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合集12篇

时间:2023-11-14 11:15:51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1

中图分类号:F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159-02

纵观全国,凡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人民生活相对富裕的地区,几乎都是非公有制经济比较活跃、非公有制经济在当地生产总值占比较高的地区。

一、非公有制经济及其发展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是相对公有制经济而言的经济形式,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中,中国经济体制经历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非公经济也经历了其不平凡的发展历程,从当初被割的“资本主义尾巴”发展成为促进社会经济繁荣、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以浙江为例:1978年,浙江出现第一批农民企业主和民营企业,当时全省个体工商户仅2 000多家,私营企业几乎为零,非公经济增加值仅占全省总量的5.7%。到2002年,全省个体、私营企业178.9万户,非公经济增加值4 065亿元占全省的53%;全省GDP从1978年的124亿元增加到7 670亿元,在全国的位次从第十二位跃升到第四位。到2008年上半年,浙江非公经济已实现为全省创造70%的生产总值、60%的税收、76%的出口和90%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显而易见,非公经济是促进浙江经济腾飞的重要推动力量。实践证明,没有非公经济的大发展,就没有地方经济的大发展;大力发展非公经济,对推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贵州非公经济的发展及现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贵州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非公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1978年,贵州个体经济仅有1 644人,私营经济为零;到1990年,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到26.98万户,私营企业1 597户,乡及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总产值达2.38亿元(1980年不变价);2008年初,全省个体工商户已达50.77万户,私营企业54 812户。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非公经济创造的GDP占全省的比重由1%左右上升到30%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省的比重由不足4%上升到40%以上,非公有制商业企业创造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省的比重由7%左右上升到60%以上,非公经济提供的财政收入和上缴税收均占全省总量的1/3还多。

贵州非公经济的变化是巨大的、成绩是显著的,但是与全国大多省区横向比较,差距较大。总体现状是经营规模偏小、发展层次低、整体实力不强。

首先,贵州非公经济大多集中在商贸流通、餐饮、娱乐等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医药、食品、采矿等优势资源的初级产品生产方面。产业结构不合理,科技型企业数量少,产品技术含量低下,抗风险能力弱,经济效益差,发展层次低。2007年,全省965户规模以上内资私营工业企业研发费用仅为1 841万元,户均研发费用只有1.91万元;96户规模以上外商工业企业研发费用1 620.8万元,户均研发费用也只有16.88万元。其次,贵州虽然也有像神奇、益佰、老干妈等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非公企业,但是这样的骨干龙头企业毕竟为数太少,贵州非公经济规模仍然偏小、整体实力较弱。2007年,贵州省规模以上内资私营工业企业增加值128.4亿元,户均1 330.57万元,比全国水平低168.28万元;资产总值248.81亿元,户均2 578.34万元,比全国水平低431.88万元;固定资产原值119.11亿元,户均1 234.3万元,比全国水平低29.7万元。规模以上外商工业企业增加值22.89亿元,户均2 384.38万元,仅为全国水平的50%左右;资产总值101.46亿元,户均1.06亿元,比全国水平低3 685.91万元;固定资产原值47.28亿元,户均4 25万元,比全国水平低2 419.58万元。

造成贵州非公经济整体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制度不完善、经营理念陈旧、管理水平低等内在因素,也有对非公经济发展重视不够、投资环境不佳、服务体系不完善等外在因素。但是,不论是什么因素,贵州作为“欠发达、欠开发”的西部内陆省,要实现跨越发展目标,就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大力发展非公经济,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加快全省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

三、贵州加大发展非公经济的举措

1.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把大力发展非公经济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发展的差距源于思想观念的差距。当前,在非公经济及发展的认识问题上虽已形成共识,但对于大力发展非公经济的重要现实意义、对于如何更好地发展非公经济在贵州不能说已全部认识到位,一些与时展不相符的思想观念依然存在。所以,贵州要发展、要跨越,就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非公经济同样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同样肩负着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的历史任务;充分认识非公经济对贵州实现跨越的重要现实意义。把大力发展非公经济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重要切入点,从战略的高度加大非公经济发展力度。

2.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一方面,贵州非公经济经营理念陈旧,企业治理结构落后;另一方面,各类非公经济人才匮乏,目前全省非公经济拥有的各类人才占全省人才总量不足10%。这就导致了企业管理体制不科学,治理结构不完善。陈旧的经营理念使企业注重短期效益和眼前利益,企业缺乏做大做强的长远规划,制假售假、欺行霸市、偷漏税款、逃废债务等不良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制约了非公经济的稳健发展。当前,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快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管理制度,积极引导非公经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的人才培训机构,积极引进适用的经营管理人才,把对非公经济人才的引进与培训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

3.改善融资环境,化解资金困境。由于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非公经济普遍存在融资不畅的难题。特别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与国家紧缩货币政策双重压力下,资金短缺使非公经济的生存发展更加艰难。政府要迅速采取措施,多渠道帮助它们走出资金困境。一是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解决贷款难的问题;二是要采取资本投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设立创新基金、银企合作、发企业债等多种融资方式,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三是要构建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增强信用担保能力,解决担保难的问题;四是由政府投资公司向一些经营管理好、市场前景好的非公企业进行财务投资,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发展壮大。

4.搞好引导与服务,加大扶持力度。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重点搞好引导与服务。在税收、土地、户籍、经营范围、社保等方面取消不利于非公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积极引导非公经济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公平竞争、有序发展;从制度细微处入手,积极引导非公经济照章纳税、诚实经营、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发展环境;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指导、科研单位和高校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覆盖全省的技术咨询服务体系。要用足、用活、用好优惠政策,加大非公经济扶持力度。把握好国家产业规划、西部大开发、区域经济建设、生态保护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所带来的机遇,争取更多的财政拨款、贴息贷款等资金用于非公经济的扶持和发展;依托全省各类经济园区建设,用好、用活园区专项资金;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新兴战略产业,重点扶持发展一批名牌产品、龙头企业、特色产业,引导非公经济向产业集群化发展,提高整体实力。

5.拓宽非公经济发展领域,优化产业结构。除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只要有市场、有效益,就允许非公经济广泛参与,拓宽非公经济发展领域,不断提高非公经济在GDP的比重。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引导非公经济进入文体卫及中介服务领域以及新材料、新能源、精细加工、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充分给予优惠,大力支持非公企业从事外经贸业务、到境外投资办厂,与国外大公司、大财团开展合资合作,开拓国际市场。围绕工业强省战略,积极调整、优化非公经济产业结构。引导非公经济从矿山开采和商贸流通等传统行业中解放出来,参与到基础设施、生态保护、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优势原材料、能源、装备制造以及民族制药、旅游和战略型新兴产业领域上来;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加速非公企业专业分工和协作,延长产业链,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配合品牌战略的实施,培育更多有较高知名度、较强竞争力的产品和企业。切实改变贵州非公经济规模小、效益低、整体实力弱的局面。

6.大力推进以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可以说贵州落后的现状很大程度是因为交通闭塞造成的。尽管贵州交通建设近年来取得了巨大发展,但客观上讲仍然很落后。“十五”期间,贵州公路、水路建设累计投资480亿元,是过去五十一年投资总额的2.53倍;全省公路通车里程近5万公里,87%的行政村通机动车;内河通航里程达3 322公里,打通了北上长江和南下出海的水运通道。但与毗邻省区相比,贵州交通落后明显。单从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一项看:截至2005年底,云南是1 421公里、广西是1 411公里、四川是1 758公里、湖南是1 403公里,贵州到2010年才达1 300公里,五年大发展后仍不及五年前的周边四省区。交通落后严重制约了贵州改革开放的前进步伐。因此,贵州应举全省之力大力发展交通基础设施。加快推进以快速铁路和高速公路为重点、航空和水运建设跟上互补的现代综合交通网络建设;结合综合交通网络建设,统筹重大产业项目布局,加快中心城市建设和园区建设建设。通过加大以交通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发挥贵州区位优势,吸引非公经济前来投资兴业,促进贵州与泛珠三角经济圈及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经济合作,打开更加广阔的市场和发展空间,强力推进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克忠.非公有制经济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成学真.困境与出路――西部地区非公有制经济融资环境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3]陈文玲,王飞.浙江非公经济发展与制度创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6).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2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崛起,不断发展,现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和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经济支柱。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赖于良好地法治环境。只有营造出健全的法治环境,才能确保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参与竞争,最大限度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有力促进非公制经济快速发展。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危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犯罪,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既是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施赶超发展战略的迫切要求,也是检察机关与时俱进,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

    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常常是“事不关已,高高挂起”,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只是个别业主的事情,甚至持排斥的态度。然而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及其凸显出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巨大作用,进一步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已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平等地保护公共财产和私人合法财产,平等地保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为非公制经济发展创造出与公有制经济发展相同的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是必须也是应当的,也是检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

    二、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思路

    检察机关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的一套单一的思维方式和法律评价标准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据此,要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改革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首先,要破除传统旧观念,转变过去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冷漠态度,以满腔的热情为非公有制经济予以支持。其次,要从片面理解对法律实施监督转变为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观念。在过去,一提到法律监督职能,首先想到的就是打击和办案,没有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的最终目标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检察工作要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就不能偏离经济建设之外。所办的各类案件都要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要拓宽服务领域,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犯罪活动。最后,要从过去单一打击的旧观念转变为打防并举的新观念。打击就是服务的思想已被人们所接受,但打击并不完全等同于服务。因此,在执法思想上要破除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的单纯业务观念和机械被动的执法观念。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把打击、预防、服务有机结合,既防止以打击代替服务或把打击作为唯一的服务,又防止离开检察职能单纯为服务而服务的倾向。通过打防结合,大力开展预防工作,使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了解检察机关,也使检察机关了解非公有制企业,努力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经济效果。三、制定具体措施,切实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检察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极强的工作,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服务必须采取与自已工作的特点和性质相适应的途径,充分发挥工作中的策略性、实践性,最大限度地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具体措施可以是:

    1、发挥打击职能,切实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坚决打击杀人、伤害、绑架、抢劫等危害非公有制经济业主人身权以及盗窃、诈骗、哄抢个人和企业合法财产等侵犯财产权的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地方恶势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收取“保护费”和强迫交易等犯罪,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和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及其业主的合法权益。

    2、严肃查办职务犯罪,不断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

    切实履行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项目审批、税收征管、贷款发放、民事裁判等过程中向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侵犯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及其业主、从业人员财产、人身、民主权利的职务犯罪,作为办案重点,依法从严查处,利用法律手段净化投资环境。

    3、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的法治环境

    对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业主合法权利的刑事犯罪案件,有关部门该立案而不立案的,要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督促其立案查办,法院对此类案件判决不公的,要依法抗诉;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及其业主、从业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要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法院作出已生效的错误裁判,特别是因歧视非公有制经济或司法腐败导致裁判不公,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合法权益的,要依法抗诉。

    4、开展法制宣传,增强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通过法制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增强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及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并明确向检察机关寻求法律帮助的范围和途径,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中,要注意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堵塞犯罪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

    四、依法办案,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3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使两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个体繁荣等非公有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从1979年的不足1%提高到目前的1/3左右。实践证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当前为什么要出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是如何体现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的?

党的十五大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内提出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完善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日益改善。但也应该看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总是主要是:部分地方、部门观念转变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当的限制,企业融资渠道窄;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管和服务不到位;部分企业行为不规范,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方针政策和宪法法修正案要求,切实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国务院制定了《若干意见》。这个文件的出台,必将对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正确处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关系;二是从多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三是切实保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

法权益;四是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职能转变,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明确要求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提高自身素质;五是强调政策的连续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市场准入、投资融资、财税支持、服务体系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

今后一段时期,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哪些要求?

根据中央的方针政策和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际,(若干意见)提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素质。

《若干意见》明确了许多重要政策,如何保证这些政策能够落到实处?

按照国务院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加以考虑。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4

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特征,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一条根本原则。邓小平同志指出:“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就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们就是要坚决执行和实行这些社会主义的原则。”同志指出:“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领导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要有效运行,也必须掌握一定的经济和物质力量。没有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就没有我们共产党执政以及整个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和强大物质手段。这一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有清醒的深刻的认识。”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对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增强我国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防止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巩固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化经济条件下,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是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自主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作为一个后发工业化的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科技和经济上都不占优势,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够完善。公有制经济是加快推进工业化建设的依靠力量和实现手段,也是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的重要力量。要发挥后发优势,实现赶超战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国家需要通过必要的调控手段集中必要的资源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培育一大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5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指各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的构成状态,以及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所有制结构是由生产力的水平和结构决定的。实行何种所有制结构,应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来决定,凡是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能够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都应允许其存在和发展。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构建,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运行的效率和方向。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依据如下。

1、它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化大生产在整个社会生产力系统中处于基本的和主要的地位,从而为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而,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物质基础,保证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保证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反,如果没有公有制经济及其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就将丧失其自身的经济基础,就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

(2)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水平的多样性决定的。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高,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参差不齐,呈多层次、不平衡的结构状态,经济发展必然长期受到人口多、消费需求大、就业负担重、资源相对短缺等种种矛盾的制约。这种状况,客观上限制了人们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支配生产力的能力。因而,只有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合理配置、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能调动起国内外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各种经济成分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利于解决经济建设中的矛盾,满足现实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可见,现阶段我国非常复杂而又呈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状况,是导致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根本原因。

(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针对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种种弊端,我们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并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积极探索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通过积极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努力创办“三资”企业,来发展社会的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各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围绕经济利益展开激烈的竞争,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则有利于形成充分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打破传统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的格局,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培育多元化的相互竞争的独立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1、坚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地位和实现形式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因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根本标志;公有制经济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支柱;公有制经济是保证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稳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实现我国劳动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经济上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

2、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并不意味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性质,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办大事,促进经济高速发展。这种优势,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应该注重“质”的提高,即体现在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规模经济、资本的增殖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目前,在现有的608个工业门类中,国有企业涉及604个,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涉及533类,占全部工业门类的87.7%。

(2)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控制国民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的能力。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对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首次明确军工、电网电力、石油化工、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这一领域国有资本总量增加、结构优化,一些重要骨干企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其中,对于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以上领域的重要子企业和民航、航运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绝对控股;对于石化下游产品经营、电信增值服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应加大改革重组力度,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在其他领域,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可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国有经济要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让更多的社会投资主体进入,依靠多种经济成分解决现阶段面临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

(3)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转贴于

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是为实现所有者的利益服务的。什么样的实现形式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更好地实现所有者的利益,就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内在地包含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中。非公有制经济“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部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决不是权宜之计,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经济活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支持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经占GDP的1/3。

2、拓宽了就业渠道。到2001年底,城镇非公有单位从业人员已达到4329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29.3%。

3、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投融资体制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化。到2001年底,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比重已达到38.5%。

4、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一个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到2001年底,全国私营企业202.9万家,私营企业投资者460.8万户,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33万户。到2002年底,外商对华投资累计设立外资企业424196家。最后,促进了一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占了很大比重,为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有好处,也有不足,特别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和剥削现象,这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一种代价。但从总体上来看,它们还是“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对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利大于弊,“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既然非公有制经济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投机性,这就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以管理和规范,抑制其消极因素,鼓励其更好地发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正式出台。《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提出,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这些长期以来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进入的领域,如今获得了国家的准入。可见,《若干意见》的出台,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6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指各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的构成状态,以及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所有制结构是由生产力的水平和结构决定的。实行何种所有制结构,应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来决定,凡是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能够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都应允许其存在和发展。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构建,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运行的效率和方向。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依据如下。

1、它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化大生产在整个社会生产力系统中处于基本的和主要的地位,从而为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而,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物质基础,保证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保证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反,如果没有公有制经济及其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就将丧失其自身的经济基础,就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

(2)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水平的多样性决定的。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高,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参差不齐,呈多层次、不平衡的结构状态,经济发展必然长期受到人口多、消费需求大、就业负担重、资源相对短缺等种种矛盾的制约。这种状况,客观上限制了人们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支配生产力的能力。因而,只有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合理配置、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能调动起国内外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各种经济成分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利于解决经济建设中的矛盾,满足现实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可见,现阶段我国非常复杂而又呈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状况,是导致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根本原因。

(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针对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种种弊端,我们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并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积极探索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通过积极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努力创办“三资”企业,来发展社会的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各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围绕经济利益展开激烈的竞争,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则有利于形成充分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打破传统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的格局,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培育多元化的相互竞争的独立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1、坚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地位和实现形式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因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根本标志;公有制经济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支柱;公有制经济是保证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稳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实现我国劳动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经济上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

2、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并不意味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性质,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办大事,促进经济高速发展。这种优势,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应该注重“质”的提高,即体现在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规模经济、资本的增殖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目前,在现有的608个工业门类中,国有企业涉及604个,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涉及533类,占全部工业门类的87.7%。

(2)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控制国民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的能力。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对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首次明确军工、电网电力、石油化工、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这一领域国有资本总量增加、结构优化,一些重要骨干企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其中,对于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以上领域的重要子企业和民航、航运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绝对控股;对于石化下游产品经营、电信增值服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应加大改革重组力度,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在其他领域,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可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国有经济要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让更多的社会投资主体进入,依靠多种经济成分解决现阶段面临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

(3)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是为实现所有者的利益服务的。什么样的实现形式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更好地实现所有者的利益,就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内在地包含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中。非公有制经济“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部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决不是权宜之计,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经济活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支持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经占GDP的1/3。

2、拓宽了就业渠道。到2001年底,城镇非公有单位从业人员已达到4329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29.3%。

3、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投融资体制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化。到2001年底,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比重已达到38.5%。

4、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一个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到2001年底,全国私营企业202.9万家,私营企业投资者460.8万户,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33万户。到2002年底,外商对华投资累计设立外资企业424196家。最后,促进了一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占了很大比重,为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有好处,也有不足,特别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和剥削现象,这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一种代价。但从总体上来看,它们还是“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对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利大于弊,“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既然非公有制经济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投机性,这就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以管理和规范,抑制其消极因素,鼓励其更好地发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正式出台。《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提出,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这些长期以来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进入的领域,如今获得了国家的准入。可见,《若干意见》的出台,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7

党的十五大报告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1]十六大报告强调了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2](p.25)十七大报告更进一步强调了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3](p.25)这些重要论述不仅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内涵,而且全面阐述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方向、原则和方式。

一、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在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依据其性质、功能、地位及目标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公有制经济Ⅰ、Ⅱ、Ⅲ。[4]其中,公有制经济Ⅰ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主要包括那些在非自然垄断行业和非基础行业中生产私人物品且不具有重要外部影响的公有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公有成分。公有制经济Ⅰ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公有制经济Ⅱ的目标主要不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是要追求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它主要包括:生产集体产品和公共物品、具有重要外部影响、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或基础行业以及参与宏观调控的公有经济。公有制经济Ⅲ的目标不同于I和II,它要承担社会责任,即促进公平、摆脱贫困和消除两极分化等。

坚持、巩固和完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使公有制经济不仅在整体数量上占优势,更重要的是要在质量上占优势。为此,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改制:一是调整公有制经济的布局和结构;二是寻找适合公有经济具体运作的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

(一)对公有制经济I的改革由于公有制经济I是指那些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主要包括在非自然垄断行业和非基础行业中生产私人物品且不具有重要外部影响的公有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公有成分,因此,这些行业要放手让其他所有制经济进入,因为这些行业只有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才能达到提高效率的目标,即只有采取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更适合提高效率的要求。因此,公有制经济I必须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展开自由和平等竞争,充分发挥其他所有制经济适应市场经济的一面。在这一领域,公有制经济不一定必须占支配地位。而且,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是公有资产占优势,还是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都是就全国而言的,即是针对整个国民经济而言,并非意味着每一个地区和每一个行业都是如此。

这样,依据效率标准调整后的公有制经济I就成为股份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公有资本完全撤出;二是公有资本参股;三是公有资本控股。在这里需要明确:在调整过程中,这些行业的公有制企业并不一定必须撤出,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平台上遵循平等竞争,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应该有平等发展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某个领域或某个行业,公有制企业更有竞争力和效率,则在该领域或行业,就应当实行公有制;反之,则应当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手让非公有制企业去发展。因此,要防止走极端,即从过去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转为对公有制经济的“歧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有制经济I的放开搞活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作为公有资产的“卖者”必须尊重市场规律。这意味着,既不能“低估”公有资产———低估会导致私有化,也不能“高估”公有资产———高估会导致公有企业改革的失败。如果政府以行政命令、行政定价等形式来出售公有资产,那么公有制经济I的改制就难以实现。政府应该通过建立和完善真正的市场交易机制,积极培育资本市场,为实现公有制经济I的战略性调整创造条件。

(二)对公有制经济II的改制公有制经济Ⅱ的目标不再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是要追求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因为公有制经济II中各类成分的性质、功能和地位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实行不同程度的控制形式。

1.对于国防军事工业、造币工业、航空航天工业等特殊领域,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安定并担负着国家政治、军事等特殊职能,因此国家必须实行国有制的绝对控制。

2.对于其他如生产集体产品和公共产品、具有正外部性、基础行业或自然垄断行业以及参与宏观调控的公有经济等,国家要有绝对支配地位。

这类公有制经济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全局和长远发展,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基础和基本力量,因此国家必须控制这些行业并在其中占绝对支配地位,这是国民经济整体效率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在这类行业中,资源、能源、基础设施等规模大、资本集中,而且因为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常常难以或不适合进入,主要应由国家对其控制并通过创办国有企业来进行生产和建设。对于这类行业中的高科技产业,由于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并且以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和长远利益为战略目标,因而也适宜由国家创办国有企业进行运作,一般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一时无力也不愿意经营这一产业。

这类产业中还有一个重要行业———金融业,国家也必须对其拥有绝对支配地位。邓小平同志曾说过:“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5](p.366)金融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这种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国家在金融业中必须占绝对支配地位,这不仅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要求,也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通过创办国有企业在这类行业中占绝对支配地位并不是说非公有制经济绝对不可以或不允许进入。为进一步提高此类产业的产出效率,增加社会整体福利,在必要情况下,国家可以适当引入非公有经济成分,形成一定的竞争机制并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来发展这类公有制经济,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对这类公有制经济中相关的盈利性的运输、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应根据条件,逐步地、普遍地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不能整体改制的企业,应采取分类、分解的办法,逐步实现股份制改造。这样,随着改制的进行,非公有制经济逐步进入基础领域,更好发挥其在产业升级中的作用。

3.在主导产业和有关重要行业,国有经济应居支配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作为公有制经济II的组成部分的主导产业及有关重要行业,由于关系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多重和深远影响,与此同时,还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支柱作用,因而这类产业应由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由国家作为主体发展主导产业,以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实现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但国家在主导产业及有关重要行业中占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可以允许非公有经济进入并充分利用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重组。

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导产业要真正发挥主导作用必须使自身主动、自觉地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改革,提升自身素质。具体应表现为:主导产业的主导作用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国有经济的改革,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应当通过提升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即质量优势来体现;应当充分利用股份制等多种资本组织形式,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等形式吸引和组织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

(三)对公有制经济III,要以国有制为主体公有制经济Ⅲ主要承担促进公平、摆脱贫困和消除两极分化等社会责任,如社会保障、公平教育、慈善事业等。由于公有制经济III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广大公民的最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此必须以国家为主体兴办,在此前提下,也可以适当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使这类公有制经济得到繁荣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进一步放宽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因其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得到了不断提升,其政策环境也不断宽松。

2002年十六大报告强调了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2005年国务院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业、社会事业等行业和领域。2007年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我国在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的一系列理论突破和政策方针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宽松的政策环境。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认识上

的偏差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客观存在的问题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目前还存在着诸多体制上的障碍,这在相当程度上又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因此,为了进一步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应将放宽市场准入、实现公平竞争真正落到实处。这不仅是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公有制经济改革和完善的要求。

(二)充分利用公有制经济改革的机会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

1.公有制经济I的放开搞活给非公有制经济带来了资本运营的有利机会。

公有制经济I放开搞活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实现非公有化和非国有化改造过程,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改造重组都涉及产权的变更。这给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了资本营运的机会。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改组,实行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合资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这不仅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优化产业结构,而且通过资本运营可以扩大非公有经济的生产经营范围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能改变非公有制经济资本结构单

一、技术及管理落后等状况,从而实现快速发展目标。

2.尽管国家在公有制经济II和公有制经济III中发挥控制和支配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国家要完全垄断经营这些产业,除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领域必须由国家绝对控制外,其他部门都可以程度不同地依托市场机制向非公有资本开放,这就大大拓展了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和空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公有制经济的改革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大多数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本和技术门槛较低,也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所积累的产业背景和技术背景还明显不足,因此,他们几乎不可能与大型国有经济实现平等竞争。所以,非公有制经济要抓住发展机会做大做强。另外国家还需要在对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促使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做大做强,从而使其最终能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实现共同发展之目的。

(三)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当然,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仅仅依靠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是远远不够的。在赢得产业竞争优势的进程中,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应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增强自身能力并切实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1.要进行制度创新,提升整体素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天然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并非自发的就是现代企业,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制度创新,改革现有的家族企业制度,并适时地促进其向现代企业制度演进。

2.转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式,提高科技含量。目前的非公有制经济绝大部分以中小企业形式存在,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很难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府要及时引导其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3.尽快培养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家队伍。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经营方式落后、文化理念缺乏等先天不足,合格企业家的塑造较为困难。因此,非公有制企业在谋求长远发展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的建设,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锻炼培养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以尽快实现从家庭式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变。

4.非公有制企业要增强产品质量意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产和交易。

三、如何在共同发展中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意味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由制度外转入制度内,使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共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台上。二者存在统一性,但在性质上也有差异。

(一)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统一性首先,二者共存共生。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之中,缺一不可。没有公有制就不是社会主义,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就否定了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这是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为根本目的。个体、私营等其他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创造国民收入、增加就业机会、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其次,二者相辅相成。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前提,没有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就不是社会主义的非公有制经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必须要通过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来推进,这是因为具有天然适应市场经济属性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会产生强烈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并影响和推动公有制市场主体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自身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因此,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因其所追求的目标不能顺利实现而很难得到巩固。

最后,二者相互融合。各类市场竞争主体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和竞争优势而相互持股、相互渗透,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和基本要求。

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实现内在融合和渗透,形成股份制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这将成为二者融合渗透的主要形式和发展方向。

(二)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的差异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公有”的,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私有”的。这是二者在性质上的根本不同。正是由于这种性质上的不同,我国对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以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发展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以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条件的。坚持这一条,不仅是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要求,也是经济不断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三)在“普照之光”之下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二者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二者应当共生共存、相辅相成、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但应当看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非公有制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私有制是其经济制度的基础。而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是其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主要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且在初级阶段条件下,能充分利用其“普照之光”发挥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引导作用。马克思曾经说过:“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6](p.109)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就是这种普照之光。从经济关系看,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要内容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公有制主体的制约和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必然受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其经济活动自觉不自觉地服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从社会环境看,国家通过法律政策、经济手段,可以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活动和和社会行为,限制其在发展中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引导它们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程度不同地进入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公有制经济II和III的范围,不仅不会造成公有资产的流失,而且,在我国税收体系日渐完善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会增加国家的税收,从而能够增大公有资产的数量,税收的公有资产性质也能够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所有这些,都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可以而且应该被用来为公有制经济服务,因而,归根到底是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发展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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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8

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讲,只要不是国家独资的或国家控股的,都被视为非公有制经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最好用国有、国家控股和非国有、非国家控股的概念,这样更容易区分。而狭义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首先,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其他生产要素,社会上又有需要,这就决定了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具有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其次,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有利于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巩固和加强,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邓小平同志曾在1985年论证时说:"我们吸引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相反地,吸引外资也好,允许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也好,归根结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可见,在人民民主和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不是根本对立的,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振兴经济、增加税收、安排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

最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实现资金和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重新组合,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这就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可以兼容的,凡是市场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对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作用就发挥得比较充分。

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变迁

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己四次运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了修改。从每一次修改,可以看出国家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政策,特别是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相关条款,充分表明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具有客观必然性。实践证明,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而且也拓宽了就业渠道,促进了市场竞争,推进了新兴产业及新兴行业的发展,增加了财政收入,对于增强整体经济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在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的要点在于:肯定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就确立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案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坚持改革开放"等写进宪法,并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这为私营经济的发展又提供了新的舞台和发展空间。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案增加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进一步承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

20__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四次宪法修正案。这次修正案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

表明了两层含义,其一,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还包括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同样受国家的保护;其二,在保留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涵义同时,又增加了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这为非公有制经济获得平等国民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次修宪,是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的结果。通过修宪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赋予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有利于使全社会提高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有利于切实纠正各种不正确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行为及做法,从而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营造公平良好 的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三、与时俱进,更新观念,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切实保障

我们要不断深化行政管理机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把职能从过后的所谓管理型"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有限"政府转变,由"随意型"政府向"法制型"政府转变,由"公婆"政府向"公仆"政府转变,建立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使体制更加合理,环境更加适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首先,适应形势发展,努力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统战工作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有一定代表性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主要对象。工商联作为党领导下的以统战性为主,兼有经济性、民间性的人民团体,可以成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个桥梁,认真贯彻执行党对非公制经济代表人士"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工作方针。即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团结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而奋斗,同时要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正确意见,帮助他们兴利除弊,使他们爱国、敬业、守法,在他们中逐渐培养起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积极分子队伍,使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健康发展。要通过举荐其中一些人进人大、政协以及工商联等组织,充分保障他们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权利的有效行使,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意愿和要求,纳入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轨道中来。由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倡导发展的以开发性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光彩事业",向我们提供了一种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具体形式,要积极完善和努力推广。

其次, 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经济环境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9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的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这次修宪完全遵循了这些原则,充分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其内容重大,意义深远。

一、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深化

现行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并明确规定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指导和战略目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进了该第7自然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完整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并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国家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反映了当今的时代精神,体现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和根本要求。它意味着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根本指针。

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战略目标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新的宪法修正案在规定这个目标的前面增写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三大文明”协调发展,无疑是同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目标紧密相联。假若没有“三大文明”的协调发展,便不可能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富强、民主和文明。另外,既然规定“三大文明”要“协调发展”,那么,宪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三者就要齐抓并重。如果厚此薄彼,就必然同宪法精神相背离。总之,“三大文明”的提出并写入宪法,是对文明内涵和宪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

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建国以来,我们一贯重视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和发展,但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曾因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而逐渐消失。直到改革开放起步后,情况才发生变化。对此,1982年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88年修宪,又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承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宪法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并规定对其“引导、监督和管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更加显著,1999年修宪,又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也强调了对它们加强监督与管理,促使其健康发展。按照十六大的精神,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的修改,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更加有利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我国公民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也在大量增多,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使私人拥有日益增多的生产资料。在此情况下,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规定公民合法财产保护的宪法第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加强对合法的私有财产保护是近年来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所以这次宪法的修正,顺应了民意。

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还增写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个规定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10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6-0057-04

2011年7月1日,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范畴。他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并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随后,这一重要理论创新被写进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大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胡锦涛的“七一讲话”和党的十八大报告虽然没有正式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概念,但显然已经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定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一种新的理论表述,也是一个重要的理论突破。此前,在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一直被定义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仅是一个理论范畴的更新,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理论突破和理论创新。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及其局限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范畴是在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上。当时,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是这样表述和分析这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用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2001年3月4日,江泽民在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委员联组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对这一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论述,他指出:“中共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里面包括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二是在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必须坚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因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资源,有利于增强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力,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不能只讲前者后不讲后者,也不能只讲后者而不讲前者,否则都会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都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努力增强公有制的经济实力,又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

分析这两段文献,我们不难得出如下认识:第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第二,在我国,允许多种所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条件是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第三,多种所有制经济在现阶段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于它符合“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并且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利用社会资源,有利于增强整个国民经济的活力;第四,多种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由此可知,在当时中国共产党人的认识中,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被明确规定为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制度。而且,这种认识还写入了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正因如此,从党的十五大以来,相关研究多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来论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殊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社会化的、机械化的、高科学技术的生产,和手工的、自给半自给的生产并存;现代化工业,同落后工业并存;一部分经济水平比较发达的地区,同广大不发达地区并存;少量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科学技术,同为数众多的文盲半文盲并存的国情,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一般教科书也都将这一制度定义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如2012年3月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一章中仍然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对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这种认识当然是有理论和现实依据的。诚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共产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正是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依据和立论基础的。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重要的制度特征之一。但是,必须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表述是有局限性的。

首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范畴只是明确了其时间或历史阶段的规定性而没有明确其制度属性。也就是说,这一范畴只是明确规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经济制度的社会制度属性。因为在这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中,既包含社会主义因素,也包含非社会主义因素。我国现阶段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就其性质来说,外资经济主要是外来的资本主义经济,私营经济实际上就是国内的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则不具有特定社会性质,它可以存在于多种社会经济形态之中,它们都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虽然它们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但它们都是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非社会主义因素。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不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表述则并不能明确其制度属性。

其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表述,会引发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既然宪法明确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只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基本经济制度,那么,到本世纪中叶,在完成了“三步走”的发展战略。达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预定战略目标后,按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一百年不变”的预设,中国的社会主义就将走出初级阶段,而进入到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这也就是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国情前提和依据便不再存在了。这样,我们便不得不面对这样的困惑:在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还要不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多种所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那么,当我们走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时,是不是要再来一次以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目的的社会主义改造呢?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及其理论创新

中国共产党很快意识意识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范畴的局限及可能由此引发的理论和现实的困惑,并试图在理论上进行回应。2001年7月1日,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谈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的关系时指出:“我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很长历史过程中的初始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将来条件具备时,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会进入更高的发展阶段。”这是中国共产党重要文献中第一次明确谈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的关系,指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是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始阶段,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仅只是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初始阶段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还将有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这个更高的发展阶段指的是本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走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新阶段。这一论述为我们科学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问题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思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包括两个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第二阶段是社会主义建设更高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中国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这一阶段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始阶段。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以后,中国将进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第二阶段,即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高的发展阶段,也是一个更长的阶段,还要继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值得关注的是,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江泽民在谈到基本经济制度时,不再使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提法,而使用了“继续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法。虽然他在讲话中并没有解释为什么要在提法上作出这样的修改,但显然已不再特别强调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规定性。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在“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一章中,系统阐述了关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思想。报告强调:“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这时已不再将“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直接联系起来,这是中国共产党对基本经济制度表述的重大变化,显然已不再认为它只是存在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了。从十六大以后,党的重要文献在提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时,都只是笼统地提“基本经济制度”,而不再冠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限定词。2007年10月,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基本经济制度的阐述同样不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直接相关联:“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这就表明,在中国共产党的认识中,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已经不再只是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而是贯穿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过程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2011年7月1日,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将基本经济制度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之中,实际上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替代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范畴。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以一节的内容阐述了“完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不仅再次明确了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更突出强调了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重要支柱”地位。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畴取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范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重大理论突破和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11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本条立法理由:新中国成立时对待私有经济的政策:利用、限制、改造、消灭。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即合作化运动,消灭了私有经济,实现了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到文化大革命,使国民经济濒临崩溃,11届3中全会决定改革开放,第一个步骤是“放开、搞活”,放开指允许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当时决定推行改革开放政策,属于危机对策的性质。还没有认识到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弊病,还谈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谈不到私有经济的发展问题。92年宪法,只是反映当时的政策,承认个体经济的地位,规定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个体经济的定性: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88年4月12日七届人大对本条的修正:

原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修改后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修正的内容:在第11条原文基础上,增加第3款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第1句: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体现了党和国家经济政策的重大转变:从消灭私营经济,转变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第2句:比照个体经济的定性,也规定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第3句:规定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及监督、管理。

本次修正的理由:改革开放政策推行的结果,个体经济发展,雇工人数增多,突破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概念的范围,出现一批私营企业。发生疑问:是否允许私营企业?如果允许,则要求在法律上应当给予私营企业以法律地位。本次修正,反映经济生活的要求,给予私营经济法律上地位,大体比照个体经济,仍然定性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并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但私营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所不同,不好说“指导、帮助”,因此规定: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宪法修正承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因此,1988年6月3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第1条: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3条: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2条规定的私营企业定义:雇工八人以上。这就从法律上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作了界定。雇工不足八人,为个体经济;雇工八人以上即为私营经济。为企业设立、登记和监督、管理,确定了明确的标准。

1993年3月29日八届人大对宪法第15条的修正:

原条文:

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修改后条文: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次修正的内容:主要是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的根本性改变。

本次修正的理由:改革开放取得显著成效,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日渐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日渐上升,引发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即关于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争论。这一争论,因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公开传达而告停止,改革开放的方向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已经确定,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一宪法修正,虽然没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但因为从宪法上将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体制性质的改变,就已经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不可能仅仅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应当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但这次宪法修正并没有对第11条进行修改,因此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定性,未被纠正。这就为下一次宪法修正留下伏笔。

虽然如此,这次修改宪法,将第15条规定原文“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九十年代的蓬勃发展,具有决定性的重大意义。因为,说到底,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是矛盾的,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私营经济是个“异己分子”。而私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却不存在这种矛盾。即使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其本质仍然是市场经济。相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私营经济决不是“异己分子”,而是“自己人”。质言之,私营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可见,这一次宪法修正,为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九十年代的大发展,奠定了经济体制上的基础。

1999你3月15日九届人大对宪法第11条的修正:

原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本次修正的内容:将原条文对个体经济(第1、2款)和私营经济(第3款)的分别规定,合并为两款;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并列,并且增加“非公有制经济”的概括性概念。第1款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款规定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本次修正的理由:宪法修正案对第11条的修改,直接导源于九十年代非公有制经济的极大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超过1/3.特别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和地区,非公有经济所占比重更高,例如,广东的深圳、东莞等地,浙江的温州等地,非公有制经济所在比重当在99%以上。可见,到九十年代后期,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发展、壮大,再也不能够说是什么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且非公有制经济根本就不是什么“补充”,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且,公有制经济之外的经济形式,不仅是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还有合伙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社会招股和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等。这些经济形式是原条文的私营经济概念所不能涵盖的,也要求在宪法上给予正名,并规定其平等的法律地位。考虑到非公有制的经济形式多种多样,难以做到一一列举而不发生遗漏,因此,这次宪法修正,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之上,提出了一个新概念:非公有制经济。

特别要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是上位概念,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合资经济、股份经济等等是下位概念。并且,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是并列的两个相对应的概念。非公有制经济概念的提出和在宪法上规定,表明中国的改革开放,从刚开始的模着石头过河,经过二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所谓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奠基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两种经济成分之上的市场经济。

可见,这次宪法修正,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及其重大的法律意义。这就是,从宪法上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具有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为此后国家制定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

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对第11条的修改:

原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修改后条文: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次修正的内容:宪法第11条第1款未作任何改动,只是修改第2款。第一句: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二句: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次修正的理由:在1999年修改第1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使非公有制经济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获得长足的发展。2002年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3强,特别是在一般性竞争领域,非公有制经济已经超过70%;截至2002年底,个体、私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已达2.85万亿元;2002年个体、私营企业新增注册资本金6900亿元,比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多2600亿元;个体、私营企业上交税金,已占全部税收的43%;在地方经济和县域经济中,经济发展和税收,主要依靠非公有制经济。特别值得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就业的主渠道,据劳动部2002年对66个城市的调查,国有企业下岗人员中的65%,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实现再就业。可见,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了极重要的地位,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以上可见,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康目标的实现,具有战略性的意义。因此,中共十六大三中全会《决定》充分肯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政协民建、工商联联组会上强调指出:“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方针”。

但是,应当看到,由于中国采取的是渐进式改革,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是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根据,而是以政策作为根据,主要靠政策手段而不是法律调整。还没有建成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因此,在非公有制经济获得极大发展的同时,也还存在许多问题,阻碍和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的发展。例如,在企业设立登记、税负、取得贷款、企业上市等方面,存在不平等待遇,导致发生“挂靠”现象,及因“挂靠”诱发侵占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严重问题,以及一些地方存在的地下钱庄、高利贷等问题。

发展公有制经济的意义篇12

2010年5月13日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份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方面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也是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演进历程,研究其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之间的关系,对于深刻理解这一政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演进历程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利用”、“限制”阶段,“改造”、“消灭”阶段、“补充论”阶段,“组成部分论”阶段和“平等论”阶段。

(一)“利用”、“限制”阶段(1949--1952年)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凡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1950年6月,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指出,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有些人认为可以提早消灭资本主义实行社会主义,这种思想是错误的,是不适合我国的情况的”。正是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采取了加工订货、定购包销、扩大贷款、减轻税赋、调整劳资关系等一系列措施保护和扶持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特别是私人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同时,对私人资本主义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也进行了限制。在“利用”、“限制”政策的指导下,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健康发展,从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二)“改造”、“消灭”阶段(1953--1976年)

1953年12月,毛泽东在《革命的转变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指出:“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国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的经济基础。”之后,在社会主义改造进行过程中,毛泽东再次强调,“彻底地消灭一切资本主义的痕迹”,“我们的目的就是要使资本主义绝种,要使它在地球上绝种,变成历史的东西”。。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到1957年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我国大陆基本上被消灭了。

1957年前后,毛泽东等人对党的私营经济政策又进行了探索,提出了“新经济政策”,指出“可以消灭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但这些思想只是昙花一现。不久,党的政策又转到“消灭”上来。1958年4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对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指出,“在政治上彻底把资本主义搞臭”,“对于资本主义性质的工业,原则上不允许继续存在”。特别是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改变了八大关于国内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建成以前,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斗争,始终是我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在这种判断下,更是把资本主义视为洪水猛兽,并开始了不断升级的尖锐批判。以这一错误分析为基础,党的私营经济政策朝着“左”的方向越走越远。不仅不允许存在私营经济,而且急于消灭个体经济,急于“割资本主义尾巴”,取消农民的自留地,取消自由市场。到1976年底,私营经济在我国已经绝迹,个体经济也微乎其微,全国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只剩下19万人,仅为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时的12.2%,锐减了87.8%。

(三)“补充论”阶段(1978--1991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雇工大户”形式出现的私营经济在中国的大地上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针对这些“雇工大户”,中国共产党最初采取了“默许”政策。1983年,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对“超过规定雇请多个帮工”采取“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的“三不”政策。1984年,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说得很明确:“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放了这么两年”,随着党对私营经济认识的逐步加深,在1987年提出了“补充论”。1987年1月,中共中央在《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有些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雇工人数超过这个限度的私人企业,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这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文件中第一次正式肯定私营经济,虽然它的名字还叫“私人企业”。在此基础上,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进一步明确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正式肯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私营经济,并采取了鼓励发展的政策。这在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补充论”的提出标志着全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实现了一个质的飞跃。

(四)“组成部分论”阶段(1992—2002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共同发展”的提出,淡化了“补充”的配角意味,向“自家人”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在此基础上,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组成部分论”的提出,意味着私营经济由作为“补充”的配角变成了“自家人”,由“体制外”进入了“体制内”,正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党的私营经济理论实现了第二次重大飞跃。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必须毫不

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标志着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五)“平等论”阶段(2002年以后)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就意味着“经济上平等竞争”。2004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就意味着“法律上平等保护”。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36条”)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等七个方面提出了给予私营经济平等待遇的36条意见。“非公经济36条”被誉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清除体制性障碍的第一声”。2007年,党的十七大正式提出“平等论”即法律上平等保护和经济上平等竞争。这就意味着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不仅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获得了和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待遇,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党的私营经济理论实现了新的飞跃。为了贯彻执行“平等论”,党和国家又先后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如2009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大致经历了以上五个阶段,呈现出“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曲折演进历程。而之所以呈现出这样的演进历程,是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演进的理论环境

党的私营经济政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也会促进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发展,是其形成和演进的理论环境。

(一)新民主主义理论:“利用”、“限制”政策的理论环境

新中国成立之初,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了第一次历史性飞跃,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锤炼的毛泽东思想已经成熟。正是毛泽东思想中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为“利用”、“限制”政策提供了理论环境。

新民主主义理论认为,新中国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极为落后;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则是一种与近代生产力相联系的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经济成分,它对发展科学技术、发展社会生产力有积极作用。因此,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有益于社会的向前发展。正如毛泽东所讲的:“没有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合作社经济的发展,……要想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废墟上建立起社会主义社会来,那只是完全的空想。”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不但有利于资产阶级,同时也有利于无产阶级,或者说更有利于无产阶级”。“拿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当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也有消极的一面。因此,在利用的同时,也要对其采取限制政策,使其在“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

(二)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政策的理论环境

1953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的到来,理论准备不足的问题日渐突出。而当时唯一可以借鉴的,就是曾取得过巨大成绩的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在“以苏为鉴”、探索中国自己道路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取得了许多成果,但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苏联模式的影响,对马克思主义某些论断进行简单化、教条式的理解,严重脱离了中国的具体实际。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出现了曲折。

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认为,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在所有制上,追求单一的公有制,不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中国共产党党内许多人都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应该是由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两种经济成分组成,非公有制经济不论其比例大小,都是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的经济成分。在这样的理论环境下,私营经济被改造、被消灭就成了迟早的事情。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补充论”的理论环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开始了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逐步形成。在新的理论环境支持下,“补充论”提出了。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提出“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和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又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1987年党的十三大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作了系统而全面的阐述。1997年党的十五大和2007年党的十七大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认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基本特征就是不发达,而我们的任务就是南逐步摆脱不发达的状态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就必须要充分调动各阶层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一定的社会阶层,说到底它总是一定社会生产力的代表。比如,旧式农民是以自然资源为主的农业生产力的代表者,资产阶级是以化石能源为主的工业生产力的代表者,工人阶级是现代社会化生产力的代表者。一定的社会阶层之所以代表一定的生产力,是由于从这种生产力的维持和发展中可以获取他们本阶层的利益。在社会进步中,为了既不破坏旧的生产力,又能充分发展新的生产力,就必须相对维持旧生产力代表阶层的积极性。我国面临一个生产力结构多元化的现实,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新的生产力的发展积极性和适当稳定旧有的生产力不被人为地破坏,就应当保持一种多元化的生产关系结构,保障社会发展积极性的最大化。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就必然决定了我国的私营经济将被允许存在和发展。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组成部分论”的理论环境

1992年以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一步向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逐步形成和完善。在新的理论环境支持下,“组成部分论”形成了。 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谈话中明确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一精辟论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到了党的十五大,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已经相当深刻,明确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允许私营经济由“体制外”进入“体制内”,正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作为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本质上是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所有权的让渡和转移。具有自主功能的多元化产权主体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而私营经济是行为独立、具有自主功能的产权主体,它的出现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内部构筑了多元化的产权结构。这就为社会主义市场关系的形成提供了必要条件。而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国家是国有企业唯一的产权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尽管与国有企业分属于不同的产权主体,但在国家统一经营的模式下,集体所有制企业失去其经济自主权,从而弱化了独立产权主体的功能。它同国有企业的产品交换关系也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行为。因此,如果没有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在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中就难以形成真正的市场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允许私营经济成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的形成为“组成部分论”的提出提供了有力的理论环境支持。

(五)科学发展观:“平等论”的理论环境

党的十六大以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实现了新的突破,科学发展观逐步形成和完善。在新的理论环境支持下,“平等论”逐渐形成了。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我们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科学发展观。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先从理论层面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更加系统的阐释:“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然后指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各方面体制改革创新”,“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而赋予私营经济平等的地位就是其要求之一。因为只有赋予私营经济平等的地位,法律上平等保护、经济上平等竞争,才能有助于私营经济破除体制障碍、冲破融资困境,实现上规模、上档次、高效益、可持续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由经济发展“输血型”向“内生型”的转变,真正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科学发展观的形成和完善为“平等论”的提出提供了有力的理论环境支持。

由上述可知,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演进和发展,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是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正是不断突破和创新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为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演进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环境支持。也可以说,党的私营经济政策本身就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在一系列突破性的重大理论中孕育产生,也是这一系列重大理论的一部分,同其它理论一起共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体系。

综上所述,随着党对社会主义认识的不断加深,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断向前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理论环境不断成熟和完善。正是在理论环境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经历了“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的曲折演进历程,不断向前发展。有了不断发展的党的私营经济政策的正确指导,私营经济获得了大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注释:

①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八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89至590页。

②③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1、316页。

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7)》,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310页。

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1)》,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236页。

⑥⑦张厚义、明立志《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92、36页。

⑧(20)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91、373页。

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37页。

⑩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2页。

(1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12)(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2、18页。

(13)(17)(15)(22)《新华月报》编,《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3、396、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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