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减排的措施合集12篇

时间:2024-01-09 14:44:38

低碳减排的措施

低碳减排的措施篇1

完善节能减排的法律环境,首先,要根据国家目前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扩大法律法规中所涵盖的范围,对现有的法律框架进行完善,从而确保相关制度的开展能够符合当下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目标。其次,要对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中所涉及到的规定和细则进行不断完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天然气法》以及《石油法》等。

2完善节能减排政策的经济环境

完善节能减排政策的经济环境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即优化产业结构和完善节能减排政策的市场机制。自从我国实行低碳经济发展以来,就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对产业结构进行积极的调整和推进,并且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但是,这种成果却只是单方面的,从整体上来看,传统的产业层次较低和产品档次低的根本现状并没有得到改变。为了能够从整体上提升产业机构,首先要按照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要求,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使产品向高端化方向发展;其次,要努力引进先进的技术来促进产业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的工作。

另一方面是对节能减排政策的市场机制来进行完善,这一部分应该从两个方面做起,一方面是要对碳交易机制进行不断完善,这不仅有利于对节能减排新技术的研发,而且还能够对目前的生产方式进行改进;另一方面是要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进行市场化定价。这是最能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环境成本以及供求关系的方式,只有将资源性产品进行市场化定价,才能够使能源的收费达到能够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治理,降低能源消耗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3完善节能减排政策的社会环境

完善节能减排政策的社会环境首先要做的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和形式,加大对节能减排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尽可能实现使每个人都能够积极参与到节能减排活动中。其次,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确保节能减排政策能够在任何一个领域都能够得到宣传,从而使节能减排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随着我国计算机技术发展脚步的不断加快,能够作为宣传平台的东西也有很多,除了传统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之外,又加入了网络这一传播途径。使媒体宣传成为加强政府引导、推进企业行动、提高公众意识的有效途径。

低碳减排的措施篇2

2003年英国最早提出“低碳经济”这一概念以来,迅速为世界各国所采纳,成为了世界各国追求的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英国在低碳经济理论方面的研究比较超前,已经形成了很有特色的英国模式,为发展低碳经济英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一、英国主要国民经济部门的低碳政策

英国发展的低碳路径图是现今为止低碳经济发展上比较先进的技术,它依据社会不同部门对二氧化碳的具体排放量大小进行分类,不同行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低碳措施,从而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目标,各部门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一)能源部门

能源部门的低碳化是英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英国在能源低碳化发展方面的实践和措施很有借鉴意义和利用价值。主要有发展新能源、核能和还有尚未被证明的碳能源替代物等等。虽然这些措施备受学者及其他国家的质疑,新能源、核能等如今仍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唯一选择和全新的发展路径[1]。纵观英国政府在能源部门发展低碳方面的表现主要有:1.实施碳税或严格的排放交易方案来干预碳排放价格对气候变化的外部性;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解决市场失灵技术的发展;3.确保备用能源的更新投资。

(二)交通部门

英国地面交通是继能源部门第二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头。小汽车占主要排放量。英国交通部门提出的低碳策略主要有两方面:短期内减少传统汽车的碳排放强度,通过技术改进和鼓励驾驶员更换高效的汽车;中期内改进交通运输效率,开发新技术;如电池电动汽车、插入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2]。这些目标一旦实现将影响国家续加燃料的基础设施和电力需求。相对于技术层面而言,温和的需求策略不足以扭转高排量汽车销售量持续上升的势头,但人类出行方式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有显著地影响。

英国交通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意在鼓励人们转变出行方式,最有力的政策措施:燃油税—它是英国最重要的间接税收入来源之一。燃油税有助于纠正运输的外部形态和车辆有关的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等,它可以通过碳效率的高低而区分开来。

(三)房地产部门

建筑业和工业联合占据了英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3左右,降低住宅业和工业排放量的关键就是提高能源效率,但是在低经济成本甚至零经济成本下,是否存在着提高可利用的能源效率措施仍存在很大争议。英国气候变化委员会预计,英国能源效率提高1%,英国将于2020年工业和住宅业的非电力能源使用与2007年相比会下降23%,电力能源的使用也会下降大约13%左右[3]。中期来看,建筑业低碳发展的焦点会从降低能源效率转换到发展可再生热能。

英国房地产建筑部门的政策风向让人难以捉摸,存在很多的政策措施、市场和行为方面的障碍。除了建筑业外,英国没有其他部门的低碳议程可以看见如此多的政策试验,包括:1.企业可以通过签订自愿气候变化协议来避免气候变化税的负担;2.在可再生热能源利用方面,运用可再生热奖励机制;3.服务业CRC能源效率计划,主要依靠名誉效应—即通过性能排名表和价格激励相结合的作用得以实施;4.住宅能源效率。这一系列的措施在提高住宅业和工业能源效率的过程中混合使用已发挥最大效率。

(四)农业部门

农业在英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中占大约10%左右,其中大多数以甲烷和一氧化二氮的形式存在,农业的碳排放与能源部门碳排放相比鲜为人知。同样地,农业的低温室气体选择也不像其他部门脱碳那样被很好的理解。而且在供应方面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引起有悖伦理和环境污染的问题[4]。例如动物克隆和转基因食物等。需求方面可以改变饮食习惯,虽然上述措施难以避免引起各界争议。但是农业减排在越来越紧的低碳任务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

英国农业是本国监管最严格的部门之一,其脱碳的政策也主要依赖于志愿行为。但英国通过对现有减排政策的调整为农业减排创造机会。比如欧盟硝酸盐指令和共同农业等政策。因此,农业减排主要来源于政策的发展。比如高价格和高规格引起的化肥使用量的显著减少。废物处理中激进的垃圾掩埋税造成甲烷排放量的大幅下降等现象。

二、英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措施

(一)碳排放量的定价机制

英国对碳排放进行定价有两种通用的方式:征税和排污权交易。这两种方式在英国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已有相当长的历史。碳税政策的强制实施对限制碳排放量起到明显作用,也备受英国各界政党的欢迎。碳税理论上对于减少碳排放量起到显著作用,然而政策实施起来却有很大困难。然而,排污权交易相对碳税实施过程中更加容易,它可以被用来规范和限制工业、农业等部门的碳排量水平[5]。英国实施的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做法主要是对碳排放进行定量管理,通过发放有限许可证的办法,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限制碳排放量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除此之外,英国政策制定者将碳税和能源税相结合以满足政策的多样化目的和应对各个行业的压力。

(二)促进低碳创新

脱碳技术是低碳战略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低碳政策改革的关键。英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例如科研补助、创新奖、专利和税收抵免等,这样有利于激励低碳改革者不断进行低碳创新。低碳创新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还是碳价格组合与研发经济支持的调整。Aghion(2011)表示有必要加强政府部门限制碳排量,他发现汽车行业低碳发展路径的依赖证据,这使得对传统高碳的研究比低碳创新更容易。高新技术公司发现他们很难获得融资,因为他们主要关注新工艺的的生产而不是新产品本身。

(三)克服行为障碍

关于节能理论和低碳发展水平之间的差异已经被多次提及,主要有知识代沟、信息不对称、隐藏交易成本、管理问题、有限理性等,消除这些差异的政策具有多样性,往往先于对低碳经济的关注。英国几十年发展的低碳处理措施主要有:价格激励、标准规制、信息通道、服务和专门技能通道和对能源公司供应义务等[6]。英国公司对声誉激励机制的使用通过对每个参与的企业都会有一个对环境保护贡献大小的公开排名,以激励企业对碳排量进行限制。特别是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企业,他们就像关心成本一样关心他们的声誉。

(四)加强政策协调

低碳创新和克服政策效率障碍需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有时增强有时互相抵销,政策组合通常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最好方式。然而,可再生能源促进了低碳投资措施的实行、降低了价格、促进了有效的碳排放交易方案的实施,强迫可再生能源进入减排活动以影响碳价格。

三、英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总结

本文主要借鉴英国经验,分析实现低碳经济转型的具体实践经验,探讨有关法律的先决条件和低碳经济发展政策的挑战。虽然我们初步的研究不能作为详细的政策分析的替代品,但我们的研究结果仍然可以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实施低碳政策提供有用的见解,具体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坚实的法律基础

鉴于发展低碳经济的长期性和脱碳政策时间不一致性问题,政府虽然试图推迟实施具有困难的措施,然而在经济低迷时期,英国还是提出一个明确的长期承诺和短期目标,建议和监视独立机构,提出英国2023年至2027年将在商业界和金融界执行严格的碳预算法。

(二)低碳经济的高度电气化

几乎所有的脱碳策略的核心都落脚于低碳电力部门,电力占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很大一部分,干净的电力是减少经济其他部分成本效益的最好方式。同时,它也是挑选低碳经济赢家最有风险的技术,英国主要关注于电力的低碳化,通过技术创新、电力脱碳从而减少电力部门的碳排量。

(三)低碳转型是一场革命

调整脱碳需求和技术相结合的创新行为将刺激低碳政策在重要的部门间广泛实施,低碳技术将成为低碳转型的主导因素,人类行为的改变将对低碳经济转型起到重要的互补作用,低碳化将是未来各国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将是推动经济乃至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

四、对我国的启示及采取的措施

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远远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这使得中国不断增强的国际影响力大打折扣,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批评的对象。中国未来的发展需求表明,中国需要发展低碳经济,这也是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必要条件。基于英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措施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非一蹴而就,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也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节能减排不能单靠中央的行政性指导和命令,而要依照法律法规办事,违法的有法律处置而不是行政撤职处分。这样有利于形成一个自觉、守法、有序的节能减排机制。

(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与贸易结构升级

我国现在经济结构仍以制造业为主,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技术发展路后对资源的利用率不高,从而导致了高碳排放量。为此,我国有必要向发达国家寻求高新技术和资金支持。与此同时,我国也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改善产业结构,提升能源利用率,改革出口结构,以逐渐减少污染物和碳的排放。

(三)提高公众低碳意识

我国要想发展低碳经济,全民参与节能减排是必然的选择。英国低碳经济发展就是源于民众低碳意识相对较强,英国人民的减排意识不仅涉及到日常生活、交通还包括办公等等。我国应广泛宣传低碳、加强人民低碳意识,使低碳生活深入人心,让低碳走入千家万户。

(四)建设低碳城市,走新型城市化道路

应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和城市建设速度,提高城市建设质量。研究和制定中国未来城市人均建筑拥有面积的限值,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结构紧凑型城市。各级政府也要对新建项目严格审批,控制开工总量。尽快实施物业税,通过市场机制减少市场对建筑的非理性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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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崧.国有林区低碳经济发展策略研究[J].农机化研究,2013(08):241-244.

[5]B METZ,O R DAVIDSON,P R BOSCH,R DAVE,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J].Climate Change(2007)58:365-369.

低碳减排的措施篇3

中图分类号:F062.1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节能减排是江苏省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国家绿色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低碳发展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工业清洁生产具有重要作用。“十三五规划”中提出总体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目标,实现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有效控制碳排放总量,大幅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COP21召开时期,中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到2020年,相比于2005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下降40%-45%,全面做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已有研究结论,“碳补偿”是在全球变暖和低碳经济背景下产生的生态补偿研究新领域。因此,江苏省低碳发展目标的实现对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具有重要意义,建立江苏省工业碳补偿措施,促进江苏省工业节能减排目标实现任重而道远。

近年来,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对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广泛研究,并取得了大量优秀成果。Ramakrishnan Ramanathan 采用DEA 模型分析了碳排放量、国内生产总值和能源消耗之间的关系。[1]吴彼爱等发现GDP 与碳排放量存在高度相关性,其中工业部门是碳排放的最主要部门。[2]赵荣钦等人首次将区域碳补偿的机制、措施及政策建议进行了综述,为当前低碳的运行与不同区域和主体之间公平发展找到平衡点。本文采用最新数据和视角,以江苏省工业为切入点,对其终端能源消费量与企业碳补偿措施进行研究。通过分析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的各项指标,提出基于企业的碳补偿措施,为江苏省工业企业在政府政策的引导下实现自主减排提供建议与参考。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一)研究方法

在碳排放的计算方法中,由于实际测量法与系统仿真法的操作非常复杂且会产生很大的误差,因此排放系数法被广泛采用。[3]本文将采用传统的排放系数法来计算江苏省工业的碳排放。

(二)数据来源

根据数据的时效性和可得性,本文选取江苏省工业2005-2015年间8年的主要能源消费量,如表1所示。CO2 的来源主要是化石燃料能源,选取原煤、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七类能源,没有加入电力的消费,以免重复计算。根据IPCC和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提供的碳排放系数,[4]在此基础上乘以44/12转化为CO2排放系数。江苏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耗量及工业GDP数据来源于《江苏统计年鉴2016》,由于能源平衡表里的终端能源消耗显示数据为实物量,本文将实物量的数据全部折算成为标准量,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取自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如表2所示。

三、结果与分析

根据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CO2排放计算公式既可计算出江苏省工业碳排放量,再结合工业总产值,计算出工业历年增加值,进而计算出碳排放强度和碳排放弹性系数,得出当前江苏省工业终端能源消费现状,如表3和图1所示。

根据表3和图1,江苏省工业总产值和工业CO2排放量2005-2015年期间均呈上升趋势,工业增加值则波动平稳,2009年的金融危机影响了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的上升。CO2排放量从2005年的40339.39万t上升至2015年的68792.66万t,平均年增长率为6.11%;与此同时,工业增加值从7870.62亿元上升至8936.03亿元,平均年增长率为1.42%。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江苏省2005-2015年间,工业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大于工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即江苏省的工业发展趋势不符合节能减排的推行要求,需大力推行碳补偿以减轻环境压力。

工业CO2排放强度指由于单位工业的增加值而相应产生的CO2排放量,工业CO2排放强度的变化则表明碳排放和工业增长的变化程度和趋势。[5]据相关资料显示,工ICO2排放强度越高,说明工业增长对环境的污染越大,经济增长质量越低,否则相反。2005-2015年间,工业CO2排放强度呈波动上升趋势,2009年达到9.73,说明金融危机期间,经济增长对环境污染程度高,经济发展水平的下降引起经济增长质量的降低,而2010年跌至最低值3.12,说明江苏省在经济恢复期间实行节能减排取得了良好成效。工业CO2排放强度数据的波动表明江苏省致力于节能减排标准的完善,然而,2015年,工业CO2排放强度达到了峰值9.93,说明距离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工业CO2排放弹性系数的计算方法是用工业CO2排放量的年增长率除以工业增加值的年增长率。当其结果小于1时,说明工业增长速度大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节能减排的效果显著,工业污染控制总体较好;若结果为负数,则说明工业污染总量出现下降,工业污染治理效果非常好;但是注意到当其结果大于1时,说明工业增长速度是小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的,节能减排的效应不明显,工业污染加剧。由表3可以看出2005-2015年间江苏省工业CO2排放弹性系数均没有超出1且以负值居多,那么则说明江苏省工业增长速度大于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由此说明江苏省污染治理工作效果较为显著,但总体上CO2排放弹性系数呈上升趋势。

综合上述数据分析,江苏省工业的迅速发展带来CO2排放量的快速增加,江苏省近年来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小于工业增长速度,节能减排的效应显著,并且通过相关专家与学者的预测,2015-2020年CO2排放强度逐年下降,CO2排放量呈上升趋势,[6]同近年来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小于江苏省工业增长速度的趋势相契合;同时,应注意到工业增长会对环境产生非常大的污染,经济增长质量还有待提高。因此,在全球变化和低碳经济背景下,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省市,江苏省各方面在碳补偿措施上需进一步探索。

四、碳补偿措施

查阅相关资料,碳补偿可下定义为“碳排放主体以经济或非经济方式对碳汇主体或生态保护者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即通过经济手段消除碳排放的外部性的行为,以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实施,实现区域公平发展及可持续,其实质上是一种以碳为纽带的区域低碳发展的措施和手段。[7]

本文从企业主体出发,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将企业碳补偿措施总结为以下3种。

(一)企业内部碳补偿

企业内部碳补偿是通过企业员工及企业自身宗旨和运作机制以抵消碳足迹的措施。有以下三种方式:①企业内部开展植树造林与员工捐赠活动。组织员工进行定期的植树造林和为政府设立的碳基金进行捐赠,从而在整体上减少和抵消企业的碳足迹。②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生产运作,并按时缴纳碳税。当前政府颁布的碳排放奖惩措施、碳金融工具等政府碳补偿方式是最重要的碳补偿途径,企业应相应政府号召,建立企业碳基金,以实现自主减排。③建立创新企业文化,[8]创立专属碳排放包装标记。在工业企业的销售环节中,公司可将在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运输等生命周期环节中产生的碳排放量标注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并将碳排放的成本计入产品价格中,以便于消费者在同类商品中进行选择,从而间接实现消费者对企业碳排放的成本补偿,不断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二)企业间碳交易补偿

碳交易的本质是一种市场机制,其目的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的减量排放。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10月批准全国范围内北京、重庆、湖北、广东、天津、上海、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据统计,从2013年6月份开始,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重庆已经陆续建立了碳减排交易所或交易中心。据了解,中国将加快推进全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健全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力争2017年全面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毫无疑问,中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在此政策基础上,政府会将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间每一项土地利用活动,并规定如果该项土地利用活动实施周期内的实际碳排放量没有超出政府所给予的配额,则可将多余的配额出售给其他土地开发活动主体,因此企业间碳交易的补偿措施可以从企业经济利益出发促进企业清洁生产,是十分重要的碳补偿途径。

(三)企业间非交易性碳补偿

“十三五”规划中强调培育若干带动区域协同发展的增长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从企业间投资与技术援助的角度出发,核心是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向经济落后地区输送资本、技术与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帮助落后地区实现节能减排,从而以抵消自身碳排放足迹。此措施在进行推广时需要政府政策的引导,政府制定相关企业间援助的机制与标准,规范援助的形式与流程,从而更好实现企业碳补偿。

五、结论

本文基于2005-2015年间江苏省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消费量及工业总产值,结合标准煤折算系数、CO2排放系数,计算出江苏省工业CO2排放量、工业增加值、工业CO2排放强度和CO2排放弹性系数,得出相关结论。江苏省工业总产值和工业CO2排放量2005-2015年期间均呈上升趋势,工业增加值则波动平稳;工业CO2排放强度呈波动上升趋势,2009年达到9.73,2010年跌至最低值3.12;CO2排放弹性系数均小于1,且以负值居多,总体上呈上升趋势。江苏省工业的迅速发展带来CO2排放量的快速增加,经济增长质量有待提高。从企业主体出发,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将企业碳补偿措施归纳为企业内部碳补偿、企业间碳补偿交易、企业间非交易性碳a偿等三种措施。鼓励企业内部开展植树造林与员工捐赠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颁布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生产运作,并按时缴纳碳税,创立专属碳排放包装标记;政府会将一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间每一项土地利用活动,并规定如果该项土地利用活动实施周期内的实际碳排放量没有超出政府所给予的配额,则可将多余的配额出售给其他土地开发活动主体;推动工业企业向经济落后地区输送资本、技术与人力资源,最大程度帮助落后地区实现节能减排,从而以抵消自身碳排放足迹。因此,虽然江苏省经济发展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节能减排效果显著,但仍需从企业出发,创新工业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碳补偿措施方面勇于探索,致力于实现低碳模式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为江苏省经济发展和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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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减排的措施篇4

一、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类型

关于边境碳调整措施(BorderCarbon Adjustments, BCAs)的含义,不同的学者和组织都进行了相应的界定。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2007)认为,边境碳调整措施指进口国对出口国未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同等减排措施的产品采取的单边措施,以此来弥补进口国因采取减排措施而导致的损失。由此可见,边境碳调整措施是一种针对进口产品所采取的贸易措施,通过对来自不符合减排要求国家的进口产品施加一个碳成本,创造一个进口国认为的公平市场环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在2009 年关于贸易和气候变化的报告中,把边境碳调整措施分成三类:对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和其它边境碳调整措施。

(一)对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基于碳含量对化石燃料征收的消费税;二是基于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能源税指基于能源含量而征收的税。虽然碳税和能源税的税基不同,但它们都对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有一定的作用。GATT 边境税收调整工作组在1970年的一份报告中采纳了OECD对“边境税收调整”的定义,边境税收调整指任何全部或部分采取目的地原则征税的财政措施,这种措施使得出口产品与同类国产品相比,能够全部或部分免除在出口国家征收的税,此外,进口国对进口产品征收与同类国产品相似的全部或部分税收。

对碳税或能源税的边境调整是指实施减排措施的国家对来自于未实施减排措施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同类国产品需缴纳的碳税或能源税,对出口产品退还已缴纳的碳税或能源税,以此来保证实施不同减排措施的国家的产品处于同样的竞争环境。

(二)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

碳排放交易机制指在控制碳排放总量的前提下,碳排放权可以像商品一样在特定市场中进行交易。欧盟于2005 年正式启动碳排放交易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美国和一些其它国家也把碳排放交易机制纳入到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中。碳排放交易机制为碳排放设置了一个上限,在限额内这种市场机制可以促使碳排放的企业合理使用配额。

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是指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被要求在拥有排放权的前提下,其产品才能进入进口国。一般来讲,此种措施要求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提交排放配额或排放信用,以此来抵消进口产品的竞争优势;或者要求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在进口国市场以与国内产业同等的条件购买排放配额。

(三)其它边境碳调整措施

为了促进某些国家加强实施减排措施,其它的边境碳调整措施也被提出来。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对来自于未实施减排措施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费或高关税,因为有些学者认为未实施减排措施等于给予了进口产品变相的补贴,应该予以惩罚;另一类是针对运输环节,如对过境货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征税。

二、边境碳调整措施在操作中的困难

(一)测定特定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困难

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需要对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精确测定,但目前由于发展中国家在能源管理和监测方面水平较低,各国产品生产过程中燃料与能源的种类及使用效率等存在不同,因此精确测定特定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非常困难,尤其是对能源投入在最终产品中没有物理体现的产品。

目前,学术界对这个问题主要提出两种解决方法,一是产品进口时提交其生产过程中涉及排放问题的相关证书或标志;二是按照进口国的“主要生产方法”或“现有最佳技术”测定进口产品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第一种解决办法的困难在于国外生产者不愿或无法提供其产品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第二种解决办法虽然不用识别进口产品的具体生产方法,但“现有最佳技术”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还必须被贸易伙伴所接受。此外,若出口国采用的生产方法和技术比进口国的“主要生产方法”或“现有最佳技术”还先进,那么该方法对这类出口国就有失公平,不利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目标的实现。

(二)排放交易机制中碳价格确定的困难

在排放交易机制中,碳排放配额的分配有多种方式,既有免费分配的,也有以拍卖的方式从政府购买的,还有在排放交易市场中购买的,这样就使得排放交易机制中碳价格的确定非常困难。碳价格不确定,就无法恰当实施对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边境调整。确定排放交易机制中碳价格的关键在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而实际上各国由于发展水平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差异,建立碳排放交易机制将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

(三)认定同类产品的困难

GATT(1994)非歧视原则适用于“同类产品”,但其文件中并没有对“同类产品”给出明确的定义。在认定“同类产品”的过程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是能否基于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non-product-related production andprocess method, 简称NPRPPMs) 来认定。一般来说,GATT(1947) 禁止基于生产方法和生产过程来认定同类产品的做法。WTO上诉机构在两次金枪鱼—海豚案中判定美国不能由于捕捞方法的不同而对进口产品进行限制,但是在海虾—海龟案中,虽然谴责了美国采取的歧视措施,但是认为这些歧视措施有其存在的基础。可见,海虾—海龟案的判决中虽然没有明确认可NPR PPMs,但认为在某些条件下,这些歧视措施符合GATT 第20条的例外条款。这就使得基于NPR PPMs 来认定同类产品的做法变得模糊,由此可能引发某些国家寻求实施基于此法的贸易限制措施,不利于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四)确定适用范围的困难

根据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规定,该措施将会适用于因为实施减排措施造成竞争力下降或存在碳泄漏风险的行业,而确定这些行业在实际操作中是非常困难的。首先,这些行业的标准不明确。其次,相关行业竞争力的下降或转移是否是由于实施减排行动引起的也不易确定。再次,若边境碳调整措施适用于制成品行业,由于制成品涉及多种原材料和零部件,而它们又有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搜集相关能耗及排放数据存在极大困难,因此降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

(五)确定实施目标国的困难

边境碳调整措施实施的目标国主要针对未实施进口国认可的减排措施的国家,如美国在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规定,对来自未采取“相当”(comparable)减排措施的国家的某些进口产品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其中,“相当”一词缺乏明确的解释,这就容易造成确定实施目标国的困难。在相关术语没有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若进口国武断地对某些国家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不仅会造成贸易争端,还会阻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

三、边境碳调整措施实施的可能效果

(一)保护进口国相关产业竞争力

实施减排措施的国家认为,无论是采用碳税还是采用排放交易机制,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相关产品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或行业的竞争力,尤其是那些易发生竞争力损失的行业,如钢铁行业、水泥行业、造纸和纸浆行业、化工行业等。

关于边境碳调整措施对保护进口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问题,虽然有些学者(Ismer & Neuhoff,2007)认为该措施能够有效弥补实施减排措施所带来的产业竞争力的损失,但是大部分实证研究显示保护效果有限,且这种效果取决于碳调整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实证研究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结果,主要是因为减排措施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带来的成本增加在总成本中的比例很小。此外,许多国家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竞争力损失问题,采取了一些补偿机制,如对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全部或部分减税。因此,边境碳调整措施对保护进口国相关产业竞争力的效果有限。

(二)防止碳泄漏

碳泄漏是指由于某些国家采取了强制减排措施,而未采取强制减排措施的国家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情况。实施严格减排政策的国家认为,碳泄漏不仅会使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而且还会导致本国碳密集型产业转移,进而影响本国的就业和产出。边境碳调整措施通过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降低进口产品的竞争力,可以抑制对外国碳密集型产品的需求,从而降低外国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或阻碍本国相关产业转移至外国,以此来防止碳泄漏现象的发生。

对于碳泄漏的研究,国际学术界一般采用碳泄漏率来衡量减排政策的影响。虽然碳泄漏现象存在某种理论上的风险,但由于碳泄漏衡量问题的复杂性,迄今为止,国际学术界对碳泄漏幅度的研究结果差异很大。大部分学者认为,边境碳调整措施对防止碳泄漏有一定的效果,但对这种效果的大小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

(三)促使有关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

承担强制减排责任的国家认为,若某些发达国家或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责任,就会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带来严峻挑战,因此希望通过边境碳调整措施对这些国家施压,促使这些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2006 年法国前总理多米尼克·德维尔潘提议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时,明确表示此举在于使美国重新回到多边应对气候变化的谈判中。但实际上,此举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美国仍然游离于多边约束机制外。美国在联邦气候政策中也提到了将对没有采取与美国相当措施的国家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此举在于迫使像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

边境碳调整措施能否促使其它国家履行强制减排措施?大部分实证研究认为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这种影响力不足。Houser et al(2008) 认为美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对中国影响不大,因为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五类碳密集型产品只占中国经济产出的0.2%,即使算上对所有国家的出口,也只占中国GDP的1%。

由于边境碳调整措施所涵盖的非减排国家出口商品的种类非常少,只能对某些特定行业造成不利影响,对非减排国家的整体经济影响非常有限,因此这种措施很难成为约束非减排国家承担强制性减排责任的有效工具。此外,边境碳调整措施还容易引发相关国家的冲突,阻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

四、中国应对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策略

(一)密切跟踪和研究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进展

目前,国际上提出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的主要是欧盟和美国,因此应密切注意它们关于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规定。欧盟最新的排放交易指令2009/29/EC 扩大了原有排放交易机制的实施范围,并将其纳入到“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中。该计划将实施“碳均衡制度”,即对进口商应用欧盟内部的标准,如要求其提交配额。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欧盟内部的碳密集行业及贸易暴利行业。美国在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规定,自2020 年起,对来自于未采取与美国相当措施的国家的某些进口产品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此外,在2018年1 月1 日前,其它相关国家若未能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达成多边协议,该法案将授权总统建立一项国际储备配额计划,要求进口商品只有在进口商购买或提交国际储备配额前提下才能进入美国市场。虽然欧盟和美国在相应的立法中都对边境碳调整措施进行了规定,但其将来是否实施,什么时候实施及实施的具体形式都有可能会随着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密切跟踪和研究边境碳调整措施的进展,将有利于我国在应对上做好准备。

(二)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并提出相应主张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是当今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最重要的机制,我国要积极参与其中,要对边境碳调整措施提出相应的主张。首先,坚决维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这个原则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谈判领域内达成的共识,应该共同遵守。而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安排违反了该原则,为了更好地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进行,发达国家不应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其次,坚持在多边谈判框架下来探讨应对气候变化的对策,反对单边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由于气候变化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气候状况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只有在多边体制内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反对以边境碳调整措施为代表的单边解决方案。再次,团结其它的发展中国家,以共同应对发达国家提出的边境碳调整措施。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相似的利益诉求,边境碳调整措施总体上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利的,基于共同的利益,我国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有利于更好地应对边境碳调整措施。

(三)寻求法律解决途径

发达国家一旦对我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引起与贸易有关的冲突,我国可以利用WTO 和UNFCCC的相关规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我国的贸易利益。首先,若发达国家维持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设计,这违反了UNFCCC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WTO 的“非歧视原则”等,那么这种边境碳调整措施是不能适用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其次,若边境碳调整措施的现有设计有所改变,试图从WTO 例外原则上寻求突破,进而可以合理地对发展中国家实施该措施,因此,我国要认真研究WTO 例外原则以及与此相关的判例,从中提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证据和主张,来对抗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再次,即使边境碳调整措施可以实施,我国也要寻求对自身有利的策略。因为边境碳调整措施中涉及的一些术语缺乏明确界定,如美国提出的“类似的努力”(comparable efforts)。对于这样的问题,我国可以和相关国家和机构进行磋商,尽量降低边境碳调整措施对我国的不利影响。

(四)积极减排,走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

虽然发达国家提出边境碳调整措施主要是为了维持自身竞争力,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但是目前气候变化已是不争的事实,若不改变这种状况将会对人类生产和生活带来严峻挑战。在此背景下,我国要在自身能力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减排,走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一方面,我国通过采取积极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减少发达国家对我国实施边境碳调整措施的可能性及实施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边境碳调整措施对我国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为了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及子孙后代的利益,低碳道路是我国必然要做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 陈斌. 碳税边境调整的困境与发展[J]. 税务与经济,2011 (1):104-107.

[2] 黄志雄.国际贸易新课题:边境碳调节措施与中国的对策[J].中国软科学,2010(1):1-9.

低碳减排的措施篇5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2)04-086-05

一、引言

人类社会进入后工业社会阶段,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基本完成,以大量耗费能源发展经济的模式逐步被抛弃,低消耗、低排放、低污染的低碳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暖问题和解决人类社会发展与环境矛盾的首选模式。低碳经济是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人类文明史上的又一次重大发展。2009年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变化会议后,这种经济模式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各国政府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努力推进低碳化,力争抢占低碳技术的领先地位。低碳经济的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改善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其目标是降低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避免气候发生灾难性变化,从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中国是一个经济高速增长的国家,环境污染相当严重,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较大,虽然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没有降低碳排放的国际要求,但是出于环境保护的目的,中国政府也积极向国际社会承诺降低碳排放。据国际能源机构(IEA)估计,如果不进行任何控制,到2030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达到114亿吨,为此中国政府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降低40%~45%。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我们制定科学的政策,实施有效的措施。在制定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各种政策时,首先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汲取他们的经验。

二、发达国家低碳经济发展规划和策略

(一)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性规划

自2003年英国提出低碳经济概念以来,英国、德国、日本、加拿大、美国等发达国家相继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目标。这些战略目标虽然各不相同,但是,基本方向是一致的,就是要达到降低能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新能源产业,实现向低碳经济的转变。为了发展低碳经济,发达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这些政策的重点概括起来就是开发低碳技术,发展清洁能源,改造传统产业,以便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英国在2003年了《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在2008年了《气候变化法案》,使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的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2009年7月15日,颁布了《英国低碳转型计划》白皮书。英国在《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提出,到2050年将英国二氧化碳排放量消减60%。《气候变化法案》提出到2050年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0%的温室气体排放,到2020年的中期目标是减少34%的排放。德国在2008年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其后,又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暖法》等法律法规。《可再生能源法》把风能作为发展的重点,尤其海上风能。《可再生能源供暖法》规定,德国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计划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供暖比例提高到14%(2006年为6%)。

日本政府为了达到低碳社会目标,制定了详细的“低碳社会行动计划”(2008年),公布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2009年)政策法案,对高排放、高污染的工业进行整顿,提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措施,推动低碳社会建设。日本把节能技术和低碳能源技术创新作为重点,对可以大规模降低温室气体的捕捉和封存技术进行大力扶持。政府继续投资化石能源的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特别是投资燃煤电厂的烟气脱硫技术,确保日本形成国际领先的脱硫环保技术。

澳大利亚在2008年了《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排计划目标:2050年达到2000年气体排放的40%。计划2020年可再生能源比重要达到全部电力的20%。计划7年投资5亿澳元,重点用于热能技术升级与太阳能开发利用。计划建立一个全球碳捕集与储存中心。

(二)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

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建设低碳社会,发达国家在进行战略规划的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在所有的政策措施中,制定和实施鼓励低碳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是十分重要的举措。在财政政策中,支出政策和收入政策是其两个主要方面,二者的方式不同,但目的是一样的。其内容主要是财政投入政策、补贴、政府采购、税收政策等。

低碳减排的措施篇6

世界银行中国局局长罗兰德指出:“中国城镇化的速度与规模为投资清洁能源以控制不断蔓延的城市能源供应和消费增加所产生的碳排放提供了空前的机遇。”他说:“这样的机遇稍纵即逝,因为城市形态和基础设施都具有很长的寿命周期。如果今天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采用高效率的低碳技术,就能避免在未来几十年将城市锁定在高碳增长的道路上。”

上海市政府和长宁区政府努力发展低碳城市,并要求世界银行协助设计实现减排目标的创新、高效的路径。《上海长宁区运用减排成本曲线方法实施低碳战略》报告介绍了一种制定城市低碳目标和确定投资计划的自下而上的创新方法。

这种方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 进行一次自下而上的全面调查,分析诊断目前的用能模式;

2. 在调查所得数据的基础上,绘制二氧化碳减排曲线,确定各项减排措施的减排潜力和成本;

3. 根据减排潜力、成本和实施的难易程度给各项减排措施排序;

低碳减排的措施篇7

引言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形态。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仍是全国能耗和碳排放规模较大的行业之一,约占总能耗的8%左右,而当前航运公司燃油成本占运营成本的比例一般在40%左右。因此,如何推广节能减排技术,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已成为当前航运界普遍关注的问题[1][2]。

1.航运业能耗及碳排放现状

1.1国际航运业碳排放现状

相关资料统计,全球碳排放主要来源于电力行业和制造业,占总排放量的56.3%,交通运输行业的碳排放量占全球总排放量的26%,而航运业碳排放量仅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3.30%。就全球交通运输行业的碳排放水平而言,公路运输业的碳排放量占据首位,为72.9%,航运业碳的碳排放量仅占交通运输行业的13.8%。

1.2我国航运业能耗、碳排放现状

我国交通运输业是仅次于制造业的第二大油品消费行业,油品消耗量约占全社会油品消耗总量的33%,其中水运行业每年消费的能源总量大约占交通运输业的1/4左右。虽然就排放比例而言,我国交通运输业(包括航运业)的碳排放总量较低,但其能耗和碳排放的增长速度却大大超过其他行业。

2.航运业节能减排现状

2.1国际航运业节能减排现状

1997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一项决议:规定2015到2019年间建造的船舶需改善能效达到10%,2020到2024年间建造的船舶能效增至20%,而2024年后建成的船舶能效需达到30%,营运船将建立改善能源效率机制,实施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2.2国内航运业的节能减排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战略实施,受国际大背景的影响,我国航运业节能减排虽然取得一定成效,如制定了节能减排措施,编制修订了相关部门规章等,但是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2.1节能管理机制不不健全

随着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原有交通节能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而行之有效的节能管理模式尚未形成,行业管理缺乏法律依据和抓手,使得国家、行业相关节能文件得不到充分的落实。

2.2.2运力结构调整缺乏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激励政策

实施运力结构调整是航运业节能降耗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表现为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提高船舶吨位,从而大大降低燃油单耗,但在实施过程中缺乏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激励政策和手段。

2.2.3节能基础工作薄弱

航运业能源消耗统计、节能标准制定及节能措施研究等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不仅造成政府的宏观节能决策缺少必要的数据支持,而且使节能监管缺少技术标准的支撑。目前,航运业虽然有能源消耗统计报告制度,但航运业能源标准制定工作相对滞后,能源标准体系尚未建立。

2.2.4能耗增长源头控制尚不完善

航运业尚未建立限制高耗能设备的准入机制,使行业能耗增长的源头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如新建船舶及购置的二手船舶投入运营前没有经过必要的能效审查。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扭转,其结果必然是继续走“先浪费、后治理”之路。

3.航运业低碳发展的途径

航运业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工作所涉及的环节多、任务艰巨。因此,明晰各项工作的关系有利于航运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持续、低碳发展。航运业低碳发展的途径具体建议如下:

3.1建立长效机制,发挥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

切实把节能减排作为航运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强化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机制,突出重点领域,加大资金投入,使航运节能减排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尽快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行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4]。

3.2完善体制和机制。

实现航运低碳发展,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一系列有利于航运低碳发展的激励政策,如可交易许可制度、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等。通过政府推进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有效促进航运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的落实,形成节能减排工作有部门主抓、有相关部门协助抓、有业务部门具体抓、各方面共同协作并努力推进的工作机制[5]。

3.3建立健全统计监测考核体系。

在行业现有能源统计体制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航运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建立航运业能耗排放清单数据库,增强统计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4提升航运核心装备的能效水平。

通过制定新投入市场船舶的能效和排放限值准入标准,禁止不符合节能减排标准或要求的船舶投入船舶运输营运市场,从源头上控制航运船舶高耗能和高排放的问题,有效地实现航运低碳发展。我国已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如何分解和控制上述目标,市场机制是有效方式之一。这就需要尽可能地调动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将低碳市场机制建设与低碳政策机制建设有机结合[6]。

3.5加强航运企业能力建设。

进一步明确航运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要充分发挥其作用。航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组织管理体系,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体系,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大力推进涉及航运全过程的节油技术和措施的应用,加强节能减排替代性技术的应用理论研究和技术推广。

结语

提高船舶能效,促进航运业低碳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必然会加快航运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有关管理体制的转变,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任务。中国航运主管部门、航运企业及有关单位只有积极行动,及早应对,才能使中国航运业在全球激烈的竞争中得到生存和发展,不会在新一轮的“洗牌”中落后于发达国家。必须抓住这一历史机遇,迎接挑战,赶超世界航运、造船强国,在新的历史起点占据有利的位置。

参考文献:

[1]李碧英.航运业节能减排现状及其低碳发展的途径[J].工程研究,2012,4(3):260-269.

[2]叶丹.低碳经济对我国航运业的影响[J].水运管理,2010,32(9):17-19.

[3]李建丽,真虹,徐凯.水路运输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的比较优势[J].水运管理,2010。32(3):14-16.

[4]徐建豪,龚安祥.中国航运业节能减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世界海运,2011,34(11):42-44.

低碳减排的措施篇8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低碳科技将会是未来的经济增长点。而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是以高能耗和高排放为代价的,从而破坏了自然的环境和资源。中国的工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注重环境和能源要素。保护环境和能源,先从二氧化碳的减排和碳税的征收开始做起。

一、碳税的国际比较

1.美国

第一,奥巴马政府提出绿色能源法案,由能源效率、绿色能源、温室气体排放、低碳经济转型四个部分组成。规定了美国的石油企业、电力企业、大型制造业要设定减排目标,开展减排交易。该法案是美国低碳经济转型的法律框架。

第二,减少创新能源技术研发的投资税收,这是刺激私营部门投资研发的一种重要手段。美国商会、国家研究委员会、信息技术创新基金会都对这一政策大力支持,并一致希望能够扩大减免范围。

2.英国

第一,针对工业、商业、公共部门,制定了气候变化税。第二,英国政府和能源密集型的企业之间自愿签订了气候变化协议。第三,利用市场促进减排的手段,启动了排放贸易机制。第四,英国政府利用部分气候变化税收创立了碳公共基金,用以帮助和促进企业及公共部门的减排工作。第五,强化基金补贴项目,包括节能节水技术、低碳排放等,鼓励企业在节能和环保设备上投资使用。

3.日本

第一,创新社会意识和社会系统。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碳足迹、碳抵消、绿色积分、低碳教育、企业和家庭的温室气体排放计划。

第二,创新经济激励制度和经济手段。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家电领域普及和节能技术、办公大楼和家庭住宅的低碳化、交通运输领域的低碳化、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普及、绿色金融体系的建立。

第三,创新政府的运行模式。

4.欧盟

欧洲的主要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实行碳税,其作用有两个:一是抑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二是增加政府税收,发展低碳经济。具体措施有以下两点:第一,明确制定了严格的减排目标,通过立法和出台相应政策,采取经济手段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第二,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经济手段,例如:地球变暖对策的相关税制和排放交易制度。

二、对我国的启示和干预

1.选择合适的征收时机

我国目前的能源大多采用政府定价的机制,而碳税是以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政策,所以碳税在目前作用有限。因此,征收碳税来促进二氧化碳的排放减少,要先改变我国的能源定价机制。但是,改变能源定价机制会触及到多个方面的利益关系,而且我国能源领域的竞争市场有待建立,竞争主体有待培育,因此改革并非想象的那么简单。

2.选择合适的征收方式

从国外来看,碳税不是固定的政策工具。可以配合已有的一般能源税进行征收,也可以配合二氧化碳的减排措施;可以作为统一税在全国征收,也可以作为地方税在地区征收。

我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征收方式。在政策的配合上,将相关的能源税收和排放权交易体系结合起来考虑,决定碳税为主还是碳税为辅。

3.遵循逐步推进的原则

从世界范围内看,已经征收碳税的国家和地区对碳税的征收具有逐步推进的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实施碳税政策之前就公布相关计划,使企业和居民对能源的利用有足够的调整、适应期。第二,逐步提高碳税的税率,从而优化居民和企业的能源使用调整路径。第三,逐步减少缓解和补偿措施。不同企业在碳税征收之初影响大小不同,实行一些缓解和补偿措施能够照顾到受冲击较大的企业。例如:设定免征税、税收返还。然后随着企业的调整逐渐减少,直至消除。

4.中性碳税收入改革

所谓中性碳税收入改革,有两种实现形式:一是把碳税收入返还给企业或居民,二是用碳税收入削弱其它的不合理税收,比如:降低社保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这两种形式都是在降低碳税的环境效益,减轻碳税征收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加人们对碳税征收的支持度和可接受性。

5.在生产环节征税

通过分析已经实行碳税政策的国家可以得知,碳税建立在已有税制的基础上。其好处在于减少征管成本、确保有效征收、凸显已有税制的价值。在我国,在生产环节征收碳税能够减少征管成本。但是,与普通的消费税不同之处在于,碳税收入不是一般的财政资金。

6.制定政策措施

为了实现碳税的征收目标,减少负面效应,在制定碳税的征收政策时,结合一些其他的政策措施。例如:第一,开展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与发达国家合作互利共赢。第二,通过补偿和缓解措施,帮助部分企业和居民逐步完成低碳转型。第三,排放权交易体系用在大型企业上。第四,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机制。第五,强化相关政府规制。

三、结语

单方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与能源的发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中国,伴随着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碳税制度,我国应该从中得到一些经验与启示。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早日对节能减排、碳税征收等工作跨出实质性的步伐。

低碳减排的措施篇9

中图分类号:F0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01

“低碳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理念,“低碳经济”的提法最早源于英国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认识,“低碳经济”是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从技术角度认识,“低碳经济”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在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作用下,利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等各种低碳技术,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着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

综上所述,广义的“低碳经济”是以低排放、低能耗、低污染为标志的绿色生态经济模式。目标是控制碳排放,维持生物圈碳平衡;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可以说,发展“低碳经济”是一场涉及价值观念、国家权益、生产生活方式的全球性革命。

一、国外“低碳经济”发展现状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低碳经济”政策,积极推动低碳绿色增长。尤其是为了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一些国家更是把开发新能源、发展低碳产业作为重振经济的重要动力。

德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重点是发展生态工业。德国的生态工业政策主要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严格执行环保政策;制定各行业能源有效利用战略;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可持续利用生物智能;推出刺激汽车业改革创新措施以及实行环保教育、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措施。为了实现从传统经济向绿色经济转轨,德国除了注重加强与欧盟工业政策的协调和国际合作之外,还计划增加政府对环保技术创新的投资,并通过各种政策措施,鼓励私人投资。德国政府希望通过筹集公共和私人资金,建立环保和创新基金,以此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

法国的“低碳经济”政策重点是发展核能和可再生能源。2008年12月,法国环境部公布了一揽子旨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这一计划有50项措施,涵盖了生物能源、风能、地热能、太阳能以及水力发电等多个领域。除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之外,2009年,法国政府还投资4亿欧元,用于研发清洁能源汽车和“低碳汽车”。此外,核能一直是法国能源政策的支柱,也是法国“低碳经济”的一个重点。

美国选择以开发新能源、发展绿色经济作为全球金融危机后重新振兴美国经济的主要动力。美国政府“低碳经济”政策可以进一步分为节能增效、开发新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多个方面。其中,新能源的开发是核心。2009年2月15日,美国出台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投资总额达到7870亿美元,该法案将发展新能源列为重要内容,包括发展高效电池、智能电网、碳储存和碳捕获、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和太阳能等)。在节能方面最主要的是汽车节能。此外,为应对气候变暖,美国力求通过一系列节能环保措施大力发展“低碳经济”。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策略分析

我国于2010年启动了低碳省和低碳城市的试点工作,刚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也突出强调了要“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但由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起步较晚,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的差距。推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须重视并借鉴国际有效经验,建立健全低碳法律法规体系,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加强低碳科研的支持力度,强化低碳政策的执行效力,创新低碳理念、制度和标准,使“低碳经济”发展标准化、系统化、体系化。

1.要以立法先行,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部分发达国家在低碳领域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如英国先后出台了《气候变化法》、《2008能源法案》和《2010能源法》,美国通过了《清洁空气法》和《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德国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和《德国能源法案》等。低碳立法为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尽管已制定颁布了一些旨在促进低碳发展的法律法规,但多是一些基础性的、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具有能源领域母法作用的《中国能源法》也仍在制定中,低碳领域的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2.要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形成“低碳经济”的良性发展

发达国家始终坚持市场机制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放眼全球,欧盟实施了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英国开启了“碳标签”和“碳认证”的大门,德国率先针对航空业温室气体排放征收航空税,芬兰、瑞典、丹麦、荷兰开征了碳税,日本积极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以期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金融资本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节能减排工作仍以行政命令为主要推手。尽管行政命令在短期内效果较好,但可能会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而采取有背于市场基本原则的非常规手段,这显然会增加节能减排的社会成本。

因此,我国应完善节能减排的市场化机制,降低地方政府对行政手段的依赖。在国家层面,应认真研究国外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运行机制及气候变化税、碳税的施行经验,筹建全国性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市场,适时引入碳税等政策工具,建立健全适应我国“低碳经济”发展需要的碳金融制度,并积极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实现对接。地区或行业层面,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的节能减排目标交易机制,以市场机制与行政手段的有效结合来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减碳目标。企业层面,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能源服务公司的发展,在企业中推广节能管理系统,培养能源服务人才和节能减排管理人才。

3.加大科研支持力度,注重培养低碳科技人才

发达国家的低碳科技研发起步早、投入大,有效地推动了其低碳领域的产业发展和就业增长。例如,德国2009年可再生能源产业从业人数超过30万人,与2004年相比增加了4万人;2009年德国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业营业额为161亿欧元,比2007年增加约43亿欧元。我国对低碳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在不断加大,但起步较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投入仍显不足。此外,尽管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态势良好,但在一些核心技术上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例如,目前全球太阳能级多晶硅的生产主要被美、德、日等国少数企业垄断,它们掌握晶硅制造技术,其产量占全球市场份额的90%以上。我国应拓宽低碳科技研发资助渠道并进一步加大资助力度,促进政府、企业、科研单位及金融机构的通力合作,构建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低碳科研支持体系,同时注重培养低碳科技人才,以人才培养促进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带动低碳技术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4.设立专职行政部门,强化政策的执行力

发达国家大多设置了专门负责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效地加强了低碳政策措施的执行效力。英国2008年成立了气候变化委员会和能源与气候变化部,随后颁布了《2008气候变化法》和《2008能源法》,并形成了包括法律法规、国家战略、行政条例的低碳政策框架;美国2002年成立了“气候变化科技整合内阁委员会”,随后与美国能源部和环保署合作制定了“气候变化技术方案”等10多项低碳计划;欧盟2007年成立“应对气候变化临时委员会”,2008年即出台了一揽子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保障能源安全的政策措施。我国尽管已于2008年成立了国家能源局,但其行政职能与已有部门存在交叉及冲突,难以独立开展能源全面管理工作。2010年成立的国家能源委员会虽然有利于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政策统筹规划,但具体管理职能的履行仍要依靠近20个部级单位的合作支持,容易因行政程序过多、相互配合不力而影响整体工作效率。国家审计署在2010年节能减排审计工作中发现,部分地方政府、企业及财政主管部门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措施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节能减排管理职能的合理集中有利于强化低碳政策的执行效力。要明确划分相关行政机构的职能范围,使得不同部门在管理节能减排工作上有章可循、各司其职,全面提高政府部门在“低碳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效率,确保有关政策和数据信息上传下达的畅通无阻。政府部门须构建科学合理、硬件齐全、反应迅速的低碳政策落实机制,包括对低碳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对高效节能设备方案的推广及对先进低碳生活消费方式的表彰宣传等。

5.重视低碳理念与制度创新,抢占国际制高点

发达国家一贯很重视低碳理念与制度创新。英国2003年率先提出“低碳经济”,2007年又推出“碳标签”、“碳认证”等新概念;美国是最早制定实施严格能效标准的国家,其“能源之星”项目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的节能减排工作。我国在能效管理方面已颁布实施了系列能效标准,但大多是针对家用电器而推行的;在低碳认证制度方面,我国政府2010年下半年才正式启动其框架体系的研究;在碳金融方面,我国政府于2010年10月才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低碳发展理念与制度的创新有助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及抢占“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制高点。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创新碳理念、制定碳标准的经验,研究制定符合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低碳发展新理念、新制度、新标准,探索一条适应我国国情的“低碳经济”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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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减排的措施篇10

     一、碳关税的产生背景全球气候变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保护气候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目标。为此,国际社会需要密切合作,及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此背景下,贸易与气候变化的关系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贸易领域研究的前沿问题。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 tax 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后来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 carbon 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

    碳关税,是指主权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其本质是一种边境调节税。①此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

    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主要目的,一是提高本国竞争力,维护经济霸权,削弱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的制造业出口竞争力。受此轮金融危机重创,美国政府希望以绿色产业带动美国经济复苏,继续引领世界经济发展方向。提出严格的碳排放标准,对拥有世界先进减排技术的美国和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其在全球新一轮竞争中,在节能环保领域和新能源领域抢占新兴产业和新兴技术的制高点,遏制新兴国家的崛起。二是通过征收碳关税,维护其国家经济利益。征收碳关税不仅可以获得高额财政收入,减少贸易赤字,同时,美国通过对碳排放较高产品征收关税,将使该类产品进口量减少,导致该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降低,美国将能以更低的价格进口,获得更大贸易利益。三是转嫁环境治理责任和成本。美国至今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转嫁环境污染较高产业应承担的减排成本,同时通过提高减排标准迫使发展中国家向其购买先进减排技术,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减排成本和费用。四是碳关税的征收有利于美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目前针对2013年后全球减排目标和减排机制正在进行国际谈判,将决定后京都时代的全球主导权。征收碳关税不仅将改变美国过去在全球减排方面的消极做法和国际形象,增强其国际谈判筹码,而且很可能会以“碳关税”为由要求我国对外承诺减排量。

    二、碳关税的合法性剖析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和《京都议定书》第10条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肯定了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各国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相同。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一种“奢侈排放”有别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性排放”和“发展性排放”,理应负担主要的减排义务。美国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的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制温室气体的义务”为理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做法违反了公约义务,是推卸减排责任的一种表现。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哥本哈根大会上宣布到2020年将把单位gdp碳排放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40%到45%,充分彰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角色定位,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①因此,笔者认为碳关税不区分来源国,对未达到国内减排标准国家的进口商品一律征税,无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行为,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二)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性分析虽然wto与unep在2009年6月25日的《贸易与气候变化报告》中认为,致力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政策在国际自由贸易法制下是可以被例外地接受的。

    但是,从gatt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条款分析,碳关税在wto框架下是不合法的,同时也不属于gatt第20条(b)款和(g)款的规定。②1.国民待遇gatt第2条第二款规定“对相同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可以征收与“国内税相当的费用”,第3条则要求“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时,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这两条是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在适用第2条第二款征收税费时,必须符合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的税费。

    国民待遇要求对“相同产品”不得区别对待,而对于“相同产品”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认定标准。在“日本酒精饮料案和欧盟石棉案”中,上诉机构提出认定“相同产品”的四项标准:产品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习惯和偏好;产品的性质和质量;产品的关税税则分类。根据现行wto规则,“以不同生产或加工方法生产的产品,只要具有相同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即可认为是‘相同产品’,不反映在制成品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中的其他标准不能作为区分相同产品的依据”。笔者认为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不同而将产品区别为“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对于未达到进口国内标准的“高碳”产品征收一定的碳税有违wto国民待遇原则,进口国不能因为与产品无关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ppm)而对进口产品征收额外费用。“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虽然在制造、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工艺、生产原料等不同而存在二氧化碳排放的差异,但是从产品的“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等标准来看,产品是相同的。

    同时,根据上述四项标准,除了第2项“消费者”对“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的习惯和偏好可能有所不同以外,其他几个标准都是符合的。对“高碳”和“低碳”加以区分会使“相同性”的判断更为复杂,需要对碳排放在多大程度上和在哪些方面不同才构成“不相同”产品加以规定,考虑到各个国家工业发展水平不同,一概以进口国国内标准来判断不具有可行性和正当性。征收“碳关税”有违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构成对贸易的不合理限制。①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要求“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相同产品的界定同国民待遇中的界定,不能以生产过程的不同而认为是“不相同”的产品,从而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征收不同的碳关税。

    欧洲发达国家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比发展中国家先进,并且大多使用清洁能源,如法国的核能和水电能丰富,如果法国生产的产品出口到美国,会因为能够满足美国的环境标准而得到碳关税的减免,而中印等高能耗国家的产品则被课以重税,实则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实行歧视待遇,有

违国际贸易自由、平等原则。同时,碳关税不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以来自一个国家的某种产品的二氧化碳平均排放为标准来确定该国所有产品的碳税明显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是一种歧视性做法。

    3.环境例外

gatt第20条历来被认为是缔约国行使“环境例外权”的依据,该条为缔约方采取有利于环保的措施提供了依据,但该条规定不明确,概念界定不清晰,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争端。笔者认为,从wto具体规则的适用来看,碳关税实质上有违wto基本原则。

    (1)该条(b)款要求该措施“是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实行碳税的目的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有些学者据此认为碳税是为了保护人类免受气候变化之灾,保护因全球变暖而绝迹的植物和动物物种,符合“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的条件,但是碳税是否具有“必需性”需要个案分析。在1991年“金枪鱼-海豚1号案”中两个专家组都认为gatt第20条(b)款不能证明美国禁止进口金枪鱼的合法性,专家组认为禁令不符合“必需性”要求,认为“必需”意味着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措施存在。同时,“缔约方一定要采取,而且在可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与gatt不一致最少的措施”。此后1998年“加拿大诉欧盟石棉案”的上诉机构对第20条(b)款中“必需”一词的解释进行了调整,强调了有关措施必须是“实现其本身的目标所必须的”,并从“是否能实现健康目标”的角度考察是否存在合理有效的替代措施,对“必需”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新标准。由此可见,征收碳税不符合(b)款的规定,尽管碳税有利于减少碳排放,保护人民和动植物免遭气候变暖的危害,但是无法证明边境调节碳税是“必需”的措施,仍有其他合理的可选择措施存在。碳关税对来自未达到进口国碳排放标准的国家的产品单方面征收,事先没有采取善意谈判和磋商等其他方法,这种单方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生态帝国主义”的表现,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绿色贸易壁垒”。①(2)征收碳税也不符合第20条(g)款的例外规定。该款规定的环境例外措施必须是“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的措施”。第一,wto对“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采取了扩大解释,天然资源既包括石油等矿产资源,也包括清洁空气等天然资源,还包括海豚等生物资源。无疑,碳税的征收有利于养护不可再生的石油、煤炭等矿物燃料,也对温室气体大气容量有一定的保护作用,符合这一条件。第二,该措施要与“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这里不需证明“不存在其他替代措施”,只需证明该措施与特定环境保护目标存在“原则上的合理联系”(实质性联系)即可。1988年美国诉加拿大鲑鱼和鲱鱼案专家组认为,“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可能耗竭的天然资源的贸易措施才能被认定为与保护“有关”的措施。笔者认为碳税的目的主要不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是为了弥补国内产业的碳税损失,防止市场竞争力的削弱,不能证明与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此外征收碳税与环境目标之间的实质性联系有待时间加以证明。

    (3)第20条序言要求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首先,采取的措施“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任意限制”,成员国要证明其针对出口国的具体情况保持了灵活性,进口国不能要求出口国采取的措施与其完全相同,只要在“有效性方面具有可比性”就不构成“任意歧视”。其次,不构成“不合理的歧视”,除了保持灵活性外还要遵守“谈判义务”,援引方在单边措施之前有义务主动发起谈判,谈判不要求必须达成协议,只要善意地试图达成协议即可,同时要有一定的透明度和程序的正当性。如果征收碳税前没有履行谈判义务,就构成了对贸易的不合理歧视。此外,碳税要求其他国家的碳排放达到与进口国相同的标准,可以认为这是对其他国家关于碳排放立法自由的任意的不合理干涉。征税表面上是为了保护环境,但是像中国这样的国家在短期内根本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减排标准,这种措施在事实上具有限制其他国家产品出口的贸易保护效果。①因此,笔者认为“碳关税”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三、中国如何应对碳关税的挑战

(一)碳关税对中国意味着什么目前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单一国家出口市场。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商品不仅量大,而且集中于高能耗、高碳密集型产品。以2009年为例,中国对美国出口额达2523亿美元,约占全年总出口额的17.7%。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的前十大商品集中于通讯和影视设备、纺织品和金属制品等。这些产品大多是高能耗、高二氧化碳强度而低附加值的产品。这十类产品占到中国对美出口总额的80%。②由此可见,美国如果对所有的“中国制造”征收国别关税,那么中国产业必将受到整体打击。而且更令人担忧的是,“碳关税”还将引发欧洲采取类似措施。欧盟一直是防止气候变化的“急先锋”,其领导人也曾表态提议做出类似碳关税的贸易安排。倘若欧洲仿效美国,将使我国外需“雪上加霜”。可见,“碳关税”问题值得我国政策界、产业界和学界的关注。

    (二)中国应对碳关税的立场建议

低碳减排的措施篇11

英国“碳预算”减排目标和规划

“碳预算”是英国根据2007《气候变化法》制订的碳减排规划。作为2009财政年度预算的组成部分,“碳预算”明确提出,2008年至2022年期间,每5年为1个周期,设立3个碳减排周期,力争经过阶段性努力,使英国碳排放到2020年末较1990年减少34%,实现2050年排放较1990年降低至少80%的长期目标,这一目标较迄今为止英国政府提出的所有目标都更为激进。

根据减排目标,预算安排了相应的支出,并对实施效果进行了量化估算。预期政策实施后,2020年不同领域均取得可观减排量和环境效益。

可以看到,2009财政年度预算在原有预算的基础上,从减排角度对财经政策进行整合,将社会经济活动全面纳入了碳减排定量管理过程,使低碳发展融入到经济发展和财政预算总体规划中。政府大量直接投入,展示了低碳发展的前景,有助于动员更多社会资金投入低碳部门。“碳预算”标志着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开展减排行动的尝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实施“碳预算”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措施

英国2009财政年度预算确定,将向低碳经济新增投入14亿英镑,预期3年内为低碳经济动员资金104亿英镑,以加速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低碳领域企业成长,创造绿色就业机会,占据并保持英国在低碳式经济复苏中的领先地位。总额14亿英镑的支出主要包括:

1.支持海上风力发电。通过调整《可再生能源义务法》相关规定,提供约5.25亿英镑,对2009年到2012年间资金到位的海上风能投资给予支持。预计可以动员90亿英镑资金,向约280万家庭供应电力。2.提高能效和资源效率。拟提供3.75亿英镑资金,支持今后两年企业、公共建筑和家庭采取措施,提高能源和资源使用效率。事实上,节能是相对容易的减排方式,在减少排放的同时还可以降低家庭和公私部门的费用支出。3.支持低碳产业和绿色制造业。安排预算4.05亿英镑,主要支持风力和海洋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强化低碳供应链等产业的发展,确保英国在上述领域继续保持领先位置。4.支持碳捕获项目。提供6000万英镑,支持4个碳捕获和储存项目的工程和设计研究,未来还将在环境预算额度中划出3000万英镑支持此项活动。5.支持小规模和社区低碳经济发展。为分散的小规模社区低碳能源发展提供7000万英镑。这些措施实施后,每年将减少约38万吨二氧化碳排放和6000万英镑的能源支出,还可以提供部分就业机会。

除预算资金直接投入外,2009预算案中还包括以下与减排相关的财税政策:

1.调整气候变化税,支持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预计到2015年将带来逾25亿英镑的资金投入和相当数量的就业机会,新增装机容量3GW(百万千瓦)。2.提高燃油税率,从2009年9月1日起税率每公升提高2便士,2010年到2013年按实值计算每年提高1便士/公升,减少燃油产生的碳排放。3.上调填埋税率,2011年起至2013年,每年4月1日将填埋税税率上调8英镑/吨,鼓励替代填埋的废弃物处理方式,减少填埋导致的碳排放和环境污染。4.获得欧洲投资银行融资支持,英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向该行申请特别融资,总的资金上限为40亿英镑。

根据《气候变化法》及预算规划,政府将在2009年夏天正式“能源和气候变化战略”,包括为达成“碳预算”目标而制订的系列政策,以进一步强化碳排放长期规划,并针对供热节能、可再生能源和零排放住宅等推出特别措施。

几点思考

“碳预算”将在碳减排和可持续发展领域产生广泛影响。

英国实施“碳预算”既有减排考虑,也兼顾低碳经济成为新经济增长点的战略目标。欧盟等发达国家普遍处于后工业化阶段,需要开辟新的经济增长领域,英国的低碳式复苏可以提供宝贵的发展经验。如果“碳预算”实施带来预期效果,减排行动更容易与财经政策挂钩,将对全球减排行动特别是目前尚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带来更大的减排压力。

“碳预算”增强了减排行动的可行性,保障了减排目标的强制力。

“碳预算”将减排规划融入政府预算,减排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相对应,保障减排活动落实到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使经济发展与减排路线图保持一致,是宏观经济管理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有机结合。作为年度财政预算案的一部分,“碳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依托于预算机制,成为对经济主体的活动具有“硬约束”效力的减排方案。

低碳减排的措施篇12

中图分类号:TQ116.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人民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人口不断增长,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起来,能源消费猛增,人均能源消耗日益增大,二氧化碳排放量逐年增长,目前,中国已是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仅次于美国。此外,在相当长一段时间以矿物燃料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我国仍占主导地位,这给我国可持续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二、碳税和排放权交易制度

长期以来,世界各国在进行二氧化碳减排时,能够选择多种政策方案,不仅能够采取非经济手段,例如政府规制、绩效标准等,还能够采取经济的或准经济的政策,补贴、税收、排放权交易制度等便属于这类。在实际制定政策时,均需要在确定一定的减排目标前提下,对各种政策利弊综合分析,选择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或政策工具组合。就目前来说,各国经济学家公认最有效的减排政策工具是排放权交易制度与碳税。

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常是指首先设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的总额度,然后将这一额度分解成一定单位的排放权,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排放权分配给排放二氧化碳的经济主体,并且允许将排放权进行出售。如果一个企业排放量超过初始分配的额度,就必须购买额外的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反之,排放量少于初始分配的额度,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并得到回报。

碳税是以石化能源的含碳量为计税依据,对石化能源征收的消费税。其中石化能源包括石油、煤炭、天然气及其相关产品。碳税的征收会提高石化能源产品的价格,价格的提高会促进资源的节约利用和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会让非石化能源价格更具有竞争优势,从而使得温室气体排放减少。

三、促进我国二氧化碳减排的实施策略

1、近期减排政策主体采用排放权交易制度

现阶段,鉴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态,多数能源产品价格受政府定价机制影响,其市场化的程度使得碳税只能有限地运用,二氧化碳减排政策不宜把碳税作为主体。就目前而言,最合适的选择是以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二氧化碳减排政策主体,辅以碳税。

对目前的能源定价机制进行改革

碳税作为一个有效的减排政策工具,其基础是是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在我国大多能源产品处于政府定价机制下,使得碳税很难发挥作用。碳税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来降低对能源产品使用时形成的负外部性,使社会成本在能源使用价格上得以真实反映,从而合理配置资源。然而在我国,不但外部成本未能内部化,内部成本也无法在价格中得到反映。长期以来,政府压低能源产品价格,导致大量能源廉价使用,尽管如此人为压低国内产品生产成本,可以推动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国内的投资扩张,同时也使得能源需求过度以及资源利用效率过低。我国以严重的环境污染为代价,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就短期而言,经济增速明显,长期而言,却破坏了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

(2)建立以排放权交易制度为主体的减排政策体系

我国在实施放权交易制度过程中,为保证企业灵活性,允许排放权的储备和预支。而且,为了保证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可行性,还要在公平方面付出一些代价,比如把初始排放权免费配给二氧化碳排放较多的大型企业。进行分配时可以按照行业平均排放量水平,也可按照历史排放量水平。此外,还一个很好的选择就是复合排放权交易体系。

实施排放权交易体系时辅以碳税

在对大企业实施排放权交易的同时,针对石化能源产品征收碳税。这此过程中要特别重视排放权交易与碳税关系的处理。由于部分企业已经实施了排放权交易,所以这部分企业应被排除在碳税影响范围之外。有两种方式做到此点,首先是制定退税政策,即能源贸易企业或生产企业在销售给加入排放权交易的企业时准予退税;其次是在最终消费环节征收碳税,加入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在进行应税能源产品购买时免税,按既定税率征收其他企业和居民。

2、长期考虑运用碳税代替排放权交易制度

相较于排放权交易体系,碳税经济成本、管理成本更低,更为简洁。若我国能源市场价格市场化较高,那么应采取实施碳税制度。在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要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碳税税率的确定

就现阶段各国的实践而言,在碳税制定过程中,最基本方法全部采用“标准—定价”,即通过一定的规则选择一组可接受的环境质量标准,进而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征税,税收会导致相关商品价格上升,从而达到抑制污染排放的目标,其税率的大小要求恰好达到事先选择的环境质量标准。我国在实施时应以“标准—定价”方法为基础,对各项现有的碳减排政策措施综合考虑,计算出适宜的碳税税率,然后按照实施效果逐步进行调整,最终达到减排目的。

开征要逐步推进

首先,在引人碳税前就有关计划进行长期宣布。在初期不承担税负的情况下,使企业和居民主动改变能源消费行为。然后,逐步调高碳税整体税率。即在开始时碳税税率应处于较低水平上,随时间逐步上调,如此一来,可以在较低税负的情况下使企业和居民继续调整能源消费行为。最后,逐步减少缓解或补偿措施。在初期,可以针对大型排放企业实施一些缓解和补偿措施,给这一类企业一些时间及时进行调整,避免企业一下子承担过高的税收负担。缓解和补偿措施主要方式可以是设定免征额或税收返还,如首先给予一定的免征额或返还,随后逐年降低,最后完全消除。

在生产环节征收

为了降低征管成本,确保税额的有效征收,要对已有的税制体系加以利用。尽管国外大部分碳税都是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但在我国,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的,从控制征管成本角度来讲,应在生产环节征收碳税。

避免减免税但要有补偿等缓解措施进行配合

在实际中,因为减免碳税会严重影响碳税政策的效果,若我国开征碳税要最大程度降低减免税措施使用,确保实施碳税政策的环境效果。由碳税带来的碳税的累退性、对一些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等负面影响,可借助各种补偿和缓解措施来解决。在一系列补偿缓解措施中,部分补偿机制是暂时性的,比如对能源密集型企业的补偿,应逐步减少直到取消;还有一些应长期保留,比如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偿。

(5)采取合理的收入再利用方案

为了增加碳税在政治上的可行性,消除碳税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碳税收入通常都未被纳入到一般性财政收入中来,而单独利用。通过对各国实践的研究,笔者建议我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碳税收入的再利用:一是用碳税收入消减其他的扭曲性税收,如削减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或降低税率,或减少社会保障税(费)的支付等;二是将税收入返还给企业或居民,可以资助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也可对低收人群体进行直接补助。

(6)建立多方面的碳税配套政策

为达到二氧化碳减排的目的,控制碳税本身负面效应,要配合实施其他的一些政策措施。首先,积极参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其次,完善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利用的机制。再其次,制定相关措施,推动部分困难企业以及个人顺利完成低碳行为模型的转变。最后,加强相关政策规制,比如高能耗行业的限额标准、准入标准、汽车能耗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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