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实习建议合集12篇

时间:2024-03-20 14:39:19

律所实习建议

律所实习建议篇1

今天会议的主题是,就我们所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暨党史学习进行动员部署。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两个百年目标交汇之年。在我们党即将迎来百年华诞、全党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时刻,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教育整顿正当其时、意义重大。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律师行业党委工作要求,组织引导律所上下扎实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以自我革命精神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此次律师行业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通过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经律所党支部研究决定,今天我们召开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暨党史学习动员部署大会。

今天的会议共有三项议程:

一是,传达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暨党史学习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行业党委相关会议精神

二是:宣读本所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暨党史学习实施方案

三是,就如何在我们所开展好这两项工作,我做个简单动员

下面进行第一项议程:

首先,由党支部纪检委员刘湧同志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区以及司法行政系统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宣读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周松清同志在全市律师队伍专项治理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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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由党支部委员郭海龙组织传达学习全市律师行业党史学习教育动员部署会议文件精神。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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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

首先,由行政办公室赵林宣读《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大家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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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由党支部组织委员刘永强宣读《北京市东卫(兰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大家欢迎!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

由我对我们所如何开展好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暨党史学习党史学习教育强调几点,做个简单动员。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着力聚焦开展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的目标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法工作的推进和高素质政法队伍建设。总书记强调,“政法机关要敢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坚决清除害群之马。”要切实筑牢政治忠诚。把忠诚体现在旗帜鲜明讲政治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端正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思想和执业理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严明执业纪律;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法律服务队伍,保证我所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突出治理和学习重点,着力打造风清气正的律师队伍。要通过学习教育、自查核查、集中整治、总结提升4个环节,稳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根据时间节点和《方案》安排,做到:同步开展、相互促进、效果检验,全体律师律师要主动对照《方案》中的“十三个方面的问题”,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自查自纠,逐一整改,建好执业“防火墙”,切实把我们所的律师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风清气正的律师队伍,保证我所法律服务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明确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依照两个《方案》要求,在所党支部和管委会的具体指导下,“两项活动”办公室要做到:统筹安排、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效果达标、机制有效,不折不扣落实好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的各项目标任务,做到开展业务工作和搞好“两项活动”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律所实习建议篇2

关键词: 毕业实习;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

Key words: graduation practice;employment agreement;labor contract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6-0252-03

0 引言

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高校扩招政策的出台,我国高等教育步入了跨越式发展阶段。根据教育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多达699万,是建国64年以来高校毕业生最多的一年。社会岗位的有限需求与如此庞大的就业大军压力再度成为学生、学校和社会极有压力的话题。面对高校毕业生总量持续增加与近年来我国经济形势放缓、结构性调整矛盾冲突被无限放大的形势,各高校为了证明自身人才培养的社会需求性,誓将大学生毕业实习与毕业就业视为头等大事来抓。但是,毕业实习是否算是正式工作?是否可以享受工资待遇?就业协议书具有什么功能?教育部门要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诸如此类问题,确需大学毕业生、所在院校和实习单位必须明确的问题。本文仅就大学毕业生的毕业实习与就业协议书的几个法律问题作一探讨,以期能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有所帮助。

1 毕业实习与劳动就业的法律界定

1.1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

1.1.1 双方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就业是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关系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征,劳动者拥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大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虽然为实习单位提供了一定的劳动工作,但是,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本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应当承担的各项劳动任务和义务,而尚未毕业离校的大学生其身份是学生,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只能课余时间去单位实习,其人身属性为所在院校的学生而不是实习单位的员工,不可能像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一样全面遵守实习单位包括出勤、考勤、考核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可能承担用人单位一个完整的劳动过程。同时,实习单位也不可能象对待一个正式员工那样给实习学生安排完整的工作任务。实习学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以,从权利和义务一致的规则来看,毕业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1.1.2 双方建立了劳务合同关系。一般来讲,大部分学生在实习单位仅仅是一些简单了解的见习活动,没有固定和正式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一般也不创造社会财富。但是,很多实习生常会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实习单位创造有价值的劳务活动,例如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实习生为人才中介公司做一些电话营销的工作、计算机专业的实习生为实习单位做一些软件编程之类的工作。这意味着实习生为实习单位提供了劳务,实习单位可以根据约定向实习生提供劳务报酬,双方即产生了劳务关系。但是,劳务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将其用于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义务捆绑在一起的,其劳动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现。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来规范和调整。根据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生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及终止劳务关系时的法定补偿金等权利和义务。所以,从法律关系类别来看,毕业实习期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只能是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1.2 实习生不享有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1.2.1 不享有最低工资待遇权利。最低工资待遇是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否则视为违法,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勤工俭学从事有收入工作的学生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实践中,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常就劳务补贴、劳动安全等事项于事前进行协商约定。实习单位只有对于有约定的劳务补贴才产生法定的给付义务,但这也只是民法意义上的、由双方自由协商的劳务费,而非劳动法意义上的、有最低工资下线保护的工资报酬。如无双方约定,实习单位无须依法支付实习学生有最低工资下线保护的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实习学生也不享有要求实习单位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的法定权利。

1.2.2 不享有经济补偿待遇权利。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时,劳动者依法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的权利,这也是用人单位和谐社会关系应尽的社会义务。而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民事劳务关系中也无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因此,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解约时,实习单位不承担支付实习学生解约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

1.2.3 不享有双倍工资等赔偿权利。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在建立劳动关系满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当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以经济补偿金为基数依法承担双倍赔偿的法定责任。诸如此类法定责任,均以双方建立劳动法意义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因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实习学生不享有要求实习单位前述“双倍”赔偿等法定权利。

2 就业协议书的功能与法律性质

2.1 就业协议书是关于就业意向、就业条件的三方协议依据 就业协议书是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或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一种由毕业生与意向单位以及所在院校三方之间签订的、明确三方在择业就业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录用意向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就业体制向市场经济双向选择体制过渡中对高校毕业生的一种就业管理方式,是介于计划分配(派遣)向市场选择(劳动合同)发展之间产生的一种特殊产物,是国家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杜绝就业欺诈行为,避免混乱,为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项必要措施。

2.2 就业协议书是鉴证合意双方合法身份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常被人们通称为“三方协议书”。其中所在院校为“鉴证登记方”,以鉴证该学生系本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同时也为学生鉴证该用人单位系在教育部门下设的“就业事务中心”登记过的符合资质的用人单位。所在院校仅为证明学生身份、学籍及就业单位合法性的鉴证登记方,就业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并不涉及学校。因此,就业协议书在本质上是“双方协议书”而非“三方协议书”。

2.3 就业协议书是顺变为劳动合同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是大学生在毕业前与就业单位彼此有录用和被录用意向时签订的协议书,当就业协议书约定的条件成立时,也即大学生毕业后转为就业身份时,意向单位与毕业生即可在“就业协议书”基础上转签正式的劳动合同书,“就业协议书”即行终止。意向单位与毕业生也随即演变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身份,双方的权利义务开始受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约束。另外,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并不以实习关系为前提条件。

2.4 就业协议书是有关部门统计学生就业率的依据

目前,签订就业协议书意味着学生的就业,就业协议书成了各大院校及有关部门统计就业率的依据。因此就出现了近年来诸多院校为证明自己办学具有强劲的社会需求性和生存力、为追求漂亮可观的就业率统计,而迫使学生签署就业协议书的社会现象,以致大量学生“各显神通”寻找并非真正的录用单位而签署就业协议书。由此可见,这种“被就业”现象即有关部门“就业率”统计的真实性问题所在,也值得有关部门及院校深思。

2.5 就业协议书是办迁户籍等手续的必要依据 就业协议书共有四联,签约双方各执一联,学校备案一联,最后一联留给毕业生办理报到、接转户籍、档案等相关手续之用,故又被人们简称为“四联单”。目前,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除非是户籍回原籍,就业协议书成为毕业生落户上海、北京等城市的条件之一。这一附加在就业协议书上的功能,又让就业协议书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合意,而劳动合同则是具有劳动法律关系性质的协议。

3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3.1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就业协议的签约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自然人一方是尚未毕业的在校生。而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两方,自然人一方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退休年龄以下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所有人。毕业生的身份也可以说是准劳动者,但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资格。因此,毕业生如在毕业之前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因主体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②依据不同。就业协议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就业协议产生纠纷主要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就业政策给予法律保护。而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产生纠纷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给予法律保护。③内容不同。就业协议内容简单,可规定毕业生自身情况、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学校审核派遣等权利义务内容,一般可不涉及具体的劳动关系。而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等必备条款,劳动权利义务内容更为明确具体。④签订时期不同。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签署,其时间效力始于签署之日,终于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而劳动合同一般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入职后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业协议即行终止。社会就业人员一般直接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而毕业生则是先签署就业协议书,后签署劳动合同书。单从时间上看,就业协议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⑤违约金不同。第一,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是民事法律规定的约定违约金,对单位和毕业生都具有约束力,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要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格违约金,只有在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依法约定的服务期或竞业限制时,方可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第二,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协议确定;而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数额依法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且当劳动者已经部分履行服务期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总之,就业协议重点约定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到该单位工作,而劳动合同重点约定在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2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联系 就业协议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但却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

①就业协议是预约条件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签订劳动合同前的意向书,是对劳动合同中合同期限、工资标准等最核心内容的事先约定,当学生如期毕业或单位订约时的条件依然具备等预约条件时,双方即可依法转签为劳动法认可的劳动合同关系。②就业协议书的部分内容是劳动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就业协议书约定的合同期限和劳务费标准等内容,可以根据双方商议再约定到劳动合同中去,如一方希望变更约定,只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可不视为违约行为。③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力。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只要依法成立或生效,即具有受法律保护的约束力,双方均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任何一方违约将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过错方甚至可能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4 促进高校大学生就业教育的几点建议

4.1 加强大学生毕业就业教育。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毕业前的就业教育。例如以校内课堂或网络共享教学资源库的方式开设“大学生劳动就业法律指导”,使学生比较方便地掌握关于在校期间勤工俭学或毕业实习与劳动就业的区别以及法律意识的建立,避免不必要的弯路。

4.2 从具体措施上实现公平就业。从制度上排除将大学分为“985”、“221”、“一本”、“二本”,限制就业歧视,避免制造就业不公平的根源所在。取消就业协议书与户籍办理的挂钩制度,改革有关部门通过“就业率”对学校进行考核的标准机制,避免“就业率”数据统计的虚假根源,实现就业率统计的客观真实。

4.3 给予毕业实习与劳动合同衔接的优惠政策。在法律层面上规定毕业实习与劳动合同衔接的优惠或鼓励条件,如规定经过一定期限的实习且符合毕业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双方意向条件而转签劳动合同的,一方面规定可减免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的期限,另一方面规定可给予用人单位有关税费一定比例的减免优惠。这样既可以防止廉价劳动力的滥用之嫌,又使企业得到一定的实惠,还可以缓解我国长时期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压力,避免多年人才培养的资源浪费。

4.4 进一步推动扩展就业渠道。公平就业同时,政府一方面努力扩展就业渠道,另一方面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除了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外,发动中小企业实现就业,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多渠道解决就业,最终推进大学生实现自己的“中国梦”、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参考文献:

律所实习建议篇3

一、充分认识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根据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我所合伙人会议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领会。深刻认识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本质要求,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自觉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宪法,切实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尽职执业,切实做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实现吉安进位赶超、跨越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合伙人会议决定,在全所动员(包括律师管理人员),人人参与。

二、全面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1、 全所动员,人人参与。

根据日程安排,召集各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律师管理人人员在会议室一起学习了司法部、司法厅、司法局的文件、会议精神。所有与会人员都高度重视,部分人员发表了即时感言。最后,由xxx主任总结发言,提出了警示教育活动的日程,学习步骤,具体要求。xxx主任特别强调,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加强管理,完善律所规章制度,提高全所的凝聚力、战斗力。

2、相互了解,深入交流。

我所是今年设立的新所。各合伙人,律师,实习律师,律师管理人员,需一段互相了解和熟悉的时间。律师事务所xxx主任分别与每位人员谈心、交流,促进相互了解。

3、收集李庄案相关资料,进行研讨剖析。

“李庄案”虽然发生在重庆,离我们有数千里之遥。但作为律师同行受到刑事处罚,我们要深入的剖析事件的前因后果,以此为戒。特别在重大刑事案件中,要充分注意执业纪律,防范执业风险。

4、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律所实习建议篇4

清开国时期,天命元年——顺治元年(1616-1644),仅仅28年。国家建制和法制建设都处于懵懂状态,但毕竟已经由落后的氏族社会过渡到了阶级社会。这一时期无论是政治、经济、文化相对于部落时代都取得了飞跃式的进步,法制建设也有丰富内容,这对清人最终入主中原,建立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纵观整个清代的法律制度,其发展轨迹是由原始的部落习惯逐步发展为习惯法继而形成带有强烈民族特色的封建制法律,其中习惯法因素影响着朝代始末。“在中国法律史上,大体可以说,法典以《唐律》为最显赫;习惯法则以清代为最发达。”梁治平先生的这段描述十分贴切,清朝的法律制度虽难免于法典模式,但习惯法的渗透力对于一个少数民族王朝法律制度的构建则更为显著。清代习惯法的发展历程呈现出延续性的特点,而在这个延续状态中,清入关前的习惯法堪称其源。那么,在习惯法唱主角的开国时期,作为统治工具的法是以何种形式发挥效用?又是否流传于后世呢?

一、清入关前法律形式之成因

(一)战争,汗的命令最有效

国之初建,必乱而无序。清入关之前,自努尔哈赤起兵之时,战事不断。而对于即将建立自己国家的女真人来说,氏族部落时期那种松散的组织形式和行事习惯,已经开始呈现弊端。一支强大的军队需要严密的组织和严谨的纪律,为了疆土扩大,战争的胜利,治军已成为开国时期两位大汗加强法制建设的最直接动力。为此,在组织建制方面,由氏族时期松散的狩猎行围组织发展建立了兵民合一的八旗制度,“出则为兵,入则为民,耕战二事,未尝偏废。”八旗组织兵民不分,也就意味着,治军之时也在治民,治军之令亦可通行全国。在行兵围猎方面,严明军纪,战时对于行军、战利品及俘虏的处置皆有奖惩制度;制定围猎禁令,对于围猎的方法及猎物分配都比照战时而定,使得满族人维系生活的手段,演变为强军的训练和演习。

所以,无论是努尔哈赤还是皇太极时期,治军之律均已成为最直接和最有效的约束法则。

(二)习惯,祖宗之法不可违

清入关前的习惯法主要缘起于女真族的部族习惯。努尔哈赤改元天命以前,满族的先民女真人仍生活在氏族部落时代,其社会关系得以维系的方式是部族内部世代相袭的习惯。部族习惯包含了部落时代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同一共同体成员间互相帮助的习惯;共同决定内部重大事务的习惯;在集体生产中平均分配产品的习惯;血族复仇的习惯;族外婚的习惯;举行祭祀仪礼的习惯,等等。他们所反映的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愿望。”对于极为重视祖训的清代统治者而言,传承先祖之法自不待言。

清入关前的部族习惯同样包含了诸多内容:一是平均分配。氏族社会的集体生产方式促成了平均分配劳动所获的社会习俗,这在以渔猎为生的原始部族中几乎为通例。以狩猎为生的满族人也不例外,其猎获之物的分配方式也追求平均主义这一习俗。二是婚姻习俗。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而家庭的组成和延续则源于婚姻。因此,婚俗的作用不可小觑,除了可以延续后代以外,在平息冲突、稳定社会秩序方面也十分重要。其表现为政治婚姻、收继婚、抢夺婚等等。

二、清入关前法律形式演化路径

“我们根据什么判定某一些东西只是习惯,而另一些东西却是习惯法,或者,在什么情况下,习惯仍然是习惯,在什么情况下,习惯具有法的性质。”正是如此,入关前的治军之律,如何下达军营?不可违之祖训,如何成为通行全国之法则?这就要求在习惯向习惯法的演化过程中需要中间力量的介入。

(一)王命——不可撼动之权威

清开国时期,在以家族血亲为纽带建立起来的政权中,统治者大汗既是一国之主,又是整个大家族的家长。政权和族权集于一身,其所下达之命令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无论是行军围猎的军律、惩罚违法之徒的刑责、婚殇嫁娶之民规等等都无异于国法。正所谓王之所命,不可违之。在《满文老档》、《清太祖实录》、《清太宗实录》等史料记载中,作为国法之王命随处可见。

(二)认可——最高统治者的确认

清开国时期,法制建设整体处于过渡时期。努尔哈赤时期,刚刚建立起全国政权,处于习惯法的初创期,也是部族习惯向习惯法的过渡时期。而到了皇太极时期,在对努尔哈赤习惯法的继承和改造,以及对明律借鉴的基础上,法律开始出现成文化趋势。天命四年五月,努尔哈赤在攻取开原城后,曰:“克此大城,获财物、牲畜、金银、绸缎、布疋等物至足。所获之物,……上至诸贝勒、大臣,下至小厮步行者,俱持公心均分之,使之各有所得。”这一谕令充分体现了努尔哈赤受部落时代平均分配原则的影响以及对这一原则的认可。随后,天命七年三月初三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八家均分原则,此一原则随即成为清入关前习惯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天命六年五月初五,努尔哈赤书谕:“至於小事,即令地方官与尔等属下小官,同堂公断。若是大事,不可擅行审断,须送汗城理事大衙门,由?人审断。……我亲生之八子,其下臣及下属众臣,五日一次,集于汗城理事大衙门,焚香拜天,开读我所颁公诚存心之篇,乃将各案再三听断。……”这是努尔哈赤针对入关前的审判程序所下发的谕令。其中,区分大小案件,分级别审理的做法,则是在对部族时代遇事相议和审案习惯的认可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此类对部族习惯进行认可,使其成为习惯法的谕令甚多。

总之,汗对部族习惯的认可,是清入关前习惯法形成的最主要路径,由此产生的谕令也构成了清入关前习惯法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更成为其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元素。

(三)共识——统治阶级共议之举

清入关之前这段时期,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汗对国家的一切事务均享有最终的裁决权,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在处理军国大事时,由于受氏族民主议事会残余的影响,努尔哈赤经常与诸贝勒大臣共议国事。此形式相沿甚久,具体体现在议政会议的沿革中。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努尔哈赤谕:“遴选审理国事之公正贤能人士擢为臣,继之委四十名为审事官,不食酒肴,亦不贪金银。每五日集诸贝勒、大臣入衙门一次,协议诸事,公断是非,著为常例。”这是清入关前议政制度的先例。之后,天命七年三月初三日,努尔哈赤又提出了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的设想,进一步阐释了议政制度在清入关前国家政治中的作用。

纵观史料,有关共议军国大事的记载并不少见。由此可知,清入关前的统治阶级在共议国事后,针对所议事项(包括对部族习惯的认可)达成一致意见而颁发的决议或命令,也是习惯法的形成路径之一。

三、清入关前法律形式的表现方式

清开国时期,国家政权和法制建设都处于起步阶段,尚不成熟。成文法偶有显露,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习惯法。

(一)汗的谕令

清入关以前,政权的最高统治者(汗)所颁布和认可的谕令是这一时期法律的最基本表现形式。作为一个由氏族部落发展起来的政权,家族血缘关系仍旧起着纽带作用。无论是努尔哈赤还是皇太极都有两种身份,既是国家的汗又是家族的大家长。其所颁布的谕令对国对家都具有约束力,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此外,谕令还包括军律和军令。由于军事活动对于满族国家的建立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确保战事的胜利,努尔哈赤颁布了一系列行兵作战和分配战利品的军律和军令。因此,军律、军令也可作为一种法律形式。

(二)文书和议定规则

谕令固然是清入关前习惯法最重要的法律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法律形式。受议政制度的影响,诸贝勒大臣在某些方面也享有立法权。

首先,八王的文书天命七年三月初三日,努尔哈赤提出“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的设想,八和硕贝勒也开始享有立法权。八王共议后的议定结果也成为法律的表现形式之一。天命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汗定曰:“凡下书诸申者,皆以汗之书颁发之;凡下书汉人者,皆以八王之书颁发之”。努尔哈赤的这条谕令进一步阐明了八王共议的决议可以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存在,并以文书的形式确定下来。

其次,诸贝勒大臣议定的规则天命七年六月十七日,诸贝勒议定:“百鞭折杖五十。嗣后,二鞭折一杖,废止刺耳鼻之刑”。天命十一年八月初三日,诸贝勒为收取税课定曰:“人、马、牛、骡、驴、羊、山羊等七项,一两取税一钱,分为三份,……除此七项以外,其他各物皆免取税。”这两道谕令分别从刑事和民事两方面展现了诸贝勒在立法方面的权力,可见议定规则系为法律形式。

律所实习建议篇5

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决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合伙、合作机制,提高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水平,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法治*”、实现“两个率先”、“大干三五年、奋力争进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目标任务是:(1)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合伙(合作)人的管理意识明确提高;(2)合伙(合作)人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合伙(合作)人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落实;(3)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进一步健全并落实统一收案、收费、财务管理、分配内部监督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运作更加科学、规范;(4)律师服务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程序更加完善,对律师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加大,违法违纪行为受到严肃查处,律师服务质量和社会形象明显提高。

二、工作重点

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重点要在形式内容上做好“三审”工作:一是审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合作主体,对照法定条件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体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切实解决“假合伙”问题。二是审核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及协议,督促事务所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进行修改。三是审理律师事务所民主、科学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明确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责任。在制度建设上,做好“四导”工作:一是指导律师事务所完善并认真落实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的收费结算、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利益冲突审查等制度及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和服务质量管理办法。二是引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合理的分配制度,逐步改变“提成制”的分配方式,解决和克服低积累甚至不留积累等问题。三是教导执业律师遵守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律师日常工作的检查,确保实习律师的实习时间和实习效果,加强对新领证执业律师和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工作。四是督导律师事务所开展党建工作,按照司法部党组《关于在全国律师队伍党组织和党员律师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对律师党员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更好地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工作措施

规范建设年活动分动员部署、学习交流、查找整改、检查督促、总结验收5个步骤进行:

1、动员部署。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方案要求召开合伙(合作)人会议和全体律师会议进行专门动员和部署,使每一位律师明确规范建设年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通过教育和引导,消除信心不足、厌倦或抵触等思想疑虑和认识偏差,充分认识规范建设年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全体律师的思想统一到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能否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能否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否为维护社会稳定、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能否为建设“法治*”、实现“两个率先”、“大干三五年、奋力争进位”作贡献的高度上来,进一步增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2、学习交流。组织广大律师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不断提高广大律师规范管理、科学管理、自律管理的意识,通过组织参观,召开经验交流会、研讨会等形式,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以典型事例进行警示教育,教育大家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3、查找整改,各律师事务所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通过召开合伙(合作)人会议、支部会议、全所律师会议等多种形式,对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写出自查报告,排查问题要全面深入,实事求是,不能避重就轻,敷衍应付,要坚持查找问题和整改完善相结合,规范管理与发展提高相结合,做到边查边改,针对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要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制定整改目标和解决方案,做到规范不留死角,管理没有漏洞。

4、检查督促,重点是对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律师行业自律机制,市局和律协分会将建立定点联系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同基础差、管理乱的事务所的联系,帮助其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整改落实,要加强督促,严格把关,有组织、有重点地针对本地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5、总结验收,市局将组织力量对各所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作出评定和备案。验收的主要标准:(一)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意识是否明显增强;(二)事务所主要管理责任人的作用是否充分发挥;(三)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四)律师服务质量管理是否得到加强;(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是否健全,对检查不合格,管理“散、乱、差”的律师事务所,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同时,表彰一批优秀的律师事务所和事务所负责人,树立和宣传好的典型。

四、具体要求

律所实习建议篇6

积极组织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学习和贯彻落实两级《法律援助条例》,提出以“贯彻落实《条例》为重点,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为内容”的工作思路,使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积极向政府领导汇报法律援助工作争取支持,于XX年6月,促成广西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对法律援助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全国各省法律援助工作中,属于首次。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我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进程。同时,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和沟通,于XX年4月,促使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法律援助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明确了开展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其申报程序。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大推动了广西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对其他省市也起到了一定示范的作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作为先进经验介绍刊登。

二、积极推进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取得突破性进展

担任广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后,努力探索法律援助工作的新路子,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组织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自治区政府《通知》的精神,使我区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树立了法律援助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全区法律援助机构由XX年底28个发展到目前的119个,占应建的96%。在各级工会、残联、老龄委、共青团、妇联、乡镇、监所、院校等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878个。专职法律援助人员由XX年底的58人发展到目前的327人,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发展到1273名,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三、积极组织律师开展法律援助业务,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积极组织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重点、优先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案件,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每年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000多件,而且每年以20%的速度增加。XX年其办理的玉林市谢洪武被错误关押28年的国家赔偿案件,使受援人获得了国家赔偿近64万元。该案件引起了中央领导和自治区领导的重视和关注,引发了全国公、检、法系统开展整治超期羁押、超审限专项活动。该案件被自治区有关部门评为XX年广西十大法治新闻事件,入选理由是:谢洪武案与孙志刚案一样,具有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标识意义。使我国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执法观念得到改变。积极组织策划举办“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广西”大型公益活动和“法律援助边防行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司法公正,树立了政府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的良好形象。同时,应有关单位邀请,为各级普法办、法律援助机构、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举办《法律援助条例》讲座8场(次),参加人员达XX余人。

四、积极开展对外交流

该同志多次接待国内外人士对广西法律援助工作的考察访问,被XX年-XX年被广西区政府派往国外学习期间,深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考实习,学习、了解他们在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中所取得的经验,积极宣传我国开展法律援助所取得的成绩,树立了法律援助在国际上良好的形象,实习结束, 被美国康州米德尔菲尔市和纽海文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XX年9月,应加拿大法律援助署、加拿大律师协会的邀请,并受司法部的委派,到加拿大进行学习考察。XX年4月,中加法律援助与社区法律服务项目落户广西,成为该项目在中国实施的四个省之一。XX年4月,应巴西、阿根廷和南非司法部门的邀请,对该国进行了考察访问。

五、积极参政议政,撰写议案,为广西法制建设出谋献策

担任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后,积极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呼吁和建议。1999年1月广西八届政协二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建议》,并代表民进广西区委员会在大会上作了发言,受到与会人员的好评和关注。XX年1月,该同志当选广西第十届人大代表后,积极参政议政,认真撰写议案、建议,为广西经济建设、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出谋献策。由其本人领衔先后提出了4个议案和10多个意见、建议。其提出《关于尽快出台我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议案以及《关于要求玉林市公安局妥善处理谢洪武被关押28年事件的意见》、《关于开展创建平安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议》、《关于建立完善全区社会救助体系的建议》等建议、意见,得到了自治区和有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和采纳,对我区的法制建设、社会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XX年,其提交的《关于要求纠正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一种法律,两种适用”的建议》,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使张龙生等15名被作出有罪判决的教师全部得到再审并改判,检察院全部撤回,并做出不的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司法公正。

律所实习建议篇7

工作思路和目标确定之后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召开了“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行风评议工作动员会议传达贯彻了省市及“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行风评议动员会”精神及时部署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风评议工作会上印发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评议对象、内容、标准、时限、程序和实施步骤会后全系统各个单位均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本单位工作实际运用以会代训、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就开展行评工作进行了学习讨论通过学习统一了大家思想提高了大家认识一致认为开展行风评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客观要求;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作风建设水平迫切需要;推动司法行政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重要举措;提高司法行政事业各项工作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有效形式和重要制度由于评议行风工作动员充分宣传广泛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迅速掀起了一个人人关心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人人参与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高潮

(二)加强领导建立专班为了确保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风评议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我局党组提出了行风评议要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专门记录、专项总结”要求成立了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科长任成员行风评议领导组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形成了一把手全面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科室具体抓责任制同时为了确保行评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局党组研究决定从本局有关科室抽调了六名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同志作为行评专班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行评日常工作使行评工作实现了领导到位机构落实责任到人

(三)畅通言路虚心纳谏为了及时掌握民情了解民意多方面、全方位收集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我们意见和建议特别为了使行风评议工作能够具有针对性我们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和工作特点开展了主动深入基层、热情邀请上门、公开登报征求等多种形式纳谏工作一开展行风评议咨询活动20*年9月6日我局举办了司法行政系统行风评议咨询活动散发宣传资料*余份解答群众咨询3000余人次重点宣传了司法行政系统承担主要职能及行评活动有关内容;二召开群众对话会20*年3月15日、10月11日我局先后两次召开了声势浩大群众对话会两次对话会共接待群众万余人社会反响很好;三召开座谈会20*年12月12日我局结合全市法律服务行业开展“诚信建设管理年”活动召开了“诚实守信与管理”座谈会与会人员就行风评议中反馈和揭摆出来问题、采取方法等进行了热烈讨论和研究20*年3月6日在行风评议工作第二阶段工作结束之后我局及时邀请部分离退休老干部、部分法律服务顾问单位和一些群众代表对我局行风建设进行了公开评议20*年9月23日我局又召开了规模较大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风评议座谈会邀请了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纪检委、政法委、公、检、法等单位代表30多人参加此外我局还多次开展了行风评议社会调查向社会发放征求意见表500多份通过走出门、扎下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我们广纳群言广集民意使行风评议工作达到了有重点、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为了增进社会各界对司法行政工作了解自行评工作开展以来我们自编发行了《行风评议信息》36期及时宣传报道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评工作动态公开行风评议存在问题和取得实效发动社会各个方面帮助我系统树立良好行业风气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确保了全系统行评工作有章法、上轨道良性健康地向前推进

二、以改进工作方法为核心推进了行风评议建设向纵深发展

在行风评议中为了使我局行风评议工作更结合实际更具有针对性真正通过分析研究查找根源区分责任做到评议主题鲜明查找问题准确整改内容明确纠错措施有力我们主要做到了四个结合:

(一)评议内容与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相结合我们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把评议内容分为了依法行政和规范法律服务两个方面23项大到政务公开内容和要求否落到了实处、有无吃、拿、卡、要行为、法律服务人员有无私自向当事人收费小到否做到了文明使用语言、否做到衣着整洁、挂牌上岗等都作为评议内容对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

为了切实搞好二者结合我们在做每一项业务工作时都以行风评议标准来衡量以行风评议要求来规范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千方百计为服务对象提供便利比如在今年举办法制进校园活动中考虑到学生学习比较紧张我们准备了统一讲稿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选派专人巡回到各个学校举办法制讲座既不影响学生学习又给们送去了法律知识反响很好

(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一建立了行风评议监督、督查机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11人担任全系统行风评议监督员聘请市司法局离岗和退休老领导担任行风评议工作督查员形成了强有力监督和督查体系二开展了明查暗访利用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征求、发放征求意见卡间接了解等方式开展了定期不定期、直接和间接调查了解和明查暗访三加强了监督检查每个阶段结束后由局行评办根据各个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出详细检查提纲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记录、开座谈会”形式组织行风评议督查员对全系统上一阶段行风评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编发了《行风评议督查通报》总结成绩推广经验做法由于监督适时督查有力保证和促进了全系统行评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纠错整改与整章建制相结合为了确保行评工作取得实效我们加强了行风行纪长效机制探索和完善一实行了首问负责制规定对群众咨询、办事、来访第一位接待人员能够当场解决和答复要给予当场解决和答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不属于自己份内事务或不属于本机关处理要热情引导群众到相关职能科室或具体讲清不予受理理由和告知其应该去哪个部门解决二推行政务公开我们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了公示承诺和“三公开”即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条件、程序、办事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一律上墙公示所有工作人员职务、职责一律公开同时实行了“政务、财务、人事任免”三公开提高了政务决策和财务管理透明度在内设机构、办事流程上墙公示同时我们还将有关政务具体内容汇编成册放置在办公场所供群众自由查阅特别在人事任免方面我们严格遵守《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对拟提拔干部一律实行民主推荐、党组考察、任前公示等程序保证了用人上公开、公正、公平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干部努力工作积极性在今年两名正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中全局干部职工无任何不良反映三完善了局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行风评议要求和行风评议中暴露和反馈出来问题责成专人集中科室意见对本局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使我局各项工作更加趋向于规范化、制度化

(四)行风评议与“三项治理”工作相结合我局把“三项治理”工作作为行风评议一项主要内容来抓成立了领导组设立了专项工作小组责成专人专门负责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特别在清理我局家属楼住房情况时针对家属楼住户散而杂、难清难查问题清房小组工作人员以高度责任心克服困难牺牲中午和晚上休息时间加班加点逐户上门登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工作任务

三、以专项治理为重点着力解决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突出问题

法律服务工作最能体现我们司法行政系统行风与工作作风一把标尺去年以来我们连续开展了法律服务市场整顿、诚信建设管理年等活动按照党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完善律师组织结构优化公证体制结构规范法律服务主体、法律服务行为、法律服务秩序、法律服务管理工作重点在律师队伍中认真实施了“两引导一巩固、两规范一加强”总体工作安排对律师事务所实行综合目标量化管理有效地促进了全市律师工作管理和发展在公证管理中启动了规范现场监督公证工作坚持“三个面向”、完善“三个责任制“不断提高了办证质量把服务触角伸向了广大群众

今年以来根据等五位中央领导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指示围绕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明确提出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律师队伍目标我局把行风评议和行风建设重点放在了律师队伍教育整顿上4月29日结合行风评议对全市律师队伍行业规范、行业整顿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再落实这次教育整顿实质上律师行业行风评议工作深化和继续由于目标明确、有放矢、专业性强、针对性强所以工作抓很有起色主要特点:第一强化学习提高了素质各律师事务所都组织了五次以上集中学习学习时间达到了10个小时以上每名律师都写出了不少于5000字学习笔记并写出了心得体会确保了学习不走过场收到实效;第二强化培训坚定了认识根据教育整顿总体安排我们组织全市律师进行了集中培训;第三强化监督进一步夯实了律师队伍行风评议工作我局分别从市县两级局机关抽调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精通骨干人员组成联系、督促、检查小组按照定人、定职、定岗办法分别定点联系到各级直管律师事务所确保了每个所教育整顿工作日常联系和督促检查工作都有专人负责同时我们还建立了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领导组成员定点联系制度实行了领导组成员一人或两人定点联系两至三个直属所通过这双层督查特别领导定点联系督查引起了各所高度重视保证了教育整顿活动扎实推进

四、以服务基层为目标凸显司法行政维护稳定职能作用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因此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作风与行风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行政系统行风评议成效为此在行风评议中我们根据基层司法行政点多面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特点主动面向基层、深入群众在创新基层司法行政机制、规范基层司法行政建设、强化基层司法行政管理上下工夫、作文章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其不可替代作用

(一)通过摸底调研及检查指导切实解决了基层调解文书填写内容简单、制作格式不规范导致调解文书法律效力不高问题今年7月我局组织专人对各县(市、区)100多个案卷进行了交叉检查在全市统一规范了文书制作标准进一步加强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相对接顺利进行

(二)人民调解向深度和广度推进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了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特别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开展了厂矿企业调委会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消灭了调解工作死点盲点涌现出了一批全国、全省先进典型全市乡镇(街道)司法所共举办法律讲座200多场次受教育群众*00多人次协助基层政府调处矛盾纠纷400多件制止群体性上访和群体性械斗70多件各级调委会共调解各类纠纷4000件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0多件排查民间纠纷80起

(三)通过大力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继续强化帮教措施对全市近5年来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享受低保、否有重新犯罪倾向等情况进行了排查在继续落实“五必访”、“四谈心”等帮教措施基础上重点加强了对生活困难回归人员帮教积极帮助们办理了低保手续落实安置帮教各项措施今年回归刑释解教人员帮教率达到了100%

律所实习建议篇8

从行风评议工作一开始,我局党组就把做好行风评议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转变行业作风的重要举措紧紧抓在手上,摆上了重要的工作日程。针对极少同志思想上存在的不重视、消极情绪,首先从提高强化教育入手,提高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坚持把学习教育活动贯穿于行风评议工作的始终,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采取了“一加强,四结合”的做法,一是加强班子的学习。局党组把行风评议规定的学习内容作为党组的必学课目,全体班子成员挤时间学,主动学,对照检查学,起到了表率作用。二是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我们充分利用雷打不动的周一下午的集体学习时间,组织全体干警开展行风评议学习活动,每人都写出了近万字的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并开展了“做好行风评议,争创十佳干警”大讨论等活动,全体干警人人踊跃发言,个个争谈体会,不断掀起学习热潮。三是行风评议学习与司法行政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全体干警自觉地把学习与实践融合在一起,通过加强学习促进了工作,又在实践中不断的强化学习,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的局面。比如,今年5月,我局对全市70多名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了业务学习、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教育培训,法律服务素质和为民服务观念得到了提高。四是学习教育与多种形式活动相结合。我局先后在全系统开展了“赞行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等演讲比赛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民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热情。通过学习教育活动的扎实开展,奠定了行风评议工作坚实的思想基础,始终保持了高涨的发展势头。

二、认真自查,虚心纳谏,从根源上找准了问题和不足

1、主动自查。一是党组自查。局党组多次召开党组生活会进行自查。局党组向全体工作人员发出了征求意见书,征集对班子和个人的意见,党组成员针对意见和建议不护短,不摭丑,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不仅主动就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揭摆,而且勇于指出班子成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二是个人自查。全局干警主动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敢于把自己摆进去,实事求是地查找问题和不足,认真客观地分析根源,寻找解决办法,人人写出了自查工作报告。三是召开民主生活会。我局先后三次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参加的民主生活会,广大干部职工畅所欲言,主动自省,敢于揭摆,既找准了行业存在的问题,又找准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全系统共召开民主生活会10多次。

2、畅通言路,虚心纳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开展行风评议咨询活动。全系统开展先后开展行风咨询活动30次,散发宣传资料20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3000余人(次),重点宣传了司法行政系统承担的主要职能及行评活动开展的时间、安排和评议内容。此外还深入农户、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和征求了意见。二是召开了群众对话会。我局先后两次召开声势浩大的群众对话会,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现场听取了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主动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答复和解决。两次对话会共接待群众万余人。三是召开座谈会。行风评议工作开展以来,全系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委、政法委、公、检、法及部分委托服务单位的领导和代表召开“诚实守信与管理”等各级各类座谈会30多次,与会人员对我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制宣传、基层基础建设、法律服务特别是律师队伍建设实事求是的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四是强化社会调查。全系统在社会上发放调查问卷、在报上登载公开承诺8000余份,局长在市电视台作了司法行政行风承诺和在我市组织的《行风大家谈》节目上和群众面对面回答问题,组织专人深入到市县两级政法部门特别是和律师接触多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实地征求了他们对各所、对整个律师队伍的意见和建议,公布举报电话29部,设置意见箱58个。通过多种形式的征求意见,获取群众意见和建议300多条。

三、强化措施,整改扎实,行风评议工作收到实效

我局对自查和征求的各类意见进行梳理归纳,认真分析,查找根源,区分责任,做到了评议主题鲜明,查找问题准确,整改内容明确,纠错措施有力。做到了三个结合:

1、评议内容与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相结合。我局把评议内容细化为依法行政和规范法律服务两个方面23项。依法行政方面十项:一是政(业)务公开的内容和要求是否落到了实处;二是能否做到坚持公开办事的要求;三是行政行为是否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四是是否在行政机关实行公示制、事业单位实行承诺制、领导干部实行自律制;五是有无以公谋私、的行为;六是有无“吃、拿、卡、要”行为;七是有无公务行为现象;八是有无乱摊派、乱收费和旅游观光现象;九是是否做到热情服务;十是工作是否落到实处,违纪行为是否得到查处。规范法律服务13项,一是是否做到衣着整洁,挂牌上岗;二是是否做到了使用文明语言;三是有无私自接受委托的现象;四是有无私自向当事人收费;五是有无向法官等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当事人行贿的问题;六是有无提供虚假证据等情况;七是有无违反收费标准的现象;八是有无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的问题;九是有无超越法律服务执业范围现象;有无办理“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十一是有无纵容、庇护违规违纪行为的现象;十二是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十三是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

2、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一是加强明查暗访。我局在行风评议工作开展的每一个阶段都采用走访群众、召开座谈会、对当事人回访、电话咨询等形式进行明查暗访。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全系统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检、法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及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100多人担任督查员和监督员,对行风建设工作进行了有力的监督和指导。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市局行风评议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对全系统的行风评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版权所有

3、纠错整改与整章建制相结合。一是实行了首问责任制,对群众的咨询、办事、来访,第一位承办事务的工作人员能够当场解决和答复的,要给予当场解决和答复,一律不准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或不做处理;不属于自己份内事务或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要热情引导办事群众到相关职能科室或具体讲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告知其应该去哪个部门解决。如不履行职责或因工作作风等问题引起群众投诉的要通报批评。二是实行公示承诺制度。我局把涉及司法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办事期限、收费依据及数额等一律向群众公开,各法律服务机构也按统一要求全部实行了公示。三是实行了“政务、财务、人事任免”公开。制定了政务、财务公开的规章制度,提高了政务决策和财务透明度。四是完善了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我局针对行风评议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修订完善30多项规章制度,使我局的各项工作迈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律所实习建议篇9

牢固树立“人大意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树立人大意识应做到:一要积极主动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各项职权。人民代表大会本来就是党领导人民建立起来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也是党和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党的意志的体现。因此,人大通过的法律与决议实际上也是指党的主张,尊重人大,尊重人大各项法律与决议,也就包含着尊重党的主张、党的领导。二要敢于使用和看护好属于人大的各项法定权力。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掌握全部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的权力是人大通过法定程序代表人民赋予的,是国家完整不可分割的人民权力的执行者。所以,人大不仅要理直气壮地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权力,也要理直气壮地监督“一府两院”为人民掌好权,做到执政为民。三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的权力源自于人民的赋予。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法定机关,人大应当明确权力的来源,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牢固树立“人大意识”,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就是要求“一府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一府两院”树立人大意识就是要确立对人大负责的意识,自觉而全面地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一是要及时而准确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凡涉及到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在本地区实施情况,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等方面,“一府两院“应积极主动、全面准确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专题报告。二是要全面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对“一府两院”具有刚性的约束力,都应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应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切实抓好任务分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有效落实。三是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是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体现。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所提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一府两院”的法定职责,是尊重人民群众民利和代表主体地位的体现,也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要求,应认真抓好抓实,确保代表满意。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人大工作的根基在人民,作为也在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是人大工作的力量之源、权力之基、工作之本。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突出问题作为人大依法履职的工作重点,代表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为人民办事,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总结各地人民工作经验,根本的一点就是,只要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核心位置,人大工作就能有突破,有生机、有发展。因此,人大工作的核心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以人民的利益为准则加强依法监督。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工作实质,是依法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群众的需要运转。一直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问题开展监督,确保了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同时在监督工作中,还有必要用足用活用好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通过有效的监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以人民的期盼为关键审议重大事项。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又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代表人民群众真实利益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力的重要体现。这就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审议决定的内容不能是一般化的事项,而必须是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带有根本性、全面性、长远性的事项,必须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事项,在实践中,人大应该坚持抓大事、议大事、定大事,突出重点,从而代表人民真实利益作出审议决定。

以人民的意见为导向督办代表建议。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力的一种具体途径,也是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形式。以为民负责的精神督办好代表建议意见,不仅可以沟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关系,而且可以从中获得极为重要的信息和意见。可以说督办好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就是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其本质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人民当家作主。人大代表要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

,积极履职行权,主动建言献策,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对议案建议的督办力度,推动一批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建设进程,解决与人民群众实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力地促进“一府两院”工作。人大代表是大大制度的主体,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力。多年的人大工作实践表明,要确保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不但要坚持党的领导,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更要有一支高素质的代表队伍。高素质代表队伍的基本要求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依法履职行权,恪守“三严三实”,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为人民服务,受人民信赖,让人民满意。

要实现这些基本要求,最核心的是要引导代表树立强烈的代表意识。代表意识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烈的政治观念。人大代表要有强烈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觉和使命感,倍加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认真履行代表义务,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坚定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严守政治纪律,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和行为底线,遵守党纪国法,恪守公德良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是强烈的法治观念。人大代表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思必依法、言必循法、行必合法;不仅要在履行代表职务中依法办事,更要在自己的工作生活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坚持公道正派、勤勉务实,一切服从大局,依法行使好自己的职权;正确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觉把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在充分发扬民主中坚守法纪红线。

三是强烈的群众观念。人大代表要忠于人民、关注民生、为民服务,始终把群众赞成、满意、高兴作为工作标准,把保障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敢为人民鼓与呼;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最广泛地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知晓民需、铭记宗旨、秉公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敬畏人民、关爱百姓、感恩社会,自觉主动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要实现上述基本要求,最根本的是要提高代表的履职素质和能力。作为一种法定职务,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代人民行权,监督“一府两院”,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说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代表的素质高不高、能力强不强,直接决定着人大法定职权的有效实现,体现着人大工作的生机与活力。要着重强化代表三个方面的能力:

律所实习建议篇10

一是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委会第一议题“首题必政治”原则,严格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司法局党委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已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4次,扩大学习1次。二是强化律师行业党委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凡是需要律师行业党委决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项,均向党委请示报告,需要党委会研究决定的,及时申报列入党委会议题。三是加强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指导员每季度至少到联系律所实地考察一次,进一步加强对各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指导,促进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之间的交流学习,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四是发挥好律师协会党校分校阵地作用,落实党员律师思想政治教育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5月27日至29日,将完成党务工作者轮训工作。

二、加强组织建设,提升规范化水平

律所实习建议篇11

一、通过参加本次培训学习使我进一步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参政党的党员,自己平时学习的广度和深度是远远不够的,故应当在各个方面都要加强学习,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因此我将在把激动转化为自觉学习的激情的过程中抓好以下方面的学习:

第一,在今后的学习中,不断加强政治思想教育的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树立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努力做到用科学的政治理论来武装头脑,用坚定的政治信念来指导行动。

第二,不断加强对民革历史和光荣传统的学习,加深对其历史地位和作用的了解,从而不断提高和增强自己传承民革光荣传统并履行好一名参政党党员责任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责任感。

第三,要加强对参政议政方面的知识、方法和能力的学习,提高自己参政议政的能力,使自己既有做好参政议政工作之心也有做好参政议政工作的能力,从而更好的行使好一名参政党党员的权利和履行好一名参政党党员的的义务。

第四,要加强对当前及今后的形势、政策的学习和把握,并加强对经济、社会、历史、科技、金融等知识的了解和学习。只有在知识结构不断得到完善的基础上才能确保自己在参政议政时看到问题的实质并说到点子上,才能确保自己的建议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加强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专业素质。构建和谐社会任务的提出,以及经济全球化、服务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为律师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对律师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更紧迫的要求。如果律师不注重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注重业务技能的提高,则必将被社会和时代所抛弃,也必将无法在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作用。

二、通过参加本次培训学习使我进一步的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律师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经常接触和联系到广大的社会民众,因此应当注意在工作过程中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以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尽可能广泛的宣传。通过对和谐社会理念、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进行宣传和讲解,实质上是加强了社会民众与国家管理层的沟通,这将有利于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这样做既可以满足群众合法的信息需求,也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制精神、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便于群众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合理的预测和判断,从而最大程度的减少不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的发生。

三、通过参加本次培训学习使我进一步的认识到,学习的关键在于领会,而领会的目的在于如何运用于实践。因此,应当把激动转化为工作的激情,开展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律所实习建议篇12

近年来我国迎来了高等教育扩招后连续的就业高峰,毕业生人数逐年成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由于就业过程中法制化管理的不足而引发的学校、毕业生以及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纠纷更是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严重阻碍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正常推进。本文将就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法制建设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与法规的方法途径,进一步增强学校、毕业生以及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明确法律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以期减少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尝试建立合理规范的就业市场,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一、就业过程中法制化管理不足引发的问题

1.重理论轻实用。关于毕业生就业求职的政策法律依据有不少相关文件和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等。理论文件虽然出台不少,但很少有人去研读,更别说去运用了,人们往往是只有遇到了问题,才想起找法律帮助。要知道,法律除了有惩戒作用外,更有防患于未然的警示作用。虽然说“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但其中造成的机遇损失却不一定挽得回。因此,在知道理论的同时,更应该知道怎么运用。

2.重合情轻合法。不少学生在第一次走向社会求职就业时,虽然知识和技巧储备较多,但在情商,如与人打交道、协商协议、保护自身权益等方面缺乏经验。很多同学由于担心人情、面子等问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发现程序不规范也不及时指出,一旦日后由于各项变动,出现权益问题时,往往抹不开面子,只好“委曲求全”;有的同学想当然把自己的想法和感情好恶倾向体现在求职就业过程中,而不是全面了解求职环节,统筹合理地考察利弊得失,导致不必要的损失,这都是感情用事,缺乏理性分析造成的。

3.重义务轻权利。由于现在就业市场呈现“供大于求”的局面,所以不少学生自压身价,只求一份糊口工作,再加上不少求职者想通过努力工作来证明自己能力以求更大发展,这样容易使用人单位变相增加求职者的义务。与此同时,不少单位本身就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更加凸现了求职过程中的义务的倾向,造成就业过程中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

4.重实体轻程序。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主体意识的不断加强,个体权利义务观越发引人关注,因此作为就业过程中的三方(学生、学校、用人单位)都越发关注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但没有意识到实体的权益只有在公正合法的程序里才有实现的可能,这就要求三方在就业程序里都要合法出牌,不但协议合同内容要合法有效,签订协议合同的程序也要规范到位,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写清楚,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权益,也有助于规范就业市场,从而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政府招生计划、高校培养目标与市场需求三者之间的协调一致,这对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各环节的法制建设方案

1.就业实习期的权益保护

第一,毕业生提高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无法通过该单位的工会组织寻求帮助,也不能向当地劳动仲裁争议部门提请仲裁处理。但是,毕业生可以要求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实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书面文字的合同证明,任何一方不遵守该约定,都是违约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遇到的用人单位没有按约定提供适当实习条件或待遇的情况,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同样,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在校实习生在违约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人格权被侵犯等情况,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强调参加实习的毕业生与学校和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督促三方各尽其责,妥善处理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受损等问题。学校作为教学活动的安排者,应当预见学生在离开正常教学环节,参与外界实习劳动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指挥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参加实习的毕业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学校与用人单位事先对于责任的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

第三,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府监管力度。规定学校、参加实习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实习保障协议。与学生和用人单位自愿签订实习协议不同,学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共同签订实习保障协议是避免出现纠纷无人问津而导致学生权益受损的根本途径。由于目前就业市场就业难的现实状况,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因此,高校管理者应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就业实习的规则之中,制定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就业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2.就业协议的规范与完善

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界定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法律性质的确定可以明确就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对建立协议关系的合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便于解决司法中的就业协议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将就业协议认定为附条件的劳动合同,或录用合同的话,就确定了就业协议的法律适用,这样由一方或双方违约而引发责任承担就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及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无论何种界定,都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定,同时成立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教育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用人单位代表参与组成的仲裁机关,监督、保障就业协议的履行。

第二,就业协议主体由三方变为两方,重新界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基本职责。就业协议的主体应该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宜都只能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主观意愿,而不能取决于学校的签字、盖章。学校退出就业协议是法律关系明晰后的必然趋势。在上海、广东等地学校不再作为就业协议主体实行已有数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基本职责和任务是促进就业,随着我国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毕业生供求矛

盾的变化,学校既不能延续过去的传统的“包分配”,也不能将毕业生向市场一推了之。因此,为毕业生提供及时完善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帮助应成为学校的一个重要职能。同时,在学校不再成为协议主体后,应该对就业协议进行鉴证登记,将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对用人单位资格和毕业生就业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上,并对就业协议进行备案、登记,协助相关政府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规范就业程序,建立合理的就业市场,促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三,规范就业协议内容,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就业协议必须明确、规范,特别对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福利待遇等约定都要有固定条款详细写入。协议条款是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条款具体、明确、清楚,便于执行以及对出现违约的情况后的责任认定,并要求违约者承担相应的义务。在协议主体仅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前提下,协议的条款应与劳动合同的条款相一致,而且附加约定的内容也必须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以便于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效衔接,保障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解决频繁违约及不按就业协议约定签订劳动合同有关条款等问题,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制建设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健全就业法律体系

国家立法机关应适时制定、调整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就业法律体系,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就业形势、方式等的改变,有些法律法规已无法适应就业市场的发展,因此,立法机关应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法律条文以适应新的情况,规范管理各级政府和就业主管部门出台的就业政策和法规。包括教育部及有关部委颁布的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各级地方政府及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出台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高等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的本校的就业工作实施办法与细则等等。

加大社会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监管力度,成立由政府部门牵头,教育主管部门、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和用人单位代表参与组成的监督机构。监督、保障就业法律法规的执行,建立就业工作公开制度和公平竞争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遏制不良竞争现象,全面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保障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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