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合集12篇

时间:2023-08-23 09:19:43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1

一、引言

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审查员经常会遇到包含大量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在评述创造性与授权走向之间左右徘徊。冗长权利要求在审查实践中较为常见,篇幅少则半页,多则两页以上,无论是涉及施工工艺的方法权利要求,还是结构特征限定较细的产品权利要求,一些技术手段的确是所属领域的常用做法,然而这些技术手段分布在不同的教科书、工具书或者期刊、网络及专利文献中,对审查过程中证据的使用产生了很大障碍。

如果权利要求的特征限定得很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之后,区别技术特征往往很多,篇幅甚至可能超过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在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如果针对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一一寻找证据,则可能要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再引进两篇以上的对比文件,一方面使得申请人认为审查员运用多篇对比文件机械进行特征堆砌,对创造性的评述不信服,另一方面导致审查员在检索证据和撰写审查意见时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节约行政资源。此时若审查员仅因为评述创造性所需要的对比文件数量过多或撰写审查意见过于耗费精力而放弃评述发明的创造性,最终做出授权决定,显然违背了专利法的宗旨与本义,不利于鼓励发明创造。倘若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将多篇现有技术简单拼凑,糅合在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以期通过撰写超长的权利要求来获得专利权,将会导致大量并无实质性创新的专利充斥市场。

可见以篇幅的长短来衡量发明的创造性是一种盲目主观的审查方法,在面对冗长的权利要求时,需要一种较为行之有效且客观公正的审查方法,为此,笔者提出了以把握发明构思为核心的“三步骤法”,来应对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

二、“三步骤法”的分析思路

本文的“三步骤法”不同于《专利审查指南》[1]中创造性评述的“三步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化简为繁,即透过现象看实质,归纳概括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所体现的实质内容;第二步,把握发明构思,即从发明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出发,抓住权利要求中的核心构思;第三步,分层次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2],即根据与发明构思的相关性质将特征划分为三个层次:体现发明构思的核心特征、与发明构思无关的关键辅助特征、与发明构思无关的非关键辅助特征。

上述第二步对发明构思的把握是核心关键,发明构思与权利要求的长短、技术特征的多少无关,它是一个抽象概念,是为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而产生的、体现发明智慧的、有中心及层次的、系统性、整体性的思维活动。简单的说,发明构思就是发明创造的思路,也是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思路,其最能体现一项发明的贡献,同时也是专利保护的实质[3]。把握住发明构思,审查员就能以不变应万变,抓住检索和评述的重点,合理分配时间和精力,提高审查的高效性和有效性。

在把握发明构思之后,“体现发明构思的核心特征”通常很容易被识别,在这里就不作赘述。然而,对于与发明构思无关的辅助特征,一般较难把握哪些是关键的,哪些是非关键的。一般而言,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其发明构思,必须借助一系列配套的技术手段来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这些配套的技术手段虽然与发明构思无关,却有一部分能够与体现发明构思的技术手段相辅相成,使得发明产生更好的技术效果,因而构成了整个技术方案的关键技术手段,与其相对应的这部分特征可以归为“与发明构思无关的关键辅助特征”;有一些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的范畴,仅仅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引入技术方案中,这类技术特征则归为“与发明构思无关的非关键辅助特征”。

在对权利要求运用“三步骤法”分析之后,就可以针对不同层次的特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索和审查。对于第一层次的特征,由于申请人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提出关键技术手段的构思通常是发明构思的中心层次或主要层次,与其对应的特征是权利要求的核心特征,应当重点进行检索和评述,证据必须可靠有力,至少公开了发明构思的对比文件才能使得审查意见具有说服力;对于第二层次的特征,最好能够提供相应证据,以使评述意见有据可循,如果认定这部分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是未检索到公知常识证据,仍然可以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加强说理进行评述;对于第三层次的特征,如果这部分特征未被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并且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和能力可以判断这些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审查员大可不必针对这些特征一一寻找证据,通常只需分类概括特征再简单运用公知常识评述即可。

三、实际案例的应用

下面结合实际案例以把握发明构思作为核心关键的“三步骤法”来探讨如何应对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

本申请涉及一种标准单元装配式隔减震结构体系,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标准单元装配式隔减震结构体系,其特征在于:包括多层的预制剪力墙单元和预制框架单元;

所述预制剪力墙单元由同一层竖向的剪力墙墙片及楼板共同组成,楼板位于剪力墙墙片的下端,所述预制剪力墙单元包括“∪”形剪力墙单元与“L”形剪力墙单元,“∪”形剪力墙单元包含剪力墙墙片的数量大于等于二,“L”形剪力墙单元包含有一片剪力墙墙片;所述“∪”形剪力墙单元与“L”形剪力墙单元的预制构件中均配有钢筋,“∪”形剪力墙单元与“L”形剪力墙单元的剪力墙墙片下部留有孔道,剪力墙墙片的上部预留钢筋伸出表面,相邻楼层下部剪力墙单元的预留伸出钢筋插入上部剪力墙单元的预留孔道,灌浆套筒连接或浆锚连接;

所述预制框架单元由同一层的框架柱、框架梁、楼板共同组成,框架梁位于框架柱柱底,楼板位于框架梁上,所述预制框架单元包括“∪”形框架单元、双“”形框架单元、“L”形框架单元、“”形框架单元,“∪”形框架单元的框架柱数量为大于等于四个,双“”形框架单元、“L”形框架单元、“”形框架单元包含的框架柱的数量小于等于三个;所述框架柱、框架梁、楼板均配有钢筋,框架柱的下端预留孔道,上端预留伸出钢筋,相邻楼层下层框架单元的预留伸出钢筋插入上层框架单元预制柱下端的预留孔道,灌浆套筒连接或浆锚连接。

对于这类特征限定较细的产品权利要求,下面我们按照“三步骤法”的思路进行分析。

(1)化繁为简

上述权利要求的结构特征繁多,放眼望去该结构体系包含多种单元类型,使技术方案显得错综复杂,如果不进行归纳总结,很容易迷失在特征的云雾中而找不到审查的方向。在经过一番冷静分析之后,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技术知识,不难发现该结构体系是一种预制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其包括剪力墙单元和框架单元,权利要求具体限定了剪力墙单元的组成、类型、剪力墙墙片的数量和框架单元的组成、类型、框架柱的数量,以及上下楼层单元连接的构造、方式。去掉细枝末节之后,技术方案的主干顿时清晰地呈现在我们眼前。

(2)把握发明构思

在梳理清楚权利要求保护的内容之后,我们仍然抓不住哪部分结构特征才是审查的重点。此时需要仔细阅读说明书的内容,体会申请人是基于怎样的技术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背景技术部分阐述了现有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板、柱构件是在工厂单独预制然后在施工现场拼装连接,这种生产模式不仅装配效率不高,且结构的整体性差从而降低了其抗震性能。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出一种标准单元装配式隔减震结构体系,该结构体系的剪力墙单元、框架单元、楼盖单元等在工厂进行标准化生产,在现场仅进行吊装装配工作,施工速度快。由于将剪力墙墙片与楼板,框架梁柱与楼板预制为整体单元,标准单元装配式隔减震结构的整体性优于传统的装配式结构,装配率高于传统的装配式结构。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即可得知,本申请发明构思的核心在于通过预制整体化的标准单元来解决装配效率低和抗震性能差的问题。

(3)分层次划分特征

根据上述发明构思,进行分层次划分特征:(1)预制剪力墙单元由同一层竖向的剪力墙墙片及楼板共同组成,预制框架单元由同一层的框架柱、框架梁、楼板共同组成,这部分特征直接体现了整体化的标准单元,是体现发明构思的核心特征,应当重点进行检索和评述;(2)对于剪力墙单元的类型、剪力墙墙片的数量和框架单元的类型、框架柱的数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标准单元所处的位置进行适当调整和常规选择,这部分特征虽然不直接涉及发明构思,但是为了构成一个完整的结构体系,必须对各个类型的单元进行合理组装,在分析这部分特征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说理,因此这部分特征归为与发明构思无关的关键辅助特征;(3)上下楼层单元连接的构造、方式是本领域常用的施工手段,只需应用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简单评述即可,这部分特征归为与发明构思无关的非关键辅助特征。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采用的对比文件1(CN2835393Y)公开了梁板柱整体预制的框架单元以及上下层框架单元的连接构造,采用的对比文件2(CN2319463Y)公开了剪力墙墙片与楼板整体预制的剪力墙单元,可见第(1)层次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第(2)层次的特征,审查员进行了逻辑分析和充分说理。第(3)层次的特征大部分都未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审查员采用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行了简单评述。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第(1)层次特征和第(3)层次特征的评述意见没有提出异议,只对第(2)层次特征的评述意见提出简单质疑。对此,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针对第(2)层次的特征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一步加强分析和说理,使得申请人信服,最终本案在二通后视撤。

四、结语

从本文两个实际案例的分析过程可知,对于冗长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审查,笔者提出的“三步骤法”既适用于方法权利要求,也适用于产品权利要求。“化繁为简”有助于看清技术方案的主干,理清分析的思路;“把握发明构思”有助于抓住检索和评述的重点,增强证据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分层次划分特征”有助于分清主次,合理分配时间和精力。因此,“三步骤法”能够使审查过程突出技术实质,集中争议焦点,为准确客观衡量智慧贡献奠定基础。同时,心中有章可循,在面对冗长权利要求时就可以保持清醒的头脑,有条不紊地开展审查工作。本文的“三步骤法”是笔者在审查实践中的一些心得体会,希望对读者今后的创造性审查有所启发。

参考文献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2

一、引言

2014年12月,国务院转批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要求,要制定政府会计核算体系,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随着《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的相继出台,2016年8月1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设置“文物文化资产”科目。

我国是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文物保护工作是实现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动力。确认、计量、核算和报告文物文化资产,是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文物文化资产不同于存货等一般资产,其价值大多体现在文化或历史等非财务方面,政府主体难以确认和计量文物文化资产。目前,我国财政部尚未出台文物文化资产的政府会计准则。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美国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始着手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在准则中规范了文物资产的定义和会计处理。因此,笔者站在国际比较的角度,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ED)有关文物文化资产部分进行理解和分析。

二、文物文化资产定义对比

文物文化资产内涵有别于一般资产,笔者以《美国联邦会计准则》(以下简称SFFAS)、《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以下简称IPSAS)作为参考,立足于《征求意见稿》,分析其文物文化资产定义的特色、阐述方式以及差异原因。

(一)有关文物文化资产定义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分别对文物文化资产做出定义,详细内容见表1。

(二)有关文物文化资产定义规定的比较

比较上述文物文化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中文物文化资产的定义比较简单且未分类,而SFFAS和IPSAS在定义阐述中要求对文物资产进行分类。具体来说,《征求意见稿》重在强调文物文化资产的特殊,即具有文化、历史价值,以及长期或永久保存。例如,“八一”起义纪念碑、博物馆陈列品等文物文化资产彰显了文物文化资产的这一特性。针对文物文化资产这一特性,政府会计人员应用重要性原则加以判断时,大多数情况下更注重项目的性质,而非金额大小。

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采用简化阐述定义方式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简化定义方式沿袭了我国规范会计范畴的一贯做法。从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四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简单描述定义的方式。第二,文物文化资产大多由政府部门经营管理,由于其独特的文物特性,使用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于存货等一般资产。未对文物文化资产进行分类,使得政府主体更容易对文物文化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但这种简化方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主体资产负债状况信息的完备性。

三、文物文化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对比

文物文化资产的确认、计量和处置是政府主体对文物文化资产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笔者通过借鉴《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征求意见稿》的确认条件和计量属性等会计处理进行了讨论。

(一)有关文物文化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中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确认规定、计量和处置规定分别见表2、表3。

(二)有关文物文化资产确认和计量规定的比较

1.有关文物文化资产确认规定的比较。

从上述规定可知,《征求意见稿》未提及文物文化资产的确认条件,SFFAS和IPSAS则要求确认文物资产的类别。在确认文物资产的类别时,SFFAS和IPSAS,尤其是SFFAS,允许政府主体根据信息的相关和可靠程度灵活选择,这意味着要求政府会计人员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虽然,《征求意见稿》未提及确认条件,但政府主体可以根据《政府会计基本准则》中资产的确认条件判断,即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以及该经济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同时,政府会计人员可以参考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等确认文物文化资产。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艺术品、石窟寺、敦煌壁画等应当确认为文物文化资产。

2.有关文物文化资产计量规定的比较。

(1)有关文物文化资产初始计量规定的比较。

《征求意见稿》的初始计量规定与SFFAS、IPSAS的计量规定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接受捐赠取得的文物文化资产的入账成本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对于接受捐赠取得的文物文化资产的处理方式,符合相关性的信息质量要求,可以更好地解除政府主体的公共财产受托责任,有利于满足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但是,在确定这类文物文化资产的入账价值时,政府主体应当谨慎地使用经资产评估的金额、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目前,我国文物文化资产的交易市场良莠不齐,价格机制尚不健全。例如2015年《羊城晚报》报导的“炎黄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事件。所谓的交易所负责人号称受到国务院支持,专门为了盘活民间80万亿文物的,打造一个文物物权交易的平台,实际上只是一个假借文物交易敛财的骗局。

(2)有关文物文化资产后续计量规定的比较。

《征求意见稿》的后续计量规定与SFFAS、IPSAS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其中,SFFAS中多用途文物资产和IPSAS中已确认的文物资产要求计提折旧或摊销,而《征求意见稿》未做出计提折旧的要求。笔者认为,产生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征求意见稿》对文物文化资产定义时,强调文物文化资产是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其预期可使用寿命较长,几十年上百年,甚至上千年,难以有效、准确地估计。二是文物文化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方式具有独特性,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甚至反而会增加。例如新石器时代的河姆渡出土朱漆碗,其价值就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三是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政府主体应避免因报告不必要的细节信息花费的成本和增加的负担。

由上述分析可见,《征求意见稿》对文物文化资产的计量适用简化会计处理,而FASAB和IPSASB相对细化了文物资产的计量,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与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时间和深度密切相关。FASAB和IPSASB从上世纪90年代初就在保留传统预算会计的基础上,开始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会计体系。但我国的政府会计制度改革是从2014年开始,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会计人员对权责发生制会计的接受程度不高。由已出台的存货等四项具体准则可以看出,财政部均进行了适当简化处理,以求准则切实可用、简便易行。

四、文物文化资产的信息披露对比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是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可靠性、全面性、相关性、可比性、及时性和可理解性。政府主体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当准确反映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做出监督、管理等相关决策。

(一)有关文物文化资产信息披露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美国联邦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对文物文化资产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两方面,具体规定见表4。

(二)有关文物文化资产信息披露规定的比较

《征求意见稿》、SFFAS和IPSAS信息披露要求的侧重点不同。SFFAS的披露要求侧重于文物资产(除多用途文物资产外,下同)的表外披露,着重强调文物资产的非财务信息,如文物资产的分类、政府管理政策、实物数量等;《征求意见稿》和IPSAS则侧重表内披露,要求披露文物资产的账面价值等财务信息。笔者认为,侧重表内披露的方式提供的财务信息质量较高。因为政府主体按照表内披露方式所提供的信息,会严格遵循会计准则的处理程序,会计人员操纵空间小。如果主要采取表外披露方式,政府主体拥有较大的剩余控制权,所披露的信息可靠性与可定义性差。如SFFAS只要求披露文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分类等非财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隐藏不利信息,无法有效解释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解除情况以及财务运行效率。

五、《征求意见稿》关于文物文化资产部分的总结

《征求意见稿》以统一政府主体会计核算标准为目标,对文物文化资产的定义做出规范,并在主要业务账务处理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分别提及文物文化资产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规定。

(一)意义

《征求意见稿》阐述的文物文化资产定义、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方向,从收付实现制的预算会计逐步转向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会计。《征求意见稿》对文物文化资产采取适当简化处理方式,符合我国政府会计改革所处的起步状况,有利于政府会计人员循序渐进地接受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方式,有利于逐步地解除政府主体的公共受托责任。《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夯实了政府会计改革的基础,逐步构建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相协调的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二)不足之处

《征求意见稿》在计量时采用了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尤其是后续计量中多处将公允价值作为文物文化资产的计价基础。但由于文物文化资产本身独特的历史特性,文物文化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受到保存条件、文物市场剧烈变动的影响,一般难以准确、合理地确定。例如,名家书画的市场价值易受收藏者的偏好影响,市场价格不稳定、波动较大。此外,《征求意见稿》未涉及对文物文化资产进行计提折旧。由于有些建筑类文物文化资产作为办公场地使用,如果没有对其计提折旧,则无法准确地反映政府的运行管理成本和效率以及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

(三)完善建议

政府主体采用公允价值属性作为文物文化资产的计价基础,应当严格规范适用的条件和公允价值的确认。同时,政府主体应当将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文物文化资产(如作为办公场所使用的历史建筑)单独处理,对这类文物文化资产计提折旧,并建立合理判断其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的标准。在每个会计期间对该类文物文化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参考文献

[1]白雪利.博物馆文物藏品财务固定资产管理体系思考[J].财务通讯,2008,(1).

[2]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S].

[3]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S].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3

1.下列不属于市场失灵表现的是(D)

A.收入分配不公B.防治传染性疾病

C.国防科技研究D.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2.以下不属于造成垄断的原因的是(D)

A.成本递减B.规模报酬递增

C.产品之间的差别D.行业内的厂商很少

3.财政分配的主体是(C)

A.家庭B.社会团体与组织C.政府D.企业

4.财政分配区别于其他分配范畴的基本特征是(A)

三、名词解释

1.市场失灵

2.垄断

3.外部性

4.财政

5.财政职能

6.资源配置职能

7.收入分配职能

8.经济稳定

四、简答题

1.什么是市场失灵?其主要表现是什么?

2.简述财政的基本特征。

3.如何理解资源配置?

4.简述资源配置的主要内容。

5.简述财政实现资源配置职能的手段和机制。

6.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原因是什么?

7.简述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手段和机制。

五、论述题

1.试论述财政的资源配置职能。

2.试论述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

3.试论述财政的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

A.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或政府B.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与服务

C.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D.分配具有历史性

5.财政分配的目的是(D)

A.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强大国家B.为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C.为了实现国家政治经济职能D.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6.下列哪种观点主张“财政活动体现的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A)

A.国家分配论B.价值分配论C.国家资金运动论D.社会共同需要论

7.财政是一个A,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A.经济范畴B.政治范畴C.社会范畴D.法律范畴

8.运用有限的资源能形成的资产结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地区结构,达到优化资源结构的目的,属于财政职能中的(B)

A.收入分配B.资源配置C.物价稳定D.经济稳定和发展

9.当前,各国普遍使用的公平收入分配的指标是(C)

A.恩格尔系数B.收入弹性系数C.基尼系数D.价格指数

10.以下属于财政资源配置功能的是(C)

A.征收个人所得税B.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C.公共投资D.控制货币供应量

11.作为市场人的企业,与其纳税责任相对应的权利是(C)。

A.产品和服务定价B.销售产品和服务收费

C.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D.自主选择投资

12.通货膨胀是属于下列哪项因市场失灵而导致的宏观经济问题(D)。

A.公共产品供给“搭便车”B.资源配置失衡

C.收入分配不公D.经济波动与失衡

13.关于混合经济,下列哪项理解是错误的(D)。

A.企业和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

B.企业和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受政府财税政策影响

C.政府提供服务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

D.政府提供服务是公共选择的结果

14.关于资源配置效率,下列理解不正确的是(B)。

A.资源的组合B.基本生活品产出化

C.社会福利D.资源配置结果均衡

15.下列哪项不属于政府财政职能手段(D)。

A.税收制度B.社会保障制度

C.企业节能减排的财政补贴D.企业自主创新投入

16.下列关于经济发展的理解正确的有(D)。

A.经济增长B.GDP增长C.国民收入增长.D.经济、社会、环境的和谐进步

17.下列哪项不属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A)。

A.比例所得税B.累进所得税C.社会保障制度D.养老保险制度

二、判断题

1.完整的市场体系是由家庭、企业和政府三个相对独立的主体组成的,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凌驾”于市场之上介入和干预市场。(T)

2.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处于0.4~0.5之间被视为合理区间,基尼系数越小越趋于公平。(F)

3.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越多越好。(F)

4.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是实现公平分配,因而财政的收入分配职能所要研究的问题,主要是确定显示公平分配的标准和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特殊机制和手段。(T)

5.经济发展一定包含着经济增长,但经济增长不一定是经济发展。(T)

6.财政是一种经济行为或经济现象,这种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的主体是企业。(F)

7.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起资源配置主导作用的仍然是计划方式。(F)

8.充分就业是指全社会所有成年人就业。(F)

9.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经济部门,直接执行政府的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F)

10.单靠市场机制不可能解决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T)

三、名词解释

1.市场失灵

2.垄断

3.外部性

4.财政

5.财政职能

6.资源配置职能

7.收入分配职能

8.经济稳定

四、简答题

1.什么是市场失灵?其主要表现是什么?

2.简述财政的基本特征。

3.如何理解资源配置?

4.简述资源配置的主要内容。

5.简述财政实现资源配置职能的手段和机制。

6.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原因是什么?

7.简述财政实现收入分配职能的手段和机制。

五、论述题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4

3.什么是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6.诉的概念及诉的种类有哪些?

7.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区别?

8.诉权的概念和内容?

9.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

10.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应确立哪些基本原则?

11.试述民事诉讼中的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12.试论辩论原则。

13.处分原则。

14.试述民事诉讼中支持的原则。

15.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及其内容是什么?

16.试论公开审判制度?

17.什么是共同管辖?

18.协议管辖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9.简述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的区别?

20.如何确定共同管辖案件的管辖的法院?

2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哪些案件?

22.管辖是如何分类的?

23.试述不同审判程序中审判组织的不同形式。

24.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25.什么是民事诉讼权利的承担?

26.共同诉讼的意义?

27.共同诉讼人的特点是什么?

28.共同诉讼的种类有哪些?

29.简述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异同。

30.诉讼代表人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31.试述代表人诉讼地位及意义。

32.代表人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3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特征是怎样的?

34.怎样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特征?

35.比较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异同。

36.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37.诉讼人的概念和特征?

38.法定人的法律特征?

39.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及其特征?

40.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41.什么是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4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43.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44.诉讼期间的概念、种类及计算方法?

45.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特征是什么?

46.试述各种送达方式的不同程序。

47.什么是“调解书的效力”?

48.财产保全的概念、条件、范围、措施有哪些?

49.先予执行的概念、条件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50.比较诉前财产保全与诉中财产保全有何不同?

51.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及其内容有哪些?

52.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53.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及其种类是什么?

54.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有哪些?

55.应具备什么条件?

56.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有何异同?

57.撤诉的概念及条件?

58.简易程序有哪些特点?

59.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60.提起上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61.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或者问:二审程序的特点?)

62.终审裁判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63.特别程序特点及其适用范围?

64.审判监督程序有哪些特点?

65.提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

66.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一、二审诉讼诉讼程序的区别。

67.如何理解督促程序的特点和意义?

68.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须具备哪些条件?

69.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及其特点?

70.当事人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71.如何体现我国破产法的效力?

72.我国破产法的原则是什么?

73.申请宣告破产应具备哪些条件?

74.构成破产财产的条件是什么?

75.执行的特点和原则是什么?

76.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77.在民事诉讼中,哪些不能做为执行客体?

78.什么是执行机构?

79.什么是执行阻却?

80.执行异议的概念和条件是什么?

81.执行担保应具备什么条件?

82.如何理解执行回转的概念、原因及条件?

83.什么是涉外民事诉讼?

84.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规定与一般民事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85.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86.涉外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87.涉外财产保全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88.涉外财产保全与一般财产保全有何不同?

89.怎样掌握一般司法协助的前提、原则、内容和条件?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5

分析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首先应该明晰逻辑起点的概念和特征。周越和徐继红对逻辑起点的概念特征进行较为全面的文献综述, 并在此基础进一步说明逻辑起点是一个物的概念, 逻辑起点不是关系、不是矛盾, 不是问题, 而是在这些关系、矛盾、问题中的一个物的概念, 是一个以关系问题和矛盾为实质的物的概念[1], 在具体分析公共政策逻辑起点中, 想要找到这样一个物的存在是不可能的, 但可以借鉴逻辑起点是包含关系、问题、矛盾的实质这一观点。他们还提出在对基本问题的回答中, 只有找到并抓住有关概念中最具有关键意义的一个做出充分说明, 而后延伸到相关概念和概念联系, 才能将问题回答清楚, 则这个关键概念可以看做基本问题回答的起点, 而这个起点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理论体系构建的起点, 使逻辑链条的前端明确到一个具体起点意义的概念上[1], 逻辑起点能够体现理论体系的个性特征, 能够使得某个理论体系与其他理论相区分。可见, 逻辑起点是指研究对象中以关系、矛盾和问题为实质的最简单、最一般的本质规定。

黑格尔和马克思关于逻辑起点的特征的阐述较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马克思对黑格尔的逻辑起点理论进行批判继承, 认为逻辑起点有抽象、简单、元素形式、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相一致这五个特点[2]47-101。联系以上概念分析, 对特征做出如下总结:

首先, 起点是最抽象的东西。马克思认为, 理论体系的构建应该是从抽象到具体而不是从具体到抽象。起点包含关系、问题、矛盾, 而不是关系、问题或者矛盾本身。

其次, 起点是最简单的东西。在思维的进程中, 范畴的发展顺序应该是从最简单的范畴发展到复杂的范畴, 前者为后者提供根据和前提, 后者为前者提供论证和发展[3]。逻辑起点是对基本问题的关键解答, 而不是包含若干概念或者关系的一组命题。

再次, 起点是构成体系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 而不能只是个别的偶然的存在。

复次, 起点和终点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提出, 每一点同时表现为起点和终点, 并且只有在它表现为终点的时候, 它才表现为起点[4]532, 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不是简单的循环而是波浪式前进、螺旋状上升。起点和终点看似同为一物, 实际已经有了质的变化。

最后, 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是一致的。逻辑的发展随着现实的发展而发展, 历史从哪里开始, 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 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的抽象、理论上的前后一贯的反映[4]532。逻辑和历史的一致是对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经过抽象之后所达到的历史的客观逻辑的一致[5]。

由此, 运用马克思关于逻辑起点特征的论述来对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的一些代表性观点进行分析, 进而探讨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政策逻辑起点的合理性。

二、有关公共政策逻辑起点的代表性观点

近年来, 学者们越来越强调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 关于公共政策取向的探讨其实是对于公共政策逻辑起点的理性思考。学术界关于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有较大争论,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三种:

(一) 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是弥补市场失灵

陈庆云等学者认为, 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在于弥补市场失灵, 市场机制的缺陷需要公共政策干预以使其不断完善。

笔者认为, 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看, 弥补市场失灵并不能构成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第一, 马克思认为, 构建学科理论体系是一个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过程。理论的构建是从具体入手, 从对具象进行归纳与抽象开始的, 抽象性是对各种具体现象共有的主要特征的归纳, 这使得这个抽象特征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 理论的逻辑起点只有具有抽象性, 才能更有代表性和说服性。因此, 理论体系构建的起点是从有关研究对象的生动丰富的具体表象中抽象出来的, 即起点一定是抽象的东西。市场失灵本身只是一个问题, 是众多具体现象中的一种, 弥补市场失灵已经是十分具体的行为, 违背逻辑起点抽象性的特征。

第二, 思维、理论的发展要经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 思维理论源头的逻辑起点必然是简单的。理论的构建总是从简单的逻辑起点开始, 然后逐步对其发展扩充、删改纠正, 从而建立起一套复杂而完整的理论体系。考虑市场失灵的原因 (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 和表现 (如不完全竞争、不完全市场、信息不充分、外部性、公共物品等) 等, 市场失灵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东西。除了政府以外, 仍然有其他社会组织对弥补市场失灵发挥重要作用, 弥补市场失灵不能将公共政策与其他非公共政策相区分。弥补市场失灵并不是对公共政策关键问题的基本回答。

第三, 弥补市场失灵也不是构成公共政策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公共政策涉及一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等各个方面, 而非仅限于经济发展领域。逻辑起点应揭示对象的最本质规定, 以此作为整个学科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逻辑起点还应该是理论体系发展的胚芽, 市场失灵无法解释公共政策在其他领域中的活动, 将其作为公共政策逻辑起点只能是个别的偶然的存在。

第四, 起点和终点应该是波浪式、螺旋状辩证统一的, 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 即使是在经济领域范围之内, 解决市场失灵也只是相对简单的一次性行为, 而不是连续的动态发展过程, 因此, 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也就无从谈起。

第五, 就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相一致来看, 经济领域以外的公共政策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市场与公共政策也并不是同时产生的, 市场以商品经济为特征, 在商品交换中产生市场,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则是在工业化进程中, 伴随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分立而产生的, 二者之间有关系却并不同源, 因此, 市场失灵不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二) 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是政府利益

也有学者从行政人员的自利性、不同层级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争抢利益、政府本身的自利性等方面分析, 认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在于政府利益。笔者认为, 人民利益一直是政府利益的核心内容, 政府利益虽然既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 也具有不可分割性, 但是考虑公共政策目标的包容性、活动的广泛性, 并非所有政策都能追本溯源到政府利益, 即政府利益不能成为所有公共政策的细胞的、元素形式。例如, 在经济适用房政策、廉租房政策、新农合政策等很多公共政策中, 政府利益并不是基础的构成元素。

在政府利益不构成基础元素的领域, 也就谈不上起点和终点、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的辩证统一。公共政策起点和终点的辩证统一, 指的是存在这样的逻辑起点, 它使得公共政策过程是一个自我否定、自我发展的过程, 是一个螺旋状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过程;一项公共政策的终点又构成下一项公共政策的起点, 二者实际上已经有本质的差别。此外, 公共政策和政府利益二者所在的领域具有不对称性, 不论内涵还是外延, 公共政策所涉及的领域都是大于政府利益的, 二者无法达到一一对应的吻合。因此, 领域分离的部分必然得不到解释, 起点和终点不可能辩证统一, 逻辑的发展和现实也是脱离的。

公共政策区别于其他政策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其公共性, 公共性一词已经决定公共政策固有的永恒为公众的本质。对于二者相交叉的领域, 种种政策源于政府利益的现象, 看似耦合的状况不过是因为政府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相容性。尽管政府和行政人员有着自利的特性, 但并不一定意味着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必然地与人民群众是对立的, 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服务者, 其存在本身就是为了管理社会和提供服务。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可能在某些方面与人民利益发生冲突, 但是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总体上还是一致的, 政府利益与公共利益具有内在一致性。因此, 公共政策既能增进公共利益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政府利益。

(三) 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是民意, 公众需要, 还是公共问题

民意和公众需要这两个概念都符合逻辑起点的前四条要求, 即最抽象、最简单, 是构成体系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起点和终点的统一。因为逻辑起点不是问题, 而是包含问题的物的概念, 所以公共问题只具有最简单、细胞元素形式、起点和终点统一这三个特征。因此, 关于民意公众需要公共问题的探讨将重点考察这三个概念在余下的特征中是否相符合。

在查阅文献的过程中, 笔者发现不少学者认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在于民意。然而学者们只是强调民意在地方政府政策制定中的重要作用, 如民意是确保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基本起点民意是评判公共政策公共性的价值尺度民意是维护公共政策权威性的根本保证民意是体现公共政策科学性的重要因素[6-7]等。不可否认, 民意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都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但逻辑起点本身也有着严格的定义和性质, 并不能将其重要性和逻辑起点等同起来。

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是一致的, 不会随着政策的变动而呈现不同的特点, 历史从哪里开始, 思想进程就从哪里开始[4]532。不难发现, 民意、公众需要都先于公共政策之前而产生。从历史发展角度看, 公共政策的产生源于公共性的出现。向玉琼认为, 通过反对特殊主义、反对私人追求、反对主观性, 在等级身份和特权消除之后,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才开始相区分, 才产生公共性, 产生公共利益, 从而产生公共政策[8]。从具体的生活实际看, 在公众需要和公共问题产生之前, 许多政策已经推行, 公众需要和公共问题也无法解释政府的一些前瞻性政策的出台和执行。可见, 民意、需要和社会问题的历史起点比较难以确定, 因此不具有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的一致性。

总之, 民意、公众需要和公共问题都不能作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基于知识水平、思想文化的局限和信息不充分等原因, 民意往往导致人民群众只关注眼前的、局部的利益, 并不利于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以民意作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可能使公共政策在大方向上出现偏离, 而且自利动机的存在也使得民众不能总是科学、客观地评价公共政策, 甚至于出现多数人暴政的情况。公共政策必须具有一定时期内的相对稳定性, 否则不仅其本身无法执行, 还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最后, 公众需要及公共问题通常是纷繁复杂而动态多变的, 所以公众需要或者公共问题不能作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三、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一) 对公共利益的理解

学术界关于公共利益的概念一直没有定论, 王浦劬是用共同利益来指代公共利益, 他指出, 共同利益首先是在同一社会关系, 尤其是经济关系和经济地位基础上的, 是处于同一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中的人们的各自利益的相同部分通常所说的群体利益或者特定群体中的公共利益, 仅仅是指该群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性、非市场实现性、单一性、相对独立支配性、多重价值复合性等基本特征[9]54。《公共政策词典》有如下定义:社会或国家占绝对地位的集体利益而不是某个狭隘或专门行业的利益。公共利益表示构成一个政体的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它基于这样一种思想, 即公共政策应该最终提高大家的福利而不只是几个人的福利[10]。学者们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大多都试图从其所包容的主体的数量来将其与私人利益相区分, 但仅从数量上与私人利益相区分是远远不够的, 难道大于一的主体就能称之为公共利益吗?利益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 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决定利益内容的无限丰富和多样性。多少数量的主体才能被认定为公共利益呢?利益的心理基础是人的需要, 受主观需求及社会客观事实影响, 人们对利益的价值认定难以达成共识。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收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也使得我们难以对公共利益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李玲玲曾提出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 可以期望的只能是获得利益的群体的范围尽可能的大, 而在资源稀缺、有限的条件下, 利益具有一定的竞争性, 利益实现程度是非常不确定的[11]。利益的本质是一种需要, 利益是需要的社会形态, 需要是利益的主观基础, 对于主观需要的满足程度也是难以确定的。多大程度上的满足才是公共利益?利益实现程度的难以界定也使得公共利益概念变得模糊不确定。曾祥华对公共利益界定的困难进行较为全面的总结, 认为概念的宽泛性、内容的发展性、不确定性和层次复杂性导致对公共利益内容做出明确界定十分困难。他还提出, 公共利益概念易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发生混淆, 公共利益的界定面临制度的困境, 公共利益的实现面临体制的困境和文化的困境[12]。

笔者认为, 在理解公共一词时, 应该从其价值导向和非内容层面的公共性即规则认同这两个方面入手, 将公共利益视为一种规则、机制。正如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所说:自由社会的共同福利或公共利益的概念, 绝不可以定义为所要达至的特定结果的总和, 而只能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作为一个整体, 它不指向任何特定的具体目标, 而是仅仅提供最佳渠道, 使无论哪个成员都可以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13]393

虽然公共利益的具体内涵难以确定, 但其价值导向却是明确的。就宏观层面而言即实现更大范围内的人民的利益, 就微观层面而言则指公平、民主、正义、效率等。王浦劬认为, 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性, 公共性在不同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中具有不同含义, 它可以是构成利益关系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内容的相同性它可以是社会集体生活规则和规则认同意义上的相同性它也可以是社会成员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围绕特定利益和利益矛盾相互达成的让步妥协性[9]54-55。这里, 关于非内容层面的公共性的分析值得借鉴。公共利益是制定公共规则、营造公平正义的氛围、保障个体社会成员权利、给予个体成员资源和机会, 从而推动其实现自身利益的机制。在这样的机制里, 有一套被普遍认同的社会集体生活规则, 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都已被普遍接受。这样的机制尊重个体的价值, 并为个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实现个人利益提供保障, 甚至是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总之, 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 只有公共利益能够将公共政策与其他政策相区分。公共利益是抽象秩序, 是机制规则, 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基本问题的核心答案, 其他任何答案都不能抓住公共政策的核心内容和思想。

(二) 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有学者也曾提及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例如, 孙长青侧重于对公共利益的存在性进行说明, 但并没有对公共政策逻辑起点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与论述[14]。按照马克思关于逻辑起点的论述, 笔者认为:

第一, 公共利益是抽象的存在。公共利益是一种保障社会成员实现其利益的规则机制。公共利益为社会成员实现其利益提供规则和制度, 是一种抽象的存在。社会成员在规则制度下为实现和维护其自身利益而展开活动, 并且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公共利益反映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 公共利益是最简单的东西。马克思在论述商品是《资本论》的逻辑起点时, 有如下表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财富, 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 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 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2]47作为一种机制, 公共利益已经是最简单、不可分割的东西。在公共政策分析中, 公共利益亦具有不可分割性, 是最简单的元素形式。按照特性将公共利益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利益, 只是对公共利益具体内容进行的领域分类。想要划分出更小的本质属性的内容, 就会产生相互独立的私人利益, 而私人利益不应该也不可能成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类比于商品是财富的表现形式而成为《资本论》的逻辑起点, 公共利益也是公共政策的表现形式, 具有商品作为《资本论》逻辑起点的抽象性。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机制, 犹如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 只是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最一般的约束, 对社会成员的权利做最一般的保障, 对资源和机会也做最一般的提供。它不会具体到某个领域或者为某个人而运转, 它只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利益机制, 并没有丰富精细的内容。公共利益以其公共性的特征将公共政策与其他政策相区分。

第三, 公共利益是构成公共政策的细胞的、元素的形式。这是指它具有成为任何公共政策的起点的普遍性特征, 而不是个别、偶然的存在。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无时不处于公共利益机制之下。社会生活总是在这样的机制下展开, 遵循公共利益机制对人们的规则约束。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产生的源泉, 它推动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衡量公共政策的绩效结果, 贯穿于公共政策的全过程。

第四, 公共政策源于而又止于公共利益, 是一个不断循环上升的过程。在现实生活中, 能进入决策系统的大都是政府议程。于是, 不少人认为, 即使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做出看似利民的一些决策或者措施, 其归根结底也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地位, 期望自身能够得到公众的拥护, 从而加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以推动政策执行, 最终实现自身的利益。如前所述, 种种政策出于政府或者政策制定者利益的现象, 都是源于政府利益或者说政策制定者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相容性, 而非源于他们的私利。

公共政策源于公共利益而产生, 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在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 公共利益被逐步实现, 人民的幸福感与获得感逐渐增强。公共利益在螺旋状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被丰富完善, 其内涵已经远远大于作为公共政策起点时的公共利益的概念。起点与终点的辩证统一不是简单的回归, 而是经过一系列的过渡、转化, 呈现为螺旋状上升的过程, 是不断扩展的曲线。尽管起点和终点看似仍为统一的抽象存在, 然而二者之间已经有了质的区别。公共政策的终止, 既意味着上轮政策的终结, 也意味着全新的被丰富的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起点的继续。公共利益既体现为公共政策的起点和终点, 也体现为公共政策运行的背景和规则, 每一次公共政策的执行, 都将或多或少地对这个机制起到完善和丰富的作用。

第五, 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具有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的一致性。也就是说, 经过历史抽象的公共利益与公共政策是同时产生的。李春成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产生发展做了较为详尽的描述[15]。公共利益这一表达在近代以后才出现, 17世纪40年代以前普遍使用的是公共善一词, 表达的是个体、局部和特殊利益应当服从更大范围的普遍的整体的利益。在美国建国时期联邦党人提出只有当权力得以有效制约, 作为个体利益之综合的公共利益才不至于被那些并非圣贤的公职人员所侵蚀, 他们强调通过加强监督和权力制衡来实现所谓的公共利益。18世纪与19世纪之交, 强调公职人员的道德对公共利益有着重要影响。19世纪末期, 美国又更加关注设计完美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 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随后进步改革又提出效率与道德可以兼得, 效率与伦理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应该从效率和人的道德两个方面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之后, 利益集团、多元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都对公共利益及其实现做了相应的解释。公共利益是一个历史发展的概念, 将这些所有党派以不同称谓或者表达方式所指称的公共利益一词抽象出来, 最早可以追溯到工业化时期, 这也正是公共政策产生的时期。

在农业社会中, 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还没有明确地区分, 利益一词更多地服务于非平民阶级, 社会大众被视为贵族的财产, 也谈不上公共利益。向玉琼提出, 等级社会中一切利益都是附着在以统治者为中心的等级结构中, 最终可归结为以统治者为中心的共同利益, 因而农业社会中并没有出现公共与私人的分化, 也就不存在公共利益[8]。在工业化进程中, 只有公共与私人相区分, 才需要不同属性特征的政策来对二者分别进行管理, 由此产生公共政策。

从公共利益的机制来看, 公共利益就是公共政策得以顺利执行的秩序背景。当前, 为治理雾霾、为缓解交通拥挤状况而出台的各种限行政策, 为规范网约车而出台的京籍京牌沪籍沪牌等细则, 这些具体政策都反映出对公共利益的确认和维护。公共利益机制规定个人、社会组织以及政府在社会中的活动范围、行为方式。自律使人自由, 没有公共利益机制的激励和约束, 各个利益主体也将无法进行各类社会活动, 更谈不上实现其利益。

四、结语

逻辑起点有其自身的定义和特征, 我们应该秉承严谨科学的态度和精神去对待每一项公共政策议题。探明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既有助于确保国家大政方针在总体方向上的正确性, 也有助于提高政府政策的合理化、合法化水平, 还有助于营造公正和谐的社会氛围, 更有利于公共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和完善。

公共利益是人们现实生活中的抽象秩序和制度规则, 其最大的特征就是公共性。公共利益的本质使得它符合作为逻辑起点的五个特征, 从而成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以公共利益作为公共政策的逻辑起点, 一方面, 能够充分体现对公众需求的回应性和前瞻性照应, 使公共政策在制定、执行、评估等过程中紧紧围绕公共利益而展开, 从而提高公共政策的合目的性与合理性, 增强公共政策的合法性, 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障碍因素, 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另一方面, 能够强化政府及行政人员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动机和能力, 从而提高其公共服务思想素养和公共服务水平, 促进公共政策达到既定目标, 实现对社会的有效管理, 最终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立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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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曾祥华.必要、困难与前提:也谈公共利益的界定[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 (1) :47-52.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6

关键词:集群品牌 集群社区 俱乐部产品 产权

研究背景

产业集群是特定区域内大量关联企业(供应商、成品商、客商)及支撑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规制管理机构)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类似生物有机体的产业群落。关于“区域产业集群整体/集体品牌”现象,国外学者多采用“集群声誉”概念术语称之,中国学者多采用“区域品牌”、“集群品牌”等概念术语描述和研究,其科学、严谨的规范术语应为“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简称“集群品牌”)(吴传清,刘宏伟,2008),它是特定区域的特定产业集群发展到成熟阶段所累积的产业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以及产品市场占有率等“三度一率”声誉,一般采用“地名+产品通用名”词组表述(如“浏阳花炮”、“金华火腿”、“龙口粉丝”等)。“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是中国学者开创的一个产业集群研究新领域和前沿理论论题,也是产业集群发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目前学术界关于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公共产品、产权等经济属性特征的研究成果,多侧重于一般性的界定、描述,尚缺乏学理上的分析、阐释。

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公共产品属性特征

关于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公共产品属性特征,学术界众说纷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公共产品(public goods)”说。中国学者普遍强调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夏曾玉等(2003)最早探讨了区域产业集群发展所形成的“区域品牌”所具有的“公共物品”经济属性特征。此种观点在学术界流传最广。

“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 goods)”说。首倡“产业集群”(Industrial Cluster)概念的美国学者波特(1998)强调产业集群发展累积的集群声誉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宋永高等(2008)将“集群品牌”的公共产品属性折衷地表述为“集群品牌是一种公共或准公共产品”、“集群品牌是(准)公共产品”。

“地方性公共产品”说。周云峰(2010)认为 “区域产业组织的整体品牌”(区域品牌)是“公共品牌”,对区域产业组织内的任何成员而言,在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区域品牌”存在“私有性”元素,对区域产业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而言,在消费上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区域品牌是其所属集团的“私人产品”,从收益覆盖范围而言,属“区域的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

此外,还有部分学者将“集群品牌”或“区域品牌”的公共产品属性表述为“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等等。

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公共产品分类理论,上述表述均显笼统、失之准确。

公共经济学根据产品是否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标准,将产品分为四类(表1)。与“私人产品”(private goods)对应的“公共产品”(public goods)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两类,“准公共产品”又分为“公共资源”(common resources)和“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俱乐部产品”是一种介于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俱乐部是由一定数量的成员组成,其成员必须具备某种资格,且遵守俱乐部规则。俱乐部产品仅供俱乐部成员共享,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排斥非俱乐部成员共享,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

“产业集群社区”(简称“集群社区”)是产业集群研究者借鉴社会学视域中的“社区”概念(“社区”是指地域相对较小、社会经济文化活动比较相似、社会功能相对完整的“共同体”)而倡导的一个新概念。郑广和陈雪梅(2006)根据日本发展经济学家速水佑次郎关于“社区是在加强人际关系和相互信任基础上引导社区成员进行自愿合作的组织”的论述,倡导将产业集群视为一种社区的“集群社区”概念。马斌和徐越倩(2006)采用“社区性产业集群”概念分析研究了民间商会组织在产业集群治理中的作用机制。陈文华(2007)从产业集群治理视角提出了“产业集群:一个具有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跨行政区划的产业社区”命题。产业集群社区理论强调,产业集群区域是相关联的集群企业组织、中介组织及居民(具有相关技能的劳动者等)所组成的地域性生产、生活共同体,集群企业之间的合作激励既是基于市场交易下的利益性互惠合作,也是源于地缘、血缘、业缘等因素以及习俗、信任、承诺等非正式制度安排。

根据公共经济学的公共产品分类理论以及产业集群理论视域中的产业集群社区理论,可将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公共产品属性特征进一步准确地表述为“产业集群社区俱乐部产品”(简称“集群社区俱乐部产品”)。这种表述的优点表现在:一是精准地揭示了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公共产品”属性特征―“准公共产品”之中的“俱乐部产品”属性特征;二是精准地揭示了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收益覆盖范围的空间特征―“产业集群社区”。

获得产业集群社区俱乐部成员资格的集群企业均可平等共享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任何成员企业无法排斥其他成员企业享用,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特征。尽管集群企业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但某一成员企业对集群品牌的使用并不影响或减少其他成员企业的享用,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特征。产业集群区域内未获得俱乐部成员资格的集群企业、产业集群区域外的非集群企业均为非集群社区俱乐部成员,无权共享集群品牌,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特征。

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产权属性特征

(一)代表性观点

与企业品牌的产权归属单一主体―企业所有不同,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产权归属多元化的集群成员所有。学术界关于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产权特征存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1.产权模糊说。张屈征等(2003)最早探讨了由某一地区厂商共享的“区享品牌”所具有的“产权模糊性”和“利益共享性”特征,强调为品牌所在地共有的“区享品牌”无明确的权利主体,共享企业不得独占,政府也无权注册。熊爱华(2009)借鉴上述“区享品牌的产权模糊”论表述,从区域产业集群视角探讨了“区域品牌”的产权特点,强调“区域品牌”为区域“公共权利”,产权模糊,区域内相关企业可免费共享品牌使用权和品牌收益,企业不可独占,政府也不可能拥有。从学理的严谨性视角而言,上述“产权模糊说”仅揭示了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产权的部分特征。

2.产权分类说。刘红艳和何慧爽(2009)借鉴产权理论,根据品牌主体性质的不同,将区域产业集群发展所形成的“区域品牌”产权分为政府产权(区域政府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区域品牌)、社团产权(若干企业联盟组建的区域品牌)和私人产权(龙头企业主导的区域品牌)三类。实际上,后两类“区域品牌”实为企业联盟所形成的企业共同品牌,而非区域产业集群整体品牌;“政府产权(区域政府和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区域品牌)”的表述也不尽科学、严谨。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是分析研究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产权特征的重要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一种包含所有权(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处置权)、使用权等内容的“权利束”;产权根据归属主体不同分为“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两类(表2);产权的属性特征分析涉及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让渡性和清晰性等方面。

(二)显著特征分析

基于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产业集群社区俱乐部产品”属性,区域产业集群品牌在产权类型上表现为“产业集群社区共有产权”,产权由集群社区共享共有,其“共有”边界仅限于产业集群区域,排斥产业集群区域外的经济主体共享。因此,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产权具有一定的“私有性”,是一种“产业集群社区私有产权”,是一种“相对不完全的共有产权”。

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产权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产权主体的多元性。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产权归属产业集群区域内的地方政府、行业协会、集群社区俱乐部成员企业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等多元化集群成员。

产权的内部非排他性和外部排他性。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是一种集群社区集体性专用权,仅供集群社区俱乐部成员企业平等共享,彼此不具排他性,但排斥集群社区内不符合集群社区俱乐部相关准入条件的集群成员企业(非集群社区俱乐部成员)以及产业集群区域外的经济主体(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共享。

产权占有的不可分割性。区域产业集群品牌是一种集群社区共享的集体产权,产权专属集群社区俱乐部成员组成的产业集群集体而不属于单个集群成员,符合集群社区俱乐部相关准入条件的集群企业均可享用集群品牌,但均无权独占、分割集群品牌产权;产权的不可让渡性。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不能脱离特定区域的特定产业而独立存在,具有极强的地域根植性和产业依附性,其产权既不能在地域间进行品牌资产交易,也不能在产业间进行品牌资产让渡。

产权的模糊性。尽管区域产业集群品牌产权的归属主体是确定的,但又是多元的,并非唯一,因而产权主体具有模糊性。

结论

概称区域产业集群发展所积累而成的“区域产业集群整体品牌”现象,最为科学、严谨的规范术语应为“区域产业集群品牌”,可简称“区域集群品牌”或“集群品牌”。将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公共产品属性特征表述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地方性公共产品”、“公共资源”、“公共资产”等,均失之精准。借鉴公共产品理论、产业集群社区理论,科学、严谨的表述应为“产业集群社区俱乐部产品”, 可简称“集群社区俱乐部产品”。借鉴产权理论,可将区域产业集群品牌的产权属性表述为“产业集群社区共有产权”,其具有主体多元化、内部非排他性和外部排他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让渡性、模糊性五大特征。

参考文献:

1.吴传清,刘宏伟.区域产业集群整体品牌现象的名称术语规范探讨[J].中国经济评论,2008(1)

2.夏曾玉,谢健.区域品牌建设探讨―温州案例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3

3.Michael E. Porter..Clusters and the New Economics of Competitiveness[J].Harvard Business Review, 1998,76(6)

4.周云峰.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的区域品牌供给研究.生产力研究,2010(5)

5.郑广,陈雪梅.集群营销形成与发展探索[J].商业经济文荟,2006(1)

6.马斌,徐越倩.社区性产业集群与合作性激励的生成―对温州民间商会发生机制的社会经济学考察[J].中国工业经济,2006(7)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7

中图分类号:TP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07)06-11725-02

1 引言

2005年,河北省科技厅启动了“河北省科技基础平台”(以下简称“科技平台”)项目,其目的是实现我省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共享和服务。《科技资源数据库建设》(以下简称“科技资源”)是科技平台建设课题之一,是融合了河北省的气候资源、农业资源、水文资源、微生物资源、地理资源和动植物资源等科技资源为一体的大型数据库系统。现阶段我们已经进行了气候资源、农业资源、地理资源和动植物资源信息的收集、规范。

现以野生植物资源为例,目前已有3000多种野生高等植物,2000多幅约700来种各类野生植物的图片,并且图像的尺寸和格式等均有不同,为了使科技资源数据库中庞杂的图像所包含的信息被有效的访问和利用,必然需要一种能够快速而且准确的查找访问图像的技术,即图像的检索技术。

2 图像检索技术的发展

图像检索技术的发展大体上经过了两个阶段:自20世纪70年代始,有关图像检索的研究就已开始,当时主要是基于文本的图像检索技术(Text-based Image Retrieval,简称TBIR),利用文本描述图像的特征;90年代以后,出现了对图像的内容语义,如图像的颜色、纹理、形状等进行分析和检索的图像检索技术,即基于内容的图像检索(Content-based Image Retrieval,简称CBIR)。

2.1 TBIR

TBIR的基本思想是,用文本作为关键字索引,利用基于文本的数据库管理系统(DBMS)管理图像的文本信息。其沿用了传统文本检索技术,回避图像语义分析,使用文本描述的形式从图像名称、尺寸大小、压缩类型、主题内容等方面标引图像,一般以分类目录浏览或者是关键词提问的形式检索。

对于科技资源的图像而言,图像的物理特征信息可以通过资源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自动识别,如图像的名称、格式类型、尺寸大小等。目前一些TBIR系统原型已到Internet上,因此可以参考这些成熟技术的算法并针对科技资源的特点来实现TBIR,以下是应用该技术的几种典型的图像搜索引擎 [2] 。

(1)Yahoo! Picture-Gallery:雅虎图像馆目前有40余万幅图像。这些图像按动物、艺术、文化娱乐、自然、科技、体育运动和旅游等进行分类组织,供用户浏览、挑选。用户还可以在检索框输入关键词进行图像检索。网址/;

(2)Ditto:Ditto是一个纯粹的图像搜索引擎。它的图像索引(Picture Index)库与日俱增。其来源:一是图像拥有者以页面URL地址提供,二是靠它的搜索软件搜索Web空间的图像。其网址是/。

2.2 CBIR

CBIR的基本思想是,根据图像的一些低级视觉特征,如颜色、纹理、图像对象的形状以及它们之间的空间关系等内容特征作为图像的索引,计算基准查询图像和图像数据库中图像的相似距离,按照相似度匹配进行检索。目前,有关CBIR技术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突破,比较有代表性的图像检索系统如下:

(1)QBIC:QBIC[3]是IBM公司在90年代开发的图像和动态影像检索系统,支持基于Web的图像检索服务。系统中以图像、视频及其对象的颜色、纹理、形状、运动等为查询的关键特征,还提供图形化的查询语言,查询的提出通过绘画、选择和其它图形化的途径来完成。其网址是/;

(2)Virage :Virage[4]是由Virage公司开发的基于内容的图像搜索引擎。它支持颜色、颜色布局、纹理和形状四个原子查询的任意组合,用户可根据自己的侧重调整这四个原子查询的权重,以获得个性化的查询结果。其网址是。

3 TBIR与CBIR结合检索与科技资源图像

3.1 TBIR、CBIR对比分析

TBIR、CBIR有着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对于科技资源这个特定应用背景,TBIR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对复杂的可视化元素的识别难题,符合人们熟悉的检索习惯,充分利用了科技资源文本结构信息,实现简单,但是因为仍旧局限在文本检索的范围下,通过受控词汇来描述图像,因此容易出现主题歧义、标引不一、无法对图像内容理解等问题。CBIR恰相反,主要利用对直观形象的特征元素的分析来标引图像,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如每幅图像的色彩直方图是确定的,但是CBIR算法复杂,实现成本高。因而TBIR与CBIR结合运用才能促进简单、高效检索科技资源图像的实现。

3.2 TBIR与CBIR结合检索科技资源图像

一个有效的科技资源图像检索系统应该能够模拟选取主观多样性,要便于根据不同用户的标准进行调整。这就要求将文字描述和图像低层属性进行合理利用 [5] 。为此有机整合TBIR和CBIR,构建一个科技资源图像检索系统,使二者互为补充,这样的系统就可以同时获取科技资源图像的低层和高层特征。使用户可以根据需求通过关键词开始检索一个查询,而返回结果后再选择可以作为查询样图的图像进行基于内容属性的检索。科技资源图像检索模型如图1所示。

图1 科技资源图像检索模型

本检索模型,从功能上划分主要可以分为图像管理模块、图像处理模块和图像查询模块。图像管理模块:主要包含图像库的管理,图像的管理极其相关算法管理。图像库管理首先将科技资源中的每幅图像进行图像元数据和文本描述信息的生成,形成图像库;图像管理是对单张图像进行归档;算法管理则是对图像格式、文件格式极其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图像处理模块:是本检索模型的关键模块。它主要完成对图像的分析处理功能,即按照相应算法提取图像的特征,建立图像的特征库。同样对待查图像也提取相应的图像特征。图像查询模块:是本检索模型完成图像查询功能模块。将待查图像的特征提取和图像特征库中的特征进行模式匹配,提供查询结果。查询模块提供若干查询条件,是本检索模型的人机交互部分。

4 结束语

本文结合河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科技资源图像检索的需求,利用TBIR与CBIR相结合的思想,设计了科技资源图像检索模型,使多种种质资源图像信息能够方便查询检索,屏蔽了科技资源图像庞杂的差异,实现了科技资源图像信息的统一表示、统一访问,在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同时,本文对图像特征提取是建立在图像元数据和文本描述信息生成的基础之上,提高了科技资源的查询性能,使得对图像的检索向标准化建设靠近提供了一个创造性实验,并在试运行中取得较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李建生.图像元数据特征提取及其在检索中的应用[J].南京师范大学,2005,6.

[2]王振海, 刘庆虎.基于www的图像搜索引擎[J].福建电脑,2005,2:18-19.

[3]Myron Flickner, Harpreef Sawhney, Query by Image and Video Content: The QBIC System, IEEE Computer,1995,28:23-32.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8

分类号 B842

1 引言

类别学习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视为一种程序,这一程序中人们迅速有效地发现加工对象的维度表征。两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为,基于相似性的类别化理论和基于理论知识的类别化理论。前者强调类标准是感知特征。后者认为类标准是某种理论知识。大量研究发现,类别学习中类表征为某个共同的关系,不是一系列的特征。Goldstone等人的研究发现类别学习表现为关系一致性驱动。Kloos和Sloutsky的研究则发现在给定明确关系规则条件下,表现为关系一致性驱动;而不给定明确关系规则的观察条件下,表现为特征相应性驱动。Gen-tner和Kurtz提出“关系类别”(relational catego-ry)的判定取决于某种共同的关系结构(内部成分之间的关系或其与其他实体之间的关系)。Kemp等人的研究发现概念学习依赖于概念彼此之间的关系。丁小斌和阴国恩的研究发现基本比率信息表达方式影响基于因果关系归类。Doumas等人提出计算机模型DORA(Discovery ofRelations by Analogy)用以模拟关系类别学习中关系的发现学习过程。Gentner和Kurtz进一步指出关系类别的学习中存在系统性效应。即人们倾向于按照系统性关系表征类别。与之相反,Feld-man的研究发现人们学习简单关系比复杂关系更为容易,表现为认知的“节省性”。Lombrozo因果关系的简单性研究中也发现被试更为关注简单的因果关系。类别学习中,作为类标准的“感知特征”和“功能关系”哪个更为显著而为被试优先择取?一直处于争论之中:关系类别学习中人们倾向于选择“系统性关系”还是“单一性关系”?尚且存在争议。

以往类别学习的研究范式主要采用的是“类别的直接性学习”:分类学习和推理学习。被试直接进行类别学习任务,学习中提供反馈,反馈暗示出类别的强制性标准。但现实中,人们更多是通过与对象相互作用或为某种目的使用它们(非直接类别学习任务)来学习类别,即“类别的间接性学习”。典型方式是“参照流”(referential communi-cation)。“参照流”是一种公共认知过程。包含了公共类别化。参照流形成的参照惯例可能通过影响交流者的共同的注意、共同的意图。进而影响到类别学习过程。Brennan等人的研究发现搜寻任务中交流表现出比单人更有效率。交流者能够使用多种认知线索及丰富的交流背景信息促使行为意图的协调。Markman和Makin的研究发现参照流有助于人们获得对象的共性,交流者间形成类别的一致性显著高于单人被试。但研究仅粗略地考察了参照流对于被试自由分类结果同质性的影响,未比较参照流学习和单人学习的效果:并且探讨的是参照流与实体类别的学习,而参照流条件下关系类别的学习特点如何?目前尚未见到有关的国内外文献。

本研究拟探讨学习方式对关系类别间接性学习的影响。假设:类别的间接性学习条件下。限定分类任务中,被试更倾向于选择关系作为类标准:参照条件下被试限定分类结果与标准的关系类别的分类结果的杰卡德相似性显著高于个人条件;被试分类结果的简单关系类别的杰卡德相似性显著高于复杂关系类别的杰卡德相似性,特征关系类别的间接性学习中存在单一性效应。

2 研究方法

2.1 被试

自愿参加实验的天津市全日制高校本科生共96人,男女生各48人。随机分配到三种学习条件下。24人分配到无功能预测学习条件(简称“无功能条件”):24人分配到个人功能预测的类别的间接性学习条件(简称“个人条件”);48人分配到参照流的类别的间接性学习条件(简称“参照条件”)。均男女各半。实验结束后发给每个被试一份礼品。

2.2 实验设计

实验设计为3×2两因素完全随机实验设计,学习条件(无功能条件。个人条件和参照条件),关系类型(简单关系,复杂关系)。

2.3 实验仪器与材料

聘请计算机专业人员编制电脑操作实验程序来呈现刺激和记录被试的反应结果。采用HP CompaqPentium Dual微机,17纯平显示器,分辨率1024×768,屏幕与被试视线处于同一水平线上,距离50cm。

实验材料为4个特征维度的虚拟外星生物。虚拟的外星生物,具有4个维度的身体特征:脚、口、手、眼。每个维度的特征具有两个值:脚一细(1)、粗(O);口一大(1)、小(0);手一二指(1)、三指(O);眼一横椭圆(1)、竖椭圆(0)。每个虚拟外星生物,在其三个特征维度间人为设计两种功能关系:简单功能关系一吸收水分和复杂功能关系一产生电流。并且简单关系嵌套在复杂关系之中,即任一个虚拟外星生物要具备产生电流的功能,必须首先具备吸收水分的功能。第四个特征维度为虚拟外星生物间不可校准的干扰特征维度,该特征维度对应的特征是以“有”或“无”的方式呈现。为了消除被试先前知识经验的影响和对于特征维度关系的期望,也为了克服可能存在的特征凸显度的不同,实验中维度对应的特征做了四种轮换:A脚口手眼、B口手眼脚、C手眼脚口、D眼脚口手。这样,四个特征经过四种轮换后生成四种材料具体为:

材料A、脚细+口大=吸收水分。脚细+口大+手二指=产生电流。竖椭圆眼一有、无

材料B、口大+手二指=吸收水分。口大+手二指+眼横椭圆=产生电流。粗脚一有、无

材料C、手二指+眼横椭圆=吸收水分。手二指+眼横椭圆+脚细=产生电流。大口一有、无

材料D、眼横椭圆+脚细=吸收水分。眼横椭圆+脚细+口大=产生电流。三指手一有、无

各种组合经过筛选,选择出8个样例。按照真值表样例前3个维度包含2个及2个以上1值者纳入实验材料,即具备功能关系的样例保留,与有功能关系样例前三个特征维度相似性比较高的样例保留。选择出4个样例之后,再与维度4组合为8个样例。样例1-4具有功能关系,其中1、2具有简单功能关系,3、4具有复杂功能关系:样例5-8不具有功能关系。具体见表1。

2.4实验程序

实验分两个阶段连续进行,功能预测任务、限定分类任务。功能预测任务。参照条件和个人条件的被试参加。参照条件的被试两两随机组合配对,

每一对作为一个个体。功能预测任务个别进行。限定分类任务三种条件的被试均参加,被试均采用单独个人(此任务中参照条件的两个被试作为两个个体)的方式个别进行。正式实验之前被试先在主试的指导下在电脑上完成一个键盘和鼠标的操作练习,直到熟练为止。

第一阶段为功能预测。共分10个学习阶段(block),每个学习阶段中8个样例的每一个随机呈现两次。首先被试填写个人信息,呈现实验指导语,个人学习条件下各个生物将随机逐一呈现在电脑屏幕中央,被试有20秒的时间对生物进行观察并做出判断,判断时的按键操作具体为:如果认为生物会“吸收水分,但不产生电流”右手食指按“,”键:如果认为生物会“吸收水分,并产生电流”右手中指按“,”键:如果认为生物“不吸收水分,也不产生电流”右手无名指按“/”键。屏幕的下方有计时器。20秒后未做出判断操作,生物将自动消失。每次做出判断后,屏幕中央会出现“生物的功能和正确按键操作”的反馈信息。反馈信息呈现4秒后自动消失。

参照条件下。参照交流者两人合作进行。描述者可以在屏幕中看到随机呈现的一个生物,需要细心观察,并对看到的生物特征向判断者作口头描述;判断者的屏幕中没有生物,需要根据描述者的描述对生物的功能做出按键判断。描述者只描述特征及特征间的关系,不能告诉对方应该怎样按键。更不能谈论其余无关内容:判断者不能说话,只可以认真的听,并作出按键操作。两人只有20秒的时间对一个生物进行观察、描述并做出判断。一次判断完成后,下一次判断两人的角色互换,如此循环。

被试理解指导语后,按“enter”键进入正式任务中,进行10个学习阶段的功能预测判断。

第二阶段为限定分类。个人条件和参照条件被试完成功能预测任务后,立即执行限定分类任务。无功能条件、个人条件和参照条件被试限定分类任务相同,即将电脑的左侧呈现的全部8个生物样例,按住鼠标左键逐一拖至电脑屏幕的中央,再点击电脑的右下角盛放生物的容器模板,创制容器。然后按住鼠标左键将屏幕中央的生物拖至创制的容器中。要求被放置在同一个容器中的生物是有共同性的一组生物。每个被试根据自己的判断。只能创制两个容器。最后要求被试在每个容器的上部点击鼠标左键,以输入文字解释该容器中的生物被归为一组的理由。程序自动记录被试的分类结果。以及被试对分类结果的解释理由。限定分类任务不提供反馈。

2.5 数据分析

限定分类任务先对分类结果的解释类型(特征解释和关系解释)做3(学习条件)×2(解释类型)的卡方检验。辨别标准:解释分类的依据是生物具有某种功能(直接功能解释或解释操作时按某个键――一个键即代表一种功能),归人关系解释;解释分类的依据是生物具有某个或某些特征,归人特征解释。因变量指标为,各条件中每种解释类型的被试数量。

在此基础上选择出两种条件下功能关系解释的被试,进一步求出这些被试分类结果(以简单关系作为类标准或以复杂关系作为类标准)与简单关系类别的杰卡德相似性或与复杂关系类别的杰卡德相似性。对实验数据做被试间两因素2(学习条件)×2(关系类型)方差分析。杰卡德相似性计算公式:Cs=c/(a+b-c),c为被试分类结果和标准分类结果对应类中共有的样例数,a为被试分得各类的总样例数,b为标准类别中的总样例数。

数据结果用SPSS16.0 for windows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3 结果与分析

3.1 三种条件限定分类解释类型比较分析

限定分类任务中,无功能条件、个人条件和参照条件(成对被试各自单独进行统计)下被试限定分类结果解释类型人数比较见表2。

如表2,对以上数据做3x2的r检验,结果表明:在限定分类结果的解释类型上,学习条件的效应极其显著,x2=36.518,p

3.2 两种条件限定分类结果的杰卡德相似性比较

分析

限定分类中,个人条件和参照条件下,以功能关系为分类标准的被试的分类结果与标准简单关系类别或标准复杂关系类别的分类结果的杰卡德相似性的描述统计结果见表3。

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学习条件主效应显著。F(1.47)=4.362,p

4 讨论

4.1 限定分类中关系类标准的优先性分析

限定分类中被试分类结果的解释类型分析发现,个人条件和参照条件的被试倾向于选择功能关系作为类标准,而无功能条件下的被试采用感知特征作为类标准。即人们在掌握关系的情况下采用关系作为类标准,而不采用特征标准。这与Gold-stone、Kloos、Gentner等人关系类别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在类标准的选择中人们优先选择关系而忽视了感知特征。Bulloch和Opfer的研究使用类别推理任务,从发展的角度揭示从儿童到成人表现出从感知特征向关系的转变过程。从信息加工的观点来看,实体类别成员是由相互联系的丰富感知特征来界定,是对世界的一阶划分:关系类别是由一个稀疏的关系结构界定的,关系是组织和连接一阶划分的二阶或多阶划分。作为类标准的“关系”比“特征”显著体现了认知加工中的“节省性”。Kloos和Sloutsky的研究发现成人对于具有密集表征的实体类别采用感知特征相似性作为类标准,对于具有稀疏表征的关系类别采用关系结构作为类标准。关系类别学习中关系类标准的选择体现为“关系相似性”,被试依“关系相似性”形成关系类别,关系的获得又以人们特定知识的获得为前提,本研究中体现为“功能关系”――吸收水分和产生电流――知识的获得,因此可以说关系类别的获得是建立在理论知识基础之上,同时关系类别形成又依据关系相似性。

4.2 参照流对关系类别间接性学习的促进作用

关系分类被试分类结果的杰卡德相似性分析表明,参照条件下分类结果的杰卡德相似性极其显著地高于个人条件,参照条件下的被试比个人条件对关系类别掌握的效果更好,参照流促进了关系类别的学习,本文的另一研究发现功能预测动态性地学习过程中,参照流的学习优势具体从第5个学习单元明显表现出来,学习单元5标示了参照惯例的形成,参照惯例减少了交流双方的认知负担,提高了学习的效率:并且通过维度选择任务从功能关系判断中被试选择性注意的特点也证实参照流促进关系类别的间接性学习,这一促进作用集中体现于注意的指向性方面。本研究从关系类别

的间接性学习条件下限定两类的分类结果杰卡德相似性的分析同样发现了参照流促进学习中认知与行为的协调。交流者在功能预测的参照流中逐渐形成特定的参照惯例以传达概念的信息,遵循参照惯例能最小化指导共同注意、证实共同解释和执行共同意图的认知努力。Shintel和Keysar的研究指出交流者能够使用多种认知线索,有利于对指称对象的理解和采取行为的意图的协调,认知的协调使得行为更有效。Brown-Schmidt的研究认为交流者能够使用大量丰富的交流背景信息,有利于合作任务的高效完成。对于一个不明确的判断,参照惯例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规则――感知的特征和功能关系怎样关联以及特征和功能怎样与活动关联,从这一点出发,被参照的规则适用或不适用,能明确地检验。可以说参照流提高了学习的效率,关键在于明确的学习比不明确的学习更有效率。

4.3 关系类别间接性学习中“单一性效应”分析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9

AnAnalysisof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System

Gaoling-hua

(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Shanghai200042,China)

Abstract:Beginningwiththe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indisputeinthetheoreticalcircle,Ianalysethecharacteristicsandshortcomingsof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andproposesomesuggestionsonperfectingourcountry''''s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

Keyword: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

一、对行政征用行为的概述

为了更好的理解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本文先行对行政征用作一阐述。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征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调等。即把行政征用看作是行政征收的一种类型,认为行政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①(二)、行政征用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②(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③(四)、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④笔者认为,上述前三种观点均能基本把握行政征收行为的实质,但各有缺陷。第一种观点把行政征用作为行政征收的一种,实际上以字面表述、而不是以本质内容来归类。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有共同特征,如:公共目的性、强制性、法定性、可诉性。但他们的不同之处更加显而易见:行政征用是有偿的、相对人是不可预知的,而行政征收则正反之。另外,上述三种观点中行政征用法律关系中客体的范围较窄。行政征用的对象非常广泛:包括物,⑤智力成果⑥以及劳务。笔者比较赞同第四种观点。此观点从本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定义,比较全面的阐述了其特征。

二、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行政征用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征用行为使被征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补偿责任的制度。其本意在于“对于因公益之必要,经济上蒙受特别牺牲者,为调节之补偿,以实现正义公平之理想,而期法律生活之安定”,以“为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之调和”⑦行政征用补偿的理论基础有多种,特别牺牲说⑧逐渐占主导地位。该说认为,国家本来有使人民负担义务的权力,人民有服从国家命令的义务,但如果是特定人承受了并非一般的负担而受特别牺牲时,国家应给予补偿,这合乎正义公平的原则。行政征用补偿是行政征用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其立法水平、执行状况直接决定了行政征用制度的成功与否。我国有些行政征用制度常因补偿内容的不易执行而有沦为一纸空文的危险,⑨便充分说明了行政征用补偿的重要性。

(一)、行政征用补偿的特征

第一、政征用补偿是由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征用行为而引起的。这与由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不同。这是对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被剥夺权利或被限制权利者的损失补偿及利害调整。

第二、政征用补偿的对象是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特别损失。在行政征用补偿中,只有特别损失才可以补偿,而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都可请求行政赔偿。

第三、行政征用补偿是行政主体公法上的义务。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物中,使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承担了别人没有承担的义务,遭受了损失,是与“社会义务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原则相违背的。因而,行政主体要承担行政征用补偿的义务。

(二)行政征用补偿的原则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行政用补偿制度,从而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则,有“正当”、“公平”、“公正”“、合理”等补偿原则。法国实行全部、直接、物质补偿原则。日本则实行“正当补偿”原则。美国按征用时市场上的公平价值补偿,这种市场价值,不仅包括征用时的使用价值,而且包括被征用财产的最佳使用价值,即财产因其开发潜力所具有的“开发价值”,体现为一种对于“预期利益”之保护。⑩在我国实践中,有“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的规定。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利益小于损失利益,这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密切相关,经济基础还很薄弱。但是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同时又能配置资源,监控权力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笔者认为行政征用补偿应遵守下列原则:

第一、平合理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被剥夺或被限制权利者受到的特别损失予以尽可能补偿。同时,应采取灵活的态度,使用不同的标准。如,征地建图书馆和建豪华别墅可采用不同的标准。后者标准可高一些。

第二、偿直接损失原则,指行政征用补偿仅补偿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损失。如,因专利权被征用而不能专有专用的损失是直接损失。由于房屋拆迁被安置到离上班地点较远的地方居住,拆迁户因此增加了上班途中的时间和车票费用,这些损失被认为是间接损失。

第三、补偿物质损失的原则,即行政征用补偿不包括精神上和感情上的损失,只补偿财产上的利益损失。这是因为行政征用行为是合法的且为了公共目的,不同于对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行政赔偿。

第四、补偿实际损失原则,即行政补偿只对已发生或将来一定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不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损失。

(三)我国行政征用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征用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早,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陕甘宁地区地权条例》中已有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较为系统的有关行政征用补偿的专门法律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行政征用补偿的不足之处有:

第一、政征用无宪法依据。以宪法文件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并适当限制的原则,是近代工业国家一致的做法。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日本宪法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在法定情况下的有偿征收之“。而我国“重征用轻补偿或无补偿”的宪法模式,被建国后至今的四部宪法无一例外的采用。11尽管我国早已建立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但却无宪法依据。

第二、专门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规定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致使补偿标准有很大差异,且不稳定。这样容易出现各个补偿规定的不协调性甚至排斥性,从而危害法律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中的补偿标准十分模糊,可操作性很差。这样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便很大,其行使权力便会因无界限而无休止。权力的无休止行使带来的是权利的被侵犯。

无专门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还导致无补偿方式的统一规定。以金钱补偿为主,其它形式为辅是各国通行的补偿方式。如,法国,除货币补偿外,还出现实物补偿方式(如,为家庭耕作土地被征之家庭成员提供同样条件和设备的土地)我国也有金钱补偿、实物补偿、返还原物、安排就业、支持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等形式。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补偿方式,体现了补偿的灵活性的优点。但是,对不同领域中相同或相似情况出现不同方式的补偿,或者对不同或相差悬殊的情形予以相同的方式补偿,也是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第三、行政征用补偿程序混乱。我国无序征用的现象较普遍。12除土地征用外,大多数征用行为均为无程序控制,或仅有非常简单的规定,如《法》规定:“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不会有真正的权利保障,13程序的混乱不清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会加重人治色彩,从而权利会被侵犯的机率增加。一般的,行政征用补偿应先由当事人事先经协商达成协议,先补偿,后实施征用行为。

第四、行政征用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此方面不足主要体现在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手段之外。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法院一直不予受理。有很多纠纷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当事人仍对复议结果不服,但状告无门,目前,此状况亟待改变。一是因为法院对此类案件置之不理,不仅不利于保护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的权利,也不利于监督行政主体行使权力,从而不符和依法治国的理念;二是因为我国已是WTO成员国,我国必须遵守WTO协议。成员国的立法要设定向司法当局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做出最后裁决后,法院不能再复议,这显然和WTO的规定相矛盾。

(四)完善我国新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建议

本部分针对上部分中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中的问题做出对应的建议。

第一、善宪法中的征用补偿条款。我国宪法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用”条款,并着重突出“补偿规定”,从而为行政征用补偿确立宪法依据,明确基本原则。因为行政征用补偿是关系到基本权利的问题,理应由宪法来作规定,因为宪法是保障权利、限制权力的法。

第二、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在宪法相关规定的指导下制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或者在统一系统的行政征用法中转辟一部分规定补偿问题。这样,把本来各个零散的补偿规定集中到一块,便于条文之间的衔接和立法精神的协调,使补偿标准更明确,补偿形式更合理,更能防止出现漏洞或发生冲突。

第三、使行政补偿有序化。源于英国1215年《自由大》的自然公正这一普通法的古老立法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法哲学基础。它在普通法中确立了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其中一个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14我国行政征用补偿也应遵循这个重要基本规则。因为我国目前仍没有把听政程序作为补偿过程中的重要程序,具体权利的不到落实,权力滥用不能很好的被管制。我国应对补偿的制定过程,补偿的具体执行过程,告知补偿的救济途径等都作明确的规定,改变以往条款上的笼统抽象与无序。

第四、应把司法救济作为重要的行政征用救济手段。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行政征用补偿经过复议后,如果仍不服复议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则,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当做出判决。15

作者简介:高凌华(1976---),女,山东潍坊人,华东政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

通讯地址:华东政法学院2031#高凌华

邮编:200042

①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②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③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④张志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制度比较分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⑤指土地、房屋、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粮食等。

⑥包括著作权、专利权。

⑦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93年第5版,转引自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⑧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93年第5版

⑨董佩林,《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征用制度》,《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⑩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11董佩林,《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征用制度》,《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12张志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制度比较分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10

AnAnalysisof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System

Gaoling-hua

(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sandLaw,Shanghai200042,China)

Abstract:Beginningwiththe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indisputeinthetheoreticalcircle,Ianalysethecharacteristicsandshortcomingsof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andproposesomesuggestionsonperfectingourcountry''''s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

Keyword: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administrativeexpropriationcompensation

一、对行政征用行为的概述

为了更好的理解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本文先行对行政征用作一阐述。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征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调等。即把行政征用看作是行政征收的一种类型,认为行政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①(二)、行政征用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②(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③(四)、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④笔者认为,上述前三种观点均能基本把握行政征收行为的实质,但各有缺陷。第一种观点把行政征用作为行政征收的一种,实际上以字面表述、而不是以本质内容来归类。行政征用与行政征收有共同特征,如:公共目的性、强制性、法定性、可诉性。但他们的不同之处更加显而易见:行政征用是有偿的、相对人是不可预知的,而行政征收则正反之。另外,上述三种观点中行政征用法律关系中客体的范围较窄。行政征用的对象非常广泛:包括物,⑤智力成果⑥以及劳务。笔者比较赞同第四种观点。此观点从本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定义,比较全面的阐述了其特征。

二、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行政征用补偿是指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征用行为使被征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补偿责任的制度。其本意在于“对于因公益之必要,经济上蒙受特别牺牲者,为调节之补偿,以实现正义公平之理想,而期法律生活之安定”,以“为私有财产与公共利益之调和”⑦行政征用补偿的理论基础有多种,特别牺牲说⑧逐渐占主导地位。该说认为,国家本来有使人民负担义务的权力,人民有服从国家命令的义务,但如果是特定人承受了并非一般的负担而受特别牺牲时,国家应给予补偿,这合乎正义公平的原则。行政征用补偿是行政征用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其立法水平、执行状况直接决定了行政征用制度的成功与否。我国有些行政征用制度常因补偿内容的不易执行而有沦为一纸空文的危险,⑨便充分说明了行政征用补偿的重要性。

(一)、行政征用补偿的特征

第一、政征用补偿是由行政主体合法的行政征用行为而引起的。这与由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不同。这是对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被剥夺权利或被限制权利者的损失补偿及利害调整。

第二、政征用补偿的对象是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特别损失。在行政征用补偿中,只有特别损失才可以补偿,而合法权益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犯都可请求行政赔偿。

第三、行政征用补偿是行政主体公法上的义务。行政主体在管理社会公共事物中,使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承担了别人没有承担的义务,遭受了损失,是与“社会义务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民原则相违背的。因而,行政主体要承担行政征用补偿的义务。

(二)行政征用补偿的原则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行政用补偿制度,从而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则,有“正当”、“公平”、“公正”“、合理”等补偿原则。法国实行全部、直接、物质补偿原则。日本则实行“正当补偿”原则。美国按征用时市场上的公平价值补偿,这种市场价值,不仅包括征用时的使用价值,而且包括被征用财产的最佳使用价值,即财产因其开发潜力所具有的“开发价值”,体现为一种对于“预期利益”之保护。⑩在我国实践中,有“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的规定。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利益小于损失利益,这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密切相关,经济基础还很薄弱。但是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同时又能配置资源,监控权力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笔者认为行政征用补偿应遵守下列原则:

第一、平合理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对被剥夺或被限制权利者受到的特别损失予以尽可能补偿。同时,应采取灵活的态度,使用不同的标准。如,征地建图书馆和建豪华别墅可采用不同的标准。后者标准可高一些。

第二、偿直接损失原则,指行政征用补偿仅补偿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损失。如,因专利权被征用而不能专有专用的损失是直接损失。由于房屋拆迁被安置到离上班地点较远的地方居住,拆迁户因此增加了上班途中的时间和车票费用,这些损失被认为是间接损失。

第三、补偿物质损失的原则,即行政征用补偿不包括精神上和感情上的损失,只补偿财产上的利益损失。这是因为行政征用行为是合法的且为了公共目的,不同于对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的行政赔偿。

第四、补偿实际损失原则,即行政补偿只对已发生或将来一定发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不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损失。

(三)我国行政征用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征用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早,早在民主革命时期的《陕甘宁地区地权条例》中已有规定。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较为系统的有关行政征用补偿的专门法律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行政征用补偿的不足之处有:

第一、政征用无宪法依据。以宪法文件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并适当限制的原则,是近代工业国家一致的做法。如,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人民私有财产,如无合理补偿,不得被征用为公用”;日本宪法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下得收为公用”;意大利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私有财产在法定情况下的有偿征收之“。而我国“重征用轻补偿或无补偿”的宪法模式,被建国后至今的四部宪法无一例外的采用。11尽管我国早已建立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但却无宪法依据。

第二、专门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规定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致使补偿标准有很大差异,且不稳定。这样容易出现各个补偿规定的不协调性甚至排斥性,从而危害法律的可预见性和权威性。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中的补偿标准十分模糊,可操作性很差。这样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便很大,其行使权力便会因无界限而无休止。权力的无休止行使带来的是权利的被侵犯。无专门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还导致无补偿方式的统一规定。以金钱补偿为主,其它形式为辅是各国通行的补偿方式。如,法国,除货币补偿外,还出现实物补偿方式(如,为家庭耕作土地被征之家庭成员提供同样条件和设备的土地)我国也有金钱补偿、实物补偿、返还原物、安排就业、支持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等形式。不同领域有不同的补偿方式,体现了补偿的灵活性的优点。但是,对不同领域中相同或相似情况出现不同方式的补偿,或者对不同或相差悬殊的情形予以相同的方式补偿,也是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第三、行政征用补偿程序混乱。我国无序征用的现象较普遍。12除土地征用外,大多数征用行为均为无程序控制,或仅有非常简单的规定,如《法》规定:“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不会有真正的权利保障,13程序的混乱不清会造成权力的滥用,会加重人治色彩,从而权利会被侵犯的机率增加。一般的,行政征用补偿应先由当事人事先经协商达成协议,先补偿,后实施征用行为。

第四、行政征用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此方面不足主要体现在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手段之外。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法院一直不予受理。有很多纠纷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当事人仍对复议结果不服,但状告无门,目前,此状况亟待改变。一是因为法院对此类案件置之不理,不仅不利于保护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者的权利,也不利于监督行政主体行使权力,从而不符和依法治国的理念;二是因为我国已是WTO成员国,我国必须遵守WTO协议。成员国的立法要设定向司法当局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做出最后裁决后,法院不能再复议,这显然和WTO的规定相矛盾。

(四)完善我国新政征用补偿制度的建议

本部分针对上部分中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中的问题做出对应的建议。

第一、善宪法中的征用补偿条款。我国宪法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征用”条款,并着重突出“补偿规定”,从而为行政征用补偿确立宪法依据,明确基本原则。因为行政征用补偿是关系到基本权利的问题,理应由宪法来作规定,因为宪法是保障权利、限制权力的法。

第二、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在宪法相关规定的指导下制定系统的行政征用补偿法或者在统一系统的行政征用法中转辟一部分规定补偿问题。这样,把本来各个零散的补偿规定集中到一块,便于条文之间的衔接和立法精神的协调,使补偿标准更明确,补偿形式更合理,更能防止出现漏洞或发生冲突。

第三、使行政补偿有序化。源于英国1215年《自由大》的自然公正这一普通法的古老立法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法哲学基础。它在普通法中确立了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其中一个是: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14我国行政征用补偿也应遵循这个重要基本规则。因为我国目前仍没有把听政程序作为补偿过程中的重要程序,具体权利的不到落实,权力滥用不能很好的被管制。我国应对补偿的制定过程,补偿的具体执行过程,告知补偿的救济途径等都作明确的规定,改变以往条款上的笼统抽象与无序。

第四、应把司法救济作为重要的行政征用救济手段。法律应该明确规定,行政征用补偿经过复议后,如果仍不服复议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则,调解不成,人民法院应当做出判决。

作者简介:高凌华(1976---),女,山东潍坊人,华东政法学院2000级研究生

通讯地址:华东政法学院2031#高凌华

邮编: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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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②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③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④张志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制度比较分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⑤指土地、房屋、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粮食等。

⑥包括著作权、专利权。

⑦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93年第5版,转引自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⑧林纪东,《行政法》,三民书局1993年第5版

⑨董佩林,《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征用制度》,《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⑩刘东生,《行政征用制度初探》,《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11董佩林,《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征用制度》,《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12张志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制度比较分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11

(EI village已经收录本文)

李龙梅 张暴暴 冯辛安 刘晓冰

(大连理工大学CIMS中心 大连 116024)

摘要:CAD/CAM是CIMS的核心,基于特征的产品建模是实现CAD/CAM集成的关键,本文通过分析典型CIMS中工程设计分系统功能模型,给出CIMS环境下CAD/CAM产品特征模型。

关键词:特征 产品信息模型 CAD/CAM

中图号:TP39

1. CIMS集成产品模型与CAD/CAM基于特征的产品模型 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作为新一代工厂自动化模式之一覆盖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机械产品的生命周期包括从产品的市场需求分析、立项论证、生产决策、产品设计、工艺设计、加工制造、装配、测试到销售和售后服务的全过程。CIMS集成产品模型是产品生命周期中全部数据的集合,它是整个CIMS研究和处理的对象,所有类型的产品信息都集中储存在这个集成的产品信息模型中,信息的表达已将产品生命周期中的不同阶段都考虑进去,是整个企业在生产周期的任何阶段能共享的信息模型,它能在整体上和局部级上支持各种应用活动,使得面向制造、面向装配、面向质量等成为可能。集成产品模型是以用户需求、市场分析为出发点,以产品设计制造模型(CAD/CAM的模型)为基础,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不断扩充、不断更新版本的动态模型。它应能克服以往仅从某一特定阶段的数据需求和数据处理的特点来建立数据模型,改善对产品产品生命周期中所有数据需求的全局分析的不足,而使得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各阶段实现信息交换与共享。

工程设计分系统CAD/CAM是CIMS的核心。 CAD/CAM就是按照产品设计-制造的实际进程,在计算机里实现应用程序所需要的信息处理和交换,形成连续的、协调的和科学的系统。实现CAD/CAM一体化的关键在于信息的集成。基于特征的产品模型,是实现CAD/CAM有效集成最佳方法,是CIMS集成产品模型的一个子集,是集成产品模型的基础模型,也是CAD/CAM系统中数据共享的核心。

传统的基于实体造型的CAD系统仅仅是几何形状的描述,缺乏对产品零件信息的完整描述,与制造所需信息彼此是分离的,从而导致CAD/CAM系统集成的困难。将特征概念引入CAD/CAM,出现了产品特征模型。基于特征的建模是CAD建模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是CAD/CAM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到达一定水平,要求进一步提高生产组织的集成化及自动化程度的历史进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基于特征的建模着眼于更好地表达产品的完整技术和管理信息,为建立产品集成信息模型服务,它使产品设计在更高层次上进行,设计人员的操作对象不再是原始的线条和体素,而是产品的功能要素,直接体现了设计意图,使建立的产品模型容易为非设计人员理解并便于组织生产,设计图样更容易修改,有助于加强产品设计、分析、工艺准备、加工检验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更好地将产品设计意图贯彻到下游环节,并及时得到意见反馈。因此特征建模是解决产品模型建立的可靠途径,于是出现了许多关于特征建模的研究。

对特征技术的研究工作,主要可以概括为七个方面:特征的定义与分类、特征识别、特征建模、特征表达、特征检验、特征映射和特征数据库。特征的定义和分类的研究是特征技术研究的基础,但到目前为止,对特征定义和分类的研究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是因为特征的定义和分类受到特征研究应用背景的制约。CAD/CAM的特征建模究竟应当包含哪些特征,各说不一。作者认为,作为CIMS的核心--CAD/CAM系统的开发应用,完全可以按照CIMS信息集成的概念进行,由于CAD/CAM最终要集成到CIMS中,基于特征产品模型最终要为CIMS中所有子系统共享,所以在研究特征造型时不仅需要考虑CAD/CAM本身的信息需求,而且需考虑其在CIMS中的地位、作用及其与CIMS中其它分系统之关系。本文就是通过研究典型CIMS中工程设计分系统功能模型各二级子系统的信息需求、本分系统与其它分系统信息联系,得出基于特征的建模应包含的特征定义与分类。

2. CIMS中工程设计分系统的功能模型 一般可以将CIMS分为四个功能分系统和两个支撑分系统。四个功能分系统分别是工程设计分系统、管理信息分系统、制造自动化分系统和计算机质量保证分系统。两个支撑分系统分别是数据库和网络支撑分系统。

图(1)所示为典型的工程设计分系统的功能模型图。工程设计分系统由产品数据管理(PDM)、产品设计、工艺设计和制造准备四个二级子系统组成。从这个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系统内部数据信息的需求和流动。首先通过PDM将产品开发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管理等信息传到产品设计模块,将产品设计模块输出产品的技术报价、BOM表、图纸、技术文档等信息所形成的产品设计模型返回到PDM;工艺设计分系统从PDM中获取有关信息,完成工艺设计并将设计结果,如:工艺规程、专用工装图等技术文档返回PDM;制造准备模块从PDM中获得信息,编制数控加工、夹具需求计划等制造数据信息和各类技术文档返回PDM。产品设计、工艺设计和制造准备之间的信息通过PDM传送,改善数据的统一性和安全性。最后形成的基于特征的产品模型就存在于PDM中了。

工程设计分系统的输入信息是市场信息和管理信息分系统传递的生产管理信息,输出O1将又成为质量保证分系统、制造自动化分系统、管理信息分系统的输入。在CIMS环境下,工程设计分系统应与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制造自动化集成起来,因此特征建模时,应考虑这些分系统的信息需求。例如,质量保证分系统的功能是规划和执行企业的质量保证活动,它需要工程设计分系统提供有关产品几何数据、零件、原材料的基本数据、图纸、零件明细、产品结构、标准规范、加工、装配与检测规程和程序等,并从质量保证角度向CAD模块提出产品质量方面的要求和修改设计的意见,提出有关质量方面的要求和达到质量要求建议采取的措施,通过生产控制和维修实现质量控制。由于安排生产作业计划、物料需求计划、能力平衡计划、合同管理、仓库管理等需在管理信息分系统中完成,所以管理信息分系统与工程设计分系统之信息交换包括:供应商、用户基本数据,用户订单和车间下达任务的有关数据、图纸、零件明细、产品结构有关工具、消耗品数据、工艺规程等。

3. 特征的定义与分类 3.1特征的定义 在一个产品整个生命周期中产生的信息很多,其中包括:设计信息、制造信息、管理信息、质量信息、使用和维护信息等。这些信息又被CIMS中其它系统以不同的方式使用。产品设计初始特征模型是由设计人员建立的,然而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这个特征模型的不断完善需要设计师、工艺师、质量检测人员等的共同协作。

本文对特征的定义是在CIMS环境下,特征是产品生命周期内信息完整描述的载体,特征是一种信息表示方法,包括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

尽管特征的定义由于应用的不同而有差异,但特征的性质和作用是基本一致的。首先特征是低层的几何元素与零部件间联系的桥梁,特征将构成特征的几何元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能够表达特定功能或含义的形状结构,以体现面向应用的形状信息;此外,特征的组成元素可以作为尺寸 公差、表面粗糙度等加工信息的相关载体,使得工艺信息能完整地借助特征而得到表达。基于特征的产品模型不仅能支持各种应用所需的产品定义信息,而且能提供符合人们思维的高层次工程描述术语,并反映设计和制造意图,从而克服现行CAD/CAM系统中产品信息定义不完备性和低层数据抽象性的不足。为CAD/CAM信息的真正集成、及其向CIMS的集成提供保障。

特征除了具有一定的几何信息以外,还包括在设计、工艺规划和制造过程中需要技术、功能等信息,即特征给各种数据赋予了一定的语义。特征建模所需处理的数据纷繁复杂,系统中的数据类型繁多,数据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复杂,既包括反映产品形状几何拓朴信息的几何模型,又有反映设计结构功能的设计模型,还需处理具有加工特点和装配特性的制造模型,既要存储静态的产品标准、规范等信息,又要涉及动态产品设计、制造过程信息。

3.2特征的分类 在对CIMS工程设计分系统各子系统信息交换分析的基础上,从特征建模的角度出发可以将零件特征分以下6类:

1)形状特征:零件上有一定拓扑关系的一组几何元素所构成的一个特定形状。它具有特定的功能及其特定的加工方法集。形状特征可以分为主形状特征和辅形状特征。其中主形状特征用于构造零件的主体形状(如圆柱体、圆锥体等),辅形状特征用于对主特征的局部修饰(如倒角、键槽、退刀槽、中心孔等)。辅形状特征附加于主特征之上,或附加于另一辅特征之上,根据辅特征的特点还可以将之进一步划分为简单辅特征、组合辅特征和复制辅特征。简单辅特征是指如倒角、退刀槽等单一特征;组合辅特征是由一些简单辅特征组合而成的特征如阶梯孔等;复制辅特征是同一辅特征按一定规律在空间不同位置上复制而成的特征,如周向均布孔、矩阵列孔等。也可以按获得形状的加工方法不同将形状特征分类。

2)精度特征:用于表达零件各要素尺寸公差、形状公差、位置公差和表面粗糙度等精度要求信息。需特别指出的是,一般形位公差除公差项目名、公差值、基准外,还应包含公差检测原则(如包容原则、最大实体原则等)。精度特征是形成零件质量指标的主要依据。

3)管理特征:用于描述零件的管理信息,如标题栏中的设计者、批量、一台份的件数、零件与其它产品的借用与通用关系、日期、编码以及生产管理中MRP-II所需信息,和设计过程管理,包括版本管理,使用者权限设定与管理,审定等,并为PDM提供所需的信息。

4)技术特征:用于描述零件的性能、功能等相关信息。说明外观要求、搬运要求等图纸上无法在图上标注的要求,零件运行过程中工况条件(常规、极限),载荷与约束条件,为CAE提供模拟信息,为性能实验,分析计算、优化,有限元前处理提供条件。

5)材料特征:用于描述零件材料的类型、理化指标及热处理等特殊要求、表面处理的信息集合。

6)装配特征:用于表达零件在装配过程中所需用的信息,如与其它零件之配合、配作等关系,装配尺寸链信息、父项子项的信息。为装配工艺提供必要的信息。如组成产品的零部件之间在装配中的关系可分为:

层次关系:机械产品是由具有层次关系的零部件组成的系统

装配关系:包括描述实体模型几何元素之间直接的相互关系的几何关系,比如平面贴合、点面接触相切;描述零部件之间高于几何测层次的机械关系,如螺纹联接、键联接等;描述零部件之间运动关系(相对运动或传递运动),如相对转动,齿轮传动等。

参数约束关系:设计中的参数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从上一层传递下来的参数,本层设计部门必须满足,而且无权直接修改,称之为继承参数,一类是设计中产生的新参数,它们有的是从继承参数中导出的,有的是根据当前设计需要制定的统称为生成参数。当继承参数改变时,相关的生成参数要随之调整。

以上特征中,形状特征和精度特征是与零件建模直接相关的特征,而其余特征是CAPP系统选择毛坯、下料、制定工艺的依据,是质量保证系统制定质量检测规划的依据。特征之间的关系有反映主形状特征之间的空间相互位置关系的邻接关系;辅助特征从属于一个主特征或另一个辅特征时构成的附属关系;描述特征类之间关联属性而相互引用的引用关系;不同层次特征之间的继承关系等。

以上特征是根据产品的对象定义的,支持产品生命周期多个阶段的通用特征,不同阶段之间的信息传递主要是通过基本特征这个信息载体,又可以称为基本特征。基本特征对不同应用领域具有不同视口、不同投影与继承,是特征模型支持下游操作和模型本身不断完善的途径。各个分系统结合各自不同信息,就形成了各自的应用特征,如工艺特征、制造特征、检测特征。所以应用特征,是面向具体应用领域或具体应用系统的专用特征,它满足具体系统的操作要求,同时它的信息是可以从基本特征中导出的。

图1 工程设计自动化分系统功能模型图

Feature-Based Product Model In CIMS

Li Longmei, Zhang Baobao, Feng Xinan, Liu Xiaobing

(CIMS Centre of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P.R. China, 116024)

ABSTRACT: CAD/CAM is a core element in CIMS, and hence the feature-based product modeling is the key to CAD/CAM integration. In this paper, a typical functional model of automatic engineering design system of CIMS is analyzed, and the definition and classification of features in CIMS-oriented and feature-based product modeling are discussed.

Keywords: Feature, Product information model, CAD/CAM

参考文献

[1]冯辛安主编,CAD/CAM技术概论,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5.

[2]贺建平、丁秋林、孙正兴,基于特征的产品信息建模技术研究,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制造,96(3).

[3]肖田元,CIMS与先进制造技术,工程设计CAD及自动化,96(4).

简述公共关系的基本特征篇12

 

【关键词】拆迁;公共利益;私人利益;异同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似乎从字面上似乎都有着天生的对立性。在拆迁领域,公益拆迁从字面上就能理解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而私益拆迁在我国则一般是指商业拆迁。在我国,合法的公益拆迁是绝对要高于被拆迁人的利益的,而商业拆迁则应建立在合理对价基础上。实践中的问题是,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经济,以行政力量介入商业拆迁,使得我们往往从表面上难以看出公益拆迁与私益拆迁的区别,也导致了现在许多人对于拆迁抱着一种抵触心理。那么到底应该如何界定公益拆迁与私益拆迁呢?下面本文将围绕着公益拆迁与私益拆迁的异同点来阐述这一问题。

 

一、公益拆迁

(一)公共利益

1.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简称为“公益”,从字面上理解即为公共的利益。英国的法理学家边沁将公益理解为个人利益的总和,为共同体的利益;而有人对此持不同看法,认为不能简单地公共利益界定为个人利益之和,而是“由私益组成的某种派生性的复合利益”。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共利益应是社会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横向比较世界各国法律规定中有关公共利益的界定,总来说有三种立法体例。一种是概括性规定,只在原则上限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方可征收、征用土地或公民的私有财产,但是对于具体的那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没有做具体性的规定。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属于此类。第二种是列举式规定,将那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做了具体的限定。日本、韩国、印度、波兰等国这样规定。还有一种是混合式规定,即概括性地规定了需为了公共利益,但也列举出了那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我国台湾地区就是此种立法模式。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有关的表述散见于法律法规中。如2004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在这三部法律中都只强调征收及公益拆迁中要出于公共利益的的需要,对于公共利益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了适用于公益拆迁的各种事项。虽然列举了种种可以界定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对象,但这样的规定无疑是没有正面解释公共利益,而且,在实践中充满了各种无法涵盖或被滥用的情况。

 

2.公共利益的基本标准

通常要界定公共利益,应当遵循以下的四项基本标准:一是具有公共性。公共利益显然应在受益主体上具有一定的广泛性,这是其与私人利益进行区分的重要一点。二是具有合理性。这一标准表现在公共利益的行使应在充分考虑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合理性安排。虽然一定程度上我们认可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的、公共的利益,但没有私人利益作为支撑的公共利益又何来独立存在的价值呢?三是具有正当性。公共利益的确定显然应该建立在为正当目的的基础之上,否则,以公共利益为幌子的行为就会陷于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境遇。四是体现公平性。公共利益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私人利益为代价的,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让受到损害的私人利益得到合理公平的安排,才能体现出公平正义。

 

(二)公益拆迁

1.公益拆迁的定义

公益拆迁是指拆迁人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许可后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强制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该范围内的居民或者单位进行合理补偿或安置,以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2.公益拆迁的特征

公共目的性。这是公益拆迁的一个显而易见的特征,既是公益拆迁就必须在目的上指向为了公共利益,这是毋庸置疑的。

强制性。公益性拆迁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结合,公益性拆迁必须在政府许可后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将要拆除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强制性拆除,任何违反公益拆迁的实体要求或程序要求的行为即是违法行为,公权力的介入让公益拆迁有了强制效力。

 

合理补偿性。公益拆迁应对该范围内的居民或者单位进行合理的补偿或者安置,以体现拆迁过程的公平正义。

二、私益拆迁

(一)私人利益

对于私人利益,也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定,有人将个人利益与私人利益等同起来,但我认为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差别。但从字面上看,个人利益强调的是一个个体的利益,而私人利益对此的强调性却不强,私人利益还可以包括小团体的利益。特别是在拆迁中,我们不能简单地将私人利益就等同于个人利益,因为拆迁所涉及的往往并不是某个个人的利益,而是在其中已结成某个小利益团体的利益。

 

(二)私益拆迁

1.私益拆迁的界定

虽然私益拆迁并不能等同于商业拆迁,但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中私益拆迁即指商业拆迁。而商业性的拆迁是出于商业利益目的而为的拆迁行为,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法有关平等自愿、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原则,不得“强买强卖”,即只要财产所有人不同意转让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买”,市场规律将起到自发调节的作用。

2.私益拆迁的特征

对于私益拆迁的特征,我个人认为具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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