于案例的环境之中,让学生运用所学的原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通过案例讨论,把理论与实际结合起来,巩固所学的知识。讨论案例的关键是要把案例中的内容与课本相应的理论知识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讨论。教师要把握讨论的方向,避免偏离主题。在教学中,教师可以将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进行分析讨论,使每一个学生都有发言的机会,鼓励学生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并且形成小组的结论。然后,各小组长向全班作小结发言,阐述各自观点,教师最后归纳。为此,教师要创设有利于学生讨论的民主和谐的课堂教学环境,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并设法使学生成为讨论的主角,使其围绕中心问题积极发言、交流、研讨,这样不仅使学生学习了知识,而且培养了其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了其勇气、胆量和语言表达能力等。

(四)评述案例由于学生所具备的知识的局限性

其分析案例可能不到位,需要由教师来补充和评述。通过评述案例,能够使学生对案例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扩展、升华、创新、提高,在讨论中引申出一定的结论,对案例本身所蕴含的原理或问题进行归纳总结,为后续的课堂教学提供准备。在这个阶段,教师在评述总结时要讲明案例的切入点与关键点,指出讨论过程中的长处和存在的不足,揭示出案例中所包含的基本原理,强化案例讨论的内容,提示后续案例。此外,教师还应对学生在课堂讨论中的表现加以评价,并作为平时成绩记录在案,以激励和鼓舞学生更好地参与讨论。

国际贸易法论文篇4

1引言

环境、资源和人口问题是当代人类面临的三大社会问题。就投资与贸易领域的发展趋势而言,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环境指标都正在变成一个影响产品竞争力和进入市场的重要因素,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也非常关注环境问题,将乌拉圭回合后的下一个回合确定为讨论环境与贸易关系的“绿色回合”。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与国际投资、贸易的关系及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2环境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关系

21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犹如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积极、有利的影响在于:(1)、通过技术贸易带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结构调整和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2)要求取消补贴,可以减少那些有害于环境的经济活动的数量。消极、不利的影响在于:(1)、通过促进经济发展而刺激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资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形成新的环境压力;(2)、在现行条件下,自由贸易制度同样存在忽视环境损失的“市场失灵”问题。

22环保标准对产品竞争力和国际资本流向的影响

各国生产力发展阶段,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重要程度、环保资金和技术水平等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环保标准的参差不齐。而环保标准对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都会产生影响。可以说,各国间环保标准的不一致,会使那些投资于环境管理严格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受到削弱,从而使工业迁移到那些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甚至出现“生态殖民”。而在发达国家,产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国的政府对来自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征收“污染倾销税”、“绿色关税”等,以消除因环保标准的差异给产品竞争力带来的不同影响。

23环境标准与非关锐贸易壁垒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边贸易中的关税壁垒的情况下,具有合法身份的环境保护逐渐成为一种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武器。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规定看,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活动余地明显减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域措施将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将更多地使用环境保护名义,通过设定种种环境等方面的障碍即“绿色壁垒”,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形成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3国际条约和公约有关环境与贸易的规定

31国际环境条约、公约中的贸易条款

为了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保护候鸟、鱼、海洋动物以及濒危物种,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保护全球生态环境,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规定了贸易条款,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

(1)、规定许可证基础上的进出口。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如果确认为是濒临灭亡物种的贸易,应全面禁止;对于有可能面临灭亡威胁的物种,除非这些物种的贸易受到严格控制,应该在科学和管理当局批准承认的出口许可证的基础上准许出口,同时规定进口国只能在出口国政府颁发许可证的前提下才允许进口。

(2)、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物品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不仅要求缔约国限制或禁止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贸易,还要求限制或禁止与其它非缔约国间的贸易。32关贸总协定(GATT)中的环境条款

GATT第20条允许国家采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在与国内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结合的情况下,采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任何国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但在实际上,该规定为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

4环境问题对我国外经贸发展的影响

41环保标准差异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影响

在投资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标准已相当严格,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产业正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这种转嫁污染的行为又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更趋恶化,国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响。我国在利用外资过程中也存在上述现象,而目前在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的过程中缺乏对环境因素的适当考虑,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没有得到严格的实施。

42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以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为根据,以保护人体健康、环境与资源为表面目的,涉及与保护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产品,因而具有合法性、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就实施效果而言,发达国家制定的较高环保标准和相应的限制措施绝大多数对来自环保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不利。

从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看,常见的绿色非关税壁垒主要有下述几种形式:(1)单边主义,即一国对其内部及外部的商务活动单方面制定法律、标准,并加以实施。(2)境外裁决权,即某一项法案,它有权对发生在本国之外的活动加以裁决。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金枪鱼-海豚事件。(3)国家环境管制法律法规,即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环境措施。(4)多边环境措施,即有些国家利用国家间缔结的环境条约、公约的某些条款建立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市场是香港、日本、美国、欧盟、东南亚、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省等发达或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产口进口标准,大都包含我国产品在短期内难以达到的严格的标准,如防污标准、噪声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等。如果这些国家、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将贸易与环境紧密挂钩,将使我国在产品出口范围、出口速度上遭受打击。在产品结构方面,绿色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级产品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这对以初级产口出口为主的我国显然不利。面对这一国际性趋势,我国必须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优化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就对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而言,由于绿色壁垒的制定涉及从产品生产、销售到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制造商、出口商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必须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鉴定等手续及其相关费用,从而使企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影响到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5对策和建议

51完善环境法律和强化环境执法

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和完善环保产业专项法规,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的发展,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实施力度,防止发达国家通过污染转嫁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

52利用双边或多边贸易体系中的非歧视原则,抵制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如果发达国家或地区根据其环保标准对我国产品在当地的销售采取歧视性做法,我国一方面可以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认的相互给予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和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向有关国家提出抗辩,力争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同时也可以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可依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反报复措施,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53尽早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并从法律上完善有关制度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该标准以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为目标,涉及从原材料的开发生产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所有环节和活动。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保标准的要求,我国应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把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54加强国际立法合作

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环境与贸易所进行的讨论和谈判,表明我国在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上的立场,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参考文献

①曲小如,环保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国际贸易问题,1996(1)。

②王瑜,中国社会标志规划,环境,1996(3)。

③孙昌华,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学评论,1996(4)。

④曲小如,论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条款与关贸总协定条款的相容性,国际贸易问题,1996(7)。

国际贸易法论文篇5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带动了国际商事活动蓬勃迅猛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国高校培养既懂国际商事活动又能运用国际商事法律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因此,符合这一要求的国际商法课程日益受到重视,在法学专业、国贸专业都相继开设,甚至发展成为国贸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然而,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其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与法学专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要根据国贸专业学生的知识背景、培养目标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明确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目标:

所谓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教学结果。任何教学活动均要围绕教学目标展开。①教学目标应该和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专业型的法律人才。既包括适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实务等工作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又包括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因此,《国际商法》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只是一门学科而已,学习只是为了以后面对国际商事活动时,能够较快的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但是国贸专业不同,国贸专业培养的结合贸易、法律、外语知识的复合应用型人才。那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为了使他们懂得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加强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为工作中订立外贸合同、预防和解决国际商事贸易活动出现的纠纷奠定基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的主要教学内容:

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让他们了解掌握规范国际商事主体及国际商事交往过程的各类法律。因此,只要是与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交往有关的的法律似乎尽可囊括,而不必拘于其法学部门的归属。从现在市面上绝大部分的国际商法教材看来通常包括商事主体法、合同法、买卖法、产品责任法、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法律、国际商事仲裁法。不过,国际商法内容很多,但往往课时有限,在各类高校32-74个学时不等。如何使得学时和学习内容平衡,笔者认为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突出实用性。国贸专业中专门开设有国贸实务、运输、保险、国际结算等等课程,这些课程的一些内容和国际商法的内容是相重合的,这时候我们应该突出国际商法独有应用和实用性强的内容进行讲授。如《商事组织法》、《合同法》、《法》、《产品责任法》等等。

三、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的使用:

(一)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以案例为基本教学材料,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将学生引入教育实践的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究等形式,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调查、阅读、分析和交流,教给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学生面对复杂教育情况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式。1②法律课程的学习,有很大一个作用是为了解决纠纷。案例教学法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如何能使得案例教学法成功呢?第一,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选典型性和时效性近的案例---在有限的可是和浩瀚的国际商法内容中选取符合具有典型性的综合性案例,激起学生参与、讨论、调查、解决问题的兴趣。社会在不停的发展,我们要注意选取新案例,不能选取早已经过时的案例。第二,案例准备阶段有的国际商法案例较为复杂,涉及到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标的、经济贸易关系,可能相关的知识面太广,为了不耽误课时,加大学生的参与面,在课前可以讲案例的相关资料发给学生,让学生查找案例的相关资料、课前讨论和思考。第三,课堂教学阶段,注重以学生为主,教师为辅,做好引导工作。在学生案例分析的过程中,突出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直接讲授法。国际商法课程中,依然还是有一些涉及概念、原则的理论性内容。我们不可能所有的课程内容都能找到具体适用的案例。所以传统的直接讲授法依然有它存在的必要。例如国际商法的概念,发展历史,这些采用直接讲授的方法更能理解和掌握。只是为了让学生们能够更好的参与和理解,在讲授时要采用比较生活化的语言,适当的结合一些小的例子和习题加深以便学生掌握。

(三)情境教学法。现在国家支持人们创业,国贸专业要培养创业应用型人才。国际商法课程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应充分使用情景教学法。如何使得学生对国际商法的内容不觉得枯燥,不是死板的条文,在内容传授上引入情景教学法。比如在商事组织法中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的注册内容的讲授上,我会带领他们实际模拟操作注册程序。在学习合同法时,我会将学生分为买卖双方,谈判和签订正式的外贸合同,让他们去解决谈判中的纠纷。在讲产品责任法的时候,会引导他们如何进行产品商标的注册,自身权利的保护等等。通过这些情景教学法的使用,使得学生实践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大大增强,也使得国际商法的书面知识牢牢掌握。

(四)模拟法庭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法学专业教育常用的一种教学方式。我们在国贸专业学生授课过程中使用也是非常适合的。通过学生对法庭审判、仲裁案件的全过程全真模拟,能够形象、直白的了解法律程序的相关知识。在对理论知识掌握的同时,学生以扮演法官、仲裁员、人、原告、被告的方式,对不同群体的自我权利保护有深刻的认知与体会。通过国际贸易交易过程的模拟,学生通过对进出口企业外贸合同谈判和订立的,处理外贸的纠纷的谈判的演练,能够对国际商法中合同法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内容有更深刻的理解。

(五)比较学习法。国际商法涉及到世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的完成相关知识的学习,比较学习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如在两大法系知识的传授时,可以结合中国大陆法系的法律现象和中国香港的法律现象进行比较,能够使得学生对两大法系的异同有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在对公司法、合同法知识的讲授时,可以列举一个小案例,引导学生去分析同一案例在中国、英美、国际条约等的法律规定是否相同,分析各自体系法律制度的特性和优劣。在使用比较学习的教学方式时,要注重学生用该种方式归纳、思考总结知识点。

(六)现在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教师可以通过中国大学城、微课等校园现代化的管理平台,将课程简介、教学大纲、多媒体课件、习题、案例、作业等教学资源上网,方便学生查阅、学习、检测,同时为教师与学生之间提供一个沟通的平台,实现开放性教学。多媒体教学设备的使用,解决了传统黑板粉笔教学单一的教学方式。多媒体具有信息量大、美观性、实用性等特点。在上课过程中,多媒体教学内容是教师备课时已经写好的内容,不需要像传统的黑板写字,学生在课堂内可以吸取更多的知识,同时,音乐、图案等多种因素的穿插,使得学生在观看多媒体学习时兴趣高昂,参与度更好。

国际贸易法论文篇6

作者:耿志涛 任唯佳 刘卫军 【论文摘要】 在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和知识经济正在兴起的今天,全球范围内的科技竞争、贸易摩擦和市场争夺愈演愈烈,从根本上说,这是一场争夺21世纪世界经济制高点和控制国际市场的战斗。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绿色壁垒的长期存在及存在的依据。面对我国国际贸易深受国外绿色壁垒影响的事实,我国应以国际规则坚持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并根据绿色壁垒的双重性采取适当的抵制与保护措施。 【论文关键词】 绿色壁垒 依据 必要性 法律对策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使得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各成员国政府必须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有效履行自己的承诺,即降低关税并放弃行政许可、数量限制等直接的贸易管制措施。但代之而起的是形形色色的新型贸易壁垒,绿色壁垒既是其中之一。在浙江省出口法国的皮鞋因PNP超标而被退货;山东省的冻鸡肉因农药残留量超标而被日、韩退货;曾经大受欢迎的我国瓷器也因铅含量过高在欧盟市场惨遭退货这一系列我国的出口产品遭受绿色壁垒“阻击”的案例面前,如何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使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已经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一、绿色壁垒的实质及其基本特征 1.绿色壁垒的实质。绿色壁垒的实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为由,已成为WTO成员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者们限制进口、保护本地产品的利器。但究其实质,乃是国家职能的体现,国家是有权实施绿色壁垒的惟一主体。在政府能够更好地完成传统职能的同时,国家的新职能也在出现,当代的全球化给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使国内市场免受冲击就是国家的新角色之一。 2.绿色壁垒的基本特征。绿色壁垒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名义上的合理性。绿色壁垒是以保护地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目的,名义上完全符合人类发展的趋势,符合人们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目标的要求,但它掩盖着限制外来产品参与本国市场竞争的隐蔽目的。二是形式上的合法性。 二、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 1.《关贸总协定》。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后被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代替),其第20条‘已办理外’条款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的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即《TBT协议》,其在序言中阐明:“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显而易见,该协议赋予了各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3.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由国际化标准组织(ISO)1996年制定并实施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对企业的清洁生产、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环境标志产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以审核,要求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经常的检查和评审,使得环境质量得到改善。ISO14000标准只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无法达到规定的要求,所以,它实际上已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出口的一种贸易壁垒。 三、我国实施绿色壁垒的必要性 前面已经提到过,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两重性,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国际贸易而言,它最初是某些发达国家用来限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商品的一种手段。但是对于保护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以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积极的作用。 1.防止发达国家转嫁污染。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环保技术、环境标准的缺陷,将在本国已被限制或淘汰的高污染产业向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转移,这种污染转嫁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生态利益,不仅不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而且还严重威胁到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 2.抑制对国内企业的冲击。由于我国的环境标准偏低,且有些地方政府引资心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环保问题上大开绿灯,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形同虚设。这不仅导致污染转移,而且造成对国内企业的冲击。“从产业结构看……截至2000年底,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第一 产业的比重不足2%,第二产业的比重高达60%以上,第三产业的比重在40%以下。从产业内部结构看……第二产业吸引的外资主要是以劳动密集型的一般加工业领域为主。” 四、我国应当采取的对策 由绿色壁垒的双重性质所决定,我国在绿色壁垒问题上须采取的对策应分为两类,一类为如何冲破绿色壁垒的对策,一类为如何合理利用绿色壁垒的对策。上世纪九十二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及消费心理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关注环境保护、珍爱自然和追求健康的绿色消费心理已逐渐形成。绿色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日益受到青睐,它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而初级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例则会越来越小,并会不断受到限制或排斥。因此,为了冲破绿色壁垒,我国应调整现有的与该发展趋势不相符合的贸易与环境保护政策,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发展绿色经济,刺激开发和生产绿色产品,特别是那些能够大规模地替代资源消耗型产品的产品,为我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冲破绿色壁垒,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或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创造条件。

国际贸易法论文篇7

学生对知识的获取不再是被动接受,而是通过个人或小组对案例的探究来实现,教师主要起到鼓励和指导的作用。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引申使学生的视野更开阔、思维更灵活和深刻,创新能力也得到进一步发挥。案例教学的使用,可以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增加学生和教师之间的交流互动,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2.提升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传统教学法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强调的是学生记住多少,强迫学生死记硬背,而忽视了对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忽略了学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通过案例教学的运用,学生可以运用学过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提高了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和能力,养成自学习惯,不再一味地依赖教师的讲授和解答。并且在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的过程中,学生积极发言,锻炼了语言表达能力;与不同意见同学间的交流,可以锻炼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

3.便于学生熟练掌握国际贸易业务流程。

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教学内容涉及到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条件、国际贸易程序、国际贸易方式、国际贸易法律法规等多方面知识,具有流程长、涉及面广、环节多、难度大、涉外性等典型特点。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把枯燥的理论知识连贯起来,使学生对相关知识融会贯通,掌握完整的国际贸易业务流程。

二、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学法的设计理念

(一)注意案例的典型性和时效性

由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信息量较大、涉及知识较多、案例选择也有很大的选择余地,所以教师在确定案例时,要选择与理论知识关系密切且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例如,学习不可抗力时应该了解: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主要包括:1.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有以下两个案例可以选择:1.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交货期为当年5—9月。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问题:A公司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2.某年,我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进口日本某高新技术设备的合同,交货期为9月15日,合同签订后,日本政府发文限制了对该高新技术设备的出口,从10月1日开始限制出口。日本B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A公司坚持要求履行合同。问题:该合同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以上两个案例都有助于巩固学生对不可抗力的理解,但明显可以看出,第1个案例要比第2个案例更具典型性,更需要学生通过自己思考才能回答。因此,在教学时间紧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第1个案例。

(二)注意案例与其他知识的联系性

由于国际贸易业务是由多种知识串联在一起组成的流程操作,因此在案例的采用上要注意与其他知识的联系性。例如:我国某外贸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9000公吨,7—12月份分批装运,每月装1500公吨”。卖方在7—9月份每月装15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10月15日装运出口,但由于台风登陆,第四批货物延迟至11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11月2日的装船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付。后来受益人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亦遭银行拒绝。问题:在上述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此案例就是考察不可抗力与信用证条款的联系性。不可抗力是一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即发生不可抗力时,进口方不能以此向卖方索赔或拒付货款。但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合同外的自足文件,银行不受合同的约束。根据《UCP600》的规定,银行不承认受益人因不可抗力而有改变信用证条款的权力。因此,本案例中的受益人引用不可抗力而要求银行付款,银行有权拒绝付款。通过这个案例就使学生加深了对不可抗力的理解,同时也更巩固了对信用证相关知识的掌握。

(三)充分发挥教师的引导作用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的引导作用不容忽视。在每一次案例教学之前,教师要认真备课,对相关案例做到心中有数,并有自己的独到见解。由于课堂时间有限,教师应要求学生提前预习案例,提示学生做好相应的理论知识准备。教师可根据班级人数要求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每组成员人数相等、实力相当,每组设组长一人,组长可轮流担任。在学生自主讨论时,教师在全班巡视,观察各组讨论进展,适时参与,可以进行提示,可故设疑团,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勇于发言。小组讨论结束后,每组选派代表发言,表达本组观点,其他学生可作补充发言。最后,由教师对学生的发言进行总结,并指出每个小组对相关知识掌握的不足之处。在整个过程中教师应始终扮演引导者与鼓励者的角色,通过鼓励、提问、奖励等方式调动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

三、国际贸易实务案例教学法的注意事项

(一)注意建立长期有效的学习激励机制

由于学生习惯了教师讲授、学生听讲的模式,因此在案例教学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学生不积极思考,不积极参与,缺乏主动参与的动力。因此,良好的案例教学必须要有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即将每个学生在讨论过程中的表现进行量化计分,计入平时成绩。当然,该成绩的评定并不仅仅是答案的正确或错误,还在于学生事前的准备、讨论时的参与以及事后的总结,还可以通过考虑其思路是否清晰,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能否抓住问题的实质等进行综合评分。此外,为了激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还必须让学生明白:积极参与讨论是让自己的观点接受挑战的过程,也是锻炼从业能力的好机会,可以让自己的分析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说服他人的能力得到锻炼,这些能力都是在现实工作中所必需的。

(二)注意对学生案例分析的总结评估

案例教学是对理论知识的巩固与加深,学生的表现可以体现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因此,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针对学生讨论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的总结与归纳,以期发现理论知识掌握的薄弱环节,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强调。所以,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三)注意与其他教学方式相结合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较先进的教学方法,在培养学生能力方面能够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但也要注意案例教学法也应与其他教学法相结合。例如,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法对于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是非常好的教学方法,而且此种知识类型也不适用于案例教学法。另外,把案例教学法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相结合,能使教学内容更形象、生动、直观,信息量更大,更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利于学生的理解、记忆和掌握。

国际贸易法论文篇8

二、问卷调查及教学效果分析

在已经完成三次案例汇报之后,教师向学生发放了调查问卷,此次调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调查学生对案例汇报的态度及感受;二是对案例汇报如何影响双语教学效果进行实证分析。调查问卷的对象是所有参与听课的在册学生,共51人。运用问卷星进行问卷的设计与发放,所有题目为必答题,问卷发出51份,回收51份,有效问卷数51份,回收率和有效率均达到100%。

1.学生对案例教学法的态度与感受。

首先,绝大部分同学都认为案例教学法对提高其学习效果有所帮助,13.73%的同学认为“帮助很大”,72.55%的同学认为“有所帮助”,两者相加总比重为86.28%;而回答“不知道”和“帮助很小”的同学比重只有7.84%和5.88%。与尚未做过案例汇报的同学相比,已经做过案例分析的同学更倾向于认为“有帮助”。仔细分析发现,在已经做过案例汇报的共计39名同学当中,认为“帮助很大”和“有所帮助”的分别为6名和30名,两项加起来占总体比重为92.3%,而在尚未参加案例汇报的同学中,这一比重为66.7%。可见,有过案例汇报体验的同学更能够体会到这种方法对教学效果的促进作用。在被问到“案例教学法为什么对国际贸易课程的学习起到了帮助作用”时,回答从被选率最高到最低的是“增加了我的主动学习投入”(72.73%),“案例中对理论知识的应用,加深了我对理论知识的理解”(65.91%),“督促了我对课堂内容的预习或复习”(50%),“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31.82%)和“增加了我与同学及老师的互动机会”(29.55%)(见第3题)。在认为案例教学法对教学效果不明显当中,认为“案例题目与课内知识相关度不强”以及“学生兴趣不足,积极性不高”的均占57.14%;认为“团队合作意愿和效果不明显,大家基本各做各”的占42.86%,另外认为“题目太难”、“占用太多时间和精力”以及“教师和学生互动太少”的分别占42.86%,28.57%,14.29%。可见,虽然回答这两项的学生数量很小,但是仍然可看出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在选题及互动性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2.案例教学法对于知识转移效果的影响评估。

为了评估案例教学法对知识转移效果的评估,调查问卷中针对已经做过的三个案例汇报题目分别出了3道专业知识选择题(共计9道),让所有同学对所有问题都加以回答。将同学们分为四组:小组1为参与案例1的同学;小组2为参与案例2的同学;小组3为参与案例3的同学;小组4是到目前为止仍未参与案例的同学。接着分别统计各小组对所有问题回答的正确率,然后观察每个题目的答题情况。我们的假说是“小组N的同学在回答与案例N相关的问题时,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并用实际数据来验证这一假说。统计结果如下:小组1在回答与案例1相关的3个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76.9%;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1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分别为56.7%,43.75%和69.4%。而且在这三个问题当中,除了问题7,小组1的同学的回答正确率低于小组2和小组4之外,其他两个问题的正确率均高于其他所有小组。所以总体上来说,“小组1在回答案例1相关问题的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是成立的。小组2在回答案例2的相关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53.3%,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2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为56.41%,54.2%和72.22%。而且除了问题10,小组2的正确率高于其他所有小组外,另外两道题的正确率均低于其他小组。因此“小组2回答案例2相关问题的正确率高于其他组”的说法不成立。小组3在回答案例问题3的相关问题时,平均的正确率为68.4%,而其他三组在回答案例3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分别为64.1%,66.7%和52.7%,所以小组3在回答案例3相关问题时,平均正确率高于其他小组。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在三个组别中,“小组N在回答与案例N相关的问题时,正确率较高”的假说的验证情况分别是“成立”、“不成立”和“成立”,虽然有两组同学的结果都是“成立”,但是由于样本量较小,因此仍不能明确地认为案例教学法对知识转移效果的帮助和促进作用得到了证实。

国际贸易法论文篇9

摘 要:在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已经广泛应用尝试教学法取得的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职业中学学生特点,建构一种应用于中职国际贸易专业教学的既科学合理、又切实可行的“递进式尝试法”, 它通过教师递进式设问提高学生的尝试成功率, 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 提高专业教学效率。 论文关键词: 尝试教学 递进式尝试教学法 国际贸易专业教学 尝试成功率 1 递进式尝试教学法的现实背景及在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中实践应用尝试教学方法所遇到的现实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外贸进出口业务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 从事国际贸易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量与日俱增,就业背景看好,因而在中职学校招生时, 国际贸易专业受到了众多初中毕业生青睐。中职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课程,是属于理论知识性和操作实践性都很强的综合性应用科学。基于其涉外性、应用性和国际化的特点,培养能够应战经济全球化,为绍兴、浙江乃至全国的对外开放战略服务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便毋容置疑地成为这一专业的教育目标。近年来,作为学校国际贸易专业课的一线教师,遵循《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所提出的“坚持以就业为导向,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 根据市场和社会需要, 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笔者也慢慢从传统教学的桎梏中得以逾越,开始探索、实践新的教学方法。 “以教师为中心、向学生以灌输方式传授知识”的传统教学方法不但不能适应教育现代化的新要求,而且也与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格格不入。目前,我们学校已经展开使用一种尝试教学法, 应用后解决了如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一大难题, 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探索精神、创新精神及自学能力,许多专业采用后教学效果颇佳, 我们国际贸易专业采用后教学效果也较好, 总之全校教师普遍乐于运用,现在业已推广至全校各个专业。但笔者发现, 国际贸易专业的部分教师在应用尝试教学法时, 过于浮躁, 流于形式,不管什么内容, 学生是否熟悉, 能否理解,先让学生花大量的时间自学, 自己盲目理解练习, 在犯了许多错误之后, 逐步纠正错误,希望学生从中学会知识和技能。这种尝试过程,多少带有一点盲目性,有可能让错误先入为主。作为国际贸易专业的教师应当考虑到中职学生在初中学习阶段基础差,成绩不理想, 经常受到班主任的指责和任课教师的埋怨, 很多学生都怀疑自己的智力和学习能力欠佳,对学习产生了自卑和恐惧心理, 如果本专业的学生在对理论知识一点也不熟悉不理解的情况下, 在教学一开始就让学生直接进行尝试, 那就未免显得过于急进。尝试教学法有一个固定的教学程序, 它只是为教师合理组织教学过程指示了应遵循的科学程序。但是,这个程序并不是凝固不变的, 应该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 学生情况的不同以及教学条件的变化而灵活运用。 2 中职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中实施“递进式尝试法”的意义和具体实施步骤。 递进式尝试教学法在以前实践应用尝试教学法已经取得一定效果的基础上,针对尝试教学开始就要求学生进行尝试练习,相信学生如果在尝试练习中遇到困难,便会主动地自学课本或要求教师的帮助的可能性,看到中职学生会遇到的实际问题。 学生的素质导致他们在尝试过程中, 缺少“遇到困难,主动学习,解决困难”的热情。 而国际贸易专业知识又是学生比较陌生在以往的学习生活中没有接触过的,所以,在老师引入有一定难度的尝试题时, 部分学生干脆放弃学习,更有甚者,在课堂上扯一些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使课程无法按照教师预想的程序顺利进行。最终导致无论是传统教学方法, 还是采用科学的尝试教学法, 主动参与学习思考尝试的始终是一小部分基础较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并不能真正地把大多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调动起来,变“要我学”为“我要学”。为应对以上现状, 把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始终有机地结合起来, 使学生真正有可能有兴趣有成功感地投入尝试、解决问题,递进式教学法设计了如下实施过程。 2.1 引入准备题( 架桥),为出现尝试题作准备, 在新旧知识间架起桥梁。 以一个企业的进出口交易过程为实例,贯穿进出口业务的全过程,使学生在了解整个背景的情况下强化各环节的学习,突出内容的连贯性和可操作性, 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帮助学生利用所学知识来分析现实中的贸易纠纷案件, 进一步巩固理论知识, 并掌握理论知识点在贸易实践中的应用方法,授之以渔。为解决尝试题做好准备。 2 . 2 出示尝试题( 探索) , 与例题基本相似,引导学生探索新知识。 一堂数学课上得成功与否同练习的设计关系极大。教师备课,很大一部分精力要花在练习设计上。学生运用掌握的理论知识分析处理尝试题,由于已经有准备题的练习和熟悉,对于尝试题的处理,应该能应用正确的方法, 以较高的效率和正确率解决问题,理想的情况下,应该有80%的学生能够顺利解答尝试题, 一方面进一步巩固了知识点和应用能力;另一方面,也为学生学习和应用国际贸易知识增强了信心。同时,有准备的尝试,也可以防止在课堂上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纠正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错误, 以及错误的方法在学生头脑中先入为主。 2.3 实际操作。 开设国际贸易专业的职业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最好能与当地外贸公司挂勾,学生在学习掌握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能阶段性地到外贸公司进行专业实习。无论是案例分析还是尝试题解答, 毕竟都是从书本到书本的模拟。让学生亲历亲为地参与外贸实际工作, 才是对所学的知识和技能真正的尝试和实用化。学生在实习过程中, 能充分应用所学的知识, 把知识直观化, 为以后和工作做好准备。并且在现实中, 外贸公司具体的操作程序和书本上的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有利于学生灵活运用书本知识,不死记硬背、生搬硬套。 2 . 4 教学中网络的应用。 利用国际贸易实训软件在网上进行。 学生实训可以通过两个方式进行, 一是在试验室,安排固定的时间,在老师指导下进行。一是学生可以在校园网内随时随地上网进行。实训软件主要是模拟现代外贸业务网上操作的各个环节, 让学生通过实际的国际贸易业务操作,理解课堂所学知识,提高实际经验和能力。 2 . 5 联系外贸公司实际业务, 为学生创造在真实职业环境中的动手机会。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 除了将一些外贸公司的实际业务操作放到课堂上, 模拟外贸公司的运作, 让学生熟悉国际贸易实务各个环节的实际操作过程,亲自做一回“单证员”、“报关员”、“电子商务师”以外,课题组还将尽可能联系当地外贸公司, 创造让学生深入现场,亲手操作的机会。

国际贸易法论文篇10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自身具有独特的识别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它是商标的固有属性,也是法律保护的重要目的。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商标的显著区别性是商标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价值。

商标对于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促进功能,其功能的发挥是基于商标具有的显著识别性。国际贸易中构建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让商标的显著性能够得到超越地域限制的国际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显著区别性是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获得保护的基本依据,同时还是商标权人权利利益的根本维系基础,是国际贸易中商标所涉的各方利益予以立法平衡的焦点。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制度保护的地域

传统上,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构建商标取得及权利保护制度,以维护显著性利益。商标显著性保护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这种地域性的保护在一国之内市场对于维系商标显著性尚可有效,但在国际市场,商标显著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原因在于:一国企业依本国法律标准(申请或使用)所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本国地域范围内行使,超越国界将不再受到保护,除非在他国依照该国法律标准另行取得对原商标显著性的垄断使用权。此外,各国商标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受到法律保护的显著性区别要素构成要求及保护程度也存在差异。如有的国家所保护的具有区别性质的商标仅为图形文字或其自组合商标,而有的国家则允许也保护立体商标,甚至具有区别性的气标、声音也可获得保护。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制度的协调

(一)加强协调国际商标显著性保护的立法

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地域障碍问题一直受到关注。国际社会很早就开始了立法协调活动。如19世纪早期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以后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立法对商标显著性保护制度的协调不断加强。

(二)确立平等的商标显著性域外保护标准

商标显著性保护具有地域特征,商标保护仍主要依赖于各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显著性的协调首要方面是提供公平的保护标准,这体现于国民待遇标准与最惠国待遇标准的引入适用。

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最先采用的公平保护标准。此待遇标准要求是在尊重商标地域独立保护的前提下,为本国与国外的不同商业竞争者提供了相同的保护标准。该原则在之后的一系列的商标保护国际条约中延续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将国际贸易基本规则—最惠国待遇引入商标国际保护制度。最惠国待遇标准的确立,使得国际贸易中不同国家的竞争者对于商标显著性具有平等的保护基础。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标准的引入,确保了商标显著性利益的保护平等,对于恢复被扭曲的国际贸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三)制定显著性保护的具体认定适用规则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权利制度构建的基础,在商标法律制度中也有专门针对显著性问题的规定。在TRIPS协定中规定了商标需具有显著识别性,应具有视觉可感知性。这一定义确认了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的基本要求,但就如何认定显著区别性并明确规定,有待于立法与司法事件的进一步明确。同时,对于显著性的强度认定标准问题。TRIPS协定中也规定了因使用可获得商标显著性,这是对商标显著性的“第二含义”理论的承认。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与抑制

(一)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的保护的扩张

1.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表现。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显著性保护适用领域的扩张。在国际贸易中,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优势、占有主导地位的往往是一些大型跨国企业,这些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商誉,所使用的商标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些竞争者会将这些驰名商标在其他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上注册使用,并利用使消费者对商标所指示的来源误解,从而获取经济利益,并有可能对原驰名商标产生淡化效果,损害企业的商誉利益。本质上,这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有驰名商标的商誉会产生淡化效果。传统的混淆理论与保护制度对制止搭便车的淡化行为难以发挥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又基于反淡化的理论,在驰名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上,从保护领域扩展至了非相同及类似领域。

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扩张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保护地域的扩张。传统的商标显著性保护是基于地域性保护,商标的显著性也具有地域性,而驰名商标保护在一定条件下获得超越地域的特殊保护。如根据TRIPS规定,成员方在对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方面,应当考虑到由于宣传和信息的跨国界流动,而导致有关商标在被请求给予特别保护成员地域内驰名的结果,驰名商标一经认定,在他国未取得商标权之前的显著区别性价值能够得到确认保护。

2.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扩张的本质理解。在国际贸易中,对于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其根本原因在于驰名商标所凝聚的巨大的利益价值。驰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不仅起着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而且更凝结着企业的商业信誉,体现着企业巨大的商业价值,同时驰名商标也代表着消费者的消费利益,对国家而言,驰名商标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一国的经济实力,是一国民族工业的集中表现。保护驰名商标显著性是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保护广大消费者,维护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秩序,提升国家竞争实力的需要。对于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正是体现了对上述几者利益保护的重视。

(二)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抑制

在国际贸易中,也存在着对商标显著区别性保护进行限制的问题。这种限制表现为多种形式,但最为突出的就是以权利用竭为理论解释基础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商标平行进口的后果是在同一市场同时存在两种来源不同的相同商标的商品。这些商品上的商标相同,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产品来源,这实际上是削弱了商标显著区别,显著性受到一定程度限制。

1.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议。对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存在着一些争议,最主要的是地域排他性保护与权利用竭理论之争。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商标权具有地域垄断特性,即同一市场上在相同及相近的商品上商标使用具有专有排他性,商标需要具有显著区别性。商标平行进口则破坏了商标权的专有排他性,损害了商标的显著区别功能。而商标商品平行进口的支持者理论依据主要是权利穷竭原则,认为附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其控制,其权利即告穷竭。另外也有人主张,从商标区别性的功能看,国际贸易中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主要目的禁止他人假冒,发挥商标的基本功能,但对于使用相同商标的真品已无能为力,而相同商标合法地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的真品平行进口就属这种情形。

2.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本质理解。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争论的实质是商标显著性的利益之争。这种利益表现为商标竞争者之间、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竞争,也涉及到了国家贸易管理的利益。商标平行进口首先影响到了同一市场的相同商品、服务提供者的竞争利益,实际是商标权的垄断与反垄断斗争。其次,商标平行进口也涉及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利益之争。反对者认为同一商标授权各国不同使用人使用后,开发出的商品总是应考虑当地的国情、风俗、口味等因素而不同,因而在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质量、售后服务和担保不一样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会混淆消费者,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损害国内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而支持者认为平行进口实际上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商标权利人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平行进口制度可以成为国家贸易进行控制的一个手段,因而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论也反映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冲突。

国际贸易法论文篇11

论文摘要: 在全球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和知识经济正在兴起的今天,全球范围内的科技竞争、贸易摩擦和市场争夺愈演愈烈,从根本上说,这是一场争夺21世纪世界经济制高点和控制国际市场的战斗。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了绿色壁垒的长期存在及存在的依据。面对我国国际贸易深受国外绿色壁垒影响的事实,我国应以国际规则坚持抵制贸易保护主义,并根据绿色壁垒的双重性采取适当的抵制与保护措施。 论文关键词: 绿色壁垒 依据 必要性 法律对策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成立使得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各成员国政府必须在一定的时间限度内有效履行自己的承诺,即降低关税并放弃行政许可、数量限制等直接的贸易管制措施。但代之而起的是形形色色的新型贸易壁垒,绿色壁垒既是其中之一。在浙江省出口法国的皮鞋因PNP超标而被退货;山东省的冻鸡肉因农药残留量超标而被日、韩退货;曾经大受欢迎的我国瓷器也因铅含量过高在欧盟市场惨遭退货这一系列我国的出口产品遭受绿色壁垒“阻击”的案例面前,如何突破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使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已经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一、绿色壁垒的实质及其基本特征 1.绿色壁垒的实质。绿色壁垒的实施以保护本国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为由,已成为WTO成员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者们限制进口、保护本地产品的利器。但究其实质,乃是国家职能的体现,国家是有权实施绿色壁垒的惟一主体。在政府能够更好地完成传统职能的同时,国家的新职能也在出现,当代的全球化给国家提出了新的要求……保护本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使国内市场免受冲击就是国家的新角色之一。 2.绿色壁垒的基本特征。绿色壁垒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名义上的合理性。绿色壁垒是以保护地球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目的,名义上完全符合人类发展的趋势,符合人们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目标的要求,但它掩盖着限制外来产品参与本国市场竞争的隐蔽目的。二是形式上的合法性。 二、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 1.《关贸总协定》。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后被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代替),其第20条‘已办理外’条款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须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的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2.《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即《TBT协议》,其在序言中阐明:“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显而易见,该协议赋予了各成员国为保护环境而采取措施的合法性。 3.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由国际化标准组织(ISO)1996年制定并实施的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对企业的清洁生产、产品生命周期评价、环境标志产品、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以审核,要求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通过经常的检查和评审,使得环境质量得到改善。ISO14000标准只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无法达到规定的要求,所以,它实际上已成为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贸易出口的一种贸易壁垒。 三、我国实施绿色壁垒的必要性 前面已经提到过,绿色贸易壁垒具有两重性,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国际贸易而言,它最初是某些发达国家用来限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商品的一种手段。但是对于保护全球环境和人类健康以及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积极的作用。 1.防止发达国家转嫁污染。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环保技术、环境标准的缺陷,将在本国已被限制或淘汰的高污染产业向包 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转移,这种污染转嫁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生态利益,不仅不利于我国生态环境的保护,而且还严重威胁到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 2.抑制对国内企业的冲击。由于我国的环境标准偏低,且有些地方政府引资心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环保问题上大开绿灯,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形同虚设。这不仅导致污染转移,而且造成对国内企业的冲击。“从产业结构看……截至2000年底,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第一产业的比重不足2%,第二产业的比重高达60%以上,第三产业的比重在40%以下。从产业内部结构看……第二产业吸引的外资主要是以劳动密集型的一般加工业领域为主。” 四、我国应当采取的对策 由绿色壁垒的双重性质所决定,我国在绿色壁垒问题上须采取的对策应分为两类,一类为如何冲破绿色壁垒的对策,一类为如何合理利用绿色壁垒的对策。上世纪九十二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及消费心理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关注环境保护、珍爱自然和追求健康的绿色消费心理已逐渐形成。绿色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日益受到青睐,它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大,而初级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例则会越来越小,并会不断受到限制或排斥。因此,为了冲破绿色壁垒,我国应调整现有的与该发展趋势不相符合的贸易与环境保护政策,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鼓励发展绿色经济,刺激开发和生产绿色产品,特别是那些能够大规模地替代资源消耗型产品的产品,为我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冲破绿色壁垒,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或发达国家的国内市场创造条件。

国际贸易法论文篇12

论文摘要: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和实践性的新型教学方法,它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学生的接受知识能力,培养学生思考能力和观察能力,锻炼其实践能力。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教学中正确地运用案例,能取得较好教学效果。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教学 实际应用 一、案例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应用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一些真实、典型案例的讲解、分析和讨论,将抽象的、一般性的书本知识融人到具体的案例分析中去,使学生从生动的、有代表性的个性中去理解书本知识,掌握必备的流程规则。《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讲授国际货物买卖理论和实际业务的课程。其交易过程、交易条件、贸易合约履行细项及规则,都远比国内贸易复杂。具有以下特点: 1、实践应用性强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专门研究和处理国际问商品交换具体过程的课程,其中涉及到贸易术语的使用,贸易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处理等各环节,如交易磋商、租船、投保、报验等内容。因此,这门课程所介绍的每一个知识点在国际贸易中都有具体的操作环节,即直接指导对外贸易业务的实践应用工作。 2、与国际惯例和法律密切相关 这门课程涉及到许多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国际惯例、法律,如《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等,这些国际惯例广泛地被世界各国接纳、使用。因此,学习国际贸易实务,必熟悉这些惯例和法律。 3、涉外性 《国际贸易实务》中所介绍的都是涉外贸易,它的做法与国内贸易不完全相同。在国际贸易交易中,洽谈对象均为国外的交易商,在交易的每一个环节中(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过程,贸易合同的签订过程,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过程,填写各种单据的过程以及到银行结汇等环节)都要使用英语这个工具来完成交易。 《国际贸易实务》所具有的这些特点,必然要求学生不仅要具备相关的理论知识,熟悉其交易流程和有关单据,而且还需具备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作为中职教育目标是培养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由此对应的中职教育应以实用为先导。在传统的教学中,《国际贸易实务》课程教学是以理论为中心的,注重强调各个知识点,忽略了《国际贸易实务》的实际操作性,这种常规教学法片面强调理论知识的讲授,忽于实践的结合,很难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应该在明确教学目的指导下,改变过去重点讲授各个理论知识点为设计出典型的案例,让学生通过案例去理解知识、运用知识,从而对所学知识产生感性认识。通过案例的分析、鉴别,学生可以了解理论知识是如何应用于实践的,在提高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同时,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的实施 1、案例的准备 根据每章节和课程总的教学目标编制案例教学计划,明确案例教学目标和内容,教师应着手收集、编写、设计与教学内容相适应的案例。 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因而选择的案例既要与特定的教学内容以及特定的教学环节很好地结合,又要与当前进出口业务实际联系密切,更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的思维空间,能够运用国际贸易实务知识深入分析并解决问题。 根据案例教学实践,在编写教案时,已经按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将案例收集在内,这些案例要涵盖国际贸易术语、货物质量、出口包装、货物的运输、保险、货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等国际贸易领域中的重要内容,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应充分考虑到分析此案例时所需涉及到的知识点,以及讨论中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并应引导学生提前查找、仔细阅读相关资 料。 2、案例辨析与讨论 由于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应用性、操作性极强的课程,讲授的过程中,教师要尽量避免学生死记硬背,应该通过案例辨析与讨论,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灵活运用。 首先,教师推出案例。这一环节的关键在于巧,既要选准切人口,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又要向学生指出案例中必须注意的地方,讨论的难度,要达到的目标; 其次,学生分析讨论。案例讨论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在讨论中,教师将全班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以小组为单位进行分析、讨论。而教师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引导学生讨论,教师应少讲多“点”,应允许有不同观点的同学进行辩驳,这样才能深入挖掘,达到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同时锻炼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当然,在讨论脱离了主题时,或是在一些细节上纠缠不清时激师要把讨论引回到正题上。授课教师应力争班上每个学生都至少有一次发言的机会,当学生提出的方案大致相同时,为了确保讨论的顺利进行,教师必须给予及时的帮助,设法启示学生提出另外一种方案,引发大家的探讨,从而引导他们由“学会”到“会学”到“活用”。 例如:在本课程的教学中,贸易术语部分是重点也是难点。贸易术语中CIF是目前国际贸易实践中采用得最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而它的特点之一“象征性交货”很多学生不能理解,是学生学习的难点。在此,我们可以通过案例来讲授,并采用讨论的方法,增强学生的思考能力。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1个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齐全、正确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在课堂上,老师可以把案例讲出来后,先让同学们展开讨论,引导同学们思考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经过学生们的积极思考和讨论,可以掌握在该案例中,卖方是否有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主要看两方面:一方面看卖方在轮船触礁沉没时是否已完成交货任务。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按CIF成交的合同,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任务。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已灭失,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本案例中,卖方已把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完成交货任务。因此,从这点看,买方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是不合理的。 从这里可以看到:在CIF贸易术语下,按时提交合格的单据,是卖方完成交货任务的证明。因此,在CIF贸易术语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这是象征性交货的特点之一。 另一方面要看发生触礁沉没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风险划分之前还是之后。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CIF下,卖方只负责风险划分之前的一切风险。而本案例中,轮船是在离港1小时后触礁沉没,所以这一风险应由买方自己承担。所以买方以货损为由拒付货款也是不合理的。 通过老师的对案例的解释、引导,同学的积极思考和讨论,学生对CIF条件下“象征性交货”的理解豁然开朗。 3、案例的总结 案例分析、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本次讨论,指出本次案例讨论思 路、讨论难点、重点,主要解决的问题,总结中要注意不要简单对案例做出结论,也不要单就某人的表现和存在的问题作出评价,而要对整个讨论情况做述评,指出讨论中的优点和不足,对案例涉及的理论问题、关键问题,给予澄清,并进一步引导学生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 三、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应注意问题 1、甄选合适的案例 案例选择是案例教学的关键。一般来说,选择案例要考虑案例的典型性、真实性和分析价 值等原则要求。一个典型的案例往往能使学生深刻理解所学内容。另外,根据教学进展的需要,选择与教学内容有内在联系的案例,是使案例教学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而案例教学必须适应国际经贸易活动实践迅速发展变化的实际,如在贸易术语方面的案例选择上,传统的案例主要是FOB、CFR、CIF术语,但是,由于运输方式的变化,现实业务中FCA、CPT、CIP货交承运人的术语使用越来越普遍,在教学中必须反映这些术语的案例。又如,实务中涉及到班轮运输情形下利用提单进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的内容,在这类案件中选取一些进行讨论和讲解是必要的。因此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明确案例所涵盖的知识点,要为学生设计、构造一系列典型的具有较强操作性和诱导性的案例,所有案例最好来源于实际工作中最常见的问题和最实用的职业技能。 2、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有利于学生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提高他们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教学中既不能采取传统的讲授从头讲到尾,也不宜将整个课程全部都使用案例教学。基本理论知识与案例教学二者结合才能相辅相成。如在讲述“货款的支付”一章时,有这样一个案例: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义务,对此,你认为中方应如何处理为好?对于这样一个案例分析题,如果学生连最基本的概念,如什么是信用证,什么是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什么是保兑,什么是保兑信用证以及不可撤消的信用证,保兑的信用证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等都不知晓的话,就很难对该案例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就此教师必须先讲解这些基本的概念之后,为帮助学生理解和记忆加入案例。 3、根据教学内容,合理确定案例教学方式 案例教学的实施方法因人、因课程性质而异,主要有讨论法、讲解分析法和练习法,教师在课堂上对这三种方法的运用应有所偏颇。换言之,就是针对不同的章节采用不同的方法。如在讲授“商品的品质”时,由于该节理论性不强,内容通俗易懂,所以采用指导练习法,即在学完该节的品质表示方法知识和理论内容后,列出思考题,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上的案例材料,以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要求学生写出案例分析报告。又如在讲“价格术语”一章时,由于内容繁多,学生很难一下子通过课堂上掌握的理论知识来对实际问题做出回答,所以就采用讲解分析的方法来讲述该章的案例分析题。讲到一种价格术语时,先把该价格术语的定义、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需注意的几个问题讲解清楚,然后即席引入一个案例,来说明以上所讲内容。对于一些综合性强、难度大的案例,如在讲授“出口合同的履行”时,由于内容综合,针对该章的案例分析也较复杂,这时,可以采用课堂讨论的方法来组织教学。 教学方法没有固定的模式,只要能够让学生对知识有更好的理解。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运用案例教学最大的优越性还是在于能够提高学生的主动性,化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使学生在在课堂上融学习、思考与表达为一体,实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且加强团队协作的精神,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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