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合集12篇

时间:2022-04-13 02:45:58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篇1

实施农村低保听证工作,是准确认定农村低保对象的重要措施,是对农村低保审批程序的探索完善,也是做好新时期农村低保工作的必然要求。农村低保听证制度的核心是依靠群众,通过群众的广泛参与,使群众的问题依靠群众来解决。各乡镇要把推行农村低保听证制度作为落实惠民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扎实推进低保听证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错保、漏保现象的发生,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退进退”的目标,维护好群众的基本权益和社会的公平公正。

低保听证的内容及程序

(一)听证对象

1.新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

2.有举报或群众反映较大的在保户。

3.年审时的全部在保户。

(二)听证会的组织实施

听证方案由听证对象所在村委会制定,经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听证会由听证对象所在的村委会组织实施,听证结果作为村委会上报农村低保人选的主要依据。

(三)听证人员

听证小组成员一般在15人以上,原则上为单数,具体人数由各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党员代表、村“两委”成员代表、村民代表、本村县乡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如果听证会组成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则该员予以回避。

(四)监督人员

负责民政工作的副乡(镇)长、民政所长、乡(镇)包村干部,必要时县民政局指派工作人员参加监督听证过程。

(五)村民均可到会参加旁听

(六)听证时间的确定

村委会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听证会的召开时间,在听证会举行的5日前,应将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及举行听证的事由通知各有关人员,并告知全体村民。

(七)听证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组成人员,宣读低保相关政策及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基本条件。

2.申请人陈述家庭的困难情况及申请理由

3.村干部通报入户调查情况。

4.听证会组成人员向申请人提问。

5.参加旁听人员向申请人提问。

6.申请人及其亲属暂时退场回避,听证人员对申请户逐一讨论并无记名投票。

7.所有人员回到会场,当场进行唱票、计票,由主持人当场宣布结果。

8.如申请人对听证会结果不满意,可向所在乡镇民政所提出二次听证请求,乡镇民政所接收到二次听证请求后,要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等实际情况进行再次调查取证,并责成村委会在适当时间进行二次听证。

(八)其它

1.听证会要制作详细笔录,并经听证成员、负责民政工作的副乡(镇)长、民政所长、包村干部审核无误后签字,村委会、民政所盖章后报民政局备案。

2.为维护申请人的隐私与尊严,听证会成员不可询问与听证内容无关的问题。

时间安排

农村低保听证制度自2012年7月开始实施,以点带面,逐次推进,最终全县220个村听证覆盖面要达到100%。各乡镇要精心选择开展农村低保听证的试点村,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抽调人员分组对各村听证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工作要求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篇2

随着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的加剧,民生问题成为我党和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课题,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关心在近几年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焦点,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其中之一就是乡镇民政资金的投入额度逐年增加,但是由于受历史、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乡镇民政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成为目前一个棘手的问题。民政资金是国家用于对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对城乡困难群众救助的专项资金,是“救命钱”、“解难钱”,确保民政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民政资金准确、及时、足额地发放到民政对象手上,是各级政府及民政工作者的重要职责。

一、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目前有农村低保户7 489人,城市低保对象4 158人,农村五保对象280人,有优抚对象230多人。仅2008年,县本级财政投入各类民政资金 1 200多万元,争取上级民政专项资金近 40万元。由于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受自身条件、制度建设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乡镇民政资金在规范化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1.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对工作的思想认识不够。民政资金是“救命钱”、“解难钱”,能否把这部分资金真正地用到民政对象身上,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民心工程”的构建。乡镇民政干部作为民政工作最基层的工作人员是民政对象最“贴心”的人,是党和政府惠民政策最真实的践行者。但是由于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缺乏工作上的主动性,没有形成深入弱视群体、走村入户的调研习惯,一般都是服从上面的安排,或者是迫于各种压力而采取平均分配主义;第二,由于受到划拨到乡镇民政资金有限和需求人群较多双重因素的影响,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只是充当了执行者的角色,没有形成向上级政府建言献策的习惯;第三,缺乏现代民政理念中的服务理念。人是一个具有能动性的主体,作为各种救助对象的人员也不例外,随着民政工作理念的转变,民政工作人员应该树立“助人自助”的服务意识,通过“输血”使其具备“造血”的能力,而不能使其形成“等、靠、要”的思想,以至形成“社会福利病”。

2.乡镇民政资金违纪现象较为突出。在这次调研中发现,乡镇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逐步规范,违规违纪问题逐年减少,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第一,挤占挪用民政资金现象仍然存在。在调研中发现部分乡镇民政所没有把下拨的民政资金用到受灾的农户,而是用于办公经费或其他费用。第二,截留民政资金现象时有发生。由于部分乡镇财政吃紧,把上级拨付的专项民政资金截留挪作他用,较为典型的就是挪用到乡镇政府各机关的办公经费或其他。第三,存在民政资金未足额落实到位现象。部分乡镇由于乡镇财政资金困难,不能保证乡镇财政预算中民政资金的及时到位,拖欠、占用民政资金现象较为普遍。

3.民政资金的发放缺乏动态化的管理。事物总是处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民政对象也不例外。在调研中发现,在“应保尽保”的政策指导下,缺乏“应退就退”的动态管理机制。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缺乏入户调研的习惯,对应该实施帮助对象的信息掌握不足,导致部分群众意见很大;第二,乡镇民政所和工作人员没有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动态化管理机制,致使一些管理方法难以得民心。比如,某低保户的子女已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家庭收入有所增加的情况下依旧领取低保金就不符合“应退就退”的要求。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的认识存在误区。误区一:民政工作就是普通的行政工作。民政工作是为特殊人群服务的,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还需要过硬的道德素质。但在调研中发现,一些民政干部认为在工作中只要不出什么“乱子”就可以了,“为民分忧”、“树党形象”都是次要的。误区二:民政工作是以管理为主而不是以服务为主。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受此传统思维的影响,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缺乏现代民政理念,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在工作中被动地等民政对象自己来讲自己的困难,而不是民政工作人员自己亲自入户摸底调查进而掌握民政对象的详细信息。误区三:评价自己工作绩效的是上级领导而不是民政对象。中国的行政机制就是对上负责制,决定一个行政干部升迁的是自己的上司,而不是普通老百姓。在这样的潜规则影响之下,大多数乡镇民政干部着眼于“面子工程”,缺乏实干精神,缺乏和老百姓交朋友的习惯。

2.乡镇政府行政经费短缺。一是部分乡镇由于乡镇资金困难,不能保证民政资金的按时到位和足额发放,且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民政资金挤占挪用现象。二是个别乡镇基础差、底子薄,财政多为“吃饭财政”,致使民政资金不能全额落实到位。三是单位领导法制观念淡薄、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低、资金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了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的发生。四是由于乡镇民政专项资金一般都是由县民政局直接划拨乡镇财务所之后,再由乡镇财务所划拨给民政所,这就往往造成了乡镇民政资金经常被挪作他用,从而难以实现“捆绑式”的使用。

3.民政资金动态化管理制度不健全。为了保证乡镇民政资金的正确使用,各级民政部门先后采取了各种举措,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就目前而言,现有的制度不足以解决各种各样的现实难题。具体地说,究竟什么样的标准就符合享受低保在各乡镇就没有一个明确文件和制度架构。同样地,对于弹性空间比较大的零时救助也缺乏可操作的方法,而与此相反,有乡镇民政干部反映,零时救助的事件一般都是一些紧急事件,需要应急处理和资金,但是由于存在烦琐的审批手续,导致零时救助在操作上比较困难。另外,对于一些比较大的、由各种社会慈善组织提供资助的项目缺乏动态的监管机制。

三、基于原因分析基础上的对策建议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篇3

一、重民生,着力提高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基本民生,是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要完善和深化城乡是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我县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约22796人,占农村总人口的5.6%,其中农村低保对象20250人,五保对象2546人,是目前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他们在制度内得到了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今后我们将根据财政投入的实际情况,从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加大救助力度,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同时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低保。近阶级会特殊重视新生生活困难家庭,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农民工家庭的实际困难:落实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救助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苦难家庭,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零就业家庭等重点予以关照。二是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完善及时救助,分类救助,按省里要求将危房改造工作做好落实好。三是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认真落实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尽快完善老年优待政策体系,继续推进敬老院服务,基本满足老年人居院养老的需求。四是推进优抚安置工作,保障优抚对象权益。继续开展“关爱功臣”“永保光荣”等系列双拥活动。继续完善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与当地群众(来源:文秘站 )的生活水平同步发展。大力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重点优抚对想医疗补助即时结算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二、促稳定,着力加强城乡基层民主,社会组织建设。

一是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发挥城乡社区功能,筑牢基层社会稳定平台。坚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进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推进农村基层建设。二是推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发挥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传达政策,反映群众心声,疏导社会心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体的和谐互动。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组织,维护社会次序,促进社会稳定。

三、我县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县乡镇民政队伍秉承“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牢牢记住“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牢牢把握“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任务。,认真履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职能,提高社会保障效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农村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尊重与好评。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政职能的增加,基层民政工作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反而随着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建设缺位,基层力量薄弱。伴随着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取消了乡镇民政办公室,改设乡镇民政助理员一职,且多为兼职。二是人员调整频繁,业务知识匮乏。熟悉和准确掌握民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干好民政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据统计,全县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有17人参加过县及以上专业知识培训,未参加过任何形式培训的有9人、占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数的34.6﹪、占乡镇总数的27﹪,形成了“上面守营房,下面流水兵”。由于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频繁更换,业务知识匮乏,乡镇民政工作无连续性,其结果必是“一年忙到头,万事理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县民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是民政职能增多,队伍兼职过多。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进入新世纪后,民政职能逐渐增多,尤以社会保障任务繁重。今年省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大部分由乡民政所直接承办,至目前,我县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250人,五保供养对象近2546人,年均发放各类民政优待抚恤、定补救助款物过百万元。随着社会保障措 施的到位,民政服务对象、各类款物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眼下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普遍兼任残联理事长,此外还要住村参与各项中心工作。人员过少,任务加重,兼职过多,势必对乡镇落实民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深度和广度带来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注定大打折扣。

四、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民政工作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民政所涉及的社救、优抚、低保、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村民自治、社区建设业务,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管理,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高度重视和关心乡镇民政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是加强社会建设,抓好民生工程实施的有力保障。

(一)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政工作是和谐之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能有效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利益关系和谐;做好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军政军民关系团结和谐意义重大;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依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对于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有利于弘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人际关系和谐。

(二)、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乡镇民政工作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民政的每一项工作都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一项工作体现着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怀。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惠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在当前,各种社会群体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的形势下,乡镇民政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严格。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出发,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民主管理权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有利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民政工作在政府的职能转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社区建设村民自治与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都属于社会管理职能范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可以说,在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中,民政社会保障占有极重要位置。此外,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管理、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等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总之,民政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必须坚持和强化的主体责任。总理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深情地说:“作为总理,应该是最大的民政部长,是一个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这句话充分反映了加强民政的重要性。我们必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清加强乡镇民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进一步把乡镇民政工作抓实抓好。

五、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努力提高民政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总体思路是:按照充实、完善、规范、提高的基本思路,借鉴我省池洲、宣城市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好做法,建立健全乡镇民政办事机构,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条件,从体制机制上构建乡镇民政服务平台,全面承担起为民服务的职责。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篇4

(一)参会人员:乡镇领导、干部职工,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二)会议内容:

1、乡(镇)政府安排、布置年审复查工作,重点强调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责任,有关部门配合,工作完成时限。

2、乡(镇)对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领导和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二、复查的办法和程序

(一)各乡(镇)负责将本乡(镇)2015年符合低保条件已纳入保障的低保花名册(信息系统导出的低保对象花名册),分村分组制作出花名册交各村作为年审复查对象。

(二)村组根据乡(镇)政府提供的以上花名册,由乡(镇)领导、包村干部将分村花名册带到村上召集有村“两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会上对花名册上的家庭逐一进行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的审查、评议。

(三)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查、评议,当前仍然符合低保条件(复查标准)的,经所在村上公示(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制作出年审复查花名册,村支书和村民委主任签字并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复查后上报的花名册进行审核,对当前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汇总制作复查花名册由乡(镇)长、分管领导和民政助理员签名并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县民政局作为本乡镇2016年农村低保拟保花名册。

三、要严格规范农村低保制度

(一)做到以户入保,杜绝平均主义。除个别因重病、重残造成家庭比较困难,其重病、重残本人可以单个入保外,其余要以户入保。

(二)做到“三审、三公示”申请审批程序,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即: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审后一榜公示;乡(镇)复查、复审后二榜公示;县民政局抽查、审批后三榜公示。

(三)做到审批资料齐全、归档。新申请人入保要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审批表》;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明确的初审、复审意见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和盖公章;县民政局要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批准意见和享受金额,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和盖公章。《申请审批表》装成低保户档案由县民政局统一归档存放。

(四)统一规范资金发放。农村低保资金要坚持实行金融机构发放,杜绝村、组干部代领。

(五)严格执行农村低保的准入条件。目前,我州农村低保入保的基本条件是(农村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纯收入低于190元。

四、上报《民主评议表》、审批表、花名册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审定的复查结果填写《民主评议表》、审批表、2016年农村低保拟保花名册经乡(镇)长签名并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于2015年12月20日前报县民政局低保中心,经局务会议研究后制发《县2015年农村低保年审审批表》作为各乡镇2016年农村低保保障依据。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篇5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活动中,我对全县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现就调查的相关情况及建议提出来,仅供领导及有关部门参考。

一、我县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基本情况

我县位于**省西部,长江西陵峡两岸,地处三峡工程坝上库首,是伟大爱国诗人屈原的故乡。全县辖12个乡镇、186个村、7个居委会、38.7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2.18万人。全县总面积2427平方公里,耕地总面积40.77万亩,土地构成为“八山半水一分半田”,是一个集老、少、边、穷、库、坝区于一体的山区农业县。

20xx年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政府内设机构就只有党政综合办、经济发展办、社会事务办“三大办”了,12个乡镇民政办其中6个归口社会事务办、5 个归口经济发展办、1 个归口人武部管理,乡镇民政办在名义上已不存在了。12个乡镇现有专兼职民政干部23人,办公室21间,10个乡镇配有电脑15台,8个乡镇配有固定电话。

截止20xx年底全县共有各类民政对象29800人(不含因灾救助对象、婚姻登记对象、社团民间组织对象等),其中城乡低保对象22077人(城市低保3636户7449人、农村低保6362户14628人),农村五保对象2077人,优抚对象2934人,其它对象2712人。

1、基层民政工作办公条件有所改善。20xx年县民政局投资9万多元,为12个乡镇民政办和3个县城社区居委会配备了电脑、打印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提高了办事效率;20xx年县民政局投资2万多元,帮助各乡镇民政办建立了高标准的城乡低保宣传公示专栏,及时公布民政政策和公示社会救助对象情况,提高了民政工作透明度。

2、乡镇党委、政府对民政工作比较重视。乡镇民政机构积极争取乡镇党委、政府的重视,县民政局建立了班子成员联系乡镇工作制度,每个班子成员不定期地与所联系乡镇衔接工作,并对乡镇民政业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办。全县大多数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政工作,并将民政工作纳入了党委、政府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部署、安排落实民政工作的重要任务,促进了民政各项政策及时有效的落实。

3、乡镇民政工作考核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县民政局通过不断总结和探索,逐年修订《乡镇民政工作目标管理及实绩考核评价办法》,从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城乡低保、优抚安置、社会事务、老龄工作、基层政权、信息调研、稳定、财务统计等十个方面对乡镇民政工作进行规范和考核,有效地促进了民政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4、基层民政干部培训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县民政局建立了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和适时组织培训。每年年初和年终都要召开全县民政工作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同时适时组织外出参观,学习先进典型,开阔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眼界,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乡镇民政机构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对我县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感到目前基层民政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乡镇民政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一是乡镇民政机构设置不规范。乡镇民政机构建设与职能要求不相适应,编制结构与职能作用不相适应,工作运转不畅。民政工作是一项群众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无论上至中央,下到地方,还是各级民政部门出台的法规政策、办法措施,最终能否取得应有的效果和作用,实际上都取决于乡镇第一线的民政机构和民政干部,从而也就形成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针穿”的局面。然而近年来,虽然经济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基层民政机构的建设不但没能得到同步发展,相反受到了较大的制约。就我县来讲,乡镇民政部门机构设置没有统一标准,各乡镇虽然有主管民政工作的人员,实行独立办公,但自从20xx年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民政办就不存在了,有的归口社会事务办,有的归口经济发展办,还有的归口人武部管理,这样的归口也只是名义上的归口,实际上民政工作与这些归口部门的业务工作没有关系和联系,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两张皮”,徒有虚名,乡镇民政工作处于“机构无帽子,门口无牌子”的 状况,民政办已只是一个口头称呼而已,上级民政部门下发文件、指导工作不知到底该对哪个办,对民政办没有这个机构了,对社会事务办有的又不管民政工作业务,何况还有的在经济发展办或人武部管辖。因基层机构存在一定问题,基层民政工作的管理职能实际上已处于弱化趋势。

二是人事管理体制不顺。乡镇民政干部人事关系隶属乡镇,绝大多数乡镇任免民政干部,不需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也不考虑民政业务工作的性质,随意地过于频繁地变动民政干部,全县23个民政干部其中从事民政工作一年以下的有8人,再加上民政干部兼任多项工作,其中有15人兼职其他工作,有兼任残联助理的,有兼任扶贫助理的,还有兼任人武部干事、工会干事的。由于乡镇民政机构设置不规范,因此在民政干部的职务任命上也是“五花八门”,23人中有12人任民政助理,4人任民政干事,1人任社会事务办副主任,1人任民政办副主任,3人任残联助理,1人任残联干事,1 人任民政出纳。除兼职外,绝大多数乡镇民政工作人员还要包村驻点,完成中心工作任务和党委政府临时交办的工作,从而导致有些民政干部无法用主要精力去做好民政本职工作。

三是少数乡镇领导对民政工作重视不够。乡镇民政工作线长面广,任务繁重,政策性强,许多工作都关系到基层群众特别是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因而责任重大,利益悠关。但由于民政工作不像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那样拥有“一票否决权”,因此,个别乡镇只是把民政工作当成当地党委政府工作的一个“搭头”,少数分管领导很少用主要精力来研究民政工作,对民政业务和民政政策不熟悉,亲自指导督办落实民政工作的力度不够,对乡镇民政干部关心不够,甚至有极少数乡镇领导干部认为民政工作无非就是“发发钱”,是软任务不是硬指标。何况民政资金都是必须到人到户的,政府用不了,干部拿不到,政府只有付出,没有收入,无利可图,只要民政干部“摆平”了就行了。只有到了有灾情发生或优抚对象、困难群众上访要解决问题时才想到民政工作,才体会到民政工作的重要性。

2、乡镇民政干部队伍力量比较薄弱

一是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目前我县乡镇民政干部共有23人,平均每个乡镇1.9人,其中3人的2个乡镇,2人的7个乡镇,1人的3个乡镇,而全县民政服务对象共有29800人,仅农村低保对象就比20xx年增了6倍,城市低保对象增了47%。民政对象增多了,民政干部却减少了。20xx年全县14个乡镇合并为12个乡镇时共配有28名乡镇民政干部,现在却只有23人了,工作力量显得非常薄弱。按照每万人配备1名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的规定,我县尚缺乡镇民政干部16人。乡镇民政工作千头万绪,民政对象数量多、情况复杂,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不仅有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区划地名、城乡低保、五保孤儿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而且有老龄事务、婚姻管理、收养登记等社会事务工作,还有村务公开、社区建设、村民自治等基层政权建设,以及接待处理、政策咨询等等,这些都是从上到下民政部门职能范围的工作,如此多的重要任务仅仅落在1至2个民政干部肩上,并且有的还是兼职,其工作繁忙程度可想而知。由于受工作人员职数、素质和工作精力的局限,如村民自治换届选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城乡社区建设等,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基本上无精力去抓,也无能力去抓。

二是乡镇民政干部年龄结构老龄化现象比较突出。近年来,乡镇虽然在民政办工作人员的年轻化上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但总体来看年龄结构还是明显偏老。我县23名乡镇民政工作人员平均年龄为45.8岁,其中45岁以上的14人;55岁以上接近退休年龄的就有6人;从事民政工作10年以上的有4人;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43%。民政工作的重心在千家万户,民政干部年龄偏大,文化结构偏低,对民政工作全局性把握和现代办公设备的应用有一定的难度,对民政业务新技能掌握不到位,工作的进取心、积极性和创新精神明显缺乏,年龄的偏大已使他们在一些工作上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状态,如在查灾核灾、城乡低保入户核查工作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资金发放检查监督上难以到位,在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中缺乏有力检查指导,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到了基层时有打折扣的现象等。

三是部分乡镇民政干部业务知识老化。少数乡镇民政工作人员不善于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不够,思路不多、方法不活、凭老经验办事,抓不住主要矛盾和工作重点。在现代信息技术广泛运用于工作之中的情况下,其陈旧的思想观念和业务素质明显不符合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工作跟不上节奏,效率低下。有些乡镇还存在着一种怪现象:原任职于乡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成员退居二线的,有的已接近离岗退休年龄,被安排到民政工作岗位上,作为休闲式、过渡型、照顾性的安排,按说这些老同志组织领导能力非常强,工作经验也非常丰富,民政工作在他们手中应该是“小菜一碟”,但是由于他们缺乏系统正规的民政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对新形势下的基层民政业务生疏,对众多而复杂的民政政策也一时难以弄通弄懂,因此高标准地完成各项民政工作显得有些吃力,这也是制约乡镇民政工作的一个瓶颈。

3、乡镇民政机构工作经费明显不足

一是乡镇民政工作环境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乡镇民政机构工作环境与其它部门相比,差距比较明显,如在软硬件上与乡镇计生办相比,工作的对象都是广大百姓,民政工作的范围、内容比计生办更多、更杂,但在办公设施配备上差距非常大。12个乡镇民政机构办公用电脑基本上还是20xx年县民政局用工作经费给乡镇配的,目前已有2个乡镇电脑坏了无力再配,有4个乡镇民政没有固定电话(上报灾情就不能保证)。由于民政机构没有收费项目,民政系统掌握的资金虽然不少,但所有资金都是必须发放给民政对象,一分一厘都不能挪用的,工作经费只能全靠财政拨款。工作经费不足是乡镇民政机构最普遍、最头疼的事,民政各项工作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灾情损失核查、民房恢复重建、优抚等对象摸底、核实上报、建卡建档、调查等都离不开工作经费的保障。民政工作特点,决定了民政干部必须经常走村串户了解贫困群众的困难情况,深入到实地核查灾情,到村督促民政政策的落实,因经费问题,部分乡镇在交通用车方面也存在一定困难,部分乡镇民政机构的办公经费、接待费、电话费、车船住宿费、印制表格资料费等,有的靠民政干部自己想办法解决。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乡镇民政高效快捷地履行民政工作职能。

二是基层民政干部的待遇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乡镇民政干部直接面对和经常接触的对象都是一些特殊群体,有的是痴、呆、傻或重度精神病人,他们有的不能控制自己的言语和行为,有的是各类传染病人(如结核、肝炎、以及外来的麻疯病等),要了解和掌握这些群体的真实生活状况,就必须深入到户、见到本人、弄清实情,一旦发生灾情总是民政干部最先到现场,因此乡镇民政干部承担的自身安全风险要比其他干部多得多,爬山涉水的路比其他干部多,穿破的鞋子要比其他干部多,而他们没有特殊的保护,没有特殊的津补贴,原来曾享受过的雨具费也被取消了,诸如这些他们虽然没有怨言,但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

三、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的建议

为了全面推进基层民政工作的协调发展,大力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充实配强基层民政工作队伍,已是一个不容回避、不容忽视,且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提出如下建议:

1、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全面规范基层民政机构建设。随着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体的高度重视和民政职能的增加,乡镇的民政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为使基层民政工作更加适应新时期的特点、任务、要求,建议上级党委、政府(因县及县以下没有乡镇机构设置决定权)应结合基层民政工作的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乡镇民政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对乡镇民政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编制、场所设施、规章制度等予以重新明确规定,确保乡镇民政机构建设重新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借鉴外地的经验,建议在乡镇设置独立的民政办或民政所(不归口其他办管理),使乡镇民政机构“名正言顺”,人员配备应包括政府安排从事民政工作的干部和聘请的低保专干,在村(居)委会配备一名民政工作协管员,构建覆盖所有村(居)委会的基层民政工作网络,确保基层民政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盲点。

县委、县政府要把乡镇民政工作统一纳入对乡镇党委、政府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进行考核,推动乡镇党委、政府把民政这一事关民生的实事抓实抓好。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给乡镇民政工作应有的地位,应定期听取民政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基层民政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管民政工作的乡镇领导至少应用50%以上精力指导和研究民政工作。

2、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合理配置乡镇民政机构人员。对乡镇民政机构人员的管理,建议参照乡镇财政、林业、国土、司法等部门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民政部门归口直接管理,至少也应由县民政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实行双重管理,乡镇民政机构负责人的任免须征得县民政局的同意,民政工作人员的调整应报县民政局备案。按有关规定乡镇民政机构人员应按“总人口的万分之一”配备,建议按所在乡镇管辖的人口来设定民政机构工作人员职数,合理解决因工作量大与工作人员少这个长期以来存在的矛盾。要尽量减少乡镇民政工作人员的兼职,切实保证有足够的民政工作力量办民政事,民政工作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办民政事。

同时,由于民政工作的落脚点在千家万户,民政工作人员需要经常下基层,走村串户,工作量非常大、也非常辛苦,年纪大了、身体差了不仅力不从心,而且也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工作效率和效果。因此,建议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应逐步年轻化,要改变过去因年龄大由其它岗位上而照顾性地调整到民政岗位上等退休的现象,建议女年满50、男年满55岁的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就应及时调整到其它岗位;随时将不胜任、不适应民政工作的干部调离民政岗位,从而使基层民政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创新和活力。

3、改善基层民政工作环境,解决工作经费和政治生活待遇。长期以来,基层民政工作虽然在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方面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但因民政工作出不了经济效益、出不了政绩,不能挣钱,只会花钱,每年花费相当数额的救灾救济、扶困救助资金却看不到成效,有时甚至会出现发下去的资金越多,救助的面越大,矛盾就越多,上访的更多,民政干部挨骂受气的也就越多的现象,因此有相当一部分乡镇民政干部提出民政工作“搞腻了”,有的主动要求换岗。由此可以看出,基层民政工作的地位不高,加之办公室条件、工作环境不是很好,经费缺乏,人手紧张,年龄偏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是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基层民政工作的发展进步。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篇6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满意”为工作出发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将新增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在动态管理的前提下,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应补尽补,促进城乡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根据城乡低保工作动态管理的要求,2012年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入户调查和听证评议,查清查实低保家庭收入情况,调整低保标准,重点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一是自然减员(包括死亡和办理退休人员)的;二是子女大中专毕业已就业、家庭成员重新就业、子女有赡养能力的;三是采取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的;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五是拥有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空调等非生活必需品,在低保期间建房(不包括实施住房救助)的。

三、核查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村(社区)入户调查、集中评议。各村(社区)对辖区内低保对象进行入户调查,要求入户率达到100%,重点掌握低保对象家庭成员的就业、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村(社区)在调查后,要组织低保听证评议小组成员对辖区内享受低保待遇对象进行听证评议。听证评议会由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主持,按以下程序进行:入户调查人员介绍入户调查情况——听证人员对调查人进行质询——逐个举手表决--主持人宣读表决结果。经三分之二以上听证评议人员同意的为通过。听证评议会要邀请乡镇(街道)驻村(社区)干部、民政助理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乡镇(街道)纪委干部参加。根据听证评议情况,统计评议结果,统计表一式二份,由听证评议小组成员审核无误后签字,加盖村(社区)印章后,一份留村(社区)存档,另一份上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同时将评议结果在村(社区)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群众有异议的,村(社区)将有异议的低保家庭报乡镇(街道)民政办,由民政助理员入户核查后,报乡镇(街道)评审小组评审。村(社区)听证评议会议结束后,应保存好会场所有资料,包括听证、评议会议记录、每一位评议成员签字的《评议评审表》。

(二)乡镇(街道)审查。乡镇(街道)民政办要对村(社区)上报的核查材料进行逐户审查,重点对家庭成员2人以上户进行上户抽查,要求入户率达50%以上,特别是对有一定劳动能力户,入户调查率要做到100%。经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查,并经乡镇(街道)评审小组评审后,将评审结果在低保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如有举报,所在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应重新上户核查。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民政办应通过救助网络系统,及时将增加、调整、注销的低保家庭上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核查对象分类处理。经村(社区)入户调查,以及乡镇(街道)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处理:(1)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无变化并符合低保条件的,自7月开始继续按原标准享受低保待遇。(2)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了变化的,应填写《低保待遇审批表》,自7月开始调整其低保标准。(3)认定其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自7月起停止其低保待遇。(4)不配合低保核查的家庭作自动放弃处理。因特殊原因没有参加核查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按先取消低保,再重新申报的办法处理。

(四)集中核查时间安排。3月15日开始,5月30日前结束。具体时间安排为:3月30日前村(社区)完成入户调查、集中听证评议、公示工作;乡镇(街道)在4月30日前完成入户抽查、听证评议、公示工作;市民政局在乡镇(街道)审核上报的基础上,5月30日前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五)救助证审验盖章。在村(社区)入户调查时,应将《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收回,经核查审批继续低保的家庭,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审验盖章,并在6月底前将审验的《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发到低保对象手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动员部署,组织学习低保有关政策,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低保集中核查工作的任务、措施。市民政局成立低保集中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片负责,对乡镇(街道)、村(社区)低保核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将各乡镇(街道)低保集中核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分管领导和村(社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民政助理员、各村(社区)民政联络员要具体抓,并要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低保核查工作机构,配备力量,为核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严格核查程序。城乡低保对象核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村(社区)入户调查、集中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确保不走过场。核查工作要充分运用“看、听、算、访、比”五字法,即看被调查对象住房状况,室内陈设及低保金领取存折等;听被调查对象申报就业收入及生活情况等;算出被调查家庭收入和人均月收入;访问邻里,印证其家庭就业及收入情况;比调查对象户与其他困难户差别情况,从而确保核查工作的公平、公正。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篇7

我们征集了各类意见对方67条,从中发现在民政业务领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主要有: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困难边缘群众脱离的预期变得列为遥远,城乡困难群众明显增多。如老年人、因病致贫者,这些群众都要求政府给予救助以改善生活;公众对乡镇公益设施的需求呼声越来越高,占总人口的14%的老年人及其家庭对养老设施和服务的需求相当迫切;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群众对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支配更加关注,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见强烈,对基层政权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政事务日益繁重,基层民政工作存在压力很大,有待建立真正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民政工作机制和队伍等。这些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群众对共享经济发民成果的期待。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民政部门将在“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上做好文章,为保稳促调,转型升级提供坚实保障,为我县经济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重民生,着力提高困难群体,特殊群体和优抚群体的生活保障水平,保障基本民生,是民政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是要完善和深化城乡是低生活保障制度,稳步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我县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约22796人,占农村总人口的5.6%,其中农村低保对象20250人,五保对象2546人,是目前农村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他们在制度内得到了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今后我们将根据财政投入的实际情况,从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出发,加大救助力度,努力改善他们的生活,同时适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全部纳入低保。近阶级会特殊重视新生生活困难家庭,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农民工家庭的实际困难:落实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及时救助生活一时陷入困境的苦难家庭,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零就业家庭等重点予以关照。二是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医疗救助的惠及范围和补助水平,完善及时救助,分类救助,按省里要求将危房改造工作做好落实好。三是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提高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障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认真落实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尽快完善老年优待政策体系,继续推进敬老院服务,基本满足老年人居院养老的需求。四是推进优抚安置工作,保障优抚对象权益。继续开展“关爱功臣”“永保光荣”等系列双拥活动。继续完善抚恤优待和医疗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发展。大力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重点优抚对想医疗补助即时结算制度。完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二、促稳定,着力加强城乡基层民主,社会组织建设。

一是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发挥城乡社区功能,筑牢基层社会稳定平台。坚持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推进村务公开与民主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推进农村基层建设。二是推进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发挥服务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继续重点培育和扶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传达政策,反映群众心声,疏导社会心理,引导群众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对生活困难群体提供帮助;促进政府和社会组织,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体的和谐互动。加强执法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和非法组织,维护社会次序,促进社会稳定。

三、我县乡镇民政工作机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我县乡镇民政队伍秉承“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牢牢记住“解决民生、保障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牢牢把握“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核心任务。,认真履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职能,提高社会保障效能,在化解社会矛盾、稳定农村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尊重与好评。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政职能的增加,基层民政工作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加强,反而随着乡镇政府机构改革受到了严重的削弱。主要表现在:

一是机构建设缺位,基层力量薄弱。伴随着2006年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取消了乡镇民政办公室,改设乡镇民政助理员一职,且多为兼职。二是人员调整频繁,业务知识匮乏。熟悉和准确掌握民政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是干好民政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据统计,全县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有17人参加过县及以上专业知识培训,未参加过任何形式培训的有9人、占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数的34.6﹪、占乡镇总数的27﹪,形成了“上面守营房,下面流水兵”。由于乡镇民政工作人员频繁更换,业务知识匮乏,乡镇民政工作无连续性,其结果必是“一年忙到头,万事理不清”,严重影响了我县民政工作的正常运转。三是民政职能增多,队伍兼职过多。民政是为民之政,和谐之基。进入新世纪后,民政职能逐渐增多,尤以社会保障任务繁重。今年省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大部分由乡民政所直接承办,至目前,我县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近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0250人,五保供养对象近2546人,年均发放各类民政优待抚恤、定补救助款物过百万元。随着社会保障措施的到位,民政服务对象、各类款物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而眼下乡镇民政工作人员普遍兼任残联理事长,此外还要住村参与各项中心工作。人员过少,任务加重,兼职过多,势必对乡镇落实民政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深度和广度带来严重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注定大打折扣。

四、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民政工作的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民政所涉及的社救、优抚、低保、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村民自治、社区建设业务,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管理,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高度重视和关心乡镇民政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现实需要,是加强社会建设,抓好民生工程实施的有力保障。

(一)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民政工作是和谐之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城乡低保工作,能有效保障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和利益关系和谐;做好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军政军民关系团结和谐意义重大;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依法推进村(居)民自治和和谐社区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对于扩大基层民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推动慈善事业发展,有利于弘杨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人际关系和谐。

(二)、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能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乡镇民政工作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民政的每一项工作都与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一项工作体现着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怀。党和政府的爱民之情,利民之意,惠民之举,很多方面是通过民政工作来实现的。在当前,各种社会群体利益分配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的形势下,乡镇民政工作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要求越来越严格。要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出发,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基本职责,落实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和民主管理权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解决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有利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民政工作在政府的职能转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民政工作的基本职能是解决社会问题,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社会稳定。社区建设村民自治与民间组织管理等工作,都属于社会管理职能范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可以说,在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服务中,民政社会保障占有极重要位置。此外,如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社会救助管理、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等工作都是社会管理的基础,也是政府为广大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总之,民政工作是各级政府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必须坚持和强化的主体责任。总理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深情地说:“作为总理,应该是最大的民政部长,是一个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这句话充分反映了加强民政的重要性。我们必须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清加强乡镇民政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进一步把乡镇民政工作抓实抓好。

五、全面加强乡镇民政机构建设,努力提高民政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总体思路是:按照充实、完善、规范、提高的基本思路,借鉴我省池洲、宣城市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好做法,建立健全乡镇民政办事机构,加强人员配备,改善工作条件,从体制机制上构建乡镇民政服务平台,全面承担起为民服务的职责。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篇8

 

县医改办:

根据省市医改办要求,我局认真开展资助城乡低保户、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对因病困难居民实施医疗救助,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帮助我县城乡困难群体看病难问题,切实减轻他们因病医药费负担问题,我局在2016年12月前资助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城乡孤儿对象,全县共15947人,即从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12个月)按B档每人年资助230元,资助金共366.78万元,全部由县财政负担。

二、主要做法

(一)资助参保情况。县民政局已下拨通知要求乡镇、区场、龙城街道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将确定享受2017年的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城乡孤儿对象务必在2016年11月25日前报当地乡镇所在地的劳动社保所录入参加2017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全额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入县社保局。

(二)**县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社保局、审计局关于印发《**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龙民〔2014〕29号)和《**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实施方案》(龙民〔2014〕30号),制定了救助标准,并从2014年7月开始实施。

从2017年1月1日起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社会救助对象、扶贫对象年度政策内医疗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比例部分费用(含住院起付标准,但不含特定门诊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扣除大病保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95%后,再按100%比例予以救助。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孤儿对象住院的自费部分、门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季或半年100%比例予以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其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接受住院一站式救助、大病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支付部分每人每年累计超过3000元,且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截止2017年8月我县发放医疗救助资金155.83万元,救助540人次(凭单医疗救助203人次支付126.02万元;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337人次支付29.81万元)。医疗救助住院凭单和一站式救助支出147.53万元,救助512人次,医疗救助人均补助水平达2881元。高于省规定的2828元。

(三)医疗救助金的发放由县财政直拨到县民政局,再由民政局划拨到有关乡镇财政所,通过银行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社会化发放率100%。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由县民政部门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县财政部门凭县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表按季拨付到各定点医院专用账户。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做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系统。做好系统建设、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继续做好资助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城乡孤儿和低收入重病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民政局要求乡镇、区场、龙城街道的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将确定享受2017年的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城镇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对象在2017年11月25日前报当地乡镇所在地的劳动社保所录入参加2018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请各地与当地乡镇社保所沟通,确保所有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负担的参保费用全额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入县社保局。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篇9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自9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当时有低保户28户,70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00元,具体审批程序是:由本人提出申请,下岗职工单位负责审查盖章后报民政局,民政局入户进行调查核实后审批。20*年5月《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下发后,我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不断完善操作规程,自20*年开始凡持有非农业户口、月人均收入达不到160元的城镇居民,可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居委会派两人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由调查员签名,并由居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社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由管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及相关证件原件报民政局低保股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局务会研究审批;对农村居住的非农业、人均月收入低于160元的困难居民,可向所在乡(镇)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民政所派两人同村干部进行家庭状况调查,合格的由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民政所,由民政所调查员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将所有相关材料及有关证件原件报低保股,由低保股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报请局务会研究审批。目前,我县享受城镇低保户待遇的城镇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群众共有1572户,4233人,占非农业人口5%。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我县对城镇低保户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年对全县低保对象逐一进行了年度审核,通过调查核实,对9户,19人超出保障线标准的及时予以停保,对85户,210名符合城镇低保对象条件的及时纳入了保障范围。对有特殊困难的87户低保对象实施了重点救助,不同程度的提高了救助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字[20*]2号)文件精神,从20*年7月份开始,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人均补助由原来的5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20*年共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390万元。今年年初,为让广大困难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关于召开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视频会议的通知》(冀民传[2009]2号)精神,我们积极落实资金,为城镇低保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150元,共发放补贴金64万元,确保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县农村低保工作自*年开始实施,当时有低保对象258户,全年共发放保障金400320元,每户平均补差15元。自20*年开始凡持有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低于720元的,由本人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研究,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批表,由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民政所,民政所核查后把符合条件的由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乡(镇)政府,由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民政局审批。目前,我县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生活困难群众共有7824户,12596人,根据《沧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沧民发[20*]30号)文件精神,20*年下半年平均补差由上半年的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元,全年共发放保障金360万元。根据冀民传[2009]2号文件精神,1月份为农村低保对象每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100元,共发放补贴资金94.6万元,春节前已全部发放到位。

3、五保敬老工作。我县自*年开始对五保对象开始发放五保供养金,具体审批程序是:凡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由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村委会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民政所审查,乡民政所长签字盖公章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民政局审批。截止20*年年底,我县共有五保供养对象2*2户,2172人,全年共发放五保金21.6万元。根据20*年11月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民政工作会议要求,2009年1月份共为21*户,2199名五保供养对象每人发放一次性补贴100元,共发放补贴资金219900元。

4、*年县财政匹配城镇低保资金5万元;农村低保资金5万元;五保户资金54.3万元。

二、2009年工作安排

1、积极落实资金,提高低保标准,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民政工作会议要求,从2009年1月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160元提高到22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年720元提高到870元,月人均补差41元。

2、确保敬老院按期投入使用。完成3座敬老院的扫尾工程,争取院民早日入住,逐步扩大集中供养率,同时抓好院长的选聘和聘用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

3、继续深入实施“六个一”联系制度、“手拉手”扶贫济困等社会化救助活动,不断探索和完善长效救助机制,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4、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爱心工程基金会”,每年筹集资金100万元,用于解决特殊人群的生活问题。最近,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县正科级以上(包括正科级)领导干部对全县220名孤儿进行结对帮扶,每人每年帮扶钱物不少于500元。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篇10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自9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当时有低保户28户,70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00元,具体审批程序是:由本人提出申请,下岗职工单位负责审查盖章后报民政局,民政局入户进行调查核实后审批。2004年5月《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下发后,我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不断完善操作规程,自2008年开始凡持有非农业户口、月人均收入达不到160元的城镇居民,可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居委会派两人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由调查员签名,并由居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社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由管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及相关证件原件报民政局低保股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局务会研究审批;对农村居住的非农业、人均月收入低于160元的困难居民,可向所在乡(镇)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民政所派两人同村干部进行家庭状况调查,合格的由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民政所,由民政所调查员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将所有相关材料及有关证件原件报低保股,由低保股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报请局务会研究审批。目前,我县享受城镇低保户待遇的城镇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群众共有1572户,4233人,占非农业人口5%。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我县对城镇低保户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08年对全县低保对象逐一进行了年度审核,通过调查核实,对9户,19人超出保障线标准的及时予以停保,对85户,210名符合城镇低保对象条件的及时纳入了保障范围。对有特殊困难的87户低保对象实施了重点救助,不同程度的提高了救助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字[2008]2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7月份开始,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人均补助由原来的5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2008年共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390万元。今年年初,为让广大困难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关于召开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视频会议的通知》(冀民传[2009]2号)精神,我们积极落实资金,为城镇低保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150元,共发放补贴金64万元,确保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县农村低保工作自06年开始实施,当时有低保对象258户,全年共发放保障金400320元,每户平均补差15元。自2008年开始凡持有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低于720元的,由本人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研究,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批表,由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民政所,民政所核查后把符合条件的由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乡(镇)政府,由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民政局审批。目前,我县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生活困难群众共有7824户,12596人,根据《沧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沧民发[2007]30号)文件精神,2008年下半年平均补差由上半年的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元,全年共发放保障金360万元。根据冀民传[2009]2号文件精神,1月份为农村低保对象每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100元,共发放补贴资金94.6万元,春节前已全部发放到位。

3、五保敬老工作。我县自08年开始对五保对象开始发放五保供养金,具体审批程序是:凡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由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村委会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民政所审查,乡民政所长签字盖公章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民政局审批。截止2008年年底,我县共有五保供养对象2082户,2172人,全年共发放五保金21.6万元。根据2008年11月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民政工作会议要求,2009年1月份共为2106户,2199名五保供养对象每人发放一次性补贴100元,共发放补贴资金219900元。

4、08年县财政匹配城镇低保资金5万元;农村低保资金5万元;五保户资金54.3万元。

二、2009年工作安排

1、积极落实资金,提高低保标准,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民政工作会议要求,从2009年1月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160元提高到22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年720元提高到870元,月人均补差41元。

2、确保敬老院按期投入使用。完成3座敬老院的扫尾工程,争取院民早日入住,逐步扩大集中供养率,同时抓好院长的选聘和聘用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

3、继续深入实施“六个一”联系制度、“手拉手”扶贫济困等社会化救助活动,不断探索和完善长效救助机制,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4、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爱心工程基金会”,每年筹集资金100万元,用于解决特殊人群的生活问题。最近,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县正科级以上(包括正科级)领导干部对全县220名孤儿进行结对帮扶,每人每年帮扶钱物不少于500元。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篇11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自9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当时有低保户28户,70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00元,具体审批程序是:由本人提出申请,下岗职工单位负责审查盖章后报民政局,民政局入户进行调查核实后审批。20*年5月《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下发后,我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不断完善操作规程,自20*年开始凡持有非农业户口、月人均收入达不到160元的城镇居民,可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居委会派两人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由调查员签名,并由居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报社区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由管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及相关证件原件报民政局低保股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局务会研究审批;对农村居住的非农业、人均月收入低于160元的困难居民,可向所在乡(镇)民政所提出书面申请,民政所派两人同村干部进行家庭状况调查,合格的由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民政所,由民政所调查员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将所有相关材料及有关证件原件报低保股,由低保股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报请局务会研究审批。目前,我县享受城镇低保户待遇的城镇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群众共有1572户,4233人,占非农业人口5%。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我县对城镇低保户做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20*年对全县低保对象逐一进行了年度审核,通过调查核实,对9户,19人超出保障线标准的及时予以停保,对85户,210名符合城镇低保对象条件的及时纳入了保障范围。对有特殊困难的87户低保对象实施了重点救助,不同程度的提高了救助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字[20*]2号)文件精神,从20*年7月份开始,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人均补助由原来的5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5元。20*年共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390万元。今年年初,为让广大困难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关于召开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视频会议的通知》(冀民传[2009]2号)精神,我们积极落实资金,为城镇低保对象每人一次性发放生活补贴150元,共发放补贴金64万元,确保了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我县农村低保工作自*年开始实施,当时有低保对象258户,全年共发放保障金400320元,每户平均补差15元。自20*年开始凡持有农村户口的农村居民,人均年收入低于720元的,由本人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研究,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批表,由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民政所,民政所核查后把符合条件的由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乡(镇)政府,由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民政局审批。目前,我县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生活困难群众共有7824户,12596人,根据《沧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沧民发[20*]30号)文件精神,20*年下半年平均补差由上半年的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元,全年共发放保障金360万元。根据冀民传[2009]2号文件精神,1月份为农村低保对象每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100元,共发放补贴资金94.6万元,春节前已全部发放到位。

3、五保敬老工作。我县自*年开始对五保对象开始发放五保供养金,具体审批程序是:凡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由本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审批表,村委会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由村主任签字加盖公章后报乡镇民政所审查,乡民政所长签字盖公章后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长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民政局审批。截止20*年年底,我县共有五保供养对象2*2户,2172人,全年共发放五保金21.6万元。根据20*年11月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民政工作会议要求,2009年1月份共为21*户,2199名五保供养对象每人发放一次性补贴100元,共发放补贴资金219900元。

4、*年县财政匹配城镇低保资金5万元;农村低保资金5万元;五保户资金54.3万元。

二、2009年工作安排

1、积极落实资金,提高低保标准,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低保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民政工作会议要求,从2009年1月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160元提高到225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年720元提高到870元,月人均补差41元。

2、确保敬老院按期投入使用。完成3座敬老院的扫尾工程,争取院民早日入住,逐步扩大集中供养率,同时抓好院长的选聘和聘用服务人员的岗前培训。

3、继续深入实施“六个一”联系制度、“手拉手”扶贫济困等社会化救助活动,不断探索和完善长效救助机制,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4、县委、县政府成立了“爱心工程基金会”,每年筹集资金100万元,用于解决特殊人群的生活问题。最近,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县正科级以上(包括正科级)领导干部对全县220名孤儿进行结对帮扶,每人每年帮扶钱物不少于500元。

乡镇民政所低保工作篇12

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真实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四)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五)属地管理与动态管理原则。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审批和管理工作;县财政局、人劳社保局、统计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具体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有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65号)要求执行,即城镇低保标准按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城镇低保标准的60%确定。

第二章保障范围

第五条凡具有本县辖区内城镇、农村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之外,均有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保障水平根据保障对象实际收入情况实行差额补助,但每人每月最低补差不少于70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全额享受城镇低保标准;重度残疾的保障对象享受全额低保标准。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列入最低生活保障:

(一)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空调、手机、摩托车、高档家电、贵重首饰等),或拥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或拥有闲置的生产性设施及其它非基本生活必需的设施、物品,按市场价计算人均值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六倍的;

(三)因法定赡(扶、抚)养人不尽赡(扶、抚)养责任的(虽有法定赡、扶、抚养人但无供养能力的除外);

(四)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因巨额投资(如建房、购房或其它投资)造成生活困难,且经有认定资格的有关单位评估确认固定资产现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城镇居民住房超过当地年度人均住房面积一倍以上的家庭(单身家庭按2人计算,下同),一般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具体收入核算办法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执行。

第三章保障资金管理

第八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城市居民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居民由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白洋、壶山、熟溪、履坦、桐琴、泉溪、王宅、茭道8个乡镇(街道)由县财政负担85%,乡镇(街道)财政负担15%;柳城、新宅、桃溪、大田、白姆、俞源、坦洪、西联、三港、大溪口10个乡镇由县财政负担95%,乡镇财政负担5%。县民政局设立低保资金专户,由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把按年度预算的负担数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年终按动态管理所担负的资金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县民政局在每年年初排出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按月拨付,专款专用。

根据低保动态管理和实际工作需要,各级政府在年度预算中,须安排一定的低保准备金和工作经费,以确保新增对象和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鼓励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由民政部门接收并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一般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下列特殊对象,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可以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申请:

1、经专家鉴定患特殊病种的人员(主要指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四类病种);

2、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员;

申请报告经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除应出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外,还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原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收入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及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出具《残疾证》;城镇居民有住房的需出具《房产证》;家庭有赡(扶、抚)养关系的需提供赡(扶、抚)养协议或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一方附带另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供附带户口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的未在当地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应当通过上门了解、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道填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并将申请人名单、核查意见和材料以及有关群众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退回申请,并认真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

当申请人、已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或低保审批管理机关对收入核查结果提出异议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要求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民主评议,征求群众意见,并按评议结果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

民主评议会应在所在村(居)进行,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村(居)两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民政联络员;村(居)民代表(其人数不少于其他各类人员的总和)。

第十四条县民政局应当在收到报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核定救助金额,并填发《*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应当将审批结果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将《救助证》发送到户,并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公布准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名单及保障金额。

第五章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最低生活保障实行红绿卡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家庭致困的原因,对家庭困难情况不可能好转的对象,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县民政局批准,享受终身低保,并发给绿卡(绿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对那些暂时困难,通过救助和自身努力,家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发给红卡(红色低保救助金领取证)。重点对红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根据其家庭收入情况的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应接受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监督,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所有收入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管理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核查、审批,并视情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第十八条有正常劳动能力但尚未参加工作、生产的村(居)民,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对拒不参加的,依法给予减发或停发保障金的处理。

第十九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一)县民政局:贯彻实施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的起草、制定、修改工作;适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意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批和保障资金的统计、预算及审核工作;负责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及乡镇街道干部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

(二)县人劳社保局:负责做好退休、失业人员进入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人数的预测,搞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两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数据。

(三)县财政局:配合民政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负责保障资金(包括必要的工作经费)年度预算的核定拨付及决算;

(四)县统计局、物价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测算项(种)价格数据的采集、记录和整理汇总工作,配合民政局测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方案;

(五)县司法局、教育局、水务局、卫生局、供电局、工商局、文广局、传媒中心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应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承担落实相应的工作职责;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核准并上报;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上报前公示、批准后公布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反映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变化情况及时核实并提出停发、减发或增发保障金等调整意见并上报;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业务培训、指导及民政局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对象的低保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实行电子化管理,建立低保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好低保档案。

第六章保障金发放形式

第二十一条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实行按月发放。县民政局在每月初将低保对象实际所需资金汇入县信用联社,由县信用联社各分社、站、点发放,全县通存通兑,低保对象凭信用社存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金。

第七章优惠帮扶政策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给予相应的优惠照顾。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及成员凭民政局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可享受下列政策优惠与物质扶助: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负担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中,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的,由人劳社保局、乡镇(街道办事处)优先推荐就业,免交有关费用。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病到医疗机构就诊,凭证免收普通挂号费、一般性诊疗费、注射费(不含材料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床位费减免30%。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成员在校读书的,学杂费实行减免,并对中小学的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

(五)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登记费。

(六)供电局免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一户一表"改造的表后线材费用。

(七)水务局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免费供水2吨,减半收取一户一表的改造费。

(八)广电单位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入网费和基本视听维护费实行全免。

(九)民政局优先安排临时救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福利企业。

(十)法律援助机构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免收其费、公证费。

第二十三条大力提倡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一)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在校子女,优先享受"希望工程"、"春蕾助学"的救助。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自愿互助、包户服务、助学帮困、结对扶贫等送温暖活动时,优先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

(三)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优先给予慈善救助。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核查、审批工作中,有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或者违反公开原则,不接受群众监督的;

(二)擅自改变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数额的;

(三)贪污、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他侵害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权利或国家利益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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