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理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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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治理建议

篇1

长三角城市群大气和水环境质量严重超标。在大气环境方面,灰霾、臭氧、酸雨等复合型、区域型污染问题交织呈现。2013年,长三角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未达标天数占35.8%,PM2.5和PM10超标比例达到96%和92%,与京津冀、珠三角、川渝地区并称为我国“四大雾霾带”,同时区域内87.5%的城市属于酸雨控制区。水环境和水资源方面,长江口的浅海和近海区域劣Ⅳ类水质比例超过60%,京杭运河长三角地段,以及长江、钱塘江的南京、上海等江段水体富营养化污染范围已达75%。长期无序的地下水开采导致了明显的地面沉降,上海、苏锡常地区、杭嘉湖地区已出现大面积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危及地下水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方面,受到城市化、工业化和产业集聚的影响,长三角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在近20年间几乎增长了10倍。城市建设用地快速扩张挤占了生态空间,导致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明显下降。

1.2环境风险问题异常突出

长三角城市群已成为我国环境敏感事件高发区域和环境健康问题集中凸显区域。继2008年上海市“磁悬浮事件”后,2012年江苏省“启东事件”和浙江省宁波“镇海事件”等环境又相继发生,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同时,长三角城市群人口高度集聚,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群健康问题突出。2010年起该区域因灰霾频发而导致呼吸系统及心血管系统疾病的人群数量显著增长,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肺癌、肝癌、结直肠癌的死亡人数占比也呈明显上升趋势。此外,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2009年“盐城水源污染事件”及2013年“黄浦江死猪事件”等多起水污染事件造成了大面积饮水危机,多次触及公众心理底线,局部环境污染事件的影响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1.3环境公平问题亟需重视

长三角城市群跨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由此导致的环境公平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一是流域上、下游不同地区之间易出现跨界水环境污染,如2013年太湖流域省界河流32个监测断面水质无一达到地表水Ⅲ级标准,流域跨界污染导致Ⅳ类、V类、劣Ⅴ类水质分别占37.5%、12.5%和50%。二是区域内风向传输易形成交互型大气污染,如上海、苏州、无锡等地排放强度大,在冬季西北风的影响下将污染物南下传输,影响浙北的嘉兴、湖州、杭州和绍兴等城市,导致该地区外来SO2、NOx、PM10的总比例分别达到56%、40%和44%以上,近年来频繁爆发的覆盖整个长三角的雾霾就是这类跨界污染的典型例证。三是跨界调水等工程引发的水源地资源环境恶化,如“引江济太”“钱塘江河口调水”等工程影响了水源地资源平衡,区域、流域间跨界环境公平问题成为影响区域一体化和联防联控的关键因素。

2长三角城市群环境治理存在的不足

长三角城市群环境问题具有典型的区域性、复合型、累积型和结构型特征,传统治理手段已经难以奏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治理手段跟不上形势变化

长三角城市群环境质量超标的根本原因是污染物排放量过大,传统的以末端控制为主的治理手段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污染减排的要求。一是重工程减排,轻结构减排。以火电行业为例,2013年长三角火电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效率分别达到了97%、85%和99.95%以上,部分省市已推广燃煤电厂的“超低排放”,工程减排继续提升空间已十分有限。目前,长三角规模工业生产用能以煤炭为主,水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优质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比重过低,能源消费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二是侧重工业源控制,对生活源污染控制不足。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及人口不断集聚引发的城市生活垃圾、污水、机动车尾气等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增大。2012年长三角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占废水排放总量的62.9%,生活源排放的COD及氨氮分别占总排放量的51.1%、67.4%,生活源污染尚无有效控制手段。三是重环境执法,轻环境经济综合决策。长三角城市群环境治理仍以纵向环境执法体系为主,侧重命令控制性手段,对于能够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的环境经济综合决策参与不足,导致出现城市布局缺乏有效统筹、环境保护为经济发展让路等问题。

2.2信息公开不能满足公众诉求

长三角城市群环境高发的主要原因是政府与公众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环境信息公开现状与公众信息需求间存在较大的供求差。一是环境信息公开不够及时、完整、真实,没有形成完整的信息公开体系,如上海“磁悬浮事件”中信息公开内容与施工情况之间存在误差,引发民众不满。二是信息平台建设不足,环境部门的监测技术和信息系统等硬件设施不能满足复杂环境问题的监测需要,特别是环境与人群健康领域的监测还存在较大的技术障碍。三是在新《环境保护法》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条文下,仍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四是重大环境事件的决策中,公众参与权缺乏切实有效的法律支撑,公众参与途径较为单一,体系尚未完善,环保NGO等第三方组织受多重制约,导致公众只能通过的方式表达自身诉求。随着长三角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公众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环境决策愈发关注,亟需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有效的沟通渠道。

2.3协调机制不能适应区域联防联控要求

区域性环境问题需要各城市联合起来,从规划、产业、环保等多个层面进行合作,协同治理,而长三角城市群现有的治理模式却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在解决区域跨界污染问题时,还存在合作平台执行效率不高、协调机制运行不畅等问题。一是长三角各城市在行政区的地位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存在一定差异,造成城市间竞争力不均,政策倾斜不同。二是各城市间产业同构严重,引发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无法在跨界污染治理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各项合作机制运行受阻。三是长三角区域规划长期缺乏法律层面的制度措施,各行政区对企业准入标准不同,导致污染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内转移,一体化的市场行为和市场协作缺乏有效保障。此外,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中还存在行政权力过多、利益补偿等市场化机制不足、各项管控措施效用过短、环境公平的追责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长三角由“博弈”到“共赢”的利益协调机制亟待构建。

3推动长三角地区环境治理能力升级的建议

3.1以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控制污染物排放

建议转变污染治理思路,将治理重点由工程减排向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倾斜。在结构减排方面,调整优化现有能源结构,研究有效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办法,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有序实施“煤改气”“煤制气”和燃气热电联产等天然气利用项目,鼓励发展核电,推动油品质量升级。形成煤炭为主体,电力为中心,油气、新能源全面发展的能源结构新格局。在管理减排方面,强化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从严从紧控制“两高一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建设,提高空间准入、环境准入和效率准入标准。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排污权交易试点、生态补偿、环境税费等市场化手段,提高企业准入门槛,促进产业合理分层布局。加强对生活污染源控制的研究,推广新能源汽车。

3.2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制度及程序

建议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两方面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信息沟通,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话语权和监督权。信息公开是提高公民参与环境问责的前提,因此要提高信息公开的规范性。从设立信息公开管理机构、建立统一门户、明确公开范围等几方面逐步完善信息公开程序,尽快制定与新《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准确、完整、及时。在信息公开的内容上,建议增加与人群健康有关的环境信息公告、企业环境绩效评估等内容,出现虚假不实信息及时作出权威可信的反馈,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在公众参与方面,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如环境、司法审查和专题听证制度等,确保政府、企业、社区居民和NGO组织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环境监督和治理,营造全民环保的舆论氛围。对受到环境影响地区的民众进行合理补偿,平衡群体间的经济和环境利益。提倡社区自主治理,引导社区自律,降低环境管理运行成本。

篇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不合理能源结构的设置,导致大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特点是煤烟型[1]。大部分地区,粉尘浓度和二氧化硫的浓度严重超标,对人身体健康和农副产品的质量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防治和治理大气污染,还人类一个健康环境,不仅是提高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需要,也是维持社会经济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迫切需求,因此,寻求一个经济而有效的方法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植物净化大气被受广泛推崇。植物净化主要是通过植物的茎和叶表面的气孔吸收并转化大气中的污染物质,或者通过植物根系的协同作用,去除从大气中沉降进去土壤和水体的污染物质[2]。该方法不仅能吸收有害气体、净化空气,还能改善城市环境、美化城市面容,具有经济、环保、生态效应多重优势。本文主要就煤烟型城市,对大气污染物粉尘和二氧化硫的治理方面的植物应用进行论述,并对植物绿化提出建议,为解决大气污染治理问题提供有效的参考。

1.绿色植物在城市中大气污染治理中的应用

1.1绿色植物在去除大气中粉尘污染方面的应用

粉尘是城市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我国大部分城市粉尘浓度出现超标现象,沙尘暴、雾霾天气屡见不鲜。同时,粉尘上还可粘附其他污染物质,产生多重危害。绿色植物滞尘主要是利用植物叶片的特性和其本身的润湿性,当含尘气流经过树冠时,较大直径的粉尘被树叶阻挡而降落[3]。由于绿色植物对尘的吸附和滞留,使得空气中粉尘减少,起到净化空气的作用。陈玮[4]等人的研究表明,植物的滞尘能力与植物的叶面积、叶面粗糙度、树冠结构、枝叶密度及叶片倾角有关。一般而言,叶片较多、叶面积较大、表面粗糙、枝叶茂密、叶片倾角较小的植物,滞尘能力较强。滞尘能力较强的植物有臭椿、白杨、石楠、银杏、麻栎、海桐、珊瑚树、朴树、白榆、凤凰木、广玉兰、榉树、刺槐、榕树、冬青、构骨、皂荚、樟树、厚皮香、V树、悬铃木、女贞、槐树、青钢栎、柳树、夹竹桃等。

1.2绿色植物在去除大气中二氧化硫污染方面的应用

二氧化硫污染也是城市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之一,它严重危害人的身体健康,也制约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利用绿色植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硫的方法不但有美化环境的作用,还能对大气中的二氧化硫吸收、转化,具有生态效应和环保效应的双重作用,被受广泛关注。符气浩[5]等人发现,城市中绿色植物分布多的区域SO2浓度低。此研究表明,绿色植物具有去除大气中二氧化硫的能力。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绿色植物对SO2都有很强的去除能力。李一川[6]等人发现,叶片中含硫高的绿色植物,其吸收、转化SO2的能力强,净化大气中SO2的能力亦强,反之亦然。对大气中SO2吸收能力较强的植物主要有女贞、构树、棕榈、沙枣、樟树、垂柳、臭椿、梧桐、国槐、广玉兰等。

2.植物绿化的建议

2.1选择适合的绿色植物

针对南北方不同的气候特点,选择不同的植物,以至于让植物在自己适应的环境中茁壮成长,充分发挥其去除污染物质的优势。对于不同城市及城市不同的区域,其粉尘和二氧化硫的含量不同。对于粉尘含量高的区域,如道路的两侧,枢纽地区等,应以滞尘能力较强的植物为主,如臭椿、白杨等,对于二氧化硫含量高的区域,如燃煤地区、工厂附近等,应以去除二氧化硫能力较高的植物为主,如女贞、构树、棕榈等。应考虑大气污染的特征,因地制宜选择植物,尤其是选择适应能力强、生长旺盛的植物。

2.2乔灌草本相结合植物配置形式

不同植物,滞留粉尘和去除二氧化硫的能力不同,应选择多种植物进行搭配,避免植物单一。另外,针对乔木、灌木、草本不同高度的植物去除污染的能力也不同,应建立多层次的植物空间体系,增加绿色植物用量,在垂直空间形成乔灌草本相结合植物配置形式,不仅美观,亮化城市,而且更有效地发挥生态环保效益,进行多重防治,起到更好的去除污染物质的作用。

2.3合理规划,均匀绿化

近年,各城市绿化项目逐渐增多,各种公园陆续建设,城市绿化也有所提高,但存在绿地规划不合理,绿化不均匀的现象,只是单纯的为了提高绿化率而进行绿化,并未考虑城市绿化的均匀性,如,有的城市只重视公园的绿化建设,却忽略了道路两旁的绿化,甚至有的部位几乎没有种植植物或长势极差,有些立交桥下,竟被作为停车场或被商贩占据,导致环境极差,不但起不到环境的正面效应,反而负面效应明显。因此,植物绿化应合理规划布局,重视街道边角,实现城市全面、均匀、不留死角的绿化形式。

参考文献:

[1]曹洪法.我国大气污染及其植物的影响[J].生态学报,1990,10(1):7-12

[2]丁t,胡海波.城市大气污染与植物修复.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2):84-88

[3]Chen J-Z.Discuss on quality of air environmental and policy of environment.Environ Monitor China.1999,15(4):27-29

篇3

Abstract: This paper reviews the emergence,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course of water pollution in Shijin Main Channel,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water pollution,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solutions and suggestions of the future water pollution.

Keywords: water pollution; management course; solutions ans 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 X1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类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紧缺的国家,而河北省尤甚,水污染的存在更加剧了这种紧缺性。回顾石津总干渠水污染出现、发展与治理的历程,分析治理过程的经验和教训,探索水污染治理的有效方法,以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

2石津灌区概况和污染原因

河北省石津灌区是以农业灌溉为主,兼发电、城市工业与环境供水效益的大型灌区,受益范围包括石家庄、衡水、邢台三个市(地)的14个县(市)。灌区的水源工程为滹沱河上的岗南水库和黄壁庄水库,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Ⅲ级标准。灌区灌溉渠系包括总干渠、干渠、分干渠、支渠、斗渠等5级固定渠道。总干渠引水口在黄壁庄水库,途经鹿泉、石家庄市郊,向东经过藁城、晋州、辛集、衡水,灌溉灌区农田,总干渠全长134.24km,渠首设计流量114m3/s,最大流量可达125m3/s。

渠道工程本身无污染物排放,其主要水污染问题是沿输水总干渠的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以及垃圾等对渠水的污染,使渠水水质恶化,从而污染环境,危害农业生产。

3总干渠污染发展治理历程

按照污染的治理情况,可划分为三个阶段:无污染阶段,低标准治理阶段,和高标准治理阶段。

3.1无污染阶段

上世纪七十年代以前,石津渠水质很好,清澈的渠水中,鱼虾可见。除灌溉农田外,还直接为下游七个县(市)的36万余人提供生活饮用水。此阶段的特点是无污染,也不需治理。

低标准治理阶段

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出现污染问题,特别是七十年代末开始,随着城镇规模的扩大和工业生产的发展,总干渠沿线的鹿泉、石家庄、藁城、晋州、辛集等市,产生大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石津总干渠,形成了一个沿渠的污染带,使渠水水质遭受严重污染,沿渠及下游地区群众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危害,水利工程设施遭到严重破坏。1993年春灌时,衡水市部分用石津渠水灌溉的麦田发生小麦受损事件,受害面积千余亩。

1996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持召开了“石津渠治理还清方案论证会”,决定对石津渠进行还清治理,确定近期治理目标:总干渠水质在放水期间和非放水期间分别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Ⅴ类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III类标准(蔬菜类)。

高治理标准治理阶段

经过还清治理后,1999年春灌引用石津渠水灌溉的深州、冀州、衡水的桃城区三地大片麦田因污染而受害,说明治理标准和力度不够。

2000年灌区管理单位多次向省政府、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报告灌区的水污染情况,请求解决水污染问题。在多方努力下,石家庄市的污水改排进入市政排水管道,藁城市的污水集中改排滹沱河。

2003年晋州市建成亚太污水处理厂,但处理后的污水仍排到向石津总干渠,在渠道流量较小时,仍发生污染。2004年至2006年间亚太污水处理厂因故障多次向石津总干渠排放未处理污水,造成污染。

2008年省会开始实施“三年大变样”,对环境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石家庄市水环境治理规划确定石津渠水质要求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Ⅲ级标准。晋州市制定了污水系统改造规划,不再向渠道排放污水。

石津总干渠现在作为河北省南水北调骨干配套工程,担负着2014年汛后向石家庄、衡水、沧州3市及沿线县(市)输供水的任务。因引江水以解决城市生活和工业供水为主,要求水质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Ⅲ级标准。

4总干渠水污染现状和对策建议

由前述的治理过程可知,经过多年的治理,确定水质要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Ⅲ级标准。这个治理标准能满足城市生活和工业供水、农田灌溉和环境用水多方面的要求。多年的治理为达到这个标准提供有力的前提保证,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下面在分析水污染现状基础上,结合多年的治理经验,提出对策建议。

4.1水污染现状

沿线较大的集中的污染源大都得到了有效的治理,但部分污染源因为还没有完全治理到位,存在重新排污的可能性,2011年晋州就发生因工程损坏向总干渠排污的污染事件。小的分散的污染源和用汽车拉送污水排放现象时有发生。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部分渠道已位于市区,这部分渠段经常出现乱排生活污水和乱倒垃圾的现象。

4.2 对策建议

石津总干渠水污染经过多年的治理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要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Ⅱ、Ⅲ级标准的水质要求,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需要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密切合作。

4.2.1 治理污染源头,消除污染来源

沿途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律不准入渠,禁止在渠道上设置排污口,沿渠城镇污水应纳入城市排水管网或另找排水出路,地方政府应加快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适应污水治理的要求。为此,严禁在渠道上新开排污口;对原有排污企业限期改造使其另辟排污途径,不再向渠道内排放污水,封堵其在渠道内的排污口。对石津渠沿线区域的新上项目,要从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出发,严禁向渠道内排放污水。加大处罚力度,严惩向渠道排放污水的企业。建立垃圾处理点,严禁向渠道内倾倒垃圾。

4.2.2 加强工程措施 封堵污染源

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行渠道防护栏的建设,特别是重点污染地段,用工程措施保护渠水免受污染。

4.2.3 建立组织,加强管理

由上级部门协调,灌区管理单位与环保部门密切协作,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执法队伍,依法对石津总干渠水环境进行全方位观测。对排污的企业及时从严查处。加强对石津渠沿岸垃圾的管理,严禁向渠中乱倒垃圾。

4.2.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环保意识

篇4

第二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

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

第十九条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二条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

第四节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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