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能源的利用合集12篇

时间:2023-12-13 15:00:54

环保能源的利用

环保能源的利用篇1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相关概念阐述

(一)环保

环境保护是利用环境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解决各种问题,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一切人类活动的总称。是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等多方措施,进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环境被污染和破坏、保持和发展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以保证人类社会的发展。

(二)节能

节能是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有效地利用能源。即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可以实行、经济投入产出比合适、满足不超过环境污染限制指标及不影响正常生产与生活水平提高的社会要求的同时,有效地降低能源的损失与浪费。

(三)再生能源

再生能源是包括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光能、风能、水能、潮汐能、地热能及沼气等可以再生的能源总称。

二、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及环保节能措施

(一)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

目前,我国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并蔓延向农村。森林减少、草原退化、沙漠扩大、水土流失、物种灭绝等生态破坏问题日趋严重。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公众的健康,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严重的大气污染,表现在全国城市大气总悬浮微粒浓度年日均值达320微克/立方米,污染严重的城市超过800微克/立方米,高出世界卫生组织标准近10倍;全国酸雨覆盖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29%。突出的水污染问题,使全国七大水系近一半的监测河段污染严重,86%的城市河段水质超标。一些河段甚至完全丧失了使用价值。各地由于水污染导致的停工、停产及纠纷事件频频发生。 全国有2/3的城市居民生活在超标的噪声环境中;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已累积70亿吨,仍以每年六、七吨的速度增加;随意堆放的未处置的危险废物成为环境污染的重大隐患。

盲目发展污染重的企业和不合理资源开发,严重污染和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一些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甚至陷于人畜无饮水、草木难生长的境地。

(二)环保节能的措施

尽可能减少能源消耗量,增加投入与产出比收益。从开发能源资源、电力、蒸汽、煤气输送及各种成品油、副产煤气等二次能源的配转换或加工,直到用户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具体的节能行动。

1、节能排减

国家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提出了“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在实施中,针对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等原因导致的自然环境破坏、生存环境污染、资源的耗费等严重问题,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强化技术创新,节约煤、电、石油、天然气等能源,减少大气污染等节能减排工作入手,通过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以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调整控制和优化结构增量、全面实施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创新发展循环经济、加快科技开发和推广、强化节能减排管理、要求高耗能企业采取节能措施、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政策等措施,坚持节约、清洁、安全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水处理

自然生态被破坏和水污染造成的水资源匮乏,严重地威胁着人类和生物的生存。采用物理、化学手段,根据特定用途,通过对水的沉降、过滤、混凝、絮凝、缓蚀、阻垢等水质调理过程,进行污水和饮用水处理,去除水中不需要的或有害生产、生活的物质,使之达到相关要求的水质标准,以用于需要的领域;尝试正向渗透法,进行海水淡化、脱盐的水纯化。这些举措使人类水资源紧张问题得以缓解和解决。

3、日常生活中的节能环保

包括工业生产、日常生活中环保节能理念的渗透,种种环保节能行为,如节约用电、用水、使用节能家电和应用环保节能材料、物质回收再生利用等。

4、以发展环保产业促进环保节能

从2007年开始,环保支出科目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政府对环保工作提出了新思路、新对策,特别是要通过建立市场机制,运用各种投入少、见效快的经济手段,促进清洁生产型和污染源控制型环保产业及循环经济的发展。

我国水污染与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音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环保监测分析仪器、环保药剂等环保设备和产品的生产与经营规模在逐步扩大;废气、废渣、废液(水)等废弃资源的处理再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再生产利用等资源综合利用;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管理与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境服务等环保节能产业体系日趋形成,在有效地减轻了我国环境生态压力的同时,也促使我国环保产业走向蓬勃发展。

三、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资源紧张与能源消耗需求大的矛盾问题,严重影响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增长,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将把新能源作为重点产业加以发展,明确提出:“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一)我国现有可再生能源资源量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分布广、可开发利用潜力大,能部分替代煤炭、石油与天然气等能源,满足发电、供气、供热、制取液体燃料等多种用途。1、我国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占国土面积96%以上,每年地表吸收太阳能相当于17000亿吨标煤能量。

2、全国风能资源总量理论估计为16亿千瓦,现有条件可开发利用量达2.53亿千瓦。

3、可开发水能资源总量约6亿千瓦左右,现有技术可开发量达5亿千瓦以上,年可供电量2.5万亿千瓦时,折合8.6 亿吨标煤。

4、现有生物质能资源的农作物秸秆年产出量近7亿吨,可直接用作生活燃料的约2.5 亿吨,薪材实际采伐量可达2.3亿吨。畜禽粪便及工业有机废水等资源也极具开发潜力。

5、可开发利用海洋能资源的潮汐能资源约2200万千瓦,波浪能与潮流能的理论资源量分别为1300万千瓦和1400万千瓦。

6、地热可采储量相当于4626亿吨标煤,资源潜力占全球总量的7.9%。目前已探明的高温地热资源潜力为582 万千瓦,发电潜力在300~400亿千瓦时/年;中低温地热资源可利用量相当864亿千瓦时/年发电量,总计折合约5000万吨标煤的年产能量。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面临的问题

1、成本问题

现阶段的生产制造技术滞后、规模小、项目开发不合理、行业恶性竞争等原因致使我国可再生能源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如江苏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重复建设,造成多家生物质直燃发电厂争夺当地燃料资源,稻草价格由140 元/ 吨攀升到250 元/吨,成本大幅增加。

2、技术问题

目前,我国仍处于大多数技术水平低、设备制造能力弱、技术研发能力缺乏、技术与设备生产依赖进口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期阶段。且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开发技术标准、产品检测及认证等体系尚需完善,支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体系尚未形成。也急需培养更多的相关技术人才以满足需要。

3、市场问题

受限于再生能源的季节性与不稳定性,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不稳定,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4、政策及法律问题

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过于原则化,执行效果不理想。在具体实施一些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贴息政策、研究开发政策时,由于所制定政策缺少相应机制、发展政策体系不完整、相关政策间缺乏协调性和稳定性,加之各级管理部门协调不利,重复建设造成资金分散,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力度。

(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策

1、鼓励可再生能源创新科技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关键技术列入“863”、“973”计划和“十一五”规划,并取得了一些重大技术突破;各级政府扶植和鼓励企业同相关科研院所联合,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促进了我国基于科技创新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2、以经济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投资补贴及产出补贴政策,对开发和利用新技术有效降低成本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直补或贴息贷款补贴。可有效促进再生能源产业规模扩大及生产能力增强,使之尽快发展。

3、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发展的有效机制

建立政府推动下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与竞争机制及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体系,采取政府鼓励与市场引导结合的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技术进步与产业化发展。

通过设立可再生能源研究的综合性开发机构,整合现有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完善技术与产业服务体系、加强人才培养,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和产业服务水平;通过建立质量认证体系、风险预警机制、优化特许权招标制度等,对可再生能源及相关产业科技进行规范和调控。

4、提高全社会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认识

国家各有关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将发展可再生能源纳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考核指标;通过加强全社会科普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的能源消费新观念;通过授予自愿认购高价格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及个人绿色能源标识、节能标识及对企业环保评级等方式,提高广大公众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积极性。5、完善、执行可再生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对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细则逐步完善,适时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相应的发展规划,用法律形式确定鼓励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的政策。如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开发与商业化过程中资金投入与价格优惠、税收减免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以制定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与产品标准,规范市场运行;以相应的惩罚措施,惩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立法的有效性。

结论:

总之,通过加强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健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度、法律、政策体系和社会机制,能有效地促进我国节能环保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邓之湄 刘耿.历史坐标看世博[J].瞭望东方周刊.2010(18)

[2]王宇.发展绿色经济:各国各有高招儿[J].世界知识.2009(21)

[3]周权 王旭飞.可再生能源调查报告[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中学教研版.2009(11)

环保能源的利用篇2

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第三年,研究制定如何进一步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已成当务之急。

一、我国目前关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

应当肯定,我国的税收措施与政府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为我国污染控制、污染治理等方面筹集了大量资金,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环保建设,推动了我国相关环保产业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节能减排税收优惠范围较窄,力度较小

一是节能减排税收优惠偏重于企业所得税。我国现行税制是以流转税特别是增值税为主,但节能减排上,许多产品、项目或技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享受到税收优惠,而增值税方面享受的税收优惠比较少,导致优惠面较窄。二是对企业开发利用水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潮汐能、氢氧能、生物质能源等可再生能源或新能源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削弱了企业对绿色能源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三是在部分节能减排税收优惠项目中,或规定了办理时限和享受优惠的有效时间,或设置了过多的限制条件,提高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四是企业自建自用节能减排项目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现行所得税新法规定,节能减排项目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起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对于企业自建自用项目,比如自建为自身服务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由于项目本身不能产生收益,也就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

(二)征税范围过窄

在资源税方面,许多国家都将水、森林、草原等生态资源列入征税范围,而我国目前只对矿产品和盐征税,相比之下覆盖面太小。在消费税方面,我国虽然在2006年4月对税目进行了大规模调整,加入了石油制品、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等项目,但总体来讲课税范围依然不宽,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并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化肥、含磷洗衣粉和塑料制品等,这对环境保护来说是很不利的。在资源税方面,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仅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大类资源征税,征税范围太窄,反而刺激部分企业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三)现行税收政策存在“重鼓励、轻制约”的缺陷

目前,国家在再生资源回收、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方面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但对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制约性税收政策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源税制度存在缺陷。资源税除石油和天然气以外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导致企业在开采中“拣肥弃瘦”,造成资源无序开采和大量浪费;大多数资源产品采用定额税率,导致应纳税额与资源的价格相脱离,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均无法发挥调节作用。二是消费税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如对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污染的一次性用品,除了方便筷之外,卫生纸品、塑料包装袋、电池等均还没有纳入征税范围。三是缺乏完善的环境保护税制。

(四)“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建设缺乏专项的税收政策支持

在“两型”社会建设上,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也缺乏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征环境保护税等等政策研究和试点等政策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两型”社会的建设进展。 二、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鉴于我国目前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税收政策的调整缺陷,研究税收政策如何进一步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税收政策应作如下调整。

(一)改革完善现行税制

1.改革资源税制。建议扩大征税范围,在现行征税范围的基础上,将森林、草原、海洋、淡水、沙石、粘土等列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尤其要对不可再生、非代替性、稀缺资源课以重税。将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量为计税依据的税目改为以开采量为计税依据,并提高计税标准,改革计税方法,从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相结合的方法转变为从价计征的计征方法,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和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遏制资源过度开采。

2.完善消费税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一切自然资源的消费和污染生态环境的消费行为征税。在更大的范围内重点要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产品的税负差距。尤其是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的煤炭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一是将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如大排量的小汽车,越野车,摩托车应征收更高的消费税;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应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二是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如饮料容器等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3.完善增值税制。为更好地体现鼓励“利废”,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意图,应当将部分社会效益好、促进环境保护力度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纳入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为鼓励企业节约资源利用再生资源,允许企业购置的污染治理设备、环球监测仪器与环保设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于意义重大,但经营亏损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如垃圾电厂、废旧电池处理厂等,采取即征即退或免税等优惠政策,解决因退税不及时影响企业资金周转等问题。

4.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企业所得税是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政策工具。在节能环保方面,目前主要采取降低税率、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形式。建议加大企业相关节能减排投入的支持力度。加大企业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高固定资产折旧标准、加速折旧、摊销或增量投入加成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等措施,以鼓励两个行业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

5.调整和完善与环境相关的其他税收政策。对于现行具有一定环保作用的地方税种,例如,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一方面要按税制改革的正常要求完善税制,适时调整偏低的税负等,在此基础上,更多地体现其环保功能。

6.开征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保护环境、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专门税种, 现行税制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税率的选择都未从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与国际上已经建立起来的环保型税收体系的发展差距很大,弱化了税收对资源有效利用的支持力度。为了强化企业在节能减排中的实施效果,我国除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正向鼓励和扶持企业或个人按法律和政策行事外,还应该开征环境保护税,逆向调节、限制企业或个人行为,增加企业不按法律、政策行事的成本。

环保能源的利用篇3

1.新农村环保能源现状

从当前的农村环境发展形势来看,要想增加农民收入,买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做好环保能源工作。我国环保能源发展起步和国外相比要晚一些,政府的相关环保能源配套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保能源发展基本上是根据政府部门的政策规划和再生能源法律法规来进行调整,部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的环保能源发展政策,并根据地方情况制定了具体的买施方案。最近这些年,我国新农村建设让农村环境和居民生活有了很多改善,不少地区的农村都使用上了天然气、太阳能、沼气等环保能源。不过,一些经济并不发达的地区的农村居民还在使用薪柴、秸秆等传统生活能源,各地农村地域、发展环境、经济水平不同,农村居民的能源消费也不一样,各地如何根据自身的买际情况,利用自身的优势发展环保能源,这是一个重要问题。

2.如何做好新农村环保能源工作

新农村环保能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必须要符合当地新农村建设的买际情况,要对环保能源的发展规律有深刻的认识才,能买现新农村环保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生活宽裕、村容整洁、村风又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了环保能源工作的深入开展,而以太阳能、沼气等为主的环保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正符合新农村的发展要求。所以,做好新农村环保能源工作十分重要。

2.1把握环保能源开发原则

各地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当地农村的买际情况、资源优势来确定环保能源的开发利用原则,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来开发环保能源,因地制宜的采取效益互补、开发和节约并举的措施,在农民群众中大力宣传环保能源利用好处,让环保能源利用思想在农民群众中根深蒂固,使他们能够自觉利用环保能源。由于环保能源的利用有着较高的技术含量,利用者也需有一定的安全知识,所以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开展环保能源培训工作,提高农民群众对环保能源的利用能力。政府还应该树立典型的环保能源开发利用示范村,通过带头示范来促进新农村环保能源开发利用的全面深入发展,以效益引导新农村建设建设,环保能源服务机制,实现能源利用和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2.2积极推广环保能源开发利用

在新农村建设中发展环保能源,离不开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科学引导和政策扶持。在开展环保能源工作的过程中,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新农村建设规模来开开发利用环保能源。按照市场原则,将政策、效益、技术统一到环保能源规划发展政策中,买施重点规划、分类进行的发展策略。要不断突出重点,联动发展,构建正确的的环保能源发展目标,以环保能源的开发利用丰富新农村建设内容。政府根据市场环境出台环保能源发展政策,激活本地的环保能源利用市场。政府牵头引导,农村群众广泛而积极参与,环保能源发展政府才会真正买施下去。具体来说,政府应该成立新农村环保能源规划发展机构,将环保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有序的组织、推广到各个新农村,通过循序渐进的买现计划目标,为新农村环保能源工作指明方向。在制订政策的时候不断引进新技术,加强和相关科技部门的合作,合理使用资金,不断引进环保能源新技术和技术人才,通过资金划拨和技术指导来强化新农村环保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让广大农村居民对环保能源有更深的认识。另外,由于我国新农村环保能源技术的开发利用才刚开始,不少农村群众还对环保能源的重要性认识不深,政府应该在新农村中建设环保能源利用示范点,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环保能源的开发利用发展在新农村的发展进程。

2.3综合开发环保能源技术

环保能源的利用篇4

中图分类号:X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目前,我国现代化在突飞猛进的发展,导致废弃物数量的增多。然而填埋和焚烧这种减少废弃物数量的传统办法,已经不能为我们所接受,因为其浪费土地资源,污染周边环境。我们需要一种更加行之有效的方法,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提供物质基础和技术保障的产业,是国家加快培育和发展的七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而废旧物品的循环利用作为节能环保产业的一种,已越来越多的应用到生活中。

一、废旧物循环利用的优点

(一)废旧物品循环利用有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20世纪末,我国政府就已经确定在新中国必须坚定不移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而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基础上来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而废旧物品的循环利用正是遵循了循环经济的宗旨,使得自然资源形成循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和节约资源。循环经济是一种创新的经济发展理念,它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突降。

(二)废旧物品的循环利用有助于解决我国的资源约束矛盾

现今,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人均资源占有量严重不足,使得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体现出资源利用效率较低,资源对外依赖加大。因此,资源供给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加剧。为了降低经济增长使得资源供给压力的加大,必须坚定不移的发展循环经济,倡导废旧物品的循环利用,使得资源能够得到高效的利用。

(三)废旧物品的循环利用有助于解决我国的生态环境问题

生态环境就即由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的简称,是指与人类密切相关的,影响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各种自然力量或作用的总和。但是由于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以及长期以来对生态环境和建设的投入不足,导致了现如今生态环境的恶化。当今我国所面临的环境恶化形式十分严峻,因此遏制环境恶化刻不容缓。而废弃物的循环利用,可以从源头上使得污染物的排放减少,合理利用资源,降低环境污染,使得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废旧物品的循环利用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家经济迅速发展,同样国际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现如今,我国出口产品仍旧存在初级产品和原材料所占较高比例的问题。而生产成本过高的原因是资源消耗量大,浪费高,但是利用率却很低。从而节能环保,资源利用低是我们首先突破的问题。然而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废旧物的循环利用,可以在节能环保的基础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减少降低生产成本。

二、节能环保理念应倡导废旧物品的循环利用

节能环保就是倡导节约现有能源消耗量,提倡环保型新能源开发,造福社会。通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倡导废旧物品的循环利用,可以缓解我国的环境污染,从而提高资源利用率,从而实现节能环保的目的,而节能环保是维护生态环境的永恒主题,是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重点,是国家十二五规划中七大战略的重中之重,在规划中强调,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节能环保需要深化循环经济特点,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垃圾资源的循环利用。支持回收体系、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污染治理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废弃机电设备、汽车、铅酸电池、塑料、橡胶等可循环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同时以伴生矿产资源回收利用、尾矿稀有金属分选和回收、大宗固体废物大掺量高附加值利用为重点,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鼓励产业集聚,形成以示范基地和龙头企业为依托的发展格局。以铁矿、铜矿、金矿、钒矿、铅锌矿、钨矿为重点,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和尾矿综合利用;推进建筑废物和道路沥青再生利用。

三、节能环保理念的实施

(一)构建完整的理论体系

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应该适时的修正现行法规,将人口、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纳入节能环保的理论体系,构建有广泛理论价值和完全意义,且有实践指导的完整的节能环保理论体系。

(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节能环保发展模式

尽管国外循环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高的发展,但是我国不能照搬外国的成功经验,应该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加大废旧物品的循环利用,在废旧物品的循环利用过程中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从资源开采、产品生产、循环消费、废弃物品和资源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中综合考虑循环经济的发展,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道路。

(三)技术是节能环保理念的支撑

节能环保理念的实施需要理论、政策、制度、技术共同作用。没有技术的有力支撑是我国节能环保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之一。节能技术是指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来节约能源。具体来讲,就是根据使用能源的情况,分析能源的消耗情况,找出能源浪费的节能空间,然后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能源浪费,从而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提高废旧物品的循环利用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节能技术,是我国节能环保理念发展的当务之急。

四、结论

本文以节能环保理念为指导,选择中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为研究对象,主要倡导废旧物品的循环利用,在综述废旧物循环利用和节能环保理念的集合中,简要对节能环保理论的实施做了进一步研究,设计了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中节能环保的支持系统。

参考文献:

[1]李云燕.循环经济运行机制)市场机制与政府行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2]李兆前,齐建国.循环经济理论与实综述[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4(9).

[3]诸大建.循环经济理论与全面小康社会[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

[4]梁晶,吕子文,方海兰.园林绿色废弃物堆肥处理的国外现状与我国的出路[J].中国园林,2009(1).

[5]王晓英.循环经济理论国内外研究综述[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8).

环保能源的利用篇5

(二)从微观经济看,税收直接影响价格,在节约资源、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税收不仅具有使经济外部成本和效益内在化的功能,而且可以在资源的开采、使用、(废弃物)排放、(废弃物)回收、再生和替代等各个环节发挥作用,影响其供求水平。第一,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开采环节征收资源税,使资源的环境价值内在化。从理论上说,当征税额能够充分反映自然资源的环境价值时,就可以使资源的市场价格回归到资源的完全价值(即经济价值和环境价值之和),从而真实反映资源的供求关系。第二,在资源的使用(消费)环节,一方面可以对有利于节约资源消耗的投资实施税收优惠来降低“节耗投资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对资源的使用征收或提高使用税(即消费税),以增加资源的消耗成本。第三,在资源消耗后产生的废弃物排放环节,可以通过征收排污税或提高排污税税率,来增加废弃物排放成本。这不仅有利于提高节约资源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促使资源的回收利用。第四,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环节,可以通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回收资源的成本。第五,在资源的替代环节,除对原有资源增税从而提高原有资源的价格外,主要可以对替代资源实施税收优惠,以降低替代资源的价格,鼓励替代资源的开发研究和促进替代进程。税收措施除提高原有资源的税负外还可以选择替代资源的税收减免、资源替代技术及其研发的税收优惠等。第六,在资源的再生环节,除可以通过增税提高资源价格外,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鼓励提高资源再生能力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和使用。

二、我国促进资源开发利用的现行税收政策缺陷

(一)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完整的资源税收体系。近年来,我国虽然陆续出台了系列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利用资源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种在投资、生产销售、消费以及进出口等环节对资源的利用行为和利用方式进行调解,希望在促进资源开发、资源替代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由于没有一套完整的资源税收体系构架,有关税收政策处于散乱状态,加之缺乏主体税种的强力支撑,因此作用是零星的,力度是不够的,效果是不明显的。

(二)现行税收政策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明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和《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节能、环保技术设备的开发推广缺乏必要、具体的税收支持政策。

(三)目前的税收政策在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方面存在明显的功能缺陷。在对资源保护和节约上,现行税收政策侧重于资源利用,而在促进资源保护,节约开采方面的政策措施明显不足。要在矿产资源开采中保护和节约资源,减少资源的破坏和浪费,必须要提高资源回采率。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有效途径有两条,一是要加大资源租用成本;二是要提高开采技术水平。税收促进资源保护性、节约性开采,一方面应有适当的资源租税抑制低水平开采;另一方面应有鼓励开采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政策措施。而我国目前的资源税制在这两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缺陷,资源税改革滞后,鼓励类和限制类税收政策出台缓慢,基本处于缺位状态。

(四)税收政策在生态补偿方面功能缺位。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对生态环境资源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对资源环境问题关注是不够,现行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更缺乏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的税种。资源税在税制设计上缺乏补偿功能,不能体现资源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和建立补偿机制的要求。资源税税额偏低,财政收入功能弱化,政府很难从税收中有效筹措生态环境的补偿基金。

(五)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力度有待加大。目前,所得税在促进资源有效综合利用上力度明显欠缺。1,优惠的范围比较窄。限制在本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和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对于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税收优惠过少,不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的发展。2,优惠期限较短。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不仅可以节约资源。而且可以净化环境,减少污染,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但经济效益相对较小。同时,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初期大都没有多少利润可言,过短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使企业很难享受到实质性的优惠。3,对新办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优惠不足,起不到激励作用。

(六)现行资源税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上的作用有限。1,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征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这种过于单一的目标限制了其应有的税制功能,未能体现通过税款征收表达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2,计税依据不尽合理。资源税按销售数量计征的计税方式不利于提高资源开采利用率,资源税从量计征不利于发挥税收对资源价格的杠杆作用。3,资源税税额偏低、征税范围窄,有效补偿严重不到位,无法有效实现节约资源、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目标。

(七)现行增值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节能生产的效果不明显。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

(八)现行消费税在社会消费环节对资源利用的引导功能有待强化。消费税征税范围窄,税率偏低,调控乏力,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对促进资源降耗、能源节约、环境污染治理的调控功能尚待开发。

三、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的资源法律体系

资源的有效利用是一项涉及社会、经济与环境的系统工程。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制定了一个有法律、经济和管理“三位一体”综合利用政策,即“强制性”的法律政策,“刺激性”的经济政策和“交换性”的管理政策。美国《资源保护和回收法》是目前世

界上一部比较完整详尽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日本资源综合利用立法有《自然环境保护法》、《能源使用合理化法》等;英国有《污染控制法》等。因此,目前我国首先要完善资源综合立法。要推动资源有效利用,关键是将资源循环利用理念溶入环境资源保护立法之中,通过建立健全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设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律制度,对再生资源利用管理实施激励机制,保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要尽快制定《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法》及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等科学高校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经济立法,促进资源利用。从鼓励、限制、惩处多方面加强经济立法,如环境污染税,对污染物或排污征税;环境资源税,对稀有资源或利用、破坏自然资源征税;环境保护税还应该包括环境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可以采取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稀有资源、污染行为或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为课税对象,单独立法,以暂行条例形式实行。

(二)改革完善资源税,发挥资源税对资源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改革资源税计征方式,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挂钩的浮动税额(率)制度,将资源税从量计征方式改为从量计征与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将水、林木、面临枯竭的贵重天然药物资源以及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生物资源、独特的天然旅游资源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收费逐步纳入资源税范围。根据资源稀缺程度与开采比率科学设计资源税的税收负担,一方面充分行使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将资源的级差收益全部归国家所有,另一方面增加资源税的调节力度,促使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规范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企业所得税对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激励政策

要将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等产业纳入所得税优惠的重点,允许各类环保设施、再循环利用设备、关键节能设备、可再生能源生产设备等的投资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的优惠;加大企业对污染控制技术、节能产品、可再生能源等研发的税前抵扣比例;鼓励建立专项研发基金,用于环保、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的研发,增强循环经济的发展后劲;对企业购进的节能、节水、防治污染、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等专利技术,允许一次性摊销;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三废”利用企业实行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对有偿转让环保、节能等科研成果及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而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四)调整消费税,引导资源合理消费和有效利用

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将资源消耗品、不符合节能技术的高能耗产品、无法回收利用的材料与产品等纳入征收范围;调整税率,适当提高消费税税率。取消1.0升以下小排量车的征税,鼓励小排量汽车的消费,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五)完善增值税的激励和约束功能

要尽快实行增值税转型,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再生能源企业和环保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将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可再生能源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机器设备及所用建筑的投资分期分批抵扣增值税,激励企业进行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技术投入。要调整增值税优惠范围。对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重点产品和设备,给予减免增值税优惠;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将增值税的优惠扩大废旧物资利用企业,允许其对购进的废旧物资按17%抵扣,并实行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尽快开征燃油税

环保能源的利用篇6

水利事业是关乎国计民生的根本。水利事业为农业、工业发展提供直接的支持,更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保障。重视水利设施建设是我国的一项悠久的传统,早在上古时期便有“大禹治水”等人类战胜自然界的壮举,更留下了都江堰等一大批水利设施建设的杰作,堪称人类历史上的经典。到了近代社会,社会动荡、列强入侵、经济凋敝给水利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水利基础设施损失殆尽,天灾连年,给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大力发展水利事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兴修了一批大型的水利工程,如三峡治理、南水北调工程等等,使我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我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水平,特别是农村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与我国农业事业发展的要求和农民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其落后面貌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扭转,急需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一批节能环保新技术相继问世,节能环保产业应运而生。节能环保产业作为国家大力提倡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正在以其自身独特的技术优势被广泛地应用于国计民生的各行业和领域之中。水利事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命脉,发展水利事业的关键在于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充分运用现有的水利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因此技能环保技术在我国水利建设和水利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 节能环保新技术主要特点和技术优势

节能环保产业和节能环保新技术是一个泛指的概念。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为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环境提供技术基础和装备保障的产业,主要包括节能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和环保装备产业,涉及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节能产品和服务等;其六大领域包括:节能技术和装备、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服务产业、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环保产品与环保服务[1]。节能环保新技术的技术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节能环保新技术能够极大地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的能效性。节能环保新技术和节能环保产业的一项重要的特点就是能够有效地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的效率。技能环保新技术多以能源和资源为对象,注重提高能源和资源使用过程中投入与产出的比例。以农田水利建设为例,研究表明,在影响粮食生产的诸要素中,水的增产效用最为突出,1亩水浇地的收益是1亩旱地的2倍至4倍,水利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达到40%以上[2]。通过新型农田水利灌溉技术,可以有效地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增产的目标。而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通过使用可降解材料和环保型材料,能够有效地降低传统的建筑材料对水资源的污染,又能够降低施工项目的建设成本。

2)节能环保新技术能够促进循环经济的加速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我国政府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而制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发展方针,也是政府施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是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自然和社会资源,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实现资源的利用和再利用。在节能环保新技术中,许多技术都是建立在资源的循环利用基础之上,例如风能技术、生物可降解技术等等,利用资源的分解、重组实现再利用。水资源是一项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领域。发展水资源循环经济,一方面要充分注重现有水利资源的充分利用,另一方面还要做好已使用水资源的充分回收、净化和再利用,通过在水利建设过程中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就可以充分地实现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

3)节能环保新技术可以有效地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是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所采取的系列政策之一,其中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成为了国内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的重点。我们发现,在以往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许多施工单位沿用了一些传统的建筑设计技术,不但增加了建设施工的成本,而且许多传统的建筑材料耐腐蚀性差,对周围自然环境,特别是水质污染和破坏较为严重。近年来,一些地区在新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相继采用了一些较为先进的节能环保新技术,许多建筑材料都是再加工利用的节能环保的新型材料,大大降低了建筑项目的施工成本,同时也有效地提高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2 当前我国在水利建设中利用节能环保新技术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虽然一些地区开始尝试在水利建设过程中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节能环保新技术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普及,许多地区在水利建设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1)许多地区对于应用节能环保新技术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虽然我国政府始终强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倡经济、社会与自然和谐共存,但是仍然有许多地区对发展节能环保新技术的认识不足,片面追求短期利益和规模效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速度的短期提高,这种做法是极为不可取的,也违背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本质规律。特别是对于水利事业来说,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乎紧密,更需要提倡合理保护和充分利用。还有一些地区受到传统观念的束

缚和影响,不愿意尝试新生事物,因循守旧,导致了节能环保新技术难以应用于水利建设等重要的领域,客观上影响到了当地循环经济的发展。

2)节能环保产业自身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支持节能环保产业的加速发展,但是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当前节能环保产业自身仍然存在着技术不完善、行业发展模式不成熟、技术覆盖面较窄、社会应用性不强、技术研发到使用转化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到了节能环保新技术在社会各领域中的应用。水利基础设施属于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现阶段节能环保产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了应用程度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3)现有水利设施建设招投标制度没有为节能环保新技术的运用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在我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相关建设单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例如具有与施工建设项目相匹配的设计建筑资质、财务状况良好并在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等等,但是没有硬性规定将施工设计和建设过程中是否应用环境保护措施和运用节能环保技术作为考核指标,这样一来,许多具有相关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便不会主动进行技术革新,许多新技术和新材料很难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得到应用。

3 对于如何更好地运用节能环保新技术发展水利事业的一些建议和思考

笔者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运用节能环保新技术促进我国水利事业的加速发展,我们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各项政策制度。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水利事业发展,特别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项目管理、项目建设水平考核等一系列政策和制度措施,为节能环保新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例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纲要,编制相应的项目名录,并要求所有参与招标的建筑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在新项目设计规划中运用这些节能环保技术。此外,对于一些以节能环保技术为主的施工建筑企业,可以优先考虑给予招标。通过政策的刚性导向作用,将会对节能环保新技术的普及和应用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加快完善节能环保产业内部结构。要尽快完善节能环保产业的内部结构,对于一些涉及到民生的重点技术要优先支持发展。要进一步提高新技术新产品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提高新技术的应用性和实用性,让更多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新技术和新材料投入到水利建设之中。

环保能源的利用篇7

在《能源基本法研究》中,能源开发是指以扩大能源能力或新增能源生产设备为主要目的,以勘探能源资源、开采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燃料等自然矿藏,建设水力、火力、原子能发电站以及探索和利用新能源等为主要内容的生产技术经济活动。具体包括:能源开发建设规划、能源开发建设前期工作、选址、勘探以及能源开采等一系列活动[2]。百度百科的定义外延过宽。能源加工是能源开发以后的另外一个生产环节,故《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将之放在能源开发之后的加工转换环节中。此外,该定义只说明了能源开发的流程,并没有说明能源开发的目的和能源开发究竟是什么。搜搜百科的定义虽全面地表述了能源开发的对象,但能源开发并不包括能源利用,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前者是后者的手段。在能源法学领域,能源开发与利用也是作为两个不同的阶段立法和研究的。此外,能源开发并非仅仅是一系列生产技术经济活动。如我国南海油气资源的开发带有明显的政治活动色彩,它涉及到国家问题。张勇先生的能源开发定义借鉴了搜搜百科和百度百科的相关定义。他对能源开发的定义虽开能源法学界之先河,实现了从无到有的飞跃,但仔细研究其定义,不足之处有3点。1)能源开发的目的是能源利用和能源安全,并不是张先生所说的扩大能源能力或新增能源生产设备。从逻辑上讲,扩大能源能力的终极目的无非是能源利用与能源安全,因此无需这种曲折的表达。新增能源生产设备虽有利于能源的开发,但它只是能源开发的基础设施投入,并不是能源开发的目的。2)能源开发建设的前期工作应该包括能源开发建设规划、选址和勘探,它们之间并非先后关系。3)能源开发定义沿袭了搜搜百科能源开发定义的缺陷,在此不赘。简言之,上述3个能源开发的定义都是从广义上讨论的,均包括了为能源开发所做的准备工作。而狭义的能源开发实际上仅指从能源开采到加工转换或者就地转化之间的一系列活动。本文采用广义的能源开发定义,即能源开发是指以资源为对象进行劳动,以达到资源利用和资源安全为目的的一系列活动。该定义既阐明了能源开发的对象和目的,又没有把能源开发局限于生产技术经济活动。在国外能源立法和研究中,虽然也使用能量转换或能源转化,但它们只是举例说明那些是能量转换或能源转化,并未对之进行释义。如《日本合理利用能源法的执行规则》第三条就专门讲到了不同能源的转化方法,《南非共和国一体化能源计划》中也讨论了能源转化[3],美国罗格斯大学的Andrews等的学术论文《能量转换趋于本地化对于能源规划者的意义》也使用了能量转换[4]。但它们所讲的能源转化或能量转换不是我国的能源就地转化,它们实际是我国的能源加工转换。因此我们也无法从其中汲取能源就地转化的概念。在我国能源实践中,能源就地转化风起云涌。在能源法学界,能源就地转化是一个无人涉足的冷僻概念。值得欣慰的是,我国政界已有人对与能源就地转化概念相关的资源就地转化概念进行了界定。

2011年6月,贵阳市常务副市长马长青在《21世纪经济报道》对其采访时对就地转化的概念予以定义。就地转化,即改变原来相对粗放和低效的资源利用方式,促进资源型产业的产业链向精深加工延伸,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产业的附加值[5]。他所讲的就地转化概念虽是针对贵阳的铝、磷等矿产资源就地转化所下的概念定义,但这一概念为能源就地转化概念的界定绘制了值得肯定的蓝图。竟资源是能源的上位概念,资源的概念包含能源的概念。同理,资源就地转化与能源就地转化这两个概念之间也是属种关系,资源就地转化概念中蕴含着能源就地转化概念的应有要素。显而易见,马长青资源就地转化的概念说明了其目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产业的附加值,以及资源就地转化对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作用。总结这一概念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1)它没有阐明资源就地转化究竟是什么;2)它没有说清楚资源就地转化在资源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3)它没有表明资源就地转化的实施者;4)它没有言明资源就地转化的终极目的。因此,它算不上是一个严格的资源就地转化概念的定义。不过,它为我们解释能源就地转化的概念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参照。依笔者浅见,能源就地转化,就是能源产地在能源开发之后,通过延长能源产业链,将能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提高能源产业附加值,实现能源最大化利用的一种相对较为高效的资源利用方式。此能源就地转化的概念较全面地阐释了能源就地转化在能源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能源就地转化的实质、能源就地转化的目的和能源就地转化的实施主体。从其在能源产业链中所处的位置而言,它是介乎能源开发与能源利用之间的一个能源产业环节;从能源就地转化的实质论,它是一种较为高效的资源利用方式;从其实施目的讲,其实施的初级目的在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产业的附加值,其实施的终极目的在于实现能源产地能源的最大化利用(即能源产地所谓的“吃干榨尽”)与将能源产地的能源优势转化为其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从其实施主体视之,它是由能源产地实施的。

2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法制的现状能源既是经济快速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保障,又是重要的环境污染源,能源的生产和消费对环境的影响非常大[6]。具体而言,能源开发主要造成“输出式”环境问题,即生态破坏;能源的转换和利用主要造成“输入式”环境问题,即环境污染[7]。事实上,能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也在持续地吞噬着我国环境的承载能力。不仅如此,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还会挤占其实施地的环境容量,影响其实施地的工农业生产。总之,我国的经济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能源消费总量的持续攀升已给环境带来难以疏解的压力。如2008年能源消费总量为29.14亿t标煤,同比增长3.9%;2009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0.66亿t标煤,同比增长5.2%;2010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2.50亿t标煤,同比增长6.0%;2011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4.80亿t标煤,同比增长7.0%。特别是2011年,增速和增量分别为7.0%和2.3亿t,均创下近年来的最高纪录[8]。在这种喜忧参半的能源消费总量推动下,我国当之无愧地成为了世界最大的污染物排放国。在此情形下,运用法律对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危害进行规制刻不容缓。为此,我们需要事先考量对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危害进行规制的法律的供给状况。

2.1地方立法中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法制的状况我国的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基本在地级市以下的市县实施,相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权却由省级以上立法机构掌控。这种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实施地无立法权,有立法权者不实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的错位使得我国的地方立法中只有个别省份制定了能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的绝大部分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实施地,能源环境违法因无直接的法律规定可依而处于放任状态。即使在那几个制定了能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省份,其规定也参差不齐,容易导致同样行为异样处罚。加上很多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实施地未建立环保法庭,其环境违法主要依赖行政执法。在单一的救济手段失灵时,能源环境问题必然雪上加霜。

2.2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制状况我国已经建立起由环境法牵头,各能源单行法为主体,《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为补充的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制体系。从形式看,我国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制体系堪称完美;从实质上论,我国能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法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2.2.1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弊端虽然环境法基本制度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极大地促进了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促进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3者的协调发展。减少了新污染的产生,防止环境质量急剧恶化。促进了污染治理,改善了环境质量。确保了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提高了环境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了环境法制建设”。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捉襟见肘[9]。关于我国现行环境法基本制度的缺陷,学者们的基本意见是:计划经济色彩较浓,各项制度之间仍缺乏协调,缺乏可操作性[10]。

2.2.2能源单行法中的能源环境保护法制的瑕疵我国已经有《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以及《节约能源法》4部能源单行法,但《石油天然气法》和《原子能法》至今尚未出台。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有关立法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我国针对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的立法还处于严重缺位的状态。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立法空白较多,生物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开发都缺乏必要的专门规定,这极有可能导致能源开发的混乱和无序,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目前中国核能法律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缺乏核能开发利用的基本法———《核能法》;2)立法体系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规范效力低;3)具体制度不健全[11-12]。

2.2.3《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能源环境保护法制的缺陷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环境保护被放在其立法目的的最后,体现其所受的重视不足;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近乎虚化,很难贯彻实施;能源法纳入了公众参与制度、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资源税费制度,相较于以往的法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资源税费制度的吸纳是一大飞跃,但其规定较为原则,无法满足能源利益分配的需求;在能源法中开发利用企业违反环境保护义务责任模糊,加上其还没有颁布实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这一切都使得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无法依赖能源法基本制度实现其环境保护之目的。

3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法制的构建能源就地转化是一种重在实现能源产地能源利益最大化分享的能源利用现实化选择。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的主要能源产地都不会放过这一促使其能源优势转化为其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的良机。我国煤炭运力疲于奔命、电力输送体制不畅更是加剧了能源就地转化的实施。如前所述,能源就地转化的大力实施势必造成环境危害,需要法律对之造成的环境危害进行防治。由上文可知,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法制供给不足,需要对之通过建构予以满足。

3.1适合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的立法模式我国现行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极少,这些法律之间多有差异。我国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却又在国内的主要能源产地遍地开花,任由各省自由制定本省的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地方性法规,既有害国家的能源安全,也对国内能源产地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无益。环境保护立法与能源单行法针对性差、存在诸多的法律漏洞和一些领域所需法律的缺位,也没有办法实现从一般到具体的能源开发与就地转化环境保护规制。鉴于目前《能源法》还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笔者建议,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4章拆分整合,能源开发单列为1章,将第32条至第38条纳入能源开发之中;增加1章专门规定能源就地转化与能源加工转换,总结2者的共性和特点使之形成一般规定和其他规定,在第40条增加能源就地转化项目准入,将第43条纳入本章,增加其能源环境危害防治措施;将第30条第1款并入第5条,将第41条和第42条置于第5条之后单独成条;将第30条第2款单列一条,放入第16条第2款;将第31条并入总则第4条;将第39条并入第23条,列为其第5款。之所以如此构想,理由如下。1)这种立法设想实现了能源就地转化与能源加工转换的同等对待,使得能源就地转化环境保护有法可依。2)把能源开发单列成章凸显了其作为能源产业链首要环节的重要地位,使之与后面的各种能源利用立法相对应。尽管李艳芳对在《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能源开发利用持有异议,认为“开发利用”是具体的、比较微观的问题,适宜于并已经由具体的单行能源法加以规定,如《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电力法》等就是调整各种能源的开发利用行为的[13]。事实上,任何能源立法都是围绕能源开发利用展开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本身也是按照能源开发、能源利用这样的产业环节依次安排法典内容的,只不过是把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放在一章而已。把能源开发与能源加工转换分开单独成章的理由在于二者本是不同的能源产业环节,能源加工转换应该跟其他能源产业环节一样适用不同于能源开发的制度。3)法条之间的整合使得立法更加科学合理。能源投资利益平等保护本身属于能源投资产权制度;能源资源所有权本身属于能源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第32条至第38条是各种能源的开发,是能源开发的应有之义;能源基地建设既然纳入国家能源规划,那么将其列为第23条第5款合情合理。企业安全环保义务和生态环境补偿要贯穿整个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不能仅局限于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因此将其放在总则第5条之后作为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妥当的。如此修法既将能源就地转化纳入我国能源立法范畴,又便于人们清晰地认识其与能源加工转换的关系,同时解决了能源就地转化的环境保护问题,可谓一箭三雕。

环保能源的利用篇8

2建筑设计中的环保节能理念

2.1认识设计的意义

在设计建筑的时期,要充分把握建筑的环保节能,不能为了建筑的时尚、大气、奢华而设计,而要认真去思考如何为社会服务,解决生活中的很多困难,让建筑在使用的过程中凸显安全、简约、舒适,充分反映出自然,突出建筑的实用性。环保节能建筑的设计灵魂就是要在材料的使用节制、生活空间的舒适、空间上的限制上实现材料的价值,设计一种融合与自然,能利用废弃的材料或很少的材料。在生活中可以利用可再生资源为人类服务的建筑。

2.2本土化

本土化不是建筑的外表和本地的建筑类似,是包括它的实际应用、内部装饰、内部空间的利用、室内环境的本土化。建筑在节约环保的基础上和本地区的风俗习惯、地域色彩想融合,所谓因地制宜,设计应该利用当地的资源,设计出符合当地自然条件和人文环境的建筑去为人民服务,尽可能减少附加的装饰和刻意的添加修饰部分,突显出地域特色的同时,彰显建筑的环保节能。

2.3设计中要倡导简朴

简单的建筑设计不会给人一种很单调感觉,所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在设计的同时,注意环境的安静宁和、建筑的简约朴素,充分发挥人类想象去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简朴的设计思路不仅仅要体现在建筑设计中的建设阶段,还要贯穿建筑在长期使用中的可再生能源的回收再利用、能源的节约、使用中的环保等思想。我国资源并不充裕,很多自然资源和能源越来越少,只就要我们节约,在建筑设计中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2.4建筑设计中的减法设计

现在的建筑设计中存在很多不必要的添加成分,包括在室内室外的装潢中浪费了很多自然资源,我们就要在设计中减少不必要的铺张浪费,去除多余的结构和装饰,让建筑自身有一种干净、宽松的氛围。在设计中空间的利用要合理,采用较少的建筑用材,凸显建筑的环保节约。

3建筑在建设中的环保节约措施

3.1减少能源的损耗

建筑在建设中要确保建筑的本身能源的损耗不能太大,建筑本身能量的散失也可以有很大影响,要采用经济的保温材料和利用当今先进科学技术手段来塑造建筑本身,保证建筑的整体使用效果,达到保温、通风、密闭的作用。在建筑的使用中要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回收利用资源,让室内的能源尽量少的散失。

3.2建筑外墙的设计

建筑的主要结构就是建筑的外墙,建筑外墙的材料使用和设计风格决定建筑主体的能源消耗水平。建筑外墙要考虑到保温,保温材料可以有效地减少建筑在使用中的能源消耗。很多保温墙的利用不仅美观而且更加实用、耐用。住宅的保温墙设计分为室内保温墙和室外保温墙,保温墙不但施工方便,对于保温的效率也更加高,对于室内的保温起到很好地作用。外保温墙还可以使室内的装潢更加方便,保护保温材料的外露、增加室内面积、增加室内保温性能等。

3.3建筑外窗

外窗的设计关系到室内能耗问题,外窗关系到室内的冬季保温、夏季散热、室内通风、室内自然照明,如果不合理的设计外窗必然会导致建筑能源的大量损耗。外窗应该采用双层玻璃或者镀膜玻璃为基准,增加外窗的保温性能,减少玻璃面的散热问题,为冬季的供暖节约资源。外窗的框架应该采用耐用、耐火、隔热的材料,现在很多建筑为了节约木材都采用铝合金或塑钢等材料作为建筑外窗。

3.4节能新风系统

在节能环保建筑中,外窗的通风效果得到了很好地利用,人们在设计新风系统是注意到了这一点,让新空气的走向和污浊空气的走向成为室内舒适中必然考虑。当下环保节能中流行自下而上的方法来进行室内的空气流通方式,让污浊的气体从上方排除,新鲜的气体从下方流入,同时根据了热气体的热力上升原理,对于人体很有好处。这种方式很节能,减少的新风系统的能源损耗,是室内的热量交换很好地运转。

3.5新能源的利用

在建筑的环保节能设计中,新能源的利用很重要。节能型建筑的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新能源概念,不仅要减少能源的损耗,还要充分利用建筑内部的剩余热量、太阳能、地热、风能等自然资源为室内的热水供应、电器用电、供暖提供支持。太阳能就是一个很好地例子,很多家庭的太阳能热水器,减少了电热水器的能源消耗;太阳能电池板的利用,减少了室内照明用电,也很方便、安全、清洁。这种新能源的利用充分的发挥了可再生能源的用途,坚持了可持续发展的方向。

3.6节水

建筑在雨水利用和生活用水回收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到环保节约,用水是生活中的重要部分,建筑的水龙头用节水龙头,生活用水排入指定地点进行回收再利用,雨水收集起来进行绿化、厕所冲洗等。

环保能源的利用篇9

2.资源回收利用中的二次污染。资源回收利用这一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科学发展观的努力践行,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促进意义。然而,二次污染却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相反的作用,与资源回收利用这一举措的初衷南辕北辙。因此,积极采取措施来阻止资源回收利用中二次污染现象的产生和出现,或者将其污染程度降到最低是至关重要的,这对于改善环境状况,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更健康的发展空间,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二次污染产生的原因

1.资源回收利用环保理念落后。在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二次污染现象之所以会如此严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环保观念落后。尽管资源回收利用的出发点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但是由于对于二次污染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导致二次污染产生的废物要远远多于回收的“资源”,这对于人力、物力、财力等多方面都是极大的浪费。这种做法类似于缘木求鱼,不仅仅无法实现有效的资源回收利用,同时还会制造出更多的垃圾,这会加大环境负担,对于环境保护、生态和谐起着很大破坏作用,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2.工艺、技术落后,无法抑制二次污染物排放。由于我国目前对于环境处理工艺、技术等方面的落后,导致在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无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抑制二次污染物的排放,从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顺利进行。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废旧物质回收行业的发展,但目前绝大多数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仍旧缺乏基本条件和相应能力,去引进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从而阻碍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进程。技术手段落后,无法有效地对回收中出现的垃圾和废物进行清理,这样会降低资源回收利用率,同时也不利于资源的有效整合。

3.资金投入有限,回收装备水平低。由于资金投入少,技术开发能力弱,导致废旧物资加工处理工艺落后,技术及装备水平极低,一些与再生资源加工处理相伴的环境污染物未能妥善处理。在很多部门,尽管有回收装备,但是由于装备本身不先进,无法按照既定的计划来对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从根本上阻碍了资源的回收和利用。总而言之,国家资金投入较少,回收装备处理水平低下,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资源回收利用,从而造成污染物数量的增加,加重了资源回收中二次污染。这对于环境保护、资源回收都是很不利的,很难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三、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二次污染防范措施

1.提升环保意识,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在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实现二次污染的防范,最重要的是要提升环境保护意识,以此来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将环保问题作为基本国策,并在社会上广泛宣传,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形式来展开环保宣传,提倡建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并且在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应该贯彻环保意识,对于有可能产生的二次污染问题进行认真考量、评估,分析二次污染与资源回收的利益关系,有效地对资源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只有从思想方面对于环保有了足够的认知,不断地强化环保意识在工作中的渗透,才能够从根本上提升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修养,让他们在工作过程中恪守这一理念。只有这样,才能够在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实现工作效率的最大化,将二次污染问题降到最低水平,提升资源回收利用效率。

2.加大资金投入,改革新工艺。加大资金的投入,改革新工艺,是目前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应该重点执行的方面。只有有了相应的资金投入,才能够购买先进的设备和仪器,这样在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能够对二次污染物进行有效的处理,从而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具体到实践中去,可以在资源回收利用领域的网络建设、工业园区与企业升级改造上投入专项资金;投入更多的科技和产业发展资金,大力推进再生回收技术的科技创新;加大对于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力度,不断地对创新性人才进行培养和鼓励,让他们将个人的创造力投入到设备研发中去。总之,只有从根本上保证资金的充足,改进新工艺和新技术,实现对于创新性人才的保护,就能够从根本上提升资源回收利用率,实现资源的节约,减少对于环境的污染,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国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3.健全二次污染法律管理体系。针对资源回收利用中二次污染现象的出现,要通过健全二次污染法律管理体系的完善来实现。法律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以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和指导性的方式来管理环境。特别是在二次污染不足以引起相关人员重视的情况下,健全完善法律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通过颁布《资源回收利用中二次污染管理条例》来实现,规定二次污染处理手段、资源回收的标准、二次污染达标规则等等,将资源回收利用中二次污染问题面面俱到地进行规定,这样能够从根本上来实现对于资源回收利用二次污染的管理,这对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促进意义。

4.做好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做好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测系统建设,也是资源回收利用中减少二次污染的重要防范措施。国家不仅仅要加大资金投入来实现对于资源的回收利用,同时必须要通过制度的完善和系统的建设,来从根本上保证资源回收的质量和效果。通过建立资源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和工艺流程体系,加强对资源产品质量的监控。这样就能够从资源回收利用的源头来对整个工作流程进行监控和管理,从科学的角度对这些资源进行量化,确定资源回收率的高低,判断二次污染物的排放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够为资源回收利用的执行提供理论支持和理论依据,这对于资源的使用和环境的保护等各方面都是有利的。

环保能源的利用篇10

    关键词:物权法 环境使用权 环境保护相邻权 不动产物权

    

    在可持续发展观念下,法律传统的变革和观念的更新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传统的物权法理论所面临的挑战是非常严峻的。现在人们不仅意识到环境是一种宝贵的自然资源,并且由于人类长期以来对其生态属性的忽视造成了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与生态性的剧烈冲突。在承认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前提下,人们不禁要问,对于环境的保护,物权法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物权法应作出如何反应?这是我们必须关注的重大问题。

    一、环境使用权--环境资源生态属性的物权理论

    现代民法的发展,使所有权从绝对走向相对,并产生了各种直接或间接限制所有权的规定,这些变化当然是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但是,无论是宣布一切环境资源的公有,还是对所有权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由,附加容忍他人侵害的义务、于一定限度内不行使其权能的义务、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都不能解决物权制度与环境保护的两个根本矛盾:一是所有权对物的私人支配属性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矛盾;二是所有权对物的代内分配与环境资源代际分配的矛盾。这两个矛盾能否得到解决,的确是环境保护能否通过物权制度发挥作用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我以为,这两个矛盾的存在是事实,但它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无法解决,深入分析,环境资源的公共属性并物权制度不可逾越的障碍。我在此,仅讨论代内分配问题 。

    1.环境资源物质形态的双重性

    经济学上,对于环境资源的认识是逐步深化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较少的条件下,阳光、空气、水等环境要素都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既可以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又可以满足人们的生产需要,二者之间并不产生竞争。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迅速增长,清洁的水、空气、宁静和阳光等环境资源的稀缺性特征逐渐显露,人类的生存利益与生产利益在对环境的需求上开始产生对立并形成日趋激烈的竞争态势,原有的权利制度已无力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有必要对人类的两种利益作出制度性安排,通过权利的重新配置来平衡与制约人与人之间因利用稀缺性环境资源而发生的关系,既要生存,又要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 ",使生存和发展对人类产生的效用总和达到最大化。

    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总和,其物质性不容质疑。人们通常将对于人类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物质称之为资源。环境因其对人类的有用性而成为资源也是没有异义的。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环境的资源属性与一般资源的差异性或物质形态的双重性却很少为人们所认识。我认为,环境资源的两种物质形态是民法与环境法得以存在的基础,衡平这两种形态的利益关系则是环境资源的物权保护的实质含义。

    (1)经济形态的环境资源。通常,我们将对于人类经济发展有用的环境要素称为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劳动对象,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这是人们所熟知的理论。在此,自然资源是经济资源,我们对自然资源的理解具有经济学上的意义,森林可以提供木材、水流可以航行、矿藏可以开采加工……,并且这种意义上的资源还存在着稀缺性和多用性。正是由于资源在数量和品种上是有限的,资源在用途上是多方面的,才存在将有限资源如何在不同用途上进行最优分配的问题。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多用性产生了多种利益的冲突,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则定分止争,这种"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质之安全利用 "的规则就是物权法。

    (2)生态形态的环境资源。从生态学的角度,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与人类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构成共生共荣的生态系统。在此,环境资源是生态资源,我们对其理解具有生态学上的意义,森林、水流、矿藏都是生物圈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森林可以净化空气、水流则为水生生物提供生境、矿藏是生态系统中岩石圈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存在对于生态平衡极为重要。作为生态资源的自然环境,具有整体性和自我调节性。首先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任何人不能独占,也不能进行排他性消费;其次,环境资源系统是一个具有自我更新、自我恢复功能的结构系统,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这一系统具有一定的调节能力,对来自外界比较小的冲击能够进行补偿和缓冲,从而维持其稳定性。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使得人们必须考虑它的生态属性,通过建立一定的规则使其得到保护。这种以保护环境资源的整体性、自我调节性为目的的行为规则系统就是环境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环境资源的双重形态导致了其对于人类的双重价值,民法上的物权与环境法上的环境权分别对环境资源的不同价值予以承认并提供了保护,民法保护的是其经济属性,环境法保护的是其生态属性。过去由于没有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以及保护的重要意义,物权法没有涉及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的问题,而是由后来建立的环境法弥补了这一不足。但是,环境资源的双重属性在理论上的分类可能成立,而在现实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却是密不可分的,传统民法注重环境资源的经济形态忽视其生态形态是造成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现在虽有专门的环境立法解决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保护问题,但它的目的实现,却必须有赖于两个前提:一是法律对环境资源双重形态的承认,二是对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协调机制。因此,仅有环境法的实施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环境法与民法的协调与沟通;也还必须有物权法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承认。目前,物权法社会化表明它已承认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但目前在立法上表现为限制所有权行使的消极承认。我以为,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承认的积极方式。

    2. 环境容量的物权性 

    如前所述,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整体性和自我调节性。在这两个特性中,整体性已为人们所认识,所以通常人们将环境资源称为公共资源或将环境保护作为公共利益,这一认识是正确的。也是基于此种认识,我们认为环境资源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有财产,我们有为世世代代保护好地球环境的义务。但是,我们同样也认识到,保护环境并非是消极的保存环境,而是建立在对环境基本生态规律认识基础上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那么,我们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包括那些内容呢?我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对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的开发利用,如人们通常所说的开发森林草原、开采矿藏;二是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开发利用,如人们所知道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以及采取防污措施等等。前者已由现代物权法加以规范,并且在这方面注意到了通过采取科以特别义务的方法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问题 。而后者则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环境资源的自我调节性或环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种资源,它应该能够为物权法所承认,我在这里用"环境容量使用权"(也可简称为"环境使用权")来表述这一权利 。

    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一权利包含如下特性:

    (1)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是以物的收益为标的的他物权,也就是"就物之

实体,利用其物,以其使用价值之取得为目的之权利。 "它包括对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能。

    (2)环境使用权的主体一般民事主体。自然人必须在一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中生存,人类既是自然界的组成部分,通过其生理作用参与生物圈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流;同时也为自身生存和发展使用一定的环境容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同时也要排放一定的废弃物,使用一定的环境容量。

    (3)环境使用权的客体是环境资源整体。环境容量是环境资源的整体调节能力,如我们熟知的水体对一定污染物质的降解能力、大气对一定污染物质的稀释能力、树木的再生能力等等,都是整体调节能力的一部分。有时候,我们也将这种能力称为环境的"自净能力"或"自适应能力"。按照生态学的最小限制律 ,环境容量资源不仅是有限的,而且是相互关联的。

    (4)环境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无偿取得和有偿取得 。至于采取何种方式取得环境容量使用权,一般由环境法加以规定。同时,依法取得的环境容量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5)环境使用权保护的目的是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与环境容量两者互为因果,密不可分。一定的环境容量是环境资源具有自我更新或再生能力的表现,而一定的更新或再生能力则是环境容量得以产生的基础,也是环境容量具有持续性的保证。人类对于环境资源生态性的使用是以永续利用为目标的,环境的自适应性和自我调节功能是资源得以永续存在的源泉。所以,只有保护了环境资源的更新或再生能力才能保护环境容量,对环境容量的破坏,就是对环境资源的更新或再生能力的破坏。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说环境使用权必须以环境容量为客体,以保持环境资源的再生或更新能力为目的,否则,环境容量是不可能得到持续利用的。当然,环境使用权存在的前提是环境容量的有限性,而这种限度或初始的分配,则是由环境法来确定的。

    通过设置环境使用权制度,既可以解决长期存在的环境资源的经济性价值与生态性价值的冲突,也可以建立民法与环境法的协调机制,在此,我所提出的亦属初步设想,尚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三、拓展物权法--物权法的环境保护制度安排

    1.环境保护相邻权

    现代各国民法中,相邻权制度也在向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不可量物侵害",英美法系的"法定妨扰"制度 。我以为,在确立环境使用权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相邻权,使之从传统的相邻权制度中独立出来。

    环境保护相邻权是指基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发生的一定范围内的相邻关系,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具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相应义务。具体而言,是"就环境污染和破坏而言,权利人因行使企业的营业权,利用自己或他人的土地经营或从事开发建设活动而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辐射、噪音、热量、振动、地面下陷等侵害,危害邻人身体健康和财产的,如果超过社会容许限度,则构成权利滥用、环境侵权 "。环境保护相邻权是一种邻地损害防免权。它有如下特点:

    (1)相邻范围扩大。传统的相邻权是以不动产的相互毗邻为前提而存在的。环境保护相邻权则不一定是严格的土地的连接,而主要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基于环境的生物性、地理上的整体性、生态的连锁性和环境影响的广泛性而发生的更大范围的"相邻" 。这种"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之为"相邻" 。

     (2)内容的广泛性。较之于传统的相邻权,环境保护相邻权的内容更为广泛。传统民法上的相邻防污、防险关系,指的是一次污染(或直接污染)或直接危险;而环境保护相邻防污、防险关系还包括有间接污染(二次污染或复合污染)及间接危险。

     (3)客体的生态性。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自然客体不同的是,不因为是人们作用的对象而成为客体,而因为对人们有用、能定分止争才有成为法律客体的必要,因而判断法律客体的条件即是否对主体有益。所以我们说,法律上的客体本身就是一种利益,而物、知识产权等不过是这种利益的载体 。就环境保护相邻关系而言,其客体当然也不能例外,即相邻主体为充分利用其不动产所享有的利益。只不过这种利益具有生态属性,是因为各种环境要素对于主体的一种特定利益。也是因为环境保护相邻权客体的这种属性,才产生了"相邻"范围扩大的特性。

    (4)利益的多元性。传统相邻关系是一种利益衡平关系,但它所调节的主要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建立该制度的目标在于追求效率的最大化。但是,经济因素只是界定相邻权的一项内容而非全部内容。在环境保护相邻权中,主要考虑的不是怎样利用环境要素才更具有经济效益,而是怎样才能满足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如在房屋相邻关系中,如果从经济角度出发,可以考虑怎样利用房屋才更具有经济效益,也可以考虑怎样使用房屋才能让居住者舒适、安宁。对于舒适、安宁的考虑不仅是一种比人的物质生活需求更深层次的精神生活需求,而且还包括有深刻的道德价值 。因此,可以说环境保护相邻权是财产性因素与人格性因素的复合,是法律价值与道德价值的双重体现。

    (5)权利的复合性。环境保护相邻权与一般相邻权一样,是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的经济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复合。同时,它还具有基于环境保护的要求而出现的特殊权利的复合。其复合性可以归纳为:第一,物权调整规范与行为禁止规范的复合;第二,私法权利形态与公法权利形态的复合;第三,财产性权利与人格性权利的复合;第四,法定性与约定性权利的复合 。

    物权法上规定环境保护相邻权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它可以通过处于环境保护相邻关系的主体间的互相制约来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减少环境纠纷,和睦相处;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自然环境。

    2.不动产物权法制度 

    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而土地是环境资源的载体,为利用土地行为确定范围和条件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迄今,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还必须以土地为基本场所,人类的生存也还无法离开由土地所提供的各种动植物,关于土地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仍然是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在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下,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一切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它理所当然应成为不动产物权法的终极关怀。

    (1)以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为核心

    目前,我国民法理论与日本民法在不动产物权关系上采取了相同的观点,都承认房屋相对于土地具有独立性,认为房屋具有独立的交换价值,能够单独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在不动产的诸多定义中,我们通常使用《日本民法典》第86条的规定,即不动产为土地及其定着物。而在《德国民法典》中,第94条规定与动产相对应的概念是土地,建筑物以及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都是土地的组成部分。在这里,土地的概念是抽象的,既包括土地的物理成分,又含有法律权利。这与英美法中的关于不动产的定义相似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我国物权法应采用德国法的规定,因为这种物权制度的设计突出了土地作为自然资源的主导地位,并使土地所有权人的意思成为决定土地利用方式的关键因素 。

    从土地的抽象概念中,还可以引申出另一个广义的概念,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包括地下资源(地壳资源)和地表资源(生物圈资源)两大部分,前者属于不可更新资源;后者属于可更新资源 。土地是自然资源的载体,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也是利用土地的过程,对土地的利用必然会影响到其它自然资源,也会使生态系统发生变化。不可更新资源是没有自我恢复和增殖能力的资源,对其不加限制的使用将

导致其枯竭;可更新资源则是在生态系统的平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自我恢复和调节能力,得以更新,若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其更新能力不复存在,地表资源就会逐渐退化,直到灭绝。因此,在物权法中确立一种环境意识是十分必要的。土地面积的有限性、位置的固定性和质量的差异性决定了利用自然资源的难度。根据各国经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建立在严格执行科学规划的基础之上的,所以物权法作为强行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应该将土地利用严格控制在遵守包括土地规划在内的环境保护规划的范围之内,将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规划作为确定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的标准。传统民法理论中关于不动产的概念也应随着社会的发展被赋予新的含义。

环保能源的利用篇11

2. 保护地质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责任

3. 防治地质灾害,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治理相结合

4. 土地开发整理要坚持数量保护质量保护和生态保护三方面协调统一

5. 加强法律建设,保护资源环境

6. 整顿力度,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7. 同在地球上,共享大自然

8. 合理利用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9. 善待地球,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10. 加大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

11. 保护资源环境,善待地球

12. 保护资源环境,善待地球

13. 人与自然和谐才能拥有美好明天

14. 保护国土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5. 人与自然和谐才能拥有美好明天

4.22世界地球日宣传口号(热门)1. 保护资源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2.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3. 坚持保护资源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4.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5.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6. 人与自然和谐才能拥有美好明天

7.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8. 保护节约资源光荣,破坏浪费资源可耻

9. 保护地质环境是人类的共同责任

10. 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11. 加大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

12. 保护资源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3. 保护地质环境监测设施,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14. 保护资源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5. 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

4.22世界地球日宣传口号(经典)1. 劳动是财富之父 土地是财富之母

2. 地球人类共同的家园

3. 坚持科学发展观 树立科学资源观

4. 地球日是我们共同的节日!

5. 人与自然和谐才能拥有美好的明天!

6. 爱护环境,珍惜资源,建设小康社会美丽家园!

7. 善待地球,保护资源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8. 科学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综合利用循环利用资源!

9. 人类的最后一滴水,将是环境破坏后悔恨的泪。

10. 保护环境,人人有则

11. 人人为环保环保为人人

12. 人人关心环境质量 人人参与环境保护

13. 珍惜资源 永续利用

14. 保护环境光荣 污染环境可耻

15. 依靠科技进步 促进环境保护

16. 提高环境意识 保护美好家园

17. 合理利用资源 保护生态平衡 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环保能源的利用篇12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0)03-0054-03

所谓资源,是指自然界存在的可供人们利用的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和环境资源等。环境之所以也是资源,是因为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栖息之地,是维持人类生活的基础条件。而当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成为必然选择。要建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通过国家和各级政府行使其管理职能,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国家和地区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为此,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的导向功能,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各种手段,在全社会合理地配置资源,建立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系统机制,使经济社会在其资源和环境承载力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可持续发展。

一、江苏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综述

江苏是中国东部地区发达的省份之一,目前正处于经济发展加速、社会进步加快和环境保护加强的重要时期。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正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并取得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宝贵经验。其资源综合利用率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0多个百分点。节能方面,江苏大力推进节能降耗,积极开发新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成效显著。2008年江苏单位GDP能耗为0.803吨标准煤,比全国平均水平1.102吨标准煤低29个百分点,位居全国第五位。节地方面,江苏通过严格控制项目用地指标,使开发区成为全省产业集聚区和经济发展的带动辐射区。江阴的“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的土地“三集中”举措,在全省实施并得到了国家的肯定和推广。生态建设方面,江苏最早提出建设一个青山常在、碧水长流、清新怡人的绿色江苏,把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生态省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和目标。目前,全省已建成5个国家生态市、18个环保模范城市、63个全国生态示范区和2个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数量均居全国前列。在经济迅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的情况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有所下降,生态建设持续加强,环境恶化的趋势也得到控制,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环保发展之路。但是,江苏正处于工业化转型、城市化加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将大大增加对资源、能源的需求,增加对土地、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加大污染排放总量,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的压力正在成为制约江苏进一步发展的两大“瓶颈”。因此,探讨如何促进江苏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创新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课题。

二、江苏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但也是面积小、人口多、资源相对贫乏的省份。其资源现状是:自然资源相对匮乏、人均资源相对短缺、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量较大。主要表现在:(1)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供需之间的矛盾突出。“十五”期间,江苏的GDP每增长一个百分点,要消耗2.4万亩左右的土地资源。2008年,全省耕地面积7153.1万亩,占全国的3.8%,人均占有耕地0.95亩。江苏经济发展在全国处于前列,人地矛盾却十分突出。近几年来,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成为与土地问题相关的新问题。保护耕地和保障经济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2)经济发展与矿产资源供需之间的矛盾突出。江苏矿产种类多,但人均资源短缺。人均占有煤炭资源量仅占全国人均占有量的683%,石油探明可采储量只占全国的0.2%,一次能源消费中煤炭占3/4,品种单一;80%的能源需要从外省调入,交通压力大。2003年以来,能源消费弹性系数大于1。能源需求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3)经济发展与保护水资源、水环境之间的矛盾突出。水资源消耗过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2007年,江苏人均用水量达698立方米,远高于全国442立方米的平均水平;万元GDP用水量213立方米,远高于发达国家50立方米的水平;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只有0.5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0.7-0.8的水平。水资源虽然丰富,但洪涝灾害、局部水资源短缺以及水污染问题也很突出。(4)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之间的矛盾凸显。虽然江苏经济年均以两位数在快速增长,其经济总量一直位居全国前列。但总体上看,江苏的发展是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来带动高增长的发展轨迹,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大量消耗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而换取经济增长的传统发展模式。江苏省以占全国1.06%的国土面积创造了全国1/7的工业总产值和10.3%的GDP,但江苏每平方公里的污染负荷也居全国之首,尤其是钢铁、水泥、纺织、印染、石化等支柱产业的发展,到2020年,江苏GDP翻两番的时候,污染物排放总量将要增加4倍,环境压力不堪重负。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又在不断产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些地区的污染物排放量已超过环境承受能力,制约了可持续发展的空间。有关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后期苏南太湖流域水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到该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7%左右,如果按近几年的污染状况推算,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大。无锡和盐城两市爆发的饮用水污染问题,就是深刻的教训。2009年,首席科学家杨开忠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生态文明地区差异研究》首次披露了中国生态文明的发展现状。课题组用生态效率定义经济发展的生态文明水平。通过测算,除自治区外,给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的生态文明水平进行排序。其中,北京、上海、广东为前三位,江苏为第六位。这说明江苏生态文明现状与经济发展水平并不一致,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三、江苏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创新机制探讨

1.建立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节约利用新机制。多年来,江苏在全国率先实践了土地利用“三集中”、工业用地一律招拍挂、土地执法模范县与奖励用地指标挂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等一系列创新的土地管理政策,建立了具有江苏特色的合理利用、节约利用土地的机制。但是还需要不断创新节约土地的机制。18亿亩耕地是中国的保护红线。根据国家土地规划,江苏的耕地保有量2010年和2020年应分别保持在7143万亩和7127万亩以上,要确保6323万亩的基本农田一分都不能减少,必须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节约利用。这需要建立实施耕地红线保护的长效机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用地,从源头上保护耕地;实行耕地保护的政府责任制、社会共同责任机制和土地违法问责制;建立被征地农民的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征地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保障。通过实施这些措施促进保护土地和保障发展协调发展。

2.建立促进矿产资源、能源节约的新机制。江苏是资源消费大省,又是资源拥有小省。对资源的利用应放眼于世界,放眼于中国中西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国内外合作机制和储备基地,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打造江苏矿产资源供应新基地。在发展战略上,建立系统的能源发展战略体系。包括能源开发战略、节能环保优先发展战略和开发新能源三大战略。改革和完善能源管理体制。借鉴国外能源管理经验,按照“政监分离”的原则,分别建立能源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双层结构”的能源管理体制。充分利用能源价格和财政、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推动政府、企业和个人积极采用节能的技术和方法,在全社会建立促进节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针对江苏能源密集型产业制定新的能效准入条件,提高行业能效准入标准,建立符合能效、环保、安全三个要求的新型市场准入制度,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投资项目一律不许开工建设。同时,建立落后产能的退出机制。

3.建立促进水资源节约和水质保障机制。要建立全民节约用水、全社会合理用水的联合机制。改进传统的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加快节水型企业建设,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积极推进居民家庭、社区、机关、学校等单位的节水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要建立实施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管理机制。继续推进“三条红线”管理,加大水资源合理利用的改革力度;根据江苏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实施水资源的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逐步建立利用市场配置水资源的机制,并在有条件的地区施行水权转让,推进阶梯式水价和农业水价等方面的改革;尽快出台《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适当提高水费征收标准,限制水资源浪费和过度使用,并制定中水、再生水等水价管理办法,实现“优水优用、分质供水”。建立保护水资源、改善水环境的保障机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应强化水质、水量与各类水生态要素的统一管理,积极推进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水资源一体化管理;建立健全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的考核体系;强化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加快现有水源地达标建设,推进备用水源地建设,建成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水源。要建立完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全面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饮水质量。

4.建立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制。一是强化政府的生态环保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发展评价制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把生态环境保护指标放在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之中,将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硬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在经济发达、环境压力大的一些城市,试点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之中,以“绿色GDP”来衡量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并排名。二是建立健全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政府在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时,应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严格执行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好环评关。三是建立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把生态环境保护研究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围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组织开展科技研究和技术攻关工作,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各类科研和开发机构从事生态和环境领域的科研工作,对研究成果予以保护;建立生态环境专家咨询和技术支撑系统,完善科技推广、信息服务体系和技术交流网络,积极推进环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产生效益。

5.建立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和分担机制。一是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污染治理投入机制。政府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增加污染治理的投入,着重支持基础性、公益性治污项目建设,特别应在环境基础设施、农村环保与治理、重要生态保护地等方面大幅增加投入。同时,拓宽环保投融资渠道。通过制定财政、税收、金融等各种扶持政策,吸引、支持各类企业、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产业,开展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有效推动环保产业大发展。二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分担机制。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仅仅依靠政府的投入是不够的,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实行生态治理分担机制。针对太湖流域的治理,进一步扩大实施环境资源补偿机制范围,在实行上下游补偿机制外,将治太工作纳入有关市、县小康建设指标考核内容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指标体系,对领导实行“一票否决”;继续推广对主要入湖河流实行“双河长制”的做法;积极开展排污权有偿分配、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6.建立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尽快修订出台《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与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管理等地方性法规,制定生态功能区划管理、生态补偿、环境监测管理等规章制度,制订《江苏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办法》等系列法规体系。重点检查和督促江河主要水污染排放新标准,尽快改善水质,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法规保障。严格贯彻“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加强企业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快建设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监测网络,严格监测制度。进一步强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改变过去追究环保责任以行政手段为主、经济惩罚为辅,转向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等多种手段来追究环保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刘铮,周英峰.2008年全国各省单位GDP能耗排行榜公布[N].经济参考报,2009-7-6.

[2]江苏太仓被评为“国家生态市”[DB/OL].中华环保宣传网省略,2008-8-29.

[3]汪晓霞,严颢.让有限的土地支撑可持续发展[N].扬子晚报,2007-6-26.

[4]许瑞林.江苏省节能降耗、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开发利用的对策措施[J/OL].省略,2008-7-9.

[5]陆桂华.关于解决江苏省水资源问题的建议[DB/OL].jszx.省略,2009-2-6.

[6]企业加大节能减排给奔涌经济装上“资源节流阀”[N].新华日报,200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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