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矿采矿方法合集12篇

时间:2023-11-01 09:56:08

稀土矿采矿方法

稀土矿采矿方法篇1

围绕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政策的相关研究主要包括离子型稀土矿资源储量的圈定、离子型稀土生产工艺的比较以及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措施等方面。

1.1离子型稀土矿圈定方法和资源储量估算离子型稀土矿中稀土元素呈离子态吸附于土壤之中,具有分布散、丰度低,品位分布不均匀的特点。赖兆添等(2010)认为目前还未掌握离子型稀土矿浸矿“盲区”损失的规律,因此损失量估算较难测定[1]。丁嘉榆等(2013)认为在离子型稀土矿床勘查工作中,没有必要进行稀土单元素评价。工业资源储量的计算以“全相”稀土为依据,但可利用的“离子相”稀土只占稀土储量(资源量)的一部分,“离子相”稀土储量不容易估算准确[2]。邓茂春等(2013)认为风化壳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床的勘查评价方法与其采矿工艺和当前稀土价值不符,应在稀土单元素圈矿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3]。此外,赵汀等(2014)认为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勘查采用地质块段法估算储量这会影响储量估算结果,而采用克里格法的计算结果与实际勘探数据比较基本相符[4]。从相关文献可知,目前关于离子型稀土矿圈矿和资源储量估算的还未形成一致观点,资源存量也不容易估算准确。

1.2离子型稀土开采工艺的比较在全复式复杂类型离子矿地质条件的矿体,尽管可通过人造底板或其他防渗漏、收液等技术以提高资源回收率,但效果仍不理想[5],稀土开采存在盲区以及母液渗漏较难控制等表明原地浸矿方法受地形与地质条件限制[5][6]。因此,稀土开采选用何种工艺需因地制宜,不“一刀切”地推广原地浸矿,以免浪费资源[7]。李春(2011)认为对中钇富铕“鸡窝状”严重的稀土矿山,采用原地浸矿工艺存在一定难度[8]。池汝安等(2012)认为堆浸工艺和原地浸出工艺各有优劣,在矿体有假底板和无裂隙的矿床中,优先推广原地浸出工艺.对于矿体没有假底板或有裂隙的矿床,应结合土地平整和尾矿复垦,优先推广堆浸工艺[9]。刘勇(2014)认为原地浸矿过程中浸矿液向地下水中的渗漏量受注液量、注液速率、含矿岩体性质、底板裂隙发育情况等多种因素影响,不易确定精确的渗漏量[10]。从稀土矿开采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来看,堆浸工艺和原地浸矿工艺均有其优缺点,开采工艺政策应根据堆浸、原地浸矿工艺的适用条件分类制定。

1.3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管理及法律制度国外矿山环境治理主要从矿山环境保护法规、矿山环境管理体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环境许可证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计划以及矿山环境监督检查与强制执行制度等方面严加管理,并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11][12]。国外对矿山环境恢复的标准与技术要求很高,例如,在土地复垦中,美国要求遵循“原样复垦”的基本原则,按采矿前土地的地形、生物群体的组成和密度进行恢复,而且对复垦所需要的填充物进有具体规定,并有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加拿大要求矿区恢复在勘探、开采和闭坑等每一个阶段都要进行,要求空气、土地、水、生物恢复到一个可接受的状态,或接近于采矿活动之前的状态。澳大利亚矿山在开采前要有中介机构对矿区植物种类、数量和分布等进行调查分析,矿山在剥离表土时,须把适合于植物生长的腐植土单独堆放,以便复垦[13]。针对矿山环境保护和治理,我国出台了土地复垦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以及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等,但是存在矿区环境保护制度条款分散,可操作性较差以及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环境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等问题[14]。尽管有较多国内外文献对矿山环境治理、离子型稀土生产工艺等进行研究,但是如何基于离子型稀土资源环境保护的视角,针对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和相关政策存在的不足研究资源开采政策导向的研究还没有。

2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的基本特征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2.1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的基本特征(1)离子型稀土矿床底板发育程度的不确定性。离子型稀土矿基岩发育完整程度的不确定性。离子型稀土矿为地面的风化花岗岩或火山岩风化壳,大多海拔小于550m、高差60~250m的丘陵地带,以平缓低山和水系发育为特征,矿床厚度为5~30m,一般为8~10m。矿体自上而下较明显地分为腐殖层(含残坡积层)、全风化层、半风化层以及基岩,稀土主要赋存在全风化层[15],若采用原地浸矿工艺,则利用基岩作“天然底板”进行收液。由于以现有技术很难精确探测出基岩天然底板存在的节理、裂隙或断层具体情况,因此,离子型稀土矿基岩发育完整程度的较难探明在生产实践中制约了原地浸矿工艺的推广。(2)离子型稀土矿山资源储量不易估算。离子型稀土矿床品位普遍较低,通常稀土含量只有0.03%~0.3%[15],整个矿区各个山头的稀土品位的变化无明显规律,其品位差别很大,可达2~6倍[16],因此,离子型稀土矿资源储量很难估算准确。(3)矿山服务年限短。离子型稀土矿一般采用堆浸或原地浸矿工艺进行开采,由于矿床赋存浅,生产工艺较简单,因此,大多矿山1~3年就开采完,矿山服务年限较短。

2.2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面临的主要问题(1)采用原地浸矿工艺矿山的监管问题。采用原地浸矿工艺的矿山其资源漏损和地下水污染不易监管。矿山稀土储量难以准确测算,矿床底板发育程度也难探明,容易造成资源渗漏和底下水污染,因而,不利于矿山资源漏损和地下水污染的监管。(2)离子型稀土矿价值的合理利用问题。2011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提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绝大部分离子型稀土矿山来说,不具备原地浸矿工艺所要求的底板发育完整的条件,如果绝大部分矿山被封存,则其价值无法利用,这将影响到整个稀土产业的发展。因此,离子型稀土矿价值的合理利用显得尤为重要。(3)不同开采工艺条件下的生态环境破坏形式取舍问题。一方面,尽管离子型稀土矿开采采用原地浸矿生产工艺较少破坏矿山地表植被,且采后3~5年内地表植被基本自然修复如初,但是因矿床底板发育程度不确定带来的溶浸剂渗漏底板的风险较大,容易造成溶浸液污染地下水以及资源渗漏流失。另一方面,离子型稀土矿开采若采用堆浸开采工艺,则“搬山式”开采运动将造成地表植被的严重破坏,然而,开采造成的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风险可控。由于目前尚未发明新的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工艺,因此,如何在这两种开采工艺中进行选择是当前及今后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亟待解决问题。

3国家现有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3.1国家现有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政策现有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相关政策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具体如表1所示。相关政策由国家政府相关部门,内容涉及稀土行业准入、开采(生产)工艺、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稀土储备、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技术要求及保证金制度等方面。

3.2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政策存在的问题从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现有政策来看,涵盖内容比较全面,但是仍存在尚需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有关政策与矿产资源及环境保护法律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明确要求矿产资源开采须采取合理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然而,《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及《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规定“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工艺”。从生产实践反馈和理论分析来看,堆浸和原地浸矿开采工艺有其适用条件,原地浸矿工艺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全面推行原地浸矿工艺将可能造成资源永久性漏损和地下水污染,“禁止堆浸工艺,推行原地浸矿工艺”的“一刀切”政策存在不足。(2)稀土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责任主体未受充分监督,惩罚措施不够严厉。矿山开采与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脱节,项目审批流程不够透明,责任主体的得不到媒体、群众的有效监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暴露不及时。此外,环境污染等惩罚措施大多为经济罚款,缺乏震慑力。(3)部分政策文件中要求的指标不科学。《稀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中对不同生产工艺的开采回采率有其规定,然而,以目前的资源储量方法很难准确估算出资源储量,因此在无法明确资源储量的前提下开采回采率约束指标已无意义,尤其对采用原地浸矿工艺的矿山来说,该指标只能作为参考。

4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政策导向建议

我国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政策内容较完善,但是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等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针对离子型稀土资源开发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完善建议:

4.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修订,而颁布于1986年、修订于1996年8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至今近20年,其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增加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的条文,明确责任主体的无限连带责任。资源储量评估、矿山治理和生态恢复方案编制、矿山治理和生态恢复的验收等引入第三方机构,并明确责任主体的无限连带责任。

稀土矿采矿方法篇2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违法勘查开采和超指标开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稀土产区的监管,继续加大稀土违法勘查开采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稀土探矿权采矿权,提高开采准入门槛,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清理并重新审核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列入省级稀土勘查专项规划矿区和经潜力评价确定的成矿远景区内的所有矿业权逐一进行清查;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暂停受理新设稀土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原则上禁止现有稀土开采矿山扩大产能;制定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开采准入制度。要积极深化区域联动机制,建立稀土开发监管长效机制,南方五省区十五市政府要积极深化区域联动机制,认真落实区域联动第二次联席会议通过的五项创新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稀土矿产开采与运销联合监管方案》;内蒙古包头、四川凉山、山东济宁三市(州)要尽快启动轻稀土开发监管区域联合行动等。要做好稀土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稀土行业兼并重组的衔接,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

稀土矿采矿方法篇3

众所周知,北方稀土的开采权主要集中到了总部位于内蒙古包头的包钢稀土手中。而南方稀土,受到矿产资源分布等因素的影响,行业内的整合一直是其中难点。

早在去年,作为广东省稀土行业的龙头老大,广东广晟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晟”)就通过与当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或收购当地稀土企业的方式,在河源、清远等稀土资源丰富的地市进行布局;而与此同时,实力更为雄厚的中国铝业集团(简称“中铝”)和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简称“五矿”)等大型央企,亦纷纷进入广东稀土市场,企图分一杯羹。

目前尚不能知晓谁在广东的稀土开采权争夺上占有优势,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南方稀土整合时间表的不断缩进,这里的原有格局正在发生变化。

一山二虎

“每个月里至少有一半的时间,我们都在巡山,任务很重。”10月24日,清新县国土局监察执法队的负责人对时代周报记者感慨道。

清新县隶属广东省清远市,上文所说的巡山任务,通常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侦察稀土盗采现场。清远市是广东省内几大蕴藏大量稀土资源的重点区域之一,这里大大小小各个县镇的国土局监察执法队,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用于打击稀土盗采。

据公开资料显示,清远市的矿产面积占全市面积的10%左右,其中稀土金属氧化物预计达到35万吨以上,但整个清远市却无一张稀土采矿证。

“所以只要发现采稀土的,基本不用判断,直接就认定是非法的了。”上述负责人直言。

目前,已有两家大型稀土企业入驻清远。一是广东稀土产业的龙头企业广晟集团,而它的竞争对手则是具有央企身份的中铝集团。

广晟公司由原广东省冶金厅、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广州公司沿革而来,作为有地方政府背景的企业,是省内唯一合法的稀土采矿权人。在大整合加快步伐的背景下,广晟在2009年成功借壳上市,迈出资本运作重要的一步。

2010年,广晟为提前布局清远,于当年7月份收购了清远嘉禾稀有金属有限公司30.5%的股权,成为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正式涉足当地稀土业。

而几乎就在同一时期,中铝高层与清远市政府也开始了正式的“亲密接触”。中铝副总裁任旭东,在去年年中曾两次“造访”清远,考察当地稀土矿产。

“当时清远市政府的接待队伍领导是市委副书记何炳华。”对这一工作行程,清新县国土局负责人记得十分清楚。任旭东来的时候,是他领着考察队伍,走那些他再熟悉不过的矿山。

随后,在今年的3月份,清远市政府与中铝集团正式签署了《合作勘查开发清远市稀土矿产资源框架协议》。

相比广晟集团,中铝公司有更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合作框架中,其拟投资约20亿元,在清远打造完整的、具有较大经济规模和核心竞争力的稀土产业链。毫无疑问,中铝把稀土投资视野瞄准清远,直接威胁到了广晟原先的布局计划。

实际上,近年来随着稀土产业整合的深化,广东的稀土整合焦点集中在采矿权指标的争夺上。在稀土产业布局还未明朗之前,能否成功占领重要稀土资源区域,与当地政府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先取得勘探权,从而进一步争取采矿权,成为各大稀土企业在近年来的战略重心。

争夺采矿权

“很明显,现如今,几乎每个地方想的都是如何向上面申请新的采矿权。”广东省河源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邵卫根曾如此公开称道。

但早在今年5月份,国土资源部就已经停止所有新采矿证的。在去年11月份的中国国际矿业大会上,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刘连和也表示,目前稀土开采权证的重新分配依旧处在编制整体规划的阶段,且没有任何时间表。

作为南方稀土开采监管区域联席工作会议的首任轮值主席市,河源市保有各地的稀土资源规划方案,但邵卫根却说:“部里的意思是,先把整治工作做好再说。”

事实也确实如此。国土资源部公开称,稀土开采权证的重新分配依旧处在编制整体规划的阶段,由地方府先自行统筹,相互协调之后再上报方案给部里审。

“具体矿区的开采条件,稀土产业的整体布局,以及各个地方的经济利益,这将是我们审批新的稀土采矿权时会主要考虑的几个方面。”刘连和表示。

到今年的5月份,国务院更是重磅推出“国二十二条”,明确提出要用1-2年的时间,基本形成以大型企业为主导的稀土行业格局。

而对于南方离子型稀土,国家明确提出要求,行业排名前三位的企业集团产业集中度要达到80%以上。再用3年左右时间,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形成合理开发、有序生产、高效利用、技术先进、集约发展的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格局。

据公开资料显示,江西赣州目前掌握有全国123本稀土矿开采权证中的88本,而此次整合将涉及到88本开采权证中的65本,赣州市计划将其整合为19本开采权证,并划归到新设的7个矿区。

而与江西省拥有数量多而分散的采矿权证相比,广东省境内的稀土采矿权证却只有少得可怜的4本。

面对明确的硬指标,各地政府正在积极应对稀土整合趋势,于是,一场央企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的博弈悄然拉开。

央企势猛

除了中铝,中国五矿集团公司(简称“五矿”)、中国有色矿业集团(简称“中色”)等大型央企也对广东的稀土虎视眈眈。在江西败走麦城后,五矿和中色也开始转而投身广东稀土。今年3月2日,五矿与广东河源市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与此同时,中色也在广东新丰县投资建设产能高达7000吨的分离厂,是目前国内最大的稀土分离冶炼厂。

这几个合作计划,与中铝的清远战略一样,无疑撼动了广晟的龙头位置。梳理整个广东稀土产业的历史,便更加得以凸显这场争夺稀土资源暗战的激烈程度。

早在2006年,广晟就看中了河源地区的稀土资源。根据当时广晟与河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双方将共同合作开发稀土项目,广晟负责组建稀土矿业公司。

而拥有河源地区唯一稀土采矿权的东源古云矿产开采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华达集团,也与广晟有色拥有合作协议,共同开采河源稀土资源和稀土加工项目。

可见广晟精心布局河源区域早在五矿行动之前,但此次河源政府与五矿的合作,无疑会使广晟在河源地区稀土产业的地位受到威胁。

事实上,五矿在稀土矿业领域的图谋由来已久。其总裁周中枢在今年提交的两会提案中就提出建议,要推动整合组建大型稀土一体化企业集团。周在提案提出,要和资源地政府作为稀土矿权和矿山整合的主体,通过合资方式组建稀土采、选、冶、加工一体化生产企业,逐渐构建以大型企业集团为主导的稀土产业格局,提高产业集中度。

此次五矿签约河源,可谓是周对自己提案的具体落实。

而中色所投资建设的最大分离厂所在地新丰县,更是广东境内的一块大蛋糕。1988年前,新丰县就已探明离子吸附型稀土矿储量12.3万吨,占广东省境内探明总储量的67%。虽然广晟目前是广东省内唯一合法的采矿人,但中色在新丰建起一个最大分离厂,分一杯羹的意图已十分明显。

尽管各大企业争先布局,但据现有数据表明,从2010年岁末至今,稀土配额却在持续收紧。商务部在去年12月28日公布,2011年第一批稀土出口配额为14446吨,较2010年第一批配额的16305吨下降11.4%。

而具体到广东地区,记者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局的官方网页上查阅到,2011年,广东省内的矿采指标仅为2200吨。

这与广东境内分布广阔的稀土资源明显不成比例,且广东省仅有4张稀土采矿权证,其可采储量对其分离冶炼的生产能力而言相当稀少,各大稀土企业的分离能力也远远超过省内批准的采矿吨数。

“在广东,每一家从事稀土的企业,都不能完全达到自给,哪怕是拥有所有采矿证的广晟也不例外。从外部购买稀土加工,已经成为企业的负担之一。”一位行业知情人说。

疯狂盗采

如果用曲线表示,今年上半年,稀土价格的曲线几乎与横坐标呈垂直状,持续增长的势头凶猛。以离子型为主的南方稀土,凭借比北方轻稀土的价格还要贵重接近1/3的优势,在今年更是经历了价格暴涨的阶段。

在此大背景下,一些稀土矿较为丰富的地区,由于无法获得合法的开采权,随着价格的大幅度上涨,今年上半年的盗采行为显得更为猖獗。

“单单清新县,今年由我们国土局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情节严重已涉及刑事犯罪的,就有4宗了,而其他小规模的盗采就更数不过来了。”这一年来,清新县国土局的上述负责人明显感觉到,因为稀土价格的暴涨,盗采风头有卷土重来的趋势。

同时,上级政府对打击盗采的重视程度也明显有所加强,“市局的执法部门也经常和我们一起上山,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包括公安、林业等其他部门也长期配合协助,可以感觉队伍明显在壮大。”

虽然整治力度在加大,责任追究也趋于严厉,但出于巨大的利益诱惑,而且,在没有采矿证的清远市,想通过合法采矿是不可能的。由此,不少矿山投资人还是选择铤而走险。在清新县国土局负责人看来,只要稀土价格持续高涨,清远无合法采矿权,盗采情况就不间断时有发生,三者有直接的关系。

“例如最近盗采风头就有减弱的趋势,因为近期稀土价格跌了一些。”上述负责人举出例子,证明盗采现象随价格浮动的规律。

稀土矿采矿方法篇4

中图分类号: TQ340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其中钢铁又是国民经济发展最重要和消耗量最大的物质之一,但随着铁矿资源消耗量的逐年升高,随之也产生大量的铁尾矿。据统计,截至2000年,全国累计堆存的铁尾矿己达26亿t,并且以每年1. 3亿t的增速继续增加,堆放占用大量土地,产生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许多铁矿是多金属共伴生矿,含有许多有价值的资源,如稀土、氟. 铌以及多种有色金属等资源,这些资源随着铁矿采选转移到铁尾矿中,丢弃在尾矿坝而造成资源浪费。因此对铁尾矿进行回收处理利用,不仅减少环境污染,也开辟了不少资源新的来源渠道,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采用选矿工艺对稀土资源进行回收与利用

选矿,就是根据矿石中不同矿物的物理、化学性质,把矿石破碎磨细以后,采用重选、浮选、磁选、化学选等方法,将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开,并使各种共生的有用矿物尽可能相互分离,除去或降低有害杂质,以获得冶炼或其他土业所需原料的过程。目前国内外学者一主要应用浮、磁、重单流程或联合流程对稀土进行选矿回收。分别采用重―浮选联合流程和全浮选流程两种方法对包钢公司的尾矿进行了富集稀土的实验研究。其中重-浮选联合流程首先是对磁尾矿进行重选脱泥处理,然后经过再磨和浮选流程,获得品位47. 3%的稀土精矿,使稀土得到进一步富集。而全浮选流程中是以水玻璃为抑制剂、H205和318#为稀土捕收剂,浮选采用一粗一扫二次精选流程,得到品位43. 8%的稀土精矿,稀土回收率为59. 72%。虽然二者一都达到了富集稀土的目的,但全浮选流程容易操作、药剂简单,更具有应用价值。包头稀土研究院在总结分析国内各单位研究土作的基础上,利用萤石、稀土与铁和含铁硅酸盐矿物可浮性的差异,采用稀土、萤石混合浮选一泡沫分选的方法进行了富集稀土的工艺研究。该工艺中首先使用调整剂(碳酸钠)、抑制剂(水玻璃)等药剂在pH = 9~10的碱性介质中分离萤石、稀土与铁和含铁硅酸盐矿物,然后水洗脱药,抑制萤石等矿物,达到优先浮选稀土的效果。该工艺还可以回收萤石、重品石、磷灰石等,同时还有利于选铁作业降磷降氟,工艺灵活性较强,从铁尾矿的综合利用角度评价,该方法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如前述,优先混合浮选是根据矿物可浮性制定的,为减轻稀土矿物和萤石分选的压力,根据矿石中各矿物磁性和浮游性的差异,包钢公司采用强磁选使赤铁矿、稀土矿物和含Ca2+ . Ba2+矿物分离,然后用氟硅酸钠活化稀土矿物,调整介质的pH = 9一10,混合浮选一摇床分选回收品位(REO)为24 %~30%的稀土粗精矿,然后浓缩至矿浆浓度45%左右送入稀土浮选回收高品位稀土矿,其流程见图1。

图1强磁选一浮选一重选一浮选回收稀土矿物原则流程

该工艺还可用于以浮选为主的浮一磁一重联合流程从包钢强磁尾矿中综合回收稀土和铌。在强磁尾矿含REO 8. 5 % , Nb2 O 50. 125%的情况下,采用该工艺可获得品位36. 70%的稀土精矿,回收率57. 34%;品位分别为1. 66% ,0. 59%的铌精矿,铌总回收率35. 58%。强磁尾矿中稀土含量大大高于铌的含量,稀土是选矿的主要对象。从经济角度分析,稀土的产值远大于铌的产值。而且稀土的天然可浮性比铌矿物好,因此采用浮选法优先回收稀土,后用联合流程回收铌资源是合理的。

通过选矿可使有用组分富集,减少冶炼或其他加土过程中的燃料、运输等的消耗,使低品位的贫矿石能得到富集。但是随着稀土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稀土冶炼分离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污染问题日趋严重,急需开发高效实用的绿色冶金分离工艺,解决三废对环境的污染问题。

二、采用湿法冶金对稀土资源进行回收与利用

目前比较成熟的湿法冶金稀土提取工艺主要有硫酸焙烧法、烧碱法、碳酸钠焙烧法、电加热碱法。近年来,氯化法在稀有金属冶金中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氯化法分解稀土矿主要是基于在高温下用氯化剂与矿物发生化学反应,使其中的元素或化合物生成氯化物,再利用各种氯化物挥发性的大小不同将其分离。为有效地综合利用尾矿中的稀土,以CI2作为氯化剂,进行了碳热氯化法提取包钢选矿厂尾矿中稀土的试验研究,试验发现无脱氟剂时,稀土回收率仅为50. 17%;而在脱氟剂AICI3存在下,稀土的回收率可达83. 48%

Al3+与F-结合成难溶于水的AIF3而留在滤渣中,有利于稀土矿的分解,因此该方法可使稀土回收率有较大的提高,同时废水、废渣中的氟也可以用来制备冰晶石,即减少了环境污染,提供了氟资源的新来源,又提高了磁尾矿的综合利用程度。用轻烧镁(Mg0)与稀土精矿(以稀土氧化物计,含52.1 % )混匀焙烧固氟后,用NH4 Cl焙烧,NH4CI在一定温度下分解成HCI使矿物中的稀土氯化,然后用热水浸出稀土氯化物提取稀土。采用该工艺,稀土回收率达85%以上。主要反应有:

综上,综合考虑稀土回收率、稀土品位及环境问题等因素,氯化铵焙烧法从含稀土尾矿中回收稀土,回收率可达85%以上,该工艺中未引入酸、碱,固氟操作简单,稀土转化形式少,氯化选择性好,氯化率高,不需用水洗脱,条件温和,对Fe, Al, Si, Th等具有选择性,是一种绿色的稀土提取工艺。

三、铌资源的回收与利用

铌属于稀有贵重金属,以其良好的土业性能,被广泛应用于钢铁、航空、低温超导和核土业等领域。铌矿物以贫、细、杂难选闻名于世。目前对含稀土尾矿中伴生铌矿物的回收仍处于研究阶段,但同时一现行工艺存在严重的氟污染以及低品位铌矿的分解率低等问题,越来越制约着铌矿的土业发展。因此,了解铌回收技术的概况和探讨其发展趋势是于分必要的。

近年来研究中较为典型的选矿工艺流程为反浮选一浮铌一浮铁工艺流程。该流程浮铌时采用硫酸调节pH值至5. 5,采用羧甲基纤维素、LH, LJ,草酸,SN,2#油药剂组合,可从含铌0. 21 %、全铁26. 48%的含稀土尾矿中,获得含铌4. 90%、回收率28. 25%的铌精矿及全铁59. 68%、回收率42. 05 %的铁精矿。反浮选一浮铌一浮铁工艺流程属全浮流程,较简单易行,可获得较高的铌品位和铌回收率,而且由于药剂的协同作用,可为后续浮铁作业节省药剂。

从铌化合物的化学性质可知,铌化合物可溶于氢氟酸、浓硫酸,也可被氢氧化钾、氢氧化钠和氯气分解。因此,也可以用高浓度氢氟酸(质量分数为60% ~ 70%)或高浓度氢氟酸一浓硫酸的化学条件来分解含铌稀土铁尾矿。

用质量分数为60%一70%的氢氟酸在90一100℃下分解铌矿,稀土、碱土金属儿素生成难溶的氟化物或硫酸盐残留在矿渣中,其他元素进入滤液。铌氟络合物在一定酸度下能被有机溶剂(如甲基异丁基酮)选择性地萃取,而与杂质分离,萃取有机相经酸洗、反萃铌 .氨水中和等步骤可得到纯铌氢氧化物,再经烘干、锻烧后得到氧化铌。

结论:

含稀土铁尾矿中含有多种有价资源,如任其丢弃,不仅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也造成了资源的重大浪费。本文综述了国内外含稀土铁尾矿中各种有用资源的回收利用状况,得出如下结论:

1、浮选方法回收稀土具有工艺、药剂简单的优点,但综合考虑稀土回收率,铁尾矿综合利用程度、工艺灵活性等因素,联合工艺更具有实用性。

2、湿法回收稀土可缓解三废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氯化铰焙烧法稀土回收率较高且具有选择性,是一种绿色的稀土提取工艺。

3、碱金属亚熔盐液相法回收尾矿中的铌,可提高铌资源利用率,较现行氢氟酸工艺具有更高的分解率和回收率。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4、对含稀土尾矿进行综合回收利用,可提供资源新来源,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未来资源利用的大趋势。

参考文献:

稀土矿采矿方法篇5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市乡等乡镇山地土壤含有一定的稀土资源,其类型属于钇富有轻稀土,大部分地区的轻稀土品位低、储量少,规模型开采价值不大,因此,上级矿业权管理部门没有在我市设置稀土矿权,在上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曾有过乡镇企业和民间开采活动,但都因经济效益问题没能坚持多久自动停止。2006年以后,随着稀土产品市场行情见涨,我市一些与邻县交界的乡镇部分插花地带开始出现非法开采稀土活动,因此针对稀土非法开采活动的治理整顿工作也逐渐展开。

二、近几年整治工作情况

2010年以来,由于稀土矿产品价格不断高涨,受非法开采稀土利润丰厚的诱惑,一些不法业主先后在我市谢坊、、丁陂等地进行盗采活动。这些不法业主采用堆浸工艺提取离子型轻稀土,即破坏了国家资源,又给当地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和水土流失,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破坏了我市正常的矿业秩序,针对这种情况,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果断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一)成立领导机构,迅速部署行动。

2011年先后下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稀土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稀土资源开发秩序监管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瑞府办发〔2011〕6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废弃稀土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并召开了相应的会议,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稀土开发秩序排查整治以及矿山环境治理等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整治措施到位、打防治理有力。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稀土秩序排查整治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二是建立巡查监管机制,实行监控和动态巡查相结合,对我市有稀土资源分布的乡镇落实主体监管责任,并设立了举报电话,三是对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非法开采稀土点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先后查处捣毁和取缔了谢坊、、丁陂等乡镇出现的四个非法开采稀土点。其中2012年10月查处的村非法开采稀土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连续多次的联合执法行动,特别是村非法开采稀土案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极大地震慑了非法盗采稀土的不法分子,使我市非法开采稀土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三、稀土矿业秩序整治和监管专项行动落实情况

市政府赣市府发〔2013〕161号文件下发以后,市委、政府高度重视,7月5日迅速制定和上报了我市稀土矿业秩序整治和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市政府办瑞府办发〔2013〕125号文件印发执行。7月10日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了全市稀土矿业秩序整治和监管工作会议,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稀土资源乡镇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对稀土矿业秩序整治和监管专项行动进行了全面动员和部署。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组建了6个重点工作组,认真开展了工作,主要对我市曾经有过的非法开采稀土矿点进行了认真的排查,特别是对2012年10月以后,我市查处的非法开采稀土矿点进行了“回头看”,从“回头看”情况表明,该案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后,已分别立为2个案件侦查,查清涉案人员10人,目前已抓捕6人,正在网上追逃3人,还有1人身份尚在调查过程中。此案件为第一起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矿业违法犯罪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对矿业违法活动给予了沉重打击,有效地促进了我市稀土资源保护和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向前发展。从目前我市稀土整治和监管巡查工作特别是“回头看”情况看,我市非法开采稀土活动已完全得到遏制,没有死灰复燃的迹象。

四、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在稀土矿业秩序整治和监管中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与市委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一是稀土监管的主体责任还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二是执法监管部门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紧缺,凸显了执法监管力量的薄弱还远远不能适应稀土监管工作的需要。

五、下一步的打算

稀土矿采矿方法篇6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7-0008-05

稀土资源是稀有金属矿产类资源,常以复杂氧化物,含水或无水硅酸盐等形式存在,共17种元素。我国离子型稀土主要分布在江西赣州、福建龙岩等南方地区,在世界上占重要地位,我国是世界上独有中重稀土的国家。对于离子型稀土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已经受到国家重视。2011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针对稀土行业无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2012年6月2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中国稀土状况与政策》白皮书中,提出了短期内实现稀土行业(尤其是离子型稀土)健康发展的格局目标。本文主要从稀土资源产权这一根源性制度入手,挖掘利益分配关系,试图从利益关系角度探寻南方离子型稀土可持续发展的路径。

一、稀土资源利益分配关系的产权制度背景

科学的产权制度是塑造稀土资源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制度。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体现。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科斯认为,“产权安排,确定了个人相对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无论哪一种产权概念的描述,事实上,产权是一个权利束,包括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六项基本权利。这组权利束可以被一个人拥有,也可以被多个人分别拥有,同时权利束也可以层层分解。

我国《宪法》第9条,《矿产资源法》第10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归属国家所有。”这就明确了我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基本性质为国有资源,即国家才是矿产资源的最终所有权主体。《宪法》第10条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因而,集体土地上的矿产资源不是集体所有,而属于国家所有。换言之,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终极所有权。在所有权的基础上,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产权形成了多层委托―关系。

具体到稀土资源,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为终极产权的背景下,稀土资源具体表现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在具体的稀土资源开采过程中,由各级政府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管理权限,相应的,在国家采矿权许可条件下,矿山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则成为了稀土资源的开采者,这样就形成了以稀土资源终极所有权为核心的委托链条,① 如图1。

以各级政府利益为主导的产权委托链条在实际操作中要求形成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这一制度不仅要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管理权限,对各级政府管理权限形成有效约束,还需要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对各级政府形成有效激励,在保障各级利益分配合理的基础上实现开采效率。否则,不完善的产权制度必然会导致不完整的利益关系。

从政府中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企业产权包括两类:

第一类:可分割排他性产权。如企业设立投入的各种设备、技术等资产。

第二类:不可分割非排他性产权。这类产权是企业和社会互有的,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地下使用权,地下部分垂直支撑地表,但地下部分又是矿产资源的赋存体;第二部分是环境使用权,采矿、选矿、炼矿时,企业会利用环境的吸纳功能而排出废物,而企业排出废物需要的环境体又是他人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资源;第三部分是劳动使用权,包括专用性和通用性的人力资源,而通用性人力资源则表现为企业矿工在闲暇之余从事其他劳动。

从稀土资源企业产权制度基础来看,委托条件下的两类产权构成了矿区利益补偿的基础。

二、稀土资源产权制度的缺陷

(一)排他性产权(矿产资源产权)缺陷明显

稀土矿产资源产权是一组权利束,有稀土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企业获取的采矿权、探矿权组成。从实际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对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有明确规定,但是现行产权的实现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主体之间的责权利边界模糊不清。

1. 资源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混淆错位

基于我国公有制为基础的委托关系,稀土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制事实上被地方政府或由地方政府控制的企业二元分割。以赣南稀土为例,赣南离子型稀土矿实际上被新重组的赣州稀土集团所控制,其目前基本上垄断了赣州稀土的所有采矿权与探矿权,同时作为国有资产,赣州稀土集团又被赣州市政府委托国资委管辖,这样理论上的委托缺乏现实上的人格化所有者,即稀土资源所有权的主体是虚置的,这一虚置的最基本的产权会导致派生出来的一系列产权混淆与错位。

从法律角度讲,稀土矿山企业经由中央授权,地方政府审批获取采矿权许可证,从而实现了地方政府代替中央政府执行所有权管理职能,同时地方政府也承担了对矿产资源开发经营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两项职能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合理界定,一般的情况是所有权管理职能代替行政管理职能。如,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地方政府为强化稀土资源控制权而争夺资源,对矿区生态补偿则视而不见,形成了产权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状况。

从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和治理责任而言,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对周边环境保护(植被恢复、山地滑坡、农田土壤破坏等)负首要治理责任;而对流域范围内水系污染等情况,各级政府应视具体情况分担治理责任。但由于采矿权审批权限集中于省级或省以上政府,市县级政府审批权限小,造成了稀土资源开采所在地地方政府权责不对称。部分地方政府财政收益相对有限,县级政府根本无力履行治理责任。

2. 采矿权能残缺引发生态补偿责任不明晰

稀土资源开采或取得采矿权实际上获得了在一定时期内对该资源的使用权,言外之意,企业所拥有的采矿权不具有完整意义上的独立权,采矿权许可证一般都规定开采年限,对企业来讲,这一期限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如2011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稀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出台带来的政策的不确定性,促使企业短时间内以急功近利的方式,围绕利润最大化目标进行经营,这样掠夺式开采行为则是必然的。

虽然相关法律如《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要求采矿权人履行“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的责任义务,但实际运作中矿山企业向地方政府缴纳生态环境税费后,由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同时相关地方法规也要求企业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履行“谁开采、谁治理”责任。对于企业而言,双重治理责任压力下其往往是流于形式的应付环境治理,使地方政府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质量监测与监管难度加大。对于政府而言,在环境税费标准过低、治理财力不足的情况下,政府治理的责任也不到位。企业与政府间的博弈最终使“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难以落实,企业在治理环境方面的“搭便车” 行为现象严重。

3. 矿权与地权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稀土资源开发与土地关系非常密切,这涉及到以下几个关系:一是稀土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二是采矿权与土地所有权之间的关系;三是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如何体现;四是采矿权与相邻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对于第一种关系很容易理解,根据现行法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同而改变。对于第二种关系,获取采矿权应同时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不能忽视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利益,矿区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是必须建立的。但由于矿区的土地往往涉及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的行使常常会在一定程度上面临来自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干预。企业获取采矿权后,依附于集体土地的矿业权和地权容易发生矛盾,各方利益难以平衡。对于第三种关系,土地使用权价值应考虑土地增值与富含矿藏价值,因而稀土资源的价值实现以后在利益分配关系上应考虑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权人等方面的利益。第四种关系实际上涉及到稀土开采行为的负外部性问题,企业开采行为必然影响到相邻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利益,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在造成相邻土地利益损失时,给予相应补偿。从经济学角度,这一问题处理的不好,很容易产生外部纠纷,因而需要建立这两类利益主体之间利益整合补偿机制。

在实际运作中,矿产资源所有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冲突,主要归因于采矿权的取得需要建立在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基础上,而矿业权得以行使通常还需要将采矿区内农民所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化为矿地使用权。我国法律缺乏协调这两种权利冲突方面的相关规范,这种法律盲区的产生也为矿业权的行使带来多重困难,容易导致矿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之间产生利益冲突,严重影响了矿区和谐社会建设。

(二)非排他性产权缺失

从公共财政角度讲,矿区环境质量产权作为非排他性产权,属于公共产品,矿区居民或周边居民都有权享受较好的生活环境质量。为确保这一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界定环境使用权是非常有必要的,通过界定稀土资源地的企业环境使用权,实现公民普遍享受良好的环境,不仅可以确认保护比较稀缺的环境资源,还可以将开采企业的开采行为导致的环境负外部性实现内部化。理论上,界定这一产权有多种方式,如环境税、可交易的排污权、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生态修复基金、地区灾害防治基金等。不同的界定方式决定不同的环境质量补偿方式。

从实践来看,南方离子型稀土开采有两种补偿方式,即矿区生态补偿费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这两种方式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且征收标准单一,远远低于实际生态修复的费用。从补偿的客体来看,这类补偿金与保证金仅限于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环境破坏,而对于因稀土开采时建设的注液孔引发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风险、矿山周边土地污染以及生态恶化没有做出相应的补偿,这一补偿面相对狭窄的制度不符合围绕矿山生命周期风险管理以及环境破坏无线追偿原则。

三、稀土资源产权缺陷引发的收益分配与生态补偿问题

如前所述,稀土矿产资源开发涉及到的利益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采矿权人、土地所有者、矿区及周边居民。在资源开发环节,各级政府通过税费分成与上收部分经营收益的方式参与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矿区职工及周边居民没有合法的参与利益补偿的途径。在矿区生态补偿环节,中央政府和矿山企业分别通过转移支付或上缴生态补偿费等方式,给地方政府提供资金,并由地方政府实施环境治理和监管。

(一)稀土开发环节的收益分配及其问题

以赣州市为例,按照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赣州稀土综合税费征收标准,稀土资源开采的中央收益是面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分成,由矿管局征收的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分成。省级政府与赣州县市级政府收益分配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资源补偿费、采矿权探矿权使用费、资源税、环境税费分成的加总。稀土开采企业净利润为企业利润总额与所得税之差。具体分成比例和征收情况如表1、表2所示。

从表1、表2可看出,中央政府、省一级政府获取的利益相对较大,分成了稀土开采企业缴纳的主要税费项目,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补偿费等;而资源开采地的县市级政府获取了小税种的收益,这些小税种费率以及征收额度一般较低,收益有限。

(二)稀土矿区生态环境补偿的责任分配及其问题

一般而言,稀土开采企业是矿区生态环境的直接损害者,因而这些企业应是首要的补偿责任主体。当前,稀土开采企业主要通过缴纳环境税费的方式间接履行责任。从具体标准看,对这些企业实际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与水土流失防治费、排污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环境税费合计为每吨稀土氧化物1 600元,而实际上水土流失、植被恢复、污染治理三项费用为16 857.58元,② 环境治理费用缺口相当大。

从中央政府对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生态补偿等责任的实际承担情况来看,2010~2012年,中央财政对江西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分别为69.48亿元、74.19亿元、63.65亿元;③ 2010~2012年江西省财政对赣州的环境支出为2亿元、2.3亿元、2.61亿元;④ 2010~2013年赣州市本级与县级安排的地方环境治理资金如表3。⑤

从表3不难发现,县市级政府所获得的省级财政环境治理费用虽逐年上升,但增幅不高。受县域经济发展程度与地方财力的影响,赣州市本级与县级财政安排的地方环境治理资金更是少之又少,甚至在赣州市19个县市区中,大部分县市区没有安排这笔专项资金。据华夏时报2012年5月19日的报道,赣州稀土开采导致的环境污染治理费用高达380亿元,可见这些资金对于高昂的环境治理经费缺口简直是杯水车薪。

不难得出结论,赣州市稀土开采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责权利关系严重背离。需要指出,以上尚未涉及矿区居民健康补偿责任的落实问题,但从单纯的环境治理责任管中窥豹,稀土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进程面临诸多问题。

四、改革资源环境产权制度、理顺利益分配关系的政策建议

矿山产权制度缺陷导致了矿产资源开发的产权主体、利益主体与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主体三者脱节,进而产生了一系列可持续发展风险的表象。因而,加大稀土矿山资源环境产权制度改革是彻底解决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必要途径。

1. 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

从国家法律层面,通过建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的方法界定环境质量的初始产权,针对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对环境质量的使用以及损害的不同特征,强制性地要求企业按照一定标准提取可持续发展风险准备金,以备未来所需的同时,将恢复国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提前明确。

2. 明确政府与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可持续发展责权利关系

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以及受益者分担原则,矿业企业是矿区生态补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正在发生的矿区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责任。中央政府作为资源开发的受益者一方,主要承担单个企业无力承担而且外部性较广无法确认潜在责任者时的责任。地方政府作为资源开发的受益者一方,应承担历史遗留的矿区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问题,补偿方式可以通过征收跨区税、横向转移支付的方式进行。

3. 进一步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在矿区可持续发展中的责权利关系

稀土矿采矿方法篇7

一、背景分析

2009年3月9日,英国泰晤士报撰文《中国掌握技术未来钥匙》,认为中国已经成为稀土金属供应的“最大垄断国”,这一主导地位将使中国控制消费类电子和绿色技术的未来[1]。以这篇文章为标志,国内外众多媒体对“中国稀土”给予了极大关注。中国限制稀土生产更是引起巨大影响。

纵观国内外媒体报道,国外媒体关注的核心是中国稀土出口政策也就是稀土出口配额制度,众多媒体表达了国外政府和公司对稀土稳定供应的担忧;而国内媒体则更多关注“丢失的稀土话语权”以及稀土开采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资源浪费、环境污染问题,中国稀土是否该限制出口。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战略资源,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经过多年发展,中国稀土开采、冶炼分离和应用技术研发取得较大进步,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然而稀土行业发展中仍存在非法开采屡禁不止,冶炼分离产能扩张过快,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高端应用研发滞后,出口秩序较为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2]。为此,国务院以及相关部委都采取相关措施。2010年,国土资源部通过开展以稀土为主兼及钨锡锑等矿种专项整治行动,中国稀土等矿山目前已经从400个整合为116个,违法违规勘察开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3]。2011年,国土资源部划定了首批稀土、铁矿国家规划矿区。国家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了《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对稀土企业的排放、能耗总量做了详细规定,并对从事稀土生产的企业资质进行了严格限制。

与此同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2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因此,鉴于稀土资源重要性,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加大对稀土资源管理问题研究,运用多种方式加快转变稀土行业发展方式,促进行业整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确实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

二、中国稀土产业存在的问题

1.开采方式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由于稀土矿产品价格上涨,一些地方矿山生产企业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乱采滥挖现象经常出现,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普遍存在主体过多、采富弃贫、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这严重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例如,中国江西、广东、广西、福建、湖南等省区中重稀土资源,由于管理不善,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营、集体、个人开矿一起上,都不同程度地造成采富弃贫、采易弃难、漏采弃矿压矿的现象严重,资源利用率只有20%~30%[4]。

包头白云鄂博自1958年实现工业开发以来,随铁矿采出的稀土资源至今已到1 250万吨左右,其中约200万吨在采选、冶炼及堆存等过程中损失掉,损失率在15%左右,实际利用仅有120万吨左右,利用率不足10%,其余900多万吨都被排入尾矿坝内。近年来,白云鄂博矿的铁矿开采规模仍在扩大,每年附带采出约50万吨稀土矿,其中仅有5万吨左右得到利用,其余均排入尾矿坝。

2.环保意识薄弱,污染问题突出。在相当长时期,中国稀土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生产方式粗放、资源浪费严重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环保意识薄弱,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中国稀土的分布决定了南北在污染问题上有所差别,北方轻稀土主要是放射性物质排放造成的污染,分布在四川和内蒙古;而南方重稀土则主要是重金属污染,分布在江西、广东、福建、广西、湖南、云南、四川七省区。

例如,江西省赣州市从20世纪80年代中末期起,在“大矿大开、小矿放开,有水快流”错误思想影响下,稀土资源陷入乱采滥挖、无序竞争的混乱局面,几乎县县开采,最高峰时有采矿证的矿山就达1 035个。由于技术和思想观念落后,许多开采行为“吃一半扔一半”。这不仅严重浪费了资源,还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一片青山几个月后就满目疮痍,黄土一片。为保护环境,提高稀土资源利用率,从2003年起,赣州市全面停止了综合回收率不到50%的池浸工艺,2007年全面停止回收率不到70%的堆浸工艺,积极探索并全部采用回收率在80%以上的原地浸矿工艺。但是,业内专家指出,即使改进开采工艺,也无法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且矿区地表植被一旦遭到破坏,恢复十分困难。

正是由于担心稀土开采、选冶等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美国封存本国稀土矿而从中国进口稀土。

3.资源性产品成本构成不完善。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科学制定资源性产品成本的财务核算办法,矿业权投资、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安全设施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退出和转产总计七项费用被明确列入了资源性产品的成本构成。

但长期以来,中国稀土资源等资源性产品只反映了采掘、运输等开发成本,忽略了资源稀缺性、环境损害等成本,主要表现在: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过低,无法体现矿产资源稀缺性,损害了国家所有者权益;矿山环境治理的成本长期外部化;生态修复成本长期被忽略;大多数矿山,特别是小矿,安全生产支出投入不足,常常因此造成事故频发。至于为企业转产所准备的费用,矿山企业层面上更是很少考虑。成本构成不完善,没有形成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成本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4.稀土走私已形成“产业链”,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在加征出口关税和削减出口配额后,稀土走私问题日益凸显,导致中国战略性资源出现流失。近年来,中国稀土走私业已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有专人分别负责采购、收货、报关,走私主要是销往日本,韩国。由于国内稀土市场报价还比较混乱,以日本需求比较多的中钇富铕矿(国内市场价约13万元/吨)为例,走私200吨货,纯利一般在4 000万元左右(含“灰色”走私费用)。在南宁海关破获的稀土走私案中,涉案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69票,约4 196吨,案值约1.09亿元,偷逃税款1 300多万元。特别是国家出口退税取消后,走私者往往报关是一种产品,实际上是另一种产品。这样,他们不仅赚了成本和出口价的差价,还赚了低税收这个钱。

然而,生产企业对稀土走私和正常出口的“一视同仁”,让更多稀土走私者铤而走险。部分稀土原产地开采企业不管出口,只负责将原料售卖给客户,至于客户买稀土用来做什么就不得而知。

5.监控管理困难。中国稀土资源产地大多位于边远山区,而矿产资源监管机构又大多位于城市,这给监控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既得利益的驱动下,乱采滥挖的中小企业抓住这一特点,采用迂回游击战术,巧妙地避开管制。此外,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加之一些地方保护主义,也给监管带来了很大困难。

6.高端技术滞后,自主创新不足。中国稀土产品产量和消费量较大,然而,长期以来,中国稀土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投入不足,导致稀土应用技术含量低,跟踪仿制多,独立创新少,开发应用滞后。中国生产主要是低端的稀土产品,在高端产品方面大大落后于美国、日本、欧洲。

三、政策建议

1.完善稀土资源成本构成。(1)政府要尽快通过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稀土矿产资源品的成本构成。国务院虽然在《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已经提出,但是尚没有对稀土等资源性产品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加以具体化。因此,必须通过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加以明确,使其法规化、制度化,强调所有从事矿产勘察和开发的市场主体必须执行,各级矿管部门有责任加以检查监督。(2)加快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进程必须在理论上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作为财产权的实现,不是行政收费。加快调整稀土资源补偿费费率,建立与资源利用效率挂钩的浮动费率制度;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3)在稀土矿产品成本构成中,重点要抓好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费用的到位。首先,必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成本支出的责任制,矿山企业是治理、修复的出资主体;其次,要从源头上做起,坚持矿山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建立落实矿山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欠新账;最后,政府矿管部门要加强矿山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建立和完善环境治理的保证金制度。对不按预定要求治理矿山环境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及时处理,并通报批评。(4)科学制定稀土矿产资源产品成本的财务核算办法,把矿业权取得、资源开采、环境治理、生态修复、安全设施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企业退出和转产等费用列入稀土矿产资源产品的成本构成,完善稀土生态补偿制度,防止企业内部成本外部化、私人成本社会化。

2.严格准入门槛,加快企业整合。中国稀土产业企业构成上的特点是民营投资多,规模小,但数量上超国企,多年来形成了稀土企业散乱小的不利局面。众多企业盲目扩大生产规模,造成供大于求,这是导致中国稀土价格长期低迷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稀土资源,必须通过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对稀土产业要素进行整合,提高产业的整体竞争力。

首先,要制定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的生产工艺、规模、设备、环保等标准体系。只要符合条件,不论是国企还是私企,不论是地方国企还是中央企业,皆可入行;不符合条件,即使是大型国有企业,也要限期整改甚至淘汰出局。然后,要发挥地方政府部门的协调功能,尽快出台稀土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系列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区域稀土企业重组整合,引导稀土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重组、互相持股、整合产能等方式进行战略重组,使区域稀土企业既有高度分工、又相互紧密协作,以达到优势互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稀土骨干企业规模的目的。其次,要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和良好的互动机制,促进资源流动和技术创新结合,使上下游相关企业切实在战略合作中获取规模效应和竞争优势,走出一条使稀土产业整体优势得到体现的新路子。最后,除了提高行业准入技术壁垒之外,还应将环保、能耗标准和技术水平等指标均加入行业执法之列,制定企业处罚制度。通过政府干预,行政立法,协会与企业配合,上级与下级政府,当地政府与当地开矿企业签责任状等多种方式,强化执法管理。对于达不到或违反行业标准的企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对其进行制裁。

3.统筹各种因素,合理确定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推进生产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2010年11月,商务部发出了《关于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同时公布了2011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其中对申报出口配额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既有助于在合理确定年度稀土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经营集中度,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又有助于实行严格监管,防止非法开采的稀土流入出口渠道,最终达到保护资源、环境的目的。

未来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相关政策制定,要统筹考虑国内资源、生产、消费以及国际市场情况,合理确定年度稀土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推进企业生产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鼓励稀土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提升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共同促进产业升级。当前应重点支持内蒙古、江西加快结构调整,实现从原料型基地向深加工及应用产品开发基地的转变,在条件具备的其他地区重点发展稀土深加工及稀土永磁电机等应用产品。

尽管稀土开采总量和出口配额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资源,但是并没有有效地扼制稀土产量的增加。因此,应探讨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其他经济手段资源合理利用和产业升级转型。

4.加快技术进步,促进增长方式转变。中国稀土行业的整体经济效益较低,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创新意识不强,技术开发能力不够,产品技术含量还比较低。因此,中国稀土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必须充分依靠科技创新,走出一条高起点、精产品、高质量、多品种、低能耗、高效益、可持续的内涵式、集约式的发展道路。稀土产业的发展动力主要依靠稀土新应用、新市场开发,也就是依靠稀土应用技术的发展来拉动。因此,稀土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稀土产业发展的原动力,这也是将中国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的关键所在。

稀土企业应该从知识产权战略角度谋发展,加快技术进步:一是要加快稀土选矿和分离等生产领域的技术进步,加强对稀土资源的综合利用、再生回收等技术研究,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减少企业生产成本;二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发展具有中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稀土高技术新材料及其高附加值应用产品,比如高综合性能稀土贮氢合金材料、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新型发光材料、稀土催化材料、高性能电子陶瓷、高性能稀土光学玻璃材料、稀土纳米材料等等,并使之实现产业化,形成产业链,从而提高中国稀土产业的科技水平,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和产业持续发展的后劲。三是稀土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为稀土工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陈占恒.中国稀土产业与科技发展的思考[EB/OL].(2011-02-17)[2011-02-25].cre-ol.com/_d271313088.htm.

稀土矿采矿方法篇8

中国对稀土的开采、生产和贸易实行的有序管理,让2010年成为中国稀土年。当前大形势对稀土股是千载难逢的机遇4#助稀土概念,有色板块一路飘红。

出口配额减小、走私猖獗、欧美重启稀土开采。无论怎样不协调的声音都未能遏制稀土概念股上扬的趋势。产业层面,稀土的争夺战在国内同样打得硝烟弥漫。中铝、五矿等央企的虎视眈眈,广晟有色(600259.SH)、厦门钨业(600549.SH)省属国资的紧密护盘,有色金属企业在新的资源政策引导下,开始了新一轮的是非难定的角逐。

稀土的争夺中,他们都是哪路神仙?各踞何方?

北方包钢稀土高科一家独大

“世界稀土在中国,中国稀土在包头。”包头有最大的稀土矿――白云鄂博稀土矿。

自云鄂博矿区地处蒙古高原南部,属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包头白云鄂博稀土矿和包钢稀土高科、包钢股份这两家上市公司同属于包钢集团。白云鄂博稀土矿与铁共生,主要稀土矿物有氟碳铈矿和独居石,其比例为3.1,都达到了稀土回收品位,故称混合矿,为世界第一稀土矿。

鄂博矿的稀土矿总工业储量为3600万吨,占全世界的36%,占全国的90%以上。该矿山含矿物172种,是世界上含矿物种类最多的矿山。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稀土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占全球稀土工业储量的30%,满足了全球稀土需求的90%。而这其中占全国总产40%以上的,正是来自于包头白云鄂博稀土矿。

根据稀土元素间物理化学性质和地球化学性质的某些差异和分离工艺的要求,把稀土类元素分为轻、重两组或者轻、中、重三组。以内蒙古包头白云鄂博稀土矿为代表的混合型轻稀土矿、四川冕宁氟碳铈轻稀土矿以及山东微山稀土矿,形成了中国的轻稀土阵营。它和中国南方的中重离子稀土矿形成了典型的资源互补。

中国稀土资源分布比较分散,而且南北差异明显。包头的白云鄂博矿是世界上最大的铁、稀土、铌等元素的矿山,以轻稀土为主;而分布于我国江西、广东、福建、湖南、广西等南方省份的离子型稀土矿则是全球独有的稀土资源,占中重稀土资源总量的90%。

而提到轻稀土,都会想到包钢稀土,没有任何其他的资源可出其右。稀土矿权较为集中,正是包头白云鄂博稀土矿成为北方霸主的主要原因,也是包钢稀土在北方得以垄断资源的关键。矿权明晰、容易监管的中国北方稀土资源整合和南方稀土资源整合过程中的混乱,局面成为鲜明的对比。

2008年12月10日,由包钢稀土公司、内蒙古高新控股有限公司、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有限公司、内蒙古包钢和发稀土有限公司及其他发起人共同维建的内蒙古包钢稀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这次整合为包钢稀土高科垄断北方稀土资源蓝图上最浓墨重彩的一笔。即使市场上备方利益的关系博弈使包钢稀土高科此举招致行业垄断的诟病,但这并不影响包钢稀土高科在北方资源上独占鳌头。

内蒙的主要稀土企业将白云鄂博的稀土原料加工后,统一交由包钢稀土的国贸公司收购,再以国贸一个销售公司对外,这实际上起到了企业战略收储的效果――去年年底,中国稀土主要产品氧化镨钕、金属钕、氧化铈价格的成倍增长就是最好的明证。

2009年,包钢稀土就已开始进行战略储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显示,该公司将兴建10个稀土氧化物储备设施,而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和包钢(集团)则将相应对公司给予一部分的贴息,贴息金额约在30007y元,年,为期两年。随着国际上对稀土资源的重视及抢购。包钢稀土同时计划在5年的时间里储备30万吨精矿,并斥资30亿元在2~3年里储备8万吨氧化物。

今年5月,国土资源部正式选定包头作为首批稀土储备试点地,开始翻开稀土夺回话语权的新一页。当然,该试点主要涉及企业无疑就是包钢稀土。政策的利好,给包钢稀土高科注入了新的活力。随后的9月15日,国家发改委宣布,内蒙古自治区内稀土将在年底前,全部交由包钢集团专营。

包钢集团由此开始掌握了北方稀土专营许可的“金钥匙”。也许借助国家的资金力量,包钢稀土能将储备变为现实,傲视群雄,借助资源的优势以及政策方面的利好打造“稀土之都”,或许指目可待。

南方重稀土乱局

我国的稀土储量在地理分布上呈现出“北轻南重”的特点,即轻稀土主要分布在北方地区,重稀土则主要分布在南方地区。尤其是在南岭地区分布着可观的离子吸附型中稀土、重稀土矿,易采、易提取,已成为我国重要的中、重稀土生产基地。

在世界上,除了最近日本在越南已经发现了和中国的重稀土矿区有相同的地质、气候条件的地区被认为有可能藏有重稀土矿之外。重稀土几乎是中国南方独有,分布在江西、广东、广西、福建。而以目前开采速度,中国南方的重稀土只能开采30年。

重稀土应用于尖端军事、电池材料、催化剂、LED荧光粉等领域。目前几乎无可替代。中国重稀土资源的独一无二性,更成为资源争夺的筹码。外加南方平原居多,即使政府可以监管大型的矿权,也围堵不住私人的滥挖滥采。

由此,和包钢稀土一统北方格局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南方中重离子稀土悬而未决的整合以及在此过程中备方力量平衡变得举步维艰。在包钢稀土谋求一统北方稀土资源的同时,南方资源的争斗则是演绎出另一幅热火朝天的画面。

五矿七年前就已经开始了在南方的扩张之路;广晟有色、厦门钨业在自己的地盘上据理护盘;包钢稀土在完成北方稀土整合之后,也来南方分一杯羹;各地方政府对资源的竭力维护;江西铜业集团转战四川――来自不同层面不同利益出发点的多方力量在南方汇聚。而有中国南方“稀土王国”之称的赣州当为最大的沸腾点。

赣州拥有全国30%以上的离子型稀土矿储备(一种品质较好的稀土矿)。当地的稀土资源由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管理。目前,全国共有123本稀土矿开采证,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独占其中的88个。

2004年底,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成立,赣州市开始对全市稀土资源开采实施总量控制和矿山统一管理。

觊觎稀土资源的央企大多数都期望通过并购资源型公司而逐渐获得资源的开采权。但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掌握着所有的矿权,仅仅通过配额的形式将稀土卖给开矿企业,央企等根本拿不到采矿权,所有的入驻者只能通过和稀土分离加工企业的合资方式染指赣州稀土。

在江西稀土业奋斗了七八年的五矿以及后来者中铝,碍于地方利益,也只是入股赣州企业,从事稀土加工。赣州紧护矿权所有权,虽然央企坐拥巨资,但只能望矿兴叹。这也是江西赣州的稀土资源运营和其他地方的不同之处。

和江西相比较,广东和福建同样富含重稀土资源,但是两省的整合主题都比较清晰。仅次于江西,广东是中国第二重稀

土大省,其稀土矿主要在广东韶关、新丰、河源、平远等地。然而,广东采矿乱象更为触目惊心。在广东,稀土开采成本21万元/吨,售价却高达11万元/吨,资本的炒作催生巨额的收益,使稀土雷同。同时广东大部分稀土矿都是非法开采的―一目前全省核准的稀土开采量是一年2000吨,但业内计算,其实际开采量超过4万吨。

监管的缺失是广东稀土走私尤为严重的原因。广东GDP排名第一,是一个以高科技、电子服务为主导的城市,资源产业反而不受重视。广东的稀土走私猖獗,但遏制不住稀土概念的股价上扬。广晟有色一次次撞击涨停板,自从9月初以来。在各路资金不停炒作下股价连连上涨,近11个交易日中竟有7次涨停。

10月27日,当上证指数跌破3000后,逆势涨停、狂飙再起、跳空高开却成为这两日广晟有色的姿势。

这一切并不意外。广晟有色是广东省国资委的企业,是广东省唯一合法的稀土“采矿人”。《中国经济和信息化》了解到,广东目前有四张采矿证,广晟有色坐拥其中之三,另外一张正在从广东省河源的一家民营企业手中收回。

相交于硝烟弥漫的江西、走私猖獗的广东,福建稀土格局硝烟并不浓重。坐拥13万吨稀土储量、2000吨稀土年产能的厦门钨业成了厦门稀土整合力量的主导。2006年底,厦门钨业以905万元全资收购长汀稀土并成立龙岩稀土,成为手握钨、稀土两大资源的有色巨头。

业内认为,福建省政府对稀土矿产高度重视,对稀土行业的管理比较早。早在1998年成立的福建省稀土领导小组就曾发文对稀土行业的管理要实行统一规划,保护环境。福建省一共审批了六张稀土开采证,目前已有三张纳入厦门钨业麾下。

江铜走四川胜算?

目前,以中铝、五矿为代表的中央企业,以及以包钢稀土高科为代表的地方势力纷纷南下赣粤。稀土产业链条上的各方力量均希望在稀土整合的盛宴上分一杯羹,行、业面临大洗牌。

此刻,各个势力在南方竟逐重稀土资源,却冷落了以轻稀土资源为主的四川。而事实上,江西铜业已经离赣成功西行――2008年6月,江铜以4.3亿元的高价一举夺得了四川冕宁牦牛坪稀土矿294平方公里的采矿权。

四川冕宁地区是中国仅次于内蒙古包头市的第二大稀土资源供应地,也是世界第二大稀土资源供应地。现已探明储量高达近200万吨,现存储量157万吨。为开发冕宁地区的稀土资源,江铜集团2008年8月注册成立了四川江铜稀土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6月,江西铜业集团编制完成了《四川省冕宁县牦牛坪稀土矿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通过初步审查。今年1月8目,四川江铜稀土矿权整合重组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开工仪式在冕宁举行。

江西铜业已确立了中国铜行业的领头羊地位。而“引领中国铜工业,成为世界一流的、以铜为主的、以资源为基础的国际化大公司”的定位本身并没有错,但却无意中让他在7年前就已经错失占领赣州稀土资源的先机。

中国稀土学会一位人士表示,江铜之所以锚失先机,是因为当时没有人看好稀土的前景。当意识到稀土的战略意义时候,江西政府已经是请神容易送神难――五矿2003年入驻江钨,后来又开始虎视赣州稀土。因此,江西铜业被迫远走四川。

如今,中国稀土版图已经基本形成三足鼎立之势,即以包头为大本营的包钢稀土占领的整个北方势力范围;五矿集团以湖南、江西为据点坐北朝南的扩张;第三个就是江西铜业西行,在四川省内图谋更多的稀土分割。

江西铜业独占四川稀土资源,看似风光无限,但其实质原因归结于四川的资源是轻稀土。物以稀为贵,重稀土储量是轻稀土的百分之一都不到,重稀土才是军事方面不可替代的材料。

除了包头和四川,山东微山湖一带也有轻稀土。但是因为比较分散,行业一致认为几乎没有开采价值。

一位浸染行业多年的有色金属分析师告诉记者,从技术整合的角度,四川应该划归为包钢稀土集团阵营,而非江西铜业。谁该破局?

资源是有限的,每一次资源版图的变化都有着冠冕堂皇的理由。眼前的利益,驱使备方势力对稀土资源乐此不疲。这不禁让人心生疑虑:中国的稀土资源发展之路,究竟什么才是正解?谁会为稀土行业最终的健康效力?

今年8月,中国北方稀土的龙头企业包钢稀土也加入了南方稀土的争夺,公司宣布将斥资23亿元收购赣州三家稀土分离加工企业,借此可获得115万吨中重稀土分离能力。而江西作为重稀土第一大省,也成立了自己的赣州稀土集团,意图像包钢稀土坐镇北方轻稀土一样,统帅南方重稀土资源。

“中铝、五矿等央企等虽然资金实力雄厚,但均不是稀土本行出身,最终主导稀土整合可能名不正畜不顺,不足以在产业肉树立声望。”行业分析人士这样告诉记者。

而稀土作为一个行业,当追捧热潮退却之后,利润空间自然会压缩,也就不会再有这么大的磁力吸引备方力量在此腾挪。

“市场容不下现在疲于搏斗的这么多企业,而产业最好的平衡就是南、北轻重稀土的携手一统。而这个任务,应该由轻稀土龙头包钢稀土高科和重稀土最大的企业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来完成。”行业人士认为。包钢稀土高科、赣州稀土集团才应该是南、北稀土的双雄。

稀土矿采矿方法篇9

一、“十二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目标

“十一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局和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以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为代表的具有明显循环经济特征和清洁生产特征的矿山格局基本形成,重要矿产品产量平稳上升,矿产资源持续供给能力不断增强,为“十二五”期间进一步调整矿产资源结构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提高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井工煤矿不得低于120万吨/年,露天煤矿不得低于300万吨/年,铁矿山不得低于6万吨/年,铅锌等有色金属矿不得低于6万吨/年,金银等贵金属矿山不得低于3万吨/年,铜等自治区急缺矿种矿山建设规模可适当放宽。以铁、铜、铅锌、金、银等优势矿种为重点,新建一批大中型矿产资源重点基地,发展一批大型矿山企业。

(二)加大已建矿山及采矿权的整合力度

通过企业重组和改造,实现规模开采、布局合理,推进矿产资源向大企业、现代化企业和下游加工企业集中。重点加强已设探矿权的整合工作,对于历史上设置的零星分布的探矿权,凡具备探矿权相邻、探明矿种相近、位于一个矿床、矿带或异常区等整合条件的,均要通过经济、政策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进和完成探矿权整合工作,为优化后续矿山开局,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发利用水平打好基础。

(三)调整产业结构,拉长产业链

以煤炭开发为重点,兼顾其他矿山开发,强化并严格执行煤炭资源向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煤机整车等大型装备制造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配置的政策,实施煤炭开发、就地转化、后续产品精深加工等煤炭产业化发展,建设一批超大型矿山企业,提高煤矿机械化生产、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水平,力促煤炭资源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改善非煤矿产资源采选冶结构,推进采选冶一体化发展,稳定主要金属矿产选冶能力,推进稀土专营和开发稀土金属下游产品,增强非金属矿产深加工能力,整体提高全区矿产品技术水平和附加值。

(四)主要矿产品产能目标

到2015年,全区非油气矿山企业采矿生产能力达15亿吨, 矿业产值达2000亿元以上,生产能力和矿业产值年均各增长10%,主要矿产资源区内和国内保证程度均有所提高。石油产量达400万吨,天然气产量达600亿立方米,煤炭资源产量力争达12亿吨左右。积极扶持煤层气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全区煤层气资源产量达10亿立方米。铁、铜、铅锌等重要金属矿产矿石产量保持平稳增长,到2015年,分别达到5000万吨、1200万吨、1500万吨以上。完全扭转矿山企业“多、小、散”的状况,全区大中型矿山产能所占比例达到81%以上,能源矿产和主要金属矿产开采集中化、企业大型化进程明显推进。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优化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加强稀土和钨等优势矿产资源开采总量的调控力度,实现矿产资源供需总量基本平衡。控制稀土氧化物(REO)和钨等保护性开采矿种产量,到2015年,稀土氧化物(REO)和钨矿产(以钨精矿65%计)产量分别控制在8.4万吨和1400吨。全区采矿权设置数量(不含砂石粘土等普通建筑材料)控制在4800个以内。

二、“十二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量调控

随着全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资源供需形势更为复杂。实现资源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强对矿产资源总量调控十分必要。为了达到我区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市场需求总量相适应的目标,进一步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促进矿产品供需总量保持平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一发秩序,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十二五”期间,仍以结构调整作为重点,通过规模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调整,提高矿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提高整体竞争力,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 矿产资源总量调控的矿种选择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我区优势矿种,规划期内鼓励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油砂、油页岩、铜、铅锌、金、银、钽、铌等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矿产。鼓励矿山企业合理开采与自治区建设密切相关的非金属矿产,鼓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研究开发新型非金属矿产品,扩大非金属矿应用领域。

限制市场供过于求、开采或利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目前还不能经济开发利用的大中型低品位贫矿、难选冶的矿产,以及开采条件差、易产生严重浪费的矿产的开采。为了严格控制产能过剩、环境污染和降低能耗,对钨、锡、锑、稀土和重晶石、萤石、石墨、菱镁矿、滑石、砂金、硫铁矿、砂铁、高铝粘土以及其他重砂矿物和湿地泥炭、水泥灰岩等非金属矿产,实行限制性开采;限制开采高硫煤、高灰煤,有计划地开采钼矿,对铟、锗、锆等稀散稀有金属矿产要加强保护。由于水泥属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高耗能、高污染的资源性产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水泥用灰岩矿山企业。钨和稀土是我国优势矿产资源,在国际、国内市场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根据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国家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规划期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自治区钨、稀土以及锡等矿种实行保护性限量开采,严格实行年度开采总量指标控制和出口产品配额总量计划。对我区主要优势矿产煤炭实行总量调控。

根据国家政策,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禁止将优质白云岩、石灰岩等作为普通碎石建筑材料开采。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杜绝禁止开采矿种开发项目的建设。

(二) 重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指标的研究

煤、钨、锡、锑、钼、稀土、铅、锌、铝、重晶石、萤石及高铝粘土矿产是我国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煤是我国经济发展所必须的主要能源;铝、铅、锌是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必需的有色金属矿产;钨、锡、锑、钼、稀土矿产除国内需要外,可以控制国际市场并涉及国家安全与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矿产;重晶石、萤石是重要的非金属矿产,在工业现代化中将成为重要矿物原料,其中萤石在许多发达国家作为重要战略物资进行储备。这12种矿产资源在我国都有相当规模的开采和利用,除保证国内需求外,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国际矿产品贸易,有一些矿产品在国际市场中还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既可控制和调剂市场产品的紧缺程度,又可左右国际市场中的产品价格。根据国家对上述12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的原则要求及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规划期内,自治区调控开采总量的主要矿种是煤、稀土、钨、高铝粘土和萤石等。

1. 煤炭是我区最主要优势矿产资源,查明资源储量居全国第一位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精神,重点扶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项目,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有效调整煤炭开采总量,到2015年,全区煤炭总产量控制在12亿吨左右。严格执行煤炭新建矿井、矿山的准入,通过强化煤炭资源管理,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大矿小开和布局不合理的问题。

2. 稀土矿是我区极优势矿产资源,查明资源储量居全国第一位

“十二五”期间,继续限制开采稀土矿,彻底解决分散开发等小而散等问题,实现包钢对白云鄂博矿区的专营。在解决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等问题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白云鄂博主、东矿的铁矿资源,逐步提高西矿的开采规模。控制稀土氧化物的开采和销售,大力开展稀土下游产品研发,提高稀土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规划期内,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全区稀土氧化物(REO)2015年控制在8.4万吨,稀土氧化物年度生产总量按国家政策执行。坚决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精神,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区稀土资源。

3. 我区钨矿资源储量居全国第十位

钨、钼等矿产在当前国内、国际市场上供大于求,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行限产总量控制。鼓励钨矿生产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改进工艺装备,控制初级产品的配额比例。2015年生产总量控制指标为1400吨(三氧化钨65%)。规划期内,钨矿年度开采总量按照国家调控政策执行。

4. 高铝黏土矿和萤石矿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对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国土资源部《2010年高铝黏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是我国第一次对高铝黏土矿和萤石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管理并分年度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受理新的高铝黏土矿和萤石矿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我区萤石矿属优势矿产资源,2010年,生产总量控制指标为190万吨(矿石量),全区高铝粘土矿生产总量控制指标为80万吨(矿石量)。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采总量控制责任状和合同书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信息通报制度。依据国家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限制性开采矿种的开采总量和出口产品配额总量要按计划执行,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和矿业权核查工作,为科学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提供基础支撑。

三、“十二五”期间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明确要求“规划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结构得到调整、优化;大、中、小型开采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乱采滥挖;勘查、采矿、选矿、冶炼、加工结构严重失调的状况得到初步改善;优质矿产品、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矿产品比例进一步提高;进出口结构得到改善。”为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中,严格限制规模小、资源利用率低、破坏环境的矿山,对生产矿山和在建矿山开采规模达不到标准的进行了清理整顿。

(一)矿山企业规模调整

随着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稳步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取得重大成果。煤矿山结构趋于合理。整合扩大了单个矿山的生产规模,优化了产业结构,改善了生产条件,减少了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但非煤矿山小型矿山企业居多的状况还未明显改变。我区除了煤炭和钼矿中型以上生产规模的矿山较多以外,其它非煤矿山的生产规模多以小型为主。小型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落后,矿产资源开采和综合利用水平低下。此外,多数小型矿山地质工作程度低,以普查阶段为主。小型矿山企业的大量存在,是造成我区资源浪费的主要原因。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城市建设所需要以砂石、粘土为主的普通建筑材料用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开发存在诸多问题,小矿多而分散,缺乏统一开发规划,给城市及周边环境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对其规划和整合的力度更是需要加大。

1.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新建矿山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本着做大、做强、现代化、高起点的要求,严格审查新建矿山企业的资质条件。严格新建矿山企业的准入,依照矿产资源和主要矿区(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实现新建矿山规模与占用储量规模相适宜,从源头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需要新建矿山的矿产地必须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并对其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利用或有效性保护。对于共伴生多种矿产的矿产地,在探矿权出让以及划定开采范围时,要进行主要开采矿种的合理性论证,并根据国家政策、开采条件以及矿产资源的重要程度确定开采顺序。

2. 现有矿山企业结构调整

依靠体制创新和企业改制,提高现有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和科技含量,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大矿、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转让和控股等形式,组建矿产开发和加工的矿业集团,提升矿山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

按区域、矿种建立矿山企业淘汰退出机制,弃小扶大,弃弱扶强。对于规模特小、生产技术落后、能源和资源消耗严重、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和开采规模与占用储量不相适应矿山,要限期改造和整顿。对资源枯竭、严重污染环境、浪费和破坏资源以及长期亏损的矿山企业,予以关闭或依法破产。对无合法矿石来源、规模达不到产业政策要求、非法建设的选矿厂及矿产品加工企业要依法实施关闭整合。

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落后的小铁矿、小煤矿等,要分类整改或重组;达不到产业准入标准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坚决关闭或停产。规划期内,要逐步淘汰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逐步淘汰入选矿石量6万吨/年以下的铁选厂、3万吨/年以下的铜铅锌选矿厂、金矿露天氰化堆浸场、混汞法选金场。

(二)技术结构调整

矿山企业的开采生产技术应与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推广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减轻矿工体力劳动的先进采矿技术和装备。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式和选矿工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制止手工采矿和穿硐式巷采等落后开采方法,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鼓励矿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采矿和选冶设备的更新换代和机械化生产,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坚决取缔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的小选冶、土法炼焦、小氰化池和土法炼油等非法生产。规划期末,全部淘汰传统的房柱式开采工艺,煤矿机械化程度不低于80%,非煤矿的机械化程度不低于50%,实现采矿和选冶设备的更新换代和机械化生产,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按照科技创新的要求,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选冶企业的工艺技术及装备水平,促进产品升级,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

(三)矿产品结构调整

遵循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优化能源产业、有色金属产业、稀土产业和非金属产业的矿产品结构,推动自治区能源、冶金、化工、建材等循环经济产业链和新型工业化的进程。

能源矿产。加大煤炭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技术和洁净煤生产,使煤炭洗选比重达到60%,就地加工转化率达到50%以上。加强优质煤开采,以洁净煤气化为龙头,积极发展煤制油、煤电化、煤焦化和煤液化等煤-电-化工一体化的新型煤化工深加工产品。鼓励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开采,发展具有高附加值的天然气化工产品。

金属矿产。重点发展黑色和有色金属产业。通过实施扩能改造等重点工程,实现钢铁产品结构的优化,提高中厚板、汽车板、特种钢、稀土钢的比重。扩大有色金属产业生产规模,有序发展氧化铝和铝系列合金材料,适度发展铜、铅、锌等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及深加工产品,使有色金属开发逐步成为我区另一支柱产业。

稀土金属矿产要在稳定发展上中游产品的基础上,突出发展稀土新材料、元器件和应用产品等下游产品。加快稀土永磁材料、储氢材料、净化催化材料、发光材料等稀土功能材料的发展步伐,实现从原材料出口为主到以功能材料及相关最终产品出口为主的转变,延长产品链。积极组织力量开展铌、钽、铍等稀有分散金属的矿产品开发应用研究。

非金属矿产。开拓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应用领域。适度发展盐碱化工,扩大烧碱、纯碱、PVC等产业规模;稳步发展金属钠、氯丁橡胶、甲烷氯化物等氯碱产品。建材工业以水泥、玻璃为主,发展新型干法水泥,扩大浮法平板玻璃生产规模。充分利用高岭土、风积沙等资源,发展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材料。规划期内,促进芒硝、石膏、膨润土、沸石等其他优势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应用。

四、保障措施

1. 科学设置矿业权,提高准入门槛,有效控制过剩产能

继续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对稀土等八种矿产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意见》等要求,对稀土、钨、锡、锑、钼、高铝耐火粘土、萤石等八种产能过剩矿产,严格控制新设矿业权。提高准入门槛,控制采矿权投放数量。根据矿产资源供需情况,结合矿业经济增长速度和矿业产值目标,合理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的投放数量和布局。进一步规范煤炭、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采取措施应对产能过剩。

2. 强化总量控制指标的执行力

首先明确总量调控计划指标,依据规划调控,控制出口,加强对开采总量配额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国家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限制性开采矿种的开采总量和出口产品配额总量要严格按计划执行,严禁超计划开采和计划外出口。针对当前全国钨、锡等矿产开采总量仍然过大的情况,进一步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完善准入制度,严格准入管理,对达不到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严禁从事钨、锡、锑的勘查、开采、冶炼、加工、销售和出口等活动。在国家规定的总量调控期间,钨和稀土矿山不得擅自改变开发利用方案、扩能改造或扩大开采规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采总量控制责任状和合同书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信息通报等制度,对采矿总量调控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调查与监测,同时形成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机。鼓励钨和稀土生产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改进工艺装备,提高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配额比例。

3. 科学制订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加快资源整合步伐

依照重点成矿区带集中开采政策,科学规划开采布局,划定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鼓励开采区内优势矿产和国内紧缺及市场需求的矿产,限制开采供大于求、质量低劣、污染严重的矿产。对大宗出口的优质矿产实行限产保值。本着“大矿大开、整装开发”和“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做大、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合理设置采矿权。严格矿产资源开采管理。严禁圈占矿产资源不按期开工和大矿小开、整矿零开、滥采乱挖,杜绝对资源的掠夺性、投机性开采和垄断性勘探。

4. 建立矿产资源开采最低开采规模和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指标,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调整矿业生产结构,提高矿山企业准入标准,严格控制矿山企业总数。对勘查区内已发现的矿体要进行全面的评价,其中煤炭地质勘查程度原则上要达到勘探,非煤矿种地质勘查程度要达到详查,资源储量及建设规模原则上达到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最低规模要求,方可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

主要参考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0.12

2. 《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年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0.11

3. 《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年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0.6

4. 《2009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0.5

5. 《200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9.12

6.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

7. 国土资源部《2010年高铝黏土矿萤石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涵[2010]187号

稀土矿采矿方法篇10

我街道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制定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了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谢进玉任组长,办事处副主任叶水生、水东国土中心所主任吴爱民任副组长。成员由街道党政办、经委、安办、财政所、派出所、林业站、工商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广泛宣传,营造打击非法违法采矿的良好氛围

街道于5月15日召开了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传达省、市、区

稀土矿采矿方法篇11

价格超跌、限产保价、地方整顿等多种宏微观因素的综合发酵,促使近期稀土产品价格持续反弹,企业经营现回暖迹象。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价也急升。

宏观经济数据向好、下游需求呈现回暖气象,加之稀土企业前期限产保价,在收紧供给的情况下,产品价格上升。自11月初至今,稀土品种氧化镨钕、氧化镝、镝铁以及稀有品种氧化铽、氧化铕价格均现30%左右的较大涨幅。而氧化镨、氧化钕、金属钕、金属铽、金属镝等品种也有超过10%的涨幅。稀土价格的持续反弹表明行业开始回暖。

重稀土价格的回升呈现更为明显、稳定的态势。目前未分离的重稀土原矿价格约在22万至23万元/吨,已从年内最低价格的15万元/吨有所上涨。

目前,稀土业界的普遍观点均认为:轻稀土还要再看一看,重稀土已触底反转。从资源稀缺性和经济价值的角度,重稀土胜于轻稀土。美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南非等国上马的新项目均是轻稀土,因此未来轻稀土供应格局或改变。而我国南方离子型稀土矿中的重稀土资源,不论资源量还是稀土元素种类分配,是世界上任何国家无法相比的,仍将是中国主导。

资料显示,我国稀土资源分南北两块。北方为轻稀土资源,集中在包头白云鄂博特等地,以后在四川冕宁又有发现;南方为中重稀土资源,分布在江西、广东、广西、福建、湖南等省。

采矿权证收缩 广晟有色分得大蛋糕

稀土矿采矿方法篇12

一、稀土现状

二、发展原则和目标

三、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四、促进稀土利用与环境协调发展

五、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六、促进公平贸易和国际合作

前 言

稀土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自然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用途日益广泛。

中国是稀土资源较为丰富的国家之一。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稀土行业取得了很大进步。经过多年努力,中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稀土生产、应用和出口国。

稀土开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与之相伴的资源和环境问题不断凸显。在稀土开发利用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有效保护是世界面临的共同挑战。近年来,中国在稀土的开采、生产、出口等环节综合采取措施,加大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力度,努力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在稀土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日益增多。中国一贯尊重规则,信守承诺,为世界提供了大量的稀土产品。中国将继续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加强稀土行业的科学管理,向国际市场供应稀土产品,为世界经济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

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国家高度关注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有着各种各样的说法。这里就此做一介绍,以增进国际社会的了解。

一、稀土现状

稀土是元素周期表中镧系元素镧(La)、铈(Ce)、镨(Pr)、钕(Nd)、钷(Pm)、钐(Sm)、铕(Eu)、钆(Gd)、铽(Tb)、镝(Dy)、钬(Ho)、铒(Er)、铥(Tm)、镱(Yb)、镥(Lu),加上与其同族的钪(Sc)和钇(Y),共17种元素的总称。按元素原子量及物理化学性质,分为轻、中、重稀土元素,前5种元素为轻稀土,其余为中重稀土。稀土因其独特的物理化学性质,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电子信息等领域,是现代工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中国拥有较为丰富的稀土资源,中国的稀土储量约占世界总储量的23%。中国的稀土资源主要有以下特点:

——资源赋存分布“北轻南重”。轻稀土矿主要分布在内蒙古包头等北方地区和四川凉山,离子型中重稀土矿主要分布在江西赣州、福建龙岩等南方地区。

——资源类型较多。稀土矿物种类丰富,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离子型矿、磷钇矿、褐钇铌矿等,稀土元素较全。离子型中重稀土矿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

——轻稀土矿伴生的放射性元素对环境影响大。轻稀土矿大多可规模化工业性开采,但钍等放射性元素处理难度较大,在开采和冶炼分离过程中需重视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离子型中重稀土矿赋存条件差。离子型稀土矿中稀土元素呈离子态吸附于土壤之中,分布散、丰度低,规模化工业性开采难度大。

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稀土工业迅速发展。稀土开采、冶炼和应用技术研发取得较大进步,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基本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形成完整的工业体系。中国已形成内蒙古包头、四川凉山轻稀土和以江西赣州为代表的南方五省中重稀土三大生产基地,具有完整的采选、冶炼、分离技术以及装备制造、材料加工和应用工业体系,可以生产400多个品种、1000多个规格的稀土产品。2011年,中国稀土冶炼产品产量为9.69万吨,占世界总产量的90%以上。

——市场环境逐步完善。中国不断推进稀土行业改革,推动形成投资主体多元、企业自主决策、价格供求决定的稀土市场体系。最近几年,中国稀土行业投资快速增长,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国有、民营、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稀土市场规模目前已接近千亿元人民币。市场秩序逐步改善,企业间的兼并重组逐步推进,稀土行业“小、散、乱”的局面得到了初步改观。

——科技水平进一步提高。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研发体系,在稀土采选、冶炼、分离等领域开发了多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独有的采选工艺和先进的分离技术为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奠定了坚实基础。稀土新材料产业得到稳步发展,实现了稀土永磁材料、发光材料、储氢材料、催化材料等新材料的产业化,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了支持。

中国稀土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满足了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为全球稀土供应作出了重要贡献。长期以来,中国认真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促进稀土的公平贸易。当前,中国以23%的稀土资源承担了世界90%以上的市场供应。中国生产的稀土永磁材料、发光材料、储氢材料、抛光材料等均占世界产量的70%以上。中国的稀土材料、器件以及节能灯、微特电机、镍氢电池等终端产品,满足了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

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的稀土行业存在不少问题,中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主要表现在:

——资源过度开发。经过半个多世纪的超强度开采,中国稀土资源保有储量及保障年限不断下降,主要矿区资源加速衰减,原有矿山资源大多枯竭。包头稀土矿主要矿区资源仅剩三分之一,南方离子型稀土矿储采比已由20年前的50降至目前的15。南方离子型稀土大多位于偏远山区,山高林密,矿区分散,矿点众多,监管成本高、难度大,非法开采使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现象严重,资源回收率较低,南方离子型稀土资源开采回收率不到50%,包头稀土矿采选利用率仅10%。

——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稀土开采、选冶、分离存在的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严重破坏地表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酸化,使得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离子型中重稀土矿过去采用落后的堆浸、池浸工艺,每生产1吨稀土氧化物产生约2000吨尾砂,目前虽已采用较为先进的原地浸矿工艺,但仍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氨氮、重金属等污染物,破坏植被,严重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农田。轻稀土矿多为多金属共伴生矿,在冶炼、分离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高浓度氨氮废水、放射性废渣等污染物。一些地方因为稀土的过度开采,还造成山体滑坡、河道堵塞、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甚至造成重大事故灾难,给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重大损失。而生态环境的恢复与治理,也成为一些稀土产区的沉重负担。

——产业结构不合理。冶炼分离产能严重过剩。稀土材料及器件研发滞后,在稀土新材料开发和终端应用技术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明显,拥有知识产权和新型稀土材料及器件生产加工技术较少,低端产品过剩,高端产品匮乏。稀土作为一个小行业,产业集中度低,企业众多,缺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企业,行业自律性差,存在一定程度的恶性竞争。

——价格严重背离价值。一段时期以来,稀土价格没有真实反映其价值,长期低迷,资源的稀缺性没有得到合理体现,生态环境损失没有得到合理补偿。2010年下半年以来,虽然稀土产品价格逐步回归,但涨幅远低于黄金、铜、铁矿石等原材料产品。2000年至2010年,稀土价格上涨2.5倍,而黄金、铜、铁矿石价格同期则分别上涨4.4、4.1、4.8倍。

——出口走私比较严重。受国内国际需求等多种因素影响,虽然中国海关将稀土列为重点打私项目,但稀土产品的出口走私现象仍然存在。2006年至2008年,国外海关统计的从中国进口稀土量,比中国海关统计的出口量分别高出35%、59%和36%,2011年更是高出1.2倍。

针对稀土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国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对稀土行业的监管力度。2011年5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把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依法加强对稀土开采、生产、流通、进出口等环节的管理,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加强稀土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设立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统筹研究国家稀土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等重大问题;设立稀土办公室,协调提出稀土开采、生产、储备、进出口计划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相应管理工作。2012年4月,批准成立中国稀土行业协会,发挥协会在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意见》实施一年多来,行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行业发展秩序有了明显改善。

二、发展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对稀土资源实施更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性开采政策,尽快完善稀土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控制总量和优化存量。加快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促进稀土产业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严格控制开采和冶炼分离能力,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提高稀土行业集中度。

——坚持兼顾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开采、生产和出口采取同步管理措施,鼓励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坚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维护正常的稀土行业发展秩序。

(二)主要目标

在短期内,建立起规范有序的资源开发、冶炼分离和市场流通秩序,资源无序开采、生态环境恶化、生产盲目扩张和出口走私猖獗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稀土资源回收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得到提高,资源开发强度得到有效控制,储采比恢复到合理水平;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全面达标,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稀土行业兼并重组加快推进,形成规模、高效、清洁化的大型生产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步伐加快。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稀土政策和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稀土行业管理体系,形成合理开发、有序生产、高效利用、技术先进、集约发展的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格局。

三、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

稀土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多年来,中国努力对稀土实施保护性开采,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0世纪80年代,中国颁布《矿产资源法》,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1991年,中国决定将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矿种,从开采、选冶、加工到市场销售、出口等各个环节实行有计划的统一管理。2006年,中国实施稀土开采总量控制管理。2007年,将稀土生产纳入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2008年国家《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对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的矿种实行规划调控、限制开采、严格准入和综合利用。2009年,国家将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的登记、审批权限上收。2011年,国家统一调整了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轻稀土(包括氟碳铈矿、独居石矿)60元/吨;中重稀土(包括磷钇矿、离子型稀土矿)30元/吨,比调整前的0.4元/吨—2元/吨的税额标准有了大幅度提高。国家还建立稀土战略储备制度,实施稀土资源地储备和产品储备,划定首批11个稀土国家规划矿区,编制完成稀土资源重点规划区(矿区)专项规划。严格矿业权管理,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原则上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稀土勘查、开采登记申请,禁止现有开采矿山扩大产能。严格控制开采、生产总量,降低资源开发强度,延缓资源衰竭,促进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中国开展了稀土开采、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多方面对稀土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通过运用卫星航拍、视频监控、定期检查、月报制度、专用发票监控、举报电话等手段,严控稀土开采总量和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依法坚决打击稀土非法开采和超控制指标开采,坚决打击稀土冶炼分离企业无计划、超计划生产。加强对重点稀土产区的联合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开采、生产和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稀土企业,并依法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重新审核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向社会公布合法采矿企业名单。加快建立规范稀土开采、生产秩序和监管的长效机制。深入推进稀土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生产。通过专项整治,查处、纠正稀土违法勘查和开采行为600多起、立案100多起,有13家矿山、76家冶炼分离企业停产整改,有效遏制了稀土违法违规开采、生产的势头。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稀土资源的综合利用。近年来,国家加强了离子型稀土矿山地质构造研究,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和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开发绿色高效开采技术,大幅度提高稀土回收率,支持开发新型浮选药剂和选矿设备,提高稀土选矿回收率,开展贫矿和尾矿稀土回收工作。国家促进稀土元素的平衡利用,鼓励镧、铈等相对丰富轻稀土元素的应用研究,加快开发铕、铽、镝等稀缺重稀土元素的减量与替代技术。推进复杂难处理稀有稀土金属共生矿在选矿和冶炼过程中的综合回收利用,支持稀土矿中铌、钽、钍、锶、钾、萤石等伴生矿产回收利用。

中国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积极开展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再利用。鼓励开发稀土废旧物收集、处理、分离、提纯等方面的专用工艺、技术和设备,支持建立专业化稀土材料综合回收基地,对稀土火法冶金熔盐、炉渣、稀土永磁废料和废旧永磁电机、废镍氢电池、废稀土荧光灯、失效稀土催化剂、废弃稀土抛光粉以及其他含稀土的废弃元器件等二次稀土资源回收再利用。

四、促进稀土利用与环境协调发展

近年来,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中国不断加强、完善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和相关行业的管理。在稀土领域,国家更是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稀土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稀土行业的发展。

加强对稀土行业的环境管理和相应的法规建设,是促进稀土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十余部环境保护类法律,建立起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总量控制、限期治理等制度。国家颁布实施了《土地复垦条例》,全面落实土地复垦义务,要求实现矿山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修复矿山生态环境。从“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开始,国家将节能减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目标,把降低能源消耗强度、降低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作为约束性指标,“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又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纳入约束性指标。为进一步加强稀土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2011年国家颁布实施《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了稀土生产企业氨氮、化学需氧量、磷、氟、钍、重金属及二氧化硫、氯气、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目前,中国正在研究建立稀土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制度。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稀土开发利用中保护好环境的关键。近年来,国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稀土项目必须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预防和减轻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未通过环评不得实施。执行“三同时”制度,稀土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后同时投入使用。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稀土企业应事先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根据排放标准规定的浓度、数量和方式等实现达标排放,禁止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擅自排放。执行强制淘汰制度,禁止采用离子型稀土矿堆浸、池浸选矿工艺,禁止开发独居石单一矿种,禁止采用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工艺,从源头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近年来,国家更加严格地执行稀土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稀土开采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的经济责任,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

开展稀土行业的环境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中,各级政府明确要求,现有稀土企业必须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并达标排放,实施清洁生产,否则依法停产,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取缔。从2011年开始,国家对全部稀土矿山、冶炼分离、金属生产企业开展了环保核查工作,严肃查处稀土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已先后公布了两批共56家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名单,促使稀土行业、企业投入40多亿元人民币进行环保整治和技术升级,稀土行业的环保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措施依法处罚。各级政府对于历史上形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尾矿和废渣污染等问题,将投入资金进行专项治理。

五、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中国把提高稀土的科学开发和应用技术水平放在重要位置,着力营造政策环境,加快推进稀土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努力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为稀土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国家鼓励稀土行业的技术创新。在《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稀土技术被列为重点支持方向。国家支持稀土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积极开发环境友好、先进适用的稀土开采技术,复杂地质条件高效采矿技术,共伴生资源综合回收技术,提高资源采收率和循环利用水平。大力组织研发低碳低盐排放、超高纯产品制备、膜分离、伴生钍资源回收和利用、尾气氟硫回收处理、化工原料循环利用、生产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稀土高效清洁冶炼分离。引导稀土生产应用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大力开发稀土深加工和新材料应用技术。大力培养稀土科技人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建设,为稀土技术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近年来,国家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推动利用原地浸矿等高效绿色采选矿技术和先进设备改造现有稀土矿山,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水平,建设完善专用尾矿堆存和处理设施,加强尾矿保护与利用。鼓励利用无氨氮冶炼分离、联动萃取分离等先进技术和装备改造现有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线,降低化工材料消耗和“三废”排放。采用新型低排放、低能耗技术和设备改造稀土金属冶炼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降低能耗、物耗。加快淘汰氨皂化分离、氯化物电解、湿法制备氟化稀土等落后工艺和生产能力。支持企业将技术改造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加快推进落后企业关停并转。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是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中国政府严格控制稀土冶炼分离总量,除国家批准的兼并重组、优化布局项目外,停止核准新建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禁止现有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扩大生产规模。坚决制止违规项目建设,对越权审批、违规建设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责任。调整稀土加工产品结构,控制稀土在低端领域的过度消费,压缩档次低、稀土消耗量大的加工产品产量,顺应国际稀土科技和产业发展趋势,鼓励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稀土应用产业。加快发展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发光材料、储氢材料、催化材料等稀土新材料和器件,推动稀土材料在信息、新能源、节能、环保、医疗等领域的应用。鼓励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产业升级,培育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集约发展、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现代化企业。

六、促进公平贸易和国际合作

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在稀土领域,中国兼顾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奉行既保持国际市场稀土合理供应,又保护生态环境与资源的双赢战略,不断促进公平贸易和国际交流合作。

基于资源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统筹考虑国内外市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国内生产情况下,中国严格控制稀土开采和生产总量,同步实施有关开采、生产、消费及出口的限制措施,合理确定年度稀土出口配额总量,基本满足了国际市场正常需求。与此同时,严格海关监管,规范企业申报管理,要求稀土出口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环保标准等要求。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行业自律,对变相出口稀土产品、从非法渠道采购出口产品及其他扰乱出口经营秩序等行为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2011年,开展了打击稀土走私专项行动,共查获稀土走私犯罪案件8起、稀土769吨,抓获走私犯罪嫌疑人23人。同时,国家严格禁止进口放射性物质超标的稀土矿产品。

在稀土贸易问题上,中国政府多次表示,中国将继续向国际市场供应稀土。中国政府对稀土的出口加强管理,是与对稀土的开采、生产等环节加强管理同步实施的。这既符合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也符合世界各国的利益。中国反对将稀土问题政治化,愿以建设性和负责任的态度,加强与其他稀土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对话合作,共同防止稀土市场的过度投机,共同解决产业发展中的资源和环境问题。中国也希望,稀土资源丰富的国家积极开发本国资源,拓展国际市场供应渠道,实现稀土供应多元化,扩大贸易规模,共同承担全球稀土供应的责任,满足世界经济持续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中国积极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稀土环境治理、废旧产品回收再利用和高端应用及装备制造产业。目前,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的企业已在中国投资稀土产业,有独资、合资企业38家,投资额达61亿元人民币,这些产品主要用于出口,满足其本国市场需求。中国鼓励国内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规则,积极参与国际稀土领域的技术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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