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合集12篇

时间:2023-06-19 09:23:14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篇1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命题,标志着治理现代化被确立为国家发展战略,而乡镇是国家治理的基层单位,必须为整体战略作出相应的调整。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不断创新乡村治理体系与机制,确保乡村社会治理活动的灵活性、积极性,使乡村社会治理主体主动性地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

1.乡村秩序治理的历史变迁进程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地域广裹,农民人口众多,农村和农民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一直占据重要地位,无论是在封建社会,还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乡村社会秩序的管理自古迄今都为统治者所重视,从秦朝的乡亭制、隋唐的保甲制、元朝村瞳制、明清的里甲制和保甲制、到民国时期的区村(乡)间邻制、再到新中国诞生以来的制和乡政村治,经历了古代乡村管理、民国管理、解放区管理、建国后管理和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管理发展历史演变过程、期间上下几千年、跨越若干朝代。下图具体讲中国的乡村秩序管理的历程〔1〕:

2.乡村秩序治理的“乡政村治”模式

1998年,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确立“乡村分治”或“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秩序体系。乡镇作为国家农村基层政权,应当依法行政;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应当依法自治。乡(镇)与村之间在法律上是“指导关系”。“乡政村治”体制不但重新构造了农村基层的行政组织与管理体系,而且也重新划定农村基层政府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权力边界。

所谓乡政村治模式,就是国家基层政权设在乡镇,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末梢在乡村社会存在;行政村成立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乡镇政府是乡村治理中的主导者,是连接上级政府与乡村社会的纽带和桥梁,乡镇政府职能主要是代表国家在乡村中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不直接干预村民委员会的事务,仅发挥对村组织工作进行服务指导和监督作用。村民委员会实现自治。独立地管理本村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并接受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和监督。乡政与村治是一个平行与指导的关系,乡镇政府与村组织是两个平行的乡村治理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些是乡政村治在治理结构理论上的解释,从实际的组织构成和运行来看,这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结构表现出了复杂的组织系统和运行机理。

3.“乡政村治”模式的问题展现

目前,国家、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级党支部是乡村治理组织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治理主体。目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施过程中尚未明确规定乡镇政府的权责利等内容。乡镇政府与某些政府职能部门难以协调工作中的关系,经常出现“踢皮球”等现象。随着国家权力的下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基层政府部门人员编制不断增加,庞大的人员编制产生巨额的行政开支,导致工作效率难以提高、互相扯皮,增加治理成本,甚至使基层政府部门陷入严重的财政赤字。目前,乡镇政府机构不断增加,乡镇财政经常亏空。尤其是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收入锐减,乡村机构的运行经费存在很大缺口,难以满足日常开支,导致乡村债务化解遥遥无期、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等诸多乡村治理问题。变迁的乡村社会结构与旧有的乡村治理机制之间的冲突因社会分工的加剧、社会矛盾的增多而被不断放大。

3.1乡镇政府转型滞后

在国家制度和体制的框架内,乡政政权架构实际由乡镇政府(包括七站八所)、乡镇人大、乡镇党委、乡政协四大家组成。从法理上讲,乡镇人大、乡镇政府是一级权力组织,乡镇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乡镇政府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乡镇政府实行乡镇长负责制,并由此领导和产生乡镇政府其他组织机构和人员。从乡政实际的分工和运行来看,法律的规定和实际的运作基本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多了乡镇党委这个乡村工作中的实际领导核心,它主管宏观,是管路线和方向的,乡镇政府才是乡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实际管理者,乡政政协参政议政,发挥监督作用。然而在实践层面,这套框架体系日益显示出矛盾之处,乡镇人大产生了乡镇政府及组织人员,乡镇政府理应是乡政村治中的为政者,并拥有更大的乡村管理的权力。但是,由于乡镇政府不是独立的一级政权组织,它是县政府的直接派出组织,作为县管辖的政权末梢和县政府派出组织,既没有独立人事权力,也没有独立的税收财政权力,拥有的只是执行的义务,不能根据乡村的具体实际情况真正发挥服务乡村的职能。

3.2 村民自治的缺位

在乡村秩序治理的过程中,村民的主体性发挥程度决定乡村治理成功与否。在目前的乡村治理中存在着村民对政治参与缺位的问题,村民经济收入不高、教育水平偏低、农村发展落后、综合素质较低,村民通常只看到自己的眼前利益,不重视公益设施建设和相关政策要求,缺乏参与乡村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动力。此外,村民的组织化程度并不高,无法有效地、积极地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主体性作用。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中问题重重:村选举过程中存在恶意拉票买票,黑恶势力干扰村选举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村民通过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参与本村重大事务民主决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村干部掌控村委会的自治权力,村民会议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农村还普遍存在村务假公开、难公开、不按规定公开等一系列问题。相关民主评议、监督、考核机制尚未健全使得民主监督难以真正落实。

3.3.乡村各层组织利益冲突

中国乡村善治的前提是构建合理的利益机制。目前的利益机制设计仍存在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方面。中央政府赋予村民自治权对乡镇权力形成一种补充,乡镇政府却害怕实施村民自治会不便于管理,因此,乡镇政权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便出台一系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相关政策,而村民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不受侵犯,不断抵制乡镇政府和相关政策。因此出现农民越级上访、两委关系不顺等问题,这种组织利益冲突对乡村治理效果产生严重影响。

4.乡村秩序和组织重构的理论基础

4.1多中心治理理论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由于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利益需求的多样化,单一的乡政村治显然落后市场发展的需要,嵌入市场因素的乡村秩序治理模式成为未来趋势和发展的必然。多中心治理理论是公共政策和政府职能优化的理论,从20世纪70年代末西方政府治道变革,重塑政府形象的主要方向就是推进政府职能市场化、政府行为法制化、政府决策民主化和政府权力多中心化。在美国学者迈克尔・博兰尼提出多中心一词和对多中心秩序解释的基础上,20世纪90年代,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研究所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ostrom)和奥利弗#威廉姆森(Oliverwilliamson)等人据此创立了多中心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相对传统的单中心理论而言,意味着无中心、无垄断和无集权。多中心理论是以自主治理为基础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民众对于政府的期望愈来愈高,也愈来愈趋于多元化,而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供给思路在庞大的需求面前是缺乏效率和回应性的,因此需权力分散、管理交叠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允许多个权力中心或服务中心并存,构建政府、市场、公民共同参与和多种治理手段的应用的治理模式。除了政府等正式组织之外,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村民理事会、乡贤理事会等多种非政府社会组织、社会精英将成为乡村秩序治理的主要力量,许多治理主体也同样作用于乡村社会。未来的乡村秩序治理是由多个治理主体、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一个系统工程,而不是单一主体和部门能够解决好的问题。

4.2 制度变迁理论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解释,制度可以被看作是社会中个人所遵守的一整套行为规则(Schultz,1968)。制度变迁理论是基于经济学的视野,考察制度产生、更替和演进的一套理论。该理论于上世纪70年代由诺斯、戴维斯源矗又经过林毅夫、拉坦等人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已经成为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尤其是关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相关理论,更是被用来解释发展中国家制度变迁所广泛应用。组织与制度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在拉坦(1994)看来,制度概念包含着组织的含义,制度创新主要包括特定组织行为的变化、组织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变化以及支配组织行为与相互关系规则的变化等三类情况。在组织与制度的交互关系中,组织是制度变迁的主体或人,通过推动制度变迁来实现组织的目标(刘鹏,2011)。制度变迁理论在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研究中被广泛使用,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之一林毅夫(1989)关于制度变迁的研究中,很多方面其实就是以中国农业组织的变迁为注脚。可以说,制度变迁理论既对中国的农业组织制度变迁有很强的解释力,同时中国农业组织制度的变迁又为丰富相关理论而提供了实践支撑。在制度变迁理论看来,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环境相对稳定,而具体的制度安排则持续演化。依笔者看来,该逻辑也是理解中国农业微观经济组织演变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之后农业组织的三次大的变迁,都是在制度变革与组织演变的交互推进中进行的,组织的演变总是依总体制度环境而推进。

4.3 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理论由科斯(1937)在关于企业的性质研究中提出,所谓交易成本是企业运行所要花费的成本。科斯从交易成本出发解释了企业产生的原因,按照其解释,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互相替代的经济组织,当企业的组织成本小于交易成本时,企业便存在替代市场而产生的可能。威廉姆森(1970)使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具体化,提出了组织创新的系统过程。在威廉姆森的分析框架中,影响交易成本的因素主要包括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信息障碍等。林毅夫C1994)也强调了交易成本的重要性:与任何其他服务一样,我们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才能获得制度。在给定的技术下,交易成本就成为一个社会选择竞争性的制度安排中的头等大事。用最小的成本来提供给定数量服务的制度安排是我们所期望的结果。交易成本理论对乡村组织的创新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释。

5.乡村组织重构路径

5.1 理想的乡村秩序治理网络结构

随着公民社会的日益壮大和市场经济决定作用的日益彰显,公民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具有非官方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自愿性特点的非政府组织是公民社会的载体,包括志愿性社团、行业协会、乡村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的运动等数量激增。理想的乡村秩序治理结构应该是合作网络治理的形成,这个网络中包含了制度化的乡政村治的全部要素,又融合了上述非政府社会组织、乡村社会精英(包括经济能力、劳动模范等)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合作治理网络结构有利于诸多要素在一个空间内相互作用、共存共治。

5.2 清远乡村组织重构的经验借鉴

广东清远作为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通过“三个下移”和“三个整合”重塑了乡村组织架构,实现了乡村秩序治理的和谐。“三个下移”即农村公共服务重心、基层党组织建设重心、村民自治重心下移,这是来自于清远阳山县的经验。围绕一个核心(农村组织化)推进三个重心下移,结合“三个整合”(农村承包土地、涉农资金、涉农服务平台整合),以“费随事转、权随责走”为纽带,重塑农村自治主体、政府与社会关系。2012年底以来,清远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村级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等系列政策,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即将现有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调整为”乡镇-片区-村(原村民小组或者自然村)”的基层治理模式;基层党建重心下移,即在自然村或者村小组设立基层党支部,在行政村一级设立党总支;政府服务重心下移,即把原来的行政村改为党政公共服务站,作为乡镇的派出机构,承办上级交办的工作,开展公共服务和为群众提供党政事项

重构后的广东清远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包括片区综合服务站及设在自然村党支部、村委会、理事会、经济合作社(见下图),其中综合服务站、自然村党支部及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是正式组织,具有法律合法性,唯有村民理事会属于非正式组织。党组织在行政村建立党总支,支部建在村民小组激活了党组织的“神经末梢”,有效增强了农村基层党建活力,扩大了党在农村基层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推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方式、工作方式、活动方式更加贴近党员群众,党组织及时了解村民的生产生活情况,零距离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密切了党群关系,也给许多农村党员发挥作用提供了良好平台;社会综合服务站将服务触角延伸到“村门口”,有效提升了农村公共服务水平:通过完善县、镇、村三级社会综合服务平台,在行政村片区)全面建立社会综合服务站,整合各类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功能,实施代办员制度、联网办理、搭建电商平台等,政府服务效率、生产和生活服务水平大大提高。农民群众只需到村级社会综合服务站甚至在家门口就可以办理各种业务,切实解决了基层党员群众办事难、购销难的问题,提高了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落实村民自治调动了农民群众参与村庄事务的积极性,有效推动了美丽乡村建设:自治重心下移至村民小组(自然村)一级,形成了利益关联性紧密的共同体,村民对于本村发展和治理有了更大的自,农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意识大大增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热情明显提升,如阳山县通过村民理事会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调动村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地制定了村庄建设中“拆旧不补、青苗不补、人工不补、让地不补”的“四不补”原则,有力地推动了美丽乡村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清远村民自治中心下移的重点工作就是引导自然村成立村民理事会,村民理事会是非正式组织,理事会多是些经济能力、致富能手、劳动模范、退休党员等,在广东云浮又成为乡贤理事会。清远的曹屋村小组位于连州市龙坪镇松柏村委会,曹卫星是在外发展的老板,去年元宵节被选为理事会长,曹卫星回村后,在理事会的发动下,他率先捐款,筹钱搞建设,一年来村里共投资118万元,修建了河边公园、村里公厕、篮球场等,并拆去过去旧的石墩桥,修建了新桥,理事会带领村民走上致富道路。此外,清远市颁布了《关于政府在村购买服务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从制度上理清政府部门与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构建了“村党支部提事、村民理事会议事、村民(代表)会议决事、村委会执事”的民主决策机制,将自治功能与行政事务管理相剥离,由行政命令、下达指标的方式转变为合同管理,突出了自治中的村民主体地位。

通过几年的探索实践,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取得了良好成效,农村组织化水平逐步提高,农民主体作用、村级各种组织作用逐步发挥,农村发展活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能力明显增强,这也为其他地区乡村社会秩序治理以及乡村组织重构提供了新的思路。

[参考文献]

[1]阎占定.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博士论文.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篇2

20余年来,在村民自治实践稳步推进的同时,有关村民自治的争论也一直相伴始终。由于缺乏必要的学理背景和基础,研究者对村民自治的争论往往就事论事“各自言说”,没有多少知识增量。在异常热闹的村民自治研究领域,尽管不乏“标新立异”的观点,但鲜见经得起推敲的学问,整个研究呈现低水平重复的现状。近年来,为打破这种研究局面,建构起学理性讨论的平台,有学者将“现代国家建构”范式引入到这一论域,促进了村民自治研究的深化。循着这一路径,本文将立足于现代国家建构理论,尝试求解村民自治实践中“乡村关系”问题的深层根源。

一、国家整合:“控制”与“放权”的悖论

依“冲击-回应”现代化理论范式来看,中国的现代化缘起于对西方现代化挑战的回应。相对西方早发现代化国家而言,中国乃是世界现代化浪潮的后来者。后发现代化的中国,自19世纪中后期起,就“一直面临两大政治任务的挑战:一是‘国家建构’,一是‘民主建构’”,亦即现代国家建构的双重任务。中国的现代化,最为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就是实现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型,完成现代国家的建构任务。

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是一个从“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型的历史进程,包含民族-国家建构和民主-国家的双重任务。对于中国这类后发国家而言,现代国家建构呈现非均衡性的特性,往往是先实现国家的一体化、完成民族-国家的建构,然后再逐步推进民主-国家的建构、实现国家的民主化。中国现代国家建构的首要任务是获得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实现国家的一体化;只有在实现国家一体化后,才为国家的民主化创造了基本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首先要完成的是民族-国家建构任务。从中国近现代史来看,中国的民族-国家建构包含两个方面,亦即对外争取国家主权、赢得民族独立,对内完成国家整合、实现一体化。

中国的现代国家建构,首先进行的是从“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过渡的国家转型。这个历史进程,始自清朝末年,展开于民国时期,及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自19世纪中叶始,面对西方列强的蚕食鲸吞,中国的国家主权逐步沦丧,成为了任由西方列强宰割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风雨飘摇的大好河山,无数中华儿女奋起抗争,在经过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后,我们最终赢得国家的独立和民族解放,建立起独立自主的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完成了民族-国家建构的第一个方面的任务,即“对外争取国家主权、赢得民族独立”的任务。

民族-国家建构的第二方面的任务,是对内完成国家整合、实现一体化。“所谓国家整合,又称国家的一体化,即通过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力量将国家内部的各个部分和要素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中国的国家整合面对的是一个松散的农民国家,其重要内容就是要实现对乡村社会的一体化整合,通过国家权力的向下渗透,将农民和乡村社会组织到国家体系中,从纵向上建立起农民与国家沟通的治理体制。自清末“新政”始,国家通过“政权下乡”、“政党下乡”等途径,逐步实现了国家政权向乡村社会的渗透,完成了国家对内的一体化整合。

在对外争得国家主权、赢得民族独立,对内完成国家整合、实现一体化后,中国也就实现了从“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过渡的国家转型。这个转型的完成,标志着我们实现了现代化的阶段性目标,但还不是终极目标。我们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是希望通过它来主导和推进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实现民族振兴和国家富强。应该说,现代国家的建立为推进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实现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创造了基础条件。新中国建立后,有着强烈振兴中华使命感的共和国领袖们,迅速启动了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为加速推进工业化,国家实行了以工业为主导,以农业为基础的发展战略。面对“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基础条件,为了推动以赶超欧美先进国家为目标的工业化,国家只能做出以牺牲农村和农民利益来换取城市工业化的政策选择。为推动这种建立在“向内积累”基础上的工业化,国家需要从农村汲取资源。而要做到这一点,国家需要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以增强对乡村社会的资源提取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正是由于工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强化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也强化了国家的一体化。

由此可见,无论是实现一体化,还是推进工业化,都需要国家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根源于此,建国后,国家政权也似乎一直在努力维持并强化着自己对乡村社会的超强控制。建国后,通过“政权下乡”和“政党下乡”等途径,国家逐步实现了对乡村社会强制性行政整合。直至“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确立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一体化整合达到了极致。

人民公社体制因其存在着制窒息乡村社会生机、抑制生产力发展的弊端,最终难逃被抛弃的历史宿命。1970年代末期,人民公社体制开始逐渐走向衰落,至1980年代初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为填补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乡村社会出现的组织“真空”、化解乡村社会治理危机,村民自治制度应运而生。发端于“草根”的村民自治,在国家的行政推动下,逐渐上升为国家制度并在全国普遍推行开来。那么,在后人民公社时期国家为何要实行村民自治这一替代性制度呢?笔者以为,村民自治之所以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得以在国家的主导下强力推行,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来自于乡村社会内部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国家为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重建乡村秩序、重构乡村治理机制的现实考量。

农村改革后,国家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重新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性空间,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力较大提高,农村的生产力水平有了明显发展。改革后的乡村社会,呈现出一派生机盎然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摧毁了人民公社时期统一有序的农村政治经济关系,使得农村的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一阶段,农村正式组织在日益分化的社会结构里逐渐衰落,致使乡村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序”与“混乱”的局面,最明显地表现是公共设施被分割,公众事宜无人关心,社会治安恶化,人们的道德水平与合作精神降低等。这种局面,不仅影响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此时的乡村社会孕育着一股强烈的变革这种混乱局面的内在冲动。村民委员会在广西合寨村的“横空出世”就印证了这一点。

改革后的乡村社会,已不再是人民公社时期的“铁板一块”、高度同质化了,而是处于日益趋于分化和异质化的态势。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控制也渐趋松弛。伴随着“放权式”改革的推进,国家对乡村的控制力呈日益减弱之势。与此同时,国家在推动农村改革后不仅,又启动了城市的改革。在缺乏积累和外部资源的形势下,城市改革的推动仍然离不开来自农村和农业的支持。这就需要国家一方面能够维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以为城市改革创造安定的内部环境,另一方面能够保持对农村社会的控制力以便于从农村汲取资源,支持城市改革。要实现这两个目标,国家只能是选择再次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但要强化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必需建立在一定的治理体制之上。选择什么样的治理机制,成为摆在国家面前的一道难题。能否重拾“人民公社体制”,走回过去的老路上呢?显然是不可能的,毕竟“覆水难收”啊。而且,由于农村改革的推行以及国家意识形态的转换,人民公社体制已经丧失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制度基础和合法性依据。能否将国家政权下层到村这一级呢?但如此一来,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就会增加国家的治理成本。那么,究竟该如何既减少治理成本又能重新组织分散化的农民,重建乡村秩序,重构乡村治理机制呢?“人民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由人民群众创造的村民委员会,无疑为国家破解难题提供了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盖缘于此,萌生于广西山村的村民自治,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最终成为了一项国家制度。

在这里似乎存在着逻辑悖论:国家为实现“控制”乡村社会的目标,却采取了“放权”于乡村社会的途径,建立了具有社会民主色彩的乡村治理机制。其实,如果我们运用国家建构的分析范式,是可以解释这一悖论的。

在中国视阈下,现代国家具有双重特性,即包含着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两重含义。相应地,现代国家的建构也是一个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双重建构的过程。在欧美国家,民族-国家和民主-国家的建构是同步的;而在中国这类后发国家,民族-国家的建构与民主-国家的建构具有非均衡性和非协同性的特点。这种非均衡性和非协同性,决定了在着重于国家的一体化时,要强调国家对社会的“控制”;而在侧重于国家的民主化时,又要强调国家给予社会一定的“自主性”。如果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国家就会摇摆于对“社会”的“控制”与“放权”之间,形成内在的紧张关系。这种内在紧张关系的缓解,有赖于民主-国家建构任务完成后,确立起国家一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在当下民主-国家建构任务尚未完成的情形下,摇摆于“控制”与“放权”之间的两难境地,是国家尚难从根本上摆脱的。

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紧张关系,是当前村民自治面临“成长烦恼”的重要根源之一。村民自治实践中,由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而引发的村民自治“行政化”的问题、由行政权与自治权冲突引发的“乡村关系”冲突问题、由领导权与自治权冲突引发的“两委关系”对立问题,其深层次根源即在于此。

二、乡村博弈: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冲突

农村改革后,中国农村基层的治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转变为政经分开的“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在“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国家行政权上收至乡镇,乡镇政府成为基层政权组织,对本辖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但不直接具体管理农村基层社会事务;在乡镇政府以下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对村域范围内的事务行使自治权。这样,在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就形成了乡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二元格局,存在着两种相对独立的权力: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在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政府行政管理权,其功能是将国家行政管理传递到农村社会;二是蕴含于农村社会中的村民自治权,其功能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对社区进行自我管理。

乡镇政权是国家为治理农村社会而设立的直接面对民众的政权组织,是乡政权、民族乡政权、镇政权的统称,“主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两大部分组成。”乡镇政权处于国家政权序列的最底层,是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支点,也是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的输出终端。作为国家权力在农村的基础和末梢,乡镇政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农村基层社会,行使行政权。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国家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国家行政权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换言之是国家政府机构;国家行政权的内容,是组织和管理国家事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行政立法权;强制执行权;说服、教育、协调、指挥、命令等权力。国家行政权的基本特征:一是这种权力行使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它委托、派出的机关;二是这种权力的行使具有强制性的特征;三是这种权力行使的范围,是国家的公共事务。

村民委员会是乡村社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是乡村社会组织和权力的代表。作为乡村社会的自组织,村民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我管理村庄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行使自治权。与国家行政权不同,村民自治权是一种社会性公共权力。它是通过一定形式组织起来的区域性群众自治组织依据国家立法对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这种权力来源于国家的授予,是国家通过立法,将一些可以由群众办好的事情交给群众自己去办理,这些事务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介入,它可以通过群众性的公共契约解决。村民自治权的特征是:第一,村民自治权的主体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村民。第二,村民自治权的行使依靠的是群众的自觉性、公众的舆论,其权力行使的手段主要是说服教育,缺乏强制性手段。第三,村民自治权的行使范围,是一定区域范围的公共事务。从法理层面讲,村民自治权是特定区域内的居民享有的社会自治权,在实际的运作中通常是通过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来行使的。

在“乡政村治”体制下,在乡村社会管理中,事实上存在着由乡镇政权行使的行政权和由村民自治组织行使的自治权的二元权力格局。这两种权力作用于乡村社会时,由于诸多原因往往会产生一定的矛盾甚至冲突,由此而形成了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难题——“乡村关系”问题。所谓“乡村关系”,简单地说,就是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乡村关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集中表现,实质上是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关系。“乡村关系”问题,是转型时期中国国家与社会矛盾的表现,是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在乡村“场域”紧张关系的反映。

实行村民自治后,包括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内的一系列成文法律法规都已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并规定了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如1982年《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有政权组织的属性,不是乡镇政权的“下级”组织。198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则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这些法律条文来看,乡村之间的规范关系,被界定为“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即村民委员会作为自治组织,并不隶属于乡镇政府,对乡镇政府只负有协助的义务而不是下级对上级的服从义务。这种关系的规定和维持,无疑是村民自治能够正常、规范运作的基本前提和根本保障。

然而,在实际的运作中,乡镇政权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存在着不规范、不协调甚至冲突的一面。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乡村关系”的现实状况,离法律法规的“文本规范”还有一定的偏差,存在着一定的张力和矛盾。“乡村关系”的失范,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和乡镇职能的正常履行。具体表现为:

第一,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乡村关系”失范的突出表现是,在乡镇政权的行政权与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博弈的过程中,强势的行政权往往占据支配地位,致使村民委员会“行政化”。具体来讲,村民委员会的“行政化”有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被动行政化”,就是村民委员会迫于来自于乡镇政权的行政权强势压力,而被动地被“行政化”。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由于受人民公社时期治理模式的影响,乡镇政权仍然习惯于传统的命令指挥式管理方式,将村民委员会视为自己的行政下级或派出机构,对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事务进行行政干预。在处理“乡村关系”上,乡镇政权以“领导”代替“指导”,或在“指导”的名义下“领导”、“替代”、“包办”甚至干预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致使村民委员会丧失对村务的自主管理权,沦为事实上的乡镇政权的下级机构。第二种类型是“主动行政化”,是指在资源不对称的格局下,处于弱势地位的村民委员会主动屈从于乡镇政权的行政主控。相较于村民委员会,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的乡镇政权拥有更多的治理资源,在与村民委员会的博弈过程中,往往会处于优势地位。作为势弱的一方,村民委员会只能做出服从甚至迎合乡镇政权的“理性选择”。“主动行政化”的后果,是作为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丧失“自主性”,难以有效履行自治功能。“行政化”的村民委员会,是有悖于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本质属性,也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第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化”。“乡村关系”失范还表现在村民委员脱离乡镇政权的约束,呈现过度“自治化”倾向。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化”也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为便于分析,我们不妨将之称为“松散型自治化”。在这种类型中,由于乡镇政权忽视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两者之间的联系较为松散,致使村民委员会高度“自治化”。从理论上讲,可能存在着这种类型的“乡村关系”,但似乎鲜见于现实生活中。第二种类型,我们将之称为“无政府主义的自治化”。在这种类型中,村民委员会假“自治”之名,拒绝来自于乡镇政权的“合法”指导,将村庄社区变为不受基层政权约束的“土围子”和“独立王国”。“无政府主义的自治化”,不仅阻碍了乡镇政权职能的正常履行,而且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背离了村民自治的原则精神。这种类型的“乡村关系”尽管不多见,但也存在着少数极端的个案。

在当前的村民自治实践中,尽管不乏“乡村关系”规范运作的典型案例,但总的来看,“乡村关系”的现状离“文本规范”还有较大的差距。这也是为什么“乡村关系”问题被视为村民自治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引起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的重要原因。当然,“乡村关系”问题的成因是错综复杂的,学界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不少观点颇有洞见。在此,我们想换一种视角,尝试将“乡村关系”置于“国家-社会”的分析范式下,运用国家建构理论来重新阐释这一问题。

从根本上讲,“乡村关系”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集中表现,实质上是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关系。“乡村关系”问题,是转型时期中国国家与社会矛盾的表现,是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在乡村“场域”紧张关系的反映。从问题的表象来看,“乡村关系”问题缘于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两种不同属性的公共权力在乡村“场域”的冲突与博弈;但是,如果我们深入问题的实质,就会发现“乡村关系”问题的深层根源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篇3

通过抓实建强基层党组织、提升乡村资源要素集约化水平、发展形式多样的村民组织、推进农村移风易俗,优化农村社会管理方式,是改变农村发展现状、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已成为强化乡村治理的当务之急。

(一)深化农村产权改革,管好农村资源资产。全区*个涉农街道的*个村居已有*个实行了账目资金“双代管”。2020年正在推行“银农直联”系统及“村务卡”支付模式,逐步减少现金支付,2021年有序开展。下一步重点要放在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充分放活经营权上;放在农村产权交易三台共建,加快股权变现上;放在盘活集体空置校舍、办公用房、旧厂房、“四荒”地等闲置资产资源,发展壮大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上,以改革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

(二)提升文明程度,关键是加强乡村文化建设。乡风文明建设既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和软件基础。大力弘扬新风正气,积极培育爱国爱乡、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道德力量。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发扬民间艺术、民俗活动等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挖掘农耕文化,促进休闲农业与文化保护传承的良性互动,推动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有机融合。

(三)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关键在人。重点是要建好村党支部,重中之重是要选好党支部书记。一个好的带头人和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是全村走好乡村振兴之路的力量之源,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乡村治理的关键。要坚持自治为本,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使之内化为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丰富基层民主协商的实现形式,让农民自己“说事、议事、主事”。要坚持法治为纲,以法律为准绳,引导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坚持德治为基,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乡贤文化,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四)典型事例。*街道*村以党建引领促乡村振兴。该村以“党建+合作社”的方式发展村集体经济,由党支部牵头,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成立了专业合作社流转起闲置农田实行统一代管,引入无人机进行农药喷洒,提升了农田利用率和产出率,集合闲散场地租赁经营,并开展粮食深加工,还发展注册了“**”的农产品品牌。该村还盘活空置房舍,设计打造特色乡村旅游路线,发展特色旅游经济。再结合整合特色农产品、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推行“农业+电商+旅游+文化+养生”的模式,积极探索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等,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构建了多样的生态。**不断创新干部教育、基层法治、村民自治和妇女保护、环境保护工作,打造完善了新形势下的乡村治理体系。2019年荣获了“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荣誉称号。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篇4

通过抓实建强基层党组织、提升乡村资源要素集约化水平、发展形式多样的村民组织、推进农村移风易俗,优化农村社会管理方式,是改变农村发展现状、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已成为强化乡村治理的当务之急。

(一)深化农村产权改革,管好农村资源资产。全区*个涉农街道的*个村居已有*个实行了账目资金“双代管”。2020年正在推行“银农直联”系统及“村务卡”支付模式,逐步减少现金支付,2021年有序开展。下一步重点要放在加快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充分放活经营权上;放在农村产权交易三台共建,加快股权变现上;放在盘活集体空置校舍、办公用房、旧厂房、“四荒”地等闲置资产资源,发展壮大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上,以改革增强村集体自我发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

(二)提升文明程度,关键是加强乡村文化建设。乡风文明建设既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推动力量和软件基础。大力弘扬新风正气,积极培育爱国爱乡、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道德力量。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发扬民间艺术、民俗活动等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挖掘农耕文化,促进休闲农业与文化保护传承的良性互动,推动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有机融合。

(三)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关键在人。重点是要建好村党支部,重中之重是要选好党支部书记。一个好的带头人和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是全村走好乡村振兴之路的力量之源,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乡村治理的关键。要坚持自治为本,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制定合理合法的村规民约,使之内化为村民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规范农村财务管理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密切干群关系;丰富基层民主协商的实现形式,让农民自己“说事、议事、主事”。要坚持法治为纲,以法律为准绳,引导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坚持德治为基,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新乡贤文化,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四)典型事例。*街道*村以党建引领促乡村振兴。该村以“党建+合作社”的方式发展村集体经济,由党支部牵头,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成立了专业合作社流转起闲置农田实行统一代管,引入无人机进行农药喷洒,提升了农田利用率和产出率,集合闲散场地租赁经营,并开展粮食深加工,还发展注册了“**”的农产品品牌。该村还盘活空置房舍,设计打造特色乡村旅游路线,发展特色旅游经济。再结合整合特色农产品、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推行“农业+电商+旅游+文化+养生”的模式,积极探索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等,为村集体经济发展构建了多样的生态。**不断创新干部教育、基层法治、村民自治和妇女保护、环境保护工作,打造完善了新形势下的乡村治理体系。2019年荣获了“全国乡村治理示范村”荣誉称号。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篇5

作者:谈慧娟,罗家为

“三农”问题是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工农失衡和城乡失衡的现象。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提速,这一问题愈加严重,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与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21世纪以来,党中央连续15年将一号文件锁定在农业农村农民工作上,“三农问题”成为全党和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党的十九大更是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为接下来“三农”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我们党‘三农’工作一系列方针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一、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时代逻辑

改革开放以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进入快车道,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2011年,我国城市常住人口首次超过农村常住人口,标志着中国社会结构实现了一个历史性转变,即以乡村型社会为主体开始转向以城市型社会为主体。①近年来,城镇化率继续以年均提高1.23个百分点的速度发展,2017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了58.52%。②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乡村社会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上相对封闭、静止的社会经济结构被打破,边界模糊、开放流动的城乡关系初步形成。与此同时,受“重城轻乡“建设方针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城乡之间社会经济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发展严重失衡,大量产业、人口、劳动力等资源向大城市集聚,进一步加速了乡村社会的衰败,形成了严重的“三农”问题,影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农”问题最早是由温铁军于1996年提出来的,主要指的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1]2000年时任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的李昌平上书朱镕基总理,一句“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引起了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2](P16-31)。2003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要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尽管“三农”问题逐渐成为党和国家关注的焦点,但究竟何谓“三农”问题,学界尚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华生认为“土地分配”“税赋负担”“农民流亡”是“旧三农”问题,“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农地非农使用”“农民离乡进城务工”是“新三农”问题[3];应星在“土地-治理-民情”三重分析框架下,认为“土地问题”“治理问题”“民情问题”是当前的“新三农”问题[4];李培林将全球化与中国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农民工”“失地农民”和“农业村落终结”视为“新三农”问题[5];项继权将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衍生的“农村空心化”“农业边缘化”“农民老龄化”称为当前亟待解决的新“三农”问题[6]。

不难看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城乡关系的转型,“三农”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也不断加剧,并引发了学界的大讨论,思想观点不尽相同。不过,这些讨论也有其共性,即城乡发展已经严重失衡,“三农”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花大力气解决的历史时刻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迫在眉睫。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长期采取优先发展城市和工业的现代化建设策略,通过“工占农利”的方式[7],从农业源源不断地汲取剩余,支持工业化建设,致使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城乡失衡日益严重,农业农村逐渐边缘化。乡村振兴战略是着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所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中国建设现代化强国的大事,没有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与富裕,中国梦就是不完整的[8],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就不能称之为现代化国家。可以说,当前最大的不充分就是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最大的不平衡就是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如果不能满足数以亿计的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这一社会矛盾将难以破解,并随时面临激化的可能。

从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的视角来看,城乡矛盾的根源是空间价值的生产、分配和消费权力的空间秩序失衡。[9]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依托于城乡空间的劳动力、资本、生产和消费也逐渐形成了梯次结构,资本最先向城市集聚,高素质的劳动力、现代化的生产组织方式以及广阔的消费市场形成了城市的产业集群。相对而言,农村由于融资困难、生产者决策才能缺失、消费市场与城市的隔离,农业生产者从直接面向市场需求的决策者转变为面向产业链核心企业“需求约束”的决策响应者,“屈从于分工、屈从于他被迫从事的某种活动”[10](P556),丧失了产业链中的主动权,逐渐沦为城市的附庸。可以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这一资本——产业——市场的运行逻辑严重扭曲了城乡产业链中生产、分配和消费的价值,并在产业联合中不断固化和延续,造成了城乡空间正义的消解。

结构功能理论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形式的系统,构成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以其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相应的功能。[11]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农村一直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底色。近现代以来,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农业农村的社会功能发生了变化,原来的生产、生活、交往、居住、消费、社保、文化传承等功能逐渐弱化,共同体逐渐消解,乡村社会逐渐走向衰败的边缘。当前,乡村社会集生产功能、生态与闲暇功能、文化传承功能、社会稳定功能、主体发展功能为一体[12],对整个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依然至关重要。乡村系统作为社会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的衰落不仅将削弱乡村社会特有的功能,也将对整合社会系统功能的发挥产生巨大影响,不利于社会系统的稳定运行。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从产业发展、乡风文明、生态环境、社会治理、农民生活五个方面提出了二十字的总要求,为继续做好“三农”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同时,这一战略的提出有力地驳斥了乡村衰败论,也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机遇期。

二、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多维意涵

乡村振兴战略以市场化、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渊源和底色,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破解“三农”问题为最终目标,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蕴含着丰富的理论意涵。

(一)农业产业由“边缘衰落”到“现代转型”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了我国农村生产力的一次大解放,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21世纪以来,中国加入WTO,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不断提速,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开始遭遇困境。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并向乡村社会延伸,取消农业税后,农业生产商品化和货币化趋势加强,以土地碎片化为特征的小农经营无法应对农产品市场化与货币化的大潮,小农经营被大市场所裹挟,农业产业和农民权益遭到严重损害。另一方面,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城镇化的发展打破了乡村社会相对静止和封闭的状态,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开始流向城市,加入到工业化大潮中,其结果是,大量土地抛荒,妇女务农、农业兼业化以及“老人农业”大行其道,乡村社会内生性经济基础薄弱。[13]此外,由于制度缺陷以及运营、监督主体的缺失,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实践中逐渐走样,集体经济“统”的功能在部分地区丧失殆尽,政经不分现象较为普遍,经营混乱,产权虚置,产业基础薄弱。从1978年到2015年,我国农业占GDP的比重由28.2%逐渐下降到8.6%,2017年第一产业增长率约为第二产业增长率的一半。②由此观之,在工业化和城镇化高歌猛进的同时,农业是被逐渐边缘化的。

近年来,随着农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乡村社会开始出现一些乡村旅游、农业综合体、休闲山庄、农产品电商等新业态,产生了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的潮流。这些新业态和新型经营主体为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不过,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旧有体制机制的束缚,乡村振兴的提出为实现传统农业产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巩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人与自然由“对立破坏”到“和谐共生”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长期以来就是农业大国,无论工业化和城镇化如何发展,都将有数以亿计的人将长期在乡村社会居住。为生活在乡村地区的人民创造舒适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是民生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不高,在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农业生产主要靠不断增加化肥、农药、劳动力等资源投入,不惜通过开垦林地、草地和围湖造田等方式来增加农业产量,采取的是一种粗放型的发展方式,消耗了大量的资源,资源和环境承载力遭到严重破坏,乡村社会的居住环境每况愈下。同时,在农业税取消之前,农业剩余主要被用于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乡村社会的饮水、用电、垃圾回收、交通、污水处理、绿化、保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投入和供给严重不足,农村人居环境与城市差距不断拉大,成了“脏乱差”和落后的代名词。近年来,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以及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国家开始向乡村社会输入资源,以村容整洁为目标来改善居住环境。国家通过项目制、一事一议、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等方式将大量资源输入乡村社会,投入到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退耕还草、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等领域,促进了乡村社会人居环境的改善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

不过,尽管当前乡村社会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都有所改善,但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传统破坏尚未修复,新式污染源又进入了乡村,近年来小汽车越来越多,大量燃放烟花爆竹,每到春节,道路拥挤和大气污染问题不断加重。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是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的全面升级,在村容整洁的基础上,还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依靠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树立“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的发展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三)乡土文化由“传统消解”到“现代重建”

文化对社会具有一定的整合与导向作用,文化对社会的影响力是深层的、广泛的、潜移默化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③。我国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乡村社会的文化源远流长,其中影响较为深远的主要有宗族文化以及熟人社会。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宗族既发挥着社会治理的功能,也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织形式,正如许烺光所说,中国农民是生活在“祖荫”下的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以及人民公社化运动对宗族组织产生了严重的破坏。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推行“送法下乡”、市场经济向农村的渗透以及乡村社会走向开放流动,宗族复兴的可能性进一步遭到破坏。[14]同时,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⑤,村落乃蜂窝状结构的相对封闭场域[15](P453),习俗和村规民约对村民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改革开放之后,在工业化与城镇化的推动下,乡村社会的开放性和流动性不断增强,农村由熟人社会开始向半熟人社会乃至陌生人社会发展。[16]在半熟人社会抑或陌生人社会中,个体呈现出“脱域”⑥的状态,社会走向个体化与原子化,农村社区认同总体趋向消解,熟人社会的互助、习俗以及村规民约的功能大幅削弱。

显然,在开放流动、急剧转型的社会中,传统乡土文化逐渐式微,已经无法承担起维系社会运转的文化整合与导向功能,加之现代法律契约、制度话语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乡村社会道德滑坡,人情关系逐渐货币化,互助网络土崩瓦解,社会失范现象愈演愈烈,文化振兴迫在眉睫。新时代文化振兴是传统村落文化与现代文化的融合发展,既包含了传统村落的邻里互助、熟人社会、家风、村规民约,也要与时俱进,融入现代要素,正确处理好传统村落文化与现代城镇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还要注意传统优秀文化载体的保护与利用。

(四)治理形态由“乡政村治”到“德法并用”

乡村社会在快速转型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热点话题。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皇权止于县,乡村社会主要由地主、乡绅、宗族等地方精英主导社会自治。中国共产党推行乡村革命、基层政权建设、人民公社化等运动之后,党政权力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的高度整合与全面控制,传统的地方自治开始解体,全能主义管理模式在乡村社会兴起。改革开放以后,村民自治成为当前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制度载体,是当前乡村社会的主要治理形式。但是,在“乡政村治”模式的主导下,作为村庄治理主要主体的村民委员会成了党和国家在基层社会的执行者,民主选举与村庄治理相脱节,其治理绩效大打折扣。[17]同时,宗族、乡绅等地方精英在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遭到了严重破坏,现代社会的多元文化也对乡村社会的传统道德秩序造成严重冲击,传统习俗、道德观念在维系乡村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大为削弱。此外,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无讼社会”,依靠法律制度和诉讼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并非传统社会调解矛盾的主流方式,这一惯习也被保留下来。由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滞后,乡村社会的基层行政机构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意愿和能力也尚待提高。正因如此,尽管国家积极通过“送法下乡”等政策措施来开展乡村社会普法运动,推动法治乡村建设,但是收效甚微。

乡村振兴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赋予了乡村治理更加丰富的内涵,自治即基层群众自治,法治即依法治村,德治即以德治村,强调将现代法治和传统道德融入村民自治制度之中。它的提出,是以传统到现代以来维系乡村社会治理变迁的行政、道德和法律三种元素为基础和参照,具备了深厚的历史逻辑和渊源,同时也适应了我国乡村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

(五)发展成果由“城乡分化”到“统筹共享”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中国共产党的初心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率先致富,过上了小康生活。然而,由于历史、国家政策、产业形态、基础条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城乡收入一直保持着较大的差距,广大乡村地区还存在大量的绝对贫困人口,农民低收入也容易产生代际贫困问题,造成恶性循环,制约着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纵观改革开放的时间轴,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4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6元,前者是后者的2.6倍。随着市场化、工业化以及城镇化的发展,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到2002年,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首次超过3倍,在2007年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最高点3.33倍。2010年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精准扶贫等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社会保障投入的增加,城乡收入差距开始逐渐缩小,2014年下降到3倍以下。⑦201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增长8.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增长8.6%,二者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到2.7。②从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来看,我国城乡人均收入差距大致经历了先扩大后缩小的过程,这一现象与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政策变化密切相关。

不难看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全体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城乡收入差距一直存在。尽管近年来有所缩小,但是农民收入依然较低,城乡之间生活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民生活相对贫困问题依然严峻。乡村振兴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的具体表现,是对长期以来城乡收入差距所导致的乡村社会衰落的现实回应,也是落实共享发展理念,让农民公平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在新时代增强农民获得感的必然要求。

三、盘活资源效率与重建文化价值: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发展路径

显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为乡村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即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即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共同富裕之路、质量兴农之路、绿色发展之路、文化兴盛之路、乡村善治之路、特色减贫之路,进一步明确了乡村振兴的发展道路。这些战略布局、政策设计以及道路选择蕴含了深刻的理论逻辑,概言之,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盘活资源效率与重建文化价值并举。

(一)加强农业农村制度建设,释放农业农村制度红利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决定了其需要稳定的制度作支撑,因此要继续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释放农业农村发展的制度红利。现有研究表明,受制度环境与路径依赖的影响,农地制度在变迁过程中形成了“制度黏性”[18],因此农村经营制度的建设和变革离不开当前的制度环境和长期以来形成的路径依赖。我国农地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化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四个发展阶段,这一制度变迁是社会、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结果,在一定时期内解放了农业生产力。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地流转”蓬勃发展,新型经营主体开始兴起,形成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适应了当前的农业发展阶段。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承包地”分置制度,第二轮承包地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乡村振兴的长期稳步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给各类农业生产经营者吃了“定心丸”。

新时期,在继续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同时,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统一经营、适度规模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的实践形式,构建“三位一体”的农业经营制度体系,为乡村振兴提供制度保障。一方面,我国依然有近6亿农民长期居住在农村,加上2.8亿的农民工往返于城乡之间,短期内中国大部分农民和农民工离不开土地。因此,家庭经营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是农业经营的主要方式,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另一方面,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市场化、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发展迅速,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也是大势所趋,推进农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相关制度建设也迫在眉睫。同时,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党在农村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重大政治问题,要探索集体经济的实践模式,推动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精准扶贫已进入攻坚期,尽管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依然存在3000万左右的绝对贫困人口,扶贫工作制度的一些弊端也逐渐凸显出来。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减贫之路,对现有制度进行调试,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扶贫力量以及贫困户的脱贫决心和信心,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破除生产要素流动性障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关系先后经历了“城乡分治”“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阶段。[19]总体而言,“城乡统筹”与“城乡一体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促进了城乡之间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交换,一定程度上激活了乡村社会沉睡的资源要素,提高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然而,当前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城乡之间在土地、人口、产业、技术、金融、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城乡一体化水平不高。基于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城乡融合、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发展策略。

一是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城乡之间同地同权,土地征收、宅基地改革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收益权和意愿,集体土地收益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适当提高农民土地收益,通过土地要素的进一步市场化,推动城乡融合发展。[20]二是稳步实施农村“政经分开”“户产分离”,允许“市民下乡”,实现城乡之间人口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三是有计划地逐步放开市场,允许资本下乡,加强工商资本涉农管理和监督,加大农村基础设施、现代物流建设投入,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打破城乡之间在地域和空间上的边界,从而实现城乡之间生产要素和商品的自由流动和等价交换。四是加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赋予农民承包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生产设备与农产品抵押权,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加大政府投入,向规模经营者宣传农业保险政策,探索符合实际的互助合作保险模式[21],建立普惠金融制度,有效规避农业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五是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打破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消除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的养老、医疗、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衡,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建立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三)构建现代农业“四大体系”,破解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衔接问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大发展时期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推进、乡村社会大转型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家庭经营与市场交换的矛盾逐渐暴露出来,并不断加剧。当前,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是影响农业生产与经营的关键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在乡村振兴战略中提出了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力图破解这一难题。

一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延长产业链。充分发挥资源禀赋与比较优势,合理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绿色发展思想,秉承“不负绿水青山方得金山银山”的理念,依靠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将产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特色小镇、农家乐等生态旅游产品,构建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同时,延伸产业链条,在初级农产品的基础上进行深加工与包装,增加农产品附加值,让农业贯通二、三产业,构建农业产业的融合发展体系。二是用现代科技武装农业,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加大农业科技投入与农技推广的力度,提高农业科技的转换率,转变农业要素投入结构,从以劳动力和资源投入为主转向以金融和科技投入为主,从生产、收割、贮藏、加工、运输、销售上全面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探索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和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积极扶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新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通过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科学处理好农业规模经营与“四大体系”、适度性与多样性之间的关系,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适度性和形式多样性的统一。[22]四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以主体多元化、内容系统化、性质社会化和方式灵活化为目标,加快去“部门化”进程,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四)夯实农业农村治理基础,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

如前所述,当前乡村社会治理正在经历大转型,无论是传统的德治、改革开放以来的“乡政村治”还是现代社会的法治都未能实现与村民自治的良性衔接,乡村社会治理状况堪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赋予了乡村治理更加丰富的内涵,为推进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方面,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意味着将法治和德治融入村民自治的制度实践中,充分发挥德治与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乡村社会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在几千年的发展变化中,形成的一整套道德伦理规范在一定时期内是维系社会稳定运动的基础力量。尽管在市场化与城镇化进程中遭到了一定的冲击,但道德伦理的用作仍然不可忽视,尤其是在推动乡村社会协商治理上具备天然的优势,要积极挖掘和加以利用。另一方面,要构建乡村治理法治体系,改变传统上行政化、随意的治理方式,全面实行依法治村,推进乡村治理的法治化;加强普法宣传,继续推行“送法下乡”,开展法律进课堂、进村庄、进社区、进机关等活动,推动法治乡村社会建设;提高乡镇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增强村干部依法办事水平。

不可忽视的是,人才断层、人才流失是当前乡村社会发展的重大难题,农村的转型、农业的现代化、乡村的振兴归根到底要靠以农民为主体的“三农”工作队伍共同推动。为此,要推进“三农”工作队伍建设,大力开发乡村人力资源。加强党员干部“三农”问题的理论修养,选拔一批经验丰富、素质过硬、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配强基层党组织、政府与自治组织,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堡垒作用;积极培养现代职业农民,通过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社会参与的方式,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重点挖掘致富能手、返乡农民工等乡村精英人才资源,形成示范带动作用。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篇6

以\"乡政村治\"为主体内容的行政体制改革是近些年来对民族乡村生活干预最大的外在因素之一,它引发了乡村治理结构上的巨大调整。

从地方回应的角度来看,民族乡村基于特殊的文化传统与社会资本结构而具有了较大的特殊性,因而特别值得关注。

一、民族乡村治理的外部推力:基层行政体制改革(一)乡村生活秩序的重构:治理结构的视角。\"乡政村治\"的基层行政体制改革自1982年《宪法》规定设立村民委员会,作为一种为中国农村治理量身打造的制度形式,\"村治\"被赋予了推动中国农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期望。从本质上讲,选择\"乡政村治\"的改革模式有意识地革除掉先前\"政社一体\"的基层权力结构,重新以市场经济理念为指导、以整合乡村精英与传统权威为手段、按民主理念重新设计的乡村现代化的建设方案。\"乡政\"将先前直接深入到村寨的行政权力终止在乡镇政府一级,作为地方治理主体的地方政府在逐步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从而释放出乡村的管理空间给民间进行自我管理。乡村权力调整给村民自治提供了治理空间,在这一权力的调整过程中,村民、村两委、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利益团体与政府实行有效的合作并完善乡村治理是一个重要问题。

(二)民族乡村治理的压力与动力。在\"村治\"的过程中,来自于外部和内部的压力对村民自治进程提出了挑战。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在自我管理中的知识水平和技能是影响村民自治的制约因素之一,也为乡村治理带来了内在压力。由于在广大乡村中,受传统习俗等社会资本因素影响,如何选择乡村治理的方式是摆在\"村治\"过程中的一个难题。另外,在我国民族乡村中,不同民族间由于组织文化的差异,公民的参与意识也因而存在显著不同。乡村自治的真正实现与公民参与意识的提升有密切联系。因此如何提升村民的公民参与意识也是民族乡村治理中面临的压力之一。同时,行政干预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这构成了对村民自治的外部压力。虽然在\"村治\"过程中面临许多压力,但是基层行政体制改革是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最终实现乡村生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民族乡村治理的强大动力。因此要以改革为动力,不断突破面临的各种压力和制约瓶颈,在改革和创新中推进民族乡村的治理。

二、民族乡村治理的内部动力:民族社会资本(一)\"社会资本\"的分析框架。罗伯特·帕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指的是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他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提高社会的效率[1],他并从\"信任\"、\"互惠的规范\"、\"公民的参与网络\"的分析视角对意大利地区进行了研究。我国少数民族在漫长的岁月中形成的具有民族特色的社会资本因素。

譬如:家支在凉山彝族乡村治理中的发挥整合资源、凝聚人心、内部控制、强化认同的积极功能[2],而本文仅以苗族为蓝本,揭示民族社会资本因素对乡村治理的影响。罗伯特·帕特南的研究方法为我们研究民族社会资本影响下的乡村治理提供了有用的分析框架。

(二)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调查情况。

2008年1月,课题组成员到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的西江苗寨进行了调查。根据社会资本的分析框架,我们在问卷设计别考察了苗族乡村生活中的信任、规范、网络三个维度的情况。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如下表)与分析,揭示贵州苗族社会资本在乡村治理中的状况:

1.网络关系的现代化有助于乡村的民主管理如表所示,通过对问题1、2、3、5、12的回答情况统计,可以看出多数人认为民族乡村应当按民族管理方式进行治理,缺乏现代化的参与意识。问题4和问题6这二个涉及选举的问题考察了影响选举的不同因子。第一个因子是\"家族的影响力\"如何的问题,第二个因子涉及\"亲情\"和\"友情\"。问卷结果显示,聚族而居的苗族并不完全地顺从宗族的影响,他们大多数非常看重选举的责任和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将这种选举责任看得高于亲情和友情,这显示出苗族在组织上的成熟与理性,是促进参与网络完善的推动力量。

3.传统权威与规范在村治中受到重视第7、8考察的是村民关于自治主体、自治原则的相关看法。对问题7的统计说明,在与新政策相比较的情况下,大多数人还是选择了老规矩。对问题8的统计表明如果打算在苗族乡村当中发现一种可以取代老年苗族的地位而居于苗族乡村生活中心位置的群体相当困难。

尊重老年人,尊重生活经验的积累,尊重传统智慧,在苗族乡村中已经不只是涉及到伦理道德问题,更深切的意义是表明了苗族社会进行组织与管理所进行的集体选择,这种选择源于历史但是在当下仍然有着深刻的影响。

4.信任关系的边界在调整中不断扩展第9、10、11个问题则集中于测试村民对信任对象的选择,这一组问题所反映的核心是苗族村民如何选择信任对象以及对组织化的乡村生活的基本态度。有72.2%的村民表示出对民间组织的依赖,认为参加民间组织会获得帮助。这种认识与苗族历史以来的共济共助传统相互说明。这表明在社会网络建设的过程当中,基于血缘关系所建立的强联系正在逐步为基于地缘关系的弱联系所平衡,邻里之间的空间联系已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侵蚀了曾经是单纯的血缘组织内部所拥有的高度信任。苗族乡村社会的组织因子既有血缘联系的传统也会有地缘关系的发展。这组答案似乎暗示了一种综合了血缘与地缘的网络关系会不断地在苗族乡村社会中发育出来的可能。

三、完善民族乡村治理的路径:行政改革与社会资本互动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基层行政体制改革与民族社会资本分别从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对民族乡村治理产生影响,为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完善民族乡村治理的路径。

(一)构建\"政府引导\"与\"多元参与\"结合的治理结构。以\"乡政村治\"为主体内容的基层行政体制改革来自于国家层面的推动,在民族乡村治理中,政府依然将担当重要角色,但应逐步在民族乡村治理中转变自己的角色定位,由\"政府主导\"逐步过渡到\"政府引导\";协调村民、家族、民间的村民组织、经济组织以及其他利益团体的利益关切;发挥政府和多元主体在治理结构中处理共同事务中的不同作用以及建立它们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的体系[3]。构建\"政府引导\"与\"多元参与\"结合的治理结构要发挥民族乡村的社会网络的重要作用。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实现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而科学运用民族乡村的社会网络资源有助于提升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增强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协调与配合,缓解和化解矛盾、增加他们在处理共同事务中的能力、提升村民的认同感。

要重视家族关系、友情、亲情关系对网络关系的影响,减少社会网络的外部性,促参与网络的完善,使民族乡村的网络关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积极功效。

(二)健全\"行政权力\"与\"乡村话语\"信任的合作模式。由于行政权力长期的影响,乡村生活中产生的行政依赖和行政权力的影响力还将在一定时期存在,行政权力在乡村自治过程中退出后仍将拥有一定影响力。但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行政权力在苗族村寨中的影响应逐步减小。从现实来看,权力的调整和转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既要认识到行政权力在\"村治\"过程中退出是改革的要求,也要看到在基层行政体制改革中权力和制度的惯性的存在。因此,在民族乡村治理中,应使村民能够有效的表达意见观点和利益诉求,建立村民之间的信任关系、建立政府与村民互信的关系,构建两者的信任合作模式,使行政权威和乡村话语共同在乡村秩序重构的过程中发挥作用。而构建两者之间信任合作的模式,建立健全乡村话语表达的渠道应

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一是不断增加村民的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提升村民的政治14参与能力;二是使村民话语表达规范化,保证乡村秩序的稳定;三是建立畅通的乡村利益表达渠道,完善参与参与网络;四是促进政府和村民之间信任关系的形成,促进国家和乡村的互动。

(三)完善\"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合作的规范体系。体制内精英是村民中拥有正式权力资源的人,体制外精英是村民中拥有传统资源及其他资源、在村民中有一定影响的人,比如苗族中的老年人群体等。为促进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的合作,要完善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合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完善关于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合作的规范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要完善关于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合作的法律法规,使两者之间的合作有规范化、制度化保障,促进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互信与合作关系的形成;二是要为体制内和体制外精英合作提供有效机制,提供组织保证;三是要有相关的道德规范和制约,对其道德方面进行规范和约束,能够使其更好的遵守相关规范,实现村民利益;四是要逐步建立体制内和体制外精英合作的监督体系,对\"体制内精英\"与\"体制外精英\"合作的过程进行监督;五是要加大投入,促进苗乡经济发展,尽快缓解劳动力持续外流的势头[4]。

(四)实现\"发展目标\"与\"认同目标\"互融的目标愿景。在民族乡村生活重塑过程中既要实现民族乡村的发展目标,促进民族乡村生活的现代化又要重视民族文化传统,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获得村民对国家的认同。只有不断促进农村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才能使民族乡村融入到现代化发展中。因此在民族乡村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中要考虑民族乡村区域发展的特殊性和社会资本结构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的非均衡性,使民族地区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同时,保持民族特色、并在社会资本与改革的互动中不断重塑民族乡村秩序,完善民族乡村治理,实现民族乡村的永续繁荣和发展,这样才能促进广大村民对国家的认同,实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在民族乡村治理的目标愿景规划方面要根据民族乡村的社会资本等状况,使民族乡村既融入现代化发展之中又具有民族特色,构建不断现代化的民族乡村自然地方面貌,实现民族乡村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

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95.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篇7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标志着现实中国的国家治理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长寿区在这方面积极探索了一系列举措来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取得了显著效果,受到基层群众的热烈好评。

1建设服务型街镇政府――前提

1.1制定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抓手。长寿区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紧密结合简政放权,积极探索建立区―街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体系,实现清单制度建设全覆盖、无盲区。同时抓住“清权、减权、制权、晒权”4个主要环节,建立统一的行政权力事项库,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把街镇政府的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化、目录化和动态化管理,让其在阳光下行使,真正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1.2转变街镇政府职能

转变街镇政府职能的实质就是要变“管制”乡村为“服务”乡村,为乡村社会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长寿区通过走访、调研等切实了解农民群众的需求,并通过理念重塑、制度创新、流程再造等举措提升服务决策、服务协调等公共服务能力,在此基础上通过培育多元化的供给主体、发展多元化的资金供给渠道、健全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等方式来构建有效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切实提高街镇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

1.3重塑街镇政府行政理念

重塑行政理念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首要任务。长寿区从调整国家、社会与公民三者间关系着手,重塑街镇政府行政理念,一是树立服务理念。街镇政府通过努力营造“为民服务”的工作氛围,将工作重心放在为乡村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上来,以解决构建服务型街镇政府过程中的思想藩篱。二是树立民本理念。街镇政府通过尊重农民的主人翁地位和首创精神,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树立有限政府理念。街镇政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建设“有限政府”,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2理顺村“两委”间关系――关键

农村是乡村治理的重要活动场域,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就必然需要改善村党支部与村委会间关系,增强农村“两委”的合力。长寿区通过实施和完善“四议两公开”制度,避免个人决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效解决了在农村重大问题方面的村“两委”矛盾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在农村“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工作人员聘用、大额度资金使用)民主决策中实行“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制度, 该制度经过近几年的运用,日趋完善且效果良好,赢得了基层农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

3积极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

长寿区在积极培育农民合作社、推动农村民间组织发展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其一是加大支农惠农政策支持力度。其二是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其三是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其四是加大合作社宣传力度。其五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在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党支部,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组织框架,努力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服务群众、凝聚人心、模范带头的作用。

4积极培育乡村精英――核心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需要积极培育和动员乡村精英,长寿区通过两种机制积极培育乡村精英。其一是乡村精英的内生机制。内生机制是指街镇政府和村两委通过制定符合本地区人才培育计划等将本地区的积极分子培养成乡村精英的过程和制度。长寿区在对本地区农村精英摸底、分类、规划、管理基础上,通过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来增强精英分子的工作动力和社会责任心,为乡村治理现代化贡献力量。其二是乡村精英的引进机制。长寿区在这方面的做法主要是通过感情联络、事业吸引、政治荣誉等措施促进村精英的回流和采取大学生村官政策等引进外部精英。

5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保障

农村基层民主协商是畅通农民利益表达渠道的重要手段,在扩大基层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团结稳定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长寿区通过明确协商内容,扩大协商参与主体,积极探索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机制,完善村民小组会议、院落会议等形式,规范协商基本程序和议事规程等举措,积极推动基层民主协商的健康发展,群众反映良好,效果十分明显。

6延续乡村文化――动力

6.1重建乡村文化价值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篇8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7)01 ― 0100 ― 05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乡村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不断丰富与完善,逐步形成了“乡政村治”模式。但随着市场化、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发展,“乡政村治”模式并不能很好地适应乡村社会新情况,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治理结构,乡村社会陷入治理危机:如利益表达渠道缺失,官民冲突严重,愈演愈烈,基层政权为维稳而疲于奔命,治理呈现失序状态;村委会无法承担整合村民利益的重任,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热情低,乡村公共事业建设滞后;传统文化的纽带作用日u丧失,乡村缺乏认同感和凝聚力,重新陷入一盘散沙境地。①

乡村社会基础的改变考验着乡村治理方式的适应性,在各地围绕乡村治理的探索中,一种介于官方和民间的新型社会组织开始活跃于公共领域,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种新型组织类型多样,如平安协会、公益理事会、民主监事会、乡贤参事会等,他们依托自己的职能参与乡村治理,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何以可能,在乡村治理中承担了怎样的功能,对乡村治理又将产生何种影响?文章以上虞乡贤参事会为例,对以上问题做一初浅探讨。

二、 理论探讨: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何以可能

1.新型社会组织的定义。当前对新型社会组织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主要观点有:张小劲、李春峰(2012),认为“新型社会组织作为治理组织嵌入政府主导的地方治理结构之中,一方面关注于公共事务,活动于基层社会的公共领域,与基层社会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在政府主导的地方治理结构中生存发展。”②黄立(2015),认为是发源于基层,以充分调动农民自主性为内部发展动力,通过与政府间的合作,来满足村民公共利益诉求,实现乡村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组织载体。①综上所述,新型社会组织既不同于传统的社会组织,也不同于常规意义的“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它们一方面保持了非营利性、民间性的社会组织的特点,但另一方面它们与政府的关系又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在理论上“非政府组织”或“第三部门”独立于政府和企业,而新型社会组织因政府扶持而产生,并与政府进行合作,将社会与政府资源进行整合,嵌入于社会治理结构中。政府利用权力促进新型社会组织自主性的培育与发展,而新型社会组织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的实效,使得政府更能集中精力做好其他治理,最终合力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因此,下文所论述的新型社会组织是指发源于基层但关注社会公共事务,且在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结沟中生存发展,通过与政府合作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的组织。

2.乡村治理转型过程中新型社会组织发展的必要性。传统的“乡政村治”模式的核心是在坚持国家统一领导的同时,重视农民群众的参与,体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分权原则。②但在实际运作中,“乡政村治”模式让乡村治理陷入了两难困境:一方面,乡镇政府权力小,责任大,治理能力弱。这种权责不均衡导致了乡镇政府无法提供并满足村民所必需的公共服务,也无法保护原子化的个人利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异化,导致村委会自治功能弱化。乡镇政府为完成上级任务,不断地将任务下派到村,村级正式组织承担了部分本该由政府负责的工作,成为一个“为政府服务”的机构。随之而来的就是村自治组织越来越具行政化,村干部越来越“官僚化”,村干部与村民日渐疏远,甚至发生矛盾冲突。同时自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村委会的自主性越来越强,两委矛盾凸显出来。这种行政化、官僚化和矛盾化的趋势带来的是村级正式组织威信的日渐式微。此外,城市化和社会流动加速了村庄政治精英的流失,削弱了村庄治理能力与社会信任水平,淡化了村庄共同体意识,使得村庄共同体面临解体的风险。传统的“乡政村治”模式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其中关键一点就是缺乏相应的组织基础,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渠道不够顺畅。③塞缪尔・P・亨廷顿曾指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政治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身处正在实现现代化之中的当今世界,谁能组织政治,谁就能掌握未来。”④乡村组织也有内生式与外生式之分:Vander Ploeg & Long认为,内生式发展意味着一个本地社会动员的过程,它需要一个能够将各种利益集合起来的组织结构,使得发展的过程由本地控制,发展的选择由本地决定,发展的利益保留在本地。⑤外源式发展的提出由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即农村发展主要靠外部,因为内部发展动力过于匮乏。⑥内生式社会组织虽然扎根于乡土,但因先天发育不良往往对基层政府有着天然的依赖性,而基层政府因简政放权也需要依赖社会组织,这种相互依赖使得政府能够介入社会,社会组织也利用政府更好地生存发展,从而使得一种新型社会组织产生。这种连接村庄与政府的新型社会组织各有利益基础、权力基础和社会资源,如果这些社会组织能够有效参与乡村治理,不仅可以避免乡镇政府治理能力偏弱与“两委”矛盾带来的乡村治理缺位,而且还可以填补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功能缺失。

3.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可能性。新型社会组织之所以能够参与社会治理并发挥作用,主要是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从政府和村两委角度来讲,当前农村社会仍然延续着“村落自治、熟人社会”的传统模式,以熟人办熟事、熟人管熟人,不但管理成本低、而且管理效能高,可以解决基层党委、政府和村两委不能面面俱到的问题,因此基层政府和村两委有意扶持和培育,希望借助他们的力量来共同推进乡村治理,同时通过行政“嵌入”,可以进行有效监管,在政府和村两委的可控范围内运行,因此能够得到政府和村两委的信任。二是从村民角度来讲,新型社会组织有生存的土壤,其成员来自于本土农村,对本村本地都有深厚的情感和较强的关系纽带,在“熟人社会”的乡村中,村民能够通过组织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并借助于组织实现乡村发展,因此也能够得到村民的认可。三是从传统文化来讲,其成员大多是乡村精英和能人,受“落叶归根”等乡土情结和传统文化的影响,他们大多愿意回归乡土,在乡村期待更大作为。正是受多重因素的共同作用,推动了新型社会组织的萌芽和发展。

综上所述,就理论上而言,新型社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之一,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它是“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具体形式。新型社会组织或给乡村治理开辟一条新的治理路径,不仅可以促使乡村治理现代化,而且可以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并能弥补乡镇政府和村级正式组织在社会治理能力和功能上的缺失,进一步优化乡村治理绩效。

三、实践探索:上虞乡贤参事会

从党的十八到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一直备受关注。201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创新乡贤文化,弘扬善行义举,以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和凝聚各方人士支持家乡建设,传承乡村文明。”各级政府开始从传统文化中吸取经验和智慧,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将乡贤纳入到了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中。乡贤,传统意义上多指本乡本土的饱学之士、贤达之辈、德行高尚之人。现代意义上的乡贤,既有因品德、才学为乡人推崇敬重的本土精英,也包括因求学、致仕、经商而走入城市的外出精英,以及市场经济环境下在农村投资创业的外来精英,具有亲缘、人缘、地缘优势,具备丰富的经验、学识、专长、技艺、财富以及良好的文化道德修养。上虞作为中国乡贤文化之乡,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成为了经验样本,并引起了广泛关注。①为更好地发挥乡贤参与乡村治理,2015年2月,上虞区委办下发《关于培育和发展乡贤参事会的指导意见》文件(区委办〔2015〕11 号),对培育成立村级乡贤参事会的原则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培育成立乡贤参事会指明了方向。为更好地了解上虞区乡贤参事会的培育发展情况,2016年6月,课题组对上虞区366个村(社区)的党组织书记进行了问卷调查,并实地走访了盖北镇镇东村、崧厦镇祝温村、丰惠镇双溪村等三个村级乡贤参事会,现将调查情况统计如下:

(一)上虞乡贤参事会的构成与运作

1.乡贤参事会组织构成。乡贤参事会的会员大多是本村或姻亲关系在本村以及投资创业在本村,品行好、有声望、有影响、有能力、热心社会工作的人(详见图1)。会员入会前经村党组织审核确认,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改选可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秘书长一般由村党组织负责人兼任。按照会员人数,乡贤参事会分三种情况:(1)乡贤个人会员30名以上的村,成立村乡贤参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员在50名以上的须成立理事会。(2)乡贤人数在 5 至 30 人的村,由村所在的乡镇街道统一成立乡贤参事会,村设立分会。(3)乡贤人数在 5 人以下的村,设立乡贤顾问。

2.乡贤参事会的运作模式。乡贤参事会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培育发展、开展工作,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和村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乡贤参事会的日常工作开展以章程为依据,并建立履职承诺、财务管理、信息公开、评议监督等相关的工作制度。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2次。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上虞乡贤参事会均做到有章程、有议事制度,并做到公开上墙、按章办事,日常工作也开展地有生有色。

3.乡贤参事会的类型。按照成立来源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内生型,如丰惠镇双溪村;二是嵌入型,如盖北镇镇东村以及其他大多数村。文章认为内生型是指由本村村民或者乡贤自发形成并组织成立的,如丰惠镇双溪村同乡会(乡贤参事会)于2014年1月30日成立,由当地的几位乡贤能人自发结社成立,时间远远早于政府政策出台之前。所谓嵌入型是在有关政策出台之后成立的乡贤参事会,这些参事会往往由政府主导嵌入到地方治理结构之中。如盖北镇镇东村在区级及镇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帮助下,于2015年3月成立乡贤参事会。

(二)乡贤参事会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体现

调查结果反映,乡贤参事会在乡村治理作用领域较为广泛,主要有参与和支持公益事业、为村里发展出谋划策、推动本村经济发挥发展、传承和弘扬乡村文化等多个方面(见表2),是村民自治的有益补充,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载体。

1.出资捐助,参与公益事业。乡贤参事会会员大多以出资捐助的形式来参与村级公益事业。丰惠镇双溪村乡贤参事会会员每年捐款有15-20万元,用于村级道路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建设以及村级路标牌楼建设等公益事业建设。同时乡贤还能动员村民广泛参与村级公共事业建设。如崧厦镇祝温村村党总支书杭兰英30年来为村公共事业累计捐助48万元,远远高于其自身村支书职位工资,在她的带领下,普通村民都把集体流转的500元/亩的钱捐献出来,用于公共事业建设,迄今为止,祝温村已有本村或外村乡贤、村民捐款400多万元。

2.弘扬优秀文化,引领乡村风尚。乡贤参事会的会员,因品德、才学、能力为村里人推崇敬重,他们熟谙现代社会规则,经历过传统文化熏陶,又具备了现代人文精神,他们返乡支援农村建设的过程,就是乡土社会启蒙和转型的过程。乡贤自身的成长本身就是一种榜样示范作用,同时会员大多是关爱民生福祉、践行道德风尚、弘扬乡风文明的乡贤精英,他们热心公益事业、积极捐资助学、主动扶贫济困,实现了基层群众的自我示范、自我激励、自我养成,进而有助于推动温和醇厚的民风,很好地引领了整个社会风尚。如崧厦镇祝温村在本地乡贤的帮助下,对全村的文化建设进行了总体设计,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以文化凝聚人心,引领风尚,将乡村治理中的各种矛盾化解在无形,塑造了良好的乡风民风,维护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3.矛盾纠纷调解,营造和谐氛围。乡贤参事会中的会员具有亲缘、人缘、地缘优势,是村里的“能人”、“熟人”,往往在纠纷调解中占有优势,一些看似复杂的纠纷,在乡贤参事会的调解下都能得到解决。如丰惠镇双溪村两户人家因道路修缮问题一直闹矛盾。乡政府、村两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经乡贤参事会会长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

4.参与村务管理,助力乡村发展。乡贤参事会会员积极参与村务管理,特别是在乡贤参事会中,会吸收部分村委进入参事会,同时还通过一定的机制进行民主决议,共同管理村庄事务。如盖北镇东村会定期邀请乡贤理事、联络员、村民代表共同召开村务议事会,把工程项目招投标、建设资金管理等事项摆在桌面上商议,通过集中智慧、群策群力、协商解决,推动各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四、思考: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带来的影响

(一)新型社会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积极影响

新型社会组织不仅能有效参与乡村治理,而且给乡村治理结构带来了新的变化。主要有:

1.治理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关键就是主体的一元专管向多元共治转变。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对社会治理结构带来的明显变化就是治理主体由过去的政府和行政化的村两委这类单一主体转变为政府、村两委、社会组织、村民等多方主体。同时新型社会组织的特性又决定了其活动空间在政府和村两委的可控范围内,因此容易形成在镇党委、村党总支的领导下,更好地发挥乡村各方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网络中的积极性,不断激发和增强村民共用体意识。

2.由主体间的互动不足向良性互动转变。在我国的村民自治体制内,以村委会为核心的自治组织是国家认可的乡村治理的合法权威,但他承担着乡镇政府延伸下来的行政工作,行政功能日益强化,自治功能日益衰退,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也难以充分满足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多样需求。一些地方村两委的各自内斗也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和管理成本,同时也降低了村两委在村民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这就容易导致村民与村两委、镇政府之间的互动不足,而新型社会组织根植于本土,会员都是村里的精英和能人,他们具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广泛的影响力和较高的威信,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威又主要来源于村民的信任,这就容易得到村民的认可。如乡贤参事会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缓冲器和稳定器,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表达,也有利于缓解官民直接冲突给社会带来的冲击,同时,乡贤参事会本来就是镇政府、村两委有意扶持和培育下产生,与村两委的关系是相互合作的系统关系,如此一来,多元主体间便能实现良性互动。

3.治理手段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要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必须从文化、科技、信息化等入手,坚持多措并举,营造良好氛围,激发正能量。新型社会组织带来的不仅是治理主体的改变,同时也是治理理念,治理手段的转变,有利于乡村社会凝聚和发展。如乡贤参事会是一种组织形式,同时也是一种文化治理手段,是一种“软约束”和“软治理”。有利于健全乡村居民利益表达机制,营造新乡贤参与家乡建设的氛围,激发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建设乡村共同体,并提高其凝聚力和自治能力。从优化乡村治理文化看,乡贤文化所蕴含的文化道德力量,能延续传统乡村文脉;新乡贤的示范引领作用,能教化乡民、反哺乡里、涵养文明乡风,使村民遵循行为规范、价值导向。新乡贤文化作为乡村地域精神和文化的标记,还可优化整合乡村文化与价值体系,推动乡村社会善治。从提升乡村治理手段看,在一些乡村出现“空心化”等F象的情况下,推进新乡贤和乡村社会结构有机融合,能促进公共服务普及与公序良俗形成,构建兼具乡土性与现代性的现代乡村治理模式。①

(二)新型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带来的挑战

新型社会组织基于自身的优势广泛参与乡村事务,不仅有效化解了诸多乡村治理危机,而且推动了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但正如塞缪尔.亨廷顿所言,“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却滋生着动乱”。②新型社会组织给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孕育着新的治理结构和治理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乡村治理带来新的挑战。

1.对村两委权威的挑战。新型社会组织尽管是在官方授意下成立的,且村两委在培育过程中也会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新型社会组织的监管。比如村两委对乡贤参事会的理事成员有把关权,个别村干部还在理事成员中等,通过这些举措确保乡贤参事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但其在乡村治理中力量不容忽视,如果运用和引导监督不当,也会产生一定的弊端,甚至会动摇村两委的地位。如调研中,我们发现乡贤参事会在当地村民中有很高的威望,一些村两委无法调解的纠纷,只要找乡贤参事会来处理,大多都能解决。在这过程中,村两委的地位甚是尴尬:“村民都会认为村两委的人都是无能的,你看某某都来了那么多次,也解决不来,而乡贤参事会的会长一来,问题马上解决。”会长坦言道:“尽管赢得了村民的信任,但势必也会影响到与村两委的关系”。

2.对乡村正式制度的挑战。新型社会组织治村着力解决谁来治村的问题,却不能忽视现代治理中制度因素的根本性。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还是要靠制度。因此,首先必须要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乡村内部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等有关规定,并借助非正式制度的民俗、道德、习惯、传统等共同构筑一套乡村治理的制度化体系,同时,在制度治村的基础上,再发挥新型社会组织的优势,形成制度治村和新型社会组织治村的合力。

3.新型社会组织功能的挑战。新型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都有各自的定位和功能,在众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发展中也会容易出现功能偏差的问题。如调研中发现,各地乡贤参事会主要是以捐钱捐物的形式参与乡村治理,容易导致乡贤参与热情日益降低和其他功能的弱化,有悖于成立初衷。乡贤参事会在乡村众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最需要突出的是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除了物质层面更主要的还是精神层面。

4.新型组织持续性发展的挑战。新型社会组织的可持续性源于地方政府与地方社会的制度性关系结构。③新型社会组织的成立大多是官方授意的,是嵌入型而非内生型。这种新型社会组织的成立与地方领导干部的个人意愿、政绩、治理情况等密切相关,地方政府只是将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有效的治理工具,而并没有建立起制度性的关系结构。这就有可能会因为领导换届或者偏好转移导致新型社会组织衰退。同时,调研中也发现很多参事会的理事成员和会员仍然大多生活在村外,参事会日常的管理与联系主要靠秘书长来维系,这就很难使参事会能够真正扎根于农村,参事会内生动力不足,可持续发展情况有待进一步在实践中认证。

〔参 考 文 献〕

〔1〕张艳娥.关于乡村治理主体几个相关问题的分析〔J〕.农村经济,2010,(14).

〔2〕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J〕.江苏社会科学,2002,(02).

〔3〕张世勇.论在培育农村社会组织的过程中创新农村社会管理〔J〕.三农中国,2012,(10).

〔4〕汪锦军.从行政侵蚀到吸纳增效: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政府角色〔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11,(05).

〔5〕陆益龙.乡土中国的基本问题及其出路〔J〕.社会科学研究,2015,(01).

〔6〕王泉根.中国乡贤文化研究的当代形态与上虞经验〔J〕.中国文化研究,2011,(04).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篇9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6)02-0001-05

党的十报告提出要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协商治理是人口流动背景下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方向。人口流动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的深刻反映。如何利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契机,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是乡村协商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重要课题。乡村协商治理是指现代农民积极参与乡村事务,发表政治主张,影响乡村决策,监督乡村管理的协商治理活动,是一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乡村政治决定和乡村政府活动的参政行为,其本质是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是实现农民的“中国梦”。正确处理大量外流的农村人口与乡村协商治理的关系,正成为乡村协商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问题。

一、乡村协商治理遭遇前所未有的人口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深刻影响着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治理范式。乡村人口流动是农民融入工业化、城镇化,融入城市文明的重要途径。乡村流动人口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下农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另一地区滞留、居住、从事各种活动的乡村人口。乡村人口流动带有空间转移和地位转变的双重动因,对乡村协商治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1.乡村人口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乡村人口流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市场经济完善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前,农民被禁在土地上没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改革开放后,土地日益减少、农业比较收益进一步下降、农民追求美好生活前景的强制动因,与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劳动力需求极具扩张的诱致动因互动叠加,引发了一场史无前例的农村人口流动现象。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2.44亿流动人口中乡村流出人口有1.53亿,占总流动人口的63.0%。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农民长期工的比重持续攀升,已成为乡村流动人口的主体。国家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先后经

收稿日期:2015-10-2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协商治理问题研究”(15BKS06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南省建立‘四项基础制度’创新社会管理实践研究”;河南省社会科学规划重大项目“河南推进全面从严治党问题研究”(2015A007)。

作者简介:张国献,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道德与文明研究中心教授,硕士生导师,政治学研究所所长,法学博士(郑州450046)。

历了三个阶段:1978―1992年的“适度放开,拾遗补缺,行业限制,严格管理”;1992―1999年的“合理引导,就地转移,跨省流动”;2000―2015年的“统筹城乡,发展劳动力市场”。市场经济的推动,就业制度的改革,消解了城乡分割型劳动力配置界限,为乡村人口流动提供了制度条件;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结构的优化,带动了满足人们发展和享受需要的第三产业发展,为农村人口流动提供了巨大的就业空间;农民视野的扩大、观念的更新、技能的提升,厚植着他们求新、求强、敢于实践的主体意识和民主理念,为他们勇敢“闯世界”增添了胆识和力量。乡村人口流动的特征表现为:规模不断上升,乡城流动主体突出;流动地更加集中,跨区域流动特征明显。乡村人口流动的实质是乡村人口的自由选择与趋利行为。农村人口之所以流向城市,目的是谋求更好职位,追求更高收入,提高自身素质。乡村人口流动极大地解放了农业劳动生产力,使农民获得了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乡村协商治理提出了新课题。

2.乡村人口流动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乡村人口流动是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现象。人口众多的农业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客观上必然有大量的农村人口向非农产业、向中心城市转移。第一,现代化是工业主义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各个领域并引起其深刻变革的过程。它是用自动化大生产代替人工劳动的自然过程,是集约经营代替粗放经营的历史进程。这一历史进程中,农业资本有机构成逐渐提高,农业劳动力需求快速降低,农村人口不断迁移。第二,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以乡村的城市化为依托。城市化发展彻底打破了农业、农村、农民三位一体的乡村经济,给寂静的乡村注入了现代文化元素和新的活力,使乡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历史性迁移,为乡村人口“离土不离乡”的流动提供了便利途径。第三,现代化过程是三大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的过程。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不受空间地域限制的第三产业迅速发展。第三产业吸纳了亿万乡村人口进城就业。现代化带动的乡村人口流动是当前乡村协商治理的现实境遇。

3.乡村人口流动是乡村协商治理的现实基础

乡村人口流动有劳务型、经营服务型、公务型、文化型、社会型等,但主要是劳务型。农村流动人口与市民之间的交往多属于工具往,缺乏情感往,处于一种“没有互动的共存”状态,是一个孤立化的相互隔离的封闭性的群体。农村流动人口只是空间位移,绝大多数人不可能改变自己的农民身份,他们在“回不去的农村”与“留不下的城市”之间徘徊。但乡村流动人口在竞争激烈的城市生活中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和胆识,权利意识逐渐增强,随着乡村经济的发展,他们有能力参与乡村政治活动,这是乡村协商治理现代化的长足动力。“在民主化和网络化时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参与冲动的高涨,是一种无法阻遏的发展大势。”①乡村流动人口参与涉及自身权益的村务活动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为乡村协商治理带来巨大活力,有利于对乡村干部的行为形成约束,为乡村协商治理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人口流动背景下乡村治理面临的协商困境

人口流动对我国乡村协商治理产生了深刻影响。由于城乡户籍二元制、城乡利益弱关联性、乡村政治效能递减等因素的制约,乡村协商治理在人口流动背景下面临着诸多困境。

1.乡村协商主体“虚置化”

乡村治理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科学、民主、依法、有效地治乡理村。乡村协商治理是指本村人口通过民主方式,协商涉及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务,户籍是确定村民协商资格和享受民利的依据。土地承包制的完善为农村人口提供了满足其作为生产资料拥有者的心理需求和安全保证,强化了流动人口保有土地的欲望,使农村流动人口离土离乡又不愿改变农民身份。对很多外出人口而言,村庄不再是生产、生活的主要场所,宗族关系和传统伦理在村庄关联中的基础地位逐步为新型的契约关系所取代。利益是外出农民政治参与的根本内驱力,他们对弱相关的村务缺乏参与热情。因时空阻隔,外出农民不能随时在原居住地行使民主协商权利,即使协商重大事项,大多数农民工也处于失语状态。“后农业税”时代,乡镇基层政府、村级集体组织与农民群众之间的利益链条断裂,工作在基层、居住在县城的乡镇领导成了流动型“候鸟干部”。这一切导致了乡村协商主体的“虚置化”。

2.乡村协商会议“形式化”

乡村协商治理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功能实现程度和作用发挥大小,取决于协商质量的高低。乡村人口流动使支撑乡村协商治理的人才、资金、技术、知识和需求等资源大量流失,乡村协商治理可利用的手段严重匮乏,从而陷入协商困境。随着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农村常住人口越来越少,各地政府实行村组管理改革,撤并村组和土地流转,农民集中居住,有的行政村范围扩大几倍,村民协商会议、村民议事组织难度大,村民协商议事制度流于形式。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农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但在民工潮冲击下,这个条件很难满足。现在农村的典型情况是:青年夫妇、成年男子常年在外,家里仅留下老人与小孩;外出务工农民在农忙季节才可能回家,但此时却不适宜召开协商会议。因此,村民协商会议难以达到其召开的法定人数;即使勉强凑齐人数,“被推荐化”的老幼妇缫蛑识、能力的限制,意见的“准确性”和“代表性”也严重不足。人口流动,一方面,促进了村庄内的社会分化,扩大了利益差异性,加大了整合难度;另一方面,也降低了村庄的关联度,削弱了村庄共同体的凝聚力和权威,使村民自治组织的协调能力下降,村民协商会议变成村委会协商会议。

3.乡村协商渠道“堵塞化”

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理念。网络时代,人人面前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评论员,人人都有话语权,人人都是参与者。网络为外出村民打造了一个永不闭幕的协商平台,村民可以随时参与乡村协商,发表意见;乡村政府也因此找到了一个“服务于民”的新平台。外出村民互动参与进行乡村民主协商,推动了中国乡村网络协商治理。村委会是广大农民表达自身利益的主要组织依托,但由于村委会存在行政化倾向,导致外出农民协商渠道“堵塞”,利益表达受阻。由于外出农民缺少反映利益、表达心声的正常渠道,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只能依靠自身力量进行非制度抗争,因此亟待搭建了解乡村事务、参与乡村民主的即时平台。

4.乡村协商成本“高企化”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并不是盲目地行动,而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乡村协商治理中出现利益博弈时,外出农民往往采取以放弃政治参与权利为代价换取经济收入的理性主义策略。由于参与协商的私人性与协商对象的公共性之间的矛盾,村委会周围的群众自治组织是以公共产品提供者的形象出现的,其所具有的公共性使农民参与协商的收益很难量化。调查得知,农民工回乡参与协商的花费,包括交通费和误工费等,对于月收入不高的农民工而言,无疑是一笔很大的开销,农民工难以承担。因此,基于协商成本与收益的理性博弈,外出农民往往会放弃参加乡村协商的机会。

5.乡村协商监督“短缺化”

协商治理是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的辩证统一。人口流动使支撑乡村协商治理的人才、资金、技术、知识和需求等资源大量流失,乡村协商治理可利用的手段严重匮乏。农民是乡村协商治理的主体,但在乡村协商治理实践中,主要靠村“两委”来运作。面对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打工这种形势,村干部失去了抗御乡镇政府过度提取以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群体支持。在农村空心化不断加剧的背景下,大量农村外出人员对于村庄事务以及自身利益的表达和维护是通过留守人员来实现的。但由于留守人员自身人力资本的限制,由于村务公开不到位,不仅村民的基本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而且切身利益也会受到侵害,如被媒体称为农民“被上楼”的现象等。在制度安排上,广大村民对村庄事务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近年来,一些乡村干部思想堕落,行为腐化,出现了职务犯罪行为,致使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威胁了乡村协商治理的发展。

三、人口流动背景下乡村协商的路径选择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篇10

二、过度干预和附属行政化:乡村关系失范的主要表现   尽管《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对乡村关系作了原则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也就是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在法律上不再是行政上的上下级和直接的"领导关系",而是"指导-协助"关系。   但是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中,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远不像法律规定得那样简单划一,而是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复杂情况。程同顺先生根据村民委员会在村级事务中的自主程度以及协助乡镇政府完成任务的情况,把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现状分为三种类型:(1)村民委员会在村级事务中保持较高的自主性,同时能很好地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国家任务,乡镇政府能对村民委员会提供适当的支持、指导和帮助,即健康型的乡村关系;(2)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以"命令"代替"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村级事务中缺乏应有的自主性,主要完成乡镇布置的任务,即行政化的    

乡村关系;(3)村民委员会在村级事务中保持着过高的自主性,或者乡镇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不到位,或者村民委员会拒绝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同时村民委员会也不能很好地协助乡镇政府完成国家任务,即放任型的乡村关系。第一类情况是我们所期望的关系,第二、三类情况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但又不能完全回避的客观存在。[1]   根据王振耀、白钢等人给乡村关系协调所确立的具体指标:A.  乡镇政权组织不能侵犯村民和村民自治组织依法享有的独立自治权;不能越权包揽和插手村民自治事务,把村民自治事务行政化;B.  村民及其自治组织依法行使自治权,不能把自治权绝对化和无限放大;不能用自治的口号来免除必要的国家负担和义务。我们可以分别从乡镇的视角和村委会的视角来审视现行的乡村关系。结合程同顺先生的分类,我们发现行政化的乡村关系是最多最普遍的一类,其具体展开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过度干预和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两种主要表现形式。下面,笔者就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乡镇政府的过度干预   具体地说,乡镇政府的过度干预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的人事权、决策权、财政权以及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多个环节之中。   1.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村委会由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这使得传统的乡村行政隶属关系丧失其合法依据。也正因为如此,一些乡镇总是力图通过种种手段操纵选举,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乡镇介入村委会选举的主要环节包括选举发动;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选举;解释投票结果等等。有的学者认为,在村民自治现阶段,乡镇政府对村委会选举的不适当干预以及随意撤换村干部是乡村关系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如1998年12月,浙江省上虞市某镇仍然用红头文件任免村委会干部,文件大意说:经镇党委研究决定,提名林某等16人为林岙村等村的村委会主任,建议卢某等人不再担任村委会主任职务等。而同年海南省琼海市某镇党委的做法更为荒唐,只因该镇某村16名党员联名推举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与镇领导心目中的人选不一致,镇党委便动用警力,以党委书记挂帅,将签名推荐候选人的部分村民连夜带走,并以"企图****村委会"的罪名对他们实施了变相拘禁。[1]据江苏省民政厅统计,在全省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中,他们收到160多份群众来信,其中有60%是反映乡镇领导干部干预选举的。有关研究资料和学者们的调查表明,现阶段,乡镇政府在村委会选举中往往能实现自己的目标,而且这种干预一般不会激起村民与政府的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政府的干预(如取消贿选所产生的村委会)通常被认为是合理的。   2.不尊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决策权利,利用行政命令代替村庄决定社区自身的事务。村里的经济工作、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等原本都是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村干部的工资待遇或误工补贴,村集体经济收益及使用、分配,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等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以及宅基地的使用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都必须提请村民会议决定方可办理。但在不少地方,村提留、乡统筹都是由乡镇政府决定征缴,统一管理和使用的;村干部的工资待遇也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定;有些乡镇政府还直接插手村集体经济事务,从中牟利;在村公益事业建设上,大多数也是乡镇政府向农民集资,由乡镇政府出面组织。近些年来,有些地方为了搞教育"双基"达标,有些乡镇政府为了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强迫村里举债、农民集资,激化了乡村和干群冲突。   3.对村委会的财政监控。为了保持对村干部的有效控制,乡镇常常利用一切尽可能的机会和条件加强对村委会的财务控制。一是乡镇对村干部的报酬和奖励标准提出指导性的意见,进行间接监控;二是由乡镇统一收取税费后,向村干部发放工资或奖金,进行直接监控;三是实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委会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监控。这种做法的典型是在一些地方兴起的"2528"工程,即要求每月25日由村民会议或村委会讨论本村财务事项,28日上报乡镇政府批准。项继权等人调查的30多个乡镇,绝大多数乡镇实行了"村财乡管"制度。根据金太军等人对江苏12个县40多个乡镇的调查,"村财乡管"也极为普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有些乡镇以清理、整顿村级财务,加强村级财务监督为名,强化对村委会财务的控制,并使"村财乡管"或"村账乡理"合法化和制度化。   4.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乡镇政府以下达生产任务指标、签订经济发展计划责任书或者通过行政命令的形式,强制村委会和农民如何生产、生产什幺以及达到什幺样的指标要求。我们不否认乡镇政府在引导村级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也不否认有些地方在这样的做法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更多的地方则是一种出于分解任务指标的需要,而这恰恰又忽视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市场供需状况,具有很强的盲目性。结果,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与生产的积极性,造成干群关系的紧张与对立。如湖南省永江县某镇要求全镇农民都种香柚,建立全县的香柚基地,但有个村有24户农民不愿种香柚,插秧种了水稻。结果镇干部就组织了40多个劳动力,把这些农民的秧苗全部拔掉。2000年春,湖北房县桥上乡强迫东蒿管理区公路两侧农田全部改种辣椒,引起数百农户与乡政府的严重对立,其中有个名叫陈龙菊的农民因为乡干部把他家农田种植的玉米强行毁掉而服毒自尽。   5.对村委会的诱致性控制。乡镇作为村级以上的正式的国家基层政权,掌握的治理资源远多于村,与此同时,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低,也由于转型期社会问题的复杂多变,村委会在遇到诸多棘手问题(如"钉子户"拒交提留款、计划生育等问题)时,自己实在难以解决。因此,村级治理在许多方面仍需要以乡镇的公共权威为后盾,[1]而乡镇政府则通过支持和协助村的工作来影响村级治理:一是对村级权力的认可和支持,可以增强村干部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地位。村干部的权威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来源于乡镇政府的支持,特别是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干部行政权的虚化,使得村干部的很多工作更加需要取得国家正式权力的支持。二是为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如争取贷款、减免税收、开发市场等,特别是村委会希望能从乡镇多得到一些贷款。三是直接参与村级治理,协助村干部工作。乡镇政府往往直接派人支持和协助村干部解决问题,以免村干部采取强硬措施与村民直接发生冲突,从而使得今后更难办事。因此,村委会一般来说总是尽量地贯彻乡镇的意图,有的甚至有讨好乡镇的倾向。这样乡镇政府利用自己的资源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村委会的权力,实现了对村委会的诱致性控制。   (二)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   与村委会过度干预相对应的则是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亦即村委会的行政职能侵蚀自身的自治功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   尽管有的学者认为村委会对乡镇过度干预有两种典型回应,即"附属行政化"和"过度自治化"。但笔者认为,后者在全国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因而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而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则是目前乡村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   村委会的功能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自治功能,即村务。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负责办理经济工作、公益事业和公共事务等自治事务,如负责集体土地的发包、    

集体财产的管理与使用、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提留的收缴和使用、筹集经费兴办公益事业、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等。二是协助行政功能,即政务。作为政府与村民的之间的中介,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完成各种任务。如征收税费、发放救灾救济款物、计划生育、征兵等。理想模型的村委会,应当谋求自治职能与行政职能之间的平衡,用徐勇教授的话说,既要做好政府的"代理人",又要当好自治组织的"当家人"。但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中,村委会的自治职能往往让位于行政职能,使村委会附属行政化。不少地方的村委会把完成乡镇政府的行政任务放在首要的地位,它们只是一味执行或迎合乡镇政府的要求,完全听命于乡镇政府,忙于"收粮、催款、刮宫、引产",而置村民的意见和利益不顾。客观地讲,直到现在许多村委会仍然没有从"行政化"中摆脱出来,它们的主要精力基本上还是纠缠于乡镇政府所交给的行政事务之中,作为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只有极少数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村庄的民主化治理,自主地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是一个涉及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问题,反映的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其实质就是强国家弱社会的模式。当年彭真同志无不忧虑地指出:"村委会头上压的任务太多,‘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这样就会把它压垮。"村委会的附属行政化,不仅疏远了普通村民与村干部的关系,成为当前农村干群冲突的一个主要原因,更为重要的是它使村委会变质,破坏了村民自治的本质精神,阻碍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健康发展。

三、宏观体制困境:乡村关系失范的根源   对于乡村关系失范的原因,学者们从多个角度进行了研究。笔者认为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宏观体制的困境,具体来说,有如下六个方面:   (一)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及其矛盾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在现代化中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关键性意义的一个环节就是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中国,经济的超常规发展和现代化目标的尽快实现,需要国家开发农村社会的创造力,培育社会自组织力量。而现代化进程又要求国家对农村社会进行有效的控制,维护社会稳定,合理地抽取资源。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农村"放权让利"的做法,一方面使农村经济体制产生深刻的变革,形成新的经济关系格局;另一方面导致农村社会结构与利益的高度分化,从而出现诸多新的社会问题。目前,在整个国民经济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农业始终承担着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处于基础地位。除此之外,当前国家仍然需要让农村继续为城市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提供粮食作物、部分工业品和工业原料以及限量的廉价劳动力。与此同时,在全球化和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农民能否自主地完成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亦是个大问题。从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来看,无论是农业产业结构面向市场的战略性调整,还是发展二、三产业,推进小城镇建设,实现农业现代化,增加农民收入,靠村民群众自己"依法办理"是实现不了的。因此,为了达到这些目的,国家必须加强在农村的影响和对农村的控制。那幺,如何保持国家对农村的控制?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原来的"政社合一"体制已失去基础;把正式的政府延伸至村一级,显然又是不可能的,因为国家实在不堪重负。剩下的可能性选择便是实行村民自治。国家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把农民组织起来,由村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发展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国家仍需要通过正式的政权组织渠道,特别是乡镇政权来引导和规约村民自治及其组织形式--村委会的活动。因此,村民自治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维护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能较顺利地从农村社会提取资源,在政治上采用的一种新的控制方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村民自治进程中乡村关系出现的失范现象,正是在这种控制方式下国家艰难地寻求"放权"与"控制"两者平衡的外在表现。   (二)压力型行政体制   如前所述,为了加快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国家和政府力求将权力渗入到社会的多个角落,以尽可能多地动员一切社会经济和政治资源。这种后发的赶超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往往都是以压力型行政体制作为制度支撑的。压力型体制一般指的是"一级政治组织为了实现经济赶超,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指标而采取的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评价体系。"[1]压力型行政体制中,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并加以具体化和数字化,以指标和任务的形式分派给各个下级行政组织,并以这些指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评价、考核的主要依据,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政治和经济方面的奖惩考核,有的甚至采取"一票否决制"(如目前县对乡镇领导的工作考核普遍实行"三个一票否决制",即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信访社会治安一票否决制、发展经济一票否决制);下级行政机关官员的升迁、工资福利、荣辱和完成上级下达指标的情况挂钩,承受着来自上级行政机关的巨大压力。乡镇政府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处于整个科层组织的最底端,所承受的压力往往最大。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和任务,最终需要乡镇加以贯彻、落实,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在体制性的压力下,乡镇政府没有动力和精力指导和支持村委会运作。同时,出于完成指标和追求政绩的动机,乡镇政府及乡镇主要领导往往倾向于把指标分解,下派到各村,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指派村委会完成任务。压力型行政体制驱使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也是村委会附属行政化的外在原因,这一体制是乡村关系失范的压力源。   (三)权力和利益的自我膨胀   当前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过度干预也是权力和利益自我膨胀的产物。权力和利益都有一个显着特点,这就是自我扩张性--不断地追求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利益,直到受到约束和抵制为主。正如霍布斯所说的那样,"我把永无休止地谋求权力的欲望,至死方休,作为一切人类的普遍倾向",这是"因为他不能保证如果不再获得更多的权力和手段却仍可像目前一样安稳的生活。"[1]对于任何政府来说,权力和财政需求都有自我扩张的趋势。政府的财政需求和压力不仅来源于社会和公共的需要,也来源于政府自身利益的膨胀和扩张。在我国现代化过程中,乡镇权力和利益的自我膨胀最突出地表现在乡镇职能的扩大和机构、人员的膨胀,管了许多管不好也不应该管的事。并且这种趋势被中国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模式不断加以强化,因为政府在现代化进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承担着许多原本属于社会的职能和任务。这不仅降低了行政效率,也增大了管理成本,加剧了财政短缺的矛盾。河南省许昌县1994年全县各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为7986人,1999年达到11241人,年均增长651人,按年人均工资4800元计算,1999年仅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支出就达4650万元,高于同年财政收入的4384万元。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建国以来政府机构膨胀给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和负担。为了缓解自身的财政压力,确保自身的财政收入,乡镇政府也竭力维持和加强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干预。   (四)制度供给短缺   现阶段,《村委会组织法》作为村民自治的一个基本制度安排,立法精神是十分明确的,但由于缺乏具体的执行制度安排的有效支撑,乡村关系存在着制度短缺的现象,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   现行的成文法律过于原则化。《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虽然从原则上规定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    

"指导-协助"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总的说来,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既没有明确规定指导、支持、帮助的内容、方式与方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协助的范围和形式。在全国各省人大制定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中,只有辽宁、黑龙江、湖北和新疆四个省、自治区明确列举了乡镇政府的具体指导事项,其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只是对《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的简单重复或略作补充,甚至有的省出台的实施办法中根本没有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专门条款。模糊不清的法律规定客观上给予了乡镇政府巨大的自由裁量权,使乡镇政府能够以指导为名对村委会的正常工作加以干涉,损害村委会的自治权益。另外,从和乡村关系密切相关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来看,现有法律制度同样也未能明确划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职权范围,有关规定多是模糊、定性的规定。   成文制度规定与制裁手段相脱节。从制度层面讲,乡镇要求加强对农村的行政管理与村民要求扩大自治之间的矛盾,是由现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权利义务及其违反后应承担的责任所造成的。任何一项完整的制度都应该由规范性制度安排和惩戒性制度安排两部分构成。《村委会组织法》第四条只粗略地规定了乡村的"指导-协助"关系。它虽然确定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地位,却只规定了行为模式,而没有规定哪些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它虽然规定了村委会应协助乡镇开展工作,但没有规定协助的范围与形式,也没有规定村委会不履行义务应受到何种制裁;它也没有规定乡镇政府侵犯村民的自治权,应承担什幺责任,村民应当向哪个部门寻求保护和救济。成文制度安排在逻辑结构上存在着这种规范性制度与制裁手段相脱节的缺陷,往往会导致实际中的两种现象:一是乡镇政府侵害村民对村委会的制度决定权;二是村民及村委会干部搞狭隘的地方主义。   (五)现行财税制度的缺陷   政治体制和行政体系中出现的病症往往可以在经济领域中找到病原体。乡村关系的失范现象与现存的财税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1984年乡镇财政体制建立,乡镇政府的财政收入一般由税收和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构成,前者主要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增值税等税种组成,后者以县政府的财政拨款为主要形式。1994年分税制实行之后,中央与地方财税制度的变化使乡镇财政陷入困境之中。中央政府通过控制能够带来更多财政收入的税种与制定有利于中央政府的税收分享比例,使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得到了巨大好转,这种利益上收的做法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相继效仿,而作为行政体系最末梢的乡镇政府就成了最大的受害者。然而,在压力型体制的影响下,乡镇政府承担了大量的经济发展任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而乡镇政府机构膨胀、人员膨胀使得乡镇财政状况更是雪上加霜,结果通常是入不敷出。诚如项继权教授所说的,财权的中央集中化与事权的地方化之间的矛盾是乡镇财政危机的体制性根源。[1]随着税费改革的推进,乡镇财政收入将进一步减少,从而导致乡镇面临更大的财政压力。在现有的体制下,巨大的财政压力迫使乡镇政府将权力的触角延伸到村委会,从村庄汲取财政资源。扩大和提高"三提五统"的标准、罚款、集资、摊派甚至乱收费都成为乡镇政府弥补财政收入不足的办法,这就与村委会的自治原则相冲突,自然会受到村委会的抵制,乡村关系必然走向紧张。   (六)党政关系下的"两委"体制   如果说压力型行政体制和不平衡的财税制度激发了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的动机,而现行规范性制度的供给短缺又给这种行为留有空间和余地的话,那幺党政关系下的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两委"体制则为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提供了便利条件。《村委会组织法》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这就明确了"两委"中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党支部直接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而乡镇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长--乡镇长一般都是乡镇党委的副书记。这种合法的权力格局为乡镇党委和政府(即广义上的乡镇政府)控制村委会提供了合法合理又便利的条件。乡镇政府常常通过党的组织领导体系来完成行政任务的下派,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利用与村党支部书记的直接领导关系间接形成了对村委会事实上的领导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这种间接控制不仅加深了乡村之间的矛盾,也进一步扩大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已有的矛盾,使"两委"冲突激化。更加值得忧虑的是,为了化解"两委"矛盾,相当一部分村庄开始推行"两票制"或"两选联动机制",实现村支书与村主任"一肩挑"。"一肩挑"虽然能够暂时缓解"两委"冲突,但却为乡镇政府支配村委会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乡镇政府可以利用村委会主任的"双重身份"对其发号施令,以符合法律和组织程序的方式直接干预村庄事务,村委会的独立地位很难得到保证,从而陷入"附属行政化"的泥潭之中。

四、结论与思考   综上所述,本文运用了"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分析框架,以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为主要的研究方法,着重从理论的层面探讨了村民自治背景下乡村关系失范的宏观体制根源。通过上述分析,笔者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农民之间关系的一个缩影。从这一层面上讲,村民自治背景下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根本上要受国家宏观体制的影响。"矛盾在下面,问题在上面",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失范的根源在于宏观体制中存在问题,乡村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往往只是"宏观体制困境在基层的映像"。  换而言之,是我国"强国家-弱社会"模式在基层社会的现实体现。国家的农村发展战略、压力型行政体制、立法与司法体制、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制度、党政关系与党的基层组织制度等宏观体制中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中的种种弊病也不会得到化解,乡村关系的失范现象仍然会存在。   2.协调乡村关系,不能仅仅将目光局限于乡村,不能"头痛医头,脚病医脚",应从全局的角度审视乡村关系的体制病灶,最终通过积极推进宏观体制的改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简单评论学术界关于理顺乡村关系的一些意见。无论是程同顺的"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具有现代民主政治素质的乡镇干部队伍"[1];还是金太军的"健全村民自治制度体系","将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衔接起来","改革乡镇政绩考核机制","明确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这种在既有的"乡政村治"治理模式内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努力,无疑忽视了乡村关系的政治生态环境和国家宏观体制的影响。而沉延生"乡治、村政、社有"的主张和徐勇教授"县政、乡派、村治"的构想,则从更为宏观的行政体制上提出了改革的方案,姑且不论这种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然而,笔者认为单纯的行政体制改革尚不足以解决现行的乡村关系问题。所幸,项继权则从法律制度,行政和财政政策,乡镇管理体制,党的组织、领导及活动方式等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和调整措施。这种颇为全面的宏观体制改革当然比前述两类意见更为全面。然而,由于作者没有认识到党和国家对农业、农村的定位及发展战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设想,所以这种意见无异于"空中楼阁",最终会因缺乏相应的基础而无法付诸于实施。笔者认为,只有国家转变农村发展战略,并相应地从宏观上改革现行法律、行政体制、财税制度、党的领导方式,并辅之以具体而富有实效的微观变革与发展,才能最终理顺乡村关系。   3.从更为广阔的视野来看,乡村关系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发展的问题    

,其最终解决离不开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充分发育和成熟。在转型时期,建构一种既能解决国家意志在乡村社会有效贯彻,又能实现社会力量对国家权力制约的民主合作型乡村关系,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是关系到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关键性因素。而民主合作型乡村关系的构建仅仅局限于乡村层面的微观改革与发展是不够的,它需要我们在更为宏观的国家层面上进行制度创新,就当前我国"强国家-弱社会"的现状来说,后者显得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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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徐勇:《论村民自治与乡镇管理的有机衔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1期。

这里的"乡镇政府"是指包括乡镇党委、人大在内的广义政府,这样比较切合我国的政治现实。本文的"乡镇政府"这一概念都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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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同顺:《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及其出路》,《调研世界》,2001年第7期。

王振耀、白钢、王仲田主编:《中国村民自治前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页。

程同顺:《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及其出路》,《调研世界》,2001年第7期。

《人民日报》(华东版),1998年12月30日。

[1] 张传宣、柳昌林:《海南琼海市大路镇动用警力干涉村民选举》,《南方都市报》,1998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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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项继权:《乡村关系行政化的根源与调解对策》,《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金太军、施从美:《现行乡村关系的张力及其成因分析》,《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乡村关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2001年12月。

《乡镇论坛》,2000年第5期。

原载于《南方周末》,转引自《今晚报》,2000年6月29日。

[1] 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董磊明、夏民:《乡村关系冲突现象剖析》,《调研世界》,2000年第6期;金太军:《中国乡村关系的现状及对策》,《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二十一世纪》,1997年第8期。

吴理财:《乡、村关系与基层民主》,《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乡村关系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2001年12月。

[1] 荣敬本等着:《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型体制的转变》,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页。

[1]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6页。

许昌县志编纂委员会:《许昌县志》,南开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9页。

白钢:《中国村民自治法律建设平议》,《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3期。

毛飞:《宏观体制困境的基层映射: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问题》,《中国政治》(人大复印资料),2003年第7期。

[1] 项继权在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办的"乡镇体制改革"研讨会(2004年2月)上所提交的题为《乡村治理体系的改革与重建》论文中提出这一观点,笔者在此加以引用。

毛飞:《宏观体制困境的基层映射: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关系问题》,《中国政治》,2003年第7期。

[1] 程同顺:《村民自治中的乡村关系及其出路》,《调研世界》,2001年第7期。

金太军:《中国乡村关系的现状及对策》,《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战略与管理》,1998年第6期。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篇11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逐渐向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变,农民群体、农村社会组织等主体性要素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综观相关的文献可以发现,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对我国的乡村社会研究越来越多元化,有的学者基于乡村治理结构的分化与重组,强调乡村精英在村政运作和乡村政治中的核心主角地位;有的学者基于公共行政理论的视角,从乡村的公共关系入手研究乡村社会管理的绩效问题;有的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从需求与供给、成本与收益等角度研究乡村社会的公共产品供给,对当下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所关注的多中心治理主体中的市场环境,正是基于对基层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上体现效益与公平而展开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多中心治理理论为重塑乡村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契机,通过反思乡镇政府和乡村各组织之间“附属行政化”和“过度自治化”的倾向,以此复归“治理”与“多元”的乡村治理主题。

多中心治理及其对乡村治理的现实意义

多中心治理的内涵。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以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考察国家处理公共经济资源的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来的,随后被广泛地运用到政府治理、公共资源、社会组织等研究领域,成为政治学、公共行政学、公共经济学等学科的前沿话题。“多中心”和“治理”的共同特征是分权和自治,“多中心”凸显竞争性,“治理”则凸显合作性,因此,“多中心治理”是包含多个中心主体的竞争与合作的新型公共管理范式①,包括治理主体多样化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把社会中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要素组织起来,对公共资源进行共同自主治理,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

多中心治理:现代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向。在传统的政府“单中心”治理模式下,公共权力的运行是单向度的,公共权力资源配置是单极化的,基层政府运用权威的行政命令安排农民完成任务,这种集中化的行政权力不仅制约着农民基本的民主思想和公民精神,更使乡村治理失去实现“善治”的基础,进而严重影响着乡村社会的长远发展。多中心治理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路径之一,可以通过推进有效政府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公民社会、实现多元合作。②它以改变乡镇政府对乡村事务的行政控制为基点,充分调动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通过协商、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解决在公共产品供给、社会秩序维持和社会矛盾化解等领域的地方性问题。由此可见,多中心治理不仅仅体现在公共事务多元的管理主体和公共产品多元的提供者上,它还是一种超越了传统治理模式的崭新的价值理念与思维方式,意味着以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参与作为治理的基础,在治理的方式上,政府必须转变其自身的角色和任务。

“多中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多中心治理是一个多维度互动的管理过程,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后,更加强调政府、农民群体、社会组织、市场成为相互独立的治理主体,通过互动、互补、合作、制约的方式,达到“政府引导、农民主导、社会组织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治理格局。

政府是乡村治理的引导者。多中心治理的核心是多元、平等的合作与协调,在治理的框架上,政府不能凌驾于其他的组织之上,那么应该如何以一个平等的地位去确保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呢?如果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失衡状态的时候,它又该如何去协调和规范其他主体的行为呢?“治理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③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乡镇政府是独立的基层行政单位,对乡村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力,乡村的“善治”需要政府的权力参与才能把涣散的社会资源与力量整合起来,但这不是一种统治型的权力,也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和权力中心。乡镇体制改革的目的并不是局限在“乡政”体制内部的职能缩减,也不是减少基层政权的规模与范围,而是在解构现行乡村治理体制的同时,以现代的治理理念重新构建起乡镇政府引导者的角色。乡镇政府要承担起指导乡村行动的共同准则及方向的任务,兼顾公平与公正、效率与民主,不仅需要规范自身的权责体系,保证政府行政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还要顺应治理理念的要求,吸纳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引导各社会组织进行平等沟通与协商,构建起多元的乡村治理格局。

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主导者。农民是实现乡村社会转型的主导者,他们通过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承担起乡村社会管理的公共责任,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之中,实现共同治理的目标。

普通农民。普通村民既是乡村社会政治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者,更是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多元治理的框架内,广大村民与其他治理主体共同形成互相依托与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是推动乡村社会改革的主要动力。农村社会管理的本质在于民主,具体体现在村民自治上,村民委员会由广大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农村社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乡村内部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广大村民不仅仅拥有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合法合理的治理权力,而且还是乡村社会的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重要提供者,他们是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中重要的一隅,如果乡村建设实践活动脱离了广泛的农民群众,更是不可能完成的。

体制精英。体制精英主要是指获得国家政权体系的认可,其社会影响力来源于正式授权,以村民委员会为运行载体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人士,他们是政府行政机构与农村社会承上启下的中介,也是乡村内部权力互动的集合点,现代乡村社会主要通过他们在国家、精英和普通村民的三层互动机制来实现地方自治。因此,要培养一批具有公共理性的体制精英,需要加强他们的组织与协调能力,建立村两委、村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者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村民会议在实现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威地位。

非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是指乡村社会中由于文化认同或者利益的联系,凭借其掌握的文化、经济和社会资源进行治理的主体,如宗教和宗族势力、经济能人、文化精英等,他们代表着部分村民的利益,同时也具有自利性的政治目的,是处于体制精英和广大村民之间的中间带,其非正式权威力量在多元主体治理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非体制精英拥有优于一般村民的经济和社会资源,他们往往通过协商、默契或利益互惠等互动博弈的方式与其他的主体一同干预或者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尤其在广大村民民主参与和自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其作用更加不容小觑。同时,也要防止非体制精英与合法的公共权威力量抗衡,引导他们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所在。

农村社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农村社会组织是指在乡村范围内活动,主要由农民组织和参加,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利益为目的的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组织。④在传统的“乡政村治”的管理体制中,农村社会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空间相对狭小,使得其在治理的过程中受到各种挑战与障碍,不能很好地承担起乡镇政府向乡村社会转移的公共职能,更不能向广大农民和乡村社会提供满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然而,农村社会组织有着民间性和自治性的显著特点,代表并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是提高农民主体性地位的重要途径。在多中心治理中,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的治理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为了使农村社会组织能够顺利参与并逐步融入到乡村多元治理结构中,要求乡镇政府优化制度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建设,将家族、企业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利益整合起来,构筑一种多元合作的治理结构,促进乡村结构的转型。

市场是乡村治理的推动力量。市场在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传统的单中心治理过程中,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抑制了村民自治的发展,从而也弱化了市场在治理体制中的作用,导致治理绩效低下。在多中心治理理念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保障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有限性和独立性,同时使得其他非政府组织承担起公共责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乡村治理中要实现市场的推动作用,可根据“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市场化运行原则,广泛吸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到乡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建设中来,构建一个多元化的投资体系。具体而言,涉及到农村发展的战略计划、项目推广、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和与基础教育相关的重大性公共产品依然由政府提供,其中的某些项目也可以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方式,由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涉及到农村水利灌溉、供电供气等一些政府无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借助市场的力量,将社会的企业资本引入到公共产品领域上来,从而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政府从中承担起监督与政策支持的职能。

走向多中心治理的障碍性要素分析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西方国家在其已经发达的市场环境和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结合其独特的社会文化提出来的理论,如果简单地移植或照搬应用到我国的社会管理领域,将会出现“水土不服”。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客观地认识到,要实现多中心治理有其特定的前提和理论假设,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不同政府单位与不同公益物品效应的规模相一致;二是在政府单位之间发展合作性安排,采取互利的共同行动;三是有另外的决策安排来处理和解决政府单位之间的冲突。⑤由此可见,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者力量的协调均衡是实现多中心治理的重要基础,科学理性的公共政策是实现多中心治理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乡村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的社会组织规模较小、分布不均衡,并且缺乏政策性引导和有效的经费保障,在其内部管理机制、组织结构、运行模式、角色定位等方面还不够规范,需要加强乡镇政府的阶段性指导和扶持。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还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尤其是在乡村社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服务不均衡问题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困难。最后,主体之间社会资本存量的多寡成为制约着多中心模式构建的重要要素。过去行政主导型的“乡政村治”作为一种代替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的模式而存在,其特征就是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由于制度设置的滞后性,行政独大的局面矮化了乡村自治,使得“乡政”与“村治”难以对接,行政职能部门可能会出于某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偏袒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乡村社会资本的不均衡与缺失,势必影响着农村的发展。

构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路径探索

第一,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推动多元协作机制。基层政府应该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契机,将多中心治理的理念纳入行政体制改革中,树立民主公开、平等协作、共同参与为要点的核心理念。理顺基层组织的权力关系,明确乡村社会中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体系和责任范围,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改变权力的运行方式,着力推动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行政事务控制应逐渐减弱,具体到乡村治理而言,应该是国家、市场和乡村社会,农民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既相互独立又分工合作的多元权力主体结构。政府应该树立“放权”、“分权”和“平等”的民主精神,支持乡村社会中各主体通过平等对话和共同协商,凝聚和动员乡村社会的多元资本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推动一种多元协作机制的运行。

第二,促进农民政治参与民主化,构建乡村治理核心主体。完善乡村的民主自治制度,实现广大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证其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主体性地位,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序地扩大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和管理的空间。具体而言,民主选举的过程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举出符合条件的具有良好素质的能够代表着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能人志士担任职务。在民主管理上,通过建立“民主治理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制度性文件,保证村民可以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的日常管理。健全科学的村民会议制度,完善村民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之间的关系,确保村民会议的决策性地位。在民主监督上,通过民主评审制度与村务公开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

第三,扶持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首先,法制建设是保证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它不仅可以规范各社会组织之间的行为,而且也是其自身发展的动力,农民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公共事务过程中,迫切需要一套公平公正的法规与政策支持。其次,针对我国农村社会组织自身存在的自主运营能力差、组织差和资金短缺等问题,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制,加强政策的引导和提供资金的扶持,促使其在治理的过程中保持独立性,走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最后,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把重点放在农村经济上,鼓励发展多样化的组织形式来承担乡村社会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为政府的职能转变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多中心治理的理念是符合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发展的。在实践中,应借鉴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内核,按照“简政放权”的基本原则,推动政府、市场、社会三维互动的乡村社会发展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系)

【注释】

①王志刚:“多中心治理理论的起源、发展与演变”,《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35页。

②王雪梅:“地方政府多中心治理模式探析”,《人民论坛》,2011年第14期,第54页。

③俞可平:“治理与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第40页。

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篇12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形成原因和背景

中国自秦汉集权国家建立以后两千年时间, 封建专制主义下的乡村管理成为历代统治者所关注的焦点。事实证明,乡村治理模式的选择和治理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封建王朝的命运与兴衰。在中国古代社会,传统的农业经济除了养活庞大的人口, 只能积累下非常有限的社会资源。加之, 国家不可能开辟新的资源集中的途径,社会剩余资源全部来自乡村农业,这也决定了国家的资源来源必须从农业剩余中提取。从历史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现象:当封建王朝发展到末期,官僚机构不断扩大和皇室贵族生活走向腐化奢靡时,都会加大对于乡村资源的压榨和获取,这使得乡村经济不堪负荷,人民生活日益困苦,激发王朝末期农民起义,加速了王朝覆灭。所以,在王朝新建之初,国家一般采取减少资源提取, 轻摇薄赋的政策, 使社会资源与国家力量形成良性循环, 有意识地控制国家机构的规模, 缩减王室和官僚机构的开支, 希望依靠从广大的社会提取较微薄的农业剩余, 以维持国家的生存,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但是,这种看似合理的保护和维持虽能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乡村社会的均衡稳定,但是却也使得乡村经济无法实现经济形态的转型和经济总量的增长,最终跟不上官僚机构膨胀发展的速度,最终又使得王朝不得不面临必然灭亡的命运。

其实我们不难理解这一“怪圈”,当国家为了维持国家与乡村社会的良性资源关系,就会选择降低对于乡村资源的提取量,这就使得当时官员俸禄较低,导致制度性官员腐败。在我国古代社会,社会组织的发育一直趋向于停滞的状态,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组织的控制能力较低,所以难以实现对于官员的控制。当官员不仅仅满足于较低的俸禄时,他们便会加大对于乡里的盘剥,加重了乡村社会的负担。长此以来,也就必然导致了王朝末期乡村经济的逐渐衰败。乡村社会的稳定决定了王朝的兴衰成败,于是封建国家为了更好地管理乡村,制订了一系列针对乡村治理的制度和方法,这些制度与方法也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革。

二、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变革

为了更好的加强对于乡村资源和乡村社会的管理,维护乡村社会的稳定,我国古代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也经过了不断的发展和变革,形成了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代表的乡村治理制度,其治理模式也逐渐并由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随着中国封建专制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受到的干预和控制逐步增强,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被清末地方自治所取代。

(一)乡官制模式——官方主导时期(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直至隋文帝开皇十五年)。

乡里制度是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典型形态,而乡官制则是乡里制度早期的具体形态与模式。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同一组织形式大小不一,并历代因循,随势而变,但大体上不离“官有秩,各有掌,重教化” 的窠臼。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后期的各种组织形式中,乡和里的作用凸现了出来,并成为了中国乡里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两级,同时出现了村。其在官职的选任上也一直是道德型和知识性的,乡官主要由官派产生,辅以民间推选,并享有俸禄品秩。同时,在这一时期,封建专制主义还没有达到高度集权的程度,乡村社会基本处于半自治状态。

(二)由乡里制到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模式转折——官绅结合时期(隋文帝开皇十六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是乡里制到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模式转折时期。这一时期,乡和里的地位逐渐沦落,乡里自治功能逐步弱化,官方的控制与统治逐步增强,乡村权力越来越多地被上调到更便于中央直接控制的州县官吏的手中。

(三)职役制模式——士绅主导时期(从王安石变法至清代)。

我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三阶段则是从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治权所代表的官治体制从乡镇退缩到县一级,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以体现族权的宗族组织为基础,以拥有绅权的士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乡村自治政治。在唐宋时期我国实现了由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变之后,开始了由唐宋以前的乡官全面控制向元明清时期的民间自我谋求发展的蜕变,以期达到与职役制相辅相成的效果。为了达到对土地和人口更有效更直接的控制,必须加强中央集权,而有效的途径就是:削弱基层的权力,将其收回到国家能直接干预的县、州、府级。于是封建专制更加强化,地方乡里自治的色彩日趋淡化。

从以上我们可以得出,在中国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乡村治理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主线,结合历朝历代的具体实践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与特点。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变迁体现出乡村治理的内在规律,即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治理的介入应当适度,乡村治理不应被过多限制,唯有增强其自治性,方能保持其活力。在当前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尤应注意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权,保障村民自治的自治性。

三、我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特征

纵观中国几千年的社会发展后,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古代社会长期是以宗法观念来对于社会进行管理和控制,通过税收来集中乡村社会资源,通过科举制度将文化和知识联结起国家和乡村社会,使得正统封建理论在乡村社会思想领域占绝对领先和主导地位,逐步使得乡村社会成为半自治化的政治经济实体。

(一)皇权与绅权相结合。

费孝通先生在曾在《中国士绅》一书中提到中国权力的运行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轨政治” ,即指人们可以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两个相平行的轨道进入到不同的层级社会系统,并且不同权力和权威分别在两个系统进行内部循环,具体来说也就是皇权与绅权的有机结合在一起,皇权在上层社会内部循环,绅权在下层社会发生作用。

士绅官僚是传统中国政治结构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阶层,他们在经济上拥有土地,在政治上通过考试和捐纳等方法成为官僚。按照权势和职责也可以划分为上层和下层两个集团,但对乡村治理产生主要影响的则是居住在乡村的下层士绅。士绅在行政官员眼中非常重要,可以与地方官平起平坐。官吏倚重士绅辅助,以方便行政,同时也害怕他们带领民众对政府产生威胁。所以士绅作为特权阶层,在法律以及赋税徭役上都享有一定的特权,一旦他们犯罪则不受刑罚处置,并在税赋征收中获取利益。但是同时,士绅们也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在政府官员面前,他们作为本地的利益的代言人与政府进行博弈;在社会方面,他们承担着一系列公益活动,为当地居民排解纠纷,组织兴修公共工程等;在文化方面,他们弘扬儒学教化乡里,有时还组织团练和征税等许多事物。

(二)皇权与族权相结合。

在我国古代乡里组织往往与宗族组织相结合在一起。同一宗族之间往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宗族之间互非常强。宗族内拥有共有财产以保护族人的利益和资助宗族子弟教育。为了巩固宗族内部的关系,加强宗族在当地的地位,宗族内主要以土地和姻亲关系相维系。在一个宗族内部,设有族长,并立有族规。族长是一族的控制者,拥有一定的特权,可以依照宗族家规管理本族内部事务,解决宗族内部纠纷,惩罚违反族规者,对本族人实施福利救济、传承本族文化并代表宗族与官府交涉,以维护本宗族利益。

由于我国古代乡村是以宗族聚居形式存在的,宗族内部关系稳定与否也就关系着乡村社会的安定。所以,在我国封建社会,在乡村社会中较有权势的宗族往往受到了皇权的认可,这也进一步使基层行政组织和宗族组织相融合。

(三)司法控制与宗族管辖相结合。

长期以来, 学术界有一种主流观点, 认为中国古代的官治行政以县级政权为终端, 即所谓的“王权止于县政” ,县以下之广大乡村社会,统治者采无为而治之策, 听民自为、自营。因此, 对于乡村的社会成员来说,国家的法律基本不起作用。其实不然。虽然,我国古代的政治权威确实将国家之外的社会组织当作农村管理的中坚力量,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国家法律在乡村管理中所产生的价值,比如当时“ 鸣官”、“送官治罪”的现象的存在。我国古代社会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法律对乡村进行控制时有其独特的方式,即调控主要以人为对象, 对触犯国家法律的乡民进行制裁, 进而达到维护乡村正常秩序的目的。村民往往不是求助于正式的司法制度本身,而是求助于这种法律之外的团体和程序。若村民们发生一般性纠纷, 通常他们也不直接寻求国家法律来解决, 而是首先求教于宗族等传统性社会力量。只有当族内的权威人物和机构不能处理, 或其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时候, 才会选择“ 鸣官”。从这一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乡村治理中,司法控制与宗族管辖之间是密不可分的。

(四)乡绅有限自治。

由于中国乡村地域辽阔,农民居住相当分散,村庄之间相互隔绝,因此,皇权无法无所不至地对其进行绝对控制。 只要乡绅能够服从国家管理,他们在完成国家交办的任务之后,则可以获得有限的自治权。当然,国家也始终注意宗族势力的消涨,防止宗族势力越过国家能够容忍的低线。因此自汉朝以来,中央政府就对宗族势力保持警惕,一旦宗族势力过于强大,国家就会对其进行打击。所以,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这种乡绅自治是“有限的”,即这种自治是在皇权的制约与控制下运行的。

综上,我们从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发展变革和对于其特点的总结中可得出乡村治理的内在规律,即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治理的介入应当适度,乡村治理不应被过多限制,唯有增强其自治性方能保持其活力。在当前推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村社区建设的背景下,尤应注意国家与社会的适度分权,保障村民自治的自治性。

(作者:安徽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方向)

注释:

彭勃.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古代传统的中西比较[J].新东方,1999(5):43.

唐鸣 赵鲲鹏 刘志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基本模式及其历史变迁[J].江汉论坛,201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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