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的含义范文

时间:2023-07-14 0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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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的含义

篇1

二、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的主要特征及风险

三、资产负债匹配不善导致破产的案例

四、资产负债匹配的目标

五、建立利率敏感现金流量分析模式

六、资产负债匹配的实现方法:久期(duration)管理

七、实现资产负债匹配的组织结构保证

篇2

一、应付税款法

(一)含义与特点。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产生的差异均在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的一种方法。在此方法下,某一特定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相等。其计算方法是: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永久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此方法只反映时间性差异对当期纳税的影响,而不通过递延方式反映时间性差异对未来会计期间的影响,也无需在未来期间转回纳税影响。此方法简单易行,但是,其利润表所得税费用与收入不配比,资产负债表也未能客观反映企业资产与负债的真实情况。

(二)起源与运用。1954年,美国颁布的收入法案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法,这主要是出于税法目的的考虑,可使企业的前期所提折旧大而减少前期所得税费用,从而实现折旧的抵税作用所带来的时间价值。出于会计目的计提的折旧一般采用简单易行的直线法。但这必然产生出于税法目的和出于会计目的所计提折旧之间的重大差异,从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会计利润出现差异,因此产生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所得税的分摊问题,即每期应付所得税是否应作为所得税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所得税也应同其他费用一样在各期间进行分配。

1944年,美国会计师协会中的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了第23号公告(ARB23),这是第一个建议对实际发生的应付所得税进行分摊的权威性会计公告,并首次明确了所得税的费用性质,提出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概念。1953年的会计研究公告第43号(ARBs43)和1958年的第44号(ARBs44)则正式将所得税分摊作为财务会计的一条重要原则。采用“当期计列法”(即应付税款法)作为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这种规定一直持续到1959年。

我国在1994年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2000年12月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中也允许采用应付税款法。但由于它的局限性,已被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和我国新准则所淘汰。

二、递延法

(一)含义与特点。递延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影响额的一种方法。递延法本质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强调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但是在此法下, 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时期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用现行税率计算所得。因此,其所得税费用与收入在税率发生变化时仍不能配比,同时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余额也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

(二)起源与运用。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其的第6号意见书(APB Opinions No.6)中明确表示,企业只能在“递延法”与“债务法”之间选择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1967年,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前身)了第11号意见书,取消了以往的“当期计列法”(即应付税款法),改用“全面分摊法(Comprehensive Allocation)”,要求采用递延所得税法来核算所得税,目的是将所得税费用和当年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在全面分摊法下,不论递延所得税是否由于相应环境发生变化能否转回,所有时间性差异对未来的纳税影响额都将被确认为递延项目计入资产负债表。

1979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要求纳税主体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处理所得税会计。我国在旧制度中也允许采用递延法。但由于递延法的局限性,现已被IASC、FASB和我国新准则所淘汰。

三、利润表债务法

(一)含义与特点。利润表债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影响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影响额的一种方法。它与递延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当所得税税率变更时,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这种进步能够保证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是按照现行税率计算的结果,从而使所得税费用与收入在税率发生变化时保持配比关系。

但此法与递延法一样,以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为中心,以利润表为基础,侧重时间性差异,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记入递延税款。在核算时,首先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会计利润×适用所得税税率±税率变动对以前递延税款的调整数),然后根据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之差,倒轧出本期的递延税款。可见,利润表债务法本质仍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其注重利润表的当期所得税费用,而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为倒轧数。因此,在利润表债务法下,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余额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

(二)利润表债务法的运用。由于利润表债务法相比于应付税款法和递延法,具有注重所得税费用与收入配比、税率变化时按现行税率调整递延税款余额等优点,因此利润表债务法很快被广泛运用。1959年,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制定机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在其的第6号意见书(APB Opinions No.6)中明确表示,企业只能在“递延法”与“债务法”之间选择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在198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33),建议采用利润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我国在旧制度中也允许采用利润表债务法。

但由于利润表债务法过于注重利润表的当期所得税费用与收入的配比,而资产负债表的“递延税款”只是倒轧数,仍旧无法使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税款余额代表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不能真正意义上从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出发,真实反映主体的资产和负债。因此,利润表债务法现已被IASC、FASB和我国新准则所淘汰。

不同的是,英国会计准则FRS19仍旧采用利润表债务法,这与其采用时间性差异不采用暂时性差异的认识有关。

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含义与特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与利润表债务法相似,在所得税税率变更时,也需要调整递延税款账面余额。但它们的理论基础与核算对象却大不相同。与利润表债务法以收入费用观为理论起点,以利润表为基础,注重收入费用配比,侧重时间性差异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观为理论起点,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注重资产负债的真实反映,侧重暂时性差异。在此法下,按预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其纳税影响数并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使资产负债表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能真实地反映其预计转回时的金额,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在核算时,首先计算资产负债表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然后倒轧出利润表中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纳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可见,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资产负债观为基本理念,注重资产、负债的真实与客观。只有在这种方法下,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方代表其真实的收款权利或付款义务。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运用。198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建议采用资产负债法来对当年和以前年度由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核算。1987年12月颁布的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所得税的会计处理》(1992年被FAS 109取代)中率先提出了暂时性差异(Temporary Differences)的概念,用以取代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在第11号会计原则委员会意见书(APB Opinion No.11)中使用的时间性差异(Timing Differences)。1991年6月,委员会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保留了96号公告中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和报告所得税的规定。

199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再次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D49),该征求意见稿基本上采纳了美国109号公告所提出的处理方法,即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96年10月国际会计委员会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其所采用的方法和原则与再次的ED49提出的要求基本一致,用暂时性差异这一概念取代了时间性差异的概念,确立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所得税会计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2006年颁布的,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CAS18)也规定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目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已成为代表所得税会计处理国际惯例的主导方法。

篇3

《美国会计准则109号――所得税》及1996年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所得税》均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禁止采用递延法或利润表债务法。我国新准则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所得税》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也要求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摒弃了旧准则中允许采用的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及利润表债务法。应付税款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递延法下的递延税款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利润表债务法中确认的递延税款比较接近资产、负债定义,是三种方法中比较科学,也比较接近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一种。何以国内外均推崇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摒弃利润表债务法?以下笔者将通过两种债务法的比较分析其原因。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的主要特征比较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提出了计税基础的概念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关键是要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利润表债务法中没有计税基础的概念。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资产的主要特征是“预计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一项资产的确认,意味着在未来一定期间内该项资产会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形式收回。如存货、固定资产会以生产出相应的产品或通过变卖的形式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同时它们以实物的转移或价值的损耗为代价,以生产成本、计提折旧的形式抵减当期的经济利益。而会计上可以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与税法上可以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往往存在不一致。资产项目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一般为取得成本;在资产持续使用(持有)过程中,其计税基础为取得成本减去以前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差额,该差额代表的是按照税法规定,就涉及的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仍然可从税前扣除的金额。

例1,A企业2007年12月购入价值100 000元的设备,预计使用期5年,无残值。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允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

如表1,2007年末资产在初始确认时,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2008年末计税基础为取得成本80 000-按照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20 000=60 000(元)。这就是2008年末时点上该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仍可从税前扣除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一项负债的确认意味着在未来某一时点,该项负债的清偿会以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形式转化为企业的一项成本或费用。该成本或费用可抵减未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负债的计税基础即为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清偿负债时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

例2,某企业预计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为企业预计的销售产品的保修费。税法规定该费用于保修费发生时予税前扣除。

因未来保修费发生时,即为预计负债的清偿,而此时可税前扣除保修费,故其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支付时可税前扣除额=100-100=0(万元)。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对象为暂时性差异,利润表债务法的核算对象为时间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时间性差异是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前者侧重于从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分析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的差异,是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累计影响额。后者侧重于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期间内的差异,是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本期影响额。

同例1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见表2):

利润表债务法下(见表3):

在表2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每一会计年度末暂时性差异为该时点上对未来应纳税所得的累计影响额。表3中,利润表债务法下的时间性差异反映的是对应纳税所得的本期影响额。

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会计收益可以用收入减支出来计量,也可以用净资产来计量。若不考虑企业所有者本期追加投入的资本和企业本期分配给所有者的利润,企业本期的会计收益等于期末净资产减期初净资产,而净资产又是资产减负债的结果。这样原来时间性差异(按税法确定的收入、支出与按会计确定的收入、支出的差异)转化为暂时性差异(按税法确定的资产、负债与按会计确定的资产、负债)。

而暂时性差异包含的范围比时间性差异更广泛。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不是所有的暂时性差异都是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和其他暂时性差异两类。时间性差异是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与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其他暂时性差异是其他原因使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主要包括:(1)在子公司、分支机构和联营企业中的投资或在合营企业中权益的账面金额与投资的税基不同;(2)重估资产而在计税时不予调整;(3)购买法企业合并的购买成本,根据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计入这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而在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等等。

例3,某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取得成本为150万元,2007年12月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会计上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而计税基础仍然为15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50万元。

该资产调增过程在资产负债表另一方直接增加了所有者权益,而与利润表税前利润无关。以利润表债务法的观点,其既不涉及利润表收益,事实上也无需纳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就无需进行所得税处理;而站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立场,且不论该公允价值的变动是否影响了利润表税前收益,它已经形成了50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该差异会随着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而变动,随着该资产的出售而转回。

(三)对“递延税款”概念的理解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将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交的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要求企业将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前期转入的未抵扣亏损和前期转入的尚可抵减的税款抵扣等导致的可抵扣未来期间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大大拓展了递延税款的含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冲回。而在利润表债务法下根据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乘以适用税率得出递延所得税负债与根据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乘以适用率得出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分别通过“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和借方来确认。资产负债表日,将“递延税款”借贷方发生额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列示。递延税款不完全符合“资产”、“负债”的含义。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优势所在

(一)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资产负债表”观,强调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资产负债表是一种最可能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报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逐一确认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比利润表债务法从利润表出发,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更具体,而不易遗漏。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项目有利于企业在报表中对财务状况和未来现金流量作出恰当的评价和预测。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而税法上不作调整。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税基之间的差异符合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暂时性差异概念,但不符合利润表债务法下的时间性差异概念。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够适应我国今后市场经济的变化

由于我国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致力于国有企业改造,企业重组、合并现象大量出现,资产重估越来越频繁,从而必将对所得税产生重大的影响。企业对资产进行评估,按评估价高于原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企业合并时,按合并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部分调整。而在计税时均不作相应的调整。对这些经济活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利润表债务法均无法反映和处理。

综上,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存在利润表债务法所无法比拟的各种优势。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国际上对“资产负债表”观的推崇,都使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取代利润表债务法成为必然。

【主要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操作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2] 孟焰,郑海英.递延所得税核算问题探究――解读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 9.

篇4

一般来说,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而债务法又包括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收益表(或称损益表)债务法,我们旧所得税会计中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就是收益表债务法,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那么,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收益表债务法到底有何区别呢?

一、核算观念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负债观出发,认为每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应首先关注其对资产负债的影响,然后再根据资产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或损失)。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认为,所得税会计的首要目的应是确认并计量由于会计和税法差异给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带来的影响,将所得税核算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放在首位。而收益表债务法从收入费用观出发,认为首先应考虑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从收入和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的收益。我国过去对企业评价一般强调利润指标,核算观念更多地侧重收入费用观。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收入费用观逐步被更为科学的资产负债观所取代。此次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说是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中由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转变迈出了极大的一步。

二、核算基础不同

所得税会计研究的是按照会计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收益表债务法从收入和费用的会计确认标准与税法确认标准的差异出发,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划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所反映的是当期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以及差异的转回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与负债的确认出发,采用暂时性差异取代了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指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所反映的是累计差异。故称二者的核算基础不同,收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依据,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法是从暂时性差异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

三、核算的范围不同

收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依据,而资产负债表法是从暂时性差异出发,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核算的范围是不同的。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差异。主要包括:

第一,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没有向母公司分配全部利润;

第二,重估资产而在计税时不予调整;

第三,购买法企业合并的购买成本,根据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计入这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而在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

第四,作为报告企业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主体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以历史汇率折算;

第五,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的账面金额不同于其初始计税基础。

导致二者范围不同的原因在于以上这些项都是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导致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对于这部分差异的税收结果,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其产生的当期就予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以后各期转回。但由于这部分差异不是时间性差异,因而按收益表债务法核算,反映不出这部分差异的未来税收影响,只作为永久性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影响以后会计期间。这样,两种方法核算下的本期及以后各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均不相等。

四、递延含义不同

收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依据,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使用“递延税款”概念,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大大拓展了“递延税款”的含义,更具有现实意义,是资产负债表中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及该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如果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或小于这种收回或清偿从会计角度应纳税金额,则要求企业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产生的原因在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当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别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与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区别开来。

五、核算的程序和方法不同

收益表债务法下,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纳税所得X适用税率±递延税款。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暂时性差异所反映的是累计的差额,而非当期的差额,首先根据暂时性差异计算出期初和期末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然后倒挤出本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其计算公式为:当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由于收益表债务法已被大家所熟悉,这里重点介绍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会计处理。

(一)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的步骤为:

步骤一,根据税法规定以税前会计利润为基础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应交税金-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 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都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而产生的。例如,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步骤二,根据资产和负债计税基数与账面价值的不同,来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减暂时性差异。

步骤三,根据应纳税或可抵减暂时性差异来计算确定并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步骤四,根据“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来调整“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采用资产负债表核算递延所得税时,如果预计转回期的税率能够合理确定,发生时按预计转回期的税率核算。另外,不论发生或是转销期间,如果税率变动,均应按变化后的税率进行调整。

例如:某企业从2006年12月31日购入价值15000万元的设备,预计使用期5年,无残值。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2007年和2008年的所得税税率为40%,从2009年起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改为30%。假定各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5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步骤一,确定各年应交所得税,如下表。单位:万元

注:其中②是由于会计和税法折旧方法的不同而产生的纳税调整数。

步骤二、步骤三,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并确定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发生额,如下表。单位:万元

(二)亏损弥补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我国现行税法允许企业亏损向后递延弥补五年,旧制度关于所得税处理规定中对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称之为当期确认法,即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使用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

例如,企业在2007年至2010年间每年应税收益分别为:-1000、400、200、500,适用税率始终为20%,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

现行做法

①2007年、2008年和2009年无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②2010年

借:所得税 2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0

新准则要求采用当期确认法

①2007年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0

贷:所得税-补亏减税 200

②2008年

借:所得税 8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80

③2009年

借:所得税 4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40

④2010年

借:所得税1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8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0

(三)期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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