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摊经济建议合集12篇

时间:2023-06-22 09:12:11

地摊经济建议

地摊经济建议篇1

一、中心城区地摊现状

1、河滨南路(水南段),现存在180余条摊点,主要经营服饰、鞋子、小百货、儿童玩具、冷饮水果等摊点;

2、裕丰南大道(城东小镇路口),现存在8条工具车水果摊,主要经营时令水果;

3、芦洲大桥头(老年活动中心口)现存在12条工具车水果摊,主要经营时令水果。 

二、试行原则及监管内容

试行在特定区域摆设地摊,并实行“四确定”、“四不准”。“四确定”指:(1)确定摊位标准,统一摊位面积;(2)确定经营种类,暂定小百货;(3)确定营业时间,小百货经营时间为18:30-22:00;(4)确定责任,企业和经营者承担经营过程中相应的法律责任,街道办事处和城管、市监、交警、商务等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四不准”指:(1)不准占用盲道、消防通道和影响交通秩序;(2)不准露天烧烤、露天现场烹饪食品、露天经营没有包装的食品;(3)不准在校园周边200米内摆摊设点:(4)不准有排放污水废气、乱倒拉圾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三、现场勘查及建议试行区域

1、市政集团停车场(原公交食堂内),占地面积约3000余㎡,可容纳百余条摊位;

2、环城路棚改拆迁区域(分东、西两侧),占地面积各约1000余㎡,可容纳百余条摊位,建议需平整硬化地块,地面施划网格,安装照明设施;

3、国际商贸城(铜钹山大道红绿灯侧),占地面积约400㎡,可容纳30余条摊位,建议地面施划网格。据物业主管反馈,主要经营小百货、服饰、儿童玩具等,由物业进行夜间管理,举办时间时间至8月31日止(具体举办方案以申请人的报告为准)。

四、其他事项

地摊经济建议篇2

Abstract: Both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relaxed relevant policies on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 and explicitly encouraged its development,But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 in many places seems to have returned to the situation that being chaotic if it's released or being inanimate if it's administered. The reason is that there are lots of prevalent problem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such as the difficulty in protecting the rights after sale,the influence on the normal order of the city, and the improper way of supervision. To overcome thepredicament,it is necessary to use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improve the market access system,innovate the way of supervision,establish industry self-governing organizations and impl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detail,so as to help the street vending economy adhere to the path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nd truly become the vitality of China's economy.

Keyword: street vending economy; administer; legal predicament;

在国家宏观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地摊经济顺势发展,全国迅速开启了地摊经济复兴模式。地摊经济展示出其独特的经济驱动势能,但其中也不乏盲目跟从的势头。如今潮流逐渐减退,地摊经济又被纳入强制规范的列表之中,摊贩和城管间的“猫和老鼠游戏”重复上演。可是地摊经济从来不是可有可无的“角落”经济,其出现带有一定的正负效应,我们只有将其带到“阳光之下”——使其合法化,合理化,规范化,才能为长足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动力支撑。

1 、地摊经济的基础理论梳理

1.1、 地摊经济的概念

地摊经济,是指通过摆地摊而获得收入来源的一种经济形式。由于人类个体有限的生产能力和多样化的物质需求,加之后来劳动分工的明确化、职业化、专业化,早期的物物交换逐步演化成商业贸易。但贩夫走卒,古已有之。地摊经济作为人类最原始、最有生命力的商业活动之一,有其独特的优势,不仅填补了老百姓购物的一段空白,在疫情背景下还能发挥缓解就业压力、繁荣经济市场、改善民生等作用。

1.2、 地摊经济的类型及特征

1.2.1 、叫卖地摊与问价地摊

根据摊主的贩卖方式,可分为叫卖地摊与问价地摊。叫卖地摊的摊主多以叫卖的方式,宣扬折扣优惠细则,吸引客源,促成交易,其特征为利润低、销量大。问价地摊则是等待消费者问价,部分商品在摊贩与消费者的一问一答中降低价格,促成交易,其特征为被动、价格因人而异。

1.2.2、 食品地摊、服饰地摊、生活用品地摊与娱乐地摊

根据地摊贩卖商品种类,可分为食品地摊、服饰地摊、生活用品地摊与娱乐地摊。食品地摊无论是加工过程还是售后,易产生垃圾,食品安全为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服饰地摊因其售卖尺码及款式多样,通常占地面积大;生活用品地摊数量最少,商品质量安全引人关注;娱乐地摊多设在广场等面积大、人流量多的地方,占地面积较大。

1.3 、地摊经济兴起的溯因

1.3.1、 疫情背景下政策鼓励

近几十年来,地摊经济相关政策有放宽趋势。近来受疫情影响,国内失业人口增加,各个群体经济负担都有所加重。国家为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内需,放宽了地摊经济相关政策,鼓励地摊经济的发展。各地也纷纷出台相应政策或措施以促进地摊经济发展,减轻就业压力。截止2020年6月,先后有江西、辽宁、陕西和南京、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明确表示鼓励发展地摊经济并出台了系列宽松政策。[1]

1.3.2 、地摊经济“三低”特质

地摊经济有着创业门槛低、失败风险低、商品价格低的“三低”特质。创业门槛低,是指对经营者的学历及技能要求不高,没有店铺租金的压力,对资金不足、身体有缺陷、年龄较高但又想获得收入的弱势群体来说,是一条保障自己生存权的道路。失败风险低,指的是前期的资金投入不多,经营成本不高,中低收入群体数量大,市场广泛。地摊经济没有店面租金,店员服务等压力,商品价格一般都比较低,大部分商品算得上物美价廉,竞争优势明显。

1.3.3、 填补了消费者的需求空白

首先,地摊经营者大多会选择人流量多的地点摆摊,如学校、居民区、大型商场的周围。这一选择为居民、学生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消费途径。其次,从地摊经营的内容来看,多以小吃、零食、日用品为主,而城市居民的主体以中小阶层为主,物美价廉的“地摊货”可以很好满足部分日常需求,填补了商超之外的消费市场,满足了消费者购物便利的需求。

2 、地摊经济调研情况分析

2.1、 调研情况

本次调研主要以问卷、走访调查为主,电话咨询等为辅。问卷调查分为线上调查与线下调查,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了两份不同问卷,一份针对地摊经营者采取线下调查方式,另一份针对非地摊经营者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调查方式。针对地摊经营者的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352份,针对非地摊经营者的问卷共回收有效问卷268份。调查地点为湖南省长沙市,走访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长沙市岳麓区、雨花区、天心区等。

2.1.1、 地摊经营者调研情况

通过问卷数据和走访调查结果可知,在长沙从事地摊经营的劳动者,大多是缺乏学历和技能的外来务工人员且近一半为中老年人群体(如图1、图2所示)。

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在缺乏其他技能的情况下,加之年龄偏大,学习新技能的积极性不高和过慢,多数会选择从事摆摊从而维持在城市生活的成本或者补贴家用。大部分经营者对当前地摊经济的监管和执法感到不满意,城管执法不够公开透明,多数从业者对关于地摊方面的法律或法规不太了解,对于政府出台关于地摊经济相关规定,有一部分人认为很好,但多数人认为没有用,从而也就造成的目前地摊经济“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局面。

2.1.2、 非地摊经营者调研情况

非地摊经营者问卷部分,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接受调查的群体主要为当地居民、外地游客、当地学生等。在268份的调查问卷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对地摊经济有一定的了解,也在日常生活中多次接触到地摊经济,因此他们对地摊经济的态度是基本支持的。非经营者认为地摊经济方便了居民的生活,提供了多样化的物品选择,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也有一部分非经营者发现了地摊经济存在的问题,即噪声污染、环境污染和卫生质量问题,他们希望国家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2 、调研问题分析

2.2.1、 管理制度不完善

虽然地摊经营者与非地摊经营者立场不同,但他们都表示出了对现在地摊管理的不满。地摊经营者表示,目前城管执法方式较以往有所改善,但仍存在执法不文明、不公正的现象存在;非地摊经营者则认为政府在试点的时候没有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没有结合实际;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够透明。所以在地摊经济管理的过程过,政府和其他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建立高效沟通的机制,规范城管执法过程,结合地摊经济的客观特性,因地制宜做好规划与管理。

2.2.2 、政策宣传落实不到位

无论是地摊经营者还是非地摊经营者,他们对于地摊经济的认识都存在滞后的情况。非经营者对城管的印象基本停留在了之前新闻所报道的粗暴、野蛮上,而根据经营者的反映,城管的素质是有所提高的;经营者对当前地摊经济相关法规也不熟悉,实际上早在2016年湖南省政府就出台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在这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食品摊贩经营方式和范围等。造成这些现象的出现,客观上可归咎于政府宣传不到位。同时法规出台后,政府部门没有出台相应跟上立法的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引导地摊经济,政策精神难以落实。

3 、地摊经济发展的法律困境

通过实地调查和文献资料研究,我们发现地摊经济发展的法律困境主要集中在售后、秩序和监管三方面。售后问题主要发生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部分经营者职业道德不高,对产品、服务的质量把关不严,易发生侵权等纠纷;此外消费者也存在维权困难的现实难题。秩序问题则发生在经营者与社会公众之间,主要包括噪音污染、环境污染在内的污染问题和交通堵塞问题等。监管问题则发生在经营者与管理者之间,主要是执法模式不文明以及现有规划试点不科学的设置与管理。

3.1 、售后维权艰难

由于地摊经营流动性和自主性较强,进货渠道多元化,且目前针对规范地摊经营的法律尚不完善,尤其是产品来源追溯的监管机制的缺乏,使得地摊商品来源不明,即使发现劣质商品和食品过期变质也无从追溯。同时,地摊经营的自主性决定了摊主进货渠道的多元化,这也加重了对其来源的监控和管理的负担。再者,当前各类食品摊点缺乏相关食品安全与质量公示,也没有相关第三方机构,如质检和维权机构的介入,消费者无法直接了解摊点食品安全情况,在出现食品安全或质量等问题主张维权时,难以取证,追责困难。[2]

3.2 、影响城市正常秩序

3.2.1、 环境污染问题

地摊经济常常伴随严重的环境污染,包括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由于地摊多设在人流量大的交通十字路口、居民区的空地处、学校周边等处,他们的叫卖声以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极易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食品加工产生的油烟、随处乱倒的垃圾和食物残渣使当地的环境陷入“脏乱差”,给城市环卫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还有一些地摊经营时间较长、较晚,容易损害居民休息权。在经营中,油烟、食物气味和垃圾等常常影响周边环境。

3.2.2 、影响交通秩序

经营的逐利性驱使摊主聚集在人流量大且人群密集的地点经营,而这些地点通常也是城市规划中的交通网点、商业繁华地段、娱乐场所中心圈和居民小区密集区等区域。由于地摊经济自身特点,区域内部缺乏统一的摊位规则。同时受部分经营者素质较低的影响,地摊经营不可避免和城市规划在空间上有交错的现象,加重了空间利用上的矛盾,容易破坏正常运行的交通秩序,影响交通安全。

3.3 、监管方式不当

3.3.1 、执法方式不当

城管暴力执法这一社会热点不止一次上了“头条”,因管理方与被管理方地位上的不平等性和管理的强制性,舆论常将问题归责于管理一方,而忽略了执法与被执法的双向关系。暴力执法问题出现的原因有二:一是管理制度不完善、措施不配套、执法方式不妥当;二是城市管理者与地摊经营者缺乏有效沟通。城管和地摊经营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地位的不对等使两者的立场和意志有明显的差异。

实际生活中,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较缺乏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大多数经营者对于城管的执法方式都有所不满,主要体现在执法过度、方式简单粗暴和不文明执法三个方面。而一般以地摊为生的人,普遍受教育程度不高,素质较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当出现事故纠纷时,他们比较倾向于用自己的方式处理问题,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且手段比较偏激,容易与城管发生肢体冲突,进一步激化矛盾,不利于治安管理和社会和谐。

3.3.2 规划管理不科学

在城市管理中,政府部门是管理者的角色,而地摊经营者是被管理者。虽然服务型政府已取得较大成效,但在地摊经济管理与执法方面仍存在着较大进步空间。此外,因为现实管理问题各不相同,政府根据最基本的管理职能,有时不得不强制介入地摊经营,干预市场。此时,由于缺乏系统、科学的论证以及充分听取经营者的意见,政府部门的某些举措显得“费力不讨好”或者“药不对症”,在地摊经济中较为明显的一点就是政府规划摊点设置与管理制度不科学、不合理。

在放开对流动摊贩限制的开始阶段,城市管理者盲目划区,强制要求摊贩到某指定地区经营,这种缺乏有效沟通协商与科学论证的决策,最终导致了客流量不能满足摊贩的经营需要,摊贩又回到之前的场所进行经营,试点区一片凄凉的尴尬处境。[3]

4 、地摊经济发展困境的化解

4.1、 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引导地摊合法化。大部分地摊经营者为生活困难、就业能力较弱的群体,比如城市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进城的农民等低收入群体。地摊主体资格的非合法化,让流动摊贩处于“身份缺失”的状态,没有进入市场经营的合法身份,被排除在市场之外。主体资格的“缺失”使得地摊经营者也失去了自我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外在监管的压力与动力,这不仅影响商品市场秩序,也会激化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维权矛盾。

因此,促进地摊主体经营资格的合法化既是对摊主从外部规范转化为内部自觉约束的途径,倒逼其进行自我整改、升级服务质量,也是解决买卖纠纷,规范市场秩序的途径。地摊经营主体合法化是对地摊经营者的合法身份进行明确的证明,以此将合法地摊经营者与非法地摊经营者进行区分。建议对摊主实行备案制,对资质合格的摊主出具资质证明。宣传鼓励居民在地摊聚集点进行消费时,认准在合法地摊进行消费。这从“卖”“买”“管”三方面进行了规范。[2]

4.2 、创新监管方式

4.2.1、 规范进货渠道,透明商品质量检测监管

利用互联网,多方联动监管。“互联网+”走进生活已不再是新鲜事,上到政府利用互联网公开信息,下到社区信息共通,地摊经济的管理也应该加入互联网,尤其是对货品来源渠道的监管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透明度高、覆盖性广的特点,给每件货品的来源贴上“标码”,一扫便知其“家门”。同时,各摊位在售卖货品时应自觉接受质量检测,合格的摊位则颁发质检合格证书,公示在摊位明显位置,使消费者安心;若不合格,则强制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纳入“地摊黑名单”,限制其经营。完善多方联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摊主自我监督与群众、城管等多方监督的联动机制,强化社会组织监督。

4.2.2、 管理部门合理规划管理摆点区

结合民意合理规划摆点区。因地摊经济依托于人流量发展的特性,管理者应充分调查地摊经济发展的特性,实地走访,综合考虑经营者的意愿与城市秩序等,合理规划摆点区。并对区域进行分类,分为固定区域与流动区域,进行个性化管理。摊位的分配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抽签等方式进行分配,并定期更换。

4.2.3 、日常管理与抽样监管有效结合

日常管理与抽样监管相结合,标准化管理。管理者需对地摊的摆放进行规范,以防堵塞交通。对摆点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监管,必要时可采取对区域内的摊主收取适当费用,聘请清洁工人对该区域进行清洁。为保障地摊商品的质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定期对地摊商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公示,并计入经营者档案。践行柔性监管下的刚柔并济。[4]

针对地摊经营带来的环境问题,相关政府部门应出台一套系统的考核制度对地摊经济进行考察管理,具体的考核项目应该包括设施完善、摊位卫生、垃圾袋装、个人卫生、用具整洁等方面。考核制度可以让城管执法更加有依据,在规范了地摊经济的同时,也使经营者形成社会责任意识。建议国家和有关标委会将地摊经济纳入标准化的重要范畴,制定符合中国特色和中国市井气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完善的地摊运营管理标准规范将是缓和地摊与城市环境管理之间的矛盾、解决流动摊贩管理难度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5]4.2.4维权渠道多样化

推动维权渠道多样化、便捷化。地摊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以生产销售小商品、食品和农产品为主。其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全面、监管举措未落实、自身产品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6]为方便消费者维权及信息反馈,管理者可要求经营者在其摊位上张贴消费者维权平台二维码,二维码集资质查验、评价、投诉等功能为一体,消费者可通过扫码反馈消费体验。若出现侵权问题,经管理部门查实后将依法对经营者采取相应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若体验感良好,也可通过扫码反馈,影响摊位评级;若对管理或者其他方面有所建议,也可通过其反馈给管理部门,以便管理部门听取建议,改进管理办法。

4.3、 建立行业自律组织

4.3.1 、地摊行业自律组织的组织架构

行业自律组织是现代经济社会重要的市场主体,发挥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作用,在性质上属于社团法人。一般而言,行业自律组织以协会或者商会的组织形式表现出来。地摊行业自律组织是在政府指导和监管下,为实现地摊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建立的被行政主体授予了一定公共管理职权的社会组织。相比较于政府的管理模式,地摊行业自律组织更加灵活、民主、公平,更够在市场秩序中最大程度的激发地摊经济活力,从而助力地摊经济发展。

行业自律组织组成人员包括从业人员和会员两大部分,从业人员中不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员,还包括专业人员,即给行业提供专业指导的专家。在地摊协会中,从事专业工作的应当是精通经济管理学和城市规划学的专家。会员则是在地摊协会中进行登记注册的地摊经营者,会员中又分为中级、初级、高级三等会员,其中没有营业执照、从事地摊经济时间短的地摊经营者则是初级会员。初级会员可以向高级会员升级,以时间、收入、口碑等综合因素为考量。

4.3.2 、地摊行业自律组织的基本运行模式

地摊协会的运行基本遵循“经营者—协会—消费者”的循环模式。首先是地摊行业的经营者即地摊经营者注册成为会员,再由协会工作人员进行地摊经营者摊位实地考察来确定等级;其次由协会的地摊监管工作人员定期检查会员地摊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每个地摊经营者都必须通过年末考核,否则将会进行降级或者除名处理;最后由协会的地摊调查人员收集消费者的反馈信息,并将其公布在协会官方网站上,以便会员地摊经营者学习改进。协会专家负责解答会员地摊经营者的问题,并且提出建议和改进办法。

4.4 、落实细化法律法规

现行有关地摊经济的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缺乏更加微观和细致的规范性文件来具体引导、规范现实地摊经济面临的问题。多地的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对地摊经济的发展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但是规范本身较为宏观和原则,现实中缺乏的是贯彻这些基本理念的市区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管理者对地摊的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更多凭的是当前政策的态度,政策鼓励则放宽监管,一旦政策收紧,则又恢复以往的简单打击取缔模式。为了实现对地摊经济的长效化治理,有必要落实和细化法律法规,为地摊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加严密和坚实的制度性保障。具体而言,地方政府的管理办法应当从源头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的主体标准和行业标准。贯彻落实“六稳六保”的方针,明确细化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积极作为,为地摊经营者提供一个优质、有序、科学的监管环境。规范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结语

地摊经济作为我国有着几千年悠久历史的传统经济形式,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售后维权艰难、影响城市秩序、监管方式不当等发展困境,应当运用法治思维,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和落实细化法律法规等方面予以化解,为地摊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制度保障,让这“人间的烟火”更加亮丽和蓬勃。

参考文献

[1]安宝玉,杨素媚,刘媛媛,等.地摊经济健康发展的多方联动机制探索——以山东省中小城市为例[J].商场现代化,2020(20):19-21.

[2]张胜玉,冒王磊.“身份”与“空间”能否延续?——后疫情时代城市流动摊贩治理的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6):25-29.

[3]陈业宏,王岩.论“地摊经济”嵌入现代治理体系的行政监管路径——以15个城市的监管政策为样本[J].湖南社会科学,2020(6):93-103.

地摊经济建议篇3

论文关键词:摊贩;城管;外部性;交易成本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1949年到1977年。这段时期的流动摊贩主要是农村中的私营商业者。国家把他们定性为劳动人民,但由于其生产方式落后,不符合国家“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要求,同时也为了让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的方式不像现在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而是以“团结——批评——团结”为思路,运用公私合营、合作小组、代销、经销等方式,把流动摊贩纳入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流动摊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杜绝。

第二时期是1978年到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了解放,许多农民开始到城市谋生,由于流动摊贩市场准入低,成本少,成为很多农民的谋生手段。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在加上全国开始大搞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流动摊贩无疑成为城市治理的对象。城管部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不过当时的城管部门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人员也不固定。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路边去赶摊贩,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等。

第三时期是1997年到2005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由于他们既无资金也没有有没有一技之长,再加上很多人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加入到了流动摊贩的队伍中去,影响城市生活的社会问题愈加严重,为此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把处罚权集中于城管部门身上,城管部门也正式的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

第四时期是2005年至今,随着城管部门执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爆发了许多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城管与摊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城管部门需要一次新的变革。

从上面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摊贩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着庞大的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收入低,无法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商人等一样付高额的租金在大商场、超市经营,摆摊经营成为市场准入低、成本少的谋生手段。同时由于价格便宜,很多低收入阶层也很喜欢在摊贩购买东西,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小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以极低的成本维持生存,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摊贩经济能够吸纳一部分未就业人群,同时为许多人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这不仅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同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因此说摊贩经济在我国目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目前摊贩经济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就是占道经营,道路作为公共产品主要在于实现人车分流,而摊贩经营占用很多道路对行人造成了很多不便同时对市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一些经营食品等的商贩对道路和空气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很大的不好的影响。再者,由于我国摊贩缺乏管理,其流动性很强,设施简陋,因此其贩卖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即使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害也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综上,依法规范流动摊贩势在必行。

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城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多部门让权。因此作为城管既没有上级部门,也没有下属单位,处境极为尴尬。而且行政处罚法只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而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二是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漠视,很多地区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即使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也没有依据合理地法律程序,城管罚款是并没有相应的罚款标准,收缴工具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支持。这样难免会滋生****现象。而且许多城管还是临时工或者短期合同工,即使发生****行为,也不能像公务员那样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过程基本是无约束的。

三是缺乏服务意识,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宗旨应该是服务市民。相反,很多城管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许多个人主义,难免会发生暴力执法现象。

四是录用执法人员程序不合理,且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目前城管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中有短期临时工,有部队转业人员,甚至还有一些高学历人员。队伍的参差不齐会造成对城管管理的混乱,而且对于缺少一个法律约束和上级组织的机构,很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

3 基于产权视角的制度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城管与商贩经济之间矛盾最主要的方面在于解决摊贩经济带来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一方面体现在占道经营和环境污染上,道路和空气作为公共财产,人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但作为公共财产,通常任何一个成员有使用权,但没有交换权,个人份额不能资本化。权利不会因不使用而丧失,同时权利持有人一旦离开团体就不能再受益。公共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持有人对有关资源的使用量是均等的。个人可以使用一定份额的资源,但并不以某一特定的物质单位来表示。在这里我们把道路和空气看成是居民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有使用道路和空气的权利。行人和居住在周围的居民有对干净道路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摊贩有在道路上摆摊的权利。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一般不会对道路造成很大的破坏,同时周围居民一般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但是摊贩在道路上经营会对公共道路和环境产生负效应。这里的负效应主要是指对道路的污染和占用以及对周围空气环境的破坏。而这种负效应并没有进入摊贩经营的成本中。而外部性的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质量上,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缺斤少两,并且物品的质量和卫生很难保证。由于摊贩一般都是流动性作业,购买他们东西的消费者一般都是过客,所以即使购买的东西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很难再找到当时购买的摊贩。因此对消费者损害的外部性也没有进入摊贩的成本中。

之所以产生上面的外部性很大一方面是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产权的一个主要作用在于使外部性内部化,在外部性内部化后,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行为的全部结果负责,而这是一个有效激励机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产权的配置方式就要和所解决的外部性问题的特征相匹配。就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可能涉及私人,社区和全社会等几个层次,外部性能够在哪个层次上被内部化,就应该把产权配置给那个层次。如果某种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只是少数几个人,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私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周围的居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社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体公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全体社会。

然而,我们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使用驱赶、罚款和没收摊贩物品等手段试图消灭摊贩经济。这样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没有界定清楚的城管,作为政府的代理人,其职责应该是消除摊贩经济的外部性。但是许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没收属于摊贩的物品。他们没收的物品大多属于小商贩的劳动所得,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从产权的角度说,其产权界定应该属于商贩,因此,除法院强制执行外,其他机构无权没收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因此产权界定不清楚是导致城管暴力执法和摊贩暴力抗法的根源所在。

因此,就摊贩经济而言,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社会,就应当把产权——主要指道路使用权和环境权——界定给全社会。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社区,那么就应该把产权界定给社区。因为如果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会使消除外部性的成本非常高。进而使得外部性无法消除。我们假设摊贩具有占道和污染环境的权利,那么路人为了要求宽敞干净的街道和良好的环境,可以支付给摊贩一笔费用以便能消除这种外部性。但是由于道路和空气不能排他的使用,难免会有搭便车行为,要想在所有行人之间达成一个协议将要花费很大的费用,可以想象,虽然宽敞干净的道路对每个行人的价值总和超过摊贩占道污染对摊贩的价值,但由于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很高所以外部性很难消除。反过来,假设行人拥有宽敞干净道路和清洁空气的权利,因此摊贩要想使用道路要经过所有行人的同意,假设摊贩想要获得部分在道路经营和排污的权利,他就要一一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其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协议很难达成,这种外部性很难消除。但如果根据外部性波及的大小,把产权界定给那些外部性影响最大的那些人,那么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很多,协议也就容易达成了。

4 政策建议

地摊经济建议篇4

“青苔经济”是北大王建国教授提出的一个概念,把城乡里的小商小贩、个体工商户这类经济比作“青苔经济”,虽然并不怎么起眼,但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了服务,且是就业主体。要是没有“青苔经济”,农民工的生活成本会上升很多,企业的劳动力成本相应也会提高很多。 “青苔经济”之上是中小企业为主的“灌木经济”,再往上,是一些大企业,是“乔木经济”。保护“青苔经济”,不能忽略其价值。中国经济面临的三个主要危机,第一是外界环境不稳定可能影响中国的出口。第二是中国下半年的经济增速有可能减弱。第三是改革没有取得大的进展,又可能经济增长会低于我们的预期。

一、存在原因

“青苔经济”是一种自发形成的初级市场,起初象青苔一样星星点点,存在方式灵活,做一些简单的商品交换。就像我们司空见惯的步行街道或仅仅是一些星级酒店门口几百米的步道,早早晚晚,步道摆满了小摊贩的大三轮车支起的摊子,卖围巾、服装、饰品、烧烤等等,非常便宜。但随着交换的规模不断增大,频率越来越快,市场就形成了。而市场的形成,反过来又会促进分工的专业化,例如有人专门生产家禽,有人专门生产果蔬,专业程度慢慢得到深化,促进生产力提高。这种“青苔经济”既有便民作用,也能为缺乏专业技能或一时失业的人提供就业机会。

(一)摊贩的低成本诱惑。地摊小摊贩存在于全国各种规模的城市,多分布在人流密集的高校聚集区或居民区附近,人群的聚集给小摊贩们带来了较大的交易量,从而给他们提供了生存空间。他们的主要竞争优势就是成本低,价格便宜,购买方便,这些特点吸引了很多的学生和周边的居民。笔者对安徽合肥大学城附近的小商贩进行了实地走访,也对在校大学生进行考察,收集相关数据,其中对小商贩的访谈采用了访谈中的无结构访谈,也就是对相关人群进行了非标准化访谈,全面了解了小摊贩的生存现状。通过对消费人群的数据整理,我们发现大学城周围的商贩主要的面向人群是在校大学生,兼周边居民。

(二)重要性综述。通过走访,大部分的学生认为,小商贩的存在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学生们很多情况下去一次市中心买很多东西并不方便,然而这些摊贩经济的存在弥补了这些不足,让学生可以不出远门就买到生活必需品。通过学生的态度分析,有助于从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小商贩存在的必要性和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好处,但也让我们思考它的存在带来的麻烦和负担。确实,青苔经济的存在使我们的生活更加方便和快捷,节省了时间的同时也满足了我们的额生活需要,但是,这些青苔经济在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商贩的存在堵塞了交通,使得原本就拥挤狭窄的道路更加水泄不通。由于这些商贩的小磨坊特性,无法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管理,很多不卫生不健康的食品危害了我们的身体健康。这些都是我们亟需解决和改善的问题。

二、青苔经济相关联者的关系分析

如何在维护市容和保证小摊贩两者之间保持平衡,是很多城市管理者都想达到的境界,青苔经济的存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看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这些小摊贩的存在弥补了市场供给的某方面不足,他们的劳动应该被尊重,贡献也应该被认可。对于城市的管理者来说,如何规范和引导并恰当的管理是应该去思考的问题,构建和谐的市场秩序是要以人为本的去管理而不是消除。同时,小摊贩的生存方式和现状也是需要改变和提高的,作为消费者也希望小商贩的卫生条件和买卖环境可以得到改善和提高。

三、对于管理“青苔经济”的政策建议

无论从帮助就业的角度,提供低廉产品和服务的角度,还是从市场形成的角度,“青苔经济”都不应该被轻视、被严苛地管制,而应给予支持,并助其变得更好。有人也许觉得“青苔市场”不美观,但如果不给这么个空间,问题可能会更多更大。截止目前,国家对于这种特殊的经济模式的规范和管制仍未完善,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青苔经济的存在是有着牢固的根源的,首先,市场具有开放性,竞争性,在日常的生活中,由于小摊贩机动灵活,适应性强,决定了它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从而保障了它的长期存在。从经济学上考虑,小商贩的需求决定了它的存在,这是由市场的供需理论决定的。在经济学的两个假设中,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并不是所有的大商店都满足经济的需要,从理性出发,人都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因此,产生了满足人的心理的各种小商贩。

青苔经济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他们在一定的特殊时期需要用这种生活方式去维持他们的生活。对于青苔经济的管理,我觉得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理解小商贩的劳动与付出。改变对于小商贩不正确的认识与态度,不要歧视他们,不尊重他们的劳动果实。应该意识到,很多小摊贩身上有着而我们应该学习的精神,吃苦耐劳,勇于创业,默默奉献的精神是我们民族的优良传统,对于每一个通过艰苦劳动创造美好说的人我们都应该给与尊重。

(二)合理把握执法力度。有关执法部门在对其进行管理的同时应该允许其有合理的生存空间。

(三)政府应该对其给以认可并加以适当的管理。统一规划商贩们的活动范围,这样易于对道路的清扫和疏导。通过协调,缓解商贩们和有关执法部门的矛盾与冲突,让小贩们理解并配合执法部门的管理,让小贩们的劳动得到人们和社会的认可。

参考文献:

[1]张元 有关路边摊问题的初步调研方案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10(29)

地摊经济建议篇5

2市场调查与结果分析

2.1基本信息

此调查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地摊经营者而言,另一部分是针对消费者而言。此次调查最终收获有效问卷496份,其中针对地摊经营者部分的有效问卷收获数为265份,针对消费者部分的问卷231份。虽然调研样本未达到预期数量,但数据的真实使之具有一定的参考性。针对地摊经营者部分问卷中,男性占了48.04%,女性占了51.96%;被调研对象的年龄中,15岁以下占了0%,15-25岁占了26.47%,25-35岁占了32.35%,35-45岁占了23.53%,45岁以上占了17.65%;被调研对象的学历中,小学文凭的占了21.57%,初中文凭的占了26.47%,高中文凭的占了24.51%,专科文凭的占了14.71%,本科及本科以上文凭的占了12.74%。针对消费者部分问卷,男性占了43.14%,女性占了58.86%;被调研对象的年龄中,10-19岁占了15.69%,20-29岁占了41.18%,30-39岁占了23.53%,40-49岁占了7.84%,50岁以上占了11.76%。

2.2研究结果和分析

2.2.1地摊经营者

从调查问卷中显示,地摊经营者中已使用了微信营销的占了19.18%,未使用微信营销的占了80.82%。而未使用的原因主要是对微信营销的具体操作不太了解(占了49.40%),认知不足。但若教于期使用发放,愿意尝试使用微信营销的程度都比较强(占了60.67%)。因此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发展的空间较大,只要人们掌握了微信营销的技术,大部分地摊经营者都愿意尝试使用。同时,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分析,我们发现随着学历的升高,地摊经营者对微信营销的了解程度也会随之加深,对微信营销的使用率也逐渐增加。对于地摊经营者而言,特别是中等学历及中等学历以上的经营者,他们大多数倾向于经营方式的创新,愿意尝试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方式。

2.2.2消费者

从调查问卷中显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购买地摊物品的仅占27.45%,因此地摊在人们的生活中占了较大的比重。同时对消费者年龄进行分析发现多数为年轻者,地摊经济消费者中10-39岁的占58.63%,10-50岁以上的占41.37%。在“消费者对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方式的认可度”调查中显示,大部分消费者接受并认可此创新方式,同时年龄也营销者人们的看法,如表2所示,较为年轻的消费者大多数认可并接受将地摊经济结合微信营销的方式,而地摊经济中的消费者大多数又都是年轻者,因此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营销是可行并且能被接受的方式。

2.3建议

针对地摊经济而言,网络营销模式的选择也需要切合地摊经济的特点、产品的特质。以微信营销为例,内容如下:

(1)查找附近的人:地摊经营者可建立微信号,备注自己的摊名、产品等资料。消费者便可以通过“查找附近的人”,发现身边的地摊商家,并了解一定的商家信息,也可以通过“打招呼”向商家询问更多详细的产品信息,之后选择是否购买产品。由于地摊的信用相对较低,大体上应以线下购买为主,可前往商家摊位购买也可线上预定货到时线下支付。同时经营者也可以通过“查找附近的人”向消费者推荐自己的产品,宣传产品,虽然效率有限,但也可行且有效的方式。当然如果微信扫一扫中添加周边小摊美食等栏目效果会更佳。

(2)扫一扫:利用特定的活动,使消费者通过“扫一扫”关注地摊者账号,从而锁定一定的消费者,针对性较强。采用这种方法可定时向消费者推送自己的产品。这要求产品有一定的吸引性,对质量稍有要求。

(3)微信公众平台:此方法可推送的信息量较大,比较实用,但建议同一区域的地摊者互相合作,建立共同的公众平台,一同交给第三方管理,日常推送产品更新、产品活动等,可加入小故事,笑话之类的内容。主要以周边的居民等消费者为主进行宣传。

3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意义

地摊经济虽然简单,但是它同样也需要营销手段。从调查中,我们发现消费者和地摊经营者对地摊营销方式的创新都有一定的需求,消费者想要更便利,提前或及时了解商家产品及位置,提前预定;而经营者想要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及回头客。地摊经济中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是一种需求,一种创新。

(1)社会意义:地摊经济在方便居民生活、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植入微信等网络营销的方式不仅能适应变化的消费者消费方式,也将有利于提升地摊经济经营者的自信心,改善地摊经济经营者的生活质量,适当减缓就业压力、生活压力。

地摊经济建议篇6

一直以来,地摊由于自身的一些问题,导致其长期处于一种边缘的状态,没有合法的身份,使得全国各地不断上演小商贩和城管“斗智斗勇”和“猫和老鼠”的市井短剧,并逐渐演变成暴力对抗的“全武行”。尽管地摊现在仍不能堂皇入室,但却逐渐成为不可忽视的一种重要经济力量。关系到底层百姓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地政府必须引起重视,妥善安置和引导。

1.地摊经济的缺点

地摊由来已久,虽然便利了百姓,但它自身的特性不可避免给城市管理带来一些麻烦。笔者认为,地摊经济有如下三个比较明显的缺点。

1.1散

地摊经济的散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分布散,地摊遍及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它灵活游走于各个角落,哪里人多哪里热闹就奔向哪里,极强的流动性也造成了地摊客观上难以管理;二是形式散,地摊商贩销售产品的形式多样,一块塑料布、一个挂架、一台三轮车、一个箩筐、甚至商贩自己的身体,都可以成为他们销售产品的舞台,而售卖的产品从用的、穿的到吃的也是应有尽有。

1.2乱

地摊经济的乱体现在销售秩序上,绝大部分地摊都存在占道经营问题,给居民出行带来了不便,一些地摊甚至摆到了马路上,这也造成了交通堵塞和安全隐患。而收摊后留下遍地垃圾,也让环卫工人苦不堪言。

1.3差

地摊经济的差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服务意识差,绝大部分地摊经营者都是因为生活所逼,才选择了摆地摊作为过渡,一旦有更好的选择便会立马结束,因此,地摊经营者在潜意识里没有与顾客建立长期客户关系的想法,服务的主动性和服务质量差,欺骗顾客的事情时有发生;二是产品质量差,低价格是地摊产品最大的竞争优势,同时低价带来的必然是产品的低质,正所谓一分钱一分货,特别是入口的产品,经营者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一些劣质原材料,对消费者身体健康是一种极大威胁。

2.地摊经济的好处

虽然地摊经济的缺点是导致城市管理者不容许其存在的理由,但是客观来说,地摊经济在现实生活中的存在,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2.1地摊经济也能孕育企业家

尽管地摊卖的东西小,销量额低,但只要经营者有恒心,将其作为事业来看待,完全有可能由小变大,由弱变强。拥有1100多家谭木匠专卖店的谭木匠控股有限公司,如今已经是一家上市企业,其专卖店遍及全国,董事长谭传华的第一把梳子就是在地摊上卖出的。创立重庆超奇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西南水果大王何超,创业初期也是一名挑着箩筐走街串巷的水果小贩。开有1720家农村超市的重庆腾龙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董事长周世杰,当年创业的第一桶金也是摆地摊挣来的。由此可见,只要经营者有恒心,麻雀也可以变凤凰。

2.2地摊经济对解决就业和保持社会稳定有积极作用

摆地摊的人,不少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他们没有一技之长,无法解决就业,如果这些人长期处在社会底层,连基本温饱都无法解决,势必导致他们对社会和政府的失望,从而给社会埋下不稳定因素。而摆地摊对于资金要求不高,技术要求也几乎没有,超低的准入门槛使得这些人可以较容易的解决自己的生存和就业,不少的地摊经营者就是靠这个小小的地摊养活全家。允许城市存在地摊经济,实际上就是给低收入人群通过自身努力改变生存状态的机会。它可以解决农民工、下岗职工和一部分就业困难的大学毕业生的工作,拓宽了就业渠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据有关部门测算,目前已有70%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灵活就业领域,而且其中有近三成人员从事过地摊经营。目前,正在从事摊贩经营的劳动者大约有3000万,地摊对拉动就业功不可没。

2.3给城市带来生活气息

正如一名经济学家所说,一些不入流的经济形式,却是多姿多彩的经济马赛克。地摊经济能营造一种特殊的城市街头文化,让游客和市民感受到地方的特殊风味。北京、上海等地兴起的“创意市集”就是一群有才华的艺术家在一个固定的地方集体摆地摊,展示出售自己的作品和创意。纵观世界各地,但凡有底蕴,有文化的城市,“地摊经济”都较为发达,它不仅仅是一个商业聚集,更是一道人文景观。比如台北的“士林夜市”,已经成为当地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更是游客旅游观光,感受台湾普通民众生活气息的最好去处。而在我国香港地区,以九龙旺角、佐敦等地为代表的庙街夜市,每天都是人流不断,并成为香港的一大文化特色。

2.4对城市的消费层次是一个有利补充

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收入差距拉大,物价的不断上涨,使得低收入阶层的购买力低相对较低,对商品的价格需求弹性较小,买东西时精打细算,地摊商品正好满足了这部分人的需求,这也是地摊经济长期存在的市场依据。

3.对地摊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几点建议

既然地摊经济成为不可消除的一种社会现象,说明其有存在的合理性,那么我们政府在管理的过程中与其靠行政手段千方百计的堵,倒不如科学有序的导,使其在可控状态下成为国民经济的有益补充。

3.1给予一个身份

哲学上说得好,存在即合理,既然百姓有需求,到不如大大方方的给予地摊经济一个合法身份,承认其合法性。而以法规的形式确立地摊的合法身份,这也是解决城管纠纷的根本措施,上海市早在2007年就已出台了《城市设摊导则》,开始允许一部分小商小贩存在,并为他们颁发临时许可证。重庆市主城也开始在进行这方面的摸索,陆续设立了新桥夜市和黄桷坪涂鸦夜市,更多后续的地摊夜市正在规划中。

3.2制订一套规则

对于地摊经济的管理,除了给予合法身份外,还要制定一个可行的规则,让地摊经营做到有法可依,除此之外,建立一套进入和淘汰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给予身份,保障权益,对于违反规则的坚决淘汰。实行摊位卫生责任制,每位摊主必须对自己摊位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负主要责任,这样也可有效遏制收摊后垃圾遍地的情况。这方面,沙坪坝的经验值得借鉴,首先是放宽了准入门槛,有下岗证的、是低保户,将优先设立摊位。对经济困难的,办健康证的费用也可减免。在“准入制”宽松的同时,也制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经营户如果不能规范营业,搞乱了市场的秩序,就必须退出市场。

3.3划定一个范围

根据具体情况,给地摊的经营设置时间段,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开市和收摊,这样可以做到既方便百姓,也不会扰民。在地点的设置上,可以选择闹市区的背街地段,这样既可以保证往来的人流量,又不影响市容市貌,更重要的是,区域划分好后,也有利于政府进行有效监控。

3.4成立一个协会

鼓励地摊经营者采用民主直选的方式成立协会或委员会,实现由政府管理转为摊贩自治,让经营者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当然,为使协会处在政府可控和监督下,建议由协会所在地区市政管理机构的领导担任协会的名誉会长,履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这也可以缓和消除摊贩与市政管理方多年来积攒的怨气。

公共权力的“弹性”理论认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非不可调和。随着地方政府一份份地摊解禁的文件出台,即体现了“权力的弹性”,又彰显了民生权利与公共权力的互让性。这场牵涉到数百万城市边缘群体生计的改变,说明公共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如何更好的管理好城市中出现的地摊经济,已经成为关注百姓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要做的事情。

地摊经济建议篇7

医院财务制度》颁布实施以来,有力地促进了公立医院财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特别是对成本管理做了详细诠释和统一规定,是成本管理实践的指南。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比制度理论丰富、复杂,需要我们在遵循制度的同时有所创新,不能完全拘泥于制度而陷入为核算而核算的误区。

一、问题的提出

成本核算的目的是加强管理、控制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科室成本核算作为医院成本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其核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不仅影响科室经营状况的分析,还关系到项目成本、病种成本、诊次成本和床日成本的核算[1~4]。目前医院科室成本核算要求在收支配比的基础上,遵循相关性原则采用完全成本法,将所有成本费用分摊计入临床科室中。从临床科室的角度回溯成本核算的流程和分摊的数据,是不是三级成本分摊就能满足相关性和收支配比的要求呢?如果出现不满足相关性和收支配比的情况,又必须遵循制度要求,应怎么处理呢?笔者拟结合成本核算实践,就这类问题进行分析阐述。

二、问题分析与建议

针对医院成本归集和分摊中出现的相关性不强、收支不配比问题,笔者建议可以在临床类科室中设置“其他科室”,将部分收入和不宜分摊成本定向归集,从而进一步体现“谁受益谁承担”原则,更大程度保证成本核算整体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其他科室”在实践中主要解决以下两类问题。

1.科研科室的成本分摊

这里的科研科室是指医院独立设置主要从事科研工作的实体部门,不包括加挂科研牌子的临床科室。在以前的地方出台(如北京)的成本核算办法中,将科研教学部门单独归为一类,并不向医技和临床类科室分摊成本;而在新制度的成本科室分类中,一般把科研科室归为管理类科室或医辅类科室,在分项逐级分摊中按人员比例将成本向医技类科室和临床类科室分摊。笔者认为这样核算欠妥,反而是以前的核算处理方法有可取之处。因为科研科室尽管可能为其他科室提供支持,但这种支持主要是科研方面,与医技类科室和临床类科室并没有医疗业务直接受益关系,与当期的医疗收入不直接相关,因此将科研科室的成本按人员比例向所有医技类科室和临床类科室分摊不合适。建议在第二次分摊时,将科研科室的成本直接归集到“其他科室”,这样与新制度的成本科室类别保持一致,也更好体现相关性,即普通临床类科室不承担科研科室的成本。

2.医技部门的开单收入及相应的成本

随着医学技术理论的分化和整合,部分医技类科室不仅执行临床服务类科室开具的处方,其自身也有门诊,也能独立开具处方,但尚未独立成为临床科室,仍为医技部门的一部分。这就给成本核算带来了新的问题:成本核算要求医技类科室成本按开单执行的收入比例最终向临床类科室分摊,医技类科室不能按其开具处方自身执行的比例承担自身成本,不然就陷入成本分摊的“死循环”。如果分摊系数不考虑医技类科室自身开单执行的部分,那么分摊至临床科室的成本要相对偏大。同时其开单收入也归集至某个临床科室,这样才能使成本报表中临床科室的开单收入合计等于医院总医疗收入。建议将医技部门的开单收入归到“其他科室”,同时逐级分摊,“其他科室”按医技部门开单收入对应的就诊人次和收入比例承担医技类科室分摊的成本。这样保持了临床科室成本的相关性和准确性,进一步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

三、体会

在科室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相关设计,但不能完全拘泥于制度。应充分结合各医院的实际情况,不断反思、不断改进,在方法可行、数据可及的前提下,力求核算流程的科学性和核算结果的准确性,从而为医院的科学发展提供数据支持和建议[5]。

综合实践及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现行医院管理模式下,通过设置“其他科室”可以有效解决成本核算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但从长远角度出发,还应在理论上继续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从根本上加强精细化管理,不断细化核算单元,提高信息化水平,推动医院成本核算工作不断前进。

作者:薛林南 线春艳 陈颖 李春 单位: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参考文献:

[1]郭文博,张岚.科室全成本核算下公立医院责任成本体系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14,34(8):44-46.

[2]官蕾,苏莉民.公立医院成本核算与绩效考核探讨[J].卫生经济研究,2014,(2):46-47.

地摊经济建议篇8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上方协商,甲方坐落在***市区后城文化街**号楼***店面出租给乙方经营,并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自20xx年10月20日起至止,共计3年。

二、租金:自20xx年10月20日起计收每季度租金为人民币 壹 万元整。

三、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乙方应支付人民币贰仟元作为水电、物业费保证金(该保证金在租期满,待乙方付清水电、物业费后退还乙方),租金每季度付一次,应于每季度首月的20号前一次性交清给甲方,逾月缴交租金,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自行处理乙方的财产,乙方无权干涉。

四、甲方出示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影印件给乙方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甲方允许乙方在不破坏建筑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经营的特点,进行室内装修,装修费用乙方自理,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在经营上的损失。

五、租赁期间:乙方经营所需缴纳税费、管理费、水电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应对承租店面的安全和防火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乙方需按照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合法经营,经营期间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自负。

七、合同期满,乙方应负责交清租赁期间应缴交的管理费、水电费、营业税等税费,期经营的债权、债务等乙方自行负责。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将该租赁店面(房屋)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出借、转租、转让或以其他变租方法由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收回房屋。

九、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提前三天交房屋归还,乙方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后,乙方推出时,所装修应无偿留给甲方使用,不得拆除或作价。若有家具杂物等装置不搬清的,由甲方处理,乙方不得有异议,店面经双方验收后,无异议后,办理移交归还手续。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另拟定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壹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店面房屋租赁合同范文2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店面(房屋、场地、摊位)情况

甲方将位于区场地、摊位)或( )租赁给乙方。使用面积约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年,自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要继续承租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承租权,甲方有权将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在协议期满后出租给第三人。

第三条 租赁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标的物作为 使用,乙方经营范围为 。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的使用和甲方物业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1.甲、乙双方约定,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每月租金

2.乙方应于每月 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 (支票、现金、转账)。

第五条 保证金和其它费用

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租赁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3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若无违约,协议期满,履约保证金如数归还乙方,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2.租赁期间,使用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所发生的水、电、通讯、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水 元/吨,电 元/度(今后视水电部门价格的调整而相应调整)的标准向甲方缴交。

第六条 店面(房屋、场地、摊位)使用要求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按本协议规定合法使用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

3.乙方保证不在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内存放危险物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进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

第七条 店面(房屋、场地、摊位)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协议的租期届满后的当日内返还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协议所规定的租金标准的3倍向甲方支付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占用使用费。

2.乙方返还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3.属于乙方的家具、电器等可移动的设备由乙方负责搬走。由乙方增加的装修,乙方不得拆除,并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转租

1.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2.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转租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应按规定与受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协议,并将协议报甲方备案。

3.乙方不得将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用于抵押。

第九条 协议的解除

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

法提前收回的;

②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③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④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⑤因福建龙洲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建设或规划需要而提前收回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的。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①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租赁用途;

②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③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的;

④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30日的;

⑤乙方将该店面(房屋、场地、摊位)用于抵押的;

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让他人乱拉乱接水电线路的; ⑦若乙方在本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内从事违法活动而受到政府部门处罚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非本协议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协议,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3个月的租金作为赔偿。

2.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

3.租赁期间,非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3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甲方可从租赁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抵扣该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 其它条款

1.乙方保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合法经营,保证不在本店面(房屋、场地、摊位)内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要根据甲方及消防部门的要求,自行配备灭火器材;若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

2.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债权债务及一切证件、税、费均由乙方处理,甲方不负任何经济连带责任。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协议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协议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6.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店面房屋租赁合同范文3出租方: (简称甲方) 承租方: (简称乙方)

双方就甲方之店面出租给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租用房屋及配套设施

甲方租给乙方之店面壹间(上、下两层),座落某某地,门牌A号,乙方租用作销售电动车使用。

第二条 租期租价 租期为壹年。自本合同生效期为20xx年6月27日到 年 月日止。

在租期内,租价为每月人民币 元,乙方按月在当月的头五天内向甲方付清。租金由吴女士收取。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①为信守租约,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仟元,此保证金由甲方收存。当合同期满,无违约情况,甲方应及时将所存保证金一次性全部退还给乙方。

②在合同期内,乙方为营方便,将甲方店面左右两面墙壁拆除,拼作一店使用,须交修复墙面保证金壹仟伍佰元,此保证金由甲方收存。当合同期满,乙方须将左右两面墙壁修理复原,(墙面位置是店面全后屋墩之正中方位置,不得偏左或偏右)墙壁修理复原后,甲方应及时将此存修复墙面保护金一次性全部退还乙方。

第四条 履约责任及违约处罚

甲方:租期内不得将此店面出租他人,不得索提租价,如果需将店面出租或收回自用,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所交履约保护金相同的金额,(壹仟元)作为补偿乙方因提前解除合同所受的经济损失。

乙方:租期内,不得拖欠租金或减压租价。若需退房,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通知期间的租金照交,甲方接到通知满一月,即为同意乙方退租,可以把乙方履约保证金,用作补偿提前退租所受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 房屋维修及消防

在租用期间,乙方爱护房屋和设施。需自行装修时,不得变动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得损坏承重墙体。在迁出时,对房屋和原有设施应复原。乙方的装修若经甲方同意可不必拆除,甲方对装修价值可以考虑适当的经济补偿。但甲方并无任何义务对乙方的装修需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若乙方提出无理要求,甲方可以不予受理。

在租用期内,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法》,加强消防意识和措施,若有违法情况,甚至酿成火灾事故,必须承担一切有关责任。

第六条 意外灾害及责任

房屋租赁期内,如果是由于发生战争或人力无法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或遭受非乙方需承担任何责任的火灾而连带受害事故,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由此本合同也自然终止。

第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后即行生效。 租赁已满或提前退租,本合同即终止。

合同终止后,乙方若拖延迁出,以致影响到甲方房屋的使用和出租,应照付拖延时间的房租,三个月内并由乙方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三个月以上不得搬走,则作乙方已放弃对留下物体的所有权,可听凭甲方变卖或作其他处理,乙方无权过问。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转让。转让后受让方必须遵守本合同条款。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地摊经济建议篇9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技术开发不但存在技术风险,而且还存在市场风险和资金风险,单个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资本和资源去开发技术和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集团公司常常选择在多个子公司间开发和配备技术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来构架技术开发协议框架。但是,由于成本分摊发生于关联企业之间,有可能会被滥用,从而成为转移利润,规避所得来源国税法的一种避税的工具。因此,成本公摊协议自然就成为了各国税务当局监管的重点。成本分摊协议一旦被认定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必然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所以,集团企业在构建成本分摊协议时候,一定要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原则,规避纳税风险。

一、成本分摊协议的概念和原则

(一)成本分摊协议(CCA)的概念。

成本分摊协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称之为CCA(Cost Contribution Agreement),OECD《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税务指南》将成本分摊协议定义为: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并确定这些资产、劳务和权利的各参与者利益的性质和范围。根据CCA框架协议,各参与方对CCA全部贡献按比例划分的份额,应与其根据协议预期获得的全部利益按比例划分的份额一致。CCA的各参与方有权以所有者的名义利用其在CCA中的利益,不必为该利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费用。另外,根据CCA框架,技术开发可以由一家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公司只需要承担约定的成本和风险即可;即使技术开发失败,参与方也必须承担约定的成本支出。假设A、B、C三家公司同为某一集团公司的成员公司,B和C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A是B和C的境外母公司;母公司A拥有技术研发资源和能力,并负责三家公司技术研发,而B和C公司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在没有成本分摊协议的情况下,B和C需要向A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才能从A公司取得技术使用权;如果三家公司签订成本分摊协议,且均同意各自在其所在地为研发成果的合法经济权益人,则对于A所发生的技术开发成本,三家公司可以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所得税前进行列支,其后B和C无需再向A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二)成本分摊协议(CCA)的适用原则。

成本分摊协议适用原则包括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配比两大原则。

1、独立交易原则。独立交易原则亦称为“公平交易原则”或“正常交易原则”等等,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依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独立交易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税务当局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OECD 1977年“税收协定范本”第7条“营业利润”和第9条“关联企业”中采纳了正常交易原则。迄今为止,正常交易原则已经为OECD所有成员国以及几乎所有其他工业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2、成本与收益配原则。成本与收益配原则指的是支付的成本与风险和享有的受益一致。在上述的例子中,如果B被要求分摊技术开发成本的90%,但实际上B可以从技术开发中未来获益的比例却远远低于A和C,这就可以说明收益和成本明显不配比。

二、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管理

近年来,为避免对成本分摊协议的滥用,国家税务总局依据0ECD《转让定价指南》,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并通过出台《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成本分摊进行了规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关联企业间的经济业务应按照独立企业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因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对于成本分摊协议合理性的认定,《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办法》规定:“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为此,企业需要平时做好同期资料管理,以备税务机关审查批准。这些同期资料包括:(1)成本分摊协议副本;(2)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3)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4)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5)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6)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7)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8)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地摊经济建议篇10

一、引言

当前我国城管与摊贩之间的暴力冲突已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话题,已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已成为政府治理的中心议题。围绕这个问题,学术界各位专家作出了以下评价。

王锡锌教授认为,在直观层面上,执法困境表现为规则受到行动者的规避和拒斥,但问题的缘由往往需追溯到规则所代表的立场、这种立场与生活世界中真实的协调程度、以及民间对政府立场的态度。流动摊贩的执法困境出现,其根源在于政府立场与经济理性、社会价值观以及传统习俗上存在着很大的偏离。流动摊贩往往是农民进城打工人群或者是失业下岗工人,属于社会低下层,被社会视为弱势群体,一方面他们得到社会的同情,另一方面他们又能满足城市中的中低层消费者的需求,从古至今,摊贩行为都被人们广泛接受与认可。因此,城市流动摊贩的管理需构建成一个由政府、城管、社区、市场、摊贩为一体的模式。社会就是一个多元化的生活空间,优劣共生兼容并蓄是有它的应有之义。贩夫走卒,引车卖浆,古已有之,论证了这一职业的历史合法性;弱势群体、不偷盗、不抢劫、不伤害他人,描绘了这一职业的伦理合法性,也是国内外个体经济的共享形式。梁波分析了国外相对成熟的管理思路和模式,主要突出人性化的特征,为我国的治理模式提供了一些启示。而我国目前大多数城市都是以城管对流动摊贩实行打游击战的粗放型的传统管理。赵英军等人用博弈论进行了分析,认为摊贩和城管一般的情形是(摆摊,打击)与(摆摊,不打击)。而政府进行打击,成本大于收益,所以摊贩的最优策略是摆摊。实践证明,我国的这种打游击战的管理方式是不可取的,日益增多的暴力抗法更是血淋淋的教训。

厉以宁教授主张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放松对摊贩的限制。何兵教授总结了近年来城管与摊贩的冲突,并分析了导致城管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行政决策体制方面的顽疾。面对社会的压力和学术界的引导,流动摊贩治理模式的转型势在必行,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以促进市场经济、摊贩经济和城市市容的和谐发展。

本文从城管与摊贩矛盾日趋深化这一问题出发,剖析流动摊贩治理困境的根本原因,同时从实际出发,结合国内外治理经验和管理制度对城市流动摊贩治理提出一些建议,在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同时达到城市和谐发展。

二、城市流动商贩治理的传统模式利弊及原因

1、城市流动商贩治理的传统模式

随着中国社会的城市化发展,城市流动摊贩犹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但随之而来,产生了许多城市问题,比如城管与摊贩的暴力冲突问题,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已经成为社会焦点。摊贩一直处于弱势地位,看到城管来了就逃,久而久之,它们之间就形成了“猫捉老鼠”的局面。长期的“打游击战”模式,使城管失去耐心,“一脚定乾坤”即“抄摊”就成了城管治理流动摊贩的必备技能。这种非人性化的治理模式不但没有缓解和解决流动摊贩的现象,反而激化了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更是恶化了城管形象。正如曾说过“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弱者在没有得到同情重视反而遭到暴力执法时,同样以暴力反抗,然而,以暴制暴越演越激烈。城管部门因而加大了执法队伍,花费了更多时间精力整顿流动摊贩。然而,实践证明,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因此得到井然有序的生活,我国对于摊贩治理采取的方式是适得其反。为了更好地管理,城管采用了文明执法的方式,但收效甚微。其中“微笑执法”、“眼神执法”、“静默队列式围观”这一系列手段缺乏法律效力,有冷暴力之嫌,是一种变相恐吓。从执法对象的角度看,虽然避免了直接的暴力冲突,但内心对城管的形象可能根本没变,对“违法”的认识也可能没变,未来的矛盾冲突隐患依然存在。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旁观者、顾客并不违法,城管创意执法在将冷暴力施加给执法对象的同时,也施加给了旁观者、顾客,这不仅不利于城管树立新的社会形象,更涉嫌侵犯旁观者、顾客的合法权益。实质上违背了长效机制原则,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没有解决本质问题。

2、城市流动摊贩治理困境的原因探析

(1)摊贩身份的特殊性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而城市就业市场无法供应如此多的劳动力,相对而言,农村人口大多是文化素质较低人群,加之城市失业人口增多,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城市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导致城市流动摊贩也与日俱增,城市流动摊贩是这一时期的特殊现象。从经济角度看,流动摊贩的存在既是谋生手段,也是满足了一大部分消费者的生活所需,方便了居民生活,满足了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的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中的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从社会角度看,流动摊贩是城市繁荣与发展的必备条件,美国作家简・雅各布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一书中指出,街头小摊贩的存在,也是城市无处不在的眼睛,能够有效地降低犯罪的发生,他们是城市的安全哨。有谁能说城市安全系数的提升不是一种城市福利呢?从历史文化角度看,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而且流动摊贩带有深厚文化特色,点缀了城市的街道风景。总之,城市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长期性,合理性和必然性的特点。

(2)非正规的商业对社会的良性运行带来负面影响。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也不能忽视它给城市良性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流动摊贩没有营业执照无需支付店面费,营业成本较低,它的商品价格比正常市场价格低,吸引了大部分消费者,对于正常实体商铺而言,无疑是给他们造成了一定冲击,损害了持照经营者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性原则。在利益驱使下,持照经营者在竞争压力下,也会加入到流动摊贩中,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3)城市社会秩序遭到破坏。非规范化的占道经营,不可避免地会对城市交通带来堵塞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共秩序混乱,而且往往伴随着“脏乱差”的出现。严重影响了正常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摊贩都没有办过卫生许可证,健康证,食品来源都存在质疑,这对消费者来说严重影响到身体健康问题,食品安全方面存在很大的隐患。同时,摊贩的噪音对城市居民也造成困扰。但从摊贩的角度看,他们一方面认为自己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是社会底层,获得自身道德上的正义感;另一方面也认识到自己的摆摊行为是影响市容的,但不得不继续以此谋生。

(4) 城管执法范围广,心理压力大。城管执法范围广,涉及面宽,无法全面顾及。在暴力冲突事件发生时,不管是网络媒体上的评论报道,还是社会舆论通常都倾向于同情弱者,即就是城管执法人员遭受暴力,出现城管被打情况,就很少有人为城管鸣不平。而一旦出现城管打人事件,网民攻击城管的言论就满天飞,大多市民对城管执法群体带有偏见,城管人员执法心理压力很大,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执法质量。这种相互论战可以表明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冲突已经不限于当事人之间,而演化为弥漫在整个社会中的对立紧张情绪。如果协调解决不当,会影响社会稳定,由城管执法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冲突事件便是明证。另外,执法人员很多都是临时聘用的合同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随时没有保障,让他们产生了很大的心理阴影。

三、国内外城市摊贩管理的制度和经验

1、新加坡与马来西亚的服务化管理

从国情来看,东南亚地区与中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贫困人口数量上都较为相似,所以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政府都允许摊贩的存在,而且将流动摊贩先作为“服务对象”,然后对其进行管理。摊点都被规划管理,通常集中于某一区域或者集市,并允许他们办理经营证件,而且必须保证持证者才能进行摆摊。政府还定期组织摊贩进行培训,对其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教育,淘汰业绩较差的摊贩。既为摊贩提供就业又保障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公众的生态环境。

2、韩国的区域化管理

在韩国,流动摊贩式被允许的,前提是他们加入“小摊业主协会”。韩国政府在管理流动摊贩时,采用了分区域管理。主要划分为三个区域:第一类“绝对禁止区域”,第二类“相对禁止区域”,第三类“诱导区域”。在划分区域后政府限制了时间和范围,按不同的时间段进行管理,有效地避免按区域管理带来的操作不足,同时避免扰民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摊贩自觉遵守。

3、南京的十二分制管理

“十二分制”顾名思义就是实行记分制度,类似于驾照12分考核法。2007年在南京正式实施。首先通过批准对摊贩进行统一批准并实行亮证经营。再进行每周一次考核,发现一次违章就扣除对应分数,第一次扣完12分停业整顿,第二次扣完12分就取消其经营资格。实施前后有很大的改观,这种管理模式既提高了摊贩自我约束力,又提供了就业机会,减少了环境污染、占道经营,对于管理者而言,更容易监督管理摊贩,自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暴力冲突。

四、城市流动摊贩治理模式的创新

1、转变管理理念,使其合法化、法制化,实施“许可制”

首先,管理部门应认清城市流动摊贩存在的长期性、合理性和必然性。对流动摊贩实行禁止的政策是不可行的。流动摊贩不仅能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更能满足城市居民生活需求。其次,大力扶持弱势群体,将“以人为本”思想切实落到实际中,鼓励支持和保护流动摊贩的就业和谋生手段。由以往的打击向帮助和引导转变,促使流动摊贩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经营的权利,逐步实现流动摊贩经营合法化,时刻关注弱势群体的状态。最后,我们第一步要采取“许可制”制度,要求摊贩办理营业执照,杜绝无照经营者的现象产生。但同时提供良好的摊贩摆摊环境以及设施,并对其进行统一培训来提高经营者的整体素质,若是摊贩不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经营就对其进行处罚,真正尽到城市服务职责。在美国、欧洲以及日本,他们的城管执法权威性强,均有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支撑,对城管执法的法律授权充分、翔实。但是,执法人员一般没有最终裁定权,相关违法案件的终极裁定在法院。中国地区太大,人口众多,各地的情况又各不相同,一直存在管理难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体系支撑,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得不到推广。用发展的眼光来看,法治化,制定相关法律政策是治理摊贩和确保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

2、发挥市场的引导、制约作用

在治理中,政府起引导性作用,市场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引入市场机制,采用市场的手段为摊贩提供公共服务和设施,建立配套机制达到节约成本与提高效益。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市场。引入市场机制后,通过企业的参与,由一般行政性管理转变为经营,可能是一条出路。就像日本在城市管理中,涉及市政服务方面的事务一般采用合同承包方式,由民间企业对某些市政服务项目进行社会化、企业化的管理,其效率、成本、人员配置、服务质量均比单纯的政府行为有很大的改进和提高。这种治理模式改革势在必行。首先城市规划中将摊贩市场进行规划建造和设置,保证环境不被破坏,社会生活稳定的前提下,政府将权利发放给企业统一进行企业化管理,将流动转变为固定,产生歧义时企业代表通过与摊贩的共同协商将问题一一解决并达成一致。

3、充分发挥商贩自治作用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摊贩的长期存在已是必然,流动摊贩的综合治理亟须探索引入以摊贩自我约束为主、城管部门监督管理为辅的摊贩自治管理新模式。比如摊贩与居委会自觉达成协议,如有违约,摆摊资格自动取消。在互相信任以及互利互惠的前提下,在满足居民的需求时也保证了摊贩的生计,最终达成共赢局面。摊贩与第三方的协商至关重要,免去了监管部门不必要的干涉,又能起到良好的管理效果。组织摊贩成立城市流动摊贩协会,让经营者加入其中,进行统一的意见传递和自我管理。

4、公众参与,非政府治理

公众参与是城市管理走向现代化的标志,是暴力冲突事件消失的途径,是提高城市管理的手段。通过鼓励公众参与流动摊贩的管理,既能提高管理效率,又能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更是构建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之一。通过公众参与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编制规划和监督管理以及参与商贩自治中。但目前在我国公众参与缺乏积极性的现象十分明显,主要有以下这些困扰与阻碍:一是形式主义,公民在参与决策过程中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无法在现实中行使,只是走过场,政府决策为主。二是渠道缺失,参与渠道的贫乏,使得公民参与决策存在很多不畅之处。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让公众真正参与其中。首先,大力宣传资源,增强公民参与热情,提高公民公共意识,使公民自觉加入社会管理中来。再者,发挥社区作用,通过社区引导引入市场经营并发挥其监督管理作用。

五、小结

摊贩治理中产生的暴力困境中,城管与摊贩都是受害者。由于流动摊贩的存在有其正负因素,才引起暴力冲突,使城管与摊贩出现对立。一方面,流动摊贩满足了民间需要,缓解了就业压力,突出了城市文化。另一方面,打乱了市场经济,扰乱了城市秩序和环境。所以,城市流动摊贩的治理变得尤为重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内外成功有效的经验,完善创新涉及各利益主体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梁波.国外城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对我国相关工作的启示[J].国际借鉴,2009(8)49-51.

[2] 潘登科.张蕾.流动商贩治理模式研究[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3)56-61.

[3] 郐艳丽.刘尧.当代城管执法的问题与对策建议[J].城市管理,2014,21(8)114-119.

[4] 何兵.城管追逐与摊贩抵抗 摊贩管理中的利益冲突和法律调整[J].中国法学,2008(5)159-169.

[5] 刘志仁.徐炯.城管执法难的法律根源及其路径创新[J].民主与法制,2009(5)63-66.

地摊经济建议篇11

核电备品备件主要分为战略备件和常规备件两大类,战略备件是指在电厂设备设计寿命期限内无定期更换、对机组可用率和核安全有直接重大影响、制造周期长、价格昂贵和更换时间长的设备或备件;常规备件主要是电厂运行和维修所需经常使用的物资,此类备件使用频率高、采购周期短、价值较低,主要为消耗品。

 

战略备件根据特点及重要性可以划分为核心战略备件(CSS)、维修战略备件(MSS)和关键敏感备件;战略备件按照备件价值可以分为高价战略备件和低价战略备件,高价战略备件是指单价高达百万元甚至上千万的备件,如发电机内定子、汽轮机转子、变压器等。

 

一、战略备件的核算方法

 

在战略备件储备中,高价战略备件通常是在机组的大型部件损坏后能及时更换,减少停堆时间,从而提高机组经济性;低价战略备件通常是用于紧急维修,在机组安全功能不可用时,避免发生降功率运行或停机停堆事件,从而提高安全性和经济性。

 

1.高价战略备件核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四点解释: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如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的高价周转件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民航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中规定高价周转件是指可反复修理使用、价值较高、具有单独序号的航空器材,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做固定资产核算。

 

对于高价战略备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比较均衡地分摊高价战略备件的成本,有利于正确地反映经营业绩,考核经营者的责任;另一方面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会计上要建立固定资产的台账,对固定资产的调拨、管理、报废等具有较为严格的管理。因此建议对于高价战略备件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按照产量法进行折旧。

 

2.低价战略备件与常规备件核算方法

 

目前在核电站的备件管理中,低价战略备件、常规备件均作为企业原材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进行核算。在初始计量时,外购存货的成本即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委托外单位加工、翻新修复完成的备件,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资产负债表日,库存备件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低价战略备件核算方法的优化

 

由于核电行业的特殊性,确保核安全是核电站发展及盈利的前提条件,为此对可能引起核安全相关的备件都必须进行储备,而这部分备件在电站寿期内基本均无更换计划,导致备件长期储备在仓库无法消耗。

 

由于核电站储备战略备件的目的与其他生产企业相比有本质不同,即其他生产企业的存货、原材料的储备是基于生产计划,有较为明确的使用量和使用时间。由于低价战略备件没有定期更换要求,使用时间不确定,将此部分备件按照原材料进行会计核算并不符合企业持有的目的。

 

1.摊销理念的引入

 

在会计核算中,长期待摊费用与固定资产均是将已经发生的专项支出在后续收益期间或寿期内,按照摊销和折旧的方式计入成本,长期待摊费用的定义及特征如下: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1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长期待摊费用 - 主要特征:

 

长期待摊费用属于非流动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支出的各项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应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原则: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除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预计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采取待摊方法的,实际发生的大修理支出应当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平均摊销。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后的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消的,或者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通过对会计准则中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定义及核算原则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长期待摊费用是核算企业已经支出的费用,由于这项支出导致在后续期间持续受益,根据成本收益配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已发生的费用在受益期间进行平均摊销。

 

低价战略备件在设计寿期内无预计更换,是基于假定的设备故障考虑,为避免后续年度出现意想不到损坏或失效导致电厂长期停堆而采购的整体设备或部件。将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战略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如下:

 

通过对比分析,核电站持有低价战略备件从实际形态上是采购了备件,但实质是为避免以后年度发生小概率事件引起重大损失而进行的专项投入,后续年度期间持续受益,根据成本收益配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购买低价战略备件所发生的支出在受益期间进行摊销更符合核电站持有备件的目的。

 

2.对低价战略备件核算的建议

 

为更符合核电站企业持有战略备件的目的,应将购买低价战略备件所发生的支出在受益期间进行摊销。低价战略备件一般都是机械、仪表类设备,设备本身的寿期都超过20年,但通过对大亚湾电站战略备件存储情况分析,库龄大于15年的战略备件显著减少,因此建议将15年作为低价战略备件摊销的期限。

 

财务处理方面,可以将原材料—材料科目与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结合,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下建立二级科目长期待摊费用—原材料摊销,在摊销期15年(180个月)内平均计入制造费用,实际领用时将摊余价值计入维修费用。具体方式如下:

 

在每月进行摊销时,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借:长期待摊费用—原材料摊销

 

贷:原材料—材料

 

借:制造费用

 

贷:长期待摊费用—原材料摊销

 

在领用低价战略备件时,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借:维修费用

 

贷:原材料—材料(摊余成本)

 

四、对成本影响及分析

 

对低价战略备件按月进行摊销会增加电站运营成本,并且后续后影响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下面将分析低价战略备件摊销对运营成本、存货跌价计提的影响进行分析。

 

1.对运营成本影响

 

以大亚湾、岭澳核电站当前时点的低价战略备件数据作为案例进行分析,根据大亚湾、岭澳核电站备品备件的库龄结构,低价战略备件按照15年(180个月)平均摊销的方法进行测算。

 

假设备品备件库龄为Si(i),低价战略备件对应库龄的当前价值为Qi(i),应摊销金额为Ci(i),总摊销金额为C,按照公式应计提摊销金额如下:

 

=+

 

通过进行计算,大亚湾岭澳核电站应摊销的总金额约为3000万美元,按照15年摊销计算,平均每年摊销200万美元,折合到每个电站约为100万美元,与核电站的全年总运营成本相比,不对总成本产生重大影响。

 

2.对存货跌价计提影响

 

核电站机组在建设期就会采购大量备件(包含大批战略备件),在电站运营初期,核电站对异常品库、冻结采购备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在电站运行15年左右时,基建期采购的备件库龄已经超过15年,除低价战略备件外,其他备件都极可能不再使用,此时会对基建期备件计提95%存货跌价。

 

假设备品备件库龄为Si(i),低价战略备件对应库龄的当前价值为Qi(i),备件库龄已经超过15年应计提摊销金额C’,计算公式如下:

 

经对大亚湾电站的备品备件进行计算,按照15年(180个月)平均摊销的方法进行测算,将产生500万美元的摊销成本。如果不对战略备件进行摊销,在初次对基建期备件计提存货跌价时,500万美元的金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会对当年运营成本产生重大冲击。

 

五、结论与建议

 

为确保核电站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核电企业会储备一定量的备品备件,根据分类可以分为战略备件、常规备件,各类备件的特点不同,使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更符合实际目的。

 

高价战略备件是指采购周期长,价值非常高,用于周转使用的大部件,如发电机内定子、汽轮机转子、变压器等,此部分建议按固定资产管理,比较均衡地分摊高价战略备件的成本,同时作为固定资产可以实施更严格有效的管理。

 

低价战略备件在设计寿期内无预计更换,是基于假定的设备故障考虑,为避免后续年度出现意想不到损坏或失效导致电厂长期停堆而采购的整体设备或部件。鉴于上述备件特点及持有目的,建议对低价战略备件购入后的次月起按15年期(180个月)平均摊销计入制造费用(摊销费),领用时将摊余价值计入修理费,此处理方法不仅对电站运营成本影响极小,而且可以减小对基建期备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对当期成本的影响,同时更符合持有战略备件的目的。

 

地摊经济建议篇12

经济评价包括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这里着重分析国民经济评价。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整体的角度考察项目的效益和费用,计算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效益,评价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所谓净效益是指灌溉工程项目产出与费用的差值。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及年运行费,其大小可根据规划设计资料按工程投资参照类似工程分析确定,相对来说较为简单;相反,效益的估算则比较复杂。然而目前节水灌溉工程在做经济评价时,对效益的估算却有些简单化、理论化,与实际相去甚远,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节水灌溉工程经济评价范围较为单一

灌溉农业增产是水、肥、土、种、管等农业技术措施综合作用的结果。灌溉是促进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农业增产上只起到其应有的一部分作用。因此,在计算农业增产效益时,不能全归功于灌溉的作用。灌溉增产效益只能是在相同的农业技术措施条件下,由于灌溉措施而增加的农业产量部分。在《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中规定,灌溉工程作为农业项目中的一个部分,应把灌溉与农业技术措施的效益结合起来。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涉及到水利部门、农业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问题,受管理体制所限,虽考虑一些农业技术方面的投人,一般仍把灌溉工程看作一项单纯的水利工程,只侧重于从水利工程角度衡量项目的技术、经济的可行性,未足够重视当水利工程实施后应采取相应的农业技术措施,应建立与之配套的管理体系。

1.2灌溉效益计算方法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较差

目前灌溉节水效益的计算方法有分摊系数法、影子水价法及缺水损失法,其中缺水损失法任意性较大,一般很少采用。影子水价法适用于已进行灌溉水资源影子价格研究并取得合理成果的地区,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地区也不能采用。我国目前常用的方法为分摊系数法,即按有无灌溉项目对比灌溉和农技措施可获得的总产值乘以灌溉工程建成后的灌溉效益分摊系数。

分摊系数法认为,农田增产值是作物栽培、施肥、品种改良、植保、机耕等农业技术措施和灌溉技术措施的综合作用的结果,故可从增产值中分摊一部分做为灌溉效益,其分摊的百分数即为灌溉效益分摊系数。分摊系数有如下2种确定方法:

(l)试验法。选择土壤、水文地质条件均一致的试验区,分成苦干小区,实施一定的农业措施,实行灌溉和不进行灌溉的多种试验小区,进行对比试验,从而分析其灌溉效益分摊系数。我国各地按上述分析,灌溉效益水利分摊系数一般为0.2一0.6,平均约为0.4左右,而相应的农业分摊系数一般为0.4-0.8,平均约为0.6左右。

(2)统计法。这种方法是在拥有与设计灌区条件相似的灌区工程资料的基础上采用的,如灌区历年农业技术措施情况、灌溉工程配套情况、灌溉条件和水量满足程度、降雨量、作物产量以及农业措施的投资等大量资料。这种方法认为,一般灌区工程建成投产后,都经历了3个阶段。第1阶段是灌区运用初期,灌溉技术水平一般,农业技术措施水平一般;第2阶段是灌区运用一个阶段后,灌溉技术水平提高到较高水平,农业技术措施水平和第1阶段水平相同;第3阶段是灌区经过较长运用时间以后,灌溉技术水平和农业技术措施水平都提到较高水平。

根据上述3个阶段,统计分析得出灌溉效益分摊系数。但是农业生产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而且各因素之间相辅相成,彼此不可取代。在实际生产中,农业的种植模式、种植结构和水利条件都是变化的,假定某个时期某个技术条件固定不变,另一个技术条件变化是不切实际的。因此用这种方法分析的灌溉效益分摊系数也是难以置信的。

根据各地的分析结果,农业分摊的灌溉效益较水利的大。从灌溉投资来看,农业增加的投资较小,而水利投资较大。这样在节水灌溉工程经济评价中有时造成本来灌溉效益较好,但由于灌溉农业效益分摊给水利的效益较少而得出灌溉工程不经济的错误结论,工程可能被否定。有时,农业增加的投资较大,灌溉效益分摊给农业的效益小于灌溉给农业增加的投人,成本都收不回来,何谈灌溉农业的效益。因此实际经济评价效益分摊系数的大小较难把握。提高产量也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在作经济评价时应通过多种方案分析比较,对整个工程作经济评价,应选择最优的灌溉技术、农业配套和科学管理手段,使这个复合型的项目以最少的投人获得最大的产出。

2.2建议采用的计算方法

目前灌溉增产效益的计算一般采用如下公式:NB=‘仁:答”(,一y。)c+艺A(了‘一)。‘)C‘/刀叫…式中,B为灌区多年平均增产值,即毛效益年值(元);A为灌区作物种植面积(亩);y。,y分别为采取灌溉措施前、后作物产量(k梦亩);y0,,犷分别为采取灌溉措施前、后作物副产品的产量(k岁亩);C,C分别为农产品与副产品的价格(元/kg);N为分析期限;。为分摊系数。

公式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即要求采取灌溉工程措施前后灌区种植作物的种类相同;采取灌溉工程措施前后灌区种植面积相等。因此,需对原效益计算公式进行必要的修改:召=。!艺[A‘ai(少C+),C‘)〕-篙[‘了a少(yoc+y。’“’)]/“}

2评价原则及计算方法

2.1节水灌溉工程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

农业增产的效益是水利和农业技术措施及管理共同作用的结果,因为水利和农业对作物增产起着互相影响、共同促进的作用,它是一个生物学的过程,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叠加关系,水利或农业的单独作用是难以达到高产高效的目的的。没有水利条件,很多农业技施就不能发挥作用,农民也就不会选择高水肥要求的种植模式和品种,但仅有水利措施,没有相应的农技措施和科学的管理相配合要大幅度式中,A;,A,分别为实施灌溉工程和未实施灌溉一L程某种作物的种植面积(亩);a‘,aj分别为实施灌溉工程和未实施灌溉工程某种作物的种植比例;,为灌溉土地利用系数,刀=灌溉工程实施后净灌溉面积/(灌溉工程实施后净灌溉面积+工程占地面积);n为采取灌溉措施后灌区作物种植种类;m为采取灌溉措施前灌区作物种植种类;其余符号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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