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工作要点合集12篇

时间:2022-03-06 12:08:17

看守所工作要点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1

一、开展经常性、针对性教育强化全体党员的理论学习,把理论武装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扩展,加强党员的思想建设。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党支部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在全所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以创建学习型所队为载体,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有关会议精神为主要内容,制定全年度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内容和重点,每周五定期开展政治理论学习,使学习有目的、有成效、有提高。

2、落实党课教育制度。定期开展党课学习,由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不断增强政治理论素养。同时,认真抓好本支部党员、民辅警的学习,采取有针对性、有侧重点的教育方式,积极开展学习讨论,使理论学习落到实处。

3、落实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和完善党员、民辅警思想状况调研、民辅警重大事项报告、谈心谈话制度,及时掌握民辅警的思想脉搏,为民警解决后顾之忧。建立健全民辅警思想分析和谈心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民辅警思想稳定。不断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 加强班子建设,明确班子分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继续完善支部领导班子建设,落实每月支委会制度,积极研究支部工作,制定看守所工作计划,及时向局党委汇报工作情况。

2、 落实党建工作制度。抓好"三会一课"、定期开展学习、民主生活会、党员民主评议、主题党日活动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员观念,激活党员的内动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基层党组织凝聚力。

三、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不断改进和加强队伍作风建设。

1、以开展作风建设活动为切入点,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全面加强和改进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促进党员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努力成为转作风抓落实的模范实践者。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警察法》、《内务条令》、《民警礼仪规范》等规定,在民警队伍中自觉形成依法、文明、规范、科学执法,规范民警言行举止,加强内务秩序和环境管理,实现软硬件建设双规范。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2

下面,我在大家发言的基础上,对看守所工作再提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依法管理,着力保障监所安全。安全工作是看守所永恒的主题。看守所担负着监管人犯的重要使命,管理的好坏,监所的安危,直接影响到案件的顺利侦查、、审判以及短期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社会治安稳定。因此,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显得十分重要。我县看守所实现了14年安全无事故的业绩,成绩的取得与县公安局的高度重视、监管民警的辛苦付出是分不开的,希望公安机关继续发扬成绩、总结经验,始终坚持“依法监管、保障人权、安全至上”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安全监管和教育改造工作。要抓紧适应新环境,看守所搬迁不久,虽然基础设施更好了,但管教民警对所内的情况还不是十分熟悉,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还没有完全掌握,要抓紧熟悉、掌握,确保监管安全。要严格落实规章制度,看守所的规章制度很多、很严密,关键在落实,要落实到每个环节和每个人,在程序上确保看守所管理的安全高效。要增强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坚决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现象,切实维护正常监管秩序。

二、文明管理,着力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看守所关押的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以及刑期、余刑在三个月以下的人犯,这些人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给予保护,这实际上就是人权保护问题。因此,我们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要坚持做到文明管理,严禁打骂、体罚和虐待人犯,对于他们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告知。要关心他们的生活,重视监室的清洁卫生。监管对象在羁押期间的伙食,应当按规定的标准给予供应。看守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医务人员、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对于他们因疾病原因需要治疗的,要给予及时的治疗。要严格落实律师会见制度,律师无障碍会见制度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一个切实体现,这个制度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好。通过文明管理,充分保障每一个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在押人员感动、感化、感悟,从而积极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归社会。

三、抓好队伍,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队伍,是做好看守所监管工作的根本保证。要按照“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的监管队伍,使监管民警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主力军,成为感化教育被监管人员的导师和朋友。要切实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廉政示范教育,筑牢防腐拒变思想防线,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要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深挖犯罪本领,不断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3

看守所内勤工作是一项繁琐而复杂的工作,由于条件限制,看守所内勤不但管看守所财务,档案,各类表格的填写,监管信息的上传下达,人犯信息采集等,同时还负责人犯财物,人犯伙食管理等,并对看承包监室的人犯负责管理教育,由于她身兼数职,经常加班加点,但她从没向所内提出半点特殊要求。

在她调任看守所内勤以前,发现以前的各种档案管理混乱,制度或缺失或不健全,于是她向所领导提出,看守所工作首先应从整理档案,其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整顿看守所的工作作,并要求她必须将看守所工作提高到一个较高水平。为了把积累多年的各类档案能分类整理,她常常是白天值班,晚上加班,经常工作到凌晨,对此家人也曾抱怨过她作为一个母亲只忙工作而忽视对子女的照顾。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连续不断的70余天的加班工作,看守所的各类档案已全部整理完成,并在当年盟公安局考核时获得了肯定和表扬。

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关系着看守所工作的好坏,在争得领导同意后,她利用业余时间收集先进单位的管理制度,一个月后,为看守所领导提供了一份80余条规章制度的可行性报告,看守所通过融会贯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4

看守所内勤工作是一项繁琐而复杂的工作,由于条件限制,看守所内勤不但管看守所财务,档案,各类表格的填写,监管信息的上传下达,人犯信息采集等,同时还负责人犯财物,人犯伙食管理等,并对看承包监室的人犯负责管理教育,由于她身兼数职,经常加班加点,但她从没向所内提出半点特殊要求。

在她调任看守所内勤以前,发现以前的各种档案管理混乱,制度或缺失或不健全,于是她向所领导提出,看守所工作首先应从整理档案,其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整顿看守所的工作作,并要求她必须将看守所工作提高到一个较高水平。为了把积累多年的各类档案能分类整理,她常常是白天值班,晚上加班,经常工作到凌晨,对此家人也曾抱怨过她作为一个母亲只忙工作而忽视对子女的照顾。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连续不断的70余天的加班工作,看守所的各类档案已全部整理完成,并在当年盟公安局考核时获得了肯定和表扬。

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关系着看守所工作的好坏,在争得领导同意后,她利用业余时间收集先进单位的管理制度,一个月后,为看守所领导提供了一份80余条规章制度的可行性报告,看守所通过融会贯通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5

同时,在2009年“躲猫猫”“喝水死”“洗澡死”等一系列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爆发后,看守所体制之弊被舆论推至顶点,这个一向低调沉默的机构不得不走到台前自我解剖。

事实上,十数年间,有关看守所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在缓慢推进。《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再修时,将关于看守所的表述从原有的一处增加到十处。公安部早在2000年就启动《看守所条例》的修订,期间数易其稿,但最终被搁置。

一边是讨论热火朝天,一边是立法进程进展缓慢,原因在于,看守所的职能定位长期以来并未厘清,是服务侦查办案还是平等服务诉讼,是仍由公安机关管理还是交由中立机构掌控,仍待定论。但各方一个共识是,无论体制改革与否,看守所中立化势必行之,只是形式、框架、尺度有待多方利益的衡平。

如今,行政法规《看守所条例》将升格为《看守所法》,或可为看守所的职能定位、权责归属带来契机。 百年曲折发展

中国看守所立法,可追溯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当年清廷将监狱划分为已决监和未决监,已决监关押已决犯仍称为监狱,未决监羁押待审的未决犯称为看守所。从此,看守所便区分于监狱,开始承担其独立的职能。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有关看守所立法的规定,看守所一类隶属于公安机关,一类隶属于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此时的看守所不再是单纯的羁押场所,同时还有教育改造犯人的特点。

执政时期,政府制定了《羁押法》、《监狱条例》,并于1946年1月19日制定公布了《看守所组织条例》,于次年6月10日施行。

与此同时,解放区政府创建了“联合看守所”“联合监狱”“俘虏军官教导队”等机构,构成新的监所体系。这时期的联合看守所主要是用以收押各有关部门逮捕的日伪汉奸分子,对他们进行集中关押和审查,各级司法机关设置的看守所关押一般刑事犯罪未决犯。

1949年后,有关看守所的工作立法亦经过多次变动。

1949年11月1日,司法部成立。当时,公安机关和法院均有自己的看守所,前者羁押被逮捕、拘留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同时监管改造少数已决的短刑犯;后者则关押普通刑事案犯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犯及已决待转出的罪犯。

不过,一年后,1950年11月30日,时任司法部部长史良和公安部部长罗瑞卿联合发文,将看守所交由同级公安部门接收。

1954年,根据《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对没有判决的犯人应当设置看守所给以监管。”此时看守所以中央、省、市、专区、县为单位设置,由各级公安机关管辖,主要羁押未决犯和监管二年以下徒刑、不便送往劳改队执行的罪犯。

首次具体明确看守所性质、任务、工作原则的,是1962年12月4日公安部制定的《看守所工作制度》。长期关注看守所立法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对《财经》记者指出,这一制度对犯人的收押、看守、提审、押解、生活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1979年,《看守所工作条例》颁布。1990年,《看守所条例》颁布实施,其中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据此,看守所被确定为配合刑事诉讼系列活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也是承担部分刑罚的场所。

在当时立法的时代背景下,《看守所条例》条文中仍采用大量“人犯”的表述,出现频率达71次。现在来看,这与“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相悖,但条例仍一直适用至今。

现行看守所管理与执法的法律依据除了属于行政法规层级的《看守所条例》,还有公安部陆续颁布的有关管理与执法的一系列部门规章、规定,如1991年10月5日颁布的《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1998年4月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8年2月颁布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2009年5月颁布的《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等。

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基于对看守所执法监管情况的监督,也颁布有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构成了当下中国的看守所法制体系。看守所100多年的曲折发展史,也从根本上导致了现今看守所职能多元化的非正常现象。 探究弊端根源

“觇见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国度之文野。”清末监狱改良时期,修律大臣沈家本就曾提出,一个国家监狱运作的好坏,可以用来验证一个国家的文明和进步。

作为刑事诉讼中对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羁押,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场所,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状况也是一个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2009年2月发生在云南的“躲猫猫”事件,引起了看守所内在押人员生存状况的讨论,也揭开了看守所体制之弊的盖子。“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牢头狱霸、深挖余罪”被认为是现行看守所存在的四大弊端,其根源是“侦羁合一”。

《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也是侦查办案机关,所以看守所在羁押犯罪嫌疑人时难以保持中立,会尽可能地为侦查办案提供便利。”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指出,本应分离的侦查、羁押环节却由于机构设置纠缠在一起,“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深挖余罪”等问题便在这种情境下出现。

同时,由于“深挖余罪”被默许为看守所监管民警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看守所长期以来被认为是公安机关的“第二侦查机构”。

高一飞认为,1997年公安机关实行的“侦审合一”,又使看守所在深挖余罪方面充分发挥了作用。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还制定了关于在看守所侦查破案的规范性文件,这样看守所名正言顺地成为了侦查破案的“第二战场”。

“一方面赋予看守所侦查的权力,另一方面又漠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甚至纵容或放任刑讯逼供或威逼利诱等手段,势必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影响,侵害在押人员的应有人权。”高一飞说。

在这种机制的催生下,看守所中一种名为“狱侦”的特殊“警种”开始出现,职能是通过安排线人,深挖其他在押人员的犯罪行为。2008年的数据显示,全国监管部门共深挖犯罪线索60万余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30万余起,比上年分别增长12%和26%。监管部门深挖破获刑事案件数已占同期全国公安机关破案总数的12.6%。

在高一飞看来,深入看守所管理工作中的深挖余罪犹如一把双刃剑,既发挥着打击犯罪的作用,同时又对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带来隐患。

在2013年曝光的“浙江张氏叔侄冤案”中,浙江省高级法院称,该案侦查机关违法使用狱侦耳目袁连芳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袁连芳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这起冤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深挖犯罪是看守所服务于侦查机关的一种体现,这种职能定位上的非中立化或者附庸化,是导致看守所现行体制各种弊端的根源。陈卫东并不赞同将根源归结于“侦羁合一”,他认为“侦羁合一”只是问题表象,看守所的非中立化才是问题的实质。非中立化不仅与“侦羁合一”的机构设置相关,更与看守所职能定位相关。即便实现“侦羁分离”,只要看守所还将自身视为侦查机关的附庸,其中立化也无从保障,诸多弊病仍旧无法解决。 改革朝向中立

尽快推动看守所机制改革,是目前各方的共同夙愿。

立法是首要之举。“《看守所条例》严重滞后当前司法实践。在刑事司法流程中,看守所管理已经成为推进司法文明最为薄弱的环节,相关立法亟待修改。”北京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说。2013年3月17日,李方平和另十名律师联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修改《看守所条例》。

实际上,早在2000年3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就成立工作小组启动《看守所条例》的修订工作。公安部为此多次召开座谈会、调研、书面征求意见等。直到2009年1月,条例修订被列入国务院二类立法计划,由公安部起草(相关报道见《财经》2013年第12期“看守所立法跬步推进”)。

但是2010年,《看守所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提请审议后,便就此搁置。据《南方日报》报道,最终未通过的原因在于,全国人大法工委考虑到《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陈卫东也指出,《看守所条例》的法律位阶较低,不符合《宪法》和《立法法》的要求,与看守所的职能以及在人权保障方面的重要性地位不符。

在如今《宪法》三修、《刑事诉讼法》两修的时代背景下,《看守所条例》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比如,新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均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看守所条例》规定在审判阶段律师才能会见,两者明显冲突。

又如,新《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非法证据排除和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等规则,但在现行《看守所条例》里多为空白。陈卫东认为,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看守所在遏制酷刑和保障辩护权等方面的重任。这些重任的完成,需要看守所在职能定位、权力运作机制等各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

此外,以往看守所管理制度机制的落后,对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以及生活处遇保障的不利,也与新《刑事诉讼法》的期望并不一致。

虽然《看守所条例》的修订工作一度停滞不前,不过,作为主管部门,公安部对其配套相关规章的制定工作一直进行。

根据公安部编制的《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0年11月,有关监所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就有70件,其中大部分针对看守所的管理与执法。

公安部一位官员称,2009年以来,公安部监管局一方面参与《看守所条例》的修订工作,另一方面依据宪法、法律和政策,对看守所执法管理制度以及体制机制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一些重要的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已被上升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固化下来。同时,公安部近些年来还建立了生活健康权利保障制度、医疗卫生权利保障制度、防止刑讯逼供制度等系列保障在押人员权利的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让看守所发生了一些良性变化。其统计数据称,2009年以来,全国看守所内没有发生刑讯逼供案件。

“随着物理条件等各方面得到改善,在看守所内发生刑讯逼供不大可能。而且,随着讯问场所的固定化以及对在押人员提外审的要求更为严格、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避免羁押场所外刑讯逼供的发生。”陈卫东认为,变化中最为重要的是,看守所的职能定位正在由服务办案机关转变为平等服务诉讼,其中立性在逐步增强。 归属之争未平

在立法的争论中,看守所的归属问题一直是无法回避的焦点话题。不少法律学者认为,应将看守所彻底从公安机关剥离,效仿监狱系统改革纳入司法行政管理。

“现行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和功能设置,使得看守所很难在保障被羁押人员权利与待遇方面有所作为,在遏制看守所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保障在押人员会见律师的权利等方面,只能寄希望于公安机关本身的自我监督。”高一飞说。

从历史演变来看,看守所与监狱同样作为羁押的场所,从产生到发展期间便一同作为监管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1983年,监狱机关在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中被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辖,致使看守所与监狱分离,分归两家管辖。

高一飞介绍,实际上,当时看守所原本也在移交司法行政管辖的考虑之内,但时值“严打”,中央考虑看守所在公安机关管辖下会给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带来方便,况且当时司法部刚刚成立,接收能力有限,遂决定延缓对看守所的转交。此状态延续至今。

高一飞认为,司法行政机关在负责监狱的运行方面,主要涉及《刑法》的执行,相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更加中立。因此,将看守所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辖,能对侦查权进行制约,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在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同属政府内部的部门,对于看守所的隶属关系改变仅涉及系统内部改革,在人员编制和预算问题上不存在较大困难。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将近30年的监狱管理工作经验也使得其能够胜任对看守所的管理。

在“躲猫猫”事件后的全国“两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刘白驹曾提交关于制定《看守所法》的提案。他也认为,看守所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辖后,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利于而不是妨碍侦查工作的合法进行。

律师是和看守所接触频繁的群体,同诸多律师一样,田文昌是这一观点的坚定支持者。在其同事刚刚的一起案件中,会见当事人遭到了当地看守所毫无理由地拒绝。虽然新《刑事诉讼法》已实施一年多,但在一些地方看守所,“会见难”仍普遍存在。

在田文昌看来,要从根源上解决律师会见难、通讯难,以及其他看守所种种弊端的问题,并不能靠现行看守所体制内小修达成。“把看守所交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如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多数难题迎刃而解。”田文昌说,“通行做法就是‘侦羁分离’,将监管场所独立于侦查机关之外。改革之难在于,公安机关不愿放权,毕竟现在办案要容易得多。”

和“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观点不同,陈卫东建议在当下创新机制即可,无需进行体制变动。“随着看守所系统近年来提出的平等服务诉讼,变革体制就成为成本过高且前景难以准确把握的一种改革建议。”陈卫东认为,近五年来看守所改革的经验表明,主要问题出在管理方面,通过强有力的管理机制创新能够解决。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6

一、项目背景

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看守所由于安防管理设备陈旧老化,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对监管工作的要求。特别是新形势下监管工作也呈现出新特点的情况下,一是看守所在押人员越狱、民警遇袭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到看守所安全和民警自身安全;二是看守所警力不足一直是困扰监管工作的难题,向科技要警力更是新时期监管工作的迫切要求,监管场所一般建筑面积比较宽广,警力分布很难实现统一调度;三是筑牢民警安全保护屏障,监管场所民警年龄结构相对较大,长年累月的熬夜值班严重影响民警健康,根据数据统计,全国每年牺牲在工作岗位的公安民警超半数以上为过劳所致。所以,为了做好看守所工作、防患于未然看守所安防系统改造工作势在必行。

二、看守所安防系统主要功能

2.1结构体系

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看守所最终需要建立起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可以覆盖整个公安监管场所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规范统一、功能完备的监管体系。其应用中心以视频监控为主,报警联动为心,将通信指挥系统、监管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周界红外对射探测系统、讯问指挥系统、应急报警管理系统、会见管理系统、电化教学系统、门禁控制系统、在押人员报告系统相结合的综合性集成系统。

2.2管理系统功能

看守所的管理架构采用的是2级架构,由指挥中心和分控值班室组成,其中分控室一般包括监区值班室、大门值班室、讯问指挥室、劳动场所值班室、会见监听室等,共同实现对整个监管场所不同区域的管理。

三、郑州看守所安防系统构成

3.1应急报警系统

郑州看守所的应急警报系统主要包括紧急按钮、限高报警模块、报警防区模块、总线驱动器、报警主机、报警网络模块、警灯警号,管理软件和联动设备等。其主要构成为监控室设报警主机一台,监区内设报警按钮,监室上方安装强光报警灯,监舍内有报警按钮。报警信号线连接至报警主机,报警主机通过网络接入安防管理平台,与各类报警系统采用联动方式。

3.2智能视频监控分析系统

该系统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前端数据采集设备、数据传输部分、中心数据处理设备。这样可以针对在押人员重点时段的活动规律,进行视频行为的智能计算,对监室指定区域进行计算,当在押员出现剧烈运动或扭打的时候,监控室会发出声光报警,帮助民警第一时间发现在押人员的违规行为,如图1所示,为民警管理监室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3.3看守所民警巡视系统

通过巡视系统与智能视频监控分析系统的有效结合,可以有效监控看守所监管民警的执勤状态和室内位置实时监控,如有跌倒、剧烈运动、长时间静止等情况发生,系统自动报警,可有效提高看守所民警在复杂环境下执勤的人身安全。该系统由巡更棒、通讯座、巡更点、管理软件组成,当执勤民警巡查到各点时巡查人员用手持式巡更棒读卡,把代表该点的卡号和时间及情况同时记录下来。巡查完成后巡更棒通过通讯线或无线传输把数据传给计算机软件处理。该系统与智能视频监控分析系统结合后可以响应民警的跌倒、扭打、长时间静止不动和发现异常情况进行手动报警和自动报警等四种报警类型。当系统接收到报警信息时,马上将报警位置所关联的摄像头采集的图像放大投影到指挥中心的大屏上,同时将报警信息上报值班所领导,形成巡视民警及时发现、前期处置,管教民警后续跟进、实时反馈,所领导全面掌控、有力指挥的三级处理模式。通过使用该系统可以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实现对一段时间内的警力分布数据、民警执勤轨迹数据、报警数据和执勤过程中在押人员违规数据的综合分析,为看守所提供该段时间内的勤务工作总结及相关报表,为所领导提供合理化建议和民警的考核依据。

3.4 违禁品检测系统

违禁物品检查设备主要是用于对出入监区的在押人员和非本所工作人员及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金属类等违禁物品进入监区,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押人员携带金属器具和违禁物品等,防止监所发生安全事故。一般系统设置在收押室、监区出入口和劳动生产区出入口等处。

3.5智能讯问、会见系统

智能询问系统由音频监控前端、传输、控制、存储和显示部分。摄像机及拾音器等采集后的视音频数据经审讯专用主机处理后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和光盘刻录功能。控制/指挥中心部署平台软件服务器和存储阵列统一保存讯问室中的录音录像资料。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对公安监管场所在押人员案件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提取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的重要手段。讯问过程中产生的视音频资料能有效地规范公安部门及公安监管场所在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执法办案流程,促进公正执法。办案人员或者律师在提审接待处登记后,系统即时通知监区提审岗位提人并自动分配询问室或律师会见室,办案人员或律师凭进入相应的询问室或律师会见室,室内照明、电脑摄像机、对讲分机等设备立即开始工作。提审结束后,办案人员或律师可通过呼叫对讲告知值班民警将提审对象带回监区。

3.6门禁控制系统

门禁控制系统作为看守所安防系统的重要屏障,用于对所有进出监区的人员进行约束。在监区大门和各个监区通道门共设置了11道门禁锁,系统主要采取的指纹读卡和门禁控制方式,凡进出监区的人员都会留下进出记录,便于进行查询取证。

3.7在押人员报告系统

主要是为了解决监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如斗殴、自杀、急诊等情况而设置,可使罪犯与值班民警进行快速沟通,向值班室请求对讲、或发出警报,实现强大的联动功能,提高公安监管场所的预警能力。

3.8电化教学系统

电化教育系统作为对在押人员进行电化教育的重要传播媒介和工具,结合广播及对讲系统。公安监管场所利用系统的功能特点向在押人员进行电视广播讲座教育,促进在押人员的思想改造,使其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

四、结束语

通过对郑州铁路公安局看守所安防系统的升级改造我们看到,新的安防系统的使用情况来看使看守所管理有效提升,提高了突发事件发生及发现的处置效率,为民警提供了执法安全保障,可以直观显示每名警员或在押人员的位置和状态,有利于值班所长了解全面情况。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7

 

一、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建立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宗旨是为了确保在押人员在遭受不合理对待时,能够有效的表达诉求并得以妥善解决。

(一)主要的做法

第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芜湖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芜湖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实施办法》,制定了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监管民警职责、驻所检察官职责、投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职责,明确了投诉接受主体与处理主体的职责、权限;确立了告知制度,对在押人员入所收押时发放投诉处理告知书,在每个监室安装了检察信箱,发放《在押人员被监管情况反馈表》和《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情况反馈表》,使在押人员明确投诉权利和投诉方式。驻所检察官每周开启一次信箱,对于受理的投诉案件,及时按照投诉内容的类别定期向看守所及办案单位反馈,并要求答复。驻所检察室对有关单位纠正和整改的结果进行审核和检察,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并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保证了对在押人员的投诉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反馈。

 

第二,强化投诉处理委员会职责。为了保障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有效的开展,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芜湖市公安局联合成立了“芜湖市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聘任了11名委员组成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同时制定了《芜湖市看守所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职责》,落实了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定期通报交流制度,组织委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充分发挥委员会在投诉处理机制中的作用。

 

第三,试行开展监督羁押巡视活动。为了充分发挥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的作用,我市公检两部门结合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的工作特点,出台了看守所监督羁押巡视员制度,从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的11名委员中选拔出8名委员担任看守所监督羁押巡视员,对看守所执法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监督。为了规范巡视工作,制定了巡视员工作细则,成立了特邀监督羁押巡视员办公室,重点巡视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以及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对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向看守所提出改进、纠正意见。虽然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现有监督羁押巡视员制度与国外的委员巡视制度还存在一定差距,但自建立巡视制度以来,已组织委员进入看守所巡视多次,切实加强了对看守所执法管理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了看守所的执法行为。

 

第四,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了提高受理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的效果,芜湖市人民检察院、芜湖市公安局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在互联网、江淮平安网、芜湖公安公共关系网等多家网站上相关信息,建立投诉平台,在芜湖市人民广播电台检察官栏目公布驻所检察室投诉电话,在看守所家属接待大厅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和检务公开栏,摆放投诉处理机制告知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投诉处理机制公开规范地运行。

 

(二)取得的成效

在近两年的时间里,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与芜湖市公安局加强配合协作,健全完善制度,加大经费投入,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是通过设置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这一新形式,努力探索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新路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第一,在押人员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自2011年3月我市开展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工作以来,截止到2012年11月,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及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芜湖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共受理在押人员投诉493件,其中书面投诉219件,口头投诉274件。

 

第二,看守所监管行为更加规范。通过试点工作,规范了监管活动,严格了监管纪律,提高了看守所的管理水平,强化了看守所的制度落实,管教民警也从开始的抵触对立到现在积极配合,监管行为日趋规范。

 

第三,监所检察职能发挥更加充分。通过对投诉问题的处理,增强了驻所检察室的监督力度,提高了驻所检察官处理投诉案件能力和监督能力,充分发挥了监所检察职能,切实达到了人权保障和法律监督的双赢效果。

 

第四,社会公众的看法更趋客观理性。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引入第三方社会监督作为工作亮点,这一方式把看守所执法活动引向公开,增强社会公众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了解,打破了看守所的神秘性,使公众对看守所工作的看法更加客观理性。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的一个新机制,在工作思路上和以往有所不同,而且在工作方法上也较以往有所突破,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总的来看,可归纳为五个方面,或者可以称之为投诉处理机制能否进一步走向完善所必须面对、必须解决的五个问题。

 

第一,在押人员维权意识要增强。目前,由于受到文化水平和人权意识的制约,在押人员的维权意识普遍不高,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在押人员选择忍气吞声,有的是害怕监管人员打击报复不敢投诉,有的是受本身文化水平所限不能采用书面方式投诉,有的对投诉处理结果缺乏信心,认为投诉无用,这就造成在押人员的投诉数量很小,不能完全反应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芜湖市第一看守所为例,自2011年3月开展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工作以来,驻所检察室共受理书面投诉案件100件,口头投诉158件;市看守所受理在押人员书面投诉5件,与市看守所近千名的在押人员数量相比,投诉比例较低,与欧洲国家相关机构每年收到的大量投诉案件数量相差较大。没有充分体现出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工作开展的效果。在押人员维权意识仍需进一步增强。

第二,投诉受理范围要清晰。《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在押人员可对人身权利、生活待遇和诉讼权利方面受到不合理待遇进行投诉。但实践中,在押人员的投诉内容可谓包罗万象,涉及到方方面面。如极个别在押人员仅仅为了辱骂干警发泄不满而进行投诉,没有任何实质的投诉内容;有些在押人员将其涉案情况、家庭纠纷、婚姻矛盾、民事财产处理等问题也作为投诉内容进行投诉。对这些不属于投诉范围的信件进行梳理就会浪费原本就有限的检察资源。如何进一步明确投诉范围,并将检察监督、监管职能和受理投诉工作有机结合,而又不混为一谈,有待完善。

 

第三,投诉处理程序要科学。投诉处理过程一般可分为受理、调查、处理等阶段,每个阶段内可细分为不同程序。如受理阶段可分为接受投诉、分类、记录、通知确认等程序,程序不一定要按顺序进行,可能同时、反复或逆序进行,以配合个案的需要。总的来说,投诉处理程序应当遵循依法进行、及时处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如果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投诉得不到有关人员、有关机构的及时答复和处理,就会严重挫伤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的积极性。

 

第四,投诉处理委员会独立性要体现。我市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实施办法规定,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的性质为检察机关监所部门的咨询机构。作为咨询机构,就需要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听证,这必然涉及到深入看守所监区内部开展案件调查,而且这种调查必须独立进行,否则无法提供客观公正的咨询意见。但在实践中,投诉处理委员会没有法律授权,不能随意地进入监区,不能独立地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全面地获取相关资料。因此,对投诉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存在一定难度。今后,对于投诉处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应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其更加客观中立地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委员会社会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五,监所检察监督的刚性要增强。从目前实践来看,投诉处理机制仍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组成部分,只有检察机关对于刑罚执法监督具备有力的制约手段,那么投诉处理机制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但现行的看守所条例仅第八条对检察监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监所检察监督刚性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法定手段、法定程序的缺乏。由于缺乏对监所检察监督的刚性规定,就限制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进而影响投诉处理机制工作的开展。

 

三、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完善

投诉处理机制存在的本身就是对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主体的一种威慑,但若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针对问题,进一步完善。

(一)改善在押人员的投诉条件

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对于举报人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员由于所处环境的关系,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更要注意保护。以往,在押人员无法完成投诉的一大原因就是“不敢投诉”。如果在押人员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投诉,那么投诉处理机制的设置便流于形式。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押人员能够“秘密投诉”。究其关键,在于投诉信箱的摆设位置。目前投诉信箱摆设位置不够隐蔽,不能完全打消在押人员的顾虑,是影响投诉案件数量的重要因素。下一步应将投诉信箱安装在更加隐蔽合理的位置,最大限度地为在押人员投诉提供便利条件,使在押人员投诉时不会被其他同监室人员和监管人员发现。只有消除在押人员的投诉顾虑,切实保障投诉渠道的畅通,才能使在押人员敢于投诉,才能真正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

 

(二)完善投诉内容有关规定

通过对在押人员的投诉内容进行整理,可以看出投诉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对监管场所的监管活动的投诉,包括监管人员的违规监管、监管场所的硬件设施、饮食卫生等;二是对办案单位的诉讼行为的投诉,包括超期诉讼、刑讯逼供等。收到对监管活动的投诉后,监管部门和驻所检察室会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涉及到诉讼活动的投诉,特别是对于刑讯逼供的投诉应当发挥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应加强与其他检察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完善投诉信件的转交、移送、备案及调查反馈程序。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也应先行受理,然后再酌情分流处理。

 

(三)规范投诉案件处理程序

为了确保对投诉案件的及时处理和反馈,充分发挥投诉处理机制的作用,对于受理的投诉案件,驻所检察室要及时按照投诉内容的类别进行登记并定期向看守所及办案单位反馈。有关单位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定期向驻所检察室进行通报。驻所检察室对有关单位纠正和整改的结果进行审核和检察,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并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对于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驻所检察室也定期向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通报,接受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发挥投诉委员会作用

由于国情的不同和法律规定的差异,我市投诉处理机制试点中的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与荷兰、英国等欧洲国家的投诉处理机构有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职责、委员的遴选、工作程序等方面。虽然我市投诉处理委员会没有完全的独立性,只是作为社会监督方对投诉案件作出的处理提供参考意见,但也要充分地发挥其职能作用。一是应确保巡视制度的实施。为了切实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社会监督,确保投诉处理委员会作用的发挥,应加强对巡视制度的完善。二是要让委员会充分参与投诉处理。可将相关范围内的投诉先交由委员会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既让投诉人员避免产生对于投诉被内部循环的感觉,又能增强委员的责任感。三是要提升投诉处理委员会专业性,应进一步加强对委员的专业知识的培训,以便有效发挥其职能作用。

 

(五)增强监所检察监督刚性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8

二、看守所检察的任务、职责和内容

(一)看守所检察的任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看守所的活动依法行使检察权,主要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看守所检察办法》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看守所监管、改造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二)看守所检察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将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职权概括为2项:一是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实行监督。随着司法人权保护形势的发展,业务由传统的四类案件到向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预防工作的发展,结合解决监督缺位、监督越位和监督同化等工作难题的实际需要,《看守所检察办法》第3条则将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责细化为7项:1、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5、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7、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三)看守所检察的主要内容

监狱检察的对象都是已决犯,看守所关押的人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所服刑罪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罪犯(有的地方在拘役所执行)、依照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临时羁押的人员(以上统称为“在押人员”)。看守所检察与监所检察在内容上有相同之处,如都有“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管理,劳动改造,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服刑人员又犯罪检察,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提起,事故检察”等。《看守所检察办法》从第二章开始到第七章,顺序依次为收押、出所检察,羁押期限检察,监管活动检察,执行刑罚活动检察,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及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共六章,各章节基本按照检察内容、检察方法、纠正违法的情形三段论的结构作出相应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检察内容被概括为:收押、出所检察,羁押期限检察,监管活动检察,执行刑罚活动检察。其中前三项是看守所检察所特有的。

三、看守所检察的原则、方式与机制

(一)看守所检察的基本原则

《看守所检察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看守所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应当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实效。”笔者将之概括为六大基本原则:一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二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三是坚持和落实依法监督原则;四是人权保障原则;五是检务公开原则;六是摆正位置,加强沟通原则。

(二)看守所检察的基本方式

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检察监督的基本方式,指的是人民检察院针对看守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而开展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途径和方法,具体包括:一是派驻检察。它是以人民检察院为履行对看守所活动的监督职权而在看守所专门设立派驻检察室,承担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各项任务的一种方式。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对于看守所,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设立派驻检察室并实行派驻检察。派驻检察室以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派驻检察室主任由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的负责人或者相当级别的检察官担任。目前,全国已有2689年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占看守所总数的92%;二是巡回检察。它是派驻检察室的补充。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规定,对小型看守所由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每月不得少于3次。全国目前还有177个看守所实行巡回检察。

(三)看守所检察的基本机制

1、岗位责任制

根据《看守所检察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依法维护公正正义。同时,《看守所检察办法》还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如第47条规定:“派驻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在此基础上,看守所检察要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岗位责任制。具体来说,要实行级别管辖,公检对等,设有派出检察院的地区,也可由派出检察院设立派驻检察室开展工作;落实奖惩制度。驻所检察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完成各项任务,业绩突出的,所在院应给予奖励。在工作中失职或造成违纪的,应给予惩戒。

2、目标管理制

一是关于驻所时间。《看守所检察办法》第45条规定:“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看守所检察时间不得少于16个工作日,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检察。”即每月每个派驻检察室人员人均驻所时间不得少于16天,实践中派驻检察室每日有人值班,节假日实行轮休制。遇有在押人员行凶、暴狱、脱逃、自杀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进行检察;二是业务登记。《看守所检察办法》第45条还规定:“派驻检察人员应当及时将在押人员每日变动情况、开展检察工作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填入《看守所检察日志》。”派驻检察人员还要如实填写其他登记事项[1],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要分门别类地立案归档,并按要求输入微机。在此基础上,要按统一规定每月、每季及年终对看守所检察工作进行登记;三是关于检务公开。《看守所检察办法》第46条规定:“驻所检察室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3、规范化管理

看守所检察规范化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人员配备、工作任务、执行工作制度和具体工作条件等都制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通过严格管理实现各项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高检院已连续三次对派驻检察室实行“三级”规范化等级管理,以此为契机,完善驻看守检察的检察日志制度、业务管理制度、检察官接待日制度、检察告知制度和与公安机关、看守所工作联系制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健全驻所人员规范、检察职权规范、检察程序规范、工作任务规范、工作责任规范、业务管理规范等各项规范化管理机制。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9

**看守所按照公安部关于“努力把监管场所建设成安全规范管理、展示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的要求,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模式,全面提升法治文明建设水平,充分保障在押人员各项权益,推动了监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一是创新和谐监管模式。实现了“公安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的医疗卫生专业化运作模式,满足监所在押人员的基本医疗需要,有效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益。2017年,先后对十余名突发疾病患者进行了及时救治,杜绝了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问题的发生。近年来, **看守所把监管文化建设融入各项监管工作之中,充分发挥文化陶冶情操、艺术净化灵魂的作用,促进了监所安全文明管理。二是创造良好改造环境。科学安排和完善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保证在押人员每日至少8小时的睡眠和午休,保证每日上下午各不少于1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对在押人员每天整理内务、健康训练、集中学习、谈话教育、提讯会见、劳动休息、文娱活动等进行统一规范,增加收听收看法律知识、疾病预防、生活常识、电视节目等内容,在监区内全天为在押人员播放轻音乐,舒缓在押人员情绪压力。三是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干预。积极鼓励民警参加心理咨询师培训,现有7名民警获得了三级心理咨询师资格。工作中,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积极开展对在押人员的心理疏导干预。2017年,共对20余名有心理疾病和存有严重思想问题的在押人员成功进行了疏导和转化。

二、针对隐患建机制,提升监管安全防控水平。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10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看守所是一个封闭的监管场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拘留以及留所服刑的国家行政机关。监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以及少数因为特殊需要刑期超过一年的长刑犯留所服刑。看守所民警职务犯罪的成因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主观原因是一些民警放松了思想政治学习,受当前市场经济中贪图享受、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靠山吃山等错误想法。客观上讲,看守所在办理接见、物品管理、疾病检查治疗、办理取保候审、留所服刑、服刑考核、减刑假释程序上存在制度上的漏洞,造成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看守所职务犯罪对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造成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性,破环了法律执行的严肃性,动摇了国家司法的权威。看守所职务犯罪,除了要从严惩处看守所职务犯罪之外,更要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看守所检察工作的重心和重点。

首先,要加大看守所检察工作的对外宣传力度,深化看守所“阳光检务”活动。除了通过网络宣传看守所检察的职责外,更重要的是要采取与在押人员和家属的联系和书面告知等措施,让每个在押人员及其家属了解监所检察业务,了解在押人员的权利,让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在受到侵害时知道如何自我保护和寻求保护;同时积极参与看守所正在广泛开展的对社会开放活动的机会,向社会各界宣传介绍看守所检察工作,让更多的人更加广泛地了解看守所检察的职责;聘请一批有社会正义感的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的网络,让看守所民警的执法活动置身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把看守所民警的职务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二、强化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监管民警队伍素质。例如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对民警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权利观教育,教育监管民警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政治素质。经常组织学习有关监管法律法规,通过培训、考核、实地检查工作等方法,经常性地检验看守所民警的监管执法能力。

第三,加强与看守所工作的联系,深入到看守所各个工作环节,从中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让监管民警感到检察和监督的严格和缜密,遏制其犯罪的冲动,减少犯罪的发生。特别要加强对身患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情况的掌握,通过对看守所医务室在押人员健康登记资料的查阅,了解和掌握身患严重疾病人员的情况,并直接接触身患重病的在押人员,对其是否适宜在看守所羁押做到情况明了,心中有数,让为其弄虚作假的监管人员打消以身试法和收受贿赂的念头。

第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把职务犯罪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看守所驻所检察室,要通过对身患疾病的犯罪嫌疑人情况的掌握,对留所服刑罪犯的留所、减刑、假释等情况的参与和了解,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现象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严格督办到位,让企图通过行贿获得取保候审和保外就医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愿望无法实现,让不认真改造的罪犯无法获得减刑或假释的机会,促使他们对接受其贿赂的民警产生抱怨,他们就不会继续行贿,并可能举报受贿民警,为查办看守所职务犯罪提供线索。看守所民警也会因为没有收受贿赂的可能和迫于严格检察的威力,而打消可能收受贿赂的念头。对已经发生的受贿行为,可警醒违法者,或主动交代问题,或自行退回赃款赃物。

第五,加强与看守所纪检监察机构的合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由于看守所和驻所检察室隶属于不同的部门,在看守所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看守所监所检察部门与看守所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有“各唱各的调,各吹各的号”的现象。因此,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室要主动地与看守所配合,针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和环节,制定出规范可行的制度,加强民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制约,对民警岗位轮换、在押人员接见、送物,律师接见作出一些硬性的原则规定,最大限度地避免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六,驻所检察室要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经常对管教民警开展警示教育。要在看守所的配合下,定期开展法制讲座,经常对民警进行思想道德和政治法律教育,增强民警反腐防腐的能力,要大力实行检务公开,不定期地向监管民警和服刑人员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监督的内容、查处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等。对发现的监管执法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要及时依法查处;驻所检察室在驻所检察中,要做到监督到位而不缺位、不越位,善于并敢于监督。

第七,强化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打击促预防。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发生,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辩证地看,打击是一种最有效的预防,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运用法律监督武器,通过打击,使一些犯罪分子畏惧,构筑法律威慑防线。

预防看守所职务犯罪,必要可行的措施和制度的建设十分重要,但再好的措施和制度需要人去执行。看守所驻所检察室的检察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坚定的原则立场,严格地按照规定开展检察业务,不留情面地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对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严格依法侦查办理,对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的看守所民警依法提起公诉,这样才能对看守所职务犯罪起到真正的预防作用。

(作者单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11

    一、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概况

    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是指看守所干警利用手中职权实施的犯罪与监管职责相关的行为,主要有:私放在押人员罪;不负责任造成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罪;虐待在押人员罪或其他经济犯罪等。近年来,随着躲猫猫事件的发生,看守所这一原先封闭于公众的场所为舆论所关注,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案件背后也多有看守所干警的渎职滥权行为。监所检察工作除了对看守所开展日、周、月检察外,还要按照规定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开展。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和保护被监管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①。认真研究看守所这一特殊场所下国家公职人员即民警的职务犯罪的原因,针对性的找准对策,从而达到维护刑诉法的顺利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任务。

    二、看守所干警职务犯罪的问题和原因

    (一)从管理制度上看

    看守所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不到位,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看守所在收押、关押、律师会见、留所服刑、出所等各个环节都定有规章制度和流程予以规范,但由于制度不健全、有漏洞以及存在的有制度不依,执行制度不力,违反制度不究的个别现象,相关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给少数监管民警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少数干警游离于制度之外,或者利用制度的漏洞,滥用手中职权,最终走向违法犯罪。如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环节上,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材料,为其非法保外就医,达到不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目的。

    (二)从看守所场所环境来看

    其封闭性、不开放性和隐蔽性,是职务犯罪发生的环境原因。封闭场所和特殊环境造成工作透明度较差,助长了监管人员敢于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看守所一般相对比较封闭,信息流通不畅,对在押人员的监管改造活动与其他执法活动相比,向社会开放的程度很低,看守所民警的职务行为因在相对隐蔽的状态下进行,难以受到公众社会的监督,因而造成个别看守所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被外界发现的错觉,进一步助长看守所干警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

    (三)从看守所干警执法观念看

    个别看守所民警受社会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负面影响,思想价值观念发生了扭曲,作风涣散,思想堕落,道德沦丧,是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观方面。作为看守所干警,应保持高度警惕,知晓自己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和职责,工作中不应有懈怠和马虎,认真履行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监管场所干警的职权,但是个别干警不注重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视公权为私权,把商品交换原则用于所担负的职责中,从事了一些与监管活动背道而驰的行为。某些看守所监管民警因为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接触,面对面管理促使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思想上不以为然,行动上界线不清,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从而滥用手中权利,进行权钱交易,更有甚者与罪犯打成一片,不分你我,订立攻守同盟,走向犯罪深渊。

    (四)外部监督从检察监督看

    监所检察监督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强,也是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无监督则无制约,无制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必然滋生腐败。而目前监所检察监督往往是被动监督,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情形,相互交叉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监管场所环境令人无所适从,使得监督力度不够,有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或纸上。目前有的地方检察监督无法监督到监管场所的各个环节,难以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难免有所漏洞;有的地方检察监督有时碍于情面,搞好人主义,重配合,轻监督,对有犯罪苗头的现象纠正不到位,给某些监管干警犯罪可乘之机。

    三、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认真分析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问题成因,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预防看守所职务犯罪,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针对目前阶段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成因及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从思想主观上

    强化对看守所干警的思想道德教育,构筑坚强的思想防线,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强化法律意识,教育干警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执法者更应懂法、守法、护法,养成良好的执法风范,促进执法公正,对干警进行权利观教育,使广大干警从根本上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确实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为警清廉。在机制、体制上还没有彻底铲除职务犯罪土壤和条件的情况下,加强思想教育,使内因起到外因的主导作用,提高看守所干警监管人员的素质。

    (二)从队伍建设上

    加强看守所干警队伍建设,从严治警,全面提高监管干警队伍素质。从严执法执纪,严格整肃监管队伍。预防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一方面要发挥正向的激励作用,建立一支廉洁、知法、懂法的干警队伍。把好进人的关口,完善干警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把那些具有较高学历,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人招到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敢于清理负面问题,要敢于正视队伍中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严格查处,严厉制裁腐败行为,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认真教育处理防微杜渐;对违法违纪的应及时通报情况并公开处理结果;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绝不姑息迁就,坚决清除执法队伍。再次,还要注意对干警的日常培训与提高,加强对干警的工作考核,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提高其执法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提升其管理水平,以减少和杜绝监管干警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从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上

看守所工作要点篇12

一、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概况

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是指看守所干警利用手中职权实施的犯罪与监管职责相关的行为,主要有:私放在押人员罪;不负责任造成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罪;虐待在押人员罪或其他经济犯罪等。近年来,随着躲猫猫事件的发生,看守所这一原先封闭于公众的场所为舆论所关注,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案件背后也多有看守所干警的渎职滥权行为。监所检察工作除了对看守所开展日、周、月检察外,还要按照规定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开展。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和保护被监管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①。认真研究看守所这一特殊场所下国家公职人员即民警的职务犯罪的原因,针对性的找准对策,从而达到维护刑诉法的顺利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任务。

二、看守所干警职务犯罪的问题和原因

(一)从管理制度上看

看守所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不到位,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看守所在收押、关押、律师会见、留所服刑、出所等各个环节都定有规章制度和流程予以规范,但由于制度不健全、有漏洞以及存在的有制度不依,执行制度不力,违反制度不究的个别现象,相关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给少数监管民警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少数干警游离于制度之外,或者利用制度的漏洞,滥用手中职权,最终走向违法犯罪。如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环节上,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材料,为其非法保外就医,达到不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目的。

(二)从看守所场所环境来看

其封闭性、不开放性和隐蔽性,是职务犯罪发生的环境原因。封闭场所和特殊环境造成工作透明度较差,助长了监管人员敢于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看守所一般相对比较封闭,信息流通不畅,对在押人员的监管改造活动与其他执法活动相比,向社会开放的程度很低,看守所民警的职务行为因在相对隐蔽的状态下进行,难以受到公众社会的监督,因而造成个别看守所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被外界发现的错觉,进一步助长看守所干警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

(三)从看守所干警执法观念看

个别看守所民警受社会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负面影响,思想价值观念发生了扭曲,作风涣散,思想堕落,道德沦丧,是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观方面。作为看守所干警,应保持高度警惕,知晓自己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和职责,工作中不应有懈怠和马虎,认真履行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监管场所干警的职权,但是个别干警不注重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视公权为私权,把商品交换原则用于所担负的职责中,从事了一些与监管活动背道而驰的行为。某些看守所监管民警因为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接触,面对面管理促使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思想上不以为然,行动上界线不清,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从而滥用手中权利,进行权钱交易,更有甚者与罪犯打成一片,不分你我,订立攻守同盟,走向犯罪深渊。

(四)外部监督从检察监督看

监所检察监督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强,也是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无监督则无制约,无制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必然滋生腐败。而目前监所检察监督往往是被动监督,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情形,相互交叉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监管场所环境令人无所适从,使得监督力度不够,有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或纸上。目前有的地方检察监督无法监督到监管场所的各个环节,难以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难免有所漏洞;有的地方检察监督有时碍于情面,搞好人主义,重配合,轻监督,对有犯罪苗头的现象纠正不到位,给某些监管干警犯罪可乘之机。

三、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认真分析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问题成因,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预防看守所职务犯罪,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针对目前阶段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成因及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从思想主观上

强化对看守所干警的思想道德教育,构筑坚强的思想防线,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强化法律意识,教育干警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执法者更应懂法、守法、护法,养成良好的执法风范,促进执法公正,对干警进行权利观教育,使广大干警从根本上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确实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为警清廉。在机制、体制上还没有彻底铲除职务犯罪土壤和条件的情况下,加强思想教育,使内因起到外因的主导作用,提高看守所干警监管人员的素质。

(二)从队伍建设上

加强看守所干警队伍建设,从严治警,全面提高监管干警队伍素质。从严执法执纪,严格整肃监管队伍。预防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一方面要发挥正向的激励作用,建立一支廉洁、知法、懂法的干警队伍。把好进人的关口,完善干警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把那些具有较高学历,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人招到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敢于清理负面问题,要敢于正视队伍中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严格查处,严厉制裁腐败行为,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认真教育处理防微杜渐;对违法违纪的应及时通报情况并公开处理结果;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绝不姑息迁就,坚决清除执法队伍。再次,还要注意对干警的日常培训与提高,加强对干警的工作考核,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提高其执法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提升其管理水平,以减少和杜绝监管干警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从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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