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主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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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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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一、税收征纳主体关系和税务筹划理论阐述

(一)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理论描述

税收法律关系的两个基本主体是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政府是真正的征税主体,具有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主体在狭义上,就是通常所谓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税收法制水平的高低。 “税收债务关系说” 是反映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学说,强调人民和国家与人民在基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强调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都受到税法的制约,在税法法律关系中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国家作为人民的服务者,纳税主体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从而构建了一个独立平等、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纳关系。我国的税法强调,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主体的纳税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在税收征纳关系中,征纳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分配与再分配之间的关系,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来保障国家税收,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尽量少缴纳税款或延迟纳税。虽然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存在冲突,但是我国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在西方国家,纳税和民利是相对应的,而我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的传统,权力本位的影响长期存在,税款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常常引发税收征管中很多问题,通常是税务机关在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以及纳税人规避纳税义务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管制度、保障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统一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税务筹划涵义解析

税务筹划又称节税( Tax Planning 或 Tax Saving),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下,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设计或规划自身经营、交易及财务事项,使自身税负得以减轻或延缓的一切行为的总称。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涉税理财活动,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技能。税务筹划充分顺应国家的政策导向,符合国家立法意图,是国家倡导的企业行为,同避税、偷逃税有着本质的不同。因为可达到降低税负或延迟纳税,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对任何企业纳税理财都有重要意义,同时税务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可以推进国家税收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得到法律界和政府当局的认同,从西方引进我国,大约是在 20世纪90年代中叶。 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我国企业的税务筹划意识不断提高,理论研究也不断深化。虽然税务筹划符合国家立法精神,但是,税务筹划是一个综合多方面知识技能的涉税高级理财活动,如果操作失当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定将会受到严厉惩处。因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税务筹划是有风险的,主要源于征纳双方有限理性的风险。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在现实生活中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经济主体表现为有限理性。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征纳双方在行为理念、管理机制、知识结构和水平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以及二者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双方难以协调各自行为并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达成一致,从而导致税务筹划风险,构成筹划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

1.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成本。税务筹划具有收益性,作为高级理财活动,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否则筹划方案将很可能面临“收不抵支”而失败的风险。税务筹划成本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直接成本,即纳税人为设计、实施筹划方案而发生的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二是机会成本,即纳税人如果不实施某一项筹划方案,而选择其他方案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三是风险成本,即税收筹划方案由于种种不确定因素失败而使纳税人蒙受的经济损失及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2.税务机关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认定。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然而,税务筹划方案实施结果如何、能否给纳税人带来节税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筹划方案的认定。如果税务机关不认定纳税人的方案,那么税务机关会将该方案视为避税或偷逃税。这样,纳税人不仅无法得到任何节税收益,反而可能因行为违法而被面临税务机关处罚。

二、基于税收征纳主体关系的税务筹划博弈均衡分析

作为理性经济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在税收利益上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企业无法准确预测税务机关对企业税务筹划行为的认定态度,而税务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握企业所有真实的纳税信息。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企业纳税主体与税务机关成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双方主体,在博弈的过程中,博弈双方可以在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这种协议的条件下实现一种理想状态,即“纳什均衡”。假定企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稳定的市场经济环境,博弈双方是企业和税务机关。当企业选择开展税务筹划或不开展税务筹划,税务机关具有进行税务稽查或不进行税务稽查两个选择。由于受税收征管力度和资源的影响,税务机关客观上对企业开展税务稽查存在不确定性,并且,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的税务筹划合法与否也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引入概率进行全面衡量。

(一)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分析

1.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业,局中人(2)税务机关。

2.博弈双方的策略:企业行动选择为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行动选择为税务稽查或不稽查。

3.模型变量的含义: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直接成本为C1,机会成本为C2,企业税务筹划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成本为C3,企业税务筹划的节税收益为T;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稽查成本为C,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P1,则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概率为1-P1,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对企业税务筹划认定概率为P2,对企业税务筹划不认定概率则为1-P2。

4.博弈模型的分析:

(1)企业选择筹划或不筹划,税务机关选择税务稽查或不稽查时的综合期望收益如下:

①企业选择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

EU1=(T-C1-C2)×(1-P1)+(T-C1-C2)×P1×P2 +(-C1-C2-C3)×P1×(1-P2)

②企业不选择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为:EU1=0

③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EU2= -C×P2 +(T+C3-C)×(1-P2)

④税务机关不开展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为:EU2=0

(2)当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并且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令:EU1=EU2,得出企业税务筹划被认定均衡概率P2=(T+C1+C2+2C3-C)/2(T+C3),则企业税务筹划不被认定均衡概率1-P2=(T-C1-C2+C)/2(T+C3)。

可见,当P2=(T+C1+C2+2C3-C)/2(T+C3),企业和税务机关双方期望收益达到理想的均衡状态,即EU1=EU2;当P2> (T+C1+C2+2C3-C)/2(T+C3)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大于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即EU1>EU2,企业应选择税务筹划策略;当P2< (T+C1+C2+2C3-C)/2(T+C3)时,企业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小于税务机关税务稽查的期望收益即EU1

(二)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结论

1.纳税企业税务筹划收益与税务机关稽查成本呈反向关系。税务稽查成本越高,税务机关稽查的频率、范围和深度等都会受到削弱,这时企业税务筹划的被认定的概率就会增大,税务筹划的期望收益随之提高。

2.纳税企业税务筹划收益与不被税务机关认定的风险成本呈反向关系。税务机关不认定企业税务筹划,处罚力度越大,意味着纳税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带来的损失越有可能大于收益,这时纳税人就会倾向不选择税务筹划。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即在征纳主体双方博弈模型基本假设下,当企业选择税务筹划并且税务机关开展税务稽查时,博弈的关键点在于纳税企业的税务筹划能否被税务机关认定,这就关系到 “纳什均衡” 理想状态的前提条件也即博弈双方能够遵守税收法律制度这种协议的条件。在这样的前提下,征纳双方在税务筹划中才能达到博弈利益均衡,而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备是保证“双赢”的根本条件。

三、我国税务筹划现状评价

西方国家税收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征纳双方在纳税征税的长期博弈实践中,促进了税务筹划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同时又推动了税收法律制度趋于完备。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时间短,1994年我国才建立起比较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税收制度,税收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完善中,税务筹划起步较晚。一方面,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税务筹划意识日趋强烈,但由于纳税人整体税务筹划水平较低,税务筹划实践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为确保国家税收,税务稽查日趋严谨,但由于税务机关人员执法观念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冲击了我国税务筹划实践的和谐性和统一性。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国家税制变动频繁且复杂。在经营能力和外部环境既定的情况下,政府税收与企业可支配利益是一个相互消长的关系。而税收法律体系是征纳双方博弈利益均衡的重要前提,税务筹划实践能够促进税收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因此,推动当前落后的税务筹划实践向更高层次发展,不仅能够使得征纳双方博弈取得共赢,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和谐税收征纳主体关系下的税务筹划发展路径

(一)加强税务筹划意识,建立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征纳双方正确认识税务筹划,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税务筹划反映了国家的立法意图,具有合法性和收益性,纳税人必须在保持税务筹划收益性的同时,兼顾合法性,以保证税收筹划的成功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筹划风险;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税务筹划的认识需要上升国家宏观调控的高度,以“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主动参与到纳税人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充分调动纳税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不仅有助于国家立法意图的实现和政策的落实,有利于改革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杠杆作用,优化资源配置和理顺收入分配。

(二)构建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完善税务筹划制度

由于外部环境以及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纳税人应该建立微观层面的税务筹划制度应对税务筹划风险,在税务筹划实践中逐步构建企业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税务筹划风险管理;政府在税务筹划实践中逐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鼓励纳税人在政府宏观层面税务筹划的框架下积极实施微观层面税收筹划。我国政府大力推行“金税工程”等金字电子政务工程,在这样信息化的综合平台上,循序渐进地建立税务筹划绩效评估指标体系数据库,构建税务筹划方案信息的全程沟通机制,通过现代网络手段实现税收筹划信息充分共享,使得纳税企业税务筹划在税务机关的监管下纠偏查错,保证筹划方案的稳步实施,实现征纳双方共赢局面。以此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作用,保障国家和纳税人个人利益在根本上的一致。

(三)培养税务筹划专业人才,提高税务筹划技术水平

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涉税理财活动,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应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必须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对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了解,对税务筹划方案的运行效率和效果及其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才能保证筹划的成功。因此,在全社会相关范围内包括税收征纳双方广泛开展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培养税务筹划专业人才,保证税收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对于税务筹划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反复论证,及时反映在国家立法中,由此推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建设和税务筹划水平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纳税主体法理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1).

[2]盖地,蔡昌.税收筹划及案例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

[3]李金锋.博弈模型的扩展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4(2):54-56.

[4]曲晓辉.我国税收征管方式的博弈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

(1):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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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安排自己经济活动的一种理财行为,产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传入我国二十余年,但其在我国的发展很快。我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纷纷撰文对税收筹划进行理论研究。但从现有的部分文献资料看,笔者尚未发现有对税收筹划主体进行比较全面的系统研究成果。为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所学与所思拟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进行如下探索。

一、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

1.税收筹划主体的涵义

税收筹划主体是构成税收筹划行为的重要因素。对税收筹划主体的研究应该作为税收筹划理论体系研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2.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及其多主体理论

(1)税收筹划的定义

其实业内并无统一的税收筹划的定义。为了论证我们命题,我们将不得不考察业内一些较权威的说法。“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以下简称“教材组”)在2008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税务实务》一书中对税收筹划作了如下解释:“税收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的理解是,税收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行和目的性。”教材组开门见山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活动地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简明扼要地指出了税收筹划的路径――“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一针见血地道破了税收筹划的终极目标――“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教材组并没有直白地指明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

其实,研习业内一些老师的研究成果,笔者发现:对税收筹划主体的身份认定,国内已经形成两种代表性的理论,即: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和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2)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盖地教授等。天津财经大学商学院盖地教授于2001年在《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收法规(不限一国一地),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和对策。”盖地教授于2006年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的《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一文中提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tax boundary)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盖地教授先后两次对税收筹划的概念进行了阐述,盖地教授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税务专家高金平等。

(3)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

税收筹划主体的多主体理论的代表人物有艾华教授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艾华教授在《税收筹划研究》一书中称:“税收筹划的一般意义应按如下表述:税收筹划是指税收征纳主体双方运用税收这一特定的经济行为及其政策和法律规范,对其预期的目标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确定其最佳实施方案,为自身谋取最大的利益的活动过程。”艾华教授在这里给出了的纳税主体包括“税收征纳主体双方”。

著名税务专家贺志东在《税务总监》一书中称:“税务筹划是指税收事务参与主体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务及税收缴纳事务等进行的筹谋、策划。”“它包括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两个方面。”可见,贺志东老师认为税务筹划主体为“税务事务参与主体”,其含义是指税务筹划主体至少包括“‘征税筹划’主体”和“‘纳税筹划’主体”。

同艾华教授、贺志东专家一样,持税收筹划主体多主体理论(认为税收筹划主体包括但不仅仅限于纳税人一方)的还有张中秀教授、谈多娇博士等。

3.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换言之,税收筹划主体不可能是“税收征纳主体双方”或者除此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笔者这样讲的理由有如下几点。

(1)从税收筹划的渊源来看,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国内学者尽管对税收筹划主体有着种种不同的观点,但在表述税收筹划的由来时,国内的专家们大多引用了如下经典案例:

“早在1935年,美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针对‘税务局温斯特大公’一案,作了有关税收筹划的声明:他认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汤姆林爵士的观点赢得了当时法律界的广泛认同,如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在以后的税收判例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参见张彤、张继友、孙梅合编的《如何做税收筹划》(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3页~4页;高金平所著的《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1页;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编写的《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中信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99页;文桂江编著的《税收筹划理论与案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11月第1版)第1页等。

从此经典案例看,纳税人(即案例中所指的想“少缴税”的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而税收征收人不存在想少缴税的问题。

(2)一些外国权威机构和税务专家认为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IBF),在其编著的《国际税收词汇》中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该定义表述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少缴税收而对经营活动的事务安排。

印度税务专家N・G・雅萨斯威在其《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称:“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N・G・雅萨斯威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安排。

(3)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收筹划的主体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纳主体双方,即:一方为税收征收机关,主要指税务机关;另一方为“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即:纳税人。征纳主体双方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平等但不对等。我们不能因此就枉下结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纳税筹划的主体。这是因为,我们处在法治社会,凡事得讲究法治原则。

对公法而言,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法律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对税收征收机关来说,税务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体现在税收征管上,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依章计税、应收尽收。”如果像“税收筹划多主体理论”认为的那样:税务机关是税收筹划的“‘征税筹划’主体”,也可以进行所谓的征税筹划;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凭借其拥有的税法解释权,造成滥用公法的恶果。而对纳税人来说,可以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去放手planning(可译为“筹划”、“策划”、“规划”),因其符合“凡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现代法治原则。因此,从法理上讲,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从教材组描述的税收筹划活动的终极目标看,教材组应该赞同税收筹划主体的单主体理论。

二、税收筹划主体的形式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是纳税人,具体表现为替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参与者,尤其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策划者。在税收筹划的实践活动中,笔者按税收筹划策划者的不同性质将税收筹划主体分为: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和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1.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外部主体形式,通俗地讲就是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以外的人,是“外部人”,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及独立的税务策划人。换言之,纳税人可以通过与税务中介机构或独立税务策划人订立经济合同,将纳税人的税务筹划工作“外包”。

这些“外部人”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税咨询网站、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及独立提供税务筹划服务的国际注册特许财务策划师等。他们接受过专门的培训,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提供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案,能满足客户的需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可能比纳税人更快捷。外部人会或多或少得收取一定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专业性、又不介意付费,纳税人可以将税收筹划工作外包。

2.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

所谓税收筹划的内部主体形式,是指从事税收筹划工作的是纳税人自己的常设职能机构(财务部、税务事务部)或者虽未常设专门机构、但指定了专门人员,是“内部人”,包括:企业的经理人(税务筹划工作的领导者)、企业的高级财务管理人员或税务总监等(税务筹划工作的责任人)、税务筹划的其他参与者(主要指筹划方案涉及到的具体经济业务的执行者)。内部人对自己所处的业务环境比外部人更熟悉,又执行“自己”谋定的方案,这样可能会效率较高。内部人一般不会收取费用。

如果纳税人追求税收筹划的效率性、经济性,纳税人可以自己将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到底。

三、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主体的基本特征是利已性和计划性。没有这两个特征,税收筹划主体将失去存在的经济意义。

1.税收筹划主体的利已性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涉税事宜所进行的种种事前安排,以期达到最小税收负担或迟延纳税之目的的一种理财活动。在企业,税收筹划应被纳入财务管理范畴统一组织。在个人,税收筹划应被纳入家庭预算、得到重视,毕竟在高物价年代,供房养车不容易。

税收筹划的最高目的是税收负担最小化,税收筹划的最低目标是迟延纳税。税收筹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想较少纳税以获得节减税务成本或迟延纳税以获得节减资金成本的好处。税收筹划活动要达到的目的,不同于经济学要解决的问题:合理配置经济资源,以便为社会提供最大的福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的利己行为。利己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最主要特征。

2.税收筹划主体的计划性

税收筹划活动涉及纳税人的一切经济行为。税收筹划要求筹划者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和税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知识,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要能做到避免或推迟税务事实的发生。为此,税收筹划主体必须事前对事事都作出缜密的安排。因而,计划性是税收筹划主体的又一基本特征。

探索、完善税收筹划主体理论的基础内容,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税收筹划主体,有助于我们协调税收筹划主体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提高税收筹划的效率。

参考文献:

[1]教材组:税法(I)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33

[2]税务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345

[3]盖 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12

[4]盖 地:税务筹划的主体、目标及学科定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6(5):85

[5]艾 华:税务筹划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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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一种调节国家财务的手段,是价值分配手段之一。与此类似,税务筹划也是一种手段,这种手段是为了保护纳税主体在税务上的利益,通过该手段,纳税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收政策对该公司经营的影响,规避一些风险,在合法的前提下获取更高的既得利益。税务筹划是普遍发生在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所界定下的边沿性地操作,这就造成了税务筹划的危险性和高级属性,因为一旦操作不慎,就有可能违反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现实中也常常容易踏入某些误区,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正确的认识到常规性的误区,并以有力措施实现税务筹划误区的避让。

一、企业税务筹划内容概述

(一)企业税务筹划概念

《国际税收词汇》对于企业税务筹划的概念分析是这样的:税务筹划指的是经营或私人事务能够在遵照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为纳税主体降低税务,减少税收安排,同时,其还指出,这里所说的纳税主体可以指自然人,也可以是指企业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我们可以按照目前的情况,将税务筹划这样理解:企业或者其他纳税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对该企业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各项有关于金融投资、金融财务管理等行为,进行开展税收统筹规划等相关工作,该项工作要以纳税方案的合理优化作为基本准则,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作为工作目标,以纳税主体能够在纳税之后获取最大的利益为标准来进行,最终为实现纳税主体效益最大化而做出贡献。

从本质上来说,税务筹划是一种规避风险、获取最大效益的手段,这种手段是为了保护纳税主体在税务上的利益,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遵守和践行国际税收方面的惯例且尊重并遵守我国的税法的基础上,寻求企业经营中的整体税负的最小化和经营价值最大化。

(二)企业税务筹划特点

税务筹划是在相关税法的约束之下进行的活动,首先具有合法性的特点,这主要是指税务筹划必须要以遵守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基础,逾越税收法律法规界限的税务筹划将被界定为税收违法行为。

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规划,目的是为企业带来与在没有开展税务筹划之前相比更为可观的效益。不合理且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的企业税务筹划,极有可能因为不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非但不会给企业带来税收方面的利益,还会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

企业的税务筹划作为一种事前的统一规划和设计,是纳税企业在对本企业内部的相关事宜进行了探究之后,结合税务缴纳相关事宜重新进行的一项规划工作,来实现企业财务收益的整体最大化。这就要求企业事务要具备严密的筹划性,着眼于企业经营管理中长远性及整体性赋税的降低,而非单个税种或个别税种的短期降低筹划,并在税务筹划活动的开展中,依据当前社会环境、经济形势、企业发展需求及发展现状等,对税收筹划方案作出及时必要的调整。

二、企业税务筹划中的误区

前文提到,企业税务筹划工作是发生在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所界定下的边沿性的操作,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和技术属性。此外还要注意的是,我国的税务筹划发展时间很短,无论是税务筹划的普及程度还是税务筹划工作的成熟程度,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仍需要较长时间的实践及较多的研究等才使将其不断完善,近几年各大企业所开展的税务筹划工作表现出的误区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筹划观念上的误区

我国的税务筹划发展时间很短,与发达国家相比在整体水平上相差很大,这就造成了我国的纳税主体对税务筹划的认知偏差,在很多人心目中,税务筹划甚至与偷税、逃税、避税等违法行为画上了等号,这无疑是错误的,税务筹划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它是在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下进行的,与偷逃国家税款不同,后者是通过隐瞒企业的营业收入及利润等,来获取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的少缴纳机会,该种行为虽然可以降低企业税收支出,但却并不隶属于税务筹划,而是违法行为。

在税务筹划的认识上存在对成本的忽略。税务筹划在能够给企业带来税收负担的降低及税收经济利益的过程中,还需要企业为此承担必要的成本及费用,企业为获取更为优化的税收缴纳方案,为开展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研究所付出的人员培训方面的费用、费用等,均属于税务筹划中的成本,要将该部分成本计入税务筹划中,如税务筹划成本高于税后经济利益,筹划方案依然是失败不可取的。

(二)税务筹划目标上的误区

部分企业存在着将减少短时期内的税额负担作为税务筹划目标的现象。在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过于侧重短时期或当前的税后利益,并没有综合考量企业长期的经营效益,而缺乏长期经营下的税负规划极有可能给企业的长期经营效益带来负面影响。

企业税务筹划以纳税方案的合理优化作为基本准则,以降低纳税人的税收成本作为工作目标,以纳税主体能够在纳税之后获取最大的利益为标准来进行,最终为实现纳税主体效益最大化而做出贡献。很多人以为税务筹划与税负降低是划等号的,这是一种片面的想法。如果想降低企业的税务支出,就可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来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在缴纳税款延缓期间获得该部分资金对应的时间价值,最终完成减小税务支出的目的。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性目标来说,采用分期收款可使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所以,这种税务筹划方式应该考虑一个问题:企业资金成本的损失与税金延缓缴纳期间中得到的补偿是否能够达到平衡状态。

(三)税务筹划风险上的损失

税务筹划多是在税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边沿进行的边缘性活动,在很大程度上税务筹划与其他的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相同,存在着某种程度的风险性,但目前企业在开展税务筹划活动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为实现税务负担的降低而忽视税务筹划有可能带来的潜在性危险,极有可能给企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丧失获取更大利润的机会。如果无法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彻底的排除或规避,那企业就需要进行利弊的权衡以制定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此外,税务筹划人员要面临岗位及筹划理财目标等各个方面的压力,心理负担及精神压力相对较大,在该种状态之下,极易造成税务筹划风险的增大,对该现象的忽视是税务筹划中的一大误区。

(四)税务筹划信息上的误区

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种事前的统一规划和设计,它是一项系统性和复杂性都较强的工作,不合理的企业税务筹划极有可能因为不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非但不会给企业带来税收方面的利益,还会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对经济活动开展必要且合理的预控分析,在对未发生的活动进行控制时需要以以往的统计资料作为预测及策划的依据及基础,然后组建相应的财务模型等,如果这期间存在任何环节上的统计资料不完备、数据信息不准确或者对企业内外部环境相关的信息获取不及时,就会造成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信息缺失问题。

三、企业税务筹划的误区避让

(一)正确认识企业税务筹划理念

正确认识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及逃税等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明确合法合理的税务筹划是法律赋予的可降低企业税务负担的正当行为。以不违反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对投资经营、运行管理及理财活动等进行事前的合理安排,以降低企业税务负担,使企业的纳税缴税行为更加的科学化、规范化,从而实现税收负担的降低及经济效益最大化。

企业要有针对性的提高自身在税务筹划工作中的成本意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个体及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带有很大程度上的无偿性,多是个人或者是企业资产中的净流出,但并没有可以与之相对应的收入来源,这就要求企业在税务筹划活动中,要强化提升筹划人员的成本意识,以便于税务筹划更加合法合理的开展。

(二)科学订立企业税务筹划目标

在订立企业税务筹划目标的时候,要将企业所要支付的税款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进行压缩,尽量减少支出。税务筹划活动的最终目的是降低企业税负负担,但在开展企业税务筹划相关活动中,追求税务负担的片面降低并非是开展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如果税务负担的降低引起企业经济价值随之降低(下转第103页)(上接第101页)等问题,那就说明税务筹划失去了原有的意义,这时,企业税务筹划的工作人员要同时综合考量企业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对国家税收政策、市场经济以及企业自身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吸取以前的经验,多多加强相关优秀案例的学习培训,本着降低企业成本的原则,以增加企业利益为前提,进行筹划工作,为实现最优目标而奋斗。

(三)加强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正确地认识到常规性的误区,加强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并以有力措施等实现税务筹划误区的避让。这就要求相关筹划人员首先要保证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要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开展,税务筹划人员要深入的学习了解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熟悉各项法令制度的基础上构筑企业内部的安全税务筹划环境;其次要真正实行事前筹划原则,对税务的筹划要先于企业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再次要将税务筹划放置在企业整体性经营决策中进行综合考量,并立足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环境,将税务筹划确立为企业获取最大经济价值的手段和方法,而非最终目的。针对纳税人的地域、经济状况、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等,采取不同的法律依据、处理流程及方法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系统获取企业税务筹划信息

税务筹划多发生在纳税人真正践行纳税职责之前,是对未来的纳税事项采取的事前规划、安排及设计等,这就要求税务筹划要贯穿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企业要在涉税行为发生之前,就业务和生产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税项、优惠政策、法律法规等有较为清楚的认识,就税务编制中需要的历史数据、文献资料等进行科学全面的收集汇总,确保各类支持及依循数据的准确性,就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从而确立起对税务筹划的正确认识,保障税务筹划工作切实实现企业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四、总结

企业应当选用低赋税且总体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税务筹划方案,也可在税法的允许范围内采用延迟缴纳税款的方式,以便获取延迟期间的税金所对应的无息贷款。但无论采用何种税务筹划方案,均需要避让税务筹划中的误区,以达到降低企业税务负担、进一步提升企业经济价值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长熙.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税务筹划问题探讨[J].管理观察,2011(34).

[2]宋东国.浅析税务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应用[J].企业导报,2012(06).

[3]王汉英,申明江,金姝楠.浅析企业税务筹划中的风险及其防范[J].价值工程,2012(31).

篇4

1.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1.1 农业企业的概念及特征

不同国家不同阶段,对农业企业的定义都不一样。每一个学者,对农业企业的理解也不一样。但总体来说,农业企业本质上就是围绕农业经营生产,是农业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主体。随着世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农业产业链中附加值高的企业越来越多,其经营范围也在不断拓宽。为了反映我国农业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现状,并参照国际上对农业企业的理解,本文将农业企业定义归纳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从事农产品加工贸易的企业,或为农业生产提供后续服务。

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不仅受农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客观上受土地、环境等自然条件影响而且不确定行因素(自然灾害等)对农业企业影响更大,因此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具有不稳定性;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多样复杂性(农作物很多);农业企业的税务是很复杂的,同时国家也颁布很多优惠政策,所以农业企业的纳税比一般企业更复杂,空间更大。

1.2 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的关系

税务筹划实质是一种理财行为,是一种策划行为。在会计实务中,企业财务部门都将规避税务着为重要考核指标,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构成部分。同时合理的筹划空间也为财务部门以及财务人员提供了足够的激励。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财务部门的最终目标都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纳税筹划决策示意图

1.3 税务筹划中的博弈论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间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也就是说,博弈论是研究当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选择受到其他人、其他企业选择的影响,而且反过来影响到对方选择时的决策和均衡问题。

1.3.1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农业也越来越开放,许多国外农产品以及深加工产品流入国内,严重冲击我国本土农业企业。除了高质量外,价格也是百姓主要考虑的问题,那么合理的税务筹划将降低企业成本,从而在价格上更具竞争力。

假设有A、B两农业企业,在相同条件下,他们是否进行税务筹划共有四种情况:

假如在该领域只存在A、B两个企业,那么他们是否进行税务筹划就存在一场博弈。

如果,A、B两企业在都未进行税务筹划的前提下,Ra=Rb(净收益相等)。那么,A、B两企业都行进税务筹划,则它们的净收益将增加。如果A企业不行进税务筹划,那么其产品的成本将高于B公司,在同等质量下,A公司的产品竞争力将下降,其市场份额会慢慢的被B公司吞噬。

因此,可以看出在客观条件允许下A、B两公司,在进行合理税务筹划的前提下,不仅能够提高公司的收益还可以抑制生活必需品价格的虚涨,从而减轻普通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1.3.2 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博弈

我国的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税务部门在面临很多的问题时,都需要根据自身的经验去处理问题,所以很多情况,人为主观因素往往将会起到决定性作用。所以,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就存在一场博弈。

从法律方面来说,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但是这种合法行为,往往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形成的一种默契,有时企业在打“球”。如果企业与税务机关存在误解,那么这种所谓的“合法行为”,就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定。

假定企业是否进行税务筹划,只受税务机关的影响。那么,企业是否进行税务筹划以及税务机关是否对企业进行检查就存在一场博弈。假设农业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成本为C

机会成本为k,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成本为M,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检查成本为T,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节税收益为H。

当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税务机关有进行检查或不进行检查两种选择。

由上图可知: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这次博弈,谁能取得最后的胜利,还要看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

假设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的概率为P1,那么不行进检查的概率为1-P1。假设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税务筹划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概率为P2,那么不合法的概率为1-P2。

综上所述可知: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期望值U=(H-C-k)×(1-P1)+(H-C-k)×P1×P2+(-k-C-M)×P1×(1-P2)

当U>0时,企业应该理性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当U=0时,企业可以选择进行税务筹划也可以选择不行进税务筹划;

当U<0时,企业应该理性的选择不进行税务筹划。

通过以上结论,我们可以看出在博弈论中,个人或者企业的最优选择往往不仅依赖自己的选择,更要依赖其他个人或者企业的选择,也就是说个人或企业的最优选择是他人或者其他企业选择的函数。

1.4 农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农业企业都未树立正确合理的税务筹划观念,真正认识了解税务筹划的不多,更有甚者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偷税逃税。可想,目前我国农业企业的税务理论薄弱,相关人员基本素质不扎实,没有掌握税务筹划的核心所在。

因此,很多企业都选择走“歪路”,特别是很多农业企业选择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已达到尽量的少缴税、不缴税的目的。长期以往,会严重制约我们农业企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导致农业企业的恶性竞争,对我们农业的发展相当不利。因此,只有在合理的税务筹划前提下,不仅能够增强我们的法律意思,还能使我国农业企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才能促进我国农业的壮大,使我国由农业大国转变为农业强国。

2.结论及建议

2.1 结论

迄今为止,我国仍然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业企业主体经济效益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一方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直接为各种经济主体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也使得各种经济主体都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伴随着各种经济主体内部成本费用的压缩空间变得越来越小,而企业的税负直接影响农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在“理性经济人”的前提下,农业企业都有进行税务筹划的动机。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理论研究目前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针对农业企业税务筹划的理论研究更是缺乏。因此,对农业企业进行具体的税务筹划研究,不仅有助于我国税务筹划理论体系的完善,而且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业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在整个农业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策略,为企业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

2.2 建议

农业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要更加重视企业的税务筹划,那么企业就应该做到:

(1)把握大局观,从企业的整体出发降低税负

从本质上讲,税务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范畴。税务筹划的目标是由农业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所决定的。税务筹划就得围绕这一总体目标进行综合系统的策划,将其纳入企业的经营战略和整体投资。企业不能仅局限于个别税种,也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换而言之,企业税务筹划应首先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减少,而不是极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

(2)始终紧跟政府向导,坚持合法化

税务筹划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合法,也是税务筹划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实际操作中,相关人员务必熟悉国家以及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精准的理解和全方面的把握它们的内涵,并且要时时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以及趋势,从而确保税务筹划的成功。

(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力度,加强对人才的培养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才,农业企业的发展更加离不开人才。企业之间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影响企业税务筹划质量的关键因素就是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因此,企业必须加快税务筹划人才队伍的培养,逐步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综合技能,以适应企业税务筹划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蔡吕,王维祝.企业税务筹划策略研究[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

[2]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李红侠.如何控制税收筹划风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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