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自由论文合集12篇

时间:2022-06-05 05:22:25

贸易自由论文

贸易自由论文篇1

传统政治是在民族国家范围内进行的,是在司法保证下的领土、、政治合法性的合一形态。但是,自由贸易体系的扩展削弱着国家的政治影响力,也对一国内部文化的完整性和自主性产生了很大影响。在自由贸易体系限制民族国家的行动空间和范围的前提下,如何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兼顾民主、自由、平等以及文化的完整性和自主性,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市场在一个国家的深入必然受到来自一国司法边界的限制,在此情况下,国家能否以传统方式对世界经济一体化施以限制?自由贸易体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同时实现自由、民主、公平与精神文明的目标的宪法选择?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上予以澄清,并在此基础上解决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

“金色紧身衣”效应与政治范围的缩减

自由贸易经济是在跨越一国领土边界的层面上进行的,它加深了各国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随着传统国土边界的内部事务在更广阔的全球层面的展开,伦理全球化新语言和世界公民意识随之兴起,使一些普遍主义价值获得了全球范围内的认同,如人权事务日益国际化,弱势群体关怀成为影响经济和谋求全面发展的一部分,地方性知识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文化集体认同面临困境。不仅民族国家现代性的权利失去内核,成为干预对象,而且对内部各个层面施加影响的能力大为缩减,纯粹一国内部的政治安排不仅无助于某些目标的实现,而且也变得更加无能为力。因此,在全球层面,自由贸易体系意味着非民族国家化。这一过程限制了国家的行动界限和范围,影响了国家采取行动实现上述价值的行动余地,属于传统领域内部的事务的处理更多地让位于国际组织或跨国体系。

民族国家是指有独立的立法和执法权的拥有领土的司法主体,它划定了国家边界,即政治和司法边界。(注:转引自[美]丹尼、罗德里克著:《国际经济一体化能走多远?》(原载美国JournalofEconomicPerspective2000年第一期,)载《经济消息报》2000年6月30日。)而高度一体化的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逻辑前提,自由贸易体系要求在保留国家司法权的前提下,政治必须在一个窄得多的范围内实行。弗里德曼用“金色紧身衣”形象地形容这一过程,“当你的国家穿上金色紧身衣时,两件事将会发生:你的经济增长而你的政治收缩……它的政治选择就减少到像百事可乐或可口可乐之间只有细微的口味差别一样只有细微的政策差别”。(注:转引自[美]丹尼、罗德里克著:《国际经济一体化能走多远?》(原载美国JournalofEconomicPerspective2000年第一期,)载《经济消息报》2000年6月30日。)更市场化、更多的私人经济、更多的国际监控体系对社会政治文化的挑战同样波及一国宪法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这些价值的途径和方式。有人认为,试图在公平、自由和民主之间取得平衡,将各种价值兼顾本身就是自相矛盾之举。并且,由于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制使世界经济制度发生了结构性转变,这一转变限制了民族国家的行动范围,使其缺乏充分的选择余地来缓解因跨国市场产生的社会政治的副作用,即对社会团结的危害和对民主及文化的冲击。

其一,在民主事务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内事务通过非民主的方式获得解决,缺乏民主合法性的国际机构的监控可能导致独裁主义。一方面,在全球层面,自由贸易是在一个缺乏任何监督和汇报的机构的空间进行的,经济事务决策过程中的独裁倾向影响了一国内部的民主实现程度,这对建立在每一个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的民族国家形成很大影响。2000年5月西雅图会议期间劳工组织的示威就是一例。另一方面,自由贸易体制意味着更多的国际监控体系。迄今为止,这种创建于超民族国家层面上的政治经济机构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即缺乏民主的合法性。国际社会,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尚对此无能为力。

其二,在人权事务方面,贸易自由将位于各地的脆弱的人们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经济的相互依赖加重了各国之间的联系和对一些共同问题的关心。人权保障已越来越成为考察一国总体投资环境的指标和指数之一,用以衡量一国外部投资环境的安全程度和整体国际投资形象。一方面,信息化时代资讯的快速集散将一国的状况迅速传输到其他地区,既可能促成一些普遍性价值的做法的传播,也可能使一国不符合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人民信念的做法传扬出去,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从而影响他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采取对该国不利的立场。另一方面,交通和通讯发展造成的时空压缩使一国的灾难也会在短期内迅速波及邻国和国际社会,引起某一地区的动荡和不安,一国的人道主义灾难也会加重周边国家的移民负担,恶化整体投资环境。

其三,在文化事务方面,自由贸易体系和经济全球化促成的世界伦理话语影响一国的文化自主。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制引发的“文化全球化”是在两个层面展开的:一是促成文化价值上的普遍主义和世界伦理;一是文化的“拼贴画”效应(吉登斯语),有人将这一过程称为“世界社会的巴别塔式的心脏在语言和认同感的混乱中跳动”,并指出,经济全球化对文化的影响不是趋同、不是西方化,也不是差别性的消失,而是差别的普遍性,(注:原文为巴比伦,疑为翻译或印刷的错误。参见乌尔里希·贝克著,柴方国译:《全球化时代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15页。)即各种文化在共时性的空间上进行拼贴,各自在某一地域重新组合。

调和我国宪法的价值冲突

尽管民族国家政治行动的空间受到了限制,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世界将依然维持国家格局,民族国家不仅不会走向消亡,而且是国家的主导形式。在警惕国际组织副作用的前提下,国家在平衡一国内部因自由贸易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对政治民主、人权保障、社会公平及文化自主产生的冲击的过程中还有相当大的行动空间。因此,针对我国“国家管得既多又少”的现状,政治范围的缩减并不表现为单纯的弱化国家权力,而是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重新定位政府的作用,配置国家权力,以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

如何解决因追求经济效率而引起的上述价值之间的冲突是我国宪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首先,必须明确以下两点:第一,上述价值并非简单到只须以宪法序言或纲领性的规定就可解决;第二,也同样不可能依据价值观的不同序列将其排为一组简单的先后次序的列表而得到解决。在迄今为止已有的实践中,各国选择各种价值的先后顺序和实现这些价值的实证化程度多有不同。在已有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即自由主义模式中,经济目标是以牺牲社会目标为代价的,它漠视集体认同,损伤了更多的社会团结;在莱因模式中,社会团结和民主又以经济增长为代价;而在亚洲模式中,依靠牺牲民主谋求高速的经济增长作为政府合法性的根据,也在东南亚经济危机中暴露了其弊端;还有人提出,欲在自由贸易的发展过程中解决经济增长和社会团结之间的冲突,传统的民族国家的力量已捉襟见肘,必须在长远诉诸超国家组织实现社会福利。(注:参见[德]哈贝马斯著,柴方国译:《超越民族国家》,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对我国而言,在目前格局的前提下,欲解决这些价值之间的冲突,必须首先确立我国对各类价值的宪法选择和安排,区分各种价值的性质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其后在此基础上思考和选择解决平衡上述价值冲突的方案。

其一,自由贸易体系的发展在要求保障个体意义上的自利。

实际上,经济自由和效率属于现代性的宪法价值。自由贸易体系的发展对传统人权价值要求保障的程度不是降低了,而是加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一国内部经济的市场化趋势增强。私人经济,包括民族资本和外国资本在内的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的范围、深度和广度都将进一步扩展。这些变化要求保障古典意义上的自我保存的个体自利。

对内,调动私人经济的积极性使财产私有的社会空间进一步扩大,有助于逐渐生成属于私人领域的自律的市民社会,社会力量更多地得力于其自力发展,而不是国家干预和调控。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国家必须从这些私人领域撤出,致力于完善外部竞争的法律的制定和宏观秩序的维护。这也意味着古典意义上“私人”的权利,即传统的自由、财产、安全等宪法基本权利的加强。这些权利是证实作为“财产”、“人身”和“内心人格自由”三位一体的“私人”存在的基本保障。(注:参见[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载《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第134-137页。)此外,自由贸易体系意味着国内经济主体将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这些在客观上要求加强保障个体自主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对外,人权保障可以帮助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确保投资环境的安全。

面对自由贸易体制对我国人权保障形成的冲击,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势在必行。无论是在回应对内经济发展的意义上,还是在保障投资安全的外部法律环境的意义上,都要求加强个体自主意义上的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即传统的自由、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权利。针对我国现行的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当务之急是必须开通这类权利向独立于政治机构诉求以获得救济的司法途径,完善基本权利实证化的法律保障。这方面我国还有很大的缺口。在对比中国的权利保障和西方民主法治国家的权利保障时,不只一人曾经指出两种权利保障体系存在的重大差异,即我国在权利保障中缺乏独立机构审查立法机关的制定法的权力分层机制。安德鲁·内森指出:“任何一部中国宪法都没有为公民打开一个通道,使他们能对抗可能给他们造成损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从而维护个人利益,”中国“没有确立独立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有效手段”。(注:[美]安德鲁·内森著,黄列译:《中国权利思想的起源》,载夏勇主编:《公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6页。)针对这一状况,须着力完善我国的权利体系,开通违宪审查以加强人权保障。

其二,加强自我肯定意义上的公民政治社会权利保障,促进公民的决策参与,修补受到影响的社会团结,实现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

源于全球化形成的民主的困境提出了许多问题。一是在一国内部,全球化和自由贸易需要开通更多的国内民主。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直接参与国际竞争,政府在决策方面的任何懈怠和疏忽都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其经济利益。为了减少决策过程中的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开通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民主决策是势在必行的。二是资本主义与公民权利“处于战争状态”,(注:乌尔里希·贝克著,柴方国译:《全球化时代的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6页。)因为市场加剧社会不公,而市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基本权利则致力于缓解社会不公。亚洲金融危机提供了这方面的教训,证明忽视民主单纯致力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团结的亚洲模式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在面对和适应自由贸易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清醒地认识这一不可逆的现实和趋势,尽可能多地开通国内民主渠道,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更多的途径,缓解市场经济导致的社会不公,巩固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保证顺利实现向自由贸易体制转轨的过程。由于我国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的分离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刚刚开始,各种自治的社会力量及其组织形成政治压力、影响决策的倾向尚不十分明显。但是,对于在长远意义实现宪法规定的民主目标,自治的社会力量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将有助于宪法民主价值的实在化并对社会不公进行矫正。

与自我肯定意义上的公民政治权利不同,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将眼光更多在平等价值的实现上。平等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内涵之一,跨国自由贸易和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对平等价值形成了事实上的威胁。不通过一定的权利保障体系促进这类权利的实现,会危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法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团结的损伤可能将相当大一批人在发展的过程中排挤出局,“这种排挤出局意味着对社会基本价值的实际否定”,(注:[英]拉尔夫·达伦多夫著,张世鹏译:《论全球化》,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11页。)意味着无法令人信服地要求社会成员遵守法律与秩序,而“法律和秩序受到损害,是社会的少数受多数排挤并被遗忘这一事实所产生的后果”。(注:[英]拉尔夫·达伦多夫著,张世鹏译:《论全球化》,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11页。)由于在实现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过程中需要动用政府的行动权力,同时,平等价值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有可能形成冲击,所以,必须在不影响经济发展和增长的同时,坚持法治国家有限政府的概念,对国家权力保持足够的警惕,在实现公平和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同时,不至于影响经济自由,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

其三,文化自主有利于平衡谋求经济增长的过度自由造成的进步危机,兼顾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冲突和进一步发展,有益于社会团结,但必须防止对人权保障形成副作用。

实践表明,经济全球化在加重普遍主义倾向的同时,希望保持本国独特的文化认同是很多国家的共同愿望。1998年,针对哈贝马斯提出的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建立在“领土原则”之上的民族国家可能会受到摧毁的观点,德国总理施罗德指出,即使民族国家在全球化浪潮中走向没落和消亡的话,有一个因素是不会发生变化的,这就是各个民族的文化习性和文化认同。他认为,德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其最大的特征是一个建立在独特的文化认同基础上的民族国家,他反对那些将“领土原则”作为界定民族国家的惟一依据,认为德国民族首先是一个文化民族,其次才是一个政治民族,并认为20世纪90年代的德国统一大业帮助重新树立了德国人的认同和民族自信心。(注:参见曹卫东著:《在权力与话语之间》,载《读书》2000年第1期,第14、15页。)

自由贸易体系客观上产生的文化普遍主义趋势及跨国立场和价值观,对很多传统国家那些维护集体认同的文化形成了冲击。我国也不例外。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在否定资本主义的基础之上,这一否定也表现为对西方文化价值的失落的反思上。可以这样认识,我国现行宪法中精神文明的规定,是试图平衡经济生活的全球性与基于中华文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文化之间的冲突的尝试。现行宪法序言中阐明我国的建设目标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24条规定的“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等规定,就是力图在经济繁荣、政治民主过程中保持文化上的独立与自主,并矫正西方文化的负面效应。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我国有其深厚的文化渊源和现实基础,并对自由贸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价值冲突具有包容力。独特的地理环境、生产方式、人文价值和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接受普遍性价值过程的特殊性和文化上的地域性,也决定了我国在开放经济自由、加强人权保障过程中依然强调民族忠诚和集体认同。这一特殊的文化价值在新时期突出体现为宪法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一精神文明的规定,是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自由、民主、平等、文明等一系列冲突性价值的宪法选择和安排。的确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意识到经济增长和民主、自由及与社会团结之间的冲突,今天看来,精神文明宪法规定的意义及其价值怎样估价都不算过分。目前,针对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系扩张造成的“后民族格局”(哈贝马斯语),哈贝马斯认为,在实现民族国家转型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和发挥文化认同,特别是政治文化认同在全球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文化包容和文化融合。(注:参见曹卫东著:《在权力与话语之间》,载《读书》2000年第1期,第13页。)尽管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一定意义上与追求经济自由存有冲突,但是,融合了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内涵的精神文明是反思现代性价值和自我认同的负面作用的结果。这一克服现代性的文化取向在面临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对促进社会团结,实现社会主义,改善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作用是值得认真关注的。在加强一国内部的社会团结,塑造健全人格,克服过分强调自由主义的现代性人格的冷漠、自私、贪婪、过度攫取等方面,在促进更多的人文关怀及世界公民意识方面,精神文明都将可能贡献更多的文化价值内涵,它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推进自由贸易体系过程中的负面作用,还可能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提供新的认知经验。

贸易自由论文篇2

一、东盟的区内贸易

自1994年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正式实施以来,在区内关税减免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截止到2001年5月,其CEPT(CommonEffectivePreferentialTariffScheme)(注:CEPT称为《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是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运行机制。CEPT产品包括四类,即列入清单产品、暂时例外产品、一般例外产品和敏感产品。)产品的加权平均关税由1993年的12.76%下降到2001年的3.21%,而且有98.3%的商品属于“CEPT列入清单”,其中92.7%商品的关税在5%以下。2000年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区内贸易总额为1595.91亿美元(注:2000年泰国区内贸易的进出口值只包括头9个月的数据。),比1993年增加了93.58%。同时,2000年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比重为22.32%,比1993年提高了3.14个百分点,年均增长2.19%。因此,从区内贸易比重来看,东盟区域贸易合作在扩大区内贸易上有一定程度的作用。当然,东盟区域贸易合作对各成员国的影响是不同的。马来西亚和文莱的区内贸易比重有所下降,虽然文莱的区内贸易比重居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首位,但其区内贸易在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总量中的份额却很低,只有0.74%,而且文莱的出口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变化起伏较大。而印尼、菲律宾和泰国的区内贸易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年均增长率分别达6.67%、7.92%和4.79%,说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使区域内原先贸易保护程度比较高的国家加强了同区域内其他国家的贸易联系,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扩大经济规模,增强其出口产品在区域内的竞争力。

二、产业内贸易指标

对产业内贸易问题的经验性和统计性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涉及经济一体化对贸易专业化的影响,其代表人物有沃顿恩(Verdoorn,1960)、米歇里(Michaely,1962)、巴拉萨(1966)、格鲁伯和劳艾德(GrubelandLloyd,1975)等,他们都建立了各自的测量指标。其中,格鲁伯-劳艾德指标(Grubel-LloydIndex)是迄今为止最具权威的产业内贸易测量指标,简称GL,其表达式如下:

人们通常用一段时间内格鲁伯-劳艾德指标的变化来说明产业内贸易的重要性,如伊玛达(Imada,1990)、阿里夫(Ariff,1991)、基旺(Kwan,1994)和拉曼萨米(Ramasamy,1995)都用此指标对东盟产业内贸易进行研究。但是我们所要说明的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调整成本,也就是研究该时期区内贸易的增加主要来源于产业内贸易还是净贸易(nettrade,NT),(注:在此用公式对相关概念作一介绍。TTi=NTi+IITi,其中TTi=Xi+Mi,NTi=|Xi-Mi|,TTi指i国的区内贸易的进出口总额,Xi、Mi分别指i国区内贸易的出口额和进口额。tti、nti和iiti分别是一段时期TTi、NTi和IITi的增长率。)而格鲁伯-劳艾德指标并不能说明产业内贸易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程度。另外,该指标还会引起误导,因为,有时尽管产业内贸易比净贸易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低,但是该指标仍然呈上升趋势;同样,有时该指标呈下降趋势,尽管产业内贸易比净贸易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率较低,这是因为:

当iit[,i]>nt[,i]时,意味着GL[,i]是上升的,但是,如果GL[,i]<nt[,i]/(nt[,i]+iit[,i]),nt[,i]+iit[,i]>0,则Ciit[,i]<Cnt[,i];类似地,当nti>iiti时,意味着GLi是下降的,但是,如果GL[,i]>nt[,i]/(nt[,i]+iit[,i]),nt[,i]+iit[,i]>0,则Cnt[,i]<Ciit[,i]。

产业内贸易和净贸易的贡献率表达式如下(Menon,1996):

tt[,i]=Cnt[,i]+Ciit[,i],(3)

其中,Cnt[,i]=(1-GL[,i])nt[,i],(4)

Ciit[,i]=GL[,i]iit[,i],(5)

tt[,i]、nt[,i]和iit[,i]分别是i国一段时期TT[,i]、NT[,i]和IIT[,i]的增长率,Cnt[,i]和Ciit[,i]分别指nt[,i]和iit[,i]对增加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率,GL[,i]指基期i国的格鲁伯劳艾德指标。

三、样本的确定与数据来源

国际贸易的商品成千上万,确定这些贸易中哪些属于产业内贸易,哪些属于产业间贸易,涉及到商品的分类和产业的定义问题。本研究根据HS编码来划分。(注:HS编码全称为协调商品名称和编码制度(TheHarmonizedCommod

ityDescriptionandCodingSystem,HSCode),也简称协调制度,是一种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广泛用于国际贸易有关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征税、统计、运输等方面,是迄今最完善、系统、科学的国际贸易分类体系。HS编码一位数为类,两位数为章,二者分别有22类和99章。)一般说来,产业划分的越细,产业内贸易指标就越低,反之亦然。由于受数据的影响,本文将按章,也就是HS编码两位数等级数据来划分,然后再用加权平均法计算HS编码一位数(类)和所有商品总体的产业内贸易指标及其对区内贸易的增长贡献率。

本文对1993年至2000年期间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业内贸易进行实证分析,并将1993年作为基期。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业内贸易进出口数据来源于ASCU数据库。

四、实证研究结果及其分析

利用公式(1)-(5),本文计算了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的产业内贸易指标。

就东盟自由贸易区整体而言,1993年至2000年期间,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增加了94%,其中产业内贸易提高了75%,产业间贸易提升了18%,换句话说,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内贸易的增加有近80%来源于产业内贸易。从部门看,在18类商品中,(注:本文将武器弹药、杂项制品、艺术品和其他未分类商品排除在外,故只有18类商品。)除了动植物油脂类商品外,东盟自由贸易区其他17类商品的区内贸易值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其中机电音像设备和化工产品的区内贸易增幅最大,均超过一倍,分别达1.45倍和1.42倍。而就产业内贸易的贡献率而言,除了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和木及木制品外,其他15类商品的产业内贸易的贡献率高于产业间贸易的贡献率。

从东盟自由贸易区各国的具体情况看,除了文莱的区内贸易下降了14.54%外,其他5个国家的区内贸易额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菲律宾和印尼的增幅最高,分别达3.08倍和1.31倍。虽然文莱的区内贸易额有所下降,但其产业内贸易却增加了近10%,其他5个国家的产业内贸易对扩大的区内贸易的贡献率都大于产业间贸易的贡献率。

很显然,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内贸易的实证研究结果说明东盟区域贸易合作有助于东盟产业内贸易的发展。产业内贸易在东盟区内贸易的重要性的提高说明了贸易自由化所带来的短期调整成本低于原先一些国家的预计。看来那些担心贸易自由化会导致巨大的短期调整成本的生产者是言过其实了。各个东盟国家应对那些院外活动团体的说辞持审慎态度,不要为此而改变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那么,到底是什么因素提高了产业内贸易在东盟区内贸易的重要性呢?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根据林德尔(Linder)的“需求偏好相似论”(DemandPreferenceSimilarityTheory),相似的收入水平和消费偏好促进产业内贸易。自80年代开始,特别是80年代后期开始,东盟各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1987年至1996年的9年间,泰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最高,高达7.80%,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尼则分别为6.05%、7.48%和6.36%,菲律宾最低,为2.88%。随着东盟各国经济的发展,东盟的市场容量迅速扩充,需求越来越重叠,从而使东盟的产业内贸易比例越来越高。其次,东盟各国的工业化建设。1987年至1996年的9年间,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尼的工业附加值年均增长率都达到两位数,分别高达12.18%、11.74%和10.07%,新加坡为9.22%,菲律宾最低,为4.05%,可见东盟的工业生产能力大大提升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东盟产业内部的分工就越细,异质产品的生产规模就越大,从而形成异质产品的供给市场,伴随着需求结构的日益趋同性,东盟的产业内贸易增加了。第三,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随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东盟国家之间的关税越来越低,到2001年东盟自由贸易区90%以上商品(CEPT列入清单商品)的关税低于5%,各国的贸易保护程度大大降低了。这促进了东盟区域资源的重新配置,一些资源从进口部分转移到出口部分,使出口产品更加多样化,提高了产业的水平分工。根据巴拉萨和波温斯(BalassaandBauwens,1987)的实证研究,产业内贸易与加入区域经济组织呈正向关系,即组建区域经济组织有助于区内贸易的产业内贸易的发展。最后是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跨国公司在东盟的投资主要有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跨国公司在该时期的投资主要是为了避免东盟国家的进口限制和壁垒;第二个时期是90年代,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寻求生产的低成本,并将东盟作为出口基地。此次的投资主要是在消费类电子和电子配件。正是第二个时期的投资大大促进了东盟国家间的产业内贸易,这些产业内贸易主要是那些电子配件等中间产品。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Intra-firmTrade,也称公司内贸易)也不断扩大,而在公司内贸易中相当部分属于产业内贸易。现以日本丰田汽车在东盟各国的投资为例,来说明跨国公司在东盟的投资有助于东盟区内贸易的产业内贸易(参见图1)。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在东盟地区内展开产业内分工,把汽车零部件生产分布到各国,进行专业化生产,以发挥规模效应,而且根据东盟《共同有效优惠关税协定》的规定,这些产品的区内贸易是享受关税减免的。

【参考文献】

1.陈雯:博士学位论文,《东盟区域贸易合作的贸易效应研究》(2002)。

2.Ariff,M.(1991)TheMalaysianEconomy:PacificConnections,KualaLumpur:OxfordUniv.Press.

3.Balassa,B.(1966)"TradePerformanceasanIndicatorofComparativeAdvantage",inD.Greenaway(ed.),EconomicDevelopmentandInternationalTrade,London:MacMillan.

4.Balassa,B.andL.Bauwens(1987)"Intra-IndustryTradeSpecializationinaMulti-CountryandMulti-IndustryFramework",EconomicJournal,Vol.97.

5.Dixon,P.B.andJ.Menon(1995)MeasuresofIntraindustryTradeasIndicatorsofFactorMarketDisruption,CREDIT

ResearchPaper95/13.

6.Grubel,H.G.andP.J.Lloyd(1975)Intra-IndustryTrade:TheTheoryandMeasurementofInternationalTradeinDifferentiated

Products,London:Macmillan.

7.Imada,P.(1990)EvaluatingEconomicDevelopmentinDevelopingCountries,AnnArbor:UMI.

8.Krugman,P(1981)"Intra-IndustrySpecializationandtheGainsfromTrade",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Vol.89.

9.Kwan,C.H.(1994)EconomicInterdependenceintheAsia-PacificRegion,London:Routledge.

10.Menon,J.(1996)AdjustingtowardsAFTA:TheDynamicsofTradeinASEAN,Singapore:ISEAS.

11.Michaely,M.(1962)ConcentrationinInternationalTrade,Amsterdam:North-HollandPublishingCo.

12.Petri,P.(1993)"TheEastAsianTradingBloc:AnAnalyticalHistory",inJ.A.FrankelandM.Kahler(eds.),RegionalismandRivalry:JapanandtheUnitedStatesinPacificAsia,Chicago:

贸易自由论文篇3

2.积极行使各项法定权力积极行使立法权。在中央已经明确设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跟进,制定相应的法律,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立法依据。在我们没有这方面成功立法经验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框架性立法,确立开展此项工作的原则。换言之,我们不必拘泥于制定完整详细的法律。在德国、法国,和宪法委员会早就确立,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立法机关的立法不必过于详细,可以制定框架性立法,而操作性的规范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这也是权力运行更专业化和科学化的要求。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简易的《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暂行法》,就涉及的主要问题作出规定。如根据宪法相关原则制定该法律;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开展相关工作;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违反宪法、不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适当制定改革开放必需的相关创制性规则,即其基本规则可以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一致,但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备案;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对于权力交叉和冲突,要遵循功能最适当原则来化解矛盾;法院在审理涉及自贸试验区案件时,强调其适用的规则要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按照最有利于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原则审理相关案件等。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推进现有试点基础上,选择若干具备条件地方发展自由贸易园(港)区。”这说明,下一步还要在其他地方开展此项工作。既然如此,就应当立法先行,尽快制定这方面的框架性立法,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解释权,以解决法律法规滞后的问题,在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这个问题上也是如此,有一些问题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和法律即可以解决。积极行使好宪法和法律监督权。我国宪法和法律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监督权,但此项职权很少获得行使。目前制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此种权力的行使失控。这种担心根本没有必要,只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好监督权,中国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就不可能失控。

二、积极作出授权决定并监督获得授权者

1.市变通立法权的含义和限度市要承担起中央施加的组织和领导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试点任务,必须允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默示性的、类似于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特区法规的变通性立法权;允许市人民政府行使类似于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制定特区规章的权力。前者可以称之为自由贸易试验区法规的变通立法权,后者可以称之为自由贸易试验区规章的变通立法权。提出这一主张的理据有二。同等重要性原则。自贸区承担的任务的难度、重要性远远超出四个经济特区承担的改革创新的任务,但是就其改革开放的任务创新度、合法程度来说,可以按照“同等重要性原则”来加以处理。即市承担的组织领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任务与我国经济特区任务和难度类似,因此市应当享有类似的权力。我国经济特区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的特区法规权力须符合的条件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立法法》则明确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现在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自贸试验区,其重要性和难度完全超出了经济特区,按理说,也应当享有同等重要的适当的立法变通权,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贸试验区法规只要符合宪法,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即符合法治原则。自贸试验区的法规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具体规则进行适当变通。市人民政府则享有制定与其承担功能相适应的制定自贸试验区规章的权力。这是目前为止,可能实现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任务的主要途径。否则,将无法完成中央要求其承担的使命。按照功能最适当原则决定这种立法权的限度。市具体组织和领导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开放工作,这是中央政府明确规定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目的和任务也决定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府有权行使与其承担的功能相适应的立法权。运用国家机关的功能或者任务、目的来论证国家机关享有某种职权是解释宪法的重要方法。这一点在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模糊条款时经常采用。这一方法可以用来帮助我们理解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地方立法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时从宪法的相关词语中解决立法机关权力不足的问题。联邦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拥有下列权力:“……制定为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和依据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其他一切权力所必需的与适当的法律。”这里的“必需与适当”条款是联邦政府扩张权力的关键,联邦最高法院承认联邦享有宪法没有明确列举的默示性权力。这种争论始于1791年联邦第一银行的成立。在联邦政府是否享有含蓄默示权以设立国家银行的争论中,联邦派获得了初步胜利,国家银行也于1791年依法成立开业,但两派间对于此一问题的歧见,却并未因第一银行既经设立的事实而消除。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案中,马歇尔大法官说:“如果目的是合法的,并且是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如果一切手段都是适当的,并且完全是与目的相适应的,那么,这些手段就不是宪法所禁止的,而是与宪法条文和精神相符合的,因而是合宪的。”美国最高法院解释方法给我们的一个启发是:宪法授予国家机关实施某项行为的目的合宪,那么与达成此项目的的方法和手段也是合宪的,否则目的只能沦为空谈;再者,宪法在授予国家机关某项权力意图实现某一目的的同时,也意味着授予该国家机关实现此项目的的方法,在没有明确规定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时,应当通过解释使之获得合法的手段。宪法或者法律中授予的权力本身不是目的,获得授权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关国家机关胜任宪法法律给其施加的功能和职责。在宪法和法律(或者通过相关的决定)只给国家机关施加某项功能或者职责,而没有授予与其功能或者职责相适应的权力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没有权力放弃这种功能或者责任,但可以通过解释宪法或者法律来弥补其缺乏的权力。以此方法来考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权,现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变通法律执行权的部分授予,以及国务院授权成立试验区及批准《方案》,给市施加了具体组织领导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的功能,这些功能和职责、目的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手段,这个手段就是市享有变通立法权,否则不可能依靠权力严重不足的地方国家机关去实施如此重要的任务。

2.功能适当原则中央明示或者默示性授予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功能适当原则是国家机关设置和权力科学配置的要求,其基本要求包括:坚持职权与职责(功能)相一致的原则,配置职权或者职责;当宪法或者法律把某种权力配置给国家机关时,务必将该种权力配置给最有能力胜任此项工作的国家机关,或者按照最能适合某项功能或职责的要求组建和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配置其相应的职权;在有若干个国家机关从事某个职责或者功能时,务必允许或者支持最有能力履行此项功能的国家机关行使与该功能相适应的职权。总之,要使权力符合职责(或功能)的要求,要使每一种权力获得最充分的实施。功能适当原则来源于德国对三权分立原则的解释,是一项判断由哪一个国家机关行使某一种职权更为合适的技术性规则。功能适当原则产生于对权力分立作功能主义的解释和适用。学者认为,对于权力分立原则的理解,若单纯拘泥在分割权力,则恐将造成权力间无法互相作用与协调依存的结果,若此,则势将失去吾人所以需要权力分立原则之借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权利的初衷。因此,对权力分立原则就国家权力的行使在功能与组织上分权及制衡的理解,在此情形下,业由传统上强调之“组织的权力分立”进展为今日所论及的“功能的权力分立”。“功能的权力分立”是指,就国家权力的行使在功能与组织上划分的依据,是以各该事务于自身的组成结构及决定程序等各层面均具最佳条件者作为判断的标准;据此,各政府部门在以功能的权力分立作为划分标准下所享有的职权,均有其核心功能,而这些核心功能不应受到来自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逾越及侵犯,否则,即违反了在权力分立原则下所谓“合乎机关结构之功能分配”的规范要求。在功能主义者看来,国家权力的分立不能仅从形式上考查其是否存在权力划分,即使从形式上看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有混合的现象,也并不必然违反权力分立原则。事实上,各种国家机关的权力都允许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正是基于功能主义的判断。德国联邦在1984年以后以“功能适当”的方法来解释分权制衡原则。在1984年导弹部署判决中,联邦首次明确从“功能适当”观点诠释权力分立原则。本案源于联邦政府未经联邦议会事先以立法方式表示同意,就同意美军在西德境内部署核子中程导弹,引发是否侵犯国会权限的宪法争议。经联邦议会绿党党团于1983年底向联邦提起宪法诉讼,1984年年底法院判决认定联邦政府并不违宪。可见,这一原则能够解决权力分立原则规范性标准不足的缺失,以便于在国家权力发生冲突场合,提供一套更具体、更具操作可能性的判准;这一原则主要解决权力科学性问题,即在确定权力归谁行使问题时,不能主观地、想当然地确立,而按照最有能力胜任的原则确立行使者。这一原则也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承认。美国最高法院采用功能主义解释方法解释三权分立原则,日本的分权理论和实践也注意功能主义的方法适用于分权制衡原则的解释,对于一些把传统上的司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的立将三权分立解释为功能适当原则的重大意义在于:将原来主要表现为阶级斗争意识形态意义上的政治性原则(比如把三权分立原则作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本质制度,把民主集中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制度)转变为可以衡量和技术化的权力配置和国家机关设立调整的原则,这一转变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科学化提供了技术性条件;按照功能最适当原则设立国家机关和配置国家权力,能够确保国家机关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可行性和科学性。总之,功能最适当原则是一项技术性法规,有利于国家机关遵循权力自身的规律去设立国家机关和配置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解释者没有解释过权力配置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按照科学性原则来考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配置要求,功能最适当原则也是可以适用的。因为,人民通过宪法设立了国家机关,每一个国家机关有相应的职责或者功能,同时配置给相应的权力,所配置的权力应当与宪法施加的职责功能是相适应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应当积极立法,给每一个在宪法上承担相应职责的国家机关配置与其职责功能相适应的权力,否则相关国家机关就难以胜任其法定职责。就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来说,中央已经明确授予市人民政府来开展相关改革开放的试点工作,那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应当通过立法或者授权等方式,使之能享有与此履行此项职责相适应的相关权力,否则有违职责职权相一致的原则,相关国家机关也难以完成其职责。如前所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至今没有制定过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为市具体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工作提供法定依据,完全应当依据宪法规定授权市行使相关立法权来具体开展此项工作。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要求:“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按照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承担的职责和功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授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变通性自贸试验区的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试验区性的规章。这不是主观上的争权要求,而是中央施加给其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的工作职责使然。再者,这种主张也有宪法支持。

3.市有权行使地方变通立法权的宪法理据我国有多项宪法原则可以为市开展自贸区改革开放提供宪法层次的依据。自贸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要坚持法治原则、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原则。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这三个原则可以给自贸区建设立法权力不足找到出路。法治原则。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上述即为法治原则。如前所说,要用能动的法治观去解读这一原则。法治原则经历了严格的规则主义到能动性主义的转变。现代社会发展的快速性、事务的复杂多样性要求,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足够应付社会需要的裁量权,如果把法治原则仅仅理解为把权力管住管死而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很显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也违背法治原则的精神。现代社会需要的法治原则,更强调要求国家机关积极行使权力,实现民众的权益。将这一原则适用于考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工作也是如此,法治原则要给地方开展改革开放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而不是让地方无所作为市场经济原则。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序言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方针。改革开放必然突破现行一些滞后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则要求按照市场自身发展规律去组织发展世贸试验区建设。没有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改革创新权力,就无法按照世贸规则去运作投资贸易、金融等各项制度。这一原则也给市行使相应的突破某些法律法规制约提供了客观需要的依据。宪法第3条规定了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原则。其第3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工作本质上属于中央事务,但是其具体承担者则是市,这就涉及到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问题。市要想有效地履行此项职责,必然要突破现行一些中央法律法规设定的机制和体制。如果说我国过去很长时间过分强调“中央的统一领导”,过分集权于中央,导致地方的活力没有被激活,那么自贸试验区则为未来地方活力的充分展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我国的经验教训也已经表明,忽视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试图把所有大权垄断在中央,那是违反权力自身运行规律的,也不利于地方的发展,更无法促使整个国家的发展。从国外来看也不例外,单一制国家在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上也经过了一个发展过程,由原来的中央完全控制地方,发展到由地方享有相对独立的地方自治立法权。有些权力并非需要宪法和法律的明示性授予,而应当根据法律要实现的功能来进行理解。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解,我国学界和实务界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认识:我们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的所有权力都是中央授予的。笔者认为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单一制国家的中央并不能垄断所有的权力。比如宪法第100条授权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不是中央授予的,而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如果把单一制理解为地方权力都是由中央授予的,中央就可以随时收回地方的所有权力,那么可想而知,宪法第3条中的“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就将落空。即使是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由地方行使的权力,也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这些权力一定属于中央,因为有些地方性权力在宪法或者法律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属于默示性权力。对地方权力的理解过去过于强调中央掌握“剩余权力”,现代法治则强调中央权力并非完全掌握全部“剩余权力”。地方也有某些默示性权力。宪法和法律对于地方权力的规定并非是完全的列举,宪法和法律中对地方权力的规定通常列举的多是功能性、目的性和职责性权力,而对于手段性、配套性、职权性权力通常不加以规定或者很少规定。在此情况下,通常通过其他立法或者解释的方式把没有列举或者没有完全列举的手段性权力加以明确,否则目的性权力就很难获得有效行使。这一权力规则完全适用于解读自贸试验区的问题。既然中央已经将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的试点任务施加给市来承担(这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功能和职责),那么就应当授权其行使与此职责相对应的职权。在目前情况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是实现这一功能和职责的最有效方式。否则,其预设的功能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或者会导致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就违法运行的嫌疑。尽管笔者主张市有权行使变通性立法权,但是毕竟这在法律形式上是有违宪违法的嫌疑,所以最好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使此项改革开放试点工作获得明确的权力依据。

4.我国默示性授权惯例也支持市行使变通性立法权既然多项宪法原则支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变通性立法权,而且符合功能最适当原则的要求,那么如何实现这种权力的正当化呢?从理论上说,在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地方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地方立法变通权,地方立法权不得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但是对于我国,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宪法精神的理解,也要结合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的特点。否则,仅仅机械地理解明确的授权性原则,看似坚持了法治原则,但实际上把法治原则机械化了,使地方国家机关无所作为。从我国实践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授权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明示性授权如上个世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次作出决定授予国务院制定暂行行政法规的权力、几次决定授予经济特区行使变通立法权。其中对地方授权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但从进入本世纪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地方改革开放的试点开始采用默示授权的形式。如几年前市和重庆市政府关于试点房产税改革的权力就是来自国务院的授权。根据宪法第13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第56条关于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纳税的义务的规定,税收立法实行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缺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明确授权,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直未予干涉,这可以视作其默示性授权。国务院授权市、重庆市开展房产税征收试点的授权也是违法的,但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作出任何处理,说明其默示其同意。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显然违反宪法和法律,但是这是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形成的“惯例”,喜欢以这种方式行使权力。再如,最近各地正在进行的地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规定,司法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范围。按照规定,如果要改变现行的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要通过修改宪法或者法律,这是法治原则的要求。本来可以通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和领导地方司法改革试点,但是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作出任何决定。而各地开展司法改革的直接依据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委的相关政策。市等地方已经获得批准开展相关改革试点。但是此项试点工作没有获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这表明,我们采用的是一种默示性授权试点改革的模式。实际上,早在上个世纪,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香港和澳门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问题上也采用“默示性授权”的方式,承认地方行使司法解释权。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但实际情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专门的授权决定,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一直在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撇开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大陆相关领域改革开放采取的模式是:以违宪违法的方式推动改革试点(我国有学者称之为“良性违宪”)。在未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明确授权决定的情况下即由相关国家机关进行改革试点,这几乎成为我国改革开放推进的“默认”的形式。这种“默示性授权惯例”虽然解决了问题,但是它对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会造成严重的损害。从职责职权相一致的原则来说,既然中央要求市具体承担组织和领导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点工作,按照过去“默示性授权惯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默示地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类似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变通立法权。换言之,国务院批准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这一点已经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决定的肯定。既然承认了这个组织机构及其承担功能的合法性和合宪性,那么就应当承认其享有与其承担功能相适应的职权。综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明确授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经济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变通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权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其行使此种权力。尽管如此,笔者仍然主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明确的授权决定,毕竟这种默示性授权惯例的模式有违宪违法的嫌疑,而且也不容易对此实行有效的监督控制。反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给市授予变通性立法权,或者市行使默示性变通性的理由之一是担心,一旦授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行使变通立法权,将导致地方立法权的扩张和失控。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第一,即使市行使这种变通性立法权,不是适用于全部行政区域,而只适用于特定的自贸试验区。第二,事项范围有限。其一,涉及的事项范围主要限于: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事项。其二,效果上,立法权行使有助于达成下列目的和效果: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其三,中央没有行使的事项。国务院《方案》规定:“针对试点内容,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换言之,市地方立法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立法事项,只能在中央没有对此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行使立法权,否则地方不得再作出相冲突的专项立法。第三,有相应的监督控制措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销省级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如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自贸试验区法规或者相关决定违反宪法,抵触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此外,国务院《方案》也设置了相关的配合和监督措施,如《方案》规定:“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综上,市行使默示性变通立法权,其适用的范围有限,对全国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中央有控制地方的立法权,不存在失控的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明确授权市变通立法权,这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于法有据的最佳方式。

贸易自由论文篇4

对于一个经济相当落后、处于第一阶段的农业国来说,自由贸易不能保证这个国家在工业化道路上起步发展。因此,在这一阶段,至少就贸易战略来说,需要实施有一定保护的进口替代政策,利用进口关税、配额等手段把进口品暂时挡在外面,或者至少使它们的价格不低于本国产品,使本国的工业能够发展起来。当劳动密集型产业基本建立起来并能满足国内需求时,潜在的比较优势也就变为现实的比较优势。这时,贸易政策就应朝出口导向方面转变,以鼓励这些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出口。这就是第二阶段的贸易政策。在此阶段之所以要实行出口导向战略、鼓励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是因为对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还必须予以一定的保护。也就是说,在这一阶段,仍然还有进口替代活动,只是进口替代的产业更高级而已。而总的贸易政策取向是出口导向,是因为如果仅仅有保护性的进口替代,进口减少的同时也会使出口减少。当一个国家发展到相当先进的水平,世界上已有的产业都基本建立起来之后,它就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即技术上完全自主创新的阶段,因为此时可供模仿的技术已基本没有。这时的贸易政策应当转向基本自由贸易。 中国的发展阶段 判断经济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总要素生产率(TFP)。中国在1978年以前的TFP增长是负值,1978年以后明显为正值(见表1)。据此可以简单地判断,1978年以前中国还处于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就中国而言,虽然实际的TFP增长显示1978年以前是中国以大规模资本积累为主的发展阶段,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中国的第一阶段要到1978年才完成。表1中Maddison的估计是平均增长2.23%,表2则给出不同学者的估计,所估计的TFP增长大体上在3%到4%左右(见表2)。但是Young(2000)却认为,中国经济增长率和TFP增长率被夸大了。根据他的计算,1978年到1998年中国的TFP增长只有1.4%。然而,即使接受Young的结论,至少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TFP增长亦是正值。如果说1978年以前TFP是负增长的,那么从负增长转变为正增长确实可以说是发生了阶段性的变化。 表1 中国与韩国的基本增长情况(1952年-1995年) (年均复合增长率,%) 附图 资料来源:a要素权重与日本和美国的相同(原表中有美国和日本的数据,这里未引用),如果权重与中国相同,数字分别是2.16和1.80。Maddison(1998),表3.10 表2 有关中国增长核算的研究比较 (%) 时期 GDP增长率 TFP增长率 资本贡献 劳动贡献1979年-1994年 9.3 3.9 4.2 1.2(所占百分比) 100.0 41.6 45.6 12.81979年-1995年 10.6 4.2 5.0 1.4(所占百分比) 100.0 39.9 46.8 13.31980年-1986年 8.5 3.32 3.34 1.84(所占百分比) 100.0 39.1 39.3 21.61978年-1997年 9.8 2.9 5.7 1.2(所占百分比) 100.0 29.3 58.5 12.21979年-1997年 9.8 2.9 5.8 1.1(所占百分比) 100.0 29.6 59.2 11.2 资料来源:王梦奎(1999),第168页。Hu and Khan(1996);李京文等(1996);Bosworth et a l(1995);翟凡(1999) 如果判断中国从1979年起进入一个以模仿性技术进步为主的发展阶段,那么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该阶段是否已经结束?中国何时进入、或可以进入以自主创新为主的第三阶段?这里一个重要的指标是R&D的支出。中国的R&D支出占GDP的比重在1990年为0.71%,1995年前后都是0.6%,直至2000年才达到1.0%。虽然缺乏上世纪90年代以前R&D支出的数据,但是可以肯定,80年代R&D支出占GDP的比重不会超过1.0%。这一支出比重比发达国家平均2.5%以上要低得多。如果中国的R&D支出相对很低,而TFP增长较快,那么唯一的解释就是中国主要利用国际技术推动发展,因此至少到目前为止,中国还处于第二阶段。 韩国的发展阶段 Pyo and Kwon(2000)对韩国的劳动生产率、资本生产率和总要素生产率(TFP)的变动进行过系统研究。他们的研究显示,第一,劳动生产率、资本生产率和TFP都是在1961年有明显大幅度提高,尽管资本生产率的提高幅度不如劳动生产率和TFP那样大。第二,资本生产率在1990年以后明显下降,而劳动生产率仍然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TFP在1990年到1996年期间增长缓慢。第三,从平均增长率看(见表3),TFP在1953年到1960年期间是负增长的,因此它对GDP增长没有正的贡献,也就是说,这一时期的GDP增长主要依靠劳动和资本的投入,其中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率只有1.7%,因此,在劳动和资本两者中,主要贡献也来自资本。但是上世纪60年代以后,资本生产率增长显著放慢,而劳动生产率和TFP却明显加快,说明资本边际生产率在这一时期出现转折。第四,上世纪80年代以后,劳动生产率、资本生产率和TFP的增长都开始下降,但是资本生产率增长下降最显著。 大体上可以把1961年以前判断为主要依靠资本积累发展的阶段,1961年以后进入主要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的阶段。但是以模仿性技术进步推动的阶段何时才转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阶段?仅仅表3中的生产率变动尚不能给出答案。然而,如果观察韩国以R&D支出为标志的自主研究能力的话,可以发现,韩国在上世纪90年代至少是在努力向第三阶段转变。韩国的R&D支出占GDP的比重在90年代初接近2%,到90年代中期已达到发达国家平均2.5%的水平,但是若以人均R&D支出来看,韩国还处于发达国家的第二层次,第一层次的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丹麦、瑞典等国的人均R&D支出90年代末都在500美元以上。因此大体上可以判断说,90年代中期是韩国向第三阶段转变的阶段。 表3 韩国劳动生产率、资本生产率和总要素生产率指数 (平均增长率,%) 年份 劳动生产率 劳动生产率 资本生产率 总要素生产率 (就业人数) (劳动时间)1953年-1961年 1.7 1.7 8.1 -0.41962年-1979年 10.8 11.8 5.4 9.41980年-1996年 8.1 8.2 1.4 2.7 资料来源:Pyo and Kwon(2000). 比较 如果大体上判断1978年以前中国还处在以资本积累为主的发展第一阶段,1978年以后是以模仿性技术进步为主的第二阶段,而韩国在1961年以前是第一阶段,1961年到上世纪90年代末是第二阶段,并且现在已开始进入第三阶段,那么,相应的贸易战略和政策对 中国来说就应当是1978年以前以进口替代为主,1978年以后以出口导向为主;对韩国来说就应当是1960年以前以进口替代为主,1961年到上世纪90年代末以出口导向为主,现在则以基本自由贸易为主。如果考察中国和韩国的贸易战略和政策的话,大体上也正是如此。换句话说,也就是中国和韩国都执行了与其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战略和政策。但是由于贸易战略和政策并不仅仅是被动地去适应发展阶段,它也会影响发展阶段,因此,贸易战略和政策是否适当,还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为了更好地讨论中国的情况,先简单分析韩国的情形。 首先,韩国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大体上到上世纪60年代初就转向第二阶段应该没有问题,因为韩国的经济增长和TFP增长都从这时起发生明显变化,而韩国的贸易政策转变也是从这时开始的,但并非突然一下子转变。韩国在出口方面的鼓励和进口控制方面的放松都是逐步的。 其次,韩国政府贸易改革措施在60年代是有反复的,但是反复之后总体上还是不断放松贸易控制,这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政府意识到不放松控制反而不利于贸易和经济的发展。但到70年代,为了推动重化工业的发展,韩国总体上的进口控制有所加强,从而被有些学者认为韩国又经历了一个进口替代的阶段。但事实上韩国政府在进口控制加强的同时,对出口还有很强的鼓励,因此总体上应当还是处于出口导向的战略下。然而,这在贸易战略和政策上多少是一种倒退。政策不当加上1979年的石油危机,使韩国在1980年发生了战后第一次经济的负增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70年代的贸易战略和政策并不完全符合韩国的经济发展阶段要求。 最后,韩国于90年代中后期以人均GDP衡量已达到了发达国家(高收入国家)的水平,但还不是最高的一类。韩国的R&D支出占GDP的比重也达到了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可以说韩国正在向第三阶段过渡。与此相适应,韩国不仅已经基本实现自由贸易,而且还在努力通过开放服务、金融自由化、建立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等措施把韩国建设成东北亚的金融中心和物流枢纽。 中国尚处于经济发展的第二阶段,仍应积极主动推动技术引进和模仿,而不能仅消极开放国内市场。 如果承认韩国大体上经历了这些发展阶段,并且其贸易战略和政策基本上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那么对中国的讨论就可以韩国为基准进行。虽然如前所述,中国的贸易战略和政策大体上是与实际的发展阶段相符合的,但是发展阶段本身可能就存在问题,因为中国在1978年以前是一个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国家。假设中国从1949年起也与韩国一样实行市场经济,中国的发展阶段又会怎样?可能没有人能够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可以做一些比较。 首先,如果以韩国为基准进行比较,中国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的转折点应当比1978年更早一些。韩国是在1961年开始转变的,按照Maddison的估算,中国1960年的实际人均GDP为878美元,与韩国1950年的876美元相若(韩国1960年为1302美元),因此,中国比韩国晚了大约10年时间。但如果按照官方汇率计算,韩国1960年的人均GDP为79美元,中国为218元人民币,按改革开放前大体上1.5元人民币兑换1美元的官方汇率,约为145美元;如果按改革开放之初的内部结算价2.8元人民币算,则为78美元,与韩国相似。另外,用劳动生产率来比较的话,按照Maddison的估算,如果以美国为100,中国和韩国在1950年的劳动生产率分别是7和10,韩国比中国高3个百分点,或者说高30%,但是到1973年,两国分别是6和14,韩国高8个百分点,是中国的两倍多。这一方面说明,韩国60年代以来劳动生产率提高比中国快,因而经济发展也比中国快,另一方面也说明,中韩两国在50年代的差别不是很大,至少没有10年的差距。因此,大体上可以判断,中国最快应当在与韩国差不多的60年代初,最晚也应在70年代初就可以向第二阶段转变。但是由于中国特殊的经济体制和当时的国内外特殊条件,中国未能实现这样的转变,相应的对外贸易战略和政策也就一直维持着一种“极端的”进口替代。 第二,即使是在第一阶段,中国其实也不必实施如此“极端的”进口替代政策,因为第一阶段的进口替代其实是为了帮助资本积累和工业化的起 步。但是中国由于在50年代一边倒向当时的苏联,并且由于朝鲜战争后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封锁,使得中国事实上难以实行比较宽松的贸易政策以进口必要的机器设备和各种投入品。因此,很难说第一阶段的贸易战略和政策是与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吻合的,只能说,这是在当时那种政治经济环境下没有办法的一种选择,但绝对不是最好的选择。 第三,中国自1978年进入发展的第二阶段后,贸易战略和政策也逐步转向出口导向,应当说是基本上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并积极推动了经济发展。这在总体上与韩国60年代以后转向出口导向政策后的发展相似。积极推动出口的政策使得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并带动了产业的升级和经济的增长。但具体地看,两国还是有不少差别。一个差别是中国的国家大,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只是一般地说,中国的发展阶段在1978年从第一阶段转向了第二阶段,并且现在还处于第二阶段的水平。但是中国沿海和内地、东部和中西部的发展差别还是相当大的。因此,贸易政策的转变对不同地区产生的影响可能也不一样。另一个差别是,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比韩国晚了近20年,但是中国的贸易改革进程相应地比韩国要快。以关税为例,中国2000年的平均关税率为15%,而韩国在1985年的平均关税率还有21.3%;中国的非关税壁垒覆盖率1991年-1993年是11.3%,而韩国在1984年-1987年期间为8.8%。与此相应的还有一个差别是,中国的贸易改革,特别是90年代以来进口壁垒的迅速降低是与中国加入WTO的谈判密切相关的。中国不仅在谈判期间大幅度地降低了贸易壁垒,而且在最后加入的协议中进一步承诺,中国加入WTO后将加速贸易自由化的进程,较快地开放国内市场,包括商品市场和服务市场。而韩国在1967年加入GATT前的谈判没有中国这样艰巨,韩国加入时也没有像中国这样的承诺。 中国未来的战略和政策 如果说目前中国的经济发展还处于第二阶段,与之相应的贸易战略应当是出口导向,那么中国加入WTO后,开始大幅度削减进口壁垒,同时也降低出口鼓励的力度,是否意味着中国将走向自由贸易,从而与发展阶段的要求不符?应当认为并不必然如此。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速并不必然意味着我国的贸易战略和政策重点都转向自由贸易。 一方面,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完全的自由贸易,包括韩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入关(加入世贸)以后仍然在相当 长一段时间里采取了有政府干预的贸易战略和政策。中国加入世贸所做出的承诺也未超出大多数WTO成员事实上承担的义务。虽然中国加入世贸后确实有不少政策措施受到限制,但是并非没有措施可用,在鼓励出口方面,在引进技术、推动新兴产业发展方面,仍然有许多政策措施可以采用,包括出口退税、关税结构、汇率政策、卫生检疫、技术标准等等。 另一方面,即使在发展的第二阶段,也有一个从政府高干预的出口导向到低干预出口导向转变的过程。韩国曾经是这样(有过波折),中国在90年代的贸易改革也是这样,加入WTO只是继续加快这样的转变而已。我国在降低保护总水平的同时可以调整保护的结构;在降低鼓励出口力度的同时也可以调整鼓励的范围。 总之,由于中国还处于发展的第二阶段,因此仍应积极主动地推动技术引进和模仿,而不能消极地开放国内市场。在降低政府干预总水平的同时坚持低干预的出口导向战略和政策,而不应迅速走向自由贸易。

贸易自由论文篇5

【论文摘要】 本文梳理了贸易自由化的含义,并对贸易影响收入分配的模型进行了理论说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贸易自由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1)。 【论文关键词】 贸易自由化 收入分配 影响 从亚当·斯密的国际贸易理论开始,经济学家就开始研究国际贸易中国家间的收入分配关系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对这方面的理论探索也在不断深化。目前,贸易自由化及其对社会不平等和收入分配的影响已引起经济学家们的广泛关注。 一、贸易自由化的含义 从已有的研究文献来看,贸易自由化(Trade Liberalization)的含义是与描述自由化的特征联系在一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贸易自由化就是指完全的自由贸易。表现为大幅度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政府对贸易活动的一切干预。这是一种极端的观点。事实上,到今天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各国政府对贸易活动的干预也从没有停止过。 2.贸易自由化为一国贸易体制的中性化。中性化即政府在进口和出口部门平均分配激励措施,削减贸易体制中的反出口偏向。巴格瓦蒂认为中性化是贸易自由化的核心。 3.贸易自由化表现为开放性。克鲁格认为,发展中国家贸易体制中存在着大量的配额和许可证之类的数量限制措施,削减数量限制是向自由贸易体制转变的基本特征。由于各国政府对出口贸易一般都持自由放任态度,因而贸易自由化主要指进口自由化。 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角度出发,贸易自由化一般被认为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的经济和社会条件逐步消除贸易和非贸易壁垒,减少政府对贸易活动的直接干预,逐步扩大对外开放程度,从保护贸易体制向自由贸易体制转变的过程。 二、贸易影响收入分配的模型分析 1.亚当·斯密的贸易理论。最早提出自由贸易理论的是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他认为,一个国家在某个行业的生产上比其他国家生产效率高,从而具有绝对优势,那么这个国家就应该专门生产本国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通过国际分工,与其他国家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进行贸易,这样,通过自由贸易,贸易双方都能获得贸易利益。这就是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 2.大卫·李嘉图的比较贸易理论。李嘉图认为应该按照生产成本相对差距进行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这样,对分工和交换的双方都有好处。一国即使生产不出成本绝对低的商品,只要能生产出成本相对低的商品,就可以同另一国进行贸易,并使贸易双方都得到好处。李嘉图的比较优势贸易理论是自由贸易理论的基石,为倡导自由贸易政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赫克歇尔—俄林模型。这个模型被称为H—O模型,清晰地表述了贸易与要素数量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假设有两个国家(A国和B国),A国是劳动丰裕的国家,B国是资本丰裕的国家,两国分别生产两种产品(X和Y),其中X是劳动密集型产品,Y是资本密集型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都使用劳动和资本两种要素。通过模型分析,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一国应当出口其相对丰裕和便宜的要素密集型产品,进口其相对稀缺和昂贵的要素密集型产品。也就是说,劳动要素相对丰裕的A国应当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X,进口资本密集型产品Y。相应地,B国应当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Y,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X。 4.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斯托尔帕和萨缪尔森是最早直接把国际贸易与国内收入分配关系联系起来进行单独研究的经济学家。1941年他们以H-O模型为基础提出了斯托尔帕-萨缪尔森定理(Stolper-Samuelson Theorem,SS定理)。SS定理在H-O模型的假设条件下证明了当一国实行自由贸易时,贸易会导致丰裕生产要素的实际收入提高,稀缺生产要素的实际收入下降。1948年萨缪尔森在对H-O理论进一步研究时,得出一个新的命题:在长期内所有的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的条件下,自由贸易会使商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均等化(即要素均等化定理,FPE)。如果贸易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自由贸易可能会使发达国家非熟练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下降,相当数量的非熟练劳动者可能会失业;发展中国家非熟练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可能会上升,其生活状况可能会得到改善。 自SS定理和FPE定理提出之后,经济学家又对贸易与国内收入分配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三、贸易自由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1) 贸易自由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1)在传统的贸易理论上是简单明了的,然而在实践中是相当复杂的。事实上,贸易自由化对收 入分配的影响过程受到多方面的制约。 1.贸易自由化通过价格结构的变动影响收入分配。贸易自由化使一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价格上升,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价格下降。产品价格的变化会影响相关要素价格的变化,并直接影响收入分配。在H-O模型中,国际贸易会降低一国稀缺要素生产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丰裕要素生产的产品价格。这种商品价格变化会直接影响到要素价格的变化,从而对国内收入分配产生影响。著名的SS定理正是从这一点出发得出的结论。大量有关贸易与收入分配关系的研究也都是从商品价格变化角度进行分析的,但由于选用的数据和处理方法不同,他们得出的结论也不同,有的人认为贸易对收入差距拉大的作用不大,有的人认为贸易的作用重大。 2.贸易自由化通过技术进步影响收入分配。又分为三种情况:(1)外生性技术进步。Richardson(1995)用一般均衡模型分析指出,贸易开放和部门的特定技术变化的联合作用就会导致收入不平衡加剧。Krugman(2000)指出,要素偏向的技术进步也会导致收入差距拉大。Jones(1997)以简单的2*2的H-O模型分析指出,随着南方国家技术的进步,对于中等技术密集产品,南北两国都可以生产该产品,两国中等技术密集产品关税的降低会导致两国工资不平等向同一方向变化,但是这种变化还依赖于贸易自由化变化的方向。如果北方国家进口中等技术密集产品并且降低关税,则两国国内工资不平衡会扩大,如果南方国家进口并减少关税,则两国工资不平衡程度会降低。(2) 内生的技术进步。Dinopoulos and Segerstrom(1999)发展了一个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指出贸易自由化会增加R&D的投入。进一步导致对熟练劳动工人需求的增加,从而提高熟练劳动者的相对工资。Neary(2002)的寡头竞争模型中也指出,随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产品市场的竞争加剧,企业会加大对R&D的投入,引起熟练劳动者的相对工资上升。Thoenig and Verdier(2003)建立了一个质量梯度动态一般均衡模型(dynamic general-equilibrium quality ladder model)。分析指出贸易影响收入分配的方式是:贸易-技术偏向的技术进步一收入差距增大。Acemoglu(1999)的模型也指出,在技术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贸易量的增加会提高技能丰裕型国家的技术升水而降低非技能丰裕型国家的技术升水。E.Beaulieu et al.(2004)建立了一个既存在科技产品间产业内贸易又存在科技产品与传统产品的产业间贸易的南北模型,考察了科技产品贸易壁垒的降低与南北两国国内工资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如果两国在科技产品上贸易壁垒都降低,则两国国内对科技产品的需求都会上升,两国的贸易量会扩大,国内产量也会扩大(即技术进步)。随着两国科技品产量的扩张,两国对熟练劳动者的需求会上升,使两国熟练劳动者的工资上升而非熟练劳动者的工资下降,引起收入差距扩大。(3)技术进步与生产外包。Feenstra and Hanson(1996)从生产外包和技术进步角度分析了贸易对收入差距的影响。W.J.Ethier(2005)则是从全球化角度考察贸易、技术与工资之间的关系。他的结论是:第一,全球化程度上升,使南方国家贸易条件改善,提高南方的设备利用以及北方向南方的外包,南北双方熟练劳动者与非熟练劳动者的相对工资都会上升,收入差距拉大;第二,南方或北方国家的全要素生产率或提供设备服务的相对成本下降(技术进步),则南北两国的设备利用会增加从而增加对熟练劳动者的需求,使两国的相对工资上升。 3.贸易自由化通过竞争动力结构的变动影响收入分配。贸易自由化的范围并不像传统理论所假设的仅仅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它同时也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不仅发生在不可替代的产品之间,也发生在可以相互替代甚至是同质产品之间。在这种情况下,贸易自由化将使得一家企业不仅要面对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同时还要面对来自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压力。竞争的加剧迫使企业采取多种多样的手段来保护自己。常见的手段和方式包括:压低在职职工工资;用资本和技术替代劳动;采用熟练劳动力;转移经营方向。这些手段和方式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收入分配,改变着一国的收入分配状况。 4.贸易自由化通过政府作用的变化影响收入分配。政府在贸易自由化与收入分配调节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贸易自由化使政府试图通过对产业的保护和对市场的干预影响收入分配的功能受到严重的影 响。在实行市场经济和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政府的政策可能更倾向于关注如何更多地实现经济效率,社会公平性可能会被放在一个较次要的位置。而且,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干预也会更加规范化,更多的是通过税收体系的建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转移支付、对特殊行业(如农业)的补贴来影响收入分配。 参考文献: 温彬: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游戏规则与中国对策[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 徐水安:贸易自由化与中国收入分配的演变[J].世界经济文汇,2003(4) 王云飞:国际贸易与国内收入分配关系研究评述[J].经济学动态,2007(2) 俞会新:贸易自由化对就业和收入分配的影响[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美]贾格迪什·巴格沃蒂:今日自由贸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贸易自由论文篇6

【论文摘要】 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趋势,后者是前者的前提。当今世界经济三大板块中,欧洲有发展比较完善的欧盟,北美地区2005年底也正式启动了美洲自由贸易区,而东亚作为一主要板块一体化进程缓慢。中日韩三国的经济互补性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推进东亚一体化进程必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就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发展的现状及障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论文关键词】 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贸易创造效应 贸易转移效应 一、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理论依据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是指两个或多个经济体为消除他们之间现存的贸易壁垒,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而缔结的关税区。FTA对区内经济的静态效应包括“贸易创造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贸易创造效应主要指实行自由贸易后,国内成本高的产品为其他成员成本低的产品所代替,因此从成员的进口增加,新的贸易得以“创造”。“贸易转移效应”是指由于区内交易成本的降低,与区外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减少,而与区内成员之间的贸易增加。FTA的动态效果主要是指“市场扩张效应”和“促进竞争效应”。 二、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 1.三国经贸关系的加深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近年来,中日、中韩之间的双边贸易和投资都成上升趋势。2003年,中日双边贸易额达到1335.76亿美元,日本在华实际投资额达413.94亿美元。中韩双边贸易额达到632.31亿美元,韩国在华实际投资额达44.89亿美元。日本已经成为中国的第二大投资国和第二大贸易伙伴。韩国已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和第三大投资来源国。据韩方统计,中国是韩国第三大进口国,并且已经取代日本成为中国的第二大出口国。 可见,中日韩三国经贸关系不断加深,这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三国经济结构的互补性是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前提条件 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而日本与韩国属于发达国家,中国的优势在于巨大的市场和廉价的劳动力成本,而日本与韩国的优势在于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资本。中日韩三国之间经济上具有较强的互补性。 从上表可以看出,中日进出口的互补性系数大于1,两国的互补性较强,中国的出口与韩国的进口之间的互补性系数小于1,互补性弱,但是中国的进口与韩国的出口之间的互补性系数大于1,互补性强。日本的优势产业主要是机械设备和基础材料行业,韩国的优势产业主要是化工产品﹑机械﹑纺织品﹑矿产品﹑金属等。基于三国经济互补性而建立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将进一步提升三国的产业结构。 三、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建立之对策 1.加强政府交流 三国首先应该从政治上加强交流。三国之间在政治上的相互信任度低,是阻碍三国经贸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是中日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二是三国之间的领土﹑领海争权问题。良好的政治气氛有利于促进三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也只有三国之间形成良好的政治关系,才能有效地解决中日问题和韩日领土之争问题,三国才能建立起更深层次的长久的伙伴合作关系。 2.协调三国产业政策 由于三国之间经济上既互补又相互竞争,政府不应该对本国受到威胁的产业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比如日韩应该逐步开放其农产品行业。严格的贸易保护主义不仅与自由贸易的原则相违背,还阻碍了自由贸易的发展,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日韩两国以资本密集型产业为主,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将会导致其制造业往劳动力更便宜的中国转移,出现所谓的“产业空心化”。近年来,由于日韩两国对中国制造业的投资,导致本国“产业空心化”,失业率增加。如果因为担心“产业空心化”会对本国不利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将妨碍区域内的自由贸易。因此,三国应调整自己的产业政策,建立共生共存型产业结构。 3.建立多层次的合作机制 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都是由政府主导设置的机构,东亚一体化进程中的中日韩合作也缺少民间的交流。企业界参与合作的呼声得不到响应。企业是一国经济的主流,区域合作其实质也就是企业之间的合作。企业、非政府组织在区域 合作领域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比如可以设立中日韩贸易促进会,定期举行,为三国企业间的交流搭建一个平台,促进企业间的相互了解和业务往来,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真正建立提前作好准备。在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之前,中日韩三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合作,加深相互间的沟通,为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扫清障碍。为此,政府需要突破现有区域组织合作机制,大胆地提出一些适时有效的合作建议。

贸易自由论文篇7

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近30年以来,东亚地区的经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快速发展,预计东亚地区将成为未来全球的生产和贸易中心之一。勿庸置疑,东亚地区的经济成就受益于GATT/WTO推动的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而东亚国家或地区应继续倚重多边贸易体制为其经济贸易发展营造良好外在环境。另一方面,与其他地区的区域贸易合作相比,东亚地区的区域贸易合作在积极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方面,以及在抵消其他地区的区贸协定对东亚国家或地区的歧视性负面影响方面,都难以发挥与其总体经济实力相称的作用。东亚地区应如何应对这一新形势,在区域贸易安排的浪潮中激流勇进,维护和维持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正日益成为东亚国家和地区所共同关注和思索的重大课题。本文拟对东亚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进行初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

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两种法律形式

多边贸易体制的日益强化和区域贸易协定的迅猛发展是当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两个并行发展的趋势①。一方面,关贸总协定(GATT)经过了数十载的风雨,完成了其历史使命,迎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新时代;另一方面,区域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区贸协定),作为多边贸易体制的最重要的例外,不仅在GATT的宽容下成为既成事实,而且还成为当今世界经济乃至政治格局中不可忽视的力量,部分区域贸易安排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在世界经济的运作中甚至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GATT时期,向GATT通知了124个区贸协定②,平均每年不到3个;而在1995年WTO成立以来的10年中,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及该类协定下的贸易占世界总贸易的份额都在迅速增加。WTO多哈议程的停滞不前似乎也进一步加速了区贸协定的发展。仅从2004年1月到2005年2月期间,就向WTO通知了43个区贸协定,是历史上区贸协定成立最多的时期。目前,向WTO通知的已经生效的区贸协定达到170个,大约有20个区贸协定在完成了各自的批准程序后即将生效,另外有70个区贸协定处于谈判或拟议阶段。区域贸易已经遍布世界各地,尤其以西半球和亚太地区最为突出。同时,几乎所有的WTO成员(除蒙古等极少数国家外)都参加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区域贸易协定,有的WTO成员对大多数贸易伙伴适用区贸协定下的优惠待遇而仅对少数成员适用WTO项下的最惠国待遇,甚至有的WTO成员在区贸协定项下的贸易占到其总贸易的90%[1](P3)。

由于区贸协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区内成员间给予的贸易优惠将高于给予区外国家的优惠”,这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作为其基石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相冲突,因此,在区贸协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区贸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及其协调发展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应该采用“区域主义”还是“全球主义”、多边贸易体制与区贸协定是“相互竞争”还是“相互补充”等问题,WTO等国际组织以及各国的政府和学者提出了诸多观点。③

区域一体化赞成论者认为,区域一体化的最基本的目标是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区别只是贸易自由化的地理范围;在全球贸易一体化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实现的情况下,区域一体化是一种务实的选择,并可以为全球贸易自由化积累经验,因此,区域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营造物”(building-blocks)。区域一体化怀疑论者认为,区域一体化是一种新型的集团式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的单边贸易保护主义相比,其方式更为隐蔽(因为有合法的外衣),因而其对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危害性更大;随着区域一体化的繁衍及其重要性和活力的与日俱增,多边贸易体制势必走向崩溃,甚至全球经济与政治稳定将受到威胁,因此,区域一体化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阻碍物”(stumbling-blocks)。

值得关注的是,正当WTO前总干事素帕差行将卸任之时,他邀请了8位权威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研究WTO面临的机构性挑战并考虑WTO应如何加强和完善来应对这些挑战。咨询委员会于2004年年底公布了题为《WTO的未来——论新千年的机构性挑战》的报告。在该报告的第二章中,咨询委员会认为,区域贸易协定的扩散造成了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侵蚀,从而对区域贸易协定持鲜明的批评和质疑态度[2](P23)。“一石激起千层浪”,咨询委员会的这一观点和立场迅即引发了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热烈讨论,并有很多学者对报告的相关论点和结论提出反驳或质疑。④相关争论远未结束。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协定是当今世界国家间经贸合作的两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任何人都不可轻易地断言区域一体化在21世纪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影响将是绝对的积极或是绝对的消极。基于实践的考察,不论是从国家利益本位的角度,还是从国际利益本位或WTO本位的角度,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贸易协定之间处于“互补性竞争关系”的观点应得到支持⑤。区贸协定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或“支持”至少表现在:首先,目前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很多方面还不能完全取代现有的区贸协定;其次,区域范围的自由化推进往往比在全球范围内推进更易成功,也更有效;第三,区贸协定使各成员进一步开放市场,增强了区贸协定成员对贸易自由化的适应能力,也相应增强了各成员对多边贸易自由化的承受能力;第四,多边贸易体制本身也不能完全满足区贸协定成员的某些特殊要求。最后,也即最重要的是,经济和贸易发展的基础是良好的国际政治环境。实践表明,区域经济合作往往能对本地区和平和安全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⑥,从而对世界经济具有积极意义,这应该成为在多边贸易体制(WTO)的“得失考量”中予以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肯定,区贸协定在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作用,因而有其合理存在的基础,它们将与多边贸易体制长期并存。

二、区域贸易协定在东亚地区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在20世纪,区贸协定的发展具有下列特征:(1)一般只限于在地理上比较接近,而经济、政治、历史和文化等有紧密联系的某一地区。(2)富于成效的区贸协定主要集中在欧洲和美洲,东亚除东盟自由贸易区外,几乎没有区贸协定。而进入新的世纪后,区贸协定的发展出现了三种明显的趋势:一是区贸协定日趋“大型化”,例如正在谈判中的美洲自由贸易区和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都覆盖了数量众多的国家。二是曾经参与区贸协定的国家越来越多地进一步寻求跨地区甚至跨大洲的区域贸易合作伙伴。三是传统上依赖多边贸易体制的东亚国家或地区,越来越多地关注并陆续成立或拟成立区贸协定,从而成为区贸协定的后起之秀。在过去几年内,许多东亚国家或地区,如新加坡、日本、韩国、中国、中国香港等,都开始缔结或积极谈判区贸协定⑦。目前,东亚国家或地区间或东亚国家与其他国家间已经生效的并向WTO通知的区贸协定已有10多项⑧。

在东亚国家或地区中,新加坡所达成的区贸协定成果最多。迄今,新加坡已与新西兰、日本、澳大利亚和美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并已生效,新加坡与加拿大、印度、韩国及智利等也已同意谈判或正探讨谈判的可能性。上述有关协定及谈判内容广泛,不仅涵盖货物贸易,而且还包含服务贸易、投资、自然人的流动、知识产权、无纸贸易、政府采购、竞争、金融服务合作、信息和通讯技术合作、科学和技术合作、广播与电视合作、旅游、环境保护合作以及贸易争端预防和解决机制等等。中国的区贸协定更是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与作为单独关税区的中国香港和澳门所签订的“更紧密经贸安排”即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已于2004年1月1日生效。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FrameworkAgreementonComprehensiveEconomicCo-operation),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预计将于2015年完成,届时该自由贸易区将有望成为继欧盟、北美自由区之后的世界第三大区域贸易安排⑨。2005年11月18日,中国和智利在韩国釜山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东亚地区其他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在积极磋商中。

尽管如此,东亚地区的经济一体化明显落后于欧洲和美洲⑩。在目前所达成的区贸协定主要是双边贸易协定,这在实践中带来的问题有:首先,相互分割的双边贸易优惠难以使东亚地区整体上的互补优势得以充分发挥(11)。其次,这些双边贸易协定在范围和职能上相互重叠或者冲突,给政府的执行带来困难。再次,这种零散和复杂的双边贸易协定给企业带来大量的不同标准,要求企业不断调整原有生产方式,来适应新的进出口规则(特别是原产地规则),由此可能导致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和竞争力的削弱[3](P60)。最后,其他地区的区贸协定使其区内成员的贸易优惠高于区外成员,从而对东亚国家或地区向该地区的出口造成歧视性负面影响,而东亚地区能够用来对抗并抵消上述负面影响的手段有限。

笔者认为,东亚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政治制度差异较大,或隐或现的“冷战思维”,领导或主导地位存在竞争,以及一些长期遗留的历史问题悬而未决等,都是东亚开展区域贸易合作不能不考虑的现实障碍。然而,以维护和维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共同利益为纽带,东亚国家有必要也有可能携手开创东亚区域贸易合作的新局面。目前,在东亚各国政府、企业界和学术界,都不同程度地发出了加强区域贸易合作的呼吁,甚至初步提出了建立“东亚共同体”的主张(12)。我们赞成这一主张,并认为在东亚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是通往“东亚共同体”彼岸的重要方式和必经的桥梁。

三、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一)结构和涵盖范围

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协定(以下简称自由贸易协定)的结构一般包括序言、总则、分则、争端解决、组织条款以及杂项条款等。

自由贸易协定具体调整哪些领域根据有关国家和地区间经贸合作现状和合作意愿的具体情况而定。可以仅仅包括货物贸易领域(13),也可以包括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等(其中具体领域另酌);也可以从单纯的贸易合作发展到包括环境保护、资源、通讯、信息技术、技术转让、人力资源培训等广泛领域的经济和社会合作。订立自由贸易协定的指导原则是:敏感产业的贸易壁垒的取消晚于非敏感产业障碍的取消;工业品贸易自由化的范围广于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范围;其他产业视具体情况另酌。可以在协定中申明实现地区和平稳定和社会发展等政治目标,但一般不应考虑在贸易协定中订立所谓的“政治性条款”,如“尊重人权和民主原则构成双方合作的基础”等。

(二)货物贸易条款

关于国民待遇。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一方的货物在以“优惠待遇”身份进入成员的市场后,在国内税费的征收和国内法律法规方面,应享受“国民待遇”。

关于关税取消。以WTO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关税保护原则”,即肯定关税保护的地位和作用。但作为区域贸易的重要法律形式,自由贸易协定的一个特点往往就是在特定领域,尤其在货物贸易领域完全取消关税(包括进口税和出口税)。所以,上述条款是自由贸易协定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当然,在完全取消关税义务下也应注意:首先,取消一般不可能是即刻的,而是逐步实现的,这就需要由缔约各方谈判达成取消关税的时间表;其次,存在若干例外事项。

关于非关税措施。自由贸易协定允许使用非关税措施,但应符合WTO协议的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此外,自由贸易协定还应规定特别要求,如“透明度要求”和“最低贸易扭曲要求”等。

关于货物分类。货物分类目录及按目录逐项确定的税率一起构成一国海关税则的主体。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为实施关税降低或取消以及海关进出口统计,需要对缔约各方的货物分类目录进行统一。在国际社会中,为统一各国海关税则的货物分类目录,海关合作理事会在1950年旧目录的基础上,于1988年制定了新的《货物名录与编码协调制度》。东亚地区的自由贸易协定,可以采用这一国际统一货物目录。

关于海关估价。自由贸易协定的缔约一方的不正当的海关估价方式可以使其关税降低或取消承诺成为一纸空文。所以,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必要订立公平、统一的海关估价制度。现行国际性海关估价制度有两大体系:一是海关合作理事会1950年《货物海关估价公约》。二是WTO《海关估价协议》。两者的区别是:前者以一种抽象的价格概念,即货物的“正常价格”为海关估价依据,而后者采用货物的实际价格,即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海关估价规则。自由贸易协定中也应采用《海关估价协议》的海关估价规则。

关于原产地规则。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目前确定的产品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原则,仅包含了适用于非优惠贸易的原产地规则,不包括运用于优惠贸易条件下原产地的确定。在优惠贸易中,成员按照特殊优惠体制中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原产地。所以,自由贸易协定可以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为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等应出具原产地证明文件。

关于保障措施。自由贸易协定可允许在成员间使用保障措施。但是,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间使用保障措施时应遵守的要求一般比多边贸易体制下的义务(如1994年GATT第19条和《保障措施协议》下的义务)更加严格,更能保障被援用方的利益。

关于保障措施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如果在区内某成员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时,调查范围包括来自区内成员的相关产品,那么在实施保障措施时能否把来自上述国家的产品排除而只对区外成员采取保障措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和“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等案例中,阿根廷和美国根据其缔结和参加的区域贸易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实施保障措施时排除来自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产品的做法被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违反了“平行原则”(14)。有的学者质疑“平行原则”,认为其损害了WTO成员在GATT第24条下的权利[4](P120)。笔者认为,WTO争端解决机制在争端解决实践形成的“平行原则”并不绝对否定一成员实施保障措施时排除来自区域贸易协定成员的产品,而是强调相关排除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和合理的论证。按照上诉机构在有关案例中解释,一旦在实施保障措施时排除来自区域贸易成员的产品,该“被排除的进口”应被视为《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第2项意义上的“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援用保障措施的主管机构应对其“不将被排除的进口产品的损害归因于(未被排除的产品)进口增加”提供合乎逻辑的和充分的解释(15)。因此,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可以规定区内某成员在特定条件下在实施保障措施应将区内成员的产品排除,但援用保障措施的区内成员应注意遵守WTO项下的义务。

关于例外条款。自由贸易协定可规定一般例外条款、安全例外条款以及国际收支例外条款等,在公共卫生危机、国家安全受到危害、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等特定情形出现时,允许区内成员暂时中止施行其义务,包括国民待遇、关税取消、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等义务。

(三)服务贸易条款

如果自由贸易协定包含服务贸易,应对范围和定义、市场准入及其时间表、国民待遇及其时间表、职业资格的相互承认、来自非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国内管制、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支付和转让以及例外条款等进行规定。其中,服务的“原产地”是区内服务市场准入的依据。如何确定服务的“原产地”,现在国际上还不存在明确的、可借鉴的规则。有学者提出,服务的“原产地”可以通过服务提供者的身份确定,而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认定可以依据注册地标准、资本控制标准、管理控制标准和执业人员本地化标准等。其中,前三个标准一般应当全部具备,而在占绝大多数如95%的股权为本地居民持有的情况下,本地注册标准可以豁免。而第四个标准则是专业服务提供者的特殊标准,专业服务提供者一般应当符合以上四个标准[5]。从现有实践来看,还可加入执业时间标准和防止借“邮箱公司”之便从区域协定获利的规定(16)。

(四)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如果自由贸易协定包含知识产权保护,可规定专利、商业秘密和有关权利;发展中国家为公共健康目的而在专利保护方面享受的例外;商标和有关权利;地理标识;著作权、外观设计和有关权利;对传统知识和民俗的保护;抑制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许可;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登记和开发;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联合行动及其费用分摊等进行规定。

(五)投资条款

如果在区域贸易安排中包含投资条款,可以选择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专章规定投资条款,也可在自由贸易协定之外制定专门的区域性投资协定。有关条款和协定除包含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下的禁止“出口业绩要求”等规定外,还可就投资措施的范围、定义(投资、投资者、个人、成员的投资者、成员的自然人、企业、成员的企业等)、国民待遇、特定例外、征用和补偿、购回土地租用权、保护成员的投资免于战乱和暴乱、自由汇兑和转移、代位求偿权、东道国成员与另一成员的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的解决、一般例外、为维持国际收支的限制措施、与国际投资有关的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等进行规定。其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及其例示清单是投资条款或协定的核心内容。

此外,自由贸易协定还可就竞争、贸易便利化、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环境保护合作、信息与通讯技术合作等做出规定。

(六)争端预防与解决

自由贸易协定应就预防和解决区内成员间的贸易争端的程序和机制做出专门规定。可包括一般性协商、斡旋、和解、调解、争端解决的特别协商等外交方法,以及专家组或仲裁庭形式等法律方法,并对专家组或仲裁庭的建立、职能、程序、裁决的通过与执行、费用负担等作详细规定。另外,应明确该争端解决机制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自由贸易协定不妨规定,当事方可以选择在区内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也可以选择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但一旦当事方一致同意在区内争端解决机制内处理,任何一方就同一事项不得再向WTO争端解决机制。

综上所述,21世纪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制仍然是国际贸易自由化的两种互动的基本模式。虽然东亚地区已开始了区域经贸合作的初步尝试,然而,东亚地区还应进一步推动区域贸易建设,以维护和维持本地区的经贸发展。为此目的,东亚地区有能力发挥重要影响的国家(包括中国)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多层面、多渠道地加快自由贸易协定示范文本的制定,以示范文本为蓝本,以经贸合作现状和合作意愿为基础,以平等互利为原则,启动自由贸易区的研究和谈判。我们期望,越来越多的国家携起手来,为建立东亚自由贸易区和促进本地区的和平与繁荣而共同努力奋进。

收稿日期:2005—10—06

基金项目:本文受国家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和平发展的重大国际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04JZD0015)资助。

注释:

①所谓区域贸易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以成员间消除各种贸易壁垒和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歧视性经济政策为目标而缔结的贸易条约或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间经贸安排。通过一系列区域贸易协定形成的区域经济合作实体通常被称作“区域贸易安排”或“区域贸易集团”。其具体形式有: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为最终形成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而达成的临时协议、经济共同体和经济同盟等。

②其中有48个在WTO成立后仍在实施,而这48个区贸协定本身多年来也发生了演变,它们或者加入了新的成员而实现了“扩大”,或者推进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而逐步“深化”。

③这方面的代表性文献参见Bhagwati,J.N.(1993),RegionalismandMultilateralism:AnOverview,inNewDimensionsinRegionalIntegration,editedbyJ.deMeloandA.Panagariya,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C.FredBergsten,OpenRegionalism,TheJournalofWorldEconomy,Vol.8(1997),No.1;TillGeigerandDennisKennedy(ed.),RegionalTradeBlocs,Multilateralism,andtheGATT:ComplementaryPathstoFreeTrade?BiddlesLtd.1996;WTO,RegionalismandtheWorldTradingSystem,Geneva1995.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长会议宣言》第4段声明一方面强调WTO是全球贸易形成规则和自由化的独一无二的场所;另一方面也承认区贸协定能够在促进贸易自由和贸易扩展以及扶植发展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参见DOHAWTOMINISTERIAL2001,MinisterialDeclaration,WT/MIN(01)/DEC/1,Adoptedon14November2001.

④这方面的代表性文献参见PatrickA.Messerlin,ThreeVariationsontheFutureoftheWTO,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Vol.8(2005),No.2,pp.299—309;ThomasCottier,TheErosionofNon-discrimination:SternWarningwithoutTrueRemedies,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Vol.8(2005),No.3,pp.595—602.

⑤持此观点的文献参见WTO,RegionalismandtheWorldTradingSystem,Geneva1995,pp.2—3.亦见刘光溪著:《互补性竞争论——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2页。国内学者的相关学说,如厦门大学法学院曾华群教授提出的“兼容说”等也值得关注。

⑥典型实例如二战后欧洲一体化建设给曾长期处于冲突和战乱的欧洲带来的持久和平,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给解决中国和东盟部分成员国之间的领土和海洋边界争端所创造的良好机遇。

⑦Won-MogChoi,RegionalEconomicIntegrationinEastAsia:ProspectandJurisprudence,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Vol.7(2003),No.1,pp.49—77.

⑧参见WTO,RegionalTradeAgreementsNotifiedtotheGATT/WTOandinForceBydateofentryintoforce,Asof22November2005.WTO官方网站2005年11月22日下载资料。网址:/english/tratop_e/region_e/region_e.htm.

⑨双方建立自由贸易区是该《框架协定》最主要和最核心的内容,计划分两步走:中国首先与东盟的6个创始成员国(文莱、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于2010年前建立自由贸易区,继而在2015年前完成与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4个新成员国之间自由贸易区的建立。2004年1月1日,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计划(EarlyHarvestPackage,EHP)开始实施。另外,2003年以来,中国与东盟双方就自由贸易区的各项协议进行了多轮磋商。双方于2004年11月在老挝首都万象举行的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期间签署了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目前,有关服务贸易等其他领域的谈判正在积极进行。

⑩虽然在亚太国家和地区间形成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它所倡导的多样性(开放性)和单边行动,也不失为区域贸易合作的一种新思路,但由于缺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和机制,也使APEC成员间的凝聚力不强,难以发挥与其经济实力总和相称的作用。

(11)目前,东亚地区的整体互补性优势表现在:日本等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新加坡、韩国等国家的技术和管理,中国等国家的巨大的市场和人力资源,日本、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发达的服务业,东南亚国家等的丰富自然资源等。

(12)2000年“10+3”首脑会议上新加坡提出“东亚共同体”概念。2003年12月在东京举行的“日本—东盟特别首脑会议”上日本也提出建立“东亚共同体”的目标。尽管关于建立“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设想已提出多年,但在中日韩之间,迄今没有达成任何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2003年10月7日,中国总理、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和韩国总统卢武铉在参加印尼巴厘岛“10+3”首脑会议期间,举行了中日韩领导人第5次会晤,并签署了《中日韩推进三方合作联合宣言》。此举表明,东亚地区的经济重心——东北亚次区域的经济合作得到了官方的大力推动,标志着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一个新阶段。目前三国正在加紧研究实现中日韩三国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条件,还提出开展信息通讯产业、财金、交通、旅游、科技、环保等广泛领域的合作,从而明确了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方向与目标。2004年11月30日,中国总理在第八次东盟与中日韩领导人会议上,就“10+3”向东亚合作方向发展提出五个必要的基本原则。在这次会议上,正式宣布建立东亚共同体是东亚合作的长期目标,并确定了促进东亚合作的26项措施。除利用官方资源的“一轨外交机制”外,利用学术资源的“二轨外交机制”促进东亚合作的工作也在积极进展中。截止2005年8月,由外交学院院长吴建民大使担任中方中期协调员的“东亚思想库网络”已经举行了三次年会。2005年10月30日,“东亚合作联合研究大会”在北京召开。

(13)其中是否包括农产品等领域可另酌。但是,长期将农产品等排除在区贸协定之外与GATT第24条下“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的要求不符。

贸易自由论文篇8

【论文摘要】 2007年中韩两国建交将近15年,在这期间,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势头强劲,各领域的合作比较广泛和深入。中韩两国地理相近、文化相同,发展中韩经贸关系得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尽管两国经贸合作发展迅速,但仍旧存在着对中韩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其中有国际环境的原因和两国自身的问题,就关于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提案具有的可行性,也是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竞争加剧的必然要求,这是属于一种谋划未来和开创具有战略意义的伟业。 【论文关键词】 自由贸易区 区域经济合作 产业冲击 互补性 自由贸易区FTA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或单独关税区组成的,区域内取消了所有的关税和井口数量限制,对非成员有不同关税水平,在保护效高的成员国中的非竞争产业要求保护的程度较大的特殊经济区域或经济集团。欧盟的一体化进程和欧洲单一货币区的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运作都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功例证。这些区域组织协定在取消内部贸易壁垒的同时也保持这对外贸易壁垒,形成了对区域国家的歧视待遇,带来了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等效应。欧盟积极与其他经济体联系,向着最大的区域性自由贸易体迈进。在美国的积极推动下,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基础,经济一体化将扩大到整个美洲,形成美洲自由贸易区(FTAA)。正在形成的这两个更大的贸易集团的内部贸易将超过全球贸易的40%。而WTO这样的多边贸易机制不能充分发挥推进贸易自由化的作用,不能使发展中国家分享贸易自由化的成果时,更多的国家将转向诉诸地区主义,借助区域贸易自由化来促进和补充多边贸易机制的作用。 一、中国与韩国经济发展现状及前景 中韩建交十五年来,两国经贸的发展令人瞩目。据中国海关统计,中韩之间贸易额由1992年的50.3亿美元增至2003年中韩双边贸易额为632.3亿美元 ,2011年中韩双边贸易总额达793.5亿美元,2005年,中韩双边贸易总额为1119.3亿美元,同比增长24.3 %,提前3年实现1000亿美元的目标。2006年全年,中韩双边进出口总额1343.1亿美元,同比增长20%,其中中国出口445.3亿美元,进口897.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26.8%和16.9%。韩国是中国第六大贸易伙伴、第六大出口市场和第三大进口来源地。据韩方统计,中国继续保持韩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国地位。照此速度,2012年双边年贸易额2000亿美元的目标可以如期甚至提前实现。双方经济贸易的潜力巨大。 同时两国贸易结构存在互补性。由于中韩两国经济发展及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形成了产业结构不同优势,从而使得贸易结构存在着互补性。韩国地域狭小,生产要素及劳动力资源缺乏,国内市场也相对狭小,中国对韩国出口的最大商品是纺织原料及制品等等。而韩国国内的经济、技术水平在某些领域领先。不过,中国在高新技术领域如航天技术上占有比较优势。所以中韩两国利用对方的优势来弥补自己的不足之处,同时也带动了两国贸易的发展。 此外,两国地缘接近,文化相似,有共同的价值取向,经济联系历史悠久,这种渊源使中韩两国贸易合作十分容易。为两国经贸深入发展和建立FTA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的所面临困难 对于自由贸易区的设想,困难重重。对韩国来讲,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业将面临冲击。一直以来在关税壁垒方面,韩方对中国农产品和轻工产品征收高额进口调节税。这类中国产品向韩出口十分困难。建立自由贸易区后,关税下降,这将意味着韩国长期对农业的高度保护政策和在国际谈判中的强硬立场必需改变,农业很可能成为中韩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最大障碍。 对中国来讲,中国在生产钢铁的技术上与韩国比较相差甚远。建立自由贸易区,中国将会大量的进口韩国的钢铁尤其是高端钢铁产品。中国汽车行业和化工行业由于相对落后,完全没有优势,将面临这艰难的调整。此外冲击较大的还有在金融和电信业。 这种产业冲击将会使一些人对建立两国FTA存有较大顾虑或产生较大阻力。实现两国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增长,克服经济全球化的负面效应,最大限度地分享经济全球化的益处。妥善解决两国经贸关系中出现这些问题,推进中韩FTA建立。 三、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的想法 比较中韩两国,韩国处于总体经济技术发达程度领先地位。但这不意味着所有的产业和所有 发达技术领域,由于两个经济技术发展都有后发型,引进型和赶超型的特点,因而某些产业和技术合作的领域十分的开阔。同时两国之间的现有的合作领域合作已经相当广泛,已为两个的经济技术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两国沿海城市,如中国的大连、青岛、烟台上海背景韩国的仁川汉城群山青州大田釜山,都成了一定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两国之间都有着共同的需要和巨大的潜力。 建立中韩自由贸易区的长期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可预见性的自由贸易区的市场环境。充分利用两国各自优势促进各自发展,增强经济实力。提升国际地位,同时带动整个亚洲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今天,亚洲作为世界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已经受到世界越来越多的人的瞩目,大量的外资涌入,新兴行业的兴起,给亚洲经济带来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为此,东亚各国都想借此东风,提升本国的经济。其中,中韩两国作为亚洲地区经济的领头羊,更是要利用此机遇,迅速发展经济,建立自由贸易区应该提到日程上来,并尽快促进其现实,提高双方经贸发展水平,走双赢的道路。

贸易自由论文篇9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基本上分为两大主线,即保护贸易理论和自由贸易理论。一般认为,保护贸易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是相互对立的,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说:“在西方经济学中,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争由来已久,并且始终不曾停止过。”(注:厉以宁:《开放经济与世界经济·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9页。)但我们认为,自由贸易理论和保护贸易理论并非截然对立,世界各国从来就没有进行过真正的自由贸易,正如陈飞翔所指出:“尽管经济学理论中长期存在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之争,但自由贸易理论哪怕在观念上也没有走向绝对自由,并不排斥必要的保护”(注:陈飞翔:《论适度保护》,《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1995年第3期。)。可以认为,保护贸易理论是对自由贸易理论的修正和完善。 一、保护贸易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一样,都提倡积极主动地参加对外贸易 重商主义是保护贸易理论的早期学说,其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托马斯·孟在他的代表作《英国得自对外贸易的财富》一书中写道:“对外贸易是增加我们的财富和现金的通常手段”(注:汪尧田:《国际贸易》,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217页。),它积极主动地追求外贸顺差。 资产阶级保护贸易理论的第一个系统阐述者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他提出的“保护幼稚产业论”仅仅提倡保护本国的弱小产业,一旦这种弱小产业在政策保护下得到发展,成长到具有国际竞争能力时,就主张国家立即放弃保护政策,以利于国内资源的有效配制和产业竞争力的增强。 发展中国家借鉴李斯特的保护幼稚产业论和罗斯托的经济起飞理论,提出了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相结合的贸易发展战略,涌现出巴西、墨西哥、亚洲“四小龙”、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可以说,拉美和东南亚国家的崛起,是与积极利用外援、及时接纳上游国家转移过来的资金、技术和产业分不开的。“国际贸易在发展中国家的历史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注:[德]诺贝尔特·冯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贸易性投资措施》,《国际商务》1995年第1期。)事实上,奉行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大多是发达国家,如欧盟、加拿大和美国,但它们的外贸量却是世界上最大的。如美国在1994年的进出口贸易额就高达12019亿美元,居世界第一位(注:储玉坤:《1994年世界贸易发展迅猛的原因及其前景》,《国际经贸探索》1995年第4期。)。 总之,形形色色的保护贸易理论无一是主张闭关锁国的,这些理论都提倡积极主动的对外贸易。 二、保护贸易理论修正了自由贸易理论的不现实假定,发展了自由贸易理论 传统的保护贸易理论主要有以李嘉图为代表的比较利益论和以赫克歇尔与俄林为代表的要素禀赋理论。这两种理论在解释贸易的起因方面非常有说服力。但它们不能解释现实中发生在发达国家间的产业间贸易和发生在跨国公司内部的公司内贸易,不能动态地解释国际贸易中的比较利益的变化,忽略了贸易利益在贸易双方的分配是否合理,等等。 保护贸易理论是以自由贸易理论批评者的身份出现的,是对自由贸易理论的补充和发展。这种发展主要表现为对传统贸易理论假定前提的修正。 一般认为,传统的自由贸易理论主要有以下几个明确或隐含的假定(注:迈克尔·P·托达罗:《经济发展与第三世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2年版,第341页。)(注:王小军:《新贸易理论书评——新贸易理论与传统贸易理论之比较》,《国际贸易问题》1996年第4期。): 1.各国生产要素在本质上保持不变,在国内可以自由流动,但在国际间则根本不能流动。 2.技术水平固定不变,可自由获取,国际市场上消费者主权占主导地位。 3.规模收益不变,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都是完全竞争的,没有不确定性。 4.政府在外贸中不起作用,因此国际贸易在相互竞争的小生产者之间展开。 5.各国贸易总是平衡的。 6.各国的需求偏好相似且保持不变,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 由于上述假定前提的不现实性,因此出现了对上述假定进行修正后产生的各种保护贸易学说。 (一)保护幼稚产业论修正了传统自由贸易理论中贸易各国都处于相似经济发展水平的假定 保护贸易论的提出者李斯特批评古典贸易理论“没有考虑到各个国家的性质以及他们各自的特有利益和 情况”。“两个同样具有高度文化的国家,要在彼此自由竞争下共同有利,只有当两者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上相等的地位时才能实现”,“在自由竞争下,一个一无保护的国家要想成为一个新兴工业化国家已经没有可能。”“保护制度是使落后国家在文化上取得与那个优势国家同等地位的唯一方法。”(注:[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李斯特提出的历史发展阶段论认为,各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该采取不同的外贸政策,在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实施保护贸易可以迅速发展起本国的民族工业,但在民族工业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时,必须果断地放弃保护。这实际上是对李嘉图比较利益学说的发展和补充。 (二)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说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贸易各国都可从贸易中对等获益的修正 伊曼纽尔和普雷毕什关于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论点得到了普遍的证实: “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已越来越趋向恶化,自1980年起,初级产品贸易的平均价格下降一半,给发展中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收入造成了巨大损失,每年高达500亿美元。1993年初级产品价格更是普遍下降,非燃料初级产品平均价格以美元计比1992年下降了3.5%左右,其中一些产品的价格已经下降到30年来的最低水平。”在世界商品贸易额和比重不断减少、服务贸易额和比重不断增加的今天,在运输、保险、银行、通讯和旅游等服务贸易领域,发展中国家更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注:曾时:《试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与理论基础》,《世界经济研究》1994年第6期。)。 “萨普斯福特根据从1962~1982年每年数据在二项回归分析中估计,非燃料初级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为-0.25”,“长期价格弹性可能比短期价格弹性低许多”。发展中国家更加外向型的全球政策转变可能抑制农产品价格,因而恶化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其直接的收入效应可能很小,而通过国际收支约束加紧产生的间接效应可能会相当大,因而会全部抵消贸易自由化的预期益处。”(注:[英]迈克尔·布利尼:《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条件:关注的一个方面》,《经济资料译丛》1995年第3期。) (三)凯恩斯主义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各国总处于贸易平衡状态的修正 凯恩斯主义认为,净出口属于总需求的一部分,可以刺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进口则会收缩国民经济。因此,凯恩斯主义提倡国家干预国际贸易,大力推动出口,抑制进口,保持外贸顺差。因此,凯恩斯主义又被叫作“新重商主义”。 正如希克斯所说,“造成英格兰如此多的人在自由贸易方面丧失信心的主要问题是,旧的自由主义在巨大的失业面前无能为力,以及在积极的反失业计划中使用进口限制作为要素的可能性。人们当然不得不把这条思路同凯恩斯的名字联系在一起。就是这一点(几乎仅仅这一点)导致凯恩斯放弃自由贸易的信念。”(注:[英]迈克尔·布利尼:《发展中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条件:关注的一个方面》,《经济资料译丛》1995年第3期。)可见,当国家发生经济危机时,失业和经济衰退就必然导致政府的保护主义倾向。 (四)最优干预政策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市场完美无缺假定的修正 发展中国家的特点是有大量的市场缺陷,其中主要是要素市场、扭曲的部门间工资差别、粘性工资与市场工资超过影子工资、分部门的最低工资和买方垄断,等等。所有这些市场缺陷意味着需要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存在非经济偏好(即发展新兴工业),因此,由戈登、约翰逊、伯格沃蒂、斯瑞尼瓦萨等人提出了最优干预政策理论,认为当市场扭曲是由国外而非由国内因素所引起,当经济目标属于对外部门时,采取最优干预的保护贸易形式被认为是最优政策(注:[美]杰格迪什·伯格沃蒂:《自由贸易的新旧挑战》,《经济译文》1994年第5期。)。 (五)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假定的修正 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认为,建立在比较优势理论上的古典贸易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假定,即自由竞争、市场机制决定价格和规模收益不变。事实上现代许多工业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的特点,即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产品的单位成本呈现递减趋势。规模经济的存在要求每个国家的几家大垄断公司各自生产少数几种产品,而且每种产品应存在差异,以便在生产规模上取得收益递增的好处(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 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德国的诺贝尔特·冯克指出:“传统的外贸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这一假设之上的。而这种理论没有考虑到目前世界经济体制的一些根本特点。例如跨国公司和市场垄断的存在,国内外市场的区别及信息的不畅通。而恰恰在一些领域里存在大量非关税壁垒,不完全竞争是其中的主要标志。例如在汽车工业、钢铁工业和半导体工业就是如此。”(注:[德]诺贝尔特·冯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贸易性投资措施》,《国际商务》1995年第1期。) 斯宾塞和布兰德等人认为,某些工业,特别是高科技工业,处于不完全竞争情况,市场经济失灵,需要政府干预。在这些行业中,少数大公司垄断市场,形成寡头垄断,参与有效竞争,他们可以影响市场价格,他们拥有的市场力量可以获取超额利润转向本国公司,从而有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并可取得外部经济利益。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以支持,比如政府可以对本国大公司给予补贴,从而使外国竞争对手推迟或停止投资与生产,使本国公司占领市场获得超额利润,其利润大大超过政府补贴。不完全竞争前提下的国际贸易理论修正了古典与新古典的自由竞争贸易理论,明确提出国家干预贸易的必要性,修正了古典与新古典贸易理论反对国家干预贸易的主张。而且,事实上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已不同程度地实行了这种战略。他们对某些战略工业和贸易,特别是高科技工业,国家曾不同程度直接或间接地加以支持。例如对欧洲空中客车公司和美国波音公司的喷气式飞机等制造业的支持,对日本重化工业和半导体工业的支持等。国家对这些工业的支持和保护可以称为“保护高科技产业论”,是“保护幼稚产业论”的现代翻版(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六)企业内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市场运行具有完全效率假定的修正 自从科斯提出交易成本和企业理论以来,人们认识到市场运行经常受到各种各样的阻碍。这样,企业就有一种通过自身组织的巧妙安排来替代成本相对较高的市场来组织资源的内在倾向。表现在国际贸易方面,就是某些大型的跨国公司经常通过公司内贸易来降低关税的支付的现象。“虽然有关公司内贸易的详细、准确的统计很难获得,但是一般都认为公司内贸易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根据有关的研究报告估计,目前大约60~70%的世界贸易与跨国公司有关。2/5的国际贸易在公司内部进行。邓宁发现在英国的子公司85%的进口和80%的出口属于公司内贸易,而在彩色电视机制造业公司内贸易的比率高达40%。利柯鲁(Lecraw)研究了日本在东南亚5国轻工业制品制造业的111家跨国公司的公司内贸易的情况,他发现这个比率高达79%。”“正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对公司内贸易这种非传统的国际贸易交易形式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研究。”(注:朱刚体:《交易费用、时常效率与公司内贸易理论》,《经济学动态》1997年第3期。) (七)技术外溢和技术创新贸易理论是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技术固定不变和把技术作为外生变量假定的修正 传统自由贸易理论假定技术是固定不变的,而且是可以自由获取的。但实际上,人类的生产技术是在生产活动中产生和发展的,并且获取技术,特别是关键技术是需要花费高昂的费用的。 技术外溢理论认为贸易和技术外溢有可能将国民经济的发展引入错误的方向,使贸易各方的长期发展速度都受到影响。技术创新的大幅度进展需要两个必要条件,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科研投资的鼓励。(注:海闻:《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经济研究》1995年第7期。) 为了消除技术外溢对国民经济的误导和刺激技术创新,都需要国家干预贸易活动。 (八)国际竞争优势论修正了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比较优势论 波特在调查研究了10个国家100家大工业的情况后指出,当前的贸易理论只能解释为什么在国际竞争中一些国家的某些工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另一些却失败了这一问题的部分原因。比如为什么日本在汽车工业、瑞士在精密仪器工业,以及美国在化学工业方面比别国生产率更高,更富于竞争力,用比较优势理论不能完全解释。(注:王继祖:《近年西方新贸易理论浅探》,《南开经济研究》1996年第5期。) 波特认为,比较优势并不一定是现实的国际竞争优势。为了取得国际竞争优势,政府可以通过补贴对工业竞争力加以影响;对教育的支持可以影响高级要素禀赋;对产品的规模、标准条例等的规定将影响产品 的需求和供给;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可影响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供求与竞争状况等等。 三、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实践表明,保护贸易是他们事实上实行的贸易政策,是其实行工业化和保护本国经济的重要手段 19世纪初,美国开始工业革命,为了抵御英国工业品的竞争,扶植国内工业的发展,美国不断提高关税。1816年关税率为7.5~30%,1824年平均关税率提高到40%,1825年又提高到45%。18世纪80年代,美国工业跃居世界首位,1900年美国在世界外贸总额中仅次于英国,居世界第2位(注:李湘等:《国际贸易教程》,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63页。)。 “历史上,德国和美国的钢铁工业地位的上升(1880~1913)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德国和美国政府征收保护主义关税所致……日本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也通过进口保护为钢铁工业的发展助了一臂之力……日本的汽车工业之所以发展到如今的水平,与50年代和60年代日本政府对其汽车市场的进口保护有着相当的关系……后来美国对大量的进口,也加强了对其汽车工业的保护。比如1978年对克莱斯勒公司的应急贷款曾使该公司免于破产;在政府支持下,该公司的生产效率也得到了提高。1981年,美国政府迫使日本政府和汽车生产企业以自愿出口限制与美国合作;1995年美日汽车摩擦升级,美国政府迫使日本政府进一步向美国汽车生产商开放市场。……在电子工业方面,日本政府的保护主义政策也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电视工业为例,日本的通商产业省曾把电视机以及与其相关的电子消费品作为发展出口的一个主要目标,进行保护,使之免于进口竞争;政府还允许七大电子企业在国内形成卡特尔式的联合。此外,日本国内复杂的分销系统也常常把国外电子产品排斥在外。”(注:罗丙志:《国际贸易中的政府行为与产业成长》,《国际贸易》1996年第3期。) “事实上,没有保护为国内市场生产的早期制造业而实现了工业化的国家和地区只有英国和香港。”(注:[美]约翰·威廉逊:《开放经济与世界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 目前,发达国家处于经济“滞胀”的状态,美国等发达国家随着国际债务的不断增加,又举起了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大旗。 由上述可以看出,几乎整个资本主义的国际贸易发展史就是一部贸易保护主义的历史。 四、结论 根据上述论述,我们可以说,虽然传统的自由贸易论即比较利益论和要素禀赋论是国际贸易的基础理论,在解释国际贸易的起因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假定前提却有许多的不现实之处,保护贸易理论正是在这些不现实的假定前提方面予以修正之后提出来的。所以自由贸易理论与保护贸易理论并不就是绝然对立的关系,而是存在着一定的互补性,即保护贸易理论是对自由贸易理论的修正和发展(第4页)。 有必要说明的是,本文并非主张过度的贸易保护,也并非认为所有的保护贸易学说都适用于所有的国家。只是就保护贸易理论与自由贸易理论的关系而展开的讨论。

贸易自由论文篇10

传统政治是在民族国家范围内进行的,是在司法保证下的领土、、政治合法性的合一形态。但是,自由贸易体系的扩展削弱着国家的政治影响力,也对一国内部文化的完整性和自主性产生了很大影响。在自由贸易体系限制民族国家的行动空间和范围的前提下,如何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兼顾民主、自由、平等以及文化的完整性和自主性,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市场在一个国家的深入必然受到来自一国司法边界的限制,在此情况下,国家能否以传统方式对世界经济一体化施以限制?自由贸易体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我国同时实现自由、民主、公平与精神文明的目标的宪法选择?这些都需要在理论上予以澄清,并在此基础上解决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

“金色紧身衣”效应与政治范围的缩减

自由贸易经济是在跨越一国领土边界的层面上进行的,它加深了各国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随着传统国土边界的内部事务在更广阔的全球层面的展开,伦理全球化新语言和世界公民意识随之兴起,使一些普遍主义价值获得了全球范围内的认同,如人权事务日益国际化,弱势群体关怀成为影响经济和谋求全面发展的一部分,地方性知识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文化集体认同面临困境。不仅民族国家现代性的权利失去内核,成为干预对象,而且对内部各个层面施加影响的能力大为缩减,纯粹一国内部的政治安排不仅无助于某些目标的实现,而且也变得更加无能为力。因此,在全球层面,自由贸易体系意味着非民族国家化。这一过程限制了国家的行动界限和范围,影响了国家采取行动实现上述价值的行动余地,属于传统领域内部的事务的处理更多地让位于国际组织或跨国体系。

民族国家是指有独立的立法和执法权的拥有领土的司法主体,它划定了国家边界,即政治和司法边界。(注:转引自[美]丹尼、罗德里克著:《国际经济一体化能走多远?》(原载美国JournalofEconomicPerspective2000年第一期,)载《经济消息报》2000年6月30日。)而高度一体化的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逻辑前提,自由贸易体系要求在保留国家司法权的前提下,政治必须在一个窄得多的范围内实行。弗里德曼用“金色紧身衣”形象地形容这一过程,“当你的国家穿上金色紧身衣时,两件事将会发生:你的经济增长而你的政治收缩……它的政治选择就减少到像百事可乐或可口可乐之间只有细微的口味差别一样只有细微的政策差别”。(注:转引自[美]丹尼、罗德里克著:《国际经济一体化能走多远?》(原载美国JournalofEconomicPerspective2000年第一期,)载《经济消息报》2000年6月30日。)更市场化、更多的私人经济、更多的国际监控体系对社会政治文化的挑战同样波及一国宪法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这些价值的途径和方式。有人认为,试图在公平、自由和民主之间取得平衡,将各种价值兼顾本身就是自相矛盾之举。并且,由于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制使世界经济制度发生了结构性转变,这一转变限制了民族国家的行动范围,使其缺乏充分的选择余地来缓解因跨国市场产生的社会政治的副作用,即对社会团结的危害和对民主及文化的冲击。

其一,在民主事务方面,越来越多的国内事务通过非民主的方式获得解决,缺乏民主合法性的国际机构的监控可能导致独裁主义。一方面,在全球层面,自由贸易是在一个缺乏任何监督和汇报的机构的空间进行的,经济事务决策过程中的独裁倾向影响了一国内部的民主实现程度,这对建立在每一个公民权利基础之上的民族国家形成很大影响。2000年5月西雅图会议期间劳工组织的示威就是一例。另一方面,自由贸易体制意味着更多的国际监控体系。迄今为止,这种创建于超民族国家层面上的政治经济机构有着无法克服的缺陷,即缺乏民主的合法性。国际社会,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尚对此无能为力。

其二,在人权事务方面,贸易自由将位于各地的脆弱的人们的命运联系在一起,经济的相互依赖加重了各国之间的联系和对一些共同问题的关心。人权保障已越来越成为考察一国总体投资环境的指标和指数之一,用以衡量一国外部投资环境的安全程度和整体国际投资形象。一方面,信息化时代资讯的快速集散将一国的状况迅速传输到其他地区,既可能促成一些普遍性价值的做法的传播,也可能使一国不符合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人民信念的做法传扬出去,引起国际社会的谴责,从而影响他国在对外经济交往中采取对该国不利的立场。另一方面,交通和通讯发展造成的时空压缩使一国的灾难也会在短期内迅速波及邻国和国际社会,引起某一地区的动荡和不安,一国的人道主义灾难也会加重周边国家的移民负担,恶化整体投资环境。

其三,在文化事务方面,自由贸易体系和经济全球化促成的世界伦理话语影响一国的文化自主。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制引发的“文化全球化”是在两个层面展开的:一是促成文化价值上的普遍主义和世界伦理;一是文化的“拼贴画”效应(吉登斯语),有人将这一过程称为“世界社会的巴别塔式的心脏在语言和认同感的混乱中跳动”,并指出,经济全球化对文化的影响不是趋同、不是西方化,也不是差别性的消失,而是差别的普遍性,(注:原文为巴比伦,疑为翻译或印刷的错误。参见乌尔里希。贝克著,柴方国译:《全球化时代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15页。)即各种文化在共时性的空间上进行拼贴,各自在某一地域重新组合。

调和我国宪法的价值冲突

尽管民族国家政治行动的空间受到了限制,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世界将依然维持国家格局,民族国家不仅不会走向消亡,而且是国家的主导形式。在警惕国际组织副作用的前提下,国家在平衡一国内部因自由贸易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对政治民主、人权保障、社会公平及文化自主产生的冲击的过程中还有相当大的行动空间。因此,针对我国“国家管得既多又少”的现状,政治范围的缩减并不表现为单纯的弱化国家权力,而是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重新定位政府的作用,配置国家权力,以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

如何解决因追求经济效率而引起的上述价值之间的冲突是我国宪法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课题。首先,必须明确以下两点:第一,上述价值并非简单到只须以宪法序言或纲领性的规定就可解决;第二,也同样不可能依据价值观的不同序列将其排为一组简单的先后次序的列表而得到解决。在迄今为止已有的实践中,各国选择各种价值的先后顺序和实现这些价值的实证化程度多有不同。在已有的盎格鲁撒克逊模式即自由主义模式中,经济目标是以牺牲社会目标为代价的,它漠视集体认同,损伤了更多的社会团结;在莱因模式中,社会团结和民主又以经济增长为代价;而在亚洲模式中,依靠牺牲民主谋求高速的经济增长作为政府合法性的根据,也在东南亚经济危机中暴露了其弊端;还有人提出,欲在自由贸易的发展过程中解

决经济增长和社会团结之间的冲突,传统的民族国家的力量已捉襟见肘,必须在长远诉诸超国家组织实现社会福利。(注:参见[德]哈贝马斯著,柴方国译:《超越民族国家》,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对我国而言,在目前格局的前提下,欲解决这些价值之间的冲突,必须首先确立我国对各类价值的宪法选择和安排,区分各种价值的性质和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其后在此基础上思考和选择解决平衡上述价值冲突的方案。

其一,自由贸易体系的发展在要求保障个体意义上的自利。

实际上,经济自由和效率属于现代性的宪法价值。自由贸易体系的发展对传统人权价值要求保障的程度不是降低了,而是加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意味着一国内部经济的市场化趋势增强。私人经济,包括民族资本和外国资本在内的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的范围、深度和广度都将进一步扩展。这些变化要求保障古典意义上的自我保存的个体自利。

对内,调动私人经济的积极性使财产私有的社会空间进一步扩大,有助于逐渐生成属于私人领域的自律的市民社会,社会力量更多地得力于其自力发展,而不是国家干预和调控。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比,国家必须从这些私人领域撤出,致力于完善外部竞争的法律的制定和宏观秩序的维护。这也意味着古典意义上“私人”的权利,即传统的自由、财产、安全等宪法基本权利的加强。这些权利是证实作为“财产”、“人身”和“内心人格自由”三位一体的“私人”存在的基本保障。(注:参见[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公共领域的社会结构》,载《文化与公共性》,三联书店1998年,第134-137页。)此外,自由贸易体系意味着国内经济主体将更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这些在客观上要求加强保障个体自主意义上的基本权利。对外,人权保障可以帮助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确保投资环境的安全。

面对自由贸易体制对我国人权保障形成的冲击,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势在必行。无论是在回应对内经济发展的意义上,还是在保障投资安全的外部法律环境的意义上,都要求加强个体自主意义上的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即传统的自由、财产、安全等方面的权利。针对我国现行的基本权利保障状况,当务之急是必须开通这类权利向独立于政治机构诉求以获得救济的司法途径,完善基本权利实证化的法律保障。这方面我国还有很大的缺口。在对比中国的权利保障和西方民主法治国家的权利保障时,不只一人曾经指出两种权利保障体系存在的重大差异,即我国在权利保障中缺乏独立机构审查立法机关的制定法的权力分层机制。安德鲁。内森指出:“任何一部中国宪法都没有为公民打开一个通道,使他们能对抗可能给他们造成损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从而维护个人利益,”中国“没有确立独立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有效手段”。(注:[美]安德鲁。内森著,黄列译:《中国权利思想的起源》,载夏勇主编:《公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6页。)针对这一状况,须着力完善我国的权利体系,开通违宪审查以加强人权保障。

其二,加强自我肯定意义上的公民政治社会权利保障,促进公民的决策参与,修补受到影响的社会团结,实现社会主义的平等价值。

源于全球化形成的民主的困境提出了许多问题。一是在一国内部,全球化和自由贸易需要开通更多的国内民主。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直接参与国际竞争,政府在决策方面的任何懈怠和疏忽都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其经济利益。为了减少决策过程中的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政府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威所导致的负面影响,开通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民主决策是势在必行的。二是资本主义与公民权利“处于战争状态”,(注:乌尔里希。贝克著,柴方国译:《全球化时代的民主怎样才是可行的?》,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6页。)因为市场加剧社会不公,而市民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基本权利则致力于缓解社会不公。亚洲金融危机提供了这方面的教训,证明忽视民主单纯致力于经济增长和社会团结的亚洲模式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在面对和适应自由贸易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清醒地认识这一不可逆的现实和趋势,尽可能多地开通国内民主渠道,为公民参政议政提供更多的途径,缓解市场经济导致的社会不公,巩固政府的合法性和权威,保证顺利实现向自由贸易体制转轨的过程。由于我国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的分离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刚刚开始,各种自治的社会力量及其组织形成政治压力、影响决策的倾向尚不十分明显。但是,对于在长远意义实现宪法规定的民主目标,自治的社会力量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它在很大程度上将有助于宪法民主价值的实在化并对社会不公进行矫正。

与自我肯定意义上的公民政治权利不同,公民社会经济权利将眼光更多在平等价值的实现上。平等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内涵之一,跨国自由贸易和经济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对平等价值形成了事实上的威胁。不通过一定的权利保障体系促进这类权利的实现,会危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法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收入不平等和社会团结的损伤可能将相当大一批人在发展的过程中排挤出局,“这种排挤出局意味着对社会基本价值的实际否定”,(注:[英]拉尔夫。达伦多夫著,张世鹏译:《论全球化》,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11页。)意味着无法令人信服地要求社会成员遵守法律与秩序,而“法律和秩序受到损害,是社会的少数受多数排挤并被遗忘这一事实所产生的后果”。(注:[英]拉尔夫。达伦多夫著,张世鹏译:《论全球化》,载《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第211页。)由于在实现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过程中需要动用政府的行动权力,同时,平等价值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有可能形成冲击,所以,必须在不影响经济发展和增长的同时,坚持法治国家有限政府的概念,对国家权力保持足够的警惕,在实现公平和保障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同时,不至于影响经济自由,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

其三,文化自主有利于平衡谋求经济增长的过度自由造成的进步危机,兼顾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冲突和进一步发展,有益于社会团结,但必须防止对人权保障形成副作用。

实践表明,经济全球化在加重普遍主义倾向的同时,希望保持本国独特的文化认同是很多国家的共同愿望。1998年,针对哈贝马斯提出的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建立在“领土原则”之上的民族国家可能会受到摧毁的观点,德国总理施罗德指出,即使民族国家在全球化浪潮中走向没落和消亡的话,有一个因素是不会发生变化的,这就是各个民族的文化习性和文化认同。他认为,德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其最大的特征是一个建立在独特的文化认同基础上的民族国家,他反对那些将“领土原则”作为界定民族国家的惟一依据,认为德国民族首先是一个文化民族,其次才是一个政治民族,并认为20世纪90年代的德国统一大业帮助重新树立了德国人的认同和民族自信心。(注:参见曹卫东著:《在权力与话语之间》,载《读书》2000年第1期,第14、15页。)

自由贸易体系客观上产生的文化普遍主义趋势及跨国立场和价值观,对很多传统国家那些维护集体认同的文化形成了冲击。我国也不例外。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在否定资本主义的基础之上,这一否定也表现为对西方文化价值的失落的反思上。可以这样认识,我国现行宪法中精神文明的规定,是试图平衡经济生活的全球性与基于中华文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文化之间的冲突的尝试。现行宪法序言中阐明我国的建设目标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第24条规定的“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等规定,就是力图在经济繁荣、政治民主过程中保持文化上的独立与自主,并矫正西方文化的负面效应。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我国有其深厚的文化渊源和现实基础,并对自由贸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价值冲突具有包容力。独特的地理环境、生产方式、人文价值和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接受普遍性价值过程的特殊性和文化上的地域性,也决定了我国在开放经济自由、加强人权保障过程中依然强调民族忠诚和集体认同。这一特殊的文化价值在新时期突出体现为宪法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一精神文明的规定,是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对自由、民主、平等、文明等一系列冲突性价值的宪法选择和安排。的确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意识到经济增长和民主、自由及与社会团结之间的冲突,今天看来,精神文明宪法规定的意义及其价值怎样估价都不算过分。目前,针对经济全球化和自由贸易体系扩张造成的“后民族格局”(哈贝马斯语),哈贝马斯认为,在实现民族国家转型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和发挥文化认同,特别是政治文化认同在全球化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文化包容和文化融合。(注:参见曹卫东著:《在权力与话语之间》,载《读书》2000年第1期,第13页。)尽管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和共产主义一定意义上与追求经济自由存有冲突,但是,融合了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文化内涵的精神文明是反思现代性价值和自我认同的负面作用的结果。这一克服现代性的文化取向在面临全球化发展过程中对促进社会团结,实现社会主义,改善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作用是值得认真关注的。在加强一国内部的社会团结,塑造健全人格,克服过分强调自由主义的现代性人格的冷漠、自私、贪婪、过度攫取等方面,在促进更多的人文关怀及世界公民意识方面,精神文明都将可能贡献更多的文化价值内涵,它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推进自由贸易体系过程中的负面作用,还可能为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发展模式提供新的认知经验。

贸易自由论文篇11

从系统理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理论、环海洋与区域产业协作开发理论、区域联系理论、区域空间发展理论、区域空间结构理论等角度分析,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协作系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从国际经济全球化、区域化、集团化趋势,以及东南亚国家的区域化、中华经济协作系统区域化趋势看,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协作系统的国际区际环境良好;从目前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合作的态势,两大板块联合的新进展,以及在21世纪初发展的新趋势等方面看,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协作系统的现实条件日趋成熟。

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协作系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1.中国与东盟处于亚太经济合作体系东端的桥头堡地位,促进该区域产业协作系统的形成与发展,对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加强东西方交流与合作,促进全球经济增长,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国际性意义。除传统的印支半岛陆路通道外,更有价值的南海是联系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天然纽带,南海在全球、亚太、东南亚及华南西南结合部等不同区域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与作用,是区内各国和区外大国或国家集团致力争夺的宝域。南海南北纵跨17个纬度,东西横跨11个经度,面积36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渤海、黄海、东海的2.9倍,各类资源丰富。南海国家及地区的区域国土面积为1410多万平方公里,人口近18亿。随着各国政治经济发展,谋求对该区域领导权的竞争日趋激烈。从目前国际经济全球化、区域化、集团化的形势看,亚太地区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多层面的交流与合作正在增强,区域经济发展与产业分工协作日趋明显,作为洲际桥梁与纽带的南海区域将成为21世纪亚太地区一个十分重要的区域。面对复杂的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中国应积极探索应付区域化集团化的对策,在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协作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

2.中国与东盟各方的工业化水平、产业结构及资源禀赋等存在差异,可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形成不同的产业协作层面,推动各国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由于地缘、人缘、亲缘、血缘关系,该区域历史上长期存在着十分密切的社会经济联系。创建于20世纪60年代末期的东盟,不断加强内部协作,积极发展多层面经济合作,到上世纪末终于形成了大东盟格局。其中以泰国曼谷为中心,与印度支那及缅甸构成“黄金发展区”;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苏门答腊及泰国南部,马来西亚的柔佛洲、新加坡及印尼的巴淡岛,构成两个扇面的“成长三角区”。随着21世纪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变化,世界范围内区域化、集团化经济发展加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近年不断扩大改革开放力度,积极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产业合作。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泰国、文莱、柬埔寨等东南亚国家致力于亚太经济合作体系框架的构建,近几年与中国、美国、日本、韩国等频繁举行高层互访和高层次经济合作论坛会。各国政府、企业界、民间团体等不断增进交流,加强合作,取得了不少新成果。

3.中国与东盟各方在南海的领海领土、市场竞争以及区域内部政治经济关系多元现象等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不协调,只有通过区域产业协作和经济一体化途径,才能最终解决这些难点,实现地区稳定与繁荣,维护世界和平。由于中国与东盟各方的政治体制各不相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该区域的产业协作。该区域21世纪联合的主要空间在海洋,联合的主要产业是海洋产业。南海海域浩瀚,资源充足,海洋产业开发潜力巨大。共同开发南海的发展策略,并不意味中国放弃和国家利益,而是适应21世纪经济全球化区域化的国际形势及地区政治经济形势作出的明智选择,它意味着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允许周边各国和其他国家参与南海的开发与建设,允许各国在一定时期内拥有各自的经济利益。这一策略可以缓解南海区域的紧张局势,促进南海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利于南海区域经济的进一步融合和共同繁荣。各方在产业协作系统内扬长避短,实现生产要素互补和利益最大化,在经济利益双赢的基础上达到社会、文化、政治、环境等综合效益的和谐统一,这符合周边各国人民的长远利益和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时代主题要求。

4.中国与东盟各方在国际经济科技全球化与区域化集团化同时并存的新形势下,必须以新的理念和姿态迎接机遇与挑战,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及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区域化,集团化明显。进入90年代后,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在伴随着经济区域化集团化的同时,国际经济全球化趋势也在迅速增强,“一超多强”的世界经济格局已经形成。如何在进一步处理好南海海域和岛屿问题的基础上,协调亚太经济圈、东盟经济圈、中华经济圈、华南经济圈与西南经济圈等不同层次的产业协作关系,使之形成互补与互动关系,产生共振和共进效应,实现资源、资金、技术、劳动等要素整合,是该区域产业协作各方必须考虑解决的问题。只有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不附加给对方难以接受的政治条件,才能发挥各自的优势,达到“双赢”目标,获得更大利益,实现长期合作与稳定。因此,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协作系统,无论从国际经济全球化,还是从亚太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都将影响21世纪世界经济政治格局。推动该产业协作系统从理论研究向现实操作过渡,对于促进该区域各国各地区经济、科技、文化的共同发展与繁荣,逐步提高该区域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都有不可低估的价值。

5.回避棘手的现实与历史问题是不行的,必须从各方容易接受的海洋及相关产业协作系统构建入手,努力寻求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切入点,既回答历史、难点问题与现实矛盾,也为区域经济学理论的丰富与发展抛砖引玉。2001年中国与东盟领导人倡导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张是高屋建瓴的,但在具体操作上还需要学术界和实际部门深入调研,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办法来。深入对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切入点的研究,无论对维持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还是对21世纪东南亚国家经济政治新格局的建立,还是对整个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形成,都是很有意义的课题。就中国大陆尤其是港澳台琼等华南沿海地区的开放开发而言,将起到加强与东南亚多层面合作关系的积极作用。

二、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协作系统的战略设想

在世界经济区域集团化和南海地区出现若干“次区域”集团化趋势的背景下,中国如何在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协作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应该按以下4个层次来推进这种合作:第1个层次是建立中国大陆及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经济协作的“中华经济圈”,即“中华经济协作系统”。目前除台湾外,“中华经济圈”已完成第一步,即确立了协调性投资、贸易和技术合作政策,下一步的核心是确立产业协作政策,实现产业互补,在此基础上完全消除市场壁垒,建立统一的区域市场。第2个层次是建立南海经济圈,范围主要包括华南与西南沿海省区及港澳台地区,越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等国,这一区域的劳动力资源充足,自然资源丰富,产业结构互补性强,经济增长势头看好,“梯形”经济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如在这一地区加强产业协作,整体发展功能会大大增强,仅仅是联合开发南海海洋资源这项大的合作就可使本地区繁荣兴旺。因此,构建南中国海周边国家及地区产业协作系统不仅应该而且有可能加快步伐,并且是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协作系统的核心内容。第3个层次是建立中国——东盟经济圈,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它以南中国海周边国家及地区产业协作为核心,进一步扩展到整个中国大陆和整个东南亚国家。第4个层次是建立亚太经济圈,范围包括日、韩、美、加、澳、新等亚太国家及地区,这是一个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国际经济合作圈。这4个层次的经济合作圈,以南海为核心,将全球与地区性经济协作紧密结合起来。因而,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协作系统,将成为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枢纽和中介。这是21世纪中国经济发展与国际经济合作的战略选择。

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协作系统的大致思路是:重点选择海洋产业中的海滨旅游、海洋运输、海洋生物、海洋环境保护为区域协作的先导产业,以海滨旅游业先行,海洋生物、海洋环保、海洋运输业紧随其后,通过贸易获取发展资金,以区域性产业协作带动区内的商品贸易、物资流通、投资建设、结构调整,在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加快中国和东盟各国及地区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各国经济发展与产业现代化。在此基础上,加强中国与东盟两大板块在第一、二产业的协作,在更大范围优化两大板块之间的生产要素及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两大板块的产业与经济融合;充分发挥沿海中心城市的增长极核与产业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发展区域性高新科技、教育文化产业,进一步提升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科学园区的产业层次,增强经济中心的极化与聚集作用;建设区域性基础设施,发挥轴线在区域经济增长中的扩散作用;完善区域性市场体系,建立双向多向循环的经济与产业开放系统;大力发展信息技术产业,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城市化;发挥劳动力密集优势,大力引进资金与先进适用技术,发展资金与技术密集型产业。

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协作系统必须从该区域的现实情况出发,制定区域联合开放开发的一系列基本政策:如制定联合发展资源技术型及外向型海洋产业的基本政策;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综合开发与一体化开放的基本政策;区域内各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基本政策;以及联合发展区域性基础设施的基本政策等。实施“非均衡、逐级递进、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开发政策,引导投资者向目标区域重点产业进行重点投资开发。通过政策引导,处理好区域产业发展中的重点建设与一般建设关系。在区域内资金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应重点发展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产业,以适应区域联合开放开发的需要。在区域内部,选择那些区位优越、交通便利、基础雄厚、科技发达及劳动者素质较高的地段;选择那些能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并对其它产业开发起较强联带影响作用的一组产业,进行适度倾斜,重点突破,优先发展,尽快形成聚集效应和辐射带动能力。突出各方沿海港口城市的功能特点,构筑多层次、全方位开放扇面。充分利用该区域各沿海港口城市的现有优势,进一步发挥各类经济自由区和中国大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试验区功能,尽快向国际自由贸易区、自由港、出口加工区方向发展。

为了减少各方面阻力,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产业协作系统主要依靠企业、民间组织推动,以非政治化方式来促进该区域产业协作系统由小到大、由浅到深、从分散到集中的全面升级。区域产业协作实行互补性和结构性合作并存,以结构性合作为主,坚持以民间合作为主、官方合作为辅,形成高层次的结构优化、多元化、整体化、互惠互利的产业协作关系,努力提高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性国际竞争能力。建立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的协调机制,加强文化教育科技合作等方面交流,建立区域产业协作的对话机制。由区域各方政府代表组成南海开发协调组织——南海区域开发协调委员会,赋予其协调区域产业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以协统区域各方海洋资源开发与公共海域对外开放事宜,形成以产业管理为基础,行业管理、综合管理和跨国协调有机结合的南海海洋产业管理机制。重点建设区域性自由贸易港和出口加工区,以改善基础设施为重点搞好南海区域生产力的总体布局,制定培植生长点、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开发战略,重点建设能源、交通、通讯、港口及市政基础设施,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在公共物品投资中的整体效益。政府根据主要港口城市各自的特点,进行科学布局和合理分工,而具体项目与产业协作内容则主要依靠企业、民间组织推动,以市场经济手段协调关系。南海区域各方的产业部门之间,进一步推动跨国、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之间的产业联合,在资金、技术、商品、信息,资源等方面形成互补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组建跨国、跨地区、跨部门的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从事分工协作生产、共同开拓国际市场,采取承包、租赁、拍卖、委托、股份制、合作制等更为灵活的经营方式,形成跨国跨地区跨行业的生产联合体。通过联合集成高新技术、应用技术、基础技术、技术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科技经济系统,培育一批以技术关联度高、市场取向和功能接近的产业技术项目。建立一批区域性产业技术中心,提高产业技术开发的组织能力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能力。

中国与东盟国家产业部门的区域性联合,无论从国际经济全球化,还是从该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看,都将影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与发展。各方必须在处理好南海海域和岛屿问题的基础上,协调好区域内部不同层次的产业协作,实现资源、资金、技术、劳动等要素整合,达到互利互惠、发挥各自优势,获得更大利益,促进共同繁荣与发展的目的。通过各方企业界的区域性联合,建立区域性主导产业和基础产业的共性技术与信息平台,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在企业合作开发产业技术的过程中,加强区内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有选择地引进一些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的产业技术,在引进联合开发中创新。按照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的要求,各方企业要成为区域产业协作的主体,市场竞争的主体。建立企业间合作开发的动力机制,实施企业间合作开发产业技术的政策措施,尤其是人才、资金、信息等生产要素组织的运行机制必须有更灵活的政策保障。努力创新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及企业家市场,建立起产业技术、信息平台体系与需求终端的联动机制。企业界联合建立区域性资金、技术、劳动力、原材料等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体系,有条件的沿海中心城市企业建立技术创新基金,实施企业产业技术开发与信息平台建设工程,重点培育和发展科技型企业,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框架和运行机制。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业协作模式

在坚持以制度技术创新和大力引进外资的基础上,形成开发主导型的产业协作模式,高新科技、教育文化导向型的产业协作模式,市场导向型的产业协作模式,信息化导向型的产业协作模式,多极复合产业协作模式和资本主导型产业协作模式。

随着海洋经济的不断拓展,21世纪该区域产业结构必须调整升级,迅速向一体化市场和跨国区域经济发展目标迈进。从现在起,各方要根据区域内的产业发展现状和区域产业合理布局原则,对该区域的主要港口城市发展规划进行科学论证,突出各自的功能特点,形成不同重点但有紧密联系的产业开发格局。改变产业组织规模小,数量少,产业关联效应低,组群结构不合理的现状,发展先导型和成长型制造业,在继续发展水产品、矿产、热带亚热带农林产品等资源加工业的同时,大力发展生产技术先进、加工程度较高、产业关联度强且对其它行业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如海洋生物、海洋化工、海洋制药、海水增养、海水淡化、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办公自动化设备等产业,新型材料、新型能源、高效农业及农产品加工业等。由于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的成长需要大规模的投资铸就,该区域大多数国家目前尚不具备这种经济实力,必须借助外引内联的方式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为了避免产业结构趋同,构造合理的产业结构,各方应不断优化投资结构、生产结构和流通结构,形成区域内协调有序的产业组群结构。该区域产业成长需要大量资金投资,除通过外引内联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外,近期应重点发展资金积累率高的海洋运输、仓储、对外贸易,滨海旅游等行业。第三产业在促进区域一体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大力拓宽第三产业的活动空间,为区域产业经济成长提供资金积累,促进第一、二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该区域有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条件,具有分布合理,功能齐全、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源结构,应按信息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潮流发展第三产业,充分调动区域内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逐步形成海洋产业突出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建立较完善的现代化海洋开发管理服务体系、较为合理的海洋产业结构和海洋高新技术产业体系。通过实施有利于产业技术进步的科技政策,较大幅度地提高海洋开发的技术水平和科技水平,努力将该区域的沿海中心城市引导为具有较强综合经济实力、社会环境状况良好的海滨产业经济中心城市,使之成为南海区域产业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增长极。

通过协作,发展区域通、通讯、能源、港口码头、远洋运输等基础设施,完善基础设施结构,形成一批商品、资金、劳务、技术等区域性市场,发展自由港、自由贸易区、出口工业区和自由经济区,尽快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开放模式接轨。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联合开发形式,运用BOT、8LT、TOT等国际通行的外商投资方式,吸引各国资金技术开发利用南海海洋资源。坚持以项目为中心全面实施开发战略,鼓励各国投向海洋综合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区域一体化要求和区域经济特点,按照区域产业发展方向、交通流向与网络及港口城市辐射能力,科学规划与布局港口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商业区、旅游区、金融区等。集团力量建设海洋交通运输业,围绕进出口通道和港通枢纽的建设目标,加快该区域沿海地区及其相邻区域进港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码头、仓储为主干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对港口邮电通讯、能源进行配套完善,使海洋交通运输业成为该区域最基础、最重要、最有辐射力和影响力的海洋产业。有步骤地对该区域港口城市的港口进行技术改造,扩建泊位,完善配套,择优建设一批新港口。加强港口渔、工、商、运、旅游发展,联合组建远洋运输船队,扩大海运规模,以适应该区域及周边进出口货物量增长的需要。扩建和改造沿海船舶修造企业,增强修造现代大船的能力,满足海运和捕捞业的需求。

该区域产业协作必须注意发挥各方在资源、技术、资金、劳动力等方面的组合优势,充分调动各方联合投资的积极性。以海洋产业为龙头,通过联合带动整个区域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全面发展。各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组成资源共享的南海区域信息网络系统,对国际市场需求结构进行调研,为拓展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新领域创造条件。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目标,结合各方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现状及资源特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有利于产业分工协作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包括对区域性产业组织、产业技术、产业布局等方面的指导协调措施。争取用20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将该区域沿海中心城市引导为经济繁荣、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发达、环境优美宜人的海洋产业区,让海洋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开发利用,产业结构得到优化,区域经济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借助区位和港口优势,诱导中国大陆及台港澳地区、东南亚以及亚太地区等不同扇面的资源、技术、资金、人才向南海区域聚结,形成临海大工业、出口加工、转口贸易、滨海旅游为主体的国际性综合产业基地,建成以沿海城市为核心的海洋产业带。

【参考文献】

[1]朱坚真.南中国海周边国家和地区产业协作系统问题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1,(1).

[2]王传军.区外大国对南中国海地区的渗透及其影响[J].当代亚太,2001,(11).

[3]陆建人.“大东盟”及其影响之我见[J].当代亚太,1999,(6).

贸易自由论文篇12

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全球贸易自由化共经历了三次浪潮。20世纪90年代末期,全球贸易自由化出现了加速发展的态势,并表现出不同于前三次浪潮的新特点,出现了第四次贸易自由化浪潮。在这次浪潮中,最突出的就是出现了大量的自由贸易区(FTAS)。据wTO统计,截至2005年9月,正式向其通报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共334个,仅2005年前9个月就新增27个,而在这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中,大部分都是以自由贸易区(FTA)的形式开展合作的。①正是由于自由贸易区的空前发展,当前的国际经济关系形成了两条轴线:一条是以WTO为代表的多边主义;另一条是以地区自由贸易区为代表的区域主义。东亚地区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方面远远落后于世界其他地区。不但日本、韩国和中国等主要经济体没有同任何经济体建立自由贸易区,就连早在1992年就开始启动的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也仅仅限于根据“授权条款”形成了一种并不彻底的自由贸易安排。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21世纪初才有所改变。2002年1月,日本和新加坡签署了“新时代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JSEPA)”,成立了日本与新加坡之间的FTA。中国与东盟之间也于2002年n月签署了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一揽子框架协议,正式确定了10年内建成自由贸易区的目标。此后,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迅速发展。日本积极推进与东盟、韩国之间的FTA建设,日本民间机构还启动了与台湾的双边FTA研究。韩国实际上是东亚地区最早倡议加强区域内制度性合作,并提出FTA构想的国家之一,但目前,韩国在建立FTA方面的实质进展已经落后于日本和中国,其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于2006年8月才签署。东南亚各国在建立FTA方面表现十分活跃。一方面,东盟作为一个地区联盟与一些国家就建立FTA问题进行研究和磋商;另一方面,东盟主要国家采取了更加灵活的政策,分别寻求与区域外其他国家建立双边FTA。

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东盟10国与日本于2002年签署框架协议,决定就建立包括FTA在内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同时鼓励东盟成员分别与日本就双边FTA进行研究。目前,除新加坡与日本成立的JSEPA己经正式生效之外,泰国与菲律宾正在与日本商讨建立双边FTA。其中,日本一泰国自由贸易区有望于今年正式启动。①中国在这一时期也积极参与其中,在主动提出与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之后,还主动提出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日本对区域贸易合作态度的转变以及中国积极参与东亚地区贸易自由化进程等一系列事实引起了学术界的关注。正是在当前东亚地区贸易自由化进程迅速推进的背景下,我们必须审视这一现象的深刻背景与动因,深入考察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运行的特点及其成效,从而更全面地认识地区自由贸易区建设对东亚各经济体尤其是入世后的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当前,对于FTA的利弊分析,学术界尚存在争议,这一争议在南南型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尤其突出。东亚地区的自由贸易区如AFTA、CAFTA都是典型的南南型自由贸易区。因此,考察AFTA、CAFTA的实质进展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FTA本身,并对这些争议给出一些看法。与此同时,在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和区域贸易自由化双重压力下,为了维持自身的长远利益,中国政府必须采取更加积极和切合实际的FTA战略,以应对这一新的发展趋势。因此,对东亚地区自由贸易区的发展进行研究成为当前中国参与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课题,这对我国参与地区贸易自由化乃至全球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