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6 09:25:20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篇1

第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进行房地产策划和居间业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是指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提供专业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居间,是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房地产策划,是指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行业的市场调研、方案策划、投资管理、产品营销和项目运营并收取拥金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吉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后,方可执业。

第六条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分为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级三个等级。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4.有7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8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2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连续3年以上,且取得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等级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

4.有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6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

5.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6.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7.房地产经纪合同规范。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经纪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或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上;

3.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经纪人,3名以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持有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人,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及聘任合同;

(五)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六)已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合同1份。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限制

(一)一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屋销售、居间等活动,提供房地产咨询及代办手续等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二)二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三)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从事除房地产项目营销策划、房地产以外的所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按季度上报更新企业业绩等信息。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遗失证件的需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声明30日后,方可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营活动,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委托的经纪业务。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前,应当明示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应当约定交易资金交付的条件和具体方式。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当有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签名。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

第十七条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经纪机构,并以该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资金、业务资料档案和业务台账,房地产经纪人员要将执业证书编号和身份证号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并写入房地产经纪合同中。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类房地产广告,应载明经纪机构的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编号。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

(二)转让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经纪业务;

(三)索取、收受经纪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提高或者压低经纪活动收费标准;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经纪机构执行业务;

(八)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九)签署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篇2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房地产经纪及其发展现状

1、房地产经纪简介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作为房地产产业链条中关键一环的房地产经纪业的作用日显重要,房地产经纪活动日趋频繁,房地产经纪人员队伍迅速壮大。由于房地产具有价值量大,房地产交易中产权复杂、信息严重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决定了人们在房地产交易中需要专业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机构为其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为房地产交易物体提供评估、交易、、咨询等服务及善后管理服务的机构,而房地产经纪人主要是在房屋交易、融资按揭、物业管理等领域为房地产交易双方提供合理、公正、公平的交易及善后的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连通房地产开发和市场消费发挥了桥梁和纽带的重大作用,而信誉良好服务周到的优秀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买卖房屋、租赁房屋的需要,因此有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房地产经纪企业成为房地产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2、我国房地产经纪发展现状

近年来房地产经纪服务向纵深发展,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的作用不越来越重要。房地产经纪队伍空前壮大,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专业服务己经从低端提供交易信息、居间撮合,发展到顾问咨询、协助签约、交易资金托管、贷款手续和产权手续代办、房屋查验、装修咨询以及新建商品房的前期筹划、营销策划、销售等领域。根据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统计,到2010年底,全国有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达到15937家,其中比较著名的经纪机构有中原地产、21世纪中国不动产、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全国共有34814人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其中的22024人经注册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根据房地产经纪行业调研统计全国40个重点城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50万余人。粗略估计,全国的房地产经纪人员超过百万。房地产经纪服务从业人员呈年轻化趋势,年龄主要集中在21一30岁之间。房地产经纪人的学历也在逐年上升,八成以上拥有大专学历。

二、当前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的问题分析

1、受金融危机和调控调控,交易量下降使得竞争日趋激烈

2008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二手房市场呈观望态势,交易量萎缩,很多中小房地产经纪公司不堪压力纷纷倒塌,还出现房地产经纪公司携款潜逃等恶劣现象,房地产经纪业面临着空前的信誉危机。2011年,在“调结构、稳物价”的大背景下,“国八条”、房产税试点改革先后落地,“限购”、“限价”、“限贷”等政策全面升级。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不断加强与深入,房地产经纪面临业务量减少,有的小型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公司关门大吉,而大型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门店的收缩,加大员工培训力度。房地产经纪行业竞争更趋激烈。

2、现行房地产经纪人管理体制不完善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个行业的有效监管模式都尚未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房地产经纪机构官办色彩浓厚,直接由政府部门组建,或是政府机构附属部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担负着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的管理工作,政府管理滞后。房地产市场中对房地产经纪机构采用多头管理体制,造成管理政出多门,缺乏专门的管理机制。目前这一行业的从业人员只有少数进入到管理体制内,绝大多数没有进入注册管理体制的从业人员,就容易游离在监管体制之外了。

目前国家出台制定的《城市房地产交易条件》、《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只是针对整个房地产业的简单管理和调节,对房地产经纪业的行为主体责权利规范不完善,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欺诈行为也没有对应的处罚措施。

3、现行房地产经纪机构规模小、粗放经营,管理混乱

我国还没有出台对房地产经纪业的完整配套法律法规,因而房地产经纪机构内部管理缺乏制度性、规范性约束,市场行为不规范。由于房地产经纪企业开办门槛低,成本少、风险较小,一些创业者纷纷踏入这一行业领域。

大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规模小、管理差、收费乱,完全是各自抢占业务,很多小型房地产经纪机构都没有取得房地产经纪资质、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等资质证明,对房地产经纪业务法律法规也不熟悉,隐瞒事实,虚构情节欺骗顾客情况时有发生。还有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盲目扩张,不注意品牌形象和管理水平提升,粗放经营,结果经常因为市场波动而大起大落。

4、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不稳定,素质偏低

目前,成为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门槛较低。虽然大部分城市都举办了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考试,但该行业人员流动较大,只经过简单培训或者不经培训就直接上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素质方面呈现持证人数比例低、学历不高、年纪轻、从业时间短等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整体水平不高。房地产经纪人员服务不规范、同行之间不正当竟争、泄露客户隐私等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常常出现提供虚假信息从中牟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二是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有待完善。掌握经济、法律、信息等知识的综合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的匮乏。房地产经纪行业中很多人并没有专门接受过房地产专业的教育,对房地产专业知识的掌握不足。三是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有待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从业人员沟通洽谈能力、服务意识、市场分析能力相对老说都比较差,很难以差异化、个性化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篇3

[关键词]北京 房地产经纪 服务水平 对策

一、引言

房地产具有价值量大、产权多样、交易程序复杂、信息不对称等特性,在交易过程中离不开专业的中介服务。优质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有利于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房地产市场效率、有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近几年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队伍迅速壮大,但是仍然出现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匮乏、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没有经过专门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等问题,这些都使得从业人员之间无论是在专业素质还是道德素质,乃至服务意识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因此,亟需提高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服务水平、规范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以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北京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水平现状调查

1. 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总体看法

调查显示,有47%的消费者没有接受过房地产经纪服务,有53%的消费者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帮助其完成房屋买卖或租赁交易,其中35%的消费者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帮助下完成交易2次或2次以上。有50%左右的消费者提到曾经遇到过不诚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由此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印象很差。而当问到今后若有房产交易时,是否会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服务时,只有58%的消费者回答“会”。

2.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评价

(1)不选择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原因

第一,收取佣金高。有61%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人收取的费用偏高。目前北京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收费标准为:从事房屋租赁的,佣金为一个月的租金;从事房屋买卖的,佣金为房屋价格的1%-3%,多数情况为3%。发达国家除美国的佣金率为5%-7%之外,其他国家佣金率均较低,为1%-2%。但是,北京的房价收入比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导致消费者负担的佣金水平相对要高。

第二,服务不完善。有49%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服务质量、服务内容不合理,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与许多国家的房地产经纪人相比,我国房地产经纪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相距甚远。例如,我国房地产经纪人仅仅提供居间和代办服务,而美国的房地产经纪人服务内容还包括合理确定房价、住宅勘查、责任保险等许多专业服务,我国房地产经纪人的收费标准与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

第三,缺乏诚信。调查中只有12%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是讲究诚信的,这主要是由于一些中小型房地产经纪公司常采用虚假信息、收取不合理费用和制造不公平合同等方式获取暴利,致使整体经纪公司在大众心目中口碑不佳,从而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2)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依据

从调查数据来看,“熟人推荐”和“信用较高”是最重要的选择依据,分别占22.7%和20.9%;其次是“服务质量”,占17.3%;然后是“品牌”、“距离较近”和“公司规模”,分别占15.9%、10%和9.1%;最后为“广告宣传”和“公司环境”,分别占2.3%和1.8%。

3.房地产经纪人的评价

(1)信息告知

88%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人基本能够提供所需信息,其中44%的消费者认为能够提供有用信息但不够全面;70%的消费者认为信息告知是比较及时的;59%的消费者认为所提供的房源信息是令人满意的。

(2)服务态度

73%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人的服务态度令人满意,表明目前北京房地产经纪人还是比较积极的为顾客提供服务。39%的消费者认为是在房地产经纪人帮助下安全的完成了交易,14%的消费者认为未能提供满意的服务。

(3)专业水平

70%的消费者认为房地产经纪人的服务热情,但是专业水平不高,有16%的消费者认为服务素质差、职业技能低,只有14%的消费者认为服务热情并专业,比较满意。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专业技能等还需要有较大的提高。

三、影响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水平的原因分析

1.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发展和管理房地产经纪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随后,有关部门又先后了《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房地产经纪服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突出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特殊性,缺乏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加上专门法律法规的缺失,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行业法律法规体系。

2.行政管理职责不明确

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经纪业的高速发展,但是市场的调控机制(包括法律体系、管理制度)还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政府管理部门除了自行实施许可以外,还承揽了诸多行业自律管理的事务。由于政府在行业自律管理上处于时间上、空间上和专业上的信息不对称地位,以致管理难以到位、难见成效。

3.行业准入门槛低

由于房地产经纪市场准入条件宽松,北京房地产经纪机构大多规模较小,而且一些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没有专业资质。难以为客户提供准确、满意的专业服务。整个行业的科技含量较低,影响了客户对经纪行业提品的信赖度。

4.行业监管体系不完善

当前行业监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物价及税务等部门)之间缺少具体的横向联系,政出多头、管理脱节。二是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自律管理的方式与手段比较落后,目前还没有专门法律法规确立行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也没有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行业组织具体管理职责的划分。三是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落实不到位。因此,在房地产经纪行业准入门槛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诚信制度建立不完善的情况下,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

四、提升房地产经纪行业服务水平的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首先,应尽快出台《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确定房地产经纪市场运行规则,规范从业行为,界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与经纪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等。其次,健全房地产经纪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奖惩、继续教育、个人负责制度,加强房地产从业人员素质建设。再次,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管理。按服务种类、内容和阶段制定服务收费标准。最后,制定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行人签名。此外,还应建立营业保证金制度或执业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建设

首先,可以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资信评价体系,在全行业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评价。其次,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信用档案系统,提供公开查询业务,使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不良记录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最后,加强行业自律,行业组织要制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规则、示范合同文本、服务质量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提高房地产经纪人的业务素质。

3.加强房地产经纪信息管理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房地产交易信息系统,充分整合信息资源,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信息交换、权属查询、合同签订直至产权登记整个流程的交易效率,简化交易程序,实现政府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有效监管。通过该系统实现查询交易房地产的权属状况、统一交易信息平台、网上签订交易合同、网上合同即时备案、自动统计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业绩、产权登记部门共享合同数据等。

4.明确相关管理职责

实行既统一又分工、协调衔接的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主体制度,划清管理职能,理清管理关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对一般企业管理的要求,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工商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发现,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房地产经纪人资格取得由人事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登记管理由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负责,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要发挥在行业诚信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一是加强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创设执业资格制度,对学历、实践年限、业务知识等都要作具体规定。二是扩充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培训,增加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估价、房地产投资分析、房地产营销策划、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三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这就需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建立经纪人管理档案,记录其工作中的重大事件、投诉以及表彰等,以便对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

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己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房地产经纪机构须对消费者行为给予高度重视,应该根据消费者的需求特点,致力于高效的专业化服务,建立企业的诚信机制并设计合理的收费标准,注重规模建设、合理布局,全面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整个经纪服务行业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黄 英 刘洪玉 刘 琳: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定价方法探讨,价格理论与实践,2005(7):40-41

[2]张 戈 苏永玲 张兆弟 高岳阳:谈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规范与发展,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226-228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篇4

    二、各市、县建委或房地产管理局在今年底前,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进行一次清理,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律予以取缔。对具备规定的条件,在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中不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信誉好的,经清理后发给省建委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各市清理结束后将予以保留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省建委《关于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若干意见》(粤建房字〔1998〕078号)表三要求填写送省建委房地产业处备案。

    今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代售、代租房屋地点悬挂资格证书。

    三、对清理后予以保留和今后新批准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注册资金、经纪人数量、从业年限、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条件评定等级。房地产经纪机构分为一、二、三三个等级。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有15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4)近三年代理成交房屋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

    (5)近三年没有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二)二级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有10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4)近三年代理成交房屋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5)近三年没有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6)以房地产经纪为主营业务。

    (三)三级

    (1)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2)有6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

    (3)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一年以上;

    (4)从业以来没有发生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新申请房地产经纪资格,应具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和有3名以上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并暂不定级。开展业务一年后具备条件的可申请晋升资格等级。

    五、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人员,由省建委或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需求情况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按其资格等级允许代理的项目范围如下:

    一级经纪机构可允许代理各类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二级经纪机构允许代理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三级经纪机构允许代理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或其它房屋项目;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篇5

P键词: 江苏省房地产经纪;解释结构模型;监管

Key words: real estate broker in Jiangsu Province;ISM;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F293.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0-0204-03

0 引言

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起步较晚,整体发展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很大。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存在种种问题。一些学者研究指出当前我国各地房地产经纪行业普遍存在如房地产经纪机构良莠不齐、经纪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经纪机构经营行为不规范、经纪机构的规模较小、实力偏弱、公司内部信息资源封闭、业务范围较窄和业务内容同质化严重等问题[1]。

江苏省积极引进创新技术和产业,一直走在国内先进的行列,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总体起步较晚,江苏省的经纪服务市场也存在各种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江苏省从业人数十多万,而其中很小一部分具有从业资格。

从业的机构鱼龙混杂,正规又具有规模的经纪机构屈指可数,大多数中介没有经过注册和备案就开始经营。从业者私下跑单、虚假房源等诚信缺失现象严重。房源信息更新速度慢,虚假房源多等问题屡见不鲜。韩丹,肖立指出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发展中同样也存在发展无序,企业生存率低,经营失信,社会信誉度低,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市场准入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法规尚须完善,行业监管和自律不力,信息化程度低等问题[2]。

一些学者通过对江苏省其他地市研究发现江苏省房地产经纪行为中还存在着部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政策法规意识不强、经纪行为不规范、违反职业道德,如:炒卖房号、不能转让的房产;乱收费,不明示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以各种理由收取溢价或通过合同约定将溢价部分作为中介费;为承揽客户、压降佣金、进行不正当竞争;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欺骗客户或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挪用、侵占客户的房地产交易资金;利用信息优势,低价从客户手中买入,再高价卖出赚取差价;利用客户大多缺乏专业知识的弱点,制定有失公平公正的合同文本侵害交易双方的利益,或设定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以转嫁自身的风险,怂恿或唆使消费者签订“阴阳合同”等种种问题[3]。

已有大量学者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但是极少有学者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不规范的根本因素进行分析。本文运用解释结构模型对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不规范的成因进行层级划分,并从根本上提出整治对策。本研究为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房地产经纪监管提供建议,同时对促进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 解释结构模型简介

解释结构模型(ISM)是一个系统,用于将复杂的系统分解成若干个子系统,特别适合于系统分析众多的变量和复杂的关系,它通过一系列的缩减和计算最终形成一个多级的层次结构模型。此模型可以把模糊不清的思想、看法转化为直观的具有良好结构关系的模型。

模型分析步骤:

①确定关键问题和影响关键问题的因素;

②列出各因子的相关性,并根据相关关系建立可达矩阵;

③对可达矩阵进行分解,建立结构模型;

④根据结构模型建立解释结构模型。

2 基于解释结构模型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不规范因素分析

房地产经纪活动对于联接、沟通房地产买卖双方的联系,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活动以及活跃房地产市场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江苏省房地产经纪市场出现了种种不诚信、不道德等问题,江苏省房地产经纪市场急需规范行为,强化管理、优化服务。

2.1 影响房地产经纪市场规范性的关键因素

通过对江苏省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现状分析,共找出了影响江苏省房地产经纪市场规范的十二条关键因素如表1所示。

2.2 确定各个导致因素的相关性并建立可达矩阵

在该系统中,11个因素可能会相互影响,这种影响关系用邻接矩阵A表示。矩阵的元素aij=1表示因素Si对Sj有直接影响,aij=0表示因素Si对Sj无影响,如表2所示。

邻接矩阵反映了要素之间的直接关系,然而要素之间不仅存在直接关系,还存在间接关系,间接关系可以用可达矩阵来反映。如Si对Sj有影响,Sj对Sk有影响,那么Si则对Sk有间接影响。在可达矩阵中,元素aij=1表示因素Si对Sj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否则aij=0,本模型的可达矩阵如表3所示。

2.3 对可达矩阵进行层级划分得出解释结构模型

根据求出的可达矩阵,通过运算得出多级阶梯结构有向图,如图1所示。

根据阶梯结构有向图建立影响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稳定的递阶有向层次结构模型如图2所示。

3 解释结构模型的结果分析

分析模型可以得出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不规范的关键因素的关系可以体现为4个层次。箭头指向的因素为被影响的因素,模型下一层级的因素影响上面层级的因素。S2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失信严重、S3机构内部信息共享程度差、S7民众从经纪机构获取的房源信息不全面,为第一层级的影响因素,也是影响房地产经纪市场稳定的直接因素;而第二层级的S1房地产经纪机构鱼龙混杂、规模普遍较小、S5经纪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乏职业道德、S6从业人员政策法规意识差这三个因素又分别影响第一层级的三个直接因素,为重要的影响因素;S8民众对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投诉和建议渠道不便捷、S9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不够严格、S10政府以及第三方对房地产经o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S11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缺乏强制的服务标准,处于模型的最底层,是影响全局的关键因素,也是影响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稳定性的根本因素。而第四层级中的S9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制度不严格也是第三层级S4机构自律性差和第二层级S1房地产经纪机构鱼龙混杂、规模普遍较小的影响因素,与此同时S10政府以及第三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和S11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缺乏强制的服务标准这两个因素也分别是S1房地产经纪机构鱼龙混杂、规模普遍较小、S6从业人员政策法规意识差和S4机构自律性差、S6从业人员政策法规意识差的影响因素。

因此S9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不够严格、S10政府以及第三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S11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缺乏强制的服务标准,又构成了影响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根本要素中的关键因素。

4 结论

本文通过解释结构模型对因素进行递阶层级划分,从而得出这些影响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继而找出了影响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稳定性这的关键因素和根本因素,为政府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工作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工作重点参考。下面根据模型分析的结论为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规范化提出以下的建议:

4.1 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备案制度

严格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备案制度,对于没有达到规定数量合格从业人员和一定规模的机构,政府部门应不予备案,工商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4.2 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

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监管力度,政府主管部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应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的组织建设,推动房地产经纪监管向行业协会监管为主导的模式。政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自身与行业协会组织的监管职责。政府主管部门应将监管重点放在市场准入和资格审核方面,而其他方面的监管职能应主要由行业协会承担。

4.3 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服务标准

结合江苏省的实际情况,构建江苏省房地产经纪服务标准体系。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和机构的资格、服务内容和服务的标准给与明确界定。由政府监督行业协会贯彻实行。

4.4 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投诉和建议渠道

4.4.1 建立房地产经纪信息共享网站

首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可以建立专门的房地产经纪信息共享网站。在其中设立房屋买卖知识专区、专家在线解答专区、房源信息专区、投诉建议和评价专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专区以及执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档案系统等。

设立公正的交易平台,房屋买卖必须通过公正第三方交易平台公平交易。鼓励上传房源信息,房源交易成功后交易平台对房源上传者和交易促成者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这便就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房源垄断等一系列不利于经纪市场健康发展的问题。

4.4.2 构建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公信力平台

江苏省政府应该构建公信力平台,开通用于亲民问政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务微信公账号,便于民政交流,政府微信平台应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专区,公众可以通过政府微信向相关部门反应和举报违反规范化规定的经纪机构或执业人员,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政府微信可以了解市场不法行为[4],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场的不健康现象进行纠正改善。

这样一来通过“指尖的互动”便可以实现公民和政府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行为的监督。

4.4.3 建立评价系统和报告制度,由政府推荐优秀机构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加强教育培训,并对从业人员的诚信以及业务熟练水平建立评价制度,由接受或者咨询过经纪服务的公众对服务的执业人员以及机构进行(匿名或者不匿名而管理人员保护评级人员的信息)各个方面的评价,累计评价的得分影响机构和人员的信誉等级。

对于季度评为差的经纪机构,行业协会给予警告和批评教育指正,对于评为差的经纪机构服务人员,由行业协会公布警告,经纪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年终评为差的经纪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直接吊销其营业执照,年终评为差的经纪执业人员,吊销其职业资格证书。

分期的评价结果以及处罚执行情况直接公开在政府的微信平台以及房地产经纪信息共享网站上,由公正的第三方人员管理核实评价内容的真实性,公众监督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行业协会分季度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行业服务情况。

政府根据报告和政府建立的公众微信平台的意见推选出优秀的经纪机构和人员。评价制度和报告制度对于各方了解经纪服务行业的现状、购房或租房人选择中介作为参考依据、公众更好监督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政府制定指导和监督政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赵斌,宇卫昕.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现存问题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2007(05):66-67.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篇6

问题一:无资质、无证书。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同时第11条也规定了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尽管这些条件比较低,但是,有些房地产经纪机构也无法达到或者根本不去登记、借别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蒙混检查。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在2001年对辖区内的近700户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了一项专项检查。其中共取缔无照经营的86户,查获异地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109户,超越经营范围的5户,有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资质认证或从业人员未具备经纪人资格证书的45户。上海工商管理部门的统计显示,2001年被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房产经纪企业达344家。这些数字充分说明了现实中的问题。

问题二:利用虚假信息骗取钱财

个别房地产经纪公司明目张胆的利用“房托”或与假房主相互勾结,窜通一起,坑骗消费者。张某看到一家房屋经纪公司刊登的一则广告,声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房源”。于是,他满怀信心的与这家公司联系,希望能租住一处位于某地区的房子,对方很快答应说:“房源已找到”。当即公司一位业务员带他去看一居室住房。张某看后很满意,便向这家公司交了1000元费用。在公司业务员、“房主”和他三方在场的情况下,他向房主交了一年的房租费16000元。随后,“房主”也给了他房屋钥匙,他当晚去所租的住房查看时,却发现此房早已租给另一位女士。目前这样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广告中所刊登的信息,有的是抄袭别家经纪公司,有的是自己编造。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骗取所谓的“信息费”。

问题三:在交易中大肆超标收费和赚取差价

报纸曾报道过,一位陆女士在经过经纪机构购买一幢价值仅7.5万元的房价却被房屋经纪机构收取了1.5万元的手续费。而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4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按规定收费。《上海市经纪人条例》(2000年颁布)也明确规定了对于房产经纪企业而言,目前最高只能收取3.5%的佣金。因此,这个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收费已经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严重侵犯了购房人的利益。而让消费者感到最为愤慨的是,有些房产经纪企业在交易中不仅赚佣金,而且赚取差价。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1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但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现行佣金率相对较低等因素,遭到明令禁止的“赚取差价”事实上却成了房产经纪机构,尤其是低端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经纪机构获取暴利的主要手段。这些房产经纪机构“压上家,瞒下家”,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以“包销”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一套房屋转手可加价逾万元。还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预留双方印鉴,代双方鉴定合同,以赚取巨额中间差价。

问题四:设置合同陷阱

有些房屋经纪机构利用协议合同书设置圈套,让客户上钩,从中骗取押金。房屋经纪机构往往在协议中写到:“禁止租房者和房主私下联系,否则视为违约,押金一概不予退还。”但有的房屋经纪机构的业务员却故意对客户说:“我已和房主谈妥,将其电话告诉你、,请你直接与房主联系”。有的业务员则谎称有急事,对房主说:“你与客户具体协商租宜把!”可事后一旦租房不成,却指责客户“违约在先,不能退回押金。”李某找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了一份协议书,并交了300元的押金。”一位业务员假惺惺的对他说,我已与房主谈妥,保证让你满意,请你与房主直接联系吧!听后,李某主动找房主联系,也到实地的看了一下,觉得房子较破旧,房价过高,不太满意,双方没有谈成。李某向这家公司提出退出押金,业务员拿出协议书,让他过目,他看后傻了眼,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问题五:人去楼空退款无门

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经常变换工作人员和经营地点的手段来逃避责任。这些中介机构大多承租写字楼以装门面,租期大多为几个月,一旦投诉太多,执法人员追查太紧就搬家。更有甚者,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席款而逃。罗先生是某保险公司的职员,近日与一家房屋经纪机构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交纳看房押金1000元。由于一直租不到满意的房子,罗先生提出解约,并要求公司退款。中介人员称此事须先向上级汇报,请罗先生过几日联系。哪知没过几天,罗先生再到该房产中介公司时,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应当看到,上述违法现象有些具有普通性,有些只是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所为,但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者消费者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感,甚至对中介机构望而却步。这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房地产销售和流转造成不利的影响,最终损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本身的利益,可谓两败俱伤。如何消除消费者的信任危机,让他们放心的走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健康发展成为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目前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问题并不是因为房地产中介规范的滞后,而是因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追求短期利润的行为、故意欺诈违法所致。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肯定了房地产中介的地位并对此作了规范;建设部为实施该法还于1996年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8月作了修订)对房地产经纪人资质、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不能说不全、不细,而且各地工商管理机构也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作为中介机构管理的重点,制定有相应地方规章。而且面对入世前政府角色的调整,决定了更应当靠市场和经纪人自律去培育我们的经纪队伍,而不是依赖政府的处罚。因此,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的措施除了工商管理机构加强引导和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加强经纪机构自身建设,强化自律机制。在这方面,作者的建议是:

(1)成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隶属经纪人协会)或专门自律组织,接受社会或消费者投诉,惩罚经营活动中的不当行为,或者向工商管理机构提供违法活动的信息,由工商机构进行处罚。另外,经纪自律机构可以建立网站,通过便利的投诉信息公开方式,达到信用监督的作用。也可以通过信用评级办法,使某些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违法行为得到惩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篇7

问题一:无资质、无证书。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8条,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同时第11条也规定了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尽管这些条件比较低,但是,有些房地产经纪机构也无法达到或者根本不去登记、借别人的《经纪人资格证书》蒙混检查。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在2001年对辖区内的近700户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了一项专项检查。其中共取缔无照经营的86户,查获异地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109户,超越经营范围的5户,有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资质认证或从业人员未具备经纪人资格证书的45户。上海工商管理部门的统计显示,2001年被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房产经纪企业达344家。这些数字充分说明了现实中的问题。

问题二:利用虚假信息骗取钱财

个别房地产经纪公司明目张胆的利用“房托”或与假房主相互勾结,窜通一起,坑骗消费者。张某看到一家房屋经纪公司刊登的一则广告,声称:“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房源”。于是,他满怀信心的与这家公司联系,希望能租住一处位于某地区的房子,对方很快答应说:“房源已找到”。当即公司一位业务员带他去看一居室住房。张某看后很满意,便向这家公司交了1000元费用。在公司业务员、“房主”和他三方在场的情况下,他向房主交了一年的房租费16000元。随后,“房主”也给了他房屋钥匙,他当晚去所租的住房查看时,却发现此房早已租给另一位女士。目前这样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广告中所刊登的信息,有的是抄袭别家经纪公司,有的是自己编造。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骗取所谓的“信息费”。

问题三:在交易中大肆超标收费和赚取差价

报纸曾报道过,一位陆女士在经过经纪机构购买一幢价值仅7.5万元的房价却被房屋经纪机构收取了1.5万元的手续费。而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14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按规定收费。《上海市经纪人条例》(2000年颁布)也明确规定了对于房产经纪企业而言,目前最高只能收取3.5%的佣金。因此,这个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收费已经大大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严重侵犯了购房人的利益。而让消费者感到最为愤慨的是,有些房产经纪企业在交易中不仅赚佣金,而且赚取差价。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1条的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但由于经济利益驱动、现行佣金率相对较低等因素,遭到明令禁止的“赚取差价”事实上却成了房产经纪机构,尤其是低端二手房交易市场中经纪机构获取暴利的主要手段。这些房产经纪机构“压上家,瞒下家”,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以“包销”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一套房屋转手可加价逾万元。还有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预留双方印鉴,代双方鉴定合同,以赚取巨额中间差价。

问题四:设置合同陷阱

有些房屋经纪机构利用协议合同书设置圈套,让客户上钩,从中骗取押金。房屋经纪机构往往在协议中写到:“禁止租房者和房主私下联系,否则视为违约,押金一概不予退还。”但有的房屋经纪机构的业务员却故意对客户说:“我已和房主谈妥,将其电话告诉你、,请你直接与房主联系”。有的业务员则谎称有急事,对房主说:“你与客户具体协商租宜把!”可事后一旦租房不成,却指责客户“违约在先,不能退回押金。”李某找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了一份协议书,并交了300元的押金。“一位业务员假惺惺的对他说,我已与房主谈妥,保证让你满意,请你与房主直接联系吧!听后,李某主动找房主联系,也到实地的看了一下,觉得房子较破旧,房价过高,不太满意,双方没有谈成。李某向这家公司提出退出押金,业务员拿出协议书,让他过目,他看后傻了眼,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问题五:人去楼空退款无门

某些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经常变换工作人员和经营地点的手段来逃避责任。这些中介机构大多承租写字楼以装门面,租期大多为几个月,一旦投诉太多,执法人员追查太紧就搬家。更有甚者,一些房地产经纪机构席款而逃。罗先生是某保险公司的职员,近日与一家房屋经纪机构签订了委托协议,并交纳看房押金1000元。由于一直租不到满意的房子,罗先生提出解约,并要求公司退款。中介人员称此事须先向上级汇报,请罗先生过几日联系。哪知没过几天,罗先生再到该房产中介公司时,发现早已人去楼空。

应当看到,上述违法现象有些具有普通性,有些只是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所为,但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者消费者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感,甚至对中介机构望而却步。这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房地产销售和流转造成不利的影响,最终损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本身的利益,可谓两败俱伤。如何消除消费者的信任危机,让他们放心的走进房地产经纪机构,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健康发展成为目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目前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问题并不是因为房地产中介规范的滞后,而是因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追求短期利润的行为、故意欺诈违法所致。1994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肯定了房地产中介的地位并对此作了规范;建设部为实施该法还于1996年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8月作了修订)对房地产经纪人资质、中介机构、中介业务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不能说不全、不细,而且各地工商管理机构也把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管理作为中介机构管理的重点,制定有相应地方规章。而且面对入世前政府角色的调整,决定了更应当靠市场和经纪人自律去培育我们的经纪队伍,而不是依赖政府的处罚。因此,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的措施除了工商管理机构加强引导和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加强经纪机构自身建设,强化自律机制。在这方面,作者的建议是:

(1)成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人专业委员会(隶属经纪人协会)或专门自律组织,接受社会或消费者投诉,惩罚经营活动中的不当行为,或者向工商管理机构提供违法活动的信息,由工商机构进行处罚。另外,经纪自律机构可以建立网站,通过便利的投诉信息公开方式,达到信用监督的作用。也可以通过信用评级办法,使某些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违法行为得到惩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篇8

美国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始于20世纪初,作为该市场监管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是其一大特色。日本在“二战”后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了自己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监管制度,也包含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台湾地区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建设起步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学习美国和日本经验的同时进行了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到了90年代末才趋于成熟,同样也设立了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现将它们的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做些介绍。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

1.美国的房地产复原基金制度。房地产经纪保证金最早出现在美国,称为“复原基金”或“恢复资金”,是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制度之一。该基金由政府主办,大约有40个州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交纳保证金或加入州设立的复原基金,由领照人在申请注册时所缴纳的特别规费积累而成,每个持有牌照者缴纳2千~10万美元,大多数州在2.5万~5万美元的范围。

当持有销售员牌照或经纪人牌照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除会受到暂停或吊销其牌照的相应处罚外,受害人可以起诉牌照持有人或其所属公司,从而获得法律判决。但有时候,由于被告偿还能力不足,导致一些判决不能执行,这时可以动用房地产经纪保证金来偿付那些不能执行的判决,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2.日本的房地产营业保证金制度。日本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置了“营业保证金”(与美国设置“复原基金”相同)。1952年日本出台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法规《不动产交易法》共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即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需申请许可的各项事宜的规定;第三章房地产交易主任,即房地产经纪人,该章就经纪人的设置、考试、执照核发等有详细规定;第四章营业保证金;第五章业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业务内容、订金金额的限制、损害赔偿的预定等事项;第六章监督;第七章其他细则;第八章罚则。

日本的法律明确规定房地产交易人员必须将营业保证金寄到事务所附近的信托所,办妥信托储备金后,向建设部长或地方市政府首脑报告,才准予正式营业。其目的也是保护公众的利益,对房地产经纪人进行约束,使社会公众在因某一房地产经纪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财务损失时能够得到赔偿。

3.台湾地区的房地产营业保证金制度。标志着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进入了法制化监管阶段的《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月由台湾地区立法机构正式通过。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企业开业前应缴存营业保证金,目的是建立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信用机制。

“条例”规定营业保证金缴纳义务人为房地产经纪企业,企业应依据主管部门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统一缴存到房地产中介经纪业同业公会或代销经纪业同业公会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营业保证基金专户上。同业公会设立营业保证金管理委员会,基金利息用于健全房地产经纪制度。营业保证金缴存以后,发生房地产经纪企业合并、变更的,其已缴存的保证金不受影响,其权利随之转移,不需要重新缴纳。申请退出的企业,自核准注销营业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以申请退还其营业保证金本金。受损害人取得对房地产经纪企业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行名义、经仲裁成立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支付后,可以在该房地产经纪企业缴存的营业保证金及提供担保总额内,向同业公会请求代为赔偿。

二、国外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运作规范,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证,这得益于它们都有一套较为完善而有效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其中的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保障性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充分认识建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的意义,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为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1.我国建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的意义。建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的意义在于如下三个方面:(1)强化政府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监管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目前,我国还没有房地产经纪保证金,若出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故意或无意(由于房地产经纪服务过程十分复杂,有时会因考虑不周全的细节而出现过错)导致客户损失,甚至出现房地产经纪机构老板卷款藏匿的恶性事件,客户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此时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监管部门却束手无策,已有的其他市场监管手段无力应对,公众自然会质疑政府的监管能力和公信力。若监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保证金这个强有力的监管手段,这时就可以动用保证金,弥补客户全部或部分损失,这样就强化了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2)强化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信用能力,促进全行业的诚信建设。一方面,设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作为担保以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以实际行动树立了房地产经纪行业“诚实信用”的良好“行业形象”,强化了整个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信用能力;另一方面,保证金增加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失信”的成本;保证金又是行业全体成员共同缴纳累积而成的风险担保金,一旦某一机构或人员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而支付保证金赔偿时,就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利益和形象,必然会遭到行业成员的一致谴责,因而每个成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过程中必须小心行事,这有利于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建设。(3)强化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提高媒体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的实效性。当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如果担心“赢了官司仍不一定能获得赔偿”,他们则不会非常强烈地要求赔偿,只会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失去信任而不再消费房地产经纪服务,这个行业就会逐渐萎缩甚至消失。若有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做担保,消费者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保护,他们就有积极性到监管部门投诉或到法院起诉违规违法操作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样消费者会逐步建立起对房地产经纪业的信任。另外,媒体往往热心曝光违规违法操作者,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但只有在有保证金作担保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为消费者挽回损失,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舆论监督才能起到实际效果。

2.我国建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的设想。笔者对我国建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有如下设想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1)尽快立法确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法律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在“条例”中规定设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的基本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细则。由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经纪保证金的缴存、管理、性质、用途等具体办法。(2)房地产经纪保证金的缴存与管理。房地产经纪保证金由“机构保证金”和“个人保证金”两部分组成,其缴存义务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其管理者(主办者)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按管理者规定的数额把“机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方可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证明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必须按管理者规定的数额把“个人保证金” 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方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经纪保证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管委会由政府行政管理人员、资深房地产专家、资深房地产经纪人组成。(3)房地产经纪保证金的性质与用途。保证金的性质有二点:一是保证金独立于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之外,与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财产与债务完全脱离,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是保证金可以购买国债、定期存款(不能购买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利息用于房地产经纪研究、教育及健全房地产经纪制度,因而具有公益性质。保证金的用途是:本金专款用于消费者损害赔偿,即受害者获得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或保证金管理委员会裁定后,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缴存的保证金所提供担保的总金额内支付赔偿。另外,申请退出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自核准注销营业、执业(或从业)之日起满三个月,且未出现过赔偿事件或赔偿金额未超过所缴存的保证金本金者,可申请退还其所缴保证金的全部本金或剩余本金。

参考文献

[1](美)查尔斯·F·弗洛伊德马库斯·T·艾伦:房地产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篇9

美国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始于20世纪初,作为该市场监管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是其一大特色。日本在“二战”后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了自己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监管制度,也包含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台湾地区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建设起步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学习美国和日本经验的同时进行了长时间的探索和实践,到了90年代末才趋于成熟,同样也设立了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现将它们的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做些介绍。

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

1.美国的房地产复原基金制度。房地产经纪保证金最早出现在美国,称为“复原基金”或“恢复资金”,是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制度之一。该基金由政府主办,大约有40个州要求房地产经纪人员交纳保证金或加入州设立的复原基金,由领照人在申请注册时所缴纳的特别规费积累而成,每个持有牌照者缴纳2千~10万美元,大多数州在2.5万~5万美元的范围。

当持有销售员牌照或经纪人牌照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除会受到暂停或吊销其牌照的相应处罚外,受害人可以牌照持有人或其所属公司,从而获得法律判决。但有时候,由于被告偿还能力不足,导致一些判决不能执行,这时可以动用房地产经纪保证金来偿付那些不能执行的判决,以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2.日本的房地产营业保证金制度。日本借鉴美国的经验设置了“营业保证金”(与美国设置“复原基金”相同)。1952年日本出台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人的法规《不动产交易法》共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即房地产交易从业人员需申请许可的各项事宜的规定;第三章房地产交易主任,即房地产经纪人,该章就经纪人的设置、考试、执照核发等有详细规定;第四章营业保证金;第五章业务,规定房地产经纪人业务内容、订金金额的限制、损害赔偿的预定等事项;第六章监督;第七章其他细则;第八章罚则。

日本的法律明确规定房地产交易人员必须将营业保证金寄到事务所附近的信托所,办妥信托储备金后,向建设部长或地方市政府首脑报告,才准予正式营业。其目的也是保护公众的利益,对房地产经纪人进行约束,使社会公众在因某一房地产经纪人的不当行为导致财务损失时能够得到赔偿。

3.台湾地区的房地产营业保证金制度。标志着台湾地区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进入了法制化监管阶段的《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1月由台湾地区立法机构正式通过。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企业开业前应缴存营业保证金,目的是建立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信用机制。

“条例”规定营业保证金缴纳义务人为房地产经纪企业,企业应依据主管部门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统一缴存到房地产中介经纪业同业公会或代销经纪业同业公会统一指定的金融机构营业保证基金专户上。同业公会设立营业保证金管理委员会,基金利息用于健全房地产经纪制度。营业保证金缴存以后,发生房地产经纪企业合并、变更的,其已缴存的保证金不受影响,其权利随之转移,不需要重新缴纳。申请退出的企业,自核准注销营业之日起满一年后,可以申请退还其营业保证金本金。受损害人取得对房地产经纪企业或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行名义、经仲裁成立或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支付后,可以在该房地产经纪企业缴存的营业保证金及提供担保总额内,向同业公会请求代为赔偿。

二、国外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运作规范,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证,这得益于它们都有一套较为完善而有效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监管制度,其中的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保障性作用。笔者认为我国应充分认识建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的意义,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为我国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1.我国建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的意义。建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的意义在于如下三个方面:(1)强化政府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监管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目前,我国还没有房地产经纪保证金,若出现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故意或无意(由于房地产经纪服务过程十分复杂,有时会因考虑不周全的细节而出现过错)导致客户损失,甚至出现房地产经纪机构老板卷款藏匿的恶性事件,客户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此时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监管部门却束手无策,已有的其他市场监管手段无力应对,公众自然会质疑政府的监管能力和公信力。若监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保证金这个强有力的监管手段,这时就可以动用保证金,弥补客户全部或部分损失,这样就强化了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2)强化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信用能力,促进全行业的诚信建设。一方面,设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作为担保以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以实际行动树立了房地产经纪行业“诚实信用”的良好“行业形象”,强化了整个房地产经纪行业的信用能力;另一方面,保证金增加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失信”的成本;保证金又是行业全体成员共同缴纳累积而成的风险担保金,一旦某一机构或人员的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而支付保证金赔偿时,就会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利益和形象,必然会遭到行业成员的一致谴责,因而每个成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过程中必须小心行事,这有利于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建设。(3)强化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提高媒体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的实效性。当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如果担心“赢了官司仍不一定能获得赔偿”,他们则不会非常强烈地要求赔偿,只会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失去信任而不再消费房地产经纪服务,这个行业就会逐渐萎缩甚至消失。若有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做担保,消费者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保护,他们就有积极性到监管部门投诉或到法院违规违法操作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样消费者会逐步建立起对房地产经纪业的信任。另外,媒体往往热心曝光违规违法操作者,帮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但只有在有保证金作担保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为消费者挽回损失,对房地产经纪行业的舆论监督才能起到实际效果。

2.我国建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的设想。笔者对我国建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有如下设想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1)尽快立法确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法律制度。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房地产经纪管理条例》,在“条例”中规定设立房地产经纪保证金的基本原则;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房地产经纪保证金制度的实施细则。由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经纪保证金的缴存、管理、性质、用途等具体办法。(2)房地产经纪保证金的缴存与管理。房地产经纪保证金由“机构保证金”和“个人保证金”两部分组成,其缴存义务人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分支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其管理者(主办者)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必须按管理者规定的数额把“机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方可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备案证明书;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必须按管理者规定的数额把“个人保证金” 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方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经纪保证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管委会由政府行政管理人员、资深房地产专家、资深房地产经纪人组成。(3)房地产经纪保证金的性质与用途。保证金的性质有二点:一是保证金独立于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之外,与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财产与债务完全脱离,因而具有相对独立性;二是保证金可以购买国债、定期存款(不能购买股票等高风险投资),利息用于房地产经纪研究、教育及健全房地产经纪制度,因而具有公益性质。保证金的用途是:本金专款用于消费者损害赔偿,即受害者获得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或保证金管理委员会裁定后,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缴存的保证金所提供担保的总金额内支付赔偿。另外,申请退出的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自核准注销营业、执业(或从业)之日起满三个月,且未出现过赔偿事件或赔偿金额未超过所缴存的保证金本金者,可申请退还其所缴保证金的全部本金或剩余本金。

参考文献:

[1](美)查尔斯・F・弗洛伊德马库斯・T・艾伦:房地产原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篇10

(二)严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凡住宅为主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等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项目,必须统一进行公开招投标。未通过统一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房产部门不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10日内按照房产信息网上公布的可售房源开始预商品房;逾期不预售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取消其预售资格,待该项目获准现售前备案以后重新上网销售。

(四)实行“实名制”购房,预售登记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前不得转让,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以后不得更名。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各类登记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或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必须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并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其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二、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

(六)广告与单位必须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不得、无合法证明、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的房地产广告。商品房预售、出售广告,必须提供获准预售许可、现售前备案的证明;存量房出售(租)广告,必须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必须提供业主委托证明。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广告。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预售、销售许可证明。房屋出租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或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价格、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各种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其明示或承诺的内容和事项,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

(九)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展销活动,不得进行房地产展销活动宣传和招商,不得房地产展销活动广告。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十)严格房地产展销活动许可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与房产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年度房地产展销活动计划,负责审查房地产展销活动举办单位资格,合理控制房地产展销活动数量。

(十一)房地产展销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在开展前15天,将参展房地产企业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清册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审查。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证书或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参加房地产展销活动。

(十二)工商行政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对房地产展销活动进行联合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展销活动责令举办单位限期整改,对在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和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根据房产信息网上公布的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不得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己的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十四)对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工商行政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房产管理部门可暂停办理其网上签约、网上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

(十五)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经纪(包括商品房销售、存量房销售和租赁居间、)的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承办经纪业务,必须以经纪机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经纪服务合同应当采用房产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的签名。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明示牌等证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该机构所有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记备案手续。

(十七)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销售(出租)不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房屋,不得为不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房屋销售(出租)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出租)房屋时,必须向购房(承租)人出示房屋符合销售(出租)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出售(租)委托书,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房产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该机构所有出售(租)房屋的交易登记备案手续;触犯法律法规的,房产管理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十八)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或对委托人隐瞒与其合法权益相关的重要事项,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赚取差价;不得对经纪服务内容和事项作虚假宣传;不得伪造、涂改交易文件和凭证;不得利用经纪执业之便利,收取中介服务费以外的报酬及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房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

六、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

(十九)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鼓励、扶持信誉好、规模大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扩展租赁业务,进一步规范中介租赁行为。房产、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屋租赁协管机制。

七、加强房地产价格及收费监管

(二十)价格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监管,严格普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落实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八、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二十一)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加快建立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系统,推行存量房供求信息网上公开挂牌、经纪服务与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实行交易资金托管。

(二十二)建立房地产交易诚信机制。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体系,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对房地产交易信息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的诚信行为进行实时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资质资格及年检的依据。

九、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二十三)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服务功能,在强化市场监测分析、掌握市场发展动态的同时,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强化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房地产企业和广大市民树立正确的住房投资消费观念,促进房地产市场理性发展。

(二十四)房产、价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加大房地声交易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披露典型案件,并通过本部门网站及时将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经纪人的不良行为向全社会公开。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篇11

倡议中承诺不做的事,虽然现在有很多房地产经纪机构已经做到了,但这些仍是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一直认为:依靠倡议书这样的“德治”和部分行业有识之士的自觉行为固然很重要,但同样重要的还是要有相应的“法治”基础。

上述倡议活动一结束,新任会长就开始了连续密集的行业调研,并在调研过程中听取行业意见和建议,酝酿了一些政策建议,其中一项就是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尽快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全员持证从业制度,并且希望通过相应的政府制度保证和技术手段来确保制度的实施,具体的建议是一个环环相扣的委托和交易流程。

一、建议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建立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并接受公众的合法查询。

二、只有持证经纪人和经纪机构方可接受居间或委托并收取佣金。所有持证经纪人和经纪机构须在交易管理系统登记。

三、对业主委托的房地产经纪人出售的房屋,由业主和受托经纪人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进行房屋产权核验和登记,对待出售的房屋赋予唯一性编码(以下简称委托编码),与此编码对应的信息包括房屋产权的相关信息及受托经纪机构和人员信息。

四、接受了业主委托的经纪人必须在24小时内向管理系统内的全部经纪人全面公布该房屋的委托信息,不得隐瞒和拖延。

五、经纪人房源信息需公示委托编码,否则视为虚假房源。

六、交易资金汇入指定帐户,并对应委托编码。

七、交易网签、纳税与权属登记时均需提交委托编码,保证合同有效性。

八、具备委托编码的房屋业主在办理该房屋交易登记时需提交其与初始委托的经纪人签署的具结书,同时在管理系统中核销委托编码,最终完成交易。

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篇12

为防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进行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出现卷款事件 五一后中介公司收房租必须去银行。

本报讯 自从“坚石”等几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进行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出现卷款事件被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同时也引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除了严格规范市场行为外,也积极从制度上研究防范措施。昨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了《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并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出租人及承租人提供租金代收、代付服务的银行由市国土房管局指定。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须与被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在该银行开设账户、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租赁代理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60万元。承租人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到银行交纳房屋租金。承租人不能按期到银行交纳租金的,可以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交。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承租人委托交纳租金的,应自收到租金之日起3日内将租金存入代收、代付银行。代收、代付银行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代收承租人交纳的房屋租金后,按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的约定将应付租金划入出租人账户,将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得部分划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房屋出租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能将房屋出租或承租人未能按期交付租金的,代收、代付银行从该房地产经纪机构交纳的租赁代理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向出租人支付。银行应于划款当日通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补足保证金数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数额。业内人士认为,本办法引入了银行机构代收代付租金,将使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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