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合集12篇

时间:2024-01-04 15:11:54

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

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篇1

中图分类号:DF969 文献标识码:A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目前不承担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但是我国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很大,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排放量还要增加。可能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也不得不承担减排的义务。温室气体排放的削减将对我国的能源、交通、农业等生产和消耗能源的产业部门和人民生活带来直接而巨大的影响。因此,研究欧盟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法律和政策及其对我国的方法论意义,也许能为我国应对削减温室气体的巨大挑战提供一些有参考价值的东西。

欧盟作为一个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在2002年3月4号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承担了到2012年使欧盟成员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平均降低到1990年水平以下8%的义务。欧盟成员国目前都在积极落实这个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

欧盟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削减的法律和政策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欧盟有关提高能源效率和削减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立法。它表现为欧盟理事会制定的一些有关能源效率和温室气体减排的指令。这些指令需要各成员国以国内法来贯彻执行。它们主要有几下几方面:

第一是关于促进能源效率的“SAVE”项目一期和二期的指令。SAVE是一个大的框架性的研究项目,分为第一期和第二期。该项目已经实行多年,主要是资助欧盟成员国对提高能源效率进行的各种研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第二是关于促进可更新能源发展的“ALTEN-ER”项目一期和二期的指令。这个项目旨在帮助欧盟成员国开发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第三是关于家用电器节能要求的指令。它要求欧盟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来实施。这些指令包括对家用电器如热水器、电灯等电器性能的详细技术指标。

第四是关于建筑物能源效率的指令。

第五是关于防治污染的BAT技术(最佳可得技术)的能源效率的要求,例如关于空气污染控制技术和水污染控制技术的能源效率的要求。

第六是关于能源标志的指令。例如对电饭煲、冰箱、洗衣机、洗碗机、电灯等家用电器,欧盟统一规定了能源标志“CE”。

第七是关于开发可更新能源技术的指令。它要求欧盟成员国采取法律措施促进可更新能源的发展。近年来,特别是在去年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欧盟极力主张为发展可更新能源设立具体的时间期限和量化目标。

第二部分是欧盟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或政策建议,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欧洲方案(EPCC)。该方案由所有欧盟成员国派代表参与制定,对欧盟成员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各种活动起总的协调作用。

第二个方面是关于二氧化碳排放的税收以及能源税方面的政策。

第三个方面是关于交通运输方面温室气体减排的要求,包括对小汽车、飞机、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减排要求和对各种运输价格的调整建议。

第四个方面是关于甲烷排放削减的政策。甲烷是除了二氧化碳之外的第二类主要温室气体。甲烷的排放涉及到农业。

第五个方面是关于能源效率方面的政策建议。它包括一些提高能源效率的具体措施。其中一个措施是加强与欧盟非能源政策协调和统一。欧盟认为能源效率的提高,不光是能源部门的事情,还涉及到很多非能源的部门,因此提出一些措施,加强能源部门与其他的部门的协调。其中包括对企业的要求,对区域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对税收和收费方面的要求,对国际合作和促进加入《京都议定书》的要求,以及对成员国的国内政策的要求等。另一个措施是关于增强现行效果比较好的措施的新政策。其目的在于加强这些措施。这些方面的新政策,有助进一步提高交通运输部门的能源效率新要求、关于家用的和商业的设施或设备的能源效率要求、关于电力和天然气供应的新要求和关于提高建筑物能源效率的新措施。

第六个方面是一些跨部门的政策和措施。比如关于开展跨部门研究、关于区域和地方的参与、关于经济刺激手段(如改善建筑物能源效率的第三方融资的做法)、关于能源信息的传播、关于监测和评估等综合性的措施。

第七个方面是一些新的共同政策。其中一个是关于公共采购的共同政策。它要求成员国的公共采购要把促进温室气体的减排作为它的一个重要目标。另一个是关于合作性技术采购的要求。它要求通过技术采购的合作来促进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减少。还有一个是关于工业、第三产业、能源审计的一些共同的政策和措施。另外,欧盟要求成员国总结行之有效的最佳管理惯例并予以推广。

第八个方面是关于促进可更新能源的开发方面的政策建议。

第九个方面是关于在欧盟范围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政策建议。

第十个方面是关于F类温室气体排放削减的政策建议。F类温室气体指的是HFC、PFC、SF6和“哈龙”。它们在大气层当中的含量比较少,在各国的使用量相对较少,但是它们的单位危害性比二氧化碳和甲烷等要大得多。因此,欧盟在积极减少二氧化碳、甲烷和氮氧化物的排放的同时,还积极控制F类温室气体的排放。

从上述纷繁的欧盟法律和政策当中,我们可以从方法上学习什么东西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个可学的方面,我称之为“两个全面覆盖”的方法。第一个“全面”指的是法律和政策全面覆盖《京都议定书》控制的6种温室气体,根据情况同时对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作出不同的安排,以免控制一种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被另一些未加控制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所抵消。当前,虽然法律控制的重点是二氧化碳、甲烷和氮氧化物,但应当同时对F类温室气体的控制做出一定的安排。第二个“全面”指的是全面覆盖有关部门和利害关系方。所有的产业,除了电力产业之外,还有运输业、农业、林业、商业等都要加入到温室气体减排的行列。所有的利害关系方,企业也好、政府也好、个人也好,都要参与。欧盟的温室气体减排立法和政策一个比较显著的特点是这“两个全面”。我国现在应该研究这个问题。在制定我们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和法律的时候,也要考虑“两个全面”。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削减涉及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上述欧盟的“两个全面”给我们的一点启发,是吸收各有关利害关系方的参与,以便使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削减落到实处。

第二个可学的方面是欧盟把温室气体排放削减目标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在一起的思路和做法。欧盟的温室气体减排不是一个理想化

的环境主义的产物,而是注重实际的理性的产物。欧盟的温室气体减排法律和政策,既体现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共同目标,又照顾到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和长远的规划;既体现了保护地球大气层的道德目标,又同欧盟国家能源技术的发展紧密结合。它是一个理想与现实相结合的产物。在欧盟有很多这种成功结合的例子。例如在可更新能源技术开发法律和政策方面,欧盟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政策措施,推动成员国大力开发可更新能源技术,首创可更新能源技术的标准,使自己在可更新能源技术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在技术上一旦占据这样的位置,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就成为现实。欧盟这种思路和做法对我国制定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和政策十分重要。虽然我国与欧盟成员国的经济和技术水平发展不一样,社会条件也不一样,但是我们从思路上完全可以向欧盟学习。我国能源工业的发展也可以参考借鉴欧盟这样一个思路,以便在发展传统能源的同时,发展新能源技术,实现能源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篇2

1.引言

目前,全球面临的环境形势愈发严峻,航运业虽然相对友好,但也是全球排放温室气体的大户之一。船舶排放的废气主要有:CO2、CH4、NOx、SOx ,其中船舶排放的CO2总量已超过许多《京都议定书》国家每年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特别是其二氧化硫和一氧化二氮的排放量分别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0%和25%。另外,据2011年IMO的统计数据显示,到2020年,全球航运业的CO2排放量将达到14亿吨。报告预测,随着海运贸易的增长,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船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到2050年将会比2 0 0 7年增加 150%~250%。船舶温室气体减排已经迫在眉睫。

2.国内外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的背景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国际法规日趋严格。2008年l0月召开的MEPC第58次会议上提出将新造船CO2设计指数改为新船能效设计指数(EEDI),它是用CO2排放量和货运能力的比值来表示船舶的能效。EEDI的实施不仅可以带动绿色船舶发展,也对船型设计/推进系统/新材料/新能源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NOx控制排放方面,MA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提出了三层标准,在2011年1月1日,IMO(国际海事组织)第二阶段(TierⅡ)已实施,最为严格的TierⅢ则要求:2016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安装的柴油机的NOx排放量必须在下列限制内:

3.4g/KWh(n

对于一般海域,船舶使用燃油的硫份含量必须满足表1。

对于ECA地区,船舶使用燃油的硫份含量则要满足表2。

另外,北美加利福尼亚州(CA)和欧盟(EU)也对航行于其海域的船舶使用燃油中的含硫量提出要求,且最终目标都是降到0.1% m/m及以下。

国内方面,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提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交通运输部"十二五"发展规划也明确:到2020年,营运船舶单位运输货物周转量能耗下降15%,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6%。

3.我国航运业节能减排存在的问题

我国航运业节能减排起步比较晚,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还不健全,缺乏科学完整的节能减排规划方案和相应标准。例如,在航运企业节能减排战略规划体系、法规标准体系、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等方面还不完善,节能监管能力和支撑保障水平有待加强。

我国航运公司的一些船舶标准化程度比较低,落后船型多,专业化船舶比例低。我国沿海和内河有很多老旧船舶,不仅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而且能源效率比较低,造成大量的能源浪费和环境大气污染。

很多航运公司的节能意识不强,船舶的节能减排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航运企业船舶减排意识不强,很多企业只着眼于短期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对于短期内无法产生经济利益的减排先进技术和典型经验,企业积极性不高,一些公司只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

我国航运企业在船舶节能减排方面的技术创新还不够,与国外相比,差距比较大。很多公司在技术创新方面投入的资金很少,对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不感兴趣,只想从国外进口,导致我国在技术创新方面的能力不足。当前低碳经济成为热潮,以节能环保为代表的低碳船舶技术正成为竞争法宝,纵观我国船舶企业,科研投入不足,缺少专业的船舶研发机构,设计能力薄弱,产品开发能力较差,现有船舶产品结构仍然以传统船型为主,与世界船舶市场发展趋势不相匹配。未来随着EEDI的实施,我国造船业将面临更为严峻的现实。

4.当前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的措施简介

4 . 1 SOx减排措施

喷油嘴的磨损。SOx的排放主要集中在燃油方面,据IMO统计,航运业每年至少要消耗20亿桶燃油,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目前降低SOX排放主要有四个措施:①使用低硫燃油。但低硫燃油同时也存在着粘度低、闪点低、易挥发、性差等特性,这些特性在船舶传统设计中并未提及,而且低硫燃油价格较贵,目前普遍采取的方法是在不同航区使用不同含硫浓度的燃油,但这也增加了船内油舱布置的设计难度。②从烟气中脱硫。海水冲洗是烟气脱硫的办法之一,它利用海水呈碱性与SO2可溶于海水的基本原理,让排气通过清洗装置、洗涤水溶解SOx,而产生的硫酸利用海水的碱性正好将其中和。此办法可以除去90%的SOx。③寻找替代动力燃料。LNG是目前比较可行的替代燃料。随着燃油价格上涨,LNG的价格优势越来越明显,且LNG燃烧时CO2减排20%-25%,NOx减排量为90%,SOx排放量可减低为0,颗粒减排量达到99%。④减速航行。一般条件下,如果降低航速10%,可以减少船用燃油消耗量及船舶温室气体排放量至少25%,但是降低航速也可能导致主机损坏,增加供应链库存压力、造成集装箱设备短缺、因延迟交货产生法律纠纷等一系列技术、营运问题。而且促使船东们降低航速的真正动力不是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而源于燃油的价格压力,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政策,如征收碳税、强制减速等手段,来保持船公司减速航行的积极性。

4 . 2 NOx减排措施

减排NOx的关键在于发动机,据测算,NOx产生的废气中含有95%的NO和5%的NO2+N2。要控制其排放,可以从生成机理和性质两方面进行,一般分为机内燃烧控制技术和机外排气净化技术。机内控制技术主要有燃油乳化、发动机优化等措施,但无法实现零排放,且会降低燃油经济性,所以一般要配合使用机外排气净化技术。目前选择性催化法(SCR)被公认为是最成熟、最有效的措施,它在柴油机NOX排放中的应用在逐步推广。另外,船舶每天排放的NOx中,1/3是船舶停靠在港口时排放的,所以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是非常好的减排手段。目前世界上一些先进的港口已经开始使用岸电,我国也在青岛港、连云港、深圳港部分码头实施了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技术改造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目前主要问题聚焦在立法、相关标准、技术改造成本等方面。

4 . 3 CO2减排措施

碳排放方面,IMO及其成员在全球范围内制定了第一个提高船舶能效和减少海运CO2排放的约束性措施――EEDI,它是IMO在减少CO2排放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它旨在鼓励船东和设计人员通过节能技术和技术改进,使新造船尽可能达到高的能效标准,预计通过该措施,到2030年CO2排放大约降低25%~30%。为了符合新船能效指数,各国可能会采取降低主机功率、提高主机能效、使用CO2低排放的主机,利用主机废热、提高辅助动力能效、使用其它形式能源(如LNG)、降低船舶阻力、螺旋浆优化、船壳涂层优化、附体节能技术等方法,这些新技术的应用也间接促进了船舶建造业的技术革新。

5.政府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政策研究

5 . 1 制定完善的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标准和法律框架

海事主管机关作为海上防止船舶污染的主管机关,对船舶的废气污染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但到目前为止政府方面还没制定出对船舶大气污染物进行监管的工作指引,导致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难于进行有效监管,造成对船舶的防止大气污染监管仅停留在对证书和文书的检查上的尴尬局面。为了将工作落到实处,政府方面必须尽快制定温室气体排放监管程序和指南,以让海事执法人员在实施防大气污染检查时有章可循;同时,应为基层海事机构配备大气污染监测设备、仪器,提升对大气污染的监控能力,以更好地打击低标准船舶。

5 . 2 对未持有《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证书》船舶的政策研究。

由于我国的国情实际,国内航行海船法规与国际海船法规及国际公约在对船舶大气污染的要求和标准存在差异,国内法规只对2009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才有防止空气污染的要求,法规的眷顾造成现阶段我国仍有大量的船舶不需持有《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证书》,这些低标准船舶,不但能源效率低,造成大量的能源浪费,而且机型落后,是造成大气污染的大户。对这些船舶,建议政府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引导鼓励航运企业对一部分老旧船舶尽早淘汰,一部分船舶进行技术改造,以最大程度降低大气污染;同时,应出台措施加快码头岸电建设步伐,使这些船舶在靠码头期间连接岸电,也能一定程度上减少大气污染。

5 . 3 全面实施“绿色船舶”计划

打造“绿色船舶“计划。牵头成立“绿色船舶联合研发组”,设立一定的奖励和联合活动基金,鼓励和引导船东、航运企业、造船厂加入研发组,并做好组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绿色船舶”体系,制定明确的绿色船舶标准,如优化船型指数、选择推进器、使用LNG等清洁能源或者已经批准的减排技术、提高发动机效率、使用优质燃油、降低航速等;对于达到绿色船舶标准的船舶颁发“绿色通行证”,提供减免税费、免于港口国监督检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优先通行等奖励措施;建立专门网站科学管理绿色船舶,公开“绿色船舶”名单,评选“年度最佳绿色船舶”,并通过政府、社会、企业等多方力量对绿色船舶进行动态而持续的管理。

加大科研投入,引进专业人才。增加高技术船舶科研经费投入,支持高技术新型船舶、绿色船舶、船用配套设备、材料、能源、新节能技术、新型高效推进系统、以及船舶型线优化技术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完善以航运企业为中心,产学研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建立科学的从技术研发、系统设计到成果转化的创新链;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关键技术攻关作为加快培养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创新人才的重要载体,制定住房、户籍、科研、奖励、医疗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以培养、吸引和留住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海洋工程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培养船舶工业的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推进培养航运业的一流专业大学、技工专业学校的建立,动员大学和专科院校加强船舶和海洋工程的教学科研力量。

加强硬件建设,做好技术改造。借鉴国内青岛港、深圳蛇口港岸电成功的模式,推广应用使用岸电技术。通过制定严格的靠港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标准和对使用岸电的船舶进行一定的奖励措施来调动港口和船公司的积极性;联合供电部门制定岸电收费标准;鼓励新建码头和船舶配套建设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设备设施,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港口岸电供电设备改造项目,力争在国际邮轮码头、主要客运码头以及有条件的大型集装箱和散货码头实现靠港船舶使用岸电。

加快LNG项目的配套措施建设,目前LNG改造整体比较粗放。政府应积极筹建专门负责LNG改建业务的公司,开展技术人员培训、船员培训等业务,帮助企业解决立项、资金、技术等问题,并加大宣传力度;设立专项资金,统筹规划、科学部局,加快建设各港口供气站,完善供气保障配套设施,培育扩大船舶LNG燃料使用市场,升级传统燃料消费市场结构;行业主管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应发挥引导和协调作用,出台相关指导性规范,推进LNG储气罐等船用产品检验工作,整顿目前乱象丛生的LNG船用产品市场,杜绝安全隐患。

加强行政管理能力,助力航企科学管理。大力推进船舶标准化、大型化进程,利用船舶能效水平等指数控制船舶营运市场准入和推出制度,力求在新一轮技术革新中淘汰、驱逐“灰色”船舶;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建立试点、示范工程宣传、推广新技术助力航运企业开展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科学优质的船舶管理模式,如降低船舶航速,气象定线,选择最优航线合理安排进程提高货物装卸效率;加强船舶日常维护管理等手段来减少不必要的能耗;通过VTS等手段加强船舶交通引导,尽量减少船舶拥堵造成航行时间和靠泊时间的无谓增加;目前交通主管部门没有利用统计监测手段履行节能减排管理职责的权利,仅依靠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不足以有效履行上述职责。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针对航企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建议政府建立长效机制,制定节能减排战略规划体系、法规标准体系,从而加强政府节能监管能力和支撑保障水平。

加快基于市场机制的研究。目前,我国广东省已经在试点碳排放交易市场,预计12月前正式启动配额交易。一旦建议将船舶工业纳入控排行业,多排放CO2的企业就要从少排的企业那里购买配额,必将大大激发企业的减排积极性。另外,在征收港口费时,也可将CO2的排放量考虑进入,征收与排放量成正比的港口税费,从而保护与鼓励绿色船舶、遏制与驱赶“灰色”船舶。

在市场减排措施方面,IMO将全面开展在排放税及温室气体补偿基金、排放交易机制等问题上的实质性谈判,并计划出台新的公约。我国必须紧跟形势,积极参与,引导市场机制方案向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

6.总结

当前,我国船舶温室气体减排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推动船舶温室气体减排工作,迫切需要在技术层面、营运层面和市场层面加强政策研究和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各项减排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相信在政府、主管部门、航运企业、科研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打赢船舶温室气体减排这场“硬战”,让航行更安全,让海洋更清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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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篇3

关键词: 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专门法律/启示 内容提要: 当前,日本已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诸多丰富经验。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应积极借鉴日本的成功立法经验,尽快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再一次向世人昭示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为应对这场重大挑战,国际社会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相关公约和议定书,从法律上对气候系统的保护进行了回应。为落实《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形式,明确国家相关部门职责,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避免全球气候变暖危害人类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英国于2008年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明确规定,到2050年国内二氧化碳排放量须削减60%;国家须制定减少碳排放量的5年预算,分阶段的实现其减排义务。美国自2007年以来,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已提出了《气候责任和创新法案》、《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气候责任和创新法》、《减缓全球变化法案》、《安全气候法案》、《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气候安全法案》等一系列国家议案,昭示着美国正在迈向气候变化的联邦立法。日本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作为发展中国家,尽管我国并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国家,但是,我国在发展进程中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我国把法律法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国家,而且还积极制定与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立法相比,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中,尚存在如下主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国尚缺乏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亟待加强相关法制建设。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的任务,因此,研究起草有关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科学建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二是,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制约着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实施。我国虽已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注释1: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但因“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个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不清,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因此,通过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设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专门机构,确定其职责也成为必要。三是,我国确定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是一项政策性规定(注释2:2009年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 -45%。),为保障该行动目标得到落实,还须由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公民个人的具体职责、义务,因此,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 之所以选择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作为研究与借鉴对象,是因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方面,其成绩最为显著。一是,日本制定了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通过该法,日本为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提供了蓝本。长期以来,日本作为亚洲环境立法发达国家,其应对气候变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依然有重要借鉴意义。二是,日本已构建了较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早在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中,就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并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新能源利用促进特别措施法》等法律为内容的日 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既为日本实现低碳社会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世界各国构建低碳社会提供了立法榜样。日本的这种立法体系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所初步搭建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相比较而言,日本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尚存在缺乏专门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因此,对国内法学界尚未系统而全面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问题展开考察的重要立法领域进行研究,探究其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借鉴经验及启示,则尤为重要。 二、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构 日本观测点的长期观测结果表明,日本气温最近100年间约上升1. 1℃。在不能完全实现削减全球温室效应气体的情况下,至21世纪末,日本平均气温将上升2~4℃。气候变化将给日本带来巨大灾害。一方面,日本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据统计,洪水、土砂灾害、橡胶林生存地丧失、砂滨丧失、西日本的高潮损害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将达到每年17兆日元。另一方面,由于日本是世界上单位面积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日本46%的人口、47%的工业产值、77%的商业销售额均集中于沿海地带,因此,受气候变化影响,海平面上升将导致日本经济、国土等损失。面对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巨大灾害,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在立法方面主要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以构建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一)通过《环境基本法》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 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根据该法第15条关于政府制定环境保全基本计划的规定,日本于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就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置于重要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应在国际协作下,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目标为宗旨,并考虑“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当然,这一时期的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尚停留于依托有关省厅的各种措施,而真正采取法律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则始于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前后。 (二)制定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 作为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第一步对策,是1998年10月9日通过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法律,显示了日本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姿态。在内容安排上,共包括总则、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抑制温室效果其他排出的政策、保全森林等的吸收作用、分配数量账户等、杂则、罚则等8章共50条。该法具有如下显著特色: 第一,立法目的明确。其立法目的是:“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全体的环境产生深刻影响,在对气候圈保持着不致达到危险的人为干涉的情况下,促使大气中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浓度予以安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鉴于所有人均自主且积极地参与这一课题将至关重要,因此,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制定达成京都议定书目标计划措施的同时,通过制定有关促进抑制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所排出的温室效果的措施等,实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之目的,在确保现在及未来之国民的健康与文化的生活的同时,为人类的福祉做出贡献”。 第二,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国民应对温室气体的基本职责。关于国家的基本职责,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为掌握大气温室效应气体浓度变化状况及相关气候变化、生态系统状况而进行观测与监测的同时,综合且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国家在推进旨在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的同时,对于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措施,应谋求该措施达成目的之调和,以顺利执行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国家就其自身事务及事业,在采取措施强化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量及吸收作用保全的同时,应支援地方公共团体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以及为促进事业者、国民或者由其组织的民间团体开展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活动,应该努力采取技术建议及其他措施。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该法第4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应配合区域之自然的社会的条件,推动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地方公共团体在对其自身事务及事业采取措施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保全吸收作用及有关强化措施的同时,为促进该区域的事业者或者居民开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活动,应努力提供前款所定措施 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关于事业者的职责,该法第5条规定,事业者就其相关的事业活动,应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作出的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关于国民的职责,该法第6条规定,国民,就其日常生活,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 第三,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落实政府机构职责。该法第3章第11条明确规定,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内阁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具体管理的事务包括:其一,制定京都议定书目标实现计划方案,以及推进实施该方案;其二,综合调整有关推进实施长期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此外,根据该法第12条至第19条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设立推进本部长、副本部长及本部部员。本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全面负责本部事务及指挥监督;副本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担任,职责是协助本部长工作;本部部员由其他国务大臣担任。此外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若干名干事担任具体工作。除法律已经确定的事项外,有关推进中的措施由政府的政令规定。 第四,规定了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基本措施。一是,实行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报告、公布制度。即一定数量以上的温室效应气体排出者负有算定温室气体排出量并向国家报告义务,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予以公布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伴随着事业活动而在相当程度上排出较多温室效应气体、并由政令规定的排出者(称为“特定排出者”),每年度必须由各事业所分别就温室气体的排出量向事业所管大臣进行报告。事业所管大臣,将报告事项及集中计算的结果向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予以通知,与此同时,要适当保护特定排出者的权利利益,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公布。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在采用文档记录事业所管大臣等通知的报告事项等的同时,集中计算、公布该记录内容,以便任何人均能够请求公开该记录文档。为增加对公布、公开的资料的理解,特定事业者可以提供排出量增减状况相关的资料及其他资料。二是设立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即根据地域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都道府县知事等有权挑选并委任旨在通过开展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加快促进防止全球气候变暖活动的热心与有识之士为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的制度(第23条)。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主要向居民进行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进行有关咨询、提供信息等活动。三是,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为积极推进有关启发普及与广泛宣传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有效开展座谈、培训推进员、对日常生活排放温室效应气体的调查研究、提供日常生活使用产品排放温室效应气体信息的提供等活动,该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的制度。 第五,构建了保全森林等吸收作用制度。该法第28条规定,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所规定的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量相关的目标,以1964年《森林·林业基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森林、林业基本计划以及其他完善及保全森林或者保全绿地、绿化推进计划为基础,应保全及强化森林对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作用。 第六,实行分配数量账户簿制度。该法第29条规定,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以《京都议定书》第7条第4款为基础,根据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的有关国际性决定,制定分配数量账户簿,开设可以进行取得、保有及移转算定分配数量的账户。 (三)明确环境省“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职责 日本《环境省设置法》(1999年通过,2001年1月6日施行)第2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省的任务及所管理事务。其中,第4条第22款明确规定,从环境保全观点出发,环境省的职责之一便是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宜相关的标准、指示、方针、计划以及其他与此类似政策;并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业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其他类似规制。为实施《环境省设置法》与《环境省组织令》,日本制定了《环境省组织规则》(2001年1月6日),其第3章明确规定在环境省设置地球环境局,地球环境局由总务课、环境保全对策课、全球气候变暖対策课组成,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有关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保护等地球环境保全的政策。此外,还负责与环境省对口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等进行协商和协调,向发展中地区提供环保合作。 (四)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除《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之外,日本还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立法,初步形成了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法律体系。 首先,为有效推动《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的施行,日本于1999年制定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细则》,具体就温室效应气体总排出量相关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排出量算定方法、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排出量的报告、分配数量账户簿等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次,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日本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法律: 一是,修订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强化节能与能源效率。该法又称《节约能源法》,是日本能源的核心法律,在体系结构上包括总则、基本方针等、工厂的相关措施等、运输相关的措施、建筑物相关的措施、机械器具相关的措施、杂则、罚则和附则等8章,共99个条文。该法明确了“从综合推进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等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思想出发,经济产业大臣制定有关能源合理化使用的基本方针”的同时,强化了企业计划性和自主性的能源管理,规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用能管理关系和节能行为。该法分别对工厂、运输、建筑物、机械器具等相关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通过严格规定能源标准,提高了建筑、汽车、家电、电子等产品的节能标准,不达标产品禁止上市。同时,该法对国家应在财政上、金融上以及税制上采取相关措施,以推进普及能源合理化使用。通过教育、广告活动等加强国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的同时,对国民的参与等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公共团体关于通过教育、宣传活动增进地方居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等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一般消费者关于提供相关促进合理化使用能源信息的义务等。该法的施行,一方面使工厂、事业场所的能源使用得到了彻底合理化,另一方面强化了有关与全球气候变暖相关联、并由政令规定的汽车、家电产品等11个种类产品的燃料费标准、节能标准等目标值,使相关企业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前提下,有效实现了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目前日本节能法已从原来的生产领域延伸到运输部门和生活领域。 二是,制定《氟利昂回收破坏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该法将氟利昂类冷媒CFC(氟氯烷烃)、HFCs(氢氟碳化物)、HCFC(含氢氯氟烃)纳入其法定义务范围,以减少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从而降低温室效应。该法在明确事业者、制造业者、地方公共团体、国民与国家各主体职责的基础上,对第一种类特定产品产生的氟利昂的回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从事第一类氟利昂回收业、第二种特定产品交付业以及第二种氟利昂回收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从事特定产品氟利昂类破坏事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的许可;在回收、搬运、破坏过程中,必须遵守主管省令规定的标准。对于违反交付、领回义务者,给予指导、建议、劝告、命令;对于违反规定标准者,由传告改为命令。由于该法以排放高浓度温室效应气体的氟利昂类的3种物质的回收、破坏为目的,对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制定了新能源发电法,促进新能源利用。为保障与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能源稳定和适当供给,完善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日本于2002年制定了《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的6月1日前,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将该年度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一年期间预计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基准利用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向经济产业大臣备案”,并且,“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度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利用超过基准利用量的新能源电力”(第5条)。电力事业者和接受了第9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人,应当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置备账簿,记载其利用和生产新能源的电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并予以保存(第11条)。对于违反第8条规定,当电力事业者所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数量未达到基准利用量,经济产业大臣认为该电力事业者未达到基准利用量没有正当理由并给予劝告、命令后,依然不履行法定义务者,本法规定了“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法律措施得到正常实施。 四是,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法,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为确保安定稳妥地供应内外社会经济环境的能源,在促进公民努力利用新能源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顺利推进新能源的利用,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安定作出贡献”之目的,日本于1997年4月18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 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此后,该法于1999年、2001年、2002年、2009年等先后进行了修订。该法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等进行了规定。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1997年6月20日又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并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经过多次修订,具体规定了新能源利用的内容、中小企业者的范围。 五是,制定能源基本法,确定国家合作方针。日本于2002年6月14日制定并施行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制定思想、具体措施、市场机制的利用、国家义务、地方公共团体义务、事业者的义务、国民的义务、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和国民的相关协助、法制措施等、政府的报告义务、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的推进和能源相关知识的普及等内容。为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温室效应气体产生,该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为有助能源于稳定世界能源供需,防止伴随能源利用而产生的地球温室化等,国家应努力改善为推进与国际能源机构及环境保护机构的合作而进行的研究人员之间的国际交流,参加国际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共同行动的提案、两国间和多国间能源开发合作及其他国际合作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为日本参与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工作,指明了方向。 (五)实行税制改革,探讨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 作为日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削减温室效应气体6%的减排目标的手段之一,日本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税收改革,探讨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又称“环境税”),拟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进口、开采及精炼环节等方面课税,除征收煤和汽油等矿物燃料的税额外,居民也需要缴纳环境税,并将这些税款用于执行《京都协议书》的有关事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日本环境省自2011年11月5日公布《环境税具体方案》以来,每年均公布该年度环境省相关税制改革方案。2009年公布的《2010年度税制改革要求,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具体法案》,将原油、石油产品、气体状碳化氢(天然气、LPG等)、煤为对象,对输入者、提取者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石油煤炭的纳税制度)。关于汽油,在前述基础上,对汽油制造者等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挥发油税的纳税制度)。报道说,一旦2010年开征环境税,其税收预计可达2万亿日元。这些收入将优先用于开发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以及推广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鉴于开征环境税不仅将增加产业界的成本,煤油、电费的涨价也将影响国民生活,首相鸠山由纪夫对2010年4月起开征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预定计划持谨慎态度。因此,日本政府于2009年12月14日做出决定,放弃从2010年4月起对煤炭、煤油、汽油等所有石化燃料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将在对该制度设定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力争2011年度以后开征。 (六)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 时至今日,日本确立了到202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25%的水平(中期目标);到205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80%的水平(长期目标)。因此,为明确相关政策的地位、基本方向,日本已着手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并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提交于2010年1月18日至6月16日期间召开第174回国会审议。该草案包括总则、中长期目标、气候变化对策基本计划、基本措施、完善推进气候变化对策目的的体制等5章共52条。 三、日本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多年的努力,日本已构建较为完备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为日本政府有效推进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积累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与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具有如下重要启示: 其一,科学定位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规范地位,及早完善环境法体系。就传统的环境法体系而言,并无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相关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的展开,世界各国开始注重通过国内立法以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实施。日本非常注重加强国内立法,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及国民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职责,并在1993年《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相关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不仅为日本制定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有利于从整体上完善其环境法体系。有鉴于此,我国在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时,也应该明确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以便从整体上理 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规范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奠定基础。 其二,科学设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机构,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从日本完善其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的经验来看,日本通过1999年的《环境省设置法》、2000年的《环境省组织令》、2001年的《环境省组织规则》等,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职责、权限,从立法上确立各政府机构的职责,避免部门之间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方面因职责、权限不清所带来的低效率问题。 与此相对,为切实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我国于2007年6月由国务院决定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目前,“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组长,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国务委员戴秉国任副组长,由22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组成成员。“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案,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作为“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各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并不明确,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另一方面,“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等,并没有涉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工作。而有关应对全球变暖,节能减排的终极目标实际上是保全地球环境,有关规制节能减排的法律规范属于环境法体系,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立法、管理工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主导地位,主管全国相关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政策、法规制定、管理工作。 其三,加强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的制定,尽快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从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立法动态来看,一旦日本通过正在审议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则日本将形成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完善的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体系。 就我国而言,如前所述,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法律规范。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森林法》等。这些法律的贯彻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法律规范都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相关配套法规,而从实质上而言,我国尚未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专门法律,不利于从整体上规范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者、公民个人等在应对温室效应气体方面的职责,也不利于国家从整体上明确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政策、方针与基本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因此,为保证国家减排目标等积极应对措施的真正落实,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以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相关责任,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主管机构及其职责,构建有利于推进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具体制度。 总之,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并以现有相关配套立法为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 注释: 邓梁春.美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环境,2008,(2). 温家宝.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N].人民日报,2009-12-19(2). [日]文部科学省,等.日本气候变动及其影响[EB/OL]. http://www. nies. go. jp/escience/ondanka/ondanka03/lib/f_03. htm,l 2010-01- 06. [日]国立环境研究所.温室化的新证据和可预料的严重影响[M].日本环境省印发,2001:10. [日]大塚直.环境法[M].日本东京:有斐阁,2002:123-170. [日]环境省.税制的绿色化[DB/OL]http://www. env. go. jp/policy/tax/kento. htm,l 2009-11-02. 钱铮.日探讨征环境税可行性[DB/OL].新华每日电讯,2009-10-31. http://news. xin-huane.t com/mrdx/2009 - 10/31/content _12364925. htm,2009-11-02. 日本放弃从明年4月开征环境税[EB/OL].中国新闻网2009-12-14. 日本环境省.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的阁议决定(通知) [EB/OL]. http://www. env. go. jp/press/press. php?serial =12257,2010-03-15.

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篇4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再一次向世人昭示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重大挑战。为应对这场重大挑战,国际社会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谈判,缔结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相关公约和议定书,从法律上对气候系统的保护进行了回应。为落实《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义务,日本、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形式,明确国家相关部门职责,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为避免全球气候变暖危害人类做出了重要贡献。如英国于2008年通过的《气候变化法案》明确规定,到2050年国内二氧化碳排放量须削减60%;国家须制定减少碳排放量的5年预算,分阶段的实现其减排义务。美国自2007年以来,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已提出了《气候责任和创新法案》、《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气候责任和创新法》、《减缓全球变化法案》、《安全气候法案》、《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气候安全法案》等一系列国家议案,昭示着美国正在迈向气候变化的联邦立法。[1]日本也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作为发展中国家,尽管我国并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国家,但是,我国在发展进程中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我国把法律法规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不仅是发展中国家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国家,而且还积极制定与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构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奠定了良好基础。[2]当然,我们应该看到,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立法相比,在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中,尚存在如下主要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我国尚缺乏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亟待加强相关法制建设。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明确规定了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制建设”的任务,因此,研究起草有关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科学建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二是,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制约着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的实施。我国虽已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注释1: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发〔2007〕18号)。)但因“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个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不清,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因此,通过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设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专门机构,确定其职责也成为必要。三是,我国确定的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是一项政策性规定(注释2:2009年11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 -45%。),为保障该行动目标得到落实,还须由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及公民个人的具体职责、义务,因此,加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

之所以选择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作为研究与借鉴对象,是因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方面,其成绩最为显著。一是,日本制定了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通过该法,日本为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提供了蓝本。长期以来,日本作为亚洲环境立法发达国家,其应对气候变法立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依然有重要借鉴意义。二是,日本已构建了较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早在1993年的《环境基本法》中,就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并构建了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新能源利用促进特别措施法》等法律为内容的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既为日本实现低碳社会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世界各国构建低碳社会提供了立法榜样。日本的这种立法体系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所初步搭建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相比较而言,日本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尚存在缺乏专门法律,以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缺陷。因此,对国内法学界尚未系统而全面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立法问题展开考察的重要立法领域进行研究,探究其对我国立法的有益借鉴经验及启示,则尤为重要。

二、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的建构

日本观测点的长期观测结果表明,日本气温最近100年间约上升1. 1℃。在不能完全实现削减全球温室效应气体的情况下,至21世纪末,日本平均气温将上升2~4℃。气候变化将给日本带来巨大灾害。一方面,日本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据统计,洪水、土砂灾害、橡胶林生存地丧失、砂滨丧失、西日本的高潮损害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将达到每年17兆日元。[3]另一方面,由于日本是世界上单位面积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日本46%的人口、47%的工业产值、77%的商业销售额均集中于沿海地带,因此,受气候变化影响,海平面上升将导致日本经济、国土等损失。[4]面对全球气候变暖所带来的巨大灾害,日本政府十分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在立法方面主要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以构建较为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

(一)通过《环境基本法》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

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以地球环境保全为基本理念,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纳入环境法体系。根据该法第15条关于政府制定环境保全基本计划的规定,日本于1994年制定的《环境基本计划》就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置于重要地位,并明确规定了应在国际协作下,以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人为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危害,减缓气候变化”目标为宗旨,并考虑“增强生态系统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确保粮食生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当然,这一时期的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尚停留于依托有关省厅的各种措施,而真正采取法律措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则始于加入《京都议定书》的前后。

(二)制定世界首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

作为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第一步对策,是1998年10月9日通过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旨在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法律,显示了日本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姿态。在内容安排上,共包括总则、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抑制温室效果其他排出的政策、保全森林等的吸收作用、分配数量账户等、杂则、罚则等8章共50条。该法具有如下显著特色:

第一,立法目的明确。其立法目的是:“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将对地球全体的环境产生深刻影响,在对气候圈保持着不致达到危险的人为干涉的情况下,促使大气中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浓度予以安定,防止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鉴于所有人均自主且积极地参与这一课题将至关重要,因此,关于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制定达成京都议定书目标计划措施的同时,通过制定有关促进抑制社会经济活动及其他活动所排出的温室效果的措施等,实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之目的,在确保现在及未来之国民的健康与文化的生活的同时,为人类的福祉做出贡献”。

第二,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国民应对温室气体的基本职责。关于国家的基本职责,该法第3条规定,国家在为掌握大气温室效应气体浓度变化状况及相关气候变化、生态系统状况而进行观测与监测的同时,综合且有计划地制定并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国家在推进旨在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的同时,对于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措施,应谋求该措施达成目的之调和,以顺利执行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国家就其自身事务及事业,在采取措施强化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量及吸收作用保全的同时,应支援地方公共团体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以及为促进事业者、国民或者由其组织的民间团体开展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活动,应该努力采取技术建议及其他措施。关于地方公共团体的职责,该法第4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应配合区域之自然的社会的条件,推动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措施。地方公共团体在对其自身事务及事业采取措施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出,保全吸收作用及有关强化措施的同时,为促进该区域的事业者或者居民开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相关活动,应努力提供前款所定措施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关于事业者的职责,该法第5条规定,事业者就其相关的事业活动,应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所作出的有关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关于国民的职责,该法第6条规定,国民,就其日常生活,在努力采取措施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同时,必须协助实施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等措施。

第三,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落实政府机构职责。该法第3章第11条明确规定,为综合且有计划地推进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在内阁设置“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具体管理的事务包括:其一,制定京都议定书目标实现计划方案,以及推进实施该方案;其二,综合调整有关推进实施长期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此外,根据该法第12条至第19条的规定,在组织机构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本部设立推进本部长、副本部长及本部部员。本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全面负责本部事务及指挥监督;副本部长由内阁官房长官、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担任,职责是协助本部长工作;本部部员由其他国务大臣担任。此外还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若干名干事担任具体工作。除法律已经确定的事项外,有关推进中的措施由政府的政令规定。

第四,规定了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出的基本措施。一是,实行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报告、公布制度。即一定数量以上的温室效应气体排出者负有算定温室气体排出量并向国家报告义务,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予以公布的制度。根据该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伴随着事业活动而在相当程度上排出较多温室效应气体、并由政令规定的排出者(称为“特定排出者”),每年度必须由各事业所分别就温室气体的排出量向事业所管大臣进行报告。事业所管大臣,将报告事项及集中计算的结果向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予以通知,与此同时,要适当保护特定排出者的权利利益,国家对所报告的数据集中计算并公布。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在采用文档记录事业所管大臣等通知的报告事项等的同时,集中计算、公布该记录内容,以便任何人均能够请求公开该记录文档。为增加对公布、公开的资料的理解,特定事业者可以提供排出量增减状况相关的资料及其他资料。二是设立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即根据地域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都道府县知事等有权挑选并委任旨在通过开展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加快促进防止全球气候变暖活动的热心与有识之士为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的制度(第23条)。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员主要向居民进行启发普及全球气候变暖对策,进行有关咨询、提供信息等活动。三是,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为积极推进有关启发普及与广泛宣传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有效开展座谈、培训推进员、对日常生活排放温室效应气体的调查研究、提供日常生活使用产品排放温室效应气体信息的提供等活动,该法明确规定了设立国家、都道府县等全球气候变暖防止活动推进中心的制度。

第五,构建了保全森林等吸收作用制度。该法第28条规定,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目标达成计划》所规定的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量相关的目标,以1964年《森林·林业基本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森林、林业基本计划以及其他完善及保全森林或者保全绿地、绿化推进计划为基础,应保全及强化森林对温室效应气体的吸收作用。

第六,实行分配数量账户簿制度。该法第29条规定,环境大臣及经济产业大臣,以《京都议定书》第7条第4款为基础,根据计算分配数量的方式的有关国际性决定,制定分配数量账户簿,开设可以进行取得、保有及移转算定分配数量的账户。

(三)明确环境省“抑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职责

日本《环境省设置法》(1999年通过,2001年1月6日施行)第2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省的任务及所管理事务。其中,第4条第22款明确规定,从环境保全观点出发,环境省的职责之一便是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宜相关的标准、指示、方针、计划以及其他与此类似政策;并制定抑制温室气体排放事务及事业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其他类似规制。为实施《环境省设置法》与《环境省组织令》,日本制定了《环境省组织规则》(2001年1月6日),其第3章明确规定在环境省设置地球环境局,地球环境局由总务课、环境保全对策课、全球气候变暖対策课组成,负责推进实施政府有关防止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保护等地球环境保全的政策。此外,还负责与环境省对口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等进行协商和协调,向发展中地区提供环保合作。

(四)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

除《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之外,日本还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立法,初步形成了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法律体系。

首先,为有效推动《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的施行,日本于1999年制定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细则》,具体就温室效应气体总排出量相关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排出量算定方法、温室效应气体算定排出量的报告、分配数量账户簿等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次,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日本制定、修订了相关配套法律:

一是,修订了《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强化节能与能源效率。该法又称《节约能源法》,是日本能源的核心法律,在体系结构上包括总则、基本方针等、工厂的相关措施等、运输相关的措施、建筑物相关的措施、机械器具相关的措施、杂则、罚则和附则等8章,共99个条文。该法明确了“从综合推进工厂、运输、建筑物以及机械器具等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思想出发,经济产业大臣制定有关能源合理化使用的基本方针”的同时,强化了企业计划性和自主性的能源管理,规范了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用能管理关系和节能行为。该法分别对工厂、运输、建筑物、机械器具等相关行业合理使用能源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通过严格规定能源标准,提高了建筑、汽车、家电、电子等产品的节能标准,不达标产品禁止上市。同时,该法对国家应在财政上、金融上以及税制上采取相关措施,以推进普及能源合理化使用。通过教育、广告活动等加强国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的同时,对国民的参与等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地方公共团体关于通过教育、宣传活动增进地方居民对能源合理化使用的理解等的义务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一般消费者关于提供相关促进合理化使用能源信息的义务等。该法的施行,一方面使工厂、事业场所的能源使用得到了彻底合理化,另一方面强化了有关与全球气候变暖相关联、并由政令规定的汽车、家电产品等11个种类产品的燃料费标准、节能标准等目标值,使相关企业在不增加能源消耗的前提下,有效实现了经济总量的大幅增加。目前日本节能法已从原来的生产领域延伸到运输部门和生活领域。

二是,制定《氟利昂回收破坏法》,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该法将氟利昂类冷媒CFC(氟氯烷烃)、HFCs(氢氟碳化物)、HCFC(含氢氯氟烃)纳入其法定义务范围,以减少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从而降低温室效应。该法在明确事业者、制造业者、地方公共团体、国民与国家各主体职责的基础上,对第一种类特定产品产生的氟利昂的回收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从事第一类氟利昂回收业、第二种特定产品交付业以及第二种氟利昂回收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都道府县知事的登记;从事特定产品氟利昂类破坏事业的从业者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及环境大臣的许可;在回收、搬运、破坏过程中,必须遵守主管省令规定的标准。对于违反交付、领回义务者,给予指导、建议、劝告、命令;对于违反规定标准者,由传告改为命令。[5]由于该法以排放高浓度温室效应气体的氟利昂类的3种物质的回收、破坏为目的,对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制定了新能源发电法,促进新能源利用。为保障与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能源稳定和适当供给,完善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措施,促进环境保护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日本于2002年制定了《电力事业者利用新能源等的特别措施法》。该法第4条明确规定,“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的6月1日前,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将该年度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一年期间预计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基准利用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向经济产业大臣备案”,并且,“电力事业者应当在每年度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利用超过基准利用量的新能源电力”(第5条)。电力事业者和接受了第9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人,应当按照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置备账簿,记载其利用和生产新能源的电量和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其他事项,并予以保存(第11条)。对于违反第8条规定,当电力事业者所利用的新能源电力的数量未达到基准利用量,经济产业大臣认为该电力事业者未达到基准利用量没有正当理由并给予劝告、命令后,依然不履行法定义务者,本法规定了“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的处罚措施,以保障法律措施得到正常实施。

四是,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法,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为确保安定稳妥地供应内外社会经济环境的能源,在促进公民努力利用新能源的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顺利推进新能源的利用,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人民生活安定作出贡献”之目的,日本于1997年4月18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大力发展风力、太阳能、地热、垃圾发电和燃料电池发电等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此后,该法于1999年、2001年、2002年、2009年等先后进行了修订。该法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促进企业对新能源的利用等进行了规定。为贯彻实施《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1997年6月20日又制定了《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并于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经过多次修订,具体规定了新能源利用的内容、中小企业者的范围。

五是,制定能源基本法,确定国家合作方针。日本于2002年6月14日制定并施行了《能源政策基本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基本制定思想、具体措施、市场机制的利用、国家义务、地方公共团体义务、事业者的义务、国民的义务、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和国民的相关协助、法制措施等、政府的报告义务、能源基本计划、国际合作的推进和能源相关知识的普及等内容。为加强国际合作,防止温室效应气体产生,该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为有助能源于稳定世界能源供需,防止伴随能源利用而产生的地球温室化等,国家应努力改善为推进与国际能源机构及环境保护机构的合作而进行的研究人员之间的国际交流,参加国际研究开发活动、国际共同行动的提案、两国间和多国间能源开发合作及其他国际合作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为日本参与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工作,指明了方向。

(五)实行税制改革,探讨实施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

作为日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削减温室效应气体6%的减排目标的手段之一,日本政府正在大力推进税收改革,探讨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又称“环境税”),拟在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进口、开采及精炼环节等方面课税,除征收煤和汽油等矿物燃料的税额外,居民也需要缴纳环境税,并将这些税款用于执行《京都协议书》的有关事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日本环境省自2004年11月5日公布《环境税具体方案》以来,每年均公布该年度环境省相关税制改革方案。2009年公布的《2010年度税制改革要求,征收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具体法案》,将原油、石油产品、气体状碳化氢(天然气、LPG等)、煤为对象,对输入者、提取者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石油煤炭的纳税制度)。关于汽油,在前述基础上,对汽油制造者等进行阶段性课税(灵活运用挥发油税的纳税制度)。[6]报道说,一旦2010年开征环境税,其税收预计可达2万亿日元。这些收入将优先用于开发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以及推广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7]鉴于开征环境税不仅将增加产业界的成本,煤油、电费的涨价也将影响国民生活,首相鸠山由纪夫对2010年4月起开征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税的预定计划持谨慎态度。因此,日本政府于2009年12月14日做出决定,放弃从2010年4月起对煤炭、煤油、汽油等所有石化燃料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将在对该制度设定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力争2011年度以后开征。[8]

(六)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

时至今日,日本确立了到202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25%的水平(中期目标);到2050年,将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1990年时80%的水平(长期目标)。因此,为明确相关政策的地位、基本方向,日本已着手制定《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并将《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提交于2010年1月18日至6月16日期间召开第174回国会审议。该草案包括总则、中长期目标、气候变化对策基本计划、基本措施、完善推进气候变化对策目的的体制等5章共52条。[9]

三、日本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经过多年的努力,日本已构建较为完备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为日本政府有效推进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积累的立法经验,对我国完善与健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具有如下重要启示:

其一,科学定位应对气候变化法律规范地位,及早完善环境法体系。就传统的环境法体系而言,并无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相关法律规范。随着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的展开,世界各国开始注重通过国内立法以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对策的实施。日本非常注重加强国内立法,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及国民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职责,并在1993年《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相关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不仅为日本制定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指明了方向,还有利于从整体上完善其环境法体系。有鉴于此,我国在探讨制定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时,也应该明确将有关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纳入环境法体系,以便从整体上理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规范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完善我国环境法体系奠定基础。

其二,科学设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机构,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从日本完善其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制度的经验来看,日本通过1999年的《环境省设置法》、2000年的《环境省组织令》、2001年的《环境省组织规则》等,明确规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职责、权限,从立法上确立各政府机构的职责,避免部门之间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方面因职责、权限不清所带来的低效率问题。

与此相对,为切实加强对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领导,我国于2007年6月由国务院决定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目前,“领导小组”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任组长,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国务委员戴秉国任副组长,由22个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组成成员。“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制订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统一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研究审议国际合作和谈判对案,协调解决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作为“领导小组”组成成员的22各职能部门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具体职责并不明确,不利于国家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展开。另一方面,“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决定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战略、方针和对策等,并没有涉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工作。而有关应对全球变暖,节能减排的终极目标实际上是保全地球环境,有关规制节能减排的法律规范属于环境法体系,应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立法、管理工作。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的主导地位,主管全国相关温室效应气体减排的政策、法规制定、管理工作。

其三,加强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的制定,尽快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从日本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立法动态来看,一旦日本通过正在审议的《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草案》,则日本将形成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基本法》、《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为中心,以《全球气候变暖对策推进法实施令》、《能源利用合理化法》、《氟利昂回收破坏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内容的完善的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法律体系。

就我国而言,如前所述,我国已制订了一系列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法律规范。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城乡规划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电力法》、《森林法》等。这些法律的贯彻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保护环境,控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均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法律规范都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策的相关配套法规,而从实质上而言,我国尚未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专门法律,不利于从整体上规范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者、公民个人等在应对温室效应气体方面的职责,也不利于国家从整体上明确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政策、方针与基本制度,严格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目标。因此,为保证国家减排目标等积极应对措施的真正落实,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以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等相关责任,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主管机构及其职责,构建有利于推进温室效应气体减排工作的具体制度。

总之,笔者认为,我国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借鉴国际社会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法律的经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律,并以现有相关配套立法为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

注释:

[1]邓梁春.美国气候变化相关立法进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环境,2008,(2).

[2]温家宝.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N].人民日报,2009-12-19(2).

[3][日]文部科学省,等.日本气候变动及其影响[EB/OL]. http:// nies. go. jp/escience/ondanka/ondanka03/lib/f_03. htm,l 2010-01-06.

[4][日]国立环境研究所.温室化的新证据和可预料的严重影响[M].日本环境省印发,2001:10.

[5][日]大塚直.环境法[M].日本东京:有斐阁,2002:123-170.

[6][日]环境省.税制的绿色化[DB/OL]http:// env. go. jp/policy/tax/kento. htm,l 2009-11-02.

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篇5

2民用建筑规划阶段的节能设计

在民用建筑规划阶段,节能设计应慎重考虑建筑物的朝向、布局、体型、间距、绿化配置等因素对节能的影响。在朝向方面,从节能和热环境两方面考虑,建筑物应选择在向阳、避风的地段,避免东西向,以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为好,对争取日照有利。如果不能为南北向,将主要房间设在冬季朝阳和背风的方向,以减少围护结构散热量的影响。在建筑布局方面,应建立气候防护单元,形成优化微气候的良好界面。节能建筑的形态要求体形系数小(即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面积之比),尽量减少建筑物的外表面积。建筑物平面形式应平整、简洁,外形应选用长条型,避免使用凹凸面过多、体型复杂的塔式建筑。在节能规划中,不宜采用点式住宅和单元式住宅错位拼接,以防止形成较长的外墙临空长度而不利于节能。同时,还应注意建筑间距与节能的关系,间距的确定首先要以能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为前提,使建筑南墙的太阳辐射面积在整个采暖季节中不因其他建筑的遮挡而减少。

3民用建筑结构节能的主要措施

3.1墙体节能措施

墙体的主要功能是承重、防水、防潮、隔热、保温,是建筑护结构的主体。对于一定体积的建筑物来说,其体形系数越大,越容易散热。从节能角度讲,体形系数应尽可能地小。

我国一直以实心黏土砖为主要墙体材料,用增加砌筑厚度来达到保温目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浪费了土地资源。主要作为承重用的单一墙体材料往往无法同时满足保温、隔热的要求,因而在节能的前提下,应推广使用复合墙体技术,即将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复合,构成复合保温墙体。复合墙一般用砖或钢筋混凝土作承重墙,并与绝热材料复合;或用钢、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用薄壁材料夹以绝热材料作墙体。采用墙体复合保温节能措施时,最主要的是保温层不宜过厚,过厚应采取钢丝网加固等相应措施。同时,对保温材料的耐候性,以及保温体系的抗裂、防火、拒水、透气、抗震和抗风压性能等都有较高的要求。

墙体复合保温方式主要包括内保温和外保温两种。内保温是指在外墙内侧增加保温措施,施工简便宜行,目前用得较为广泛。内保温热稳定性差,室内温度调节的速度快,适用于间歇使用的空调房间。内保温容易因室内装修而被破坏,热桥部位多,冬季室内容易结露。外保温即保温材料在墙体的外侧,有利于室内水蒸汽通过墙体向外散发,可避免墙体受潮,对保护建筑结构有利,能够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墙体可以作为蓄热材料且能解决维护结构通常存在的冷桥问题。其特点热稳定性好,室内温度调节的速度慢,适用于连续采暖、空调的房间。相比较而言,推荐外保温作为墙体保温的首选措施。

3.2门窗节能措施

门、窗是薄壁的轻质构体,由玻璃、型材组成,是耗热的薄弱环节,相对墙体而言,门、窗的保温隔热性能很差,大量的热量通过窗户是双向流动的。普通单层玻璃窗的能量损失约占建筑物夏季降温及冬季保温能耗的50%以上,所以改善其绝热性能是节能的重点。门窗缝隙是冷风渗透的主要通道,为了减少能耗,可选用气密窗、中空玻璃、塑钢门窗、密闭保温性能好的防盗门、新型外墙保温材料来达到节能效果。

在选用玻璃品种时,应根据采暖费用、空调设备的价格和制冷的比较来选择合适的玻璃品种,并从各种玻璃的太阳能阻隔特性和导热性、等方面去比较其节能效果,选择热反射玻璃、吸热玻璃、中空玻璃和低辐射玻璃等,以提高玻璃的气密水平。窗框材料对中空玻璃的性能影响较大,近年来,单框双玻彩板钢窗、聚氯乙烯塑料门窗和铝合金窗,以其良好的保温性和气密性,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另外,窗户上加贴透明聚酯膜,也是节能措施之一。

鉴于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成本高,在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中不能单纯依靠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指标,还必须区别不同朝向,尽量避免东西向开大窗,以提高窗户的遮阳性能。控制窗、墙的比例,更好地满足保温、隔热、透光、通风等各种需求,协调好外观美化和节能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大外窗面积,改善自然采光等优化围护结构设计,使得冷风渗透减小,将能量散失减少到最小。通过逐步优化围护结构设计,可达到最佳节能效果。

3.3屋顶节能措施

近年来,在城市建设和居住小区开发中,坡面屋顶发展较快。运用各种不同色彩、不同坡度的屋顶形成了建筑风格多样化,一方面,不仅满足了人们不断提高的审美情趣需求,另一方面,坡面屋顶有良好的保温隔热性能,又能避免因温度变化过大,导致屋面结构产生较大变形引起的顶层墙体开裂,提高了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从而保证了墙身的整体性。据调查,坡屋顶与平屋顶的顶层房间,室内温度可相差5℃左右。这就表明在室内热环境相同时,坡屋顶建筑的使用能耗比平屋顶节省。因而,在节能建筑中,应提倡采用坡面屋顶。

目前,用于屋顶保温的各种材料的开发和应用发展较快,保温材料有或整体的、块状的或松散的。屋顶保温层不宜选用密度较大、导热系数较高的保温材料,以避免屋顶的重量、厚度过大。也不适宜选用吸水率高的保温材料以以防保温层大量吸水,降低保温效果。如选用了吸水率较高的材料,屋面上应设置排气孔排除保温层内不易排出的水分。

3.4其他节能措施

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篇6

1 园林温室花卉栽培的环境控制

1.1 灌溉

大多数花卉的病原体都是借助水侵染植株体,自由水作为植株间病原体传播的介质,为多数病原体创造侵入机会。因此必须控制植株的灌溉条件,防止植株表面浇湿从而导致病原体的反溅,将植株发病率控制在较低的范围。不适当的灌溉方式比如重浇等,会使温室的湿度增加,增加病害发生的几率,尤其是对于排水不良的土壤,频繁地浇水不利于植株健康地生长与发育,严重时还会导致腐霉以及疫霉的发生,比较常见的根腐病、冠腐病就是由于不适当的灌溉方式引起。正确的灌溉方式是避免植株当头浇水,应将水灌溉到到土层里,保持植株的地上部分干燥,这种做法有利于减少植株叶和花发生病害;对植株进行灌溉时还应根据天气、植株自身等因素控制好灌溉次数与用水量。

1.2 光照与通风

光照对花卉植株病害发展影响较小,但是不适当的光照强度会造成植株叶和花的损伤,当植株出现这类损伤时,灰霉病等病原物就会趁机而入,造成植株的病害。当光照强度较低的情况下,植株组织液就会增多,容易增加植株染病的可能性;当植株处于强光照的环境下,花卉的器官也会受到损伤,因此在夏季要对植株进行适当的遮荫,防止高温对植株生长发育产生影响。

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花卉植株的表面干燥,能保持较为洁净的表面,不利于病原物的侵入与繁殖。因此在花卉的栽培过程中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保持环境湿度,控制好植株间距,利用种植台栽培植株,保持温室内空气流通,有效地控制植株病害的发生。

2 园林温室花卉栽培措施

2.1 调整播种期,注意轮作

病害通常是局限在植株的某一时期,可以通过播种期的调整来减少病害发生的几率。比如推迟播种或者对植株进行移植,进行植株的轮作,避免重茬的发生;定期对温室栽植的花盆进行消毒,换上干净的培养土。在对花卉移栽过程中,应避免对植株造成伤口,从而为病原体创造入侵的途径;在环境相对湿度较大时应尽量减少植株的搬动与移动。

2.2 植株的整修与杂草清除

温室花卉的栽培中应定期修剪,将发病的器官及时清理,减少病原体侵染的伤口数量。可以利用间苗的方式保持植株周围的空气流通,保持植株表面的干燥,让大部分植株都获得适宜的生存空间。杂草清理也非常必要,杂草是大部分病毒病的集聚地,为植株的病原体提高繁殖场所。

3 病虫害防治技术

3.1 选用抗病品种与无病植物材料

选择抗病植株品种是最直接的病害防治措施,还能有效减少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很多温室花卉品种中已有抗病害的品种,比如兰花有抗炭疽病的品种,月季花已有抗黑斑病的品种,无病植物材料的使用减少侵染性真菌病原体入侵,防止病害发生,因此采用抗病品种与无病植物材料有利于减少农药使用,维护生态平衡。

3.2 物理与化学防治

常见的物理防止方法有热力处理等,即对植株的插条、接穗等部位进行消毒。通常将植株浸在48℃的温水中,这种方法有利于防止黄化病毒病的传播;可以采用浸种法对草本花卉进行消毒,采用比重法可以挑选出健康的植株种子,从根本上减少病粒的数量,控制植株病害的发生。

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篇7

2门窗节能措施于建筑设计中的具体应用

可以说建筑大部分的耗能来自于门窗,所以需要将建筑节能设计的重点放在门窗设计上,减少门窗的耗能量。门窗具有采光以及通风等功效,部分设计人员为了减少建筑能耗,往往会缩少门窗面积,导致建筑室内通风不畅、采光不好,因此设计人员应避免过于缩少门窗比例。一般可通过一下措施,减少建筑门窗的耗能量:首先科学制定建筑门窗面积比。设计人员科技与相关规定要求计算出建筑窗墙比,以将门窗能耗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其次,需提升门窗的气密性。这是由于门窗的气密性越高,其隔绝室内、室外的性能越好,这样室内温度就不会受到室外温度的影响,室内温度会得到控制,室内能源消耗量会大大降低。现在,我国相关规定中已要求建筑气密性一定要达到四级;最后,需科学选择门窗建设材料。现市面上较常见的门窗材料有铝合金门窗、木制门窗、断桥铝门窗以及塑钢门窗等。相比于其他门窗,铝合金门窗具有以下优势:不易出现变形、变色问题,延展性强,经久耐用,隔音效果好,节能环保,同时其重量相比于钢门窗要轻大约百分之五十,所以铝合金门窗的应用范围比较广。设计人员可考虑使用铝合金门窗;最后,需对窗口及其外侧四周墙面施以保温处理,并使用高效保温材料将墙体以及门、窗框空隙填补完整,使用嵌缝密封膏或者是保温材料处理门、窗框四周以及抹灰层间隙,以防止门、窗脱离墙体或者是抹灰层,导致门、窗气密性减弱、热工性能降低。

3其他建筑节能设计措施

为了提升建筑节能效果,除了要对建筑屋面、墙体以及门窗进行节能设计之外,还应考虑建筑项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节能设计,具体为:科学选址。为了提升建筑设计的节能效果,在确定好建筑建设区域之后,设计人员需科学设计建筑结构、具体朝向,还应考虑到建筑间距、道路布局以及分区的科学性,以提升建筑节能设计的实用性、有效性。在建筑物选址方面,应充分分析、考虑建筑建设区域的水质、气候以及地形等因素,并在设计前,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微环境进行考察,减少建筑设计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证照明节能设计方案的有效、合理。设计人员需考虑到建筑的照明设计,除了要使用节能照明设施之外,还需要科学设定节能光源以及照明线路,合理布置照明开关,并充分使用自然光,减少建筑的照明能源消耗;提升建筑采暖的节能性。在严寒季节建筑往往会消耗、损失大量的热能,进而造成室内温度不断下降,所以建筑需配备相应的采暖设施。为了保证建筑的采暖效果,并减少建筑由于采暖而带来的能源消耗,可通过减少供暖管长度、集中供热以及科学规划采暖管网等手段,提升管道的保温效果,避免热量的过多损耗,以实现能源节约;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通过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利用,减少建筑在采暖、电力方面的能源消耗。现比较常用的可再生资源有地热能、太阳能以及风能。其中太阳能可以通过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利用太阳能加热水,然后使用热水发电,也就是将太阳能转化为热能,再转化为电能,或者是通过光伏板组件的使用将太阳能直接转化为电能,为建筑供电。

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篇8

有关船舶排放温室气体的国际公约及相关要求

目前,对温室气体排放做出限制的国际公约有1992年6月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和1997年通过的《MARPOL73/78》附则VI(即《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基于船舶排放行为的发生地难以判断等原因,以国家作为统计基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无法将海运温室气体排放纳入到其减排体系中,而仅仅是要求其附件I所列的国家通过国际海事组织(IMO)限制并减少《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尽管如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仍然是解决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框架,而国际海事组织(IMO)则是组织实施此职责的最合适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1997年IMO通过的《MARPOL73/78》附则VI的规定如下:

限定了船舶废气中硫氧化物(SOx)和氮氧化物(NOx)的排放;

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的物质,包括氟代卤化烃(FCFCs)树脂和氯氟烃(CFCs);

对船舶排放温室气体的相关设备和技术作出了要求,规定要求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有氢化氯氟烃(HCFCs)的新装置以外,所有船上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

规定了港口或装卸站对液货船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释放控制;

禁止如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多氯联苯(PCBs)等物质在船上焚烧。

此附则在2006年8月对中国正式生效,这要求中国籍国际业务的船舶必须在设备和技术上达到履约要求,但对我国的主要航运企业而言,要完全达到这些要求还存在一定难度。而且在航运污染及温室气体排放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这无论对国外远洋运输船舶还是本国运输船舶来说中国都是一个“排气桶”,这会对我国的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

公约对我国海运业造成的影响

1、能效标准的提高对造船业的影响

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的技术性措施的本质是提高能源效率,这对造船的科技含量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会直接提高造船成本。目前,我国造船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如果能够抓住机遇,加紧技术研发,就可能在这新一轮的洗牌中胜出;相反,则可能会对我国的造船业形成一道技术壁垒,从而削弱我国造船业的国际竞争力。

2、节能减排措施对海运竞争力的影响

对船东而言,技术性减排措施的实施意味着要以更多的投资来购置或者改装船舶;而使用岸电、缴纳碳税等手段也会增加船方的营运和管理负担,这些都有可能导致运价的提高从而削弱船舶相对于其他替代运输方式的竞争力。而且,不同船舶达到同一能效标准所要付出的成本不尽相同,因此也会造成运价竞争力的差异。由于缺少比较全面的船舶能效统计数据,所以目前很难确定我国船舶能效表现的优劣;但是,在物流管理方面,我们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是影响我国船队运价竞争力的不利因素。

3、能效管理对海员的影响

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实施也会对海员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气象定线、确定经济航速、船体维护保养等都需要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为基础。如果IMO出台新的法律文件或者通过现有的法律文件将对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的要求作为强制性要求,那么海员还应当全面掌握新公约、规则的具体要求。此外,了解船舶节能减排相关要求的船舶设计和建造、物流、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也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应采取船舶温室气体减排策略

中国作为《MARPOL73/78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减少船舶温室气体排放量对中国履约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但必须承认,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当前的优先目标是经济与社会发展,在现阶段,中国海运需要一个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温室气体排放空间。在实现履约减排和发展社会经济中寻找一个平衡点,从公平与发展潜力的角度,制定一些有关我国船舶温室气体排放需求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对海运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深刻的意义。笔者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应对措施,为我国海运业实现温室气体减排提供参考。

1、建立温室气体排放额交易机制

温室气体排放额交易机制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的交易机制,旨在实现减排的前提下,使减排成本较低的船舶所有人和减排成本较高的船舶所有人通过平等交易,达到互利互惠的目的。交易机制内容如下: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减排目标和我国温室气体年度限定排放量,计算出我国年度总限制排放量,然后根据特定的计算方法,由海事管理部门在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之间分配排放额度。这种额度除了在分配中取得外,还可以通过船方之间的交易取得。减排成本较低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限制航速等手段将排放量控制在所分配到的额度之内,并可把多余额度作为商品出售,同时从自身的排放额度中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相反,减排成本较高的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可以以低于自身减排成本的价格购买排放信用额,以满足其超出所分配到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当这种机制在海运业中发展得较为成熟时,可以将此机制推广到其他行业,例如、航空业、铁路运输业、制造业等,使各行业根据自身特点达到减排和获利效果最优的目标。

2、设立温室气体排放基金

我国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基金的款项可以由港务费、吨税、引航费、拖船费、停泊费、系解缆费等拨出。该基金用于奖励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船舶航速降低和在港效率提高的所有新造船舶和现有船舶;同时,该基金允许通过从国际和国内交易市场购买排放额度,将船舶超出其总量限制的排放量抵消掉。还可以通过将基金投入到植树造林、保护生态资源等清洁发展项目中,以实现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做出的承诺。

3、完善国内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体系

参照《MARPOL73/78公约》所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通过调查国内油品运输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实际情况,实施环境安全评估,并制订相应的排放标准,以适应IMO规则要求及各国海事部门的检查。同时建立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完善检验、论证和审批程序,实施环境标志等,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法律体系,防止因法律体系的不健全而削弱本国海运贸易的竞争力。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及时跟踪规范的研发动态,掌握规则的实施和检查趋势,主动提高应对能力。要加强防污法规的宣传教育,制定相关制度,帮助船员了解防污最新要求。

4、积极开展技术研发,增强IMO谈判话语主动权

积极参与研究 IMO 提出的各种技术、营运和基于市场的减排措施,特别是可能的强制性减排措施,评估其对经营的影响。及时将自身面临的问题反馈给我国温室气体减排应对机制研究小组,为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国际海事组织会议准备相关提案。

研究强制性新船 CO2设计指数的有关具体细节,评估其对新造船舶的性能要求,为将来的投资购买船舶,做好技术准备。

积极开展现有船舶温室气体减排试点工作,搜集相关的能效数据为将来应对减排积累经验。

5、制定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及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方案。该标准必须充分考虑IMO关于船舶二氧化碳排放指数等方面的要求。通过在典型水域开展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准入与退出试点,建立营运船舶燃料消耗检测体系,建立经济补偿机制,促进船厂切实强化节能技术进步和创新,加强对高耗能营运船舶进入运输市场的源头控制,今后不符合标准的船舶退出市场或者不得用于营运。

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篇9

建筑物节能降耗的技术措施很多,但哪种最合理、经济、有效?我觉得基于环境、气候条件的节能技术、措施是比较合理、经济有效的。我们在设计广州市萝岗区凯达楼这一项目时在这一方面作了深入研究。

1、设计任务解读:

凯达楼位于广州市萝岗中心区西南部,是该区十三个执法部门的联合办公用房。项目周边绿化很好,可建设用地面积25642㎡。任务书要求容积率30%。萝岗区作为广州的一个新区,业主在制定能源可持续发展规划时提出把该区打造成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新区。在设计任务书明确提出要将萝岗中心区打造成一个生态型、环保节能型的新区,凯达楼就位于新区中。

我们从节能的角度分析,本项目要做一个体量分散的方案,而非一个高大体量、集中式建筑物。因为高大体量、集中式建筑物势必消耗更多能量,对节能环保不利。

2、环境、气候条件分析:

我们在拿到任务书后,首先分析了广州市的气候环境。广州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在热工分区上属于夏热冬暖地区,南亚热带季风性海洋气候,东南向季风明显,冬夏室外风速比较高;太阳高度角大,太阳辐射强烈,冬季日照率51%,夏季日照度30%;最冷月平均干球温度13.3℃,最热月平均温度28.4℃,极端最高温度38.7℃。广州地区夏季时间长,但炎热时间比较短。冬季最冷月平均温度在10℃以上,根本不用采暖,相对湿度在70%以上,长年湿度大,气温的年较差和日较差都小,雨量充沛。再者从广州的风玫瑰图(如图1)可以看出广州夏季6、7、8月份主要风向为东南风。对于利用自然通风是有利条件。为减少能耗,夏季防热,遮阳、保温、通风是该项目需要重点考虑的。

然后分析了建筑物所处的环境。从卫星图上可以看出,基地周边环境绿化很好。东西为山岗,南面地势较低较平,北面为山。这种地形有利于引导风南北对流。如图1、2所示

3、节能技术措施的形成过程:

首先我们分析了当前很多已建项目节能设计存在的问题:建筑规划上欠合理,建筑物四周绿化面积少,没有充分考虑环境绿化对建筑物室内热舒适的影响,严重影响室内热舒适性;许多建筑隔热措施不够,年代稍久的建筑外墙大多为180㎜粘土砖墙,这样的围护结构难以建立一个舒适的室内热环境;由于受到市场经济大潮影响,建筑设计上重美观轻隔热,片面追求豪华,墙体外维护结构很多采用玻璃幕墙,忽视了太阳辐射和室外气温对室内环境热舒适的影响;没选择合适的体形系数及窗墙比,如高层建筑,窗墙比往往过大等。我们的节能设计要避免这些问题。我们采取如下措施:

在规划层面:针对气候和环境条件中季风明显,利用好以自然通风。自然通风利用风压、热压产生的空气流动,达到带走室内热量,降低室内温度的目的,不仅能改善空气品质,又能大幅减少空调能耗,减少污染,提高热舒适度,因此自然通风是比较经济而又成熟的降温方式,成为广泛采用的生态节能技术措施。

从范围上可分为小区自然通风组织和室内自然通风组织,其中建筑规划布局是组织良好自然通风的先决条件。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在总体构思时结合地形地貌,充分考虑基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及与周围建筑的关系,将建筑物分散为三部分,分别为凯达楼(一)、凯达楼(二)、凯达楼(三)(以下简称凯一、凯二、凯三。凯一主要功能是办公,凯二主要功能是食堂,凯三主要功能是车库。)并且合理选择建筑的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将凯一分为三个板式塔楼,顺应山体的山势条状排列,这样很好地利用了自然风;地上一至六层,部分地下一层。凯二靠山边布置,地上四层,第一层部分半地下布置。凯三半地下布置。其中凯三的半地下布置,既减少了能耗又不会阻挡凯一、凯二自然通风。如图2所示

再者将建筑物体型尽量做到简单,凯一体型系数控制在较小值0.260;建筑平面上室内空间通过门厅、内庭院、休息廊等空间形式引入穿堂风;这样减少了建筑物得热、加强了散热。(如图3所示)同时凯三的屋顶绿化增加了整个区域的绿地率,为凯一、凯二提供了较好的室外热舒适性条件,且在凯三适当部位布置采光井节省照明能耗。

规划完成后做了建筑风环境分析,分析结果如图4示(2)。从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整个建筑物通风条件是极好的。

业主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做了个节能研究。其研究结果如下:外窗节能措施对总节能率的贡献为84.5%,外墙节能措施对总节能率的贡献为12.4%,屋顶节能措施对总节能率的贡献为3.1%。针对这一研究结果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

首先对于外窗这一“耗能大户”:设计了高效的遮阳体系。太阳的辐射能是夏季空调的主要负荷,而建筑外窗是太阳辐射透入室内的主要部分之一,外窗遮阳对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室内居住舒适性有显著的效果。有模拟数据表明,当外窗综合遮阳系数从0.9降低到0.3时,建筑制冷能耗降低了整整30%。凯一采用了深凹进去的窗及不锈钢遮阳板、凯二采用了深挑檐加水平和竖向遮阳百页的隔热遮阳措施,减少太阳辐射热。如图6、7所示。外窗选用中空6+9+6厚蓝灰色LOW—E中空玻璃,并且可开启面积大于30%。

外墙采用200厚加气混凝土块墙,外面干挂石材,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

对于屋面:据相关测算由于广州地区夏季日照时间长,太阳辐射强度大,通常水平屋面外表面的空气综合温度达到60~80℃,顶层室内温度比其下层室内温度要高出3~5℃。因此,提高屋面的保温隔热性能,对提高抵抗夏季室外热作用的能力尤其重要,这也是减少空调耗能,改善室内热环境的一个重要措施。

针对常规屋面传热系数大的缺点,本项目屋顶采用了30厚聚苯板保温层,其上设置绿化种植屋面,这种种植屋面具有良好的夏季隔热、冬季保温特性和较好的热稳定性,可以防夏季辐射热。

4、节能措施效果分析:

通过上述处理后再节能计算,参照建筑物空调年耗电量指标 Ec为71.4 kw.h/m2,本工程空调年耗电量指标 Ec为69.0kw.h/m2,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技术规范,达到节能50%的目标(2)。上述指标是在外窗采用一般铝合金框情况下的计算数值,若采用断热铝合金框节能效果肯定会更加明显。但由于断热铝合金造价高的原因,本工程采用了一般铝合金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5、结语

本项目由于具备合理、经济、有效的节能措施,与自然环境良好结合,而获得2011年度国家勘察设计协会优秀设计三等奖。建筑节能工作是一个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相互协调配合、深入研究、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不能指望“一招制胜”。节能建筑也不是各种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堆砌物”。要基于项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环境特点,进行模拟分析和综合优化设计,才能制定出合理、经济、有效的节能措施。

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篇10

我国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按规定的高温车间气象条件卫生标准的要求做到"三同时"。改革生产技术和改进生产设备以达到既能消除高温、热辐射的产生和影响,又能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例如,将热加工工艺,改为冷加工工艺,提高生产过程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等。

2.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应尽可能将各种热源布置在车间主导风向下侧;或将热源集中于排气天窗下面。对不需要经常操纵或观察的散热设备,应尽可能疏散到车间外的主导风向下风侧。

3.对接近操作工人的各种热源的散热表面,应尽量采取隔热降温措施。隔热降温是利用导热性差的材料或空气层降低热源的表面温度,以减少热源的辐射热和对流热。用屋顶通风、屋顶喷淋水、屋顶隔热、窗户遮阳等措施来减少太阳辐射。用石棉、矿渣棉、玻璃棉、硅藻土等导热性差的材料包敷发热体以减少热量向外散发。用流动水幕、遮热板热屏障,设置在发热体与操作工之间。

4.全面自然通风是高温车间通风降温的基本措施,凡是在工艺上对温度、湿度和风速无严格要求的车间,均可采用。机械通风降温设备主要有风扇、喷雾风扇、集中式全面或局部冷却送风系统等。特殊高温工作地点,如高温车间的天车驾驶室、轧钢机的操作室、推焦机的驾驶室等采用空调机送风。自然通风是利用自然的热压或风压作为动力,使室内外空气进行大量交换。为了保证和提高自然通风效果要注意车间进风面一般应与夏季主导风向成60度角以上;热源应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侧或尽量布置在天窗下面;进气窗最好有上、下两排,下排进气窗作为夏季进风用,窗下沿高度可取0.6-0.8m。上排进气窗作为科季进气用,窗下沿不宜低于4m;为了保证排风稳定,避免风自天窗倒灌,可采用避风天窗。

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篇11

低体温常见于骨科创伤性损伤患者中,通常患者受损伤后其中心体温25分。为了减少创伤患者死亡率,本文将探讨积极预防骨科创伤性损伤患者出现低体温,以及护理该类患者的进展,现报道如下。

1 创伤性损伤患者低体温原因分析

1.1入院前低体温的原因

(1)患者受到创伤性损伤时,天气寒冷保温条件差,患者失血又得不到及时补液,回心血量少导致了低体温,或者内心受到强刺激。(2)创伤性损伤患者失血后,血压降低、脑缺血后产热受到抑制,肾功能受损也会导致产热低而低体温;现场施救补液和输血受条件因素影响无法加热,进入患者体内使其体热丢失也会产生低体温。

1.2入院后低体温原因

(1)入院后患者脱去衣服查体使得体热丢失。(2)受麻醉手术影响,全麻患者大脑和下丘脑体液调节中枢被阻断;局麻患者血管扩张在区域内被阻滞也使得体热丢失,使其出现低体温。(3)手术时间延长后患者体内散热加快,例如:消毒术区皮肤使其体热蒸发加快、术中使用冲洗液量次增加、使用了低温敷料等。(4)手术室需保持 < 21℃的室温,空气对流加速加上皮肤暴露面较大等均会引起低体温。因此,为了降低低体温几率应将手术室室温控制在23℃ ~25℃之间。(5)儿童和老年人会因为体温调节功能不健全或基础代谢率降低因素,使得体温下降。

2 区分低体温等级

在创伤性损伤低体温中,轻度低体温:患者体温在36℃~34℃之间;中度低体温:患者体温介于34℃~32℃之间,重度低体温:患者体温低于32℃。通常患者体温

3 低体温对机体的危害性

3.1 抑制心脏功能

低体温会使得耗氧量加增,若中度和重度低体温还会抑制心脏功能发挥正常作用,使得患者出现房颤,若体温低至25℃则出现自发性室颤。因此,临床认为术中低体温者,容易导致其术后心肌缺血和心律失常。

3.2影响止血和失血

低体温会致使可逆性血小板聚集于肝脏和脾脏,使患者继续失血而止血效果不佳;还会增加血中纤维蛋白原导致血液粘稠成块状从而形成微血栓;低体温还会降低血因子活性增加凝血酶。

3.3 损害患者呼吸和肝肾脏功能

据管佳慧,魏薇萍,金霞报道[1],体温降低1℃,脑血流量下降6% ~7%,患者判断力减弱而意识紊乱,使得呼吸速率和潮气量降低,体温

4 预防患者出现低体温

4.1 入院后的预防措施

(1)急诊和查体中避免患者处于冷环境,室内温度以25℃~27℃为宜,尽量降低辐射散热和患者身体暴露。(2)围手术期视乎患者创伤程度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测其中心温度按照直肠测温法;多点位测量获取皮肤温度平均值,皮肤温度平均值=0.3×(胸壁+上臂)温度+0.2×(大腿+小腿)温度[2]。(2)术中预防患者出现低体温,调控好手术室室温;减少机体面减少体热丢失,使用压力空气加热器,使暖空气外环境增温;呼吸机湿化仪以32℃~35℃为宜,降低呼吸道散热,;麻患者用人工鼻稳定呼吸道恒定温湿度,加温皮肤消毒液和冲洗液,最好将温度控制在40℃;对补液的液态和输血的血液制品加温,并将温度控制在36℃ ~37℃;但注意不可加热青霉素、维生素、代血浆等。(3)术后预防低体温,合理调控病房温度24℃~28℃之间,注意保暖和指导患者不饮用冷水,遵医嘱注射适量葡萄糖、氨基酸,预防术后患者出现低体温[3]。

5 做好低体温护理

5.1监测和管理患者体温变化

(1)接诊严重创伤患者后,应即时展开体温监测,通过监测仪等获取患者基础体温,若其体温

5.2复温的护理措施

复温的护理措施包括:主要有体表和中心复温两种。 (1)体表复温: 给予中度或轻度创伤者应用物理复温,例如,使用复温毯和辐射加热器,或者增加空气对流;(2)中心复温:吸入加温至42℃ ~46℃的湿热气体,避免气道干燥;液体和血液制品均加温输入;(3)中度至重度低温者体腔灌注,用循环水保持患者术中体温36.5℃~37.5℃;(3)对于严重低温者可采用体外循环加热,该方法适用于顽固室颤、心搏停止患者。同时还需注意复温应均速,应全身复温避免仅四肢复温,扩张外周血管而致其出现休克;在给予严重创伤患者复温时,应遵医嘱给予适当营养支持。

综上,通过分析创伤性损伤患者中出现低体温的原因,区分低体温等级并探讨低体温对机体的危害性,有利于预防低体温和做好低体温的护理措施,同时也可以使得预防低体温的护理措施更具实效性。

【参考文献】

减少温室气体的措施篇12

中图分类号X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2)07-0008-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7002

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政府已经把应对气候变化纳入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不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1]。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或者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一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也是影响中国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议题。科学合理地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需要正确认识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甲烷(CH4)是仅次于二氧化碳的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占2004年全球人为源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4.3%[2]。中国的甲烷排放问题同样十分突出,仅考虑二氧化碳排放已经不能全面代表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3]。根据国家气候变化初始信息通报公布的中国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清单,1994年中国甲烷排放总量为34 287 Gg,占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二氧化碳排放当量计,不考虑土地利用变化的二氧化碳排放)的23.4%[4]。据Zhang和Chen[3]的估计,在2007年中国经济部门温室气体排放的构成中,仅考虑甲烷一项,其当量二氧化碳排放量已达989.8 Mt,这一数值均已远高于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考虑甲烷对于反映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与发展趋势同等重要。

然而,尽管甲烷排放在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整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国家尺度甲烷减排相关的政策研究仍然相对薄弱,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厘清。本文将从中国甲烷排放的研究进展出发,立足于甲烷排放的历史和现状,力图通过辨析甲烷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战略、中国甲烷系统减排策略与措施、中国甲烷排放与国际气候谈判的国家立场等问题,系统阐述中国甲烷排放与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之间的关系,为我国政府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

1甲烷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战略

全球大气中的甲烷与二氧化碳相比,其浓度要低2个数量级,属于大气痕量气体,其排放量的微小增加将会导致大气中甲烷浓度的明显升高。由于甲烷在大气中的寿命较短(12-17年),减缓甲烷排放对大气中甲烷的减少具有迅速的影响,而二氧化碳在大气中存留时间很长(50-200年),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则需要更长时间才能见效。因此,大气中甲烷浓度可以相对迅速地对甲烷减排活动做出响应。虽然多数研究集中于中国二氧化碳的减排策略,然而在《京都议定书》中,除二氧化碳以外,甲烷、氧化亚氮、氢氟化碳、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碳五种温室气体均在限制之列。显然,甲烷的纳入统计将拓宽中国温室气体减排的选择,甚至可以以最低的减排成本为目标实现优化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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