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宣传方式合集12篇

时间:2023-08-30 09:15:26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篇1

保险宣传即运用公司策划、形象包装、公共关系等手段,通过媒体、广告等工具对保险公司、产品信息进行宣传的活动。保险宣传可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有效地将信息传递给公众,提升保险公司的形象,还可抵消负面宣传影响,改进公司形象。因此,做好保险宣传是推动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当前,我国保险宣传普遍存在一些问题:(1)宣传形式单调。形式主要有广告、促销活动和网络。广告的画面和用语有不少需改进的地方,促销活动主要体现出急功近利的思想,而网络大多用于保险推销,广告也限于公司网站,在很有影响力的大网站很少见到保险宣传的内容。(2)宣传内容单一或不合理。宣传内容主要是本公司产品,重保险投资功能而轻保障功能,忽视了对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业社会作用的宣传。(3)舆论对保险宣传有一定负面影响。媒体常报道某保险公司服务差,拒不赔款等负面内容,有些问题确实是保险公司过错,但也不排某些媒体不懂保险或对保险有偏见。久而久之,负面影响被放大,导致公众不信任保险公司。

为了做好保险宣传工作,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 重视保险广告宣传,充分发挥广告的影响力

一条优秀的广告能使人印象深刻,产生进一步了解的愿望。例如,美国某寿险基金会曾做过如下广告:“你在意死一回吗?”(Would you mind dying for a moment?)目的是向潜在的客户传授寿险知识,激发他们在将来财务计划中考虑人寿保险。配合恰当的图片,这样的广告让人过目不忘,激发大众对寿险的兴趣。

我国保险公司的广告主要是信息性广告和企业形象广告,并以后者居多。在设计这两类广告的时候应该注意用词。信息性广告文字相对多一些,要选择最能表现保险产品特点的简单、清晰、没有歧义的词句,使消费者能够迅速抓住关键点。保险公司也应当设计提示性广告和劝诱性广告,以培养消费者的忠诚度。保险监管者和行业协会应设计公益广告,改善保险在公众中的形象。

2. 保险宣传的方式要多样化和有针对性

除了广告外,还应包括通讯稿、定点宣传、记者招待会、公益活动、网络等。从业者应该把握这些宣传方式的特点,相互结合,取长补短,充分利用好它们。

以定点宣传为例,其成本低,效果好。在节假日人多的地方常可以见到保险公司的员工摆桌设椅,架设宣传画,吸引路人前来咨询保险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应选择保险公司素质较高,对销售保险很有经验的员工从事这一工作。他们能够清楚的为咨询者讲解保险知识,介绍险种,谈吐得体、大方,给人良好的印象,从而为公司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宣传资料不宜复杂,不要用大量的专业词汇,主要列出关键点和大纲,配合合适的图片即可。

保险宣传还应注意针对不同消费群体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在城市,针对普通大众可以播放电视广告,在繁华路段设立广告牌,在报纸上以大版面刊登广告,在游人如织的公园里定点宣传;针对中高收入者和教育程度高的人,可以在高档杂志上刊登广告。在农村,开展符合农村文化习俗、农民喜闻乐见的、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例如,编排反映保险题材的文艺小品、涉及保险知识的广播、编印融入保险知识的知识读本、台历等。

3. 保险宣传要把握时机

保险宣传的持续性很重要,但在恰当的时机应该有比平时更大的宣传力度。每一次天灾人祸或保险业发生巨额赔款的同时,人们的保险意识就会有明显的提升。例如,2003年,受SARS影响最为严重的北京、山西两地,保费收入同比分别增长了38.4%和82.5%。因此,保险业要把握大众保险意识在大灾后主动提升的有利时机,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及时支付赔款,多做公益活动,提升保险业形象。

4. 设计通俗易懂、透明度高的保险条款,推动保险宣传的开展

保险条款设计似乎与保险宣传关系不大,其实不然。社会各界对保险条款用语晦涩难懂常常怨声载道。经常出现保险公司对很多条款解释含糊其词的现象,给消费者留下很不好的印象,影响保险可信度。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条款的透明度,尽量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制定条款时多向社会各界请教,对条款的用词多作斟酌,不合适时要及时修改;还可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专业术语的宣传。

通俗易懂、透明度高的条款不仅使消费者更易接受,减少了争议,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诉讼成本,还增强了公众的信任感,这将极大地有利于保险宣传工作的开展。

5. 保险宣传要注意遵守法律法规

保险公司为了增加市场份额和提高知名度,往往会加大宣传力度,保险竞争的形式之一表现为保险宣传的竞争。但是,在激烈的竞争中,保险公司不应忘记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要避免不正当竞争现象,如贬损其他公司的声誉,对自己公司服务质量夸大其词等。

6. 应定期对保险宣传效果进行评价

保险公司可通过建立与宣传效果密切相关的指标来评价宣传效果。如媒体暴露指标,即在某一给定时期内广告、通讯稿件、图片等要素发表或报道的频率。保险公司还可以付费请专业调查机构对宣传效果进行调查和评估。在资金允许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建立复杂的、精确度较高的专门评价体系,查找宣传效果不明显的原因,及时改进。

参考文献: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篇2

通过有效的广告宣传促进产品销售,巩固已有的市场,开拓新市场,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纳税事项进行设计、运筹,科学地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合理地降低税负,以获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系列筹划活动的总称。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策划时,应当考虑所采用的宣传方式,因为不同的广告形式可能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因此广告宣传策划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使企业既达到了宣传产品的效果,又可以节约税收成本。

《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但纳税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3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除了通过媒体的广告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的,可据实扣除。

案例一:2007年3月,凯悦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悦公司)为扩大产品宣传,促进产品销售进行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如下:

方案一是公司自己进行策划、实施。采取在各个专卖店挂横幅及高速路口制作广告牌的方式宣传新产品,先委托光华公司制作横幅、广告牌,然后向工商等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悬挂横幅、安装广告牌。这种方案大致需要费用90万元;方案二是委托s广告公司进行策划、设计并通过电视台播出,需要费用98万元。如果单纯从费用上比较,公司自身操作比广告公司操作要节约8万元。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身操作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比例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而通过广告公司操作则可以作为广告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比例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两项费用在税前的可扣除比例不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相对低,纳税申报时容易引起纳税调整。分析如下:

凯悦公司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10 000

万元,则销售收入的2%为200万元;销售收入的5‰就是5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通过广告公司操作,花费的广告费98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而企业自身操作花费的费用即业务宣传费90万元中按规定只能扣除50万元,还有40万元不能扣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

可见,通过广告公司操作比自身操作要节约所得税10万元,为公司增加2万元利润,因此,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在同样的宣传效果下,广告公司策划、设计的方案有利于减轻税收负担,从而使公司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纳税筹划是有时效性的。2008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照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可按年销售收入的15%在税前扣除,如果仍然按案例一的事项计算,则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1 500

万元。广告公司策划的广告费支出98万元可在税前全部扣除,作为营业费用可抵税24.5万元;而企业自身策划在同样的宣传效果下直接费用支出90万元也可在税前全部扣除,比广告公司策划节约费用8万元,可抵税22.5万元。

综上分析,从抵税效果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广告公司策划可以减少纳税2万元,但从现金流出量看,企业自身策划可以减少现金流出6万元。

可见,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在不影响宣传效果的前提下,通过自身策划、设计进行产品宣传应是凯悦公司的最佳选择。

案例二:凯悦公司为扩大产品宣传,向电视台提供各种款式的服装,由电视台主持人着装以宣传企业的产品。2007年提供各种款式的女装1 000套,成本6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公司作为业务宣传费进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600 000

贷:库存商品 600 000

从增值税角度讲,公司此笔业务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 000元。从所得税来讲,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公司营业收入的5‰的部分,可以在税前全部扣除。凯悦公司2007年销售收入10 000万元,税前扣除额为50万元,则减少应纳所得税额16.5万元。实际上,企业应该将此项业务分别按视同对外销售和用于业务宣传两项业务进行处理。一方面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要按照视同销售调整增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照规定的税前扣除比例调整业务宣传费。

因此,凯悦公司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情况下,将此笔业务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与赞助行为相比,可以为公司减少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但是这种行为如何界定,属于捐赠、赞助还是业务宣传?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属于捐赠,从企业所得税角度讲,属非公益性捐赠,此类捐赠支出不允许扣除;如属于赞助,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就不能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当然,这种行为的目的毫无疑问是扩大产品宣传,提高产品知名度,所以可以界定为业务宣传费。但是企业对于此类业务的筹划必须通过税务机关的认可才可以实施。

按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税法规定,凯悦公司上述业务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为1 500万元,那么作为业务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的117万元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少缴纳所得税29.25万元。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篇3

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新生中小企业的适量不断增加。对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估、担保与反担保、追偿、清算与重组业务、置业担保等业务应运而生。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本次广告宣传主要从网络,电视媒体,实体广告,和短信群发四方面进行,从而达到增加公司知名度,扩展业务等目标。

二、市场分析

(一)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通过公司领导和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公司取得了良好的收益。资产运营平稳。但是公司现在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知名度不够。公司要追求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加大业务拓展的力度,进一步宣传品牌,增强企业的知名度。

(二)产品分析

公司的主要产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资信评估、担保与反担保、追偿、清算与重组业务、置业担保。能提供这一业务的企业在我县很少(可写具体数字)因此我们所面临的竞争不强,公司的业务在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我们更应该注重品牌的发展。因为当产业发展进入成熟阶段,品牌就成为产品及企业竞争力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

(三)市场分析

近年来,我县的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此处可加具体数据),并且刚起步的企业资金链是不完整的,中小企业在发展的开始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资金短缺的状况,因此我们存在着很大的客户群体。

(四)消费者研究

中小企业主要是通过媒体的途径了解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对中小企业来说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也是现阶段所必需的,有需求必然就会有市场。

三、广告战略

服从公司整体宣传策略,树立产品形象,同时注重树立公司形象。

长期性,在一定时段上推出一致的广告宣传。

广泛性,选择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同时注重抓宣传效果好的方式。

把握时机,灵活变通

四、广告策略

(一)网络宣传

在企业比较集中的网站做广告。像企业关注的信息平台,当地的信息类网站,门户类网站等另外可以启用一批网络推广员,在企业关注的各大论坛推广。

(二)电视媒体宣传

在我县电视台做广告。形式灵活多变。①在黄金时段做普通广告,循环播放。②企业领导参加电视台里相应的节目,宣传企业文化。③邀请电视台做仪器关于本公司的访谈。这样能更加深入的展现公司的业务及企业文化。

(三)纸媒宣传

①在我县的报纸,商业杂志上发表文章。②请记者作专题报道。

(四)实体广告宣传

实体广告宣传分为两部分。①设计宣传彩页,分发到我县的中小企业。

彩页的设计一定要体现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业务范围。设计新颖,能让人过目不忘。②街道广告位宣传,电子屏幕宣传。

(五)短信群发

短信群发。联系短信群发平台,如163短信群发平台,给各公司负责人发送短信,信息内容简明扼要的介绍本公司服务项目。

四、广告费用预算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篇4

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新生中小企业的适量不断增加。对中小企业进行资信评估、担保与反担保、追偿、清算与重组业务、置业担保等业务应运而生。其蕴含的商机无可限量。本次广告宣传主要从网络,电视媒体,实体广告,和短信群发四方面进行,从而达到增加公司知名度,扩展业务等目标。

二、市场分析

(一) 企业经营状况分析

通过公司领导和员工的共同努力,我们公司取得了良好的收益。资产运营平稳。但是公司现在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是知名度不够。公司要追求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加大业务拓展的力度,进一步宣传品牌,增强企业的知名度。

(二) 产品分析

公司的主要产品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资信评估、担保与反担保、追偿、清算与重组业务、置业担保。能提供这一业务的企业在我县很少(可写具体数字)因此我们所面临的竞争不强,公司的业务在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我们更应该注重品牌的发展。因为当产业发展进入成熟阶段,品牌就成为产品及企业竞争力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

(三) 市场分析

近年来,我县的中小企业数量不断增加,(此处可加具体数据),并且刚起步的企业资金链是不完整的,中小企业在发展的开始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资金短缺的状况,因此我们存在着很大的客户群体。

(四)消费者研究

中小企业主要是通过媒体的途径了解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对中小企业来说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也是现阶段所必需的,有需求必然就会有市场。

三、广告战略

服从公司整体宣传策略,树立产品形象,同时注重树立公司形象。

长期性,在一定时段上推出一致的广告宣传。

广泛性,选择多样化的宣传方式同时注重抓宣传效果好的方式。

把握时机,灵活变通

四、广告策略

(一)网络宣传

在企业比较集中的网站做广告。像企业关注的信息平台,当地的信息类网站,门户类网站等。另外可以启用一批网络推广员,在企业关注的各大论坛推广。

(二)电视媒体宣传

在我县电视台做广告。形式灵活多变。①在黄金时段做普通广告,循环播放。②企业领导参加电视台里相应的节目,宣传企业文化。③邀请电视台做仪器关于本公司的访谈。这样能更加深入的展现公司的业务及企业文化。

(三)纸媒宣传

①在我县的报纸,商业杂志上发表文章。②请记者作专题报道

(四)实体广告宣传

实体广告宣传分为两部分。

①设计宣传彩页,分发到我县的中小企业。

彩页的设计一定要体现公司的企业文化,和业务范围。设计新颖,能让人过目不忘。

②街道广告位宣传,电子屏幕宣传。

(五)短信群发

短信群发。联系短信群发平台,如163短信群发平台,给各公司负责人发送短信,信息内容简明扼要的介绍本公司服务项目。

四、广告费用预算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篇5

分析:

对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办案机构内部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虚假广告。甲公司在网站上宣传的乙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投资主体不真实,严重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和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虚假广告,适用《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篇6

比比皆是的陷阱

陷阱之一 不依据客观事实制作比较广告

案例:原告裕兴公司诉小霸王公司侵权案裕兴公司与小霸王公司均是学习机的生产厂家,当时,国内同行业中仅有裕兴公司一家使用“磁盘式普及型电脑”这一名称土产学习机。

1995年小霸王公司在其主办的内部报刊《小霸王人》上以专家点评的形式刊登了何某题为《要么买真正的电脑,要么买名牌的学习机》和李某题为《走出利用磁盘驱动器的误区》的两篇文章。

上述文章称“磁盘式普及型电脑”无从换代;文字容量太小,图表功能远不如真正微机WPS软件功能强;纠错能力差,性能很不稳定,售后服务困难;麻烦一大堆。“要么买真正的电脑,要么买名牌学习机,千万别被那些花里胡哨不切实际的宣传迷惑,买既不是真正的电脑,又不是学习机的玩艺。”李某的文章认为,取名为“磁盘式普及型电脑”的产品,声称已进入微机行列,使许多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面目的情况下,走入误区。文章认为学习机上的软驱采用极其简单的电路和辅助部分,无论可靠性,还是工作稳定性,都和计算机有天壤之别。该文在最后指出“不要盲目追求低价格和一些华而不实的新鲜玩意。”小霸王公司将刊载有上述两篇文章的《小霸王人》报随产品销售向消费者发送。

裕兴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小霸王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49万元。

法院查证,当时在国内学习机同行业中仅有裕兴公司的产品使用“磁盘式普及型电脑”,这一名称。换句话说,小霸王公司所做的比较广告,也就是变相地做到了指名道姓。虽然,涉案的两篇文章不是直接以广告的形式表现的,但是“广告目的”却是显而易见的。两文中作者多处使用了“便宜货”、“以手抚额”、“大呼上当”、“花里胡哨”、“不切实际”、“玩意儿”等语言指向“磁盘式普及型电脑”。这些带有明确指向的文章,片面地强调了竞争对手产品的弱点,多处使用带有贬损、指责色彩的语言,贬低裕兴公司的产品,其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竞争对手的信誉,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根本问题上讲,小霸王公司无法证明比较内容所依据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却又造成竞争对手声誉受损的后果,结果被认定构成侵权。

陷阱之二 依据不确定事实制作比较广告

2002年夏季与往年一样骄阳似火酷热难耐,饮用瓶装水进入了销售旺季,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太空水纷纷投入市场。

某食品公司生产的“活性水”投入市场。为宣传该产品,在《xx晚报》上登载了整版广告,称“活性水是继矿泉水、太空水之后的新一代水饮料,是21世纪的普及型饮品”。该广告在对活性水的优点进行全面宣传的同时,还对纯净水进行了评议,提出纯净水并不等于健康水。该广告词称:“专家指出,纯净水往往偏酸性,水分子集团大、无氧,不具备生命活力,难以被人体吸收,长期饮用易患骨质疏松和神经麻痹等症。专家们明示:真正的好水,不仅仅纯净,还应赋予健康特性,富氧、活性大、分子集团小、水的生理功能接近人体细胞水,这便是活性水。”

该广告刊出后,生产太空水、纯净水的厂商以上述比较广告严重损害其产品声誉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由提讼,请求法院责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宣传活性水的优点同时,借用“专家指出”的方式,对纯净水进行评价,采取比较广告的形式,贬低纯净水的商品信誉。该广告词中关于纯净水缺陷的论述,仅仅是某个学者的学术观点。这种学术观点尚未得到国家医疗机构的科学论证和临床证明。被告仅凭某个学者的学术观点,便用商业广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纯净水的缺陷,是极不严肃的,也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被告应当知道该广告的刊登会损害纯净水的商品信誉,仍有意识地实施这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贬低、损害纯净水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社会效果。所以,被告的主观过错是明显的,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性原则的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陷阱之三 产品更换代广告内容引发的侵权

一种产品属于该类产品的第几代,应当根据该产品的品质特征以同行业公认或者消费者普遍认可的方式确定。否则在宣传时应当予以明确,以避免发生歧义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是一家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是“南海X鳗钙”。被告是一家生产,销售鳗钙及系列保健食品的企业,其主要产品是“大X鳗钙”。被告在宣传其生产的“大X鳗钙”产品时,在各类广告中,使用了“第二代鳗钙”提法,并称“大X鳗钙是在原有鳗钙基础上,推陈出新的第二代鳗钙”。原告因此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实际上暗示消费者原告的鳗钙产品是“第一代鳗钙”,以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取得市场份额,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可以以“第二代大X鳗钙”或者“大x鳗钙第二代”等方法对自己产品的更新换代与技术进步进行宣传,不会引人误解:但其使用“第二代鳗钙――大x鳗钙”这种用语来宣传产品,易于使消费者产生大X鳗钙没有第一代产品,只有大X鳗钙是第二代鳗钙产品,包括南海x鳗钙在内的其他品牌的鳗钙产品属于第一代产品的认识,误解大X鳗钙已经被同行业公认为第二代产品。

这种宣传方式,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鳗钙产品经营者正当竞争的合法权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禁止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陷阱之四 广告用语中使用“唯一”构成的侵权

宁波xx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下称宁波电子公司)于2000年开发了一套“xx牌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产品(下称“宁波税控系统”),但杭州xx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软件公司)在其宣传材料中声称:该公司生产的“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唯一认可试点的防伪税控辅助设施”,其产品“日前已被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定为唯一推广产品”。2000年4月,浙江省某税务师事务所向宁波电子公司提出疑问: 既然杭州软件公司的产品是唯一获得认可的,其他同类产品当然就有非法生产的嫌疑了,由此提出“宁波税控系统”是不是非法产品?于是,宁波电子公司(原告)以杭州软件公司(被告)采用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并给其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为由,向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印发、邮寄给各税务师事务所的宣传资料中,所称的“防伪税控共享服务系统是国家税务总局惟一认可试点的防伪税控辅助设施”和“日前已被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定为唯一推广产品”,这些宣传与事实不符,足以误导用户,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2003年1月9日,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在《中国税务报》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陷阱之五:以假说理论和暗示方法做比较广告引发的侵权

超微公司与巨能公司均为生产、经营钙制品的经营者。超微公司生产经营“超微钙”,巨能公司生产经营“巨能钙”。超微公司在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中“功能成份(或主要原料)”中写明“超细碳酸钙”。巨能公司在“关于钙的含量与吸收问题”的宣传广告中,将碳酸钙列为“传统钙”之中,并对“巨能钙”与“传统钙”做了比较(见表)。

超微公司以巨能公司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争占市场,对其商品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并且在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为由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公开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万元。经查证,“巨能钙”广告没有做到真实、全面:(1)未标明数字依据来源是动物实验,而且存在着数字不真实的情况;(2)“巨能钙”分子补钙的假说尚无定论;(3)“巨能钙”与“传统钙”在原料来源的比较上基点不同。

虽然巨能公司并没有直接将“巨能钙”与超微公司生产的“超微钙”做比较。但超微公司在“超微钙”保健食品批准书上却标明其主要原料为超细碳酸钙,巨能公司在广告中,将碳酸钙列为“传统钙”中的一种。而且,巨能公司与超微公司均属生产、经营钙制品的经营者,两者之间构成竞争关系。所以,巨能公司的比较广告间接地指向了超微公司的“超微钙”产品。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在判决同时指出,法律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法律同时也不禁止对同类产品做比较宣传,但巨能公司在进行“巨能钙”与“传统钙”的比较宣传时,未能够全面、真实地介绍其产品及同类产品的制作成份、性能,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使得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丧失其应有的市场,经济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该行为属不正当竞争,巨能公司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破解陷阱的三道防线

从以上的比较广告侵权案例来看,挥舞“比较广告”这把双刃剑很容易导致伤人伤己的结果。比如说,没有“指名道姓”、使用“唯一”或“最好”等绝对性描述、“第x代产品”的宣传形式等都有可能构成侵权。但是只要抓住下列重点,大多数陷阱均可以避免。

第一道防线 所引用的事实应当客观,确定

可以明确地讲,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客观、科学和公正的评价。但是,一定要确保内容的客观性。包括语言的表述,都要严格审查,尽量不要使用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词句,特别是带有贬损和指责性的词语。

进行比较广告所依据的事实一定是确定的。探讨性的讨论.可能性的推断,假定的条件,公众的猜测等,不宜直接作为比较广告的事实依据。客观地讲,只要采取比较广告这种宣传的形式,一般都会对被比较的对象造成一定程度的“贬低“。但是.如果事实是确定的,而且目的正当,这种行为就不应当受到非议。如果依据不确定的事实进行比较,应当说这种做法在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法律规定,因为行为人的过错致使他人权利受到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道防线 引用的事实要全面

就事实本身来讲,如果作为比较的直接依据,不仅要求是确切的,而且还要求对事实的描述是全面的。如果因为对事实的表述不全面,在进行比较时导致消费者误解,同样会构成侵权。这是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要求,也是比较广告制作时最易发生问题的环节。首先在事实选择阶段就要注意审查,如果被选择的事实与其他不可分割的事实共同作为某一结论的依据,那么,就不应当人为的将其分开引用;其次,在描述事实的方式上,也要注意所采取的方式能否做到对事实进行全面的表述;第三,在比较广告的制作过程中,要注意测试手段的应用。注意将比较广告作品中引用的事实,与未经“加工处理”前的事实进行对比,以保证事实的全面。

第三道防线 进行必要预防误解的审查

在以比较广告的形式进行宣传时.要注意不能引起销售者或消费者的误解。因为稍不注意,就很难保障所做的广告宣传不带有“贬损他人,抬高自己”的色彩。所以,在制作与前应当进行必要的预防误解的法律审查。

比较广告创作的启示

比较广告侵权比比皆是,很大程度上使比较广告的创作陷入“左右为难”的困境,但是,对于真正的高手而言,仍然可以“左右逢源”。“海尔手搓式洗衣机”推出后,松下爱妻号上市,广告词是“专业护理,胜于手洗。”这样的广告词,对海尔手搓式洗衣机还是有一定冲击的。但是如果事实能够证明确如广告宣传所言,专业的护理的确“胜于手洗”,就很难说这则广告词有明显的攻击性。应当说,这则广告词是成功的。

其实,比较广告不仅可以从广告说法和广告文案上入手,还可以从品牌内涵、广告定位和行业概念等方面加以突破并加以改变。虽然在实践中存在很多技术上的操作性问题,但是重点把握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就会在很大程度上甩下“无所适从”的创作包袱,充分利用比较广告这一有效的市场策略。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篇7

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美国全国会计委员会协会和各州会计委员会都明文禁止会计职业界以广告招揽业务。后在美国司法部的直接干预下,经过10多年的努力,会计职业界终于获得了进行广告宣传的权利。

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凯恩斯主义刺激经济的方法失灵,美国经济陷入“滞胀”。经济低迷的表现之一就是企业的景况不佳,自然,企业希望聘请收费较低的会计公司,以求审计费用的节省,一些企业还以广告的形式对此进行公开宣传。会计公司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一些会计公司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低价竞争)招揽审计业务。这种无序竞争的状况引起了相关管理部门的忧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美国司法部于1977年开始调查会计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调查的深入,美国司法部开始关注aicpa等行业协会和机构禁止会计业以广告招揽业务的合法性问题。美国司法部认为,禁止广告宣传违反了反托拉斯法,造成市场的分割和会计公司之间的竞相压价行为,并认为这是导致无序竞争的重要原因。因此,司法部开始敦促有关部门开会计业广告宣传之禁。

二、美国会计业获取广告宣传权利之路

1977年,美国参议院的小组委员会metcalf委员会在其名为《会计与管理》的系列报告中所提出的观点,引发了一场关于会计业能否用广告招揽业务的大讨论,这一讨论拉开了美国各州开会计业广告宣传之禁的序幕。该报告认为,禁止会计业用广告招揽业务的规定限制了“信息的自由传递”,损害了公众利益;作为会计服务的购买者,委托人应该有权利获得充分的信息,以便“合理地评估会计服务的类型、数量和价格”。

与metcalf委员会的观点不同的是,1978年,aicpa下属的注册会计师职责委员会(cohen委员会)对开禁可能导致的后果表示了极大的忧虑。该委员会认为,开禁必然导致会计市场竞争的加剧,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性”能否得到保证令人担忧。该委员会宣称,迫于竞争的压力,会计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会降低审计费用,以保持原有的业务或获得新的审计委托,低额的审计费用使审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由此,独立审计的客观与公正性将会受到损害。

虽然metcakf委员会与cohen委员会的观点不一,有关各方对其利弊的争论尚在继续,但禁止会计业广告宣传的合法性问题有了定论。197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行业协会(主要指药剂师协会、律师协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专家服务业协会)禁止其会员用广告招揽业务的规定是不合法的,它违背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关于保护正当商业言论自由的有关规定。这样,aicpa和各州会计委员会不得不于同年宣布,允许会计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但不得“内容虚假,带有误导性和欺骗性的信息”。

但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原因在于aicpa、美国全国会计委员会协会和各州会计委员会认为“广告”与“直接招揽业务”含义不同。它们认为,“广告”是一种面向社会公众的业务招揽行为,它往往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等形式来信息;而“直接招揽业务”是指针对特定委托人的业务招揽行为,它往往通过电话、信件和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由于这种形式只面对特定个人和单位,它更可能误导或欺骗性信息。因此,1978年,aicpa、美国全国会计委员会协会和各州会计委员会只允许会计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采用面向社会公众的“广告”,而并没取消禁止“直接招揽业务”的规定。但美国司法部并不这样看,它认为禁止“直接招揽业务”的规定也违反了反托拉斯法,也应该予以废止。因此自1978年以来,美国司法部一直以要提讼,向aicpa和各州会计委员会施加压力,要求它们彻底开禁。美国司法部首先对较强硬的路易斯安纳州的会计委员会提讼,指控它不合理地限制了州与州之间的商业和贸易活动,违反了《谢尔曼法》。但司法部的诉讼被联邦地方法院驳回。转机出现在1989年,联邦上诉法院认定佛罗里达州会计委员会禁止“口头直接招揽业务”(打电话和上门推销)的规定是违反宪法的。应该予以废止。1993年,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联邦上诉法院1989年的判决。1994年初,美国各州均废止了禁止“直接招揽业务”的规定。至此美国会计业彻底获得了广告宣传的权利。

三、美国会计理论界的实证研究

80年代中后期以来,美国会计理论界对开禁后会计市场的状况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认为,开禁所导致的会计市场竞争的加剧,并没有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本文选取1995年和1997年发表于《美国会计评论》上的两篇研究成果,作一些简要介绍。

这两篇论文所使用的都是1989年以前的样本,此时美国各州规定不一,允许和禁止“直接招揽业务”并存,通过对比研究能获得令人信服的结论。杰特和肖1995年的研究表明:在允许“直接招揽业务”的市场环境下,在同等条件下注册会计师更可能发表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其研究并不支持允许“直接招揽业务”所产生的竞争压力,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努力程度降低或独立性受到损害的观点;相反认为允许“直接招揽业务”可以使委托人获得更多的信息,信息环境的改善有利于会计市场的发展。而1997年察利等通过考察1980至1988年之间“”会计公司(现为“五大”)接受审计委托的情况发现:在允许“直接招揽业务”的情况下,委托人更换会计公司的频率更高。他们认为当会计公司能有计划地向预期的委托人进行广告宣传时,委托人能获得更多的信息,从而降低委托人识别低效审计服务的成本,有利于委托人及时更换会计公司和市场效率的提高。上述两项研究,前者认为允许“直接招揽业务”没有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而后者认为会计市场的效率因此而得到提高,显然都支持会计业开广告宣传之禁。

四、新形势下我国会计业开广告宣传之禁的必要性

我国一直禁止会计业进行广告宣传,并希望通过禁止广告宣传来防止会计市场竞争的加剧,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性不受损害,保证审计质量,维护独立审计的客观与公正性。但从现在的情况看,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禁止广告宣传直接造成了会计业对自身宣传的不力,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识不足;导致了市场在无法合理区分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质量的情况下,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整个注册会计师行业收费普遍偏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行业秩序混乱、地区封锁及行业封锁等不正常现象。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借鉴美国的经验,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我国会计业开广告宣传之禁势在必行。

1、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会计市场。

从现象上看,我国会计市场目前的状况,与美国会计业广告宣传开禁前会计市场的状况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虽然从根源上看,美国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主要源于经济的“膨胀”,而我国会计市场的恶性竞争主要源于市场体制的不成熟,但不管怎样,会计市场反映出的事实是,禁止广告宣传政策的作用是有限的。由于我国不存在允许和禁止广告宣传在各省并存的情况,且我国的理论研究一般以规范研究为主,故现阶段我们无法判定开广告宣传之禁的利弊得失。但从美国会计理论界的实证研究来看,开禁所导致的竞争加剧并没有损害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相反有利于会计市场效率的提高。笔者认为,在我国地区封锁、行业封锁较为严重及会计市场无序竞争的情况下,会计业开广告宣传之禁有利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行为并形成全国统一的会计市场。

2、增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普遍偏低,会计市场竞争环境恶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证。若我们把客户公司作为会计市场的买方,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卖方,当前的市场形势是有利于买方的。当注册会计师拟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买方可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便注册会计师做出有损其独立性的让步。专家们认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使市场逐步区分出审计质量高低不同的事务所,使质量高的事务所转到卖方市场的地位,然后通过合并和兼并扩大规模,随着拥有客户的增多,质量高的事务所为维护其声誉就不会屈服于个别客户公司的压力而做出有损其独立性的让步。笔者认为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有计划的广告宣传,及时向市场传递有关其规模、人员质量、投保职业保险的金额、服务种类等信息,则有利于委托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做出选择。信息的自由传递,有利于市场逐步区分出审计质量高低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从而增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促使我国会计业尽快参与国际竞争。

加入wto,我国会计业面临着各国会计公司尤其是“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的竞争。从竞争的实力看,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起步晚,明显处于劣势。虽然“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在我国执业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是“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已在国际市场上建立起了自己的品牌声誉,当前我国企业海外融资的审计鉴证业务几乎已全部由“五大”国际会计公司承揽。目前,我国禁止广告宣传只能庇护“暗箱”操作,造成会计市场的无序竞争,从而使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笔者认为,相关管理部门应适应形式的变化,及时修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正当广告宣传的权利,以期规范事务所的竞争行为,促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现。

4、有利于相关会计法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一致。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篇8

二、各式路牌为主的户外广告

上海开埠后,中外商人更倾向于把上海作为中国贸易的商业中心,商业竞争不断加剧,到20年代时,户外的路牌广告开始流行,很多公司将五彩印刷的招贴、海报、月份牌等直接贴于墙面,虽然比较简单,但是造价低廉,容易操作,而且时效性较强。但是由于纸质印刷的广告招贴置于户外容易损坏且尺幅有限,其后又改用木架支撑,铅皮装置,油漆绘制。这一时期的路牌广告画面设计新颖,内容主要是香烟、药品和影剧信息等,多集中在繁华喧闹的街区、交通要口、铁路沿线屋顶和风景区。并形成了有专门从事路牌广告的广告公司,1909年,吴兴人王梓濂在上海三马路(汉口路)设立了“维罗广告社”,主要经营户外广告,还有20世纪初期华人创办的闵泰油漆广告社,专门承接英美烟草公司的户外广告的制作。其中最有影响的是1921年王万荣创办了“荣昌祥广告社”,专营路牌广告。后来经过发展,随着营业发达,王万荣把广告社改为“荣昌祥广告公司”。它的业务范围几乎囊括了上海及上海周边地区所有的路牌广告,甚至在沪宁线、沪甬线的农村的墙面户外广告。并且雇佣专业画家为其绘制户外广告,其中上海早期商业画家赵锡奎(曾在闵泰广告社做学徒)就任职于荣昌祥广告社。户外路牌广告的发展展示了上海当时的繁华与经济地位,据上海市公用局1933年的统计,在上海236处公共场所,民用商业类广告牌多达216处,面积2822平方米。这些广告有做成广告牌的,有直接漆写文字、图案的等等,南京路上的惠罗公司是上海最大的一家外资百货公司,在其大楼的墙面上,写着如下的大字广告语:“质地QUALITY、价值VALUE、服务SERVICE”。这样的广告语是具有吸引力的,从中外顾客在此川流不息地进出来看,说明其被看清、看懂了,因而起到了实际的引导功效(如图3)。

三、西方科技特色的户外广告形式

电灯最初进入上海以后,已经被商家用于简单的户外广告,既照明又可以吸引用户,广告使用的比较简单,仅是悬挂。随着西方文化与科技的进一步侵入,法国人GeorgesClaude在1902年发明霓虹灯,在1921年就被带到了上海滩,而真正使用霓虹灯广告的是在1926年,上海南京路伊文斯图书公司在其橱窗内用霓虹灯安装了一幅“皇家牌打字机”英文吊灯,这是我国最早的霓虹灯广告。1927年,上海首次出现霓虹灯市招,是由远东厂承制,安装在湖北路上中央大旅社门口的中文“中央大旅社”和英文“CENTRALHOTEL”的横式招牌。以后,又由美商丽安公司承制,安装在南京路先施公司(现上海时装商店大楼)屋顶的“先施”二字。1928年,由美商丽安公司承制、英商颐中烟草公司安装在路大世界对面、清虚道观门前的红锡包香烟广告,除“红锡包”三个大字外,还有香烟一包,烟支由烟盒内一支支顺次跳出,最后一支是点燃着的香烟,烟头上还有青烟缭绕。这是上海解放前最大的霓虹灯广告,引人注目。解放前最高的霓虹灯广告应推国际饭店屋顶上的“天厨味精”四字。后来获得极大成功的是上海的“冠生园”他们在吴淞口岸上做的巨型霓虹灯路牌广告,高达30米,“冠生园陈皮梅”每个字都有10米以上,十分壮观。冠生园还在自己厂房楼顶上做了一个高达6米的“冠生园”霓虹灯广告,人称“红透半边天”。民国时期异彩纷呈的霓虹灯进一步装扮了上海滩,不仅霓虹灯大量的应用于商业广告,而且在橱窗内大量应用,30年代,上海整条的南京路都被霓虹灯照耀的形如白昼,霓虹灯的使用已经普及到上海闹市区的大小商店基本都安装上了霓虹灯招牌及广告,整个“十里洋场”彻夜通明。大上海的另一种叫法“夜上海”也由此而来。

四、交通工具为依托的广告形式

开埠早期外商入华,就开始使用各种形式的交通工具作为广告的载体,美孚公司曾用广告船行驶于内河宣传产品(如图4)。而真正大范围应用于交通工具,还是在公共交通的出现之后。上海第一条有轨电车线路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通车。1914年11月15日开通第一条无轨电车,从此汽车进入普通上海人的生活,后来车辆增多,作为巨大的流动载体,上海的广告商很快就在车身四周做上各种各样的广告,在车顶和车身前后都有广告。车顶一般是香烟和日用品广告,而车身前后大部分是跑马厅、跑狗场和回力球场等所做的广告,标明赛马、跑狗日期和宣传回力球赛等。1936年前后,双层公共汽车在上海出现,其车身广告引人注目。美灵登所著《上海之户外广告》一书载:“今日上海成效卓著之广告法,为双层汽车之两旁地位。自此车最初驶行之时,此项广告地位,争相登载。虽至今日,为时一年有余,此每日行驶全埠之二十五辆双层汽车广告未尝或缺。又双层汽车坐椅背后之广告,亦为宣传物品之利器。至于电车广告,亦未尝后于公共汽车也,且有以电车常处于路中心,故广告易为行人注视。”交通工具为表现形式的户外广告,除了共同交通车辆之外还有出租汽车行业。民国时期,上海经济发达,外贸频繁,出现了许多出租车行,外商居多,也有华商。很多出租车公司就开始在车身上做广告,有的是承包给广告社,有的则是给自己的出租车公司打广告,如1912年在上海贵州路开业的飞隆车行(华商),其车身广告图案和停在门口的汽车一模一样。其中,华商周祥生于1919年创办祥生汽车行,利用40000这个电话号码,将40000这个号码印制在户外的黄包车上,黄包车的小脚垫上,一方面宣传自身,一方面激发上海人爱国之心,配合公司提出的“中国人坐中国车”的爱国口号。而美商云飞汽车在自己清一色的福特出租车车顶漆上“云飞”两个大字,即使在阳台上俯身下望,也赫然可见可见“云飞汽车,腾云驾雾”,“云飞车夫,训练有素,驾驶稳妥”等宣传口号字样。

五、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民国时期上海经济发达,思想前卫,各个企业主、广告商在固有的户外广告形式之外,为达到宣传的目的,还开始采用很多并不常见,但比较出奇的户外广告形式。1935年,民国第六届全国运动会期间的户外广告很有现代性。当时,上海《新闻报》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影响力,在运动会等人员密集的地方投放了挂在气球下面的广告条幅,上写“新闻报发行量最多,欢迎客选”,“《新闻报》、《新闻夜报》销数最多”,“《新闻报》、《新闻夜报》效力最大”,“《新闻夜报》欢迎各位选手”的字样,这是中国首次出现的空中广告。1936年,中国航空公司还曾用飞机喷雾在空中写字,“写”的是中国航空公司的英文字母,但后来飞机气体的识别性比较差,以后未再采用。而当年,上海第十五届卫生运动举办之年,为吸引更多人参加,运动会别出心裁举行卫生灯谜活动则非常成功,形式传统且有现代的创意,如举办方所述:“一切文字宣传,在今已是司空见惯,不能引起注意,改变形式,以夏令卫生常识的材料,排成谜语100条,公开征求试猜,使猜谜者在简短而有兴趣的字句里可以咬嚼出卫生的意义。”卫生灯谜这种户外广告宣传方式,在当初其效率未见普遍,但叫人发出兴趣,给予深刻印象。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篇9

(1)CPM(Cost per thousand impression)即千印象费用。该定价方式是依据广告的投放次数,按每个千印象收费。这种方式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对于网络公司或第三方平台来说,只需要考虑将广告显示1000次,无需关注会有多少网络用户对此广告感兴趣或是点击此广告。

(2)CPC(Cost Per thousand Click-thousand)即千人点击成本模式,这种定价方式计算单位也是千次,但是不同的是网络公司或第三方平台需要关注广告被用户点击并连接到相关的网址页面满1000次。

(3)CPA(Cost per action)即每行动成本,这种定价方式则要求只有用户点击了该广告主的广告并且进行了网上交易后,网络公司或第三方平台才能得到这部分的广告收入。这种计价方式考虑的广告的实际效果,而不仅仅是以投放量。

目前,网络广告收入的确认常用方法是收付实现制,但是这种方法存在一些缺点:第一,简单得采用收付实现制不能正确得将费用和收入进行配比。第二,对于提前收取的广告收入,如采用收付实现制不能体现网络公司等第三方平台将提前收取的广告收入进行再次投资所产生的收益。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宣传媒介收费,在相关广告和商业行为开始出现在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但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新兴的网络广告,特别是以上三种常用的广告定价方式都是按次数收费,基于这种特殊情况,网络广告收入核算应该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的方法来核算。其中,CPM的定价方式,由于网络公司或第三方只需按次数进行投放,无需关注该广告是否被用户所关注或点击,企业可以估计未来投放次数和时间的合理区间。所以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用完工百分比法将广告收入递延到整个合同会计期间。对于CPC和CPA 的定价方法,由于网络公司或第三方需要在满足所投放的广告被点击或者进行了广告主所要求的网上交易后,才能得到广告主所支付的广告站点费用。那么在合同期内的每个会计期间用户点击或用户完成相应交易的次数是无法估计的,广告收入不能被均匀得递延到每个会计期间,那么应当以每个会计期间期末,广告成功被网络用户点击的次数或者是网络用户进行了广告主所要求的相应网上交易的次数占合同整体要求次数的百分比来确认收入。

二、三种常用定价类型的会计处理

(一)CPM定价方式

[例1]2013年9月23日,A网络公司与B广告主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该网络公司旗下网站投放B公司的品牌宣传广告。B公司购买了A网络公司为期三个月,每天20CPM的广告投放次数。A网络公司的每千印象费用为120元人民币。至10月底,已预收广告站点费用150000元,实际发生的广告投放费用为60000元,预计还会发生120000元。A网络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合同总收入=120×20×30×3=216000(元)

到2013年10月31日累计实际发生的广告投放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60000÷(60000+120000)=33.33%

2013年10月31日确认的提供广告劳务收入=216000×33.33%=72000(元)

2013年10月31日结转的提供广告劳务成本=(60000+ 120000)×33.33%-0=60000(元)

实际发生广告劳务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6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

预收劳务款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预收账款 150000

2013年10月31日确认对B广告主提供广告的劳务收入并结转广告劳务成本

借:预收账款 7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2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劳务成本 60000

由于按CPM定价方式来投放广告每个月的投放次数和投放成本是可以合理估计的,所以以后两个月的会计处理与第一个月确认提供广告劳务收入和结转广告劳务成本的方法一致。

(二)CPC定价方式

[例2]2013年5月13日,A网络公司与B广告主签订广告合同,合同约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在该网络公司旗下网站投放B公司的品牌宣传广告。B公司购买了A网络公司1000个CPC,即投放的B公司品牌宣传广告被点击1000000次。A网络公司的每个千人点击费用为800元人民币。至6月底已预收B广告主的广告站点费用560000元,实际发生的广告投放费用为120000元,预计还会发生广告投放费用480000元,品牌宣传广告实际被点击次数为100000次。A网络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合同总收入=800×1000=800000(元)

到2013年6月31日累计实际点击次数占合同总要求点击次数的比例=100000÷1000000=10%

2013年6月31日确认的提供广告劳务收入=800000×10%=80000(元)

2013年6月31日确认的提供广告劳务成本=(120000+ 480000)×10%=60000(元)

实际发生广告劳务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1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预收劳务款时:

借:银行存款 560000

贷:预收账款 560000

2013年6月31日确认对B广告主提供广告的劳务收入并结转广告劳务成本

借:预收账款 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劳务成本 60000

由于第一个月广告投放后,用户点击次数效果不佳,第二月A网络公司加大了广告宣传力度,实际发生的广告投放费用为400000元,预计还会发生广告投放费用100000元,品牌宣传广告实际被点击次数为300000次。A网络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截止2013年7月31日累计实际点击次数占合同总要求点击次数的比例=400000÷1000000=40%

2013年7月31日确认的提供广告劳务收入=800000×40%-80000=240000(元)

2013年7月31日确认的提供广告劳务成本=(120000+ 400000+100000)×40%60000=188000(元)

实际发生广告劳务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2013年7月31日确认对B广告主提供广告的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借:预收账款 2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8000

贷:劳务成本 188000

因为第二个月A网络公司加大了B广告主的品牌广告宣传力度,第三个月用户关注度提高,累计成功点击率达到B广告主要求的1000个CPC,收到B广告主余下的合同款240000元。A网络公司第三个月实际发生的广告投放费用为110000元。A网络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截止2013年8月31日累计实际点击次数占合同总要求点击次数的比例=1000000÷1000000=100%

2013年8月31日确认的提供广告劳务收入=800000×100%-80000-240000=480000(元)

2013年8月31日确认的提供广告劳务成本=(120000+ 400000+110000)×100%-60000-188000=382000(元)

实际发生广告劳务成本时:

借:劳务成本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收到余下的合同款时:

借:银行存款 240000

贷:预收账款 240000

2013年7月31日确认对B广告主提供广告的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借:预收账款 4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2000

贷:劳务成本 382000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篇10

中国广告协会公司分会成员积极参与《广告法》的修订工作。积极动员分会成员参与中广协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落实中广协精神,积极推动本土广告企业走向资本市场,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

在国家工商总局和中广协的倡导下,公司分会的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公益广告活动,特别是在民族团结的主题下,公司分会带头扛起民族团结的大旗。近期,在新疆举办民族团结专题公益广告大赛评比颁奖活动,获奖单位都是公司分会会员单位。

围绕国家倡导加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自主品牌建设”的政策,在中广协的支持下,根据自身特点创新经营,并且承接和完成了许多国家重点形象工程和政府形象宣传,一方面为国家创造民族品牌,另一方面也树立了我们广告公司自身的品牌。

国安广告和国安DDB联合创意制作的“中国制造”形象宣传片,在欧美国家投放后,中国的国际形象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同时公司分会成员负责人高峻先生、吴晓波先生积极参与了受国家发改委的委托、国家工商总局与中国广告协会制定的广告业十二五规划。

公司分会在中广协的领导下,积极为分会成员做好服务工作。宣传公司分会会员单位,树立广告公司和广告人的形象。

为了更好、更多的宣传会员单位,经分会常委会同意,公司分会于2005年8月主办了《21世纪广告》杂志,并于2008年7月改版为双周刊。越来越多的会员单位要求《21世纪广告》刊登自己公司的信息,成为宣传他们的平台。广告公司分会、《21世纪广告》共同举办了“21世纪广告国际峰会”。峰会已经发展成为分会成员年底的一次聚会,为会员单位提供了一个高端的交流平台。

2010-2011年度,公司分会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在中广协的领导下,积极贯彻执行中广协2010-2011年度的整体工作部署。积极加强会员单位的交流和沟通;组织本土公司与合资公司的交流会;从客户的需求和中国广告行业的发展趋势出发,研究探讨组建大型民族广告集团和媒体购买公司的工作。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篇11

大众传媒广告是联结企业、商家、消费者的中间桥梁,高效传播着社会中的供求信息,担负着信息流的传递,现代社会到处可见广告的宣传。随着4P(产品、渠道、宣传、价格)营销观念的演化,单就宣传这块,以报纸、电视、杂志为主要媒介的普通大众传媒广告已不能完全满足供需双方的需要,为直邮广告等新兴媒介的兴起创造了机会。

一、相关理论概述

1.DM广告。直邮广告,即DM(Direct Mail Advertising)广告。美国直邮及直销协会对其定义为:“对广告主所选定的对象,将印就的印刷品,用邮寄的方法传达广告主所要传达的信息的一种手段”。我国国内通常将DM广告称为“直邮邮件”、“直接邮寄函件”、“广告信函”或“直投广告”等。通俗的讲,DM广告就是指通过邮局形式投递的广告。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DM广告的投递方式也得到了极大拓展,目前种类已经延伸至宣传单页、各种传单、优惠券、报纸夹页广告和DM杂志等。

2.DM广告公司成立条件及基本运作模式。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广告经营者申请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主营广告,具有和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企业成立3年以上。并且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时间及统一标志“DM”。目前国内DM广告公司主要提供的广告产品是标志有“DM”的印刷品。DM广告公司日常运作主要是围绕提供出一份完善的DM广告进行。公司通常在市区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主要广告信息来源通过业务员深入市场,对企业、商家逐一访问,收集广告订单,最终反馈给公司的广告设计部门,设计部门通过对业务员反馈的广告要求,根据广告内容、投放金额按照标准进行排版,排版后将印刷出的DM广告单页整理成一份完整的DM广告,最后由发行部门员工进行投递。投递工作主要由专门的投递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在规定的范围和人群中进行投放,确保DM广告的营运效果。

二、中小城市DM广告公司经营的SWOT分析

DM广告公司在遭受其他媒体广告公司排挤的同时,同行间的竞争也很激烈。SWOT分析法通过对被分析对象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的综合评估,将内部资源、外部环境有机结合,清晰判断出被分析对象的资源优势和缺陷,分析公司所面临的机会和挑战,是一种客观、准确分析和研究一个公司现实运营状况的方法。借助SWOT分析法来分析中小城市DM广告经营态势,能更具体、多维了解DM广告公司,有利于探索其经营模式。

1.优势。DM的另一种解释是Direct Marketing,即面向特殊群体的营销手段。这种特殊的属性,使得DM广告无论是在广告效果,还是后期评测上都较其他种类广告优势明显。这一特点能够帮助DM广告公司在经营中独辟蹊径,与传统的大众媒体广告公司进行周旋。其次,DM广告公司拥有简明的公司结构,一般情况下依靠业务、设计、投递三个部门就能实现DM广告公司的简单营运,管理难度相对也较低,同时使得DM广告公司拥有更低的运营成本。

2.劣势。(1)公司形象不佳。DM广告公司的投递往往使用廉价的妇女劳动力,这类人群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加之投递人员的收入与公司的营业情况没有直接挂钩。导致投递员不顾及公司的形象,易给广告的受众造成对公司的负面印象。(2)经营模式固化,广告质量低。DM广告是一种有针对性的小众广告,无法得到行业人士的足够关注。目前我国中小城市DM广告公司整体水平低,大都存在着不美观、排版混乱、阅读体验差等问题。广告受众以市区内各种店面、商家为主,通过对店面商家进行广告投放,来激发商家的广告投放需求。这种经营模式背离了DM广告“有的放矢”的初衷,只是简单的进行“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广告与广告主间的循环,致使小众的DM广告更加小众。(3)广告利润低。作为一种廉价的广告模式,DM广告在广告投入方面无法比拟传统大众媒体,也无法通过广告取得丰厚广告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DM广告杂志不能出售,不能收取订户发行费,只能免费赠送,如此下来DM广告利润来源少,自然使得利润低下。

3.机会。首先,中小城市在人口和市区面积上适宜于处于创业初期的DM广告。较低的人口数量,较小的市区面积能够保证规模较小的DM广告公司正常运营,DM广告公司也能很快了解城市的行情与居民特点,从而为广告的顺利投放提供便利。其次,中小城市稳定的商业环境,繁荣的个体工商业,有利于发挥DM广告廉价、便捷、灵活的特点,迎合小企业、商家的需求。从而保证DM 广告能建立起一个稳定的顾客群,迅速开拓中小城市广告市场。第三,中小城市广告行业没有强势的领导力量,DM广告也拥有较多的机会。中小城市本地的报纸、电视行业规模不大,,其他卫星电视台、大报刊的高广告成本、宣传的范围定位都不太符合中小城市商家的需求,为DM提供了发展的沃土。

4.威胁。(1)DM广告影响力不足。DM广告公司虽然能够在为商家做广告的同时宣传公司本身,但作为一种提供免费广告的公司,DM广告和DM广告公司往往会被大众认为是低档次、不可靠的代名词。与电视广告那种更为现代、高雅“广而告之”的方式形成对比和落差。(2)DM广告公司间竞争激烈。DM广告公司没有高的技术门槛,同类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抢占市场份额。以河南许昌为例,发行DM广告的公司就有开天广告(河南日报社)、古城广告和辰雨剑甲DM杂志等多家,由于广告定位基本相同,相互间的竞争非常激烈。而竞争往往都是围绕抄袭,抢夺客源或价格战展开,这种不健康的竞争,遏制了整个行业的发展。(3)网络广告的兴起。网络广告也是一种新的传播媒介,冲击着传统的广告市场,已成为广告业新的经济增长点。网络广告的形式丰富多样,现今流行的网络广告形式主要有旗帜广告和按钮广告、赞助式广告、分类广告、插播式广告、Email广告、关键词搜索等。其出现虽较DM广告晚,但也是不可小觑的力量。

三、国内中小城市DM广告公司经营模式

1.剑出偏锋,差异化经营――以许昌辰雨剑甲为例。在河南许昌,不论在福悦宫酒店,还是在佳客来牛排西餐厅,都能找到一本名为“剑甲”的广告杂志,它是河南辰雨广告有限公司推出的一份DM广告。当许昌市的其他DM广告还在使用新闻纸来印刷广告时,辰雨公司的剑甲DM广告已经在使用手感、材质都非常优越的铜板纸进行印制发行。不仅在用纸上,“剑甲”的定位也不尽相同。以“剑甲”2011年第25期的专题“我们都穿职业装”为例,广告的受众是许昌中高薪资阶层,正如辰雨公司所言的“城市精英”。而该市其他的DM广告提供的广告多集中在思故台等商家,广告内容往往简陋。通过对许昌市多家中高档消费场所的走访,发现在这些场所报刊栏上的“剑甲”DM广告杂志较其他的DM广告报纸更加受欢迎。等待消费的顾客手中几乎人手一本“剑甲”,而传统的DM广告报纸无人问津。“剑甲”的精英定位在中高档场所的宣传占尽优势。DM报纸中充斥的是转让、招聘等广告,而“剑甲”广告主要是围绕中高档消费产品,例如橄榄油、珠宝玉石、房地产等。广告内容的差异,也是“剑甲”较其他DM广告更受大商家的青睐。同时“剑甲”也跳出了DM广告利润低的怪圈。

2.建立商家联盟,扩张业务――以大连海天创世文化传媒为例。如今各式各样的会员卡、VIP卡占满了我们的钱包。我们无时无刻不注意到它们的存在,但我们还是会错过商家的优惠活动。有没有一种方法能即减少卡的数量,降低钱包的压力,又能在众多商家中实现折扣消费,并且还能够及时通知我们商家的优惠信息?大连海天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大连瓦房店市承办的“折扣消费一卡通”VIP卡业务很好的为我们解决了上述问题。“折扣消费一卡通”业务同该公司发行的海天DM广告一起开展,业务出发点就是解决会员卡、VIP卡过多,商家活动容易错过等困扰消费者的问题。其具体实施步骤如下。首先是前期铺垫工作。业务员与商家交流广告事宜同时介绍折扣消费一卡通用的概念,组织建立商家联盟,达成为持有折扣消费一卡通的客户不定期提供优惠的协议。作为回报,公司将免费为联盟商家在其发行的海天DM广告上刊登折扣信息。其次,建立专门的业务团队,针对市民开展多种形式活动来宣传“折扣消费一卡通”。海天公司在当地广场举办了演出来宣传造势,在多个小区设立了专门咨询点和办卡点。海天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会员的承诺是:在联盟商家使用“折扣消费一卡通”消费,每周有专人投递折扣优惠信息至会员住处。最后,公司内部的协调工作。即前台对办理的会员信息整理,存入数据库。公司发行部门分配折扣信息的投递任务。

大连海天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折扣消费一卡通”的成功,经验总结起来有三点:第一,“折扣消费一卡通”业务以海天DM广告为基础开展,互相促进,在拓展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保证了DM广告业务的更进一步发展和巩固。第二,结合公司自身的优势开展业务。海天公司不仅发行DM广告,还兼营大连晚报的发行工作,拥有一批专门的报纸投递人员,通过报纸投递员进行商家折扣信息的投递,“折扣消费一卡通”业务不但不会成为DM广告发行的负担,相反促进了整个公司所有业务的良好运营、相互促进、互不妨碍。第三,“折扣消费一卡通”平台的建立需要联合商家,保证消费者、商家、广告公司“三赢”的局面,需要资源共享、信息通畅、形成利益联结机制。

四、结论

DM广告离不开邮政业,而作为国内争议较大的垄断行业之一,邮政业的改制与发展思路决定着DM广告在中国市场的前景。但是我们也深信,DM广告有着广阔的前景待我们去拓展,行业垄断的打破将会为其注入新的动力,而DM本身具备的面向直接用户的最大优势,将竖起广告并非靠高投入的大旗,其崛起指日可待。

参 考 文 献

[1]王吉元.我国广告业与国民消费发展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2):21~22

广告公司宣传方式篇12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涉案的11张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图片公司是涉案11张图片的著作权人。根据《广告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在广告经营、、使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A行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未经图片公司许可在其宣传折页中使用了图片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该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为诉讼支付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A行抗辩称涉案宣传材料是由广告公司印刷和设计的,应由广告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技术公司的实际损失及A行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本案的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上述11幅图片制作的难易程度和A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参考技术公司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许可价格等因素酌定。因此,判决A行停止侵权,赔偿技术公司6.6万元。

A行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行作为宣传折页的者,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致使其宣传折页中使用的涉案图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到涉案图片的性质以及其在被控侵权物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A行是在银行业务的宣传折页中使用的涉案图片,图片与银行业务没有关联性,公众主要关注的是其宣传折页中的文字内容。因技术公司未提供其侵权受损或A行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考虑到图片公司作品的类型、独创性、艺术价值及A行使用侵权图片的大小、使用方式、侵权载体的传播范围等因素,再结合技术公司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等情况,一审判决A行支付技术公司6.6万元的赔偿数额偏高,应予调整。因此,改判其赔偿技术公司2.5万元。

分析与点评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A行是否侵权,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A行是否侵犯图片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A行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合同,表面看来,侵权主体应为广告公司而非A行。实际上,根据我国广告法以及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A行已构成侵权。

首先,A行作为广告主,对于的广告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我国《广告法》第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根据上述规定,A行作为宣传折页的广告主,负有对宣传折页内容是否合法的实质审查义务,审查的内容包括广告是否对同业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存在诋毁他人形象的内容,是否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确保所的广告内容合法。应当注意的是,这种审查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通过有关合同约定将审查义务转移。

其次,A行作为广告受益人,应当对广告侵权承担相应责任。A行将宣传折页摆放在营业网点,向不特定的第三人,以宣传其产品,属于广告宣传的直接受益人。在诉讼中,如果其不能证明宣传折页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制作、有关侵犯著作权行为与其无关,就应当对广告侵权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A行与广告公司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约定仅在签订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有对世效力,无法对抗受害人,无法排除或转移A行的侵权责任。但是,这一约定赋予该行一定的追偿权,在赔偿受害人后,可就有关损失向广告公司追偿。

赔偿损失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该条规定确立了三个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即实际损失标准、侵权利润标准和法定赔偿标准。本案中,图片公司实际损失难以确定,A行的侵权利润又难以计算,因此,应适用法定赔偿标准。法定赔偿标准包含三个要素:赔偿幅度,酌定因素及法定赔偿对象。赔偿幅度即50万元以内;赔偿酌定因素包括制作作品的难易程度、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作品传播范围、著作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法定的赔偿对象是作品而非侵权行为,即使一部作品有多个侵权行为同时存在,权利人仍然只能在50万元以下获得救济。A行宣传折页所使用的11张图片仅是起到了一定的装潢、美化作用,图片与该行业务并没有关联性。在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方面,A行仅是将宣传折页置于营业场所供客户领取,并未积极主动地向不特定的第三人,侵权作品的传播范围较小。因此,A行侵犯图片公司著作权情节并不严重,一审法院判决其赔偿6.6万元(6000元/张)的数额明显偏高,二审法院判决考虑到A行侵权情节较轻等因素,改判其赔偿2.5万元(约2000元/张)的数额比较合理。

相关启示

近年来,为提升品牌价值、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国内商业银行纷纷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加大广告宣传力度,以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个别商业银行过多地追求广告效果,往往忽视了广告宣传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从而使自己陷入广告纠纷中。本案虽然最后由广告公司承担了赔偿损失,但如何使自己的广告既能达到有效的宣传效果,又不至于违法侵权产生纠纷,仍是商业银行应当重视的一个法律问题。

加强产品广告宣传管理工作,妥善宣传金融产品

广告宣传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既包括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商业银行在利用广告进行产品和业务宣传时,不能盲目追求广告效果,还应注意广告的内容、程序等是否依法合规:一是注意广告中所使用的标语、图像、形象设计等没有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肖像权;二是广告内容不得含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涉及的内容,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例如不得使用国旗、国徽或国歌;三是注意广告用语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防止出现贬低竞争对手的言辞;四是申请广告时,要严格遵守《广告法》规定的程序,避免因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被广告主管部门处罚。为加强银行产品和业务广告宣传管理工作,商业银行可设立单独的广告宣传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广告创作、、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等事项,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把好广告商准入关,妥善签订广告合同

广告商的经验、技术、信誉等因素是关系到广告宣传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防范法律风险最重要的环节。因此,商业银行要结合产品和业务广告宣传需求,科学、合理地评价广告商,通过集中采购程序,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报价相对合理的广告商,与广告商签订的广告委托设计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涉及商业银行重大利益的合同条款不可或缺。例如,广告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是否允许广告商将设计工作转包条款,权利瑕疵担保和责任分担条款(即广告公司保证任何人不会对商业银行使用该广告作品提出任何异议和主张)以及违约条款等。合同签订前,须征求本行法律事务部门意见,确保合同合法有效,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