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合集12篇

时间:2023-06-30 09:23:5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1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8-0053-01

铁路行业资产评估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大连铁路分局经大连市发改委批准,与大连铁路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了股份公司。为设立股份公司,大连铁路分局申请立项对相关资产进行了评估。为铁路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本文就当前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现状,如何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控制措施,加强铁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一、目前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现状

国有资产评估在铁路企业资产重组、改制等涉及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实际管理中,也存在以下问题。

1.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一般来说,某资产是否需要评估,取决于资产所有者和资产交易双方的意愿。对于特定资产,如国有资产、涉及公共利益的资产等;或者某些经济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实际工作中,个别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根据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进而未能通过科学的评估方法使资产更加接近和符合市场价值,最终不能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

2.虽进行资产评估,但未按规定核准、备案。个别企业的国有资产,虽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评估,但是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就无法及时了解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时评估是否依法进行,企业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中介机构的评估行为是否规范等,也就不能有效监督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能全面掌握国有资产评估的开展状况和资产评估后国有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情况。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产评估管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以上问题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基础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今后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思路

针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产权有序流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颁布的《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资金〔2012〕225号)、《铁路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资金〔2012〕226号)文件,结合铁路企业现状,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铁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1.建立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体系。结合铁路企业实际情况,重点从权限设置和制衡方面,逐步摸索形成行之有效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体系,实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分级管理的目标。

一是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对铁路局的授权,铁路局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对象账面价值在1000万以内的由铁路局审查备案。依据这条,我们就可以依法合规设置铁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职责权限,达到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动态监控、分级监管、闭环管理的目的。

二是鉴于铁路局授权非运输企业投资管理中心作为非运输企业出资人代表,非运输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最为繁多,铁路局可以充分发挥非运输企业投资管理中心的作用,赋予非运输企业投资管理中心一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职责。

2. 重视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水平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所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派权应设在铁路局,并在有关文件中进行明确。铁路局从非运输企业出资人角度,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并加强对其事中跟踪、事后考评的过程管理,建立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

一是要结合被评估资产经济业务的性质等方面,选择相适应的具备相关资质、专业特长和经验的资产评估机构;二是评估事项的收费要与被评估资产规模与评估难度相适应;三是资产评估机构应向委托方讲清如此收费的原因,不能因为收费少而省略评估程序;四是要注意选择的资产评估机构一定不是工商、证监会、国资管理部门等特别关注的对象;五是委托方不得与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存在特别利益关系。

3. 加强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审核力度。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权限,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权分别在铁路局、国家铁路总公司,核准权限在财政部。铁路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资产评估相关资料。

一是总体性审核。重点审核提报的资产评估资料是否齐全,上报时间是否符合文件规定;理清资产评估经济事项的全貌,分析是否为法定评估,是否为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渠道及核准、备案管理机关;审核社会中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二是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核企业决策程序合规性,经济行为审批是否适当,经济行为决策过程资料是否齐备;审核评估范围是否与评估目的相符,是否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审核纳入评估范围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权属证明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三是合理性审核。重点审核评估方法是否符合评估准则的规定要求,是否与评估的特定目的相匹配;审核评估依据是否适当,选取的技术参数是否合理;审核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分析评估增减值的原因是否充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2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核准与备案

第十二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1);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2);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二十二条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内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评估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企业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资质和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七)评估工作底稿;

(八)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九)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十)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抽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结果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二十八条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3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0.001

[中图分类号]F123.7;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0-000-01

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产定价的重要依据,评估机构能否独立、公正、科学评估,是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真实、客观和公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举措。

1 资产评估在国有产权交易中的意义和作用

产权交易主要是重新组合闲散、低效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各项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提高企业综合效益,促进其作用有效发挥。因此,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十分必要。

第一,资产评估有助于维护和协调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权益,资产评估是产权交易中双方作出决策时的重要咨询资料,为他们提供参考和依据,同时资产评估也是衡量产权交易价格是否基本公平、公正的价值尺度,为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价值尺度和依据。

第二,资产评估有助于推进产权交易的健康进行。一方面,资产评估是确保国有产权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推动各项工作透明化进行;另一方面,资产评估是国有产权交易规划化、科学化工作赖以建立的基础。

第三,资产评估有助于充实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一项有力的监管措施,有利于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同时,它还是确认目标企业价值和监管企业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为这些工作开展提供指导。

2 国有产权交易中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管理人员和企业认识到资产评估的重要意义,但由于制度、人员等因素的制约,目前评估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管理混乱,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例如,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上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政府和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能界限不清,导致他们不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影响工作效率。同时,政府行政干预过多,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性较弱,难以有效保障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二,法律法规不健全,评估机构缺乏责任制约。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法规不健全,原有法规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难以有效规范各项工作。且资产评估机构承担的是有限责任,难以真正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一旦客户权益受损,他们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第三,执业不规范,评估机构缺乏竞争力。资产评估行业尚未制定统一的执业准则和标准,导致执业不规范,影响评估水平提升。另外,评估机构数量多、规模小,评估质量低,缺乏竞争力,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发展的需要。

第四,人员综合素质不高,评估机构缺乏专业性。例如,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专业理论人才,职业道德建设尚不完善,一些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第五,基础理论薄弱、评估机构缺乏市场性,主要表现为资产评估基础理论薄弱、评估方法以非市场化的方法为主,制约评估工作水平的提升。

3 建立国有资产独立评估机制的几点措施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利益,今后在国有资产评估中需要采取以下改进和完善措施。

第一,以实现行业统一管理为目标,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评估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的管理模式,防止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为资产评估营造公平、开放、统一的环境,促进各项评估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规范资产评估,推动各项工作平稳、健康发展。

第二,以制定统一的评估法律为核心,建立健全我国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体系,统一资产评估准则。健全完善立法工作,明确评估主体、执业规则和管理模式,对现行法律法规改进和完善,明确和健全各项制度,有效规范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确保他们规范履行自己的职责。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为评估工作开展提供依据和指导,要想推动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完善准则体系,建立统一、完善、权威的准则体系,有效指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维护企业正当权益。

第三,以推进合伙制为主要模式,促进评估机构经营机制市场化转换。注重提高评估机构的综合水平,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增强他们的综合素质,构建完善的内部经营机制,推动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合伙制在注册会计行业得到推广和应用,能最大限度地强化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他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执业水平。因而评估机构可以向这种模式转变,提高评估工作水平。

第四,加强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培训与职业道德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平。重视优秀评估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建立高素质资产评估师队伍。加强培训工作,确保业务培训落实到位,取得实际效果。重视基础理论、文件、规章制度学习,掌握评估标准和技术方法,熟悉评估行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坚持长期、持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增强自身综合素质,更好地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第五,加强评估理论与方法的研究,完善评估理论体系。加大评估理论和方法研究力度,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理论和方法,重点关注企业经营能力和风险,强调管理层道德和个人品质评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进行规划和布局,建立资产评估信息网络系统,重视信息技术应用,构建便捷的交流平台,提高评估工作水平。

4 结 语

通过采取改进和完善措施,规范资产评估各项工作,促进国有产权交易工作顺利进行,能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更好地维护企业利益。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4

二是行政干预,阻碍了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种种原因,人为干预资产评估工作,有些单位在产权变动时不经评估,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即使进行评估,也仅是按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如有的企业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入股,不计升值部分,对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等。

三是未能形成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执业体制。我国资产评估业从发展之初就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并未从一开始就吸收别人的精华,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估单位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影响了合法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了拉业务、创效益,不惜弄虚作假,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是评估管理机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单位职责不明,管理无序。按规定,资产评估应该是先由资产占有单位向资产管理单位申请立项,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由评估管理机构确认评估结果。在此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完全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者有之;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者有之;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者也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完善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设想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西方发达国家早期从传统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又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成功经验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模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构建我国资产评估模式。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要使资产评估工作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统分有序、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监控相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用图式表示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级(省、市、县)资产评估分会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管理体制中各层次的职责是:

1 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职责。在全国设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国有经济份额较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特点,利用这个中心来从总体上配合国家的宏观管理,将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区别开来。管理中心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资产评估的宏观管理,如制定资产评估的方针政策、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等。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统一制定《中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由国务院发布后施行。

二是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为资产评估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资产评估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规则,引进外资参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原则要求等,形成资产评估工作的竞争机制,以促进资产评估业上水平、上台阶。

三是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国务院全权负责。

2 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资产评估协会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是专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分会。其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入制度,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目前采取的分行业管理,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取得本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做法缺乏科学根据,应当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的标准,组织业务资格考试,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首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规范和实施细则;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本级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资产评估业务纳入监控之中;第三,实施有效的质量抽检,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3 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根据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具体工作规范,组织评估师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对具体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其所评估的项目质量和应承担的责任全权负责。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5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资产评估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对资产评估行业实行统一管理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执业准则、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颁布资产评估专业技术标准;

(三)负责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调查处理资产评估纠纷;

(六)指导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开展工作;

(七)省政府赋予的资产评估管理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资产评估有关专业技术标准;

(二)负责专业技术标准培训工作;

(三)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执行专业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建议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按照国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注册评估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注册;

(五)按隶属关系负责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包括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初审、评估过程的监督、评估结果确认初审。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凭借职权限定资产评估业务由其指定的评估机构承办。

第三章注册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

第九条注册评估师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国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注册评估师包括: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国家确认的其他系列执业评估师。

第十条注册评估师须由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向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注册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专职执业和在该机构承办的评估业务享有签字权。注册评估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资产评估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二条注册评估师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执行评估业务期间,买卖委托评估单位的股票、债券,购买委托评估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资产;(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它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它不正当的利益;

(三)泄漏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是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承办资产评估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3个以上同一系列的注册评估师;

(二)有自己的名称、经营场所和组织章程;

(三)不少于1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必须经省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资质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印制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第十二条(一)至(三)项所列的行为;

(二)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同行的专业信誉;

(三)以压价、回扣等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故意提高或压低估价,损害委托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实行有偿服务,执行由物价部门核定的统一收费标准,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九条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是全省性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行业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执行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合法权益。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可自愿加入协会成为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四章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涉及国家和集体公共权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

(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以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权益转让;

(三)组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涉及产权变动的改组行为;

(五)企业清算;

(六)国家规定以评估值确定纳税基数的企业、单位、个人财产纳税;

(七)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不涉及国家和集体公共权益的,或者其他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一条评估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占用者应征得资产所有者或其合法人书面同意才能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与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协议(合同),明确评估对象的类型、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的目的和要求、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评估工作的期限、收费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编制相应的清册和目录,提供完备的资料和必要的协助,做好资产评估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产清册、目录,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现场清点、勘察,核实资产状况和相关的债权、债务以及经营成果,并详细、全面纪录以上工作过程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目的和要求,运用国家确认的资产评估方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现状,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出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并按时向委托人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必须由资产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评估师同时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方为有效。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对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进行的资产评估涉及国家权益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一)进入企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的资产,评估结果由同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其中需专业技术审核鉴定的,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确认;(二)未进入企业会计核算的资源性资产,由有关资源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认;(三)以评估值确定纳税基数的资产评估结果由财税部门确认。委托人或者评估机构对确认有异议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

第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报告有异议的,可会同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未经复审,不得否定。

第三十条资产评估结果是投资、折股、转让资产及权益价值、纳税的主要参考依据。经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审批产权交易、变更产权行为、审批合同、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审批公司制企业设立、处理产权纠纷,进行资产抵押、担保、租赁、征用、保险等事项的有效文件。

第三十一条资产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资产的评估应在签订合资(合作)合同之前完成。外方资产的评估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的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注册评估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或在资产评估工作中、,给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暂停执业;

(三)提请发证机构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重新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或在评估工作中、的,由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停业整顿;

(三)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因资产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给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资产评估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随意向资产所有者、委托人或政府有关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评估结果报告,给资产所有者及其它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由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纠正,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由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资产占用者限期补办评估。

第四十条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造成资产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给资产所有者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6

关键词 资产评估 企业管理 资产管理

一、当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当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经与中介机构和企业座谈,认真听取他们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我们认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和部门对资产评估工作认知度还不够全面,单纯地认为资产评估只是为了某种经济行为的需要而走程序,不能从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角度去充分认识资产评估的重要性,致使部分资产评估项目存在倒排时间表、片面追求进度现象,造成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中存在较多质量问题,也给正常的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造成巨大压力。

(二)个别中介机构执业质量不高,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有的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易受外界各种因素影响,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没有认真履行盘点清查、实地勘察等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债权债务类资产没有进行必要的函证,搞粗放式评估,难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合理和完整性。甚至有个别执业人员不按照行业准则和操作规范公正执业,采取欺骗和隐瞒等手段,与企业串通作假,人为低评、漏评国有资产。

(三)评估方法的选择不够合理。个别中介机构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选择和运用的评估方法不合理,引用的评估假设不适当,存在评估方法选择使用单一,特别是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未能运用多种评估方法更加合理地分析确定评估结果的现象。如部分中介机构对商业用房屋、建筑物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未按照评估规范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等多种方法进行评估,从而难以反映出评估对象的公允价值。

(四)信息披露不充分。资产估报告应当披露必要的信息,使国资监管机构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有的资产评估报告对于资产权属存在瑕疵、担保、租赁、涉讼、评估程序受到限制、期后事项等可能对评估资产价值判断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使评估项目审核工作潜在较大的风险。

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对策思路

(一)建立企业内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强化企业对评估项目的审核责任。2008年,我们在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省国资委转发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初步建立了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工作体系,明确12家全资或控股市管企业的财务部门为资产评估管理部门,并指定了16名责任心强、熟悉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负责本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要求凡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按规定对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初审同意后,再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下步我们将继续完善企业内部评估工作制度,健全评估管理体系,加强评估项目初审工作,层层把关,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严格选聘条件,规范中介机构委托工作。严格按照中介机构选聘的相关规定进行中介机构选聘工作,一是要坚持中介机构规模、业务特长与项目规模、行业特点相适应的原则优选中介机构,确保业务质量;二是要在确保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企业费用原则,增强中介机构、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配合意识,既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又减轻企业负担;三是要坚持公开选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随机选聘等方式,确保中介机构公平竞争,通过规范中介机构委托工作,促进中介机构客观公正执业,不断提高执业质量,更好地为国资监管工作服务。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7

一、引言

资产评估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公正性的社会中介服务行业,是一种促进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经济行为和现代管理技术。资产评估的概念比较宽泛,但一般来说,是指有制定的评估机构(个人),依据相应的有关法规规定,参考有关的资料数据而对被评估的资产进行市场价格估算的过程。

二、国外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外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政府干预型、行业自律型模式、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型模式等。

(一)政府干预型模式

政府干预型管理模式,是指在较大的范围内由政府参与的一种管理模式。它的主要特点为:国家和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和行业标准对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约束。德国是资产评估采用政府干预型模式的典型代表。

德国的产业评估由联邦政府通过法令授权州政府成立的估价委员会负责实施的。估价委员会的工作地点一般设置在每个地区,并负责该区域的评估等具体工作。在德国,对评估师有几项重要的规定需要注意:(1)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评估师应具备特许税务咨询师的资格;(2)评估师应具备注册会计师的资格,等等。

政府干预型模式的主要优缺点如下所述:

优点:执业规范具有科学性和指导性,同时更具有权威与严肃性;

缺点:评估事务容易受到政府的行踪干预,独立性较差。

(二)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

行业自律性管理主要是指资产评估行业通过借助于民间职业团体的力量来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不会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调整而主要由行业民间协会实行自治管理。这种模式适用于评估产业出现较早,发育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现阶段主要以英国和韩国比较典型。

1.英国资产评估管理。英国的民间评估机构主要包括: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RICS)、估价师与拍卖师联合协会(ISVA)和税收评估协会(IRRV)。

2.韩国资产评估管理。在韩国,所有的评估机构都是专营的,并以有限责任公司、合名事务所、个人事务所的形式存在。有限责任公司由多名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并由其中一人担任法人代表进行注册,重大事由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商定;合名事务所目前已经逐渐被淘汰,所以这里不再赘述;个人事务所由于由个人承担,所以必须在相应规范规定的限额内从事业务。

(三)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

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型管理方式既强调政府管理又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目前美国和澳大利亚均采用这种方式。

1.美国的资产评估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对资产评估行业没有进行直接的干预。由于之后出现了金融危机,出现了大量的无法处理的债务,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至此之后,美国开始对国家内的银行贷款抵押等银行业务进行了严格规范要求,提出必须加强银行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同时国内的资产评估界也借此机会要求政府加强对这一相对自由的职业领域的组织和管理约束。所以在这种实际背景下,美国的资产评估界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开始组织起来对整个行业进行变革,首先从行业内部进行改革,通过制定确实可行的规范政策,有效地解决了资产评估行业内部资格要求不一致,行业标准不统一等重要问题,对可能导致国家金融系统遭受损失的风险进行了有效控制。通过这次的变革,美国整个资产评估行业初步实现了从业人员资格审定的统一、行业职业准则的一致,对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986年,美国评估师协会、美国农场经营者与评估师协会、评估学会、估价官员国际联合会、地役权国际联合会、独立收费评估师全国联合会等美国各大评估协会会同加拿大评估协会联合起来成立了统一准则特别委员会,着手制定关于不动产评估报告内容和范围的准则。1989年颁布的《不动产评估改革》是美国以国家政府的名义所颁布的最具权威性的法律文件。该法规对从事资产评估的行业人员从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要求,通过制定行业内的具体行业要求,对存在的人员资格审定混乱、评定标准繁多等现实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讨论和阐述,解决了存在的众多问题。

2.澳大利亚的资产评管理。澳大利亚的评估行业执行统一的行业管理标准,最早的资产评估全国委员会成立于1932年,主要负责在全国范围内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通过制定全国统一的行业规范和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国内资产评估行业进行有效管理和统筹协调。1998年5月,该委员会改名为澳大利亚资产学会,该学会不隶属于任何政府组织机构,而且完全实现了财政的自主化,不依靠政府的资金补助维持运转。学会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澳大利亚国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个人、企业和政府提供相应的资产评估服务。其主要的职责有:

(1)制定并颁布行业内部的统一资产评估标准和行业准则;

(2)负责组织既有会员的管理考核和新会员的培训;

(3)承担资产评估争议的仲裁;

(4)负责收集有关行业资产评估的期刊文章与专业书籍,并进行出版

(5)为资产评估行业监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供行业内进行相互交流学习。

虽然澳大利亚的资产评估行业属于国家监管下的行业自律模式,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管理重点相互补充;(2)管理职责相互补充;(3)管理主体相互协作等。这种管理模式表面上看与政府并无太大的实际联系,但是深究其内在关系可以发现,资产评估行业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例如,澳大利亚与美国一样,都属于联邦自治国家,各州按照其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法律规范。这就要求资产评估行业也不得不参照这一模式,各州分别依据实际情况分别设立资质认定标准和行业准则,这就导致各个州的资产学会只能对本州内的行业团体进行管理和约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管理难度极大,且不可行。基于这种特殊的国情,澳大利亚的学会会员多为个人,而不是团体。

三、国外资产评估师的会员条件

(一)英国资产评估师的会员条件

英国RICS(Royal Institution of Chartered Surveyors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对会员实行分等级的管理,将会员分为学生会员、实习会员、一般会员和资深会员四个等级进行管理,并且根据各会员进行执业与否,将其分为执业会员与名誉会员两大类。根据会员等级的不同,RICS对各个级别会员的会费收缴情况也不尽相同。例如,以一年为单位,学生会员可以不交会费,而实习会员则需要交纳150英镑,一般会员需要交纳350英镑,而资深会员则每年需要交纳450英镑作为其会费。

(二)韩国资产评估师的会员条件

韩国对于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认证相对较严格,一个人要想取得韩国资产评估师资格,必须要经过三个阶段的考核才能够完成。在第一阶段内,参考人员需要在两年的时间内通过民法、经济原理、不动产相关法规、会计学、英语等5门课程的相关考核工作,如果已经在相关事务所或协会行业工作5年及以上,就可免第一阶段考试;在第二阶段内,参考人员需要通过鉴定评价实物、鉴定评价理论、鉴定评价及补偿法规等3门课程的考核工作,且必须在一年的时间内全部通过;在第三阶段内,除了前两个阶段考试合格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认定标准,而且还需要到资产评估协会进行6个月的行规准则教育,同时,必须到到事务所进行业务操作6个月。最后,实习鉴定结论为合格的才能获得国家部门颁发的正式执业证书。

(三)美国资产评估师的会员条件

美国评估师协会较其他国家更国际化。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其较为突出的一个特点。由于美国为州联邦政府,各个州的法律规范有较大的出入,导致资产评估行业的行业规范和要求也不尽相同。所以美国的资产评估协会多以各州参照各州的实际情况组成设立,同时各协会会员均以个人名义入会,会员结构是国际性的。

该会授予资格和专业称号的评估学科包括企业价值(BV)、不动产(RP)、动产(PP)、机器和专业技术(MTS)、珠宝首饰(G&.J)、复核和管理(ARM)等。美国评估师协会所授予的评估师资格主要分为公认会员(AM)和公认高级评估师(ASA),评估专业人士获得需通过相关考试并具备相应评估经验才能获得资格和称号。

(四)澳大利亚资产评估师的会员条件

澳大利亚资产学会将其会员分为了七个等级,分别为:毕业生、学生、技术联系会员、联系会员、会员、终身会员、荣誉会员等。其中,毕业生的要求最为简单,即只要完成全部的相关课程即可,并交纳年度会费,约160~190澳元;学生会员则需要必须正在攻读一门被认可的研究生课程,并交纳年度会费;技术联系会员要求需持有专门的学位证书,如果有充足的实际经验的话更好,同时必须交纳年度会费;联系会员的要求较之前几个等级更高一些,它要求会员必须完成了认可的研究生课程,并且最近4年在一名注册评估师或有2年的全职资产评估工作的实践经验;会员要求最少有10年的工作经验,同时在行业内被公认为对本职工作作出贡献的成员;终身会员则被授予那些被同行尊重,且担任学会领导,为学会的建设作出贡献的会员。

四、总结

纵观国外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种模式,主要为:政府干预型模式、行业自律型模式和政府监管下的行业自律型管理模式。但是总体而言,大多数国家的资产评估管理主要是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和政府监管部门相结合,相互补充和协作对资产评估进行管理,二者是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两个必备条件,只有两者相辅相成,充分发挥各自的能动作用,才能保证资产评估这个行业能够向着积极的方向前进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子林.资产评估原理、实务、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4:22.

[2]熊浩.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与“两准则”的比较研究[D].湖北:武汉理工大学,产业经济学.

[3]唐欣.我国资产评估监管体系研究[D].河北:河北农业大学, 农业经济管理.

[4]吴炳贵,廖陆柒.繁荣的经济与先进的资产管理[J].沿海企业与科技,1998,6:37,41-43.

[5]中评协考察团.德国、英国评估行业管理考察报告[R].200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8

第一条

第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 《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

(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

(六)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五)股份经营是指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不上市)企业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业。

联营、股份经营的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对联营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六)企业清算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进行的清算;或企业按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第七条 《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他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第八条 《办法》第四条规定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

(二)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营单位;

(三)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办法》第四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与上述经济情形有关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

第十条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所说的国家规定的标准是指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经济标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说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中央是指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对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是指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所说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在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规定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情形时,必须委托上述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当事人自行评估占有的国有资产或者评估对方占有资产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凡需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产评估资格,经审查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或临时评估资格后方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从事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

计划单列市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单位,由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其资产评估资格并颁发资格证书。

(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盖章、编号。

(二)中央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在各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颁发。

(三)地方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驻外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由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除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外,还要报省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七条 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委托方,一般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原则上由申请立项的一方委托。特殊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委托方被委托方应签订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估项目名称、评估内容、评估期限、收费办法和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 经济行为有关各方对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有争议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双方可以接受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凡属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资产评估(含地方),必要时,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以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与被评估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不得委托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凡经批准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有关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法规的各项规定执行,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组织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和国有房产价值的评估,都应纳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

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房产价值评估的专业性资产评估机构,要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二十二条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评估时,应依照国家规定的收费办法向委托单位收费,并与委托单位在评估合同中明确具体收费方法。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收费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说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地方各级管辖的国有资产的评估立项审批,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尚不具备立项审批条件的地、县,可由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本细则作出具体规定。

重大的亿元以上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评估(含中央、地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除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外,还须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审批。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应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和地方计划单列的单位以及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直接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

(四)申报日期;

(五)其他内容。

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应在十日内下达是否准予评估立项的通知书,超过十日不批复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其内容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委托单位名称;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

(四)评估基准日期;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八)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

(九)评估结论: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

(十)附件名称;

(十一)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二)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二)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三)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

(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

(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

(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

(六)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

(七)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

(八)评估价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三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凡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条要求的,应予以确认,由负责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或与经济情形有关的当事人以及资产评估有关各方因评估问题发生纠纷,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无效,可以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仲裁。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评估结果确认一般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下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被委托的部门应依照《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工作,并将办理结果报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动或经济行为当事人另有协议规定之外,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根据不同情况可由原评估机构或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三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用几种方法评估,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第三十八条 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 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第四十条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 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四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用的价格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象,选用不同的价格标准。可以采用国家计划价、也可以采用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和国际市场价。

汇率、利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自由外汇或以自由外汇购入的资产也可以用外汇调剂价格。

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入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第五章 中外合资、合作资产评估

第四十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对中方投入的资产必须按规定进行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对外方投入的资产,必要时经外方同意也可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评估原则上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审批以前或正式签订合同、协议前进行。

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计划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贸部门审批合同的必备文件;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出具的产权登记表(包括变更登记或开办登记)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必备文件。

第四十五条 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上(含50%) , 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六条 开办前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资产的评估,原则上应委托中国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特殊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委托国外评估机构评估或中国评估机构和国外评估机构联合评估,其评估报告,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其资产评估比照本细则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会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前,应按《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须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经资产评估或资产评估结果未经确认的单位,政府授权部门不办理股份制企业设立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

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改组的股份公司发行B种股票,若由外方注册会计师查验帐目,其查验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也要由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审核同意。

第五十一条 含有国家股权的股份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本细则第八条的情形时,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应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手续;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由董事会批准资产评估申报和对评估结果的确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办法》第三条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而未进行评估的,应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有关当事人给予处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造成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根据失实的程度,责令限期改正或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的费用由违法单位支付。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除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罚外,还应没收违法收入,并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评估费用两倍以内、对个人处以三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罚款。也可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五条 被处以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停业整顿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停业整顿的资产评估机构经原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被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两年内不得重新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两年期满后,需按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五十六条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及其责任人的罚款,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提请有关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警告、停业整顿、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以及罚款,由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对直接责任人的处分,由发证机关提出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部门对所办理的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负有行政责任。对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人员,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罚款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国库。单位支付的罚款在企业留利、预算包干结余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个人支付的罚款由本人负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应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进行。其评估办法及实施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六十条 资产评估涉及到企业、单位资金增减变动帐务处理和评估费用的开支渠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办法》和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过去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与《办法》和本细则相抵触的,均以《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

1.占有产权登记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1)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2)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3)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2.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改变的;

(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9

中图分类号 F316.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13-0214-02

被称为“第三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林业产权,放活了山林经营权,落实了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确保林地经营者的收益权,大大激活了民众对林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有效地发挥了森林资源的潜力。森林资源转让、作价入股、合资合作造林、贷款抵押等林木交易活动越来越多,从而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应运而生。

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

1.1 理论储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新兴行业,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正式启动于90年代中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以福建林学院陈平留、陈伯贤和国家林业局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王永安等一批学者对南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研究和探索。1996年陈平留教授出版了我国第一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著《森林资产评估》。

1.2 实践探索

1995年原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基层工作者20多人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依据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规定要求,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起草了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相关技术文本,同年由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制定颁布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于1997年又颁布了《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至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才真正作为一项新兴资产评估行业予以开展。为进一歩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操作行为,提高评估质量,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之后,一些省、市、县也制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和理论指导[1]。

2 现阶段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2.1 多头管理,体制未理顺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机构,是一个新兴行业。目前,我国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主要有2类:一类是由国资系统批准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它们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量少,未配备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熟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未得到林业部门认可。而根据原林业部及原国资局颁布的国资办发〔1996〕59号文及国资办发〔1997〕16号文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须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验证确认;另一类是林业部门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由于没有注册资产评估师等问题,也未得到国资系统的批准。且在林业系统内部,国家林业局是由计资司负责组织资格考试,核发相应的证书和印章,而省级大多是林政处等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到地方则又出现国资部门与林业部门双重管理,因而评估中易出现多头管理,势必造成管理重叠与脱节的混乱局面。

2.2 评估“两张皮”,职责难厘清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有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这样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具体操作中易出现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分拆、高评或重叠评估等不良现象,加之评估行业自身独立性不强,易导致理论上清晰事实上难厘清的评估“两张皮”。

2.3 知识结构不合理,难以适应市场需求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与一般的资产评估不同,有其独特的专业性,既涉及到经济学、会计学、市场学、法学、管理学,又涉及到林学中的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目前,国资部门批准设立的评估机构,大都没有配备森林资源调查、木材采运等专业人才;而林业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又没有配备一般资产评估所必须具有的经济学、财会学、法学、管理学等专业人才。因此,2类评估机构人员知识结构配制都不合理,均难以适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的需求。

2.4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评估质量难以保证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10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单位认识不到位

目前社会上一些企业、单位对资产评估的作用及重要意义认识不够,视资产评估为可有可无,甚至认为委托资产评估是给企业增加负担,找麻烦。原应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许多则从本单位利益出发,逃避资产评估。致使一些企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时,仅以账面净值同外商谈判签约,或先与外商签订合同后补办资产评估手续,使资产评估流于形式。当前国企在管理层收购(MBO)及出售过程中,人为操纵评估值,导致评估值严重脱离评估标的的实际价值,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评估行业管理混乱

有人这样戏称我国当今的资产评估行业“战国时期,割据混战”,行业缺乏真正的管理,进而导致了行业本身的停滞不前。分析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现状,存在严重的多头管理问题。[1]比如现今存在的除注册资产评估师外,还有房产、土地、物价部门等多种评估资格,这些资格的行政主管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放弃原则,恶意竞争,形成评估行业的各种不良风气,给行业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三)评估过程无法可依

当前,许多业内人士对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立法滞后于行业发展而表示了担忧。一位业内资深人士曾经说过,在相关的立法出台之前,他们只能凭自己的理解去执业,没办法,无法可依呀!由于法律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使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与注册会计师和律师行业相比,发展相对曲折和缓慢,几经成为舆论界特别关注的社会弱势行业,甚至人们一度对其发展前景失去信心。

(四)行政干预过多

一是行政干预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机构属于中介机构,其评估程序和方法坚持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执行,不应受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的干扰。[2]但现实情况表明,有的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特别是行业性事务所在进行评估时,行政干预行为时有发生,使评估人员难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操作,迫使评估机构粗放评估,违背了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五)评估质量有待提高

有的评估报告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委托方及时报告,满足不了委托方从事经济活动的需要。有的事务所根本没有设置专职资产评估或评估人员,待承揽了评估业务时,才临时聘用人员去搞,质量保证不了。由于缺乏统一的资产评估程序和工作规范,有的事务所在评估时比较忙乱,操作上有各行其是的现象。行业垄断行为导致质量下降。各行业评估机构(有的并没有评估资格)把企业整体资产肢解开来评估,既不能保证整体资产结果的科学准确,也会影响整体评估水平的提高。

二、采取的对策

(一)抓好宣传,统一认识

加大资产评估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资产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使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资产评估的全员意识。要让企业和有关部门都认识到: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合理确定企业资产价值,而完成这一要求的基本工作就是资产评估。

(二)规范行业管理

加强对各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管理。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坚决不审批。对虽已有资格,但在评估操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坚决取消其评估资格。维护社会审计评估机构的信誉,让全社会来评价社会审计评估工作水平、接受与监督社会审计的资产评估工作。CPA-注册会计师,CPV-注册评估师,CIA-注册审计师尽快实现“多师合并”,也许是挽救我国评估行业需要做的最最重要的事情之一。可想而知,这件事实际操作起来可能会有一定难度。因为这涉及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问题,还关系到一些部门职能的调整和一系列法律配套措施的出台。[3]但是,只要各部门从大局看问题,从长远考虑,从维护国家的利益、党的利益出发,就是牺牲点儿自己的利益,我想也不是不可以的吧?

(三)尽快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两个征求意见稿和此前时候出台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标志着我国资产评估立法工作已走上了正轨。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这两个征求意见稿,制定的内容均太过原则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建议早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和《资产评估法》,使资产评估真正做到有法可依。[4]

(四)提高CPV的地位和待遇

注册资产评估师CPV有原中评协管理,而注册会计师CPA由中注协管理,2000后,按国务院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中主协归入中注协管理,实行了与注册会计师CPA的合并。但从实际情况看,合并后的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部门割据、恶意竞争、无法可依等问题不但未得到有效解决,反而在某些方面出现恶化的苗头。[5]CPV的地位也大不如原由中评协管理时的境况。不论从薪酬待遇、被重视的程度还是其他方面都大幅缩水,CPV的地位已大不如前。既然都在中注协管理下,就应该将CPV与CPA同样对待,这是提高其地位的前提条件。

(五)提高质量,巩固提高

精选人员队伍。由于资产评估受评估对象的影响,难度较大,需要组织不一定经验的专业人员及知识、能力结构合理的评估小组,这对提高评估质量较快、较好地完成评估任务有事半功倍的作用。严格工作程序。要坚持先立项后评估,评估中必须坚持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公平性等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实事求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的完整,维护当事者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法规及真实资料,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关键是要确保资产评估的质量,质量是搞好资产评估的生命线,有了质量就有了评估的信誉。

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是一个及具发展前景的新兴中介行业。对于他的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正确引导与大力扶持。评估行业在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但只要我们能正视这些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必将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易小华.工程量清单报价浅析[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7(1):15-17.

[2]单伟.谈工程量清单报价[J].中国有色建设,2006(1):31-34.

[3]黄荣.浅议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J].建设经济,2007(5):163-16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11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4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7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8

内容摘要: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 ?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篇12

一、我国资产评估业的重要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经过十几年的长足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日益壮大,为我国国企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资产评估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外的资产评估机构逐渐进入了我国评估市场。国内外评估机构实力的强大反差,更加突显出了资产评估业在中国的薄弱地位与作用。

二、我国资产评估界面临的主要问题

1、执业行为不规范

由于我国资产评估业起步较晚,发展迅猛,因此在发展初期更注重评估方法、具体应用知识的引用,对评估个体、评估方法、参数选用等问题讨论较多,而对基础理论及评估准则研究则不够,导致评估理论滞后于评估实践,评估实践在低层次循环,得不到提升。尽管在1996年,原国有资产管理局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对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方法、操作程序、评估报告和工作底稿等进行了规范,并就机器设备、建筑物、无形资产整体资产等类资产评估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部门分割,各部门均有自己的执业准则和规章,往往导致评估机构无所适从。而且国外的评估理论与方法并不完全适应中国的具体情况。如何与国际接轨,也是我们要尽快研究解决的问题。另外,随着高科技企业的日益增加和产品科技含量的提高,知名品牌的创立等,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商标等无形资产价值日益受到关注,而我们在这方面的理论、方法还都比较粗。有关评估参数更是少得可怜,其他诸如空域、水域、地下区域价值的评估尚属空白。正因缺乏一套能够覆盖整个行业的评估准则,使得评估工作不尽规范。偏离了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评估信息这一操守原则。由于执业行为不规范,执业质量差,评估机构的公正性受到严重影响公众对评估机构的信任度下降,评估机构正面临着诚信危机,并隐藏着潜在执业风险。

2、执业法律法规环境不理想

我国资产评估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随着评估实践的深入,有关的政策法规从少到多,从粗到细,管理的力度也不断加大。但是,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环境总体是不理想的。一方面,从资产评估行业本身看,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目前执业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务院91号令及实施细则,至今已有十多年,在这十多年里,我国市场经济的步伐大大迈进了,资产评估的业务领域得到了很大的拓展,评估机构进行了改制,管理主体发生了变化,用十多年前的法规来指导当前的实践,其效用是要大打折扣的。

3、政府多头管理导致行业管理混乱

我国现存的除注册资产评估师外,还有房产、土地、物价部门等多种评估资格的评估师,涉及评估业的管理部门就有三个,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除此之外,资产评估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还要受工商、税务部门的管理。多头管理,使资产评估在发挥时受到很大的束缚:其一,对于政府来说,管理难度不仅没有减弱,而且更为复杂,不同的管理规则和利益所属在遇到冲突时,往往难以协调,导致部门间的矛盾激化;其二,对于资产评估企业来说,多头管理使其失去了独立性,在企业运行过程中不得不遵守多头规则,使企业成本大大增加,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一个资产评估机构难以做大,难以培养出发展全面、素质优良的资产评估人才;其三,对于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来说,需要到多个机构分别对各项资产进行评估,无疑造成时间和资金上的浪费。

4、资产评估业的产生机制导致了评估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

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在国有企业逐渐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产生,在发展初期承担了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角色,从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经验来看,资产评估是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产生的,比较两者得知,中国资产评估业属体制内生成,从一开始就其本质而言是政府的附属部门,导致资产评估业的市场化程度较低,虽然这种内生机制在早期促进了评估行业的建立与发展,但是,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却严重阻碍了评估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5、执业人员的业务索质、知识结构、职业道德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评估人员是实施评估业务的主体,资产评估的发展依赖于一大批优秀的评估人才,他们不仅要具备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但从目前我国执业人员的构成看,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评估人才的更高要求。具体而言一是有些评估人员年龄偏大,他们虽然敬业,也有较丰富的经验,但知识结构老化,同时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较弱,尤其是对数学、外语、计算机等现代资产评估必备工具的学习与应用效果较差;二是目前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兼职评估师,资产评估成了第二职业,这与评估业的重要性及其对人员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三是有少数从业人员经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违背职业道德,降低了资产评估在人们心中的公正形象;四是整个资产评估业的后期培圳以及职业道德教育跟不上评估业发展的步伐。

6、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存在缺陷

从当前资产评估实践来看,现有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要求,成为影响评估工作质量和评估业声誉的重要因素。其缺陷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现有评估办法中以评估结果作为收费依据的做法,违背了评估行业的公正性和国际惯例;第二,收费办法规定了评估项目收费的最高限标准,而没有最低标准,这实际上是鼓励了评估机构及人员在工作中竞争压价的恶性竞争,而资产评估有着严格的规范,许多工作程序是不能省略和逾越的,机构间的竞争应该是评估质量与服务的竞争,绝不是相互压价的竞争。

7、资产评估过程受到干预或影响过多

(1)行政干预评估中介服务市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资产评估的独立性: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发文指定评估机构承担某种业务;二是主管部门擅自规定评估业务收费标准。

(2)客户对资产评估过程施加影响。资产评估离不开客户,评估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信息都是由客户提供的,客户就必须配合评估的工作,并且支付评估的费用。现在,很多客户利用自己所拥有的专业权力、信息权力及付费权力来对评估师以及评估的过程加以影响,使一部分的评估师违背自己的职业道德以及某些评估机构只为挣钱而出卖原则搞虚假评估的现象。

三、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业健康发展的几点具体构想

1、完善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健全与统一资产评估标准

资产评估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理论的开拓,我国当前资产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从深层次上看都与理论研究滞后和理论体系不健全相关。所以,在努力推进实际工作前进的同时,要高度重视理论研究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和体系的构建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确定适用于市场经济的评估方法。评估理论研究要使评估人员明确行业的地位,明确评估方法的内在机理,这样才能使他们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科学评估;二是解决评估的准确性问题。资产评估的结果是静态的,它只能反映某一时点上资产的价值,但资产评估的前提必须是对市场做出动态的分析,评估理论就是要解决这一动态分析前提与静态评估结果相结合的基础问题;三是为制订统一的评估准则提供理论基础。

2、尽快出台资产评估的专门法律

2005年12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把评估立法工作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在2006年正式启动了评估立法工作。这项立法的启动将极大地促进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将首次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资产评估法草案包括总则、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评估委托与报告使用、行政监管、自律组织、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59条。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规范性发展将指日可待。

3、加强行业管理与行业自律,减少行政干预,确保资产评估机构与人员的独立性

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今后资产评估业应该采用政府监督下的行业自律与行业自我管理模式。这一方面有两项工作是当务之急:一是要尽量减少政府部门对评估业的多头管理以及行政干预,确保评估机构及人员的独立,还资产评估业本来面目,使之真正成为客观、公正、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坚决落实评估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彻底脱钩的要求,从制度上和体制上解决资产评估业中存在的严重缺陷,发挥资产评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二是要强化行业协会职能,改革管理方式,建立起具有高度权威和高超管理艺术的行业自律性管理机构。

4、加强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培训与职业道德培养

我国资产评估的发展需要一大批优秀人才加盟。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资产评估师队伍至关重要。在开展培训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保证培训的质量,不能流于形式;第二,从学习范围看,不仅仅是学习相关文件、规则,还应该开展经济形式教育,深入学习评估技术标准、评估理论、评估方法,了解、掌握国际评估业的最新发展动态;第三,要重视如计算机、外语、数学等资产评估必备工具的学习;第四,评估人员自身要坚持长期、持续的业务学习,这是提高自己业务素质的有效途径。良好的职业道德既能保证评估师始终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服务,可给政府、客户和广大社会公众提供衡量评估质量的尺度,维护评估师、客户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5、改革资产评估收费办法,以评估准则明确规定的形式,禁止评估人员以评估结果作为收费依据

资产评估收费应坚持市场化原则,收费高低应与评估工作的范围大小、时间长短、取证难易、潜在风险等挂钩。评估项目收费要设最低限标准,防止机构和人员竞相压价,影响评估质量,可以参照估计惯例,采用事先定价收费方式,这既能确保评估的独立性,也可避免因私利造成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是一个极具发展前景的新兴中介行业。目前全国有各类评估机构近万家,执业注册评估师10万多人,从业人员约30万人,对于它的健康有序的发展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正确引导和大力扶持。评估行业虽然在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但只要我们能正视这些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资产评估事业必将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 唐建:资产评估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 刘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工作报告[J].中国资产评估,2005(8).

[3] 徐志风、林奥:资产评估师;资产价值的鉴证人[J].致富时代,2007(12).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