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管理措施合集12篇

时间:2023-08-30 09:15:26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篇1

近年来,各大企业在物资采购管理上都进行了一定的规范,采用物资招标采购模式更利于全面了解当前市场物资供需、价格、供应商、物资质量等情况。同时也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保证了物资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利于控制物资质量与价格,减少违规操作,提升企业经济效益。

一、项目物资招标采购概述

(一)物资招标采购定义及优势

所谓的物资招标采购,主要是指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通过招标的方式获取物资,并给物资供应商提供更加公平、公正、有序、合法的竞争机会,最终确保企业所采购的物资成本更低,质量更佳,最大化企业的经济效益。

通常企业项目物资招标采购都是面向全社会的企业经营行为,采购的相关信息、宗旨、要求都将公布于众,实现信息透明化,大大增加了企业物资采购的渠道,便于开发新的市场。同时,物资招标采购对于物资质量的要求更高,很好的限制了企业采购中的资金管理,避免了企业采购腐败现象的出现。从市场经济学原理来说,采用物资招标采购模式实行管理工作是符合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往往能够用最合理采购成本完成企业项目的物资采购任务,无限的接近物资本身的价值。对于企业而言,利用物资招标采购模式能够很好的规范企业的物资采购行为,并确保物资的质量,进而提升企业整体的经济效益。

(二)物资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

随着现代社会各大企业规模效益的不断提升,物资招标采购已成为实行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要模式,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缺乏系统完善的物资招标采购制度。许多企业在项目物资招标采购上,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使整个工作流程形同虚设。同时企业领导和工作人员不适应物资招标采购的新要求,偏重使用传统的采购管理方式,在招标采购管理上缺乏一定的执行力。例如:国家电网公司要求基建项目超过50万的设备,或是其他材料费用20万以上的需通过省网或是国网公开招标完成。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将竞标项目拆分,尽量满足自行采购的权限要求。

其次,招标采购工作人员整体业务素质不高。由于企业项目物资招标采购工作周期较短,所需人力也相对较少,因此往往没有专业的招标采购团队。在有项目需要进行物资招标采购时,临时安排工作人员参与,缺乏专业物资管理与采购经验,难以满足物资招标采购管理需求。同时,许多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的业务素质,对市场调研不充分,设计的采购方案不全面,会大大影响项目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的效率。

最后,企业物资招标缺乏相应的监督,也会出现许多问题。例如:企业在公开招标信息前,内定中标供应商,出现虚假公开招标的情况;或是在对参加招标的供应商的物资质量监督不严,出现盗用相关证书、伪造信誉的现象;还有的企业过分注重物资采购的标价,使得供应商为了中标,大幅降低标价而忽视物资质量考量,使得企业招标采购的物资质量不佳。

二、优化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措施探析

(一)建立完善物资招标采购制度,提高执行度

以往的企业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多以职能部门合同方式呈现,在确定好采购物资数量后,重点考察价格,对物资质量要求并不严格,大大影响了企业物资的质量,很容易出现因该请采购与关系采购而导致的采购腐败现象,形成采购漏洞,造成企业资金损失[4]。因此,在实行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依照相关招标法律法规来建立与企业相符的物资招标采购制度。对企业物资招标采购的业务内容、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与问题处理进行规定,在物资招标采购中严格执行。

(二)配备专业的物资招标采购人员,提升整体业务素质

项目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对于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为了进一步提升管理工作成效,必须建立专业的招标采购机构,配备富有现场经验的人员,并对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业务技术、综合素质等进行严格考察,确保职能与岗位相匹配。同时,要加强对物资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培训锻炼,尽量增加相关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从而提升工作人员的采购水平,便于正确掌握物资招标采购的要领,完成企业项目的物资采购。当然,在进行物资招标采购过程中,还需要工作人员本着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到面面俱到,并要不断学习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更好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三)加强对物资招标采购的监督,确保物资的质量

企业项目物资招标采购是一个涉及范围广的项目,为了确保各个环节的顺利完成,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最终确保企业所采购的是价格合理,质量满意的物资。首先,需要对招标整个过程进行完善监督,进一步增加招标过程的透明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信息,资质审查公告,避免出现虚假公开招标的情况。其次,为了避免出现供应商伪造参与竞标,需要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资质,尤其是对其物资质量进行严格监督,并公开供应商的资质与采购单价。最后,企业要通过物资招标采购相关制度,公开公平公正的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并严格监督各个环节,尤其是物资质量。同时建立招标工作内部考核,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标采购操作规范,物资数量、质量、价格与市场行情相符,最大化的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代企业中采用物资招标采购模式对于物资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优势,通过不断的优化创新措施,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篇2

采购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重中之重,项目管理中如果将采购工具运用好便可以较好的控制成本及提高效率,而项目采购中的重要工具之一招标管理尤为重要,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项目招标管理进行分析,以供工程项目采购人员借鉴。

1 项目采购概念及采购中招标管理的简介

项目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按采购标的种类分类如下,采购货物如:原材料、设备产品等,采购工程指建筑工程如: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采购服务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方面,如:金融保险、咨询服务等。

采购范围比较广泛,其中概括以下五个方面分别为:1、现货采购、远期合同采购和期货采购。2、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3、直接采购与间接采购。4、招标采购。5、网上采购。

工程项目采购应用最重要的工具便是项目招标,项目招标是通过项目实体引入竞争体系,公开或邀请竞标单位进行比较,最终确定合理的单位作为项目合作单位。项目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在许多企业还将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招标纳入招标范畴。

2 项目招标管理在项目实际中的“3S1L”体系及运作模式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招标管理应贯穿整个项目的寿命周期,只有将招标管理合理安排,才能够较好的保障项目的进度及质量。

首先,在项目管理初期,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建造标准、投资的控制等自身情况,编制各个阶段的招标计划,招标计划必须预留项目招定标时间、材料设备进场时间及工程进展时间,只有充分考虑以上因素,才能保证招标进度能够满足项目的开展进度,在这里也引入3S1L体系, 分别为:Speed(速度),Safety(安全),Surely(可靠)和Low(低费用)。而在项目初期时必须保证招标Speed(速度)能够跟的上项目进度。

第二,项目全寿命周期中招标计划基本排定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保证招标实施的Safety(安全性)。

在这里,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招标制度及监察体系,例如:为国有资产投资招标项目必须履行国家建筑企业市场招标流程。其次,委托具备招标资质的招标公司进行招投标管理,以保证招标过程中的安全性。最后,招标活动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纪检、审计部门的监督,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在招标管理安全性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同样需要保证项目招标管理的可靠性--Surely(可靠)。

招标管理可靠性主要是对在招标管理实施过程中的可操纵性,在项目招标管理有合理的计划及安全的体系的前提下,如何使招标能够具有可操控性,成为项目招标实施过程中重点。

首先,对招标过程中的项目进行招标类型分类,并根据招标类型分类,确定采用何种招标模式

招标在前文中提过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

招标中的公开、邀请招标为招标常规模式,公开招标是指采购机构或其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是一种透明度较高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是招标项目的标准及条件比较明确及招标内容适合公开。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以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一般邀请的供应商为3-10个。

项目竞争性谈判及单一来源采购为招标的辅助模式,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与多家供应商就交易条件分别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最后选择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项目竞争性谈判主要是招标项目为单一、垄断供应方(如电力、采暖等)或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产品设备,在这里需要根据竞标方将近期的资料(如合同、投标文件)提报于招标方,以便招标方根据相关资料与竞标方进行谈判确定合理价格。单一来源采购主要是供应商是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可以以最经济的形式得到产品或服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在以上各招标模式中选取最合适的模式对招标项目进行套用,保证项目招标的可靠性。

其次,建立供应商目录体系及后评价制度,保证中标的单位是经过考察、确定,最大程度满足项目要求。且经过后评价制度较好的单位进行优先考虑,对较差单位进行清除。

最后,根据招标项目的预算额度进行招标管理的流程梳理,如预算金额较大的项目建立完善的评审机制,保证招标过程更加合理、可行。

第四,建立招标工作前的预算体系,在招标前根据市场情况编制标底,根据招标标底进行现场开标,合理低价中标,最大程度的满足Low(低费用)要求。同时为防止“低于成本价中标,恶意高价索赔”的情况出现,对招标采购进行前期控制。

3 项目招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在现阶段的项目招标管理中仍存在许多问题,也影响了招标的正常运行,根据招标中的实际运作经验,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招标过程中未形成战略采购,仍然处于招标尝试阶段,这样既节约不了成本宜保证不了质量。例如像水暖管材的采购,国内有知名的管材如“伟星”、“金德”及“联塑”等,在招标过程中有的企业为节约成本使用较差的管材,最后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招标前期采取措施,利用集团优势与知名品牌进行战略合作及谈判,通过许多项目较大的工程量来吸引知名品牌,并获取较低的价格,形成年度采购,这样不仅工程质量得以保障,成本亦能相应降低。

第二,招标过程中存在着腐败现象,例如利用个人权利介绍熟悉单位进行投标最终中标;收取回扣确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以次充好等。采取措施为:加强监管力度,对招标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严格执行招标、定标流程并采用综合评标法,削弱个人独断行为。多方面进行考察保证最大程度满足招标要求。

第三,招标过程中形成“围标”现象。采取措施:形成行业供应商目录,每次招标过程中引进资质好、产品优、服务好的新的投标单位,以防止招标过程中原投标单位进行串标,哄抬价格。同时前期进行标底编制,在招标过程中控制价格。

第四,无招标前预算体系,招标后成本无法控制。许多招标在前期无招标控制价,致使招标后招标项目超支,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许多招标前期未进行考察论证,设计标准较高的产品,在前期设计成本便不可控制。采取措施:招标前对设计层层把关,较大的招标项目可以采取讨论会的形式确定设计后再进行招标采购,且招标采购前提前进行预算编制,合理控制成本。

第五,招标考察、议标不细致,导致中标单位不能最大满足要求。招标考察、议标为招标的重要环节,在过程中应采取推荐与评标、定标相分离”原则,即推荐投标人或者考察、筛选投标人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定标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和考察入围工作。在考察过程中应对潜在中标单位进行严格考察,列出项目明细条件保证中标单位满足要求。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篇3

(一)会计人员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等不能真正落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近年来,有些高校由于会计工作秩序混乱,核算不实而造成的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如常规性的印章、票据分管制度,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使用制度,会计人员分工中的“内部牵制”原则,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等得不到真正的落实等等。印章和票据分管措施实施不到位,给学校资金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风险。空白支票的保管和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为不相容职责,如果由同一人承担,可能出现付款金额或对象错误未被及时发现而错付款项,甚至出现学校资金被盗用或挪用的风险,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有些高校规定了“不相容职务之间实行定期轮换”,但未建立关键岗位定期轮岗制度,没有明确要求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需要进行轮岗,轮岗操作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导和约束。校内多数部处目前人力资源稀缺,同时处内业务杂多而繁忙,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和岗位从业能力的关键岗位轮岗备选人员较少,给关键岗位轮岗带来执行上的困难。这样可能导致学校未能及早发现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不利于促进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和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不能充分发挥轮岗带来的加强协作、预防舞弊、储备人才等作用。也不利于克服人员长期在同一岗位上工作的疲劳效应。

(二)未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目前部分高校预算管理现状与财政部提出的内部控制预算监督与控制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上述现象可能导致以下风险:预算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监控,可能导致预算执行不力,预算目标难以实现;缺乏健全有效的预算反馈和报告体系,可能导致预算执行情况不能及时反馈和沟通,预算差异得不到及时分析,预算监控难以发挥作用;预算分析不正确、不科学、不及时,可能削弱预算执行控制的效果,或可能导致预算考评不客观、不公平;对预算差异原因的解决措施不得力,可能导致预算分析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管控作用。

(三)高校招标工作缺乏统一规范

目前高校招标工作较为分散,负责不同类型采购业务的多个部处均涉及招标工作。例如,基建部门负责新建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业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修缮、改造类基建项目的招标采购业务,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类资产的招标采购业务,科技部门负责专利代理公司的招标采购业务,学校其他部处或学院在采购外部服务时也涉及部分招标采购业务。同时,关于各类招标采购的制度规定也分布在不同的制度文件中,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办法》中对基建类项目的招标采购程序进行了规范,《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对仪器设备类资产的招标采购程序进行了规范。但其他类型的招标采购业务缺乏制度规定,学校尚未制定相关的制度文件加以约束。上述招标采购业务缺乏统一规范,一方面可能导致部分部处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指导,招标采购业务存在控制缺失或薄弱环节,无法发挥招标采购降低成本、防范舞弊的作用;另一方面,不同部处由于工作经验和业务水平的差异,也导致不同的招标业务控制措施效果强弱不一,降低学校对于采购业务风险的防范能力。

二、完善高校内部控制的治理措施

(一)完善并落实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有效

首先,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规则。高校内部各单位要对银行预留印鉴加强管理,财务专用章应有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学校应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执行制度规定,银行预留印鉴和空白的结算凭证应由财务部门非出纳人员和出纳人员分别掌控,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如因借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由财务部门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赔偿责任。财务部门人员办理业务需要使用银行预留印鉴时,需将相关资料交由保管人员复核,确认事项真实、符合用印条件后方可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其次,建立完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一是对参与轮岗的“关键岗位”范围进行清晰的界定。关键岗位具体应包括预算编制、决算编制、绩效考评、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账户管理、印章管理、采购和验收管理、资产保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债务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会计管理、内部审计等岗位。学校及各部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度或发文的方式,明确哪些关键岗位工作人员需进行轮岗。二是开展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轮岗。进行轮岗前,应挑选、考察合适的员工,确保员工具备一定的岗位从业能力和专业技术技能,并与备选员工进行岗前沟通,向备选员工阐述工作内容、性质,程序等,了解当事人对轮岗的意愿或建议。轮岗工作开展前应制定具体的计划,明确轮岗的时间、轮岗目标、考核标准、轮岗风险评估及协调机制,避免实际工作的随意性。提前开展安排新岗位岗前培训。岗位调换后,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方法都与以前有所不同,学校应对接替工作岗位的人员进行相关培训、补充新知识,从而帮助员工平稳过渡至新岗位,保证业务正常开展,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避免工作混乱、效率降低。做好轮岗的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时确保工作文件、进度工作、各项资源完全移交,方便接替工作岗位的员工能够迅速接手工作。

(二)建立综合预算执行的监控和分析体系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篇4

随着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企业要想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必须采取科学的措施,合理压缩生产成本,保证企业具有更多的利润空间,才能有效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于工程施工企业而言物资采购不仅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也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成本输出。采用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方式,利用物资采购方规模优势,达到最大限度降低成本的目的,从而实现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且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还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内控管理能力,有效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力。因此加强工程施工企业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对工程施工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的应用优势

(一)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工程施工企业实行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的方法,利用规模优势可有效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工程施工企业所需要的物资量十分的大,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可吸引到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其中,方便施工企业进行招标、询价,从而选取最优的价格,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并且采用物资集中招标不仅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采购成本,还能有效提升企业的物资管理水平,使物资管理更加的规范化、有序化。同时采用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的方式,还有利于精简采购队伍,减少岗位设置,这也有利于降低建设成本。

(二)可提高施工企业的话语权。工程施工企业在采用分散的采购模式的时候,施工企业的各个单位自己采购本部所需的物资,分别与不同的供应商合作。这种采购模式增加了采购时间,降低了采购效率,并且由于采购物资的数量有限,很容易形成卖方市场,没有任何采购优势。但是采用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属于买方市场,使施工企业拥有更多可选择的供应商,同时在采购的过程中施工企业占据绝对的优势,使企业获得较低的采购价格。通过集中招标采购的方式,在招标的过程中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话语权,使其更加具备议价的主动权,除了可以降低采购成本外,还可以决定有利的付款期、交货期。

(三)有利于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其采购物资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对施工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通过集中采购的模式,可加强与诚信度高、综合实力好的供应商合作,使采购渠道更加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也有效保证了供应采供的质量,为工程项目的整体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程施工企业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施措施

(一)施工企业需要做好物资集中采购的规划。对于工程施工企业而言,物资采购的数量以及种类十分的繁杂,因此在采用集中招标采购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做好物资采购规划,使物资管理与物资集中供应达到和谐统一。为了保证物资集中采购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在制定规划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遵循准确性和代表性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还是依据施工企业集中物资采购的经济和以往的物资采购数据决定,具有较强的科学性;二是遵循可行性和预测性的原则。物资集中采购规划必须以施工企业的实际需求为主,其可行性也是采购管理规划的基础。并且施工企业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较多的突发事件,因此集中采购规划还应该具有一定的预测性,设立完善的预警管理机制。

(二)推行动态化集中采购。对于施工企业采购工作而言,降低采购成本也是采购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但是在实际的采购工作中,不能将集中管理固态化,应该根据实际的采购工作,实行动态集中采购方式,以实际为依据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如果需求计划提报时准确性较差不能完全覆盖同类物资的不同型号,可将该型号物资根据历年的需求量给予估算,将数量不确定因素综合考虑到报价中,实际采购量以双方订单为准。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是企业有序运行、依法合规管理的基本保证。要健全和完善集中采购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强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控制设计指定、用户指定、提前实施等现象。根据采购实施情况,不断优化完善制度和流程,加强供应商管理,适时对供应商开展调研,实地考察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和设备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完善供应商考核体系,严把资质审查关,确定供应商准入标准、考察标准、量化考核标准等,出台不良履约供应商的应对措施及违规投标供应商处理办法,全方位优胜劣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集中采购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结语

总之,工程施工企业采用集中招标采购管理的方式,有利于降低施工企业的采购成本,使企业获得较大的盈利空间,提高了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是目前企业采购管理变革的重要方式,并且在施工企业的物资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实际的生活中必须结合企业实际,积极的推行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管理。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篇5

现阶段,我国石油企业存在物流层面多层设置库房、多头采购以及重复储藏等各种情况。一般来说,石油企业因为同个企业内部中包含许多从属机构,市场与施工区域较为分散,招投标实时情况与日常招标采购市场信息无法实现企业内共享,导致采购过程与结果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这为一些供应商提供了钻空挡的机会,引发排挤优质产品参与竞标、随意抬升报价、相同材料在不同采购机构差异报价、供应商轮流陪标坐庄以及供应商恶意竞标串标等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导致石油企业物资采购的成本无法得到有效控制[1]。

一、石油企业招标采购中存在的不足

(一)招标方与投标方的信息出现矛盾

石油企业没有形成一套健全的采购制度,仍然存在着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招标公开范围局限、招标采购对象不清楚等不足,导致招标采购流程后,供应商不明白监督的证据。也就导致供应商与经纪人之间发生了信息矛盾的情况,非常容易导致“暗箱操作”的情况。比如,部分区域实施“人情标”、“假投标”,又或者限制招投标的范围,导致招标形式流于表面,在合法的表面情况下出现许多“暗箱操作”。

(二) 招标采购存在重复参与的情况

尽管我国早就已经颁布过《招标投标法》,并且国内各个石油企业也针对自身的招投标工作做出来明确的规定,然而因为物资供应关系到管理机构、设计机构、施工机构以及建设机构等多个机构,各个机构之间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导致石油企业招标采购当中存在着多头管理、重复参与的情况,执行层与管理层之间的职能互相交叉,管理机构对执行操作工作干涉过多,导致招标采购工作缺乏规范性[2]。

(三)招标进程欠缺规范

国内各个石油企业的工程总承包与工程设计一般都是运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然而部分石油企业的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不够明确、内容不完善,缺乏详细的定标标准、评标措施以及打分准则,对于招标过程中发生的重要事情缺乏详细的记录,给予投标机构做标书以及评委评标的时间不足,更有甚者,招标过程只是流于形式,根本无法形成有效的正当竞争。

二、加强石油企业招标采购控制的具体措施

(一)建立健全专家库

要想有效保障公开招标的合法性,充分展现招投标过程的权威性,不应当采用地域限制去约束专家的选定,这就需要选取一些拥有丰富经验与专业理论技术的人才进入到政府采购的专家库。现阶段,国内针对招投标行为实施的技术监督还存在许多问题,要想使得评标工作具有公开性、公平性以及合理性,就必须要推动技术监督工作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强招投标咨询部门的建设工作。只有当社会中具备了高效、独立的招投标咨询部门,才能够有效规范我国的招投标市场。

(二)公平、公正、公开招标

石油企业自身采购工作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公开招标采购的比例,《招投标法》当中规定,只要采购金额超出了限额标准、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必须要实施公开的招标采购,任何机构与个人都不可以将应当采用招标模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模式来避开招标。

依法开展评标、定标工作。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保证评标委员会开展公正、公平的工作[3]。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的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严格根据评标文件的相关准则,针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加强管理,避免“暗箱操作“的事件发生,纪检机构、财务机构、审计机构以及采购机构必须要通力合作,针对采购工作中的每个部分实施严格、全面的管理。

(三)分离决策、监管、操作

构建一个约束有效、部门精干以及反应迅速的招投标管理部门是保障招投标工作有序开展的先决条件。首先,构建石油企业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其负责领导与决策各个招投标工作,针对整个招投标进程当中的重要时间实施调研,给出决策意见;其次,构建石油企业招标市场管理机构,其主要责任在于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招标管理措施,安排制定招标的相关计划,针对各种类型的招标活动实施监管。最后,构建石油企业统一的招投标管理中心,严格根据相关的招标方法与招标规则来进行各种招投标活动的惩戒,为各个招投标活动提供良好的平台以及相关的配套服务。分开设置对应的机构,分离相关的权利与责任,才可以有效捋顺监管方面、决策方面以及操作方面这几者之间的关系,使得招标采购工作能够更好的开展。

三、结语

石油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其具备其他各类型资源难以比拟的关键作用与地位。笔者在文章中仔细分析了当前石油企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仍然存在的不足,同时提出了一些应对的措施,尽管其只是做了一些较为细微的调整,但是细节决定成败,这些细微的调整有时却能够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倘若石油企业各个机构都能够将行动付诸实践并落实,必然能够推动石油企业的招标采购工作进入标准化与规范化的途径,从而有效提升有效企业的采购效益,推动石油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篇6

 

 

    一、他山之石可攻玉

    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对各国经济影响显著。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中,政府采购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至15%。[1]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潜力巨大,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进入这一市场寄予很高希望。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之时,一些国家便要求我国一并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我国也作出了相关承诺。

    2008年初,我国提交加入gpa的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开启加入gpa进程。因此,在未来加入该协定及承担相关条约义务后,我国如何充分利用其例外规定,继续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服务于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成为一个重要且紧迫的研究课题。[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法》第34条也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但它们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亟待相关具体措施加以落实。为此,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即将出台。[3]尽管如此,“暂行”一词说明其仍需完善。特别是在遵守gpa规则的基础上,在未来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中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仍需继续探讨研究。而了解与分析其他主要wto成员政府采购法律的有关规定,既有助于我国判断其在gpa谈判与实施中的立场,并制定相应策略,也可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德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尤为突出。[4]虽然在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概念与规模划分仍存在理论分歧,但根据其官方标准,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5千万欧元的是中小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1百万欧元。以此概念为据,中小企业占到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大约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由中小企业贡献,中小企业实现德国国内净投资的45%,并提供全国超过70%的就业和约83%的培训岗位。因此,中小企业被视作德国经济的命脉。[5]德国政府明确地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几乎每一个州都制定有中小企业法,甚至一些州的宪法还明确规定,应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包括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

    二、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叠床架屋

    为研究与理解德国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规则,有必要先对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作一简要介绍。[6]由于历史传统以及为实施欧盟相关法律而进行的拖泥带水的改革,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十分复杂。

   

    德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是联邦的《预算原则法》第30条“公开招标”,以及据此制定的《联邦预算条例》以及各州及地方政府的预算条例,统称为“联邦预算法”。其具体实施办法则是规定于《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b)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l)之中。划分两个条例的缘起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当时,由于政府机构设置和分工的原因,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负责建筑工程的招标和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并各自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章程。这一体制被继承下来,并在其基础上形成了上述两个条例。这是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传统的国内法体系。

    为工程项目招标专门立法的方式最初也为欧共体政府采购法所借鉴。欧共体在1970年代制定的《货物采购指令》和《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加上1992年的《公共服务采购指令》,直到2004年才一并为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所取代。

    为实施《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德国在1997年专门制定了《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以下简称vof)。1998年,德国又颁布一个统一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法律,通称为《招标法修订法》;并在2001年制定《招标条例》,作为一个非常简短的指引性质的条例,用以连结《招标法修订法》和前述三个原有条例。此后,《招标法修订法》被纳入《反限制竞争法》,成为今天的《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

    为实施2004年以来欧盟政府采购法的诸项新指令,德国又启动了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的改革。经过数年的争论之后,改革终于在2009年完成,其结果是:第一,以专门的《公用事业条例》来实施欧盟2004/17号《欧盟公用事业指令》。第二,对于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的实施,仍然保留划分三个条例的传统体系。其中,因《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原本就是为实施欧盟法而制定,故被基本保留。另外两个条例,即《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在基本保留原有结构的基础上,将原有条款放到条例第一部分;此外,为实施欧盟法,另设条例第二部分,虽然其规则大多与第一部分的规则相同,但第二部分专门适用于应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活动。概言之,《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的第一部分适用于未达到欧盟门槛价(即不必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两个条例的第二部分以及《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公用事业条例》则是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结果。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拆分招标

    《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名为“公共项目的招标”,其第1条(即《反限制竞争法》的第9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其中第3款便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在2009年完成的政府采购法律改革中,该第3款规定是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条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新规定是在旧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为更加准确和深入地理解现行规则,了解2009年修订前的第3款之规定十分必要。

    第97条第3款在2009年修订以前的表述较为简短:“中小企业利益应优先通过专业分工或分批方式招标而得到适当照顾。”

    据此,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被确立为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照顾中小企业利益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合法考量因素。相对于第97条第2款所规定的平等待遇的一般原则而言,第3款构成其例外。[7]

    值得注意的是,第3款要求的是对中小企业利益的“适当照顾”。这意味着立法机构并没有赋予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一般性的优先地位,[8]尤其不能违背第97条第5款规定的最经济标的原则。[9]那么,如何照顾为“适当”呢?立法者在借助这个模糊概念为行政与司法实践留出斟酌空间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实现“适当照顾”应优先采取的方式,即拆分招标。

    拆分招标指的是将一个采购项目细分成若干小的项目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空间或者数量的标准拆分,则是所谓“分批招标”,例如将某项地下隧道工程分成多个路段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特定的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来拆分,则是“专业分工招标”,如将该隧道工程的不同种类的任务分别进行招标。

    从上述第3款的措辞来看,拆分招标只是为照顾中小企业利益而应“优先”采取的措施。由此可能产生两个问题:第一,除了拆分招标外,法律是否允许其他措施的采用?第二,“优先”不等于“应该”,那么,应根据什么条件决定是否拆分招标?对于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第三项的规定,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德国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对此多有阐释,而在此基础上2009年的政府采购法改革对第3款的规定作出了修订。

    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的规定是:“中小企业利益应在公共项目招标中得到优先的照顾。项目应按数量或按专业领域拆分招标。如果经济的和技术的原因要求,多个这种拆分项目可以一并招标。”

    关于前述第一个问题,尽管旧规定没有排除采用其他措施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拆分招标是唯一没有引起法律争议且得到有效实施的措施[10]这一实践在新规定中得到了确认。根据新规定,“照顾”的限定语不再是“适当”,而是“优先”;“优先”一词限定的不再是拆分招标这一方式,而是“照顾”。易言之,新规定一方面要求对中小企业的利益予以“优先照顾”,而不再仅仅是“适当照顾”,但另一方面,拆分招标成为了唯一得到明文规定的“优先照顾”中小企业利益的措施。因此,虽然在条文用语上与旧规定不同,新规定并没有改变而是确认了既有实践,且在法律上消除了实践中因其他方法的采用而产生的争议与疑惑。

    然而,新规定的措辞可能带来新的疑问:如果拆分招标是唯一的“优先照顾”措施,那么,第3款第一句可能丧失单独存在的必要;因此,根据有效解释的原则,第一句是否要求除拆分招标之外(即在授予合同时)也优先照顾中小企业,进而违背平等原则呢?对此,有学者指出,根据修订《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的立法说明,立法者仍旨在招标程序的设计上——通过拆分招标的招标方式——给予中小企业优先照顾。[11]因此,“优先照顾”一词不应解释为在授予合同时也给予优先。第3款的宗旨仍然是,让中小企业不会因为规模的原因而丧失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平等机会,合同的授予依据的仍然是最经济标原则。

    四、拆分招标措施有效性的保障:规则-例外

    关于依据何种前提条件决定拆分招标与否的问题,虽然旧的第97条第3款言之不详,但在其时的两个招标条例中有着进一步的规定。

    原vob第4条规定,大规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尽可能拆分招标;分属不同手工业、商业行业的工程任务通常应按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拆分招标,但基于经济的或技术的原因可一并招标。

    原vol第5条则规定,只要按照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系属合适,采购人即应拆分招标,以使中小企业也能参与此等拆分部分的招标;有关安排应以避免非经济的拆分为准。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拆分招标应是通例,不拆分招标是例外,采购人有责任作出特别的解释和说明,即拆分与不拆分之间是一种规则-例外关系。对于可以据之放弃拆分的具体理由,原有的各项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一致。学说认为,采购人不能仅仅一般性地表示,不拆分对于达成项目的目标更有利,而是必须说明确切的理由;采购人也不能仅仅指出,拆分招标会带来额外的协调困难以及相应的管理负担,因为立法者的意图是愿意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承担这些负担。而一个德国法院的判决认为,只有当分批采购将造成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或将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时,方可放弃之。[12]

    现在,这一规则-例外在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以确立,并且按照该修订的条文,vob和vol两个招标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新的vob第5条第2段与vol第2条第2段使用了与第97条第3款第二句和第三句基本一致的措辞。此外,vol的解释性说明进一步就放弃拆分招标作出了两点阐释:第一,它例举了允许放弃分批采购的理由,包括: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协调费用的降低、更容易实现担保和保证的承诺、因分批采购而造成的非经济性的拆分。对于最后一个理由,该解释特别指出,当项目本身的金额已经足够小,使得中小企业的参与本来就可行之时,再进行拆分便是非经济性的。第二,在条例第20条所规定的招标过程的记录要求中,解释明确指出,记录内容必须包括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藉此,采购人的这种举证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五、拆分招标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以欧盟法为参照

    通过拆分招标的措施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国际法特别是gpa有关规则的问题,对于我国是否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的做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德国学界甚少关注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但不乏对该措施是否符合欧盟法的讨论。而以欧盟法为参照分析拆分招标的合法性,既有助于把握欧盟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能为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分析提供借鉴,因为欧盟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与gpa相似,基于欧盟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示范效应,wto规则的解释常常借鉴欧盟法的规则和判例。

    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保护残疾人就业等一样,是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在政府采购中应予考虑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26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人可以为采购项目的执行规定附加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与共同体法律相符且在招标公告或文件中明确说明。这些条件尤其可以与社会的和环境的考量相关。”该条明确承认社会的和环境保护的因素可以在采购活动中得到考虑,却没有提及中小企业发展。[13]但该指令多次提及拆分招标,如第9条第5款。这表明,欧盟法中虽没有和德国政府采购法相似的规定,但至少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本身符合欧盟采购指令。德国在政府采购中采取此种方法,系在欧盟成员国实施指令所拥有的酌处权范围之内,与欧盟指令并不相悖。

    上述指令第26条还要求,有关条件必须“与共同体法律相符”。其所指为欧盟基本法即欧盟基本条约的相关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四大自由”[14]特别是货物流通与服务自由的规定。德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拆分招标的规定,既没有限制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的国籍,也没有限制大型企业的参与。唯一或可质疑但并不充分的理由是,中小企业在德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显著高于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比重,可从这一规定获益的企业中德国企业将占更大比例。

    拆分招标与欧盟法的相符性还可以德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嬗变为佐证。在2009年修订之前的vol中,除了拆分招标之外,还有另一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其要求,在限制性招标中,作为通例,在合理范围内采购人也应邀请中小企业参与。该项规定为中小企业参加此类政府采购提供了保证,实际上赋予中小企业一种优惠待遇。与拆分招标不同,此种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定,在欧盟指令中没有提及,即没有通过该方式得到欧盟法的承认。尽管从法律规定上看,其并未与企业的国籍相联系,也没有要求在授予合同时优先照顾中小企业,似乎不存在对外国供应商的歧视。但是在实践中,采购人通常会邀请为其所熟悉和了解的中小企业——以常理而言,自然多为来自本地或附近区域的企业。因此,这种实践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事实上的歧视,甚至构成一国内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歧视。由于这种“符合常理”的实践可能违反欧盟法,在2009年的法律修订中,该项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措施被删除,而拆分招标的规定得以保留和澄清。由此可见,与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则不同,立法者相信拆分招标经得起欧盟法的考验。

    最后,各欧盟成员国适用欧盟政府采购法、在欧盟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是以达到欧盟法所规定的门槛价为限的。因此,如果拆分招标导致项目低于门槛价而规避了欧盟法的适用,则也可能与欧盟法不符。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9条第3款禁止为规避指令而人为降低项目价值。而且针对拆分招标,指令第9条第5款作出专门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考虑是否适用指令时,应将拆分招标的各项目价值累加计算,如果累计值达到门槛价,则指令适用于每个拆分后的项目。因此,在遵循这些规则的前提下,拆分招标不会引起规避欧盟法适用情形的发生。

    六、启示与借鉴

    目前,各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各不相同。其中一些措施与gpa的相符性甚为可虑,例如,中小企业应获政府采购合同的最低份额、在评标时给予中小企业投标一定百分比的优惠等规定。[15]有些措施即使没有明确限制可获得优惠的企业国籍,也有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歧视。而前文分析表明,德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拆分招标规定不违背欧盟法的有关规则,基于同样的理由,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既得到了gpa的承认,[16]其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亦应符合gpa中非歧视、合同授予标准等规则。因此,此种措施应为我国政府采购法所采用。具体而言,德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具有三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一,德国政府采购立法不仅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性条款,而且明文规定应以拆分招标为具体措施。在我国,相关立法仅包括以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规定,对具体实施的手段尚处于探索实验及积累经验的阶段,《政府采购法》尚未规定具体措施。在此背景下,确立像拆分招标这样与gpa规则相符的具体措施意义尤为重大。因此,我国应考虑修订《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以拆分招标的手段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法律规定需要相应机制保证其得到切实遵守。德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拆分招标是常例,不拆分是例外”,要求政府采购人明确说明和记录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约束采购人,使其不能轻易规避拆分招标的要求;如果说明理由不充分,很可能在事后审查程序中因此败诉,承担赔偿责任。就我国而言,尽管拆分招标会给公共采购人带来一些协调和管理上的负担,但其应服从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符合gpa规则的需要。因此,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拆分招标的规定的同时,宜相应作出此种规则-例外的约束。

第三,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上,德国法律规定也有一个从原来的未禁止其他措施到现在仅允许拆分招标的渐进发展过程。因此,根据我国国情,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可考虑在明确规定拆分招标的同时,暂不禁止其他措施的采用,允许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其他措施的有效性及其与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

 

 

 

 

注释:

  [1]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gproc_e/gproc_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2]关于我国加入gpa对策的总体性研究,可参见肖北庚:《wto〈政府采购协定〉及我国因应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3]“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即将出台”,载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org.cn/newsdetails_nid_843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4]例如在美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一半的就业岗位,载美国小企业局网站http://web.sba.gov/faqs/faqindex.cfm?areaid=24,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5]“中小企业政策”(“politik für den mittelstand”),载德国经济技术部网站http://www.bmwi.de/bmwi/navigation/mittelstand/mittelstandspolitik.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6]关于德国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体制,参见白留杰:《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载《中国政府采购》2007年第10期。

  [7]第97条第2项规定:“应平等对待招标程序参与者。本法明文规定或许可差别待遇者,不在此限。”

  [8]m.kaltenborn,mittelstandsfrderung im konflikt mit europischem vergaberecht?,in:gewerbearchiv 2006:8,322.

  [9]第997条第5项规定:“应将合同授予最经济的投标。”该最经济标即gpa所规定之最有利标。

  [10]例如,根据德国法院的有关判决,以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方式代替拆分招标,不足以实现立法目的。

  [11]a.kus,losvergabe und ausführungskriterien,in:neue zeitschrift für baurecht und vergaberecht 2009:1,22.

  [12]m.kaltenborn,mittelstandsfrderung im konflikt mit europischem vergaberecht?,in:gewerbearchiv 2006:8,323.

  [13]当然,以中小企业在提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由,或可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纳入社会因素的范畴,但其在更大程度上是一项经济政策。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篇7

一、他山之石可攻玉

政府采购规模巨大,对各国经济影响显著。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中,政府采购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0%至15%。[1]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潜力巨大,各国政府和跨国公司对进入这一市场寄予很高希望。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之时,一些国家便要求我国一并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我国也作出了相关承诺。

2008年初,我国提交加入gpa的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开启加入gpa进程。因此,在未来加入该协定及承担相关条约义务后,我国如何充分利用其例外规定,继续运用政府采购手段服务于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成为一个重要且紧迫的研究课题。[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有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法》第34条也要求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但它们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亟待相关具体措施加以落实。为此,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即将出台。[3]尽管如此,“暂行”一词说明其仍需完善。特别是在遵守gpa规则的基础上,在未来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完善中如何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仍需继续探讨研究。而了解与分析其他主要wto成员政府采购法律的有关规定,既有助于我国判断其在gpa谈判与实施中的立场,并制定相应策略,也可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提供借鉴。

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德国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尤为突出。[4]虽然在德国对中小企业的概念与规模划分仍存在理论分歧,但根据其官方标准,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5千万欧元的是中小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员工人数在10人以下且年营业额不足1百万欧元。以此概念为据,中小企业占到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大约德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由中小企业贡献,中小企业实现德国国内净投资的45%,并提供全国超过70%的就业和约83%的培训岗位。因此,中小企业被视作德国经济的命脉。[5]德国政府明确地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几乎每一个州都制定有中小企业法,甚至一些州的宪法还明确规定,应促进和保护中小企业。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包括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

二、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叠床架屋

为研究与理解德国政府采购法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规则,有必要先对其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作一简要介绍。[6]由于历史传统以及为实施欧盟相关法律而进行的拖泥带水的改革,德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十分复杂。

德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是联邦的《预算原则法》第30条“公开招标”,以及据此制定的《联邦预算条例》以及各州及地方政府的预算条例,统称为“联邦预算法”。其具体实施办法则是规定于《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b)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以下简称vol)之中。划分两个条例的缘起可追溯至20世纪20年代。当时,由于政府机构设置和分工的原因,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负责建筑工程的招标和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并各自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章程。这一体制被继承下来,并在其基础上形成了上述两个条例。这是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传统的国内法体系。

为工程项目招标专门立法的方式最初也为欧共体政府采购法所借鉴。欧共体在1970年代制定的《货物采购指令》和《公共工程采购指令》,加上1992年的《公共服务采购指令》,直到2004年才一并为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所取代。

为实施《公共服务采购指令》,德国在1997年专门制定了《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以下简称vof)。1998年,德国又颁布一个统一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法律,通称为《招标法修订法》;并在2001年制定《招标条例》,作为一个非常简短的指引性质的条例,用以连结《招标法修订法》和前述三个原有条例。此后,《招标法修订法》被纳入《反限制竞争法》,成为今天的《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

为实施2004年以来欧盟政府采购法的诸项新指令,德国又启动了国内政府采购法律的改革。经过数年的争论之后,改革终于在2009年完成,其结果是:第一,以专门的《公用事业条例》来实施欧盟2004/17号《欧盟公用事业指令》。第二,对于第2004/18号《公共采购指令》的实施,仍然保留划分三个条例的传统体系。其中,因《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原本就是为实施欧盟法而制定,故被基本保留。另外两个条例,即《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在基本保留原有结构的基础上,将原有条款放到条例第一部分;此外,为实施欧盟法,另设条例第二部分,虽然其规则大多与第一部分的规则相同,但第二部分专门适用于应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活动。概言之,《建筑招标与合同条例》与《货物及服务招标与合同条例》的第一部分适用于未达到欧盟门槛价(即不必在欧盟范围内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两个条例的第二部分以及《自由职业服务招标条例》、《公用事业条例》则是实施欧盟政府采购法的结果。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拆分招标

《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名为“公共项目的招标”,其第1条(即《反限制竞争法》的第9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其中第3款便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和具体办法。在2009年完成的政府采购法律改革中,该第3款规定是法律修订的重要内容,条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新规定是在旧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基础上产生的,因此,为更加准确和深入地理解现行规则,了解2009年修订前的第3款之规定十分必要。

第97条第3款在2009年修订以前的表述较为简短:“中小企业利益应优先通过专业分工或分批方式招标而得到适当照顾。”

据此,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被确立为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照顾中小企业利益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一个合法考量因素。相对于第97条第2款所规定的平等待遇的一般原则而言,第3款构成其例外。[7]

值得注意的是,第3款要求的是对中小企业利益的“适当照顾”。这意味着立法机构并没有赋予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中一般性的优先地位,[8]尤其不能违背第97条第5款规定的最经济标的原则。[9]那么,如何照顾为“适当”呢?立法者在借助这个模糊概念为行政与司法实践留出斟酌空间的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实现“适当照顾”应优先采取的方式,即拆分招标。

拆分招标指的是将一个采购项目细分成若干小的项目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空间或者数量的标准拆分,则是所谓“分批招标”,例如将某项地下隧道工程分成多个路段进行招标。如果按照特定的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来拆分,则是“专业分工招标”,如将该隧道工程的不同种类的任务分别进行招标。

从上述第3款的措辞来看,拆分招标只是为照顾中小企业利益而应“优先”采取的措施。由此可能产生两个问题:第一,除了拆分招标外,法律是否允许其他措施的采用?第二,“优先”不等于“应该”,那么,应根据什么条件决定是否拆分招标?对于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第三项的规定,这两个问题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因此,德国司法实践和学术讨论对此多有阐释,而在此基础上2009年的政府采购法改革对第3款的规定作出了修订。

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的规定是:“中小企业利益应在公共项目招标中得到优先的照顾。项目应按数量或按专业领域拆分招标。如果经济的和技术的原因要求,多个这种拆分项目可以一并招标。”

关于前述第一个问题,尽管旧规定没有排除采用其他措施的可能性,但在实践中,拆分招标是唯一没有引起法律争议且得到有效实施的措施[10]这一实践在新规定中得到了确认。根据新规定,“照顾”的限定语不再是“适当”,而是“优先”;“优先”一词限定的不再是拆分招标这一方式,而是“照顾”。易言之,新规定一方面要求对中小企业的利益予以“优先照顾”,而不再仅仅是“适当照顾”,但另一方面,拆分招标成为了唯一得到明文规定的“优先照顾”中小企业利益的措施。因此,虽然在条文用语上与旧规定不同,新规定并没有改变而是确认了既有实践,且在法律上消除了实践中因其他方法的采用而产生的争议与疑惑。

然而,新规定的措辞可能带来新的疑问:如果拆分招标是唯一的“优先照顾”措施,那么,第3款第一句可能丧失单独存在的必要;因此,根据有效解释的原则,第一句是否要求除拆分招标之外(即在授予合同时)也优先照顾中小企业,进而违背平等原则呢?对此,有学者指出,根据修订《反限制竞争法第四部分》的立法说明,立法者仍旨在招标程序的设计上——通过拆分招标的招标方式——给予中小企业优先照顾。[11]因此,“优先照顾”一词不应解释为在授予合同时也给予优先。第3款的宗旨仍然是,让中小企业不会因为规模的原因而丧失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平等机会,合同的授予依据的仍然是最经济标原则。

四、拆分招标措施有效性的保障:规则-例外

关于依据何种前提条件决定拆分招标与否的问题,虽然旧的第97条第3款言之不详,但在其时的两个招标条例中有着进一步的规定。

原vob第4条规定,大规模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尽可能拆分招标;分属不同手工业、商业行业的工程任务通常应按专业领域或者行业拆分招标,但基于经济的或技术的原因可一并招标。

原vol第5条则规定,只要按照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系属合适,采购人即应拆分招标,以使中小企业也能参与此等拆分部分的招标;有关安排应以避免非经济的拆分为准。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拆分招标应是通例,不拆分招标是例外,采购人有责任作出特别的解释和说明,即拆分与不拆分之间是一种规则-例外关系。对于可以据之放弃拆分的具体理由,原有的各项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一致。学说认为,采购人不能仅仅一般性地表示,不拆分对于达成项目的目标更有利,而是必须说明确切的理由;采购人也不能仅仅指出,拆分招标会带来额外的协调困难以及相应的管理负担,因为立法者的意图是愿意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承担这些负担。而一个德国法院的判决认为,只有当分批采购将造成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或将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时,方可放弃之。[12]

现在,这一规则-例外在修订后的第97条第3款中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得以确立,并且按照该修订的条文,vob和vol两个招标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新的vob第5条第2段与vol第2条第2段使用了与第97条第3款第二句和第三句基本一致的措辞。此外,vol的解释性说明进一步就放弃拆分招标作出了两点阐释:第一,它例举了允许放弃分批采购的理由,包括:不成比例的费用增加、严重拖延项目的完成、协调费用的降低、更容易实现担保和保证的承诺、因分批采购而造成的非经济性的拆分。对于最后一个理由,该解释特别指出,当项目本身的金额已经足够小,使得中小企业的参与本来就可行之时,再进行拆分便是非经济性的。第二,在条例第20条所规定的招标过程的记录要求中,解释明确指出,记录内容必须包括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藉此,采购人的这种举证责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五、拆分招标与有关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以欧盟法为参照

通过拆分招标的措施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否符合国际法特别是gpa有关规则的问题,对于我国是否借鉴德国政府采购法的做法有着重要意义。虽然德国学界甚少关注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但不乏对该措施是否符合欧盟法的讨论。而以欧盟法为参照分析拆分招标的合法性,既有助于把握欧盟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也能为拆分招标与gpa的相符性分析提供借鉴,因为欧盟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与gpa相似,基于欧盟在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示范效应,wto规则的解释常常借鉴欧盟法的规则和判例。

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保护残疾人就业等一样,是大多数国家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在政府采购中应予考虑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26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人可以为采购项目的执行规定附加条件,只要这些条件与共同体法律相符且在招标公告或文件中明确说明。这些条件尤其可以与社会的和环境的考量相关。”该条明确承认社会的和环境保护的因素可以在采购活动中得到考虑,却没有提及中小企业发展。[13]但该指令多次提及拆分招标,如第9条第5款。这表明,欧盟法中虽没有和德国政府采购法相似的规定,但至少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本身符合欧盟采购指令。德国在政府采购中采取此种方法,系在欧盟成员国实施指令所拥有的酌处权范围之内,与欧盟指令并不相悖。

上述指令第26条还要求,有关条件必须“与共同体法律相符”。其所指为欧盟基本法即欧盟基本条约的相关规定,其中主要涉及“四大自由”[14]特别是货物流通与服务自由的规定。德国政府采购法关于拆分招标的规定,既没有限制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的国籍,也没有限制大型企业的参与。唯一或可质疑但并不充分的理由是,中小企业在德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显著高于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比重,可从这一规定获益的企业中德国企业将占更大比例。

拆分招标与欧盟法的相符性还可以德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则嬗变为佐证。在2009年修订之前的vol中,除了拆分招标之外,还有另一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其要求,在限制性招标中,作为通例,在合理范围内采购人也应邀请中小企业参与。该项规定为中小企业参加此类政府采购提供了保证,实际上赋予中小企业一种优惠待遇。与拆分招标不同,此种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定,在欧盟指令中没有提及,即没有通过该方式得到欧盟法的承认。尽管从法律规定上看,其并未与企业的国籍相联系,也没有要求在授予合同时优先照顾中小企业,似乎不存在对外国供应商的歧视。但是在实践中,采购人通常会邀请为其所熟悉和了解的中小企业——以常理而言,自然多为来自本地或附近区域的企业。因此,这种实践在相当程度上构成事实上的歧视,甚至构成一国内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歧视。由于这种“符合常理”的实践可能违反欧盟法,在2009年的法律修订中,该项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措施被删除,而拆分招标的规定得以保留和澄清。由此可见,与邀请中小企业参加的规则不同,立法者相信拆分招标经得起欧盟法的考验。

最后,各欧盟成员国适用欧盟政府采购法、在欧盟范围内招标公告,是以达到欧盟法所规定的门槛价为限的。因此,如果拆分招标导致项目低于门槛价而规避了欧盟法的适用,则也可能与欧盟法不符。对此,欧盟第2004/18号指令第9条第3款禁止为规避指令而人为降低项目价值。而且针对拆分招标,指令第9条第5款作出专门规定:一般情况下,在考虑是否适用指令时,应将拆分招标的各项目价值累加计算,如果累计值达到门槛价,则指令适用于每个拆分后的项目。因此,在遵循这些规则的前提下,拆分招标不会引起规避欧盟法适用情形的发生。

六、启示与借鉴

目前,各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各不相同。其中一些措施与gpa的相符性甚为可虑,例如,中小企业应获政府采购合同的最低份额、在评标时给予中小企业投标一定百分比的优惠等规定。[15]有些措施即使没有明确限制可获得优惠的企业国籍,也有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歧视。而前文分析表明,德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拆分招标规定不违背欧盟法的有关规则,基于同样的理由,拆分招标这种方式既得到了gpa的承认,[16]其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亦应符合gpa中非歧视、合同授予标准等规则。因此,此种措施应为我国政府采购法所采用。具体而言,德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我国具有三个方面的借鉴意义:

第一,德国政府采购立法不仅含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性条款,而且明文规定应以拆分招标为具体措施。在我国,相关立法仅包括以政府采购手段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则规定,对具体实施的手段尚处于探索实验及积累经验的阶段,《政府采购法》尚未规定具体措施。在此背景下,确立像拆分招标这样与gpa规则相符的具体措施意义尤为重大。因此,我国应考虑修订《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以拆分招标的手段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法律规定需要相应机制保证其得到切实遵守。德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拆分招标是常例,不拆分是例外”,要求政府采购人明确说明和记录放弃拆分招标的理由。这些规定能够有效约束采购人,使其不能轻易规避拆分招标的要求;如果说明理由不充分,很可能在事后审查程序中因此败诉,承担赔偿责任。就我国而言,尽管拆分招标会给公共采购人带来一些协调和管理上的负担,但其应服从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符合gpa规则的需要。因此,在《政府采购法》中增加拆分招标的规定的同时,宜相应作出此种规则-例外的约束。

第三,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上,德国法律规定也有一个从原来的未禁止其他措施到现在仅允许拆分招标的渐进发展过程。因此,根据我国国情,我国《政府采购法》也可考虑在明确规定拆分招标的同时,暂不禁止其他措施的采用,允许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其他措施的有效性及其与国际法规则的相符性。

注释:

[1]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gproc_e/gproc_e.htm,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2]关于我国加入gpa对策的总体性研究,可参见肖北庚:《wto〈政府采购协定〉及我国因应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3]“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办法即将出台”,载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org.cn/newsdetails_nid_8437.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4]例如在美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大约一半的就业岗位,载美国小企业局网站http://web.sba.gov/faqs/faqindex.cfm?areaid=24,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5]“中小企业政策”(“politik für den mittelstand”),载德国经济技术部网站http://www.bmwi.de/bmwi/navigation/mittelstand/mittelstandspolitik.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10月22日。

[6]关于德国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体制,参见白留杰:《德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载《中国政府采购》2007年第10期。

[7]第97条第2项规定:“应平等对待招标程序参与者。本法明文规定或许可差别待遇者,不在此限。”

[8]m.kaltenborn,mittelstandsf?rderung im konflikt mit europ?ischem vergaberecht?,in:gewerbearchiv 2006:8,322.

[9]第997条第5项规定:“应将合同授予最经济的投标。”该最经济标即gpa所规定之最有利标。

[10]例如,根据德国法院的有关判决,以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方式代替拆分招标,不足以实现立法目的。

[11]a.kus,losvergabe und ausführungskriterien,in:neue zeitschrift für baurecht und vergaberecht 2009:1,22.

[12]m.kaltenborn,mittelstandsf?rderung im konflikt mit europ?ischem vergaberecht?,in:gewerbearchiv 2006:8,323.

[13]当然,以中小企业在提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为由,或可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纳入社会因素的范畴,但其在更大程度上是一项经济政策。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篇8

项目管理中的招标采购是项目工作的重点,将招标采购工作做好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整体发展。但在实际的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这就要求项目管理部门采取科学的措施,合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项目管理中的招标采购及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一、招标采购的优势

招标采购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其面向社会,极大地扩大了物资的采购来源,使挖掘市场潜力的概率达到最大。招标采购,是要把采购的信息、宗旨、要求公布于众,使所有的人和单位都有机会参加这一活动,从而达到拓宽采购渠道的目的。招标采购也是避免企业采购腐败的重要措施之一,使物资采购的各个程序走向公开化,监督和管理有的放矢,而且招标采购把以往的事后审计、检查变成事前预防,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招标采购可以使供应成本大幅度降低,降低项目成本,不断提升项目的整体经济效益。

二、招标采购计划及方式的制定

(一)招标采购计划的制定

招标采购计划,采取三级计划管理系。首先、根据项目的总控计划节点要求,结合公司采购流程的时间,排出满足总控计划节点的招标采购整体计划,在此基础上,制定年度招标采购计划目标,在每项采购启动时,再编制详的专项采购计划,实施过程中,不断加强计划的检视与跟踪,专人跟进落实,来保证项目计划的达成。这过程同时需考虑市场情况尤其是超高层建筑的特性,如大型动臂式塔吊M1280就需在总包进场前,提前采购,因为市场上没有这种现成的大型塔吊,塔吊的订货、生产又需要一定周期。只有提前策划好,才能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二)招标采购方式的制定

针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标的额度、潜在供应商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分为邀请招标、议标、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不同的采购方式对采购结果会有不同的影响。

(三)供应商的筛选

(1)来说,要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利用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来压低物资价格,在保证货物质量的前提下,以货物的最低价格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本项目建筑高度超过600m,市场上有类似项目经验的供应商并不多,一方面,我们要广泛收集信息及资料,严格预审及通过深入考察,确保入围供应商的综合素质及能力,宁缺毋滥,另一方面,我们要使入围的供应商能形成有效竞争,只有通过市场充分和有效的竞争,业主才可能找到最合适的供应商。

(2)招投标过程组织与中标单位的确定。严格按照公司的采购制度及流程,对发标、答疑、回标、开标、商务技术澄清、项目团队答辩、标书分析报告等环节进行认真组织,按批准的评标办法或评定分离的评标办法,组织专家评委评标,确定中标首选单位与备选单位。

三、完善和改进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物资招标采购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充分发挥物资专业队伍作用

一是建立专业招标采购机构集中招标,并选派具有丰富的现场管理经验的物资人员从事项目物资招标采购工作,要做到思想品德高、业务技术过硬、遵章守纪、严于律己。严禁非物资专业人员、不合格人员从事物资管理的关键岗位工作;二是对于专业招标采购人员要不断锻炼,增加其行业经验、现场经验,对于现场物资采购管理人员要组织培训,增加其招标工作理论知识及经验,不断提高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业务技术和采购工作的基础水平,正确理解和运用操作要领,全面;隹确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系统地掌握招标采购工作重点和方法:三是参与物资招标采购人员要发扬科学严谨、求实求是的工作作风,把大事做好、小事做细、细节做精。自觉加强学习,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实施精细化管理,履行好工作职责。

(二)加强组织监督和风险防控,确保物资业务健康发展

推进物资精细化管理工作,必须要加强组织监督,在物资招标采购上全程监控,对招标各环节进行监督,确保合法合规。监察部门要c职能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对采购招标管理相关制度的贯彻落实等事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对认识不到位、行动不积极、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不断强化项目现场物资管理,提升项目物资精细化管理水平。坚决杜绝未按规定程序采购、加工制作的物资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项目规避招标、明招暗定行为,坚决杜绝人情采购、关系采购。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把每一项采购行为都置于制度的笼子里,确保采购过程依法合规。

(三)强力推进采购电子商务平台的推广应用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手段。电子商务采购突破了时空限制,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降低了管理和物流成本,是生产方式、流通方式和消费方式的一场革命。电子商务平台的推广和应用是企业经营方式的一项重大变革,是对传统采购及供应流程进行重新再造的过程,不仅涉及采购部门内部机构和人员的岗位设置,而且还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调整,也会触及到各层级、各部门的采购权限和既得利益。平台推广应用将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巨大推动,激发更大活力,产生诸多积极作用。应用电子商务有利于信息的沟通,促进采购管理定量化、科学化,为决策提供更多、更;隹确、更及时的信息,使决策依据更充分,以消除在物资采购、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低效率。

(四)加快采购资金结算,保障物资招标采购健康运行

资金及时结算与支付是提升物资集中招标采购质量的根本保障,确保物资集中招标采购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拖欠采购资金并不能解决项目资金问题且会产生更多副作用,得不偿失。

(五)制定科学的招标采购管理方案

强化对招标采购过程的控制,合理协调招标采购项目的时间性与功能性,重视招标采购工作的总结、跟踪和评价工作。在项目物资招标采购过程中,有些项目不重视招标采购后的跟踪和后评价工作,导致整个项目在管理过程中有头无尾,无法实现闭环管理的要求。

四、运用合同管理手段

工程项目建设中,合同是保证招标人和投标人各自利益的法律保障,因此,合同管理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合同管理有利于规范工程项目各方的市场行为,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将项目风险降到最低。合同管理中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流程管理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分类管理原则、综合管理原则。要采取相关措施把这几个原则应用到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去。

(一)建立健全合同实施保证体系

为了确保合同实施中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更好的控制工程项目的合同事件,就要求建立健全合同实施保证体系。

(二)建立合同管理的具体程序

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涉及的事物多且杂,既要根据不同时间和要求安排协调制度,又要权衡各种相关因素,订立具体工作程序,使工程管理人员有章可依,从而保证工程项目合同的正常实施。

(三)建立健全合同文档系y

建立健全合同文档系统是保证合同有序履行的基础。合同文档系统的主要作用是:作为因一方失约造成损失的赔偿依据,是保护正当利益的武器;有利于工程项目进度的监控,对工作进行总结和报告。

(四)合同交底,实施目标管理,明确合同责任

在正式签订合同后,一般由项目部人员具体的执行,这就提高了项目部人员的要求,项目管理人员要努力学习合同条款,全面了解合同规定的相关内容,同时,合同管理人员应该与项目部门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从而更好的了解合同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在当代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环境下,工程项目要及时调整管理措施,用合同确保双方利益,做好合同交底工作,完善合同管理系统能够促进工程项目的发展。

(五)强化合同实施过程控制

强化合同实施过程控制有利于保障合同规定内容的切实实施,在合同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合同双方间的沟通、交流,要把各种安排落实到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信息管理,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六)合同争议及纠纷管理

在履行合同要求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争议和纠纷事件,如:招标中计价争议,黑白合同,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就要运用合理的方式和有效的法律手段,预防和避免纠纷的出现,对纠纷做好管理,积极面对索赔。索赔的主体是双向的,造成索赔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部分风险难以避免,需要对风险进行识别、规避,将风险降到最低,预防、控制损失,保证利益的最大化。

五、结束语

总之,工程招标采购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其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务必要做好工程招标采购的策划管理工作,编制合理的招标方案策划文件,优选供应商,加强招标采购中合同管理,同时还要做好招标采购的事后管理工作,这样才能提高招标采购管理水平,确保采购质量和进度,降低采购成本,实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目标。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篇9

自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日新月异,为了能够与当前的市场经济相适宜,企业在办理物资采购的环节上,也作出了重大改变,开始推行招标采购的方法。

一、物资招标采购的优点

1.物资招标采购具有公开性

物资招标在执行的过程中,需要将采购的信息、宗旨和要求都告知参与的人员,要面向整个社会,让所有的人和单位都有机会参加这一活动,从而保证了物资的来源,将市场潜力挖掘的概率达到最大化。

2.物资招标采购具有公平性

在以往的物资采购中,通常会由主管计划员根据计采人员的市场调查结果来决定供应渠道和供应价格,虽然最后也是由各级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但是在这其中,工作人员会非常容易加入自己的个人信息量和各种主客观因素,从而影响采购的公正性。而招标采购办法的实施,会让众多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参与到其中,比如技术开发部、质保部、财务部等,使决策时的考虑角度扩大并让决策的依据更加具体,这样就可以保证招标采购的公正性。

3.招标采购是廉政建设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

为了保证在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得到质量优良的物资,企业需要在采购的过程中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与控制,避免企业私自挪用或滥用采购资金,保证每个程序的规范化,从而杜绝采购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在招标采购的过程中,各供应商之间也会进行公平竞争,企业可以最大程度的控制物资采购的成本。

4.招标采购能够降低供应成本

物资招标采购是借助于市场价值规律来发挥调节作用的,在这个过程中,人为的因素将会被剔除,很多供应商为了能够中标,会认真关注自己的产品质量,调整好自己的产品价格,维护好自己的企业信誉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并仔细计算自己的供应成本,将其中的人为因素剔除,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招标采购还能带动企业的经济效益。

5.招标采购可以简化供应工作的难度

以前的采购工作中,工作人员都要把多家的物资情况进行对比,使得物资采购的时间非常长、范围也非常广,并且每一次都会有报批手续需要办理,工作人员之间甚至会发生矛盾,因此操作起来非常的不便。但是招标采购的办法,不仅缩短了采购的时间,简化了许多报批手续,还能够从中选择最优的物资。

二、招标采购的不足之处

尽管招标采购能够为企业带来许多好处,但它同样还是有些许问题是需要企业引起注意并改善的。因参与招标采购的人员或单位较多,为了能够在众多竞争者中脱颖而出,有一些参与者会投机取巧,提供虚假的资质或者伪造相关的证书和信誉;有些参与者因为没有全面的考虑后续设计和运转问题,就会降低自己的投标价格。对于发起招标采购活动的企业来说,有时候也会因为过多的关注参与者的标书,而忽视了对投标者产品具体情况的了解,比如产品管理、技术和信誉,进而就无法保证参与投标产品的质量。不仅如此,因社会经济发展过快,会导致评标方法无法跟上某些物品的价格变化,使得评标方法无法完善,更有甚者会影响到双方的利益。

三、加强招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

1.招标采购制度要与企业的管理机制相适应

在以前采购物资的过程中,企业是依靠于物资采购部门来办理的,采购部门通过合同谈判的形式,在与多家对比之后会与其中一家进行合作,在这个过程当中,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很容易将自身的主观判断和个人情感带入其中,影响自己的判断力和采购工作的成效,还极易出现腐败的问题,形成采购漏洞和资产流失,使得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出现,严格的招标制度必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建立,确保招标采购的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起来。

2.加强采购人员的素质建设

在采办部门中,采购人员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它关系到企业的整个操作流程能否顺利开展,因此在选取录用物资采购人员的时候,企业要将应聘人员的业务技术和思想品德作为考虑的基础,在工作的过程中逐渐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让其全面准确的掌握与采购有关的发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让后续的采购工作顺利开展。

3.将物资招标采购中的价格和质量作为重点

在招标采购中,对于质量的要求应该优于价格,因为只有优质质量的物资才能够受到企业长久的青睐。为了能够妥善处理价格与质量的问题,企业需要遵循“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质量”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从而保证企业采购物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其他有效措施

除了上述的几种措施之外,企业在进行物资采购的时候,可以将招标信息的公布范围扩大,比如报纸、杂志或是网络都是可以招标消息的地方,这样就可以吸引更多的投标者;可以对参与投标的单位适当的进行考察,了解其情况是否属实、无虚假信息,剔除无供货保证和信誉不良的企业;还可以将部分定价政策进行调整,确保能够适应新的形势,双方之间就会彼此尊重和信赖,通过合理的利益关系建立长久的合作,保障双方的利益。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招标采购制度的实行对于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非常有利,它顺应了时代的要求,能够保证企业的廉政建设,提高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将供应成本降低并简化供应工作的手续。但是针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企业也同样不容忽视,在结合一些具体有效措施的基础上,将这些问题做进一步的改善,把竞争机制合理科学的引入到物资采购的过程中,逐渐优化企业的采购质量,将企业采购行为规范化,从而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篇10

关键词: 在建项目;管理;风险;措施

Key words: project under construction;management;risk;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3-0200-02

0引言

电力施工企业在建项目在履约过程中,设备物资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项目的盈利能力,设备物资管理的各个环节中都存在着一些风险,如果管理不到位,未采取相关的措施来控制风险,可能会给企业造成不小的损失。现就在建项目设备物资管理各环节中常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阐明如下:

1常见的风险

1.1 计划管理风险如设备的配置计划没有经过充分的组织论证和经济分析,设备资源配置不到位,设备不够影响项目施工进度,设备过多,增加项目成本且易造成完工后设备的闲置。

1.2 采购管理风险如采购中可能存在一些违法乱纪现象,或采购的设备物资不满足项目要求,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选择的供应方不诚信,有的供应商存在着恶意竞争的心理,为了中标,价格压的很低,在后期供货和提供报务时,从中大做手脚,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或受市场价格的波动,供应商要求加价或终止合同,进而使企业处于一种较被动的局面。

1.3 仓储管理风险如物资仓储没有严格地执行进出库登记制度,疏忽管理,给一些人可乘之机,造成物资材料的流失。或库存管理不到位,造成物资的生锈腐蚀等。

1.4 运行管理风险如在运行过程中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或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期服役设备运行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2防范措施

2.1 加强设备物资的计划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既能满足工程需要,又不浪费资源①企业应作长远谋划,将有限资金用在刀刃上,重点发展核心装备实力,突出各子分公司的专业优势,实现各子分公司之间设备专业优势互补,核心装备可适当购置,通用设备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大对社会设备资源的引入研究,要充分掌握社会设备资源结构、价格、设备状况、供应渠道、供方信誉等信息,规避潜在风险,确保外租外联设备高效、安全使用。②国内项目按照“优先挖潜、调剂,适当外租、外联,必需方可购置”的原则编制设备组织计划,对国际项目按照“一点一策、一国一策”和“资源配置国际化、项目管理属地化”的原则。③坚持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实时科学地统筹规划好设备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之间的转换。④设备采用“统一领导、两级集中、两级管理”的原则,物资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采购”的原则,实行科学管理。企业下属各单位在年初上报设备材料采购计划,总部设备材料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分析,对同一规格或型号的设备材料进行集中招标或区域招标等,实现批量采购优势,降低采购成本。

2.2 加强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控制采购成本,构建集中招标采购平台,实现规模采购效益①制订出台了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对电力施工常规设备及大金额的设备纳入公司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既规范了设备采购行为又实现了规模采购效益;②对生产经营成本影响大,以及批量大、额度大的物资材料,应纳入到集中采购范围,同时要积极发掘和认真总结各单位物资集中采购中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及管理思路,并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对策和方法,定期以简报的形式通报物资材料集中采购情况。③充分利用设备物资信息系统构建电子招标采购公共服务平台,并在平台上公示设备材料的招标采购信息,做到招标公开透明,实现信息共享,以节约采购成本,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④物资采购准入制,完善了后评价体系和“黑名单”制度。招标采购实行“准入制”,供应方必须是企业的设备材料合格供应方,并对合格供应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建立采购后评价制度,对诚信企业,可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加强合作,构建长期低成本物资采购供应的快捷通道,提高项目抗风险能力。对不诚信企业,取消其三年内在企业的投标资格并在企业内部予以公告,特别恶劣的在行业内部进行。⑤规范招投标活动程序。不断探索和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操作流程和行为规范,招标程序实现模块化管理。对招标投标的程序(技术交流―招标公告―编制标书―评标―定标―签订合同等)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如在企业内部推行设备物资招标文件范本、采购合同范本等。

2.3 加强设备物资的仓储管理,控制非正常的损耗

①建立健全各类仓库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如岗位责任制度、验收发放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帐目单据管理制度等。充分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库存物资自动化管理系统,实行闭环运行,动态实现对库存物资的全过程监控,杜绝管理漏洞。②对入库材料做到“三不入库”:即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入库,数量不清的不入库,计划外或未经领导批准的不入库;物资验收完毕应立即办理正式入库凭证,并据以登帐、立卡,完成入库手续。③建立库存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内部材料互相调配。④推行物资价差量差管理,加强物资消耗控制。⑤加强库存物资日常养护工作,做好钢筋等物资材料的防潮、防腐、防锈工作,减少物资自然损耗。⑥加强危险化学品与易燃易爆品的采购、运输、仓库保管、使用、安全、环保及监督的全过程管理。

2.4 加强设备的运行管理,严格执行操作维修保养制度,避免非正常的损耗及设备事故①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并以文件形式下发,严格执行维护保养,避免非正常的设备损耗。推行“机长负责制、风险金抵押制、单机核算”等,将设备消耗与产值挂钩考核,定期通报,查找管理漏洞和差距,收效显著。②以设备安全管理为重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检查活动,如坚持周检月评活动、专项检查活动等,设备安全运行常抓不懈,杜绝了恶性事故的发生。③认真研究超期服役设备的使用对策,定期组织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防措施,加强使用、安装、拆除、维修的过程监管,并成立专门的队伍负责运行管理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对老旧设备进行改造。④加强作业人员的持证管理,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技能及安全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总之,设备物资管理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要善于发现和总结问题,思考应对措施,及时解决问题,不断规范设备物资管理,真正地为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篇11

施工企业物资采购模式的先进性与科学性是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表现之一。面对挑战和机遇以及严峻的市场竞争,集中采购以其整合采购资源、优化供应链、降低采购成本等优势成为了大型施工企业应用并不断探索完善的采购模式。因此,关注集中采购实施重点,做好风险防范才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经济运行质量。

物资集中采购的实施重点

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是实施采购管理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采购实施效果。要做好供应商的选择与评价,应由企业采购管理部门制定并完善供应商选择与评价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供应商评价、选择与再评价的标准及管理流程,统一建立供应商库。在建立供应商库、进行供应商选择前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资格和信誉、供货质量及供货能力、价格与售后服务等,同时还应考虑供应商供货的地理位置、供货时、司、抗风险能力等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对评价合格、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的还应定期进行供应商再评价,监控其服务动态,并确定是否与其继续保持现有合作关系,及时识别新的、潜在的采购风险,加以预防和控制,如建立不合格供应商黑名单就是企业预防和规避采购风险的有效手段。

采购方式的选择。根据工程项目自身要求、项目所处环境不同,采购方式也多种多样。常见采购方式有公开竞争性招标采购(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和国内竞争性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国际或国内询价采购、直接采购、间接采购等。不同的采购方式适用于不同的采购规模、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采购对象的性质与要求,因此在实施采购时应作出正确选择,选取最适合的采购方式。

绝大部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采购都要求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方式。采购金额较小,有能力提供所需物资或服务的供应商数量有限,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抢险救灾项目、紧急检维修项目等)不能进行公开竞争性招标的采购采用邀请招标采购。采购现货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物资时通常会向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在对比其报价基础上进行采购,即国际或国内询价采购。而对于设计、业主、发包方指定供应商或所需物资具有专营性仅有一家供应商满足要求时则进行直接采购。此外,在同一项目采购中还可能出现邀请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及直接采购多种采购方式相组合的方式。不管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都以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为最终目的,因此恰当地选择采购方式也是集中采购的实施重点。

集中采购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管理制度不完善,采购计划不准确,供货厂家设备出现故障,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员工作失误或收受贿赂,物资质量存在司题,采购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完善等因素都会影响采购的顺利实施并带来采购风险。因此,对集中采购过程中存在问题与风险进行客观分析,制定适宜的对策措施,不仅能够保证集中采购的顺利实施,也可以有效控制采购成本。

集中采购在采购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计划编制、采购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采购价格、采购物资的验收以及物资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风险,其中比较普遍及严重的就是供应商管理风险、采购招标风险及采购价格风险。

供应商管理风险。供应商选择不当、供应商考核体系的不完善经常会导致采购风险,主要表现在供应商准入门槛偏低、供应商提报虚假资料、供应商违约及企业对供应商的考核流于形式等方面。

某项目采购水泥方桩时,在当地具备资质的供应商中选出3家生产规模较大、能力较强的厂家进行了实地考察,经过资格预审及资料审查后列为临时合格供应商,经技术谈判和商务招标后,最终确定一家供应商并以最低价中标。采购合同中明确了水泥方桩的生产及验收标准,并约定由项目技术人员不定期进行现场监造。供应商按合司约定陆续交付了产品,但在使用过程中却发现水泥方桩强度不够,甚至个别方桩在打桩时被桩机直接打断。经技术鉴定确定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钢筋配比不符合制造标准,供应商为节约成本减少了钢筋的使用数量,降低了部分钢筋的直径,直接导致方桩的强度达不到标准要求,此外,项目技术人员也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监造。虽然方桩质量问题未造成质量事故,项目部也及时将有司题的水泥方桩返厂重新生产,并由项目技术人员现场监造,且新供货方桩使用前由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静载荷实验,实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损失及检验费用也由供应商承担,但上述挽救措施仍影响了项目施工进度,并给施工企业带来了不良影响。可见,供应商管理风险不容忽视,供应商的规范管理与动态监控也尤为重要。因此供应商管理除了正常履行供应商选择、评价程序外,还应进行动态监控及再评价。对重要物资的采购或初次合作的供货厂家,应派驻人员驻场监造。对存在违约行为的供应商拉入黑名单并进行行业内通报,引以为戒。此外采购人员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明确物资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以规避企业采购风险。

采购招标风险。采购招标风险主要表现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评标办法不适用、招标人有目的性地选择供应商、投标人围标、评标专家抽取不符合规定等方面。

某项日拟采购一批不锈钢管,招标前项目部根据工程投标价格和施工预算提供了最高采购金额即采购招标标底(约2500万元)。对此,采购员选定了几家不锈钢管供应商进行招标,最终招标结果却是供应商最低报价仍比标底高出约500万元。经招标组商议,宣布此次招标为废标,择日重新招标。事后,经过企业采购管理部门细致调查发现,参加此次投标的供应商存在围标行为,其中两家供应商法人为亲属关系。造成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是采购员在选择供应商时,未对供应商进行逐一了解,存在失职行为;个别采购员有目的性地选择供应商,存在商业受贿行为;项目采购管理部门未对招标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对此企业采取了重新选择供应商再次招标,对相关采购人员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取消存在围标行为供应商资格,并在供应商大会上通报批评等措施,但不可避免地延长了采购周期及管理成本。因此,要规避采购招标风险,必须严格执行招标程序,并由纪委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督。采购管理部门必须对招标方案尤其是入围供应商进行认真审核,当采购金额较大或确系重要物资时,采购管理部门应在采购员选择的供应商基础上,额外选择两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以避免围标行为的发生。在办理供应商入网的时候,对其资质、法人身份及其经营历史应进行深入了解,避免有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入网。

采购价格风险。采购价格风险主要由于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采购失败而形成的索赔风险。

招标采购管理措施篇12

一、电力行业招标采购存在的问题

目前,随着电力建设的快速发展,物质招标采购也日益增多,从一些企业招标采购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表现为若干方面:

(1)制度管理方面的问题。物质招标采购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亟待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且非常重要的工程,在企业招标采购实施之前,原则上说,应建立和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法规,就目前的一些电力企业而言,企业制定的规范与科学规范的制度有较大差距,存在制度不健全不规范的现象。由于制度存在不健全的问题,在实际物质招标采购过程中可能会有较大的随意性,不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的程序执行,容易发生营私舞弊,产生暗箱操作等行为。同时招标采购组织管理各部门中,存在着管理职责不明确,协调合作关系没有完全理顺,因此很容易产生极低的工作效率。因此完善和健全物质招标采购制度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任务。

(2)招标管理方面的问题。在招标管理中,主要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物资编码问题。物资编码不统一,缺乏物资标准化管理流程。二是供应商问题。供应商作为集中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提供者,其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其供应行为和所提供的功能和服务是否符合集中采购的要求,对这些问题的审查和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有些企业一些招标项目没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前期市场调研, 对投标人的物资价格、品种、质量以及相关资质不清,因而不得不较多采用无标底招标,有的即使编制有标底,但因没有建立价格信息库,对评标参考价值不大。极易造成投标人互相串标哄抬标价,使招标降价空间有限。因此对于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3)人员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有些企业内部搞虚假招标。以种种条件或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实为意向标、内定标。事先与投标人串通,招标时邀请其它投标人陪标,损害企业及其它投标人或第三人的利益。评标工作多依据投标报价而非评标综合价,感性因素多,随意性大,缺乏定性定量相结合、操作性强的评标细则。有的评标人员不能坚持公平、公正的评标原则,多为附和项目单位意见、做顺水人情,这给招标采购管理的顺利开展带来很大阻力。所以,要求招标采购工作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才能将招标采购效率提升到一个新台阶。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采购工作者必须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熟练掌握领域专业知识,参加岗位职业教育,达到从事该行业的专业水准。然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员工的素质修养,特别是思想素质被严重忽略,取而代之的是经济奖惩。这样造成的后果是招标采购工作者可能做出偏离职业规范的行为。

二、美国招标管理体系借鉴

目前,世界上拥有完整全面的招投标管理体系的国家应属美国。美国不仅在招标采购管理当中严格执行行业规范,更是成立了专门的立法法案来规范招标市场,即《联邦政府采购法》。其主要内容包括采购的规则、采购的种类和方式、合同的管理等3个方面,构成了较完整全面的招投标采购管理体系。美国招投标在实际具体操作中呈现出如下特点:①专家在招标过程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美国目前已建成了比较完善的专家库系统,为招投标高效、有序地进行提供了保证。②咨询公司积极参与招标过程,利用专业知识来提高招投标的质量。③构建高效率的信息化平台,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提高招投标工作与管理效率。如美国在各城市普遍建立了数据库――供货商信息交换中心,提供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为业主(政府)的招标提高了效率,大大节省了为取得这些资料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时间和人力。

三、完善和改进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

优越的采购管理模式不仅仅可以节省采购成本,而且可以对工程、产品质量加以监控,保证电网建设的安全性、可靠性,从而提高广大用户的用电品质。电力公司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将公司招标采购分为一级和二级采购,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物资部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年度采购工作计划编制招标方案,并报公司招标办审批,对于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000万元(含)的招标方案还需报公司分管领导和招标领导小组批准。招标方案批准后,招标服务单位根据招标方案和各单位提交的技术规范书编写商务招标文件,并汇总招标文件。公司物资部组织招标文件审查会,招标服务单位负责承办,公司有关项目主管部门、专业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和各单位相关业务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条款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质业绩要求、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主要技术参数和其他因素。招标服务单位和各单位分别负责按照审查意见对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进行修改。招标服务单位负责汇总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由招标服务单位负责。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公司招标服务中心在国家指定网站和公司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服务单位向确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函。

(2)公司物资部负责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物资部派员担任,下设商务组和技术组,负责具体评标工作。开标、评标工作由公司物资部组织开展,招标服务单位具体实施开标、评标工作。所有开标、投标文件由招标服务单位负责保存并在开标后转移到评标现场。评标现场应满足封闭、独立评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负责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公司物资部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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