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供应管理规定合集12篇

时间:2023-10-13 15:33:51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1

一、对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的有关要求

1.政府采购各定点供应商必须认真履行协认条款,按协议规定的优惠率或优惠价格给予优惠,提高质优价廉的商品或服务,不得弄虚作假或以次充好,更不允许采取其他手段减少或变通减少优惠率及优惠价格。区政府采购中心、区财政局、区公务用车管埋中心要在区监察局牵头下,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定点供应商进行检查,凡发现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或协议行为的,一经查实,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严格按照协议中载明的违约应承担的责任,没收违规所得,给予经济处罚。

2.在定点执行期间,对区内新发展的相关企业,其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明显高于定点采购单位平均水平,且企业主动提出定点采购申请的,由区财政局受理企业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区财政局、区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考核确定。

3.定点试用单位,试用期半年。试用期满经试用单位申请,有关部门验收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可转为正式定点单位,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用定点资格。

二、采购发票报销的相关规定

区政府办公室宿豫政发[*]9号文中关于《政府采购操作程序》、《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继续执行。各单位到政府采购定点单位采购物品的发票,其报销手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集中采购的发票,即《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中未设限额的和设限额的采购发票,须附《宿豫区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第三联、(集中采购中标通知书)第二联和《宿豫区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第二联,方可报销。

2.分散采购的发票,即《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中限额以内的物品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到定点单位采购,其发票须加盖“宿豫区财政局采购办发票已登记”印章,方可报销。

3.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装磺、加油和更换轮胎的发票,由区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审核并加盖“宿豫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发票审核专用章”,同时加盖“宿豫区财政局采购办发票已登记”印章,方可报销。

三、资金支付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采购资金由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未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单位,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支付绘供应商。采购单位不论是否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管理,凡申请集中采购采购的都必足额落实采购资金后才能申请采购。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2

关键词:

非招标采购方式;问题;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定,已经成为降低采购成本,有效遏制腐败的有效手段之一,招标采购方式应用比较广泛和成熟,但其程序冗繁,效率低下,交易成本较高也是招标采购的缺点。与招标采购方式相对应的非招标采购方式,是对招标采购方式的有效补充,具有相对灵活性、交易成本较低的优势。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和监督,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报,本文从非招标采购的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入手,试对当前非招标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对策进行探讨、分析。

一、非招标采购定义、类型及适用范围

1.非招标采购定义。

非招标采购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和招标限额以下的大量的采购活动。

2.非招标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2.1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2.2询价: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函,让其报价,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了比较,最后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3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来源渠道单一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保证原有采购项目货物的一致性等原因,采购人按规定程序向单一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3.非招标采购适用范围。

3.1竞争性谈判适用范围: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招标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2询价适用范围:按有关规定,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资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3.3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二、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的必要性

1.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外部要求。

中石油作为中央企业,所有权属于政府,因此,只要是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体的资金来源的应该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与之配套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后者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实施非招标采购管理有法可依。

2.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集团公司提出突出质量效益发展的总体目标,从过去注重规模发展向更加注重质量效益发展转型,现阶段规模速度的发展与质量效益不同步的矛盾较为突出,投资回报率较低,成本上升较快,因此,相对于招标管理的规范,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符合集团公司质量效益原则,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规范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应该是有非常大的潜力可挖。

3.全面引入竞争机制,促进非招标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在非招标领域中引入充分的竞争机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防范采购人员的不廉洁行为,加强对非招标领域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预防腐败,促进企业采购活动健康发展。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化整为零,应招标项目未招标。

在实际采购中,存在以地域限制化整为零,肢解项目,规避招标,以非招标采购方式取代招标方式。如将钻前工程排障施工项目以区域划分为两个项目,标的总金额达到800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确定承包商;油田大量使用的通用化学试剂未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等问题。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不充分。

目前,未达到招标限额的工程、物资采购和技术报务项目基本上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的单位单一来源方式高达92.42%,如钻前工程现场监理、管线防腐施工、无损检测、安全验收评价等施工和技术服务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理由不充分,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不足,采购方式的单一性造成采购成本较高,也易存在腐败现象。

3.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

《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非招标采购只有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三种方式。部分单位将比选作为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比选应该是采购中遵循的一种基本原则,比选这种方式没有法律上的定义,是市场为了避开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法定方式而创立的一种采购方式,因此,不能构成法定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一种。

4.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不恰当。

在选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对于竞争性谈判、询价的选择不恰当,《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询价采购方式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对于项目较复杂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型号较多,对应的价格也不相同,采用询价的方式不利用价格的谈判和服务项目的确定;询价适用于价格比较单一的物资采购。如天然气装置维修项目采用询价方式,设备维护型号较多,辅助材料也较多,采用一次性报价,不能达到竞争性谈判的效果。

5.未建立非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就目前而言,集团公司制定了招标采购等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进行规范,对非招标采购方式仅在《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但未按照业务分类统一制定非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明确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范围、标准、适用条件、谈判实质性内容、具体工作流程等内容,造成各单位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非招标采购,如成立谈判小组的时间、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编制要求、确定供应商名单的方式、谈判中是否公布供应商报价执行不一致等不规范的问题。

6.采购信息不够公开。

集团公司对招标信息公开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但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信息未明确信息渠道、采购公告内容、采购公告公示期的时间、成交公告公示期的时间等内容。

7.供应商评定的标准操作性不强。

非招标采购的成交原则应该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但在项目实践中,“质量与服务相同的情况下”这一原则较难判断,不同品牌的产品质量有差异,不同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商的水平也有差异,因此,如何衡量质量和服务标准难以确定,以“最低报价法”原则成交,可能会导致低价低质的采购;以服务和质量采购又可能造成价格不是最低的现象。

8.以不恰当方式排斥潜在服务商。

在油气田企业,技术服务领域选商方式大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如土地复垦技术方案按照行政区域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也以行政区域选择服务商,而不是按照服务商所持有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所规定的资质等级来确定服务商。

9.以行政干预确定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

部分单位、部门以会议纪要等行政方式干预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的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的选择,未进行公开、公正和公正的选商。10.承包商库准入不够,可供选择的承包商竞争不充分。如定期检验FD1、FD2(含在线校验)在油田企业仅准入一家,且此家没有取得HSE准入资格;如化工、净化装置、炉窑工程施工,车辆GPS导航定位服务等仅2家准入施工单位,套管防磨技术服务仅1家准入单位,承包商库准入不够,不能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

四、原因分析

以上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客观上的原因,既有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有监督措施不得力的原因,有的则和领导干部不能廉洁自律、相关人员与供应商内外勾结腐败有关。

1.油田企业快投快建是影响非招标采购管理行为遵循规范性的客观因素。

当前,市场对天然气的刚性需求,使油田企业采取超常措施加快产能建设,一方面狠抓老气田稳产,另一方面勘探开发快速高效推进产能配套和重点工程建设快速推进,为达到快投快建保障天然气供应,在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等采购中存在应招标项目未招标,选商方式不符合规定、提前做完成未进行竞争性选商等逾越、简化程序的问题,使企业在非招标采购管理的规范性受到一定影响。

2.企业管理理念不到位,主观上不愿意采用竞争性选商。

部分单位领导对竞争性选商的理念认识不到位,业务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未有“货比三家”的竞争性意识,习惯于“随用随购”,认为单一选商方便实用,主观上存在不愿意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有利于企业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的采购方式。

3.企业管理存在管理缺位,未从顶层设计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

国家财政部第74号令颁布了《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但集团公司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仅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简单提及,没有建立制度和业务流程,存在管理缺位,油田公司也未建立非招标管理制度,采购业务部门对非招标采购的认识不足,操作规程不熟悉,造成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规范。

4.个人私利益驱动,单方选商易于操作。

个别领导和业务人员受个人利益驱动,以此方式灵活、周期短、程序少、工作量小、易操作可以有效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技术服务采购为理由,大量采用单方谈判选商,搞意向内定、达到个人获取利益的目的。

五、对策

1.从制度层面完善管理缺位,建立健全顶层设计。

集团公司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的同时,对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制定实施细则和一系统规章制度,将法律法规一些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采购信息公开渠道管理、采购程序、供应商确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违规违纪处罚规定以及业务流程等进行具体规定,从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使非招标采购管理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用制度保障采购活动的阳光操作。

2.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用的考核检查,促进管理的规范。

采购主管部门应加大对非招标采购方式的考核检查,充分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追求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采购到性价比最优的货物和服务;规范使用询价采购方式,采用最低报价与综合评审相结合,合理确定成交供应商;谨慎选择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于此方式应严格审批程序,规定公示内容,杜绝腐败现象,对于各种方式应加大考核力度,将竞争性谈判比率纳入物资采购管理的考核指标,提高竞争选商的比率,降低采购成本,让采购在阳光下规范运作。

3.加强对非招标采购管理的持续监管,有效提升监督效果。

对非招标采购要由现在的事后审计向事前、事中全过程监督转变,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由阶段性审计向持续性监督转变。借助集团公司现有的合同管理系统应用平台,对非招标采购活动过程进行在线适时、连贯的监测和修改,将审计关口前移,实现事后向事中、事前转变;利用审计查证和审计咨询相结合的方式,由披露问题向预防问题、控制风险转变。通过持续监督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改善非招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使企业问题越来越少,问题出现的概率越来越低,实现审计监督的“免疫”功能作用。

4.以完善和构建资管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目标,探索建立物资采购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

实行廉政风险评估和预警,有利于增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建立健全物资廉政信息采集、分析、反馈处理制度,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怀问题,及早提出对策、完善和构建物资采购管理惩治和防治措施。

5.实行供应商分类管理,形成供应商竞争机制。

通过建立供应商资源库,在保证充分竞争的前提下,每年按业务类型补充一定比例的优秀供应商,淘汰不合格供应商,对供应商考核实行“黑名单”制度。同时,采取ABC分类管理法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按照油田公司物资供应的重要性进行分类,对不同的供应商采取不同的供应商管理策略,一方面通过竞争机制激励供应商不断改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采购方也可以根据自身实力和需要在供应商名单内自主选择供应商,合理有效利用企业资源,保证物资供应稳定,提高运作效率,降低采购过程中的风险和成本。

6.强化培训力度,提高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

加强对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的培训,现有采购人员对非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理解不到位,习惯型、经验型采购人员居多,对非招标采购的操作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应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应加强采购人员专业化水平培训力度,促进采购工作效率和效果的提高。

作者:刘锦屏 单位: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审计中心

参考文献:

[1]张建边.建设项目项目采购管理[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2]张栋天.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信息如何公开[J].中国招标,2007(2):22-24.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3

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概念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部分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单位在协议范围内选择中标供应商供货。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货物称为协议供货商品。

二、协议供货范围

(一)实施单位:市直和各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驻韶省直管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在规定的限额标准范围内一律实行协议采购。

(二)协议供货商品:本次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商品有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服务器、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和教学实物投影机。

(三)限额标准:根据《*市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十万元的一律实行协议采购;三十万元以下的一般选择三种品牌以上的协议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全市统一执行这个标准。

(四)供货期限:本次办公设备协议供货期从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

三、协议供货程序

(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市政府采购网*公布协议供货商品的品牌、价格及供货商的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协议期间,协议供货商品的品牌、型号、价格变动以及供货商的调整变化等有关内容,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只在*市政府采购网公布,不另行文通知)。

(二)采购单位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自主选择协议供货商品、品牌、型号以及相应的供货商,享受*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优惠价格及供应商承诺的服务。公布的协议供货价格或优惠率为最高上限。采购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的供货商进行价格协商以争取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

(三)采购单位进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前应填写《*市政府货物类协议采购申报表》(附件一)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协议采购申请;供货商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的《*市协议采购供货通知》(附件二)向采购单位供货。

(四)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在当地无供货商或当地供货商无法提供采购单位需要采购的某一品牌的产品时,可由*市区或相邻县(市、区)的供货商供货。

(五)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拨款或拼盘资金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拼盘资金单位负担部分必须在采购申报计划前将资金拨入国库支付中心的政府采购专户。办理拨款的具体程序:供货完成后,供货商将《供货合同》、《*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附件三)及《*市协议采购供货通知》交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国库支付中心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采购资金属于自筹资金的,市级单位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县级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供货完成后,供货商应将《供货合同》、《*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市协议采购供货通知》及发票复印件(须采购单位盖章确认)交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对采购单位的要求

(1)应根据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有计划申报协议采购,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及时组织货物验收和办理付款手续。

(2)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应采购本国货物。

(3)采购单位不得向非协议供货商采购协议供货商品,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产品,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在协议采购活动中弄虚作假。

(4)采购单位三个月内不得重复采购同一类型的协议供货商品,不准化整为零规避非协议采购方式。

(5)为方便验收及办理拨款手续,采购单位采购同一批办公设备应尽可能选择同一家供货商供货。

(二)对各县(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要求

(1)要严格按协议供货的操作程序执行,确保采购的协议供货商品是中标入围品牌,并由相应的供货商供货,以维护各中标供应商的权益。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4

 

[关键词] 南宁;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预算;标准化建设;诚信建设

[作者简介] 王英,广西财经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政府采购,广西 南宁,530003;蒋海勇,广西财经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财政监督,广西 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 f812.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4-0014-0003

政府采购作为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在全国全面实施以来,各地积极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同时也积攒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研究完善。

 

一、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基本情况

(一)政府采购监管规模和范围持续扩大

随着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编尽编”要求的执行以及采购信息统计范围从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采购支出拓展到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2012年实际采购金额超过百亿,占到全广西政府采购规模的六分之一强。监管对象扩大到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承担城市建设项目的市国有企业;财政性资金的定位也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资金,扩大到了以政府信誉或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以及属政府所有或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包括自有资金等;采购品目从最初的办公设备等少数几个品种覆盖到现在的货物、服务和工程3大类100多个品目。

 

(二)政府采购监管制度体系逐步完善

一是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以部门法规为依托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主要从采购程序和方法、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制订了多项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二是以“管采分离”机制为支撑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三是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模式有序运行,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的格局进一步巩固。

 

(三)政府采购监管方式不断创新

开展各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对供应商围标、串标、欺诈等行为进行处罚,对专家不按规定评审、敷衍塞责等行为进行通报,对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故意影响评审结果等行为进行追究;通过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违法违纪“黑名单”制度;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列入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列为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的内容之一,强化全过程审计监督。  

 

(四)政府采购监管队伍建设不断加强

一是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加强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二是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化水平,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三是多举措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严格评审专家入库标准,对有不良行为的专家坚决解聘,坚持先培训后启用,对评审专家工作质量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专家资格进行检验复审。

 

二、当前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编制的监控作用需要完善

1. 多方面原因导致难以实施真正的集中采购,损失了规模效益和效率。目前的集中采购实际只是一种形式上的“集中”,即交由采购中心代理目录内的项目,一个项目一次采购,并没有真正发挥出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主要原因是:一是相同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的时间并不一致、资金到位时间不一致等,导致无法做到集中采购;二是采购人即使采购目录内同一通用项目,由于资产配置标准的缺失,导致不同的采购人采购规格不一,无法做到集中采购;三是通过公开招标签订的协议供货商只是一种资格入围,实际操作还是采购人各自为阵采取零星采购模式,根本无法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并且还给采购人勾结供应商吃回扣等寻租行为留有余地。

 

2. 采购预算与资产管理不衔接造成行政成本不断扩大。预算环节没有对采购项目是否有必要实施进行论证,即该资产该不该设置,资产有无定额控制等没有把关,主要原因就是资产管理与采购预算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导致采购人盲目编制预算,盲目采购,财政支出成本难以降低。

 

3.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可行性合理性的评估制度没有建立。目前财政部门制定的采购标准覆盖面小,标准的缺失,财政部门对处理采购人之间的攀比、采购金额最大化的现象没有政策依据。

 

(二)专家管理受限因素多,分类不专业、区域不共享

1. 专家库的专业分类不够清晰,缺乏详细的专家库分类标准,抽取专家时会出现想当然和“望文生义”来判断项目所需的专家的技术类型,尤其是涵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项目,采购的内容和专家的分类很难一一对应,导致评审时出现“专家不专”的现象。

 

2. 专家库的建设行政区划性明显,没有形成区级专家共享库,从而导致专家库内部分专业的专家数量无法满足现行的约束专家使用次数的管理要求,有的技术类型人员数量极少,出现了“专职评审员”现象,极易成为供应商的“讨好”利用对象。

 

3. 目前的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模式,专家技术类型多、分布在不同的行业部门,身份复杂,既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科研机构,也有生产销售企业和政府采购供应商,大部分的专家都是兼职的,参加与否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主动权在专家本人。专家的使用没有与项目的管理、个人的诚信档案结合形成一个体系。

 

(三)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思路模糊与供应商救济条例缺失并存 在建立供应商信用库当中,遇到一些模糊性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库的开发、建设、管理、使用的主体定位问题。目前《南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来开发、建设、管理供应商信息库,财政局来进行监管和工作推进。区县是否有权利共同维护、管理、社会代理机构是否有使用的权利等问题没有明确;二是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如何使用业已建立的供应商的诚信信息,在采购活动的哪个环节使用,是在资格审查环节,还是评审加分环节;已经入库的供应商是否还需要接受初审;以后是否把“根据《南宁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进行登记并成为会员的供应商”作为供应商必备条件之一;在其他地方供应商库登记的供应商是否仍要进入南宁市供应商库;目前供应商库的建设一般都以地级市为主,全国各地级市的供应商库的信息能否共享,能否被各地

级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可;会不会出现规范供应商市场的信息库反而成为地方保护的壁垒等问题。

 

就合理保障供应商合法权利而言,目前南宁市的供应商救济特点是:救济形式集中在质疑阶段、应答主体主要是代理机构、诉诸救济的供应商主要是资格通过但未中标的供应商。这类质疑内容主要集中在未中标供应商对中标供应商某些资格条件或者符合性条件不能满足标书要求等方面,这又需要涉及到具体行业等相关规定,对应答主体的相关规定熟悉能力要求很高;此外,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给中标后未签合同供应商、签合同后的供应商权益的维护带来一定难度。从目前情况来看,供应商救济仍处于一个被动地位,例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由采购人根据情况自行决定,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是不得排斥符合条件的联合体参与投标的,但一般供应商只是根据标书要求来投标,不会对这种特殊要求提出质疑。

 

(四)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需要规范

2012年南宁市政府采购业务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各占一半。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服务政府采购各有优劣。集中采购中心具有人员配备良好、对政策制度解读和理解比较到位、不会因利益关系与采购人串通等优势,但也遭到采购人反应服务意识差、采购周期长的问题。社会代理机构由于代理项目的多少与其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主动服务意识强,能尽快解决采购人需求,但也存在违规行为。代理机构属于企业,以赢利为目的,为竞拉业务,有的代理机构发现问题不披露甚至故意隐瞒真相,处处迁就采购人,成为采购单位的附庸。

 

三、优化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的措施

(一)促进采购预算编制精细化、完整化

1. 审核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把部门收支预算建议计划表中的正常公用经费支出、专项公用经费支出和专项项目支出等预算建议计划表逐项进行审核,对照当年执行的政府采购目录,检查是否存在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任意分解成若干项目逃避政府采购的问题。同时,对政府采购预算表中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进行逐项批复,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前置于部门预算编制、审核环节之中。

 

2. 审核部门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是否符合节能、环保等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3. 审核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相应的配置标准以及项目采购的必要性,对于超标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予以调整。短期内,财政部门在布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同步公开该年度的“南宁市本级常用办公设备采购预算控制标准”,规定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项目预算单价最高限额,对超标的预算项目申请不予批准。同时,要求预算单位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将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专项支出项目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要求编制的禁止直接采购,以便从源头上力保政府采购项目应采尽采,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最大程度地防止预算单位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发生。长期内,建设资产配置定额标准体系,做到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相衔接。

 

4. 审核采购预算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对技术含量高、预算偏离度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评审,确保政府采购预算的可靠性。甚至可以每年对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进行事前评审,从项目依法合规性、资金节约原则、绩效原则、精细化原则出发,对每个项目的申报单位进行面对面咨询,要求采购单位就申请预算项目的依据、目的、用途和意义进行详细汇报,并出具独立的评审报告。严把预算关,后续采购工作才可以做到提速、增效。

 

同时,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透明度。政府采购预算要体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当向公众发布,接受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二)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

1. 要求采购单位认真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定期对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情况实行动态检查,发现采购单位的违规支出及时处理。

 

2. 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在强化政府采购管理提高服务效能上求创新。一是用考核规范供应商行为诚信。二是用制度约束供应商质量诚信。制定《南宁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办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采购人、供应商及集中采购机构在合同履约及验收的职责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制度上来规范约束供应商按合同履约,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质量和执行力。三是用“亮牌”促进供应商服务诚信。对全市政府采购定点服务单位和会员供应商的诚信守法、服务质量开展测评活动,评议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排名末位供应商将实行“亮黄牌”警告,在年度下一次评议中仍排名末位的将“亮红牌”停牌,暂停政府采购定点服务资格三个月,上政府采购黑名单。通过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守法和公平竞争,净化政府采购市场,提高政府采购的服务效能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3. 建立评审专家定量考评机制。在对评审专家出勤、遵守纪律、工作能力、掌握政策水平的定性考核的基础上,将评审专家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打分与中标(成交)得分作比较,实行定量考核。细化专家评审小组的组建原则,明确各种采购方式下评审小组的人数与构成要求,修订采购文件专家评估制度。

 

(三)推进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

1. 操作程序标准化。将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计划管理、审批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管理、结算付款、质疑和投诉处理等8个环节予以细化,全部纳入到标准化建设,规范完善各项业务流程标准,使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与管理监督各环节既紧密衔接又相互制衡。

 

2. 文件范本标准化。规范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编制、备案、发出(售)等工作。制定货物、工程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分别采取5种采购方式时所适用的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并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修订。出台相关政策,规范采购文件的备案、发出(售)等环节。

 

3. 评价标准化。探索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估方法,确定可量化、可操作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和管理方式,研究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在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性的同时,更加注重对采购需求合理性和采购结果影响的评估。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促使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努力做到最大限度地实现物有所值,发挥政府采购实现节能环保等各项政策功能的落实。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5

第二条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经财政部门授权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经财政部门审批,由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管理规章制度;

(二)汇总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并报县政府批准;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五)建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实行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金;

(六)考核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

(七)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工作;

(八)建立和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九)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监督检查全县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十一)指导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十二)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并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

(十三)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七条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二)汇总和审核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三)协助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四)按规定权限对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

(五)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六)统一向财政部门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八条采购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

(二)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政府采购的实施预算及有关资料;

(四)组织实施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五)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六)编报本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是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招标信息;

(三)记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使用情况;

(四)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五)统计县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执行情况。

第十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集中采购的范围是县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及县人民政府和授权机构确定并公布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确认,可以实行自行采购,但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重庆市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重庆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网、**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告。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的使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采购单位或主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报送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依法予以审批和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六条审批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依法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其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操作文件、中标结果、协议内容需要变更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操作规程;

(五)政府集中采购的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六)采购人变更采购合同的;

(七)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审批单位应将填写好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专用表册或需审批的政府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审批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专用表册及相关审批采购文件材料后,经过初审认为其申报审批材料齐全的,应予以受理,当即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除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备案事项不需要财政部门回复意见。

下列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部门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三)政府采购实施预算、主管部门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

(五)集中采购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集中采购机构制定的招标(或谈判)文件、评标报告、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协议书副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十九条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请备案单位填写《政府采购文件申请备案登记表》一式2份(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连同应备案的采购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备案单位报送的《备案登记表》及相关备案采购文件材料后,经初审认为其申报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场予以受理。

(三)财政部门通过审核,应当及时办结有关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单位报送材料的下列内容和形式进行重点审查:

(一)招标(或谈判等)文件格式要件构成,以及有关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内容、采购时间、程序、评审方法及评标(成交)标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评标(或谈判等)报告格式要件构成,以及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采购信息是否在市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供应商数量、评委会构成及人数是否合法、合规等;

(三)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供应商、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并与中标(成交)结果相符等;

(四)委托采购的项目,有关采购文件和结果是否经采购单位确认;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审查发现采购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的,应告知申请备案单位,由申请备案单位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否则应不予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采购文件备案登记后,申请备案单位需对备案登记材料进行变更调整的,应当自变更调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同时交回原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采购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凭备案登记的政府采购合同,按财政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和报销手续。

备案登记的采购文件,是各级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投诉和办理采购资金拨付的法定凭证和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采购文件的法律责任应由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承担,不因财政部门的备案登记而转移。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和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加强采购文件的备案管理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备案文件的使用和档案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5年。

第二十七条在审批和备案管理中,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采购单位的审批和备案管理权限授予其主管部门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和备案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八条采购单位其委托的采购机构未按规定将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登记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规定给予处理;供应商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提起质疑、投诉,有关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和查处。

第三章政府采购预算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审核程序:

(一)政府采购预算按与财政经费领拨关系进行编报。

(二)采购单位应将编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单位采购预算)报送财政有关业务科室。

(三)各单位根据年度预计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凡符合集中采购目录的,应将项目构成、使用单位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填表时的市场价格)、总价、资金类型、供货时间等,根据县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逐一进行编列,全部细化到具体的品目。

(四)财政各业务科室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应进行审核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总表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出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形成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十条采购管理部门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政府采购;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已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细化到具体品目的,由单位提出详细的情况说明,经政府采购办管理部门核准后,才能安排采购。

第三十一条预算执行中,因预算变更(含追加、调整预算)或中央和市下达专款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对已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由于特殊原因不进行政府采购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证明,并报财政审核;

(二)财政部门对不能进行政府采购的原因进行核实,提出拟办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实行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应通过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归集。

属于采购单位自筹资金和上级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计划,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前,通知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直接全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属于协议供货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采购资金的支付。供应商供货完毕,采购单位应及时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束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据实出具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由采购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支付:采购资金属于预算内、外资金来源渠道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由国库直接支付给供应商;采购资金属于自筹资金和上级资金来源渠道的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向供应商付款。属于协议供货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结余资金按其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作以下处理:对使用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年度预算经费和上级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其节约资金退还给采购单位使用;属于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其节约资金由财政部门调减单位项目预算经费。

第三十六条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需分期分批支付资金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须制定出资金支付计划,定时按其政府采购规定的支付程序进行清偿支付。

第三十七条采购单位使用经营性收入购买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其采购计划须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由县各主管部门将采购预算和采购清单单独汇总,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管理

第一节政府集中采购

第三十八条采购单位应当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三十九条采购单位与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集中采购开始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委托协议应当具体确定双方在编制采购文件、确定评标办法与中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单位按照自愿原则,可就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验收等事项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

集中采购委托协议可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四十条在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过程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约定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一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坚持规范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做好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干预或影响具体的评标工作。

第四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接到采购单位项目委托后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财政部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2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法在规定时间完成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说明原因,反馈情况。

第四十三条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在规定时间内,编制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二)签订委托协议。主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制定操作方案。集中采购机构汇总各单位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与委托方协商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包括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方案。

(四)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或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采购方式,按照经备案或审批的操作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五)确定中标、成交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被授权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应当在集中采购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方,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中标或成交公告。

集中采购机构不承办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事项的,应当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将采购结果报委托方,由委托方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六)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节部门集中采购

第四十四条单位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部门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事务可以由财务(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也可以另行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办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务,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承办。

第四十五条部门集中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四十六条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细化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接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后,应当进一步明确本部门、本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范围,逐级下达到预算单位。

(二)编制计划。预算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

(三)制定方案。主管部门汇总所属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后,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四)实施采购。主管部门依法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

(五)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中标、成交公告。

(六)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要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

第三节单位自行采购

第四十七条单位自行采购可以由项目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采购。

第四十八条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九条单位自行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五十条采购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一条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节协议供货

第五十二条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

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五十三条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四条县级协议供货制度、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制定并统一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中心实施的协议供货结果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协议供货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结果(包括中标产品、配置及价格等),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同时以文件形式印发各委托采购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五十七条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均应严格按照采购中心的采购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单位可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向县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申请核准,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五十八条县财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按本办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管理

第五十九条采购合同由项目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具体组织形式委托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

由主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中标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规定履约。

第六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应当以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实质性变更,更不得对中标供应商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第六十一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中标产品数量的,采购单位应在办理政府采购计划批复手续后,再续签合同,但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否则,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

第六十二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因个别产品停产或其它客观原因需要进行局部调整,采购单位应将调整原因及依据等报采购办备案,且其调整价格应当低于市场平均价。

第六十三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单位或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订合同。

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的签定应当使用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超过一页以上的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六十五条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不得无故拖延验收时间。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不得增加新的验收内容或标准。凡符合事先确定标准的,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六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财政部门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的情况;

(五)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情况;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九)财政部门授权事项落实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六)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九)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规范地做好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事务。

第七十一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财政及相关部门应对中标供应商履约实施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应实行采购质量跟踪和抽检制度。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以次充好或售后服务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任或故意推诿、拖延,以及造成不良影响的供应商,经查属实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机构要定期收集采购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意见,建立供应商质量信用和售后服务质量档案。

第七十二条供应商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事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以及对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答复、处理,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各负其责,对违法、违规的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机构、供应商以及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以及渝委办(2003)85号《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对应该集中采购而擅自自行采购或不按政府采购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采购的,财政部门应当拒付项目资金,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该项目支出预算。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6

一、物资采购审计基本概念

(1)职权分离制度。企业的采购应当业务集中,避免多头采购或分散采购,以提高采购业务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堵塞管理漏洞。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从源头上杜绝物资采购过程中的人情漏洞。

(2)采购请购制度。企业应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和审批程序。

(3)供应商评估制度。企业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准入、退出机制,确定合格供应商清单,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建立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对供应商提供物资或劳务的质量、价格、交货及时性、供货条件及其资信、经营状况等进行实时管理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合理选择和调整。

(4)采购物资定价程序。企业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采购计划合理选择招标采购、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多种方式合理确定采购价格、采购数量、采购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变化、人为舞弊对企业采购价格的影响。

(5)采购验收办法。企业应当明确采购物资检验方式,安排人员对采购项目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告、调查处理。

(6)采购付款控制制度。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明确付款审核人的责任和权利,并加强发票、单据、记录的审查核对和已付款项、应付款项的跟进管理。

(7)退货索赔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货货款收回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在索赔期内及时办理索赔及相关记录,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

二、物资采购审计内容与重点

(1)审查组织机构的健全性。重点关注:企业是否成立了采购项目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明确决策、管理、执行、监督机构(部门)职能职责;是否存在管理流程缺陷;是否对采购项目不相容职务实行了分离。

(2)审查决策程序的规范性。重点关注:采购事项的提交与审议、民主决策与表决结果等程序的履行情况;决策过程是否有能够反映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决策成果的书面文件作支撑。

(3)审查监督的有效性。重点关注:监察、审计、法规等部门是否纳入到业务管理流程之中;采购项目方面的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得到了整改落实;是否建立了相关记录。

(4)审查采购内控制度的全面性、系统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关注: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涉及采购活动的各个方面,其内部监督和控制是否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公司内部控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符合行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内控制度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业务流程控制点的设置和授权项目权限的确定是否考虑实际管理工作中的可行性,能否保证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5)申购环节的过程审计。重点关注:物资采购业务是否符合预算审批程序;技术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业务,是否经过技术、设备、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业部门确认;物资采购业务是否符合生产经营计划,是否按计划需求量结合实际库存情况审定采购数量,是否在资金预算总额内安排计划外的采购;采购计划审批及调整程序是否执行行业及企业管理规定。

(6)采购实施环节的过程审计。重点关注:是否通过资质认证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认证和管理;采购方式的确定与采购对象的金额及特性是否相适应,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各种采购方式的具体运作程序是否合规、合理,过程记录是否完整;价格确定过程是否合规,确定的价格是否合理。

(7)合同签订环节的过程审计。重点关注:签订合同的部门和人员是否得到授权;对方签约单位是否具备签约资格、供货资质、履约能力;合同文本是否经过法规部门审核,是否遵循前期立项、招标、谈判、比价的结果;是否符合采购方的经济利益,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是否对物资采购项目、数量和质量、采购价款、包装要求、运输方式、履约期限、交货地点、验收标准、结算方式、履约保证金以及质量保证金等内容予以明确;与合同相关的过程记录和档案资料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真实可靠;合同重要条款的变更是否经过集体商议或审核。

(8)验收环节的过程审计。重点关注:是否按制度规定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按合同进行数量、质量、供货时间等综合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是否向管理机构报告,同时由管理机构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9)付款结算环节的过程审计。重点关注: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及条件支付货款,供货单位、合同单位、发票出具单位、收款单位名称是否“四统一”;在合同履行完成后,质量保证金未返还中标人之前,对合同实际履行过程进行审核检查,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物资采购业务规模或金额超过预算的,是否按规定程序履行手续;是否按“一项一卷”的制度规定,序时整理装订保管采购过程资料。

(10)供应商管理审计。重点关注:供应商管理是否实行企业内控的资质认证制,包括供应商资质认证、资质复核与进入退出机制;是否通过资质认证方式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认证和管理;对照采购管理制度,检查企业对供应商的确定是否制订统一的评定原则,确定供应商是否由相关部门参与;是否对供应商的企业资质、资金实力、信誉程度等进行全面考察;是否深入了解参与供应商竞争单位的情况;对供应商资质复核过程是否有相关痕迹化的资料作为依据,对供应商的进入退出是否由多个部门按照制定的评定原则集体评议确定。

三、进一步做好物资采购审计值得关注的三个问题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7

1.1物资招标制度执行度较低,供应商管理尚不规范

近年来,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中,大部分都制定了物资招标制度,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对于一些大资金的采购项目,更是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如:国家电网公司规定:在招标目录外的各类物资,采购设备物资超过50万元以上,

其他运维材料等20万元以上,一定要上报网省公司及国网公司,然后在设备物资集中采购电子平台公开招标,在此金额以下的,可采用对供货商询价采购方式,或者是供货商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和原设备配型的,在采购过程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这一规定,就给地方分公司留下了较大的权力,导致一些地方分公司大宗材料的采购采用拆分等方式进行,这就给采购管理留下了许多的的问题。另外,供应商管理不规范,也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目前,许多地方国有企业对供应商的管理相对薄弱,物资采购部门不能够对供应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同时,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还不能够与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一些企业对物资供应商的管理不善,忽视供应商资质评估等多项工作,单从价格上进行考核,忽视质量、售后等方面,这种管理模式,容易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受损。

1.2内控制度不健全,采购计划不够完善

一些国有企业在采购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督,不仅内控制度不健全,而且采购计划也不完善,给采购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目前,一些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业务,自询价开始,一直到初步确定物资采购供应商,主要是在企业内部进行,缺乏有效外部监督。如采购文件发给供应商,需要举行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企业内部可以自行决定需要将采购文件发给哪些供应商,这种不透明的竞争性谈判,容易带来很大的弊端。还有,竞争性谈判报价后,参与评议的评标专家,由企业自己抽取,其实,等于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供应商和确定价格, 缺少外部的制约,监督部门的参与形同虚设。从价格来说,目前,许多企业也制定了一整套价格标准体系,对物资采购进行明文规定,但是,由于物资价格不稳定,尤其是在市场上,金属材料的成本变动性比较大,这就很容易导致被供应商串通蒙蔽,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在物资采购过程中,采购计划不完善的现象在一些企业也比较常见。在物资材料的使用上,缺少实际调查,原材料准备上缺乏计划,只是让各部门上报每年度的物资使用情况,然后,盲目采购,导致库存积压。另外。由于不能够明确具体的采购数量,就很难根据自身需求,结合市场的变动制定采购计划,进而由于采购价格过高,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润。

2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策略

2.1优化采购运作机制,减少物资供应采购环节

首先,一定要不断完善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规范与工作标准,堵塞管理漏洞,用制度约束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物资采购管理各环节都要规范。其次,在供应商管理问题上,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供应商评价工作,规范价格供应商管理,争取与有信誉的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如果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发生质量责任,禁止参加招标活动,如情节严重要给与严格处罚。再次,规范评标活动,严格按照物资采购招标范围整合物资采购流程,物资业务统一纳入系统管理,争取做到按照规定金额进行采购。在物资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物资供货要以厂家供货“比质、比价、比信誉”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减少物资供应采购环节,千方百计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2.2引进电子商务采购,吸引更多供应商参与竞价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8

1.电力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内容

物资采购管理遵循“统一规范标准、统一采购策略、统一工作流程、统一采购平台、统一供应商评估、统一评标专家管理”的原则。物资采购包括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非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1.1 招标采购管理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1.2 非招标采购管理

公司非招标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竞争性谈判采购;(2)询价采购;(3)单一来源采购;(4)国家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向二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1)有二家及以上供应商可供选择的;(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复杂、性质特殊、技术标准不统一,或采购前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具体要求的;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较少,不能形成充分竞争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需要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家及以上潜在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按询价文件要求报价,通过价格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1)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或规格型号统一的;年度需用量小且价值低;满足条件的潜在供应商有三家及以上,能够形成充分竞争的。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一家供应商发出邀请,通过直接谈判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因特定原因不宜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方式的;

(2)经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批准的;

(3)有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因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的扩建、技术改造、维修、零配件供应,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因招标人要求少量技术或商务条件变化,引起合同调整,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物资、非物资,经过两次流标,可直接转入非招标采购程序。

2.加强电力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的策略

2.1 确保招标采购的公正、公平、合理

应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合理。要严格制定招标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投标者,要坚决给于拒绝。要加强内部对负责招标情况的人员的管理,避免出现内外部串通的情况。要做到对各种投标人的情况审核,对其完成标书合同规定内容的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整体评价。

2.2 加强非招标采购管理

在非招标采购中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供应商管理,完善供应商评价机制,为选择供应商提供参考依据。对于非招标采购合同签约履约中的违约问题,适用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合同签约履约投诉处理的有关规定或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鉴于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多样化,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的允许范围内,为维护公司权益最大化,公司可根据需求项目的特点和环境等,选择适当方式进行采购:(1)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与投标人串通进行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2)非法干预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在评标委员会按规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的行为。

2.3 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招标活动中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应建立招标评标专家制度。通过建立该制度可以,为招标工程的公平、公正性奠定基础。应该针对专家评标制度,制定完善的内容。加强专家的选择,对专家的各项资质和条件进行考察,要建立针对专家评标的考核与激励机制,杜绝专家评标腐败现象的发生。努力建设一支高水平的评标专家队伍。

2.4 做好招标机构规范工作

承接公司招标服务的招标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资格证书,并应在招标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和相应的资格等级内承接项目的招标业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可以跨行政区域承担招标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招标机构依法开展招标业务。要加强对招标商的合同管理,在招标活动中,因招标机构原因未按规定时间招标,严重影响设备材料供应和工程投产,经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扣减招标机构单项招标项目服务费,并在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上通报。在招标活动中,因招标机构工作出现重大差错造成评标失误的,经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实后,报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扣减招标机构单项招标项目服务费,并在公司招标领导小组会议纪要上通报。招标机构应严格遵守招标合同的规定,违反招标合同的,招标人有权根据规定追究招标机构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招标合同。

3.结束语

电力公司物资采购管理的一个核心环节,就是招标环节,做好该环节的工作,对于搞好物资采购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电力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分为招标采购管理以及非招标采购管理,因此应分别针对这两种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从而为做好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9

医院物资是医院为保证正常运营中使用耗费而储存的各类材料,包括药品、医用耗材、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印刷品、医用试剂等。因药品管理有其特殊性,本文所说的医院物资并不包含药品,只包括总务物资(如办公用品、日杂用品等)、医用试剂及医用耗材三个部分。对以上三类物资采购管理的内部控制不仅可以降低医院的营运成本,还有助于采购行为的规范。医院物资采购环节是医院整个资金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采购过程的管理直接影响着医院经营的成果。因此,加强医院物资采购过程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刻不容缓。

一、医院物资采购的特点

医院物资采购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一是品种繁多、数量大、涉及面广,采购物品无规律性。如总务物资的采购,金额小需求量大的物资达近千种,质量、价格、数量都很难掌握。临床、非临床科室都会覆盖到,所涉及的物品与内容繁杂琐碎,互相之间难以管理协调。二是采购时间突发性强、不易确定,临时需要的急用物品较多,医院物资采购保障的数量、金额与抗击自然灾害、处理突发事件、市场供需矛盾、诊治患者的数量、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息息相关,特别是经常需要随时采购应急的物资,工作的难度不容小视。三是各科室容易忽略医院的管理要求,采购时只注重自己科室物资的方便使用,这样的分散采购很容易造成部分物资流向不明和物差价高。

二、医院物资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忽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由于医院的管理层大多是从临床转岗,所以更多的关注医院医疗水平的发展,从而忽视了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医院内部控制环境的完善。总的来说,医院并没有建立一套适合库存物资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采购管理也较为粗放、宽泛。缺乏健全的采购监督机制,采购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还缺乏系统的风险应对、风险评估与风险识别策略。

2、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

医院管理层往往认为物资采购就是简单的采购、入库、出库的过程,工作简单而重复,不需太多的技术含量,所以对采购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要求不高,选择范围较为宽泛,更不用说对采购相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导致医院物资采购处于较原始的模式。而且采购人员工作岗位固定,多年不进行轮岗,缺少采购人员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增加了采购中的腐败风险,可能造成采购质量或者数量上与实际需求不符。

3、采购预算不全面

缺乏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的规范制订,仅是依据采购供应部的库存状况和各需求部门的请购单,便简单进行采购,缺少了对费用的整体控制。虽然医院每年都会做年度预算,但是一般都仅是粗化地针对大项目,或只是针对个别部门,医院采购供应部并没有制定出具体的预算金额。医院薄弱的预算管理制度,很容易导致费用支出失去控制,使医院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各行其是,无法统一。年终也无法将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年度预算进行合理的比较,分析出预算差异的原因。

4、采购制度与执行不统一

医院的请购和采购制度的执行不够严谨,虽然制度上要求物资由采购部门统一采购,但即便请购单签字审核不够完整,试剂的采购仍然可以由使用科室主任审批后就报送试剂采购员,甚至总务物资的采购只需根据库存管理员的口头计划就可直接报送采购员,而不需要主管院长和采购供应部主任的审批。除此之外,还存在随意手工更改部分正式、书面的请购单所下达的物资种类或请购数量的情况,或在缺乏主管核准签名的情况下,仅需要电脑列印出请购单,便可以手工增加物料请购需求的情况。

5、供应商的选择及管理落后

供应商开发与评估管理有待规范,未建立合格供应商资料档案且没有及时更新历史记录,导致医院物资供应商鱼龙混杂,在物资采购的供应商选择中,采购人员有较大的可操作空间,产生潜在的风险。目前,医院大部分的物资采购沿用以前年度供应商,但并未对供应商进行详细的分类登记管理,企业是否还有充足的供货能力,营业执照是否进行了年检,这些都无从考查,更不用说对各供应商的供货价格、质量进行评比分析,使得价格高、质量差的供应商也充斥其中。价格、质量也都参考以前年度的,没有与市场行情进行充分的比较,造成与市场行情脱轨,甚至出现同一种物品两种价格的现象。如电子产品的更新速度很快,可能在几个月内同一型号的产品就会出现降价,而采购部门还是按照原来的价格采购物品。

对于首次购买的卫生材料,不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一般由使用科室推荐,虽然是由使用科室和采购供应部门共同选择,但最终的决定权由使用科室主导,增加了舞弊的风险。采购流程中明确规定货比三家,但有时也只是形式上的货比三家,提供的三家报价也只是没有具体联系人和咨询电话的、未盖公章的报价单,并且没有对报价资料归档保存,有造假的嫌疑。

对于首次购买的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卫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也比较多,而采购员可能只习惯性地从一家购买,多数采购员习惯性地认为政府采购价格是固定的,没有批量采购的优势,但实际上政府采购物资也分零星采购和批量采购,批量采购价格较低。这就表明医院虽然拥有供应商集中程度高的优势,但却没有带来规模采购的价格优势,相关人员没有根据采购量的变化与供货商谈价,及时调整价格。

6、采购方式不合规

医院未成立招标委员会,没有规范的招标采购程序文件和招标委员会,对总务物资、医用耗材和医用试剂都是进行分散采购,没有规模采购的价格优势。其中总务物资采购中的用量大、全年支出费用高的复印纸和硒鼓都没有选择政府采购方式,而是选用政府采购范围外的多家供应商,导致供应商选择存在风险,价格参差不齐。

7、采购合同签订不规范

在缺乏正式的采购合约的情况下,仅凭历史采购记录便与绝大部分供应商持续业务往来,一方面,无法准确确定供货商的资格与实际履行能力,有些大宗采购的供应商的注册资本也只有几万元,货物的质量、供给能力都容易让人产生质疑。另一方面,双方对物资采购的质量、交货时间、合同价款、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必要条款都没有正式的条文进行规定,医院对货物质量验收的标准无从依据,对供应商送货的及时性也无从考察,出现问题后对双方责任难以界定,导致医院处于被动的局面,利益得不到保护。另外,绝大部分的物资都是先送货入库,事后补签合同,造成合同管理混乱。

三、加强医院物资采购的内部控制

1、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采购流程

有效的内部控制为医院开展各项工作奠定了基础,更保证了医院能够健康长久的发展。医院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具体、详细、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一整套健全合理有效的操作规范和程序,对医院各环节的经营事项和相关人员的经济行为进行控制和约束,并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实施,避免出现脱离制度办事的现象。经梳理后的采购流程如图1所示。

2、提高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医院物资采购的整个过程中,采购人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他是采购的实际实施者。因此,一要用医院的各种制度来约束采购人员的行为,避免采购中常见的暗箱操作和弄虚作假行为给医院带来的损失。二要通过开展业务培训来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能力,如为经办人员开办相应的法律或者管理课程。三要定期轮换采购岗位,由此可以对前任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弊端和差错进行揭示。四要注重专业能力对考核采购员的重要性,有效防范人为欺诈和损公利私的行为在采购中发生。

3、加强库存物资的预算控制

医院应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细化到科室、项目和岗位,采购部门对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而制定的申购计划进行汇总后,制定出采购计划与相应预算,为避免过于粗糙的预算编制,或者出现预算金额过高或过低的情况,该预算还需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同时还需防止编制和执行不相符的情况发生。

要严格控制预算金额。综合平衡汇总预算金额后,由预算管理办公室汇报给医院预算管理领导组进行审核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准后的预算金额执行有关物资采购的支出。如果要修改预算,必须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才能对原有的预算进行追加或调整。医院要经常检查物资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预算执行差异的原因,做出比较和分析后采取改进措施。

4、规范招标采购流程

招标委员会在医院物资采购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建立健全招标委员会和采购相关制度至关重要。医院应成立招标委员会和招标管理办公室,规范物资招标采购的流程,并明确招标委员会成员、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和监督程序;及时学习并更新政府的各项采购政策,结合医院采购物资的实际情况,熟知医院各种物资应用的采购方式。

5、合理选择供应商和采购方式

在供应商的选择程序上,尽量保证选择过程的公开透明、公平合理及公正严明,并坚持质量、价格、交付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根据不少于三家供货商的报价、货物品质、服务内容等进行评选;涉及到金额大、数量多的重要物资,由招标办公室实行招标采购,而不是各科室自行选择。

对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在政府采购范围内的供应商中进行选择,并经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多加比较后,最终选定采购供应商。归属于非政府采购范畴的,则由医院内自行采购。不同种类的物资的采购方式不同,医院可通过合理的采购方式来确定最优惠的采购价格,保证供应商选择的公开、公正、公平。首先,公开竞争招标。对于大宗材料采购,则以公开竞争招标的方式相互比较供货商的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确定采购定价,采购员多联系几家供应商(三家或者三家以上),并提交供应商报价、样品、产品质量及规格品种等资料供医院详细研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争取以批量进货换取折扣的价格政策。其次,常规采购。对于周期性的经常采购的物资耗材,与信誉和配合能力好的供应商签订长期合同。选择合作诚实且信誉好的供应商,不仅对供货质量有所保证,还可以对交货期进行预定,从而保持持续的大量订单,得到付款及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最后,最低价格采购。采购员应先对市场行情进行详细的调查,这样才可以在价格确定前以最低的价格取得最优质的材料。为避免中间商的多层加价,所有采购都应听取多家供应商(三家或三家以上)的报价,并在财务处认可后,比较核实医院现有价格,应尽可能寻找直接生产厂家为供应商。医院在比价的同时不应降低对质量的要求,使总体材料的采购尽可能实现“物美价廉”,并公示被采用的供应商,保证招标的公开透明。

为保证医院供应渠道相对稳定,必须加强对全院供应商的管理。采购供应部需完整保存以往合格供应商的评估资料,每年调整供应商,定期评估其经营状况、技术、生产能力、物资交期、服务水平等关键指标。为方便考评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就要全面掌握医院供应商的所有情况,应对所有供应商按重要性和一般性分别建立供应商档案,将与医院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划分为重要供应商,只有偶发性或临时性业务发生的供应商划分为一般供应商。同时,医院还应对经常采购的物资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淘汰质量与服务较差、送货不及时的供货商,与优秀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

6、加强合同管理

采购合同是规定医院和供应商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文件,是在出现纠纷时维护医院权益的基本文件。医院采购供应部应在法律部门的帮助下制定出各类采购范本合同,如设备采购合同、医用耗材、办公用品采购合同等,通过这种方式规避合同条款上的风险。无论是长期合作的供应商还是偶有合作的供应商,采购供应部都应根据采购的物资类型使用范本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送货时间、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合同的付款方式、价款的组成,确认无误后,经科室主任、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审计部门审计,审核无误后,正式签订合同。以此来考量供应商的服务,可降低事后发生争议的风险,保证物资采购合规有序的进行,保障医院的合法权益。

总之,物资采购是医院运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医院顺利开展医疗活动提供了保证。随着社会的发展,医院对外采购的物资越来越多,支出金额也越来越大。因此,改进和加强医院物资采购的内部控制,对于规范医疗秩序、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保障医院物资使用质量、提高对外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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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马志清:医院通用物资集中采购管理[J].医院管理杂志,2014(3).

[4] 刘雪玲:关于医院内部审计对物资采购的监督与控制的探讨[J].金融与财务,2012(5).

[5] 陈伊、胡山:关于医院行政采购内部控制的一些体会[J].现代医院管理,2011(8).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10

一、企业集中采购的特点

1、集中采购设立了专业的采购部门,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业务归口到一个部门来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支出的同时,也减少重复采购频次、降低库存、减少资金占用,提高企业整体购买力。

2、集中采购效益主要来自采购量的高度凝聚,大批量的采购,有利于采购管理部门对拟采购项目进行统一分类,对采购目录进行梳理,对采购物资的规格型号进行标准化管理,制定统一的技术要求及售后、维护等采购要求,把需要采购的项目打包分类,集约化形成年度采购计划进行有效实施。

3、大规模的集中采购,形成规模优势,容易吸引核心的潜在投标人,形成优质的充分竞争条件,对提升企业采购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大规模的集中采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了更高要求,相比之前的分散采购而言,公司规模、实力相对较小的潜在投标人不具备承担大型项目的能力,没有能力承担规模较大的集中采购项目。从而优化了潜在投标人的水平结构。

4、有利于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集中采购遵循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具有招标采购的特点。一方面,能够在潜在投标人之间形成充分竞争,另一方面,招标人可对年度采购计划进行汇总分类,依据需求对项目划分标段,对项目售后及服务制定方案,对采购物资的生命使用周期提出要求,打包用户的采购需求,一并进行集中采购整合,实现最佳资源配置的目标,而且还可大大节约采购费用。

二、加强推进集中采购的要点问题

推进集中采购的核心思想是管理控制权和采购决策权的集中,本质是集中采购体系的建立过程。

1、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完善健全的管理体系是管理采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决定了集中采购工作的效率和方式。“归口管理,集中采购,统一标准”,由采购部门统一牵头负责,采购人对拟采购项目情况进行需求提报,整合采购计划,统一采购物资的标准。统一的集中采购有利于确保采购管理和实践的一致性,显著提升物资采购业务的专业化、规范化。

2、建立规章制度

“无规矩不成方圆”,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是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准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蓝本作为依据,结合企业自身进行完善,对集中采购制定规章制度。采购部门应对需求计划进行认真梳理,采购方案的编制,采购方式的确定,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确定,以及后期合同的签订,过程控制及后期的入库结算等采购的关键环节。

按照制度管控内容与业务分类为原则,建立涵盖招标集中采购、供应商管理、监督管理等关键采购业务环节的物资供应采购规章制度体系,制定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有法可依,有制度可追溯,做到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

3、优化业务流程

采购业务流程是制度的体现,业务流程体现了要怎么做。要有效实施集中采购业务应制定高效率的业务流程,对流程进行优化整合,避免重复操作流程。把规章制度在流程中进行体现,制度最大限度体现在业务流程中,实现采购业务流程制度化、程序化。将流程进行上下分层,逐层分解细化,适应不同层次的管理者需求。

4、完善供应商管理

供应商的选择是采购的根本,供应商品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采购的成本、质量和采购效率。供应商管理也是企业采购管理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潜在供应商数量未形成充分的竞争、考核体系不完善导致集中采购出现风险。应合理设置供应商准入门槛、对供应商的过程认证做好防控措施、制定供应商管理办法。在合同中对供应商的违约进行合理风险防控,防止供应商因为违约成本低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

通过集中采购促进供应商之间形成充分竞争,既可以帮助质优价廉服务好的供应商实现规模销售、规模生产以降低成本,同时有利于引导一流的供应商充分了解企业的采购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推进深层次的合作。

5、集中采购信息化

近年来,随着国内电子商务发展的日趋成熟,电子招标采购也逐渐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集中采购电子信息平台的应用,不仅可以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运作成本,而且对规范采购流程的优化与规范起到了促进和支持作用。

6、对拟采购项目进行信息收集、统计和分析,突出采购的计划性

集中采购项目多为大宗项目,在计划提报过程中,组织各地区分公司对下一年的需求进行汇总分析,研究消耗规律,超前制定物资需求计划,为集中采购提供前期计划保障。计划的准时上报及上报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集中采购的关键信息。计划不能随意改变,这样才可以保障集中采购的准确无误性,发挥集中采购的优势。

7、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

一方面是加强采购人员的道德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廉洁自律、以身作则,严格职业操守。另一方面是提升采购人员的业务能力,通过专业培训、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提升员工队伍的凝聚力和业务水平。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11

(一)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2011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增强了政府采购的可操作性、推进了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界定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责。目前高校基本上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制定高校物资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用以规范物资采购工作。由于政府没有制订更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得一些制度过于陈旧,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新情况;一些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程序约束,存在着漏洞;部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实施有一定难度。同时高校物资采购管理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目标考核及奖惩制度,管好管坏一个样的思想严重影响了管理效率。

(二)高校物资采购风险防范意识较弱 高校物质采购风险贯穿于物资采购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其包括外因型物资采购风险和内因型物资采购风险两种。外因型风险主要源于高校外部环境因素,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供应商和自身难以避免的风险因素,具体包括价格风险、质量风险、贬值风险、合同欺诈风险。内因型物资采购风险主要是由于高校内部管理不善和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问题和风险,具体包括采购计划风险、采购合同风险、采购验收风险、采购责任风险。高校虽大力推行建设任务项目化管理,不断加大采购环节的监察力度,但在物资采购管理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高校物资采购计划编制困难 高校资采购包括设备采购、图书采购、药品采购等大宗物资采购,采购预算的编制大多是按学校本年度的招生规模和科研项目来确定的,在执行过程中因教学、科研立项等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高校对于政府拨款以外的各类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国内外捐赠款等)是很难在年初预测相关的结果,经费只有在相关立项公布后才能确认,立项经费金额通常很高,这对年度采购计划的编制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四)高校物资采购价格信息掌握不全面 高校在物资采购管理过程中,对于重复购置的物资,如价格未发生变化的,以供应商上次提供的成交价格为依据执行;如价格发生变化的,则按掌握的最新市场价确定。在物资采购价格确定的通常做法下,对市场竞争激烈、供过于求或因技术成熟而改变了独家垄断供货的物资没有调低申报价。此外,还存在着少数供应商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同类物资供应商的情况,这其中不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

(五)高校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有待规范 高校规定限额的物资采购,应签订正式的合同,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和规范采购行为,避免价格效益的流失和经济纠纷的发生。高校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由于对采购物资的市场调查不够、取得的供货商档案资料不全、供货商的履约能力判断不足等原因,导致有的合同中存在因供应商缺少资源实力,加价将合同转给其他供应商的情况、有的合同中还存在供应单位内部人员从本单位承揽业务,以供应商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这些合同的履行都会损害到学校的利益。

(六)高校物资采购经费方面存在问题 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对教育资金投入也越来越多,一般规模的高等院校物资采购量每年少则几千万元,多则上亿元。近几年,有关高校物资采购的腐败新闻不时见诸报端。高校应如何规范使用物资采购经费,防范采购腐败现象,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七)高校物资采购管理信息沟通不及时 高校物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二种方式较多。高校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下,一方面高校采购部门因某些采购项目供应商较少,达不到法定的3家而发愁;另一方面许多供应商因不能及时获得采购信息,错失对高校某些采购项目的投标机会。采购部门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可能做出有缺陷的决策,导致有些厂家不能完全响应投标书的要求,供应的产品不合格。有的商家甚至串标围标,给学校造成损失。

(八)高校物资采购监督体系不够健全 高校物资采购监督应采用经济监督方法(审计监督)、行政监督(法规办法、规章制度等)方法和法律监督方法,对物资采购管理体制、计划管理、供应商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质量控制、货款结算和储备管理 8 个环节进行监督。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高校物资采购的法律对物资采购的经济监督和行政监督进行必要的补充和监督,这就使得高校物资采购监督缺乏规范、监督效果较差。

二、加强高校物资管理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完善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环境 高校物资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物资采购政策与程序有着重大影响的因素。高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高校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高校招标采购人员工作管理办法》、《高校招投标管理规定》、《高校招标资料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高校评标专家聘用及管理办法》、《高校采购人员的工作职责》、《高校实物保管人员职责》等制度文件,用以明确责任,使物资采购工作有制度上的保证。同时高校还要制定一系列规范的采购文本例如《高校招标采购文本》、《高校竞争性谈判文本》、《高校询价采购文本》等,用以规范采购程序。高校还应成立物资采购小组、设立内部的采购组织机构,以形成内部各部门之间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

(二)完善高校物资采购风险管理 高校在对物质采购管理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建立物资采购管理风险的评估机制和物资采购管理风险控制机制,以保证各种风险管理机制有效实施。高校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对物质采购流程的监控,比如审核供应商资质、评估供应商资质和财务状况,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等都是降低物资采购价格风险、质量风险、合同风险、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对采购物资进行验收、审核验收单的价格和数量是否与采购单一致、审核付款手续是否健全等都是降低物资采购计划风险、采购合同风险、采购验收风险、采购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

(三)强化高校物资采购管理控制活动 具体包括:

(1)物资采购计划。高校在每一年度都应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相关管理部门都应按采购计划严格执行,对于年度内具有资金来源的立项追加,要及时调整采购计划。一是高校物资采购计划应在现有实际库存和本年度物资采购需求的基础上编制,采购计划的技术指标、物资数量和价格应明确,采购计划批准后学校应安排经费予以保障实施。二是高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授权范围对提交的采购申请进行分类初审,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可要求请购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者拒绝批准,对于紧急采购情况,应在规定日期内补办相关手续。三是高校重要的和技术性较强的物资采购,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四是高校应秉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标采购,组成供应商评价小组,集体决策选择供货商,并定期调查和复核。

(2)物资采购申报价格。高校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应在采购计划范围内按规定程序进行价格申报,在物资采购申报价格确定的过程中,即不要高估虚报,也不要因为压价而忽视了物资质量。

(3)物资采购合同。高校物资采购合同的管理包括采购供应商的选择、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合同的执行、采购合同的保管四方面的内容。一是高校物资采购部门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之前,按“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市场调查,取得供应商完整的档案资料,了解供应商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确定供应商的签约资格。二是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谈判代表的人数应在2人以上,参予谈判的代表应具备相关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供求双方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理由要充分,同时要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并履行审批手续。对于已发现的将严重损害学校利益的合同,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三是高校物资采购部门应全面、严格的履行采购合同的内容,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如供应方违约,应及时组织索赔,如本单位违约,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四是高校应设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来完整的归档和保管物资采购合同。物资采购合同的归档内容包括采购合同正本、合同补充协议、技术协议、采购订单、合同评审表及其他合同附件。

(4)物资采购计划执行。高校物资采购计划执行包括采购执行、采购验收、采购资金的结算、采购资金的核算四个部分。一是高校采购部门应按采购计划、采购申请单已确定的采购方式和供货商进行采购。对于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二是高校应设置独立的部门或人员根据货运单、发票和经过批准的采购合同副本、采购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验收。对于超过采购合同的进货数量和提前到货的采购要经过适当批准;对于逾期未交货者,要按合同规定给予罚款或没收违约金;对于短缺物资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资要根据不同情况及时组织索赔。对于发票、货运单、验收单等原始资料上载明的价格要与价格申报单、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一致,价格的变动要经过核准;运费应符合确定的价格标准。三是采购付款要符合资金结算制度,财会部门要在对物资采购申请单、验收单、供货商发票等审核无误的基础上,编制记账凭证。办理采购付款要经授权人审批,并按合同确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给指定的收款人。四是在采购资金的核算中,对于预付账款要经过申请、审批的程序付款;收到采购物资后,财务部门要根据供应商发票及时冲减预付账款并定期与供货商对账。对于采购形成的应付账款要定期编制应付账款账龄分析表、物资已收发票未到情况汇总表;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通过比较本期与上期各应付账款明细账户余额、相关比率和相关费用账户金额,确定应付账款有无异常变动。

(5)物资采购经费管理。高校物资采购经费是有效开展物资采购工作的前提,高校财务部门应依据采购预算控制好采购经费的使用,专项采购经费要实行专项管理,不得随意挪用;对于长期未使用的采购经费,财务部门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与供货单位进行对账,核对采购及欠款情况;高校纪检部门对物资采购过程中供应方给予的明示折扣,是否如实入账、涉及物资采购的相关人员是否取得暗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取的回扣收入,一律纳入学校的统一核算与管理。

(四)加强高校物资采购管理信息沟通 高校为达到对物资采购的有效管理,高校内外部之间的物资信息流动应保持通畅。高校应充分利用互联网,通过浏览物资信息网站例如实验室设备采购网、实验室信息网、现代教育装备网、仪器信息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慧聪网等,了解厂家的资信、产品技术性能、公开报价等方面的内容,实现高校与供应商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技术交流。高校物资采购从基础数据管理开始,建立和完善与采购有关的基本数据库(采购论证、审批、立项数据库、招标流程管理数据库、评审专家数据库、供货厂商信息数据库、合同履行管理数据库等),使用过程中应依据最新资料及时对其进行更新,定期生成报告并对报告信息与其它信息(如财务信息等)存在的差异及时处理,实现高校内部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的大容量、快速传递。

采购供应管理规定篇12

关键词:内部控制 事业单位 物资采购 实操设计

事业单位的物资采购是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的物资,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和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大型会议、培训、印刷、保险和其他服务。

一、物资采购的具体实务操作

(一)物资采购制度的制定依据和采购工作遵循的原则。

1.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加强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物资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物资采购除外: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某些特定的其他情况。

2.采购工作遵循的原则。采购工作要遵循“程序合法、结果合理、规范高效、廉洁自律”的基本原则。程序合法,就是首先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此基础上要讲究程序,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不个人私下操作,要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群众的检查监督;结果合理,要求采购工作必须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要切实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特别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充分听取相关人员及专家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以求获得最大范围的合理性;规范高效,要求坚持规范基础上的高效和高效要求下的规范;廉洁自律,要求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切实负起责任,坚决反对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做到在采购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物资采购的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事业单位应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分管领导为副组长,资产管理、财务、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单位物资采购的政策和制度;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物资采购活动;审定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处理本单位物资采购中的投诉事项。资产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的主要执行机构,负责本单位相关物资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物资采购有关规章制度;拟订本单位相关物资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相关物资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办理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采购相关事项。资产管理部门在实施具体采购活动时可成立临时采购小组,小组成员一般由资产管理、使用、财务等部门和技术及经济方面专家(单数)组成。临时采购小组负责相应采购项目的具体采购工作。单位其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允许对部分物资自行采购的部门须在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单位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承担采购相关责任。

(三)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应制定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应当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原则,并加强计划的严肃性。物资采购计划制定部门为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于每年9月份前完成下一年度相关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还应单独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计划上报领导集体审定后由财务部门汇总列入单位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资产管理部门在制定计划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研,涉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添置的,还须由相关专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在上述年度采购计划内的采购项目,在具体实施时由资产管理部门按计划分项目实施,并编制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审核。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四)采购类型及方式。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本单位直接采购两种类型。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理政府采购,事业单位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核准的采购方式,分别办理有关委托采购手续或自行采购手续;凡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由事业单位自行采购。上述经当地政府采购办公室核准由事业单位自行采购以及事业单位直接采购的项目,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其他采购方式。(1)公开招标是指事业单位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2)邀请招标是指事业单位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3)竞争性谈判是指事业单位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事业单位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②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③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5)询价是指事业单位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采购程序。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和当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编制招标文件,接收投标,组织开标,成立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并经公示后按规定向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1.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程序。(1)成立谈判采购小组。(2)拟订谈判程序、谈判内容、成交标准、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等事项,提出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条件、名单及选择理由,并进行公示。(3)由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4)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谈判小组据此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当场宣布中标供应商。

2.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1)成立采购小组。(2)拟定合同条款及技术附件,并对源头供应商的资信、财务状况、技术、服务和市场价格进行调查。(3)与供应商就合同条款等进行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3.询价采购方式的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2)拟订询价方法、价格构成、定标标准、合同主要条款以及询价供应商名单。(3)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4)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底”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在签订采购合同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合同文本交本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审核;并及时将采购活动特别是评标、定标或谈判、询价等情况进行详实的记录,形成采购文书,在归档的同时送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六)采购纪律。采购活动必须遵守“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工作制度,禁止暗箱操作,严禁个人说了算。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接触供应商;不得向供应商泄露有失公正或影响公平竞争的商务信息;不得接受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回扣、馈赠和宴请。供应商的一切让利性承诺均应反映在订立的合同之中。事业单位各部门不得将批量或同类产品化整为零,逃避政府采购和本单位统一采购监督管理。如擅自采购,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验收签字手续,财务部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纪检监察部门将进行责任追究。资产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向单位采购领导小组报告采购实施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向领导小组提供全年采购任务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采购监督。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工作接受单位监察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和全体职工的监督。监察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2)采购类型、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3)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4)参加数额较大(10 000元以上)或重大采购项目活动的全程监督。(5)负责对建筑工程、维修工程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审计。(6)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事业单位监察审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定的,并有可能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物资采购活动,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停止采购。监察部门对大宗物资采购实行监察报告制度。在招标采购活动终结,监察人员会同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报告。财务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有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2)是否符合采购预算的要求。(3)采购类型、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合理性和规范性。(4)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事业单位物资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物资采购部门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采购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应由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组成。

(八)违规责任。 采购活动按照“谁的职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凡只签名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认定为“认同意见”。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采购行为无效,事业单位监察审计部门、采购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事业单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供应商违规串通的。(4)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6)违反采购工作程序,规避监督检查的。(7)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8)其他违反采购法规的行为。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由事业单位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同时纳入事业单位采购黑名单,实行退出机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事业单位采购供应商资格的。(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3)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4)与事业单位采购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串通的。(5)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事业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7)向事业单位采购部门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8)其他违反采购法规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总结

事业单位物资采购制度的建立,规范了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了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事业单位应根据内部控制目标和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的要求,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事业单位通过制度制定、措施实施和程序执行,以提高对经济活动风险的防范和管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S].财会[201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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