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摊经济的概念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6 09:25:27

地摊经济的概念

地摊经济的概念篇1

    购买商誉和自创商誉是按商誉的不同形成来源对其所进行的划分。通常认为,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凭借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自己创立和积累起来的各种优越条件和无形资源,因为这些优越条件与无形资源的存在,可以使本企业能够较其他同类企业获取更高的收益。由于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价值构成复杂,形成成本具有不可验证性的特点,因而被排除在传统的会计确认计量体系之外。与此不同,购买商誉是企业并购时,由于收购方企业对被收购企业存在着良好的预期,认定其能够在未来时期获取正常水平以上的超额收益,因而确认的后者所拥有的各种优越条件与无形资源。这一定义体现了购买商誉的经济实质,是会计理论中购买商誉范畴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理解购买商誉理论、探讨购买商誉会计处理方法的基础,我们称之为概念可见,企业并购交易的客观存在,为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提供了现实的基础和可行性,使其容易按照传统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成为当前商誉会计理论与实务中的核心问题。

    购买商誉的形成与企业并购密切相关,而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则直接决定着购买商誉的会计表达及其核算方法。现行会计实务中,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购买法和联营法,只有在购买法下,才涉及购买商誉问题。从会计方法应用的角度,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1970)将购买商誉定义为,企业并购过程中产生的,收购方企业所支付的收买成本与购得股权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该差额通常为正值,若出现负值则称为负商誉。该定义虽然未能指明购买商誉的本质属性,但为解决购买商誉的确认、计量等会计处理问题提供了基本的思路,因而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本文称其为概念Ⅱ概念I与概念Ⅱ不仅对购买商誉定义的角度不同,而且二者所界定的购买商誉内容也有差别。由于受到并购双方谈判技巧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影响,按照概念Ⅱ所确认、计算的购买商誉价值中,很容易会包括某些非商誉的因素。因此,与概念I相比,概念D是一种相对广义的购买商誉定义。

    与上述观点不同,有学者(Johnson,Petrone,1998)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购买商誉可以被定义为一种“购买溢价”(purchase preminum),是由收购方企业支付的超过被收购企业净资产账面价值的收买成本部分,这里我们将其称为概念Ⅲ。以全面分析实务中对购买商誉进行会计处理所包括的实际内容为基础,他们认为购买商誉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A.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已确认账面价值的差额;B.因为种种原因未能由被收购企业确认的其他净资产的价值;c.被收购企业持续经营中各种得以存续的优越条件和无形资源所具有的公允价值;D.通过企业并购实现收购方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的整合所具有的公允价值;E.收购方企业由于高估被收购企业净资产而多付的价值;F.因为并购双方的讨价还价而导致收购方企业多付或少付的价值。据笔者所知,这是迄今为止关于购买商誉内容的最为宽泛的解释。这一划分对于我们深入认识购买商誉的概念与内容,在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中完善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提供了有价值的研究思路。

    二、购买商誉的确认

    将购买商誉确认为一定的要素项目,是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起点。概括而言,当前世界各国关于购买商誉会计处理的总的原则是承认它的存在并要求对其加以确认,但在具体做法上却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种观点和方法:一是将购买商誉资本化为企业的永久性资产,以后时期不摊销;二是将购买商誉资本化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以后一定时期内系统分期摊销;三是购买商誉不资本化为企业的资产项目,而是从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中立即注销。可见,三种处理方法的分歧首先在于是否将购买商誉资本化。

    从各国的会计准则来看,坚持购买商誉应该确认为企业的资产,是美国会计界长期所持的观点。最早可见于会计程序委员会 (CAP)1953年发布的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此后APB和FASB都坚持了这一立场,但三个机构都没有就购买商誉与资产概念的关系做出明确的理解。与此相反,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B)的第10号《财务报告准则》认为:“由于企业并购所形成的商誉既不是企业的资产,也不是企业立即的价值损失。”(ASB,1997)问题在于,该项准则并未解释其认定购买商誉不符合会计资产概念的理由,并且在具体的会计处理方面它也还是将购买商誉当做企业的资产看待,因而其结论也就难以便人信服。

    从会计理论的角度考察,任何一个经济事项能够被确认为资产的必要条件,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然后才讨论它的计量及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等问题。按照目前最常用的定义,“资产是由特定实体通过以往的交易或事项所取得或控制的,可能的未来经济利益。”(FASB,1985)以此为标准为前述Johnson和Petrone所划分的购买商誉六项组成内容进行分析,A和B与被收购企业相关,而非会计概念结构中的商誉内容。具体说来,A的产生主要是由于两个原因:一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难以准确确定其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二是企业为了借此尽量缩短商誉摊销影响未来报告收益的时期。因此,它本身并不是独立的资产项目,却是其他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B则指的是企业某些原本在性质上属于可辨认的无形资产,由于它们不符合会计确认的标准,或是因为会计确认标准中的某种限制条款的制约,使其无法作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得到确认 (如未完成的研究开发项目)。这些资产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但从理论上讲属于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E和F都与收购方企业相关,但二者同样不能算作会计概念意义上的商誉。E本身并非资产,它甚至也不构成任何资产的一部分,而只是一种计量误差的体现。F则在性质上更符合会计概念结构中的损失或利得的定义。所以,这两个要素不仅不是购买商誉的应有组成部分,它们根本就不应列人资产的范围之内。只有C和D才符合前面的购买商誉概念I的雾求,属于真正会计理论范畴的购实商誉内容。C可以理解为早在合并前被收购企业就已经通过自创或以往的企业合并事项业已形成的商誉,所以亦可称为“持续经营商誉”。这一概念表明,被收购企业作为合并前已经存在的实体,具有借助其全部净资产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而如果这些资产与负债项目是被分别出售和取得的,则企业也就丧失了获取相关超额收益的能力。因此,购买商誉的这部分价值是以被收购企业作为独立企业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的。或者说,哪怕不考虑企业并购本身的目的,收购方企业仅仅是可想保持被收购企业作为一个独立实体的正常经营状况,也必须支付这部分成本。和C相比,D虽然也符合购买商誉的理论涵义,但它却是企业并购交易的直接产物,在企业联合之前并不存在,因此可叫做“合并商誉”。这部分商誉的价值的计算,应以收购方企业支付的收买成本超过被收购企业作为独立实体的市场价值的部分为基础,其数额因各个特定的企业合并案例而异。购买商誉的这两部分构成内容,既能够为企业创造未来的经济利益,又能够满足为企业所控制并产生于以往交易事项的限制性要求,因而符合确认为资产的基本条件。

    以上分析表明,现行会计理论和准则里的购买商誉概念,与实务中进行购买商誉会计处理的业务内容,事实上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购买商誉概念,即前述的概念I,真正体现了商誉的经济实质,但在内容上只应包括以上C和D两个部分。广义的购买商誉概念,指的是前述的概念Ⅱ和概念Ⅲ,并且只有概念Ⅲ才能将上述六个部分的所有内容概括完全。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虽然在概念上,我们可以对购买商誉的各个不同部分,及其与企业相关资产或其他要素项目的界限加以清晰地划分,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将以上六个部分彻底区分开来往往是极为困难的,广义的购买商誉定义通常更能体现实务中对商誉进行会计处理的实际。因而,认为购买商誉符合会计资产的概念,主要是针对狭义的购买商誉概念及其内容而言的,但在实际进行计量、摊销等会计处理时,我们也不得不经常顾及广义购买商誉的内容。出于对购买商誉性质及其构成复杂性的认识,FASB近来指出:“在当前的会计实务中,收买成本超过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都被记作了商誉,而不是单独作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处理。”为改进会计实务,该委员会要求:“所有能够可靠计量的无形资产,都应该从商誉中分离出来,以其各自的公允价值在收购方企业的会计报表上列示。”(FASB,1999)

    三、购买商誉的计量

    购买商誉的计量与商誉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概括而言,商誉的特点主要包括依附性、整体性、价值波动性,以及商誉价值与其形成成本的弱相关性。正是这些因素决定了商誉的价值评估与计量不可避免地带有较强的主观性色彩。

    虽然商誉的计量难度很大,但还是可以采用近似的方法对购买商誉进行计价。通常有两种基本的计量方法,一种是超额收益法,另一种是超额成本法。

    超额收益法招商誉视为企业获取未来超额收益的能力,依据的是“一项资产的价值等于它所创造的未来收益的折现值”的会计理论观点,认为由于商誉为企业所创造的是高于平均水平以上的或称超额的收益(例如,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收益),所以这种超额收益的现值可以作为对商誉价值的一种计量。严格说来,这种方法符合商誉的经济实质,所取得的计算结果也应更贴近于会计理论意义的商誉价值,但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缺乏可验证性。使用该方法必然要面临预测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估计企业赚取超额收益的持续时间以及选择确定恰当的折现率等问题,整个实施过程中都需要不断地做出人为的假设,因此其计量结果的可靠性较差。从理论上讲,这种方法既可以用于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确定,也可以用于企业并购过程中对购买商誉的计价。

    与超额收益法相比,超额成本法的最明显的优点就在于其更为客观、可靠。在这种计量方法下,商誉只有在企业被收购时才予以确认和计量。企业并购中,收购方企业所支付的收买成本与其所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购买商誉的价值 (如果收买成本低于取得可辨认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则为负商誉)。因为实际发生的产权交易的存在,使得运用超额成本法的计量结果易于验证,更容易为传统的会计模式所接受,因而这种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最为普遍。正如APB第16号《意见书》所指出的,“采用购买法处理的企业合并交易,是计量商誉唯一客观的途径。”(APB,1970)但这种方法也有缺点,由于并购双方的讨价还价等原因,使最终确定的商誉价值难免会掺杂某些并不符合商誉经济性质的因素。

    四、购买商誉的摊销

    前已述及,关于购买商誉应否摊销,会计界至今仍有争议。无论主张购买商誉摊销与否都各有其一定的理论与实践依据,双方争论的根源仍然在于购买商誉对企业未来收益影响的不确定性。不管理论界的讨论如何激烈,目前会计实务中占主流的还是将购买商誉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加以系统分期摊销的处理方法。美、英、法、德、加拿大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都要求企业采用或选择采用这种方法。坚持购买商誉应予摊销的主要理由是:首先,商誉作为企业一种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不可能永久保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科学方法和管理技术在不断涌现,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演愈烈,因此企业原有的商誉从总的发展趋势上来讲价值是在日益减少,应该合理摊销。其次,购买商誉是收购方企业为了在以后获得超额收益所付出的代价,其所产生的效益只有在合并后若干年内才能表现出来,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理应将其在受益期合理分配。如果不摊销商誉,将会给管理当局掩盖其由于决策失误,在企业并购中多付收买成本的不良业绩提供可乘之机。最后,既然现在的会计实务中并不单独确认企业的自创商誉,而是将与其形成有关的各种费用在发生当期作为期间费用处理,所以摊销购买商誉,便其与企业的各期收人相配比,也是与对自创商誉的处理思路相一致的。

    从具体的摊销方法来看,除非有证据表明存在更为适当的方法,商誉摊销通常都采用直线法,关键是确定合理的摊销期限。在各国会计准则中,对于购买商誉的最长摊销期限的要求并不一致。其中,美国和加拿大的最长,规定为40年,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和国际会计准则中是20年,在日本则只有5年。从理论上讲,摊销期限应是购买商誉预计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时间区间,但在实际确定时一般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1)企业的产品组合;(2)企业或行业可预计的寿命;(3)迸人企业所处行业的难易程度;(4)产品陈旧、需求变化以及其他经济因素的影响;(5)关键雇员个人或集体的预计服务年限;(6)与客户及供应商的关系;(7)竞争者或潜在竞争者可能采取的行动;(8)影响商誉有效年限的法律、条例和合同规定等。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一般企业所确定的摊销期限都会远远短于准则规定的最长期限。考虑到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同时也是适应会计国际化发展的要求,FASB在1999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将商誉摊销期限缩短为20年的建议。

    五、购买商誉的减值重估

    购买商誉经过确认进入会计系统以后,除了按照既定的摊销方案系统分期摊销之外,还要进行减值重估。这主要是因为商誉从要素分类上属于企业的长期资产,并且它的价值又很容易在短时间内发生大幅度的波动,所以仅仅按直线法进行摊销,有时尚不足以反映其价值减少的清况。

    以美国为例,早在1970年APB发布第17号《意见书》时,就已经涉及到了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减值重估问题。根据该《意见书》的要求,企业应该定期对包括商誉在内的各种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加以重新评价,以确定经济事项与环境的变动是否影响到各种无形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如果评价的结果显示特定无形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必须进行调整,则这种对无形资产剩余使用年限的估计的变动应该通过摊销率的变化反映出来。

    此后,1995年FASB发布的第121号《财务会计准则》,对商誉的减值重估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该项准则要求,企业在出现以下经济事项时必须对其相应的资产项目进行减值测试:(1)资产市场价值的急剧下降;(2)资产使用程度与方式的明显改变;(3)资产物质实体的显著变化;(4)法律规定和企业经营环境等发生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调整;(5)购买成本大大超过最初预计的取得成本;(6)具有完整记录的经营或现金流量的损失;(7)预测结果显示的持续的资产损失。只要减值测试的结果表明,一项或一组资产的现行账面价值超过了其使用可能为企业带来的非折现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总额,则可以认为企业的资产己经不能重获,必须确认其减值损失。此时,该准则要求企业通过减值调整,将该项(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账面价值减少到公允价值,相应地,资产现行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的差额即为减值损失。经过减值调整后的资产项目获得了新的计价基础,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还原。根据该项准则的规定,如果企业接受减值测试的一项或一组资产是应用购买法、通过企业并购取得的,那么与此合并事项相关的购买商誉也应该一起参加减值测试。

地摊经济的概念篇2

(一)对无形资产概念的影响。纵观国内外已有的成果,不同国家对无形资产概念的描述各不相同,同一国家不同作者对无形资产概念的描述也不大一样。我国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2):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和服务长期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一切经济资源;无形资产系无实物形态的,以知识形态存在的长期资产;无形资产是能为企业带来高于有形资产一般收益率的利润而没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是指无实物形态的、独占性的、可转让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用会计语言来说,即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和流动性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企业长期带来效益的或契约所赋予的特殊权利及超收益能力的资本化价值和有关经济资源的集合等等。无形资产定义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上述定义对无形资产的概括都不够准确、完整,根据上述无形资产的概念,很难从本质上判断出无形资产与其他似是而非的资产的差别。(1)“无实物形态”并不是无形资产所特有的。事实上,有许多有形资产同样是无实物形态的,例如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递延资产等都不具有被人类感官所识别的实物形态,但它们都不是无形资产。因此,“无实物形态”并不能作为区别于其他资产的条件。(2)以“知识形态存在”不足以涵盖全部无形资产。因为无形资产并不都以知识形态存在,如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只是政府授予企业的一种特殊权利,无需付出智力劳动。(3)“无形资产具有长期性”并不符合现实。“长期”应指多少年以上,定义中未予明确。而且实务中对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限也难以确定。特别是,有的无形资产并非能长期使用,企业也不必长期持有。因此,作为无形资产并不一定会被企业长期占有和使用。(4)“无形资产是没有实物形态的固定资产”的提法不。因为固定资产除具有长期持有特征外,还具有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实物形态不变,其价值相对稳定,且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逐渐转移到产品中去,报废时要发生清理费用并可收回残余价值。无形资产显然不具备固定资产的所有特征。(5)“是否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确是判定其是否无形资产的关键,但资产只有被有效使用才能给企业带来收益,否则,即使长期持有也不会给持有者带来经济效益,更不用说产生超额收益。(6)“能以货币计量”是现行会计假设之一,但在以无形资产为主的知识经济时代,有很多的无形资产不仅难以辨认,而且无法度量,且其价值极不稳定,如果还以“能以货币计量”来定义无形资产,将会有许多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主要经济资源被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

(二)对无形资产确认范围的影响。现行会计确认无形资产的重要条件是由过去交易和事项取得、并能用货币计量,一些客观存在的无形资产因不符合这两点而无法纳入无形资产的范围。据有关资料介绍,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多达29项,目前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达23项,且有日渐增多的趋势。而我国实务中运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无形资产只有12项,列入财务会计系统的只有6-7项(3),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而商誉只承认产权变动的商誉,对自创商誉不予确认,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许多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项目均被排斥在会计确认系统之外。另外,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为遵循谨慎性原则,一般只有在能够确定为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支出的条件下,才能计量无形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些做法使得无形资产确认范围过于狭窄,既限制了大量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确认,也不能保证确认的质量。

(三)对无形资产计量选择的影响。现行会计以投入价值基础计量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采用成本计价。但以投入价值为基础的历史成本法源于工业经济时代对有形资产的计量,无形资产采取此方法主要是适应有形资产的计量,使计量方法达到统一。这种不考虑无形资产的特点而完全套用有形资产的计量方法是不恰当的。首先,无形资产的形成是长期积累的结果,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价值的构成比较复杂,并非单纯的历史成本所能反映的(有时其实际价值同其历史成本相差甚远)。其次,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价值构成形态有所差异,不适宜采用同一计量基础。作为企业资源,有形资产主要是通过自身的耗费给企业带来收益,其价值主要取决于取得有形资产时的历史成本;无形资产则主要是通过其功能和运作给企业带来收益,其价值主要决定于所能创造的未来收益,而不是其历史成本。再次,由于知识和技术不断创新,无形资产的现实价值及其所能提供的未来经济效益是不断变化的,无形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既可能减值,也可能增值,而历史成本却恰恰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这种变化。

(四)对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及其账务处理的影响。现行会计模式下,无形资产摊销一般采用在一定期限内等额摊销的直线法。这种方法在无形资产占据很小比例的工业经济时代是可行的,因为这样处理既可以简化核算,又不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的影响。但在知识经济时代,某些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可能达到数十万、数百万,甚至数千万,而且其价值还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增减变化,如果仍然采用直线摊销法,必然造成各期摊销成本与同期实际负担成本不符,从而虚拟了企业的资产、费用和收益等的基本情况。另外,在摊销的账务处理上,现行的方法是直接冲减“无形资产”账户,这种直接冲销法使得“无形资产”账户只能反映无形资产的折余价值,而不能反映其原始价值和已摊销程度,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不能全面了解无形资产相关信息,进而影响到对无形资产的决策、评估、和考核及实施全方位管理。

(五)对无形资产财务报告揭示的影响。现行的会计报表主要为有形资产设计,反映的重点是有形资产,而对于无形资产则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例如,在现行的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上只笼统地列有“无形资产”项目,且排列于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之后,处于次要地位,报表使用者从报表中所得到的只是无形资产的折余价值,无法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经济价值、构成、收益状况;而在现金流量表中,则是把无形资产同除了长期投资以外的全部非流动资产合并反映,根本无法看清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另外,现行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无形资产的披露过少,其中列示的几项“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也不包括无形资产的。在无形资产越来越重要的今天,这种处理方法根本无法体现无形资产的“主体地位”,更不用说为报表的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公正、有用、充分的信息了。另外,由于无形资产价值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其价值会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生增减变动,且其变动的速度会随着新技术的更新而不断加快,特别是在知识更新迅猛的今天,无形资产的现实价值可谓瞬息万变,无形资产所能创造的未来经济效益更是变化万千,而现行的定期(年度、中期)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远远不能适应这些高速变化的无形资产,因而不能满足利害关系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从而增加了依靠“过时”信息带来的决策风险。

二、知识经济时代的无形资产会计创新

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依据有形资产设计的现有会计模式落伍了。为改变无形资产会计滞后于知识经济发展的现实,提高无形资产会计信息的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对知识经济的反映和监督作用,就必须突破现有会计模式的束缚,创新无形资产会计与实践,建立符合时代特点的会计理论和实践模式。

(一)无形资产概念的创新。无形资产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代经济水平和经济管理要求。笔者认为,知识经济无形资产的概念应概括为:无形资产是为特定主体所独家拥有或控制、无实物形态、使用价值确定,且在有效使用下能为带来不稳定的超额获利能力的非货币性经济资源。这一定义说明无形资产应具有以下特征:(1)归属上具有垄断性,即任何无形资产都归属于特定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所拥有或控制,这个特定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业、地区、国家或区域经济集团等;(2)外观上具有无形性,即从外观上看,无形资产没有独立的实物形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也是无形的,人类无法通过感官识别它,只能从观念上感觉它;(3)使用价值具有确定性,即任何无形资产都具有特定的使用方向和使用价值,只要对其有效使用就能为企业带来收益;(4)价值具有不稳定性,即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极易发生变化,因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获利能力也是极其不稳定的;(5)非货币性,即无形资产只包括除了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长期股权投资、债券投资、递延资产等以外的无实物形态的资产。

(二)拓展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笔者认为,在无形资产极大丰富、计量范围急剧扩大的知识经济时代,可将庞杂的无形资产分为以下七类,再分别加以确认、计量,最终将其、系统地反映在财务报告中。(1)市场型资产。指企业所拥有的与市场和客户相关联的良好利益关系,包括各种品牌的信誉、各种供销及营销渠道、各种有特许经营权协定或有专利使用权协定的合同及其他一些使公司有竞争优势的合同等。(2)智力成果型资产。指企业精神产品的一种产权形式,包括专利权、专营权、版权、商标权、设计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利技术以及机软件等。(3)型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租赁权等。(4)型资产。即企业在组织、管理和沟通等方面可带来的经济效益的优势,包括企业独特的经营管理方法、企业文化、成功的经营经验等。(5)基础型资产。包括信息技术体系、客户数据库和跟踪服务,体系,以及与投资者、银行和师等良好的财务体系。(6)商誉。指企业在产品质量、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金信誉以及职工的素质和工作效率等方面,处于同行业中较优越的地位,因而在消费者心目中拥有较高的声誉,可望在同样条件下获得高于一般盈利水平的能力。(7)其他类型的资产。指以上六类无法包括但又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其他各种经济资源。

(三)更新无形资产计量基础。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价值会随着知识发展的日新月异而升值或贬值。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应本着既灵活又务实的思路,区分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1、对初次取得无形资产价值的处理。外购的无形资产,可根据无形资产取得之日的买价或现金等价物与取得无形资产有关的一切支出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入账,即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接受投资的,可根据合同、协议约定或评估确认的金额作为无形资产价值入账,即以现行重置成本作为计量基础。对于自创无形资产,其关键在于与开发费用的处理。笔者认为,在确定形成无形资产之前,应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单独处理,若研究开发失败,则作为企业的一项递延资产在以后各期摊销;若研究开发成功,则转入无形资产同相关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一同构成该项无形资产的价值,这实际上也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

2、使用过程中无形资产价值发生变动的处理。由于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稳定性,其价值随着技术进步而发生增减变动。因此,企业在使用无形资产的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新评估,此时应根据该项无形资产投入使用后的预期收益来确认无形资产的价值,即以企业的未来现金流入现值为计量基础。如果未来现金流入现值大于(或小于)现有的账面价值,则调增(或调减)无形资产价值。至于未来现金流入现值的计算,可根据如下公式计算:

无形资产的收益现值=∑(各有效期收益额×折现系数)

(四)改进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其账务处理。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笔者认为,应根据无形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高低、无形资产对企业兴衰决定作用的大小、企业所处行业的特性等条件,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摊销。对于无形资产价值不大的企业,可仍然沿用现行的直线摊销法;对于无形资产价值很大,或虽价值不大,但足以企业兴衰成败的企业,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至于摊销的账务处理,笔者认为应采用备抵法,即设置一个“累计摊销”账户,将无形资产原值、累计摊销和折余价值同时列示,这样既能较全面揭示无形资产的信息,同时也为企业开发更新更高层次的无形资产提供了必要准备。

(五)全面、及时地披露无形资产会计信息。与上述无形资产摊销的账务处理相对应,企业可将诸多无形资产按类别分别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之中,在其下面设置一个“累计摊销”账户,同时在附注中列明各项无形资产的来源及其增值、减值情况。另外,还应单独设置一个附表,以反映那些难以用货币计量,但对企业未来收益有很大影响的非货币性无形资产信息,例如科学的管理、协调的组织关系、企业形象等,以便更好地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充分的披露。对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企业可根据无形资产的重要程度考虑缩短报告的时间间隔,如采用季报、月报、旬报等;也可根据业务经营特点及其受技术更新的影响程度,实行灵活的不等距的报告制度,提供及时的无形资产会计信息。

注:

地摊经济的概念篇3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21-02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社会出现下岗、失地、失业的人员不可避免。在这些人群当中,相当一部分人为了生存,出于各种主客观的原因特别是就业困难,选择了摆摊。对于这些人来说,街道是他们养家糊口的最佳场所。由于流动摊贩在经营的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问题,政府部门对此基本上采取反复取缔的政策。但是,由于这些街头流动摊贩具有无技术、无资金、无社会关系以及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等特点,属于弱势群体,完全取缔摊贩无异于断了这一部分人群的生活来源,所以如何治理分布在我国各大城市的流动摊贩,是一个长期困扰我国城市发展、管理的难题。

一、流动摊贩——规制对象的界定

流动摊贩,又称为小摊贩,是指那些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营业时间,没有营业执照,从事小规模商品销售和服务的个体经营者。该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流动摊贩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主要由社会弱势群体构成,生活在城市社会结构的底端;另一方面,流动摊贩是一种在社会中现实存在的经营形式,因为没有合法的身份,缺乏相关的规范和有效的管理而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从概念出发,可以看出流动摊贩具有如下特点:经营的流动性与灵活性;经营规模小,涉及行业面广;没有经营执照。由于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摊贩们即使进行工商等级申报,也会因为无法列出明确的经营场所而被工商登记部门以“不符合登记条件”为由而拒之门外。

要使流动摊贩的地位得到真正的合法化,首先必须要在法律上给其一个合法的地位,即承认其主体资格。目前,构成商主体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为实质要件,二为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要求商主体必须符合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这是主体的自然属性。而形式要件则表现为相关的登记制度,商主体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只有依照各自的形态被纳入登记管理体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对商主体的登记体制有设立登记和营业登记。对于公司等需要确认主体资格的大型经济实体采登记制,而对于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为了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其自然的经营权予以确认,将其纳入工商登记管理范畴。流动摊贩作为经营主体已满足商主体的实质要件,剩下的就是法律确认的问题。在没有规制的情况下,流动摊贩不仅自身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而且还威胁着交易相对人,即广大消费者的安全。面对由流动摊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受侵害的消费者往往因为无法找到相关的责任主体而诉求无门。因此,为了实现交易安全,有必要对流动摊贩进行登记管理,保证合理的经营秩序,使交易双方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公平交易。

二、权利保障与利益衡平——流动摊贩治理理念的重新确立

立法目的往往指导具体的法律规则。要对流动摊贩进行新的制度设计与规划,就必须先从转变规制理念出发。从之前的概念分析中已经可以看出,流动摊贩并不仅是一种经营形式,其进行流动式经营不仅是出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自然人的本能,还有其作为社会弱势群体要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

面对这样的弱势群体,生存权的保障应当被放在首要位置。生存权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仅仅是指一个人的生命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而且还指一个人要求社会创造条件使其生命得以延续的权利。作为生存权的权利主体则是生活中的贫困者、失业者等弱势群体,所以生存权又被称为社会弱者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生存权作为人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内容,应当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而为了实现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国家不仅应当积极作为,给弱势群体提供社会福利为其创造劳动和社会条件,还应适当限制自己的干预功能,给弱势群体自主创业、自我发展、自我保障留有一定的自由空间。现实中,成为不合法的流动摊贩往往也是摊贩们由于自身水平限制而进行的无奈选择,其没有从事其他行业的知识技能,也缺乏进行正规营业的资金投入,更无法负担因正规营业而产生的税收和营业风险。因此,在对流动摊贩的规制上,要进行的第一个观念上的转变,即是规制流动摊贩不仅仅是实现城市管理职能,还是发挥社会保障功能。

从社会层面上看,流动摊贩的存在能够有效缓解就业和社会保障压力,方便城市居民的日常消费,降低居民生活成本,以其灵活性弥补城市规划中政府指导形成的消费市场格局的不足。但是,流动摊贩的经营也带来了一系列城市管理和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占道经营,阻塞交通;乱弃乱扔,影响市容;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食品卫生不达标;部分摊贩不讲诚信,往往在欺诈消费者后“人去摊空”,这些都极大地破坏了城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对流动摊贩进行规制,是要解决上述问题,而不是要消灭流动摊贩本身。流动摊贩是依市场和交易习惯形成的事实存在的群体,不可能将其完全抹杀。而不承认其存在的地位,不正视其存在的问题,不对其进行专门的规制,不仅会使流动摊贩自身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还会使城市管理进行得更加困难,使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诉求无门,加剧现实的社会冲突,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流动摊贩规制的第二个观念上的转变,就是要“变禁为疏”,给流动摊贩“定纷止争”,实现法律固有的衡平价值,化解矛盾与冲突,在流动摊贩的经营自由和生存保障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

三、综合规制体系的建立——对于流动摊贩的管理和帮扶建议

新《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已经给流动摊贩的合法化起了基调,但对于具体的规制体系的建立却还是一片空白,为了有效保护流动摊贩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尽快建立起一套相对应的制度,使其扮演好自身的社会角色,与社会的经济建设相适应,不再被边缘化。

对作为弱势群体的流动摊贩的帮扶问题可以通过相关的保障措施得到解决,但是,究竟谁来担当帮扶主体,依据交易习惯所产生的流动摊贩具有一定的区域性特征,这就意味着,要想对流动摊贩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帮扶,必须由一个能适应该特征的专门主体对其进行专门规制。新《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表明对流动摊贩的规制可以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并不强制要求对流动摊贩进行专门规制的必须是行政机关,专门性的组织只要在合理有效的制度指导下,也能对流动摊贩进行管理。而要满足流动摊贩的区域性特征,既能在保证流动摊贩流动性的前提下对流动摊贩进行有效的登记管理,又了解各个流动摊贩的弱势状况并能对其进行有效帮扶的,可以考虑将社区管理引入流动摊贩的规制体系,以其为主导,建立起对流动摊贩的综合规制体系。具体来讲,要求社区发挥以下职能。

第一,充分发挥区域性特征,在所属区域内划定“经营区”,实现对流动摊贩的登记管理、税费征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社区在一个城市中,是城市管理的基本单位,归其管理的范围相对较小,对区内情况较为熟悉,即便面对数量庞杂的流动摊贩,能做到充分、完全的登记、也能较为轻松地完成税费的征收。并且,由社区来登记、收费不会带有很强的行政权力色彩,有自治规范的特征,其强制性较弱,登记的门槛较低,税费较为低廉,手续也相对简便,更能为区内的流动摊贩所接受,既减轻了流动摊贩的负担,又规范了对流动摊贩的管理。

第二,立足社区管理的互助职能,实现对流动摊贩的社会保障。社区管理的内容是社区的各项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在社区内能够建立起配套的公共服务机构,对包括流动摊贩在内的所有就业困难群体进行帮扶,通过落实多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一方面,要求保证流动摊贩的服务质量和安全,提高其经营素质;另一方面,注重提升流动摊贩的个人能力,鼓励其向其他行业发展,成功摆脱自身困境。其次,要发挥社区自治的优势,将社区范围内的流动摊贩组织起来,建立流动摊贩的自治组织,让其参加到对其自身的管理活动中来,实现群体自治。

第三,充分发挥“沟通、管理、协调、服务”的职能,与行政处罚权互为补充,共同规范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依法执行的事后规制手段,其实施主体很难站在相对人的角度考虑相关问题,尤其不能够对其应有的一些合法权益进行考虑。要想实现对流动摊贩的良性规制,真正化解城管和摊贩的冲突,势必要将管理主体和处罚主体分离,从不同角度对摊贩的经营行为进行规制。由专门的管理主体站在流动摊贩的角度,为其经营活动设定合理的经营规则,再由行政处罚机关对违反该规则的摊贩进行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解决以往处罚所引发的冲突矛盾。有了社区职能部门的衔接,不仅能够减轻城市管理部门的工作负担,更重要的是,社区的参与能够有效缓解城管和流动摊贩的冲突和对抗,形成了对行政处罚权的有效约束,扼制了行政处罚权的滥用,消除“暴力执法”,“超职权执法”等不良现象。

要想真正解决流动摊贩的问题,实现对其良性治理,必须在对流动摊贩本身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树立全新的规制理念;站在摊贩们的立场,考虑其生存需要,设计出合理的方案让其生活在“阳光”之下,才能改变其原本混乱的经营状态,结束城管和摊贩的“猫鼠游戏”,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付林萍.从保障交易安全看我国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事项[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3).

[2]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学教材编写组.人权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

地摊经济的概念篇4

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经济学中四大经济要素的作用形式,劳动力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重要性越来越大,对劳动力-科学称呼是人力资源-的核算与评估就给会计学的理论体系增添了项目,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理论应运而生,现在企业中的会计人员应对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核算工作加大工作力度。

一、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概念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这个概念起源于西方经济学界,自20世纪中期以来,人力资源中的智力要素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各个企业纷纷开展了对人力资源的智力要素的研究,一起发挥智力因素的最大功效,为本企业的发展壮大服务,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这个理论体系就诞生了,随后我国一些经济学家把这个概念引入到中国企业界。

(一)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理论体系

美国密执安大学的会计学家赫曼森于1964年在《人力资源会计》中首次提出的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这个概念,美国著名人力资源会计学家埃里克・弗兰霍尔茨认为“人力资源会计是把人的成本和价值作为资源进行计量和报告的活动”,1973年美国会计学会人力资源会计委员会把人力资源会计定义为“人力资源会计是鉴别和计量人力资源数据的一种会计程序和方法,其目标是将企业人力资源变化的信息提供给企业内外界有关人士使用”。我国经济学理论界在20世纪80年开始重视这个概念,1980年,我国著名会计学家潘序伦在《文汇报》上发表文章,率先在国内提出了重视人力资源研究的问题。随后一段时间内,会计学界就人力资源会计的一些理论和方法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二)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概念

按照上述的一些理论体系,结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国会计学界的专业人士认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是以企业的人力资源为对象,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通过对人力资源的成本、价值和权益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并通过预测、决策、分析、规划等工作环节,为加强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而提供相关信息的一个会计分支。

二、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项目构成

对我国会计学界而言,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是一个比较新鲜的研究项目,一些专业人士加大了对这个概念的研究,结合我国一些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开发、评估和使用状况,归纳出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项目构成。

(一)人力资源的取得成本

人力资源取得成本是企业在招募和录取职工的过程中所付出的代价,包括:第一,招募成本:包括招募人员的直接劳务费用、直接业务费用、间接费用;第二,选拔成本:包括面试费用、考试费用、体检费用等;第三,录用安置成本:包括录取手续费、调动补偿费、搬迁费等。

(二)人力资源的开发成本

人力资源开发成本就是进行人力资源开发所发生的支出,即培训一个员工使其达到工作所需能力所付出的代价,它具体包括上岗前教育成本、岗位培训成本、脱产培训成本等。

(三)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

人力资源使用成本是企业在使用职工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即企业为补偿或恢复企业员工在工作中体力脑力消耗支付的费用,它包括维持成本、奖励成本、调剂成本等。

(四)人力资源保障成本

人力资源保障成本是保障人力资源在暂时或长期丧失使用价值时的生存权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劳动事故保障成本、健康保障成本、退休养老保障成本、失业保障成本等。

(五)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

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又称遣散成本,是由于职工离开企业而产生的成本,包括离职补偿成本、离职前低效成本、职位空缺的损失等。

三、我国企业人力资源成本会计的核算方式

在我国企业内,引入了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这个项目,会计人员就应把报表上对这种项目进行正确核算,要想使报表中对于人力资源成本性支出能准确地反映出来,就必须设置能反映出人力资源成本中的必要支出的会计账户。

(一)人力资源投资账户

这个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人力资源投资的增加、减少及其余额,具体操作上企业所发生的属于资本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的增加额登记在账户的借方,员工退出企业时所冲减的与该员工有关的属于资本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的总额登记在贷方。

(二)人力资源开发账户

这个账户用以核算人力资源取得、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资本化的支出,劳动力受雇佣后花费的成本中应予以资本化的部分,包括招聘、选拔、培养、开发等费用应登记在借方,雇员交给有关部门使用时结转到“人力资源投资”科目借方的金额登记在贷方。

(三)人力资源费用账户

这个账户用以核算企业发生的属于收益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开发和离职成本的增减变动额及其余额,收益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开发成本和离职成本的增加额和人力资源投资本期摊销额登记在解放,结转至本年利润的人力资源费用及有关人员离开企业时所冲减的与其有关的这部分成本尚未摊销完的数额登记在贷方。其末账户借方余额为尚未结转的属于收益性支出的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和开发成本。

(四)人力资源使用成本账户

这个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人力资源使用成本的增加和减少,企业人力资源使用成本的增加额登记在借方,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转出的人力资源使用成本在贷方,其末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五)人力资源投资摊销账户

这个账户用以核算企业人力资源投资的累积摊销数额,员工退出企业时所冲减的企业对该员工的人力资源投资的累计摊销额登记在借方,企业应分摊计入费用的人力资源摊销数额登记在贷方。

(六)人力资源投资损益账户

这个账户用以核算员工退出企业时产生的损益,与该员工有关的人力资源费用尚未摊销完的数额或企业对该员工的人力资源投资的总额、企业辞退员工的发放的遣散费等应登记在借方,员工若违约离开公司时向公司交纳的赔偿金、企业对该员工的人力资源投资的累计摊销额登记在贷方。

总之,人力资源会计这个会计学项目,是我国会计学界的专业人士根据国际上的相关理论经验,把人力资源理论引入到会计学领域的一次伟大尝试,这种尝试目前仍处在理论构想和理论研讨阶段,还没付诸具体的实践工作。现在企业中,对人力资源成本会计进行正确核算,可以反映出企业在人力资源方面所发生的费用增减情况,为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从事人力资源评估工作提供科学的数据基础,因此,我国会计学界应尽早把这项理论运用于实践工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数据型参考。

(作者单位为缙云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摊经济的概念篇5

特殊行业固定资产处置时存在着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相关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环境恢复义务。我国很多地方经济的高速发展是建立在牺牲环境的基础上的,这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相背离。为使企业应负担的恢复环境的社会责任在企业成本核算过程中表现出来,在借鉴国外政府做法和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情况下,我国会计核算引入了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必须考虑弃置费用的规定。

鉴于弃置费用的金额与现值都比较大,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使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湖北经济学院刘群同志在《会计之友》2008年第2期(见2008年第2期上,5页)发表了论文《对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修正》(以下简称《弃置》),提出了与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中相异的会计处理方法。文章指出:“弃置费用支付时点在固定资产寿命的终结点,企业只有及时足额支付弃置费用,才能顺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反映弃置费用形成过程。从财务角度看,这一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融资的过程。教材将终结点将要支付的弃置费用折算为现值计入初始点固定资产价值,目的在于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将这一部分价值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在补偿的基础上形成未来的支付储备。从资金的时间价值看弃置费用的现值与终结点上的弃置费用虽然数量上不相等,但价值上是等价的。在固定资产寿命期内通过成本费用补偿形成的现金流入量,其现值应当等于弃置费用的现值。其终值应当等于弃置费用,因而可以称之为等价现金流量。”

笔者认同刘群同志提出的弃置费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观点,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上也强调了这一点。也十分赞同《弃置》一文作者关于弃置费用的会计处理必须正确反映弃置费用的形成过程的观点。但本人不敢苟同《弃置》一文作者关于等量现金流量的观点,同时对《弃置》一文中表2的计算结果也稍有异议。

关于等价现金流量的概念。等价现金流量即我们在财务管理概念上所提到的年金,其含义是强调每年末必须收到(或支付)一笔现金,形成偿债基金或投资回收基金。年金的会计假设或前提是:这些收到(或支付)的年金特别是在投资的早期每年末收到(或支付)的现金将再次存入银行产生利息,年金和产生的利息在以后的年度中再度产生利息,依次复利下去。才会产生设定的年金终值。联系《弃置》文中例题。需要每年末支付62949.47元的年金,然后在第15年末产生2 000 000的累计储备金。但我们所讨论的特定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只是企业预提的费用,而非真正支付的现金。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内。企业不会为预计的费用真正付出现金,只是计提而已。因此不可能会像年金一样可以产生复利,预计的弃置费用因而也绝不是等额的现金流出。不能用等价现金流量去计算分摊弃置费用。

关于《弃置》一文中表2的计算结果,在不考虑尾数调整的情况下,第15年末等价现金流量的累计余额应为944 242.05元。文中表2的最后一年即第15年作了尾数调整,调增了176 039.53元(207 069—31 029.47)。至此,等价现金流量的累计余额为1 120 281.58元,仍与预计负债的结果2 000000元相差甚远。预计负债的数字逐年计算见表2最后一列,表格中预计负债在第15年末达到了2 000 000元,但如何由每年计提的62 949.47元的累加余额达到年金终值的最后累计数2 000 000元,表格和会计分录处理过程中均没有作交代。且作为尾数调整的概念。只是适用于由于利率计算造成的小误差。《弃置》一文作者一次调整176039.53元,相对于每年31 029.47元的预计费用,已经超出了正常情况的范围,远不是误差或尾数调整的概念可以解释的。

笔者赞同教材书上的计算方法。该方法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分摊费用。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原则。但认为其会计处理结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现提出来,共作讨论。

首先,正如《弃置》一文作者所讲。弃置费用的现值在初始点一次性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没有实物资源与之对应。因而,与其说它作为资产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倒不如作为一种未确认的费用更合适。在以后的年度中,弃置费用的现值同利息一起作为财务费用逐年分摊,这样更符合经济现象的实质。联系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实例,则第一年会计分录应为:

借:未确认的融资费用 55 250 000

贷:预计负债 55 250000

地摊经济的概念篇6

    二、目有企业科研无形资产时务甘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专利权的会计核算。企业专利权的会计核算,包括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的专利和劝人专利两类。对于企业均人专利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因其具有典型的无形资产核算特征,在计价、确认、摊销等会计处理上都有章可循,但对专利购人后的大量科研消化吸收支出没有明确的会计核算界定。而企业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专利的会计核算,由于专利申请和国家专利局审批手续的时间滞后,实际上已造成大量的会计核算空白点,因而使该部分无形资产从会计记录中流失。2、企业科研成果的会计核算。现有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及税务规定中,仅将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规定取得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列人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范畴,而回避了企业大量已鉴定的科研项目成果也是无形资产这一客观现实,致便该项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不能合法、合理体现,实质上也造成了无形资产在会计记录上的流失。

    三、对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1、对企业购人专利无形资产总成本的会计核算。购人专利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一般包括实价、法律费及一些必要的附加支出,这是一般的会计购人成本概念,但忽视了专利购人后的大t科研支出,如专项的差旅费、消化吸收费用等,这些理应包括在该项无形资产总成本中。经过会计处理,使购入专利的总成本被公允地、完整地、真实地记录在受益的会计期间。2、企业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专利的会计核算。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7年6月发表的概念征求意见稿和1999年3月的修正建议稿建议用现金流量折现来确定现值作为计量某些资产的一项属性,这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特别是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t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历史成本和其他计量属性并存将是一个好趋势,即历史成本用于初始计量而计量属性用于后续计量,但尊重历史成本仍是企业会计实务的基本核算原则。虽然目前的西方会计实务和我国企业的会计实务,都将专利申请涉及的科研项目总成本和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全部作为当期收益性支出在利润中核销,但西方会计实务已能较科学地将获得批准后的专利权计具有独占和排他性质,其他人取得这项权利,必须人无形资产,实质上是将科研项目历史成本转出,作为付出相应代价;当期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与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有明显的依附性;本项会计业务处理的关键在于专利权历史成本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计价公允性。首先,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转出是无可非能使企业获得直接或潜在的效益。议的;其次,有的科研项目涉及几项专利,这就涉及专仅管省、部以下科研成果也可能同时或不同时具利权成本的分摊问题;再次,现行管理费中技术开发费备以上无形资产的特性,但其离开会计公允性尚有一归集的是项目的直接费,并不包括间接费,例如:科研段距离,至少还不能证明它代表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人员工资及科研辅助后勤费用。因此,就需要对企业科平,况且将其计入无形资产也无现实的需求和必要。就研专利权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应按权威机构评估上海石化来说,省、部以上的科研成果已完全能够代表价计价,估价价少于或等于专利项目相关总成本的,按上海石化科研储备的真正实力。实冲销管理费用;若估价价大于专利项目相关总成本4、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其滋价增加企业资本公积。传统会计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摊销,因目前企业科研专利无形资产的评估尚未纳人正只反映折余价值而不反映原值和累计摊销价值。随着常的法律轨道,故建议可采取以下计价方法:无形资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超过有形资产,技术(1)对一个科研项目涉及多项专利权的,由专家组更新周期的缩短导致无形资产贬值的风险越来越大,对其技术含量、技术水平、难度系数、推广价值四个方加速摊销法和平均摊销法并举可确保企业科技型无形面评价,对每一项专利权进行打分,然后综合计算权资产价值的真实、公允性,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上仿效固数,作为分摊科研投人成本的依据,也即无形资产的计定资产价值计量及备抵模式来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值和价分摊依据。累计摊销价值。摊销年限可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2)对科研项目投人直接费,需分析、评估其合法、执行。

    四、企业科研无形资产会计核算的税务影响

地摊经济的概念篇7

    二、目有企业科研无形资产时务甘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专利权的会计核算。企业专利权的会计核算,包括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的专利和劝人专利两类。对于企业均人专利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因其具有典型的无形资产核算特征,在计价、确认、摊销等会计处理上都有章可循,但对专利购人后的大量科研消化吸收支出没有明确的会计核算界定。而企业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专利的会计核算,由于专利申请和国家专利局审批手续的时间滞后,实际上已造成大量的会计核算空白点,因而使该部分无形资产从会计记录中流失。2、企业科研成果的会计核算。现有的无形资产会计核算及税务规定中,仅将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规定取得的专利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列人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范畴,而回避了企业大量已鉴定的科研项目成果也是无形资产这一客观现实,致便该项无形资产在会计核算上不能合法、合理体现,实质上也造成了无形资产在会计记录上的流失。

    三、对企业科研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1、对企业购人专利无形资产总成本的会计核算。购人专利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一般包括实价、法律费及一些必要的附加支出,这是一般的会计购人成本概念,但忽视了专利购人后的大t科研支出,如专项的差旅费、消化吸收费用等,这些理应包括在该项无形资产总成本中。经过会计处理,使购入专利的总成本被公允地、完整地、真实地记录在受益的会计期间。2、企业自行研制并申请得到专利的会计核算。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7年6月发表的概念征求意见稿和1999年3月的修正建议稿建议用现金流量折现来确定现值作为计量某些资产的一项属性,这为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特别是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t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历史成本和其他计量属性并存将是一个好趋势,即历史成本用于初始计量而计量属性用于后续计量,但尊重历史成本仍是企业会计实务的基本核算原则。虽然目前的西方会计实务和我国企业的会计实务,都将专利申请涉及的科研项目总成本和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全部作为当期收益性支出在利润中核销,但西方会计实务已能较科学地将获得批准后的专利权计具有独占和排他性质,其他人取得这项权利,必须人无形资产,实质上是将科研项目历史成本转出,作为付出相应代价;当期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与企业的产品、生产工艺、设备有明显的依附性;本项会计业务处理的关键在于专利权历史成本的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计价公允性。首先,专利申请的相关费用转出是无可非能使企业获得直接或潜在的效益。议的;其次,有的科研项目涉及几项专利,这就涉及专仅管省、部以下科研成果也可能同时或不同时具利权成本的分摊问题;再次,现行管理费中技术开发费备以上无形资产的特性,但其离开会计公允性尚有一归集的是项目的直接费,并不包括间接费,例如:科研段距离,至少还不能证明它代表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人员工资及科研辅助后勤费用。因此,就需要对企业科平,况且将其计入无形资产也无现实的需求和必要。就研专利权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应按权威机构评估上海石化来说,省、部以上的科研成果已完全能够代表价计价,估价价少于或等于专利项目相关总成本的,按上海石化科研储备的真正实力。实冲销管理费用;若估价价大于专利项目相关总成本4、无形资产价值摊销。的,其滋价增加企业资本公积。传统会计采用直线法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摊销,因目前企业科研专利无形资产的评估尚未纳人正只反映折余价值而不反映原值和累计摊销价值。随着常的法律轨道,故建议可采取以下计价方法:无形资产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将超过有形资产,技术(1)对一个科研项目涉及多项专利权的,由专家组更新周期的缩短导致无形资产贬值的风险越来越大,对其技术含量、技术水平、难度系数、推广价值四个方加速摊销法和平均摊销法并举可确保企业科技型无形面评价,对每一项专利权进行打分,然后综合计算权资产价值的真实、公允性,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上仿效固数,作为分摊科研投人成本的依据,也即无形资产的计定资产价值计量及备抵模式来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值和价分摊依据。累计摊销价值。摊销年限可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2)对科研项目投人直接费,需分析、评估其合法、执行。

地摊经济的概念篇8

一、无形资产及摊销和减值准备的概念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确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的商誉的存在与企业不可分离,不可辨认,因而商誉不归类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特征有:不具有实物形态;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是为企业使用而非出售的资产;创造经济利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2)摊销指对无形资产按照其使用年限每年分摊购置成本,进入各期损益(对于企业)或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于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办法。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3)《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当某项无形资产不能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时,企业应考虑对该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二、我国企业和事业单位对无形资产摊销和减值准备会计处理的对比分析

(1)《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在各期摊销时记入经营支出,尚未摊销完的金额为“无形资产”期末价值。对于未摊销完的无形资产成本,在事业单位转让或处置无形资产时记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而对于企业而言,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一般金额较大,且发挥作用期限较长,能在长期内为企业带来利益,在取得当期一次性进入当期损益较少当期利润会影响成本计算的合理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适当的方法分期摊销,计入摊销各期损益,减少各期利润,而不应在取得期间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2)无形资产将来为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不足以补偿无形资产成本(摊余成本),则说明无形资产发生了减值,具体表现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了其可收回金额。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并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处置无形资产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即使其账面价值得以恢复,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也不得转回。《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减值核算没有明确规定,未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准备的核算。这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利于对无形资产的管理,不利于无形资产发挥应有的效益。

三、加强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1)对于不实行陈本核算的事业单位,为避免出现账外资产,可以参照固定资产核算的方法,增设“无形基金”科目,反映无形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在取得无形资产入账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同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无形基金”科目。(2)对于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收入有一部分来自于自己组织的经营收入,要求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时要注重收支的平衡及成本的计算。同时,这些单位中无形资产的比重越来越大,可以参照企业会计核算的处理方法,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账户,以准确完整地反映无形资产的摊销过程及余额情况。(3)加强对无形资产定期盘点。事业单位可定期由无形资产管理部门结合单位财务部门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与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对,至少一年一次。(4)在会计报表中增加报表项目。在事业单位资产负债表资产部类的“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累计摊销”项目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项目,在负债部类增设“无形基金”项目,以反映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及无形资产所占用的资金,为单位无形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信息,也为上级预算部门合理安排无形资产的投放、调拨等提供客观、准确的会计信息。

参 考 文 献

地摊经济的概念篇9

一、知识经济特点与无形资产概念的拓展

知识经济是以智能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技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创新和使用的一种经济。知识经济的繁荣是直接取决于知识或有效信息的积累与利用。知识经济的基本特点主要有:(1)知识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其他生产要素都必须靠知识来更新。(2)投资方向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3)生产方式由集中化、大型化转变为分散化和类性化。(4)国民经济可持续性发展。(5)经济文明的标志发生根本性变化。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是高速、互动、传递信息、共享知识的网络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概念呈现日渐拓展之势。虽然有关无形资产,世界上目前尚无统一定义,各国众说纷纭,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资产的概念也将沿着无形的固定资产——无形的长期资产——非货币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经济资源等这样的一个轨迹向前发展,不断拓展。无形资产概念包含“权”、“密”、“名”、“誉”四部分,具有无形性、长期性、非货币性、独占性、超额收益性、不确定性和可转让性。

二、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地位及其确认条件

西方发达国家,无形资产所占比重20世纪70年代为20%左右,而90年代为30%以上;依靠科技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比重,已从20世纪初的5%-20%增到目前的70%-90%.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以技术贸易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贸易迅速增长,年平均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其它商品贸易增长速度。各国技术贸易总额1964年为27亿美元,1974年为110亿美元,80年代中期为400亿美元,1993年为1500亿美元,就是明显的例子.由此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显得无比重要。无形资产既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又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和增强企业技术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

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如何确认并记入有关账户呢?这里就产生一个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问题,即满足什么条件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无形资产人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认为,只有满足与该资产项目相联系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且已被证实有充足的资源,并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之相近。据此,一般地认为只有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才可以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自创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成本则不予确认。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应予确认,因为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有关要求,如不确认这些无形资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权责发生制要求,像商誉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提供,势必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决策的需要。

三、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计量范围的扩展

在知识经济时代,与无形资产概念的拓展同时,无形资产计量范围也自然随之扩大。在我国传统会计中,无形资产虽有所反映,但一般只有7项-8项,而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却有近30项,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有20多项,我国实务中运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也只有十几项。许多无形资产价值十分巨大,例如服务品牌,企业品牌等,却不能纳入会计核算范围,足见传统会计无形资产计量范围之狭窄。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依靠知识资本的营运与管理实现目标利润。这个知识资本的范围大体可概括为以下四类:与市场相关联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公司品牌、服务品牌、长期客户、业务伙伴、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等;精神产品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利技术等;人力优势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员工教育状况、业务能力、心理素质、相关知识等;组织管理优势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文化、企业管理哲学与管理方法、网络工程系统、融资关系等。企业之间竞争主要是无形资产的竞争,无形资产的丰富程度和质量高低事关企业的存亡兴衰,因此无形资产的概念必须十分明确,计量范围必须扩大。只有更广泛、更客观、更准确地计量无形资产,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才能有利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的科学决策。

四、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计量的成本特征与假设前提

(一)无形资产计量的成本特征与计量基础

无形资产计量,在理论上应包括其开发研究、取得和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况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但在实际计量操作过程中形成了与有形资产不同的几个特征:

首先,无形资产成本的弱配比性。知识性无形资产的取得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存在复杂的智力支付过程。其成果的取得往往带有随机性、偶然性和关联性。由其成果负担全部研究开发试验等费用不甚合理,但要分别归类分配,也是十分困难的,故而其成果价值与其对应的成本缺乏配比性。

其次,无形资产成本的缺项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无形资产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只有予以资本化后,方能计入无形资产,因而在一些知识性无形资产取得的前期开发、培训、试验等费用因无法资本化,无法进行成本计量,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使得无形资产反映支离破碎,不少的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外。

再次,无形资产成本的象征性。由上述的弱配比性、缺项性所决定,无形资产成本的外在形式只具有象征意义,例如商标权,其成本占含有其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并非其全部费用。这样就使得无形资产价值缺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无形资产计量基础逐渐由会计学家的投入价值转变为经济学家的产出价值。

(二)无形资产计量的假设前提

要正确计量无形资产,必须确定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两个假设前提。前者系指假设无形资产将按现行用途或转换用途后持续使用,并能够使经营者获得期望的收益;无形资产仍有明显的剩余经济寿命;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明确且保持其技术上经济上的先进性和有效性;从经济上、法律上允许转让使用以及充分考虑其使用的潜能。后者指无形资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其价格随行就市。

五、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地位急剧上升,生产经营以消耗知识资本为主,无形资产计量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描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对于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相关者无疑都是很重要的,因此,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应该充分、公开、真实与科学,应该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摊销价值和净值三种价值的增减变化形态以及新创造价值的情况。但是目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只规定对无形资产摊销等用直接冲减原始价值的处理方法,既不能完整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的增减变化,也不能真正反映成本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的份额。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信息应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各种有关的附表及附注等形式披露。

(一)无形资产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

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设置“无形资产”项目,以价值形式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总存量。但这只是其净值,从中看不出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和在成本费用中所占的份额,其披露是残缺不全的,不充分的,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及外界有关部门与人士对无形资产信息的要求,应该进行改进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能全面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累计摊销价值和净值。这可以通过增设“无形资产摊销”科目并改革现行资产负债表有关无形资产的编制方法来实现。在报表中以上三种价值形态分别列示且其关系如下:

无形资产原始价值-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净值

(二)无形资产信息在损益表中披露

目前通过损益表来反映无形资产新创造的效益,并不是直接而是间接反映的,故而不能从我国目前流行的多步式损益表中直接取得无形资产损益情况,例如,对无形资产转让损益,只能通过其转让收入、支出,分别汇集到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通过损益表的其他业务利润项目来反映;又如,对于某些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等,因知识经济的高新尖技术急剧变化革新而提前报废,冲销其净值时,同时增加营业外支出,通过损益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再如,对应分摊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则通过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等等。这种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情况的做法,显然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其改革的出路有两条,要么改革现有损益表,使之能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的情况;要么通过设计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来进行直接披露。

(三)无形资产信息在有关附表中披露

为了详尽反映无形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可以设计编制“无形资产增减明细表”,主要项目应为按类别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按项目反映全部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动态,即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减、年末余额等。

企业根据内部管理与外部需要,也可以编制“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开发研究成本明细表”等等,作为正式报表的附表,与报表同时报送。

地摊经济的概念篇10

一、知识经济特点与无形资产概念的拓展

知识经济是以智能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技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创新和使用的一种经济。知识经济的繁荣是直接取决于知识或有效信息的积累与利用。知识经济的基本特点主要有:(1)知识是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其他生产要素都必须靠知识来更新。(2)投资方向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3)生产方式由集中化、大型化转变为分散化和类性化。(4)国民经济可持续性发展。(5)经济文明的标志发生根本性变化。知识经济时代的标志是高速、互动、传递信息、共享知识的网络化。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概念呈现日渐拓展之势。虽然有关无形资产,世界上目前尚无统一定义,各国众说纷纭,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资产的概念也将沿着无形的固定资产——无形的长期资产——非货币性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经济资源等这样的一个轨迹向前发展,不断拓展。无形资产概念包含“权”、“密”、“名”、“誉”四部分,具有无形性、长期性、非货币性、独占性、超额收益性、不确定性和可转让性。

二、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地位及其确认条件

西方发达国家,无形资产所占比重20世纪70年代为20%左右,而90年代为30%以上[1];依靠科技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比重,已从20世纪初的5%-20%增到目前的70%-90%[2].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以技术贸易为代表的无形资产贸易迅速增长,年平均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其它商品贸易增长速度。各国技术贸易总额1964年为27亿美元,1974年为110亿美元,80年代中期为400亿美元,1993年为1500亿美元,就是明显的例子[3].由此可见,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地位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显得无比重要。无形资产既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又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和增强企业技术经济实力的重要途径。

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如何确认并记入有关账户呢?这里就产生一个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问题,即满足什么条件的无形资产项目才能作为企业无形资产人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无形资产原则公告”(草案)认为,只有满足与该资产项目相联系的未来经济利益可能流入企业且已被证实有充足的资源,并能够可靠地计量该资产项目的成本。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之相近。据此,一般地认为只有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才可以被确认为无形资产,而自创专利商誉等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成本则不予确认。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应予确认,因为根据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有关要求,如不确认这些无形资产,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偏离权责发生制要求,像商誉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提供,势必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责任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决策的需要。

三、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计量范围的扩展

在知识经济时代,与无形资产概念的拓展同时,无形资产计量范围也自然随之扩大。在我国传统会计中,无形资产虽有所反映,但一般只有7项-8项,而经济学中涉及的无形资产却有近30项,美国评估公司所涉及的无形资产有20多项,我国实务中运用单项评估和整体评估的也只有十几项。许多无形资产价值十分巨大,例如服务品牌,企业品牌等,却不能纳入会计核算范围,足见传统会计无形资产计量范围之狭窄。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依靠知识资本的营运与管理实现目标利润。这个知识资本的范围大体可概括为以下四类:与市场相关联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公司品牌、服务品牌、长期客户、业务伙伴、特许经营权协定、专利使用权协定等;精神产品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利技术等;人力优势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员工教育状况、业务能力、心理素质、相关知识等;组织管理优势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企业文化、企业管理哲学与管理方法、网络工程系统、融资关系等。企业之间竞争主要是无形资产的竞争,无形资产的丰富程度和质量高低事关企业的存亡兴衰,因此无形资产的概念必须十分明确,计量范围必须扩大。只有更广泛、更客观、更准确地计量无形资产,才能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才能有利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企业及政府管理部门等的科学决策。

四、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计量的成本特征与假设前提

(一)无形资产计量的成本特征与计量基础

无形资产计量,在理论上应包括其开发研究、取得和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况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但在实际计量操作过程中形成了与有形资产不同的几个特征:

首先,无形资产成本的弱配比性。知识性无形资产的取得需要经过较长的时间,存在复杂的智力支付过程。其成果的取得往往带有随机性、偶然性和关联性。由其成果负担全部研究开发试验等费用不甚合理,但要分别归类分配,也是十分困难的,故而其成果价值与其对应的成本缺乏配比性。

其次,无形资产成本的缺项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取得无形资产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只有予以资本化后,方能计入无形资产,因而在一些知识性无形资产取得的前期开发、培训、试验等费用因无法资本化,无法进行成本计量,不能计入无形资产,使得无形资产反映支离破碎,不少的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外。

再次,无形资产成本的象征性。由上述的弱配比性、缺项性所决定,无形资产成本的外在形式只具有象征意义,例如商标权,其成本占含有其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并非其全部费用。这样就使得无形资产价值缺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正因为如此,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无形资产计量基础逐渐由会计学家的投入价值转变为经济学家的产出价值。

(二)无形资产计量的假设前提

要正确计量无形资产,必须确定持续使用和公开市场两个假设前提。前者系指假设无形资产将按现行用途或转换用途后持续使用,并能够使经营者获得期望的收益;无形资产仍有明显的剩余经济寿命;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明确且保持其技术上经济上的先进性和有效性;从经济上、法律上允许转让使用以及充分考虑其使用的潜能。后者指无形资产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其价格随行就市。

五、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

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地位急剧上升,生产经营以消耗知识资本为主,无形资产计量对企业财务状况的描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对于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相关者无疑都是很重要的,因此,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应该充分、公开、真实与科学,应该真实地反映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摊销价值和净值三种价值的增减变化形态以及新创造价值的情况。但是目前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都只规定对无形资产摊销等用直接冲减原始价值的处理方法,既不能完整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的增减变化,也不能真正反映成本费用中的无形资产摊销的份额。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产信息应通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各种有关的附表及附注等形式披露。

(一)无形资产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

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设置“无形资产”项目,以价值形式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总存量。但这只是其净值,从中看不出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资和在成本费用中所占的份额,其披露是残缺不全的,不充分的,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及外界有关部门与人士对无形资产信息的要求,应该进行改进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之能全面反映无形资产原始价值、累计摊销价值和净值。这可以通过增设“无形资产摊销”科目并改革现行资产负债表有关无形资产的编制方法来实现。在报表中以上三种价值形态分别列示且其关系如下:

无形资产原始价值-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净值

(二)无形资产信息在损益表中披露

目前通过损益表来反映无形资产新创造的效益,并不是直接而是间接反映的,故而不能从我国目前流行的多步式损益表中直接取得无形资产损益情况,例如,对无形资产转让损益,只能通过其转让收入、支出,分别汇集到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通过损益表的其他业务利润项目来反映;又如,对于某些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等,因知识经济的高新尖技术急剧变化革新而提前报废,冲销其净值时,同时增加营业外支出,通过损益表中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再如,对应分摊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则通过损益表中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等等。这种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情况的做法,显然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对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要求。其改革的出路有两条,要么改革现有损益表,使之能直接反映无形资产损益的情况;要么通过设计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来进行直接披露。

(三)无形资产信息在有关附表中披露

为了详尽反映无形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可以设计编制“无形资产增减明细表”,主要项目应为按类别反映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按项目反映全部无形资产增减变化的动态,即年初余额、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减、年末余额等。

企业根据内部管理与外部需要,也可以编制“无形资产收益计算表”、“开发研究成本明细表”等等,作为正式报表的附表,与报表同时报送。

(四)无形资产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尽管以上正式报表与其附表已基本上能够比较详细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各类信息,但企业无形资产相关业务千差万别,数量繁多、交易频繁,变化无常,在知识经济时代尤其如此;加上正式报表及其附表等都只能提供定量信息,不少有关无形资产定性及其他信息无法得到详尽反映,因此必须在相关的会计报表中以附注的形式加以披露。

[参考文献]

地摊经济的概念篇11

衣、食、住、行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基础,对于城市居民而言,通过购买房屋是取得和改善居住条件的最重要途径,因此购房对于许多人来讲是一生中的头等大事,也是最大的一笔开支。但对于大多购房者来说都不是建筑专业人员,又是第一次购房,也可能是唯一一次购房,因而既没有必不可少的专业知识,也没有什么经验可言,对楼市标书和购房合同中建筑概念知之甚少,难以区分,以致曲解,常造成选择上的错误和经济上的损失。正确理解和区分如下一些概念,对于购房者正确选择购房对象和订立合同具有一定现实指导意义。

1关于面积

面积是衡量建筑物大小、功能的一个重指标,也是房屋售价的决定因素之一。

在各类楼市标书和购房合同中有关表述面积概念五花八门,常令购房眼花瞭乱,跌入“面积陷阱”。购房人必须应注意区分:

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他公摊面积等。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民用住宅多以“套”为住户的产权单位,其产权的建筑面积应由两部分组成,即套内建筑面积和本套或应分摊的公用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一套住房外墙内面积的总和。其计算方法国家和地方都有明确的规定。

公用建筑面积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电梯井、梯楼间、管边井、变配电间、设备间、水箱间、公共门厅、通道、值班警卫室以及其它功能上为整幢建筑物局部及整体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二是住户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公摊面积它是公用建筑面积中应分摊到各套中的面积,是销售面积的一部分。不是所有公用面积都计入分摊的。如地下室功能不明确的机动用房;大楼内的物业管理用房和住宅小区的居委会用房;按建设项目要求建筑的公用车库;为住宅小区房屋共用配套设施用房,如变配电间、小区门卫间、公厕等。开发商有时将不应分摊的公用面积计入了公摊面积,购房无疑就要花冤枉钱了。一般来说套内建筑面积除以建筑面积,所得的数据如在75%以上,则属于正常范围,如果差距较大则说明公摊面积算多了。

销售面积一般来说等于前面介绍的建筑面积。它是一种开发企业或购房者的习惯叫法,在合同用语中并无此词,也就是说,平时广告、售楼书中的楼价,均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实得建筑面积就是人们俗称的“实用面积”。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的余额。

使用面积业主直接可利用的面积,业界也称“地砖面积”。它是在实用面积的基础上扣除了柱体、墙体等占用空间的建筑物面积后的一个内容空间的概念。

2层高和净高

房屋高度对居住人的生活质量是有重要影响的,相对较高房屋的通风、采光、视觉、心理感受较好,实际使用功能也较强。住宅的高度计量除了用“米”,还可以用“层”来计算,每一层的高度在设计上有一定要求,称为层高,层高通常指下层地板面或楼板面到上层楼板面之间的距离。层高减去楼板的厚度的差,叫做净高。对居住人有实际意义的是净高。一般住宅层高都在2.8-3米左右,净高在2.7米左右。

3建筑面积密度和建筑密度

住宅区内建筑物的密集程度对居住环境是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密程度高的小区,人均可供使用公共场所面积相对较少,给交通、休闲、日常生活和物业管理带来不便,从而减低居住质量。显然,低密集程度的小区是购房者的首选。建筑面积密度、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物密集程度的重要指标。

建筑面积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主要指标。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密度的表示公式为:

建筑面积密度=(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

比如现有1000平方米的建筑用地,现在上面建一幢6层2400平方米的住宅楼。

简单计算其基底总面积为:2000÷6=400

那么这块建筑用地的:

建筑面积密度=2000÷1000=2

建筑密度=400÷1000=0.4

很显然其数值相差是很大的。对于开发商而言,为了节约成本,总是要通过增加层数和减小楼房的间距来提高一定用地上房屋的“产出率”,购房者可一定擦亮自己的眼睛。

米左右。减低层高以节约成本,增加利润是一些不良开发商惯常使用的方法,因此,在制作、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表述清楚。

4绿化率与绿化覆盖率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居住环境的质量,而绿化是决定住宅小区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而衡量绿化水平的指标有两个:绿化率和绿化覆盖率。绿化率是人们通常的说法,其规范的专业术语应为绿地率。这两个专业术语字面很相近,但其实质是有区别的。

绿化率的公式为:

绿化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面积总和÷居住区用地面积×100%。

绿化覆盖率的基本计算公式在形式上与绿化率的计算公式是一样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这一概念的不同涵义上。简单地说计算绿化覆盖率时所指的绿地“是有块草皮就可以计入”;而计算绿化率时所指的绿地“不是有块草皮就可以计入”的。比如,在计算绿化率时,要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计入绿化用地。此外,还有几种情况也属不能计入绿化率的绿化面积,如地下车库、化粪池,这些设施的地表覆土一般达不到3米的深度,也就是说在上面种植的大型乔木成活率较低,所以计算绿化率时不能计入,而在计算绿化覆盖率时是可以计入。因此绿化覆盖率可做到60%以上,而绿化率做到30%都很难。所以一般来讲开发商说绿化率达30%以上,其实是指绿化覆盖率,其真正的绿化水平并不如购房者想像的那么好。

地摊经济的概念篇12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和1项基本准则。与2001年1月1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相比较而言,新的无形资产准则在确认、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一、无形资产旧准则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核算范围模糊,概念涵盖不全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种。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是指商誉,但准则核算中又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这样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从概念还可以看出,准则以列举的形式把无形资产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四种情况。但随着无形资产使用面的日益扩大及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围必将有所突破。

(二)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不合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有两项:一是研究开发费用,即调查分析及创新改良并付诸行动时发生的费用;二是附带费用,即研究成果形成后向有关部门登记时发生的费用。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以看出,该规定把研发支出费用化,很少的申请费用资本化,虽然较多地考虑了谨慎性原则,但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1)从短期来看会增加开发当期的费用,造成利润的虚减;从长期来看,则严重低估企业价值。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较低,在使用期内摊销价值也较低,造成使用期利润的虚增,以至于难以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利润。(2)同样功用的一项无形资产,若企业自行开发则入账价值偏低,若企业对外购买,则入账价值较公允,这样在不同的企业间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单一,摊销方法期间过长

处于可比性的考虑,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采用直线法分摊。对于摊销期限,采用法律规定年限和合同规定年限孰短的原则或不超过10年的原则确定。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使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缺乏灵活性,给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企业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核算开来障碍。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原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规定: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时提减值准备,当可收回金额回升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给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减值转回的问题,不单单是无形资产面临的,其他资产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五)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充分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列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后,内容较简单,只反映账面净值。在报表的附注中也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详细说明,更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重要信息——研究和开发费用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研究与开发支出活动列示在管理费用中,很少有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这样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更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影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的判断。

二、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变化

(一)新准则的外延扩大,定义更加严谨,范围界定清楚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具体表现为:1.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2.新准则以源自于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的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由更强的覆盖性和前瞻性。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此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改由其他准则项目规范指导。

(二)研发费用的处理趋于合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仍然记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且研究达到一定程度进入开发程序,则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

这样的规定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技术研究情况以及未来的获利能力,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的科技领先优势在报表上反映出来。

(三)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的改进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企业应根据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利益选择摊销方法。从而扩大了企业的选择范围,增强了核算的灵活性。

新准则首次明确提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0,但在特定条件下,应考虑残值,即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取消了10年期限的限制,强调企业应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随摊销方法而定。

(四)增加了有关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并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价值摊销,只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五)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现值的概念

本次准则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引入现代财务管理学的观念,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无形资产的核算便是其中之一。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认,实际支付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使用期间摊销,记入当期损益。

(六)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披露要求

新准则增加了五项披露要求,即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披露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担保无形资产情况和研究开发支出信息等,披露内容更加全面。为利益相关者进行价值判断和相应决策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会计信息,进一步贯彻了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三、新准则尚需完善之处

新会计准则吸收了近年来会计学界的理论成果,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披露的要求,对旧准则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使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更加合理,并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新准则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外延扩大,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虽然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和确认条件的都确认为无形资产,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企业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准则的影响等因素,许多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视而不见。即使有些企业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实际确认时却又无法衡量。笔者认为:准则中还应列举出我国现有经济环境中存在的无形资产,便于企业操作。

2.虽然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阶段划分条件和资本化条件,在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制定具体的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判定标准,只是给出定义。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企业处于各种目的,会任意调整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以达到盈余管理的木的,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研发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操作性太差,企业难以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由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把握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导致对研发费用划分有较大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准则也应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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