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风险事件合集12篇

时间:2023-07-23 08:22:41

保险业风险事件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1

一、资金保障风险在企业战略类风险中的地位

战略类风险是指影响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各种未来的不确定性,包括战略规划风险、煤炭资源风险、人才技术保障风险、资金保障风险、行业竞争风险、产业政策风险、宏观经济风险和产业结构风险。兖矿集团运用风险辨识评估的理论与方法,一是通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辨识,确定战略类风险分类结构;二是通过科学评估,确认战略类风险中重大市场风险。通过上述流程和方法,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对战略目标的影响程度两个维度对战略类风险进行了评估。2011年兖矿集团确认出战略规划、煤炭资源、资金保障、产业结构、行业竞争五个二级风险,未来的不确定性高,对集团战略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大,是战略类风险中的重大风险。按对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影响程度,根据评估结果,资金保障风险在整个战略类重大风险序列中,排在第三位。资金保障风险是指在资本市场、宏观政策及企业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下,导致企业融资能力及经营现金流入不能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未来的不确定性。兖矿集团资金保障风险主要涉及集团公司总部、实业公司、能化公司、电铝公司、物业公司;涉及财务融资管理流程、资本运营管理流程。资金保障风险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一是因资金不能及时支付,而导致企业信誉评级下降;二是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影响集团“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四是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资金保障风险事件

近年来,兖矿集团随着加大资源开发和国际化战略的步伐,资金需求量大,而企业整体造血功能不足,资金保障成为企业高管特别关注的一大风险。资金保障风险多年一直被评估为战略风险类别下的重大二级风险之一,在2011年居于战略类风险第三位。资金保障风险评估过程中共收集重大风险事件7条(图略)通过上述风险事件描述,兖矿集团资金保障风险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公司高速发展建设阶段,资金需求量大,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二是集团资产负债率高,整体盈利能力不强,不能有效支撑公司的发展;三是国家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增加了集团信贷的难度和成本;四是资本运营短期内很难发挥作用,导致资金供应不足。

三、资金保障风险深入分析

(一)为加快资源开发和国际化战略步伐,“十二五”规划投资将进一步加大,可能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兖矿集团“十二五”规划投资将达到1000亿元-1200亿元,其中,煤炭产业规划投资550.09亿元,主要用于开发和获取煤炭资源;煤化工产业规划投资447.46亿元,主要用于产业升级和煤制油、煤制烯烃项目;煤电铝产业规划投资67.56亿元,主要用于投资巨野电厂及铝型材项目。上述项目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煤矿投资周期约4年,煤制油、煤制烯烃投资周期约5年,电厂最短周期也要3年),资金周转慢。

(二)集团公司部分主业存在较大亏损,影响集团融资能力的提高。如表2所示,集团公司所属板块中只有煤业公司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但该公司为上市公司利润摊薄后,归属母公司的利润相对较少,根据近三年的数字看,集团公司利润呈不稳定状态。煤化产业板块亏损逐年增加,由于市场产能过剩、生产装备运行不稳定和维修改造费用增加等原因,短期改观的可能性不大。电铝产业板块盈利能力不强。物业是企业办社会的产物,随着维修费用和连年亏损已成定局。实业盈亏基本持平。

(三)集团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融资能力空间受限。(图略),兖矿集团的盈利能力和成长能力相对较好,存货周转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相对较差。资产负债率是客户信用评级的一项重要指标,它反映企业负债水平和偿债能力,是银行最关心的一项指标。财务报表显示2010年末兖矿集团公司总资产为1172.76亿元,负债总额为820.08亿元,净资产总额为352.67亿元,资产负债率69.93%,从该指标看,集团的融资能力空间受限。

(四)资本运营短期内很难发挥作用,可能导致资金供应不足。资本运营作用发挥的不确定性和有效性,影响预期目标的实现。资本运营主要有三种手段:一是市场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配股、增发新股、转让股权、派送红股、转增股本、股权回购;二是收购兼并,包括企业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收缩以及风险投资等;三是资产重组,包括对企业资产进行剥离、置换、出售、转让,以实现资本结构或债务结构改善等。针对市场融资方式,由于受政策、市场、融资筹划、市场监管等因素影响较大,兖矿集团存在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针对收购兼并方式,由于存在目标公司的选择、多个收购者之间的竞争、目标公司反收购、收购过程的技术操作等因素,影响兖矿集团收购质量、成本和成败;针对资产重组方式,市场对资产的认可度、购买能力、政府支持力度、人员的安置、产权的转移、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均是影响兖矿集团进行此项工作的重要因素。同时,集团公司资本运营关键人才缺乏,没有建立起资本运营专业团队,严重影响资本运营目标实现。

(五)国家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增加了企业信贷的难度和成本。从2007年1月到2010年12月,国家26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该比率呈整体上升态势。2010年1月18日到2011年2月24日,国家连续八次上调该准备金率,反映了国家“控通胀”抑制投资过热的决心,集团公司信贷难度增加。2010年10月起连续三次上调存贷款利率,一年期贷款利率上调幅0.75%,增加了集团公司信贷的成本。

四、结论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2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国内有关研究大多集中于金融综合经营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和模式的选择,以及在国内开展综合经营所需条件的讨论上。对于金融综合经营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大多是集中在理论层面,量化研究较少。

胡再勇(2007)使用模拟合并的方法发现商业银行跨业兼营财险、寿险和基金能增加商业银行的收益,并显著降低银行的破产概率。但是商业银行单一跨业经营基金业务带来的收益增加不足以弥补其增加的风险,因此会得不偿失(胡再勇,2006)。

尽管如此,近年来金融机构加快了综合经营的步伐,相关监管部门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间的综合经营行为。我们希望通过定量研究,从市场的反应来观察近两年来推出的相关法规对金融各行业的影响,为国内进一步研究金融综合经营提供一些经验证据。

本文以下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II部分为理论分析和事件选择;第III部分为数据和实证模型;

第IV部分为结果分析;第V部分为本文的结论。

二、理论分析和事件选择

(一)理论线索梳理

金融综合经营主要从两方面产生绩效: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后由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带来的好处大于合并产生的成本增加,那么公司价值会有所提升;相反,如果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后由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带来的好处小于合并产生的成本增加,公司价值会下降。此外,一些学者还从综合经营对金融机构的效率影响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整合后可以提高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Bergeret 1996;Graham和Hewitt,1993;

Boyd,AllenJagtiani(2000))。Staikouras(2009)采用事件分析法研究发现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出后美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会产生明显的超额收益。由此本文提出,国内银行业和保险业间不断加深的合作会增加相关金融机构的公司价值。另外,还有研究认为实施金融综合经营可以降低各金融行业的风险(Neale和Peter-son,2005)。因此在关注各金融机构整合带来的收益时,还应考虑其带来的风险变化。

(二)事件选择

事件3在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方面对国内投资人有所放宽,将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条件简化为有盈利。此外,本次修订还删除了竞争回避原则,为日后其他金融机构参股保险公司做好铺垫;事件4并未在推进混业方面有大的进展,但为保险业带来不小的变化。修订删去了旧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为保险公司投资其他企业和金融机构留下空间;事件6对金融控股公司资金筹集、投资经营活动、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些事件都为银行和保险业带来新市场价值。

假说2:事件5和7对银行和保险业的市场价值的影响不确定。新《保险法》将现行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拓宽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增加了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内容,删除了之前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条文。有些内容在事件4就已提出,但一年之后并未有实质性进展,直到新《保险法》正式实施,虽然拓宽了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但也明确指出目前保险公司和银行需分业经营,因而对银行和保险业的市场价值的影响难以确定。

假说3:事件8将减少银行和保险业的市场价值。事件8提出防范试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跨业传递,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出现。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监管部门对综合经营可能潜藏的风险有较多的考虑,担心金融机构间的整合带来的风险会超过整合的好处,这种担心会减少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市场价值。

三、实证模型和数据

为了检验事件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价值的影响,本文采用事件分析法来捕捉行业市场价值的变化。

(一)有关方法的讨论

另外,为表明该超额收益是由我们关注的法规事件引起,而非其他干扰因素引发,我们加入了证券行业。这些法规事件大多都未涉及证券行业,因而假设对证券行业无影响,若结果显示证券行业与银行和保险业都同时产生超额收益,则说明存在其他影响整个金融业的系统性因素干扰研究结果;相反,若结果显示证券行业并未产生超额收益,则说明不存在其他系统性因素干扰研究结果。

本文实证模型如下:

(二)数据描述

四、结果分析

有三个事件显著影响了保险业的市场价值。

事件3的系数在s%的显著性水平下为正,《送审稿》也对保险业产生了2.8%的超额正收益。

不能加快加深与银行的综合,使其不能进一步利用银行业的网络分支、后台和客户关系等优势来发挥协同效应和范围经济,市场对此反应消极。

表2第四列第四行开始显示了一系列法规事件对证券行业市场价值的影响。结果表明证券业并未出现超额收益,因而证明以上结果是来自这些法规的影响。

五、稳健性检验

2.进一步更改事件窗口,将事件窗口分别变为事件前一天、当天和后一天以及事件前两天、当天和后两天。结果表明事件3和4对银行和保险业的影响基本没有变化。当事件窗口变为事件发生日前后两天时,事件6仍对银行业产生超额正收益,但结果不再显著。

六、结论

2008至2009年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一系列法规来规范和促进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本文通过研究这些法规的事件效应来判断其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价值的影响。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3

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古今中外,凡医疗活动将都难免风险。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消费者投诉中,医疗纠纷一直是热点,并且此类纠纷的数量一直在增加。在我国,600万之众的卫生队伍中的80%的人,在从事临床医疗和科研工作,谁也无法推算他们每天会遭遇多少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成都市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有上百起。这些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的巨额索赔,使医院和相关责任人来说难以承受。不仅如此,医院和责任者还会陷入无止境的纠纷中,影响其工作和声誉。为此,一些义务人员想到了通过保险的途径来应付可能会出现的医疗事故索赔。

物质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物质条件,也就是保险需求产生的条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可分为五个层次,即基本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被爱的需求、新生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人们只有在低级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才会产生高一级的需求。而对于我国的医务工作者来讲,根据他们的收入状况分析,基本的生理需求已得到了满足,已达到了追求安全需求的层次。因此,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对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持欢迎的态度。

经济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经济条件,也就是职业责任保险供给产生的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层出不穷,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终于使人们完全认识了责任保险。

大多数人对责任保险的认同,就可以满足保险供给产生的理论基础,即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要求。这样,在中国现有的保险技术条件下,医生职业责任成为可保风险。

由此可见,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供给和需求条件已经成熟,这一险种在我国的市场前景是乐观的。

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及成因

尽管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对医生、医院、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医院彻底与医疗纠纷绝缘,所有善后事宜均由精通医疗业务的理赔代表负责;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也会因入保的医院多,涵盖医生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已为法定保险,这些国家的医疗纠纷也远远的低于我国。尽管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医疗工作者的兴趣,但是投保人数却很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下:

需求方分析

在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方为医疗机构,就医生个人而言,他们对自己的职业责任保险大都表示欢迎,但是对医院来说,就不太愿意给医生投保或者不希望让社会知道自己医院的投保情况。

医院对自己信誉的担忧。医院担心一旦病人知道自己的医生对医疗责任保了险,就可能会产生对医生责任心要降低或医术水平不高的误解,从而影响医院整体声誉和生意。而医院的这种担心显然会直接影响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深度和广度。

相对偏小的责任风险。尽管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起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事故范围和经济补偿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较高,医院在进行了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之后,它们一般会选择风险自留,因为保险费远远的大于它们的每年的赔付。

保险产品的险种单一。目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只是按照医务人员的专业职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医疗风险差距很大的医务人员,他们也只能买同样的保险。这不仅造成了一些风险较小的医院不愿投保,同时也造成了风险较大医院的道德逆选择,这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以平均的保险费购买保险。

供给方分析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供给方即保险公司。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保险公司面临着以下的问题,结果导致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偏高。

道德风险的存在造成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纯保险费率偏高。道德风险是普遍存在于各个险种中的一个问题,但是它在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运行中表现更为突出。

在投保时存在道德逆选择。由于我国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自愿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再加上并未对市场进行细分,使不同风险的人在保险费率上没有差别,或者差别不大,造成投保人的风险一般较大,赔付率较高,导致纯保费部分居高不下,限制了一些风险较小的保户积极投保。

投保后的道德风险。由于我国对医生的职业生涯缺乏一套完备而且透明的监管体系,因此在医院投保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以后,容易造成一些医生的责任心缺乏,使保险事故增加,从而保险赔付增加,这也会使保险费率提高。

经验数据的缺乏造成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纯保险费率厘定不科学。从精算的角度来讲,一个险种的设置首先应当满足大量的同质可保风险的存在。可是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这一前提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无法满足大量可保风险的要求。由于我国没有实行法定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而且保费偏高,结果投保人数量有限,造成大量风险这一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4

2002年9月1日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的范围明显扩大,取消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分,统称医疗事故,且医院和医生在事故中的赔偿额明显提高,在此情形下,早被冷落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近期受到了各家医院空前的重视。实际上,这是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供给与潜在需求相互作用的结果。

一、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条件

1.前提条件

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古今中外,凡医疗活动将都难免风险。中国消费者协会收到的消费者投诉中,医疗纠纷一直是热点,并且此类纠纷的数量一直在增加。在我国,600万之众的卫生队伍中的80%的人,在从事临床医疗和科研工作,谁也无法推算他们每天会遭遇多少风险。据不完全统计,成都市每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有上百起。这些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的巨额索赔,使医院和相关责任人来说难以承受。不仅如此,医院和责任者还会陷入无止境的纠纷中,影响其工作和声誉。为此,一些义务人员想到了通过保险的途径来应付可能会出现的医疗事故索赔。

2.物质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物质条件,也就是保险需求产生的条件。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们的需求可分为五个层次,即基本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与被爱的需求、新生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人们只有在低级的需求得到满足以后,才会产生高一级的需求。而对于我国的医务工作者来讲,根据他们的收入状况分析,基本的生理需求已得到了满足,已达到了追求安全需求的层次。因此,大多数医务工作者对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持欢迎的态度。

3.经济条件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产生的经济条件,也就是职业责任保险供给产生的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商品经济的发展,各种民事活动急剧增加,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层出不穷,人们的索赔意识不断增强,终于使人们完全认识了责任保险。

大多数人对责任保险的认同,就可以满足保险供给产生的理论基础,即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要求。这样,在中国现有的保险技术条件下,医生职业责任成为可保风险。

由此可见,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的供给和需求条件已经成熟,这一险种在我国的市场前景是乐观的。

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及成因

尽管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对医生、医院、患者和保险公司都有好处,既能让医生解除高额赔付的后顾之忧,医院彻底与医疗纠纷绝缘,所有善后事宜均由精通医疗业务的理赔代表负责;同时可以使患者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保险公司也会因入保的医院多,涵盖医生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西方发达国家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已为法定保险,这些国家的医疗纠纷也远远的低于我国。尽管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引起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医疗工作者的兴趣,但是投保人数却很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如下:

4.需求方分析

在我国,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方为医疗机构,就医生个人而言,他们对自己的职业责任保险大都表示欢迎,但是对医院来说,就不太愿意给医生投保或者不希望让社会知道自己医院的投保情况。

医院对自己信誉的担忧。医院担心一旦病人知道自己的医生对医疗责任保了险,就可能会产生对医生责任心要降低或医术水平不高的误解,从而影响医院整体声誉和生意。而医院的这种担心显然会直接影响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深度和广度。

相对偏小的责任风险。尽管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起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事故范围和经济补偿方面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由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较高,医院在进行了简单的成本收益分析之后,它们一般会选择风险自留,因为保险费远远的大于它们的每年的赔付。

保险产品的险种单一。目前的医疗责任保险,只是按照医务人员的专业职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医疗风险差距很大的医务人员,他们也只能买同样的保险。这不仅造成了一些风险较小的医院不愿投保,同时也造成了风险较大医院的道德逆选择,这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以平均的保险费购买保险。

5.供给方分析

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供给方即保险公司。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保险公司面临着以下的问题,结果导致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偏高。

道德风险的存在造成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纯保险费率偏高。道德风险是普遍存在于各个险种中的一个问题,但是它在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运行中表现更为突出。

在投保时存在道德逆选择。由于我国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自愿保险,不具有强制性,再加上并未对市场进行细分,使不同风险的人在保险费率上没有差别,或者差别不大,造成投保人的风险一般较大,赔付率较高,导致纯保费部分居高不下,限制了一些风险较小的保户积极投保。

投保后的道德风险。由于我国对医生的职业生涯缺乏一套完备而且透明的监管体系,因此在医院投保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以后,容易造成一些医生的责任心缺乏,使保险事故增加,从而保险赔付增加,这也会使保险费率提高。

经验数据的缺乏造成了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纯保险费率厘定不科学。从精算的角度来讲,一个险种的设置首先应当满足大量的同质可保风险的存在。可是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这一前提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无法满足大量可保风险的要求。由于我国没有实行法定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而且保费偏高,结果投保人数量有限,造成大量风险这一条件无法得到满足。

无法满足同质风险的要求。由于医生这一职业的特殊性,风险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想保证风险的同质性,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可是我国目前的险种设计的分类很不科学,仅以职称这一因素对医务人员进行分类,必然不能满足风险同质的要求。

医疗责任保险技术要求较高。由于此险种涉及很多医疗技术和操作上的问题,所以保险公司在具体管理与操作上,必须注意技术问题的处理,否则会带来许多麻烦,结果造成保险公司成本上升,管理费用提高,进而导致附加保费的提高。

二、发展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对策及建议

尽管从理论上讲,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市场前景很好,可是由于中国目前在需求和供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造成了目前市场总体的不乐观。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实行强制保险

对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实行强制保险是确保该险种在我国的顺利实施最重要的环节。因为强制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克服目前该险种在我国市场上的很多弊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有利。

降低投保人对自己信誉的影响。目前投保人不愿主动投保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最主要原因是担心自己投保而其它医疗机构没有投保,将会引起患者对投保的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的怀疑,进而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经营;同时担心由于患者以为向投保的医疗机构索赔更容易,将会导致投保的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可能多于其它未投保的医疗机构,管理成本加大。如果采取了强制保险,这种怀疑和担心将不再存在,有利于此险种快速、健康的发展。

降低投保时的道德逆选择。通过实行强制保险,可以使参加保险的保户的平均风险降低,从而保证营业保费中纯保费的降低。这样,不仅可以鼓励更多的保户投保,保障医生和患者的利益,有利于社会安定;同时,由于投保人的增多,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平均不变成本,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从而降低营业保费中的附加保费部分。这样又会引来更多的保户,从而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进入良性循环。

保证纯保费厘定的科学性。通过实行强制保险,可以满足大量可保风险存在的要求,可以克服目前纯费率厘定中的非科学性。同时,由于采取的是强制保险,几乎所有的合格的投保人都必须参加保险,这样,以前的一些关于医疗事故纠纷及赔付的经验数据都可以使用,进一步保证了费率厘定的科学性。

2.推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

由于医生职业责任保险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每一因素都可能导致风险事故差异很大,这就要求必须对此险种所涉及的风险因素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细分,目前国外主要依照专业进行细致划分,如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医师业务责任保险、药剂师责任险、内科医师责任险、外科及牙科医师责任险、护士责任险、美容师责任险等险种。但是笔者以为鉴于综合性险种保费较高以及这一险种在风险因素上的复杂性和这一产品对于中国保险业还属于新生事物,因此结合医生的职务、专业、以往的职业记录,推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如外科手术保险、医疗诊断保险、输血保险等等,既可以通过对市场细分,满足同质可保风险存在的要求,保证纯保费厘定的科学性,又可以降低保险费率,吸引大量投保人,进而降低附加保费,最终使营业保费降低。

3.建立完备的医生职业监管体系

防止医生投保后的道德风险,除了对医生进行道德思想教育以外,应当建立一整套的约束机制。首先,这一机制必须是完备的,它要涵盖医生执业生涯的方方面面;而且,这一套制度应当是透明的,不仅医院要对每个医生的道德和技术水平要了解,而且保险人也应对每个医生的情况作到心中有数,因为医生的道德和技术水平是影响保险人是否承保和是否在现有的条件下承保的重要事实,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对此有知情权。

4.引入保险中介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当代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承保和投资,而此险种的技术性较强,更需要保险中介来做大量的工作,比如保险理赔可以由保险公估人来完成,通过社会分工和专业化来提高工作效率和降低成本,从而降低附加保费,进而降低营业保费。

尽管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这一新生事物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被完全理解和接受尚需时日,但是,虽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完善、医疗水平的发展、可保风险的不断出现,加上保险公司自身在险种设计上的努力和自身管理的加强,经过不断的摸索,一定能够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王方剑.四法令催热医疗责任险.经济观察报,2002.9

2.蓝松.保险概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5

2015年6月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将20万元支票交付给在其公司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盈利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代表手中,这是深圳市自2008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以来该险种首次获赔的案例。该案例中,盈利达公司是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其在火灾后妥善处理了有毒有害物质和废水废气,虽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但因其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并积极处置污染物,所以由保险公司承担了投保控制和清理污染方面的费用。这没有局限于以往保险公司只承担污染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这一措施不仅可以积极防范污染事故的发生,又分散了企业在发生污染事件后的赔付压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既具有市场的灵活性特征,又具有行政管理的色彩。本文着眼于我国环境污染的程度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现状,立足于政府立法明确提出该险种的目的,探索我国政府和投保企业长久可行的对策。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优势明显

(一)保护环境的迫切需要

我国环境不断恶化,见之各大新闻版块的受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影响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愈演愈烈。突发环境事件按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据我国环境保护部统计,2015年全国共发生330起突发环境事件,其中重大事件3起,较大事件5起,一般事件322起。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城区地下水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侵权行为的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的热议和恐慌。受污染的环境一旦被破坏,却难以恢复原状。在当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公众环境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公众反对化工、重金属企业排放污染事件等时有发生,企业越来越难开展原有的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活动。为安稳民心、改善环境质量,我国政府也一直在探索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补偿模式。美国于上世纪70年代首个提出要在全国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逐步发展,通过环境保护立法严格规定了环境污染的责任,刺激了转移环境风险需求的产生。

(二)风险承担能力强

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投保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和清理污染物等费用。该险种不仅可以为投保企业在环境污染发生后解压、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且督促投保企业要及时缴纳投保金,同时也要完善企业自身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现今的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中大多约定,若投保企业没有采取及时有效的环境污染防范措施,保险公司将分文不付。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企业的源头保护环境,避免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困难重重

2013年1月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指出要在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和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从试点区域和试点企业来看,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一)保险公司推广难

从保险公司运营情况来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没有取到预期的效果,其推进并不顺利。该险种是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所有责任,对于资金不雄厚的保险公司来说,推广该险种对其企业运营面临巨大风险。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推行该险种的保障,尤其是未统一环境污染的责任确认与环境损失的标准,导致在理赔过程中出现纠纷的事件屡见不鲜,保险公司也会因此面临流失客户、甚至破产等风险。且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的突发性、多样性,保险公司面临制定赔偿费率、保险产品研发、推广宣传等方面滞后等问题。很多保险公司表示推行这一险种风险太大,对保险公司利益也不大。在当前环境污染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政府设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转的长效机制,运用“社会”这一无形手来管理保险机制,从而实现我国的环境管理转型。但是一旦出现需要大面积赔付的环境事件,企业无力支撑,只能倒闭,而百姓倒霉,最终只能政府买单。保险公司不负责事后将环境恢复到原状,因为该部分的风险保险公司无法估量。

(二)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的投保率整体较低,市面上流通的大多是小范围,没有专款专营,多家保险公司更是把这个险种直接下架。根据中国平安提供的数据显示,每家企业的平均保费在一至两万元。这样的保费在保险行业已经比较低了,但是企业投保积极性仍然不高。由于企业生产环境污染违规后的惩罚力度不大,且目前也没有强有力的、现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尤其是环保法与其他实体法相比,不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因此企业怀有为环境污染事件负责的主体是政府的侥幸态度,而企业只承担其中微乎其微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就从本质上削弱了企业购买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需求。

三、环境责任保险实施有赖于行政干预

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还在加剧,但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政府推广险种难,这是我国环境保护正急需解决的矛盾。但从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情况来看,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鲜少有企业咨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更少参保,多家保险公司已下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由于缺失行政力量的强制干预,保险公司吸引不了企业自发购买保险。

(一)政府积极干预

目前,环境责任保险主要的发展模式还是由政府引导企业投保甚至政府强制企业投保,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性质、我国的特殊制度等方面影响。上世纪,我国以经济发展为重心,忽视了环境保护。当今,破坏环境不再被政府认为是经济发展必须要付出的代价。1.强化立法力度:在调整我国经济产业结构时,政府应该强化环保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并着力完善保险的基础配套条件,制定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和调整优化各项机制,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积极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两部基本法规都明文指出了要实施环境污染赔偿,但都未明确规定企业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的惩罚机制,而其他具体的行业环保法规对污染企业的罚款也都数额较小或者赔偿标准非常模糊。因此,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广急需要完善规定污染企业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并且切实强化责任追究。建立高效的环境立法体系,可大大提高企业的投保率以及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2.加大财政支持:政府部门要积极行使环境治理职能以及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针对具体企业积极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而不是只在某一区域、某一产业推广,应更具有针对性,推动更合理有效发展的环保机制。设立不同的奖励机制,出台针对环境污染责任险的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信贷支持、保费补贴等鼓励企业投保,减轻企业负担。但要提高保障程度。政府既要督促企业重视自身的环境风险管理工作,又要鼓励保险公司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产品开发,从而更好地引导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3.成立专门的承保机构:目前,我国政府没有统一机构对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完备的管理。而美国政府在国内成立了专门的承保机构,即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德国也成立了专门的承保机构和金融公司共同开发环境责任保险;法国将其国内外的保险公司联合起来,共同开发了一个共保公司。我国目前是由分散在各地的保险公司在当地企业进行承保,而保险公司由于环境责任保险险种的利润较低并不会重视此险种的开发。因此我国也应该成立由政府专款专项支持的承保机构,加强市场引导,吸引企业积极投保。

(二)保险公司精准评估,规范赔偿程序

由于企业经营范围的不同,因此保险公司要针对投保企业的行业环境风险进行精准评估并分类定价。由于该保险合同内容具有特殊性、不定性和复杂性,因此每份保险合同都应设有特有条款个性定制,而不能采取格式合同统一定制。且保险公司除了要做好环境污染后的调查、理赔工作等,也应该为投保企业提供其他有价值的环境增值服务,协助环境监督部门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积极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更好的经营发展。保险公司也可以扩大可投保范围,降低费率,吸引企业投保。为不同投保企业开设个性化、专业化的费率。加大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和相关案例,提供义务咨询服务,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保险赔付率。当前企业多抱怨投保手续复杂,理赔程序繁杂且耗时长。而保险公司对这一险种的开发力度以及投入资金也不多,导致在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后,保险公司不能立即拨款,有违环境责任保险设立的目的。保险公司应设立赔偿程序表,向社会大众公开,增强其投保信心。

(三)社会机构专业评估

2014年3月环保部下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一定程度上指明了投保前对企业环境污染风险的评估问题如何解决,因此应按照规范的风险评估指南规范执行,禁止自行定制风险评估手段,从技术方面做好投保前工作。由于保险企业缺乏对投保企业环境风险的全面认识,甚至缺乏相应的专家对环境损害进行识别和评估,因此亟需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来辅助保险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环境风险评估,借助社会机构的力量实现风险评估的专业化和市场化。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6

随着技术进步和文明发展的人类现代化进程及人们对风险和风险管理的认知演变,“风险社会( RiskSociety) ”已成为当代特征的形象描述,社会风险( Social Risk) 及其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研究重心。西方社会学家将广义的社会风险分成三种类型: ( 1) 政治风险,包括与别国发生战争的可能性,或外力入侵、内战、恐怖事件引起的动乱、意识形态分歧、经济利益冲突或地区性冲突、党派纷争等因素造成的风险;( 2) 社会风险,包括分配不均、与政府对抗、结社群斗、失业人口增加与不安定、宗教纷争、社会各阶层对立等因素引起的风险; ( 3) 经济风险,包括经济萎缩、罢工、失业增加、生产成本大幅度上升、出口收入剧减、出口货物竞争力低落、滞销、价格大幅度跌落、粮食与能源价格大幅度上升等因素引起的风险。①狭义社会风险即其中的第二种。当代由社会风险的概念派生出社会风险源( Social Risk Source) ———社会风险的来源一个新的风险社会学概念。它的广义指社会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可能来源于社会的经济、金融、政治、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不仅包括微观社会领域、也包括中观和宏观社会领域各种社会风险的来源。狭义概念是人们把社会看做是国家或地区之内的一个子系统时所表达的社会子系统的各种风险的来源②。

从社会系统的基本要素构成分类社会风险源,可有自然风险源、人口风险源、信息风险源、制度风险源等; 从社会系统的各子系统构成分类社会风险源,可有政治风险源、经济风险源、科技文教风险源等。为了更好地应对社会风险,立足现代风险管理的宏观战略视角,世界银行在1999 年提出了“社会风险管理”的全新理念③,致力于建立社会风险管理机制。目的在于从系统、动态和综合决策的角度合理配置政府社会保障计划、市场商业保险计划及传统家庭、社区计划的综合保障功能,构建社会风险控制机制、社会风险预警机制、社会风险补偿机制,为有效处置社会风险、提供一种具有重要决策价值的创新性制度和策略框架。它指出社会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防范和补偿社会风险所致的损失; 以预防和减少贫困、促进个人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要目标。围绕世界银行提出的社会风险管理理念,国际社会风险管理研究取得系列成果,具代表性的: ( 1) 对于社会风险管理政府应注意多种风险管理方法的结合。如 Rejda( 2005) 指出: 风险管理可采取避免风险,减小损失,降低发生率,自留风险,保险和非保险风险转移等; ( 2) 社会保障根植于社会风险管理。如 Holzmann等( 2001) 在“Social Risk Management: A New Conceptual Framework for Social Protection,and Beyond”文中提出这种全新概念; Menno Pradhan( 2002) 则观察了医疗保险对于社会风险管理的功效,等等。( 3) 社会风险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如: Drennan and Mc Connel( 2007) 论及政府风险管理职责存在于多个方面。在社会政治方面,风险往往来自于社会内部的矛盾。政府应当尽可能地协调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群体之间的和谐与合作,防止更大风险的聚集和爆发,等等。

总之,最新国际社会风险管理发展趋势是: 越来越多地注重政府、市场与个人的共同参与机制,包括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在内的多种制度设计; 关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社会风险及其风险源: 如它们的动态变化特征和相互作用关系; 社会风险评价、转化条件及预防方法等。

二、当代中国社会风险及其风险源分析

现实中国面临的社会风险比以往任何时候均具有挑战性。在走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经济高速发展路程后,外部世界政治的、经济的、科技的风险源和内部诸如产业、城乡、地域等多种不平衡发展的风险源累积聚合。转型期的中国,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农业社会与工业社会、封闭性社会与开放性社会相互交汇与碰撞,各社会阶层的地位和收入差距逐渐拉大,由此产生社会价值体系裂变甚至失范,多种矛盾交织和利益冲突,社会风险加剧,突出表现为五类社会风险事件: ( 1) 恶意破坏和报复。如引炸公交车、持刀行凶等; ( 2) 安全和责任事故。如: 矿难、车祸、森林失火等; ( 3) 各种公共危机。如: 食品安全、水污染等; ( 4) 经济利益纷争与冲突。如商业欺诈、逃债、城建中的强拆等引发的等; ( 5) 恐怖袭击。如“”、“”事件等。

分析当代中国的主要社会风险源,其一: 人口与自然风险源。13 亿多人口,尤其当人口总量高峰、就业人口高峰、老龄人口高峰相继到来,社会系统面临严重超负荷,影响其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我国老龄化进程与家庭小型化、空巢化相伴随,流动人口迁移规模庞大,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调,贫困人口脱贫难度加大,人口增长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凸显。近 30 年的高速发展,在过度开发中使得自然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这种恶劣的自然生态环境,直接影响到人的健康生存发展,而对于环境污染无论立法还是市场机制加入管理均十分欠缺,这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巨大的社会风险来源。其二: 经济风险源。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对外出口贸易、投资汇兑等严重受损; 内部经济增长呈泡沫倾向,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人为制造出的虚假行为当道,市场信号已变得不再可靠,使得人们在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中成本加大,为了保护自己,进而丧失掉普遍的责任感和信任感。同时,在竞争和最大化地追逐物质利益过程中,造成社会普遍危机感和心理压力不断增强,甚至由于某些个人意愿无法实现,而生成某些情结。其三,科技与信息风险源。如近年我国高铁、地铁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使得系列风险事件增加,由于它的人流更加集中,扩大了损失规模,也是恐怖袭击、犯罪分子活动的易选目标; 互联网时代,形形的网站泥沙俱下,铺天盖地的信息真伪难辨,对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也形成新的社会风险源。其四,制度风险源。主要表现为制度落后、制度缺失及制度扭曲。我国近三十年经济体制改革,与之配套的系列管理制度落后,较为典型的是作为现代经济社会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之一———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社会保险无论从覆盖面还是保障度均未达到与经济发展相一致的水平,保障基金来源过多依赖政府,但同时政府责任界定不明晰,制度可持续性不强,缺乏统一标准,整合面临困难,不健全的社保体制对国家长治久安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我国还面临着严重的制度缺失,比如包括食品在内的各种公共卫生安全监管制度。在税收、劳资、教育、住房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制度扭曲,导致多种矛盾交织和利益冲突,社会风险加剧。其五,突发事故风险源。如近年来频繁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各种自然和地质灾害、产品质量低劣所引发的人身伤害等,在这些突发事件中,尤以人为故意和责任因素所造成的破坏力和影响力最为恶劣和深远,不仅给国家和民众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给社会管理带来巨大压力和民众增加恐慌心理。诸如此类社会风险源,多种多样且瞬息变化。同时随着当代社会影响因素增多和社会复杂性增强,主要社会风险源还将不断变化,其构成的复杂程度亦将增加,对我国社会风险管理形成巨大挑战。

三、创新运用保险技术分解社会风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当代中国社会风险及其风险源的复杂多样性和动态变化性决定着社会风险管理绝非单一主体参与和一尘不变的理念及方法能够完全应对。世界银行社会风险管理框架强调: 有效的社会保护政策是不同社会系统,包括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和家庭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属于市场机制之一的保险,既是金融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又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处于经济社会多维空间的核心和交集部分,可产生特殊作用机制( 如图 1 所示) ,也就决定了它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同时,后工业的知识经济时代,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资金融通功能进一步发展,它所提供的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产品服务,而是一种以更有效率地实现社会安全稳定为输出效能的制度安排,并且全面融入现代社会经济制度。转嫁风险为全社会所有经济单位和个人的共同需求,现代保险作为各种风险的统筹管理者,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同时,全面融入生产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模式和个人的各种保障,具有其他管理方法无法比拟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可选择性,是社会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制度供给。现实中国受计划经济影响多年的政府管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之一的保险作为处置风险的工具十分有限。尤其不容忽视的是: 较强的政府行政管理色彩———从中央到地方,替代了社会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在保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政治与社会矛盾的反弹势能和张力。政府在应对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方面,例如一些涉民利益的事态处理上,不少仍沿用固有的“刚性”手段,没有一个化解和理顺政治和社会冲突的风险管理制度设计,其中包括设计保险。面对复杂的国际风云变化和国内事件,除了在关系国家民族利益的大是大非面前应一如既往地坚定政治态度和果断处置外,在其他各项社会管理中,应更多地采用保险这类“柔性”管理工具来规避社会风险。

虽然传统保险因社会风险的人为性和多数不可预测性将其归为不可保风险,但当我们将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及社会风险管理新理念与保险理论相融合,创新运用保险技术,针对社会风险源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可以发现它具有的客观性和相当程度上的可测性,能够运用保险分别处置,最终达到多数社会风险的被分解、转化,或者被预防、控制。

四、创新运用保险技术分解社会风险的现实路径和方法

创新运用保险分解社会风险,技术上主要可从三方面着手: 首先定性、定量分析社会风险源,更多地分担风险源头责任。传统保险的定性、定量分析主要针对风险责任事件本身,也即社会风险事件系人为、不可预测,也就属于不可保风险。而通过创新运用保险技术对社会风险源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可转化分担部分社会风险源头责任。当代中国主要存在的五大类社会风险源( 详见本文“二”) ,其中人口与自然风险源、经济风险源、科技与信息风险源、突发事故风险源的相当部分具有客观性,另外部分即使系人为造成———类属于主观风险的,但这些主观行为往往又与某些客观因素、特定的环境、一定的时间等密切相关,实质上多数属于既有主观又有客观因素影响的复合风险。对于人口老化、意外事故( 包括某些交通责任事故) 等客观风险源,可在定性分析基础上,进一步测算全社会风险概率、风险分布、风险损失及其分类,界定可保风险。而对复合风险尽可能测定可保责任部分,使商业保险能够分担更多的社会风险源头责任。其次,探寻社会风险源的多因素作用方式,运用保险工具进行分解。社会风险与其风险源的关系多样复杂,社会风险源又由多因素组成,它们的内在联系和作用方式还可以复杂多样( 如图 2 所示) 。但通过多风险因素作用方式研究,创新运用保险阻断、弱化其任一环节,分解、控制其风险损失。最后,深入研究各类社会风险事件,嵌入保险制度。社会风险事件与其风险源及多因素影响关系虽然错綜复杂,但依据保险学原理: 社会风险源社会风险事件损失结果。当代中国主要五类社会风险事件,依保险分类定性,前四类主要为经济风险源、责任风险源、突发事故风险源。可以对应细化设计相关保险险种。第五类事件虽然系国内外少数敌对势力、组织策划的暴力事件,但其诱发多与群体性纷争及谣言煽动等有关,也涉及社会管理。

当前社会风险管理面临非常复杂的形势,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是为当务之急。新时期创新运用保险技术分解社会风险的现实路径主要可有:

1. 加强事前预防机制和制度建设。从政府管理层面,编织多层保障网。构建政府———社会保障机制; 市场———商业保险机制; 社会———家庭、社区、民间救助机制三位一体的社会风险预防补偿机制。学习国际经验,注重包括保险在内的全面社会风险管理研究,如失业、工伤等除了社会保险的基本保障之外,还运用政策性保险补充,增加社会稳定因素。此外,建立公共安全、灾害应急基金。当代突发事故频现,赔偿责任增大,目前各种公共安全、灾害及意外事故对人身伤亡的补偿给付多数金额不足和尺度不一,有失社会公允。因此,应当建立专项基金,防范社会风险事件。同时应当采取保险基金托管形式,保证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从保险业来说,首先凝聚行业监管、学会、同业公会、保险及中介公司及相关专业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多种力量,充分运用其技术专长,建立风险数据库,包括对社会风险源的检测、预警,在行业风险防范的同时更多地主动加入社会风险管理。如在风险识别方面,保险公司可以根据长期积累的风险案例和数据,提供企业和个人防灾、防损设计及相关服务; 其次,在当前社会主义文化大建设中,大力宣传保险防灾防损、保险诚信等理念,在认真专业研究和组织策划下,增强系列保险知识的渗透力、广泛深入包括管理层在内的社会各阶层。既在社会风险防范中发挥保险业应有的作用,又有利于彰显保险文化魅力,修复、提升行业形象。再则,在社会保险广覆盖的基础上,全面补充商业保险的制度安排,开拓政策性保险,促使保险服务全面渗透,为全体社会成员编织多层保障网。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7

近年来发生的重大信贷风险事件,除具有涉及金额高、影响范围广、造成损失大等特点外,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一是风险事件发生区域多集中在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与国际经济联系紧密、“两头在外”企业密集的部分沿海较发达地区;二是风险事件涉及客户所处行业多涉及批发业、钢铁、船舶等进出口相关行业,以及房地产开发、公路建设等易受国家政策变化影响的行业;三是风险事件客户特征呈现出“两头在外”企业风险加剧,并向部分行业龙头企业蔓延趋势;四是风险事件涉及信贷业务品种多为贸易型和外向型制造企业的贸易融资业务。

上述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的发生,从外部环境来看,主要是由于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十分严峻,世界经济复苏放缓,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地方政府资金压力不断增加,钢铁出现行业性经营困难,房地产市场不景气等诸多因素导致企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资金周转异常紧张,偿债能力明显下滑。

从内部管理来看,则充分暴露出银行信贷经营管理中在制度建设、贷款三查、风险防范、系统应用等方面均存在重大问题和漏洞:

一是客户选择不审慎、管理不到位。对大客户、信用等级较高客户,未严格组织和开展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经办机构过分倚重此类客户的“光环效应”,前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状况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方式和诚信程度等情况了解不深入,中、后期也未严格按规定对有关授信方案审批条件的落实、客户交易真实性、信贷资金使用、贷款抵押物检查以及其它贷后管理环节等进行严格监控。

二是对集团客户风险缺乏有效管控。由于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集团客户多头授信、关联互保风险依然未得到有效管控。集团客户互保及担保圈风险暴露的案例都呈现出企业在风险暴露后,又暴露出众多未披露的已授信关联企业以有负债;而且,担保圈中一旦其中一个公司出现问题,又令通过“多米诺骨牌”效应不断传导发散,进而演化成波及整个集团的重大风险。

三是风险缓释措施未切实发挥作用。由于采取关联担保、异地担保或以变现难度较大的机器设备抵押,银行在后续处置中也未及时采取追加有效资产抵质押,或者要求资金实力较强的企业和自然人提供保证等担保措施,一旦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发生之后,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不能起到风险缓释作用。

四是系统性风险防范意识差。对行业性和区域性系统风险认识不足、敏感性不够,风险事件应对处置缺乏主动性。部分银行在行业调查和地区经济发展研究方面的工作力度不够,对进出口相关行业、易受国家政策变化影响行业以及局部区域的经济不景气现象带来的深层次反应未进行深入分析,对潜在的行业性和区域性系统没有引起足够警觉,更没有及时组织开展前瞻性的风险排查工作。

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应对策略

针对近年来重大信用风险事件暴露反映的主要问题,应建立以下四道防线:

(一)第一道防线:从源头抓起,把好市场定位和客户选择关

把好市场定位和客户选择关是成本最小,效果良好的风险控制手段。严格客户准入审查,把好客户准入关口,加强对批发业、钢铁、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授信管理,不盲从于大客户或其它光环较多的客户;在客户选择方面,鼓励拓展管理规范、经营稳健、在实体经济特定行业或领域具有专业优势的优质客户;审慎介入企业发展走向不确定性大,公司治理有欠规范、经营管理不太稳健的客户;压缩退出盲目扩张、主业不清、脱离实体经济,诚信度差、管理混乱的客户。

(二)第二道防线:防微杜渐,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不断提高风险敏感性,加强对具有市场风向标作用和反映行业景气程度的先行指标的监控,以及各类业务中风险苗头和趋势性问题的预警分析,对景气程度发生重大变化的行业和业务领域提前制定风险应对预案;针对高风险行业客户加强贷后管理,尤其要关注客户是否有逃逸、撤资苗头以及民间高息借贷或其它不良行为,主动开展风险排查,密切跟踪监测风险隐患客户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前发现风险事件发生前的各类先兆性迹象并及时预警,为采取应对处置措施争取宝贵的时间和机会。

(三)第三道防线:果断处置,高效、灵活化解风险

风险事件发生后,首先要快速反应,找准症结,迅速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有序做好情况调查、媒体应对、风险清查等工作,及时采取资金追索、追加担保等措施,保全银行资产和权益,防止损失扩大。其次根据事件情况变化,及时调整风险处置方案,对于经营基本正常,现金流相对稳定的客户可在追加有效抵押担保基础上加强监控,或利用企业改制之机实现债务向经营实力强的重组方转移,择机收回问题贷款;对预计短期内难以发生根本性好转、但尚有有效资产的企业,要果断提前采取诉前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强硬措施,确保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四)第四道防线:规范管理,建立重大信用风险事件防范和应对的长效机制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8

自从2001年“9・11”恐怖事件以来,2004年接连发生在伊斯坦布尔和马德里的恐怖事件,以及2005年伦敦的地铁袭击事件,均表明世界性的恐怖主义依旧存在并有发展趋势。纵观国际市场,一方面受地区安全形势不明朗等因素影响,一些投资者和业主取消或延缓了项目上马;另一方面工程承包项目的保险成本不断提高,影响了企业收益。在工程保险中,很多保险单把恐怖风险完全排除在其保险范围外,这样被保险人或是全部承担恐怖风险带来的一切后果,或是购买单独的恐怖风险保险。同时,很多融资安排要求融资者必须购买恐怖险,当他们不能在市场上买到恐怖险时,这些项目就不得不延期或者取消。比如美国拉斯韦加斯一个20亿美元的项目,由于发展商不能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恐怖险,整个项目不得不中止。至此,恐怖险的重要性又被提到新的高度。

恐怖险的发展

恐怖主义是危害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公害,不仅给社会民众造成极大心理恐慌,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在“9・11”事件前,恐怖主义风险很小,各国的保险合同一般会被自动地包括在其他保险单中;但之后,保险业为了避免不可控制的潜在损失,不得不彻底地分析其风险承诺条件,减少和限制保险范围。恐怖险就是在“9・11”事件之后产生的新险种,其保障范围是在恐怖主义事件中发生的损失。

由于面临越来越多的恐怖主义风险,保险公司必须通过增加保费尽量做到收支平衡。为了尽可能减少恐怖主义袭击造成的经济损失,1992年,英国几大保险公司成立了PoolRe再保险公司,采用再保险联合体方式即有效的再保险组织方式来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提高承保能力,减少对外部市场的依赖,最大限度地防止保费外流。目前,恐怖保险需求旺盛,恐怖险作为一项独立的险种,已初具规模。

在没有保险机构愿意为恐怖主义风险损失提供保险的情况下,不少投资者放弃了其投资计划,国际间的私人投资资本的流动速度因此明显放缓。受恐怖主义的影响,自2001年以来,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已经连续3年减少,直到2004年才首次回升。外国私人投资的减少对发达国家来说影响是较大的,对发展中国家尤甚。因此,这些国家急需一个强有力的国际投资保险机构来为外国私人投资风险提供保障。

国内也有保险公司推出过所谓的“恐怖险”。不过,这些险种不能单独投保,只是作为附加险的形式出现在合同中。2004年上海金茂大厦签订的财产保险单可视为国内首个包含恐怖险的保单。该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主承包,承保金额6.3亿美元,其中关于附加的恐怖主义责任险以单项标的最大而成为该附加险种的国内之最,限额高达1.5亿美元。

在当前恐怖主义日渐猖獗的国际大环境下,2005年7月27日,商务部专门为各驻外经商机构、各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制订并颁布了《商务部关于加强外派对外援助人员防范恐怖主义威胁指导性措施的意见》。首批确定阿富汗、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7个经常性受援国为重点防范受援国。在商务部确定的重点防范受援国承担援外项目实施任务的企业及其派出的援外项目技术组,应当在商务部和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指导下,根据受援国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援外人员保险将采取“政策性保险、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商务部统一确定援外人员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由援外项目实施企业据此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援外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可以自己作为受益人或者指定他人作为受益人依据合同规定享有对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

恐怖风险的特点

所谓恐怖主义风险就是指恐怖主义活动发生的几率及其后果损失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包括恐怖活动是否发生、何时发生、何地发生、后果如何等等。恐怖主义风险的存在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以及社会稳定等造成极大的威胁,而减轻这种威胁的传统的、有效的风险转移手段就是保险。

与普通工程风险相比,恐怖风险有以下特点:

1.恐怖风险对工程项目的影响

通常来讲,以下项目更容易成为恐怖主义的袭击目标,需要恐怖险:

――大城市中心商业区、有名的项目、有重要社会和政治意义的财产;

――房地产业、建筑业、运输业、能源和市政工程项目(而这些往往是具有更高恐怖风险的行业);

――任何靠近高风险区的项目,如关键的基础设施。

怡和保险顾问有限公司(Jar-dine LloydT hompson)了2006年全球恐怖风险排名,其中前十名国家分别是伊拉克、印度、俄罗斯、以色列、尼泊尔、巴基斯坦、哥伦比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土耳其。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公司有很多援建和承建项目在恐怖主义易发地区,如中东、南亚、非洲和拉丁美洲。这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恐怖风险,那里的工程都应该是投保恐怖险的重点项目。目前,在恐怖主义尚不能根除的情况下,更应该通过恐怖险来转移这部分风险。

2.FIDIC中对恐怖风险的规定

在FIDIC合同条件下,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条件对恐怖活动规定的相应条款处理。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第19.1款“不可抗力的定义”的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在其1987年第四版的基础上增加了恐怖活动。

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如果承包商遇到或将遇到恐怖活动,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承包商有义务通知业主,并说明哪些合同义务受阻不能履行;承包商有义务在发生恐怖活动事件后,或本应该了解该事件后的14天内通知业主。同时在发生恐怖活动事件后,第19.3款“有责任将延误降低到最小限度”要求承包商和业主都应采

取适当的行为来尽量减少该事件的影响。

如果发生的恐怖活动影响了承包商的施212/2期和费用,可以根据19.4款“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处理。如果承包商受到恐怖活动的影响,并按照规定向业主方发出通知,承包商可以按照索赔程序索赔工期;如果费用影响是由恐怖活动引起的,而且恐怖活动发生在工程所在国,承包商可以索赔费用。工程师收到索赔通知后,应根据第3.5款“决定”处理。

FIDIC合同条件充分保护了承包商在恐怖活动发生后的利益,指出相应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业主承担。

3.恐怖风险的可保险性

可保险性(1nsurability)指能够识别风险发生的几率和损失,以确定保险费率。在商业保险市场上,一项风险应符合下列要求才被视为可保风险:一是存在众多独立同分布的风险单位;二是保费是经济可行的;三是损失的发生应是随机的;四是损失应是可评估的。恐怖主义风险并不遵守所有的可保险性原则,因为恐怖事件的发生的概率和严重后果很难评估。

自然灾难,如飓风和地震,在国外都有一百年或者更长时间的纪录,这可以使保险商预测总的损失。但与自然灾害不同,恐怖风险更类似于战争风险,都是人为的,并可能造成不可预测的巨大的破坏。恐怖风险的发生频率和损失波动很大,特别是由于目前恐怖风险的损失记录时间太短,不足以提供潜在损失的数量。然而,就像其他难以评估的风险一样,比如自然巨灾或产品责任,通过认真的核保和保险范围的严格控制作风险评估还是可行的。恐怖主义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和损失是较复杂的,以“9・11”恐怖事件为例,其中带来的保险损失按多少依次为,责任险占34%,业务中断险占25.2%,财产险占21.4%,雇员补偿保险占8.8%,人寿险占6.8%,事件取消险占2.5%,航空保险占1.3%。

4.政府应参与承担恐怖风险

由于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限制,有限的承保额可能会使被保险人仍承担较大的风险,这时保险公司需要再保险,或者由政府来承担一定程度之上的损失。由于风险的可能损失非常巨大,很多国家都是由被保险人、保险商和政府共同承担恐怖主义风险。当然对政府参与到恐怖险中也有一些争议,比如政府这样是否是资助了保险业,而保险业应该根据风险的性质和情况自我调整。事实上,政府参与到恐怖险不仅有利于保险业,也有利于整个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不过,这些争议有助于定义政府在恐怖险发展中合适的位置和作用。从长远来看,随着商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逐渐积累,政府不应过多、过深地参与恐怖主义保险市场,这主要是因为政府的过多于预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且政府长期取代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恐怖主义风险保险会产生一个费用成本问题。

自“9・11”之后,很多国家已经修改现有或者引进新的恐怖险方案。美国国会通过了《恐怖主义风险保险法案》(Terrorism Risk ln-surance Act),在该法案新的2年有效期内,布什政府将向保险公司提供1500亿美元恐怖险补贴,有效地稳定了保险市场,为美国国内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撑起一顶保护伞。德国2002年9月成立了由政府支持的专属保险公司处理恐怖主义风险。德国专属恐怖主义保险公司的再保方案规划的总保障金额为130亿欧元,其中最低层的15亿欧元由本国保险业共保,第二层的15亿欧元寻求于国际再保险市场承担,第三层的100亿欧元由政府负担。

针对恐怖主义风险所应采取的对策

一般,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分担恐怖主义风险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案。

1.建立对外工程承包风险保障制度

国际工程承包是风险较高的领域,特别是大型工程项目投入大、工期长,回报要在工程完工后才能实现,易受不可预见的外来因素如恐怖主义事件的影响而造成巨大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国家采取各种风险保障措施,如设立政治风险担保基金,一旦发生政治风险,企业只承担一小部分风险,可以得到最高可达百分之二十几的赔偿。我国的工程承包市场大多集中在发展中国家,政治经济不稳定,各种不可预见的风险更为突出。2004年中国承包商被恐怖主义袭击事件不但给承包工程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而且也给中国公民在海外的安全敲响了警钟,于是尽快建立工程承包风险保障制度显得越发重要。

首先,鼓励保险机构向国际工程承包项目提供多种类型的保险服务,为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在境外开展的业务中由恐怖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另外,由政策性保险机构通过与承包商签署的承保合同获取我国承包商的代位求偿权,在风险发生后承包商从保险公司获得经济赔偿,保险公司与外方交涉经济获得损失赔偿。同时还要利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其次,国家支持设立对外工程承包风险基金,提高我国企业抗风险能力。基金可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运作,资金来源从公司每年外汇净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韩国为2%)。政府对提取的基金相应减免所得税,并且中央财政给予部分拨款支持。风险基金可用于支付商业保险范围之外的风险,如恐怖事件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风险评级可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风险等级划分,结合我国与这些国家的双边关系来制定,并加入国际保险联盟。

2.我国对外工程承包公司的对策

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公司应该根据项目的情况购买恐怖险,尤其是在那些恐怖主义活动多发的地区。另外,对恐怖险的研究应该得到重视,把恐怖险提上议程,有助于对外工程承包公司转移恐怖主义风险,鼓励这些公司承揽国际项目。

首先要重新修订一些保险原则。近些年来由于恐怖主义风险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对外承包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对原有原则加以重新修订,更新风险、被保风险、除外风险的定义。这样,一方面使恐怖主义风险纳入可保范围;另一方面,通过采用事故赔偿分限额和承保特定风险来限制恐怖主义风险的保险范围。

其次要在工程成本中考虑恐怖风险成本。保险公司对恐怖主义风险的定价是根据风险类型、国家、地区、损失经验等因素,所以承包公司在计算投标报价的时候,也应根据这些风险,确定工程的恐怖风险成本,并投保相应保险。如果业主承担这部分风险,应按照相应合同条件及时索赔费用和工期。

再者要深入了解恐怖险。对外承包公司应该对恐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单条款、免赔额设定和保险费率有深入了解。具体来说:

恐怖险的承保范围:“兹经双方约定,对于直接或间接因任何之行为或为抑制、防止、

镇压之行为或与其有关之行动,不论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时或先后介入而导致死亡或残废的被保险人”。

恐怖险保险单主要包括除外损失、除外财产、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他保险、领土限制(Territori―alLimits)、保险额、免赔额、事件发生、清除残骸、条件(包括尽其所能、保护维护、价值、错误声明的处罚、索赔通知、损失的证据、代位清偿、营救和恢复、欺骗性索赔、放弃、检查和审计、转让、第三方权利的除外、取消、权限、仲裁、独立的责任)、和清单。

免赔额是针对每次的损失而言,很多保险单规定了高风险自留,在美国免赔额可达到2500万美元。有的保险单中直接定义恐怖主义的后果是财产损失大于2500万美元,或死亡及严重受伤超过50人的事件。另外任何使用核、化学和生物武器的被认作是恐怖主义。

在美国,一般建设工程的恐怖险费率在0.5―3%。

第四是合理分担保险损失。要使恐怖主义风险可保,保险费率被工程承包公司承受,应该使被保险人、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公平地分担风险,而且整个风险被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即工程承包公司,承担相当的免赔额;直接保险公司自留保费中的一定份额,将剩余部分分保给再保险公司,当发生保险损失时,直接保险公司支付最基本的一部分,超过这部分的损失由再保险公司支付。

第五是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的合作。我国对外承包公司可与当地政府签订适当协议,使其对所建工程由于恐怖事件发生极其重大损失时,提供一定财政担保和支持。

3.保险业的对策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9

道德风险,又称道德危险,是一种无形的人为危险。寿险理赔中的道德风险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抱着赢利或(非规避风险)的主观心理态度,采用隐瞒、欺骗或其它故意不实告知的方式和手段,获取保险理赔金的种种违公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

道德风险行为涉及的保险金给付额高,在寿险核赔中非常典型,容易使保险公司陷入财务和法律上的困境,社会负面影响极大。针对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采取一定的核赔措施是十分必要的。

1道德风险行为的表现形式

1.1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欺诈

在实务中具体表现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以欺骗方式投保。例如有许多投保人在事故或疾病发生后才购买保险,并采用隐匿病情、替身体检等方法通过核保这一关。

②编造或夸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以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害程度,以及隐瞒事故的有关重要信息等方式,来谋取保险金。例如,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属除外责任,然而索赔时,投保人一方可能隐瞒实情,以意外事故向保险人申请索赔。又例如投保人一方伪造死亡证明、捏造死亡事故来获取保险金。

③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例如,为取得保险金伪装被第三者袭击,伪装失足溺死、摔死,伪装交通事故死亡,伪装中毒死亡,伪装海难死亡、伪装失火死亡,伪装自然死亡,伪装自杀死亡等;采取自残方式谋取保险金,如轰动全球的台湾地区的“金手指”保险欺诈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④其它欺诈方式。如就同一事件向同一保险人多次索赔或向不同保险人多头索赔等。

1.2市场营销人员的欺诈

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着内外双重压力,致使许多公司以业务多少、保费收入大小论英雄。出售保险的营销人员为了取得更好的业绩,可能即使知道投保人投保的动机不正,也故意“视而不见”。另外,有少数业务员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共谋隐瞒、错报相关信息骗保骗赔。

1.3医疗机构的欺诈

如提供错误诊断,增加治疗费用,延长医疗时间或频率;与被保险人勾结,拒绝提供真实的医疗记录或伪造证据等。

1.4保险公司内部职员的欺诈

主要有:有意错算保险金,挪用差额;拖延保险金给付以自行占用;接受贿赂,不公正地处理投保或赔案,将有关核保核赔的信息提供给进行欺诈的人。

2道德风险行为的特点及其影响

道德风险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保险事故”的发生距保险合同生效日非常接近。许多道德风险行为申请的保险理赔,在保单生效后10天以内就开始“出险”;投保金额高,投保险种、份额多,或多家公司投保;投保人提交的理赔申请资料不完整,或有关收据有涂改、变动,甚至有些内容前后矛盾。

道德风险行为对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行业都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

①影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和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②影响到寿险核赔处理的效率和服务。由于有这些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在实际核赔处理时,只能将所有的案件一视同仁对待,详细考查。这样的结果使保险人收集处理信息的成本增大,核赔处理的整体效率降低,同时也降低了投保人对核赔服务的满意度,使保险人受到社会上“投保容易理赔难”的责难,影响了服务水平的提升。

③危及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道德风险行为使许多保险公司陷入巨大的财务损失和法律纠纷当中,既影响了公司自身的发展,又影响了保险公司在公众中的形象,缩小了保险公司自身发展的空间,道德风险行为已成为保险业面临的严重问题。

3寿险核赔工作的应对措施

3.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

3.1.1改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内部的管理直接影

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例如,在一些体检中,如果保险公司内部对体检没有严格的规定和制度,对前来参加体检的客户身份未进行有效的确认,很容易出现冒名体检的现象,使一些健康状况较差的客户被承保进来。在赔付时,如采取大额赔款上门服务制度不仅可以防止一些非法分子冒名索赔,还可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树立良好的形象,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1.2对营销员实施内部监控

营销员作为保险业务首次风险选择的把关人,是否按照公司的要求规范展业,严格操作,是影响业务质量的关键,尤其对于免体检件,更是如此。营销员在开展业务时,可以直接接触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过和客户交流,可以掌握客户的健康状况、生存状态以及投保动机,对这些情况的反馈,是核保人员能够正确核保的依据。保险公司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加强对其业务的审核和控制,可以防止不良保单进入,提高承保质量。

3.1.3加强核保的风险选择

对保险人来说,核保环节是保险业务的入口,也是进行风险选择的重要环节。核保人员对业务的风险选择和核保质量的控制,直接决定和影响事后的核赔结果。在核保时,核保人员不仅通过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来进行风险评估,而且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如生存调查、面见被保险人、体检、询问人和各类核保问卷等方式,来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准确地把握风险,较好地防范投保人一方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许多保险人提倡“核保从严,核赔从宽”的政策。但如果没有核保从严的先决条件,核赔从宽将只能是对逆选择和保险欺诈行为的放纵,对诚实善良投保人利益的伤害。

3.1.4加大计算机参与核赔的力度

充分利用网络系统对所有的业务采用集中核保和核赔的方式。具体措施如下:在计算机中设置统一的理赔权限;对各类理赔及各类管理人员均应设置编码及核赔的权限;从案件的接案、立案、初审、调查、理算、复核审批、结案归档均应由计算机全程控制。

为确保赔款案件审定的严谨性,在接案登记后,应由专门人员将报案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若此案未在报案时将信息录入到计算机中,,则各种赔案给付资料均不能由计算机生成。财务部门在支付赔款时,应审核申领人资格,以投保单号或保险合同号查询应付费记录,以计算机打印的付款通知书、付款收据进行付费。所有案件的当前状态均根据理赔案件的进展情况,由计算机在数据表中置入相应的标志。这样既方便了保户的查询,又对假赔案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也避免了同一被保险人出现多次索赔的现象。

3.2提高核赔人员素质,加强核赔调查

核赔人员是核赔案件处理具体的经办人,是保险人防范业务风险最后程序的关键,他们的核赔理念、职业道德、核赔业务能力、知识水平等综合素质,对核赔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

寿险公司应有计划的吸纳医务人员壮大自己的队伍。聘请有经验的医生作为案件的把关人,经其确认后才能进行赔案的处理。道德风险行为者申请的理赔往往不符合医学客观规律。外力、致伤物、人体组织三者间的相互作用,直接关系到机体伤害的形成。了解这一点,会帮助判断伤害的性质、程度。如该机体是否是自伤(自杀)、诈伤(诈残),是否是精神心理因素造成的假象等等。

在核赔中,保险人处于信息劣势的情况下,更需要核赔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在仅掌握投保人提供有限的信息情况下,能够较好地判断一个索赔案件的风险,判断是否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存在,以及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个具有丰富经验和较高业务素质的核赔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对于识别和防范索赔案件的风险方面会发挥很大的作用。核赔调查是获取信息和甄别信息的重要手段,为核赔决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核赔人员作出核赔决定,不能凭主观的臆断和想象,而要用事实、证据说话。核赔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即使怀疑一个索赔案件可能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但如果不能取得有力的证据,也无法作出拒绝赔付的决定。

3.3加强外部协作和同业间协作

对于保险标的和保险事故的许多重要信息,都是来自社会相关机构和单位,而保险人要获取信息,离不开这些机构和单位的支持、配合,他们是保险人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如被保险人在医院治疗或病故,对保险人来说,医院就是一个重要的信息渠道;如被保险人发生自杀、意外死亡或他杀等事件,公安部门将会进行处理,并掌握事件的有关情况;如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会处理等等;还有社会保险部门、检察部门、法院等都是重要的信息渠道。

此外,目前寿险理赔查勘人员行使调查、笔录的权力是很弱的,缺少法律强制性优势,在当前这种情况下,为了得到充分而真实的信息,借助公安部门的手段及威慑力是非常必要的。

保险同业之间相互协作、相互沟通、相互联系和对客户资源信息的共享是非常必要的。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众多的客户群体,在一家保险公司曾被拒缓保的客户,可能会转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也可能被另一家保险公司以标准费率承保进来;同样,在一家保险公司进行骗赔的人,其黑手也可能会伸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或在多家保险公司恶意投保,通过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如果每家保险公司都孤立对付这些情况,势必得不偿失,难以防范不良客户的进入。因此,同业间应就这些客户的资料建立共享的信息网,将有助于维护保险行业共同的利益,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有效地将不良保单拒之门外。

参考文献

1吉海跃.把握市场主动权——试论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做好寿险核赔工作[J].改革与理论,2002(2)

2许建中.查勘———寿险理赔的重要环节[J].中国保险,1999(8)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10

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是要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控制、风险融资、风险管理决策等一套系统、全面、科学的管理过程,来防范和控制一个组织或企业的风险损失及其负面影响。有别于整体风险管理,传统的企业风险管理的管理范围是局部的,管理方法和过程是分离式的。

首先,不同类型风险的管理方法存在很大差异。人人厌恶纯粹风险,因此,风险回避、风险转移或损失控制是管理风险的基本方法。其中,保险是转移纯粹风险的重要手段,资产组合理论是回避不带来回报的非系统风险的风险管理方法,衍生证券工具是用于转移投机风险、投机获利的风险管理手段。

其次,不同类型风险的管理者是不同的。具有纯粹风险管理技术的专家<如保险公司)往往缺乏对投机风险和金融风险管理的技术和经验,而精通金融风险管理的专家(如证券公司)往往不懂纯粹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技巧。

另外,在同一企业或公司,即使对于纯粹风险,也是不同部门、不同管理者负责不同风险的识别、控制和管理决策,各部门之间一般缺乏沟通和交流,缺乏以企业整体价值为分析基础的全盘考虑。

传统风险管理的过程是分离式的,这种分离式的风险管理模式往往具有管理成本高、管理效率低的弊端。这是因为:

(1)分离式的管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导致许多不必要的成本支出和费用开销,造成资源的浪费。

(2)分离式的风险管理可能因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或因利益和权责的冲突,不但使风险控制不力,还可导致其他风险和损失负担。

(3)分离式的风险管理往往只注重风险的控制,无视风险的利用。实际上,不同风险不是独立的,可能具有某种相关性:一种事故或事件发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其他事故或事件的产生。这种相关性对企业的效应可能是“雪上加霜”,也可能是“喜忧参半”。2001年美国9.11恐怖事件不但给美国国民造成人身和财产的巨大损失,也给全世界股票市场带来了价格的震荡。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期间,企业面临严峻的投机风险,而违约风险接踵而至。两例中,前者是纯粹风险带来了投机风险,后者是投机风险引发了纯粹风险。分离式的风险管理不能充分把握和有效利用不同风险之间的内在联系,或者说不能利用不同风险具有此消彼长、相互关联的性质,管理效果经常是顾此失彼。

二、整体风险管理思想及其在国际保险业的应用

1.整体风险管理思想

整体风险管理的基本思想和原则是:以企业价值为分析基础,以整个企业所有经营和管理活动为考察对象,综合分析企业可能面临的所有的风险,借助风险分析、风险交流和风险管理等现代的风险管理方法和过程,充分利用不同风险可以相互抵消、相互影响、相互关联的性质,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控制那些对企业价值有负面影响的因素,挖掘和利用企业潜在的发展和获利机会。因此,利用整体风险管理的思想进行风险分析不但要考虑到纯粹风险,还应注意到投机风险;不但要分析单个事件的结果,也要意识到相关风险的综合效应;不但要注意企业的短期利益,也要兼顾企业的长期发展;不但要关注企业内部自身的损益,也要照顾到外部消费者的得失;不但要注意风险管理的成本,也要发现风险管理的效率;等等。总之,整体风险管理是要从以风险损失为分析基础转变为以企业价值为分析基础,化分离式的风险管理为整合式的风险管理,变单一的损失控制为综合性的价值创造。

2.整体风险管理在国际保险业的应用

整体风险管理的理论虽然还不完善,还在进一步探讨之中,但已经有了许多成果。其应用方法和途径虽然还处于开发、尝试阶段,然而,在银行、保险等金融业已经出现了许多应用案例,而且那些已经实施了整体风险管理方案的企业已获得了明显的成效,揭示了整体风险管理的美好应用前景。在国际保险业,近年来的许多产品创新和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就是整体风险管理思想应用和发展的结果。

整合不同风险,开发新型保单。1990年代出现的综合型保单(integratedpolicy)、组合型保单、一揽子保单将许多不同的风险类型集中在同一张保单里,为所承保的每类风险损失的自留额之上提供一个总保障额。1997年Honey—well公司开创的一种保单同时为四种风险(财产、责任、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和汇率波动)提供保障,其中包含一种投机风险——汇率风险;这是最早将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相结合的案例之一。

整合纯粹风险和投机风险,减少损失,创造价值。目前,国际上盛行的保险证券、保险期货、保险期权等保险创新形式正是综合利用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相互关联、相互抵消的性质,来减少保险损失,争取额外收入。例如,利用保险期货,保险公司在承接某些风险转移(如地震、洪灾、飓风等自然灾害)的同时购入适度相关的期货合同,一旦灾害损失发生,并超过预定值,保险公司将承担保险赔付的损失;然而相应的期货市场价格可能上升,保险公司可以出售持有的期货合同获得收益,从而全部或部分弥补索赔损失。类似的应用还有双重风险再保险合同(Double—TriggerReinsuranceContracts)。这种保险创新形式的特点是将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传统风险和一种金融风险组合在一起,只对组合超出一定水平的损失购买再保险;这样保险公司既减少了风险暴露,又获得了更多盈利的机会。这类保险创新形式被广泛称为ART(AlternativeRiskTransfer),在国际上已普遍应用,而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保险公司或其他企业借助这些创新工具可以减少公司收入的波动性,增强其财务稳定性,降低其整体风险程度。

整合风险管理组织和过程,创建低成本、高效率的全新管理模式。早在1999年,Piraeu银行集团(PiraeuBankGroup)就开发和使用了整体风险管理方案,将资产负债管理与企业风险管理整合为一个部门,使用整合的计算机系统,提供融合资产负债管理与企业风险管理的报告,到2001年,该集团又将资产负债管理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相整合,一种真正意义上整体风险管理模式正在形成。近年来,美国、亚洲和欧洲的一些金融机构正在为保险业开发能具有整体风险管理功能的软件包,许多保险公司对这些软件包产生了强烈的需求愿望。一些大型保险公司则自己开发这类信息系统软件,有些则开发既适合保险公司自身也适应相关保户的具有整体风险管理功能的软件包。

可以预期一个开发应用整体风险管理的热潮将席卷世界各大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将带来保险业创新活动的蓬勃兴起和经营活动的蓬勃发展。

三、对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启示

从风险管理角度分析,本文认为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的许多战略决策和经营行为不符合整体风险管理的思想,这些将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严重隐患。其主要表现有:

1.只注重接受客户的风险转移以获得保费收入,忽视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现在,保险市场占有率和保费收入规模成为衡量保险公司业绩的基本指标。为了扩大保费规模,一些保险公司有时会“拣到篮里就是菜”,甚至出现欺蒙客户,或与保户勾结进行违规操作。

2.对保险负债关注多,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和管理重视少。一方面,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限制多,投资渠道少,使保险资金增值受限;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缺乏保险资金运用和管理的能力和积极性。致使我国许多保险公司只见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不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和保险基金风险控制的成效。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虽然推出了许多投资连接的新型产品,主要也是为了扩大保费收入,而非对资金运用重视的实质改变。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11

风险是在一定环境和期限内客观存在的,导致费用、损失与损害产生的,可以认识与控制的不确定性。它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必然性、可识别性、可控性等特点。风险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看不见也摸不着。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施工企业几乎感觉不到风险的存在。如今,在尚待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风险似乎也未得到管理当局的重视。然而,不管你是否意识到,各种风险确实存在于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尤其在目前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施工企业的风险更有其特殊性。总的来看,目前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投标风险。投标风险类似于一般制造业中的市场风险,我国建筑施工领域实行招投标法后,施工企业基本上都要以投标报价的形式争取中标。为了获取工程项目,企业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一个企业如果拿不到工程项目,就无利可谈,为投标而付出的人、财、物也只能由投标企业买单。如果低价中标或招标文件中有对承包企业不利的条款,或投标报价时计算失误、漏计项目、取费不当,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营管理失败而亏损,再加上招标市场上的不规范操作和不正常的因素,给承包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

(二)合同风险。合同风险的客观存在是由其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长期性和合同履行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点所决定的。目前,业主利用有利的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在合同中把相当一部分风险转嫁给承包企业。业主为转嫁风险,条件苛刻,甚至要求承包企业垫资或变相垫资。有的合同文件前后矛盾,用词不严谨,导致双方对合同的误解,造成互相扯皮。有的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以及不公平的责权利条款,合同内缺少或存在不完善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错误指令的约束条款等。这些情形造成承包企业在合同条款上处于劣势。

(三)施工生产风险。施工企业的“产品”与一般制造业的产品不同,它具有生产周期长、单位价值高、单件性、固定性等特点。施工风险伴随着施工过程不断地出现,是生产过程中常常遇到的,其主要风险有:

1、地质风险。一般情况下,业主提供一定数量的地质资料,但不负责解释分析。因此,这方面的风险很大,往往出现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与施工图设计出入很大,如打隧道时围岩的类别变化,就要求采取不同的施工工艺和安保措施,增加承包企业支出。

2、气候风险。由于工程项目的多样性和项目分布的广泛性,承包企业要承担气候风险。一是对工程所在地的气候条件估计不足,措手不及;二是当地出现异常气候,引发洪水、泥石流等。

3、材料风险。一是材料质量问题,没有质检证明或不属于业主指定品牌的合格材料,工程师不验收,引起返工或更换材料而拖延工期;二是材料供应不及时,停工待料造成损失。

4、设备风险。设备供应不及时,成套设备缺少关键部件,或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未按安装顺序供货等。

5、运输风险。由于运输单位的延误,造成材料及设备不能按时运到工地而影响施工进度。

6、内部承包风险。工程内部承包经营是当前比较普遍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这种承包方式对施工企业来说有较大的风险,施工企业往往要承担连带责任。主要表现为:承包方不守信用、施工管理水平低、经济上无履约能力和赔偿能力、法律意识淡薄等。

7、技术、图纸风险。技术规范要求不合理或过于苛刻,工程量清单中项目说明不明确而投标时未发现;业主提供图纸不及时,导致施工进度延误,以致窝工,而合同条件中没有相应的补偿规定。

8、变更索赔风险。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和索赔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地质条件、图纸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的采用等都会引起变更。既有设计变更,也有工程量变更。变更常影响承包企业原有的施工计划和安排,带来等待设计图纸、新材料新工艺使用的适应、生产要素配置等新问题。然而,以低报价中标,期待高变更索赔来赢得效益的经营思路曾在某些企业盛行,其本身就充满了风险。

9、质量风险。施工企业的产品风险主要是质量风险,其风险在于监管、计划工作薄弱;材料质量差或不适合特定用途或气候条件的材料,建筑物倒塌;未按规范或图纸要求施工;建筑构件安装不牢固,发生坠落等。

10、结算风险。结算风险是工程结束后业主拒不结算或不能及时结算的风险,该风险严重地困扰着施工企业。近两年国家明令清欠,成效很大。但一些陈年旧账有的业主已无力偿还,有的业主有能力偿还而继续往下拖,很多债权形同虚设。

(四)经营风险。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到位、资产负债率过高、资金周转困难、资金回笼缓慢、资产沉淀,造成资不抵债或亏损的困难。

(五)体制风险。企业因选择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组织体系、激励机制不当而运作困难或内耗增大。

(六)人事风险。企业对董事、监事、经理和管理人员任用不当,无充分授权,或高中级人才流失,员工整体素质较低,息工待岗人员增加。工地现场领导不胜任,项目经理不称职,工人工作效率低下,准备工作不充分,都会加大企业风险。

(七)信誉风险。企业因多种原因,如工程质量引发事故、安全事故、伤人事故、劳资纠纷、债务纠纷等被公众媒体曝光,使企业公信力和无形资产严重受损,影响企业营销活动。

以上是施工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除此之外,还可能遇到购并风险、投资风险、担保风险、外汇风险,等等。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对其如何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现状

所谓风险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对风险的识别和衡量,采用合理的经济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通过风险管理,可以对威胁到企业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选择最经济的办法加以控制,缩减风险费用开支。

风险管理最早出现在西方,在风险管理研究方面,西方许多专家曾提出了较为系统的风险管理方法理论,一些企业集团在风险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成功的实践经验。许多跨国公司都经历了从单一的信用风险管理,到财务风险管理,发展到今天的集成风险管理过程。与西方企业和国内其他先进行(企)业相比,我国施工企业在风险管理上存在不小的差距。客观地讲,施工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还处在较低的阶段。

(一)未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当前国内施工企业集团多数实行两级法人单位管理模式(也有特大型企业实行三级法人单位管理模式),法人单位以下实行扁平化管理,直接管到工程项目部。据了解,在法人单位本级,每个部门和个人往往只针对自己工作中的风险独立地采取一定对策,缺乏整体性和全局性。有的企业甚至根本就没有风险管理的概念和意识,没有积极主动、系统地进行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的事前管理缺位、事中和事后管理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工程项目部,普遍欠缺风险意识,有的虽然有所考虑,但缺乏系统性。

(二)施工企业风险管理仍处在被动状态。常见的是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推销保险,以及业主强制扣缴保险费。由于缺乏风险意识,施工企业往往不愿意主动地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管理和监控,有的项目经理不愿参保;也有的认为买完保险就高枕无忧了,没有进一步评估、分析参保项目的变化。

(三)施工企业中的风险活动缺乏持久性。想到了就抓一下,未遇到或暂不需要就丢到一边,不愿为此进行长期规划。

(四)缺乏对风险进行定期复核和再评估。风险和其他事物一样,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受内外环境的影响,风险可能增大也可能缩小,如不进行跟踪复核,必将降低企业适应环境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五)缺乏系统、科学的风险管理理论方法指导。

三、完善风险管理措施,提高施工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

施工企业目前的风险管理状况已不能适应市场环境发展变化的需要。因此,加强完善风险管理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提高风险意识,把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提高风险意识,是施工企业进行风险管理的首要工作。要求企业管理人员应充分认识到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所有风险,并将风险纳入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中去,把风险管理融入到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尤其是对系统性风险,如体制、政策、市场、自然灾害等,更要有清醒的认识和管理措施。

(二)认真确定风险管理目标。风险管理的目标是企业通过风险管理要达到的目的和指标。就施工企业来说,风险管理的目标主要就是降低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减少风险中的损失。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事前防范和事后补救。事前要以最经济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或以较少的风险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及利益。事后要能尽快部分或全部地恢复生产,尽可能减轻或消除不良影响。

(三)成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风险管理组织。经验表明,专职的企业风险管理机构(者)是企业风险管理活动得以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有条件的施工企业,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应设专人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机构及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本身的业务,而且要掌握先进的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按照施工企业的组织特点,法人单位应全面做出企业风险管理规划,并侧重抓好投标风险、合同风险、经营风险、体制风险、人事风险和信誉风险等防范工作,工程项目部要侧重做好施工生产风险的防范。企业本级和项目部要实现信息共享,互为补充。同时,企业不仅要充分利用内部的风险管理人员,也要充分考虑外部风险管理公司咨询专家的意见。

保险业风险事件篇12

对传统风险可控性进行分析过程中,一般重点研究可控条件,而风险的可控性受到可控条件的影响。当下,针对一般风险可控条件而言,相关学者均存在类似的观点。这些观点主要集中在承保风险需满足纯粹性、可评性等方面。因此,对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的可控性进行分析意义深远。

一、海上石油设施溢油风险

(一)石油钻井平台

海上钻井完井作业属于石油开发中十分重要的阶段之一,同时也是事故的高发期,产生井喷、火灾爆炸和石油泄漏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引发事故发生的因素比较多,如平台自身的因素,工艺设计缺陷、设备故障或者船舶碰撞等。此外,还存在很多外在因素,例如飓风、浮冰挤撞等。这部分的作业和设施均相对复杂,如果发生事故,就有可能引发较大污染。

(二)海堤输油管道

对海底输油管道进行分析,其属于海上石油开发系统当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设施促使人们实施海上输油过程中更加快捷、安全、经济、可靠。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外物对管道的碰撞和腐蚀疲劳等。如果海底输油管道发生漏油事件,对其进行处置和封堵时的难度较大,泄露的周期较长,对较大范围的海域带来污染。

(三)近岸设施

近岸设施中包括石油储罐、炼化装置和陆源输油管道等。同时,近岸设施当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油品,大约有几十万方。如果泄漏,很有可能会出现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并且会带来十分严重的海域环境污染事故。如大连“7.16”溢油事件,就是因为近岸设施导致的污染事故。

(四)船舶运输

船舶运输属于海上石油勘探、石油开发和生产的支持性环节,工作的船舶主要有多功能船、物资供应船和邮轮等。近几十年来,海上泄油事件在污染事故中占据第一位。对引发船舶泄油事件原因进行分析,主要有碰撞、搁浅和翻沉等。

二、环境风险理想可控条件

对可控风险的一般特性进行分析,部分学者得出一致观点:①风险属于同质形式的,同时大量标的均可能会遭受损失可能。②损失一定是以外的和不可预知的、故意的。③风险一定具备偶然性和随机性,也就是风险发生对象、时间、地点以及损失程度均存在不确定性。④可控性风险导致的被保险人损失一定时足够明确的,或者具有预知性,并且能够用金钱横梁。⑤保险的对象一般情况下,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⑥风险属于较为纯粹的风险,仅存在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站在商业获利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外相关学者指出,一方面,可以对风险进行准确评估,风险当中必须存在比较明确的概率分布和次数分布,这种情况下,能够结合风险频率实现对保险的精算。此外,结合风险具体情况,对保险费率进行科学计算,并进一步明确。站在防止道德风险的角度进行分析,我国相关学者指出,对保险费率的厘定,对于风险的可控性而言,存在一定影响。其认为,对保险费的制定,需考虑到保险人承受能力,从而将道德风险和逆行选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均包含在风险可控性当中,这一现象体现出,保费当中存在的附加成本对方也会为风险的可控性带来一定影响。从上述观点可以总结出,可控风险需满足以下要求:①确保风险满足大数法则需求,风险一定要具备一定同质性。②所带来的损失一定要具备意外性和随机性。③针对个体风险而言,一定具备偶然性和随机性。④对风险进行分析,相关人员可以对其作出适当评估。⑤要求风险是纯粹性的,不存在获利的可能。⑥要求风险在经济上具有可行性,并且借助保费作出科学合理的厘定,以免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需将保费控制在投保人能够承受的这一范围之内。

三、溢油环境风险可控性

(一)可控条件复合性

进行海上石油勘探,对溢油事件风险进行分析得出,溢油环境风险具备一定的同质性,同时存在大量标风险。海洋环境风险中的标,主要指的是承受风险的海洋生态结构和相应功能。从风险性方面对其进行研究,井涌、地质性溢油风险或者管道破裂等,这些事故大多体现在石油泄露,进入海洋,这一事故的发生,促使一定区域的海洋生态遭到破坏。对此,在我国,大量海上石油平台均具有相似的环境风险性质。与此同时,我国海上风险过多。例如在2013年,我国共建设了196座海上油气平台,其产油量大约为5217万m3。在海上油气平台当中,大约有96%是在南海和北海,而这一区域是海上石油泄漏的多发区域。进行海上石油勘探过程中,对于海上油气平台而言,溢油事故带来的生态风险具有一定偶然性,进行海上石油勘探,关系到石油平台、海底管道和工作船等设备,这些内容存在较为复杂的机械性,而机械设备是人工操作的,海洋环境比较特殊,这种情况下了,人们对风险进行控制,存在较大难度。这些因素导致对海上石油进行勘探过程中,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等对环境所带来的危害均是难以预知的,因此具有较高的偶然性。此外,如果溢油事故是因为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的,风险是必然性的,但风险概率主要存在于事故责任相关平台当中。对此,特定平台当中的个体溢油事故是否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均存在一定的偶然性。进行海上石油的勘探和进一步开发,溢油事故对环境所带来的危害具有纯粹性。对于海上溢油事故而言,其对生态环境带来的污染所引起的损失在时间上以及空间上,当溢油事故发生之后,破坏水环境,导致水生物遭受破坏,影响了打捞经济,同时也导致海洋生物和哺乳动物以及部分海鸟死亡,进一步向着生态系统结构层面传导,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系统服务功能遭受损失。与此同时,一些大型溢油事故所污染的空间范围比较广,延续的时间也较长,这种情况下所带来的经济损失会更大。这些损失自身并不能为投保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对此,溢油事故对环境带来的损坏决定这一类风险属于纯粹性风险。

(二)可控条件矛盾性

对于地质溢油事故而言,其所带来的损失很难评估。引发地执行溢油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地底层出现断裂现象,促使天然底层下部向外渗油,这和井涌之间存在一定差别,对事故作出相应评估,发现地层破裂所在位置、数量等均存在较大的随机性。而在漏油的断层位置并不一定存在检测传感器。与此同时,进行溢油量的估算,其中有一些数据是难以获取的,这对于溢油量的计算带来不利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对海洋环境容量损失进行评估过程中,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若对环境带来的损失没有收到法律的认可,就认为海洋环境所受损失不具备可控条件。对于海洋生态损害这一内容而言,人们对评估范围进行划定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对于海上溢油事故而言,起属于一个相对复杂的系统,污染所带来的后果关系到生态系统结构以及功能的各个环节。在同一个污染事件当中,除了对生态带来破坏,例如环境污染、生物死亡等,还会通过食物链对人类的健康带来威胁。此外,溢油事件的发生,对生态的破坏存在一定潜伏期,在这一潜伏期内带来破坏的可能性较高。这种情况下为对生态产生长期破坏风险,但是依旧没有边界。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进一步强化了受害人对利益的保护,逐渐倾向于对责任的保护,司法的进一步演进,对风险空间和时间尺度存在一定的不可评估性,从而导致保险公司遭受巨大损失。

四、海上溢油环境风险可控化策略

(一)溢油风险的特点曲线分析

对风险损失特点进行分析,主要是将风险损失、发生事故等作为基础进行综合性分析,而风险事故所带来的损失次数,可以基于其频率进行风险损失程度的曲线设计。对于非寿险进行分析,以风险分布情况作为依据,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损失额度较大的风险事故而言,这种事故发生率不高,但是损失额度较小的风险,发生率较高。其次,损失额度较小的情况下,其频率也会相对较小,损失量增加的情况下,发生的概率也会明显增加。损失额度达到一定量的同时,损失频率也会随着损失量的增加而增长。溢油风险特点的曲线,多具有正太分布、对数分布的特点。

(二)溢油风险可控化的技术手段

设置免赔额去除部分小额度赔偿溢油风险,基于保险可控风险的内涵可以看出,理论层面上损失程度较小,且发生概率较大的溢油风险,则属于保险效果相对较差的风险。这一类小额度风险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相关的附加费用较高,对保险双方均会带来不利影响。免赔偿额度的设置方式,即为基于上述问题所设计的保险方法,通过上述方式能够控制溢油事故的发生率。免赔偿额的设计中,可以将石油勘察的范围、工作的内容以及控制的情况等金雄综合分析,明确保险中的重点赔偿项目。

(三)政府政策引导

大型溢油事故环境风险对保险具有较为迫切的需求,因此要求具备相应的政策性保障。对生态环境救济方面问题进行分析,在进行大型溢油事故的预防和清理过程中,对资金需求量较高,而对于这些资金而言,一般是通过国家财政救济而实现的,同时具备长期性。但是,如果一直依靠财政资金,就会导致溢油事件的发生难以控制,站在经济健康的角度进行分析,溢油风险是长期存在的,企业对石油进行勘探的过程中,需通过政府的批准,而高频赔偿有可能会导致石油企业作业者出现逆向倾向,对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对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环境风险的可控化实践,要求通过政府对其指明方向,从而实现循序渐进引导和扶持,改变原有依赖政府的状态,帮助其建立相对完善的保险制度保障,站在政府层面确保石油企业投保行为具有较高的合理性,进一步提高海洋石油企业的主动投保意愿。

五、结束语

石油勘探溢油事件属于人类对海洋石油进行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发生较为频发的环境事件之一,海上溢油事件的发生,对海洋生物、海洋周围环境均带来极大的破坏,并且为企业带来极大经济损失。伴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需求的日益迫切,人类开发技术也迅速发展,人类并不会停止海上石油开发的脚步。人类主要一直进行海上石油的开发,海上石油溢油风险就会一直存在。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制度迫在眉急,结合海上石油溢油事件风险的具体情况,分析溢油事件可控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石油企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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