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业管理概念合集12篇

时间:2023-07-23 08:22:35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1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之后,美国企业管理领域学者最早提出,人力资源管理是指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企业组织管理为应对不断变化的外界环境,及企业自身情况而对雇佣人员采取的管理措施和方法,它借鉴了传统人事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对传统的人事管理或用工制度管理的延续和功能增加及更新。是在长期不同环境的不同雇佣管理实践中积累而成。

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强势地位能够生存发展,就不断总结本身及先进国家的企业管理有益经验,学习吸收传统的雇佣管理和人事管理中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改善出现的偏差并优化完善创新人员管理制度措施,逐渐使人力资源管理在继承和发展旧有企业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出新的功能。

人力资源管理在发展过程中有两大突出表现,第一是在工业革命时期,由于当时生产环境中市场竞争激烈、生产技术变革、工会智能逐渐减弱,组织环境中政府立法也有变化,作为企业负责组织应对环境变化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措施和方式上也必须做出相应调整[2]。第二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当时的时代背景促进了产业心理学、学科管理、福利工作及工作心理学与人力资源管理开始融合,而且通过各学科知识理论和知识深化合并交融,使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综合交叉学科,相关学科的变化发展也反作用于人力资源管理促进其行业顺利进行。

二、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发展概况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延伸不仅在公共部门就业人员的就业实践,还广泛分布在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机构,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公共部门就业人员可以不必直接创造经济价值。同时,在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已经给予了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或权利),这部分权力可以用于服务型工作。

美国是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比较先进成熟的国家,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这一理念起源于美国。这一概念由尼古拉斯?亨利最初在十七世纪提出,由此中国很早也出现有关理论;可见,人力资源管理在公共部门中,与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制度有着显著的关系,但它们都是以适应现有人力资源管理形式为目的的,所以混淆是不科学。

三、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分析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2

二、注意基本概念的阐述

任何宏达的理论都是建立在一系列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的,行政法学自不例外。笔者在讲授行政法学的课程中,常常有学生向我抱怨该课程的概念太多、太繁杂。但是,如果不掌握基本概念的内涵,就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笔者认为,阐述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应注意如下两个问题:第一,适当培养学生的法学思维。公共管理类的其他课程也会涉及大量概念,但相比而言,诸如公共管理学、非营利组织管理、行政伦理学等课程比较“年轻”,而公共管理学、电子政务等课程在我国产生的时间不过是十多年或者是近几年的事情,所以,这些学科的研究范式尚不成熟,许多概念的界定不同教材常常有不同的表述方式,其内容甚至还存在较大偏差。比如“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非营利组织”与“第三部门”、“电子政务”与“电子政府”,这些概念组是否存在差别,是有不同观点的。再比如公共事业管理到底包括哪些具体的方面,亦是众说纷纭。故而,很多时候,对这些概念的讲解,教师除了表达自己的主张,恐怕更多是依据学界权威的观点。然而,行政法学的概念更加讲究其精确性,其原因:一是行政法学作为一个学科在世界范围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尽管与民法、刑法相比还稍显稚嫩,但基本概念还是较为成熟的;二是行政法中的许多概念有法律上的依据,比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概念法律做了明确界定,有些概念如行政行为、行政征收、行政赔偿等,法律虽无明确界定,但这些概念的界定必须紧密结合相关法律,在法律文本的框架之下进行阐释。所以,对行政法的一些概念,必须逐字逐句的讲解,如行政主体的概念,主体要素、权力要素、责任要素,缺一不可。第二,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其他一些课程如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有许多类似的概念。如行政机关(构)、行政处分、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等,但是在不同的学科语境下,它们的差异性却非常明显。例如,在公共管理学看来,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在用词上并不需要做过多的区分,行政法学对这二者的区分却非常明显。前者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后者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行政主体。再如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视域内,其主体既可能是行政机关也可能是被授权的组织,而公共管理学只会将其视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可是就行政行为的内容而言,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仅指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公共管理学上的行政行为则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行为,且不会注重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他类似的概念还有法规与规章、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公共管理学教学中并不做太多的区分,讲授行政法学课程时,任课教师却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梳理。

三、注重案例教学与鼓励学生的积极参与

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法学知识的薄弱,决定了在讲授行政法课程时必须要做到通俗易懂。倘若教师满课堂的理论分析,其场面可能是“教师台上唾沫横飞、学生台下昏昏欲睡”。当然,这不是指理论讲解不重要,恰恰相反,上文一直强调理论讲解的重要性,而是指必须以大量的案例来支持理论分析。在“行政国”时代,我们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受到政府的影响,行政法学强烈地体现了实践性的一面。因此,“行政法案例就成为支撑行政法学科的基点,作为以这个学科之状况为依据的教学活动就不能离开行政法案例。”[3]行政法学的任何一个知识点都可以举出大量的案例或事例。而且,行政法案件也是当下新闻媒体经常播报的内容,高质量的如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栏目,对一些行政法案件的剖析具有较高的水准。同时每期节目时间也比较适合课程放映,并且发达的网络为我们获取这些资料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通过案例教学,既可以使理论知识生动化、形象化,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与吸收,还可以活跃学生的思维,发现法律文本与实践执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反思今后立法或执法应注意的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与良好的公民德行。当然,作为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行政法学的教学还应该让学生参与其中。囿于硬件设备和学生法学知识的不足,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不太可能组织起类似于模拟法庭的活动,但也可以通过课堂讨论等形式鼓励学生发言。笔者所在的学校近年来鼓励实践性教学,行政法学安排了0.5个学分的实践教学课程。为此,笔者采用了案例讨论的方式来实现实践性教学。具体做法是,由笔者提供行政法方面的事例并给学生留有充足的课前准备时间,2至3位学生一组,课堂上的事例分析时间限定为15分钟,之后再由其他学生提问进行五分钟时间的讨论。每次课结束前我对学生表现、存在问题做简单的点评。坦诚地讲,由于课时的限制,整个实践性教学的过程安排非常紧张,以至于常常需要提醒学生注意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的发挥。但是,从总体上看,学生的表现是令人满意的,有的可以说超乎了我的预期,比如有的学生对案例的梳理非常细致,较好地把握了案件的核心要点;还有的同学结合公共管理学的知识,从国家宏观政策出发,立足于行政法的理论,得出颇为新颖的结论。尽管一个学期只有8个课时,无法给予学生太多登台讲演的机会,但与学生的私下沟通得知,他们在分析案例、准备讲演课件的过程中有实质性的收获。

四、突出公共管理的学科背景

众所周知,公共行政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的共同研究对象,作为两个学科,二者存在一定的功能划分,即“行政法属于法学的一个领域,其主要课题是提出对行政的规范性要求……而行政学则是要分析行政的组织与功能的实际情况,阐明其相互关系、作用方法、存在条件,其对象涉及行政运行于行政环境”。[4]258-259但非常遗憾的是,公共管理学与行政法学之间长期以来缺乏有效沟通,形成了很强的学术壁垒及相互对峙的“两面理论”,后果是二者的距离越来越大。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学者认为法学方法应当单独应用,以其他社会学科丰富行政法不符合研究领域的划分原则,导致方法合成主义[5]106。在法教义学的影响下,行政法以法律解释为主要方法,对现行法律进行描述,对法律概念———体系进行研究,进而提出解决疑难法律案件的建议。按照这一要求,多数教师在讲授行政法学时的主要任务即:对有效法律的描述;串联法律之概念体系,提供建议以解决法律案件的问题。其中核心问题是法律解释的方法与技术。但这样的教学方式永远使我们无法告诉学生什么是最好的行政政策,什么是理想的政治图景[6]。事实上,“每一种行政法理论背后,皆蕴藏着一个国家理论。”政府系统本质是它运作其中的社会的一种宣示,只有将行政法植根于它存在其中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背景下,这样一种方法才可以确保我们对行政法性质的探究牢牢扎根于各个时代的现实之中。因此,“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论证的延伸。”[7]31而且,近十年来,行政法的发展充分展示了它的宽容性与创新性,固守行政法传统研究“阵地”与研究方法的学者也越来越少。相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鼓吹行政法政策学,探索每一个行政法案例背后的制度因素。如我国台湾学者叶俊荣教授所提倡的“三层次分析法”,既强调传统的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又重视私权救济的分析过程中的背景因素,将解决个案的智慧回馈到制度层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掌握案例背后所隐含的政策问题以及推动的策略考量[8]42-43。在我国大陆,知名行政法学家章志远教授亦是这一分析方法的鼓吹者与实践者,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并且全球治理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为行政法的发展提出了众多挑战,也为行政法的创新提供了大量的现实素材。“行政法学的知识体系日益开放,传统属于公共行政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知识元素被有序呈现在行政法理论框架之中,多学科知识在行政法学中日益累积。”[9]公共管理(行政)学、政治学是公共管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以及社会学等是公共管理专业的选修课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管理专业的学生拥有比法学专业学生更加宽泛的知识背景,这应该成为该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学习行政法的有利条件。而教师的任务则是在课堂上充分挖掘与行政法理论点有密切关系的公共管理理论、政治学理论。比如,在讲解行政法的产生背景、发展趋势时,必须用政治学的国家理论、民主理论来阐释;讲解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西方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较时,必须结合各国的政治体制安排;在讲解为什么存在行政立法时,在列举行政法理论的一般观点之后,可以再运用政治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作出适当分析;在讲解行政相对人、行政程序等问题时,有必要结合民主理论来分析公民参与的必要性;在讲解行政委托、行政授权、行政合同等问题时,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民营化”则是不可绕过的内容;在讲解行政给付时,就不能不提及服务型政府理念;讲解行政许可的立法背景、行政许可的作用时,有必要从政府管制与政府寻租等视角切入;在讲解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设置权的立法安排时,不能不从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说起,等等。在行政法学课程教学中,适当凸显公共管理学的学科知识,能够把行政法融入到公共管理的学科框架之中,不至于使学生产生“法学”与“管理学”是两张皮的感觉,进而学生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也会更加容易。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3

内容提要:该文提出了公共管理的简明概念;并把公共管理划分为国家公共管理。 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在此基础上,阐释了社会性是三大公共管理学科共 同内涵。另外,简要阐述了社会性与政治性的相互关系,提出了有关公共管理学科 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共管理;管理学;社会管理论 内涵是关于事物的本质属性。揭示事物的内涵是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然而,我国关于公共管理问题的讨论与争鸣虽早已开锣,但对其内涵却未有很深入的研究, 已有的看法意见不一。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将管见和盘托出,就教于行家、学者。 一、公共管理的概念与类型辨析 (-)关于公共管理概念 公共管理研究与教育正在华夏大地兴起,专家学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论文颇为可观。 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问题上,可谓见仁见智。不说中国,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国家也 有类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学者认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难以确定。在此,本人拟 作一次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尝试,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为: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 动。具体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 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作为管理,公共管理和其他管理(如工商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运作等方面,有许多 共同之处。但作为“公共”管理,它在研究对象及其特点上,又与其他管理有明显区别。以公 共管理与工商管理为例,公共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国家、政府与社会公共组织的公共事务及其 管理过程,而工商管理的研究对象是工商企业及其经营过程。两者的具体差异在于:一是管 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社会公共利益,工商管理的目的是谋求组织利润;二是 管理性质不同,传统的公共管理具有垄断性,工商管理则具有竞争性;三是管理手段不同,传 统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经济手段;工商管理以经济手段为主,辅之 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们既要把握二者的联结点,更要着力找出二者的差异处,以求对 公共管理有全面的认识。 (二)关于公共管理类型 为了加深对公共管理概念的认识,我们须进一步对其作外延分析。概念的外延是指该 概念囊括的所有事物。公共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公共事务。为了对“一切”有概 括性认识,我们又要对它们作“类型”求解。笔者认为,就宏观而论,世上所有的公共事务可 分为三类:一是国家公共事务二是政府公共事务,三是社会公共事务。 1.国家公共事务。据英国《大众百科全书》对国家作出如下定义:“由政治单位在其管 辖的范围内制定规则和进行资源分配的机构。政府的功能:①立法;②司法;③执行、行政管 理。”这是广义的政府(国家)观。应当指出,这里所指的国家是特指狭义的国家,即广义国 家中最重要的部分①立法以及②司法。这种国家公共事务主要包括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 土完整,制定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等,侧重于与国体、政体方面有关的,关乎整体职能把 握的宏观控制和影响类型的公共事务。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4

关键词:保险企业; 公共关系; 市场营销

public relations in the insurance business in the application of marketing research

(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insurance companies marketing place to unifying vision of public relations, marketing, contemplation a market economy develops to a certain period of public relations and marketing its own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public relations marketing, insurance companies can be from the surgery to raise the level of strategic thinking height, that is, to use public relations ideas, ideas to unifying, contemplation marketing, its core is to ask the organization to be firmly in marketing establish the image concept, rather than simply selling concepts. the evolution of a certain marketing concep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relations are intrinsically linked. from the evolution of the concept of marketing and public relations, development and change can be seen, with public relations marketing unifying insurance companies has its historical and logical necessity, it is bound to make marketing into a whole new realm, and epand public relations space and areas of self-development.

key words: insurance companies; public relations; marketing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在二十多年前,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中国各项事业陆续进入了恢复和发展的轨道。作为舶来品的公共关系,开始被沿海和北京等发达城市的一些企业尝试使用。20世纪80年代初,以广州中国大酒店为代表,较早从事涉外活动的酒店旅游业开始有意识地运用并被冠名为“公关活动”;1984年,以广州白云山制药厂为代表的中国本土企业成立了独立的“公关部”,开始公共关系在中国(大陆)的首次应用;随后不久,深圳大学开设了公共关系的职业培训;80年代中期,国内学者开始了对公共关系的探讨,翻译和撰写相关书籍。公共关系作为一种职业和学科,正式被引入中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尽管曾经出现了一些波折和起伏,公共关系作为一门显学逐渐获得了人们的认可,被包括企业和政府在内的社会组织所应用。

公共关系和市场营销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市场经济越发展,它们结合得就越紧密。随着公共关系和市场营销的发展,运用现代公共关系的思想和理念统摄、观照市场营销,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进行市场营销的策划和实施开始被一些企业界的有识之士所认识,并逐步运用于企业实践。本文将就此进行全面的论证与分析。

1.2 主要研究内容

在艾维&8226;李创立公共关系的时候,公共关系是企业追求生产效率和实现利润的新手段,于是,这一时期的公共关系的主要目标、主要手段和功能,就是帮助企业对内协调各种关系,缓解劳资冲突与矛盾,优化生产管理,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最大限度的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外帮助企业通过名称的宣传,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改善外部形象。20世纪50—70年代,企业的经营思想和行为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对公共关系的需求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从而使现代公共关系进入一个全新的成熟发展时期。于是,公共关系在帮助企业实现“市场一需求”导向,即帮助企业了解市场需求,实施需求满足,选择整体营销策略及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中,不但形成了以事实原则、公众原则和科学原则为核心的理论体系,使公共关系的理论更加系统和完善,而且也形成了以市场调查、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价为主体的现代公共关系运作模式,促进了公共关系事业的长足发展。

本文在通过对公共关系的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研究的同时,并分析了 公告关系的主要职能,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列出了公共关系视野观照保险市场营销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一步探讨,最而规划出用公共关系统摄保险市场营销逻辑必然性。

公共关系如何运用与保险市场营销中是公关学界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正因为有争议,才有研究价值,笔者无意标新立异,独领,只是想把自己的一些思考与公关同仁们进行和谐沟通,以期为公共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推波助澜。

1.3 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献查找法,例证法,归纳总结法等等

第2章 公共关系的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在二战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公共关系事业在实践、理论和人才培养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公共关系所体现的现代意识正在深入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公共关系人员及公关顾问的工作也得到了社会组织的承认,公共关系作为社会的粘合剂和剂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公共关系及其作为学科的地位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反对公共关系的人们总是指责公共关系没有相对独立的、纯粹的理论体系和特有的技术手段,没有相对确定的学科范围和鲜明的专业个性。其实,这种指责虽有一定道理,但对真正的公关研究者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公关理论没有太多的抽象思辨,对理论的系统性、严密性和深奥性的追求也不是公关理论的长处,但经过专业研究者几十年卓有成效的研究,公共关系还是形成了自己的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而且在这些核心概念和理论的基础上,培育出了枝繁叶茂的公关大树,并使之不断地茁壮成长起来,成为当代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学科。

2.1 公共关系的核心概念

我国关于公共关系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探索开始于90年代初,当时并没有明确提出逻辑起点这一学术术语,只是潜含于“核心概念”的争论中。“核心概念”的研讨之所以可归于逻辑起点探索之列,是山于对其界定实际上就含有逻辑起点的意味。例如,在全国通用的《公共关系学》教材中,熊源伟曾指出:“核心概念是学科理论体系的基石并作为一条主线贯串于整个学科的各个方面。”。 许多学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参与了“核心概念”的旷日持久的争辩。就此意义而言,“核心概念”无异于逻辑起点。而国内公关学者对公共关系核心概念的看法可谓是众说纷纭,形象说、传播沟通说、协调关系说、参与说等各执一词,自成体系,至今仍未形成统一而权威的观点。还有一些学者则干脆回避这个问题,把研究的重点放在对国外理论的介绍、借鉴以及在中国的应用上。其实作为一门学科,当然应该有它的核心概念。挖掘公共关系学科的核心概念,凸显其学科特色,乃是发展建构公共关系学理论体系的关键。国内对公共关系学研究的逻辑起点的探索,主要有下述几种代表性观点:

2.1.1 传播说

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版的大量公共关系著作,主要是从传播沟通的角度界定公共关系的。将公共关系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定位于传播范畴,这是中国公共关系学创阶段一些学者的主要倾向。他们认为;公共关系的理念与核心本质在于利用传播手段利技术,树立组织良好形象,传播组织良好形象,以获取公众的好感、支持与合作。对大众传播手段,小众化传媒,多渠道全方位的传媒使用与把握是公共关系的独特技术,从业的主要核心规范与行为。传播的内容是组织形象。传播的受众是相关受众,一切和组织打交道的人、组织和群体。传播的符号是丰富多彩的。离开传播的公共关系是无法想象的。传播是管理和协调的主要技术手段,技能。并研发出大量的公共关系传播沟通技术。

大众传播事业、新闻学、组织传播学、广告学的发展,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传播媒介和系统化的传播模式;这种观点,直接指向公共关系实践的主要技术手段和行为规范,具有针对性同时,社会实践获益匪浅。例如,公共关系调查技术,企业新闻撰写,信息,公众联络与沟通。并对公共关系调查研究、专题活动宣传策划、形象整合传播与品牌推广产生了很好的意义。

2.1.1 管理说

这类定义将公共关系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定位于“管理”。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无论是协调,还是传播都是管理的一个方面内容,是管理的一种手段或模式。管理主要对内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的优化配置以其发生相应的外部影响。管理的目标在于使资源配置和关系管理产生社会效益利经济效益。体现管理的优化、科学、民主。提法稍大气一些,主要集中于管理型公共关系模式。

在管理型公共关系模式下,公共关系不仅发挥信息传播和沟通协调作用,同时还发挥参与冲突管理、战略关系协调、企业形象管理以及其他职能管理融合参与行销,内外关系协调、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受众心理调研与把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反映公共关系实践内容、手段和层次的不断深化,同时也反映了现代管理对公共关系职能的更高要求。

2.1.1 咨询说

这类定义侧重于公共关系的决策咨询功能。

2.1.1 形象说

热衷于将形象作为公共关系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与传播说不同,“形象说”一改传播基石的传统,强调任何其它范畴都不及形象更具有学科基石的价值。组织形象问题是公共关系理论的核心问题,组织形象概念是整个公共关系理论概念群中的核心概念。 该学说断言 :公共关系学历史就是塑造形象的历史,形象概念的覆盖面是全方位的,塑造形象是公共关系的重要职能,所以只有形象才可作为公共关系学的核心概念(应为逻辑起点)。

以上个各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但都表现出一定片面性,而且对实践的指导也有着局限性。

然而从历史的角度来考虑,公共关系发展史就是一部以塑造组织形象为主导的发展史。我们把公共关系发展史分成前公共关系时期和现代公共关系时期,其标准实际上是公关意识即组织形象意识的觉醒。因为从形式上看,古代的准公关活动与现代公关活动确实非常相似,只不过到了现代,大众传播媒介和传播技术更发达而已。

从概念的涵盖面来看,只有组织形象才能全方位地涵盖公共关系的理论。公众、传播、关系都是比较重要的公关概念,但它们都不能承担核心概念特有的功能。将公众视为核心概念,将使公关理论立足点偏向于公关客体,未免有本末倒置之嫌;将“关系”作为公关核心概念,则流于空泛,也易给公关理论和实践活动造成一定混乱(拉关系、搞关系、关系学的说法,对公关学科声誉的负面影响极大)。“传播”只是公关运作中的必要手段,把其当成传播学的核心概念比作为公关核心概念更合适。

从公关职能来考虑,在公关的许多职能中,塑造良好形象职能是最为重要的,从某种程度上,公关就是塑造形象的学问。从这个角度出发,就能够把公关学同其他学科区分开来。从组织形象这个核心概念出发,就能构建起公共关系的理论大厦,促进公关不断发展。

2.1.1.1 企业组织形象的概念和特征

形象是客观事物的形状相貌之意。从一般意义上说,形象这个词有三层意思。第一,形象是客观事物的具体状态或姿态。这是一种可用语言描绘出来的事物外部状态,如花红柳绿、人之高矮胖瘦等。第二,形象是客观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再现。印象的形成是一个大脑加工的过程,尽管其本源是客观的,但不同事物在人的头脑中形成的印象是不一样的,如人们对美的看法就因人而异,对同一件事的评价(这也是一种印象)也会各不相同。第三,形象对人的思想和感情会产生深刻的影响。看到某一事物形成某种印象后,常会引发人的相关联想,我国古人说“登山则情满于山,观海则意溢于海”就是这个道理。良好的形象会给人以愉悦的感觉,让人终生回味;丑陋的形象会使人厌恶顿生,难以释怀。总之,形象是人们的主观世界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反映。

同其他客观事物一样,每个组织也有自己的形象。谈到麦当劳,我们就会想起那金黄色的m型拱门;谈到芝加哥公牛队,球迷就会想起飞人乔丹;谈到国际红 十字会,我们便会想到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这可以说就是组织形象,但严格地讲,这又不完全是组织形象。那么,组织形象是什么呢?

所谓组织形象,就是社会公众对组织综合评价后所形成的总体印象。前面所提到的m型拱门之于麦当劳,飞人乔丹之于芝加哥公牛等,只是组织形象的一个方面、一种表现(当然是最有代表性的形象之一)。组织形象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组织精神、价值观念、行为规范、道德准则、经营作风、管理水平、人才实力、经济效益、福利待遇等,组织形象是这些要素的综合反映。

2.2 公共关系的主要职能

李健荣、邱伟光二入主编的《现代公共关系》一书中提出:“公共关系的一般职能主要包括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协调组织内外关系和增进组织的工作效益三方面内容。”“具体职能可以表现为采集信息、监测环境,咨询建议、辅助决策,策动传播、提供服务这三种类型。”在其他一些著作中,还谈了公共关系的另外一些职能。那么,现代公共关系的核心职能是什么呢?核心职能就是其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责和功能,核心职能决定其本质属性。

2.2.1 和谐沟通

剖析公共关系三个要素,不难发现,公共关系的核心职能就是沟通,因为只有通过沟通,主体和客体才能建立起联系。但是沟通分为和谐沟通与不和谐沟通,和谐沟通是一种良性沟通,可以使主体与客体建:立起亲密的、友好的、共生共荣的关系。而不和谐沟通是一种恶性沟通,能够使主体和客体形成隔阂甚至对立。比如日常生活中,以父母为主体的一方与以子女为客体的一方,是经常沟通的。可是有的父母以老子自居,沿袭了父为子纲的旧观念,与子女沟通时总是批评、训斥甚至辱骂,以致于产生“代沟”,子女和父母融不到——起,有的子女甚至离家出走。这就是不和谐沟通。而有的父母则是高度尊重子女的人格,与子女进行平等的对话,耐心倾听子女的想法,千方百计满足子女的愿望,没有指责,只有鼓励。这就是和谐沟通。同样是沟通,产生的后果是不同的,不和谐沟通还不如不沟通。

公共关系的职能是为了达到公共关系的目标,公共关系的目标简而言之就是“内求团结,外求发展”。怎样才能达到这样一个目标呢,只有通过和谐沟通。所以,笔者认为,公共关系的核心职能就是和谐沟通。

2.2.2 信息管理

公共关系的一个主要职能是信息管理,它包括信息的搜集及信息沟通等多方面的内容。信息沟通是公共关系的本质。

(案例)1964年,《中国画报》的封面刊出这样一张照片:大庆油田的“铁人”王进喜头戴大狗皮帽,身穿厚棉袄,顶着鹅毛大雪,手握钻机刹把,眺望远方,在他背后,远处错落的矗立着星星点点的高大井架。

当时,由于各种原因,大庆油田的具体情况是保密的。然而,上述由官方对外公开的极其普通的宣传中国工人阶级伟大精神的照片,在日本三菱重工财团信息专家的手里变成了极为重要的经济信息,揭开了大庆油田的秘密。其一,根据对照片的分析,可以断定大庆油田的大致位置在中国的东北的北部。其依据是:惟有中国东北的北部寒冷地区,采油工人才必须戴大狗皮帽和穿厚棉袄。又根据有关“铁人”事迹的介绍,王进喜和工人们靠肩扛将百吨设备运到油田,表明油田离铁路线不远。据此,他们便轻而易举地标出大庆油田的大致方位。其二,根据对照片的分析,可以推断出大庆油田的大致储量和产量。其依据是:可从照片中王进喜所站的钻台上手柄的架式,推算出油井的直径是多少;从王进喜所站的钻台油井与他背后的油井之间的距离和密度,又可基本推算出油田的大致储量和产量。又根据新闻报道王进喜出席了第三届全国人们代表大会,可以肯定油田已出油。其三,根据中国当时的技术水准和能力及中国对石油的需求,中国必定要大量引进采油设备。

于是,日本三菱重工财团迅即集中有关专家和人员,在对所获信息进行剖析和处理之后,全面设计出适合中国大庆油田的采油设备,做好充分的夺标准备。果然,不久中国政府向世界市场寻求石油开采设备,三菱重工财团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符合中国要求的设备获得中国的巨额订单,赚了一笔可观的利润。此时,西方石油工业大国都目瞪口呆,还没回过味来。

这个案例表明,公共关系具有信息搜集、信息管理的职能。公共关系活动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双向的信息沟通,有效的达成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信息管理已经成为公共关系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据报道,三菱重工财团总公司每天使用的信息处理纸带可以绕地球一周,其信息意识和信息处理的技术、速度可见一斑。因此,出现中国大庆油田的照片在其手中变成经济信息,又变成巨额财富这样的故事也就不足为奇了。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

2.2.2 咨询建议

公共关系作为一项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其对经营管理决策所发挥的参谋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公共关系部门就是组织的智囊机构,公关人员则参与组织决策的全过程。

日本1968年成立的paos公司,就曾为不少濒临破产的公司更新了“公司整体形象”,使这些公司恢复了生机。几年前松屋百货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而不大景气,于是求助于paos。paos公司经过调查研究,发现该百货公司的顾客多数为年轻人,于是便根据年轻人爱美求新的心理,建议松屋把重点销售场所加以美化,摆上新鲜蔬菜和水果以招待年轻人。paos公司还注意到,顾客来松屋购买东西主要是为了送礼,于是就特别设计出一种精制漂亮的包装纸,使许多顾客着迷。paos公司还进一步为松屋公司设计各种新奇的宣传广告,一时轰动了当地市场。松屋从此名声大振,经营业务蒸蒸日上,顺利的度过了面临破产的危机。

第3章 用公共关系视野保险市场营销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用公共关系视野观照、统掇保险市场营销是市场经济发展到—定时期公共关系与市场营销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公共关系可以把保险企业市场营销从“术”的层次提升到了“战略思想”的高度,即用公共关系的思想、理念宋统摄、观照市场营销,其核心就是要求保险企业组织在市场营销中要牢固树立“形象”观念,而不是单纯的“销售”观念。公共关系将改变传统保险市场营销的思路:从直接通过产品诉求于顾客转向通过形象塑造诉求于顾客。按照公共关系的理念,保险市场营销应把促销活动从仅仅是卖方向顾客和潜在顾客提供商品信息,进行宣传劝说的活动,扩大到监察整个社会发展趋势、社会舆论,让社会大众了解企业的方针、政策及发展前景,建立起企业与社会公众的良好关系,把促销活动纳入树立适应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优形象的目标之中,使企业的市场运营活动更加注重自己的声誉和形象,从而培养良好的顾客营销环境和良好的社会营销环境。这就有力地改变了传统市场营销的短期性、战术性局限,使企业以更宏观、更全局、更长远的视野来审视,开展市场营销活动。用公共关系理念统摄保险企业市场营销,就要求保险企业营销人员也应是公关人员,不仅仅推销产品,更应该自觉塑造、维护、宣传组织的形象。公共关系视野中的市场营销的基本目标就是要通过形象塑造来培养组织良好的营销环境,建立起与公众长期而稳定的伙伴关系。

在保险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作为一个企业组织,要彻底转变观念,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用公共关系的战略思想去指导产品创新、 品牌形象、质量管理,通过对市场信息收集立项、调研、分析环境,确立目标,进行创意,组织人员实施,并以一种全新的市场意识来理解和全面实施市场营销。一个企业如果能够从公共关系的角度把握市场、考虑问题,把产品、品牌、营销市场等全部纳于公共关系视野之中,就一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同时,用公共关系视野统摄保险市场营销,就要将“内求团结”的公关理念引入到市场营销活动中,使市场营销不仅注重对外关系,也重视对内关系,为组织市场营销创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企业内部存有多种关系,包括部门关系、员工关系及股东关系等,内部各方关系的融洽是实现营销目标和树立企业形象的基础。企业是由营销、生产、人事、财务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经济组织,各部门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应当密切配合以达到企业的整体目标,做到各部门相互协调,了解市场要求,共同制定、检查企业市场营销目标;现代市场营销中,顾客与员工的关系,特别是与非专门营销人员的关系更加密切,顾客对企业及产品产生的依赖信心感,来自于产品的品种、质量、信誉、服务等各方面管理因素,而独立的营销部门或专门的营销人员确实无法实现营销的全部职能,因此,企业必须通过全员的协调努力去实现营销职能。

由此看出,用公共关系来统摄、观照保险市场营销就是运用公共关系的思想、理念来指导市场营销活动,就是通过传播沟通来塑造组织形象、协调组织与公众的关系,以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科学地利用“天时”、“地利”、“人和”等因素,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把握公众的心理、需求及其社会变化趋势,使保险企业有的放矢地进行经营管理。

第4章 用公共关系统摄市场营销的历史与逻辑必然

市场营销发展的历史,也是市场营销观念演变的历史。—定的营销观念的演变同公共关系的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

市场营销观念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生产观念”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20年代),这个时期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以生产为中心。当时的科学技术相对落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较低,商品的数量和品种都还无法有种满足市场的需求,市场基本上处于供不应求的短缺状态,表现为典型的卖方市场形态,企业经营属“以产定销”态势。与此相对应,虽然公共关系也已诞生,但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还是很陌生的,也没有什么公共关系意识、形象意识。因此在这个时期,市场营销与公共关系几乎没有什么关系。

市场营销观念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推销观念”阶段(20世纪20年代—20世纪40年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供不应求的短缺局而得到较大发改观,一些产品供大于求。这时,产品的销售成了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企业的中心任务是如何使用各种推销手段来刺激需求,争取顾客,把生产出来的产品销售出去,以实现获取利润的目的。这个时期公共关系作为企业实现利润的新手段,开始被运用到企业产品推销中,其主要手段是利用多种传播媒介来沟通企业及其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由误导消费者购买的强行推销发展到利用有效的信息传播来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最后借此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市场营销观念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市场营销观念”(20世纪50年代—20世纪60年代末),它是在美国等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新兴买方市场形势下形成的——种全新的经营哲学。在这个时期,企业的经营思想和观念与传统的生产、产品推销观念相比较,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主要体现在消费者的地位的提高上,它促使企业开始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放在了首位,并且由流通领域延伸到生产领域乃至贯穿在整个企业经营过程中,从而相继出现了“以消费者为中心”、“顾客至上”的观念。因此,这时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目标首先在于研究和确定消费者需要,并力求比竞争对手更有效地去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此外,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市场调查和预测的基础上,并通过整体市场营销去赢得消费者,并最终赢得企业的长远利益。山于企业这一经营理念和行为方式的革命性变化,从而使得企业对公共关系的要求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在这客观上促使公共关系在新的商品经济条件由最初的发展状态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现展时期,即现代公共关系基本模式得以确立的成熟发展时期。表现在:在公关观念上,明确了企业组织与消费者公众之间的相互影响、相生制约的互利互惠关系;在手段上帮助企业实现了解市场需求和实施有效满足需求的双向信息传播,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去增进消费者公众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任、好感与忠诚,塑造企业形象与信誉;为企业赢得更大的长远利益,形成了以公众为目标,以事实为依则,以沟通为手段,以互惠为原则的理论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市场调查、计划制订、组织实施、效果评估为现代公共关系运作程序和操作模式,促进了公共关系义务活动领域的拓展和职业化的长远发展。公共关系的发展及在市场营销领域的运用,又反过来影响着市场营销观念的演变与发展。

市场营销观念发展的第四个阶段是“社会市场营销观念”(20世纪70年代—20世纪90年代末)。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所带来的负作用逐渐显现出来,土地贫瘠化的加速、世界沙漠带的扩大、工业污染的加剧,再加上市场环境的诸多变化,如能源短缺、通货膨胀、失业增加、消费者保护运动盛行等,人们开始对单纯的市场营销观念提出怀疑并且加以指责,认为它忽视了满足消费者个人需要同社会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从而造成了资源大量浪费和环境污染等社会弊病。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市场营销观念被提了出来。认为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不仅要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和欲望并由此获得企业利润,而且要符合消费者自身和社会的长远利益,正确处理好消费者需要、企业利润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关系,求得三者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在这个时期,公共关系的思想、理论也有了全新的构建与发展。

首先,它自身也逐步脱离了“术”的局面,上升到了宏观的“战略”局面。其二,公共关系的目标不再局限于通过塑造企业形象而为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是充分考虑社会的长远利益。其三,公共关系逐步发展完善为一个多层次、多功能的操作运行系统,它能够发挥其它手段难以发挥的整体作用,从而大大提高了公共关系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随着后工业文明时代的到来,对形象的塑造与追求正成为时代的潮流,形象正延伸至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一个形象制胜的时代已来临。在企业界,企业的发展也进入到了以形象塑造和形象传播为核心的“公共关系时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从单一的产品竞争、服务竞争、技术竞争、营销竞争过渡到更高层次的体现企业综合实力的企业形象竞争。这就要求在企业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围绕形象的塑造、传播,都必须用公共关系的思想、理念来指导、来升华,这也包括市场营销领域。由于公共关系在企业运行中的统摄作用,“社会市场营销观念”也必然上升到更高层次的“公共关系营销”,这也是公共关系发展与市场营销观念演变及二者互动的逻辑必然。从市场营销观念的发展演变与公共关系的发展变化中可看出,用公共关系统摄市场营销有其历史与逻辑必然,它必将使市场营销进入一个全新的境界,并拓展公共关系自身发展的空间与领域。

结 语

如今的公共关系,主要在于运用传播沟通的手段,帮助企业或社会组织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企业的生存竞争和最终利益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根本上说,以爱德华伯内斯,杰夫金斯和卡特利鲁与森特为主要代表的现代公共关系思想和模式,实质上仍然是一种独特的企业市场营销和形象塑造的策略。服务于企业自身的利益目标,遵循“工具理性”的原则,是现代公共关系思想和理论的基石。

不可否认,现代公共关系作为一种全新的思想观念,首先改变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它是人类亘古期盼着的道德价值在不断生产着物欲并进而寻求物欲满足的社会生活中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升华。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的物质需求得到基本满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因物欲和利益 的适度诱发和膨胀给企业、社会组织和社会整体的发展带来限制和危害的产物。公共关系等强调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的互利互惠,强调与公众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因而成为企业和社会组织面对竞争获得优势的一剂“良药”,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人文精神和道德价值在资本主义世界中的初步胜利。

然而20世纪是一个物欲膨胀的时代,也是一个野蛮的时代,更是一个短视和缺乏社会责任的时代。人类受其集团利益的驱动,将发展简单地理解为经济的增长和无情的战争,对自然肆意摄取,从而将人类推到自我毁灭的边沿。于是,环境问题、核威胁问题、人口问题等,不得不使人类思考自己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以天下为己任”是全人类共同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更是企业和社会组织重要的价值导向,也是公共关系核心理论构建的价值目标。全球一体化使得每一个国家、民族、企业等必须打破封闭,参与广泛的合作。竞争无可避免,但越来越无法通过那种原始的竞争谋取长远利益。只有符合人类根本的利益的公平、有序的竞争,才有企业和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因此,追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社会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和谐”,就成为时代的最强音。利益的冲突、观念的冲突、文化的冲突等现代世界的文化主流,将被公平、正义、协作与和谐所取代。公共关系必须顺应这一时代的潮流,以构建和谐为目标,实现观念创新。

参考文献

【1】熊源伟.公共关系学〔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0.

【2】王乐夫,廖为建.公共关系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3】卫五名.美国公共关系理论研究脉络初探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5

一、作为法律规范核心的责任

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一种责任的分配。责任的分配、演化经历了一个从统一到分化,再从分化走向复合的过程,同样,这个过程也是一个责任逐步从制裁、义务中分化、独立的过程。

近代法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权利,法律和权利的概念,在许多语言中,尤其是在法律的发源地中,两者是相同的。在康德提出法律是“权利的科学”之后,近代法学围绕着这一命题而构造法学大厦(注:近代资本主义法学作为康德的道德科学的延伸,参见Weinrib,Ernest J.,The idea of Private Law,Cambridge,Mass:HarvardUniversity Press,1995.)。权利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必然产物,构成了法律规范的核心[1].然而,权利为核心的法律依赖于共同的社会价值,而在社会价值多元化、主体多元化以及社会经济运动面前,社会道德却难以适应这种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综观20世纪的法律思潮,从利益法学和社会法学发展到纯粹法律分析,就是一个对道德形而上学的扬弃过程。进而,新自由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律运动的争论(注:关于法律批判运动和自由主义的争论,参见Andrew Altman,Critical Legal Studies:A Liberal Critiqu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将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推上了历史舞台。这一过程,就是一个从权利至上发展到责任至上的进化历程。毫无疑问,这一过程在几乎所有的法律部门中都表现出来。合同法开始注重赔偿责任,而不是拘泥于相对性,并且法学日益关注“关系性契约”;侵权法中出现了以社会利益作为评价指标的“汉德公式”,并进一步扩展了其应用的范围[2],出现了基于效率分析的“过错责任的第三次勃兴”;公司法中的信息、激励、治理构成了法律研究的主题,汉斯曼教授则进一步指出,股东导向的公司治理模式日益成为主流,并将终结公司法的进化历史[3],这不是价值观念竞争而是效率竞争的结果。法律开始注重个别性调整,扬弃程序正义而更执著于实质正义(注:实质正义在某种意义上说,和效率是一回事。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15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更加注重法官的合理自由裁量权的尺度,而不是片面地强调法律规范对法官的约束。

责任成为法律规范的核心,并将社会整体性利益作为终极的判断标准,从而解决了传统法律体系作为道德律令和道德形而上学的价值观判断问题。这是一个社会评价客观化、效率化的过程。

从根本上讲,法律责任是和社会政策、立法目标相联系的。责任来源于角色、职权、因果关系、道义或者正义、精神状态、能力及法律规定。责任强调应为性,是义务和制裁之间的桥梁。从英美法中的不同责任概念,诸如obligation,duty,liability和responsibility等等,可以看出,其界定更侧重于责任的来源。

责任显然是现代法律部门的核心概念之一,它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加以理解。

1.责任是和自由裁量权相对的概念。“法律责任有三个特征:国家的强制、过错行为的确定和对违法者的消极后果。责任由法律规范确定,法律规定包括确定责任的规范的贯彻执行,由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证”[4](P148)。因而,当违反义务的时候,则应当通过确定责任的大小、范围、形式来加以法律制裁;或者是采用经济激励的方式。因而,这一过程必然是与法官或者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紧密相关的。

近代法律体系中,强调权利本位,责任的概念并不突出,这和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法律等同于科学思想是紧密相关的。而现代法强调法官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责任的重要性由此得以凸现。

2.责任是比义务更为广泛的概念。责任更强调角色、职位、能力、具体情形下的判断、主观状态等与主体相联系的具体内容。换言之,不同的认识状态、不同的能力、不同的角色、不同的具体情形,违反义务可能是相同的,但是责任并不相同。现代公司制度中的董事责任,对董事的能力、地位、角色等加以综合性的考虑,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同样,“有限责任”并不否定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而只是责任承担范围的限制。

3.责任更强调社会性,包括社会危害性,甚至相同行为因为地点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责任,比如入室强奸和公开强奸,显然其社会危害性不同,责任也不同。在经济法上更是如此,同样实施垄断行为,必然要考虑社会危害性的不同。进一步说,从义务控制转向责任控制,体现了对法律后果的重视和社会性的增强。这是许多法律部门强调个别性调整的基础。

4.责任是和诉讼、证据、侦查紧密相关的。不仅仅是与诉权相联系,责任的确定过程也是对事实与结果进行判断的过程,其中必然要考虑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偶然因果),考虑证明责任的分配。因而,责任也是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的结合部。

5.责任进一步涉及法律理念中的对人的假定和标准确定问题。在规则确定、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下;法官和执法者在作出裁判的时候,往往演化成确定标准和对主体的认识问题。法律的根本性假定——理性人、良家父、社会人——突出出来,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也越来越多地依赖于专业化标准、行业性标准。这两个方向均指向社会,也代表了法律的社会化趋势。

二、责任与债:向财产责任转换的现代责任

责任是联结义务与制裁之间的桥梁。如果有人违反了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可以来源于法律、合同或者社会关系),导致了一种应为性,这种应为性属于责任的范畴,经过法律(司法和执法机关)来加以裁判和衡量(强调法官的裁量权、对事实的再现能力和对环境的适用性),来确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和形式,从而导致法律制裁和法律救济。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其次才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责任方式。(注:参见张文显:《法理学》,14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凯尔森还对奥斯汀没有区分义务和责任提出了批评。)

民法的债,实际上就是现代法学上的责任的形式化,不过,后者的含义更为广泛和积极。(注: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比如,“这里所说的责任不是指由于违法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是指已有特定含义的‘法律责任’,有的称之为‘消极意义上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责任是指‘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应予尽责完成的义务”。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6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梁慧星:《民法总则》,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对法律责任的重视,体现了现代法上的能动性和对个人权利的关怀[1](P471-472),也体现了现代法理学试图统一各个部门法中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责任含义的努力。(注:例如,有学者指出了应当重构责任这一概念,从而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统一起来,并且指出,传统法学上划分法律部门的两个依据:社会关系和法律制裁,后者是不科学的。参见李颂银:《从法律责任角度重新认识法学基本理论问题八议》,载《现代法学》,1999(5)。)

然而,由于私法上将债独立于责任,造成了一种错误的认识,即责任等同于义务和制裁,例如“责任为违反法律义务的当事人所应承受的法律后果,亦即法律规定对违反义务人的制裁措施……法律责任总是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来执行的,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影响”[5],并由此出发,指出只有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进一步用来判断法律部门的划分。这可以说是一种部门法对法律基本概念的“隧道视野”。

私法上的这种对责任的错误认识,是和传统法律体系相关的。公法和私法划分清晰的法律体系,隐含着私法自治的命题,学者们试图对国家的权力加以限制,对法官(执法者)的能动判断加以限制。剔除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剔除了法律的能动性,剔除了角色、能力等要素,自然,责任只能被理解为一种法律后果。

在现代法上,责任和债并无区别。一些具有现念的法学家们已经看到了这一点。林诚二教授在分析了债、责任、诉权、请求权等概念之后,精辟地指出“债务之本质在于责任,亦即债务系为责任所包含,债务为肉、责任为皮,去之皮,肉不存,是故,在债权法之认定下,有债务必有责任,无责任之债务,系一种空洞之概念……有无责任固为现代债权法认定债务之先提条件,但亦可认为系债权之本质……责任固系债务履行之担保,亦系债权之本质,但亦可说系债权与诉权间之桥梁”。[6]

传统民法学之所以将债和责任区分开来,除了排除法官能动性之外,也满足了对分类严明的形而上的哲学化需要,债总是特定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从而区别于作为对世权的物权。因此,责任在民法中进一步体现为请求权,责任和请求权这两个词语不过是出于主体角度不同而已。无论是物权还是债权,都要通过请求权加以实现,而“请求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相对权的典范……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7],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债的概念来区分责任的不同不过是一种学说上的偏好,而绝不是必须的。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几乎不存在除了这种请求权的特定性之外的什么联系,但尽管物权是一种对世权,一旦其遭到侵犯,同样会产生特定化的请求权。换言之,权利可能是对世权的,但责任则是特定的。

换一个角度来看,作为“给付”的债,其实质也不在于是否产生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而是在于“债的标的应当给债权人带来利益;而且,根据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这种利益应当是可以用钱款计算的”。[8]“由于社会进步,基督教教义之传播及公权力之日臻完备,对债务人直接强制,使其屈服于债权人之意思及实力之因素,渐次消逝,当为给付之伦理因素,渐次增强,历经长期之发展,终于演变成为纯粹财产责任”[9],“债权逐步实现了非人格化”[10].这种财产性责任的增强,表现之一就是损害赔偿责任逐步成为最主要的责任形式。而民法作为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财产要素”同样也不能表明债权的独特性所在,只有当合同关系超出民法范畴的时候,这一特征才具有相应的意义。

不过,从历史的角度而言,债的概念的提出,对现代法学的发展至关重要。债的应为性而不是法定性,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表明了当事人之间缔造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自然地消灭而获得法律的承认。随着人的平等化和商业行为的泛化,债的提出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独立做出了贡献。债的概念进一步确立了现代法上的责任概念的基础。在现代民法中,债的概念没有独立的必要,这是因为其积极内容已经被责任所吸收,而向更为灵活、机动的英美法的借鉴,更加推动了这一概念的衰落。这正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不再区分侵权之债、合同之债,而是将民事责任独立的意义所在。那些批评这一做法的学者,不过是抱着对传统法学的迷恋情绪和借以抒发崇古的幽幽之情而已。

当债的概念越来越失去意义,被更为广泛的、能动的责任概念所替代的时候,合同的本质就在悄悄地发生变化。经济合同正是在这一基础上产生的。[11]

三、公共责任与财务责任的融合:Accountability

如果仅仅将法律责任理解为义务或者制裁,那么,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解,法律责任就只能是民事、刑事和行政三种。在这种概念化的意义上,经济责任自然是不存在的。

然而,现实的发展并非如此,不仅仅是在苏联社会主义时期提出了经济责任的概念(尽管这一经济责任的含义仍然是从财产责任的角度而言的),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也延续了这一传统(尽管许多学者认为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即便是在英美国家,伴随着新公共管理的出现,也出现了新的责任概念:accountability,answerability.其中,accountability的概念更是近年来学术界研究的热点。

准确地翻译accountability的概念,必须考察其来源和发展,以及其所使用的意义和所涉及的法律制度。

accountability使用的广泛性,主要有三个来源:(1)最初的起源显然是会计责任,即强调责任的经济性、可计算性;(2)从行政责任发展而来;(3)国有企业的责任,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英国在20世纪60年表了政府白皮书,其中就使用了Financial andEconomic Obligation的概念。随着私有化的产生,逐步使得责任进入了公共领域,从而导致了accountability的形成。

accountability在会计学中被翻译成“受托责任”。在英文中,先后有三个词表示与受托责任大致相同的含义,它们是custodianship、stewardship、accountability.葛家澍教授分析了这三个概念。[12](P76)最早使用的词应当是custodianship,如美国会计学会在1966年的《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中,使用这一术语表示会计信息系统的目标。这一概念的最初含义是表示中世纪庄园的管家责任或指宗教术语(非常有意思的是,中世纪庄园制度也是法律上的法人制度的来源之一,看来似乎自从法人存在的时候,或者说组织关系存在的时候,或者说存在监督—所有制的时候,就存在这种责任关系);后来转而采用stewardship,最完整的含义是管家(资源的直接管理者)对“主人”(资源的所有者)所承担的,有效管理主人所托付资源的责任。在这一概念上发展出accountagbility,并取代了stewardship.除了前面的含义之外,accountability还增加了一层意思:资源的受托者负有对资源的委托者的解释、说明其活动及结果的义务。

沃尔克(Harry I.Wolk)和特尼(Michael G.Tearney)在分析会计目标的时候,将accountability作为首要目标,认为这一概念更注重竞争群体和收入、财富的主张权利中的平等。[13]

对受托责任最为经典的表述,是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Yuji Ijiri)提出的。他指出,“受托责任的关系可因宪法、法律、合同、组织的规则、风俗习惯甚至口头合约而产生。一个公司对其股东、债权人、雇员、客户、政府或有关联的公众承担受托责任。在一个公司内部,一个部门的负责人对分部经理负有受托责任,而部门经理对更高一层的负责人也承担受托责任。就这一意义而言,说我们今天的社会是构建在一个巨大的受托责任网络上,毫不过分”[12](P77-78)。

从accountability的会计学含义来看,它显然是和组织关系、两权分离、委托一关系相联系的,毫无疑问,这一概念的外延也体现了“组织关系与财产关系相融合”的发展趋势。并且,这一责任主要是内部层级组织关系,也考虑对外部关系的负责,与说明、解释等信息上的义务是紧密融合的。

如果说会计学上的这一含义是在私人组织中使用的,那么,近年来公共管理的发展则导致了这一责任在公共领域的扩展,并促使两个领域融合起来。

新公共管理的出现,导致了对新的责任的要求,在公用事业市场化、国有企业市场化,乃至于政府管理向第三部门转移的国际性浪潮下,公共权力的行使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方面,获得公共管理职能的企业、公司、中介组织等机构的目标变得多元化,从而引起了公司法中公共责任和法人制度的变化,公司的商业和社会伦理在发生变化[14];另一方面,公共管理中效率日益成为主导型的目标。这两个方面导致了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两个领域的融合,而贯穿其中的则是对效率的诉求。英国的新公共管理与一系列的激励是紧密相连的,比如,下一步行动机构的创造、部长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激励、市民章程、开放政府激励、市场测试等。其组成包括:更多地强调“受控的授权”、在特定现金限制内的“物有所值”、更强烈的消费者或者顾客导向、商业计划规划和正式合同中的协议、分权化的成本中心、富含业绩目标和业绩相关的薪酬、中央人事管理的废弃以及同级结构。新公共管理,既有拥护者,也有批评者,但是无论其是好是坏,其广泛推行已经提升了对公共行政的传统教条的挑战。

accountability首先是伴随公共管理的发展,对行政责任的扩充。因此,有学者将其翻译为“公共责任”,并总结说,“就其内容来说,公共责任有三层意思:在行为实施之前,公共责任是一种职责(responsibility),负责任意味着具有高度的职责感和义务感——行为主体在行使权力之前就明确形成权力所追求的公共目标;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公共责任表现为主动述职或自觉接受监督(answerability),‘受外界评判机构的控制并向其汇报、解释、说明原因、反映情况、承担义务和提供账目’;在行为实施之后,公共责任是一种评判并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liability)——撤销或纠正错误的行为和决策,惩罚造成失误的决策者和错误行为的执行者,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15]并进一步指出,公共责任可以划分为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职业责任和道德责任。

然而,将这一概念翻译成公共责任显然忽视了两个重要特性:

1.主体的多元性。随着政府商事合同的大规模涌现,accountability不仅仅适用于政府机关和政府机构,也延伸到了合同相对方:自愿组织、机关等,甚至中间利益团体,比如英国慈善协会。[16]

凯特尔指出,“不断增长的公—私联系,包括与非营利部门的社会服务之间的实体联系,导致了部门之间界限的混乱,并且导致进一步区分公共责任和私人责任的困难”[17](P13);并且进一步指出,“传统的公共行政领域,基本的参与者是选举官员、行政管理者和市民,合同相对方变成了第四者”。他还引用了约翰斯顿的社会服务网络中的责任[17](P175-176),如图1所示。

附图{D413N901.BMP}

资料来源:John johnston,public Servants and Private Contractors:Managingthe Mixed Delivery System,Canadian Public Administration,Vol.29,Winter,1986.550.

2.在经济合同中,accountability是合同双方共有的特性。经济性、财务性、可计算性、这是经济合同、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进一步造成了经济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区分。[18]

随着财务性、可计算性、公共性、复合性等特性的凸现,accountability已经超出了行政责任的概念。在公司制度、政府商事合同乃至其他的商事行为、政府公共管理、基础设施提供等各个制度中,不仅强调传统责任中的“可归责性”、“可追究性”、“说明性”,而且更是和会计责任中财产责任日益融合的过程。这些公共性和私人性领域的融合,以及公共性责任和财产责任的融合,正是经济法始终强调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融合”下的责任方式。

四、经济法上的责任之特性和制度要求

经济法律责任的独特性是由经济法的特性决定的,正是“公私混合性”才导致了经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经济责任的含义在于:

1.角色责任。“经济法律责任包含各负其责,各尽其责,这种责任既包括管理经济的责任,也包括协作经济的责任,同时还包括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的责任等”[19].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6

一、引论

法律概念上的事业单位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颁行后而产生,而后经过了1996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1998年的《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与2011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对这个制度分别进行的法律化。由于法律化进程存在的不足使得事业单位出现了概念混乱的问题,以下将通过对其法律化进程进行分段梳理,以探究问题出现的原因与事业单位制度的法律性质。

二、正文

所谓事业单位概念混乱的问题,即是指在当下存在着各种法律性质各异而统一登记为事业单位的组织体。正如方流芳教授所言“在21世纪的中国,试图用一个定义去概括事业单位的一般属性多半会犯简单化的错误,因为,事业单位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已经远远超出了任何言词定义所能够概括的极限。”①为了能够明晰事业单位制度的法律性质以及事业单位概念出现混乱的原因,首先需要对其法律化的进程作一个历史的梳理,以求能明晰事业单位概念混乱的原因以及现行法律对其所为的制度设计。为了使以下的论述更有意义,在这里首对几个相关概念的含义进行明确:首先是“科层式行政机关”,参考翁岳生先生在其所著《行政法》中对此概念在台湾法律制度背景下所为之定义,在中国现行法背景之下科层式行政机关即是指《宪法》第三章中规定的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与各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区政府等代表国家表示意思,从事公共事务,具有单独法定地位之组织②;其次是“国家行政”,在本文语境中国家行政亦作直接行政理解,是指由国家机关直接来执行行政事务的行政组织形式③。以下,本文将事业单位制度发展的历史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分别进行梳理。

阶段一、事业单位制度的起源

事业单位制度的前身是20世纪60年代中国的特有的单位制度。当时的事业单位是单位制的一个部分,其与科层式国家行政机关一起被纳入“机构编制管理”,是公有制下从事促进社会福利,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形式,其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法律概念是在《民法通则》制定后与事业单位法人同时出现的。④从这个制度名称的语词选择上来看,由于此制度在诞生之初,属于我国特有行政组织形式——单位制的一个部分,因此“单位”一词表现了其设立主体,资金来源以及管理机制等组织结构的信息;而所谓“事业”一词,就其设立目的来看,其设立自始至今皆是为了提供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等专门的公共服务,所以“事业”一词应是指称其所从事之特定业务范围。其也正是因此得与当时的科层式行政机关区别开来,在当时的中国,一个只有行政职能而不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不会作为事业单位设立⑤。综上,事业单位在起源上就与公共行政有着莫大的关系,其前身系科层式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其最初的制度设计的工具价值系为社会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

阶段二:1986年《民法通则》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

《民法通则》出现后将原有的提供社会服务的单位组织改为事业单位法人,但其对这个制度的规制也仅限于其第五十条一个条文。其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上述法条可知,《民法通则》对于事业单位制度的规定也限于法人资格的登记程序,对于其法律性质,设计目的,事业单位制度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关系(即是否存在非法人组织形式的事业单位)等均未提及。《民法通则》对法人进行分类的标准采用的是所谓的“职能主义”,即根据法人所执行的社会职能不同来将其划分不为同种类⑥。做出此项判断的理由是《民法通则》所设计的分类制度与国务院“编制管理”核定的机构分类是一致的(参见1963年的《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规定》)。据此可知事业单位法人不能执行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的社会职能,不然《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就事业单位这一子项的设定而言将归于无意义。虽然,《民法通则》设计的四类法人制度都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即只承认这四类主体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⑦但是这种法律设计却从法律的层面肯定了一个命题,即事业单位的所履行的社会职能既区别于科层式国家机关(机关法人)也区别于普通的民事主体(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阶段三:1996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与事业单位的“三分法”

1996年,中共中央与国务院通过了一个名为《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文件。在这部文件中,当时中国社会存在的事业单位按其实际承担的社会职能被划分为了三类: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从事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的事业单位。以下将对这“三种”事业单位分别进行介绍。

首先是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即做成行政决策,与科层式行政机关无差别的事业单位。如20世纪90年代设立的中国证券监督与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监督与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与管理委员会等组织体。虽然其登记为了事业单位,但却拥有行业准入批准权亦即行政许可决定权这样重要的行政管理权力。就这一类事业单位所行使的权力的性质以及在行使权力时所处的法律地位来说,其与科层式国家行政机关并无差别。

第二种类型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一个事业单位同时又是一个拥有若干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公立大学,其同时亦是一些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与大股东。

第三种类型是从事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的事业单位。这一类事业单位是最符合事业单位制度设计初衷的。这一类事业单位包括公立教育机构如清华等公立大学,公立医疗机构如协和医院等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国家研究机构如中国科学研究院等部级研究院。

然而,这种所谓的“三分法”并非是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对法律主体制度所为的构建,而是就事实上存在的登记为事业单位的组织体根据其承担的不同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归类。从这部文件对当时中国社会存在的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分类就可以窥见事业单位这一法律概念的混乱状况,三种法律性质,制度价值完全相迥异的组织体被归在同一个主体制度中。由此也可以看到,因为当时唯一对事业单位制度有所涉及的法律《民法通则》未对事业单位制度做出实体性的规制,以至于其成为了一个无所不包的开放性制度,成为了地方应对中央政策的政治手段以及部分个人运用国有财产牟取经济私利的工具。

阶段四:1998年的《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与2011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这部法律文件,从法律外观上而言,仅为一部纯粹程序性的行政法规。然而这部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准法律位阶的法律文件对关于事业单位制度所涉及的基本实体问题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第二条与第三条对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规定,并且首次明晰了事业单位制度与事业单位法人制度的关系,第十五条则明确了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质。其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其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其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从上述法条可知,事业单位必然具有法人主体资格,而其性质为国家利用国有财产创设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即事业单位法人制度与事业单位制度是同一概念。

然则在2011年国务院的一个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务院对事实上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之组织体的法律性质的认定上又采用了1996年《意见》中的“三分法”。可以很直观地比较得出,三分法的“事业单位”的概念已经超出了《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中对事业单位法律性质的规定,但这个冲突却不是制度之间的冲突,而是制度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冲突,因为“三分法”是对组织体所做的事实上的归类,而非一种立法层面上所做的制度设计。这种冲突表明,《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虽然对事业单位制度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规制,但仍没能解决这个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在完成对事业单位制度的历史梳理后,可以总结得到两个命题即(一)事业单位概念混乱的原因在于,在事业单位制度法律化进程之中,始终没有法律根据这种制度的特点对其进行清晰与准确的定性;(二)在现行法律的设计中,事业单位被定义为利用国有财产创设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注 释:

①参见方流芳:《从法律角度看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法人化”批判》,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3期,第2页.

②参见翁岳生:《行政法2000》,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页.

③同注2引书,第37页.

④同注1,第3页.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7

中图分类号: G 812.1 文章编号:1009-783X(2012)01-00011-04 文献标志码: A

民间组织发展是社会发育不可缺少的途径,无论是在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中,还是在社会建设方面都将是一支重要力量。

根据民政部门统计,全国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数量从1988年的4 446个发展到2008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民间组织41万4 000个。从行业分布上看,主要分布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保、社会中介服务、工伤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领域。其中:社团23万个,体育类社团1万1 780个,占社团总数的5%;民办非企业单位18万2 000个,其中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5 951个,占民办非企业单位总数的3.3%,基金会1 597个[1]。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催生了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关体育民间组织的研究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进而成为热点。

1 体育民间组织概念的界定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都日益感受到一股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在崛起,这股社会力量包括大量的社区团体、医疗诊所、学校、体育俱乐部、环境组织,以及其他类似实体。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称谓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第三部门或“公民社会”部门。尽管这些组织的称谓不尽相同,然而它们都具有某些重要的共性,正是这些共性使它们区别于国家和企业,介于两者之间存在。其共同特征是,独立于国家机构体系之外自我运作、不分配利润,公民可以自由加入组织。“民间”这个词汇在中国文化中由来已久,它与“官方”一词相对应,反映出中国传统二元社会结构的角色关系,民间组织是近些年中国社会改革和行政管理中提出和使用的概念。体育民间组织的上位概念是民间组织;因此,要研究体育民间组织首先要对民间组织进行界定。

1.1 我国民间组织概念的界定

对民间组织概念的研究实际上涉及到民间组织的内涵、外延和与民间组织相近或相关的概念的理解等3个层面。

现代社会将社会组织分为3种类型:与政治领域相对应的政府组织;与经济领域相对应的营利组织;与社会领域相对应的民间组织。

民间组织的内涵,在中国官方认为它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3类社会组织。其中: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有关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2-4]。

民间组织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从事非营利活动的社会组织,从它的外延看,一般是指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志愿性特征的社会组织。

20世纪90年代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一词引入中国,简称NGO。此后,我国学术界在民间组织研究中使用的术语多种多样,学者们使用较多的称谓有“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公民社会”“第三域”“志愿组织”等。由此可见,在民间组织的定义上,形成了官方和学者的不同派别,但无论是使用哪种概念,在民间组织的特征方面达成的共识是这些组织都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志愿性特征。

在学术界使用的各种研究术语中:“非政府组织”强调组织的非官方性,在政治领域表明其不属于政府组织系统;“非营利组织”主要突出在市场领域与企业的区别,强调它不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志愿者组织”强调组织的志愿性特征;“慈善组织”强调组织的公益慈善性质;“公民社会组织”强调组织以公民自治、民主治理等特征[5]; “第三部门”强调组织是相对政府代表的公共部门和企业代表的私人部门之外的另一个部门。这些概念尽管有交叉但并不完全重合,学术界认为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种概念或定义能够涵盖所有民间组织的形式和特点。民间组织本身的多元性特征使研究和使用者对这类组织的理解出现了多元化的理解和不同称谓。“民间组织”概念的外延不但可以涵盖上述各概念所要表达的主要意思,而且这个称谓与中国的文化传统和政治框架相对吻合。

1998年国家民政部正式成立了民间组织管理局,政府管理部门加强了对民间组织的管理与研究。在正式的法规中,把民间组织界定为2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统一归口到民政系统的民间组织管理部门。近年来,官方开始有逐步使用 “社会组织”概念来取代“民间组织”用语的倾向,社会组织作为民间组织的上位概念,其包容性远远大于民间组织。从宏观社会上看,可以涵盖人类社会;从中观上看,可以看作国家、社会与市场三分法中的一部分;从微观上看,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等并论的社会:因此,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至少目前还不适宜用社会组织完全取代民间组织这一术语[6]。对民间组织概念的研究说明了2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民间组织的复杂性决定了与之相关的概念的分歧,许多研究的差异实际上是研究对象界定的不一致所引起的,这种状况一方面是与中国民间组织具有自己的特色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民间组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的结果。

1.2 我国体育民间组织概念的探讨

基于对民间组织概念研究的逻辑,尝试沿着这一轨迹对体育民间组织概念进行梳理。在官方认定和学术界的已有研究成果中,是按照行业的分布来进行研究和统计的。如按照行业将民间组织分为教育、科技、体育、文化和卫生等行业,这种划分方法对于研究国家整体的社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种分类式的研究对于有着独特运作规律的我国体育事业研究来说,难免有隔靴搔痒之嫌,因此,就体育民间组织概念研究的本身而言,对于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具有独特的意义。

关于体育民间组织的含义,依照我国民间组织行政法规的界定和学术界惯常使用的概念来分析,体育民间组织应包括体育社团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体育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国改革开放后大量发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联合《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法规的形式认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数量少但公益性强的体育基金会以从事体育事业为目的,按照有关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在这3种形式的体育民间组织中,体育社团组织的发展与其他社团相比,历史较为独特,与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等组织有着比较复杂的交织关系,在社团形成、领导的产生和社团经费来源方面,形成了有官方、半官方和民办等类型的体育社团,它们之间的差异比较大,要寻找这些组织之间的共性并不容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体育社团发展迅速,但是对于体育社团性质的认识始终是模糊的,这不仅体现在学术界,即便是在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2001年9月24日颁布的《全国性体育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只是列出了体育社团的范围,如体育协会、学会、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也没有对体育社团明确定义。共同特征说是一种对社团定义最常见的方法,希望通过归纳各种不同社团组织的共同特征说明社团是什么[7]。我国1998年出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采用共同特征说以法律的形式定义社团的。借鉴共同特征说方法和法律定义,基于社团的本质属性,本研究认为:“体育社团是指中国公民根据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在体育领域活动的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分析这3种形式的民间组织的具体构成可以发现,其中既有公益性组织,又有互益性组织;既有成员型组织,又有非成员型组织;既有基于人群集合的,又有基于体育项目集合的;既有基于资金集合的,又有基于实体集合的组织。这就使“体育民间组织”这个概念所指代的对象过于庞杂,对于这个构成复杂的研究对象,唯有使用分类方法才能进一步地界定概念的外延。

2 体育民间组织的类型分析

国际社会对民间组织尚无统一的分类标准,从而形成多样的类型分法。常见的分类标准有:按法律地位分类、按组织性质和体制分类、按活动领域分类、按活动范围分类等。其中,莱斯特·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全球范围非政府组织的比较研究项目中,按活动领域进行了12大类26小类的分类。体育组织被划分到第1大类文化娱乐中的第2小类。这种划分对于梳理民间组织的各种类型会有帮助,而对于深入研究体育民间组织则意义不大。按照活动范围的分类方法可以把我国体育民间组织划分为社区的组织、城市或地方性组织、全国性组织等。这种分类对研究有借鉴意义;但仅局限于组织的活动区域和活动范围,对组织的内在性质、运作方式无法甄别,故不作赘述。

我国学者曾经长期对体育民间组织的分类作过研究,如卢元镇先生最初把体育社团划分为7大类:竞技体育类社团、社会体育类社团、体育科学学术类社团、体育观众社团、体育娱乐享受型社团、体育经济性社团等[8]。也有按照组织正规程度,将体育社团分为正式体育社团和非正式体育社团;顾渊彦先生按照活动内容将体育社团分为群众体育社团、学校体育社团和竞技体育社团3类。近年来,体育社团分类开始采用社会合法性的概念和分析方法[9]与非营利组织的分类框架[10]等,还有根据社团组织的形成、社团领导的产生、社团经费的来源将体育社团分为官办社团、半官办社团和民办社团3类。在以往的研究中,为体育民间组织分类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在社团分类研究方面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只注重了体育社团,而忽略了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种忽略了二者上位法规概念的研究,使得到的结果难免失之偏颇,不利于对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研究的整体把握。

2.1 按照合法性分类

合法性是民间组织最基本的分类依据,参考高丙中先生对社团的分类方法[11],将体育民间组织分为3类,如图1所示。

我国体育民间组织表现的实际形态并非与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类型完全相同,除第1类现行法规正式认可的“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体育基金会”等民间组织外,还存在着大量具有非政府性、公益性特征的体育组织,多自发产生于民间。因“准入”的门槛过高或其他原因未在民政部门登记获得法人资格的第2类行政合法性民间组织。

具有行政合法性的民间组织主要有2种形式:1)社会团体或事业单位下设的二级机构开展活动,如普遍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体育人群协会、项目协会,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的各单项协会等,这类组织需要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或者得到上级领导的认可将合法性让渡或传递过来,但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体育组织。

第3类的体育民间组织是许多没有经过登记注册的组织,不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得不到法规制度的保护发展并受到制约;但这类组织积极活跃具有较为鲜明的NGO特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民间组织的“社会合法性主要有3种基础:一是地方传统; 二是当地的共同利益;三是有共识的规则或道理”。一个社团要在一个地方立得住, 至少应该具有其中的一个根基。农村的舞龙、舞狮和龙舟这类组织就是基于传统延续的;社区内活跃的体育组织则是有赖于共同生活的利益和兴趣;互联网的出现和交通工具(如越野车、赛车和摩托车运动)的普及将更大范围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

2.2 按照组织性质和体制分类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王名等提议借鉴国际类似组织的分类方法,综合考虑国内特殊发展背景对民间组织进行分类[12],使研究得以从组织性质和体制的视角来整理体育民间组织分类,如图2所示。

按照组织性质和体制分类是民间组织的基本分类之一,按照组织性质,体育民间组织可以分为公益性和互益性2大类。统称在国际上作为最基本的分类,采用这种分类主要是与税收的优惠条件有密切关联。公益性体育民间组织的目的主要是提供公共体育服务,它的受益群体分为2类:一是特定人群——运动员;二是多数人群。互益性体育民间组织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组织成员,它们存在的目的是维护共同的利益或追求共同的兴趣爱好,以及促进互助关系的发展。

按照组织体制也可以将体育民间组织分为会员制和非会员制2类,这种分类表明了组织的基本建制属于国际常用的NGO分类标准。一般可以将这2种基本分类集合起来判定体育民间组织的属性类型,通常的判断是互组织以会员制类型为多,如体育商业行会、行业体协、体育人群协会和项目协会等,而非会员制组织主要包括体育基金会和体育实体机构,基本上属于公益性组织;但是,在我国以上2种标准并不完全重合,有些组织也是公益性的,基于公众参与代替体育行政部门实现公共体育事务管理与服务,如各单项运动协会、体育科学学会和职工体育协会等。

3 分析与讨论

我国体育民间组织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研究领域涉及到体育经济学、体育社会学、公共管理学;但是,关于体育民间组织这个概念很少涉及,绝大部分的研究都是涉及体育社团的概念与分类研究。在现实的管理和工作中,体育社团处于民间组织概念的下位。这种研究有利于体育社团问题的深入研究,但是对体育民间组织这个整体则缺乏全面的把握,得出的研究结果显然是片面的。

民间组织是中国行政管理工作中提出的新概念。民间组织的叫法由来已久,它不同于西方的NGO、NPO或第三部门。它的内涵和外延有自己的特征,所以对民间组织的研究,是我国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也对我国民间组织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国际上的社会组织基本分为政府、企业公司、非政府机构3大类。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组织分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大类。改革开放以后,事业单位分为国家资助的事业单位和民办的事业单位,如民办医院、民办学校等。中央把民办的一部分从事业单位中分出,由民政部成立社团管理司专管,并将此分为2部分:一是民办事业单位,在后来的条例中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另一部分是社会团体,而民政部后来调整机构为民间组织管理局。由此,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了民间组织这个称谓,而在后来的实践当中,得到民间的认可,所以,民间组织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大类。在我国现实的管理中,无论是国家民政部,还是省市级的民政局,绝大多数是将民间组织划分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来管理。

分类是对一个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我国对于民间组织的概念与分类目前并没有达成共识,学者和官方因此而分为2大类。官方的划分,政府提出了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分类公式,其民间组织的概念内涵界定是清晰的,划分类别也简单明了。不过,这种划分是从行政管理角度进行的一种分类,仅可以作为狭义的民间组织类型划分。实际上,我国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属于民政系统管理的广义民间组织,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有了众多的分类方法。

对体育民间组织的合法性分类,进一步理清了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目前被社会、行政部门和法律的认可程度,以及这些组织生存的层面和组织边界的界定;但这种分类似乎也不能给在体育民间组织的性质和体制等特征方面以满意的答案,结合对体育民间组织性质和体制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更加清楚地看待体育民间组织的边界和特征。以上2种分类在理论和实际操作方面提供了一些借鉴,为进一步的研究打下基础,而对于体育民间组织的研究路还很长。

参考文献:

[1]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2007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社会组织部分[EB/OL].[2009-06-03].http:///.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EB/OL].[2009-06-08].http:///.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EB/OL].[2009-06-08].http:///.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EB/OL].[2009-06-08].http:///.

[5]黄晓勇,高翔,潘晨光.中国民间组织报告:200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2-4.

[6]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

[7]王名,刘国翰,何建宇.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17.

[8]卢元镇.社会体育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111-115.

[9]宛丽,罗林.体育社团的合法性分类及发展对策[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1,24(2):155-157.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8

在我国,“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在学术界是很热门的话题,在众多高校中,也都纷纷设置了“公共行政学”专业亦或是“公共管理学”专业。但在专业的学习当中,二者有许多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学术界始终不能为这两组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学术界的观点是多种多样的。

1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

1.1 公共行政的概念与公共管理的概念

国内学术界对公共行政中“公共”的概念理解比较明确,在“行政”前加上“公共”就将公共行政与私人行政区分开来,因此公共行政的概念就可以界定为:国家行政组织和其他履行公共行政职能的公共部门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以及行政机关内部事物进行管理的活动。

在国外,“公共行政”并没有取得一个人们一致公认的定义,对它的学术研究面临着认同危机。

“公共管理”既有一般概念也有具体概念。就最抽象(即最高、最普通的范畴)意义上说,所谓公共管理是指对公共事务与公共部门的管理。国内外的学术界以及政府部门有以下几种观点:1.公共管理是指为了公益目的,由社会上发展起来的多元管理主体以及它们组成的网络结构,综合运用公私部门所提供的有效方式与方法,在公民广泛参与、参加和制约下,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活动。2.公共管理是一种以公共权力的机关为核心,并有社会中介组织和公民大众参与的,采用公共政策和市场竞争等手段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有效管理的公共实践活动。3.公共管理是社会公共组织为了维护与实现公共利益,利用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管理的社会活动。4.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资源,广泛运用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等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从而达到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品质为目的的活动。5.公共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公众的要求,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各种公共事务所实施的有效管理。6.公共管理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是指政府制定公共政策,与其他公共组织一起,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活动。7.公共管理是指那些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追求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控活动。

1.2 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比较

从上述国内外对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概念的几种理解中,可以看出,虽然表述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取得共识的,那就是与公共行政相比,公共管理的主体大大拓宽了。公共行政的主体是狭义上的政府,而在当代,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公共组织,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而且包括立法、司法等国家机关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

其次,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公共行政侧重公共性,公共管理侧重社会性。

另一方面,公共管理涉及的内容更广泛,它所关注的是实现结果并对结果负有责任。同时也强调弹性机制、效率、结果实现和服务提供主体的多元性(公共部门、第三部门、甚至提供公共服务的私人盈利组织)。

2 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

2.1 公共行政学的概念与公共管理学的概念

根据对公共行政概念的上述理解,公共行政学是研究公共组织进行公共行政活动的学问。具体来说,公共行政学是研究公共行政组织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和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规律的理论体系。

同样,虽然对公共管理的理解不同,但也有相同之处,因而对于“公共管理学”可以一般地定义为对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组织的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研究,或定义为对公共组织如何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的研究。

2.2 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比较

这里所对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的比较,其实是在探究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关系。

目前中西方学术界对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关系存在一定的争论,主要有四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公共管理学等同于公共行政学,认为二者虽有细微差别,但没有实质区别,只在细微之处有所不同:从行政价值方面看,传统公共行政注重的效率,而现代的公共管理除了效率外,还注重社会公正与平等。

第二种观点则是公共管理学看做在某种意义上回归了的公共行政学。公共管理中的一些理论与方法,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并非什么新鲜东西,只不过是西方国家根据社会变化的需要,时而采取这种管理方法和理论,时而采取那种方法和理论。

第三种观点把公共管理学当做公共行政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下面的一个较低层次的技术性领域,公共管理学者关注的是效率、责任目标实现以及许多其他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第四种观点将公共管理学看做不同于传统公共行政学的一种新途径、新范式或新的学科框架,二者是相互竞争的两个领域。自公共行政学诞生以来,产生了三次大的范式转换,先后经历了传统公共行政、新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三个阶段,公共管理是继传统的公共行政和新公共行政之后的新范式。

3 个人看法

对于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以及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分歧,我比较认同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的主体不同同时二者的性质不同,因此,对于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我同样认为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学科。

公共行政的主体是公共行政组织即政府,而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公共组织,不仅包括行政机关,而且包括立法、司法等国家机关以及各种非政府组织。两者由于主体不同,运行的效果也不尽相同。公共行政侧重公共性,是为公共事务服务的,公共管理侧重社会性,是社会上自发形成进行自主维持秩序的管理。因而,两者感觉上一个更偏重国家的,一个更偏重民间的。

在学科上,公共行政学与公共管理学所培养和研究的方向与目的也会逐渐产生很大的差异。一个可能将会偏重公共行政和政府的组织管理者,一个可能将会偏重社会事务服务者。

4 一些问题

不论是公共行政,还是公共管理,又或是公共行政学,再或是公共管理学,都并非是中国本土产生的,几乎都是从西方引进、学习、借鉴而来。所以,难免有不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地方。

因此,如何在将来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发展以及人才培养中,更符合中国的国情,更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将是我们在未来一段时间继续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吴春华.公共行政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8

[2] 詹姆斯·W·费斯勒,唐纳德·F·凯特尔.行政过程的政治———公共行政学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7月

[3] 张庆东.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概念辨析与学科界定[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

[4] 王乐夫.论公共管理类型—公共管理横向体系分析[J].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l期

[5] 赵素卿. 公共管理与公共管理中国化[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2年8月第25卷第4期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9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5009907

在社会科学的学科概念体系中,治理概念被运用于全球治理、国家治理、地方治理、城市治理、公司治理乃至大学治理等诸多领域。治理概念的广泛运用一方面说明治理理论具有极强的解释力和科学价值,另一方面也说明治理概念理解的多样化和模糊性,以至于寻找一个统一的“治理”概念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治理只是晚近方才进入社会科学的标准英语词汇之内,并且在不同的外行圈子里成为‘时髦词语’的。即便现在,它在社会科学界的用法仍然常常是‘前理论式的’,而且莫衷一是;外行的用法同样是多种多样,相互矛盾。”[1]因此,对治理概念的澄清与定义既有利于治理理论的广泛运用,也有利于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时期,重新梳理治理概念的定义与内涵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基于此,本文在回顾不同理论视野下治理概念的基础上,尝试从服务型政府理论视角对治理概念进行新的认识和解读。

一、经典治理定义:

来自全球治理委员会的观点治理概念的广泛传播与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对治理的重视与运用有关,世界银行提出的治理概念对治理理论的传播和治理概念的形成有较大的影响。世界银行的治理概念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出现的“治理危机”而提出的,其核心内容是实现良好治理,即达到自由、平等、尊重人权、司法独立、政府清廉、自由市场、选举民主、扩大和鼓励私营经济的管理状态。譬如,世界银行在1989年《撒哈拉以南非洲:从危机到可持续发展》的报告中用“治理危机”形容非洲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世界银行提出了自己的治理框架以促进非洲等发展中国家政治和经济改革;同时,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对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提出了发展市场经济、实行自由贸易、推行经济社会改革等“善治”的标准,作为国际援助和债务减免的前提条件。显然,世界银行等机构所谓的“治理”实质是推行西方发达国家的价值观和政治制度,将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移植到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实行经济的自由化和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和社会的自治化。通过“治理”这样一个中性的词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能够实现治理理论的传播和实施,同时也促使治理概念内涵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在各种关于治理的概念定义中,联合国下属机构成立的“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界定较为经典和权威。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报告中,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使相互冲突的、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同时采取共同行动的连续的过程[2]。显然,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治理概念不同于世界银行的观点。这个治理概念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制度设计的非规则导向。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并非强调制度约束,而是重视符合人们利益、基于公众同意的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二是治理的协调导向。治理不是强调一种控制导向,强制性的权力在治理中没有发展的空间,治理更多的是参与主体协商的结果。三是治理的主体是由多元化的主体构成。治理主体既可以是政府等公共部门,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私营组织。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是治理的重要特征。概言之,治理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统治型的管理方式,它追求在主体、制度、方式和过程等诸多方面实现管理的创新。正因如此,治理概念才为各学科所关注且不同学者对治理概念进行不同视角的分析。

二、治理概念的多重解读治理概念自产生以来,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分析,其含义不仅突破了原初治理的含义,同时与经典的治理含义有所不同。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概念分析主要来自于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对治理概念的解读。

(一)政治学视角下的治理概念:来自多元主义和社团主义的观点

从政治学的视角出发,治理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与公共权力的分散化,它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同时意味着不同治理主体围绕共同目标要进行协商与合作。一方面,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本质上是一种多元主义的观点,多元主义着重强调多元主体间的竞争,主张通过政治结构的分化实现政治权力的分散化,不同政治与社会团体在政治和社会领域进行竞争,从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对社会权利的侵犯,达到国家与社会的均衡[3](P261)。库伊曼等人认为,治理概念所强调的是,存在这样一个没有外部强力支配的结构和秩序,其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多种彼此之间发生联系的不同行为者之间的互动[4](P64)。格里・斯托克则指出,治理就是挑战按照正式制度与宪法去理解政治体制的传统统治方式,治理实际上促使人们注意到志愿组织和私营部门日益卷入公共服务供给和参与战略决策这一现实,治理强调来自于政府部门,但又不限于政府的多种行动者与社会公共部门[5]。另一方面,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合作,这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社团主义的观点。社团主义又名法团主义、统合主义等,它主要强调国家与社会的合作,通过公民社会组织与国家的合作把社会利益统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来。合作主义能够使分散的利益有序组织起来,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去,同时通过制度化的参与使国家权力获得合法性和控制权[6](P7)。治理是基于这样一种共识:现代社会变得极其复杂,它是由各自独立而又不同的子系统组成,这些社会部门组织起来,制定自己的标准,保护自己的资源[7],在此基础上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合作。与传统的统治相比,现代治理则是一个权力双向良性互动的过程,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更加需要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有效合作与良性互动[8]。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治理显然试图融合多元主义和社团主义的观点,既突出公民社会对国家和政府的制约和竞争作用,同时更强调二者的合作,以解决纯粹一元化治理所产生的治理失效。

从政治理论的视角理解治理,其内涵包括四点。其一,治理突出民主和自治的价值。治理在一定意义上是对民主理论的扬弃,它强化了民主的价值,提倡公民及公民组织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现代政治设计所造成的精英政治的弊端。治理兴起的原因之一是公民社会的兴起,治理的题中之义包括一个成熟的、自治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自治对于治理具有重要价值。所以罗茨认为,治理意味着统治过程、统治条件乃至统治的涵义业已发生了改变,在一定意义上,治理实际上是一种自主治理网络和组织间的网络[9]。其二,治理强调政治权力的下移和权力运行的双向性。与传统的统治不同,政府不再是权力的唯一来源,非政府组织、私营组织同样会成为权力的来源。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只要得到同一层面参与者的认可,都能成为这一网络的权力中心,因此,治理不但意味着权力的分散化,而且也表示权力自下而上运行的可能性。其三,治理突出制度的合法性。治理不但重视正式制度的安排,更注重那些基于参与者接受认可的非正式制度的安排。治理强调的是制度的合法性,只有制度建立在沟通协调与广泛认可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其四,治理意味主体的多中心化。本茨认为,治理通常表示一种不存在权威决策的集体行动,它包含政策制定中的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广泛的合作,也包括社会部门的自主管理[10](P323)。简言之,治理在本质上是多中心主体的共同治理,它通过多元主体的优势互补,力图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二)新公共管理视角下的治理概念:来自管理主义的解读

从新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治理是指把市场的竞争激励机制与商业部门的管理方法或手段引入政府行政和公共服务提供机制之中。一方面,新公共管理主张引入竞争机制,用市场的力量来改造政府。在公共服务的供给中,引入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等主体,促使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竞争以缩小政府规模和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另一方面,新公共管理信奉管理主义哲学,主张管理就是管理,它认为管理主义既适用于私营部门,同样也能够在公共部门发挥功效。波利特认为,新公共管理实际上是把古典泰勒主义所强调的管理原则运用到公共行政领域,即把商业部门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移植和应用到公共部门之中,以实现公共部门的再造[11](P57)。在奥斯本看来,治理就是使政府变得更加有效而对政府的重塑过程,是用企业家精神来改革或重新塑造政府,即把企业管理的精髓应用到公共部门,通过改变政府部门的管理模式和机制,实现提高政府效能的目的[12](P36)。

显然,在新公共管理视野下,治理的内涵迥异于政治学视角的解读。其一,新公共管理视野下的治理具有鲜明的效率至上价值取向。这种效率取向体现在行政改革以经济、效率和效益为追求目标。无论是在公共服务上引入多元竞争主体,还是在管理手段上引入绩效评估,新公共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提高政府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其二,治理意味着打破公共官僚制对公共事务的垄断。新公共管理主张在公私部门之间展开竞争,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缩小政府的规模[13]。因而,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等非公共官僚制机构也成为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之一,同时,改革中产生的执行机构和半自治机构也突破了传统官僚制的形态。概言之,治理包含着打破公共官僚体制,从而形成公共管理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内涵。其三,以“任务驱动”的政府代替“规章驱动”的政府。奥斯本认为政府部门往往被大量的规章制度和预算程序所束缚,企业家政府是有使命感的政府,应该摆脱各种繁文缛节的束缚,授予管理者自主管理的权力,建立一种任务导向的政府[12](P9099)。与政治学视角下强调制度的合法性不同,新公共管理更加强调去规则化取向。其四,注重管理手段的多样化。与传统官僚制使用行政手段和公权力提供公共服务不同,新公共管理更注重多种管理手段的运用。在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用合同竞争外包取代政府内部垄断供给行为;通过绩效评估等管理手段实现对公共管理的结果管理,纠正传统官僚制重投入而效率低下的弊端;在提供公共服务中引入“公民”,注重消费者导向,给公民选择公共服务提供者的权力,增加政府对公民的回应性。

(三)经济学视角下的治理:来自新政治经济学的分析

经济学视角下,治理意味着打破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中的垄断,在制度安排上引入自主治理和多中心治理体制,实现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在罗茨看来,新政治经济学的治理是不同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相互协同与连续互动的政治经济过程,它以批判的视角和工具论的方法来分析解决治理中的协调问题,检验与分析了政府经济管理中市民社会、政府、市场之间日益模糊的界限与关系[14](P5490)。具体而言,治理主张在政府决策、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供给中引入竞争机制、自主治理和多中心治理体制。公共选择理论学者认为,由于政府官僚制的垄断地位、激励机制的缺位、政府的自利倾向和监督信息的不对称等,往往存在政府失灵现象。而治理政府失灵的根本措施是打破公共部门的垄断,以市场机制对政府进行改造,在政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行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改革等。同样,有学者主张治理表示在公共物品供给与管理中采用自主治理和多中心治理等新的制度安排。奥斯特罗姆认为,对于公共池塘等公共物品,由于存在集体行动的困境、公地悲剧和囚徒困境等问题,所以,无论是私有化或国有化措施都不是理想的解决方案,在政府和市场之外实际上还存在着新的治理模式,即公共池塘资源的拥有者们能够以一种自组织的形式进行自主治理。大量案例表明,在遵从清晰界定边界、建立明确权利义务的规则、构建科学的冲突解决机制、实行分级制裁、设立积极监督制度等原则进行自主治理的情况下,公共池塘资源制度设计较为有效[15](P108)。虽然这些原则并不能必然导致更加复杂问题的有效解决,但的确能使集体行动和监督问题将更加容易和有效[16](P267)。对于基础设施等公共物品,奥斯特罗姆认为,集权体制和分权体制这两种单中心制度安排都有其无法克服的弊端,因而应该采用一种多中心的制度安排。多中心治理主张在公共管理中使用分层次、分级别、多步骤的多元制度安排,倡导国家、市场和非政府组织等社会组织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上实现沟通与合作。多中心治理以社群组织自发秩序形成的自主治理结构为基础,形成多中心的、多层级政府的权力安排制度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克服集体行动的机会主义行为,实现公共事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的实现[17]。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自主治理的社群组织、多中心的治理主体、竞争机制的引入等是新政治经济学视野下治理的主要构成元素。概言之,新政治经济学通过引入多中心的制度安排和竞争机制,实现公共事务治理的制度优化。

(四)其他视角下的治理分析

除上述视角之外,也有学者从社会资本和公司治理的视角来审视治理。从社会资本的视角看,社会资本的积累与再生产是治理的重要前提,良好的治理必须以社会信任、社会网络和社会规范的重建为基础。在社会资本理论的代表人物科尔曼等人看来,社会资本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在一定意义上,社会资本不仅对社会个体有利,而且有利于摆脱集体行动的困境。社会资本是个体或群体共有的一种社会结构性资源,它主要蕴涵于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与社会结构的特征一样,社会资本对其受益者而言,不是一种私有财产”,社会资本“这种社会结构不仅使积极参与建立规范的受益,而且使处于相应结构中的所有人受益”[18](P369)。帕特南也认为,社会资本是一种公共物品,它来源于社会团体在本质上是国家的财产。社会资本不仅能够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且能够有效预防社会成员自利和欺诈等机会主义行为,高社会资本累积能够对经济发展和政府效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9](P133134)。因此,社会资本理论下的治理意味着鼓励人民参与各种公民社团组织,在此基础上建立良好社会信任关系、规范体系和公民参与网络,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政治经济的和谐发展。

此外,也有学者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理解治理。公司治理主要是指管理、控制和监督企业运行的一种管理制度,它从微观和个体视角对私营部门的组织管理进行分析。

三、治理概念再解读:基于服务行政的视角以上不同学者关于治理的定义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基于西方国家的政治经济背景下对治理进行概念分析;二是从各自的学科视角对治理进行理论阐释。但西方国家在治理理论上的话语霸权和全球治理强势推行,“其危险在于,削弱国家和政府在国内和国际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客观上有可能为强国和跨国公司干涉别国内政、推行国际霸权政策提供理论上的支持”[2]。因此,对于治理概念,有必要对其进行批判分析,基于我国的国情,用本土理论对其分析解读。由于服务型政府理论是我国学者基于我国改革实践和风险社会的时代而进行的理论创新,而且党的十报告明确指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所以有必要用服务型政府理论对治理进行阐释和分析。

张康之认为,根据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社会治理模式分为农业社会的统治行政、工业社会的管理行政和后工业社会的服务行政。统治行政是以权治为主要特征的治理模式,管理行政是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治理模式。在工业社会低度不确定性和低度复杂性的社会现实面前,管理行政能够发挥有效的社会治理作用;但是,当高度不确定性和高度复杂性的后工业社会来临之际,管理行政面临着失效的风险,取而代之的是服务行政。因此,基于服务型政府理论,笔者对治理做出以下解读与诠释:治理在本质上是属于合作治理,它是指在后工业社会的背景下,多元治理主体在服务价值指引下,通过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而产生的一种合作行为。具体而言,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治理具有五点内涵。

第一,后工业社会是合作治理产生的时代背景。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人类开始步入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的概念是美国学者丹尼尔・贝尔在《“后工业社会”的来临》中提出的。贝尔认为,后工业社会的中轴是知识,一切都是依据知识建构起来,其主要目标是指导和管理创新和改革,这些同时却又创造新的结构和社会关系。诚然,贝尔对后工业社会的预测是对的,不过,后工业社会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已经超过了贝尔的预测。后工业社会不但在经济结构上表现为服务型经济,理论知识成为创新的源头和决策的依据,而且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后工业社会表现出不同于工业社会的特点,即社会变得高度复杂和高度不确定了。在后工业社会,一方面人们的社会需求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极大地增长了;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同时表现为危机事件的频发、各种突发事件层出不穷,这两方面都导致以控制为导向和注重以单一主体即政府为管理中心的管理型社会治理的失效。因此,社会治理迫切需要引入新的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必须与后工业社会高度复杂性的特点相适应,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便是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即它本质上是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

第二,非政府组织等多元主体成为合作治理的主体。后工业社会的来临导致单一主体治理的失效,因此需要引入新的社会治理主体。俞可平注意到,治理实践及治理理论的兴起,其现实背景之一是公民社会的兴起,正是由于非政府组织等公民社会的兴起,才导致政府统治的消解和善治的产生[2]。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非政府组织的出现催生了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即催生了一种不同于工业社会治理模式的后工业社会治理模式”[20](P59)。非政府组织的出现打破了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垄断地位,非政府组织在多个领域表现出了治理的功能。非政府组织的治理功能体现在它能够提供丰富多样、具有个性化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非政府组织是一种社会的自治力量,来自于基层,一方面,它能够敏锐地感受到公民的各种需求,另一方面,它能够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服务。因此,非政府组织能在社会治理领域与政府一道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而且,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属于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非一种层级节制或辅助协作关系。在这种合作关系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分工体现在非政府组织主要提供那些与居民密切相关的公共物品,而政府的主要职能则是服务,更确切地说,政府主要负责那些公共政策输出的功能。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合作关系的真正建立是有条件的,它不能建立在权力意志或法的精神之上,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合作只有建立在服务价值和伦理精神之上,才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

第三,合作治理要以服务价值为基础和突出道德取向。管理型政府的行政运行体制主要来源于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组织[21]。管理行政在组织设计上采取韦伯的科层官僚制,所以管理型政府是以效率价值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模式,而且管理行政只有把效率价值作为主要价值它才能拥有存在的合理性;但在另一方面,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使得公平和公正价值也成为管理行政追求的重要价值,管理行政只有把公平价值作为其追求的重要价值,才能获得政治合法性。在管理行政的价值体系中,“公平是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实体性价值,而效率则是作为目标追求而存在的,是过程性价值。”[22]因此,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是存在价值冲突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冲突始终是管理行政无法解决的矛盾。在一定意义上,西方国家行政改革和治理的兴起就是为了解决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冲突问题。实际上,管理行政价值上的冲突只有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构建中才能取得,即只有建构起服务行政的社会治理模式,把服务价值作为治理的中心价值,公平与效率二者的矛盾才能解决。所以,治理需要以服务价值作为中心价值,而公平和效率价值则作为次生性的价值,这样才能实现治理模式的彻底变革。在服务行政中,服务价值的实现主要通过公共管理者,即把公共管理者作为服务价值的实现主体。作为服务价值的承载者,公共管理者在其公共管理活动中系统地将服务价值加以实现。但另一方面,服务价值也必须体现在制度设计中,即在治理中实行一种不同于法治的德治。

第四,治理在制度设计上要突出德治。管理型政府在制度设计上表现为重视法治,这与它在组织上以官僚制为主要组织形式有关。韦伯认为,从技术观点来分析,这种注重规则和控制导向的官僚制组织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组织的效率,所以官僚制组织能够实现对人的控制,它是实现对人的控制的必要手段,而且在稳定性、准确性等方面,官僚制组织比其他组织都要优越[23](P38)。的确,官僚制由于其稳定和高效率的特点确实在工业社会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当高度复杂的后工业社会来临时,官僚制的稳定性和规则导向不但不能适应风险社会现实的需要,反而因其反应迟缓、规模巨大,已经成为有效治理的阻碍因素。正因如此,在奥斯本看来,“20世纪30和40年代设计出的官僚体系,中央集权、层次繁多,在变化迅速、信息丰富、知识密集的90年代已不能有效地运转”[11](P13)。因此,新公共管理运动将放松规制作为改革管理行政的主要措施。但实际上,仅把放松规制作为改革官僚制的措施是不够的,因为,如果没有摆脱管理行政的思维,过度规制化的取向仍然会出现。解决这种困境的主要出路在于建立一种德制的制度安排,即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使公共行政的制度道德化。“公共行政制度道德化和程序道德化的基本内涵在于,通过制度和程序的途径把组织成员塑造成自主的个体,赋予他既对组织负责又同时对公众负责的能力和地位。”[24]也就是说,通过一种道德化的制度设计,使公共管理者具有道德自主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公共管理活动去实现服务价值。

第五,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合作治理。合作治理不同于参与治理。参与治理是在民主行政的理念下,以公民参与的形式去改造传统的公共行政。参与治理实际上是试图通过打破传统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在传统的政治对行政领域的控制之外,用引入公民和社会团体参与的方式,来改善官僚制的封闭的行政过程。但参与治理的最大问题在于,虽然它在传统治理体系中引入了公民的参与,却没有改变社会治理的权力结构,即社会治理仍然是政府中心主义的,公民仍然处于社会治理体系的边缘。而在服务行政中,治理则打破了管理行政的中心边缘结构,治理主体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一种平等合作关系。在合作治理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等自治主体是平等的,政府不再是控制导向,而是表现出一种服务导向。当然,在我国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发育不充分,政府在一定时期要承担起引导非政府组织的功能。在合作治理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不但体现在公共服务供给的分工与合作上,而且,在公共政策的制度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也同样进行合作。概言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是全方位的,是打破领域分界的合作。

参考文献:

[1][英]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J].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2).

[2]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5).

[3][英]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

[4]Eliassen K.,J.Kooiman.Managing Public Organisations[M].Sage,1993.

[5][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J].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1).

[6]张静.法团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7][美]玛丽克劳德・斯莫茨.治理在国际关系中的运用[J].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2).

[8]徐勇.治理转型与竞争――合作主义[J].开放时代,2001,(7).

[9][英]罗茨.新治理:没有政府的治理[J].政治研究,1996,(154).

[10]Dorothea J.New Forms of Governance in Research Organizations[M].Springer,2007.

[11]陈振明.公共管理前沿[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

[12][美]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13]陈振明.评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范式[J].中国社会科学,2000,(6).

[14]Pierre J.Debating Governance[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

[15][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16]Ostrom E.Understanding Institutional Diversity[M].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5.

[17]张克中.公共治理之道: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理论述评[J].政治学研究,2009,(6).

[18][美]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19][美]罗伯特・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传统[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20]张康之.论伦理精神[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

[21]郑家昊.论政府类型从“统治”到“管理”的转变[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3,(5).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10

本文主要拟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后现论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影响和渗透。首先,我将简单阐述一下什么是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其次,我将就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加以初步探讨。

1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

“现代性”是一个令人困惑和难以精确界定的概念,而且在当前,对这个概念更是充满着批判与解构的尝试。在关于现代性概念的界定中,有三位学者的观点比较著名:首先是吉登斯,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将现代性看作是现代社会或工业文明的缩略语,它包括从世界观(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态度)、经济制度(工业生产与市场经济)到政治制度(民族国家和民主)的一套架构。他着眼于“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现代性”,因此他的现代性概念主要指称在后封建的欧洲所建立、并在20世纪日益成为具有世界历史性影响的行为制度与模式,等同于“工业化的世界”与“资本主义”制度…。第二个是哈贝马斯,他从哲学的角度把现代性视为一项“未完成的设计”,是一套源于理性的价值系统与社会模式设计,它旨在用新的模式和标准来取代中世纪已经分崩离析的模式和标准,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知识和时代,其中个人“自由”构成现代性的时代特征,“主体性”原则构成现代性的自我确证的原则。在他看来,现代性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它的自我理解和自我确证的问题。第三是福柯,他同样足从哲学的角度出发,不过他将现代性理解为“一种态度”,而不是一个历史时期,不是一个时间概念。对他来说,现代性从根本上意味着一种批判的精神。

说到现代性,我们就无法绕开欧洲的启蒙运动,因为我们通常把现代性的产生归功于启蒙运动,正是启蒙运动的精神孕育出了现代性的基本观念。这些精神主要包括理性主义的精神、科学的观念以及自由主义思想。这其中,康德作为启蒙哲学的杰出代表,其所谓“先验”的理性主义精神正是对现代性精神的最好诠释。而理性的批判与建构、理性神学、自由的权利以及民主国家的理念等,自然也就成为现代性的应有之义。

随着对现代性概念的不断解读与对现代性理念的不断实践,我们逐渐发现随现代性而来的虚无主义成为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现代性的自我确证性在面临“存在”与“虚无”的追问时显然无计可施。同时,随着罗素(BertrandRussel1)、索绪尔(FerdinanddeSaussure)、穆尔(G.E.Moore)、维特根斯坦(LudwigWittgenstein)、卡尔纳普(RudolphCarnap)等人的分析哲学以及随之而来的哲学语言学转向的开始,再加上解构主义领袖德里达的推波助澜,后现代这个概念自然而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正如“现代性”一样,“后现代性”也是一个令人困惑、众说纷纭、有着多重歧义的概念。作为一种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逐渐在西方开始流行起来的社会思潮,经过分析哲学、符号学、语言学、叙事学、解构主义等等诸多流派和专家的诠释,以及消费社会的兴起与全球化的进程,后现代的思想和内容可以说已经覆盖了文化和社会诸多方面,同时也丰富、庞杂到了混乱不堪的地步。

关于后现代思潮的起因以及“后现代”的性质,有专家将之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社会动因说,这种解释将后现代思潮的兴起归结为它的社会政治背景,认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秩序应该被确立。二是后工业化或信息社会说,它将信息社会及其知识状态作为观察问题的一个基本视角。三是消费社会说,它认为后现代社会表现为一种消费文化盛行并支配着社会成员生活的“消费社会”的生活方式。四是文化反叛说,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Bel1),它从价值体系、宗教和文化的角度来反思现代主义。五是叙事危机说,其代表人物利奥塔(Jean~FrancoisLyotard)以“叙事危机”作为切人点来展开对后现代的阐述,以“语言游戏”的范式来解决后现代思想的核心问题,将追求差异性、多元化作为后现代的游戏规则。上述五个解释中,前三个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后面两个则从文化的角度来探讨后现代话语的产生。

“后现代性”作为一种脱胎于“现代性”的思想与行为方式,无论其理论面临多少对抗与反对,作为其精神实质的“主体去中心化”、多元主义、不确定性、微小叙事、消解权力的中心主义等诸多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并且正在触及、渗透到各个不同领域,尤其随着信息技术及其手段的普及、经济的全球化,这种影响正在深入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我们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公共行政管理。

2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几个基本观点

正如本文开头所描述的那样,后现论在公共行政领域的跨学科繁殖产生了后现代公共行政的概念,这个概念的核心仍然是对现代性的反思、对意义的解构以及对主体中心主义的消解。在现代性的视角中,公共行政被建构为一种科学、一种技术、一种企业、一种阐释,其寻求的是科学性、客观性、效率和确定的意义,而从后现代性的角度来看,公共行政应该是通过对相像、解构、非地域化和他在性的强调来掀起一场变革官僚制的革命。现代公共行政相当于规模生产,它只能对共同的公共利益进行批量化满足,如果非让它去满足公民的个性化要求,就相当于定制,成本太高,不可能实现。

后现代公共行政开始转向流程再造。在批量化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大路货需求(比如安全、义务教育等)的同时,开始考虑响应复杂多变条件下的个性化公共需求,所以要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响应速度和响应能力。但作为流程再造成果之一的新公共管理和政府治理理论模式的施行,还是要以正规体制为条件的。这种体制,好像大炮,可以打大象(满足普遍性需求),但不能打蚊子(满足个性化需求)。如果非要在现有体制框架下,解决公共产品需求的个性化响应问题,成本仍然偏高。于是,为了解决对公共产品的个性化需求的响应问题,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应运而生。转贴于中国中国-奠定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基石的,正是戴维·约翰·法默尔(DavidJohnFarmer)所著的《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TheLanguageofPublicAdministration---Bureaucrary,Modemity,andPostmodernity)这本书。而真正使该理论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则出现在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J.Fox)和休·T·米勒(HughT.Miller)合著的《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PostmodernPublicAd-ministration…TowardDiscourse)-书中。

福克斯与米勒在《后现代公共行政》中指出,就符号的层面而言,所谓的“现实”不过是社会的、历史的符号建构的产物,在后现代状况下,符号的能指与所指的脱节导致了“超现实”的出现,后现代文化最典型的特征就是高雅文化或大文化的日趋没落和亚文化的日益强劲,后现代意识的碎片化和关注于超现实的媒体形象的新部落主义使得任何形式的管理都变得困难,因此,需要找到一种新的框架:一方面,它能承受后现代的状况;另一方面,它能提出与民主理想相一致的主张。这就是所谓后现代公共行政的话语理论。

在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角度来看,官僚制在历史中是以决定论的、有意识地控制的术语定义的,同时,这些被软化为控制和理性的术语又逐渐让位于满意、统计意义、趋势等术语,决定论的或韦伯式的官僚制是一个控制的封闭系统模型。这显然与当代开放、多元的社会政治生活环境极不协调。

因此,对官僚制的突破与解构势在必行。公共能量场是话语理论的核心概念,它是现代物理学的能量场理论和现象学的方法相互修正的结果。场是作用于情境的力的复合。场的结构并不遵循固定的公式,而是取决于生活世界正在发生的事情。而能量这一概念则意味着:场中有足够的目标和意图。这些目标和意图使得人们被吸引、被激动、被改变。公共事务就是这样一种能量场,在那里,有着各种能量或力的作用,它们各自有自己的意向性或目的,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能量场。

公共能量场是表演社会话语的场所,公共政策在这里制定和修订。这一制定和修订的过程同时也是各种话语进行对抗流的过程,是具有不同意向性的政策话语在某一特定的实践环境中为获取(或实现)其意义而相互斗争的过程,换句话说,公共能量场就是“回到事务本身”的那个“具体”场合,也就是所谓的“现场办公”。在这里,没有一个意义先天地是真的或者说是本体论地确定的,意义就是为了被抓住而确立的。换成我们熟悉的语言,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11

本文主要拟从两个方面来论述后现论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的影响和渗透。首先,我将简单阐述一下什么是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其次,我将就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加以初步探讨。wwW.133229.coM

1现代性,后现代话语的产生以及后现代性

“现代性”是一个令人困惑和难以精确界定的概念,而且在当前,对这个概念更是充满着批判与解构的尝试。在关于现代性概念的界定中,有三位学者的观点比较著名:首先是吉登斯,他从社会学的角度,将现代性看作是现代社会或 工业 文明的缩略语,它包括从世界观(对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态度)、 经济 制度(工业生产与市场经济)到 政治 制度(民族国家和民主)的一套架构。他着眼于“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现代性”,因此他的现代性概念主要指称在后封建的欧洲所建立、并在20世纪日益成为具有世界 历史 性影响的行为制度与模式,等同于“工业化的世界”与“资本主义”制度…。第二个是哈贝马斯,他从哲学的角度把现代性视为一项“未完成的设计”,是一套源于理性的价值系统与社会模式设计,它旨在用新的模式和标准来取代中世纪已经分崩离析的模式和标准,来建构一种新的社会知识和时代,其中个人“自由”构成现代性的时代特征,“主体性”原则构成现代性的自我确证的原则。在他看来,现代性的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它的自我理解和自我确证的问题。第三是福柯,他同样足从哲学的角度出发,不过他将现代性理解为“一种态度”,而不是一个历史时期,不是一个时间概念。对他来说,现代性从根本上意味着一种批判的精神。

说到现代性,我们就无法绕开欧洲的启蒙运动,因为我们通常把现代性的产生归功于启蒙运动,正是启蒙运动的精神孕育出了现代性的基本观念。这些精神主要包括理性主义的精神、科学的观念以及自由主义思想。这其中,康德作为启蒙哲学的杰出代表,其所谓“先验”的理性主义精神正是对现代性精神的最好诠释。而理性的批判与建构、理性神学、自由的权利以及民主国家的理念等, 自然 也就成为现代性的应有之义。

随着对现代性概念的不断解读与对现代性理念的不断实践,我们逐渐发现随现代性而来的虚无主义成为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现代性的自我确证性在面临“存在”与“虚无”的追问时显然无计可施。同时,随着罗素(bertrandrussel1)、索绪尔(ferdinanddesaussure)、穆尔(g.e.moore)、维特根斯坦(ludwigwittgenstein)、卡尔纳普(rudolphcarnap)等人的分析哲学以及随之而来的哲学语言学转向的开始,再加上解构主义领袖德里达的推波助澜,后现代这个概念自然而然开始登上历史舞台。

正如“现代性”一样,“后现代性”也是一个令人困惑、众说纷纭、有着多重歧义的概念。作为一种自上世纪60年代开始逐渐在西方开始流行起来的社会思潮,经过分析哲学、符号学、语言学、叙事学、解构主义等等诸多流派和专家的诠释,以及消费社会的兴起与全球化的进程,后现代的思想和内容可以说已经覆盖了文化和社会诸多方面,同时也丰富、庞杂到了混乱不堪的地步。

关于后现代思潮的起因以及“后现代”的性质,有专家将之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种解释:一是社会动因说,这种解释将后现代思潮的兴起归结为它的社会政治背景,认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秩序应该被确立。二是后工业化或信息社会说,它将信息社会及其知识状态作为观察问题的一个基本视角。三是消费社会说,它认为后现代社会表现为一种消费文化盛行并支配着社会成员生活的“消费社会”的生活方式。四是文化反叛说,代表人物是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danielbel1),它从价值体系、宗教和文化的角度来反思现代主义。五是叙事危机说,其代表人物利奥塔(jean~francoislyotard)以“叙事危机”作为切人点来展开对后现代的阐述,以“语言游戏”的范式来解决后现代思想的核心问题,将追求差异性、多元化作为后现代的游戏规则。上述五个解释中,前三个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后面两个则从文化的角度来探讨后现代话语的产生。

“后现代性”作为一种脱胎于“现代性”的思想与行为方式,无论其理论面临多少对抗与反对,作为其精神实质的“主体去中心化”、多元主义、不确定性、微小叙事、消解权力的中心主义等诸多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并且正在触及、渗透到各个不同领域,尤其随着信息技术及其手段的普及、经济的全球化,这种影响正在深入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我们社会政治生活领域的公共行政管理。

2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几个基本观点

正如本文开头所描述的那样,后现论在公共行政领域的跨学科繁殖产生了后现代公共行政的概念,这个概念的核心仍然是对现代性的反思、对意义的解构以及对主体中心主义的消解。在现代性的视角中,公共行政被建构为一种科学、一种技术、一种 企业 、一种阐释,其寻求的是科学性、客观性、效率和确定的意义,而从后现代性的角度来看,公共行政应该是通过对相像、解构、非地域化和他在性的强调来掀起一场变革官僚制的革命。现代公共行政相当于规模生产,它只能对共同的公共利益进行批量化满足,如果非让它去满足公民的个性化要求,就相当于定制,成本太高,不可能实现。

后现代公共行政开始转向流程再造。在批量化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大路货需求(比如安全、义务 教育 等)的同时,开始考虑响应复杂多变条件下的个性化公共需求,所以要进行流程再造,提高响应速度和响应能力。但作为流程再造成果之一的新公共管理和政府治理理论模式的施行,还是要以正规体制为条件的。这种体制,好像大炮,可以打大象(满足普遍性需求),但不能打蚊子(满足个性化需求)。如果非要在现有体制框架下,解决公共产品需求的个性化响应问题,成本仍然偏高。于是,为了解决对公共产品的个性化需求的响应问题,后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应运而生。

奠定后 现代 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基石的,正是戴维·约翰·法默尔(davidjohnfarmer)所著的《公共行政的语言——官僚制、现代性和后现代性》(thelanguageofpublicadministration---bureaucrary,modemity,andpostmodernity)这本书。而真正使该理论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的内容,则出现在查尔斯·j·福克斯(charlesj.fox)和休·t·米勒(hught.miller)合著的《后现代公共行政——话语指向》(postmodernpublicad-ministration…towarddiscourse)-书中。

福克斯与米勒在《后现代公共行政》中指出,就符号的层面而言,所谓的“现实”不过是社会的、 历史 的符号建构的产物,在后现代状况下,符号的能指与所指的脱节导致了“超现实”的出现,后现代文化最典型的特征就是高雅文化或大文化的日趋没落和亚文化的日益强劲,后现代意识的碎片化和关注于超现实的媒体形象的新部落主义使得任何形式的管理都变得困难,因此,需要找到一种新的框架:一方面,它能承受后现代的状况;另一方面,它能提出与民主理想相一致的主张。这就是所谓后现代公共行政的话语理论。

在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角度来看,官僚制在历史中是以决定论的、有意识地控制的术语定义的,同时,这些被软化为控制和理性的术语又逐渐让位于满意、统计意义、趋势等术语,决定论的或韦伯式的官僚制是一个控制的封闭系统模型。这显然与当代开放、多元的社会 政治 生活环境极不协调。

因此,对官僚制的突破与解构势在必行。公共能量场是话语理论的核心概念,它是现代物 理学 的能量场理论和现象学的方法相互修正的结果。场是作用于情境的力的复合。场的结构并不遵循固定的公式,而是取决于生活世界正在发生的事情。而能量这一概念则意味着:场中有足够的目标和意图。这些目标和意图使得人们被吸引、被激动、被改变。公共事务就是这样一种能量场,在那里,有着各种能量或力的作用,它们各自有自己的意向性或目的,从而形成一个公共的能量场。

公共能量场是表演社会话语的场所,公共政策在这里制定和修订。这一制定和修订的过程同时也是各种话语进行对抗性交流的过程,是具有不同意向性的政策话语在某一特定的实践环境中为获取(或实现)其意义而相互斗争的过程,换句话说,公共能量场就是“回到事务本身”的那个“具体”场合,也就是所谓的“现场办公”。在这里,没有一个意义先天地是真的或者说是本体论地确定的,意义就是为了被抓住而确立的。换成我们熟悉的语言,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公共事业管理概念篇12

1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的概念诠释

1.1 民间社团

对于社会团体(也称社团),我国官方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定义其为: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国际上,与社团组织类似的代名词有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它们虽然称谓不同,但在本质上都是指向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之外的那部分公共领域。关于“民间”一词,在我国的文法用语中习惯将其与“官方”做明显的区别,本文中民间社团的概念并不是独立于社团概念之外,它与社团的概念仍然是互通的,强调民间是考虑到我国不少社团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如共青团中央、妇联等组织虽具有社团的性质但由于其特殊的政治、法律地位通常被划归于人民团体而不属于民间社团的范畴。

1.2 公益精神

公益的概念从不同的学科角度解释可以得到不一样的内涵。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理解。考虑到本文的研究对象,以下是从狭义的角度来使用公益这一概念,即“公益”主要是公益主体以非政府的形式进行的、具有非营利性、非强制性、救助性和社会性的一切公益活动的总和。公益的基本特征得以显现:①非政府性,它的行为主体不是来自于政府,而是来自于社会公民的自发组织。②非营利性,它是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推动社会发展为目的的,而非营利。③非强制性,即实践公益的主体是通过自愿的行为来进行参与的。④救助性,即帮助或者扶住弱势群体是公益产生的最主要的出发点,这些弱势群体不仅是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对象也公益事业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⑤社会性,这代表着公益实践是一项社会性的活动。

公益精神中的“精神”是比较抽象的概念,它在哲学上是指人们在改造世界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的观念、思想上的成果,它不仅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而且具有对客观现实的能动作用。结合起公益的特性我们在此可以将公益精神的内容定义为:公益主体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出于关怀意识、公共意识、利他意识,为促进社会群体和人类共同发展,而有所施为的一种高尚的人格品质和价值观念。

1.3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

公益精神属于社团的文化层面。它是在社团这个特定群体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与公益精神的价值判断,并由此在各项实践活动中所作出的行为选择。具体是指社团成员具备的以高度的责任感,出于崇尚的人文关怀和利他意识,自愿的参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和各项事业发展的精神,公益活动是其参与表达的一种方式。而社团公益精神培育正是打造社团精神文化,推动社团公益行动的重要桥梁。

2 民间社团公益精神培育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