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合集12篇

时间:2024-04-01 10:56:55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篇1

2长幼尊卑观念和平等观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当今各国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并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不允许任何人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平等权也是西方宪法在确定公民权利时所确定的基础性权利,这是实现其他宪法性权利的基础,所以平等在法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不言而喻。而中国古代的家族主义观念同西方的平等观念是格格不入的,主宰中国几千年法律思想的儒家法律思想从一开始便尊崇和致力于维护社会的等级秩序。在家庭内部,主张“亲亲”,个人从属于父权,尊长在家庭中对于子女享有最高的权力,此外,尊长同卑幼的这种不平等的等级关系更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在家庭外,个人从属于君权,强调个人对于君主的绝对服从。违反这种不平等的等级秩序,轻则以“越礼”的罪名进行处罚,重则被国家以“十恶“之名处罚,这种等级礼制秩序已经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教化深入了每个中国人的骨髓,至今,就算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今天,这种观念仍主宰着人的潜意识。

3家庭的伦理观念和正义观念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正义具有多重定义,正义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民族性的,对于同一件事物,有的民族认为此是正义,而另一民族认为此是非正义。所以对于此处所谈的正义是按照西方对于正义所定下的含义来进行的,因为毕竟是法律移植,我们无法按照中国纯粹传统的正义观来进行分析,否则法律移植就成为一句空话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按照西方的正义观,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追求正义?答案当然是肯定的。但是也常常通过一些案例看出可以案件的处理完全看不到正义,这是为什么?原因就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不是不讲正义,只是当家庭伦理与正义价值相冲突的时候,中国古代法律更多地选择了家庭伦理,而不是实质正义。《刑案汇览》中曾经记录过这样的一个案件:王荣万盗砍家族林地树木,并且抢夺用于祭祀祖先的胙肉,这些事情都由其同胞弟弟王俊万赔钱了事。后来王荣万的堂弟王贵万将破旧的公众厅堂休整出租,王荣万要求王贵万支付给他租钱,王贵万不同意,王荣万便将王贵万的钱抢走,王贵万将此事告到族内,族人要求王荣万还钱。王荣万钱已用完,便要求王俊万提供担保筹还。王俊万并不同意,并且以他数次滋事,说要将他告官,王荣万听到这些便心生畏惧,企求宽恕,王俊万依然不同意,并且以言语恐吓他,王荣万情急之下自杀,法司以王荣万之死全由他逼迫所致。照律拟绞,这起案件尊长自尽,实际上并非卑幼所逼,全出意料之外,但因名分攸关,也只能于逼迫尊长致死律上量减一等。按照现在的刑事理论,王俊万不符合现代刑法的任何一项犯罪构成,当然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而按当时的观念,实质的正义让位于家族的伦理,因而对于王俊万处以极为不公平的刑罚。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价值冲突自然不可避免,且表现得十分尖锐。可见,中国古代面临正义与伦理的价值冲突时,更加倾向于伦理。

4自由观念和家族观念

前已论述,西方法治建立的基础乃是个人主义,即法律以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为最高目标。而中国古代,法律建立的基础是家族主义,个人从属于家庭,个人脱离家庭不被视为一种罪恶而是被视为一种惩罚。人的自由可以体现在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他人的干涉,国家法律保障这种自由不受侵犯,而中国古代对于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采取的是一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非独立。首先从人身上看,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具有决定权,及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过父母认可的婚姻在国家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男女私奔被称作“淫奔”,这种私定终身不被社会和国家所承认。此外,在离婚方面,法律规定的“七出”之中,父母对于儿媳的不尊或不孝行为也有命令儿子休妻的权力。在人身自由方面,子女的行为受到父母教令的严格管束,子孙违反教令,父母甚至是可以作为不孝罪要求国家对之进行惩处。其次从财产上看,法律明确规定子孙不得“别籍异财”,家庭所有的财产权均掌握在尊长手中,也自然享有财产的绝对处分权。

5中西法律文化冲突的具体体现

中国法律现代化起源于清末的法制变革运动,这一时期中国传统法律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危机。西方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文化随列强的船坚利炮进入到中国,一些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忧心中国的前途命运,开始大声呼号西方的“平等”“自由”观念。当然,旧的思想不会简单的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同新兴的法律思想开展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在清末修律活动中,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律派,同以军机大臣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针对修律特别是修订新刑律进行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应当更多的保留中国传统礼教,还是应当更多的采用西方法理。这就是历史上所说的“礼法之争”。礼法之争的争论范围很广泛,既有实体方面的问题,又有程序方面的问题。典型的争论有“干名犯义”“亲属相犯”“子孙违反教令”“无夫奸”,争论的结果是礼教派主张保留的犯罪均未列入《大清刑律草案》,但清政府公布该刑律时附加了充满礼教传统的《暂行章程》。应该说这次争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第一次正面的交锋,虽然在当时的现实中只通过《大清刑律草案》表现出来,但是却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通过此次争论,人们开始意识到中西法律传统的极大差异,也深化了对于这种差异的认识,对于今后中国法律移植和现代化具有相当大的指导作用。后世的许多学者也从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中,来探讨中国法律移植和现代化,对于中国法治的进步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篇2

【关键词】

法律文化;法治;差异

随着中国国力的日渐增强,国人更加希望在全球化日益发展的今天,能够在世界民族之林找到自己独一无二的价值归属。当我们演绎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发展路径的时候,越发感到单纯的移植西方的制度并不能在中国生根发芽。因此,我们要想很好的学习西方先进的制度与理念,在整合多元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做到有条不紊,有的放矢。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有句名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这个思想运动或者说是价值问题是任何时代的文化必然具备的一个核心问题。武树臣先生将法律文化概括为“法统”、“法体”、“法相”和“法态”,他认为“法统”是法律文化的内核,“法体”则是法律文化的外壳,“法相”是法律文化横截面,“法态”是法律文化的运行状态①。“法统”是贯穿于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所关涉的是法文化的价值核心问题,衡量法律文化的不同类型主要就是依据“法统”的差异而做出的一种界定。根据这种划分我们从不同角度来简要分析中西法律文化和法治的差异。

1.西方法律文化与西方法治

纵观西方的文明发展史,它的轴心时代就是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当时存在两种精神,一个是努斯精神,另一个是逻各斯精神。努斯精神是一种自由的精神,是灵魂的自由,它可以说是西方自由主义的传统。另一个逻各斯精神是一种理性和秩序的精神,所以在西方又存在一种理性主义的传统。在西方还存在着一次大的变迁即启蒙时代,是一个充分张扬人的个性的人类自我解放方式,人真正作为一个个体在理论上摆脱了政府的压制,摆脱了强者的奴役,而真正地获得了理论上的解放。启蒙时代洛克的自由思想,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等等都在美国得到了继承和发展。其实第一个提出法治国家概念的是伟大的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他说道:摆脱不成熟的状态而真正进入成熟状态的标志就在于“人”。所以启蒙时代的精神对于西方法治的塑造是一种奠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治

2.1儒家人治中国是熟人社会,在农耕文化的基础上,人们生活在土质松软气候宜人的中原大地上,孕育了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宗法家族秩序和行为规范,这也就是礼。孔子讲名分,名不正则言不顺,人要按名分行事,名分的不同也是一种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是合理的,如果所有的人都不讲地位,不守礼节就会出现狂妄自大的情况。孔子在回答如何治理国家时都会谈到为政者首先要做到以礼服人,并且要以身作则,他认为国家的安定与否根本取决于统治者是否能够礼贤下士,把自己放到老百姓的位置去替他们着想。所以孔子的人治主要体现在对统治者思想上的崇高要求,他没有过多提及律法在国家中的作用,崇尚“德治”、“人治”而不是“刑治”。

2.2法家的法治到了春秋时期,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推动了社会的变革,韩非子的观点是国家图治,就要求君主要善用权术,同时臣下要遵守法律。法治是最符合当下的,强调“以刑止刑”思想,强调“严刑”、“重罚”,这种思想也是法治优先,希望国家制定的严刑峻法能遏制人们犯法的可能,通过重刑对人们产生一种心理上的鞭策,让臣民都能听话。

3.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之下法治的差异

我们说西方的文化和法治是以个人和自由为基础的一种法治和文化,而我们中国的法治和文化实际上是家族本位,以家族为核心的一种文化和法治的运行方式,那么这是两种不同的文化类型,也是不同的法治类型。

3.1依附性和独立性的差异人的主体自我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价值的认可和独立人格的高扬,我们先来看马克思在对人类历史进行划分的时候从人的角度对历史阶段的划分,“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的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②在第一个阶段,人没有主体性始终处于依附性状态,没有任何个性可言。第二阶段,是独立性阶段,人的独立性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人却深深的陷进了对物的依赖性当中。第三个阶段,人的自由得到全面发展的阶段,人摆脱了依赖性完全走向了自由的全面发展的道路。在传统的中国如果按照这三个阶段的发展模式就属于第一个阶段,在中国传统中儿子依附于父亲、臣下依附于君王,在这个社会中人的独立价值难以得到培育和发展。而在西方,从它立国的基础,立宪的基础和法治的基础都可以看到那种独立和自由,人的尊严至高无上性。所以我们的法治要走向独立,体现对人的尊重。我们的目标是实现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3.2权力运行机制的差异“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由此见得,在启蒙圣贤眼中的权力是一个相当可怕的东西。相对于传统中国君主专制统治的特点来说,西方社会更强调权力分立的运行模式。立法、行政、司法分属不同的部门,法律的产生是有权主体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因此不会出现像传统中国那样法自权出、朝令夕改的情况。我们传统的时代是一种依附的关系,但是今天,从近代开始尤其是从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在不断地追求一种现代性的法治,在不断的追求一种民主性的法治,在这个路径当中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必须摆脱一系列的对我们的真正的法治国家的建立有阻碍的因素,然后让我们国家的法治真正的得以建立。只有法治才能够保障每一个个体的尊严。而法治就必然让权力有所制约,成为一种良好的运行机制,这是一个根本的切入点。

3.3价值本位的差异性西方的文化它实际上是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前提的,它的法治价值前提就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我国的文化价值的前提家族本位,家族本位有优越性,家庭会很稳定,很协调,但是它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会忽略对于社会的关怀,我们会忽略对于国家的关怀,家庭本位实际上使得我们缺乏一种真正的国家责任感,缺乏一种真正的公民意识。我们今天的中国,应该构建的法治文化的价值本位或者说价值的前提应该是个人和国家的统一,寻求一种辩证的统一,这种辩证法必然既反对个人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也反对国家主义的法文化价值观,而主张寻求一种良好的统一。

4.中西法律文化对我国法治的精神导向

按照马克思对人类历史阶段的划分,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第三阶段。从中国传统的第一个阶段发展到第三个阶段是一个自由不断获得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当中,精神是至关重要的,如果精神缺失,在遇到困难时就没有导向,无法引导我们去进行更高的追求,无法从事法治的活动。而只有通过这样的一种法治活动,才能真正的去促进我们国家法治的实现。现代性法治在西方依然是一个未尽的事业,真正的要求还是要我们去实践,法治是一种行动,如果我们只是旁观法治的过程,而不参与到这个流动的过程当中,那就很难建成法治。而当你真正参与到法治的行动过程中就必须要有精神的在场,用现代性的理念的价值和精神去改造我们的现实,真正建成一个法治的国家。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明固然重要,同时也需要我们逐本溯源,探究文化和法治的深层关系,以求两者的融合和发展。但我们没有必要完全改变我们的民族性格,这是没可能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做法。因为很难说中西方孰优孰劣,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已经不可以一味遵循古法,在自己的游戏架构下自欺欺人。我们需要全球的视野,与全球法治接轨、同步。我们既要继承本民族的优良传统,也要放眼世界,吸收西方先进的法治文明精髓。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武树臣.中国法律文化大写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4]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北京:三联书店,1990.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篇3

【中图分类号】G04 【文献标识码】A

“儒法并用,德主刑辅”,亦称“礼法合治,德主刑辅”是儒家将道德伦常与法律制度相结合,同时遵循“明德慎刑、大德小刑”思想的国家治理模式。其“德治、仁政”的宗旨一直被历代统治者所尊崇并成为中华民族独特的法律文化和精神标识。然而,19世纪鸦片战争爆发、大量西方文化涌入之后,标榜“民主、、法治”的西方法律相继融入中国人的生活,影响了国人的法制观、价值观。然而,经过一百多年的法律实践,西方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并没有像想象中的那样,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中国自己传统的行为规范和法律模式却几乎丢失殆尽。为此一些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不能全盘抛弃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而全面移植西方文化,毕竟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产生和运行是由其独特的生活习俗和文化传承所决定,所以,在当前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下,具有优秀传承和顽强生命力的传统法律文化“儒法并用、德主刑辅”再次走到历史的前台。

“礼”的起源和发展

“礼”的雏形和周公制礼。“儒法并用,德主刑辅”法律文化是在中国古老的“礼”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而来的。“礼”是华夏祖先为了得到上天的赐福与祖宗的庇护而进行的一种祭祀仪式,这种充满宗教性的原始习俗,就是礼的原型。中国最初的两个王朝“夏、商”建立之后,“礼”由祭祀神灵和祖先进而引申为“凡礼仪之称”①,礼被改造为代表其阶级意志、符合国家统治需要的行为规范,礼的内容由最初的习俗仪式,发展成规范君臣、亲续、婚姻等的行为礼仪。周灭殷商之后,社会矛盾依然尖锐复杂,为了巩固大周政权,周文王之子周公旦进行了一系列建章立制的重大活动,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目的的典章制度、行为规范等,史称“周公制礼”。通过制礼,周朝不仅建立起以周天子为中心的等级结构、确立了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制礼”和“作乐、立政、建刑”的紧密结合。

另外,周公总结吸取了夏、商“重刑辟”而亡国的历史教训,认识到民众的巨大作用,提出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的政治主张,强调君王不仅要“敬天保民”,更要做到“敬德保民”。自此中国古代社会实现了从“敬天”到“敬德”的重大转变,这种转变是中国文化从“自然崇拜”直接到“道德崇拜”的过渡,是神权政治人性化的开始,也是中国最早“德治”思想的形成过程。“德”的政治概念的提出,为礼的发展注入了新内容、新观念,之后“礼”的社会价值和政治功用得到人们的公认。

儒家化的“礼”。春秋战国时期,诸侯战乱导致整个社会“礼崩乐坏”大变动。在那个大变动的时代,教育从戎与祀中挣脱出来。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首创私人讲学风气并把恢复周礼作为拯济世人、匡救世弊的良方,他在教学中极力宣扬维护周礼、维护宗法,并用“仁”对“礼”进行创造性阐释,创建了以“仁学、德政”为理政核心的儒家思想,完善了理想社会应该是制度与人文相融合的天下理念。其次,孔子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德政”思想,首开儒家德治主义之先河。儒家非常强调道德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把道德视为治国安邦、协调人际关系的根基。继孔子之后,孟子把原来朴素的人本思想演绎成系统的“仁政”学说。

荀子的“引礼入法”

法家的兴起。法家思想的源头上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正式起源于春秋时的管仲、子产、慎到,发展于战国时的李悝、商鞅,成熟于战国后期的韩非子。在社会进入“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逆伦败德的丑行司空见惯,很多祖宗的成法被废弃,传统价值观念被扭曲,在此背景下,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应运而生。法家诸子基于对人性的洞悉,非常重视刑法及其强制性,反对儒家的“德礼”,主张社会秩序应该建立在人的自利本性基础之上,国家应以严刑峻法治理臣民百姓,使之教化从善。其中的代表人物是秦国的商鞅(约公元前395年~公元前338年),商鞅在秦国推行“燔《诗、书》而明法令”的治国方略,主张放弃儒家所推崇的“仁政”思想,用严刑律法削弱和打击贵族阶层和不法臣民的势力,强调国家应建立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君主政体。

荀子的“引礼入法”。在先秦诸子意识形态领域的激烈斗争中,荀子(约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批判性地吸收了先秦各家的思想精髓,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新学说,构建起适用于封建社会的“正统刑法”体系,实现了国家治理中的礼、法统一。

荀子自小习学儒家经典,对儒家所倡导的“礼”有其独到的见解。他认为:由于受个人条件和个人性情的的限制,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按照礼义的要求行事,需要圣贤施以教化,由此,荀子在批判总结先秦儒家的“礼论”学说中提出了“礼治”思想,把孔子儒家“礼德”、“仁政”的学说推向新的阶段。五十岁之后,荀子常年游走于齐国稷下学宫讲学,那里盛行的重“法”思想对他有较大的影响,面对行“德、礼”而难治的混乱社会,荀子清醒地认识到“礼治”功效的局限性。于是,荀子提出“法者,治之端”的学说,主张对那些不守规则的人用刑法进行惩处,用“法”来强迫他们变得无害于社会②。另外,荀子是“性恶论”的急先锋,他主张通过“礼仪法度”来约束矫正人性中的“恶”,坚持以刑法矫正恶性。他的这种新型治国理念不仅极大丰富了儒家思想,构建起荀子治国思想的基本体系,更使得“礼”被引入“法”。至此,中国社会终于完成了从“礼”到“法”直至“礼法并用”这一天下治理方针的根本性转变。

“儒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正式确立

儒法合流。虽然西汉初年的意识形态曾由黄老道家所主导,但儒、道学说的对立和斗争依然存在。在儒、法之争的漫长过程中,儒家已清醒地意识到法的重要性和法治的不可或缺性,因为离开了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儒家思想只能是一种鼓动性的学说,难以发挥实效作用,儒家思想必须借助法律的力量,才能发挥治国功效,才能成为实用的教化工具。正是看到了儒家思想强大的教化作用以及法家严刑酷法的威慑力,汉初政治家陆贾、贾谊等开始宗儒尚道,援法入儒,进行了思想意识的重新整合。首先,陆贾指出暴力是导致秦朝快速灭亡的根源,国家必须把“行仁义,法先圣”的儒家政治理念重新定位为安邦治国之本,并力谏刘邦以仁义治国。其次,陆贾以儒家思想的视角,改进法学学说,提出以儒学为主,兼容法家,即德刑相济的政治主张,以建立一个各个等级的人都能和谐相处的“至德之世”。陆贾在继承发挥儒、法理论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儒法合流”的学说,虽然在汉初并未得以充分实施,但它表达了汉初地主阶级巩固和发展新兴封建统治制度的迫切愿望,为儒家思想的全面回流打下了理论基础。

儒法并用,德主刑辅。经过建国六十多年的休养生息,汉朝国力已日益强盛,不过,王朝内外的各种矛盾依然尖锐复杂,国家治理需要一种更加强大有力的统一学说作为思想指导,以便为当时的汉武帝实现其政治、军事上的抱负打下坚实基础,这就为儒学重新走上政治舞台提供了大好时机,而董仲舒恰恰抓住了这一历史机遇。

董仲舒(公元前179~公元前104)在思想上批判黄老政治和“汉承秦制”所造成的后果,认为汉兴以来,由于统治者因循为务,造成在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国家几乎承袭了秦的所有弊病,所以他认为必须改制变革。为此,董仲舒柔和道家、法家及阴阳五行思想,上对策三篇,即后世所谓的“天人三策”。其中的核心即推崇《春秋》的大一统思想,重申“君主集权、君权神授”是天地、古今永恒的原则,所以要维护政治的统一,必须禁止一切邪僻学说,实行思想上的统一。董仲舒的“《春秋》大一统学说”对“罢黜百家”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适应了汉武帝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至此,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大一统意识形态正式走上历史舞台,并受到汉武帝的推崇。

在确立了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上的统治地位之后,董仲舒完善发展了孔孟的“德治”学说。首先,他由天道引申出“德主刑辅”的理论依据,认为“天道之大者在阴阳(《汉书・董仲舒传》),阳为德、阴为刑,德主生而阴主杀”,故而“天亲阳德而疏阴刑”,所以董仲舒重申了圣明的统治者应该顺从天意重视德治,发挥德治在国家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统治者对人民首先应该进行引领教化,对那些教化不及且顽固不化者再施以刑法惩治;当然,从理想治国模式的角度考虑,董仲舒也承认法家思想具有其合理的社会价值。至此,董仲舒以儒家伦理道德为根本,以法家严刑峻法为辅助综合而成的治国方式“儒法并用、德主刑辅”基本符合了中国古代的国情,成为历代统治者(上起魏晋下至唐宋乃至于明清)所奉行不变的治国圭臬。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从“儒法并用、德主刑辅”这一传统法律文化产生的历史渊源可看出,中国的法律是在古代儒家“礼、礼治、礼法合治、儒法并用”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是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随着法治理念和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吸取东、西方法律体系中的精髓并为我所用成为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为此理清“中华法系”和“西方法系”法律文化的根本差异,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非常必要。

人性善和人性恶的差异。“性善论”是儒家“仁政”主张的理论基础,虽历经两汉经学、宋学、明代心学两千年的变迁,其“至善论”的精神实质不曾改变。孟子崇尚“仁、义、礼、智”四端,强调执政者的政治道德、执政艺术是实现“王道”的重要途径,所以人们相信圣君贤相由于其品德之高尚,自然会为芸芸众生求得合乎天理和律法的人生正义。基于对圣君贤相的无限信任,本应受到严格监督的最高权力,因为掌握在“至善”人手中,从而使得一切监督都失去意义。

而西方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人性恶”的基础上。首先,由于西方人信奉基督教,相信原罪说,所以他们认为人性本恶,如果不借助上帝的力量,单凭人类自身的修养,是无法实施社会公正的;其次,西方法律文化也深受古希腊自然法的影响,该法系的创始人之一柏拉图就在现实生活中发现人是靠不住的,他认为,如果失去对权利的监管和制约,即使集智慧与美德于一身的哲学王也难免演化成独裁统治者。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家孟德斯鸠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三权分立”理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以便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虽然近代西方国家伴随着理性主义的回归,人的自我意识和信心得到一定程度的张扬,但是西方社会依然持有普遍的共识,即“个人品质”靠不住。鉴于此,社会对统治者及其权力的膨胀和腐败有着深刻的警惕,并精心设计出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加以防范,使其不致过分为害。

礼治和法治的差异。“礼治”是中国传统法律形态之一,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体。中国法律文化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指导,带有明显的伦理性,即以统治者制定的伦理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伦理来规范、调整社会关系③。张晋藩认为,“礼”体现了中国古代民族的心理状态与思维方式,是仁义忠信的外在体现,因而礼本身也成为一种值得追求的价值。其次,礼治是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结合融通,是古代调整社会、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在督促履行义务这一点上,中国自古以来都是“先礼而后刑”,这也符合儒家所倡导的“先教后罚、以罚辅教、德主刑辅”治国思想。所以礼治作为一种传统治国模式,它高居于中国的“法治”和其它治国手段,并逐渐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政治的基本倾向。

而“法治”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典型特征之一。古希腊、古罗马国家法律的形成起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其法治精神源于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其核心使命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的权利,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亚里士多德第一次系统提出法治学说,强调法律至上,把依法治国看成是最高的治国追求;另外,虽然中世纪的治国理念深受神学影响,基督教教义成为治国的基本准则,但神学思想并不是要从根本上消除法治观念,他们基本上继承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自然法思想,认为君主虽不受人法的约束,但必须受宗教信条、自然法的制约。

权本位和法本位的差异。“权本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又一特色,儒家大一统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思想,事实上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历代帝王的意志,所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认为法律管人胜于管事,中国人对法律的服从是建立在对权力服从的基础之上,民众认同法律,是认同它的强制力,认同当权者的处置权。因而,在中国“法自君出”、“权大于法”、“重刑轻民”等“权本位”的主张普遍被当时的社会所接受,更为糟糕的是君利的绝对性使中国的法律失去了应有的监管和制衡,而权力制衡的缺乏是形成中国法律“权本位”的重要因素。

“法本位”是西方法律文化深受神明或宗教影响的结果。“上帝高于一切”是深入到西方社会和法律各个层面的哲学思想。在西方人看来,所有的人,包括君主在内的天下众生,都是上帝的子民,而法律又是上帝所订,上帝的子民永远也不能超越代表神灵意志的法律。所以“法律高于一切、君主的权力不具有绝对性”的思想在西方社会特别容易得到理解和接受,这也是西方近代法治观念心理上的根基。另外,西方哲学家普遍认为:法不仅是唯一符合人性的、保护人之所以为人的理性工具,而且法治可以保持国家统治的平衡性和连续性。所以无论是在古代的自然政治观、中世纪的神学政治观、抑或近代的法学政治观中,“法本位”的思想主张在西方社会都体现无余。

综上,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反映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期以来因为自然地理、人文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对其法律理论认识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都是经历了久经考验,并融入民众血液中的精神认知③。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同样如此,所以西方人士不能简单地把当今中国称之为“礼治”国家,而不是“法制”国家。当下法治已成为衡量社会进步、政治文明的重要尺度。儒家重视礼治、强调仁政、希望为政以德的思想不仅是构成传统法律文化“儒法并用,德主刑辅”的基石,更应被现代法治建设所吸收和利用。所以在新形势下,要治理好今天的中国,不仅需要从西方法律文明中学习先进的法治理论和法律精神,更要努力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髓,这也是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渊源,理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差异的宗旨所在。

(作者为石家庄铁道大学副教授;本文系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儒法并用,德主刑辅’,西方社会所不熟知的中国法律文化渊源”阶段成果之一,项目编号:HB15JY018)

【注释】

①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50~51页。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篇4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5-107-01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

(一)中西方法律文化物质基础不同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其最终决定因素是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相互联系的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和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由于中西方所处的经济模式有诸多的不同,所以中西方法律文化也就有了差异。

1.中国的由农业主导的自然经济

可以说,在古代中国,农业是法律文化产生的社会生产实践条件。由于生产能力的低下,人从属于自然,“靠天吃饭”,没有充分完成人与自然的分裂,而是天人合一。而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又必然导致对群体的依赖关系,形成了农业经济条件下普遍存在的人身隶属的依附关系,没有充分完成人与群体的分化。所以,就个体来讲,人没有任何独立和自主,依附性的活动关系又必然形成依附性的文化意识,拿中国来讲,在农业文明时期,群体本位的伦理文化就始终左右着意识形态的发展,社会需要的只是服从和“听命”,提倡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纲常,完全泯灭了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即人的自由本性。这种伦理依附性的文化精神是中国人治传统的根源。而且,在农业文明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熟人社会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对于国家制定的维护君权统治的法律却没有亲近感,更无自觉的应用意识,不可能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2.西方的由工商主导的商品经济

相对古代中国的农业实践,西方国家在自然经济的怀抱中兴起了独立的工商城市。例如.在希腊.一些城邦首先创造了不同于农业文明的城市文明。它们依托地中海的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靠发展工商业.颁布法律.管理行政等手段进行统治并初步形成了专门调整工商贸易关系如商业汇票、海商信贷、风险融资等方面的规则。这种悠久的商品经济传统,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西方的工业文明更使人在对自然的关系上成为主体,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也日益独立自主,完成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和人与群体的分化,工业文明的时代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主体性时代,人的自由本性得以充分发挥,使人潜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被释放了出来,人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改变,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西方法治观念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形成的。

(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基础不同

1.中国“天道”的哲学思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由着独特的哲学思想基础,也就是中国传统的“天道’,它主要由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天或大自然的客观规律,自然法则;二是天或神的合乎道德的意志。天道,在古代哲学理主要指阴阳之道、五行之道、仁道。所以,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规律、道理就要顺从天道、体现天道、实践天道。而天地自然阴阳五行的根本涵义是伦常之道。自然的阴阳秩序、五行秩序实为亲亲尊尊、尊卑有等的秩序。董仲舒云:“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于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这种人伦化的天道就产生了伦理化、等级化的中国法律文化观念和制度。

2.西方“人文”的哲学思想

西方人文精神是以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的人文主义为主流,包括后来的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和18世纪启蒙运动的自由、平等、博爱和近代民主精神。它是建立在反对宗教垄断和封建专制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对经院神学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以神为本的基督精神,为“人的发现”“一切为了人”的现世精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西方人文精神决不是依附和追随现实统治,为之辩护;而是以批判精神为武器对抗现实的黑暗统治。它积极关注世俗生活中的人的地位、尊严、权利,但作为精神追求,又充分展示人的自由天性和潜能的理想社会提供丰富的精神资源,如自然原则、契约自由、分权制衡、民主政治等等”,后来西方兴起的法治国家和社会也就是这种人文精神指导下的必然产物。

二、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西方法律文化传统由许多优秀的精神,其中始终贯彻的正义、自由、平等权利等法制因素,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专制、特权、宗法家族关相比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它所尊重的分权制衡、主体意识、权利本位、罪刑法定等原则,也成为现代法治社会寻求的价值目标和大众普遍服从的法律意识,使西方法律文化更能为现代社会所需要,所认同。这也是中国法律文化中急需充实和修正的部分。

同时,中国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也已有很多可继承利用的优良部分。比如: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体现的朴素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和无神论精神;日臻成熟的法律艺术;立足于社会总利益的“集体本为”;行为规范的多元素综合结构等。

总之,要提倡兼收并蓄的态度,既在传统文化理搜寻精华,从理解国情里发现规律,从西方成果里汇总经验,从移植中缩短距离。利用本土丰富的法律文化资源,兼容世界一切法律优秀文化成果一定能促进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巨大进步。

参考文献: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篇5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8-0044-03

一、问题的提出

影片《刮痧》的剧情很简单,许大同与妻子简宁赴美八年,事业有成,家庭幸福,老父亲的到来更为这个家庭平添了几分喜悦。这一切都使许大同感到他的“美国梦”正在实现,但随后的一件意外却使他从梦中惊醒,5岁的儿子丹尼斯因为肚子疼,在家的许父便用中国民间流传的刮痧疗法给丹尼斯治病,但孩子背上的道道红痕竟成了许大同虐待孩子的证据。以儿童福利局为代表的国家法律以无孔不入的覆盖面和猝不及防的速度进入了许大同一家的生活中,将丹尼斯以“免受虐待”之名与许大同夫妇隔离开来。在听证会上,中西文化的差异使许大同百口莫辩,最终失去了对儿子的监护权……随之而来的是朋友反目、送父回国、带子逃亡、夫妻分居,接踵而来的厄运将许大同抛入深渊。最终由于许大同的朋友通过自身亲历了解了刮痧是一种治疗方法,并在法庭上通过此证据为其作证,才使得这个故事有了完满结局。

影片主要围绕以许大同是否构成对儿子的虐待行为为争议焦点的案件来展开。案件的被告是在美国只待了不到10 年的深受东方传统文化熏陶的中国人,而控方律师则是地地道道、血液里浸满了西方主流文化价值观念的美国人。根据影片中案件经历的整个过程来看,反映出来的中国人与美国人法律价值观念典型地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当事人之间内心冲突的根源和对抗方式的不同,恰好反映了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

二、中西方在法律文化方面存在的差异

(一)对法的认知上的差异

在法的观念上,中国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等立法指导思想,形成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因此,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而西方对法的认识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的国家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二)对程序正义认识的差异

程序正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上找不到影子。我国古代诸法合体,诉讼法律极不发达,程序正义无从谈起。直到近些年来,程序正义的观念才被引入我国法律文化之中。在我国司法的演进过程中,过于注重实体正义,而忽视了程序正义的作用及其自身价值,重实体轻程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造成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从而影响了结果实现实质的正义。西方法律文化不同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体现了西方的程序正义理念。它注重达到目的或者产生正当结果的过程、手段和方式。

(三)法治与人治的差异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法体现的完全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西方法律文化中,法是后发制人的,并且毫无偏袒地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国家强制力加以处罚。法的基本法职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

(四)传统思想的差异

亲属伦理方面,在中国法律史中有关于“亲亲相为隐”的内容,即亲属问有互相隐瞒罪行而免于或从轻处罚的权利。而西方文化是以单个人为个体,强调个人的权利,天赋人权,一切权利与义务是社会赋予的。

价值原则方面,中国一直以来都是把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国家是家族的扩大形态,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一切,个体的所有行为都必须以家族集体的利益为最高准则。在这种价值原则的指导下,忽视个体利益和个人权利价值,通过限制个体利益的方法来维护特定的社会整体秩序的家族集体本位观念成为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而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下,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个人权利本位。他们思考问题的出发点是公民,即法律上的自然人,这种自然人有法律人格,不同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三、造成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社会根源

法是社会的制度形式,与其他社会现象有着密切联系。在全部社会现象中,与法的联系最为直接和密切相关的是经济、政治、文化等。《刮痧》这部电影反映出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诸多差异,进一步揭示了法存在于社会之中、受各种社会现象的制约,同时也能动地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般规律和基本方式。

(一) 政治差异

中国传统的圣人政治和西方的契约政治来自不同的文化渊源, 同时也形成了不同的政治体系。在古代中国, 圣人的高高在上和常人的匍匐无知形成了对比, 由此也产生了漠视常人权利的政治文化。而西方契约政治的传统来自西方自身的历史和文化, 其结果是形成了西方的民主政治体系。

在历史上,古代中国最多只存在过较为朴实的“民本”或“人本”思想,从来没有西方政治体系中的民主思想出现。即使是在清官明君的时代,“为民做主”成为历代官员的使命,而百姓的地位也没有突显出来。在这样的情况下,百姓的命运掌握在帝王将相文武百官手中,百姓的愿望就集中在希望王侯们代代清明当中。这样的文化体系,体现的是集权向心的特点,个体的权利被抹煞。与儒家的圣人政治形成对比的是西方的契约政治。早在古希腊的城邦制时期就已经实现了“直接民主制”,政府官员及其首脑都是由城邦公民选举及抽签产生的。统治者的统治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 方为合法的统治, 方为合法的权力。社会契约思想存在的前提与基础是自由平等的个体存在。自由平等的个体的发展过程与社会契约思想的发展过程紧密相连。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所没有的思想。

(二) 经济差异

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本质上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三种不同经济形式的演进,是经济类型的演变在人自身发展上的反映。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典型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是两种不同的文化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正是文化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分殊。

自古以来,农业生产一直是中华民族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这种稳定、内向、封闭的生产方式导致产生了一系列的后果。由于生产能力的低下,人从属于自然,人对自然的依赖关系必然导致对群体的依赖关系。所以就个体而言,人没有任何独立和自主,依附性的活动关系又必然形成依附性的文化意识。中国在农业文明时期,群体本位的伦理文化就始终左右着意识形态的发展。这种群体本位的群体文化完全泯灭了人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即人的自由本性。这种伦理依附性的文化精神是中国人治传统的根源。而且,在农业文明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对于国家制定的维护君权统治的法律却没有亲近感,更无自觉的应用意识,不可能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而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商品经济传统,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西方的工业文明更使人在对自然的关系上成为主体。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也日益独立自主,完成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和人与群体的分化。人的自由本性得以充分发挥,使人潜在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被释放了出来,人的生存方式发生了改变,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西方法治观念是在个体与整体充分分化后又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体与整体的合一产生的一致性在于对个体自由的充分肯定。

(三)文化差异

文化是人类发展的一种综合现象,法是这种综合现象的一部分。法的存在及活动既受到文化的影响,又对文化产生影响。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根深蒂固的统治地位,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刻而久远的影响。中国人向来以儒家的“中庸之道”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中”是儒家追求的理想境界,人生处世要以儒家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思想道德观念作为每个人的行为指南,接人待物,举止言谈要考虑温、良、恭、俭、让,以谦虚为荣,以虚心为本,反对过分地显露自己表现自我。因此,中国文化体现出群体性的文化特征,这种群体性的文化特征不允许把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

西方国家价值观的形成至少可追溯到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的指导思想是人文主义,即以崇尚个人为中心,宣扬个人主义至上,竭力发展自己表现自我。生活中人们崇拜的是“强者”“英雄”。有才能的强者得到重用,缺乏自信的弱者只能落伍或被无情地淘汰。因此,西方文化体现出个体文化特征,这种个体性文化特征崇尚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

四、结语

由此可见,不同的民族传统及社会历史发展历程和阶段,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文化。特定群体中的人们在遇到纠纷时,是决定运用法律机制,还是决定运用法律外的其他社会机制,如社团组织、村落、家庭、宗教等,归根结底是由法律文化来决定。法律文化的特质决定了纠纷问题的性质归属。该纠纷是属于法律问题,还是属于道德、宗教、政治的问题,还是其他领域的问题。这涉及到该纠纷解决的方式、途径和机制。从表面上看,纠纷性质的划分问题是由立法规制的,实质上却是法律文化的结果。通过《刮痧》可以看出,法律的产生与社会关系密切,不同社会背景造就不同的法律制度,法律没有能力创造社会文化中没有的东西,它总是与特定的社会和文化背景相联系。由于文化的多元性必然产生法律的多元性,多元文化之间的冲突、对异文化的无知或文化差异必定会导致法律的冲突。并且,文化差异导致的法律冲突,能否和平、圆满地解决,关键在于不同文化的相互沟通和理解。认识这一点对于生活在多元文化世界里的人们至关重要,人们需要学会认识和理解异文化,否则这个世界的冲突只会越来越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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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篇6

一、引言

故事梗概

中国导演郑晓龙拍摄的《刮痧》是一部以中医传统疗法刮痧为观测点,集中体现中西文化差异与冲突的一部影片。主人公许大同是一位电脑游戏设计师,他与妻子在美国奋斗了八年,事业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年度行业颁奖大会上,他激动的告诉大家,自己的美国梦终于实现了!然而随后一场意外却将他从梦中惊醒。一天,他五岁的儿子丹尼斯肚子痛,从北京来弹琴的父亲对丹尼斯进行刮痧治疗,想不到丹尼斯背上留下的紫红刮痕却成了许大同虐待孩子的证据。法庭上,许大同发现自己无法用医学理论解释刮痧的原理,而控方律师一再歪曲中国传统文化,最终使许大同失去理智,法官当庭宣布剥夺许大同的监护权,不准他与儿子见面。父子分离,夫妻分居,朋友决裂,流落街头,接二连三的噩梦不断降临,一个原本美好幸福的家庭转眼变得支离破碎。许大同认为已经实现的美国梦,被从天而降的官司彻底粉碎。影片的最后许大同的朋友亲身尝试刮痧并为其证明,法官宣布了对许大同的解禁令,一家人终于团聚。

二、《刮痧》中的中西文化冲突

1.中西方对“刮痧”理解的冲突。中国文化博大精深,阴阳概念的不同阐述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表述,而西方文化与我们完全不同。当两种文化相遇,文化冲突不可避免。在《刮痧》中,许大同在法庭上试图对刮痧进行解释“这是一种传统的中医疗法,中医认为,人体七经八脉,就像无数条小溪流向江河。人的身体是复杂的生命脉络,气在全身流动,气沉丹田。”许大同的解释美国人感到莫名其妙。而能被美国人所接受的用现代科学话语解释的刮痧概念是“凡是针灸、按摩能治的,刮痧都能治。它应用的是热胀冷缩原理,通过刮痧造成局部毛细血管扩张,以增加血容量和血流量,有利于促进血液循环,改善人体生理系统循环。”而丹尼斯背上因刮痧留下的淤痕被美国医生认为是受了虐待,把淤痕理解为治病,这让美国人无法接受。不同文化背景,决定了来自不同文化的人对另一种文化如何选择,然后又决定了他对其认知和理解,必然会带来文化上的冲突。我们能做的是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融合,从而实现文化间的理解与沟通。

2.情感与法律的冲突。电影在情感取向方面,更倾向于东方人的取向。影片中许大同对父亲与儿子的爱,祖父对孙子的爱,这些强烈的情感碰撞很容易感动人心,尤其是许大同在没有任何犹豫的情况下承担了父亲对儿子刮痧并引发官司争端的这种举动,十分打动人心。在父亲回国之前,许大同即使触犯法律也要将儿子带出来去送爷爷,甚至在圣诞夜前夕爬到九层楼高的管道回到自己家中,这都是因为爱。但这些在美国的法律中,每一个都充满争议,在美国,法律遍及每一个角落,任何有争议的事情都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相比情感,他们更加相信法律。正因为法律,许大同被迫和儿子分开,虽然从情感上难以接受,但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却是可取的。这正是中西方文化中非常迥异的一个地方。从情感和法律两个不同的角度看,这种结果各自代表不同意以,很难说哪个是错的,只能说中西方在情感与法律中确实存在冲突。

三、《刮痧》中的中西文化差异

1.思维模式的差异。思维模式是人类看待事物、观察世界进行认知、推理的基本模式。不同的文化拥有不同的思维模式。西方文化思维模式讲究逻辑推理,注重理性与实证。而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文化则强调直觉感悟,多体现为经验与辩证的形象思维。影片中对于刮痧的争论是中西两种思维模式差异的典型体现。不同的思维模式造就不同的医学理论。由于思维模式的不同,加之长期中西文化缺少交流,刮痧便成了许大同在法庭上举证的一大难题。

2.民族传统的差异。在西方文化传统中,“人本位”的思想渊源流传,西方社会强调个人主义与个人意识,认为人的利益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权,即便是父母对子女也是如此,因此昆兰竟误认为大同打孩子是为了维护朋友的面子,@在美国人眼中是不可理喻的。而中国却是典型的“面子”社会。西方人也讲“面子”,但他们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常常公事公办,在原则问题上很少顾及人情、面子,甚至有些“冷若冰霜”。这些都是民族传统差异所导致的。

3.法律观念的差异。美国是一个法制化程度很高的国家,法律体系很完善,人们普遍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打官司在西方人看来更是司空见惯的事。而中国传统的观念是以和为贵,喜欢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诉诸法律。因此中国人会对打官司有一种成见,法律意识也不强。

四、总结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也使得不同文化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但正如《刮痧》给我们展示的那样,世界各国文化依旧存在很多隔阂,当两种不同文化碰撞时,难免会发生像影片中所展现的那种文化尴尬场面。与其说影片讲述的是许大同这个中国家庭在美国的遭遇,不如说是中西文化相遇时的尴尬和无奈。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篇7

中图分类号:J9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5-0102-02

电影是一种包罗万象的文化载体,不仅能带给人们视觉上的享受,还能让人们身临其境地学习不同国家的风俗习惯、人文历史等各种文化背景知识。电影里主角们精彩的对白、对人物行为和生活方式的生动表演更是能够潜移默化地加深人们对不同国家文化差异的了解。电影《刮痧》就是一个非常有代表性的例子。这部电影的经典之处就在于能够以微见著,仅以一个传统的中医治疗方法“刮痧”就折射出了中西方文化之间的巨大差异,让人回味隽永。

一、《刮痧》剧情简述

电影《刮痧》围绕许大同一家在美国的生活展开。许大同在美国奋斗八年,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美满,可谓实现了他自己的美国梦。然而,一场从天而降的官司彻底粉碎了这个美国梦。一日,许大同五岁的儿子丹尼斯腹泻发烧,刚到美国探亲的爷爷因为看不懂药品上的英文说明,就用中国民间传统的刮痧疗法为孙子治病,而这却成了丹尼斯一次意外事故后父亲许大同虐待儿童的证据。法庭上,西医无法理解和解释中医的这种疗法,法官当庭宣布剥夺许大同的监护权,由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丹尼斯。爷爷因此事内疚决定回国,为了让老人临行前再见一面孙子,许大同从儿童监护所偷出丹尼斯到机场送别,因此他受到了警方的通缉,妻离子散,朋友决裂,工作丢失,一个原来美好幸福的家庭转眼间变得支离破碎。影片最后,在一家人不懈的努力和朋友昆兰的帮忙下,终于向法庭证明什么是中国的“刮痧”,一家人才得以团圆。这部电影虽然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场误会和司法纠纷,但实际上展现的却是中西文化的巨大差异。

二、中西文化的差异

(一)“面子”意识的差异

电影开头在颁奖典礼后,许大同的儿子丹尼斯打了朋友昆兰的儿子,因此许大同要儿子道歉,结果丹尼斯拒绝道歉,许大同就当着昆兰夫妇的面不分青红皂白打了丹尼斯一个耳光,昆兰夫妇非常惊诧,不明白他为什么无缘无故打儿子。后来,许大同解释说这一切只是为了给他们夫妇面子!可是昆兰夫妇所代表的西方人却认为这简直不可理喻,不理解许大同打自己的儿子怎么会是给他们夫妇留面子。原因就在于中西文化在“面子”意识上的巨大差异。

“面子”,在中国文化中享有特殊的地位,是中国人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特征。所谓“面子功夫”,就是为了让别人对自己产生某些特定印象,而故意做给别人看的行为。儒家传统则是中国人“面子”意识的文化本源。儒家文化讲究尊卑有别、三纲五常、各尽本分,注重通过礼治达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人们更倾向于通过“面子”来整合社会关系,却缺少民主、平等和法治等现代精神。中国人“死要面子活受罪”的例子俯仰皆是:许大同打儿子的目的只有一个――为了面子。所谓“养不教,父之过。”他不但要在人前留住他严父的面子,还要考虑朋友夫妇的面子。可他这样做不仅没给自己带来一点利益,反而在法庭上多了一条被朋友指认的虐待儿子的证据。可见,在西方社会,人们更注重个体主义而不是面子工程,个体主义强调个体的独立性、主体性,可以延伸为个人的权利,因此西方社会的人权和民利都发展得很好

(二)法律观念的差异

电影中最为经典的一段是在法庭上,儿童福利院的美国律师通过这样描述《西游记》中的孙悟空,来证明许大同有暴力倾向:“别人种了九千年的桃子,他不跟主人打一声招呼便摘来吃,当人家制止时,他不但不听劝阻,而且还大打出手毁了人家的桃园。别人辛辛苦苦炼好的丹丸,他拿来就吃,还把主人打得头破血流,临走时还毁了人家的制作车间――像这样一个野蛮顽劣的猴子,竟然被许大同在电子游戏中描绘成英雄……”可每个中国人都知道,孙悟空在唐僧师徒取经道路上杀妖除魔所立下的汗马功劳。可见,在法律观念上,西方人重利重法,而中国人重情重义。

在西方社会,个人利益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西方人以追求私利为目标,并不重视人与人之间的情义。他们相信法律,认为只有法律才能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保护个人的权利,并制裁他人的侵犯。中国人由于受自古以来的农耕思想和儒家思想的影响,重情轻法,重义轻利,把人情摆在了第一位,主要靠道义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而不是靠法律,因此,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

(三)“不确定性规避”的差异

“不确定性规避”指的是一个社会感受到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情景的威胁程度。电影的结尾,许大同的朋友昆兰经过一番调查,自己亲身尝试了“刮痧”,并帮助许大同证实了这种中国传统医疗手段的可行性。在这个确凿的证据面前,儿童福利院最终撤诉了,但为何过去许大同在法庭辩诉时就那么困难呢?因为美国是一个以西医为主的国家,许大同在法庭上对于“刮痧”这种中医疗法的模糊解释不确定性过大,并不足以被采信。可昆兰却通过亲身实践证实了“刮痧”的医疗可行性,为法庭提供了确凿的证据,满足了西方法治社会对于证据的要求。可以看出,西方是一个法治社会,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严格,即在法律程序方面的不确定性规避程度高;而在中国的司法中,重实体轻程序,对于法律事实的不确定性规避程度相对较低。

三、结语

电影是文化的一面镜子。通过对《刮痧》这部经典电影所折射出来的中西方文化差异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随着经济全球化,交通便利化,和移民普遍化等进程的加速,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中西方文化差异的相互碰撞和冲突形成了当今跨文化交际的特色。因此,我们应该关注,并努力地相互理解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在这些差异中寻求契合点,进而减少跨文化交际中的障碍,最终寻求不同文化的相互融合。

参考文献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篇8

一、影片《刮痧》概述

影片《刮痧》由导演郑晓龙执导,影片以中国传统中医疗法刮痧为冲突点,展现了中西文化的巨大差异与冲突。影片的主人公许大同是一名在行业上颇有建树的电脑游戏设计师,他与妻子在美国共同奋斗了八年,实现了事业有成、家庭幸福的美好理想,他踌躇满志地认为自己已经融入到西方社会当中。然而一场小小的意外差点将他逼上丢失工作、家庭破裂、朋友决裂,甚至是流落街头的境地。许大同的父亲从北京来到美国探亲,某天许大同五岁的儿子丹尼斯闹肚子发烧,当时只有爷爷在,老人家看不懂药品上的英文说明,便用传统的中医疗法刮痧给孙子进行治疗,刮痧留下的紫红色刮痕被医生发现,并认为这是丹尼斯被家长虐待的证据,许大同被告上法庭,而在法庭上的许大同百口莫辩,因为西方的医学是以解剖学为基础的,口耳相传的中医学在西方人面前根本找不到解释的出口,加之控方律师对中国传统的不断歪曲,许大同最终败诉,被剥夺了监护权,工作也没了,与妻子分居,与朋友决裂,甚至到了流落街头的悲惨境地,最后,在朋友昆兰的亲身试验及帮助下,大同的同事及保护儿童权益机构的工作人员终于理解了刮痧,大同的噩梦才得以结束。在影片中,观众可以体味到中西文化差异所带来的种种冲突,其实在这个冲突中,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对错,值得我们深思的是由于文化的差异所产生的误解。

二、从影片看中西家庭观的差异

在影片中,许大同为教育失礼的儿子,给了他一巴掌,并认为这个是很正常的,所谓“不打不骂不成材”,他自认为是出于对儿子的爱才会用打骂的方式来教育他,此举在西方人看来则是使用了暴力,忽略了人权。许大同的父亲为丹尼斯刮痧,许大同被告上法庭后,为了不让父亲担心,坚称是自己给儿子刮痧的,他的美国人朋友昆兰对这个做法感到很困惑,昆兰认为这事应该由许大同的父亲自己承担。中西方人的不同观念与他们身处的文化背景不无相关,中国的儒家思想在传统文化中长期占据着主导地位,儒家文化信奉仁、义、礼、智、信,而家庭则是中华传统文化中最基本的载体,儒家思想强调“长幼有序,父子有亲”的伦理观,非常重视家庭亲友关系,把它视为组成社会的细胞,在中国古代,父亲在家族中占有极高的地位,有“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之说,父亲承担着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一旦孩子出现失礼的行为,就会被认为是父亲没教育好,因此有“子不教父子过”的说法。影片中许大同的儿子丹尼斯因为打游戏引发争执而打了昆兰的儿子,并且不认错,因而大同当着大家的面教训了儿子,关掉电游,拍打儿子丹尼斯脑袋,俨然一个真正的“中国式”父亲,这也是受到根深蒂固的中国文化的影响。中国信奉孝道,认为百善孝为先,古代律法甚至将“不孝”列入“十恶”之一,不孝之人将会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因此子女孝顺父母,在中国人看来是天经地义的,许大同处处为父亲着想,为父亲顶罪,不让父亲担心。许大同为了不让孩子知道真相,带着孩子玩起了警察捉小偷的游戏,孩子在愉快中睡着了,他被判处失去孩子监护权后,仍心系孩子,甚至不顾性命的危险,攀爬9层楼看望孩子,这体现了他对孩子浓浓的爱意。许大同的父亲为救儿子,不惜奔走呼号,找到检察官说明刮痧的事情,用打手势的方式向这个大同的美国同事解释刮痧,请求昆兰的帮助,也展现了中国文化中对家庭及亲情的重视。在西方,由于其特殊的自然环境及社会环境,基督教义比较盛行,在古罗马希腊文明、文艺复兴时期、启蒙运动对人权的强调,西方更注重个人的价值,宣扬个人主义至上,关注人权,他们认为每个人都享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父母子女可直呼其名,即使是父母,也不能过多干涉孩子,更不能打骂孩子,西方国家甚至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因此影片中的昆兰对许大同打骂儿子的行为感到不可思议。西方的基督思想认为人追随上帝比亲情更为重要,宣扬为了信奉上帝可以舍弃父母、子女,《马太传》里耶稣说过“爱父母胜过爱我的人,不配做我的门徒;爱子女胜过爱我的人,不配做我的门徒。”在西方社会,子女满了18岁就必须离开父母家,依靠自己的双手独立生活,而父母年纪大了即使生活不能自理,也自己住到福利院由社会进行照顾,而不会拖累子女,他们的亲情及传统家庭观念较为淡薄,而许大同为父亲顶罪等做法也得不到西方人的理解。

三、从影片看中西朋友观的差异

中国儒家传统思想信奉“礼、义”,主张将心比心,以诚待人,做事要有分寸,合乎礼数,凡事要讲面子,顾及情面,注重人情,朋友间讲究倾囊相助,两肋插刀,赴汤蹈火在所不辞。礼节与尊敬,在维持与改善中国人的人际关系上往往能产生非常神奇的效果,儒家思想注重道义,任何事情都讲究是否符合道德,而不是看事情的是非厉害。在影片中,许大同被控告虐待儿子,他的好朋友昆兰在听证会上述说看到大同打儿子的事情,这个事实让许大同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因此许大同认为昆兰不够朋友,他指责昆兰“我一直把你当朋友,但你却在法庭上出卖我!” 在听证会结束之后他毅然辞了工作,理由是“道不同不相与谋”。为此昆兰感到相当委屈和不解,他认为自己只是实话实说,他的做法其实是对事不对人的,这与其文化背景不无相关,西方人注重法律,认为法律条文可以解决一切的问题,法律值得信赖,可以依靠,一个西方人出了什么事情,他首先会说:“请找我的律师。”因而他们在交友做事上都是以法律的标准优先,以科学和理性的方式思考问题,不像中国人这么注重面子和人情。最后昆兰从许大同的父亲口中得知刮痧其实是一种传统的中医治疗方法,他为了帮助朋友到唐人街上的一家中医诊所亲自体验了刮痧,亲身试验求证,为许大同的解禁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这也是他表达友谊的方式,同样令人动容。

四、从影片看中西方医学文化差异

中医理论是阴阳、五行、经络,主张人与自然相互协调,五运辩证,六气化生,注重筋络纹理,系统看待问题诊治问题。我国汉代张仲景的《金匮要略》《伤寒论》奠定了中医辩证施治的基础,此后的魏晋隋唐时期,宋金元时期,明清时期,我国中医都得以不同程度的发展。而刮痧是中国传统的自然疗法之一,是利用玉石、牛角等刮痧器具,刮试经络穴位,以此发挥营卫之气的作用,实现局部的循环,达到舒经活络、活血化瘀的作用,明朝郭志邃在《痧胀玉衡》中完整地记录了百余种痧症及手法,我国近代著名的中医外治家吴尚先也说过“阳痧腹痛,莫妙以瓷调羹蘸香油刮背,盖五脏之系,咸在于背,刮之则邪气随降,病自松解”。这是对刮痧疗法的充分肯定,我国现代医学也指出刮痧可以扩张毛细血管,增加汗腺分泌,促进血液循环,对调整经气、解除疲劳、增加免疫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因此在影片中许大同的父亲用刮痧疗法给孙子治病,觉得并无任何不妥。西方的医学则更注重实证论,生活在罗马帝国安东尼父子执政时期的盖伦提倡重视实验、疾病局部定位思想,盖伦的《子宫图谱解剖》为西方实证医学奠定了基础,对后世西医学的发展影响深远。可以说西方医学是建立在解剖、生理、生化的基础之上的,15世纪后达·芬奇开创现代解剖学,维萨里创立解剖生理学,摩尔干尼创立了病理解剖学,德国魏尔啸创建了细胞病理学,西方医学文化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以实验为主的实证方法使得西方医学家们更注重科学和试验,西方人不能理解中医,影片中许大同在法庭上讲起中医的脉络,五行等,使得西方的律师及法官感到茫然,不知所谓。其实中西医学上的差异归根结底是两种文化体系上的差异,中、西医学不可能融合成为一种统一的医学模式,中西方医学的思维方法和原理以及用药在根本上是不同的,但二者可以独立发展,并存共荣,整合互补,就像中西文化不一定非要融合在一起,也共同存在,共同繁荣发展。

五、从影片看中西方处世文化差异

西方人讲求己所欲施于人。爷爷给丹尼斯进行刮痧治疗后,身上留下紫红色的刮痕,之后丹尼斯由于意外碰伤被送往医院,紫红色的刮痕被医生及护士发现,他们无法理解刮痧这种传统的中国治疗方法,而认为是丹尼斯被家长虐待,出于对孩子的关爱,也为了小孩不生活在自己认为的虐待环境中,立刻通知了美国儿童权利保障部门,相关部门很快着手处理此事,丹尼斯马上被儿童福利局收留。而许大同也被告上了法庭。在听证会上,一位丹尼斯出生时候的护士出庭证明丹尼斯出生时身为父亲的许大同并不在场,她认为许大同忽视自己妻子及儿子的权利,这在中国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中国讲求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别人瓦上霜,信奉儒家始祖、古代思想家教育家孔子《论语》中的行为准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自己不愿承受的事也不要强加在别人身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孔子经典妙句之一,同时也是儒家文化精华之处,成了中华民族根深蒂固的处事信条,因此在中国人来看,因为一个孩童背后的“伤痕”而将其父亲告上法庭是小题大做的事情,为了他人家庭因教育小孩而出庭作证,是不利己得罪人的,在中国也极少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六、结 语

影片中许大同事业有成,家庭幸福,功成名就,他将父亲接到美国准备为其申请绿卡,而刮痧事件给这个家庭带来的创伤以及父亲在美国的“聋哑”生活使老人最终离开了美国。许大同踌躇满志地认为自己已经融入到西方社会当中,却因小小的刮痧事件弄得妻离子散,甚至流落街头,这无不与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息息相关。影片《刮痧》给我们敲响了跨文化交流的警钟。随着全球经济化及一体化的发展,中西文化的交流越来越频繁,由于各地的地域、经济、历史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而在跨文化的交流过程中,难免存在着差异,产生冲突,我们对文化上的差异应秉承着相互理解并且包容的态度,同时还需对不同文化有着透彻的理解,这样才能避免由于不同文化的差异所带来的冲突。

[参考文献]

[1] 张鹏蓉,赵侠.难以消除的紫痕——电影《刮痧》折射的东西方文化差异探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3).

[2] 黄鸣.从电影《刮痧》看中西文化冲突与融合[J].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08).

[3] 孙正治.中国人与外国人[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7.

[4] 韩亚文.跨文化交际中的误征探析[J].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5).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篇9

文化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社会实践、风俗习惯中形成的特定的观念和价值体系,这些观念构成了人们生活、工作中的行为方式。由于中西方传统习惯、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的不同,使得中西方文化表现出诸多差异。这些差异对于商务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经济、文化日益互为一体,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作用越发凸显。因此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只有了解了对方的文化,才能使国际商务活动顺利地进行。

1 中西方文化差异的表现形式以及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1.1 语言与文化的交流方式。日常生活中语言作为人们沟通的基本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中西方人因为语言以及交流上的根本差异,所以形成了不同的文化背景,而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双方所要阐述的内容与方式就会截然不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中国人普遍认为在贸易面对面的语言交谈中直视对方是表达自己诚意的一种方式,可以在谈判中占得一些先机,能够压住谈判对手的气势。很多的礼仪教材都教导我们在与人交谈时最好是直视对方,与对方进行直接的眼神交流。但在西方文化中却不尽如此,外国人更多地认为在语言交流中对方过多的直接眼神交流会使他们感到不舒服,会使他们觉得局促不安。正是因为这种语言交流的文化差异,在谈判中外国人不正视对方的眼睛,中国的谈判者可能会认为谈判出现了某些问题,那么在这种文化差异下,就会导致国际谈判中容易出现误解。

1.2 价值观念的差异。价值观念是一个人对周围的客观事物(包括人、事、物)的意义、重要性的总评价和总看法,是衡量人们的行为以及后果的标准。这些都影响着人看待事物的方式,也会给人们带来强烈的情感冲击,在不同的文化中,价值观念会有很大的差异。在一种文化中很恰当正确的行为在另一种文化中可能会被看成是不道德的。比如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视亲友的关系,是一种群体文化,讲究合家团圆;而西方国家倡导自强自立,孩子18岁起就独立于家庭之外,必须依靠自己的双手独立生活。中国人重视君臣、父子等前后辈和上下级的关系,等级森严;而在西方文化中所有人都以朋友相处,直呼其名,不计较老少界限。中国人历来就有“尊老敬老”的传统。年龄越大,资格越老,也就越会得到别人的尊敬;而西方国家极少有人愿意倚老卖老,在他们看来,“old”是“不中用”、“不合潮流”、“老而无用”的代名词。这些不同的价值观念会导致贸易谈判双方出现语言或者礼仪上的分歧。

1.3 伦理道德的差异。在中国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根深蒂固的统治地位,中国人倡导“忠”、“义”、“孝”、“忍”、“稳”等观念,举止言谈以谦虚为荣,体现出群体性的文化特征。而西方国家以崇尚个人为中心,宣扬个人主义至上,发展自我表现自我,因此西方文化体现的是个体文化特征。中国文化中非常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旦双方成了熟人或者朋友,那么关系就会变得非常亲密,信任与包容的程度也就提高了,所以很多事情就有口头约定;而西方人不太注重培养双方的感情,他们对问题的处理用的是法律手段,一般都有律师出面解决问题。所以,各国不同的道德观念对国际贸易无疑又是一个阻力。中国很多企业回避反倾销诉讼,中国制造的很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没有取得应有的市场份额主要是由法律原因造成的。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这一点,相关的条款必须签署进合同,必须非常注重合同的法律性,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

1.4 中西方的文化差异导致中西方公司的企业文化差异。企业文化是国家文化的反映,影响企业的各个方面,指导着企业的日常商业交往。包括如何选拔与提升雇员、如何领导和激励下属、如何选择和制定企业文化与企业战略、以及如何与其他商人谈判等。不同的文化背景所产生的企业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中国在灿烂的中华文明中形成的是以儒家思想为主体,极具人文精神,以和谐文化为主旋律的文化氛围,而西方文化那种崇尚智慧和理性,讲究科学、民主,信仰宗教,以及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因此中西方文化差异产生了不同文化氛围的企业,而中西方企业作为国际贸易的主体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是主要性的。

2 我国国际贸易应对中西文化差异影响的策略

跨国贸易比单一文化环境下的贸易更具有挑战性,也更为复杂,那么为了避免因文化差异导致的国际贸易问题,使得国际贸易自由融洽地发展,在贸易过程中我们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2.1 国家之间增强国际性的文化交流。加强国家间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消除中西方之间的文化差异,最好的方法就是增强各国之间的文化融合,比如建立国际性的文化交流组织和文化交流中心,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展示和交流,以消除语言、风俗习惯、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等方面的贸易阻碍。只要学会站在对方的角度看问题,理解不同的文化背景,那么在国际贸易谈判中阻力自然就会减轻很多。中国每年举办的中外文化年、国际民间艺术交流展览活动等,充分展示了中外各国的文化和艺术,不但可以增进相互的理解,也提高了中国文化的对外影响力,增加国外对中国产品的喜爱,最后带动中国产品在世界贸易中销量的上升。

2.2 充分了解并利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偏好。 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要做到敏锐地观察对方的风俗习惯与偏好,在于国外商务人士交往之前,应了解对方的文化背景,调查好对方的市场,以避免不知道某些特定习俗讲究而使对方不快甚至于影响到贸易的进展。比如,绝大多数美国人喜欢蓝色和杏红色的家用器具,南欧人偏爱红色容器,而荷兰人则喜欢白色等,我国的公司根据这些风俗习惯偏好,制订了满足差异化需求的目标计划,顺利提升了自身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因此,文化差异优势能从根本上影响用户的满意度及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关系,充分了解并利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偏好,双方的谈判才能顺利进行,两个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公司之间才有可能建立起长期的合作关系。

2.3 根据文化差异企业要制定对应的贸易策略。 国际贸易活动本质上是各国的企业进行贸易交易,如果一国的企业有志于开拓一个拥有不同文化的国家开展贸易活动时,正确的制定贸易策略是最为关键的一步。企业在制定国际贸易策略的时候,应该注意与当地文化的融合,并且充分地尊重当地的文化,创造为当地人接受又有吸引力的产品才能成功打开市场。包括产品的设计、定价、促销和分销等方面,都要符合当地的文化氛围。既要创造出适合当地销售的产品,又要使定价的方式和程度为之接受,还要找到适合当地习惯的渠道,和适应当地文化的宣传方式。这些环节缺一不可,只有把他们都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破除贸易壁垒的目的。

2.4 针对文化差异做好贸易的后续交流。在双方企业达成贸易意向签署合同后,针对合同后续履行的贸易后管理也必须加强重视。因为中西方文化差异,中方的人情管理和西方的法律管理需要得到相互的理解和尊重。对于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国家,如果合同出现争端,不应完全依赖法律机制,更多地依赖于双方之间的关系来解决问题。而相对于西方文化比较强调人与事情分开处理,出现问题依靠法律解决。就要求我们在前期的贸易合作交流中,要形成对该企业比较全面地认识,相关法律条款要全面合理地签订,经过日后不断地合作,努力打造企业之间战略合作伙伴的关系。

通过以上对中西方文化的分析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任何从事跨文化活动的人员都应该注意文化差异所带来的影响,并且认真对待这种文化的差异。人们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学会站在对方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克服文化障碍,知己知彼,相互尊重,入乡随俗,才能共同创造一个能适应对方的贸易环境。总之,国际贸易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活动过程,而且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一个经济与文化相互融合的过程。

在跨国贸易中,应对他国的文化差异表现出理解和尊重,要具有宽广的胸怀和包容的态度。只有正确地认识并接受中西方文化的差异,才能不断地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强化自身优势,提升我国企业国际贸易的竞争力,推进我国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任净.文化差异对国际贸易的影响[M].中国流通出版社,2004.

[2]刘锐.文化视野中的国际贸易[J].理论界,2005(7).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篇10

世界各国的文学作品和电影作品中都有关于永生题材的描写,但每个文化中对于这一题材所描述的具体细节是存在着很大差异的。在这一题材的众多变体作品中,吸血鬼题材的文学作品以及电影作品首先出现在西方国家。吸血鬼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西方文化中的一种永生理论。目前虽然国内的电影领域中已经开始了关于这种题材的模仿,但结果却并不令人满意。毕竟中西方的传统思维理念或者说思想根基是存在着差异的,每种文化当中诞生的具体艺术题材或主题,可以说都是具有特定的精神内涵性的,仅仅是表面的模仿,并不能确切地抓住这一特定题材所包含的具体理念的本质。关于永生的概念,在中西方的电影拍摄作品中各自存在着很好的案例并且体现出了自己文化中对于这一思想的理解。在西方的电影题材中,这一主题的设定主要包括吸血鬼与狼人系列以及魔法系列两大类。我们将在下文分别展开。

一、吸血鬼题材电影的永生理念

西方僵尸(吸血鬼)的题材,可以说是西方文化关于永生理念的一种创造。其主题设定基本上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活死人,行动缓慢,思维迟滞;另一类是思维敏捷,动作迅速,以一种人类带有局限性的进化形式存在,然而太阳的能量是其所畏惧的力量。另外,在后一种题材的电影作品中常伴有狼人存在,狼人不怕太阳,但是狼人的不完备性在于变身后“狼”的外表,而这一外表也总是针对性地区别于吸血鬼们始终以“人”的外形出现的形象。换句话说,西方电影作品的永生,至少在吸血鬼题材方面,总是会人为地设定一些结构上或者主角特点以及外形上的遗憾和不完备性,以此来限制与现有生存伦理相悖的这种长生传说。这应该说是体现了一种文学理性,或者说是关于进化自律的思想原则体现。

而在中国,永生的体现,则更多的是一种感性情绪。中国的永生不用通过被咬感染或者其他激烈的过程,确切地说,大部分中国的电影都基本没有出现通过感染而得到永生的生物进化理念。在中国的电影中,自修或者被神所渡,就可以达到永生,而且没有什么限制。中国文化中的永生者虽然有着神界的规范,但是已经变为近神性的永生者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到人间进行生育。这种结构虽然看似比较温和,其实已经违反了自然的发展平衡。

虽然西方有关于神界的电影作品也具有多样性――例如《雷神》,但我们应该看到,西方关于永生的题材是分成两个派别的:神界系列和吸血鬼永生。在这种派别中无论个体的人的先天素质或经验何等完美,但其如果要达到神的永生是相当不容易的,相比较而言吸血鬼只要被咬就可以达到永生的状态。在中国的电影作品中,则完全没有这种生物进化自律原则的体现,中国文化中所认可的永生状态只有一种:永生等于神。也就是说在中国人的文化理想中,永生的状态并不是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升华,而是和生物本能相对立的一种神性的体现。而在西方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其文化理想中的永生概念是以一种进化的形式出现的,但得到永生的主角一般都具有诸如害怕阳光、不能生育等生理性缺点,而这些因素的设定都是以现实为依据进行的推导。

当然,随着吸血鬼文学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个别的以吸血鬼与狼族混合为特点的完美结合,在电影《黑夜传说》中这种案例已经出现,这是一种文学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但总的趋势并没有改变:以现实科学为依据的限制对于大多数吸血鬼影片是依然奏效的,在这些西方的作品中可以看出在永生的题材中一直存在一种对于其能力的限定,这种限定无论从生理性的缺点还是永生获取的媒介资源的稀缺界定上,可以说都体现了一种人文意识中自觉的自律意识。

二、魔法实施的限制与自律

源于科学,讲究依据与媒介的这种自律表现,同样也体现在关于西方魔法的电影题材中。西方细致而全面描述魔法的作品中,最成功的要算是《哈利・波特》系列了。在西方的理念中都要借助如魔杖、魔戒等媒介进行魔法实现。也可以这样理解:在西方文化中,如果人们要实现某种超自然的能力,就要有某种媒介与限制。这种以现实为依据来平衡文学作品的世界的叙事结构特点,在某种层面上反证了西方人文意识中的自律特点。

而国人则是另一种思维,国人电影的魔法是不需要任何媒介的。如果想实施法术,随手一指便可轻松地实现。并不考虑什么生物进化的自律原则或者现实世界中魔法的实现可能有多大,或者说魔法怎样才能实施。这种对待魔法实现的不同性思维只是中西思想差异的另一个显现点。在这种思想差异的影响下,一些物质性的创造被西方人所重视并在工业时代把这种重视的文化心理外化,出现了很多诸如火车、汽车、飞机等具有物质技术性的新型发明。中国人发明了火药,但西方人却利用这种发明或者物质媒介二次创新,发明出了火枪和大炮,相比之下,中国人一直停留在火药的原始应用和伦理应用的层面上,这些都是中西方思想差异不同所造成的。而西方电影自律性的体现,在文学创作的层面上,这种自律性的结构安排丰富了电影情节,使电影的表现形式多样化,影片的结构从而也变得比较深入细致;在作品欣赏角度层面,这种安排更有利于观众视野,有利于观众把自身对常态生活的经验应用在影片制造的世界观当中,从而加强了观众的代入感,有利于影片在受众层面的影响。

可见,文化习惯的不同导致对待周遭世界的角度和理解也会出现不同,在西方的理性文明的指引下,其对待自然对待科技的心理越加明显。在近现代的文艺作品中,很多西方作家都会有意识地描写一种科幻类的情节,这也可以说是一种理性主义对未来的前瞻性思考,但这些文学作品的架构都建立在科学理性与自律的基础之上,使得受众在欣赏的同时可以用自身的生活经验进行观照,实现了一种真实意义上的审美过程。而中国的文艺作品一方面本身对未来或科幻类的情节描写过少,另一方面,在传统的文化空间中,因不具备自律的文化意识,所以在神怪类作品中往往不具备自律的结构,主角非神即怪,在受众的欣赏层面上形成不了真实的观照,人们只能通过想象的二次创作来体会作者的意图,进而体现出了一种非真实的审美过程。我们比较这二者之间的差异,不仅在文学领域中可以得到很多有益于现代我国文艺创作的经验性知识,而且还可以得到更大层面上的经验。这种西方自律意识的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完全是与其社会环境、文化环境以及教育环境相关的,只有从更宏观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才能把握住其产生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三、电影作品的自律与环境

西方电影作品的自律理念,源于很多他们生活的环境。例如西方国家关于法律对商业欺骗惩戒的力度,迫使商家显示出一种表面的“诚实”,商家会出现一种很明显的自律意识。而对比之下,当外国商品的诚实理念来到中国,则会大打折扣。前不久的耐克鞋风波,因为打假者王海的介入,中国消费者才得到所谓诚恳的“道歉”。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什么样的思想环境就会出现什么样的社会现实。西方的思维环境是在一种科普、理性与惩戒的环境中生成的,因此他们的理念就体现为更加理性的、更靠近科学的程度。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西方的文艺作品因为更多地借鉴了他们所受到的教育和知识,并不自觉地把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教育背景,以一种惯性思维的方式加入到自身的作品创作中。这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我们所看到的西方关于吸血鬼题材的电影,其永生的机制要受到限制的原因。同样我们也可以理解西方概念的魔法实现是需要媒介才可成立的,而这些情节的出现也就是我们所提到的自律在文艺作品中的一种自觉体现,即以符合现实逻辑的形式展开吸血鬼和魔法实施的电影情节。

这是一种基于物理进化科学依据的自律,是把现实科学的成果进展在文学作品中的应用,从生物发展的角度进行的幻想和逻辑推理的混合体。实际上是体现了一种寻常思维的惯性,即平日生活思想模式的延续。

西方的自律原则,或者说理性精神,只能是在一个阶段的讨论。我们不能说在奥古斯汀前,圣经理论与上帝之间描述的不完备,从而否定西方一贯存在的理性精神。因为任何一种理论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其规律的适应性也只在特定范围内有效。在现当代的西方文艺作品中,虽然描写的情节或者设定的历史时期是中古时代或近代历史时期等,抑或如《暮光之城》把时间设定在当代,但所有的故事里体现的自律应该说是西方文艺复兴之后,资产阶级的商业文明体现的科学与理性以及公平自律精神在当代的文学体现,这种现象就可以认定为一种在一个阶段的文艺对社会现实的反映。

而单从西方电影自律性而言,吸血鬼题材以及西方魔法实施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中西方教育与管理理念的不同,从而造成电影文化的差异,并同时丰富了电影文学作品的内容。这种差异,大可不必去强求统一性。西方电影的自律,可以让我们的欣赏视角转移到在一定范围的限制下对永生和魔法进行想象,而对于中国电影,我们可以完全不必考虑这种限制,这是两种审美角度,大可不必去强求地模仿。中国没有相应的环境,很难拍摄出优秀的西方诸如永生与魔法等题材的特,在这方面《僵尸新战士》可谓是较为典型的反面例证。这种形式上的模仿从而导致的内涵上的空洞,主要原因是缺乏对于西方电影背后自律等因素的了解,因此要想拍摄出更有深意的优秀电影作品,还是应该从精神本身的角度进行研究,而电影形式仅仅是体现一种精神的一个特定层面。

四、结 语

从西方电影中的一些吸血鬼或魔法题材等素材中,我们可以分析出其中蕴含的一种贯穿了西方社会文化特点,尤其是文艺复兴之后资产阶级社会长期形成的社会自律意识。这种自律的体现,在文艺作品的结构中体现在了情节的逻辑性的完备以及主角的能力的限制特点,这是这种文艺的自觉,说明了西方社会长期形成的理性精神,并在文艺作品中尤其是在针对理性因素进行反向构架的魔法类作品中,依然可以从深层的角度完整地体现了其所蕴含的对历史和社会积极的力量。我们在观影的同时可以察觉这种西方因素的客观性对我国文化建设的益处,并加以融合,最终实现文化的超越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志敏.电影美学分析原理[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1993.

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篇11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077-01

一、中西不同法律观念形成的背景

中国作为一个东亚大陆国,东濒茫茫大海,西临高山峻岭,而南北则分别是人烟稀少的炙热、酷寒地带,人们生活和繁衍地区以黄河流域的大平原为中心。同外界相隔离的地理环境,使中国的法律思想必然产生出自己所独具的,以及相应的法制观念、用语、范畴和体系;古代希腊和罗马国家都是深入海洋的半岛,但却有温暖的地中海气候和丰富的渔盐之利,交通便捷。因此总是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发生频繁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交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相互渗透和融合,于是,这里出现的法律思想便具有着开放的、多元的和相互依赖的特质。

二、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与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非指传统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只是表明儒家伦理的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思想,法的内容渗透了儒家的伦理精神。儒家以其独特的决狱风格和巨大影响,大大推进了汉代的“以礼入法”的进程。孔子后继者尊崇的《尚书》中的文告在他们看来不是历史文献,而是先王给后人留下的遗训,是后人应该执行的“事神强民”的原则。孔子之后的子思、孟子、荀子等虽对孔子的思想有所创新,但并没有脱离其窠臼。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儒家伦理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相提并论。相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

恩格斯指出,基督教“在其产生时初是压迫者的运动:它最初是奴隶和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14世纪末15世纪初,教会法无可奈何地走向了衰落,而与此同时,世俗的王室法则迅速强大起来。《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效力。”直至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才结束了教会法的“光荣”历史。

三、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与西方法律的宗教性的成因

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血缘性和宗法小农经济则是起决定作用的两个方面。在儒家的思想里.伦理不过是有关仁义的理论化和程序化。生产力的低下,大大降低了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只有增加劳动人手,而劳动人手的增加又产生了人多地少的新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精耕细织。精耕细织的生产方式更需要生产经验和技术及家内团结,这势必又强化家内宗法关系。被强化的宗法关系和实际生产再相结合,必然构成更加巩固的宗法小农经济。这两种因素的相互作用,表现在政治法律制度上,必然是伦理化的持续不断和渐趋加强。

西方传统法律的宗教性与教会的实力雄厚与地位的提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基督建教之初信徒人数不断增多的原因在于,罗马以一个城邦共和国变成罗马帝国以后,不仅罗马城邦和意大利这两个根据地,而且整个罗马帝国的领土,都遇到了精神解体的危机,基督教提供了当时迫切要求的福音。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表现为观念上的差异,这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是要经过长时间的过程和沉淀才有了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和西方传统法律的宗教性。但我们也应该承认,中西法律观念存在差异和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各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但都是人类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我们应该在差异中互补,然后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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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篇12

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7-0066-01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逐步加强,各种层次、各种类型的跨文化商务交际越来越多。在政治、经济领域内,外贸、外经、外交交际越来越频繁。中西文化差异之间的碰撞也越来越凸现出来。受中西方文化观念、国家制度的影响,交际作风对于交际活动的成败以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方式都会产生比较重要的影响。所以正确认识东西方文化的不同关系着交际的成败问题,应该重视中西方文化差异给商务交际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1 中西方文化差异及对交际活动的影响

每个国家由于受到不同文化特性的影响,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国民性特征。由于中西方文化传统和文化观念的不同,所以这种国民性很容易使双方在交际中出现误解和对立。

1.1 商务交际中的文化差异表现

商务交际中的文化差异首先表现为伦理和法制观念的差异。这种文化差异在调节人的行为和处理纠纷方面最能表现出来。中国文化习惯于从伦理道德上考虑问题,而回避从法律上考虑问题,可是西方人却正好相反,他们更擅长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所以这就发生了中西文化的碰撞问题。在中国占据人们思想主位的是“伦理至上”的观念,如果出现了问题,人们首先想的就是赢得周围舆论的支持。所以,当出现问题的时候,很多中国人习惯于通过“组织”发挥道德规范化的作用,而不是诉诸于法律。可是西方人惯用法律的手段,而不是靠良心和道德的作用。这就导致了中西方文化在伦理和法制上的冲突。

1.2 中西方的人认识客观事物的思维的差异

中国有着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这种文化积淀深厚而久远,中国人以此为自豪,也使中国人具有了浓厚的民族感情,这对于民族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源远流长的文化积淀使中国人容易产生一种“自傲的偏见”,甚至固步自封,中国人时刻把“面子”作为自己交际中最为重要的因素。所以在商务交际中,中国人即使作出让步也一定要保全面子。谁要是不给中国人面子,就会使交际变得尴尬,就可能造成损失。但是西方国家而言,虽然各国风情不同,但是却有着一定的共性。西方人崇尚奋斗和独立行动,性格外露,充满自信,热情奔放。所以西方人在参与国际事务中,常常内外交际一起进行,采用各种手段,获得利益。西方人对实质性的东西看的很重,非常在乎,而对于表面的、仪式性的东西看得极淡,西方人崇尚的是一种直率的交际手法。

1.3 中西方文化在集体与个人利益上存在差异

西方人比较崇尚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责任,积极倡导个人应当有足够的权力。这是与中国人的价值观正好相反的,中国人强调集体的责任,把最后的决定权让给集体。这两种思维方式在商务交际中的表现也是非常不同的,所以西方人的交际代表只是一两个人,交际者的权限是决策机构事先赋予的;而中方交际代表,却是一个人做最后的决定。所以在中西方双方进行的商务交际中,交际小组一定要做好本职工作,首先交际小组要有足够的权利,然后再进行集体的理智思考,最后达成协议。

2 中西文化背景下如何顺利进行商务交际

我们知道中西文化各具特色,不能说哪一种文化就比另外一种文化高尚。所以在实际的商务交际过程中,一定要综合考虑双方的交际因素,努力寻求化解文化对立的有效办法,基本的原则就是主动适应,扬长避短。

2.1 首先就是商务交际过程中要坚持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我们知道中心文化冲突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决策权分配的差异。中西文化都会把民主与集中作一定的结合,只是中西方追求各不相同。在涉外交际中,西方决策者背后有一个完整的决策链,共同为决策者提供智力支持,西方人把个体的智慧升华为集体的决策。中方交际团惯于众人交际。所以在涉外交际中一定要统筹兼顾民主与集中,避免决策权的过分集中,提高交际的有效性。

2.2 交际中一定要处理好细节与原则问题

中西方交际中,中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不同,西方人倾向于线性思维方式,注重分析解剖和个体研究,所以西方人往往会比较关注事情的细节,他们认为合同是一套完整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这也是与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不同的,中国人重视综合性思维方式。从总体上观察事物的特征。所以中国人在交际中,中方代表凡事“先谈原则,后谈细节”,他们思考问题的方式是从整体到局部,一般情况下是先谈原则后谈细节,所以,在与西方人进行商务交际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敏锐地洞察对手的需求,在跨文化交际中一定要善于把握细节,力争从细节上寻求突破,在与西方人的商务交际中赢得交际主动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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