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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二、养老保险条例中的精算问题分析
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发展、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等具体国情,国务院适时制定和调整了养老保险制度。国发[1995]6号文(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供了养老保险的两个实施办法,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方案;国发[1997]26号文(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统一了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将参保人员分为三类:“老人(在此决定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中人(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决定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新人(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计划的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待遇办法;国发[2005]38号文(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做出了一些科学的调整。对这些调整进行精算分析,能使学生更清楚地了解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一)缴费办法(含非工薪收入者待遇计发办法)
1.国发[1995]6号文
办法一:个人账户: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6%。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1%,由最初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升至8%;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小于个人账户入账比例金额的,由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补足差额。社会统筹账户: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扣除其中用于补足个人账户的金额之后的余额。非工薪收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下略):缴费比例约为20%,其中16%计入个人账户。精算分析:a.个人帐户收益率综合考虑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确定。办法二:个人账户: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以及企业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社会统筹账户:个人和企业所缴纳养老保险费扣除其中进入个人账户金额之后的余额。非工薪收入者:缴费比例小于或等于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总和。精算分析:b.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计算。
2.国发[1997]26号文与国发[2005]38号文
个人账户:由个人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形成,并且由26号文本人工资的11%下降至38号文的8%。社会统筹帐户: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即20%;且38号文规定实施后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进入个人账户。非工薪收入者:26号文规定缴费与待遇计发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38号文中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进行缴费,其中个人账户入账比例为8%,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直在缩小个人账户规模,扩大社会统筹账户规模,体现了“做小、做实”个人账户趋势,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待遇。具体而言:个人账户入账比例逐步下降,注重公平。6号文中个人账户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6%左右,26号文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38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个人账户的规模,个人账户规模较大,将增加现在工作人员负担;较小将影响两代人退休后待遇保障,适度规模利于实现代际间与代际内再分配的公平。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逐步扩大,弥补资金缺口,兼顾效率。6号文和26号文中,统筹账户为企业缴费减去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然而6号文中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高达为8%-13%,26号文中为3%,38号文则直接将26号文中划入个人账户的3%也划入统筹账户,统筹帐户的入账比例增大。增大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注重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增强了统筹帐户的基金实力,促进养老金账户的良性循环。
(二)待遇计发办法
1.国发[1995]6号文
办法一:“老人”:在原计发办法的基础上执行养老金待遇调整。“中人”:一是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储存额乘以增发比例之和,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且于本办法实施后年3内退休的人员;二是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与120之商,其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以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进行估计,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且于本办法实施后3年后退休的人员。“新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精算分析:c.关于“中人”,该办法只是将实行个人账户3年内退休的人员视为“中人”,这是由于3年内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积累额比较少,采用账户放大法推算个人一年内退休人员”归入“中人”,但并不影响研究效果。d.“中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系数÷120,这里的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e.这里的120,是假设个人退休后平均剩余寿命为10年,即120个月。但近年来人均寿命不断提高,这种制度设计会造成养老金待遇高估。办法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后的养老金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社会性养老金: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5%;缴费性养老金:缴费每满1年,增加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即1.0%-1.4%。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可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领取。精算分析:f.缴费型养老金=退休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所有缴费年限工资指数的加权平均*系数*缴费年限。其中,个人工资指数=个人缴费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系数在1.0%-1.4%,1.0%是考虑到一些地区的实际情况(如北京)设置的下限,1.4%是考虑到与该文件相一致。
2.国发[1997]26号文与国发[2005]38号文比较分析
两个文件中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差异较大,26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是一个确定的固定值120;38号文将基础养老金与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且个人账户计发月数随着退休年龄的不同而不同(见附表1),不再是固定值120。精算分析:g.38号文中,。W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S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为缴费年限。h.38号文计发月数的做法更加科学,有利于建立参保职工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预算与决算(2010年财政部预决算手册)
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原则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要做到这一点,要求以支定收。本研究将考查其中的精算问题,训练学生运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理论的能力。养老金收入预算公式为: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月人均缴费基数预算数×12×平均费率×基金征缴率其中: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上年实际缴费人数×[1+(上年缴费人数同比增长率×权重+前三年缴费人数平均增长率×权重)]从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公式可以发现,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依据以前年度缴费人数确定,即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并不是以支出预算为基础编制,违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收支平衡原则,导致当期征缴收入预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养老金支出的预算公式存在同样的问题。养老金支出公式为:养老金支出=平均离退休人数×月人均养老金×12个月其中,平均离退休人数的确定以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乘以一定的增长比例确定。增长比例按各市前三年平均增长率确定。不难发现,平均退休人数的预算是根据以前年度离退休人数确定,导致养老金支出预算不准确。
三、以精算为基础的案例
计算:某个体工商户退休后第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资料如下:2006年1月,45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假定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上一年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为32808元/年,增长速度为3%/年。该个体工商户在年满周60岁时办理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已知该个体工商户退休时的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为63772.48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100元。且每年末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按4%/年获得收益率。解:由于该个体工商户于2006年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应当按照38号文计算退休后的养老金,根据制度规定可建立该个体工商户养老金的精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可知该个体工商户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退休后第一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情况如下:基础养老金=(4100+32808×1.0315/12)/2×15%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63772.48/139领取的基本养老金=4100+32808×1.0315/12)/2×15%+63772.48/139=1085.76
四、结论及课程教学建议
将精算技术引入案例教学,结合养老保险条例中的精算问题,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课程教学在以下几方面独具优点:
(一)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教学中开展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高校并不多,长期以来该课程强调教授事物及其关系,这与案例教学注重学习关于“行为步骤”知识的机制完全不同,被证明是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方法。结合养老保险条例,开发以精算为基础的案例,提高学生运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理论知识处理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这个过程弥补了传统教学法的不足。
(二)选择贴切的案例题材
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份案例教学效果的好与坏,主要取决于案例题材的选择是否适当(徐亚纯,2009;郭俊辉、曹旭华、王富忠,2010)。一个好的案例可以帮助学生很好地理解和消化所学理论,以养老保险为例,基于其中的精算问题,探讨国发[1995]6号文、国发[1997]26号文、国发[2005]38号文中具体的缴费办法、计发办法调整的原因,深化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并通过一个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案例,要求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和精算技术,训练其综合运用知识的实务操作能力。
负债经营一直都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经营的特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医疗保险基金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目前,我国一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的保值增值意识不强,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时积极性不高。根据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每天收纳的保险基金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储存账户。然而,在目前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专户储存账户活期资金较多,定期资金较少。我国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还规定:存储在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除了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周转金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定期。在实际执行中,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债的较少,多数转存为定期,这种单一化的保值增值方式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此外,政府给与医疗保险基金许多优惠的利率政策,但是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2、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有待提高
2014年末,苏州某公司收购五家医保定点药店,通过雇佣群众演员空刷医保卡的方式,利用五个月的时间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近20万元。这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也反映出我国在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定点医疗单位作为医疗保险的载体,受到利益的驱使,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如虚假延长住院时间、医保定点药店偷卖各种不符合报销规定的生活用品等)来谋得自身的经济效益。相关单位在这些问题的处理和监管上缺乏强有力的措施,没有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此外,从医疗保险基金内部管理来说,欠缺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一份近期的调查报告显示,65.7%的基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的内部控制流于形式。比如,有些单位存在着一人多岗的现象,有些单位则没有具体的量化考核措施等。从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管来看,目前对于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呈现出“轻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现象,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的透明度问题正是这一现象的具体体现。
3、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待进一步实施
至2010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基金管理也逐渐向综合性管理发展,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也就凸现出来。在整体管理过程中,医疗保险单位的预算管理缺乏明确、详细的管理细则,使得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缺乏方向性。在具体工作中,预算编制往往缺乏一定的政策性和预见性,对于我国公民收入分配等各方面数据的考虑较少,因此呈现出粗放式的编制思路。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有的单位随意变更预算科目或者资金用途;有的管理单位违反财会相关规定,延缓收入或支出的确认等。由于不重视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考核与激励机制,其管理效果更是大打折扣。
4、医疗保险基金基础性管理工作有待完善
医疗保险基金的基础性管理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是内在的员工专业素养的提升,一个是外在的管理制度的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基金运作的不断改革都需要参与基金日常管理的员工能够及时接受新的思想以及操作知识。但是,由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的工作性质较为稳定,一些员工忽视了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一些单位也缺乏对相关方面素质的针对性培养,无法为基金管理提供全面的人才。在日常管理中,一些基层单位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无法为日常基金管理信息公开、来访人员咨询、办理报销手续等各项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导致一些社会人员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产生误解,同时也降低了基金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思考
1、组合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对于提高基金本身的抗风险能力以及保证医保体系的正常运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应当在解读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稳妥的保值增值渠道。首先,遵循安全性,进行多元化的投资。根据现资组合的相关理论来看,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可以达到“既定收益水平下承担风险最小”的状态。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要大胆实现低风险低收益(国债、银行存款等)以及高风险高收益(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金融债等)的投资方式的组合。同时,不断拓展基金投资渠道。有的单位提出可将基金投资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者购买地方政府发行的基建债券等。其次,遵循流动性,合理控制各投资方式之间的比例。以某基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为例,该单位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等各种数据为基数,通过方差模型等经济分析方式来计算出各种投资之间的比例。结合单位的具体运转需求,合理分配投资比例,以获取股息、利息为收入,而不是以买卖差价为投机收入。最后,要充分利用国家对于医疗保险基金各种投资方式的优惠利率计息政策,在计算收益或者进行投资组合时,不能忽略该因素在其中的影响。
2、从定点医疗单位、单位内部监督及外部监督三个方面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
首先,要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政府应当加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完善对违规操作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加大处罚力度,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处罚上。此外,还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以河南省某县级市为例,为了治理医保定点药店违规刷卡的行为,构建“大众监督员监督管理体系”,不定期对其工作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并通过暗访买药人员了解药店是否存在违规刷卡现象。在近一年的检查过程中,发现11.5%的药店违规操作,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为了调查医疗单位收费情况,组建了“专家审核监督管理体系”,定期审核病人病例以及相应费用,并将结果在医疗单位之间进行公示,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其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要不断完善基金监管制度,规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及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严格构建支付、使用等程序的内部控制制度(如严格行政审批、合理进行岗位安排等)来做好单位内部的基金监管活动,并就可能发生违规现象的工作环节设置风险评估环节,将违规支付、使用或者挪用基金的行为扼杀在行为开始之前。最后,实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制度。欧美一些国家在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方面做的相当完善,它们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也有完善的信息公开平台。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信息公开体系,从信息系统、公开平台、举报反馈等方面构建医疗保险基金信息公开体系,保证社会监督的威慑性。
3、规范化、精细化的开展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
健全的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可以合理的反映出一定时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划的规模,也是控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以及考核基金日常运营业绩的具体依据。从规范化的角度来看,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管理部门应当将预算管理的具体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化,通过文件形式来呈现,给员工的具体工作形成指引,避免出现执行过于随意的现象。从精细化的角度来看,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应当涉及到每一个基金管理环节。有的基层单位在具体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中,按照单位内部各管理部门的工作来划分,针对每个部门不同的工作来设置预算编制、监督和控制预算执行、制定预算考核与激励机制,并进行事后的预算差异分析,逐渐自成体系,形成良性循环。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涉及到国民的基本医疗质量,因此精细化工作开展的前提是要有科学、准确的预算数据。单位要充分收集和细化指标数据,进行多角度的数据统计(如可以以不同的分析指标作为角度;也可以从宏观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参保结构以及微观预算编制科目的需求、费用组合等作为统计角度),为预算管理后期精细化工作开展奠定科学的基础。
4、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供坚实的保障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应当重视员工专业素养的提升,为员工知识更新和技术更新提供良好的氛围,为单位管理提供全面发展的人才。某市为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的工作效率,全面开展员工培训工作,使员工对基金筹集、使用、支付等各个流程有一个综合的把握,并对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投资分析、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配套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剖析,旨在使得员工打破工作的局限性,对整体工作进行综合把握,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一些基层管理单位则通过与专家、学者进行沟通来解决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构建管理人才库。在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秉着“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进行严格管理,对一些常见的咨询问题或者新的政策法规要及时进行整理和公示,将服务反馈以及投诉工作切实付诸实施,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一、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及其正效应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市场信心,维护保险业的行业安全与稳定,在保险体系中通过筹集专项资金来补偿破产保险公司客户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出现,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是分不开的。保险业的脆弱性、保险经营对象的风险性、保险成本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连续性等经营特质,与保险经营环境的融合和交织,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较一般工商企业的经营更具有风险性。保险经营风险轻则波及和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重则危及保险经营财务的稳定,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而保险公司一旦破产,所带来的社会财富损失、恐慌和信心危机等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既有助于保险业的风险控制又能够为问题保险公司提供解决方案的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建立的制度安排。纵观世界保险业发达国家,除了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保险业由于采用卡特尔定价法而很少出现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问题,没有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外,其他国家都普遍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构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用以对保险公司发生支付困难时实施紧急援助和市场退出后补偿被保险人。
2005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依照该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保监会将从保险公司总资产中提取出20亿至24亿元人民币保险保障基金,十年后将达到200亿元的规模。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它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退市,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它将保险市场上隐形的国家信用直接转换为制度化的行业信用,在增进行业自律、降低政府等公共机构的救助支出成本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负效应
1.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存在于下列情况: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受他们的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在存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情况下,道德风险源于外部风险分散机制所引发的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分离,其产生的制度根源有二:其一,固定比率的基金计提方式;其二,保险保障制度从客观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和成本,使保险公司在不需要改变成本函数的前提下,提高了保险经营的风险收益。具体而言,保险保障制度主要在三个方面造成道德风险:
(1)对保单持有人来说,削弱了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现有和未来偿付能力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动力。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消费者应有完整的信息以分析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从财务健全的公司购买保单,或要求财务不健全的公司提供价格折扣以补偿公司可能无力偿付时自己承担的损失。但由于得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消费者自我保护激励明显不足,其事前选择保险公司以及事后收集保险公司信息,监督保险公司业务和经营活动的动力将大大降低,因为即使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保单持有人的损失也是有限的,小于其在无保险保障制度时的可能损失。这将导致那些经营不善,甚至是在经济上已经没有偿付能力仅在法律上尚未破产的保险公司还能继续开展业务,从而使保险市场也产生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样,财务健全但通常价格较高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不失去顾客,它们可能会与财务不健全的保险公司展开价格竞争,最终可能会导致整个保险业偿付能力的降低。
(2)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意味着保单持有人退保威胁对保险公司施加的惩戒力量受到削弱。这将诱使保险公司提高对保险保障制度的依赖度,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保险及投资业务,从而加大了保险公司过度承担风险的动机。尤其是在采取固定比率的基金计提方式下,基金计提只考虑保险公司经营规模,而忽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这会鼓励一些保险公司从事高风险的业务来增加其预期收益,但其承担的风险将由经营保守的保险公司补贴,不符合激励相容原则,也使得保险公司间苦乐不均,出现不公平竞争。因此,尽管保险保障制度旨在保护保单持有人而不是保险公司本身,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保险公司的部分经营风险,放松了保险风险对保险公司冒险经营行为的抑制,保险公司由此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
(3)对于监管当局来说,减少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控的动力。如果保险保障基金来自于保险公司,纳税人和保单购买者都不会因保险公司无力偿付而支付任何直接费用,对监管机构防止保险公司无力偿付的压力就会相应减小。如果保险保障基金来自于纳税人,那么保险公司监督同行偿付能力的动力就会减小,而它们往往了解同行公司的很多财务信息,是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监管的重要途径。此外,保险保障制度还有延缓保险风险暴露的作用,由于监管者认为退保行为等不会在保险保障制度下发生,监管者往往更加容忍濒临破产的保险公司继续在市场上生存,而不要求其立刻采取及时纠正行动,从而导致风险不断积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将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经济意义。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以上三个方面造成的道德风险,不仅会削弱市场规则在抑制保险公司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而且使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继续存在。由于这些保险公司的高风险、高回报举措,使得经营谨慎的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上无法与之公平竞争,这间接地允许和鼓励了保险体系内部的质量恶化和风险累积。由此导致的实际结果与设计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维护保险体系稳定的初衷完全相悖。
2.委托—问题。当人试图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委托人利益时,就会出现委托—问题。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下,这一问题表现在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上(即利益冲突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与保险业的关系上(即监管争斗),以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或监管者)与纳税人的关系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或监管者有可能将自身利益至于保单持有人、纳税人的利益之上,或由于行政因素的影响,延缓对问题保险公司的处置,而处置时间越长,成本就会越高,从而出现监管宽容问题。当监管机构缺乏充足的资金来关闭保险公司并偿付保单利益时,当保单持有人更为关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而较少关注保险公司本身的运作时,监管宽容的问题就更易发生,最终增加了转嫁到纳税人身上的成本。甚至,监管当局还有可能迫于政治压力而做出对整个保险业不利的事情,这也使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存在背离维护保险体系稳定的设计初衷。
3.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本质上是解决有效运行市场上的危机救助问题,而危机救助除了包括清算成本、财务重组成本、赔偿和协调成本等可见成本外,还包括不可见的资金机会成本、对市场信心不可预计的效应以及对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的牺牲。一方面,因为保障基金制度意味着市场有效经营主体对市场无效经营主体破产成本以及相关可见成本必须进行分摊,那么,具有较强市场控制力的保险公司可通过提高保费将其承担的保障基金费用转嫁给消费者,迫使消费者及保单持有人最终承担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成本;而如果监管机构卷入危机,则所有纳税人都需要承担成本,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抑制、市场效率会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如果把完全竞争但没有保险保障基金的情况下的偿付能力作为一个标准,那么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后的偿付能力可能高于或低于这个标准,这样就会导致不理想的福利水平。高于标准的偿付能力迫使消费者支付他们不愿支付的费用,低于标准的偿付能力则让消费者面临高于他们愿意承受的风险标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引入在没有其他措施如完善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配合下将不可避免地降低社会的福利水平。
三、我国克服保险保障制度的负效应需采取的措施
保险保障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达到预期效果,还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和制度监管环境,以创造一种激励相容的保障机制,发挥这种制度的积极效果。其总体思路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对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资本、投资方向等进行要求,限制保险公司从事过度风险行为;二是从保单持有人的角度,使保险公司经营失败时消费者仍要为自己的保险决策承担相应的风险,加强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的动力。
1.与市场激励相容的保险保障制度的调整。
(1)逐步采取风险费率制,按保险公司风险程度大小收取保险保障基金。固定比率的基金提取方式制度设计成本较低,实施起来较简便易行,但它对风险规避型的保险公司来讲极不公平,是一种“劫富济贫”的作法,会受到作风谨慎和资金雄厚的大保险公司的抵制,也是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理想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方式是使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与其所交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成正比,风险程度大的公司支付较高的基金比率,风险程度较小的公司则支付较低的基金比率。但由于以下原因此方法在我国很难顺利实行:其一,风险基金比率计算的复杂性、风险指标选取的困难及指标数据本身的不规范和不准确,使风险比率制难以推行;其二,保险公司风险加权比率的确定要求绝对保密,因为指标数据一旦泄露,由于人们对保险公司经营安全性的担心,将会出现退保及保单转移现象,从而导致弱小保险公司破产。因此,在中国目前人们还没有建立起对整个保险市场的信心、保险信息保密措施和制度尚不健全、人们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对各保险公司风险比率信息的绝对保密。其三,风险比率制有可能导致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目前在我国大保险公司在内控制度及经营管理水平上远高于其他中小保险公司。一旦实行风险比率,中小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规模将给其经营造成较大的负担,无法同大保险公司平等竞争。
因此,基于我国保险体系的寡头主导、大中小保险公司并存的特征,目前可以在固定费率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采取“机构类别差异费率”,等条件成熟时,再转向按照保险公司风险等级确定保险费率的办法以来平衡保险保障基金缴付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调整税收结构,确保保险保障基金来源。按保险业的特性、现状及社会保障对保险业的要求,适当调整保险产业税收政策。对减免的税收部分可首先用于交纳保险保障基金;对拟破产或财务困难公司的收购,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交纳保险保障基金的费用应允许计入成本,并抵消税收。
(3)部分补偿与合理信息披露。保险保障基金只提供部分补偿,同时限制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的信息。通过制定补偿限额和补偿比例使保单持有人承受保险公司无力偿付的一定的经济后果,并且通过立法,禁止保险公司、人和经纪人在销售保单时夸大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范围和程度,以确保保单持有人具有必要的规避风险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投保人仅仅根据保险商品的价格来选择保险公司。
2.事前预防网设计:谨慎性保险监管。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监管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优化保险公司的内外部监管机制:
(1)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它是判断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准,也是保险业经营的核心指标。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因此,应在保险行业内部建立共享数据库、建立行业性的风险监控体系,以及在保险监管部门内部建立科学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2)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没有健全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保险保障制度的基础,任何形式的保险保障基金都不能防范脆弱保险体系的危机和风险。良好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二是协调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因此,应当加快推进保险公司改革,促使保险公司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其经营风险可度量、可管理、可控制。
(3)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时定期的信息披露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强市场约束力量和加强保险监管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应根据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区别,因为不适当的信息披露会削弱民众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增加保险公司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因此,面向保单持有人,应当披露有关保险公司总体情况的信息,包括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情况、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基本状况、资产质量和利润状况;而面向监管机构的专业分析人员,则应披露全面的、详细的保险公司信息,包括全部的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情况、关于偿付能力的各项详细指标和各类风险暴露状况。
(4)建立保险风险的预警预报系统,健全保险危机处理机制。保险风险的预警预报,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和有效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将风险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风险的累积。保险监管机构可根据预警系统及时得到最新的风险信息,变“救火式”的事后管理为预警式的事前和事中管理。危机处理是指当保险公司潜在风险成为现实,运作完全陷人困境时所采取的一系列拯救和治理措施。由于保险公司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危机极具扩散和破坏性,所以监管机构在处理保险公司的危机时必须及时、果断、妥善,必须具有适应依据危机机构的所有制结构、法律结构及风险严重程度和当时市场环境,以及危机处理成本与效果权衡等各种不同情况的处理危机的手段、方式和具体方案,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
(5)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如果没有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即使是设计非常完善的监管也不可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也就无法有效地防止保险业危机的发生。市场约束的重要作用就在于迫使丧失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提高市场机制的运作效率。保险公司管理人员以及股东意识到如果保险公司退出市场,他们将丧失全部权利,就不愿意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活动,这也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因此,只有及时、快速的市场退出才能有效遏制并降低危机传染对其他保险公司及保险业造成更大的影响,只有健全和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才能充分利用市场约束力量。适时的市场退出机制具有三个优点:有效地减小破产成本;迫使保险公司充分考虑到自身行为的风险性;增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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